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111年12月7日(星期三)9時47分至16時56分 @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席:張委員育美)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11年12月7日(星期三)9時47分至16時5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張委員育美
  • 主席
    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11月30日(星期三)9時5分至12時2分
    111年12月1日(星期四)9時5分至12時3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張育美 林為洲 徐志榮 邱泰源 吳玉琴 莊競程 蘇巧慧 賴惠員 洪申翰 吳欣盈 黃秀芳 楊 曜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 瑩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鄭正鈐 劉世芳 游毓蘭 洪孟楷 陳椒華 楊瓊瓔 李貴敏 陳亭妃 何欣純 謝衣鳯 張其祿 高嘉瑜 王婉諭 范 雲 林德福 王美惠
    (委員列席16人)
    主 席:邱召集委員泰源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彩鳳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
    薦任科員 莊鴻基 薦任科員 何家豪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蔡適應等2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高嘉瑜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陳柏惟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以信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趙正宇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賴惠員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十四、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十三、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吳玉琴、洪申翰、徐志榮(王婉諭)等4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蘇巧慧、洪申翰、莊競程、賴惠員(范雲)等5人提出第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洪申翰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及委員吳玉琴、洪申翰、邱泰源(高嘉瑜)等4人提出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審查結果: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
    二、第三十八條,照委員楊曜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末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
    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第五十八條,照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通過。
    四、維持現行法條文:第十四條、第五十九條。
    五、不予增訂:委員趙正宇等27人提案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
    六、保留條文:
    (一)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
    (二)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第十八條。
    (三)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第二十一條之一。
    (四)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第二十二條。
    (五)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第三十條。
    (六)委員賴品妤等16人提案及委員賴惠員等26人提案第四十條之一。
    (七)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第五十條。
    (八)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委員陳以信等20人提案及委員楊曜等17人提案第五十二條。
    (九)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及委員趙正宇等27人提案第五十二條之二。
    (十)委員趙正宇等27人提案第五十二條之三。
    (十一)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第五十四條。
    (十二)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第六十條之二。
    (十三)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第六十二條。
    七、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第六十三條之一以下條文,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 主席
    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之處,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
  • 主席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業於111年11月7日說明及詢答完畢,預算處理前先作以下宣告:本次審查公務預算案,歲入科目以項為處理單位,歲出科目以目為處理單位,基金預算案,以各基金為處理單位;無委員提案部分,預算均照列,本會召委會議決議:於審查預算時,提案委員不在場,保留於第二輪再處理,如第二輪仍不在場,則不予處理該項提案。
    現在開始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衛福部主管公務及基金預算之科目、金額及委員提案。
  • 壹、預算數部分(公務預算部分)
  • 歲入部分

  •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7項 衛生福利部465萬元。
    第188項 疾病管制署60萬元。
    第189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247萬2千元。
    第190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4,051萬4千元。
    第191項 國民健康署106萬6千元。
    第192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93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5千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2項 衛生福利部2億2,998萬6千元。
    第153項 疾病管制署1億2,561萬7千元。
    第154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6億8,423萬8千元。
    第155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2億2,337萬1千元。
    第156項 國民健康署,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8項 衛生福利部609萬5千元。
    第199項 疾病管制署66萬5千元。
    第200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25萬7千元。
    第201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247萬2千元。
    第202項 國民健康署16萬1千元。
    第203項 社會及家庭署5萬4千元。
    第204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8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億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9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4項 衛生福利部6,297萬5千元。
    第195項 疾病管制署84萬9千元。
    第196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7萬3千元。
    第197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66萬8千元。
    第198項 國民健康署8萬8千元。
    第199項 社會及家庭署1億8,923萬元。
    第200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30萬1千元。
  • 歲出部分

  • 二、歲出部分
    第19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2,235億9,369萬2千元。
    第1目 公費生培育2億9,269萬5千元。
    第2目 科技業務52億7,824萬7千元。
    第3目 社會保險業務2,033億5,513萬1千元。
    第4目 社會救助業務11億8,365萬9千元。
    第5目 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4,070萬9千元。
    第6目 保護服務業務12億4,945萬9千元。
    第7目 一般行政10億2,414萬7千元。
    第8目 醫政業務10億6,254萬7千元。
    第9目 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45億1,007萬5千元。
    第10目 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4億8,392萬1千元。
    第11目 中醫藥業務1億7,940萬3千元。
    第12目 綜合規劃業務1億4,030萬5千元。
    第13目 國際衛生業務1億4,503萬5千元。
    第14目 衛生福利資訊業務8,212萬5千元。
    第15目 醫院營運業務39億5,061萬元。
    第16目 非營業特種基金6億0,162萬4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17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18目 第一預備金1,400萬元。
    第2項 疾病管制署903億1,230萬1千元。
    第1目 科技業務2億8,111萬6千元。
    第2目 一般行政11億0,913萬2千元。
    第3目 防疫業務885億9,970萬3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3億2,230萬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5萬元。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33億8,516萬2千元。
    第1目 科技業務7億8,846萬1千元。
    第2目 一般行政8億7,529萬5千元。
    第3目 食品藥物管理業務17億1,967萬8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70萬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2萬8千元。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58億3,539萬8千元。
    第1目 科技業務2億6,059萬1千元。
    第2目 一般行政31億6,887萬8千元。
    第3目 健保業務24億0,097萬9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94萬元。
    第5目 第一預備金1萬元。
    第5項 國民健康署51億4,895萬2千元。
    第1目 科技業務1億4,259萬7千元。
    第2目 一般行政3億0,881萬8千元。
    第3目 國民健康業務46億9,752萬7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萬元。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419億2,482萬5千元。
    第1目 科技業務3,153萬9千元。
    第2目 社會保險業務67億8,126萬5千元。
    第3目 一般行政1億8,715萬4千元。
    第4目 社會福利服務業務348億2,528萬9千元。
    第5目 非營業特種基金9,893萬7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6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7目 第一預備金64萬1千元。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2億1,437萬2千元。
    第1目 科技業務4,089萬5千元。
    第2目 一般行政9,249萬4千元。
    第3目 研究及實驗8,097萬7千元。
    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5目 第一預備金6千元。
  • 貳、委員提案部分(公務預算部分)
  • 參、預算數部分(基金部分)

    甲、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06億1,023萬4千元。
    2.業務總支出:391億6,296萬3千元。
    3.本期賸餘:14億4,727萬1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7億4,211萬1千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億0,162萬4千元。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8億9,602萬8千元。
    2.業務總支出:6億4,701萬元。
    3.本期賸餘:2億4,901萬8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2億元。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749萬8千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 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821億7,203萬4千元。
    2.業務總支出:7,821億7,203萬4千元。
    3.本期賸餘:0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2,269萬1千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 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227億7,100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1,227億7,100萬7千元。
    3.本期賸餘:0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049萬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 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048億9,178萬3千元。
    2.基金用途:1,061億0,292萬1千元。
    3.本期短絀:12億1,113萬8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 肆、委員提案部分(基金部分)
  • 主席
    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開始進行預算討論。
    休息(10時43分)
    (後接第三冊)
User Info
張育美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