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星期一)9時3分至9時18分 @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席:陳委員秀寳)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星期一)9時3分至9時1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秀寳
  • 主席
    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INCLUDEPICTURE "\\\\Dpc18\\掃瞄圖檔\\十月份\\1002\\100-\\100-001.jpg" \* MERGEFORMATINET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6分至下午6時51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正鈐 吳怡玎 林宜瑾 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吳思瑤 范 雲 王婉諭 萬美玲 林奕華 賴品妤 陳秀寳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游毓蘭 洪孟楷 陳椒華 陳歐珀 林思銘 劉世芳 李德維 楊瓊瓔 張其祿 李貴敏 廖婉汝 林德福 羅明才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列席14人
    主 席:鄭召集委員正鈐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 討論事項

  • 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 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 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 二、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 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文化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 三、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文化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 繼續審查112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預算案。

  • 四、繼續審查112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預算案。
    決議: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98項 文化部900萬元,照列。
    第199項 文化資產局300萬元,照列。
    第200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89萬7千元,照列。
    第201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48萬2千元,照列。
    第202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28萬元,照列。
    第203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30萬元,照列。
    第204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無列數。
    第205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206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無列數。
    第207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9萬元,照列。
    第208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61項 文化部82萬元,照列。
    第162項 文化資產局401萬5千元,照列。
    第16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378萬8千元,照列。
    第164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379萬元,照列。
    第165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80萬元,照列。
    第166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370萬5千元,照列。
    第167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1,227萬5千元,照列。
    第168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3萬1千元,照列。
    第169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1,130萬元,照列。
    第170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27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9項 文化部3,248萬5千元,照列。
    第210項 文化資產局240萬7千元,照列。
    第211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67萬元,照列。
    第212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3,248萬8千元,照列。
    第213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511萬元,照列。
    第214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57萬5千元,照列。
    第215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502萬4千元,照列。
    第216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97萬9千元,照列。
    第217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15萬3千元,照列。
    第218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126萬元,照列。
    第219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77萬8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4項 文化部2,059萬7千元,照列。
    第205項 文化資產局384萬2千元,照列。
    第206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821萬8千元,照列。
    第207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2,545萬4千元,照列。
    第208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902萬6千元,照列。
    第209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400萬元,照列。
    第210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08萬3千元,照列。
    第211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57萬6千元,照列。
    第212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35萬6千元,照列。
    第213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116萬3千元,照列。
    第214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129萬4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1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32億9,359萬2千元,除第10目「非營業特種基金」7,470萬9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如下:
    (一)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300萬元
    (二)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3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2億8,759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25項:
    (一)112年度文化部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4,750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9
    提案人:鄭正鈐  張廖萬堅
    連署人:何欣純  范 雲  黃國書  林奕華
    (二)112年度文化部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2億1,824萬1千元,凍結1,6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7+10-42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萬美玲  王婉諭  范 雲  林奕華  張廖萬堅 吳思瑤  陳秀寳  林宜瑾
    連署人:賴品妤  何欣純
    (三)112年度文化部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預算編列15億8,075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7+43-76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范 雲  林奕華  賴品妤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吳思瑤  萬美玲  何欣純  王婉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四)112年度文化部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8億6,358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77-122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范 雲  林奕華  吳思瑤  林宜瑾  張廖萬堅 賴品妤  王婉諭  何欣純  萬美玲  林宜瑾  陳秀寳  高金素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五)112年度文化部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預算編列37億9,733萬3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7+123-170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張廖萬堅 萬美玲  陳秀寳  何欣純  林宜瑾  林奕華  王婉諭  范 雲  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六)112年度文化部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預算編列37億9,868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186-218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張廖萬堅 范 雲  萬美玲  吳思瑤  林奕華  賴品妤  林宜瑾  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何欣純
    (七)112年度文化部第9目「蒙藏文化中心業務」預算編列2,882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8-232
    提案人:鄭正鈐  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陳秀寳  張廖萬堅 洪申翰
    (八)為保障文藝工作者之勞動權益,近期文化部公布了文藝工作者契約範本專區,包含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文化資產、影視製作技術、影視編劇、流行音樂等6大類48種。其中關於自由接案文字工作者範疇,僅有影視編劇被涵蓋其中。然而自由接案文字工作者之業務類型廣泛,例如出版刊物委外寫作、新聞報導、翻譯、文案與發言稿撰寫等;儘管目前可以承攬或委託方式簽約,並涉著作權歸屬者,得使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契約範本;惟出版相關業務仍屬文化部負責,爰請文化部協調,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契約範本上架文藝工作者契約範本專區,以臻完善,則更能保障文藝工作者之權益,完整相關權益保障資訊。233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九)文化部為健全產業發展、提升影視音內容產製能量與品質,並協助我國優秀之流行影視音作品行銷國內外市場、提升我國多元文化內容能見度及國際影響力,獎勵相關影視音從業人員,每年都會辦理或補助委辦金馬、金鐘、金曲、金音創作獎等重大影視音獎項,如今這些獎項早已成為國人關注之文化盛宴。然而從111年底開始,我國重大影視音獎項主要頒獎場地國立國父紀念館將開始整修3年;另經統計,金馬、金鐘、金曲、金音創作獎共舉辦162屆,其中北高就包辦153次、台中僅主辦2次,次數明顯不均。因此,除了未來3年「四金」頒獎典禮地點須儘早因應籌備規劃,且為彌平中部文化區域落差、實踐文化平權、提升表演藝術在地交流、發展文化特色觀光、帶動台中城市行銷等多重誘因,爰要求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台中市合適舉辦「四金」頒獎典禮場館評估書面報告,並請文化部為落實文化平權,考量將「四金」系列活動(如入圍記者會、創投會議、影展、音樂祭演唱會、嘉年華等)移師台中市舉辦。234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十)有鑑於近年文化資產數量逐年成長,政府財政負擔日益沉重。且現行公有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活化再利用主要仰賴政府經費辦理,委外營運面臨誘因不足問題,而可提供私有文化資產所有權人維護管理資源之補償方式又存有執行窒礙之處。依110年12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3號解釋,文化部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以對歷史建築物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者,給予相當補償。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文化資產永續財源機制之研議結果書面報告,維護所有權人權益及文化資產保存,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235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十一)有鑑於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中「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典藏專業設施改善及博物館建置計畫」、「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業務」項下「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及「國家兒童未來館興建計畫」等,經財務評估結果未來均仍需仰賴政府挹注財源。考量國立文化相關機關參觀人數多年未見顯著成長,近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但國際組織仍警告未來大規模傳染病恐發生頻率增加,爰要求文化部應及早規劃因應防疫及提升營運效益之策略,以促進興建場館之典藏及設施使用效益,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236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十二)有鑑於112年度文化部新增辦理「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中「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典藏專業設施改善及博物館建置計畫」,預計專業典藏片庫118年始興建完竣,然文物仍將續存放現行溫溼度及安全性欠佳之環境,恐造成文物酸腐及受損。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典藏保存空間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並訂出具體時程積極辦理,避免影像嚴重壞損。237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十三)有鑑於文化部自107年度開始辦理文化體驗教育計畫,連結文化端資源提供教育端課程需求,預算執行因學校基於疫情考量而減少藝文團隊入校,致賸餘率達二成以上。另自107年以來參與課程學校以國民小學高達八成為主,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參與校數及學生人次仍有待提升,且補助藝文單位研發文化體驗內容課程上傳至供學校選課之網路平台媒合率僅41.30%至63.83%。爰要求文化部應持續與教育部跨部會合作推廣,提升藝文團隊及學校參與度,並研謀提升國高中參與率及上傳課程媒合率,擴大教育體驗範圍,以增進計畫執行效益,相關辦理內容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8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十四)有鑑於文化部112年度賡續辦理「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發展綱要計畫」,然空總部分建物展演空間整體使用率未盡理想,且與臺北市政府尚未達成回饋方案共識,致基地之都市計畫變更作業迄未完成。爰要求文化部儘速與臺北市政府協商以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俾利後續整體規劃利用作業之進行,促進資產運用效益。239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十五)2022年11月10日,監察院針對公共電視台1年內,連續發生遭勒索病毒攻擊及片庫資料遭誤刪高達41萬餘筆之重大資安事件,提案糾正文化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監察委員認為,此等重大資安事件的發生,顯示資通安全管理作業鬆散,且文化部作為主管機關,未能正視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長期存在資安經費與專業人力不足,以及資安管理制度鬆散等問題。監察委員同時指出,公視第7屆董事會及經營團隊2022年5月20日上任後,研提諸多人事管理改善措施,並擘劃數位轉型願景與目標,相關工作的落實,還須文化部及數位發展部共同督促,期使公視的數位轉型及資通安全皆可成為標竿。另外監察委員也談及「公共電視法」修法議題,並強調該法相關修法作業未能有效推動,導致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每年受政府捐助之9億元經費,當中人事費即達8億元,剩餘款項僅能應付基本營運需求,更無法奢談推動數位轉型及保障資通安全。文化部應針對上述監察院的糾正理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0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十六)112年度文化部預算大幅成長20%,創下歷史新高,相較111年度預算177億5,780萬4千元,成長幅度近20%,加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預算,總計112年度文化部所編列預算將達237億7,108萬3千元。經查,文化部年度施政目標首項即為「建構文化創新生態系支持系統」,工作項目包含設立文化發展基金、落實「文化基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在預算編列相對豐厚的一年,文化部迎來文化發展基金的設立,雖為統合文化資源、建置博物館購藏國家隊的重要一步。然透過文化部2022年11月3日所做書面回覆可知,110年1月18日文化部與國立故宮博物院曾針對「文化發展基金」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召開過研商會議,最終結果顯示2基金在用途與功能上皆有別,應不宜併予討論,依據現行主計作業制度無法共享。2022年11月10日,李部長永得於立法院答詢時指出,目前唯一出路是故宮與文化部共組購藏基金。為利我國博物館、藝術館資源整合,文化部應積極協調與國立故宮博物院之間購藏基金成立之可能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規劃方向與現行困境。241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十七)TaiwanPlus是一道台灣相當重要的對外窗口,以目前國際通用的英語播出,致力讓各國認識台灣現況與文化。然而TaiwanPlus至今仍難稱為國際頻道,其所產出報導缺乏全球影響力。2024年巴黎奧林匹克運動會為可預期我國將參與的國際盛事,TaiwanPlus宜及早準備相關工作,並提出為產出國際性報導所需資源,文化部則應盡最大力量予以協助。李部長永得曾以韓國英文國際電視台阿里郎國際廣播為例,期許TaiwanPlus能夠達至相近標準,讓外國媒體能夠參考報導,在國際上創造更佳豐富、深度的台灣報導。針對上述提升TaiwanPlus經營績效議題,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清楚說明改善方式及期程。242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十八)我國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處於轉型關鍵時刻,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如今採取多頻道、擴大公共服務範圍之經營策略,不僅業務增加,亦須面對物價的抬升。現行「公共電視法」第2條第3項,為目前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每年獲取捐助之法源依據,然因欠缺彈性,實難應對前述挑戰。文化部宜應儘早推動法制改革,以使公廣集團得以根據各年度經營需求,獲取相襯資源。另外同樣攸關我國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發展的,還有「文化基本法」所要求設置的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基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然而「文化基本法」卻未明確提及文化發展基金財源何來,為使基金可長可久存續,文化部宜應儘早提出修法,明定文化發展基金財源。針對上述議題,文化部應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清楚說明修法方向及期程。243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十九)針對高雄左營海軍眷村文化資產保留的爭議,森林城市協會等23個民間社團共同發起連署,反對左營海軍眷村「文化資產保存法」保存區解編,要求維持59公頃左營海軍眷村文化景觀身分。然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資產登錄廢止辦法,文化景觀的廢止經主管機關也就是地方政府文化局經現場勘查、召開公聽會、審議會審定後,即可完成解編,意味文化景觀的廢止若只是市定文化景觀,是不需要經過文化部審核而僅需「備查」,並經過地方政府的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後即可廢止。惟從「文化資產保存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等之立法目的來看,「文化資產保存法」是為了保存跟活用文化資產,但是否有可能變成假文化資產保存之名,實進行合法養地之實?去控管地目變更地目?未來地方政府覺得土地價值變高了,再去廢止文化景觀,賣地給建商蓋豪宅?這種授權地方政府能夠去任意變更地目是否就失去了文資保存的意義?為落實政府文資保存立法本意,爰要求文化部應就高雄左營海軍眷村一案,召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確實檢討「文化資產保存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等立法內容是否有疏漏、牴觸之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修法評析書面報告,以利落實文化資產保存之目的。244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二十)高雄林商號倉庫是111年第8屆景觀新秀展東海大學的學生設計舊空間再生規劃案的標的物,該規劃案指出林商號合板股份有限公司,是高雄地區最具代表性的合板工廠,曾於1970年代,以傳統產業的角色名列台灣第17大企業,並形成移工聚落與產業園區,振興了龍水地區的經濟。然該規劃案的主角─林商號倉庫會不會如台灣有一個都市傳說:「只要古蹟或是可能成為文化資產的老屋,經常莫名遭火焚燬,最後變成建商蓋大樓的用地。」因此,林商號倉庫會是化成一堆灰燼,或是文化部啟動文化資產保存,讓其成為高雄美術館特區一座富有當地人記憶與歷史的空間呢?為替高雄後代子孫保留一塊具有歷史記憶軌跡的園地,爰要求文化部針對「林商號倉庫」所在區域,函請並協助地方主管機關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完成文化資產價值審認,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評析報告,後續倘經公告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屆時文化部再協助地方主管機關研議規劃成立「文化資產保存區」,以為高雄再保存一座歷史文化資產。245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二十一)為了鼓勵民眾多接觸並振興藝文產業,文化部規劃於112年3月將「藝FUN券」常態化,相關藝文消費補助擬從18歲青年先行,所需總經費預算約2億5,000萬元,除文化部編列預算2億元外,其餘經費由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廣邀民間企業共同響應支持;然查以過去藝FUN券的預算來看,文化部於歷年紓困預算中,分別編列109年度15億3,000萬元、110年度16億1,000萬元,但藝文禮金112年度卻只編列2億元,規模嚴重縮水,稱不上常態化,應思考如何擴大財源及擴大更多藝文人口使用,而不是只限定在特定族群或藝文產業上,未來恐無法常態化來推動這項計畫。為鼓勵民眾參與各項藝文活動,爰要求文化部就112年規劃「藝文禮金」常態化計畫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評析書面報告。246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二十二)近期國內演唱會及運動賽事售票屢傳票券秒殺的情況,後續經查證,幾乎都是黃牛集團用事先寫好的程式來搶票,搶到之後再大量用高價轉售,從中賺取價差,不當獲利的情況非常猖獗,網路甚至有平台專門販售黃牛票。然而現行法規其實不是沒有規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明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然而不僅實際遭裁處者寡,裁罰金額更遠不及黃牛集團之收益。顯見現有的法令有不足之處,需要再作修正。除應加重裁罰金額外,針對實務上的稽查和通報機制,以及黃牛集團涉及不當使用科技搶票的行為,也應該要一併納入規範。爰要求文化部考量現行黃牛亂象,邀集相關部會具體討論未來修法方向,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7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二十三)近期國內演唱會及運動賽事售票屢傳黃牛集團集體掃票,不僅造成票券轉賣價格高漲,更影響到民眾購票及參與藝文活動之意願,對於我國娛樂產業發展顯無益處。對此情形國際間早已有相關應對措施,平台端可透過購票實名制、刪除轉賣座位、會員優先購票、提供檢舉獎勵等方式,來因應相關亂象。對此文化部亦曾表示,會積極推動實名制普及。爰要求文化部考量現行購票亂象,研議相關措施,鼓勵平台端使用購票實名制等機制,以杜絕黃牛購票,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8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二十四)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及「推動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之推動精神,文化部作為臺灣台語相關主管機關,應積極保障臺灣台語使用者之權益,並研議比照臺灣客語、臺灣原住民語等國家語言,建立完整臺灣台語口譯系統及相關規範,並於重大政策宣導、政見發表等公辦大型活動,提供臺灣台語口譯服務,以保障臺灣台語發展及保存。爰要求文化部研議臺灣台語口譯整體發展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9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二十五)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意旨,文化部應積極推動國家語言創作,以延續國家語言發展及推廣。爰此,文化部應鼓勵臺灣台語幼兒讀冊之創作與發展,並研議是否納入政府「閱讀起步走」相關書單。爰要求文化部針對鼓勵臺灣台語幼兒書籍創作之相關措施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0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二十六)行政院公布202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結果顯示,目前臺灣66.3%的民眾在跟他人溝通時,主要使用語言為華語,其次為臺灣台語占31.7%,第三是客語占1.5%,其他語言則都低於1%。為保障及推動臺灣各族群語言,「國家語言發展法」已於107年三讀通過,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方案,由「家庭」、「學校」、「社會」三方面,從「靜態」、「動態」兩大方向來努力,讓本土語言能被頻繁使用。以年齡層而言,越低年齡層使用臺灣台語作為主要使用語言者占比越小,6至14歲以臺灣台語作為主要使用語言者僅占7.4%,合理推斷學齡前使用臺灣台語作為使用主要語言者應為7.4%以下。學齡前幼兒閱讀重點之一為繪本閱讀。然目前市面華文繪本仍占絕大多數,有學齡前幼兒家庭可選擇之臺灣台語文繪本相當有限,不利國家語言推廣保存。爰此,請文化部就鼓勵臺灣台語繪本之創作、翻譯(外文繪本翻譯成臺灣台語繪本)、出版,研擬相關要點及鼓勵措施,並提出具體臺灣台語繪本數量目標之進程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1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賴品妤  吳思瑤
    (二十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新售票平台「OPENTIX兩廳院文化生活」,旨在成為藝文團體最有力的售票與行銷後盾,以達支持國內藝文發展之效。然藝文團體持續反應,未能從OPENTIX取得購票觀眾之去識別化背景資料,遑論觀眾圖像之數據分析。兩廳院現有之購票觀眾分析服務,不僅取得程序繁複,可能需額外支付高昂費用,也並無提供原始數據以供團體使用。爰請文化部要求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OPENTIX平台,改善現有之數據分析服務或直接提供觀眾數據給藝文團體,以符合藝文團體對於售票平台之期待與需求,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2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賴品妤  吳思瑤
    (二十八)有鑑於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2年度文化部「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中「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辦理藝術銀行計畫」預算編列5,291萬6千元,係常態性購入通過審查之我國藝術家作品,並以出租方式租賃作品予政府部門、公私立法人團體或民間企業。根據文化部提供資料,藝術銀行計畫自102年起辦理公開徵件購入作品,作品類別包含水彩、水墨……攝影及其他等13種類,截至111年7月底止累計購入臺灣藝術創作者作品共2,759件,累計總購入金額達2億9,336萬9千元。107至111年7月底作品出租件數依序為839、964、900、928及919件(詳表1),然悉108至110年近3年之藝術作品出租件數,卻未隨著作品購藏數量累增而相應提升。文化部自2013年推動藝術銀行計畫起累計購藏臺灣藝術創作者作品持續增加,惟近3年藝術品出租件數未相應增加,請文化部應加強出租成效,以增進計畫執行績效。253
    表1:2018年至2021年7月底藝術銀行作品出租情形統計表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
    (二十九)有鑑於自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聯合國體系各專門機構相繼通過「排我納匪案」,以致我難以參與聯合國體系之會議、機制及活動。但隨著全球化的發展,政府間國際組織、多邊機制及其下屬機構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平台,亦是我國拓展國際空間、回饋國際社會,以及發揮軟實力的重要管道。為推動我國加入國際組織體系,根據外交部國際組織司之官方網頁所述,外交部將持續爭取參與聯合國體系相關會議、機制及活動,並積極推動有意義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以及「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卻未見外交部將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納入重點加入單位,實屬可惜。反觀我國受制於國際政治局勢之現實條件,以致無法成為聯合國會員國,故無法簽署「保護世界文化及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簡稱「世界遺產公約」)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簡稱「非物質遺產公約」)等相關重要文化協議,更不具備向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提出申請之必要條件,然我國作為地球村之一員,無法自外於國際社會,允宜開拓我國在文化領域中更廣闊之生存與發展空間。基於積極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多邊機制及其下屬機構的會議、活動及機制,爭取及維護國家利益,乃為我國政府重要之工作目標,請文化部應積極與外交部協調,以參照推動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模式,爭取將參與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列為重點推動方向,俾利擴大我國文化影響力、善用國際資源以保存我國文化資產。254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
    (三十)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計有: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團法人文化臺灣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等11家,112年度文化部編列捐助9家財團法人經費計29億4,594萬4千元,且捐助之委辦及補捐助占總收入比率超逾五成計9家。其中財團法人文化臺灣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等4家達九成以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等2家為八成以上,顯見文化部主管財團法人多數對文化部財源依賴度頗深。另各財團法人中決算賸餘者計7家,倘扣除政府委辦及補捐助收入轉為短絀者計有財團法人文化臺灣基金會、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等5家,依靠自籌收入可有決算賸餘者僅2家。111及112年度預計收支平衡分別為5及3家,預計短絀者均為4家,其中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等3家連年短絀,綜觀文化部所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務狀況,多數營運績效仍有持續提升空間。綜上,文化部允宜督促所轄財團法人廣拓財源,提升自籌能力,改善營運績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5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三十一)行政院自109年度預算起全面實施性別預算制度,且為瞭解性別預算執行情形,以及回應2030年聯合國有關性別平等目標,自110年起推動上一年度性別預算執行情形填報作業,以及由行政院撰擬性別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之整體分析報告,並公開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性別預算專區供社會大眾參閱。文化部雖已於官網揭露性別統計資訊及辦理各項性別議題達成預計目標之成果報告,惟由官網及預算書尚難窺性別平等推動之資源投入與執行情形,應當完善性別平等資訊公開機制,以達成性別平等之目標。綜上,文化部宜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規定辦理性別預算事宜。256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三十二)111年12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813號解釋認定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將他人的土地或建築物指定為歷史建築或古蹟後,沒有提供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土地所有人作為補償,不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且民眾所有之土地或建築遭指定成古蹟後,民眾對於建物或土地無法利用恐會選擇毀損古蹟,台灣自99年以來約有86座古蹟遭遇火災,有157座古蹟遭到破壞或拆毀,如何提供指定文資後充足之補償措施對於文資保護至關重要。文化部目前規劃以容積移轉、稅賦減免或協調其他機關、法人、個人等來購買古蹟或歷史建築,若無人購買則由文化部自行價購文資作為現行違憲之解決方案。然我國中央政府編列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與活化再利用的經費從104年到111年增加了近3倍,共計38億元,文化資產對於政府已然是沉重之負擔,若未來推行文資價購制度,文化部更需拓展財源。
    法國總統於107年2月設置「文化遺產樂透」,透過發行彩券與刮刮樂,為古蹟、歷史建物、文物籌湊到2,200萬歐元之經費。文化部應借鑑他國之經驗,研議我國推行文化遺產樂透之可行性,為古蹟維管增募經費,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7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萬美玲  何欣純
    (三十三)文化部欲達到文化平權之目標,針對參與藝文活動意願較高,卻無充裕可支配所得之青年族群發放文化禮金,參考法國的「Culture Pass」政策,預計於112年3月針對每位當年滿18歲之青年發放1,200元。然媒體曾報導法國發現有75%的「Culture Pass」禮金被拿去書店消費,其中消費品項大約有三分之二是漫畫。台灣過去所發行的藝FUN券亦有相類似之現象,審計部決算報告中提及藝FUN券的消費有高達六成四在書店、樂器行,近二成是電影院,有將近八成五都集中在特定行業,其他藝文表演或藝文設計商品消費之比例皆不到一成,若無相關引導措施,對於年輕人接觸藝文活動的美意恐大打折扣。
    法國「Culture Pass」政策設定青年對特定產業類別消費金額上限,並且限定是法國本地的產業,將青年適當引導到本土且多元之藝文活動或產業,文化部亦應研議文化禮金之消費引導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8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萬美玲  何欣純
    (三十四)112年度文化部及所屬辦理推動「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所需經費18億6,000萬元係分散編列於文化部單位預算7項工作計畫,以及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文化資產局與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等3家文化部所屬單位預算6項工作計畫,且預算未揭露係辦理推動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衡酌該方案為國家重大政策,文化部允宜彙整揭露各機關編列整體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預算明細,俾利瞭解該方案預算全貌。259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三十五)依國際典藏標準,電影片及其相關文物之保存環境,可分為涼藏、冷藏及凍藏。涼藏之溫度為攝氏12度,冷藏為攝氏4度,凍藏為攝氏負10度(相對濕度30至50%),且不同文物之保存,均需依其材質給予不同溫溼度之保存環境。現行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典藏之所有影視及廣播文物保存空間僅能安裝一般中央空調(最低溫約攝氏20度、相對濕度約50%),未達涼藏、冷藏及凍藏之溫度標準。且因現行保存空間不足,而將保存狀況優劣不齊之文物,存放於同一溫溼度空間,恐致酸腐情形嚴重及保存狀況差之影視及廣播文物影響狀況較佳文物之保存狀態。衡酌該計畫所規劃建置專業典藏庫房,需於118年底始能完成籌建及進駐,此期間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仍需租賃樹林工業區廠房存放數十萬件我國珍貴影視文化資產,空間分散,且周邊各式工廠林立,現行存放環境溫溼度及安全性皆不盡理想。綜上,112年度文化部新增辦理「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中「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典藏專業設施改善及博物館建置計畫」,預計專業典藏片庫118年始興建完竣,而文物仍將續存放現行溫溼度及安全性欠佳之環境,允宜研謀改善保存空間,並訂定具體時程積極辦理,以避免文物劣化。260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三十六)行政院自109年度起全面實施性別預算制度,且為瞭解性別預算執行情形,以及回應2030年聯合國永續發展有關性別平等目標5之關切,自110年起推動上一年度性別預算執行情形填報作業,以及由行政院撰擬性別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之整體分析報告,公開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性別預算專區供社會大眾參閱。衡酌行政院公開前揭整體分析報告時間係於總預算經立法院審議後,且未就各機關辦理內容詳盡說明。為利立法院審議及外界瞭解性別平等推動之資源投入與執行情形,文化部允宜於單位預算書及官網揭露性別預算資訊。綜上,文化部已於官網揭露性別統計資訊及辦理各項性別議題已達成預計目標之成果報告,惟由官網及預算書尚難窺性別平等推動之資源投入與執行情形,為利立法院預算審議及外界監督考核,允宜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規定辦理性別預算事宜。261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三十七)依文化部初步調查結果,藝文產業用戶未執行節能減碳工作之原因為節能設備資訊不足及節能專業知識不足分別占25.7及18.6%,合共44.3%,顯示文化產業對淨零排放尚乏瞭解,文化部爰擬蒐集112至114年執行經驗與成果,製作淨零指引手冊。112年度文化部「淨零排放─文化產業減碳科研輔導計畫」,將補助重要活動平台之參(策)展業者、文化展演場域及進入文化展演場域之表演團體(業者)導入節能減碳措施或辦理相關活動者。綜上,112年度文化部新增辦理「淨零排放─文化產業減碳科研輔導計畫」,以建立示範案例,並以技術及資金支援等協助文化產業接軌2050淨零轉型趨勢。衡酌文化產業普遍對淨零排放瞭解不足,為有效引導落實淨零排放措施,允宜先行建立淨零減碳指引,並妥訂補助標準及淨零規範,以收實質減碳之效。262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三十八)文化部為鼓勵藝文表演票券售票業者改善現行身心障礙者購買藝文表演票券方式,讓身障者不用再以傳真購票,於111年8月發布補助作業要點「文化部辦理藝文表演票券售票業者優化身心障礙者線上購票系統補助作業要點」,鼓勵售票業者介接文化部建置之身心障礙者藝文活動購票身分認證平台系統,提供線上即時驗證障礙身分功能,讓身障者亦可線上購票。惟查,雖然政府已有補助方案,但目前大部分知名的售票系統卻仍採傳統傳真的方式,文化部美意仍需業者主動申請才能真正改善購票流程,爰此要求文化部應積極向售票業者宣導該政策,並且主動瞭解業者介接文化部該身分認證平台系統狀況,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其執行狀況提出書面報告。263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范 雲  黃國書
    (三十九)112年度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帳面金額13億7,236萬9千元,其中土地帳面金額預計8億0,675萬1千元,較111年度預計減少4億8,394萬8千元,係預計將因捐贈取得之鹿港分臺土地歸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關於央廣鹿港分臺,於冷戰時期作為反制中共心戰宣傳之用,由美國協助臺灣貸款與採購機器並在58年10月5日正式開播。分臺占地約35公頃,有護城河、冷卻池、哨亭、南北天線區特殊的自立式四塔定向天線、國內首座室內型變電所,目前雖已功成身退半個世紀,但全地見證冷戰時期臺灣反共心戰宣傳基地的歷史。央廣於107年啟動該分臺土地返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程序,同年底彰化縣政府公告為文化景觀,央廣隨後規劃為「臺灣之音廣播園區」,然而目前該分臺機房及宿舍區屋況欠佳、有傾倒之虞,天線區鐵塔鏽蝕嚴重有坍塌風險。爰此要求文化部偕同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應積極辦理「臺灣之音廣播園區」之修復建置、土地返還撥用以及相關規劃,使該園區內珍貴的反共播音資料和全國罕見的特殊軍事技術地景能妥善被保存下來。264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范 雲  黃國書
    (四十)施工查核制度之目的係藉由各主管機關監督及輔導提升所屬工程品質及進度,是以文化部每年均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經費辦理公共工程施工查核業務。根據「政府採購法」第4條及第70條規定,對於政府補助辦理之工程亦應查核。而文化部之施工查核範圍,除一般工程之外,尚包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等文化資產修復工程品質查核。鑑於近日古蹟修護工作引發爭議,例如國定古蹟台南火車站修復卻被修壞,以及鹿港龍山寺彩繪修復卻引發爭議等。綜上,要求文化部應定期公布所屬機關及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等文化資產修復工程品質之查核結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台南火車站和鹿港龍山寺彩繪修復案之檢討書面報告。8+54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四十一)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2億1,824萬1千元,該經費用於落實「文化基本法」與「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等相關綜合業務所需。經查,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以及「數位科技及文化創新應用研究計畫」等經費,與「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2條明定之「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等執掌事項相類似,文化部應與數位發展部確認其權責分工,避免預算重複編列疊床架屋。綜上所述,爰要求文化部就相關計畫工作內容及效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
    提案人:萬美玲  林奕華  鄭正鈐
    (四十二)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2億1,824萬1千元,係用於辦理跨機關文化施政之協調與推動,結合中央及地方之文化機關力量,促進整體文化施政。110年3月苗栗神仙谷發生影視從業人員溺水事件,由於劇組對拍攝現場勞動安全之疏忽而導致2人溺水不治。為有利勞動檢查機構掌握轄內外景拍攝作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經與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研商,於111年5月24日函請各地方縣市政府協拍單位於劇組申請拍攝之後,將外景拍攝作業期程及地點提供轄區勞動檢查機構,以利各勞動檢查機構選列轄內較高風險之劇組製片單位,並依期程對外景拍攝之工作場域實施實地檢查。惟111年1至6月,影視協拍單位通報次數有過少之虞。為推動劇組安全維護之落實,請文化部持續強化「勞檢機構」與「協拍單位」間對影視職安的橫向溝通,讓各縣市協拍單位正視影視拍攝職安資訊通報之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增加勞檢機構對影視產業工作性質與內容之瞭解,以兼顧現場拍攝進度與勞檢工作執行,共同打造安全良好的影視從業環境。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14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何欣純  范 雲  林宜瑾  黃國書
    (四十三)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2億1,824萬1千元,其業務包括辦理跨機關文化施政之協調與推動。鑑於文化部為文化內容產業之主管機關,而今有多起文化內容產業間之商業談判影響公共利益之事件,有待文化部主動跨部會協調。請文化部就:1.藝術工作者職業公會陳情政府機關頒布之稿費基準歷經多年未修正,導致藝術工作者無論是承攬政府工作或承攬民間工作都有越做越低薪問題;2.台語老歌天價版權費以及創作人難尋造成節目製作困難且不利老歌傳唱的惡性循環;3.數位平台業者與新聞內容業者之議價等議題,其跨部會協調成果;4.遏止黃牛票比照日本制定專法;5.評審裁判費過低問題。請文化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四十四)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預算編列8,551萬4千元,較111年度增列辦理淨零路徑研析與輔導等經費1,127萬4千元,然未詳細說明預計執行狀況、計畫成果與效益。考量2050淨零轉型為國際趨勢,亦為我國重要政策,惟文化產業類型多樣,鑑於個別產業項目所能投入之資源、面臨之轉型困境,以及所需之專業知識與技能亦各有不同,請文化部積極與業界及學者專家溝通,研擬相關工作事項並確實執行,俾促成產業轉型及接軌國際。19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萬美玲  林奕華
    (四十五)有鑑於吳委員思瑤於2021年10月29日質詢行政院蘇院長貞昌所要求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事宜,文化部業於2022年6月10日獲行政院核復同意,並循112年度預算程序設立文化發展基金。然觀2021年3月所呈報之「文化發展基金設置計畫書草案」,其原始規劃之收入來源及規劃用途共計約58億元,用於「活化公共藝術、壯大公共媒體、強化文化發展」3大面向,但參照112年度文化發展基金之預算書,其預算額約2億5,000萬元,核心業務先以辦理公共藝術相關計畫,與原先規模差距甚大,恐與缺乏適足財源有密切關係;又查文化部後續擬推「文化基本法」第24條修正條文,以期提供文化發展基金新增適足財源,俾利穩定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基於上開所述,吳委員思瑤業於2022年11月8日質詢行政院蘇院長貞昌,基於文化優先,應協助文化發展基金取得新增適足財源,避免重蹈財政紀律與文化發展法律競合之覆轍,獲得蘇院長貞昌正面允諾,將積極與召集相關機關研商。請文化部應善用文化會報跨部會平台,積極爭取政府預算挹注。23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林宜瑾
    (四十六)有鑑於文化部李部長永得已於2021年4月16日臺灣文博會之「精緻文化美食論壇」宣示:「盼將來能建立臺灣的美食學,作為臺灣文化最重要的大事。」綜觀國際經驗,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下簡稱UNESCO)已於2003年公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而在2010年則將法國美食及傳統墨西哥料理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單,可謂是將飲食文化列入無形文化資產之濫觴。而在2022年7月1日,由於俄烏戰爭緣故,UNESCO更宣布將烏克蘭的羅宋湯烹調文化納入「需要緊急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目前已有29項飲食文化獲得重視與保存。再者,反觀與我國風土民情相對接近的日本,亦於2013年獲得UNESCO之同意,將和食納入「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並進行後續工程,要點如下:1.文部科學省善用展覽會、交流會、體驗活動等形式的科普宣傳,並與農林水產省合推「和食と地域食文化繼承推進事業」計畫,透過政策預算引導的方式,促成在地食品生產者和其他領域合作;2.正式將「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修正為「文化藝術基本法」,特別將「食文化」列入文化振興的項目;3.文化廳於2018年10月正式進行內部的組織調整與員額增加,甚至新增主責擔當「食文化」、「文化觀光」的2位參事官,作為推動振興新課題之主力。綜上所述,為深化我國飲食,請文化部進行以下事項:1.透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與架構,進行保存並推廣我國傳統飲食文化;2.針對國際如何保存、推廣飲食文化的經驗,進行相關研究。27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何欣純
    (四十七)有鑑於吳委員思瑤於110年10月29日質詢行政院蘇院長貞昌所要求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事宜,文化部業於111年6月10日獲行政院核復同意,並循112年度預算程序設立文化發展基金。然觀110年3月所呈報之「文化發展基金設置計畫書草案」,其原始規劃之收入來源及規劃用途共計約58億元,用於「活化公共藝術、壯大公共媒體、強化文化發展」三大面向,但參照112年度文化發展基金之預算書,其預算額約2億5,000萬元,核心業務先以辦理公共藝術相關計畫。據悉文化部於2020年曾委託辦理「通訊監理費用納入文化發展基金運用之可行性分析」,盤點該基金可能財源;另於2021年1月14日由文化部召開「文化發展基金財源跨部會協商會議」,邀請財政部、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等單位就該基金可能財源(5G釋照標售金溢價、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及OTT-TV平臺課稅或規費)交換意見,前2項財源依根據現行「預算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財政紀律法」規定,無法直接撥補挹注基金。基於有關OTT-TV平臺課稅或規費,由於非政府既有收入,仍有可能作為基金財源,惟事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權責,請文化部應積極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跨部會合作,允宜借鏡「有線電視廣播法」之精神,協調「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新增相關法條,作為課徵法源。29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林宜瑾
    (四十八)112年度文化部「淨零排放─文化產業減碳科研輔導計畫」業經行政院核定匡列經費8,200萬元,係配合行政院整體作業程序辦理,即111年3月行政院發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此為文化部首次辦理淨零轉型計畫,內容以示範、推廣為主要方向。鑑於藝文產業有八成以上屬於公益性高之微型企業,對政府節能減碳政策尚屬陌生,改採節能設備亦可能對其造成額外負擔。爰此,請文化部配合服務業節能設備補助方案,在政策上提供一定誘因鼓勵其汰換節能設備,以達政府淨零排放目標。30+65+94+186+205+314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四十九)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預算編列2,820萬4千元,該經費用於辦理文化活動相關資訊審核、藝文資料蒐集及運用,以及各縣市文化活動調查統計等業務。經查,未來文化禮金之政策規劃藉由OPENTIX兩廳院文化生活平台施行,惟目前該平台合作廠商數1,443家,與當時藝Fun券合作店家數超過1萬8千家相去甚遠,恐降低文化禮金政策施行之美意,爰請文化部允宜與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橫向合作及充實文化禮金合作店家數,以利消費使用。31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五十)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110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指出,2008年的家庭消費支出、休閒、文化及教育消費、支出占比率分別為70萬5,413元、8萬8,121元、12.49%;2021年的家庭消費支出、休閒、文化及教育消費、支出占比率分別為81萬5,442元、5萬1,718元、6.34%,足顯見2008至2021年之家庭消費支出逐年上升,休閒、文化及教育消費卻逐年下降,並未形成正比。又參照文化統計之「2021年各類文化機構及文化藝術場所參與比例」,其國人之文化藝術機構與設施參與率自2018年概為下降趨勢,近年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而遽減,以致文化機關場館營運更形挑戰。綜上所述,為協助藝文產業與場館永續經營,實有賴提升廣大民眾之文化參與率,始能發揮效益。經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2條及第5條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其他企業組織,應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並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參照勞動部勞動統計年報之職工福利概況統計顯示,我國事業單位設有「職工福利委員會」家數,截至110年底共計1萬5,634家,近5年職工福利金提撥額更有5億2,882萬6千元至11億4,474萬5千元不等。上開之職工福利金動之範圍及項目包括:福利輔助、教育獎助、休閒文康育樂及其他福利事業等項目,前項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請文化部應加強與勞動部跨部會合作,以提升文化參與率。32
    提案人:吳思瑤  林宜瑾
    連署人:范 雲
    (五十一)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辦理文化平權推廣」預算編列703萬3千元,該經費用於辦理或輔導地方政府、團體等規劃執行文化平權、文化進用之推廣活動之用。經查,從藝fun券之施行概況可知,不論是參與之藝文商家或者消費於文藝之金額,皆以新北市及臺北市為主,與文化平權要求「在文化資源分配上,應追求有效及均等,使所有人都有均等的機會。」之意旨相違背。爰請文化部研議相關改善措施。34
    提案人:萬美玲  林奕華  鄭正鈐
    (五十二)根據112年度文化部預算說明計畫較111年度減列「辦理文化數據平台系統開發」等預算經費,原因為何?且據了解,111年度該計畫也減列相關項目,若無需執行該項目之必要,應撙節開支調整。爰要求文化部就該計畫工作內容及效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黃國書  王婉諭
    (五十三)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數據智能分析與決策輔助計畫」乃源於透過即時取得藝文活動的觀眾其偏好或反應的資訊,可提供藝文館所或藝文團體瞭解市場潮流變化趨勢,據以規劃內容製作或邀請表演節目內容;亦可提升文化部對藝文表演活動獎補助機制的效益。計畫總經費9,847萬7千元,執行期間自110至114年,110至111年已編列2,150萬1千元,112年度續編752萬4千元。鑑於台灣表演藝術市場已勉強度過疫情期間無戲可演的困境,現疫情已接近尾聲,但表演藝術市場卻正陷入解封後太多節目搶市的窘境,文化部應運用「文化數據智能分析與決策輔助計畫」資源,協助表演藝術團體合法蒐集、分析及運用消費者數據,作為決策及行銷應用參考。36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范 雲
    (五十四)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數位科技及文化創新應用研究計畫」預算編列600萬元,鑑於106年文化部與科技部共同舉辦「文化科技論壇」,並提出「文化科技施政綱領」,擬以文化帶動科技創新,開展文化未來,創造文化科技、跨域共創共享,與科技跨部會合作。但經吳委員思瑤所查,文化科技論壇已於109年停辦,而文化科技施政綱領亦未經行政院核定。觀其國際經驗,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建議各國著重科學、技術、創新體系,持續強化文化創意與文化多樣性,且透過5個主題來討論數位科技的影嚮力與挑戰,包括「文化近用」、「創意」、「文化產業」、「公眾意識與公民社會參與」、「文化數據與統計」。綜上所述,顯見在UNESCO的文化政策中,資訊科技與傳播模式扮演關鍵角色,新科技有利於文化近用之推動,使少數族群更容易接觸到文化。反觀我國,文化科技的跨部會合作近乎停擺,爰要求文化部儘速規劃辦理下列事項:1.應儘速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重啟文化科技論壇;2.儘速核定文化科技施政綱領;3.請文化部積極提出亮點科技計畫,俾利爭取科技預算,使文化科技成為國科會施政重點要項,以預算引領政策,落實文化科技之核心價值。40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林宜瑾
    (五十五)文化部所屬博物館受疫情影響,參觀人次銳減,如今疫情已趨緩,文化部允宜積極推廣博物館吸引民眾參觀,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黃國書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五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曾聯合國內數家博物館發售博物館卡,透過公、私立博物館聯合加入,帶動更多國內外遊客認識了解臺灣各地博物館。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博物館卡原定到111年6月前要發行5萬張,卻僅發行3千多張,並於110年提早終止。然疫情逐步趨緩,從日本東京之博物館套票經驗觀之,其套票包含46家美術館、39家博物館、3間動物園、1家水族館、6間植物園等,由於其內含的場館豐富,因此獲得好評。請文化部研議博物館卡或博物館套票於臺灣推行之可能性。46
    提案人:黃國書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五十七)112年度文化部「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總經費21億0,750萬元,執行期間111至116年度。111年度已編列2億8,023萬3千元,112年度續編3億1,023萬3千元,較111年度增加10%。其中「委託辦理提案計畫之輔導培力及成果推廣表揚、強化『臺灣社區通網站』功能」預算編列4,748萬9千元,然而該社區通網站之「社區人才資料庫」關於「在地達人」之專家並無資料,不利在地連結。112年度社區營造預算3億1,023萬3千元,其中有2億3,700萬元屬於獎補助費,而「臺灣社區通網站」卻無相關補助統計資料,外界難以窺其補助分布。綜上,要求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改善,並就其改善情況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五十八)行政院2017年12月28日發布院臺建字第1060040728號函同意修正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及補強方案,要求中央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加速執行所轄1999年12月31日以前設計建造之公有建築物,針對耐震能力評估(初評、詳評)、補強(含增、改、修建)或拆除重建工作。根據行政院2022年8月17日行政院召開「中央部會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補強辦理進度檢討(第5次)會議」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估計,其文化部主管之地方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有42件之辦理作業需求,其經費預估達7億2,000萬元,卻未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辦理。為確保藝文消費群眾之安全,文化部應研謀精進措施,爭取相關預算,並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藝文館所之耐震評估、補強或拆除相關作業。53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林宜瑾
    (五十九)有鑑於俄羅斯在2022年2月24日入侵烏克蘭,導致俄烏戰爭爆發,國際博物館協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下簡稱ICOM)首日就發出聲明,要求在衝突時期,各界尊重保護遺產和博物館的國際公約;該聲明表示,強烈譴責俄羅斯侵犯烏克蘭領土主權,將持續關注博物館專業人士面臨的危險,以及這場武裝衝突對文化遺產的威脅,並建議成員依據「ICOM博物館道德守則」下的職業義務,以保護、維護和促進遺產,並確保博物館和收藏品受到保護,免受各種風險,包括衝突。業於2022年3月15日要求李部長永得,應儘速檢視文化部所轄各館舍文物保全與撤離法規、建立搶救名單、定期進行緊急應變演練,獲得李部長永得正面允諾將積極推動。查文化部已參考「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災害防救法」等相關法規,研擬所屬博物館因應災害及動員準備典藏品保存與搶救指引,明定於平時準備、動員預備、災害中及動員實施、復原四階段之典藏品保存與搶救原則、應行事項與分工,請所屬博物館據以研擬緊急應變計畫與作業流程,並規劃典藏品分級及保存與搶救移藏保存地點。另針對非博物館典藏或保管之私有國寶與重要古物,建立古物災害搶救作業流程,包含緊急避難之保存場所與安全遷移措施等。衡酌我國身處地緣政治的高風險地區,允宜居安思危,借鏡俄烏戰爭經驗,請文化部應於「博物館政策白皮書」納入防災專章,協助博物館健全發展。59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十)有鑑於「博物館法」已於2015年完成立法施行,依該法第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做為推動博物館發展之政策依據。」根據2019全國博物館論壇結論,為協助博物館完善體系組織、健全營運發展,應儘速推動博物館司之設立,俾利推動博物館人力、組織更趨合理;且建構充實博物館預算、經費捐贈、募款之機制;應邀集各界組成政策專案小組,共同規劃下一階段博物館政策白皮書,以作為後續「博物館法」修法基礎。據悉文化部已於2021年7月完成「博物館政策白皮書草案」,經2022年1月28日函報行政院,刻正依行政院核復意見增補政策白皮書草案相關內容,迄今尚未獲行政院核定,恐不利於建構博物館發展的公共治理網絡。為建構博物館事業發展體系,協助博物館發展當代使命,文化部應儘速完成「博物館政策白皮書」之訂定,俾利完善組織體系,健全定位、層級、整合、營運發展模式,協助博物館健全發展並與時俱進。60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十一)經調閱文化部轄下博物館107至112年度相關預算科目,其購藏文物預算數額均偏低,且有逐年下降之趨勢,恐不利於博物館推動購藏之競爭力。博物館購藏文物預算偏低並非我國獨有情況,以法國羅浮宮為例,2011年羅浮宮為購藏德國藝術家老盧卡斯(Luca Cranach the Elder)文藝復興時期傑作「美惠三女神」(The Three Graces,1531),即推動「人人都是藝文贊助者」(TOUS MECENES!)計畫,透過群眾募資作為「替代性財務工具」,年年均有購藏標的,均獲得法國民眾大力支持,成功解決財源不足之困境。再者,根據歐盟調查報告印證,群眾募資不只幫助大型博物館在政府公共預算縮減的狀態下脫困,更在觀眾發展、社群參與、市場調查、行銷、推廣的層面有所助益。為協助解決我國博物館購藏預算不足之窘境,除透過文化發展基金辦理傳統工藝、美術等購藏計畫外,請文化部參考法國羅浮宮「人人都是藝文贊助者」(TOUS MECENES!)計畫推動經驗,盤點相關法規,研議將群眾募資作為文化部轄下博物館「替代性財務工具」可行性。61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十二)根據英國藝術委員會(Arts Council England)的文化、氣候和環境責任2019-2020年度報告(Culture, Climate and th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Annual Report 2019-20)指出,博物館是藝文和文化學科中碳足跡最大的一個,占碳排放的24%,而戲劇和視覺藝術分別占17%和15%,足顯見博物館推動淨零碳排甚為關鍵。再者,世界資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所公告之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組織內碳排查分為3大範疇:1.指組織內部直接的碳排放源,如:製造水泥、燃燒燃料等;2.使用外購能源(電力、熱或蒸氣)所排放的溫室氣體;3.其他間接排放源,如員工通勤上班過程中所產生的碳排、供應商運輸的碳排等。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淨零排放業務係推動所屬博物館規劃減少碳排放之示範展覽,發展永續營運機制等,惟示範展覽與淨零排放之關聯不明,宜納入各館自行盤查館內碳排來源,並提出實際節能減碳措施及淨零規範等內容,另進行經驗分享與案例交流,請文化部對於該計畫之執行規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2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十三)吳委員思瑤於2017年10月16日質詢文化部鄭前部長麗君要求推動「臺灣建築博物館」建置計畫,並獲得文化部同意推動軟體先行,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項下「重建臺灣藝術史計畫」納入其主張之建築史料保存、徵集、策展及研究工作;復於2021年4月7日獲李部長永得正面回應籌備建築博物館。現階段建築博物館推動業務係委由財團法人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負責,目前面臨下列狀況:1.文化部109至112年補助臺博基金會營運之預算額,自2,688萬元逐年萎縮至1,542萬元,縮減幅度達45.98%,除影響臺博基金會本身運作外,更不利於建築博物館推動;2.依財團法人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規劃,將以臺北工場作為初期籌設基地,預定俟臺北市政府2023年完成修復後點交予國立臺灣博物館接續進行室內裝修等工作,惟雙方迄今尚未簽約,恐拖延辦理時程。查國際建築博物館聯合會(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Architectural Museums,簡稱ICAM)已於2022年9月接受國立臺灣博物館成為正式會員,然對比文化部未有積極作為,另反觀2022年亞洲吹起建築博物館風潮,爰請文化部持續推動相關計畫,以回應民間對於臺灣建築博物館建置之殷切期待。64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十四)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源業務」項下「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業務」預算編列7億0,294萬5千元,較111年度增加172萬7千元,主要是辦理國定古蹟臺北機廠活化轉型業務。關於「臺北機廠」是臺灣現存規模最大且歷史最悠久的鐵路車輛修理工廠,工廠內現存之總辦公室、組立工場、鍛冶工場、客車工場、車件工場、油漆工場等與修理作業流程相關的工廠建築設施,以及內燃機工場、電二工場、電三工場、原動室與其內部的蒸氣鍋爐、煙囪與全區配置的蒸氣管線系統等不同時期的動力與機關車修理設施,以及東、西露天吊車臺、移車臺、地下化引道、鐵軌等與車輛移動相關的設施與作業場所,均展現臺灣獨特鐵道文化,具有無可取代之地位與意義。為紀錄與維護園區內所遺留的鐵道產業文物和文化,作為日後博物館典藏及鐵道歷史研究的重要資產,文化部自107年起辦理清查盤點作業以及藏品評估審議作業,而根據審計部調查,園區內共有16處場域須辦理文物盤查,從107年迄今已逾3年仍有4處尚未完成文物清查作業;另就已完成清查31萬件文物,尚需經典藏委員會評估審議後始能登錄,但根據文化部規劃卻須於114年後才進行審議,以上作為均不利文物保存。綜上,鑑於臺北機廠建物及其文物對於臺灣鐵道文化具有獨一無二的價值,為避免文物因作業時間過長而有滅失風險,爰此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68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六十五)綜觀國際局勢,109年10月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召開第15屆大會,根據UNCTAD官方文件指出,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導致文化創意經濟前景黯淡,因此迫切需要促進和保護,故將110年設立為國際創意經濟促進可持續發展元年,宣示將優化文化創意產業環境,以及打造更優質之公共和私營部門投資模式。反觀我國文化部歷年之預算金額,均未達到中央政府總預算之1%,除仰賴國家資源之挹注,實有賴透過個人與企業之投資與參與,故我國應跟上國際趨勢,積極優化公共和私營部門投資模式,俾利促進文化發展環境更加友善。以我國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為例,上開條例已於110年12月22日修正,為提升國內體育發展、引進民間資源、擴大體育投資,故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以提高企業贊助體育之租稅優惠措施,就企業捐贈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在申報所得稅時,得以在捐贈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額度內,依該金額的150%,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扣減,若捐贈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其扣減營利事業所得額更不受1,000萬元上限限制。但查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自99年8月30日施行迄今,僅歷經1次修正,係於108年為推動設立文化內容策進院,進行第5條、第7條及第30條之修正,其餘條文均未修正。基於立法迄今已逾10年,文創產業受到全球化、科技化發展等環境變遷,其他產業均呈現跨域發展趨勢,反觀文化創意產業停滯不前,致使在產製量能、多元資金對接、科技整合應用及強化文化國際傳播等面向亟待賡續突破。綜上所述,據悉文化部業已提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送入行政院,請文化部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儘速送至立法院審議,幫助文創事業引進資金、促進文創產業發展。79
    提案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六十六)有鑑於我國文化產業多屬於微型或中小企業,且普遍缺乏資金及營運管理與財務規劃的能力,產業獲利模式不易突顯,以致金融機構易認為其為高風險產業,對於提供融資等相關資金意願偏低;兼以文化產業擁有的資產,大多數為無形智慧財產,缺乏實體擔保品,實尚待建立相關評價機制及準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推動發展無形資產評價基準與管理機制。並非侷限於文化創意產業,但依據文化部所提供之資料,經濟部目前推動無形資產評價係以科技業或製造業專利技術為主,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每年挑選10件有意願申請專利融資案件,推薦予評價公司進行評價,再透過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間接保證機制,並依循銀行貸款程序辦理。據悉行政院已指示經濟部協同相關部會合作,推動「中小企業整體競爭力提升方案」,以「創新加值、淨零碳排、數位轉型、在地共榮」作為主軸,在創新加值的部分,擬與文化部跨部會合作,推動擴大投資、融資資源,充裕供應鏈資金取得,然在上開計畫核定本中,卻未見到協助文化產業進行無形資產評價。綜上所述,為增進金融機構對文化產業之投融資意願,請文化部應比照上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經驗,由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挑選融資案件進行無形資產評價示範,俾利打造文化產業之取得資金配套機制。80
    提案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六十七)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預算編列7,305萬2千元,辦理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及促進文創市場流通,其中55%用於策辦臺灣文博會。關於臺灣文博會,主要是運用文創展覽的方式促進文創市場流通,文化部自99年起策辦迄今已逾10年,但卻欠缺有系統的統計、研究及分析該策展效益,有檢討必要。又歷年均在臺北市舉辦,112年移師高雄舉辦,其產值不輸臺北市,且更帶動當地觀光人潮、促進區域發展,文化部應可思考至全臺各區域辦理之可行性,尤其臺灣中部係工藝重鎮,亦有辦理文博會之優勢。綜上,請文化部積極持續就歷年臺灣文博會成果效益進行分析,以及提供至全臺各區域辦理可行性之書面評估報告。83
    提案人:張廖萬堅 何欣純  黃國書
    (六十八)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預算編列8,088萬5千元,係用於推動文創園區經營管理,強化產業育成、扶植功能及與在地文化特色之結合。文化部轄下有華山、台中、嘉義、台南、花蓮等五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惟嘉義及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有營運不佳之情形。經查,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108年廠商終止營運後,由於招商不順,改為分區引招商模式,惟至今只完成7棟建築物之招商,仍有6棟建築物刻正進行招商。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自110年7月與廠商終止契約後,改由文化部經營,辦理3次招商皆未順利找到業者承接。為有利於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之群聚產業發展,文化部應積極推動園區轉型工作。90
    提案人:王婉諭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十九)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預算編列8,088萬5千元,係以辦理文化產業減碳科研輔導計畫,使文化產業界接軌2050淨零轉型趨勢。文化部對於重要活動平台之策展業者、文化展演場域及進入文化展演場域之表演團體,亦應導入節能減碳措施或針對辦理相關活動者,訂定補助標準或訂定相關淨零規範。91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七十)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預算編列8,088萬5千元。近年國內積極設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達到產業集聚效應,鼓勵藝術與創意團隊進駐聚落,並透過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經營管理、強化國內藝文產業育成。然現有部分園區委外營運工作延宕,如: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現行採分區域引入廠商,目前已完成7棟建物之招商及簽約,另有6棟建物刻正進行招商,又如: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與前委託營運廠商辦理移轉與返還點交作業,因未能辦理履約保證金結算事宜,與辦理3次招商後仍未能決標。為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順利運營,文化部允宜持續積極協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排除運營障礙,以利藝文團隊儘速進駐到位,達成創造藝文產業聚集之目標。93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七十一)為使臺灣時裝產業躋身於國際,打造時尚設計師品牌國家隊,並且培育國內時尚菁英設計師,文化部自107年起以「時尚跨界整合旗艦計畫」7億8,000萬元預算,每年舉辦國家級臺北時裝週,迄今已逾4年,其成效頗受外界肯定。例如以1年2季方式辦理和國際接軌,品牌發表會以促成設計師與國際買家連線亦有一定成效。為增進之前臺北時裝週所建立的基礎,112年度文化部新增「推動永續時尚產業鏈整合及臺北時裝週文化科技匯流平臺旗艦計畫」,總經費3億9,550萬元,執行期間自112至115年。惟查,國際4大時裝週(紐約、倫敦、米蘭、巴黎)都是以品牌組成之中介組織主導時裝週舉辦,由產業親自策展才能展現產業該有的時尚氛圍並累積國際及國內人脈資源,最終在國際上有一席之地。然而,臺北時裝週仍以標案進行,標的缺點是不同得標單位對國際時裝週認知及專業背不同,擅長項目並不相同,舉辦出的性質、訴求,活動呈現氛圍及專業度更不相同,無法累積產業能量。鑑於臺北時裝週已經累積一定成果,文化部應思考如何跟上國際,由時裝品牌中介組織主導臺北時裝週,甚至臺灣時尚設計品牌產業未來方向。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臺北時裝週中介組織之規劃提出書面報告。96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七十二)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華山2.0文化內容產業聚落發展計畫」預算編列3億8,680萬元,用於辦理華山2.0軟體計畫以及新建工程等業務經費。查華山2.0軟體發展計畫中,近3年產業人才培育200人次績效達成率遠高於目標值,卻未於次年度提高績效目標值,故步自封,對於產業發展不利。爰請文化部於112年度起調整前開產業人才培育之績效目標值,持續深化專業人才培育、帶動文化內容產業之發展。98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七十三)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扮演支持文創產業之重要角色,近年雖業務執行量增加,然預算執行率仍有待加強,且屢遭外界批評過於注重媒體宣傳卻未實質關心產業(業者)現況,與業者期待有些許落差。另112年度預算增列9,543萬元,應具體說明增列的項目、分配之預算及原因,避免文策院預算過度膨脹卻未相對強化責任。爰請文化部針對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未來如何加強業者意見回饋及協助產業發展以及112年度預算增列之具體規劃及分配,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5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黃國書
    (七十四)根據「行政法人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以及「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23條規定,監督機關每年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該院之績效評鑑,且績效評鑑的內容應包含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經費核撥之建議和其他有關事項。經查,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迄111年9月底,其110年度文策院績效評鑑報告尚未完成,且「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從未納入績效評鑑項目,於法未合。另查,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7條規定,文策院每年應舉行諮詢會議,邀請文化內容相關學者專家及產業、團體、法人與機構之代表,就文策院發展與業務等相關事項,提供諮詢意見;諮詢會議之過程應全程公開。究查文策院之產業諮詢會網頁發現,其產業諮詢會多以文章充斥,且會議內容多以節錄表示,並未依法全程公開。綜上,要求文化部針對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之可供自償項目提出書面報告,並應依照「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7條規定全程公開諮詢會議。106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七十五)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營運與發展」編列之預算包含補助文策院執行推動產業動能,催生未來內容產業等相關經費,較111年度增列9,543萬元,惟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致力於推廣文化相關產業,其社群平台卻一直難以吸引民眾閱覽。文策院允宜積極宣傳文策院之推動業務,並訂定相關社群平台目標,進而幫助文化部監督文策院之宣傳成效是否達到預期。爰請文化部督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訂定社群平台目標並提升宣傳效益。110
    提案人:陳秀寳  賴品妤  黃國書
    (七十六)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計畫」預算編列2億2,160萬元,用於辦理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計畫及其相關古蹟與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等相關業務經費所需。另查,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基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案自110年7月文化部送都市計畫變更概要至臺北市政府後,因相關回饋方案尚未與北市府達成共識,導致目前後續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亦未能順利執行,進而影響後續整體規劃利用作業之進行。文化部應加速與臺北市政府協調都市計畫變更方案。112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七十七)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計畫」預算編列2億2,160萬元。辦理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計畫,主要內容為辦理古蹟與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工程以及於全區推廣各項活動、實驗創新計畫及合作計畫等。另查,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基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案,自110年7月文化部送都市計畫變更概要至臺北市政府後,因相關回饋方案尚未與北市府達成共識,導致目前後續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亦未能順利執行,進而影響後續整體規劃利用作業之進行。綜上所述,請文化部應積極爭取行政支持,以「南側古蹟保存區、北側文教用地、免回饋」之都市計畫變更方案,賡續與臺北市政府協商,儘速完成空總都市計畫變更。113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七十八)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計畫」預算編列2億2,160萬元。臺北市空軍總司令部舊址歷經停止開發,由經濟部工業局接管成立「空總創新基地」,到現在的移交文化部成立「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且劃設為歷史建築,空總已多年未進行整體整修及開發。對於空總之開發,文化部與臺北市政府已爭論3年多,終於111年3月始確定分為古蹟保存區作為表演藝術產業聚落,文教用地則設置「國家博物館」,然對於博物館之定位,民眾交通、參觀動線,如何利於民眾近於其藝文資源,文化部應詳盡規劃儘速完成空總之整修及利用規劃,使其得到最大限度之活化、再利用。115
    提案人:黃國書  賴品妤  張廖萬堅
    (七十九)有鑑於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所發布之「教科文組織對創意產業的新經濟影響展望」之資料,指出2020全球文化創意產業總值縮水7,500億美元,不同國家之收入損失幅度約為20%至40%,失業人數估計超過1,000萬人,嚴重影響創意工作者的生計,其中自由職業者的收入損失和失業率更高,迫切需要加強全球藝術家和文化專業人士的社會和經濟權利,提高人們對投資創意產業、保護藝術家地位和數位轉型必要性認知,作為推進2030年SDGs重要步驟。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肆虐,UNESCO呼籲搶救全球文化事業。文化部因應疫情推出藝FUN券政策,透過補助、促進民眾消費支持國內藝文產業,提振藝文消費;又查於112年度賡續推動「文化禮金」政策,透過公私協力方式,補助18歲青年1,200元用於藝文消費,作為文化成年禮。上開政策立意甚佳,惟一生一次的模式,恐不利於國人從小培養藝文消費習慣。吳委員思瑤業於2022年11月8日質詢行政院蘇院長貞昌,並獲蘇院長貞昌正面支持,請文化部於112年度計畫結束後6個月內就執行成效檢討,併同下列擴大文化禮金事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積極與財政機關爭取預算,並研議年紀向下延伸、一年一次之可行性;2.為落實文化平權、應優先以青年、長者、偏鄉等弱勢族群擴大發放,俾使「文化禮金」作深且廣,方有利文化永續。121
    提案人:吳思瑤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八十)文化部為提振文化產業,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編列藝FUN券之預算,而有鼓勵文化消費之成效。然依據100年度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實際消費者使用藝FUN券之店家數及金額分別占適用藝FUN券之店家數及發放金額比率之27.17%、85.85%。換言之約有近三成之店家,接受約八成五消費者使用藝FUN券進行消費,消費類別顯有過度集中之傾向。112年度文化部將提出文化禮金之政策,係使藝FUN券常態化,並參酌歐陸國家之文化政策,鼓勵青年文化消費措施,以促進藝文產業發展,然上開藝FUN券具體成效之困境,於常態化後,仍有待解決。是故,文化部應深入了解各文化產業特性及消費習慣,提出更妥善之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2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八十一)文化部現行國家電影文物存放於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位於樹林工業區片庫,然而未符合典藏片庫應有之保存條件,爰籌建影視廳中心二期場館,並於其中建置專業典藏庫房。依國際典藏標準,電影片及其相關文物之保存環境,可分為涼藏、冷藏及凍藏。涼藏之溫度為攝氏12度,冷藏為攝氏4度,凍藏為攝氏負10度,且應依其材質給予不同溼度之保存環境。現行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典藏之所有影視及廣播文物保存空間僅能安裝一般中央空調,最低溫僅能達到攝氏20度、相對溼度約50%,均未達涼藏、冷藏及凍藏之溫度標準。且因現行保存空間不足,而將保存狀況優劣不齊之文物,存放於同一溫溼度空間,恐致文物間彼此交互影響,加速文物衰敗之情形,然專業典藏庫房,需於118年底始能完成籌建,對於電影文物保存恐緩不濟急。綜上,請文化部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我國電影文物衰敗劣化。123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何欣純
    (八十二)由於疫情趨緩,國內外歌手及樂團紛紛在台舉辦實體演唱會,許多民眾許久未見的外國歌手及樂團來台,更是造成演唱會門票迅速搶購一空。然黃牛卻進一步提高了民眾購買門票的困難程度,黃牛透過集團及電腦程式的運作提高購得門票之機率,並轉手高價賣出,目前國內知名歌手的演唱會門票被喊到13萬元,韓國女子團體的門票更是喊到了40萬元的高價。現行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來約束黃牛,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規範了懲罰力度之上限,最高僅能處以6萬元之罰鍰,最多5日之拘留,因此「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嚇阻效果有限。但日本在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辦前為了杜絕黃牛,訂立「票券不當轉賣禁止法」,對於黃牛最高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日圓以下罰金。而我國「鐵路法」亦針對販賣黃牛車票的行為,得處每張車票價格之5倍至30倍罰鍰。綜上,請文化部與日本文化廳看齊,作為管制黃牛票的主管機關,請文化部邀集相關部會討論未來修法方向,研議「黃牛票專法」,降低黃牛對於民眾參與活動之影響,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124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何欣純
    (八十三)文化部於111年8月17日發布「文化部辦理藝文表演票券售票業者優化身心障礙者線上購票系統補助作業要點」,鼓勵售票業者介接文化部系統,補助業者金額每案上限30萬元。然前開補助為鼓勵性質,文化部目前邀集16家售票業者及18家主辦單位召開說明會,僅7家申請補助,欲購票之身心障礙人士須用傳真購買輪椅席位仍時有所聞,用傳真購票方式需耗費較其他線上或電子購票方式更多時間,且輪椅席位數量有限,往往身心障礙人士耗費時間卻又收到門票售罄之通知。綜上,請文化部除訂定補助作業要點以外,應主動接洽並輔導影音、藝文售票業者優化身心障礙者線上購買藝文表演票券流程,設定完成改善之目標家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文化平權」基本精神。125
    提案人:黃國書  何欣純  林宜瑾
    (八十四)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預算編列1億2,493萬8千元,係111年度預算4,393萬8千元之2.8倍,有浮編之嫌。辦理影視音相關產業績優人士之急難慰助及展演活動補助業務,從111年度的120萬元,112年度增加至4,667萬5千元,有鑑於疫情自111年9月之後趨緩,文化部何以評估產業績優人士之急難救助需求暴增?補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辦理金馬獎活動,從111年度的2,459萬元,112年度增加至6,059萬元,經費暴增2.5倍,超出物價漲幅甚多,顯不合理。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6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賴品妤
    (八十五)經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際藝術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於94年度專案工作報告中,就已規劃應分期興建北中南流行音樂及文化中心。近年台北流行音樂中心、高雄流行音樂中心皆已竣工營運,惟中部流行音樂中心至今仍缺乏興建計畫。為了能打造中部流行音樂產業基地,串連北中南Taiwan-POP產業,爰請文化部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台中流行音樂中心建設評估書面報告。131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八十六)文化部111年針對金鐘獎頒獎典禮進行多項改革,如:將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分為「節目類」及「戲劇類」2場次頒獎,讓典禮時間運用更有彈性,不因獎項過多而限縮典禮企製發揮空間;增設「造型設計獎」、「視覺特效獎」、「戲劇配樂獎」及「主題歌曲獎」4個獎項,提升對於影劇人才的肯定。然將節目類、戲劇類獎項分2天舉辦,最終典禮仍然超時,引來觀眾怨言;增設的「主題歌曲獎」亦發生最終得獎者不符「111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之獲獎資格,並於頒獎後取消得獎資格,引來與原得獎者的爭端。爰請文化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132
    提案人:黃國書  何欣純  林宜瑾
    (八十七)目前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二期興建計畫,預計要到118年底才能完成籌建及進駐專業庫房。然而現行影視聽中心典藏之所有影視及廣播文物保存空間僅安裝一般中央空調,未能達涼藏、冷藏及凍藏之溫度標準;且因現行保存空間不足,將保存狀況優劣不齊之文物,存放於同一溫溼度空間,恐導致保存狀況較差之影視廣播文物影響狀況較佳的。另外,在專業庫房完成之前,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仍需租賃樹林工業區廠房存放數十萬件我國珍貴影視文化資產,空間分散,且周邊各式工廠林立,現行存放環境溫溼度及安全性皆不盡理想。爰請文化部應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我國影視文化資產劣化。134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八十八)依據國際典藏標準,電影片及其相關文物之保存環境,可分為涼藏、冷藏、凍藏,而不同文物之保存,須依其材質給予不同溫溼度之保存環境。然現行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所典藏之影視及廣播文物保存空間僅能安裝於一般中央空調,恐未達各文物所需之涼藏、冷藏、凍藏之溫溼度標準。且因現行保存空間不足,恐使影視及廣播文物有酸腐情形發生,雖文化部已經規劃建置專業典藏庫房,約於2029年進駐,然於「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典藏專業設施改善及博物館建置計畫」完成前,文化部應妥善保管上開文物。爰請文化部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5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八十九)文化部「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係科技計畫,總經費1億3,860萬元,執行期間109至112年,其中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預算編列3,900萬元,係最後1年經費。經查,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之執行成果良好,110年修復8部臺灣經典老電影、58部臺灣經典國語片、紀錄片等達成預定目標績效卓著。惟本科技計畫重點除「修復」之外,尚包括「加值利用」,關於經典電影如何運用5G或AI等前瞻科技予以加值利用部分有待加強(例如運用科技技術,吸引年輕人參與等)。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6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九十)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預算編列1,000萬元,本計畫執行時間為112至118年之連續型計畫,係為建設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典藏庫與博物館等專業場館,然應提供立法院核定之完整計畫內容,並說明分年預算與內容,俾利立法院檢視預算分配是否合理。另目前樹林片庫老舊且設備不足不利影像典藏,若二期場館預計要118年才能完工,期間如何改善現有典藏空間?爰此,文化部應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我國電影文物衰敗劣化。137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黃國書
    (九十一)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預算編列1,000萬元,係用於辦理建置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典藏庫及影視博物館等專業場館,委託代辦工程及辦理測量、鑑界鑽探等先期作業。依照國際典藏標準,電影片及相關文物保存環境,可分為涼藏、冷藏、凍藏。涼藏之溫度為攝氏12度,冷藏為攝氏4度,凍藏為攝氏負10度。惟現行影視聽中心之影視及廣播文物保存空間僅能安裝一般空調,最低溫度僅達攝氏20度,皆未達3種保存方式之溫度標準,不利於文物之保存。專業典藏庫房之建置預計於118年完成,為確保我國影視文物之保存完整,避免因庫房因素導致珍貴文化資產劣化,文化部應積極研擬改善保存空間,並訂定具體時程辦理。爰此,文化部應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我國電影文物衰敗劣化。139
    提案人:王婉諭  黃國書  張廖萬堅
    (九十二)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預算編列1,000萬元,係用於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典藏專業設施及博物館建置計畫等相關費用。查112年度經費僅委託代辦工程及辦理測量鑑界鑽探等先期作業,惟目前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典藏之所有影視及廣播文物保存空間僅能安裝一般中央空調(最低溫約攝氏20度、相對濕度約50%),未達涼藏、冷藏及凍藏之溫度標準。且因現行保存空間不足,而將保存狀況優劣不齊之文物,存放於同一溫溼度空間,恐致酸腐情形嚴重及保存狀況差之影視、廣播文物影響狀況較佳文物之保存狀態,故存放環境溫溼度及安全性皆不盡理想。爰此,文化部應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我國電影文物衰敗劣化。140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九十三)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公共電視發展與內容產製應用計畫」內容說明與111年度幾乎一致,然預算卻大幅增加3億1,200萬元。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增加原因及過往計畫成果與效益,以審認推展成效。142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黃國書
    (九十四)有鑑於中華電視公司為我國之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重要成員,係政府依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規定,將股份捐贈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所設立的公共化無線電視台;根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報請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核定收買非公股股東持有股份計畫。」政府雖持續推動收購華視公司之民股,因部分股東不服收購股價,以致未完全出售,現今之股權比例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持股占83.24%,民股占16.76%,其「非公非私」之身分,亦導致下述情況:1.華視公司受公共電視節目製播準則限制,屬非營利電視台,其節目製作或廣告方面無法比照商業電視台;2.電視台生態競爭日趨激烈,以及新媒體興起瓜分市場,致華視公司虧損多年;3.茲因華視公司股權有民股,為避免圖利情事,政府無法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4條進行補貼。為推動我國媒體生態健全發展、厚植華視競爭力,請文化部應進行下列事項:1.文化部身為「公共電視法」主管機關,為解決華視公司之媒體定位與財務窘境,文化部應研議收購占16.76%之民股,從而得以與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充分整合;2.基於華視公司之地理位置為台北市精華地段,為化解華視公司長期虧損,且兼顧台北城市發展,文化部應積極督導中華電視公司,以期儘速提出兼顧公共性之資產活化草案,俾利共創雙贏。146
    提案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連署人:賴品妤
    (九十五)有鑑於文化部為建立向國際發聲管道,以增進國際人士對臺灣認識與瞭解,同時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經規劃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該計畫總經費58億元,執行期程為2021至2024年,以設立國際影音串流平臺TaiwanPlus,自2022年6月9日後,改由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移交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並承接原執行專案團隊及專款專用方式運用計畫經費。根據文化部「110年國際影音串流平台營運與影音內容製作案」之勞務採購案需求規範說明書,有設立110年預計觸及人次與APP下載數目標值分別為1,500萬人次及100萬次。然實際執行情況為:1.實際值分別為5,529萬餘人次及7萬餘次,平均每天瀏覽人數約14萬人次;2.使用者中七成為英文人口、二成為華語人口,APP使用者分布國家計有137個國家。但根據文化部所提供資料,TaiwanPlus之APP下載數仍未達標,迄2022年12月5日止,觸及人次1億1,475萬餘人次,已達預計目標,惟APP下載數僅14萬餘次,仍未達110年所設定之目標,尚缺85萬餘次。基於TaiwanPlus係國家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中長程計畫,請文化部應積極督導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加強行銷推廣,持續提升平台觸及人次與APP下載數,俾利落實TaiwanPlus「讓台灣走向世界,也讓世界看見台灣」之設置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2
    提案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連署人:賴品妤
    (九十六)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編列之預算包含辦理TaiwanPlus平台營運、節目內容製播及推廣相關之經費。TaiwanPlus平台之目標為「讓台灣走向世界,也讓世界看見台灣」,因此TaiwanPlus平台允宜積極規劃未來內容之製播,進行長遠之規劃。如與台灣相關之國際賽事,或是推廣台灣本土影視節目、出版品等,文化部允宜監督TaiwanPlus平台訂定短期與長期之規劃,俾利TaiwanPlus平台順利達成目標。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3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賴品妤
    (九十七)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推升影視音智慧發展」預算編列1億4,600萬元,其中高達八成是對國內團體捐助的「獎補助費」。而根據「預算法」相關規定,年度預算編列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時,應按實際需要計算,並且應詳列捐助事項以及預定捐助對象。又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綜上,請文化部應依法主動公開該計畫之獎補助作業規範、詳列捐助事項及捐助對象。159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賴品妤
    (九十八)監察院2022年11月通過糾正案,對於中華電視公司雖於2006年成為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的一員,但仍處於「不公不民」狀態,定位不明問題原地踏步,因此提案糾正文化部。2014年監察院「公廣集團經營成效及問題之探討」專案調查報告即已指出華視定位不明及發展不力等問題,迄今仍未改善;且華視於111年4月20日至5月13日播出新聞時錯誤頻傳,究其原因發現華視存在組織編制老舊僵化及聘用人力制度複雜、新聞人力數量及專業知能不足、分工不明、設備老舊且多為手動操作等問題,請文化部應善盡監管及協助華視之責,儘速明確中華電視公司於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內之定位,併同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協助改善組織陳舊之問題。165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何欣純
    (九十九)中華民國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5月針對國內97家業者進行「2022新冠疫情對出版業影響調查」,透過本次調查發現疫情對出版業者的營運造成持續性衝擊,近八成五以上的受訪業者表示相較於110年同期營運績效是下降的。而110年迄今市場景氣的每況愈下,連帶迫使七成以上的業者進行避險操作,出版社持續降低新書的出版及發行量,書店則縮減營業時間,種種跡象顯示出版業於疫情期間受到嚴重打擊。疫情也使得部分民眾轉而消費電子書,造成本就逐年減少的實體書讀者人數更加下滑,文化部應提出積極性藝文紓困補助專案或中、長期程的出版產業紓困及振興政策,以提振危在旦夕的實體書店及出版業。171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近年台灣社會變遷過程中,年輕世代多已無法流暢使用其母語,遂行政院核定文化部、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客家委員會共同提出之「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期望營造友善的國家語言學習環境。為提升母語復振效能,文化部應定期啟動國家語言調查,檢視並追蹤語言瀕危狀況,並透過分析語料數量、語言使用及語言環境營造等推動成效,以瞭解政府投入大量資源後各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使用情形,並作為未來國家語言發展報告研訂及政策推動方向之參據。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定期啟動國家語言調查之規劃書面報告,以檢視語言瀕危程度並強化國家語言發展政策成效。172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一)111年度文化部「人文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人文推廣業務」預算編列2,721萬7千元用於辦理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相關事宜。然112年度增列辦理國家語言語料保存、推廣、友善環境等預算3億5,597萬元,預算大幅增加,如何分配與檢視執行績效?為檢視國家語言發展預算的規劃及執行績效,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112年度預算規劃及管考機制之書面報告。173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一○二)112年度文化部「人文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人文推廣業務」預算編列4億1,131萬7千元,較111年度增列辦理國家語言語料保存、推廣、友善環境及等預算3億5,597萬元,金額增加較鉅,預算亦未說明執行計畫之預期成果與效益,難以審認推展成效。有鑑於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的復振刻不容緩,行政院已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至115年)」,由政府挹注資源支持推動各語言的傳承與復振。爰請文化部就「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2年度預算及績效管考等之規劃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4
    提案人:鄭正鈐  林奕華  吳思瑤
    (一○三)文字能見度為語言推廣傳承之重要環節,查現行多數語言推廣活動未搭配本土語言版本之文宣進行活動宣傳,實不利於語言推廣效能。為督促相關單位積極檢討相關制度與配套等措施,並加強語言推廣效能,提升各本土語言文字能見度,爰此,請文化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本土語言活動推廣效能」之書面報告。176
    提案人:賴品妤  陳秀寳  黃國書
    (一○四)112年度文化部「人文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人文推廣業務」預算編列4億1,131萬7千元,較111年度增列「辦理國家語言語料保存、推廣、友善環境及創作應用等」預算3億5,597萬元。經查,教育部為落實閱讀向下扎根,鼓勵親子共讀,於98年起於推動「嬰幼兒閱讀推廣計畫」,於全國各地圖書館設置嬰幼兒閱讀區,除提供適合的書籍外,亦培訓專業知能之閱讀志工可協助父母;另外還發送內含適齡書本的「閱讀禮袋」給0至5歲孩子,讓親子共讀環境從圖書館深入至家裡。鑑於母語保存的最佳方式就是逐代傳承,請文化部應主動連結教育部之「嬰幼兒閱讀推廣計畫」推廣母語,特別是嬰幼兒母語書籍相當匱乏,文化部應主動解決此一問題。例如獎勵出版台語囡子冊、有聲書、或翻譯外文圖書母語版以及和教育部合作,培訓母語閱讀志工等。177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一○五)112年度文化部「人文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出版事業之輔導」預算增列辦理國際書展及海外出版品行銷等預算986萬8千元,其具體內容為何?外界建議書展移交由非官方組織辦理以增加彈性,112年度有無規劃?另本計畫協助海外出版品行銷規劃為何?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112年「出版事業之輔導」計畫相關工作規劃之書面報告。178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一○六)112年度文化部「人文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出版事業之輔導」編列之預算包含辦理出版業行銷國際、推動數位轉型及開拓內需市場等相關推廣經費。惟根據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資料顯示,台灣圖書出版品營業額連連衰退,107年為-5.73%、108年為-4.73%、109年為-4.46%;漫畫出版品營業額亦同,107年為-7.97%、108年為-3.93%、109年為-5.38%。文化部允宜正視出版品營業額連連衰退之問題,積極訂定相關推廣方案,以振興台灣出版品市場,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1
    提案人:陳秀寳  林宜瑾  黃國書
    (一○七)112年度文化部「人文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出版產業振興方案」為8年之連續型計畫(106至113年),然進入數位時代,本計畫內容是否有與時俱進滾動修正?就推動全國閱讀日等應避免流於形式,並應提升全民數位閱讀。另本計畫每年編列近2,000萬元補助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推動漫畫基地營運,2單位如何權責分工?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全民數位閱讀及推動漫畫基地營運之書面報告。183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一○八)112年度文化部「人文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出版產業振興方案」係辦理出版產業振興、扶植本土原創作品及出版品海內外展覽等相關經費。惟根據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資料顯示,漫畫出版品國外作品占市場銷售94.28%,國內作品僅占5.72%;而漫畫出版品銷售管道又以國內銷售的99.44%為主、國外銷售僅占0.56%。有鑑於上開數據顯示本土漫畫出版品銷售以國內市場為主,國內市場銷售卻仍以國外漫畫出版品為大宗。文化部允宜積極推廣本土漫畫出版品,並致力推廣臺灣漫畫進入國際,俾利推動臺灣文化軟實力,順利發展文化外交,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提升臺灣漫畫國際能見度之書面報告。184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一○九)109年6月紙風車劇團倉庫工廠發生大火事件,凸顯表演藝術團體需要合法、安全、便利與價格合理的倉儲空間,當時要求文化部研議建置文化倉儲物流園區的具體計畫。文化部於110年10月訂定「文化部提升表演藝術倉儲環境補助計畫作業要點」,並於111年核定補助10個表演藝術團隊暨1個試辦範例,試辦範例案中,計有7個中小型團隊進駐,總計17個藝術表演團隊受惠。然全台有近7千個藝術表演團隊,對於倉儲需求之滿足僅為杯水車薪。請文化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辦理表演藝術倉儲環境補助計畫作法與成效之書面報告。188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一○)近年藝文表演逐年興盛,各項多元化表演百花齊放,其所使用之藝文場館亦開始占有舉足輕重之地位。然各表演場館租借仍有其不便,現行仍有部分公立場館須透過來文的方式進行租借;私立場地中有33.8%未設有場地租借規範,且相關資訊對外公開比例低,須再連絡營運方才能獲取相關資訊;除此之外,在場地租借方式,公立場館提供線上租借系統僅為29.33%,多數場館仍未設有線上租借服務,私立場館亦少有場館運用第三方的租借平台,提供線上租借服務。文化部應研議協助表演場館租借資訊透明化之可行做法,以利表演團隊尋找合適場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9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一一)為厚植國內文化活動,近年台灣各地方政府致力於興建藝文表演場館以提供藝文團體展演,為了解國內藝文場館之現狀,文化部委外完成「我國提供表演及排練運用之公民營藝文場館使用調查分析」。研究結果發現場館之規模朝向兩極化發展,私立場館500席以下的場地占48.24%;公立場館中700席以上的場館約占21.98%,500席以下的場館占53.02%。不論公立或私立場館,中型場館的數量均相對較少。然對照各場地規模的使用情形,表演藝術節目為主的中型場館近2年使用率均超過五成,顯示表演團體對於中小型場館較有需求。文化部支持各縣市藝文專業場館之軟硬體資源,宜一併考量各縣市中小型場館發展狀況,鼓勵各縣市妥善貼近在地團隊實際需求。190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一二)112年度文化部「藝術發展業務」項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辦理藝術銀行計畫」,係常態性購入經公開徵件之我國藝術家作品,以出租方式租賃作品予政府部門、公私立法人團體或民間企業。藝術銀行計畫自112年度起辦理公開徵件購入作品,截至111年7月底止購藏藝術作品累計2,759件,累計總購入金額2億9,336萬9千元。然107至111年7月底作品出租件數依序為839件、964件、900件、928件及919件,藝術作品出租件數並未隨著作品購藏數量累增而相應增長,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藝術銀行計畫提升出租成效做法之書面報告。191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一三)日前發生身心障礙人士赴國家兩廳院觀賞演出時,因輪椅席位訂滿,只好購買一般席位,卻於輪椅上下階梯時難以移動,且現場服務人員無法提供幫助,使該名身心障礙人士寸步難行之窘境。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5,對於輪椅觀眾席位設有法定最低數量,然文化部轄下各場館,如: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及演奏廳之輪椅席位數量都未及最新法規數量,且館舍內無障礙設施不足,對於身心障礙者藝文近用不利,應當儘速檢討改善。綜上,請文化部督促轄下藝文場館應符合法規,輔導地方及民間場館符合法定輪椅席位,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2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一四)有鑑於近年來NFT(Non-Fungible Tokens,非同質化代幣)應用在藝術市場逐漸起步,新創之數位藝文經濟擬帶動發展新興商業模式,使政府未來法規管制架構面臨挑戰。如NFT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數位發展部抑或財政部尚不明,以及未針對數位藝術品拍賣之發展與監理進行建構。NFT雖可視為藝術品之數位資產,但法無明定其正式資產身分別,其究竟屬物品、金融商品、證券型代幣還是資產型代幣?其權利屬性尚有爭議,恐不利於保障買家所購得之產品。為降低法規適用之不確定性,且保障文化藝術消費者之權益,文化部應配合NFT主管機關啟動相關研究,提出數位藝術拍賣發展之政策做法。195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一五)文化部對於表演團隊之補助,均需專業評審評比後決定之。為使評比具公正性,公布補助名單之後均會公布評審名單,但該名單僅有姓名,不如「政府採購法」之最有利標是公布評審委員姓名、評選委員職業及與採購案相關之學經歷等項目,以示其評選公平性,請文化部檢討改善。另文化部自107年推動文化體驗教育計畫,鼓勵藝文工作者及藝文團體開發體驗內容,並成立研發中心,透過文化及教育領域專家學者之輔導,協助團隊修整體驗內容,轉化為可供學校正規時數使用之課程設計。經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歷年賸餘數過高,參與之校數及學生數也待提升。請文化部再檢視以上業務,研議可行調整方式,以提增資源運用效益,落實政策美意。196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一一六)112年度文化部「藝術發展業務」項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編列之預算包含辦理補助藝術推廣及視覺與表演藝術產業分析調查等相關經費。惟根據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資料顯示,有67.7%的民眾對表演藝術活動有興趣,其中有實際參加的民眾只有30.5%;而48.2%民眾1年內亦僅參加1次表演藝術活動。文化部允宜在推動OPENTIX發放文化禮金與建立消費回饋機制的同時,持續推動可吸引對表演藝術活動有興趣的民眾實際參與表演藝術活動之計畫,以活絡相關藝文產業市場,提升整體藝文產業市場規模。197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一一七)文化部為促進文化與教育資源整合,增加學生接觸及體驗藝文內涵機會,自107年度起與教育部共同推動文化體驗教育計畫,並訂定「文化部文化體驗內容徵選補助作業要點」,補助藝文團體、藝文工作者及藝文場館辦理文化體驗課程,徵求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學閱讀、文化資產、電影、工藝設計等多元類型提案共同參與。本計畫立意良善,協助學生體驗有別於學校藝術課程內容,建立文化藝術之感受與感知能力,亦激盪藝文工作者研發及推廣多元的文化體驗內容,深獲藝文參與團體及學校之讚賞。但目前執行狀況如下:1.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110年度之賸餘數占預算數比率為30.87%及21.95%,係因近2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以防疫優先故學校減少藝文團隊入校,抑或改為線上授課,間接影響藝文團隊參與意願;2.據悉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以6案為原則,使眾多藝文計畫無法推至學校,實屬可惜;3.計畫參與範圍之各級學校比例仍以國民小學為主,占逾七成,國高中合計參與校數及學生數分別僅一成餘及二成餘。為增進計畫執行效益,請文化部與教育部合作提升各地方政府選擇藝文體驗教育;鼓勵藝文單位辦理國高中藝文體驗內容及課程,俾利提升國高中參與率;持續支持文化體驗教育計畫,加碼推廣。199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一八)112年度文化部「藝術發展業務」項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預算編列4億0,486萬6千元,較111年度增列辦理語言相關表演活動等預算1億6,743萬8千元,增加金額高達1億餘元。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上述預算執行狀況、計畫內容與預期效益之書面報告。201
    提案人:鄭正鈐  林奕華  吳思瑤
    (一一九)112年度文化部「藝術發展業務」項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辦理藝術銀行計畫」預算編列5,291萬6千元,該計畫係常態性購入通過審查之我國藝術家作品,並以出租方式租賃作品予政府部門、公私立法人團體或民間企業。據文化部提供資料,藝術銀行計畫自102年度起辦理公開徵件購入作品,107至111年7月底作品出租件數係839件、964件、900件、928件及919件,可悉近3年藝術作品出租件數未隨購藏作品數量累增,請文化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藝術銀行計畫提升出租成效做法之書面報告。207
    提案人:賴品妤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一二○)112年度文化部「藝術發展業務」項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辦理藝術銀行計畫」,係以常態性購入通過審查之臺灣藝術家作品,並以出租方式租賃作品予公、私部門。自102年辦理公開徵件購入作品,截至111年7月底達2,759件,然近3年藝術品出租件數未相應增加。是故,為提高出租成效,並使環境得以提升,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藝術銀行計畫提升出租成效做法之書面報告。208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一二一)112年度文化部「藝術發展業務」項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為新增計畫。為立基於「科技藝術共生計畫」(執行期程為108至111年)之延續,因屬新興計畫,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計畫內容、分年預算與績效目標之書面報告。212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一二二)112年度文化部「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全球布局策略推展計畫」預算編列1億2,943萬5千元。請文化部積極聯絡跨部會合作,推動文化外交與簽訂文化協議,俾利擴大文化交流,強化我國文化影響力。請文化部針對擴大文化交流、推動文化外交等內容,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
    面報告。222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一二三)112年度文化部「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全球布局策略推展計畫」預算編列包含辦理多面向拓展文化外交及行銷臺灣進入國際等相關經費。惟根據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資料顯示,109年臺灣電視內容海外收入來源,有高達56.67%來自中國,40%來自香港。文化部宜積極研擬電視內容海外銷售之市場,以多元角度向世界各地拓展臺灣電視市場,讓國際看見臺灣產製之優秀影視音作品,提升非華語世界的收入來源。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3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一二四)112年度文化部「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國際及兩岸區域布局計畫」預算編列2億1,975萬8千元,文化部近2年疫情期間海外活動均積極推動因應提升計畫,配合當地政府之防疫政策賡續執行或轉型為線上辦理等因應方式。中國大陸地區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開放自由往來,面臨軍事及疫情風險。建議文化部因應國際及兩岸情勢,審慎評估公務出國交流計畫,並尋求其他可行之交流模式,俾於此非常時期維持我對外藝文能量與國際網絡,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4
    提案人:鄭正鈐  林奕華  張廖萬堅
    (一二五)112年度文化部「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國際及兩岸區域布局計畫」預算編列2億1,975萬8千元,建議文化部參酌「Taiwan NOW」執行方式,以「合創共製」、「虛擬展演」的精神,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參與大型國際文化展會,打造文化國家隊。藉由跨國共創模式,持續向國際輸出臺灣軟實力,以有效拓展臺灣在國際之藝文空間。為有效推動臺灣文化軟實力輸出,請文化部盤點近年國際上「大規模的文化、商業及運動活動,具有訴求大眾參與,強調國際能見度」之Mega Events(如2024巴黎奧林匹克運動會、2025大阪世界博覽會),並參照「Taiwan NOW」臺日交流計畫之執行方式,持續推動我國之文化輸出與外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6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第2項 文化資產局26億2,386萬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文化資產公告中的指定理由具有法律效力,由提報人或主管機關撰寫,並經文化資產審議通過,成為各文化資產場所應予保存的核心價值,其後依法辦理之保存、修復再利用計畫,皆以此為目標推展。然而文化資產指定理由具威權崇仰意涵者,仍無配套處置措施。據了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已經多次與文資局,就文化資產指定理由問題進行研商。促轉會建議主管機關針對文化資產之轉型正義意涵制定「指定理由撰寫及修訂指引」,並主動提出修正方向及公告文字,兼顧文化資產審議程序及轉型正義思維,透過文化資產保存實踐國家對轉型正義的肯認。針對促轉會所稱,文化資產指定理由具威權崇仰意涵之疑義,文資局應積極處置、研議配套,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4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二)有鑑於不義遺址的保存與法制化,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簡稱促轉會)已針對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時期之不義遺址進行公告,針對不義遺址保存,依據文化資產局索資回覆:「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申請指定登錄並經審議通過公告為各類別之法定文化資產。」其文資法雖有史蹟之類別,但不義遺址甚難於該體系保存,原因有下列二點:1.不義遺址之原址多難明確界定範圍、原建物多已消失、改建,抑或為軍警臨時設築之近代構造物,實難全面由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保存目的與價值基準所肯認。2.不義遺址指的是國家侵害人民權利的發生地,係國家級人權歷史紀念場景,近似日本學者荻野昌弘所提「負面文化遺產」概念。但綜觀我國現行文化資產審議程序,史蹟類必須先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方能接受提報已登錄者,進行審查登錄為重要史蹟。參照國際經驗,UNESCO於1992年推動保存檔案和文獻的「世界記憶」計畫,亦有多項與不義統治、政治壓迫相關聯的文獻遺產登錄在列;但基於我國國情與文資保存制度,其文化遺產若具備政治層面意義,若地方政府不願配合辦理,中央亦無法干涉其獨立作業,恐不利於不義遺址之法制化保存。再者,促轉會已2022年5月解編,其不義遺址之保存,實有賴於文化部積極推動,爰建請文化部應進行:1.不義遺址的保存與法制化,是否另訂專法或適用文資法,提出法律研修,2.擴大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屬之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合作,凝聚保存不義遺址共識。305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
    本項通過決議21項:
    (一)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預算編列24億2,809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66-300
    提案人:萬美玲  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林奕華  陳秀寳  林宜瑾  張廖萬堅 范 雲  何欣純  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二)為精進落實「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工作,請文化部參照教育部以「工作坊」形式推動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坊」讓各縣市文化局處、原民局處及原鄉部落參與,亦能透過工作坊使第一線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的團隊及縣市政府文化單位得以相互交流、分享經驗,共同精進文化資產保存的具體落實。請文化部研議完善規劃報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1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三)有關臺中大里菸葉場保存、修復及活化利用,文化部持續協助相關維護管理、調查研究及修復計畫等經費。且「臺中菸葉廠產業場域轉型再造計畫」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預算,可加速推動園區內歷史建物的規劃,全區機電消防管線、建物構造的安全評估等規劃,以及後續歷史建物修復工程的啟動。日前第9號倉庫更轉型為「考古遺址出土遺物典存庫房」,為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樹立重要里程碑。另臺中大里菸葉廠其中建築群之1、2號倉庫、辦公室、康樂室、大禮堂、複薰工場等5棟歷史建築,目前正由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委託專業團隊進行開發研究計畫,該基地初步定位為「創作培育」與「數位表演藝術研發」之雙主軸。雖於111年6月辦理座談會,聽取地方對此地未來之規劃建議,惟為周全該基地與整體區域及周邊之發展,爰此請文化部應就規劃之相關需求成立專案小組,以協助該計畫之進行。302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四)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預算編列24億2,809萬9千元,其經費用於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以及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等相關業務。另查,全國經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等有形文化資產數量逐年成長,由105年3,952件增加至109年之4,880件,文化資產之保存及修復人才需求日益增加。然具備傳統技藝可進行保存修復之傳統匠師卻日漸凋零,願意投入古蹟修復行業之新血匠師數量稀少成長緩慢,由105年之658人至109年僅增加至786人,未來恐不利於文化資產之保存,其中主因為相較於其他建築師,古蹟修復匠師技術難度高薪資卻較低。爰要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針對提升古蹟修復傳統匠師整體之薪資水平進行評估與長期規劃,研議就相關古蹟修復程序開始前與當地民眾溝通協調之模式,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3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五)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預算編列24億2,809萬9千元,其經費係用於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以及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等相關業務。查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12月24日釋字第813號解釋,要求通盤檢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有關未能給予歷史建築所有權人相當補償之規定,並要求儘速修法完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雖於111年4月25日邀請專家學者召開諮詢會議、於111年5月6日邀請相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惟迄今尚未報立法院審查,影響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加速修法之期程,以維護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7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六)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0,991萬6千元,係以辦理文化資產保存及管理計畫,包含輔助各縣市政府及文物保管單位辦理保存維護與再利用等工作。文化資產局為文化資產維護主責單位,近期發生場館文物損毀事件,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於6個月內完成古物毀損公開機制與相關配套措施之訂定,以預防古物損毀情事發生。273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七)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0,991萬6千元,係以辦理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及活化再利用、技術研究應用推廣等工作。全台大學學士以及研究有古蹟、文資修復的相關系所總共僅有5間,1年共計招收約112人;且人力資源網站古蹟相關的職缺,起薪落在2萬8千元至3萬4千元之間,足見古蹟及文資的修復管理人才培育環境及待遇並不豐沛。文化部針對古蹟、文資修復傳統匠師規劃有薪資參考基準及工程承攬範本契約,然針對傳統匠師的證照核發及資格檢定制度等有助提升薪資待遇之相關制度,尚未有研擬及推動期程;且針對除傳統匠師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如:設計人員、結構工程師未見設有相關的待遇配套制度,應當針對整體古蹟、文資修復所需之人才建立完整待遇保障政策,以確保修復之品質。有鑑於傳統匠師證照核發、檢定制度等有助提升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及修復之品質,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針對匠師資格檢定與證照核發制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階段成果與規劃辦理方式之書面報告。275
    提案人:黃國書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八)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0,991萬6千元,係以辦理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以及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等相關業務。有鑑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數量近70萬件,近15年內故宮暫行分級國寶399案僅審查完成275案,暫行分級重要古物2,316案僅審查完成781案。文化部應加強故宮文物審查效率,儘速確認文資身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提升國立故宮博物院古物審查效率書面報告,以利古物保存管理。276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九)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0,991萬6千元,係以辦理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以及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等相關業務。有關近日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損毀未公告周知,文化部應檢討古物損毀後通報流程,以避免博物館隱匿損毀之情事致使民眾對其失去信心,並於6個月內就「文化資產保存法」或其相關子法訂定關於古物損毀公開、通報規範。277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興建完竣達50年以上公有建造物,即可能具有指定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等潛力,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然若部會無須進行處分,則無須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現行各主管機關已提送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者計353棟,完成評估者計340棟,僅占全部約1.4%,若主管機關未提送價值評估,恐影響公有財產有效利用,亦不利於公有建物是否得以認定為文資,並加以妥善管理、維護。爰文化部宜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就轄內50年以上公有建造物辦理普查作業,請文化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279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一)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0,991萬6千元,係辦理傳統藝術、民俗、口述傳統及傳統知識與實踐等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動工作。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於92年通過「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使各國逐漸開始重視非物質文化資產,我國亦於105年7月27日在文化資產類別上新增「無形文化資產」。然無形文化資產之項目繁多,又屬於新型且複雜的行政事務,需要專業的人力。有論者認為行政機關公務員之晉試項目偏重於文化行政,較欠缺無形文資保存維護之相關專業,或難以累積維護之專業經驗。而民間自發成立之傳習社團,往往因為資源與人力的缺乏,而使得傳藝的成果無疾而終,應當仿效日本之獨立行政法人「日本藝術文化振興會」,協助傳統技藝之培育,以及傳統技藝資料收集、調查及研究。綜上,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成立無形文化資產行政法人之可行性書面報告。280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二)鹿港龍山寺曾於104年發生修復方式之爭論,並被要求停工,111年10月鹿港龍山寺工程又因修復方式與地方民眾產生歧見,且未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修復前應召開說明會之規定,被要求停工,又要求停工後仍有部分人員持續進行施作。文資修復應當研擬長期且完整的修復計畫,並與民眾進行充分之溝通,過去大屯郡役所、宜蘭舊監獄門廳藍屋皆曾因修復方式引發爭議,被認為破壞古蹟原有樣貌。相關文資修復爭議問題之發生,文化部應當重新檢討文資修復的標準作業程序,避免一再因修復方式發生爭端。綜上,請文化部應檢討文資修復之流程,並加強與修復團隊之溝通。282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三)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環境與價值深化計畫」預算編列16億1,832萬4千元,其經費係用於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以及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等相關業務。其中「歷史建築及館舍活化及再利用、升級優化及維(修)復業務」預算編列1億0,928萬7千元,較111年度預算增加28.6%。惟審計部調查文化資產園區其中4棟建築物有低度利用情形,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就檢討古蹟活動再利用之情形。另為有效提升所經管之文化資產園區場館使用率,增加空間使用次數,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積極規劃園區相關展演或培育活動,並廣邀請文化資產、藝術文化團體等單位申請使用或透過合作方式活絡園區,促使園區歷史建築物能發揮其活化價值及量能。285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十四)針對文化資產硬體設施進行文資保存,雖硬體修復與活化確實重要,惟隨著新科技來臨,文化資產活化利用應與數位科技跨域結合運用,透過科技跨域實踐,讓民眾更加了解文化資產的文化價值與意義。例如以台劇「茶金」為例,劇中洋樓、老茶廠等建築,以及演員服裝髮型、擺放桌上茶杯都經過歷史考據,再搭配新攝影動畫技術,還原建構1950年代台灣民間風華,正是文化資產跨域多元的應用成果。除現有文資保存修復、活化利用外,文化資產如何透過數位新興科技跨域應用實踐、擴大數位典藏與民眾參與,讓實務應用與文資相結合等。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7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五)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概念已由過去凍結式保存,轉變為活化再利用之永續經營,文化資產應與民眾生活連結,並使民眾得以接觸、感受其文化意涵。現行各部會經管之國有文化資產可利用者計170處,而辦公室及宿舍合計67處,占比約四成;其次為陳列展覽館或博物館32處,占比約二成,其中尚未開放民眾參觀之可利用文化資產占四成之多,雖因使用情形或安全考量有其不便開放之因素。然文化資產係挹注國家資源維護管理,卻未開放民眾參觀,有違其公共精神。爰文化部應協調各管理單位研議其經管文化資產對外適度開放之計畫。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290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六)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環境與價值深化計畫」預算編列16億1,832萬4千元,部分委辦費執行考古遺址保存計畫及典藏空間建置,亦補助各縣市辦理考古遺址相關普查或調查研究等相關業務。鑑於國內多項大型公共工程建設推展,及私人建設的大量興建,考古遺址調查經費之減列將對文化資產之保存與推廣有所影響。請文化部加強與地方主管機關溝通協調、加速考古遺址審查程序,並落實事前調查考古遺址,以減少工程計畫延宕及預算增加之情形。291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七)為提升國內古物保存修復品質,應訂定古物修復人員資格規範、建立古物修復人才庫、培育古物修復人才。請文化部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儘速研議訂定相關規範,並落實古物修復人才培育。295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八)有鑑於1972年11月第17屆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迄今為公約通過第50年。我國自2002年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請縣市政府及地方文史工作室提報具「世界遺產」潛力名單,並於2009年成立第1屆臺灣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2010年正式定案公告共計18處之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文化部已於2022年完成「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之修正及新訂「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名錄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並成立「第5屆臺灣世界遺產推動會」與「第1屆臺灣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會」,據以持續推動保存、管理維護及臺灣文化向國際宣揚等工作。為推動臺灣文化遺產,請文化部持續進行推動會之運作,並規劃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辦理諮詢會議,積極參與文化資產國際交流,俾使各項保存及維護工作更加落實。297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九)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文化景觀登錄範圍甚廣,但實務上有部分登錄為文化景觀之建物,因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無償撥用規範,且未能排除相關土地使用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恐將影響整體場域再造與規劃。為督促文化部就其如何實踐文化場域再造,應就土地撥用、建築管理、消防安全等進行通盤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8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二十)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元。查該計畫包含辦理專業人才培育,根據「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分為5類,但截至111年3月底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辦理的培育課程,僅培育其中1類17人,其餘4類尚無取得合格證書之人才。究其原因乃「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第2條第1至4款專業人才屬高階人才,須具備相當時數專業訓練才能勝任,然而現行狀況卻是具學歷者多缺乏工作經歷。爰此請文化部應採隨案養才方式,協助專業人才補足工作經歷缺口並取得專業人才資格,以及加強產官學合作機制,逐漸提升水下探測人才數量。299
    說明:根據「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分為5類,截至111年3月底,經文資局培育課程而取得合格證書的專業人士。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二十一)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元,係以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管理及推廣等工作。我國於104年制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並由水下考古團隊於108年前後將6艘沉船進行列冊為水下文化資產。然98年在民間非正式預估中,台灣海峽由於天災、人禍可能計有500多艘沉船,有鑑於國內水下文資調查、研究、發掘、修復人力不足,又111年11月「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通過三讀,主管機關得設立或指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爰此,請文化部儘速進行國內相關單位執行量能盤點工作,並研議設置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發展之可行方案,以提高人才培育量能,解決現行人力不足之窘境。300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6億5,859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預算編列5億1,884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16-327
    提案人:黃國書  萬美玲  林奕華  張廖萬堅 鄭正鈐  何欣純  陳秀寳
    連署人:范 雲  林宜瑾  吳怡玎  吳思瑤
    (二)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預算編列4億3,743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8-332
    提案人:鄭正鈐  賴品妤  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吳怡玎  萬美玲  吳思瑤  陳秀寳
    (三)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事業輔導」預算編列5億9,214萬7千元,培植電影編劇人才,鼓勵多樣性劇本之創作與媒合。輔助應用數位科技技術與新媒體平臺等跨界資源,產製多元題材內容電影,提高國片類型,推動國片行銷與國片映演之雙軌輔助,以增加國片觀賞人口。在後疫情時代面臨電影產業轉型與推升的關鍵時刻,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妥為運用預算,讓國片於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步、促進觀影人口回流。306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四)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編列765萬元辦理補助及獎勵民間參與國際影展等電影交流活動、預算編列143萬元輔助國片業者參與海內外電影市場展等交流活動,另外預算編列2,500萬元,補助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國際市場展及交流活動。現疫情逐步趨緩,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妥善利用預算,整合相關資源運用,以協助我國影視作品搶進國際市場,提高我國電影國際能量輸出。307
    提案人:張廖萬堅 陳秀寳  吳思瑤
    (五)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總經費34億4,330萬元,分5年辮理,109至111年度已編列15億0,327萬2千元,112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5億4,233萬7千元,較111年度增列6,150萬元。現疫情逐步趨緩,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妥善利用預算培育國內影視人才,穩定推升國片產業發展。308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六)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運用數位擬真科技創新影像內容計畫」預算編列4,000萬元,較111年度增列數位內容創新科技應用等經費121萬8千元。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妥善運用預算輔助我國業者有效運用數位擬真等技術,強化製作方法,解決拍攝限制,實現創意及產製多元類型國片。312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七)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運用數位擬真科技創新影像內容計畫」預算編列4,000萬元,主要為鼓勵影像內容創作者運用數位擬真科技,創新研發並產製創新影像內容。112年度編列預算中含獎勵金1,991萬元,又政府採獎補助策略,希望藉此帶動業者投入資源。但觀眾及市場對於新興科技之應用是否為市場接受程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可增加多元化分析指標。例如觀眾與後市場觀影經驗調查,並能匯集各大數據及分析結果提供國內創作者及業者,作為未來國片產製發展方向參考。313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八)有鑑於輔導電影事業淨零轉型具體方案不明,實際節能減碳之措施、相關淨零規範以及績效指標皆尚未規範。基於全球淨零排放趨勢,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執行做法之書面報告。315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九)111年3月曾有劇組於拍攝期間有工作人員墜落身亡,台北市電影戲劇業職業工會與勞安所在2020年製作之「電影電視從業人員職業災害預防研究」報告顯示,八成影視勞工平均每日工時超過10小時,甚至有四成受訪者平均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49%的人連續工作6天休假1天,同樣49%的人則至少連續工作7天以上才休1天假,整體更有近二成的人要連續工作10天後才能休假,勞動條件不甚理想。勞動部於事後研擬補救措施,如:頒布針對文化藝術事業的勞動法規指引和1份契約指導原則,並開設免費影視職業安全課程加強從業人員勞動意識。然部分影視從業單位仍可能具有權力結構不對等之情事,僅透過宣導對於改善就業環境有限。文化部應偕同勞動部定期協調影視從業人員勞動條件檢查等事項,以保障影視從業環境,並多元宣導影視從業人員勞動權益。317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其目的為挖掘我國影視編劇人才、開發原生題材及多元戲劇類型,提高我國影視產業量能。然111年度「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可支用預算數為5億2,732萬3千元,迄111年8月底止累計執行數為1億6,119萬4千元,占同期間累計分配數2億9,404萬6千元之54.82%,其執行率因疫情影響,多項計畫執行效率不如預期。現疫情逐步趨緩,文化部應妥善利用預算培育國內影視人才,加速運用預算,充實電視產製能量及人才。318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一)查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預算編列5億1,649萬8千元預算,係用於主要係開發在地內容,挖掘編劇人才、開發原生題材及多元戲劇類型;強化人才養成、蓄積產業動能等相關業務費用。另查,近3年廣播金鐘獎與電視金鐘獎收視率每況愈下,惟預算額度卻逐年提高,似應先通盤檢討改善目前之窘境。雖111年度就電視金鐘獎改變舉辦模式,立意良善,惟未見收視率有顯著提升。綜上,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針對收視趨勢(如新媒體觀看)研議績效指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319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十二)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計畫總經費36億5,000萬元,執行期間為109至113年,112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5億1,649萬8千元,以提升我國電視內容能見度及國際影響力,運用投融資及利息補貼雙軌進行,整合並強化整體行銷。其中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111年首度分為節目類、戲劇類連2天舉辦,用意是讓更多幕後的專業能被看見,頗受各界好評,尤其台灣的影視產業必須將戲劇、演員、流行音樂、甚至歌手、樂手、綜藝偶像、企劃行銷一起合作打造台灣影視音產業,在戲劇、綜藝、劇場、電影,進而向國際呈現台灣文化軟實力。但金鐘獎辦理方式應有更長遠規劃,故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111年度有關電視金鐘獎節目、戲劇分別舉辦成效、與未來是否能本於影視音藝文活動區域均衡、擴大辦理等書面評估規劃。324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三)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截至111年8月底執行率僅54.82%,未如預期,主因係111年度相關補助案件及金額未如預期,且部分受疫情影響等。為確保本項計畫確實執行且實際協助相關產業,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依據上述狀況,並且在質量並重之前提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325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四)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計畫總經費30億元。執行期間為109至113年,112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4億3,743萬3千元。為健全產業發展、提升內容產製能量,並協助流行音樂行銷國內外市場、強化人才扎根,其中為獎勵流行音樂產業、促進民間投資,辦理金曲獎、金音創作獎等活動,皆具有相當成效。同時給予流行音樂產業極大助益,也使國人見證台灣流行音樂產業實力不斷進步的國際競爭力,並能引起國人與媒體廣泛討論。金曲獎、金音創作獎的舉辦,無論頒獎典禮或是各項系列活動,尤其在展演、創投、媒合跟行銷平台,都能帶動與促進城市各項商業、住宿、餐飲、觀光或藝文活動。故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未來是否能本於影視音藝文活動區域均衡、豐富台灣多元文化元素,並能以音樂產業帶動城市周邊整體效益等評估規劃之書面報告。331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8億8,032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新增「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預算編列900萬元,其經費用於運用科技新媒體技術,以再造國樂、傳統戲曲、傳統工藝等傳統表演藝術之新樣貌業務之用。經查,據2021年文化統計指出,各項文化參與率上,歷年來皆以大眾傳播類(電影、電視、廣播等)參與率居首,文化藝術機構與設施(博物館等)次之,再次為文藝民俗節慶活動或表演藝術類活動,其中表演藝術類項下之傳統戲曲類參與率由2016/2017之14.2%逐年下降至2020/2021之7.3%;古典及傳統音樂類亦由2016/2017之15.2%逐年下降至2020/2021之8.1%;至視覺藝術工藝類活動則由2016/2017之16.8%逐年下降至2020/2021之9.8%。鑑於近年國人對於傳統戲劇、古典及傳統音樂、工藝之參與率呈逐年下降趨勢,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應依大眾對於展演內容及型態之偏好,研議增加國人參與之可行方式,進而有效提升參與率。爰要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通盤檢討目前經營管理與增加國人參與之可行方案,以有效提升國人對於文藝活動之參與。340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二)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預算編列5億1,570萬4千元,較111年度增加4,537萬6千元。關於傳統藝術表演活動,於109年疫情爆發之前,政府基於文化保存之理念,於107至109年間積極扶植其表演活動,其展演活動乃逐年升高。然而在疫情爆發之後,像是民俗、歌仔戲或布袋戲等戶外表演活動首當其衝受影響,導致演出活動萎縮,進而影響生計。鑑於文化紓困補助期間業已屆至,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針對疫情衝擊的團體持續透過跨年度專案,增加補助及輔導。341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三)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傳統藝術資料庫基礎維運與出版計畫」預算編列1,792萬元,較111年度增列辦理傳統藝術資源徵集及數位化應用等經費400萬元。鑑於傳統藝術界藝師多屬年長,爰要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加速妥善規劃數位保存藝師珍貴技藝,結合數位平台,作為後輩學習資源,並建立傳統表演藝術各劇種完整生態資料,以擴大傳承及推廣應用成效。333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四)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傳統藝術展演交流與推廣計畫」預算編列2億5,787萬9千元,查增列辦理傳統戲曲演出、推廣及競賽等經費5,400萬元。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具體落實傳統戲曲之保存與發展,辦理相關計畫須擴展傳統藝術傳習推廣成效,提升民眾對傳統戲曲之認識及參與,有效培養欣賞人口以活絡傳統藝術整體生態。334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五)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傳統藝術展示與營運計畫」,較111年度預算增列民間傳統藝術推廣等經費1,400萬元。查該增列預算係規劃辦理「傳藝go young培育計畫」及擴大「接班人駐園演出計畫」規模,有鑑於傳統藝術的傳承推廣有賴於政府之支持與扶植,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於執行民間傳統藝術推廣計畫時,應加強從小培養與擴增傳統藝術欣賞人口,並在既有的基礎上,提高計畫效能,進一步協助傳統藝術在當代社會的發展。335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六)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京劇之展演與發展計畫」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60萬6千元。中國大陸地區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致使機票費用高漲,還需負擔隔離旅館費用,尚未完全開放自由往來,預算編列尚不足機票旅館費用,又因中共軍演不斷,面臨軍事及疫情風險,避免相關人員辦理出差大陸,受困大陸之疑慮。爰要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執行本案時仍須視疫情及兩岸軍事風險,並考量人員出訪安全,提前做好周全準備,隨時因應、調整及檢討。336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七)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高雄傳藝園區及豫劇之展演與發展計畫」預算編列7,361萬6千元,較111年度增列1,000萬元園區營運等經費。鑑於高雄傳藝園區正式營運,所建立的表演平台,可增加民間團隊推廣及演出機會,攸關南臺灣地區傳統戲曲發展;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應妥為規劃園區營運策略,除著重演出節目及傳統藝術推廣外,並善用資源,協助民間團隊降低製作成本,提升中、小型團隊使用場館的意願,俾利活絡南臺灣傳統戲曲生態。337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八)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中心業務」之「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預算編列900萬元,係規劃傳統工藝、傳統戲曲及國樂運用科技新媒體技術,再造傳統表演藝術新樣貌。根據「2021年文化統計」調查,約有23%會參與表演藝術之文化活動,但參與傳統戲曲表演活動僅有7.3%,爰要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提供觀眾多元數位管道享受文化智慧服務,讓民眾親近傳統藝術,提升參與度。338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九)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四期計畫」項下「文化資產環境與價值深化計畫」預算編列2,011萬1千元,較111年度增加292萬3千元。鑑於產業市場的活絡與否對於傳統藝術傳習推廣之成效影響甚鉅,亟需透過產業鏈結以健全就業支持體系。爰要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積極推動青年從業人員進入市場,並強化歷史建築中山堂劇場為優質展演平台,確實達到培養傳統藝術人才、觀眾及活絡生態效益。339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5億2,697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國立臺灣美術館甫開幕之臺灣兒童藝術基地,設計理念為翻轉過去「成人為兒童規劃」的單向權力關係,努力實現開創兒童與成人平等夥伴關係。然場館中所設置之兒童友善廁所之設計,未能達成其兒童及成人平等關係之目標。雖在一般廁所中的一側,單獨設立兒童用馬桶與隔間,提供兒童可以學習自行上廁所之機會。然除女廁因加裝兒童專用廁所而導致走道過窄,難以通行之外,兒童廁所門板過低,使用廁所其他隔間之成人經過,皆可從門板上方直接看見兒童如廁情形。門板過低會使兒童如廁時,有被非家屬之陌生成人觀看之可能,並未尊重兒童本人之隱私權,與當初設立兒童專用廁所之目的相違背。爰請國立臺灣美術館重新考量親子友善廁所之設計,納入兒童權利之專家意見,打造真正友善兒童,且能體現成人與兒童平等關係之廁所空間,並於112年3月31日前提出檢討說明書面報告。346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賴品妤  吳思瑤
    (二)112年度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美術館業務」項下「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其目的之一為培育科技藝術跨域人才,提供實作演練之場域與經費,實現具有未來潛力之藝術作品與展覽。我國105至109年從事創作及藝術表演業之就業人數介於1萬6,979至2萬2,148人之間,惟109年為近5年最低點,下滑至0.15%。「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欲透過「以戰代訓」之培育模式,藉由徵選機制與實地策展等方式訓練跨領域之科技藝術人才,應瞭解國內跨域藝術環境之現實情況,據以規劃後續留才久用之培育方案,以利提升國內文化相關產業就業人員,促使科技藝術跨域人才長留久用。
    2016至2020年文化相關產業就業人數
    綜上,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單位應研謀跨領域之科技藝術人才長期留才之培育策略,爰請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單位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7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三)112年度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美術館業務」項下「美術推展工作」預算編列1億1,677萬2千元,較111年度增列辦理藝術向下扎根親子美學活動等預算107萬1千元。考量國立臺灣美術館臺灣兒童藝術基地於111年7月23日試營運,並於111年9月18日正式開幕後,能更完善運用空間打造兒童專屬的推廣活動。爰請國立臺灣美術館於112年度持續妥善運用藝術資源,提供親子家庭觀眾豐富而友善的藝術教育體驗機會,同時強化親子共同學習,深化美學探索課程與推廣活動的深度及廣度,刺激親子互動產生更多對話、共同學習成長。342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四)112年度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美術館業務」項下新增「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預算編列2,100萬元。查本案計畫係依據「智慧國家方案」之數位創新(發展數位文創)政策項目辦理,屬政府科技發展計畫,由文化部提報行政院核定編列總經費為4億3,650萬元,執行期間為112至115年,並以運用創新與科技詮釋藝術,提升藝術內涵及價值,創造文化科技應用之深度及廣度為目標。國立臺灣美術館於此計畫中執行內容之主要目標為「製作新型態科技藝術展演,建立跨域共創模式」。關鍵指標包含:每年辦理1.跨域科技藝術國際大展1檔;2.培育1至2人/團隊進行跨域、跨機構交流計畫,徵選結合科技技術與跨域思維之計畫2至3案並辦理展覽;3.完成1至2件跨域共製作品;4.辦理藏品數位推展活動1式,研發互動性、主題性之推展活動。有鑑於科技藝術的跨域應用是當前趨勢,培養跨領域創作人才刻不容緩,爰請國立臺灣美術館透過跨機構整合資源,汲取並最大化各方優勢,廣納發掘相關人才,加速新型態科技藝術內容成果實現並建立國際共製模式,創造臺灣藝術家與國際交流接軌的舞台,從而逐步建構臺灣數位科技藝術品牌。344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五)112年度國立臺灣美術館博物館及所屬「美術館業務」項下新增「博物館智慧升級計畫」預算編列1,758萬4千元,較111年度增列科技防災系統建置等經費244萬元。本案計畫執行期間為110至113年度,經查截至111年度止,國立臺灣美術館已完成建置智慧型水資源管理暨防災系統、建築照明情境管理系統等,以強化公共安全並提升綠能永續發展。112年度預定於原建置成果上,進一步辦理建置展場空氣品質監測及控制系統、更新類比攝影機及相關設備,以整合監視資訊並優化後台分析、集中控制及檢視各處建築照明狀態,並搭配光感、保全、門禁等,將照明智能化提升節能效率。爰請國立臺灣美術館確實檢討場館既有設施,引薦參考國內外藝文場館防災案例,加強展場空間智能強化、監控系統設備提升及照明環控系統整合,以期透過新的科技設備及技術,協助預防空污災害,並確保展品、參展民眾及園區夜間安全,達成計畫提升博物館公共安全及綠能永續發展之目標。345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6億3,945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2年度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預算編列5億1,422萬1千元,是111年度預算(1億2,456萬6千元)的4倍!主要是因112年度預算新增「臺灣工藝文化產業中長程計畫」分支計畫4億6,000萬元,而該中長程計畫之總經費高達28億8,000萬元,計畫期程橫跨112至115年度,有助於健全臺灣工藝產業生態環境及人才之培育。而112年度因該中長程計畫預算規模高達6億3,945萬5千元,請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留意計畫執行控管,掌握時效。348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二)112年度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新增「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項下「臺灣工藝文化產業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4億6,000萬元。主要係健全臺灣工藝產業生產環境、建置工藝產業產製人才培育環境、健全工藝經濟與消費通路點等,以達「健全工藝產業生態系」、形成「臺灣工藝價值社會實踐」之目標。經費主要用於辦理工藝人才基地與國際工藝村等公共工程、並優化工藝產業聚落環境、推動工藝體驗經濟與觀光行旅,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宜審慎規劃以避免發生閒置。350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連署人:張廖萬堅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2億8,281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2年度國立臺灣博物館「博物館業務」預算編列1億1,669萬4千元,包括「業務費」7,919萬3千元、「設備及投資」3,750萬1千元,較111年度增列775萬9千元。近年國立臺灣博物館陸續辦理館舍升級優化,惟整體硬體設施(設備)之服務滿意度未如預期,雖已較109年略有提升,但受限古蹟原有建築空間、環境條件及相關法令限制,整體硬體設施(設備)滿意度仍較整體人員及服務、整體展覽滿意度為低。國立臺灣博物館應持續精進並針對觀眾不滿意之硬體設施(設備)進行優化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符合觀眾期待,並提升整體服務滿意度。351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二)112年度國立臺灣博物館「博物館業務」項下「博物館系統升級優化計畫」預算編列2,819萬5千元。經查該計畫預算係為增進該館4館舍之古蹟管理維護及再利用而設,工作項目主要是辦理古蹟及相關設備硬體升級優化及維護。雖110年臺博館服務滿意度調查資料顯示民眾對「整體硬體設施(設備)」之滿意度最低,但已較109年滿意度略有提升。受限古蹟建築空間、環境條件及相關法令限制,雖臺博館自109年度起已陸續辦理硬體設施升級優化,但民眾仍對整體環境好感度偏低,顯見升級優化尚不足以滿足參觀者之期待與需求。國立臺灣博物館應持續精進並再加強對整體硬體設施(設備)之優化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提供符合觀眾需求且更加完善之軟硬體服務,提升整體滿意度。353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億6,089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12年度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館務業務活動」項下「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中「臨時人員酬金」預算編列500萬元,係依「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聘用9名專案助理執行3D掃描、科學檢測、實驗分析、數位資料建置與教育推廣等業務。為持續發展博物館科技應用,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本於博物館之社會責任,將計畫完成之高精度3D模型、文物科學檢測及主題研究等執行成果對外公開,提升博物館專業性與公共化,並撙節經費,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以提升博物館之數位與科技應用成效。355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第9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5億2,402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12年度文化部所屬國家人權博物館第2目「博物館業務之推展」預算編列4億2,846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56-360
    提案人:王婉諭  范 雲  鄭正鈐  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賴品妤  吳思瑤  何欣純  吳怡玎  萬美玲
    (二)鑑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11年5月完成階段性任務而依法解散,為使轉型正義不中斷,後續將由文化部等8個部會參照「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總結報告」,協力落實各類轉型正義任務、深化民主及保障人權。據此,文化部負責辦理保存不義遺址事項,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4年來共盤點107處「不義遺址」,並已審定42處,尚有65處「潛在不義遺址」,待文化部繼續處理審定事宜。位於新北市不義遺址「安康接待室」已於111年11月移撥予國家人權博物館管理,該建築物漏水、器物毀損嚴重,亟待妥善保存與修復,爰請國家人權博物館儘速進行活化再利用等相關工作。357
    提案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三)國家人權博物館作為我國推進轉型正義之重要國家級館所,保存並展出許多珍貴的政治受難者文物。確保文物不因時間、環境或其他外力因素而受損,為博物館之應盡義務。然國家人權博物館於111年11月進行相關設備維修,未將正在展出之展品暫時移位,導致發生施工工人不慎壓壞展品之意外事故。除在施工SOP方面有不完備之疑,國家人權博物館對於展品保護措施過於薄弱,使展品處於危險之中。爰請國家人權博物館,檢討現有展示文物保護措施,並訂定施工時文物保護SOP,以確保展出之文物安全無虞。358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四)112年度國家人權博物館「博物館業務之推展」之「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預算編列3億1,845萬元,較111年度預算數2億3,415萬4千元,增加36%。經查該計畫期程乃自105至114年,總經費22億0,190萬元,依據審計部調查該計畫歷年執行率偏低,常有賸餘數繳庫之情形,自計畫施行以來至110年度止累計編列預算數10億0,135萬餘元,累計執行數6億5,723萬餘元,其中累計賸餘數達2億6,866萬餘元。又查國家人權博物館就綠島及景美園區既有建築及整擴建計畫等工程,均因文化資產審議致使工期延宕,爰請國家人權博物館儘速完成文化資產審議,後續並積極辦理相關工程招標作業,俾使各項工程如期如質完工。359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第10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2億7,878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1年度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建置主題資料庫並進行數位資源推廣行銷活動,包括規劃辦理「學習資源平臺功能改善計畫」及「線上臺史博」數位資源整合入口案,維運線上學習與研究資源平臺。110年「臺史博線上博物館」、「臺史博影音資料庫」、「近代臺灣報刊資料庫」之瀏覽人次,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部分線上平臺使用人次尚有成長空間,宜加強推廣,以提升數位資源使用效益。爰要求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於2週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改善方案報告。362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二)112年度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博物館業務」預算編列1億3,047萬9千元。臺史博近年啟動永久性保存臺灣史數位資料之方案規劃,優化該館經營之各主題數位資源,並建構史料資源共享平臺,強化展示能量。然以臺史博各項網路資源瀏覽人次情形觀之,部分數位平臺推廣尚有精進空間,臺史博應研謀策略提升民眾數位平臺使用率,促使資源發揮最大效益。請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1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第11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2億4,835萬8千元,照列。
    二、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8億0,634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億5,198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4,563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874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7,470萬9千元,照列。
    三、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文化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文化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基金來源:2億5,00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2億2,91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09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項:
    1.文化發展基金係依據「文化基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設立,期盼藉由基金提供相關文化事務推動穩定財源,該項基金施政重點有:1.辦理公共藝術相關計畫;2.傳統工藝及美術等購藏計畫;3.多元文化友善平權推動計畫等。然112年度文化發展基金「基金來源」預算僅編列2億5,000萬元,而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所屬TaiwanPlus項目極有可能使用到文化發展基金,若是如此,將會嚴重排擠傳統工藝保存發展、美術購藏等項目之預算;為避免基金預算遭濫用,而失去其設立目的,爰要求文化部不得流用上述112年度經費辦理公共媒體相關業務。5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2.文化發展基金初期核心業務先以「購藏」為主,購藏範圍涵蓋畫作、工藝品、傳統藝術等藝術作品,以支持台灣藝術家,特別是傳統工藝、美術等類別。然國內博物館多設有藝術作品徵集審查機制,如:國立故宮博物院訂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其藏品之徵集係採三級三審制,文物徵集如遇有合適標的,須先經資料蒐集、辨別真偽、確認來源及合理鑑價等過程,續行預審、初審、複審3階段審查,再經議價程序等,始得購入。考量文化發展基金初期核心業務以購藏為主,但預算有限,若基金用途主要係購置公共藝術、傳統工藝與美術作品等,允宜訂定一致性購藏規範,促使收購各類藝術品之標準與程序有所依據,將基金資源妥善配置並得以發揮最大效益。綜上,文化發展基金應訂定藝術作品購藏或徵集法規,爰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3.112年度文化發展基金「辦理公共藝術相關計畫」預算編列6,000萬元:包括辦理公共藝術相關活動及作品購藏等5,000萬元、補助政府機關(構)及捐助民間文化藝術相關團體辦理公共藝術推展事務等1,000萬元。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例,故宮為辦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事項,特訂定「國立故宮博物院收藏品徵集辦法」,其藏品之徵集係採三級三審制,文物徵集如遇有合適標的,須先經資料蒐集、辦別真偽、確認來源及合理鑑價等過程,續行預審、初審、複審三階段審查,再經議價程序等,始得購入。詢據文化部表示,有關公共藝術相關計畫與傳統工藝、美術等購藏計畫之執行面,未來將依「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予以審查,或由基金管理會召開會議討論後依決議辦理,或部分購藏按現行規定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典藏原則」等辦理。考量文化發展基金初期核心業務以購藏為主,又基金用途主要係購置公共藝術、傳統工藝與美術作品等,允宜訂定一致性購藏規範,促使收購各類藝術品之標準與程序有所依據,俾基金資源妥善配置以發揮最大效益。為避免收購各類藝術品之標準與程序不一,俾利基金資源妥善配置以發揮最大效益,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藝術品徵集收購標準與程序」之書面報告。2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4.112年度文化發展基金「傳統工藝、美術等購藏計畫」預算編列1億4,030萬元,包括辦理臺灣工藝獎得獎作品、青年工藝作品、工藝成就獎作品、工藝史相關之重要及指標性物件等購藏計畫5,000萬元;傳統工藝保存者共作展示、文化資產傳統修復技術之共作與購置等2,000萬元;購藏傳統工藝保存者作品、無文資身分但具有一定藝術價值之名家作品及具文資古物潛力價值之重要傳統工藝文物等4,030萬元;博物館文物購藏及相關委託調查研究等3,000萬元。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例,故宮為辦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事項,特訂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其藏品之徵集係採三級三審制,文物徵集如遇有合適標的,須先經資料蒐集、辦別真偽、確認來源及合理鑑價等過程,續行預審、初審、複審三階段審查,再經議價程序等,始得購入。詢據文化部表示,有關公共藝術相關計畫與傳統工藝、美術等購藏計畫之執行面,未來將依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予以審查,或由基金管理會召開會議討論後依決議辦理,或部分購藏按現行規定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典藏原則」等辦理。考量文化發展基金初期核心業務以購藏為主,又基金用途主要係購置公共藝術、傳統工藝與美術作品等,允宜訂定一致性購藏規範,促使收購各類藝術品之標準與程序有所依據,俾基金資源妥善配置並發揮最大效益。為避免收購各類藝術品之標準與程序不一,俾利基金資源妥善配置以發揮最大效益,爰此請文化部業務單位提出「檢討藝術品徵集收購標準與程序」之書面報告。3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5.文化發展基金為表達對藝術家之支持,目前主要任務以「購藏」為主,其購藏所涵蓋範圍包含畫作、工藝品、傳統藝術等藝術作品,而未來有關公共藝術相關計畫與傳統工藝、美術等購藏計畫之執行面,未來將依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依基金管理會召開會議討論後依決議辦理。然文化發展基金用以提升文化部轄下之館舍館藏文物數量,對於改善各館文物之館藏品質亦有至關重要之作用,以豐富民眾人文生活之所需。是故,文化部為完備文物購藏機制,應參酌國立故宮博物院,就辦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事項,制定相關一致性之徵集辦法,或採三級三審制,以避免收購各類藝術品之標準與程序不一,爰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四、112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正鈐出席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4億6,655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5億3,360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6,704萬7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9,906萬7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0項:
    1.OPENTIX兩廳院文化生活售票平台於110年4月1日正式上線後,以行動優先、使用體驗為目標,打造眾人的、永續經營的文化生活平台,除表演藝術票券銷售,還進一步延伸至展覽、影展、博物館、流行音樂及文創等更多元的產品內容,持續累積及創造國內重要的文化數據與分析,期許成為亞洲具指標性的售票平台。根據「OPENTIX兩廳院文化生活2021年度數據報告」內文,110年累計約21萬人次的會員、其中有消費之會員占比七成;和超過800家藝文團隊合作進行票券代售、藝文單位會員服務合作12家。文化部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推動文化禮金規劃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內指出,預計會在112年3月對青年發放「文化成年禮」1,200元,希望鼓勵青年接觸更多元的藝文活動,並由兩廳院OPENTIX平台負責執行。然而OPENTIX平台上的藝文活動多集中六都,不僅須注意城鄉差距;且經查目前OPENTIX平台上多為公營藝文單位(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臺中國家歌劇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北表演藝術中心等),許多民間藝文團體、商業藝文活動票券系統並未在OPENTIX平台上架。爰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儘速研擬提升民間藝文活動上架OPENTIX平台比例、以及文化禮金應擴大至其他民間藝文售票系統相關作為,俾利國內各項藝文活動之推展。6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2.111年7月底OPENTIX系統註冊會員人數及活躍會員人數仍低於舊系統,年度活躍會員比率已由65%下降至34%,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新售票系統OPENTIX於110年4月正式營運,取代舊「兩廳院售票系統」,迄111年7月底註冊會員人數41萬餘人,年度活躍會員比率34%,應積極提升OPENTIX註冊會員人數之策,俾利其帶動藝文消費及建構。避免預算遭濫用虛擲,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性。應規劃更具務實性。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於2週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7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3.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部分線上節目售票率低於四成,應建立觀演回饋機制,研謀精進節目品質及提升售票率之策略。112年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度「業務收入」項下「勞務收入」中「演藝收入」預算編列2億8,650萬4千元,主要係該中心本部及下轄3館1團之票房及邀演收入。為維持表演藝術產業動能,提供觀眾欣賞表演藝術,推出線上節目,惟部分線上節目售票率僅介於3%至40%間,遠不如預期,對一般民眾吸引力較低。現在疫情趨緩,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應對表演節目品質及提升售票率。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於2週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改善方案報告。8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近年演藝收入彙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4.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於2019年起推動臨時托育服務,由專業陪伴者陪同兒童,讓家長可以輕鬆看演出。此項托育服務推出後,廣受家長好評,然單一場次托育服務,需有3名以上兒童報名才開辦,有民眾反應,曾於1年間申請數次,卻都因人數不足而未能成功使用托育服務。且除兩廳院主辦節目與兩廳院場地夥伴節目外,純外租場地之節目也無法向兩廳院申請提供托育服務。兩廳院臨時托育服務推出後,廣受民眾好評。惟因並非所有於兩廳院內演出之團體皆能申請,且有3人以上才開辦之限制,導致民眾有意願申請卻無法托育。爰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評估擴大開放托育服務之申請對象團體資格,以及報名托育服務未滿3人時,加收費用使服務仍然能夠開辦之選項,讓所有兩廳院的演出,皆能實現育兒友善,並於112年1月31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評估結果之書面報告。9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賴品妤  吳思瑤
    5.文化部預定於OPENTIX發放文化禮金,針對112年滿18歲的青年發放1,200元,作為「文化成年禮」,且預計使用範圍和方式與藝FUN券相似,包括兩廳院、書店及電影院等,使用店家至少1萬8千多家。然現行OPENTIX程式功能多為查看店家訊息、電子地圖,並串聯文化部及藝文館所,提供各項活動及優惠訊息,可消費店家僅1,400多家,且大多為購買藝文活動票券,對於112年欲上路文化禮金政策得消費之場所大多未臻明確,多數店家仍在洽談中,與原藝FUN券可使用之店家數仍有落差,如何與多元藝文場所合作,並促使青年消費進而及早接觸藝文活動,仍有待詳盡規劃。綜上,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持續積極開發新店家加入OPENTIX平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6.因疫情期間常有劇團因確診宣布停演,如今疫情威脅解除國境重新開放,國家兩廳院在35週年開賣舞台劇,在疫情後創下國家兩廳院35年來最快銷售速度,開賣瞬間1萬3千人同時上線搶票,不到24小時近萬張票券完售,票房亮眼的戲劇表演多帶給觀眾嶄新體驗的節目,足見觀眾回流,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加強自籌收入來源及額度,持續加強提高預算收入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性。1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7.112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業務費用」預算編列6億8,229萬9千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售票系統OPENTIX於110年4月取代其前身「兩廳院售票系統」並正式營運,係由兩廳院自營,提供票券及商品代售、廣告、會員代管及專案分析服務,並預計112年度增加發放文化禮金之功能。舊兩廳院售票系統自93年啟用迄110年3月底終止營運,註冊會員帳號累計總數達150萬3千人,年度售票系統活躍會員(曾有訂單消費紀錄者)計19萬7,500人;然OPENTIX自109年11月起試營運,截至111年7月底,註冊會員人數為41萬5,755人,年度活躍會員人數為14萬2,846人,皆低於舊系統之人數,且自110年起活躍會員數呈下滑趨勢。文化部於112年度規劃由OPENTIX系統對滿18歲青年發放文化禮金,若系統知名度及使用人數過低,恐難以作為文化禮金之發放平台。綜上,爰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探究上述會員人數低落原因及研謀改善,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8.112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業務費用」預算編列6億8,229萬9千元。近年疫情重創全球表演藝術產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實體表演票房及邀演收入受到重大影響,爰此各場館發展出線上觀演機制,以供民眾於疫情期間仍可觀賞藝文活動。然付費線上節目銷售不如預期,如: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110年9至12月推出4檔付費線上節目,預計售票數合計5,800張,實際售票數613張,平均售票率1l%,又如:國家交響樂團於110年8月下旬至9月間推出5檔付費線上節目,預計售票數合計1,700張,實際售票數1,200張,平均售票率71%。雖疫情已日漸趨緩,但民眾生活及消費習慣已逐漸改變,也趨於選擇多元方式進行娛樂消費,國表藝中心仍應針對線上付費節目研議行銷策略。綜上,爰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研謀提升線上節目售票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9.112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表藝兩廳院平台營運發整計畫」業務推廣及點數發行費用預算編列1億6,512萬元。文化部預計從112年度起,針對青年發放「文化成年禮」1,200元,希望鼓勵其接觸更多元的藝文活動,且目前預計以兩廳院OPENTIX為主要消費與合作平台。而在OPENTIX平台上加入藝文活動募資項目,則更能達成培養青年藝文消費習慣、鼓勵藝文產業、鼓勵企業出資聯名發行等發行文化禮金3大目標。爰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OPENTIX平台納入藝文募資項目之書面報告。4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10.112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中「業務費用」之「行銷費用」之「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預算編列45萬元,公共關係費並無規劃計畫成果與效益,難以審認與推展業務具關聯性。且國家兩廳院僅編列公共關係費42萬元,避免公共關係費遭濫用,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性。爰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鄭正鈐  吳思瑤  陳秀寳
  • 112年度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正鈐出席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 五、112年度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正鈐出席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文化內容策進院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0億7,941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億7,941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無列數。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90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3項:
    1.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之設立宗旨,是為整合政府與民間的資源與力量,形塑國家文化品牌,引領業者進軍國際市場,並能深遠布局,所支持的產業含括影視、出版、時尚、設計、漫畫、遊戲、動畫、藝術等產業,媒合資金、產製、技術、通路,以平台整合打造台流、創造產值;文策院於108年成立,依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有關經費來源,包括政府核撥及捐助、國內外捐贈、委託研究提供服務收入、營運產品收入及其他收入等5項,但以112年度文策院預估自籌收入157萬5千元,僅占總收入10億7,941萬4千元的0.15%。爰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盤點各項計畫內容,對於各項開源之可行性提出分析,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提升自主財源目標與期程之書面報告。10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2.有鑑於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受文化部委託營運臺灣漫畫基地,所設置專業繪圖工作站110及111年迄7月底平均使用率分別僅三成及一成九,考量近年疫情肆虐,影響創作者使用意願,惟發揮設施運用效益仍屬必要。爰要求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應持續強化防疫措施,並適時滾動檢討宣導及優化服務措施之有效性,以提升漫畫基地工作站使用率,相關檢討與具體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3.有鑑於112年度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新增文化部專案補助辦理「影音場域之5G創新應用領航計畫」,其中包括籌辦國際級未來內容產業商展,以進行商務媒合交易及趨勢交流,並建構國際品牌形象。考量國際展會型態轉變為實體與線上並行,疫情未來仍充滿不確定性,爰要求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應及早研謀因應方案,並增訂帶動產業交易金額之績效指標,俾激勵有效達成藉由國際級商展導入未來內容產業發展動能之目標,相關檢討與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4.有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匡列100億元投資於國內文化創意產業,以期促進文化創意產業蓬勃發展,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受託執行該項投資,然迄111年7月底,有三成被投資事業營運績效不佳或困難,且文策院官網公開執行成果時間落後。爰要求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應持續積極掌握被投資事業之經營狀況,並精進諮詢輔導及投資評估審議工作,同時應依規定每半年即時公開相關資訊,俾利外界瞭解及監督。13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5.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營運之漫畫基地設置專業繪圖工作站供會員使用,110年10個工作站可供使用時數合計2萬3,760小時,實際使用7,150小時,平均使用率30.09%,111年1至7月之平均使用率下降至19.17%,各工作站使用率介於11.68%至35.87%間。設置專業繪圖工作站供會員使用,惟110年度平均使用率僅三成,111年迄7月底使用率跌至二成以下,避免遭濫用虛擲,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性。應規劃更具務實性。爰要求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14
    表1 110年度至111年7月底文策院漫畫基地繪圖工作站使用時數及使用率彙總表
               單位:小時;%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6.112年度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預算編列8億0,200萬5千元,並以推動文化投融資、多元內容開發助攻、國際市場拓展與臺流行銷、推動台灣文化科技力及強化基礎建設為工作重點。文策院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文創產業,迄111年7月底三成被投資事業營運績效不佳或困難,其諮詢輔導及投資評估審議工作有待檢討;此外,該院官網公開執行成果時間落後且未定期,有違文化部所頒布的作業辦法。文策院應當就投資標的持續掌握經營狀況,籌謀精進諮詢輔導及投資評估工作。綜上所述,爰要求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於1個月內就前述內容於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精進及檢討書面報告。2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7.112年度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預算編列8億0,200萬5千元。文策院業務包括推動文化融資及推動台灣文化科技力等相關業務。根據「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相關規範,文策院應每半年將投資相關重要資訊函送文化部備查後,公開於文策院官網。惟文策院針對100年6至12月投資執行成果,遲至111年7月29始公開,逾應公開資料之半年時效。綜上所述,爰要求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於1個月內就前述內容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及精進書面報告。3
    提案人:陳秀寳  吳思瑤  鄭正鈐
    8.112年度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預算編列8億0,200萬5千元,包含推動文化相關產業行銷及相關藝文活動宣傳之相關經費。惟文策院經營之社群粉絲專頁追蹤人數與貼文互動率皆偏低,難以在社群平台上吸引民眾點閱觀看,文策院允宜制定每年推廣社群平台之目標,以檢視行銷策略是否有達成相關績效。綜上所述,爰要求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於1個月內就前述內容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及精進書面報告。4
    提案人:陳秀寳  鄭正鈐  吳思瑤
    9.112年度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5,307萬1千元。係完善其服務功能,並擴大藝文團體認識與使用,然預算亦未說明執行狀況計畫成果與效益,難以審認與推展成效。文策院以「完善文化內容產業資金生態系」、「全球業務拓展及產銷並重」和「推動關鍵基礎建設」為3大重點發展方向,並透過諮詢會議作為檢討改進產業服務工作之參考。綜上所述,爰要求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於3個月內就前述內容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吳思瑤
    10.112年度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5,307萬1千元。文策院自109年度營運臺灣漫畫基地,目的係為協助培養國內漫畫創作人才,以及進行產業對接及市場行銷,系統性推動臺灣漫畫產業發展等功能。然漫畫基地內所提供之專業繪圖工作站使用頻率偏低,110年度10個工作站平均使用率30.09%,111年1至7月,平均使用率下降至19.17%,雖疫情影響恐為工作站使用效率低落之原因,然疫情已逐步趨緩,文策院應當促進會員善加利用工作站,以避免資源閒置。綜上所述,爰要求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於1個月內就前述內容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及精進書面報告。6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11.112年度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5,307萬1千元。文策院設立目的之一即為執行投資國內文化創意產業,期透過資金挹注有助文化創意產業蓬勃發展。然迄111年7月底止,文策院目前負責投後管理的被投資公司共計31家,追蹤戶8家、列管戶1家、沖銷戶1家,亦即營運績效不佳或困難者計10家,占已評定分類投資家數31家之32.26%。文策院應當就投資標的持續掌握經營狀況,籌謀精進諮詢輔導及投資評估工作。綜上所述,爰要求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於1個月內就前述內容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精進及檢討書面報告。7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12.112年度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之「公共關係費」預算編列209萬2千元。公關費並無計畫成果與效益,難以審認與推展文化內容策進院業務具關聯性。為了解文策院公關費支出與社會溝通業務之相關性及成效,爰要求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於1個月內就前述內容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及精進書面報告。8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吳思瑤
    13.112年度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編列2億7,740萬9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數2億2,924萬2千元增加21%。經查文策院並未新增業務,但112年度支出完全吃掉111年度賸餘,並不妥適。而該院財源完全仰賴政府挹注,管理總務等辦公事務費用宜應量入為出。綜上所述,爰要求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於1個月內就前述內容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 112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預算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正鈐出席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 六、112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預算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正鈐出席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5,757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6,519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61萬8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530萬1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5項:
    1.有鑑於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自97年起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執行電影數位典藏、修復及加值利用相關計畫,迄今已近15年。然該中心典藏劇情片及非劇情片畫質嚴重受損占比分別為33.93%及54.59%,為數不少,雖考量修復成本高昂而未納修所有影片。然迄111年7月底僅完成修復66部,且國影中心規劃影片全面數位化,然已完成數位化之典藏劇情片及非劇情片分別占其類別影片總數僅5.49%及0.65%。以上顯示國影中心修復及數位化影片之進度緩慢。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加速相關修復及數位化作業計畫,俾完善保存國家珍貴電影文化資產。4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2.有鑑於112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賡續辦理「國家文化記憶庫及數位博物館應用計畫」,其執行前期計畫雖已達成預計目標,惟其典藏文物之權利盤點比率偏低。為利於後續開放及加值利用,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於3個月內積極加速辦理權利盤點,並研議取得授權國家文化記憶庫開放民眾使用之可行性,俾利促進國家文化記憶庫建置效益。5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3.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自97年度起接受文化部委託電影數位典藏、修復及加值利用相關計畫,以保存我國珍貴之電影歷史與文化資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典藏影片保存狀態畫質嚴重受損之劇情片及及非劇情片分別占其頻別影片總筆數高達33%及54%,顯示該中心不少保存狀態欠佳之典藏影片。然迄111年7月底止典藏影片總數1萬8,827部,已修復劇情片50部占典藏劇情片總數6,243部之0.80%,已修復之非劇情片16部占典藏非劇情片總數1萬2,584部之0.13%,修復進度與保存狀態不佳之典藏影片數量相差甚遠。故請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加速辦理修復及數位化影片,以保存我國珍貴之電影歷史與文化資產。1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4.112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之「公共慰勞費」預算編列31萬7千元。然預算未說明執行狀況、計畫成果及效益,難以審認與推展成效。惟經瞭解公共慰勞費係為辦理影人交流所需,以利該中心與各界維繫公共關係之用。為避免公共慰勞費遭濫用,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撙節支出,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性。2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吳思瑤
    5.112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之「行銷推廣費」預算編列766萬5千元。然預算未說明執行狀況、計畫成果及效益,難以審認與推展成效。惟經瞭解行銷推廣費係為辦理場館節目策展、發行中心出版品及國內外活動推廣之所需。為避免行銷推廣費遭濫用,爰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務實依計畫辦理,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性。3
    提案人:鄭正鈐  吳思瑤  陳秀寳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七、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在不影響文意前提下,授權議事人員依「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與黨團協商之範例」整理。

  • 八、在不影響文意前提下,授權議事人員依「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與黨團協商之範例」整理。
  •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文化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

  • 九、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文化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
  • 本會主審「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預算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正鈐出席說明。

  • 十、本會主審「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預算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正鈐出席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1項:
    因數位發展進步,近年來OTT串流平台服務取代有線電視頻道的狀況屢屢發生。例如:原先的迪士尼頻道因應Disney+串流平台上架提供服務,便停止在有線電視頻道的播送,將播送內容全部移往串流平台上。惟實際使用串流平台後發現,其中將外國語言翻譯成中文的字幕部分,竟有將提及「Taiwan」的部分翻譯成「中國台灣」;更遑論有些字幕及配音內容所用詞語已非台灣日常使用之詞彙,而改使用中國用語。「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1項即明定,文化部應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針對串流平台影音字幕及配音所使用之語言及詞彙內容,文化部應審慎視之。爰此,請文化部會同相關部會,針對串流平台之字幕、翻譯及配音內容,如何應用我國慣用之用語及詞彙,並避免使用中國用語,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方案。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張廖萬堅
    散會
  • 主席
    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有關葉方叡君所提教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建請將學生代表納入教師評審委員會成員請願案。
  • 主席
    現在進行請願案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
  • 請願案
  •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無)沒有意見。
    請問教育部有無補充說明?
    請教育部劉次長說明。
  • 劉次長孟奇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審查有關葉方叡君所提教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建請將學生代表納入教師評審委員會成員請願案,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持續指教與支持,以下謹簡要說明如下:
  • 本部已於111年5月19日函覆大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副知葉君在案。

  • 一、本部已於111年5月19日函覆大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副知葉君在案。
  • 本案因教師評審委員會執掌多涉及教師工作權益事項,部分案件性質具高度機敏性,爰本部配合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10年4月20日第四屆第2次會議決議,已委託國立成功大學進行評估,並召開多次會議,邀請兒權小組委員、家長團體、全國高中及中小學校長協會、全國教師會、人本基金會及臺灣青年民主協會參與討論,惟未取得共識,經111年4月29日行政院兒權小組第四屆第5次會議決議,請本部賡續與相關團體溝通與討論作法。

  • 二、本案因教師評審委員會執掌多涉及教師工作權益事項,部分案件性質具高度機敏性,爰本部配合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10年4月20日第四屆第2次會議決議,已委託國立成功大學進行評估,並召開多次會議,邀請兒權小組委員、家長團體、全國高中及中小學校長協會、全國教師會、人本基金會及臺灣青年民主協會參與討論,惟未取得共識,經111年4月29日行政院兒權小組第四屆第5次會議決議,請本部賡續與相關團體溝通與討論作法。
  • 本部分別於111年8月29日及10月14日召開相關會議,經111年10月14日會議獲致與會代表初步共識,建議教評會審議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事項時,得視需要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提供意見。本項建議將提至行政院兒權小組12月28日開會時進行報告,以上說明。

  • 三、本部分別於111年8月29日及10月14日召開相關會議,經111年10月14日會議獲致與會代表初步共識,建議教評會審議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事項時,得視需要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提供意見。本項建議將提至行政院兒權小組12月28日開會時進行報告,以上說明。
  • 主席
    針對教育部的補充說明,各位委員有無意見?(無)沒有意見。請願案1案審查完竣,不成為議案。
    關於今天會議作如下決議:請願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另將各案請願資料併卷存查,於審查相關法案時提供委員參考。
    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確認後,即上傳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公開。
    報告委員會,今天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各位。
    散會(9時18分)
User Info
陳秀寳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彰化縣第1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