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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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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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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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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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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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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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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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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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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無障礙電動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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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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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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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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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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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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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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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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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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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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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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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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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星期三)9時21分至14時 @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席:邱委員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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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星期三)9時21分至14時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邱委員泰源 -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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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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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12月7日(星期三)9時47分至16時56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張育美 吳玉琴 邱泰源 賴惠員 莊競程 黃秀芳 楊 曜 洪申翰 徐志榮 林為洲 陳 瑩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游毓蘭 劉世芳 林靜儀 陳椒華 洪孟楷 陳亭妃 林德福 何欣純 張其祿 高嘉瑜 楊瓊瓔 羅明才 羅致政
(委員列席14人)
主 席:張召集委員育美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彩鳳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
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莊鴻基 薦任科員 何家豪
薦任科員 黃俊傑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處理)
決議:
一、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二、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關於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及張召集委員育美補充說明。
三、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四、配合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特種基金應修正部分,授權議事人員予以計列。
審查結果:
壹、公務預算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7項 衛生福利部465萬元,照列。
第188項 疾病管制署60萬元,照列。
第189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247萬2千元,照列。
第190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4,051萬4千元,照列。
第191項 國民健康署106萬6千元,照列。
第192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93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5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2項 衛生福利部2億2,998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行政規費收入」項下「證照費」預算編列5,303萬6千元,其中核發中藥藥品許可證及中藥產銷證明書等證照費用編列172萬5千元。近年來衛生福利部不斷提升並輔導我國中藥藥品產業競爭力,相關藥品品質亦加強輔導,惟現行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仍維持105年所定標準,顯與現況不符,與西藥藥品之收費標準相距甚遠。為加強我國中藥藥品查登品質,衛生福利部應儘速評估收費標準。【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行政規費收入」項下「證照費」預算編列5,303萬6千元,其中牙科專科醫師證書費編列39萬9千元,依其規劃112年度預劃266人較111年度154人高出112人,顯不合理。為維持國內牙醫行業健全及維持牙科部門之健保總額預算平衡,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於配合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授權子法規時,應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團體召開研商會議後,再行公告事宜並參酌以下建議:1.國外學歷臨床實習名額,維持現行牙醫學系50名、醫學系100名,且因應少子化趨勢,應依107年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決議,於113年回歸98年會議決議之國內學生招生名額1/10,即牙醫學系30名,並明載於「醫師法施行細則」。113年後國外學歷開放名額應再逐年下降,以因應醫師人力過剩及少子化現象。2.維持《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3.「醫師法」第4條之1落日條款之「入學」定義為「實際入學」,排除僅取得「入學許可」者。【2】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第153項 疾病管制署1億2,561萬7千元,照列。
第154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6億8,423萬8千元,照列。
第155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2億2,337萬1千元,照列。
第156項 國民健康署,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8項 衛生福利部609萬5千元,照列。
第199項 疾病管制署66萬5千元,照列。
第200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25萬7千元,照列。
第201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247萬2千元,照列。
第202項 國民健康署16萬1千元,照列。
第203項 社會及家庭署5萬4千元,照列。
第204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8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億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9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4項 衛生福利部6,297萬5千元,照列。
第195項 疾病管制署84萬9千元,照列。
第196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7萬3千元,照列。
第197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66萬8千元,照列。
第198項 國民健康署8萬8千元,照列。
第199項 社會及家庭署1億8,923萬元,照列。
第200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30萬1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9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2,235億9,369萬2千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6億0,162萬4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2目「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5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35億9,319萬2千元。【10】
本項通過決議123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預算編列2億9,269萬5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為照顧偏鄉居民健康,政府提出過許多政策,如:「公費生培育」、「精進健保資源配置」、「落實偏鄉離島醫療在地化」、「遠距醫療」及建置「全國偏鄉醫師人力需求平台」……等計畫,致力保障偏鄉離島民眾就醫權益。其中有關「培育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在地醫事人才」計畫,政府施行長達50年之久,惟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11年7月底止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人數計182名,雖留任127名,但其中外科、婦產科及急診醫學科之留任比率僅50%;又神經專科、骨科及職業醫學科培育醫師均無留任者。衛生福利部亦知道影響留任意願原因包含:生涯規劃、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等問題,且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交通不便,資源缺乏,缺少醫學中心學習……等,故如何就相關原因提出解決方案,以吸引公費生留任或醫事人員願意到原鄉及離島服務極為重要。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預算編列2億9,26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2.為培育及充實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預算編列2億9,269萬5千元。有鑑於: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5期(111至115年)」中,截至111年7月底止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人數計182名,留任127名,平均留任率達70%,惟其中有部分科別留任比率不甚理想(骨科、婦產科、急診醫學科)或者無留任者(神經專科、骨科、職業醫學科),衛生福利部允宜研擬配套措施,以增進留任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3.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預算編列2億9,269萬5千元。其中1億5,312萬4千元係補(捐)助公私立醫學院培育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111學年度下學期436名及112學年度上學期493名公費生待遇、教學用設備等;另93萬9千元係補(捐)助公私立設有護理系之學校培育111學年度下學期4名及112學年度上學期2名公費生待遇、教學設備等,預計培育600名醫事公費生(含醫學系144名、牙醫系21名、護理系346名及其他醫事科系89名)。惟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11年7月底止,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人數計182名,留任127名,平均留任率雖達70%,惟其中外科、婦產科及急診醫學科之留任比率皆僅50%;神經專科、骨科及職業醫學科培育醫師數有限且均無留任者,影響留任意願原因包含:生涯規劃、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等問題,且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交通不便,資源缺乏,缺少醫學中心學習等,加以衛生所醫事人員編制有限,無替代及支援人力,更加影響服務意願。為使醫護人員在離島、偏鄉長留久任,應謀妥適配套措施,以增進留任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提升偏鄉離島地區醫事公費生留任意願,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二)為充實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力,依據地方縣市政府提報之醫事公費生培育需求,衛生福利部於58年起辦理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公費生養成,迄今在地養成計畫已辦理至第5期(111至115年),至111年度已培育1,387名公費醫事人員(含在學中418名)。衛生福利部從58年起辦理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公費生養成,其中金門所培養的醫事人員,無醫事檢驗系、醫學影像暨放射系、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呼吸治療、營養系等科系人才,整體的公費生養成只偏重於醫學系或牙醫系,甚至到111年10月,履約服務中的公費醫事人員,竟然沒有護理師、沒有藥師。基層的公共衛生和醫療,特別是偏鄉,其他職類的醫事人員,這些護理人力、藥師人力,也相當重要。特別在離島是人才招募上更為困難。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項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五期」預算編列1億5,406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邀請金門縣政府衛生局及曾於金門履約服務的公費醫師、公費醫事人員代表,針對「金門公費醫事人員職種比例及人數」,進行專案討論會議,並將簽到表及逐字會議紀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三)衛生福利部補助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衛生所購置遠距醫療相關設備,惟後續維運經費無著恐影響遠距醫療服務之持續性;又偏遠地區遠距醫療建置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且參與計畫醫院尚未擬定妥適之跨網絡合作機制;另各計畫間採用不同醫療資訊交換平臺,增加院際間整合及介接成本,亟待研謀改善。又依據「醫師法」第1條為醫療院所執行遠距醫療業務之法源,惟未能因應科技水準之提升所帶動遠距醫療發展趨勢,各界迭有檢討修正之建議,允宜積極推動修法作業,以擴大遠距醫療之應用。且部分實施遠距醫療門診地區民眾區外實體就醫情形頻仍,允宜研議加強推廣,提升民眾認知及使用意願。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預算編列52億7,82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台南地區遠距醫療執行狀況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預算編列1億1,585萬2千元。新藥可近性的需求,近來有越來越多討論,例如:食道癌或胃癌等治療選擇較少的癌別如何提升治療選擇、癌症免疫治療受限於預算而難以擴張適應症如何因應,以及免疫合併化療的合併療法未來給付如何因應……等,均係國家如何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需要面對的議題。除了病友團體對於新藥可近性感到擔憂外,111年9月行政院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議大會(Bio Taiwan Committee, BTC)在總結建議中,也提及「健保沙盒」概念。「健保沙盒」係指由政府編列預算,對已通過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查的創新產品,在健保平台試用一定時間,同時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並收集真實世界資料,證明有用,再正式納入健保給付。顯見,新藥可近性的需求之急迫性,以及如何因應,已是需積極看待的問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健保沙盒機制」提出評估與運作機制規劃說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五)就目前為止,中醫長照據點明顯不足(全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單位):679家,複合型服務中心(B單位):7,240家,巷弄長照站(C據點),3,741家)中醫藥司對於如何加強中醫參與照護服務,及長照服務網?如何提升中醫服務據點數量?協助中醫及中藥產界積極參與長照,均語焉不詳。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預算編列4,798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補助」中「國民年金保險補助」預算編列640億5,626萬4千元。依據「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負擔款項包括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給付差額及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其財源依「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依序為獲配之公益彩券盈餘、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及公務預算。惟104至110年度間,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實際獲配公彩盈餘款項介於121億元至157億元間,未見穩定成長態勢,對照當年度累計應撥補國民年金款項,差異懸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因前述公彩盈餘獲配金額不敷支應,復以未能調高營業稅徵收率1%,僅能就不足數先行向該基金短期週轉並支付利息,並於次年度公務預算編列撥補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額,常年未足額撥補,致累計應撥補款項及累計實際短撥數額由104年度502億元及205億元,顯著攀升至110年度975億元及403億元。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應負擔國民年金相關款項,然近年囿於未能調增營業稅稅率、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未能穩定成長,復加以衛生福利部常年未足額撥付,致累計應撥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數額及未足額撥付數未隨各年度撥補數成長而降低,預估112年度預算案短撥數額更擴增為527億元,缺口擴增,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健全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財務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七)鑑於政府部門為協助中低收入者、低收入者就業及積極協助渠等脫貧,於「社會救助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另「就業服務法」將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列為促進就業之特定對象,惟根據研究上開族群尤以女性較難輔導其就業,原因大致為:須照料家務、小孩無處托育、生活無餘裕而無法接受職訓等,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預算編列11億8,365萬9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偕同勞動部等相關部會,研究增進中低收入婦女就業政策,對於其托育問題、彈性工時需求、職訓或技能學習藉此提升中低收入婦女增加自立就業,提升其就業收入、消弭就業障礙,並將研究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070萬9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基層社工為執行社會福利政策及社會安全網的重要前線,重視渠等意見,為落實社福政策之基礎。因此,除了政策制定及預算編列,第一線人員的身心狀態及專業發展也極為重要。社工工會團體已多次反映,衛生福利部進行重要決策時,缺乏對於基層社工意見的聽取與採納,使得第一線工作者長期受困於官僚體制、形式主義,而難以有效完成個案工作、發展其自身專業,甚至勞動權益也受到影響。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070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檢討社工工會意見參與機制,尤其針對與社會工作相關之專業發展及勞動議題之會議,研擬定期與社工工會進行協商晤談之機制,以了解基層需求,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及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吳玉琴 黃秀芳 邱泰源 范 雲
2.社會安全網服務品質,高度仰賴各部會間的合作以及第一線社會工作者的協調。然而,近年卻發現,第一線基層社工的聲音,無法被衛生福利部聽見。基層社工已多次反映,現有社會安全網制度的不足,使工作者身心負擔過大,難以久任。例如:為了提高涵蓋率,需針對長官提供的名單一一查戶口,卻有諸多實為空戶;為了衝結案數,無法真正做到符合服務對象需求;過多的KPI、流於形式的會議,使得社工服務脫離服務對象的實際需求等。為預防第一線基層社工人力流失,保障社工人員身心健康及職涯發展,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070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研擬廣泛蒐集社工意見之機制,以深入瞭解社會安全網政策對社會工作者造成的影響以及可改進之處,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及期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吳玉琴 黃秀芳 邱泰源 范 雲
(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2億4,945萬9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指出,兒少性剝削通報被害人人數自107年起逐年攀升,從107年的1,060人升至110年的1,879人,較前一年增加188人,被害人年齡以「12歲至未滿15歲」有857人、占45.61%最多,其次是「15歲至未滿18歲」822人、占43.75%,而「未滿12歲」有200人、占10.64%。值得注意的是,未滿12歲的被害人占了一成,相當於每10名被害人中就有1人小於12歲。同時使用網路工具的兒少性剝削案件也從107年的445件增加到1,395件;另查,台灣展翅協會統計,110年檢舉熱線全年接獲民眾檢舉網路不當或違法內容達4,450件,其中涉及兒少性剝削達1,148件、平均1天就有約3件兒少性剝削檢舉,顯見兒少性剝削議題的嚴重性,網路使用也加劇了該問題。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2億4,945萬9千元,凍結2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強化三級預防機制並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林為洲
2.鑑於身心障礙者遭受不當對待人數快速增加,衛生福利部統計110年全國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有11.9萬人,相較於前一年增加4151人、年增率為3.6%。110年身心障礙者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有1萬61人,相較於前一年增加了901人,年增率9.8%,年增率為全國之2.7倍、至於身心障礙兒少部分,衛生福利部統計109年身心障礙兒少受暴率(受虐身心障礙兒少/身心障礙兒少)為2.08%,一般兒少受暴率為0.32%。身心障礙兒少受暴率為一般兒少之6.5倍,為保護身心障礙者免於受虐,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2億4,945萬9千元,凍結2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如何有效防治、減少及援助身心障礙者家暴事件發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預期有效督導及推動性騷擾、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兒童與少年保護及性剝削防制工作,提高相關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並提升相關被害者之保護。然參據該部105至110年之家庭暴力被害保護扶助人次之統計,本國籍與本國籍之原住民之保護扶助人次逐年增加,又經查性侵害被害人扶助人次統計,105至109年也是逐年增長,足見家暴與性侵案件為我國社會亟需重視之課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105年至110年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扶助人次 單位:人
105年至109年性侵害被害人扶助人次 單位:人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一)鑑於推動兒少保護與福祉政策已成為政府公共治理之關鍵性議題,相關政策執行之良窳,影響國家永續發展。考量我國兒少保護與福祉政策實施以來,存有政府組織改造後,中央兒少社政業務分由不同機關主責,亟待強化橫向溝通機制,又部分地方政府分由不同單位受理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案件,增加案件認定及協調作業時間等情。期待衛生福利部持續透過「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之運作,跨部會協調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重大政策及時事議題,另已輔導各地方政府建立集中受理與派案中心,受理保護服務及高風險家庭通報,發揮單一窗口功能等,以利統籌規劃與推展兒少政策,及完備兒少保護網絡,充分發揮審計價值。綜上所述,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編列405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目前智慧手機已經成為兒少主要上網裝置,為推動防護兒少上網安全,電信業者有推出上網過濾軟體,但多數為付費軟體,導致家長安裝意願低落,無法有效保障兒少上網安全,衛生福利部應研謀如何提高兒少智慧手機安裝過濾軟體相關措施,賡續強化網際網路平台防護機制之推動。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2.據110年監察院針對兒少安全保護調查報告,專家意見指出,評估兒少的傷勢到底是受虐還是意外造成,不是社工的專業,目前推動醫療資源及早進入傷勢辨別診斷的立意良善,但鮮見有制度化或常規化的正式合作機制,衛生福利部已建立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應研謀如何強化其功能,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強化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功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3.根據監察院調查指出,104至109年我國兒少人數驟減42.7萬人,但受虐兒少不減反增,被通報的人數從103年的4.2萬人,增加到109年的6.6萬人,109年受虐兒少已達到1.2萬人。為了保護兒少安全,行政院從107年起社會安全網計畫,經監察委員歷時1年多蒐集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意見、走訪兒少機構、彙整地方政府實況後,於報告調查中指出:(1)在一級(初級)預防方面:受虐的6歲以下幼童,存在沒被看見的通報黑數,是兒虐最大受害者,歷年重大案件中超過七成都是他/她們。但衛生福利部結合跨部會實施「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的預警篩檢機制,只涵蓋到0.1%的6歲以下兒童,各網絡執行也不夠落實。(2)在二級(次級)預防方面:衛生福利部原有的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在推動社會安全網後,轉型成「脆弱家庭服務」由各地方社福中心接手。但這項制度轉型過程中,有孩子被漏接了,據統計,108年後被結案的孩子竟有二成在結案後1年內,再被通報進入社政系統。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凍結1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十三)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指出,110年我國家暴通報件數近15萬件,其中屬於「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的親密關係暴力超過7萬件,較前1年增加3.5%,相當於每7.5分鐘就有1件親密關係暴力,另進一步觀察家暴案件類型,110年以「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占45.1%居多、被害人達5.3萬人,其次為「兒少保護」占17.6%、2.1萬人被害,「卑親屬虐待尊親屬」方面則以每年增加逾2千人的速度成長,顯見家暴防治之急迫性,疫情亦加劇了該問題之嚴重性。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十四)清冠一號由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發,因考慮到國內中藥廠規模及為因應疫情之需求,在考量公共利益下,採「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8家中藥廠。今年4月底疫情大爆發,儘管8家中藥廠火力全開投入生產,清冠一號仍然供不應求,故政府再開放授權,現已授權14家藥廠,並有13家藥廠獲得緊急授權,供應國人用藥之需求。因應疫情指揮中心將面臨解散,清冠一號需取得正式藥證才能在台供給國人使用,惟有關正式藥證部分,衛生福利部以增加產業競爭力為理由,有意採「專屬授權」方式,此舉令現已取得授權之藥廠錯愕,並表示此是在扼殺台灣中醫藥產業之發展,顯見衛生福利部的想法與產業間有著極大之落差。事實上,專屬授權曾發生業者在取得授權後,卻未積極進行後續商品化之動作,導致研發成果未能有效被應用。另也發生業者在商品化之過程中,因失敗而放棄之情況,故依「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1條規定:「執行單位辦理其研發成果授權時,應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為避免錯誤的政策阻礙中醫藥產業之發展,針對清冠一號正式藥證欲以專屬授權方式為之,實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0億2,414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十五)為提供機構精密、安全、有效之醫療器材,提升醫療品質,保障國民健康,並帶動學術研究及產業之發展,醫學工程人才專法之制定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業已召開公聽會,且衛生福利部已多次邀集相關團體研商,並已獲致相當共識。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10億6,254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12年4月底前預告「醫學工程師法草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其中辦理捐助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辦理器官捐贈推廣、人員訓練、保存庫管理等,然目前各大醫學中心於移植器官手術中所需之各項人體組織,其來源除了國內之人體器官移植外,尚包括國外部分,而各醫院從國外引進之人體器官組織,其來源及管道是否合法?有無道德爭議?存有爭論。另外國內以保存費方式向病人收取器官組織費用,是否為變相營利,容或討論?為確保相關人體組織之來源管道及收費標準符合法規,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延續現行機制,除確保國外組織進口合法性外,並持續推動國家級組織庫認證作業、管理收費標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督導醫療機構事業廢棄物清理及管理,有助改善環境衛生,惟部分醫療機構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再利用比率偏低,又未核實辦理每季巡察稽核與每年訪查委託廠商等工作,且未有效落實內部控管作業,衛生福利部亟待研謀改善措施,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經查: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109年全國16萬2,467位死亡人口中,4萬9,375人於死亡前1年,曾利用安寧療護,利用率為30.4%,癌症患者利用率超過六成。然而,非八大癌症病患死亡者利用率僅20.1%,顯示安寧服務利用率偏低。另外,依據衛生福利部2021年全國安寧資源統計,全國有82家醫療院所提供安寧住院服務,主要集中於直轄市,台北市131床為全國之冠,低於10床的則有雲林縣、新竹市、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顯示安寧病床資源配置存有落差,甚至部分縣市,如基隆市、台北市、金門縣等,於107至109年安寧病床占床率低於5成,衛生福利部推廣政策效率不佳導致「在地善終」仍困難重重。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推動國內安寧療護政策及推廣活動,提升民眾使用安寧療護意願,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顯示,110年國內新生兒死亡人數425人,對照全年新生兒總人數15萬3,820人,每千名活產新生兒死亡率2.7,等同於近20年前的水準(2003年),是近10年新高紀錄,且110年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高達千分之四點九,OECD國家平均值千分之一點九的2.5倍,也比鄰近國家日本的千分之二點五,南韓的千分之三點二來得高,顯見國內兒童醫療品質已出現警訊;另查,衛生福利部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中,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每年平均下降大於0.1‰之目標亦未達成,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凍結50萬元,衛生福利部應提出降低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及優化兒童醫療照顧措施對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林為洲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辦理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計畫、捐助醫療機構辦理周產期母嬰醫療中心、兒童緊急傷病患醫療服務及培訓兒童醫療專業照護人力等。惟按衛生福利部統計,101年度起我國孕產婦死亡率概呈上升趨勢,且110年度我國孕產婦死亡率達每10萬活產之14人,為101年度以來次高。依2021生產事故救濟報告,109年度我國孕產婦死亡審定救濟案件共31件,其中孕產婦死亡案件之事故原因分析結果,主要以羊水栓塞及妊娠高血壓為最大宗,各占8件次(各占死亡審定救濟31件之25.8%);其次為子宮收縮不良/產後大出血/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症(DIC),共有7件次(占死亡審定救濟31件之22.6%)。我國女性生育平均年齡逐年提升,參據國民健康署資料,110年女性生育平均年齡32.29歲、生育第1胎平均年齡為31.23歲亦高於109年度,顯示國人生育年齡普遍延後,高危險妊娠風險隨之增加,為持續提升我國孕產婦之照護品質、降低孕產婦死亡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3.台灣面臨少子女化的國安危機,111年1至8月新生兒約9萬人。許多醫院的兒科逐漸萎縮、人力不足,照顧的孩子人數變少,鮮少有處理重症經驗,環環相扣,讓台灣出現偏鄉沒兒科醫師,部分地區醫院雖然有兒科醫師,但也只剩1、2位,大多只會處理急症,較缺乏重症經驗,衛生福利部雖已提出「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明定八大策略,但對於如何留住兒科醫師仍未提出具體方案。台灣新生兒千分之四點五的死亡率,高於鄰近國家日本的千分之二點五、韓國的千分之三點二。薛瑞元部長亦曾在媒體上表示「台灣已經砸重金防治新生兒死亡,卻未見效果,死亡率仍舊偏高」,分析一歲以下新生兒死亡原因,第二名與第三名都與早產有關,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4.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有鑑於:(1)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1年度起我國孕產婦死亡率整體呈上升趨勢,110年度我國孕產婦死亡率達每10萬活產中14人,為101年度以來次高。(2)根據國民健康署資料,110年女性生育平均年齡32.29歲、生育第1胎平均年齡為31.23歲,皆高於109年度,國人生育年齡普遍延後,妊娠風險隨之增加,衛生福利部允宜提升我國孕產婦之照護品質,完善母英照護環境,以降低孕產婦死亡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5.立法院法制局針對新生兒創新低之生育照護問題提出報告,報告指出,臺灣的總生育率低,新生兒/兒童死亡率偏高,數項兒童死亡率指標(如新生兒死亡率、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等),近年來的改善幅度有限,其中與醫療或疾病相關的因素占了五成以上,實有必要正視兒童醫療照護問題。然近年來,拯救兒童生命的醫療人力卻相當失調,造成治療重難症病童的醫院無足夠的兒科專科醫師可以照護病童的情況,衛生福利部亟需研謀改善措施,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6.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衛生福利部於110至113年所執行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其中「完備周產期醫療照護系統」內之「低出生體重兒追蹤關懷」,係為建立低出生體重兒追蹤登錄專區系統,提供完善的追蹤關懷服務。現況下,偏遠地區家庭對於新生兒之追蹤評估,恐因交通路途遙遠或家長工作考量等因素,致使回診追蹤意願偏低。另亦有部分家長對於孩童發展遲緩之議題了解較為有限,或對於低出生體重兒之追蹤關懷必要性認知不足,因而拒絕相關追蹤,恐不利低出生體重兒之早期療育黃金期。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強化低出生體重兒家長之衛教宣導,並於3個月內針對110及111年度低出生體重兒追蹤之成果提出說明,且針對追蹤關懷效益不佳之樣態進行了解及研議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洪申翰
(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預算編列4億9,532萬8千元,用於辦理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計畫、捐助醫療機構辦理周產期母嬰醫療中心等。經查110年度我國孕產婦死亡率係101年度以來次高,且國人生育年齡延後,致高危險妊娠風險增加,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1年9月12日新聞稿顯示,110年女性生育平均年齡32.29歲、生育第1胎平均年齡為31.23歲高於109年度,顯示國人生育年齡普遍延後,因而高危險妊娠風險隨之增加,爰宜賡續提升我國孕產婦之照護品質,俾降低孕產婦死亡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配套提升孕產婦照顧品質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近日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行第2場國家報告,在111年11月15日有國際審查委員關心兒少自殺比率高的原因,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卻回應,「這5年大家可以看到,在青年、青少年自殺率突然增加,但若扣除跳樓的因素,其實就沒有那麼明顯,也就是說,這10年來因為台灣高樓的增加,導致很多青少年、青年的衝動性跳樓自殺。」,顯見衛生福利部對於青少年自殺議題並未充分了解與掌握,為防治我國兒少自殺及確保兒少心理健康,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儘速與教育部就青少年自殺防治工作研擬具體策略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辦理維護及增修精神照護資訊管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安心專線服務以及補助地方政府與醫療機構辦理心理健康促進、自殺防治等業務。惟依衛生福利部「自殺死亡及自殺通報統計」資料,110年度全國自殺死亡人數共3,585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1.6人,自殺死亡人數和自殺標準化死亡率雖為106年度以來最低,惟若比較國民心理健康第2期計畫(106至110年)設定之國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目標值,則106至110年度國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之實際值(每10萬人口11.6人至12.6人)皆高於目標值(每10萬人口10.6人至11.4人);且參據100至110年度全國年齡分層自殺死亡人數及自殺粗死亡率資料,我國「15至24歲」自殺死亡人數由103年度之161人概呈上升趨勢,110年度達247人,為100年度以來自殺人數次高,另110年度自殺粗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9.6人,則為100年度以來最高,顯示自殺防治策略仍未達預期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儘速與教育部就青少年自殺防治工作研擬具體策略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3.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顯示,青少年族群自殺死亡率連續20年攀升,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統計,15至24歲為青少年自殺的主要族群,近5年每年死亡人數約在200人上下;14歲以下學童自殺的人數則在近年有明顯成長,2005至2017年皆只有個位數,但在2018年突破十位數,更在2020年翻倍至21人;另查,2021年15至24歲與65歲以上的自殺死亡率比起前1年都有增加,顯見青少年人口與老年人口,是自殺防治的重點族群,惟衛生福利部自111年5月起,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分家,單獨成立心理健康司,然仍未針對青少年及老年族群自殺議題有足夠重視。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儘速與教育部就青少年自殺防治工作研擬具體策略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查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其主要預期成果為增補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人力及各類個案管理人力,強化精神疾病、自殺防治及藥癮個案管理服務,並提升司法精神醫療處遇品質。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近五年15至24歲自殺通報人次飆升快3倍,從105年4,905人攀升到110年12,316人,而患有憂鬱疾病就是自殺主因。根據董氏基金會調查,台灣每7位有1位高中職學生,每5位有1位大學生有明顯憂鬱情緒,但只有17.6%的學生明確認知自己生病,僅20%學生曾向輔導老師求助。我國已經面臨嚴重少子化問題,如今在遇青少年自殺率攀升,衛生福利部作為心理健康衛政主責機關,有必要邀集教育機關共同檢討相關防治流程,而不是僅僅將獎補助款白送給地方政府,卻無積極督導。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9】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衛生福利部110年國人死因統計報告指出,110年自殺死亡人數為3,585人,較上年減少71人,居國人主要死因之第11位,和上年相同順位,其中110年65歲以上自殺死亡人數1,065人(占29.7%),較上年增80人;0至24歲261人(占7.3%),較上年增1人,顯示衛生福利部針對長者及青少年自殺防治政策仍有精進之處,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1】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有鑑於:(1)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10年度全國自殺死亡人數共3,585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1.6人,高於「國民心理健康第2期計畫(106至110年)」中設定之目標值(自殺標準化死亡率10.6)。(2)據100至110年度全國年齡分層自殺死亡人數及自殺粗死亡率資料,我國「15至24歲」青少年之自殺死亡人數由103年度之161人,提升至110年度247人,呈現上升趨勢,衛生福利部允宜持續加強落實自殺防治,並針對青少年年齡層研擬自殺防治策略,以維護國人心理健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5】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3.我國兒少自殺近年人數不斷攀升,經查,現全國自殺統計資料雖有包含「自殺方法」及「自殺原因」,卻難以藉此深入了解現況。例如:就自殺方法而言,從高樓輕生者,五年內提高了2.5倍;但就自殺原因而言,因校園學生問題而自殺者,五年內則增加了高達6倍。然而「校園學生問題」過於籠統,無助於瞭解校園輔導機制中應加強之面向。而衛生福利部推出之全國自殺防治策略,卻大多著重如何降低自殺工具的可取得性,對於降低自殺意念、意圖,篇幅較少。2022「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國際審查委員亦明確指出,自殺率增加不該被歸因於個人因素,應該歸因於導致心理健康負面因素、更廣泛的結構性問題。為避免過於著重自殺方法,忽略其背後複雜成因,而難以自源頭預防,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近年我國兒少自殺成因,進行檢討與研究,包括:對兒少自殺事件展開「死因回溯調查研究」,著重結構性因素及危險環境因素等,並提出全面性、綜合性的防治策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7】
提案人:吳玉琴 黃秀芳 邱泰源 范 雲
(二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其中部分用以辦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安心專線服務及補助地方政府、醫療機構等辦理促進心理健康促進等事項。然根據「自殺死亡及自殺通報」統計,15至24歲之青少年族群自殺通報人數逐年攀升,死亡人數107年始就未低於200人,顯見衛生福利部在防治青少年自殺事項上仍尚需加強。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精進青少年自殺防治策略,跨部會合作建立自殺防護機制,以降低青少年自殺死亡情形,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3】
106年至110年自殺通報人數 單位:人
106年至110年自殺死亡人數 單位:人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截至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可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88家、93家,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52.38%、55.36%,比率仍低;又其中臺北市、新竹縣、連江縣等3市縣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甚未及三成,顯示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涵蓋率仍有不足,不利達成降低個案就醫障礙,並提升治療動機之方案目的,顯示衛生福利部應研議強化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方案誘因,以促進個案穩定及持續就醫,促其重返正常生活。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2】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辦理毒品危害防制相關業務,有鑑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由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藥癮戒治。惟迄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88家及93家,僅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中不到六成,其中更有部分縣市低於三成,顯示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此方案之涵蓋率不足。衛生福利部允宜檢討改善,研擬增加補助方案之涵蓋率之措施,以提升整體戒癮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3.為因應毒品發展情勢,回應社會對於反毒之呼聲,行政院自110年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2期,其中衛生福利部主責戒毒策略。據審計部110年度決算報告指出截至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88家及93家,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52.38%及55.36%,其中臺北市、新竹縣、連江縣等3縣市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低於三成,顯示部分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涵蓋率不足,應積極檢討改進,強化戒癮資源布建,以提升戒治成效。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6】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二十四)查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推動《住院整合照護服務計畫》,以利民眾於因疾病住院期間,可透過醫院協助安排照護輔佐人力,納入病房團隊,藉由照護工作分級分工方式,促使病患獲得完整性照顧外,並改善護理人員負荷,規劃自111年起推動試辦,並針對屬輔助護理照護性質及管理之費用納入健保給付項目。然現況照護工作分工不明且恐致第一線護理人員行政作業增加,未減輕工作負荷,甚至徒增護理人力之負擔,據此,衛生福利部應針對上述情形提出檢討報告。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中「業務費」預算編列5,352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2】
提案人:賴惠員 林靜儀
連署人:莊競程 邱泰源
(二十五)目前根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針對不同層級的醫院,訂有全日平均護病比為醫學中心1:9、區域醫院1:12、地區醫院1:15,違者將依「醫療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現行標準長期受到基層護理人員詬病,原因是同一間醫院的不同病房(急性病房、安寧緩和病房等)與班別(日班、小夜班及大夜班)其照護業務與負擔不同,將這些不同屬性病房及班別的護病比平均下來,只會讓帳面上有好看的數字。舉例來說,只要全日平均護病比達標,即使1名護理師在大夜班照顧超過20名患者,也無法檢舉醫院違法設置護理人力。國家衛生研究院111年1月發布的《台灣護理人力發展之前瞻策略規劃》報告,在政策建言中寫道,若要建構優質的護理職場,必須朝向降低護病比及護理人員離職率兩大目標前進。國家衛生研究院報告亦提到,經過護理相關公、學會及專家學者商議後,提出中程目標為2025年將三班護病比立法規範,延續目前依據不同醫院層級,訂定不同班別的護病比。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910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邀請護理相關公會、學會及廣泛邀請護理相關工會代表,針對「2025年將三班護病比立法規範」進行專案討論會議,並將簽到表及逐字會議紀錄,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3】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二十六)「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可見促進傳統醫藥之發展,為我國基本國策之一。「醫師法」第4條之2也明訂醫師、中醫師、牙醫師三類,代表中西醫應該平行發展,不應該有差別待遇,如何促進中醫之法展,乃當務之急,惟現階段中醫師臨床訓練制度、執業環境、及中醫藥資源的挹注,以及中醫師負責醫師訓練制定之開設名額亦仍需加強。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1,631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7】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二十七)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制度已逐年擴充受訓員額,醫師可隨時參與訓練,惟訓練院所未全數參與管理系統訓練選配,尚無法藉由系統選配作業瞭解醫師參訓需求,查中醫師可隨時參與負責醫師訓練,申請時須自行向訓練院所逐一洽詢招訓情形,耗費人力時間,且外界時有質疑訓練容額不足情事,109及110年度僅有43、64家院所參與選配,占全體參訓院所之41.75%及56.64%,其餘院所囿於招募期程與選配期程無法配合等因素未加入選配,部分參訓醫師仍須自行向該等訓練院所申請,致尚無法藉由系統選配作業得知醫師參訓需求全貌,為此,衛生福利部需確實掌握醫師參訓需求,適時調整訓練院所訓練量能,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1,631萬元,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二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2,330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藥食同源是華人社會長期以來的養生飲食文化與習慣,因國內藥品與食品的法規定義模糊不清,加上日常使用的食材常受到藥事法規的規範,導致我國藥食同源產業界的發展受到了侷限,也影響其在國際上之競爭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中醫藥司於111年9月底曾召開「含得供食品使用之第二類中藥材食品品名及標示管理業者溝通座談會」,惟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的草案內容僅單以產品中之中藥材比例作為判定其為「藥品」或「食品」之標準,忽略產品樣態之多元性,實有待檢討。又有關「得供食品使用之第二類中藥材品項」仍沿用107年草案之版本,未與時俱進,更凸顯行政機關之怠惰。有鑑於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在醫學發達的同時,如何以「食療」的方式來促進健康亦是各國相當重視的議題。為促進國內相關規定與國際接軌,增加產業競爭力,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2,33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提出改善及精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2.衛生福利部自93年起陸續公告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限量基準,截至110年底止已公告181項中藥材含異常物質(農藥、重金屬、黃麴毒素及二氧化硫)限量基準,暨鎘、鉛、砷、汞分項重金屬及二氧化硫等通則基準,其中農藥殘留部分,僅公告16項中藥材之3種殘留農藥標準。依據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每年監測品項為28至30項,檢出農藥種類卻達41至77種,且在未訂有農藥殘留標準之藥材中,過半數品項檢出農藥殘留,恐有影響民眾健康之虞,應積極辦理相關中藥材農藥殘留標準法制作業,擴大監管能量以保障民眾健康。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2,330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2】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二十九)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最新人口推估(2022至2070年),我國將於3年後(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至2070年,老年人口中逾三成為85歲以上長者。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曾經說過:「粗估全台可能有百萬名失能患者,在如此困境下,中階層以上且略有資產的民眾,為預防因健康或慢性疾病惡化導致失能或失能程度加劇,延緩失能與失智的發生,延長健康餘命與減少後醫療及長照資源使用,在接受西藥治療外另亦尋求中醫師佐以作全身調息養生保健助性治療。」惟有關如何提升中醫服務據點數量、協助中醫及中藥產業界積極參與長照、推動設立社區「失智友善診所」、讓中醫走出診間提供照護服務……,成效都有待加強。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優質發展計畫」預算編列4,345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4】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三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藥振興計畫」預算編列7,771萬9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藥材邊境查驗制度實施多年,惟部分高用量品項未納入查驗,且市售品檢出不合格者,仍未能於邊境加以管制,邊境查驗之風險管控機制不足,此外,統計衛生福利部106至108年度市售中藥材含重金屬、二氧化硫及黃麴毒素等異常物質背景值監測計畫期末報告,及該部委託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106至109年度市售中藥材檢驗相關成果報告執行結果,計有13項中藥材於該期間有2年度抽驗不合格情形,前述不合格中藥材多屬進口,其中酸棗仁及知母有專屬輸入貨品分類號列,卻未列為邊境查驗品項,暨其餘尚無專屬輸入貨品分類號列11項中藥材,則無法於進口時加以管制,恐有無法阻絕高風險中藥材流入市面等情事,為此,衛生福利部需檢討中藥材邊境查驗之風險管控,以發揮邊境管制功能,故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藥振興計畫」預算編列7,771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6】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2.台灣在中醫藥發展的起跑點不輸日本及韓國,但韓國早在92年7月通過《韓國韓醫藥發展法案》,扶植韓醫藥發展,台灣一直到108年才通過「中醫藥發展法」。而在立法院不斷的催促下,「中醫藥振興計畫」終於也在111年5月經行政院核定通過。台灣中藥材長期依賴中國,為降低對中國中藥材之依存度,中藥材本土化議題已討論相當多年,這也是「中醫藥振興計畫」中一項相當重要之工作。然要扶植台灣中醫藥發展,除擴大本土藥用植物種植外,政府更要從種植到加工成藥材、最後產銷,及發展以使用台灣本土藥材之中藥等等加以規劃,才能真正有助於我國中醫藥產業鏈之發展,惟迄今未見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公告種植補助方案及提出具體之台灣本土中草藥發展計畫。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藥振興計畫」預算編列7,771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公布藥用植物種植補助及提出具體之台灣本土中草藥發展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三十一)為充實離島、偏鄉醫師人力,衛生福利部持續辦理公費生計畫,截至109年止累計招生培育1,192位醫事公費生,含631位原住民籍、555名離島籍及6名偏鄉籍等醫事公費生。經查,以往計畫截至111年7月底止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人數計182名,留任127名,平均留任率70%,但外科、婦產科及急診醫學科之留任比率皆僅50%,部分科別甚至無人留任。再者,過往對於公費生契約內容多有爭議,對於偏鄉、離島地區之醫療人力補充是否單靠公費生制度補強,外界亦多有評論,實有必要通盤檢討相關措施之推動成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就提升公費醫師留任意願及公費生制度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三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預算編列9億6,352萬6千元,依預算書所呈,委辦費占比過高。又衛生福利部歷年委辦費用比例偏高,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從110年65.42%增長至112年之67.44%,金額由110年之9億1,381萬2千元,增長至112年之11億7,984萬1千元,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甚或將監督、評估、審核業務亦委託民間辦理,致使政府核心職能喪失,亦恐生弊端,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加強科技發展工作執行。【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三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億4,996萬1千元,較111年預算寬列近8,000萬元。其中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執行新興醫療科技與衛生福利政策效益評估,110年編列2,373萬8千元、111年編列2,233萬元、112年編列1,500萬元,近3年度預算增減幅度過大,且預算執行之效益評估、政策參採率等資料付之闕如;又建置早期臨床試驗法規科學研發策略指導原則計畫亦有相同情形。再者,連續3年以上編列執行真實世界數據醫藥應用科技評估計畫,預算規模為2,500萬元至2,950萬元,然我國目前實際應用真實世界數據於醫藥應用上案件增長幅度為何?委辦單位是否訂有關鍵績效指標、策略性指標、指標衡量標準、方法,亦未見說明。又辦理健康大數據基盤建置協調精進規劃與科研數據加值運用試行,其預算編列5,522萬5千元較111年增長一倍以上,顯不合理;另精準再生醫療技術及核酸藥物關技術引進策略指引與法規輔導計畫,於再生二法未通過前連年編列預算,且預算規模亦較前一年擴增一倍以上,顯不恰當,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依實際需求編列預算並積極強化各計畫推動成效。【1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三十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預算編列1億1,585萬2千元,較111年預算寬列超過3,000萬元。其中辦理研發資訊科技運用於心理健康促進計畫、建置互動式心理諮詢平台方案,編列委辦費1,415萬9千元。惟「精神衛生法」中未有心理健康促進之定義,為避免衛生福利部在無心理健康促進的法規定義下,致使委辦內容不明確、無法達到政策目的,爰衛生福利部應參酌各國或世界衛生組織對於心理健康促進定義,並融入及推動各項補助方案,以符心理健康促進之政策目標。【1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三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預算編列4,798萬4千元,其中國外旅費,依其說明係參加第20屆國際東洋醫學研討會,惟111年預算亦編列該筆費用,且亦是參加第20屆,顯有違誤。另外,辦理促進中醫多元發展、建構中醫特色與智慧醫療模式……計畫較111年寬列1,100餘萬元,顯不合理,爰此,由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工作。【1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三十六)衛生福利部自93年起陸續公告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限量基準,以管制有害殘留物,截至110年底止,已公告181項中藥材含異常物質(農藥、重金屬、黃麴毒素及二氧化硫)限量基準,暨鎘、鉛、砷、汞分項重金屬及二氧化硫等通則基準,其中農藥殘留部分,僅公告16項中藥材之3種農藥標準。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與食品藥物管理署曾於108年11月29日、108年12月24日研商會議決議,中藥材如供食品用途者,將共同審視現有規範並研訂相同限量基準,該殘留農藥限量基準公告緩衝期2年,預計112年1月1日實施,惟迄110年底尚未公告殘留農藥限量基準;另衛生福利部自106年起委外辦理市售中藥材含重金屬、二氧化硫及黃麴毒素等相關監測計畫,作為檢討異常物質限量基準之參考,卻於109年起未再續辦,現行仍維持105年間公告之重金屬等相關限量基準。惟參酌日本藥典已於110年調整中藥材之總重金屬限量情勢,我國已逾6年未再檢討相關規範,爰衛生福利部應將相關管理規範完備。【16】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三十七)全民健康保險會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設立,掌握了國家每年七千億的健保總額和給付標準,更直接影響整體全民健康照顧和醫療體系發展,任重道遠。我國目前領有護理師、護士執照且執業登記人數有18萬人,都是經過4年以上完整且專業之訓練,再歷經國考與實習之檢驗,分散在全台各地偏鄉山地離島,照顧台灣民眾健康。在此次新冠疫情之下,更是勇敢挺身在第一線執行防疫工作。根據協商112年度總額協商之會議紀錄,竟有委員對於疫情期間護理人員的辛勞,以「你選的工作就是這樣,你就要去面臨那個環境和因應,所以在錢方面應該是沒有少」等發言回覆,完全罔顧我國護理師之辛勞。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會制度改善策略,特別是如何尊重專業團體,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三十八)國民年金投保對象屬沒有工作之人員,上路以來繳費情形不佳,數據顯示,初期收繳率仍有七成七,但至2021年底已跌至四成五,衛生福利部應研謀如何提高國民年金繳納率,以保障經濟弱勢族群退休後生活,故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三十九)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統計,截至109年,我國低收入戶計有14萬6,342戶,30萬0,241人,約占全國總戶口數1.64%,全國總人口數1.27%;中低收入戶計有11萬4,840戶,32萬5,681人,約占全國總戶口數1.29%,全國總人口數1.38%。相較於社經條件較為接近的日本與韓國,其貧窮率皆為15至16%,我國現有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人口比例極低,事實上,反映出「社會救助人口」與「貧窮處境人口」之差異。現有「社會救助法」之家戶計算,使得福利資格取得門檻過於嚴苛,導致貧窮處境者無法獲得社會救助。現雖有「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開放主管機關認定,卻又因為承辦人員主觀認定標準不一,影響人民取得福利之權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現有最低生活費之設定及福利資格認定方式,研議改善方案及修法建議,以確保貧窮處境者得取得福利資源,並於112年3月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
提案人:吳玉琴 黃秀芳 邱泰源 范 雲
(四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2,168萬9千元,依其說明係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且奉行政院110年7月29日院臺衛字第1100180390號函核定,然該計畫112年預算說明中之總經費368億8,368萬5千元與該號函核定總金額不同(407億1,858萬9千元),係未納入法務部預算金額34億6,135萬2千元及內政部預算金額3億7,355萬2千元,致112年預算說明中總經費與核定本有所落差,衛生福利部未來編列預算時,應妥為列示說明文字,避免誤解。【22】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四十一)為推動社會安全網等業務,衛生福利部近年補助各地方政府增聘專業社工人力,然而隨業務之擴增,社工人員負荷過重情形仍然存在,且後續精神衛生工作、長照工作服務範圍持續擴大,對於社工人力需求有增無減。依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10年底,全國社會工作專職人員數(含社工師及社工員)計17,015人,領有執業執照之社工師計8,779名(含開業社工師41名),執登社工師占比約51.6%。另領有社工師證書總計有1萬4,035人,執業比約62.55%。經查,依據台灣老人學學會推估未來10年社工專業人力需求數,預估至2030年,社工人力中推估需求數為3萬4,680人(高推估為6萬5,711人,低推估為2萬1,903人),與現有從業人數相比,人力需求缺口甚大,應儘速規劃人力來源,補足專業社工人力缺口。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四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項下「業務費」中「委辦費」預算編列1,540萬3千元,然社工司連年編列委辦經費,卻將核心業務一併委辦,其中包括社工師之教育訓練、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作業、專科社工師分科甄審等等;且該計畫112年又新增加聘僱1名臨時人員,同時將工作事務委辦出去,顯不合理,不僅核心職能喪失,又擴充人員,恐生弊端,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四十三)各級政府機關(構)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引用「公益勸募法」第5條第2項成立捐款專戶接受捐贈,然而偶有民眾對於捐款帳戶成立及運用有所質疑,為使國人響應募捐之熱心舉措得以充分運用於慈善公益,相關法制作業仍有精進之必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福利部111年度預算案時,曾做出主決議「110年底前就『各級政府機關(構)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發起勸募之成立要件、捐款運用、管理及監督機制法制化』提出修正初稿」,然而迄今尚未看到相關修正初稿提出,爰衛生福利部應就「各級政府機關(構)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發起勸募之成立要件、捐款運用、管理及監督機制法制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指出,2021年性侵害7,787件通報案中,未滿18歲者4,520件,佔55.3%,顯示兒少性侵案在台灣非常嚴重,且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RC)國家報告統計,2020年校園性侵案中,高中職以下的國中、小受害者有233件。有關性侵害防治之作為,恐有待加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強化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並結合學校三級輔導,協助兒少性侵害當事人相關輔導,並提供「未成年人非強制性侵害事件最低工作指導準則」。【28】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四十五)近年民眾家暴防治之意識提升,及醫事、警察等相關通報系統之落實,家庭暴力通報案量持續增加,110年度為14萬9,198件,較106年度成長25.81%;惟親密關係暴力案件有效通報案件經社工人員評估後,發現其未開案的比率亦同步增加,自108年度之43.19%攀升至110年度的47.56%,經分析未開案之原因,多為被害人自認受暴情節輕微具問題解決能力,或無接受服務意願等,顯示親密關係暴力案件開案與否常受限於被害人意願,被害人往往基於情感、家庭、子女、經濟及住所等因素而婉拒服務,不利社政資源及早介入並提供適當處遇服務,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提強化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四十六)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少子化問題嚴重,近兩年兒少人口減少9萬8,267人,然兒童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近年並無顯著下降,109年受傷人數2萬7,519人,較100年2萬4,435人,增幅12.62%,整體傷亡率自107年0.66%成長至110年0.70%(計2萬4,450人)。報告也強調建立「兒少事故傷害監測機制」之重要性。世界衛生組織指出道路交通傷害是重大卻被忽視的公共衛生問題,造成失能與疾病所衍生之家庭社會成本甚鉅,此並非只是交通部門的職責,公共衛生體系應能於交通事故傷害監測、研究、預防及控制等多面向發揮作用。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目前針對傷害事故預防雖有明訂衛生福利部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惟協調會議1年僅召開2次,針對兒少交通事故議題雖有討論及追蹤,仍與法定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等功能甚有差距。行政院既已將降低交通事故傷亡人數列為重大國家人權事項,應會同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滾動檢討修正《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目標及成效,提升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功能,並研議建立兒少事故傷害監測機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並精進兒少事故傷害監測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四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編列405萬3千元,其計畫目的為落實兒少性剝削被害者之保護,並推動網路與媒體安全推廣教育及服務。參據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衛生福利部為因應部分交友軟體年齡認證控管機制鬆散,且裁罰機制尚乏規範,多數業者僅以加註警語處理,未能防止兒少冒齡註冊,經查106至110年度兒少性剝削通報被害人概況統計,110年度通報人數為1,879人,較106年度之1,060人增加819人。另經查111年4月底曾盤點15款交友軟體,僅有1款交友軟體於註冊時需提供身分證件進行驗證,多數業者仍未針對年齡驗證等防護機制進行修正,雖衛生福利部已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然針對網路平台交友軟體業者管理方式尚未擬具配套措施,顯然有待加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協同iWIN網路防護機構強化網際網路平台防護機制之推動,並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3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四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依其說明係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且奉行政院110年7月29日院臺衛字第1100180390號函核定,然該計畫112年預算說明中之總經費368億8,368萬5千元與該號函核定總金額不同(407億1,858萬9千元),係未納入法務部預算金額34億6,135萬2千元及內政部預算金額3億7,355萬2千元,致112年預算說明中總經費與核定本有所落差,衛生福利部未來編列預算時,應妥為列示說明文字,避免誤解。【3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四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保健支出」預算編列121億9,379萬2千元,辦理醫療、保健等業務,較111年度法定預算數92億0,594萬7千元增加29億8,784萬5千元,增幅達32.46%。惟依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30日發布「110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以死亡率排序,110年十大死因依序為1.惡性腫瘤(癌症)2.心臟疾病3.肺炎4.腦血管疾病5.糖尿病6.高血壓性疾病7.事故傷害8.慢性下呼吸道疾病9.腎炎腎病症候群及腎病變10.慢性肝病及肝硬化,與109年相較,高血壓性疾病排名由第7名升至第6名,事故傷害則降為第7名。110年癌症仍居國人十大死因之首,癌症死亡人數計5萬1,656人,占總死亡人數之28.0%,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220.1人,較109年度癌症死亡率每10萬人口212.7人增加。此外,檢視110年前5名癌症之健保醫療支出及就醫病人數資料,癌症醫療費用前5名分別為「氣管、支氣管及肺癌」、「乳房癌」、「結腸、直腸和肛門癌」、「肝和肝內膽管癌」及「口腔癌」,5年平均成長率介於4.06%至14.67%間,就醫病人數之5年平均成長率介於1.35%至7.19%間,顯示主要癌症之醫療費用及就醫病人數均呈成長趨勢。考量癌症不僅影響病患及家庭生活品質,亦減少工作年數,造成經濟損失及龐大醫療費用支出,爰請衛生福利部就癌症防治策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五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保健支出」預算編列121億9,379萬2千元。其計畫目的為辦理醫療、保健等業務等。經查,癌症連續40年居國人十大死因之首,106至110年前5名主要癌症就醫病人數及醫療費用皆呈現成長趨勢,依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30日發布「110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110年癌症仍居國人十大死因之首,癌症死亡人數計5萬1,656人,占總死亡人數之28.0%,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220.1人,較109年度癌症死亡率每10萬人口212.7人增加,允宜檢討與研謀有效之防治措施。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檢討與研謀有效之防治措施。【42】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五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0億2,414萬7千元,惟112年公務及基金預算尚未審議,衛生福利部本部及諸多單位卻先行發包並決標112年案件,包括標案案號:M1208028、M1208027、M1224020等3件一般行政業務之標案皆已完成決標,顯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4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五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0億2,414萬7千元,其臨時人員112年預計進用14名,較111年15名減少1名,然費用卻由111年之876萬4千元增加至918萬2千元,顯不合理,尤其對照其他分支計畫之臨時人員薪資多未變動,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五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1億2,584萬5千元,其中顧問兼職費編列126萬2千元,較111年81萬元寬列,又業務費中之兼職費係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請衛生福利部確實依照該基準編列,並秉撙節原則核實支用。【4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五十四)110年11月發生醫學系二年級學生在醫學中心開刀房協助主治醫師進行縫合手術之新聞事件,凸顯衛生福利部對於接受實習之醫療機構與實習生之資格條件,可實習之醫療業務項目及應遵行事項並無法規規範。疫情將台灣的遠距醫療往前推進,惟「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草案」剛完成預告,何時可以公告尚未定。遠距醫療尚有幾個問題需解決,如:必須刷健保卡,中央健康保險署雖試辦虛擬健保卡,但尚不普及,怎麼改善?第二,民眾的資訊能力,數位落差問題怎麼解決?第三、網際網絡的布建,現在都發展5G了,有些偏鄉深山,連訊號都沒有,怎麼改善?第四、開處方、領藥及繳費,怎麼改善?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五十五)全球主要醫藥市場,學名藥已成為使用率最高的品項,除了控制醫療費用外,更能促進製藥產業之整體技術發展;而我國這幾年推動發展之生技醫療產業,學名藥產業為其重中之重,然衛生福利部卻未能統整食品藥物管理署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政策上予以支持輔導,導致我國學名藥產業面臨內外夾殺之窘境,產業發展亦面臨瓶頸。為避免藥費成長幅度過大及過分依賴外(中)資藥廠,醫藥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應鼓勵各醫院加強採購國產學名藥廠所供應的藥品、避免採購陸資企業直接供應之藥品,並於醫院評鑑時,研議將採購國產及未直接採購陸資企業藥品列為評鑑的加分項目,以加強我國產學名藥產業鏈之韌性,並逐步降低台灣醫院與民眾對陸資掌握的醫藥品之依賴。【4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五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主要係強化醫療體系對於未來全球趨勢及國內社會結構變遷等挑戰之應變能力。建構敏捷韌性醫療照護體系計畫雖將建立更具韌性之急重難症照護體系列為重要策略,並強化偏鄉與資源不足地區緊急醫療量能,惟參考國際常用之世界衛生組織(WHO)醫療基本需求標準,每萬人口(西)醫師數10位,110年底金門縣每萬人口西醫數6.43位,係22縣市中唯一未達WHO標準之縣市;且同期間我國50個次醫療區域中,仍有新竹竹東等10個次醫療區域,每萬人口西醫數低於上開WHO醫療基本需求標準。考量建構敏捷韌性醫療照護體系計畫既將建構更具韌性之急重難症照護體系列為重要項目,如何強化未達WHO醫療基本需求標準醫療區域之緊急醫療量能,應併同考量,爰請衛生福利部就如何促進國人就醫之可近性及公平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五十七)依據國發會公布最新人口推估(2022至2070年),我國將於3年後(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至2070年,老年人口中逾三成為85歲以上長者。相關醫療照護將更為重要。但在六都的磁吸效應下,將非六都給邊緣化,這樣的「大都小縣」現象持續下去,偏鄉繼續被邊緣化,恐對台灣造成更大影響,而弱縣亦不像六都有著完善醫療體系。新竹縣偏鄉地區醫療資源缺乏,診所及專科類別均有所不足。如芎林、橫山,1個;關西,9個;新埔,4個;尖石,3個,均有待提升,以照顧偏鄉鄉親。2021年11月發生醫學系二年級學生在醫學中心開刀房協助主治醫師進行縫合手術之新聞事件,凸顯衛生福利部對於接受實習之醫療機構與實習生之資格條件,可實習之醫療業務項目及應遵行事項並無法規規範。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五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我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自104年開辦,近年亦開始試辦在家住院(Hospital At Home, HAH)服務。國際上已有許多國家(日本、西班牙、美國、法國、英國等)持續探索在家住院治療作為傳統住院治療的替代可能,更進一步地,亦有研究顯示在家住院可降低病患死亡率、再入院率及醫療成本。然而,在家住院所需之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恐未必與既有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或居家照護制度相同。因此,為利在家住院所需之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研訂,實應參酌並立基於相關之實證試辦計畫。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遠距科技智慧照護應用於急重症暨安寧病患之在宅住院創新模式」之成果報告,及研議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可行性。【5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五十九)110年5月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爆發以來,有7件便利商店店員勸導未配戴口罩者戴上口罩,致遭毆傷、挖眼之情事,其中3件之行為人係屬追蹤關懷中之精神病患,卻仍無法防範其等再有傷人之攻擊行為,顯示社會安全網仍有亟待修補之破洞,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加強社區精神病人之關懷訪視量能,並對高風險個案提供適切追蹤照護,以提升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品質。【6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六十)衛生福利部為降低精神疾病個案暴力犯罪風險,以保護性案件加害人合併有精神疾病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整合性服務,經審計部查核發現,服務對象僅為列管中社區精神疾病個案,未含括疑似精神病患,經函請研謀改善,衛生福利部已強化社區疑似精神病患個案之評估及醫療服務,提供個案所需之就醫協助及照護。審計部指出,為完善社會安全網絡,衛生福利部於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以兒少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加害人合併有精神疾病者為服務對象,補助地方衛生局增聘心理衛生社工,整合社會福利與心理健康服務,提供個案密集關懷訪視服務,並協助轉介及串聯社區照護資源,期滿足精神病患與其家庭之多元需求,降低個案暴力再犯風險。然而,審計部查核發現,該項服務僅以列管中之精神疾病個案為服務對象,對於社區中缺乏病識感,且未受醫療協助,可能因病情影響而產生暴力風險之個案,尚無法提供所需服務資源,影響服務推動成效。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擴大推動「疑似或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優化計畫」,強化社區疑似及高風險精神病人轉介及處置量能。【66】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六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心理健康行政管理」預算編列991萬1千元,其中通訊費用編列362萬2千元較111年所編262萬2千元,寬列100萬元,應係用於支應免付費安心專線服務,惟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研議以多元式提供心理支持服務,以提升服務可近性及節省通訊費用。【67】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六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口腔健康行政管理」預算編列85萬7千元,依照預算說明係辦理口腔健康促進及相關計畫和辦理牙醫專科醫師訓練認定計畫等,又口腔健康司原將牙醫專科訓練認定之核心業務範疇為自辦,112年卻委辦,顯不恰當,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推動牙醫專科醫師訓練認定計畫,維護專科醫師訓練品質。【6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六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其中補捐助醫療機構、民間機構、國內團體辦理心理健康促進…….等業務,其捐助目的及效益不明,是否有確切達到國人心理健康促進之目標。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推動多元之心理健康促進方案,公私協力深化民間團體與主管機關之合作機制,全面落實心理健康政策目標。【7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六十四)根據衛生福利部110年的統計資料顯示,自殺率為我國第十一大死因,目前我國自殺防治策略具體的成效有哪些?台灣在83年自殺死亡人數統計為1,451人(7.1人/每十萬人),而自殺死因則於88年進入十大死因之列。其後自殺死亡人數於94年躍升至4,282人(16.6人/每十萬人),有鑑於此,94年5月行政院核定「全國自殺防治策略行動方案」第一期,95年1月「自殺防治通報系統」正式啟用。在我國自殺防治政策推動及民間努力下,95年自殺死亡率雖達高峰,但上升幅度減緩(16.8人/每十萬人),且自96年逐年下降(至103年為止為每十萬人11.8人),且自殺死因於99年退出十大死因之列。但是,自殺死亡率自104年開始即呈現攀升持平趨勢,110年全國自殺死亡人數共3,656人(11.6人/每十萬人),可見自殺防治之政策有檢討空間。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持續精進自殺防治策略,強化自殺防治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合作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2】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六十五)衛生福利部自98年委託辦理安心專線,提供民眾24小時全年無休的電話心理諮詢服務並即時搶救因壓力或憂鬱的自殺企圖者,國內外已多有研究證實此類專線可有效減少自殺人數。隨科技演進,網路已成為現代人尋求各項服務常用之管道,自殺防治專線應辦理線上協談服務,然而,相較安心專線有專門計畫及穩定之預算委託辦理,線上協談服務卻僅獲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其人事費,實有精進空間。爰衛生福利部應鼓勵民間團體試辦線上文字協談之心理支持服務,並建立文字協談服務指引及危機處理流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未來擴大辦理。【76】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六十六)根據監察院所提「青少年自殺防治策略及作為等情案」調查報告指出,青少年族群自殺死亡率連續20年攀升,2019年更有高達257位輕生;15至24歲人口群自殺通報更是逐年增加,2020年該人口群通報人次已佔所有通報人口群中的26.4%。各級學校通報學生自傷人次更呈現倍數增加,凸顯青少年自殺、自傷議題的嚴重性。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必須嚴肅檢視「自殺防治法」的防治效益。調查報告指出,教育現場輔導人力不足、教育單位與社區心理衛生、醫療等資源整合不足,其中未就學未就業青少年人口之追蹤及輔導更是重要,均有待自殺防治網絡各主管機關強化合作機制。學生自殺死亡原因雖難以單一歸因,但經分析其中以「憂鬱症及其他精神疾病」為大宗主因、「感情因素」及「學校適應」亦為常見之因素。然自殺防治實務卻面臨「輔導人力不足」、「學生或家長抗拒資源介入」、「輔導老師行政負擔過重」、「家庭系統難以改變」、「輔導轉銜機制未與社政、衛政結合」等困境。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結合跨部會及民間團體資源,特別是自殺防治功能的重視,精進自殺及憂鬱症防治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8】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六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其中辦理成癮防治人才培訓及處遇服務制度建立,共編列1,823萬3千元,較111年所編1,070萬4千元寬列近800萬元,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動並持續精進我國成癮防治人才培訓制度,充實處遇人力。【8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六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辦理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諮詢專線所需通訊費、維護及建置成癮醫療個案管理及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資訊系統等,期降低吸食毒品造成之危害。為建置戒癮服務體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由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藥癮戒治,惟迄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88家及93家,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52.38%及55.36%,皆未達六成;其中臺北市、新竹縣、連江縣等3市縣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低於三成,顯示部分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之涵蓋率不足。爰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強化戒癮資源布建及提升藥癮戒治機構參與方案之涵蓋率。【8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六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其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共編列1億4,665萬8千元,然捐助目的及效益不明,是否有確切達到防治藥癮等之目標,又無相當之衡量指標及衡量方式。爰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強化藥癮醫療及處遇服務資源之布建,並訂定合宜之績效衡量指標,以擴大服務量能及評估服務效益。【8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七十)行政院自110年展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2期110至113年),衛生福利部主責辦理戒毒策略。為建置戒癮服務體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由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藥癮戒治。藥癮治療非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為提升藥癮者接受藥癮治療,衛生福利部辦理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108至110年度累計支用3億2,763萬餘元,藉由補助個案替代治療(丁基原啡因與美沙冬等)、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等醫療費用,並提供醫療機構執行該方案之獎勵,鼓勵個案治療及促進醫療機構投入藥癮醫療服務。惟迄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88家及93家,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52.38%及55.36%,其中臺北市、新竹縣、連江縣等3市縣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低於三成,顯示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涵蓋率不足。爰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宣導及強化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誘因,提升治療費用補助方案使用率。【85】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七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3,444萬8千元。其計畫目的辦理毒品危害防制。經查,辦理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期提升藥癮者接受藥癮治療,惟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涵蓋率不足。迄110年底止,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協助個案藉由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獲得替代治療計有88家、替代治療以外之藥癮醫療處置費用補助者計有93家,分占全國168家指定藥癮戒治機構之52.38%及55.36%,皆未達六成;顯示部分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該方案涵蓋率不足。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宣導及及強化藥癮戒治機構參與誘因,提升藥癮戒治機構參與方案之涵蓋率。【87】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七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編列30億0,982萬4千元,依其說明係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且奉行政院110年7月29日院臺衛字第1100180390號函核定,然該計畫112年預算說明中之總經費368億8,368萬5千元與該號函核定總金額不同(407億1,858萬9千元),係未納入法務部預算金額34億6,135萬2千元及內政部預算金額3億7,355萬2千元,致112年預算說明中總經費與核定本有所落差,請衛生福利部未來編列預算時,應妥為列示說明文字,避免誤解。【8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自110年起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其中一任務為擴增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服務,希望在114年完成71處中心之布建,並補足781個專業人力,讓心衛中心功能將越來越強大,成為推動全國心理衛生工作主軸單位,惟據媒體報導指出,現行各縣市心衛中心欠缺一致運作模式、權責不分,以及照顧對象不明,所謂走入社區的心衛社工、訪視員,實際上幾無實權、欠缺後援;另,我國心衛社工與訪視員長期不足,110年時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所負荷的案量比,依然高達1:190,遠大於1:30的目標,顯見衛生福利部並未積極建構心理衛生資源之布建。爰此,衛生福利部應依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規劃,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強化其功能及持續補實關懷訪視人力,以提升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品質。【89】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林為洲
(七十四)我國精神衛生資源長期不足,影響精神醫療、復健、社區支持等服務難以執行、人力難以布建。有鑑於「精神衛生法」全面性修法後,仍有許多資源需要布建、服務需要發展,為保障精神病人及其照顧者權益,促進醫療院所及民間團體發展服務。爰此,衛生福利部應透過各類財源,逐年提高精神衛生服務資源經費編列,並於112年6月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0】
提案人:吳玉琴 范 雲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七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編列30億0,982萬4千元。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將逐年陸續布建71處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其中個案管理與團隊服務模式係該中心服務提供之關鍵,其中包含心理、護理、職能治療、社會工作等專業人員。然於「精神衛生法」修法過程中,民間團體多次建議,對於心理衛生中心是否能夠提供一致性且適切的諮詢應對機制深感憂心。故,建請衛生福利部建立心理衛生中心之民眾諮詢相關標準程序,以利民眾於諮詢時之可近性與專業性。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持續辦理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人員專業訓練,訂定相關作業流程,以利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人員依據個案之問題需求,提供相關專業諮詢及服務。【9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七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編列30億0,982萬4千元。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將陸續布建71處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於其中設置「心理健康組」與「個案管理組」,前者提供之服務範疇為『社區心理諮商及治療服務』、『整合心理健康促進業務』、『辦理各類族群心理健康、災難心理及去汙名化活動』等,後者則主責『精神疾病與自殺合併多重議題個案訪視、評估及資源轉介』、『與醫療機構建立醫療諮詢及後送合作機制』等。各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雖有因地制宜之需,然其設置、運作、人力執掌等基礎原則,仍有待中央訂定明確作業指引以供依循。112年將至,「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作業要點參考基準」之訂定尚未完成,恐不利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設置與運作。爰此,衛生福利部應訂定「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要點」,提供縣市衛生局依循辦理。【9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七十七)近年法院對精神障礙者的被告,涉犯殺人無罪,但要求其應接受監護宣告的強制治療,故外界相當關切設立「司法保安處分處所」的議題。依衛生福利部規劃,精神病患病情依輕、中、重度不同,分為不同的收治方式,重度精神患者收治於司法保安處分處所,中度精神患者則收治於醫院內的司法精神病房,而衛生福利部也從110年開始規劃在北、中、南、東完成全國5至6家醫療機構設置司法精神病房,預計首家司法精神病房將在112年2月完工。司法精神病房興建預算約3,000至5,000萬元,目前規劃一間病房容納30床,空間占地約是50床範圍。而司法保安處分處所興建預算高達53億7,000萬元,分4年辦理,112年度經費編列13億0,300萬元,惟其容納床位數、相關設施規劃、醫護人員及保安人力之訓練規劃為何?均未見詳細之計畫內容。爰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辦理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處所之新建及人員訓練,俾利如期完工,並應考量收治對象特殊性,支給工作人員風險津貼。【9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七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6億2,045萬2千元,其中捐助未滿6歲兒童及未滿12歲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族及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之牙醫師專業牙齒塗氟服務、口腔健康檢查及口腔衛生教育等,112年共編列5億5,000萬元,較111年所編3億2,531萬1千元,寬列2億2,468萬9千元;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行各項口腔保健工作,維護國人口腔健康。【9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七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6億2,045萬2千元,其中「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編列2,120萬元較111年所編250萬元,預算寬列8倍有餘,顯不合理,且未見說明補助之方向及目的,效用為何等,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依「口腔健康法」推展口腔健康促進工作,及口腔健康危害因子之防制與宣導,以改善國人口腔問題、維護口腔機能健康。【9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八十)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109年0至6歲孩童塗氟整體覆蓋率達七成以上,但3歲以下及部分未就讀幼兒園之兒童之塗氟執行率仍然偏低,其中0至1歲族群塗氟率僅一成九為最低,1至2歲塗氟率六成二為次低,顯示衛生福利部辦理兒童牙齒塗氟政策仍有精進之處,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拓展兒童口腔保健照護體系,強化跨科別、跨單位之政策溝通與幼托育機構、兒科醫師等之合作,以提升父母及照顧者的認知與行動力。【96】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八十一)口腔癌好發於台灣中壯年男性,為男性十大癌症排名第四,過去40年來,發生率持續上升,目前已高居世界第一。在台灣,每年約增加8,000位口腔癌病友,每一位病友在治療後都需要復健服務,但是並非每位病友都有機會復健,原因在於,協助病友可進行復健的醫療院所不多,許多病友有復健需求,卻苦無可供復健之場所,許多口腔癌病友,因為苦無復健之場所,遂只能回歸醫院門診,定期追蹤,致使健保資源無法有效發揮,另因要照顧病友,家屬可能要一人來照顧,最後,病友就業不易。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口腔癌病患治療後之復健試辦計畫,以提供個案復健照護服務。【97】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八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6億2,045萬2千元。我國將於11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據國內研究發現,台灣約有12.8%的65歲以上長者,經評估為咀嚼吞嚥異常,亦即,每10位年長者,就有1位有輕度以上的咀嚼吞嚥障礙。此外,吞嚥障礙亦好發於腦中風患者、失智症患者、身心障礙者、神經系統障礙患者、營養不良者等。面對咀嚼吞嚥困難的患者,若無適當的飲食協助,將可能因進食減慢或恐懼哽塞,造成胃口不好、進食量下降、容易疲倦,進而營養不良而使身體逐漸衰弱並引發其他併發症。衛生福利部於107度出版「『咀嚼吞嚥障礙評估訓練及宣導計畫』口腔機能照護」手冊,其中包含「咀嚼吞嚥障礙患者飲食質地調整及改善」篇章,然其衛教內容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8年所推出之「高齡營養飲食質地衛教手冊」相較,資訊完整程度不一。兩者資訊落差之下,恐不利民眾在衛教資訊之掌握。綜上,為使民眾於口腔健康與國民健康主管機關所獲知之衛教宣導內容一致,以利其了解飲食質地調整之運用時機,請衛生福利部將「營養飲食質地衛教手冊」內容連結置於「咀嚼吞嚥障礙評估訓練及宣導計畫」口腔機能照護手冊網頁,積極宣導。【98】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八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2,286萬1千元,然我國對於取得國外牙醫學歷之醫師回台實習問題,造成擠壓我國牙醫學生權益,更影響未來我國牙醫行業之整體發展陷入失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配合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授權子法規時,應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團體召開研商會議後,再行公告事宜,並參酌以下建議:1.國外學歷臨床實習名額,維持現行牙醫學系50名、醫學系100名,且因應少子化趨勢,應依107年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決議,於113年回歸98年會議決議之國內學生招生容額1/10,即牙醫學系30名,並明載於「醫師法施行細則」。113年後,國外學歷開放名額應再逐年下降,以因應醫師人力過剩及少子化現象。2.維持「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3.「醫師法」第4條之1落日條款之「入學」定義為「實際入學」,排除僅取得「入學許可」者。【9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八十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預算編列2億1,099萬9千元,其中編列臨時人員1名,計列650千元。然依據112年度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計畫共5項,其中4項與前1年相同,第5項「強化護理法規與護理人員及機構管理」112年度目標值僅65家次,少於111年度的357家次;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並積極推動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計畫。【10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八十五)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為減少原住民族、離島及偏鄉地區就醫障礙,於110年度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分年規劃補助建置遠距照護服務平臺及購置遠距醫療設備,惟鑑於多數原鄉離島地區衛生所所在縣市財政困窘,且衛生福利部對於計畫後續維運尚無明確財源規劃,恐因後續未妥予維運,設備缺乏維修經費,造成遠距醫療停擺,為此,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偏鄉離島地區遠距醫療設備後續維護營運預算及早規劃及籌措,以確保偏鄉離島地區遠距醫療服務之持續性。【101】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八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法規與護理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編列374萬5千元。經查,護病比已於107年12月1日入法,並於108年5月施行,根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醫院護理人員照顧病人數上限,醫學中心為1名護理師照顧9名病人、區域醫院1比12,地區醫院1比15。然參據111年5月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於VPN登錄之各月份全日平均護病比,仍有多家醫院尚未達此標準,雖能理解因疫情因素,第一線醫療人員的工作量遠超過承平時期,但衛生福利部仍應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邀請護理團體、護理相關工會召開「護病比」討論會議,並提供會議紀錄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104】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八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預算編列1億7,940萬3千元,惟112年公務及基金預算尚未審議,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卻先行發包並決標112年案件,包括標案案號:M1207004已完成決標,顯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顯不妥適,爰此,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並改善。【10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八十八)政府持續精進中醫人才培育及強化中藥材管理,提升傳統醫學服務品質,惟中醫醫事人力管理仍有精進空間,且中藥材管理制度未臻完善,允宜研謀改善,提升中醫服務品質及健全藥材安全管理。政府已訂有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限量基準,管控中藥材安全,惟納管農藥種類及其中藥材品項仍寡,且重金屬等限量基準多年未修訂,相關管理規範未臻完備。中藥材邊境查驗制度實施多年,惟部分高用量品項未納入查驗,且市售品檢出不合格者,仍未能於邊境加以管制,邊境查驗之風險管控機制不足。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制度已逐年擴充受訓員額,醫師可隨時參與訓練,惟訓練院所未全數參與管理系統訓練選配,尚無法藉由系統選配作業瞭解醫師參訓需求。傷科推拿耗費醫師體力較大,已限縮其服務量能,惟醫事輔助人力規劃遲未定案,無法填補醫療人力需求缺口,影響服務品質。綜上所述,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檢討並改善。【106】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八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醫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1,631萬元,其細部計畫中之辦理民俗調理產業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計畫,是項預算年年編列,卻未見成效,又111年尚推動中醫推拿人員法案共識計畫,112年卻刪除,政策邏輯不清不楚,毫無連貫性,綜上所述,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檢討並改善。【10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九十)中醫診療多以基層診所為主,依「醫療法」第18條規定,醫療機構應設置負責醫師1人,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2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為落實前揭規定,衛生福利部自103年度起正式實施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參與計畫之訓練院所自103年度之28家,已成長至110年度之113家,受訓醫師則由103年度之136人提高至110年度之538人。衛生福利部自109年起將負責醫師選配作業由電腦處理,簡化雙方媒合作業,惟109年及110年僅有43、64家參與此系統,占全體參訓院所之41.75%及56.64%,近半數院所未加入情況下,部分參訓醫師仍自行向該等訓練院所逐一洽詢招訓情形,不僅耗費人力時間,且仍無法達到訓練容額及選配作業公開透明,衛生福利部應研謀改善,促使全數中醫訓練院所參與系統選配招募訓練醫師,並藉由選配作業系統得知醫師參訓需求全貌,適時調整訓練量能。【11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九十一)2年前受疫情影響,已發生過中藥材大缺貨之情況,近期又有不少醫師反應,健保使用的科學中藥有些藥都已出現缺貨的情況,還有一些藥也面臨即將缺貨的困境,此將導致醫師無藥可用,必須找尋替代藥物,顯見中藥材本土化及分散對中國中藥材之依賴等議題,急需政府解決,刻不容緩。據悉,越南之中藥材有些品質不錯,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也希望能多從東南亞國家進口中藥材,惟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進行「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長達多年,現都已進入第二期,卻仍未能有效開發出新的中藥材來源國,解決我國對中國中藥材依賴之問題,實有待檢討。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除運用於中醫藥振興計畫經費,持續補助國內種植中藥材外,亦由「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積極尋求新南向國家出口中藥材至我國之意願。【11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九十二)「中醫藥發展法」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化中藥材源頭管理,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必要時,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惟要發展本地中草藥產業並沒有那麼容易,因中藥著重「道地性」,種原、栽種地區不同,都可能影響藥效,而相關發展成效有限。爰此,請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5】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九十三)衛生福利部為落實中藥材品質管控,自101年8月實施邊境查驗制度,經公告之品項於查驗合格後方可輸入,截至110年底止,累計21項中藥材。惟統計106至110年度邊境實施查驗之中藥材重量占總進口量之比率雖有成長,仍有逾45%中藥材未實施查驗;又上開期間進口排名前20大中藥材中,除吉林人參、廣橘皮(陳皮)及西洋參等3項自106年實施書面審查後,迄未實施抽批檢驗者,尚有鹿角、黨參、苦杏仁及「韭菜子、萊菔子(蘿蔔子)、菟絲子、地膚子、牛蒡子、決明子、車前子、冬瓜子」等4項高用量中藥材,尚無需查驗即可直接進口;另經統計106至108年度市售中藥材含重金屬、二氧化硫及黃麴毒素等異常物質背景值監測計畫期末報告,及衛生福利部委託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106至109年度市售中藥材檢驗相關成果報告執行成果,計有13項中藥材於該期間有2年度連續不合格情形,其中達11項多數無專屬輸入貨品分類號列,無法於進口時加以管制,恐有無法阻絕高風險中藥材流入市面等情事,爰衛生福利部應完善邊境查驗風險管控機制。【11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九十四)世界衛生組織先後頒布過《2003~2005傳統醫學戰略》及《2014~2023傳統醫學戰略》,確定傳統醫學和補充醫學的發展方向。目前世界有關傳統醫學部分,比較有規模的大致分為印度之阿育吠陀跟亞洲地區的中醫中藥。而有關中醫中藥之發展,因日本沒有中醫制度,故應屬中國、韓國、台灣為主要之發展國家。中醫藥在韓國稱為韓醫及韓藥,依據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107年考察韓國之資料,韓國在105年成立韓藥振興財團,屬保健福祉部之法人單位,其成立目的為連接韓國政府資源及研究資源,一年約有360億韓元預算,主要負責韓藥產業化、產品化,顯見韓國政府是相當有企圖在創造韓醫藥之價值。台灣中醫藥之發展是相當有潛力的,惟政府長年來重西醫輕中醫,致我國中醫藥產業鏈之發展不如韓國突飛猛進。為落實「中醫藥發展法」,促進中醫及中藥新藥之發展,衛生福利部應研議補助中藥新藥發展之計畫,以鼓勵業者進行中藥新藥創新與開發。【11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九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預算編列8,434萬3千元,惟112年公務及基金預算尚未審議,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卻先行發包並決標112年案件,包括標案案號:M1211018、M1211005已完成決標,顯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請衛生福利部於112年預算審議通過後,依審議結果調整契約價金。【12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九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預算編列8,434萬3千元,然連年編列高額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且112年所編1,516萬6千元較111年所編485萬3千元,預算幅度增長3倍,明顯不合理,且未依零基預算精神核實編列,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九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預算編列8,212萬5千元,然連年編列高額之通訊費(預算增長幅度近一倍)、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係因應衛生福利部長照、防疫、資訊系統雲端化及資訊安全防護需求,請衛生福利部確實做好管控。【122】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九十八)民眾多次陳情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院方長期實施比中央更嚴格的隔離規定至今,員工因家屬確診被隔離後,被員工所照顧的院民也需關進寢室隔離,且寢室無衛浴廁所,隔離期間院民需於眾目睽睽之下共用便盆,於自己排泄物旁吃飯,像是籠中動物,毫無人權與尊嚴。另據傳因頻繁隔離導致照護工作增加,人力不足以巡查各房的情況之下,有確診住民於房內吞食撕碎尿布等異物噎死,發現時已來不急搶救。種種情事顯示玉里醫院防治手段過於強硬,不利精神復健,應予以檢討改善。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隸屬於衛生福利部的公立精神科專科教學醫院,具備1,111床各種功能的精神科病床,是桃竹苗照顧精神醫療網的核心醫院。衛生福利部在3月15日突發一紙公文即成立「桃園醫院與桃園療養院合併工作小組」,並於3月25日召開會議,計畫於4個月內完成合併,在沒有提出合併計畫書,也沒有和員工、病友做好充分的溝通的情況之下,讓員工、病友、家屬都非常擔憂,擔心這個歷史悠久的優質精神專科醫院,就此消失不見。衛生福利部雖說桃園療養院合併桃園醫院後不會裁員,員工既有福利不受影響,然日前多次人事會議內容表明,桃園療養院現任主管將改為非主管職,嚴重影響主管權益,此外,精神專科醫院降級為桃園醫院精神部門,由院長掌管相關預算編列,恐嚴重排擠精神照護預算,亦影響精神照顧品質。為維持精神醫療之獨立性,應停止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併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案。爰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提升部立玉里醫院院民之照護品質,關於桃園醫院及桃園療養院兩院合併案應再審慎評估,並暫緩推動。【12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九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醫療藥品基金」預算編列6億0,162萬4千元,而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109至111年度暫緩編列,112年復編,然蓬萊舍爭議凸顯院民與院方溝通落差極大,爰請衛生福利部責成樂生療養院持續改善與院民之溝通。【12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是國內唯一專責醫藥衛生研發任務之導向型研究機構。藉由實證基礎的知識創見,扮演政府醫藥政策的研發智囊,並以其一貫的科學性、公正立場,協助政府統合國家各項重要健康研究計畫的推動與發展。近年來,多次承命支援國家緊急康事件之需,如,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國家衛生研究院即刻啟動新冠藥物研發,推動快篩試劑、單株抗體與疫苗開發。又如,配合政府推動「國家級高齡醫學暨健康福址研究中心」,落實政府「在地老化」政策。國家衛生研究院年度經費包含研究單位基本任務、推動整合性醫藥衛生研究計畫、協助政府緊急和重要任務、人力資源、基本營運及重大設施維運等基本運作經費,全屬科技預算項下。倘若國家衛生研究院年度經費遭遇統刪時,為維持該院全院基本人事費及統籌營運費,不得已需以刪減研究經費的方式,以支應人事費及統籌營運費用,此舉將對研究機構之長期運作與發展勢將造成難以回復的巨大負面影響,且將造成國家衛生研究院因應國家緊急狀況時無法彈性調整既有研究人力與能量。此外,國家衛生研究院根據國際環境變化與國內政策需求,適時調整研發能量,進行前瞻規劃,展現國家衛生研究院在我國衛生醫藥領域的機動性與重要性。例如進行生物製劑廠二廠及戰略平台資源庫建置,以健全國內疫苗產業發展基礎,提升防疫與公衛能量;興建高齡醫學及健康福祉研究中心,以及針對高齡者照顧、健康、醫療等等議題進行研究,以因應高齡化社會的諸多問題超前布署;因應未來生醫趨勢,積極投入人體生物資料庫整合,建立各類疾病相關大數據資料庫,以讓更多研究機構或學者專家可以利用這些資料做出前瞻預測資訊,以達提供國人衛生健康醫療防護之功效。統刪勢必影響這些重要工作之進行。養兵千日,用在一時,基礎研究是一切研究之根基,醫藥衛生研究更需長期穩定的經費支持方能達到促進國民健康的目的,爰建請排除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年度預算統刪,以減低衝擊,確保國家醫藥科技研究穩定發展與提升國際競爭力。【125】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一○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5億1,172萬2千元,其中部分用以辦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安心專線服務及補助地方政府、醫療機構等辦理促進心理健康促進等事項。經查,為提升國人心理健康,衛生福利部於102年起辦理國民心理健康促進計畫,並於106年起繼續辦理,以降低國人自殺率為計畫主要目標,然根據「自殺死亡及自殺通報」統計,15至24歲之青少年族群自殺通報人數逐年攀升,死亡人數107年始就未低於200人,顯見衛生福利部在防治青少年自殺事項上仍尚需加強。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跨部會偕同教育部,積極辦理青少年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關懷策略,以降低青少年自殺之情形。【126】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一○二)政府為因應高齡化失能人口日增衍生之長照需求,自106年起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擴大服務對象及服務項目,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長照服務需求人數推估所參據資料之調查期日久遠,恐影響政策規劃及未來年度支出估測之準確性,經促請研謀改善,衛生福利部已依權責機關發布最新調查資料,更新調整長照需求人數推估參數,有利長照資源布建及財源需求之精準掌握。審計部查核發現,前開服務需求人數之推估,係由各目標群體之人口推計數乘以其長照需要率而得,各目標群體長照需要率之參據基礎不同,如65歲以上老人失能率(12.7%)係依據9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結果,惟各項參據資料調查期日已歷7至24年不等,恐未符近況,影響政策規劃及財務支出規模估測之準確性,審計部遂於109年6月函請衛生福利部研謀改善。衛生福利部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最新發布之調查資料更新調整長照需求人數推估參數,作為當地資源布建之參考及協助對預算精準之掌握,以利長照政策之推展。【127】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一○三)110年5月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社區疫情升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醫療量能整備應變,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及重度收治醫院,並要求醫院開設專責病房。其中為慰勉醫事機構及人員,發給公私立醫療及醫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及照護之醫事等工作人員津貼及獎勵。惟衛生福利部為慰勉醫事機構及人員發給津貼及獎勵之部分款項未及時核撥,且部分醫院收到獎勵後,未儘速分配予相關人員,影響及時慰勉之效果等情事。衛生福利部於疫情期間除應持續整合傳染病防治醫療網與緊急醫療網資源,以確保重大疫情期間之醫療量能。更應儘速辦理審查及核發作業,並督促檢討改善撥付及分配作業,以落實政策美意。【128】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一○四)衛生福利部為照顧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工作及家庭生計受影響之中低收入戶及育有未滿2歲孩童之家長或監護人發給擴大急難紓困金及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有助紓解民眾家庭生計。惟根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核發對象間有實際核給金額與得請領金額未符、資格審認作業未臻周延,或部分弱勢民眾未申請補助等。為加速發放急難紓困金而簡化資格審認作業,致部分經濟條件惡化民眾領取紓困金額較規定得請領金額減少,或所得已有改善者仍領取較高額紓困金。又部分於疫情期間失業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未提出紓困補助申請。或急難紓困金資格審認作業未臻周延,衍生涉有溢領紓困金情事。綜上所述,衛生福利部應檢討研謀妥處並亟待研議改善措施,強化協助措施,以保障有需求之弱勢家庭得到政府救助。【129】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一○五)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料顯示,我國粗出生率與粗死亡率曲線於2020年交叉,人口開始呈現自然減少,且減少規模逐年擴大。少子化趨勢持續攀升,近年無論中央或地方政府均推出各項政策,期望鼓勵生育、提升生育率,例如:生育補助、托育補助、人工生殖補助等。然而少子化之現象,係許多複雜因素所致,因此除了提升生育率外,兒科醫療專業人員之留任、兒科醫療資源之量能鞏固與挹注,亦是少子化因應政策的重要關鍵環節。現行兒童常規公費疫苗給付處置費100元,與成人無異。然而,在疫苗施打的實務運作上,面對兒童的疫苗施打所需之操作成本、時間成本,卻是高出成人許多,長期而言,亦係凸顯給付與實務之不盡合理。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研議「提升兒童常規公費疫苗處置費」之規劃,以利兒科醫療專業人員之合理給付保障。【13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一○六)由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所提出的「住院整合照護計畫」,自111年度起新增「全民健康保險住院整合照護服務試辦計畫」,全年度經費為3億元。該計畫係為強化醫院人員感控機制及有效運用住院照護人力,以病房團隊人員照護工作分級分工提供住院照護,使病人獲得連續性及完整性照護,提升民眾住院醫療照護品質,減輕家屬住院之照顧及經濟負擔,同時提升健保給付效益及支付效率。111年度計畫於7月公告,8月初收件截止,10月下旬公告核定試辦醫院,核定共計40家醫院,其中包含醫學中心6家、區域醫院16家、地區醫院18家;而以核定試辦床數規模來說,小至10餘床、大至3百多床均有,顯見各醫院間仍不乏試行評估之情況。111年度之計畫執行受限於疫情、計畫申請、相關行政程序作業等,以致10月方完成核定公告,期待112年度之計畫能夠得以順利延續運行。然而,該計畫實際執行後,過往各界所擔憂之狀況,例如:急性病房佔床誘因提高、照顧糾紛如何因應、增加病房護理人力工作負擔……等,仍應持續關注了解。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11年度計畫終了及112年度計畫執行半年時,針對該計畫之執行提出相關成效與挑戰說明,俾利掌握住院整合照護計畫執行之效益與困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資料。【13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一○七)臨床實證顯示中度和重度障礙的兒童及青少年,比一般孩童更容易發生視覺問題,這些孩子到眼科就診時,囿於障礙限制,常無法理解醫事人員指令,也較難在陌生紛雜環境中,接受近距離眼科儀器檢查或復健,若孩子吵鬧或占用較長的檢查時間,更讓陪同家長壓力提升,致使有特殊就醫需求的身心障礙孩童及家長,因畏懼就醫或缺乏輔助就醫資源,而錯失黃金治療期或視覺復能的機會。衛生福利部於108年首度推動「特殊兒童眼科示範中心」試辦計畫,於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成立國內第一個特殊兒童眼科示範中心,然而執行中依然面臨不敷需求的困境。111至112年衛生福利部擴大辦理「特殊兒童及青少年視覺復能計畫」,除原本設定獨立診療檢查空間、推動醫療團隊整合服務以及無障礙設施設備外,更將原本參與的醫院家數由1家擴大至5家,並增加醫療與復健服務次數與時數,服務年齡層由兒童延長至青少年,並且加強提供中重度障礙個案和3歲以下幼童服務,該計畫終於在10月陸續完成簽約事宜。期許透過新計畫協助特殊兒少的眼科醫療,並進而提升生活品質與自立生活能力。以現行計畫之規劃,屆時必然會有許多家長將帶著孩子跨區就醫,且特殊需求者之眼科醫療需求,並非僅限於兒童及青少年時期。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除積極協助「特殊兒童及青少年視覺復能計畫」之進行外,並於其後相關計畫考量擴大補助辦理之可行性,以提升特需者眼科醫療之可近性。【13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一○八)無障礙環境是確保身心障礙者有均等機會,能夠全面參與社會活動之基本必要條件。衛生福利部為推動全國醫療院所改善無障礙就醫環境,規劃「醫療機構設置無障礙就醫環境獎勵計畫」。據衛生福利部網站「醫院資訊公開專區」公告符合110年度計畫之診所名單計1,386家,僅占全國總診所數之6.1%。為促進醫療院所積極改善就醫環境,衛生福利部應賡續引導醫療院所優化就醫環境,以維護身心障礙者就醫權利。【133】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一○九)我國具備許多發展生醫所需的資料含量,除生物資料庫外,更擁有全球少見的健保資料庫,活用巨量醫療資料有助於醫療產業發展,然而,大法官於111年8月12日憲法法庭宣判健保資料庫在原始蒐集目的外之「二次利用」違憲(111年憲判字第13號),應於3年內完成修法,包括個資之獨立監督機制(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及請求退出權(明定請求停止及例外不許停止之主體、事由、程序、效果等事項,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者,當事人得請求停止上開目的外利用)。請衛生福利部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且研議可利用資訊技術協助當事人參與資料治理與利益共享的方式,擴大民眾參與的誘因。【13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一一○)基於偏遠及離島地區醫療可近性因交通不便、人口稀少且分散,醫事人力招募不易,導致醫療照護資源(品質)相對於一般地區醫療資源普遍不足。為強化偏遠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品質及可近性,逐步改善該等地區醫療照護品質,提升在地醫療量能,衛生福利部訂定「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108-112年度),惟該計畫僅施行到112年度恐不易未來偏鄉醫療發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12年度提報未來強化偏鄉醫療精進中長程計畫時,納入遠距醫療相關推動措施,用於優化未來偏鄉醫療體系,讓偏鄉民眾可以享受科技便利之便。【135】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公布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五期(111-115年)」,主要為強化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在地醫事人才培育,改善醫療資源與醫事人力不足問題,政府培育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在地醫事人才逾50年,自58年起至109年止累計招生培育1,192位醫事公費生(含在學中),含631位原住民籍、555名離島籍及6名偏鄉籍等醫事公費生。據衛生福利部統計,以往計畫截至111年7月底止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人數計182名,留任127名,平均留任率雖達70%,惟其中外科、婦產科及急診醫學科之留任比率皆僅50%;神經專科、骨科及職業醫學科培育醫師數有限且均無留任者。衛生福利部表示,影響留任意願原因包含:生涯規劃、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等問題,且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交通不便,資源缺乏,缺少醫學中心學習,加以衛生所醫事人員編制有限,無替代及支援人力,影響服務意願等。該計畫係為照顧弱勢族群、強化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醫療保健服務品質及可近性而訂定,加上人口往都會地區遷移集中,對於人口減少且高齡化的偏鄉地區,原有的私立醫療機構恐將逐步減少,因此衛生所及公立醫院守護偏鄉地區居民健康之任務相對更加重要,公費醫療人力異動主因雖為個人因素,衛生福利部仍需積極努力慰留或採行較高之獎勵留任金制度,避免偏鄉公費醫療人力異動頻繁危害在地居民健康。【136】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一一二)蔡英文總統2016原住民政見提到「為實現原住民族健康權,縮短原住民族與其他國民之間的健康條件差距,政府應加強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和原住民族部落(社區)的健康照護體系等設施的投入,提升健保納保率,並提高原住民族人接近保健服務的機會;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法」立法,……」然時至今日衛生福利部仍未提出「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其理由均以原住民族社會意見分歧,是以相關法制作業仍在溝通凝聚共識中。6年了,國小都可以念畢業,衛生福利部還在溝通協調中,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重視原住民族健康權,以落實蔡總統「原住民族健康法」政見。【137】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一一三)原鄉因自來水普及率偏低,許多居民僅能引用山上泉水至蓄水池,沉澱過濾後送往家庭用戶使用,此為簡易自來水型態。惟簡易自來水相當容易遭天候影響,導致水質混濁,以及原鄉居民申請水權使用地下水情形,水質皆相當不穩定。又因原鄉多數簡易自來水設備並不完善,且多數蓄水池並無定期檢測水質,大腸桿菌與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經常超過標準值。為保障偏鄉飲用水安全,要求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立即偕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原鄉長期飲用簡易自來水及地下水對人健康影響進行研究,以利宣導鼓勵民眾接用自來水。【13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一一四)據衛生福利部106年委託研究報告指出,我國遠距醫療受限於「醫師法」第11條規定,除偏鄉地區及有特別緊急情況,似尚無法執行遠距醫療行為,足見現行「醫師法」第11條規定,尚未能因應科技水準之提升所帶動遠距醫療發展趨勢;另因疫情影響,衛生福利部以行政函釋陸續放寬通訊診察治療範圍,惟僅為疫情期間之因應作法,有鑑於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研議,考量後疫情時代,應透過法令鬆綁,使遠距醫療全面合法化,並擴大遠距醫療之應用,通盤檢討「醫師法」第11條與通訊診療辦法修法需求,以保障離島、偏鄉地區居民使用遠距醫療之權益。【139】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一一五)為維持國內醫師與牙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完整,衛生福利部於配合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授權子法規時,應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團體召開研商會議後,再行公告事宜,並參酌以下建議:1.國外學歷臨床實習名額,維持現行牙醫學系50名、醫學系100名,且因應少子化趨勢,應依107年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決議,於113年回歸98年會議決議之國內學生招生容額1/10,即牙醫學系30名,並明載於「醫師法施行細則」。113年後,國外學歷開放名額應再逐年下降,以因應醫師人力過剩及少子化現象。2.維持「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3.「醫師法」第4條之1落日條款之「入學」定義為「實際入學」,排除僅取得「入學許可」者。【140】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是隸屬於衛生福利部的公立精神科專科教學醫院,具備1,111床各種功能的精神科病床,是桃竹苗照顧精神醫療網的核心醫院。衛生福利部在3月15日突發一紙公文即成立「桃園醫院與桃園療養院合併工作小組」,並於3月25日召開會議,計畫於4個月內完成合併,在沒有提出合併計畫書,也沒有和員工、病友做好充分的溝通的情況之下,讓員工、病友、家屬都非常擔憂,擔心這個歷史悠久的優質精神專科醫院,就此消失不見。衛生福利部雖說桃園療養院合併桃園醫院後不會裁員,員工既有福利不受影響,然日前多次人事會議內容表明,桃園療養院現任主管將改為非主管職,嚴重影響主管權益,此外,精神專科醫院降級為桃醫精神部門,由院長掌管相關預算編列,恐嚴重排擠精神照護預算,亦影響精神照顧品質。為維持精神醫療之獨立性,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桃園醫院及桃園療養院兩院合併案應再審慎評估,並暫緩推動。【141】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一一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於109年席捲全球至今,造成世界各國巨大衝擊,台灣亦不例外。然而,在台灣全體醫療院所及其從業人員立即進入防疫崗位,並配合政府各防疫任務下,守住台灣的醫療防疫陣線,其辛苦和付出令人敬佩。行政院後於109年4月21日,增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讓台灣全體醫療院所能順暢運作,及其從業人員能夠安心進行防疫工作,也造就台灣良好防疫成果,令人敬佩。然而,112年度防疫特別預算將調整為公務預算。為維持台灣全體醫療院所的順暢運作,及其從業人員能夠安心進行防疫任務,建請將醫療院所及其從業人員,來自此防疫公務預算之獎勵、補助、津貼等,應比照之前免納所得稅。以及來自此公務預算的醫療相關費用,如:因確診而住院;相關檢查,如:篩檢、PCR;預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疫苗注射。爰建請相關部會考量醫療院所、防疫人員為國家防疫工作之辛勞,比照110年度維持醫療院所及其從業人員,來自防疫相關公務預算之所得收入,免納所得稅也免繳印花稅。【143】
提案人:邱泰源 羅致政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一一八)近年來,因疫情和俄烏戰爭等因素,導致全球性通膨、實質薪資縮減、貧富差距擴大。在台灣,根據日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0年家庭所得及支出統計,每戶可支配所得差距倍數已擴大至6.15倍。此外,各縣市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逐年上升在CPI(消費者物價指數)方面,因漲幅較大的食物類支出占比較高,使低所得家庭的CPI漲幅高於高、中所得家庭,加重其負擔。根據衛生福利部111年第2季的數據,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人數統計中,有超過三成是未滿18歲的孩子。而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已在10月14日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的施政總質詢中承諾,會在111年底前邀請各地方政府,檢討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定,並研議放寬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標準。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邀集行政院主計總處與各地方政府社政單位,研議「社會救助法」中有關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標準規範,調整放寬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定,提出修法計畫。【144】
提案人:吳玉琴 劉世芳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一一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工作」計畫下,分支計畫「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社會福利及統計應用計畫」、「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皆編列健康大數據永續平台經費,顯見衛生福利部推展精準醫療決心。然而計畫目標卻未見相關健康數據與健保資料庫整合,同時也未見資料庫整合之真實數據於民眾疾病治療、藥品研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證審核,甚至健保給付資料參照之應用。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研議健康大數據永續平台與健保資料庫整合,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如何應用真實世界數據於藥品許可證審核流程、仿單標示外使用、新藥新科技評估HTA、醫療科技再評估HTR等面向,提升資料應用範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5】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一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4億0,380萬4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醫事司111年已發布「申請實驗室開發檢測之相關須知事項」,協助審核實驗室開發檢測,同時亦滿足癌症精準治療配合次世代基因檢測NGS之新需求。然政策發布已1年,相關案件審查進度緩慢,通過案件僅個位數,產業界專家已建言提升審查效率。與此同時,為增進台灣精準醫療發展,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現行醫療機構或委外實驗室申請認證之審議效能,包括類似案件流程簡化、訂定追蹤指標、排除重覆審查、標準不明確等問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6】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一二一)精準醫療已成為癌症治療趨勢,為了找出真正有治療效益的病人,新興標靶治療或免疫療法都必須透過生物標記(biomarker)的檢測來尋找治療的標的,而次世代基因定序(NGS),一次可以檢測多個基因,提供醫師診療的有利工具,為病人選擇最有效的藥物與治療。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2019年起承諾將次世代基因定序(NGS)技術納入健保以來,至今仍無進展。除健保預算不足的問題以外,如何核價、與療效評估如何連結、可否允許民眾差額自費等問題3年來無進展。為增進癌症病友治療效率,達到個人化醫療,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加速NGS納保審議標準,以提升癌症治療成效,減少不必要治療,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7】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一二二)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10月發布調查報告顯示,國內26個罕病病友團體中,僅五成九團體有健保給付罕藥、四成一沒有藥物可用,希望罕藥給付時間可從現在平均30.3個月,逐步縮短。同時英國雜誌《經濟學人》111年針對法國、德國、英國、澳洲、日本、南韓與台灣的罕見疾病藥物給付種類、給付時程、照護制度進行比較,結果顯示台灣敬陪末座,不符國際標準,更有違我國當初通過「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精神。而有藥可用的五成九的團體中,九成認為健保給付條件太嚴苛,期望可放寬給付範圍。為促進罕病病友權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如何縮短罕藥納保審查時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8】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一二三)財團法人台灣癌症基金會公開呼籲政府應成立「台灣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TmCDF)」,並向衛生福利部遞交政策建言書,同時劉委員建國於4月12日總質詢時,也向蘇貞昌院長與陳時中部長進行質詢,也獲得院長、部長正面回應,願意來支持研議,更在5月26日由劉委員建國、蘇委員巧慧、余委員天等,召開公聽會,邀請衛生福利部與專家學者等進行法案研議。劉委員建國更在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正式提出修法版本,然而至今,衛生福利部仍未正面的回覆,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在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提出對案。【149】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第2項 疾病管制署903億1,230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8,111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參據106至109年度疫苗受害救濟案件審議件數為94至162件不等,110年1月至10月審議件數則為246件,如以110年平均每月審議案件數約25件估算,全年度可審議件數約為300件,約需時5年方能將申請案件全數審議完畢,致各界迭有審議進度緩慢,影響民眾權益之訾議,顯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檢討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審理時效,儘速完成審議作業,釐清個案傷病或死亡與施打疫苗間之關聯性,使預防接種受害民眾迅速獲得合理之補償,並維持接種疫苗之信心,以利國家公衛政策推行,故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8,11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0】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防疫新生活行動計畫」預算編列7,200萬元,較前一年度新增辦理醫療院所人工智慧即時疫情警示與智能諮詢服務等經費達2,200萬元。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其他科技計畫及防疫業務項下亦有多項疫情偵測及警示相關計畫推動,此計畫與相關計畫是否有重複編列之情形,以及與智慧防疫新生活之關連性為何,應更為詳細說明。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8,11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4】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自103年起,在流感大流行疫苗APA採購案中要求「未發生大流行時」,廠商應於翌年交付與訂金價格等值之季節性流感疫苗數量,惟近年接無廠商投標。嗣後該署配合修正招標內容,110年並參考各廠商未投標原因及對規格之意見、審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採購等,將採購規格再修正為3年合約、疫苗核准狀態增加緊急使用授權,辦理111至113年流感大流行疫苗APA採購案公開招標作業,惟迄111年8月22日辦理第3次採購評選會議仍流標。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表示倘於完成招標事宜前發生流感大流行,將運用緊急採購、專案進口應變機制,並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協商因應特殊緊急狀況,加速疫苗查驗、審查取得疫苗貨源等,然為維護民眾健康,允宜檢討妥適修正流感大流行疫苗採購條件,以確保疫苗來源。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研究因應後疫情時代有可能的流感爆發問題,合併農曆年節民眾大批返鄉、出國之現實情況加入一併考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APA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鑑於我國自86年引進雞尾酒療法(HAART),愛滋感染者之存活期大為延長,至105年度愛滋醫療費用已達40億5,400萬元。嗣依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自106年2月4日起感染者確診開始服藥2年後之主要愛滋醫療費用改由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支應,該署應負擔愛滋醫療費用於106年度起大幅下降,惟由於累計愛滋感染者持續增加,醫療費用逐年成長,然該署預算未隨之增加,導致持續積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鉅額費用,期間經行政院召開愛滋醫療費用欠款研商會議,指示先由菸品健康福利捐分年支應還款費用,倘不足,再考量公務預算撥充,爰於107至110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償還愛滋醫療費用欠款介於7億0,214萬6千元至32億6,553萬8千元,復加計該署年度預算及結餘款支應償還者,截至110年底止累積欠款降至51億5,917萬6千元,惟金額仍鉅,有待賡續爭取財源支應。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擬宣導精進預防愛滋病政策、並務實檢視盤點本議題財務還款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3.鑑於衛生福利部在疫情前的108年7月時,即有提出「邁向全球衛生安全─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策略計畫(109至113年)」,早已認識我國抗生素抗藥性程度嚴重,及並未持續挹注足夠經費,永續推動抗藥性防治。然而策略計畫中,在協助醫療機構強化感染管制降低抗藥性細菌傳播、優化抗生素抗藥性管理的軟硬體與資訊系統等項目,仍是吝於投入資源,甚至仰賴健保基金支應。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盤點現有「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策略計畫」,並以後疫情時代思維調整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日前表示:從109年開始,淋病疫情確有上升,好發年齡為20到40歲而傳染方式,性接觸是最主要之傳播方式,另外與感染者的黏膜滲出物接觸也可能遭到感染,且未經治療的病人或無症狀的帶菌者,其傳染力可達數月之久,如能有效治療,即能降低其傳染力,其中安全性行為是預防淋病的最佳防疫措施。為保障國民健康,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偕同相關單位,研擬相關疾病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5.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11年11月4日公布我國今年首例本土霍亂確定病例,個案為40多歲本國籍女性,近期並無國內外旅遊史,平日3餐也多自行烹煮,惟曾食用生蝦及生蚵。查霍亂弧菌可久生存於汙水,民眾一旦生食受汙染水域捕獲的海鮮,即可能遭受感染,此外,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107至110年每年本土病例數分別為7、0、1、0例;近5年(107至111年)無境外移入病例,近期國際霍亂疫情升溫,111年迄今累計29國報告霍亂病例,其中南亞孟加拉、巴基斯坦及阿富汗因洪災造成大規模疫情,因春節將至,民眾從國外返鄉及食用海鮮類機率提高,為避免霍亂疫情蔓延,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擬預防霍亂疫情政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6.依據我國已簽署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規定,「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為達成此目標,締約國應採取「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以及「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我國亦於98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國內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2年內完成各級政府機關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曾於107年3月發布新聞稿表示,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邀集醫院組成的「多重抗藥性結核病醫療照護體系(The Taiwan MDR-TB Consortium, TMTC)」,共同研究發現透過該體系的醫療照護模式,能將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治療成功率提高至82.4%,且中斷治療及治療失敗率皆不到3%,且該研究成果獲國際權威期刊Clinical Infectious Diseases(CID)刊登,未來可作為其他國家抗藥性結核病防治參考。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辦法「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受聘僱外國人確診為多重抗藥性肺結核,則無法在台治療。此一規定在立法時,國內未有多重抗藥性肺結核之有效治療方法與藥物,但目前台灣已能將多重抗藥性結核病治療成功率提高至82.4%。因此,客觀條件已改變,若不檢討相關法規與行政作為,恐有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疑慮,應儘快檢討並研擬修法。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885億9,97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盤點國內治療多重抗藥性肺結核之量能,與每年確診人數,提出未來修改相關法規之可行性評估分析與改善方案,於6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2】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預算編列845億元,合併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指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理國外廠商疫苗採購作業,間有簽辦採購時未載明採購依據條款規定,或雖載明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卻未敘明招標及決標規定中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文,與「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未符,且該等疫苗受限於全球供需失衡及賣方市場情形下,契約條文內容、品質管理及履約監督作業等均與政府採購契約範本規範有別,顯見我國在遇見大型傳染病之疫苗採購之相關規範仍有疏漏,政府雖基於維護國民健康便宜行事,而今疫情減緩疾病管制署宜研議於「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緊急採購相關規範,進一步建立合宜採購程序與機制,俾供嗣後新興傳染病發生,需緊急採購疫苗時有所遵循,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預算編列845億元,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擬具疫苗採購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1】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2.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指出,截至111年3月8日止,政府已採購及受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共8,986萬餘劑,累計到貨5,032萬餘劑,施打4,816萬餘人次,耗用4,246萬餘劑疫苗,耗用疫苗約為已到貨量之八成,賸餘之786萬餘劑疫苗,使用期限為111年3月至11月,可施打效期短暫,如以疫苗廠牌歸類,則以AstraZeneca疫苗將到期劑數為最多,賸餘疫苗251萬餘劑全數於111年5月底前屆期,截至111年3月8日止,政府所採購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有近4千萬劑尚未到貨,該等疫苗將於112年底前到陸續送抵交貨,然參照國際施打情況,疫情解封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打率逐漸趨緩,而我國近期已檢討相關防疫措施,並逐一解除,且口罩限制也於111年12月1日解除戶外管制,疫情解除管制已然在即,一旦解除所有防疫管制屆時採購數量龐巨的疫苗勢必面臨無人要打之窘境,而今政府為了要消化過多的快篩試劑幾乎是採取大放送模式,未來多餘的疫苗也勢必採取此一模式解決,否則將增加疫苗屆期銷毀之風險。國家之前採購較多疫苗,是因國內疫情仍屬嚴峻之情況,而今疫情趨緩甚至相關生活限制逐漸放寬,未來是否能需要數額如此龐大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亟需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審慎評估未來需求,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預算編列845億元,凍結1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邀集專家學者討論未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採購之合宜數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2】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防疫科技發展研究及科技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5,251萬5千元,較111年所編列4,633萬7千元,寬列617萬8千元,主要係新增馬匹肝臟相關數據監測業務,惟該等業務所需經費是否如上所列600餘萬,不無疑問;另登革疫苗臨床試驗105年開始迄今,目前進度不明,而民間公司亦與NIH合作開發之疫苗,已完成二期銜接及概念性驗證臨床,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評估近年風險增加之傳染病,擇優先重點項目審慎分配預算資源,並加強呈現相關效益與成果,確保能以實證研究提供疫病防治解決策略。【15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防疫科技發展研究及科技管理」中「業務費」之「物品」預算編列3,577萬1千元,較111年所編列1,364萬4千元寬列2倍有餘,惟為使我國傳染病監測技術與國際接軌,並提升國家級參考實驗室檢驗量能,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撙節預算、嚴密監督,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152】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防疫新生活行動計畫」預算編列7,200萬元。經查:該項計畫為111年度新興計畫,該計畫於111年度預算中軟硬體編列3,042萬7千元,於112年度預算中又編列軟硬體費用4,386萬6千元,均作為「完備防疫資訊資訊基盤架構,優化公衛防疫體系數位防疫戰情指揮架構,導入社區及大眾標準化AI智慧防疫空間等相關軟硬體費用」,然110年有相似之「新世代智慧防疫行動計畫」,兩項計畫無法於預算書中看出其差別與效益,惟為因應未來全面掌握防疫資訊,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經驗,妥善規劃112年執行項目,以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1億0,913萬2千元,然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已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YH111051、YH111053、YH111054、YH111055等4案,請確實遵守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依立法院審議結果辦理契約價金調整事宜。【15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中央及地方疾病管制公衛人員緊急辦理疫情各項公衛作業,雖得逾實支給專案加班費,但經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及,疾病管制公衛人力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2年間,加班成為常態,不僅有90.11%每天工作9至16小時,且1週平均工作天數滿7天者之占比亦達38.10%,工作負荷明顯加重,更有80.53%感受嚴重過勞,最終也導致致人員流動高,不利公衛任務之推展,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參酌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經驗,規劃新興重大傳染病期間相關人力應變作為,以確保疾病管制公衛人員永續性。【156】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九)台灣已進入後疫情時期,隨著國門開戶、國內管制鬆綁、指揮中心可能降級……等等之因素,為因應未來可能的傳染疾病,「傳染病防治法」宜一併檢討。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積極辦理「傳染病防治法」修正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十)為防範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係辦理藥劑、個人防護裝備整備及邊境檢疫等工作。經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自103年起於流感大流行疫苗APA採購案中要求「未發生大流行時」,廠商應於翌年交付與訂金價格等值之季節性流感疫苗數量,惟近年皆無廠商投標。嗣後雖修正招標內容,將採購規格再修正為3年合約、疫苗核准狀態增加緊急使用授權,辦理111至113年流感大流行疫苗APA採購案公開招標作業,惟截至111年9月底,仍無廠商投標。為確保疫苗整備及防疫工作之落實,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儘速檢討,妥適修正流感大流行疫苗採購條件,以提升廠商參標意願,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4】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2030年消除愛滋第一期計畫」預算編列13億6,204萬8千元,有鑑於:1.我國自86年引進雞尾酒療法,至105年度愛滋醫療費用已達40億5,400萬元,自106年起感染者確診開始服藥2年後之主要愛滋醫療費用改由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支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負擔之費用有所減少。2.因累計愛滋感染者持續增加,醫療費用逐年成長,然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預算未隨之增加,導致持續積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鉅額費用,雖於107至110年度由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償還部分欠款,惟截至110年底止累積欠款降至51億5,917萬6千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允宜研擬對策,積極尋求財源挹注,以避免出現資金缺口。爰此,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積極籌措財源挹注,除透過菸金,亦應持續爭取行政院編列經費支應,以達2030年消除愛滋目標。【165】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二)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新增通報本國籍愛滋感染人數及年齡分布資料,通報人數自106年2,508人降至110年1,246人,顯示計畫已達相當成效,然而部分年齡層不降反增,且年輕族群仍占多數,仍應加強宣導。再者,由於累計愛滋感染者持續增加,醫療費用逐年成長,然該署預算未隨之增加,導致持續積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鉅額費用,截至110年底止累積欠款仍超過51億元,應積極爭取財源支應,擴大預防性投藥服務,拓展合作醫事機構網路,增加服務資源可及性,共同建構健康友善的環境,朝2030年消除愛滋目標邁進。【166】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十三)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家衛生研究院110年5月「疫苗之研發、採購與安全性評估政策研議─由COVID-19看新興傳染病加速疫苗研發政策建言」報告亦指出,國內目前所使用之疫苗,多來自國外進口,自製比率約為8%,相較美國、日本、韓國之疫苗自製率分別為100%、59%、38%,我國疫苗自製能力與其他先進或鄰近國家顯有落差,因應新冠肺炎後疫情時代,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依「建構新世代國家傳染病檢驗網絡強化防疫檢驗量能計畫」核定目標,持續拓展國家傳染病檢驗網絡與提升檢驗量能。【167】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十四)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曾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採購作業等提出審核意見,其中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關部分摘述如下:1.政府自國內外採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惟疫苗採購作業未臻周妥,例如部分疫苗採購履約交貨,未核實估算逾期違約金、部分庫存疫苗可施打效期短暫,面臨過期銷毀風險。2.疫苗及藥品之緊急使用授權法規及配套措施尚待強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接種作業未盡周妥,如疫苗接種計畫未及早納入疫苗預約平台規劃等。3.口服抗病毒藥物未適用藥害救濟制度、家用快篩試劑之供給無法及時因應民眾及公務機關需求。我國將於12月1日戶外口罩令解封,12月10日取消入境人數限制,國門全面開放,就未來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管制朝逐步放寬方向規劃,相較於以往較高強度管制所需之龐鉅經費,管制措施放寬後所需防疫經費似有檢討及調整空間,允宜審酌考量,視實際需要滾動檢討調整,俾利政府資源有效運用。【168】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十五)新冠肺炎將成為常態性疾病,鑑於全球仍有約2%免疫功能低下或不全的病患,面臨疫苗保護力不足的問題。此類免疫功能低下的患者,包括癌症病患、HIV感染者、服用免疫抑制藥物者、移植病患、透析病患等五大類。此類患者,例如血液惡性腫瘤病患於接種後僅有50%能產生抗體反應,器官移植病患接種後僅有31%能產生抗體反應,有一半的器官移植患者,即使施打3劑疫苗也無法產生足夠免疫反應,必須倚靠抗病毒藥物予以治療,且醫師治療時仍必考量既有療程與藥物之間的交互作用,選擇治療藥物。專家已建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針對5大類免疫功能低下患者族群提出多層防疫保護計畫,確保各式藥物充足供應。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藥品採購前審慎訂定各式防疫治療藥物儲備量基準,確保疫苗、口服藥物、針劑藥物及單株抗體等預防及治療藥物年度需求供應無虞。【169】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十六)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理國外廠商疫苗採購作業,間有簽辦採購時未載明採購依據條款規定,或雖載明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卻未敘明招標及決標規定中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文,與「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未符,且該等疫苗受限於全球供需失衡及賣方市場情形下,契約條文內容、品質管理及履約監督作業等均與政府採購契約範本規範有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儘速跨部會共同研議,健全緊急採購相關規範,及進一步建立合宜採購程序與機制,俾供嗣後新興傳染病發生,需緊急採購疫苗時有所遵循。【170】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中「發給居家隔離補償及負壓隔離病房醫護人員津貼」預算編列61億8,549萬6千元。經查:該項計畫為112年度新興計畫,主要作為負壓隔離病房、專責病房醫護人員津貼,然有許多醫護人員反映有防疫津貼被追回等情事不說,政府積欠防疫津貼迄今已近2年,仍有許多醫護人員未領到該筆費用,該項費用儼然成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小金庫。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3個月內提出醫護人員未來慰問金發放標準書面報告。【17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十八)為提供國內具高重症及死亡風險之免疫低下族群更完善的保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今年採購1萬劑Evusheld單株抗體,用於暴露前預防。Evusheld主要係提供予無法接種疫苗或免疫功能低下的族群施打,以降低感染風險,規劃配置於收治實體器官移植、血液幹細胞移植或CAR-T治療(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療法,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cell therapy),具有效重大傷病卡之嚴重先天性免疫不全病患之醫學中心及部分區域醫院存放,經醫師評估用藥之效益與風險並充分告知個案後,給予符合條件個案使用。近來疫情趨緩,10月13日入境0+7政策政策上路,國內防疫規定也逐一鬆綁。但是,面對未知的疫情,病友團體們仍憂心,「無法接種疫苗」或「免疫功能低下」族群之人數加總為數不少,目前所採購之Evusheld單株抗體恐不見得足以供應該二類族群之所需。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對於「無法接種疫苗」或「免疫功能低下」二族群之Evusheld單株抗體使用情形密切關注,確保是類族群病患於醫師評估有用藥需求時,均得以獲得該類藥物,以保障病患權益。【17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預算編列61億8,549萬6千元,辦理「發給居家隔離補償及負壓隔離病房醫護人員津貼」等相關費用,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逐漸趨緩,近期已檢討相關防疫措施,並逐一解除,而口罩限制也於111年12月1日解除戶外管制,不久室內口罩限制恐也會解除,隔離措施目前也只針對確診者採「5+N」模式進行隔離,倘相關政策有變化,勢必影響原編列之預算執行率,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配合相關防疫政策就預算執行進行滾動檢討,並將醫療資源妥善分配。【175】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資料,106至109年度全國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數為117件至231件不等,110年因擴大施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申請案件數大幅增加,截至10月底止,申請件數為1,699件,其中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相關計1,588件,約占總申請件數之93.47%。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規定,民眾向接種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後,地方主管機關將進行案情調查及病歷調閱,交由衛生福利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於案件資料齊全之次日起6個月內完成審定。查截至110年10月底止,上開1,588件中僅有22件完成審議,占申請案量之1.39%,其餘案件仍多處於調閱病歷階段,雖未逾上開審議辦法所訂之辦理期限,惟參據106至109年度疫苗受害救濟案件審議件數為94至162件不等,110年1月至10月審議件數則為246件,如以110年平均每月審議案件數約25件估算,全年度可審議件數約為300件,約需時5年方能將申請案件全數審議完畢,致各界迭有審議進度緩慢,影響民眾權益之訾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答覆審計部已委託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代地方政府辦理病歷調閱及相關行政作業,並增加審議小組人力與開會頻率,以加速審議流程及維護民眾權益,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1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審議結果統計總表,111年審議件數達1,049件,顯見審議速度上確實有極大改善,惟相關件數僅42件,無法確定件數121件,基於疫苗救濟之精神,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從寬鑑定審議增加無法確定件數,讓更多人受到救濟。【176】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一)依據審計部指出,截至110年10月底止,新冠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已高達1,588件,僅22件完成審議,占申請案量之1.39%,其餘多仍處於調閱病歷階段。106至109年度疫苗受害救濟案件審議件數在94至162件之間,110年1月至10月已審議246件,如以110年平均每月審議案件數約25件估算,全年度可審議件數約為300件,約需時5年方能將新冠疫苗案件審議完畢。疫苗救濟制度目前有「審查塞車,判定太難,補償太少」等問題,限縮民眾獲得救濟的機率。衛生福利部對於施打疫苗導致死亡的民眾是否賠償,始終推委卸責。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是一種「產品保證責任險」的概念,不應由受害家屬負舉證責任。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在依照審議辦法審議申請接種疫苗受害補償救濟案件時,應參考我國建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補償制度」的立法理由與立法目的,從寬認定因果關係,重點應於「釐清接種疫苗所產生的副作用或不良反應的事實是否存在?」以及「發生在疫苗接種者身上的不良反應,是否與所接種的疫苗有關?」,兩點酌以從寬認定,並儘速發給受害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個月內就上開事項提出具體改善書面報告,送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77】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二十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政府已自國內外採購疫苗供民眾施打,有助於提升對疾病之抵抗及預防能力,然受限疫苗可施打效期短暫,若疫苗未能在有效期限內完全去化,恐面臨過期銷毀之風險。為使疫苗資源有效利用,且精進我國生技科技之發展,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基於不違反與廠商所訂之疫苗供應協議之前提下,可將即將屆效之疫苗提供學術單位實驗使用。【17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政府已自國內外採購疫苗供民眾施打,有助於提升對疾病之抵抗及預防能力,然受限於全球供需失衡及賣方市場情形下,與疫苗廠商簽約之契約條文內容、品質管理及履約監督作業等均與政府採購契約範本有別,鑑此,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參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採購之經驗,與相關單位研議修訂合用之緊急採購相關規範,俾供嗣後我國若再次發生新興傳染病發生,需緊急採購疫苗時有所依循。【179】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於109年席捲全球至今,造成世界各國巨大衝擊,台灣亦不例外。然而,在全國各級醫院診所的醫護防疫團隊立即進入防疫崗位,並配合政府所有防疫任務下,守住台灣的醫療防疫陣線,其辛苦和付出令人敬佩。111年度台灣在本土疫情升溫之際,主管機關除了維護醫院量能外,更推動基層診所的「快篩陽性結果視訊評估門診服務」及「確診者輕症視訊診療」,迅速守住疫情,保護輕症確診病人的健康,協助穩定醫療防疫分流的醫療體系,維護大醫院的穩定醫療防疫運作,並透過公務預算的充分支持,讓全民都能得到良好的照護,創下防疫佳績。因應未來不確定的疫情挑戰,持續強化醫療防疫分流的醫療體系十分重要,建請主管機關應維持足夠預算並進行合理配置,才能持續穩定各級醫療院所順暢運作,繼續提供全民最好的醫療及防疫照護。爰建請主管機關維持全國醫療院所防疫量能,並適切分配「後疫情時期防治經費及隔離治療費用」科目之預算,提供各層級醫療院所充分量能,以強化醫療防疫分流的醫療體系。【179-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張育美 賴惠員 黃秀芳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33億8,516萬2千元,減列:
(1)第1目「科技業務」150萬元,包含「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中「業務費」之「委辦費」50萬元、「建構藥品及智慧醫材管理法規與檢驗技術」50萬元、「新興生醫臨床試驗及動物替代研究」50萬元。【188、191、195】
(2)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230萬元,包含第1節「食品管理工作」50萬元、第2節「藥粧管理工作」180萬元(含「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中「業務費」之「委辦費」100萬元、「毒品防制」50萬元及「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第2期計畫」30萬元)【208、222、223、224、237】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億8,136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7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12億9,334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12億9,334萬3千元。經查: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2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五、(三)、4點規定,各機關應切實在112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通盤檢討緊縮經常支出,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及租車經費等應儘量減編。惟扣除人事費用,委辦費佔年度預算近50%,其中政策及業務宣導費、600多名臨時人員及勞務承攬人員費用皆囊括在內,形同食藥署小金庫,與減編之具體目標所差甚遠。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0】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編列7億8,846萬1千元,其中包含委託研究案21項、委託辦理77項。經查,依「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科學技術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規定,人事費占總經費之比例,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者,得經各機關首長同意後,不在此限;至非委託研究計畫之科學技術類委託辦理案件得准用上開基準。而科技業務項下計有委託研究2案、委託辦理15項之用人經費超過50%,未符合前開規定,應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2】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3.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等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中「委辦費」科目各編列4億0,089萬1千元、5億3,032萬5千元及3億6,212萬7千元,合計共12億9,334萬3千元,較111年度10億1,505萬9千元,增加2億7,828萬4千元,主要用途為委外辦理食品及相關產品衛生安全檢(查)驗、醫療器材及藥品查驗登記技術資料評估與審查等,以及相關精進創新研究業務。經查: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等工作計畫項下「委辦費」較111年度成長逾二成,應檢討委辦成效以撙節編列預算,且其中52項計畫用人費用超過各委辦計畫經費逾五成,應妥慎檢視所含用人費用之合規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委辦費」科目各編列4億0,089萬1千元、5億3,032萬5千元及3億6,212萬7千元,合共12億9,334萬3千元,較111年度10億1,505萬9千元,增加2億7,828萬4千元,主要用途為委外辦理食品及相關產品衛生安全檢(查)驗、醫療器材及藥品查驗登記技術資料評估與審查等,以及相關精進創新研究業務。經查: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度預算案「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等工作計畫項下「委辦費」較111年度成長逾二成,應檢討委辦成效以撙節編列預算,且其中52項計畫用人費用超過各委辦計畫經費逾五成,應妥慎檢視所含用人費用之合規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5.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委辦費」科目各編列4億0,089萬1千元、5億3,032萬5千元及3億6,212萬7千元,合共12億9,334萬3千元,較111年度10億1,505萬9千元,增加2億7,828萬4千元,主要用途為委外辦理食品及相關產品衛生安全檢(查)驗、醫療器材及藥品查驗登記技術資料評估與審查等,以及相關精進創新研究業務。經查: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度預算案「科技業務」、「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工作計畫項下「委辦費」較111年度成長逾二成,應檢討委辦成效以撙節編列預算,且其中52項計畫用人費用超過各委辦計畫經費逾五成,應妥慎檢視所含用人費用之合規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6】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二)鑑於行政院於87年間,為突破原有行政單位延攬醫藥專才之限制,解決專業審查人力不足問題,經公聽會彙集各界建議,指示原行政院衛生署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延攬專職、專業之人力,成為藥物技術性資料審查專業之幕僚機構,唯實施多年後,目前食品藥物管理署卻反將行政審查權任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為之,造成行政權旁落。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中「藥品審查創新科技研究計畫」預算編列9,399萬6千元,凍結6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5】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三)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11月13日解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2條所指不得回收使用,係規範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清洗後在提供為販售。包含上游食品製造業的食品添加物、半成品及成品類製品。惟食藥署竟將市售一般食品添加的半成品類解釋成廠內用以暫時盛裝成品、半成品原料,以利儲存、運輸用途等需求,則如需要塑膠材質容器具,可重複作為盛裝用途。該解釋明顯違反「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使北、中、南區管中心針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稽查上標準不一,無所適從,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相違和,為維護國人食品安全,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7億8,846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2條之規定意涵及範圍,辦理業者說明會、通函周知業者並發布新聞稿,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四)隨著春、夏、秋、冬四季氣溫變化,調養身體、將一些中藥材配成藥膳包與食物相配,吃藥膳進補,是國人習以為常之養生飲食文化。由於國人長久以來以中藥材入膳之習慣,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已表示:「含中藥材成分之滷包、燉包、藥膳包及以食材為主體之藥膳食品,以食品管理」。惟國人習用於藥膳包之中藥材有些卻不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導致小吃店或食品業者於使用時將違反食安法之管理。然面對無法在「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查詢到的食品原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態度是業者可以依「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納入食品原料。惟藥膳養生文化既是國人飲食習慣,作為主管機關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除被動等待業者送件外,亦應積極主動研議將國人習用之藥膳包原料納入「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為兼顧國人飲食習慣及讓國人吃的安心,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7億8,846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共同合作,就國人習用之藥膳包中之中藥材原料,研商可供食品使用並納入「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提出相關規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藥物供需與智慧預警分析暨核酸藥物關鍵製造」預算編列2億0,980萬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政府為因應醫療與防疫單位及民眾之防疫物資需求,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實施醫療物資管制政策,徵用國內廠商生產口罩,及緊急購置防護衣與隔離衣,雖持續辦理防疫物資整備作業,但卻發生家用快篩試劑之供給無法及時因應民眾及公務機關之需求等狀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強化防疫物資非預期風險之智慧化監控機制,以提升防疫作業效能,故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3】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藥物供需與智慧預警分析暨核酸藥物關鍵製造」分支計畫預算編列2億0,980萬元,包括新增之「戰略藥物緊急應變與智慧預警加值計畫」1億6,480萬元及「建置臺灣創新生物製造研發服務能量行動方案─核酸藥物關鍵技術引進暨研發建置計畫」4,500萬元。另112年度預算案該新增分支計畫之委辦費編列6,544萬元(占計畫預算數之31.19%),預計辦理包括人工智慧技術應用於藥品安全風險預警研究等20項委辦計畫;資訊軟硬體設備費6,601萬4千元(占計畫預算數之31.47%),新增辦理事項繁多,應於年度開始前或初期即預為積極辦理相關籌劃作業。另本項預算計畫應參酌審查機關意見,與跨部會科技發展計畫進行資源互補與整合,避免預算資源重複投入,並加強辦理相關事前籌劃作業,以強化執行量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7,641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我國不沾鍋商品充斥市面且民眾使用率高,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不沾鍋產品後市場稽查回覆:(1)本署針對公告指定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或包裝,每年規劃辦理年度稽查專案查核產品標示,地方衛生局對於市售食品容器具或包裝,亦納入例行稽查辦理查核。(2)自106年迄今共計查核不沾鍋產品45件,查核標示結果均符合規定,為保障民眾食安,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因應110年起蔡政府連續開放萊豬、牛、日本福島及周邊食品輸入政策,「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分支計畫編列5億0,899萬8千元,較111年度4億4,974萬7千元,增幅13.17%。然經統計,109至110年度進口牛肉申報查驗,其中仍有部分合格批數檢出微量萊克多巴胺殘留;日本輸臺食品,輻射值檢測結果雖均符合日本標準及我國標準,仍有檢出微量輻射之情形,鑑於110年度食品輸入查驗結果,較109年度呈現不合格批數上升情形,顯有違民眾對於美豬、美牛、日本進口食品安全之期待。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3.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5億0,899萬8千元,較111年度4億4,974萬7千元,增加5,925萬1千元,增幅13.17%,主要係辦理地區食品衛生稽查檢驗及追蹤檢驗、輸入食品查驗相關業務。因應國際貿易全球化及自由化發展,政府調整開放或擴大美豬、美牛、日本福島及周邊食品之進口,因應美豬、美牛、日本福島及周邊食品之進口,應持續審酌產品風險與運用跨部會資料庫等,適當調整查驗品項及數量等邊境管制措施,以強化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源頭管理,為食品安全及國人健康嚴格把關。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8年委外辦理「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研析」計畫,據期末報告所載,國內健康食品工廠GMP與國外生產作業規範及國內食品GHP相較,現行健康食品工廠GMP於工廠自我稽核制度、持續監控產品上市後之功效、維持品質管理之運作、風險管控機制、不合格品及退貨品之處理程序、員工訓練機構之資格條件、低溫食品之緊急應變計畫及食品原料之追蹤制度等規範,尚有精進空間,該署嗣提出健康食品工廠GMP修正草案,但僅止於預告作業階段。鑑於健康食品工廠GMP施行已逾20年,其管控作業尚未配合食品GHP作修訂,且與國際生產作業相關規範仍有諸多落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加速完備生產作業標準規範,以完善健康食品管理,故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4】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5.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7,641萬元,經查,該筆預算中國內旅費之預算數額與過往幾年同計畫項下之國內旅費法定預算數額增編許多,相較於111年度法定預算數增加1倍,且即使對比108年新冠肺炎疫情流行前之法定預算,亦低於112年度所編列之金額許多。對比國外旅費過往數年之法定預算金額,雖有浮動,仍在一定比例範圍之內。
註:108年度、109年度為食安網絡第一期計畫
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5】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億8,006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5項規定,民眾若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亦即使符合國際安全標準的乙型受體素之肉品,並不能保證食品安全無虞。然而,輻射污染議題在國際間受到重視,輻射物質對人的影響和半衰期息息相關,但若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時,如發生中毒事件時,國內並無相關條文或政策以保障消費者之安全,日後消費者受害可能求償無門。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2】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2.食品廣告述及誇大及醫療效能層出不窮,僅為食品卻誆稱可「預防新型冠狀病毒」、「降低白內障」等療效來誆騙消費者;為吸引消費者目光,亦有化粧品竟妄稱具有「毛囊細胞再生」、「膠原蛋白增生」、「除皺」等誇張不實功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卻無法有效管理,讓網路、電視及電台廣告充斥此類廣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八)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復食品廣告涉及不實或醫療效能案件之取締情形,並經監察院持續觀看國內各媒體及購物臺發現,食品廣告違規件數邇來仍居高不下,有關食品廣告涉及醫療效能、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仍然充斥於各媒體,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者權益甚鉅。調查報告發現,「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後段自89年2月9日即賦予主管機關就再次違法之食品廣告相關業者,命其停業等剝奪或消滅營業資格、權利之加重處罰權限,然國內誇稱療效之食品廣告卻仍頻繁於各媒體及購物頻道輪播,尤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更形猖獗妄為,各地方主管機關近2年因忙於防疫工作,無暇顧及,迄今未依前開規定加重處罰,僅處以與不法業者所獲暴利明顯不成比例的罰鍰,毫無遏阻與懲儆效果,更迄未依同條第3項規定命該等業者刊登更正廣告,致使違法廣告產品不斷戕害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甚鉅,衛生福利部顯難辭監督不力之咎,洵有違失。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億8,006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改善策略及時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3】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上「日本食品工作專區」,就有關2020年日本全國食品監測情形報告,及2022年日本全國食品監測情形報告,兩份報告內容數據不一樣(針對日本五縣(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地區流通品及非流通品檢出超標情形進行分析,2020年版:「2019年共檢驗19萬9,622件,其中165件超出日本輻射標準,合格率為99.8%」,2022年版:「2019年共檢驗15萬9,622件,其中165件超出日本輻射標準,合格率為99.9%」,2020年版與2022年版,新舊資料就2019年部分,樣本數差了4萬件。統計數字之樣本數絕對沒有校正回歸(2022年校正回歸2019年)。第二、2020年版與2022年版,兩者在2019年官方數據不一樣,但是2018年的官方數又一樣,食藥署究竟有無檢查?又2022年版為何把2017年的數據拿掉?難道是整個2017年數據都有問題嗎?無論數據有誤是因為筆誤、台方問題或日方問題,只要掛上官網的官方文件就不能有筆誤存在,又如果是台方或日方問題,以後要怎麼相信官方的邊境檢驗報告及日本輻射證明報告。目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此問題都未有說明。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7,641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4】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十)為讓民眾清楚辨識不同製程種類醬油產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7年3月8日針對醬油產品特別訂定「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並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若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者,將分別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8條規定,處以3萬以上300萬以下,以及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監察院108年2月18日糾正「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要求增訂果糖酸含量以鑑別是否為釀造醬油,並於108年10月3日召開質問會議。為因應監察院的糾正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陸陸續續多次邀請業者、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費者團體、各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歐洲商會及美國商會等召開「包裝醬油製程之標示規定」討論會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度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釀造醬油果糖酸檢驗」及國家衛生研究院「109年度醬油產品監測委託辦理計畫」。果糖酸的檢測-109年醬油監測計畫檢測市售醬油195件,以果糖酸小於0.1%判定為釀造醬油,結果釀造醬油(137件)有1件誤判,水解醬油 (29件)有8件誤判,調和醬油(29件)有10件為未檢出/小於0.1%,因此用檢驗果糖酸判定,有定性/定量檢測的死角,來判定釀造與非釀造醬油的標準並不切實際。意即果糖酸含量並非判定是否為釀造醬油的關鍵指標。尤其是果糖酸在焦糖色素中也含有,也存在許多調味料中(添加水解胺基酸液製作之產品),有些是在複合調味料中,業者很難察覺,如果使用在醬油中檢驗出有果糖酸0.1%以上,就判定非釀造醬油或調和醬油,可能造成誤判。全世界並未有以果糖酸來做判定釀造與非釀造醬油之標準的國家。幾年以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計畫」每年針對醬油業者稽查,至今仍要求增訂果糖酸的標準卻未能提供任何科學依據,為維護民眾食品安全及回應監察院質問,建議食藥署編列預算到賣場抽驗,抽驗確認有問題的廠商,再至工廠加強稽核管理。爰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7億7,641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執行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時,抽驗業者產製之「釀造醬油」檢驗果糖酸,如有檢出果糖酸0.1%以上,即啟動查廠予以釐清,並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十一)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我國因應本次疫情,EUA係採專案核准方式,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藥品及疫苗部分,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依「藥事法」、「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等規定進行審查,並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CDE)協助進行技術性資料審查,申請者得依前開規定檢附資料向食藥署提出申請,食藥署、CDE及專家會議除考量因應緊急公共衛生需求,並確認使用效益大於風險始予以核准。惟依學界建議,「藥事法」第48條之2之專案核准作為疫苗緊急授權法規依據,與歐美國家法規相較,在EUA具體要件、課予EUA相對人風險告知及安全監視等義務、授權期限及廢止事由、EUA之資訊公開等面向及配套措施尚待強化,並應完備相關法制。」是以,審計部建議食藥署參考歐美日等先進國家藥物監理機構模式公開通過審查品項清單、審查(評估)報告、疫苗專家審查會議紀錄、使用說明指引等資訊,EUA審查資訊之公開透明度尚待提升,惟食藥署查復食藥署已主動公布核准藥品及疫苗之中文說明書,必要時亦主動公開專家會議紀錄,顯見食藥署對EUA透明化並無心推動,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5,872萬7千元,凍結72萬7千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相關資料公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0】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十二)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加強對含麻黃素製劑流向異常之監測,自108年10月起含麻黃素製劑許可證持有者及從事該藥品批發之販賣業者,須每月於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辦理申報,並於系統內建置含麻黃素製劑流向預警功能。又自110年起委託地方政府衛生局運用該功能,加強查核進貨量異常業者之製劑流向。經統計各衛生局110年度稽查結果,查獲違規之批發業者、藥局各2家,依查獲事實核處裁罰及輔導,其中2家批發業者之申報資料與現場稽查未符,另1家藥局含麻黃素製劑進貨量大,卻未有相關調劑紀錄,涉及製劑流向不明,遭衛生局移送檢調偵辦,顯示透過中央之管理系統及地方之實地抽樣稽查合作模式,確能發現業者所涉違法情事、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製劑使用情形,惟110年度僅有15市縣參與計畫查核含麻黃素製劑流通情形,除連江縣無相關業者外,未參與之市縣轄內之批發業者、零售業者及健保特約藥局家數合計各有83家、362家、1,234家,恐潛藏業者收購製劑用於非法製毒卻未被發掘之風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督促各市縣政府充分利用追溯追蹤系統預警功能,並落實稽查,俾有效防止製劑非法流用,故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凍結50萬,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5】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辦理加強麻黃素製劑流通管理、購置毒品及新興成分標準品及建立質譜圖資料、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證等業務。經查,由於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有不同意見,經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要求改進。有鑑於毒品檢驗機構之管理攸關毒品鑑驗之品質,影響人民權益甚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行政協助法務部完善毒品檢驗機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7】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2.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辦理毒品防制相關業務,有鑑於:法務部與食藥署對孰為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有不同意見:(1)法務部主張,毒品檢驗機構之管理,主責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依其函訂「檢驗機構協助毒品檢驗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規範毒品檢驗案件處理程序、品質管理等事項。(2)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則認為,檢驗機構執行毒品之檢驗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辦理,毒品檢驗之目的,在於作為刑事定罪之證據,當由法務部主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行政協助法務部完善毒品檢驗機制。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3.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辦理加強麻黃素製劑流通管理、購置毒品及新興成分標準品及建立質譜圖資料、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證等業務。監察院於111司調0031號調查報告中指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109年間發現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鑑驗毒品咖啡包有將第三級毒品「Eutylone」判定為二級毒品「Pentylone」之情事,案經監察院調取相關卷證審閱並約請司法院、法務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到院詢問後,發現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孰為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有不同意見。毒品檢驗機構之管理攸關毒品鑑驗之品質,影響人民權益甚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就監察院所提調查意見,儘速協調法務部釐清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俾依權責進行相關管理事宜。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麻黃素為製成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加強對含麻黃素製劑流向異常之監測,自108年10月起含麻黃素製劑許可證持有者及從事該藥品批發之販賣業者,須每月於藥品追朔或追蹤系統辦理申報,並於系統內建置含麻黃製劑流向預警功能,110年起則委託地方政府衛生局運用該功能加強查核。經統計各衛生局110年度稽查結果,計查核零售業者及藥局310家、批發業者56家、醫療院所22家,並查獲違規之批發業者、藥局各2家,其中1家藥局含麻黃素製劑進貨量大卻未有相關調劑紀錄,涉及製劑流向不明,造衛生局移送檢調偵辦,顯示此系統確能發現業者所涉違法情事、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製劑使用情形,防止製劑非法流用,惟至111年度僅有19市縣參與計畫,除連江縣無相關業者外,未參與之市縣計有臺北市及金門縣,恐潛藏業者收購製劑於非法製毒卻未被發掘之風險,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督促各市縣政府充分利用系統預警功能並落實稽查,或與前述市縣共謀其他稽查方式,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相關工作規劃、期程及具體目標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十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7億8,846萬1千元,惟相關管考制度未見名實相符之關鍵績效指標、策略性指標、指標衡量標準、方法,致外界無法以科學方式檢驗評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施政績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強化各計畫之目標與關鍵成果的連結及效益闡述,並落實追蹤管考機制,以達施政目標。【18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一般行政」、「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等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中「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計進用臨時人員合共482人、4億2,185萬3千元,較111年度增加24人及4,565萬1千元。經查:食藥署為因應日趨複雜之藥品審查及醫療器材查驗與相關法規研擬工作,規劃112年度增額進用臨時人員24人辦理,惟108至110年度預算員額未足額進用尚有38至50人,且考量該等業務具長期經常性,應酌量於善用人才前提下優先檢討調配現有員額人力。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控管職務出缺遴補情形,妥適配置並善用人力,以維持各類查驗登記審查業務之審查品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十六)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內健康食品保健功效之評估方法,多數仍以動物實驗為主,與國際應以人體試驗為主之作法尚屬有別,經由人體試驗所獲得之結果,始可宣稱產品功效,而經動物試驗之結果難以推論其對人體亦有相同功效,其證據力尚顯不足,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條規定,針對健康產品訂有13項保健功效,針對13項保健功效各訂有不同之評估方法,查該13項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中,僅抗疲勞及輔助調節血壓2項,業已公告修正須進行人體試驗,其餘11項係由廠商自行決定採用動物或人體試驗,顯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研議修正評估方法之可行性,以與國際接軌,並提升業者宣稱健康食品保健功效之可靠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檢討修訂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鼓勵業者進行人體食用研究,以符合消費者對健康食品的期待。【187】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預算編列7,451萬7千元。該項目於歲出機關別預算表之說明中,提及「較上年度減列辦理多重快速檢測之精進及新興檢驗項目方法研究等經費4,702千元」。然相關費用卻散見於「落實源頭管理,提升食品新穎檢驗技術平臺」相關研究中,例如:辦理有關多重快速檢測之精進研究(計列452萬元)、委託研究食品添加物檢驗方法查證與精進計畫(委辦費用計列250萬元)。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辦理落實源頭管理,提升食品新穎檢驗技術平臺相關研究,確保國人安全。【190】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8億7,529萬5千元,然食品藥物管理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已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112TFDA-S-510、112TFDA-B-002E、112TFDA-B-003、112TFDA-S-509、112TFDA-S-511、112TFDA-B-025、112TFDA-S-516、112TFDA-JFDA-101、112TFDA-B-006、112TFDA-S-502、112TFDA-B-017、112TFDA-B-036E等12案,顯不妥適,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確實審查計畫需求進行採購,以免影響署務推展。【19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一般行政」、「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計進用臨時人員合共482人、4億2,185萬3千元,較111年度增加24人及4,565萬1千元。經查:食藥署為因應日趨複雜之藥品審查及醫療器材查驗與相關法規研擬工作,規劃112年度增額進用臨時人員24人辦理,惟108至110年度預算員額未足額進用尚有38至50人,且考量該等業務具長期經常性,應酌量於善用人才前提下優先檢討調配現有員額人力。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控管職務出缺遴補情形,妥適配置並善用人力,以維持各類查驗登記審查業務之審查品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二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辦公室空間規劃設計、施作及維持」預算編列5,484萬7千元,主要用途為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中心興建工程所需之食藥署辦公廳舍搬遷安置費用。為提升我國食品安全把關量能,食藥署自106年度起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及112年度預算案規劃用於辦公廳舍新建及搬遷相關計畫經費達48億7,500萬元,應加強各項執行中計畫進度控管及強化跨機關間協調連繫,及早因應規劃,以如期達成計畫目標。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加速本計畫進行,並加強各項執行中計畫進度控管及強化跨機關間協調聯繫,以免影響其他連動計畫達成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二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案於「科技業務」、「一般行政」、「食品管理工作」及「藥粧管理工作」等工作計畫項下「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計進用臨時人員合共482人、4億2,185萬3千元,較111年度增加24人及4,565萬1千元。經查:食藥署為因應日趨複雜之藥品審查及醫療器材查驗與相關法規研擬工作,規劃112年度增額進用臨時人員24人辦理,惟108至110年度預算員額未足額進用尚有38至50人,且考量該等業務具長期經常性,應酌量於善用人才前提下優先檢討調配現有員額人力。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控管職務出缺遴補情形,妥適配置並善用人力,以維持各類查驗登記審查業務之審查品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二十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88年訂定「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下稱健康食品工廠GMP),規範健康食品工廠之廠區環境、廠房與設備及衛生等之管理標準。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委外辦理「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研析」計畫之期末報告所載,健康食品工廠GMP與國外生產作業規範及「國內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相較,現行健康食品工廠GMP於工廠自我稽核制度、持續監控產品上市後之功效、維持品質管理之運作、風險管控機制、不合格品擊退貨品之處理程序、員工訓練機構之資格條件、低溫食品之緊急應變計畫及食品原料之追蹤制度等規範,尚有精進空間,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參照國內外之規定,完成兼具在地化及符合國際管理趨勢之規範,然而迄今尚未修訂完竣。鑑於健康食品工廠GMP施行已逾23年,且已有相關報告建議修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盡速完備修訂規範。【206】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辦理「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計畫」,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醬油製造業者執行稽查及抽驗,稽查項目以食品業者登錄、管理衛生人員、產品責任險、「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保存來源文件、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倉儲管理、廢棄物處理、產品標示、產品抽驗等項目稽查。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30日預告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其中酌修現行標準第2條之文字敘述為「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後再重複包裝食品販賣」,另於同日發布之新聞稿說明「使用可重複清洗之塑膠材質容器作為盛裝載具之行為非第二條所轄範疇」。為維護醬油產品之衛生安全,責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辦理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針對業者環境衛生、製程管理、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等項目,查核是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之規定,如查有相關缺失項目,應追蹤業者完成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辦。【20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二十四)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自100年3月15日起至111年7月底止,針對日本輸臺食品共計檢測19萬1,273批,惟其中檢出微量輻射計241批。食藥署表示,針對檢出微量輻射,均勸導業者退運或銷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落實食品輸入查驗,經邊境檢驗不符合規定的食品不得輸入我國。【209】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二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5億0,899萬8千元,然食藥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已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112TFDA-AC-305、112TFDA-B-005、112TFDA-AC-115、112TFDA-S-503、112TFDA-B-018、112TFDA-AC-107等6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依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案件。【21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二十六)食品廣告述及誇大及醫療效能層出不窮,僅為食品卻誆稱可「預防新型冠狀病毒」、「降低白內障」等療效來誆騙消費者;為吸引消費者目光,亦有化粧品竟妄稱具有「毛囊細胞再生」、「膠原蛋白增生」、「除皺」等誇張不實功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卻無法有效管理,讓網路、電視及電台廣告充斥此類廣告。爰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督促地方政府衛生局確實依法落實違規廣告之查辦,積極維護國人權益。【217】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二十七)鑑於行政院於87年間,為突破原有行政單位延攬醫藥專才之限制,解決專業審查人力不足問題,經公聽會彙集各界建議,指示原行政院衛生署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延攬專職、專業之人力,成為藥物技術性資料審查專業之幕僚機構,爰應依我國醫藥相關法規及國際標準進行審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並應確實監督,確保藥物審查之客觀中立、效率與品質,保障國人用藥安全。【218】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二十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監測及瞭解國內藥物濫用情形,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4條之1及「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規定,於92年建置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Drug Abuse Reporting System,DARS系統),蒐集各醫療院所及民間戒癮團體通報藥物濫用個案之相關資訊,同時將蒐集資料公布統計結果及趨勢,提供國內藥物濫用防制相關單位參考運用,另提供獎勵金,鼓勵機構、團體辦理通報。110年底醫療機構基本資料,全國設有精神科之醫療院所計553家,然而僅有219家申請DARS系統帳號參與通報,參與率僅39.60%;又110年底提供藥癮戒治服務之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及替代治療執行機構計226家,亦有25家醫療院所尚未申請參與,雖DARS系統屬鼓勵性質之通報,然而參與率偏低之情形,恐無法完整展現我國濫用藥物變化之趨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積極提升醫療院所及藥癮戒治機構加入DARS系統通報。【219】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2億0,216萬9千元,其中112年臨時人員115名,較111年新增8名,預算增加865萬。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妥善利用經費,聘用相關領域專業人才,以完善我國醫療器材各項配套管理法規,並精進醫療器材產品管理,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221】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三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毒品防制」預算編列5,914萬6千元。經查,監察院於111司調0031號調查報告中指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109年間發現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鑑驗毒品咖啡包有將第三級毒品「Eutylone」判定為二級毒品「Pentylone」之情事,案經監察院調取相關卷證審閱並約請司法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食藥署之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到院詢問後,調查發現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孰為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有不同意見。毒品檢驗機構之管理攸關毒品鑑驗之品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允宜就監察院所提調查意見,儘速與法務部協調並釐清毒品檢驗機構管理之主責機關。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協助法務部完善毒品檢驗機制。【226】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三十一)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置藥物濫用通報機制,提供防制工作之參考,惟醫療院所及民間戒癮團體參與情形仍有提升空間,亟待研謀改善,俾通報數據更趨完整,以及早辨識濫用藥物變化趨勢,進行相關防制措施。」顯見國內醫療體系參與管制藥品濫用通報情形,仍有改善空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積極提升醫療院所及藥癮戒治機構加入DARS系統通報。【231】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三十二)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計畫自106年度始執行4年,業已於109年度執行完成,然110年度又新增「藥物全生命週期精進管理計畫」,顯然是換湯不換藥,後又改回「藥健康─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第2期計畫。」此計畫實施成果每年多為零散之報告、會議、或宣導活動,缺乏「全生命」管理之精進作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研擬檢討。另請提出106至111年每年針對藥品全生命週期─從研發輔導、臨床試驗、查驗登記、製造管理、到上市後安全把關、風險管理如何緊密連結、如何持續精進突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落實執行計畫,精進相關管理,確實掌控進度,以維護國人用藥安全。【23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三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億3,413萬9千元,其中辦理管制藥品管理及藥物濫用防制計畫編列3,203萬5千元,較111年所編1,203萬5千元法定預算寬列2.7倍,主要係增加委辦經費。然依據「管制藥品條例」第27條,管制藥品減損時,管理人應即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並自減損之日起7日內,將品量檢同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文件,向食藥署申報;而歷來報章雜誌報導部分公眾人物浮濫使用第四類管制藥品,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積極辦理管制藥品管理及藥物濫用防制計畫,以保障國人用藥安全。【23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三十四)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監測及瞭解國內藥物濫用情形,建置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蒐集各醫療院所及民間戒癮團體通報藥物濫用個案之相關資訊,同時將所蒐集資料公布統計結果及趨勢,提供國內藥物濫用防制相關單位參考運用,據DARS系統統計結果,110年度計有506家醫療院所及1家民間戒癮團體持有有效帳號,其中實際有通報個案者103家,約二成,合計通報3萬2,021件;全國設有精神科之醫療院所計553家,其中219家申請DARS系統帳號參與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參與率僅39.60%;又110年底提供藥癮戒治服務之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及替代治療執行機構計226家,亦有25家醫療院所尚未申請參與,顯示國內醫療體系參與管制藥品濫用通報情形,仍有改善空間。次查,衛生福利部為鼓勵民間機構團體參與藥癮者治療性社區服務模式,自108年開辦「藥癮治療性社區服務模式多元發展計畫」,扶植及鼓勵民間機構團體投入治療性社區服務。參與該計畫之6家機構中,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外,尚有5家民間機構團體;又據法務部建置之反毒大本營網站提供8家民間資源協助戒癮,扣除重複後,合計民間參與戒癮服務者計10家,該民間機構團體於110年度參與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者,僅有財團法人基督教晨曦會1個機構,其餘民間機構團體均尚未加入,DARS系統數據顯欠完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督促提升醫療院所及民間戒癮團體參與管制藥品濫用通報機制,俾DARS系統數據更趨完整,以及早辨識濫用藥物變化趨勢,進行相關防制措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積極提升醫療院所及藥癮戒治機構加入DARS系統通報。【236】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三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億3,413萬9千元,其中辦理「精進藥物全生命週期管理第2期計畫」,計列1,453萬元;然有關市售產品檢驗數(誇大療效產品摻加西藥)112年預故目標值50件,較111年80件大幅下調,惟考量近年物價上漲,致使執行檢驗所需費用增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仍需積極辦理新興藥品、不法藥物及化粧品檢驗技術開發,提升檢驗量能,確保國人安全。【23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三十六)民眾接受訊息型態與管道,早已從電視及廣播等進入網路時代,智慧型手機普及化的情況,網路已取代傳統媒體方向,惟目前衛生福利部主動查緝違法藥品方式與管道,仍著重於電視廣播,嚴重忽略網路影響力。不論中藥或西藥,網路違法廣告與資訊相當猖獗,雖許多廠商為境外IP,無法逕行裁罰,但政府應持積極與各大社群平台溝通,並透過跨部會協調模式,遏止網路違法亂象。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調整違法藥品廣告之取締方向,積極處理網路違法藥品廣告行為,並與主要網路平台溝通協調,阻卻違法廣告(或資訊)模式,以利保障國人用藥安全。【23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三十七)再生醫療是未來趨勢,能夠將過往認為無法根治的疾病,如基因缺陷或癌症,經由修正或補充細胞的基因而調控特定之基因表現,從而達到既有藥物無法企及之治療效果。唯行政院相關版本如:「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至今仍尚未送立法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將再生二法送進立法院審查。【240】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58億3,539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9項:
(一)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8年起推動「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試辦方案」,目的係以虛擬健保卡補足「居家醫療」、「遠距醫療」服務缺口,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擴大視訊診療門診」,建立視訊診療門診模式、機制及標準作業流程,經查執行情形,核有:1.110年度以虛擬健保卡申報醫療給付之醫療院所計377家,申報件數3,623件,其中居家醫療79件、遠距醫療19件、視訊診療384件及一般就醫3,141件,以一般就醫占多數,而該試辦方案主要規劃推動之居家醫療、遠距醫療及視訊診療等3大場域案件數卻僅占一成餘,執行成果與方案目的尚有差距;2.至111年3月13日止,虛擬健保卡申請試辦人數計6萬9,000人,占全國人口數(2,352萬餘人)之比率仍低,顯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動虛擬健保卡政策仍有精進之處,故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6,059萬1千元,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1】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二)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在數位化浪潮中時常被忽略,障礙者資訊取得尤其困難,難以享受科技革新下的便利。CRPD第9條中,清楚明示了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確保與其他人在平等基礎利用資訊及通信。為使身心障礙者得公平使用健保署推行之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APP等相關健康數位政策,以在生活各層面去除障礙。又因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50點、第51點次提及資訊無障礙,與達成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所需高度相關,但在數位應用上總是被忽視。另,因身障者相較於一般民眾有較高之就醫頻率。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1億6,887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邀請資訊專家及身障團體代表,針對「優化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APP無障礙功能」及「提升虛擬健保卡使用」,進行專案討論會議,並將簽到表及逐字會議紀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6】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三)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智慧醫療,健保署自108年起開始辦理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之試辦,讓民眾就醫免帶卡,只需要手機就能就診,根據健保署統計,截至111年4月底,約8萬3,000位民眾已申辦虛擬健保卡,527家醫療院所已上線。但在連江縣因只有連江縣立醫院的皮膚科遠距醫療能夠使用,連江縣立醫院其他科別、北竿鄉、東引鄉及莒光鄉衛生所,都無法提供虛擬健保卡的服務。從需求面來看,越是偏僻的地方,越需要高科技來協助。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1億6,88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派員至連江縣立醫院及馬祖四鄉五島衛生所,針對「研擬資訊系統負責廠商討論離島地區衛生所安裝虛擬健保卡相關程式作業」進行專案討論會議,並將簽到表及逐字會議紀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7】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黃秀芳 邱泰源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辦理健保制度之管理、監理、綜合規劃及財務等業務。惟自106年起健保收支淨短絀數逐年擴增,依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書,106年度保險收支淨短絀數為98億4,000萬元,109年度保險收支淨短絀數已增至676億0,700萬元。為避免健保財務缺口擴大,雖自110年1月1日起一般保險費費率調整為5.17%,補充保險費費率依法連動調整至2.11%,該年底健保基金之保險收支淨短絀數降至155億元,然而按健保署對近5年(111至115年度)健保財務收支之推估,依現行保險費率5.17%計算,預計安全準備總額將於114年用罄。為利健保永續,應積極研謀對策,及早因應健保財務問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以確保健保長期財務穩健、永續經營,並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中央健康保險署現行新藥給付之審查,經常參考「ICER(incremental cost-effectiveness ratio,遞增成本效果比值)」指標的國際評估資料,參酌的國家及其制度,例如:加拿大CADTH、澳洲PBAC,以及英國NICE。然而,他國之評估資料是否合適直接據以引用,並成為我國藥物是否納入健保給付的討論環節關鍵,不無疑義。另一方面,對於罕見疾病藥品是否合適採用ICER機制,近年亦持續有臨床醫師、藥物經濟學專家和民間團體均提出不同意見。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罕見疾病新藥給付審查參採ICER指標合宜性進行檢討,且若認為罕藥亦適合ICER指標之運用,應進一步提出建立本土QALY/ICER閾值範圍及針對罕藥ICER特殊處理之研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9月建置「健康存摺」系統,110年底使用健康存摺人數為740萬4,000人,迄111年7月底更提高至1,022萬8,000人,其中查閱20次以上之人數雖達341萬3,426人,占全部使用人數之33.4%,然查閱5次以下之人數亦達369萬5,039人,占全部使用人數之36.1%略高於使用20次以上之人數占比,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實宜持續精進系統及加強推廣運用,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242】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8,234萬2千元。111年8月12日判決之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判決主文指出「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得由中央健康保險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第80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提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由相關法制整體觀察,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綜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規。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已針對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內容,提出後續法制作業之因應規劃與具體時程,宜儘速依規劃時程辦理,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243】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八)健保資料庫為我國重要之個人就醫紀錄資料庫,對於學術研究及政府制訂醫療政策至關重大。惟憲法法庭於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定「全民健康保險法」或相關法律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得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均欠缺明確規定,亦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因而宣告部分違憲,並應於3年內修正或制定法律解決。鑑於個人隱私權保障及科學研究均有其強烈公益性,如何兼顧兩者,以符合憲法判決之意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規劃邀集相關機關及各界專家學者溝通研議,提出解決方案,宜儘速依規劃辦理,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244】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1億6,887萬8千元,然健保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已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111B11AB、111A03AB、E1110690586等3案。經查前揭3案係屬例行性採購案,符「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確實依契約書所訂,加強履約管理,以落實預算執行。【24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2,818萬7千元,然該項下110年已編列1,241萬3千元、111年已編1,665萬7千元,112年復編2,818萬7千元,預算金額年年大幅增長。考量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全國各服務據點共有30處辦公房舍,因健保開辦逾27年,辦公房舍及機電等相關設備使用年久,相當老舊,實有修繕及汰換必要,惟應審慎運用有限預算資源,並發揮最大效益。【24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較111年度法定預算數22億2,910萬1千元,增加1億7,187萬8千元。為落實分級醫療,健保署擬訂「推動分級醫療六大策略」之政策,其中在「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計畫」部分,99至107年度參與該計畫之醫院介於179至192家,占全國西醫醫院家數比率介於38%至40%,而後概減至111年7月之127家,占西醫醫院比則減少至27%,恐不利多重慢性患者就醫需求及醫藥品減量,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本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十二)健保北區(桃竹苗地區)的投保人口成長是全國第1名,但投保人口與健保醫院總額的分配占率卻落差了2.53%,主要是健保署沒有照「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後之保險對象人數」,即「錢跟著人走(R值權重100%)」的分配原則,致使健保北區長期每季都少分配了約15億元的救命錢。據統計111年10月全國設籍人口數2,321萬2,056人,較110年同期(110年10月)減少約20萬1,000人(衰退0.9%)。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轄六區業務組人口數統計,僅北區(桃、竹、苗)人口數是正成長,其他健保5區人口皆衰退(減少0.6~1.5%不等),特別在新竹縣設籍人口數達57萬8,949人(111/10)較110年增加4,143人(成長0.7%)。對此,衛生福利部自107年起至117年配合實況,核准了健保北區新設醫院及擴增病床,但健保署卻反其道而行,對北區醫院總額之分配不增反減,使得北區各醫院必須長期面對人口增加的額外醫療需求,還須應付健保署每月大幅核扣醫院醫療費用而形成抓襟見肘的窘境。建議依據健保醫院總額制度「錢跟著人走」的規劃,重新進行北區醫院總額分配,以符實際,並照顧到桃竹苗地區鄉親的就醫權益。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1】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辦理健保制度之管理、監理、綜合規劃及財務等業務,有鑑於:1.自106年起,健保收支淨短絀數逐年擴增,依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書,106年度保險收支淨短絀數為98億4,000萬元,109年度保險收支淨短絀數已增至676億0,700萬元。110年1月1日起,一般保險費費率調整為5.17%,補充保險費費率依法連動調整至2.11%,迄110年底止,健保基金之保險收支淨短絀數降至155億元。2.根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健保財務狀況推估,111至114年度健保收支皆持續短絀,預計111年底安全準備總額將大於1個月保險給付支出,安全準備總額將於114年用罄,健保署允宜研擬對策,維持健保財務穩定,以利健保永續經營。【25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四)為落實分級醫療,衛生福利部推動各項落實分級醫療之策略,然而部分民眾搶掛「名醫」之情形仍時有所聞,甚至更衍伸出代排掛號商機,據媒體報導,代排掛號甚至喊價到4,000元,已嚴重影響醫療資源公平性,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落實分級醫療之策略,以彰顯醫療平權之書面報告。【253】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中央健康保險署近年委託醫藥品查驗中心進行醫療科技再評估(Health Technology Reassessment, HTR),醫療科技再評估最早係由荷蘭科學組織於1990年代所提出,認為醫療科技評估應該是一個反覆的過程。中央健康保險署目前對於醫療科技再評估的導入與嘗試,逐步建立相關作業流程,以持續監控給付項目的實際使用情況,或當現行給付項目已有更新的醫療科技可替代時,亦可藉此機制協助評估、替代或退場。由此可見HTR機制牽涉層面廣泛,例如:臨床醫師開立的治療方針、醫學會制定的臨床治療指引,以及正在使用或未來可能運用的病患等。然而,現行運作下,何種情狀、樣態之品項將會納入HTR機制,並無公開且明確之操作標準,況且HTR與新藥引進所涉及的病友治療權益不盡相同,因此也應將病友納入HTR初期討論之實質參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宜針對「醫療科技再評估」訂定操作原則,並建立醫療科技再評估品項之資訊公開且即時更新平台,每年公告預定進行HTR機制之品項、治療領域及相關討論時程,且納入病友實質參與之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5】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十六)健保卡自93年起由紙本改為晶片卡,迄今已18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考量其資安等級待提升,且為因應居家醫療照護等需求,自108年推動「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試辦計畫」,108年度及109年度編列預算300萬元及1,010萬元,辦理虛擬健保卡系統開發建置,及導入醫療院所,進行小型場域試作。截至111年3月13日止,虛擬健保卡申請試辦人數計6萬9,000人,占全國人口數(2,321萬餘人)之比例仍低,顯示民眾多未知悉虛擬健保卡訊息,而疫情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開放「快篩陽性視同確診」,理應是推廣並擴大適用虛擬健保卡之最好時機,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未能把握數位轉型之機緣,使多數民眾在線上看完診後,仍需委託親友拿持健保晶片卡回至醫療院所核卡、繳費、領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提升民眾認知度,並參酌虛擬健保卡試辦方案推動實務經驗及各界建議,作為政策評估及未來擴大辦理之策略方案與政策規劃參考,宜持續大力推動虛擬健保卡,鼓勵醫療院所加入使用虛擬健保卡,開創臺灣數位創新醫療照護服務的新時代,妥善規劃推動,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256】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十七)健保卡自93年起由紙卡改為晶片卡,迄今已18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考量其資安等級待提升,且為因應未來人口老化趨勢及居家醫療服務需求等,於105年啟動新一代健保卡規劃。但民眾多未知悉試辦虛擬健保卡訊息,又健保卡現行採虛擬與實體並行原則,尚待審慎檢討試辦方案推動實務經驗,及參考試辦方案之參與者所提建議,並考量資訊安全要求,及早確定新一代健保卡之中長期規劃等情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持續檢討改善。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動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試辦方案,主要運用於一般就醫案件,於遠距醫療等場域使用尚少,執行成果與方案目的尚屬有間,又民眾多未知悉試辦虛擬健保卡訊息,允宜研謀改善及積極推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宜持續大力推動虛擬健保卡,鼓勵醫療院所加入使用虛擬健保卡,開創臺灣數位創新醫療照護服務的新時代,妥善規劃推動,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257】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4億0,097萬9千元。其計畫目的為落實分級醫療,促進醫療體系健全發展。經查,近年推動促進醫療體系整合相關計畫,惟醫院參與情形仍待改善。依據「醫院以病人為中心門診整合照護計畫」,99年度至107年度參與該計畫之醫院介於179至192家,為占全國西醫醫院家數比率約38至40%之間,惟嗣至111年7月之127家,占比西醫醫院比率則減少至27%。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8】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承保業務,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健保被保險人撫養眷屬疑有未依適法身分辦理投保情事,經函請檢討妥處,健保署已輔導122人改依適法身分投保。審計部報告指出,部分被保險人撫養眷屬係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可能具全民健康保險第1至第3類被保險人身分,疑有未依適法身分投保,有違「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規定情事,審計部遂於110年6月函請健保署全面清查依規定妥處。健保署並定期比對保險對象勞保投保資料,加強輔導保險對象以適法身分投保,為提升投保身分正確性。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宜賡續積極辦理輔導眷屬,以適法身分投保作業。【259】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國人洗腎病患不斷增加,為提升血液透析病患醫療可近性之問題,立法委員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統計花東偏鄉固定可處理血液透析病患之醫療量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竟僅能統計床數,無法統計或估算固定可處理洗腎病患人數」為由,表示無法估算量能,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完成前段所敘之統計並進行檢討。【26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二十一)受人口老化趨勢加速影響,我國健保總額逐年成長,111年已達8,095億元,較前一年度成長3.32%。經查,健保自106至110年已連續5年出現赤字,截至111年第2季,安全準備金為912億元,已接近法定1個月之下限,依目前費率計算,恐於114年用罄,為求健保之永續發展,應儘速規劃短中長期財務計畫,以利健保穩健經營。【261】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二十二)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資料,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滯納金收繳概況,至110年底止,滯納金額為2億9,300萬元,然收繳率僅為83.1%,顯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催繳健保欠費一事仍有精進之處,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賡續積極辦理各項欠費催繳作為,以利健保財務健全。【262】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二十三)肝癌是我國國病,數十年的肝病防治路成效卓越,前期肝炎、肝硬化、早前肝癌防治可稱為全球典範,然在晚期肝癌卻因無法跟上國際治療趨勢,影響病人治療效果,成為肝病防治最後一塊拼圖。目前臺灣健保體制下晚期肝癌治療仍以標靶藥物為主,相比其他如肺癌、淋巴癌、頭頸癌等癌症都已進入到免疫療法時代,國病肝癌仍停留在標靶時代。專家指出,不論是標靶治療或是單用免疫療法都不是現行的標準治療,因此呼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免疫合併療法進行療效評估給付,避免臺灣與國際醫療處置產生落差,病友團體也呼籲應將免疫合併療法納入給付,助於提升病友的存活率。爰此,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免疫合併療法,是否納入給付,應積極與醫界以及病友團體溝通,並朝向給付進行研議。【263】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四)我國預期114年將進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比大於20%),若能做到醫養整合,就可減少機構住民舟車勞頓到醫療院所就醫、及居家失能個案可在居住地獲得照護服務。衛生福利部目前有兩個與家庭醫師有關的計畫:「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是所有健保被保險人都可加入,但僅有連結醫療及預防保健服務;「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雖可連結長照服務,提供失能者慢性病照護、衛教指導、資源連結等服務,但適用者僅限居家失能個案。建請研議將兩計畫整合為一並擴大編列預算,以家庭醫師作為核心,「社區醫療群」擴大到「社區醫養群」,讓參與計畫之長者能受到最全面的照護。【26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二十五)全民健康保險中,罕見疾病用藥係屬專款專用型態,以111年來看,核定之專款總額為80億9,500萬元;而執行率部分,該專款之執行率近年平均而言雖均達九成,然而面對自身疾病適用之治療藥物長時間在給付審議程序、遲未納入給付的罕見疾病病友而言,依然是備感艱辛。且依據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之統計,藥物在通過罕藥認定後,到納入健保給付,期間病友的等待期約30.3個月,相較於二代健保前拉長許多。爰此,期有效提升罕見疾病病患之藥物可近性,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縮短罕見疾病用藥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審議時程」,以及「如何更加善用罕見疾病藥物專款、提升罕藥專款執行率」進行檢討,向提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5】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二十六)癌症治療領域,新興治療方式推陳出新,隨之而來的高昂藥費,對大多數病患亦是非常不可承受之重。然而,各個癌別在現行健保制度下可供選擇的治療方式不一,治療選擇較多的癌別,例如:乳癌、肺癌、大腸癌……等,治療選擇甚少的癌別則以食道癌、胃癌為例。更進一步地,依衛生福利部108年的癌症登記報告,以食道癌、胃癌來說,5年存活率只有三成,與全國癌症病患5年存活率六成相較,差異甚大。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所給付的治療藥物,對於罹患轉移性食道癌、胃癌的病患來說,可供選擇的治療方式相當有限,實不利此類癌別病患之用藥可近性與治療公平性。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轉移性食道癌、胃癌等是類治療選擇少之癌別,於考量新藥給付收載品項時,除考量財務衝擊外,亦應考量疾病別間之治療公平性,適度擴張是類癌別之新興治療選項,以利癌症病友之藥物可近性及醫療權益保障。【266】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二十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使新一代健保卡規劃契合數位國家發展方向,自108年起推動「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試辦方案」,108及109年度編列預算300萬元及1,010萬元,辦理虛擬健保卡系統開發建置,及導入醫療院所,進行小型場域試作;110年度則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628萬元,辦理「導入5G及智慧科技提升醫療與健康照護計畫」,擴大場域進行推廣,試辦方案目的係以虛擬健保卡補足「居家醫療」、「遠距醫療」服務缺口,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擴大視訊診療門診」,建立視訊診療門診模式、機制及標準作業流程。經審計部調查執行情形發現110年度以虛擬健保卡申報醫療給付之醫療院所計377家,申報件數3,623件,其中居家醫療79件、遠距醫療19件、視訊診療384件及一般就醫3,141件,以一般就醫占多數(約86.70%),而該試辦方案主要規劃推動之居家醫療、遠距醫療及視訊診療等3大場域案件數卻僅占一成餘,執行成果與方案目的尚屬有間;截至111年3月13日止,虛擬健保卡申請試辦人數計6萬9,000人,占全國人口數(2,352萬餘人)之比率仍低,顯示民眾多未知悉試辦虛擬健保卡訊息,為強化偏鄉、離島地區民眾醫療照護之便利性及可近性,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積極強化相關教育訓練及宣導工作,維護偏遠及離島地區民眾醫療權益。【267】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八)依「醫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衛生福利部並依「醫師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訂定「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下稱通訊診療辦法),規範通訊診療項目、實施程序等事項。按衛生福利部106年委託研究報告指出,我國遠距醫療受限於「醫師法」第11條規定,除偏鄉地區及有特別緊急情況,似尚無法執行遠距醫療行為,而遠距醫療型態已超越「醫師法」立法當時科技水準之想像。多位立法委員以考量後疫情時代,應透過法令鬆綁,使遠距醫療全面合法化,且政府結合科技技術,擴大遠距醫療之應用已趨成熟等由,陸續提案研議修正「醫師法」第11條。足見現行「醫師法」第11條規定,尚未能因應科技水準之提升所帶動遠距醫療發展趨勢,致各界迭有檢討修正之建議。另因疫情影響,衛生福利部以行政函釋陸續放寬通訊診察治療範圍,惟僅為疫情期間之因應作法,為擴大遠距醫療之應用,爰請衛生福利部儘速公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修正草案,讓更多需求民眾可以獲得相應之醫療服務。【268】
提案人:廖國棟 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二十九)分級醫療簡單說就是大病看大醫院,小病看小醫院/診所的落實,要落實這制度很重要是要讓民眾願意信任基層診所,相信基層醫師及診所所提供的醫療品質,方能達成醫療分流照護。因此讓民眾「知道」且「願意」向基層診所求醫應為首要達成條件。家庭醫師計畫從92年開始試辦推行,直到衛生福利部105年提出「推動分級醫療六大策略及24項配套措施」,擴大「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105年單年度預算為了11億8,000萬元,之後逐年增加預算,但家庭醫師普及率明尚有待加強,民眾連可選擇的家庭醫師/診所有哪些?診所品質如何?民眾從何查循這些重要資訊?完全都不知道,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加強宣導,並精進服務品質。【269】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51億4,895萬2千元,減列:
(1)第1目「科技業務」50萬元(含「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10萬元、「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10萬元)。【270、271、272、275、277】
(2)第3目「國民健康業務」30萬元(含「新南向醫術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10萬元)。【280、284、289、291、296】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1億4,815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預算編列1億1,268萬5千元,共辦理9項計畫,其中與老年人口健康有關者包括長者功能評估服務成效分析與政策效益評估、建構數位化資訊平台以輔助社區預防衰弱與延緩失能服務模式、研發遠距智慧銀髮科技互動平台及運用計畫等3項。有鑑於我國人口老化快速,預估114年將進入超高齡社會,對於長期照顧前端之預防及防止老化、衰弱等工作投入甚少,尤其對於越來越多的失智人口,如何掌握高危險群,引進現代生醫科技,提早介入,延緩其失智或退化速度,應有整體之戰略計畫。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加強提供以長者為中心之前端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落實長者健康老化與活躍老化。【273】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肥胖症之整合性智慧醫療研究」預算編列75萬元。其計畫目的辦理中壯年族群肥胖流行病學調查及介入研究工作。經查,成人過重及肥胖盛行率均呈增加趨勢,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109年健康促進統計年報顯示,18歲以上成人過重及肥胖比率從102至105年之45.4%成長至106至109年之50.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在推動肥胖症減重上並無有效降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仍應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透過跨領域合作,結合基層醫療院所等相關單位及早介入,並加強肥胖防治之宣導。【274】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三)據衛生福利部110年死因統計結果分析資料顯示,惡性腫瘤(癌症)續居十大死因首位,癌症自71年起已連續40年居國人死因首位,110年國人癌症死亡人數為5萬1,656人,占總死亡人數之28%,較109年上升3%,其中,65歲以上癌症死亡人數為3萬3,919人,較109年上升4.7%,較100年上升32%,65歲以上癌症死亡數占比呈上升趨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宜適時增加及整合現有資源,以利提升癌症防治工作之完整性及有效性。【276】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預算編列1,600萬元,實施內容以設立運動科技應用推展點,作為健康促進介入推動場域,促進國民健康。經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近年科技計畫均以委辦方式為之,且近3年度保留比率分別達14%、12%、28%,顯示計畫之規劃、推動效率有待提升。再者,本項計畫內容空泛,對於計畫之目的、內容、效益以及後續政策走向均未詳細說明,無從評估計畫之合理性。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有具體計畫,並加強預算執行。【278】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億0,881萬8千元,然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已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J1111003,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說明該案係屬賡續辦理之經常性採購案,尚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確實依照該案契約書規定,加強履約管理,以落實預算執行。【27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六)飲食營養狀況為影響健康之重要因子,亦是國民健康重要指標之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02年起辦理臺灣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推動一系列營養健康調查,以建立可穩定且持續監測及評估國人營養健康狀況調查為目標,並確保各項健康監測資料能合理有效運用,以提高民眾健康知能,故前揭調查計畫結論係供相關部會做為健康政策制定之參據。102至105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委託調查經費共計1億3,812萬5千元,提出多項結論,包括國家心血管疾病防治計畫、編印飲食指南與飲食指標手冊及調升食鹽中之碘添加濃度等3項。然監察院於109年1月公布之調查報告指出,該計畫提出多項調查結果,衛生福利部僅將其中3項列為健康政策之參據,其餘諸如國人對於蔬菜類、水果類及乳品類攝取量偏低、甜飲料攝取日益增加、缺乏維生素D、礦物質以鈣最為不足等情形,該部並未探究原因及提出改善方案,顯示對於國民營養調查結果之檢討應用明顯不足。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就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結果綜整評估,就不足部分探究原因及提出改善方案。【281】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七)高血壓、高血脂及高血糖係長者常見之慢性病,也是國人失能或臥床之主因。衛生福利部為減緩三高慢性病,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布2005至2020年國人慢性病盛行率調查結果,19歲/18歲以上高血壓盛行率由2005至2008年之18.04%上升至2017至2020年之26.76%,高血脂同期間由21.46%上升至25.6%,高血糖同期間亦由8.35%上升至11.05%,顯示國人三慢性病盛行率呈概增趨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宜適時檢討三高慢性病防治政策,並應研議控制三高盛行率之具體作為。【282】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八)為早期發現三高、心血管及肝腎慢性病之危險因子,以利及早進行健康管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提供40歲以上未滿65歲民眾每3年1次、55歲以上原住民、罹患小兒麻痺且年齡35歲以上者、65歲以上民眾每年1次成人健康檢查,服務內容包括健康行為調查、身體檢查、抽血檢查、驗尿、健康諮詢等,可針對國人常見6項健康問題(血壓、血糖、血脂、腎功能、肝功能及健康體重)進行評估,透過定期檢查及追蹤相關健檢項目之數值變化,以掌握自我健康,遠離慢性疾病威脅。然110年高血壓性疾病死亡人數及死亡率創10年新高,十大死因順位上升至第6位,且國人三高盛行率呈增加趨勢,可見相關防制成效有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規劃提升三高、心血管等慢性病危險因子防治之具體作為。【28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7億1,857萬3千元,推動三高防治及心血管疾病相關研究、婦女更年期賦能與保健諮詢服務計畫及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等業務,有鑑於:1.根據衛生福利部110年死因統計結果分析,高血壓性疾病死亡人數為7,886人,相較109年提升了17.6%,死亡人數及死亡率皆創10年新高。另,106至109年18歲以上國人高血壓盛行率為26.76%;104至109年期間,18歲以上國人之高血壓、高血脂及高血糖盛行率皆呈增加趨勢。2.109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人數及利用率,受疫情影響而有所減少。其中40至49歲族群之利用率偏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允宜加強宣導,並鼓勵40至49歲民眾善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以提升國民健康。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研議提升民眾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具體作為。【285】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國人十大死因中,癌症、冠狀動脈疾病、腦中風、糖尿病、高血壓、腎臟病變等,多和肥胖及肥胖所引發危險因子及慢性疾病徵兆有關,肥胖防治為我國公共衛生當前要務之一。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109年健康促進統計年報顯示,18歲以上成人過重及肥胖比率從102至105年之45.4%成長至106至109年之50.3%,呈現逐期概增且為最近5次統計期間之新高,每2人就有超過1人過重及肥胖,然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有關肥胖防治及研究相關預算編列卻逐年下降,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透過跨領域合作,結合基層醫療院所等相關單位及早介入,並加強肥胖防治之宣導。【286】
肥胖防治及研究相關預算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7億1,857萬3千元,辦理三高防治及心血管疾病相關研究及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近年我國18歲以上國人之高血壓、高血脂及高血糖盛行率皆呈增加趨勢,110年高血壓性疾病死亡人數及死亡率更創下10年來新高。受人口老化影響,近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人口略有成長,然而利用率約僅三成上下,109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下滑至28.4%,尤其慢性病好發年齡層之40至49歲族群服務利用率又低於平均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加強宣導,鼓勵民眾利用預防保健服務,以降低慢性病威脅,提高國民健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規劃提升成人預防保健利用率之具體作為。【287】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7億1,857萬3千元,其計畫目的係為推動三高防治及心血管疾病相關研究及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經查109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降,受檢人數及利用率降至193萬6千人、28.4%,宜加強宣導鼓勵符合資格民眾使用。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研議提升民眾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具體作為。【288】
105至109年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人次及利用 單位:萬人;%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9億5,100萬元,包含委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孕婦產前檢查、兒童預防保健,以及體外受精技術相關經費,有鑑於:1.106至110年兒童預防保健服務7次平均利用率為77.7%至80.9%之間,有約二成兒童未能利用健檢服務檢視其發展情形,其中108至110年連續3年利用率落後全國平均值之縣市共計10個,顯示部分市縣及全國平均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均有待提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允宜加強宣導,提升整體兒童健康照護。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29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十四)依衛生福利部統計,我國孕產婦死亡率由99年的10萬分之4.2上升至109年的10萬分之13,我國孕產婦死亡率呈上升趨勢,衛生福利部應審慎研議如何提升高齡產婦在孕期及產期的照護品質及環境,來降低孕產婦死亡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婦幼健康政策仍有精進之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提升高齡產婦之孕產期照護品質,精進相關執行配套措施,以建構友善生育環境。【293】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十五)臺灣的醫療環境備受美譽,然而女性卻仍會因懷孕、生產,導致健康、受到威脅。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11年臺灣孕產婦死亡率為10萬分之14;而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我國110年孕產婦死亡率,仍高於日、韓(10萬分之16)。經查,現雖有「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範生產事故救濟,然面對孕產婦死亡,卻仍缺乏有效改善機制,等於「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4條所規範之主管機關義務並未落實。而我國現有之少子女化對策,著重於新生兒,缺乏對孕產婦健康之關注。現有之分析,亦大多檢討女性身體條件為風險因素,面對孕產婦死亡,缺乏生產事故案例詳細發生原因,例如:醫療資源取得是否可近、孕產知識教育是否充足、疫情期間感控規定是否影響就醫時間、預防醫學及健康促進等。為促進孕產婦健康,針對孕產婦死因分析,應建立多層次的原因分析,以利提出有效改善機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包含醫事司、國民健康署)針對孕產婦死亡事件進行研究分析,且除了統計數字,也應包含生產事故案例詳細發生原因,並邀集醫事人員、公衛專家、婦女健康專家、民間團體、孕產婦女與家人代表,共同研擬有效改善機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4】
提案人:吳玉琴 黃秀芳 邱泰源 范 雲
(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9億5,100萬元,係辦理「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友善生養的健康措施」。經查,110年度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降至92.1%,106至109年度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皆維持在95%至96%之間,惟110年度下降至92.1%,與109年度相較減少4個百分點,更為近5年利用率新低,宜加強定期產前服務衛教宣導,降低生育風險。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加強定期產前服務之衛教宣導。【295】
106至110年度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統計表 單位:%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七)我國將於11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依據國內研究發現,台灣約有12.8%的65歲以上長者,經過評估為咀嚼吞嚥異常,換言之,每10位年長者,就有1位有輕度以上的咀嚼吞嚥障礙。此外,吞嚥障礙亦好發於腦中風患者、失智症患者、身心障礙者、神經系統障礙患者、營養不良者等。面對咀嚼吞嚥困難的患者,若無適當的飲食協助,將可能因進食減慢或恐懼哽塞,造成胃口不好、進食量下降、容易疲倦,進而營養不良而使身體逐漸衰弱並引發其他並發症。對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亦於108年推出「高齡營養飲食質地衛教手冊」,教導民眾利用餐具來進行飲食質地測試,藉此選擇軟硬適中的食物;並透過相關衛教影片教導民眾製作不同質地的料理。另,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近年來亦進行銀髮友善食品(Eatender)之評選,其中食材質地也是評選的重點之一。然不同單位之質地認定標準是否相同,尚缺乏明確之比較對照資訊,不利民眾之了解。為使國內相關食材、食物質地判定標準明確,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就高齡營養飲食質地衛教手冊、銀髮友善食品標章及國際吞嚥障礙飲食標準(Dysphagia Diet Standardisation Initiative, IDDSI)進行檢視與對照,並強化此項政策之宣導,以利民眾對於「質地調整飲食」之了解、製作和選擇之決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成果說明。【297】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十八)心房顫動(Atrial Fibrillation, AF)是最常見的心律不整疾病之一,常見症狀為心悸、虛弱、頭暈和呼吸困難,然而早期症狀不明顯或無症狀,臨床上不乏出現中風後才追溯原因發現是心房顫動所導致。也因此,心房顫動常被稱為導致中風的隱形殺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9年度委託辦理「防治中風之心房顫動篩檢實證暨政策研析計畫」。計畫成果報告中提及,文獻指出,AF整體盛行率估計約1至2%,疾病盛行率隨年齡增加而提升。該計畫與嘉義縣、宜蘭縣和基隆市之衛生局合作,以30秒的單一導程心電圖,對進行成人健檢的民眾加入心房顫動之篩檢,藉以了解心房顫動檢出率和心房顫動篩檢對民眾中風預防藥物使用的影響。該計畫之執行時程不長,是否足夠作為國家篩檢政策之依據,醫師、學者與政府間似仍有不同見解,有待後續相關政策之規劃。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防治中風之心房顫動議題加強宣導,並對該篩檢政策之實證基礎是否需進一步擴大辦理相關研究進行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298】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十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近年逐步著力於心智障礙者視力健康照護政策,110年度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視力健康調查暨培訓與衛教推廣計畫」,其中包含「身心障礙住宿機構心智障礙者視力調查暨發展評測工具計畫」及「身心障礙特殊需求者之視力健康照護行動策略研議暨培訓與衛教計畫」。期前述計畫之成果能夠作為後續特殊需求者視力保健政策之重要依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前述計畫驗收完成後2個月內提供完整結案報告,以茲後續特殊需求者視力保健相關政策研擬之參酌。【299】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二十)國人十大死因中,癌症、冠狀動脈疾病、腦中風、糖尿病、高血壓、腎臟病變等,多和肥胖及肥胖所引發危險因子及慢性疾病徵兆有關,肥胖防治為我國公共衛生當前要務之一。因生活型態等因素,國人多有外食之習慣,而外食食物精緻及烹調方式易攝取過多熱量,皆為肥胖防治之不利因素。為鼓勵業者提供健康餐點,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研議針對業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餐飲熟食之熱量與營養素標示予以獎勵或補助,且符合均衡飲食之餐飲熟食予以標章,以作為消費者挑選健康外食之參考。【30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06年起結合地方政府衛生局推動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下稱關懷計畫),服務對象為具健康風險因子(如:有菸酒習慣、懷多胞胎、確診為妊娠高血壓/妊娠糖尿病且教育程度為高中職以下或為原住民/新住民)、社會經濟危險因子(如:未滿20歲、低收入/中低收入戶、受家庭暴力未定期產檢)之個案或母親孕期全程未做產檢個案之新生兒,提供孕期至產後6周或6個月之衛教、關懷追蹤及轉介服務,以提升母嬰健康。考量我國高齡產婦占整體產婦之比率呈現概增趨勢,早產兒比例也隨之升高,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研議擴大關懷計畫適用範圍至全高齡產婦,以提升母嬰健康。【301】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二)109及110年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國人接受四癌篩檢合計人次自108年504萬人次,降為109年454萬人次、110年度390萬人次,較108年分別下降約9.9%及22.6%,同期間篩檢率亦隨之下降。又癌症篩檢陽性個案尚須及早進行複檢,以免延誤診斷及治療時機,惟110年四癌篩檢陽性個案追蹤率較109年下降1.2個百分點至6.3個百分點不等,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爆發初期之109年較108年陽性個案追蹤率差異最多降3.1個百分點相比,降幅逾顯嚴重。現於疫情逐步解封及社區恢復常規活動之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加強鼓勵國人恢復定期篩檢習慣,並加強宣導醫療院所提供癌症篩檢陽性個案後續確診與轉診之治療服務,以維護國民健康。【302】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419億2,482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6項:
(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48億2,528萬9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係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而「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9條第6項規定,補助對象包含發展遲緩「兒童」,惟我國現行之兒童早期療育補助,各縣市卻莫衷一是,目前僅有臺北市、臺中市等縣市有針對6歲以上兒童療育補助。為保障全國6歲以上之早期療育兒童的福利,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48億2,52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擬全國統一性6歲以上兒童早期療育補助政策推動,並於3個月內將研究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鑑於我國於114年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諸多研究顯示老人多外出活動有助於身體健康維持、減緩退化,故「老人福利法」第25條規定老人搭乘大眾交通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等優惠,老人之必要陪伴者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享有優惠措施,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48億2,52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3.鑑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稱實施概況為:擴增家庭服務資源、提供可近性服務、整合跨部會服務體系,其中實施成果揭示:逐年普設社福中心並補足中心人力,以強化對脆弱家庭服務量能,110年補助15個縣市少年偏差行為及虞犯輔導人力41名,不僅我國22縣市僅15縣市有輔導人力,且目前的15縣市僅只有41名輔導員,表示1縣市僅有2.7名人力,相較於1個縣市的實質需求,顯然業務量能不相當,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48億2,52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擬將強化安全網計畫所有業務人力補足之對策,並且於3個月內研擬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鑑於日前發生新北市永和發生炸物店家,因唐氏症患者購買商品忘記攜帶現金致店家報警處理,造成唐氏症患者受到驚嚇,引起社會喧然大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雖表示:唐寶寶若遇到較具侵略性的情境,易被影響表達、倘若唐氏症患者真的被帶往警局,可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請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派「輔佐員」協助釐清當事人表達事件發生的動機與意圖,若必須走司法途徑,衛生福利部有法律專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會協助身障者打官司,惟類似事件應著重於「預防」,而非事後協助。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48億2,52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偕同教育部等相關單位,研擬如何推廣身心障礙者之平等尊重態度,並於3個月內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5.鑑於新新聞報導:於111年7月28日,台灣在103年兒虐破萬達到高峰後,連續幾年兒虐件數有下滑趨勢,但近3年又再飆高,連3年都是超過萬件,109年的1萬2,610件更是近8年的新高,這3年在台灣約41至46分鐘就發生1件兒虐案,而施虐者七成為25歲以下父母,虐兒原因「缺乏親職教育知識」居首,足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在少子化的現代,對於已出生的兒童保護以及家長親職教育不足,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48億2,52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擬具親職教育、親職協助等政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6】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6.111年截至7月底居家托育及托嬰中心收托未滿3歲嬰幼人數達7萬7,910人,然居家托育及托嬰中心不當照顧事件頻傳,造成嬰幼兒傷勢,甚至有嚴重腦傷併發腦部皮質盲及發展遲緩、疑似因棉被蓋住口鼻窒息而亡等情形;監察院亦於111年8月調查報告指出,未滿3歲嬰幼兒因年齡弱勢、自我保護及口語表達能力均有限,當遭遇不當對待或虐待時,若機構內部人員故意無視或隱匿,將導致不當對待行為更難被發現,顯示現行衛生福利部對不適任托育人員與資訊公開、落實執法違反兒虐等情事,仍不夠健全。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48億2,528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落實通報、稽查、裁罰、評鑑及資訊公開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1】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林為洲
(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身障者的根本大法。個人助理是現在全世界對障礙者服務的主流,其制度是以障礙者為主體,它不像長期照顧,能做哪些服務都被框住,個人助理反而像是障礙者的手腳、眼睛、嘴巴,個人助理就是落實身障者自立生活的一個重要幫手,但是,有關個人助理的預算太少了,而且預算多來自於公益彩券回饋金,此財源太不穩定。再者,現在在地老化成為主流,所以社區生活、社會支持服務是所有障別最關注的議題,住宿式的照顧是集中管理型,對非精神障礙類的人,住宿式並不是很好的照顧方式,現在最主流的照顧都是社區化,但是現在社區式的支持服務是非常不足的,並未見到衛生福利部於相關政策上,要如何增加目標與量能。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1】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2.少子女化為我國重大國安危機,如何協助年輕人敢生、願意生,是政府重要的課題,為減輕家庭托育負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自104年5月7日奉行政院核定辦理「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總經費為69億3,576萬8千元,實施期間為104至107年。鑑於上述計畫於107年底屆期,續推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並奉行政院於107年7月25日核定。109年台灣進入「人口負成長」,也代表109年將是內政部在台灣實施戶口統計近70年以來,總人口出現的第一次衰退,人口紅利是回不來。而3年後的台灣,114年將進入超高齡社會,此外,台灣出生率也持續下探,111年前9月僅10萬2千名新生兒,蘇院長也說:「政府對少子化的所作所為,效果確實沒有這麼立竿見影。」其中衛生福利部常以經費補助為解決少子女化問題的主要作法之一,但現行經費補助似乎未見成效。爰此,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5】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3.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規定,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低於2萬8千元者,自該要點生效之日起3年內,應至少85%以上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2萬8千元,且4年內應全數符合規定;惟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各市縣準公共托嬰中心托育人員110年8月份投保薪資之調查結果,仍有253家準公共托嬰中心未達成托育人員薪資改善目標,占全國準公共托嬰中心家數859家之比率將近三成,其中包括未達成85%以上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2萬8千元者計239家,及未達成全數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3萬元者計14家,顯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督促全國各公共托嬰中心提升托育人員薪資,增進托育人才投入服務及留任職場之意願,以保障托育人員勞動條件,故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6】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4.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辦理我國少子化對策計畫,然根據內政部最新人口統計,截至111年9月人口總數為2,319萬8,133人,整體較8月增加3,579人。雖然是自99年2月起人口負成長後連續3個月人口正成長,但自然增加為負4,288人,顯示人口死亡率大於出生率。而台灣的生育率,也在全球排行中倒數第一,可謂「生不如死」,顯見少子化計畫推動迄今仍無法有效提高出生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擬具相關檢討改善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8】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預算編列288萬5千元,其中有關身心障礙部分係依據ICF鑑定程序,然依據1100628行政院身權小組第4屆第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案:現在ICF團隊已經完成D、E碼的分析,並修訂身心障礙鑑定第10版,未來會將D、E碼的資料納入身心障礙資格判斷。然迄今仍未完成D、E碼資料納入身心障礙資格判斷,故實務上仍係採取醫療模式,顯不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要求。爰俟衛生福利部完成DE碼資料納入身心障礙判斷之規劃方向及期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臺優化計畫」預算編列492萬3千元,其中有關身心障礙部分,係為提升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臺及系統功能,並依使用者需求強化系統應用功能,利用大數據資料分析,了解身心障礙者鑑定、需求評估、證明核發流程相關分析數據;惟我國目前實務上有關身心障礙者申請各項證明,因中央與地方政府並未就申請流程整合,致使身心障礙者皆必須走兩趟程序。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未將申請程序優化整合為一單窗口或單一流程,卻只想透過大數據資料分析去了解身障者鑑定及需求評估等,無異是倒果為因,所為之計畫僅係浪費鉅額公帑,毫無實益。爰俟衛生福利部提出身心障礙證明程序優化方向,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一般行政」項下「辦公室空間規劃設計、施作及維持」預算編列1,386萬2千元,其中水電費及郵資電話傳真等費用皆較111年所編倍增1倍,雖為實際運作所需,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本撙節原則支用辦理。【30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六)地方政府執行托嬰中心之輔導、監督、管理及查核事項,係為確保托嬰中心於硬體設備及機構運作皆符合規定,以維持服務品質穩定及兒童安全。因公、私立托嬰機構快速成長,稽查項目增加,輔導強度提升,致使托嬰中心稽查人力負荷重,且各縣市稽查人力配置差異懸殊,109及110年地方政府稽查托嬰中心人力配置表,稽查人力平均稽查家數最多之縣市,以新竹縣1人稽查64家最高,其次分別為臺中市36家、桃園市29家、新北市28家、新竹市及彰化縣22家,確有可議之處,衛生福利部應督導地方政府聘用足夠之托嬰中心稽查人力並研議相關補助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6】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七)目前我國對於兒少保護個案的家外安置(以下簡稱為保護安置),要求必須踐行法院裁定的程序,而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的兒少若進行委託安置(以下簡稱為委託安置),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惟截至110年底,家外安置中的兒少保護個案以委託安置占多數,其中超過五成的個案安置已逾2年以上,並有超過3成者為學齡前兒童,亦存在保護安置後轉為委託安置現象,且部分縣市多偏向委託安置方式。我國「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CRC)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中,國際審查委員曾針對我國委託安置缺乏司法審查機制提出關注;另衛生福利部對於地方政府以委託方式執行兒少保護個案家外安置,亦無明確有效評估及審查機制。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擬具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07】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八)「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皆強調國家對於因安置而離開原生家庭環境的兒少,必須特別保護及協助,並應對返回原生家庭團聚採取行動與輔助措施。近年衛生福利部雖積極推動「家庭重整服務」機制與措施,併納入作業流程,惟根據監察院111社調0028字號調查報告諮詢第一線實務專家學者分析發現,實務上仍存在團隊工作及決策模式未落實、未能促進安置單位與家庭等合作、會面交往及漸進式返家執行流於形式、家庭重整服務的返家準備不足、各縣市資源落差、特殊兒少資源薄弱等問題,實有待衛生福利部協助解決一線實務人員遭遇之制度性困難,且近3年結束安置返家的兒少於1年內有7.7%至一成再被通報為兒少保護案件,並有5.4%至6.4%再度被列為兒少保護個案進行處遇,這些再度受虐案件中並有重大兒虐致死案件,顯已威脅及侵害兒少生存權。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作為書面報告。【30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九)政府持續推動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政策,惟部分準公共托嬰中心仍未達成托育人員薪資改善目標,且對於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尚有精進空間,另有部分區域準公共托育資源之近便性尚待提升,及建構0至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執行進度落後等情形,允宜研謀改善,以提升執行成效。部分準公共托嬰中心仍未達成托育人員投保薪資之改善目標,亟待積極輔導改善,以保障托育人員勞動條件。政府推動準公共托育機制,已協助每名受補助幼童托育費用不超過家庭可支配所得之15%,惟約三成受補助家長仍因經濟負擔沉重而無生育下一胎之規劃,允宜持續精進政策規劃,以減輕家長育兒費用負擔。國內未滿2歲兒童家外送托率持續成長,惟各市縣送托情形差異頗大,且有部分區域準公共托育資源之近便性尚待提升,允宜研謀改善,以協助家長兼顧就業與育兒需求。「建構0-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有助強化福利服務輸送量能,惟預算執行欠佳,允宜積極輔導市縣政府排除進度落後之窒礙因素,並協助因應解決,以提升計畫執行成效。綜上所述,衛生福利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309】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4億3,185萬2千元,其中辦理資訊系統維護管理、ISMS導入標準轉驗證及維護、SOC監控服務等,皆已於111年度編列於「一般行政」計畫項下1,495萬2千元,惟考量機關預算統籌運用管理及執行,112年度相關預算調整至「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落實資安工作。【31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4億3,185萬2千元,其中辦理委託專業團體經營台灣國家婦女館,其經營績效不明且委託績效管理不彰,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提供台灣國家婦女館年度成果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1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十二)根據衛生福利部委託台灣失智症協會進行之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以及內政部最新人口統計資料:台灣65歲以上老人近400萬人,據調查結果評估,65歲以上的老人約每13人即有1位失智者,而80歲以上的老人則約每5人即有1位失智者,顯示台灣失智症人口將持續攀升,政府需及早因應準備,顯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動應強化我國失智症長者之照護,否則容易使失智症長者處於險境,讓政府力量幫助更多失智者照護家庭獲得喘息,故請衛生福利部持續健全失智照護服務體系。【316】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十三)「老人福利法」第1條:「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因此,增進老人福利之老人服務不該僅限於長期照顧或供餐等服務,應是廣泛而且符合長者各項食衣住行之需求,然目前政府在相關資訊揭露上,仍然處於非常貧乏的狀態,單就長期照顧服務,民眾就經常陷入不知道要如何找起資訊的窘境。爰此政府於老人福利服務的推展上,應該結合更多團體,強化資訊的傳播,讓民眾能清楚理解哪邊可取得所需資訊。再者,過去8年,出生總人口一路從21萬下降到15萬,國家發展委員會更預估台灣會在2025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超過20%(約468萬)。面對這些難題,顯然需要以創新思維來因應,老人居住問題逐漸浮上檯面,一部分是因為社會環境改變,例如小家庭到外地工作、兒女雙薪家庭等,導致獨居人數逐年變多,老人獨居快速增加,除了不想麻煩孩子,子女也養不起老人。依此,獨居老人照顧機制應超前部署,惟衛生福利部現行預算編列,仍只是流於金額補助,並未見達到推展老人福利之需。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7】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十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5億6,121萬8千元,其中臨時人員1名計列100萬元,相較於其他各計畫之臨時人員高出許多,爰請衛生福利部落實臨時人員獎優汰劣原則,以提升臨時人員工作績效及整體服務效能。【318】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十五)依據各年度家庭暴力通報事件被害人性別及年齡統計,發現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年齡別越高齡增加數量越多之趨勢,其中65歲以上家庭暴力女性被害者從108年的6,641人增加至110年的8,139人,顯見65歲以上女性受家庭暴力的問題有愈趨嚴重的情況,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統計資料其中最大宗是直系血(姻)親卑親屬虐待尊親屬案件占46%,其次是親密關係暴力案件占24%,其他家庭成員對老人施暴者占16%。進一步分析老人受暴原因,主要包括家屬間相處問題、財務問題、施暴者精神疾病發作或酒後情緒行為失控等,而長期的照顧壓力也可能導致嚴重的老人虐待事件,內政部「老人家庭暴力類型與成因之探討─警政通報案件之分析」受暴型態以精神暴力最多,肢體暴力次之,逾六成案件單一受暴型態,近八成的案件,被害人未受傷或無明顯傷勢,此外家庭暴力成因多元且複雜以〝親屬間相處問題〞與〝個性生活習慣不合〞最多,〝酗酒〞及〝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亦重要,約有六成的案件有2項以上成因,顯見高齡家庭暴力案件的形成原因,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如何保障高齡者福利至為重要,為強化對老人福利之保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老人保護體系。【319】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推動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預算編列2億7,682萬3千元,然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及預算說明均未提及此項計畫之工作目標、內容、執行方式及預期目標,恐造成立法院對於此項預算編列之執行難以監督。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0】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十七)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9年開始推動「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融合社區之調適計畫」,並以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相關經費,難具規模,成效有限。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融合社區之調適計畫」精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3】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十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07年)距今已經15年了,15年來生活型態隨著科技發展,如數位化資訊、智慧型手機、網路銀行、APP叫車、包括接種疫苗預約等等,不只我國社會及人民生活改變,國際人權觀念也改變許多,如聯合國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規定、SDGs永續發展目標,包括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2006年通過,2008年執行,我國2014年通過施行法,我國也歷經2次「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國際審查(2017、2022年),也提出CRPD長達上百頁的結論性及國家措施修改建議報告,因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非常有必要修法。CRPD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宗旨皆指出目的在支持障礙者充分參與、自由有尊嚴地融入社區,因此發展社區式的服務非常重要,如個人助理服務和社區居住,讓身障者可以如同一般人生活。然而本次送交立法院之行政院修法草案,共增修34條,其中16條(含新增7條)(佔47%)是與機構式服務相關,不只讓此修法版本儼然變調成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法」,而且社區式的服務在此行政院版的修法草案隻字未提,更未與身心障礙者團體溝通,訂定出符合其無障礙生活之法規,足見執政團隊的傲慢,爰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福利,請衛生福利部與各身心障礙團體進行相關會議,凝聚各界共識,完善身心障礙者權利。【324】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十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編列21億6,249萬7千元,其中辦理機構評鑑、專業訓練及方案推廣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以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A112001,應注意遵從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32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二十)衛生福利部106年修正「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規定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具應於3年內完成備查,後因執行不力而延至112年1月24日,然而有關規範標準及檢驗量能遲遲無法解決,於111年8月遭監察院認定「未做好政策影響評估及宣導,疏未考量市場檢驗量能及管理單位能否於期限內完成備查之執行能力。」而後導致連鎖效應,嚴重影響兒童權益。截至111年11月,整體完成檢驗比率達92%,爰請各部會持續努力確保兒童遊戲安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7】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二十一)依據衛生福利部於8月初公布2021年15至24歲青少年十大死因,前3名分別為「事故傷害」、「自殺」與「癌症」;排名僅次於事故傷害的自殺,佔該年齡區段死亡數的二成(21.7%),換言之,每100位逝去的年輕生命,有接近五分之一的青少年,是自己選擇離開世界。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統計,15至24歲為青少年自殺的主要族群,近5年每年死亡人數約在200人上下;14歲以下學童自殺的人數則在近年有明顯成長,2005至2017年皆只有個位數,但在2018年突破十位數,更在2020年翻倍至21人。若以各年齡層自殺粗死亡率來看,25歲以上的族群皆有下降趨勢,唯12至17歲及15至24歲年齡層的自殺粗死亡率逐年上升,我國少子化問題已動搖國本,而今在遇而自殺問題更是雪上加霜,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與教育部共同合作,協助青少年進行相關心理衛生教育工作,爰請衛生福利部擬具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28】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二十二)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經查:是項預算占整體「社會福利業務」預算75%,規劃多項政策,其中包括0至2歲(未滿)嬰幼兒照顧,將0至2歲(未滿)幼兒家外送托率(家外送托幼兒數/當年度0至2歲[未滿]幼兒*100%)訂為0至2歲(未滿)嬰幼兒照顧績效指標,惟108至111年度(8月底止),連續4年幼兒家外送托率皆未達成預期目標(108年目標值14.83%、實際值13.33%;109年目標值17.04%、實際值15.16%;110年目標值19.06%、實際值17.13%;111年目標值20.94%、實際值19.35%)。雙薪家庭已然成為現今社會主流,然民間聯盟調查發現,台灣雙薪家庭雖然增加,但3歲以下幼兒送至保母、托育機構等托育比率仍低,六都中新北市為最高22.9%;其次為台中市22.3%、台北市21.7%、台南市19.4%,高雄市、桃園市不達全台平均,分別只有14.1%與13.6%,全台最低托育率的則是嘉義縣6.7%,許多民眾無法將孩子送出去托育,最後面臨找無保母也抽不到平價公托的窘境。是以,連年編列鉅款,卻遲未建構友善的生養環境,係乃政府之過,在在顯示台灣生養托育之不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亦難辭其咎。衛生福利部應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29】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二十三)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其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編列400萬元,然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立法院預算尚未審議完成前,竟以先決標112年標案案號:A112002,應注意遵守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33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二十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其計畫目的為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營造友善育兒環境。經查108至111年(8月底止)幼兒家外送托率皆未達成預期目標,但幼兒家外送托狀況,攸關女性面臨就業與照顧子女是否得以兼顧之問題,進而影響婦女生育意願及勞動參與可能性。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1】
0至2歲(未滿)幼兒家外送托率達成情形表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其中辦理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暨托育管理經費為100億9,065萬3千元,有鑑於:1.「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0至2歲(未滿)幼兒家外送托率為0至2歲(未滿)嬰幼兒照顧績效指標。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資料,108至111年度(8月底止)幼兒家外送托率皆未達成預期目標。2.托育資源及機構數量存在地區差異,彰化縣身為人口最多的縣市,卻也是唯一沒有公設民營托育中心的縣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允宜持續追蹤檢討幼兒家外送托率未達目標的原因,並研擬減少托育資源地區差異之對策。爰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二十六)國內外研究指出,托育人員係影響托育服務品質之關鍵,社會及家庭署自107年8月起推動0至未滿2歲兒童準公共托育服務,由各縣市政府與符合特定資格要件之托育服務提供者簽訂行政契約,要求準公共托嬰中心遵循「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規定,其中第20點第2項及第3項規定,「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低於新臺幣2萬8千元者,自本要點生效之日起3年內,應至少85%以上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新臺幣2萬8千元,且四年內應全數符合規定。」、「本要點生效前,前項托育人員之投保薪資已達新臺幣2萬8千元以上者,應建立調薪機制,並應於3年內全數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作業要點至110年8月1日已屆滿3年,惟依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及,仍有253家準公共托嬰中心未達成托育人員薪資改善目標,占全國準公共托嬰中心家數859家之比率將近三成,其中以未達成85%以上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2萬8千元者計239家為多數。托嬰中心托育人員薪資條件改善進度落後,不利穩定托育人力發展,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積極輔導托嬰中心加速完成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4】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二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其計畫目的為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營造友善育兒環境。經查,107至110年出生人數及總生育率下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3年),規劃提供育兒津貼、公共化與準公共托育費用補助及服務,但107至110年出生人數及總生育率仍逐年下降。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7】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二十八)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辦理育兒津貼、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化、發展遲緩兒童早療服務等業務。我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依內政部統計,截至111年10月新生兒人數僅11萬4千人,生育率再創歷史新低,改善育兒環境刻不容緩。經查,近4年0至2歲幼兒家外送托率均未達標,且公共化及準公共化托育設施送托率未及六成,其關鍵在於布建地點及提供服務之時間恐無法滿足雙薪上班族家長之需求,此等問題存在已久,至今仍無具體改善情形。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9】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二十九)依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持續推動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政策,惟部分準公共托嬰中心仍未達成托育人員薪資改善目標,且對於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尚有精進空間,另有部分區域準公共托育資源之近便性尚待提升,及建構0至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執行進度落後等情,允宜研謀改善,以提升執行成效。」,為有效提升建構0至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執行進度落後,爰衛生福利部應擬具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40】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三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編列19億5,286萬1千元。經查:本國社工人力不足,服務比高達1:1535,遠高於美國1:511,以及日本1:626,在在顯示本國社工人員勞動條件相對惡劣,另外警政、衛生、教育、社區等資源難以整合、分工,導致社工工作壓力增加、事倍功半,「社會安全網」難以周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一期執行滿3年,政府宣稱社工人力總進用率高達85.51%,惟社工人員流動率極高,對於保護性社工人身安全亦缺乏完整的配套措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2】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三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編列19億5,286萬1千元,依其說明係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且奉行政院110年7月29日院臺衛字第1100180390號函核定,然該計畫112年度預算說明中之總經費368億8,368萬5千元與該號函核定總金額不同(407億1,858萬9千元),係未納入法務部預算金額34億6,135萬2千元,內政部預算金額3億7,355萬2千元,致112年度預算說明中之總經費與核定本有所落差,要求衛生福利部未來編列預算時,應妥為列示說明文字,避免誤解。【34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三十二)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依據「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制定全面性策略,將替代性照顧體系去機構化,倡議以家庭環境為主之替代性照顧,並以親屬照顧為優先,俾給予兒少最佳安置環境等相關意見,後衛生福利部訂定109年底接受家外安置兒少之親屬安置比率提高至15%之成果指標;另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統計,110年底家外安置兒少為4,735人,安置於親屬家庭者僅132人,約2.79%,未及預期成果指標15%,相較於英國、美國、澳洲等國家之15.37%、33.81%、53.74%,仍屬偏低,顯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督促督促地方政府依前述政策目標及實施策略加速布建兒少所需家外安置資源,確保兒少獲得適當照顧,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擬具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44】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三十三)居家托育及托嬰中心偶有不當照顧事件發生,基於服務對象為0至2歲幼童,具有高脆弱性,一旦遭受不當對待常遍體鱗傷,甚至危及生命,然而,托育人員發生不當對待幼兒情事,現行法令規範尚無調查期間停止服務之相關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因權衡相關人之工作權與名譽權,僅能以建議方式,請疑似行為人暫停托育服務,嗣完成行政救濟程序或刑事司法判決後,方確定虐待、傷害等不當對待事實,進而登錄不適任人員及對外公告姓名,衍生管制時間落差,不利民眾知悉、防止其再任及預防不當對待事件再發生之目的。衛生福利部雖已於110年1月20日函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款第2項「身心虐待」認定原則,應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精神及意旨,就具體個案之各項因素,本於兒少最佳利益原則進行認定,然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裁罰適用仍有疑慮,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研蒐相關實務案例或司法判決,研擬調查期間停止服務之相關規定並加強溝通、宣導,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評估及認定,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346】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三十四)為避免德芳教養院的憾事再發生,立法院刻正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行政院版特別規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若是連續2次評鑑拿到丙等(含)以下的成績,就會廢除其設置許可,並且轉介安置該機構收容的身心障礙者。經查前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評鑑狀況,有9間機構獲得丙等(含)以下的成績,若此條文修正通過,此9間機構在下一次評鑑再次獲得丙等(含)以下,將有可能影響到4、5百位身障者後續的安置事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儘早規畫相關配套措施,以維護住民之權益。【347】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三十五)依據衛生福利部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及嫌疑人概況統計資料顯示,原住民族性侵案件分別是2019年487人、2020年637人及2021年519人,雖有下降趨勢,然原住民族的文化特殊性,如何在強調尊重多元文化、增加文化敏感度、發展多元處遇方案的狀況下,成立符合在地特性和需求的輔導團隊實屬必要。除現行的社政、教育、警政、司法等網絡成員外,連結同時具有原住民身分及熟悉原住民文化的文化、心理專業人員,更是處理原鄉案件不可少的人員。而沈慶鴻、戴如玎、周祝滿、高信傑(2020)個案研究發現,在地之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因在地人的身分、立場而難以介入,而諮商心理師及文化專家證人之所以願意介入,也是因其非在地部落成員而較無角色和關係上的壓力,是故保護性工作諮詢團隊成員在邀請時,應跨鄉鎮、跨族別邀請,以能符合脈絡情境、案件多樣性之實務需求,顯見多元輔導有助於降低原住民兒少性侵案件,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通力合作,建立合作管道,共同降低原住民家庭暴力及性侵案件。【348】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三十六)本國社工人力不足,服務比高達1:1535,遠高於美國1:511,以及日本1:626,在在顯示本國社工人員勞動條件相對惡劣,另外警政、衛生、教育、社區等資源難以整合、分工,導致社工工作壓力增加、事倍功半,「社會安全網」難以周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一期」執行滿3年,政府宣稱社工人力總進用率高達85.51%,惟社工人員流動率極高,對於保護性社工人身安全亦缺乏完整的配套措施。長期社工人力不足,僅倚靠補助人力費用,難以協助補起「社會安全網」,「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儼然成為變相「補充社工人力計畫」。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49】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2億1,437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中醫藥發展法」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強化中藥材源頭管理,積極發展及輔導國內中藥藥用植物種植;必要時,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唯要發展本地中草藥產業並沒有那麼容易,因中藥著重「道地性」,種原、栽種地區不同,都可能影響藥效,而相關發展成效有限。衛生福利部應就適於我國栽培且具有藥效之品項鼓勵種植,並進行本土自產中藥材之研究與應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期末報告。【350】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二)為提升中醫藥研發能量,帶動我國中醫藥發展,行政院自108年起陸續推動「中醫優質發展計畫」及「中醫藥振興計畫」,根據中醫藥研究所統計,近年技術轉移權利金逐年增加,110年達508萬元,111年前7月更達1,603萬7千元,顯示已見部分成效。然而就總量而言,不論是投入研發預算及產出權利金金額仍屬偏低,仍應積極擴大研發能量。再者,該所技術商品化僅4案,除清冠一號、清冠二號外,另2案均因故終止合約,顯示該所在研究方向及技轉作業仍有改進空間,應持續與產學界緊密合作,共同提升中醫藥產業之發展。爰請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就如何提升研究量能,加強與產業鏈結,於半年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1】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邱泰源
貳、基金預算部分:
甲、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06億1,023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91億6,296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4億4,727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7億4,211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億0,162萬4千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7項:
1.112年度醫療藥品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醫療成本」中「門診醫療成本」預算編列60億7,651萬3千元之「材料及用品費」,然112年預算尚未審議通過前,委由部立台北醫院辦理之112年度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血管攝影X光系統聯合採購案(標案案號為PTHPH2877-11201)已經決標,決標數字為1億7,426萬8千元,顯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顯不妥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112年醫療成本預算執行時應依實際情形,撙節使用。【2】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2.112年度醫療藥品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醫療成本」中「門診醫療成本」預算編列60億7,651萬3千元之「材料及用品費」,經查:衛生福利部辦理智能醫療照護計畫,前經107年彰化醫院辦理智能醫療病人採購案,部分醫院卻另行辦理或無血庫作業系統,至系統無法介接,徒增經費支出、並有浪費公帑之嫌。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訂定聯合採購作業規範,於開案前詳加調查各院資訊、電腦或各醫療所需之系統規格,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執行預算時應依實際情形,撙節使用。【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3.112年度醫療藥品基金「豐原醫院」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中「醫療成本」之「門診醫療成本」預算編列4億2,203萬2千元之「材料及用品費」,然112年預算尚未審議通過前,卻已通過112年正子轉檢檢查案(標案案號為FYH-1111401)已經決標,顯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顯不妥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112年醫療成本預算執行時應依實際情形,撙節使用。【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4.112年度醫療藥品基金「台中醫院」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中「醫療成本」之「門診醫療成本」預算編列3億3,333萬8千元之「材料及用品費」,然112年預算尚未審議通過前,卻已通過112年正子轉檢檢查案(標案案號為TH-111243)已經決標,顯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顯不妥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112年醫療成本預算執行時應依實際情形,撙節使用。【5】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5.112年度醫療藥品基金「南投醫院」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中「醫療成本」之「門診醫療成本」預算編列1億4,659萬6千元之「專業服務費」,然112年預算尚未審議通過前,卻已通過112年婦產科染色體基因檢測委外代檢案等(標案案號為112T-1、112DRS-1、112DRS-2、112DRS-3、112DRS-4)共5案已經決標,顯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顯不妥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112年醫療成本預算執行時應依實際情形,撙節使用。【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6.112年度醫療藥品基金「玉里醫院」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編列3,197萬3千元。經查:民眾多次陳情部立玉里醫院院方長期實施比中央更嚴格的隔離規定至今,員工因家屬確診被隔離後,被員工所照顧的院民也需關進寢室隔離,且寢室無衛浴廁所,隔離期間院民需於眾目睽睽之下共用便盆,於自己排泄物旁吃飯,像是籠中動物,毫無人權與尊嚴。另據傳因頻繁隔離導致照護工作增加,人力不足以巡查各房的情況之下,有確診住民於房內吞食撕碎尿布等異物噎死,發現時已來不急搶救。種種情事顯示玉里醫院防治手段過於強硬,不利精神復健,應予以檢討改善。爰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提升部立玉里醫院院民之照護品質。【7】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7.112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預算案母基金及26家醫院合計編列「用人費用」126億8,300萬1千元,及約用契僱人員之用人預算86億6,665萬6千元,分別較111年度增加6.29%與8.57%。鑑於醫師為醫院從事醫療服務之核心人力,各醫院應吸收進用優秀醫師並善加訓練及運用,提供良好醫療服務,112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預算案母基金及26家醫院合計編列之「用人費用」及約用契僱人員之用人預算,分別較111年度增加6.29%與8.57%,惟110年度有13家部屬醫院醫師缺額率較105年度提高;另有9家部屬醫院之約聘契僱專任醫師人數超逾正職醫生數,且連年營運短絀之醫院,有招募正職醫師不易情形,恐影響醫院核心業務及醫療服務品質,亟應研議改進方案,協助各醫院檢討改善醫師勞動環境,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和經營效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針對本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8億9,602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億4,701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億4,901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2億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749萬8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項:
1.112年度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編列銷貨收入8億9,084萬7千元、銷貨成本5億6,889萬元,依該基金112年度成本彙總表與生產成本明細表,自製產品成本及輸入產品成本各為3億0,662萬4千元及2億7,520萬4千元。經查:依據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原規劃將輸入之「阿華吩坦尼注射液2毫升」收回,改以自製品「“管制藥品廠”阿華吩坦尼注射液0.5毫克/毫升」供應國內,惟該廠110年8月甫取得製劑之藥品許可證,尚需檢驗合格始得量產販售,迄111年3月底仍依賴輸入品供應國內需求;另原規劃110年建置之口服液劑生產線及辦理貼片生產設備採購,囿於空間整修工程委託設計及貼片生產設備規劃期程較長等,爰未如期於110年完成。又為供應類鴉片製劑醫療需求,製藥工廠販售吩坦尼貼片劑,共分12.5、25、50及75微公克/小時等4種劑量,其中該廠雖持有25及50微公克/小時劑量之國產儲藥型貼片劑藥品許可證,因未設貼片生產線而委託國內業者製造;其餘2種劑量則由輸入品供應。為落實國藥國造,製藥工廠規劃先取得12.5及75微公克/小時之國產儲藥型貼片劑藥品許可證,惟該廠自110年9月始辦理查驗登記申請,迄111年10月底尚未取得國產藥品許可證。對此,審計部亦指出75微公克/小時貼片自108年9月起停售,逾2年無法供應,已影響患者用藥權益。迄111年10月底,製藥工廠尚未取得上開12.5及75微公克/小時之國產儲藥型貼片劑藥品許可證,考量該2產品106年度至108年間平均年合計銷售量約37萬9千餘片,112年度預估僅銷售1萬片,不僅影響該廠營收,進度緩慢亦影響患者醫療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趕辦,並針對上開疑義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書面報告送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9】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821億7,203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821億7,203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2,269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5項:
1.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規定:「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有鑑於家庭醫師制度是有效整合民眾健康照護且改善民眾健康之策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多年來用心推動本土的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也與醫界積極合作和推廣,全台灣目前已有超過5千家診所、7千位醫師和600萬民眾參與,達到許多良好民眾健康照護和醫療資源節省的成效,值得肯定。為近一步加強本土的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成效,政府應檢視各類健康照護指標成效辦理成果。其中以會員固定就診率而言,主管部門應積極以各項鼓勵措施來引導民眾找尋固定家庭醫師。爰此,針對112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及公告費」預算編列50萬元,凍結5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檢視家庭醫師制度之精進策略、如何進一步擴大預算規模及和照護量能及時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度持續辦理「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該業務經費由健保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其他預算支應;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之資料,109至111年度預算數分別為14億7,100萬元、15億3,800萬元及22億1,900萬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3年度起推動辦理「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惟截至110年底止診所及醫事檢驗機構「檢驗(查)結果」及「影像、病理檢驗(查)報告」上傳率偏低,亟應分析其原因,並提供適當誘因、資訊協助及賡續推廣,以達成醫療資源資訊共享及減少不必要檢驗(查)之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針對本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5年啟動新一代健保卡規劃,並於108年起推動「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試辦方案」,111年度由健保基金相關計畫提供居家醫療及遠距醫療之虛擬健保卡綁定與申報獎勵金。健保基金提供居家醫療及與遠距醫療之虛擬健保卡綁定與申報相關獎勵,惟虛擬健保卡試辦結果以一般就醫為主,與規劃方向有間,應妥適規劃及檢討改善,以達提升居家醫療及遠距醫療服務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針對本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112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業務收入」項下「保險收入」預算編列7,422億3,118萬3千元,其中「收回安全準備」預算編列202億0,959萬元,係因健保收支淨短絀,依法編列收回安全準備填補,與111年度收回安全準備預算數565億0,601萬1千元相較,減少收回362億9,642萬1千元,減幅64.23%。健保基金112年度預算案預計收回安全準備202億餘元以填補收支淨短絀,考量按現行費率5.17%,健保安全準備餘額恐於114年度全數用罄,應積極改善以利健保永續經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本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1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5.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5年啟動新一代健保卡規劃,並於108年起推動「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試辦方案」,111年度由全民健康保險基金相關計畫提供居家醫療及遠距醫療之虛擬健保卡綁定與申報獎勵金,目的係以虛擬健保卡補足居家醫療、遠距醫療缺口,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擴大視訊診療門診建立作業流程。惟按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110年度以虛擬健保卡申報醫療給付件數計3,623件,其中一般就醫3,141件(占總案件86.70%)、居家醫療79件(占總案件2.18%)、遠距醫療19件(占總案件0.52%)、視訊診療384件(占總案件10.60%),與原規劃方向有別。另外,111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雖針對居整計畫及遠距計畫訂定虛擬健保卡綁定及申報獎勵,然110年度虛擬健保卡試辦結果係以一般就醫為大宗。審計部亦指出,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醫療院所參與該試辦方案情形,申請參與醫療院所共563家、實際申報給付醫療院所計377家、申報給付案件3,623件,其中以南區之181家、154家及1,700件最高,東區及北區則為最低及次低,顯示部分分區醫療院所參與試辦方案占比偏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個月內就如何有效提高虛擬健保卡應用於居家醫療及遠距醫療之件數及比率,針對申請(報)家數件數較低之各分區,如何有效提升其參與率提出具體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4】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227億7,100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27億7,100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049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項:
1.112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業務收入」項下「保費收入」預算編列578億8,147萬7千元,其中被保險人應負擔數為368億8,599萬6千元,係預估被保險人數約303萬人,月投保金額1萬9,402元,保險費率10%為計算基礎。國保基金自開辦以來收繳率偏低,總平均繳費率僅約六成,近4年度收繳率更低於五成,催繳後成效欠佳,催繳後繳費人數比率及繳費金額持續下降,為健全國保基金財務,爰宜衡酌被保險人財力狀況,積極催收,提升繳費率,以利穩定基金財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針對本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048億9,178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061億0,292萬1千元,減列「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890萬元(含「菸害防制工作」430萬元、「衛生保健工作」中「提升婦女健康及母子保健服務」1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60億9,402萬1千元【25.27.28.30.31.32.45】
3.本期短絀:原列12億1,113萬8千元,減列89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0,223萬8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80項:
1.112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預算5,000萬元,係為加強照顧特殊需求者牙齒健康所需經費。衛生福利部自99年起,陸續獎勵醫院設置符合特殊需求者之牙科特別門診示範中心,提供身心障礙特殊需求者牙科之衛生保健及醫療照護服務,以改善身心障礙特殊需求者之口腔健康問題,並由醫療發展基金編列相關經費,用以推動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相關計畫。110年度「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共獎勵16個縣市計31家醫院,補助醫院提供特殊需求者口腔醫療照護門診服務量約4.3萬人次,以及補助醫師提供特定身心障礙別口腔照護服務約2.6萬人次,並辦理前揭服務之牙科醫療照護團隊培訓工作等。惟查截至111年6月底止,國內身心障礙者計有119.6萬人,占全國總人口數之5.16%,較99年107.6萬人、4.65%,分別增加12萬人、0.51個百分點,經衛生福利部統計需要定期就醫之身心障礙者約有74.83%,惟其中有就醫困難者,占全體身心障礙人數之31.82%,其原因以「醫療院所距離太遠」(33.73%)位居首位,另「無法與醫護人員溝通」、「無法辨識相關文件說明」、「無法辨識醫院內動線指引」亦分別約有19.46%、18.34%、13.38%;又105至107年間,各身心障礙類別之健保牙科就醫率約為35%,遠低於一般民眾之48%,顯示身心障礙者就醫可近性、友善度及就醫率存有改善空間,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請積極推動特需牙科醫療人力培訓及服務成果。俟衛生福利部就精進提升口腔照護服務輸送及資源布建、提升特殊需求者口腔醫療品質及服務量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112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預算編列1億元。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於108年7月開辦,係由基層醫療院所就近提供社區中居家失能個案健康及慢性病管理,該方案辦理至今3年有餘。然而該計畫所收之個案,若同時為「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服務對象,則實務上不乏因計畫不同而有不同院所醫師訪視之現象,恐不利社區醫療資源有效運用。「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雖於111年4月公告之修正版本中,明訂收案病人同時符合「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規定者,得有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團隊內西醫師協助開立意見書,惟執行至今,尚未知兩計畫之整合進度與效益。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提出「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與「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之整合成效說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3.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預算編列78億6,707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預算編列78億6,707萬2千元,補助地方衛生保健工作、提升婦女健康及母子保健服務、推動兒童、青少年及中老年健康促進工作。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1年10月公布之110年度出生通報統計年報統計,35歲以上高齡產婦合計5萬0,083人,占總通報人數15萬8,701人之31.55%,較100年18.03%增加13.52個百分點,顯示高齡產婦占整體產婦之比率呈現概增趨勢。隨著孕產婦年齡升高,胎兒染色體異常、低出生體重及其他先天缺陷機率亦增加,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106至110年我國12歲以下兒童死亡人數介於832至1,069人間,其中前5大死因分別為: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況、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常、事故傷害、癌症、心臟疾病(於106、107年及109年排名第5)或嬰兒猝死症候群(於108年及110年排名第5),合占死亡人數比率為71.92至75.96%之間。上開前5大死因中,除事故傷害為不可預期之意外事件外,如周產期特定病況、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常等因素,可透過強化周產期照護網絡,落實高風險孕產婦定期產檢以降低危險因子,並可在新生兒出生後,提供適當醫療照護,以降低死亡率。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06年推動關懷計畫迄今,我國12歲以下兒童源於周產期特定病況、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常合占死亡人數比率為106年52.54%、107年52.66%、108年54.02%、109年55.28%及110年56.52%,呈逐年上升趨勢,顯示關懷計畫之執行成效有待檢討改善,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預算編列78億6,707萬2千元,其中有補助地方衛生保健工作、提升婦女健康及母子保健服務、推動兒童、青少年及中老年健康促進等工作。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06年起結合地方政府衛生局推動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然我國12歲以下兒童源於周產期特定病況、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常合占死亡人數比率為106年52.54%、107年52.66%、108年54.02%、109年55.28%及110年56.52%,呈逐年上升趨勢,顯示關懷計畫之執行成效有待檢討改善,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作為中央主責機關難辭其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進行強化地方政府辦理推動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預算編列78億6,707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建立「罕見疾病整合式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罕病整合資訊系統)」,以供醫事人員通報罹患罕見疾病之病患,並供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暨緊急需用藥物物流管理之相關作業。罕見疾病患者需經過醫事人員通報,並經審查後,方認定為罕見疾病患者,換言之,罕病整合資訊系統資料含括我國所有的罕病患者通報資訊。我國目前公告235種罕病,健保給付的59種罕藥中,可照顧35類罕病患者。換言之,仍有200種罕病,目前國內並無藥物治療機制。然而,罕病患者人數稀少,未必都能夠集結成為病友組織,如何即時知曉健保罕見疾病新藥納入給付之討論與意見表達,建議應適度連結健保署新藥及新醫材病友意見分享平台,以協助病友掌握藥物可近之資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連結病友參與新藥及新醫材病友意見分享平台資訊,以利罕病病友掌握國家藥物給付進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4)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預算編列78億6,707萬2千元。英國「經濟學人雜誌」於111年9月公布研究成果,其中提及「罕見疾病登錄資訊系統(以下稱罕病資料庫)」,過去在109年經濟學人的罕病研究成果中,也曾提及。關於罕病資料庫,歐洲有大型的Orphanet資料庫,澳洲、法國、德國和英國,也各自建立登記資料庫。鄰近的日本,也有由非營利組織Asrid(Advocacy Service for Rare and Intractable Disease)建立的J-RARE(罕見疾病資訊登錄平台),讓病友在平台上登錄自己的資訊。J-RARE是基於「盡可能治療更多罕病」和「實現罕病容易生存的社會」兩目標所設,在徵得病患同意下進行資訊收集,後續應用包含:調查、開發新藥與醫材、提升福利與照護等。國際上的罕病資料庫,以日本為例,有病人的基本資料外,還包括:藥物、檢測結果、經濟成本、病人認為重要的資訊,甚至涵蓋檢測結果、用藥前後的觀察(客觀指標或生活品質的影響)……等。目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建構之罕病相關系統,與國際間的罕病資料庫屬性不同。台灣在少數罕見藥品的給付上(例如:SMA),雖建立個案登錄系統,收集本土真實世界數據,作為後續評估醫療效益之用,但此案例僅限於符合用藥資格者,且該範疇也僅是各國在做罕病資料登錄的其中一個部份。罕見疾病種類多、人數少,因此更需要借助政府的資源,協助建置完善資訊收集平台,以強化未來政策擬定、新藥開發之基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進行各國相關機制之資訊收集,提出罕見疾病資料登錄系統建置之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4.112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編列4億4,757萬元,相較111年度增加3,755萬1千元,然依據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相關統計數據,我國家庭暴力通報人數由108年的10萬3,930人增加到110年的11萬8,532人,家庭暴力被害人扶助人次則是由108年的149萬9,713人次增加到110年的175萬4,639,其中110年以「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占45.1%居多,然該基金編列高達4億4,757萬元辦理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推動性別暴力防治三級預防工作、補助地方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人力等工作用以降低家庭暴力之產生,然我國家庭暴力通報與扶持之統計人次卻不減反增。家庭暴力事件通報件數攀升並非壞事,民眾敏感度增加帶動通報件數成長,讓過去很多被忽略的案件因此被發掘,但也象徵我國家庭暴力之宣導上有問題,無法透過宣傳降低家庭暴力因子,爰此,針對112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9,513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4】
提案人:廖國棟 徐志榮 張育美
5.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有鑑於:部分縣市之個案管理人員服務案量偏高,以「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之個管員每人每月服務基準案量120案計算,臺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基隆市、新竹市、金門縣,共計14個縣市有出現超額服務的現象。衛生福利部允宜積極研謀改進策略,以提升整體長期照顧服務品質。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6.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數463億0,956萬8千元增加42億1,401萬4千元(增幅9.10%)。惟長期照顧計畫2.0預定設置之各類社區服務資源急遽增加,除失智症共同照護中心未達成目標值外,多已超逾計畫屆期(115年)或年度設定目標值,提前完成計畫預定規模,尤以複合型服務中心(長照B)及巷弄長期照顧站(長照C)更為明顯,雖利於提供民眾近便性服務,仍應避免短期內急遽擴增而超逾區域最適規模,滋生品管及機構間潛在競爭等問題,爰針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就長期照顧計畫2.0資源布建通盤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112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對於國內住宿或長照機構布建,雖都市地區民間投入意願較高,但衛生福利部仍應定期盤整民間單位申設長照機構法人狀況,輔導各市縣推動促參案,並協請內政部及教育部盤點公有閒置土地或建物,優先於完全無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地區推動布建計畫,增加服務可近性,提高住宿式機構品質及服務量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就全國住宿式機構資源布建之通盤規劃,並獎勵由公私協力方式共同布建,提高住宿式機構品質及服務量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3)112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為提升整體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品質及服務量能,使民眾得以就近取得平價優質之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服務,衛生福利部自108年度起3次公告「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作業須知,補助公立醫療院所、公立社福機構、市縣政府、中央部會等,於住宿式資源不足地區新設立公共化住宿長照機構,補助方式為每案上限200床範圍內,修繕費每床最高補助100萬元,新建案每床最高補助150萬元;並以照顧需求及路網套疊出52個生活圈,以生活圈擇優各補助1處為原則,並可視需求、經費及計畫審查結果等增加補助案。惟依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統計,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不足而待布建之共同生活圈尚有42個,鄉鎮區計73個,且經比對相關資料,111年5月底部分鄉鎮區亦同時欠缺近便性照顧服務之複合型服務中心(長照B)資源,難以提供替代輔助資源,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就全國住宿式機構資源或多元替代資源布建通盤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112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惟查,勞動部原規劃於111年10月1日推出「外看家庭短照服務方案」,此方案補足每位家庭移工,1年休假52天,使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家庭,在移工休假期間有短期替代性人力可以支應,既可提高照護品質又能保障移工勞動權益,卻由於衛生福利部尚未克服長照系統問題,而延遲開辦日程,致使聘請外籍看護的家庭迄今無法使用是項服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就「外看家庭短照服務方案」提出具體施行期程及後續方案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4】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7.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9月所公告修正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除該辦法之條文外,其附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均與111年1月所預告之草案版本落差甚大,引起長期照顧實務服務各界之議論。衛生福利部對於前述法規修正之初衷立意甚好,然仍應儘量縮短法規修正後執行與實務情況之落差,例如:執業登記報備規範、辦訓單位資格規範、網路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採計等。爰此,針對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之爭議條文再行邀集各界召開相關會議研商,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2】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2)我國長期照顧2.0計畫中所涵蓋之服務對象包含49歲以下失能身障者,而具高密度照顧需求之極重度身心障礙兒童(以下簡稱重症兒童)即涵蓋其中。現行長期照顧服務之居家照顧服務提供者,所接受之訓練課程以成人與老人為主,對於重症兒童家庭所需之服務多難以協助。衛生福利部於111年度委託辦理「失能重症兒童照顧服務員特殊訓練計畫」,除了建立標準化訓練課程外,並辦理北、中、南3場訓練課程,期待透過此計畫,建立照顧服務員照顧信心及強化照顧服務技巧,以提升失能重症兒童長期照顧服務之可近性。為使該計畫之試辦訓練課程能夠儘量收集現況下重症兒童照顧者之課程回饋,除一般照顧服務員參與外,亦建議應納入重症兒童家長團體代表、參與失能重症兒童喘息服務獎助試辦計畫之照顧服務員等共同參與,以利該課程之完備。爰此,針對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待「失能重症兒童照顧服務員特殊訓練計畫」試辦課程納入重症兒童照顧經驗人員(應含括:家長、喘息試辦計畫服務提供者……等),且於結案後提供完整報告,並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3】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3)112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自109年7月底公告實施。該方案係為落實各類照護機構皆由單一簽約醫療機構專責住民之健康管理、必要診療及轉診;並降低頻繁外出就醫可能造成住民及陪同就醫人員之感染風險;且藉由醫療機構之專責管理,掌握住民之健康情形與控制慢性病之惡化,維持照護機構住民之健康。然而,該方案實施至今2年有餘,是否確實達成原先訂定之目的、此計畫與原先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效益有何不同、此方案對於減少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之顯著性為何、實施成效優劣之機構樣態有何不同……等問題,均有待與醫療利用資料相互比對與分析後,方能釐清該方案之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提出該方案之成效評估分析,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3】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8.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7,406萬4千元,惟目前衛生福利部並未訂定長期照顧服務費用申報案件抽核比率及懲罰機制,至各地方政府抽核情形差異頗鉅,長久以致,將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亦或集團化經營,不利長期照顧服務單位監管,爰針對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3】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9.台灣醫療資源分布不均,都會區是「診所一條街」,偏鄉則是醫師難求。依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資料顯示,2020年全台醫病比最低的10個地區,其中新竹縣就占了3個(橫山鄉,每萬人口醫師數0.8;芎林鄉,每萬人口醫師數1.0;寶山鄉,每萬人口醫師數1.4),偏鄉面臨醫師流失現象、國內醫療資源分布不均的情況相當嚴重。再者,現代醫療已高度分工化與專業化,醫療院所裡,除了醫護,還有其他醫事人員,例如醫檢師、放射師、營養師、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社工師等,加上專科護理師(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麻醉科、精神科)。偏鄉醫院樣樣都缺。爰此,俟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10.監察院調查指出,雲林縣為國內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第二高之縣市,109年底達19.10%,僅低於嘉義縣;死亡率為每十萬人口1,041.0人,僅低於嘉義縣及臺東縣。每萬人口執業醫師數為18.1人,全國為30.4人;醫院專科醫師專任人數比率為53.8%,全國為70.0%;平均每萬人口醫院病床數為47.1床,全國為57.3床;每萬人口一般病床數為32.3床,全國為41.7床,前述各項指標均顯示雲林縣醫事人員數及醫療機構床位數與全國其他縣市相較,均屬偏低,且統計平均值不能如實反映偏鄉地區醫療實作現場。雲林縣雖有台大雲林分院斗六及虎尾兩院區,提供民眾急重症及腫瘤醫學等近千床規模之醫療照護,在加上當地衛生所及基層醫療院所提供社區醫療。但20個鄉鎮中有14個為全民健保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民眾所需特定專科別醫療照護服務極其有限,應強化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以醫師移動、病人不動之方式,因地制宜與各地醫師公會討論如何輸送需求較高之專科醫療服務至雲林縣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以縮小城鄉差距,落實健康平權。另外,WHO強調基層醫療的強化,可提供社區民眾更周全的全人醫療照顧,更是國家重要努力工作。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檢視醫療不平等問題之改善策略,特別是強調各級醫療院所功能的發揮及合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11.為辦理強化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全時或特殊時段之緊急醫療服務,衛生福利部自95年度起開辦緊急醫療及相關緊急應變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提升計畫,係採設立「夜間及假日救護站」、「觀光地區急診醫療站」及「提升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急診能力」3種模式,111年度預算案原預計補助26處辦理,截至111年9月底止實際僅補助20處,較預計減少6處,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就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因地制宜依當地實際狀況研擬可行方案加強辦理之書面報告。【1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12.口腔癌好發於台灣中壯年男性,為男性十大癌症排名第四,過去40年來,發生率持續上升,目前已高居世界第一。在台灣,每年約增加8,000位口腔癌病友,每一位病友在治療後都需要復健服務,但是並非每位病友都有機會復健,原因在於,協助病友可進行復健的醫療院所不多,許多病友有復健需求,卻苦無可供復健之場所,許多口腔癌病友,因為苦無復健之場所,遂只能回歸醫院門診,定期追蹤,致使健保資源無法有效發揮,另因要照顧病友,家屬可能要一人來照顧,最後,病友就業不易。再者,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增加就醫的便利性及可及性,建立更友善的就醫環境,有關就醫無礙計畫之成效,有加強空間。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口腔癌症病患治療後之復健試辦計畫,以提供個案復健照護服務。【19】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13.112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9,070萬4千元,其中「就醫無礙計畫」預算編列2,436萬元,惟無障礙就醫計畫相關內容,全國規劃獎勵方案、獎勵對象,尚有未明,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就推動全國醫療院所設置友善就醫環境規劃方向及預算分配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14.依據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衛生主管機關負有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同法第21條亦規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據衛生福利部網站「醫院資訊公開專區」公告符合110年度「醫療機構設置無障礙就醫環境獎勵計畫」之診所名單計1,386家,占全國總診所數之6.1%,其中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金門縣、澎湖縣及連江縣共12個市縣符合獎勵計畫診所數占比低於全國平均值,離島3市縣更居於排名末段,顯示各市縣參與就醫無礙獎勵計畫且核定獎勵診所比率仍有區域落差,衛生福利部作為中央主責機關應負起監督引導醫療院所優化就醫環境,以維護身心障礙者就醫權利。衛生福利部應於6個月內就提升醫療機構設置友善就醫環境擬具相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1】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15.112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預算編列5,000萬元,為加強照顧特殊需求者牙齒健康所需經費。有鑑於:截至111年6月底止,國內身心障礙者計有119.6萬人,占全國總人口數之5.16%,經衛生福利部統計需要定期就醫之身心障礙者約有74.83%,惟其中有就醫困難者,占全體身心障礙人數之31.82%。又105至107年間,各身心障礙類別之健保牙科就醫率約為35%,顯示身心障礙者就醫可近性、友善度及就醫率存有改善空間。衛生福利部允宜研擬提升口腔照護服務輸送及資源布建之方式,以提升特殊需求者口腔醫療品質及服務量能。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積極鼓勵牙醫診所申請無障礙設施獎勵計畫,提高身障資源可近性。【2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16.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預算編列78億6,707萬2千元。有鑑於:(1)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公布國人吸菸行為調查結果,18歲以上電子煙使用率由107年之0.6%增加至109年之1.7%,另18歲以上加熱菸使用率為0.5%。(2)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說明,任何形式之菸品或電子煙都是有害的,電子煙多含有尼古丁及有害致癌物,對使用者和暴露於二手煙者都有害,亦無證據證明電子煙是安全且可以幫助戒菸。衛生福利部允宜積極推動「菸害防制法」修法,完善新興菸品之管制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降低電子煙使用率之精進計畫書面報告。【2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17.衛生福利部為完備周產期醫療照顧系統,推動建立低出生體重兒追蹤關懷制度,惟各市縣醫療照護資源存有落差。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歷年出生統報統計年報顯示,100至109年我國懷孕週數小於37週之早產兒由100年度之9.13%上升到109年之10.53%,其中易造成高死亡率及罹病率之低出生體重兒出生率由8.22%上升到10.16%。如分析產婦居住區域,集中於新北市、臺南市、新竹縣、南投縣、屏東縣及臺東縣等6各縣市,連續5年高於全國平均。由於後續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10至113年編列8,620萬元,推動建立低(含極低)出生體重兒追蹤關懷制度,但因為後續各縣市102家符合資格的醫院,66家醫院位處6個直轄市,比率高達64.71%,其餘36家醫院分布15縣市。顯示該計畫立意良好,但居家照顧服務範圍恐未能涵蓋全台早產兒家庭所在地。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持續推動並將此計畫擴及每一極低出生體重兒。【29】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18.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癌症防治工作」預算編列38億1,046萬6千元,用以強化癌症預防及早期發現,提升主要癌症篩檢率、陽性追蹤率與篩檢品質等。據衛生福利部公布110年度國人死因統計結果,癌症已連續40年居十大死因首位,110年癌症死亡人數為5萬1,656人,較109年增加1,495人;死亡率及標準化死亡率則為每10萬人口220.1人及118.2人,分別較109年上升3.48%及0.77%。就長期變化趨勢觀察,隨人口成長及高齡人口比重增加,癌症死亡人數及死亡率均呈上升趨勢。4癌篩檢(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和口腔癌)可早期偵測癌症及癌前病變,進而降低死亡率,具防治效益,經檢視99至110年4項癌症之標準化死亡率,具明顯降幅僅子宮頸及部位未明示子宮癌由每10萬人口4.6人降至2.8人,結腸、直腸和肛門癌由每10萬人口15.3人降至14.6人;至口腔癌標準化死亡率則於每10萬人口8.4人至9人間微幅增減,降幅並不顯著;另女性乳癌則反而呈逐步升高趨勢,標準化死亡率由99年每10萬人口11.4人上升至110年13.8人;此外,109及110年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國人接受4癌篩檢合計人次自108年度504萬人次,降為109年度454萬人次、110年度390萬人次,較108年度分別下降約9.9%及22.6%,同期間篩檢率亦隨之下降。又癌症篩檢陽性個案尚須及早進行複檢,以免延誤診斷及治療時機,惟110年度4癌篩檢陽性個案追蹤率較109年度下降1.2個百分點至6.3個百分點不等,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爆發初期之109年度較108年度陽性個案追蹤率差異最多降3.1個百分點相比,降幅逾顯嚴重,爰衛生福利部應加強4癌篩檢及防治策略,以提升癌症篩檢及陽性追蹤率。【37】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19.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癌症防治工作」預算編列38億1,046萬6千元,用以強化癌症預防及早期發現等。依據我國死因統計資料,肺癌自97年起已連續14年為國人癌症死亡原因之首位,110年度因氣管、支氣管和肺癌死亡人數計1萬0,040人,占該年度所有癌症死亡人數之19.44%。肺癌患者存活率較低,主要原因係早期肺癌無明顯徵狀,如有顯著症狀才就醫,診斷時多為晚期,因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11年7月1日起,開辦肺癌早期偵測計畫,補助肺癌高風險族群(具肺癌家族史或重度吸菸者)每2年1次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LDCT),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據統計111年7月1日至同年9月19日止,已有7,557位民眾使用,其中4,470人具肺癌家族史(占比59.2%),2,753人為重度吸菸者(占比36.4%),334人為同時具肺癌家族史之重度吸菸者(占比4.4%);並找出21名確診肺癌個案,其中早期(0及1期)個案20人(占比95.2%),另有1名(4.8%)為第3期肺癌,顯示LDCT肺癌篩檢有助於早期診斷肺癌。惟低劑量電腦斷層肺癌篩檢所需費用較高,原有預算額度難以容納支應,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估計,111年度肺癌早期偵測計畫約篩檢1.8萬人(以每月3,000人推估),該項目所需經費預估不足3,700萬元,112年度預估補助肺癌篩檢4萬8,000人,相關經費需求計2億1,400萬元,爰2年度合計共不足數2億5,100萬元,為督促衛生福利部籌劃適足財源以因應增量篩檢人數及其相關經費需求,爰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爭取預算,以為因應。【3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0.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癌症防治工作」預算編列38億1,046萬6千元。乳癌是台灣女性最好發的癌症,並且是台灣女性癌症死亡率第2名,根據108年癌症登記資料統計,1年有將近1萬5,000位新增病例。目前以乳癌發生年齡分布而言,雖然仍以45到65歲居多,但其中有百分之四十的患者年齡不到50歲,顯見乳癌年輕化的趨勢亦不容忽視。另外,年輕型乳癌之定義,大部分研究以40歲以下為標準,年輕型乳癌的特點,包含:組織較惡性、延遲診斷、預後較差、死亡率較高……等。我國的乳癌篩檢政策,係從民國80年代開始試行,目前則是針對「45歲以上婦女」及「40至44歲具乳癌家族史之婦女」為主要篩檢對象。然而,對應「4乳癌年輕化趨勢」與「4年輕型乳癌特點」來看,顯然許多病例非現行篩檢政策所能預防,實應對此進行乳癌防治政策的再度檢視。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提出調整乳癌防治政策之因應作為與規劃。【39】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21.近年來因演藝圈中有不少女星因為乳癌過世或患有乳癌,且病程相當快速,凸顯台灣40歲以下乳癌患者比例增高之問題。又據癌症登記系統顯示,2019年登錄乳癌的70到84歲女性的人數為1,987人、每10萬人口的發生率是196.26人,相較2007年只有916人、每10萬人口有121.56人來說,一年比一年高,顯見台灣乳癌年齡也正在老化。但因目前政府有關乳癌篩檢的政策是由國健署提供45歲以上未滿70歲婦女、40歲以上未滿45歲且有家族史婦女,每2年1次免費乳房X光攝影篩檢,導致許多未滿40歲之年輕女性或許多年過70的婦女,也以為自己老了,乳癌和自己無關,而疏於檢查,結果許多病患發現時,都已經是晚期。有鑑於乳癌並非絕症,早期發現、早期治療能有助於提升乳癌存活率,故針對現有之乳癌篩檢政策及衛教宣導,仍有改善之空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召開專家會議檢討。【4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22.衛生福利部日前公布去年國人十大死因,癌症已連續40年蟬聯首位,癌症死亡人數5萬1,656人,更創歷年新高,較前年增加1,495人、2.98%,也破了近10年記錄。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國內常見4大癌症:大腸癌、口腔癌、乳癌、子宮頸癌的免費篩檢,鼓勵符合篩檢條件之民眾,可以就近至健康中心、衛生所、診所、醫院進行檢查,以確保自己的健康,立意良善且成果良好。然而,近年度4癌篩檢的醫療院所參與率、民眾篩檢人次以及陽性追蹤率皆有下降之趨勢,4癌篩檢業務的推動應有精進之必要。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檢視4癌篩檢量能、推動成效及策略,以提升癌症篩檢率及陽性追蹤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23.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0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電子煙使用率國中學生由107年1.9%(男2.8%,女1.0%),上升至110年3.9%(男4.5%,女3.3%);高中職學生由107年3.4%(男4.7%,女1.8%),竄升至110年8.8%(男10.8%,女6.6%),短短3年時間快速倍增,推估超過7萬9,000名青少年正在使用電子煙。另國中、高中職生併用紙菸與電子煙比率分別從107年0.8%與1.9%,上升至110年1.5%與4.9%;而目前無使用紙菸只有使用電子煙比率分別從107年1.0%與1.3%上升至110年2.1%與3.3%。不論有無使用紙菸,國中、高中職生的電子煙使用率均明顯增加,顯示電子煙氾濫已對青少年形成嚴重的健康危機,為我國菸害防制重大議題。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加強戒菸門診計畫外,也積極推動有效遏止青少年電子煙使用之策略及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24.據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為挹注兒童照護資源,改善周產期與急重症醫療照護,報經行政院核定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110至113年度),計畫總經費27億9,439萬餘元,其中為完備周產期醫療照護系統,規劃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10至113年度編列預算8,620萬元,推動辦理低(含極低)出生體重兒追蹤關懷制度,以降低早產兒死亡及後續慢性罹病率,並於110年度編列880萬元,實際支用585萬餘元,委託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辦理「極低出生體重兒居家照護試辦計畫」,分析上開102家醫院分布情形,計有66家醫院位處6個直轄市地區,比率達64.71%,其餘36家醫院則分布於15縣市,其中除彰化縣有5家醫院,及新竹市等6縣市各有3家醫院外,基隆市等8縣市各僅有1至2家醫院,甚至連江縣未有符合資格之醫院,居家照護服務範圍恐未能涵蓋全臺早產兒家庭所在。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強化並均衡各市縣早產兒居家照護資源,以嘉惠更多早產兒家庭,維護居家照護服務品質。【4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5.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69億0,223萬7千元,其中「兒童及青少年健康知能促進工作」,為延續辦理推動青少年性健康促進服務。歷年以推動青少年性健康促進社區教育服務、編製相關衛教素材、充實該署「健康九九─青少年好漾館」主題網站衛教資源,及辦理青少年親善機構照護機構認證推動計畫為主,能提供青少年及家長正確的性健康資訊及教材,提升實務工作者之專業識能,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更積極規劃符合時下年輕人慣用語言,發展多樣貌之呈現型態,以利達到政策目的。【4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26.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專區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資料顯示,107至109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申請案件數介於132至167件之間,110年度因110年3月22日起開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致預防受害救濟給付申請案件較109年度大幅增加至3,751件,審議完竣後實際給付件數及金額,亦由107至109年度之88至111件、425至578萬元,增加至110年度159件、1,967萬2千元,且111年統計至8月25日止,申請件數及給付金額已分別達4,019件及7,401萬元,均大幅成長;且審議時效及救濟給付時效平均天數,已較110年度之43天及38天,延長為96天及66天。且按111年度推行暫行措施後平均每月審議108件推估,110年度未審議案件數3,361件需再花費31個月方能審議完畢,恐逾審議辦法第14條所定之辦理期限,截至111年8月25日尚未審議案件達3,153件,恐再推升累積未審議案件數,應積極研謀改善措施,加速案件審議時效,以兼顧法制與民眾救濟權益,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改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行政管理效率及服務品質,並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46】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7.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110年度開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預防受害救濟給付申請案件數量大幅增加,110年全年的申請件數為3,751件,111年的申請件數也已於8月底達到4,019件,截至111年8月底,尚未審議案件數量達3,153件,審議進度及時效容有精進空間。衛生福利部允宜積極研擬加速案件審議之措施,確實維護人民救濟權益。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辦理,並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4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28.疫苗接種為最具效益之傳染病預防介入措施,我國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於99年設置疫苗基金,支應疫苗採購及相關接種作業所需經費,主要財源來自菸品健康福利捐及政府預算撥充,惟隨著生技科技發展,疫苗單價日益上升,及擴大預防接種對象等因素,基金用途逐年增加,不僅有短絀情事,且於國家衛生研究院110年5月「疫苗之研發、採購與安全性評估政策建議─由COVID-19看新興傳染病加速疫苗研發政策建言」報告指出,國內目前所使用之疫苗,自製比率僅約8%,相較美國、日本、韓國之疫苗自製率分別有100%、59%、38%顯有落差,可見疫苗基金之拮据,已影響廠商投入疫苗研究或製造,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就疫苗基金如何開拓長期穩定財源,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29.112年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項下「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8億3,595萬6千元,主要係委託辦理疫苗倉儲物流與配送所需費用8億3,462萬5千元,然110及111年配送疫苗皆為同1家廠商,且決標價與底標價幾近相同,顯不合理;又112年度解封後是否仍需要採購如此大量疫苗,不無疑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配合疫苗的供應量與期程推動接種作業,並依疫苗配送需求核實辦理採購事宜。【4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30.為維護國人健康,衛生福利部於87年試辦「65歲以上高危險群老人流感疫苗接種先驅計畫」,期望達到積極維護高危險群健康。之後也陸續擴大接種對象,包括:幼兒、老人、孕婦及具重大或慢性潛在疾病者等,避免其因罹患流感導致嚴重的併發症或死亡;醫護人員,提供高風險的醫護人員更多保障,也避免成為傳染源或影響其健康照護工作;國中小及高中職學生,降低其罹病率及疾病擴散率,進而間接保護高危險族群,歷年來都達到良好成效。更期望進一步減少醫療費用支出。然而,110年度台灣流感疫苗接種成果未能達到往年之預期,光是擴大接種對象就高達16萬5,000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利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接種之際,積極提升民眾接種疫苗之正確觀念及意識。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討流感疫苗接種策略,並積極宣導提升各類公費對象接種率,以維護國人健康。【51】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31.112年度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預算編列214億8,946萬7千元,其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即占190億元,然112年度即將解封,並且民眾施打率逐漸漸低,衛生福利部卻仍採購數量龐大之疫苗,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審酌疫情發展,有效運用資源,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32.現行常規公費疫苗給付處置費100元,涵蓋機構鑑至預防注射處理的人事成本、控溫冰箱與資料收集器、電腦電信成本、廢棄物處理、耗材、人事費用、勞務處理時間與成本等等,遠低於臺灣兒科醫學會於103年所作之成本分析結果(以機構看診1,000人次/年估算,且不計入醫師診察費成本所需之疫苗處置費為387元/人),此外,同樣是注射動作,施打於兒童身上,往往需要更多的安撫與約束,所耗費的時間與人員往往是施打於成人的3至5倍以上。面對少子女化之國安危機,穩住兒科醫療量、照顧好每一個孩子是重要的,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議調升兒科常規疫苗處置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3】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33.112年度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預算編列20億7,268萬元,依其說明係辦理新冠疫苗接種規劃及獎勵措施編列20億7,203萬元;惟疫苗基金給予醫師之處置費112年亦已編列於「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且所編32億4,985萬元較111年編列18億6,885萬元,寬列13億8,100萬元予相關協助之醫師及醫事團體,故另行編列名目不明之獎勵費用,會造成人民對醫界誤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確實依獎勵措施持續推動合約醫療院所免費接種服務。【54】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34.政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之消費者權益,於104年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1規定,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鍰(金)作為基金主要財源,用以補助消費者團體因食品安全衛生安全事件提起之消費訴訟等5項用途。查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成立初期(104至106年),每年補助2至5案不等消費者團體訴訟費用。107年起,設有食品安全事件檢舉獎金及其他促進食安相關費用之補助,後者為近年補助案之主要補助對象,107至110年已經補助35案。但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從事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事務、業務或研究計畫申請作業須知」辦法,申請對象限制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但其他從事促進食品安全研究或教育之學術教育機構及民間團體尚無法參與。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精進基金運用效能。【55】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35.112年度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預算編列23億4,967萬2千元,其較111年所編寬列1億6,002萬7千元,又較前年決算19億0,984萬8千元高出4億3,982萬4千元,顯未依零基預算精神核實編列。另其外112年預算尚未審議通過前,部分工程已經決標,其標案號碼為:11110002、1110919、11108-03、ETS11201、ETP11203、ETS11204、A112104、111B10-21、CHNH-112-02、CHNH-112-01、CHNH-112-03、CHNH-112-06等共計12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注意遵從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及積極督導部屬機構逐年核實編列經費。【5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36.112年度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預算編列23億4,967萬2千元,辦理老人之家、兒童之家、少年之家、教養院及老人養護中心等社會福利機構及服務。有鑑於:根據統計,111年(8月底止)共有635名員工、1,365名住民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其中東區老人之家、中區老人之家、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台南教養院、南投啟智教養院確診住民皆逾百人,整體確診死亡人數及死亡率分別為24人及1.76%,均集中於老人福利機構。衛生福利部允宜視疫情狀況,審慎調整防疫計畫及規定,以維護長者健康及安全。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5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37.112年度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預算編列23億4,967萬2千元,係辦理老人之家、兒童之家、少年之家、教養院及老人養護中心等社會福利機構安養、養護、教養、托育、日間照顧、福利服務及重陽敬老方案。惟據社會福利基金統計,110年無新冠肺炎確診員工及住民,111年(8月底止)則高達635名員工、1,365名住民染疫,其中東區老人之家、中區老人之家、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台南教養院、南投啟智教養院確診住民皆逾百人,當年度整體確診死亡人數及死亡率分別為24人及1.76%,均集中於老人福利機構,係因住民年齡層偏長,免疫力下降,多有慢性疾病,染疫後風險升高,更須審慎注意,爰此,衛生福利部就社會福利基金所屬社福機構之防疫應變整備及積極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8】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38.112年度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7億9,357萬4千元,其較111年度所編寬列5,000餘萬,又較110年度決算5億8,286萬7千元高出2億1,070萬7千元,顯未依零基預算精神核實編列,且僱用部分人員過於寬列,顯不恰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督導部屬機構逐年核實編列相關經費,以節省公帑並保障工作人員勞動權益及提升專業服務穩定性。【59】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39.112年度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1,030萬8千元,其較111年度所編增長4倍,又較110年度決算51萬3千元增長20倍餘,顯未依零基預算精神核實編列,且僱用部分人員過於寬列,顯不恰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使用情形書面報告。【60】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40.有鑑於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設立於105年,成立迄今,各年度均主要仰賴國庫挹注資金,以支應基金用途,105至112年度政府預算撥充收入占基金來源比率皆逾97.70%,緩起訴處分金等指定用途收入等特定來源收入甚微。經查,112年度預計基金餘額大幅減少為937萬3千元,較110年度決算基金餘額1億3,830萬2千元大幅減少93.22%,顯見基金餘額短期內大幅降低,財務體質非常孱弱。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如何強化基金運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1】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林為洲
41.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設立於105年,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條規定,係收入來源為政府預算撥充、緩起訴處分金、孳息、受贈、依同法所處之罰鍰等之特別收入分基金;成立迄今,各年度均主要仰賴國庫挹注基金,以支應基金用途,105至112年度政府預算撥充收入占基金來源比率皆逾97.70%,幾乎全數,且該基金已自111年度預算案起預估由餘轉絀,112年度預計基金餘額大幅減少為937萬3千元,較110年度決算基金餘額1億3,830萬2千元大幅減少93.22%,財務體質明顯弱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如何強化基金運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2】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歷年度基金收支及餘絀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42.112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編列4億4,757萬元,包括辦理推動性別暴力防治三級預防工作、補助地方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人力等。惟依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109及110年度性侵害通報件數甚高,各為1萬0,334件及8,532件,進一步分析被害人與嫌疑人關係,以朋友為主,其次為伴侶(男女朋友)、親屬,多為熟識關係,被害人較難有防備心;被害人與嫌疑人年齡,以12至未滿18歲為主,其次為18至24歲,顯見針對青春期至青年推廣教育對性別平權、情緒管理與自我防護應變有其必要,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提家庭暴力防治改善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63】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3.112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7,965萬3千元,辦理113保護專線集中接線、辦理性侵害加害者DNA建檔樣品分析、辦理性影像集中處理、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制度、強化防治網絡等性別暴力防治業務計畫等業務,查衛生福利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年齡與性別交叉統計資料,發現近5年我國性侵害案件有逐年緩步攀升之現象,110年雖較109年減少千餘人數,是否係因新冠肺炎防治工作導致仍待主責機關研析,唯106年至109年升高的數據仍屬實,尤以109年上升幅度最劇,有48%為未滿18歲之女性,幾乎佔該年度9,212人之半數,在查衛生福利部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及嫌疑人概況統計,發現性侵害嫌疑人集中在12至18歲間,足見我國校園性侵害防治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強化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並結合學校三級輔導資源,協助兒少當事人相關輔導處置。【65】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44.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其較111年度所編寬列42億1,401萬4千元,然依據110年度及上半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無法得知全國使用或接受長期照顧2.0之服務使用率,又依據105年12月公布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核定本推估110年度「長期照顧需求人數」分母為85萬5,253人,而使用人數僅48萬4,269人。依照長期照顧服務使用率之績效指標的衡量基準,全國符合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使用長期照顧2.0服務人數+住宿式機構服務使用人數+失智未失能及衰弱老人服務人數,除以長期照顧需求人數85萬餘,恐未達六成,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6】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45.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主要有:發展失智社區照護服務、家庭照顧者多元服務……等計畫內容,惟目前長期照顧政策推動仍有加強空間。如:研究顯示失智者在熟悉村落生活可以減低失智程度,甚至預防後續失能,依據內政部最新人口統計資料及台灣失智症盛行率推估,推估154年失智人口將近90萬人,衛生福利部對於失智村,又有哪些具體成效?隨著高齡社會,推估失智症人數會愈來愈多,要社區化、在地化,由社區布設照護據點,才能讓照護網絡比較完整,衛生福利部又要如何在社會建構失智症的服務系統?從預算書上看不出清晰的政策規劃。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持續健全失智照護服務體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7】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46.針對長期照顧服務費用申報案件之審核狀況,110年撥付服務提供單位之長期照顧服務費用計322億餘元,但各縣市抽查狀況,因個案資訊系統介接與電腦檢核機制有待強化,又因110年12月啟用新系統分析功能,協助各縣市查核相關異常案件,截至111年3月底止,尚有新竹縣等5個縣市政府尚未運用該功能。衛生福利部為因應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要點未明確訂定縣市政府抽樣頻率,已擬具「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辦法」草案,規範縣市政府抽樣審查義務及抽樣頻率5%,但該草案於111年1月7日預公告後,至今尚未公告本草案。依據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查報告,地方政府抽查長期照顧費用申報案件概況,除金門縣、連江縣等兩縣市採取全查方式辦理,其餘20個市縣政府抽核比率介於新北市0.02%至新竹縣85.14%不等,各縣市抽查狀況差距過大,15個縣市政府未達5%,平均抽查件數9.44%,顯示本案急需建立各縣市抽樣查核制度之標準。綜上,查衛生福利部已於「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草案,訂定各縣市政府查核標準,請儘速完成法案發布,並督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落實查核機制。【70】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47.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111年9月所公告修正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其中附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所規範之繼續教育「辦訓單位資格」,較修正前增訂多項條件。此次修正係為提升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訓練之品質,立意良善,然為避免長期照顧人員未來參與繼續教育課程時,難以得知辦訓單位是否已通過辦訓資格之審核,實應建立相關資訊平台,以利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與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參與訓練課程前對於該課程是否符合繼續教育規範之明確掌握。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強化「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建立長照服務人員查詢並確認繼續教育辦訓單位資格與審定課程功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1】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48.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我國長期照顧2.0計畫中所涵蓋之服務對象包含49歲以下失能身障者,而具高密度照顧需求之極重度身心障礙兒童(以下稱重症兒童)即涵蓋其中。現行長期照顧服務之各式機構(日間照顧中心、機構住宿、小規模多機能)型喘息服務均難以收容重症兒童,因此家長團體多年來提議創設類似日本楓葉之家之短期托育重症病童中心。衛生福利部終於在111年獎助辦理「失能重症兒童喘息服務獎助試辦計畫」,首度提供重症兒童家庭機構式喘息服務,藉此計畫鼓勵機構提供失能重症兒童之家庭喘息服務需求,並需密集看視及製作看視紀錄,以隨時掌控個案狀況。然以現行重症兒童家長運用長期照顧之經驗,長期照顧個管人員對於重症兒童之服務需求仍不盡了解,在服務提供之需求切合性上仍需強化,故擔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對於重症兒童之資訊掌握落差,恐使重症兒童家庭不易獲得喘息試辦計畫之資訊。再者,對於該試辦計畫之服務對象明定為「未滿12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需依賴呼吸器,並經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為第7至8級之長期照顧個案」,惟此限縮,恐不利有需求之重症兒童家庭運用。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2週內函知各醫學中心、兒童醫院及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該喘息試辦計畫之資訊,並積極掌握喘息試辦之情形,以作為後續政策調整之依據,並於試辦半年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計畫成果說明之書面報告。【7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49.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我國自106年啟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以下簡稱長期照顧2.0)」,並於107年導入「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執行至今近5年。這5年間長期照顧制度快速推展,各類中心、據點逐步佈建,各項服務持續提升需求者之可近性,長期照顧經費從106年度的87億(決算數)提升到111年度的近560億(預算數)。然為瞭解長期照顧服務之執行現況與年度趨勢,實應有去識別化之長期照顧政策數據分析系統,以利民眾、學界、產業界了解政策成果,例如:各縣市中各級失能人數對於各項長期照顧服務使用之分析現況、各縣市中長期照顧需求與服務之差異、各項給付及支付標準之服務量與服務使用樣態之歷年統計……等。目前雖有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統計專區之資料及國家衛生研究院年報,然該資訊仍不盡完備。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長期照顧專區提供給付及支付項目、失能等級、地區等變項,進而獲得統計數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5】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50.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預告112年起將執行的「失智個案管理分流新制」,預計將現行同時在失智共同照護中心與長照A單位(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接受個管的失智者,朝向以單一個案管理的方式整合,並期待失智共照中心能夠立基於健保資料大數據分析之數據結果,逐步開展尚未接受到失智個案管理服務的失智症確診患者與家屬提供服務。此次修正方向立意甚好,然而民間團體近月來提出多項擔憂,例如:長照A單位是否有足夠量能承接服務、服務銜接是否順暢、失智症高風險或高需求樣態是否可有適度共管空間……等。以接受服務的民眾而言,如何在需要協助的時候,順利找到合適的窗口或資源方為關鍵,因此制度的調整除了審慎嚴謹外,亦需後續追蹤與觀察,盡量降低政策調整對於失智症家庭之影響。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提出「失智個案提升量能服務」執行6個月後之執行說明與挑戰因應作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6】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51.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長期照顧服務法」自106年6月3日正式上路,該法第18條明載「長期照顧人員應接受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在職訓練」,並於「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9條訂定「長期照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6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達120點以上……」,及第7條第1項「長期照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期照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6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原認證證明文件、第9條所定繼續教育證明等)向原登錄長期照顧服務單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更新」,第2項「逾有效期限申請更新者,其依前項第3款規定檢具之證明文件,以申請更新日前6年內完成為限」。然若因故離開職場多年之照顧服務員,欲返職場卻仍需完成繼續教育120點積分,恐不利照顧服務員之再就業,亦不利相關勞動力之有效運用。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照顧服務員回任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之重新登錄時繼續教育積分採計,研議照顧服務人員回任之彈性機制可行性,以利長期照顧人力之有效運用。【77】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洪申翰
52.查衛生福利部與內政部合作提出「銀髮安居計畫」,利用大數據分析並發掘潛在長期照顧需求族群,但該計畫於108年銀髮安居計畫總統杯黑客松競賽之後,歷經3年修正以及調整,期間110年徵求臺北市政府試辦,先行實地訪查500名風險個案,並評估其長期照顧需求。該甫於111年4月29日函復,發現約有64.8%人員,有長期照顧相關需求,顯示「銀髮安居計畫」所分析之「長期照顧風險個案清冊」具參考價值。但該清冊並未提供各縣市政府運用,允宜研謀改善,協助風險個案及早進入長期照顧體系。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78】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53.近年因天災致長期照顧機構發生不幸事件,為此政府推動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惟現行住宿市機構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尚未將限制於災害潛勢區新設立機構規範,納入相關規定。又現行部分住宿式機構位於土壤液化、淹水、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等高潛勢範圍,應儘速改善、以維護機構住民之安全。又依據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查報告,比對經濟部水利署第三代淹水潛勢圖資以及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公開的之土穰液化潛勢圖資等,發現潛勢區內機構住民介於4百至3千餘人,總計6,876人位於災害潛勢區域。為維護機構住民之生命安全,政府應儘速提出相關方案,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79】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54.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15日函頒「照顧管理共通性服務機制及品質控管基準」之管控指標,有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照顧計畫核定之作業時效,以7個工作天為建議參考值。依據110年縣市照顧計畫核定作業及服務輸送時效統計,新申請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者,自申請至照顧計畫核定作業天數,全國平均值約為7.4個工作天,惟台北市等16個縣市政府作業天數超過30個工作天案件達451件之多。衛生福利部於111年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察之長期照顧業務考評項目,已經針對服務輸送時間列入評分標準,但執行成效尚待本年度稽核。另110年縣市醫院參與出院準備銜接長期照顧計畫,全國計有290家醫院,佔全部符合資格醫院數之70.39%,其中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台東縣等轄內醫院參加比率未及六成,但恐難服務這些區域民眾出院銜接長期照顧服務,衛生福利部應督促改善,以協助民眾取得相關照顧服務。綜上,相關長期照顧服務輸送時效尚有精進空間,出院準備服務參加醫院應持續提高參加該計畫之意願。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狀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0】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55.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旅運費」預算編列665萬6千元,對於計畫中欲辦理參與國際會議、研習及交流、考察國際長期照顧政策等,就出國考察國際長期照顧政策,與其它國家進行交流,112年能做什麼,亦未有清晰的規劃,及參加該等會議,對於我國在長期照顧政策上又有何貢獻?爰此,請衛生福利部落實國際交流,以精進我國長期照顧政策。【81】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56.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之「辦理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所需資訊操作維護費」預算編列1,969萬元。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機構暨長期照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自111年1月開始上線使用,然經相關使用團體反映,該系統的運行,在上傳、預覽、匯入、存檔等皆耗費大量人力與時間成本,造成實務行政作業上之困擾。各項困擾諸如:系統中資料無法複製僅能重複登打、系統無法自動帶入積分計算需手動計算登打、課程無法批次匯入、缺乏同一開課單位案件是否同時申請其他認可單位認證之比對……等。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應邀集使用單位召開會議討論,協助該系統之除錯更新,以利「長期照顧機構暨長期照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之運行順暢,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4】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57.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4,100萬元,根據衛生福利部110年長期照顧服務滿意度調查,長期照顧整體滿意度高達九成,可是民眾實務上還是認為長期照顧有很多問題、做的不夠好,長期照顧使用者也覺得長期照顧很難用,原因在於有各種障礙類別、各種失能等級,從輕度、中度到重度,有臥床、有癱瘓,有意識無意識、有的可以講話有的不能講話,範圍包山包海,每個被照顧者的差異性都很大,因此,需要照顧的解決方案應該是很多元的,但是就是因為沒有,所以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者及家屬才覺得長期照顧很難用。另根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109年委託市調公司進行「長期照顧認知與需求調查」結果顯示,主要照顧者多以女性為主,高達六成家庭照顧者有支持性服務需求,其中喘息服務需求居首位,但實際使用者竟不到一成,顯示民眾對「長期照顧政策」認識有限,亦有許多民眾不曉得長期照顧有日間照顧、居家照護等服務,也不曉得跟如何申請。爰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衛生福利部就長期照顧服務及受理申請窗口宣導事項提出檢討改進之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5】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58.衛生福利部自106年起推動長照2.0,110年服務使用人數已超過40萬人,覆蓋率超過68%。為提供民眾更好更優質的長照服務,建構醫養合一的醫療長照體系亦顯得相當重要。因此,衛生福利部接連推動「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和「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蔡英文總統也非常關心,指示醫界要全力支持政府。細看兩項計畫110年成效,「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參與醫療院所家數僅有223個團隊和3,138家醫療機構,收案約6.5萬人。「居家失能家庭醫師方案」參與醫療院所和醫師僅863家和1,410人,開辦至今僅派案16.7萬人。顯見有其檢討和改善之必要。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盤整並邀請醫師公會討論、擬定未來具體長照與健康相關計畫整合推動策略及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6】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59.隨著我國整體人口結構快速趨向高齡化,失能、失智人口亦快速增加,部分長者需要全時照顧、甚至需要可以及時轉介或提供必要醫療服務的服務,對於住宿式長照機構量能需求亦會逐漸增加。根據現行「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衛生福利部對離島偏鄉、原住民族及其他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優先予以獎助做住宿式長照機構布建,但針對都市及非山非市地區,亦有住宿式長照機構之需求,然而涉及土地取得不易、房屋租金高、人力成本高、住宿式長照機構屬鄰避設施等因素,住宿式長照機構經營不易,或把高昂的經營成本轉嫁給民眾,使民眾需要付出更多費用才能獲得住宿式長照機構之服務。為能理解各都市及非山非市地區住宿式機構供需狀況,加速機構之布建。衛生福利部就都市及非山非市地區屬住宅床位、資源不足區,公告獎助計畫,由縣市政府結合民間促參方式等相關機制共同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提供民眾長照住宿服務資源,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7】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60.「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15條第1項明定,「住宿式長照機構,或綜合式長照機構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者,其設立規模,以二百人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據悉,此但書為考量現行依各該法令設立之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設立規模部分超過200人,為利轉銜為住宿式機構所定之專案處理機制,而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所設之住宿式機構,其新建或擴建則不適用此但書。此規定雖立意良善,係考量住宿式機構大型化發展,將使組織內部缺乏彈性無法即時回應住民需求,且可能發生單一機構壟斷在地服務資源,使市場缺乏競爭力致服務品質無法提升,影響住民接受服務權益,然而考量都市及非山非市地區土地取得不易等因素,若有此硬性設定,恐使住宿式機構之布建不易,高昂的經營成本轉嫁給民眾。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地方主管機關依供需落差輔導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61.為使失能者於出院後可立即接軌使用長照資源,衛生福利部雖已自106年推動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計畫,鼓勵醫院參與,惟110年醫院參與家數占比尚僅能達到六成,亟待持續提升;又,64歲以下失能者於住院期間若尚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即無法接受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評估,因而衍生服務銜接的空窗期,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高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參加醫院之數量、目標及期程書面報告。【90】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62.據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經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8年度辦理4項公安補助分別核定機構家數為104至798家,截至110年底止,電路設施汰換等3項完成比率未及一成;109年度4項公安補助分別核定機構家數為310至670家,截至110年底止,電路設施汰換等3項完成比率均未及四成,顯示該等設施完成改善之比率偏低,請衛生福利部強化管考機制,督促積極研議改善,並落實災害應變整備工作,以維機構住民安全,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護理之家機構改善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補助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5】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63.我國老年人口比率逐年增加,截至111年10月底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逾17.42%,人口快速高齡化伴隨失能人口增加,為了能夠早期發現長者功能衰退的徵兆,維持或提升長者身心功能,國民健康署自110年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推行長者整合性照護(Integrated care for older people,ICOPE),推動長者功能評估,如何應透過多元策略預防及延緩民眾失能,強化長者功能評估效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規劃提升長者功能評估效益之具體作為。【9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洪申翰 吳玉琴
64.112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強化長照機構服務、緩和失能及連續性照護服務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850萬元,較111年所編415萬2千元寬列1倍有餘,顯不恰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規劃預防及延緩長者失能宣導。【97】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65.112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強化長照機構服務、緩和失能及連續性照護服務計畫」項下「銀髮健身俱樂部營運計畫」預算編列3,266萬5千元。「銀髮健身俱樂部計畫」之布建源於前瞻基礎建設第三期特別預算,並延續至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四期特別預算。112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所編列之「銀髮健身俱樂部營運計畫」則係為補助前瞻基礎建設所布建之據點營運費。布建與營運均係由中央政府持續挹注資源,「銀髮健身俱樂部計畫」據點永續經營與否令人憂心。該據點布建於社區中,致力於促進長者健康、延緩老化,亦須具備完善營運規劃,以供自身永續經營實為必要,方能長久為在地民眾提供服務。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銀髮健身俱樂部營運計畫之永續發展提出營運模式與未來政策展望。【98】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66.醫療發展基金係為促進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品質與效率、均衡醫療資源,依「醫療法」第91條、第92條規定設立。查112年度該基金編列12億1,866萬元辦理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主要係充實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資源、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編列緊急醫療及相關緊急應變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提升計畫、醫學中心暨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偏遠地區計畫、偏遠、離島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醫院效能提升計畫。查惟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就衛生福利部所辦遠距醫療相關計畫,指出衛生福利部補助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衛生所購置遠距醫療相關設備,惟後續維運經費無著恐影響遠距醫療服務之持續性;又偏遠地區遠距醫療建置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且參與計畫醫院尚未擬定妥適之跨網絡合作機制;另各計畫間採用不同醫療資訊交換平臺,增加院際間整合及介接成本,亟待研謀改善,為避免偏遠地區遠距醫療因相關資源欠缺及醫療系統平台不同致使偏鄉民眾就醫權益受損,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就審計部提出之改善建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99】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67.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自108年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後,獲配之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大幅減少,致協助經濟困難者健保費補助經費連年入不敷出,亟應穩定財源,以持續推動政府協助弱勢族群政策。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68.112年度藥害救濟基金「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預算編列9,520萬元,係依「藥害救濟法」向藥廠徵收之徵收金。依藥害救濟基金最近2期委託查核計畫結果分析,部分業者未確實依照規定繳納藥害救濟徵收金,110年度查核申報錯誤家數及比率皆較108年度增加,主管機關亟應加強查核及宣導作業、督促業者遵循「藥害救濟法」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繳納徵收金,並改善申報錯誤情事。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1】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69.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並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等所需經費,其分配金額與運作係依據「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辦理。112年度預算案菸品健康福利捐預估276億元,其中2億7,600萬元編列於財政部國庫署,其餘273億2,400萬元則編列於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及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菸品健康福利捐多數用於醫療保健相關支出,且為醫療發展基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疫苗基金及生產事故救濟基金5個基金之主要財源,為避免前揭基金主要辦理計畫因財源短缺而被迫縮減或終止計畫致影響成效以及基金永續經營,應審慎就菸品健康福利捐徵收金額變動對基金財源籌措之影響妥為因應。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2】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70.子宮頸癌主要是感染HPV所引起,為預防子宮頸癌,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將接種HPV疫苗納入國家接種計畫,以降低罹患子宮頸癌的風險。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已提供國中女生接種HPV疫苗,惟先進國家如澳洲等已公費提供男女生HPV疫苗,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未來將男性納入接種對象的可行性。【103】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71.台灣近年來面臨嚴峻之少子女化問題,目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雖透過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補助提供7歲以下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以期早期發現異常個案,早期治療,近年兒童預防保健服務的平均利用率約八成,仍有進步空間,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仍須加強宣導辦理,並精進服務品質,提升兒童健康。【104】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72.根據108年癌症登記資料顯示,乳癌新增個案依年齡層分析,35至39歲乳癌發生率為每十萬人口78.0人,40至44歲婦女為每十萬人口150.6人,45至69歲婦女為每十萬人口217.5至245.9人。而現行乳癌篩檢是訂定提供45至69歲婦女,及40至44歲其二親等以內血親曾患有乳癌之婦女,每2年1次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鑑於乳癌發生率有下降趨勢,爰建請研議擴大補助對象,乳癌篩檢為40歲以上婦女,35至40歲二親等以內血親曾患有乳癌之婦女,每2年1次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105】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73.查衛生福利部主管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係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暨「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相關業務,並將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於辦理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癌症防治、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收入納入該基金,以維護全民健康。然據國民健康署國人吸菸行為調查結果,自86年實施及98年「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實施以來,我國執行了大部分室內公共及工作場所禁菸,菸品容器開始印製警示圖文,同時善用菸捐推動二代戒菸全面多元服務及各項健康措施,在各項策略的推動下,成年人吸菸率由97年21.9%降至109年的13.1%,降幅超過四成,顯見我國菸害防制工作成效卓著,惟18歲以上電子煙使用率及加熱菸使用率由107年的0.6%增加至109年的1.7%,升高近3倍,顯見電子煙儼然成為威脅國民健康的一大警訊,該調查更亦寫明科學實證顯示,電子煙及加熱菸無助於戒菸,兩者的健康危害也不會低於其他菸品,足見開放電子煙及加熱菸無助菸害防制,衛生福利部宜尊重國民健康署之專業意見,研議禁止加熱菸及電子煙在台販售。【106】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74.查衛生福利部特別收入基金之社會福利基金主要在辦理老人之家、兒童之家、少年之家、教養院及老人養護中心等社會福利機構安養、養護、教養、托育、日間照顧、福利服務及重陽敬老方案、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佈建優質替代性家外安置環境等工作。然該基金主要特定收入為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歷來占基金用途比率雖逾五成,惟多不足支應,須仰賴國庫撥款。又該基金112年度預算說明指出112年度預算數較111年度預算數減少1,500萬元,係預估菸品健康福利捐可課徵額度減少所致。顯見該基金收入極為不穩定,一旦菸品健康福利捐可課徵額度減少,危及該基金的營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與財政部磋商納入國稅、地方稅或其他課捐收益,維持基金穩定,以保障弱勢族群權益。【107】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75.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111年10月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17.4%,預估114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其中長者的營養好壞是決定長者是否提早衰弱失能的關鍵因素之一。國民健康署自106年起為照顧牙口和咀嚼功能逐漸低下的高齡長者,於108年底推出「高齡營養飲食質地衛教手冊」,讓長者或照護者能依據不同狀況,製備適合且容易入口的食物,提升長者營養狀況。然而,為預防及延緩長輩失能,避免營養不良風險,後續之推廣及相關配套極為重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規劃推動內容,並透過跨部會合作,共同營造高齡友善飲食環境。【108】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76.所有有長期照顧需求者都獲得照護,這是長期照顧存在的目的。但各種障礙類別、各種失能等級,從輕度、中度到重度,有臥床、有癱瘓,有意識無意識、有的可以講話有的不能講話,範圍包山包海,每個被照顧者的差異性都很大,因此,需要照顧的解決方案應該是很多元的,但是就是因為沒有,所以接受長照服務者及家屬才覺得長期照顧很難用,因為長期照顧被「長期照顧服務法」框住,「長期照顧服務法」是從國家角度切出一些統一的標準,再設計一些東西、給很多評估,障礙者、失能者被評估無數次得不到有效、好用、可用、有用的服務,甚至於對重度失能的人而言,這些最需要照顧資源的人卻沒辦法使用長期照顧資源,就算衛生福利部說可以用喘息,但是那些資源太少了,根本不敷使用,所以重度失能者才需要請外勞,就算有外籍看護工的家庭可以用長期照顧,也是只能用一點點,都沒辦法直接解決中度、重度失能者的需要。爰請衛生福利部編列經費,針對住宿式資源布建及增加使用者補助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9】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77.112年度長照基金預算案編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603億2,560萬元,占基金來源之98.99%,為主要財源,其中包括「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2,760萬元及「其他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602億9,800萬元;另編列「基金用途」603億6,956萬7千元。長照特約服務改制以來,給支付金額持續增加,致長照基金用途規模逐年攀升,本期賸餘數則隨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與房地合一稅等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之狀況而差異頗大。其收入固得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由政府預算撥充,惟特定來源收入顯未穩固,主要法定財源具不確定性、潛藏下滑可能,亟應妥善規劃財務以因應高齡化趨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0】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78.查衛生福利部特別收入基金之長照服務基金,系為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強化長照機構服務、緩和失能及提供連續性照護服務,提升機構及社區預防性照顧服務量能,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規定設置,希望透過該基金充實長照服務量能,優化服務品質與效率,提供民眾兼具整合性與多元化之長照服務。該基金主要來源有1.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計畫,2.其他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計,3.利息收入計畫,4.其他,其中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計畫112年度較111年度預算數減少30萬元,係預估菸品健康福利捐可課徵額度減少所致,雖該收寄佔長照基金比例不高,但也凸顯健康福利捐的分配不確定性,尤其在我國吸菸人口逐年遞減的情況下,恐擴大長照服務基金未來的收入缺口,影響長照服務推動,考量菸品健康福利捐僅佔該基金收益之0.06%,爰請衛生福利部妥善規劃穩定且可行之財源,以維持我國長照工作之推動。【111】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79.112年度長照服務基金「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預算編列603億2,560萬元,占基金來源之98.99%,為主要財源,其中包括「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2,760萬元及「其他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602億9,800萬元;另編列「基金用途」603億6,956萬7千元。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7至110年度長照服務給付及支付受益人數分別為18萬0,660人、28萬4,208人、35萬7,457人及38萬8,866人,長照服務給付及支付金額分別為88億4,570萬1千元、222億0,946萬4千元、263億4,922萬5千元及275億4,957萬6千元,112年度預算案更編列330億元,經費持續增加。參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我國人口推估系統,2029年將是我國人口反轉的重要時間點,2029年之後我國人數將少於2020年,屆時65歲以上人口將達到540萬人,將近我國人口四分之一,恐衝擊我國長照基金的相關給付,鑑於我國65歲以上人口逐年增加,衛生福利部宜儘早擬具相關財源對策,以免屆時長照基金面臨破產境地,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長照2.0財務規劃相關書面報告。【112】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80.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所定相關業務,依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7條規定,自106年度設置本基金,以落實救濟制度由國家承擔婦女生產風險之工作,並推動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風險管控等品質提升機制,全面提升女性生育健康與安全。據台灣2019年新生兒死亡率資料,出生時有生命徵象的嬰兒,在28天內死亡的比例為千分之二點四,高於日韓的千分之零點九、千分之一點五,另外,2021年共22名孕產婦死亡,死亡率為每十萬活產14人。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研謀具體措施因應,有效改善國內孕產婦照護環境及提升孕產婦健康照護,以降低孕產婦死亡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措施之書面報告。【113】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主席宣告
一、本次審查會有關提案委員所提預算刪減案,經委員會通過者,除提案委員特別聲明不同意外,均同意衛生福利部得以「科目自行調整」。
二、有關提案委員刪除或凍結預算案之部分,經衛生福利部與各提案委員溝通結果如提案委員同意改為併案凍結者,請衛生福利部於本次公務及基金預算全部審查完竣前,將各同意併案凍結之提案案號及科目彙整後送主席台宣告後通過。
三、上述委員提案凍結之預算,除特別聲明不同意者外,文字均統一「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在本會審查中如提案委員口頭同意改為主決議及原案為主決議修正部分文字通過者,請衛生福利部儘速與提案委員溝通後,將書面修正文字,送至本委員會辦公室,俾彙整納入議事錄。
散會 -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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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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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蔡適應等2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高嘉瑜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陳柏惟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以信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趙正宇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賴惠員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十四)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十三)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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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
(一)委員徐志榮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陳以信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林為洲等25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作以下宣告:一、有關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本院各黨團已簽署同意不提出復議,並經議事處來函交付本會審查,本會再交付之提案9案僅進行提案說明,不另作詢答,至於審查至該提案條文時,先行宣讀。二、為了使聽語障朋友們更瞭解身權法的審查過程,請委員及官員分別至質詢台及備詢台發言,以利手語翻譯員畫面的轉播。請發言者儘量使用麥克風,倘若聽不清楚可能無法完整呈現大家的發言。
現在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新增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每位委員2分鐘,也徵求大家同意,我們先請邱委員臣遠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進行提案說明。 -
邱委員臣遠主席、各位立院同仁及所有身障團體的好朋友們。台灣民眾黨的版本主要是參考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就是CRPD及2017、2022年二次國際審查結論性的意見,將個人協助專章、社區居住專章納入法條。另外,修正安置收容的歧視性詞彙改為住宿安排及住宿服務。尤其是2017年我國第一次CRPD的國際審查結論指出,我國當前提供障礙者的個人協助不符合聯合國身權公約委員會第5號一般性建議。在2022年第二次CRPD國際審查結論,也進一步建議國家應該制定非機構化策略,並制定有時限的計畫,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選擇在哪裡生活、怎麼生活及和誰生活,從而使他們能夠生活在自己的社區中,並積極參與其中。
5年來,國際審查委員會對我國個人協助提出建議,如果這次身權法大修沒有辦法納入相關建議,等於無視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我想在上次委員會排審時,很多委員包括民間團體都已經表達訴求,而台灣民眾黨也召開相關的公聽會,希望身權法納入個人協助、社區居住兩個專章,當然有些團體也希望能儘速通過。民眾黨不反對加強機構管理,但是非機構化策略的時程表、預算都應該儘速規劃出來。我們認為衛福部今天責無旁貸,應該要拿出相關誠意來溝通,並儘速納入所有立法委員及民間團體的意見,不能鐵板一塊、寸步不讓,謝謝。 -
主席請徐委員志榮進行提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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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志榮首先本席要感謝邱召委及所有委員同仁能夠在上上禮拜同意,由本席代身障團體提出卻來不及付委的版本在今天列入審查。但是身障朋友們昨天在國民黨黨團召開記者會,張理事長第一句話就說他以很沈痛的心情宣布身權法已死,我覺得很奇怪,今天都還沒有審查,怎麼會說身權法已死呢?經過瞭解之後,才知道衛福部在上禮拜一和禮拜五有跟身障團體溝通,可能是因為都沒有得到正面的回應,所以他才會講這句話。我心裡面在想,身障朋友已經何其不幸有身障,而公部門又是何其吝嗇、何其殘忍,竟不能對他們的請求給予正面回應。就像民眾黨黨團提出的第五章之一及本席所提出的第四章之一,雖然我的提案說明不關第六十三案,既然主管機關沒有針對第五章之一或第四章之一有任何正面回應,那麼本席堅持不管是機構或非機構的所有條文都予以保留,包括第六十三案也是一樣,我們要等第五章之一或第四章之一得到正面回應之後再一併通過。簡單講,所有條文都保留送院會協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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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游委員毓蘭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游委員不在場。
請莊委員競程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莊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以信進行提案說明。 -
陳委員以信謝謝召委及在座的各位。針對本席所提出的兩條條文修正案,在此一併進行提案說明。首先是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本席所提出的修法是針對聽語障者的需要,根據本席所接獲的陳情,聽障朋友平常去公家機關辦事時必須找手語人員陪同才能洽公,但他們要申請手語翻譯人員的時候卻是僧多粥少,造成許多聽障者的不便。今天在場有幾位手語老師,我們先給他們一些掌聲,其實這是很值得感謝的事情,不過主要是因為立法院有這樣的資源和設備,所以才有這樣的優待,其他單位就很難做得到。現在數位科技發展非常蓬勃,我們知道有些軟體、app能夠協助這部分溝通的問題,所以政府公家單位應該要用更靈活的方式提供手語翻譯的需要。另外,身障者在訂演唱會門票的時候,現在的訂票系統都必須將身心障礙證明影印傳真,這種訂票方式根本沒有辦法秒殺,可能花了好幾個小時都還沒有辦法買到,所以到最後都訂不到票,也因此我們希望政府能夠使用新的科技,協助身障者在這些公共生活上面得到更加平等的對待。綜合上述,本席針對第五十二條提出修法,要求將「公共資訊無障礙」這樣的字眼放到政府輔助與補助措施的對象,好讓政府的服務更加符合CRPD及身權法的精神。
再者,第五十六條修正提案乃是因為有身心障礙自駕車人士向本席陳情,表示現在國內公共場所身心障礙停車格格位嚴重不足,而且還被許多非身障人士違規占用,對身障者很不公平。根據衛福部的統計,身心障礙國人目前大概有120萬人,占全國人口5%左右,而依照現行身權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國內公共停車場必須保留2%的停車格供身心障礙者使用,這與人口比率是互不相稱的。尤其身心障礙者機車停車位的問題就更加嚴重了,根據政府的統計資料,目前全國身障者的機車停車格不到一萬格,總共只有九千四百多格,只占全國1,091萬機車停車格的0.86%,所以根本不及格。本席在與國內身心障礙團體討論之後提出身權法第五十六條修正案,我們希望將國內公共停車場保留給身心障礙者的汽車、機車停車格比率從2%提高到5%,這樣才能與我們的人口比率相稱,同時也能藉此確保身障者應有的停車權益。
在此呼籲各界重視以上兩案,並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洪委員申翰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洪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為洲進行提案說明。 -
林委員為洲謝謝召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自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迄今,已逾15年未進行大幅修正,社會風氣與過往相比截然不同,舊時法條顯已不合時宜,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強化身心障礙者保護機制,建立友善共融社會環境,讓身心障礙者能獨立生活並且更有尊嚴地於社會中享有基本自由與充分平等,促進身心障礙者固有之尊嚴及尊重,本席所提版本有四大重點:第一、增訂合理調整措施之法源,符合CRPD精神。第二、尊重障礙者之固有尊嚴、個人自主及自立,增訂身心障礙者個人協助,並編列所需之公務預算。第三、臺灣邁入高齡化社會,在地化已成為主流,社區生活社會支持服務是所有障別最關注的議題,但現行的住宿式照顧是集中管理型,對非精障類者並非最好的處理方式,直到現在社區式支持服務仍有不足,也因此除了住宿式管理服務之外,本席的版本更重視社區支持服務。第四、為落實身權公約第十三條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以下簡稱近用司法指引)之目標,本席的版本增訂近用司法及其他救濟保護專章,明文就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及其他救濟程序之各層面進行細部性之規範,以保障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及其他救途徑,獲得完整之程序性保障。以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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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范委員雲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范委員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剛才前面委員們花了一點時間進行協商,協商同意請議事人員先宣讀新增的委員提案條文。現在請宣讀。 -
黨團及委員等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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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 一 條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禁止一切形式之歧視,保障其平等參與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 一 條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禁止任何形式之歧視,保障其平等參與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 一 條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禁止一切形式之歧視,保障其平等參與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自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身心健康、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
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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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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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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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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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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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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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無障礙電動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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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無障礙電動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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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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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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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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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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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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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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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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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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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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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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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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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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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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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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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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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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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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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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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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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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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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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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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無障礙電動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運輸服務與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五、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
十六、經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十七、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自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心理衛生、復健、整合性醫療及照護、輔具研發及維護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建築、道路、其他室內外通路及設施等相關無障礙環境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法務主管機關:協助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有效之司法保護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藝文活動參與權益維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五、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
十六、經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前項以外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自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身心健康、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無障礙電動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司法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權利救濟、司法保護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三、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四、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五、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六、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
十七、經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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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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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自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身心健康、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無障礙電動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住宿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司法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權利救濟、司法保護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三、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四、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五、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六、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
十七、經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十八、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兒少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者監護人、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之協調事宜。
三、受理身心障礙者因遭歧視所提申訴或再申訴事件。
四、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兒少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者監護人、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代表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之協調事宜。
三、受理身心障礙者因遭歧視所提申訴或再申訴事件。
四、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代表、身心障礙領域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二,其中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代表、身心障礙領域學者專家、身心障礙權益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
前項遴聘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權益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及年齡層之均衡。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遴聘之代表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會議,並將會議紀錄及出席成員公布於網路。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兒少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者監護人、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或再協調事件。
三、受理身心障礙者因遭歧視所提申訴或再申訴事件。
四、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或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三年舉辦各障別、各障礙程度、各原住民族身分之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支持人力、長期照顧、經濟安全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
國家推動新政策,應先通過身心障礙影響評估後,方可實施。
行政院每五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時,應將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納入普查項目。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三年舉辦各障別、各障礙程度、各原住民族身分之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支持人力、長期照顧、經濟安全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
國家推動新政策,應先通過身心障礙影響評估後,方可實施。
行政院每五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時,應將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納入普查項目。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公、私立機關(構)、公法人團體、學校、企業、其他團體或個人,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行動、搭乘交通工具、遷徙、取得資訊、獲取金融服務、醫療、隱私、參政、體育、參與文化生活、近用司法、近用其他救濟管道及其他基本人權,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於相同情況下,對身心障礙者為拒絕、禁止、限制、差別待遇或其他直接歧視之行為者。但因工作性質不適合特定身心障礙者;或因特定身心障礙者具特殊情勢須採取不同處理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以法令、政策或其他相類似之行為,致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無法或難以實施者。
三、未進行無障礙之建置或未進行合理調整者。
四、對身心障礙者為貶抑、戲謔、羞辱、敵視、仇恨或其他騷擾之言語或行為;或刻意塑造對身心障礙者為貶抑、戲謔、羞辱、敵視、仇恨或其他騷擾之環境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無障礙,指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與他人平等之基礎上,可進出物理環境、搭乘交通工具、獲取資訊、使用通訊傳播系統或享有其他公眾開放或提供之設施及服務,以確保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行動、搭乘交通工具、遷徙、取得資訊、獲取金融服務、醫療、隱私、參政、體育、參與文化生活、近用司法、近用其他救濟管道及其他基本人權者。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合理調整,除有特別規定外,指依身心障礙者之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之負擔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與他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或行使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行動、搭乘交通工具、遷徙、取得資訊、獲取金融服務、醫療、參政、體育、參與文化生活、近用司法、近用其他救濟管道或其他基本人權者。
前項合理調整之判斷,其身心障礙之類別、調整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共同生活之親屬、家長、家屬或監護人因第一項情形遭逢連帶歧視者,其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到保障。 -
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
第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或不便購買保留票券、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對於應保留予身心障礙者使用之數量,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進行占用或規避提供。
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應使身心障礙者得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教育、招考、進用、就業、醫療服務、矯正措施等權益事項,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六條 應保障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獲得教育學習、考試、求職就業、居住遷徙、健康醫療、政治參與、司法服務、體育活動、休閒及文化活動、社會保障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第一項所稱之歧視,包括直接歧視、間接歧視、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以及騷擾。
法人或團體因歧視,而使身心障礙者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法人及團體辦理教育學習、考試、求職就業、居住遷徙、健康醫療、政治參與、司法服務、體育活動、休閒及文化活動、社會保障等事項,以及供公眾使用之設施或服務,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進行合理調整。
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申訴管道,就違反前項規定而致身心障礙者權利有顯著不利之情形,地方主管機關應邀集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審議請求合理調整之申訴案件。
為進行第五項調整措施,必要時得諮詢本法第十條之代表專業意見,以符合身心障礙者需求與權益。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應使身心障礙者得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教育、招考、進用、就業、醫療服務、矯正措施等權益事項,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
身心障礙者因前項各單位未提供合理調整,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視為歧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前二項合理調整之請求對象、請求範圍、審查與申訴機制之相關準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范雲等24人提案
第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應使身心障礙者得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第一項所稱之歧視,包括直接歧視、間接歧視、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以及騷擾。
機關(構)、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因歧視,而使身心障礙者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委員范雲等24人提案
第十六條之一 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教育、招考、進用、就業、醫療服務、矯正措施等權益事項,以及提供向公眾開放之設施或服務,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
身心障礙者於其權利之享有或行使因上述義務承擔人之物理環境、規定、標準或作法而致顯著不利者,得向義務承擔人提出合理調整要求。該要求提出後,義務承擔人應啟動對話,就合理調整進行協商。
若義務承擔人認為合理調整措施造成不符比例或過度負擔而拒絕提供者,需負舉證責任。
因合理調整所生之成本由義務承擔人負擔,政府應對義務承擔人提供經費與行政資源,以確保障礙者之權利。 -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二十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維修服務等相關事宜。
前項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勞工、科技研究事務、經濟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心理健康促進,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身心障礙者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前項心理健康促進,係指透過法規政策、社區營造與資源投入,促進人民心理健康識能之教育、心理不適防護措施,以增加個人、家庭(照顧者、被照顧者、家人)、學校、社區、職場與整個社會與物理環境的心理健康保護因子,減少危害因子。
第二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十一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促進身心障礙者健康並保障其獲得充分之資源及資訊。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邀集身心障礙者及相關代表,定期檢視醫療單位無障礙規範,並將醫療單位無障礙規範落實情形,列入相關評鑑。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平等近用醫療資源,醫療機構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訓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身心障礙者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生育環境,並提供身心障礙者衛教諮詢、育兒支持及身心障礙嬰幼兒之照護與諮詢服務。
第四項保健服務、健康檢查項目、方式及追蹤服務之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心理健康促進,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身心障礙者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前項心理健康促進,係指透過法規政策、社區營造與資源投入,促進人民心理健康識能之教育、心理不適防護措施,以增加個人、家庭(照顧者、被照顧者、家人)、學校、社區、職場與整個社會與物理環境的心理健康保護因子,減少危害因子。
第二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服務,並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所需之保健醫療服務。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服務,並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所需之保健醫療服務。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
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居家照護建議。
二、復健治療建議。
三、社區醫療、復健與社區支持服務資源轉介服務。
四、居家環境改善建議。
五、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六、轉銜服務。
七、生活重建服務建議。
八、心理諮商服務建議。
九、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
前項出院準備計畫之執行,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入醫院評鑑。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
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居家照護建議。
二、復健治療建議。
三、社區醫療、復健與社區支持服務資源轉介服務。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醫療輔具之購置、維修保養費用,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就醫交通費補助。
前二項補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及保養、維修相關補助,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
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排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其入學。
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經費不足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補助之。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邀集身心障礙者及相關代表定期檢視教育單位無障礙規範,並將教育單位無障礙規範落實情形,列入相關評鑑,每年公布於網路。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平等近用教育資源,教育單位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訓練。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三十二條 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其獎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各類適性之職涯探索課程,促進身心障礙學生自我認知,對自身能力、興趣與未來發展有所認知,並應保障各類別、各障礙程度之障礙者入學及就學機會。
前二項學校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設施,得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三十二條 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其獎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各類適性之職涯探索課程,促進身心障礙學生自我認知,對自身能力、興趣與未來發展有所認知,並應保障各類別各障礙程度之入學及就學機會。
前二項學校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設施,得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四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排、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四章之一 個人協助 -
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
第四章之一 個人協助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四章之一 個人協助 -
委員范雲等24人提案
第四章之一 個人協助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章之一 個人協助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一 為使身心障礙者平等融入社會,確保個人自主和自立,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協助服務,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
前項個人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一 為使身心障礙者平等融入社會,確保個人自主和自立,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協助服務,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
前項個人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一 為使身心障礙者平等融入社會,確保個人自主和自立,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協助服務,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
前項個人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范雲等24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一 為使身心障礙者平等融入社會,確保其個人自主、自立生活、社會參與,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協助服務。
前項個人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十九條之二 為使身心障礙者平等融入社會,確保個人自主和自立,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協助服務,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
前項個人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二 身心障礙者無分性別、年齡、障礙類別或族群,有權使用個人協助服務。
各級主管機關不得因身心障礙者自行聘用看護;或其使用居家、日間或住宿式照顧服務,逕為駁回、停止、撤銷或廢止其個人協助之服務。 -
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二 身心障礙者無分性別、年齡、障礙類別或族群,有權使用個人協助服務。
各級主管機關不得因身心障礙者自行聘用看護;或其使用居家、日間或住宿式照顧服務,逕為駁回、停止、撤銷或廢止其個人協助之服務。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二 身心障礙者無分性別、年齡、障礙類別或族群,有權使用個人協助服務。
各級主管機關不得因身心障礙者自行聘用看護;或其使用居家、日間或住宿式照顧服務,逕為駁回、停止、撤銷或廢止其個人協助之服務。 -
委員范雲等24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二 身心障礙者有權利使用個人協助服務,不得因性別、年齡、族群、障別有差別對待。
各級主管機關不得因身心障礙者自行聘用看護;或其使用居家、日間或住宿式照顧服務,逕為駁回、停止、撤銷或廢止其個人協助之服務。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十九條之三 身心障礙者無分性別、年齡、障礙類別或族群,有權使用個人協助服務。各級主管機關不得因身心障礙者自行聘用看護;或其使用居家、日間或住宿式照顧服務,逕為駁回、停止、撤銷或廢止其個人協助之服務。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三 個人協助,得以下列個款之方式為之,以符合身心障礙者之日常生活實際需求:
一、同儕支持。
二、培力和倡議。
三、降低危機和規劃。
四、非醫療模式之新策略提供協助。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者之日常生活實際需求,應包括支持身心障礙者做決定、參與倡議活動,以支持建立生活上社會網路及與社區連結。
為提升身心障礙者自主性與個人經驗者,得以下列各款規定之服務內容提供個人協助:
一、居家生活:個人衛生(洗澡、沐浴)、如廁、用藥、飲食、備餐、穿衣、移動協助、家事清潔、報讀、引導、電腦操作、陪伴或其他個別需求。
二、外出支持:購物、就醫、社會活動參與、休閒、旅行或參與其他社會之方式。
三、社會角色支持:親職與家庭角色執行。
四、接受教育及工作與職場協助。
五、與他人溝通、交流之個別化支持。
六、其他促使障礙者自主生活所需之服務。
前項個人協助之服務內容,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參與決定之。 -
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三 個人協助,得以下列各款之方式為之,以符合身心障礙者之日常生活實際需求:
一、同儕支持。
二、培力和倡議。
三、降低危機和規劃。
四、非醫療模式之新策略提供協助。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者之日常生活實際需求,應包括支持身心障礙者做決定、參與倡議活動,以支持建立生活上社會網路及與社區連結。為提升身心障礙者自主性與個人經驗者,得以下列各款規定之服務內容提供個人協助:
一、居家生活:個人衛生(洗澡、沐浴)、如廁、用藥、飲食、備餐、穿衣、移動協助、家事清潔、報讀、引導、電腦操作、陪伴或其他個別需求。
二、外出支持:購物、就醫、社會活動參與、休閒、旅行或參與其他社會之方式。
三、社會角色支持:親職與家庭角色執行。
四、接受教育及工作與職場協助。
五、與他人溝通、交流之個別化支持。
六、其他促使障礙者自立生活所需之服務。
前項個人協助之服務內容,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參與決定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三 個人協助,得以下列各款之方式為之,以符合身心障礙者之日常生活實際需求:
一、同儕支持。
二、培力和倡議。
三、降低危機和規劃。
四、非醫療模式之新策略提供協助。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者之日常生活實際需求,應包括支持身心障礙者做決定、參與倡議活動,以支持建立生活上社會網路及與社區連結。
為提升身心障礙者自主性與個人經驗者,得以下列各款規定之服務內容提供個人協助:
一、居家生活:個人衛生(洗澡、沐浴)、如廁、用藥、飲食、備餐、穿衣、移動協助、家事清潔、報讀、引導、電腦操作、陪伴或其他個別需求。
二、外出支持:購物、就醫、社會活動參與、休閒、旅行或參與其他社會之方式。
三、社會角色支持:親職與家庭角色執行。
四、接受教育及工作與職場協助。
五、與他人溝通、交流之個別化支持。
六、其他促使障礙者自主生活所需之服務。
前項個人協助之服務內容,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參與決定之。 -
委員范雲等24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三 個人協助,得以下列各款之方式為之,以符合身心障礙者之日常生活實際需求:
一、居家生活。
二、外出支持。
三、接受教育之協助。
四、職場與工作之協助。
五、社會角色支持。
六、同儕支持。
七、與他人溝通、交流之個別化支持。
八、培力和倡議。
九、降低危機和規劃。
十、非醫療模式之新策略提供協助。
十一、其他促使障礙者自主生活所需之服務。
前項個人協助之服務內容,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參與決定之。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十九條之四 個人協助,得以下列各款方式為之,以符合身心障礙者之日常生活實際需求:
一、同儕支持。
二、培力和倡議。
三、降低危機和規劃。
四、非醫療模式之新策略提供協助。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者之日常生活實際需求,應包括支持身心障礙者做決定、參與倡議活動,以支持建立生活上社會網路及與社區連結。
為提升身心障礙者自主性與個人經驗者,得以下列各款規定之服務內容提供個人協助:
一、居家生活:個人衛生(洗澡、沐浴)、如廁、用藥、飲食、備餐、穿衣、移動協助、家事清潔、報讀、引導、電腦操作、陪伴或其他個別需求。
二、外出支持:購物、就醫、社會活動參與、休閒、旅行或參與其他社會方式。
三、社會角色支持:親職家庭角色執行。
四、接受教育及工作與職場協助。
五、與他人溝通、交流之個別化支持。
六、其他促使障礙者自主生活所需之服務。
前項個人協助之服務內容,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參與決定之。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四 身心障礙者使用個人協助服務之自付額,不得超過服務費用之百分之十,其每月自付總額,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者當月總所得之百分之十。但身心障礙者無每月所得者,其使用個人協助服務,毋需付費。
個人協助服務時數之核定,應綜合考量身心障礙者之生理及心理需求、社會角色及其活動參與。
前項時數之核定,應由身心障礙者或其決策支持者、服務提供者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決定之。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自主與自立,主管機關得依第二項身心障礙者需求訂定每月最低使用時數。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自主生活之需求,各級主管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訂定個人協助使用時數之上限,身心障礙者並得主張下列各款之服務方式:
一、二十四小時輪替排班之全天候支持服務。
二、同一時段可由二位個人助理提供支持性服務。 -
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四 身心障礙者使用個人協助服務之自付額,不得超過服務費用之百分之十,其每月自付總額,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者當月總所得之百分之十。但身心障礙者無每月所得者,其使用個人協助服務,毋需付費。
個人協助服務時數之核定,應綜合考量身心障礙者之生理及心理需求、社會角色及其活動參與。
前項時數之核定,應由身心障礙者或其決策支持者、服務提供者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決定之。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自主與自立,主管機關得依第二項身心障礙者需求訂定每月最低使用時數。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自主生活之需求,各級主管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訂定個人協助使用時數之上限,身心障礙者並得主張下列各款之服務方式:
一、二十四小時輪替排班之全天候支持服務。
二、同一時段可由二位個人助理提供支持性服務。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四 身心障礙者使用個人協助服務之自付額,不得超過服務費用之百分之十,其每月自付總額,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者當月總所得之百分之十。但身心障礙者無每月所得者,其使用個人協助服務,毋需付費。
個人協助服務時數之核定,應綜合考量身心障礙者之生理及心理需求、社會角色及其活動參與。
前項時數之核定,應由身心障礙者或其決策支持者、服務提供者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決定之。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自主與自立,主管機關得依第二項身心障礙者需求訂定每月最低使用時數。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自主生活之需求,各級主管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訂定個人協助使用時數之上限,身心障礙者並得主張下列各款之服務方式:
一、二十四小時輪替排班之全天候支持服務。
二、同一時段可由二位個人助理提供支持性服務。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十九條之五 身心障礙者使用個人協助服務之自付額,不得超過服務費用之百分之十,其每月自付總額,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者當月總所得之百分之十。但身心障礙者無每月所得者,其使用個人協助服務,毋需付費。
個人協助服務時數之核定,應綜合考量身心障礙者之生理及心理需求、社會角色及其活動參與。
前項時數之核定,應由身心障礙者或其決策支持者、服務提供者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決定之。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自主與自立,主管機關得依第二項身心障礙者需求訂定每月最低使用時數。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自主生活之需求,各級主管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訂定個人協助使用時數之上限,身心障礙者並得主張下列各款之服務方式:
一、二十四小時輪替排班之全天候支持服務。
二、同一時段可由二位個人助理提供支持性服務。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五 經核定使用個人協助服務之費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直接匯入身心障礙者名下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個人專戶。
前項個人專戶,僅得收、支付個人協助費用。
前條使用時數之經費,應於時數核定後匯入第一項個人專戶。 -
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五 經核定使用個人協助服務之費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直接匯入身心障礙者名下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個人專戶。
前項個人專戶,僅得收、支付個人協助費用。
前條使用時數之經費,應於時數核定後匯入第一項個人專戶。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五 經核定使用個人協助服務之費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直接匯入身心障礙者名下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個人專戶。
前項個人專戶,僅得收、支付個人協助費用。
前條使用時數之經費,應於時數核定後匯入第一項個人專戶。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十九條之六 經核定使用個人協助服務之費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直接匯入身心障礙者名下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個人專戶。
前項個人專戶,僅得收、支付個人協助費用。
前條使用時數之經費,應於時數核定後匯入第一項個人專戶。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六 身心障礙者得經身心障礙者團體、住居所在地轄區公私立單位或個人網絡招募提供個人協助服務之個人助理(以下簡稱個人助理),其服務契約得由身心障礙者逕與個人助理約定之。
個人助理之培訓,得視身心障礙者之個人需求,由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或身心障礙團體執行,其培訓之相關費用,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支付。
受委託辦理個人助理培訓之公私立單位,其組織章程宗旨、培訓課程、服務、督導等相關行政流程,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身權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之宗旨。
個人助理之服務時數每週如以達三十五小時者,應以全職聘之;其月薪或時薪及工作待遇,不得低於長照服務人員。 -
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六 身心障礙者得經身心障礙者團體、住居所在地轄區公私立單位或個人網絡招募提供個人協助服務之個人助理(以下簡稱個人助理),其服務契約得由身心障礙者逕與個人助理約定之。
個人助理之培訓,得視身心障礙者之個人需求,由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或身心障礙團體執行,其培訓之相關費用,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支付。
受委託辦理個人助理培訓之公私立單位,其組織章程宗旨、培訓課程、服務、督導等相關行政流程,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身權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之宗旨。
個人助理之服務時數每週如以達三十五小時者,應以全職聘之;其月薪或時薪及工作待遇,不得低於長照服務人員。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六 身心障礙者得經身心障礙者團體、住居所在地轄區公私立單位或個人網絡招募提供個人協助服務之個人助理(以下簡稱個人助理),其服務契約得由身心障礙者逕與個人助理約定之。
個人助理之培訓,得視身心障礙者之個人需求,由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或身心障礙團體執行,其培訓之相關費用,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支付。
受委託辦理個人助理培訓之公私立單位,其組織章程宗旨、培訓課程、服務、督導等相關行政流程,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身權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之宗旨。
個人助理之服務時數每週如已達三十五小時者,應以全職聘之;其月薪或時薪及工作待遇,不得低於長照服務人員。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十九條之七 身心障礙者得經身心障礙者團體、住居所在地轄區公私立單位或個人網絡招募提供個人協助服務之個人助理,其服務契約得由身心障礙者逕與個人助理約定之。
個人助理之培訓,得視身心障礙者之個人需求,由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或身心障礙團體執行,其培訓之相關費用,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支付。
受委託辦理個人助理培訓之公私立單位,其組織章程宗旨、培訓課程、服務、督導等相關行政流程,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之宗旨。
個人助理之服務時數每週如達三十五小時者,應以全職聘之;其月薪或時薪及工作待遇,不得低於長照服務人員。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七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選擇個人協助服務之內容及方式,並確保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及社會參與所需之個人協助服務時數,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獨立監督與申訴服務機制。 -
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七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選擇個人協助服務之內容及方式,並確保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及社會參與所需之個人協助服務時數,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獨立監督與申訴服務機制。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七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選擇個人協助服務之內容及方式,並確保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及社會參與所需之個人協助服務時數,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獨立監督與申訴服務機制。 -
委員范雲等24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四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選擇個人協助服務之內容及方式,並確保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及社會參與所需之個人協助服務時數,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獨立監督與申訴服務機制。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十九條之八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選擇個人協助服務之內容及方式,並確保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及社會參與所需之個人協助服務時數,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獨立監督與申訴服務機制。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四章之二 社區居住 -
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
第四章之二 社區居住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四章之二 社區居住 -
委員范雲等24人提案
第四章之二 社區居住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章之二 社區居住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八 為避免身心障礙者遭孤立或隔離於社區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宜居之協助。
身心障礙者得自主選擇住(居)所,任何人不得強迫其接受住宿式照顧服務;已入住機構之身心障礙者,有權自行選擇社區居住。
各級主管機關應尊重身心障礙者意願,主動規劃社區支持服務,並應就住宿式照顧服務資源移轉至社區支持服務。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轉銜支持補助金額,並應依入住機構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協助其返回社區居住,其社區支持之服務,各級主管機關應逐步落實。
前項社區支持服務,指個人協助服務、交通、房屋租賃補助、同儕支持服務或其他社區支持服務。 -
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八 為避免身心障礙者遭孤立或隔離於社區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宜居之協助。
身心障礙者得自主選擇住(居)所,任何人不得強迫其接受住宿式照顧服務;已入住機構之身心障礙者,有權自行選擇社區居住。
各級主管機關應尊重身心障礙者意願,主動規劃社區支持服務,並應就住宿式照顧服務資源移轉至社區支持服務。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轉銜支持補助金額,並應依入住機構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協助其返回社區居住,其社區支持之服務,各級主管機關應逐步落實。
前項社區支持服務,指個人協助服務、交通、房屋租賃補助、同儕支持服務或其他社區支持服務。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八 為避免身心障礙者遭孤立或隔離於社區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宜居之協助。
身心障礙者得自主選擇住(居)所,任何人不得強迫其接受住宿式照顧服務;已入住機構之身心障礙者,有權自行選擇社區居住。
各級主管機關應尊重身心障礙者意願,主動規劃社區支持服務,並應就住宿式照顧服務資源移轉至社區支持服務。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轉銜支持補助金額,並應依入住機構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協助其返回社區居住,其社區支持之服務,各級主管機關應逐步落實。
前項社區支持服務,指個人協助服務、交通、房屋租賃補助、同儕支持服務或其他社區支持服務。 -
委員范雲等24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五 為避免身心障礙者遭孤立或隔離於社區之外,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宜居之協助。
身心障礙者得自主選擇住(居)所,任何人不得強迫其接受住宿式照顧服務;已入住機構之身心障礙者,有權自行選擇社區居住。
主管機關應尊重身心障礙者意願,主動規劃社區支持服務,並應就住宿式照顧服務資源移轉至社區支持服務。
主管機關應提供轉銜支持補助金額,並應依入住機構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協助其返回社區居住,其社區支持之服務,各級主管機關應逐步落實。
前項社區支持服務,指個人協助服務、交通、房屋租賃補助、同儕支持服務或其他社區支持服務。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十九條之九 身心障礙者得自主選擇住(居)所,任何人不得強迫其接受住宿式照顧服務;已入住機構之身心障礙者,有權自行選擇社區居住。
為避免身心障礙者遭孤立或隔離於社區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宜居之協助。
各級主管機關應尊重身心障礙者意願,主動規劃社區支持服務,並應就住宿式照顧服務資源移轉至社區支持服務。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轉銜支持補助金額,並應依入住機構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協助其返回社區居住,其社區支持之服務,各級主管機關應逐步落實。
前項社區支持服務,指個人協助服務、交通、房屋租賃補助、同儕支持服務或其他社區支持服務。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九 為使身心障礙者平等融入社會,確保個人自主和自立,肯認身心障礙者得自主選擇住(居)所,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
前項社區居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九 為使身心障礙者平等融入社會,確保個人自主和自立,肯認身心障礙者得自主選擇住(居)所,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
前項社區居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九 為使身心障礙者平等融入社會,確保個人自主和自立,肯認身心障礙者得自主選擇住(居)所,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
前項社區居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范雲等24人提案
第四十七條之六 為使身心障礙者平等融入社會,確保個人自主和自立,肯認身心障礙者得自主選擇住(居)所,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
前項社區居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十九條之十 為使身心障礙者平等融入社會,確保個人自主和自立,肯認身心障礙者得自主選擇住(居)所,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
前項社區居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五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家庭托顧。
八、課後照顧。
九、同儕支持服務。
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五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家庭托顧。
八、課後照顧。
九、同儕支持。
十、個人助理服務。
十一、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及自立生活之服務。 -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五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家庭托顧。
八、課後照顧。
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十、同儕支持。
十一、個人協助服務。
十二、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五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家庭托顧。
八、課後照顧。
九、同儕支持服務。
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家庭托顧。
八、課後照顧。
九、同儕支持服務。
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一、休閒及文化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公共資訊無障礙。
四、公平之政治參與。
五、法律諮詢及協助。
六、無障礙環境及無障礙運輸服務。
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
九、住宅服務。
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
前項服務措施屬付費使用者,應予以減免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
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一、休閒及文化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公共資訊無障礙。
四、公平之政治參與。
五、法律諮詢及協助。
六、無障礙環境及無障礙運輸服務。
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
九、住宅服務。
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
前項服務措施屬付費使用者,應予以減免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
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通用設計原則規劃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臺及生活通信,以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標準),並藉由獎勵及認證措施,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生產或服務提供時,符合前述規範(標準)。
前項獎勵內容、資格、對象、產品或服務認證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通用設計原則規劃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臺及生活通信,以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應分別訂定通用設計推廣及實施計畫,並編列預算支應。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標準),並藉由獎勵與認證措施,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生產或服務提供時,符合前項規範(標準)。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獎勵內容、資格、對象及產品或服務的認證標準,訂定辦法管理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通用設計原則規劃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臺及生活通信,以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應分別訂定通用設計推廣及實施計畫,並編列預算支應。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標準),並藉由獎勵與認證措施,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生產或服務提供時,符合前項規範(標準)。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獎勵內容、資格、對象及產品或服務的認證標準,訂定辦法管理之。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之二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團體、各級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
前項規定,於公私立金融服務業、大眾運輸業、通訊傳播事業、文化創意產業、醫療業及網路服務提供者準用之。
前二項之機關(構)、公法人團體、各級公私立學校、事業單位及財團法人,其所提供可於電腦或行動裝置平台供公眾使用之軟體應用程式,應符合該作業平台之無障礙規範。
第一項之機關(構)、公法人團體、各級公私立學校、事業單位及財團法人因進用身心障礙之員工,其非公開之網站或軟體應用程式之標準,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洪申翰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之二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及行動化應用軟體,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
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及行動化應用軟體取得無障礙認證標章及使用狀況之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為鼓勵民間相關團體與機關建置之網站及行動化應用軟體符合第一項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擬定計畫,提供協助、獎勵或補助措施。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之二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及行動化應用軟體,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
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及行動化應用軟體取得無障礙認證標章及使用狀況之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為鼓勵民間相關團體與機關建置之網站及行動化應用軟體符合第一項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擬定計畫,提供協助、獎勵或補助措施。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並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及水運,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設備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
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委員陳以信等18人提案
第五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五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二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提供公眾服務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設有停車場者,應依前三項辦理。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五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符合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相關規定。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或其他必要處所,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及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設備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前項替代改善計畫經核定後,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於網路。
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相關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二年邀集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領域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其他相關代表進行研議修正。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整合轄內各種交通服務資源,發展復康巴士服務及其他交通服務措施。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六十一條 為保障聽覺功能及言語功能障礙者接收及傳遞資訊之權益,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之實際需求,充分提供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資源。
前項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服務之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提供第一項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之人才資料庫,並提供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人員教育訓練,訂定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費用標準。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依前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有關法規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後,始得接受補助,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對外募捐並專款專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一、依其他法律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者。
二、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
前項但書第二款所定補助,不包括配合國家重要政策,辦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身心障礙福利政策之項目及基準者。
第一項機構未於第二項本文規定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未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機構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廢止許可、停辦、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一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置院長(主任)一人,並為專任,對其業務負執行及督導之責。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殺人、重傷、強盜、擄人勒贖或其他相類暴力之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六、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
七、第七十五條各款行為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情節重大。
八、其他違反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有關之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有嚴重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虞。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或服務人員: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殺人、重傷、強盜、擄人勒贖或其他相類暴力之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六、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
七、第七十五條各款行為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情節重大。
八、其他違反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有關之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有嚴重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虞。
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是否有前項各款情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聘僱或運用服務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聘僱或運用服務人員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院長(主任)或服務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立即解聘、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二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
一、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二、非屬情節重大之第七十五條各款行為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四、有客觀事實足認有傷害身心障礙者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五、其他違反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有關之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有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虞。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主任)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一年至十年。
第一項第四款之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不受前項主管機關認定期間之限制。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三 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工作人員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一年至十年。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不受前項主管機關認定期間之限制。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二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服務人員,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服務人員,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其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免職或撤職,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其未免職或撤職者,應調離現職。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服務人員涉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調查期間,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其原因消滅後復職者,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
前項情形,其他服務人員為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停職及原因消滅後復職本俸(年功俸)之補發,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四 現職院長(主任)或工作人員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免職、撤銷任用、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五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或工作人員有無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或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之事實、情節輕重、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擔任職務之審認,由主管機關邀請法律、身心障礙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六 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有無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情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得請其提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或主動向相關機關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適任資格之審認、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十五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與接受服務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與接受委託住宿安排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訂定轉介住宿安排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二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立約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訂約。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或實物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八、生理用品補助。
九、其他必要之費用或實物補助。
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輔具費用補助金額,應定期檢討。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所定補助金額,應定期檢討。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七十四條 公職人員、民意代表參選人、公民投票提案人、傳播媒體或個人,不得於行使職權、執行職務、報導、節目或其他公開活動中,以言詞、文書、文宣、刊登廣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方式,對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他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言論散布。
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公職人員、民意代表候選人、公民投票提案人、傳播媒體或個人不得已前項方式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
身心障礙者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共同生活之親屬、家長、家屬或監護人因前二項情形遭逢連帶歧視者,前二項之行為人亦應負責。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七十四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裁判認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七十四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裁判認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
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受任何形式之歧視,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教育宣導。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七十四條 公職人員、民意代表參選人、公民投票提案人、傳播媒體或個人,不得於行使職權、執行職務、報導、節目或其他公開活動中,以言詞、文書、文宣、刊登廣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方式,對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他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言論散布。
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公職人員、民意代表候選人、公民投票提案人、傳播媒體或個人不得已前項方式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
身心障礙者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共同生活之親屬、家長、家屬或監護人因前二項情形遭逢連帶歧視者,前二項之行為人亦應負責。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七十五條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限制其自由。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九十五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七十六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發現其所收容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與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七十六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前項調查報告提出後,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身心障礙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七十七條 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人、扶養義務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當安置。
前項安置所需之費用,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給予補助者外,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
第一項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墊付者,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於書面通知送達後六十日內返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減輕或免除安置所需之費用:
一、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
二、扶養義務人有前款以外之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十七條 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人、扶養義務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當住宿安排。
前項之必要費用,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給予補助者外,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遭受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住宿安排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住宿安排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住宿安排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七十九條 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所需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
前項費用,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墊付,並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於六十日內返還。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七十九條 前條之緊急住宿安排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住宿安排期間所必要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
前項費用,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並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請求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償還。
前項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定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期間催告償還,而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十條 第七十八條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住宿安排,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住宿安排,不足以保護身心障礙者時,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住宿安排。繼續保護住宿安排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繼續保護住宿安排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協助身心障礙者向法院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
繼續保護住宿安排期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評估協助轉介適當之服務單位。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七章之一 請求權基礎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七章之一 請求權基礎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一 身心障礙者對於受本法、身權公約及其它法令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如致其權利遭受損害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政府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其他私人團體或個人因怠於執行職務或未進行合理調整,致前項權利受損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或提付仲裁者,不在此限。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之一 身心障礙者對於受本法、身權公約及其它法令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如致其權利遭受損害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政府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其他私人團體或個人因怠於執行職務或未進行合理調整,致前項權利受損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或提付仲裁者,不在此限。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二 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三、以未造成歧視前可得預期結果可獲之利益為所失利益;以其為達成此項結果所費之勞力、時間及其他費用為所受損害。
四、因欠缺無障礙或謂進行合理調整而未能達成之利益為所失利益;其因此所費之勞力、時間及其他費用為所受損害。
侵害人因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致被害人受有損害,如因故意所致者,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如因重大過失所致者,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庭)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前項重大過失者,賠償額最高得增至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如損害行為屬前項故意者,賠償額最高得增至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之二 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如被害人依第八十五條之三十六規定提起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者,其律師報酬得一併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三、以未造成歧視前可得預期結果可獲之利益為所失利益;以其為達成此項結果所費之勞力、時間及其他費用為所受損害。
四、因欠缺無障礙或未進行合理調整而未能達成之利益為所失利益;其因此所費之勞力、時間及其他費用為所受損害。
侵害人因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致被害人受有損害,如因故意所致者,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如因重大過失所致者,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庭)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前項重大過失者,賠償額最高得增至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如損害行為屬前項故意者,賠償額最高得增至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三 依第八十五條之一請求時,對於未建制或改善之無障礙;或未進行合理調整之環境、交通、資訊、通訊傳播、設計或服務,得請求改善、建制、個人協助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之三 依第八十三條之一請求時,對於未建制或改善之無障礙;或未進行合理調整之環境、交通、資訊、通訊傳播、設計或服務,得請求改善、建制、個人協助服務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四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或仲裁判斷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之四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或仲裁判斷書內容全部或一併登載新聞紙、雜誌。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五 被害人於釋明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四條之事實後,侵害人應就無歧視之內容負舉證責任。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之五 被害人於釋明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四條之事實後,侵害人應就無歧視之內容負舉證責任。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六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之六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七 身心障礙者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共同生活之親屬、家長、家屬或監護人遭逢第十六條第五項、第七十四條第三項之連帶歧視者,得向侵害人主張權利,其主張權利之內容,準用第八十五條之一至第八十五條之六之規定。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之七 身心障礙者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共同生活之親屬、家長、家屬或監護人遭逢第十六條第五項、第七十四條第三項之連帶歧視者,得向侵害人主張權利,其主張權利之內容,準用第八十三條之一至第八十三條之六之規定。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八 身心障礙者與相對人間進行締約,如違反本法或身權公約之規定者,得要求締約或請求增減其對價,相對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如致其權利遭受損害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履約時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之一至第八十五條之五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之八 身心障礙者與相對人間進行締約,如違反本法或身權公約之規定者,得要求締約或請求增減其對價,相對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如致其權利遭受損害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履約時準用之。
第八十三條之一至第八十三條之五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九 依本章主張權利除有特別規定外,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法人團體適用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其他私人團體或個人適用民法之規定。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之九 依本章主張權利除有特別規定外,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法人團體適用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其他私人團體或個人適用民法之規定。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七章之二 近用司法及其他救濟之保護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四條 身心障礙者參與訴訟、偵查、調解、公證等程序,或運用司法機關環境,應確保身心障礙者於最大可能之獨立性下,及時取得司法資源,並依身心障礙者之要求,提供適應性別和年齡的個人化程序調整,以及法律扶助等其他必要協助。
前項程序調整及必要協助措施之辦法,中央主管機關應廣泛徵詢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團體之意見後,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之。
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輔佐人之人,未能擔任輔佐人時,得依前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指派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身心障礙者及相關代表,定期檢視司法機關無障礙規範,並將司法機關無障礙規範落實情形,每年公布於網路。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平等近用司法,司法機關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訓練。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四條 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官)、仲裁機構(庭)、行政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受理審理程序之團體於受理訴訟、非訟、偵查、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為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仲裁人、調解人、其他法律程序事件審理人、當事人、參加人、告訴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程序監理人、陪同人、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其他程序參與人者,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進行程序調整或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所稱訴訟,指民事訴訟、家事訴訟、刑事訴訟、少年事件之調查及審理、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審理程序、憲法訴訟及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
第一項所稱非訟,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存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或其他法律所定法院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職掌之非訴訟程序。
第一項所稱訴外解決途徑,指依法進行和解、調解、調處、協商、協調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處理程序。
第一項所稱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指依法申請做成行政處分;或依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申覆、覆審、爭議處理、裁決、複查、異議、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程序。
第一項所稱程序調整或提供必要之協助,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至第八十四條之八之規定。 -
委員范雲等24人提案
第八十四條 法院、檢察機關或警察機關於訴訟或偵查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或接受調查時,應確保環境、資訊及服務之可及性,使身心障礙者能及時、取得法律資訊,並依身心障礙者之請求或職權提供適齡與程序調整,以及法律扶助等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程序調整及必要協助措施之辦法,應廣泛徵詢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團體之意見後,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精神障礙或智能障礙者涉及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時,警察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應有律師陪同。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輔佐人之人,未能擔任輔佐人時,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得依前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指派申請。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平等近用司法,第一項機關所屬司法及警察人員,應定期接受包含身心障礙權利與障礙意識等相關訓練。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四條之一 當事人、告訴人或參加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官)、仲裁機構(庭)、行政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受理審理程序之團體應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學校教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他人員可於程序進行中擔任輔佐人,並得陳述意見。
依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或其他法律得為輔佐人之人,未能擔任輔佐人時,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得依前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提出指派申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四條之二 當事人、告訴人或參加人為視覺障礙、閱讀障礙或其他視覺感知有障礙之人,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官)、仲裁機構(庭)、行政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受理審理程序之團體應准其攜同他人提供視力協助或口述影像服務、導盲犬入進、替代溝通方式、安裝所需之設備或攜帶程序進行中所需之各項輔具。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四條之三 當事人、告訴人或參加人為聽覺障礙或其他聽覺感知有障礙之人,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官)、仲裁機構(庭)、行政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受理審理程序之團體應准其攜同他人提供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服務、導聾犬入進、替代溝通方式、安裝所需之設備或攜帶程序進行中所需之各項輔具。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四條之四 當事人、告訴人或參加人為言語障礙或其他言語感知有障礙之人,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官)、仲裁機構(庭)、行政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受理審理程序之團體應准其攜同他人協助言語陳述或同步聽打服務、現場文字陳述、替代溝通方式、安裝所需之設備或攜帶程序進行中所需之各項輔具。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四條之五 當事人、告訴人或參加人為肢體障礙或其他行動功能有障礙之人,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官)、仲裁機構(庭)、行政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受理審理程序之團體應准其攜同他人提供行動上之協助、肢體輔助犬入進、替代溝通方式、安裝所需之設備或攜帶程序進行中所需之各項輔具。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四條之六 當事人、告訴人或參加人為前五條以外之身心障礙者,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官)、仲裁機構(庭)、行政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受理審理程序之團體應按其需求准其攜同他人提供協助或陪伴、替代溝通方式、安裝所需之設備、攜帶程序進行中所需之各項輔具或調整其程序之進行方式。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四條之七 當事人、告訴人或參加人同時符合前六條全部或一部之身心障礙特徵者,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官)、仲裁機構(庭)、行政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受理審理程序之團體應按其需求或其障礙特徵同時依前六條全部或部分之規定辦理。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四條之八 當事人、告訴人或參加人為身心障礙者,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官)、仲裁機構(庭)、行政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受理審理程序之團體應考量現有交通動線、空間狀態、設施狀況及其特殊需求,作必要之改善或給予提供;如其交通動線、空間狀態、設施設備無法或難以改善;或其特殊需求無法提供者,得允其於所在地或有無障礙空間、無障礙設備設施之特定場所進行審理。
前項情形,當事人、告訴人或參加人所在與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官)、仲裁機構(庭)、行政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受理審理程序之團體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四條之九 前八條有關各類身心障礙者所需之他人服務、替代溝通方式、所需設備或設施、輔具、交通動線、空間狀態或其他因特殊狀態所需之程序調整事項,其認定標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認定標準之訂定與修正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召開公聽會,邀集各類身心障礙者代表到場陳述意見,各類身心障礙者代表得委由律師及其他熟悉身心障礙議題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出席。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四條之十 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官)、仲裁機構(庭)、行政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受理審理程序之團體於審理身心障礙者之案件時,應請非本案之同類身心障礙之第三人到場說明該障別之實際生活經驗,必要時得視個案狀況由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特殊教育人員、職業輔導評量人員或其他必要之專業人員到場說明。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四條之十一 違反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四條之八及前條規定者,視為當然違背法令。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四條之十二 身心障礙者尋求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或其他法律上之協助;或尋訴訟、非訟、偵查、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主張本法、其他法律或身權公約之權利時,行政院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如具有一定資力者,得視其資力狀況負擔全部或一部之酬金。
前項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資力標準、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律師酬金數額、身心障礙者酬金之負擔比例及數額、律師酬金之酌增減條件與數額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四條之十三 為處理前條法律扶助事務,行政院應設置身心障礙者權益基金,其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基金(專戶)剩餘專款。
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社會福利基金及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提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一定資力身心障礙者依本法分擔或負擔之酬金。
七、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為新臺幣一百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行政院逐年編列預算捐助。
本法修正施行後,創立基金為新臺幣十億元,由行政院於第一個年度編足預算捐助。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五條 矯正機關應保障身心障礙收容人之權益,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應建置無障礙環境,並提供輔具資源、點字文件、手語翻譯、聽打服務等支持措施。
為保障身心障礙收容人自立生活之權利,應使其充分參與教化教育、文康活動、技訓作業、接見通信等日常生活之各個面向;並協助其進行所需之醫療、鑑定、適應與復健。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身心障礙者及相關代表,定期檢視矯正機關無障礙規範,並將矯正機關無障礙規範落實情形,每年公布於網路。
矯正機關所屬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訓練。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 身心障礙者因收押、收容、服刑或其他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而需另入看守所、收容所、監獄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時,法務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考量場所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作必要之改善;如其設施設備無法或難以改善或其身心狀態不宜進入者,應按其情節以繳納代金、責付、限制住居、令入有無障礙設備設施之場所或以其他替代方案為之。 -
委員范雲等24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 身心障礙者依法收容於矯正機關時,法務主管機關應考量矯正機關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作必要之改善。
矯正機關應保障身心障礙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內之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並提供適當之輔具與支持措施,確保障礙收容人能自立生活,且充分參與日常生活的各面向,包括教化方案與作業,並提供所需之醫療、適應與復健。
矯正機關所屬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訓練。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十五條 身心障礙者於矯正機關時,法務主管機關應考量矯正機關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作必要之改善。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一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基本人權,每年應對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監所人員、律師或其他司法程序參與人員辦理相關身心障礙之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之內容、時數、教材之編寫及其他相關事項,應邀集身心障礙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特殊教育人員、職業輔導評量人員或其他必要之專業人員共同商討。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七章之三 公 證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二 身心障礙者得就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所為之法律行為,請求公證人做成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一、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三、第八十三條之四、第八十三條之八行使權利,與相對人達成和解或簽立其他契約者。
二、因權利受損事件,與相對人簽訂防止權利受損之協定者。
三、其他情形經雙方同意,於契約中約定逕付強制執行之約款者。
前項公證書之效力除公證法第十三條所定者外,可就相對人未建制或改善之無障礙進出物理之環境、搭乘交通工具、獲取資訊、使用通訊傳播系統、享有其他公眾開放或提供之設施及服務或其他替代措施;或未進行合理調整之環境、交通、資訊、通訊傳播、設計或服務;或未依前項規定履約之其他行為,逕送法院強制執行。
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公證法之規定。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七章之二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七章之四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十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者,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共同生活之親屬、家長、家屬或監護人得向遭逢歧視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身權會)提出申訴;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事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
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事件當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地方身權會於調查過程中,得依申請或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如協調成立者,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如協調不成立者,應續行調查。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二個月內做成申訴處分;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利害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三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者,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共同生活之親屬、家長、家屬或監護人得向遭逢歧視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身權會)提出申訴;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事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
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事件當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地方身權會於調查過程中,得依申請或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如協調成立者,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如協調不成立者,應續行調查。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二個月內做成申訴處分;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利害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十一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不服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申訴處分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身權會)提起再申訴。
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
前條及第一項之申訴及再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四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不服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申訴處分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身權會)提起再申訴。
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
前條及第一項之申訴及再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十二 申訴人依其申請內容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因提出申訴而中斷。但經撤回申訴、再申訴、起訴、上訴、抗告或再抗告;或提起申訴遭駁回未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或申訴之申請經確認後最終仍遭駁回確定者,視為不中斷。
前項規定於同一申訴事件所生再申訴、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五 申訴人依其申請內容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因提出申訴而中斷。但經撤回申訴、再申訴、起訴、上訴、抗告或再抗告;或提起申訴遭駁回未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或申訴之申請經確認後最終仍遭駁回確定者,視為不中斷。
前項規定於同一申訴事件所生再申訴、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十三 法院及對於有無歧視事實之認定,應審酌中央或地方身權會所為之處分內容及其卷證資料;如不予採信者,應詳述其理由及其證據。
前項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再申訴事件時準用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六 法院及對於有無歧視事實之認定,應審酌中央或地方身權會所為之處分內容及其卷證資料;如不予採信者,應詳述其理由及其證據。
前項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再申訴事件時準用之。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十四 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雇用者或其他單位不得因身心障礙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第三人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記過、懲處、解(聘)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七 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雇用者或其他單位不得因身心障礙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第三人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記過、懲處、解(聘)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十五 除本章有特別規定者外,申訴之程序適用行政程序法總則及行政處分章之規定;再申訴之程序適用訴願法之規定。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八 除本章有特別規定者外,申訴之程序適用行政程序法總則及行政處分章之規定;再申訴之程序適用訴願法之規定。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七章之五 權益受損之協調再協調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九 身心障礙者認其權益受損者,得向權益受損事項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之地方身權會申請協調。
前項有關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十 申請協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身權會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相對人者。
二、已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者。
三、協調內容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四、同一事件已依本法規定申請協調者。
地方身權會除前項情形或應補正事項外,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進行協調。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十一 申請協調人依其申請內容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因申請協調而中斷。但協調之申請經撤回、不受理或協調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十二 權益受損協調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協調成立。
權益受損協調事件達成協議有困難者,地方身權會得斟酌一切情形,求雙方當事人利益之平衡,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協調方案,並定四十五日以下期間勸導雙方當事人同意;必要時,得再延長四十五日。
當事人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協調方案協調成立。
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一造當事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於第二項所定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者,該協調方案對之失其效力,對其他當事人視為協調成立。但為不同意表示當事人之人數超過該造全體當事人人數之半數時,視為協調不成立。
地方身權會依第二項規定為勸導者,視適當情形公開該協調方案。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十三 協調成立者,地方主管機關應製作協調書。
前項協調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十四 協調不成立者,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十五 權益受損協調事件經地方身權會協調不成立者,當事人得就同一事件向中央身權會申請再協調。
申請再協調,應於協調不成立證明書之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向原地方身權會提出。
地方身權會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後,應速將申請書抄本送達他方當事人,並將該協調事件有關卷宗連同申請書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中央身權會。
第一項有關權益受損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十六 中央身權會應於當事人申請再協調後二個月內作成再協調書,並送達於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十七 第八十五條之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之十至第八十五條之十四之規定,於再協調程序準用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七章之六 仲 裁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十八 身心障礙者或相對人因權益受損協調或再協調事件不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仲裁機構申請交付仲裁。
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事件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協調,逕向仲裁機構申請交付仲裁;如其權益受損事件已繫屬法院者,法官亦得經雙方當事人之同意移付仲裁機構仲裁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事件協調或再協調不成立者,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前三項之仲裁機構得視需要,於各直轄市、縣(市)設立分支機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十九 仲裁機構受理仲裁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仲裁,其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者,僅得以第二款之方式為之:
一、選定一位仲裁人成立獨任仲裁庭。
二、由三位或五位仲裁人組成合議仲裁庭。
前項仲裁人名冊,由仲裁機構遴聘具一定資格之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充任、彙整之,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條仲裁機構之組織、前二項仲裁人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選定及仲裁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二十 申請交付仲裁者,應提出仲裁申請書,並檢附協調或再協調書;或不經協調或再協調之同意書;其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並應檢附符合第八十五條之十八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一 雙方當事人合意以獨任仲裁庭方式進行仲裁者,仲裁機構應於收到仲裁申請書後,通知雙方當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於仲裁機構遴聘之仲裁人名冊中選定仲裁人一人具報;屆期未選定者,由仲裁機構代為指定。
以組成合議仲裁庭方式進行仲裁者,仲裁機構應於收到仲裁申請書或依職權交付仲裁後,通知雙方當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於仲裁機構遴聘之仲裁人名冊中各自選定仲裁人具報;屆期未選定者,由仲裁機構代為指定。
仲裁進行程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機構應於前二項規定成立仲裁庭後之通知日起十日內,決定詢問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並於六個月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二 仲裁機構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及中央主管機關。
當事人於仲裁庭前促成和解者,與依本法成立之協調或再協調有同一之效力。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三 除本章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仲裁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七章之七 團體救濟 -
主席報告委員會,因為還有一部分要宣讀,我們先休息10分鐘,10分鐘內也可以做協商,10分鐘以後再繼續宣讀,現在休息。
休息(11時14分)
繼續開會(11時37分) -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宣讀。
黨團及委員等提案: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二十四 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財團法人之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達一百人。
二、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事項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
三、許可設立三年以上。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五 對於造成多數當事人受損害之同一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得由十人以上當事人授與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起訴、提付仲裁或提出申(聲)請。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詢問終結前,撤回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其他機關(構)或仲裁機構(庭)。
前項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實施權之授與,包含因同一事件而為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處分、停止執行或其他為實現權利所必要之處理(以下簡稱保全程序)。
第一項及第二項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實施權之授與,應以文書為之。
仲裁法第四條規定,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起訴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時,不適用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二十六 前條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法院、仲裁機構(庭)、行政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受理審理程序之團體得依聲請(申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前條起訴、提付仲裁、聲請或申請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授與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之實施權,由該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詢問終結前,擴張應受裁判、仲裁判斷或其他決定事項之聲明。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實施權者,亦得於法院、仲裁機構(庭)或其他受理單位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提付仲裁、聲請或申請,由法院、仲裁機構(庭)或其他受理單位併案審理。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仲裁機構(庭)或其他受理單位為前項之公告。
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仲裁機構(庭)、行政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受理審理程序之團體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仲裁機構(庭)、行政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受理審理程序之團體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七 當事人依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五第一項撤回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當然停止,該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法院、仲裁機構(庭)、行政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受理審理程序之團體亦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承受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五規定起訴、提付仲裁或提出申(聲)請後,因部分當事人撤回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十人者,仍得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二十八 各當事人於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五第一項及第八十五條之二十六第一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應個別計算。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九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行為之權。但當事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前項當事人中一人所為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當事人。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五第三項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仲裁機構(庭)、行政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受理審理程序之團體。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三十 當事人對於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五訴訟、非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之裁判、處分、決定或最終結果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起訴、上訴、抗告、再抗告、訴願或其他救濟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非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出起訴、上訴、抗告、再抗告、訴願或其他救濟途徑。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終局裁判、處分、決定、仲裁判斷或其他最終結果書面文件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當事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出起訴、上訴、抗告、再抗告、訴願或其他救濟途徑之意旨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三十一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五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實施權之當事人,並不得請求報酬。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三十二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五規定提起訴訟,聲請保全程序,應釋明請求及保全程序之原因。
法院應就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前項聲請,為免供擔保之裁定。
除前二項規定者外,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五第二項規定聲請保全程序者,準用第八十五條之三十八、第八十五條之四十至第八十五條之四十二之規定。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三十三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五規定提起訴訟、上訴、抗告或其他救濟途徑,其訴訟或其他程序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繳裁判費。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勝訴確定者,預繳之裁判費扣除由其負擔之費用後,發還之。
前項暫免繳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但就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負擔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之裁判費,免予徵收。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五起訴或聲請保全程序,取得執行名義而聲請強制執行時,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繳執行費,該暫免繳之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三十四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五提起民事、家事或行政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三十五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第八十五條之二十五規定提起訴訟,或上訴,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准予免供擔保之假執行。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三十六 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非訟、訴外解決途徑、仲裁、行政事件之申請或救濟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事件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三十七 除本章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各該訴訟、非訟、仲裁、訴外解決途徑、行政事件或其他法律程序相關法令之規定。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七章之八 保全程序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三十八 身心障礙者依本法聲請做成公證書;或提起申訴、再申訴、協調、再協調或仲裁者,於做成公證書、申訴處分、再申訴決定、協調結果、再協調結果或仲裁判斷前,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或停止執行。
身心障礙者於公證書、申訴處分書、再申訴決定書、協調書、再協調書或仲裁判斷書送達後,就公證書、申訴處分書、再申訴決定書、協調書、再協調書或仲裁判斷書之請求,欲保全行政執行、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或停止執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證書、申訴處分、再申訴決定、協調書、再協調書或仲裁判斷書代替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或停止執行原因之釋明,法院不得再命身心障礙者供擔保後始為保全處分:
一、公證書做成後尚未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申訴處分做成後尚未提起再申訴;或再申訴決定做成後尚未提起行政訴訟。
三、協調結果、再協調結果或仲裁判斷經法院核定前。
四、相對人就依本法做成之公證、申訴、再申訴、協調、再協調或仲裁事件之同一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
前二項情形,於公證、申訴、再申訴、協調、再協調或仲裁事件終結前,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三十九 身心障礙者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三、第八十三條之四、第八十三條之八或身權公約施行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主張權利,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或停止執行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前項情形,身心障礙者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困難者,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四十 身心障礙者所提請求給付各項津貼、個人協助服務、受歧視之損害、無障礙之建制或合理調整之事件,法院認有造成其生計上之重大困難;或其就醫、受教、就業或其他基本人權之損害將無法或難以回復者,應闡明其得聲請命先為停止執行或一定給付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四十一 身心障礙者提起前條之主張,法院認身心障礙者有勝訴之望,且他造履行前條義務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身心障礙者之聲請,為繼續給付津貼、個人協助之服務、損害賠償、無障礙之建制或合理調整之停止執行或定暫時狀態處分。
第一審法院就前項訴訟判決身心障礙者勝訴者,第二審法院應依身心障礙者之聲請為前項之處分。
前二項聲請,法院得為免供擔保之處分。
法院因身心障礙者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而撤銷第一項、第二項處分之裁定時,得依他造之聲請,在撤銷範圍內,同時命身心障礙者返還其所受領之金錢或必要費用,並依聲請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但身心障礙者已依第一項、第二項處分依法履行對價之義務;或屬維繫生命之必要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命返還金錢或必要費用之裁定,得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四十二 身心障礙者提起職務確認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之訴,法院認各級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團體、各級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民營企業或民間團體(以下簡稱雇主)調動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有違反身心障礙者之法令、公教人員或勞工法令、團體協約或協定、職場或工作規則、聘僱雙方或勞資會議決議、任用命令、聘任、聘用或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之虞,且雇主依調動前原工作繼續任用、聘任、聘用或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經身心障礙者之聲請,為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工作內容繼續任用、聘任、聘用或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前項所稱民營企業,指公司、合夥或獨資;前項所稱民間團體,指非營利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四十三 身心障礙者依第八十四條之十二、身權公約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申請法律扶助獲准者,受託辦理法律扶助之團體認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身心障礙者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處分、停止執行或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得由受託辦理法律扶助之團體出具之保證書代之。
前項出具保證書原因消滅時,受託辦理法律扶助之團體得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返還。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之四十四 除本章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相關規定。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於一定期日限期改正或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併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
二、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
行為人未依前項所訂期限內改正或改善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違法情節同時或選擇為下列各款之處分,至改正或改善為止:
一、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代金,並強制行為人按月連續繳納。
二、以強制之方式要求行駛替代方案,其所生之必要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代金或必要費用,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催告送達後,行為人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逕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同條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前項所定處罰對象為行為人。
第三項所定出版品、宣傳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行為人或負責人所屬公司、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機關(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公布行為人姓名、機關(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四條之八、第八十四條之十、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者,由監察院人權委員會進行調查,如經調查屬實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及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前項改善期間,建築物或活動場所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無障礙環境未符合規定,未依規定標示且繼續使用該公告場所者,處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場所名稱、地點、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管理機關負責人之姓名、裁處情形、替代改善計畫公布於網路。
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落實無障礙環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立專責窗口,供民眾檢舉違反第五十七條之場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接獲民眾檢舉案件後,應派員查證,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其相關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八十九條 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設立,或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期限辦理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
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依第一項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公告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且得令其停辦。
經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九條 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設立,或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辦理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完成前項改善後,始恢復辦理所有業務。未完成改善即辦理業務者,另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應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及第二項場所名稱、地點、負責人姓名、裁處情形,公布於網路。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十九條 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設立,或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辦理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令限期改善。
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住宿服務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公告其名稱,且得令其停辦。
經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八十九條之一 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有第九十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致身心障礙者死亡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有前項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令負責人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全部身心障礙者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轉介安置。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九條之一 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有第九十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致身心障礙者死亡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違反情事、裁處情形及金額。
有前項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令負責人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全部身心障礙者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轉介安置。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九十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違反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未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餐飲。
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之身心健康。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致身心障礙者死亡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有前項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令負責人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全部身心障礙者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轉介安置。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九十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並將其場所名稱、地點、負責人姓名、違反情事、裁處情形及金額,公布於網路;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未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餐飲。
三、任用無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從事照顧工作、無醫療專業證照者從事護理工作、無社會工作人員資格者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業務。
四、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前項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協助將收容之全部身心障礙者予以適當轉介安置。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身心障礙者死亡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罰鍰,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九十一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停辦或決議解散時,主管機關對於該機構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應即予適當之住宿安排,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前項接管之實施程序、期限與受接管機構經營權及財產管理權之限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停辦之機構完成改善時,得檢附相關資料及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復業;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應將復業申請計畫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九十二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九十四條規定令其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其增加收容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規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九十條第三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有第二項至第四項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令負責人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全部身心障礙者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轉介安置。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九十二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住宿服務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
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九十三條 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或評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依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標準之規定。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之營運,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四、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
前項第四款之評鑑,連續二次為丙等以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廢止其設立許可,不適用前項規定,並應令負責人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全部身心障礙者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轉介安置。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一百零二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受懲處: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一百零二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受懲處: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七十四條、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四條之八、第八十四條之十、第八十五條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一百零四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公開整合查詢平台,公告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所須公布於網路之資訊。 -
委員徐志榮等21人提案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第三十八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委員林為洲等25人提案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第三十八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
主席我們先繼續進行相關的程序,因為大家都很用心溝通,所以我們一直往正面的方向凝聚智慧,往大家應該要走的方向一直往前進。因為我們剛剛有做一些協商,不斷不斷協商,希望能夠好中求好,討論出真的是大家心目中最好的修法法案。我在這邊還是請徐志榮委員再跟我們說明一下比較重要的訴求,我們才能夠掌握一個方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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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委員志榮謝謝主席。志榮在這邊也修正一下我早上的發言,剛剛我們利用休息的時間也跟部裡面有所溝通,主要目的就是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協助的部分,也不單是我有提案而已,也還有好幾個委員提案。當然,也不單單是CRPD第二次講的,大概和第一次講的問題也一樣,也是有關於個人協助的部分沒有改善。我剛才也講我們不是應付CRPD,我們真正是想要給身障朋友有切實的、實際上、務實的助益。
當然志榮提的版本就是有關第四章之一,而民眾黨是第五章之一,其他委員可能是在第五十條之一等等,剛剛我們大概的結論就是部裡面也答應在兩個禮拜的時間,因為我們要有這個條文才可以有這個預算,至於這個預算要多少,老實說大家也拿捏不準、拿捏不出來,所以剛剛我們是說兩個禮拜的時間給部裡面去詳細調查實際需要的時數,換算成金額,再來換算成一個總金額,大家再來看這個評估是否合理,我們再把整個條文送出去。
當然,如果有一些實際的內容在執行上有什麼困難的,我想大家都可以討論,也不是說身障團體講的就一定正確,大家都還可以討論,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有這樣固定的經費。然而,我剛剛聽了一下,我們署裡面說八千多萬還有剩,這點我絕對不認同,因為可能很多人還不知道好利用,而且申請的難度聽說是很難,所以到時候我們也要適度放寬、不能浮濫,但是也不能設重重關卡,讓需要的人申請很困難,這是以上我要拜託的。再次在這邊謝謝召委、謝謝各位委員,謝謝薛部長還有部裡面所有長官,謝謝大家、拜託大家。 -
主席謝謝徐委員,我們還是真的非常感謝立法委員們非常用心,發揮最大的力量來把這個法案儘量修得更好。有關於徐委員的說明,不曉得行政部門有沒有要做一點回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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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謝謝各位委員對衛福部有關身權法的指教,針對個人協助服務以及相關的不管是同儕支持或是社區居住等等的社區式服務,其實部裡面我們都會積極爭取一些相關的預算來協助身心障礙者。委員期待我們在兩個禮拜去評估一下到底有多少的需求和需要的經費規模,我想我們會努力,因為這可能要透過整體的資訊系統裡面去跑一些資料和數據,我們會努力來完成委員交代的一些事項,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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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行政部門非常誠懇的回應,我們對於一些重點,在這段時間還是一直在研議,我想各界如果有任何意見,其實我們都非常謙卑、非常開放,充滿一定要把這件事情做好的心,大家一起在努力。當然也希望能夠創造臺灣三贏的局面,尤其是我們的身心障礙朋友們能夠最贏,也要顧及到各界,看怎麼樣共同來向上提升,國家變成贏。這個部分感謝大家,也謝謝剛剛徐委員及行政部門的回應。
我宣告一下上午進行到12點半左右,休息20分鐘,大家可以用餐,有時間的人都可以先去用餐沒關係,這20分鐘是給不能離開的人吃飯,20分鐘以後,我們再繼續開會。因為大家花了很多腦筋和很多思考,本法的修正還有很多問題要溝通,加上手語老師們有一定的時數,所以我們預計今天到下午兩點左右休息,明天早上再繼續開始。
現在先休息20分鐘吃飯再過來,下午到兩點,這樣比較有一個階段,謝謝。
休息(12時12分)
繼續開會(12時35分) -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跟各位委員報告,本法我們上次審到第六十三條,當時本席裁示保留,我們現在從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開始討論,請各位委員翻到大本的第186頁。
先請衛福部說明。 -
簡署長慧娟跟各位委員報告,第六十三條之一主要是針對這些身障福利機構的服務對象,對於照顧這些服務對象的相關機構院長或主任的一些消極資格,這一次的修正可能會跟著後面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四、第六十三條之五及第六十三條之六,就是一整包來重新檢討。第六十三條之一是院長終身不得擔任的消極資格;第六十三條之二是一定期間不得擔任;第六十三條之三是針對工作人員終身及一定期間不得擔任的消極資格;第六十三條之四是針對現職人員如果有這樣的消極資格,我們就要讓他立即停職、調職或終止勞動契約;另外,第六十三條之五是我們需要組成一個小組來審認這些情況是什麼情況,以及在什麼期間要做處理;第六十三條之六是規定可以主動查證,還有相關資格查詢的辦法,這是對於不管是院長、主任或工作人員整套消極資格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之一是終身不得擔任的情況,第二項規定有第一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款犯毒品危害防制;第三款暴力犯;第四款因為院長可能會經手財務,所以對於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也是一個消極資格;第五款主要是因為性侵害犯罪的行為調查,或司法進行到判決或緩起訴的歷程很長,所以我們考量性侵害犯罪的特殊性,所以雖然還在調查期間,但是已經有性侵害犯罪行為,我們也會把它列為消極資格,不用等到有罪判決確定;第六款是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情節比較重大的,終身不得擔任。另外,第七款涉及兒權法第四十九條兒虐,或是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性剝削行為,情節重大,也是終身不得擔任;第八款是除了以上各款,違反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有關的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而且會嚴重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虞的,我們也把它列進來。
至於委員提案部分,楊瓊瓔委員的版本和院版一樣,比較不一樣的是吳玉琴委員把第八款拿掉了,時代力量則是把院長和工作人員訂在同一個規定裡面,第二項、第三項就是院版第六十三條之六的規定,第四款是院版第六十三條之四的規定,這主要是委員提案的部分。蘇委員有提到機構在本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內,如果遭停職沒有設置就應該予以停業,這個情況已經規定在現行法第九十三條,違反設標已經有處罰規定,而且在第九十二條也有訂定令其限期改善,沒有改善就會停辦,甚至後面一些程序的進行。還有新增強制實施安置所產生的一些必要費用,要由原機構支付,因為現行身障服務的轉介安置都是地方公部門,如果它有一些情況需要轉介安置,都是由地方政府的社工來執行,比較不會衍生額外的費用,其餘部分委員的提案內容大致上與院版方向是相同的,以上報告。 -
主席非常謝謝衛福部的報告,請問委員有沒有補充?
請蘇巧慧委員發言。 -
蘇委員巧慧我們剛剛聽到衛福部的說明,把各個委員的版本都說了一次,包含我的,我的提案裡面在第八款之後確實是加了一段,其實我們有溝通討論,我們要求未來這些機構裡面的院長,第一個,必須要有消極資格。第二個,如果真的有不當的狀況時,應該要有懲處方式,其實我們的方向都是一致的,也都是共同的。但我們當時提這一段的目的在於,既然我們都認同了未來修法的方向這麼好,而且是一大包,我們是不是應該要在法通過之後,就機構現有的狀況全面清查,不是只有未來新設的才依據現在的修法方向這樣走,而是現在既有的也應該要這樣做。我們經過討論,衛福部也表示這個部分他們根本就已經想到了,而且我的要求是一年,他們甚至還表示六個月就可以做完全面盤查,署長有這樣承諾,要不要用麥克風回答一下,不然你一直點頭都沒有被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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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的確會去做既有機構的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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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按照未來我們通過的標準,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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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對,這個部分我們會整個盤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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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而且你說衛福部六個月就可以做完,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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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一般來說,我們也不會容許很長,因為這會影響身障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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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法都通過了,就表示社會的標準應該是這樣了,既然這是我們已經討論過的共識,我可以不堅持我這個版本,因為已經在其他條文有規定,而且現在我要求的東西衛福部也同意,不過我白紙黑字提了一個附帶決議,也經其他委員連署了,我們是不是最後就把這個附帶決議一併通過,讓大家都知道我們就是照這樣做,謝謝衛福部、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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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不曉得委員們還有沒有要發言?
請吳玉琴委員發言。 -
吳委員玉琴謝謝主席,我想第六十三條之一一直到後面,我的版本可能跟衛福部版本有稍許的不同,我們這次為什麼會針對身心障礙機構提議這麼多修正條文,事實上我的版本是到第六十三條之七,共計有七條,衛福部有六條,當時確實是要處理苗栗德芳教養院的問題,對於機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相關的消極條件應該因應狀況來進行一些修訂,所以第六十三條之一係針對院長或主任有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機構負責人的概念;在這幾個條文裡面,我的提案跟衛福部確實不同的是第八款,即「其他違反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有關之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有嚴重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虞。」這是很概括性的,我的版本之所以沒有列,是因為基本上這裡是規範院長、主任終身,所以是限制他的工作,這些人都不能擔任,這個是在限制其職業,規定其不得從事,這是一個滿嚴肅的議題,跟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間的權衡,我覺得應該要再審慎的討論,所以這塊我沒有很堅持,但是應該被提出來檢視一下,可能司法院或法務部可以來協助我們,因為我覺得這部分所做的匡列,就是終身不能。
第二、我看條文第二項第一款時所列「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我們現在正在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已經沒有第一項之罪,現在修法是第一款。 -
張專門委員靜倫因為還在朝野協商,還沒有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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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但是我們這邊也是要同時修法,不然下次你這邊還要再修一次嗎?這是修法上可能文字要再釐清或是再注意的部分,我們如果晚一點修正的話,也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我們就依照它那邊來做修正。剛剛署長有特別提到第二項第五款,我也是有點疑惑,原來我自己版本也有寫,但是我覺得我自己在看這個文字時,也要請衛福部或法制單位協助我們來釐清一下,因為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訂的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只有行為但還沒有做,因為第二項第一款是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這是一個比較明確的狀況,可是在第五款是在一個不確定的狀況下,我們就終身禁止,這個地方程度的拿捏必須留意。因為我知道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都會回到後面你們的第六十三條之五,我的是第六十三條之六,那邊都會有一個專家會議來做審查,但因為這個部分會變成是比較不確定的狀態,因為第一款是比較清楚,就是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這都應該有經過法院的審查,第五款是還沒有,那就變成他要怎麼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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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他是還沒有到有罪判決確定,有可能一審、二審已經判決了,可是還沒有確定或是有可能在檢察官偵查的階段,也有可能在還沒有有罪判決確定之前,因為性侵害犯罪案件很特殊,通常案件的調查會歷時很長,而且證據的蒐證相對上來講也比較困難,需要花比較多的時間去調查,這個部分因為教師法也有類似的規定,所以我們參考了其他有關專業人員的消極資格,因為性侵害犯罪真的是比較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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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我在看教保人員條例,它談的也是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就是說各人員其實都有相關的一些規範,本來我們在提這一次機構的消極資格就希望能趨嚴,但我在這邊提出來,其實並不是反對,而是我們在修法時,就要很清楚地去討論,在一個衡平上面有沒有過度?而對這個部分好像我出來發言就表示反對,其實我並沒有反對,我只是要提醒在訂定法的過程中,在權衡上面應該要更謹慎一點,所以第二項第五款跟第一款,它的區隔就在沒有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就終身不得聘用,這個部分有沒有工作權阻卻太過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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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像教保人員條例也是歸教育部國教署,因為我手邊沒有教保人員條例,我現在看的是幼照法,幼照法的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也同樣規定,就性侵害犯罪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可是在第二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他也是行政部門調查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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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可是它這樣的寫法會更清楚,因為原來在我們條文的寫法是沒有誰認定或是誰做討論,所以我覺得這個文字應該要更精確一點。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上面也會寫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他是由誰來確認這件事,那我們原來條文的第二項第五款並沒有,只要有行為,由誰來認定?是要回到那個小組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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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對!跟委員報告,那是立法的技術,在幼照法是把每一個都放進去,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我們在部裡面法規會進行討論時,法規會委員覺得不要每一條每一款都這樣寫,所以就把它全部拉出來,亦即到第六十三條之五全部拉出來,這些所有的事實情節,還有需要多久?終身還是一定期間?就由這個專案小組審認,這個單純是立法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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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那我先問到這邊,我們有機會請司法單位或法務部來協助我們釐清一些跟憲法工作權限制的疑慮嗎?還是司法院的同仁可以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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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法官怡璇主席、委員大家好。司法院針對剛剛吳委員垂詢,有沒有限制憲法上工作權的部分作以下回應,因為現在還在修法階段,關於修法的文字或具體的條文,我們原則上都尊重主管機關還有大院的職權行使,通常是個案有出現適用法條,然後出現救濟不符的情況下,最後才會走到憲法訴訟程序,才會開啟確認法規有沒有違憲的問題,這部分要尊重之後受理的個案法官之審認,故目前無法回應現在可否預判將來是否有違憲之虞。以上向委員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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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莊競程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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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我的問題與吳玉琴委員一樣,也就是第一款與第五款到底有何差別?為什麼第一款必須起訴有罪確定,而第五款則不用,只要有行為即可?這樣的話,第一款可否改成只要有行為?不知道這兩者為何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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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跟委員報告,如經有罪判決確定,因為法院已經認了,所以我們不會再進小組。以幼照法來說,如經過有罪判決確定,條文上並未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也就沒有這部分。其實這是一個歷程,既然有罪判決確定,等於已經拿到法院、法官判決有罪且確定,就根本不用再進到小組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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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我的問題在於第一款與第五款的差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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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第一款與第五款的差別就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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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就是這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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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對。一個要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性侵害的犯罪行為,但尚未經有罪判決確定,畢竟有的案子要有罪判決確定可能要十幾年,這是最長的例子,至於最快也要一、兩年!在這一、兩年當中,如繼續讓有此行為者留在機構,我想這對身障者與服務對象來說是一個風險。有鑑於此,我們採取行政機關調查,因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組成專家小組進行調查、審認,看其情節是否屬於終身?抑或只在一定期間?當然,首先要確定的是有無這樣的行為?其次,情節重不重大?若情節重大,則可能終身;比較輕微者,就是一定期間,這是層次上的不同。簡單說,尚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才會進入這個小組來做討論、審認,也就是審查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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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另外,本條有設置院長或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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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有的是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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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不管院長或主任,會受到底下消極條件的限制。那麼在身障機構裡,負責人的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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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對身障機構來講,大多數是財團法人,有可能是基金會附設或什麼的,同時設置董事會,其負責人為董事長,係依據財團法人法規定做處理,而那邊也有消極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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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那邊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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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對,那邊也有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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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OK,所以這個法裡面主要是針對實際執行面的院長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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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對,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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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所以基金會有它的消極資格去限定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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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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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競程OK,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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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莊委員。不曉得各位委員還有沒有意見?
請王委員發言。 -
王委員婉諭我想立法過程的過當或不及都是滿重要的,我們希望提出討論我們的修正動議,裡面提到志工或是服務人員是不是應該被考慮進去,原因在於2018年桃園某機構發生志工虐毆這些障礙者的事件,而且嚴重到造成障礙者送醫,我們希望能充分保障障礙者的權益,所以我們在這邊補上服務人員的部分。關於涵蓋範圍以及是否要針對不同角色有不同的規範,這是可以討論的,但我們還是希望涵蓋人員不只有院長而已,而是相關的工作人員、服務人員也應該一併涵蓋,畢竟這件事情的發生並不是單一事件,偶爾都會聽到這樣的狀況,我們站在保障院生、障礙者的立場,是不是應該一併做考量?提請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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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跟委員報告關於性侵害犯罪,我們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已經要求志願服務者也要在裡面,他們都可以查閱,當機構要進用、招募相關志工的時候一定會去查閱。至於暴力的部分比較難,我們要放大到這麼寬嗎?機構在招募志工的時候會不會有一些實務執行的困難?這個可能要審慎衡酌一下,因為範圍擴及滿大的,服務人員也可能包含到志願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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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委員還有沒有問題?我想署長解釋得很清楚,行政院版本看起來都能處理,你們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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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我知道吳委員關心第八款,這是概括規定。關於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八款,吳委員擔心範圍太大,加上這一條是終身,或許我們可以參考吳委員的意見,把範圍限縮一點,免得對工作權的影響衝擊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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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謝謝署長的回應,因為這是終身,所以第八款的範圍確實非常廣,前面七款應該已經滿清楚說明哪些是終身不得任職的消極條件。關於第二項第一款,如果我們要把第八款拿掉並通過,是不是你們到時後再斟酌第二項第一款的文字修正?如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通過,這邊的文字就直接調整,可以嗎?我覺得身權法應該會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更晚,因為接下來針對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會有比較完整的討論,所以我覺得這部分由你們來做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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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原則上如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通過,它的文字我們是不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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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第二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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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是不是第二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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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因為沒有其他項了,所以是第二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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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專門委員靜倫我們業務單位還在做法條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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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你們再去修文字,意思要清楚,文字由你們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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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要保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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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文字還要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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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可以寫「第二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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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可以啊!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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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就是那就寫「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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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對,所定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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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我知道後面有一個性私密的罪,那個不在這裡面,那是不一樣的,因為那個草案已經到協商的地步,應該是比較確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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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王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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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我覺得針對剛剛過與不及的部分真的應該要討論,不只是院長,包括服務人員的其中一個樣態可能是志工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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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在另外一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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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下面沒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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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是下面的條文,這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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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下面是退休金相關的部分,我說的是任用、聘用,沒關係,等一下請他說明。考量到工作人員或機構人員可能不只是僱傭關係,也有委外承攬的照顧員樣態都涵蓋在裡面,剛剛提到這部分應該要更審慎評估和討論,但是現在顯然沒有看到這部分的評估或處理,請教所謂的後續或是你們會採用什麼方式進行?如果我們不做保留,還想繼續討論的話,未來是不是應該會有這樣的評估?的確過與不及是一個問題,但是不能看到問題就當作它不存在、把它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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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是,其實我們在過程中有討論過,不過我們覺得志願服務的範圍很大,唯一就在於性侵害犯罪,但性侵害犯罪已經有辦法擋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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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還有性暴力啊!暴力的問題一直都有,像強迫餵食、身心受創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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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這部分要變得這麼寬嗎?只要年少或之前曾經施暴過,還有參加幫派或詐欺的,若都不能讓他們浪子回頭,對更生保護是不是也會有比較大的衝擊?所以這部分我們當時覺得是針對工作人員,畢竟志工提供服務的時候一定會有工作人員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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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這條只有針對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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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這條是院長,因為委員把工作人員跟院長放在同一條,但我們的這一條只針對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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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這條是針對院長的終身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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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那其他工作人員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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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後面的第六十三條之三才是針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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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所以未來在志工部分該如何做保障和衡平?我覺得當然不是一定要踩到這麼過頭,或許這樣做會過於嚴苛、限制,畢竟對他們來說,這樣的志工協力的確很重要,但我們如何保障這件事情?未來會用什麼方式協助?還是就靠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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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志願服務人員的部分,在我們討論的過程中,大概只有性侵害犯罪這塊要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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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所以暴力是可以接受的?這有點奇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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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暴力可能是過去的行為,他也有可能已經改過,如果要限制人民的工作權到這麼大,我們會比較擔心,因為他畢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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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我想再強調一次,不一定要限制這麼大,但是我們要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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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畢竟是志願服務,他不是真正在這個機構任職,而且不是那麼長的時間,志願服務可能是安排一個禮拜來一次,就一個小時、兩個小時,可是我們覺得要去規範工作人員,因為他會比較長時間的跟服務對象接觸,志願服務人員在提供協助的時候,一定有工作人員在旁邊,所以我們當時的考量是,這樣比較可以兼顧工作權與身心障礙者相關權益維護的一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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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我認為可以不用放在終身這一條,但是就志工過去發生的樣態或是曾經發生過的事情,未來如何讓這些身障者能夠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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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其實就是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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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不是,我現在談的就不是性侵害的部分,我談的是暴力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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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對,可是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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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你現在在跟我談性侵害?如果有發生,你們如何能夠積極處理?我覺得這絕對是衛福部應該要思考的部分,我可以接受不一定要放在終身,還有提到剛才更生的問題等等,但是真的不能不把這些問題放在心裡,去思考一個可行的方式,你們的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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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對於暴力犯罪,因為這一條,委員現在只針對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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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假設不是用這條處理,我們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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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對於志願服務人員暴力,因為他從事志願服務有一定的倫理守則跟相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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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好,直接說,像2018年桃園希伯崙事件發生之後,如何避免未來可能還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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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希伯崙不是立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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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所以如何把關?我記得過去新竹也曾經有過強迫餵食等這些方面,我覺得不用終身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何能夠積極處理或是輔導等是不是應該一併思考?我可以支持第六十三條之一,不放在這邊處理,我覺得OK,但衛福部是不是應該思考這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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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剛剛委員提到的,譬如說餵飯用強迫的,這是如何管理志工的協助行為,因為基本上這應該是屬於機構在管理層面要去留意到的部分,可能對於這些志願服務人員要有訓練、提醒及要求,你說他就完全不能從事志願服務,我覺得這對志願服務的志工招募會有很大的負面影響,真的要比較審慎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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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我說我同意嘛!但是不能說衛福部不看這個問題、沒有處理措施,現在看起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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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我們有討論過,我們的確有討論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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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討論過之後對應出來假設要配套也好,或是積極鼓勵、輔導的措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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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可以加強志願服務人員其專業知能的訓練,我覺得這可以再來思考,然後要求機構對這些志願服務人員的管理跟訓練的部分,我們可以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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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所以我可能會改用主決議來處理,針對這部分應該要積極做一個如何協助的角色,我想這是衛福部責無旁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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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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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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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第八款要不要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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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我們可以先走,因為這是終身,如果吳委員覺得這個衝擊影響比較大,我們就把第八款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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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當時為什麼要寫進去一定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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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那就是一個其他概括的規定。我知道吳委員剛剛有說這樣會不會太寬,因為是終身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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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如果其他地方也可以做相關的限制,當然不用在這裡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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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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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所以行政單位OK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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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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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第八款就先不用,請問吳委員,其他的都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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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第二項第一款要不要直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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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沒有。就直接修成「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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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對,就直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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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吳委員,你好像也有調整,你又多了一個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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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沒有,第一款跟原來行政院版本是一樣的,只是我剛剛提醒的是,因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正在修法,已經沒有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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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第八款拿掉,就完全按照吳委員提的,你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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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不是,現在就是第二項第一款的文字要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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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你要怎麼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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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就是「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加一個「第一款」,後面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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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在第一項後面加上「第一款」3個字,沒有第八款,所以原則上按照吳委員的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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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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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第六十三條之一就按吳玉琴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接下來討論第六十三條之二,請行政部門說明。 -
簡署長慧娟第六十三條之二是規定院長跟主任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的一個消極資格,院版有列五款情形,第一款是非屬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之行為。第二款是非屬情節重大之第七十五條一些虐待等不當行為之一,還有兒少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各款兒虐行為之一,或者是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性剝削行為。第三款是曾經犯家庭暴力罪,經過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可以擔任。第四款是有客觀事實足認有傷害身心障礙者之虞,經過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第五款是一個概括的規定,這部分是院版。
吳玉琴委員是把第四款,也就是有客觀事實足認有傷害之虞的規定移到第六十三條之四,因為這是一定期間,他覺得要到原因消滅,所以把它特別拉出來另外訂。另外吳委員刪除曾犯家庭暴力罪的第三款及第五款其他違反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有關之規定,有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虞。其他委員提案的方向跟院版大致相同,以上說明。 -
主席請問行政部門有什麼建議?請吳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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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我還是要強調一下,我認為機構管理要強化,所以我向來不是反對行政部門的修法,而是在修法過程中,怎麼樣讓相關規定,包括院長終身,就是於一定期間不能擔任,我們要讓它合理,所以應該要合理討論,剛剛對於第五款,我其實可以接受,為什麼?因為後面有相關專家學者會組成小組來協助認定,所以基本上我覺得還OK,因為是要認定他一段時間不能擔任,第五款我覺得可以保留。第四款,謝謝署長已經幫我說明了,其實在第六十三條之四,我是更完整地把它規範清楚,我的版本是談到,因為他「有客觀事實足認有傷害身心障礙者之虞」,要原因消滅之後才能恢復,而不是訂1年、2年或10年這樣子來做原因的消滅,所以我覺得應該單獨立一條會比較清楚,這是我第四款沒有放進去的理由。第三款是在「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這個部分的規範,因為家庭暴力的相關樣態、家庭因素很多,是不是要把它放在這裡規劃5年內都不能從事?有時候會覺得它的寬、嚴到底要怎麼訂定才合理,所以我就沒有特別把它列進去。我覺得第一款、第二款還有行政院的第五款可以列進來,經過後面專家學者的審查,可以作為院長一定期間內(1到10年)不讓他在這邊任職的認定,我比較建議是這樣一個條文。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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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先發言,等等再一併回答。在第六十三條之二與第六十三條之三規定福利機構院長與工作人員任免的消極條件,如果符合要件,可以裁量1到10年不得擔任該職務,出於對福利機構人員住民的安全及保護,確有必要,但限制人民的基本權也是要合乎比例原則,我想請教一下,這個任職的限制長度要如何裁定並符合比例原則?請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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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先向委員報告一下,剛剛吳委員提醒,的確,謝謝吳委員支持第五款還是在這邊留著。另外,第三款曾犯家庭暴力罪的部分,是因為其他一些相關規定有,不過因為其他的規定可能跟我們身權法的一些規定不太一樣,如果委員把這個拿掉,其實在第二款裡面,即「非屬情節重大之第七十五條各款」就有涵蓋了,當時只是說這個曾經有過,像兒權法就有曾犯家庭暴力罪的部分,是把它特別拉出來,如果要把它刪除也可以,那麼就是含納在第七十五條各款行為之一,當時只是想說別的立法例也有這樣一個文字,所以我們就把它放進來,其實它本來就含納在第七十五條之一裡面。
主席講的比例原則如何衡量,就是在第六十三條之五,我們會用小組的方式,我們當時就是考量這個一定期間一定要跟他的行為、樣態及情節輕重做整個通盤考量,所以我們這邊就會要有包括法律專家、精神專科的專科醫師、身心障礙福利等專家,組成一個專案小組審酌、綜合研判,可能有的情節比較輕,就可以變成比較短的時間,比較嚴重的,我們就會有比較長的時間限制,相關的都會變成個案去審認。 -
主席先請楊曜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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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曜不好意思,我要回頭問一下,第六十一條委員們有要求,署長你知道我第六十一條有提一個案子,是希望中央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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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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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曜你們有來溝通過,當然執行上有很困難的東西,我不是很堅持,可是我覺得你還是跟委員會報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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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楊委員關心的是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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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曜對,中央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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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楊委員有增設「中央主管機關應就設立手語視訊翻譯服務專線,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相關團體,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並於二年內開辦專線。」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已經跟數位發展部在研究與開發這樣的技術看可不可行,這個部分我們正在跟數發部討論當中,後續我們會去以一個比較是試辦型的方式進行,我們後續會積極再跟數發部把這件事情努力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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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曜所以你們目前的意見是兩年內沒有辦法?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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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因為在技術上,現在我們在跟他討論的過程裡面發現有一些瓶頸還需要再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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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曜我知道,其實這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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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是,而且我們還要借重數發部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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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曜我們提這個法律的修正其實是有接受陳情的,確實是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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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技術上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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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曜你們技術上有困難,可是實際上是有一些民眾有需求,所以我們才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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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我知道,可是這個需要時間去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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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曜對,我知道,所以我還是希望你們能夠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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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我們會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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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曜這也不是單純社家署可以處理的事,所以就趕快去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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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我們會去努力,因為技術的部分我們真的要去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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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委員曜我知道,這件事情要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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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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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針對第六十三條之二,不曉得各位委員還有沒有要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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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我們建議就把第三款刪除,其他就照院版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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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所以你的第四款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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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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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不是一定時間的停權,還有它的原因消滅,這個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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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因為吳委員提的是把原因消滅獨立拉出來,這也是另外一種的立法技術,是比較明確,要不然我們就是用吳委員的版本加上院版的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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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對,我的文字就很清楚,「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不得擔任」,第二項的部分就很清楚,就是「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主任)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一年至十年」,這樣就各款都是在認定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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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就要加第六十三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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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第五款,還有第六十三條之四,我的是之四,你們的往後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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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就是第六十三條原因消滅那一條,可能吳委員的那一條,因為這個是配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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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對,要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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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要配在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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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是,還是我請行政部門再把文字調整?第六十三條之二還有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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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好,現在第六十三條之二就是把吳委員的文字加上院版的第一項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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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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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其他違反的那個部分加在吳委員版的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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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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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這樣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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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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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那等一下處理第六十四條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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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對,第四款的部分留到第六十三條之四再來處理,意思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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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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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第六十三條之二,剛剛署長有講了,就按照這樣修正通過,文字再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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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等一下會請幕僚印出來送主席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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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我們再確認一下,那就按照這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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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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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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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第六十三條之二修正通過。
處理第六十三條之三。 -
簡署長慧娟在第2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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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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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這一條是針對工作人員終身跟一定期間的消極資格,在第六十三條,這個可能就要看吳委員的版本了,因為那個款次會不太一樣。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就會是終身不得擔任。其次,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就是剛剛大家看第六十三條之二的那三款情形,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另外,也一樣,就是他有前項各款情形,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工作人員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一年至十年。院版的最後一項就是針對剛剛說有侵害身障者權益之虞的第四款,那個就是原因消失,這個如果要參考剛剛第六十三條之二的部分,就要全部變成第六十三條之四,院版的最後一項可能就要把它拿掉。
另外,剛剛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在第三項的部分有增加在調查期間,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對這些工作人員予以暫時停職、停止契約執行等等。至於公務人員的部分在下一項,也是一樣會有相關的一些規定,如果停職原因消滅以後,他有復職的話,他的薪資或者是公務人員的薪俸就要予以補發,這個是時代力量黨團的規定。還有就是它的第二項是規定如果有發生這樣的事情,要予以撤職或調離現職,這個部分是在院版的第六十三條之四,如果現職人員有消極資格,我們統一都拉到第218頁第六十三條之四院版這邊要予以調職、免職、撤銷任用、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等等。這個部分我們建議是不是能全部參考院版的部分,在第六十三條來做有關調職、免職或者是撤職的這個區塊的處理?以上報告。 -
主席第六十三條之三委員有沒有意見?在場委員有沒有要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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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第六十三條之三的第一項是關於負責人的規定,負責人有那一條的情況的話,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這可能比較複雜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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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沒關係,所以署長建議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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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好,我具體建議,就是先看吳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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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一直跳來跳去的,說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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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第210頁,先看吳委員的版本,因為我們剛剛前面有修,都是參考吳委員的,所以就是變成第六十三條之三,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因為剛剛第六十三條之一刪除第八款了,所以這些情況就是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這一條的第一項是在規定這個。
第二項是指有前條各款,也就是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剛剛我們加了第六十三條之二的第一項,有三款,所以這個文字可以不用動,就是變成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然後再來是第三項「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工作人員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一年至十年。」這個就是這三項的規定,因為我們剛剛把侵害身心障礙者權益,經過原因消滅的部分…… -
主席原因消滅,這樣前後有連貫嗎?那原因消失的那個部分跑去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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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原因消失在第六十三條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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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第六十三條之四那邊哦?要留在那裡。好,那就照吳玉琴委員的哦?
請署長再說明一下。 -
簡署長慧娟剛剛部長提醒我,就是第六十三條之一的第二項裡面,我們剛剛前面是有……
請問主席有拿到單張嗎? -
主席就是剛剛印出來的,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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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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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怎麼樣?你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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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好,因為這個是指終身啦!原來的院長跟主任是有毒品、殺人、暴力、犯罪等有罪判決確定,但吳委員對於工作人員的這個部分沒有把它放進終身,這個部分大家可以討論一下。當時我們院版是排除了詐欺,因為工作人員比較不會碰到財務。吳委員是把毒品還有殺人犯排除,我們的版是殺人重傷這個還留著,這個可能要跟委員再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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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所以第六十三條之一還要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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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不是,是第六十三條之三,因為第一項是規定工作人員的消極資格,這個是終身不得擔任。所以這裡面對於工作人員終身不得擔任的,第一個,是性侵害犯罪或性騷擾、性剝削等等的,有罪判決確定;第二款,院版是有第二款,是犯毒品的或組織犯罪的,這個也不得擔任;第三款,是有殺人重傷等等的暴力犯罪的,有罪判決確定也不得擔任;第四款,我們院版是把它排除了;第五至七是都有。所以吳委員的部分,是把毒品跟暴力犯罪排除掉了,在終身不得擔任工作人員的部分,沒有毒品跟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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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這個可以接受啦!吳委員你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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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其實大家最近討論選罷法排黑、排毒,我們是不是要把範圍擴這麼大,讓他終身不能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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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不要與最近的趨勢衝突到,會不會跟現在要處理的不一致?變成一國好幾制,精神應該要一致,不然就留一點空間,假如訂下去就訂下去了。好啦!我們保留好了,看那邊的變化如何再說,多一點討論這樣比較安全,一定要做的非常適當。
第六十三條之三,我們就先保留。
接下來討論,吳玉琴委員提的增訂第六十三條之四,請大家翻一下219頁。 -
簡署長慧娟是2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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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2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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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這個是吳玉琴委員提的「有客觀事實足認有傷害身心障礙者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及工作人員。」第二項規定「前項原因消失後,經主管機關認定,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及工作人員。」我們剛剛在前面有提到,把有關原因消失就可以擔任的,全部集中在這一條規定。我們可以改成採吳玉琴委員的版本,就是比較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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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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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放在第六十三條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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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剛剛其實在前面第六十三條之二,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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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沒有,新增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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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對,新增一條。原來在這個條文裡面,對於院長(主任)是也有列一款,因為這一款的原因消失,也應該是要原因消失,不管你規定他不能工作1至10年,其實都不是主要的原因,所以我才會特別列專門的一條來處理「有客觀事實足認有傷害身心障礙者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者,不得擔任……」。可能還是有原因消失,原因消失的認定還是會回到行政院院版第六十三條之五,而我是六十三條之六。還是要有一個主管機關,邀請法律跟身心障礙福利跟其他相關的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做認定,所以後面還有一個把關,誰來認定到底原因消失了沒有,我想這個部分就是比較一個完整的配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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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行政部門意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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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行政部門可以接受這樣,就是他是把所有……
因為的確我們原來想的一定期間,當然包括原因消失,吳委員覺得原因消失跟一定期間還是有一點不一樣,這個部分可以採納吳委員的意見,可是後面院版的條次就要動,如果放在這裡,院版的條次就要動。 -
主席吳玉琴委員提案增訂第六十三條之四,是不是我們就照案通過?就這樣,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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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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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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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接下來,院版是第六十三條之四,吳玉琴委員版本或是其他委員版本,我整個做一個說明。院版這邊是規定,如果工作人員或者是院長(主任),他有這些消極資格的情況,身障福利機構就要立即停止他的職務,而且會依相關規定來調職、免職及撤銷任用,依照情節輕重做一個處理。蘇巧慧委員的版本,一樣是未能在一年內,這個剛剛已經有說明,要用附帶決議的部分做處理。其他的委員,大概都跟院版一樣,以上先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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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不曉得有沒有委員要說明?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
王委員婉諭我想提前討論一下,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的第六十三條之二,裡面特別提到設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規定的情況下,在調查期間是不是應該予以暫時停職的部分,是不是比較適合納在現在第六十三條之四一併討論?原因在於我們幼照法裡面有提到,尤其是像跟這個性行為相關性騷擾及性侵的部分,又或者是一些暴力行為,在調查的過程中,避免還有這樣子的恐懼,因為過程可能也不是一個非常短的期間,這樣的情況下要避免再次發生,是不是應該有個暫時停職契約的樣態來做一個規範?這其實也發生在我們正在處理的原能會事件,當時也是一樣,其實在非公務人員部分沒有處理到這個部分,所以變成是你在幼兒機構、教保機構有,調查期間其實要先暫時停止工作職權,但是相關的部分沒有。所以是不是在身權法,應該要考慮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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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先跟委員報告,身障機構跟幼照法幼兒園,其實屬性不太一樣,身障機構大多數是財團法人設的,它跟幼兒園大多是私人設立的性質是不太一樣,這個先說明。第二個,剛剛委員有提到,在調查期間是不是要給他暫時停職,這個用意是可以採納進去。不過要考量到身障機構,因為它大部分有一個母基金會,在機構裡面的人,可以把它專業人員調職,他不一定在機構裡面從事工作,可是他可以在基金會裡面從事行政職等,所以這個部分可能不是就給他停止職務啦!所以這個可能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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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但是應該如何調整,比方說調離職務等等,這些都是可以考量的,當然我理解身障機構不能直接等同於幼教機構,但是有些對象可能會有類似的情況,而且他們還能夠為自己發聲,或是為自己爭取權益的樣態,可能會是比較接近的。所以我也能理解,即剛剛提到或許不是用停職的方式,但我們是不是應該要酌予重視或是在怎麼樣的法規之下,把這個部分涵蓋進去,比方說調離現職或暫停其該職務類似這樣的做法,因為調職了之後,其實就是暫時停止他原本的照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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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這個精神、這個方向我們是可以支持,文字上可能一定要加一個「調職」,所以是不是可以在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加上「身障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或工作人員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應該是「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予以調職、暫時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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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免職、撤銷,這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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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後面就會跟時代力量所提的文字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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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應該只有停職才會有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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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對啊!調職就沒有給薪了啊!他現在擔心的是調查期間,我知道在實務操作上,可能在調查期間,就可以給他調職,而不是等到比如說行政處分確定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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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調查期間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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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就要離開那個職務。委員,是不是就寫成「應即暫時調離他的現職」?至於他調離現職或是停職,後面那個部分,本來就是依規定,該怎麼做就會怎麼做,是不是只要這樣寫就好了?因為時代力量提的建議中還包括補發薪水的部分,可是這部分也是依規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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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這些本來就是調查期間就可以做的事情,基本上,這條要做的有幾種態樣,一個是停職、停止其職務,停止其職務的意思,就是你先不要做,但是沒有把你fire掉,所以仍然保持工作人員的資格,但是先不讓你做這些事情;其他的方法,則是有免職、撤銷任用等等;若是資遣、命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則這些人就離開了,離開的話,就依相關的規定去辦理,該給資遣費的就給資遣費,該補發薪資的就補發薪資。
基本上,調職是本來在做這個工作,然後調到其他部門去,而他的薪水還是照領,所以也沒有補發的問題。惟一要處理的就是停止職務,只要寫「停止職務」,就是後面再加一項,即剛才時代力量的建議「依前項予以停止職務時,其原因消滅後復職者,未發給之薪資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總之,大概只有停職才會有這樣的問題,其他應該沒有補發薪資的問題,即離開就離開了,該給資遣費就要給人家;如果還有欠薪,沒有資遣問題的,也是要把薪資給人家;而調職的話,就調離原來的職務,改做其他的工作,但薪資還是要給,沒有補發薪資的問題,所以只有停止職務才會有這個問題。 -
吳委員玉琴這一條勢必要保留,就是文字的部分,可能要請行政部門再協助一下,剛剛部長的建議等於是要再加第二項,我的第一項其實跟行政院版本有一些不一樣,剛剛署長沒有特別敘明我的提案跟行政院版本的不同,本席版本的不同之處是我把院長跟工作人員分開寫,即院長如果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以及前條,就是六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於「或工作人員」的部分,則是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還有前條第一項情形,應該停止其職務,至於後面的文字就與其相同了,我覺得這個部分把它分立會比較清楚,即院長有院長的規定,工作人員有工作人員的規定,兩者有不同的規定,所以這樣分立會比較清楚,以上是本席所提的文字。
再來,我也要建議議事組人員,我看到其他委員會都可以在螢幕上打出我們建議的文字,這樣可以即時讓我們比較容易知道到底文字上大家建議怎麼修,所以這個部分未來可否請議事組人員協助我們一下,讓我們的議事效率可以更提高。 -
林委員為洲明天就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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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我們都不知道到底文字要怎麼修,或是大家有共識後文字是怎麼修的。
總之,我覺得這條可能要先保留,因為時間的關係,現在也快下午2時了,屆時還請部會也提供一些協助。 -
薛部長瑞元文字上我們再來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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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既然還有那麼多的討論,那就先保留了,第六十三條之四現在已經變成第六十三條之五了。增訂第六十三條之四條次變更為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五,保留。
我看時間也差不多了,各位也都發揮了最高的智慧跟精力,看起來大家也很累了…… -
吳委員玉琴剩下兩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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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這兩條討論下去就太久了,我剛剛有看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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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為洲反正明天要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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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沒關係,明天再繼續,這樣剛好也可以沈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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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明天我們會把文字一併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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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已經下午2時了,我們今天就先討論到這裡。
作以下決議: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35案及審查委員徐志榮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9案,尚未審查完竣,本日審查至增訂第六十三條之四條次變更為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五。
明天上午9時繼續審查。現在休息。
休息(1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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