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星期三)9時至10時23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林委員思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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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星期三)9時至10時2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思銘 -
主席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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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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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1時2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游毓蘭 鄭運鵬 陳玉珍 林思銘 黃世杰 江永昌 劉建國
委員出席8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廖婉汝 洪孟楷 陳椒華 李貴敏 陳明文 張其祿 楊瓊瓔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列席9人
請假委員:陳歐珀 陳以信 周春米
委員請假3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柯麗鈴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 侯寬仁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莊榮松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黃俊棠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林慶宗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兼任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張斗輝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洪家原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王俊力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銘修
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婉玉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三、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四、繼續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00項 法務部119萬2千元,照列。
第101項 司法官學院1萬8千元,照列。
第102項 法醫研究所8萬3千元,照列。
第103項 廉政署1,814萬8千元,照列。
第104項 矯正署及所屬946萬1千元,照列。
第105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3萬1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14萬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96萬4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40萬5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31萬7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1萬2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無列數。
第11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億0,176萬4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億9,242萬8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億2,239萬9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億3,315萬6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9,762萬1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4,186萬4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3億3,323萬2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億9,064萬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7,372萬1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7,101萬9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2,767萬6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7億0,940萬6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3,277萬8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4,905萬9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9,532萬7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1,827萬1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6,335萬7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0,650萬8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6,327萬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243萬5千元,照列。
第13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無列數。
第13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538萬3千元,照列。
第13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624萬3千元,照列。
第135項 調查局82萬3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2項 法務部241萬2千元,照列。
第83項 司法官學院1千元,照列。
第84項 矯正署及所屬6萬元,照列。
第85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6千元,照列。
第86項 最高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8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萬1千元,照列。
第88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91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4萬5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8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萬5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5萬5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0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04項 調查局216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09項 法務部26萬6千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16萬3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20萬1千元,照列。
第112項 廉政署2萬5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1,968萬7千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05萬9千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檢察署1萬2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5萬3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7萬3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萬4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2萬1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4萬1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5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70萬2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40萬1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36萬4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2萬5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5萬7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6萬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9萬6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3萬8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5萬8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7萬2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24萬2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35萬2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9萬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32萬7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9萬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2萬1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8萬1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8萬1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5萬3千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1萬1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2萬1千元,照列。
第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145項 調查局178萬2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08項 法務部61萬2千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1萬元,照列。
第110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11項 廉政署14萬2千元,照列。
第112項 矯正署及所屬1億8,749萬元,照列。
第11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64萬4千元,照列。
第114項 最高檢察署32萬1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22萬4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28萬5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8萬3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4萬1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5萬7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3,094萬4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77萬9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213萬3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1萬1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58萬6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92萬4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205萬3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73萬3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49萬6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62萬3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4萬7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67萬7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53萬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億5,990萬6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66萬5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79萬5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3萬6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95萬7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61萬8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3萬6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萬7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3萬4千元,照列。
第143項 調查局80萬9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19億6,074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0項:
(一)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0,17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以信 游毓蘭 黃世杰 陳歐珀 林思銘 陳玉珍
(二)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8億0,514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江永昌 游毓蘭 黃世杰 陳以信 周春米 陳歐珀 陳玉珍 林思銘 曾銘宗
(三)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編列1,400萬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四)緣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自從109年2月20日起,法務部多次送行政院審查後,迄今未通過審查函送立法院。此重大議題誠有立法必要,例如選舉查賄之吹哨、新冠肺炎疫苗等等防疫物資採購爭議等等,此類案件亟待揭弊者保護制度實施,以鼓勵內部人勇於挺身揭弊。綜上,法務部應向外界說明目前推動之意見、困難,公開說明針對私部門適用揭弊者保護及適用範圍……等等關鍵立法議題,並積極推動本案進度。請法務部就行政院審查、關鍵立法議題等推動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五)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由法務部及司法院共同建置,被害人經聲請核准後,於訴訟進行中之偵查、審理及執行等階段,均可以透過該平台獲知案件相關訴訟資訊,惟目前核准聲請案件數仍低,法務部似無加強向特定案件類型之犯罪被害人宣導,提升其聲請意願,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六)據媒體報導,2020年間有檢察官至涉嫌洗錢嫌犯所有之私人招待所,似違廉潔操守。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此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七)經查法務部矯正署自109年起積極推動「智慧監獄建置計畫」,以智慧化、科技化提升管理效率,藉以改善戒護比過高、監所人力不足等問題,惟推展至今仍有45億元經費缺口。數位發展部於111年8月揭牌承擔國家數位發展重任,法務部應積極與其爭取相關合作及經費。另監所人力不足問題,亦應謀改善解決。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就跨部會爭取智慧監獄建置計畫經費,以及監所人力不足,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八)經查法務部矯正署自106年開辦自主監外作業政策,雖然號稱不須戒護,但若發生重大矯正違失事件,仍由基層同仁承擔責任。監獄內的作業科為此政策,需辦相關說明會、找合作廠商、審查收容人資格、找亮點辦活動,讓人力吃緊情形更加嚴峻,收容人出監時基層獄政人員又無強制力,來防範意外事件。法務部應檢討自主監外作業方式,實際考量基層同仁執行時之困難。俟法務部就檢討自主監外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九)經查110年8月監察院通過糾正案(110司正0002),要求少年輔育院改制少年矯正學校後人力資源問題,審計部亦調查(110年決算審核報告─丙306以下),發現明陽、誠正、敦品、勵志四少年矯正學校,社工、心理師等專業輔導人員預算員額22人,實際卻僅有5人,且多以契約進用,穩定性不足,難以發揮功能。人力之缺乏及不穩定,將會導致管理問題,而頻生內部霸凌鬥毆等問題,亟待檢討改善。請法務部就少年矯正學校人力充足及穩定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十)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中編列「辦理綜合性法務政策對外溝通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2萬元,要求法務部積極辦理司法改革政策行銷,持續以多元生動活潑方式行銷司法改革成效,讓外界瞭解司法改革具體內涵。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十一)查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之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惟以法醫的人力,無法支援金門在當地進行陪同相驗,因此,目前在金門地區的實務操作經驗,是由檢察官會同支援的醫師或檢驗員相驗。而檢察官相驗結束後,若無出示相驗結果報告之判準依據及理由,且若家屬有異議,又無救濟管道,恐讓家屬對相驗結果質疑,爰請法務部改善相關相驗程序之完備。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二)查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編列8億0,514萬2千元,其中包括督導檢察業務、研修刑事法規等業務。然查法務部雖針對年底九合一選舉,將打擊假訊息列重點工作項目之一,要求檢察機關可以主動澄清假訊息,有必要也可公開偵查作為、發布新聞等。但面對假訊息之澄清與查處速度,卻讓人有選擇性偵辦的疑慮,顯有未積極督導檢察業務之虞,爰請法務部就此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三)查打擊詐欺犯罪為政府施政重點之一,近年資通訊技術發展快速,卻遭不當濫用成為犯罪工具,導致電信詐欺犯罪手法日新月異,造成民眾財產損失,法務部主責偵查打擊之「懲詐」面向,以提升電信詐騙案件查獲集團數為績效目標,卻對詐欺案件被害人財產損失追回比例甚低,爰請法務部就此研議查察及提升查扣不法所得之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四)查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編列8億0,514萬2千元,其中包括辦理易服社會勞動計畫等業務。然查我國近年易服社會勞動件數已逐漸減少,106至110年度之降幅超逾三成,且其中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全部時數占終結件數之比率亦漸減。且監察院查出部分地方檢察署未成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小組」、各檢察機關於遴選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時未盡周妥、對於社會勞動人之管理及因應作為尚待強化等情事,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十五)106至110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收結情形,新收案件及終結案件均呈逐年下降趨勢。110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僅8,582件,較106年度之1萬3,366件減少4,784件(減幅35.79%);受新收件數減少影響,終結案件亦隨之下降,110年度僅8,393件,較106年度之1萬3,359件減少4,966件(減幅37.17%),其中110年度因疫情影響,各地方檢察署配合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有部分暫停施作或關閉,導致110年度新收及終結件數減少情況更甚往年。另觀察終結件數中履行完成全部時數者,106年度尚有5,903件,占全部終結件數之44.18%,至110年度僅3,425件,占全部終結件數之40.81%,5年間履行完成全部時數之件數逐年遞減,占比亦下降3.4個百分點。
我國實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多年,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透過該制度可轉向社會勞動,以兼顧渠等原有生活,亦有助減緩監獄超收問題。近年易服社會勞動件數已逐漸減少,106至110年度之降幅超逾三成,且其中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全部時數占終結件數之比率亦漸減,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提升執行成效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十六)現行行政罰法體系,針對違反行政法義務僅有罰鍰、而無獨立之利得沒收。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固規定違反行政法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準此,就不法利得低於罰鍰上限之行為人,裁處罰鍰時仍得於不法利得與罰鍰上限差額範圍內就行為人應受責難程度、行為所生影響等因素充分評價;惟於不法利得等於或逾越罰鍰上限者,罰鍰之功能完全轉為剝奪不法利得,懲罰不法行為以示儆醒之功能則喪失殆盡。
反觀刑法沒收制度修正後,犯罪之不法利得已不再附隨於罰金、獨立予以剝奪,而罰金之目的則重在懲罰犯罪行為。則行政罰法是否應比照修正、引入獨立沒收制度,已值得研究,而法務部亦曾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表示將研議修正。爰請法務部就行政罰法之修法進度、再修正方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陳歐珀 黃世杰
(十七)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編列1億0,886萬3千元。查109年底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處基隆調查站爆發遺失6.5公斤安非他命,而這些「遺失」毒品卻於111年9月27日出現在航基站地下室庫房鐵櫃,不禁讓各界質疑,當初在案件爆發時,調查局是否有落實清查。而109年11月19日調查局的專題報告(第5頁)策進作為提到「督察處於109年11月16日要求各調查處站駐區督察儘速盤點所轄單位之毒品案件扣押毒品,經全面清查後,迄今尚無有毒品遺失之情事。」及「責成各外勤處站主管每3個月會同駐區督察逐案盤點扣案毒品,並將盤點結果報局核備。」等作為,顯然案發後督察部門未落實清查,法務部未落實督導之責。請法務部督導法務部調查局強化內控機制,落實扣押物品管理及清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十八)根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核定本),統計因全般詐欺案件查扣金額占財損金額之比例,自107年11.3%、108年11.8%、109年13.1%、110年11%,非但查扣金額增加率比財損金額增加率低,查扣金額占財損占比還有下降趨勢;另法務部執行「111年度選前查緝不法金流專案」,根據新聞報導號稱斬斷3,982億元金流,實扣犯罪所得僅5.5億餘元僅逾0.1%,顯見查扣犯罪所得績效仍有待改善。爰請法務部就「如何提升追回詐欺犯罪所得之比例,並評估將贓款返還比例納為查緝績效指標之可能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黃世杰 江永昌
(十九)為強化偵查中之司法精神鑑定,法務部業於109年5月28日法檢決字第10904516770號函請各檢察署妥適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於110年擬具「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機制精進方案」,期能強化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之功能並提升司法精神鑑定之品質。
惟查,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111年1月21日法精醫字1110001號函檢送之司法精神鑑定費用收費參考標準,就刑事司法精神鑑定案略分為簡易案2萬8千元,一般案件3萬6千元,複雜案件5萬6千元,特殊重大案件10萬元;該收費標準,供囑委託機關審酌。
鑑於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所建議之精神鑑定費用收費參考標準與現行給付標準存有相當落差,為落實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機制精進之目標,俾利檢察官於偵查中對被告行為有無責任能力得為詳細調查認定,以即時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致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被告,給予適當之處遇,實有持續檢討精神鑑定所需經費之必要。
爰請法務部參近三年經司法精神鑑定所為之一審判決及偵查中送司法精神鑑定之案件數,估算須經司法精神鑑定之案件總數並審酌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建議之收費標準,檢討所需之司法精神鑑定費用,向行政院爭取寬列預算,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吳玉琴
(二十)投資詐騙簡訊幾乎天天發生、處處發生、時時發生。投資型詐騙無孔不入,甚至還能區分收訊者性別,傳送不同類型的詐騙罐頭簡訊。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統計,近五年詐欺案件發生數,106年2萬2,689件、107年2萬3,470件、108年2萬3,647件、109年2萬3,054件、110年2萬4,724件,111年1至6月份發生1萬3,301件。此外,投資詐欺件數4年來逐年遽增,107年發生1,435件,損失金額8.29億元、108年發生1,894件,損失金額8.02億元、109年發生2,852件,損失金額10.27億元、110年發生4,904件,損失金額20.83億元,投資型詐騙案成長7.95%。法務部應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等部會拿出解決方案,以降低詐騙簡訊發生並減少民眾財物損失,就前揭議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二十一)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辦理涉案國人留置境外及接返相關事務、執行國內外連絡獲取情資及推動「打擊跨境詐騙跨部會平臺會議」運作等經費,編列300萬元。近期不少國人前往柬埔寨打工,卻從事詐騙、或遭強摘器官,不僅是柬埔寨,包括泰國、緬甸、寮國、杜拜這些新南向國家,都發生如柬埔寨打工遭詐騙案例,犯罪集團甚至將人的器官訂出價碼。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自106年迄今花費250億元,相關績效始終沒有看到,卻換來國人遭受虐待、命喪他鄉。法務部應積極落實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相關具體措施,以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並避免再有國人受騙。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二十二)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據法務部統計,截至111年4月11日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公告附表羅列之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品項及毒品先驅原料計676項,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鹽類(Salts),其中第二級毒品第178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第三級毒品第47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butylone)」、第75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上開3項毒品均為合成卡西酮類,且為同分異構物,化學結構及藥理性質相近,卻分列為不同級別毒品,致110年12月媒體報導某醫院於109年將警察機關查獲第三級毒品eutylone之送請檢驗案件,誤判為第二級毒品pentylone,影響被告權益等情事。法務部應研酌重要性或社會關注之化學性質類同、藥理及毒性相近卻屬不同級別毒品,改列為同一級別毒品列管之可行性,俾利明確管理,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二十三)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編列「汰換中型警備車」1輛經費360萬元,經查政府電子採購網,中型警備車投標預算金額設於350萬元。有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為免浪費公帑,請法務部購置警備車時仍須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四)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示性侵犯之治療場所需要與矯正場所有明顯區隔並應改善,對我國性侵加害人之治療、追蹤政策及執行,產生衝擊,法務部應藉由「科技偵查中心」妥善規劃此問題。再者,受刑人從事監獄外活動之電子監控,以及偵查階段替代羈押之處分,亦應納入。另外,有關性侵加害人強制治療另覓非刑罰性質治療地點之落實,亦應酌予說明相關進度。爰請法務部就科技偵查中心監控性侵加害人,以及強制治療覓址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二十五)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編列「各項選舉候選人賄選及組織犯罪獎勵金」5,816萬5千元,比111年度2,228萬元,增加3,588萬元5千元,係為111年地方選舉查賄準備。查前3次相對應年度預算,108年3,750萬元,104年4,673萬2千元,100年3,426萬5千元顯有增加。然而,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108年賄選獎金實際發放數為7,173萬元,104年為5,605萬元,100年1億1,378萬元,預算編列數都顯然不足。由於,地方選舉參與者眾,從99至109年判刑確定者中1萬3,950人,其中鄉鎮市民代表及里長有7,334人,占比高達52%。因此,建議法務部於地方型選舉年後第2年編列選舉候選人賄選獎金預算,應以前3次選舉查察賄選獎金發放的實支數平均為參考標準,研議提高編列額度。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二十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本法亦是所謂的「陽光法案」,應本著「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的精神,向民眾公開相關資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亦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2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立法理由亦提到「財產申報資料應公開受人民檢驗之原則」,然《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6條卻違反「資訊自由」之原則,限制查閱人「僅得閱覽」、「不得抄錄、攝影、影印」,實不利於人民對公職人員及候選人進行檢驗,法務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修正。
提案人:陳歐珀 羅致政
連署人:黃世杰 江永昌
(二十七)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法務行政」中「辦理檢察行政業務」編列1億0,886萬3千元。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法務部於109年5月間研擬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依法務部統計,110年度地方檢察署偵查案件終結50萬5,716件,其中不起訴案件20萬8,488件、占41.23%,與107年度地方檢察署偵查案件終結計48萬2,034件,其中不起訴15萬6,273件、占32.42%,相較不起訴案件占偵查案件終結增加8.81%。近年外界有質疑部分不起訴案件之判斷脫離社會常情,惟查截至111年4月11日止,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尚在研擬中,國民檢察審查會制度仍未能設置。法務部宜加強溝通協調,化解各界相關疑義,儘速完成制定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以符合人民期待並落實司法改革,爰要求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二十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019年11月底針對警察、消防等「輪班公務員」超勤工作問題,做出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認為有部分違反《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健康權,並規範政府相關機關3年內改正服勤時間及休假制度。
目前法務部針對法警人員、監所管理員之輪班制度調配,是否有實際徵詢過基層同仁意見?是否與基層同仁做過對談?次數為何?抑或全由法務部高層閉門造車,不顧基層意見,蠻橫決定?
針對因應釋字第785號解釋,法務部應與基層同仁充分溝通,並給予基層發言與選擇空間,共同尋求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的方案。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二十九)根據道安資訊查詢網,我國因酒駕案件死傷人數,已由107年1.27萬人,下降至111年的0.57萬人,顯見防制酒駕之成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檢察官得針對酒駕案件命被告進行酒精戒癮治療,然而根據檢察署法務統計,111年附命酒精戒癮治療者僅191人,占緩起訴處分總人數7,908人僅2.4%。為精進酒駕防制作為,似有必要釐清此數據之落差,原因是在於酒駕遭起訴者中酒精成癮者比例本來就低,或是檢察機關未與評估被告是否酒精成癮之醫療機構建立合作模式。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就研議如何有效降低酒駕再犯率及擴大酒駕轉向處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精進酒駕防制之成效。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黃世杰 江永昌
(三十)據法務部統計,截至111年4月11日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公告附表羅列之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品項及毒品先驅原料計676項,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其中第二級毒品第178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下稱pentylone)」,第三級毒品第47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下稱butylone)」,第75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下稱eutylone)」,按上開3項毒品均為合成卡西酮類,且為同分異構物,化學結構及藥理性質相近,卻分列為不同級別毒品,致110年12月間發生媒體報導某醫院於109年間,將警察機關查獲第三級毒品eutylone之送請檢驗案件,誤判為第二級毒品pentylone,影響被告權益等情事。
有鑑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施用與持有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涉及刑罰與裁罰之程度不同,對民眾權益亦有不同程度影響,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公告附表羅列之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品項,研酌重要性或社會關注之化學性質類同、藥理及毒性相近卻屬不同級別毒品,改列為同一級別毒品列管之可行性,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明確管理。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一)鑑於存放於司法聯盟鏈數位證據與傳統證據類型大為不同,為免未來衍生區塊鏈與數位證據之證據法問題,爰要求法務部應積極推動數位證據鑑識機制、保全及調閱等法律規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完備司法聯盟鏈數位證據之保管公信力及證據能力。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二)法務部為落實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已於109年間研擬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草案,惟囿於國民檢察審查會設置方式尚未獲共識,迄未完成制定,宜加強溝通協調,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符合人民期待。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三)聯合國為促使世界各國共同致力於反貪腐議題,指導並提供各國政府反貪腐之法制及政策,於2003年10月31日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並於2005年12月14日生效,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專家審查計提出47點結論性意見,據廉政署統計,截至2021年底止,案內列管47點結論性意見計提出371案績效指標,其中解除追蹤193案、自行列管143案、繼續追蹤35案,達成率90.57%,惟查上開尚待繼續追蹤之35案中,仍有部分法案尚待制定或修正。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妥善落實與公約相關法制或措施。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四)各地檢署對性侵假釋犯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有助於渠等假釋後減少再犯率,惟邇來發生科技監控主機及發訊器離線120分鐘,衍生監控管理空窗期,且廠商亦未就該異常事件提供檢討報告,爰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保監控管理無空窗情況發生。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五)臺灣高等檢察署為解決邇來部分地檢署因錄音錄影設備老舊致部分錄音檔未收錄,引發被告質疑等爭議,律定各地檢署開庭前應檢測錄音及錄影音設備,惟部分地檢署逾半數偵查詢問錄音及錄影設備已逾使用年限,且多採取人工方式檢測確認可否正常使用;另各地檢署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保存天數差異頗巨,有待研議配套改善措施,爰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被告權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六)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修正,施用毒品逾3年再犯者,法院可重新裁定觀察、勒戒,預期各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人數將增加,影響各勒戒處所內醫師診療、人員、經費及收容空間等配置量能,爰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受刑人權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七)新竹地區快速發展為工、商並重之科技城市,吸引大量人口遷入,人口成長率已居全國之冠,相對檢察官偵辦案件數量亦與日驟增。員額不足導致檢察官辦案的負荷量加重,加上職務宿舍原就存在數量不足之問題,在宿舍不敷使用的情況下,未能分配到職務宿舍的檢察官,只能自行承租民宅居住;又因工作性質之緣由,檢察官需經常於下班後繼續加班、輪值內外勤或夜間開庭,由於居住的地點四處分散,且租賃之民宅保全措施不一,為檢察官的人身安全威脅埋下隱憂。
爰此,針對上述提及之問題,法務部允宜與行政院、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有關單位迅速研議妥適方案,以有效解決檢察單位檢察官員額不足、檢察官職務宿舍老舊以及數量不足之困境,讓檢察官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可以獲得最大保障。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三十八)112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費」中「一般事務費」編列524萬7千元,其中300萬元用於辦理涉案國人留置境外及接返相關事務、執行國內外連絡獲取情資及推動「打擊跨境詐騙跨部會平臺會議」運作。可111年發生多起我國國民被騙往柬埔寨、緬甸等東南亞國家從事詐騙工作,且根據外交部統計資料,迄今尚有315人未回國,法務部應即研擬方案將境外受困國人營救歸來。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三十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4條第1項明定:「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惟國際審查委員會(IRC)就我國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提出之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提及法務部並未充分考慮心智障礙者、神經多樣性者,包括自閉症者或心理社會障礙者在司法系統中的需求,亦未制定相關措施來解決他們在近用司法方面所面臨的不利處境。
再者,無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須有輔佐人陪同在場者,僅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被害人為身心障礙者,得否擁有輔佐人陪同在場之權利,猶未可知。
為強化身心障礙者之司法近用,落實犯罪被害人之權利保障,爰要求法務部本於權責就身心障礙之被害人於司法程序之權利保障,邀集學者專家研議精進辦法,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得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近用司法,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吳玉琴
(四十)法務部於109年1月起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俾使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對於訴訟之進行、結果及被害人相關權益資訊能清楚掌握,賦予被害人更完整保障。該平台110年1月1日起於臺北、新北及屏東地方檢察署試辦3個月後,於110年7月於各地檢署全面啟用。據法務部統計,110年7至12月犯罪之被害人聲請檢察機關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資訊者,計有171件,聲請率僅為10.13%,顯示平台聲請率有待提升。且該平台曾有發生誤傳錯誤訊息之情事,致聲請人衍生不滿情緒及抗議;又查各地檢署對該平台發送訊息是否成功,並無法知悉,須待聲請人電話詢問後,再由地檢署透過電話聯繫法務部資訊處方能確認等,亦顯示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便民程度尚待提升,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達成被害人能適時掌握訴訟資訊之系統建置目的。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第2項 司法官學院3億8,405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國際審查委員會(IRC)就我國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提出之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其中第66點建議司法院:應確保法官學院為臺灣的每位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提供有關「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之培訓,且此種培訓應該由包括身心障礙者在內的專家提供。
鑑於司法人員之培訓係由法官學院及司法官學院分別負責,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得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近用司法,肩負準司法官養成教育及司法工作人員研習等業務的司法官學院,更應強化相關指引之培訓。
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諮詢心智障礙者、神經多樣性者和心理社會障礙者等代表團體之意見,瞭解其使用司法系統之經驗,研議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之培訓課程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吳玉琴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9,027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用以提升科學鑑定品質、強化科學辦案的技術以及應用、加強司法發現真實的能力。為達成促進司法現代化與正確化,法務部研擬將法醫研究所改制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並擬規劃相關法制作業。然就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顯示,到111年7月15日為止,相關建置作業仍在討論中,進度明顯不足。另外109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清查發現,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將三級毒品Eutylone誤判為二級毒品Pentylone,臺灣高雄及橋頭地方檢察署全面清查發現因「誤判」起訴案有38件,其中13件無罪,25件待釐清,更顯示應儘速設立司法科學研究院之重要性,以制定鑑定技術規範認證,強化鑑定品質。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提出擬訂改制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之規劃說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陳歐珀
第4項 廉政署5億3,951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查112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廉政業務」編列5,312萬元,其中包括研修肅貪法令與制度、督導全國政風肅貪業務、受理民眾檢舉貪瀆案件、規劃辦理廉政審查會等業務。然查「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規定,廉政會報召開頻率,以每2個月召開會議1次(每年6次)為原則,惟依據廉政署公布之統計資料,110年度各機關召開廉政會報之次數總計1,165次,較109年度之1,206次略有下降,就連法務部及廉政署自己本身,實際召開次數為每年2次、疫情期間因受疫情影響則降為每年1次,爰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應立即改善。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二)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類型,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均屬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項目。目前除上述項目外,另有加密貨幣、數位資產等新興數位金融之財產形式,其發展趨勢以及規模已然逐漸成形。但根據法務部111年5月13日法廉字第11105002510號函釋,對於「數位資產」或「加密貨幣」是否應申報之疑義,法務部竟然認為數位資產或虛擬貨幣即使作為支付工具或投資標的,因其交易「去中介化」及「匿名化」,意即資金流向具匿名性且不具資金來源可溯性,所以目前暫無從納入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應申報財產之範圍,此函釋與法律明定之申報義務範圍顯然相左,且違背法律文義,致使相關數位資產成為財產申報之漏洞。爰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檢視相關主管法規,研議數位資產進行申報之具體方式,以利申報及監管透明。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廉政署研議相關措施以落實數位資產之申報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陳歐珀
(三)「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在國內討論多年,近期發生媒體執照審查、警紀風紀案等,都為吹哨者揭露,並與國計民生、社會廉能具重大關聯。「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為朝野都有共識的廉政法案,惟第10屆立法院開議迄今,法務部始終未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作業亦有延宕之虞。
為檢討法務部廉政署就「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審議進度延宕,請法務部廉政署就「『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推動進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四)查法務部曾答覆監察院函詢,就數位資產應否進行財產申報,法務部持不認為須財產申報之立場。然考量數位資產具有事實上財產之性質,法務部卻以不具備公示性、價值可衡量性、可查核性而將所有非證券型數位資產皆認不需財產申報,恐有使相關貪瀆舞弊以數位資產為之。
就數位資產之財產申報如何執行與法規適用,廉政署不應以現行法之理由造成相關貪瀆風險遽升。爰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提出「數位資產之財產申報可行性」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如何應對數位資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五)112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經費編列1,435萬元。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行政院於107年3月提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107年8月間完成國際審查,受邀審查專家計提出47點結論性意見,另行政院於111年4月20日提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其中反貪腐國際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110年底相關法令修訂情形,據廉政署統計,案內列管47點結論性意見計提出371案績效指標,其中解除追蹤193案、自行列管143案、繼續追蹤35案,上開尚待繼續追蹤之35案中,仍有部分法案尚待制定或修正,如制定揭弊者保護法、修正刑法等,並已列入第2次國家報告未完成事項,廉政署應加強推動辦理,以落實反貪腐工作,爰請法務部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六)112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經費編列2,974萬5千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查快篩試劑EUA問題重重,立法院中國國民黨黨團自111年6月25日起連續召開多次記者會,揭露申請快篩試劑EUA廠商遭食藥署要求補件後,短時間內就有相關顧問公司致電表明可以協助,許多廠商留給食藥署申請EUA聯繫電話,都是內部專線,並非公開營業電話,外界高度質疑食藥署審查人員有內神通外鬼之嫌?食藥署署長吳秀梅也表示,若有違法就會進行調查;政風人員已開始進行調查,但政風人員須依相關作業規定調查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結果竟然去調查吹哨者,顯然衛生福利部政風人員違反規定,讓民間廠商不敢再吹哨、不敢再檢舉政府機關相關違法案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政風室上級機關是法務部廉政署,廉政署應進行調查,確實保護吹哨者,建立貪腐零容忍之防疫政策,以維護國人健康,請法務部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七)112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廉政業務辦理貪瀆預防業務」編列733萬1千元,然而根據廉政署資料,近年涉貪起訴案件金額有大幅增加的情況,107年為1億6,984萬3千元,108年為1億8,987萬8千元,109年為3億1,633萬4千元,110年的7億4,467萬1千元更是創下新高,法務部廉政署應就如何降低貪腐案件發生研擬方案。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60億2,068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查112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矯正業務」編列143億7,548萬4千元,其中包括規劃犯罪矯正制度與設施、督導辦理犯罪矯正機關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戒治、醫療及給養等業務。然查監所人犯逃脫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原「辦理監所人犯脫逃案件流程」理應有完善配套措施,卻等事件發生後,才檢討改進,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二)查112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矯正業務」編列143億7,548萬4千元,其中包括規劃犯罪矯正制度與設施、督導辦理犯罪矯正機關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戒治、醫療及給養等業務。然查監察院曾通過糾正案,認為矯正署對於各監所拒絕收監申請案的裁量標準及空間,欠缺一致性標準,顯有失職之虞,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應儘速擬訂相關標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三)查112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矯正業務」編列143億7,548萬4千元,其中包括規劃犯罪矯正制度與設施、督導辦理犯罪矯正機關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戒治、醫療及給養等業務。然查有監所醫檢師對於待驗的尿液,沒有驗毒就直接勾「陰性」被送辦,且又缺乏複檢機制,恐造成漏洞,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對上述問題,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四)為發揮開放式矯治處遇精神,使受刑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法務部設立外役監獄,採開放式無圍牆、低度管理方式進行階段式處遇,惟矯正機關近年來發生數件外役監受刑人脫逃或返家探視未歸脫逃事件,甚至引發社會關注之殺警案,又新聞報導近十年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人數高達49人(含返家探視未歸脫逃45人),導致民眾恐慌與治安疑慮,更傷害矯正機關功能與形象,顯見外役監獄遴選制度、受刑人返家探視管控機制、以及脫逃後通報警政單位等事項,亟需立即檢討改進,以避免憾事再次發生,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五)法務部矯正署為協助施用毒品受刑人出監後減少毒品施用及犯罪行為,於107年度起推動「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法務部也於110年3月施行「強化毒品施用者個別處遇及復歸轉銜實施計畫」,於在監輔導階段所提供之處遇分為基礎及進階處遇,所有施用毒品受刑人均應參與基礎處遇,以演講等方式提供毒品危害及法律責任、成癮概念及戒癮策略等七大面向課程,並篩選再犯風險高、治療需求急迫、具意願強烈者接受進階處遇,以團體或個別輔導方式進行。但據矯正署統計,截至111年3月底止,近四年再犯施用毒品罪之比率,接受專業處遇為主者再犯率為10.4%,較接受基礎處遇為主者之24.7%,降低13.3個百分點,且隨出獄時間越長,差異愈趨明顯。矯正機關應逐步檢討基礎處遇之方案,並逐步增加各矯正機關進階處遇之人數,以發揮處遇計畫之成效。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矯正署提出如何降低基礎處遇毒品犯之再犯率之修正方向以及如何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陳歐珀
(六)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度起推動「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法務部也於110年3月施行「強化毒品施用者個別處遇及復歸轉銜實施計畫」,並規定各矯正機關應針對每位毒品受刑人建置「毒品犯個人輔導資料袋」,將各類評估表及輔導紀錄建檔,以利出監追蹤或轉介輔導之資料,並將各輔導策略辦理次數及人次,上傳至獄政資訊管理系統。但目前獄政管理資訊系統僅開放查詢各該監獄之受刑人個案資料(如就醫紀錄、輔導紀錄等),尚無法自該系統瞭解受刑人移監前之服刑時相關處遇及輔導狀況,僅能依據移監時併送之紙本資料瞭解其處遇情形,然因紙本資料繁多,翻閱不易,以致各矯正機關於接收移入之毒品受刑人時,均重新施測建立個別處遇計畫,顯有耗費矯正資源,矯正署應通盤考量該系統資料之共享機制,以達矯正處遇之目的。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矯正署提出建立各矯正機關間資料共享機制方向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陳歐珀
(七)我國獄政改革議題於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受廣泛之討論,而我國監獄環境改善問題,自英國司法系統判決英商林克穎由於我國監獄環境之人權疑慮,不必引渡返台服刑後,引發諸多關注,亦顯見我國獄政亟需改革。
我國監獄超收情形嚴重,受刑人之生活空間是否符合人權標準實為課題。一人一床政策推行多年,然根據報載,至108年為止,相關執行率僅65%,而後法務部並無發布一人一床政策之相關執行進度。
此外,行刑累計處遇條例其遭頗多人權批評,且司改國是會議小組討論亦建請法務部慎重考慮檢討相關制度。然行刑累計處遇條例自民國95年後,未做任何修正,且亦無相關檢討精進措施。既相關制度之檢討為我國司改國是會議所關注,法務部應有相應之方案。
綜上,可見獄政改革之相關措施,於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中引發諸多討論,然相關進度辦理上有不足之處,請法務部矯正署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周春米
連署人:江永昌 黃世杰
(八)查2018至2020年共計發生197件戒護人員遭受攻擊事件,顯示獄政工作之高風險性,鑑於工作風險性高,法務部矯正署應視各勤務之性質及必要性,配置完備之安全裝備,以保障工作上的安全。同時針對增支專業加給,應全面性進行檢討,調整分級方式,以提振矯正人員工作士氣。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九)據法務部統計,105年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在監收容之人數占全體受刑人比率高達48.9%,法務部矯正署為協助施用毒品受刑人出監後減少毒品使用及犯罪行為,自107年度起推動「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計畫」,並於110年2月函頒「毒品施用者之個別化處遇流程」,調整科學實證處遇計畫,分為基礎及進階處遇,所有施用毒品受刑人均應參與基礎處遇,以演講等方式提供毒品危害及法律責任、成癮概念及戒癮策略等七大面向課程,並篩選再犯風險高、治療需求急迫、具意願強烈者接受進階處遇,以團體或個別輔導方式進行。據該署「施用毒品受刑人之科學實證處遇統計分析」載述,107至109年度出獄之施用毒品受刑人3萬4,404人,截至110年3月底止,出監經過3年再犯施用毒品罪之比率,接受專業處遇為主者為13.6%,較接受宣講處遇為主者之24.1%,降低10.5%,且隨出獄時間越長,差異愈趨明顯。為降低施用毒品受刑人出獄後再施用毒品情形,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針對如何增加各矯正機關科學實證處遇計畫之進階處遇參加人數,及調整觀看影片等課程內容等部分,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發揮處遇計畫之成效。
提案人:林思銘 曾銘宗
連署人:游毓蘭
(十)少年矯正學校收容經法院裁定處分之學生,與一般學校學生性質不同,故明陽、誠正、敦品及勵志中學等4所矯正學校編制表,列有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等預算員額計22人,並自110年8月1日起生效。然至110年11月29日止,僅明陽中學社會工作師2人及臨床心理師1人暨敦品中學社會工作師1人於110年11月間到職,明陽中學諮商心理師1人於110年11月陳報矯正署核派中,合計5人補實外,其餘雖經各該少年矯正學校陸續辦理公開甄選等作業,仍無人到職,缺額高達七成餘,不利輔導學生心理諮商等工作之推展。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落實相關諮詢。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據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第22屆第3次委員會議(110年3月25日)紀錄貳、案由三:「少年矯正學校110年預擬輔導人力編制標準及相關人力進用規劃」報告案之決議,於110至112年度補助明陽、誠正、敦品及勵志中學等4所矯正學校12名專業輔導人員,協助矯正學校輔導及教化等資源之整合,惟該等人員係採約聘方式進用,使得人員流動率高,不易增進專業輔導人員間之合作及穩定,難以完整建構少年矯正學校推動專業輔導模式並與學生建立信任關係,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輔導工作之遂行。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二)依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輔導教師:依學生人數,每25人置1人,未滿25人者,以25人計。」然經查各矯正學校110學年度第1學期輔導教師配置情形,有誠正、明陽及勵志中學部分輔導教師專責輔導2至3班,每人負責收容學生19至45人;敦品中學將12個班級數分成6個生活班,每個生活班配置輔導教師1人,負責收容學生34至42人等情事。實際輔導學生人數超逾規定人數,恐無法適時輔導及矯正學生偏差行為。矯正署未檢視各矯正學校實際配置及需要,依法務部110年7月30日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第10條第3項規定,適時將超額配置之教師員額移撥至不足之矯正學校,導致不同矯正學校輔導教師長年不足或過剩,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強化少年矯正學校教化功能。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三)據各少年矯正學校統計,109年1至8月間學生出校者計331人,經查誠正、敦品(改制前)及明陽中學等校有未於學生出校6週前完成相關保護事項之調查及預行籌劃;或未能於學生出校前1個月通知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甚至有迄至學生出校後始辦理相關通知作業;另誠正、敦品(改制前)及勵志(改制前)中學等3所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後就學或就業之學生通知地方政府相關單位之人數,就學部分為26至35人,就業部分為3至26人不等,占同期間出校學生之比率分別僅為24.07%至44.87%及3.85%至24.07%,至於明陽中學則未曾辦理通知事宜顯示各矯正學校對於出校學生就學及就業通知情形,並未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45條規定切實辦理,有待檢討改善。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強化輔導銜接。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四)據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5日召開「研商加強受感化教育處分少年出院校之追蹤輔導機制會議紀錄」決議,請各少年矯正學校針對出校之少年追蹤1年,且應於出校後之前3個月,每月至少追蹤1次,滿3個月經評估生活穩定適應良好者,可改為每2個月至少追蹤1次等。經查4所少年矯正學校對於109年1至8月學生出校後,未依上開會議決議辦理追蹤輔導者計有100人,占出校學生331人之30.21%,又矯正署並未針對各校是否依規定辦理學生出校後之追蹤輔導予以管考,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協助少年順利復歸社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五)法務部矯正署各監獄,均有收容人面對面懇親活動,於每年春節、母親節及中秋節前夕擇期辦理,懇親對象以祖父母、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子女等,惟自2020年起因武漢肺炎的影響,各監獄均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防疫規定,停辦面對面懇親會,改採視訊懇親會。惟目前武漢肺炎疫情已脫離高峰期,而且國境也逐步開放,在回歸正常作息的政策下,監所的矯正業務也應該回復到疫情前。法務部應責成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春節前,回復實施收容人面對面懇親活動。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十六)法務部矯正署辦理觀察、勒戒及戒治業務,惟相關債權憑證控管,間有法定執行期間將屆仍待清理,或債權憑證再移送作業未臻完備,或獄政管理資訊系統尚乏收容人再入監財產清查作業自動篩選比對功能等,亟待檢討,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增進清查追繳成效。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七)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函頒「毒品施用者之個別化處遇流程」輔導策略分為新收評估、在監輔導及出監輔導階段,各矯正機關於毒品施用者入監3個月內以「毒品施用者評估問卷(入監)」瞭解其入監前施用毒品狀況,復於在監輔導階段,以「毒品施用者處遇前篩選表」進行施測,篩選進入進階處遇者,並於出監前6個月以「毒品施用者出監生活計畫調查表」等,辦理相關就業輔導、強化社區銜接措施等。依規定各矯正機關應對每位毒品受刑人建置「毒品犯個人輔導資料袋」,將前揭各類評估表、輔導紀錄等情形建檔,俾利出監追蹤輔導之資料轉介或輔導依據,並將各輔導策略辦理次數及人次,上傳至獄政管理資訊系統。然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及桃園監獄辦理上開輔導作業,毒品受刑人依科學實證處遇計畫各階段所填具及施測之問卷或表件,均須逐項輸入獄政管理資訊系統之毒品處遇子系統,以記錄個案在監接受輔導情形。110年1至11月底止,各矯正機關接收移監毒品受刑人計2,411人,占110年11月底監獄毒品受刑人(2萬1,685人)之11.12%,囿於獄政管理資訊系統僅開放查詢各該監獄之受刑人個案資料(如就醫紀錄、輔導紀錄等),尚無法自該系統瞭解受刑人移監前之服刑期間相關處遇及輔導狀況,僅能依據移監時併送之紙本資料瞭解其處遇情形,然各矯正機關於接收移入之毒品受刑人時,均重新施測建立個別處遇計畫,顯有耗費矯正資源,亦無法呈現個案在服刑期間所接受之完整處遇情形,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建立各矯正機關間資料共享機制,達矯正處遇目的。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八)敦品及勵志中學於108學年度前(即108年7月31日以前),係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8條規定,每週授課24節,並搭配技能訓練課程,惟自108學年度實施108課綱,每週授課為35節。據前開2所中學統計107至109年間改制前後開設技能訓練課程情形,敦品中學於107年開設5種職業證照檢定班、7種短期班,經費支用467萬餘元,109年開設4種職業證照檢定班、11種短期班,經費支用325萬餘元;勵志中學於107年開設7種職業證照檢定班、9種短期班,經費支用656萬餘元,109年開設7種職業證照檢定班、2種短期班,經費支用253萬餘元,前開2所中學改制後,敦品中學整體開班數雖增加,但參訓人數下降(由480名降至431名);勵志中學短期班數則大幅減少(由9班降至2班),參訓人數下降逾五成(由372名降至180名),顯示改制後因課綱及課程時數安排,致部分技能訓練參加及通過考照等人數均呈下降,且訓練經費亦有減少趨勢。且該2所中學為彌補技能訓練課程時數安排,曾評估考量開設六日班或寒暑假班之技能訓練課程、申請外部資源入校合作特色課程、於國語文、英語文等科目融入生活技能及藝能學習模式,惟因新進教師對於寒暑假是否排課仍未與學校達成共識、開設六日班須增加大量戒護人力及外部資源入校合作是否能保護學生個人隱私等因素,致相關調整因應措施尚未能定案實施,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協助學生順利參加技能學習課程。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十九)112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辦理矯正行政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1億6,849萬元,其中辦理性侵害受刑人刑中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及刑後強制治療經費編列3,235萬元,與111年度編列之預算相同。到111年8月為止,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接受強制治療者有45人。根據109年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強制治療並非刑事處罰,接受治療者應被賦予「病人」之地位。在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接受治療,已違反釋字第799號解釋以「病人」而非「犯人」對待接受強制治療者之精神,法務部矯正署應積極促請強制治療主責機關,儘速依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於監獄及其附屬設施以外之醫療機構設置強制治療處所。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自民國108年起,法務部矯正署所屬之矯正機關戒護人員「危險職務加給(專業加給)」從20年以來的每月3千元,調整為4千元起。依據《消防、海巡、空中勤務、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警察及消防人員所領取之危險加給為每月至少8,435元,依據地區不同最高可領到1萬6,870元。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之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與警消一樣從事高風險、高危險、高壓之三高性質工作,危險加給卻差距將近四倍。請法務部矯正署研議調整戒護人員危險加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一)矯正機關戒護人員遭收容人攻擊時有所聞收容人使用凳子、筷子、原子筆、紙棒等器具攻擊,導致戒護人員受傷等事頻傳。戒護人員遭攻擊事件,顯示獄政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及風險性,據悉矯正機關並無配發戒護人員微型攝影機於執行勤務中隨身使用,致難以及時採證、加強監督。戒護人員後續進行司法救濟程序亦難以提出證據。為了戒護人員和收容人雙方的安全,法務部矯正署應逐年編列經費,達到每位戒護人員配發1臺微型攝影機,以有效掌握囚情動態,提升戒護管理效能。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二)台南兩位員警執勤時,遭外役監逃犯殺害,顯示外役監篩選標準與管理機制有問題,造成社會風險,法務部應即研究改進之道。請法務部矯正署研議改革精進之作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十三)為落實監獄行刑法之個別處遇計畫,並重新盤點矯正機關所需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力需求,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提出「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分三階段擇定部分矯正機關試行,期能建構具實證基礎之矯正機關輔導處遇模式,並明確計算出個別矯正機關所需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員,及其合理進用方式;而為確保試辦成果得以切合計畫目標,並有規劃每2個月召開試辦情形檢視會議,邀請專家委員檢視並滾動檢討修正執行內容。
受刑人之個別處遇計畫得否落實立法初衷,關鍵在於矯正機關得否擁有充足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員,以及輔導處遇之模式是否適切;另考量心理、社工等專業能力之深化,須仰賴專家檢視並提出滾動檢討修正之建言,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於6個月內,就「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之辦理情形」及「矯正機關及矯正署心理、社工相關編制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吳玉琴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5億7,90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12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編列14億1,167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二)近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行政執行案件新收件數遽增,且多屬移送金額低之案件,各分署於有限人力下終結案件數雖呈逐年提升,惟未結案件數仍偏高,截至110年底仍近760萬件。雖行政執行署近年持續擴大超商繳款案件涵蓋範圍,提高繳款金額上限,並就無法提供超商繳款服務之部分案件提供虛擬帳號,提升義務人繳納之便利性,亦可節省執行機關之人力及物力,惟監理及交通裁決案件義務人利用超商繳款之比率卻明顯偏低,尚待研謀提升,以提高執行成效,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化多元繳款措施並加強宣導,以提升利用率。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三)112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執行業務」編列2,722萬7千元。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據行政執行署統計,截至111年4月7日止,各執行分署受理違反居家隔離(檢疫)及自主管理裁罰應執行案件為814件,應執行金額1億2,656萬餘元,實際徵起金額4,962萬餘元,徵起比率約39.21%;經檢視各分署是類案件徵起情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徵起比率達六成餘居冠,其次為新竹分署及臺北分署徵起比率為五成餘外,其餘徵起比率均未及五成。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四)112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執行案件處理」編列14億1,167萬4千元。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0年底止,滯欠大戶未結案件仍有565件,待執行金額為658億餘元,占全部行政執行未結案件待執行金額1,323億餘元之49.74%,且排名前10名之滯欠大戶義務人待執行金額占全部待執行金額13.53%,執行期間將於115至124年間陸續屆滿。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就問題癥結,研謀改善,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陳以信
(五)截止至111年4月底為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列管滯欠大戶義務人前10名待執行金額累計約180億元左右,另外截至111年6月底滯欠大戶列管人數577人,待執行金額634億8,829萬7,124元;另從110年1月至111年6月底為止,已清償98億9,804萬1,056元,占行政執行案件徵起金額(394億7,545萬9,021元)25%,現行加強執行滯欠大戶精進措施之徵起成效仍屬有限。為維護公法債權,行政執行署應就問題癥結,檢討分析成因妥為因應處理,以提升滯欠大戶之執行成效。
綜上所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提出強化執行滯欠大戶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陳歐珀
(六)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截至110年底止滯欠大戶未結案件仍有565件,待執行金額為658億餘元,占全部行政執行未結案件待執行金額1,323億餘元之49.74%,且排名前10名之滯欠大戶義務人待執行金額占全部待執行金額13.53%,執行期間將於115至124年間陸續屆滿,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加強辦理,積極運用查封財產、限制出境、聲請拘提管收等手段,以提升滯欠大戶之執行成效。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因應各機關移送違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居家隔離及自主管理等裁罰案件,自109年1月30日起即成立防疫應變小組,強力執行防疫裁罰案件,並於110年度辦理4波「強力執行滯欠防疫案件罰鍰專案」。據該署統計,截至111年4月7日止,各執行分署應執行案件為814件,應執行金額1億2,656萬餘元,實際徵起金額4,962萬餘元,徵起比率約39.21%。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延燒,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持續加強辦理,積極扣押義務人財產,對金額較高或情節重大者,必要時予以限制出境或聲請拘提管收,以強化民眾守法意識。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第7項 最高檢察署1億9,691萬5千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21億8,885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編列12億9,356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陳以信 江永昌 陳歐珀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查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檢察業務」編列12億9,356萬3千元,其中包括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等業務。然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至114年)規劃,由衛生福利部籌設之司法精神病房將陸續設立,未來可提供較完整醫療資源及配置安全維護人力,以收治收監護處分人,惟司法精神病房設置進度未如預期,恐影響臺灣高等檢察署所編列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及相關維安人力等經費之執行,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每月定期與衛生福利部承辦單位連繫,以確認司法精神病房成立進度。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三)查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檢察業務」編列12億9,356萬3千元,其中包括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然為因應刑事訴訟法關於防逃新制之實施,依據法務部與司法院之共識,委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規劃及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惟實際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被告人數累計迄未達10人,相關監控設備長期閒置導致無謂損耗,現又擬採購其他科技監控設備,恐有預算浪費之虞,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6個月內就提升監控人數及減少設備因閒置導致損耗之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林思銘
(四)行政院於110年7月29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其中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分配之經費總計34億6,135萬2千元,分5年辦理,110年度編列2,460萬8千元,111年度編列4億3,623萬2千元,112年度編列第3年經費6億2,600萬9千元;而112年度編列之預算,其中有4億2,414萬8千元用於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等相關經費。
查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1年6月7日函請所屬地方檢察署向配合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機構宣導,有關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費用,不採健保給付,而改以衛生福利部109年12月30日函所附之費用估算表來給付。惟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既已於110年7月29日核定,預算亦有逐年撥付,何故111年6月7日尚須發函向配合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機構宣導?再者,配合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機構雖被告知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費用增加,經費核銷過程卻過於冗長,致使醫療機構申報之意願大幅降低,顯有檢討必要。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就執行監護處分醫療費用之核銷撥付,提出改進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吳玉琴
(五)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編列6億5,210萬7千元。詐騙集團猖獗,警方統計111年就發生4萬多件詐騙案,金額高達50億元,為強化檢警聯手打擊詐欺作為,臺高檢應提供第一線查緝詐欺之警察機關更多之協助,期能於案發第一時間掌握各項犯罪事證、減少被害人財產損失。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就此研議相關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玉珍
(六)在台鐵殺警案後,警察同仁執勤安全備受重視,同時111年又有台南殺警案,因此警察同仁執勤時,可否有精良配備防身,政府機關必須慎重看待,然而查法務部各級地方檢察署,配給辣椒水設備,竟查無相關備品資料,並且發覺基層法警同仁對於辣椒水的使用效期、補充,完全不知。且亦有基層反映,諸如警棍良率、電擊槍(棒)配給等裝備問題,顯然法務部在此,有相當不足之處,為此針對法警設備良率問題,請法務部重新進行盤點,並提出檢討措施,諸如:明確訂定地檢署庫存量、進行警棍、設備等良率調查等。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積極督導各級檢察機關依實際需求,添購符合實際執勤需要之法警設備,並定期維護法警裝備之妥善狀況及落實法警教育訓練,以降低執勤之風險。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黃世杰
(七)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察及執行等業務」編列6億5,210萬7千元。依刑罰執行手冊之規定,受刑人可因戶籍遷徙,聲請囑託其他檢察署執行,惟矯正人力不足,倘受刑人以戶籍遷徙為由,聲請囑託執行,是否會造成矯正機關戒管失衡,例如宜蘭監獄核定容額:3,171人,實際收容:3,413人,超收率:7.63%,而許多政治名人、社運人士等等,突然於刑案執行前遷徙戶籍至宜蘭,而囑託宜蘭地檢執行,是否允當,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研議就矯正目的及人權保障間,有關受刑人以遷徙戶籍為由聲請囑託執行是否有違刑罰目的,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玉珍
(八)為解決被告逃匿問題,臺灣高等檢察署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但因監控案件數偏少,致科技監控設備及人力多閒置,爰要求臺灣高等檢察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如何加強宣導善用科技設備書面報告,確保國家刑罰權有效行使。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九)112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一般事務費」之「辦理詐欺案件不法所得之查扣、變價經費」編列229萬元,用於辦理詐欺案件不法所得之查扣、變價。然而海外求職詐騙案的情況,111年有向臺灣本土發展的情況,11月初淡水與中壢先後救出58人,卻仍有3人遇害,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即就如何遏止求職詐騙案在本土蔓延研擬方案。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8,403萬7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4,024萬1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7,237萬2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5,894萬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876萬1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億8,801萬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億5,066萬3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億7,457萬3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8億2,122萬2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7,610萬8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4,630萬5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億7,179萬4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3,173萬2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億5,104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辦理聯合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以改善機關辦公環境,惟未依規定按月召開預算執行控管小組會議,確實控管辦理情形,亦未儘早洽請代辦機關通盤檢討工程經費合理性,肇致多次流標,耽延計畫執行進度,爰要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使聯合辦公廳舍新建工程順利進行。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5,780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3,952萬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4,731萬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3,407萬6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8億6,388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5,331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7,218萬8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億1,945萬8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0,480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2,778萬1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9,793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528萬1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6,545萬4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971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67億0,297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2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2億9,653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游毓蘭 林思銘 陳玉珍
(二)112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編列2億2,752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以信 游毓蘭 黃世杰 陳歐珀 林思銘
(三)112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6目「鑑識科技業務」編列5,308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四)112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億2,374萬6千元。查公務員服務法明定公務員延長辦公和正常上班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但特殊勤務單位可排除,新制將於112年元旦實施,惟調查局所屬人員未排除適用,恐影響日後勤務遂行。
因勤務特性緣故,警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家安全局、內政部移民署都排除適用,仍可超過12小時值勤,但兼具情報人員與司法警察官身分的調查局人員,勤務特性與這些人都相同,卻未加以排除適用。
「公務員服務法」新制上路後,恐發生調查官執行外勤滿12個工作時數,將如何打擊犯罪?新制上路,原本1天1人值班24小時制將改為2人各12小時,值班者隔天還不能上班,再扣掉1個值晚班人力,每天外勤就少3個人力,調查局所屬應如何應處?請法務部調查局就此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五)112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司法調查業務」項下「洗錢犯罪及電腦犯罪防制」編列992萬元。因應陸製資通訊設備對國家安全之危害,且伴隨網際網路等智慧應用興起,資安風險也逐漸提升,政府機關及民眾生活遭駭大增,恐成為駭客進入國家重要資訊系統之跳板。爰請法務部調查局主動掃描偵測公務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積極研究資通訊設備漏洞,以降低資安風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陳以信
(六)112年度法務部調查局歲出預算編列「衛星定位裝置電話費及無線網卡等數據通訊費」450萬元,較111年度無端增加113萬元。請法務部調查局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三)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二、「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7,798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7,387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589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87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三、「毒品防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5億6,705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7億1,191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4,486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項:
1.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2億6,776萬2千元。臺中於111年7月間查獲大規模大麻毒品91包、混合性毒品咖啡包603包等,毒品氾濫問題極為嚴重,前端偵查、後端戒治問題,應同步重視。據審計部之訪談及問卷(110年決算審核報告─丙42),毒品戒癮觀護人,每人案件逾200件,更有問卷顯示有77.78%觀護人認為,沒有充分時間深入瞭解輔導之個案。法務部於執行毒品防制基金預算時,應瞭解第一線同仁之困難加以檢討,積極向行政院請增觀護人力,請法務部就相關人力經費資源規劃減少觀護人業務過量,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2.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3億3,820萬6千元。本項經費係衛生福利部向本基金申請,辦理毒品防制業務。請法務部督導考核衛生福利部執行經費情形,是否確保各地方政府毒品防制專責機關構,落實以家庭為中心之追蹤輔導;特別是未進入司法,未必需要戒治之兒少,是否需要其他種類之輔導協助,俾利落實及早防制毒品之作為。請法務部督同衛生福利部就本項計畫案由所揭推展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3.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編列5,000萬1千元,法務部應行改善。本項經費係內政部向本基金申請,辦理毒品防制業務,其編列「補助毒品扣押物數位化管理平臺建置計畫」(2,500萬元,該經費係為無線射頻識別系統RFID管理毒品贓證物),為111年立法院審議本附屬單位預算時要求,始新增編列。法務部為相同目的,於本基金編列共6,339萬7千元。但從毒品扣押來說,內政部警政署為偵查之前端,警察機關之地點也較各檢察署數量更多地點更廣,經費卻較少,資源分配是否合理?不無檢討餘地。爰法務部執行本項經費案由部分業務時,檢討就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毒品扣押數位化經費分配是否合理,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4.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編列5,000萬1千元,法務部應行改善。本項經費係內政部向本基金申請,辦理毒品防制業務,緣少年輔導委員會新制將於112年7月上路,主要由社會安全網及本基金支應相關經費。惟查本基金資料,似乎以單次宣導、輔導為主。據審計部之訪談及問卷(110年決算審核報告─丙42),毒品戒癮觀護人,每人案件逾200件,更有問卷顯示有77.78%觀護人認為,沒有充分時間深入瞭解輔導之個案;如果再加上未進入司法及勒戒程序,毒品曝險程度較低、尚能及早防制之少年,僅以個別場次之宣導輔導諮詢是否足夠,似宜檢討。綜上請法務部與相關中央地方執行單位密集討論,作為未來編列此項經費之檢討參與。爰法務部執行本項經費案由部分業務時,檢討少年輔導委員會毒防諮詢輔導服務方式是否恰當,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四、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億9,603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9,603萬1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120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五、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89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89萬2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4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六、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億7,871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7,871萬9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206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八、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國外旅費」預算凍結3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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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一般行政」預算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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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垮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保障暨培訓」預算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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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保障暨培訓」預算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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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一般行政」預算凍結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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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九)「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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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八、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保障暨培訓」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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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一)「保障暨培訓」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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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文官學院「國家文官培訓業務」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更正本),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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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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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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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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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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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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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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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進行報告事項所列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由於保訓會尚須與委員再行溝通,本次會議暫不處理。
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九案作如下決定:「均另定期繼續處理」,保訓會的代表可先行離席。 -
郝主任委員培芝謝謝主席,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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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著進行討論事項,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前於11月16日本會期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報告及詢答完畢,並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爰於今日繼續審查,在處理之前,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討論事項所列二案之全部預算數及委員所有提案。
-
壹、預算部分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112年度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預算
(一)基金運用計畫:請參閱預算書。(詳見基金預算案第16頁)
(二)總收入:398萬8千元。(詳見基金預算案第7頁)
(三)總支出:124萬6千元。(詳見基金預算案第7頁)
(四)本期賸餘:274萬2千元。(詳見基金預算案第7頁) -
貳、委員提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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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討論事項有關預算的處理,我們依例歲入部分依款別以項為單位,歲出部分依機關別以目為單位,依序進行審查;各單位預算中於處理委員所提之增刪提案後,其餘未涉及之預算部分均予以照列;審查時請大家參閱預算提案本及彙整表。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先處理歲入,歲入部分因為沒有委員提案,現作宣告如下:均照列。
歲入部分已處理完畢,繼續處理歲出部分,歲出部分依例原則上就整目一起處理,如果委員個別堅持的時候,就個別處理,我們希望大家還是儘量能夠達成共識,採共識的方式來作成決議。
接下來處理歲出部分的提案,第2款第3項人事行政總處提案是第1案至第66案,我們先處理第1目「一般行政」第1案至第15案,請提案委員補充說明,請游委員毓蘭說明。 -
游委員毓蘭人事行政總處事先都有來跟我們積極討論,所以有一些我們已經達成共識,我也希望主席能夠尊重個別委員跟機關之間所達成的共識。像上個星期本席在其他委員會質詢的時候,我跟機關之間所達成的共識就在這邊被大家以共識決把它否決掉。所以我要先說明,我希望能夠尊重個別委員跟機關已經充分溝通的基礎,然後再來討論。
本席先說明歲出第4案,本案是針對人事總處第2款第3項第1目一般行政的預算。其實這個提案是針對公部門職場性騷擾救濟黑數的問題,不只是性騷擾,可能還會有一些性侵的問題。我們知道最近原能會主委謝曉星終於應立法院以及外界的要求請假,直到性騷擾女秘書的調查結束。另外,我們看到最近有媒體報導南投偵查隊小隊長涉嫌酒後騷擾女警,這個小隊長的主管,包括偵查隊長或是分局長都遭到懲處。其實這些都只是已經曝光的,在今天爆出海軍的部分也有,我們希望這些案件可以得到某種程度的處理,但是公部門涉及權力運作,很習慣息事寧人,所以在檯面下有更多黑數。更何況我們看到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是非告訴乃論。在公部門的運作裡面發生這些事情,其實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一條也有這種權勢性騷擾的規定,是加重處罰至二分之一。
本席這個論述其實是有佐證的,因為目前受害者如果受到性騷擾,在私部門是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先初步請求雇主調查處理,如果不服私部門雇主的處理結果,是向地方的勞工局、勞動局申請評議,公部門則是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從救濟的案件比較,110年不服處理結果後向勞工局申請作成評議的就有138件,但是向保訓會提起復審的案件,從110年到111年8月竟然只有85件,而且相關案件統計資料也沒有公開,本席會另行索取。這一來一往,數據實在相差太大,這個數據也讓本席感受到公部門的性騷擾救濟不可能沒有黑數。
當然保訓會有它的權責,本席後續會提案要求,但是針對人總的部分,本席認為可以做的其實很多。機關發生疑似性騷擾案件,因為權勢因素的運作,非常可能明示、暗示、冷處理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這個時候還好有人事一條鞭,所以本席非常期待人事單位人員能夠發揮專業,抗拒壓力,第一時間至少要讓疑似受害人完整瞭解可能的、所有的申訴、救濟管道。就像人事長不久前在答復本席所提警察因公撫卹議題的時候,有提過應該要有一個一次告知單。其實這個一次告知單,我們處理性平事件、性騷擾事件、外勞被性騷擾或是人口販運的案件,本席以前當過委員,在10年前就有一次權益告知單這樣的概念。本席還是希望就性平事件,不管是性騷擾或是疑似性侵害案件,我們都可以在這方面請人事單位人員發揮更積極的角色。對這一目本席已經跟人總達成共識,我們在第4案跟第10案合併凍結200萬元。謝謝。 -
主席個別委員的提案如果委員堅持,希望人總一定要積極溝通,我們才整個通案處理,所以絕對會尊重個別委員的提案。
接下來請陳以信委員發言。 -
陳委員以信人事行政總處的預算,我在第1目也有好幾項提案,人事行政總處也有跟我們充分溝通跟說明,所以對大部分的提案我都可以同意合併凍結較低的金額,也有部分可以撤案,但是還是有兩個案子要再提出說明,而且要求人總做出說明。第一個是第7案,是針對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的8臺電梯,人事行政總處分攤並編列了1,500萬元的預算,我必須要求你們針對這8臺電梯說明更詳細的內容;還有這1,600萬元只是分擔,總價是多少?現在一臺電梯的價格,在整個預算裡面買的價格是多少錢?你們有必要跟各界說明。
我再補充說明第12案,這個我已經跟人總達成共識,跟後面幾個案子合併凍結,但是我仍然要在這個地方提出來,人事行政作業裡面的資訊安全管理要再強化,所以這個地方要求的是研議如何就現行資訊系統上未足的地方研議改進資訊安全維護,這個是提案主要的目的,我可以同意合併凍結60萬元。 -
主席接下來請黃世杰委員發言,你有一個提案,有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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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尊重主席整目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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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第1目的第1案到第15案經過跟機關溝通後,有2個案子撤案,3個案子改主決議,我們還要處理10個案子。我看游毓蘭委員跟人總有達成共識,第10案跟第4案併凍200萬元;陳以信委員已經同意第12案到第15案全部合併凍結60萬元;黃世杰委員是凍66萬元6,000元;我的部分是凍結37萬元1,000元。人事長,這樣好不好?我們就從200萬起跳,請問凍結300萬OK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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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拜託一下,是不是可以儘量凍結200萬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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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你的意思是凍結200萬,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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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召委,其實大家都已經講出一個數字了,是不是就單純把它加起來,然後以此為基礎?因為每一個項目都已經討論過,如果之後再來一個統刪,這樣的話前面我們的討論是在幹嘛呢?這只是第一輪,如果第一輪要快的話,那麼我們都討論過的,像你堅持66萬、我堅持60萬、他堅持200萬,如果現在還要再去調整這個數字,變成大家還要再思考一次,所以我建議單純把它加起來合併凍結,這就是針對整目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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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對啦,就是凍結提書面報告就好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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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而且到時候還可以科目自調,為了要快速,我建議既然都已經有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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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是啊,都溝通過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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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大家都不要再占便宜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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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陳以信委員的建議,因為都已經溝通過了,所以就把每一位提案委員跟你們溝通過的數目加總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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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報告召委,像第1目凍結的金額還可以,但是第2目凍結的金額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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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們不要再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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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好,第1目我們就尊重陳以信委員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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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那麼就凍結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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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等一下,凍結的部分當然我同意,但是另外還有沒談成的啊!像本席所提的第7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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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第7案我先報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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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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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好,第7案請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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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針對第7案,因為我們一共有5個機關在北棟,總共有8部電梯,所以編列6,500萬再去分攤,人總分攤1,650萬左右。關於這次買的電梯,詳細規格等一下請秘書室蔡主任來向大家報告,載重量是1,600公斤,乘載人數為24人,每一分鐘的速度是210公尺,細項部分我請秘書室蔡主任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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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主任富雄報告委員,北棟電梯從民國85年啓用到現在已經26年了,其實內政部靠臺大醫院那一棟已在109年編列7,100萬進行8台電梯的更新。因為當初的系統是德國西門子系統,它本身的變頻器和零組件在25年之後一直都沒有辦法有新的產品,而且它是定頻式的電梯,這次我們比照北棟的作業方式把它換成變頻,不只質量更輕,而且智慧型控制可以樓層個別控制,也就是高樓層和低樓層分別控制,所以我們設定今年是6,500萬元。我們最主要是根據整棟大樓地下3樓和地上18樓,總共有21層樓的樓地板面積去分攤,也就是163分之40,我們和陸委會的占比是相同的,大概占比25%左右,所以我們分配到的是1,591萬1,000元。針對這個案子,因為我們本身的預算額度非常有限,而且我們透過112年的中程預算爭取到主計總處的核定,所以必須5個單位的預算額度同時到位,然後才能夠順利在112年完成整個計畫。以上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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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以信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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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你說8部電梯的總經費是6,500萬,等於1部就要八百多萬,現在電梯有那麼貴嗎?你說一開始的時候是1,100萬對不對?怎麼會現在爆增了五、六倍的價格?這都沒有做過評估嗎?市面上的電梯好像沒有那麼貴啊!竟然1部要800萬,你們可以說明這個必要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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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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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主任富雄報告委員,我們的電梯並不是只有處理車廂的問題,包括剎車系統、電腦控制系統、導軌、鋼纜、剎車盤等系統全部都要更新,因為它是系統相容性的問題。之前南北兩棟在85年啟用的電梯都是使用德國西門子系統,北棟現在採用的是日製的系統,這關係到兩個系統的匹配問題。當初北棟是7,100萬的預算,現在召集機關輪值到陸委會,我們開過管理小組會議,5個機關的委員開會合議之後,把它調整為6,500萬元,其實它是整體全部更新,之後開標會採國際標,而且會請設計監造電梯的專業人員來幫我們設計開標,價錢是依照4家電梯公司初估的價格。以上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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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覺得該花的錢要花,但是價格這麼高昂,一部電梯要價800萬,我想社會大眾也會想知道到底是什麼電梯要這麼貴,我仍然要求要有一個凍結數,看看要凍結50萬元或100萬元,我希望看到報告,在這當中到底你們要怎麼樣買一台800萬的電梯,至少要讓社會大眾瞭解,我們為國家看緊荷包是有必要的,究竟要凍結50萬元或100萬元,你們自己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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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那就凍結50萬元,我們提出報告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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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針對第1目,第2案凍結37萬1,000元,第4案及第10案併凍200萬元,第7案凍結50萬元,第12案至第15案凍結60萬元,黃世杰委員的提案是凍結66萬6,000元,加總起來大概是凍結500萬元左右,我想我們就達成共識凍結500萬元並提出書面報告,好不好?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第1目就這樣處理。
請問游委員,關於你所提的第10案中「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的部分是不是改成「書面報告」? -
游委員毓蘭提出書面報告後就可以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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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補充說明一下,因為書面報告還是要送進委員會,只要委員會不反對就可以;如果在委員會當中遭到反對的話,它一樣會被扯下來,所以不需要加註需不需要經同意,因為它都得經過委員會,如果委員會不同意就會被拉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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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沒錯,都得經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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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所以即使不寫上這些文字,如果我們不同意的話,照樣會被拉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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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的,謝謝。
第3項第1目「一般行政」的提案是第1案至第15案,第8案、第9案撤案,第3案、第5案、第6案改為主決議,合併凍結500萬元,並針對各凍結提案之要求,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接著處理第2款第3項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提案案號為第16案至第60案。第16案至第60案總共有45案,第16案撤案,第18案改主決議,所以我們總共要處理26案,第16案是陳玉珍委員的案子,剛才已經和陳玉珍委員辦公室達成共識,陳玉珍委員也不再堅持減列,所以待會兒就看大家一起討論總共要凍結多少。
現在處理江永昌委員的提案,請就第20案、第52案及第53案一併作提案說明。 -
江委員永昌第20案主要是針對執行率的問題,而且我看的是上半年累計分配數的執行率,並不是計算全年的,你們應該看得懂我的寫法,這部分請解釋一下。
另外,第52案及第53案都是關於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並沒有從17,000元調到22,000元,後來只有從17,000元調到19,000元。我還是不滿意你們的答復,而且你用物價指數來看的話,事實上應該要到2萬2,000元,光是從物價指數這幾年的上漲來看就應該這樣調。另外坦白講,如果地方對於這種特殊勤務的加班必須要給他們應當有的加班費,你也不能說中央要出的部分要出到多少,有一些部分也是地方自己應該要編列預算,哪些縣市政府不可能,你們就把它公布,縣市政府的態度你也給它公布出來嘛!不管它是基於什麼理由,它說預算不夠、經費不夠,就可以看它整體的歲出都用在哪些地方,這也是可以檢討的,畢竟公務人員加班,也不可能說白白浪費人家的血汗,以上。 -
主席接下來請游毓蘭委員針對第21案、第23案、第24案、第26案、第27案及第30案做提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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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我大部分的案子其實人總都有來談過,我要針對幾個我比較關心的案子再說明一下。第21案主要是數發部在組改上並沒有衡平性的部分,關於數發部一部二署聘用人員的資格,其實本席昨天在審計長的決算總質詢中也提過,朝野立委都提過很多次,他們新成立單位的聘用人員非常多,因為他們不是公務人員,所以進用管道沒有那麼嚴謹,就聘用計畫書如何明確要求專業資格,有很多委員都反覆的提過。今天本席的提案其實是聚焦在聘用計畫書裡資格中的學歷跟工作之要求,當然不能只說要碩博士,因為我們知道現在碩博士好像也是大崩盤,也搞不清楚了,要工作幾年、哪個科系、做過哪種工作,都應該要說清楚、講明白。昨天我在決算質詢裡提過,數發部今年的聘用計畫書裡有85個職缺,其中有34個職缺是沒有要求任何特定的學經歷,這34個職缺裡又有9個人是在正副首長室,也就是在部長室跟次長室服務,工作內容是國會聯絡、公共關係。其實我們都知道他們在成立時有移撥人員,在編制裡就有公務人員在當國會聯絡人了,所以這跟當時人總出來公開說明因為數位資安人才很難尋,所以才用聘用的,這部分好像是有落差的。
過去我們看到口譯哥趙怡翔被派到駐美代表處時,他用的是小英基金會及民進黨黨職來作為任用資格,如果計畫書裡不寫出明確的專業領域種類,這種事情就有可能會再重演。所以我們在研商時,人總有告訴本辦聘用計畫書裡沒有載明專業領域,是要等到公開徵才時再寫,這也是一樣,一方面公開徵才,有時候是寫只以某些科系優先,但真的沒有也可以,如果第一次徵才找不到,因為不在計畫書裡面,第二次、第三次他們還是再改,所以在本委員會有委員擔心數位產業大小公司差很多啦!因此你要找到9名在部長室、次長室任職的聘用人員,能不要求在數位跟資訊產業上的資歷嗎?連這個都沒有要求,這是有問題的,以上是第21案的部分。
第23案,其實就是警察所得替代率比照國軍的問題,即退休警察所得替代率比照國軍的問題,我知道人總在上星期五已經開過會議,也是尊重本委員會10月12日的臨時提案,當時有要求你們兩個月內答復司委會,我知道對這部分你們已經有去蒐集資料,我們也很期待在這個會期能夠看到,因為很快在下個禮拜期限就到了。
第24案,本席提到警勤加給已經30年未調,沒有隨著物價調整,就算本俸跟專業加給通案調整,也沒有跟著調,警勤加給的性質很特殊,只要是警察都有這樣的加給,這也讓7萬警察大軍一直都在期待,這部分人總也應該會再做一些研議。
第26案,我感謝人總同意本席的提案,主要是年改後有很多體力不堪負荷的資深警察,五十幾歲的警察因為怕子女教育補助費會被取消,他們就死撐著不敢退休。大概前年本席在這邊就已經提過,因為警消的工作性質太特殊了,他們比較接近軍人的性質,軍人在中校以下都還持續發給退伍軍人的子女教育補助費,這部分也請你們能夠詳加研議。
第27案,一樣也是警察退休部分,各位可能都知道有一位雲林刑警大隊副大隊長,他才只有47歲,根本還來不及去做體檢,也沒有什麼機會去看病,就因為心肌梗塞而辭世。因為警察有這種特殊的工作性質,所以我才會提出這些提案。
第30案,其實是佐四類,也就是釋字第760號解釋,當時一下子招訓了三千多個佐四類,以致於到現在為止,我現在手邊資料是候缺派補的有三千多人,但是今年只派了86人,這一路要派到民國146年才派得完,這其實對整個警察士氣是相當有影響的。
這些案子的提出,都事關警察的整個運作跟士氣,也感謝人總都已經同意本席的提案,關於整目的凍結數,我尊重主席在這邊跟其他委員的共同決議,但這些案子我都很希望能夠獲得正視,謝謝。 -
主席待會人事長針對每位委員的疑問一併回答,我先請每位委員做提案說明。
接下來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
陳委員以信我要提兩個特別的說明,第一個是我提的第36案,我其實是針對業務費用要凍結十分之一,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能夠提出一個問題,就是目前公務人員中的簡任公務人員之男女比例比較懸殊,我提出是希望人事行政總處能針對這個問題來研究並提出書面報告。這個部分是這樣,110年公務人員的男女比是57.4%比42.5%,簡任高階公務人員的男女比是61.8%比38.1%,這個比例仍然相當懸殊,也就是說,之前在看簡任公務員的能力,其實這個我們之前也討論過,女性絕對不遜於男性,可是在目前公務人員的比例上,仍然有相當的落差,這中間是制度的原因還是什麼原因?我希望人事行政總處在這個地方能夠詳加研究,然後提出書面報告,所以這個部分的凍結數可以合併本目的凍結來計算。
另外我要提出第二個問題,就是我提的第49案,第49案是關於公務人員獎懲業務,在獎勵的部分要製作公務人員服務、功績、楷模等獎章、證書、獎座,還有印製模範公務人員事蹟簡介、布置頒獎典禮。這個預算我有查過,過去是471萬元,而新的年度(明年度)要求增加120萬元,增加的比例高達25%,我不曉得現在對於公務人員是不是要多頒獎、獎勵25%的人力,還是怎麼樣?為什麼會增加這麼高的比例?本來我是要求凍結120萬元,我仍然要求凍結60萬元,至少要瞭解你們一下子提高25%頒獎、獎勵成本的目的、原因為何,以上。 -
主席謝謝陳委員以信。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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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有2個提案,大部分是追進度,所以對凍結數我也不堅持,尊重主席綜合整目來做處理。我要特別講一下第39案,我質詢時也問過很多次,就是關於資安人員的任用以及困境,然後總體性去檢討聘用的程序、資格以及開缺的方式等等,可以說就是針對既有資安的部分,資安是現在整個國家面對的重要問題,不但我們的國安有受到影響,許多民眾的個資也可能透過這樣的漏洞而受到侵害,所以我們一定要整體性的強化,可是政府、公部門跟民間在競爭人才上會有一些既定法令上的限制,所以我們通常很難使用考試的方式,我記得那時候是質詢考試院,他們檢討之後說要用增加考科、增加公務人員任用的方式來處理,我說這樣不對、緩不濟急,而且那個也未必是適用的,可是反過來講,聘用人員條例裡面可以說空白授權的部分太大,所以我也有跟人總講過,在法律沒有修正前,其實你們自己可以去訂定你們內部的規範,因為聘用人員都要報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包含行政院,行政院要核定才能夠去用,你們就是行政院裡面把關的幕僚單位,所以事實上,你們是可以把這些程序跟資格訂得很清楚,我主要就是要求,既要能夠迅速、有效的把這個漏洞跟人力的缺口補起來,但是一定也要讓社會大眾可以信任,這樣的聘用不是私相授受,也不是顯然有舞弊的可能性,就是要有一個很明確的標準和程序,讓大家可以信賴,這一點是我們特別要求的,一定要往這個方向把這個事情做好,希望你們能夠儘速提出方案,讓各級政府適用相關的規定可以有所依循,然後趕快能夠跟我們的民間來平衡、增強我們資安維護的能力,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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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黃委員世杰。請人事長針對幾位委員的提問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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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謝謝各位委員的垂詢與指教。剛才江委員永昌所提到的第20案,那個時間軸的關係,我想江委員的看法是正確的,可是我這裡要補充一些資訊,在整個教育訓練尤其在出國這個部分,統計到上個月底,我們的執行率事實上已經拉到72.45%,預估到12月底,我們大概可以達到80.45%,如果扣除不可抗力無法執行的部分,那個金額滿大的,就是因為疫情,很多出國的訓練我們沒有舉辦,因為這個金額滿大的,如果扣除這個部分的話,在下個月底,我們的執行率事實上是可以達到99.11%,我做這樣的補充說明。大家也知道這二、三年因為疫情的關係,一些國外的訓練受到影響,明年的部分我們已經有做完整的規劃。
關於第21案,就是剛才游委員提的有關數位部部長、次長辦公室的聘用人員,事實上他不是一般傳統的機要人員,他需要有很多專業,大家可以從數位部幾個司的mission來看,因為要跟民間的企業、整個產業以及相關領域溝通,所以這些單位需要很多專業的人才,因此他們在僱用的時候都已經有明確的identify需要有哪些專長,而這些專長,剛才游委員也講得非常好,就是對於聘用計畫書還有招募的部分,我們會要求我們派在那裡的人事主管把這個項目寫清楚,因為這個議題應該不只游委員在關心,很多委員都很關心這個議題,所以我想很多東西就是讓它透明化、制度化,不要讓人家感覺好像有門路的人就可以進來,事實上,我覺得各位委員的關心是非常好,我會要求我們同仁針對大家比較有質疑的部分,讓它更加透明、明確化,我想制度化是整個政府運作非常重要的基礎,這部分也謝謝委員的關注。
剛才游委員也有提到第23案、第24案、第26案有關警察人員的部分,我想游委員應該知道我對警察人員權益的重視,我不是嘴巴講講,我是用實際的行動,我會花很多時間去跟他們對話、去瞭解,一方面我去瞭解他們的需求,一方面也讓他們知道整個政府的運作在不同階段所面臨的問題,我想對話是非常重要的,就如同委員上次的要求,我們在上個禮拜五也開了一個說明會,這些都是很務實的過程,我們也會儘快把這些團體的訴求整理出來,然後送到大院,因為這才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也謝謝游委員一直在警察人員權益各方面對我們的提點,這部分我們會持續的努力。關於警察的部分,我們會一併處理。
關於第36案,即陳委員以信的提案,事實上,整個會有一個制度上的演化,剛才陳委員也提到,到上一年,女性簡任文官大概占38.13%,男性大約占61%,還有一點落差,可是我必須要跟委員報告,7年來女性簡任文官已經成長了7%,這是一個演化的過程,每一個政府體系的人力結構不同,我常舉例國稅局的5個局長全都是女性、署長也是女性,大概有7成以上都是女性同仁;我們人總也是一樣,人總有5個處長,全都是女性主管。我們看的是兩個構面,一個是簡任女性主管的人數,另一個是12、13職等的主管,在不同的領域區塊上有其差異性,像海關、關務署署長是男性,兩個副署長都是女性,這幾年經過大家的要求,它發展的趨勢越來越好,坦白講,它需要時間消化,我相信未來幾年女性的簡任文官會越來越多,誠如陳委員所言,女性在公務機關職場上的表現不會比男性差,今年我們遴選高階文官訓練,整班的女性同仁還超過男性,我們用很務實、很客觀的方式持續關注陳委員所關心的議題,在制度設計上我們也會希望有一個speeding、加速的機制,時間的自然熟成是一種方式,另一種是我們可以加速催化,對這部分我們會繼續努力。 -
陳委員以信針對男女性別的議題,我覺得你說自然熟成是太小看了制度上的障礙,我的提案不只是第36案,第68案其實也是相同的議題,這個議題是中高階主管的管理核心能力,在107年、108年中高階主管培訓的男女比例是六比四,107年是60.9%比39.1%,108年是62.5%比37.5%,還更糟糕,換言之,中高階的比例都在惡化,簡任的部分還能夠調回來嗎?這是一個制度、結構的問題,我今天不是只跟你講最後高階的問題,到最後高階的確比例比較高,只有24人,在這24人之中女性13人、男性11人,你說女性的比例比較多,沒錯,可是這個班只有24人。我的意思是中高階領導班、整個行政單位算起來只有六比四,而且還惡化,我要提醒你這個性別的狀況在惡化,你們也承認在性別上其實女孩子的能力更強,像後面在座各位也是女性多於男性,基本上看到的結構就是這樣,不是什麼自然熟成,這不是誤差而是偏差,這是結構上有問題,這不是自然而然就會變成沒有,沒這回事!我要提醒你們注意,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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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好,謝謝。
第39案,謝謝黃委員的提醒,事實上我本身是學資訊、學資安的人,所以對這個區塊我非常重視,為什麼當初數位部在成立之時,包含它兩個署,數位產業署、資安署的成立就是非常重視資安,因為他們也知道這些資安人力是要由現有的資訊人力移過來,短期間要找到qualify的公務人員又具有資安背景的不多,所以我們會從約聘的部分找。不過剛才黃委員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那些人進來,哪些是qualify的這非常重要,我舉一個資安署的實際例子,約聘人員要進去,除了筆試還要口試,所以到目前為止員額165位中只有三分之一的人,因為它要求很嚴格,對於有資格進去的人或是達到相關標準的人,其淘汰機制也滿強的,甚至有些人已經被錄取了,可是又跑到民間或是其他機關去,這是現實的情況,所以剛才黃委員所提的資安人力,我們短期間一定要從約聘、聘用的部分找,聘用進來必須要明確要求,對這部分我們會協同數位部及資安署把遊戲規則訂得更清楚、更透明,這是我們在第一個階段要做的。
第二個階段,現在數位部也在整理相關待遇的問題,因為有時人進來卻留不住,所以在待遇、獎勵部分,現在數位部在積極草擬中,我想有可能在這個月底前就能送到我們這裡,我們會簽請行政院核示。很多東西要成就它,就需要有一些配套,在這些約聘人員進來後,相關的遊戲規則必須要很明確。就我的理解,他們選才很嚴謹,所以現在人力只有三分之一到位,未來會在福利上有所增加。
這是短期三年、五年整個國家必須要面對資安人力缺口我們所想到的一個機制,從長程思考,像考試院所提的,會增加資安的類科,甚至時機成熟就會有資安職系,會有一個中長期的演化,這部分是我向黃委員做以上報告。
跟陳委員報告第49案會增加120萬的原因,111年做一套勳章要348元,它的成分含銅量是99%、含金量1%,可是大家也知道最近有些原物料漲價,依我們的統計分析,獎章的成本漲了快20%,而這次獎章的數量又比111年增加了大概150套,整個獎章的成本從348元增加到418元,成長了2成,數量由8,571套到112年規劃製作1萬套,係以近年退休平均人數1萬人來計算,以上是針對第49案的補充說明。 -
陳委員以信第49案我先回應一下,剛才對第49案我也做過說明了。是這樣的,你成本增加、人數增加,費用是417萬元,現在的預算是471萬元,我剛才跟你們也達成共識,先凍結30萬元之後把詳細的數字算出來,因為這成長的比率還是很高,成本的通貨膨脹沒有這麼高,所以我們還是希望凍結30萬元並看到你們詳細的內容,這部分我可以跟你們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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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好,謝謝陳委員。
第52案,江委員提到有關警消人員的待遇、超勤加班費的部分,本來大概1萬2,000元到1萬7,000元,事實上在整個我們跟內政部警政署持續在溝通的過程中,他們也反映像南投、雲林、嘉義、屏東、宜蘭、臺東、連江七個縣的消防機關預算,都沒有達到一萬七,不過剛才江委員提到一個事實,就是這些資訊會公開出來,哪些縣是一萬七的,哪些是一萬九的,很多資訊公開透明的話,各個地方政府的首長彼此會有一個競爭,表示有沒有重視嘛!第二個議題也是江委員關心的,為什麼是調高到一萬九而不是二萬一?那是因為我們必須要考慮到整個行政院財政規劃的問題,這個部分我想我們也尊重行政院的業管單位,這次中央設算補助了二千塊,我們有幾個不同的衡量構面,也謝謝江委員一直關注這個議題,我不曉得還有漏掉哪一點沒有跟委員報告。 -
主席各位委員還有沒有要補充說明?人事長,這幾個案提案加起來總共凍結多少,你們有沒有統計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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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這部分游委員的比較大筆,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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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你全部加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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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你全部加起來,我沒有堅持,我剛剛已經表示過了,整目你可以凍多少,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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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我是建議不要超過500萬,我們執行有時候會有困難,可不可以整目加起來凍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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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我沒有意見,我是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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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其實全部加起來是快2億了。人事長,你說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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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現在的數字大概250萬,再加上我剛剛所說的30萬的話,也只有280萬,當然還有江委員等其他案子的數字沒有談嘛,這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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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要不要往上加?請江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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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講一下內容,第20案你要跟我說111年上半年的分配數5,594萬,執行率偏低,最後你說全年的執行率還不錯,只要扣掉出國的部分,如果全年的執行率OK,那就表示是分配數有問題,每個月的分配預算有問題,你不是要去調你的總預算,而是調你的分配累計預算。我就考你,假如111年的5,594萬扣掉出國的部分,執行率是多少,這樣馬上就會揭露你是答非所問,其實這個不外乎是說你們要審視你們那個分配數要怎麼樣調整的一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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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謝謝江委員,其實政府機關在執行很多業務,基本上我們的預算大概都會編在第四季再支付,所以前三季在9月以前的執行率相對沒有那麼理想,不過江委員講了一個重點,就是未來我們每一季在執行時,都要注意設定的目標值是否有按照規定達成,這是第一個議題。第二個就是我們也儘量避免前面都沒執行,集中在後面執行的情況,基本上,我們在分配預算執行時,我們都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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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人事長,你剛剛講500萬元,各位委員如果沒意見,就凍結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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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報告召委,第52、53案的文字是不是修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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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你用書面把修正文字提出來,那是江永昌委員的提案,只要經過江委員同意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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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沒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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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你把書面寫好,給江永昌委員看一下,沒意見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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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我們現在送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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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作以下宣告:第2款第3項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提案案號第16案至第60案,其中第45案撤案、第22、25、28、29、31、33、34、35、37、38、40、41、43、44、48、51、54、56案改為主決議,整目合併凍結500萬元,並針對各凍結提案要求,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游毓蘭委員提案第21、23、24、26、27、30等案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接著處理第2款第3項第6目「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給付」,提案案號第61、62案,第61案已經改主決議了,請提案委員江永昌委員針對第62案做提案說明,江委員沒有說明。
江委員這個案子是提案凍結25%,就是450萬元,人事長要不要說明一下? -
蘇人事長俊榮我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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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作以下宣告:第2款第3項第6目「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給付」第61案改為主決議,凍結450萬元,並針對凍結提案之要求,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接著處理第2款第3項第7目「公教員工資遣退職給付」,提案案號第63案。這個案子是鄭運鵬委員的提案,鄭委員提案減列100萬元,已溝通過了,那就減列100萬元。
第2款第3項第7目「公教員工資遣退職給付」,提案案號第63案減列100萬元。
接著處理第2款第3項人事行政總處之主決議,提案案號第64案至第66案。陳以信委員有沒有要做提案說明? -
陳委員以信我已經同意改主決議,這個是不是還沒有共識?本案就是要把問題提出來,這個問題是現在女性申請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比例比男性高很多,這是自然的狀況,但是我們看到今年111年度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補助的比例也有增加,而且成長超過20%,顯然男性協助女性育嬰的趨勢漸漸形成,所以希望人事行政總處能夠加強推動,這是性平的政策,也是協助育嬰的政策,以解決國內少子女化的問題,希望你們研擬更多措施來鼓勵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補助,這個是以主決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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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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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第2款第3項主決議,提案第64案、第65案、第66案照案通過。
第2款第3項人事行政總處的部分處理完畢。
繼續處理第2款第4項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的部分。第1目「一般行政」,提案第67案撤案。
處理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提案第68案至第76案。先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
陳委員以信我的提案是第68案,跟剛才第36案所提的一樣,有關國內中高階公務人員的男女比例,雖然你們表示今年度高階的班別,女性的比例已經高於男性,女性有13名、男性11名,比例為54:45,但我們要看到更大的結構性問題,中高階主管訓練班的比例,可能在107、108年度都還是6:4左右的比例。我們是希望針對整個公務人員系統男女性別平等的比例,能夠有更積極的促進改善措施,因此凍結10%的預算,希望你們就這方面提出報告,予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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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黃委員世杰要不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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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剛剛有來溝通,我同意改為主決議,等一下會把修改的文字送到主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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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第69案改為主決議。
陳歐珀委員不在。第68案至第76案,共9案,經溝通後,包含黃世杰委員的第69案改為主決議,總共就有3案改成主決議,我們要處理7案,合併起來凍結的數目,人事長,凍結多少你們覺得是可以的?自第68案起的這9案。 -
蘇人事長俊榮我們希望在第2目可以統凍50萬,因為人力發展學院本身的預算規模就沒有那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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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底下都已經同意了,加起來就60萬了,現在你只同意50萬,剛才我還說要凍結480萬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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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60萬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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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們數學都不好,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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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好,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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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就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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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60萬,那我這個就等於沒有了。左邊這裡你同意的就已經60萬了,我這邊還說要凍結480萬,而現在你同意60萬,就等於我白講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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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再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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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480萬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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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不是,你認為多,因為右邊這裡你同意的就60萬了,而陳以信委員的第68案是凍結488萬,所以我想你往上再提高,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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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統凍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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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這樣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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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看陳以信委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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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好,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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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全部就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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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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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但是我還要要求,就男女性平的議題再次加強,好不好?育嬰的部分也是一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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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這一目作以下宣告:第2款第4項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提案第68案至第76案,其中第69案、第70案、第76案改為主決議,合併凍結100萬元,並針對各凍結提案之要求,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關於經提案委員同意修正之提案內容,於委員簽名後請送至主席台,並列入公報紀錄。 -
主席討論事項第一案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說明。
接下來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繼續審查「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這部分因為沒有委員提案,作如下宣告:均照列。
討論事項第二案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說明。
有關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議程所列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今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0時23分)
User Info
林思銘
性別
男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新竹縣第2選舉區
游毓蘭
性別
女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陳以信
性別
男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黃世杰
性別
男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桃園市第2選舉區
江永昌
性別
男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新北市第8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