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星期三)9時2分至16時18分 @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席:王委員美惠)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星期三)9時2分至16時1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王委員美惠
  • 主席
    出席委員13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12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0時5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德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鄭麗文 吳琪銘 湯蕙禎 羅美玲 林文瑞 張宏陸 莊瑞雄 賴香伶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管碧玲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陳椒華 洪孟楷 鄭正鈐 張其祿 李昆澤 羅明才
    委員列席7人
    列席人員:
    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暨相關人員
    警政署署長黃明昭暨相關人員
    中央警察大學副校長蘇志強暨相關人員
    消防署署長蕭煥章暨相關人員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主持人花敬群
    在校學生獎學基金主持人鍾國文
    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主持人黃明昭
    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主持人余一縣
    誠園獎學基金副召集人蘇志強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詹永茂
    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秘書長霍春亨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馮俊益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張家瑜暨相關人員
    主 席:王召集委員美惠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謝禎鴻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部分。
    二、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三、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
    四、繼續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壹、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9項 警政署及所屬1,462萬5千元,照列。
    第70項 中央警察大學636萬2千元,照列。
    第71項 消防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6項 警政署及所屬1,103萬7千元,照列。
    第57項 中央警察大學453萬8千元,照列。
    第58項 消防署及所屬5,628萬2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8項 警政署及所屬679萬2千元,照列。
    第79項 中央警察大學234萬元,照列。
    第80項 消防署及所屬343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7項 警政署及所屬3,984萬5千元,照列。
    第78項 中央警察大學987萬9千元,照列。
    第79項 消防署及所屬14萬8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245億2,966萬元,減列第2目「警政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245億2,866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45項:
    一、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3目「警務管理」編列5億4,227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警政署為執行港務警察事項,依「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總隊組織準則」第1條規定,特設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辦理港區犯罪偵防及刑事案件之處理、港區交通安全及秩序維護,並對於進入商港管制區內之人車通行證進行檢查作業。
    經抽查各管制站查驗工作情形,發現110年1至7月間無港區通行證,卻能經人工查驗及自動化車道進出港區之車次,分別占各該車道進出港區總車次之5成及1成7,且其中又分別有556輛及704輛,屬失竊及車牌遺失之問題車輛。
    各港務警察總隊長期任由未具通行證或已申報失竊之問題車輛進出港區,對於毒品、槍彈及違禁品等之計畫性偷渡,將無嚇阻力,影響港區安全管制效能甚鉅。第3目「警務管理」編列5億4,227萬5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26]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張宏陸
    (二)第3目「警務管理」編列5億4,227萬5千元,業務包括通訊設施之維護,以增進整體警用電路通訊品質。查111年10月之警政統計月報,111年1至10月警察機關受(處)理詐欺案件發生數23,927件(當期發生數為13,965件),較上年同期增加3,622件(+17.84%),顯見我國詐欺案件尚待有效遏止,且據110年中華民國刑案統計,假冒機構(公務員)之嫌疑犯計有2,243人,警政機關亦屢傳遭人冒名之事。
    警政署針對防制詐欺案件皆強調要小心防範,此係建立在「信任」之基礎上,倘若政府機關自己身分亦遭盜用,並被有心人士利用,恐將影響國人之信任,動搖國家安定,警政署之設備、資源、教育訓練等,是否能有效遏止詐欺案件層出不窮,實有疑義。
    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內部通訊設備之資訊安全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與未來策進行為後,始得動支。[警政27]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二、112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10億7,264萬8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3億2,519萬3千元。
    台灣日前詐騙頻傳,詐騙案類型眾多,從防疫補貼、投資詐騙到國外求職,甚至以警政高層的名義進行詐騙,受害人也從遭騙取個資、金錢,甚至影響到人身安全,被囚禁在國外。詐騙集團朝專業化、組織化發展,詐騙手法也日新月異,但政府部門打擊犯罪卻是追趕不上。
    經查,106至111年10月止,詐騙案件雖破案率皆有9成以上,但是發生數卻逐年增加,且追回金額比例僅1成左右(如表一),民眾財產損失嚴重,應從源頭阻止犯罪,而非事後破案彌補。爰要求警政署提出有效降低發生數之具體方案,及提高犯罪所得追回比率之措施,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36]
    表一:
    說明:111年數據係截至11月底止。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二)「S2O Taiwan潑水音樂祭」於2022年8月27日、28日舉行,2日派對共計有上萬人潮湧入河濱公園。然活動結束,網路上有民眾拍下VIP席的地上滿是大量「咖啡包(毒品)」包裝垃圾,引發譁然。
    新興毒品種類繁雜,其中「咖啡包」常以新奇包裝吸引青少年因「好奇」或「輕忽其嚴重性」而誤食,且其摻雜混毒的成分與比例都不盡相同,對身體產生的危害難以預期。
    近年台灣音樂祭等活動相當活躍,於任何大型活動,毒品防制及宣導應是警政署的重要執行項目,警政署應針對毒品氾濫狀況加強防治,予以改善。爰此,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3億2,519萬3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37]
    提案人: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三)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安對象」編列3億2,519萬3千元,執行「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安對象」主要辦理預防犯罪宣導、預防犯罪資料蒐集等等刑事案件,其中包含「反詐騙」之支援系統、兩岸共打、嫌疑犯遣返以及破案獎金等。
    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附表),近年詐騙犯罪,透過165專線接獲來電可疑詐騙電話執行停話,因可疑帳戶圈存金融帳戶到攔阻匯款,避免民眾受詐騙損害的金額並未有效遏止詐騙集團之犯行繼續發生;而詐騙受害的被害人追回財損,或者詐騙犯被緝捕歸案人數更是少數。以致詐騙方式更為進化多樣,犯行更為暴力,甚至發展到擄人囚禁、施壓殺人等駭人聽聞刑案,造成社會不安,刑事偵辦效能無法回應民眾的期待,尚待警政署整體團隊的精進。
    如何加強民眾防詐騙警覺心,並且儘速破案,嚴懲罪犯,刑事警察局應有更積極有效作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39]
    附表: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服務民眾案件明細表 單位:通、組、件、千元
    註:111年數據係統計至7月底止,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四)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所需電話費編列114萬元。
    經查,自110至112年該項目編列預算額皆為114萬元,但自106年起至今,皆為超支的情況,且因詐騙案日益增加,民眾報案來電數也因此增加,警政署尚待持續精進,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修正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41]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五)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治安維護工作經費」編列77萬1千元,經查詢中央選舉委員會業務主管單位,明年度雖然是法定公投舉辦年,但迄至今(111)年10月底為止尚無任何個人或團體提出公投申請案,依公投法所定期程,可以推斷明年度舉辦公投之可能性相當低,考量政府預算資源有限,為免匡列預算數排擠其他計畫執行,爰凍結該預算,倘仍有執行之需要,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43]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六)行政院自106年起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計畫期程106至109年,復於110年再度提出「新世代反毒策略2.0」計畫(110至113年)期為有效降低涉毒者之各種衍生性犯罪,並抑制新生毒品人口增加,成效逐年有成。
    查警政署為落實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應對受尿液採驗人或於有事時可疑為施用毒品者,通知其於指定時間到場採驗尿液,於本計畫項下每年編列「尿液檢驗費」預算數字106年1,688萬餘元逐年增加至明年2,027萬餘元之數。
    然,106至111年7月底應受尿液檢驗人定期採驗率平均僅達8成左右,各縣市到驗率從71.74%至95.81%間,臺北市執行率最高,但新北市、新竹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都低於8成,而受驗者陽性比率約達2成,顯示毒癮者再犯可能性仍存在。
    為免列管之應受尿液採驗人未定期到驗,形成毒品防制漏洞,需要警政署嚴格督促地方警政機關加強執法,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檢實施計畫」編列2,027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44]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七)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編列174萬3千元。
    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一條的合作事項中,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其中包含共同打擊犯罪、調查取證等等。因為兩岸的地理位置相近,語言相通,所以常有跨境犯罪問題,這時要靠兩岸互相提供犯罪情資,甚至是人犯遣送。
    近年來,中國將人犯遣返回台比例甚低(如表1),且中方提供我方犯罪情資協助極低(如表2),雙方無互信基礎,可見此方式並無法有效打擊犯罪。又,110年度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180萬3千元,經執行後決算數47萬4千元,僅執行率26.29%。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45]
    表1 近年兩岸人犯遣送情形表 單位:件;人;%
    資料來源:警政署及所屬提供。
    表2 近年兩岸提供犯罪情資情形表
    單位:件:%
    資料來源:警政署及所屬提供。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八)111年詐騙集團以高薪誘拐台灣年輕人赴柬埔寨事件層出不窮,遭詐騙至柬埔寨受害人卻因我國與柬埔寨無邦交,而導致救援行動與嫌犯逮捕皆受阻,如今人口販運已為國際社會無法忽視之重要問題,尤其侵害人權之嚴重性,搶救受害者應是國際間大家可以通力合作的,我國應更積極以多元管道將受害者搶救回國。面對人口販運加害人被定罪率偏低,無法完全剷除人蛇集團,而他鄉異地的困窘,自是更迫切需要救援,警政署更應積極透過互助協議機制進行合作,挽救在海外深陷困境的國人。爰此,針對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所需經費174萬3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46]
    提案人:鄭麗文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九)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辦理刑事偵防綜合業務」編列1億1,840萬3千元。
    刑事警察局為加強對犯罪車輛查緝,於105至111年度辦理情資分析平臺計畫,在各縣市重要路口設置RFID(無線射頻辨識),讀取行經車輛的eTag,藉以蒐集犯罪車輛行車軌跡,供偵查人員查詢、比對,對提升打擊犯罪效能有極大助益。
    然據刑事警察局統計,截至111年1月24日止,情資分析平臺上雖已連接743個RFID設備,但在情資分析平臺管理介面上,卻有309個(41.59%)RFID設備顯示為「未知」或「離線」等異常狀態,逾4成之RFID設備未起效益,已嚴重影響平臺使用,極大降低打擊犯罪效能,爰凍結項該預算,俟警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政47]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張宏陸
    三、根據111年第18週的警政統計通報,110年詐欺案件發生數計2萬4,724件,較109增加1,670件,為五年新高。現今詐欺事件層出不窮,且詐欺手法隨著科技進步不斷改變,防不勝防。國人有疑慮時大多會致電165反詐騙專線或至警局報案。惟165反詐騙專線人力難以負荷24小時之案件量,教育訓練與新興手法可能存有時間差,人員難以及時習得詐欺新態樣。目前主要以宣導「三不五要」口訣、鼓勵民眾下載辨別手機號碼來源之程式,強化國人識別能力。
    據統計,110年「假冒機構(公務員)」詐欺案件發生數有1,121件。而近期常有不肖人士自稱衛生福利部名義,利用「符合紓困補助」、「點擊網址可領取補助」等話術,吸引無辜民眾輸入銀行的個資,藉此詐欺取財。除此之外,財政部、經濟部、法院、地檢署等政府機關,遭假冒之案件頻頻發生。
    111年3月,新加坡針對詐欺推出新的預防方法,即「簡訊發送者身分登記系統(SMS Sender ID Registry)」,此機制是由政府機關和商業機構使用,目的在於不讓詐騙集團冒充政府或公司名義發送釣魚簡訊。註冊的機構發出簡訊時,將會顯示他們的註冊名稱,而不是一串無法辨別的號碼;若有刻意讓人混淆的名稱,就會被預先阻擋無法寄出。
    「事前」阻擋之功效應可大幅降低「事後」補救之時間成本、心力,爰建請警政署研議各國之作法,研擬我國可持續進行之方向及新加坡計畫於我國實施之可行性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2]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四、為提升維護社會治安之力量,緊密結合民力以共同預防犯罪,各地方皆組織有村里守望相助巡守隊以及義警等民防單位,以做為正規警力之協勤民力,鑒於其所負擔之功能與辛勞,實應積極重視與保障。
    因治安守望工作必有風險,故對於守望相助巡守隊的巡守員的人身保障事宜,除持續精進及提供裝備、器械以及相關教育訓練外,亦應該提供相關之人身意外保險等保障措施,使其無後顧之憂,也是對於熱心地方治安守望工作人士,給予必要之尊重與權益保障。然略查現行各直轄市對守望相助巡守隊所提供之人身意外保險額為例,新北市現僅為120萬元,而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則為200萬元或以上者不一,顯各地方政府之人身保險額度,未臻一致。
    此雖或因地方政府財政情況而有不同之規畫與配置,然而,除因考量社會經濟與物價變動影響因素外,亦需多加考量與體恤村里守望相助巡守隊成員於執行守望勤務時,所面對之意外風險仍是多難預料。故為使地方政府積極重視此協勤治安守望工作之民眾權益,以及協助民眾瞭解各該地方政府規畫此等治安守望民力事務之保障措施與施政成效等可供公開之政府資訊,爰建請警政署研議及規畫,針對彙整與公開各直轄市及縣市提供予守望相助巡守隊及義警等協勤治安相關組織之人力、裝備統計及人身權益保障措施資訊,以供民眾查詢事宜,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王美惠
    五、爰近期因烏克蘭抵抗俄國入侵戰爭一事,引起國內外各界關注及自省我國國內防衛情況,雖多著重於軍事議題和國內刻正轉型與進行之新制教召,然不論從「全民動員防衛」或「民防」角度視之,在在顯示平時安定社會,戰時支援軍勤與安定戰線後方的民防組織與量能,實是不可輕忽之環節,故如何擴大儲訓及健全保障此平戰互用之人力與其權益,實為不可輕忽之要務。
    其中,為提升後備軍人接受召集的意願,行政院通過國防部擬具的「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提出了提高教召津貼以及對於給予公假的企業相關優惠措施之改革措施,並預計回溯自111年1月開始適用,其中對後備軍人教召津貼的調整幅度,更是以基本工資的1.5倍計算。
    然對照現行「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第2條規定,民防人員之服勤津貼之計算基準仍是以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按日核計,若依民國111年公告之基本工資折算,則每日僅840餘元。
    兩者雖同為支援前線及穩定後方的重要動員對象及支持力量,然在此津貼待遇之規畫上,兩者差距甚大,爰建請警政署就如何健全與提升民防人員於服勤時之權益保障及相關法制工作評估進行研議,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王美惠
    六、警察係第一線維護國人安全者,24小時皆處於警備狀態,值勤時間亦無法規律,長期下來,將會影響警察之身心健康。查警政署「警察人員平均死亡年齡暨健康監測統計」,惡性腫瘤、心臟疾病、腦血管疾病、肺炎等症狀,長年為警職人員死亡之十大原因之一,另外,警職人員蓄意自我傷害(自殺)亦在4個年度被列入十大原因,顯見警察之生理、心理狀況,皆亟需照護。惟查,「警察人員平均死亡年齡暨健康監測統計」,調查報告僅至109年止,近年未有調查,無最新數據提供參考,恐不利相關單位針對警職人員死亡原因做出分析與相關策進作法,爰建請警政署就上述調查停止之原因以及未來是否可續調查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5]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七、警械使用條例今年修正,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主觀上認為若不制止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可能將危害警察或他人生命安全,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將讓員警較能大膽用槍,保護自身安全。
    警政署自2020年起,已於全國設置13座互動式情境模擬訓練射擊靶場,鑑於警械使用條例修正後,對於科技輔助員警用槍訓練之需求增加,警政署應持續設置並精進互動式情境模擬訓練射擊靶場,並考量雲嘉南地區,雲林、台南均已設有模擬訓練射擊靶場,為滿足嘉義縣市員警訓練需求,亦應於嘉義市建置,以強化員警用槍訓練。[警政56]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張宏陸
    八、刑事警察局訂定「警察機關強化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執行計畫」,由各市縣政府警察局與各分局定期邀集轄區內各級學校學生事務長、總教官等人員召開校園安全座談,協商防制對策與檢討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工作。
    據刑事警察局統計108年4月至111年4月,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計辦理7次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工作,但每次有1成至1成5的學校,有尚待強化校園安全。
    111年4月辦理的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工作,檢測完成率99.75%,建議強化計472校,建議強化或改善計473項,其中有些項目屬長期未改善之部分,例如監視系統及緊急求助鈴設置不足、校園巡守密度需加強等。
    鑑於建構校園安全環境,設計預防犯罪觀念,強化學校危機處理及應變能力,為營造學校良好之教學環境重要一環,請刑事警察局針對教育部及各縣市教育機關兩年以上未改善事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校園安全。[警政57]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張宏陸
    九、刑事警察局辦理「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檢驗毒品,各區初步檢驗決標價格自162元至430元,差異2.65倍,各區確認檢驗決標價格自288元至645元,差異2.24倍,有檢驗項目相同惟單價差異頗巨之情事,待研謀改善,爰要求警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降低決標單價落差。[警政58]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張宏陸
    十、警察壓力大,今年還沒過完,已有6位警察自殺,過去10年來,每年平均5名警察自殺,這樣的悲劇已成為「常態」。尤其2011、2016年自殺員警人數更是高達9人。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簡稱警工會)連續4年針對警察人員工作壓力進行問卷調查,雖僅有數百名現職警察自願填寫,但問卷顯示現職警察「曾有離職甚至輕生念頭」的比例超過五分之一,2022年與2020年都高達27%;「至精神科領藥(包含失眠、焦慮)」的比例也逐年升高,從2019年的8.59%到今年13.22%。
    1991年,警政署成立諮商輔導室,對外稱為「關老師」。但主動使用人數一直不高,2019年台北市警察局只有1.7%的員警受到輔導;2021年,台中市警局關老師使用率也僅3%。低使用率背後,代表著輔導警察的關老師同時也是警官,使得員警不信任,害怕被長官、同事得知,被貼上「有問題」的標籤。
    1996年同儕協助警察組織成立,招募紐約市警察局各級別的警察作為成員,並開設了24小時熱線,員警可就個人或與工作有關的情緒問題與同儕協助人員通話,且不留任何紀錄。
    我國警察心理輔導系統,雖有關老師,也有體制外的諮商師,但兩者間缺少了作為中間人的同儕角色,爰要求警政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研擬成立類似美國紐約市同儕協助警察組織書面報告,以提供員警情緒保護網。[警政59]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張宏陸
    十一、警察風紀,攸關警察形象及社會地位。近期警界有因風紀問題而申請退休者,先前之過錯或犯罪,不應申請退休而不予處罰,爰要求警政署若員警於申請退休時,已涉有風紀問題者,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司法單位處置,若判刑確定,應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已支領者,應予追繳。[警政60]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十二、鑑於近年詐欺犯罪案件發生頻繁,財產損失金額龐鉅,亟待警政署積極宣導,以提升全民防詐知能,且165反詐騙專線已是民眾確認詐騙案件,及提報詐騙手法,直接聯繫溝通管道。
    又鑒於透過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協調金融機構攔阻民眾匯款10萬660件、攔阻受害金額11億563萬8千元,有所成效。但自106年起「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所需電話費編列,皆為不足,恐影響「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成效,爰此,建請警政署於113年度起依實際情況編列相關預算。[警政61]
    說明:111年數據係截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莊瑞雄
    十三、警察工作辛勞壓力大、日夜顛倒,但法律賦予勞工之「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健康追蹤檢查」,以及運用健康檢查結果於相關疾病預防等措施,卻尚未同等辦理於警察同仁,提供警察之一般健檢補助亦僅3500元。爰要求警政署針對警察一般健檢、特殊健檢及健康風險改善系統擬定可行或精進計畫,並於3個月內送書面計畫書予內政委員會。
    我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雖明訂「對於經常暴露於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環境,致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之公務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至今卻尚未針對進行高風險工作的警察人員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法律(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賦予勞工之「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健康追蹤檢查」,以及運用健康檢查結果於相關疾病預防、職災認定等權利與措施,警察同仁卻尚未同等享有,爰要求警政署針對警察一般健檢、特殊健檢及健康風險改善系統擬定可行計畫。[警政62]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十四、鑒於我國安全評比出現退步之跡象且農曆春節將屆與疫情逐步趨緩,為使全國治安管理符合人民期待以安心過年、安全評比進步以吸引國際旅客,要求內政部立即協同有關機關,擴大並加強執行全國掃黑、反詐等治安專案,並通令各縣市局長交代刑事大隊、少年隊、各分局,盤點偵查成熟之詐欺(水房)、黑道幫派、槍械或重大毒品案,查緝成果每2個月提出書面報告。
    據全球數據庫「Numbeo」「2020年國家犯罪指數調查」之「全球最安全國家排行榜」,台灣以安全指數84.74位居第二;2021年該數據庫評比台灣84.76仍保持全球第二,惟2022年統計台灣為84.13排名第三,已較2021年退步一名,值得警惕。
    查警政署今年已執行4波「全國同步掃黑專案」及3波「全國同步肅槍專案」,共計執行「治平專案」258件、查獲犯嫌1758人,查緝各式非法槍械219枝、改造槍械場所22處。統計全國今年起至10月24日槍擊案共發生68件,較去年同期的83件,減少15件。
    鑒於農曆春節將屆與疫情逐步趨緩,為使全國治安管理符合人民期待以安心過年、安全評比進步以吸引國際旅客,爰要求內政部立即協同有關機關,擴大並加強執行全國掃黑、肅槍、緝毒、反詐等治安專案,並通令各縣市局長交代刑事大隊、少年隊、各分局,盤點偵查成熟之詐欺(水房)、黑道幫派、槍械或重大毒品案,查緝成果每2個月提出書面報告。[警政63]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莊瑞雄 王美惠
    十五、112年度警政署預算「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所需電話費編列114萬元。惟該計畫截至111年7月底止,仍有39家國內金融機構尚未與警政署建立聯繫溝通管道或窗口者,包括信用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及電子支付公司等,亦未分別與各家信用合作社建立通報機制。鑑於近年詐欺犯罪案件發生頻繁,財產損失金額龐鉅,警政署應積極宣導,提升全民防詐知能,對於尚有部分金融機構未建立聯繫溝通管道,亦應加強辦理,才能有效降低電話或網路詐騙行為對民眾之危害。[警政64]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李德維
    十六、112年度警政署預算案「警務管理」中「警用通訊網與設備效能提升計畫」第1年經費編列2,400萬元。該計畫係行政院111年5月核定,計畫期程為112至115年度,總經費1億400萬元,主要係提升警用通訊網與設備效能等經費。經查:「警用通訊網與設備效能提升計畫」之前期計畫「警通網路效能提升計畫(108至111年度)」於108至110年預算數介於2,172萬6千元至7,443萬4千元之間,執行結果,執行率均99%以上,111年度截至7月底因物價指數或匯率變動情形及不同履約時間、環境及條件所造成之價格差異性,影響廠商辦理期程,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施工,復因配合「警消微波通訊系統移頻更新委託規劃設計暨監造服務案」頻率規劃,設備需確認建置頻點後訂製,致履約期展延。基此,警政署112年度辦理「警用通訊網與設備效能提升計畫」,其前期計畫於111年屆期,惟截至111年7月止,尚有警用通訊系統設備採購履約遲延情事,故提案要求警政署應強化專案管理,檢討策進計畫期程進度與作為,以落實計畫預期之效益。[警政65]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李德維
    十七、112年度警政署預算案「刑事警察業務」編列「警察科技偵查躍升方案」第1年經費共計3億1,731萬8千元,期程為112至115年度,總經費13億9,853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提升警察科技偵查業務量能等業務。惟警政署112年度預算編列之「警察科技偵查躍升方案」擬汰換之部分設備,截至111年7月止,多有逾齡情形,嚴重影響執法效能,爰要求警政署針對科技偵查相關設備之汰換或增購,應視業務需求妥適規劃,並如期汰換或增購,以免影響犯罪偵防之實施。[警政66]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李德維
    十八、112年度警政署預算案「刑事警察業務」項下辦理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尿液檢驗費編列2,027萬元,較111年度1,888萬9千元增加138萬1千元。經查,自108年7月起,為因應新興毒品氾濫與各地方實務需求,提供各市縣政府辦理檢驗大麻、檢驗新興毒品、外籍移工涉毒案件尿液快速檢驗及聲請羈押案件毒品原物快速檢驗等工作。截至111年7月底止,實際執行率為26.69%,又110年度各縣市應受尿液採驗人定期採驗到驗率介於71.74%至95.81%之間,執行率不如預期。綜上,警政署宜加強112年度預算案「刑事警察業務」項下辦理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預算執行之管控,務必落實列管應採驗人如期到驗,杜絕毒品防制工作漏洞。[警政67]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李德維
    十九、112年度預算警政署「警務管理」編列「警用通訊網與設備效能提升計畫」第1年經費2,400萬元,計畫期程為112至115年度,總經費1億400萬元,主要為提升警用通訊網設備效能。
    警政署與警察通訊所交換機建置於99年度,刑事警察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雲林縣政府警察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及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等建置於95年,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建置於100年,均已遠逾使用年限,設備老舊,汰換完成可提高電路多元性及降低警訊中斷之風險。
    前期計畫「警通網路效能提升計畫(108至111年度)」於108至110年執行結果,執行率十分完美無問題,但是至111年度執行率卻開始產生延遲問題,遲至7月仍無法開始執行,不知原因為何。
    因警用通訊網設備老舊,有汰舊急迫需要,爰請警政署針對本案,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68]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十、112年度警政署預算「刑事警察業務」─「165反詐騙專線、全般刑案、暑期青少年預防犯罪及辦理民眾識別詐騙與提升反詐騙意識等宣導經費」301萬6千元。
    行政院指出:台灣近5年來的電信詐騙案平均約1.2萬件,民眾損失金額高達近50億元。且詐欺犯罪透過網路、電信造成的影響不僅只財物受損,國人甚至因相信電信詐騙求職高薪而被誘至柬埔寨等國外遭人口販賣、凌虐致死新聞層出不窮,導致民眾質疑政府打擊犯罪之決心。
    「165反詐騙專線」是透過線上身分驗證系統與各大電信、網路通訊軟體業者及部分金融機構建立橫向聯繫機制,但是,截至111年7月,卻仍有39家國內金融機構尚未建立聯繫溝通管道。專線之金融機構聯繫窗口清冊係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國金融機構尚未建立聯繫窗口者:包括信用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及電子支付公司等;另外,信用合作社等基層金融機構,因為資源有限,僅透過共用資訊交換中心資料轉換,「165詐騙專線」未分別與各家信用合作社建立通報機制。可見警政署在橫向聯繫管道上,仍有不足。
    詐騙案頻傳已引起民怨,打擊詐騙案能力上警政署仍有進步空間,請就如何強化反詐騙專線與金融機構橫向聯繫,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69]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廿一、因警用車輛對性能要求極高,因為勤務每日24小時晝夜輪替,零件耗損嚴重,性能老化快,須隨時注意更新汰舊。
    警用汽車:配賦數2,253輛、現有數1,840輛,其中達汰換數476輛,占現有警用汽車之比率為25.87%。
    警用機車:配賦數2,466輛、現有數1,250輛,其中達汰換數710輛,占現有警用機車之比率為56.80%。
    因此,爰請警政署針對警用車輛更新進度及解決方案,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70]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廿二、112年度警政署預算案「刑事警察業務」項下辦理「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尿液檢驗費編列2,027萬元。
    為落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對應受尿液採驗人或於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者,通知其於指定時間到場採驗尿液:民國106至111年7月,定期採驗通知36萬9,838人次,整體到驗僅29萬7,993人次,未到驗者卻高達7萬1,845人次,採驗到驗率僅為80%。
    另外,以110年度全國應受尿液採驗人數為例:採驗結果:陽性比率高達18.02%。因此若列管之應受採驗人未定期到驗,已形成毒品防制工作漏洞,請警政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71]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廿三、醫學文獻證實,生活作息紊亂除會導致身體免疫力變差、內分泌失調、肝功能異常、皮膚出現問題(如黑斑、痤瘡等)和認知、體力上的表現下滑外,罹患各種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與心臟病等)的可能性也會大增,甚且在情緒、心理的疾病上日積月累形成難以回復的影響。
    警察工作因為治安需要,訂有輪班機制,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每一位員警在夜間工作是服勤任務的一環,而他們正是醫學文獻上屬於慢性疾病高風險的族群。
    目前政府訂有「編制內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辦法,然,囿於預算資源,僅針對特定官等以上或者40歲以上之公務人員給予固定金額的補助,無法及於所有需要值夜班勤務的基層員警,以致無法監控其身體變化狀況,適時給予警訊及治療,影響員警健康,近年發生多起員警於值勤中突然病故的憾事,忽略身體狀況恐是成因之一。
    故此,為了保障我全體員警的健康,照顧其個人與家庭的經濟支柱,建請警政署應研提員警健康檢查辦法,尤其針對基層員警服夜勤者的例行健康評估機制,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72]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廿四、警政署及所屬編列245億2,966萬元,較111年度增加20億7,723萬4千元。經查,警察機關相關獎勵金之發放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37-2及「警察機關獎勵金發給辦法」公布實施以來,始有正式的法源依據。惟警政署112年獎勵金預算的編列仍有部分項目恐怕不符「警察機關獎勵發給基準表」的規定,也沒有針對原鄉、山地服務之基層員警訂有妥適的獎勵金發放標準。爰此,請警政署針對在原鄉服務員警獎勵金的發放事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1]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王美惠
    廿五、警政署及所屬編列245億2,966萬元,較111年度增加20億7,723萬4千元。茲按,原鄉地區警察單位服務之基層員警目前仍以漢人居多,鑑於原鄉地區特殊的文化傳統,原住民族人屢屢反應原鄉部落警察單位應由原民籍員警入駐服務,以期達到警民合作、有效共同打擊犯罪的目標。爰此,請警政署與考選部、原民會與地方政府研議在地方特考及原住民特考增加「警察類科考試」,以期增加原民籍員警得以返回原鄉部落服務之管道,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王美惠
    廿六、警政署及所屬編列245億2,966萬元,較111年度增加20億7,723萬4千元。茲按,原住民族人多有擔任警職,以期為原鄉服務並維持部落治安的理想。惟,目前原住民族人擔任警職除有考選障礙外,另有職涯受限的困境。原民籍基層員警經常反應在陞遷及返回原鄉服務的調動較一般基層員警困難。爰此,請警政署研議就在相同學經歷的條件下,原民籍員警之陞遷與返回原鄉服務調動的標準應予以加成(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3]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王美惠
    廿七、有鑑於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公務員上班時數、延長工作時數限制,將於明(112)年實施,然該法實施後,警察工時雖有上限,但由於工作份量未調整、人員未補齊,恐造成警察下班後仍需持續加班做功德,或演變成加班換嘉獎、補休休不完等局面,則與該法修正理念背道而馳。
    爰此,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盤點新制實施後須補足人力統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補足警察人力需求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警政4]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廿八、警政署112年度預算案「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之業務費編列2億4,109萬6千元,辦理警政機關武器彈藥之購置、補充、汰換、報廢、保養檢查等事項。
    惟先前也有台南員警追捕贓車時,遭嫌犯持刀攻擊,導致不幸身亡。近期襲警事件頻傳,甚至有員警因此受傷及死亡。為保障警察執法安全,建請警政署加強基層員警防護配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1]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廿九、有鑑於台南市雙警案因公殉職後,警政署事後檢討決定取消實施18年的綜合逮捕術測驗,研議明年起以「組合警力」測驗取代。然過去警察訓練以柔道、跆拳道、綜合測驗為主,歹徒恐以熟悉該套招等方式,為增進警察應變能力,應考量更多元武術教學方式,並對於新進人員,更多加強訓練。
    請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研議綜合警技應用」之書面報告。[警政23]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三十、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13億0,534萬3千元,其中「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之「業務費」編列5,457萬5千元。
    經查,警政署106至110年度警察人員因公傷殘及死亡人數計4,431人,雖人數108年至110年有逐年下降趨勢,但人數仍屬偏多,建請警政署宜究其執行職務受傷原因(例如交通事故、遭受暴力攻擊或其他情形)並研擬策進作為及強化相關醫療照護,以保障員警生活。
    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5]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卅一、112年度警政署預算案「警務管理─警用通訊網與設備效能提升計畫」第1年經費編列2,400萬元,辦理汰購局級交換機,提高電路多元性及降低警訊中斷之風險。
    該計畫期程4年,總經費1億400萬元,主要係提升警用通訊網與設備效能等經費。經查,此計畫前期為「警通網路效能提升計畫(108至111年度)」,在111年7月尚有警用通訊系統設備採購因疫情影響施工至無法施工,造成履約期有延後情事。建請警政署就此檢討計畫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8]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卅二、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編列4億9,243萬3千元,辦理支援治安勤務等業務。經查,警政署112年度辦理有「維安特勤隊武器裝備精進改善中程計畫第二期」,總經費3億2,689萬7千元,期程111至114年,112年編列3,446萬4千元。惟,本項計畫於111年度沒有編列相關預算,112年度所編列預算也與原先規劃有別,請警政署就「維安特勤隊武器裝備精進改善中程計畫第二期」相關裝備充實汰換期程及如何避免延宕,以確保經費如期、如實、如質執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29]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王美惠
    卅三、112年度警政署於「保安警察業務」編列「維安特勤隊武器裝備精進改善中程計畫第二期」第二年經費3,446萬4千元,本計畫期程自111至114年度,總經費3億2,689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提升反恐能量及武器裝備等經費。
    查,維安特勤隊111年全隊員額有156人,於第一期計畫中(107-110年)已經執行1億9,707萬5千元汰購新增包含防彈衣、槍枝及防彈車輛等。未來4年亦將再購置足額之全員防彈衣、破門器材類、彈藥類(含瓦斯彈、震撼彈、狙擊彈、鋼芯彈)及輪式裝甲車等強力鎮暴武器、防護裝備,政府為儲備優秀、強大警力投注相當預算金額培訓。
    然,統計維安特勤自103年以來辦理案件統計(附表),值勤成果與預算支出難稱相符,請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精進績效措施書面報告。[警政30]

    :111年度統計至111/7月,立法院預算中心彙整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卅四、第2目「警政業務」中「交通安全維護及交通秩序規劃」編列7,524萬元,其中辦理各警察機關委外租用緩撞車相關經費6,923萬元,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編列交通秩序及安全工作經費2億4,933萬1千元,較上年度增列租用緩撞車等經費1,387萬3千元,顯示緩撞車對於保護警察及道路施工同仁等實屬必要。
    惟經高速公路局統計,自110年起至111年8月,國道總共發生153起施工車輛之交通事故,造成5死87傷。其中,有四成為level 2駕駛輔助系統,自動駕駛車近年深受國人喜愛,與此同時,可能降低駕駛人注意路況之警覺心,警政署允應針對緩撞車之運用全盤規劃,保障警察及施工同仁安全。[警政31]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卅五、112年度警政署預算案「刑事警察業務」編列經費共計10億7,264萬8千元。按現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二條之規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三、刑事案件紀錄、犯罪情資之蒐集、處理、分析、運用與相關業務工作規劃、督導、考核及其技術之研究。七、刑事業務督導……工作之規劃、執行。八、社會治安情報之諮詢布置、蒐集、傳遞、運用與刑案及治安狀況之通報、管制、指揮、協調、聯繫。九、重大、暴力、特殊刑事案件、槍枝毒品犯罪……等之偵查、取締、支援工作」。然近年來,全台各地不法持有及使用槍械事件頻傳,威脅治安,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杜絕不法槍械氾濫現象」書面報告。[警政32]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李德維
    卅六、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10億7,264萬8千元,較111年度增加3億2,770萬9千元,辦理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等業務。經查,近年來警政署毒品查緝工作呈現案件數、人數減少,但毒品重量增加的趨勢,顯示打擊毒品有成但仍有很多黑數。警政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規定編列有「強化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實施計畫」預算,但在經費執行及業務推動上並不理想。請警政署就應受尿液採驗人加強列管,並針對未依規定受檢者研修法令予以罰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33]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王美惠
    卅七、警政署「刑事警察業務」編列10億7,264萬8千元,較111年度增加3億2,770萬9千元,辦理強化通訊監察設施及充實刑事警察設備等業務。經查,警政署112年度新增編列「警察科技偵查躍升方案」第1年經費3億1,731萬8千元,期程112至115年度,總經費13億9,853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提升警察科技偵查業務量能等所需經費,項下辦理「邁向新框架厚植科技偵查能量計畫」、「5G行動寬頻通訊監察建置計畫」、「鑑識及防爆量能進階計畫」等3項子計畫。惟,依「112年至115年警察科技偵查躍升方案(核定本)」僅「鑑識及防爆量能進階計畫」說明所欲辦理項目,而「邁向新框架厚植科技偵查能量計畫」、「5G行動寬頻通訊監察建置計畫」2項之工作項目、執行策略及年度預算需求依「政府資料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公開,請警政署依計畫目標確實執行,以免影響犯罪偵防之實施。[警政34]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王美惠
    卅八、警政署112年度預算「刑事警察業務」編列經費共計1,072,648千元。按現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二條之規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三、刑事案件紀錄、犯罪情資之蒐集、處理、分析、運用與相關業務工作規劃、督導、考核及其技術之研究。八、社會治安情報之諮詢布置、蒐集、傳遞、運用與刑案及治安狀況之通報、管制、指揮、協調、聯繫。九、槍枝毒品犯罪……等之偵查、取締、支援工作」。然近年來,毒品犯罪嚴重,嚴重影響校園及社會安寧,更戕害青少年健康,顯見警政署對於毒品犯罪偵防查緝極待加強。請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強化毒品犯罪偵防」書面報告。[警政35]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李德維
    卅九、日前引起全國震驚的「台版柬埔寨」詐騙案,總計61人遭詐騙集團拘禁於都會區,甚至有3人被凌虐致死棄屍。根據警政署資料,台灣2021年詐欺發生件數達2萬4千餘起、被害人超過4萬4千人,當時已創下新高紀錄;但截止至今年9月,就已發生2萬1千餘起詐欺案件、被害人超越3.8萬人,比去年同期的1.8餘萬件、3.2餘萬人還高,若以此速率持續增長,2022年的詐欺案,恐創10年來新高紀錄。
    爰此,請警政署研擬如何遏止我國詐騙案策略,以保障民眾財產安全。[警政38]
    提案人:賴香伶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四十、我國近半年來發生7起槍擊案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其中又以台南學甲88槍擊案最受矚目,迄今(111年12月12日)仍未偵破。
    爰此,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針對防制非法槍枝及槍擊案發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40]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四十一、112年度警政署預算案「刑事警察業務─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所需電話費114萬元。
    經查,近年詐騙案頻傳,電信詐欺案、標榜穩賺不賠獲利來源不明的投資管道或是透過AI人工智慧語音以投資為由誆騙民眾等方式,因為被害案件逐年增加,使民眾報案來電數也跟著增加,因此每年此預算都超支。鑑於近年詐欺犯罪案件發生頻繁,民眾財產損失金額龐鉅,亟待警政署積極宣導防堵,建請警政署針對詐騙防範精進及如何有效降低詐騙研擬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42]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四十二、第7目「初級警察教育」編列14億6,367萬2千元,辦理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招生、教育訓練及員警在職專業訓練等業務。鑑於原鄉地區基層警力欠缺急待補實,請警政署研議開設警專原住民專班,及依原鄉警力需求與原住民人口比例提高原住民籍學生入學比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48]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王美惠
    四十三、警政署編列之「一般賠償收入」,包含廠商違約逾期交貨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退學或畢業生服務未滿年限等之賠償收入,查107年度至110年度之一般賠償收入決算數及佔該歲入預算數比例(如附表),除110年度呈現下降外,107年度至109年度皆呈現上升趨勢,即使110年度呈現降減,但在該項預算佔比上仍高達82.16%,仍不可謂少。
    然因此一般賠償收入係包含廠商違約逾期交貨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退學或畢業生服務未滿年限等之賠償收入數額合計,實難以看出個別細項收入之情況,尤其各該細部項目數額又或可分別探究不同之施政情況或績效,尤其在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退學或畢業生服務未滿年限等因素所致賠償收入一節,略可看出警察教育辦學以及畢業生適應職場等情況,進而可細究各該事務績效和精進措施。
    據悉,為使學校校務資訊透明公開,教育部建置有「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以供大眾查詢,一來可促使學校積極確保辦學品質及績效,二來可供有志學子及家長清楚了解學校校務狀況等等,所公開之資訊中,亦包含各校之退學人數及其原因統計等資訊。
    是以建請警政署參考教育部之「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於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官網首頁之「政府資訊公開專區」,增設「退學人數暨原因統計表」,俾利有志學子及家長及早了解退學情形,以利生涯規劃。[警政49]
    來源:各該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決算(審定版)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四、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1億8,820萬8千元,其中編列警察執法安全堅實方案─厚實警用車輛計畫總經費8億3,093萬2千元,分4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1億8,820萬8千元,用以新購警用車輛,增加警察執法力度及執勤安全,實屬必要。由於警方勤務多元,執勤地點遍及全國,相關採購應按警務需求,例如山區執勤與市區執勤所需警用車輛應有相異,再如開放採納基層員警對勤務車輛之採購意見等,以達因地制宜,提升勤務效能。
    綜上,請警政署針對提升本計畫效能之策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0]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五、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編列2億4,561萬3千元。
    警政署97年度暫緩辦理女性防彈背心規格委託研究案後,98年度起改採購較小尺寸防彈背心作為女性員警執勤使用,惟鑑於女性員警占比持續上升,從98年的5,638人,到110年已增為11,121人,宜持續蒐集先進國家女性員警防彈背心發展情形及國內研發技術相關資訊,適時研議適合我國女性員警防彈背心之規格,以增進執勤安全及靈活度,提升勤務效能,請警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政51]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張宏陸
    第4項 中央警察大學11億2,558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2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案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編列5億0,966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俟中央警察大學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編列5億0,966萬1千元,其中「軍訓服役、警用技能教學及學生生活管理」編列2,350萬1千元。
    近年來警大風氣不佳,110年有犯罪及違反紀律事件6人;111年8月止也有2人。其中甚至有運輸販毒、提供色情按摩服務等行為,嚴重影響中央警察大學之校譽,建請中央警察大學加強學生品格管理。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嚴加清查、審酌改善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大6]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二)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軍訓服役、警用技能教學及學生生活管理」編列2,350萬1千元。
    中央警察大學為我國培養治安幹部的搖籃,不過,該校學生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次數由106年2人、107年3人、108年2人、109年1人,110年增為6人,111年度截至8月底止為2人,106至111年7月止合計16人,其中6人因竊取財物、不當行為有損校譽、考試舞弊及涉犯運輸毒品、甚至提供色情按摩服務等處以勒令退學之處分,顯然中央警察大學相關品格教育有待加強。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警大7]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張宏陸
    二、中央警察大學之一般賠償收入,主要係針對學生退學、於期限內未考上特考或畢業學生服務未滿年限等需賠償公費情形之收入;此亦能反映該校在辦學訓練之成果,或是依此察覺學生對於未來職涯能力培訓與認知能否符合職場所需與其自我期待之徵兆。
    然而,查民國104至110年度之歷年一般賠償收入之預、決算編列情形,賠償收入大致呈現逐年遞昇趨勢,尤其以108至110年最為明顯;另就決算數佔原預算數比者,最低者也佔75%,更甚者,最高甚至超過原預算數所估算,高達275.78%,即超過原預算數達2.75倍以上;此一情勢,對於我國未來警政警務工作之人才培養與治安工作之發展前景,著實令人擔憂。
    爰請中央警察大學針對最近5年以來,此一般賠償收入之退學、未於期限完成特考及未服滿年限者之各項賠償事由統計,以及針對改善辦學與加強輔導學生之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警大9]
    資料來源:中央警察大學民國104至110年度決算書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三、鑑於警察大學仍有部分宿舍仍未完善冷氣裝設,其中警英樓、警賢樓、蘭亭總共381間寢室,迄今僅安裝8台冷氣(各2台)。目前雖已經編列預算持續改進中,但仍須等至113年度才會爭取冷氣裝購預算經費。
    為改善學員生住宿環境,爰建請警察大學針對現今尚未住進冷氣寢室之學員生,提出住宿生活品質提升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大10]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王美惠 林宜瑾
    四、112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案於「高級警察教育─教學訓輔基本工作維持」新增「因應司法變革充實鑑識─教學訓輔基本工作維持」新增「因應司法變革充實鑑識質量計畫」編列1,013萬5千元,此乃前計畫「鑑識科技進階發展計畫」之延續,惟延續計畫係為中央警察大學校內計畫,未與實務單位合作。
    然查因應司法變革充實鑑識質量計畫之預計辦理內容,包含新興毒品及其代謝物鑑驗方法開發、現場新興毒品鑑識方法開發、開發新興毒品計畫化學分析方法、吸水性材質上指紋顯現技術之品質管制、數位多媒體鑑識技術之研究,所欲辦理項目與前線實務單位甚為相關。
    為使計畫規劃更貼近實務單位所需,並將開發之鑑識技術擴大至第一線偵查人員,擴大鑑識量能,爰此,建請中央警察大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擴大實務合作精進計畫績效作為書面報告。[警大11]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五、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編列11億2,558萬8千元,辦理中央警察大學學生招生、教育訓練及國家警察特考格及格人員訓練等業務。鑑於原鄉地區基層警力欠缺急待補實,請中央警察大學研議開設原住民專班,及依原鄉警力需求與原住民人口比例提高原住民籍學生入學比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大2]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王美惠
    六、中央警察大學招收有志青年,精實警察教育訓練,並欲提供優質教育環境,提升警察人力素質。112年度預算較111年度預算數增加4,868萬5千元(增幅4.52%),編列11億2,558萬8千元。
    111年度截至9月底,已發生6起警員於執勤中或於警局駐地自戕之事件。其中,有四名皆為甫畢業或分發之年輕員警。警政署設有「關老師」負責心理輔導業務,而中央警察大學之學生事務處,亦執掌心理輔導等相關事項,允應持續精進心理輔導成效,提供警大學子適度適時關懷。
    鑑於上述心理輔導成效持續精進之必要,請中央警察大學就學生之心理輔導相關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大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七、112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於「高級警察教育─教學訓輔基本工作維持─資訊軟體設備費」編列975萬5千元。
    過去7年以來(104至110年度):中央警察大學「資訊軟體設備費」:以110年度超支1,034萬1千元最多,超支率51.04%。
    說明:1.111年度決算數係截至7月底數據。
    2.超支數係流用結餘款辦理。
    請中央警察大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大4]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八、112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案於「高級警察教育」軍訓服役、警用技能教學及學生生活管理編列2,350萬1千元。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次數由106至109年各約1至3人,110年增為6人,111年度截至8月為2人。總計106至111年7月合計16人,其中6人因竊取財物、不當行為有損校譽、考試舞弊、涉犯運輸毒品等以勒令退學,可見警大品格教育工作有待加強。
    說明:111年度截至8月底數據。
    111年又發生警大學生提供色情按摩、校內偷拍等嚴重風紀問題,可見管理上有進步空間,請中央警察大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大5]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九、112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案於「高級警察教育」軍訓服役、警用技能教學及學生生活管理編列2,350萬1千元。
    經查,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次數由106年至109年各約1至3人,在110年增為6人,111年度截至8月底止為2人,該校學生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情事於110年大幅增加,且近年亦發生涉犯運毒品情形,宜加強管理相關品格教育。爰此,請中央警察大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警大8]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20億9,585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0項:
    一、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1億9,431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消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1億9,431萬6千元,近年密室逃脫遊戲興起,為強化相關安全,消防署2017年發布「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
    惟密室逃脫遊戲中安全疑慮最高的即是業者定期更換的臨時隔間,綱領中卻無相關規範。且綱領屬於行政指導,無法律上約束力,違反亦無罰則。
    考量2017年至今密室逃脫遊戲已蓬勃發展,遊戲人數眾多,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5]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二)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1億9,431萬6千元,112年消防署預算數,較去年增幅39.30%(即591,280,000千元),而108至110年以來,消防總人力雖逐年增加,惟消防安全檢查人力占消防總人力之比率,及消防安全檢查次數皆逐年下降。
    依消防署「110年全國火災統計分析」,110年火災發生21,684,000次,其中建築物火災共發生5,994次,占27.6%。又111年12月苗栗發生建築物未裝住宅火警警報器,導致三人死亡之案件,顯見我國住宅火警警報器與安全檢查之普及率,皆未臻完善。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針對如何持續提升我國住宅火警警報器與安全檢查之普及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12]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三)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1億9,431萬6千元,其中包含辦理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業務等事,係為加強消防救災管理與提升消防值勤能力,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其中,有關消防安全檢查人員以及檢查機制執行之良窳,是落實火災預防成效之重要關鍵。
    然查我國自民國108至111年之消防安全檢查人力,雖呈現逐年緩步上升趨勢,然而在消防安全檢查次數之統計,卻呈現下降之趨勢【見附表】,或雖說可歸因於受近年Covid-19疫情以及公衛管制措施所致;但隨著國內疫情已見明顯緩和,相關管制規定與措施以大幅鬆綁,民眾在外活動情況已大幅增加,相關場所所應該符合之消防安全設備設施,是否能即時回復及符合相關消防管理規範,實是不可輕忽之要務。
    來源:消防署提供;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爰凍結該項預算,請消防署就如何妥善運用人力,積極辦理及落實消防安全檢查等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1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四)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1億9,431萬6千元,其中包含辦理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業務等事,係為加強消防救災管理與提升消防值勤能力,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鑒於儲能科技發展及進步,鋰離子電池之應用層面及數量亦見擴大與增多,舉凡各類型電子產品到電能車輛等各型交通運輸載具,皆已見有鋰離子電池之運用。而由於市場消費需求之成長及政策鼓勵影響,不但電動汽機車數量有所成長,充電站及儲放電池的電池交換站亦廣設各處,僅就台灣中油公司為例,其所轄加油站設置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及充電站數量已達1,000處。
    然而有鑒於國內外多起鋰離子電池或其相關儲能設備火災案例所見,鋰離子電池或其相關儲能設備火災有難以即時撲滅與高耗水量特性,對於遍設於大樓社區、停車場、加油站或其他公共場所空間等之儲放鋰離子電池交換站點或充電處所,事前預防災害工作實不可輕忽。
    惟此亦帶來新的火災災害隱憂,不乏如在國內外皆曾傳出手機電池爆炸、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電動汽車及電動巴士公車之火災等事故案例;甚有美國、韓國等國家,也曾因電池儲能櫃火災造成民眾生命財產損害,以及消防人員在搶救過程不幸傷亡案件。具體如臺北市某連鎖KTV所傳出多人致死火災的傷亡案件,經火場鑑識專家鑑定後,也是與鋰離子電池充電過程起火有關,再者,臺北市也發生存放在住商大樓內的大量鋰離子電池火災,造成約10名消防人員受傷。
    而由於鋰離子電池之成分與化學特性,當產生「熱失控」反應而生成火災時,易產生大量可燃性、腐蝕性與毒性之危害氣體,嚴重者也會引發爆炸,尤其特別困難之處,在於若僅撲滅其表面火焰,是無法完全中斷電池內部化學反應,電池內持續會有高溫生成,會持續發生復燃情況。為此,往往必須消耗大量用水持續降溫,直至鋰離子電池內化學反應結束,才能確保及避免再次復燃的危害,以汽車火災為例,我國在今年7月初的台南地區,曾發生一起電動汽車自撞起火事故,消防員動用20噸水量,相當於6部水箱車水量,始將火勢撲滅,而一般燃油車起火,依其實務經驗,則只要2部水箱車水量即可撲滅。
    爰建請消防署就各直轄市縣市設置於加油站、集合式住宅社區及住商混合大樓等易因火災而生重大危害處所,其設有鋰離子電池儲放、交換或充電設備者,提供相關統計並說明設置所應符合之消防安全標準規範以及最近三年安全檢查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1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五)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災害管理工作」編列1億6,735萬6千元,根據消防署統計近四年共發生兩萬多件火警,奪走了四百多條的人命,經110年度火災系統分析顯示,各類火災以「建築物」火災5,994次占第1位,占27.6%,建築物火災又以集合住宅與獨立住宅共4,336次為最高,占72.4%。依「消防法」第6條規定,「集合住宅」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獨立住宅」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經查截至10月底,我國仍有27萬戶的住宅未裝警報器。為了有效預防火災,降低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消防署已提供弱勢或高危險族群,都可以免費申請。新北市今年7月開始,為了保障租屋族的住宅防火安全,也強制規定房東必須幫房客裝警報器。惟各地申請標準不一,導致部分民眾無法免費申請,不願主動提出安裝需求。為提升各縣市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比例及加強宣導,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法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15]
    提案人:鄭麗文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六)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災害管理工作-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編列7,984萬8千元,擬結合防災士制度,持續深化地方政府災害防救能量,強化民眾災害風險意識與溝通,然108至111年7月,全國各縣市辦理防災士訓練,連4年未辦理者計有新竹市、新竹縣及連江縣,連3年未辦理者計有桃園市、高雄市、嘉義市、苗栗縣、雲林縣、屏東縣、宜蘭縣及金門縣,全國防災士1萬1,724人,請消防署積極辦理訓練,以提升防災能力。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19]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張宏陸
    (七)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4,331萬5千元。我國108至111年度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人力介於1,105人至1,121人之間,呈逐年增加趨勢,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次數自108年度之31萬3,887次,降至110年度之26萬7,624次。每人平均檢查次數自108年度之284.06次,降至110年度之238.73次,111年截至7月為140.34次。既然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人力有所增加,對於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次數也應增加,為何從108年度之284.06次,降至111年7月的140.34次。消防安全檢查次數下滑,如何預防火災發生,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21]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張宏陸
    (八)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4,331萬5千元。
    安裝住警器可在火災初期偵測濃煙或高溫,發出高分貝警報聲來提醒住戶,越早採取避難行動,越有機會保護自己和家人。從統計數據來看,自2013年起,全國的住警器安裝平均比率從5.83%一路攀升到目前2022年的96.62%,然台東縣安裝率為76.45%、新竹縣82.59、嘉義市83.52%,為全國倒數3名縣市,為提升住警器之設置,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針對如何加強宣導提升住警器安裝比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23]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張宏陸
    (九)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1億9,431萬6千元,其中「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4,331萬5千元。經查,有四處管理處之救火栓待維修數量,高達七成,且消防署與台灣自來水公司間,通報故障救火栓之線上系統,未有明顯進展。
    「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主要係落實火災預防制度,救火栓為消防救災之重要設備,應確保其功能正常,發揮即時救援效果。111年9月,宜蘭某市場發生火警,市場內之救火栓竟故障無水,延後救災時間。
    查審計部110年之報告,截至111年4月,台灣自來水公司之第一、四、七、十二管理處,共有337個救火栓通報維修,尚未維修者計231件(70.33%)。消防署並已回覆「刻正整合各市縣系統,以降低衝擊及資安風險,俟系統整合完成後配合完成介接作業,以利第一時間派員修復」。惟目前僅查有基隆市消防局完成介接。
    綜上,救火栓為第一時間救災設備,實屬重要,應妥善進行維護、修繕,俾利保障國人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針對救火栓之相關策進行為、救火栓修繕狀況與線上系統妥善率之提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2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十)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1億9,431萬6千元,其中「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編列1億2,599萬9千元。計畫主要係在提升防救災通訊效能。經查,緊急救護送醫案件之反應、救護、送醫案件平均時間,皆逐年上升(請參照下方表格)。
    消防署110至111年,獲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執行消防車輛行車安全管控計畫(即消防一路通),欲以5G之技術,優化路口號誌,使消防車輛之優先路權得以落實,提高行車安全與救援效率。
    鑑於緊急救護送醫案件之平均時間,未有提升反而增長,救援係刻不容緩,影響國人生命健康甚鉅,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針對如何縮短送醫案件平均時間,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消防26]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二、消防員工作環境有高度危險,但法律賦予勞工之「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健康追蹤檢查」,以及運用健康檢查結果於相關疾病預防等措施,消防員卻尚未同等辦理,爰要求消防署邀請相關機關、單位針對消防員特殊健檢及健康風險改善系統擬定可行性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美國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所(NIOSH),2015年底發布研究,發現消防員罹患癌症的風險較一般大眾高9%,因癌症喪生的風險比一般人高出14%。我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雖明訂「對於經常暴露於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環境,致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之公務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至今卻尚未針對進行高風險工作的消防員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法律(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賦予勞工之「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健康追蹤檢查」,以及運用健康檢查結果於相關疾病預防等權利與措施,消防員卻尚未同等享有,爰要求消防署邀請相關機關單位針對消防員特殊健檢及健康風險改善系統擬定可行性報告。[消防28]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三、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加強救災救護工作」分支計畫「緊急醫療救護智能平臺-救急救難一站通推動計畫」編列1,076萬6千元,主要係為強化緊急醫療之資訊管理、維持國內緊急醫療資訊之即時性及完整性,打造緊急醫療救護智能平臺等經費。經查:「救急救難一站通」計畫,係由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跨部會共同合作執行,其目的在強化緊急醫療之資訊管理,透過網際網路將電子化救護紀錄之傷病患檢測資訊直接傳送至資料交換平臺,可使醫院同步接收傷病患生命徵象等相關資訊,大幅提高緊急醫療之時效與正確性,110至111年已外推至13個縣市,並與9個自建系統縣市進行資料交換與整合等介接工作,112年續推動辦理,可強化緊急醫療救護之銜接,包括提高到院前準備、到院後急診醫療與照護支援,以精進各項緊急醫療救護品質,保障民眾生命安全。有鑑於我國緊急救護出勤次數每年之增加趨勢,強化緊急醫療救護之銜接,使消防署、各市縣消防局、衛生福利部、各市縣衛生局及急救責任醫院等平台,透過各項數據,建置共同性基礎服務及緊急救護管理系統,爰要求消防署妥善利用112年度「緊急醫療救護智能平臺-救急救難一站通推動計畫」經費,強化全國緊急醫療救護之銜接,並整合相關單位健康醫療與緊急救護資訊,建置緊急救護大數據資料庫,以利完善全國性之緊急救護體系。[消防29]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李德維
    四、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計畫,新增辦理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經查: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係結合災害防救深耕計畫所建立防災士制度及韌性社區制度予以持續精進運作,並連結民間防救災能量,持續深化地方政府災害防救能量,強化民眾災害風險意識與溝通,擬結合防災士制度運作。惟108至111年7月底止,全國各縣市辦理防災士訓練合計僅120次,而全國防災士共有1萬1,724人,顯然訓練頻率過低,有強化辦理訓練,以提升防災能力之必要。爰要求消防署落實112年度之「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之預算執行,確實結合防災士制度,提升各市縣防災士相關訓練強度,以達到擴大民間防救災能量之目的。[消防30]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李德維
    五、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之「救急救難一站通推動計畫」編列1,076萬6千元,是為強化緊急醫療之資訊管理、維持國內緊急醫療資訊之即時性及完整性,打造緊急醫療救護智能平臺等經費。
    為了即時掌握各急救責任醫院空床數與傷病患資料,避免造成急救責任醫院之人力負擔,至今已有消防署、各縣市消防局、衛生局、急救責任醫院、救護技術員訓練機構等單位上線使用「救急救難一站通計畫」,由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跨部會合作,先以高雄市為試辦區域,逐步推動到全國,提高急救病患到院前醫院準備效率、到院後急診醫療與照護支援:
    因緊急救護出勤次數逐年增加,事關民眾生命安全,為充分了解「救急救難一站通計畫」預算執行情形,因此爰請消防署針對本案推展進其他縣市之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31]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六、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4,331萬5千元。
    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發生頻繁,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仍存有缺失,究其問題:操作不當、設施老舊破損最多,因此消防署應強化安檢。
    雖然,「消防總人力」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同期間「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人力」增加甚少,因此「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人力」占「消防總人力」比率自108年度之7.14%,下降至111年度之6.84%。
    另外,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次數自108年度之31萬3,887次,下降至110年度之26萬7,624次;每人平均檢查次數卻逐年下降,自108年度之284.06次,下降至110年度之238.73次,111年截至7月僅為140.34次,快速下降不知原因為何:
    說明:111年度數據係截至7月止。資料來源:消防署。
    爰請消防署針對檢討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32]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七、經查,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一般行政」編列「加班值班費」1億0,038萬5千元,其中「超時加班費」8,262萬6千元。
    111年5月立法院通過「公務員保障法」、「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且釋字785解釋是為保障公務員健康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各機關也陸續進行相關子法修訂,以及研擬調高警消加班費上限方案,但行政院最終核定的加班費僅提升2,000元,讓各地消防人員盼望落空。
    經查,內政部原建議是調升警消外勤每人每月加班費上限由現行17,000元放寬至22,000元,所增加的5,000元由中央補助;但內政部5月底函報行政院後,被要求需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再行評估,故最終核定增加2,000元,據民國112年消防署所擬定的消防員加班時數上限為160小時,每個月加班160小時,若全數換算成加班費為27,200元,與內政部消防署核定金額19,000元相差甚遠。
    故建請消防署,為提升基層消防人員權益,明年度需重新統計基層消防人員加班時數是否符合現行政策,並做適當的調整,讓其獲得更完善的保障。[消防33]
    提案人:羅美玲 湯蕙禎 王美惠
    八、依「消防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然近期接到許多民眾陳情,縣市消防局在到場查訪後,認定有消防違規事項後,雖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於30日內改善完畢,卻未說明後續可以如何取得協助,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或修繕,故要求消防署請各縣市消防局,協助民眾尋求合法方式進行消防改善工作。[消防34]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張宏陸
    九、農地違章工廠火災事故一再發生,由於農地的違章工廠或工商建物,多基於成本考量以鐵皮建造,且多未申請市府納管,缺乏合格消防設備,具有潛在高危險,搶救時更是險象環生。消防署制訂之「搶救鐵皮屋建築物火災安全指導原則」,即明言農地工廠救火,因消防栓設置數量較少、水壓不穩,供水容易中斷,加上鐵皮燃燒後易有崩塌之虞,更加危險。而據經濟部統計,全台約4.5萬家符合納管的違章工廠,截至合法申請截止日仍有約1.3萬家未提出申請。消防署應就未提出納管申請之農地違章工廠如何提升消防安全提出書面報告,以維護民眾及消防員救災安全。[消防35]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張宏陸
    十、長年以來救護車為搶救病患而在大街小巷穿梭,卻屢傳車禍意外,凸顯我國救護車出勤安全亟待提升。今年已有縣市消防局救護車外觀塗裝升級為「巴騰堡格紋」,在日照或夜間大燈照明下,能維持視線500公尺內清晰可見的高辨識度,讓用路人及早注意救護車輛,進而提高警覺,降低發生車禍事故機率。
    消防署應持續督導全國現有救護車進行外觀安全性升級,且未來新配發之救護車輛也應考量改用更安全之反光設計,期能降低救護車執勤車禍事故發生機率,以保障出勤救護人員、傷病患與用路人的共同安全。[消防36]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張宏陸
    十一、依據2019年釋字第785號解釋,消防署承諾將於各縣市達成勤一休一、勤二休二等勤休制度,確實改善消防員長期過勞值勤問題,然多數基層消防員反映目前月輪休天數仍未達15日,甚仍有維持勤二休一,月工時高達400小時以上的勤休制度,消防署明顯承諾未榛實現,忽視基層健康權。
    爰此,建請消防署依照「112年1月始加班不換嘉獎」政策方向如何加強敦促各縣市補足勤務人力及強化消防人員補休權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精進作為書面報告。[消防37]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十二、日前監察院針對滅火器乾粉藥劑含有一級致癌物結晶型二氧化矽管理機制立案調查,並對消防署提出糾正。查消防署民國109年已要求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之登錄機構於辦理認可作業時,廠商應檢具安全資料表(SDS)、出具國內第三公證機構檢測報告及資訊揭露,並進行查核抽驗。
    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21件取得環保標章的乾粉滅火器進行後市場查核,其中5件產品含有結晶型二氧化矽(原登載資料均為未檢出),最高者達15.9%,顯見消防署未能確實監督登錄機構執行認可業務,且事件發生後仍僅重申法令規範,卻未重新全面審視、逐一清查既有型式認可申請文件,確認是否以不實資料取得認可,也未追溯上游乾粉藥劑來源、追查下游使用工廠及其填裝型號。
    爰此,建請消防署加強乾粉滅火藥劑所含結晶型二氧化矽之管理及修正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並嚴格要求強化後市場抽查作業。[消防38]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十三、查消防署110年8月月刊,「消防機關近5年執行水域事故救援系統分析」指出,105年至109年消防機關救援溺水人數計2,599人,其中60.1%結果為死亡。溺水事故發生地點則皆以「溪河」及「海邊」佔最多數。惟水的變化多端,消防人員執行救援時,難以判斷水下狀況,且可能有視線不佳、易迷航、易失溫之狀況,不利消防人員自身安全與救援效率。
    經查,台南市消防局率先引進「水下機器人」,可在水裡360度旋轉,搜救人員可利用其聲納掃描與即時水下影像功能,協助進行救援,可大幅減少水下之不可測性、提高救援成功率,更保障搜救人員之安全。
    爰建請消防署針對水下機器人之執行效果,與水下機器人設備普及各縣市之可能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消防39]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十四、有鑑於釋字第785號解釋,要求政府須重視警消等輪班制公務員健康權,且公務員服務法將於明(112)年實施,對公務員輪班限制進行規範。然而,新聞指出目前消防員每月工時高達300個小時,每年未被合理計算的加班費超過500小時,可見人力短缺。若員額未補齊,消防員在修法後恐無法受到法律實質保障。
    爰此,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盤點新制實施後須補足人力統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補足消防人力需求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消防1]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十五、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1億9,431萬6千元,較111年度增列4億8,811萬6千元,辦理各項消防救災救護及常年訓練工作。經查,相關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惟據調查,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次數自108年度之31萬3887次,降至110年度之26萬7624次;每人平均檢查次數自108年度之284.06次,降至110年度之238.73次,111年截至7月僅為140.34次。爰此,請消防署就加強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工作以落實火災預防。[消防2]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王美惠
    十六、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1億9,431萬6千元,較111年度增列4億8,811萬6千元,辦理各項消防救災救護及常年訓練工作。經查,原鄉部落常因缺乏消防隊或消防車水線無法佈達讓火勢蔓延,總結就是消防隊距離原鄉遠以及部落缺乏消防水源。爰此,請消防署就1.利用灌溉用蓄水池配置出水口;2.在部落設置並訓練族人使用移動幫浦;3.參考美國社區消防安全經驗,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政府合作組訓部落族人諸如滅火等課程,提出規劃。[消防3]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王美惠
    十七、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1億9,431萬6千元。惟消防署針對市售乾粉滅火器成分含有致癌物結晶型二氧化矽,未能落實查核,而受監察院糾正在案。請消防署就強化追蹤乾粉滅火器認可品質及後市場抽查作業,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4]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李德維
    十八、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11億9,431萬6千元。為迅速佈建火場相關資訊,以提升災害搶救資訊的即時性與便利性,減低救災時的風險,彰化縣及新竹市等地方之消防局積極採用「救災空間快速佈建平台」。
    為提升消防人員的救災安全,消防署應積極瞭解各消防局採用是類平台技術優化情形,以強化救災人員掌握進入建築物內部管制資訊,提高消防人員之安全保障。
    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6]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十九、為解決消防人力短缺問題,消防署曾於今年五月表示會朝向民國126年達到每月月工時上限240小時(勤一休二)為目標持續努力。惟對於具體的推動方案,如何協助各消防局補充人力、降低工時之規劃,以及各地方試辦兩班制勤休的結果回饋等皆不甚明確。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7]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二十、為因應釋字第785號解釋,人事行政總處及各機關進行相關子法修訂,研擬調高警消加班費上限。經查,內政部原先建議將警消外勤人員每人每月加班費上限由現行的17,000元,提升至22,000元,所增列的5,000元預算由中央補助。惟內政部5月底函請報行政院後,最終僅核定增加2,000元,與消防員單月加班時數上限160小時,核實換算加班費之數額相距甚遠。
    爰此,請消防署以提升消防員權益為前提,針對明年度基層消防人員加班時數及加班費是否符合實際情形及現況,應否需要調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8]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廿一、釋字第785號解釋距今已達期限3年,雖消防署已表示目前勤休制度將改制為「勤一休一」,惟一天24小時工時中,扣除正常工時8小時外,各縣市消防員加班僅得申請8至12小時不等的超勤時數。其中台北市及高雄市可申請12小時超勤時數,桃園市11小時,其餘縣市單日的超勤時數都僅為8小時。
    爰此,請消防署針對消防人員勤休制度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9]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廿二、近年密室逃脫遊戲興起,為因應密室逃脫遊戲之特殊性及相關安全,消防署於2017年發布「互動情境體驗場所安全指導綱領」。惟密室逃脫遊戲中,業者多會不定期地更換臨時隔間,卻無相關規範。
    爰此,請消防署落實互動情境體驗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消防10]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廿三、根據消防署統計,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民國101年的101萬4909次增加至110年的113萬5845次,其中濫用救護車的案件有增加趨勢,並且經常性發生酒醉路倒、非緊急性就醫、隨意撥打等,致使119勤務量難以負荷。目前全台有11個縣市訂定救護車收費標準,就症狀輕微卻濫用醫療資源者開立勸導單,惟仍無法抑制救護出勤量逐年攀升情形。
    爰此,請消防署針對避免醫療資源遭不當使用及非緊急救護委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11]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廿四、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災害管理工作」新增辦理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9,697萬2千元,預計在5年投入近十億,透過中央地方協力,推動跨縣市的區域支援,並導入企業與民間聯防機制,結合多方合作,共同強化防災機制與能量。
    臺灣位處地震頻繁地帶,每年平均發生約4萬次地震,可見強化民眾日常防災意識至關重要。計畫擬結合防災士制度運作,惟經查各縣市辦理防災士訓練有所不足,許多縣市因疫情影響已三年未辦理訓練,針對相關訓練強度容有加強空間,有待積極辦理訓練,以擴大民間防救災能量。爰此,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16]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廿五、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災害管理工作─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9,697萬2千元。
    但是,查全國108至111年7月辦理「防災士訓練」,連4年未辦理者有:新竹市、新竹縣、連江縣。連3年未辦理者有桃園市、高雄市、嘉義市、苗栗縣、雲林縣、屏東縣、宜蘭縣、金門縣。連2年未辦理者有嘉義縣、澎湖縣。另外,台北市卻能辦理多次訓練,可見與疫情無關,只有待消防署積極辦理訓練。
    各縣市防災士人數及辦理訓練情形表 單位:人;次
    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17]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廿六、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災害管理工作」新增辦理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9,697萬2千元。主要計畫係結合災害防救深耕計畫所建立防災士制度及韌性社區制度予以持續精進運作,並連結民間防救災能量,持續深化地方政府災害防救能量,強化民眾災害風險意識予溝通。
    然,全國各市縣108至111年7月底止辦理防災士訓練介於0至40次,合計120次。連4年未辦理者計有3縣市(新竹市、新竹縣、連江縣),連3年未辦理者計有8縣市(桃園市、高雄市、苗栗縣、雲林縣、嘉義市、屏東縣、宜蘭縣、金門縣),連2年未辦理者計有2縣市(嘉義縣、澎湖縣),相較全國防災士1萬1,724人,成效有待加強。
    雖因疫情影響,然目前我國疫情已漸趨平穩,請消防署強化與各縣市針對防災士之訓練辦理以提升防災能力,擴大我國民間防救災能量。[消防18]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廿七、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災害管理工作─臺美暨國際人道救援及災害管理合作交流中程計畫」編列3億0,185萬8千元,執行期間自112至116年為五年計畫,第1年經費5,843萬元。
    臺美暨國際人道救援及災害管理合作交流中程計畫各年度預算需求表
    「臺美暨國際人道救援及災害管理合作交流中程計畫」派遣參演人力明細表
    該計畫112至116年各年度遴選80至100人出國交流培訓及參加演習訓練,5年合計選派440人。
    本案為跨年度出國考察預算,因人數眾多、金額龐大,為了解其需求、計畫效益,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0]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廿八、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4,331萬5千元,主要計畫係推動住宅防火措施,落實火災預防制度、強化公共危險物品管理機制及精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技術。
    我國消防機關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定期派員實施檢查,然近年我國消防總人力雖逐年增加,但消防安全檢查人力僅占總人力之比率6.84%;而111年截至7月每人平均檢查次數為140.34次,較108年度之284.06次大幅降低。
    雖因疫情影響,有部分列管營業場所停業及消防機關暫時延後檢查或停止檢查,然目前我國疫情已漸趨平穩,請消防署恢復及加強安全檢查強度以落實火災預防。[消防22]
    近年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情形表 單位:人;%;次
    註:111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立法院預算中心彙整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廿九、112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4,331萬5千元,推動住宅落實防火措施及火災預防進度並強化公共危險物品管理機制。
    近年隨著產業及科技發達,因產業鏈發展,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逐漸增加,場所放置易燃、易爆及蔓延快速特性的公共危險物品,使工廠發生災害機率變高。經查,消防機關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會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消防總人力比率下降,每人平均檢查次數也下降,恐難預防火災發生,消防署應提高業者自主消防安全管理意識,加強辦理消防檢查作業。爰此,請消防署加強相關管理措施。[消防25]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張宏陸
    三十、國際海事組織(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為符合與積極促成國際間之淨零碳排目標,該組織於近年針對造船技術規範、綠色港灣建設與替代燃料等等,陸續推出相關的指引或增修認證規範等,期能促使各國及企業能加速淘汰不適用船舶及透過新科技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國際海事組織(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針對國際海上運輸的研究,海運每年排放約9.4億噸二氧化碳,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2.5%,故國際海事組織訂出具體淨零碳排政策目標,2030年要比2008年的碳排放強度至少降低30%,2050年需達成年度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減少至少50%,該組織近年更是針對造船技術規範、綠色港灣建設與替代燃料等等,陸續推出相關的指引或增修認證規範等,期能促使各國及企業能加速淘汰不適用船舶及透過新科技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因此,我國國內幾家甚具規模的國際航業公司,近年來已陸續更換新船,開始規劃或已建立環保船隊,以能順利與國際淨零碳排目標與國際規範配合。甚至,已具體在最近兩三年內開始購置雙替代燃料動力的船舶,運用新科技製程之乾淨燃料來替代傳統石化燃油,以符國際新規範。
    然而此類替代燃料(alternative fuel)大多是運用或包含有液化石油氣、氫氣、氨、甲醇、乙醇或其他研發中的生物燃料等等,或有已發展運用成熟,抑或持續研發中。此亦意味此類替代燃料也可能帶來因洩漏之汙染危害風險,或公共安全危害災害型態,例如氨或是氫氣,皆將是不同於常見的傳統石化燃油災害模式。
    面對新科技與新型運用方式所帶來之新潛在危害風險,爰建請消防署就如何因應此類新興之船用替代燃料與新環保船之興起,其對於港務消防安全風險影響、因應措施規畫及人員訓練等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消防27]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貳、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部分
    1.基金來源:276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1,788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512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參、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
    一、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7萬8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7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3千元,照列。
    二、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0元,照列。
    (三)總支出:26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26萬4千元,照列。
    三、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4萬7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萬4千元,照列。
    四、誠園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42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50萬8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8萬5千元,照列。
    肆、繼續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112年度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08萬3千元,照列。
    2.支出:549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341萬3千元,照列。
    二、112年度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08萬元,照列。
    2.支出:3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8萬元,照列。
    三、112年度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55萬4千元,照列。
    2.支出:193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37萬6千元,照列。
    伍、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陸、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柒、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捌、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王召集委員美惠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
  • 主席
    各位委員,在場之本會委員不足3人,議事錄暫不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審查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七、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九、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
    今日議程為處理討論事項及合併詢答,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請登記第一位莊委員瑞雄進行提案說明。
  • 莊委員瑞雄
    謝謝主席、在場的列席官員還有各位先進。今天平均地權條例的排審最主要是基於整個房價的高漲,這幾年我們國家的重大建設陸續完工,整個經濟環境在科技業的帶領下蓬勃發展,還有各項財政政策的施行,比如2009年大幅調降遺贈稅、2019年實施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最主要是因為這些資金大舉注入臺灣,是一股很大的活水,不僅促進國內的產業轉型,更推動國內房地產價格屢屢創新高。因為前兩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全世界各國尤其是以美國為首的經濟大國紛紛用QE的方式大舉釋放資金到金融市場,以致於推動另一波房地產價格大幅攀升,甚至造成全球性的通貨膨脹,當世界各國的央行又用緊縮政策壓制通膨的時候,臺灣也面臨了高房價、所得房價比失衡的世代衝擊。有鑑於本國房價高漲的原因最主要就是有人趁勢炒作房價,所以本席提出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以防杜不動產淪為投機炒作的商品,更為保障國人居住權益、維護不動產交易市場的秩序。
    這次主要的修正就是增訂買賣預售屋在簽訂跟解除契約的時候都需要做申報,更增加不動產經紀業務申報之義務、新增禁止預售屋紅單買賣的行為,同時對不動產經紀業者跟代銷業者予以課責,並新增一個例外事項,對於配偶、直系血親跟兩親等內的移轉登記需要地方縣市主管機關的核准,但以每兩年一戶為限,期以行政規範禁止任何投機炒作的行為。再者,為了避免私法人趁房地產之漲勢,以其資金優勢投入房地產炒作,我們提案裡規定購買員工宿舍除須檢具計畫以外,還要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更明定購屋後5年內不得轉售。
    最後,為了落實政府打擊投機炒作房地產的決心,不僅提高罰鍰,並以一戶一罰的方式使投機者不敢違法,另外我們也新增民眾檢舉獎金,讓全民來共同守護居住正義。以上修正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各位在場委員共同討論、共同支持,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昶佐進行提案說明。
  • 林委員昶佐
    感謝主席、各位委員會同仁還有花部長。今天好不容易排定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的審查,就像剛剛莊瑞雄委員說的,我們當然是希望資金大舉回臺,尤其有很多熱錢湧入的時候,能夠開始在相關產業進行投資,但是有一部分可能就會湧入房市、炒作房價,所以這幾年來房價不斷地攀升,也成為社會上非常重視的議題。我們在討論的時候除了要注意房子太貴、買不起以外,它影響到的其實是這些存錢買房的民眾,尤其是年輕人,為了買房已經擠壓到其平常生活的其他預算,不管是家庭上應有的生活預算、教育預算、照顧長輩的預算等等,更重要的是培育下一代的預算,這些都沒有辦法顧及。生活品質不好的來源可能有很多,但是如果有很多薪水必須固定存下來繳房貸或買房子,我想這是造成我們剛剛前面講的,會排擠照顧長輩、培育下一代,乃至於娛樂,都有可能會造成對生活品質的影響,所以怎麼樣讓不動產市場可以正常發展,最後回歸到每個家庭、每個民眾在生活上能夠有一個更正常的開銷分配,也可以強化生活品質。
    我有注意到多位委員提出的版本,像我的提案裡提到,第一個,調整地價評議委員會的委員組成,增加專業、公正及客觀性,這個部分我們看到內政部其實也是朝著一樣的方向修正。第二個,避免不肖業者及投機人士以人頭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進行虛假交易,哄抬房價,我們是規定預售屋解約要登錄,違反規定最高可以處新臺幣30萬元至100萬元之罰鍰。在幾個修正案中,我有看到一些有關登錄的想法,包括內政部可能也有些不一樣的討論,期待在審議時可以進一步看到在想法上的共識。第三個,除例外情形外,不得將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均處以新臺幣30萬元至200萬元之罰鍰。第四個,明定禁止各種哄抬炒作行為以導正市場發展,比如散布不實資訊、虛假交易、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及其他影響或操縱交易價格秩序,違反者在草案中是規定處100萬元至5,000萬元以下罰鍰。
    期待接下來能夠儘快審議並找到共識,儘快進一步遏止房價,讓不動產市場的發展可以更正常,相關制度得以訂定,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貴敏進行提案說明。
  • 李委員貴敏
    謝謝主席。立院同仁、列席官員、先進朋友大家早安、大家好。今天本席之所以提出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其實要講的重點只有一個,就是應該要透明、公開。
    我們看到目前臺灣的房地產市場亂象叢生,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整個制度不健全、有漏洞所造成。其實大家對房價的感受都非常深,它現在就像失速列車一樣,年輕人根本買不起房,連房子都買不起,更何況是養兒育女。我們看到臺灣的生育率也因為這樣的關係,現在是倒數全球第一,這個問題不僅是房價的問題,更嚴重的是國安問題,所以今天本席在此特別提出這個修正說明,就是希望能夠拜託行政官員真的重視這個問題。大家聽到行政官員講房價的問題應該要解決,但始終束手無策,連民意代表所提出的囤房稅,也有很多、很多的意見,一再地說需要研議、需要討論。如果我們繼續放任這個問題存在、不去解決的話,那麼這個問題絕對沒有辦法解決,我們的國安問題也依舊會存在。
    雖然修正的部分可以分成四點,但如果統籌這四點,其實只有一個重點,就是應該要公開、透明。舉例來說,第一個是對於地價評議委員會所提供的意見,對於這些專家,我們要求,他是不是專家、他是誰都應該要公開透明。我們看到人民因黑箱作業造成的苦難,包括「3+11」連會議紀錄統統都沒有的情形,如果地價審議委員會的名單可以公開、是很透明的,民眾就可以看到這些專家是不是真的是專家,其所討論的內容是不是真的針對民間所需要的,所以第一點,對於這些專家學者部分應該公開透明。第二個,我想大家都知道紅單的問題非常嚴重,要解決紅單的問題,要解決炒作的問題也很簡單,其實就是公開透明,如果有任何轉賣的情況,這個轉賣的訊息應該要公開、這個轉賣的價格應該要公開。我們看到證券交易法對於拉抬股市、炒作股價有很嚴格的規定,也有很嚴格的處罰,所以我們希望在房地產的部分也應該有類似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對於拉抬房價同樣要予以處罰。
    我們希望能夠透過今天這樣的修正,讓年輕朋友們對國內的信心回升,我們要協助我們的年輕朋友,要協助我們的中低收入者,讓他們最起碼能夠有一個住的環境,不至於成為躺平族,讓他們對國家、對社會有信心,願意付出。這是一個很卑微的要求,也希望今天列席的官員都能夠全力支持,不要再找任何理由讓平均地權條例再一次沒有辦法落實跟成功,以上拜託,謝謝。
  • 主席
    請民眾黨黨團代表張委員其祿進行提案說明。
  • 張委員其祿
    主席、各位同仁及行政官員大家好。在此代表民眾黨黨團進行提案說明。很高興看到今天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在各方跟民怨的壓力下,終於能夠在委員會排審。本黨團在此也呼籲,今天我們希望能夠完成這個草案所有的實質審查,以便後續的二讀、三讀程序能夠更加順利,也避免再被外界質疑本院有護航建商的疑慮,同時我們也藉這一次條文的修法,加速健全房市、市場機制的整體配套,解決高房價的問題及現象。
    事實上我們知道臺灣一直被戲稱為炒房天堂,這個並不是媒體或民眾誇大其辭,而是真正在發生的事情,其實臺灣不管是房價所得比或是逐年看到的空屋率、紅單炒作、預售屋買賣亂象,這一切現象都在在顯示,現在臺灣的房子真的已經喪失居住的本質,成為有心人士買低賣高的一種投資標的。近年由於房市急遽升溫,我們也知道其實外界不管是建商或是一些投資客,他們越在乎的法條真的就是他們的痛點,所以我們也看得出來其實這一次的修正相當重要,可以真正作出遏止的效果。我們也知道,現在因為房價的高攀升,已經讓一般民眾買房從夢想變成幻想,我們真的也要問,現在如果是一般受薪階級,到底誰能夠真正有效的在大都會區買房?而且現在整個房屋市場到底是誰在交易?我們也必須要問,到底內政部或相關單位有沒有真的很有效地去清查過?還是現在仍然繼續放任房市炒作?如果照目前這種態勢去看,其實臺灣房市必定是泡沫化,坦白說,最後不管是業者也好,民眾也好,一定是兩敗俱傷,也會造成經濟重創,難道這是我們期待的目標嗎?所以我們也必須完成這次修法。
    最後再次說明,台灣民眾黨黨團這次的提案,整個修法的精神及方向與行政院、很多朝野黨團委員的提案方向大致一致,我們要限制預售屋轉售、私法人購屋及增加炒作行為的罰則,並建立檢舉獎金制度。除此之外,為了避免實價登錄成為炒房工具,我們也要促進地價評議委員會的專業化。我們認為應該排除地方民意代表加入這個委員會,並增加買賣交易解除轉讓時也必須申報登錄之規範,同時我們也認為相關民意代表在地價評議委員會中的影響是不恰當的,這部分應該予以排除。
    最後,我們與本屆立法院朝野黨派共同完成實價登錄2.0及房地合一稅2.0的修法,這些都是為了健全房市。針對這次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正如同花代理部長曾經說過的,國內已經經歷一年多的大幅房價上漲,透過這段期間來調節,對於市場衝擊或對於購屋者的傷害規模是最小的,這件事情拖得越久傷害就會越大。誠如花代理部長所說的概念,現在不做更待何時?期盼各黨派委員及業者都能深思,儘速通過這項民生關切的重要法案,謝謝。
  • 主席
    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之處,議事錄確定。
    請江委員永昌進行提案說明。
  • 江委員永昌
    謝謝主席。為了遏止投機炒房行為,內政部其實在去年底就已經預告要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針對轉售預售屋買賣契約等諸多不動產炒作行為進行管制。今年4月行政院版送立法院審議一讀之後,終於在今天邁入委員會審查,結果我們發現從去年底到今年的數據顯示預售屋轉售數量提高,這就表示大家對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產生預期心理,因此出現逃命潮,這也證明這項法案的修正會對投機客產生約束力,如果這次修法再拖延的話,就是給投機客更多的炒作和逃命空間,所以這項法案的修正絕對不能再拖延了,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本席的版本雖然多數與院版相同,但有一點非常不一樣,目前的打房措施包括央行選擇性的信用管制、房地合一稅2.0、實價登錄2.0等等,但實際效果仍相當有限,其實原因很簡單,如果炒作房屋仍然有利可圖,雖然增加的利息和稅金被投機客視為成本費用,但當炒房所賺得的利潤、價差還大於打炒房等相關措施所增加的成本費用時,那他們炒房的動力就不會消失,他們當然會一直追求啊!所以本席的提案當中特別增訂一條,亦即炒房行為除了原有的罰鍰之外,對於其不當得利、不法所得應該要另外獨立追繳,讓炒房真正變為無利可圖,如此才不會把成本轉嫁給接手的買屋者,如果能夠這樣做的話,此次修法才能達到遏止炒房的效果。以上是本席的說明,謝謝。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報告。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今天貴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行政院所提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大院黨團、委員所提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8案,共計9案,本部應邀前來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並對於委員關心本部業管相關議題表示敬佩與感謝。
    一、行政院提案修正部分條文:
    為防杜不動產淪為炒作工具,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本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包含:
    (一)限制換約轉售:為防杜預售屋買受人於簽約後以換約轉售方式,進行短期炒作牟利,爰增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經地方政府核准者外,不得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及刊登廣告,且其銷售者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及刊登廣告。
    (二)重罰炒作行為: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避免不動產價格哄抬炒作,爰增訂任何人有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營造交易活絡表象及壟斷轉售牟利等不動產炒作行為,並對違規者課以重罰。
    (三)解約申報登錄:為避免投機人士藉由虛假交易申報實價登錄,哄抬房價,造成消費者誤判價格行情,爰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銷售預售屋者應於30日內辦理申報登錄。
    (四)管制私法人買受住宅:基於私法人原則無居住需要,為避免住宅淪為私法人投資炒作標的,爰增訂私法人買受住宅用房屋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於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至於其得許可範圍(如都更危老重建)等事項,將授權另以辦法定之。
    (五)建立檢舉獎金機制:為提升遏止炒作效果,爰建立不動產炒作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違規之檢舉獎金制度,提出檢舉者應檢具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以實收罰鍰總金額一定比率作為檢舉獎金。
    二、黨團、委員提案建議意見:
  • 有關大院黨團、委員與行政院之提案修正方向大致相同,本部謹就草案條文內容有差異部分提出建議意見如下

    (一)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李貴敏委員、江永昌委員及林昶佐委員等提案修正第四條:
    1.有關提案修正地價評議委員會(下稱地評會)之組成成員,刪除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並邀集專家學者或民間相關團體代表參加部分,本部敬表同意。
    2.至於地評會之專家學者委員比例部分,現行各直轄市、縣(市)地評會之專家學者委員比例皆已超過1/2,目前提案亦有修正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委員比例不得少於1/2,將尊重委員會討論決定。
    3.另提案修正委員組成名單及會議紀錄等資訊應於網站公開部分,建議宜於本條授權訂定之地評會組織規程規範。
    (二)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王美惠委員、莊瑞雄委員、蔡易餘委員、李貴敏委員、江永昌委員及林昶佐委員等提案修正第四十七條之三:
    1.有關提案將建築執照納入應備查預售屋資訊部分,按現行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申報書,已將建造執照納入應備查資訊,建議得免予修正。
    2.有關提案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有變更及轉讓應辦理實價登錄申報部分,考量預售屋買賣申報登錄資訊之目的,是為將簽約當時之買賣價格等資訊提供民眾查詢,若契約變更或換約須辦理申報登錄,恐易成為有心人士哄抬作價之管道;又目前修法將限制預售屋買賣契約不得轉讓,若要求轉讓須辦理申報登錄之實益恐屬有限,建議得免予修正。
    3.有關提案修正由經紀業申報解約資訊及不得協助書面契據(下稱紅單)轉售部分,考量預售屋銷售者為簽訂契約或紅單之當事人,其方能知悉後續解約情形及主導簽訂紅單後之簽約作業,故不宜由受託之經紀業者承擔解約申報等責任,建議維持行政院版修正條文。
    4.有關提案修正紅單之買受人及銷售者不得自行、委託或受託刊登廣告,並修正其違規罰責部分,考量簽訂紅單至簽訂買賣契約之時間僅約1週至2週,增加過度管制效益並不是太大,而且現在紅單已經禁止轉售了,所以建議免予修正。
    5.有關提案將紅單無再簽約必要者,視為買賣契約部分,恐與消費者保護法要求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應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簽訂買賣契約不符,建議得免予修正。
    (三)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王美惠委員、莊瑞雄委員、蔡易餘委員、江永昌委員及林昶佐委員等提案增訂第四十七條之四:
    1.有關提案限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換約轉售僅適用「直轄市」,因換約哄抬之炒作行為非僅發生於直轄市地區,建議維持行政院版增訂條文,全國一體適用。
    2.有關提案鬆綁紅單可比照限制換約轉售規範部分,考量紅單持有期間短,且支付金額及獲利情形與換約轉售不同,宜賦予不同管制強度及違規罰責,建議得免予增訂。
    3.有關提案增訂受理換約申請案件之准駁期限部分,因涉個案情形之審認,所需行政作業時間不一,但是我們絕對會督促審議單位以最快速度完成換約申請的審議,並於授權辦法研議規範,建議得免於母法中增訂。
    4.有關提案增訂「權利」讓與或轉售等文字,考量契約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履行之憑據,建議維持行政院版增訂條文,可能會比較符合過往的做法。
    (四)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王美惠委員、蔡易餘委員、李貴敏委員、江永昌委員及林昶佐委員等提案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五:
    1.有關提案增訂不動產炒作行為,得由地方主管機關以合議制方式認定部分,因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個案認定疑義,如認為有邀集專家學者、團體或機關協助認定之必要者,本得逕行邀集辦理,其實更重要的是中央未來會在子法中明定具體條件做為地方依循之明確依據。如果真有必要,還是可以依個案召開,而不是常態性的委員會,所以建議得免予增訂。
    2.有關提案公布違規炒作之業者名稱、負責人、不動產地點及建案名稱等,將尊重委員會討論決定。
    (五)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王美惠委員、莊瑞雄委員、蔡易餘委員、江永昌委員及林昶佐委員等提案增訂第七十九條之一:
    有關提案增訂私法人買受住宅房屋許可制得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核部分,為有效掌握私法人買受住宅情形及齊一許可標準,建議維持行政院版增訂條文,由中央負責審議。
    (六)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王美惠委員、莊瑞雄委員、蔡易餘委員、李貴敏委員、江永昌委員及林昶佐委員等提案修正第八十一條之二:
    1.有關提案修正違反預售屋買賣契約變更之實價登錄申報規定、紅單買受人及銷售者違規刊登廣告規定之罰責,以及紅單約定事項違規之裁罰對象增列受託經紀業者,同第四十七條之三意見,建議得免予修正。
    2.有關提案提高紅單內容不符或違規轉售之罰鍰額度部分,考量目前罰鍰係按戶(棟)數處罰,且額度應足以遏止紅單轉售,建議得免予修正。
    (七)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王美惠委員、莊瑞雄委員、蔡易餘委員、李貴敏委員、江永昌委員及林昶佐委員等提案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三:
    1.有關提案提高違規換約轉售、受託刊登轉售廣告或不動產炒作之罰鍰,或調降買受人及銷售者違規刊登廣告罰鍰部分,按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對於違規行為之罰鍰分別為50萬元至300萬元,及100萬元至5,000萬元,並按戶(棟)數處罰,已足以產生嚇阻作用,建議維持行政院版增訂條文。
    2.有關不動產炒作行為之連帶處罰對象,除法人外,增訂非法人團體、合夥商號部分,尊重委員會討論決定,如擬增訂,則建議商號無須僅限於合夥商號。
    (八)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王美惠委員、莊瑞雄委員、蔡易餘委員、李貴敏委員、江永昌委員及林昶佐委員等提案增訂第八十一條之四:
    1.有關提案受理檢舉之違規行為侷限於「本法」情事、受理檢舉及核發獎金機關包含中央主管機關等,考量不動產銷售、買賣及實價登錄等管理法規,除平均地權條例外,尚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且該等條例之違規查處機關為地方主管機關,建議維持行政院版增訂條文,以地方為主,然後能擴及不動產經紀業務管理條例。
    2.有關提案檢舉獎金核發順序及檢舉獎金累計上限等,因涉及實務執行事項,建議宜於本條授權訂定之辦法中明確規範。
    (九)江永昌委員等提案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五:
    有關提案增訂違規業者或人員之利得追繳規定,按行政院版修正條文已就違規紅單轉售等炒作行為明定按交易戶(棟)數處罰,且必要時仍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就違反行政罰法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處罰,其實已經符合江委員提案的精神,建議得免予增訂。
    (十)時代力量黨團、王美惠委員、蔡易餘委員及江永昌委員等提案修正第八十七條:
    有關提案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部分,因施行所需配套措施繁複不一,本部多已完成前期籌備工作,將配合立法院審議結果調整後儘速施行,爰建議維持行政院版修正條文。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主席
    其他單位如有書面報告,請各位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在進行委員詢答之前先作以下宣告: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因為今天進行法案審查,因此不處理臨時提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首先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 質詢:羅委員美玲:9:44

  • 羅委員美玲
    (9時44分)部長早。行政院為了打擊高房價,去年通過實價登錄2.0,財政部也推動房地合一2.0,央行與金管會也分別推出不動產信用管制並對放款嚴加監控,在此想請教花部長,這一連串的打房政策推行之後,臺灣的高房價有沒有一點點下降或是讓民眾有感?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房地產的價格和交易量本身還是有一個長期循環的狀態,這些年來房價上漲和交易量擴張是一個確實存在的現象。我們可以看到,從去年12月我們針對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法出了內政部部務會報對社會公告之後,不管預售屋或中古屋的交易量確實都開始緩降,到現階段為止,和高點相比,預售屋的部分大概剩下二分之一,中古屋的部分大概剩下三分之二,也就是少了三分之一左右,房價的漲勢比較慢。一般來講是量先價行,這本來就是市場的自然節奏,以今年第三季和第二季、第一季相比,第三季房價的上漲幅度已經低於第一季和第二季的上漲幅度,預計第四季的上漲幅度應該有機會壓得再低一點點,但是房價真正反轉下跌可能還是要到明年才能陸陸續續看到。
  • 羅委員美玲
    所以部長認為前面推行這麼多的打房政策,其實還是有看到它的效果?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的。
  • 羅委員美玲
    所以你認為平均地權條例一旦修正可能就是最後的殺手鐧,屆時就能讓民眾看到房價的春天嗎?你覺得會有這麼樂觀的未來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倒不一定是殺手鐧,其實我剛剛也有提到,央行從今年3月開始逐步升息,到前幾天一共升了2碼半,當然央行升息對於短期的抑制效果會比我們還要再強一些些,我們可以看到韓國的狀況更明顯,因為韓國升息的幅度比我們高,所以最近韓國的房價就開始明顯下修了。這就是共同作用力,我們健全市場讓炒作減少、減少市場上的投機性需求,央行透過升息讓大家覺得購屋成本提高,經過民眾的理性反應之後,就會讓交易量萎縮,逐步讓價格開始鬆動而下跌。我們預計在這種趨勢不變的情況之下,未來應該會有相當一段時間可以讓房價軟著陸,這應該是有機會持續發生的。
  • 羅委員美玲
    今天我們要審查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草案,花部長的說明我都有很仔細在聽,你剛剛有提到屆時針對私法人買住宅的部分乃是採許可制,同時也會設置審議委員會,可是你剛剛又說這並不是常態性的。我要向部長報告,110年私法人購買住宅的數量高達1萬8,000戶,如果以自然人和私法人的總量來看,其實它所占的比率並不高,根據之前的報導只有4%而已,我們先不管它占百分之幾,單就數量來說就是將近1萬8,000戶。假設未來這個法通過了,這1萬8,000戶是不是都要經過審議委員會做資格審查?你們必須要審查他們的計畫書,是嗎?如果到時候他們提出來的量有這麼多。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其實倒不是這樣,因為我們會針對哪一些可以買來訂原則,例如是真的做員工宿舍,或者是為了整合都更必須要去買、要去插旗,這都是正常的行為。
  • 羅委員美玲
    所以這些到時候就不審核?不用提出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只要不是這個,就不會被准。
  • 羅委員美玲
    它就不用提出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它就不用審,因為不會被准,因為它不符合我們所規定的。
  • 羅委員美玲
    不是,你的許可用途有四大用途,就是長期出租、經營員工宿舍、都更危老重建,還有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項目,當然我們到目前為止不知道有哪些項目。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這部分我們不會特別再去多放寬。
  • 羅委員美玲
    可以說明一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項目是哪些項目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我們訂這個法的原則就是它必須要符合的一個條件是「自用」,真的是自己要用,當然我們就要支持人家;另外就是執行業務所必需,例如都更、危老要去整合,我自己要買幾間讓其他權利人信任我,我是玩真的,這就是執行業務的需要,我們必須協助人家,或是銀行承受不良資產,這是它業務上的需要,這些東西我們都會准,原則就是這樣。
  • 羅委員美玲
    但你還是得要准,就是要進入到審議委員會,因為私法人購買住宅,你就是要用特許的方式,所以它只要買,你就必須要有審查。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沒錯。
  • 羅委員美玲
    當然都是要進到審議委員會裡面,如果現在進來的量就是過去的1萬8,000戶,你一天要審60件,可是你又說這不是常態性,我就不曉得這個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到底是怎樣一個性質,到時會不會內政部根本沒有審查人力?你一天要審60件,有可能嗎?有沒有可能?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如果是全部這樣進來,實務上當然不可能做得到。
  • 羅委員美玲
    所以這就是我們覺得很大的問題,你去訂定這樣的原則就必須經過審議,但你的人力在哪裡?你要如何審查?這不是常態性的委員會,你要怎麼來推行?對不對?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的做法是,我們會公告剛剛講的四大類,這四大類……
  • 羅委員美玲
    所以我現在不知道你們所說的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項目到底是什麼?這很籠統,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我們也不曉得。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會,其實原則就是,你不是這四大類的,即使進來還是不會通過,除非你要提出這四大類之外,真的符合自用或企業經營……
  • 羅委員美玲
    所以不管怎麼樣,就算符合這四大用途,都還是要進到審議委員會。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羅委員美玲
    所以這個件數都還是在的。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會比較主要是行政審查,委員會審查會比較少,行政審查就可以直接排除了。
  • 羅委員美玲
    還有,我們真的很擔心審查人力的問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瞭解,謝謝委員。
  • 羅委員美玲
    再者,我們來看這次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針對紅單也好、買賣契約也好,不管是轉讓、轉售,都有訂定罰則,但這個罰則出來真的有辦法執行嗎?我們來看新聞的報導,經濟日報指出「房價被愈打愈高?政府禁預售屋紅單轉售 沒抓到投機客」,難道是因為花部長剛剛所講有嚇阻的效果嗎?還是你們根本就沒有這個人力去查核?請部長解釋一下這部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紅單其實很快就進入到簽約,所以它是進入到換約的系統,而不是紅單轉售的系統。
  • 羅委員美玲
    所以你的意思是訂也是白訂的,反正就是抓不到?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因為現在已經禁止紅單轉售了,而且市面上我們也已經看不到誰在買賣紅單。因為可能一個禮拜後就轉契約,而我們確實看到在這一年來換約增加很多,這也是我們這一次修法為什麼要針對換約來進行抑制,過去我們幾次聯合稽查其實也查了非常多,罰鍰的金額大概在三千萬左右,還是有一定的成效。
  • 羅委員美玲
    部長,最近我真的參考很多產學、甚至法界人士的看法,對於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其實他們有很多很多疑問,到底平均地權條例修正通過後,就能解決問題嗎?其實不一定。為什麼房價會這麼高?大家有沒有想到現在是因為原物料的問題?原物料高漲、地價也很高、人工也很高,我們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當然我們如果回歸到社會住宅,很多人都在講,我們做了一堆打房政策,為什麼不多擴建社會住宅和青年住宅?讓真正經濟弱勢的年輕人能夠買得起房、有房可住,你一味去打房到底有沒有用?這是學界、法界很多人士提出來的問題,他們認為綜觀全世界,都沒有一個國家有所謂的私法人不能購置住宅的條例,這部分全世界都沒有,花次長,你要不要說明一下?我們臺灣真的是唯一如此施行並創世界首例?是這樣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相關論述我剛剛有提到,私法人本身實質上是沒有住的需求。
  • 羅委員美玲
    是,這我瞭解,這部分我們之前有溝通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如果法人願意用相對於自然人較強的經濟力量,對於一個沒有需求的人去購買有需求的人所需的,而且其經濟力量強的時候,某種程度上自然人就會受到壓制,當然我瞭解實質上法人購買的數量占全部交易量的比例其實沒有那麼高,大概在5%、6%左右。
  • 羅委員美玲
    我看到是4%,我們為了這4%的法人……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今年更多。
  • 羅委員美玲
    今年更多是因為這個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促成他們有危機感,當然形勢都會轉變,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這個都可以討論。
  • 羅委員美玲
    這些私法人到後來當然會轉到自然人的方式去購買。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那就沒問題了。
  • 羅委員美玲
    但是不是真的能夠壓制房價?內政部要多多去思考。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倒也不是說用這個來壓制房價,我們其實是在健全市場行為,而不是為了要壓制房價。
  • 羅委員美玲
    我沒有否定內政部打高房價的決心,只是這個政策出來之後,是不是真的……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願意多討論,如果大家覺得私法人這部分有疑慮的話,我覺得大家再來多討論,看要怎樣調整,這是一個比較好的方式。
  • 羅委員美玲
    我們是不是要多聽聽一些專家學者的意見?多聽一些聲音是好的,我並不希望我們是閉門造車。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謝謝委員。
  • 主席(湯委員蕙禎代)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 質詢:張委員宏陸:9:56

  • 張委員宏陸
    (9時56分)部長,其實我們都知道物價飛漲等等,今天如果我們通過這個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是想要達到什麼目的?而且我們能夠達到嗎?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這次修法真正的核心是要讓未來房地產市場裡面的炒作投機行為能夠降到最低,這就是很直接的意思,背後的目的就是健全市場,讓未來的房市能更加長治久安。
  • 張委員宏陸
    對,我們預期可以達到這個目標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如果這個修法通過,特別是禁止預售屋換約,還有炒作的懲罰以及檢舉制度的話,我相信那個力量應該可以達到相當程度的嚇阻效果。
  • 張委員宏陸
    我相信禁止預售屋換約、炒作這些問題,大家都不會有任何意見,我覺得也是應該要做的,可是我們也知道預售屋的換約其實也不是硬梆梆的,完全都不能換吧?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當然。
  • 張委員宏陸
    父親要換給兒子或換給太太,可不可以?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可以,OK!沒問題。
  • 張委員宏陸
    其實這一點也要說清楚,不然說真的,有的人因為工作上的需要或他去購買預售屋沒有辦法向銀行貸到一定的成數,他換給老婆反而可以。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這沒有問題。
  • 張委員宏陸
    我覺得這一點我們要替首次購屋的人預想到。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謝謝委員提醒,這部分我們會多宣導來告訴民眾。
  • 張委員宏陸
    首次購屋的人可能是三十幾歲、四十歲以下,先生和太太的薪水不一樣或是擔保不一樣,貸不到一定的成數,我覺得讓夫妻或父母轉換什麼的,這一點應該可以啦!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可以。
  • 張委員宏陸
    而且也要跟大家說清楚,不然很多人會害怕。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瞭解,這部分我們多加宣傳。
  • 張委員宏陸
    對,一家人應該不算炒作跟換約。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當然不是。
  • 張委員宏陸
    一家人應該不算,我覺得這點要……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幸福的家才會轉來轉去,沒有問題。
  • 張委員宏陸
    要跟大家說清楚,不然這一點很多人不知道。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張委員宏陸
    像剛剛羅委員提到私法人的問題,其實私法人有沒有購屋需求我們先不要談,另外一件事情是私法人買商辦跟店面有沒有受限?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沒有。
  • 張委員宏陸
    這個很多人都不知道,所以這點也要說清楚。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強調一下,我們只針對住宅,其他的都沒有限制。
  • 張委員宏陸
    對,它購買商辦、購買店面什麼的,只要不是……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土地也沒有。
  • 張委員宏陸
    對,土地也沒有。我的意思是說,只是為了要讓自住房屋的市場健全,所以才去限制它購買自用住宅吧?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沒錯。
  • 張委員宏陸
    是不是?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張委員宏陸
    這可能也要說清楚,很多人想說不能買就覺得商辦什麼的都不能買,大家可能不清楚的部分你們要先說清楚,好不好?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好。
  • 張委員宏陸
    可能要麻煩部長多宣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好。
  • 張委員宏陸
    另外有一個問題我要請教,我們雖然希望達到這個目的,但如果私法人在條例通過後購買了自用住宅,就像你說的要都更或什麼的,但這邊限制是5年,5年之內都不能轉換?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張委員宏陸
    那麼有一個問題我想請教,5年的時間其實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短,這5年中如果公司出問題,譬如都更走不下去或財務已經沒辦法了,可不可以賣掉?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可以,當然這要讓我們知道,我們會確認,符合這些原因我們還是會同意。
  • 張委員宏陸
    所以它要賣,只要跟你們申請也是可以?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我們會有一個機制來檢查、討論。
  • 張委員宏陸
    我們通過的雖然是母法,但你施行時可能就要細一點,若它公司出問題,給你看它在銀行已經欠債、付不出款項,它應該可以賣吧?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再討論看看,因為現在的條文當然只有在強制執行時才可以處理,對於它用正式管道來賣,我們現在還是有5年的限制,所以還是有管制。
  • 張委員宏陸
    可是你要知道,企業的經營我覺得不一定很穩健。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瞭解。
  • 張委員宏陸
    有可能都更走不下去了,它不賣,公司就會倒掉,也負擔不起這個貸款,這點可能要考慮一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瞭解。這其中確實還有一些樣態,我們也必須逐步滾動的去增加或檢討,確實是這樣。
  • 張委員宏陸
    還有一個樣態可能也要跟次長講,你們要注意一下,如果要設立一個建築公司,門檻高不高?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高。
  • 張委員宏陸
    很低嘛,其實我認為應該很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很低。
  • 張委員宏陸
    那麼會不會以後每個私法人都去設一個建築公司?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但是建設公司如果要賣房子,還是得先蓋它自己的房子才可以直接賣,才不會受管制。
  • 張委員宏陸
    不是、不是……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如果它是整合都更,其實不一定是建設公司才可以整合都更。
  • 張委員宏陸
    我知道,我的意思是說你們現在限制私法人去買,私法人就是一般的公司,對不對?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張委員宏陸
    我不管它是上市還是上櫃,有的沒有的,就是一般的公司,它就用公司股東再設立一間建築公司,門檻不高吧?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高,非常低,建設公司的成立門檻非常低。
  • 張委員宏陸
    那麼會不會以後要買房子的私法人,就去設一間建築公司?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但是會很明顯,它必須要告訴我們它要整合哪一個街廓,而且它買的一定是老舊房屋,它不可能買一個新豪宅說要都更,這樣當然就不會被准。
  • 張委員宏陸
    它買新豪宅,有沒有買,講句難聽一點,20年的豪宅、大樓算不算新?算不算舊?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這個部分其實就需要判斷,一般來講,30年以上的房子才有納入都更的可能性。
  • 張委員宏陸
    我要跟部長說的是,我不是說這個不行,只是提出來可能會有這樣的情況。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有可能。
  • 張委員宏陸
    如果有這種情況,其實你在訂施行細則或子法時,要去瞭解有這個問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沒錯。
  • 張委員宏陸
    否則每個人都去設一間建築公司就好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瞭解。
  • 張委員宏陸
    可能公司股東5個人去設立一間全新的建設公司,這個建設公司就可以買?對不對?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其實不用設立建設公司,用一般的企業也可以,它只要說它要整合、要推都更,因為都更不是特許行為,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的。
  • 張委員宏陸
    但是我如果設一個建設公司,反而你們審查我就是建設公司,我就是有需要,對不對?所以有很多樣態,如果法令通過之後,可能你們要去注意這些。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當然,真正需要的我們絕對會同意,這都是滾動檢討,將其逐步納入,已知的我們先納入,大概是這樣。
  • 張委員宏陸
    好,謝謝。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 質詢:王委員美惠:10:5

  • 王委員美惠
    (10時5分)部長好。今天要討論平均地權條例,我覺得壓力很大。因為這幾年房價漲得嚇人,年輕人也好,一般家庭也好,都沒辦法買,投資客都揪團炒房,利用預售屋換約,說自己當初買多少,現在要漲價賣多少,所以一般老百姓都很怨嘆,不知道政府在哪裡。所以本席也提出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今天所討論的,能夠更加健全臺灣的房地產市場,因為高房價困擾百姓,影響百姓的居住正義。在此,我也要求行政部門,未來法條若通過,執行時要非常細心處理,不要讓我們的好意變成百姓的怨嘆,讓百姓認為中央政府只為財團解決問題而已。我認為你們中央單位的所作所為,應該要大聲說出來,你們是為了居住正義,讓年輕人能夠買房,讓一般家庭也能夠買房。在房地產被壟斷之時,我們希望政府是有擔當的政府,不要「做甲流汗,予人嫌甲流瀾」,我認為這樣就不好了。
    本席要跟部長討論的就是,換約轉售時,你們有規定,財產被強制執行或親人生病、需要長期治療等情形不在此限,你們要怎麼認定他的重大傷病?因為有人雖然不舒服,卻長期都不曾就醫,像憂鬱症,我相信有這種情形,那個人去下訂買房子,買回來他們的家人也嚇一跳,像這種情形,他雖然沒有就醫,但他確實有這種症狀,他在下訂時,你們有想到要如何去改變這個約定嗎?請部長解釋一下。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你提到的部分,其實2016年我們就任後,那時房地產市場很不好,所以我們當時拚命建社會住宅、拚命去推動,最近兩、三年房價忽然漲起來,實價登錄2.0、房地合一稅2.0也開始在積極處理紅單問題,去年底我們就提出說要修平均地權條例,說實在的,我們對市場的控制與掌握其實是很嚴格的,市場上有不好的事情,我們馬上就要處理,我們真的沒有拖延。
  • 王委員美惠
    部長,你覺得你們很嚴格,但地方上的聲音……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沒有啦!我跟委員報告,問題出現後我們要處理法案,但這需要時間,這期間民眾當然會不滿,這部分我們瞭解,所以我們趕快送。剛才委員提到換約的事情,我跟委員報告,對於預售屋換約有幾個同意的原則,第一個,他一定是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之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他沒有能力繳款,所以條件都一定要符合。因此這部分能夠明確規定的,我們一定都會明確規定,讓地方政府在審查時……
  • 王委員美惠
    部長,本席在此與你探討一下這3個條件,他的存摺有很多錢,但他又生病,像他有符合2個條件,只有一個沒符合……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他很有錢還繳得起,為什麼要讓他換約?就繼續繳就好了。
  • 王委員美惠
    他就是生病啊!剛才我跟你說的,他就是有憂鬱症,他們家……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跟委員報告……
  • 王委員美惠
    你有考量到這種情形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像這種比較特別的個案,可以提到中央來,我們可以討論,再來針對……
  • 王委員美惠
    部長,我講的是請你們要去瞭解,不是制定法規而已。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王委員美惠
    有一些百姓因為不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而沒辦法去改約,這才是嚴重啊!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瞭解,當然彈性一定要有。
  • 王委員美惠
    我覺得如果可以攤開來,將這些狀況規定進去,這樣他就不用來拜託我們,也不用麻煩到你們。現在我要跟你講的是,這種情形有很多,不是沒有喔!他本人的存摺有錢,但事實上他有生病,可是沒有就醫。部長剛才對本席的回答,本席覺得你是真正要解決問題,你說這是個案,若有什麼問題就提出,你們來處理,這樣就是有擔當的部長。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謝謝。
  • 王委員美惠
    我們在地方就是聽到地方的聲音,也希望今天這些條文能夠趕快通過,因為你、我及各黨都一樣,都希望能做得更完善、做得更好,趕快送出委員會,才能讓一般百姓想要買房的可以買,不要讓他們想買卻無法買,就如你們所說的,換約要罰50萬,有時候房子隔個半年,說實在的,漲兩、三百萬的情形也是有的,所以他們甘願讓你們罰50萬去將紅單改約,如果改約還可以賺250萬回來,他怎麼可能不要?部長,我要跟你說,所有的條例是要來保障普通百姓,讓他們可以買得起,不要讓外界的聲音影響,條例修了又修,修到最後大隻的都沒有抓到,只抓到小隻的,這樣就白白浪費我們修法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王委員美惠
    部長,本席在此要告訴你,雖然有很多意見,但你們要去思考,今天大家都站在一般百姓的立場,看要如何讓他們有自己的房子可以住,像你剛才提的社會住宅,本席認為全臺灣的社會住宅還建得不夠多,小英說要建多少,現在還建不到一半!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超過了、超過了!
  • 王委員美惠
    我講給你聽,部長,這是在說高興的啦!有的只是動土而已,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任何動作,還說有超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當然需要時間。
  • 王委員美惠
    要催啦!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一定催、一定催!
  • 王委員美惠
    部長,因為我覺得這非常重要,人如果有一間房子可以住,是他能夠再繼續打拚、向前走的主要原因。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瞭解,感謝委員,我們一起打拚。
  • 主席
    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 質詢:莊委員瑞雄:10:15

  • 莊委員瑞雄
    (10時15分)我有一個問題要請教行政院消保處陳簡秘。我不曉得你最近有沒有看到NBA巨星魔獸霍華德來加盟臺灣T1桃園雲豹隊,有關禮拜六的那件事情,我相信你們應該也接到很多消費者的抱怨。
  • 主席
    請行政院消保處陳簡任秘書說明。
  • 陳簡任秘書星宏
    我們有陸續接到消費者的申訴。
  • 莊委員瑞雄
    我們也都接到了。我個人這樣看,很多球迷為了朝聖,因為喜歡這個巨星,當然就瘋狂地去買票,只為一睹巨星風采。可是上禮拜這個熱潮就出現了一點插曲,當然球隊對球員的健康風險評估是絕對要被尊重,可是如果影響到那麼多人,上萬名觀眾買了這張票,就是一定要看到魔獸,到最後卻臨時告訴他們不行,我會覺得有被當做傻子的感覺。
    在整個運動競技賽事裡,每個球隊一定會去調度它的球員,這個天經地義,我相信我們國內的球迷也有這個素養,也一定可以理解,這也是球隊的自由,可是從這次事件來看,似乎讓球迷感到有一點點的缺憾。我要請教的是,你們也注意到這個案子,以臺灣職業運動愈來愈蓬勃發展的前景來看,未來很有可能再有類似的案例發生,消保處作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管機關,應該要積極針對這種態樣的事件做一個研議,而且應該去表達你們的立場,如何在保護消費者與尊重運動團體調度自主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安全很重要,健康也很好,但是消費者部分也真的要去顧及到,不曉得簡秘的看法如何?
  • 陳簡任秘書星宏
    跟委員報告,任何運動比賽,包括一般的表演,比如一些大型的演唱會,其實已經有相關的法規規範,也就是說,如果主辦單位的表演內容事先已經讓消費者知道的話,它就要按照表演場次、出場角色及內容如實呈現。不過可能也會有剛才您提到的情況,就是運動球員或主要表演者發生了一些身體健康上的危害,這屬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的情況,這時候就應該去做一些衡平的規範。其實這件事情消保處也陸續接到眾多消費者的申訴,我們會針對這樣的個案或類型,看是否要比照文化部的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來做相關的規範,以及法規上的管理。
  • 莊委員瑞雄
    本席的意思是,你看NBA的馬刺隊,他們也常常讓名將輪流上場,都是用調度來讓他們輪休,運動員要有足夠的休息才有辦法準備整個季後賽,可是問題是,我一直在想,如果這次雲豹隊賽前就先行預告,民眾就不會覺得你是在給我「裝肖仔」,我千里迢迢跑來,甚至還排假。這樣球迷就不會覺得他的權益受損,應該也會體諒和尊重球隊的調度和輪休的選擇。所以我認為,行政院消保處應該要提醒和約束各職業球隊以此為鑑,如果你的銷售內容有所變動,就應該及早讓消費者知道。我認為,如果這種事情再多發生幾次,將不利臺灣運動產業消費的發展。
  • 陳簡任秘書星宏
    沒錯。
  • 莊委員瑞雄
    所以你們的態度到底是什麼?
  • 陳簡任秘書星宏
    我們會協調相關的體育主管機關,就像剛才跟委員報告的,像文化部就有所謂的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我們也會針對這樣的情形來訂定相關的法規、規範或定型化契約。其實任何的表演團體或體育團隊,他們在表演前的相關資訊都必須公開透明,讓購票的消費者清楚的知道今天這個表演的內容到底是什麼。如果真的發生不可抗力的事情,也要事先通知消費者,這樣才可以弭平後來可能產生的譬如看不到明星或巨星的問題。
  • 莊委員瑞雄
    請趕快把這個衡平的規範訂定出來,好不好?
  • 陳簡任秘書星宏
    是,謝謝。
  • 莊委員瑞雄
    接下來要請教部長。有關今天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兩邊我們都來看,建商所公布的是,今年10月和去年10月相較,預售屋的銷售件數已經從1萬2,368件下降到5,090件,如果這個數字可信的話,顯示房地產市場確實因為新政策即將上路,短期炒作的資金都縮手了,這已經達到遏止投機的效果。我相信,這次大家最主要是針對禁止紅單買賣的部分,本席也有提出修法版本,但是我要請教的是,如果從執行面來看,登錄的義務人應該是什麼時候要登錄?到底是幾天?我所知道的是,因為我們常常可以看到房子開賣時,開玩笑!排隊的人那麼多、人山人海。我也曾私底下去問過:「那是不是你們動員的?」他們說:「不是,大家都是來賺錢的」,我問:「大家都是來賺錢的?」,他說:「來的人只要付10萬元,簽約後就會給他們紅單,還沒有離開現場,就可以現賺20萬元到30萬元」,我說:「這是真的、還是假的?」,他說:「這不是他們動員的,大家真的都是來賺錢的」。當然,這種也有地點的問題。我的意思是,因為實價登錄規定30天內要完成登錄,其實這段期間不曉得已經轉手幾次了,所以我認為,第一,時間的部分是不是一定要拉得這麼長?第二,我們是不是應該規定業者不能用批次──一次就申報好幾件,而是以逐次為基準,但是逐次會增加行政成本,如果政府可以朝e化改為電子申報系統的話?這部分內政部的立場是什麼?
  • 主席(王委員美惠)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實價登錄一致的邏輯就是簽約後30天內要申報,現在我們是禁止紅單轉售,所以紅單轉售是有罰則的。其實去年我們訂了這個規定後,幾乎就沒有再發生紅單轉售的問題,因為業者、代銷業或建設公司也不想要蹚這個渾水,因為你賺錢,但到時我變成共犯要受罰,所以建設公司也不願意認換過紅單的這個約。基本上,我不能講這個東西已經消聲匿跡,但是實質上已經不太有人在玩這樣的遊戲。我覺得,現階段我們對於紅單的管制應該算是已經到位了,現階段我們反而應該要注意換約這件事情,因為買了之後,那個契約持有的期間很長,它不像紅單只有一、二個禮拜,所以我們對於持有時間在一年、二年到三年的這個約,因為換約會產生炒作的管道,本來是委員所講的紅單,結果我們一禁止,它就跑去換約那邊,如果我們也禁止換約,它就無路可走,未來預售屋的炒作行為就會明顯的被遏止。
  • 莊委員瑞雄
    我相信,其實這段期間大家會這麼討論,談的都是居住正義的問題。其實我有另外一個問題想要請教,現在私法人把大筆資金放在住宅市場,當它沒有投資效益的時候,因為我們這麼規定後,它會不會被驅趕到商辦市場?有沒有可能會這樣?這會不會形成另外一波的風暴?部長,你有想到這個問題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商辦比較難炒作,因為商辦最終一定是租給別人賺租金,它比較不會放在那邊待價而沽,讓它自己來漲價,而且商辦的需求者都是專業且理性的,他們不像消費者因為不懂,所以會一窩蜂的因為擔心、恐慌或是害怕而跟著追高,專業市場比較不會有這種問題。
  • 莊委員瑞雄
    所以你們判斷這部分比較不會有炒作投機的空間?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莊委員瑞雄
    但是我又想了,我最後還有一點時間,其實居住正義這個問題,剛才王美惠召委問你的是,8年要蓋12萬戶,你們確實要加快速度。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這個我們正在努力。
  • 莊委員瑞雄
    我是認為,內政部長的人選也不用另外找了,你繼續做就很好了,但重點是,社會迫切期待政府能夠有效解決這個議題,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只能改善市場一部分的交易行為和型態,最主要還是政府社會住宅的供給面要趕快、加速的去達到平抑價格的效果。其實我很擔心,8年要蓋12萬戶,當然做越快越好,這裡面包含完工、興建中、已經決標和待開工的戶數,現在是6萬戶?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到月底就會超過7萬戶。
  • 莊委員瑞雄
    超過7萬戶?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到月底就會超過7萬戶。
  • 莊委員瑞雄
    請加緊腳步,我相信這一、二年,你的執行力和魄力都是可以期待的。我們期待內政部可以把這個、也不用說這是蔡總統的政策,最主要這是居住正義,也是社會上民眾的感受,我們讓他們感受到政府對居住正義是在意的,而且是有效果的,努力一下,謝謝。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好,謝謝委員,感謝。
  • 主席
    感謝莊瑞雄委員,剛才說的就是要無縫接軌,不要因為換人又浪費時間,這樣就不好了,感謝!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 質詢:湯委員蕙禎:10:27

  • 湯委員蕙禎
    (10時27分)部長好。本來房屋買賣是市場供需的問題,但是現在我們的房價,尤其是2018年之後,每一季都在上漲,今年我們的房價指數更是來到123.97,你們有沒有分析過房價上漲的主要原因?為了居住正義,所以我們要打炒房,這個是當務之急,這個沒有問題,但是你們有沒有瞭解過為什麼房價會上漲?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湯委員好。跟委員報告,從經濟面來講,因為這些年來,臺灣的經濟發展真的很好,加上臺商回流,前瞻計畫也把地方的很多建設都發展得很好且有願景,這是基礎,如果沒有這個基礎,房價也很難上漲。當然,臺商回來後,資金也跟著回來。另外,過去利率一直在相對低點,說實在話,過去中南部的房價相對於北部確實有比較大的落差,所以這一次整個熱起來,其實是從過去房價相對低的中南部一路上漲起來,然後再壓回房價高的地方。其實這一波的上漲有基礎面、資金面和量能面,再加上炒作團的專業度確實越來越高,這是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 湯委員蕙禎
    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人投資、也有人投機炒作,高房價對我們國家的人力資本來講是雪上加霜,這個沒有錯,今年提出院版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當然是希望能夠引導不動產市場正常發展,杜絕虛報價格、防堵投機炒作的漏洞,以及轉售契約謀利的情形,我們應該予以肯定,這個沒有錯,但是現在私法人許可制一直在我的腦海裡,這是不是有一些小小的問題需要討論?關於這個許可制,四大用途當然OK,在行政審查上馬上就可以做,這個沒有問題,因為計畫拿來後,我們馬上就知道這個沒有問題,因為合乎四大用途,內政部就會核准。我們知道這個立意良善,但是防止短期炒作的問題好像還有很多,這是不是可以再考慮?
    昨天民間有一些公會團體向我提出一些意見,為了建立健全的交易秩序,大家應該要集思廣義來做理性的探討,他們的建議是不是可以讓我們的立法更加周延與妥適?現在我就提供他們這四項建議給部長和司長參考。第一個是許可制,其實這個一開始我就有一點小疑惑;第二個是草案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三個是吹哨者條款,因為「揭弊者保護法」還沒有通過,所以我認為這一條應該要保留;第四個是第四十七條之五,因為這裡面還有不確定的條款,所以這個是不是可以考慮刪除?相關內容你們可以看一下。
    有關私法人取得住宅用房屋採許可制這個問題,他們是建議可不可以刪除。因為去年7月1日我們實施房地合一稅2.0之後,法人購屋已經採用許可制,所以現在房地合一稅2.0這個問題,這個政策背景是不是有點改變?我想,從採重稅率來看,個人和營利事業是不是不一樣?因為個人的部分,房地合一稅是45%,當然私法人也一樣,但是它還有股利所得稅28%,這部分再加上去就是60.4%,這樣的重稅他們會用私法人的名義去購買嗎?我想這個可以考慮,因為他們告訴我們,這會有七大衝擊,我想這個部長可以參考一下。
    建議二的部分,行為人和法人併罰的問題,他們認為這樣會不會株連過廣。當然,他們是建議,但是我認為用但書感覺上會好一點,也就是「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我想這個可以考慮看看。因為這樣訂定的話會不會有他們所說的株連過廣的問題,是不是可以把它減少一點?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湯委員蕙禎
    建議三的部分我剛才已經講了,就是揭弊者保護法還沒有通過,所以這一條應該保留。最後就是第四十七條之五,因為第一、二、三款已經說得很明確,它的構成要件也很清楚。第四款的「從事其他影響……」的這個「其他」不清楚,到底是指哪些?他們希望這個可以明確化,如果不明確的話會動輒得咎,比如說100萬元到5,000萬元的罰鍰,像這樣的range他們擔待不起。這些建議都請部長和司長討論看看,如果要按照院版通過,可不可以考慮一下他們的建議?我想這個建議不錯,請部長和司長參考。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其實這次修法有五大重點,目的都是為了抑制市場的投機炒作行為,這個方向我們要很明確的掌握。在這個架構底下,我們認為這五大重點最重要的就是要先禁止預售屋的換約,因為它的效果和立法目的最一致,再來就是炒作的定義,至於剛才委員所提到的第四款「其他」這個部分,我覺得這個可以討論,如果這個真的會造成社會無謂的恐慌,以為只要政府說我炒作,隨便一罰就是500萬元或是幾千萬元,這部分我們等一下可以進一步來討論,就是文字上要如何表達比較好。第三個重點是吹哨者條款,因為政府不可能有那麼多人力去查這些炒作和違規,所以我們鼓勵窩裡反,鼓勵裡面知道的人來舉發。這三個條文是抑制炒作最核心的部分。至於私法人這個部分,確實,那是搭配性的,實質上,它和抑制炒作的強度和關係相對較弱,只是民眾心裡面不平,明明你沒有需要,卻要來跟需要的人搶,而你又比較有錢,這時民眾心裡會不平,它倒不是跟炒作有多嚴重的關係,所以這個條文要怎麼界定?這個我們可以進一步來討論。最後一個是搭配性的條文,這個比較沒有關係,所以我們願意誠心的來和委員多溝通,主要的重點最重要。
  • 湯委員蕙禎
    對,吹哨者條款我們認為要保留,因為揭弊者保護法還沒有通過,我想這條應該可以保留。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湯委員蕙禎
    另外是供需的問題,目前市場上的供給量還算滿充足的,所以應該不會有所謂的「搶」,我認為他們的建議不無道理,我覺得可以討論看看,看是否可以加上但書,或是刪除第四款,以避免不必要的壓力,我想這個可以考慮。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好,謝謝委員。
  • 湯委員蕙禎
    謝謝。
  • 主席
    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 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37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0時37分)部長好。今天審查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是希望能夠不要再有炒房的現象,如果這次的修正條文能夠落實的話,能夠達成多高的預定的目的?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鄭委員好。跟委員報告,這個草案最主要是對預售市場炒作的管制效果應該會不錯。至於會不會有擴及到成屋市場的效果,因為現在成屋市場的炒作方式比較不像過去預售屋那種集體式的,當然,現階段成屋市場比較是follow預售,所以預售市場一旦被控制,其實成屋市場就比較沒有話題可以去跟,未來市場就會相對健全,我覺得這次修法的預期效果應該是滿不錯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臺灣真的是高房價,包括土地也是一樣,尤其是土地,所以這部分未來還是要繼續研議。
    內政部今天針對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報告裡面有提到限制換約轉售,為防杜預售屋買受人於簽約後以換約轉售方式,進行短期炒作牟利。院版第四十七條之四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預售屋比較清楚,至於新建成屋部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跟委員說明,其實新建成屋指的是房子已經蓋好,但是還沒有進行第一次登記中間這一段。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有,這段就是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項,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這是新建成屋的定義。新建成屋買受人到底什麼時候可以賣?不能賣,還是永遠不能賣?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是,他所有權登記完就可以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所有權登記完就可以?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怎麼樣去做更明確的規定?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會在條文說明或者是相關內容把它表達清楚,基本上就是因為拿到使照到所有權登記之間還會有大概幾個月的時間。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這個叫新建成屋,如果我買了新建成屋,按照第四十七條之四就不得讓與,除了符合但書的規定之外。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是,它不是所謂的新屋,一般我們講成屋的新屋是已經辦過第一次登記,一般的都是這樣,所以它是使照拿到之後要去做第一次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那就不是了嗎?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前買的叫做新建成屋嘛!對不對?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要拿到使用執照,因為它就不是預售屋了嘛!就進入到已經成屋的系統。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知道。按照你的定義,我買了新建成屋,我什麼時候可以再賣?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就是你完成所有權登記之後就可以賣。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就可以賣?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不是那麼明確,我整個看這個條文,你們在說明裡面,最好是在條文文字裡面,再評估一下,如果有法規會,也一併去檢視。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再把它表達清楚。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另外,院版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請問這個許可有哪些條件?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大概現階段有幾個比較明確的,例如作為員工宿舍使用,或者為了長期經營出租住宅,或者為了辦都更、危老整合過程所需,例如銀行承受不良資產,這是依法它要承受的,這些都沒有問題,都會完全核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作為社團法人的辦公室呢?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辦公室就要看住宅的樓層可不可以做商業登記或是法人登記使用,有些樓層可以,有些樓層不可以。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所以這部分也必須去考量。社團法人本來就不是營利,很多小社團都是用一般住宅做為辦公室。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知道,我自己也辦過。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所以這部分可能還是要去檢視。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但是我跟委員報告,因為你要能夠登記,一般在臺北市就是住宅區三分之一以下的樓層才可以登記,以上樓層不可以登記。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條條文包括剛才湯委員提的那些也都是……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了解,我們會謹慎地來處理,如果委員有疑慮……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看了條文之後,確實也有這樣的疑慮,所以這部分再去做檢視,也不要太過頭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了解。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好,這是平均地權條例的部分。
    另外有一個確實要快速解決的問題:沒有電梯的老房子一直很難處理,以臺北市來講,90.28萬戶住宅當中,4、5層樓公寓數量達39.12萬戶,占比超過43%,如果加計一至三層占比的8.89%,總共合計52%,這個很高,尤其現在都是高齡化、少子化,通常小孩子跟老人家又沒有住在一起,所以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電梯部分,我認為還是要透過一些法令的修改才有辦法解決。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對於公寓裝電梯,相關建築法規的修改我們其實都已經做完了,目前正在規劃怎麼樣擬定一個比較大的方案來全面推動,我們完全瞭解這個迫切性和需求,都更再怎麼樣也不可能全面拆得完,所以這部分在政策上已經在準備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們有新的相關規定就提供一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因為我一直希望能夠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了解,謝謝委員的支持。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好,謝謝。
  • 主席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 質詢:賴委員香伶:10:46

  • 賴委員香伶
    (10時46分)我想今天針對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大家都念茲在茲,可以針對打炒房、遏制房價的高漲,然後讓年輕人對於居住正義有所期待,相信本條例今天在委員會審議應該可以取得共識,不過社會上面還是一直有一些聲音,待會可以就教您。
    今天第一個質詢的重點還是來自於,我們希望如果未來加強查察,相關罰則也提升,罰鍰徵收之後的用途,以及未來可不可以達到讓地方行政同仁解壓之外,還真的能夠事半功倍,達到效益,所以就教第一個,現在平均地權基金大概規模有多少?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賴委員好。跟委員報告,每個縣市的狀況不一。
  • 賴委員香伶
    以六都來講,目前……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真的不知道詳細的金額。
  • 賴委員香伶
    所以現在是地方政府來請託,希望中央在這次修法的時候,可以把基金的使用用途擇一部分作為稽查之用,就這一點請問司長跟部長。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我們願意支持罰款的收入能夠提撥一定比例到縣市政府做為專款來使用,至於專款是進入平均地權基金還是怎麼樣,這部分當然都尊重地方政府,因為我們確實瞭解地方政府業務量增加那麼大,這些年地政單位、都計單位增加的業務量真的非常龐大。
  • 賴委員香伶
    確實因為業務量大,也因為很多法新修,或是是修正法規,業務量都落在第一線的基層同仁身上。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所以我們願意支持。
  • 賴委員香伶
    所以像現在裁罰加上查核的能量上面,依你預估,這個法修正之後,在地方政府上面,六都裡面,哪一個都的業務量會大增?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當然看事情,預售案的話,現階段臺中其實比較多,接著是新北、桃園。
  • 賴委員香伶
    桃園、新北、臺中嘛!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反而臺北市的預售案相對少。
  • 賴委員香伶
    你知道他們地政局相關的人力、物力在稽核上面過去成效怎麼樣?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過去這一年多來,我們做了幾次聯合稽查……
  • 賴委員香伶
    聯合稽查部分,我看到報紙上每次都是零零星星,一件、兩件。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沒有,其實跟委員報告,不是一件、兩件。
  • 賴委員香伶
    一件、兩件,每次報紙上好像都說成效不好。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沒有,累計的裁罰金額現在超過3,000萬元。
  • 賴委員香伶
    裁罰金額有啦!但我說的是查察的量,查察的件數,是要有人力來做。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所以我願意支持委員的提案,提撥一定罰鍰金額給地方作為專款專用,不管是稽查業務費或是增加人力等等。
  • 賴委員香伶
    包括教育訓練,現在法規增訂,要增進查察的技巧。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都願意支持。
  • 賴委員香伶
    現在大家看到手機,新聞一點下來,底下一排全部都是賣房子的,農地的也有,休閒性的也有,一般建案也有,所以以後這些查察人員是不是看到之後,可以主動循線去查察?還是要……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當然希望能夠做到這樣,我們非常希望。
  • 賴委員香伶
    所以不一定要舉報嘛!自己看到,簽核、成案之後就可以進行主動查報。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因為這本來就是地方的權責。
  • 賴委員香伶
    是,所以謝謝部長、司長,整體上今天我們的提案希望可以通過,我們也得到湯蕙禎委員及召委王美惠委員的支持,希望這樣子讓地方減壓,事半功倍,把效益提升,好不好?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支持,謝謝委員。
  • 賴委員香伶
    謝謝。接下來就教於部長,這次針對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有幾個重點,但是有一些民間的聲音,包括建商團體都有一些質疑,也有一些聲浪,本人當然是希望您堅持,把您今天早上提到的,不管是對於私法人的部分,還有包括大家講的委員會的組成,還有像罰責可能提高,你都有一定的說明,請問在這幾件事情裡面,你認為哪一件事情對於現在你要堅持修法上面壓力比較大?有沒有特別的壓力?最近有沒有什麼壓力?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其實我自己覺得確實委員非常支持我們提的大架構和版本,民間當然有一些房地產業者基於不管是商業利益或者是他們的行為被限制……
  • 賴委員香伶
    他們基於商業利益常年對修法都一直有阻礙,我們等了兩個會期,今天才有機會在這裡討論。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這本來就是社會的組成,我們尊重他們發言的意見,如果法的內容……
  • 賴委員香伶
    我就教你第一條,你的版本也有寫到虛偽交易或者是交易的內涵性,他們有一些對這個內容覺得不明確,有不明確疑義,你認為虛偽交易有不明確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一切看個案、看證據。
  • 賴委員香伶
    什麼叫虛偽交易?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如果是人頭,這就是虛偽。
  • 賴委員香伶
    人頭就是虛偽?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如果這個人本人的意志沒有要買,也沒有能力買,這個交易本身就是有問題的。
  • 賴委員香伶
    所以過去認定的基準上這不是問題?也沒有不明確的疑義?也沒有達成裁罰要件不明確?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可以很容易確認這個人是不是人頭,第一個,他有沒有購屋的能力、他有沒有需求嘛!
  • 賴委員香伶
    你們有什麼能量可以查察出來這個不叫虛偽交易,所以他們多慮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所以我說這確實需要證據。
  • 賴委員香伶
    所以人頭是一種。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為什麼會有檢舉的條款,就是這樣。
  • 賴委員香伶
    好,「與他人通謀」這件事情是不是指私下轉讓、轉賣,沒有來登記等等這種。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倒沒有到那麼小,其實背後是集團式的,大家一起來說要炒作哪裡。
  • 賴委員香伶
    所以我想你今天也針對全聯會理事長的見解已經釋疑了,這是可以做到的。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可以。
  • 賴委員香伶
    不至於讓他們去質疑說這個不明確,所以你們以後會落實查察。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也不會認為針對一個小小的行為,就給他課這麼重的事情,也不應該。
  • 賴委員香伶
    無限擴大。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真的是遏止,我強調是遏止集團。
  • 賴委員香伶
    好,所以在這裡釐清。
    第二個,臺北市不動產代銷公會理事長也講到禁止預售屋轉讓,要把年輕首購族排除在外,他認為這個要做排除的動作,你同意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覺得無關吧!
  • 賴委員香伶
    跟這個無關吧!對,所以你們有沒有新聞稿釐清說他多慮了!現在年輕人為什麼會買預售屋?是因為他現在買不起,所以……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基本上年輕人買預售屋的比例是相對低。
  • 賴委員香伶
    是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賴委員香伶
    今天我看新聞寫年輕人反而相對高。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覺得應該不是這樣。
  • 賴委員香伶
    你講的年輕人是幾歲到幾歲?20歲到24歲?還是24歲到29歲?31歲以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不曉得,看我心情。
  • 賴委員香伶
    看你心情?好。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是,因為看不同場合。
  • 賴委員香伶
    對啦!他說禁止轉讓要把年輕人……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是心情,我說錯了,是不同場合。
  • 賴委員香伶
    好,不同場合。他們主張把年輕首購族排除在外,所以你也反對,沒有必要做這個處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這個無關,真的無關。
  • 賴委員香伶
    好,再來有關管制私法人,今天很多委員都在問管制私法人購屋這件事情,這是您當初的提案,現在院版也有這一條,你們當時是基於什麼原因,在什麼狀況下一定要把這個入法?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其實當然我們提過幾次,法人本身並沒有居住的需求。
  • 賴委員香伶
    確實啊!它是買來做投資的處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未必啦!如果是員工宿舍,我們就會支持。
  • 賴委員香伶
    多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曉得,因為沒有調查過。
  • 賴委員香伶
    都沒有調查過,怎麼可能?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因為員工宿舍本來就不是我們要管的。
  • 賴委員香伶
    所以私法人包括一般企業做員工宿舍,像台積電可能在新竹、好幾個地方做員工宿舍,在新竹市區,我也知道,很多外勞、移工的宿舍也需要,所以這個你是認為合法嘛!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當然合理、完全合理。
  • 賴委員香伶
    我們未來要限定它5年內不得轉讓,5年的期限是為什麼?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因為它有使用需求,我們希望它是真的要長期當宿舍,而不是假借一個名義,所以才會有5年的管制期,避免它假借宿舍的名義,一年後又要賣掉。
  • 賴委員香伶
    確實,所以管制私法人這件事情有一些例外條款,例如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可以轉讓的不在此限。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因為這是基於公法的強制力,當然是一定要的。
  • 賴委員香伶
    你看看有好幾位都在質疑,私法人5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是限制人民自由買賣,房地產已經哀鴻遍野,希望不要落井下石。這件事情你可以對社會光明正大地講根本不是什麼落井下石,沒這回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我跟委員報告,這是政府和社會要決定的態度或管制強度的問題,對於可能沒有居住需要的法人買房子這件事,我們是說沒有什麼好管的,就是現在的狀況嘛!
  • 賴委員香伶
    可是現在狀況下,就是你讓它5年內不得讓與啊!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可以說我讓你買,但是可能3年內或5年後才可以賣,這是比較輕度的管制,我們這個是更重度的管制,連買都要限制要符合審查才可以買。
  • 賴委員香伶
    所以審查的委員會已經訂出大概的適用範圍,什麼可以買、什麼不能買?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現在針對已知的會放進去,當然還會有一些未來新的樣態產生,可能合理……
  • 賴委員香伶
    什麼樣態?有沒有特別的樣態是……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目前就是未知,可能有些是合理的樣態。
  • 賴委員香伶
    過去投資行為很多,其實沒有未知。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絕對不會是投資行為。
  • 賴委員香伶
    所以希望我們能夠真正達到私法人購屋,如果合乎自己的需求,5年內不得轉讓,這個大概是確定的,應該不會有變更。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我跟委員報告,我們也不想造成肅殺的氣氛,好像我就是不管,就是要大砍亂砍,其實我們還是希望是理性、合理的,主要是為了健全市場,避免炒作,所以我希望是這個調性。
  • 賴委員香伶
    好,部長,希望如您所說。請問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何時會訂出辦法?現在應該已經在草擬了吧?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子法其實內部都討論過了,後續三讀通過之後就會開始處理。
  • 賴委員香伶
    這些都是房地產業,或者是相關建商的代表團體、個人提出的質疑,社會上現在的共識就是希望打炒房,沒有人在打特別的房,是打炒房。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沒錯。
  • 賴委員香伶
    私法人的資本雄厚,私法人購屋的條件也可能影響市場波動,所以你們做一定程度管制是必要的,好不好?這是我們共同立場。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謝謝委員支持。
  • 賴委員香伶
    好,謝謝,加油。
  • 主席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 質詢:李委員德維:10:58

  • 李委員德維
    (10時58分)部長,本席先問輕鬆的有關大巨蛋的問題。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委員好。這不輕鬆。
  • 李委員德維
    排煙檢測、防火避難這些好像都已經通過了,請教現在還有大概多少件疏失?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多少件疏失?
  • 李委員德維
    缺失。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我們通過就表示它們已經符合我們的標準了嘛!所以接下來是臺北市政府要針對大巨蛋的實際燃煙測試,要真的去燒,然後去看它燒出來的結果有沒有符合標準,如果符合標準,消防的檢查就通過,如果沒有符合標準,可能就要重新再來做必要的調整。
  • 李委員德維
    所以目前內政部這一關相關的結束了,柯文哲市長馬上要卸任,對於他在埋怨內政部卡蛋,你有什麼評論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想其實內政部真的是正派經營,我覺得接下來其實好幾位,不管是現在我們的參事要去臺北市政府當副秘書長或住都中心董事要去臺北市政府當都發局長,其實都可以問他們,在這段時間之內,內政部是以怎麼樣子的態度、角度在處理大巨蛋,我覺得一切都經得起考驗,絕對沒有任何惡意。我們一切照規定,反而是過去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可能對於市長交辦的事情其實有猶豫,因而必須要把鍋丟給中央,而可能導致市長本身的誤解,以為是我們卡,其實是於法不符,連他們自己的都發局都不能認同。
  • 李委員德維
    以為是你們卡蛋,其實你們沒有!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是於法不符,連他們自己都發局都不能認同。
  • 李委員德維
    部長,請教一下,您剛才提到幾位官員可能到臺北市政府任職,未來針對大巨蛋跟臺北市政府的溝通應該是正向的比較多了吧?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當然,我們本來就是都很理性地在溝通,我們都是非常好的專業對話,沒有問題。
  • 李委員德維
    因為大巨蛋已經拖延了11年,不管是臺北市民或全臺灣的民眾都很期待,我們蔣萬安委員即將就任臺北市長,當然也希望大家可以攜手合作,趕快來解決這個問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李委員德維
    部長,剛剛大家都在問今年第二季全國住宅價格指數123.97,這是很驚人的,比去年同期大幅上揚10.27%。有關這個部分,其實過去幾年政府從奢侈稅到房地合一稅1.0、2.0的政策,稅收暴增沒有錯,但是房價沒有下跌反而上漲,請問房地合一稅的高稅率是不是導致房價暴漲的原因?您認為房價持續上漲是正常還是不正常?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房地合一稅應該不會是房價上漲的原因,上漲有可能是因為成本,成本當然就是原物料等等或者是交易的一些費用,當然最主要還是資金行情、低利率環境等等,再加上最後炒作的力道一進去,房價就起來了。
  • 李委員德維
    本席剛剛聽到您回答前面委員的提問,您提到包含臺商回流及資金怎麼樣,所以您的意思是臺商回流會刺激房價上漲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覺得不能這麼單一的論述,房地產市場本來就是多元的,就好像這一段時間就算臺灣整體而言的房價是上漲的,但是並不是每個地方都平均以一樣的速度在上漲,所以房價本來就是一個多元複雜的因素所組合起來的。這幾年來的房價也不是只有漲沒有跌,實際上2015年、2016年到2017年的房價是緩跌的,是後來2018年、2019年慢慢穩住之後,因為臺灣經濟環境變好、公共建設變好,加上資金回來及低利環境,再加上炒作的力道,當然就又炒了一波,其實沒有人樂見這個結果。
  • 李委員德維
    部長,六都的房貸負擔率,臺北、新北分別是66.12%跟52.41%,也就是民眾收入的一半要拿去繳房貸,針對這個部分,請問內政部如何來提供民眾包括優惠利率或是相關的補助政策?怎麼樣解決大家的問題呢?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其實要分幾個面向來看,一個是已經買房子的人在這一波利率上升的情況下所增加的壓力,確實這個事情我們正在討論、正在思考;另外一個是我們在這個時候還要不要鼓勵民眾再進來買房子?這就是要考慮的事情,所以新購屋者到底我們該不該去鼓勵他、補助他?這個在政策上要拿捏清楚,我們才可以去做那個決定。
  • 李委員德維
    部長,對於這一點,本席還是認為政府是不是應該思考如何更積極的釋出一些土地,甚至於是地目變更,包含校地的活化,提供更多的社會住宅。因為本席認為在思維上要把社會住宅跟商品房分開來看,而不是一視同仁,昨天您也特別提到社宅的進度確實有點落後,明後年會增加,8年以後會達到20萬戶的目標。在這個部分您承認了現在的問題是值得肯定,但是你未來的保證要怎麼樣讓大家相信?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您一開始提到的校園等這些土地的釋出或調整作為社宅等等,我絕對支持,這要跟地方政府好好來溝通,但是我們不希望有些縣市政府把這種釋出的土地又搞成商品房,這樣就很糟糕了,所以希望大家一起彼此來監督,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有關社宅的興建部分,實質上過去幾年來我們所看到的是每年新增的量越來越大,我們預計明年可以增加2萬戶,技術面沒有問題,包租代管更是成熟,我們預計今年可能就有機會突破3萬,明年再做到3萬也沒有問題,所以現階段到這個月底,也就是到今年底,我們直接興建加包租代管合計應該會有12萬7,000戶到12萬8,000戶,所以未來以這樣的速度增加的話,實質上到2024年底本質上是可以超過20萬戶的。
  • 李委員德維
    瞭解。再請教一下,這個草案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私法人的部分,請問一下,現在都市計畫中有商三特等分區,建築物使用的用途是住家用,但實際上又可以作為公司使用跟登記,未來這個部分也需要申請許可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是,如果是辦公室的形式就不需要,如果是住宅的形式就需要。
  • 李委員德維
    這個部分的立法理由是私法人108年到110年購買住宅數分別為1萬0,219間、1萬5,693間及1萬7,779間,針對這個部分,請問平均每家公司購置幾間住宅?有多少做辦公室使用,又有多少是住家使用?假如沒有統計就用一個很簡單的理由來限制私法人購屋,本席認為是有爭議的,不諱言,這樣會變成有點像是寧可錯殺一百不願放過一個,所以對於這個部分,部長有什麼樣的思考?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您剛剛講的那串數字其實都是住宅,那串數字統計出來都是住宅類,其他的就沒有納進去統計。
  • 李委員德維
    另外,針對在這個部分,你們特別在草案規定「私法人取得第一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理由是合理調節住宅市場。請教一下,假如要杜絕炒作,為什麼不限制自然人也必須在5年以後才能移轉?也就是說,除了限制相關私法人之外,對於自然人是不是也要考慮限制?因為現在的重點是怕他們炒作嘛!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瞭解委員的意思。
  • 李委員德維
    你有這樣思考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想這就是我們國家對於這個問題的認知跟政策態度的決定,我覺得現階段我們完全沒有對自然人去限制的條件和環境,但是對於法人可能比較有一些空間,因為它本身終究沒有住的需求,但是我也瞭解,剛剛很多委員也都質疑到底這個條文該不該有這麼強的管制。我覺得我們現在都沒有管,這是一種角度;我剛剛也有舉例,例如我們不限制他買,但是誠如委員剛剛所說的去限制賣的時間,這是比較低度的管制;如果連買都限制不可以買,除非經過同意,那就是更強的管制。我認為這個部分可以討論後再決定最後的政策定調應該在哪一個位置。
  • 李委員德維
    好,瞭解。部長,不諱言的,草案裡面有一些字句會讓大家覺得有點寬,所以這個部分我相信之後在實質討論草案內容的時候,可能大家必須對某些定義還得再更縮緊一下,因為我們擔心法案寫得太過寬鬆,很容易會入人於罪,甚或於會發生剛剛的問題,就是你會錯殺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瞭解,這也是我們要避免的。
  • 李委員德維
    好,那我們之後再來討論。謝謝。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謝謝委員。
  • 主席
    稍後於鄭麗文委員詢答完畢後休息5分鐘。
    接下來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 質詢:管委員碧玲:11:9

  • 管委員碧玲
    (11時9分)部長,你看一下,這個是飄的作者瑪格麗特·米契爾說的一句話,她說這個世界上土地是唯一最有份量的,是一個永存無價的東西,是唯一一個值得為它工作、為它戰鬥的東西。當然土地是這樣的,一個人民如果在他的國家連一寸土地都不能擁有,我們憑什麼要求他要愛國?憑什麼要求他要為這片土地犧牲他的生命都在所不惜?我們可以不必講到這麼沉重,我們只需要講我要養家活口,我要有一個安頓,我也希望我的孩子將來有一個遮風避雨之處,可是當年輕人買不起房子的時候,我們怎麼跟年輕人說我在乎你們?怎麼跟年輕人說你要延長兵役期間?怎麼跟年輕人說,當發生戰爭的時候你要守護這片土地?這個問題是很沉重的,是我們很重大的責任,我們不要一次又一次讓人民看到,本來有一套理想拿出來,結果最後我們又退縮,這種過程就是一次又一次的流失人民對我們的信賴。所以今天審這個案子,其實我的心情是很嚴肅的,好不好?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了解。
  • 管委員碧玲
    我們來看一下,我們其實是像剝洋蔥一樣一道一道菜出來,110年我們也修過「平均地權條例」,我們先禁止紅單轉讓,對不對?你看一下去年7月1號施行以後的統計數字,做了移轉登記結果沒有去登錄被我們抓到的有520件,這是他因為去做移轉登記所以我們抓得到,但是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所謂紅單限制移轉的規定,本來我們修法要求他不能賣,現在他賣了,已辦理完所有權移轉登記的這520件我們抓得到,因為他沒有登錄,我們看得到,可是去年到現在一年多,真的沒有任何一張紅單偷偷賣了嗎?數字是0耶,你認為是沒有還是抓不到、沒抓到?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紅單持有的期間其實很短,然後就會進入到正式契約,所以說……
  • 管委員碧玲
    沒關係,我來說,因為我們限制紅單已經過了一年多了,然後一件都沒有……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因為重點是檯面上是不是在……
  • 管委員碧玲
    我是要問你,你認為這個「0」是事實還是因為我們沒辦法查處得完整?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確實要查處有它的困難,也就是為什麼要去聯合稽查……
  • 管委員碧玲
    好,我就要這句話。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管委員碧玲
    所以為什麼我們今天要有吹哨者條款,對不對?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管委員碧玲
    當我們看到已經一年了,然後我們抓到的數字是「0」的時候,那這個條款能退讓嗎?我不覺得可以退讓,好不好?吹哨者條款可以退讓嗎?你怎麼不說話,吹哨者條款可以退讓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可以。
  • 管委員碧玲
    不可以退讓,好。接下來我們看一下,您曾經說到很極致,譬如說要溯及既往,那個我們不談,我們看下一頁。這是內政部在110年3月份的時候發的新聞稿,我標紅線的部分,我整理成這一頁,全國有11.24萬個法人擁有住宅,其中1.3萬法人擁有4房以上,占擁屋法人的11.96%,合計擁有34.08萬住宅,占法人所擁有的46萬3,400戶住宅中的73.55%,法人擁有多房的現象滿明顯的。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管委員碧玲
    多房的自然人平均擁有5.45宅,多房的法人平均持有25.35宅,這是平均喔!換句話說,25.35已經是怵目驚心的數字了,但是它是平均數,所以有那種擁有多房的法人是擁有非常非常多的房屋,是不是?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會有,但是就我們的瞭解,這種法人反而可能是金融機構。
  • 管委員碧玲
    但是無論如何……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我了解。
  • 管委員碧玲
    你的意思是金融機構,如果是金融機構,我們今天何必把它納入做……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是說最多最多的那個啦!但是結構上面還是……
  • 管委員碧玲
    是啊!好,可是你今天告訴大家,說你們沒有調查過喔?我相信是有啦。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有分析這個數字,其實這都是我們分析的數字。
  • 管委員碧玲
    好,所以把這些分析的數字拿出來好不好?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管委員碧玲
    有關於這一條到底應該要怎麼處理,這個很重要,因為這些是你公布出去的數字……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了解。其實我們會提出現在行政院通過的這個版本,當然背後代表行政部門還是支持院版的版本。
  • 管委員碧玲
    這一些你看看,多房法人平均持有到這麼多,其中非不動產業的法人短期交易的比例,所謂短期交易大概就是1年,對不對?短期交易的比例高達54.51%。所以,有關於這一條是不是真的那麼嚴重?就我的看法,第一個,法條規定未經核可不能買,可是法條並未規定買了以後未依使用目的使用的處置跟罰則喔。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確實沒有。
  • 管委員碧玲
    所以嘛,沒有那麼嚴重啊!而且施行日期要等你的子法出來另定,對不對?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管委員碧玲
    是嘛,所以有那麼嚴重嗎?溝通到底有沒有做?善意溝通到底有沒有做?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不斷的有各種論述,因為這邊確實是多元論述……
  • 管委員碧玲
    是,不過最多的雜音是在這裡嘛!那我們被眼睜睜地看著的也是這一條嘛,對不對?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沒錯。
  • 管委員碧玲
    當時你的主張,然後今天我們會怎麼處理,這是滿重要的嘛。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了解。
  • 管委員碧玲
    未依使用目的處置,這個我們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有放進去的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禁止中國人來買房,也是採核可制,其中都還有把後門堵起來,就是我核可你買房了,你事後沒有按照核可的用途去使用,它是有一個處置……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它就是不能出租啦!
  • 管委員碧玲
    它有一個如何處置的規定,我們現在根本連那個部分也放空,也沒有罰則,所以是不是那麼嚴重,我們等一下可以好好討論,好不好?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管委員碧玲
    另外就是地價評議委員會,我也同意民意代表要拿掉,其中學者專家占二分之一是一種理想,但是我們不要忽略了地價政策是政府的責任,有時候民間專家學者的立場會受什麼樣的左右影響,能不能利益取向的結果,我們也很難預測,政府要做最後的把關,所以到底要不要把政府對地價的責任弄到在地價評議委員會裡面要低於二分之一,這個要再進一步討論,好不好?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其實現在所有縣市都是民間的委員超過一半,甚至很多的人都是……
  • 管委員碧玲
    是,所以他們就私底下去運作影響力嘛!這個就不是用制度來決定嘛!是不是?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實務上我覺得倒沒有那樣啦。
  • 管委員碧玲
    私底下就去運作說那我要聘誰比較能夠聽我的話……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決定──不是,決定最後的結果其實還是政府……
  • 管委員碧玲
    是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決定結果的其實還是政府。
  • 管委員碧玲
    好,那我們等一下好好討論這一題,好不好?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管委員碧玲
    我認為政府對地價政策的責任不能推卸出去,然後變成是桌面下運作的方式在處理,好不好?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好。
  • 管委員碧玲
    另外,廣告這部分我們等一下來討論,是不是封閉性社群的這一種,像臉書上的這種專頁算不算廣告,我們等一下會討論。另外,第四十七條之四其實也有一個破口,破口就是在銷售預售屋跟銷售新成屋這部分,他們能不能夠去協助或者是同意買受人轉讓契約或者是能不能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是轉售廣告,你們把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代銷這個部分漏掉了,這個我們等一下修法的時候都要好好的來討論,好不好?謝謝。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鄭委員麗文發言。
  • 質詢:鄭委員麗文:11:19

  • 鄭委員麗文
    (11時19分)部長,建築法新修正的第七十七條之一主要是耐震、危樓改善和補強的相關規範,現在內政部要透過行政命令的方式修正兩個辦法,分別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在這兩個辦法中會強制規定耐震能力相關的檢驗並強制改善,強制改善的對象會擴大到所有的私人建築,這當然就會引起很多疑慮,以及在真正執行時是否能夠落實的問題。因為現在辦法的細節還沒有出來,我詢問內政部的結果是不是1月會公布?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大概跟委員報告,並不會強制到所有的私有建築,而是供公眾使用、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單一所有權人的私有建築才會被要求。
  • 鄭委員麗文
    不是這樣,部長可能要再看清楚一點,你剛剛講的是指現有的規定,包括限於公眾使用、樓地板達一定的規模還有單一所有權人都是原有的規定,但新的規定是要擴大辦理,現在內政部要研議改變這個規定。在我剛剛講的這兩個辦法裡,內政部打算要擴大列管的對象,會增加私有建築物也必須符合相關耐震能力評估的要件,而且也要辦理改善和申報。至於要怎麼擴大、擴大到什麼樣的私有建築物,相信也不可能擴大到所有的私有建築物……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可能。
  • 鄭委員麗文
    對,當然。但問題是,因為你們新的規定還沒出來,詳細的內容……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已經在討論了,應該很快。
  • 鄭委員麗文
    是不是預計1月會出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都有預告程序以及和民間討論,並不會粗魯地提出……
  • 鄭委員麗文
    雖然你們最後的東西還沒有出來,但我在此還是要提醒內政部,請你們去好好地重視這件事情的原因在哪裡。
    在相關的規定裡,所謂的強制要求就是因為如果屆期沒改善的話,會對私人處以6萬元到30萬元的罰鍰,而且是可以連續處罰的,表示即使是有所限制,但跟其他國家比起來臺灣似乎還是特別嚴格。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這倒未必,因為過去所有公寓大廈在消防和公安的部分本來就做了很多,即使沒有管委會的也要符合消防安檢,不符合的還是會被強制改善,所以這個部分本來就有一定的機制。
  • 鄭委員麗文
    這些我都知道,但問題是您講到本來我們所有的建築都要符合相關的安全規定,在住宅的耐震方面,以美國的經驗為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不會。
  • 鄭委員麗文
    美國舊金山也有地震,也處於地震帶,所以可以看到他們的規定是有逐步漸進的設計,並用30年完成,一直到最後的第三個階段才會要求某些住宅(這裡都不講公用建築等其他部分)強制補強。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一定也是這個邏輯。
  • 鄭委員麗文
    我的意思就在這裡……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謝謝委員的……
  • 鄭委員麗文
    再來看到日本的規定,日本和我們比較接近,也有地震的問題,在日本通過的規定裡面,可以看出除了在特定的避難路線上還有一定的規模,日本要求的統統都是工廠或是大型的建築物,對於住宅和小型的建築物則採宣導、鼓勵的措施而已,至於其他的強制性的規定,都限制在剛剛講到的,即對公眾有影響的部分。
  • 花次長敬群
    我簡單跟委員報告,我們現階段會處理的對象,應該是海砂屋或是經過耐震評估後達極度危險的(不是一般危險),接下來才會進行補助,因為這些房子如果沒有處理真的會很危險。
  • 鄭委員麗文
    對,我知道,所以就要逐一進入細節好好地去處理,否則坦白講,住在老舊又違反地震係數建築裡的人可想而知一定是比較弱勢,所住的房子大概才會是比較不好的。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有可能。
  • 鄭委員麗文
    換句話說,這些人在財力上是有困難的。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
  • 鄭委員麗文
    我也知道你們的補助,而你們的補助事實上也一直不斷在調升,調升到最後都要補助到85%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
  • 鄭委員麗文
    但我要就教內政部的問題是,為什麼效果還是很不好?困難到底出在哪裡?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過去並沒有強力去推動。
  • 鄭委員麗文
    補助的效果很不好,我剛剛講的就是補助的部分。可以看到在內政部訂定108年到110年的目標裡,光是評估的部分,預計目標是1萬9,555件,最後實際完成的只有8,669件,這還只是評估而已。在補助老舊危樓辦理耐震弱層補強措施的部分,你們的目標是1,250件,最後實際完成的只有5棟,也就是21棟中真正完成的最後只有5棟。即使內政部編了高達27億5,000萬元的預算,但連補助都很困難,不知到底困難是在哪裡?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補充一下。
  • 鄭委員麗文
    事實上從內政部的這些措施裡面,已經清楚地知道,沒有補助幾乎是不可能的……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跟委員補充一下。
  • 鄭委員麗文
    你聽我講完,不要急。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好。
  • 鄭委員麗文
    現在你們補助了85%,包括第一個,對方在財務上可能還是有困難;第二個,對方可能覺得與其現在去補強,還不如等都更……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沒錯。
  • 鄭委員麗文
    但問題是都更的門檻又不是這麼簡單,住戶可能會覺得自己現在花了這筆錢後就沒錢了,就算你們會補助85%,自己也還是要付錢。而且囿於請款的規定,政府也不可能幫他付,要等整個完工後才能去報銷,請政府撥錢給他。
    換句話說,事實上住戶要先付這一筆錢,如果住戶覺得最後能夠都更的話就可以連這一筆錢都省了。我就在想,各方面的誘因會導致你們在推動這個規定的過程中有其難度,但你們如果因為這樣就拿出胡蘿蔔和棒子,只要住戶不接受就開罰,而且還可以連續處罰以達到效果,不過這個規定並沒有訂在法裡面,你們是因為這樣才想到可以訂在辦法裡面……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是,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就是授權的母法。
  • 鄭委員麗文
    我們也會擔心這是一個衡平的問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罰則不可能訂在辦法,一定要訂在母法。
  • 鄭委員麗文
    母法裡面沒有……
  • 花次長敬群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其罰則就是建築法的規定和罰則,這並不是子法的罰則,因為子法不可以訂罰則。
  • 鄭委員麗文
    我還沒有講完,這就是平衡的問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瞭解。
  • 鄭委員麗文
    住戶本來就是弱勢了,現在又要以處罰的方式,強迫他服從這樣的規定,不曉得內政部會怎麼評估這樣的……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謝謝委員的提醒,我覺得這件事情真的很重要,裡面可能有一些是誤解,也有一些可能是我們沒做好,這些都是真的。第一個,有關於來申請補助的,實際上去做的有超過一半不會向政府申請補助,他們覺得沒有很貴就自己負擔了,所以整體去做的數字會超過我們的目標,但是申請補助的……
  • 鄭委員麗文
    不是,那是另外一個表格……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申請補助的並沒有那麼多。
  • 鄭委員麗文
    應該這樣講,申請補助的很少。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到了後段進入到耐震補強的部分,就確實如委員剛剛說的,一部分會去走都更、危老,而且這些年的危老案非常蓬勃,所以很多會往那邊走過去,而且只要進入危老整合的,我們就不列管;屬於真的有補強需求的,就要評估它是真的極度危險還是普通危險,而我們增加管制的是極度危險的。
  • 鄭委員麗文
    所以您認為範圍會限制得非常嚴格,實質上可以適用的應該很少、很少。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
  • 鄭委員麗文
    所以第一個,它真的已經符合極度危險的標準,如果不立即處理的話……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因為怕真的一個五級地震來,它就塌下去了……
  • 鄭委員麗文
    這樣的建築物有多少?應該不多吧?我很難想像現在臺北市還有那種一地震就馬上塌下去的建築。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全臺灣我們現在列管的,包含海砂屋、極度危險的,大概有三百多棟,確實還是有。
  • 鄭委員麗文
    其實有限,但是這三百多棟過去輔導都有困難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沒有,過去還是……
  • 鄭委員麗文
    我的問題就在於,它既然是極度危險,你們應該早就知道,不會現在才去查嘛!它是極度危險又沒辦法改善,所以要處罰,是這樣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所以這就是棒子和蘿蔔,因為這涉及嚴重的人命問題,所以棒子、蘿蔔都要一起進去,所以為什麼要增加補助到八成?過去是45%,現在到八成,都是因為我們看到這房子太危險,他又要繼續住,所以我們只好強迫他要把房子修到至少地震來不會整個塌掉的程度,這是我們該負的責任。
  • 鄭委員麗文
    因為時間的關係,對於這個問題,當然我們希望能夠安全,但是也要兼顧到百姓財產權益的問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瞭解。
  • 鄭委員麗文
    誰不願意自己住的房子是安全的?他之所以沒有辦法改善,我相信一定有他的理由。所以就這件事情,接下來你們相關的辦法研究出來的時候,希望能在第一時間提供給我們辦公室作參考。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好,沒問題,謝謝委員。
  • 主席
    部長,你們研議出來的時候,再提供資料給鄭麗文委員。
    休息5分鐘,謝謝大家,大家辛苦了!
    休息(11時32分)
    繼續開會(11時38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請林委員文瑞發言。
  • 質詢:林委員文瑞:11:38

  • 林委員文瑞
    (11時38分)部長好。政府為了打炒房的政策,這一、二年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就經過了兩次修正,看起來政府是一直在打炒房,但是對抑制房價似乎沒有很好的效果,也因此造成一些民怨。所以今年4月行政院又再度提出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直到今日才拿到委員會來審查。本席身為內政委員會的召委之一,對於政府打炒房的政策也沒什麼信心,我個人認為只制定消極的抵制手段是不夠的,必須對平均地權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的伴隨下所衍生出的配套措施多下點功夫,才能真正落實政府立法的目的,也才能迎合普羅大眾的期待。針對平均地權條例的條文,根據規定,縣市政府在辦理地價方面的事務需要交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而地價評議委員會的委員應由地方民意代表和其他公正人士所組成。請教花部長,所謂公正人士要如何定義?專家學者算公正人士嗎?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委員好。過去公正人士確實是沒有定義,一般都是地方耆老、受大家尊敬的人來幫忙看看我們做得好不好,這是過去的文化。不過現在我們可以調整,因為現在大家都很專業,所以交由專業人士來處理會比較好。
  • 林委員文瑞
    對,我說這些的意思就是,我們現在要迎合實際的需求,當然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問題和困境,不過評議委員的專業性、代表性、政治色彩、聘用資格和聘用方式都可能會影響到地價評議的結果,所以當非專業人士的占比過高時,是否會造成地價失真?所以你們應該要提高專家學者的比例,聽你們今天的說法,應該也是要朝這個方向去處理嘛?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支持。
  • 林委員文瑞
    同時我還要建議一點,由於評議會議所造成的影響很大,所以除了委員會組成名單應該要公開以外,會議紀錄也應該放在網路上供公眾參閱,藉此證明會議的公正。部長認為這樣可行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這個東西有好有壞,因為社會有不同意見,對於比較極端的人來說,如果我們太過公開,當委員在會議中的發言與那些極端的人不同時,委員會有壓力,可能因此就不敢公開發言。當然資訊透明是好事,但是真的到那樣的情況,其實一刀兩面刃。所以我們是支持會議紀錄要公開,至於要紀錄到什麼程度?應該要拿捏、斟酌一下會比較好。
  • 林委員文瑞
    再來要跟你討論房地合一稅的部分,房地合一稅2.0新制上路迄今約滿一年,今年預估稅收約有357億元,是一個相當龐大的金額。根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之規定,扣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後,要用於住宅政策及長照服務支出之分配,這也是由內政部和衛福部來執行。雖然法規上規定要用於住宅政策,但內政部徐部長先前曾表示,稅收有10%是用於中央統籌分配款,其他90%是用於長照。辦法中規定:「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這是否表示行政院認為只要推動長照就好了,住宅政策完全不需要這筆預算來挹注,不然為何房地合一稅的稅收完全沒有用在住宅政策上?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感謝委員對內政部的支持,說實在話,內政部在推住宅政策時,如果需要任何資源,我們會透過住宅基金,住宅基金有缺口,行政院主計總處都會百分之百補足。而明年至少會撥給我們300到400億元,至於這筆錢是從房地合一稅來或是其他稅來的,其實對我們來說,有錢可以用就好了,錢是從哪裡來都沒關係。
  • 林委員文瑞
    我覺得內政部應該要積極的去爭取。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感謝委員。
  • 林委員文瑞
    要優先把一些錢用在首購族的利息補貼,還有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利息補貼,你們要訂定諸如此類的政策,這樣才有辦法真正的落實居住正義。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林委員文瑞
    內政部對這方面是不是可以答應會極力替首購族和有借青年安心成家優惠貸款的這些人爭取,讓他們能夠享受房地合一稅的好處,不管是課什麼稅,要讓他們真的有感受。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因為從今年開始利息一直在升高,已經購屋貸款的人還款的壓力確實比較大,我們對這個部分已經有在規劃,也有跟院裡面在討論,我們會想辦法,只要可以幫忙的地方,我們就會儘量來幫忙。
  • 林委員文瑞
    現在外界多多少少有在講你們的打炒房政策是在打假球,如果要澈底的落實這個政策,政府就必須要真正去阻斷投資客和炒房建商的後路,讓他們沒有辦法聯手去哄抬價格,因為這樣會犧牲民眾的權益,只有他們在賺錢。部長,你有預估這次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法版本對於遏制炒房行為的效果會到什麼程度嗎?真的有辦法阻斷這些投資客和不肖建商的惡意炒作行為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我們這次特別透過禁止換約還有明定炒作的定義和檢舉制度,我相信對於預售市場的炒作行為一定會有非常明顯的抑制效果,預售市場的炒作行為一旦被抑制,成屋市場就沒有跟隨的前期指標和標的,所以成屋市場也比較不會被炒作,所以我覺得這個措施實施下去應該是很有效。去年12月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這個法案,在通過以後到現在為止,預售屋的交易量只剩一半,在這裡面有受到升息影響沒有錯,但是確實已經把一些投資客嚇跑了。
  • 林委員文瑞
    本席認為,除了扼殺惡意炒作行為很重要以外,我們政府也應該要適當的保障一些中小型建商的生存之路。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林委員文瑞
    因為這些業者有可能本身的資源、財力等比較不足,但是他們不會去和這些投資客做一些炒作的行為,在訂定了這樣的政策以後,也有可能會影響到他們的生存,所以說起來這個政策對我們到底好不好,如果把這些實在做事的中小型業者都打死了,這樣以後都只剩大建商,大建商非常有財力,也不會蓋預售屋,對不對?不一定就會變成在無形中幫助他們壟斷市場,價格就會……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瞭解委員的說法,我跟委員報告,有一些建商提出這樣的說法,這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但是據我們瞭解,其實過去比較小的建商預售的比例也不敢太高,因為他們沒有信譽,消費者對他們不清楚,但是在房市很熱的時候,沒有能耐蓋房子的人也跳下去蓋房子。
  • 林委員文瑞
    真的是有這種情形。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這次當然有一些中小型的建商加減會受傷,但是在市場被洗過的業者,其實他們的體質算是比較好,我們希望這些體質比較好的業者留在市場中長期來經營,也趁這次淘汰體質不好的業者,這其實不一定是壞事。
  • 林委員文瑞
    我的意思就是內政部應該保障一些奉公守法的人,讓他們願意長期在建築業以合理的價格來買賣房屋,這樣才有辦法真正的落實居住正義,以上。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感謝委員。
  • 主席
    請翁委員重鈞發言。
  • 質詢:翁委員重鈞:11:50

  • 翁委員重鈞
    (11時50分)今天我們要審查平均地權條例,我有看了審計部的報告,在報告裡面對少子化衝擊這個部分有提到很多原因,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們政府對於高房價、低所得的問題一直都沒有提出相應的對策,這兩個問題其實是環環相扣的。今天你們提出平均地權條例這個案子,你剛剛講是要健全房市而不是在打房,就是為了要解決高房價的問題,基本上,你們的目標和出發點是值得肯定的,就是要讓房市健全,讓年輕人除了願意結婚以外,也願意生小孩。但是現在有一個問題,就是其實所謂的健全房市跟打房有時候界線很模糊,可以講是要健全房市,但是另外一方面也會被解讀成打房,這是一體的兩面,所以很難去處理。你們在這一次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裡面限制預售屋轉售、規定預售屋解約之後要上網登錄,增訂檢舉制度、發給獎金,也就是吹哨者條款,然後對於炒作的部分要罰款,限制私法人去購買房屋,就是要實施這些措施。但是在這些措施當中,如果不會過度的影響到房地產的產業,那當然是好的;但是如果變成打房,當然就會有後遺症。我想請教花代理部長,你們在這兩者之間要怎麼樣比較正面的來健全房市的發展?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兩個重點,第一,對於市場裡面一些比較不合理的投機、炒作行為,我們要予以抑制,所以對於炒作的部分要處罰,要堵住換約、炒作的管道,我們就是從這個角度出發。第二,關於什麼叫打房,就是要定義打房還有這之間的關係,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我們確實可能透過這個過程讓投資或投機需求者離開市場,市場的需求減少,當然會讓房價有下跌的力量,但是所跌的房價可能是被炒作起來、有泡沫成分的房價,所以把房價壓下來一點,壓一成、一成半、二成,這可能都還是在泡沫的範圍內,其實在調整這些東西以後,就會讓房價合理,變成買賣雙方都可接受的合理價格,沒有過度的炒作暴力或泡沫暴力,這樣反而是好的。
  • 翁委員重鈞
    我也贊成要健全房市,我們當然希望建築產業、房地產產業能夠穩健的發展,有很多社會賢達人士也提出很多相關的意見,包括不動產公會,因為他們有一些擔憂。我們最主要是希望健全房市,讓房價是一個合理的價格,但是問題就是如果物價繼續上漲、通膨繼續嚴重下去,其實我們的房價要降低也是有一點困難。再講到我們正在興建的社會住宅,如果和新加坡等其他國家比較,我們社會住宅的比例相對比較低,我們現在是不是可以提高社會住宅的比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一定要這樣做,一定要打拚。
  • 翁委員重鈞
    當然,關於這300億的租金補貼,剛剛你也講到房地合一,你大概不會談到稅的統籌分配問題,就是對這些稅金要如何分配的問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翁委員重鈞
    關於租金的部分,假設像明倫社會住宅,我不知道坪數是實坪還是包含公設,一戶3房每個月的租金是四萬多元,我認為這樣不可能解決租金降低的問題,也不可能解決房價合理的問題。這就是另外一種方式,我們對這方面也要去加強,看要怎麼樣加強力道來讓社會住宅能夠更合理化、更健全。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社會住宅的租金要合理,這也是我們在努力的方向。
  • 翁委員重鈞
    我認為今天要解決高房價的問題,其實我們應該要從多元的管道去進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當然。
  • 翁委員重鈞
    如果我們就像貼膏藥一樣,遇到什麼問題才解決什麼問題,就只是零零散散的去處理,我覺得這樣還是沒有辦法達成整體的功效。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翁委員重鈞
    今天中央應該要有一個類似防疫指揮中心的機構,成立一個跨部會的聯合小組,來盤點我們的社會住宅要怎麼做,好好的去規劃。但是如果因為通膨、物價指數那麼高,要降低物價指數或降低租金支出根本就不可能,房價也不可能降低。我們要設法盤點廢棄的學校,像現在鄉下有很多學校都關掉了,有一些私立的大專院校已經退場,有很多高中也退出,甚至有很多的蚊子館,如果來盤點這些部分,就不會有建築成本的問題,這些既有的學校教室或校舍也可以被活用,對地方來講、對租金來講、對社會住宅來講,這都是可以讓壓力比較輕的方向。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感謝委員的提醒,其實我們已經有開始在規劃,我覺得這是很好、很正確的方向,我們接下來就是要朝這個方向走。
  • 翁委員重鈞
    教育部不要認為這是內政部的事情,和他們沒有關係。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會啦!
  • 翁委員重鈞
    現在有很多館舍在蓋好以後都變成蚊子館,我們應該要做整體的盤點。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翁委員重鈞
    如果活用這些建築物,就不必再面對很高的物價指數,現在板模工資漲了、鋼鐵漲價、水泥漲價,每一樣都在漲價,導致建築成本提高,而且物價指數、租金很高,像明倫社區的租金高達四萬多,年輕人根本就租不起。如果你們可以去盤點這些,就不必面對建築成本的問題了。
    第二,我們有這麼多現成的建築物,我們要劍及履及,要馬上去做很多工作,我們就來做這些工作,讓社會住宅可以多元化的去使用這些既有的房舍,這樣就可以相對降低房價,政府就不必背負這麼大的責任、受到這麼大的壓力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有,其實都有在規劃,現在的重點就是如果將教室改成住宅,到時候民眾會不會接受,這些都需要磨合,所以我們還要做一些試驗。
  • 翁委員重鈞
    那當然,你們要好好的做,找幾個好一點的點來當成示範區,你們好好去做嘛!在做好以後,大家可以去參觀,去看你們是怎麼做的,當然地方政府也要來配合。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感謝委員的指示,就是要這樣做。
  • 翁委員重鈞
    如果今天對社會住宅多元化的去盤點這些部分,在我們的社會住宅沒有壓力的時候,當然房價就會降低,政府也不必投入那麼多的成本。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沒錯。
  • 翁委員重鈞
    然後年輕人可以和老人家住在一起,就能夠照顧他們,這樣可以共享天倫之樂。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翁委員重鈞
    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朝著這個正面的方向來做,我相信這樣會比較好。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瞭解,感謝委員。
  • 翁委員重鈞
    第二,如果之後繼續低所得,我覺得政府也沒有機會,所以我們還是要想辦法,這幾年我們還是要讓薪資能夠做合理的調整,讓年輕人有辦法購屋,也讓租金率不要太高。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謝謝委員。
  • 主席
    謝謝翁委員。部長,政府要有規劃、要認真。
    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 質詢:吳委員琪銘:12:1

  • 吳委員琪銘
    (12時1分)部長好。我們今天要審查平均地權條例,早上我看到很多委員都關注現在高房價的問題,要怎麼樣壓制房價的高漲,讓年輕人買得起房子,這是我們大家共同的願望,尤其是這次修法有針對預售屋的紅單,我們在去年就一直在討論這個問題,我相信現在對紅單也有明顯的壓制,已經不像過去那麼的猖狂,之前有人揪團購屋,然後在短時間就轉售獲利。關於要如何壓制紅單的問題,本席有一個想法,我早上也聽到江永昌委員提出來,在有不法得利的情形下是不是可以來追討不法得利,然後還要發檢舉的獎金,當然一部分是繳給國庫,一部分就發給勇於檢舉的人,我相信這樣才可以澈底解決這個問題,這是本席的建議。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跟委員報告,如果可以這樣做,當然是很好,但是在立法時要拿捏好分寸,一般來講,針對所謂不法所得的沒入,必須真的是刑事上的不法所得,可是這是市場管理、產業管理的一種行為,我們真的要規定刑事處罰甚至構成貪污、詐欺等行為嗎?我覺得在立法的時候應該要拿捏一下,當然現在依行政罰法的相關規範,其實還是可以有所選擇,就是罰鍰如果低於他們所得到的不法利益,那還是可以透過行政罰法來加重對他們的處罰,所以其實制度已經有做一個平衡,是不是要提升到認為這真的是不法所得?因為如果要說這是不法,其實他們並沒有真的觸犯刑法,而是違反平均地權條例,所以對於到底要不要認定是不法所得,我覺得我們對這個問題可以多做一些討論,看怎麼樣才比較合理,我們就怎麼樣來規定,這樣可能會比較好。
  • 吳委員琪銘
    是,因為我們是要針對紅單轉讓這個部分加以遏止,所以大家都可以提出意見,如果可以有檢舉獎金,起碼這個問題應該會明顯的減少。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吳委員琪銘
    今天我們要修改法條的規定,但是民間不只是預售屋有這個問題,其實很多中古屋也一樣有炒作之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吳委員琪銘
    我們要思考如何讓整個市場正常化,就是要很公平的交易、要透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吳委員琪銘
    現在高房價的原因就是因為建築費用高,而且又缺工,建材費用高,當然房價又會提升。這幾年社會住宅推出,本席認為租金照市場行情打八折還不夠,至少要打對折,租金便宜的話,相信很多投資房屋做為出租之用的人意願會減低,餘屋的數量就會提高,房價自然就會回跌,不必刻意去做,政府就是不能率先調高房租,打八折的差價對他們而言還是偏高,你壓低價格相信很多人會選擇社會住宅,很多人也不會去投資房屋出租,我們應該朝這個方向進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我們社宅的部分還要再擴大,才能平衡市場的供需,我們要繼續打拼。
  • 吳委員琪銘
    應該朝這方向,這樣才能讓租屋者感覺跟政府租房子租金低於市面一半,民間房屋租金自然不會拉高,投資意願就不會高。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吳委員琪銘
    請問司長,對於上星期我們在司法園區很多民眾提出的問題,相信司長都知道。
  • 主席
    請內政部地政司王司長說明。
  • 王司長成機
    有,有瞭解。
  • 吳委員琪銘
    整個推動的速度是不是能再超前?他們提出的問題有沒有比較好的方法加以解決?
  • 王司長成機
    謝謝上星期五委員到司法園區做一些實際上的查訪,對於民眾提出的問題,我們的同仁回來都有去瞭解問題在哪裡,要怎麼解決,我們都有研擬解決這些問題解決的方式。至於是否可以加快速度,事實上目前都是按照進度在走,沒有進度落後的問題,所以目前不管是協議價購還是相關的錢,最近都一直在撥款給民眾,對這部分請委員放心,我們會儘量處理。
  • 吳委員琪銘
    那天副司長有到現場,那些地主和地方民代都非常樂意、非常高興,大家都共同希望這個案子能夠快速推行,當天現場幾百個人沒有人反對,大家都鼓掌,對於地政司推動的速度都能接受,就是周邊一些設施,包含7.8公頃的公園要怎麼樣價構,要怎麼做為親子公園、森林公園的主題公園都能顯現出來,這應該是新北市第一座吧?
  • 王司長成機
    對。
  • 吳委員琪銘
    我們一定要把它規劃好,讓民眾的訴求可以融入社會,一定要聽地方的意見。
  • 王司長成機
    謝謝委員的協助,對這部分我們會跟新北市政府一起聽取地方人士的意見,看看要怎麼樣把這個公園做得更完善。
  • 吳委員琪銘
    那個案有八十幾公頃一定要做好,畢竟這是內政部做的,也是我們的政績,所以對這部分一定要努力。
  • 王司長成機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質詢:陳委員椒華:12:9

  • 陳委員椒華
    (12時9分)請教部長,今天幾家報紙頭版都提到苗栗縣長有競選幹部賄選被起訴,選前本席也召開過幾次記者會針對鍾東錦先生的農地和國有地有盜採砂石、超挖的部分。我們知道內政部很多年來都有國土變異點,以國有地來講,這是非常大面積的採取砂石,從民國九十幾年就有了。雖然內政部做了國土變異點,但地方政府不去查,這個預算用了沒有意義,他們知道內政部有給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不查,所以變異點越來越多,部長應該也知道,因此本席請部長要公開這些變異點,因為有很多是在非常偏僻的地方,甚至在山上,可以嗎?你們給地方政府一個月或三個月的時間,如果他們不查就要予以公開,讓民眾經過時看一看,所有的變異點在網路公開,可以嗎?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變異點不代表就一定有不法或違規等情事,所以我們對變異點的篩選是我們同仁先針對變異的狀況做初步判斷,認為有疑慮的就交給地方政府做現地的勘查、確認變異是否有違法或違規的情事。委員提到地方政府確認真正有違規的點要不要公開……
  • 陳委員椒華
    他們不查、不確認。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這分為兩件事,一個是他們要不要查……
  • 陳委員椒華
    這些變異點不只是砂石場,還包括農地停車場、農地農舍、超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沒錯,我們去盤點一下這部分的管理機制是什麼然後再跟委員說明。
  • 陳委員椒華
    你們盤點後給地方政府多少時間,然後就是要公布。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我們再跟委員說明。
  • 陳委員椒華
    不只是這樣還包括掩埋廢棄物等,部長非常清楚。
    再來就是今天針對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剛才部長講了幾點,如紅單的部分、換約的部分要修法予以規範,年初時代力量就一直呼籲要趕快修法,拖到現在大概要到下會期才會有結果,所以這部分不符合年輕人的期待,我們都知道這次選舉中年輕選票對執政黨的信心度嚴重不足,部長也辭職了,可見內政部的責任是很大的。請問部長,今天我們的修法態度是不是能符合年輕人的期待?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內政部對於這次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法從頭到尾態度都是很積極、很一致的,我們當然希望今天能夠順利的進行。
  • 陳委員椒華
    你確定這些修法能夠遏止、降低高房價的問題或者抑制炒作,讓年輕人買得起房嗎?你覺得有辦法達成這個目的嗎?你要怎麼做請你條列式的講一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今天的修法對於抑制預售屋的炒作行為絕對會有非常明顯的效果,抑制炒作行為減少投資和炒作的需求後,對於房價影響的效果要看搭配整體……
  • 陳委員椒華
    這個效果有沒有辦法讓年輕人有感?讓他們可以買得起房,你覺得有辦法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年輕人的感覺確實不同,但我必須強調對於抑制預售屋的投資需求絕對會有明顯的效果。
  • 陳委員椒華
    你的工具有幾個?還有什麼比較具體的作法?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第一個是禁止換約讓預售屋的投機客沒有獲利的管道;第二個是對於揪團炒作的行為有嚴重的罰則、非常重的罰則,另外就是有吹哨者窩裡反條款,我們會有檢舉機制,當他們在整合炒房團時,只要有人檢舉有具體事證,我們就可以進行查處,進行高額的罰鍰。
  • 陳委員椒華
    我們期待內政部能夠採納更積極、更有效的打炒房或降低房價的作法,期待這次修法內政部不要太保守,能夠讓年輕人期待的修法版本通過,讓年輕人有信心,願意生子、買得起房,這是這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最重要的目的,執政黨有責任去達成。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謝謝委員支持,我們會努力。
  •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質詢:曾委員銘宗:12:15

  • 曾委員銘宗
    (12時15分)部長現在是代理,改組之後會不會真除?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
  • 曾委員銘宗
    會喔!我預期會喔!我先恭賀,是「恭賀」,不是「講好」。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沒有「講好」。
  • 曾委員銘宗
    我們「講好」沒有效,是「恭賀」。
    請教部長,目前房市交易的價量現狀如何?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過去一年來預售屋的交易量大概剩一半,跟去年12月預售屋交易量的高點相比,到現在大概剩一半。中古屋、成屋的交易量大概減少三分之一,至於價格的部分,從全國來看,中古屋市場大概漲了一成左右,過去三年累積大概是漲了兩成,但漲的幅度到今年上半年一季大概是2%到3%,第三季初步的資料顯示應該是低於2%的漲幅,預計第四季漲幅可能會再往下萎縮,所以價格應該在高峰盤的地方,交易量已經萎縮一年了。
  • 曾委員銘宗
    部長不太清楚,尤其股市的交易,我們一定比你清楚,量比價先行,量下來,後價就上不去了,所以簡單的講,目前不動產的交易,量在減少,價則漸趨平穩,對不對?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曾委員銘宗
    請教平均地權條例修正通過之後,你認為對價和量影響多大?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量已經調整了一年,所以接下來量的再調整會很有限,因為它就是干預需求了,但在價的部分,因為對於投資客和投資行為的出場、預期心理以及搭配現階段升息的綜合狀況,價格的預期心理絕對會往下滑,所以看起來量的縮減會繼續,但會趨於平緩,縮減的幅度會降低,價可能會開始進入軟著陸的過程。
  • 曾委員銘宗
    你確定是軟著陸?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認為不會硬著陸。
  • 曾委員銘宗
    你認為不會硬著陸。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曾委員銘宗
    你看你講話有部長的氣勢。
    修正通過後,修正條文何時實施?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有些部分是三讀、總統公布實施後立刻實施。
  • 曾委員銘宗
    這個呢?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有幾個部分,有些還要用子法修定的,如果討論完,法的內容確定後,我們再做一些調整,我們希望儘快,可能三個月內能夠完成並發布實施,我們當然希望越快越好。
  • 曾委員銘宗
    你代表行政院的立場,也代表內政部的立場希望越快越好,希望三個月內實施。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不敢講,今天討論完如果最後三讀的版本變化不大,有機會三個月之內就實施。
  • 曾委員銘宗
    這裡面的修正重點包括限制換約轉售、管制私法人買售住宅。國外有沒有這樣的做法?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管制的方面,新加坡對於組屋的部分,確實有規定私法人不可以買組屋。
  • 曾委員銘宗
    只有組屋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組屋在新加坡占絕大多數。
  • 曾委員銘宗
    對,別的國家沒有。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少啦!這確實是特殊的考量,我們才會做這樣的構想。
  • 曾委員銘宗
    限制換約,國外有沒有這樣的情況?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國外對於預售屋有些時候管制得比臺灣嚴格,如中國大陸、香港,他們對預售市場的管制比臺灣嚴格,臺灣雖然是預售屋的發明國,但對於預售市場的管制力度遠低於香港、中國。
  • 曾委員銘宗
    你不要舉中國大陸和香港,其他國家有沒有?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他國家很少有預售屋這種東西。
  • 曾委員銘宗
    對,沒錯,別的國家很想預售,這是中華民國發明的。三讀通過後三個月內實施,實施後是以後繼續實施或者是看房市的動態情況訂定實施期間?還是公布之後就實施了,也沒有要定特定的實施期間?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這是在健全市場而不是打房的階段性工作,我們希望未來長期房地產市場是沒有投資客或者沒有投資客過度干擾的環境,所以我們認為這是一個長期的制度而不是一個短期制度。
  • 曾委員銘宗
    剩下九秒鐘,我代表國民黨團聲明,這個案子前幾天還有人放話,民進黨做為執政黨沒有guts,他們說國民黨不要杯葛的話,這個案子很快會完成三讀,我在這裡代表國民黨團發言,國民黨團不會杯葛。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謝謝委員支持。
  • 曾委員銘宗
    大方向,但希望細節上能夠更好。你不要笑,我是說萬一,你這個笑是質疑性的笑,我要向各位報告,國民黨絕對不會杯葛,等一下逐條討論就知道,你先不要笑,笑的人是民進黨的委員,我再說我們絕對不杯葛,你要開快車,我跟你講:奉陪。
  • 主席
    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 質詢:高委員嘉瑜:12:22

  • 高委員嘉瑜
    (12時22分)請教花代理部長,臺灣房價高漲,居住正義無法落實,社會住宅跳票,無法達到8年20萬戶的目標,臺北市40年以上的老屋占比44%,都更進度緩慢,你覺得誰要負最大的責任?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社會住宅不會跳票,都更進度其實越來越快,高房價確實是一個長期的問題,我們正在努力的克服。
  • 高委員嘉瑜
    民眾心裡有一把尺,我剛剛講的都是民眾的感受,如果你到現在還不承認這些問題,就代表你們沒有真的面對民眾的感受問題,所以內政部要負最大的責任,而該負責任的就是花敬群代理部長。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事實證明一切,我沒有意見,我真的沒有意見,民眾如果認為我需要負責,我當然願意負責。
  • 高委員嘉瑜
    因為你同時身為住都中心董事長,你該負責,所以我認為你非常不適任,為什麼會有這些問題?就因為你不願意面對,你用這種態度面對質詢,不肯面對民眾心中的痛。預售屋房價炒作的問題、紅單炒作的問題,目前的罰則是怎麼樣的,你可以說明一下嗎?你剛才說罰則非常重,罰則是什麼?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紅單轉售的罰則是15萬元到100萬元。
  • 高委員嘉瑜
    15萬元到100萬元的罰鍰很重嗎?你覺得重嗎?以紅單炒作的獲利來看,投資客的獲利有時高達數百萬元。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是按「件」罰,紅單很難到數百萬元。
  • 高委員嘉瑜
    在這種情況下,15萬元到100萬元的罰鍰根本無助於遏止紅單轉售的問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而且我們是按「戶∕棟」罰,所以是幾筆紅單乘以10倍,沒有你講的這個問題,可能你的資訊有點問題。
  • 高委員嘉瑜
    這是民眾的感受,我講的是民眾的感受、社會的共識。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這有可能是部分民眾的錯覺……
  • 高委員嘉瑜
    你不要把責任都推給民眾的錯覺……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不敢、我不敢。
  • 高委員嘉瑜
    大家都有這種想法……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委員,理性對話啦!理性對話。
  • 高委員嘉瑜
    現在不理性的人是你。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民眾的感覺是多元的,我們不要把極端的個案認為那就是全面,我想這樣是不合理的。
  • 高委員嘉瑜
    極端的個案嗎?我們在提到紅單轉售……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現在幾乎已經沒有紅單的問題了……
  • 高委員嘉瑜
    是否能比照買賣契約轉售的50萬元至300萬元的罰鍰?因為15萬元到100萬元的罰鍰來講……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經過這段時間的管理,紅單的問題根本上幾乎是不在啦……
  • 高委員嘉瑜
    主席不好意思,因為我在講話,部長一直在插嘴……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好,我閉嘴。
  • 高委員嘉瑜
    他沒有要聽我的問題嘛!他只想講他想講的。我的意思是,預售屋紅單炒作的罰鍰最低是15萬元,其實很多人認為應該至少提高到30萬元到300萬元,比照買賣契約的轉售等等,這是可以討論的。現在的罰鍰是不是過低,無助於遏止現在預售屋紅單炒作的狀況,這部分我覺得部長應該去傾聽一下民意。我一直在推動所謂的實坪制,關於公設計價問題的不合理性,我在2021年也就是去年4月質詢的時候,當時你說要修法降公設,公設比修法會很有感。現在已經是2022年12月,過了快一年半,請問一下這個修法在哪裡?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可以回答了嗎?
  • 高委員嘉瑜
    我現在問你修法在哪裡?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基本上建築技術規則,我們內部經過非常多次的討論,也跟民間有一些對話,本質上版本是已經有構想,也知道大概要朝哪個方向修訂。但是我們會覺得,整個房地產和建築產業的內容,其實有很多要分別調整的工作,我們認為一步一步來,所以為什麼我們會認為平均地權條例,它的衝擊及影響更重要,所以我們希望平均地權條例打炒房這件事能夠先處理。
  • 高委員嘉瑜
    所以你剛剛講的就是,你現在沒有要做嘛!去年4月的時候我問你,還有當時的部長徐國勇,他是怎麼回答呢?他說會很快來檢討、全面的檢討。花次長當時的回答是說,你們會趕快來修法,會很有感,甚至最快在第4個會期就會提出,現在是第6會期了。
    我知道建商的反彈非常大,問題是長期以來這些不公不義、沒有辦法落實居住正義的問題,就在於建商把內政部給的免計容積當作公設賣給民眾,一頭牛剝二層皮,把車道計入公設,再剝民眾的皮,這些都是目前正在進行中,不公不義的事情。結果你跟我說要一步一步來,等到你要處理的時候是什麼時候?
    當全世界都在實坪制、公設不用計價的時候,我們的公設不僅要計價,而且公設品質越來越差,比例越來越高。全臺灣的公設從2015年到現在2022年,公設比一直在飆高,對於這件事內政部無法可施,任憑建商亂灌虛坪到公設,公設比現在已經飆高到35.9%,將近36%。我們買房不只要看每坪的單價,還要看公設到底有多高,為什麼臺灣人買房要面臨這個困境?
    而建商更惡劣的是,這些公設的點交都全面卡關,品質越來越差。這個狀況從2017年到現在,在雙北就有七成的社區公設點交困難,不僅公設要付錢買,公設的品質差,還因此被迫無法領公共基金,這些未點交的公設,從2017年到現在還有三成都沒有領,等於是建商擺爛,我們也無計可施,還要花錢買公設,而公設的品質,裡面也很多是虛坪,也就是剛剛講的這些問題,內政部不想辦法幫民眾減輕負擔,一直推託,包括部長也認為免計容積或是車道計入公設是不公平、不應該的,但到現在你們拿出什麼具體解決的方法?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可以回答嗎?
  • 高委員嘉瑜
    請回答。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謝謝。
  • 主席
    簡短一點,時間到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我剛剛提過,辦法我們已經想好了,但政策推動需要節奏,不能大開殺戒,什麼都一起來,因為會亂了政策,最後一事無成,我覺得一切……
  • 高委員嘉瑜
    部長,你所謂的節奏、什麼大開殺戒,民眾現在已經對我們執政黨開殺戒了啦!你的按步驟來,等到你真的要執行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該承擔的,我承擔,謝謝委員。
  • 高委員嘉瑜
    你就是應該承擔啊!你就是應該要解決高公設、亂灌水的問題,這才是民眾迫切感受到的重大問題。我希望你在這次平均地權條例之後,趕快推出解決公設比的方案,讓民眾高公設的問題能夠解決。最好是能夠推動實坪制,這是我們的目標,也希望內政部以此目標為準,而不是找各種理由推託。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還是要跟委員報告,全世界沒有實坪制這種制度,謝謝。
  • 高委員嘉瑜
    不要再站在建商的角度了啦!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謝謝委員,全世界沒有實坪制這種制度。
  • 主席
    接下來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 質詢:邱委員顯智:12:30

  • 邱委員顯智
    (12時30分)部長好。首先請教部長有關戶政資料外洩的部分,這涉及到2,300萬人,其實在場的每一個人都是受害人,包括你和我。我看到資料的時候嚇了一跳,全戶大大小小,我們都跟部長一樣為人子、為人父、為人夫,結果這些資訊都看的很清楚。我等一下給部長這個資料,這應該是你的部分,你回去再看。我這樣做的目的,是因為這其實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我們應該要將心比心,體會2,300萬基層民眾的恐懼,希望部長回去看過之後,能趕快處理這件事。
    回到平均地權條例的部分,今天要排審的平均地權條例,其實已經遲到太久了,我剛剛看到已經有委員在打預防針,說現在交易量縮,但這交易量縮只講了一半。請部長看一下這四張圖,左上角是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的資料,可以看到交易量縮,但是新建餘屋的數量強勢彈升,這些都沒講。不只是這樣,右上圖是全國低度用電住宅比率,在今年上半年達到9.52%,為近3年來的相對高點,更較去年同期增加0.86%,是近10年來最大的增幅。
    右下角是國內的房價指數,包括國泰和信義的調查,在2021年創下歷史新高後不斷地攀升,房價不降反升,結論就是呈現出左下圖的交易量縮,餘屋增加,房價卻持續上漲的詭異情況。我要說的是,有委員或一些建商登廣告的時候,呈現的並不是現在的事實,或者是問題只講一半。
    剛剛部長也有提到,要修法就是希望能抑制揪團炒房的不當行為,其實講難聽一點,今天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排審的消息一出,建商代表就大聲疾呼,說現在投機炒作已經退場了,沒有這個狀況。部長在今年4月的時候說,修法是希望揪團買房的現象消失,但是你看左邊這張圖,可以看到買房的團購社團依然熱絡,左邊這個是興富發在南科周邊的建案,還在潛銷,社團裡已經有32個人在排隊,所以投機炒作有退場嗎?顯然沒有。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委員好。其實本來有一度幾乎銷聲匿跡了,但後來確實又開始跑出來一些。
  • 邱委員顯智
    對,所以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法有沒有需要?當然有需要。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邱委員顯智
    是不是可以打折?當然不能打折!我跟部長分享一封我最近收到的陳情書,我覺得真的是非常精準的點出現在年輕世代的困境。他說他是年輕族群,結婚後有買房了,但他還是支持打炒房,注意是打炒房喔!他說擁有一房者,都應該支持打炒房,否則根本沒有人換得起房。
    接下來這句話是重點,他說打炒房不等於打房,現在建商刊登廣告說政府在打房,要推出平均地權條例打房,我覺得這是在亂講。打炒房不是打房,你看一般民眾寫信來都知道差別,他說一般家庭根本不用擔心,反而是他光想著每年房價一直漲、一直漲、一直漲,未來不先幫小孩買房,還真的買不起,一輩子為自己的房貸和小孩的頭期款煩惱。
    接下來的紅線也是重點,他說:「所以我決定不生小孩。」因為光是煩惱小孩未來的房子要怎麼辦,他一輩子為了自己的房貸怎麼辦,光煩惱這些就昏頭了。所以他的結論是:「年輕族群在這個政商結構腐敗的社會,真的看不到未來了。」部長,這真的說出大家的心聲,我要強調的是,臺灣的年輕人難道只能在孩子跟房子之間二選一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確實有環境的壓力存在,這是事實,大家正在努力的改善,當然這背後也涉及到個人的價值判斷,到底是愛房子還是愛孩子,我想這就是人生的選擇。
  • 邱委員顯智
    但這是在他可以選擇的情況之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沒錯。
  • 邱委員顯智
    現在這封信寫的是:「邱委員你好,我是年輕族群……」,他說他是結婚有買房,我們不能讓臺灣的年輕世代面臨別無選擇的情況。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這才是我們的目標和要處理的問題。
  • 邱委員顯智
    我們是一個自由的社會,臺灣從過去到現在,給大家更多個人自由的時候,不是讓整個年輕世代都「不得不」,「不得不」是很辛酸的。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沒錯,要讓年輕人和年輕家庭有免於不敢生小孩的自由。
  • 邱委員顯智
    是啊!可以決定生小孩,也可以決定不生小孩,但不是因為買不起房,然後擔心未來孩子根本買不起房、繳不起房貸,所以不生小孩。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當然。
  • 邱委員顯智
    部長,我們的訴求應該很簡單,平均地權條例不能打折,包括限制預售屋和新建成屋的換約轉售,還有你剛剛講的,建立一個吹哨者制度,重罰惡性炒作房價,是「炒作房價」,然後私法人購屋採許可制,以上一點都不能少。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努力做到。
  • 邱委員顯智
    應該要堅持,而不是努力。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當然很希望堅持,但我是行政部門,最後還是要由立法院來做最後的決定。
  • 邱委員顯智
    但是你必須要展現你的態度。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的態度從一而終。
  • 邱委員顯智
    全國的建商,還有在場可能跟你持不同意見,跟我們持不同意見的委員,也在看你的態度。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的態度是堅決的,沒有問題。
  • 邱委員顯智
    好。
  • 主席
    接下來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抱歉讓你等這麼久。
  • 質詢:林委員德福:12:39

  • 林委員德福
    (12時39分)請教部長,這次行政院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立法院法制局、業界、學者都有提出疑慮跟建議,花部長你也說重點在後續的子法內容。法案實施之前,一定還有說明會與產業界討論溝通,最後才報請行政院核定。以開徵耗水費為例,2016年5月水利法就三讀修法通過,經濟部考量通貨膨脹等問題,避免衝擊產業,至今仍沒有開徵耗水費。本席希望內政部考量總體經濟環境,讓房市軟著陸,避免傷及無辜,導致更多亂象,衝擊不動產與相關產業等6萬名基層員工的生計,請問部長的看法如何?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我們修法的目的,就是要抑制可能形成的炒作行為和亂象。
  • 林委員德福
    這個我贊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確實沒有要惡意打壓房市,這絕對不是我們的態度。
  • 林委員德福
    拿捏要好,我是贊同打炒房,因為炒房本來就不應該嘛!根據111年第二季房價負擔能力指標統計,當中的房價所得比,也就是俗稱的購屋痛苦指數,六都當中臺北市要16.17年不吃不喝才能買到房子,新北市12.82年、桃園市7.83年,臺中市11.14年、臺南市9.36年、高雄市9.34年。請問花部長,假設此次平均地權條例順利修法,能否保證六都的購屋痛苦指數能夠大幅下降?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不敢講會大幅下降,我講這就是一個軟著陸的過程,軟著陸就是房價緩跌,但是會很長,所以它需要時間。因為一次跌太多就叫做硬著陸,其實經濟、金融都會有所衝擊,軟著陸其實對總體經濟是好事。
  • 林委員德福
    花部長,若不敢承諾,換言之此次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將無助於嚇阻房價的上漲。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當然不是,跟委員報告,我們就不是用硬打下來的這種作法,軟著陸才是一個穩定的過程。太快其實就會像1997年的香港,1年房價腰斬,但沒有改變結構的話,1998年之後它又開始大幅攀升,所以事實上不該是這種政策態度,這種政策態度是錯的。
  • 林委員德福
    花部長,從官方統計資料來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從109年底逐漸攀高,到110年漲幅更是迅速擴大,全年平均上漲10.93%,2022年累計到11月仍上漲7.63%。隨著營建成本和工資上漲,有業者警示,現階段已經有危老都更案乾脆不開工,以拖待變造成停擺,請問部長要如何因應此種現象?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營造的物價最近漲勢已經開始趨緩,甚至有些部分已經開始回跌了。
  • 林委員德福
    有回跌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有,鋼鐵等一些已經開始在跌了,其實成本已經開始在緩緩的回來,唯有勞工的成本還在漲,這部分我們正在調節當中。
  • 林委員德福
    對啊!而且它一次漲好多。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但總體成本是下降的。
  • 林委員德福
    希望如此,那要如何保障這些危老都更民眾的權益?因為建築成本高,建商現在就以拖待變不幫他蓋,弄好就放在那裡。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所以只要營建成本開始跌,其實它就會開始動,因為過去是一直漲,建商看不到底,不敢找營造廠去標,也沒有營造廠敢來投標。現在因為開始跌了,營造廠也有底了,成本不會再漲,現在的價格會賺到錢,建商就願意去蓋,所以只要營造成本開始跌,剛剛提的問題就會開始解決。
  • 林委員德福
    花部長,你在內政部次長任內和現在擔任代理部長期間,是否同意危老都更一坪換一坪?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不同意。
  • 林委員德福
    因為你當次長的時候,本席有跟你討論過都會區老舊房屋一坪換一坪的政策,我相信你還記得。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我記得在8樓。
  • 林委員德福
    對,但九合一大選期間,其實民進黨新北市市長的候選人林佳龍,他主張危老都更一坪換一坪,立法院游院長也說,這個危老都更政見他願意背書,請問部長對於上述看法有什麼評論?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如果游院長有要找我溝通,我會願意去跟他溝通、說明。
  • 林委員德福
    因為你上次說一坪換一坪是危老都更推動中最糟糕的一句話,是不是這樣?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我還是繼續保持這句話的說法。
  • 林委員德福
    我認為那些老舊房屋有的屋齡40年、50年,甚至於60年,地震來的時候很危險,要是政府能夠以政策來解決問題的話,也是功德一件。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一坪換一坪的部分,如果以臺北市的蛋黃區,房價比較高……
  • 林委員德福
    臺北市可以哦!絕對沒有問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沒有問題,但新北市可能就做不到了。
  • 林委員德福
    做不到,就是5樓以上就做不到嘛!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但因為新北做不到,所以要給它更多的容積,那麼請問到了雲林要怎麼辦?要給它5倍的容積才有可能做得到啊!
  • 林委員德福
    我告訴你,它就是都會區跟偏鄉地區有落差,為什麼?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所以我才說要用另外的方法,不要老是用容積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 林委員德福
    因為都會區5樓以上太多了,你去看新北,5樓永遠沒辦法都更……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會啦!
  • 林委員德福
    沒辦法都更的話,最近地震很頻繁……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新北的危老那麼多,其實很多也沒有一坪換一坪,他們也覺得很高興,因為可以住新房子……
  • 林委員德福
    如果原本是住30坪……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這種貪念真的不要去塑造啦!
  • 林委員德福
    不是講貪念,今天是要解決問題,什麼叫做貪念。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雖然不能一坪換一坪,還是可以去銀行貸款補不足的部分,還是可以取得夠大的房子……
  • 林委員德福
    我瞭解。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所以他的負擔很輕,不是買新房子,只是買裡面的……
  • 林委員德福
    花部長,你說是貪念我就不認同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那可能是我說錯了。
  • 林委員德福
    要一坪換一坪,如果是50、60年的房子,政府如果能夠用法令來協助紓解一下,讓他們有辦法能夠改善,其實這是功德一件啦!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已經從換0.5坪增加到換0.8坪了,差的0.2坪可能還是要自己想辦法滿足,不可能完全靠政府。
  • 林委員德福
    這個部分講再多都沒辦法講完,謝謝。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謝謝林德福委員。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以信及林委員思銘均不在場。
    請賴委員品妤發言。
  • 質詢:賴委員品妤:12:47

  • 賴委員品妤
    (12時47分)部長好。另外,可否請營建署的吳署長也上來?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委員好。署長沒有來。
  • 賴委員品妤
    好,那我就直接請教部長,藉今天這個機會,跟花部長討論一個非常重要關於居住正義的問題,即租房問題,大家都知道因為房價上漲,導致租房需求也越來越高。目前租屋市場在一些地區,因為每一個地區狀況不一樣,但在很多地區可能會供不應求,或是租屋族會遇到很多困難。首先先來看這張圖表,這是主計總處公布的資料,2022年截至目前的租金指數,從圖表就可以看到今年租金指數直線上漲,每個月都在增加、每個月都創下歷史新高。而供不應求的問題除了讓租金不斷上漲之外,最重要的是會讓越來越多租屋族在租房時處於弱勢,很多人真的只能被迫接受這樣不公平、不穩定的租約。我想跟部長說,你一定也很清楚,現在租屋市場基本上幾乎只有房東可以單方面決定租金及租期,房客常常是沒有太多選擇,甚至只能被動接受,不接受的話,就要開始準備搬到下一間房子。
    雖然政府現行的租屋補貼政策立意良善,但事實上你自己去臉書社團看一圈、討論區看一圈,大部分民眾都常說租屋補助是看得到、拿不到。我不知道部長自己有沒有租過房子,但我自己也是租屋族,你覺得在大臺北租房想申請租屋補助的話,可能會遇到什麼問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當然供不應求是造成租金上漲或房東優勢最基本的核心問題,因為結構就是如此,要調整這樣的結構需要時間、需要各種方案做長期調整,特別是在臺北市,其實離開臺北市之後,供需壓力舒緩很多,而您提的問題主要發生在臺北市。
  • 賴委員品妤
    所以我剛才說其實大臺北地區都是這樣。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新北核心區當然也會……
  • 賴委員品妤
    對啊!在我們新北,這個問題也是很嚴重,我剛才開宗明義就有說,這一定是區域不均的狀況,但問題就是在這裡討生活的年輕人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就要來解決。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另外一個部分,我們現在對於租金補貼放得很寬,而且不用房東同意就可以來申請……
  • 賴委員品妤
    部長,這個我都清楚,可是我想跟你探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所以這就是信賴的問題,有沒有信賴政府……
  • 賴委員品妤
    營建署有公布成功申請到租金補貼的戶數,我想真的要跟這31.6萬戶說恭喜,因為他們遇到願意讓他們申請租金補貼的房東,才能夠降低租金上的負擔。我知道部長講的,且我也完全預設部長會這樣回答,但事實上,要申請租屋補助的民眾到了現在這個時間點,還是常常陷入兩難的抉擇,即到底要申請補助還是要跟房東打壞關係。這個部分是一直以來的問題,部長剛才也說後來有試圖要去處理,但問題是真的有處理到嗎?第一個,根據內政部2021年所公布的住宅需求動向調查,整體租賃住宅地區中,有25.8%的租金補貼申請受訪者有被房東刁難的經驗,有20.8%的租屋者有遇到租金被任意調漲的問題;如果以單獨縣市來看,如我剛才提到本席所在的新北市,就有這樣比例的受訪者被刁難過,表示這個問題還是一直沒有被妥善解決,因為這是2021年的數據。雖然針對這件事情,剛才部長也有提到你們有提出解方,只要房東願意出租給有申請租金補貼的房客,就可以成為公益出租人,享有稅賦上的優惠,但很明顯地,目前公益出租人的解決方案無法成為誘因,當然無法成為誘因可能有很多的原因……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就是因為這是誘因,才會有31萬戶能夠申請,如果沒有這個誘因的話,可能剩下3萬戶。
  • 賴委員品妤
    我相信有祭出這個誘因還是好一點,但事實上還是有很多──因為你是從公部門的角度去看嘛!但是目前租屋族還是……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是這個政策才剛開始,所以需要時間來深化,讓房東信任,最主要是這樣的信任還沒有建立起來,但如果這31萬戶明年並沒有被查稅、並沒有特別被加稅,其實房東是會越來越信任的。
  • 賴委員品妤
    部長,因為現在是在質詢,所以我們是來解決問題的,這些事情我當然都很清楚,這也是為什麼我剛才要說我自己也是租屋族,所以我很清楚這些事情。
    我想說的是,要如何讓租金補貼有成效,本來就一直都有很多討論,這些都是建議,比如是不是修改租賃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或是將租金收入分離課稅,或是租屋糾紛適用哪些法規等等,這些方式一直都有討論的聲音,我在此建議部長能夠接受。我跟你說,為什麼我要一直說我是租屋族?因為我要強調我自己就是這個群體……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也租過房子,我也很清楚。
  • 賴委員品妤
    對啊!部長也租過房子,我不知道你現在有沒有……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重要。
  • 賴委員品妤
    對,這個不重要。但重點是我就是現在還在租屋的人,我也很清楚會遇到什麼樣的困難,政府當然是有試圖在改進,我從來沒有反對這件事情。現在的租屋現況,我相信需要時間才能改善,我知道雙方也需要更多信任,但租屋黑市事實上目前還是很多,有關這個部份是不是也要持續檢討改進,包含我剛才有提到,針對現有規定其實有很多可以改進的部分,我剛才也有舉了一些例子。所以是否能夠在一個月內給我一份報告?包含我剛才提出的一些建議,甚至我剛才沒有提到的建議,請一個月內交給我這份改善報告,可以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好,沒問題。
  • 賴委員品妤
    好,謝謝部長。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部長針對剛才賴品妤委員所提到的事項,一個月內將報告提供給委員。
    請郭委員國文發言。
  • 質詢:郭委員國文:12:54

  • 郭委員國文
    (12時54分)花代理部長辛苦了。我們花了很多時間推出很多政策工具,不論是房地合一稅2.0或是實價登錄2.0,弄了老半天到現在為止,雖然量有縮了,但價格還是漲,大家當然會以為量縮價格就會跌,但實際上本席去瞭解狀況後,跟之前比較起來,量確實有在縮,9月份的時候縮了14.5%,但光是比較9月份的話,價格還是一樣上漲,漲幅還有20%以上,也就是價格漲的部分比跌得幅度還高,你剛剛回答說你認為量不會再縮了,應該差不多了,是因為剛性需求……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委員好。還是會再縮,但是幅度會變慢。
  • 郭委員國文
    還是不是你說的已經到了剛性需求的階段,部長我們一起來探討,我之前花了一點時間請教央行總裁,如果量持續在縮,總裁說癥結點就是因為資本過度集中在資本市場當中,當然這不是您可以使力的範圍,但是他也預測到目前為止,其實量的部分已經有軟著陸的現象,至於價的部分還沒有,我曾經就教於他價的部分何時會軟著陸,他跟我說在明年的上半年,我們現在就教於您,您比他還內行,你認為價的部分在明年的上半年有沒有可能軟著陸?你剛剛剛好像也是這樣講?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非常相信明年上半年會軟著陸。
  • 郭委員國文
    你既然是專家,請問是明年上半年第一季還是第二季?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初步判斷……
  • 郭委員國文
    你初步判斷,我就尊重你的判斷。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說實在話,跟委員報告,因為我擔任內政部次長,這角色其實不適合做市場分析,因為我過去天天在做市場分析……
  • 郭委員國文
    我不是要你做市場分析啦!在政策上我們花了很多時間努力嘛!作為政策工具的推行者來說,政策目標達成的效果、什麼時間達成,我們應該要有一個預期。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我認為農曆年後就會開始看到。
  • 郭委員國文
    好,農曆年後有可能會軟著陸這樣子,那我就再追問,當這個平均地權條例下去之後,速度會不會再快一點?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速度應該差不多,就算快也不會快很多,因為軟著陸本來就是要慢慢來。
  • 郭委員國文
    不會馬上有效應嘛!軟著陸會軟的比較快。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是,它還是會跌,但是房價漲跟跌其實……
  • 郭委員國文
    軟的程度也不一樣啊!時間也有差啊!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一季可能是2%、3%,一年可能是一成。
  • 郭委員國文
    對啊!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房價一年跌一成在過去的歷史經驗來看已經非常嚴重了。
  • 郭委員國文
    一年跌一成非常嚴重?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就過去的歷史經驗來看已經算是跌得非常嚴重了。
  • 郭委員國文
    跟花代理部長說明,這一次相關部會做了很多的努力,你們推出選擇性信用管制,在上面花了多少精力。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啦!所以我說其實還有一些變數嘛!如國際經濟、中國大陸的市場等等,就我看來,跌多少我不敢多說,但是我認為它會持續下跌,而且會跌很久。
  • 郭委員國文
    對,我不敢要求你說會跌多少。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說跌很久是好幾年的意思。
  • 郭委員國文
    也就是說它其實會一直緩慢下來,一直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會跌很久,會跌好幾年。
  • 郭委員國文
    你說每年跌多少?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不敢說。
  • 郭委員國文
    不敢講?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不應該去判斷這個啦!委員,我不能說這個啦!我不能說這個。
  • 郭委員國文
    好,你不要講。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這東西我也沒有依據嘛!
  • 郭委員國文
    部長,我只是要問你政策的效應到底是如何?不然我們推出了這麼多政策,卻沒有辦法符合社會期待,這不就是我們的責任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房價本來就是多元因素,而且各區域的重要程度不同,有些地方過去房價比較高,如蛋白區、蛋黃價這些東西媒體報導了很多,這些地方的房價其下跌和破壞效果就會相對比較明顯,對於一些需求很札實的地方甚至還會微漲,但有些地方可能就是持平或微跌,跌的幅度很小。
  • 郭委員國文
    我相信一定會有一些區域性的差別。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都有不同的講法,所以有些委員提出的論述依據有些時候也只是某些地方的某個個案,卻把它說成通案,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回答。
  • 郭委員國文
    我現在在談的是趨勢跟政策效果,畢竟我們花了這麼多時間在努力,對不對?費了那麼多心力在推動這些政策……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所以大趨勢就是緩跌嘛!
  • 郭委員國文
    如果接下來平均地權條例再修正通過的話,別人會說你們之前推出這麼多政策,選擇性信用管制推得這麼強,結果效果非常有限,我們必須要回復外界的質疑啊!更何況我們拉回來看平均地權條例的內容好了,本席就教於花代理部長,總體來看,我們今天在討論私法人囤屋的問題,不論是不動產及營建業者的部分或是非不動產及營建業者的部分,一個是超過六成多將近七成,一個是八成八,比例非常高。我想就教於您的是,我不要講不動產,不動產的部分它本身有餘屋,那可以理解,他們手頭上的商品還沒售完。非不動產的部分,使用上到底有哪些用途是合理的,譬如可能是住商合一,做為商用或者做為員工宿舍,這個沒話講嘛!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
  • 郭委員國文
    可是你有沒有去釐清涉及囤房或炒作的可能性,有沒有算過這個比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這部分我們確實沒有就個案再去仔細分析,但是可以判斷,法人擁有最多房子的當然就是壽險業者,因為他們有整棟的出租住宅並長期經營,這些完全合法、合理。委員也會接受,以後他們如果要買……
  • 郭委員國文
    我有調查過,單是壽險業在這部分的投資金額,他們當包租公,就有超過1兆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有可能,沒錯。
  • 郭委員國文
    一兆四千一百四十多億,我算過是這樣。單純就這個部分,你看他們所占的比例有多少!我的意思是,我們要區分出來,到底私法人是透過多少資本的力量,剛才我就講了,房地產價格居高不下是因為資本過度集中,你們要審視這個問題,對不對?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郭委員國文
    因此判斷對於私法人是否應適時給予約束,我覺得這個法條的關鍵點是在於此,這個部分你應該要抓清楚。
    最後我再補充一個數字,這部分法人的持有都不到1年,就出售了四成,當然會讓人家覺得有炒作的嫌疑,難道不是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沒錯。
  • 郭委員國文
    所以就這個條文你要善加注意,不要變成是抓東漏西……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會,出租使用、自用的我們都會排除,要合法使用,沒有問題。
  • 郭委員國文
    對,好好注意一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郭委員國文
    老實講,我覺得你表現不錯,我跟其他委員的看法不一樣,我對你充滿期待。如果成為部長的話,應該在這個部分好好表現,好不好?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 質詢:劉委員世芳:13:2

  • 劉委員世芳
    (13時2分)花代理部長,你多次在立法院備詢,許多委員對你的期待很高,剛剛郭國文也提到了。我也認為,包括危老都更的調整或是平均地權的部分,你都有你的堅持,不管你在學界或是在地方上走動,你都有聽到不同的聲音。但是有一個部分我有所懷疑,想請次長幫我解答,譬如南部地區也就是在高雄,宣布台積電到高雄去之後,相較於之前的房價,不管是中古屋或預售屋的價格都隨之攀升,而且攀升得非常高;中央政府的說法是,在高雄地區已經有相當多社宅,包括最靠近TSMC所在地的左營和楠梓,這些社宅所推出的戶數還不少,加起來將近二千六百多戶,而且有的正在建造當中。
  • 主席
    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劉委員世芳
    地點也非常好,這個社宅戰略其實不是在偏遠地區,而是在蛋黃區的都市計畫區內,但為什麼就是無法平抑房價,所以讓人懷疑是不是出了一些狀況,能不能請次長分析一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當然我不敢說有能力分析,我儘量解讀看看,其實對於房價,這次高雄TSMC的特殊案例,一方面是因為過去這個地方的房價基礎相對比較低,所以長期以來比較沒有大型的開發投資和願景在那邊被實現,過去那裡都是一些重工業。
  • 劉委員世芳
    軍公教居多。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但突然間大家覺得這個地方的未來和過去相較是完全不一樣的時候,那個想像,其實房價最主要的力道……
  • 劉委員世芳
    你是說心理因素占比較多,是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影響房價最主要的力道叫做預期心理,不管漲或跌,預期心理是最主要的影響;形成預期心理的因素很複雜,但這個預期一旦被確認、被形成,它的力道是非常強的。
  • 劉委員世芳
    這個力道為什麼會強到增加幾乎是50%?這大概是從很多購屋族或者買賣房屋裡面所得到的資訊,包括每一坪是多少錢,新成屋增加了約35%,但預售屋一下子就跳增至20%左右,我以2021年第3季與2022年第3季做比較。中古屋也是一樣,所以……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所以它是搭配炒房團的關係……
  • 劉委員世芳
    現在我就是要跟你講,為什麼我們推出社宅,而且推出的社宅戶數這麼多,在左楠地區已逾2,500戶,整個高雄加起來應該超過1萬戶,一共有1萬0,480戶這麼多。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劉委員世芳
    不只在左楠地區,包括亞洲新灣區,基期有這個心理沒有錯,但房價還是這麼高,而且漲上去之後再降下來的可能性不高,除非有一些謠言,譬如……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曉得,因為其實它現在是鬆動的,壓力可能也是相對大的地方……
  • 劉委員世芳
    是這樣子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
  • 劉委員世芳
    所以這個部分,對於我們現在要修正的平均地權條例,做地權上的處理,到底能不能有效平抑房價?我想很多年輕人都關心這個。我們推出這麼多安居方案都相當不錯,以及weekend的時候次長還要再去看另外一個新的,是在楠梓,那個相當多、將近1,500戶。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楠梓清豐的案子。
  • 劉委員世芳
    但有沒有可能有效地平抑物價?這個地方未來是在兩個科學園區中間,在預期心理這麼高的狀況下,次長要用心理喊話的方式,還是要就實際的情形,因為剛才你對很多委員說,站在主管單位的立場你不能隨意去臆測,或者像是一般房市買賣業者般講得很誇大等,我們要怎麼樣有效地平抑房價?亦即社宅的部分到底能不能有效地平抑房價,這是我今天的重點,我再請次長回應一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簡短地回答,其一是,我們這次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法,其實會讓預售屋炒作的行為降低,預期變好的環境,它是實質漲價,我覺得是有機制,這是合理,但是炒作把它墊高的那個部分就是泡沫。我們未來會讓這個泡沫出現的機會降低,但是……
  • 劉委員世芳
    大泡沫,也有小泡沫,要看狀況。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社會住宅本質上真的不是為了要打壓房價。
  • 劉委員世芳
    不是,沒有講打壓……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就是要抑制房價。
  • 劉委員世芳
    我講得比你還好,不是打壓。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社會住宅的本質真的不是為了要抑制房價,它真的就是要照顧青年弱勢,讓需要幫助的人有一個品質還不錯、負擔合理的出租住宅可以長期使用。當然它的量夠大的時候,比較會影響到的是租金,或者是首購族進場買屋的比例,但除非那個量真的是非常大,所以我覺得……
  • 劉委員世芳
    我建議次長,社宅未來怎麼樣申請,很多年輕、弱勢族群的資訊落差是很大的。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瞭解。
  • 劉委員世芳
    所以社宅未來的申請,包括租金可以用幾年、他是什麼身分,因為他的身分可能會改變,現在他可能是一個小公務員、30歲,可是到40歲的時候他可能是一個科長等,他能不能再繼續住?假設是這樣的狀況。如果沒弄清楚,那只有期待、看到夢想,但就是做不到。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瞭解。
  • 劉委員世芳
    也就是entry access不存在的時候,他會覺得你這個都是在說假的。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知道。
  • 劉委員世芳
    所以我覺得,第一個,我們推出這樣的安居社宅時間點剛好是match沒有錯,因為剛好台積電高科技廊帶裡面的這些高科技業者要進駐,然後有其他的年輕族群進來,這個時間點還可以match,社宅建立完成大概要兩、三年,或者是一、兩年。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差不多。
  • 劉委員世芳
    但沒有比較好的入口,讓他們可以申請,他們會問:到底我能不能申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好,我們會把這個訊息儘快跟大家說清楚。
  • 劉委員世芳
    因為各縣市政府都不一樣。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瞭解。
  • 劉委員世芳
    有的是他們的住發局在處理,有的是他們的工務局在處理,有時候我也搞不清楚……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要整合中央、地方的標準和意見,大家要一致,不要有錯亂的訊息。
  • 劉委員世芳
    對,不要讓社宅幫助平抑房價、能夠協助青年人可以有房子居住的這件事情變成是一個夢想,只能看得到,卻做不到。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瞭解。
  • 劉委員世芳
    譬如他能提前申請,但可以做審查,在青年和弱勢之間我們做最好的分配比例,我想這才會是重點,好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謝謝委員,我們會……
  • 劉委員世芳
    不然推出這麼多社宅,覺得都很不錯,可是都輪不到他,他就會覺得這個社宅是沒有用的。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瞭解、瞭解,我們努力。
  • 劉委員世芳
    謝謝次長。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謝謝委員。
  • 主席
    部長,要讓人家看得到又住得到,不然小英總統那麼用心處理這些問題就白費了!因為大家的期望都很大。
    接下來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 質詢:張委員其祿:13:10

  • 張委員其祿
    (13時10分)本席也是要請教花代理部長。部長好!今天的重頭戲就是等一下要審查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案,應該這樣講,其實數字已經說話了,住宅價格季指數以107年做一個節點,大概這五、六年來整個價格就是飆升的。坦白說,臺灣人到底有多少?房子又有多少?明顯有一個部分,尤其是這五、六年來,炒作的現象是嚴重的。這是真的,這就是一個炒作嘛!導致現在受薪階級要在都會區買房子實在太過困難。
    今天審查這個案子大家都很關注,尤其業者超級關注。其實業者的抱怨很多,比如賴正鎰就說,不要用這個來騙選票,華固公司還說這是政府的錯誤政策。我也必須直白地說,業者喊得這麼凶大概是反指標,他們這樣講,就代表這個政策工具未來絕對會有效,要是沒有效的話,他們今天不會喊得這麼凶。
    這些業者在意的有哪些?他們自己已經先說了,大概有4點他們是滿反對的。本席有把他們認為嚴峻的問題列出來,比方說他們反對私法人買房許可制,行為人和法人併罰他們也反對,此外他們認為應該刪除吹哨者條款,主張不要有吹哨者,還有就是提高罰鍰額度等等他們也都反對。
    部長,下午我們就要逐條審查了,對於業者說的這幾點,請問您能接受或同意嗎?
  • 主席
    請內政部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委員好。我想有一些可以再說明清楚一點,讓大家理解,例如對於他們「恐株連過廣」的說法,我覺得這是大家可以討論的,因為它就是連帶處罰,就是這個人炒房,他的老闆、他的公司要不要連帶處罰?那把尺要怎麼放?等一下我願意再跟各位委員溝通、討論,如果可以有一個共識、方向,我們原則上也會朝那個方向來和大家建立共識。私法人的部分也一樣是尺度的問題,因為這是regulation,它就是管制嘛!管制本來就有不同的標準,如何建立這個管制標準,我認為大家可以多談一談。其實私法人的部分影響不是那麼大,如果真的有管制到、打到點也合理,大家能夠支持的話,我們當然全力朝這個方向來走。
  • 張委員其祿
    對於建商等等的這些說法,說實話,我是覺得這可能真的就是他們認為的痛點、重點,但我還是認為,不管是政府端或今天出席的朝野各黨派委員,反而應該要堅持住。其實炒房客一直都有在講這件事,他們之前知道這個法案卡在立法院的時候,一線投資客從開始的驚慌變成後來的驚喜告白,說既然我們卡住這個法案,就趕快繼續再玩。
    所以確實是這樣,包括剛剛劉世芳委員提出的數據,在在凸顯最近這一波房價上漲都是在預售屋中一直玩、一直玩,它們漲得最凶。其實六都低度使用住宅的戶數不斷在擴增,新建待售餘屋的戶數也在擴增,可見今天還在市場中玩的就是這一塊。所以我剛剛列出來的那些就是打到痛點了啦!其實認真講,我們應該要堅持,也請部長好好地堅持住,其實我們的修法版本並不差。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很願意堅持下去。
  • 張委員其祿
    對!我也呼籲朝野各黨派不要玩假球了,坦白說,今天這個東西如果再不出來,或者審完了又是虛晃一招,哇!天啊!投資客是不是又會說太好了、太好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完全同意委員最後這段話,確實,今天沒有處理的話,明天就又開始炒了!
  • 張委員其祿
    太好了,謝謝部長。其實說真的就是這樣,如果今天再讓他們覺得這個東西我們都不能堅持住,那真的不得了,明天不知道又要炒成什麼樣子。坦白一點講,今天受薪階級在都會區真的買得起房嗎?尤其是大臺北地區,真的不是開玩笑,我覺得已經是不可能的事了。所以我們真的必須有一些作為。
    還有一個制度性問題要請教部長,有關地價評議委員會中的民意代表,我們也是建議其實不應該有民意代表參與,這點你們最後的方向為何?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當然認為不應該有民意代表進來干擾,他們在議會監督就好,不要在地價評議委員會中監督。
  • 張委員其祿
    是,這個我們也非常希望部長堅持住,因為議員本來就有很多機會可以監督,而且說實話,這也有利益迴避的問題,因為我們知道很多地方議員多多少少都有相關的事業,我們不是反對他有自己的事業,但是既然他有相關的事業,就應該利益迴避,我覺得這也是非常合理的。
    最後我必須重申,今天這個版本民眾黨相當支持,因為我們自己的版本就和院版非常接近,希望今天能夠順利出委員會。謝謝。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謝謝委員。
  • 主席
    今天會很圓滿,因為各黨都說支持。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永昌、楊委員瓊瓔、李委員貴敏、陳委員歐珀、洪委員孟楷及邱委員志偉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及李貴敏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伍麗華委員,針對為了引導不動產市場正常發展,杜絕虛報價格,防堵現行投機炒作漏洞、契約轉售牟利等情形,行政院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特向內政部等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有關平均地權條例草案部分:
    為了引導不動產市場正常發展,杜絕虛報價格,防堵現行投機炒作漏洞、契約轉售牟利等情形,行政院通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管制私法人購屋、解約申報登錄等五個面向。
    限制換約轉售部分,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經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外(如買受人在簽約後因受強制執行、重病長期療養、非自願失業或重大變故以致無力繳款),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均可按戶棟處罰新台幣50萬至300萬元,但內政部建立何種機制以期察覺預售屋被轉售?又,不動產造價如此高,定額罰款對於遏止炒作不動產的行為真有效?
    重罰炒作行為部分,規定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或是以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的操縱行為進行炒作,都可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新台幣100萬至5000萬元,限期改正但未改正者還可連續處罰。但,如何認定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標準是什麼?是屬於有行為就罰還是需要有結果才罰?
    二、有關都更危老法律糾紛部分:
    近來因為缺工缺料、營建物價大幅上漲,導致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案開發成本增加,由於建築相關工程物價、風險管理費、工程管理費、材料品質等與交易有關的資訊,僅有建商一方掌握,所有權人並不知曉,如發生建商簽約、取得建照執造後遲不開工;地下室開挖以較便宜之「鋼板樁檔土工法」取代較安全之「地下連續壁工法」;或以低品質建材取代原先約定建材等情事,民眾應如何確保自己權益?是否能像租陸定型化契約一樣,內政部製作「都市更新合建契約範本」及「危老重建合建契約範本」讓民眾對於複雜的都更及重建能有一定的概念,以期透過政府所訂的範本,經過本身有專業知識的社會大眾的檢視,即使不懂得相關知識的民眾也可以藉此獲得一些保障。
    三、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部分:
    現行建築物耐震能力是以申報方式管理,申報對象局限於供公眾使用、達一定規模且單一所有權人的公私有建築物。為納管國內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內政部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2項辦法,增訂私有建築物如符合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要件,也應辦理改善與申報:直轄市、縣(市)會依據上述要件,將這些有耐震能力不足疑慮的建築物納管,並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改善。但,內政部計畫納管的私有建築物對象目前規劃為何?懲罰方式為何,限制居住還是罰款?如遇到獨居老人等弱勢族群,其唯一的安身之地的房屋被認定耐震能力不足卻又無力改善,應如何處理?
  • 委員李貴敏書面質詢
  • 主席
    本日會議中午不休息,現在進行法案審查,請一併宣讀討論事項所有條文、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
  • 一、提案條文部分
  • 二、修正動議部分
  • 三、附帶決議部分

    本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目的係為防杜不動產淪為炒作工具,健全住宅市場,由於蔡英文總統曾表示落實居住正義是最重要的政策,2016年即提出「房市三箭」政見,然執政六年來未能兌現承諾,相關資源亦未有效挹注於住宅政策,讓房價高漲引發民怨。以房地合一稅為例,依其分配及運用辦法明定,稅課收入應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經查,現行稅課收入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比例達90%,其餘10%用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完全未用於住宅政策,以致政府打房政策成效不彰,爰此,為落實居住正義,要求內政部會同財政部等相關部會重新檢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用途,應依規定用於首購族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利息補貼等住宅政策。
    提案人:李德維  鄭麗文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 主席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4時2分)
    繼續開會(14時12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 主席
    剛才已經宣讀完了,現在處理第四條,有民眾黨等5個提案及修正動議案1案,請問委員有什麼意見呢?
  • 張委員宏陸
    代理部長要不要說一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原則上支持學者專家比例超過二分之一,然後將民意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拿掉,我們也提到希望能有一些相關專業組織的代表可以納進來。我們有一個建議版本會給委員看一下,如果委員同意的話,我們是不是用那個來討論呢?
  • 王司長成機
    這邊補充一下,針對早上各委員質詢提出的一些問題,我們行政機關有擬定今天大家可以共同來討論的一個版本,即剛剛發下去的這個版本。地評會的這個部分,有部分委員是說相關的委員還有會議紀錄要公開在網站上,就這部分來講的話,我們是希望未來授權的地評會組織規程由我們去規範,目前大部分也都是在子法裡去規範,所以我們希望可以在未來的組織章程裡面去規範。
  • 李委員德維
    不好意思,請教這部分你們不反對啦!是不是建議不是在平均地權條例裡面放,而是放在子法裡面?對不對?
  • 王司長成機
    是的,謝謝委員。
  • 李委員德維
    瞭解。
  • 主席
    放在子法裡面,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就照行政院版修正通過。
    處理第四十七條之三。有行政院等9個提案,修正動議有1案,請問委員有意見嗎?
    我補充一下,第四條的決議是修正通過,因為沒有院版,剛才說照院版,所以才作補充是修正通過。
    請行政機關補充說明第四十七條之三。
  • 王司長成機
    早上委員有一些質詢,其實在我們的口頭報告及回答裡面都有提到,例如民眾黨所提建照要納入備查,事實上我們已經納入了,所以這部分是免予修正。現在回到我們剛剛發下去的第4頁,請各位委員看一下第4頁。目前第四十七條之三是行政院的版本,請各位委員看一下剛剛發下去的第4頁。我這邊說明一下,主要是在第二項,因為第二項有提到解除買賣契約要申報,也就是我們這一次的五大重點裡面的其中一大,即解除買賣契約一樣在30天內要申報,在此向委員說明一下。這項裡面的下面有一個部分也不大一樣,由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簽訂買賣契約的話,就是不動產代銷業要去申報,之前也是這樣規定的,我們這邊會特別寫到只針對買賣,而解除契約是建商也就是銷售者要去申報,這是我們目前設計的一個邏輯。所以這裡也沒有變動,即買賣是由代銷業去申報。
    再者,請委員看第五項,也是早上所講的,我們把新建成屋納入管制,因為之前來講的話,紅單管制只有針對預售屋,但是新建成屋到第一次登記的時間,大概是3個月到半年的時間,這段會變成空窗期,然而在空窗期我們就無法管制,他們也可以賣紅單或換約,這次我們特別把將新建成屋也納入紅單管制,亦納到換約這邊來管制。這部分要跟委員報告,主要改的是這一部分,就是將空窗期補起來。
    接著請委員看第六項,即第5頁的倒數第二項,之前我們只有管制那個承買的,也就是紅單不能轉給別人;但是這次行政院的版本,就是預售屋銷售者與興建成屋銷售者不能去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書面契據轉售給第三人。就這部分的話,我們後面會去處罰預售屋銷售者,除了承買人不可以轉售以外,預售屋銷售者也不可以協助承買人轉售給第三人。
    最後一項是我們提出來的,主要是我們這段期間在稽查的時候,發現我們要請他們拿出紅單時,有時候業者會拖拖拉拉的,而變成我沒有查核權,如果我沒有查核權,我要請他拿紅單出來時,有時候他就推託紅單在哪裡、在哪裡、在哪裡!所以這部分我們在這邊就加了這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二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否則他們不拿出來,我們沒有任何一個法律規定一定要拿出,這是行政院版本再修正的,即最後這一項是院版再新增的一項。我們發現在稽核過程當中,也是這一年來的稽核當中,紅單不容易拿到,所以縣市政府與我們都有這樣的建議,以上說明,謝謝。
  • 主席
    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 莊委員瑞雄
    謝謝召委,後面增加的最後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二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有關買受人被課予的義務會不會比較強烈?如果買受人說我就沒有了或什麼的,關於買受人的射程會不會太遠?想一下。
  • 王司長成機
    這個條文是處理紅單。
  • 莊委員瑞雄
    是啦!我的意思是,買到東西的人是這樣,除非是贓物才有提供的義務,但這是買房子啊!我覺得規定為「買受人」太過強烈。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這可以討論。
  • 莊委員瑞雄
    這部分先保留一下。如果規定為「買受人」的話,民眾一定會「姦撟」。其實這是一項處罰規定,不曉得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看法?我覺得這對民眾來講實在太苛刻了。
  • 管委員碧玲
    本來就需要規範啊!
  • 莊委員瑞雄
    我是說「買受人」的部分。
  • 管委員碧玲
    這裡的主體總共分為三個,也就是買賣三方,第一方是銷售者,銷售者就是建商;第二個是買受人,也就是紅單的買方,因為我們本來就是要規範紅單不能轉讓,所以當然是買方不能賣,也因此才會規定為「買受人」;另外一個則是委託的仲介代銷者。主要是這三方,我們這次修法涉及的主體總共有這三個,也就是要規範這三者。
  • 林副司長家正
    抱歉,我補充一下,因為紅單轉售的規定大概會涉及到三方,第一個就是銷售者,也就是建商;第二個是跟建商買紅單的買受人;第三個是紅單有轉售的情形,也就是我們現在要加以限制的部分,那就是第三人,現在規定不能轉售第三人。如果遇到這種情況的話,我們可能就會找這三個對象請他們提供相關資料,因為他們是實際在紅單轉售或賣紅單的當事人。
  • 莊委員瑞雄
    我的意思是說針對規範對象後面一定會有相對的處罰規定,這樣才有意義。假設我去排隊買到紅單,然後轉售給他人,這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會要求我提供相關資料,如果我沒拿出來就會有一定的處罰規定,我覺得這個射程的範圍比較遠,當然可以再討論,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我沒有拿出來,那麼對我的行政罰鍰是多少?
  • 林副司長家正
    6到30萬元。
  • 主席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 王委員婉諭
    針對第四十七條之三,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是在第二項特別提到,希望能夠把「變更」也包含進去,主要是在於這些資訊都有可能假借交易來加上變更的內容,比如車位售價等等可能會有一些變更,我們希望儘量可以朝清楚的方向來公開或登記,這樣其實也便於大家瞭解實際上的銷售情況及市場變化情況,同時我們也覺得這部分規定清楚之後,日後買賣或委託時也比較有所依據。我們認為既然簽訂和解除都已經包含進去,那麼變更的部分是不是也應該一併包括進去。
    另外,關於剛才所提到的第六項及第七項,我們支持應該要把買受人一起涵蓋進去,主要在於紅單銷售涵蓋各種樣態,所以這些部分都應該極力禁止,避免哄抬房價的情況發生,謝謝。
  • 林副司長家正
    我補充一下,因為這部分是在規定前兩項,而第五項是指建商賣紅單不符合規定,所以主角是針對建商請他們提供資料出來。第六項是指買受人又把紅單賣出去,這是違規的,所以要課責的主角是原來的買受人,我們要追究當初是不是有把它賣出去,發生違反規定的情事。
  • 主席
    現在的問題在於原本買的人又把它賣出去,如果把這部分改掉的話,三方就會減少一方。
  • 賴委員香伶
    我想請教剛剛前面談到如何知道買受人有轉售與第三者,形式上是在哪一個登記時間必須要揭露,不然的話,如何能知道第五項的……
  • 林副司長家正
    這大概會有幾個情況:第一,我們現在在實務聯合稽查就會遇到這種狀況。第二,以後會增加檢舉獎金制度,民眾雖然有提出事證,可是也會有新的case……
  • 賴委員香伶
    如果是家人之間,誰會去檢舉?所以舉證的可能性要用什麼來進行前置作業?關於稽查的部分,在你們的抽查當中,你們有沒有什麼權力可以要求買受人必須提出幾年內沒有轉售或已經轉售的相關資料?這部分的權責是以哪一條為依據?
  • 主席
    請問誰可以說明?
  • 王司長成機
    跟委員報告,之所以加上這一條就是因為最近大家在說我們都查不到紅單轉售,市面上是不是還有這樣的東西?我們在實際稽查過程當中,曾經有一件是我們從資料當中看到不一樣的人,所以我們認為這有紅單轉售的嫌疑,但是後來查出來那一件是給親友,所以我們就沒有再繼續查處。假設未來我們在稽查過程當中還是有這種現象,當然我們還是會核對紅單和簽約的人有沒有不一樣,如果有的話,我們就會請他們把資料拿出來看。第二、未來會有檢舉制度,假設將來真的有紅單轉售的話,透過檢舉制度也許量就會跑出來。
  • 主席
    請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基本上,這樣的案子即使發生也是極少數,但是在這個情況下,一旦有線索並給予行政機關一定程度的查核權,那我們就可以往下做,而不是好不容易掌握到線索,但還是束手無策,其實差別就在這個地方。這並不是沒事刻意去擾民,叫大家要讓我們查,我想地方政府也不會這樣做事情,謹作以上補充。
  • 賴委員香伶
    我釐清代理部長的意思是要讓它入法,讓檢舉信或查察的疑慮性有一個依據,當你們查核的時候也不會無的認定這是假意的,是這樣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的,是這樣沒錯。
  • 賴委員香伶
    因為真的不能讓民眾覺得你們過度性的猜測,所以也許執行方式也應該要訂定在相關辦法或要點裡面好不好?
  • 主席
    這部分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
  • 王委員婉諭
    應該要加上「銷售預售屋時應於簽訂、變更及解除買賣契約時登記」,也就是「變更」的部分應該要一起處理。
  • 主席
    請行政院說明。
  • 林副司長家正
    剛才王委員提的是第二項的規定,行政院版第二項的規定是,預售屋如果有解約的情況,必須要實價登錄申報;民眾黨黨團的版本則是如果有換約或契約內容變更的情況,也必須實價登錄申報。在此說明預售屋的買賣實價登錄申報主要是要把簽約當時的買賣狀況提供給民眾查詢,如果只是契約變更或換約的情況都要實價登錄申報的話,第一,可能必須考量這與我們規定實價登錄的目的不符;其次,這也可能讓民眾有想要炒作的空間,在當中進行價格資訊的操弄;第三是,關於換約的部分,因為接下來我們就是要限制、禁止換約,如果要讓他們不能換約,又要讓他們實價登錄申報,我們覺得這部分有點不妥,所以我們建議針對換約或契約變更的情形不要納入實價登錄申報裡面去。
  • 王委員婉諭
    我想釐清一下,剛才我所說的變更包含價格有所變動的情況,為什麼反而是不登錄比較容易造成它有變動的空間?
  • 王司長成機
    跟委員報告,如果價格可以讓它變動,萬一有人要做假,價格就是隨時在哄抬、一直在變動,所以重點在於第一次簽約當時的價格才是我們會揭露給民眾知道的,至於後面的部分,不管是變更或做假的價格我們都不採納,不然我跟建商簽好……
  • 王委員婉諭
    如果不透明,不是更不容易讓市場知道嗎?這樣不是反而鼓勵他們先簽訂嗎?除非我們限定不得變更。
  • 管委員碧玲
    他講得我聽得懂,他的意思是說他們只承認簽訂當時的價格,所以解約也只能用這個價格,如果允許它變更的話,等於承認那樣的變更,那麼解約的時候就要用變更的價格了啊!我們就是只承認那個數字嘛,而且事實上我們就是在管買賣,而不是在管內容,我們只承認第一個價格,因為我們不准它賣,當然也就不准它變更價格,所以怎麼會有變更價格的空間?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真正的核心是我們已經要禁止換約了,所以就不會有換約的事情、就不會有登錄的事情,也不會有變更的事情發生了。
  • 賴委員香伶
    請問部長或司長,一般會有私下換約這件事情而你們卻不知悉,但是等他要登錄買賣價格,也就是他要賣給下家的時候,你們只承認第一個原始的登錄價格,那麼他私下換約和登錄價格以及轉下家前置的……
  • 管委員碧玲
    那麼下家就是偽造文書了啊!
  • 賴委員香伶
    不是,這樣等於是上家可能偽造,登錄的不一定是真的,然後賣家和前面的私下換約者之間反而形成一個造假。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它會出現交易糾紛。
  • 賴委員香伶
    因為大家都希望防杜私下換約、私下轉讓,而你們現在說前置已經鎖定不得轉讓或換約,請問這是哪一條條文的規定?現在我們討論的是第四十七條之四,是不是更前面就已經鎖定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現在就要修法啊!
  • 賴委員香伶
    你們並沒有把轉讓、變更的部分放進來,其他版本反而都想要補這個洞。我覺得大家的想法都類似,只是補洞要怎麼補的問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這不是洞啦!
  • 賴委員香伶
    那是什麼?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那並不是洞啦!
  • 賴委員香伶
    已經有很多是現行轉讓的啊!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因為變更契約內容有很多種,有可能是換馬桶或換其他東西,如果什麼都要登錄,那就不是我們要求實價登錄的本意。
  • 賴委員香伶
    所以我們希望的是把價格的部分納進去,而你講的契約變更可能是有多類型、多樣性……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這一次的修法就是要讓換約禁止,所以後續不會有換約的動作,因此也就不需要去管登記的動作了。
  • 賴委員香伶
    可是你剛剛說有很多契約會修正、會變更,而那件事情過去並沒有再行登錄,你剛剛又說換馬桶換什麼的……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那部分真的不能管那麼深,因為契約內容調整可能是調整很多東西,包括隔間要怎麼調整、設備要怎麼改,內容是非常多的。
  • 張委員宏陸
    我補充一下,現在就是不能換約啦!至於變更契約內容,包括客變也是變更契約內容,現在有很多都是可以客變的,如果客變也都要申報,這和我們原來要的並不一樣,這樣說人家才聽得懂吧!
  • 主席
    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 王委員婉諭
    我想釐清一下,因為我們擔心未來可能會透過這種變更契約的方式,例如以客變的名義行哄抬房價之實,針對這部分我們如何把關?因為它並沒有換約,而只是在客變的情況下,比如隨著物價上漲所以必須進行契約內容變更,依照現在的條文其實這部分是沒有辦法處理的。
    另外我想請教第七項的部分,目前規定在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時,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有沒有在哪個條文訂定規避的定義是什麼?比如當事人並沒有說不提供,而是說他晚一點提供,結果卻一拖再拖,這樣該如何認定?是不是有相關的強制力?這部分是不是能夠說明一下?
  • 張委員宏陸
    請部長一定要向委員說清楚內容,這一條是不是先保留,我們先處理後面的條文,不然可能會搞很久。
  • 主席
    請代理部長最後回答一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針對這條條文,現在我們所討論的事情影響真的極小,這真的不是主要的議題。剛剛講到客變,指的是預售屋買賣的內容可能因為需求改變或有所偏好而要改變瓦斯爐、熱水器或其他東西,難道都要在契約當中明定嗎?它會有契約變更,但這部分我們不能去管,我們不能要求人家這些都要登錄,這樣就管太多了。契約變更一般不會變更到價格……
  • 羅委員美玲
    只有買賣契約而已。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其他的我們不會去管。
    最後一個部分其實是有罰則的,後面會有罰則的搭配。以「規避、妨礙或拒絕」來講,實務上其實都有,因為很多法令都有這樣的文字,而且大家都已經有一定的做法,所以不用特別再去定義什麼叫做規避、什麼叫做妨礙、什麼叫做拒絕,因為實務操作已經行之有年。
  • 主席
    第四十七條之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處理第四十七條之四。這部分有行政院等八項提案條文,另有修正動議一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管碧玲委員發言。
  • 管委員碧玲
    開會中復議必須在進行下一個議題之前提出,這樣才能回復上一個議題,所以我要在這裡先提「二分之一」要不要入法的問題,因為我真的很擔心政府的政策責任,之前針對地價評議委員會的部分,我就是堅持要把「民意代表」拿掉,然後公正人士、相關團體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要加進來,但如果把政府機關代表退居到二分之一以下,那政府對地價政策的主導權就不見了,這部分我真的有疑慮。我曾經詢問擔任過直轄市副首長的委員,他聽了也嚇一跳,他認為不可以這樣做,因為地價評議委員會就是會有充滿利益考量的力量在裡面,所以政府主導力真的很重要,也因此這一點我還是沒有被說服。
  • 主席
    請花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補充一下,現在各縣市政府地評會的專家學者大概都是學者或是估價公會、建築師這一類的專業人員,實質上這些人反而比較不會受影響,其實行政官員被影響的壓力更大,所以如果加上政府官員,反而是首長想要做什麼事情更好操作,我實際擔任地評會委員的經驗就是這樣,當時我是把首長的意志翻盤,所以事實上反而必須靠外部力量,也就是政府部門的行政官員抵擋不住首長的壓力,只好靠外部委員的力量去抗衡,所以針對這件事情的論述……
  • 主席
    部長,因為剛才條文已經修正通過了,所以等一下再請你跟管碧玲委員溝通一下好嗎?
  • 廖參事江憲
    條文內容剛剛委員都已經討論過了,法務部針對文字述敘的部分提出一點意見供大家參考。第四十七條之三最後一項有「不得轉售」的規定,不得轉售在民法上屬於一種禁止規定,而這條條文對照版本第13頁最右側立法說明第三項當中有提到民法第七十一條但書的規定,亦即「但非屬無效……」,從這一點來看,我想請主管機關再確認一下,雖然這樣的轉讓行為違反規定,可以行政處罰,但在民事契約上或政策決定上是不是還是要讓它有效?如果決定是要讓它有效的話,是不是說明欄第三項的文字內容可以作一點修正,也就是「又依民法第七十一條但書規定意旨,該轉售行為雖違反規定,但非屬無效」?因為第七十一條但書的規定是,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才不在此限,否則原則上它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如果要認為這在民事契約上違反禁止轉讓的規定,但民事契約還是要讓它有效,乃是因為立法者及主管機關的政策決定,並不是依照第七十一條但書的規定而得的結果,所以是不是可以請主管機關酌修一下文字,讓它比較能夠符合實況?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其實我們在立法說明當中已經講得很清楚,它並不是無效,這一點我們在立法說明裡面已經表達得很清楚,實質上過去紅單一向都不得轉售,違規還是要罰鍰,但那樣的轉售還是有民法上的效果,其實這是同樣的應用,所以法本身不需要再加這樣的文字,因為我們的表達已經很清楚了。
  • 林副司長家正
    說明欄是不是還要再寫清楚一點?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好,說明欄我們再寫清楚一點。
  • 主席
    請大家注意聽,之後就不再讓你們發言了,因為這件事情大家都非常關心,所以請大家聽清楚、說明清楚好不好?
    針對第四十七條之四,請問各位委員及行政機關有沒有意見?
  • 廖參事江憲
    第四十七條之四與剛剛討論的條文是同樣的問題,可以請主管機關一併處理就好。
  • 主席
    那就把說明欄寫清楚一點。
  • 林副司長家正
    我們會將說明欄酌修。
  • 王司長成機
    我來說明一下第四十七條之四,針對原來送大院的版本,這次我們提出了一項修正,也就是修正第四項,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第一項及前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一條主要是限制他們換約,也就是不讓他們換約。同樣的問題,現在已經限制他們換約,如果他們換約的話,我們就要去查,如果他們不拿出資料來,我們也很難查,未來同樣會有檢舉的問題,所以針對這一項,我們還是希望直轄市、縣市政府能夠保有查核的權力。
  • 主席
    請吳琪銘委員發言。
  • 吳委員琪銘
    今天早上我所提的是要將檢舉獎金提高,因為買賣會有糾紛。
  • 主席
    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 王委員婉諭
    是不是可以請部會回應一下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我們增加「書面契據」乃是因為有時在契約簽訂之前可能就有一些書面契據已經載明大概內容或約定事項等等,包括前條第五項當中也有提到書面契據,我們希望能夠比較完整的涵蓋,不只是買賣契約,包括之前的書面契據其實都不適合讓渡或讓與,是不是可以請主管機關就這部分稍作回應和說明,讓我們瞭解一下?這部分會不會有考量上的困難?
  • 主席
    請王司長說明。
  • 王司長成機
    跟委員報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的版本是書面契據,雖然到後面沒有再簽約也可以用,但是依照消保法或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買賣預售屋一定要簽約,不能以為用紅單代替就夠了,所以後面就沒有再簽約。在此向委員報告,我們是規定一定要簽約,然後後面再予以管制,所以不能把紅單當成契約。
  • 主席
    新增第四十七條之四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處理第四十七條之五。這部分有行政院等八項提案條文,民眾黨黨團提案條文是第八十三條之二。
  • 管委員碧玲
    現在要處理第四十七條之五是嗎?
  • 主席
    對,另外還有李貴敏委員……
  • 管委員碧玲
    對不起,剛剛我有問到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的規定是「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第四十七條之三有「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亦同」的規定,但第四十七條之四卻沒有,這樣一來,等於是對不動產代銷業者放水了。
  • 王司長成機
    抱歉,剛剛忘了向委員說明,我現在補充說明一下。因為這一條條文所處理的是換約的問題,以換約來講,換約或轉讓一定是建商……
  • 管委員碧玲
    我是指廣告的部分。
  • 王司長成機
    廣告也一樣,代銷業者如果沒有受買受人委託或沒有受建商委託,也不能廣告,如果他們廣告的話,我們可以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加以處罰,所以我們是管制買受人和建商,因為換約的時候一定是買受人和建商才會知道換約的內容。
  • 管委員碧玲
    雖然這一項的主詞是銷售者,但是最後「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的部分應該也要把委託不動產仲介代銷者加進來。
  • 王司長成機
    就像我剛剛講的,假設是不動產代銷業加以廣告,一定要受買受人或建商的委託,他們才可以廣告。
  • 管委員碧玲
    對啊,所以就要規範啊!但是你們並沒有規範。
  • 王司長成機
    那部分已經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管委員碧玲
    那項管理條例並沒有規範預售屋、新成屋的部分啊!
  • 林副司長家正
    跟委員報告,如果換約的話,會有兩個最重要的主角,一個是銷售者,也就是建商;第二個是買受人,也就是原來跟建商簽約的人。我們現在的政策立場是不希望他們去廣告要換約,所以目前我們的版本第三條是規範預售屋銷售者,也就是建商;對於買受人的部分則是規範在第一項,也就是如果他們廣告的話,買受人也要被罰;如果是委託仲介的話,不管是建商去委託還是買受人去委託代銷來轉約的話,其實我們是找源頭來罰,可能就是找建商或買受人。
  • 張委員宏陸
    新建成屋的部分呢?
  • 林副司長家正
    如果是新建成屋的話,主角同樣還是建商和買受人。
  • 張委員宏陸
    新建成屋不一定會有代銷。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是處罰行為人,而不是處罰平臺。
  • 管委員碧玲
    但是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項還特別規定「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亦同」,所以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在這一項是被你們當做預售屋和新成屋的賣方。既然如此,為什麼到第四十七條之四的時候,針對賣方你們卻只抓建商?這兩項就變成不一致啊!我還是覺得怪怪的。
  • 林副司長家正
    剛剛委員提到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項規定「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亦同」,這一項主要是規定紅單的內容不能有違規事項,例如不能有不利於消費者事項,這與移轉行為沒有關係,那是規範建商在賣紅單的時候內容必須確切,而且不能有不利於消費者的情況,如果是委託代銷業來幫你賣預售屋,一樣受到相同的規範,所以和委員剛剛講的轉售情形沒有關係。
  • 管委員碧玲
    那你們的文字澈底有問題啊!這裡根本沒有區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亦同」是指後段,因為前段和後段連分號都沒有,所以根本就沒有分開,你怎麼會說這一句話只約束後段呢?這句話從頭到尾都有約束,怎麼會只約束後段呢?我覺得這樣的國文書寫方式根本不是你剛剛所講的意思,以國文書寫方式來講,這句話是整段約束,怎麼會是只約束後段?包括銷售,也包括內容不得記載保留出售,就是包括這兩者啊!
  • 主席
    你們要看清楚,也要想好哦!一定要看清楚、解釋清楚,因為消費者都寄望條文能夠修得好一點,對他們比較有保障,如果越修正對消費者越沒有保障,要做什麼?
  • 管委員碧玲
    以條文來看,前面講的是銷售者,也就是建商在賣的時候要把定金立據、要有書面契據,而且內容不得約定保留出售等等,接著是一個句號,然後才又加上「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亦同。」的規定,所以等於是不動產代銷業者在賣的時候也要這樣做,條文的意思就是這樣。所以不動產代銷業者就是賣方,你們是把它當成賣方嘛!你們是從頭到尾都不罰代理人嗎?有啊,這條就有罰啊!
  • 林副司長家正
    這個確定不罰,那個只有罰建商。
  • 管委員碧玲
    你們從頭到尾都只罰建商,沒有罰代理人?
  • 張委員宏陸
    這個我也覺得怪怪的。
  • 管委員碧玲
    那代理人就變成一個通道了啊!
  • 王司長成機
    如果這邊要再抓經紀代銷業者的話,那麼代銷業者全部都會被建商捏得死死的,因為代銷業的業主是建商,如果可以罰代銷業者的話,那每一件都是代銷業者要被罰。
  • 張委員宏陸
    有一個問題,預售屋的部分可能不會有問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誰刊登廣告就罰誰。
  • 管委員碧玲
    剛剛你說平臺不會被罰。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刊登的人要被罰。
  • 管委員碧玲
    沒有啊,刊登的人也沒有包含在內啊!
  • 主席
    請張其祿委員發言。
  • 張委員其祿
    針對管委員所提的問題,其實我也想到一個情境,萬一是個人很想做這件事,他自己就去委託代銷業者,而我是建商,並沒有想要叫他做這件事,結果最後卻是建商被罰,這樣好像也很怪。
  • 管委員碧玲
    應該兩個都罰。
  • 張委員其祿
    對,也就是說……
  • 主席
    請王司長說明。
  • 王司長成機
    張委員是說,建商沒有請他去刊登廣告,結果他自己卻去委託人家刊登廣告,這部分其實是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去處罰代銷業者,因為它是經紀業,如果沒有接受委託就刊登廣告,就會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罰。
  • 張委員宏陸
    預售屋是一件事情,新建成屋又是另外一件事情,我認為新建成屋會有張委員所說的這種情況發生。
  • 管委員碧玲
    應該兩個都罰……
  • 張委員其祿
    是的,按照管委員所說的最簡單,否則到時建商會變成無辜第三者。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它沒有被委託,為什麼會刊登廣告?
  • 管委員碧玲
    它會被委託,是私底下委託。張委員的意思是,買受人私底下去拜託它刊登廣告,因為它刊登廣告你們不罰啊!
  • 張委員其祿
    是啊!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但我們可以往下追查是誰要求刊登廣告啊!
  • 管委員碧玲
    你們沒有納管要怎麼調查?如果沒有寫進條文裡面,你們要怎麼追查?我覺得這一條會變成漏洞。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會啦!我覺得這都是非常minor的細項,我們已經有相當的查核權,也有必要的登錄管制,其實那是通路裡面非常細的東西。還是要請委員支持一下,我們先讓條文通過,如果真的發生事情我們再補都沒有關係,但我覺得應該不至於啦!
  • 主席
    不過還是要注意,修歸修,如果這樣下去,以後適用這些規定的問題會很大,我們是要修得……
  • 張委員其祿
    我幫代理部長做個小小解套,如果有我剛剛講那種情形,就是罰委託的那個人,假設我就是買方,就罰那個買方,對,就這樣子。
  • 主席
    對,他剛剛解釋就是這樣講,這樣好嗎?看委員還有什麼問題。
    處理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五。
  • 管委員碧玲
    這個圖看起來就是張委員講的,預售屋簽約,然後買受人私底下偷偷去委託仲介幫忙賣,如果中間有去刊登廣告,你們就說會追查;如果他沒有刊登廣告賣出去了,依據現在的法規不是罰仲介,而是罰最早賣的那個建商?罰買方,然後不罰仲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實質上,他如果私下做這樣的換約,最後的重點是建設公司要不要讓他換?如果建設公司不讓他換,他這個過程最後沒有辦法達成目的,因為建設公司一旦協助他更換契約,建設公司要被罰。
  • 管委員碧玲
    所以建商也要被罰就對了?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如果最後建商協助他換約的話……
  • 管委員碧玲
    建商和買受人都要被罰……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一旦建商不協助他……
  • 管委員碧玲
    但是我們不罰仲介其實不影響就對了?好啦!這樣知道了。
  • 主席
    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五有行政院等8個提案版本,包含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八十三條之二、委員李貴敏等16人提案第四十七條之四,以及修正動議2案,請問各位有什麼問題?
  • 管委員碧玲
    第四十七條之五你看一下第三款,條文書寫方式都用「、」的結果,會變成我們一般人,因為這個就不是預售屋和新成屋了,對不對?這個是所有的房屋,對不對?就是針對所有房屋、所有不動產,所以人人都受規範。現在問題就來了,你第三款的寫法,因為是「、」、「、」,所以它的成就條件是其中之一成就就成就了,會有一個現象──自行加價轉售不動產,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這個就要受罰。現在是,影響市場秩序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你們還要去制定指標,怎樣才能達到影響市場秩序?自行加價太多、賣得太貴、賺得太多算不算影響市場秩序?如果我有3間房子,然後我賣了3間,影不影響?如果有人檢舉,我們現在又有檢舉制度,有人檢舉就會進入調查跟司法系統了,最主要是有檢舉制度。所以自行加價轉售不動產,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到時候實務上會不會造成很多紛擾和擾民?這個你們想一下,因為這個已經不是預售屋跟新成屋,而是所有有房子的人要買賣都受規範了啦!有沒有什麼文字可以去排除這種善意無辜的──就是買賣房子自然的行為?因為這個什麼影響市場秩序一被檢舉,你就得去調查,管你是不是真的有影響市場秩序。
  • 花代理部長敬群
    不是檢舉就要被調查,沒有,不是這樣,一定要有具體事證。
  • 李委員德維
    這個我也覺得寫得有點太寬,如同剛剛管委員所講的,這個自行加價轉售不動產,這樣講不好意思,不是絕大多數人賣房子多數都會加價嗎,對不對?所以你後面「加價轉售,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這樣講不好意思,賣房子不是大家都會……
  • 主席
    司長,解釋一下。
  • 王司長成機
    我們當時會考慮,其實當時在行政院也有考慮到很多,這個自行加價轉售不動產,我們在稽核過程當中曾經也有發現,在新竹有一個案子是一個人買23戶,類似這種的他就是有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就是他一個人的個人行為,後面的那個部分是集結多數,那個就是炒房團的部分,跟委員說明這一部分。
  • 管委員碧玲
    可是那種不是屬於連續買入,會涵蓋在內嗎?對啊!他就屬於連續買入了,你說23間對不對?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啊!
  • 管委員碧玲
    為什麼還要把這種那麼……
  • 林副司長家正
    跟委員報告一下,因為我們當初在想的東西一個關鍵就是影響市場秩序,如果今天我只有個人買了一戶,雖然我用加價的方式賣出去,但是還不構成影響到市場的秩序。
  • 管委員碧玲
    所以這個就像囤房稅,你要賣幾戶才叫做不影響秩序?你要賣3戶、4戶還是多少?就有這個問題,主要是你這個文字一出來,等於是不分大小,有什麼改法可以避免這種現象?
  • 李委員德維
    這個就有點像我今天早上講的,就是你寧可錯殺一百也不放過一個,我這樣講是很直接,就是包山包海。
  • 羅委員美玲
    我講一下,我發現第三款與第四款其實都是面臨同樣的問題,我們就是定義不明確,第四款早上湯蕙禎委員好像也有提問,可是代理部長這裡好像並沒有給一個明確的答案,因為太過於自由心證,從事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之操縱行為,這個行為到底是怎麼樣的行為?如何去認定?我想這個部分可能還是要多一點解釋。
  • 主席
    請代理部長解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再稍微加幾個字,或許可以把這個事情講得更具體,最後是「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那個條件把它加嚴,這樣的話,至少在判斷上面就會比較精準。
  • 張委員其祿
    就是自行加價它要真的影響市場秩序。
  • 主席
    且明顯啦!
  • 管委員碧玲
    這樣應該可以,且明顯影響。
  • 主席
    他說「且明顯影響」。
  • 羅委員美玲
    第四款也說明一下好不好?
  • 主席
    針對第四款,請司長說明。
  • 王司長成機
    早上湯委員有提到這一點,第四款我們這邊來講的話,當時在院裡面是說,如果未來有新型的交易型態或者一些炒作的型態出來,我們就沒有辦法因應了,可能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沒有的東西,未來新的,變成規劃的內容就會不足了,所以我們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就是「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所以我們才會加這一項,規定「從事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之操縱行為」。我們想說未來可能會出現新的炒作型態,這樣無法因應。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是不是還是用上一款的邏輯?變成從事其他明顯或足以影響不動產或明顯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等等,把它的層次再拉高一點會比較……
  • 張委員宏陸
    這一款如果這樣子規定也是為了未來,但是這樣子其實等於是空白授權,我覺得怪怪的,應該把它寫得清楚一點,針對具體的行為或什麼的,文字還是要修改一下。我們這個是不一樣的,不動產交易、買賣有很多方式,我會故意說這個不好,讓它的價格低一點,這樣有沒有算影響不動產交易?如果這樣的話範圍就太大了。
  • 主席
    這影響到……
  • 張委員宏陸
    我是買方,要影響讓它的價格變低。
  • 主席
    請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好啦!另外一個角度,說實在話,這個事情未來到底是什麼事,我們也不知道,如果大家覺得有疑慮,這一款就拿掉,好不好?
  • 主席
    這一款拿掉?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我們碰到了再來加也沒關係,碰到了再來加也可以。
  • 張委員宏陸
    如果有新的型態,我們隨時可以修改法條。
  • 羅委員美玲
    不然這一款我們拿掉,有發生再來新增。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有發生再來處理。
  • 羅委員美玲
    第三款有明確了嗎?「且明顯」……
  • 主席
    第三款有規定「且明顯」,修正過了。
  • 湯委員蕙禎
    主席,我有一個修正動議,因為第三款裡面有一個「連續」,所以我在下面有針對這個「連續」解釋,規定「前項第三款所謂連續,係指自第一次買賣之後,二年內為二次以上買賣。但因本人或家屬結婚、分居或遷徙之需要者,不予計入。」這個「連續」要不要說明?
  • 林副司長家正
    它還是必須跟後面的影響市場秩序和壟斷這個部分連接在一起,剛剛我們已經有在影響市場秩序的部分加「明顯」,所以單一或是比較輕微的狀況不會構成炒作行為。
  • 主席
    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增訂條文修正通過。新增第二項……
  • 王司長成機
    第一項。
  • 主席
    刪除第一項……
  • 王司長成機
    第一項第四款。
  • 主席
    第四款。
  • 王司長成機
    第三款的話加三個字。
  • 主席
    第三款加「且明顯」。
  • 王司長成機
    且明顯影響。
  • 主席
    處理增訂第七十九條之一。本條有行政院等7個提案,包括民眾黨黨團的提案第四十七條之五條文,還有修正動議1案,請問委員有什麼意見?
    請張宏陸委員發言。
  • 張委員宏陸
    這個我早上有問部長,私法人如果財務有問題的話,立法說明或什麼要不要……
  • 主席
    請副司長拿麥克風說明。
  • 林副司長家正
    委員應該是質詢如果經過許可之後,依照我們的規定,它5年內不能出售,除非有強制執行、徵收或是依法規定的事項。早上委員大概提到有些公司可能經營不善,這種情況是不是可以讓它賣出去?我們可能會建議再訂定文字,就是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因為有些狀況可能沒有辦法例示。
  • 主席
    假如大家都拜託中央,訂定這一條反而增加困擾,收拾不完,這樣大家來跟中央講就好了,還是你們看如何規定?請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宏陸委員提的問題確實可能發生,但是反過來講,房子是這一家公司的,它今天財務出了狀況,處理的方式第一種可以賣掉,也可以去抵押融資來周轉,所以並不是完全沒有路可以走。它透過抵押,某程度還是可以達到周轉的效果時,我覺得或許這個時間就讓它去渡過,當然我們不可能百分之百幫它。
  • 張委員宏陸
    部長,不是啦!一般大部分早就抵押了,它要賣掉可能就是拿沒有抵押的那幾層來還債,不可能每個人都沒有貸款。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對啦!所以這個變成最後就走到強制執行,它既然已經有抵押又走不通,最後就進到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就OK了,現在就可以讓它……
  • 主席
    請湯蕙禎委員發言。
  • 湯委員蕙禎
    部長,早上有建議了,私法人買住宅現在因為房地合一稅,它的稅已經達到60.4%,比一般自然人買多了很多,多15%,一般人不會那麼笨,用私法人去買,所以照道理,這一條有沒有需要?你規定許可制將來很麻煩,每一次買房子還要寫計畫書,還要審計畫書。
  • 主席
    是不是要寫申請書還是計畫書……
    請羅美玲委員發言。
  • 羅委員美玲
    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私法人取得第一項的房屋,登記完畢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這部分到時候會不會跟房地合一稅衝突?房地合一稅2.0其實允許私法人在5年內買賣,只是它是用重稅,甚至以後如果有分配盈餘還要加20%,其實是非常重的稅。現在規定私法人5年內不得辦理轉移,就是不能買賣,可是依房地合一稅可以買賣,這樣要如何去勾稽呢?這有得解釋嗎?你如何解釋這個部分?房地合一稅允許私法人買賣房屋,可是第七十九條之一明顯規定私法人不得在5年內辦理轉移,這樣子不是衝突嗎?這個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 主席
    請張其祿委員發言。
  • 張委員其祿
    這一條我們黨團還是認為應該要有,為什麼?因為其實現在很多炒作客還是用公司的形式做這件事,所以它更重要的立法精神比較在防堵往這個方向走,因此我們還是認為這一條應該規範。我們現在都很善意地解讀,說這是真正的、一般的公司,可是有很多炒房客早就是公司,他自己就是公司,是這樣的概念。
  • 主席
    請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各位委員報告,當然確實如同剛剛湯委員跟羅委員提到的,現在私法人買住宅、買房地產,在房地合一稅等等有相關的稅負,在正常的狀況下,它跟短期投資客是一樣的,甚至有可能更重,我們在提出的版本之後,因為房地合一稅在中間修法,先把這個精神轉化到房地合一的修法裡面去了,所以跟我們當初提案之初面對的問題環境確實有不一樣,這我完全認同,這裡面也代表一個事情是,站在政府的立場,不管從內政部或是從財政部的立場,也認為私法人在買住宅這件事情,確實政府要有一些抑制、管制的工具在裡面管理,當然往下就會出現到我們要討論到的程度問題。房地合一稅已經加重它的稅負,是不是已經夠了?或者是我們應該額外再增加多一點對私法人買住宅的的管制?這裡頭就會出現的第一個是要禁止它買或者要限制它賣屋的時間,這就是三個東西中稅已經出來了,那剩下這兩樣東西是不是都要加上去的問題。
    我也必須很誠實的講,站在內政部的立場,我們當時提出這個版本時,我們確實沒有預料到會有房地合一稅這個東西進來,我必須很誠實的講,所以我也因為房地合一稅修法之後,我們在這邊當時也都提到了,我們覺得這樣下去是不是太重?但是某種程度來講,似乎社會上對於私法人──特別是買豪宅,買了很多豪宅,用什麼維京群島為名義的投資公司在做這樣的事情,其實社會確實有它一定程度的負面觀感,說實在話,我覺得這個事情基本態度上,我當然會希望我們還是管得比較嚴一點,並沒有什麼不妥,但是其實那個堅持度不會那麼強烈,不過完全拿掉,我覺得可能也不好,這個條文整個拿掉可能也不好,可能還是要有一個折衷,或者是怎麼樣的過程。
  • 主席
    請羅美玲委員發言。
  • 羅委員美玲
    部長還是沒有解釋到剛剛我的疑問,我們禁止私法人在5年內買賣,它有它的背景在,剛才部長已經有講了,我們沒有想到後來有個房地合一稅出來了,所以我要講嘛!房地合一稅是允許私法人可以買賣……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當然,現在就是……
  • 羅委員美玲
    我們現在是禁止買賣,一個是禁止買賣,一個是可以買賣,到時候這兩個法你要怎麼去勾勒?怎麼去處理?這個部分,你要怎麼去做個協調?我的疑問在這邊,部長到現在還是沒有辦法解釋這個部分。
  • 主席
    請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這是一個選擇,一種是禁止,我還是要禁止買賣,但是我有同意你進來,原則禁止,例外同意,但是同意之後,我就不限制你5年不可以買賣,但是你要面對房地合一稅,這是一個邏輯,我說這就是一個選擇,跟我們現在又不大一樣。另外一種選擇是我不限制買賣,我讓你買,但是5年之內不准賣,又是另外一種選擇。所以我想我們大家來收斂看看,有共識往哪邊收斂,可能會是比較有大多數委員會覺得認同的。
  • 羅委員美玲
    可能你還得要思考。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對我們來講,我們真的也沒有說一定是哪一個版本最好,以我現在的立場,我覺得如果能夠通過行政院版,我覺得OK,但是我尊重剛剛我提到的兩種版本,如果委員通過,其實內政部不會堅持,大概是這樣的意思。
  • 主席
    請江永昌委員發言。
  • 江委員永昌
    我提的版本剛好沒有這一條,但是我來幫你講講話,房地合一稅在所得稅法當中,大家就去看了,它有一個層次,在我們這一次平均地權條例當中的,你要買,而5年之內限制轉售,又是一個層次,層次在那裡?大家看一下,假如在房地合一稅當中,你去看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它後面有一個「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你看它那邊有兩個層次,本來是房地合一稅2.0,可是如果是財政部的非自願因素,你就會變成是適用20%,所以那裡也有原則跟例外。而這邊的平均地權條例是規定我許可你你才可以買,私法人買了之後5年限制不能夠轉售,但是這裡也有層次,層次很清楚,「私法人取得第一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可是後面有但書,「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寫得很清楚啊!所以你看各有各的層次,然後分兩條路,它沒有模糊,其實它滿清楚的。
  • 主席
    請邱顯智委員發言。
  • 邱委員顯智
    現在的問題應該是私法人,私法人的意思是它可能是一家公司,我們法律上有自然人跟法人,現在問題來了,只有自然人有居住需求,私法人根本就沒有居住的需求,比如以公司來講,私法人是沒有居住需求的,這次修法的限制也不是限制購買商辦,而是買住宅用房屋需要去審核,我再說一次,它所限制的,不論是行政院版也好或是其他委員版本,時力黨團版本也一樣,修法限制不是限制購買商辦,而是住宅用房屋需要去審核,這是重點,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也不是私法人都不能買住宅,它的但書在後面,其實行政院版本寫得很清楚,限員工宿舍,是要給員工住的,公司要買給員工住,作為宿舍使用,或是長期出租經營,甚至是都更危老重建等項目。
    所以不是不讓你買,但是你要符合這些資格,有一些說法是私法人購屋占比不高,不對!私法人購屋占比不高,這只講了一半,近3年來私法人購買住宅的數量,除了逐年增加之外,而且這個占比不高的私法人購屋卻在2021年繳納超過三分之一的房地合一稅將近76.7億,直到去年7月以前私法人的房地合一稅率都是遠遠低於自然人的。所以現在其實很簡單,如果私法人買住宅,不是給員工宿舍住,它也沒有長期出租經營,也不是都更危老重建的使用,到底它買房子要做什麼?
    所以我覺得行政院版也好或者是我們的版本也好,其實都非常清楚,就是不想要讓它去做轉售、投資,簡單講,就是不想要讓私法人去從事這樣的轉售、投資、炒房的限制,所以這其實很清楚啊!那麼做這樣的限制之後,如果有正當的理由,它只是設定一個但書、一個條件,它也可以買,沒有問題。但是如果不是,它是私法人、它根本沒有居住需求,對它做一個限制,我覺得這是很基本也很合理的。
  • 主席
    請張其祿委員發言。
  • 張委員其祿
    還是一樣,呼應一下,跟剛才邱顯智委員講得非常接近,其實這邊也是講得很明白,私法人去買這種住宅,但是我們也知道其實這些私法人實務上看起來很多都算是投資者,就是投資公司,或者是炒房客的另外一種變形而已,確實是出現這個問題,所以針對這件事,我覺得我們還是非常支持行政院目前的提案,我覺得代理部長這邊也不用退縮啦,其實這個寫得很好啦!
  • 主席
    走下去就對了!
  • 張委員其祿
    就往這個方向去了。另外,第七十九條之一裡其實已經有很多但書,也幫忙考慮了各種情境,因為今天修法有個很重要的意旨就是希望手上拿著的這個東西,不要很快地再拿去轉換或炒作,所以我認為這樣的限制是至為合理的。至於房地合一稅的部分,5年之後限制也解除了,其實也沒有什麼問題,可以自行就稅的部分去討論,所以這個地方我們還是全力支持,希望部長能堅持,以上。
  • 主席
    好,謝謝。接著請李德維委員發言。
  • 李委員德維
    我想請教內政部,所謂的「私法人」,是不是也把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都全部納到裡面了?譬如以學校單位為例,如果是購買教職員工的宿舍,這樣也OK沒問題嗎?
  • 主席
    這種可以。
  • 李委員德維
    剛剛有提到,有些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的住宅可以作為社宅之用,這個部分也OK嗎?
  • 主席
    請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這個背後其實就是長期出租經營的概念,這個部分也都在我們可以同意的範圍內。
  • 李委員德維
    好,瞭解。
  • 主席
    這樣沒問題了吧?好,請司長說明。
  • 王司長成機
    跟主席報告,在討論這個條文許可辦法的過程中,金管會提了一些問題,有些私法人取得住宅是基於銀行法、信用合作法或金融管理法為處理不良債務,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的不動產,事實上是不用經過許可就可以取得的。
    還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的這些資產管理公司也一樣,在處理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不動產這部分就不必再經許可。如果是參與都更、危老改建而分回的不動產,也可以不必經過許可,因為參加都更、危老改建的建商也分得到,所以這些私法人等公司都可以不用經過許可。因此這邊的第一項才修正為「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最後一項也是「免經許可之情形,或其他應遵循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即在這兩項裡面又加了一些文字,在此跟各位委員報告。
  • 主席
    我們就依照行政院提案的增訂條文修正通過,新增第一項及第五項的文字,稍後再一起宣讀。
    接著處理第七章的章名,本章名有1個民眾黨黨團的提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那就不予採納,維持現行章名。
  • 張委員其祿
    沒有問題。
  • 主席
    接著處理第八十一條之二,本條有行政院等9個提案,與修正動議1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問題?沒有問題的話,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接著處理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三,本條有行政院等9個提案,與修正動議1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
  • 王司長成機
    第八十一條之三要增加最後一項……
  • 主席
    第四項吧!
  • 王司長成機
    第二項也有增加……
  • 主席
    第二項是不是?
  • 王司長成機
    因為增加了一項,所以我們會寫一下。也就是在第16頁最上面的第二行,要增加「第一項」三個字。最後一項是因為我們剛剛提到,地方機關要去查核的時候,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這個部分就必須處罰,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我們就是增加了這一項,因為前面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的規定,如果沒有處罰也不行,所以我們就增加了一項處罰。
  • 主席
    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的增訂條文修正通過,第二項有新增文字,另外也新增第四項,稍後再宣讀。
    接著處理增訂第八十一條之四,本條有行政院等9個提案,與修正動議2案,如果沒有什麼問題,我們就照行政院──張其祿委員有意見,請各位注意聽。
  • 張委員其祿
    謝謝主席。第八十一條之四有賴香伶委員的修正動議,因此能不能請教代理部長?因為賴委員的修正動議在質詢的時候,代理部長也覺得這個方向也可以考慮,這邊就是要從罰鍰提撥一定的比例,專款專用於辦理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八十一條之三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等稽核費用。因為這次的修法通過之後,業務量可能也有增加,各地方政府要做這件事情,人力和業務都增加了,所以是不是可以提撥一定比例的專款?請各位委員參考一下我們的修正動議,看是不是可以接受,謝謝。
  • 主席
    請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謝謝張委員,針對賴委員的版本,我們又提了一個再修正的版本,我覺得就用這個版本。原則上內容都進去了,包括針對罰鍰的金額提撥一定的比率供地方政府執行業務使用,這樣寫才比較完整,再給委員參考。
  • 主席
    在立法說明裡補充?
    照行政院提案的增訂條文修正通過,新增第三項,原第三項改成第四項,有修改文字於稍後宣讀。
    接著處理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五。針對江委員永昌等提案條文第八十一條之五,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 江委員永昌
    我先說明一下,依據內政部對於本席提案的答復,你們認為不法利得的追繳規定已經在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當中有所規範,亦即違反行政罰法義務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處罰,所以你們說要免予增訂。但你們這樣的解讀是錯誤的,我已經問過法務部,其實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的意思是在所得利益的範圍內衡量加重處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假設是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的規定轉售書面契據,必須處罰6萬元至36萬元,如果不當利得只有10萬元,罰鍰是30萬元,那麼在不當利得10萬元之外,還有20萬元的空間給予懲罰的效果。但萬一不當利得是50萬元呢?雖然按照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範可以處罰到50萬元,但這樣等於只是把不當利得沒收的效果而已,根本沒有任何處罰。
    大法官會議已經解釋過了,沒收不再是懲罰性質,它只是終止不當財產的行為而已,所以應該獨立拉開。我隨便舉個例子,如果針對讓售買賣契約罰50萬元至300萬元,萬一他的不當利得是500萬元,那麼最多只能把罰鍰從300萬元拉高到500萬元,這樣還是沒有處罰他啊!其實這與按棟處罰的邏輯不一樣,而且小利的處罰反而比較重,當不當利得很高的時候,最多也只是把不當利得全部變成罰鍰而已,所以大家就會有一個心態想要鋌而走險去試試看,反正也沒有損失啊!如果把罰鍰拆開來,也就是只處罰行為,不當利得則是獨立追繳,那麼在不當利得全部被追繳之後,還要再加上其他的罰鍰,這時當事人就會備感壓力了。
    在現有法律當中,不是按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範,而是採法律追繳方式的法令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六條,以上這些條文都是獨立追繳,當然我還可以查到更多,所以本席希望把這樣的體例拉進來,這樣才會有效果,否則只是追小放大,謝謝。
  • 主席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 邱委員顯智
    本席支持江永昌委員的提案,將不當利得予以沒收,這應該是比較妥當的做法。
  • 主席
    請行政部門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們理解委員的態度和立場,針對這些違規行為究竟我們要把它定位在什麼樣的層次?它真的是類似刑事案件的不法所得,與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相較,它的定位……
  • 江委員永昌
    大法官釋憲……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瞭解,我的意思是說現在要不要把它定性到惡質至此的行為,也就是它的惡劣程度是不是已經惡劣到要用這樣的角度來定性,還是說應該將其視為比較嚴重的違規行為,我們還是以裁罰為原則,所以暫時沒有去多看所謂的利益,這就是我們在定性時的考量。就像消費者保護法一樣,消保法裡面的懲罰也沒有用那樣的角度去定性,並沒有說除了要把違反消保法的廠商利益全部沒入之外,還要另外處罰,消保法也不是這樣定性的,而且現在違規炒作是不是真的可以到達5,000萬元的quota?其實今天的討論就是要不要把它定性到它是如此惡質的事情,我希望大家能夠好好討論,至少我們覺得還沒有到那樣的程度,它比較類似消保法這個位階的裁處邏輯,以上。
  • 江委員永昌
    講那麼多只有兩句話,當不法利得小於罰鍰上限的時候,還可以用罰鍰上限去處理,不但沒收不法利得的額度,另外還有處罰的效果;當不法利得超過罰鍰上限的時候,就只能靠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把罰鍰提高到和不法利得一樣高,其實那只是把不法利得追繳回來而已,當事人哪有受到什麼處罰?所以這是追小放大,只有小的被處罰到,大的卻沒有被處罰到。
    其實這是數字的問題,以100萬元到5,000萬元來講,假設不法利得是3,000萬元,你們用罰鍰上限處罰他5,000萬元是什麼意思呢?不但不法利得3,000萬元要吐出來,另外還要再處罰2,000萬元。但萬一他的不法利得是6,000萬元呢?你們最多只能用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把罰鍰上限拉到6,000萬元,這時除了把6,000萬元的不法利得拿回來之外,請問罰鍰效果在哪裡?根本就沒有嘛!現在關於不法利得溯及既往之追溯……
  • 管委員碧玲
    說實在的,本席與好幾個委員在竊竊私語,我們都很喜歡江委員的提案,原因在於今天修的法,包括紅單、預售屋、新成屋等等,如果真的轉賣的話就是罰一次,罰這一次的意思就是墊高成本、讓利得減少,這樣的效果大或不大?我想應該是加上江委員的提案才真的有效果。
    另外,以私法人來講,我今天質詢時之所以會說有那麼嚴重嗎?原因在於如果它申請的住屋事後沒有按照申請目的使用也沒有罰則或相關責任,所以這一套制度實施下去,雖然有打炒房的嚇阻效果,但是實質效果到哪裡還是有待觀察。
    現在問題在於針對江委員的提案,在修法的過程之中也算是新生產物,都還沒有詳細的討論和溝通過,包括要不要強烈到那個地步、地方政府在追繳不法利得的時候有沒有行政能力等等也都沒有問過,所以我們現在遇到的情況是如果要增加這一條,可能需要時間再進行瞭解,那麼就沒辦法在這個會期通過;如果暫時先讓它通過、先用這一套下去運作,但保留這一條先不處理,這也是一個選擇,以上是我的看法。
  • 江委員永昌
    我再補充一個觀念,當然我不一定對我所提的文字有信心,內政部可以再和法務部研究一下,但就精神上我必須再講第二件事情,因為我的行為受罰導致他人因而受益,這要去追繳。他人因行為受罰,但我是受利益者,我的部分也要被追繳,這個部分也有寫在條文裡,這樣才有效果啊!你行為,你受處罰,那他人利益呢?他人行為,他人受處罰,你受利益呢?你不去阻斷這個,就會衍生這個產物出來。以上,謝謝。
  • 主席
    請代理部長說明。
  • 花代理部長敬群
    我再補充一下。我理解,其實剛剛江委員提到的邏輯真的會擴散得很遠、很遠。我炒房之後,旁邊的房價也跟著漲,那怎麼辦?如果要這樣擴散,真的會說不完。他有沒有賣?我的建議是,就像管委員提到的,江委員,拜託,我們先不要處理這條條文,讓今天的修法能夠比較順利地往前走。確實不是不能討論,但是它是另外一個issue,我們過去真的完全沒有去想過這件事。
  • 主席
    這樣我們是不是……
  • 江委員永昌
    保留,出委員會。
  • 主席
    沒有、沒有。
  • 江委員永昌
    後面我不會堅持。
  • 主席
    它現在沒修。
  • 花代理部長敬群
    現在都沒有法源。
  • 管委員碧玲
    如果要協商,臨時會處理,會不會來得及?
  • 邱委員顯智
    現在如果出委員會,就可以在這個會期處理,對不對?應該是這樣比較好。主席,同鄉的做一個決定。
  • 主席
    等一下,張其祿委員在後面舉手要發言。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 張委員其祿
    謝謝主席。原則上,民眾黨黨團的立場是支持今天趕快就有個結果,這是最大的。當然,江委員的方向我們很喜歡,就只能這樣講,我們還是希望今天就能處理。
  • 主席
    要趕快讓它通過,不然又說我們打假球。
  • 張委員其祿
    支持管委員剛才的意見。
  • 張委員宏陸
    我可以說一下嗎?
  • 主席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 張委員宏陸
    對於前面的條文,大家都沒意見,至於江委員的這一條,其實滿多人都有共識,覺得也不錯,只是怕會不會來不及,可是我算了一下,我們有延會,應該在這個會期其實是來得及的,大家要不要思考一下?
  • 花代理部長敬群
    延會期間沒有委員會。
  • 主席
    沒有委員會了。
  • 張委員宏陸
    不是,他這一條如果保留送協商,是來得及的,剛剛江委員的意思是保留,對不對?江委員也是這樣說啊。
  • 江委員永昌
    排協商,我不堅持,就留著。
  • 張委員宏陸
    對啊。
  • 管委員碧玲
    送院會協商。
  • 張委員宏陸
    就直接送院會協商,剛剛江委員的意思是這樣。你的意思是這樣,對不對?
  • 江委員永昌
    可以,接受。
  • 主席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 湯委員蕙禎
    再倒回去看,針對第八十一條之三,早上有做建議,因為怕株連過廣,所以對於代表人、法人、自然人、代理人那個條文,我們希望有一個但書,就是「但法人、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他們是希望他們也會注意去督促屬下,只要盡力了,是不是就可以?
  • 主席
    部長,你現在要先回答嗎?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 邱委員顯智
    我想要跟你說,應該能夠儘快地趕快出委員會,在這個會期可以處理,因為今天大家其實都有共識,部長和大家也都覺得應該支持院版,趕快讓它出去,因為這個已經delay太久了。
  • 主席
    好。請代理部長先回答湯蕙禎委員的問題。
  • 花代理部長敬群
    跟委員報告,針對剛剛湯委員的意見,這是一個平衡的概念,但是當有「盡力」、「避免」等文字時,其實背後還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反而有可能會變成那個人為同仁,最後會變成代罪羔羊,公司反而可以逃避,實質上可能是私下指示他去這樣做,但是檯面上卻說公司有什麼樣的內規、SOP、內稽內控,反而讓他們更容易操作這件事情。善惡的那條線,我們其實看不到,所以我會建議現階段先這樣處理,真的有錯殺無辜,我們再來調整,我們都願意,但是現在這樣開了一個門,讓可能要做壞事的業者反而有一個門可以閃躲,可能反而不好,請委員決定。
  • 主席
    江永昌委員提的那一條怎麼樣?
  • 花代理部長敬群
    還是請江委員能夠支持,拜託這一條能不能今天就不保留也不處理?好不好?或者我們改成一個主決議,變成讓我們帶回去評估、研究,後續如果可行的話,我們再來修法。
  • 江委員永昌
    我講一下,心聲表達啦。
  • 主席
    好。
  • 江委員永昌
    在這個委員會,我還算執政黨的立法委員,其實這次平均地權條例要修正,在座各位在野黨的委員磨刀霍霍,提出的版本還比院版更為強烈。本席提出的這一條就比院版強烈,但是其實今天如果在野黨的委員也認為為了讓院版先通過,你們過去很強烈地希望打炒房要打出效果,不過如果平均地權條例今天是五個重拳出去,沒有加上江永昌的這一條,到時候過一段時間又說這個沒有效果,大家要記得今天有這個協商喔!不好意思,我講這個有點講到政治,要原諒一下,可是事實上從4月份送到立法院到現在,我們就一直被批評,今天我們就下定決心了,我的版本還更重了,大家記得,執政黨的版本是更重,不是更輕,所以我在這裡也跟在野黨的好朋友們就這一點提醒一下,不要到時候又說沒有效果、打假球等等,就不要再這樣講了,因為我們已經做到這個程度了。我表達完了,大家要尊重院版,我配合院版。以上,謝謝。
  • 主席
    第八十一條之五有江永昌委員提案增訂條文,第八十七條有行政院提案等5案及1案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
  • 王司長成機
    我說明一下,我們在這邊有再增加一個第四條,因為第四條是今天加進來的,剛剛協商時委員提案的,所以這邊修正的第四條要再加進來,文字再加第四條。
  • 主席
    文字再增加第四條?
  • 王司長成機
    對。
  • 主席
    如果沒有問題,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並增加第四條,等一下再宣讀。
    現在處理附帶決議,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你們同意喔?
  • 管委員碧玲
    等一下。
  • 主席
    寫主決議。
  • 管委員碧玲
    改成「然執政六年來未能完全兌現承諾」就好,乾脆刪掉這一些,李德維委員,這沒差,把這些用詞刪掉,好不好?「房市三箭」政見,然後是「但房價高漲仍存在民怨」,好不好?中間那個……
  • 李委員德維
    就是「執政六年……」的那個部分刪掉,是不是?
  • 管委員碧玲
    對,刪掉,就是「2016年即提出『房市三箭』政見,然房價高漲仍存在民怨」,這樣好不好?
  • 李委員德維
    好。
  • 管委員碧玲
    這樣OK啦。
  • 李委員德維
    OK。
  • 管委員碧玲
    然後下面那個你們再看一下,我也是現在才看,我還沒有──你們看一下,類似這樣,看有沒有還要修的?我們最主要是大家有共識最重要。
  • 李委員德維
    跟他們都討論過了。
  • 在場人員
    房價高漲存在民怨……
  • 管委員碧玲
    仍存在民怨。中間那個都刪掉。
  • 李委員德維
    好啦!那就這樣子,好不好?
  • 主席
    修法沒有主決議,就要附帶決議,快點寫一下附帶決議。
    依據協商,請內政部以第四十七條之三、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十七條之五,於會後補充立法說明提供本委員會。立法說明要清楚啦!你們要再送來。
    (協商結束)
  • 主席
    請宣讀協商結論。
  •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協商結論

    第四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為第一項:「本條例所定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地政、不動產估價、法律、工程與都市計畫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與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四十七條之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新增第七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二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增訂第四十七條之四,照行政院提案增訂條文修正通過,新增第四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第一項及前項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五,照行政院提案增訂條文修正通過,第一項第三款於「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之前增加「且明顯」;第四款刪除;新增第二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項之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增訂第七十九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增訂條文修正通過,第一項後段增加「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第五項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前增加「、免經許可情形」。
    第七章章名不予採納,維持現行章名。
    第八十一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八十一條之三照行政院提案增訂條文修正通過,第二項於「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五」後面增加「第一項」;新增第四項:「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七項、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增訂第八十一條之四,照行政院提案增訂條文修正通過,新增第三項:「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違反法規規定處有罰鍰者,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提撥供其或受委任機關辦理查核等業務所需相關經費。」;第三項改為第四項,修正為:「第二項檢舉獎金、適用範圍、發給之對象、基準、程序、條件、撤銷與身分保密,及前項提撥罰鍰適用範圍、比率與運用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五,決議不予增訂,改為附帶決議,等一下再宣讀。
    第八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在倒數第八行的「○年○月○日修正之」後面增加「第四條、」。
    另外,附帶決議第1案第三行之「然執政六年來未能兌現承諾,相關資源亦未有效挹注於住宅政策,讓房價高漲引發民怨。」修改為「然房價高漲仍存在民怨。」
    現有新增附帶決議一案。
  • 附帶決議

    有關江永昌委員提案紅單轉售、限制契約轉讓及炒作行為等除違規罰鍰外,並獨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建請內政部於六個月內研討並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王美惠  管碧玲  湯蕙禎  江永昌  邱顯智  張其祿
  • 主席
    請問各位,對於剛才所宣讀之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審查條文之條次、引述條文、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作以下決議:討論事項所列「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案均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經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王委員美惠補充說明。
    今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6時18分)
User Info
王美惠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嘉義市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