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附件二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3項 勞動部200萬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勞動部「罰款及賠償收入」項下「罰金罰鍰及怠金」之「罰金罰鍰」預算編列200萬元,經查該項收入歷年皆編列200萬元,惟決算數起伏過大。依其說明,該項係違反「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規定之罰鍰收入,然「工會法」第35條及45條分別規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勞工參與工會所為不利之待遇及其罰則。歷來我國工人權益不彰、工會運動發展遲緩、資方壓迫勞方等新聞層出不窮,在在顯示勞動部未能依法行政,落實「工會法」之規定,爰要求勞動部應加強避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相關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協助工會發展、保障勞工權益。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第154項 勞工保險局2億7,134萬3千元,照列。
    第155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34萬8千元,照列。
    第156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1億7,500萬元,照列。
    第157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無列數。
    第158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30萬元,照列。
    第187項 衛生福利部465萬元,照列。
    第188項 疾病管制署60萬元,照列。
    第189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247萬2千元,照列。
    第190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4,051萬4千元,照列。
    第191項 國民健康署106萬6千元,照列。
    第192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93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5千元,照列。
    第194項 環境保護署3,220萬元,照列。
    第195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29萬6千元,照列。
    第196項 環境檢驗所600萬元,照列。
    第197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0項 勞動部2,448萬2千元,照列。
    第121項 勞工保險局2千元,照列。
    第122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5,789萬8千元,照列。
    第123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4,355萬5千元,照列。
    第152項 衛生福利部2億2,998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行政規費收入」項下「證照費」預算編列5,303萬6千元,其中核發中藥藥品許可證及中藥產銷證明書等證照費用編列172萬5千元。近年來衛生福利部不斷提升並輔導我國中藥藥品產業競爭力,相關藥品品質亦加強輔導,惟現行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仍維持105年所定標準,顯與現況不符,與西藥藥品之收費標準相距甚遠。為加強我國中藥藥品查登品質,衛生福利部應儘速評估收費標準。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行政規費收入」項下「證照費」預算編列5,303萬6千元,其中牙科專科醫師證書費編列39萬9千元,依其規劃112年度預劃266人較111年度154人高出112人,顯不合理。為維持國內牙醫行業健全及維持牙科部門之健保總額預算平衡,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於配合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授權子法規時,應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團體召開研商會議後,再行公告事宜並參酌以下建議:1.國外學歷臨床實習名額,維持現行牙醫學系50名、醫學系100名,且因應少子化趨勢,應依107年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決議,於113年回歸98年會議決議之國內學生招生名額1/10,即牙醫學系30名,並明載於「醫師法施行細則」。113年後國外學歷開放名額應再逐年下降,以因應醫師人力過剩及少子化現象。2.維持「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3.「醫師法」第4條之1落日條款之「入學」定義為「實際入學」,排除僅取得「入學許可」者。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第153項 疾病管制署1億2,561萬7千元,照列。
    第154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6億8,423萬8千元,照列。
    第155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2億2,337萬1千元,照列。
    第156項 國民健康署,無列數。
    第157項 環境保護署4,300萬5千元,照列。
    第158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4,450萬5千元,照列。
    第159項 環境檢驗所1,209萬6千元,照列。
    第160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176萬8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3項 勞動部,無列數。
    第164項 勞工保險局25萬元,照列。
    第165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830萬7千元,照列。
    第166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萬8千元,照列。
    第167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6千元,照列。
    第168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0萬元,照列。
    第198項 衛生福利部609萬5千元,照列。
    第199項 疾病管制署66萬5千元,照列。
    第200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25萬7千元,照列。
    第201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247萬2千元,照列。
    第202項 國民健康署16萬1千元,照列。
    第203項 社會及家庭署5萬4千元,照列。
    第204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205項 環境保護署75萬4千元,照列。
    第206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6千元,照列。
    第207項 環境檢驗所122萬1千元,照列。
    第208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2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8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億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9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1項 勞動部3萬8千元,照列。
    第162項 勞工保險局66萬8千元,照列。
    第16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48萬1千元,照列。
    第16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6萬元,照列。
    第16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8千元,照列。
    第16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照列。
    第194項 衛生福利部6,297萬5千元,照列。
    第195項 疾病管制署84萬9千元,照列。
    第196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7萬3千元,照列。
    第197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66萬8千元,照列。
    第198項 國民健康署8萬8千元,照列。
    第199項 社會及家庭署1億8,923萬元,照列。
    第200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30萬1千元,照列。
    第201項 環境保護署1,060萬9千元,照列。
    第202項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4萬1千元,照列。
    第203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80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1,931億0,494萬5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40項

    (一)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114年我國將進入超高齡社會,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資料顯示109年國民全體健康餘命達73.28歲,「就業保險法」第5條內容規定年滿65歲且尚未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勞工,如有持續工作,仍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但不適用本保險。「就業保險法」立法時間約於91年,此時我國尚未進入高齡社會,「就業保險法」立法目的在於提供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事故時,提供失業給付外,對於積極提早就業者給予再就業獎助,另對於接受職業訓練期間之失業勞工,並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等保障,以安定其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並協助其儘速再就業。我國目前中高齡就業已成趨勢,但「就業保險法」第5條條文並未跟上時勢所需,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凍結20萬元,請勞動部研議修改「就業保險法」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有鑑於111年8月「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31次委員會議表示,111年整體社會福利支出超過6,000億元,已是歷年最大規模,112年更將突破7,000億元,除育兒津貼外,並提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6成薪調高到8成薪。然112年度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補助經費較111年度減列14億2,643萬5千元,且勞動部於111年度回應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該補助經費法制化配合國家政策辦理,迄今未見相關進度,顯見並未重視該政策法制化及立法院相關決議內容。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法制之可行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二)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政府近年來已數次撥補勞工保險基金,從109年的200億元、110年的220億元到111年的300億元,112年總預算撥補金額達450億元;而最新的勞工保險精算報告顯示,受到基本工資調漲,及勞工保險收益增加等相關因素,勞工保險破產時間由原先的115年,延後至117年,顯見勞工保險破產危機迫在眉梢,若一味只依賴預算撥補,治標不治本,無法健全勞工保險體制,勞動部應儘速提出勞工保險改革方案,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賴惠員 吳玉琴 
    2.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450億元,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以健全其財務,較111年度預算數增加150億元。有鑑於:(1)勞工保險基金自106至110年度止,已連續5年保險收入不敷支應保險給付支出,其中以109年度保費收支短絀481億9,700萬元為最高,112年度預算案編列保費收支短絀699億4,900萬元,短絀情形高於109年度及110年度決算數,勞工保險基金收支失衡情形日趨嚴重。(2)勞工保險基金110年底之基金精算負債及未提存精算負債分別較109年度增加6,199億元及5,609億元,高於106至109年度3年平均值(分別為4,125億元及3,924億元),基金財務缺口急遽擴增。(3)勞動部自109至112年度連續4年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且金額逐年擴增,補助款將累計至1,170億元,惟未見其他改善基金體質具體方案,根據精算報告,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7年用罄。勞動部允宜研擬有效開源節流方案,改進勞工保險基金財務問題。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楊 曜 
    3.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其計畫目的為改進勞工保險財務,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俾利勞工保險制度永續經營。截至111年6月底止,勞工保險潛藏債務高達10兆8,194億元,109年起分別撥補200億元、110年220億元及111年300億元,112年則是增加至450億元,勞工保險破產時間由115年延後至117年,然而政府撥補金額僅能延遲勞工保險破產時間,無法就根本上解決問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健全勞工保險財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洪申翰 楊 曜 
    4.根據勞動部111年初所公布勞工保險精算報告中提到,在調高勞工保險基金收益率後,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7年破產,預計當年度負債1,267億元。政府為了不讓勞工保險虧損缺口擴大,109年撥補200億元,110年撥補220億元,111年撥補300億元,112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撥補金額提高至450億元,勞工保險潛藏債務仍高達10兆多,政府僅有「撥補再撥補」之手段,仍無視退休、領取年金給付人數越來越多,勞工保險基金財務持續惡化,持續擴大撥補規模,未能根本解決問題,勞動部亦毫無健全勞工保險財務之規畫。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針對如何健全勞工保險財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三)查112年度勞工保險基金預算案編列保費收支短絀699億4,900萬元,短絀數低於111年度但高於109年度及110年度決算數,勞工保險基金收支失衡情形日趨嚴重。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研提精算報告所示,110年底未提存精算負債10兆8,485億元,較109年度增加5,609億元,基金收支缺口急遽增加。鑑於基金財務惡化快速,政府資源有限,撥補勞工保險基金顯非長久之計,為確保廣大勞工權益及世代公平原則下,允宜積極研擬具體財務改革方案,且勞動部應研提「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國家對勞工保險基金普通事故保險負最終支付責任。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特別費」預算編列117萬9千元,凍結5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四)112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58萬4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失業率漸改善,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1年9月22日公布之最新失業率顯示:暑期畢業生投入求職行列,8月就業率、失業率皆增加,失業率達3.79%,為近10個月新高,季調後降至3.67%,表示失業情況穩定,9月有望持續改善。本案是項預算透過辦理分署運籌績效指標及績優服務人員獎勵,落實目標管理,加強對民眾之服務,提升服務品質,惟就業服務除了現有之制度以外,應研擬針對經常性失業者、甫出社會者,提供增進自我就業市場定位了解之「質性」服務,如:一對一職業生涯諮詢、履歷健診……等,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58萬4千元,凍結10萬元,要求勞動部加強對反覆性失業、甫出社會族群提供「質性化」求職就業分析服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有鑑於惟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110年度整體預算執行率84.61%,低於109年度之96.29%,7項子計畫預算執行率低於90%,其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部分計畫因受疫情嚴重影響,開辦訓練課程減少及課程時間延至隔年度辦理或停辦,報檢人數亦隨同減少,致執行率未達預期,顯然勞動部並未有相關因應調整計畫作為。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58萬4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就執行率偏低及檢討經費編列必要性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五)112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預算編列178萬6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實為貶低勞動部位階之舉,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針對貿易自由化對勞工產生之影響及輔導,確有需要編列預算為之,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其已臻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六)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合併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用以推動工會輔導、強化團體協約、建立迅速有效之爭議處理機制等業務,落實勞動三權之保障。惟近年在數位發展及疫情影響下,零工經濟盛行,派遣勞工、平台外送員等非典型勞動勞工之權益受到國人重視。112年雖已規劃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但涵蓋面似嫌不足。其次,零工經濟的勞動法制世界各國仍在發展中,在法制健全前,為落實其勞動權益保障,應積極輔導其組織工會,發揮團體協商功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蘇巧慧 邱泰源 
    2.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公告後於111年8月30日歷經第2次修正發布,其中第4點第6項規定:定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應包括合理派單事項。惟本規定未經勞資雙方就調整事項作協商,並簽署團體協約,實難以落實。爰應由中央勞動關係主責單位協助推動為宜。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會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召集食品外送員與食品外送平台就合理派單規定之細部事項進行協商,並協助雙方團體協商,將該協助情形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洪申翰 賴惠員 
    3.過去因為科學園區與加工出口區有其特殊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於便民之目的,以行政委託或函釋授權之方式,依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相關設置辦法與行政程序法規定,處理特區內勞工行政相關事務。基此,委託與授權的前提是,勞動部做為勞動主管機關,應確認與協助提升特區行政單位相關基礎軟硬體設施,與地方勞政機關相當。但目前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園區管理局缺乏雙語設施與服務。為保障勞工權益與便民目的,勞動部有責任積極介入,並提出相關協助改善之作為。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會同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就管理處(局)之雙語資源改善,應比照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現有之相關雙語措施與服務,並將相關具體改善與提升計畫,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申翰 
  • 連署人
    吳玉琴 蘇巧慧 
    4.過去因為科學園區與加工出口區有其特殊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於便民之目的,以行政委託或函釋授權之方式,依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相關設置辦法與行政程序法規定,處理特區內勞工行政相關事務。有關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園區管理局處理勞資爭議案件,因相關人員之法令知能不足及處理狀況不佳,導致有明顯錯誤,有損民眾勞動權益之狀況。勞動部做為勞動主管機關,應有責任確保其所授權之機關完善保障勞工權益,而非讓個別勞工到處尋求救濟資源。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勞動部應會同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相關機關於1個月內研議,在特區行政單位的勞動法令知能到位前,所發生的爭議處理瑕疵,應有主動救濟之窗口和機制,協助勞工完成申訴處理與救濟,並將主動救濟之窗口和機制之具體規劃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申翰 
  • 連署人
    吳玉琴 蘇巧慧 
    5.過去因為科學園區與加工出口區有其特殊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於便民之目的,以行政委託或函釋授權之方式,依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相關設置辦法與行政程序法規定,處理特區內勞工行政相關事務。目前各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之本外勞人數、性別、國籍、勞資爭議樣態、勞資爭議申訴、調解之統計散落在不同機關。勞動部作為勞動主管機關,應有效掌握勞動現況與整體勞資爭議之樣貌,才能瞭解現實狀況,研擬相關政策。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提出整合性統計機制,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申翰 
  • 連署人
    吳玉琴 蘇巧慧 
    6.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有鑑於自107至111年第2季止,向勞動部提出成立企業及產業工會之補助申請僅分別為11家、3家、9家、8家及5家工會,概呈減少趨勢,且111年截至7月底止預算執行率僅18%,執行成效有待提升。勞動部允宜檢視新成立工會教育訓練需求,並提供必要協助,以發揮工會正常功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楊 曜 
    7.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9號意旨,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對於工會聯合組織名稱之規範,「工會法」第8條第1項僅規定章程應定明名稱、第10條規定工會名稱不得與其他工會名稱相同、第38條第4項規定工會成立後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維持或變更名稱之規範,亦未授權其施行細則強行要求工會名稱標明組織區域。於此前提下,仍有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要求跨直轄市、縣(市)之工會需冠名單一行政區域,允宜由勞動部研提「工會法」修正方向,以保障勞工及工會組織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之自由。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就如何修正「工會法」保障勞工及工會組織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決定名稱之自由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8.按「工會法」企業工會雖以單一工會為原則,惟仍有關係企業工會與事業單位企業工會、廠場工會相互間,及因企業併購所生複數工會互動問題,然複數工會之互動、權利行使、集體行動權相關規範上有所欠缺,亟待強化法制。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就複數工會規範法制化研擬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9.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查111年勞動部統計(如附件),截至111年第2季,團體協約有效件數均有明顯降低,另辦理110年因應貿易自由化建立勞工有關團體協商概念之說明活動4場次,團體協約入廠輔導活動,受輔導團體協商之工會及事業單位,計20家次。綜上顯示該業務辦理及輔導業務成效尚待加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洪申翰 楊 曜 
    10.政府對於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仍有努力空間,鄰近國家,如日本、韓國已有「派遣勞工保護法」,反觀我國對於派遣勞工勞權之保障,雖派遣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多數規定仍以勞動部「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為主,勞動部應規劃短、中、長期策略及目標,達到要求派遣業者及要派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加強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之目標,故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賴惠員 吳玉琴 
    1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預算編列126萬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實為貶低勞動部位階之舉,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針對貿易自由化對勞工產生之影響及輔導,確有需要編列預算為之,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其已臻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劃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01萬2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七)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5萬6千元,合併凍結8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5萬6千元,係為督導、改進及推展職工福利業務,辦理勞工休閒活動,調劑勞工身心。惟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所指涉之外籍移工,例如:漁工、外籍看護工,廠工皆屬於藍領移工,此類移工不但不可自由轉換雇主、具有工作年限,聘僱流程也較為繁複。相較於白領階級的外籍移工,藍領階級的外籍移工未被平等對待,導致藍領階級的移工遇到雇主虐待、性騷擾、或是為了尋求更高薪資,動輒成為逃逸移工,為改善藍領外籍移工在我國的工作待遇,藉此減少藍領移工逃逸所造成之外溢效果影響,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8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提升藍領移工勞動福祉,避免移工逃逸案層出不窮,並將研議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改前,曾歷經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也雇用非具公務員身分之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至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之工作年資,卻是自87年4月1日才開始計算,意即該類人員即便一生皆服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也無身分轉換爭議(無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身分轉換),但其87年4月1日前之服務年資皆不計入退休年資,也無任何補償措施。對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其他非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如業務助理、工友等)皆有勞基法適用前之法令規定可保障(如職員公、自提儲金規定、事務管理規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之合法退休金保障之規定不足,導致其權利保障受損,顯失公平。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5萬6千元,凍結80萬元,俟勞動部督促勞工保險局於1個月內提出保障該局約僱助理、業務佐理合理退休金,計入87年4月1日前服務年資之具體作法,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申翰 
  • 連署人
    吳玉琴 蘇巧慧 
    (八)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勞動基金監理」預算編列220萬9千元,合併凍結5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媒體報導,111上半年,勞動基金上半年投資收益數虧損4,455億9千萬元,未年化收益率-8.69%,以目前有效帳戶約1,225萬勞工計算,平均每位勞工慘賠超過2.3萬元,因此,勞動部需嚴陣以待,謹慎監督勞動基金之運用及績效,確保勞工退休後之最低生活保障,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積極研擬相關對策,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勞動基金監理」預算編列220萬9千元,凍結5萬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賴惠員 吳玉琴 
    2.111年因國際地緣政治因素且美國聯準會3度升息,導致全球股災蔓延,根據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發布基金運用績效,111年度帳面損益數字上看負數千億,雖各類勞動基金投資為基金運用局長期投資,非單一時點即可判斷盈虧,但勞動部仍應負監督之責,以安廣大勞工之心。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勞動基金監理」預算編列220萬9千元,凍結5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監理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莊競程 黃秀芳 
    (九)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預算編列57萬8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實為貶低貴部位階之舉,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針對貿易自由化對勞工產生之影響及輔導,確有需要編列預算為之,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其已臻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該項預算之編列,凍結十分之一,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十)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問題如下:(1)有關最低工資法之進度,郭芳煜前部長說要105年12月完成,林美珠前部長說要在109年8月前完成,但至今仍未有版本,勞動條件與就業平等司身為最低工資法的權管司,「最低工資法」始終推不成,勞動條件與就業平等司根本就是跳票司。(2)台灣工時全球排名第4(全年總工時2021小時),亞洲第二(僅次於新加坡),高於韓國、日本,工時居高不下。工時過長所產生的影響,比如精神狀況不佳、容易產生職災等,雖然勞動部全心致力於降低工時,讓勞工有更多的休息,但從103年雙周84小時縮短為單周40小時,再到106年周休二日一例一休修法,都是為了縮短工時。但是從數據來看,顯然降低工時實質效益並不顯著,台灣勞工長期處於長工時狀態下,勞動部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3)根據「110年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報告」有12.6%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生理假」,高達74.2%的原因是因為員工可用其它假別替代,超過18%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高達68.9%的原因是因為員工人數少,無法提供。有12.1%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陪產假」,其中高達59.9%的原因是因為員工可用其他假別替代。勞動部的理念是「工作與生活平衡」,但是不同意申請(如:生理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這一塊,就個人而言,就是工作與生活沒辦法平衡。職場心理健康有待加強。綜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2.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鑑於經濟日報於111年3月12日報載: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過去曾透過與產業工作者面對面訪談、問卷調查、現場訪視紀錄進行影視從業人員的職業災害預防研究,蒐集影視相關產業申請勞工保險職災給付的統計數據,其中以交通事故占比最多,為48%,其次為墜落及滾落,占比約16%,再者為跌倒、被刺、割、擦傷,占比約10%。問卷也顯示,問卷各分組都認知影視產業中「工作超時」狀態所延伸出的各項意外是最為普遍,研究調查分析,各組回饋的綜合建議皆是希望能夠控管工作時數,認為有效率的工作時數才能夠降低在劇組拍攝環境中最大宗的危害。雖勞動部110年11月2日公告「核定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對於影視從業者之工時與相關工會有所共識,惟影視工作者超時工作仍為常態,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加強宣導影視工作業者所僱勞工之工時保障規定,並將研議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3.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鑑於我國中高齡就業勞參率已超過65%,根據勞動部105年推估,台灣1,153萬的勞動人口中有高達約231萬人,為照顧失能、失智、身心障礙家人影響工作,每年約有17萬8千人「減少工時、請假或彈性調整」、每年亦約有13萬3千人「因照顧而離職」。根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調查,在家庭照顧者中近6成是40歲至60歲間尚具勞動力的人口,也有許多中高階主管,上班族在工作與長期照顧「蠟燭兩頭燒」,可見促成中高齡就業,「彈性工時」為其中重要一環,惟友善中高齡就業職場環境、合法合理之彈性工時制度,仍有相當大之改善空間,為促進中高齡就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加強宣導中高齡者彈性工時制度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4.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鑑於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處理員工申訴等義務,惟若員工遭遇雇主本人性騷擾,依現行法規員工仍須先向雇主申訴,無法逕向主管機關申訴啟動調查;雇主為行為人時仍由雇主處理申訴、調查案件,無異於與虎謀皮、法規形同虛設。對比「性騷擾防治法」中被申訴人為加害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時,被害人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申訴;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教育部或教育局申訴。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顯有缺漏。范雲委員已多次質詢及提案追蹤前開法律缺漏,勞動部於111年3月11日針對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之回復,表示110年業已召開研議會議,其中與會學者專家對於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納入處罰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尚有疑義」。然勞動部卻未有進一步積極作為以解決現有法制缺漏,使得受雇主性騷擾之國人仍處於恐懼之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之職場性騷擾申訴、調查、懲戒及裁罰等機制,提出制度性修法建議及修法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范 雲 
  • 連署人
    莊競程 吳玉琴 
    5.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為保障基層勞工基本生活,讓勞工與企業共享經濟成長果實,我國已連續7年調高基本工資,從105年的2萬0,800元調高至112年的2萬6,400元,另時薪亦由120元調高至176元。從過去經驗顯示,每次調整基本工資均有不同的聲音,外界對於基本工資調整法制化的呼聲甚高,勞動部應儘速將基本工資法草案提送立法院,以利後續審議立法工作。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蘇巧慧 邱泰源 
    6.過去因為科學園區與加工出口區有其特殊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於便民之目的,以行政委託或函釋授權之方式,依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相關設置辦法與行政程序法規定,處理特區內勞工行政相關事務。有關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內,勞資爭議案件若同時涉及「就業服務法」和「勞動基準法」,在實務處理上,常有業務歸屬不明之問題。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有「就業服務法」業務之授權疑慮部分,於1個月內進行法規與職權、業務等之釐清與協調,並對相關函釋進行評估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申翰 
  • 連署人
    吳玉琴 蘇巧慧 
    7.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辦理落實工資與特別保護法制,定期檢討基本工資,推動最低工資法制等業務。惟考量我國CPI自110年2月起不斷攀升,110年之年平均漲幅1.96%,主要係油料費因國際油價居高且低基數因素仍在,且水果、外食費、機票、房租、娛樂服務、肉類及家庭用品價格連連上漲所致。而後111年度又因供應鏈瓶頸問題及俄烏戰爭膠著影響,推升國際食物及能源價格,帶動國內CPI年增率走升至6月之3.59%;1至8月平均CPI年增率為3.1%,上漲主因係食物類價格走高,以及油料費、耐久性消費品價格上漲及房租調高所致。另我國中、低所得家庭111年1至8月之CPI年增率分別為3.27%及3.16%,較110年同期漲幅高於高所得家庭之2.98%,通貨膨脹對中、低所得家庭之影響更為明顯。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期公布8月全體受僱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新台幣4萬4,497元,月增0.21%,年增2.98%。但111年前8月的實質經常性薪資4萬1,404元,年減0.02%,為同期經常性薪資6年來首次負成長。為避免通貨膨脹持續惡化,造成實質薪資倒退之困境一再重現,勞動部應加速推動完成最低工資法之立法,使未來薪資調整更加制度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最低工資法之立法規劃與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8.為保障台灣勞工權益,蔡英文105年總統大選勞工政見提出「訂『最低工資法」,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準,立法改變目前基本工資審議程序,提高審議的議決位階,並將最低生活所需,參考的社經指標入法,讓制度更為健全,穩定明確的調整最低工資,撐住勞工及其家庭經濟生活。」,為實踐蔡英文總統政見,勞動部逐年編列相關預算執行該業務,在勞動部112年度預算亦指出「落實工資與特別保護法制,定期檢討基本工資,推動最低工資法制,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然查閱立法院相關法案紀錄,至今最低基本工資法僅有立法委員提案未見勞動部送審之相關法案,顯見勞動部對推動蔡英文總統政見並未積極上心,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應就「最低工資之立法規劃與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楊 曜 張育美 
    9.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有鑑於:(1)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由勞動部111年度公務預算所編「產檢薪資補助」項下支應相關經費,截至111年7月底止核付2,780人,核付金額832萬7千元。(2)產檢假補助案111年度預算數3億6,259萬6千元,截至111年7月底實際支用數為2,327萬4千元(加計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案),可支用預算數尚有3.39億元。(3)產檢假薪資補助案及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案,按實際核付情形換算成年度需求,分別為1,359萬3千元及1,561萬3千元,產檢假補助案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補助案112年度預算數則分別編列1,774萬8千元及2,450萬8千元。勞動部允宜注意資金調度及運用情形,並依實際業務需求量能,覈實編列預算。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楊 曜 
    10.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據民間團體整理資料指出,比較我國、日本、德國及瑞典女性於各年齡層之勞動參與情形,108年我國女性勞動力進入婚育期後便持續退出職場,至40至44歲已降為74.5%,低於其他國家,且相較瑞典與德國女性於30至44歲之勞動力參與率係升高10.4%(82.0%升至92.4%)及5.5%(79.9%升至85.4%),我國反下降18.2%,亦呼應我國婦女於育嬰留職停薪後,多有離開職場加保國民年金保險情形,顯示勞動部現行推動措施仍有不足之處,應研擬相關對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賴惠員 吳玉琴 
    1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緣行政院因應少子女化,補助鼓勵人工生殖政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表示接受相關治療的人次數較108年同期成長58.14%。而接受人工生殖療程女性勞工,因針具取卵會造成穿刺傷口,多少會疼痛,少數人可能有有腹水、腫痛,甚至產生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臨床上醫師也多建議胚胎植入後至診斷懷孕前避免高強度工作或劇烈運動,而有請假或改調工作之需求,惟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並無就上開情形規定有積極平等工作權之假別或措施,有請勞動部研議增設人工生殖相關假別、擴充病假可行性,或提出其他方案謀圖解決之必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如何修法或以其他方式保障人工生殖女性勞工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十一)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5萬2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5萬2千元。鑑於我國外送行業盛行已一段時日,惟保護外送員之母法卻遲遲未制定完成。地方縣市政府只能以地方自治法先行保障外送員之權益,目前有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台中市……等縣市採用外送員地方自治條例規範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並保障外送員權益,上開條例大抵採用規範業者對於外送員的管理方式及投保傷害保險義務保障雙方關係。查外送員工作環境多變性,發生各種交通意外、或是與平台業者之間的薪資透明、申訴管道等問題,再再嚴重影響外送員之工作權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偕同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研議,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5萬2千元。凍結理由:為落實女性妊娠期間工作權益保障,並促進本項政策得以移工一視同仁,爰請研議女性移工在台工作期間因妊娠所致工作權益保障需求問題。前項研議內容請考慮:(1)女性移工懷孕期日可能回溯自入境前,按無論受孕期日應一視以同仁待之。(2)女性移工妊娠期間,有暫時停止工作,甚至與雇主雙方合意解除勞動契約以達暫時停止工作效果之實務需求。如何確保其產後在台繼續工作之權益。(3)如何確保女性移工妊娠期間,因暫時停止工作,所生接受政府臨時安置需求的問題。解凍條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女性移工在台工作期間因妊娠所致工作權益保障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洪申翰 賴惠員 
    (十二)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923億2,740萬元,問題如下:根據勞工保險精算報告,勞工保險基金117年破產,但勞動部始終無力解決勞工保險年金面臨破產的問題,縱使勞動部部長於109年8月宣示被摘烏紗帽也要完成勞工保險年改,但終究未看見勞動部除了撥補以外的方案。再者,就日前監察院有關:「台北榮總玉里分院擅自扣發二照合作社勞健保費等情」案調查報告,勞動合作社的性質及疑義,尚有待勞動部解決,以確保勞工權益。綜上,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說明及檢討改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十三)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05萬6千元,然勞動保險司主責健全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而小英政府自105、106年即呼籲改革勞工保險並列入競選政見,然其任期僅剩1年有餘,至今改革法案仍未送入立法院審議,其拖延黃金時間,導致缺口擴大、恐使勞工保險破產提前發生,並嚴重影響退休生活安定性。勞動保險司應預先規劃,而非被動回應,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十四)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30日制定公布,並自111年5月1日起施行,整合「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擴大納保範圍,提高各項保障權益。該法審查會過程中立法委員已多次強調制定該法目的之一為扭轉過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低下及「量入為出」思維惡性循環之結果,施行後應以「量出為入」之思維規劃施政、預算並據以精算費率。勞動部雖已精算平衡費率應為0.3833%,尚未據以公布施行,現行平均保險費率0.2%將使基金每年保險收入不敷各項保險給付約20億元,將影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財務狀況,雖目前基金足敷之各項應保險給付、津貼補助及職災預防與重建等相關經費,允宜密切注意基金財務狀況,逐年精算給付責任,並於114年1月1日前提早公告最新精算後最適平均費率及完整財務報告書,俾供各界共同監督,確保基金財務健全。爰請勞動部就新法施行後如何以「量出為入」之思維規劃施政、預算並據以精算費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十五)112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研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預算編列161萬3千元。有鑑於: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10年度委外精算結果,未來災保平均費率應為0.3833%,較現行平均費率0.2%相差0.1833個百分點。2.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係由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基金餘額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結餘款,分別撥入後合計數為335億9,232萬餘元,惟按平均費率0.2%推估,預計未來3年(111至113年度)期末基金餘額分別為326億餘元、306億餘元及286億餘元,即該基金每年保費收入不敷支出各項經費約20億元。勞動部允宜密切注意基金財務狀況,並於114年1月1日前提早公告最新精算後最適平均費率及完整財務報告書,俾利基金財務健全。爰此,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調整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楊 曜 
    (十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擴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納保範圍並提升給付基準,提高各項權益與對勞工及其家屬之保障。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最近1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辦理,未重新訂定保險費率。雖勞動部係考量施行初期尚無標準值,且為降低開辦初期對勞資雙方之保險費負擔,以利制度順利銜接,爰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6條第3項明定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時逕行訂定。現行各行業別平均保險費率為0.2%。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10年度委外精算結果,未來平均費率應為0.3833%,較現行平均費率0.2%相差0.1833%。建請勞動部注意基金財務狀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洪申翰 楊 曜 
    (十七)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989萬4千元,其中勞動部取得自有辦公廳舍計畫於本科目111年度編列1,420萬元、112年度編列1,343萬9千元。然該科目係辦理購置活動家具、搬遷及水電管理,勞動部應依行政院所核計畫期程覈實支用,以撙節支出。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十八)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989萬4千元,存在下列問題:1.勞動部沒有家!勞動部組改之後,勞動力發展署及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勞工檢查處)遷至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而勞動部111年終於擁有屬於自己的辦公處所,應確實掌握搬遷計畫進度,以求如期如質完成。2.辦理「汰換辦公室、會議室及官舍等雜項設備」用途不明,易恐與「辦公室、簡報室、會議室等活動場所修繕」、「相關修繕及保養維修費」等預算相似,恐有重複編列之嫌,宜撙節開支。綜上,請勞動部依搬遷計畫期程如期進駐新址,節省租金支出。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十九)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989萬4千元,其中檔案清查及數位化掃描作業編列272萬7千元。然該項費用逐年增加編列,至110年度編列最高至511萬9千元,111年復編列272萬7千元,112年維持272萬7千元,勞動部應確實執行檔案清查及數位化掃描作業並覈實支用,以撙節支出。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二十)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7,989萬4千元,其中辦理會計事務檢討及印製年度預決算書編列128萬9千元,應依業務需求切實控制預算之執行,以達經費運用效益。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二十一)112年度勞動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房屋建築養護費」預算編列86萬4千元,然勞動部已預訂112年4月進駐志清大樓,如屬志清大樓重新裝修範圍,請確實要求廠商履行保固責任,該筆建築養護費應覈實用於大樓公共空間及既有設施維護,以撙節支出。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二十二)112年度勞動部預算「綜合規劃業務」存在下列問題:1.綜合規劃司欲積極推動台灣參與國際組織與勞動、就業議題,但在疫情衝擊下,明年能做什麼,勞動部並未有清晰的政策規劃,如:參與FTA談判、出席WTO相關談判、出席OECD、派員觀察ILO會議及其周邊會議、出席NAGLO會議、出席ANZTEC會議等。再者,新冠疫情後,許多會議均改以線上會議辦理之情形。2.有關台灣積極加入CPTPP、IPEF一案,其項下有關勞工專章規範內容,未見勞動部有何因應,若有因應,未來要如何落實也未說明。3.分支計畫「強化國際事務」,其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席「兩岸勞動事務」研討會5萬1千元,年年編列實無必要,因中國勞動政策從坊間書籍雜誌即可得知,若要了解實務推動,委託學者參加即可。再者,若大陸地區的勞動相關法規優於我國,怎麼不見勞動部有採納或於政策推動過程中,引用大陸地區之相關數據資料?最後,因兩岸關係緊繃,官方已許久未有交流再者,新冠疫情112年狀態未明,為確保人員安全,允宜思考是否派人出席。4.國內勞工薪資成長緩慢,加上物價上漲,導致弱勢勞工生存不易;其次,青年失業率偏高,女性勞動率偏低,又提不出好政策,實應檢討改進。再者,隨著5G、AI、大數據等新技術、新科技的到來,產生許多新興職業,跳脫以往正規、穩定的工作模式,對此類型工作型態,未見勞動部有提出任何相關政策。綜上,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新科技、新技術相關研究執行情形(含研究報告)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二十三)近年來「新興」非典型勞動者快速增加,這群人通常缺乏明確雇主,也不受勞動法制、社會保險保障。如自己接案的自然人承攬工作者、零工經濟工作者如外送平台外送員等。以美食平台外送員為例,人數近年來快速增長,全台已超過10萬人。非典型勞動者在台灣現行的勞動法制、社會保障體系下,時常不被納入保障或保障覆蓋率不足,如有些勞動者可能不受社會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的保護,也通常缺乏就業保障,容易在經濟環境變動下成為首當其衝的犧牲者。此外還有收入不穩定、勞動環境不安全等問題。為因應新興非典勞動者的人數攀升,及所衍生之各式問題,各國紛紛啟動法制上之應變措施。以外送員為例,西班牙110年8月剛開始施行「外送員專法」;德國、加拿大,則是增設介於「受僱勞工」及「自營作業者」之間,「中間型勞動者」的類別,替他們提供一定程度的勞動保障。我國也亟須儘速啟動修法之準備工作,參考各國之立法例,找到適合我國之方案,以免人數漸長之新興非典勞動者持續缺乏妥適保護。爰請勞動部研議如何提供新興非典勞動者法制化保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惠員 范 雲 
  • 連署人
    莊競程 吳玉琴 
    (二十四)世界經濟論壇(WEF)分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後,各經濟體於競爭力面向之復甦、轉型階段優先推動事項,其中人力資本面向,其中一項為:管理勞動者受疫情影響之強制休假機制,逐步過渡到新勞動市場機會;又我國於IMD世界競爭年報中,我國就業人口成長率,111年排名下降,顯示我國疫情升溫確實衝擊勞動力市場,勞動部應積極研擬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疫情發展穩定就業相關對策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賴惠員 吳玉琴 
    (二十五)因應少子化、人口老化趨勢帶來的勞動市場衝擊,我國已於109年制定並施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110年中高齡、高齡者勞動參與率分別為64.7%、9.2%,雖已創下歷史新高,但仍低於鄰近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尤其年齡越高,差距越大,例如65歲以上高齡者,台灣僅9.2%,遠低於日本的25.6%、韓國的36.3%。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推估,台灣將於114年進入超高齡社會,中高齡者將成為重要的勞力資源,且有意願繼續工作之中高齡者比率持續攀升,未來如何調適勞動模式,鼓勵企業進用中高齡者,應是勞動部當務之急。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蘇巧慧 邱泰源 
    (二十六)112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政策規劃協調與勞工支持服務」、「勞動關係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提升勞工福祉」預算編列共362萬4千元。經查,勞動部及所屬歷年持續編列此項預算,然而從近年計畫執行及績效報告來看,與該部日常業務推動之差別性不易區分,是否仍有必要再立計畫名目推動?況且我國自加入WTO至今已滿20年,對於貿易自由化之影響與因應措施執行成效亦應通盤檢討,以檢視本計畫繼續推動之必要性。再者,我國已經提出申請加入CPTPP,並積極與其他國家洽談FTA等,對於我國產業及勞動市場之影響應有更詳盡之評估,以利評估後續相關計畫之推動。請勞動部就因應貿易自由化近3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成效及檢討方向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蘇巧慧 邱泰源 
    (二十七)112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項下「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預算編列1,950萬3千元,查110年該業務實施成果,透過補助工會協助籌組工會辦理獎勵工會成立措施計1家。另辦理青年及女性工會幹部相關訓練活動計3場次。綜上顯示該業務辦理及輔導業務成效尚待加強,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洪申翰 楊 曜 
    (二十八)根據112年度勞動部預算書指出,110年透過補助工會協助勞工籌組工會,辦理獎勵工會成立措施計1家,111年上半年,獎勵工會成立措施計6家,顯示該業務執行之成效仍有待加強,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加強新成立工會輔導措施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賴惠員 吳玉琴 
    (二十九)勞動部推動友善育兒職場措施多年,整體職場環境持續改善,惟根據審計部報告指出,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績效指標達成情形,仍有部分計畫績效指標連年未達目標值。此外,部分事業單位仍未能落實提供友善職場措施,均待通盤檢討因應。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報告。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洪申翰 楊 曜 
    (三十)112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預算編列126萬5千元,問題如下:「職工福利金條例」於32年公布後,後續只有作4度小幅度修正(37年、92年、103年、104年),法規中有些用語仍存在官署,等國民政府時期的用語,以及裡面的罰則等規定為以30幾年所訂定,不符合現在所需用語,遲未見勞動部主動提出任何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劃,顯然分支計畫「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中所述,欲檢討研議職工福利法規暨相關配套措施明顯不符。綜上,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三十一)查112年度勞動部預算施政目標與重點,針對友善職場環境,將輔導並補助事業單位辦理工作生活平衡措施、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措施,惟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推動友善育兒職場措施多年,整體職場環境持續改善,惟仍有部分計畫績效指標連年未達目標值,另部分事業單位仍未能落實提供友善職場措施,均待通盤檢討因應。」除「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1項指標,超逾目標值外,「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等2項指標,110年度達成值分別僅0.3%及6家,與目標值之3%及10家,仍有相當落差,且連年未達計畫設定之績效目標」,顯見該項業務執行效能有待改進,為達成友善職場之目標,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友善職場精進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楊 曜 張育美 
    (三十二)有鑑於商港服務費係為促進國際商港建設及發展而收取,交通部依「商港法」第12條訂定「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該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由該年度收取之商港服務費提撥千分之五,交由勞動部運用於提升港口相關工會人力服務品質,包括教育訓練、工作安全及所得保障等面向。是以,勞動部已訂定「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專款運用範圍,包括:教育訓練、急難救助、職災保險或慰問金、退休補助及員工福利等項目。今勞動部又以「規劃商港相關工會勞工福利,增進港口勞工福祉」之名,編列公務預算辦理規劃事項。勞動部應持續落實專款分配運用,加強查核,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以強化商港勞工福祉。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莊競程 賴惠員 
    (三十三)有關112年度勞動部「營建工程」預算,存在下列問題:1.勞動部沒有家!勞動部組改之後,勞動力發展署及職業安全衛生署(原勞工檢查處)遷至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而勞動部111年終於擁有屬於自己的辦公處所,應確實掌握搬遷計畫進度,以求如期如質完成。2.向政府請願,是民主國家所賦予國民的基本權利,惟勞動部新址並未畫設陳抗區,顯有逃避國民向政府請願之情事。3.綜上,請勞動部依搬遷計畫期程如期進駐新址節省租金支出,並於新址妥為規劃陳情請願區,以彰我國民主之效。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三十四)112年度勞動部「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營建工程」之「勞動部取得自有辦公廳舍」預算編列7,895萬5千元,然該項建築設備費業已於111年4月1日決標,決標金額為1億5,711萬8千元,又111年度預算除購置志清大樓產權所需24億元外,尚有1億1,516萬6千元,雖不足數達4,195萬2千元,然該工程係跨年度計畫(至112年4月),且工程係依進度分期給付,故112年度所編列7,895萬5千元,勞動部應依工程實際執行情形及進度覈實支用,以撙節支出。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三十五)為解決農地違章工廠問題,政府持續推動輔導業者辦理特登,至截止日,全國4.5萬家未登記工廠已有3.3萬家申請納管,7,000餘家取得特登,顯示政策已獲致相當成效。然而根據勞動部函釋,目前僅同意聘有移工之臨登業者轉申請特登後可以續聘移工,對於未曾聘僱移工之特登業者不予開放。考量業者申請特登係配合政府政策,且其監督管理亦比照一般工廠,基於權利義務對等之原則,實不宜差別待遇,恐有違平等原則。再者,申請特登業者多為中小企業,近年飽受缺工之苦,為協助業者度過難關,與政府共同拚經濟,並保障現有數十萬人本國勞工工作權,請勞動部儘速研議放寬限制,讓渠等特登業者亦能依法聘僱移工。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蘇巧慧 邱泰源 
    (三十六)查勞動部110年中高齡及高齡勞動統計報告指出,我國110年中高齡(45~64歲)及高齡(65歲以上)民間人口為1,082.8萬人,較100年增加198.6萬人,平均年增2%(15歲以上民間人口平均年增0.5%),其中中高齡及高齡分別平均年增1%及4.4%。若與109年相較,中高齡民間人口微減,高齡則續增4.5%。而110年我國45~49歲者勞參率為84.4%,與主要國家比較,低於日本(88.5%)、新加坡(88.3%),高於美國(82.2%)、南韓(79.9%)。惟50歲以上各年齡組勞參率均低於各國,且差距隨年齡增長而擴大,我國65歲以上者勞參率為9.2%,遠低於美、日、星、韓之18~37%。又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持續推動各項中高齡者就業促進措施,我國中高齡者勞動力參與率於110年突破65%,已達政策目標,惟仍遠低於美、日等先進國家,另推動各項新興就業促進措施結果,間有辦理成效欠彰等情,均待通盤檢討改進。」爰要求勞動部應督導勞動力發展署針對相關問題擬具改善政策,實掌握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狀況及需求意願,滾動檢討我國高齡就業政策方向及規劃應對措施。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楊 曜 張育美 
    (三十七)勞動部為推動數位化勞動權益知能教育,從93年開始建置「全民勞教e網」,方便勞工朋友可以隨時隨地、輕鬆學習並瞭解其自身勞動權益與福利。查「全民勞教e網」提供各類勞動權益線上課程、影音節目及期刊報告等資訊,目前本網站的課程系列包括: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勞動條件、勞工保險、勞工福利、工會與集體協商、勞資爭議處理、性別工作平等、身障者就業訓練、樂活休閒、外籍勞工聘僱管理、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權益教材等13類。自108年9月起搭配108新課綱納入「勞動參與」主題,以台北市為例高中職及國三學生,每學年於「公民與社會科」課程中,至少有1節融入勞動議題。為了強化國小端勞動權益概念,勞動部105年9月首次辦理「深植勞動概念--校園巡迴列車」活動,進入全國校園展演,廣受師生歡迎並反應熱烈,顯見以戲劇表述勞動權益較易受到國中小學生青睞,而「全民勞教e網」針對學生、教師的提供在學或利用課後餘暇從事工作之學生基本勞動權益與個人成長相關實務課程較偏重法理,較不易國小端學童理解,建議勞動部可將相關戲劇影片放置於網頁,讓國小端教師可以撥放給學童觀賞,讓台灣勞動權益保障可以從小扎根。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楊 曜 張育美 
    (三十八)所謂「勞動教育」係以提升勞動知能、激發敬業精神、促進工作效能為目標之教育活動,屬於公民教育及人權教育之一環。其內容包括勞動意識、勞動人權、勞動關係、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勞動福祉、職場安全與衛生、就業平等及勞動倫理等事項。為了落實勞動教育普及化,讓勞資關係穩定發展,勞動部制定「勞動教育促進綱領」,不只在職場為雇主舉辦勞權講習會,更要於學校中推出針對國小到高中學生的勞權教材。然先前中州科大被指控透過「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矇騙外籍生、將其當作廉價勞動力。在「勞動教育促進綱領」中,也指出要兼顧建教合作、產學合作等學生的學習及實習權益,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在職前訓練時使用,就該綱領分工表「完善產學合作學生實習權益保障」係勞動部權責,該校作為不僅傷害學生,同時也危害台灣國際形象,為避免未來類案肇生,爰要求勞動部應會同教育部落實督導地方主管機關定期視察,要求學校簽署保障學生權益的實習合約,並對入境學生實施台灣的勞動權益課程,以維護外國籍學生權益。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楊 曜 張育美 
    (三十九)查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查核勞動部業務,發現「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友善育兒職場條文施行多年以來,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調整工作時間,及設置哺(集)乳室、提供托兒設(措)施之占比,呈逐年成長趨勢,整體職場環境雖漸趨友善,惟仍有部分事業單位未能落實法遵,尤其僱用人數較少之事業單位,囿於「員工人數少」、「業務繁忙」或「業務屬性」等因素,法令遵循情形普遍不盡理想;另依勞動部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育有3歲以下子女之受僱者中,除女性受僱者申請「調整工作時間」比率呈成長趨勢外,「育嬰留職停薪」及「減少工作時間」之申請比率,尚無明顯增長,主要係受僱者考量公司規模較小,或員工人數少,公司無法提供相關措施,或擔心工作受影響,或業務繁忙及業務屬性等因素未提出申請;又政府近年積極推動擴大彈性工作時間適用對象之修法工作,已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增列第19條第2項規定,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實施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自111年1月18日起施行,惟據勞動部110年度「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員工規模29人以下之雇主,不同意彈性工作時間措施放寬適用者高達59.6%,以上均凸顯中小企業基於經營成本考量及人力調度相對欠缺彈性,較難充分支持員工申請及提供相關友善育兒措施,甚至形成隱形阻力,影響員工申請意願,為避免該項政策美意因公司企業環境而無法落實間皆影響國人生育意願,爰要求勞動部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法令宣導,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楊 曜 張育美 
    (四十)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111年公布前8月勞動基金投資運用績效,整體勞動基金截至111年8月底止規模為5兆4,828億元,受到全球股、債均大幅下跌影響,111年截至8月底評價後收益數為-3,204億6千萬元,收益率-6.20%。其中新制勞退基金規模為3兆5,063億元,收益率-6.28%;舊制勞退基金規模為9,935億元,收益率-7.44%;勞保基金規模為7,825億元,收益率-6.49%,以新制勞退有效帳戶約1,225萬計算,平均每位勞工賠逾1.7萬元。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坦言,111年市場來看,111年收益率大概很難轉正,但無法預期虧損幅度會到多大。108年時勞動基金賺錢,蘇貞昌院長特別作圖,說每位勞工退休金多了1萬元,才3年不到變成每位勞工賠逾1.7萬元,勞動部長此一說法對行政院長情何以堪?爰要求勞動部就如何加強資產配置策略及深化投資運用決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楊 曜 張育美 
    第2項 勞工保險局36億8,249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改前,曾歷經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也雇用非具公務員身分之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至今。「勞動基準法第」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之工作年資,卻是自87年4月1日才開始計算,意即該類人員即便一生皆服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也無身分轉換爭議(無公保勞保身分轉換),但其87年4月1日前之服務年資皆不計入退休年資,也無任何補償措施。對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其他非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如業務助理、工友等)皆有勞基法適用前之法令規定可保障(如職員公、自提儲金規定、事務管理規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約僱助理、業務佐理等人員之合法退休金保障之規定不足,導致其權利保障受損,顯失公平。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個月內提出保障該局約僱助理、業務佐理合理退休金,計入87年4月1日前服務年資之具體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申翰 
  • 連署人
    吳玉琴 蘇巧慧 
  •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多項跨機關業務,包括推動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提繳、就業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業務,資料量十分龐大,但卻爆發「電腦主機系統採購暨應用系統移轉計畫」有重大違失情事等情況。據監察院之調查:第一、該局未來租用案及未來購置案,固為延續現行租用案與現行購置案之系統需求,但在實際需求與規劃不符時,未適時向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調整本計畫之中文系統採購數量,有欠妥善。第二、復因中文系統之Crystal Report水晶報表系統於未來租用案改全面轉碼為全字庫時,方於開發過程中,發現Crystal Report水晶報表系統不支援多字面之全字庫難字系統,肇致本計畫專案期間如有難字需求,仍由財團法人中文數位化技術推廣基金會提供之全字庫造字服務並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自造字碼更新於Crystal Report水晶報表系統,相關規劃均不周延。第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坦承未來租用案及未來購置案,其經營管理決策系統之新開發項目,無法預先明列於需求說明書中,而未納入驗收項目,然實際上卻有新增開發項目,核其履約管理顯有欠當;另,囿於該局需求單位辦理本計畫之相關承辦人員,均未具備採購專業知能,致未能落實履約管理。最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室長期未以滾動式評估電腦主機系統設備之效益與使用情形,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2.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然該項下之「資訊業務」說明第4及第15點內容高度重複,預算恐有重複編列之餘,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3.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用以推動「勞動保障暨年金服務躍升計畫」。經查,本計畫為109至114年,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至111年度已編列10億2,600萬元,經審計部派員抽查該計畫,發現部分項目之設備短少,疑涉驗收不實,相關人員核有重大違失情事,採購履約管理顯有不當,並經監察院於111年7月提出調查報告,要求改進。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蘇巧慧 邱泰源 
    4.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服務躍升計畫係於109年度接續「電腦主機系統採購暨應用系統移轉計畫(102至109年)」,該計畫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共同出資,投入經費約21億4,300萬元,惟經審計部派員抽查該計畫,發現部分項目之設備短少,疑涉驗收不實,相關人員核有重大違失情事,如經營管理決策系統之新開發項目,無預先明列於需求說明書中,而未納入驗收項目,然實際上卻有新增開發項目,核其履約管理顯有欠當等缺失,經監察院於111年7月對勞動部提出調查報告促請檢討改進。有鑑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務量龐大,涉及廣大勞工權益甚鉅,相關資訊系統需定期維護、更新及移轉等,為避免以前年度系統開發案疏失再發生,允宜依監察院所提供調查意見,定期加強資訊人員採購法規訓練及相關內部控制與稽核,俾利相關資訊系統建置、移轉及維護均能順利進行。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敘明辦理躍升計畫將如何改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5.據審計部查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室相關人員負責電腦主機系統採購暨應用系統移轉計畫之擬訂及陳報與後續採購相關作業,卻未確實按照核定計畫內容訂定採購需求,且未依計畫審議意見慎選報表系統,造成公帑額外支出;承商已依約提供國民年金資訊系統測試區與開發區及同步備份等功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室相關人員卻仍以提供測試、開發、檔案儲存、備援使用為由,額外耗費鉅額公帑維護已汰換之舊機設備等財務違失。經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室相關承辦人員,囿於採購專業知能不足,辦理採購未來購置案之經營管理決策系統伺服器主機時,先是未於招標文件明確載明價格為得協商更改之項目,疏漏未來有減價之可能性;廠商得標後同意廠商以整體建置計畫書變更履約標的數量,伺服器由12台變成7台,卻未辦理契約變更,逕依該計畫書之伺服器數量驗收,有未協商減價及履約管理之缺失,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8億4,74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敘明本案始末、承辦人員懲處及改進方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二)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用於核發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各項給付業務。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我國目前染疫人數已超過750萬人,惟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統計至10月19日為止,因罹患新冠肺炎而請領普通傷病給付之申請案件數僅98萬件、請領職災傷病給付之申請案件僅1萬6千件,顯見政府對於勞工權益保障之宣傳仍需加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如何加強宣傳勞工權益保障及各項便民服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採定期契約之部分工時時薪制、日薪制勞工,依法受僱於6人以上事業單位,應於契約有效期間由雇主成立投保單位為之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並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為便利該加退保作業,有採用線上加退保之需求,惟多有雇主表示該線上作業之加退保系統繁瑣,不易操作。據查,雇主所謂者,有兩點可能:其一為系統設計繁瑣;其二為雇主不熟練或以為單日加退保麻煩。爰應克服,以提升覈實投保之部分工時勞工人數。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討線上投保系統以達便利使用之目的,並將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洪申翰 賴惠員 
    3.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提供資料,近3年(108至110年)有19家歇業或解散事業單位仍持續為勞工加保勞工保險,而政府亦有補助上述事業單位勞工保險保險費,顯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查核辦理納保及退保相關事宜仍有疏漏之處,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賴惠員 吳玉琴 
    4.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有效提高催收績效,投保單位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繳納,除依規定辦理催繳、限繳、加徵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外,並輔以電話催收及重大欠費加強列管催收,如仍未繳納即移送行政執行。惟109年、110年均有勞(就)保保險費緩繳、勞退緩繳費用逾期未繳納。綜上顯示應加強管催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洪申翰 楊 曜 
    5.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提供資料,至111年8月統計,勞、就保保險費欠費情形,仍有逾60億元欠費,顯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催收程序仍待精進,避免影響整體勞工權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賴惠員 吳玉琴 
    (三)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企劃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477萬9千元,有關辦理積極推動主動服務工作,加強推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項業務及便民服務,辦理各項說明會及臉書宣導業務等,編列185萬5千元,較111年度增列10萬元。然據相關工會團體轉陳建議,現行於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前講習,尚未有針對勞工保險之相關課程。為維護勞工權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於其執業前講習、及在職講習中,加強主動積極與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推動勞工保險權益相關講習課程。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二,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相關規劃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申翰 
  • 連署人
    吳玉琴 蘇巧慧 
    (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租用辦事處及分攤行政執行署房屋租金費用,每年逾1億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積極尋覓公有房舍設置辦公處及服務站,減少向外租用需求並研議逐年降低租金支出,以節省公帑。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賴惠員 吳玉琴 
    (五)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億1,074萬7千元,辦理各項保險業務。有鑑於:國民年金自97年10月1日開辦,迄111年7月底止,總溢領人數及總溢領金額為3萬0,710人及3億7,364萬1千元,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清理後,截至111年7月底止,尚未收回案為244人及1,481萬6千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賡續與衛福部研議國民年金溢領情形改善措施,提高行政效率。爰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會同衛生福利部在兼顧給付核發之效率及正確下,持續推動各項精進作為。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楊 曜 
    (六)根據勞保精算報告,勞保基金117年破產,報告內容指出:「10年來數次精算報告評估結果大致相同。這段期間無論參加人數、投保薪資等推估與實際數額差異,折現率、死亡率、通貨膨脹率等精算假設有所差別,經歷不同精算專家簽證,連續4次精算報告的平衡費率、精算負債數額或有不同,總結方向一致,皆建議本保險財務需要立即性改善。」精算報告亦建議:「評估另立專法、另闢資金來源(如有效活化「外匯存底」或連結市場豐沛資金如「發債籌資」),委由專責機構(跨政府部門),從負債面移轉至資產面的創造,聘任專業投資人才,進行全球資產配置。透過投資績效創造「利差益」,舒緩社會保險累積的財務壓力。綜上,終究未看見勞動部除了撥補以外的方案。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七)依勞動部110年底公布的「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勞工保險財務自106年起,收入不足支出,加計投資收益和政府撥補之後,預估111年起現金流量將出現負值,基金累積餘額開始下降。若不將未來政府持續撥補納入考量,預估117年基金將用罄,出現負值。此次精算雖然將基金用罄的破產年調後兩年,但仍未澈底解決勞工保險破產危機,且預期未來保費收入與各項支出的差額將逐年增加。「賡續推動勞工保險年金改革」為112年勞動部工作重點,惟行政院於106年3月30日提出的「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屆期不續審,退回行政部門重新檢視後,便未見具體進展,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莊競程 吳玉琴 
    (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其整合「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並擴大強制納保範圍,將4人以下事業單位、外籍家事移工等列為保障對象。據勞動部統計,111年8月底家事移工(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人數共有21萬6,054人,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被保險人數僅有15萬6,692人,占整體人數72.52%,投保比例實屬偏低,宜積極辦理,促其落實外籍勞工職災權益保障,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積極辦理家事移工納保作業,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家事移工工作安全。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莊競程 吳玉琴 
    (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度編列預算4億2,696萬3千元,用於補助職業工會及漁會等單位辦理保險業務,較111年度增幅達41.78%,主要係配合111年5月1日施行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至111年查核職業工會、漁會等單位補助款運用情形之抽查比率年年降低,111年度截至7月底檢查家數只有24家,抽查比率僅0.59%,亦呈偏低情形,112年度檢查家數目標值為100家,允宜積極辦理。
      註:107年至111年(1-7月)為實際數,112年度為目標值。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莊競程 吳玉琴 
    (十)民眾反映,申請勞保職災給付常曠日廢時,等待許久,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提供資料,110年申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最長需花費253天工作日數,顯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災給付程序仍待精進以及審查人力需適時補足,避免勞工等候期間過久,影響日常生活所需,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持續研議職業災害審查認定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賴惠員 吳玉琴 
    (十一)因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通過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並未就未來職業災害給付之各項統計指標,向外界加以說明,俾便了解我國職業災害發生之趨勢及職災勞工保護之具體成效。顯見對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實行以來之給付統計未加以重視,亦未思與內部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早討論因應,恐後續發生我國職災統計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難以比較分析。考量111年同一年度有不同制度,給付項目不同,爰應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討論新法實施後,母數包含4人以下、自然人及所有工作者都納保,訂定111年職保統計指標及相關統計資料。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莊競程 賴惠員 
    (十二)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71萬1千元,為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經費。有鑑於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初期,保險率偏低,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擴大投保範圍後,投保人數及投保率逐年增加,截至111年7月底止,投保人數及投保率分別為31萬0,422人及31.74%,惟仍有提升空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強推廣,提供農民更完善保障。爰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楊 曜 
    (十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自107年11月1日開始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108至110年度投保人數占整體農保人數均不到三成,雖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擴大投保範圍後,於111年7月終於突破三成門檻達到31.7%左右,然相較於勞工依然偏低,仍有大量精進空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示,為提升投保率,製作摺頁文宣及「農民保障權益手冊」寄發各地辦事處及農會供民眾索取參閱;製作農民職災保險民眾常見問答集,置於該局網路供民眾瀏覽參考;並於每年定期辦理相關宣導會,讓農民瞭解農職保的保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偕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法研議增加其他管道宣導,增加讓農民可以接收此資訊的管道,畢竟農民與勞工生活習慣場域皆有所不同,如此或可讓農民知道職保之保障及必要性,藉以提升投保意願。爰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精進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莊競程 黃秀芳 
    (十四)112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預算編列771萬1千元,用以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各項業務。經查,截至111年7月底止,農民職災保險投保人數及投保率分別為31萬0,422人及31.74%,每年成長幅度有限,對於廣大農民之保障恐有不足,仍應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研議提升納保人數,並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蘇巧慧 邱泰源 
    (十五)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自107年11月1日起試辦至今,試辦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保被保險人,並採自願性申請參加方式辦理。雖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擴大投保範圍,使得投保人數及投保率逐年增加,惟仍有持續改善提升空間。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自107年底開始試辦農職保業務,截至111年7月底止,投保人數為31萬0,422人,投保率為31.74%,雖為歷年最高,惟仍有待持續改善。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強推廣,以提供農民更完善保障。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洪申翰 楊 曜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7億2,066萬3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之名目,應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所載規定。惟實務上多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收取該標準以外之費用。即:向雇主收取的挑工費與向移工收取的買工費。今有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提出:自國外引進移工,市場上仲介向雇主收取除登記費及介紹費2萬元、服務費2,000元之外,另有一筆名目不明的挑工費用,引進印尼移工多收2萬元;菲律賓移工1萬元。該違法收費問題自106年底起,迄今未能妥善處理,已經嚴重傷害我國移工聘僱制度,本案前於108年、109年提出凍結案以督促,惟未達成效,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提出111年度仲介酌收非法費用之狀況及112年度仲介酌收非法費用之查處規劃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洪申翰 賴惠員 
    2.1955移工諮詢申訴專線,開辦迄今尚有移工反應:其為請求案件申訴轉介而撥打;但接線人員以諮詢案件處理,並僅告知本案無法爭取便告結。申訴,係為移工的權益,按理擔任行政助手之1955接線員,不宜對案件是否得以申訴、勝率、是非作評價,應忠實轉介與受理專責辦理之中央、及地方勞工行政單位,以避免「吃案」之虞。為健全1955專線之諮詢及申訴機制,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提出1955移工諮詢申訴專線之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洪申翰 賴惠員 
    3.移工申訴案件,若事涉勞雇雙方各有違法情事,並移工強烈主張自身轉換雇主權益時,經地方政府勞動單位協調後,依程序送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裁定是否同意勞工轉換之請求時,無論結果,皆曠日廢時,甚有歷時1年而不得結果者,行政效率不彰。為健全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之承辦效率,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提出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地方政府承辦效率之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洪申翰 賴惠員 
    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計有14類。其他未明確規定者俱列入第15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另第37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之限制資格:一、財團法人:設立未滿一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五十人以上。三、政府機關(構):各級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四、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五、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以及勞動部勞職規字第0940503752號令及勞動部105年3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020791號公告,規定外國人從事工作之限制資格:一、從事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二、從事餐飲業之廚師工作。三、從事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前述規定不利於未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並在台完成社工系學業,並考取我國社工師證照後,欲在台受僱之外國人社工師,尤其以精通華語之香港籍人士為甚,實不合理,應檢討以放寬之。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並提出在台完成社工系學業,並考取我國社工師證照後,欲在台受僱之外國人社工師積極攬才方案之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洪申翰 賴惠員 
    5.有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111年8月發布之「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2年至2070年)」,我國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進程不變,且預估2028年時老年人口將達幼年人口的2倍,並將於2042年突破700萬人,持續增加至2050年達最高峰766萬人;且隨著人口快速老化,不僅工作年齡人口總數逐年遞減,結構面亦趨向高齡,推估2070年時工作年齡人口中有49%為45至64歲。然而,面對勞動力的變化,我國高齡就業政策卻仍不見成效。相較於OECD會員國,2020年時我國高齡者勞動參與率為8.8%,僅排名第24;不僅低於OECD中位數(10.7%),亦低於美國(19.4%)及亞洲鄰近國家南韓(35.3%)和日本(25.5%)。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具體提升高齡者勞動參與率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6.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最新報告指出:受疫情影響,111年7月的青年失業率再創1月以來新高8.59%,青年高失業率原因,如:產學落差、工作經驗不足、產業結構改變、全球化影響、高等教育普及、外國人士在台工作排擠就業機會、勞資關係弱化等問題。為避免我國青年陷入貧窮惡性循環,使大學在學生或是甫畢業生能夠在實務經驗中了解己身競爭優劣與調整學用落差,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偕同經濟部、教育部等相關部會一同研擬爭取國內外廠商增列我國在學、甫畢業之學生實習機會,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7.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109至111年旅宿業之人才需求顯示:(含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專業人才質性需求調查結果,詳細之各職務人才需求,欠缺之專業人才包括:中高階主管、旅館房務、工程人員、廚師、禮賓人員、行銷公關人員及民宿房務等7項職務,原因主要在於公司職涯發展規劃不符合員工考量致人才流失,及人員技能或素質不符;而旅館房務則面臨應屆畢業生供給數量不足問題,民宿房務更有勞動條件不佳、薪資較低不具誘因等困境。在學歷要求上,除中高階主管等職務需大專以上學歷外,其餘職務無相關門檻;另在科系背景,大部分需「餐旅及民生服務」學門背景,尤以「旅館及餐飲」學科為主。而教育部表示:產業環境變化極快,現有學校教育之課程架構以及課程開設學分規範等措施,或已無法因應產業環境變動而與實務產生差距,建議勞動部與教育部協商輔導大專校院建立微學分開設機制,協助縮減產學間落差。許多中小型業者需職能斜槓人才,學校應可考量跨學院開設各類學程,以利觀光科系學生具多項職能,建議勞動部與教育部協商促進大專校院開設跨領域課程,豐富觀光相關科系學生職能。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偕同教育部研議從教育著手改善旅宿業缺工,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8.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我國109及110年度失業情形增加,110年度全體失業率達3.95%及青年失業率更高達8.78%,為近年最高;政府則辦理多項振興措施,期逐漸降低就業市場衝擊;迄111年8月受畢業季節影響,全體失業率達3.79%及青年失業率8.67%。我國應屆畢業生供給數量不足、在職人員易被挖角與流動率過高、在職人員技能或素質不符等因素,依序為我國人才欠缺前三大原因,顯見我國高等教育普及,卻存在學用落差問題。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具體提升青年就業率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9.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辦理強化就業服務網絡業務。有鑑於:1.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我國109及110年度失業情形增加,110年度全體失業率達3.95%及青年失業率更高達8.78%,迄111年8月受畢業季節影響,全體失業率達3.79%及青年失業率8.67%。2.按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5月公布之我國事業人力僱用狀況統計資料顯示,111年上半年產業總職缺人數為25萬7,822人,其中工業部分110年上半年及111年上半年相關職缺超越服務業人數,工業中以製造業職缺最多。3.我國存在缺人才、缺工與失業並存情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允宜研謀縮短學用落差之方式,建立完整人才培育機制,讓國民穩定就業。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楊 曜 
    10.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至今,國人的生活習慣已有許多重大改變,公家機關於疫情期間實施異地辦公或居家上班等措施,且政府各項措施積極宣導希望民眾在疫情期間減少外出,也進一步使得政府數位轉型腳步加速,許多政府服務改為線上辦理。然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部分業務,如失業資格認定,仍須由本人親自至現場辦理,無法因應現實疫情之狀況,且徒增接觸感染之風險。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完善規劃並升級資訊系統,積極擴大並發展線上申辦系統之應用範圍,並逐步開放線上服務之申辦項目。特別該署之業務涉及民眾日常,若相關服務得以線上或視訊遠距辦理,將可兼顧防疫以及便民之優點,如申請失業身份認定或失業給付等,也應審慎評估開放線上辦理之可行性。其次,政府E化為國家目標之一,針對失業給付資訊系統,包含台灣就業通功能不彰,使用如CHROME瀏覽器畫面卡頓,顯然資訊系統過於老舊;失業給付非為線上可填寫電子表單項目,仍須下載表單後重新掃描上傳,完全失去E化系統之目標。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系統,透過自然人憑證登入,可辦理相關業務,同時更可以執行線上繳費功能,兩相比較之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資訊系統改善空間極大,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上開事項,研擬相關配套措施與規劃報告。故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100萬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洪申翰 楊 曜 
    (二)我國已面臨人口結構改變,存在少子化、高齡化之現象。為因應國際趨勢及國內人力缺口,應積極打造友善的環境,延攬及留住外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才,以提升國家及產業競爭力。迄今在臺移工已近70萬人,多從事產業與失能照顧工作,是我國不可或缺的生產力,其中有許多移工在雇主訓練及多方合作下,不但熟悉臺灣生活環境,更熟練勞動、生產及運用的技術,已成為我國所需的中階技術人才。為因應我國中階技術人力缺工逐年擴大,再加上近年鄰近國家爭相延攬並留用優秀外國技術人力,勞動部研擬並提出「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但「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之申請程序繁雜,雇主多交由仲介協助。而選擇直聘之雇主,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並不協助中階技術人力相關之申請,導致直聘雇主難以進行相關程序。爰此,為協助選擇直聘之國人雇主,辦理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程序,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預算編列346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加強協助雇主辦理「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之具體規劃,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申翰 
  • 連署人
    吳玉琴 蘇巧慧 
    (三)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綜合規劃」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193萬2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四)各地就業服務中心與就業服務站之業務包含提供國人就業推介、職訓諮詢推介參訓、失業給付認定、其他機關(構)轉介、適性就業輔導及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提供職業訓練、技術檢定資訊等服務。也提供國人雇主與外籍移工辦理雇主申請外國人前國內招募業務、移工承接轉換雇主業務,外籍勞工轉出協調會等。但經實地訪查,有辦理移工相關業務之就業服務中心與就業服務站,在動線設計上仍缺乏移工母國語言的指引,移工業務文件與相關表單(如:工作說明書、接續聘僱證明書、登記回條、簽到簿)也仍缺乏雙語或移工母國語言之版本。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億7,142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完成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雙語或移工母國語言版本之表單文件,以及雙語之動線規劃,並將具體時程與成果,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申翰 
  • 連署人
    吳玉琴 蘇巧慧 
    (五)按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雖明文定有勞工得請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等規定,然查現實中勞工多反映請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尤其在中小事業單位,其勞動力空缺造成事業單位生產需求無法完全滿足,而該經營壓力常見事業單位轉嫁於勞工同儕,或有意無意暗示勞工請假或申請將使職涯受阻,迫使勞工放棄請假、申請或從此離開職場,造成勞動參與之性別不平等。究其問題根源,在於事業單位之人力調度實際需求無法被滿足,導致其利益與勞工直接衝突,其外部化效果呈現於女性不願意生育,致生少子女化之結果。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5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上開問題研提如何增加事業單位面臨勞工正當行使權利時得以順利媒合勞動力俾使事業單位不再將壓力間接轉嫁至勞工本人之方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六)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管理」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4,549萬9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2.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桃竹苗分署管理」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5,143萬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3.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中彰投分署管理」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9,073萬7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劃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4.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雲嘉南分署管理」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6,519萬4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5.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項下「高屏澎東分署管理」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4,510萬9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6.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技能檢定中心管理」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140萬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億5,2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七)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計畫,係為提升失業者就業技能所推動之方案計畫,並以參訓者於訓後能立即就業為目標。其中有關辦理職前訓練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自110至112年度預算其辦理職前訓練班各年均為108人,再查該署桃竹苗分署110至112年度預算其辦理職前訓練班各年均為326人,再查勞動部勞動統計之訓練人數按訓練機構及訓練性質分(按分署)數據資料,有關職前訓練各分署之統計數據均較預算書多,查就業安定基金為營造「安穩工作」、「安心職場」及「安全勞動」的勞動環境,勞動部積極推動青年及中高齡與高齡者就業,並強化就業促進網絡,提供多元職訓管道與強化技能檢定內涵,顯然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務預算外,就業安定基金亦辦理相同職前訓練業務,為釐清兩者職前訓練人數差異,強化立法院監督效能,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楊 曜 張育美 
    (八)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一般行政」及「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2,966萬元,用於辦理重要政策效益評估等業務。惟我國失聯移工總數節節上升,至111年8月已突破7萬人,為有效嚇阻並嚴懲非法僱用及非法媒介行為,勞動部研擬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加重處罰非法雇主及非法媒介,但數月以來該法修法進度停滯,行政院迄今仍未將法案版本送交立法院進行審查,任由國內失聯移工情形持續惡化,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就業服務法之修法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九)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跨國勞動力引進之規劃、評估與督導、海外合作規劃與督導,仲介外國勞動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管理及評鑑。再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第4條第6款設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及第13款設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書第9頁年度施政目標3.優化跨國勞動力聘僱管理制度詳列5點,有關外籍勞工的申請及管理的業務由一個組擴大成二個「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及「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然詳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務預算2目勞動力發展業務僅編4節(綜合規劃、訓練發展、就業服務及身心障礙及特定對象業務),顯無編列任何預算辦理跨國勞動力業務,該4節預算恐有浮編或勻支錯亂之虞,而無法達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列之施政目標。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預算編列之檢討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莊競程 賴惠員 
    (十)我國近2年受美中對抗、武漢肺炎疫情等影響,失業率有所上升,但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亦存在產業缺工狀態,111年上半年人力缺口達25萬7千人,且工業部門超越服務業,製造業及營造業普遍存在缺工問題,並以具備專業性需求之職缺占多數。缺工與失業率上升並存現象持續存在,勞動部及各部會雖推動各項短中期措施,但民間普遍反應缺工問題難解。由於國際經濟情勢受地緣政治及通膨影響,就業問題惡化可能性提高,相關人才引進、強化職業訓練績效等,應有具體前瞻之規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蘇巧慧 邱泰源 
    (十一)依據移民署111年7月統計,台灣約有7萬2千名移工失聯,依「就業服務法」第58條之規定,移工失聯而未能尋獲者,雇主須等待6個月(家庭看護工為3個月)方得申請遞補,惟此期間雇主所需之勞力支援,造成家庭、產業負擔確仍存在,勞動部應了解並改善移工失聯之成因,以穩定雇主之照護、生產人力,平衡雇主與移工雙方之權益。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訓練發展」預算編列146萬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降低移工逃逸與失聯問題,並進而提供罰則增加逃逸阻力等具體方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洪申翰 楊 曜 
    (十二)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訓練發展」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96萬4千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請勞動部檢討改善。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十三)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就業服務」項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編列73萬元,然該項編列係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後經104年立法通過「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又行政院所核定之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目前係依照勞動部108年函詢經濟部意見(108年經工字第10700748600號函),續以寬列經費。惟行政院所核方案已屆期失效,勞動部應循編列中長期計畫方式重新報核,非以平行單位一紙函復,即據以賡續辦理該項業務,所為並非適當,且非循正常預算編列方式,恐有越權行政院之嫌,實為不妥。再者,「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條例」係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且綜觀該條例,實為協助企業經營,縱然該法第4條第1款第6項訂有協助產業人才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然該法並未授權勞動主管機關得據以編列經費辦理是項業務,僅於第5條規範各主管機關得運用編列之預算、經費等購置軟硬體設施,故立法者授權明確,未有模糊空間。然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貿易自由化若認為對勞工產生之影響,確有需要編列預算,實應循正常修法程序,修訂該條例,使法律授權範圍明確,或循報院核定中長程計畫為之,而非逕以一紙公文,漠視立法者意旨、規避政策管考及檢討。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項預算之編列,已然破壞權力分立原則、無視行政倫理規範、規避上級及外部機關之監督,實為不妥,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十四)鑑於我國庇護工場目前有161家,以台北市為例,算至111年9月19日有52家庇護工場,占全國庇護工場約三分之一。查台北市政府庇護工場109年庇護577人,轉出13人、110年庇護581人,轉出6人、111年算至7月底止庇護581人轉出10人,顯示庇護工場轉出者少,惟庇護工場並非只能消極提供保護性職場之用,尚可導入被庇護者生活及工作能力之相關訓練,如:導入職能治療資源進入工作流程促使被庇護者能力提升。此外,庇護工場產業多屬於手工餅乾等零售業,高度依賴逢年過節業績收益、政府相關行銷方式亦對於庇護工場永續經營助益有限,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與衛生福利部主管「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修正之處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十五)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46萬7千元,然該計畫業務109年度僅編列755萬2千元、110年度746萬7千元、111年度2,140萬5千元,故110年度後該項預算寬列約3倍,然就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提供職業重建個管、職業諮詢輔導、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等部分,歷年數據皆差異不大,顯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雖增加預算,卻仍未加強推動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另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一、二次國家報告,勞動部未設定國家策略來增加身心障礙者就業率,尤其對於身障女性更為忽略、未研擬禁止雇主對身障者就業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之方案、未能對就業體系中對身障歧視提供補償措施、欠缺鼓勵提供於庇護工廠就業之身障者,轉職至一般勞動市場,使身障者長期無法充分參與社會,且長期隔離勞動市場之外亦屬變相歧視。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完成檢討改進方案以及具體落實策略、方法、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廖國棟 
    (十六)經查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南投縣、嘉義縣等5個地方政府皆設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除新北市政府已達各共通性績效之目標值外,其餘4個地方政府或未及於110年度設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或因據點尚處營運初期,部分績效目標未達計畫設定之目標值。次查各縣市政府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設置緩慢,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積極推動辦理,並針對執行成效欠彰措施,深入探究原因,滾動檢討制度設計內涵,以契合勞動市場現況,並符雇主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工所需。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46萬7千元,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績效達標及加速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設置,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洪申翰 楊 曜 
    (十七)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權益,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私立義務機關(構)應有一定比例進用身心障礙者,截至110年12月底,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全國公、私立義務機關(構)總數1萬7,905家,惟仍有公立單位19家、私立單位1,600家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顯示主管機關對於身障者就業協助仍有待加強之處。勞動部肩負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及就業促進等事項,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十八)根據勞動部110年底統計,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數為1萬7,905家,未達法定義務機關(構)數為1,772家,占比近一成。查我國近10年統計資料,未達法定義務機關(構)數占義務機關(構)數皆為一成左右,每年仍有1,500至1,700家應負擔法定義務之機關(構)不符合規定,其中又以私立機關(構)為大宗。定額進用制度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的重要手段,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提升政府輔導及媒合效益、加強身心障礙者職場適應等措施提出策進做法,促其增進未足額進用機關(構)意願,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莊競程 吳玉琴 
    (十九)據111年5月13日媒體報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的「助理研究員」職業訓練的講師,自己開公司,用自己母親擔任人頭,陸續承攬得標採購標案,自100至109年共10年不斷地犯案,從中詐得採購價金403多萬元,並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回扣及詐取金額高達669萬元,檢方以多項罪名起訴該名研究員。事隔不到半個月,5月25日媒體報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泰山職業訓練場王姓研究員,於104至108年間利用辦理採購案機會與某公司負責人及業務員聯手,以不實驗收詐領款項被判刑。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3條規定,將職業訓練師分為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三級,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卻以約聘人員擔任,職稱以研究員稱之。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內部稽核、升遷管道及約聘僱研究員職稱做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莊競程 賴惠員 
    (二十)根據官方的數字,全台灣多年以來維持大約有5萬名左右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資料110年12月外籍勞工逃逸人數為5萬5,805人,至111年9月人數突然暴增至7萬6,210人。即111年1月至9月份,每月逃逸人數2,267人,每天約逃跑76人。逃逸外勞、逾期停留及非法偷渡多以打黑工,甚至從事不法行業時有所聞,造成國家社會的隱憂。多年以來,政府僅以「提高檢舉獎金」及「嚴格查緝取締」之行政措施,惟以111年行蹤不明人數大爆發,政府應思考如何減少外勞逃逸誘因。「就業服務法」第58條規定,家庭看護移工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逃逸,雇主於通知有關機關後,需等待3個月才再次申請遞補,但有聘用看護工需求之家庭,多有生病或是失能之家人,急需看護照護,故犯險轉向非法聘僱逃逸外勞,造成逃逸黑市蓬勃。為減少短期黑市需求及協助生病或失能家庭短期人力需求,建請勞動部於2個月內研擬評鑑優等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依受委任申請外籍看護的人數設比例的員額,同意引進就外籍看護工辦理外籍看護工外展服務。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莊競程 賴惠員 
    (二十一)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動力發展署補助庇護工場聘僱行銷人員,有助提升營運效能,惟部分庇護工場營運績效反而衰退,另委外辦理庇護工場宣導活動,部分行銷活動宣導成效欠佳,均待研謀改善。」經審計部調查發現接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行銷人員人事費之庇護工場中,108年度已設立且109及110年度接續2年度均接受補助者共計69家,各該工場進用行銷人員後,109年度營運績效較108年度改善者計44家,營運績效衰退者25家,110年度上半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影響,營運呈現虧損或淨利為零者計42家,惟仍有27家工場獲有淨利,其中10家110年度上半年營運淨利已超逾109年度全年獲利,顯示部分庇護工場聘僱行銷人員後,對於改善其營運績效確有正面助益,部分則待檢討聘僱效益,為充分發揮補助聘僱行銷人員及委辦庇護工場宣導活動之實質效益,爰要求勞動部研擬相關改善措施,協助庇護工場提升營運績效。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楊 曜 張育美 
    (二十二)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之109至111年7月原住民扶助相關措施、預算經費及人數統計資料,原住民職業訓練人數各分署合計從109年的3,446人逐年降低,至111年7月僅2,019人,而僱用獎勵措施執行情況,各分署補助原住民人數則從109年118人降到111年(截至7月)的41人,人數降低主因雖可歸咎為新冠肺炎疫情,然為促進國人就業,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大筆預算,然原住民就業相關數據仍呈現不佳,顯見勞動部相關扶助措施有強化修正之必要,爰要求勞動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合作,擬定符合原鄉及都會區原住民所需之相關就業扶助計畫,強化原住民就業與職訓之能效。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楊 曜 張育美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9億1,783萬4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台灣在107年「全面禁用石綿」,但30年前國際上就已將石綿列為第一級致癌物,太晚禁用導致台灣勞工在不知嚴重性的狀況下,因工作而有石綿暴露。石綿職災工人「間皮細胞瘤」的疾病特性是潛伏期長,年輕時有石綿暴露,退休「離職退保」後才發病,但發病後存活期只有8至14個月。導致石綿工人未完成職業病認定的程序就過世。即便取得職業病認定,也會因發病時已離職退保,死亡也不能請領職災給付。爰此,為保障石綿職災勞工之權利,避免確定為職災後死亡卻無理賠之情況,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提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是否適用之說明,或另訂相關慰助要點給予石綿職災勞工補助或津貼之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申翰 
  • 連署人
    吳玉琴 蘇巧慧 
    (二)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合併凍結7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多項業務。有鑑於:(1)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自106年度起推動「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並訂定3年內(107至109年)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千人率較103至105年之平均值3.199‰下降30%之目標(2.239‰),至109年,職災千人率降至2.549‰,3年職災千人率降幅20.3%,雖有成效,惟未達成106年設定之目標。(2)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9年度訂定「110年提升營造業監督檢查量能計畫」,督促營造工地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此計畫110年具體執行成果,營造業監督檢查總量為7萬1,276廠次,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降至137人,較109年減少8人,惟高於目標值14人。另110年下半年疫情趨緩後,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有再度攀升情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允宜賡續辦理、推動減災計畫,並訂定中長期職場減災策略。爰此,凍結是項預算70萬元,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楊 曜 
    2.鑑於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需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構全國10家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及87家網絡醫院,111年截至6月30日止,服務職災勞工達1萬1,340人次,受理職業疾病鑑定7案。前開職業疾病鑑定案件數雖僅7人,惟個案等待鑑定之過程有心理、與生活雙重壓力煎熬,對於勞工及其家人,無疑是沉重之負擔,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7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職業災害疾病鑑定效率、與被鑑定人過度時期身心支援服務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3.鑑於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統計系統顯示,2019年重大職業災害:建築工程69人、拆除修繕補強作業36人、2018年:建築工程69人、拆除修繕補強作業23人、2017年:建築工程59人、拆除修繕補強作業38人,顯示以建築工地、以物理性破壞為主要工作內容、或需要登高等營建業相關之工作容易導致重大職災之發生,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7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建築工程及拆除修繕補強作業職業災害降低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4.鑑於勞動部職安署表示:有劇組於111年3月11日苗栗縣神仙谷拍攝「初擁」影集,因鄰水、高處作業未使勞工穿著救生衣、安全帽及置備救生索或救生圈等必要措施,導致收音助理及攝影師一同滑落水潭致死。查影視業拍片作業型態,具臨時性、地點不確定性、拍攝作業期間短暫及高風險等因素,雇主或製片人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來保護所有拍攝相關工作者的安全健康,而工作者也有權知道工作現場可能的危害。為強化影視業拍攝作業安全,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訂有「影視業職業災害預防指引」及「影視業安全衛生宣導手冊」,可供影視業參據使用,惟意外仍層出不窮,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7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落實影視工作者工作衛生與安全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5.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0年調查: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來來超商及台糖蜜鄰5家超商統計,全台門市營業據點共1萬1,985家店。109年全台便利商店產業,國人平均每人每年逛超商137次,可見便利超商已與民眾民生與生活緊緊相連。惟超商治安問題層出不窮,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0年11月30日發布「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觀其內容對於對於人身安全保護的部分並無積極「指引」,內容大致上為開放性命題,只「提醒」超商業者思考相關問題,例如:「是否就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進行規劃與執」、「是否已建立有效之人員進出管制措施」……等,對於業者與從業員幫助有限,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7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超商業者與店員安全衛生工作指引方針,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6.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辦理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加強職業傷病通報、補助與重建、加強勞動監督檢查等多項業務。110年推動「營造業減災加強年」相關業務雖有成效,惟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未達目標值,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於111年1月3日召集各勞動檢查機構開會檢討,但仍應訂定中長期職場安全衛生減災策略,俾利整體職業安全之提升。故凍結是項預算70萬元,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洪申翰 楊 曜 
    7.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問題如下:國內預告勞檢時有所聞,就有關勞動檢查員之訓練落實程度、相關勞工保障有努力空間。綜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7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8.勞動部近期正擬定「外送員勞動權益指導原則」,將針對工資、工時、保險、派單機制、懲戒機制等提出相關指導原則,外送員與平台業者之關係長久是僱傭或承攬關係一直有所爭議,其不論是何種關係,其職業安全保障不應被忽視;在勞動部擬出「外送員勞動權益指導原則」之前,應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無論視為受僱勞工或為承攬而為自營作業者皆可納入投保,讓外送員面對工作時的高風險之工作環境,有所保障。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7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改善及未來「外送員勞動權益指導原則」提出配套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莊競程 黃秀芳 
    9.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問題如下:(1)依「勞動檢查法」規定,不得有預告勞檢之情事,惟預告勞檢之情事仍層出不窮,致勞工權益受損。(2)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依據「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實施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作業,111年度之相關違失統計違法情形,移送偵辦家數占違法家數比率僅7.32%,遠低於110年的10.73%。綜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提高職場安全,逐年辦理職業災害、申訴案件檢查等業務,對於重大職業災害其成因及後續處理情形為未來施政調整重要依據,對於勞動檢查機構應針對移送地方檢察署案件,應強化機關間溝通協,積極掌握案件結果,將地方檢察署偵辦結果、法院判決等,完成相關後續管制與追蹤,落實國家公權力執行,避免重大職業災害再發生。綜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7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三)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934萬7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我國勞動檢查員現行職前訓練時數最長合共210小時及60場(座)次職前術科實習訓練,倘與國際勞工組織2020年出版之勞動檢查員職業生涯研究報告提及,部分ILO成員國勞動檢查員之職前訓練現況相較,西班牙學科訓練約400小時,實習期為5至8週,法國學科訓練為15個月,實習期為3個月,英國培訓計畫為3年等,我國現行勞動檢查員之職前訓練時數(期間)明顯偏低,顯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勞動檢查員職前訓練等相關措施仍有不足之處,故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934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賴惠員 吳玉琴 
    2.營造業向為職業安全業務重點業別,為回應對營造業職業安全之關切,勞動部將110年定為「營造業減災加強年」,將風險最高之營造業列為優先減災業別,並訂定「110年提升營造業監督檢查量能計畫」,預期目標為110年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降至123人以下。經查,110年執行結果之重大職災死亡人數為137人,雖較109年下降,仍高於目標值。「精進職場減災策略」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2年施政目標之一,應儘速訂定中長期職場減災策略,加強高風險行業之管理及輔導機制,以降低職業災害之發生。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934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蘇巧慧 邱泰源 
    3.勞動部於108年訂定「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並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強化戶外作業勞工之健康保障,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的熱疾病。惟根據勞動部統計,106至110年實施之「戶外作業高氣溫熱危害預防」專案檢查,場次逐年遞增,通知改善場次亦逐年遞增;110年度囿於疫情影響,查核場次較往年減少,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6條之比率仍與近5年無異,皆高於30%,允宜檢討並加強宣導,爰提案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註:通知改善場次係事業單位經勞動檢查機構實施監督輔導及檢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6條者。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莊競程 吳玉琴 
    (四)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110年12月便利商店店員規勸未戴口罩顧客遭刺殺悲劇發生之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公布「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及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惟前者僅屬行政指導,後者未針對夜間工作安全衛生與日間不同之情形特別規定或加以提示業者遵循。既「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已公布多年,但餐飲業、醫療業、零售業……等廣泛接觸不特定顧客之產業,仍時有重大職場暴力侵害事件發生,顯見業者之法令遵循度有待提升,主管機關有專案勞檢,分析違規樣態、違規原因並加以輔導改正之必要。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將專案檢查資料、分析及提出改善產業違規施政方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2.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頒有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最近1次並於111年9月修正。然而「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應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之事項中「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均未規範職場心理衛生之建構及勞工心理健康維護,至多僅規範他人行為造成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亦未有納入相關指引之規定。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6個月內就制度面上如何督促雇主重視並規劃採取措施維護勞工心理健康、建構心理需求友善職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蔣萬安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五)為辦理職業衛生及勞工健康服務工作,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預算編列3億8,928萬2千元。惟發現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另於112年度勞工保險作業基金「雜項業務成本」項下「勞職保及保護」中「職業災害預防」之「職業衛生與健康管理」之「建構職業健康專業能量發展網絡,強化職場新興危害及高危害物質健康防護」預算編列4,555萬元。此舉似有專款運用經費與公務預算重複編列,預算項目名稱亦有定位及混淆不明之疑!且近年來亦未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職業健康服務發布相關績效數據,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4千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績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莊競程 賴惠員 
    (六)為降低機械設備及器具引起之職業災害,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機械、設備及器具安全資訊登錄與驗證」預算編列750萬元;惟發現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又於112年度勞工保險作業基金「雜項業務成本」項下「勞職保及保護」中「職業災害預防」之「職業及機械設備安全輔導」之「推動機械設備器具安全驗證,新購安全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預算編列2,950萬元。此舉似有專款運用經費與公務預算重複編列,項目名稱似有重複不明之議!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與112年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2條工作計畫有關112年度勞工保險作業基金「雜項業務成本」項下「勞職保及保護」中「職業災害預防」之「職業及機械設備安全輔導」之「推動機械設備器具安全驗證,新購安全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項目運用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莊競程 賴惠員 
    (七)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估應建置職安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家數4,078家計算,110年底通過驗證之有效家數2,536家(TOSHMS驗證有效家數915家、ISO45001驗證有效家數1,621家),僅占該署推估應建置系統家數之62.19%,顯示恐有逾3成事業單位尚未依法建置符合國家標準CNS45001同等以上規定之職安衛生管理系統,且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分析發現,98至109年度通過TOSHMS驗證之事業單位,其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均較全產業低,且其驗證後3年之總合傷害指數平均值亦較驗證前3年低,顯示事業單位落實推動職安衛生管理系統,可有效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率,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督促事業單位透過規劃、執行、查核與改善管理循環模式,達預防職業災害發生之目標,故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智慧化產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機制」預算編列8,879萬1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賴惠員 吳玉琴 
    (八)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定義,「委辦費」係指:「凡公務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進行學術研究或辦理屬本機關法定執掌之相關業務,並依雙方約定契約支付之各項費用屬之。」勞動部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其112年度預算「委辦費」占業務費比例高達58.18%,參照112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三)……政府各項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2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五、(三)、4點亦規定:「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應儘量減編。」,而「委辦費」占「業務費」比重越高,則凸顯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為避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無法掌握主要核心業務發展,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楊 曜 張育美 
    (九)經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動全國職業安全衛生智能發展計畫已超過2年,除完成多國語言數位學習教材計畫採購案,只產製1門數位課程,數位學習平台瀏覽數200萬人次外,仍未見其他顯著成效,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科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2,900萬元,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洪申翰 楊 曜 
    (十)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108年全台外送員人數達4萬5,000人,109年達8萬7,000人,110年年底更達10萬2,000人,數字不斷攀升。於此同時,外送員交通事故也頻傳。然而平台外送作業屬新興勞動型態,致使外送員尚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保障。為提供外送員之基本職業安全衛生保障,勞動部於108年起訂定發布第一版「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其後陸續更新版本直至111年8月之最新版「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要求外送平台落實。依最新版「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範,外送平台需提供外送員「第三人責任保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並宣告該項規定將於111年11月1日實施。然目前已逾實施日仍未見保險商品上市,且保障期間是否涵蓋接單、取餐、送餐之完整值勤時間區段,也仍因商品細節未定而難以確認。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加速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協調及合作,讓「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規範之「第三人責任保險」儘速上市,且應確保保險之保障期間涵蓋外送員接單、取餐、送餐之完整時間區段,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惠員 范 雲 
  • 連署人
    莊競程 吳玉琴 
    (十一)范雲委員曾於109年提出預算凍結案,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幼兒園、托嬰中心、長照機構等涉及照顧工作之事業機構,檢討其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要求、業務主管訓練課程設計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已召開跨部會會議研商,惟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訓練課程內容,如何符合幼教產業(如幼兒園)現場需求,至今仍無具體改善作為。有民間團體持續反應,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訓練課程內容,不符幼教產業現場需求,致受訓內容無法運用,徒浪費資源,也恐造成幼兒園現場職業安全衛生之落實疑慮,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惠員 范 雲 
  • 連署人
    莊競程 吳玉琴 
    (十二)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預算編列740萬元,然依據該項說明4,恐和新設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部分業務重疊,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林為洲 
    (十三)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全國勞動檢查機構重大災害通報結果,110年違法家數為346家,違法比率為40.8%,雙雙創下3年來新高,勞動部應儘速分析相關違失樣態及原因,研議改進措施,以落實職業安全保護工作。其次,重大職災移送地方檢察署案件自107至111年6月計512件,其中已結案者僅254件,101件處理中,另有157件未獲回復,應積極與地檢署聯繫溝通,避免裁處權恐罹於時效而影響國家公權力實行。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蘇巧慧 邱泰源 
    (十四)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編列934萬7千元,問題如下:近期國內發生多起職災意外事件: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系統製造中心肇生人員灼傷意外事件、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工安意外、花蓮港工安意外、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舊廠區工安意外、超商員工意外頻繁,就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程度有待努力空間。綜上,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十五)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6至110年度由認可訓練機構及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及相關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共計336場次,總計507名醫師、1萬1,200名護理人員及相關人員,惟查前開專業訓練課程,近九成集中於六都,其中東部區域更僅開辦2場次、訓練合格人數40人,專業訓練資源明顯分配不均,導致部分未開訓縣市之醫護及相關人員,須遠赴其他市縣接受訓練,不利延攬人才投身勞工健康服務工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協調認可訓練機構及職業訓練機構評估於六都以外縣市開辦專業訓練課程之可行性,並研議在職教育訓練課程之收費標準,以避免影響收費課程之報名意願,故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 連署人
    賴惠員 吳玉琴 
    (十六)112年度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項下「加強勞動監督檢查」預算編列951萬4千元。有鑑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之重大職災移送地方檢察署案件(總數)之控管情形,截至111年7月底止,共計移送512件,其中已結案254件、移送地方檢察署尚未回覆案件157件、處理中件數101件,結案率不到50%。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允宜積極與地方檢察署溝通,避免裁處權恐罹於時效而影響國家公權力實行。爰此,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楊 曜 
    (十七)110年為「營造業減災加強年」,將風險最高之「營造業」列為優先減災業別,並訂定「110年提升營造業監督檢查量能計畫」,以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降至123人以下作為該年度計畫目標。然而,110年死亡人數仍有137人,高於目標值14人,且110年下半年營造業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死亡人數有再度攀升之情形,宜賡續加強營造業監督檢查機制,爰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2年6月底前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莊競程 吳玉琴 
    (十八)自97年8月起,勞動部規劃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迄今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員全國僅65人,輔導全國22縣市之職業災害勞工,以深度個管方式,截至111年9月底,個案管理服務總計1,663件,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及家屬服務及連結相關資源共6萬0,067人次。就其人數與案件量之差距,實可推估個案管理員每人每年業務過度繁重,以及該項資源之有限性。故本項計畫之個案管理員有擴編之強烈需求。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應於112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員人數逐年增加之評估計畫。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洪申翰 賴惠員 
    (十九)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108年全台外送員人數達4萬5,000人,109年達8萬7,000人,110年年底更達10萬2,000人,數字不斷攀升。然這群新興非典型勞工,由於產業運作方式不同,未能有直接適用之相對應勞動保障,長期以來,外送員與平台間之關係為「承攬」或「僱傭」關係引發大量討論。經過數起外送員嚴重交通事故後,方由勞動部就個案認定為僱傭關係,並於108年起訂定發布第一版「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其後陸續更新版本,至111年8月公布之最新版「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要求外送平台落實,以保障外送員作業安全健康。惟上述數個版本之指引運作至今近3年,各界難以得知落實成效。外送平台是否有按照該指引提供外送員必要之訓練、施行相關措施與提供必要保障?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就外送平台是否落實「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各項要求,提出成效檢視及檢討報告,並應納入外送員方面之建議及回饋,不得僅有外送平台單方面之說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惠員 范 雲 
  • 連署人
    莊競程 吳玉琴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2億4,024萬8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036萬1千元,合併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勞動基金包括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勞保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等,勞動基金運用成效攸關廣大勞工權益,然截至111年8月底止,累計規模為新台幣5兆4,828億元;111年1至8月收益數為負3,204億6,000萬元,收益率負6.20%,8月分單月收益數為負292億2,000萬元,收益率負0.55%,已虧損3千多億,勞動部長表示「很難轉正」、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副局長亦坦言「後市很不看好」,新制勞退勞工平均損失1萬7千元,顯見勞保基金資金運用情形不佳,基金財務狀況恐更雪上加霜。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036萬1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提出強化勞動基金運用之長期穩健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112年度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編列1,036萬1千元,用以推動勞動基金之投資運用規劃、研考及控管。經查,截至111年8月底,勞動基金總規模已達到5兆4,000億元,111年1至8月收益數為-3,204億6,000萬元,收益率達-6.2%。勞動基金之收益關係勞工退休經濟生活之保障,基金操作應以穩健為原則,110年收益率雖達9.65%,然而111年預估虧損恐大於110年收益,投資組合仍應持續優化。其次,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近年因炒股弊案影響民眾信心,雖加強內控,並進行人事調整,卻傳出大批中階主管離職或提早退休,人事管理應予精進,以安定工作環境,提高基金運用績效。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業務」預算編列1,036萬1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蘇巧慧 邱泰源 
    (二)111年3月,媒體報導「投資蓬佩奧公司?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曾接外交部來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在110年就已經接到外交部相關來文詢問。在勞動基金的投資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的專業評估考量中,就投資項目這一塊,主要是投資哪些標的?怎麼評估投資標的?又有哪些單位代為操作?勞保年金並不是公務預算,也不是台美關係政策的工具,它是勞工的養老金,連起心動念都不可以。111年以來台股大幅下跌超過25%,不只散戶荷包縮水,政府基金投資績效也慘不忍睹。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布最新統計,勞動基金111年截至8月底累計虧損3,204億6,000萬元,收益率-6.2%,虧損規模擴大;8月單月虧損292億2,000萬元。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副局長劉麗茹坦言,「後市很不看好」,爰此,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允宜謹慎投資。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三)受全球股、債市大幅震盪影響,111年截至8月底止勞動基金評價後收益數為-3,204億6,000萬元,收益率-6.20%。111年截至8月底止,以新制勞退基金虧損金額最大、舊制勞退基金收益率最低,資金運用收益涉及勞工生活照顧,應慎謀因應策略。勞動基金運用局雖強調長期投資績效仍屬穩健,惟整體經濟環境具重大變數,恐影響勞動基金資金運用績效;勞動部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允宜加強投資風險控管,適時調整短、中、長期投資部位,俾利提升資金運用績效,健全基金財務狀況。為因應全球股、債市大幅震盪,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加強勞動基金投資風險控管,適時調整投資部位,俾利提升資金運用績效,健全基金財務狀況等,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洪申翰 楊 曜 
    (四)111年來受國際股市動盪及經濟局勢不明影響,勞動基金恐虧損5,000億元,致勞工族群惶恐不安。查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有專業經理人事前分析掌握國際經濟局勢,做出合理調整股市投資之比重,免遭暴險損失致如此鉅大,影響勞工信心。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更應審慎檢討投資策略,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勞工權益。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莊競程 賴惠員 
    (五)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掌管勞動基金運用投資,於109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肆虐期間相當努力,於當年度終了前績效轉正,並於110年創下新制勞退基金運用投資收益自101年以來收益新高紀錄,然遇到111年因國際地緣政治問題,又因美國聯準會為抑制通貨膨脹三度升息影響,金融市場普遍不看好全球經濟發展的衝擊下,整體勞動基金111年截至8月底之評價後收益數為-3,204億6,000萬元,雖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之運用投資標的屬長期投資,非某一時點即可斷定損益狀況,然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之風險控管及避險操作應趁此時機檢討強化,以確保廣大勞工退休權益。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檢討後,並研議如何以民眾能了解的語言說明方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莊競程 黃秀芳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3億2,836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根據主計總處111年5月公布之我國人力僱用狀況資料統計顯示,上半年總產業職缺人數25.7萬人,其中製造業缺工尤為大宗,後又因後疫情時代邊境開放,服務業及飯店旅宿業也面對大量缺工狀況,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其機關主要職掌為勞動市場、人力資源及就業安全之研究,供勞動部做為施政之參考及依據。然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是否有即時觀察社會脈動,尤其是後疫情時代邊境開放之產業需求是否有先透過外國已先開放之國家之就業市場狀況做研究,為勞動部及相關機關做於產業及勞動力超前部署之媒合之依據。爰此,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勞動市場趨勢與就業安定研究」預算編列3,014萬9千元,凍結14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莊競程 黃秀芳 
    (二)鑑於外送行業已在我國盛行一段時日,惟相關外送員權益母法卻遲未制定,以至於外送員權益保障仍嫌不足。查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刻辦理外送平台工作者報酬結構公開透明之可行性研究,完成蒐集外送平台產業現況、市場運行情況、盤點國內外送平台業者及勞務提供之樣態、薪資(工資)透明法運作情況、外送平台業者與工作者間的溝通(申訴)管道等,作為本研究分析之基礎。刻正針對外送平台工作者進行訪問,惟外送行業已在我國運行一段時日,樣本數應該極為充足,為讓相關部會了解外送平台研究情況,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將外送平台薪資、申訴管道、國內外平台業者及勞務提供之態樣研究彙整,並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三)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於110年度進行整修後,更名為勞安加衛體驗館,並於111年3月29日正式啟用,然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110年度因疫情等因素,致參觀人次僅達目標值之9.1%,勞安加衛體驗館於111年3月正式啟用,有鑑於國內疫情逐漸減緩,勞安加衛體驗館允宜滾動式結合實際案例加強宣導,俾達到強化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之教育目的。故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精進作為,並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勞安加衛體驗館108至112年度參觀人數統計表  單位
    人次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洪申翰 楊 曜 
    (四)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人力運用調查,從2008年到2019年,非典型工作者已經由65萬人升至81.9萬人,2020年及2021年則受疫情影響,些微降至79.9萬人及79.7萬人。但依照疫情前人數增長的趨勢,非典型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已經成為我國必須重視的勞動議題之一。請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對非典型就業提出的兩大政策建議:改善非典型就業、全力支持勞動者,研析本國勞動市場現況並提出我國未來可精進方向,以其將非典型工作者納入典型就業者保護措施的範圍內,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莊競程 吳玉琴 
    (五)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在全球蔓延,我國勞動市場受到經濟影響,工作型態、職務內容或是雇傭關係皆出現明顯變化,同時加速了各產業的數位轉型及數位發展,許多新型態的工作模式相繼出現,遠距工作的人口比例和工作時間也明顯提升。數位的蓬勃發展,打破工作地點的限制,導致工作時間和職業災害的認定與舉證成為新的挑戰。請勞動部因應後疫情時代的工作趨勢,針對遠距工作及混合式工作型態,就工作時間及休假制度、工作場所安全保障、職業災害認定等勞動條件,規劃進行相關研究並提出具體政策建議,供我國未來相關政策規劃之參考,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針對遠距工作勞動權益現況及因應對策之規劃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莊競程 吳玉琴 
    (六)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辦理工作生活平衡與友善職場研究、勞資關係與勞動條件研究」為關係組之業務,惟該組之研究常常與社會期待明顯不符。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七)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台灣氣候變遷推估資訊與調適知識平台計畫」之研究報告顯示,自1911至2020年間,台灣的平地年平均氣溫上升約攝氏1.6度,已經超越全球平均增溫的1.07度,對比近50年、近30年台灣的增溫速度,皆有加速趨勢。氣候變遷造成的環境溫度提升,對我國勞工的影響甚鉅,尤其戶外工作者更是首當其衝,其相關的預防措施及權益保障是勞動部亟需面對的議題。請勞動部因應氣候變遷產生之熱危害,蒐集分析各國規範、實施概況及發展方向,並與我國實務現況對照,以供未來相關政策規劃之參考,並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莊競程 吳玉琴 
    (八)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項下「辦理勞動與職業安全衛生展示、研發成果推廣與國際交流」為展示館之業務。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自91年啟用,後更名為「勞安加衛體驗館」,於111年3月29日正式啟用。職災頻傳,為避免勞工受傷,應多辦參訪,可從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進行推廣,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九)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網頁辦理智慧科技應用於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創新研究,其成果多利用創新科技博覽會及成果發表會等型式對外發表,較少利用多媒體新聞發布方式讓社會各界了解並運用。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就智慧科技創新研究成果以多媒體新聞發布等方式進行規劃及推廣運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莊競程 賴惠員 
    第19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2,235億9,369萬2千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6億0,162萬4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2目「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35億9,319萬2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123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預算編列2億9,269萬5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為照顧偏鄉居民健康,政府提出過許多政策,如:「公費生培育」、「精進健保資源配置」、「落實偏鄉離島醫療在地化」、「遠距醫療」及建置「全國偏鄉醫師人力需求平台」……等計畫,致力保障偏鄉離島民眾就醫權益。其中有關「培育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在地醫事人才」計畫,政府施行長達50年之久,惟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11年7月底止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人數計182名,雖留任127名,但其中外科、婦產科及急診醫學科之留任比率僅50%;又神經專科、骨科及職業醫學科培育醫師均無留任者。衛生福利部亦知道影響留任意願原因包含:生涯規劃、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等問題,且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交通不便,資源缺乏,缺少醫學中心學習……等,故如何就相關原因提出解決方案,以吸引公費生留任或醫事人員願意到原鄉及離島服務極為重要。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預算編列2億9,26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賴惠員 莊競程 
    2.為培育及充實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預算編列2億9,269萬5千元。有鑑於: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5期(111至115年)」中,截至111年7月底止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人數計182名,留任127名,平均留任率達70%,惟其中有部分科別留任比率不甚理想(骨科、婦產科、急診醫學科)或者無留任者(神經專科、骨科、職業醫學科),衛生福利部允宜研擬配套措施,以增進留任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楊 曜 
    3.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預算編列2億9,269萬5千元。其中1億5,312萬4千元係補(捐)助公私立醫學院培育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111學年度下學期436名及112學年度上學期493名公費生待遇、教學用設備等;另93萬9千元係補(捐)助公私立設有護理系之學校培育111學年度下學期4名及112學年度上學期2名公費生待遇、教學設備等,預計培育600名醫事公費生(含醫學系144名、牙醫系21名、護理系346名及其他醫事科系89名)。惟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11年7月底止,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人數計182名,留任127名,平均留任率雖達70%,惟其中外科、婦產科及急診醫學科之留任比率皆僅50%;神經專科、骨科及職業醫學科培育醫師數有限且均無留任者,影響留任意願原因包含:生涯規劃、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等問題,且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交通不便,資源缺乏,缺少醫學中心學習等,加以衛生所醫事人員編制有限,無替代及支援人力,更加影響服務意願。為使醫護人員在離島、偏鄉長留久任,應謀妥適配套措施,以增進留任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提升偏鄉離島地區醫事公費生留任意願,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二)為充實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力,依據地方縣市政府提報之醫事公費生培育需求,衛生福利部於58年起辦理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公費生養成,迄今在地養成計畫已辦理至第5期(111至115年),至111年度已培育1,387名公費醫事人員(含在學中418名)。衛生福利部從58年起辦理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公費生養成,其中金門所培養的醫事人員,無醫事檢驗系、醫學影像暨放射系、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呼吸治療、營養系等科系人才,整體的公費生養成只偏重於醫學系或牙醫系,甚至到111年10月,履約服務中的公費醫事人員,竟然沒有護理師、沒有藥師。基層的公共衛生和醫療,特別是偏鄉,其他職類的醫事人員,這些護理人力、藥師人力,也相當重要。特別在離島是人才招募上更為困難。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項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五期」預算編列1億5,406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邀請金門縣政府衛生局及曾於金門履約服務的公費醫師、公費醫事人員代表,針對「金門公費醫事人員職種比例及人數」,進行專案討論會議,並將簽到表及逐字會議紀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申翰 
  • 連署人
    黃秀芳 邱泰源 
    (三)衛生福利部補助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衛生所購置遠距醫療相關設備,惟後續維運經費無著恐影響遠距醫療服務之持續性;又偏遠地區遠距醫療建置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且參與計畫醫院尚未擬定妥適之跨網絡合作機制;另各計畫間採用不同醫療資訊交換平臺,增加院際間整合及介接成本,亟待研謀改善。又依據「醫師法」第1條為醫療院所執行遠距醫療業務之法源,惟未能因應科技水準之提升所帶動遠距醫療發展趨勢,各界迭有檢討修正之建議,允宜積極推動修法作業,以擴大遠距醫療之應用。且部分實施遠距醫療門診地區民眾區外實體就醫情形頻仍,允宜研議加強推廣,提升民眾認知及使用意願。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預算編列52億7,82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台南地區遠距醫療執行狀況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預算編列1億1,585萬2千元。新藥可近性的需求,近來有越來越多討論,例如:食道癌或胃癌等治療選擇較少的癌別如何提升治療選擇、癌症免疫治療受限於預算而難以擴張適應症如何因應,以及免疫合併化療的合併療法未來給付如何因應……等,均係國家如何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需要面對的議題。除了病友團體對於新藥可近性感到擔憂外,111年9月行政院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議大會(Bio Taiwan Committee, BTC)在總結建議中,也提及「健保沙盒」概念。「健保沙盒」係指由政府編列預算,對已通過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查的創新產品,在健保平台試用一定時間,同時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並收集真實世界資料,證明有用,再正式納入健保給付。顯見,新藥可近性的需求之急迫性,以及如何因應,已是需積極看待的問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健保沙盒機制」提出評估與運作機制規劃說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賴惠員 蘇巧慧 
    (五)就目前為止,中醫長照據點明顯不足(全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單位):679家,複合型服務中心(B單位):7,240家,巷弄長照站(C據點),3,741家)中醫藥司對於如何加強中醫參與照護服務,及長照服務網?如何提升中醫服務據點數量?協助中醫及中藥產界積極參與長照,均語焉不詳。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預算編列4,798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補助」之「國民年金保險補助」預算編列640億5,626萬4千元。依據「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負擔款項包括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給付差額及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其財源依「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依序為獲配之公益彩券盈餘、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及公務預算。惟104至110年度間,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實際獲配公彩盈餘款項介於121億元至157億元間,未見穩定成長態勢,對照當年度累計應撥補國民年金款項,差異懸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因前述公彩盈餘獲配金額不敷支應,復以未能調高營業稅徵收率1%,僅能就不足數先行向該基金短期週轉並支付利息,並於次年度公務預算編列撥補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額,常年未足額撥補,致累計應撥補款項及累計實際短撥數額由104年度502億元及205億元,顯著攀升至110年度975億元及403億元。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應負擔國民年金相關款項,然近年囿於未能調增營業稅稅率、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未能穩定成長,復加以衛生福利部常年未足額撥付,致累計應撥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數額及未足額撥付數未隨各年度撥補數成長而降低,預估112年度預算案短撥數額更擴增為527億元,缺口擴增,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健全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財務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七)鑑於政府部門為協助中低收入者、低收入者就業及積極協助渠等脫貧,於「社會救助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另「就業服務法」將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列為促進就業之特定對象,惟根據研究上開族群尤以女性較難輔導其就業,原因大致為:須照料家務、小孩無處托育、生活無餘裕而無法接受職訓等,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預算編列11億8,365萬9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偕同勞動部等相關部會,研究增進中低收入婦女就業政策,對於其托育問題、彈性工時需求、職訓或技能學習藉此提升中低收入婦女增加自立就業,提升其就業收入、消弭就業障礙,並將研究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070萬9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基層社工為執行社會福利政策及社會安全網的重要前線,重視渠等意見,為落實社福政策之基礎。因此,除了政策制定及預算編列,第一線人員的身心狀態及專業發展也極為重要。社工工會團體已多次反映,衛生福利部進行重要決策時,缺乏對於基層社工意見的聽取與採納,使得第一線工作者長期受困於官僚體制、形式主義,而難以有效完成個案工作、發展其自身專業,甚至勞動權益也受到影響。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070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檢討社工工會意見參與機制,尤其針對與社會工作相關之專業發展及勞動議題之會議,研擬定期與社工工會進行協商晤談之機制,以了解基層需求,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及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黃秀芳 邱泰源 范 雲 
    2.社會安全網服務品質,高度仰賴各部會間的合作以及第一線社會工作者的協調。然而,近年卻發現,第一線基層社工的聲音,無法被衛生福利部聽見。基層社工已多次反映,現有社會安全網制度的不足,使工作者身心負擔過大,難以久任。例如:為了提高涵蓋率,需針對長官提供的名單一一查戶口,卻有諸多實為空戶;為了衝結案數,無法真正做到符合服務對象需求;過多的KPI、流於形式的會議,使得社工服務脫離服務對象的實際需求等。為預防第一線基層社工人力流失,保障社工人員身心健康及職涯發展,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070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研擬廣泛蒐集社工意見之機制,以深入瞭解社會安全網政策對社會工作者造成的影響以及可改進之處,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及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黃秀芳 邱泰源 范 雲 
    (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2億4,945萬9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指出,兒少性剝削通報被害人人數自107年起逐年攀升,從107年的1,060人升至110年的1,879人,較前一年增加188人,被害人年齡以「12歲至未滿15歲」有857人、占45.61%最多,其次是「15歲至未滿18歲」822人、占43.75%,而「未滿12歲」有200人、占10.64%。值得注意的是,未滿12歲的被害人占了一成,相當於每10名被害人中就有1人小於12歲。同時使用網路工具的兒少性剝削案件也從107年的445件增加到1,395件;另查,台灣展翅協會統計,110年檢舉熱線全年接獲民眾檢舉網路不當或違法內容達4,450件,其中涉及兒少性剝削達1,148件、平均1天就有約3件兒少性剝削檢舉,顯見兒少性剝削議題的嚴重性,網路使用也加劇了該問題。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2億4,945萬9千元,凍結2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強化三級預防機制並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徐志榮 林為洲 
    2.鑑於身心障礙者遭受不當對待人數快速增加,衛生福利部統計110年全國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有11.9萬人,相較於前一年增加4151人、年增率為3.6%。110年身心障礙者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有1萬61人,相較於前一年增加了901人,年增率9.8%,年增率為全國之2.7倍、至於身心障礙兒少部分,衛生福利部統計109年身心障礙兒少受暴率(受虐身心障礙兒少/身心障礙兒少)為2.08%,一般兒少受暴率為0.32%。身心障礙兒少受暴率為一般兒少之6.5倍,為保護身心障礙者免於受虐,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2億4,945萬9千元,凍結2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如何有效防治、減少及援助身心障礙者家暴事件發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預期有效督導及推動性騷擾、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兒童與少年保護及性剝削防制工作,提高相關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並提升相關被害者之保護。然參據該部105至110年之家庭暴力被害保護扶助人次之統計,本國籍與本國籍之原住民之保護扶助人次逐年增加,又經查性侵害被害人扶助人次統計,105至109年也是逐年增長,足見家暴與性侵案件為我國社會亟需重視之課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105至110年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扶助人次  單位
  • 105至109年性侵害被害人扶助人次   單位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十一)鑑於推動兒少保護與福祉政策已成為政府公共治理之關鍵性議題,相關政策執行之良窳,影響國家永續發展。考量我國兒少保護與福祉政策實施以來,存有政府組織改造後,中央兒少社政業務分由不同機關主責,亟待強化橫向溝通機制,又部分地方政府分由不同單位受理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案件,增加案件認定及協調作業時間等情。期待衛生福利部持續透過「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之運作,跨部會協調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重大政策及時事議題,另已輔導各地方政府建立集中受理與派案中心,受理保護服務及高風險家庭通報,發揮單一窗口功能等,以利統籌規劃與推展兒少政策,及完備兒少保護網絡,充分發揮審計價值。綜上所述,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編列405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目前智慧手機已經成為兒少主要上網裝置,為推動防護兒少上網安全,電信業者有推出上網過濾軟體,但多數為付費軟體,導致家長安裝意願低落,無法有效保障兒少上網安全,衛生福利部應研謀如何提高兒少智慧手機安裝過濾軟體相關措施,賡續強化網際網路平台防護機制之推動。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2.據110年監察院針對兒少安全保護調查報告,專家意見指出,評估兒少的傷勢到底是受虐還是意外造成,不是社工的專業,目前推動醫療資源及早進入傷勢辨別診斷的立意良善,但鮮見有制度化或常規化的正式合作機制,衛生福利部已建立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應研謀如何強化其功能,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強化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功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3.根據監察院調查指出,104至109年我國兒少人數驟減42.7萬人,但受虐兒少不減反增,被通報的人數從103年的4.2萬人,增加到109年的6.6萬人,109年受虐兒少已達到1.2萬人。為了保護兒少安全,行政院從107年起社會安全網計畫,經監察委員歷時1年多蒐集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意見、走訪兒少機構、彙整地方政府實況後,於報告調查中指出:(1)在一級(初級)預防方面:受虐的6歲以下幼童,存在沒被看見的通報黑數,是兒虐最大受害者,歷年重大案件中超過七成都是他/她們。但衛生福利部結合跨部會實施「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的預警篩檢機制,只涵蓋到0.1%的6歲以下兒童,各網絡執行也不夠落實。(2)在二級(次級)預防方面:衛生福利部原有的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在推動社會安全網後,轉型成「脆弱家庭服務」由各地方社福中心接手。但這項制度轉型過程中,有孩子被漏接了,據統計,108年後被結案的孩子竟有二成在結案後1年內,再被通報進入社政系統。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凍結1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莊競程 楊 曜 
    (十三)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指出,110年我國家暴通報件數近15萬件,其中屬於「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的親密關係暴力超過7萬件,較前1年增加3.5%,相當於每7.5分鐘就有1件親密關係暴力,另進一步觀察家暴案件類型,110年以「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占45.1%居多、被害人達5.3萬人,其次為「兒少保護」占17.6%、2.1萬人被害,「卑親屬虐待尊親屬」方面則以每年增加逾2千人的速度成長,顯見家暴防治之急迫性,疫情亦加劇了該問題之嚴重性。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十四)清冠一號由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發,因考慮到國內中藥廠規模及為因應疫情之需求,在考量公共利益下,採「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8家中藥廠。今年4月底疫情大爆發,儘管8家中藥廠火力全開投入生產,清冠一號仍然供不應求,故政府再開放授權,現已授權14家藥廠,並有13家藥廠獲得緊急授權,供應國人用藥之需求。因應疫情指揮中心將面臨解散,清冠一號需取得正式藥證才能在台供給國人使用,惟有關正式藥證部分,衛生福利部以增加產業競爭力為理由,有意採「專屬授權」方式,此舉令現已取得授權之藥廠錯愕,並表示此是在扼殺台灣中醫藥產業之發展,顯見衛生福利部的想法與產業間有著極大之落差。事實上,專屬授權曾發生業者在取得授權後,卻未積極進行後續商品化之動作,導致研發成果未能有效被應用。另也發生業者在商品化之過程中,因失敗而放棄之情況,故依「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1條規定:「執行單位辦理其研發成果授權時,應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為避免錯誤的政策阻礙中醫藥產業之發展,針對清冠一號正式藥證欲以專屬授權方式為之,實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0億2,414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賴惠員 莊競程 
    (十五)為提供機構精密、安全、有效之醫療器材,提升醫療品質,保障國民健康,並帶動學術研究及產業之發展,醫學工程人才專法之制定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業已召開公聽會,且衛生福利部已多次邀集相關團體研商,並已獲致相當共識。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億6,254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12年4月底前預告「醫學工程師法草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洪申翰 邱泰源 
    (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其中辦理捐助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辦理器官捐贈推廣、人員訓練、保存庫管理等,然目前各大醫學中心於移植器官手術中所需之各項人體組織,其來源除了國內之人體器官移植外,尚包括國外部分,而各醫院從國外引進之人體器官組織,其來源及管道是否合法?有無道德爭議?存有爭論。另外國內以保存費方式向病人收取器官組織費用,是否為變相營利,容或討論?為確保相關人體組織之來源管道及收費標準符合法規,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延續現行機制,除確保國外組織進口合法性外,並持續推動國家級組織庫認證作業、管理收費標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督導醫療機構事業廢棄物清理及管理,有助改善環境衛生,惟部分醫療機構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再利用比率偏低,又未核實辦理每季巡察稽核與每年訪查委託廠商等工作,且未有效落實內部控管作業,衛生福利部亟待研謀改善措施,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經查: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109年全國16萬2,467位死亡人口中,4萬9,375人於死亡前1年,曾利用安寧療護,利用率為30.4%,癌症患者利用率超過六成。然而,非八大癌症病患死亡者利用率僅20.1%,顯示安寧服務利用率偏低。另外,依據衛生福利部2021年全國安寧資源統計,全國有82家醫療院所提供安寧住院服務,主要集中於直轄市,台北市131床為全國之冠,低於10床的則有雲林縣、新竹市、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顯示安寧病床資源配置存有落差,甚至部分縣市,如基隆市、台北市、金門縣等,於107至109年安寧病床占床率低於5成,衛生福利部推廣政策效率不佳導致「在地善終」仍困難重重。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推動國內安寧療護政策及推廣活動,提升民眾使用安寧療護意願,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顯示,110年國內新生兒死亡人數425人,對照全年新生兒總人數15萬3,820人,每千名活產新生兒死亡率2.7,等同於近20年前的水準(92年),是近10年新高紀錄,且110年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高達千分之四點九,OECD國家平均值千分之一點九的2.5倍,也比鄰近國家日本的千分之二點五,南韓的千分之三點二來得高,顯見國內兒童醫療品質已出現警訊;另查,衛生福利部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中,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每年平均下降大於0.1‰之目標亦未達成,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凍結50萬元,衛生福利部應提出降低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及優化兒童醫療照顧措施對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徐志榮 林為洲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辦理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計畫、捐助醫療機構辦理周產期母嬰醫療中心、兒童緊急傷病患醫療服務及培訓兒童醫療專業照護人力等。惟按衛生福利部統計,101年度起我國孕產婦死亡率概呈上升趨勢,且110年度我國孕產婦死亡率達每10萬活產之14人,為101年度以來次高。依2021生產事故救濟報告,109年度我國孕產婦死亡審定救濟案件共31件,其中孕產婦死亡案件之事故原因分析結果,主要以羊水栓塞及妊娠高血壓為最大宗,各占8件次(各占死亡審定救濟31件之25.8%);其次為子宮收縮不良/產後大出血/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症(DIC),共有7件次(占死亡審定救濟31件之22.6%)。我國女性生育平均年齡逐年提升,參據國民健康署資料,110年女性生育平均年齡32.29歲、生育第1胎平均年齡為31.23歲亦高於109年度,顯示國人生育年齡普遍延後,高危險妊娠風險隨之增加,為持續提升我國孕產婦之照護品質、降低孕產婦死亡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3.台灣面臨少子女化的國安危機,111年1至8月新生兒約9萬人。許多醫院的兒科逐漸萎縮、人力不足,照顧的孩子人數變少,鮮少有處理重症經驗,環環相扣,讓台灣出現偏鄉沒兒科醫師,部分地區醫院雖然有兒科醫師,但也只剩1、2位,大多只會處理急症,較缺乏重症經驗,衛生福利部雖已提出「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明定八大策略,但對於如何留住兒科醫師仍未提出具體方案。台灣新生兒千分之四點五的死亡率,高於鄰近國家日本的千分之二點五、韓國的千分之三點二。薛瑞元部長亦曾在媒體上表示「台灣已經砸重金防治新生兒死亡,卻未見效果,死亡率仍舊偏高」,分析一歲以下新生兒死亡原因,第二名與第三名都與早產有關,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4.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有鑑於:(1)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1年度起我國孕產婦死亡率整體呈上升趨勢,110年度我國孕產婦死亡率達每10萬活產中14人,為101年度以來次高。(2)根據國民健康署資料,110年女性生育平均年齡32.29歲、生育第1胎平均年齡為31.23歲,皆高於109年度,國人生育年齡普遍延後,妊娠風險隨之增加,衛生福利部允宜提升我國孕產婦之照護品質,完善母嬰照護環境,以降低孕產婦死亡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楊 曜 
    5.立法院法制局針對新生兒創新低之生育照護問題提出報告,報告指出,臺灣的總生育率低,新生兒/兒童死亡率偏高,數項兒童死亡率指標(如新生兒死亡率、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等),近年來的改善幅度有限,其中與醫療或疾病相關的因素占了五成以上,實有必要正視兒童醫療照護問題。然近年來,拯救兒童生命的醫療人力卻相當失調,造成治療重難症病童的醫院無足夠的兒科專科醫師可以照護病童的情況,衛生福利部亟需研謀改善措施,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6.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衛生福利部於110至113年所執行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其中「完備周產期醫療照護系統」內之「低出生體重兒追蹤關懷」,係為建立低出生體重兒追蹤登錄專區系統,提供完善的追蹤關懷服務。現況下,偏遠地區家庭對於新生兒之追蹤評估,恐因交通路途遙遠或家長工作考量等因素,致使回診追蹤意願偏低。另亦有部分家長對於孩童發展遲緩之議題了解較為有限,或對於低出生體重兒之追蹤關懷必要性認知不足,因而拒絕相關追蹤,恐不利低出生體重兒之早期療育黃金期。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強化低出生體重兒家長之衛教宣導,並於3個月內針對110及111年度低出生體重兒追蹤之成果提出說明,且針對追蹤關懷效益不佳之樣態進行了解及研議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莊競程 洪申翰 
    (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用於辦理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計畫、捐助醫療機構辦理周產期母嬰醫療中心等。經查110年度我國孕產婦死亡率係101年度以來次高,且國人生育年齡延後,致高危險妊娠風險增加,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1年9月12日新聞稿顯示,110年女性生育平均年齡32.29歲、生育第1胎平均年齡為31.23歲高於109年度,顯示國人生育年齡普遍延後,因而高危險妊娠風險隨之增加,爰宜賡續提升我國孕產婦之照護品質,俾降低孕產婦死亡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配套提升孕產婦照顧品質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近日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行第2場國家報告,在111年11月15日有國際審查委員關心兒少自殺比率高的原因,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卻回應,「這5年大家可以看到,在青年、青少年自殺率突然增加,但若扣除跳樓的因素,其實就沒有那麼明顯,也就是說,這10年來因為台灣高樓的增加,導致很多青少年、青年的衝動性跳樓自殺。」,顯見衛生福利部對於青少年自殺議題並未充分了解與掌握,為防治我國兒少自殺及確保兒少心理健康,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儘速與教育部就青少年自殺防治工作研擬具體策略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辦理維護及增修精神照護資訊管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安心專線服務以及補助地方政府與醫療機構辦理心理健康促進、自殺防治等業務。惟依衛生福利部「自殺死亡及自殺通報統計」資料,110年度全國自殺死亡人數共3,585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1.6人,自殺死亡人數和自殺標準化死亡率雖為106年度以來最低,惟若比較國民心理健康第2期計畫(106至110年)設定之國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目標值,則106至110年度國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之實際值(每10萬人口11.6人至12.6人)皆高於目標值(每10萬人口10.6人至11.4人);且參據100至110年度全國年齡分層自殺死亡人數及自殺粗死亡率資料,我國「15至24歲」自殺死亡人數由103年度之161人概呈上升趨勢,110年度達247人,為100年度以來自殺人數次高,另110年度自殺粗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9.6人,則為100年度以來最高,顯示自殺防治策略仍未達預期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儘速與教育部就青少年自殺防治工作研擬具體策略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3.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顯示,青少年族群自殺死亡率連續20年攀升,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統計,15至24歲為青少年自殺的主要族群,近5年每年死亡人數約在200人上下;14歲以下學童自殺的人數則在近年有明顯成長,94至106年皆只有個位數,但在107年突破十位數,更在109年翻倍至21人;另查,110年15至24歲與65歲以上的自殺死亡率比起前1年都有增加,顯見青少年人口與老年人口,是自殺防治的重點族群,惟衛生福利部自111年5月起,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分家,單獨成立心理健康司,然仍未針對青少年及老年族群自殺議題有足夠重視。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儘速與教育部就青少年自殺防治工作研擬具體策略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4.查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其主要預期成果為增補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人力及各類個案管理人力,強化精神疾病、自殺防治及藥癮個案管理服務,並提升司法精神醫療處遇品質。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近五年15至24歲自殺通報人次飆升快3倍,從105年4,905人攀升到110年1萬2,316人,而患有憂鬱疾病就是自殺主因。根據董氏基金會調查,台灣每7位有1位高中職學生,每5位有1位大學生有明顯憂鬱情緒,但只有17.6%的學生明確認知自己生病,僅20%學生曾向輔導老師求助。我國已經面臨嚴重少子化問題,如今在遇青少年自殺率攀升,衛生福利部作為心理健康衛政主責機關,有必要邀集教育機關共同檢討相關防治流程,而不是僅僅將獎補助款白送給地方政府,卻無積極督導。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衛生福利部110年國人死因統計報告指出,110年自殺死亡人數為3,585人,較109年減少71人,居國人主要死因之第11位,和109年相同順位,其中110年65歲以上自殺死亡人數1,065人(占29.7%),較109年增80人;0至24歲261人(占7.3%),較109年增1人,顯示衛生福利部針對長者及青少年自殺防治政策仍有精進之處,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有鑑於:(1)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10年度全國自殺死亡人數共3,585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1.6人,高於「國民心理健康第2期計畫(106至110年)」中設定之目標值(自殺標準化死亡率10.6)。(2)據100至110年度全國年齡分層自殺死亡人數及自殺粗死亡率資料,我國「15至24歲」青少年之自殺死亡人數由103年度之161人,提升至110年度247人,呈現上升趨勢,衛生福利部允宜持續加強落實自殺防治,並針對青少年年齡層研擬自殺防治策略,以維護國人心理健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楊 曜 
    3.我國兒少自殺近年人數不斷攀升,經查,現全國自殺統計資料雖有包含「自殺方法」及「自殺原因」,卻難以藉此深入了解現況。例如:就自殺方法而言,從高樓輕生者,五年內提高了2.5倍;但就自殺原因而言,因校園學生問題而自殺者,五年內則增加了高達6倍。然而「校園學生問題」過於籠統,無助於瞭解校園輔導機制中應加強之面向。而衛生福利部推出之全國自殺防治策略,卻大多著重如何降低自殺工具的可取得性,對於降低自殺意念、意圖,篇幅較少。2022「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國際審查委員亦明確指出,自殺率增加不該被歸因於個人因素,應該歸因於導致心理健康負面因素、更廣泛的結構性問題。為避免過於著重自殺方法,忽略其背後複雜成因,而難以自源頭預防,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近年我國兒少自殺成因,進行檢討與研究,包括:對兒少自殺事件展開「死因回溯調查研究」,著重結構性因素及危險環境因素等,並提出全面性、綜合性的防治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黃秀芳 邱泰源 范 雲 
    (二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其中部分用以辦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安心專線服務及補助地方政府、醫療機構等辦理促進心理健康促進等事項。然根據「自殺死亡及自殺通報」統計,15至24歲之青少年族群自殺通報人數逐年攀升,死亡人數107年始就未低於200人,顯見衛生福利部在防治青少年自殺事項上仍尚需加強。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精進青少年自殺防治策略,跨部會合作建立自殺防護機制,以降低青少年自殺死亡情形,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106至110年自殺通報人數  單位
  • 106至110年自殺死亡人數  單位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截至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可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88家、93家,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52.38%、55.36%,比率仍低;又其中臺北市、新竹縣、連江縣等3市縣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甚未及三成,顯示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涵蓋率仍有不足,不利達成降低個案就醫障礙,並提升治療動機之方案目的,顯示衛生福利部應研議強化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方案誘因,以促進個案穩定及持續就醫,促其重返正常生活。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辦理毒品危害防制相關業務,有鑑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由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藥癮戒治。惟迄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88家及93家,僅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中不到六成,其中更有部分縣市低於三成,顯示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此方案之涵蓋率不足。衛生福利部允宜檢討改善,研擬增加補助方案之涵蓋率之措施,以提升整體戒癮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楊 曜 
    3.為因應毒品發展情勢,回應社會對於反毒之呼聲,行政院自110年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2期,其中衛生福利部主責戒毒策略。據審計部110年度決算報告指出截至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88家及93家,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52.38%及55.36%,其中臺北市、新竹縣、連江縣等3縣市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低於三成,顯示部分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涵蓋率不足,應積極檢討改進,強化戒癮資源布建,以提升戒治成效。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洪申翰 邱泰源 
    (二十四)查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推動「住院整合照護服務計畫」,以利民眾於因疾病住院期間,可透過醫院協助安排照護輔佐人力,納入病房團隊,藉由照護工作分級分工方式,促使病患獲得完整性照顧外,並改善護理人員負荷,規劃自111年起推動試辦,並針對屬輔助護理照護性質及管理之費用納入健保給付項目。然現況照護工作分工不明且恐致第一線護理人員行政作業增加,未減輕工作負荷,甚至徒增護理人力之負擔,據此,衛生福利部應針對上述情形提出檢討報告。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之「業務費」預算編列5,352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惠員 林靜儀 
  • 連署人
    莊競程 邱泰源 
    (二十五)目前根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針對不同層級的醫院,訂有全日平均護病比為醫學中心1:9、區域醫院1:12、地區醫院1:15,違者將依「醫療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現行標準長期受到基層護理人員詬病,原因是同一間醫院的不同病房(急性病房、安寧緩和病房等)與班別(日班、小夜班及大夜班)其照護業務與負擔不同,將這些不同屬性病房及班別的護病比平均下來,只會讓帳面上有好看的數字。舉例來說,只要全日平均護病比達標,即使1名護理師在大夜班照顧超過20名患者,也無法檢舉醫院違法設置護理人力。國家衛生研究院111年1月發布的「台灣護理人力發展之前瞻策略規劃」報告,在政策建言中寫道,若要建構優質的護理職場,必須朝向降低護病比及護理人員離職率兩大目標前進。國家衛生研究院報告亦提到,經過護理相關公、學會及專家學者商議後,提出中程目標為2025年將三班護病比立法規範,延續目前依據不同醫院層級,訂定不同班別的護病比。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910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邀請護理相關公會、學會及廣泛邀請護理相關工會代表,針對「2025年將三班護病比立法規範」進行專案討論會議,並將簽到表及逐字會議紀錄,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申翰 
  • 連署人
    黃秀芳 邱泰源 
    (二十六)「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可見促進傳統醫藥之發展,為我國基本國策之一。「醫師法」第4條之2也明訂醫師、中醫師、牙醫師三類,代表中西醫應該平行發展,不應該有差別待遇,如何促進中醫之法展,乃當務之急,惟現階段中醫師臨床訓練制度、執業環境、及中醫藥資源的挹注,以及中醫師負責醫師訓練制定之開設名額亦仍需加強。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1,631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二十七)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制度已逐年擴充受訓員額,醫師可隨時參與訓練,惟訓練院所未全數參與管理系統訓練選配,尚無法藉由系統選配作業瞭解醫師參訓需求,查中醫師可隨時參與負責醫師訓練,申請時須自行向訓練院所逐一洽詢招訓情形,耗費人力時間,且外界時有質疑訓練容額不足情事,109及110年度僅有43、64家院所參與選配,占全體參訓院所之41.75%及56.64%,其餘院所囿於招募期程與選配期程無法配合等因素未加入選配,部分參訓醫師仍須自行向該等訓練院所申請,致尚無法藉由系統選配作業得知醫師參訓需求全貌,為此,衛生福利部需確實掌握醫師參訓需求,適時調整訓練院所訓練量能,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1,631萬元,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二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2,330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藥食同源是華人社會長期以來的養生飲食文化與習慣,因國內藥品與食品的法規定義模糊不清,加上日常使用的食材常受到藥事法規的規範,導致我國藥食同源產業界的發展受到了侷限,也影響其在國際上之競爭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中醫藥司於111年9月底曾召開「含得供食品使用之第二類中藥材食品品名及標示管理業者溝通座談會」,惟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的草案內容僅單以產品中之中藥材比例作為判定其為「藥品」或「食品」之標準,忽略產品樣態之多元性,實有待檢討。又有關「得供食品使用之第二類中藥材品項」仍沿用107年草案之版本,未與時俱進,更凸顯行政機關之怠惰。有鑑於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在醫學發達的同時,如何以「食療」的方式來促進健康亦是各國相當重視的議題。為促進國內相關規定與國際接軌,增加產業競爭力,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2,33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提出改善及精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賴惠員 莊競程 
    2.衛生福利部自93年起陸續公告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限量基準,截至110年底止已公告181項中藥材含異常物質(農藥、重金屬、黃麴毒素及二氧化硫)限量基準,暨鎘、鉛、砷、汞分項重金屬及二氧化硫等通則基準,其中農藥殘留部分,僅公告16項中藥材之3種殘留農藥標準。依據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每年監測品項為28至30項,檢出農藥種類卻達41至77種,且在未訂有農藥殘留標準之藥材中,過半數品項檢出農藥殘留,恐有影響民眾健康之虞,應積極辦理相關中藥材農藥殘留標準法制作業,擴大監管能量以保障民眾健康。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2,33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洪申翰 邱泰源 
    (二十九)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最新人口推估(2022至2070年),我國將於3年後(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至2070年,老年人口中逾三成為85歲以上長者。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曾經說過:「粗估全台可能有百萬名失能患者,在如此困境下,中階層以上且略有資產的民眾,為預防因健康或慢性疾病惡化導致失能或失能程度加劇,延緩失能與失智的發生,延長健康餘命與減少後醫療及長照資源使用,在接受西藥治療外另亦尋求中醫師佐以作全身調息養生保健助性治療。」惟有關如何提升中醫服務據點數量、協助中醫及中藥產業界積極參與長照、推動設立社區「失智友善診所」、讓中醫走出診間提供照護服務……,成效都有待加強。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優質發展計畫」預算編列4,345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三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藥振興計畫」預算編列7,771萬9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藥材邊境查驗制度實施多年,惟部分高用量品項未納入查驗,且市售品檢出不合格者,仍未能於邊境加以管制,邊境查驗之風險管控機制不足,此外,統計衛生福利部106至108年度市售中藥材含重金屬、二氧化硫及黃麴毒素等異常物質背景值監測計畫期末報告,及該部委託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106至109年度市售中藥材檢驗相關成果報告執行結果,計有13項中藥材於該期間有2年度抽驗不合格情形,前述不合格中藥材多屬進口,其中酸棗仁及知母有專屬輸入貨品分類號列,卻未列為邊境查驗品項,暨其餘尚無專屬輸入貨品分類號列11項中藥材,則無法於進口時加以管制,恐有無法阻絕高風險中藥材流入市面等情事,為此,衛生福利部需檢討中藥材邊境查驗之風險管控,以發揮邊境管制功能,故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藥振興計畫」預算編列7,771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2.台灣在中醫藥發展的起跑點不輸日本及韓國,但韓國早在92年7月通過「韓國韓醫藥發展法案」,扶植韓醫藥發展,台灣一直到108年才通過「中醫藥發展法」。而在立法院不斷的催促下,「中醫藥振興計畫」終於也在111年5月經行政院核定通過。台灣中藥材長期依賴中國,為降低對中國中藥材之依存度,中藥材本土化議題已討論相當多年,這也是「中醫藥振興計畫」中一項相當重要之工作。然要扶植台灣中醫藥發展,除擴大本土藥用植物種植外,政府更要從種植到加工成藥材、最後產銷,及發展以使用台灣本土藥材之中藥等等加以規劃,才能真正有助於我國中醫藥產業鏈之發展,惟迄今未見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公告種植補助方案及提出具體之台灣本土中草藥發展計畫。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藥振興計畫」預算編列7,771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公布藥用植物種植補助及提出具體之台灣本土中草藥發展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賴惠員 莊競程 
    (三十一)為充實離島、偏鄉醫師人力,衛生福利部持續辦理公費生計畫,截至109年止累計招生培育1,192位醫事公費生,含631位原住民籍、555名離島籍及6名偏鄉籍等醫事公費生。經查,以往計畫截至111年7月底止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人數計182名,留任127名,平均留任率70%,但外科、婦產科及急診醫學科之留任比率皆僅50%,部分科別甚至無人留任。再者,過往對於公費生契約內容多有爭議,對於偏鄉、離島地區之醫療人力補充是否單靠公費生制度補強,外界亦多有評論,實有必要通盤檢討相關措施之推動成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就提升公費醫師留任意願及公費生制度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洪申翰 邱泰源 
    (三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預算編列9億6,352萬6千元,依預算書所呈,「委辦費」占比過高。又衛生福利部歷年委辦費用比例偏高,「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從110年65.42%增長至112年之67.44%,金額由110年之9億1,381萬2千元,增長至112年之11億7,984萬1千元,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甚或將監督、評估、審核業務亦委託民間辦理,致使政府核心職能喪失,亦恐生弊端,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加強科技發展工作執行。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三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億4,996萬1千元,較111年度預算寬列近8,000萬元。其中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執行新興醫療科技與衛生福利政策效益評估,110年度編列2,373萬8千元、111年度編列2,233萬元、112年度編列1,500萬元,近3年度預算增減幅度過大,且預算執行之效益評估、政策參採率等資料付之闕如;又建置早期臨床試驗法規科學研發策略指導原則計畫亦有相同情形。再者,連續3年以上編列執行真實世界數據醫藥應用科技評估計畫,預算規模為2,500萬元至2,950萬元,然我國目前實際應用真實世界數據於醫藥應用上案件增長幅度為何?委辦單位是否訂有關鍵績效指標、策略性指標、指標衡量標準、方法,亦未見說明。又辦理健康大數據基盤建置協調精進規劃與科研數據加值運用試行,其預算編列5,522萬5千元較111年度增長一倍以上,顯不合理;另精準再生醫療技術及核酸藥物關技術引進策略指引與法規輔導計畫,於再生二法未通過前連年編列預算,且預算規模亦較前一年擴增一倍以上,顯不恰當,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依實際需求編列預算並積極強化各計畫推動成效。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三十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預算編列1億1,585萬2千元,較111年度預算寬列超過3,000萬元。其中辦理研發資訊科技運用於心理健康促進計畫、建置互動式心理諮詢平台方案,編列「委辦費」1,415萬9千元。惟「精神衛生法」中未有心理健康促進之定義,為避免衛生福利部在無心理健康促進的法規定義下,致使委辦內容不明確、無法達到政策目的,爰衛生福利部應參酌各國或世界衛生組織對於心理健康促進定義,並融入及推動各項補助方案,以符心理健康促進之政策目標。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三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預算編列4,798萬4千元,其中國外旅費,依其說明係參加第20屆國際東洋醫學研討會,惟111年度預算亦編列該筆費用,且亦是參加第20屆,顯有違誤。另外,辦理促進中醫多元發展、建構中醫特色與智慧醫療模式……計畫較111年寬列1,100餘萬元,顯不合理,爰此,由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工作。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三十六)衛生福利部自93年起陸續公告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限量基準,以管制有害殘留物,截至110年底止,已公告181項中藥材含異常物質(農藥、重金屬、黃麴毒素及二氧化硫)限量基準,暨鎘、鉛、砷、汞分項重金屬及二氧化硫等通則基準,其中農藥殘留部分,僅公告16項中藥材之3種農藥標準。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與食品藥物管理署曾於108年11月29日、108年12月24日研商會議決議,中藥材如供食品用途者,將共同審視現有規範並研訂相同限量基準,該殘留農藥限量基準公告緩衝期2年,預計112年1月1日實施,惟迄110年底尚未公告殘留農藥限量基準;另衛生福利部自106年起委外辦理市售中藥材含重金屬、二氧化硫及黃麴毒素等相關監測計畫,作為檢討異常物質限量基準之參考,卻於109年起未再續辦,現行仍維持105年間公告之重金屬等相關限量基準。惟參酌日本藥典已於110年調整中藥材之總重金屬限量情勢,我國已逾6年未再檢討相關規範,爰衛生福利部應將相關管理規範完備。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三十七)全民健康保險會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設立,掌握了國家每年7千億元的健保總額和給付標準,更直接影響整體全民健康照顧和醫療體系發展,任重道遠。我國目前領有護理師、護士執照且執業登記人數有18萬人,都是經過4年以上完整且專業之訓練,再歷經國考與實習之檢驗,分散在全台各地偏鄉山地離島,照顧台灣民眾健康。在此次新冠疫情之下,更是勇敢挺身在第一線執行防疫工作。根據協商112年度總額協商之會議紀錄,竟有委員對於疫情期間護理人員的辛勞,以「你選的工作就是這樣,你就要去面臨那個環境和因應,所以在錢方面應該是沒有少」等發言回覆,完全罔顧我國護理師之辛勞。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會制度改善策略,特別是如何尊重專業團體,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莊競程 楊 曜 
    (三十八)國民年金投保對象屬沒有工作之人員,上路以來繳費情形不佳,數據顯示,初期收繳率仍有七成七,但至2021年底已跌至四成五,衛生福利部應研謀如何提高國民年金繳納率,以保障經濟弱勢族群退休後生活,故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三十九)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統計,截至109年,我國低收入戶計有14萬6,342戶,30萬0,241人,約占全國總戶口數1.64%,全國總人口數1.27%;中低收入戶計有11萬4,840戶,32萬5,681人,約占全國總戶口數1.29%,全國總人口數1.38%。相較於社經條件較為接近的日本與韓國,其貧窮率皆為15至16%,我國現有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人口比例極低,事實上,反映出「社會救助人口」與「貧窮處境人口」之差異。現有「社會救助法」之家戶計算,使得福利資格取得門檻過於嚴苛,導致貧窮處境者無法獲得社會救助。現雖有「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開放主管機關認定,卻又因為承辦人員主觀認定標準不一,影響人民取得福利之權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現有最低生活費之設定及福利資格認定方式,研議改善方案及修法建議,以確保貧窮處境者得取得福利資源,並於112年3月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玉琴 黃秀芳 邱泰源 范 雲 
    (四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2,168萬9千元,依其說明係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且奉行政院110年7月29日院臺衛字第1100180390號函核定,然該計畫112年度預算說明中之總經費368億8,368萬5千元與該號函核定總金額不同(407億1,858萬9千元),係未納入法務部預算金額34億6,135萬2千元及內政部預算金額3億7,355萬2千元,致112年度預算說明中總經費與核定本有所落差,衛生福利部未來編列預算時,應妥為列示說明文字,避免誤解。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四十一)為推動社會安全網等業務,衛生福利部近年補助各地方政府增聘專業社工人力,然而隨業務之擴增,社工人員負荷過重情形仍然存在,且後續精神衛生工作、長照工作服務範圍持續擴大,對於社工人力需求有增無減。依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10年底,全國社會工作專職人員數(含社工師及社工員)計17,015人,領有執業執照之社工師計8,779名(含開業社工師41名),執登社工師占比約51.6%。另領有社工師證書總計有1萬4,035人,執業比約62.55%。經查,依據台灣老人學學會推估未來10年社工專業人力需求數,預估至2030年,社工人力中推估需求數為3萬4,680人(高推估為6萬5,711人,低推估為2萬1,903人),與現有從業人數相比,人力需求缺口甚大,應儘速規劃人力來源,補足專業社工人力缺口。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洪申翰 邱泰源 
    (四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項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540萬3千元,然社工司連年編列委辦經費,卻將核心業務一併委辦,其中包括社工師之教育訓練、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作業、專科社工師分科甄審等等;且該計畫112年又新增加聘僱1名臨時人員,同時將工作事務委辦出去,顯不合理,不僅核心職能喪失,又擴充人員,恐生弊端,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四十三)各級政府機關(構)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引用「公益勸募法」第5條第2項成立捐款專戶接受捐贈,然而偶有民眾對於捐款帳戶成立及運用有所質疑,為使國人響應募捐之熱心舉措得以充分運用於慈善公益,相關法制作業仍有精進之必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福利部111年度預算案時,曾做出主決議「110年底前就『各級政府機關(構)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發起勸募之成立要件、捐款運用、管理及監督機制法制化』提出修正初稿」,然而迄今尚未看到相關修正初稿提出,爰衛生福利部應就「各級政府機關(構)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發起勸募之成立要件、捐款運用、管理及監督機制法制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指出,2021年性侵害7,787件通報案中,未滿18歲者4,520件,占55.3%,顯示兒少性侵案在台灣非常嚴重,且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RC)國家報告統計,2020年校園性侵案中,高中職以下的國中、小受害者有233件。有關性侵害防治之作為,恐有待加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強化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並結合學校三級輔導,協助兒少性侵害當事人相關輔導,並提供「未成年人非強制性侵害事件最低工作指導準則」。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四十五)近年民眾家暴防治之意識提升,及醫事、警察等相關通報系統之落實,家庭暴力通報案量持續增加,110年度為14萬9,198件,較106年度成長25.81%;惟親密關係暴力案件有效通報案件經社工人員評估後,發現其未開案的比率亦同步增加,自108年度之43.19%攀升至110年度的47.56%,經分析未開案之原因,多為被害人自認受暴情節輕微具問題解決能力,或無接受服務意願等,顯示親密關係暴力案件開案與否常受限於被害人意願,被害人往往基於情感、家庭、子女、經濟及住所等因素而婉拒服務,不利社政資源及早介入並提供適當處遇服務,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提強化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四十六)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少子化問題嚴重,近兩年兒少人口減少9萬8,267人,然兒童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近年並無顯著下降,109年受傷人數2萬7,519人,較100年2萬4,435人,增幅12.62%,整體傷亡率自107年0.66%成長至110年0.70%(計2萬4,450人)。報告也強調建立「兒少事故傷害監測機制」之重要性。世界衛生組織指出道路交通傷害是重大卻被忽視的公共衛生問題,造成失能與疾病所衍生之家庭社會成本甚鉅,此並非只是交通部門的職責,公共衛生體系應能於交通事故傷害監測、研究、預防及控制等多面向發揮作用。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目前針對傷害事故預防雖有明訂衛生福利部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惟協調會議1年僅召開2次,針對兒少交通事故議題雖有討論及追蹤,仍與法定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等功能甚有差距。行政院既已將降低交通事故傷亡人數列為重大國家人權事項,應會同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滾動檢討修正「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目標及成效,提升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功能,並研議建立兒少事故傷害監測機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並精進兒少事故傷害監測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莊競程 楊 曜 
    (四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編列405萬3千元,其計畫目的為落實兒少性剝削被害者之保護,並推動網路與媒體安全推廣教育及服務。參據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衛生福利部為因應部分交友軟體年齡認證控管機制鬆散,且裁罰機制尚乏規範,多數業者僅以加註警語處理,未能防止兒少冒齡註冊,經查106至110年度兒少性剝削通報被害人概況統計,110年度通報人數為1,879人,較106年度之1,060人增加819人。另經查111年4月底曾盤點15款交友軟體,僅有1款交友軟體於註冊時需提供身分證件進行驗證,多數業者仍未針對年齡驗證等防護機制進行修正,雖衛生福利部已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然針對網路平台交友軟體業者管理方式尚未擬具配套措施,顯然有待加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協同iWIN網路防護機構強化網際網路平台防護機制之推動,並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四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依其說明係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且奉行政院110年7月29日院臺衛字第1100180390號函核定,然該計畫112年度預算說明中之總經費368億8,368萬5千元與該號函核定總金額不同(407億1,858萬9千元),係未納入法務部預算金額34億6,135萬2千元及內政部預算金額3億7,355萬2千元,致112年度預算說明中總經費與核定本有所落差,衛生福利部未來編列預算時,應妥為列示說明文字,避免誤解。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四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保健支出」預算編列121億9,379萬2千元,辦理醫療、保健等業務,較111年度法定預算數92億0,594萬7千元增加29億8,784萬5千元,增幅達32.46%。惟依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30日發布「110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以死亡率排序,110年十大死因依序為1.惡性腫瘤(癌症)2.心臟疾病3.肺炎4.腦血管疾病5.糖尿病6.高血壓性疾病7.事故傷害8.慢性下呼吸道疾病9.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10.慢性肝病及肝硬化,與109年相較,高血壓性疾病排名由第7名升至第6名,事故傷害則降為第7名。110年癌症仍居國人十大死因之首,癌症死亡人數計5萬1,656人,占總死亡人數之28.0%,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220.1人,較109年度癌症死亡率每10萬人口212.7人增加。此外,檢視110年前5名癌症之健保醫療支出及就醫病人數資料,癌症醫療費用前5名分別為「氣管、支氣管及肺癌」、「乳房癌」、「結腸、直腸和肛門癌」、「肝和肝內膽管癌」及「口腔癌」,5年平均成長率介於4.06%至14.67%間,就醫病人數之5年平均成長率介於1.35%至7.19%間,顯示主要癌症之醫療費用及就醫病人數均呈成長趨勢。考量癌症不僅影響病患及家庭生活品質,亦減少工作年數,造成經濟損失及龐大醫療費用支出,爰請衛生福利部就癌症防治策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五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保健支出」預算編列121億9,379萬2千元。其計畫目的為辦理醫療、保健等業務等。經查,癌症連續40年居國人十大死因之首,106至110年前5名主要癌症就醫病人數及醫療費用皆呈現成長趨勢,依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30日發布「110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110年癌症仍居國人十大死因之首,癌症死亡人數計5萬1,656人,占總死亡人數之28.0%,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220.1人,較109年度癌症死亡率每10萬人口212.7人增加,允宜檢討與研謀有效之防治措施。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檢討與研謀有效之防治措施。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五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0億2,414萬7千元,惟112年公務及基金預算尚未審議,衛生福利部本部及諸多單位卻先行發包並決標112年案件,包括標案案號:M1208028、M1208027、M1224020等3件「一般行政」業務之標案皆已完成決標,顯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五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0億2,414萬7千元,其臨時人員112年預計進用14名,較111年15名減少1名,然費用卻由111年之876萬4千元增加至918萬2千元,顯不合理,尤其對照其他分支計畫之臨時人員薪資多未變動,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五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1億2,584萬5千元,其中顧問兼職費編列126萬2千元,較111年81萬元寬列,又業務費中之兼職費係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請衛生福利部確實依照該基準編列,並秉撙節原則核實支用。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五十四)110年11月發生醫學系二年級學生在醫學中心開刀房協助主治醫師進行縫合手術之新聞事件,凸顯衛生福利部對於接受實習之醫療機構與實習生之資格條件,可實習之醫療業務項目及應遵行事項並無法規規範。疫情將台灣的遠距醫療往前推進,惟「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草案」剛完成預告,何時可以公告尚未定。遠距醫療尚有幾個問題需解決,如:第一,必須刷健保卡,中央健康保險署雖試辦虛擬健保卡,但尚不普及,怎麼改善?第二,民眾的資訊能力,數位落差問題怎麼解決?第三、網際網絡的布建,現在都發展5G了,有些偏鄉深山,連訊號都沒有,怎麼改善?第四、開處方、領藥及繳費,怎麼改善?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五十五)全球主要醫藥市場,學名藥已成為使用率最高的品項,除了控制醫療費用外,更能促進製藥產業之整體技術發展;而我國這幾年推動發展之生技醫療產業,學名藥產業為其重中之重,然衛生福利部卻未能統整食品藥物管理署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政策上予以支持輔導,導致我國學名藥產業面臨內外夾殺之窘境,產業發展亦面臨瓶頸。為避免藥費成長幅度過大及過分依賴外(中)資藥廠,醫藥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應鼓勵各醫院加強採購國產學名藥廠所供應的藥品、避免採購陸資企業直接供應之藥品,並於醫院評鑑時,研議將採購國產及未直接採購陸資企業藥品列為評鑑的加分項目,以加強我國產學名藥產業鏈之韌性,並逐步降低台灣醫院與民眾對陸資掌握的醫藥品之依賴。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五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主要係強化醫療體系對於未來全球趨勢及國內社會結構變遷等挑戰之應變能力。建構敏捷韌性醫療照護體系計畫雖將建立更具韌性之急重難症照護體系列為重要策略,並強化偏鄉與資源不足地區緊急醫療量能,惟參考國際常用之世界衛生組織(WHO)醫療基本需求標準,每萬人口(西)醫師數10位,110年底金門縣每萬人口西醫數6.43位,係22縣市中唯一未達WHO標準之縣市;且同期間我國50個次醫療區域中,仍有新竹竹東等10個次醫療區域,每萬人口西醫數低於上開WHO醫療基本需求標準。考量建構敏捷韌性醫療照護體系計畫既將建構更具韌性之急重難症照護體系列為重要項目,如何強化未達WHO醫療基本需求標準醫療區域之緊急醫療量能,應併同考量,爰請衛生福利部就如何促進國人就醫之可近性及公平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五十七)依據國發會公布最新人口推估(2022至2070年),我國將於3年後(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至2070年,老年人口中逾三成為85歲以上長者。相關醫療照護將更為重要。但在六都的磁吸效應下,將非六都給邊緣化,這樣的「大都小縣」現象持續下去,偏鄉繼續被邊緣化,恐對台灣造成更大影響,而弱縣亦不像六都有著完善醫療體系。新竹縣偏鄉地區醫療資源缺乏,診所及專科類別均有所不足。如芎林、橫山,1個;關西,9個;新埔,4個;尖石,3個,均有待提升,以照顧偏鄉鄉親。2021年11月發生醫學系二年級學生在醫學中心開刀房協助主治醫師進行縫合手術之新聞事件,凸顯衛生福利部對於接受實習之醫療機構與實習生之資格條件,可實習之醫療業務項目及應遵行事項並無法規規範。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五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我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自104年開辦,近年亦開始試辦在家住院(Hospital At Home,HAH)服務。國際上已有許多國家(日本、西班牙、美國、法國、英國等)持續探索在家住院治療作為傳統住院治療的替代可能,更進一步地,亦有研究顯示在家住院可降低病患死亡率、再入院率及醫療成本。然而,在家住院所需之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恐未必與既有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或居家照護制度相同。因此,為利在家住院所需之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研訂,實應參酌並立基於相關之實證試辦計畫。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遠距科技智慧照護應用於急重症暨安寧病患之在宅住院創新模式」之成果報告,及研議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可行性。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賴惠員 蘇巧慧 
    (五十九)110年5月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爆發以來,有7件便利商店店員勸導未配戴口罩者戴上口罩,致遭毆傷、挖眼之情事,其中3件之行為人係屬追蹤關懷中之精神病患,卻仍無法防範其等再有傷人之攻擊行為,顯示社會安全網仍有亟待修補之破洞,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加強社區精神病人之關懷訪視量能,並對高風險個案提供適切追蹤照護,以提升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品質。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六十)衛生福利部為降低精神疾病個案暴力犯罪風險,以保護性案件加害人合併有精神疾病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整合性服務,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服務對象僅為列管中社區精神疾病個案,未含括疑似精神病患,經函請研謀改善,衛生福利部已強化社區疑似精神病患個案之評估及醫療服務,提供個案所需之就醫協助及照護。審計部指出,為完善社會安全網絡,衛生福利部於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以兒少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加害人合併有精神疾病者為服務對象,補助地方衛生局增聘心理衛生社工,整合社會福利與心理健康服務,提供個案密集關懷訪視服務,並協助轉介及串聯社區照護資源,期滿足精神病患與其家庭之多元需求,降低個案暴力再犯風險。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該項服務僅以列管中之精神疾病個案為服務對象,對於社區中缺乏病識感,且未受醫療協助,可能因病情影響而產生暴力風險之個案,尚無法提供所需服務資源,影響服務推動成效。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擴大推動「疑似或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優化計畫」,強化社區疑似及高風險精神病人轉介及處置量能。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六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心理健康行政管理」預算編列991萬1千元,其中通訊費用編列362萬2千元較111年所編262萬2千元,寬列100萬元,應係用於支應免付費安心專線服務,惟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研議以多元式提供心理支持服務,以提升服務可近性及節省通訊費用。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六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口腔健康行政管理」預算編列85萬7千元,依照預算說明係辦理口腔健康促進及相關計畫和辦理牙醫專科醫師訓練認定計畫等,又口腔健康司原將牙醫專科訓練認定之核心業務範疇為自辦,112年卻委辦,顯不恰當,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推動牙醫專科醫師訓練認定計畫,維護專科醫師訓練品質。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六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其中補捐助醫療機構、民間機構、國內團體辦理心理健康促進…….等業務,其捐助目的及效益不明,是否有確切達到國人心理健康促進之目標。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推動多元之心理健康促進方案,公私協力深化民間團體與主管機關之合作機制,全面落實心理健康政策目標。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六十四)根據衛生福利部110年的統計資料顯示,自殺率為我國第十一大死因,目前我國自殺防治策略具體的成效有哪些?台灣在83年自殺死亡人數統計為1,451人(7.1人/每十萬人),而自殺死因則於88年進入十大死因之列。其後自殺死亡人數於94年躍升至4,282人(16.6人/每十萬人),有鑑於此,94年5月行政院核定「全國自殺防治策略行動方案」第一期,95年1月「自殺防治通報系統」正式啟用。在我國自殺防治政策推動及民間努力下,95年自殺死亡率雖達高峰,但上升幅度減緩(16.8人/每十萬人),且自96年逐年下降(至103年為止為每十萬人11.8人),且自殺死因於99年退出十大死因之列。但是,自殺死亡率自104年開始即呈現攀升持平趨勢,110年全國自殺死亡人數共3,656人(11.6人/每十萬人),可見自殺防治之政策有檢討空間。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持續精進自殺防治策略,強化自殺防治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合作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六十五)衛生福利部自98年委託辦理安心專線,提供民眾24小時全年無休的電話心理諮詢服務並即時搶救因壓力或憂鬱的自殺企圖者,國內外已多有研究證實此類專線可有效減少自殺人數。隨科技演進,網路已成為現代人尋求各項服務常用之管道,自殺防治專線應辦理線上協談服務,然而,相較安心專線有專門計畫及穩定之預算委託辦理,線上協談服務卻僅獲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其人事費,實有精進空間。爰衛生福利部應鼓勵民間團體試辦線上文字協談之心理支持服務,並建立文字協談服務指引及危機處理流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未來擴大辦理。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六十六)根據監察院所提「青少年自殺防治策略及作為等情案」調查報告指出,青少年族群自殺死亡率連續20年攀升,2019年更有高達257位輕生;15至24歲人口群自殺通報更是逐年增加,2020年該人口群通報人次已占所有通報人口群中的26.4%。各級學校通報學生自傷人次更呈現倍數增加,凸顯青少年自殺、自傷議題的嚴重性。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必須嚴肅檢視「自殺防治法」的防治效益。調查報告指出,教育現場輔導人力不足、教育單位與社區心理衛生、醫療等資源整合不足,其中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人口之追蹤及輔導更是重要,均有待自殺防治網絡各主管機關強化合作機制。學生自殺死亡原因雖難以單一歸因,但經分析其中以「憂鬱症及其他精神疾病」為大宗主因、「感情因素」及「學校適應」亦為常見之因素。然自殺防治實務卻面臨「輔導人力不足」、「學生或家長抗拒資源介入」、「輔導老師行政負擔過重」、「家庭系統難以改變」、「輔導轉銜機制未與社政、衛政結合」等困境。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結合跨部會及民間團體資源,精進自殺及憂鬱症防治策略,特別是自殺防治功能的重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莊競程 楊 曜 
    (六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其中辦理成癮防治人才培訓及處遇服務制度建立,共編列1,823萬3千元,較111年度所編1,070萬4千元,寬列近800萬元,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動並持續精進我國成癮防治人才培訓制度,充實處遇人力。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六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辦理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諮詢專線所需通訊費、維護及建置成癮醫療個案管理及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資訊系統等,期降低吸食毒品造成之危害。為建置戒癮服務體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由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藥癮戒治,惟迄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88家及93家,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52.38%及55.36%,皆未達六成;其中臺北市、新竹縣、連江縣等3市縣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低於三成,顯示部分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之涵蓋率不足。爰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強化戒癮資源布建及提升藥癮戒治機構參與方案之涵蓋率。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六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其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共編列1億4,665萬8千元,然捐助目的及效益不明,是否有確切達到防治藥癮等之目標,又無相當之衡量指標及衡量方式。爰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強化藥癮醫療及處遇服務資源之布建,並訂定合宜之績效衡量指標,以擴大服務量能及評估服務效益。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七十)行政院自110年展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2期110至113年),衛生福利部主責辦理戒毒策略。為建置戒癮服務體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由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藥癮戒治。藥癮治療非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為提升藥癮者接受藥癮治療,衛生福利部辦理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108至110年度累計支用3億2,763萬餘元,藉由補助個案替代治療(丁基原啡因與美沙冬等)、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等醫療費用,並提供醫療機構執行該方案之獎勵,鼓勵個案治療及促進醫療機構投入藥癮醫療服務。惟迄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88家及93家,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52.38%及55.36%,其中臺北市、新竹縣、連江縣等3市縣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低於三成,顯示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涵蓋率不足。爰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宣導及強化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誘因,提升治療費用補助方案使用率。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七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其計畫目的辦理毒品危害防制。經查,辦理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期提升藥癮者接受藥癮治療,惟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涵蓋率不足。迄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計有88家、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93家,分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52.38%及55.36%,皆未達六成;顯示部分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涵蓋率不足。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宣導及及強化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誘因,提升藥癮戒治機構參與方案之涵蓋率。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七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編列30億0,982萬4千元,依其說明係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且奉行政院110年7月29日院臺衛字第1100180390號函核定,然該計畫112年度預算說明中之總經費368億8,368萬5千元與該號函核定總金額不同(407億1,858萬9千元),係未納入法務部預算金額34億6,135萬2千元及內政部預算金額3億7,355萬2千元,致112年度預算說明中總經費與核定本有所落差,請衛生福利部未來編列預算時,應妥為列示說明文字,避免誤解。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自110年起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其中一任務為擴增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服務,希望在114年完成71處中心之布建,並補足781個專業人力,讓心衛中心功能將越來越強大,成為推動全國心理衛生工作主軸單位,惟據媒體報導指出,現行各縣市心衛中心欠缺一致運作模式、權責不分,以及照顧對象不明,所謂走入社區的心衛社工、訪視員,實際上幾無實權、欠缺後援;另,我國心衛社工與訪視員長期不足,110年時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所負荷的案量比,依然高達1:190,遠大於1:30的目標,顯見衛生福利部並未積極建構心理衛生資源之布建。爰此,衛生福利部應依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規劃,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強化其功能及持續補實關懷訪視人力,以提升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品質。
  • 提案人
    張育美 徐志榮 林為洲 
    (七十四)我國精神衛生資源長期不足,影響精神醫療、復健、社區支持等服務難以執行、人力難以布建。有鑑於「精神衛生法」全面性修法後,仍有許多資源需要布建、服務需要發展,為保障精神病人及其照顧者權益,促進醫療院所及民間團體發展服務。爰此,衛生福利部應透過各類財源,逐年提高精神衛生服務資源經費編列,並於112年6月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玉琴 范 雲 
  • 連署人
    黃秀芳 邱泰源 
    (七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編列30億0,982萬4千元。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將逐年陸續布建71處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其中個案管理與團隊服務模式係該中心服務提供之關鍵,其中包含心理、護理、職能治療、社會工作等專業人員。然於「精神衛生法」修法過程中,民間團體多次建議,對於心理衛生中心是否能夠提供一致性且適切的諮詢應對機制深感憂心。故,建請衛生福利部建立心理衛生中心之民眾諮詢相關標準程序,以利民眾於諮詢時之可近性與專業性。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持續辦理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人員專業訓練,訂定相關作業流程,以利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人員依據個案之問題需求,提供相關專業諮詢及服務。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賴惠員 蘇巧慧 
    (七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編列30億0,982萬4千元。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將陸續布建71處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於其中設置「心理健康組」與「個案管理組」,前者提供之服務範疇為「社區心理諮商及治療服務」、「整合心理健康促進業務」、「辦理各類族群心理健康、災難心理及去汙名化活動」等,後者則主責「精神疾病與自殺合併多重議題個案訪視、評估及資源轉介」、「與醫療機構建立醫療諮詢及後送合作機制」等。各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雖有因地制宜之需,然其設置、運作、人力執掌等基礎原則,仍有待中央訂定明確作業指引以供依循。112年將至,「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作業要點參考基準」之訂定尚未完成,恐不利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設置與運作。爰此,衛生福利部應訂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要點」,提供縣市衛生局依循辦理。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賴惠員 蘇巧慧 
    (七十七)近年法院對精神障礙者的被告,涉犯殺人無罪,但要求其應接受監護宣告的強制治療,故外界相當關切設立「司法保安處分處所」的議題。依衛生福利部規劃,精神病患病情依輕、中、重度不同,分為不同的收治方式,重度精神患者收治於司法保安處分處所,中度精神患者則收治於醫院內的司法精神病房,而衛生福利部也從110年開始規劃在北、中、南、東完成全國5至6家醫療機構設置司法精神病房,預計首家司法精神病房將在112年2月完工。司法精神病房興建預算約3,000至5,000萬元,目前規劃一間病房容納30床,空間占地約是50床範圍。而司法保安處分處所興建預算高達53億7,000萬元,分4年辦理,112年度經費編列13億0,300萬元,惟其容納床位數、相關設施規劃、醫護人員及保安人力之訓練規劃為何?均未見詳細之計畫內容。爰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辦理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處所之新建及人員訓練,俾利如期完工,並應考量收治對象特殊性,支給工作人員風險津貼。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賴惠員 莊競程 
    (七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6億2,045萬2千元,其中捐助未滿6歲兒童及未滿12歲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族及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之牙醫師專業牙齒塗氟服務、口腔健康檢查及口腔衛生教育等,112年共編列5億5,000萬元,較111年所編3億2,531萬1千元,寬列2億2,468萬9千元;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行各項口腔保健工作,維護國人口腔健康。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七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6億2,045萬2千元,其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2,120萬元較111年所編250萬元,預算寬列8倍有餘,顯不合理,且未見說明補助之方向及目的,效用為何等,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依「口腔健康法」推展口腔健康促進工作,及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防制與宣導,以改善國人口腔問題、維護口腔機能健康。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八十)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109年0至6歲孩童塗氟整體覆蓋率達七成以上,但3歲以下及部分未就讀幼兒園之兒童之塗氟執行率仍然偏低,其中0至1歲族群塗氟率僅一成九為最低,1至2歲塗氟率六成二為次低,顯示衛生福利部辦理兒童牙齒塗氟政策仍有精進之處,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拓展兒童口腔保健照護體系,強化跨科別、跨單位之政策溝通與幼托育機構、兒科醫師等之合作,以提升父母及照顧者的認知與行動力。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八十一)口腔癌好發於台灣中壯年男性,為男性十大癌症排名第四,過去40年來,發生率持續上升,目前已高居世界第一。在台灣,每年約增加8,000位口腔癌病友,每一位病友在治療後都需要復健服務,但是並非每位病友都有機會復健,原因在於,協助病友可進行復健的醫療院所不多,許多病友有復健需求,卻苦無可供復健之場所,許多口腔癌病友,因為苦無復健之場所,遂只能回歸醫院門診,定期追蹤,致使健保資源無法有效發揮,另因要照顧病友,家屬可能要一人來照顧,最後,病友就業不易。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口腔癌病患治療後之復健試辦計畫,以提供個案復健照護服務。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八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6億2,045萬2千元。我國將於11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據國內研究發現,台灣約有12.8%的65歲以上長者,經評估為咀嚼吞嚥異常,亦即,每10位年長者,就有1位有輕度以上的咀嚼吞嚥障礙。此外,吞嚥障礙亦好發於腦中風患者、失智症患者、身心障礙者、神經系統障礙患者、營養不良者等。面對咀嚼吞嚥困難的患者,若無適當的飲食協助,將可能因進食減慢或恐懼哽塞,造成胃口不好、進食量下降、容易疲倦,進而營養不良而使身體逐漸衰弱並引發其他併發症。衛生福利部於107度出版「『咀嚼吞嚥障礙評估訓練及宣導計畫』口腔機能照護」手冊,其中包含「咀嚼吞嚥障礙患者飲食質地調整及改善」篇章,然其衛教內容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8年所推出之「高齡營養飲食質地衛教手冊」相較,資訊完整程度不一。兩者資訊落差之下,恐不利民眾在衛教資訊之掌握。綜上,為使民眾於口腔健康與國民健康主管機關所獲知之衛教宣導內容一致,以利其了解飲食質地調整之運用時機,請衛生福利部將「營養飲食質地衛教手冊」內容連結置於「咀嚼吞嚥障礙評估訓練及宣導計畫」口腔機能照護手冊網頁,積極宣導。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賴惠員 蘇巧慧 
    (八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2,286萬1千元,然我國對於取得國外牙醫學歷之醫師回台實習問題,造成擠壓我國牙醫學生權益,更影響未來我國牙醫行業之整體發展陷入失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配合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授權子法規時,應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團體召開研商會議後,再行公告事宜,並參酌以下建議:1.國外學歷臨床實習名額,維持現行牙醫學系50名、醫學系100名,且因應少子化趨勢,應依107年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決議,於113年回歸98年會議決議之國內學生招生容額1/10,即牙醫學系30名,並明載於「醫師法施行細則」。113年後,國外學歷開放名額應再逐年下降,以因應醫師人力過剩及少子化現象。2.維持「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3.「醫師法」第4條之1落日條款之「入學」定義為「實際入學」,排除僅取得「入學許可」者。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八十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預算編列2億1,099萬9千元,其中編列臨時人員1名,計列650千元。然依據112年度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計畫共5項,其中4項與前1年相同,第5項「強化護理法規與護理人員及機構管理」112年度目標值僅65家次,少於111年度的357家次;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並積極推動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計畫。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八十五)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為減少原住民族、離島及偏鄉地區就醫障礙,於110年度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分年規劃補助建置遠距照護服務平臺及購置遠距醫療設備,惟鑑於多數原鄉離島地區衛生所所在縣市財政困窘,且衛生福利部對於計畫後續維運尚無明確財源規劃,恐因後續未妥予維運,設備缺乏維修經費,造成遠距醫療停擺,為此,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偏鄉離島地區遠距醫療設備後續維護營運預算及早規劃及籌措,以確保偏鄉離島地區遠距醫療服務之持續性。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八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法規與護理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編列374萬5千元。經查,護病比已於107年12月1日入法,並於108年5月施行,根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醫院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上限,醫學中心為1名護理師照顧9名病人、區域醫院1比12,地區醫院1比15。然參據111年5月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於VPN登錄之各月份全日平均護病比,仍有多家醫院尚未達此標準,雖能理解因疫情因素,第一線醫療人員的工作量遠超過承平時期,但衛生福利部仍應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邀請護理團體、護理相關工會召開「護病比」討論會議,並提供會議紀錄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八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預算編列1億7,940萬3千元,惟112年公務及基金預算尚未審議,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卻先行發包並決標112年案件,包括標案案號:M1207004已完成決標,顯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顯不妥適,爰此,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並改善。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八十八)政府持續精進中醫人才培育及強化中藥材管理,提升傳統醫學服務品質,惟中醫醫事人力管理仍有精進空間,且中藥材管理制度未臻完善,允宜研謀改善,提升中醫服務品質及健全藥材安全管理。政府已訂有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限量基準,管控中藥材安全,惟納管農藥種類及其中藥材品項仍寡,且重金屬等限量基準多年未修訂,相關管理規範未臻完備。中藥材邊境查驗制度實施多年,惟部分高用量品項未納入查驗,且市售品檢出不合格者,仍未能於邊境加以管制,邊境查驗之風險管控機制不足。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制度已逐年擴充受訓員額,醫師可隨時參與訓練,惟訓練院所未全數參與管理系統訓練選配,尚無法藉由系統選配作業瞭解醫師參訓需求。傷科推拿耗費醫師體力較大,已限縮其服務量能,惟醫事輔助人力規劃遲未定案,無法填補醫療人力需求缺口,影響服務品質。綜上所述,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檢討並改善。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八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1,631萬元,其細部計畫中之辦理民俗調理產業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計畫,是項預算年年編列,卻未見成效,又111年尚推動中醫推拿人員法案共識計畫,112年卻刪除,政策邏輯不清不楚,毫無連貫性,綜上所述,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檢討並改善。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九十)中醫診療多以基層診所為主,依「醫療法」第18條規定,醫療機構應設置負責醫師1人,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2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為落實前揭規定,衛生福利部自103年度起正式實施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參與計畫之訓練院所自103年度之28家,已成長至110年度之113家,受訓醫師則由103年度之136人提高至110年度之538人。衛生福利部自109年起將負責醫師選配作業由電腦處理,簡化雙方媒合作業,惟109年及110年僅有43、64家參與此系統,占全體參訓院所之41.75%及56.64%,近半數院所未加入情況下,部分參訓醫師仍自行向該等訓練院所逐一洽詢招訓情形,不僅耗費人力時間,且仍無法達到訓練容額及選配作業公開透明,衛生福利部應研謀改善,促使全數中醫訓練院所參與系統選配招募訓練醫師,並藉由選配作業系統得知醫師參訓需求全貌,適時調整訓練量能。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九十一)2年前受疫情影響,已發生過中藥材大缺貨之情況,近期又有不少醫師反應,健保使用的科學中藥有些藥都已出現缺貨的情況,還有一些藥也面臨即將缺貨的困境,此將導致醫師無藥可用,必須找尋替代藥物,顯見中藥材本土化及分散對中國中藥材之依賴等議題,急需政府解決,刻不容緩。據悉,越南之中藥材有些品質不錯,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也希望能多從東南亞國家進口中藥材,惟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進行「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長達多年,現都已進入第二期,卻仍未能有效開發出新的中藥材來源國,解決我國對中國中藥材依賴之問題,實有待檢討。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除運用於中醫藥振興計畫經費,持續補助國內種植中藥材外,亦由「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積極尋求新南向國家出口中藥材至我國之意願。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賴惠員 莊競程 
    (九十二)「中醫藥發展法」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化中藥材源頭管理,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必要時,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惟要發展本地中草藥產業並沒有那麼容易,因中藥著重「道地性」,種原、栽種地區不同,都可能影響藥效,而相關發展成效有限。爰此,請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九十三)衛生福利部為落實中藥材品質管控,自101年8月實施邊境查驗制度,經公告之品項於查驗合格後方可輸入,截至110年底止,累計21項中藥材。惟統計106至110年度邊境實施查驗之中藥材重量占總進口量之比率雖有成長,仍有逾45%中藥材未實施查驗;又上開期間進口排名前20大中藥材中,除吉林人參、廣橘皮(陳皮)及西洋參等3項自106年實施書面審查後,迄未實施抽批檢驗者,尚有鹿角、黨參、苦杏仁及「韭菜子、萊菔子(蘿蔔子)、菟絲子、地膚子、牛蒡子、決明子、車前子、冬瓜子」等4項高用量中藥材,尚無需查驗即可直接進口;另經統計106至108年度市售中藥材含重金屬、二氧化硫及黃麴毒素等異常物質背景值監測計畫期末報告,及衛生福利部委託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106至109年度市售中藥材檢驗相關成果報告執行成果,計有13項中藥材於該期間有2年度連續不合格情形,其中達11項多數無專屬輸入貨品分類號列,無法於進口時加以管制,恐有無法阻絕高風險中藥材流入市面等情事,爰衛生福利部應完善邊境查驗風險管控機制。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九十四)世界衛生組織先後頒布過「2003~2005傳統醫學戰略」及「2014~2023傳統醫學戰略」,確定傳統醫學和補充醫學的發展方向。目前世界有關傳統醫學部分,比較有規模的大致分為印度之阿育吠陀跟亞洲地區的中醫中藥。而有關中醫中藥之發展,因日本沒有中醫制度,故應屬中國、韓國、台灣為主要之發展國家。中醫藥在韓國稱為韓醫及韓藥,依據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107年考察韓國之資料,韓國在105年成立韓藥振興財團,屬保健福祉部之法人單位,其成立目的為連接韓國政府資源及研究資源,一年約有360億韓元預算,主要負責韓藥產業化、產品化,顯見韓國政府是相當有企圖在創造韓醫藥之價值。台灣中醫藥之發展是相當有潛力的,惟政府長年來重西醫輕中醫,致我國中醫藥產業鏈之發展不如韓國突飛猛進。為落實「中醫藥發展法」,促進中醫及中藥新藥之發展,衛生福利部應研議補助中藥新藥發展之計畫,以鼓勵業者進行中藥新藥創新與開發。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賴惠員 莊競程 
    (九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預算編列8,434萬3千元,惟112年公務及基金預算尚未審議,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卻先行發包並決標112年案件,包括標案案號:M1211018、M1211005已完成決標,顯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請衛生福利部於112年度預算審議通過後,依審議結果調整契約價金。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九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預算編列8,434萬3千元,然連年編列高額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且112年所編1,516萬6千元較111年所編485萬3千元,預算幅度增長3倍,明顯不合理,且未依零基預算精神核實編列,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九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預算編列8,212萬5千元,然連年編列高額之通訊費(預算增長幅度近一倍)、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係因應衛生福利部長照、防疫、資訊系統雲端化及資訊安全防護需求,請衛生福利部確實做好管控。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九十八)民眾多次陳情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院方長期實施比中央更嚴格的隔離規定至今,員工因家屬確診被隔離後,被員工所照顧的院民也需關進寢室隔離,且寢室無衛浴廁所,隔離期間院民需於眾目睽睽之下共用便盆,於自己排泄物旁吃飯,像是籠中動物,毫無人權與尊嚴。另據傳因頻繁隔離導致照護工作增加,人力不足以巡查各房的情況之下,有確診住民於房內吞食撕碎尿布等異物噎死,發現時已來不急搶救。種種情事顯示玉里醫院防治手段過於強硬,不利精神復健,應予以檢討改善。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隸屬於衛生福利部的公立精神科專科教學醫院,具備1,111床各種功能的精神科病床,是桃竹苗照顧精神醫療網的核心醫院。衛生福利部在111年3月15日突發一紙公文即成立「桃園醫院與桃園療養院合併工作小組」,並於3月25日召開會議,計畫於4個月內完成合併,在沒有提出合併計畫書,也沒有和員工、病友做好充分的溝通的情況之下,讓員工、病友、家屬都非常擔憂,擔心這個歷史悠久的優質精神專科醫院,就此消失不見。衛生福利部雖說桃園療養院合併桃園醫院後不會裁員,員工既有福利不受影響,然日前多次人事會議內容表明,桃園療養院現任主管將改為非主管職,嚴重影響主管權益,此外,精神專科醫院降級為桃園醫院精神部門,由院長掌管相關預算編列,恐嚴重排擠精神照護預算,亦影響精神照顧品質。為維持精神醫療之獨立性,應停止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併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案。爰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提升部立玉里醫院院民之照護品質,關於桃園醫院及桃園療養院兩院合併案應再審慎評估,並暫緩推動。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九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醫療藥品基金」預算編列6億0,162萬4千元,而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109至111年度暫緩編列,112年復編,然蓬萊舍爭議凸顯院民與院方溝通落差極大,爰請衛生福利部責成樂生療養院持續改善與院民之溝通。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林為洲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是國內唯一專責醫藥衛生研發任務之導向型研究機構。藉由實證基礎的知識創見,扮演政府醫藥政策的研發智囊,並以其一貫的科學性、公正立場,協助政府統合國家各項重要健康研究計畫的推動與發展。近年來,多次承命支援國家緊急康事件之需,如,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國家衛生研究院即刻啟動新冠藥物研發,推動快篩試劑、單株抗體與疫苗開發。又如,配合政府推動「國家級高齡醫學暨健康福址研究中心」,落實政府「在地老化」政策。國家衛生研究院年度經費包含研究單位基本任務、推動整合性醫藥衛生研究計畫、協助政府緊急和重要任務、人力資源、基本營運及重大設施維運等基本運作經費,全屬科技預算項下。倘若國家衛生研究院年度經費遭遇統刪時,為維持該院全院基本人事費及統籌營運費,不得已需以刪減研究經費的方式,以支應人事費及統籌營運費用,此舉將對研究機構之長期運作與發展勢將造成難以回復的巨大負面影響,且將造成國家衛生研究院因應國家緊急狀況時無法彈性調整既有研究人力與能量。此外,國家衛生研究院根據國際環境變化與國內政策需求,適時調整研發能量,進行前瞻規劃,展現國家衛生研究院在我國衛生醫藥領域的機動性與重要性。例如進行生物製劑廠二廠及戰略平台資源庫建置,以健全國內疫苗產業發展基礎,提升防疫與公衛能量;興建高齡醫學及健康福祉研究中心,以及針對高齡者照顧、健康、醫療等等議題進行研究,以因應高齡化社會的諸多問題超前布署;因應未來生醫趨勢,積極投入人體生物資料庫整合,建立各類疾病相關大數據資料庫,以讓更多研究機構或學者專家可以利用這些資料做出前瞻預測資訊,以達提供國人衛生健康醫療防護之功效。統刪勢必影響這些重要工作之進行。養兵千日,用在一時,基礎研究是一切研究之根基,醫藥衛生研究更需長期穩定的經費支持方能達到促進國民健康的目的,爰建請排除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年度預算統刪,以減低衝擊,確保國家醫藥科技研究穩定發展與提升國際競爭力。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莊競程 楊 曜 
    (一○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其中部分用以辦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安心專線服務及補助地方政府、醫療機構等辦理促進心理健康促進等事項。經查,為提升國人心理健康,衛生福利部於102年起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並於106年起繼續辦理,以降低國人自殺率為計畫主要目標,然根據「自殺死亡及自殺通報」統計,15至24歲之青少年族群自殺通報人數逐年攀升,死亡人數107年始就未低於200人,顯見衛生福利部在防治青少年自殺事項上仍尚需加強。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跨部會偕同教育部,積極辦理青少年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關懷策略,以降低青少年自殺之情形。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一○二)政府為因應高齡化失能人口日增衍生之長照需求,自106年起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擴大服務對象及服務項目,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長照服務需求人數推估所參據資料之調查期日久遠,恐影響政策規劃及未來年度支出估測之準確性,經促請研謀改善,衛生福利部已依權責機關發布最新調查資料,更新調整長照需求人數推估參數,有利長照資源布建及財源需求之精準掌握。審計部查核發現,前開服務需求人數之推估,係由各目標群體之人口推計數乘以其長照需要率而得,各目標群體長照需要率之參據基礎不同,如65歲以上老人失能率(12.7%)係依據9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結果,惟各項參據資料調查期日已歷7至24年不等,恐未符近況,影響政策規劃及財務支出規模估測之準確性,審計部遂於109年6月函請衛生福利部研謀改善。衛生福利部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最新發布之調查資料更新調整長照需求人數推估參數,作為當地資源布建之參考及協助對預算精準之掌握,以利長照政策之推展。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一○三)110年5月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社區疫情升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醫療量能整備應變,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及重度收治醫院,並要求醫院開設專責病房。其中為慰勉醫事機構及人員,發給公私立醫療及醫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及照護之醫事等工作人員津貼及獎勵。惟衛生福利部為慰勉醫事機構及人員發給津貼及獎勵之部分款項未及時核撥,且部分醫院收到獎勵後,未儘速分配予相關人員,影響及時慰勉之效果等情事。衛生福利部於疫情期間除應持續整合傳染病防治醫療網與緊急醫療網資源,以確保重大疫情期間之醫療量能。更應儘速辦理審查及核發作業,並督促檢討改善撥付及分配作業,以落實政策美意。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一○四)衛生福利部為照顧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工作及家庭生計受影響之中低收入戶及育有未滿2歲孩童之家長或監護人發給擴大急難紓困金及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有助紓解民眾家庭生計。惟根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核發對象間有實際核給金額與得請領金額未符、資格審認作業未臻周延,或部分弱勢民眾未申請補助等。為加速發放急難紓困金而簡化資格審認作業,致部分經濟條件惡化民眾領取紓困金額較規定得請領金額減少,或所得已有改善者仍領取較高額紓困金。又部分於疫情期間失業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未提出紓困補助申請。或急難紓困金資格審認作業未臻周延,衍生涉有溢領紓困金情事。綜上所述,衛生福利部應檢討研謀妥處並亟待研議改善措施,強化協助措施,以保障有需求之弱勢家庭得到政府救助。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一○五)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料顯示,我國粗出生率與粗死亡率曲線於2020年交叉,人口開始呈現自然減少,且減少規模逐年擴大。少子化趨勢持續攀升,近年無論中央或地方政府均推出各項政策,期望鼓勵生育、提升生育率,例如:生育補助、托育補助、人工生殖補助等。然而少子化之現象,係許多複雜因素所致,因此除了提升生育率外,兒科醫療專業人員之留任、兒科醫療資源之量能鞏固與挹注,亦是少子化因應政策的重要關鍵環節。現行兒童常規公費疫苗給付處置費100元,與成人無異。然而,在疫苗施打的實務運作上,面對兒童的疫苗施打所需之操作成本、時間成本,卻是高出成人許多,長期而言,亦係凸顯給付與實務之不盡合理。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研議「提升兒童常規公費疫苗處置費」之規劃,以利兒科醫療專業人員之合理給付保障。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賴惠員 蘇巧慧 
    (一○六)由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所提出的「住院整合照護計畫」,自111年度起新增「全民健康保險住院整合照護服務試辦計畫」,全年度經費為3億元。該計畫係為強化醫院人員感控機制及有效運用住院照護人力,以病房團隊人員照護工作分級分工提供住院照護,使病人獲得連續性及完整性照護,提升民眾住院醫療照護品質,減輕家屬住院之照顧及經濟負擔,同時提升健保給付效益及支付效率。111年度計畫於7月公告,8月初收件截止,10月下旬公告核定試辦醫院,核定共計40家醫院,其中包含醫學中心6家、區域醫院16家、地區醫院18家;而以核定試辦床數規模來說,小至10餘床、大至3百多床均有,顯見各醫院間仍不乏試行評估之情況。111年度之計畫執行受限於疫情、計畫申請、相關行政程序作業等,以致10月方完成核定公告,期待112年度之計畫能夠得以順利延續運行。然而,該計畫實際執行後,過往各界所擔憂之狀況,例如:急性病房佔床誘因提高、照顧糾紛如何因應、增加病房護理人力工作負擔……等,仍應持續關注了解。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11年度計畫終了及112年度計畫執行半年時,針對該計畫之執行提出相關成效與挑戰說明,俾利掌握住院整合照護計畫執行之效益與困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賴惠員 蘇巧慧 
    (一○七)臨床實證顯示中度和重度障礙的兒童及青少年,比一般孩童更容易發生視覺問題,這些孩子到眼科就診時,囿於障礙限制,常無法理解醫事人員指令,也較難在陌生紛雜環境中,接受近距離眼科儀器檢查或復健,若孩子吵鬧或占用較長的檢查時間,更讓陪同家長壓力提升,致使有特殊就醫需求的身心障礙孩童及家長,因畏懼就醫或缺乏輔助就醫資源,而錯失黃金治療期或視覺復能的機會。衛生福利部於108年首度推動「特殊兒童眼科示範中心」試辦計畫,於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成立國內第一個特殊兒童眼科示範中心,然而執行中依然面臨不敷需求的困境。111至112年衛生福利部擴大辦理「特殊兒童及青少年視覺復能計畫」,除原本設定獨立診療檢查空間、推動醫療團隊整合服務以及無障礙設施設備外,更將原本參與的醫院家數由1家擴大至5家,並增加醫療與復健服務次數與時數,服務年齡層由兒童延長至青少年,並且加強提供中重度障礙個案和3歲以下幼童服務,該計畫終於在10月陸續完成簽約事宜。期許透過新計畫協助特殊兒少的眼科醫療,並進而提升生活品質與自立生活能力。以現行計畫之規劃,屆時必然會有許多家長將帶著孩子跨區就醫,且特殊需求者之眼科醫療需求,並非僅限於兒童及青少年時期。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除積極協助「特殊兒童及青少年視覺復能計畫」之進行外,並於其後相關計畫考量擴大補助辦理之可行性,以提升特需者眼科醫療之可近性。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賴惠員 蘇巧慧 
    (一○八)無障礙環境是確保身心障礙者有均等機會,能夠全面參與社會活動之基本必要條件。衛生福利部為推動全國醫療院所改善無障礙就醫環境,規劃「醫療機構設置無障礙就醫環境獎勵計畫」。據衛生福利部網站「醫院資訊公開專區」公告符合110年度計畫之診所名單計1,386家,僅占全國總診所數之6.1%。為促進醫療院所積極改善就醫環境,衛生福利部應賡續引導醫療院所優化就醫環境,以維護身心障礙者就醫權利。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一○九)我國具備許多發展生醫所需的資料含量,除生物資料庫外,更擁有全球少見的健保資料庫,活用巨量醫療資料有助於醫療產業發展,然而,大法官於111年8月12日憲法法庭宣判健保資料庫在原始蒐集目的外之「二次利用」違憲(111年憲判字第13號),應於3年內完成修法,包括個資之獨立監督機制(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及請求退出權(明定請求停止及例外不許停止之主體、事由、程序、效果等事項,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者,當事人得請求停止上開目的外利用)。請衛生福利部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且研議可利用資訊技術協助當事人參與資料治理與利益共享的方式,擴大民眾參與的誘因。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一一○)基於偏遠及離島地區醫療可近性因交通不便、人口稀少且分散,醫事人力招募不易,導致醫療照護資源(品質)相對於一般地區醫療資源普遍不足。為強化偏遠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品質及可近性,逐步改善該等地區醫療照護品質,提升在地醫療量能,衛生福利部訂定「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108-112年度),惟該計畫僅施行到112年度恐不易未來偏鄉醫療發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12年度提報未來強化偏鄉醫療精進中長程計畫時,納入遠距醫療相關推動措施,用於優化未來偏鄉醫療體系,讓偏鄉民眾可以享受科技便利之便。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徐志榮 張育美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公布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五期(111-115年)」,主要為強化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在地醫事人才培育,改善醫療資源與醫事人力不足問題,政府培育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在地醫事人才逾50年,自58年起至109年止累計招生培育1,192位醫事公費生(含在學中),含631位原住民籍、555名離島籍及6名偏鄉籍等醫事公費生。據衛生福利部統計,以往計畫截至111年7月底止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人數計182名,留任127名,平均留任率雖達70%,惟其中外科、婦產科及急診醫學科之留任比率皆僅50%;神經專科、骨科及職業醫學科培育醫師數有限且均無留任者。衛生福利部表示,影響留任意願原因包含:生涯規劃、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等問題,且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交通不便,資源缺乏,缺少醫學中心學習,加以衛生所醫事人員編制有限,無替代及支援人力,影響服務意願等。該計畫係為照顧弱勢族群、強化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醫療保健服務品質及可近性而訂定,加上人口往都會地區遷移集中,對於人口減少且高齡化的偏鄉地區,原有的私立醫療機構恐將逐步減少,因此衛生所及公立醫院守護偏鄉地區居民健康之任務相對更加重要,公費醫療人力異動主因雖為個人因素,衛生福利部仍需積極努力慰留或採行較高之獎勵留任金制度,避免偏鄉公費醫療人力異動頻繁危害在地居民健康。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徐志榮 張育美 
    (一一二)蔡英文總統2016原住民政見提到「為實現原住民族健康權,縮短原住民族與其他國民之間的健康條件差距,政府應加強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和原住民族部落(社區)的健康照護體系等設施的投入,提升健保納保率,並提高原住民族人接近保健服務的機會;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法」立法,……」然時至今日衛生福利部仍未提出「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其理由均以原住民族社會意見分歧,是以相關法制作業仍在溝通凝聚共識中。6年了,國小都可以念畢業,衛生福利部還在溝通協調中,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重視原住民族健康權,以落實蔡總統「原住民族健康法」政見。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徐志榮 張育美 
    (一一三)原鄉因自來水普及率偏低,許多居民僅能引用山上泉水至蓄水池,沉澱過濾後送往家庭用戶使用,此為簡易自來水型態。惟簡易自來水相當容易遭天候影響,導致水質混濁,以及原鄉居民申請水權使用地下水情形,水質皆相當不穩定。又因原鄉多數簡易自來水設備並不完善,且多數蓄水池並無定期檢測水質,大腸桿菌與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經常超過標準值。為保障偏鄉飲用水安全,要求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立即偕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原鄉長期飲用簡易自來水及地下水對人健康影響進行研究,以利宣導鼓勵民眾接用自來水。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洪申翰 
    (一一四)據衛生福利部106年委託研究報告指出,我國遠距醫療受限於「醫師法」第11條規定,除偏鄉地區及有特別緊急情況,似尚無法執行遠距醫療行為,足見現行「醫師法」第11條規定,尚未能因應科技水準之提升所帶動遠距醫療發展趨勢;另因疫情影響,衛生福利部以行政函釋陸續放寬通訊診察治療範圍,惟僅為疫情期間之因應作法,有鑑於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研議,考量後疫情時代,應透過法令鬆綁,使遠距醫療全面合法化,並擴大遠距醫療之應用,通盤檢討「醫師法」第11條與通訊診療辦法修法需求,以保障離島、偏鄉地區居民使用遠距醫療之權益。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一一五)為維持國內醫師與牙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完整,衛生福利部於配合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授權子法規時,應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團體召開研商會議後,再行公告事宜,並參酌以下建議:1.國外學歷臨床實習名額,維持現行牙醫學系50名、醫學系100名,且因應少子化趨勢,應依107年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決議,於113年回歸98年會議決議之國內學生招生容額1/10,即牙醫學系30名,並明載於「醫師法施行細則」。113年後,國外學歷開放名額應再逐年下降,以因應醫師人力過剩及少子化現象。2.維持「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3.「醫師法」第4條之1落日條款之「入學」定義為「實際入學」,排除僅取得「入學許可」者。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是隸屬於衛生福利部的公立精神科專科教學醫院,具備1,111床各種功能的精神科病床,是桃竹苗照顧精神醫療網的核心醫院。衛生福利部在3月15日突發一紙公文即成立「桃園醫院與桃園療養院合併工作小組」,並於3月25日召開會議,計畫於4個月內完成合併,在沒有提出合併計畫書,也沒有和員工、病友做好充分的溝通的情況之下,讓員工、病友、家屬都非常擔憂,擔心這個歷史悠久的優質精神專科醫院,就此消失不見。衛生福利部雖說桃園療養院合併桃園醫院後不會裁員,員工既有福利不受影響,然日前多次人事會議內容表明,桃園療養院現任主管將改為非主管職,嚴重影響主管權益,此外,精神專科醫院降級為桃醫精神部門,由院長掌管相關預算編列,恐嚴重排擠精神照護預算,亦影響精神照顧品質。為維持精神醫療之獨立性,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桃園醫院及桃園療養院兩院合併案應再審慎評估,並暫緩推動。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一一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於109年席捲全球至今,造成世界各國巨大衝擊,台灣亦不例外。然而,在台灣全體醫療院所及其從業人員立即進入防疫崗位,並配合政府各防疫任務下,守住台灣的醫療防疫陣線,其辛苦和付出令人敬佩。行政院後於109年4月21日,增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讓台灣全體醫療院所能順暢運作,及其從業人員能夠安心進行防疫工作,也造就台灣良好防疫成果,令人敬佩。然而,112年度防疫特別預算將調整為公務預算。為維持台灣全體醫療院所的順暢運作,及其從業人員能夠安心進行防疫任務,建請將醫療院所及其從業人員,來自此防疫公務預算之獎勵、補助、津貼等,應比照之前免納所得稅。以及來自此公務預算的醫療相關費用,如:因確診而住院;相關檢查,如:篩檢、PCR;預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疫苗注射。爰建請相關部會考量醫療院所、防疫人員為國家防疫工作之辛勞,比照110年度維持醫療院所及其從業人員,來自防疫相關公務預算之所得收入,免納所得稅也免繳印花稅。
  • 提案人
    邱泰源 羅致政 
  • 連署人
    莊競程 楊 曜 
    (一一八)近年來,因疫情和俄烏戰爭等因素,導致全球性通膨、實質薪資縮減、貧富差距擴大。在台灣,根據日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0年家庭所得及支出統計,每戶可支配所得差距倍數已擴大至6.15倍。此外,各縣市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逐年上升在CPI(消費者物價指數)方面,因漲幅較大的食物類支出占比較高,使低所得家庭的CPI漲幅高於高、中所得家庭,加重其負擔。根據衛生福利部111年第2季的數據,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人數統計中,有超過三成是未滿18歲的孩子。而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已在111年10月14日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的施政總質詢中承諾,會在111年底前邀請各地方政府,檢討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定,並研議放寬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標準。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邀集行政院主計總處與各地方政府社政單位,研議「社會救助法」中有關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標準規範,調整放寬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定,提出修法計畫。
  • 提案人
    吳玉琴 劉世芳 
  • 連署人
    賴惠員 蘇巧慧 
    (一一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計畫下,分支計畫「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社會福利及統計應用計畫」、「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皆編列健康大數據永續平台經費,顯見衛生福利部推展精準醫療決心。然而計畫目標卻未見相關健康數據與健保資料庫整合,同時也未見資料庫整合之真實數據於民眾疾病治療、藥品研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證審核,甚至健保給付資料參照之應用。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健康大數據永續平台與健保資料庫整合,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如何應用真實世界數據於藥品許可證審核流程、仿單標示外使用、新藥新科技評估HTA、醫療科技再評估HTR等面向,提升資料應用範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一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醫事司111年已發布「申請實驗室開發檢測之相關須知事項」,協助審核實驗室開發檢測,同時亦滿足癌症精準治療配合次世代基因檢測NGS之新需求。然政策發布已1年,相關案件審查進度緩慢,通過案件僅個位數,產業界專家已建言提升審查效率。與此同時,為增進台灣精準醫療發展,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現行醫療機構或委外實驗室申請認證之審議效能,包括類似案件流程簡化、訂定追蹤指標、排除重複審查、標準不明確等問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一二一)精準醫療已成為癌症治療趨勢,為了找出真正有治療效益的病人,新興標靶治療或免疫療法都必須透過生物標記(biomarker)的檢測來尋找治療的標的,而次世代基因定序(NGS),一次可以檢測多個基因,提供醫師診療的有利工具,為病人選擇最有效的藥物與治療。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2019年起承諾將次世代基因定序(NGS)技術納入健保以來,至今仍無進展。除健保預算不足的問題以外,如何核價、與療效評估如何連結、可否允許民眾差額自費等問題3年來無進展。為增進癌症病友治療效率,達到個人化醫療,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加速NGS納保審議標準,以提升癌症治療成效,減少不必要治療,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一二二)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10月發布調查報告顯示,國內26個罕病病友團體中,僅五成九團體有健保給付罕藥、四成一沒有藥物可用,希望罕藥給付時間可從現在平均30.3個月,逐步縮短。同時英國雜誌《經濟學人》111年針對法國、德國、英國、澳洲、日本、南韓與台灣的罕見疾病藥物給付種類、給付時程、照護制度進行比較,結果顯示台灣敬陪末座,不符國際標準,更有違我國當初通過「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精神。而有藥可用的五成九的團體中,九成認為健保給付條件太嚴苛,期望可放寬給付範圍。為促進罕病病友權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如何縮短罕藥納保審查時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一二三)財團法人台灣癌症基金會公開呼籲政府應成立「台灣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TmCDF)」,並向衛生福利部遞交政策建言書,同時劉委員建國於111年4月12日總質詢時,也向蘇貞昌院長與陳時中部長進行質詢,也獲得院長、部長正面回應,願意來支持研議,更在5月26日由劉委員建國、蘇委員巧慧、余委員天等,召開公聽會,邀請衛生福利部與專家學者等進行法案研議。劉委員建國更在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正式提出修法版本,然而至今,衛生福利部仍未正面的回覆,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在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提出對案。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第2項 疾病管制署903億1,230萬1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8,111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參據106至109年度疫苗受害救濟案件審議件數為94至162件不等,110年1月至10月審議件數則為246件,如以110年平均每月審議案件數約25件估算,全年度可審議件數約為300件,約需時5年方能將申請案件全數審議完畢,致各界迭有審議進度緩慢,影響民眾權益之訾議,顯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檢討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審理時效,儘速完成審議作業,釐清個案傷病或死亡與施打疫苗間之關聯性,使預防接種受害民眾迅速獲得合理之補償,並維持接種疫苗之信心,以利國家公衛政策推行,故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8,11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防疫新生活行動計畫」預算編列7,200萬元,較前一年度新增辦理醫療院所人工智慧即時疫情警示與智能諮詢服務等經費達2,200萬元。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其他科技計畫及防疫業務項下亦有多項疫情偵測及警示相關計畫推動,此計畫與相關計畫是否有重複編列之情形,以及與智慧防疫新生活之關連性為何,應更為詳細說明。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8,11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洪申翰 邱泰源 
    (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自103年起,在流感大流行疫苗APA採購案中要求「未發生大流行時」,廠商應於翌年交付與訂金價格等值之季節性流感疫苗數量,惟近年接無廠商投標。嗣後該署配合修正招標內容,110年並參考各廠商未投標原因及對規格之意見、審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採購等,將採購規格再修正為3年合約、疫苗核准狀態增加緊急使用授權,辦理111至113年流感大流行疫苗APA採購案公開招標作業,惟迄111年8月22日辦理第3次採購評選會議仍流標。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表示倘於完成招標事宜前發生流感大流行,將運用緊急採購、專案進口應變機制,並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協商因應特殊緊急狀況,加速疫苗查驗、審查取得疫苗貨源等,然為維護民眾健康,允宜檢討妥適修正流感大流行疫苗採購條件,以確保疫苗來源。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研究因應後疫情時代有可能的流感爆發問題,合併農曆年節民眾大批返鄉、出國之現實情況加入一併考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APA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2.鑑於我國自86年引進雞尾酒療法(HAART),愛滋感染者之存活期大為延長,至105年度愛滋醫療費用已達40億5,400萬元。嗣依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自106年2月4日起感染者確診開始服藥2年後之主要愛滋醫療費用改由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支應,該署應負擔愛滋醫療費用於106年度起大幅下降,惟由於累計愛滋感染者持續增加,醫療費用逐年成長,然該署預算未隨之增加,導致持續積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鉅額費用,期間經行政院召開愛滋醫療費用欠款研商會議,指示先由菸品健康福利捐分年支應還款費用,倘不足,再考量公務預算撥充,爰於107至110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償還愛滋醫療費用欠款介於7億0,214萬6千元至32億6,553萬8千元,復加計該署年度預算及結餘款支應償還者,截至110年底止累積欠款降至51億5,917萬6千元,惟金額仍鉅,有待賡續爭取財源支應。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擬宣導精進預防愛滋病政策、並務實檢視盤點本議題財務還款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3.鑑於衛生福利部在疫情前的108年7月時,即有提出「邁向全球衛生安全-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策略計畫(109至113年)」,早已認識我國抗生素抗藥性程度嚴重,及並未持續挹注足夠經費,永續推動抗藥性防治。然而策略計畫中,在協助醫療機構強化感染管制降低抗藥性細菌傳播、優化抗生素抗藥性管理的軟硬體與資訊系統等項目,仍是吝於投入資源,甚至仰賴健保基金支應。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盤點現有「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策略計畫」,並以後疫情時代思維調整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4.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日前表示:從109年開始,淋病疫情確有上升,好發年齡為20到40歲而傳染方式,性接觸是最主要之傳播方式,另外與感染者的黏膜滲出物接觸也可能遭到感染,且未經治療的病人或無症狀的帶菌者,其傳染力可達數月之久,如能有效治療,即能降低其傳染力,其中安全性行為是預防淋病的最佳防疫措施。為保障國民健康,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偕同相關單位,研擬相關疾病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5.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11年11月4日公布我國今年首例本土霍亂確定病例,個案為40多歲本國籍女性,近期並無國內外旅遊史,平日3餐也多自行烹煮,惟曾食用生蝦及生蚵。查霍亂弧菌可久生存於汙水,民眾一旦生食受汙染水域捕獲的海鮮,即可能遭受感染,此外,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107至110年每年本土病例數分別為7、0、1、0例;近5年(107至111年)無境外移入病例,近期國際霍亂疫情升溫,111年迄今累計29國報告霍亂病例,其中南亞孟加拉、巴基斯坦及阿富汗因洪災造成大規模疫情,因春節將至,民眾從國外返鄉及食用海鮮類機率提高,為避免霍亂疫情蔓延,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擬預防霍亂疫情政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6.依據我國已簽署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規定,「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為達成此目標,締約國應採取「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以及「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我國亦於98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國內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2年內完成各級政府機關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曾於107年3月發布新聞稿表示,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邀集醫院組成的「多重抗藥性結核病醫療照護體系(The Taiwan MDR-TB Consortium, TMTC)」,共同研究發現透過該體系的醫療照護模式,能將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治療成功率提高至82.4%,且中斷治療及治療失敗率皆不到3%,且該研究成果獲國際權威期刊Clinical Infectious Diseases(CID)刊登,未來可作為其他國家抗藥性結核病防治參考。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辦法「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受聘僱外國人確診為多重抗藥性肺結核,則無法在台治療。此一規定在立法時,國內未有多重抗藥性肺結核之有效治療方法與藥物,但目前台灣已能將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治療成功率提高至82.4%。因此,客觀條件已改變,若不檢討相關法規與行政作為,恐有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疑慮,應儘快檢討並研擬修法。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盤點國內治療多重抗藥性肺結核之量能,與每年確診人數,提出未來修改相關法規之可行性評估分析與改善方案,於6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申翰 
  • 連署人
    黃秀芳 邱泰源 
    (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預算編列845億元,合併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指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理國外廠商疫苗採購作業,間有簽辦採購時未載明採購依據條款規定,或雖載明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卻未敘明招標及決標規定中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文,與「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未符,且該等疫苗受限於全球供需失衡及賣方市場情形下,契約條文內容、品質管理及履約監督作業等均與政府採購契約範本規範有別,顯見我國在遇見大型傳染病之疫苗採購之相關規範仍有疏漏,政府雖基於維護國民健康便宜行事,而今疫情減緩疾病管制署宜研議於「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緊急採購相關規範,進一步建立合宜採購程序與機制,俾供嗣後新興傳染病發生,需緊急採購疫苗時有所遵循,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預算編列845億元,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擬具疫苗採購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徐志榮 張育美 
    2.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指出,截至111年3月8日止,政府已採購及受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共8,986萬餘劑,累計到貨5,032萬餘劑,施打4,816萬餘人次,耗用4,246萬餘劑疫苗,耗用疫苗約為已到貨量之八成,賸餘之786萬餘劑疫苗,使用期限為111年3月至11月,可施打效期短暫,如以疫苗廠牌歸類,則以AstraZeneca疫苗將到期劑數為最多,賸餘疫苗251萬餘劑全數於111年5月底前屆期,截至111年3月8日止,政府所採購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有近4千萬劑尚未到貨,該等疫苗將於112年底前到陸續送抵交貨,然參照國際施打情況,疫情解封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施打率逐漸趨緩,而我國近期已檢討相關防疫措施,並逐一解除,且口罩限制也於111年12月1日解除戶外管制,疫情解除管制已然在即,一旦解除所有防疫管制屆時採購數量龐巨的疫苗勢必面臨無人要打之窘境,而今政府為了要消化過多的快篩試劑幾乎是採取大放送模式,未來多餘的疫苗也勢必採取此一模式解決,否則將增加疫苗屆期銷毀之風險。國家之前採購較多疫苗,是因國內疫情仍屬嚴峻之情況,而今疫情趨緩甚至相關生活限制逐漸放寬,未來是否能需要數額如此龐大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亟需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審慎評估未來需求,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預算編列845億元,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邀集專家學者討論未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採購之合宜數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徐志榮 張育美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防疫科技發展研究及科技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5,251萬5千元,較111年所編列4,633萬7千元,寬列617萬8千元,主要係新增馬匹肝臟相關數據監測業務,惟該等業務所需經費是否如上所列600餘萬元,不無疑問;另登革疫苗臨床試驗105年開始迄今,目前進度不明,而民間公司亦與NIH合作開發之疫苗,已完成二期銜接及概念性驗證臨床,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評估近年風險增加之傳染病,擇優先重點項目審慎分配預算資源,並加強呈現相關效益與成果,確保能以實證研究提供疫病防治解決策略。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防疫科技發展研究及科技管理」中「業務費」之「物品」預算編列3,577萬1千元,較111年所編列1,364萬4千元寬列2倍有餘,惟為使我國傳染病監測技術與國際接軌,並提升國家級參考實驗室檢驗量能,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撙節預算、嚴密監督,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防疫新生活行動計畫」預算編列7,200萬元。經查:該項計畫為111年度新興計畫,該計畫於111年度預算中軟硬體編列3,042萬7千元,於112年度預算中又編列軟硬體費用4,386萬6千元,均作為「完備防疫資訊資訊基盤架構,優化公衛防疫體系數位防疫戰情指揮架構,導入社區及大眾標準化AI智慧防疫空間等相關軟硬體費用」,然110年有相似之「新世代智慧防疫行動計畫」,兩項計畫無法於預算書中看出其差別與效益,惟為因應未來全面掌握防疫資訊,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經驗,妥善規劃112年執行項目,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1億0,913萬2千元,然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已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YH111051、YH111053、YH111054、YH111055等4案,請確實遵守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依立法院審議結果辦理契約價金調整事宜。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中央及地方疾病管制公衛人員緊急辦理疫情各項公衛作業,雖得逾實支給專案加班費,但經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及,疾病管制公衛人力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2年間,加班成為常態,不僅有90.11%每天工作9至16小時,且1週平均工作天數滿7天者之占比亦達38.10%,工作負荷明顯加重,更有80.53%感受嚴重過勞,最終也導致致人員流動高,不利公衛任務之推展,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參酌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經驗,規劃新興重大傳染病期間相關人力應變作為,以確保疾病管制公衛人員永續性。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九)台灣已進入後疫情時期,隨著國門開戶、國內管制鬆綁、指揮中心可能降級……等等之因素,為因應未來可能的傳染疾病,「傳染病防治法」宜一併檢討。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積極辦理「傳染病防治法」修正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十)為防範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係辦理藥劑、個人防護裝備整備及邊境檢疫等工作。經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自103年起於流感大流行疫苗APA採購案中要求「未發生大流行時」,廠商應於翌年交付與訂金價格等值之季節性流感疫苗數量,惟近年皆無廠商投標。嗣後雖修正招標內容,將採購規格再修正為3年合約、疫苗核准狀態增加緊急使用授權,辦理111至113年流感大流行疫苗APA採購案公開招標作業,惟截至111年9月底,仍無廠商投標。為確保疫苗整備及防疫工作之落實,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儘速檢討,妥適修正流感大流行疫苗採購條件,以提升廠商參標意願,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洪申翰 邱泰源 
    (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2030年消除愛滋第一期計畫」預算編列13億6,204萬8千元,有鑑於:1.我國自86年引進雞尾酒療法,至105年度愛滋醫療費用已達40億5,400萬元,自106年起感染者確診開始服藥2年後之主要愛滋醫療費用改由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支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負擔之費用有所減少。2.因累計愛滋感染者持續增加,醫療費用逐年成長,然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預算未隨之增加,導致持續積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鉅額費用,雖於107至110年度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償還部分欠款,惟截至110年底止累積欠款降至51億5,917萬6千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允宜研擬對策,積極尋求財源挹注,以避免出現資金缺口。爰此,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積極籌措財源挹注,除透過菸金,亦應持續爭取行政院編列經費支應,以達2030年消除愛滋目標。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楊 曜 
    (十二)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新增通報本國籍愛滋感染人數及年齡分布資料,通報人數自106年2,508人降至110年1,246人,顯示計畫已達相當成效,然而部分年齡層不降反增,且年輕族群仍占多數,仍應加強宣導。再者,由於累計愛滋感染者持續增加,醫療費用逐年成長,然該署預算未隨之增加,導致持續積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鉅額費用,截至110年底止累積欠款仍超過51億元,應積極爭取財源支應,擴大預防性投藥服務,拓展合作醫事機構網路,增加服務資源可及性,共同建構健康友善的環境,朝2030年消除愛滋目標邁進。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洪申翰 邱泰源 
    (十三)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家衛生研究院110年5月「疫苗之研發、採購與安全性評估政策研議-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看新興傳染病加速疫苗研發政策建言」報告亦指出,國內目前所使用之疫苗,多來自國外進口,自製比率約為8%,相較美國、日本、韓國之疫苗自製率分別為100%、59%、38%,我國疫苗自製能力與其他先進或鄰近國家顯有落差,因應新冠肺炎後疫情時代,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依「建構新世代國家傳染病檢驗網絡強化防疫檢驗量能計畫」核定目標,持續拓展國家傳染病檢驗網絡與提升檢驗量能。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十四)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曾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採購作業等提出審核意見,其中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關部分摘述如下:1.政府自國內外採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惟疫苗採購作業未臻周妥,例如部分疫苗採購履約交貨,未核實估算逾期違約金、部分庫存疫苗可施打效期短暫,面臨過期銷毀風險。2.疫苗及藥品之緊急使用授權法規及配套措施尚待強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接種作業未盡周妥,如疫苗接種計畫未及早納入疫苗預約平台規劃等。3.口服抗病毒藥物未適用藥害救濟制度、家用快篩試劑之供給無法及時因應民眾及公務機關需求。我國將於111年12月1日戶外口罩令解封,12月10日取消入境人數限制,國門全面開放,就未來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管制朝逐步放寬方向規劃,相較於以往較高強度管制所需之龐鉅經費,管制措施放寬後所需防疫經費似有檢討及調整空間,允宜審酌考量,視實際需要滾動檢討調整,俾利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十五)新冠肺炎將成為常態性疾病,鑑於全球仍有約2%免疫功能低下或不全的病患,面臨疫苗保護力不足的問題。此類免疫功能低下的患者,包括癌症病患、HIV感染者、服用免疫抑制藥物者、移植病患、透析病患等五大類。此類患者,例如血液惡性腫瘤病患於接種後僅有50%能產生抗體反應,器官移植病患接種後僅有31%能產生抗體反應,有一半的器官移植患者,即使施打3劑疫苗也無法產生足夠免疫反應,必須倚靠抗病毒藥物予以治療,且醫師治療時仍必考量既有療程與藥物之間的交互作用,選擇治療藥物。專家已建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針對5大類免疫功能低下患者族群提出多層防疫保護計畫,確保各式藥物充足供應。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藥品採購前審慎訂定各式防疫治療藥物儲備量基準,確保疫苗、口服藥物、針劑藥物及單株抗體等預防及治療藥物年度需求供應無虞。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十六)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理國外廠商疫苗採購作業,間有簽辦採購時未載明採購依據條款規定,或雖載明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卻未敘明招標及決標規定中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文,與「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未符,且該等疫苗受限於全球供需失衡及賣方市場情形下,契約條文內容、品質管理及履約監督作業等均與政府採購契約範本規範有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儘速跨部會共同研議,健全緊急採購相關規範,及進一步建立合宜採購程序與機制,俾供嗣後新興傳染病發生,需緊急採購疫苗時有所遵循。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之「發給居家隔離補償及負壓隔離病房醫護人員津貼」預算編列61億8,549萬6千元。經查:該項計畫為112年度新興計畫,主要作為負壓隔離病房、專責病房醫護人員津貼,然有許多醫護人員反映有防疫津貼被追回等情事不說,政府積欠防疫津貼迄今已近2年,仍有許多醫護人員未領到該筆費用,該項費用儼然成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小金庫。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3個月內提出醫護人員未來慰問金發放標準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十八)為提供國內具高重症及死亡風險之免疫低下族群更完善的保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年採購1萬劑Evusheld單株抗體,用於暴露前預防。Evusheld主要係提供予無法接種疫苗或免疫功能低下的族群施打,以降低感染風險,規劃配置於收治實體器官移植、血液幹細胞移植或CAR-T治療(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療法,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cell therapy),具有效重大傷病卡之嚴重先天性免疫不全病患之醫學中心及部分區域醫院存放,經醫師評估用藥之效益與風險並充分告知個案後,給予符合條件個案使用。近來疫情趨緩,111年10月13日入境0+7政策政策上路,國內防疫規定也逐一鬆綁。但是,面對未知的疫情,病友團體們仍憂心,「無法接種疫苗」或「免疫功能低下」族群之人數加總為數不少,目前所採購之Evusheld單株抗體恐不見得足以供應該二類族群之所需。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對於「無法接種疫苗」或「免疫功能低下」二族群之Evusheld單株抗體使用情形密切關注,確保是類族群病患於醫師評估有用藥需求時,均得以獲得該類藥物,以保障病患權益。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賴惠員 蘇巧慧 
    (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預算編列61億8,549萬6千元,辦理「發給居家隔離補償及負壓隔離病房醫護人員津貼」等相關費用,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逐漸趨緩,近期已檢討相關防疫措施,並逐一解除,而口罩限制也於111年12月1日解除戶外管制,不久室內口罩限制恐也會解除,隔離措施目前也只針對確診者採「5+N」模式進行隔離,倘相關政策有變化,勢必影響原編列之預算執行率,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配合相關防疫政策就預算執行進行滾動檢討,並將醫療資源妥善分配。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資料,106至109年度全國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數為117件至231件不等,110年因擴大施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申請案件數大幅增加,截至10月底止,申請件數為1,699件,其中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相關計1,588件,約占總申請件數之93.47%。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規定,民眾向接種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後,地方主管機關將進行案情調查及病歷調閱,交由衛生福利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於案件資料齊全之次日起6個月內完成審定。查截至110年10月底止,上開1,588件中僅有22件完成審議,占申請案量之1.39%,其餘案件仍多處於調閱病歷階段,雖未逾上開審議辦法所訂之辦理期限,惟參據106至109年度疫苗受害救濟案件審議件數為94至162件不等,110年1月至10月審議件數則為246件,如以110年平均每月審議案件數約25件估算,全年度可審議件數約為300件,約需時5年方能將申請案件全數審議完畢,致各界迭有審議進度緩慢,影響民眾權益之訾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答覆審計部已委託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代地方政府辦理病歷調閱及相關行政作業,並增加審議小組人力與開會頻率,以加速審議流程及維護民眾權益,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1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審議結果統計總表,111年審議件數達1,049件,顯見審議速度上確實有極大改善,惟相關件數僅42件,無法確定件數121件,基於疫苗救濟之精神,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從寬鑑定審議增加無法確定件數,讓更多人受到救濟。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一)依據審計部指出,截至110年10月底止,新冠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已高達1,588件,僅22件完成審議,占申請案量之1.39%,其餘多仍處於調閱病歷階段。106至109年度疫苗受害救濟案件審議件數在94至162件之間,110年1月至10月已審議246件,如以110年平均每月審議案件數約25件估算,全年度可審議件數約為300件,約需時5年方能將新冠疫苗案件審議完畢。疫苗救濟制度目前有「審查塞車,判定太難,補償太少」等問題,限縮民眾獲得救濟的機率。衛生福利部對於施打疫苗導致死亡的民眾是否賠償,始終推委卸責。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是一種「產品保證責任險」的概念,不應由受害家屬負舉證責任。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在依照審議辦法審議申請接種疫苗受害補償救濟案件時,應參考我國建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補償制度」的立法理由與立法目的,從寬認定因果關係,重點應於「釐清接種疫苗所產生的副作用或不良反應的事實是否存在?」以及「發生在疫苗接種者身上的不良反應,是否與所接種的疫苗有關?」,兩點酌以從寬認定,並儘速發給受害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個月內就上開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二十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政府已自國內外採購疫苗供民眾施打,有助於提升對疾病之抵抗及預防能力,然受限疫苗可施打效期短暫,若疫苗未能在有效期限內完全去化,恐面臨過期銷毀之風險。為使疫苗資源有效利用,且精進我國生技科技之發展,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基於不違反與廠商所訂之疫苗供應協議之前提下,可將即將屆效之疫苗提供學術單位實驗使用。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政府已自國內外採購疫苗供民眾施打,有助於提升對疾病之抵抗及預防能力,然受限於全球供需失衡及賣方市場情形下,與疫苗廠商簽約之契約條文內容、品質管理及履約監督作業等均與政府採購契約範本有別,鑑此,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參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採購之經驗,與相關單位研議修訂合用之緊急採購相關規範,俾供嗣後我國若再次發生新興傳染病發生,需緊急採購疫苗時有所依循。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於109年席捲全球至今,造成世界各國巨大衝擊,台灣亦不例外。然而,在全國各級醫院診所的醫護防疫團隊立即進入防疫崗位,並配合政府所有防疫任務下,守住台灣的醫療防疫陣線,其辛苦和付出令人敬佩。111年度台灣在本土疫情升溫之際,主管機關除了維護醫院量能外,更推動基層診所的「快篩陽性結果視訊評估門診服務」及「確診者輕症視訊診療」,迅速守住疫情,保護輕症確診病人的健康,協助穩定醫療防疫分流的醫療體系,維護大醫院的穩定醫療防疫運作,並透過公務預算的充分支持,讓全民都能得到良好的照護,創下防疫佳績。因應未來不確定的疫情挑戰,持續強化醫療防疫分流的醫療體系十分重要,建請主管機關應維持足夠預算並進行合理配置,才能持續穩定各級醫療院所順暢運作,繼續提供全民最好的醫療及防疫照護。爰建請主管機關維持全國醫療院所防疫量能,並適切分配「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及隔離治療費用」科目之預算,提供各層級醫療院所充分量能,以強化醫療防疫分流的醫療體系。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張育美 賴惠員 黃秀芳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33億8,516萬2千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業務」150萬元,包含「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項下「業務費」之「委辦費」50萬元、「建構藥品及智慧醫材管理法規與檢驗技術」50萬元、「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50萬元。
    (二)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230萬元,包含第1節「食品管理工作」50萬元、第2節「藥粧管理工作」180萬元(含「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項下「業務費」之「委辦費」100萬元、「毒品防制」50萬元及「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第2期計畫」3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億8,136萬2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37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12億9,334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12億9,334萬3千元。經查: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2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五、(三)、4點規定,各機關應切實在112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通盤檢討緊縮經常支出,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及租車經費等應儘量減編。惟扣除人事費用,委辦費占年度預算近50%,其中政策及業務宣導費、600多名臨時人員及勞務承攬人員費用皆囊括在內,形同食藥署小金庫,與減編之具體目標所差甚遠。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編列7億8,846萬1千元,其中包含委託研究案21項、委託辦理77項。經查,依「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科學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規定,人事費占總經費之比例,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者,得經各機關首長同意後,不在此限;至非委託研究計畫之科學技術類委託辦理案件得准用上開基準。而科技業務項下計有委託研究2案、委託辦理15項之用人經費超過50%,未符合前開規定,應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12億9,334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洪申翰 邱泰源 
    3.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等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之「委辦費」科目各編列4億0,089萬1千元、5億3,032萬5千元及3億6,212萬7千元,合計共12億9,334萬3千元,較111年度10億1,505萬9千元,增加2億7,828萬4千元,主要用途為委外辦理食品及相關產品衛生安全檢(查)驗、醫療器材及藥品查驗登記技術資料評估與審查等,以及相關精進創新研究業務。經查: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等工作計畫項下「委辦費」較111年度成長逾二成,應檢討委辦成效以撙節編列預算,且其中52項計畫用人費用超過各委辦計畫經費逾五成,應妥慎檢視所含用人費用之合規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4.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委辦費」科目各編列4億0,089萬1千元、5億3,032萬5千元及3億6,212萬7千元,合共12億9,334萬3千元,較111年度10億1,505萬9千元,增加2億7,828萬4千元,主要用途為委外辦理食品及相關產品衛生安全檢(查)驗、醫療器材及藥品查驗登記技術資料評估與審查等,以及相關精進創新研究業務。經查: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度預算案「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等工作計畫項下「委辦費」較111年度成長逾二成,應檢討委辦成效以撙節編列預算,且其中52項計畫用人費用超過各委辦計畫經費逾五成,應妥慎檢視所含用人費用之合規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5.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委辦費」科目各編列4億0,089萬1千元、5億3,032萬5千元及3億6,212萬7千元,合共12億9,334萬3千元,較111年度10億1,505萬9千元,增加2億7,828萬4千元,主要用途為委外辦理食品及相關產品衛生安全檢(查)驗、醫療器材及藥品查驗登記技術資料評估與審查等,以及相關精進創新研究業務。經查: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度預算案「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工作計畫項下「委辦費」較111年度成長逾二成,應檢討委辦成效以撙節編列預算,且其中52項計畫用人費用超過各委辦計畫經費逾五成,應妥慎檢視所含用人費用之合規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二)鑑於行政院於87年間,為突破原有行政單位延攬醫藥專才之限制,解決專業審查人力不足問題,經公聽會彙集各界建議,指示原行政院衛生署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延攬專職、專業之人力,成為藥物技術性資料審查專業之幕僚機構,唯實施多年後,目前食品藥物管理署卻反將行政審查權任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為之,造成行政權旁落。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之「藥品審查創新科技研究計畫」預算編列9,399萬6千元,凍結6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三)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11月13日解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2條所指不得回收使用,係規範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清洗後在提供為販售。包含上游食品製造業的食品添加物、半成品及成品類製品。惟食藥署竟將市售一般食品添加的半成品類解釋成廠內用以暫時盛裝成品、半成品原料,以利儲存、運輸用途等需求,則如需要塑膠材質容器具,可重複作為盛裝用途。該解釋明顯違反「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使北、中、南區管中心針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稽查上標準不一,無所適從,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相違和,為維護國人食品安全,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7億8,846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2條之規定意涵及範圍,辦理業者說明會、通函周知業者並發布新聞稿,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洪申翰 
    (四)隨著春、夏、秋、冬四季氣溫變化,調養身體、將一些中藥材配成藥膳包與食物相配,吃藥膳進補,是國人習以為常之養生飲食文化。由於國人長久以來以中藥材入膳之習慣,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已表示:「含中藥材成分之滷包、燉包、藥膳包及以食材為主體之藥膳食品,以食品管理」。惟國人習用於藥膳包之中藥材有些卻不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導致小吃店或食品業者於使用時將違反食安法之管理。然面對無法在「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查詢到的食品原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態度是業者可以依「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納入食品原料。惟藥膳養生文化既是國人飲食習慣,作為主管機關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除被動等待業者送件外,亦應積極主動研議將國人習用之藥膳包原料納入「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為兼顧國人飲食習慣及讓國人吃的安心,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7億8,846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共同合作,就國人習用之藥膳包中之中藥材原料,研商可供食品使用並納入「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提出相關規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賴惠員 莊競程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藥物供需與智慧預警分析暨核酸藥物關鍵製造」預算編列2億0,980萬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政府為因應醫療與防疫單位及民眾之防疫物資需求,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實施醫療物資管制政策,徵用國內廠商生產口罩,及緊急購置防護衣與隔離衣,雖持續辦理防疫物資整備作業,但卻發生家用快篩試劑之供給無法及時因應民眾及公務機關之需求等狀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強化防疫物資非預期風險之智慧化監控機制,以提升防疫作業效能,故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藥物供需與智慧預警分析暨核酸藥物關鍵製造」分支計畫預算編列2億0,980萬元,包括新增之「戰略藥物緊急應變與智慧預警加值計畫」1億6,480萬元及「建置臺灣創新生物製造研發服務能量行動方案-核酸藥物關鍵技術引進暨研發建置計畫」4,500萬元。另112年度預算案該新增分支計畫之委辦費編列6,544萬元(占計畫預算數之31.19%),預計辦理包括人工智慧技術應用於藥品安全風險預警研究等20項委辦計畫;資訊軟硬體設備費6,601萬4千元(占計畫預算數之31.47%),新增辦理事項繁多,應於年度開始前或初期即預為積極辦理相關籌劃作業。另本項預算計畫應參酌審查機關意見,與跨部會科技發展計畫進行資源互補與整合,避免預算資源重複投入,並加強辦理相關事前籌劃作業,以強化執行量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7,641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我國不沾鍋商品充斥市面且民眾使用率高,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不沾鍋產品後市場稽查回覆:(1)本署針對公告指定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或包裝,每年規劃辦理年度稽查專案查核產品標示,地方衛生局對於市售食品容器具或包裝,亦納入例行稽查辦理查核。(2)自106年迄今共計查核不沾鍋產品45件,查核標示結果均符合規定,為保障民眾食安,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2.因應110年起蔡政府連續開放萊豬、牛、日本福島及周邊食品輸入政策,「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分支計畫編列5億0,899萬8千元,較111年度4億4,974萬7千元,增幅13.17%。然經統計,109至110年度進口牛肉申報查驗,其中仍有部分合格批數檢出微量萊克多巴胺殘留;日本輸臺食品,輻射值檢測結果雖均符合日本標準及我國標準,仍有檢出微量輻射之情形,鑑於110年度食品輸入查驗結果,較109年度呈現不合格批數上升情形,顯有違民眾對於美豬、美牛、日本進口食品安全之期待。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7,641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3.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5億0,899萬8千元,較111年度4億4,974萬7千元,增加5,925萬1千元,增幅13.17%,主要係辦理地區食品衛生稽查檢驗及追蹤檢驗、輸入食品查驗相關業務。因應國際貿易全球化及自由化發展,政府調整開放或擴大美豬、美牛、日本福島及周邊食品之進口,因應美豬、美牛、日本福島及周邊食品之進口,應持續審酌產品風險與運用跨部會資料庫等,適當調整查驗品項及數量等邊境管制措施,以強化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源頭管理,為食品安全及國人健康嚴格把關。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7,641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4.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8年委外辦理「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研析」計畫,據期末報告所載,國內健康食品工廠GMP與國外生產作業規範及國內食品GHP相較,現行健康食品工廠GMP於工廠自我稽核制度、持續監控產品上市後之功效、維持品質管理之運作、風險管控機制、不合格品及退貨品之處理程序、員工訓練機構之資格條件、低溫食品之緊急應變計畫及食品原料之追蹤制度等規範,尚有精進空間,該署嗣提出健康食品工廠GMP修正草案,但僅止於預告作業階段。鑑於健康食品工廠GMP施行已逾20年,其管控作業尚未配合食品GHP作修訂,且與國際生產作業相關規範仍有諸多落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加速完備生產作業標準規範,以完善健康食品管理,故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5.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7,641萬元,經查,該筆預算中國內旅費之預算數額與過往幾年同計畫項下之國內旅費法定預算數額增編許多,相較於111年度法定預算數增加1倍,且即使對比108年新冠肺炎疫情流行前之法定預算,亦低於112年度所編列之金額許多。對比國外旅費過往數年之法定預算金額,雖有浮動,仍在一定比例範圍之內。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108、109年度為食安網絡第一期計畫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賴惠員 蘇巧慧 
    (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億8,006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5項規定,民眾若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亦即使符合國際安全標準的乙型受體素之肉品,並不能保證食品安全無虞。然而,輻射污染議題在國際間受到重視,輻射物質對人的影響和半衰期息息相關,但若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時,如發生中毒事件時,國內並無相關條文或政策以保障消費者之安全,日後消費者受害可能求償無門。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億8,006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2.食品廣告述及誇大及醫療效能層出不窮,僅為食品卻誆稱可「預防新型冠狀病毒」、「降低白內障」等療效來誆騙消費者;為吸引消費者目光,亦有化粧品竟妄稱具有「毛囊細胞再生」、「膠原蛋白增生」、「除皺」等誇張不實功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卻無法有效管理,讓網路、電視及電台廣告充斥此類廣告。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億8,006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八)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復食品廣告涉及不實或醫療效能案件之取締情形,並經監察院持續觀看國內各媒體及購物臺發現,食品廣告違規件數邇來仍居高不下,有關食品廣告涉及醫療效能、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仍然充斥於各媒體,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者權益甚鉅。調查報告發現,「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後段自89年2月9日即賦予主管機關就再次違法之食品廣告相關業者,命其停業等剝奪或消滅營業資格、權利之加重處罰權限,然國內誇稱療效之食品廣告卻仍頻繁於各媒體及購物頻道輪播,尤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更形猖獗妄為,各地方主管機關近2年因忙於防疫工作,無暇顧及,迄今未依前開規定加重處罰,僅處以與不法業者所獲暴利明顯不成比例的罰鍰,毫無遏阻與懲儆效果,更迄未依同條第3項規定命該等業者刊登更正廣告,致使違法廣告產品不斷戕害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甚鉅,衛生福利部顯難辭監督不力之咎,洵有違失。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億8,006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改善策略及時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邱泰源 
  • 連署人
    莊競程 楊 曜 
    (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上「日本食品工作專區」,就有關2020年日本全國食品監測情形報告,及2022年日本全國食品監測情形報告,兩份報告內容數據不一樣(針對日本五縣(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地區流通品及非流通品檢出超標情形進行分析,2020年版:「2019年共檢驗19萬9,622件,其中165件超出日本輻射標準,合格率為99.8%」,2022年版:「2019年共檢驗15萬9,622件,其中165件超出日本輻射標準,合格率為99.9%」,2020年版與2022年版,新舊資料就2019年部分,樣本數差了4萬件。統計數字之樣本數絕對沒有校正回歸(2022年校正回歸2019年)。第二、2020年版與2022年版,兩者在2019年官方數據不一樣,但是2018年的官方數又一樣,食藥署究竟有無檢查?又2022年版為何把2017年的數據拿掉?難道是整個2017年數據都有問題嗎?無論數據有誤是因為筆誤、台方問題或日方問題,只要掛上官網的官方文件就不能有筆誤存在,又如果是台方或日方問題,以後要怎麼相信官方的邊境檢驗報告及日本輻射證明報告。目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此問題都未有說明。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7,641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十)為讓民眾清楚辨識不同製程種類醬油產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7年3月8日針對醬油產品特別訂定「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並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若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者,將分別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8條規定,處以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以及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監察院108年2月18日糾正「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要求增訂果糖酸含量以鑑別是否為釀造醬油,並於108年10月3日召開質問會議。為因應監察院的糾正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陸陸續續多次邀請業者、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費者團體、各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歐洲商會及美國商會等召開「包裝醬油製程之標示規定」討論會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度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釀造醬油果糖酸檢驗」及國家衛生研究院「109年度醬油產品監測委託辦理計畫」。果糖酸的檢測-109年醬油監測計畫檢測市售醬油195件,以果糖酸小於0.1%判定為釀造醬油,結果釀造醬油(137件)有1件誤判,水解醬油(29件)有8件誤判,調和醬油(29件)有10件為未檢出/小於0.1%,因此用檢驗果糖酸判定,有定性/定量檢測的死角,來判定釀造與非釀造醬油的標準並不切實際。意即果糖酸含量並非判定是否為釀造醬油的關鍵指標。尤其是果糖酸在焦糖色素中也含有,也存在許多調味料中(添加水解胺基酸液製作之產品),有些是在複合調味料中,業者很難察覺,如果使用在醬油中檢驗出有果糖酸0.1%以上,就判定非釀造醬油或調和醬油,可能造成誤判。全世界並未有以果糖酸來做判定釀造與非釀造醬油之標準的國家。幾年以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計畫」每年針對醬油業者稽查,至今仍要求增訂果糖酸的標準卻未能提供任何科學依據,為維護民眾食品安全及回應監察院質問,建議食藥署編列預算到賣場抽驗,抽驗確認有問題的廠商,再至工廠加強稽核管理。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7,641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執行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時,抽驗業者產製之「釀造醬油」檢驗果糖酸,如有檢出果糖酸0.1%以上,即啟動查廠予以釐清,並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洪申翰 
    (十一)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我國因應本次疫情,EUA係採專案核准方式,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藥品及疫苗部分,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依「藥事法」、「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等規定進行審查,並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CDE)協助進行技術性資料審查,申請者得依前開規定檢附資料向食藥署提出申請,食藥署、CDE及專家會議除考量因應緊急公共衛生需求,並確認使用效益大於風險始予以核准。惟依學界建議,「藥事法」第48條之2之專案核准作為疫苗緊急授權法規依據,與歐美國家法規相較,在EUA具體要件、課予EUA相對人風險告知及安全監視等義務、授權期限及廢止事由、EUA之資訊公開等面向及配套措施尚待強化,並應完備相關法制。」是以,審計部建議食藥署參考歐美日等先進國家藥物監理機構模式公開通過審查品項清單、審查(評估)報告、疫苗專家審查會議紀錄、使用說明指引等資訊,EUA審查資訊之公開透明度尚待提升,惟食藥署查復食藥署已主動公布核准藥品及疫苗之中文說明書,必要時亦主動公開專家會議紀錄,顯見食藥署對EUA透明化並無心推動,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5,872萬7千元,凍結72萬7千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相關資料公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徐志榮 張育美 
    (十二)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加強對含麻黃素製劑流向異常之監測,自108年10月起含麻黃素製劑許可證持有者及從事該藥品批發之販賣業者,須每月於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辦理申報,並於系統內建置含麻黃素製劑流向預警功能。又自110年起委託地方政府衛生局運用該功能,加強查核進貨量異常業者之製劑流向。經統計各衛生局110年度稽查結果,查獲違規之批發業者、藥局各2家,依查獲事實核處裁罰及輔導,其中2家批發業者之申報資料與現場稽查未符,另1家藥局含麻黃素製劑進貨量大,卻未有相關調劑紀錄,涉及製劑流向不明,遭衛生局移送檢調偵辦,顯示透過中央之管理系統及地方之實地抽樣稽查合作模式,確能發現業者所涉違法情事、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製劑使用情形,惟110年度僅有15市縣參與計畫查核含麻黃素製劑流通情形,除連江縣無相關業者外,未參與之市縣轄內之批發業者、零售業者及健保特約藥局家數合計各有83家、362家、1,234家,恐潛藏業者收購製劑用於非法製毒卻未被發掘之風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督促各市縣政府充分利用追溯追蹤系統預警功能,並落實稽查,俾有效防止製劑非法流用,故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辦理加強麻黃素製劑流通管理、購置毒品及新興成分標準品及建立質譜圖資料、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證等業務。經查,由於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有不同意見,經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要求改進。有鑑於毒品檢驗機構之管理攸關毒品鑑驗之品質,影響人民權益甚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行政協助法務部完善毒品檢驗機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洪申翰 邱泰源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辦理毒品防制相關業務,有鑑於:法務部與食藥署對孰為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有不同意見:(1)法務部主張,毒品檢驗機構之管理,主責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依其函訂「檢驗機構協助毒品檢驗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規範毒品檢驗案件處理程序、品質管理等事項。(2)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則認為,檢驗機構執行毒品之檢驗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辦理,毒品檢驗之目的,在於作為刑事定罪之證據,當由法務部主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行政協助法務部完善毒品檢驗機制。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楊 曜 
    3.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辦理加強麻黃素製劑流通管理、購置毒品及新興成分標準品及建立質譜圖資料、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證等業務。監察院於111司調0031號調查報告中指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109年間發現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鑑驗毒品咖啡包有將第三級毒品「Eutylone」判定為二級毒品「Pentylone」之情事,案經監察院調取相關卷證審閱並約請司法院、法務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到院詢問後,發現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孰為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有不同意見。毒品檢驗機構之管理攸關毒品鑑驗之品質,影響人民權益甚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就監察院所提調查意見,儘速協調法務部釐清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俾依權責進行相關管理事宜。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4.麻黃素為製成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加強對含麻黃素製劑流向異常之監測,自108年10月起含麻黃素製劑許可證持有者及從事該藥品批發之販賣業者,須每月於藥品追朔或追蹤系統辦理申報,並於系統內建置含麻黃製劑流向預警功能,110年起則委託地方政府衛生局運用該功能加強查核。經統計各衛生局110年度稽查結果,計查核零售業者及藥局310家、批發業者56家、醫療院所22家,並查獲違規之批發業者、藥局各2家,其中1家藥局含麻黃素製劑進貨量大卻未有相關調劑紀錄,涉及製劑流向不明,造衛生局移送檢調偵辦,顯示此系統確能發現業者所涉違法情事、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製劑使用情形,防止製劑非法流用,惟至111年度僅有19市縣參與計畫,除連江縣無相關業者外,未參與之市縣計有臺北市及金門縣,恐潛藏業者收購製劑於非法製毒卻未被發掘之風險,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督促各市縣政府充分利用系統預警功能並落實稽查,或與前述市縣共謀其他稽查方式,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相關工作規劃、期程及具體目標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十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7億8,846萬1千元,惟相關管考制度未見名實相符之關鍵績效指標、策略性指標、指標衡量標準、方法,致外界無法以科學方式檢驗評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施政績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強化各計畫之目標與關鍵成果的連結及效益闡述,並落實追蹤管考機制,以達施政目標。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一般行政」、「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等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之「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計進用臨時人員合共482人、4億2,185萬3千元,較111年度增加24人及4,565萬1千元。經查:食藥署為因應日趨複雜之藥品審查及醫療器材查驗與相關法規研擬工作,規劃112年度增額進用臨時人員24人辦理,惟108至110年度預算員額未足額進用尚有38至50人,且考量該等業務具長期經常性,應酌量於善用人才前提下優先檢討調配現有員額人力。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控管職務出缺遴補情形,妥適配置並善用人力,以維持各類查驗登記審查業務之審查品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十六)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內健康食品保健功效之評估方法,多數仍以動物實驗為主,與國際應以人體試驗為主之作法尚屬有別,經由人體試驗所獲得之結果,始可宣稱產品功效,而經動物試驗之結果難以推論其對人體亦有相同功效,其證據力尚顯不足,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條規定,針對健康產品訂有13項保健功效,針對13項保健功效各訂有不同之評估方法,查該13項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中,僅抗疲勞及輔助調節血壓2項,業已公告修正須進行人體試驗,其餘11項係由廠商自行決定採用動物或人體試驗,顯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研議修正評估方法之可行性,以與國際接軌,並提升業者宣稱健康食品保健功效之可靠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檢討修訂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鼓勵業者進行人體食用研究,以符合消費者對健康食品的期待。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預算編列7,451萬7千元。該項目於歲出機關別預算表之說明中,提及「較上年度減列辦理多重快速檢測之精進及新興檢驗項目方法研究等經費4,702千元」。然相關費用卻散見於「落實源頭管理,提升食品新穎檢驗技術平臺」相關研究中,例如:辦理有關多重快速檢測之精進研究(計列452萬元)、委託研究食品添加物檢驗方法查證與精進計畫(委辦費用計列250萬元)。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辦理落實源頭管理,提升食品新穎檢驗技術平臺相關研究,確保國人安全。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賴惠員 蘇巧慧 
    (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8億7,529萬5千元,然食品藥物管理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已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112TFDA-S-510、112TFDA-B-002E、112TFDA-B-003、112TFDA-S-509、112TFDA-S-511、112TFDA-B-025、112TFDA-S-516、112TFDA-JFDA-101、112TFDA-B-006、112TFDA-S-502、112TFDA-B-017、112TFDA-B-036E等12案,顯不妥適,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確實審查計畫需求進行採購,以免影響署務推展。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一般行政」、「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計進用臨時人員合共482人、4億2,185萬3千元,較111年度增加24人及4,565萬1千元。經查:食藥署為因應日趨複雜之藥品審查及醫療器材查驗與相關法規研擬工作,規劃112年度增額進用臨時人員24人辦理,惟108至110年度預算員額未足額進用尚有38至50人,且考量該等業務具長期經常性,應酌量於善用人才前提下優先檢討調配現有員額人力。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控管職務出缺遴補情形,妥適配置並善用人力,以維持各類查驗登記審查業務之審查品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二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辦公室空間規劃設計、施作及維持」預算編列5,484萬7千元,主要用途為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中心興建工程所需之食藥署辦公廳舍搬遷安置費用。為提升我國食品安全把關量能,食藥署自106年度起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及112年度預算案規劃用於辦公廳舍新建及搬遷相關計畫經費達48億7,500萬元,應加強各項執行中計畫進度控管及強化跨機關間協調連繫,及早因應規劃,以如期達成計畫目標。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加速本計畫進行,並加強各項執行中計畫進度控管及強化跨機關間協調聯繫,以免影響其他連動計畫達成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二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一般行政」、「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等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計進用臨時人員合共482人、4億2,185萬3千元,較111年度增加24人及4,565萬1千元。經查:食藥署為因應日趨複雜之藥品審查及醫療器材查驗與相關法規研擬工作,規劃112年度增額進用臨時人員24人辦理,惟108至110年度預算員額未足額進用尚有38至50人,且考量該等業務具長期經常性,應酌量於善用人才前提下優先檢討調配現有員額人力。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控管職務出缺遴補情形,妥適配置並善用人力,以維持各類查驗登記審查業務之審查品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二十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88年訂定「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下稱健康食品工廠GMP),規範健康食品工廠之廠區環境、廠房與設備及衛生等之管理標準。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委外辦理「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研析」計畫之期末報告所載,健康食品工廠GMP與國外生產作業規範及「國內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相較,現行健康食品工廠GMP於工廠自我稽核制度、持續監控產品上市後之功效、維持品質管理之運作、風險管控機制、不合格品擊退貨品之處理程序、員工訓練機構之資格條件、低溫食品之緊急應變計畫及食品原料之追蹤制度等規範,尚有精進空間,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參照國內外之規定,完成兼具在地化及符合國際管理趨勢之規範,然而迄今尚未修訂完竣。鑑於健康食品工廠GMP施行已逾23年,且已有相關報告建議修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儘速完備修訂規範。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辦理「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計畫」,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醬油製造業者執行稽查及抽驗,稽查項目以食品業者登錄、管理衛生人員、產品責任險、「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保存來源文件、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倉儲管理、廢棄物處理、產品標示、產品抽驗等項目稽查。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30日預告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其中酌修現行標準第2條之文字敘述為「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後再重複包裝食品販賣」,另於同日發布之新聞稿說明「使用可重複清洗之塑膠材質容器作為盛裝載具之行為非第二條所轄範疇」。為維護醬油產品之衛生安全,責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辦理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針對業者環境衛生、製程管理、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等項目,查核是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之規定,如查有相關缺失項目,應追蹤業者完成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辦。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洪申翰 
    (二十四)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自100年3月15日起至111年7月底止,針對日本輸臺食品共計檢測19萬1,273批,惟其中檢出微量輻射計241批。食藥署表示,針對檢出微量輻射,均勸導業者退運或銷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落實食品輸入查驗,經邊境檢驗不符合規定的食品不得輸入我國。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二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5億0,899萬8千元,然食藥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已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112TFDA-AC-305、112TFDA-B-005、112TFDA-AC-115、112TFDA-S-503、112TFDA-B-018、112TFDA-AC-107等6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依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案件。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二十六)食品廣告述及誇大及醫療效能層出不窮,僅為食品卻誆稱可「預防新型冠狀病毒」、「降低白內障」等療效來誆騙消費者;為吸引消費者目光,亦有化粧品竟妄稱具有「毛囊細胞再生」、「膠原蛋白增生」、「除皺」等誇張不實功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卻無法有效管理,讓網路、電視及電台廣告充斥此類廣告。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督促地方政府衛生局確實依法落實違規廣告之查辦,積極維護國人權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二十七)鑑於行政院於87年間,為突破原有行政單位延攬醫藥專才之限制,解決專業審查人力不足問題,經公聽會彙集各界建議,指示原行政院衛生署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延攬專職、專業之人力,成為藥物技術性資料審查專業之幕僚機構,爰應依我國醫藥相關法規及國際標準進行審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並應確實監督,確保藥物審查之客觀中立、效率與品質,保障國人用藥安全。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二十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監測及瞭解國內藥物濫用情形,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4條之1及「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規定,於92年建置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Drug Abuse Reporting System,DARS系統),蒐集各醫療院所及民間戒癮團體通報藥物濫用個案之相關資訊,同時將蒐集資料公布統計結果及趨勢,提供國內藥物濫用防制相關單位參考運用,另提供獎勵金,鼓勵機構、團體辦理通報。110年底醫療機構基本資料,全國設有精神科之醫療院所計553家,然而僅有219家申請DARS系統帳號參與通報,參與率僅39.60%;又110年底提供藥癮戒治服務之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及替代治療執行機構計226家,亦有25家醫療院所尚未申請參與,雖DARS系統屬鼓勵性質之通報,然而參與率偏低之情形,恐無法完整展現我國濫用藥物變化之趨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積極提升醫療院所及藥癮戒治機構加入DARS系統通報。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2億0,216萬9千元,其中112年臨時人員115名,較111年新增8名,預算增加865萬元。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妥善利用經費,聘用相關領域專業人才,以完善我國醫療器材各項配套管理法規,並精進醫療器材產品管理,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三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經查,監察院於111司調0031號調查報告中指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109年間發現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鑑驗毒品咖啡包有將第三級毒品「Eutylone」判定為二級毒品「Pentylone」之情事,案經監察院調取相關卷證審閱並約請司法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食藥署之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到院詢問後,調查發現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孰為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有不同意見。毒品檢驗機構之管理攸關毒品鑑驗之品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允宜就監察院所提調查意見,儘速與法務部協調並釐清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協助法務部完善毒品檢驗機制。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三十一)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置藥物濫用通報機制,提供防制工作之參考,惟醫療院所及民間戒癮團體參與情形仍有提升空間,亟待研謀改善,俾通報數據更趨完整,以及早辨識濫用藥物變化趨勢,進行相關防制措施。」顯見國內醫療體系參與管制藥品濫用通報情形,仍有改善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積極提升醫療院所及藥癮戒治機構加入DARS系統通報。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徐志榮 張育美 
    (三十二)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自106年度始執行4年,業已於109年度執行完成,然110年度又新增「藥物全生命週期精進管理計畫」,顯然是換湯不換藥,後又改回「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第2期計畫。」此計畫實施成果每年多為零散之報告、會議、或宣導活動,缺乏「全生命」管理之精進作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研擬檢討。另請提出106至111年每年針對藥品全生命週期-從研發輔導、臨床試驗、查驗登記、製造管理、到上市後安全把關、風險管理如何緊密連結、如何持續精進突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落實執行計畫,精進相關管理,確實掌控進度,以維護國人用藥安全。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三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億3,413萬9千元,其中辦理管制藥品管理及藥物濫用防制計畫編列3,203萬5千元,較111年所編1,203萬5千元法定預算寬列2.7倍,主要係增加委辦經費。然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7條,管制藥品減損時,管理人應即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並自減損之日起7日內,將減損藥品品量檢同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文件,向食藥署申報;而歷來報章雜誌報導部分公眾人物浮濫使用第四類管制藥品,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積極辦理管制藥品管理及藥物濫用防制計畫,以保障國人用藥安全。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三十四)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監測及瞭解國內藥物濫用情形,建置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蒐集各醫療院所及民間戒癮團體通報藥物濫用個案之相關資訊,同時將所蒐集資料公布統計結果及趨勢,提供國內藥物濫用防制相關單位參考運用,據DARS系統統計結果,110年度計有506家醫療院所及1家民間戒癮團體持有有效帳號,其中實際有通報個案者103家,約二成,合計通報3萬2,021件;全國設有精神科之醫療院所計553家,其中219家申請DARS系統帳號參與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參與率僅39.60%;又110年底提供藥癮戒治服務之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及替代治療執行機構計226家,亦有25家醫療院所尚未申請參與,顯示國內醫療體系參與管制藥品濫用通報情形,仍有改善空間。次查,衛生福利部為鼓勵民間機構團體參與藥癮者治療性社區服務模式,自108年開辦「藥癮治療性社區服務模式多元發展計畫」,扶植及鼓勵民間機構團體投入治療性社區服務。參與該計畫之6家機構中,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外,尚有5家民間機構團體;又據法務部建置之反毒大本營網站提供8家民間資源協助戒癮,扣除重複後,合計民間參與戒癮服務者計10家,該民間機構團體於110年度參與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者,僅有財團法人基督教晨曦會1個機構,其餘民間機構團體均尚未加入,DARS系統數據顯欠完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督促提升醫療院所及民間戒癮團體參與管制藥品濫用通報機制,俾DARS系統數據更趨完整,以及早辨識濫用藥物變化趨勢,進行相關防制措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積極提升醫療院所及藥癮戒治機構加入DARS系統通報。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三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億3,413萬9千元,其中辦理「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第2期計畫」,計列1,453萬元;然有關市售產品檢驗數(誇大療效產品摻加西藥)112年預故目標值50件,較111年80件大幅下調,惟考量近年物價上漲,致使執行檢驗所需費用增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仍需積極辦理新興藥品、不法藥物及化粧品檢驗技術開發,提升檢驗量能,確保國人安全。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三十六)民眾接受訊息型態與管道,早已從電視及廣播等進入網路時代,智慧型手機普及化的情況,網路已取代傳統媒體方向,惟目前衛生福利部主動查緝違法藥品方式與管道,仍著重於電視廣播,嚴重忽略網路影響力。不論中藥或西藥,網路違法廣告與資訊相當猖獗,雖許多廠商為境外IP,無法逕行裁罰,但政府應持積極與各大社群平台溝通,並透過跨部會協調模式,遏止網路違法亂象。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調整違法藥品廣告之取締方向,積極處理網路違法藥品廣告行為,並與主要網路平台溝通協調,阻卻違法廣告(或資訊)模式,以利保障國人用藥安全。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洪申翰 
    (三十七)再生醫療是未來趨勢,能夠將過往認為無法根治的疾病,如基因缺陷或癌症,經由修正或補充細胞的基因而調控特定之基因表現,從而達到既有藥物無法企及之治療效果。唯行政院相關版本如:「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至今仍尚未送立法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將再生二法送進立法院審查。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58億3,539萬8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9項

    (一)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8年起推動「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試辦方案」,目的係以虛擬健保卡補足「居家醫療」、「遠距醫療」服務缺口,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擴大視訊診療門診」,建立視訊診療門診模式、機制及標準作業流程,經查執行情形,核有:1.110年度以虛擬健保卡申報醫療給付之醫療院所計377家,申報件數3,623件,其中居家醫療79件、遠距醫療19件、視訊診療384件及一般就醫3,141件,以一般就醫占多數,而該試辦方案主要規劃推動之居家醫療、遠距醫療及視訊診療等3大場域案件數卻僅占一成餘,執行成果與方案目的尚有差距;2.至111年3月13日止,虛擬健保卡申請試辦人數計6萬9,000人,占全國人口數(2,352萬餘人)之比率仍低,顯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動虛擬健保卡政策仍有精進之處,故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6,059萬1千元,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二)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在數位化浪潮中時常被忽略,障礙者資訊取得尤其困難,難以享受科技革新下的便利。CRPD第9條中,清楚明示了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確保與其他人在平等基礎利用資訊及通信。為使身心障礙者得公平使用健保署推行之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APP等相關健康數位政策,以在生活各層面去除障礙。又因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50點、第51點次提及資訊無障礙,與達成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所需高度相關,但在數位應用上總是被忽視。另,因身障者相較於一般民眾有較高之就醫頻率。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1億6,887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邀請資訊專家及身障團體代表,針對「優化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APP無障礙功能」及「提升虛擬健保卡使用」,進行專案討論會議,並將簽到表及逐字會議紀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申翰 
  • 連署人
    黃秀芳 邱泰源 
    (三)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智慧醫療,健保署自108年起開始辦理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之試辦,讓民眾就醫免帶卡,只需要手機就能就診,根據健保署統計,截至111年4月底,約8萬3,000位民眾已申辦虛擬健保卡,527家醫療院所已上線。但在連江縣因只有連江縣立醫院的皮膚科遠距醫療能夠使用,連江縣立醫院其他科別、北竿鄉、東引鄉及莒光鄉衛生所,都無法提供虛擬健保卡的服務。從需求面來看,越是偏僻的地方,越需要高科技來協助。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1億6,88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派員至連江縣立醫院及馬祖四鄉五島衛生所,針對「研擬資訊系統負責廠商討論離島地區衛生所安裝虛擬健保卡相關程式作業」進行專案討論會議,並將簽到表及逐字會議紀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洪申翰 
  • 連署人
    黃秀芳 邱泰源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辦理健保制度之管理、監理、綜合規劃及財務等業務。惟自106年起健保收支淨短絀數逐年擴增,依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書,106年度保險收支淨短絀數為98億4,000萬元,109年度保險收支淨短絀數已增至676億0,700萬元。為避免健保財務缺口擴大,雖自110年1月1日起一般保險費費率調整為5.17%,補充保險費費率依法連動調整至2.11%,該年底健保基金之保險收支淨短絀數降至155億元,然而按健保署對近5年(111至115年度)健保財務收支之推估,依現行保險費率5.17%計算,預計安全準備總額將於114年用罄。為利健保永續,應積極研謀對策,及早因應健保財務問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以確保健保長期財務穩健、永續經營,並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中央健康保險署現行新藥給付之審查,經常參考「ICER(incremental cost-effectiveness ratio,遞增成本效果比值)」指標的國際評估資料,參酌的國家及其制度,例如:加拿大CADTH、澳洲PBAC,以及英國NICE。然而,他國之評估資料是否合適直接據以引用,並成為我國藥物是否納入健保給付的討論環節關鍵,不無疑義。另一方面,對於罕見疾病藥品是否合適採用ICER機制,近年亦持續有臨床醫師、藥物經濟學專家和民間團體均提出不同意見。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罕見疾病新藥給付審查參採ICER指標合宜性進行檢討,且若認為罕藥亦適合ICER指標之運用,應進一步提出建立本土QALY/ ICER閾值範圍及針對罕藥ICER特殊處理之研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賴惠員 蘇巧慧 
    (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9月建置「健康存摺」系統,110年底使用健康存摺人數為740萬4,000人,迄111年7月底更提高至1,022萬8,000人,其中查閱20次以上之人數雖達341萬3,426人,占全部使用人數之33.4%,然查閱5次以下之人數亦達369萬5,039人,占全部使用人數之36.1%略高於使用20次以上之人數占比,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實宜持續精進系統及加強推廣運用,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8,234萬2千元。111年8月12日判決之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判決主文指出「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得由中央健康保險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第80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提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由相關法制整體觀察,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綜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規。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已針對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內容,提出後續法制作業之因應規劃與具體時程,宜儘速依規劃時程辦理,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賴惠員 蘇巧慧 
    (八)健保資料庫為我國重要之個人就醫紀錄資料庫,對於學術研究及政府制訂醫療政策至關重大。惟憲法法庭於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定「全民健康保險法」或相關法律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得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均欠缺明確規定,亦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因而宣告部分違憲,並應於3年內修正或制定法律解決。鑑於個人隱私權保障及科學研究均有其強烈公益性,如何兼顧兩者,以符合憲法判決之意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規劃邀集相關機關及各界專家學者溝通研議,提出解決方案,宜儘速依規劃辦理,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洪申翰 邱泰源 
    (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1億6,887萬8千元,然健保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已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111B11AB、111A03AB、E1110690586等3案。經查前揭3案係屬例行性採購案,符「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確實依契約書所訂,加強履約管理,以落實預算執行。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2,818萬7千元,然該項下110年已編列1,241萬3千元、111年已編1,665萬7千元,112年復編2,818萬7千元,預算金額年年大幅增長。考量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全國各服務據點共有30處辦公房舍,因健保開辦逾27年,辦公房舍及機電等相關設備使用年久,相當老舊,實有修繕及汰換必要,惟應審慎運用有限預算資源,並發揮最大效益。
  • 提案人
    徐志榮 
  • 連署人
    廖國棟 張育美 
    (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較111年度法定預算數22億2,910萬1千元,增加1億7,187萬8千元。為落實分級醫療,健保署擬訂「推動分級醫療六大策略」之政策,其中在「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計畫」部分,99至107年度參與該計畫之醫院介於179至192家,占全國西醫醫院家數比率介於38%至40%,而後概減至111年7月之127家,占西醫醫院比則減少至27%,恐不利多重慢性患者就醫需求及醫藥品減量,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徐志榮 林為洲 
    (十二)健保北區(桃竹苗地區)的投保人口成長是全國第1名,但投保人口與健保醫院總額的分配占率卻落差了2.53%,主要是健保署沒有照「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後之保險對象人數」,即「錢跟著人走(R值權重100%)」的分配原則,致使健保北區長期每季都少分配了約15億元的救命錢。據統計111年10月全國設籍人口數2,321萬2,056人,較110年同期(110年10月)減少約20萬1,000人(衰退0.9%)。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轄六區業務組人口數統計,僅北區(桃、竹、苗)人口數是正成長,其他健保5區人口皆衰退(減少0.6~1.5%不等),特別在新竹縣設籍人口數達57萬8,949人(111/10)較110年增加4,143人(成長0.7%)。對此,衛生福利部自107年起至117年配合實況,核准了健保北區新設醫院及擴增病床,但健保署卻反其道而行,對北區醫院總額之分配不增反減,使得北區各醫院必須長期面對人口增加的額外醫療需求,還須應付健保署每月大幅核扣醫院醫療費用而形成抓襟見肘的窘境。建議依據健保醫院總額制度「錢跟著人走」的規劃,重新進行北區醫院總額分配,以符實際,並照顧到桃竹苗地區鄉親的就醫權益。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徐志榮 廖國棟 
    (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辦理健保制度之管理、監理、綜合規劃及財務等業務,有鑑於:1.自106年起,健保收支淨短絀數逐年擴增,依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書,106年度保險收支淨短絀數為98億4,000萬元,109年度保險收支淨短絀數已增至676億0,700萬元。110年1月1日起,一般保險費費率調整為5.17%,補充保險費費率依法連動調整至2.11%,迄110年底止,健保基金之保險收支淨短絀數降至155億元。2.根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健保財務狀況推估,111至114年度健保收支皆持續短絀,預計111年底安全準備總額將大於1個月保險給付支出,安全準備總額將於114年用罄,健保署允宜研擬對策,維持健保財務穩定,以利健保永續經營。
  • 提案人
    黃秀芳 
  • 連署人
    吳玉琴 楊 曜 
    (十四)為落實分級醫療,衛生福利部推動各項落實分級醫療之策略,然而部分民眾搶掛「名醫」之情形仍時有所聞,甚至更衍伸出代排掛號商機,據媒體報導,代排掛號甚至喊價到4,000元,已嚴重影響醫療資源公平性,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落實分級醫療之策略,以彰顯醫療平權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中央健康保險署近年委託醫藥品查驗中心進行醫療科技再評估(Health Technology Reassessment,HTR),醫療科技再評估最早係由荷蘭科學組織於1990年代所提出,認為醫療科技評估應該是一個反覆的過程。中央健康保險署目前對於醫療科技再評估的導入與嘗試,逐步建立相關作業流程,以持續監控給付項目的實際使用情況,或當現行給付項目已有更新的醫療科技可替代時,亦可藉此機制協助評估、替代或退場。由此可見HTR機制牽涉層面廣泛,例如:臨床醫師開立的治療方針、醫學會制定的臨床治療指引,以及正在使用或未來可能運用的病患等。然而,現行運作下,何種情狀、樣態之品項將會納入HTR機制,並無公開且明確之操作標準,況且HTR與新藥引進所涉及的病友治療權益不盡相同,因此也應將病友納入HTR初期討論之實質參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宜針對「醫療科技再評估」訂定操作原則,並建立醫療科技再評估品項之資訊公開且即時更新平台,每年公告預定進行HTR機制之品項、治療領域及相關討論時程,且納入病友實質參與之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賴惠員 蘇巧慧 
    (十六)健保卡自93年起由紙本改為晶片卡,迄今已18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考量其資安等級待提升,且為因應居家醫療照護等需求,自108年推動「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試辦計畫」,108年度及109年度編列預算300萬元及1,010萬元,辦理虛擬健保卡系統開發建置,及導入醫療院所,進行小型場域試作。截至111年3月13日止,虛擬健保卡申請試辦人數計6萬9,000人,占全國人口數(2,321萬餘人)之比例仍低,顯示民眾多未知悉虛擬健保卡訊息,而疫情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開放「快篩陽性視同確診」,理應是推廣並擴大適用虛擬健保卡之最好時機,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未能把握數位轉型之機緣,使多數民眾在線上看完診後,仍需委託親友拿持健保晶片卡回至醫療院所核卡、繳費、領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提升民眾認知度,並參酌虛擬健保卡試辦方案推動實務經驗及各界建議,作為政策評估及未來擴大辦理之策略方案與政策規劃參考,宜持續大力推動虛擬健保卡,鼓勵醫療院所加入使用虛擬健保卡,開創臺灣數位創新醫療照護服務的新時代,妥善規劃推動,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十七)健保卡自93年起由紙卡改為晶片卡,迄今已18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考量其資安等級待提升,且為因應未來人口老化趨勢及居家醫療服務需求等,於105年啟動新一代健保卡規劃。但民眾多未知悉試辦虛擬健保卡訊息,又健保卡現行採虛擬與實體並行原則,尚待審慎檢討試辦方案推動實務經驗,及參考試辦方案之參與者所提建議,並考量資訊安全要求,及早確定新一代健保卡之中長期規劃等情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檢討改善。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動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試辦方案,主要運用於一般就醫案件,於遠距醫療等場域使用尚少,執行成果與方案目的尚屬有間,又民眾多未知悉試辦虛擬健保卡訊息,允宜研謀改善及積極推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宜持續大力推動虛擬健保卡,鼓勵醫療院所加入使用虛擬健保卡,開創臺灣數位創新醫療照護服務的新時代,妥善規劃推動,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其計畫目的為落實分級醫療,促進醫療體系健全發展。經查,近年推動促進醫療體系整合相關計畫,惟醫院參與情形仍待改善。依據「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計畫」,99至107年度參與該計畫之醫院介於179至192家,為占全國西醫醫院家數比率約38至40%之間,惟嗣至111年7月之127家,占比西醫醫院比率則減少至27%。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十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健保被保險人撫養眷屬疑有未依適法身分辦理投保情事,經函請檢討妥處,健保署已輔導122人改依適法身分投保。審計部報告指出,部分被保險人撫養眷屬係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可能具全民健康保險第1至第3類被保險人身分,疑有未依適法身分投保,有違「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規定情事,審計部遂於110年6月函請健保署全面清查依規定妥處。健保署並定期比對保險對象勞保投保資料,加強輔導保險對象以適法身分投保,為提升投保身分正確性。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宜賡續積極辦理輔導眷屬,以適法身分投保作業。
  • 提案人
    賴惠員 
  • 連署人
    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國人洗腎病患不斷增加,為提升血液透析病患醫療可近性之問題,立法委員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統計花東偏鄉固定可處理血液透析病患之醫療量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竟以「僅能統計床數,無法統計或估算固定可處理洗腎病患人數」為由,表示無法估算量能,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完成前段所敘之統計並進行檢討。
  • 提案人
    陳 瑩 
  • 連署人
    黃秀芳 洪申翰 
    (二十一)受人口老化趨勢加速影響,我國健保總額逐年成長,111年已達8,095億元,較前一年度成長3.32%。經查,健保自106至110年已連續5年出現赤字,截至111年第2季,安全準備金為912億元,已接近法定1個月之下限,依目前費率計算,恐於114年用罄,為求健保之永續發展,應儘速規劃短中長期財務計畫,以利健保穩健經營。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洪申翰 邱泰源 
    (二十二)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資料,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滯納金收繳概況,至110年底止,滯納金額為2億9,300萬元,然收繳率僅為83.1%,顯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催繳健保欠費一事仍有精進之處,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賡續積極辦理各項欠費催繳作為,以利健保財務健全。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黃秀芳 蘇巧慧 
    (二十三)肝癌是我國國病,數十年的肝病防治路成效卓越,前期肝炎、肝硬化、早前肝癌防治可稱為全球典範,然在晚期肝癌卻因無法跟上國際治療趨勢,影響病人治療效果,成為肝病防治最後一塊拼圖。目前臺灣健保體制下晚期肝癌治療仍以標靶藥物為主,相比其他如肺癌、淋巴癌、頭頸癌等癌症都已進入到免疫療法時代,國病肝癌仍停留在標靶時代。專家指出,不論是標靶治療或是單用免疫療法都不是現行的標準治療,因此呼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免疫合併療法進行療效評估給付,避免臺灣與國際醫療處置產生落差,病友團體也呼籲應將免疫合併療法納入給付,助於提升病友的存活率。爰此,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免疫合併療法,是否納入給付,應積極與醫界以及病友團體溝通,並朝向給付進行研議。
  • 提案人
    楊 曜 劉建國 
  • 連署人
    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四)我國預期114年將進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比大於20%),若能做到醫養整合,就可減少機構住民舟車勞頓到醫療院所就醫、及居家失能個案可在居住地獲得照護服務。衛生福利部目前有兩個與家庭醫師有關的計畫:「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是所有健保被保險人都可加入,但僅有連結醫療及預防保健服務;「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雖可連結長照服務,提供失能者慢性病照護、衛教指導、資源連結等服務,但適用者僅限居家失能個案。建請研議將兩計畫整合為一並擴大編列預算,以家庭醫師作為核心,「社區醫療群」擴大到「社區醫養群」,讓參與計畫之長者能受到最全面的照護。
  • 提案人
    蘇巧慧 
  • 連署人
    黃秀芳 吳玉琴 
    (二十五)全民健康保險中,罕見疾病用藥係屬專款專用型態,以111年來看,核定之專款總額為80億9,500萬元;而執行率部分,該專款之執行率近年平均而言雖均達九成,然而面對自身疾病適用之治療藥物長時間在給付審議程序、遲未納入給付的罕見疾病病友而言,依然是備感艱辛。且依據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之統計,藥物在通過罕藥認定後,到納入健保給付,期間病友的等待期約30.3個月,相較於二代健保前拉長許多。爰此,期有效提升罕見疾病病患之藥物可近性,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縮短罕見疾病用藥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審議時程」,以及「如何更加善用罕見疾病藥物專款、提升罕藥專款執行率」進行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賴惠員 蘇巧慧 
    (二十六)癌症治療領域,新興治療方式推陳出新,隨之而來的高昂藥費,對大多數病患亦是非常不可承受之重。然而,各個癌別在現行健保制度下可供選擇的治療方式不一,治療選擇較多的癌別,例如:乳癌、肺癌、大腸癌……等,治療選擇甚少的癌別則以食道癌、胃癌為例。更進一步地,依衛生福利部108年的癌症登記報告,以食道癌、胃癌來說,5年存活率只有三成,與全國癌症病患5年存活率六成相較,差異甚大。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所給付的治療藥物,對於罹患轉移性食道癌、胃癌的病患來說,可供選擇的治療方式相當有限,實不利此類癌別病患之用藥可近性與治療公平性。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轉移性食道癌、胃癌等是類治療選擇少之癌別,於考量新藥給付收載品項時,除考量財務衝擊外,亦應考量疾病別間之治療公平性,適度擴張是類癌別之新興治療選項,以利癌症病友之藥物可近性及醫療權益保障。
  • 提案人
    吳玉琴 
  • 連署人
    賴惠員 蘇巧慧 
    (二十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使新一代健保卡規劃契合數位國家發展方向,自108年起推動「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試辦方案」,108及109年度編列預算300萬元及1,010萬元,辦理虛擬健保卡系統開發建置,及導入醫療院所,進行小型場域試作;110年度則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628萬元,辦理「導入5G及智慧科技提升醫療與健康照護計畫」,擴大場域進行推廣,試辦方案目的係以虛擬健保卡補足「居家醫療」、「遠距醫療」服務缺口,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擴大視訊診療門診」,建立視訊診療門診模式、機制及標準作業流程。經審計部調查執行情形發現110年度以虛擬健保卡申報醫療給付之醫療院所計377家,申報件數3,623件,其中居家醫療79件、遠距醫療19件、視訊診療384件及一般就醫3,141件,以一般就醫占多數(約86.70%),而該試辦方案主要規劃推動之居家醫療、遠距醫療及視訊診療等3大場域案件數卻僅占一成餘,執行成果與方案目的尚屬有間;截至111年3月13日止,虛擬健保卡申請試辦人數計6萬9,000人,占全國人口數(2,352萬餘人)之比率仍低,顯示民眾多未知悉試辦虛擬健保卡訊息,為強化偏鄉、離島地區民眾醫療照護之便利性及可近性,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積極強化相關教育訓練及宣導工作,維護偏遠及離島地區民眾醫療權益。
  • 提案人
    廖國棟 
  • 連署人
    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八)依「醫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衛生福利部並依「醫師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訂定「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下稱通訊診療辦法),規範通訊診療項目、實施程序等事項。按衛生福利部106年委託研究報告指出,我國遠距醫療受限於「醫師法」第11條規定,除偏鄉地區及有特別緊急情況,似尚無法執行遠距醫療行為,而遠距醫療型態已超越「醫師法」立法當時科技水準之想像。多位立法委員以考量後疫情時代,應透過法令鬆綁,使遠距醫療全面合法化,且政府結合科技技術,擴大遠距醫療之應用已趨成熟等由,陸續提案研議修正「醫師法」第11條。足見現行「醫師法」第11條規定,尚未能因應科技水準之提升所帶動遠距醫療發展趨勢,致各界迭有檢討修正之建議。另因疫情影響,衛生福利部以行政函釋陸續放寬通訊診察治療範圍,惟僅為疫情期間之因應作法,為擴大遠距醫療之應用,爰請衛生福利部儘速公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草案,讓更多需求民眾可以獲得相應之醫療服務。
  • 提案人
    廖國棟 徐志榮 
  • 連署人
    張育美 
    (二十九)分級醫療簡單說就是大病看大醫院,小病看小醫院/診所的落實,要落實這制度很重要是要讓民眾願意信任基層診所,相信基層醫師及診所所提供的醫療品質,方能達成醫療分流照護。因此讓民眾「知道」且「願意」向基層診所求醫應為首要達成條件。家庭醫師計畫從92年開始試辦推行,直到衛生福利部105年提出「推動分級醫療六大策略及24項配套措施」,擴大「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105單年度預算為11億8,000萬元,之後逐年增加預算,但家庭醫師普及率明尚有待加強,民眾連可選擇的家庭醫師/診所有哪些?診所品質如何?民眾從何查循這些重要資訊?完全都不知道,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加強宣導,並精進服務品質。
  • 提案人
    林為洲 
  • 連署人
    廖國棟 徐志榮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51億4,895萬2千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業務」50萬元(含「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10萬元、「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10萬元)。
    (二)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30萬元(含「新南向醫術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1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1億4,815萬2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預算編列1億1,268萬5千元,共辦理9項計畫,其中與老年人口健康有關者包括長者功能評估服務成效分析與政策效益評估、建構數位化資訊平台以輔助社區預防衰弱與延緩失能服務模式、研發遠距智慧銀髮科技互動平台及運用計畫等3項。有鑑於我國人口老化快速,預估114年將進入超高齡社會,對於長期照顧前端之預防及防止老化、衰弱等工作投入甚少,尤其對於越來越多的失智人口,如何掌握高危險群,引進現代生醫科技,提早介入,延緩其失智或退化速度,應有整體之戰略計畫。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加強提供以長者為中心之前端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落實長者健康老化與活躍老化。
  • 提案人
    莊競程 
  • 連署人
    洪申翰 邱泰源 
    (後接第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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