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草案
    壹、審查緣起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以院授主預彙字第1110102867號函略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業已依法編製竣事,並於111年8月25日經行政院第3817次會議通過,附同施政計畫送請本院審議,關於外交、國防及僑務機密部分,作機密件處理。另本院財政委員會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第2項規定研擬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草案,經提第10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111.9.29)決議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復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111.9.30)報告後決定:「併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同次會議(111.10.4)亦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等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詳見表一、二)
    茲因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各委員會爰依據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分別安排進行公務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審查工作。
    貳、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編製,依法係以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為依據,因此,112年度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均在前開既定施政方向與目標之下,妥善運用國營事業整體資源與非營業基金資源配置於當前政府施政重點,增進經營效能,強化財務管理,經審酌經濟環境,分別訂定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如下:
    一、國營事業預算籌編原則
    (一)各事業應結合永續發展理念,擬定長期努力之願景及達成該願景之中程策略目標,並與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結合,且本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以追求最佳盈餘為目標。
    (二)各事業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計畫編列預算,績效不彰之計畫及不經濟或無必要之支出,均不得編列預算。
    (三)各事業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妥作可行性評估,核實成本效益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並建立計畫管控及風險管理機制;其預算之編製,應依核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且確實評估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財務之可行性,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四)各事業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不動產,發揮資產運用效益,並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五)各事業應強化各項債務管理措施,因業務需求所舉借之債務,應具備可靠之償還財源,並靈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負擔。
    (六)各事業應配合政府政策,善盡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之企業社會責任,並與社會大眾溝通協調,避免環保糾紛,有助於重大建設之順利進行。
    二、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籌編原則
    (一)作業基金應設法提升業務績效,以達成最佳效益為目標。
    (二)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妥作中長程資金運用規劃,且應在基金中程可用資金範圍內,依據設立目的及用途,擬具業務計畫,並配合編列預算。
    (三)各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並應籌妥長期穩定財源,且預算編列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劃分,符合基金設立目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編列基金預算。
    (四)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應依「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辦理,並強化財務規劃,核實估算自償率。
    (五)各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資金轉投資計畫及其他重大投資計畫應妥作可行性評估,核實成本效益分析,擬具計畫依規定程序報核,並建立計畫管控及風險管理機制;其預算之編製,應依核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編列年度預算。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確實評估未來營運、維修成本等財務之可行性,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六)各基金應強化各項債務管理措施,因業務需求所舉借之債務,應具有可靠之償還財源,並靈活調度資金,降低利息負擔。
    (七)各基金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不動產,發揮資產效益,並注意資金運用之收益性及安全性,活化累存資金,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三、國營事業計畫總綱
    國營事業計畫總綱為各事業經營管理之依據,主要內容如下:
    (一)製造業
    1.台灣中油公司:拓展探勘合作,確保油氣供應穩定;增擴建天然氣輸儲設施;加強管線檢護,確保輸送安全;強化產銷輸儲能量,提升調度效益。
    2.台灣糖業公司:加強研究創新及新產品開發;創造資產價值,多元活化資產;不動產管理資訊化,提高管理效益。
    3.臺灣菸酒公司:推動事業創新轉型,提升競爭力;提供信賴、安心、高品質產品;
    聚焦利基產品,拓展海外市場。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4.台灣電力公司:強化電網韌性,確保穩定供電;配合能源政策,推動低碳能源措施;發展智慧電網,建置儲能系統;規劃核電廠除役。
    (三)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5.台灣自來水公司:落實新水源開發,加強穩定供水;改善無自來水地區用水環境,提高供水普及率;強化緊急應變機制,降低停水風險;強化水質監(檢)測,確保供水安全。
    (四)運輸及倉儲業
    6.臺灣港務公司:深耕港埠核心事業;致力港口軟硬體升級,提升競爭力;推動數位轉型,提升港口安全與效率;多元布局,打造離岸風電產業基地。
    7.臺灣鐵路管理局:更新車路設施,確保行車安全;建構便捷運輸服務,推動無縫運輸;加強城際通勤運輸,促進鐵道觀光;異業結盟,創造效益與附加價值。
    8.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持續執行防疫措施;辦理第三航廈等基礎建設,完善國門設施;積極招商帶動桃園航空城發展;加強設施改善,提升國際機場評比排名。
    (五)金融及保險業
    9.中央銀行:維持物價穩定及金融穩定,協助經濟發展;強化外資進出管理機制,維護外匯市場秩序。
    10.中華郵政公司:整合郵政物流、金流及資訊流功能;發展智慧物流及數位金融,擴大經營利基;提升郵政資金運用效益,活化資產管理。
    11.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累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加強場外監控及法定事項查核機制;加強金融安全網功能;執行經營不善要保機構之退場任務。
    12.國營金融機構(臺灣金融控股公司、臺灣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開發新種金融商品,推展多元業務;落實風險管理,強化授信風險控管;推動數位金融,創新金融服務應用;辦理專案貸款,協助中小企業及新創重點產業資金需求。
    參、重要內容
    一、營業部分
      112年度國營事業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計15個單位,其所轄編製分預算之國營事業計有7單位,均與111年度相同。112年度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編列情形如下:
    (一)營業總收入3兆1,465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2兆5,359億元,增加6,106億元,約增24.1%。
    (二)營業總支出3兆2,300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2兆3,373億元,增加8,927億元,約增38.2%。
    (三)稅後淨損835億元,與111年度預算淨利1,986億元比較,由盈轉虧,主要係台灣電力公司預計112年度購電支出大幅增加,以及國際燃料價格上漲,電價調整未能足額反映成本,由111年度預算淨利53億元轉為淨損2,785億元所致。
    (四)盈餘繳庫2,053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2,024億元,增加29億元,約增1.4%。
    (五)固定資產投資3,305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2,901億元,增加404億元,約增13.9%。主要投資項目包括電力擴充、天然氣產能擴充、供給用水,以及軌道、機場、港埠等供應民生需求與便捷大眾運輸之相關建設。
    二、非營業部分
      112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計104單位(包含作業基金75單位、債務基金1單位、特別收入基金27單位及資本計畫基金1單位),較111年度增加1單位,係特別收入基金部分,依文化基本法第24條規定設置文化發展基金。另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配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公布施行,更名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
      112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其所轄編製分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計有129單位,較111年度增加7單位,係國立政治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及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等 6 所大學為辦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於該等大學校務基金項下設置7單位研究學院校務基金;另原隸屬經濟作業基金項下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由作業基金改為特別收入基金。上述分預算均併入附屬單位預算內,茲分別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4類,列述預算編列情形如下:
    (一)作業基金:
    1.業務總收入2兆0,740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1兆9,885億元,增加855億元,約增4.3%。
    2.業務總支出2兆0,326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1兆9,500億元,增加826億元,約增4.2%。
    3.賸餘414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385億元,增加29億元,約增7.5%,主要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融資業務收入增加,以及交通作業基金向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回饋金與平穩機制收入減少所致。
    4.賸餘繳庫168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197億元,減少29億元,約減14.7%。
    5.固定資產投資1,137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915億元,增加222億元,約增24.3%,主要係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辦理中部科學園區建設計畫增加經費所致。
    (二)債務基金:
    1.基金來源8,731.1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7,605.05億元,增加1,126.05億元,約增14.8%。
    2.基金用途8,731.09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7,605.04億元,增加1,126.05億元,約增14.8%。
    3.賸餘0.01億元,與111年度預算數相同。
    4.本年度賸餘0.01億元,連同以前年度基金餘額0.77億元,共有基金餘額0.78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三)特別收入基金:
    1.基金來源3,495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3,206億元,增加289億元,約增9.0%。
    2.基金途3,506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3,109億元,增加397億元,約增12.8%。
    3.短絀11億元,與111年度預算賸餘97億元比較,由賸餘轉為短絀,主要係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推動農村再生等業務支出增加所致。
    4.以前年度基金餘額6,736億元,支應112年度短絀11億元及解繳公庫 33億元後,尚餘 6,692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四)資本計畫基金:
    1.基金來源216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179億元,增加37億元,約增20.7%。
    2.基金用途234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188億元,增加46億元,約增24.5%。
    3.短絀18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9億元,增加9億元,約增100.0%。
    4.以前年度基金餘額1,186億元,支應112年度短絀18億元後,尚餘基金餘額1,168億元,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肆、審查經過及總結果
      本案由財政委員會與各委員會依照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及審查日程,自111年10月5日起分別舉行會議審查行政院所送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惟截至111年12月16日止,尚有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彙整列入本次審查總報告中;其餘已提出之審查報告,由財政委員會彙總整理,於111年12月19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後,完成審查總報告,茲將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分別詳列於後,提請討論,並概要說明於下︰
    一、營業部分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原列營業總收入3兆1,465億1,847萬4千元,營業總支出3兆2,299億8,782萬元,稅後淨損834億6,934萬6千元。因經濟委員會、交通委員會負責審查之營業預算部分,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審查結果增列營業總收入6億5,090萬9千元,減列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7億3,136萬9千元,減列稅前淨損13億8,227萬8千元(詳表三)。至於所得稅費用及盈虧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重大建設、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預計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原列業務總收入2兆0,739億9,166萬2千元,業務總支出2兆0,326億3,732萬4千元,本期賸餘413億5,433萬8千元。審查結果,因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部分,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其餘審查結果均照列(詳表四、五)。至於餘絀撥補事項,俟院會審議確定後,再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國庫增撥基金額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債務基金原列基金來源8,731億1,011萬9千元,基金用途8,731億0,981萬9千元,本期賸餘30萬元。審查結果,減列基金來源5,000萬元,減列基金用途5,000萬元(詳表六)。
    (三)特別收入基金原列基金來源3,494億4,862萬7千元,基金用途3,505億5,721萬4千元,本期短絀11億0,858萬7千元。審查結果,因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部分,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其餘審查結果增列基金來源3億3,200萬元,增列基金用途2億9,110萬元,減列本期短絀4,090萬元(詳表六)。至於各單位之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四)資本計畫基金原列基金來源216億1,827萬2千元,基金用途233億9,685萬2千元,本期短絀17億7,858萬元。因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提出審查報告,爰尚無審查結果(詳表六)。
    三、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項下,計有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17個基金,共編列總收入2,123億1,398萬4千元,總支出129億5,627萬9千元,本期賸餘1,993億5,770萬5千元。審查結果,因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負責審查之信託基金部分,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達,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爰其餘審查結果增列總收入230萬元,減列總支出24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470萬元(詳表七)。
    表一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
    備註:
      1.
    本表係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規定研擬,並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組織變動予以調整。
    2.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部分,行政院項下有關(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賸餘繳庫部分,由經濟委員會審查。(2)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由財政委員會審查。
      3.外交部、國防部及僑務委員會主管機密預算部分,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舉行秘密會議進行審查。
    表二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
    說明:
      1.因停會、加開院會或其他影響總預算案審查時程之事由,致本審查日程須配合順延時,授權財政委員會修正,並通函其他委員會知照。
      2.各委員會對於所審查之公務、營業及非營業預算,若有提前審竣之部分,請先將該部分之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伍、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經濟部主管
    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547億2,686萬9千元,增列中央銀行「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發行金銀幣收入」50萬元、「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220萬元〔含中央銀行「什項收入」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中央造幣廠「利息收入」50萬元、中央印製廠「賠償收入」50萬元及「利息收入」20萬元〕,共計增列2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47億2,956萬9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950億3,787萬2千元,減列:
    (1)「營業成本」8億6,820萬元:
    中央銀行「金融保險成本」項下:
    「利息費用」8億6,290萬元(含配合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增列行政院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2億元,隨同減列2億5,000萬元)。
    「手續費用」100萬元。
    「發行金銀幣成本」50萬元。
    「發行硬幣費用」100萬元。
    「發行鈔券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現金運送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中央造幣廠「銷售成本」項下「銷貨成本」中「製造費用」4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3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10萬元)。
    中央印製廠「銷售成本」項下「銷貨成本」之「材料及用品費」150萬元、「勞務成本」項下「加工費用」之「服務費用」20萬元、「折舊及攤銷」30萬元。
    (2)「營業費用」465萬元:
    中央銀行265萬元:
    「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230萬元:
    「旅運費」5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保險費」1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保險費」5萬元)、「專業服務費」20萬元、「公關慰勞費」50萬元。
    「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35萬元:
    「旅運費」5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20萬元、「公關慰勞費」10萬元。
    中央造幣廠20萬元(含「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萬元。)
    中央印製廠180萬元:
    「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推展費」20萬元)。
    「管理費用」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100萬元。
    (3)「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之「什項費用」70萬元〔含中央銀行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中央印製廠5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8億7,35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41億6,432萬2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596億8,899萬7千元,增列8億7,625萬元,改列為1,605億6,524萬7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億8,227萬4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8項:
    1.112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於「營業費用」編列22億3,019萬1千元,其中金融業務檢查計畫第6點訂有「蒐集及研究國際間評估氣候變遷風險方法及可能採行之總體審慎工具」。惟依中央銀行111年6月30日發布之「2021年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包括「國銀對綠色產業融資額」、「央行綠色債券投資成長幅度」、「每年參與永續債券相關主題會議人次」、「檢視國際金融機構執行永續發展目標狀況件數」、「檢視國際金融機構因應TCFD件數」等自訂指標,不是尚無資料就是掛蛋。爰請中央銀行針對揭露氣候風險評估、投資標的篩選方法、化石產業撤資計畫等出具報告書,交由審計部審查並對外公開後,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2.自110年12月17日實施第4波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以來,111年度前二季房價仍逐步上升,房市炒作之情形,應透過限制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市場加以改善。另查111年8月全體銀行不動產貸款集中度為36.9%,距中央銀行對外宣示目標之35%,仍有下降空間,應藉此妥為評估是否實施第5波選擇性信用管制,加強銀行不動產授信風險控管機制,以維持金融穩定。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實施第5波選擇性信用管制以健全房市及穩定金融之必要性評估」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3.為健全房市發展,中央銀行於109年底至110年底4度祭出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分別就法人、自然人、高價住宅及2戶以上房貸等進行相關限制,然查目前我國不動產貸款平均集中度36.99%,較未實施信用管制措施前之36.88%更高;又內政部所公布之住宅價格指數更是從109年第四季的108.17成長到111年第二季123.97,顯示銀行信用資源仍高度流向不動產市場,我國高房價仍是懸而未解。為落實居住正義,請中央銀行評估後續信用管制手段,並儘速提出第5波信用管制措施,解決不動產貸款金額及年增率不斷成長的問題,避免高房價繼續影響我國民生與經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4.為健全房市發展,中央銀行於109年底至110年底4度祭出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分別就法人、自然人、高價住宅及2戶以上房貸等進行相關限制,然查自實施信用管制措施後至111年8月,我國全體銀行於購置不動產貸款餘額不減反增,且不動產貸款之增幅遠高於全體銀行總放款增幅,不論住宅或建築貸款之分年年增率都高於全體銀行總放款年增率,顯示銀行信用資源仍高度流向不動產市場,顯然現行信用管制措施對於健全房市之助益有限,不僅影響房市健全性,更損害國人居住之基本權利。請中央銀行重新檢視信用管制措施及其成效,並審慎評估後續管制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5.111年9月美國Fed升息3碼,且預告到111年年底前還會再升息5碼,而依據中央銀行111年6月理監事會議紀錄,有理事認為隨美國近幾月持續升息,台美利差擴大,新台幣貶值壓力增加,亦恐加劇台灣輸入性通膨。而中央銀行雖曾於業務報告中指出CPI年增率已回降(8月降0.7%),並預測112年將降至2%以下,但卻忽略我國CPI指數因其中占22%權重的租金指數因「抽樣只看全國,沒有區分地區」而失真,致整體CPI嚴重失真,無法反映真實物價。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租金指數與美國升息對臺灣物價通膨之影響」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6.極端氣候對全球經濟影響加劇,各國中央銀行紛將氣候變遷納入政策考量,亟待研謀因應對策,以降低相關風險對實體經濟之衝擊。中央銀行為因應氣候變遷,已研訂研究氣候變遷對貨幣政策之影響及調整、運用貨幣政策操作工具協助促進永續金融發展、研究因應氣候變遷風險之總體審慎工具、將綠色金融商品納入外匯存底管理運用考量、積極參與氣候變遷風險相關之國際交流等5項政策措施,惟截至110年底止,投資亞洲開發銀行等機構發行之綠色債券占整體投資金額比率未及1%,不利有效推動綠色金融。此外,將氣候變遷議題納入貨幣政策及總體審慎工具考量,尚面臨風險衡量不易、欠缺細項資料、監控氣候變遷風險指標付之闕如等問題。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國際間評估金融業氣候變遷風險之主要作法,及各國中央銀行因應相關風險所採行之總體審慎工具種類與經驗,研議進行氣候變遷風險總體壓力測試之可行性及可採行總體審慎工具選項」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7.中央銀行依法定職責管理及運用我國外匯存底,查中央銀行106至110年度「兌換損失準備決算提列數」分別為1,361億餘元、1,751億餘元、1,742億餘元、962億餘元及453億餘元,占各該年度外匯資產之比率介於0.24%至0.95%間,「兌換損失準備提撥率」波動幅度甚大,惟兌換損失準備未訂定客觀合理之提撥原則或標準。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兌換損失準備之提列原則」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8.中央造幣廠配合中央銀行流通幣發行需要鑄造各面值硬幣,經查中央造幣廠生產流通幣所需之金屬原料主要為銅、鎳、鋁,因俄烏戰爭爆發,先進經濟體對俄國實施經濟及金融制裁,導致能源價格大漲,鑄幣成本隨金屬成本上升。111年3月底倫敦金屬交易所(London Metal Exchange)銅、鎳、鋁之現貨價格分別較110年底上漲6.12%、59.95%、24.84%,經中央造幣廠評估壹元、伍元、拾元及伍拾元幣原料成本將增加16.64%、32.98%、32.94%及12.50%,若以110年度硬幣生產數量計算,幣材總成本將增加2億6,072萬元,約占110年度總生產成本之16.43%,對營運影響甚巨。中央銀行務必積極注意國際情勢及金屬價格走勢,並研擬因應對策,以減緩對營運之衝擊。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因應國際金屬價格走勢,審慎研擬更為彈性之最佳採購策略」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9.中央造幣廠自82年起受中央銀行委託鑄造生肖紀念套幣,過去因收藏價值高,銷售數字亮眼,101年發行之龍年套幣15萬套更於2小時內銷售一空,然查106年起發行第三輪生肖紀念套幣時,市場需求量急劇下降,107至110年實際鑄造量均低於預計數,銷貨收入也因此下降,影響中央造幣廠營運之健全。爰請中央銀行及中央造幣廠就市場對於生肖紀念套幣需求減少,銷貨收入下降之改善對策,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10.各國政府已開始研究「央行數位貨幣(CBDC)」的可行性,不少民眾已愈來愈少使用現金支付,對於CBDC支付相當期待。惟由於CBDC支付介面是綁在各銀行APP,未來若正式推出,民眾習慣數位貨幣支付後,使用現金及其他支付管道將大幅減少,可能使銀行存款流失。爰建請中央銀行提出「央行數位貨幣推行規劃與影響評估」,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1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延燒,加速電子支付發展速度,邁向數位時代,支付服務已不再只由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提供,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加入,以及支付科技的創新與貨幣型態可能的改變等,均使支付市場的發展更為多元、競爭。爰建請中央銀行提出「如何強化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台與監管計畫」,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12.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以及俄烏戰爭影響,國際經濟前景面臨下行風險,加上主要經濟體加速緊縮貨幣政策,均連帶影響我國未來經濟成長。爰建請中央銀行提出「我國貨幣、信用及外匯政策等金融穩定因應措施」,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13.112年度中央銀行外幣資產預計營運量為14兆8,020億元,包括自行經營之長期債券投資14兆3,910億元及委外經營之信託投資4,110億元,合計14兆8,020億元,較111年度之13兆8,340億3,800萬元,增加9,679億6,200萬元,增幅7.00%。惟中央銀行執行其外匯資產委外之業務僅訂有外匯業務手冊,並依手冊之資產管理帳戶規定:「為使外匯投資工具多樣化及學習先進之外匯資產管理操作技術,本行得選擇操作資產管理績效良好之金融機構,與之建立資產管理帳戶。……」操作,未訂有相關委託經營管理規定,反觀現行中央政府設置之社會保險及退休保險基金對於基金之委外投資皆訂有相關規定,藉以規範委託經營應遵循之事項,包括委託經營比例、運用範圍、受託經營與保管機構應具備資格條件,及各委外機構之選定程序等。爰要求中央銀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外匯資產委外經營之相關管理規範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14.鑑於國內外疫情反覆,為持續協助減輕企業資金成本負擔,支持受創產業復甦,中央銀行自109年4月開辦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該專案適用優惠利率之融通期限至111年6月底屆期不再續辦,銀行改以自有資金辦理,貸款利率並回歸由各承辦銀行訂價,中小企業資金成本隨之提高,亦對其營運能力產生影響,且全球經濟前景仍面臨多重下行風險,影響國內景氣擴張力道,衝擊中小企業之復甦能力,中央銀行仍宜視未來國內景氣及產業復甦情形,採行妥適貨幣政策,俾達維持物價穩定與金融穩定,並協助經濟成長之目標。爰要求中央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評估重新開辦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可行性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15.112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之業務計畫分有金融業務檢查計畫、經濟研究計畫,以進行彙編金融機構重要營運及財務資訊、定期編製金融健全指標及發布金融穩定報告、分析國內外經濟金融動態、金融制度與重要經濟金融議題,提出定期及不定期研究報告等工作。惟外界多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決策過程瞭解程度仍有限。爰請中央銀行加強於貨幣利率政策決策前,提供社會大眾重要的金融議題觀點與對金融體系想像,或於理監事會前與社會大眾分享中央銀行內重要觀點。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16.112年度中央銀行預算案其中經濟研究計畫第6點訂有「加強研究合作,委託學者辦理研究計畫、參與國際組織合作研究計畫、邀請學者專家進行研究業務交流,以及與國內學術機構或國際金融組織合辦研討會或訓練課程」。惟外界多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利率政策之決策過程瞭解有限。爰請中央銀行舉辦或參與相關研討會時,應針對增進外界明白決策體系關切事項與決策重要參數等事項進行討論。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17.近期,各國皆已積極推進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BDC)之發展,如西班牙中央銀行將開展批發型CBDC試驗計畫、法國中央銀行將於2023年啟動批發型CBDC試點、澳洲中央銀行2022年8月9日推出澳元CBDC試點計畫、泰國中央銀行亦預計於2022年底啟動CBDC試點。爰請中央銀行研提零售CBDC試點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18.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第3條第1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之儲值款項,其金額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後,超過新臺幣一百億元部分,應繳存準備金。」。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國情統計,111年8月底國內經營電子支付機構共31家,使用者1,857萬人,年增27.9%;總計1至8月國內電子支付交易金額656億元,年增19%。目前11家專營支付電子機構,未有一家收受之儲值款項超過100億元門檻,須繳存準備金,近年民眾電子支付使用量及交易金額增加。爰此,要求中央銀行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門檻,定期評估100億元提存準備金門檻之合理性,調整提存準備金門檻,藉以落實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0條之精神,以利電子支付市場健全之發展。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余 天 
    19.美國升息步調持續,我國中央銀行隨著國際趨勢,111年已3度升息,第四季將可能再度升息。然而,升息之決策將影響我國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之利率結構,111年底將屆期的貸款優惠將延長2年,貸款基準利率減升半碼是否維持,將影響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之購屋族約近20萬戶。爰要求財政部邀請中央銀行與各公股行庫進行討論,若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將延長2年,應針對利率結構設立檢討機制,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20.中央銀行為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內外幣值穩定,協助我國經濟發展,112年度於「營業利益」編列1,601億9,998萬5千元,為「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之所得;另「稅前淨利」為「營業利益」加上「營業外收入」扣除「營業外費用」共為1,596億8,899萬7千元。有鑑於中央銀行持有龐大外匯資產,各國匯率之變動影響外匯資產價值甚鉅。爰要求中央銀行應針對我國匯兌盈餘或損失風險揭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21.有鑑於臺海兩岸近年情勢緊張,中國除持續派出軍機及無人機擾台,近期更對臺灣多項農特產及食品採取禁止進口之措施,兩岸情勢不斷升溫。面對兩岸緊張情勢之攀升,一旦引發軍事衝突將對金融市場及匯市造成大幅度影響,中央銀行應及早做足準備及推演。爰要求中央銀行就兩岸潛在衝突將可能對金融市場及匯市造成之負面衝擊,提出沙盤推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22.有鑑於瑞典中央銀行於2019年12月19日宣布,將政策利率從負0.25%調升至零,終結了實施將近5年的負利率政策,成為近年來全球第1個結束負利率政策的國家。礦坑裡的金絲雀隱含了領先指標的概念,亦有早期預警的意味,根據金融時報指出,瑞典中央銀行儼然是貨幣礦坑裡的金絲雀。台海兩岸情勢緊張,國際匯率波動擴大,金融業目前有資產重分類,涉及政策調整問題,影響外資對台灣市場反應。台灣應及早因應提出對策方針。爰要求中央銀行蒐集外資反應情形,將重分類前、後之淨值變化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23.中央銀行於108年6月成立央行數位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CBDC)研究計畫專案小組,並分階段進行相關研究,在許多專家學者眼中,我國對比國際間的進展已經算是不落人後。目前中央銀行定調以國內封閉性的適用為主,遠期則為跨境支付的應用,國內適用的研究看似已達成熟,對於法律上的架構是否有已在研擬?是否有和相關單位討論?如CBDC發行依據、法償效力、確定中介機構角色、反洗錢、反資恐、消費者保護、資料安全及隱私保護相關規定,以及CBDC適用的賠償責任制度與訴訟程序等。另外,數位貨幣的其中一個理想是確保數位經濟不熟悉者能便利的使用,鑑於我國目前電子支付的發展情況,及國人使用現金支付的習慣,是否有建議的推行政策?對於未來使用數位貨幣的跨境支付的使用模擬為何?移工的匯款?小額交易(如代購或跨境電商)的支付?還是直接適用到企業的貿易交易?中央銀行是否已有與目標的國家交流模擬試驗?另外因為外匯市場亦為投資人操作標的,對於投機性或侵略性的投資人,數位貨幣未來若踏入國際間運用,如何形塑穩定機制?鑑於數位貨幣雖無立即取代現金的可能,但仍為國際間金融發展的一大趨勢,請中央銀行就現行推動進度、相關研擬、及未來推行計畫,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鍾佳濱 
    24.在金融數位化的腳步中,硬幣的使用度大不如前,硬幣平均使用年限雖較紙幣久,但其鑄造成本高,後續發行、調撥、運輸均需不少人力、物力,國人普遍有存撲滿的習慣,可鼓勵民眾將閒置硬幣拿出來使用,或加值到電子票證中使用,以減少鑄幣數量及成本,節省國家資源。爰建請中央造幣廠提出「閒置硬幣流通推廣計畫」,並將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25.查109及110年度之「營業收入-勞務收入」及「營業成本-勞務成本」科目皆未編列預算,然該2年度兩科目決算後皆有收入及支用,而未見預算書及決算書有所說明,顯見中央造幣廠針對決算情形未核實說明細項,且預算編列有失精確,爰請中央造幣廠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26.112年度中央造幣廠預算案編列「次要產品-生肖紀念套幣」銷貨收入1億4,280萬元,與111年度1億5,950萬元相較減少1,670萬元,減幅10.47%。經查中央銀行自82年發行第1套生肖紀念套幣雞年套幣後,於106年起發行第3輪生肖紀念套幣,查112年度是項銷貨量預算案編列10萬2千套,較111年度銷貨量預算案11萬6千套,減少1萬4千套,減幅12.07%。為維持中央造幣廠生產量能,並降低生肖紀念套幣市場需求量減少之營運衝擊,中央造幣廠需拓展副業,廣裕營收,持續開發多元化副業產品,並拓展行銷通路,獲致更多副業收入,並於3個月內研議推展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27.據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12條規定,中央銀行及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兩廠編列年度用人費預算時,應考量營運目標、預算盈餘、營業收入、用人費負擔能力及政策性盈虧因素,用人費比率以不超過最近3年用人費占營業收入之平均比率為原則;惟查中央印製廠109至111年度之平均用人費用率為29.57%,而112年度用人費用率預計為29.33%,用人費用率雖符合法令規範,惟距規定計算上限比率29.57%差距不到0.25%,再從中央印製廠附屬單位預算案中各項包含人事費用之支出費用觀之,預算編列長年失準,又歷年時有發生用人費用率瀕臨法定計算上限之情形,顯見人力及相關費用運用效益不佳。爰請中央印製廠就提升人力運用效益、改善預算編列長年失準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28.據審計部審核110年度中央銀行財務收支及決算通知,中央印製廠於110年5至7月間辦理壹佰元券箱驗收作業,未發現得標公司誤將壹佰元券紙箱嘜頭文字印製錯誤之紙箱共1萬只,經驗收人員登記驗收合格並收貨入庫,嗣該廠管理人員於110年8月19日發現,通知得標公司列印修正標籤,惟耗費之人工作業費用27萬餘元,因得標公司主張中央印製廠未於驗收時發現相關錯誤,不能完全歸責該公司,僅同意賠償50%費用計13萬餘元,致該廠需自行吸收該費用13萬餘元。中央印製廠歷年公開招標件數與決標金額皆達一定規模,且決標金額居高不下。為避免再度發生類似情事。爰要求中央印製廠強化辦理採購人員之專業教育訓練,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業教育訓練內容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乙、財政部主管
    一、中國輸出入銀行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1億6,287萬9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利息收入」300萬元、「保費收入」200萬元及「再保佣金收入」30萬元,共計增列5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億6,817萬9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3億3,888萬1千元
    (1)減列「營業成本」60萬元:「金融保險成本」項下「佣金費用」40萬元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損失」20萬元。
    (2)減列「營業費用」561萬元:
    「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480萬元(含「郵電費」50萬元、「旅運費」50萬元、「印刷裝訂及公告費」1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萬元、「專業服務費」300萬元及「推展費」1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10萬元。
    「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61萬元(含「郵電費」10萬元、「印刷裝訂及公告費」1萬元及「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萬元)。
    「其他營業費用」項下「員工訓練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萬元。
    (3)配合「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增列,隨同調增「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利息費用」81萬元及「保險費用」70萬元,共計增列151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4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億3,418萬1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8億2,399萬8千元,增列1,000萬元,改列為8億3,399萬8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935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資金轉投資469萬3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9項:
    1.中國輸出入銀行為配合政策之專業性銀行,其資本額截至110年底為320億元,為強化融資功能,支援我國拓展海外經貿活動量能,行政院111年6月核定「中國輸出入銀行強化功能增資新台幣100億元計畫」,預計完竣後資本額增為420億元。然查過去中國輸出入銀行配合政府ODA政策,對於前邦交國家仍有債權,106年時估計仍有150億元未收回,金額已超過本次增資額度,則中國輸出入銀行應積極處理對外債務收回,以強化資本體質,減輕國庫增資負擔,爰要求中國輸出入銀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債務處理之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2.111年面臨戰爭、美國鷹式升息等國際因素,導致金融環境波動大,許多新興國家之經濟發展與金融穩定性浮現危機指標,部分國家亦因此遭國際信評機構調降信用等級。為確保相關衝擊對於中國輸出入銀行的衝擊能降至最低,爰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外在環境之變遷,如何影響該行所辦理之授信及保險業務原則。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3.中國輸出入銀行於111年11月9日備詢時,回覆該行為配合政府ODA政策,對於前邦交國家未回收款項,金額大約尚有150億元。惟當日中國輸出入銀行又透過媒體放話表示,相關金額已追回過半款項,明顯與備詢時說詞不一,故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於1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前邦交國家之未收回款項總額」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沈發惠 
    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永續發展已是我國重視之核心價值,金融事業機構應發揮資金提供者對供應鏈的巨大影響力。爰要求中國輸出入銀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綠色放款業務,引導企業減碳轉型」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5.授信與保證資產品質為銀行經營良窳之重要關鍵,中國輸出入銀行近年逾期放款比率及逾期放款概呈增加,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該行近年度授信資產品質,逾期放款比率及逾期放款除108年底及110年底略為下降外,其餘年度概呈增加趨勢,111年8月底更較110年度同期增加0.02個百分點及3,296萬9千元,授信資產品質弱化且部分國家如俄羅斯、烏克蘭等因政經環境及債務還款情形不佳,信用等級下降,風險升高,基於全球通貨膨脹壓力仍高,未來經濟情勢存有風險,中國輸出入銀行於落實政策任務外,應預為綢繆審慎管控風險,並加強現有授信資產保全,俾減少呆帳損失,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降低逾期放款比率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6.行政院為促進國內綠能及重大公共建設之推動,於109年11月2日核定「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參與金融機構共同出資100億元為目標,提供融資保證服務,並委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擔任國家融資保證之執行單位,於110年1月20日成立國家融資保證中心辦理融資保證相關業務。惟截至110年底止,國家融資保證之簽約金融機構計有8家公股銀行,占36家本國銀行之22.22%,民營銀行簽約加入意願低落,不利擴大承保業務規模,亟待積極向民營銀行推廣行銷及溝通協調,提升共同參與出資之意願,以拓展融資保證量能,另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國家融資保證中心自110年1月20日成立至111年8月底止,僅承保綠能設備與服務案5件,保證餘額7億4,716萬3千餘元,相較於出資總額81億6,427萬9千餘元,未見明顯成長,為免資源浪費及面臨融資業績壓力,專戶及人員募集等運作規劃宜視承保及市場狀況滾動調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升高民營銀行加入國家融資保證中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7.依112年度中國輸出入銀行預算案之經營趨勢,為配合提振國內企業投資意願,穩定國內經濟發展,除積極參與金融同業之聯貸案件,亦致力協助廠商自國外進口精密設備及取得重要能源、原物料等,同時積極參與國際聯合貸款業務,以增進國際間之金融同業往來關係,並擴大業務觸角與利基。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近期中國輸出入銀行國內聯貸案件及參貸餘額未因近年海外臺商回臺投資及政府持續投入公共建設同步提升,反而衰退,對照國際聯貸案參貸件數雖降低,餘額卻有所成長,為提升收益,爰要求於安全性前提下強化經營,積極拓展放款業務。
    說明:該行參與國際聯貸案件之平均參貸比率約4至5%;國內聯貸案件則平均參貸比率約4至6%。
    資料來源:中國輸出入銀行。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8.有鑑於台灣與中東歐各國關係提升,為進一步強化雙邊經貿投資合作,宣布成立10億美元中東歐融資基金,並由中國輸出入銀行擔任執行單位,促成更多合作項目成案,並共創台歐長遠之互惠友好合作關係。另查,行政院109年11月2日核定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參與銀行共同提供專款,合計81億6,427萬9千餘元作為授信保證,協助我國綠能政策與重大公共建設推展。然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自110年1月20日成立迄111年8月底止,承保件數及融資保證餘額不高,更有資源浪費及面臨融資業績壓力增加之問題。綜上,請中國輸出入銀行就中東歐融資基金避免發生與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成效不彰,實質深化台歐雙邊關係進行研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9.國家融資保證機制為促進我國順利推動綠能建設與重大公共建設授信能量,並強化國內金融業進行專案融資案件之保障。國家融資保證中心成立於110年1月,國家融資保證績效表統計至111年9月30日,承作案件5件,累計授信額度29億元,累計核准保證額度17.5億元。惟查,中國輸出入銀行推動該方案,迄今承作件數與融資保證額度仍與目標額度相去甚遠,為避免資源浪費,及面臨業績壓力,爰要求中國輸出入銀行應就市場狀況滾動調整,並就檢討及精進成效,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097億1,306萬9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利息收入」1億0,200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億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0萬元)、「保費收入」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億元、「證券經紀及承銷收入」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配合調增「外幣兌換利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58萬元,共計增列2億2,95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99億4,264萬9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991億2,598萬4千元
    (1)減列「營業成本」565萬元:「金融保險成本」560萬元〔(「利息費用」550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5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手續費用」10萬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營業成本」項下「什項營業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萬元。
    (2)減列營業費用5,999萬元:
    「業務費用」4,210萬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人費用」1,000萬元(含「正式員額薪資」、「臨時人員薪資」、「超時工作報酬」)。
    「服務費用」2,100萬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50萬元(含「旅運費」10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50萬元、「專業服務費」500萬元、「公關慰勞費」200萬元、「推展費」20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300萬元(含「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5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萬元、「推展費」10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50萬元(含「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萬元)。
    「材料及用品費」110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用品消耗」10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萬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租金與利息」之「機器租金」1,000萬元。
    「管理費用」1,419萬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人費用」之「津貼」1,000萬元。
    「服務費用」362萬元〔(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50萬元(含「公關慰勞費」40萬元、「推展費」100萬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萬元(含「旅運費」5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萬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旅運費」2萬元)〕。
    「材料及用品費」57萬元(含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萬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5萬元)。
    「其他營業費用」370萬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費用」150萬元〔含「材料及用品費」100萬元(其中「用品消耗」50萬元)〕、「員工訓練費用」220萬元(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0萬元)。
    (3)減列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之「利息費用」500萬元。
    (4)配合「營業收入」增列,隨同調增「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1億0,022萬元(含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22萬元、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存責任準備」1億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計增列2,95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91億5,556萬4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05億8,708萬5千元,增列2億元,改列為107億8,708萬5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1億5,843萬9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增加資金轉投資1,099萬9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38項:
    1.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566萬1千元,主要係會計師及精算師公費、法律事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電腦軟體服務費、保警及保全費用等,惟110年度決算數僅488萬6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費用增加之原因及效益分析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2.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印刷裝訂及公告費」180萬元,主要係中、英文年報及ESG永續報告之設計及編印費。惟110年度決算數僅108萬5千元,且目前使用電子年報之族群漸多,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及減少紙張之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3.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專業服務費」32萬元,其中關於ESG永續報告認證輔導費等估列20萬元。永續發展已是我國重視之核心價值,公股金融事業機構應發揮資金提供者對供應鏈的巨大影響力。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ESG落實成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4.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成本」項下「其他營業成本」中「什項營業成本」之「服務費用」編列821萬4千元,惟110年度決算數僅698萬8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5.查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旅運費」編列6,308萬9千元,係為國內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國外旅費、其他旅運費,其中國外旅費含參與國際會議,考量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視訊會議興起,許多會議改採用視訊方式進行;大陸地區旅費為參加經貿或金融學術交流研討會及參加聯貸簽約典禮、徵信勘查擔保品等事宜並拓展業務,然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國際重要疫情資訊,截至111年10月25日中國大陸本土疫情持續,多地爆發疫情,且部分省市社區傳播風險仍高,又台灣111年度採取與病毒共存政策,使得本土染疫人數激增,與中國大陸目前的防疫清零政策相悖。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出國參與會議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6.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辦理隨身銀行APP擴充功能案,改良介面並提升使用者感受,並於111年再度辦理採購以提升安全性,持續強化行動服務,落實普惠金融。惟查,該APP提供之相關服務及內容仍有優化之空間,如查詢商家地圖未能即時連結該行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Debit Card)卡友之相關優惠訊息,且其中選項尚有列入某國小家長會等令人費解之商家資訊等。爰凍結「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有關「電腦軟體服務費」預算40萬元,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7.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材料及用品費」編列2億2,848萬2千元,惟110年度決算數僅1億8,892萬8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8.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專案服務費」801萬8千元,惟110年度決算數僅231萬8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9.112年度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中「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專業服務費」1,869萬9千元,惟110年度決算數僅1,235萬8千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10.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編列212萬元,較111年度預算案數122萬元增編73.77%,係新增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強化ESG資訊揭露措施,編印ESG永續報告書並取得第三方認證等費用。財政部於110年10月正式啟動八大公股金融事業ESG倡議平臺,建構金融企業與環境共生共榮之永續金融生態圈。惟查近日媒體評比之綠色數位金融獎皆由民營金融機構獲獎,公股行庫仍有精進空間。爰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ESG永續認證檢討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11.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合併「營業收入」3,094億1,726萬6千元,近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決算數逐年縮減,且除權益法認列之轉投資利益外,其餘營業項目收入多呈下滑態勢,又各界多預警112年全球經濟將面臨衰退壓力,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允宜妥適規劃各項金融業務營運計畫及風險管理措施,降低可能之衝擊與損失,穩健拓展業務量能,積極創造集團經營綜效。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淨利成長幅度、企業經營績效、獲利能力均呈現成長停滯甚至有衰退之虞,恐不利於金控長期競爭力。爰要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謀提升經營效率之對策,以利永續發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12.112年度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擬舉借長期債務60億元以增資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成立,102年起由盈轉虧且虧損規模逐年增加,迄今藉由母公司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資6次以改善其財務狀況,累積增資規模達385億元。爰要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落實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責任,以提升經營績效,俾利公司永續健全經營。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13.中國並非自由經濟市場,人為管控的因素造成潛在風險大,我國銀行於中國設點應採子行的方式,建立實質防火牆,也避免中國的金融風暴影響到母行,造成台灣民眾存在銀行的辛苦錢被波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2月間經董事會通過大陸子公司-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籌設案後,至今已超過10年仍未完成,到底是我國主管機關的問題?還是中國主管機關的問題?還是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積極?癥結點在何處?請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改善及研議加速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林楚茵 郭國文 
    14.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持續推動財政部ESG倡議平臺具體執行方案,其中2項政策目標為:(1)辦理微型保險、小額終老保險、以房養老貸款、就學貸款、紓困振興、築巢優利貸、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等業務,推廣多元化普惠金融商品。(2)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參與多元公益活動。參據近年金控普惠金融有關弱勢族群與身心障礙及高齡者之服務情形,部分業務項目之開發容有成長空間,如:微型保險、以房養老-樂活人生安心貸款及與高齡化相關保險商品有效契約各年度承作件數(金額)增長較為緩慢,尤其臺灣現已進入高齡化社會,高齡人口比率逐年攀升,依據內政部統計,我國老年人口(65歲以上),自107年3月占總人口的14.05%,110年1月已來到16.2%,足以顯示相關保險與養老規劃尤為重要,爰要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推動相關普惠金融業務,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15.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成本」編列2,288億4,929萬5千元,該預算書第46頁:「本行112年度預算書表內含本行轉投資設立持有100%股權之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預算資料」。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所述,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營業收入」3億3,598萬9千元、「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2億9,427萬9千元與「營業利益」4,171萬元,收支相抵後「本期淨利」3,128萬2千元。惟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迄今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自103年度起逐年編列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相關收支預算,均無實際執行數,112年度仍編列相關收支預算金額,請檢討未來是否續編該公司預算。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1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永續發展已是我國重視之核心價值,公股金融事業機構應發揮資金提供者對供應鏈的巨大影響力。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綠色債券及綠色放款業務,引導企業減碳轉型」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17.國內頻傳駭客攻擊,二大公股行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相繼遭駭,更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的必要性。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金流壓力測試、跨境外匯、網路資安等,以及因應銀行系統被駭、客戶網銀帳戶資料錯置等特有情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資安防護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18.銓敘部於111年8月18日考試院院會以「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截至111年6月底止之財務運用情形」為題,說明111年上半年,俄烏戰爭持續進行,推升能源、食品和大宗商品價格上漲,加上中國防疫封城影響供應鏈,全球通膨壓力加劇,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FED)加速升息,全球主要央行加快緊縮步調,國際金融市場大幅波動,股市走跌。111年截至6月底止,公保準備金以資產配置方式均衡布局國內外金融市場,111年上半年整體規模為3,481.22億元,累計收益為負485.69億元,收益率負14.03%。考試院院長並於會中提醒,公保準備金上半年運用績效並不理想,期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能更快速因應變局,靈活調整投資策略,以利達到預定收益率,維護被保險人的權益,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公保準備金經營績效及因應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19.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11年8月底止全臺計有146家財富管理分行,其中10家為旗艦分行,理財專員人數為228人。據新聞報導,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專挪用客戶款項近10年,有9名客戶遭搬走8,447萬元,其中有5名受害者均為銀髮族,因該行員調職因素,弊案才東窗事發,考量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管不當,未有效落實內部檢核措施,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分行通盤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20.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於海外設有分行者為:紐約、洛杉磯、香港、東京、新加坡、南非、倫敦、上海、廣州、福州及雪梨等11個據點。參據各海外分行於108至110年度之稅前淨利、放款餘額及逾期放款比率情形,110年度亞洲分行如東京、新加坡、上海、廣州及福州等之稅前淨利均較109年度下滑。另逾期放款比率部分,南非分行之逾放比率有攀升情形,由108年度之1.46%升至110年度之4.33%。而整體海外分行放款規模則由108年度1,387.35億元,逐年減至110年度991.89億元,減幅為28.50%,為了解亞洲分行稅前淨利下滑及海外分行放款規模下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應對措施,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21.112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科目編列「手續費收入」50億0,378萬3千元,是項收入主要為該行主辦(參貸)聯貸案所收取之主辦費(參貸費)及管理費。參據該行近年度聯貸手續費收入之預、決算情形,預算數由108年度4億8,097萬9千元逐漸減至112年度3億9,641萬元,減幅16.67%,業務目標數漸趨萎縮。108至110年度聯貸手續費收入決算數介於3億0,918萬8千元至4億0,372萬6千元之間,差異頗大,而預算達成率除109年度外,均未及八成,整體業務收入未如預期,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22.政府積極推動綠色金融,鼓勵金融業者擴大永續發展債券之發行,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統計,迄111年11月9日止,流通在外發行之綠色債券計90檔,餘額2,562億元。經查,90檔已發行之綠色債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僅於110年8月27日發行新臺幣無擔保一般順位綠色債券(5年期),規模共計10億元之債券一檔,市場占比甚低。次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112年度預算除了再次強調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措施,持續深化永續金融,亦賡續透過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將企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發展理念融入本行文化與營運策略,以創造客戶、銀行、員工及社會多贏的經營價值,營造共榮社會外,針對發行綠色債券尚無具體之計畫。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再次發行綠債之可行性進行評估,並就擴大參與綠色債券之發行提出具體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2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理低利就學貸款;另針對就學貸款實施寬緩措施,包括提高緩繳之月平均收入門檻、緩繳本金年限及只繳息暫不還本由4年寬限為8年,以及延長還款期限1.5倍或2倍(由學生自付利息),以嘉惠弱勢學子。據該行統計,迄今已有2萬6,148人次受惠,累計金額達78.4億元。惟查,111年以來通貨膨脹加劇,國內經濟情勢受到衝擊,物價推升致使基本生活費用提高,恐讓更多弱勢學子因經濟波動致使開銷增加、生活窘迫而遭受更大之還款壓力。爰此,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考慮維持推動相關之學貸寬緩措施,並針對上項寬緩措施,每半年提出具體績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24.根據財政部國庫署網站資料,目前國營事業轉投資事業中,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為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之附隨組織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逾99%之轉投資事業,若司法判決確定,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之規定,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或對已移轉之資產追徵其價額。經查,當年以配合政府政策參與投資為由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迄111年7月仍持有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依據近年財報顯已無任何投資效益,且其股東權益未來尚可能受到資產處分之影響;爰此,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該項投資及持股進行檢討,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25.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度起連續10年編列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之收支預算,112年度預算案編列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營業收入」3億3,598萬9千元、「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2億9,427萬9千元、「營業利益」4,171億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6月間即向財政部遞件申請設立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惟迄今尚未成立,近年連續編列之預算皆未執行。112年度仍編列相關收支預算金額,鑑於預算編列應考量其實際運作可行性,爰要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參酌臺灣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自104年申請設立迄今仍未成立之事實,檢討未來是否續編該公司預算。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26.國內頻傳駭客攻擊,二大公股行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相繼遭駭,更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的必要性。爰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金流壓力測試、跨境外匯、網路資安等,以及因應銀行系統被駭、客戶網銀帳戶資料錯置等特有情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資安防護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27.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高「臺銀人壽金美滿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險商品111年4月之宣告利率,調整因子包括市場利率、同業宣告利率水準及保戶合理期待等參數,且有預期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FED)升息以及參考同業宣告利率水準,因未符保險法相關規定,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以停售商品之處分,並要求該公司確實改善,以確保業務穩健經營及維護保戶權益。為避免再發生不諳法令,造成公司及保戶之損失,爰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加強員工專業職能訓練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28.97年度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臺灣銀行人壽保險業務部門之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而設立,初期資本50億元。為健全其資本結構及達到資本適足率要求,已於98至110年間共計增資385億元,為提升經營彈性、爭取獲利契機、延續110年經營成果與接軌監理新制等需要,母公司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計分別於112及113年度現金增資該公司60及40億元。惟該公司自102年度起連年虧損,另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107至110年度壽險業總保費收入概況,107及108年度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費收入年增率分別為8.23%與13.44%,均高於壽險同業平均水準(分別為負0.3%與1.4%);然109及110年度保費收入年增率為負14.18%與負31.21%,卻低於壽險同業平均水準之負7.63%與負15.7%。鑑於115年度保險業將實施IFRS 17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未來保單合約需以公允價值表達,且須反映合約未實現利潤、折現、未來現金流量等,尤其是虧損性保單立即認列損失,加上獲利與虧損合約不可互抵,對於具高額利差損保單之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恐再面臨鉅額增資壓力。爰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謀提升經營績效之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策略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29.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102年度起連年虧損,且迄111年10月政府增資6次,另參據107至110年度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壽險同業)總保費收入概況表,107及108年度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費收入年增率分別為8.23%與13.44%,均高於壽險同業平均水準(分別為負0.3%與1.4%);然109及110年度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費收入年增率為負14.18%與負31.21%,遠低於壽險同業平均水準之負7.63%與負15.7%,爰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研議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30.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高「臺銀人壽金美滿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險商品111年4月之宣告利率,調整因子包括市場利率、同業宣告利率水準及保戶合理期待等參數,且有預期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FED)升息以及參考同業宣告利率水準,因未符保險法相關規定,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以停售商品之處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具有額外提供宣告利率累積部分保單價值之特性,倘該保單對應之區隔資產投資績效良好,保戶有機會額外享有增加保單價值回饋。惟壽險業對於宣告利率如未能穩健宣告,或公司投資績效無法滿足所訂宣告利率,將可能導致其商品利潤為負值,除不利於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IFRS 17)及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等制度外,亦可能使公司產生虧損,從而影響其財務健全,增加公司之營運風險,為維護保戶權益,爰要求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31.為因應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增資100億元之需求,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案編列60億元之長期舉債。惟查,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度已辦理現金增資110億元,然111年度之淨損仍持續擴大,顯見該公司面對國際經濟波動之衝擊,其體質及經營策略仍有加強之必要。爰此,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商品研發、業務推展、資本強化、保戶服務、資金運用、強化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等各層面提出變革措施,或說明強化公司經營之具體行動方案及其績效,並就上述相關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32.112年度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之「什項收入」編列253萬2千元,然查110年是項預算達成率高達295%,爰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詳加說明預算編列內容,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33.查112年度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之「利息費用」編列1,236萬9千元,查110年度預算數為854萬4千元,該年度決算數為319萬8千元,執行率僅六成,未見有擴編之必要性,又考量政府財政拮据,爰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詳加說明預算編列內容,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費鴻泰 賴士葆 
    34.國內頻傳駭客攻擊,二大公股行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相繼遭駭,更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的必要性。爰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金流壓力測試、跨境外匯、網路資安等,以及因應銀行系統被駭、客戶網銀帳戶資料錯置等特有情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資安防護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35.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4年6月開放投資人可採電子方式線上開戶及多項業務免臨櫃措施,提升投資人之便利性及證券商業服務效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於其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設定於109年底達成證券網路下單比率至七成目標。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5至110年度電子式交易下單比重自62.28%逐年上升至88.58%,惟其電子式交易下單市占率自105年度之2.14%逐年降至110年度之1.48%,經查該公司證券經紀營運量110年度決算數為2兆2,180億9,517萬7千元,112年度預算案僅保守編列1兆3,900億6,728萬元,爰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推動證券經紀業務,以挹注營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提升證券經紀業務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36.「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於105年度開放,使投資人可運用所持有之股票向證券商進行借款,因不限資金用途且手續簡便,可有效滿足投資人多樣化交易需求及多元化資金運用。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2月6日開辦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107及108年度未編列預算,109至111年度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餘額預算數均編列1億元,112年度編列5,000萬元,惟109及110年度之達成率分別6.21%及41.77%,111年截至8月底止為23.13%。至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收入部分,109至111年度預算數均編列650萬元,112年度編列225萬元,109至110年度達成率分別為7.09%及18.08%,111年截至8月底止為19.18%。該公司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自開辦日迄111年8月底止,總借款金額8,842萬8千元,收入僅393萬6千元,爰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加強推廣該項業務,同時提升證券商資金運用效率,以增裕營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提升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績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3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瞭解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落實執行公平待客原則之情形,實施公平待客評核機制。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份為政府持有之國營事業,108及110年針對綜合證券商之公平待客評核,該公司並未被核入排名前20%之證券商;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既為政府完全持有之國營事業,應用高標準自審以達到評核項目標準,以示同業之標竿,建立消費者品牌信心。爰此,要求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未被列入公平待客之原因,並提出精進作為,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38.政府積極推動綠色金融,鼓勵金融業者擴大永續發展債券之發行,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統計,迄111年11月9日止,流通在外發行之綠色債券計90檔,餘額2,562億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展策略目標第12點亦提及支持綠色金融發展,帶動永續投資,針對擴大承銷綠色債券,積極投入永續金融市場發展應有更積極之策略方案,俾拓展相關業務。爰此,請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針對112年度綠色債券業務之承銷及如何擴大相關業務,擬定策略並研議具體行動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556億9,984萬8千元,增列「營業收入」1億6,9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58億6,884萬8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453億9,741萬4千元
    (1)減列「營業成本」650萬元:
    「金融保險成本」項下「利息費用」500萬元、「證券經紀及承銷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0萬元。
    「其他營業成本」項下「代理費用」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2)減列「營業費用」2,200萬元:
    「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1,100萬元〔含「郵電費」100萬元、「旅運費」10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100萬元、「專業服務費」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材料及用品費」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租金與利息」之「機器租金」500萬元。
    「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5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3)減列「其他營業費用」250萬元:
    「研究發展費用」項下「服務費用」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50萬元。
    「員工訓練費用」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減列3,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3億6,641萬4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03億0,243萬4千元,增列2億元,改列為105億0,243萬4千元。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8億3,269萬4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11項:
    1.112年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之「資產報廢損失」編列4,231萬7千元。查110年度「其他營業外費用」之「資產報廢損失」預算數為370萬4千元,決算數卻僅約29萬2千元,預算實現率不到8%,112年預算數與110年度決算數相比,更浮編高達145倍。111年度是項預算已編列2,177萬9千元,應足有精簡空間,考量政府預算應撙節支用,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2.全球通膨高漲,各國採緊縮貨幣政策以穩定物價,全球經濟擴張力道趨緩,各國際機構亦陸續下修全球經濟成長率。近期美國鷹派升息更使得我國金融機構在外暴險大增,資產評價減損升高;又中國111年對於疫情仍採取封控措施,對於全球供應鏈及產業影響甚大,陸續發生之爛尾樓事件亦升高我國對陸放貸之風險係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股銀行應更積極加強海外授信風險控管,全面提高風控等級和範圍。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提高海外授信風險控管及放貸後管理之評估與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底因資本適足率不足,暫停承接土建融業務,後經調整,於111年2月下旬恢復承接業務。查財政部預算報告指出,截至111年第二季,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適足率為13.02%,雖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本適足率的法定最低標準10.5%,然目前仍低於國銀平均值14.22%,且111年7月計算自有資本缺口313億元,更是較110年同期增加了59億元,顯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體質不佳。爰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健全財務結構,提出相關改善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4.111年3月我國推出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將以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社會轉型等四大轉型,就能源、產業、生活轉型政策預期增長的重要領域制定行動計畫,落實淨零轉型目標。為此,政府刻正加速國內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修正,包括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及鼓勵水利設施兼做發電利用,並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查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政府指定唯一辦理不動產授信之專業銀行,爰有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各項專案貸款,及促進永續發展之責,且於核心業務強調發展土、建融一條龍融資,並推動依循赤道原則辦理授信業務,將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因子納入投、融資及商品審查及導入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FCD)架構。爰此,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思考如何掌握政府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之契機,結合業務推展綠色投、融資方案,以落實企業永續經營目標,並就上述具體計畫或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余 天 
    5.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據銀行法第97條成立之不動產信用專業銀行,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之限制,該行從上游土地貸款、中游建築融資、土地信託,帶動營建業下游廠商融資、不動產證券化及房屋貸款、個人理財等,提供完整的不動產相關金融服務,並肩負執行政策性不動產貸款責任,檢視該行近年放款情形,不動產貸款餘額及其占放款總額之比率概呈上升趨勢。然而據台灣經濟研究院111年11月15日所公布之2023年不動產景氣趨勢調查報告預測2023年國內不動產景氣將為成長趨緩之局面。且自110年起,建築貸款有逾期放款產生,則112年之不動產授信風險恐更趨嚴峻。為此,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土建融資授信風險管控提出加強監理之書面報告,並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6.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公布資料,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底至110年底之資本適足比率,皆達法定標準,惟均低於同期間同業平均水準,減少幅度介於1.11%至2.72%間,資本結構相對偏弱,且該行111年截至6月底止之資本適足比率較110年底為低,鑑於資本適足比率係反映銀行於提升財務績效之餘,其風險承受能力與經營韌性程度。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資本結構提出加強改善之書面報告,並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7.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依據銀行法第97條成立之不動產信用專業銀行,檢視該行近年放款情形,建築貸款餘額從106年的2,705.64億元增加到111年8月底的5,067.68億元,成長87.3%,整體不動產貸款餘額(含購置住宅貸款)亦從106年的1兆0,924.27億元增加到111年8月底的1兆4,308.35億元,成長31%,貸款餘額已占放款總額的62.76%。有鑑於111年以來受全球升息影響,中央銀行亦已升息3次共2碼,加上房地產情勢日趨嚴峻,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受影響亦會較其他銀行深遠,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高風險客戶加強追蹤,確保放款品質的穩定,以及早應對逾期放款的波動。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鍾佳濱 
    8.台灣進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不斷增加,近2年以房養老趨勢加速中,111年前三季以房養老新增案件726件、41億元,相較110年前三季新增539件、34億元,國人申辦以房養老的意願明顯提高。截至111年9月底,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房養老業務已累計核貸近1,889件、核貸金額92.08億元,排名第二。惟年長者在以房養老後,終究還是得面臨法律繼承的問題,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辦理時應落實執行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也向申請人充分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推行以房養老政策改善措施」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9.隨著金融科技發展,銀行服務也走向數位化,消費者不用出門,只要透過網路平台或手機APP就能隨時線上開戶、存款、轉帳、換匯、投資、貸款,根據銀行統計,消費者使用手機APP交易比重已超越網路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整體客戶年齡層偏高,在推動數位金融部分,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需極力推廣,以創造客戶黏著度。推動數位金融已成為我國銀行業的重要工作之一。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數位金融業務發展方案」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10.數位金融可以成為金融業發展的利器,亦可帶給消費者更多便利,但金融業本質是服務業,卻「金融科技」無法「替代」人的角色;金融業在投入大筆金融科技經費的同時,也不能忽略人才網羅與培育之重要性。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數位金融人才培育計畫」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11.國營事業資產活化蔚為趨勢,不論是分租、改建宿舍、整棟都更或整建裝修都有成功案例,靈活的資產策略除了有益財務營運,也有活絡廳舍所在區域的效果。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截至8月底止共有12家分行營業廳舍有閒置情事,國營事業應本企業化經營,積極活化資產創造收益,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爰要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活化閒置營業廳舍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四、財政部印刷廠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7億7,633萬1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銷售收入」之「銷貨收入」500萬元、「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之「什項收入」20萬元,配合「營業成本」減列,隨同調減「勞務收入」之「服務收入」2,587萬1千元,以上增減互抵,共計減列2,067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5,566萬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7億2,495萬8千元
    (1)減列「營業成本」2,657萬1千元:
    「銷售成本」中「銷貨成本」之「統一發票」20萬元、「製造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
    「勞務成本」2,587萬1千元。
    (2)減列「營業費用」20萬元:
    「管理費用」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其他營業費用」中「研究發展費用」之「服務費用」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3)減列「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10萬元。
    (4)配合「營業收入」增列,隨同調增「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之「銷貨成本」420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共計減列2,267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0,228萬7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5,137萬3千元,增列200萬元,改列為5,337萬3千元。
    (三)生產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1億0,059萬8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6項:
    1.近年因電子化業務興起,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比例逐漸上升,衝擊以印刷統一發票為核心業務的財政部印刷廠,故財政部印刷廠應積極拓展其他方面的業務。然111年臺灣印刷探索館卻因疫情數度暫停營運,考量其作為財政部印刷廠的三大經營目標之一,能否正常運作並創造收益實乃重要課題。爰要求財政部印刷廠就「臺灣印刷探索館未來經營計畫及宣傳推廣策略」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高嘉瑜 
    2.財政部印刷廠設置之臺灣印刷探索館為全國首座國家級印刷產業觀光工廠,然自103年營運以來,均呈現虧損狀況,雖以民間參與方式(Operate-Transfer)辦理3次公告招商,惟截至111年8月8日結標日止仍無廠商投標,係自110年度辦理委外招商以來第3度流標。為改善財政部印刷廠觀光遊樂收入經營績效,避免短絀狀況持續發生。爰要求財政部印刷廠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臺灣印刷探索館營運方式提出經營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3.111與112年度財政部印刷廠估計淨利為4,500萬元與4,100萬元,而前3年之淨利決算數皆達8,000萬元,預算案規劃與實際決算數相差甚遠。經查,財政部印刷廠主要業務收入係以統一發票印製為主,隨近年雲端發票逐漸普及,未來可見財政部印刷廠收入將逐年降低。財政部印刷廠應思考營運模式轉型,藉此增加收入來源,建請以其他國營事業業務轉型作為參考範本,研擬相關革新措施。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郭國文 
    4.依財政部賦稅署110年7月26日新聞稿,該部稅務入口網站於110年7月25日公告之110年5至6月雲端發票專屬獎各獎別中獎號碼,係該部印刷廠誤上傳110年7月22日驗證會議開出之中獎號碼,該部110年7月26日網站已公告開獎節目實際開出之中獎號碼,該2日(7月25及26日)公告之中獎號碼均予給獎,所需經費由110年度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支應。另為避免發生類似錯誤,嗣後開獎日中獎號碼上傳作業將由開獎公正人士(全國律師聯合會等)驗證確認後再上傳。因誤傳驗證會議開出中獎號碼所核發之中獎張數及金額,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發給獎金計73萬6,516張、獎金合計4億0,296萬1,500元,有鑑於財政部印刷廠因作業疏失造成國庫鉅額損失,且112年度預算案預估營收、營業利益率及淨利率皆為107年以來最低。爰要求財政部印刷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提升經營績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5.政府因應節能減碳措施,大力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基於電子化為未來之主要發展趨勢,紙本發票之使用量將越來越少,財政部印刷廠營運勢必面臨嚴峻挑戰。爰要求財政部印刷廠提出「財政部印刷廠開發新業務計畫」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6.112年度財政部印刷廠預算案於「營業收入」項下編列「勞務收入」,其中「觀光遊樂收入」編列437萬2千元,預估參觀人數為1萬5,840人。財政部印刷廠於103年成立臺灣印刷探索館,並通過經濟部觀光工廠評鑑。臺灣印刷探索館擁有極具歷史意義之機器設備與科技導覽、體驗,若能開拓該廠知名度,必能增加觀光收入,同時帶動相關文創商品之銷售。爰要求財政部印刷廠提出「臺灣印刷探索館推廣行銷策略」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五、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680億5,774萬6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銷售收入」1億元及「營業外收入」項下「其他營業外收入」之「股利收入」500萬元,共計增列1億0,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81億6,274萬6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614億0,470萬5千元
    (1)減列「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2,000萬元。
    (2)減列「營業費用」6,340萬元:
    「行銷費用」項下「用人費用」1,000萬元、「服務費用」3,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含「旅運費」30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2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200萬元、「專業服務費」500萬元及「推展費」1,5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100萬元。
    「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720萬元(含「印刷裝訂及公告費」2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20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500萬元)。
    「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1,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員工訓練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萬元。
    (3)配合「營業收入」項下「銷售收入」增列,隨同調增「營業成本」項下「銷售成本」9,437萬2千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1,097萬2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14億1,567萬7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66億5,304萬1千元,增列9,402萬8千元,改列為67億4,706萬9千元。
    (三)生產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8億3,579萬2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生產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收回資金轉投資4,900萬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19項:
    1.112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教育訓練費」1,288萬2千元,作為人員招募及員工訓練用。然而,111年5月民眾檢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北部營業處行政室主任鄧○○在110年公然利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室,與中國河北省農業產業協會簽訂契約,從事海峽兩岸公共事務協會的工作,已觸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即未經許可,不可跟對岸黨政軍進行政治行為相關工作。此外,此案經媒體披露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才展開調查,顯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部人事管理及員工訓練出現嚴重缺失。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肩負許多重大政策性任務,更應加強員工訓練、慎防國外敵對勢力滲透,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前述案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研擬未來強化人員訓練之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2.112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1,442萬元,係辦理企業識別體系及勞工安全宣導活動之用,促進員工安全與健康。惟110年發生5件職業災害事件,甚有員工身亡;108至110年度工傷事故率平均為0.079%,較107年度之0.017%大幅增加,且108至110年均發生未落實職業災害通報,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裁罰之情形,顯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亟需檢討員工作業環境安全及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通盤檢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與工安事故發生之癥結,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3.112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之「資產報廢損失」編列1億3,066萬3千元,係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報廢損失。然112年度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預計期末餘額480億6,222萬6千元,係該公司供菸酒生產及營業所需之資產,惟部分生產廠房及營業據點有閒置之情形,依112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點第9項規定,特種基金應積極活化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不動產,以發揮資產效益,並注意資金運用之收益性及安全性,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以活化累存資金,提高資金運用效能。該公司高雄營業處馬公營業所之西嶼營業站,經111年3月審計部實地勘查發現,該處已於94年間停止營運,且建物及設施外觀破損且大門外堆置雜物,人員無法進入,截至110年底已閒置逾16年,該公司尚未將其列管為閒置資產。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清查各處所不動產使用情形,並辦理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資產活化作業,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發展目標列配合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積極拓展亞太市場,加強東協市場通路布建,加速躍升國際化企業。惟自製菸品外銷量呈現下降趨勢,全球菸品銷售主要市場為亞洲部分,其他市場拓展有限,難達成以亞洲知名品牌,成為布局全球之國際化企業目標。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配合新南向政策,增加菸品外銷推廣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5.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對現行全球市場、中國大陸市場、新南向市場之烈酒、萄葡酒及啤酒銷售及偏好狀況之掌握,主要係透過經銷商拓銷、辦理參展、增加品牌可見度等拓銷方式辦理,惟目前年度拓銷目標偏低,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酒類市場外銷全球之中長期行銷目標及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6.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有桃園酒廠、臺中酒廠、嘉義酒廠、屏東酒廠、花蓮酒廠、宜蘭酒廠、埔里酒廠、南投酒廠及隆田酒廠等9家酒廠。桃園酒廠、嘉義酒廠及埔里酒廠等3個酒廠報酬率仍呈現負值,且多數酒廠之報酬率未及5%,顯示各酒廠資產利用效率極待提升。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產品營運政策及相關成本管控情形,及如何加強推廣及行銷」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賴士葆 
    7.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或發生災害且需住院治療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花蓮營業處宜蘭營業所員工傷重不治案,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0年3月派員調查,就違反前述規定裁處6萬元罰鍰,並要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發放相關補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3年度(108至110年度)均發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並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裁處之情事,且108至110年度工傷事故率介於0.072%至0.086%間,均較107年度之0.017%大幅增加。該公司112年度預算案「管理費用-推展費」項下編列1,442萬元,辦理企業識別體系及勞工安全宣導活動等,為杜絕職業災害及事故再次發生及相關人員不諳法令產生不必要之罰款損失,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111年度截至目前,針對勞工安全宣導活動實施內容及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8.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捲菸研發製造工廠所屬員工自105年起即利用巡視廠房開啟空調機會,於捲包工廠竊取經檢測剔除之瑕疵菸支,於廠外販售獲取不法利益,期間長達3年餘,另該研發製造工廠又各於107、108年度上半年,再發生員工竊菸事件,主要係因菸品體積小且價值高並利於攜帶易於產製過程中因管理疏漏而衍生竊盜弊端;且少數員工法紀素養不足,及菸廠對員工自行吸用及索取生產現場或瑕疵菸區等處之瑕疵菸、散菸等行為,未嚴謹控管所致。爰此,該公司訂定菸廠香菸成品、半成品(散菸)管理辦法等相關內控機制,以強化菸類成品、半成品(散菸)各項作業程序控管。惟據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臺北菸廠仍發生員工結夥竊菸事件,警方於110年5月赴臺北菸廠對下班離廠竊菸員工進行攔查,其中有當場以盜竊現行犯逮捕之情事,經統計臺北菸廠員工偷竊香菸數量累計132條,市價11萬餘元。據該廠說明,竊取菸品數量尚屬香菸產製過程正常用料允差範圍,致未察覺產品生產過程與最終成品入庫數量之差異,惟仍凸顯菸品生產現場、保管點交及生產數量盤點與記錄等作業均未落實控管機制,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管理機制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9.近年電子商務及外送平台發展迅速,交易由實體通路轉移至線上通路比例上升,且109年度起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加速消費樣貌之改變。據經濟部統計調查顯示,自109年度第3季至111年度第2季止,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各季網路銷售年增率介於5.54%至55.94%之間,發展電子商務及網路行銷已成零售業之重要趨勢。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06至110年度網路銷售通路目標介於1億3,000萬元至3億8,500萬元之間,而實際銷售額介於1億0,880萬元至2億4,645萬5千元間,達成率最高僅86.67%,各年度均未達標,爰111及112年度網路銷售目標均設定為3億0,500萬元,較110年度減少8,000萬元,以降低目標值因應。另依該公司銷售額計算110年度網路通路銷售年增率為26.38%,亦低於國內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年增率之44.23%,顯示網路購物銷售容有加強空間,為達收入目標並增裕營收,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謀精進銷售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10.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現有銷售之酒品與菸品主要品項共約376項,包括啤酒類53項、酒類281項及紙(捲)菸類42項。為滿足消費者需求,並因應酒類市場上多樣化之新產品與競爭策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持續蒐集市場消費趨勢及競爭商品資訊,作為開發各種菸酒新品參考,其因應分眾市場、現代通路及高價啤酒市場增長。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108至110年度主要銷售商品中每年均虧損之產品計有金絲頓8毫克菸、0.6公升瓶裝台灣啤酒-小麥啤酒、0.6公升紅標料理米酒(紙箱裝)、4.2公升玉山金香葡萄白酒(30%)等4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及銷售部門應分析各類品項受消費者接受程度並妥適規劃年度產量等,以改善產品虧損情形,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策略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11.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啤酒工場投資計畫期程自108至113年止,投資總額22億7,713萬8千元,迄111年度累計編列預算數10萬元,112年度預算案未編列,113年度以後預計編列22億7,703萬8千元。本計畫預計現值報酬率為9.88%,投資收回年限為營運後第17.47年,惟因無法取得臺北市政府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之共識方案,導致計畫停滯。依據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營業基金之繼續計畫應逐年重新評估,不合效益或預算保留多年未動用主體預算者,應檢討緩辦、停辦或採取必要改進措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就本計畫全面重新評估本案開發效益,研謀三方合意之方案,倘不合效益者,應檢討緩辦、停辦或儘速積極研議妥適應對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評估結果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12.近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工傷事故案件頗多,該公司110年發生職業災害事件5件,包含花蓮營業處宜蘭營業所人員於運送禮盒途中,發生車禍傷重不治;桃園酒廠員工執行清洗作業不慎滑倒骨折;烏日啤酒廠員工從事包裝作業時,手掌遭輸送機滾輪捲入造成骨折;烏日啤酒廠員工前往壓罐作業途中不慎跌倒,造成右手閉鎖性骨折;花蓮營業處承攬商駕駛於裝卸貨物時未使用安全設備,不慎自高處跌落受傷等5件。雖事故發生後均加強宣導或改善作業流程等,惟查108至110年度工傷事故率介於0.072%至0.086%間,均較107年度之0.017%大幅增加,顯示部分作業單位職業安全管理措施未落實執行,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員工職業災害事故率提出改善措施,並通盤檢討作業流程疏失,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13.依111年8月底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年齡分布概況觀之,以60歲以上員工占比32.99%最高,55至59歲占比18.34%次之,55歲以上高齡員工合共占比51.33%;另就員工年資分布概況分析,員工年資30年以上占比50.63%,而年資未滿10年者占比33.09%,顯示該公司半數以上且資深之員工將於10年內退休,又年資10至29年間之員工僅占16.28%。為避免未來退休潮與技術斷層致基層人力缺口,允宜衡酌公司策略目標、事業單位用人需求及人力評估等情形,強化實務核心技術培訓及經驗傳承,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公司人才斷層,提出具體規劃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1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2家啤酒廠(善化啤酒廠、竹南啤酒廠)因應市場變化,暫停生產產品,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另據審計部勘查發現,馬公營業所之西嶼營業站自94年起停止營運,然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列管為閒置資產。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清查各地營業處所之資產使用情形,積極辦理閒置之資產活化作業,以發揮使用效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15.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營業利益率、每股盈餘皆呈現下滑趨勢,除了國內酒飲市場受到國際品牌不斷侵蝕外,於外銷發展亦無顯著起色,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為台灣代表性的品牌,宜借助先天上的優勢,包括優秀員工、老練經驗與大量資產等,積極開發新產品及新市場,並深化固有客群。台灣水果豐富且品質優良,但於外銷時常受國際間情勢影響,尤其是銷往中國的農產常被人為因素而加以阻撓,造成農民銷售量起伏大,嚴重影響生計,然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既有先前開發水果啤酒的經驗,是否能繼續研發新品項並與農民契作以改善農民生活。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否有與農民契作合作開發新口味的特色酒類飲品、未來新年度的酒品加強行銷計畫、及如何提升整體營運績效改善營業利益等提出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林楚茵 
    16.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啤酒廠產能除台北啤酒工場外,其餘各廠產能利用僅約五至七成,但台北啤酒工場即便產能利用率已將近滿載,但仍然處於虧損狀態,顯見該廠整體營運模式及內容亟待檢討。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規劃台北啤酒工場土地開發及興建企業總部投資計畫雖於106、107年通過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但是因受到台北市政府後來拒絕配合辦理來阻撓,使得本案經過多年仍無推動進度,雖於112年度預算案中未有編列,但113年度預計仍會編列22億7,703萬8千元(占比100%),然計畫可實際執行的機會不高。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開發計畫推動前,仍應積極平衡現有經營績效,請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林楚茵 
    17.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營業收入呈現下滑趨勢,有鑑於現在酒類商品選擇性逐漸多元化,各通路商積極引進各國進口商品,並投入大量資源辦理促銷活動搶占酒類市場,目前電子商務及外送平台發展迅速,交易由實體通路轉移至線上通路比例上升,且加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加入消費樣貌改變,根據經濟部資料顯示:食品、飲料、菸草製品網路銷售年增率約有50%,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推出眾多產品頗獲好評,然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從106至110年網路銷售通路目標達成率最高僅八成,顯示網路宣傳銷售有很大加強空間,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針對改善網路銷售策略以爭取商機提升營業收入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18.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每年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112年度預算案編列1,442萬元辦理勞工安全宣導等活動,然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10年發生5件職業災害事件,經查108至110年度工傷事故率較往年相比有增加趨勢,顯示部分作業單位職業安全管理措施有未落實執行之虞。有鑑於近年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工傷事故頗多,為確保作業條件及環境安全,爰要求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杜絕職業災害及強化職場安全相關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19.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風華再現,觀光酒廠改造計畫」第一階段為中部三大酒廠,烏日啤酒廠、南投酒廠及埔里酒廠,惟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觀光工廠共有13座,其中台南地區隆田酒廠及善化啤酒廠,因在地觀光資源豐富,且兩者位置接近更易串連,如納入「風華再現,觀光酒廠改造計畫」可大幅提升收益,爰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針對「風華再現,觀光酒廠改造計畫」第二階段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120億2,592萬5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利息收入」8,000萬元、「保費收入」8,000萬元,共計增列1億6,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1億8,592萬5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20億2,592萬5千元,減列「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利息費用」300萬元、「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462萬元(含「印刷裝訂及公告費」2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萬元、「公關慰勞費」50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00萬元、「推展費」100萬元)、「管理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782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並配合修正增列「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提存特別準備」1億6,782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計增列1億6,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1億8,592萬5千元。
    3.稅前淨利:0元,照列。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471萬7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8項:
    1.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年發布金融機構擠兌應變措施,規定在發生擠兌時,銀行須調足足夠現金支援、了解大額提領的原因、澄清謠言、說明存款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障、維持銀行營業安全、並在擠兌事件後作成報告。然而,81年之金融環境與今日已不能同日而語,若發生民眾恐慌,致大規模擠兌,且該應變措施未明確規範預警及處理機制,恐造成銀行間不同步的情形。爰建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協助要保機構處理經營危機應變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余 天 鍾佳濱 
    2.112年度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120億2,592萬5千元,較111年度之111億9,326萬9千元增加8億3,265萬6千元(增幅7.44%);惟截至111年6月底,存保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之比率僅0.52%,與目標比率2%相較,仍屬偏低,近年存保準備金累積緩慢,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存保準備金提存比率不足情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3.為使金融機構所支付之保費與其風險相當,我國自88年7月起改採風險差別費率,然而其風險差別是依保額內風險差別費率,保額以上存款採固定費率計收,此一定價方式未能有效反映要保機構經營風險及其財務狀況,致經營風險相對較高之農、漁會信用部反而可適用較低存款保費率,其合理性及公平性備受質疑。爰此,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風險差別費率機制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4.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任務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伴隨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趨勢,金融業朝向多樣化服務型態下,也產生政府機關監理及資安等風險,金融業之資訊安全更形重要,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要保機構發展金融科技相關業務,配合檢討現行法定查核作業及強化人員專業訓練,並提升要保機構對網路資安風險之控管。為有效統合監理效能及控管承保風險,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之查核及監理機制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5.依據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截至110年底止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資金為1,359億餘元,資金運用標的以存放中央銀行及投資政府公債為主,108至110年度資金運用收益率分別為1.14%、0.99%及0.91%,雖均達預計目標,惟呈下降趨勢,主要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中央銀行調降重貼現率、擔保放款及短期融通利率,存放中央銀行及市場利率下降所致,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擬提升資金運用收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羅明才 
    6.依據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100年底屆期結束,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金融重建基金屆期結束相關問題處理規劃方案」,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資產負債及保留資產回收款分配權利,在存保準備金代為負擔範圍內,逕返還或移轉予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若無法全數返還,則不足數由存保準備金負擔,另已處理退場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尚有保留資產及其他未結事項,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續行處理,以加速資金回收。經查截至110年底止,退場金融機構待處理之保留資產計有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不動產4筆及藝術品13件,帳面價值計32億1,754萬餘元,鑑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上述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保留之資產已逾10年,爰要求深入瞭解影響潛在投標人意願之不利因素,積極解決相關問題,加速清理作業,以利賠付款之收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張其祿 
    7.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2項、第3項規定:「存款保險費率,得依要保機構之營運風險訂定差別費率,並得視前項目標比率之達成狀況調整之。」、「前項存款保險費率,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所述,截至110年底止,全體要保機構平均費率為萬分之2.168,其中本國公營銀行與民營銀行適用之風險差別費率分別為萬分之2.462及2.376,而農、漁會信用部則分別為萬分之1.675及1.970,顯示財務體質、經營績效較佳,承保風險相對較低之本國公營銀行與民營銀行需適用較高存款保險費率,而經營風險相對較高之農、漁會信用部卻得以適用較低之保險費率,除有欠公平合理外,亦與立法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有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時所作決議,建請檢討現行「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之合理性及公平性並為適當之調整有悖,爰要求重新檢討訂定存款保險差別費率,以合理反映各類金融機構之經營風險差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8.為有效控管承保風險,促進要保機構業務健全經營,存款保險條例賦予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多項重要職責,以強化存款保險功能。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8%,其資本適足率在6%以上,未達8%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所述,經查截至110年底止,農、漁會信用部共311家,其中資本適足率已連續5年(106至110年度)未達8%者,計有臺南市後壁區、鹽水區、苗栗縣銅鑼鄉、嘉義縣阿里山鄉及高雄市林園區等5家農會信用部,顯示部分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多年未達8%法定標準,且長年未改善,增加承保風險,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積極行使存款保險條例賦予之職責,適時掌握該等要保機構營運及財務狀況,並引導其適度降低經營風險,有效發揮存款保險機制之積極功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降低上述5家農會信用部經營風險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出席說明。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陸、非營業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六、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國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資本計畫基金—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特別收入基金—促進轉型正義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經濟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丁、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91億3,060萬6千元,增列「其他收入」項下「雜項收入」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1億3,260萬6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92億6,537萬6千元,減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租金、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中「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之「債務利息」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2億6,337萬6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億3,477萬元,減列400萬元,改列為1億3,077萬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項:
    1.112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案於「政府撥入收入」之「政府售股撥入收入」編列0元,惟109、110年度決算數分別為6,664萬元及8億7,153萬9千元,顯示未核實編列預算,有鑑於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截至111年9月底止基金負債高達593億元,為充裕基金,允宜積極執行以前年度釋股收入保留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2.查112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9億4,032萬4千元,主要係為債務利息,較111年度編列3億7,824萬1千元,增加5億6,208萬3千元。根據決算數來看,106至110年度債務利息平均執行率未達六成,另外,111年度雖受國內外升息影響,使得借款利率大幅調升,然而根據財政部國庫署公布之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11年9月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截至111年9月底,累計實際執行數與預算數也僅差15.9%,相較之下,112年度編列債務利息預算案數為111年度數額將近250%,未能看見合理性,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3.依112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書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所述,本基金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會議檢討決議退場,裁撤計畫並奉行政院110年5月14日院授主基營字第1100200583號函核復,原則同意,裁撤時點為113年1月1日,結束時基金收支預算、資產及負債依核定裁撤計畫辦理。有鑑於112年度係該基金最後一個年度,爰請財政部就基金裁撤前,辦理工作項目、進度及期程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4.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截至111年9月止,基金短期債務雖達591億3,900萬元,惟現金尚餘7,722萬8千元,有鑑於基金債務利息高達9.4億元之多,要求財政部應在維持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資金週轉及營運現金安全存量下適時償還部分債務,以減輕債息負擔,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5.截至110年底,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628.32億元,110年度除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曾進行釋股外,其餘釋股預算保留者皆未執行釋股預算。迄110年底釋股預算包含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保留292.5億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54億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26.38億元,皆已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之4年期限且已逾10年。爰請財政部通盤檢討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之必要性,並評估是否註銷。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乙、財政部主管
    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8,731億1,011萬9千元,配合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結果減列財政部國庫署第5目「國債付息」項下「國債付息」5,00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債務收入」項下「債務付息收入」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30億6,011萬9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8,731億0,981萬9千元,配合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結果減列財政部國庫署第5目「國債付息」項下「國債付息」5,00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付息支出」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30億5,981萬9千元。
    3.本期賸餘:3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公共債務法第12條規定,中央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至6%,編列債務之還本。而112年稅課收入預算編列2兆1749億元,所列之債務還本為1100億元,佔稅課收入5.1%。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從108至112年度債務還本編列情形以觀,分別編列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960億元及1,11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12%、5.06%、5.08%、5.11%及5.10%,雖皆符合公債法之規定,惟112年度僅略高於法定比率0.1個百分點,且甚略低於111年度,建議視財政收支狀況酌予增加(不含舉新還舊部分),俾加速債務償還。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庫署18日表示,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執行優於預期,原編列債務還本數960億元已於111年度7月初全數償還,並分別於9月8日及18日再增加還本150億元及390億元,共540億元,全年債務還本達1,500億元。顯示出,增加債務還本後,能夠有效助減緩政府債務累積。綜上,考量中央政府對於自身償債能量有低估之虞,並為確保政府財政長期健全,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之規定,提高債務還本數額至1,305億(佔稅課收入6%),爰提案債務還本收入增列195億元。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2.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債務收入」之編列債務還本收入111,000,000千元,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債務之還本。有關109至112年度分別編列850億元、850億元、960億元及1,10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06%、5.08%、5.11%及5.1%,雖均符合公共債務法之規定,惟僅略高於法定比率0.1%,且甚略低於111年度。依財政部表示,111度編列債務還本收入960億元,已於111年7月初全數償還,9、10月再增加還本150億元、390億元,全年債務還本達1,500億元,要求財政部應視財政狀況增編(不含舉新還舊部分),俾加速債務償還。建議依公共債務法規定,採占稅課收入5%-6%中間值5.5%編列,爰提案增列8,600,000千元,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五)通過決議6項:
    1.財政部主管112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科目基金用途,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還本支出,用於償還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本金、中長期借款本金及提前償還舊債。鑑於110年度決算數8,153億0,140萬元,是項可予增加,爰請財政部視財政狀況依公共債務法規定增加債務還本。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2.112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基金來源明細表」說明欄,說明112年度預定發行公債及借款6,593億0,140萬元,以償還到期債務,截至111年9月底止,公債已2度不足額發行各35億餘元、43億餘元。雖目前主要國家央行採緊縮貨幣政策,惟仍應妥為蒐集標售日前市場變化因素,並分析歷次投標意願不如預期原因,俾利研謀精進方案,爰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3.依112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書所載,該基金施政重點係於公共債務法第11條等規範下,辦理償還到期債務、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之債務及轉換高利率債務為低利率債務等財務運作,惟110年度分別於7、9、10及11月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合計600億元,其中350億元為111年度到期債務,250億元為110年到期債務,合計節省債息1.19億餘元。然110年度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其節省債息計算方式,係依提前償還中長期借款數額,按借款剩餘天數(還款日至到期日)乘上借款利率,估算利息費用節省成效。又依審計部說明,以各月舉借新債利率與舊債利率相比有高有低,若以兩者利率差重新計算節省之債息,約為2,000餘萬元,與財政部國庫署估算之1.19億元,相差甚鉅,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計算債息節省方式與外界認知有間。有鑑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可節省債息支出,減輕國庫負擔,爰要求財政部應研謀精進節省債息之計算方式,以增加債務透明程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4.公共債務法第12條規定,中央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至6%,編列債務之還本。而112年度稅課收入預算編列2兆1,749億元,所列之債務還本為1,100億元,占稅課收入5.1%。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從108至112年度債務還本編列情形以觀,分別編列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960億元及1,11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12%、5.06%、5.08%、5.11%及5.10%,雖皆符合公共債務法之規定,惟112年度僅略高於法定比率0.1個百分點,且甚略低於111年度,建議視財政收支狀況酌予增加(不含舉新還舊部分),俾加速債務償還。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庫署111年10月18日表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執行優於預期,原編列債務還本數960億元已於111年度7月初全數償還,並分別於9月8日及10月18日再增加還本150億元及390億元,共540億元,全年債務還本達1,500億元。顯示出增加債務還本後,能夠有效助減緩政府債務累積。綜上,中央政府對於自身償債能力有低估之虞,請財政部應加強執行公共債務法第12條之規定,112年度債務還本數應以超過1,305億元(占稅課收入6%)為執行目標,並研議後續年度應以稅課收入6%編列債務還本數,確保政府財政長期健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高嘉瑜 郭國文 
    5.112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定發行公債及借款6,593億0,140萬元以償還到期債務,惟截至111年9月底止已2度發行不足額各35.987億元與43.499億元。爰請財政部於標售前妥善分析國內與國際金融市場變化因素,並針對2次不足額發行分析歷次投標意願不如預期之原因,並研議相關措施以改善公債標售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6.根據財政部國庫署國債鐘資料,截至111年10月31日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為5兆6,998億元;另根據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預估112年底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至6兆6,748億元,較111年度增加2,754億元,評估債務管理之績效顯有必要。惟107至110年度債務管理績效指標頻繁變動,恐不易衡量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績效,且據財政部國庫署官網目前僅列出105至110年度債務管理績效指標,爰請財政部儘速公布111年度績效指標,並通盤檢討近年指標變化原因與各年度達標情形。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88億8,931萬8千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3億3,000萬元(含「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3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2億1,931萬8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278億4,312萬2千元,減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20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一般服務費」25萬元、「專業服務費」之「法律事務費」20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5萬元、「推展費」1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30萬元)、「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340萬元(含「一般服務費」10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萬元)、「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及營舍與設施工程支出」之「購置無形資產」100萬元、「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服務費用」50萬元、「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8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並配合「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增列3億元隨同增列「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項下「短絀、賠償給付與支應退場支出」之「支應退場支出」3億0,080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2億9,3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1億3,622萬2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4,619萬6千元,增列3,690萬元,改列為10億8,309萬6千元。
    (三)解繳公庫:8億0,554萬3千元,照列。
    (四)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279萬6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27項:
    1.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1億3,721萬7千元。近期諸多金融機構盜領詐騙案件,源於歹徒以第三方支付綁定銀行帳戶、信用卡後進行盜領、盜刷,且不僅金額高於自銀行端領取之單日限額,甚至有直接綁定非持卡人之手機號碼之情事,顯示第三方支付已成為我國金融詐欺之破口。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強化第三方支付綁定人頭帳戶及盜刷盜領之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2.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一、本會編列818萬7千元。近期因全球第二大加密貨幣交易所FTX申請破產保護,導致國內超過50萬投資人,共計損失超過31億元。惟目前加密貨幣之日常交易業務尚未納管,虛擬通貨投資人之權益並未受到保障,近期又面臨加密貨幣市場之大規模波動。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十五,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強化加密貨幣投資人之權益保護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3.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一、本會編列818萬7千元。近期因全球第二大加密貨幣交易所FTX申請破產保護,導致國內超過50萬投資人,共計損失超過31億元,風暴波及我國加密貨幣交易所及其背後出資人與投資人,進一步影響金融穩定性。為確保我國金融能將相關風險及損失控制至最小值。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該公司申請破產導致我國加密貨幣交易所、其背後融資對象與投資人之影響與如何確保該影響不會波及一般金融體系之消費者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4.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二、銀行局編列9,901萬5千元。近期許多盜領之詐騙案件,多源自於第三方支付綁定銀行帳戶後,且盜領金額已高於自銀行端領取之單日限額,顯示第三方支付已成為盜領之破口,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十五,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強化第三方支付預防盜領之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5.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四、保險局編列1,381萬9千元。111年度保險業者多次面臨財務危機,包括防疫險大賠、升息導致淨值暴跌等財務管理問題,惟業者仍不斷在新聞媒體放話宣稱公司之獲利及狀況,恐有誤導保戶與投資人之憂。為導正業者因財務狀況不夠透明,而有影響保戶視聽之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改善此誤導視聽之風氣,及監理機關將如何導正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6.我國為兼顧政策推動的便利性與可行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開放銀行規劃由金融機構公會採取自願自律的做法來推動,採取分階段啟動開放銀行的資料共享模式,各階段將分別依序開放商品資訊、客戶資訊與交易資訊。然而近期卻發生金融機構片面修改定型化契約,要求使用者須同意將自己與保證人的個資、往來資料等,提供給往來的機構使用,造成個資外洩疑慮。從上述案例,雖然政策立意良好,但仍有待開放銀行推動與個資保護上積極推動衡平之規劃,以彌平爭議。根據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提出之「解構開放銀行-執行架構比較與建議」之建議指出,開放銀行自律規範應可參考歐盟GDPR作法,增訂消費者同意開放資料予第三方服務機構明定資料有效期限及後續資料處理方式,並明確規定消費者可撤銷使用資料之授權。綜上,為使開放銀行推動在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未完成前,能夠更順利推動。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個人資料參照歐盟GDPR措施引入我國開放銀行規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7.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審查及評估會議,以及金融科技相關溝通聯繫會議所需出席費、審查費及餐費」預算32萬5千元。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目標即是透過修法,讓我國金融環境更利於創新金融科技發展;惟產業創新條例訂定至今超過4年,卻僅修1條法規。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闡明創新實驗出沙盒審查時,啟動修法之標準與條件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8.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審查及評估會議,以及金融科技相關溝通聯繫會議所需出席費、審查費及餐費」預算32萬5千元,惟110及111年8月底止,皆均無創新實驗之申請。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放寬創新實驗之限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9.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二、銀行局編列136萬6千元。面臨中共二十大後,中國經濟與金融環境之不確定性增加,導致投資風險大增,再加上政治因素影響,導致我國金融業投資中國風險不斷上升,甚至面臨流動性問題。為確保銀行之體質健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將如何降低於中國之暴險具體目標與手段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10.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銀行局部分編列136萬6千元。按中國共產黨召開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後,中國之經濟與金融環境之不確定性增加,導致我國投資中國風險大增,復加政治因素影響致使我國金融業於中國暴險不安定性不斷上升,甚至可能因其不明確之管制措施,而面臨流動性問題。故為確保我國銀行之體質健全。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有關銀行局編列預算136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協助金融機構降低其於中國暴險金額之具體目標與手段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11.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之計畫內容說明四、保險局編列1,278萬元。111年度保險業者多次面臨財務危機,包括防疫險大賠、升息導致淨值暴跌等問題,皆凸顯保險業之風險與財務管理有待加強。惟保險業已針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以及面對氣候變遷風險,每年進行壓力測試,以協助業者思考在極端情境下,公司之風險承受能力及應有的因應對策。保險業111年所面臨之財務危機,凸顯壓力測試無法協助業者強化風險應對能力,若保險業財務不健全,將影響保戶之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行壓力測試之精進及檢討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12.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保險局部分編列1,278萬元。111年度保險業者多次面臨財務危機,包括防疫險大賠、升息導致淨值暴跌等問題,皆凸顯保險業之風險與財務管理有待加強。惟保險業已針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以及面對氣候變遷風險,每年進行壓力測試,以協助業者思考在極端情境下,公司之風險承受能力及應有的因應對策。保險業111年所面臨之財務危機,凸顯壓力測試無法協助業者強化風險應對能力,若保險業財務不健全,將影響保戶之權益。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計畫內容說明四、保險局預算1,278萬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行壓力測試之精進及檢討方案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13.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1,550萬元,係為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計畫行動應用計畫,編列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775萬元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775萬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其係為採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暨所屬四局雲端服務租賃(含辦公套裝軟體、雲端郵件及協同作業平臺)、行動通訊設施升級(提升本會及各局VPN連線容量及優化遠端連線管理機制)與行動設備資安防護機制(強化設備安全管理、磁碟資料加密及因應設備遺失之遠端資料抹除機制)等,其性質似與公務機關常態運作之相關經費雷同。立法院於102及107年度審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時,分別提出決議,明示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所需之經費宜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惟若涉及公務機關常態運作之資訊經費則宜於公務預算編列。綜上所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建置行動化辦公室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似有與立法院決議不符之疑慮,有儘速釐清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14.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1,550萬元,包含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行動應用計畫,編列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775萬元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775萬元,資安議題為我國金融業重要課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數位科技發展之具體資安監理目標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15.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編列「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行動應用計畫,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預算1,550萬元。資安議題為我國金融業之重大議題,且台海緊張情勢大幅升溫,如何確保金融資安以維護我國金融消費者保障,更顯重要。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有關「因應監理科技需求,推動數位監理行動應用計畫,編列建置行動監理辦公室及強化相關資安管控機制」預算1,55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數位科技發展之具體資安監理目標及如何建立金融帳戶資訊異地雲端備援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16.有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是證券主管機關為了保障投資人能取得及時與可靠的投資資訊所建置的。投資人可於該網站查詢所有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各項定期及不定期資訊。該網站建置情形仍以電腦使用介面為主,然而根據《Digital 2022:TAIWAN》報告,在所有的網路使用者中,高達95.8%民眾都有透過手機上網的習慣,而在裝置選擇上,手機與桌機(含平板)的使用時數比為51.8%:48.2%,由手機略勝一籌;事實上,109年時,手機以43.7%落後於桌機50.3%,如今不只追平,更小幅超車,可見手機連網已是趨勢。綜上所述,公開資訊觀測站作為確保投資人取得相關公開發行公司之主要管道,其介面設計及操作應考量手機上網者之使用情形進行網站優化或開發專用APP,以利投資人有效取得公開資訊。爰凍結「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預算5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優化公開資訊觀測網站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17.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編列「服務費用」1,913萬8千元,其中用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臉書粉絲專頁製圖及上稿費75萬元。惟截至111年11月15日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粉絲專頁追蹤人數僅5萬5千人,相較之下,同為財政系統的財政部粉絲專頁有12萬人,而中央部會中,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粉專追蹤數多達33萬人、教育部28萬人、內政部警政署27萬人,顯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長期未妥善經營、未善盡社群工具與民眾互動,導致臉書粉專能見度不足,無法適時發揮政策宣傳效果。爰凍結「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4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提升臉書粉絲專頁追蹤數之研擬計畫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18.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競賽及交流活動」之「交流活動費」編列328萬元,較110年度決算數103萬4千元,增加224萬6千元,增幅217.21%,增幅明顯偏高,有鑑於基金來源大多係金融機構所繳交的營業稅稅款,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撙節各項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費鴻泰 
    19.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有銀行局辦公廳舍搬遷相關經費8,971萬2千元,總經費為1億5,798萬5千元,其中6,827萬3千元奉准辦理及後續計畫核定時,已逾111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期限,爰未及納編該年度預算,但截至111年9月止僅累計分配2萬4千元。然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為特殊任務管理單位,是否應將公務機關本身的資本門計畫支出費用全部轉由基金負擔,其合理性尚有存疑,另編列科目為「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雖無明顯排擠該科目其他預算之運用,但未來仍應審慎為之。為維護金融監理及行政效能,仍應積極控管辦公廳舍搬遷計畫進度並注意成本管理,俾利如期如質完工。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討說明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工程受疫情之影響、及相關工程進度、預計完工期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鍾佳濱 林楚茵 
    20.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列「服務費用」4,750萬5千元,用於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與消費者保護宣導等。112年度本基金施政重點之一為「建構無障礙金融雙語環境」,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至111年4月止,全台40家本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僅14家本國銀行有推出行動銀行APP英語版本,覆蓋率僅35%,顯見我國金融服務國際化仍不足,對外籍客戶使用數位金融服務環境十分不友善。為推動數位金融雙語環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提高本國銀行雙語行動銀行APP覆蓋率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21.查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30萬7千元,而查110年度決算,僅有111萬4千元,考量政府推動數位化,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研究落實新種金融商品及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並落實相關措施。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22.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1,968萬元,係補助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計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推動國內金融科技產業,攜手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匯集國內、外金融科技產、官、學、研多方資源,建立國內第一座「金融科技創新園區」FinTech Space,打造適合金融科技發展的虛實共創環境,整合空間場域、輔導服務與金融科技開放API等資源,推動金融科技共創生態系,並選址於台北市中正區。近年,隨著我國著重台灣南部發展,相關金融業也逐漸強化業務發展,相關金融科技創新亦可往南部進行規劃,均衡發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現行金融科技園區執行成效及檢討與於南部區域設立金融科技園區之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23.全球第三大加密貨幣交易所FTX,面臨倒閉危機正式申請破產重組程序,而根據交易所Crypto.com統計,全球約有5%人口持有加密貨幣,台灣業者則估國內約有100萬人持有加密貨幣,若以FTX交易所規模來推算,FTX破產倒閉事件台灣約逾50萬人受害,面臨求償無門的困境。加密貨幣屬高風險投資商品,全球仍有上百所加密貨幣交易所仍存在,未有完善監理制度及保障,仍可能造成投資人的高度風險。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於日前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關注發展,目前僅針對加密貨幣平台洗錢防制進行監管,不涉及交易面,會朝投資人保護等方向進行研究。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關注後續發展情況,並了解國際上相關主管機構對本事件的看法與處理方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24.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用人費用包含依規定可領取特別津貼,有鑑於長期以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大量由所屬機關借調或支援本會各單位人員,多數為秘書或國會聯絡人,且借調時間長,除將造成所屬局人力不足外,整體用人成本亦偏高,且依10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員額評鑑情形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職員及聘用單位人事成本相較於其他二級機關為偏高,且有逐年增加趨勢,建議妥善評估其合理性。」,倘考量支援借調人員,對於業務人力及經驗傳承欠缺穩定性,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盤點本會各單位借調所屬機關支援人員所辦業務之妥適性,如確屬必要且常態性業務,應適時修正組織法規將借調支援人力予以納編,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25.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施政重點」之(一)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新監理法治環境項下第6點列有持續滾動檢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以營造適合電子支付發展及便利民眾支付之友善法規環境;並於「施政重點」之(三)推動普惠金融,保障經濟安全,強化投資人及金融消費者教育項下第5點列有推動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並協助及鼓勵金融機構推展各項行動支付服務,例如:行動信用卡、行動金融卡、行動儲值卡、電子支付帳戶等,惟111年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與金額已較110年同期成長,然電子支付帳戶交易占非現金支付交易之占比仍偏低,有鑑於電子支付具有刺激民間消費帶動經濟成長、縮小地下經濟規模及提高金融透明度等優勢,並有助於透過支付科技之實際應用,加速普惠金融之發展,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積極推動相關措施,以促進我國電子交易之發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26.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於110年11月宣布正式成立「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ISSB),該機構規劃整合現行多種永續資訊揭露架構,建置一套國際一致且高品質之永續揭露規範。ISSB已於111年3月公布IFRS S1「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一般性揭露規範」及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草案,該2號永續揭露準則草案皆採用TCFD之四大核心內容(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與目標)訂定揭露架構,IFRS S2亦採用SASB所訂之產業揭露指標。有鑑於國際日漸重視企業ESG資訊,ISSB刻正研擬整合現行多種永續資訊揭露架構,我國已將國際準則規範TCFD及SASB納入上市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掌握國際發展趨勢,適時研修相關規定,俾利提升企業ESG資訊之揭露品質。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2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自108年6月起,陸續訂定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凡金融業從事之創新業務未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即可申請業務試辦。惟檢視近年我國金融科技創新推動情形,創新實驗申請案件數自109年起下降,業務試辦申請案件數於108至110年間,概呈增加趨勢,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11年起以每年受理10件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申請為目標,惟111年截至8月底止,該年度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申請案分別為0件及14件,合計數已達該年度目標值,然110及111年截至8月底止均無創新實驗申請案件,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鼓勵金融機構及金融科技業者利用科技結合創新,發展多元數位金融服務,並依政策推動情形,適時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俾利我國金融科技之發展,以提升金融競爭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出席說明。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總統府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教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作業基金─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作業基金─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六、作業基金─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七、作業基金─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八、作業基金─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九、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作業基金─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一、作業基金─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三、作業基金─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六、作業基金─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聯合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十九、作業基金─國立金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作業基金─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三、作業基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作業基金─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五、作業基金─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六、作業基金─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七、作業基金─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十九、作業基金─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作業基金─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二、作業基金─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體育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十九、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一、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二、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三、特別收入基金─學產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四、特別收入基金─運動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十五、特別收入基金─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戊、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己、文化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文化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庚、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法務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7,798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7,387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589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87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二、特別收入基金─毒品防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5億6,705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7億1,191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4,486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項:
    1.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2億6,776萬2千元。臺中於111年7月間查獲大規模大麻毒品91包、混合性毒品咖啡包603包等,毒品氾濫問題極為嚴重,前端偵查、後端戒治問題,應同步重視。據審計部之訪談及問卷(110年決算審核報告-丙42),毒品戒癮觀護人,每人案件逾200件,更有問卷顯示有77.78%觀護人認為,沒有充分時間深入瞭解輔導之個案。法務部於執行毒品防制基金預算時,應瞭解第一線同仁之困難加以檢討,積極向行政院請增觀護人力,請法務部就相關人力經費資源規劃減少觀護人業務過量,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2.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3億3,820萬6千元。本項經費係衛生福利部向本基金申請,辦理毒品防制業務。請法務部督導考核衛生福利部執行經費情形,是否確保各地方政府毒品防制專責機關構,落實以家庭為中心之追蹤輔導;特別是未進入司法,未必需要戒治之兒少,是否需要其他種類之輔導協助,俾利落實及早防制毒品之作為。請法務部督同衛生福利部就本項計畫案由所揭推展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3.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編列5,000萬1千元,法務部應行改善。本項經費係內政部向本基金申請,辦理毒品防制業務,其編列「補助毒品扣押物數位化管理平臺建置計畫」(2,500萬元,該經費係為無線射頻識別系統RFID管理毒品贓證物),為111年立法院審議本附屬單位預算時要求,始新增編列。法務部為相同目的,於本基金編列共6,339萬7千元。但從毒品扣押來說,內政部警政署為偵查之前端,警察機關之地點也較各檢察署數量更多地點更廣,經費卻較少,資源分配是否合理?不無檢討餘地。爰法務部執行本項經費案由部分業務時,檢討就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毒品扣押數位化經費分配是否合理,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4.112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編列5,000萬1千元,法務部應行改善。本項經費係內政部向本基金申請,辦理毒品防制業務,緣少年輔導委員會新制將於112年7月上路,主要由社會安全網及本基金支應相關經費。惟查本基金資料,似乎以單次宣導、輔導為主。據審計部之訪談及問卷(110年決算審核報告-丙42),毒品戒癮觀護人,每人案件逾200件,更有問卷顯示有77.78%觀護人認為,沒有充分時間深入瞭解輔導之個案;如果再加上未進入司法及勒戒程序,毒品曝險程度較低、尚能及早防制之少年,僅以個別場次之宣導輔導諮詢是否足夠,似宜檢討。綜上請法務部與相關中央地方執行單位密集討論,作為未來編列此項經費之檢討參與。爰法務部執行本項經費案由部分業務時,檢討少年輔導委員會毒防諮詢輔導服務方式是否恰當,並於3個月內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乙、考試院考選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考選業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億3,690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7,22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6,47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702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2項:
    1.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中「試務成本」編列5億7,215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公務人員考試部分類科考試有到考人數小於需用人數或錄取不足額等情事,包括110年度公務人員考試有12類科之到考人數少於需用人數之情形,如高等考試三級公職建築師類科需用人數7人,到考人數僅2人;警察特種考試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需用人數241人,到考人數229人;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四等土木工程需用人數16人,到考人數9人;甚有地方特種考試三等公職建築師及退除役特考三等勞工行政需用人數各為11人與2人,卻無人到考;108至110年度公務人員高普等考試錄取不足額類科數分別為20、22及15個類科,錄取不足人數連年大幅提升,分別為127人、209人及293人。另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建築工程、公職建築師、藥事、機械工程、電力工程及普通考試之電信工程等技術類科,已連續3年錄取不足額;又110年度錄取不足額之類科均為技術類科,恐影響政府機關人員進用及公務推展,應會同用人機關與專業團體研析癥結,提升報考率,俾國家能充分取才,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2.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考選業務基金主要業務係辦理國家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各項考試,為因應突發性疾病災害防治所需配合執行之必要防疫支出,於111年3月間函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列公務概算額度補助考選業務基金,以維持基金之順利運作,於111年7月4日獲主計總處同意,112年度由考選部公務預算編列補助考選業務基金相關防疫支出7,528萬9千元;該基金近年業務收支餘絀,該基金112年預計賸餘為6,470萬元,其收入總額6億3,690萬元,雖高於112年度費用總額5億7,269萬8千元,其中「考選業務補助收入」係獲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由考選部公務預算編列防疫相關支出7,528萬9千元,爰112年度預計賸餘數如扣除該筆補助款後,業務收支將轉為短絀1,058萬9千元,應研謀善策開源節流,以提升營運績效,爰要求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送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及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預算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柒、信託基金部分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內政部主管
    一、黃瑞景先生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胡原洲女士獎(助)學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四、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五、誠園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六、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僑務委員會主管
    一、莊守耕公益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及艱困地區僑民學校師資輔助金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農民退休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1,879萬4千元,增列「財務收入」項下「利息收入」200萬元、「股利收入」30萬元,共計增列2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09萬4千元。
    (三)總支出:原列1億2,620萬元,減列「業務發展支出」200萬元、「專案支出」項下「服務費用」30萬元(含「一般服務費」10萬元、「專業服務費」之「委託調查研究費」10萬元)、「行政管理支出」10萬元,共計減列24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380萬元。
    (四)本期短絀:原列1億0,740萬6千元,減列470萬元,改列為1億0,270萬6千元。
    (五)通過決議9項:
    1.112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編列「研究發展費用」1,098萬2千元,針對辦理保險法令、保險專題、保險業接軌IFRS17等專案進行研究。惟國內業者接軌IFRS17之狀況令人憂心,尤其針對建置預算系統之部分,業界盛傳能做到業者為極少數,導致目前IFRS17試算報告之準確性令人質疑。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目前業者之系統建置狀況,以及未來輔導之具體措施與目標時程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2.112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編列「研究發展費用」1,098萬2千元,針對辦理保險法令、保險專題、保險業接軌IFRS 17等專案進行研究。惟國內業者接軌IFRS 17之進度不明,近期更因國際金融局勢動盪,致使接軌狀況更令人憂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整體業者之接軌狀態,並規劃每年試算IFRS 17結果出爐,針對整體壽險業者提出數據說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3.112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編列「壽險精算費用」3,086萬9千元及「產險精算費用」1,623萬4千元,強化保險業之精算能力。惟111年產險與壽險業皆發生重大財務危機,產險業因精算失靈,導致防疫險理賠金額破千億元,虧損嚴重;壽險業則因國際金融情勢的劇變,導致淨值大幅波動,更有業者淨值跌至負數,凸顯保險業精算失靈引發之重大事件。爰凍結有關「業務發展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國內團體」有關「壽險精算費用」3,086萬9千元及「產險精算費用」1,623萬4千元各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目前避免精算失靈改善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4.為提升民眾查詢個人擁有保單之便利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111年推出保險存摺,明列個人投保所有有效保單,惟目前保險存摺不論是否為付費會員,僅能查詢自己擁有的保單名稱、保額及被保險人等簡要資訊,無法查詢詳細的保單條款,然保險存摺推出目的即為利用線上數位形式了解契約詳細內容,以解決民眾保單翻閱過於麻煩的問題,現行保險存摺整合程度不佳,不利於高度整合及便民需求。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供民眾查詢國內保險業者推出之所有保險商品及其內容條款等詳細資訊,基於推動數位金融之高度整合的角度。爰凍結「專案支出」項下「服務費用」預算782萬元之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整合「保險存摺可供查詢個人保單」與「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針對國內保險業者推出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之功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5.112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專案支出」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100萬元。惟相關費用過去5年執行率皆未逾七成,為撙節預算使用並強化計畫執行。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6.為鼓勵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然社會上仍有許多政府大力推動並給予補助,且亟需資金共同參與投資的項目;保險業挾龐大資金,於政府鼓勵之下究竟成效如何,亦是民眾期待的地方。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彙整各保險業者投資於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之金額及占總資金比例等資料,並說明整體保險業所投資之項目類別及投資方式(例如直接投資、或藉所屬子公司、關連性協會、基金會等),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鍾佳濱 林楚茵 
    7.保險法第146條之2於90年修正後,保險業者對不動產投資金額上限從資金的19%上升到30%,然因保險業資金雄厚,總資金高達數十兆元,購買不動產完全不用貸款,多年來大額不動產移轉屢屢創新高,其買主都是保險業者,引發民眾對於其行為推升房價的疑慮。近年來中央銀行為了避免資金過度集中於不動產市場,造成囤地及房價持續炒高的情況,中央銀行實施一波波房市選擇性信用管制,但是保險業者資金充裕且完全不用貸款購地,等於是管制外的龐然大物,不僅完全不受限,且一出手就是大額指標案件,一舉一動皆牽動市場行情,相對於不動產市場的其他參與者而言形成不公平競爭優勢。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各保險業者投資於不動產之資金使用概況、包含占總資金比例、購買各類不動產之比例,年化收益率等彙整資料,並檢討是否因保險業者藉資金優勢堆高不動產價格,而造成年化收益率不佳,並於未來再引發租金價格上漲等問題,及如何於中央銀行實施選擇性信用管制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保險業者之監督有何措施,是否有督促其審慎評估布局於不動產市場之資金水位等,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鍾佳濱 林楚茵 
    8.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自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即電動自行車)須掛牌、投保強制險才能上路,惟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之1將未曾投保之微型電動車義務人所致之汽車交通事故排除於本法之保障,等同於相對人與未投保之微型電動二輪車發生事故,無法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賠付,對於車禍被害人的保障大打折扣。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意旨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微型電動二輪車賦予掛牌納保義務後,卻將未曾投保車輛排除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保障外,除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意旨不符,更與94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將因拼裝車產生事故之受害人得納入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保障範疇之精神背道而馳。考量微型電動車肇事率逐年提升,未掛牌及投保車輛隨著老舊車輛汰換和加強宣導及執法等等方式多管齊下,預期車輛總數會大幅減少,若以確保基金財務為理由排除保障車禍受害人之權益,全面式排除未曾納保車輛實有不當,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就相關矛盾及研議修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費鴻泰 
    9.我國將於115年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IFRS 17係規範保險合約之認列、衡量與表達,主要影響部分為保險負債,其係以類似公允價值方式衡量,與現行以類似攤銷後成本之方式衡量存有相當差異,惟保險業者自102至110年各年底及111年8月底帳上所列保險負債,壽險業及產險業之保險負債皆概呈逐年攀升之趨勢,截至111年8月底止,保險業保險負債總計28兆8,465.64億元,金額甚鉅;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22日新聞稿指出,若業者於111年底之財務比率有低於法定標準情形,該會除依規定要求業者提具增資、財務及業務改善計畫外,將綜合考量資產負債財務報告表達不一致、利率上升對於壽險業清償能力之正面效益,以及個別壽險業淨值下降之原因等,審慎檢視對壽險業清償能力之影響,如清償能力未弱化,例如保險負債改以公允價值衡量時,如其財務比率達法定標準者,將以督促其落實所提增資、財業務改善計畫之方式辦理。有鑑於IFRS 17將影響保險負債之衡量、資訊系統修改及商品策略調整等工作,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督促業者依評估標準試算,並促其逐步落實調整及預為估列準備金提存數,俾順利接軌,降低衝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張其祿 賴士葆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出席說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人事行政總處主管
    一、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98萬8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24萬6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74萬2千元,照列。
    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21億2,956萬2千元(含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128萬2千元及不含前開初任人員321億2,828萬元),照列。
    (三)總支出:19億2,453萬4千元(含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41萬7千元及不含前開初任人員19億2,411萬7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302億0,502萬8千元(含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86萬5千元及不含前開初任人員302億0,416萬3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3項:
    1.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總支出」項下「其他財務支出」中「代理費用」下「管理費用」之「自行運用」編列4,394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曾銘宗 
    2.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支出由100年度之426億元,逐年迅速攀升至110年度之988.6億元,增幅高達132.07%,退撫支出規模急速擴大;107年7月退休年金改革後,越來越多公務人員延後退休年齡,退休選擇領月休金(含兼領)方式人數均較領一次退休金者為多,致基金之定期退撫給與人數快速累積,由100年度之21萬2,943人增至110年度之37萬4,318人,增幅75.78%,且自107年度起定期退撫給與金額占退撫支出比重均超過九成,110年度則達97.04%,又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全國平均餘命將由108年之80.9歲增至159年之85.6歲,國人平均餘命增加,公務人員退休給付請領年限亦將延長,未來退撫支出恐愈加沉重,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儘早妥為因應,有效擴充基金財源,避免退休年金再次面臨財務危機,維持基金穩健運作,俾保障公務人員退休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3.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運用之法定最低收益率要求訂為1.05%,及112年度基金運用收益目標值為4.0%,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1年上半年之基金投資運用績效普遍未佳,退撫基金111年截至6月底止之投資績效情形,除自行經營之固定收益仍有3.13%之收益率外,其餘投資績效均為負數,其中自行經營之資本利得收益率為-16.07%,相較委託經營(-12.59%)及整體(-8.07%)較為遜色,鑑於112年全球經濟走勢趨弱,市場投資風險提高,退撫基金應密切注意世界經濟與國際金融情勢,妥適管理投資組合,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調整各投資組合之獲利及防禦功能,俾改善投資績效與提高投資收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及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信託基金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迄111年12月16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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