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伍、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11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5萬元,照列。
    第12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5萬元,照列。
    第13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50萬元,照列。
    第14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原列88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88萬元。
    第17項 大陸委員會,無列數。
    第67項 內政部170萬6千元,照列。
    第68項 營建署及所屬1億3,135萬1千元,照列。
    第69項 警政署及所屬1,462萬5千元,照列。
    第70項 中央警察大學636萬2千元,照列。
    第71項 消防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72項 役政署10萬元,照列。
    第73項 移民署2億9,531萬元,照列。
    第74項 建築研究所,無列數。
    第75項 空中勤務總隊400萬元,照列。
    第216項 海洋委員會,無列數。
    第217項 海巡署及所屬7,474萬6千元,照列。
    第218項 海洋保育署107萬元,照列。
    第219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1萬2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4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8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2,730萬3千元,照列。
    第9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600萬元,照列。
    第11項 大陸委員會,無列數。
    第12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萬元,照列。
    第54項 內政部5,621萬3千元,照列。
    第55項 營建署及所屬1億1,253萬元,照列。
    第56項 警政署及所屬1,103萬7千元,照列。
    第57項 中央警察大學453萬8千元,照列
    第58項 消防署及所屬5,628萬2千元,照列。
    第59項 移民署19億6,678萬9千元,照列。
    第60項 建築研究所2,881萬5千元,照列。
    第176項 海洋保育署1,245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15萬元,照列。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22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26萬元,照列。
    第1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576萬5千元,照列。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9千元,照列。
    第19項 大陸委員會57萬元,照列。
    第76項 內政部原列3,544萬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權利金」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44萬元。
    第77項 營建署及所屬1億4,366萬2千元,照列。
    第78項 警政署及所屬679萬2千元,照列。
    第79項 中央警察大學234萬元,照列。
    第80項 消防署及所屬343萬4千元,照列。
    第81項 役政署,無列數。
    第82項 移民署307萬6千元,照列。
    第83項 建築研究所14萬6千元,照列。
    第84項 空中勤務總隊73萬4千元,照列。
    第229項 海巡署及所屬717萬7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項 行政院120萬5千元,照列。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3,017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36萬9千元,照列。
    第1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原列184萬8千元,增列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4萬8千元。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37萬3千元,照列。
    第19項 大陸委員會3萬2千元,照列。
    第22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75項 內政部1億0,093萬8千元,照列。
    第76項 營建署及所屬2億5,127萬4千元,照列。
    第77項 警政署及所屬3,984萬5千元,照列。
    第78項 中央警察大學987萬9千元,照列。
    第79項 消防署及所屬14萬8千元,照列。
    第80項 役政署16萬8千元,照列。
    第81項 移民署162萬2千元,照列。
    第82項 建築研究所15萬3千元,照列。
    第83項 空中勤務總隊29萬3千元,照列。
    第224項 海洋委員會14萬4千元,照列。
    第225項 海巡署及所屬215萬2千元,照列。
    第226項 海洋保育署8千元,照列。
    第227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8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13億2,287萬7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5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8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8萬元,業務包含提供各項政策擬定之參考,強化政策目標之達成。
    因應環境變遷與全球趨勢,我國於111年3月30日提出「台灣2050淨零排放計畫」,以四大轉型、十二大關鍵戰略為主軸,預期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根據審計部資料,於十二大關鍵戰略項目,國家發展委員會已將碳捕捉、封存及再利用技術(CCUS)列入其中,惟根據科技部統計,107至110年,CCUS相關技術之研究、投資,明顯不足(約僅花費2,199萬元)。現多屬小規模之場域驗證,乃因開發成本高、地質封存有安全之疑慮,並且目前國內無管理二氧化碳儲存之相關法規。
    2050年發電結構配比,目標為再生能源60至70%、氫氣9至12%、火力+CCUS(碳捕捉再利用及封存)20至27%及抽蓄水力1%。法律本應緊隨世界變動而擬定,以減少法制侷限國家願景之機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針對如何提升CCUS技術之戰略落實,與相關法規之完備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管碧玲 王美惠 
    2.我國同性婚姻制度雖已合法,然而跨國同性伴侶卻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內政部函釋見解的限制,僅有「雙方均來自同婚合法國家的當事人」能在台登記結婚,不符我國婚姻平權的意旨。110年5月6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成判決要求行政機關撤銷原本拒絕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的處分,同時也要求直接准許當事人結婚。行政機關應參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即刻撤回違法函釋並研議相關法案,使同性婚姻法制化全面落實。爰此,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施政及法制業務-政策及法案之研審」編列91萬1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會同各相關部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翁重鈞     
    3.社會高度關注海洋三法進度,海洋委員會亦承諾於2022年完成立法,2022年5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排審「海洋保育法」草案,行政院仍未將草案送入立法院,委員會因此無法完成法條討論。
    爰此,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施政及法制業務-政策及法案之研審」編列91萬1千元,凍結該項預算,海洋三法為社會高度關注之議題,俟行政院應積極推動草案進行,盡速提交院會,以利海洋永續發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翁重鈞     
    4.社會高度關注海洋三法進度,海洋委員會亦承諾於2022年完成立法,2022年5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排審「海洋保育法」草案,行政院仍未將草案送入立法院,委員會因此無法完成法條討論;然其中「海域管理法」草案於去年12月預告後,遲遲不見進度。
    爰此,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施政及法制業務-政策及法案之研審」編列91萬1千元,凍結該項預算,海洋三法為社會高度關注之議題,行政院應積極推動草案進行,盡速提交院會,以利海洋永續發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翁重鈞     
    (二)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第7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226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110年6大電商平台被申訴案件共計6,362件,較前109年增加2,119件,成長49.94%。主要原因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民眾因此大量透過電商平台進行購物,導致糾紛案件數顯著增加。然110年電商平台被申訴案件中尤以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4,069件(蛋塔標價錯誤約1,500件)最高,逾全年度被申訴案6,362件之6成,較109年增加2,040件;而除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33件,較109年減少45件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64件,與109年相同外,其餘3家電商平台申訴案件皆較109年增加。
    爰此,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226萬5千元,凍結該項預算,110年電商平台申訴案件大幅增加,行政院應督促各家平台業者加強管理作業及提升服務品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翁重鈞     
    2.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110年6大電商平台被申訴案件共計6,362件,較前109年增加2,119件,成長49.94%,主要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民眾大量透過電商平台進行購物,導致糾紛案件數顯著增加。
    110年電商平台被申訴案件中,申訴案件最多的業者就被投訴4,069件,占全部申訴案63.95%,顯示該店商平台業者的內部控制明顯出現問題,行政院應督促各家電商平台業者加強內部管理,並提升服務品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此,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第7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226萬5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美惠 湯蕙禎 羅美玲 
    3.查行政院112年重要施政計畫及實施成果中「食品安全業務」實施內容包含:「三、應用食品雲鍊結跨部會資料,推動、食安及校園午餐等相關資料庫整合、建構透明化專區提升監管效能……。」顯見行政院作為國家食品安全督導協調的權責機關,亦有保障學校營養午餐食材穩定性及降低風險之責。
    今(111)年6月中國禁止我國石斑魚進口,7月政府宣布推動「班班吃石斑」政策,8月行政院長蘇貞昌於考察偏鄉營養午餐中央廚房時表示,行政院偕同教育部、農委會及各地方政府共組專業團隊,自軟硬體管理到食材採購採規模經濟方式,確保穩定及保障學校午餐供餐品質。然「斑斑吃石斑」政策推動不到半年即因供貨量不足需由其他食材替代,顯示政府對我國食材供應管理、資料庫整合掌握有限。
    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226萬5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精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鄭麗文 
    4.受新冠疫情影響,國人線上購物之頻率及數量大增,相關電商平台之申訴案件亦增,如去(110)年度6大電商平台被申訴6,362件,較前(109)年增加2,119件,成長49.9%,類型諸如標價錯誤、瑕疵品、退費及延遲出貨等爭議。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政府允應積極督促業者加強內部管理作業,並優化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俾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此,第7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226萬5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針對線上平台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相關策進行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管碧玲 王美惠 
    (三)經查行政院消保處統計108至110年度6大電商平台被申訴量,109年申訴案件4,243件,較前(108)年成長45%,消保處表示主要係因疫情影響,民眾大量透過電商平台購物,消費模式轉變,促使消費糾紛案件數大增,且已邀集各電商平台開會,要求其降低消費爭議案件,並定期追蹤改善情形。惟110年較109年亦增加2,119件申訴案,共計6,362件,成長49%,增長幅度較前年更高,消費糾紛案件仍顯著增加,顯示消保處召集電商平台,要求降低消費爭議案件之舉未達成效,並未嚴格定期追蹤改善情形,致全年糾紛案件仍大幅提升。
    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消保及食安業務」,辦理消費者保護政策等措施之研究、相關子法之訂修、消費者保護業務執行之監督及考核等業務,恐有未盡業務之嫌。爰此,請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香伶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四)為減少非預期懷孕所造成之棄嬰、殺嬰情事,德國於2014年通過「擴大協助孕婦與秘密生產法」,創造讓母親以化名秘密生產制度,並免除母親的刑事等相關責任,同時協助後續出養手續,以幫助懷孕婦女安心生產。此外,美國亦有類似的「避風港」制度。
    為尊重生命,協助弱勢懷孕婦女,建請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參考各國作法,研擬相關支持措施,以協助非預期懷孕婦女安心就醫、生產及出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羅美玲 
  • 連署人
    王美惠 管碧玲 
    (五)近期蔡英文總統宣示組成無人機國家隊,推動台灣無人機產業發展。
    惟除無人機外,無人艦艇亦是各國近年發展重點,其有減少人力、方便衝撞、適於掃雷等特點,尤其台灣為海洋國家,海域巡弋任務量龐大,更有發展無人艦艇之需求。
    爰建請行政院積極研議,或可從半自動無人艦艇開始,逐步發展我國無人艦艇產業,強化我國國防能量。
  • 提案人
    羅美玲 
  • 連署人
    王美惠 管碧玲 
    (六)有鑑於新聞指出有網路論壇在販賣上千萬筆台灣個人資料,顯示目前國家資安漏洞問題尚未解決,行政院為國家最高單位,需要盤點國內各行政機關資安問題,並在數位發展部尚未成立行政法人資安研究院前,給予過渡期間協助。
    爰要求行政院督促數位發展部於1個月內,針對近期大規模資安漏洞事件,儘速召開跨部會因應小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資安漏洞計畫」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文瑞 李德維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七)換發新式數位身分證所需總經費8億6,866萬9千元,分4年辦理,除109至111年度已編列8億0,128萬9千元外,因行政院110年1月21日院會決定暫緩數位身分證換發,須俟制定專法,取得社會共識,消弭各界疑慮後,再依法辦理。112年內政部續編最後1年經費6,738萬元,係辦理數位身分證印製設備維護相關經費。
    依與受委託印製數位身分證的中央印製廠之契約「行政院必須負擔暫緩期間之費用。」,故經評估中央印製廠暫緩1年,採最低運量維護印製設備之必要費用約1億3,800萬元。
    為周延推動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政策,目前由行政院副院長召集成立新式身分證專案小組,就政策面、資安面、應用面及法制面進行研議,截至111年6月30日止,已召開6次專案小組會議及2次政策盤點小組會議,對於新式數位身分證該如何推動仍未有結論,若繼續拖延下去,行政院是否同意內政部於113年繼續編列印製設備基本維護費用亦有疑義,爰要求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後續規劃。
  • 提案人
    王美惠 湯蕙禎 羅美玲 
    (八)部分長期久居國外者,於年滿65歲前返台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繳納短期保費,即可領取老年年金給付,對於國內長期繳費納保民眾,明顯不公。
    據勞保局統計,97年10月至110年6月底因設籍首次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領取老年年金給付者計13,994人,其中屬於年滿63歲後始返台恢復戶籍者由105年度之4,508人,增加至110年6月底止之6,058人,請領金額亦由105年之1億8,092萬餘元,逐年遞增至109年之2億3,250萬餘元,至110年6月底止,請領金額已達1億546萬餘元,顯示因制度缺失產生之保險支出持續擴大。
    鑑於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國民年金保險財務將日趨嚴峻,為避免財務失衡,行政院應考量政府財政、經濟發展及人口結構轉變等因素,預為因應,並針對長期居住海外民眾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資格應儘速修法,周延相關規範,以符合政府保障國民老年經濟生活之意旨。爰請行政院督促衛生福利部研議改善,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美惠 湯蕙禎 羅美玲 
    (九)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一般建築及設備-營繕工程」4,010萬元,主要係新增古蹟修繕及會議室空間改善等工程修繕計畫第一期經費3,500萬元。
    因行政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規定,辦理中央大樓內外牆整修計畫、濟南路副院長職務宿舍修繕計畫、院會會議室等中央大樓各會議室空間之修繕與改建,提出4年期(112至115年度)之營建工程計畫,總經費1億4,000萬元:
  • 112至115年度營建工程預算明細表  單位
    千元
  • 來源
    行政院提供。
    因行政院中央大樓為國定古蹟,因此編列跨年度經費維護,為了解執行進度,爰請行政院定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王美惠 
    (十)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226萬5千元,辦理研究消費者保護政策、子法訂修、消費者保護業務執行業務。
    但是,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110年電商平台申訴案件暴增:
    109、110年,6大電商平台被申訴案件統計表  單位:件數;%
  • 來源
    行政院。
  • 排名前4名爭議類型

    1.標價錯誤爭議(占23.6%),消費者不滿業者處理方案造成大量申訴案件。
    2.瑕疵品爭議(占22.3%),主要為3C、通訊及家電產品之品質問題,無法正常使用。
    3.退費爭議(占20%),主要為扣款數額及退款爭議。
    4.延遲出貨爭議(占6.6%),疫情期間交易量大增,平台及物流業者人力控管,影響交貨效率。
    因110年起電商平台申訴案件大增,爰請行政院強化保護消費者權益,督促電商平台提升服務品質,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王美惠 
    (十一)110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編列781萬9千元,工作項目:研議國土安全政策與業務督導、舉辦國家資安政策會議、辦理資安稽核作業、網路攻防演練、推動資安風險評估機制等。
  • 政府機關資安事件調查表   單位
  • 來源
    行政院提供。
    110年政府機關資安攻擊事件大幅增加為733件,但是依據「公務機關110年度資安稽核概況報告」指出:管理作業待改善事項至少有:
    1.未落實「資安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資訊服務委外作業未於合約或建議書徵求文件明確規範防護基準需求。
    2.部分機關辦理委外廠商稽核作業無記錄相關查核證據,且無追蹤管考機制。
    3.部分機關雖已規劃執行內部資通安全稽核作業,但稽核計畫內容不完整。
    因此,爰請行政院督促數位發展部針對以上待改善事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王美惠 
    (十二)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性別平等業務」編列1,707萬8千元,以辦理性別平等工作規劃、權益促進、保障業務經費。
    110年我國女性勞動力參與率雖然超過5成,但是仍低於其他國家,而且中高齡女性勞動力參與率與其他國家相比較,仍有提升空間。
    依勞動部公布之2021年女性勞動參與率統計分析:110年我國女性勞參率為51.5%,仍然低於南韓、新加坡、日本、美國;就年齡別觀察,我國20至49歲年齡層之女性勞動參與率皆高於南韓及香港,但是,50歲以上女性勞動參與率,則低於南韓、新加坡、香港、日本及美國:
  • 2021年女性勞動參與率統計分析-按年齡別  單位
    %
    來源:勞動部網站,111年10月11日查詢。
    因此,爰請行政院對如何提升50歲以上女性勞動參與率問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王美惠 
    (十三)鑒於毒品危害國人健康嚴重,吸毒、販毒更會衍生社會治安問題,行政院於106年7月21日核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期以4年期間有效降低涉毒者之各種衍生性犯罪,並抑制新生毒品人口增加,成效顯著,獲國人相當程度肯定;而行政院面對國內嚴峻之毒品再犯問題,2020年遵循總統提出「2020台灣要贏」反毒政見綱領「減少毒品供給、減少需求及減少危害」三減策略,復於110年繼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2.0」,規劃推行「貫穿式保護」措施,調整社會復歸資源之布建,強化公私協力與全民參與之力道,以有效減少阻礙毒品犯更生之因子,俾使相關處遇方案確實奏效,逐步達到「抑制毒品再犯」、「降低毒品新生」之雙重目標。
    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2017至2019年施用第1、2級毒品出矯正機關及接受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者,經追蹤滿2年後,仍有44.3%於2年內再度施用毒品,毒品之危害,並難以戒治可見一斑,政府仍需持續努力。爰要求行政院宜加強督促相關部會落實毒品防制措施,並應透過跨部會聯繫及結合公私資源協助,提升反毒功效,建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反毒行動精進作為報告書」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莊瑞雄 湯蕙禎 王美惠 羅美玲 
    (十四)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要求各國應確保女性能平等享有與行使各種權利和自由。台灣於2009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並於今年3月底提出第四次CEDAW國家報告,同時首度撰寫CEDAW獨立評估意見,關注疫情下的婦女權利、性別暴力與司法救助權、家事移工權益、婦女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以及不利處境群群體婦女、雙性人、跨性別者與同志權益。
    然因應新興數位性別暴力,法制更新速度明顯對應不及科技發展速度,對於所屬境外企業之社群平台下架機制更相對束手無策。倘此,行政院應加速研擬完備法治,確立被害人對其性隱私資料擁有刪除權的請求權基礎,也應課予網路提供者相應責任,並建立完整通報、陳情、受理、起訴、定罪等系統,強化保護我國人民。爰此,建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防制新興數位性別暴力暨下架機制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莊瑞雄 湯蕙禎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五)行政院為推動反毒政策,逐步推展第二期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相關工作,雖對於查獲毒品製造、販賣及運輸等斷供層面成效卓著,惟毒品濫用再犯比率,仍居高不下,顯見政府推動抑制毒品再犯工作,尚待深化落實。鑒於近年毒品危害國人健康,已成為嚴重之社會治安問題,爰要求行政院除應加強推行反毒政策宣導外,更應落實督促相關部會推動毒品防制措施,並透過跨部會及跨域聯繫機制,結合公私資源運用,提升反毒成效,以達成政府反毒目標。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鄭麗文 翁重鈞 
    (十六)行政院雖針對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工作訂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惟該工作僅在資通安全管理法中有訂定相對應的罰則。此外,關鍵基礎設施人員適任性查核法制化,目前亦僅限於資通安全人員。
    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工作係以全災害(實體、資通、人員等)為安全防護考量,維護我國關鍵基礎設施重要功能持續運作,以確保國家安全、政府治理、公共安全、經濟與民眾信心之基礎設施與資產安全。惟該項工作目前僅在資通安全管理法中有訂定相對應的罰則,處罰未依法訂定修正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未提出改善報告等機關單位,若未針對資通安全以外之安全防護工作訂定究責與裁罰制度,恐不利於全面地執行全災害安全防護。此外,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係維運設施的核心單位,人員之適任性及背景調查係避免關鍵基礎設施組織被不當滲透的重要工作,目前卻僅有資通安全管理法有針對資通業務人員進行適任性查核,顯不夠全面,爰要求行政院督促相關部會依據前開問題擬定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工作法制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管碧玲 
  • 連署人
    王美惠 湯蕙禎 
    (十七)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施政及法制業務」計畫總經費編列1,228萬元,用於推動年度法制政策、法案研審及法規審查研議相關業務。惟查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明定,第一項之自製獵槍、魚槍之構造、自製獵槍彈藥,及前二項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定之。然本法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迄今,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均尚未依前揭法律訂定發布相關辦法,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於2個月內,就「如何落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立法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鄭麗文 翁重鈞 
    (十八)茲按,美國國務院於111年7月19日公布2022年全球防制人口販運評比結果,我國連續13年獲評為「第1級」國家,與美、英等國並列為最高等級。惟,卻發生電信詐欺集團利用國人不知柬埔寨現況與金錢需求等因素,在國人抵達柬埔寨後遭受凌虐、囚禁或迫害等不法手段控制人身自由強迫其從事電信詐騙行為等情事,使得台灣在防制人口販運工作推動成績有所折扣。建請行政院以柬埔寨人口販運及詐騙事件為鑑,持續督導相關部會推動並滾動檢討相關防制及救援措施,並於「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持續追蹤,以防堵跨國人口販運及詐騙事件持續發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十九)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8萬元,辦理消防等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等業務。茲按,原鄉部落常因缺乏消防隊或消防車水線無法佈達讓火勢蔓延,總結就是消防隊距離原鄉遠以及部落缺乏消防水源.爰此,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1)利用原鄉部落灌溉用蓄水池配置出水口(2)在部落設置並訓練族人使用移動幫浦(3)參考美國社區消防安全經驗組訓部落族人諸如滅火等課程,並就相關所需經費來源提出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二十)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8萬元,辦理警政等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等業務。茲按,原鄉地區警察單位服務之基層員警目前仍以漢人居多,鑑於原鄉地區特殊的文化傳統,原住民族人屢屢反應原鄉部落警察單位應由原民籍員警入駐服務,以期達到警民合作、有效共同打擊犯罪的目標。爰此,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研議除現有警察特考外,於地方特考、原住民特考增加「警察類科考試」,以期增加原住民族人透過多元考選管道返回原鄉部落服務之機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二十一)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8萬元,辦理警政等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等業務。茲按,原住民族人多有擔任警職,以期為原鄉服務並維持部落治安的理想。惟,目前原住民族人擔任警職除有考選障礙外,另有職涯受限的困境。原民籍基層員警經常反應在陞遷及返回原鄉服務的調動較一般基層員警困難。爰此,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研議在相同學經歷的條件下,原民籍員警之陞遷與返回原鄉服務調動的標準能夠予以加成(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二十二)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8萬元,辦理警政等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等業務。為原鄉地區基層警力欠缺急待補實,爰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研議警察教育學校開設警專原住民專班,及依原鄉警力需求與原住民人口比例提高原住民籍學生入學比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二十三)茲按,消弭族群歧視,促進族群平等進而永續共榮,為各國族群發展重要方向。「族群影響評估」是一項族群主流化政策工具,能夠促使行政機關檢視相關預算或法案是否具有潛在歧視,或是否能促進平等,推動共榮,進一步促使族群間能夠進行常態性的對話。目前客家委員會業已提出「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並已研擬建立客家族群影響評估表、操作手冊,洽邀族群事務相關部會,擴大族群影響評估範疇,增進族群主流化意識。爰此,建請行政院督促相關部會研擬整體性族群影響評估檢視表與操作手冊,盤點相關法令並提出台灣族群平等促進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二十四)茲按,台灣原住民族具有優美的傳統文化藝術與作品,並已有多位原住民耆老取得「人間國寶」及文化資產身分。但這些「人間國寶」及取得文化資產身分的原住民族人的作品並未因受到國家認證,其作品就能受到廣泛的推廣。爰此,建請行政院責成文化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劃原住民「人間國寶」及具文化資產身分者之作品與文化創意產業媒合後加以推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二十五)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8萬元,辦理教育文化等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等業務。為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及促進族群共榮,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原則,推動原住民族教育,並優先考量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之需求,並達到大學校園多元文化學習,請行政院督導教育部在設校經費、教職員員額及設置程序等,各方面協助國立清華大學設置「附屬原住民族實驗高級中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二十六)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8萬元,辦理教育文化等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等業務。茲按,為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自111學年度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客語文、閩東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及台灣手語教材等本土語教材已完成編輯,但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950人、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現職教師213人與專職族語老師189人,合計1352名族語老師,實不敷各級學校族語教學所需。爰此,請行政院督導教育部提出原住民族本土語教學所需師資培訓規劃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二十七)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8萬元,辦理農漁牧業發展及農業資源管理等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等業務。茲按,我國原鄉農業經營型態多以小農家庭農場為主,經營規模小且產銷成本偏高。爰此,建請行政院責成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盤點全國55個原鄉部落產業經營模式,提出原鄉產業發展促進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二十八)為原鄉地區農業一旦發生風災、水災等災損多仰賴政府災損補貼,卻因原鄉部落多為小農家庭農場為主,所耕作也多非台灣主流農業物,因而未必一定能夠獲得政府協助。爰此,建請行政院責成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全國原鄉災損趨勢,檢討原鄉地區災損救助規定,並研議原鄉地區農業專案保險,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二十九)據調查2019年原住民族人平均壽命為73.10歲、低於全體國民平均壽命的80.86歲;另外,2013年原住民族男性健康餘命56.29歲、女性62.84歲,也低於全國平均值,而且原住民族人要以不健康的身體狀況活著將近10年的時間,因此原住民族長者需要適足的長期照顧服務。惟現行的「長期照顧法」係一般性的長期照顧規範,衛生福利部所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也是針對一般國人長者所設計,未能顧及原住民族長者文化上的需求及原鄉特殊的地理環境。爰此,建請行政院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衛生福利部就原住民族長者對長期照顧的特殊需求,提出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服務的規劃與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三十)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28萬元,辦理選政與選務與公民投票等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等業務。茲按,原住民111年10月底為止計有28萬4390名族人移居都會區、占原住民總人口的48.76%。惟受限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應於戶籍投票之規定,致使原民籍公職選舉時,都會地區常有單一投票所只有一名族人投票的情事發生,損及原住民族人秘密投票權利。爰此,請行政院責成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保障原住民族秘密投票權利,暨研議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先行辦理不在籍投票制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三十一)查蔡英文總統於106年4月18日召開長照2.0推動進度及滾動檢討會議並裁示:「請原民會提供表格說明所有部落預計完成長照據點建置的時程、以及可提供的服務項目,儘可能和現有空間、學校整合,並計算所需經費,『長照預算要撥補多一些給原民會』。」因前述裁示並未敘明相關經費支應之來源為何?且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以前文化健康站之經費係由公益彩券支應,因此衛福部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向公益彩券的主管機關財政部爭取增編文健站經費,衛福部不同意以長照基金補助文健站經費。經原住民立委協調、質詢衛福部始同意由長照基金支應文化健康站所需經費。
    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8年對外宣傳文化健康站政策成效,卻將蔡總統上開裁示竄改為:「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經費由長照基金挹注」,更甚有之,原民會於今(111)年再度將蔡總統之裁示竄改為:「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經費由公益彩券回饋金改為長照基金挹注」。原住民族委員會扭曲蔡英文總統裁示之舉,導致鄉親對於政策推動始末未能充分了解,更無助於鄉親對於政策之認同,實為不妥。請行政院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如實引用總統裁示,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鄭麗文 翁重鈞 
    (三十二)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5年8月3日預告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草案,有關傳統領域的範圍包含私有土地,並未限於公有土地。而行政院於同年11月7日召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研商會議,與會機關內政部、法務部及行政院法規會皆表示: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原住民族與部落的諮商同意參與權範圍包含「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原住民保留地」、「部落土地」及「部落周邊的公有土地」,故辦法所劃定之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不限於公有土地。
    然而,行政院無視上開機關的專業意見,竟做出「初期先不劃入私有土地」、「規劃需劃入私有土地時,應先研議修正原基法第21條,弱化私有土地應辦理諮商同意之條件」等違法裁示,原住民族委員會遂依行政院裁示,於106年2月18日公告之劃設辦法,將私有土地排除於傳統領域,限縮在公有土地內。
    行政院所做之違法裁示將原住民族及部落諮商同意範圍限縮至公有土地,嚴重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並侵害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導致原住民族或部落就傳統領域內之開發行為欲行使諮商同意,卻因屬私有地而無法落實之事件頻傳,例如花蓮養牛場業者在阿美族傳統領域(Tafalong太巴塱及Fahol馬佛部落間)設置養牛場、台糖公司欲在台東縣池上鄉及花蓮縣鳳林鎮之部落傳統領域內之台糖私有地進行光電開發等,嚴重侵害原住民族部落諮商同意權。
    為確保原住民族或部落行使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得完整行使,請行政院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鄭麗文 翁重鈞 
    (三十三)有鑑於近年來全球暖化議題更受重視,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也在立法院進行初審,未來也即將上路。災害防救不能僅被動等待事情發生時,才開始進行救災,更需要因應氣候變遷提前部署,才得以避免突如其來的災害。
    爰此,請行政院盤點「因應全球暖化氣候變遷未來將面臨災害類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運用科技方式進行災害防救」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文瑞 
  • 連署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三十四)為管理登山活動,台中市、南投縣、花蓮縣、苗栗縣、屏東縣等地方政府陸續制定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惟台灣高山不少位於縣市交界,考量目前仍有許多縣市政府尚未立法規範,且救難涉及人力資源調度,行政院應研議由中央統一訂定相關規範,或協調各縣市迅速立法,以利跨縣市之救災救難順利銜接。
    此外,現有的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中,除「搜救費用由事故者承擔」之規範符合向山致敬中的責任承擔原則外,其餘規定例如進入特殊管制山域不得變更登山路線、領隊或任一隊員需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強制辦理登山綜合保險等,恐超越責任承擔原則,有過度管制、變相封山之疑慮,亦應積極協調修正,請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羅美玲 
  • 連署人
    王美惠 管碧玲 
    (三十五)有鑑於近年來受疫情影響,國人使用外送平台比例偏高,近來兩大平台foodpanda及ubereats皆預設自動續約扣款,且終止契約無比例退費機制等,地方政府雖已要求兩家業者改善,然其消費訂閱方式仍常出現消費爭議。
    由於目前外送平台定型化契約並無明確法令規範,行政院消保處應更積極處理,指定外送平台服務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增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爰此,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3個月內,指定外送平台服務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要求主管機關研議增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相關規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林文瑞 
  • 連署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列100億3,048萬6千元,減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2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0億3,046萬1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45項

    (一)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2億8,19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亦明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而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宣示及承諾,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且行政院於105年6月27日及7月6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均承諾將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106年2月)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至立法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夷將.拔路兒主委亦於105年在立法院做相同之承諾。
    然而至今原住民族委員會仍未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至立法院,甚至於109年11月4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立法進度專案報告書面資料,表示將以分流立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形同毀棄蔡英文總統對原住民族道歉時的承諾及行政院對立法院的承諾。
    查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原住民保留地共5,483筆,其中基隆市Kihaw奇浩部落,係於民國80年,在未有憲法原住民條款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時,行政院郝柏村院長仍核定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以興建海濱國宅,以保障都市原住民土地及居住權益。
    是故,原住民族委員會既欲分流立法而不推動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則現有原住民保留地政策亦應保障都市原住民土地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將都市原住民聚落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相關規定予以增訂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 賴香伶 
    2.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蔡總統之原住民族政策亦主張:三、承認原住民族自主及自決權利,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承認原住民族的特殊地位,原住民族和國家是準國與國的主權新夥伴關係。政府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原住民族自治法」,尊重原住民族之自治意願,保障其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蔡總統並於105年8月1日對原住民族道歉文中宣示: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自治法」等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非常遺憾,蔡總統於105年宣示承諾迄今已6年多,原住民族委員會仍未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提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甚至於109年11月4日原住民族委員會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原住民族自治法」立法進度專案報告之書面資料,竟以原住民族自治朝野難有共識及原民社會意見分歧等作為藉口。
    惟回顧原住民族正名歷程,執政黨與在野黨間、政黨內部、社會各界甚至原住民族群間,對於原住民族正名之意見多元且分歧,分別有主張以台灣族、台灣人、先住民、早住民、山地人、原住民或維持使用山胞等稱之。李登輝前總統並未以朝野、社會未有共識而推拖原住民族正名,李前總統多次聽取立法委員、國大代表及各界就原住民正名之修憲意見,並於83年4月11日在屏東原住民族文化會議致詞時首度稱呼原住民;李前總統亦於同年7月1日與當時原住民族運動領袖見面,前述李前總統對原住民正名之推動意志對83年7月28日的國民大會修憲會議影響深遠。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原住民正名條文時,朝野政黨各有不同版本條文,當年國民黨國大代表雖佔絕對多數,首次表決時國民黨國大代表所提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亦未通過。在國民黨國大代表所提之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重行表決時,國民黨國大代表為貫徹李前總統修憲正名原住民的決心,雖遭遇在野黨國大代表以搶奪麥克風或議事槌、包圍主席台等方式強烈阻撓重行表決,最終以一票之差表決通過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促成83年8月1日修憲公布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
    反觀原住民族委員會卻以共識尚未凝聚為由,未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顯然違反蔡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時的宣示及承諾。
    故為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並確實執行蔡總統之原住民族政策承諾,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賴香伶 
    3.按「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原教法)第11條規定,原住民族教育預算其比率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1.9%,並依需求逐年成長;且該預算支用範圍,應以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及其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經費為限;相關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次按「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及支用辦法」第3條:「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支用範圍為:1.依原教法補助原住民學生就學及公費留學所需之經費。2.辦理原住民學生、師資、原住民終身教育相關課程、活動或計畫,及補助原住民非正規教育學習之經費。3.對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機關(構)與團體及原住民學生達一定比率之學校之補助、委辦活動及計畫之經費。4.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實施民族知識教育所需之經費。5.專為原住民族辦理之原住民族教育計畫及事項之經費。6.其他優於非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措施。」
    查原住民族教育經費11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列「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編列18億2,737萬2千元,占教育補主管預算比率0.06%。
    惟「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經費部分項目非屬原住民族教育法所明定之事項,例如:全國原住民族語原創流行音樂大獎暨人才培育計畫、原住民族語言影視音樂創新育成補助、製播原住民族語媒體節目、金曲獎原住民入圍交流會、推動公文族語書寫補助計畫、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表示補助計畫、原住民族地名勘誤、原住民地區55公所及代表會族語同步口譯環境建置計畫、原住民族16族鄉鎮市區族語標示示範計畫、厚植原住民族語言研究與發展基礎(含捐補助辦理南島民族語言研究調查與交流)等均屬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9條應編列之預算,不應列入原教法第11條所定之比率。
    為使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情形合於原教法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專屬原住民教育之意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修正「原住民族教育經費112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賴香伶 
    4.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前段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亦明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而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宣示並承諾,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基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儘速將「原住民族自治法」送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但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9年11月4日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原住民族自治法」立法進度專案報告之書面資料,竟稱我國多項制度如:保障中央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之原住民席次及山地鄉(區)長限由山地原住民擔任等制度,已包含原住民族自治精神而逐步實質落實民族自治。
    查山地鄉(區)長限由山地原住民擔任制度,係國民政府於民國41年訂定「臺灣省各縣市鄉鎮區縣轄市長選舉罷免規程」即開始辦理;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於民國61年就以「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施行;縣(市)議員之原住民族保障席次,民國39年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即訂定;鄉(鎮、市)代表保障原住民的席次,始在民國56年於「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付表會組織規程」明定;直轄市議員則於民國83年行政院修正「臺北市議會組織規程」及「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增訂原住民議員名額。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上開國民政府時期即施行之制度稱已逐步實質落實原住民族自治,事實上並無任何具體推動,顯有怠惰。
    既然原住民族委員會認定國民政府時期即推行之山地鄉鄉長係實質落實原住民族自治,則平地原住民鄉鎮也應落實民族自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人口過半之平地原住民鄉鎮,其鄉鎮長限由平地原住民擔任,協調內政部提出修法草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賴香伶 
    5.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所揭原住民族或部落享有諮商、同意或參與的權利,係奠基於部落之自主地位,故召開部落會議的時間、地點及進程等,則應尊重部落意願。惟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之「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以下簡稱諮商同意辦法)施行至今,爭議屢見、非無疑慮,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9號(卡大地布光電案)判決意旨,諮商同意辦法第15條為例,規定「關係部落之部落會議主席自收受同意事項之通知,逾二個月未召集部落會議時,申請人得申請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代行召集。但該公所為申請人時,應轉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行召集;該公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同為申請人時,應轉請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代行召集」,上開行政機關得代行召集部落會議規定,既未能尊重部落,更明顯不利於部落的自主地位。
    判決意旨亦指出諮商同意辦法第2條第2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僅以戶籍設立為行使同意權之依據,意即於部落內設籍之個別原住民,無論其是否為外族或其他部落即可投票。上開規定以「地」認定部落成員,而未就尊重部落歷史沿革及傳統制度、部落傳統組織,將產生部落自主意識稀釋之疑慮。
    故為保障原住民族及部落諮商同意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進行研議修正,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賴香伶 
    6.按「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原教法)第11條規定,原住民族教育預算其比率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1.9%,並依需求逐年成長;且該預算支用範圍,應以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及其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經費為限;相關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次按「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及支用辦法」第3條:「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支用範圍為:一、依原教法補助原住民學生就學及公費留學所需之經費。二、辦理原住民學生、師資、原住民終身教育相關課程、活動或計畫,及補助原住民非正規教育學習之經費。三、對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機關(構)與團體及原住民學生達一定比率之學校之補助、委辦活動及計畫之經費。四、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實施民族知識教育所需之經費。五、專為原住民族辦理之原住民族教育計畫及事項之經費。六、其他優於非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措施。」
    惟原住民族教育經費所列之「都市原住民族發展計畫」是項經費部分用於非專屬原住民族教育項目,如「補助辦理原住民族文化、體育、歲時祭儀活動」、「補助辦理僱用原住民族文化館駐館人員」等非屬原教法第11條所定之原住民族教育經費支用範圍,不應列入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比率。
    為使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情形合於原教法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專屬原住民教育之意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修正「原住民族教育經費112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 
    賴香伶     
    7.按「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原教法)第11條規定,原住民族教育預算其比率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1.9%,並依需求逐年成長;且該預算支用範圍,應以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及其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經費為限;相關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次按「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及支用辦法」第3條:「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支用範圍為:一、依原教法補助原住民學生就學及公費留學所需之經費。二、辦理原住民學生、師資、原住民終身教育相關課程、活動或計畫,及補助原住民非正規教育學習之經費。三、對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機關(構)與團體及原住民學生達一定比率之學校之補助、委辦活動及計畫之經費。四、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實施民族知識教育所需之經費。五、專為原住民族辦理之原住民族教育計畫及事項之經費。六、其他優於非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措施。」
    惟原住民族教育經費所列之「推展南島民族有關教育及傳統競技交流」經費,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劃執行之項目,該計畫目的係辦理我國原住民族與國際原住民族交流,非屬原教法第11條所定之原住民族教育經費支用範圍,不應列入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比率。
    為使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情形合於原教法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專屬原住民教育之意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修正「原住民族教育經費112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 
    賴香伶     
    (二)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其中辦理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劃所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07萬元。此計畫為109年至114年,惟112年度以前並未編列媒體宣傳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2.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其中南島民族論壇總部維運費用450萬元,而此費用是為對外之捐助,應詳細說明南島民族論壇總部維運現狀,目前會員數以及其他會員是否有也有相關捐助費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委員會針對南島民族論壇總部維運費用之捐助狀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3.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綜合規劃原住民族政策,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鑑於原鄉存在極高的法律需求,且國民法官新制將於112年實施,並考量原鄉法律資源欠缺,交通不易,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結合司法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製播相關法律宣導,藉由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整合電視媒體、廣播媒體,除致力文化、藝術業務上,更不可忽略公益之目的,以利原民就近使用法律扶助資源及瞭解司法制度。
    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跨部會研議相關媒體法律宣導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林文瑞 李德維 
    4.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業務包含推動原住民族政策法規、制度。惟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已於111年3月15日發布施行,惟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至111年10月底尚未發布施行。
    為實現歷史正義,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特制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同法第2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與獎勵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其補助及獎勵對象、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已於111年3月15日發布施行,惟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至111年10月底尚未發布施行。
    原住民族語言屬國家語言之一,相關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允應盡速規劃相關補助辦法,以促進語言發展與文化傳承,俾利民族自決之提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檢討延宕之因應與未來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吳琪銘 
    5.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其中「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821萬元,以推動、研訂相關原住民族法制及研究。
    據查公布施行於民國94年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早於96年12月26日就已制定公布,惟有關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之相關法制尚待發展。
    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健全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法制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林文瑞 李德維 
    6.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其中「推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經費」之「業務費」原列2,344萬6千元。為推動新南向政策,自109年至114年,推動「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論壇共有14會員及1觀察員。
    南島民族論壇以南島語族在語言及文化上之特殊連結為核心,109年3月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計畫內有關互訪交流及參與或主辦相關國際會議案多有影響,我國與南島民族會員國交流人數不若以往。
    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待疫情趨緩後積極推展,並研擬改善策略,擴大南島民族間語言與文化交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以書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羅美玲 
  • 連署人
    王美惠 湯蕙禎 
    (三)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7,29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7,292萬7千元,其中以政策建構永續生態編列1,047萬6千元。此計畫為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之四年計畫之一,計畫年度自111年至114年,惟於111年度預算已編列成立經濟智庫團隊及產業輔導專案辦公室490萬1千元,而112年度預算再編列成立經濟智庫團隊及產業輔導專案辦公室預算599萬2千元,此經濟智庫團隊及辦公室之成立進度應具體說明,尚未建立完成或是已建立僅維運?另111年度預算編列辦理經濟狀況調查委託研究及政策研究分析95萬元,於112年度並未編列,是否已研究完成?研究成果為何,運用在哪裡?而辦理政策宣導及說明會448萬4千元,為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2.有鑑於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編列1億2,360萬7千元,其中有關新創推升經濟動能編列4,365萬7千元,預算書中僅提及「辦理精實創新輔導計畫、企業體質診斷計畫、辦理企業領袖班及國際經濟發展論壇」等文字,並未具體說明方案及政策規劃內容,恐無法達成推動新創事業輔導體系之效果。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之短中長期規劃各具體達成績效目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文瑞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 
    3.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7,292萬7千元,其中「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原列1億2,360萬7千元,係延續「原住民族經濟發展4年計畫(107-110年度)」之新計畫,本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1億2,360萬7千元,較上年度增列806萬8千元,惟本計畫多為委辦費及獎補助費,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原有施政基礎上,應持續積極提高原住民族經濟事業體營收或產值成長等績效指標,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據此擘劃相關子計畫政策目標及預期達成方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吳琪銘 
    4.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7,292萬7千元,其中「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之「業務費」原列5,351萬9千元。
    108至110年度於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7年至110年)計畫之「產學合作串聯」子項計畫,辦理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人才培育計畫。
    108及109學年度辦理部分補助計畫,選填學(課)程學生具原住民身分者占該課程總選課人數0.02%至66.67%間,與音樂產業人才培育計畫規定之80%或60%未符;且部分計畫學生實習參與總時數目標值之計算方式,採用每場實習參加人數乘以該場實習時數後得出數額列計,與音樂產業人才培育計畫規定,學生校外實習時間總時數至少120小時不符。
    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慎加強審查作業,並積極研擬改善策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羅美玲 
  • 連署人
    王美惠 湯蕙禎 
    5.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編列1億2,360萬7千元,其中說明4「拔尖推動亮點產業」編列6,018萬8千元,係包括推動促進部落觀光相關活動、辦理生活工藝創意設計競賽、辦理音樂產學合作計畫等經費。「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107年至110年)」計畫之「產學合作串連」子項計畫,辦理原住民族音樂產業人才培育計畫業已完成,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劃之辦理音樂產學合作計畫,目標及執行內容與前內容極近相同。
    又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辦理產學合作計畫,未督促學校追蹤參與計畫學生投入產業情形,部分受補助學校提報計畫書或成果報告書內容與規範未符,及審查作業未臻周延等,應修正改善。
    針對審計部提出之相關缺失,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執行計畫,並依規定完成相關成果報告,以避免無法落實有系統培育及挖掘音樂人才之目標,鼓勵各大學校院以產學合作方式,辦理影視音樂相關專業學程,影響後續成效,應盡速檢討相關審查機制,以利計畫執行。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改進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美惠 
  • 連署人
    湯蕙禎 羅美玲 
    (四)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3億4,433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3億4,433萬元,其中委託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建設業務協調、規劃與輔導1,230萬元,辦理宜居部落建設計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590萬元。為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2.依原住民族住宅四年二期計畫,有新北市三鶯部落、溪洲部落,桃園市撒烏瓦知部落、崁津部落分別完成或刻正辦理重建,惟前揭各部落依目前進度仍有不同需求(如建立自主管理機制、參與重建規劃、改善現居環境),尚需主管機關予以協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前揭各部落整體重建提出具體協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 
    3.依原住民族住宅四年二期計畫,其中納入重建計畫之桃園市撒烏瓦知部落、崁津部落於重建完成前,現居環境仍有「無可飲用之潔淨水源」、「家屋舊損無法修繕」等需要改善之問題,需主管機關予以協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前揭二部落提出具體協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 
    4.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3億4,433萬元,預期提供原住民多元化居住服務、增進居住品質、改善原住民族地區部落特色道路橋樑等。其中分支計畫包括「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及「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兩者皆係為道路改善之計畫。
    原住民族人口數,截至10月底計有58萬3299人,逐年上升,且經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未來原住民族人口數增加之機率提升。
    道路係一地區對外聯絡之必要,而台灣位於西太平洋颱風廊帶上、歐亞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的交界處,降雨及地震發生頻繁,道路之養護實屬不易,為保障道路使用性,使原鄉交通、產業、就業人口與文化傳遞等,不受限制,應加強道路養護之規劃。
    經查,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中,分支計畫包括「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及「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兩者皆係為道路改善之計畫,有業務重疊處,雖一方係針對「特色」,另一方係「養護」,但兩者之進行應可互相配合,例如在規劃特色道路時,發現需養護之路;在養護過程時,發現可規劃成特色道路之處。
    為促進施行單位效率、減少施作成本,並全面保障原住民族道路之使用,激發地方產業動能,讓原住民族發展不受限,落實均衡臺灣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前開兩項計畫之共同配合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湯蕙禎 
    5.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3億4,433萬元,其中「原住民族部落安全作業經費」編列3億4,653萬元。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辦理「部落之心示範點計畫」,原為達整合長者照護、學童課後照顧、幼兒族語托育、數位運用機會等預期目標。
    依據審計部「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及臺東縣等4個市縣政府建置部落之心示範點,因未完成興辦事業計畫或採購作業多次流標等,延宕計畫完工期程。
    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研擬改善策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羅美玲 
  • 連署人
    王美惠 湯蕙禎 
    (五)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111年7月同意的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原住民族委員會分配到總經費72億8,432萬2千元,分5年辦理,111年度編列9億5,025萬5千元,112年度編列18億3,237萬2千元,比去年增加8億8,211萬7千元,主要用於擴大族語推廣使用、營造族語友善環境、數位科技推動族語傳習、族語研究。
    據查原住民族語直播共學教學人員鐘點費,國小每節640元、國中每節720元、高中每節800元;而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國小每節360元、國中每節400元、高中每節400元。惟絕大多數教授原住民族語的老師是教支人員,而教支人員不僅實地走入部落學校教學,且族語能力較好,但鐘點費卻遠低於直播共學教學人員,薪資嚴重不公平。
    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一同研議增加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相關規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林文瑞 李德維 
    2.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其中業務範圍,計畫培育原住民族人才。惟原住民特考報考人數,逐年下降,技術類科之不足額情形亦日益嚴重。
    原住民特考報考人數,99年為5,867人,109年僅有2,464人,依據考選部統計資料,技術類科不足額情形較多,尤以三等考試土木工程類科,每年均有不足額之情形。
    前揭狀況,與本目「培育原住民族人才」之立意,背道而馳。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慎思如何鼓勵原住民族教育多元發展,並鼓勵原民族投身公務,將所學貢獻於國家社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前揭數據之原因及改善方式相關詳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吳琪銘 
    3.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規定,於107年訂定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並分年函頒各該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核定補助縣市政府進用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據查112年度設置族語推動人員實施計畫編列預算1億710萬元,惟至111年7月底各縣市應設置語推人員152人,實際進用116人,不足36人,其中臺南市、新竹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及連江縣等6縣市尚未進用語推人員,且108年至111年7月底各年度縣市實際進用語推人員分別為119人、117人、118人及116人,概呈不足額擴大情事。
    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完備各縣市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及檢討相關進用條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林文瑞 李德維 
    4.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保障族語之保存、發展及傳承,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制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並於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而根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8條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已於111年3月發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惟迄111月11月底仍未發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鑑於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涉及多領域專業,且推動族語永續發展需各地方政府、法人團體及各界人士的共同協作努力。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訂定及頒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林文瑞 李德維 
    5.有鑑於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預算編列26億6,054萬9千元,其中「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本年度編列18億3,237萬2千元,較去年度增加近9億元,原住民族委員會需列出具體績效指標,方能達成建構國家語言發展之目標。再者,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迄111月9月底仍未發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相關配套政策尚未公布,對地方政府、各界人士而言,推動族語保存政策將難有進展。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發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具體績效指標」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文瑞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 
    6.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31億9,232萬元,其中「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中「擴大族語推廣使用」,編列7億0,997萬2千元。
    依原住民發展法第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原住民族委員會又於107年訂定發布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但實施以來,每年都皆未達法定進用員額,且員額人數有逐年下降趨勢。
    經查,至111年7月,各縣市應設置語言推廣人員共152人,但實際進用僅116人,不足36人,其中有六縣市尚未進用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為原住民語言推廣更為普及,落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訂定之目的,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盡速檢討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人員不足之問題。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美惠 
  • 連署人
    湯蕙禎 羅美玲 
    (六)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3,274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為推動原住民各項衛生保健及長照等改善計畫,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2,794萬8千元(不含原住民族就業服務經費480萬元),連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112年度經費1億5,100萬元,合計28億7,894萬8千元。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說明,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數係指排除55個原住民鄉鎮市(山地鄉、平地鄉)以外的人口。據查截至111年10月底都會區已設置76處文化健康站,如以村里或鄰近村里合計55歲以上原住民逾20人為設置門檻,盤點各縣市尚有106處新設置需求,依內政部戶政司111年10月統計資料,原住民總人口數58萬3,299人,其中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數為28萬4,390人,占比48.75%。
    鑑於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數占比接近5成,且經盤點各縣市對於文化健康站尚有106處新設置需求,遠多於已設置之76處。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3,274萬8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增設都會區文化健康站的規劃,以滿足原住民族老人特殊文化健康照顧需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林文瑞 李德維 
    2.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3,274萬8千元,其預期目標係為實現原住民族族人健康權,縮短原住民族與其他國人之健康條件差距,惟觀自民國99年至109年底止,近11年以來,原住民族族人之平均壽命與國人平均壽命之差距,仍將近有8年之平均壽命差距,成果進步有限。
    依內政部「中華民國109年簡易生命表」之統計資料,我國原住民族族人之全體平均壽命,自民國99年的70.3歲增加至民國109年底止的73.66歲,雖略有成效,但同期間之全體國人平均壽命則是自民國99年的79.18歲增加至民國109年底止的81.32歲,原住民族族人平均壽命與全體國人平均壽命之間,經此11年間,仍有7.66歲(年)之差距。
    雖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3,274萬8千元,其預期目標係為實現原住民族族人健康權,縮短原住民族與其他國人之健康條件差距,但以此結果觀之,成效進步緩慢,顯仍有未盡完善之處或執行上之瓶頸等,尚待研議與解決。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地區影響族人健康成因與地方醫護資源現況及差距成因、社區衛生保健服務措施與成效、以及文化健康站設置現況與人員待遇及後續服務與留才精進措施等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吳琪銘 
    3.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3,274萬8千元,其中「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說明3「原住民就業服務經費」編列480萬元。有關於機關(構)聘用原住民族員工相關法規,實際上令聘僱單位有窒礙難行之處。台灣目前缺工嚴重,導致原民員工招募困難;又原住民族員工,離辭後,機關(構)需立即補足,無緩衝期,導致機關(構)於空窗期間違法,需繳交代金。
    原住民族委員會身為推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業務之主政機關,卻無協助聘僱單位召聘原住民族員工之機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美惠 
  • 連署人
    湯蕙禎 羅美玲 
    (七)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7目「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編列10億5,000萬元,係補助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經費。經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條前段規定「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有關原住民族綜發基金的用途,自88年11月公告施行以來自96年11月始納入「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回饋或補償支出」,致使原住民族綜發基金很大比例用於禁伐補償(原住民族綜發基金112年度編列禁伐補償21億元,占年度營運計畫34億9,440萬7千元之60.09%),實不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設置目的。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對原保地「受限者補償」原則,原保地補償應由政府單位公務預算而非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支出。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協調政府財政及主計單位另尋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原保地補償所需經費。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八)為實現原住民族健康權,縮短原住民族與其他國民間的健康條件,建置原住民文化健康站。經查,依原委會111年7月統計資料,原住民總人口數58萬2,008人,其中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數為28萬3,220人,占比48.66%。全國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村里數計394個,其中316個已設置至少1處文化健康站,布建率達80.2%;都會區共有182處設置需求,目前設置僅76處,尚有106處新設置需求,布建率僅41.8%。
    雖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村里文化健康站布建率已高達八成,但都會區布建率僅四成,顯有不足。應加速建置都會區文化健康站。爰此,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都會區設置原住民文化健康站,提出布建期程及相關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美惠 
  • 連署人
    湯蕙禎 羅美玲 
    (九)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而雇主依法聘用員工,由應聘人口述或勾選等方式表示原住民身分,應保障個人隱私及種族平等,無法查核確認應聘人身分別。原住民族委員會僅要求機關(構)需依法執行,卻無建立身份查核機制。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主政機關,應於執行面建立原住民族聘用制度之身分查核機制。爰此,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建立相關查核機制規劃及計畫期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美惠 
  • 連署人
    湯蕙禎 羅美玲 
    (十)憲法法庭於111年10月28日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違憲,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在三年內修法或另定特別法。此次憲法法庭針對西拉雅族於法律上正名問題做出解釋: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亦均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
    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初步推估,平埔族人數將有98萬人,為現在原住民族人數2倍之多,無論是修法或是另訂特別法,關乎人民身分認同問題,需研議周全謹慎。
    原住民族委員會需依憲法法庭要求,所稱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爰此,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詳細調查報告及修法或另立新法期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美惠 
  • 連署人
    湯蕙禎 羅美玲 
    (十一)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5條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雖然於107年訂定發布「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並分年函頒各該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核定補助縣市政府進用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簡稱「語推人員」),112年度編列預算1億0,710萬元。但是,迄至111年7月各縣市應設置語推人員152人,實際進用僅116人、不足36人,多有不足。且其中臺南市、新竹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連江縣等6縣市更完全未設置「語推人員」。
  • 111年7月底各縣市設置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概況表  單位

    因此,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提出強化預算執行方案。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二)為推動新南向政策,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度預算案編列「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第4年經費預算6,444萬1千元,計4年以來,原住民族委員會累計投入預算已超過新台幣3億元。
    因參加「南島民族論壇」之「南島語族」語言文化彼此有特殊連結,故台灣於2018年推動設置此常設組織,是南島文化交流重要平臺。
    但因疫情打擊,以吉里巴斯等6個原始會員國為例,部分國家間交流幾乎中斷,由各國往返人次觀察,交流幾乎停滯:
  • 近年部分南島民族會員國來臺之人次統計表 單位
    人次
  • 近年國人出國至部分南島民族會員國之人次統計表 單位
    人次
    因本預算金額龐大,且國際疫情逐步解封,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說明未來如何強化執行「南島民族論壇六年計畫」,加強南島語系國家彼此民族交流。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三)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永久會址興建經費」編列3億6,581萬2千元。
    本案由桃園市政府協助取得土地,位於桃園機場捷運A17領航站附近,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經費補助2家基金會興建「原住民族語言傳播大樓」,總經費約17億元,自110至113年逐年編列經費補助2家基金會辦理建築工作。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永久會址計畫」110年起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110年度執行率僅有12.28%,保留款高達2億8,945萬元,截至111年7月執行率也僅54.85%,執行率偏低。
    因此,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敘明原因並提出強化預算執行率方案。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王美惠 羅美玲 
    (十四)依據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資料,全國55個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部落聯絡道路長度總計高達1,805公里,55個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年度養護預算僅約2.24億元、養護公里數總計僅1,022公里,顯示實際養護需求遠遠大於現行養護長度,其間存有落差。
    因此,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經費」新增編列經費1.7億元,辦理「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經費分配及執行計畫」。
    因部落聯絡道路地點偏僻,容易遭受風災、地震破壞,且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並無穩定財源,公所養護範圍部落聯絡道路僅占一部分,部落聯絡道路如經嚴重破損再改善,往往需要更多經費,不符合經濟效益。
    因此,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目前部落聯絡道路養護及經費分配情形。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五)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資料,截至110年底,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共有120萬3,756人,其中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則有2萬3,585人,佔原住民族總人口數4.06%。為獲得更專業之照護、便捷之交通,減緩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辛勞,政府有提供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最高2萬1,000元。而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維護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之身心健康,減輕原住民族家庭之經濟負擔,另有「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機構式服務生活資材費用補助計畫」,補助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每月最高3,500至6,000元,以購買醫療、生活、衛生耗材等等,提供更完善之生活照顧。
    經查,前述補助計畫,每年補助約200至300人,將受經費來源(公益彩券回饋金)波動而有調整,補助對象亦需為經地方政府核定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原住民(限住宿養護者),侷限補助對象範圍,惟每位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有生活、醫療耗材之需求,應另有計畫補助相關事項。
    又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較多居住於花蓮縣、臺東縣及屏東縣地區(共1萬2,569人),年齡逾65歲者更有4,905人,顯現以上地區照護之急迫性、必要性。
    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爭取公彩指標型計畫以提高本案經費規模,俾利身心障礙族人獲得充分資源,並減輕其家庭負擔。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吳琪銘 
    (十六)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申請程序,案件審查經常發生許多問題需與公產機關協調解決,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各公產機關並無固定會議協調原住民土地相關問題。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定期與各公產機關副首長召開會議,解決原住民土地問題,以利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案件審查。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湯蕙禎 吳琪銘 陳 瑩 
    (十七)「原住民長者補助裝置假牙」自2020年推動至今,深受原住民長者好評,減輕長者裝置假牙負擔,惟申請裝置(維修)期限規定,限制當年10月31日前完成申請作業,等同當年11月、12月不得申請,造成長者申請不便。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長者補助裝置假牙」計畫,應妥適調整計畫核銷結案模式,申請時間不應設有規定。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湯蕙禎 吳琪銘 陳 瑩 
    (十八)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內樣態繁多,許多案件不只涉及公產機關,且涉與其它機關業務,該類案件非公所可逕自處理,原住民族委員會雖日前已推動加速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但未對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爭議案件,,設立協調平台,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爭議案件」應協調各地方政府及公產機關處理,以利解決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爭議案件。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湯蕙禎 吳琪銘 陳 瑩 
    (十九)依照111年10月原住民人口統計資料,已有48.76%原住民移居都會區,倘加上戶籍設於原鄉而實際居住都會區之人口數,已超過半數。解決旅居都會區族人居住問題為重要政策,而旅居都會區原住民擁房情形,原住民家庭擁房率與該縣市全體家庭相比,僅約五成,族人無法安定居住,更遑論落地生根,雖原住民族委員會已有原住民購屋補助方案,但因經費限制導致僧多粥少,且對原住民購屋前準備的幫助有限。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推動原住民購屋貸款專案。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湯蕙禎 吳琪銘 陳 瑩 
    (二十)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業務繁雜,工作負荷量大,為提升縣市政府及公所承辦業務績效,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定期針對原住民土地業務進行考評,並設置績效獎金,獎勵優秀承辦人員,以資鼓勵,提高原住民土地業務辦理績效。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湯蕙禎 吳琪銘 陳 瑩 
    (二十一)原住民的家庭經濟狀況普遍弱勢,為改善家庭經濟狀況,報考公職常為原住民就業之選項,惟因報考公職(含警察)之準備,補習、函授教材、遠距線上課程、購買相關書籍……等,費用相當昂貴,基於協助族人就業並鼓勵族人報考公職,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推動「原住民報考公職協助方案」,針對上述原住民報考公職之準備事項提供補助,相關補助方案應於112年公告實施。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湯蕙禎 吳琪銘 陳 瑩 
    (二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財團法人112度預算案共編列預算員額610人、人事費用共計5億4,813萬5千元,編列獎補助費高達118億5,998萬8千元。經查,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單位或財團法人,對進用人員之族語認證要求與獎勵措施包括:1.按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原住民文化發展中心之公務員陞遷考核標準,依等級通過族語認證者分別加2至8分、1至5分;2.財團法人原住民語言發展基金會之進用人員應取得中級認證;3.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族語推廣人員應具備高級認證,取得優級認證加薪3千元;4.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沉浸式族語幼兒園族語教保員應具備中級認證,取得高級及優級認證各加薪2千元、3千元;5.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應具備高級認證等。惟上開進用人員之族語認證機制,及相關經費係分別編列於公務預算(如族語推廣人員及族語教保員等)、基金預算(如就業服務人員及原家中心專案助理人員等),衛生福利部長照基金(如文化健康站照服員等)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文化健康站輔導員等)等,未能通盤規劃,其獎勵補助措施及標準亦未一致,造成預算資源分配及管制面之困擾,不利於族語之推廣及提升復振成效。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整合其所屬單位與所轄財團法人現行對進用人員族語認證之標準與獎勵,並基於擴大普及族語使用場域之目的,研訂進用人員之族語認證機制,以落實復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 
    賴香伶     
    (二十三)依據103年1月14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併同通過附帶決議第一案,「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設6個業務單位,4個輔助單位;實際(預算)員額(不含所屬機構)不得少於195人,未來並視業務成長情形,予以核實增加至280人,相關員額增列之人事費,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配合編列。」。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預算員額為195人,110年度、111年度及112年度預算員額均為197人。
    比較原住民族委員會民國104年至110年執行之機關預算經費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經費,成長率高達49%,預算大幅成長。且於104年6月3日公布施行「長期照顧服務法」、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務大幅成長。
    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職員預算員額民國104年至112年,僅增加2人,成長率僅1%,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依立法院前述附帶決議,提出增加職員預算員額送請人事行政總處核報行政院核定。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 
    賴香伶     
    (二十四)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依「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十二條第2項規定,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自93年度起,每年皆編列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補助預算,110年度預算編列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經費7,201萬元,較109年度增加1,022萬元。
    但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0年3月26日,以「其他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已有同性質補助」為由,自110年8月起停止補助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經費,且未編列111年度及112年度預算,顯然違背上開補助辦法規定,嚴重影響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權益,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112年度研提因應辦法,並研議於113年度恢復編列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補助預算。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 
    賴香伶     
    (二十五)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1年度所策劃辦理「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命名文化特展」,針對日據時期及國民政府強制原住民使用日本名及漢名,將早期公文書等史料大篇幅展出固然有其需要,但有關近十年來「姓名條例」修正歷程則未盡詳實展出,且有故意省略之情形。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11年8月18日辦理考察,該特展展出文字:「1995年姓名條例修正通過隨著原運正名運動的展開,回復傳統名字的訴求也是另一焦點。在立法院中原住民立委與民進黨立委偕手,提出了姓名條例的修正案,終於在1995年通過……」及「雖然「姓名條例」完成了修正,但第二條中仍載明應以漢字註記……2001年立法院再次修正姓名條例,規定原住民傳統名字得以族語拼音並列登記……」等內容,如係民進黨立委提案即寫明「民進黨立委」,而對國民黨立委提案部分則以「原住民立委」、「立法院」等用語閃爍其詞,亦未就2001年修正「姓名條例」的歷程與事實加以詳細呈現。
    而依據立法院公報所載,民國81年係由民進黨立委葉菊蘭與國民黨立委華加志分別提出了「姓名條例」回復傳統名字的條文修正草案,經國民黨執政的行政院及國民黨立委佔多數之立法院支持,於84年三讀通過及公布施行。
    再查民國90年內政部研提「姓名條例」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及處長鄭天財極力建議採用族語羅馬拼音回復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並列登記。但行政院不同意,因此行政院函送立法院之「姓名條例」修正草案並未採用族語羅馬拼音回復傳統名字。最終係楊仁福及曾華德立委共同提案修正「姓名條例」,且以國民黨立委席次為多數之立法院支持該修正案,立法院遂於民國90年修正通過。上開修法過程為原住民族以族語回復傳統名字權益的重要歷程,然而亦未於該展覽呈現,原住民族委員會不應選擇性揭露歷史事實,刻意迴避並試圖抹去歷史真相。
    為還原歷史真相、確保大眾獲取正確資訊之權利,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調整嗣後展出內容,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命名文化特展展出內容」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 
    賴香伶     
    (二十六)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明文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同意後公告原住民族海域。惟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係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2條規定向內政部申請「台東縣原住民族傳統用海範圍」海域用地許可,顯與前揭原基法第19條第2項所定應由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意旨不符,應依原基法辦理公告方為妥適。
    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族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依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同意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原住民地區」共55個鄉(鎮、市):其中花蓮縣全縣均屬原住民族地區,故有關花蓮縣之海域,得視為原住民族海域;台東縣除綠島外,均屬原住民族地區,扣除綠島之海域,亦得視為原住民族海域;屏東縣牡丹鄉及滿州鄉係原住民族地區,其海域亦得視為原住民族海域。
    次查內政部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於102年10月31日發布「區域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海域管轄範圍」(102年10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20810202號令查照)。
    綜上,為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漁獵權,要求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6個月內,以「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劃定之海域為基礎,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2項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原住民族海域。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 
    賴香伶     
    (二十七)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亦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原住民族委員會執行公務,應遵守上開規定,以維護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 提案人
    鄭麗文 林文瑞 翁重鈞 李德維 
    (二十八)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2億8,192萬2千元,其中112年度人事費用編列共計2億6,145萬元及獎助費90億2,101萬6千元。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僅對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公務員之陞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進用人員、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所設置之族語推廣人員、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補助沉浸式族語幼兒園族語之教保員,有族語認證之要求與獎勵措施,對於文健站就服務員、就服人員等非族語類補助計畫進用人員則無相關族語認證與獎勵,不利原住民族語的復振與相關業務的推勵。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其所屬及相關補助計畫進用人員之族語認證研定一致性獎勵機制。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二十九)原住民族委員會網路相關社群平台經營,無法有效提高點閱增加宣傳,操作經營模式亟須加強。請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湯蕙禎 吳琪銘 陳 瑩 
    (三十)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867萬4千元,辦理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推動等業務。經查,消弭族群歧視,促進族群平等進而永續共榮,為各國族群發展重要方向。「族群影響評估」是一項族群主流化政策工具,能夠促使行政機關檢視相關預算或法案是否具有潛在歧視,或是否能促進平等,推動共榮,進一步促使族群間能夠進行常態性的對話。以客家委員會為例,客委會業已提出「國家客家發展計畫」,其中業已研擬建立客家族群影響評估表、操作手冊,洽邀族群事務相關部會,擴大族群影響評估範疇,增進族群主流化意識。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提原住民族族群影響評估表、操作作冊,與客家委員會合作擬訂包含整體性族群影響評估檢視表與操作手冊,以落實族群主流化。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三十一)為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事宜,原住民族委員會2015年制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以維護國土環境安全。
    條文除規範木林,亦將竹林一同納入,惟竹子生長極快,七年以上便須清除,否則不僅將造成新生竹子成長量、竹林固碳能力下滑,更會大幅影響竹林抓住土壤的能力,有違國土保護之立法意旨。
    為保護竹林健康,進而保護土壤環境,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研議就竹林、木林制定不同規範,避免地主不願申請砍伐竹林,反造成土壤流失。此外,原住民族委員會亦應與該條例之執行機關、受理機關討論,統一覆蓋率的認定標準,以增加地主申請意願,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羅美玲 王美惠 湯蕙禎 
    (三十二)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3億4,433萬元,辦理原住民族住宅、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等業務。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共建設業務」工作計畫所編列經費,較111年度增加3億元,主要在於新增「原住民族地區部聯絡道路養護經費」1億7,000萬元,用於原住民族部落聯外道路經「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補助改善後,進一步補助地方政府相關道路養護經費。惟,經彙整全國55個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部落聯絡道路長度總計約1805公里,以及地方府所提供年度養護預算總計約2.24億元、養護公里數總計約1022.9公里,顯示實際養護需求大於現行養護長度。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實際盤點結果妥善擬定及審核補助計畫。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三十三)由於原住民族部落聯絡道路地點,較易遭受風災及地震等破壞,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度預算案「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養護經費」新增編列經費1億7,000萬元,養護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絡道路。
    經查,本計畫行政院業於111年10月5日核定,由公所提出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核,以維護原住民地區道路養護作業,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張宏陸 莊瑞雄 
    (三十四)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於「公共建設業務」新增原住民族部落聯絡道路養護費1億7,000萬元;查該項計畫經費於110年度決算數為9億0,341萬5千元,111年度法定預算數9億7,348萬8千元,明(112)年度驟增至13億4,433萬元,相較前一年度增列3億7,084萬2千元。
    經詢業務單位,瞭解本計畫預計養護範圍,以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之部落聯絡道路為範圍,總里程約1,805公里,由於原住民部落聯絡道路座落地點,易遭受風災及地震破壞,又因多屬非地方或者道路養護機關辦理區域,考量原住民族地區公所無穩定財源,需要更多資源挹注。
    然,因為地處偏遠,許多資料並未完整,更且,每年度之養護公務預算已編有約2.24億元的固定經費,何者是本項計畫補助項目,需要盤點更完整實際的資料,俾能妥善擬定及審核補助計畫,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三十五)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7目「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編列10億5,000萬元,補助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經費10億5,000萬元。惟禁伐對林業發展及原住民經濟發展甚為不利,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文瑞     
    (三十六)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7目「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編列10億5,000萬元,業務內容為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辦理相關業務,本條例第7條為撤銷補償金之規定,立意良善卻無法兼顧竹林相更新及相關產業發展,允應適當檢討。
    105年頒布「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生態環境等,而限制原住民族砍伐竹林,本條例實施迄今已發放逾82億元之補償金,立意本屬良善。本條例第7條規定,若因自行拔除等因素而致覆蓋率不及7成,將撤銷補償金。原住民族人為免遭撤銷補償金,而放棄合理整理竹林,以致變相造成竹林地老化,產業界原料缺乏。
    前揭狀況,與本條例原意是否相符實非無疑,蓋生態保育與經濟發展非不可兼得,況排除所有合理砍伐之可能,反有礙竹林相更新,亦阻礙竹製產業發展,允應檢討。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目前「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之辦理狀況與解決方案,並針對活化及妥善利用竹材,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湯蕙禎 
    (三十七)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辦理推動民族教育、培育原住民族人才及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等業務。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度編列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第2年經費18億3,237萬2千元,該計畫總經費72億8,432萬2千元,分5年辦理,111年度編列9億5,025萬5千元,本案經行政院111年7月15日函同意。惟,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制定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其中第2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與獎勵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其補助及獎勵對象、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已於111年3月發布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對於原住民族語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之補助機制尚付之闕如。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制訂原住民族語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之補助機制,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三十八)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辦理推動民族教育、培育原住民族人才及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等業務。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度編列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第2年經費18億3,237萬2千元,該計畫總經費72億8,432萬2千元,分5年辦理,111年度編列9億5,025萬5千元,本案經行政院111年7月15日函同意。惟與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度「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工作計畫相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多係納入現有工作項目與業務,少有創新工作項目提出。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將諸如原住民族族人影音紀錄片、與相關政府單位、團體研制AI學習機等原住民族語復振規劃納入推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三十九)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辦理推動民族教育、培育原住民族人才及建構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知識體系等業務。經查,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制定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其中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已於107年訂定發布「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並分年核定補助縣市政府進用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112年度編列預算1億0,710萬元。惟迄111年7月底各縣市應設置語推人員152人,實際進用116人,不足36人,顯見部分地方政府未能依法進用語推人員。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檢討語推人員進用條件及進用情形,督促地方政府依法進用適足語推人員,以利原住民族語之復振,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鑑於我國將本土語列入國高中必修,原語教資培育及聘用以專任為原則,多校可合聘,惟原鄉間距離遙遠,教師們奔波各校,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予以補助。另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營造多元族語學習及生活環境,對國內團體及直轄市政府予以補助辦理歌謠比賽、故事演講、族語戲劇競賽等,原語教師亦付出課外時間培訓優秀學子,面對付出辛勞之原語教師們應給予培訓費用,以利健全教師福祉。
    爰針對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語教師競賽培訓費及因各校合聘衍生之交通費補助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香伶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 
    (四十一)鑑於我國將本土語列入國高中必修,原語教資以專職專任之方向培育及聘用,惟經教學第一線之原語教師及原語工作者反映,地方學校開缺原語正式教師缺及實習教師缺嚴重不足,以致經正式培訓之原語教師投入大量培訓心血後,卻無法貢獻所學,嘉惠原民子弟。對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積極會同相關地方政府,協調本土語教師、本土語實習教師開缺事宜。
    爰針對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31億9,232萬元,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說明如何協助教育部增進地方政府開缺原語正式教師及實習教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香伶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 
    (四十二)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案「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第2年經費18億3,237萬2千元。經查,該計畫期程長達五年,希能促使國家語言使用生活化。
    惟截止至111年9月底原住民族委員會仍未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相關規定發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宜儘速訂定,以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張宏陸 莊瑞雄 
    (四十三)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永久會址興建經費」3億6,581萬2千元。本項新建計畫是要興建「原住民族語言傳播大樓」將來提供給兩個基金會使用,目的是要打造一處屬於原住民族公益、文創與影視基地;總經費17億元,計畫期程110-113。
    檢視110年度起執行成果,110年度執行率僅達12.28%,到111年7月底的累計執行率為54.85%,顯然未能符合預期,恐將影響113年6月的完工計畫。
    明(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續編3億6千多萬元的預算數,為免預算執行效益不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升本案工程預算執行效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四十四)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3,274萬8千元,推動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照顧等業務。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度「社會服務推展」工作計畫,連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112年度經費1億5,100萬元,推動各項衛生保健及長照等改善計畫,包括部落營造之原住民族長期照顧部落文化健康站及社會福利據點友善空間整建、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費等。統計原住民族人口分佈情形,111年10月底業已有28萬4390名、48.76%比例的族人移居在都會地區,但截至111年7月底都會區雖已設置76處文化健康站,經盤點各縣市都會地區尚有106處新設置需求。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都會地區原住民族長者特殊文化健康照顧需求提供具有文化、健康、照顧之在地互助照顧模式,及都會地區文化健康站設置規劃。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五)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2,794萬8千元(不含原住民族就業服務經費480萬元),連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112年度經費1億5,100萬元,合計28億7,894萬8千元,推動各項衛生保健及長照等改善計畫,包括部落營造之原住民族長期照顧部落文化健康站及社會福利據點友善空間整建、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補助原住民健保險費等。
    其中,「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第3年經費共編列8,419萬1千元。
    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截至111年7月,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布建之文化健康站於「都會區」設置76處文化健康站(以村里或鄰近村里55歲以上原住民逾20人為門檻)。
    依內政部戶政司111年7月統計:原住民總人口數58萬2,008人,其中「都會區原住民人口」已達28萬3,220人,「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比率接近5成,經盤點各縣市「都會區」尚需要設置106文健站,目前卻僅設置76處文健站,請評估成立都會區文健站的困難問題,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王美惠 羅美玲 
    第9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4億3,620萬6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2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單位預算案第3目「公共建設及社會服務推展業務」編列3億6,43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2年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編列4億3,620萬6千元,其中「公共建設及社會服務推展業務」編列3億6,430萬元。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7年(106至112年度)中長程計畫」於112年為本計畫最後執行年度,惟111年展延期程,且112年擴編預算,爰凍結該項預算,除應積極辦理並控管進度外,建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針對本計畫過往執行效益及問題檢討及未來展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吳琪銘 
    2.112年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於「公共建設及社會服務推展業務」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3億2,651萬1千元,係執行文化園區館舍再利用計畫的統包工程費及監造費等。
    本計畫自105年3月核定總經費8億6,430萬元,原計畫期程106至111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奉准展延一年,並因為物價水準變動及增加工程項目等,明(112)年度續增編3億4,710萬元。111年度執行率為95%。。
    明(112)年度又要新增工項及增加預算,為利預算資源持續發揮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鄭天財Sra Kacaw
    張宏陸     
    (二)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目的在「為保存、維護原住民固有文化,提供學術研究及交流,發展社會教育暨配合觀光事業的發展」。冀期藉由公部門文化園區主題性的存在,不斷累積其文化詮釋能量;也讓國內外人士藉由文化知性之旅的過程,瞭解並尊重台灣原住民族文化。
    經歷疫情期間,且其間文化園區亦有工程進行,導致入園人數銳減,已進入後疫情時代,國內外旅遊復甦。經統計,111年至7月止共計12萬5,412人次,其中65歲以上免費票參觀有9萬3,288人次,占比約74.4%,其免費入園人比例較109年度(62%)及110年度(59%)高,故此,雖遊客數有回升,但是園區門票收入仍不見增加。
    基於該園區係具原住民族特色之觀光遊憩據點,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應研議如何提高年輕族群觀光人次,並妥擬行銷推廣策略以吸引民眾出遊之意願,俾利增裕收入並拓展原住民族特色觀光。爰此,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65歲以下參觀人次成長10%作為112年度之目標,檢討及具體改進作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美惠 
  • 連署人
    湯蕙禎 羅美玲 
    (三)112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預算案「公共建設及社會服務推展業務-公共建設計畫經費」編列3億6,430萬元,辦理「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7年(106至112年度)中長程計畫」,以現代科技修復園區傳統建築並重現原住民族傳統生活風貌。
    經查,原先該計畫期程6年,因疫情防疫措施相關規定須實施分流施工,且物價調漲,因此修正計畫總經費及展延一年。惟為確保工程如期完成,並落實執行,應加強計畫預算控管並掌握工程進度與品質。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張宏陸 莊瑞雄 
    第10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原列46億1,697萬7千元,減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6億1,667萬7千元。
  •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一)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國外旅費」編列162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編列46億1,697萬7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162萬4千元。客家委員會編列派員出國計畫,展現臺灣多年來復振客語等重要成果,提升台灣在世界客家文化之能見度,並學習各國推動文化事務之經驗,誠屬必要。惟慮及國際疫情仍存不確定性,且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後疫情時代允應檢視部分國際考察、會議等之業務,改採線上辦理之可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及其具體效益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2.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32萬元。該計畫將前往日本進行社區經濟推動模式與街區整體規劃考察。
    惟從預算書中無法得知此考察計畫對我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有任何潛在助益,為替國人把關並將預算進行最大效益之發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此次考察計畫進行詳細說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文瑞 
  • 連署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3.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客家文化傳薪接軌國際亮點計畫-業務費-國外旅費」編列35萬元。該計畫將前往英國生態博物館群考察暨館際交流。
    惟從預算書中難以看出英國生態博物館考察計畫與我國客家文化傳承有何具體關聯性,恐有浮編之疑慮,為撙節預算並減少國人非議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此次考察計畫進行詳細說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文瑞 
  • 連署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二)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1,711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客家委員會為施政績效及宣傳,自98年度起陸續建置客家雲、全球資訊網、客家文化資產數位網、圖書資料中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等路大街及浪漫客等網站及APP,其所屬網站及APP資訊服務情形:截至111年8月底止客家網站及APP之累計瀏覽(下載)量分別為3,077萬9,834人次及3,772萬9,789人次,合計6,850萬9,623人次,顯示民眾對客家文化資訊之關注程度頗高。
    然據客家委員會資安事件發生情形調查分析資料顯示:近3年(109年至111年8月底止)資安事件合計8件,其中非法入侵5件、網頁攻擊1件及其他2件,均為1級之資安事件,屬輕度風險資安影響等級事件。
    客家委員會所屬網站及APP皆為民眾與相關單位所關注客家議題之重要資訊來源,資訊查詢量頗高。爰此,客家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編列1億1,711萬8千元,凍結該項預算,為降低整體資安風險,客家委員會應強化客家網站及APP之資安防護,俾利客家事務之推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翁重鈞 林文瑞 
    2.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1,711萬8千元,係為辦理第4年之「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其中包含辦理「伯公照護站」計畫事宜。
    據悉,民國110年我國現有70處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年齡別人口結構,已多達41處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已屬於「超高齡社會」人口結構(如附表),意即該區(鄉鎮市)內,65歲以上人口數所佔該區總人口數已超過20%,另一方面,僅有12處客家文化發展區鄉的65歲以上人口占比是低於該所在縣市的整體的65歲以上人口比例,顯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長者人口眾多,加上客家語言及族群文化之特殊性與傳承之迫切性,在地安養照顧之需求甚為殷切。
    雖客家委員會配合補助各級政府所提出申辦之在地照護地點辦理「伯公照護站」,透過「老幼共學」之活動課程以傳承客家文化,但是就照護站中提供護理服務或是長照相關業務人員之客語能力,乃事涉與高齡客家籍長者在日常照顧與溝通良窳之重要關鍵,實宜注意。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民國108年度至111年度各「伯公照護站」內執行長照工作人員中,具備客語溝通能力者人力數量進行統計,並提出相關獎補助「伯公照護站」執行長照業務人員學習或取得客語能力認證,或相關獎勵具有客語溝通能力之長照專業能力人士投入「伯公照護站」工作等評估及規畫,並就如何推廣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伯公照護站」內辦理護理或照護人員取得客語能力認證,或吸引具備熟諳客語交談能力之護理或照護人員加入「伯公照護站」工作等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附表
    110年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該65歲以上人口比例符合超高齡社會定義者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3.為了落實「客語為國家語言」的政策,客家委員會目前已推動了許多相關計畫,然而數量再多、執行率再高,如果不能有效增加使用客語的人口或比例,那麼這些計畫的成效就必須打上問號。
    依照客家委員會110年度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調查結果,並比較五年前的數據來看,關於客語腔調的使用情形,除「大埔腔」使用比率,略有提升1.8個百分點外,其餘腔調皆為下降。這樣的數據顯示客家民眾使用客語的比例正逐漸下降,且與他人溝通時還是比較偏重主流腔調,部分少數腔調使用仍舊偏低,顯見相關推廣計畫有重新檢討的必要。為使客語腔調皆能永續傳承,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研議相關精進作為,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文端 
  • 連署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4.為落實蔡總統「建構客庄伯公醫療行動網,讓客庄不再有醫療偏鄉」及「推動夥房銀髮照顧中心,在地安養與就業,活化客庄新夥房」之客家政策,客家委員會配合衛生福利部長照十年計畫2.0政策,於客庄地區推動「伯公照護站」計畫。根據統計資料,「伯公照護站」的數量,每年皆呈現成長趨勢:108年157個;109年259個;110年382個;111年418個。
    經查,雲林縣的伯公照護站共有5個,且都坐落在崙背鄉,包括羅厝、港尾、水尾、草湖以及崙背老人會等5處伯公照護站。而先前客家委員會跟雲林縣政府曾表示,未來將會協助將二崙鄉及西螺鎮的長照據點,轉型為伯公照護站。為加速二崙鄉及西螺鎮的伯公照護站落成,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及目標期程,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文瑞 
  • 連署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5.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計畫期程109-114年,總經費6億7,900萬元,109至111年度已編列3億5,970萬8千元,本年度編列1億1,711萬8千元。其中編列獎補助費3,641萬5千元。
    計畫內容之一為推動客家研究成為「國家級客家知識體系」,從109年至112年度的獎補助經費運用於「客家課程」、「國內外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交流」、「客家研究全時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之獎助」、「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個別型專題研究計畫」、「大專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綜合型計畫」、「客家博碩士論文」及「客家學術與普及著作出版」等7項。
    查實際獎補助金額及件數由109年度4,967萬3千元、202件(人)降至110年度的1,801萬1千元、41件(人);而111年度截至8月底的執行數僅590萬6千元、37件(人);再到112年度僅編列預算數820萬元、預計件數11件,竟呈現逐年減少趨勢。
    客家委員會針對「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補助計畫顯未達到預期成效,允宜加強督導及管考,以適時評估預算經費補助案的成果,俾能達到預算之有效利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6.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1,711萬8千元,其中「推動客家研究國際合作交流相關計畫」,編列500萬元獎補助費。「推動客家研究國際合作交流相關計畫」執行年度為109年至114年,欲補助推動國際客家研究聯盟,並扶植國際級客家學術研究指標性期刊,從事國際客家研究交流活動。惟疫情尚有風險,是否有礙國際交流之成效?又未見計畫之具體指標、預期效益或目前執行報告等,為有效運用國家公帑,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推動客家研究國際合作交流相關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詳細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7.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綜合發展規劃」項下「客家族群主流化計畫」之說明8「促進臺灣與海外客家多元發展計畫」編列1,450萬元。客家委員會說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國實施邊境管制,導致無法前往海外進行交流,使得為宣揚客家多元文化,增加我國整體國際能見度之「促進臺灣與海外客家多元發展計畫」,109及110年預算執行率各僅10.97%及10.06%,然而111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1,165萬6千元,占全年預算數比率亦僅30.90%,顯然執行成效不彰,又112年各國邊境尚未完全開放,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美惠 
  • 連署人
    羅美玲 張宏陸 
    (三)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16億8,246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16億8,246萬7千元,其中「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編列9億9,040萬3千元。
    查民國110年我國現有70處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年齡別人口結構,已多達41處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已屬於「超高齡社會」人口結構(如附表),意即該區(鄉鎮市)內,65歲以上人口數所佔該區總人口數已超過20%,另一方面,僅有12處客家文化發展區鄉的65歲以上人口佔比是低於該所在縣市的整體的65歲以上人口比例,顯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不僅在客家文化傳承面臨危機,人力高齡化也勢必影響地方產業發展,實不可輕忽。
    「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係為中長期計畫,政策目標在於規畫輔導客家文化產業及增益經濟發展、營造客庄環境特色以開啟客家文化復興與觀光、帶動青壯人才回流並留鄉等等。惟自各期與各子項計畫與措施推動至今,面對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仍有過半數以上之客庄人口結構依舊步入超高齡社會型態,人口結構與社會情勢多所變化,實宜審慎檢視過去之成效,始能對於未來即將執行之計畫提出更貼近客庄實際環境情勢之精進方向與因應措施。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如何因應超高齡人口結構下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推動客庄創生以促進青壯人口留鄉與產業發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前已實施各期之具體績效指標及後續精進措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附表
    110年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該65歲以上人口比例符合超高齡社會定義者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2.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之說明5「辦理客庄特色產業及國際觀光行銷推廣等事項」編列6,181萬4千元。為提升客家觀光產業國際能見度,112年度之客庄特色產業及國際觀光行銷推廣以推辦客庄小旅行、客家飲食行銷推廣為主軸,結合客家人文精神內涵,參加國內外知名展會、大型國際運動賽事、美食產業推廣等活動,以強化客庄商品行銷通路,期帶動客庄觀光旅遊人潮。
    惟「客庄特色產業及國際觀光行銷推廣等事項」111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執行數1,346萬4千元,占全年預算數比率僅21.78%,成效不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美惠 
  • 連署人
    羅美玲 張宏陸 
    3.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編列「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編列獎、補助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費8億7,447萬3千元,主要有兩項子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客庄創生聚落之保存、環境營造及設施整備等相關計畫」及「補助地方政府及捐助國內團體及私校等辦理客家文化及產業設施活化等計畫」。
    惟查,前三年之目標值,雖然「累計客庄環境整備率」及「促進客庄人才穩定就業人數」都能夠達標,但「客庄觀光旅遊人數累計成長率」,110及111年度目標值分別為15%、30%,實際值各為-10.76%、-74.05%,相距目標值甚遠。
    為資源有效分配及利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4.為活絡客庄社區經濟之目的,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編列3,830萬元,預計辦理串聯既有客庄調查數據資料,以建立完整客庄資料庫;輔導客庄代表性產業,運用數位工具提升產業生產力等作業,經查雖110年度執行率達87.73%,但111年度執行數847萬4千元,占全年預算數之比率為22.30%,預算執行率低於3成,預算執行效率明顯不彰,為督促預算有效使用,積極輔導客庄業者數位升級,俾促進客家產業轉型。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羅美玲 王美惠 
    (四)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編列7億6,263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編列7億6,263萬1千元,致力推廣客家語言,經查,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認證比例不高。「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中,盼以跨部會協作方式,推動客家子弟認識客家文化。針對「教育、文化及科技」的推動目標,表示應充實地方客語師資,於客家人口達1/2以上人口集中之地區應優先遴聘熟悉客語之教師。而依「110年各縣市政府(含轄下鄉鎮)-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認證情形」報告,除新竹縣與苗栗縣兩者通過比例較高外(前者23.79%;後者36.97%),客家人口比例第三名的桃園市與第四名的花蓮縣,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認證率皆不到10%。又「110年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國立學校現職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情形」報告顯示,在38所學校中,有6所學校,無任何現職人員通過客語認證。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如何提升、輔導校內之教師或現職人員客語能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2.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4目編列「客家語言發展-客家語言深植計畫」預算,共計7億6,263萬1千元。惟查,截至110年底,19縣市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認證比率未及二成,且客語通行語地區之中央機關公教人員客語能力通過比例多低於一成,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情形亟待提升,顯見以往年度本項預算執行效率不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提升中央機關公教人員客語能力通過比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李德維 林文瑞 
    3.以營造客語學習環境為目的,客家委員會自民國92年起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計畫」,107至111學年度核定補助金額3億0,886萬元,為使語言與教學結合,定期辦理師資培訓課程,加強客語教師專業能力,於106年與教育部推辦「客語沉浸式教學試辦專案計畫」,107至111學年度核定補助金額1億2,663萬元,而客家委員會又進一步延伸客語學習,整合成主題式課程,自107學年起推辦「客語結合十二年國教校訂課程計畫」,107至111學年度核定補助金額7,749萬元,近5年度辦理學校客語學習相關計畫核定補助經費共計5.13億元。
    據查110學年度仍有4成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未申請客語沉浸式教學或客語生活學校補助。爰此,客家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編列7億6,263萬1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督導、研議與落實各校(園)計畫執行,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翁重鈞 林文瑞 
    4.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編列7億6,263萬1千元,對照民國110年和106年辦理各級客語能力認證統計結果,以初級客語能力認證而言,就報名人數以及合格人數之統計結果觀之,報名人數由民國106年的8,543人,民國110年成長為14,680人,取得初級客語認證能力者,則是由民國106年的4,122人,增長至民國110年為5,826人,顯有一定之成效。
    但是反觀中級與中高級客語能力認證之報名人數及合格人數方面,卻是呈現減少的現象,尤其在中高級客語能力合格人數方面,民國110年取得中高級客語能力認證合格人數僅403人,尚不及於民國106年取得中高級客語能力認證合格人數849人之一半。
    分析報名與取得民國110年各級客語能力認證人士之職業別(如附表),整體而言,以學生、教職、公務人員及農業(中級及中高級別)相關職業者為多,但是在中級及中高級別客語能力認證之級別上,學生人數之佔比則大幅降低,而教師職業者佔比則皆不及2%,減少幅度甚大。
    為能提升及推廣社會大眾學習及使用客家語言之興趣,積極型塑使用客語的友善環境,對內促進族群文化認同,對外增益社會認識與族群共融,達成族群主流化及多元共好的社會環境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如何提升民眾學習與報考中級以上之客語能力認證事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附表
    民國110年初級、中級及中高級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與合格人數職業別統計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5.鑑於我國自111學年度起將本土與納入國高中必選修課程,顯示國家重視本土語文化傳承之政策方針。查,現有客語教師多以「教支人員」方式聘用亦或取得客語認證之兼任教師,惟經教學第一線之學生及教師反映,取得客語認證僅能代表會說客語,難以透過教學深入語言發展脈絡,進而瞭解客語文化意涵。教育部亦對本土語師培提供學分班、第二專長班等多項進修管道,顯示本土語教師正朝專職專業化之方向邁進。惟實務上許多本土語教師作為教支人員,在培訓學生參加客語推廣相關競賽時,並無任何補貼或獎勵,實不利第一線辛苦推廣客語之教職人員,與我國促進客家語言發展與傳承之理念背道而馳。
    爰針對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4目「客家語言深植計劃」用途含括獎補助費,編列7億6,263萬1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出積極獎勵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 連署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6.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編列7億6,263萬1千元,其中「客家語言深植計畫」之「業務費」編列3億5,833萬1千元,根據110年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基礎資料調查顯示,110年客家民眾對於客語環境之方便性與友善性調查結果,「在政府機關單位洽公辦理各項業務使用客語方便性」方面,不方便高達48.0%。
    近年客家民眾對於客語環境的方便性與友善性調查情形表 單位%
    資料來源:110年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基礎資料調查研究,本中心整理。
    建請客家委員會加強輔導各單位,以促進客語永續傳承目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 提案人
    羅美玲 
  • 連署人
    湯蕙禎 王美惠 
    7.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編列7億6,263萬1千元,其中「客家語言深植計畫」之說明8「辦理客語各級認證及推廣」編列1億0,708萬9千元,為加強客語之使用能力、鼓勵全民學習,提高客語之服務品質,並落實客家文化傳承之任務,辦理客語能力認證。並依「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獎勵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的公教人員。
    經查,迄110年底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認證符合度比率高達19個縣市未及2成,且位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中央機關公教人員客語能力通過比例多數低於1成。又據調查,110年所在政府機關單位洽公辦理各項業務使用客語方便性民眾認為不方便高達48%且較105年時調查提升。由此可知,相關獎勵辦法並無法提高公務人員客語認證。應修正相關獎勵辦法,及提出改進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美惠 
  • 連署人
    羅美玲 張宏陸 
    8.客家委員會針對客語為通行語之地區,希望該地區的中央機關公教人員能夠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而通過認證者將依照不同的級別,給予不同的獎勵,皆為數千元至萬元或禮券不等,由各縣市政府而定。而該認證計畫的最終目標,是希望通過的人數能夠符合該地區客家人口的比例。
    參照客家委員會提供的資料,各地區的符合度嚴重低落,以全國各縣市來說,除了苗栗縣、新竹縣、屏東縣高於2成以外,有高達19個縣市未及2成。若以各部會來看,除了客家委員會(81.48%)及文化部(33.33%)分居最高前2名以外,其餘內政部等15個部會通過比例皆低於1成,且部分機關通過比率更是低於2%。為提升認證計畫之通過人數及比例,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檢討相關作為、研擬配套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文瑞 
  • 連署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五)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編列14億7,268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客家委員會為提升客家藝文展演品質,分級重點扶植專業客家藝文團隊,每年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中大型演藝場地展演或參與國際藝術節進行客家藝文售票展演,爰辦理中長程計畫之「客家藝文發展計畫」,總經費18億8,100萬元,計畫期程109至114年。
    然據客家委員會提供之109至112年度客家藝文發展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顯示:辦理「推展客家文化藝術活動」、「客家藝文團隊輔導及推動客家表演藝術永續發展」、「跨域型客家文化活動」、「輔導地方客家節慶活動」、「在地客家藝文深耕及推動客家藝術創新推廣」等5項計畫,109及110年度決算數分別為3億3,943萬1千元(613件)及3億2,687萬3千元(514件),111年度預算數2億9,272萬1千元,迄至8月底執行數1億2,737萬9千元(449件),占全年預算數之比率為43.52%,109至111年8月底共計7億9,368萬3千元及1,576件。
    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文藝發展、客家節慶系列活動相關計畫經費近2年受疫情影響,致部分績效目標值未達成。
    爰此,客家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藝文傳播推展」項下「客家藝文發展計畫」編列2億9,972萬1千元,凍結該項預算,客家委員會應於疫情趨緩後積極辦理,並加強對受補助單位績效查核,以提升執行效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林文瑞 翁重鈞 
    2.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編列14億7,268萬1千元,項下「客家藝文發展計畫」之說明1「辦理推展客家文化藝術活動計畫」,編列7,865萬元。
    客家委員會與民間劇團致力於讓客家文化走入家庭,因此聯合製作客家親子音樂劇,透過大舞台呈現,用活潑有趣、包含教育意義的故事,讓大家可以認識更多的現代客家精神。
    為避免客家資源過度集中都市地區,縣市客家文化宣傳落差,又考量演出一場動輒耗費1千萬餘元之成本,且需要腹地較大之空間作為舞台,請客家委員會研議與地方政府進行合作,讓客家委員會相關劇團展演不侷都市地區為演出地點,且有機會巡迴至更多縣市,讓民眾都可以感受並親近客家文化。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客家藝文傳播推展,應與各地方政府合作規劃演出,研議多元之轉播方式,重新檢討112年演出縣市,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規劃112年度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美惠 
  • 連署人
    羅美玲 張宏陸 
    3.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編列「藝文傳播推展-客家傳播行銷計畫」共計11億7,296萬元,較111年度預算數7億3,498萬6千元,增加4億3,797萬4千元,增幅高達59.59%。惟查,其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傳」及「客家躍進主流文化多元內容產業合作推廣計畫」等相關經費,均較111年度預算大幅增加,卻並未衡酌以往預算執行量能,致未能覈實編列,顯有浮濫之虞。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落實媒體政策業務宣傳及客家躍進主流文化多元內容產業合作推廣相關經費效益以撙節開支」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林文瑞     
    4.鑑於戲劇茶金於有線電視及串流平台均有亮眼收視,更入圍第57屆金鐘獎共16項獎項,為金鐘獎史上入圍最多獎的戲劇,顯示客語劇極具潛力進入主流影音市場。惟查111年度客家躍進主流文化多元內容產業合作推廣計畫預算編列4億多元,僅執行1億7千多餘元,預算執行率不及五成,執行量能不佳,且112年相同計劃較111年度預算增幅近3倍,顯見預算編列額度與執行量能不符。
    爰針對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客家傳播行銷計劃」編列11億7,296萬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說明產業推廣計劃企劃內容、推動時程及預估成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 連署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5.客家傳播行銷計劃自109年編列預算執行,迄今已推動3年。112年度編列預算較111年增加近六成,達11億7千多萬元。計劃內容其一為賡續辦理客家多元影視傳播內容補助,包含電視節目「黃金歲月」、「今晚開讚吧」、「聲林之王3」等。鑑於日前客家委員會於內政委員會質詢時表示,補助節目之標準為,「不可矮化客家文化」、「達一定比例使用客語」等,惟多個節目為閩南語劇、國語綜藝節目等,使用客語或露出客家文化比例有待提升,且補助金額不盡相同,客家文化於節目露出占比於補助金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有待商榷。計劃自109年起補助各節目,並預計規劃期程至114年,應建立審查過去成效之機制,以利規劃次年補助金額,達到預算效益最大化。
    爰針對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客家傳播行銷計劃」編列11億7,296萬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說明自109至110年,每年補助影視傳播內容之各項補助金額、補助標準及審查成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 連署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6.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編列14億7,268萬1千元,其中「客家傳播行銷計畫」增列4億3,797萬4千元,較上年度增幅59.59%。
    經查,111年度客家躍進主流文化多元內容產業合作推廣計畫,截至8月底,預算執行率僅41.75%,相較110年執行率高達92.19%,尚有不足,凸顯計劃執行未臻完善。又行銷方面,投廣金額與預期效益通常係成正比,惟仍需視行銷策略之擬定是否精準、有無符合市場假設等,仰賴一定的行銷專業。客家委員會依前所揭,客家傳播行銷預算提高將近六成,立意雖係為推廣客家文化,實屬良善,仍應針對行銷企劃研擬更有效、完整方案,以發揮預算編列之目的,而非以量制勝,重「質」大於重「量」,始能落實政府對人民之承諾。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如何提升推廣計畫預算執行率與提供詳細行銷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六)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編列4億0,149萬4千元,預期成果包含提供全方面公共服務,以提供民眾完整服務,強化民眾對園區形象。經查,民眾在公務機關洽公使用客語之方便性上,仍有多數認為不方便。
    依客家委員會委託外部進行之「110年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基礎資料調查研究」報告,針對在政府機關單位洽公辦理各項業務使用客語的方便性上,有38.5%的客家民眾認為「方便」、48.0%認為「不方便」,較105年時認為不方便的增漲1.6%。又民眾對於大眾運輸或醫院診所,使用客語之友善程度皆大於不友善程度,顯示政府機關客語洽公方面未臻完善。爰凍結1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如何提升民眾洽公辦理業務時,使用客語之方便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七)客家委員會積極推動我國客語普遍,以及全面提升客語使用率。但我國客家族群中,又因語言發音、腔調、及用字等不同,區分為四縣腔、海陸腔、大埔腔、南四縣腔、饒平腔及詔安腔等腔調。
    經查,不同腔調的使用率落差極大,依客家委員會110年度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調查結果,客語腔調以「四縣腔」比率最高(57.7%),其次為「海陸腔」(44.4%),其他如「大埔腔」(5.9%)、「南四縣腔」(5.8%)、「饒平腔」(2.4%)、「詔安腔」(1.6%)等使用比率相對較低。
    另外,相較於105年客家腔調的使用情形,除大埔腔有所提升外,其餘使用率較低的腔調,有明顯下滑趨勢。顯示客家民眾與他人溝通仍偏重主流腔調,部分少數腔調使用偏低,為避免客家語言日漸流失,應加強提升客語少數腔調使用比率。請客家委員會針對客家少數腔調保存及提升使用率,研擬相關對策及計畫,以利保留客家腔調完整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美惠 
  • 連署人
    羅美玲 張宏陸 
    (八)六堆客家園區是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所屬園區,保存與高雄市、屏東縣十二個客庄的客家生活風貌;是國內外朋友了解客家文化的重要場所,但其網站英文版的活動僅公布2021、2016年之展覽,不利於非中文使用人士查閱。建請客家委員會,加強各網站英文版活動之公告,以利於客家文化之傳播。
  • 提案人
    羅美玲 
  • 連署人
    湯蕙禎 王美惠 
    (九)這三年客語薪傳師人數增加,但去年傳習班開授的次數卻下降,經查有部分原因是因為疫情期間學校教室不外借,因此許多地方開不了班。現在疫情逐漸解封,建請客家委員會鼓勵客語薪傳師開課或輔導客語薪傳師成為客語教學陪伴員,並積極加強媒介制度,以協助客語推廣。
  • 提案人
    羅美玲 
  • 連署人
    湯蕙禎 王美惠 
    (十)查客家委員會為辦理苗栗火車站南側之「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計畫期程為民國109年至113年,計畫總經費為9億9,038萬2千元,民國112年度預算提出編列6億5,376萬4千元,計畫目的係結合既有鐵道車輛及該處台鐵舊建物,結合苗栗縣舊山線鐵道觀光資源,成為苗栗當地鐵道觀光門戶。
    雖編列如此龐大預算投入園區建設,惟苗栗此處「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究竟與其他國內已建置之鐵道文化主題場館或園區;例如臺北市「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台中市「台中驛鐵道文化園區」、彰化市「台鐵彰化機務段動力車庫(扇形車庫)」或高雄市「舊打狗驛故事館」等處;在推動鐵道文化觀光之競爭差異性與優勢為何?火車頭園區如何帶動地方產業發展與提升就業並有無建立相關績效指標以利管考?另,苗栗火車頭園區與推動建立客家族群文化主流性政策有無關聯性或助益?苗栗火車頭園區如何營造及說明鐵道文化與該城市的城區發展、產業演變與地方客庄生活的緊密關聯性?此皆宜詳細說明。
    爰建請客家委員會就推動及辦理「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之計畫目標、園區之觀光競爭特色與優勢分析、園區與在地客庄文化歷史之關聯性、園區之建置是如何激勵及協助在地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以及具體推估將為當地帶動多少就業機會與產業產值之評估等事,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一)依「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服務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八年內(115年11月25日前),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構)、學校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能力認證,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為陞任之評分項目。」但是,截至民國110年底,卻僅只有苗栗縣、新竹縣、屏東縣3縣市政府(含轄下鄉鎮公所)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率符合度已在20%以上(符合度:「機關所在地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符合「當地縣市客家人口」比率)。符合度從高至低,前三名分別是苗栗縣(59%)、新竹縣(35%)、屏東縣(26%),另外19縣市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認證符合度比率卻皆在二成以下!
    為努力提升各縣市政府公教人員客語能力,以符合法令規定期限內為目標,爰請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王美惠 
    (十二)112年度客家委員會為了豐富全球資訊網及客家雲等網站內容,共編列「綜合規劃發展-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資訊服務費」預算經費460萬元,以辦理「連結全球客家網路、推動全球客家資訊傳遞、強化資安防護業務」。
    近來由於國際情勢緊張,接連發生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網站受到資安攻擊事件,顯示網路駭客手法詭譎多變化且攻擊未曾停歇,近期更導致政府公部門、事業、關鍵基礎設施資安防護機制備受考驗。
    根據客家委員會資安事件發生情形調查分析:近3年(109年至111年8月底止)資安事件合計8件:非法入侵5件、網頁攻擊1件、其他2件,均為1級之資安事件。雖屬輕度風險資安影響等級事件,但111年卻一口氣發生4件資安攻擊事件。
    因此,爰請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強化資安保護機制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王美惠 
    (十三)客家委員會為鼓勵國內外各大學校院資源整合,鼓勵學者、專家、博士生從事客家研究,希望逐漸建立「國家級客家知識體系」,因此規劃「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查109-112年度促進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補助經費編列及執行:共有(1)「客家課程」(2)「國內外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交流」(3)「客家研究全時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之獎助」(4)「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個別型專題研究計畫」(5)「大專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綜合型計畫」(6)「客家博碩士論文」(7)「客家學術與普及著作出版」等7項子計畫。
    但是,客家委員會在逐年執行狀況上卻不盡人意,其獎補助實際金額、件數已由109年度4,967萬3千元及202件(人)降至110年度1,801萬1千元及41件(人),111年截至8月底執行數590萬6千元及37件(人),112年度預算案820萬元及11件,呈現逐年減少趨勢。
    109、110年度因受疫情影響預算執行率均低於2成,截至111年8月底預算達成率也僅30.90%,預算執行年年不如預期;112年度客家委員會預算案又續編3,025萬1千元。
    為提升計畫執行率,深化發展「客家知識體系」,爰請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王美惠 
    (十四)客家委員會於106年8月10日起與教育部推辦「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107至111學年度核定補助分別為81校、89校、93校、109校、104校,5年度共計核定補助金額1億2,663萬元。
    客家委員會近年為了推動客語生活學校及客語札根計畫,希望客語自然深耕客家聚落、社區及學校,不斷投入經費落實客語向下扎根,但是110學年度全國共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中,仍有31個(佔4成)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未申請客語沉浸式教學或客語生活學校補助,而且新竹市、南投縣、台東縣等3縣市均未有申請。
    因此,爰請客家委員會再行檢討措施,鼓勵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學校踴躍申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王美惠 
    (十五)客家委員會為振興客庄社區經濟,配合行政院疫後振興措施,於109年5月27日至111年6月30日期間辦理「浪漫客庄遊」及「客庄旅遊券2.0」專案發放電子旅遊券,根據客家委員會執行情形:「客庄旅遊券1.0」票券申領數28萬4,585份,實際消費份數22萬9,572份,兌付比率80.67%,兌付金額1億8,373萬8千元;「客庄旅遊券2.0」票券申領數37萬4,084份,實際消費份數30萬3,444份,兌付比率81.12%,兌付金額1億5,055萬9千元。
    查「客庄旅遊券1.0、2.0」兩專案使用前瞻計畫預算經費僅3.5億元,卻帶動了全國民眾至客庄消費店家數超過6,900家,消費民間金額達23億元,充分活絡提升客庄經濟。
    因此,爰請客家委員會就發行「客庄旅遊券」對推廣客語有無實際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王美惠 
    (十六)目前各大專校院的客語課程普及率仍低,有待客家委員會召集教育部等相關機關、團體一同改善。客家委員會補助大專院校辦理客家相關課程,包括學校數、課程數、學生數等相關數量自109至110學年度有明顯下滑趨勢,包括課程數從53堂降至40堂,修課學生數從4076人降至3370人,融入客語授課之課程亦從40堂降至31堂。此外,經由教育部統計全國開設「部分客語授課」之大學校院,其數量僅佔所有大學之3成,且109至110學年度,每一學年度有約5成7的課程集中於國立中央大學、國立聯合大學、國立台中教育大學三個學校開設,課程普及率低;全國開設「全客語授課」之大學,109學年度僅有7所,110學年度更降至5所;至於技專校院之客語開設學校、課程數,相較於大學校院則有更低的現象,109學年度仍有15所開設「部分客語授課」之客家課程,到了110學年度更僅剩7所,請客家委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大專院校客家課程改善推動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管碧玲 
  • 連署人
    莊瑞雄 鄭天財Sra Kacaw
    (十七)客家基本法明定,客家委員會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並廣納全國客家會議之意見,每四年擬定國家客家發展計畫。全國客家會議自98年開始舉辦,至今已舉辦數次會議,惟相關會議記錄及後續辦理情形無法於政府網頁公開資料查詢到,不利於施政的監督、追蹤,客家委員會可參考文化部所辦理之全國文化會議之作法將相關資料公開。全國客家會議之議題設定亦應納入公民之意見,應參考全國文化會議「公民智囊團」公民提案連署制度之作法和經驗,使民眾有充分參與全國客家會議之管道。客家委員會辦理全國客家會議,應將會議紀錄及後續辦理情形公告上網,並應納入公民提案連署制度,使民眾有充分參與全國客家會議之管道。請客家委員會針對前述要求,就全國客家會議改善推動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管碧玲 
  • 連署人
    莊瑞雄 鄭天財Sra Kacaw
    (十八)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3目編列「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預算,共計9億9,040萬3千元;其中,辦理「客庄特色產業及國際觀光行銷推廣」等事項,編列6,181萬4千元。惟查,111年度是項經費截至111年8月底止,達成率偏低,多項工作均未達標。因此,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積極執行是項計畫,並特別檢討「客庄旅遊券2.0」專案,以帶動客庄社區消費效益,俾供未來振興客庄觀光及產業發展相關措施之參考。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林文瑞     
    (十九)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客家藝文發展計畫」編列2億9,972萬1千元,含業務費1億3,487萬7千元及獎補助費1億6,484萬4千元。惟查,透過本項計畫經費執行之「客家文藝發展」及「客家節慶」系列活動,近2年受疫情影響,致部分績效未達成目標值,故要求客家委員會應積極辦理,並加強對受補助單位績效查核,以提升預算執行效益。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林文瑞     
    (二十)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編列1億1,711萬8千元,較111年度增加1,750萬元,增幅17.57%。惟查,透過本項計畫執行之促進臺灣與全球客家多元發展相關計畫,連續兩年受疫情影響,預算執行未如預期。隨國內外防疫措施逐漸放寬,陸續開放邊境,客家委員會應加強執行率,以促進客家知識體系發展。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林文瑞     
    (二十一)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7億6,263萬1千元,較111年度增加2億7,361萬8千元,增幅高達55.95%。惟查,近年客家委員會為促進客語在公共領域之能見度,加強協調各公民營機構在大眾運輸工具,公家機關、醫院等公共場所,推動客語志工、口譯及客語播音等服務,以服務更多之客家鄉親,落實客語無障礙環境。但經滿意度調查,除「大眾運輸使用客語之友善程度」之比率逾6成外,「政府機關單位洽公辦理各項業務使用客語方便性」及「醫院與診所使用客語之友善程度」之滿意度仍未達5成,容有改善空間。因此,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有效提升客語無障礙環境,以利加速客語復甦,保存與傳承客家文化。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林文瑞     
    (二十二)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編列7億6,263萬1千元,較111年度增加2億7,361萬8千元,辦理「客家言語深植計畫」等業務。經查,目前全國客家人口數達466.9萬人,但在客語聽、說能力方面卻較以往為低;而客家委員會所推動客語沉浸式教學,在全國共計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中,有31個地區並未申請。爰此,客家委員會應全盤檢討計畫的推動與預算執行的成效,擬具具體提升客語能力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與規劃方向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王美惠     
    (二十三)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編列1億0,011萬8千元,辦理「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業務,進行「客家政策主流化」、「客家知識主流化」、「全球客家主流化」等工作。其中,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族群影響評估政策研究」,建立客家族群影響評估表,並洽邀族群事務相關部會,擴大族群影響評估範疇,增進族群主流化意識。爰要求客家委員會儘速完成「國家客家發展計畫」所規劃之族群影響評估檢視表、操作手冊,並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合作擬訂包含整體性族群影響評估檢視表與操作手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辦理情形與規劃方向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王美惠     
    (二十四)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編列7億6,263萬1千元,較111年度增加2億7,361萬8千元,辦理「客家言語深植計畫」等業務。茲按,目前全國客家人口數達466.9萬人,但在客語聽、說能力方面卻較以往為低。「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條第2項規定「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客家基本法」第3條第3項則規定「客家語言發展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客家委員會業已於去(110)年7月26預告有「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然至今仍未完成法制作業程序並送立法院審議,實不利客語傳承、復振及發展。爰此,要求客家委員會應積極向外說明該草案的立法原則、方向與內容,聽取各界意見後儘速完成該草案之法制作業,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該草案研擬過程及後續立法期程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王美惠     
    (二十五)鑑於「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服務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應於辦法施行八年內符合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本辦法自107年起實施,至111年已過五年,惟多個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取得客語認證之公教人員未及五成。以桃園市為例,13個行政區內有8區為客家委員會公告之客語為通行語地區,然桃園市公教人員總數共31,142人,客家人口比例為39.91%,應通過人數為12,428人,截至110年通過人數為2,228人,僅占17.9%,進度遠遠落後,顯見客家委員會自109年度補助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辦理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及推廣」、「推動客語為通行語相關配套措施」兩項補助計畫成效有限,亟待改善。
    請客家委員會說明有效提升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公教人員通過客語比例之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賴香伶 
  • 連署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二十六)112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計畫編列辦理「客語社會推廣及獎勵」經費2億1,921萬8千元,計列業務費7,654萬8千元,獎補助費1億4,267萬元,計畫內容與執行方式並未明列,為免資源浮濫不能有效運用,請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第1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原列17億4,938萬元,減列第2目「選舉業務」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4,738萬元。
  •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633萬1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原列952萬1千元,編列國內視察督導旅費48萬5千元,用以策進選務工作之推動。惟查罷免案及公投案電子連署系統迄今未能正式上線,其中資安防護作業尤屬重要,中央選舉委員會允宜加速規劃並明定上線時間,增進我國選務之效率。爰凍結該項預算5%,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罷免案及公投案電子連署系統上線時程及加強資安防護等議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吳琪銘 
    (二)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編列17億4,938萬元,其中「國外旅費」原列137萬7千元,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列派員出國計畫,增進我國與世界民主國家選務交流,藉以學習各國寶貴經驗並宣揚我國民主,誠屬必要。惟慮及國際疫情仍存不確定性,且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後疫情時代允應檢視部分國際考察、會議等之業務,改採線上辦理之可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5%,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吳琪銘 
    (三)查108、109年度「選舉業務」之「物品」決算數合共6,024萬7千元,110年度全國性公民投票亦花費2億4,486萬9千元。分析這項支出包含「消耗品」及「非消耗品」及部分支付「油料」(佔比僅0.2%)。又以文字表徵來看,「非消耗品」應指可以重複再使用的物品;中央選舉委員會為113年即將辦理的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中央及地方選舉所需之物品預算合計將近1億元,而本(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才獲行政院同意動用第二預備金5億9,550萬3千元支應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之經費,其中用於「物品」的費用仍高達1億8,574萬2千元,雖然連續三年都辦理選舉,但依以往經驗,應有許多「非消耗品」可以繼續利用。為撙節開支,並達資源之有效利用,爰凍結「選舉業務」、「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之「物品」費5%,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四)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凍結5%,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中央選舉委員會在九合一選舉中訂定確診者無法外出投票之規定,並表示國家整體防疫政策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持續監測國際及國內疫情發展據以因應,如經指揮中心評估調整防疫措施,中央選舉委員會自當配合指揮中心政策持續滾動檢討選務防疫計畫,然中央選舉會更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指出,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關於必要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的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也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為由擴充解釋,訂定不合情、不合理、剝奪人民投票權之政策。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選舉業務」項下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凍結該項預算,待中央選舉委員會與疫情指揮中心協商出合理政策,使公民確診後也能依法享有投票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賴香伶 李德維 
    2.2020年新冠疫情爆發至今,美國、菲律賓、韓國、德國、法國等國家,為於疫情中保護民眾之投票權利,研議修法以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海外投票與延長投票時間等相關措施因應,而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卻未就各國相關選務經驗,研議符合我國之措施,至今仍消極應對未能捍衛我國國民之選舉權。據查4月中指揮中心已明確表示「若達15%~20%人口染疫,將實質進入與病毒共存期」,截至2022年8月01日,我國累積確診已達到460萬人,超過總人口數20%;且截至2022年10月21日更達到735萬人。與病毒共存後,指揮中心滾動式調整防疫政策,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與時俱進,參考美國、菲律賓、韓國、德國、法國等國家之疫期選舉規劃經驗,與相關部會研議與病毒共存期適合之選務配套措施。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選舉業務」項下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凍結該項預算,待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各國防疫規劃應用於我國選務之分析,並研議與病毒共存期之相關選務規定,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賴香伶 李德維 
    3.有鑑於憲法保障人民享有選舉及罷免之權益,使人民享有公平、公正、平等投票權。然九合一地方選舉將近,中央選舉委員會卻指出,目前受疫情影響確診之民眾無法前往投票,此舉恐有違憲之虞。再者,國內疫情已持續兩年以上,未來立法委員選舉、總統大選,及相關活動中,確診者也將面臨無法投票之困境,中央選舉委員會有儘速研議相關因應配套之必要。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確診者投票相關配套」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保障民眾投票權利。
  • 提案人
    林文瑞 
  • 連署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4.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目前立法委員選舉票票不等值之情況嚴重。以第10屆立委為例,有得票數2,938、21,875之候選人當選立委,亦有得票數118,432、110,162之候選人落選(台北第四選區、新北第一選區),得票數高出5至40倍仍無法當選,嚴重違反票票等值原則,深刻傷害台灣民主。為落實票票等值之民主政治基本精神,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參照各國標準(約為2至3倍),從修憲、修法、選舉區劃分等層面分析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研究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羅美玲 
  • 連署人
    王美惠 吳琪銘 
    5.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屬新竹市、新竹縣及苗栗縣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選票及公報印製採購案之投標廠商有違法情事,惟機關人員於辦理過程中未及時發現,逕予決標;中央選舉委員會亦未就移送檢方偵辦之案件主動追蹤,以致裁處權罹於時效。為杜絕違法招標情事,落實政府採購法之裁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羅美玲 
  • 連署人
    王美惠 吳琪銘 
    6.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據「110年度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計畫評核報告」指出,仍有部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未依規定辦理開票作業等情形發生、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則有監察實務研習,因研習時間有限,相關法規僅能略述梗概,無法深入,且部分臨兼監察小組委員為新任,單透過一場研習會似尚難使其完整具備執行監察業務之職能、且受疫情影響,部分選委會參訓率不佳,仍有提升空間。112年度辦理之選舉講習,宜借鏡相關缺失,持續精進。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美惠 吳琪銘 羅美玲 
    7.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選舉業務」之「物品」用途別科目編列8,868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選舉所需之各種文具紙張、選舉人名冊、投票通知單、防疫用品、紙票匭等消耗品及遮屏、無障礙設施設備等非消耗品與選舉期間公務車油料所需。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1年9月經行政院同意動支111年度第二預備金,支應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所需經費,其中「物品」部分已先支出1億8,574萬2千元,而111年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於111年11月26日同日舉行,相關經費應可透過資源整合縮減撙節,然相關經費卻仍高居不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美惠 吳琪銘 羅美玲 
    8.有鑑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及「公民投票法」第9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中央選舉委員會雖於民國109年4月10日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且於民國110年2月23日,公布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然中央選舉委員會卻未對前述兩辦法公布施行日期,使電子提案及聯署系統,至今仍延宕無法上路,影響數位化投票進程,有檢討改正之必要。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上路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保障民眾投票權利。
  • 提案人
    林文瑞 
  • 連署人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9.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共編列1,853萬2千元,其中計畫內容為辦理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經查,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惟為完善資安防護,相關系統截至111年8月止建置完成已於4年,仍未啟用,爰此,予以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王美惠 羅美玲 
    10.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其中「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原列1,853萬2千元,並編列「資訊服務費」編列8,753千元,業務包含辦理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及系統維運等費用。經查,民國107年修正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惟迄111年10月中,電子系統尚未啟用,實難謂符合國人對提升選務效率之期待。針對此電子系統上線的相關時程規劃,中央選舉委員會允應審慎評估優先順序,並積極履行法律賦予之義務、鞏固人民對政府之信賴。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電子系統計畫延期之原因、後續如何積極辦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吳琪銘 
    11.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編列資訊服務費計875萬3千元,茲以辦理該會資訊安全監控、網站安全弱點檢測、系統透測試及資安健診等費用421萬9千元。惟查,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已列入我國開放政府行動方案「擴大公共參與」的承諾事項,但110年度的衡量指標進度有限;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相關法律規定建置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相關系統建置已逾4年,至今尚無法啟用,以致111年計畫「再蒐集民眾使用系統之意見回饋」也未能達成指標評估。為督促中央選舉委員會早日完成各項資安防護作業系統上線事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12.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其中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經費1,853萬2千元中,編列「辦理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維運等費用」98萬5千元。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及「公民投票法」第9條,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相關電子系統之提議(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開罷免案及公投案電子連署系統分別於107年6月及12月建置完成,截至111年8月累計投入900萬5千元;另該會分別於109年4月及110年2月間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及《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然截至111年8月止相關系統皆未啟用,導致公投及罷免電子連署辦法皆無法施行。為督促相關計畫執行,避免行政怠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執行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林文瑞     
    13.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及公民投票法第9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相關電子系統之提議(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開罷免案及公投案電子連署系統分別於107年6月及12月建置完成,截至111年8月累計投入900萬5千元;另該會分別於109年4月及110年2月間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以下簡稱公投電子連署辦法)及「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以下簡稱罷免連署辦法),截至111年8月止相關系統未啟用,故公投電子連署辦法尚未施行,罷免連署辦法與電子連署相關之部分亦未施行。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相關法律規定建置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惟為完善資安防護,相關系統截至111年8月止建置完成已逾4年,仍未啟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完成各項資安防護作業辦理系統上線事宜,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賴香伶 李德維 
    14.有鑑於我國未實施不在籍投票,使異地就業就學者需額外負擔交通費用,致使投票成本上升,全球已有80多國皆已採用不在籍投票或通訊投票等。為保障公民投票權益,提高國人參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意願,擴大參與,並落實直接民主。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早日推動實施不在籍投票,儘速完成法制化作業,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賴香伶 李德維 
    15.按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今(111)年決議,訂於同年11月26日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修憲案(18歲公民權)公民複決投票。同年10月12日並發布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公告,就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編號、立法院交付複決事項、政府機關針對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提出之意見書、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以及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惟現行「公民投票法」就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僅有第十五條規定應於複決案公告半年後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投,對於公投程序事項並無規定,為使修憲複決公投進行程序有明確規範可循、俾免爭議,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按日按件計資」編列508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明確修法方向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16.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COVID-19確診者、居家隔離者不能參與修憲公民複決案投票,導致約有卅萬公民的投票權受影響,顯見不在籍投票制度之重要,宜建立相關制度以保障憲法賦予人民之投票權,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按日按件計資」編列508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就各國不在籍投票制度,如通訊投票、提前投票、設置特別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代理投票、電子投票等,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評估可行性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賴香伶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17.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教育訓練費」中講師鐘點費526萬8千元,致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鐘點費執行率僅55.04%,惟110年講習辦理期間適逢疫情警戒期間,因社交距離限制及室內活動人數上限因而執行率為96.87%。隨著防疫措施鬆綁,且前次相同選舉之講習鐘點費執行率僅約5成,爰此,予以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王美惠 羅美玲 
    18.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其中「選務策進」,原列582萬9千元,編列「亞洲選舉官署協會」推展業務臨時人員酬金、國際組織會費共計1,037千元,我國為上開國際組織之創始會員國之一,111年5月中央選舉委員會更當選該協會副主席,本應能大幅提升我國國際知名度。經查,自98年起,已有20餘年未在本國辦理相關會議,故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促進我國申請主辦大會之計畫、或相對應可增加我國國際參與度、能見度之書面報告,俾利向國際宣揚我國民主發展經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吳琪銘 
    19.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選舉業務」中「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12億7,670萬9千元及「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先期作業」編列329萬1千元,合計12億8,000萬元,較108年度辦理相同選舉預算之11億5,875萬9千元增加1億2,124萬1千元(增幅10.46%)。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經費呈增加之勢,而倘憲法複決複案通過,選舉人人數約增42萬人,選舉經費恐再增加,考量109至111年已連續3年舉行全國性投票及選舉,投入之相關物品經費頗為龐鉅,相關選舉資源允宜妥為保管並整合運用,確實依實際所需撙節開支,以節省公帑。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賴香伶 李德維 
    20.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選舉業務」中編列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經費12億7,670萬9千元,係為辦理第16任總統及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所需費用。相較108年度辦理相同選舉之決算數11億2,441萬1千元,增列1億5,229萬8千元。經查,109年至111年連續3年舉行全國性投票及選舉,投入選舉資源經費龐鉅,而本(111)年9月中央選舉委員會才經行政院同意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5億9,550萬3千元,國庫支出選舉經費浩繁。 為撙節支出,符合預算資源有效運用前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21.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13億0,663萬8千元,大幅增加125億9,255萬1千元,其中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辦理選舉講習費4,815萬6千元、講師鐘點費526萬8千元、立法委員選舉投票統計分析委託研究100萬元。為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李德維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22.中央選舉委員會往年係按內聘講師每小時1,000元及外聘講師每小時2,000元編列講習之講師鐘點費,惟實際辦理時多為內聘講師,致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委選舉之鐘點費執行率僅55.04%,112年度講師鐘點費預算均以內聘講師支領標準編列526萬8千元,較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之講習鐘點費決算數454萬4千元高出15.93%。但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講習之辦理期間適逢疫情警戒期間,因室內活動人數上限及社交距離限制而增加辦理講習場次致執行率達96.87%,而在全球未來生活朝與COVID-19共存之趨勢下,我國防疫措施亦漸放寬,允宜審酌防疫措施放寬情形,檢討覈實編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賴香伶 李德維 
    23.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選舉業務」中「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辦理講師鐘點費526萬8千元。中央選舉委員會往年係按內聘講師每小時1,000元及外聘講師每小時2,000元編列投票講習之講師鐘點費,惟實際辦理時多為內聘講師,致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委選舉之鐘點費執行率僅55.04%,又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度講師鐘點費預算均以內聘講師支領標準編列526萬8千元,較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之講習鐘點費決算數454萬4千元高出15.93%。惟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講習之辦理期間適逢疫情警戒期間,因室內活動人數上限及社交距離限制,而增加辦理講習場次致執行率達96.87%,而在全球未來生活朝與COVID-19共存之趨勢下,我國防疫措施亦漸放寬,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美惠 吳琪銘 羅美玲 
    24.查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案「選舉業務-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共編列地方政府選舉委員會選舉期間監察小組委員之兼職費1,518萬2千元。查閱最近4次全國性投票及選舉,各年「監察小組委員」總人數也均在650人之下:
    最近4次全國性投票及選舉之地方政府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總人數表
  • 112年度監察小組委員「兼職費」預算概況表 單位
    千元
    說明: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預計於113年1月間舉行,辦理選舉期間之監察小組委員兼職費係按5個月編列,分別於112年度編列4個月,113年度編列1個月。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監察小組委員」月支領兼職費,直轄市每人每月可領6,000元,縣市每人每月4,500元。但至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合計卻編列2,157萬8千元、監察小組委員人數高達858人,已較過去大幅成長。究其原因:112年度預算案地方政府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期間之監察小組委員人數除了金門縣、連江縣外,也均按37人編列,以致監察小組委員總人數竟然高達858人,已較過去全國性投票及選舉之監察小組委員會總人數暴增200人,恐有浮濫之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王美惠 羅美玲 
    25.111年6月訂頒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監察小組委員聘任實施方案」,含常設之監察小組委員人數,僅6個直轄市超過37人,其餘苗栗縣等5個縣為35人、宜蘭縣等9個縣市為25人,金門及連江縣為9人,合計661人,截至111年9月止聘任645人;另107至110年間共辦理3次全國性投票及選舉,各年監察小組委員總人數均在650人之下,然112年度預算案地方政府選委會辦理選舉期間之監察小組委員人數除金門及連江縣外,均按37人編列,致監察小組委員預計總人數高達858人,較近年全國性投票及選舉之監察小組委員會總人數高出約200人。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選舉業務-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兼職費」編列3,902萬9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撙節國家支出,妥善規畫人力,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賴香伶 李德維 
    26.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884萬元,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相關經費分由該會及地方政府選委會辦理,係透過電視、網路、廣播、報紙、媒體、結合地方大型活動等方式宣導,包括製作短片於電視托播、網路彈出式或橫幅廣告、製作廣播帶於廣播電台托播、於報紙刊登宣導文案等,然相關宣傳顯然成效不彰,各地至今未見111年11月26日選舉相關選務文宣與訊息,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美惠 吳琪銘 羅美玲 
    (五)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編列3億4,469萬6千元,凍結5%,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九合一大選將屆,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明定,要求任何人發布選舉民調應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同法110條明定違反民調應載明事項,得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但台中近期民調許多都沒有來源,也沒有載明事項,卻放任假民調亂竄,誤導民眾視聽,影響選情。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歲出預算「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項下編列億3億4,469萬8千元,凍結該項預算,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積極宣導選舉民調必須載明法令規定之必要資訊、秉持公正客觀立場。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鄭麗文 賴香伶 李德維 
    2.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屬新竹市、新竹縣及苗栗縣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選票及公報印製採購案,發現投標廠商疑有圍標之嫌,爰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釐清有無涉及不法情事,案經該會調查後移送檢方偵辦結果,該等採購案投標廠商之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犯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或同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罪,分別予以相關被告緩起訴處分。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屬辦理選舉選票及公報印製採購案執行情形,核有:1.採購案辦理過程,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僅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未得標廠商地址相近,存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所述投標廠商涉有圍標,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情事,惟機關人員於開、決標過程未即時發現,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妥適處理,卻逕予決標;2.中央選舉委員會未就移送檢方偵辦採購案件建立主動追蹤機制,致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情形,因裁處權超過時效,未能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惟未追繳涉案廠商押標金等情事。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3目「選舉業務-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業務費」編列5,490萬7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美惠 吳琪銘 羅美玲 
    3.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原編列3億4,469萬6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設備及投資」編列521萬1千元,包括購置室內停車位、視聽會議系統219萬6千元,惟相關預算必要性未於預算書內詳見說明,為有效節省公帑,中央選舉委員會允應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本項目之必要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吳琪銘 
    (六)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及公民投票法第9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相關電子系統之提議(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開罷免案及公投案該電子連署系統分別於107年6月及12月建置完成,截至111年8月累計投入900萬5千元;另該會分別於109年4月及110年2月間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及「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截至111年8月止相關系統未啟用,故公投電子連署辦法未施行,罷免連署辦法與電子連署相關之部分亦未施行。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就啟用進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李德維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七)我國新冠肺炎整體疫情趨緩,鑒於疫情變化仍存不確定性,籌辦選務允宜審慎,且應兼顧公民投票權利。111年度預定舉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18歲公民權修憲案之公民複決,攸關台灣民主發展甚鉅,是以新冠肺炎確診者是否可以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自應廣納各界意見,確保選務順利推動,並朝保障民眾投票權積極研議之。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確診者投票之憲法及法制議題及具體選務規劃問題,於15日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吳琪銘 
    (八)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日皆在111年11月26日辦理。惟相較選舉之相關違法事項,民眾對於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之相關規定較不熟悉。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的相關規定,例如民調公布期限、投票日可否表明支持及拉票等,廣為宣傳,避免民眾誤觸法律。
  • 提案人
    羅美玲 
  • 連署人
    王美惠 吳琪銘 
    (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資料,其對新住民選舉之宣導部分,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係將相關流程及注意事項翻譯為歸化為國人之新住民原屬國母語,自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起製作多國語言之宣導影片;另該會網站設有新住民專區,自105年起提供投票模擬教學資訊、地方政府宣導活動成果資訊及相關宣導影片,顯示該會日益重視對新住民選舉之宣導。然新住民投票選舉人數及投票情形目前尚未建立系統性統計及分析,由內政部106年3月送立法院書面報告,可知當時新住民具投票權者約21萬人;而內政部移民署統計76年至111年8月底,歸化我國國籍之外裔(籍)配偶為13萬7千人,取得我國定居證大陸港澳地區配偶為15萬2千人,以此推估具投票資格之新住民約29萬人,然因未就新住民投票情形建立系統性之統計資訊,尚難以檢視宣導措施之成效。綜上,中央選舉委員會近年日益重視對新住民之選舉宣導,並於每次選舉時均編列宣導預算,期透過各項影片、廣告及活動等方式提供民眾選舉資訊,惟新住民相關之選舉統計資訊闕如,考量新住民之語言及文化與一般國人存有差異,尚需透過新住民投票情形始能檢視其宣導效益,據以評估並精進相關措施。是以,中央選舉委員會宜強化新住民選舉情形之相關統計及分析資訊,以利政策推動之參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進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美惠 吳琪銘 羅美玲 
    (十)截至111年9月之最近4次全國性投票及選舉之地方政府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總人數表。
    說明:「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為截至111年9月止之數。
    112年度預算案地方政府選委會辦理選舉期間之監察小組委員人數除金門及連江縣外,均按上限37人編列,致監察小組委員預計總人數高達858人,較近年全國性投票及選舉之監察小組委員會總人數高出約200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宜參採相關設置標準,檢討覈實編列,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方案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美惠 吳琪銘 羅美玲 
    (十一)攸關「18歲公民權」的公民複決即將於與九合一選舉合併舉行,也是我國史上首次修憲交付公民複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估計須超過965萬同意票修憲案才能通過。但是根據民間團體8月份所公布之民調統計,支持18歲公民權而且會去投票的選民為39.5%,距離50%的通過門檻還差10.5%。換算下來票數差距還超過200萬票,離公民複決通過門檻仍有一大段距離,而且有過半民眾甚至不知道年底有此修憲公民複決。因此,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1個月內研議強化宣導方式,以提高18歲公民複決權提票率。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新住民選舉之宣導,自2016年選舉開始,雖已將流程及注意事項翻譯為歸化為國人之新住民國家母語,製作多國語言之宣導影片;該會網站設有新住民專區,提供投票模擬教學資訊、地方政府宣導活動成果資訊及相關宣導影片,顯示該會已開始重視對新住民選舉之宣導。但是內政部統計至111年8月底,歸化我國國籍之外裔(籍)配偶有13萬7千人,具選舉投票資格之「新住民」,且不斷成長中。中央選舉委員會於2016年、2020年兩次總統、立委選舉中編列「選舉宣導費」均高達千萬以上,執行率雖高,但中央選舉委員會卻未能條列「新住民」投票宣導經費多寡及項目,不利於立法院檢視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新住民」宣導措施成效:
    中央選舉委員會-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宣導費」執行情形
  • 單位
    新臺幣千元;%
    另外,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度預算案「選舉業務-04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項又編列「宣導費」948萬元,已較108年度辦理相同選舉預算之828萬2千元增加119萬8千元(增幅達14.47%)。因此,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宣導新住民投票之作法及經費統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三)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項下編列辦理資訊安全監控、網站安全弱點檢測、系統滲透測試及資安健診等費用421萬9千元;辦理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維運等費用98萬5千元。惟中央選舉委員會罷免案及公投案電子連署系統分別於107年6月及12月建置完成,而截至111年8月止相關系統仍未啟用,致使分別於109年4月及110年2月間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及「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等相關法令亦未能施行,影響國人行使罷免及公投權利甚。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系統建置情形檢討報告,並儘速完成各項資安防護作業辦理系統上線事宜。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十四)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選舉業務」中「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宣導費948萬元,較108年度辦理相同選舉預算之828萬2千元增加119萬8千元(增幅14.47%),包括為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884萬元及宣導品64萬元,相關經費分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地方政府選委會辦理。其中,其對新住民選舉之宣導部分,自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起製作多由導多票國語言之宣導影片,並設有新住民專區,自105年起提供投票模擬教學資訊、地方政府宣導活動成果資訊及相關宣導影片,足見中央選舉委員會日漸重視對新住民之宣導,卻忽略原住民族人也有相關選舉訊息之需求。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進行相關選舉、罷免及公投等宣導時,應製作原住民族語之宣導影片、海報及相關文宣品,以利原住民族人對相關選舉的了解。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十五)112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歲出共計17億4,938萬元,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等相關選務工作。惟經查,第10屆立委選舉中,平地原住民選舉人數為1人之投票所共計1,623所、占投票所總數之9.4%,而山地原住民選舉人數為1人之投票所共計1,653所、占投票所總數之9.5%,影響原住民族人秘密投票甚鉅,甚至影響到原住民族人之投票意願。爰此,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原住民「不在籍投票」、「集中投票、集中開票」 、「分散投票、集中開票」等各個面向,研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法令,並於1個月內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第14項 大陸委員會9億2,842萬9千元,照列。
  • 本項通過決議29項

    (一)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762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762萬元,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中國曾以農藥檢驗、害蟲檢疫、COVID-19病毒殘留等理由禁止台灣產品,標準不一,且無申訴管道,嚴重傷害我國業者權益。111年12月初起陸續有我國食品再遭中國禁止進口,乃因中國頒布新規定,要求所有輸中之食品業者均須向海關總署註冊。大陸委員會較上年度增列辦理兩岸經貿議題研究及政策規劃等經費128萬2千元,允宜善用相關預算研究中國對我可能有極大影響之經貿措施,與經濟、農業部會商議,協助我國業者維護在中投資、貿易之權益,爰建請大陸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前因應中國對我之經貿影響及因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2.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3目「經濟業務-經貿政策及互動議題之研擬及推動」編列1,501萬7千元。大陸委員會委託相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就兩岸經貿情勢、動態資訊、互動策略及中國對台經貿措施等領域進行蒐整、研析、研究等工作。然中國大陸屢次禁止進口台灣農產品,造成農民重大經濟損失,卻未見對國內相關部門提出預警或提醒,造成國內農民無法及時反應,顯見其研究成果、資訊整合之成效尚待加強。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美惠 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二)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編列1億3,958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編列1億3,958萬2千元,其中包含辦理研修港澳相關政策與法規、與港澳人士或團體之交流以增進對政府政策法規了解、加強與各界溝通及蒐集相關資訊等事。近年因中國及香港局勢之變化,香港人士申請來台人數增加,惟傳出有部分移民顧問公司等不肖業者協助香港人士藉「代客投資」之假投資方式取得移民我國資格,據統計,2021年香港居民來台居留許可人數為11,173人、取得定居許可者為1,685人,為歷年之新高;但經嚴格審視投資資格與事證後,111年港人取得居留、定居比例始趨正常,查111年一月至十月之居留許可人數為7,211人、定居許可為1,117人,居留人數較去年同期減少404人,定居部分也減少289人。然經移民署等業管機關落實執法後,或因有說明及宣導未盡清楚之處,但經移民署等權管機關依法核實查察,或有實際未符法令之人士未能取得移民資格,但因未充分溝通及適時說明,造成香港人士及輿論或有認為我國對港政策有緊縮與改變,質疑權責機關審查標準不透明,讓人無所適從或對我政府深感挫折云云等情事,傷害我國形象與政府公信。爰建請大陸委員會就如何加強對港澳人士與團體之宣導和溝通,並會同移民署提供不法業者之具體違法違規行為案例與名單等因應措施進行研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張宏陸 
  • 連署人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2.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台灣與港澳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編列1,325萬8千元,主要用於加強與在台港澳人士及團體之交流合作,促進港澳人士對政府相關政策及台灣各項發展之瞭解。
    該項有關赴往港澳地區辦理經貿文化展演活動之經費,較上一年度寬列66萬2千元,增幅將近一倍,卻未見具體增列理由,其說明疑有未臻詳盡之虞。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就上揭疑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文瑞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3.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港澳聯繫服務之推動與執行」編列8,364萬2千元,其中包含香港首長宿舍530萬4千元。
    港府於107年7月堅持以矮化我國格,以「一個中國原則承諾書」作為核發我駐處人員簽證的前提,導致我方派駐人員無法續留及赴任。為維持我國主體性,目前並未派任處長,且已無我國官員赴駐港機構之需求,實際上,大陸委員會亦未實際租賃首長官舍。又鑑於兩岸情勢日益嚴峻,中方對我國威脅加劇,我方未來恐也難以恢復派駐香港,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美惠 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4.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港澳聯繫服務之推動與執行」編列8,364萬2千元。確保臺港澳民眾之權益與福祉,維持該會香港、澳門辦事處之運作及服務效能。
    中國大陸於2020年6月30日公布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基此,國人一旦入境香港,倘被認定犯下「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名,可能依港版國安法被逮捕,國人之人身安全風險大幅增加。允宜密切評估相關情勢對臺港民間往來之影響,並強化提醒及保障在港及赴港國人安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三)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6目「聯絡業務」編列3,31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6目「聯絡業務」編列3,319萬5千元。為傳遞台灣多元民主社會發展資訊,政府開放中國媒體記者來台駐點採訪,2016年上路至今,總計469人次來台駐點。目前仍有新華社、央視、人民廣播電台、廈門衛視、福建日報等5家媒體,9位記者在台,但中國媒體來台所產製的新聞,清一色盡是中國觀點,內容不脫攻擊政府、統戰分化台灣內部,未真實反映台灣聲音,大陸委員會本應針對中國方面發布不實資訊之內容儘速公開釐清,但陸媒偏頗言論仍時常在國內發酵,顯見工作效能尚待加強。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王美惠 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2.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6目「聯絡業務-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編列1,747萬4千元,用於政策議題之宣傳與溝通,較上一年度寬列421萬3千元。
    該項有關網路社群平台維護、網路廣告製作刊播及文宣活動之辦理經費較上一年度增列121萬6千元,另又增列辦理兩岸交流相關競賽活動之經費200萬元。大陸委員會之預算說明中,未見前揭二者之相關具體規劃,允宜再具詳盡。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就上述項目增列預算之必要性、具體規劃及預期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人
    林文瑞 
  • 連署人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四)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港澳聯繫服務之推動與執行」編列8,364萬2千元,係以服務臺港澳民眾,確保其民眾權益不受侵害。
    台灣駐澳門辦事處長懸缺3年多,前任處長陳雪懷2019年屆齡退休後,受限於「一中承諾書」要求,政府一直無法再派新任處長赴澳門履新,目前台灣駐澳門辦事處僅剩下3位派駐官員,分別為大陸委員會2人、外交部1人,雖於2022年10月6日,邱太三主委表示,我國駐澳門人員的簽證已經獲得延長,不需在10月底之前撤回台灣。
    惟我國與中國關係持續緊張,未來中國政府可能還是會強迫我國簽署「一中承諾書」,才會發放簽證,若我方人員不簽署承諾書,中方政府會脅迫我國辦事人員離開中國,會嚴重影響台澳關係及雙方民眾交流權益,故請大陸委員會對於可能發生狀況,預先提早因應對策。
  • 提案人
    羅美玲 
  • 連署人
    湯蕙禎 莊瑞雄 
    (五)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一般行政-資訊管理」編列3,103萬5千元,辦理維持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及資安防護經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案「處理兩岸事務-綜合業務」編列資訊服務費1,114萬7千元,辦理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等規定,採行資通安全措施經費。
    但大陸委員會1名資通安全專責人員於111年5月離職,因此大陸委員會截至111年9月,仍無法依法補滿應配置之4名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員額。另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資通安全專責人員雖然符合規定之4人,但是其中1人卻尚須待112年考試檢測通過「資訊安全防護實務」後,才能取得證照。
    因此,爰請大陸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儘速補足資安專職人員及資安證照並強化資通安全人員訓練。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王美惠 
    (六)為使赴港澳國人遭遇緊急困難時,獲得必要之救助,大陸委員會訂有「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4點:「駐港澳機構於知悉轄區內有國人遭逮捕、拘禁或遭遇天然災害、人為事故或罹患重病等急難事件時,應對其善盡保護之責……」提供急難救助借款。
    大陸委員會108至110年度國人在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借款及追償處理情形概況表
    說明:105年度起急難救助借還款為「港幣借、港幣還」。/資料來源:大陸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香港澳門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件數及借款金額分析表 新臺幣元;港幣元
    但是截至110年急難救助借款待追償案件數分別為47人、51件,待追償借款淨額:新臺幣32萬1,095元、港幣6,196元。
    經檢視:待追償總件數51件,因此,爰請大陸委員會積極追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資助及無清償原因。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王美惠 
    (七)檢視近年台灣對香港貿易概況,對香港出口貿易額自2019年之403億美元增為2021年之629億美元,顯示近年台灣對香港出口貿易額呈增加趨勢。
  • 近年國人赴香港及香港來臺人次統計表 單位
    人次;%
  • 來源
    觀光局、大陸委員會官網
  • 近年臺港相互投資金額統計表 單位
    件;百萬美元;%
    雖然台港經貿往來增加,但自中國於2020年6月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罔顧香港民主法治,假藉國安之名,行侵犯民主人權之實。一旦國人入境香港,倘被認定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隨時可能被逮捕,安全風險大幅增加。因此就如何強化宣導國人赴港風險,爰請大陸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湯蕙禎 
  • 連署人
    羅美玲 王美惠 
    (八)近年中方運用抖音平台,穿插具有政治意圖之錯假訊息及新聞,對其他國家進行認知操作,俄烏戰爭已充份體現認知作戰所產生的影響,此外抖音平台還有為中國政府蒐集用戶個資之高度風險,已引起各國的重視並採取相關反制措施,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甚至建議美國全面禁用抖音。爰要求大陸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國人對中國網路媒體訊息的識讀能力,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王美惠 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25日生效迄今已逾13年,雖說兩岸在共同打擊犯罪、人員遣返等司法互助方面,已逐步建立制度化的協處機制;惟近年詐騙案件頻繁,兩岸共謀的詐騙集團分子更在全球各國建立據點,類似「集團」犯罪型式頻頻發生,造成國際間對我聲譽負面影響。
    再者,民進黨政府上任後,中國政府對我態度轉為冷淡,有關因案申請「人員遣返」部分,我國請求人數與中國大陸完成人數有極大差距(附表),顯然中國不友善態度短時間沒有改變空間。
    爰此,建議大陸委員會應定期(按月或按季)將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協議累計案件處理情形於官方網站公告,俾讓國人提高警覺並了解到中國可能發生的風險。
    98/6/25-111/7月底止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累計案件數統計表
    單位:件、%
    資料來源:大陸委員會 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
  • 提案人
    莊瑞雄 吳琪銘 王美惠 
    (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1年8月新聞稿載示,未來中共對臺可能作為,除繼續軍事、經濟施壓與不斷運用認知作戰之外,很可能運用法律戰手段施壓,恐嚇人民,例如直接引用現有刑法條文任意羈押在大陸臺灣人、增訂「反分裂國家法」施行細則、或是仿照香港制訂適用臺灣的國安法等。
    111年便有我國民眾在中國任意以煽動台獨為由遭逮事件傳出,至今仍無法安全遣返回台,而我方對此多次交涉卻無實質進展。
    按大陸委員會考量現行國人赴其他國家及港、澳,已分別有外交部及該會所建置之相關登錄系統,為更全面確保國人出境安全,爰於111年規劃建置國人赴中國大陸登錄系統,並編列相關經費約35萬元,預計於112年度上線使用。
    為更積極掌握強化我國人赴中旅遊與人身安全,爰此,請大陸委員會於赴中登錄系統正式上線前後積極宣導,以收效益。
  • 提案人
    莊瑞雄 吳琪銘 王美惠 
    (十一)澳門國父紀念館為大陸委員會在澳門之國有財產,面積133坪,現值三千萬澳門幣,換算約一億四千萬新台幣,為澳門僅存可以公開展示我國旗之場所,具有重要象徵意義。112年度大陸委員會港澳蒙藏項目編列50萬元養護費,為維護澳門國父紀念館外觀及內部之經費。
    按台灣駐澳門辦事處派駐官員為數寥幾,未來若逢中阻礙簽證辦理致使駐澳門辦事處無派駐正式人員,我方國有財產「澳門國父紀念館」恐遭中國沒收,大陸委員會表示已研議或以「出售」方式處置。
    為有效部署中方可能之作為及我方應對處理,爰此,請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妥善保全澳門國父紀念館之評估書面報告。
  • 提案人
    莊瑞雄 吳琪銘 王美惠 
    (十二)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聯絡業務-兩岸政策說明及溝通」因應兩岸情勢發展,針對政策議題研議及後續階段透過多元管道雙向溝通說明,所需經費編列1,747萬4千元。
    鑑於兩岸目前情勢發展,恐提高國人赴陸人身安全之風險,又赴陸人數遠多於赴港澳人數,爰此建請大陸委員會允宜妥適規劃與積極宣導,以維護國人權益,並適時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人
    吳琪銘 
  • 連署人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三)2003年SARS後,因應國際交通貿易引發「疾病無國界」之高度挑戰,2005年世界衛生大會通過「國際衛生條例2005」(IHR 2005)。IHR 2005規定,各締約國應指定入境港埠(point of entry),並應自2007年6月15日條例正式施行後2年內完成指定入境港埠之核心能力評估,並於2012年6月15日前完成指定港埠核心能力之建置。
    我國2011至2013年完成第一期指定港埠-桃園機場及高雄港的核心能力建置,2014至2016年執行第二期包括基隆港、臺北國際機場、臺中港、臺中清泉崗機場、高雄國際機場指定港埠,已完成7個IHR核心能力建置,並獲得國際肯定。
    查兩岸小三通之旅客人次逐年增加,2018、2019年之金門港直航旅客均達190萬以上,已較基隆港之國際與直航旅客人數總和更高,亦遠高於高雄港、台中港。
    鑒於中國疫情不透明,疫病經金門、馬祖小三通對當地之威脅,我國基隆港、高雄港、台中港既已完成IHR核心能力建置,則旅客人數更高之金門港、馬祖港亦應比照。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大陸委員會、交通部等有關部會,應即向行政院爭取金門港、馬祖港之IHR核心能力建置。
  • 提案人
    管碧玲 王美惠 湯蕙禎 
    (十四)112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編列534萬9千元,用於支應派員赴國外及大陸地區考察、參與研討會及從事交流活動。然相關出國計畫之預算說明籠統模糊,有關派員前往之時間地點、會議活動之議程主題、考察訪問之必要性及預期成果等,預算書之說明皆未臻詳盡。
    又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29萬1千元,惟中國大陸目前檢疫政策仍維持「5+3」,即5天集中隔離加上3天居家隔離,該措施要求入境大陸地區之旅客至少隔離8天,顯與預算書中大陸委員會派員赴往大陸地區之預計停留天數不符。
    爰此,建請大陸委員會就前揭疑義,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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