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4項 中央研究院500萬元,照列。
    第8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770萬元,照列。
    第92項 教育部1,960萬元,照列。
    第93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45萬元,照列。
    第94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95項 青年發展署32萬2千元,照列。
    第96項 國家圖書館,無列數。
    第97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3萬4千元,照列。
    第98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無列數。
    第99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無列數。
    第160項 原子能委員會181萬元,照列。
    第161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
    第162項 核能研究所150萬元,照列。
    第198項 文化部900萬元,照列。
    第199項 文化資產局300萬元,照列。
    第200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89萬7千元,照列。
    第201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48萬2千元,照列。
    第202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28萬元,照列。
    第203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30萬元,照列。
    第204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無列數。
    第205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206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無列數。
    第207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9萬元,照列。
    第208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無列數。
    第209項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934萬5千元,照列。
    第210項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原列242萬6千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2萬6千元。
    第211項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344萬元,照列。
    第212項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349萬4千元,照列。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規費收入」。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1億7,946萬3千元,增列6,000萬元,改列為2億3,946萬3千元。
    第75項 教育部5,239萬2千元,照列。
    第76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407萬元,照列。
    第77項 體育署原列351萬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1萬元。
    第78項 國家圖書館203萬元,照列。
    第79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96萬元,照列。
    第80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無列數。
    第81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621萬2千元,照列。
    第125項 原子能委員會9,253萬4千元,照列。
    第126項 輻射偵測中心188萬5千元,照列。
    第127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2,501萬9千元,照列。
    第128項 核能研究所1億3,400萬元,照列。
    第161項 文化部82萬元,照列。
    第162項 文化資產局401萬5千元,照列。
    第16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378萬8千元,照列。
    第164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379萬元,照列。
    第165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80萬元,照列。
    第166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370萬5千元,照列。
    第167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1,227萬5千元,照列。
    第168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3萬1千元,照列。
    第169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1,130萬元,照列。
    第170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27萬元,照列。
    第172項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原列963萬4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2節「證照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13萬4千元。
    第173項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原列321萬8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3節「登記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71萬8千元。
    第174項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原列562萬6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2節「證照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12萬6千元。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財產收入」。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523萬4千元,照列。
    第10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6,449萬1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1節「權利金」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849萬1千元。
    第101項 教育部2,771萬9千元,照列。
    第10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86萬2千元,照列。
    第103項 體育署1,700萬元,照列。
    第104項 青年發展署7萬7千元,照列。
    第105項 國家圖書館159萬5千元,照列。
    第10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264萬5千元,照列。
    第10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8千元,照列。
    第10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267萬3千元,照列。
    第170項 原子能委員會,無列數。
    第171項 輻射偵測中心2萬元,照列。
    第172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173項 核能研究所675萬5千元,照列。
    第209項 文化部3,248萬5千元,照列。
    第210項 文化資產局240萬7千元,照列。
    第211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67萬元,照列。
    第212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3,248萬8千元,照列。
    第213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511萬元,照列。
    第214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57萬5千元,照列。
    第215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502萬4千元,照列。
    第216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97萬9千元,照列。
    第217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15萬3千元,照列。
    第218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126萬元,照列。
    第219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77萬8千元,照列。
    第220項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202萬9千元,照列。
    第221項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1億7,524萬2千元,照列。
    第222項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2萬5千元,照列。
    第223項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21萬6千元,照列。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2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8,50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其他收入」。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5項 中央研究院1億3,943萬7千元,照列。
    第10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165萬2千元,照列。
    第100項 教育部4億9,182萬1千元,照列。
    第101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4億5,415萬5千元,照列。
    第102項 體育署,無列數。
    第103項 青年發展署17萬4千元,照列。
    第104項 國家圖書館77萬2千元,照列。
    第105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9萬元,照列。
    第106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98萬8千元,照列。
    第107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56萬元,照列。
    第168項 原子能委員會6萬3千元,照列。
    第169項 輻射偵測中心8千元,照列。
    第170項 核能研究所123萬7千元,照列。
    第204項 文化部2,059萬7千元,照列。
    第205項 文化資產局384萬2千元,照列。
    第206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821萬8千元,照列。
    第207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2,545萬4千元,照列。
    第208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902萬6千元,照列。
    第209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400萬元,照列。
    第210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08萬3千元,照列。
    第211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57萬6千元,照列。
    第212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35萬6千元,照列。
    第213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116萬3千元,照列。
    第214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129萬4千元,照列。
    第215項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301萬1千元,照列。
    第216項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1萬7千元,照列。
    第217項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7萬8千元,照列。
    第218項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1萬4千元,照列。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款「總統府主管」。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5項 中央研究院原列134億7,267萬3千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研究基金」14億8,126萬3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5項:
    (一)112年度中央研究院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億7,350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秀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何欣純 賴品妤 
    (二)112年度中央研究院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預算編列63億3,763萬9千元,凍結3,0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秀寳 賴品妤 王婉諭 黃國書 
    鄭正鈐 吳思瑤 范 雲 張廖萬堅  
    林宜瑾 何欣純 萬美玲 林奕華  
    吳怡玎 高金素梅        
    (三)112年度中央研究院第3目「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預算編列44億4,428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秀寳 鄭正鈐 林宜瑾 何欣純 
    吳怡玎 萬美玲 黃國書 高金素梅    
    吳思瑤     
    連署人:林奕華 賴品妤 張廖萬堅    
    (四)112年度中央研究院第4目「南部院區」預算編列9億2,506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中央研究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宜瑾 陳秀寳 黃國書 鄭正鈐 
    林奕華 萬美玲 吳思瑤 賴品妤     
    張廖萬堅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怡玎 高金素梅    
    (五)有鑑於中央研究院基因體研究中心P3實驗室先前染疫事件,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臺北市勞動檢查處調查,該實驗室確實已違反多項規定並遭裁罰達21萬元,主因係研究人員對風險認知不足及未確實遵循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管理規定所致。為確保研究安全,降低風險,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強化實驗室相關人員訓練及稽核管理制度之相關辦法書面報告,避免實驗室再次發生高風險危機。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六)有鑑於近期國內論文抄襲爭議事件頻傳,不僅突顯高等教育學術倫理低落有待檢討,更嚴重傷害我國高等教育形象。考量中央研究院為我國最高等級之研究機構,在學術界具有指標地位,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國內高等教育學倫之書面建議報告,並將中央研究院進行誠信研究之成果推廣至高等教育機構,以維護學術倫理及國內高等教育形象。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七)有鑑於俄烏戰爭,各國陸續推出援助烏克蘭學者等相關措施,中央研究院亦利用「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等相關經費,以實際行動援助烏克蘭。然考量烏國學者可能發生短期來臺後即離開之情形,對投入國內學術研究交流效益恐有限,爰要求中央研究院考量學術交流與人才培育效益,應於3個月內研議長期延攬烏國學者之對策,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符合相關獎學金之目的。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八)經查105至110年度中央研究院各工作計畫之經常門流用至資本門決算數合計介於1億0,798萬5千元至2億3,774萬2千元之間,且近3年(108至110年度)各年度流用數均超過2億元,顯見近3年中研院之資本門預算都超過2億元未在預算中編列,而經常門有高編之情形。經常門科目之預算賸餘流用至資本門科目雖符合「預算法」規定,惟各工作計畫之預算編列顯然未與實際狀況相符。爰請中央研究院應更加確實評估經資門之實際預算需求覈實編列預算,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何欣純 
    (九)中央研究院為全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主要任務之一即為國家培養學術研究人才與延攬學術菁英,以促進人才交流與科技發展。依中研院官網公布之延攬研究人員人數統計資料顯示,106年延攬研究人員497人、107年421人、108年458人、109年323人、110年320人,而111年截至6月僅148人,人數明顯下降。其中近2年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然而現今全球各國紛紛解封,已逐步恢復正常生活。爰請中央研究院加強相關規劃與措施,積極延攬優秀人力,以利持續推動我國學術發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何欣純 
    (十)臺灣少子女化問題已是重大國安議題,亦是政府重要之施政目標。其中,科研人員學術勞動與家庭責任衝突甚大,為推動及保障科研專業人才職涯及育兒的平衡,范委員雲2022年3月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要求中央研究院,提供有關女性研究人員職涯與家庭平衡的相關研究與推動方案。中研院於6月函覆范委員雲辦公室之研究報告中曾指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已實行、中研院可跟進推行之「友善生育支持措施」,包含針對有懷孕、生育、照顧事實,育有3歲以下幼兒之研究人員,有隨到隨審、從優核給研究人力的方案等。惟中研院至今仍未提出相關規劃。爰要求中央研究院研擬適用前開「友善生育支持措施」之規劃與期程,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十一)為響應政府能源轉型政策,積極推動台灣綠能與減碳技術研發暨相關產業發展,中央研究院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6月簽署綠能發展合作備忘錄,該項合作除針對宜蘭地熱能源探勘開發外,也規劃未來在綠能、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等領域進行合作;然在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項目上,目前存在的問題是,台灣地理環境位於地震帶,碳儲存在地層也會受到地震的影響,惟目前我國對於碳儲存於地層中能承受的地震規模是多少,仍欠缺這方面相關資料。為確切了解碳儲存於地層的安全性,爰要求中央研究院協助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經濟部,在「12大關鍵戰略的CCUS方案」推動時,協同進行地震活動的監測,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協助該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萬美玲 高金素梅    
    (十二)109及110年度中央研究院「財產孳息」項下「租金收入」預算數分別為323萬元及333萬3千元,決算數分別為198萬5千元及248萬7千元,預算達成率均未達八成,其原因應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導致超商與餐廳租金減收五成。租金短收意即中研院所有之資產閒置,且對於中研院內部人員日常工作及研究環境便利性下降,中研院應掌握該等不動產周邊租金市場行情變化及稅費支出等因素,適時調整租金水準,並積極招商吸引,活化國有資產且充裕國庫收入。
    108至112年度中研院租金收入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綜上,中央研究院允宜針對如何提升院內空間出租使用以達租金收入預算數,爰請中央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何欣純 
    (十三)中央研究院分別投入研究經費660萬元研發Omicron Hybrid mRNA疫苗及研究經費3,176萬元研發廣效COVID-19疫苗,其中廣效疫苗已由磐石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中研院專屬授權,並進行疫苗開發,Omicron疫苗則與多家廠商洽談中。112年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編列190億元預算,預計採購2,500萬劑COVID-19疫苗,然中研院於立法院答詢時表示,目前疫苗仍在研發階段,且還須經過臨床實驗,112年難以獲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採購並投入施打,中研院投入近4,000萬元進行COVID-19疫苗研究,卻無法投入防疫甚為可惜,應當提升與廠商授權及技術轉移之速度,並針對COVID-19疫苗未來定位及後續防疫使用加以研議。綜上,中央研究院允宜研議已開發之COVID-19疫苗後續定位及使用,並加強技術授權及轉移效率,爰請中央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四)112年度中央研究院「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億7,350萬2千元,辦理行政、出納及總務事務。經查105至110年度中研院各工作計畫之經常門流用至資本門決算數合計介於1億0,798萬5千元至2億3,774萬2千元之間,且近3年(108至110年度)各年度流用數均超過2億元,顯見近3年中研院之資本門預算都超過2億元未在預算中編列,而經常門有高編之情形。經常門科目之預算賸餘流用至資本門科目雖符合「預算法」規定,惟各工作計畫之預算編列顯然未與實際狀況相符,中央研究院應更加確實評估經資門之實際預算需求覈實編列預算,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十五)行政院於2007年12月4日核定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研究計畫,其開發經費係225億9,600萬元(第2次修正計畫),該園區已於2018年10月15日正式啟用。但查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詳見表一),該工程延宕之違約罰款,仍尚待收取,係因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興建工程承攬廠商涉有逾期違約,然該廠商尚未繳納之逾期違約金高達17億7,517萬9,392元,尚被審計部列入「以前年度應收保留數」。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第17點規定,各機關帳列應收款項或收入待納庫等款項,除有特殊原因者外,應即清理催收及繳庫;吳委員思瑤於審議110年度預算案時,已要求中央研究院辦理核算與扣罰事宜,迄今卻尚未納為收入款項,似有欠妥,請中央研究院應儘速依契約妥適處理,追償承攬廠商賠償責任,俾維權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1: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決算審定數及差異原因分析
    2.以前年度應收保留數簡明表
    註:本表所列項目係指應收保留數達20%,或3千萬元以上者。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何欣純 
    (十六)經查112年度中央研究院「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項下「人力資源」編列之預算包含聘任研究人員之相關費用。惟中研院111年向法務部發函詢問當選中研院院士是否須具備台灣國籍;法務部函復,院士須具有台灣國籍。中研院選任第33屆院士,於7月確認院士名單後,再行文內政部協助釐清院士是否具備台灣國籍,時至11月始確定院士名單。惟具備台灣國籍業已受法務部認定為該當中研院院士之客觀要件,中研院遴選院士過程應就院士之客觀要件進行形式認定後,再進入實質認定院士之適格性。是以,中央研究院允宜修正院士相關遴選辦法,於第1階段收件時即審查該候選人是否客觀要件完備,俾利中研院院士遴選,亦不會有時程延宕之情事發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鄭正鈐 
    (十七)據中央研究院資料顯示,迄111年8月已接納15位學生到院實習,並轉介35位學生至合作大學,預計多數學生會繼續留在國內銜接學位,惟其中於該院實習之15位學生,其中4位成為國內大學之學生,7位則申請延長實習,其餘有3位於3個月實習期滿後返回烏克蘭及1位轉赴德國任職,顯示學者及學生留臺誘因恐有不足。近年中研院獎學金之預、決算數,107至110年度決算數介於3億2,455萬1千元至3億3,805萬5千元間,預算執行率介於82.6%至83.4%之間,顯示預算編列及執行存有相當之落差。為督促加強延攬優秀人才並提供留台誘因,以符該院「培養研究人才、厚植國家研究實力」之目標,請中央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人才培育及延攬相關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王婉諭 
    連署人:陳秀寳 
    (十八)中央研究院轄下各院所完成之研究多會進行科技移轉或授權予民間公司,將其研究成果公諸於世,開發智慧財產權以增進社會福祉,並將科技移轉所得的收入,作為進一步推動其他研究之經費。然近期中研院與民間公司所發生之技術專屬授權爭議,突顯中研院專屬授權相關規範存在瑕疵,如:專屬授權合約範本中大部分條款為拘束取得專屬授權之公司應該遵守事項,卻甚少提及中研院應遵守之規範,若於事後發生技術授權爭議,恐發生須賠償高額賠償金或失信於民間公司之情事,對日後中研院進行技術移轉及授權甚為不利。綜上,為督促中央研究院完善技術移轉及授權規範及合約範本,不應靜待法院提供見解,積極避免日後發生授權爭議無規定可循。爰請中央研究院就前述內容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賴品妤 
    (十九)中央研究院近年2度發生誤將名稱類似之專利提報報廢,或誤提報放棄相似名稱之專利,且皆於數年後始發現錯誤之發生。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1點規定,各機關之財產,應每年度訂定盤點實施計畫,由財產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至少盤點1次,其中非屬不動產之其他財產應依財產資料逐一盤點,核對經管財產與產籍登記資料是否相符。然審計部發現中研院歷年均未正式辦理國有專利財產盤點作業,致未能及早發現錯誤並補救。中研院所持專利權應為國家重要之學術研究成果及公有資產,不應發生名稱相似誤將專利報廢之情事,理當定期專利盤點計畫,並對於專利報廢、放棄訂定詳盡之流程及內部查核機制,以避免疏漏再次發生。為督促中央研究院建立專利盤點及報廢、放棄相關流程內控機制,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賴品妤 
    (二十)中央研究院參與之「事件視界望遠鏡國際合作計畫」串組全球共8座望遠鏡、形成一座規模等同地球一樣大的虛擬陣列式望遠鏡。其中最大的望遠鏡,是同為陣列所組成的ALMA,並用其進行黑洞觀測。然111年10月29日此計畫遭受網路攻擊,造成科學觀測與ALMA智利共同觀測所的官網同時停擺,自遭到網攻後,科學觀測已經1個月以上都處於停止狀態,目前預計111年底前重啟觀測。中央研究院應加強轄下其研究計畫資通安全防護,針對跨國之研究計畫更應進行縝密的防護作為,以避免研究長期停擺,不利於我國科學研究,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賴品妤 
    (二十一)中央研究院所轄應用科學中心、基因體研究中心、生物多樣性中心、經濟研究所之正副主管皆為代理,其中生物多樣性中心的正副主任,已從2020年10月1日代理迄今,長達2年以上,雖中研院已多次公開遴選徵才,卻仍未產生適合之人選。銓敘部於「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中規定指出,出缺職務之代理最多僅能2年,雖中研院正副主管不受「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範,然研究中心正副主管長期處於代理狀態,對於學術研究及中心事務運作恐有耽誤,應儘速將正副主管人選定案。綜上,中央研究院應儘速針對正副主管仍為代理之研究單位尋覓人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二十二)中央研究院獎學金近4年獎學金補助預算數編列約3億9,000萬至4億1,000萬元之間,預算執行率皆落在82%至84%之間,顯示近4年每年皆有二成預算並未執行,預算編列及執行存有相當之落差。雖因各獎學金訂有不同獎助標準,故無法事前得知可能獲補助人數。然近4年皆維持相似比例之預算未執行,中研院宜謹慎推估可能獎助員額檢討並覈實編列預算。綜上,為督促中央研究院謹慎獎學金補助預算編列,避免每年存有未執行數,請中央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7至 110年度中研院獎學金補助預決算數統計表
    單位:人;新臺幣千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賴品妤 
    (二十三)自110年度起中央研究院對國際組織會費預算大幅增列,110年度預算數1,003萬2千元,決算數519萬8千元,執行率僅51.81%,顯示對國際組織會費之執行情形均未如預期。爰請中央研究院探究各該年度國內團體未申請補助之原因並參酌以前年度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二十四)聯合國為實現永續發展,於2015年9月召開「2015永續發展高峰會」,會中一致通過「轉型我們的世界─2030永續發展議程」(下簡稱SDGs),作為各國共同推動永續發展指引,期待各國透過立法途徑促進政府實踐。為回應國際趨勢,我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於2018年12月14日通過臺灣永續發展目標,就各SDGs與永續會分組及各權責部會,完成初步對應,內容包括18項核心目標及143項具體目標,以作為我國推動永續發展目標之上位指導原則。依行政院永續會於2020年11月19日召開之第32次委員會議決議,行政院將自2022年起,每4年提出一次國家自願檢視報告,永續會為期國家自願檢視報告順利提出,已推動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應編製部會自願檢視報告,以及要求各地方政府編製地方政府自願檢視報告,作為未來編製國家自願檢視報告之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永續會網站公告之自願檢視報告清單,並未見到中央研究院所編製之自願檢視報告,足顯見我國推動永續發展之跨部會橫向聯繫欠佳,中研院作為我國最高學術機關,卻未編製自願檢視報告,恐使國家自願檢視報告記載之內容未盡詳實、不夠周延。再者,吳委員思瑤調閱監察院所轄之審計部網站,審計部已上網公告部會自願檢視報告,顯見若機關注重內部治理,即可接軌國際永續趨勢,惟中研院並未將實踐SDGs作為內部治理之願景,並將其融入各項施政作為。為回應世界環境變遷與挑戰,請中央研究院應儘速擘劃永續發展策略藍圖,編製自願檢視報告並供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做為國家自願檢視報告參考,以展示我國最高學術機關對於促進SDGs各項指標達成之貢獻,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規劃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二十五)有鑑於我國政府為使其主管之目的事業重視永續發展議題,即推動相關政策引導,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教育部推動「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等,以同樣為學術為基礎之教育部為例,根據審計部之110年政府審計年報指出,經查其執行情形如下:1.逾六成學校融合聯合國SDGs擬訂校務發展計畫或推動永續發展教育,有助引導校務永續經營與卓越發展;2.32所大專校院已訂定相關ESG(Environmental, Social, Governance, ESG)投資規範,或投資決策已納入ESG概念;3.國際間追求碳中和已形成普世價值及趨勢,我國13所大學率先承諾或宣告碳中和,以積極回應巴黎氣候協定;4.近七成大學已建置再生能源(綠電)發電設備系統,惟學校設置智慧能源管理、電梯電能回收系統或水資源再利用情形尚未普及,尚待加強;5.部分大學已陸續出版永續報告書,可展現大學治理、教學、研究、服務等具體行動成果。除上開審計部盤點之情況外,據悉我國大學如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等校為推動永續發展,亦成立校內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辦公室等專責單位,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以責成、督導校內之永續發展;而中央研究院轄下之永續科學中心,係針對永續發展之跨學科研究計畫,鼓勵院內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社會科學3個學部的研究人員參與之跨界研究項目,實與院內治理無干。綜上所述,中央研究院身為我國最高學術機關,其內部治理之永續發展尚有提升空間,請中央研究院應積極檢討、提出以永續發展為核心之治理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規劃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二十六)為促進中央研究院南港院區之學術研究品質、協助各單位空間設施之活化更新,吳委員思瑤業於2020年10月22日質詢要求推動「中研院院區景觀計畫」,獲廖院長俊智正面允諾推動,據悉包含院區建築文資保存及空間利用事宜,中研院已錄案辦理,並已成立「中央研究院院區環境規劃委員會」,盤點各單位空間使用現況,俾利後續院內環境與功能重新檢討調整之依據。根據中研院回覆資料,上開計畫原規劃於111及112年度分2年編列院區環境整體規劃經費執行,112年度預算案亦編列400萬元,但查上開預算書,註明將執行期限由2年改為3年,請中研院應說明原由。再者,基於國際近年日益重視永續發展,有關中研院內部治理,吳委員思瑤有下列建議:1.吳委員思瑤業於110年度預算案要求舉辦中研院建築展,可舉辦為具備開放性、公眾性的永續建築展,俾利擴大院內永續治理與實踐;2.有關環境規劃委員會所推動之院內環境與功能重新檢討,可加入永續思維,俾利符合全球重視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及治理(Governance)等永續相關議題之趨勢,亦可借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推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之執行策略,作為中研院內部治理之參照;3.為打造中研院之淨零基礎,亦可依照世界資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所公告之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其公告之組織內碳排查3大範疇,針對各所、中心進行盤點碳排來源,接續執行「減量」與「移除」,俾利達到淨零;4.針對各院區之電力、照明、空調、隔熱、水資源、區域降溫等硬體設備,以及儲存、運輸、交通等需求允宜進行減碳之改善與落實。為符合國際重視永續發展趨勢,中央研究院應善用已成立之「中央研究院院區環境規劃委員會」,進行符合永續之環境規劃,俾利接軌國際規範,同步引導轄下單位注重永續發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二十七)112年度中央研究院「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項下「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中「學術規劃及交流合作」預算編列6,323萬元。經查,該筆預算項下編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632萬4千元,然該預算於109年度編列19萬2千元,決算數9萬2千元,執行率為47.92%;110年度編列19萬元,決算數6萬元,執行率為31.58%,執行率均低於五成,甚111年度編列19萬元,截至111年11月3日均未執行,然112年度較111年度再增列613萬4千元,顯不合理。爰此,請中央研究院積極探究原因,審慎參酌以覈實編列預算,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鄭正鈐 
    (二十八)為協助我國推動2050淨零碳排,中央研究院已於2022年11月29日發布「臺灣淨零科技研發政策建議書」,檢視我國相關排放來源,以及建議應儘速推動的5項尚未大力發展之關鍵淨零科技(去碳燃氫、次世代太陽光電系統、地熱、海洋能、生質碳匯)。上開政策建議書之前身,係2019年6月6日所發布之「臺灣深度減碳政策建議書」,經吳委員思瑤調閱,查其中建議我國應參與「深度去碳路徑計畫」(Deep Decarbonization Pathways Project,下簡稱DDPP)平台,以取得更廣泛深遠的國際知識、資訊與資源,以建構具國際觀、長遠角度之深度減碳轉型方案,但距離該政策建議書之發布已逾3年,該項建議迄今尚未落實。據查DDPP平台係由聯合國永續發展網絡(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olutions Network,簡稱SDSN)與可持續發展和國際關係研究所(The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簡稱IDDRI)於2013年10月所成立,該平台對資料分析工具共享持開放態度,且對會員無國家代表權之要求,對我國可說是目前最佳減碳政策之國際比對與交流平台。根據DDPP之官方網頁,目前已有36個國家之研究機構與科研團隊加入,如我國鄰近之中國、日本、韓國均有代表,卻未見我國有任何學術機關加入。請中央研究院應依循「臺灣深度減碳政策建議書」之建議,評估加入DDPP平台之可行性,俾利取得國際知識、資訊與資源,亦可讓國際瞭解我國減碳之科研能力與努力成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二十九)有鑑於捷克政府已於2022年11月中旬公告印太戰略政策架構文件:「捷克共和國與印太地區合作戰略-比我們想像的更接近」,陳述捷克與印太國家的合作願景,表示將深化與台灣等印太地區民主夥伴的合作往來,明確將台灣定位為捷克在印太地區的主要合作對象,充分展現對台捷關係的高度重視。據查中央研究院與捷克科學院長期保有密切學術合作關係,近年來雙方互動頻繁,2015年捷克科學院亞非中心於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設置亞非研究所台北中心,並派駐訪問研究人員;2017年雙方更擴大合作,簽訂學術合作備忘錄。但除捷克之外,據悉國家發展委員會龔主委明鑫於2021年10月率領產官學研組成「中東歐經貿考察團」拜訪斯洛伐克、捷克、立陶宛等3國,並與上開3國簽署18項合作備忘錄,包括斯洛伐克7項、捷克5項、立陶宛6項,內容涵括科學園區、太空、電動車、智慧城市、機械、中小企業數位化、觀光、網路安全、半導體、教育科研、生技及金融合作等多元領域,卻未見我國最高學術機關中央研究院之參與,並趁勢與斯洛伐克、立陶宛之最高學術機關展開學術合作,甚為可惜。在自由民主共享的價值基礎上發展全面合作,實乃各界所樂見,為持續與捷克等自由、民主理念相近國家建立夥伴關係,請中央研究院應積極參與由行政院相關部會所組成之經貿考察團,俾利未來能在氣候變遷、能源永續、生醫研究、量子電腦、人工智慧、COVID-19等前瞻議題,與各國最高學術機關深化學術交流與合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三十)2021年中央研究院P3實驗室發生實驗人員染疫事件,中研院雖提出通盤檢討,包含籌組生物安全辦公室、修訂相關作業辦法、完善災害通報流程、改善實驗室相關設備等,以確保未來實驗場域安全無虞,然經查事發迄今已逾1年,實驗室竟尚未重啟。中央研究院應書面說明未重啟原因及解方、後續重新啟用期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三十一)俄羅斯入侵烏克蘭,造成學術工作者被迫離開。中央研究院為以實際行動援助烏克蘭,於111年3月16日公布「烏克蘭學人獎學金計畫」(Taiwan Scholarships for Ukrainian Students and Scholars),提供來回機票、3個月之住宿及生活費等補助,獎助烏克蘭學者及學生至該院進行短期訪問與實習。具博士學位之學者比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支給規定,依學者職位提供每月不低於6萬6,950元之生活費,其經費由「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項下「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中「學術規劃及交流合作」之「參加國際組織及出席國際會議」及「與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合辦學程及研究進修計畫」業務費支應。然其他國家如美國國家科學院、奧地利科學院等發起類似計畫,協助重新安置烏克蘭學者,使其可在波蘭或鄰近國家工作。且波蘭與鄰近國家如斯洛伐克、羅馬尼亞、摩爾多瓦等國均對烏克蘭避難民眾敞開大門,歐盟並要求會員國提供烏克蘭難民居住權及工作3年,並給予食物、醫療照顧與社會福利金。為避免國際學者及學生短期來臺後即返回,宜加強研謀延攬優秀學者及學生並提供留臺誘因,以符中央研究院藉提供獎助學金,達到研究人才,厚植國家研究實力之目的。爰此,請中央研究院針對延攬人才加強留臺誘因加以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三十二)112年度中央研究院「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項下「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中「人才培育及延攬計畫」之「2.子計畫2:與國內大學合作培育國際研究生計畫」預算編列1億4,100萬元。經查,因烏俄戰爭爆發,以致烏克蘭諸多學術工作者及學生被迫離開,中研院於111年公布烏克蘭學人獎學金計畫,提供來回機票及3個月之住宿及生活費等補助,獎助烏克蘭學者及學生至該院進行短期訪問與實習。據中研院提供資料顯示,該計畫至111年8月,已接納15位學生至中研院實習,並轉介35位學生至合作大學,然於中研院實習之學生,4位成為我國大學學生,7位則申請延長實習,其餘3位於實習期滿後即返回烏克蘭,1位轉赴德國任職,共4位烏克蘭實習生未留臺,顯見當前對烏克蘭學生留臺誘因恐有不足之處,為加強我國延攬優秀學生留臺發展,達成厚植國家研究實力之目的,中央研究院應重新檢視留臺誘因並改善當前之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鄭正鈐 
    (三十三)中央研究院迄111年8月已接納15位學生到院實習,並轉介35位學生至合作大學,預計多數學生會繼續留在國內銜接學位,惟其中於該院實習之15位學生,其中4位成為國內大學之學生,7位則申請延長實習,其餘有3位於3個月實習期滿後返回烏克蘭及1位轉赴德國任職,顯示學者及學生留臺誘因恐有不足。請中央研究院針對延攬人才加強留臺誘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三十四)根據衛生福利部檢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中央研究院基因體研究中心ABSL-3實驗室人員感染COVID-19事件調查報告」指出,2021年12月9日所公布COVID-19本土案例l例,個案曾任中央研究院實驗人員,經指揮中心釐清感染來源,查證有下列情況:1.該案感染之病毒核酸序列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分讓予中央研究院病毒株序列最為接近;2.該案於發病前2週曾照顧感染病毒之相關實驗動物;3.實驗室環境有檢出病毒核酸陽性,有環境污染情況發生;4.實驗室人員在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脫除以及操作上,並未符合該實驗室所訂定之生物安全規範。根據上開因素,指揮中心研判該案為實驗室內造成之感染,並提出建議改善事項如下:1.強化生物安全會之功能與職責;2.檢討ABSL-3實驗室現行生物安全規範與標準作業程序適切性;3.訂定生物安全內部稽核規範並落實執行;4.建立實驗室人員適任性評核基準;5.強化工作人員教育訓練情況查驗制度;6.建立實驗室意外及異常事件主動追蹤監測機制;7.訂定工作人員健康監測計畫。有鑑於中央研究院基因體研究中心ABSL-3實驗室染疫事件,主因係研究人員對風險認知不足及未確實遵循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管理規定所致,足顯見對實驗室相關人員訓練及稽核管理制度之落實容有精進空間。為避免實驗室感染事件再次發生,請中央研究院應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調查報告建議事項進行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三十五)112年度中央研究院「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項下「學術研究與人才培育」中「任務型專案研究計畫」之「3.子計畫3:任務導向生技研究計畫」預算編列1億4,000萬元,係用於徵求具有社會重要性及應用潛力之中研院生醫研發團隊進駐園區執行轉譯研究,其中700萬元用於小型儀器設備、實驗用冰箱、辦公傢俱等。經查,中研院該筆預算於110年度編列500萬元,決算數110萬3千元,執行率22%;111年度編列50萬元,截至10月底僅執行7萬5千元,執行率僅15%,執行率均低於三成,該筆經費於112年編列700萬元,較111年度增650萬元,顯不合理。爰請中央研究院就前述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鄭正鈐 
    (三十六)經查112年度中央研究院「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下「數理科學研究」編列之預算包含辦理相關研究計畫之費用。根據中研院提供的資料說明,目前正著手研究關於淨零排放之計畫有:去碳燃氫發電技術研發、地熱資源區位調查與探勘技術研發、海洋能環境調查與探勘技術研發、高轉化效率光電模組技術之研發與應用及生質碳匯技術研發與固碳效益研究;惟除去碳燃氫發電技術以外,其他技術尚在研發階段。為跟上國際淨零排放之時程,中央研究院允宜加速進行相關計畫之執行,已有技術成果之計畫亦應儘速與產業合作技轉,俾利中研院投入研究計畫之目的,跟上國際淨零排放之時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賴品妤 范 雲 
    (三十七)自110年度起中央研究院對國際組織會費預算大幅增列,110年度預算數1,003萬2千元,決算數519萬8千元,執行率僅51.81%,顯示對國際組織會費之執行情形均未如預期,宜探究各該年度國內團體未申請補助之原因並參酌以前年度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爰請中央研究院就前述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三十八)自110年度起中央研究院對國際組織會費預算大幅增列,110年度預算數1,003萬2千元,決算數519萬8千元,執行率僅51.81%,顯示對國際組織會費之執行情形均未如預期,宜探究各該年度國內團體未申請補助之原因並參酌以前年度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爰請中央研究院就前述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三十九)112年度中央研究院「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下「生命科學研究」中「生物化學研究」預算編列1億7,535萬元,係致力於了解生物現象,尤其是疾病相關的分子機制;較111年度增列1,954萬7千元;然查,該項增列經費係用於生物化學研究所大樓外牆拉皮工程,而此大樓外牆拉皮總工程費為5,108萬元,中研院院本部雖補貼一部分工程費,惟大樓外牆整修之大部分費用係由該所研究經費中勻支,恐擠壓到生物化學研究所研究計畫之執行。為秉持預算覈實編列原則,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全面檢討全院各所大樓修繕經費之編列方式,並於113年度依「預算法」覈實編列,不應再由各所分擔部分修繕經費。
    提案人:吳怡玎 萬美玲 黃國書 
    (四十)112年度中央研究院「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下「生命科學研究」中「基因體研究」預算編列2億4,200萬元,較111年度減列研究耗材及機械設備購置等經費3,550萬7千元。110年12月疫情期間,基因體研究中心P3實驗室因研究人員對風險認知不足及未確實遵循生物安全相關管理規範致感染疫情確診,違反法規遭裁罰,人員訓練及稽核管理制度容有精進空間。中央研究院應提出報告如何辦理檢討並進行改善作業,實驗室人員訓練及稽核管理制度精進,避免實驗室感染事件再次發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四十一)112年度中央研究院「自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下「生命科學研究」中「生醫轉譯研究」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之「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BSL-3/ABSL-3)優化工程(統包)案,提升實驗室氣密性需求之變更設計項目及其相關衍生費用」預算編列4,220萬元。110年12月疫情期間,基因體研究中心P3實驗室因研究人員對風險認知不足及未確實遵循生物安全相關管理規範致感染疫情確診,違反法規遭裁罰,人員訓練及稽核管理制度容有精進空間。中央研究院應提出報告如何辦理檢討並進行改善作業,實驗室人員訓練及稽核管理制度精進,避免實驗室感染事件再次發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四十二)自110年度起中央研究院對國際組織會費預算大幅增列,110年度預算數1,003萬2千元,決算數519萬8千元,執行率僅51.81%,顯示對國際組織會費之執行情形均未如預期,宜探究各該年度國內團體未申請補助之原因並參酌以前年度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爰請中央研究院就前述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四十三)吳委員思瑤於110年11月3日質詢中央研究院廖院長俊智,以及審查111年度預算案時,均要求中研院推動「社會處方箋-藝術輔療方案」,評估轄下適當藝文館舍與試辦醫院夥伴。經查在吳委員思瑤的要求下,中研院旋即邀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失智症中心和忠孝院區共同合作社會處方箋計畫,並於111年8月簽署失智照護服務合作備忘錄,並擇選民族學研究所博物館、歷史文物陳列館及胡適紀念館3處場館,作為辦理藝術輔療之場址,預期效應如下:1.博物館身為社會支援系統的一環,且館舍豐富的文化資源及放鬆和緩的氛圍極具療癒潛能,可協助延緩長者衰退、活化記憶,並期降低照護者的心理壓力;2.有利促進「文化平權」,不僅提高失智者及家庭之社會參與率,鼓勵失智者與家庭成員共同出行,亦能協助中央研究院下的博物館化研為用。但經查國際推動社會處方箋之種類、執行方案相當多元,以英國為例,社會處方箋是英國國民保健署的長期計畫項目之一,處方箋開立者不限於醫師,還包含護理師和專業照顧者,依據專業判斷,選擇特定活動並有目標、計畫性地開立處方箋,持有該處方箋者可依據開立的項目參與文化、藝術、運動等兼具建立社交關係等活動。反觀我國目前長照政策與相關心理衛生治療,並未正式納入社會處方箋,請中央研究院應就我國執行社會處方箋的可行模式進行研究,俾利擴大社會各界對於社會處方箋之推動與採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四十四)中央研究院於南部院區發展量子科技相關計畫,據中研院提供資料,南部院區第2階段興建工程之跨領域研究大樓II及綜合大樓將於112年中竣工,陸續完成驗收。量子科技為我國科技發展重要目標之一,且南部院區亦肩負平衡南北科研資源之重要任務,實應積極進行相關工程與人才招募。為敦促中央研究院積極進行南部院區之相關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鄭正鈐 
    (四十五)112年度中央研究院「南部院區」編列之預算包含相關科學研究計畫之獎補助經費。惟根據中研院之資料顯示,110年度南部院區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執行率僅有39.4%,為中研院各科目編列之獎補助費執行率最低。南部院區獎補助費執行不佳係因博士生招收人數低,中央研究院允宜加強研謀改善,積極推廣招攬優秀研究人才,提高優秀人才申請獎助計畫之意願,為台灣培育優秀科研人才,厚植台灣科研實力,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四十六)南部科學園區建有基因轉殖溫室與中央研究院南部院區精密溫室及玻璃溫室,提供南部地區之農業生技學研及業界付費使用。然據中研院統計,迄110年11月南部科學園區基因轉殖溫室之玻璃空調溫室出租率約75%、田區網室出租率約60%、生長箱出租率約52%;南部院區精密溫室生長箱出租率約80%,玻璃空調溫室出租率約35%,病理空調區出租率約83%,出租率尚有提升空間。112年度中央研究院「南部院區」項下「核心溫室」計畫編列維持溫室基本營運所需費用中,水電費、臨時人員酬金及土地租金總計已花費1,016萬元。中央研究院應提升預算使用效能,積極推廣宣傳,加強溫室設備使用率,以增加設施使用費收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陳秀寳 林宜瑾 
    (四十七)量子科技為近代科技發展重中之重,各國皆戮力進行量子科技研究,中央研究院已著手建置量子核心設施基地及購置基礎研究之特殊實驗設備,規劃在南部院區建置量子科技發展基地,研究團隊預計於112年下半年進駐。然我國科研人才是否足夠尚有疑慮,依中研院公布之延攬研究人員人數統計資料顯示,106年度延攬研究人員497人,而110年度延攬人數僅320人,人數明顯下降,雖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對於優秀人才招募實屬不易。在全球化趨勢下國際人才競逐不易,為推動臺灣量子科技發展,中央研究院應於研究團隊進駐基地前,積極籌劃延攬優秀人才進駐,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陳秀寳 林宜瑾 
    (四十八)自110年度起中央研究院對國際組織會費預算大幅增列,110年度預算數1,003萬2千元,決算數519萬8千元,執行率僅51.81%,顯示對國際組織會費之執行情形均未如預期,宜探究各該年度國內團體未申請補助之原因並參酌以前年度執行情形覈實編列預算。爰請中央研究院就前述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四十九)112年度中央研究院「南部院區」項下「量子科技」預算編列1億7,767萬9千元及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基金用途」項下「科研環境領航計畫」預算編列3億1,000萬元,合計4億8,767萬9千元,用以建置量子科技發展場域,發展相關高精密製程及設備,推動量子研究。中研院為全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主要任務之一係為國家培養學術研究人才與延攬學術菁英,以促進人才交流與科技發展。依中研院官網公布之延攬研究人員人數統計資料顯示,106年度延攬研究人員497人,而110年度延攬人數僅320人,人數明顯下降。按該院規劃量子研究實驗室及辦公空間裝修完成後,研究團隊預計於112年底進駐,在全球化趨勢下國際人才競逐困難,為加速臺灣量子科技發展,宜持續控管工程進度,並同時預為籌劃延攬優秀人才進駐。爰請中央研究院針對延攬人才加強誘因,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6至111年度中研院研究人員延攬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五十)我國為發展量子科技研究,在跨部會合作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整合中央研究院、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產業界組成「量子國家隊」;其中由中研院主責建構量子核心設施基地與購置基礎研究之特殊實驗設備,並規劃於南部院區建置量子科技發展基地。南部院區綜合規劃計畫之第2、3棟研究大樓興建工程預計於111年12月竣工,部分空間擬作為量子電腦與量子光電研究實驗室使用,研究團隊預計於112年底進駐;此外中研院亦規劃興建量子實驗大樓,預計於114年底竣工,其透過高精密之一流研究設施與環境,延攬國內外量子人才,並預期可與南部科學園區形成群聚效應,整合我國半導體與資通訊科技等相關領域,加速發展量子科技。在延攬國內外量子人才的部分,根據中研院官網公布之延攬研究人員人數統計資料顯示(詳表1),106年度延攬研究人員497人,而110年度延攬人數僅320人,人數明顯呈下降趨勢,其中近2年或受COVID-19疫情影響,更致優秀人才爭取不易。故按中研院所規劃量子科研進程,首批研究團隊預計於112年底進駐,但在疫情影響下恐使國際人才競逐困難,為加速我國量子科技發展,請中央研究院積極籌劃延攬優秀人才進駐之相關配套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1 106至111年度中研院研究人員延攬人數統計表 單位:人
    提案人:吳思瑤 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五十一)112年度中央研究院「南部院區」項下「核心溫室」預算編列1,300萬元,辦理新設立南部院區核心溫室設施之維運管理,以提供院內研究人員及院外業界人員租借使用。迄110年11月南部科學園區基因轉殖溫室之玻璃空調溫室出租率約75%、田區網室出租率約60%、生長箱出租率約52%;南部院區精密溫室生長箱出租率約80%,玻璃空調溫室出租率約35%,病理空調區出租率約83%,出租率尚有提升空間。宜向外或周邊國家地區推展溫室租借業務,促進空間使用率。爰請中央研究院就前述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五十二)中央研究院南部院區核心溫室位處臺南,陽光充足,氣候少雨,適合大多數植物生長,為重要農作物生產地。其營運包含南部科學園區之基因轉殖溫室與中研院南部院區之精密溫室及玻璃溫室。基因轉殖溫室為全國唯一可實際進行基因轉殖性狀調查之設施,而南部院區溫室可研究植物在高二氧化碳濃度環境,其營養運用及固碳效率等之應用等,有利進行新興研究。另為提供臺北院區研究人員使用需要,接受委託種植代管服務,且溫室附設簡易實驗區域,以便非該院區研究人員進行採樣、觀測等需求,並提供南部地區之農業生技學研及業界付費使用,以促進多方研究交流,達成發展農業生技之目標。據中研院資料顯示,迄110年11月南部科學園區基因轉殖溫室之玻璃空調溫室出租率約75%、田區網室出租率約60%、生長箱出租率約52%;南部院區精密溫室生長箱出租率約80%,玻璃空調溫室出租率約35%,病理空調區出租率約83%,出租率尚有提升空間。復南部院區精密溫室及玻璃溫室雖於110年中啟用,進駐初期尚待進行區域電力、空調及門禁管理之調整,嗣111年3月底完成精密溫室電力施作,並完成建置4間可排程調光及溫度之步入型生長室,於111年6月以後逐步開放,亦大幅增加可供出租空間,宜加強推廣,儘速提升溫室使用量能。為增加經費使用效益,加強溫室設備使用率,爰請中央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黃國書 范 雲 
    (五十三)112年度中央研究院「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科學研究基金」計畫主要係由公務預算撥補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辦理資料安全研發及人才培育計畫、建構動植物健康安全防護網絡、循環技術暨材料創新研發平台推動計畫、關鍵新穎疾病治療技術開發計畫、大數據導向之精準育種計畫、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計畫、開創蛋白質醫學及生技產業計畫、量子科技研究基地核心設施建置計畫、「淨零排放」基於2050淨零減碳之前瞻性科技開發與實踐規劃等。112年度中央研究院「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科學研究基金」中「設備及投資」之「投資」預算編列5億0,395萬7千元(包含「研發能量提升」、「科研環境領航」及「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等分支計畫),然編列於「投資」項下恐未臻妥,宜按所執行之費用性質,妥適歸類預算科目,並區分經資門。對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提供研究計畫相關經費之補助,宜按所執行之經費性質,妥適歸類預算科目,爰請中央研究院就前述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五十四)中央研究院針對2050淨零減碳之目標,從去碳燃氫、地熱、海洋能、生質碳匯、光電效率等5大淨零關鍵減碳科技領域進行技術研發。參考淨零排放計畫書自評評審委員之審查意見,其中建議如:本計畫可加上該5項關鍵技術預估對台灣之減排百分比;去碳燃氫、地熱、海洋能3項建議與台灣電力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或民間電廠之具體合作規劃成效納入管理指標;建議遴選計畫時宜考量具實用性之技術,並遴選合適團隊進行技術研發推動。鑑於本計畫係攸關我國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之關鍵,面對有研究人員推斷我國難以達成淨零碳排之目標,中央研究院更應參考自評評審委員之意見,將5項關鍵技術預估對我國之減排百分比等意見納入審查及管理項目辦理,強化計畫執行成效評估,以利我國達成2050淨零減碳,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吳思瑤 林宜瑾 
    (五十五)面對氣候變遷,淨零碳排已成全球趨勢,中央研究院廖院長俊智指出零碳電力是我國淨零碳排關鍵,零碳電力除大家耳熟能詳的太陽光電、風力發電外,具有潛力選項包括去碳燃氫、地熱能、海洋能,中研院已開始積極發展各項零碳科技突破研發。有關上開地熱能,我國位處環太平洋火山帶,火山活動與板塊擠壓造就蘊含豐富地熱資源,但相關探勘開發相對少數,如吳委員思瑤選區內之大屯山火山群,範圍於從新北投到金山區間,總長約18公里的地熱區域內,分布著4個主要地熱徵兆區:大磺嘴、馬槽、四磺子坪及金山,有20多處具有高溫溫泉露頭及火山噴汽孔。根據第2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所評估之地熱發電潛能,大屯火山群的地熱潛能約有2,886 MWe,惟目前無法進行大規模的開發利用,有下列原因:1.該處地下流體屬於酸性泉,富含對於金屬具腐蝕性之氯離子、硫酸根與銨根,管線酸蝕成為此區地熱開發技術上最大的挑戰。嚴重酸鏽蝕使一般鋼鐵材料無法使用,若採用特殊金屬材料則須考慮成本過高的問題;2.大屯火山群地熱區大部分已被劃入國家公園範圍,目前無法進行大規模開發利用,須有解套法源。據悉為協助我國能源轉型、改善現今發電網結構,中研院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於2022年6月17日簽署綠能發展合作備忘錄,雙方優先選定宜蘭地區地熱能源探勘開發為合作起點。請中央研究院未來推動相關地熱能源計畫,應進行下列事項:1.善用科學技術協助突破因管線遭火山泉體腐蝕,以致開發成本提升之困境;2.除我國之外,世界各國之高地熱潛能區往往與國家公園重疊,應啟動世界各國有關國家公園地熱發電經驗之研究,以協助能源政策與法令訂定,達到綠能與永續雙贏。爰請中央研究院就前述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行政院主管」。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5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18億8,725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5項:
    (一)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第2目「文物研究與展覽」預算編列3,469萬4千元,凍結25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萬美玲 吳思瑤 張廖萬堅何欣純 陳秀寳 鄭正鈐   
    連署人:王婉諭 林奕華 范 雲 
    (二)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第3目「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預算編列1億6,459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萬美玲 林奕華 何欣純 
    賴品妤 黃國書 王婉諭 鄭正鈐 
    林宜瑾 吳思瑤 陳秀寳 張廖萬堅
    連署人:范 雲 
    (三)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第4目「文物安全、管理與修護」預算編列1億6,144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萬美玲 吳思瑤 鄭正鈐 黃國書 
    王婉諭 陳秀寳 林宜瑾 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奕華 何欣純 范 雲 
    (四)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第5目「新故宮計畫」預算編列7億1,374萬4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林奕華 鄭正鈐 張廖萬堅
    吳思瑤 陳秀寳 萬美玲 高金素梅 
    吳怡玎 何欣純     
    連署人:范 雲 林宜瑾 王婉諭 
    (五)有鑑於109年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肆虐,我國實施邊境管制等防疫措施,使觀光旅遊人次大幅減少,又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10年5至7月配合三級警戒閉館,使故宮參觀人次及門票收入大幅降低。考量現今我國疫情已處於穩定可控範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宣布於111年10月13日起,入境我國者得免居家隔離,以期吸引國外觀光客入境,活絡國內經濟市場。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積極辦理多元行銷宣傳與文化推廣等活動,有效提升門票收入。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六)有鑑於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教育推廣經費較111年度大幅降低,且南部院區展覽設計費也較111年度減少,然實際解謎遊戲規劃、敦親睦鄰遊南院接駁服務、展覽影片拍攝服務等與故宮展覽業務關聯較低之經費卻較111年度增加。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檢討教育推廣經費之編制,不應本末倒置,忽略教育、展覽之主要業務。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七)有鑑於112年度「新故宮計畫」預算編列較111年度增加2億2,120萬3千元,然北部院區整(擴)建計畫、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建設計畫之部分工程項目流標情形嚴重,使工程進度延宕。考量近期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持續維持高點,恐影響計畫推動進度,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持續追蹤開標情形,決標後督促廠商依約完工,俾使「新故宮計畫」順利進行。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八)有鑑於111年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配合國慶日施放煙火,然對外宣傳多偏重無人機表演、水舞等夜晚活動,並未針對故宮展覽本身進行宣傳。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行銷宣傳活動,應以展覽、教育層面為主,切勿本末倒置,過度行銷表演活動,忽略執行與國立故宮博物院主要展覽與教育文化之相關業務。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九)國立故宮博物院館藏69萬多件,而且因為有南部院區的關係,館藏慢慢增加;這些國寶需要妥善地被保存和維護,避免受時間摧殘,除此之外,國寶每次展出,無論是館內特展、館際借展或國外借展,每次展覽前後需要文物修復人員事前檢查、事後維護,文物修復人員可說是故宮國寶的守護者。故宮是目前國內唯一正式設有文物保存部門的博物館,但和國外的修復人力比起來,故宮的維修人員嚴重不足:北京故宮館藏186萬件,雖然館藏是我們的2倍多,但他們正式編制的修復人員就有112人,是我們的7倍(我們是16人);還有韓國的中央博物館,有22萬件館藏,但卻配有20位的文物修復人員。目前故宮修復人員因屆齡退休人數又減,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修復人力之培育計畫書面報告(例如在一定時期內依各個門類的文物修護需求情況來加強培養,或於一定期間內培養1位可獨立作業的修復人員等)。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十)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了使偏遠地區的學童,也能有到故宮的參觀學習的機會,從108年度起辦理「故宮遊藝思」計畫,以偏鄉的學校優先,一般學校為次,提供來回交通費、至臺北後遊覽車接駁及2天1夜住宿費用補助,經查故宮從108年1月至110年10月止已經補助了386所學校,其中偏鄉學校185所,然而根據教育部資料,全國偏鄉學校約有1,593所,意即僅有11.6%的偏鄉學校學童有機會可參訪故宮,相當可惜。爰此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特別針對偏鄉學校增加活動推廣。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十一)為推廣文化藝術教育,提供民眾近距離體驗院藏文物之多元管道,於「新故宮計畫」下設有「故宮國寶出遊去」子計畫,由中央、地方政府或行政法人於展覽舉辦前6個月向國立故宮博物院提出合作意向書及合作計畫,經故宮嚴格評估,並符合「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展覽保存維護要點」等嚴謹規定後合作策展,提供全國民眾多重途徑參觀故宮文物。然而自107年度開辦以來,僅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故宮花蝶館之參觀人次有超過50萬人次,其他合作策展(例如南部院區、彰化縣立美術館等)卻僅有20萬人次,比至故宮參觀人數還低,喪失該計畫執行的目的。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除應積極拓展合作申請對象外,更應協助行銷,有效提升參觀人次。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十二)根據110年度「故宮數位資源網路調查報告」,對於曾瀏覽過國立故宮博物院數位平台者,故宮北部院區與南部院區Instagram、故宮Podcast、故宮電子報、故宮教育頻道等5個平台知悉度未達三成、有6個數位平台使用率低於二成。當今已是數位時代,智慧型手機和電腦已是民眾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然而故宮數位平台知悉度低且使用率更低,有違博物館之教育意義,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應就此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據以改進。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十三)近幾年受疫情影響,國立故宮博物院來訪遊客大減,從2019年參觀383萬人次,2021年跌到僅剩41萬人次。根據統計,疫情前故宮的主要觀眾是外籍遊客占了八成、國內遊客占二成。另外外籍遊客中,中港澳即占四成,但國境解封第一波開放國家名單中,中港澳不在其中,且目前中國多方面打壓台灣情況下,故宮目標客群也不應放在中港澳旅客,應積極爭取來自世界各地的自由行旅客,思考如何調整、改變過去依賴團客及特定國籍參觀者的樣態,例如,將目標放在鄰近的日、韓、東南亞等亞洲國家,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就策展內容、串聯國內觀光產業、參與國際展會及國際行銷活動等方式吸引不同客群的國際旅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十四)近年來全球博物館界對於永續發展課題已由倡議階段進行至實踐階段,博物館基於服務社會與社會發展的存在目的,在推動永續發展方面具有獨特性與必要性,無法置身事外。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110年「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故宮亦從「友善、開放、智慧、普世」四大施政目標出發,希望將永續具體落實在博物館的典藏、研究、展示、服務與管理等工作項目中。因應全球環境永續發展及我國「2050淨零轉型」的目標,再結合博物館本身生存發展的經營需要,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將永續的概念擴展到博物館營運的各項核心工作,組成綠色小組處理永續事宜並規劃內部管理措施,如訂定綠色採購策略、請合作店家或承銷商提供碳排放資訊、未來博物館商店內所販售的商品皆符合永續標準等。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十五)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年度施政重點持續以「參觀者本位」、「使用者友善(user-friendly)」為核心理念。故宮於110年「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中已開始推動「啟動觀眾服務數位轉型計畫」,其主要業務內容為啟動觀眾服務數位轉型計畫、擴增官網友善化服務內容、服務低度參與觀眾群並致力提升各類觀眾的文化近用權。經查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身心障礙者所提供專業導覽的預約作業仍有精進改善空間,如相較於一般民眾,身心障礙者觀眾若欲預約導覽須提前1至2週申請、且申請方式僅有提供線上填單預約方式,實屬對樂齡者及視覺障礙族群甚不友善。建議國立故宮博物院允宜提升友善化措施,降低預約門檻,全盤整檢討無障礙設施與環境,優化博物館無障礙文化近用環境、落實文化平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策進規劃。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乃行政院中央二級機關,保存許多重要的文物珍寶,亦是我國於國際間最知名的博物館。作為肩負我國重要博物館工作的研究人員,充足自身知識、擴展國際視野是基本功。若研究人員能與國外研究人員在展覽策畫、藏品維護、詮釋館藏作品等親自交流、實地習作,想必能增加故宮研究人員之專業知能,進一步提升故宮整體展覽品質及內容。然而故宮並沒有任何針對院內研究人員的長期出國參訪、研習、交流之計畫。范委員雲於111年5月26日曾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上述事項口頭質詢,並獲得故宮於同年6月16日之書面回覆。然而故宮於書面報告中,僅列出「行政院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等其他部會現有方案,且故宮人員依據前述方案成功出國進行研究者也寥寥可數。至於故宮於書面報告中所列出之其他出國方案,則多屬短期交流方案。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院內研究人員,研議「長期出國研習交流」方案,以深化故宮研究人員之國際經驗與實務知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賴品妤 
    (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自2019年底起發行之「愛臺灣博物館卡」,原先為3年期之行銷計畫,於2年度內分別售出1萬9,043張及2萬9,645張。然因疫情邊境管制無法推展國際卡業務,經評估預算效益後,故宮決議提早於110年底終止計畫。現考量疫情趨緩,國門開放,觀光復甦,為提高國內外遊客走進台灣之博物館或美術館意願,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檢討過去「愛臺灣博物館卡」之計畫成效,並參考他國作法(如日本國立博物館年票優惠、荷蘭博物館卡),研議與文化部合作重新發行博物館卡之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正館於54年興建完成,結構耐震已達50年使用年限,建築物老舊、文物典藏庫房耐震不足,對文物典藏保存產生嚴重威脅。根據臺北市「歷史建築國立故宮博物院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中提到,三希堂地板敲出八角大洞,成為透空挑高直通4樓的八角中庭,在57年的舊建築中,怎堪做如此大的拆除工程?是否會破壞結構?影響文物及參觀者的安全?故宮是否請結構技師公會做過嚴謹評估?有何結論?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結構安全評估書面報告,以維護故宮正館建築結構安全。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林奕華 萬美玲 
    (十九)「大故宮計畫」、「新故宮計畫」時期,國立故宮博物院皆提到正館展覽空間不足,臺北市「歷史建築國立故宮博物院修復及再利用計畫」相關資料第45頁提到正館主要問題彙整6點裡,就有2點提到展覽空間不足,占問題彙整1/3。但此次正館修復,卻未見故宮針對展覽空間有專門規劃,未增加展覽空間,卻要砸掉3層樓地板面積做挑高八角中庭和增建咖啡廳,空間利用顯不合理。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個月內針對正館修復的展覽空間面積是否增加,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林奕華 萬美玲 
    (二十)近年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賸餘繳庫預算數分別為108年度8,500萬元、109年度9,250萬元、110年度1億2,000萬元、111年度預算1億2,000萬元。112年度解繳公庫預算編列8,500萬元,較111年度減少3,500萬元,減幅29.17%。
    國境已於111年10月13日逐步解封,外國觀光客來臺後,國立故宮博物院入館及消費之人數理應提升,故宮文物基金收入亦應有所提升,112年度賸餘繳庫預算數不應少於尚未解封前之數額,故宮宜研議強化基金業務績效相關方案。綜上,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期故宮於國境疫情管制措施鬆綁後,強化故宮商品行銷及文物基金業務績效,以增裕國庫收入。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二十一)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業務費」預算編列5億6,118萬8千元,其中「保險費」預算編列合計僅有65萬3千元,惟查111年度「保險費」預算編列共計1,872萬5千元,意即112年度保險費大降九成六。深究112年度保險費遽降原因有:111年度「遊客公共意外險」經費16萬2千元,但112年度僅剩6萬元;另外111年度針對文物包裝、國內外運輸之保險費1,760萬元,112年度刪除。公共意外險是博物館對於來訪旅客最重要的保障,而文物之包裝和國內外運輸的保險乃是維護館藏文物所必須,112年度卻將之刪除,有違博物館職責。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文物運輸之保險制度及經費編列方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陳秀寳 
    (二十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屬於我國重要文化場館之一,基於文化平權之原則,故宮博物院院區應提供對於各族群之友善場館空間,然北部院區對於親子族群友善仍有加強空間。據內政部營建署所提供之資料,國立故宮博物院北部院區並未依「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設置親子廁所,不符合法規要求,亦不利於親子族群參觀館區。爰此,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新故宮計畫」,完備所有展覽場館之親子廁所設置,以符合「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之法規要求,友善親子族群。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高金素梅    
    (二十三)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費」預算編列5億6,397萬3千元,包括職員351人、駐衛警66人、工友5人、技工44人、駕駛2人、聘用人員5人、約僱人員21人,共494人。112年度「人員維持費」預算編列5億8,682萬元,本計畫包括職員351人、駐衛警66人、工友4人、技工42人、駕駛2人、聘用人員5人、約僱人員21人,共491人。112較111年度減少3人之人事支出,預算卻增加2,284萬7千元,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撙節國家開支,並考量人員待遇合理調整之彈性。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陳秀寳 
    (二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是國內少數博物館可和國外專業博物館一樣由館內研究員策展,而博物館的研究員(策展人)是賦予展覽的靈魂人物,展覽對公眾展示前皆需投入無限心力及數年的時間來籌備及實踐。惟查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以及最新「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制表」,關於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額編制應有122人,但實際上僅有108人,應及早達到員額編制,提升展覽品質。惟查國立故宮博物院於109、110年度連續2年因尚未補實員額導致預算賸餘繳庫(109年度賸餘6,500多萬元、110年度賸餘5,100多萬元),然而在112年度編列人事費預算5億8,682萬元較111年度增列2,284萬7千元用以調整待遇,卻未思考如何補足所需人力,並不利博物館事務推動。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積極遴補研究人力。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何欣純 陳秀寳 
    (二十五)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一般行政」整體預算編列增加3,666萬1千元,其中增列最多者在辦理南部院區橋樑裂損修復、主館建築外牆鋼構維護工程等費用,是否南院安全檢修或環境安全又出問題?111年3月南院才發生前所未有的大跳電事件,如今又編列外牆維修、橋樑斷裂等預算,令人質疑其展場是否安全無虞?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南部院區整體公共安全維護與主體檢修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陳秀寳 高金素梅    
    (二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於111年3月6日因館內第6供電迴路跳脫,造成部分區域停電,停電2小時後故宮南院始宣布閉館,5小時後始確認故障原因,10小時後始修復完成,停電時間自當日9時38分至19時30分,長達約10小時。雖故宮具備緊急電源,然過長的停電時間仍易引發院區內文物保存或安全之疑慮,此非世界級博物館應當發生之現象,故宮應檢討各項危機應變流程,以減少意外發生時應變或處理時間,維護民眾參觀品質與確保館藏文物安全。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就精進危機應變措施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賴品妤 
    (二十七)2022年3月6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因館內第6供電迴路跳脫,釀部分區域停電,致閉館歷時長達10小時。雖據故宮表示,該次停電未對文物造成影響,然故宮為我國重要文物典藏機構,亦是世界級博物館,電力等基礎設施實不容許出現差錯。該次停電事故,不但使國人心驚,亦有損一流博物館的專業形象。為鞭策故宮改善,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針對設備、維修備援機制進行改善,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何欣純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二十八)有鑑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於111年3月6日發生停電情事長達約10小時。經查因電力匯流排發生絕緣破壞,供電線迴路跳脫,導致南院部分區域(行政區、一樓走廊、二樓走廊)停電。所幸停電區域未擴及致南院全館、亦未對故宮文物儲放造成影響。惟整體維修時間過長,停電2小時後宣布閉館、5小時後始確認故障原因,共歷經10小時後方修復完成,足顯示機電設施維護不足,其危機應變流程及電力備品機制皆有檢討精進空間。為防範此情形再次發生,衍生參觀品質與公共安全之虞,更可能危及文物保全作業,應提升故宮基礎設施安全防護量能,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二十九)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研究與展覽」項下「器物研究與展覽」及「書畫文獻研究與展覽」預算編列共計2,601萬9千元,「南部院區文物研究與展覽」預算編列867萬5千元,北部院區多於南部院區1,734萬4千元。然而北部院區實際參觀購票人次110年12萬4千人次、111年迄8月底止11萬4千人次;南部院區實際參觀購票人次110年13萬4千人次、111年度迄8月底止14萬6千人次,南部院區實際參觀購票人次已超越北部院區。北部院區編列較高之策展相關經費,卻無法帶來較多之實際參觀購票人次,應當檢討策展內容或展覽行銷策略。綜上,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就精進展覽內容、行銷及宣傳策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三十)國立故宮博物院為辦理北部院區、南部院區之專題特展、常設展、例行展及國際借展等工作,於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研究與展覽」預算編列3,469萬4千元,惟查該策展預算不僅較111年度減少25.5%,其中南院之研究策展經費更較111年度大減46%,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逐漸穩定,國境即將於111年10月13日解封,以國際觀光客為主之北院應積極提出更好展覽使外籍遊客回流,然而112年度的策展經費卻比111年減少近四分之一?!此外,參觀南院者有九成是國人,即便疫情影響國人出遊意願將近3年,但南院參觀人數未減反增,但南院策展預算卻未增反減,明顯失當。綜上,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國境開放後故宮策展規劃、如何吸引國際觀光客回流以及增加故宮南院入館參觀率等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何欣純 陳秀寳 
    (三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作為世界級博物館,典藏文物數量豐富,高達69萬8,856件,然文物展示率不論南北院皆偏低。110年度僅有南院器物類文物展示率超過10%,且南部院區在器物類、書畫類及圖書文獻類展示率皆較北部院區更高。故宮空有豐富的文物,卻難以使其映入民眾的眼中,實屬可惜,故宮應於策展時儘量使鮮少問世之文物得以搭配策展,或透過線上影像資料庫,讓民眾得以了解多元文物。綜上,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就提高典藏文物展示率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連署人:何欣純 陳秀寳 
    (三十二)經查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研究與展覽」項下「書畫文獻研究與展覽」,包含辦理書畫文獻展覽,強化書畫文獻相關學術交流與研究之經費。故宮博物院已與捷克國家博物館簽署合作備忘錄,故宮博物院允宜積極與捷克研擬後續展出事宜。故宮博物院亦應致力規劃與外國博物館洽談故宮文物至外國展覽之事宜,使國際間能透過文物交流,增進合作情誼。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三十三)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預算編列1億6,459萬元。故宮典藏文物數量達69萬8,856件,而典藏文物之展出皆有一定之數量及期限,雖因展示空間不足,可展出數量受限,導致展示率偏低。但故宮典藏文物展出不應只侷限於南北院區內,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應規劃將展品走出故宮之可行性,積極辦理相關策展及建置線上影像資料庫,除提升典藏文物展示率外,也可讓更多民眾認識故宮、了解故宮,並達到社教推廣與博物館行銷目的,故為督促故宮充分發揮典藏文物資源展覽功能及教育推廣效果,加強辦理策展及建置線上影像資料庫,提供多元管道供民眾體驗故宮藏文物,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三十四)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項下「博物館開放資料深度運用計畫」預算編列667萬元,全計畫期程5年,主要工作目標為以運算思維優化故宮資料供師生利用、以STEAM結合藝術教育資源並巡迴各縣市、介接各縣市教育體系、擴大故宮資料受眾。111年度故宮預計辦理博物館創客魔幻列車貼心到校服務82校、故宮教育頻道暨開放平台之學習人數達7萬1千人、新增數位內容及新型態開放資料集數22集、辦理工作坊或推廣活動2場及回訪學校6校,迄111年8月底止之執行情形,除辦理工作坊或推廣活動3場已逾目標值外,其他績效指標距年度目標值,有待努力。為提升預算效能、確保該項計畫確實有效執行,請國立故宮博物院針對「博物館開放資料深度運用計畫執行問題與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陳秀寳 
    (三十五)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預算編列1億6,459萬元,係用於辦理廣告媒體行銷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並辦理對外服務及行政所需各項資訊系統管理維護等相關經費。國立故宮博物院屬於我國重要文化場館之一,基於文化平權之原則,故宮博物院院區應提供對於各族群之友善場館空間,然故宮之新媒體平台經營對聽障族群友善仍有加強空間。國立故宮博物院之Youtube頻道,係屬於故宮「充實數位內容並發展線上應用」所經營平台之一,現已有6萬4千人訂閱。惟頻道之手語導覽影片僅製作50則,且上次更新為110年12月,為促進故宮文化平權,應加強手語導覽影片之製作及宣傳。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高金素梅    
    (三十六)11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有9項出國計畫,其中5項出國計畫因國?外疫情升溫而取消,原預算編列共133萬7千元,其中「美國紐約大都會博物館考察」、「北美原住民國際特展選件目驗」、「早稻田大學數位展」僅取消執行,並未有後續聯絡或轉成線上會議之因應作為,目前112年度預定有3項出國計畫,疫情仍詭譎多變,若未及早規劃相關之因應作為,恐影響後續展覽及博物館交流規劃事宜。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出國計畫之因應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陳秀寳 
    (三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一世界級博物館,於我國承擔研究、展覽、文物保存,乃至於文化外交之重責大任,應有一流的專業水準,針對上述業務之精進思索組織改革策略,減少非專業因素干擾,在法律及實務面皆成一專業化博物館。故宮綜合規劃處業已辦理完成「最適組織型態委託研究計畫」,應進一步依據各項政策研擬與評估,訂定未來施政方針,與相關單位積極溝通,早日完成最適組織型態轉型。為督促故宮積極辦理上述業務,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革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何欣純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三十八)因應醫學界逐漸重視樂齡失智預防及延緩、憂鬱及自閉、現代人壓力身心症候群等健康問題,英國積極推動「社會處方箋」,將藝術、音樂、運動視為醫療處方取代單純用藥。博物館作為社會支援系統的一環,由於館舍豐富的文化資源及放鬆和緩的氛圍極具療癒潛能,博物館處方箋的概念因此應運而生。因應人口老化趨勢及國際脈動,臺灣近年也開始發展博物館處方箋。國立臺灣博物館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在108年簽署合作備忘錄,針對失智長者共同推行「博物館處方箋」服務,110年11月中央研究院邀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失智症中心共同合作社會處方箋,策劃失智友善活動。國立故宮博物院北部院區為落實文化平權的社會責任,已針對樂齡者推動「藝術陪伴」計畫服務樂齡族群,然其實際計畫僅多以與臺北市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合作設計之「國寶動動操」進行相關活動。請故宮強化推動社會處方箋相關計畫,並將故宮南院作為社會處方箋場域,擴大服務南部民眾,以及將111年10月故宮北院辦理之「樂齡月」常態化,以達文化平權與醫療平權之效。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三十九)為向低度參與觀眾推廣行銷,國立故宮博物院辦理低度參與觀眾平權教育推廣活動,其中樂齡教育推廣項目編列200萬元經費,目標參與人次僅設定1,450人,仍有提升之空間。且於「安排樂齡長者來院參觀」活動中,111年度預計目標達到500人次,截至目前僅安排長者來院參觀67人次,達成率僅13%,活動辦理效率亦有提升之空間。綜上,請國立故宮博物院就加強推廣樂齡長者來訪故宮,並得使低度參與觀眾近用故宮之資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陳秀寳 
    (四十)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項下「展場管理及觀眾服務」預算編列3,720萬1千元,其中112年度新增「辦理本院『票務電子化服務建置與整合委託專業服務案』」預算200萬元,惟查,關於「票務電子化服務建置與整合委託專業服務案」已於109年8月以6,172萬元決標,履約日期為109年7月24日至113年12月31日(標案案號NPM109068),112年度卻又重複編列經費,預算顯有浮編。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四十一)針對兒童友善之推動,經查國立故宮博物院北部院區已設置了兒童學藝中心,南部院區亦有兒童創意中心,並分別設置1至2名展場管理工作人員。然2場館年齡限制皆專為5至12歲兒童設計,且10歲以下兒童需要家長陪伴。故仍有年齡限制、人力不足、對0至4歲育兒家長不友善等問題。 綜觀國際經驗,如以法國博物館為例,法國博物館兒童教育將館內兒童活動區分為三大年齡層,分別為4至6歲、7至9歲及10至12歲。針對4至6歲學齡前幼童,設定之目標為刺激其對博物館展出物件的好奇心,培養對博物館的喜愛度;7至9歲兒童則將活動目標訂為培養兒童「觀看」展出物品的能力;至於10歲以上兒童,係因瞭解博物館展品的功能與作品造型,且已具備分析及瞭解展品背後抽象的社會、政治意涵能力,故其教育活動規劃可較為深入,探討作品象徵意義。綜上所述,請故宮放寬兒童學藝中心「兒童友善年齡限制」及展示規劃「兒童觀眾分齡化」,並推出符合各年齡層兒童興趣的教育推廣活動,研議進行:1.以人為本設計導入,進行故宮空間及設施友善化,營造全齡皆可參與、跨世代共融學習的互動空間;2.兒藝中心正館常設展設、互動設計依兒童觀眾分齡化,因應各年齡層觀眾的興趣與需求提供不同導覽方式,提供具體業務規劃。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四十二)在數位時代趨勢下,民眾生活與網路息息相關,各項資訊大多透過網路或社群媒體獲得,不論行政部門或民間企業皆將行銷部分側重在網路社群媒體,作為世界級博物館的國立故宮博物院也不例外。然110年度「故宮數位資源網路調查報告」,對於曾瀏覽過故宮數位平臺者進行調查。故宮北院與南院Instagram、故宮Podcast、故宮電子報、故宮教育頻道等計5個平臺知悉度未達三成;且逾半數之數位平臺使用率未達二成,顯示部分數位平臺對於民眾來說知悉度不高,且民眾雖然聽聞多數數位平臺,但普遍未予使用,故宮宜加強推廣,以提升民眾數位平臺使用率,未來對於展覽或商品之行銷方能產生助益,使資源發揮最大效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督促故宮加強民眾對於部分數位平臺之知悉度,且提高民眾對數位平臺之使用率,促使數位資源對故宮行銷發揮更大效益。
    提案人:吳思瑤 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陳秀寳 
    (四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線上故宮數位內容共有典藏精選、主題網站、3D文物賞析、Open Data、YouTube、720°走進故宮等6大主題平台。然109至110年間各平台之瀏覽人次,除主題網站外,其餘網頁瀏覽人次皆呈下降趨勢:典藏精選下降10%、YouTube下降17%、Open Data下降0.18%、720°走進故宮下降16%,且線上故宮平台之網頁瀏覽平均停留時間僅約落在46秒至1分39秒,足顯見數位教育推廣之績效不彰。由上述線上訪客人數低落及快閃且走馬看花式的瀏覽方式可見,故宮雖積極扮演資料之生產者、提供者,然線上故宮眾多平台之數位內容無法吸引訪客使用。惟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案中,卻未見針對此類情形之具體改善規劃,似有怠忽職守之嫌。請故宮強化數位行銷、優化數位資訊可用性,並積極研議如何吸引各界使用線上故宮數位資源。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四十四)經查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項下「數位教推與服務維運」中「辦理數位巡展」預算編列464萬5千元。故宮博物院自疫情開始後,推行720°VR走進故宮,然而參觀人次一直都很低迷。109年僅有15萬1,785人次、110年僅有11萬9,510人次;111年1至8月僅有6萬6,756人次;代表720°VR走進故宮無法有效吸引民眾進入參觀。故宮博物院允宜檢討720°VR走進故宮是否有不足之處,並進而調整,俾利民眾使用。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何欣純 
    (四十五)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項下「數位教推與服務維運」預算編列3,120萬2千元。近年故宮為因應數位時代趨勢,推動故宮數位轉型,包含建置數位典藏、庫房管理系統、線上線下新媒體數位展、智慧導覽等工作,其中數位典藏品數量由106年之5萬4千餘件,成長至110年之7萬8千餘件,呈逐年成長趨勢。但細查數位典藏內容仍多以平面為主,3D立體文物賞析至目前為止僅有70件上線。另故宮雖已建置720°VR走進故宮的線上虛擬展廳,但實際點選進入後發現,其所展示的精選路線展品呈現方式仍以平面為主,並未以3D立體呈現,難以讓觀眾有全方位品味展件,彷彿身歷其境的感覺。因應數位轉型趨勢,提供線上觀展服務已是世界各大博物館發展趨勢,惟故宮數位轉型進度仍不如預期,故為督促故宮提升數位轉型速度,促使資源發揮最大效益,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陳秀寳 林宜瑾 
    (四十六)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國立故宮博物院部分數位平臺知悉度不高,逾半數平臺使用率低落。以110年度使用情形觀之,僅有故宮官網的使用率達51.4%,其餘使用率皆落在4.5%至42.2%,其中擁有12.9%的知悉度的「故宮教育頻道」僅有4.5%的使用率。故宮自建影音服務並加以應用於教育用途的初衷良善,但低落的使用率意即此平臺無法滿足受眾的教育目標,且博物館受到COVID-19疫情衝擊讓觀展型態,甚至連教學場域的授課方式也隨之轉變,疫情間各式線上授課平臺、遠距教學宅也迅速崛起,可見學習模式已由線下轉為線上授課,然故宮也未能把握在疫情期間將推廣其數位教育內容,將受疫情影響未能入館參觀之民眾與學生轉移至數位故宮的平臺。請故宮強化數位行銷、加強與地方文化及教育團體或學校,辦理數位教育?容合作推廣、盤點故宮各數位教育平臺的使用率與流量統計,藉由數據統計分析(如使用者之族群、年齡、性別等)來持續提升競爭力,並推動具備可行性之數位營運計畫。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何欣純 陳秀寳 
    (四十七)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項下「博物館開放資料深度運用計畫」係為行政院「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110至114年)」工作項目之一,主要為建置故宮資料深度運用,應辦理項目有4:1.建置AI化藝術教育資源並導入藝術教育現場;2.擴大故宮資料開放樣態、途徑及受眾;3.建立故宮教育頻道暨開放平臺;4.資料之數據分析。惟根據故宮說明其實施成果,僅有達成第1項(透過創客魔幻列車執行博物館STEAM教育實地推廣),其他鼓勵民眾使用故宮之開放資料之實施成果付之闕如,而且有益於推動故宮Open Data資料開放之「線上策展人」活動僅實施2屆後(109與110年)旋即停辦,顯示其在擴大故宮資料開放政策執行上成效不彰。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陳秀寳 
    (四十八)經查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項下「博物館開放資料深度運用計畫」中「優化故宮開放資料,提供跨領域教學及藝術教育資源等作業所需之軟硬體設備及系統開發」預算編列226萬元。惟故宮博物院線上資源之平均停留時間皆很短暫,以111年1至8月資料統計,展覽搶先看平均停留113秒、典藏精選平均停留69秒、720°VR走進故宮平均停留99秒、故宮Open Data平均停留48秒。故宮博物院建置線上資源本就應維護優質之平台供民眾使用;線上資源民眾平均停留時間過低,故宮博物院應檢討如何改善俾能使民眾更加願意使用線上資源,使其發揮最大效益。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何欣純 
    (四十九)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項下「博物館開放資料深度運用計畫」係因應國家發展委員會「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產生,目的為擴大故宮資料之使用,使資料得以轉換成教學資源,協助學校藝術教育現場使用。由於疫情影響,計畫中各項績效皆不如預期,111年度故宮預計辦理博物館創客魔幻列車貼心到校服務82校、故宮教育頻道暨開放平台之學習人數達7萬1千人、新增數位內容及新型態開放資料集數22集、辦理工作坊或推廣活動2場及回訪學校6校,統計截至111年8月底之執行情形,實際值與目標值存在不小差距,故宮應於疫情期間尋求可行之替代方案,並於疫情趨緩後加速運作,使學童能接觸故宮文物,激發藝術創作能力。爰此,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何欣純 
    (五十)為因應數位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國立故宮博物院截至111年10月已完成書畫類藏品文物數位化件數總數計1萬5,698組件,完成度99.6%;器物類藏品文物總數7萬1,117件,完成度95.22%。文物圖像低階圖檔已完成開放40萬張文物圖像,中階圖檔目前已開放25萬張,並預計於111年底可完成40萬張中階圖檔,高階圖檔採授權收費方式,不在釋出範圍。基於故宮文物圖像為國家型數位典藏計畫之重要成果,為有利資料數位運用,並擴大博物館公共化效益,請故宮除持續擴充Open Data資料庫圖像外,應積極研謀加速數位圖檔開放。爰此,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何欣純 陳秀寳 
    (五十一)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項下「博物館開放資料深度運用計畫」預算編列667萬元。該計畫期程110至114年,總經費6,000萬元,係因應國家發展委員會「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擴大故宮資料之使用受眾並同步推廣教育資源,主要辦理方式為透過STEAM教育精神,與各級學校、文化機構共同辦理適才適性的數位教案,並執行「創客魔幻列車」,將開放資料之資源導入學校教育現場,協助學生深入了解故宮文物。經查該計畫在109年度屬於106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其中一項子計畫,當時故宮同樣以辦理創客列車方式,透過開發遊戲學習、虛擬實境教學應用與學校作為連結。但無論是現階段「博物館開放資料深度運用計畫」或是前階段「第五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數位政府」,都未看見故宮針對該項計畫預計達到怎樣的效益?也沒有清楚績效指標可供檢視。且實際上,全國中小學校數超過3千所,多數學校並不清楚該計畫內容、參與方式等,恐難達到融合故宮開放資料,達到推動藝術教育服務之目標。故為督促故宮實踐將數位科技應用於教育推廣,落實教學資源導入及達到文化平權,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陳秀寳 
    (五十二)經查112年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安全、管理與修護」項下「器物典藏與庫房管理」中「器物中、英文詮釋資料優化計畫」預算編列168萬元。故宮博物院自疫情開始後,推行720°VR走進故宮,然而720°VR網頁所提供之文物資料介紹,僅有中文。故宮博物院允宜將實體展覽中之英文同步更新至720°VR走進故宮,以吸引外國遊客透過網路欣賞故宮博物院之文物,並進而增加到故宮博物院實地參訪之誘因。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五十三)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新故宮計畫」預算編列7億1,374萬4千元,111年度預算編列4億9,254萬1千元,增幅44.9%。
    107年行政院核定「新故宮計畫」,將以6年為期,全案總計投入101億元經費,以提升故宮公共性為核心,從景觀優化、展覽創新、活動整合、交通串連、行銷國際等5大面向全面強化故宮北部及南部院區軟硬體設施及服務品質,並預期完工後20年可能達到超過8,000億元的收益成長。然而110年再度重新評估「新故宮計畫」完成後20年的預期收益成長,僅估算能獲得53億1,700萬元之效益,然由於國際缺工缺料,故宮不斷追加預算來完成「新故宮計畫」中的建築興建或修復計畫,投入成本已超過100億元,預期收益卻僅能得到53億1,700萬元,恐使「新故宮計畫」變成賠本的投資。綜上,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陳秀寳 
    (五十四)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新故宮計畫」項下「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中「辦理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計畫」預算編列6,844萬4千元。該計畫為透過故宮資源建置博物館國際觀光協力平台,藉由國內各博物館群的串連及資源整合,讓台灣博物館群分享故宮觀光能量及資源,強化國際觀光各項服務設施,整體發展台灣博物館群文化觀光事業。串聯博物館群聯合行銷國際,共同建構台灣多元文化系統。其中為推廣文化藝術教育,讓更多民眾欣賞故宮典藏文物,自107年度編有「故宮國寶出遊去」相關預算,該計畫係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及行政法人於展覽舉辦前6個月,向故宮提出合作意向書及合作計畫,但檢視歷年「故宮國寶出遊去」參觀人次情形,107年度台中世界花卉博覽會約89萬人次、108年度故宮南院赤壁及三國群英形象特展約20萬人次、107年度國立臺灣美術館花之禮讚-四大美術館聯合大展13萬餘人次、109年度故宮國寶遊彰化2萬餘人次、110年度則無任何申請案。由於參觀人次變化甚大,恐未能達成該計畫預期成效,故為督促故宮積極廣拓合作申請對象並有效提升參觀人次,也應研擬將不同文物結合各地方民俗節慶,在台灣各地舉辦各類「互動式展覽」,利用互動的過程中引起民眾參訪興趣。爰此,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五十五)112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新故宮計畫」項下「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中「辦理博物館群國際觀光網絡系統建置」之「故宮國寶出遊去」預算編列175萬元,然此一子計畫5年內僅成功合作4案,未來預定有2案,宜積極推廣及尋覓合作對象。「故宮國寶出遊去」計畫以推廣文化藝術教育,提供民眾近距離體驗院藏文物之多元管道為目的。然過往成功合作的展覽中,109年度故宮國寶遊彰化僅2萬餘人觀光人次,110年度更是無任何申請案,雖疫情可能為申請案件數或參觀人次不理想之原因,然台灣已邁入後疫情時代且國境逐步解封,故宮宜主動開發合作對象,並研議宣傳對策,以提供民眾多元途徑接觸故宮文物。爰此,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何欣純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11款「教育部主管」。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原列1,403億6,389萬8千元,除第2目「高等教育」第3節「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475億8,980萬5千元、第7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及附設醫院基金」43億2,482萬7千元、第10目「加強文化與育樂活動」第2節「教育部所屬機構維持及發展輔助」10億8,595萬1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9項:
    (一)112年度教育部「委辦費」預算編列30億9,904萬6千元,凍結1億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二)112年度教育部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2億4,129萬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奕華 王婉諭 張廖萬堅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黃國書 陳秀寳 
    林宜瑾     
    (三)112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163億4,634萬7千元,凍結6,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正鈐 王婉諭 陳秀寳 黃國書 
    萬美玲 何欣純 林奕華 賴品妤     
    林宜瑾 范 雲 吳怡玎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112年度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2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編列93億6,698萬元,凍結2,0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正鈐 萬美玲 陳秀寳 林奕華 
    賴品妤 吳思瑤 黃國書 林宜瑾     
    范 雲 何欣純 吳怡玎 張廖萬堅    
    王婉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高金素梅 
    (五)112年度教育部第3目「中等教育」預算編列16億2,32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正鈐 范 雲 陳秀寳 林宜瑾 
    林奕華 萬美玲 賴品妤 黃國書     
    吳思瑤 王婉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吳怡玎 張廖萬堅 
    (六)112年度教育部第4目「終身教育」預算編列27億2,933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鄭正鈐 陳秀寳 
    林奕華 萬美玲 何欣純 張廖萬堅    
    范 雲     
    連署人:吳怡玎 吳思瑤 
    (七)112年度教育部第5目「學務與輔導」預算編列22億1,612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正鈐 范 雲 陳秀寳 林奕華 
    黃國書 賴品妤 何欣純 林宜瑾     
    王婉諭 萬美玲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怡玎 
    (八)112年度教育部第6目「各項教育推展」預算編列77億0,658萬2千元,凍結6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正鈐 萬美玲 林奕華 范 雲 
    陳秀寳 林宜瑾 黃國書 賴品妤     
    吳思瑤 吳怡玎 何欣純 張廖萬堅    
    鄭天財Sra Kacaw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高金素梅 
    (九)根據yes123求職網調查發現,我國39歲以下僅25.9%青年收入大於支出,收入小於支出則高達36.3%;青年零存款比例亦從108年15.4%,升高至112年20.3%,零存款比例年年攀升,顯示大環境對年輕人並不友善。此外,蔡總統英文曾承諾,要解決年輕人低薪問題,然問題至今仍存在,再加上近年國內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及烏俄戰爭等影響,原物料高漲、物價跟著飛漲,通膨問題嚴重,種種因素皆加重年輕人經濟負擔。再依據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顯示,自就學貸款開辦以降,已有5萬多筆因積欠就學貸款而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數,顯示目前已超過5萬名畢業生因無法繳還就學貸款遭到強制執行。綜上所述,為減輕年輕畢業生經濟負擔,爰要求教育部研議就學貸款全額免息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十)110年1名導護老師值勤時遭闖紅燈駕駛撞成重傷,然因學校為師生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僅限於校內才能理賠;又因「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公務人員值勤受傷發給慰問金,基於不重複給予原則,不得以公務預算再投保額外保險,諸多限制下,致使導護老師於校外值勤發生意外時,幾乎沒有保障。為保障導護老師值勤權益,爰要求教育部應儘速研議導護老師於校外值勤投保之可行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十一)為減輕學生學貸負擔,教育部多次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除放寬申請資格、只繳息不還本期間及緩繳本金申請次數外,並得加貸生活費貸款;據教育部統計,截至111年6月底止,申請緩繳本金之借款人達4萬4,499人,申請只繳息不還本之借款人則為9,438人。中央銀行為緩解國內通膨壓力,111年3、6及9月陸續升息;其對就學貸款之影響據教育部表示,在學學生因升息而增加之利息將全額負擔,而已在還款之畢業生則建議透過申請緩繳降低利息負擔。故升息雖對在學學生未有立即影響,惟對已在還款之畢業生仍有利息增加情形。另據審計部調查略以,106至108學年度弱勢學生高中畢業後約七成就讀私立大專校院,較一般學生就讀私立大專校院比率高出約6%;復據教育部統計,歷年辦理就學貸款學生以私校學生占多數,尤其私立大專校院占比更逾75%。顯示弱勢學生辦理就學貸款恐較一般學生普遍,且升息對已在還款之畢業生亦有影響,允宜賡續研謀相關措施減輕貸款負擔,以落實對弱勢學生之扶助。爰此請教育部研議「面對升息連連,該如何減輕就學貸款相關負擔,以落實對弱勢學生之扶助」,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 
    (十二)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供資料,111學年度已簽約之準公共幼兒園計1,859園,占私幼總園數4,121園之45.1%,超過四成五私幼已加入準公共機制。全國簽約園數占符合合作要件園數2,408園之77.2%,其中新竹市及新竹縣部分現行收費標準高於準公共機制合作要件所定之收費數額之私幼,更同意於履約期間依合作費用範圍申請加入準公共機制,致各該縣市簽約比率超過100%,顯示準公共機制已影響教保服務市場供需條件。準公共機制係由符合「收費數額」、「教保服務人員薪資」、「基礎評鑑」、「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教保人力比」及「教保服務品質」等6項要件之私幼,與市、縣政府簽訂合作契約成為準公幼。依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教育部將透過強化例常稽查及輔導機制,以維護準公幼教保品質。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表示,輔導機制係透過輔導人員入園輔導、進班教學觀察、評估課程設計與教學方式等,提升準公幼教學品質,108至110學年度輔導園數分別為95園、139園及189園。例常稽查部分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乙第96頁)指出:近二成準公幼曾因教保服務人員未具資格、超收幼童或費用等事由遭裁罰,並有因同一違規事由遭裁罰3次以上,為確保準公幼教保服務品質,教育部允宜督促市縣政府落實審查及監督機制。爰此請教育部研議「加強督促縣市政府落實審查監督機制,以確保準公共幼兒園之幼教品質」。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 
    (十三)隨著電腦科技普及,民間補教業者紛紛導入「線上教學」系統,供民眾選購線上補習課程。近年線上補習課程之退費爭議亦層出不窮。據「聯合報」採訪報導(篇名:補習班網路授課未按比例退款糾紛),有民眾花費14萬4千元購買課程點數180點,僅使用25點(約13%)便要求退費,竟只拿回一半的退款。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統計,近年來每月都有百餘件補習消費申訴案件,全年補習申訴案件數可達2千件以上,顯示補習消費爭議並不罕見。教育部應積極審視檢討當前補習班退費機制,並因應線上教學或影片授課模式,檢討傳統退費計算方式之合宜性。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十四)近年學測命題屢次傳出鑑別度與穩定度爭議,每年的難易度落差極大。109學年度數學科有高達11.22%的考生滿級分,較108學年度增加5.4%,遭高中教師批評欠缺鑑別度。而110學年度學測數學,則又大幅提升難易度,導致頂標及均標皆較109學年度下降3級分,顯示試題穩定度不足。除造成考生備考困擾,甚至可能影響考生升學。教育部歷年均有編列大學入學考試相關經費,亦有補助「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之營運費用,「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為大學入學考試之專責單位,工作內容單純明確。相關人員本應負起維持命題穩定度與鑑別度之責,以維護考生權益。請教育部積極會同考試命題相關人員,擬定策略改善大學入學考試命題鑑別度與穩定度。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十五)隨著性別平等教育的落實,學生性別意識提升,勇於揭露與檢舉性騷擾事件,校園疑似性騷擾通報案件數連年增加。據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司統計,全國各級學校之全年疑似性騷擾通報件數總和,從2006年的45件,大幅增加至2020年1萬0,381件。學生勇於揭露與通報性騷擾案件值得鼓勵,但全年破萬的通報件數,顯示校園中性騷擾問題嚴重,亟須正視。且大幅增加的案件數亦加重第一線處理人員的工作負擔,需要教育部提供相關人力或資源來支持。請教育部應積極進行校園性別平等教育與性騷擾/性侵害防治工作。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十六)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之興建工程,據教育部預算書第29頁說明之年度重要計畫,國圖南館112年度主要工作包含:「辦理主體工程施工等相關事宜、辦理其他周邊設施設備採購建置(包含數位資源保存中心所需系統及設備、電腦及資訊相關設備費、倉儲系統設備、傢俱設備、圖書博物館設施設備等)、分館資源添購」等等。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為台南居民引領期盼之重大建設,且具有平衡南北資源、擴充國家圖書館收藏空間之功能,教育部應積極落實工程規劃,使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能按時完工。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十七)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推動「五專展翅計畫」,鼓勵與補助企業聘用五專實習生,以利學生之職場銜接,降低學用落差。政策立意良善。惟據部分配合業者陳情反映,教育部並未與財政部擬定頒布「五專展翅計畫」經費申請之會計報帳流程,致使企業內部之會計作業難以核銷報稅,徒增困擾。為使「五專展翅計畫」之相關政策得以落實,請教育部積極釐清企業申請「五專展翅計畫」之會計報帳流程相關問題,以利吸引企業參與,使學生獲得更多實習機會。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十八)因應少子化衝擊,近年私立大專院校退場案例頻傳,衍生出教師遭欠薪、學生學習權益受損等爭議。對此,112年度教育部「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預算編列8億6,329萬9千元,工作內容包含「董事會運作輔導、內部控制督導、技專校院改制、大專校院專案輔導及轉型退場」等經費4,444萬5千元。儘管教育部有意協助大專院校轉型輔導,111年仍發生台灣首府大學突發性宣告「全面停招」的事件。台灣首府大學校方先於4月份向學生與媒體透露「大學部部分科系停招、研究所續辦」的規劃,接著於5月緊急宣布即將全面停招,7月份再因為董事會無法籌措足夠資金,而由教育部宣告停招。學生被迫於短短3個月內尋求轉學機會,還須面對租屋處搬遷、新學校學分折抵認定等問題,對學生權益侵害嚴重。少子化危機為長久趨勢,大專院校退場的案例極可能持續增加。教育部應積極輔導與協助大專院校之退場程序或相關轉型規劃。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十九)112年度教育部「中等教育」項下「師資培育與藝術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行藝術教育」預算編列4億7,360萬元,計畫內容包括「辦理美感教育第二期五年計畫及藝術教育;獎勵優良教師活動;推動中小學教師素質提升方案;教師資格檢定、課程審認;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及進修事宜」等,欲達成活化美感與藝術教育活動及提升教師素質等目標。藝術發展是國家軟實力,推行藝術教育著實為當務之急。惟美感教育上路以來,配合校數/班級數仍偏低,據教育部預算書第48頁之成果概述,110學年度課程實踐階段計123校申請參與,遴選美感與設計課程創新計畫162位種子教師、21位社群教師……等,以全國共有3千多間中小學而言,實施美感教育的校數比例並不高。請教育部積極鼓勵與輔導學校進行美感教育,提升美感教育配合校數與教師人數,使更多學生受惠。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二十)學生心理健康為當代社會重要議題。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我國25歲以上成年人之自殺死亡率逐年下降,但24歲以下自殺死亡率卻逐年上升。且鄰近亞洲國家如日本、韓國亦出現「青少年自殺死亡率提升」之現象,亟須關注與預防。我國已於103年修正公布「學生輔導法」,並於該法第22條明定,自106年起,須每5年檢討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至111年已達法定期限,教育部應依法檢討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請教育部積極面對我國青少年心理健康議題,並依「學生輔導法」檢討校園輔導人員配置。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二十一)112年度教育部「各項教育推展」項下「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中「吸引國際學生來臺就學」預算編列4億8,952萬1千元,計畫內容包括「擴大招收國際學生,舉辦臺灣高等教育展及招生工作說明會,精進國際學生學習環境及行銷留學臺灣之優勢,吸引僑生、外國學生來臺就學」等相關經費8,973萬3千元,以及「配合新南向政策,加強人才雙向流動,提供臺灣獎學金,加強吸引東南亞及南亞優秀境外生來臺就讀,提供外國來臺留學生獎學金」預算編列3億9,978萬8千元等。吸引國際優秀人才來臺,有助促進我國高階人才培養與知識交流,立意良善。惟近年屢次傳出部分大學以招募境外生名義,誘騙外籍學生來臺打工,不只侵害學生權益,亦有損我國國際形象。請教育部積極審核輔導招收國際學生之相關事務。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二十二)鑑於幼兒園老師的低薪問題存在已久,其中又以私幼更為明顯,根據全國教保產業工會資料,工作經驗超過10年的教保員,平均薪資連3萬元都不到,另外有政府補助的準公共幼兒園,起薪也僅有2萬9千元,比起公立幼兒園,少了4千元。然比起公立幼兒園,私幼或是準公共幼兒園老師的薪水,大多在3萬元上下打轉。為使公幼、準公幼及私幼這3種型態幼兒園教保員薪資差距拉近,要求教育部應就如何縮短公私幼教保員薪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分析評估書面報告(包含各縣市教保服務人員平均薪資、補助機制研議及衍生補助額度之可行性評估等規劃)或修法建議。
    提案人:吳怡玎 林奕華 鄭正鈐 
    (二十三)全國中小學雖已於111年8月下旬開學,但仍有許多學校找不足代理老師、代課老師;其中代理老師的困境存在多年,除了許多縣市未給滿1年12個月薪水之外,讓代理教師們最受不了的是「協行」壓榨。經查,許多代理教師被「凹」兼任協行,協助組長等行政人員做事,可是卻沒有行政加給、沒有減課、沒有積分、沒有特休;更誇張的是,有代理教師代理6年,當了5年協行,1年組長,除上很多課外,晚上還要處理行政事宜。然教育部沒有制度規定協行工作,就是讓學校為所欲為。唯有訂定相關規定,學校才會害怕,這些擔任行政的教師才會有所警覺。為正視這些擔任協行的代理教師的權益,爰要求教育部於112年開始,建議縣市政府應明定協行的工作範圍及時間,教育部針對擔任協行工作的代理教師們做匿名的問卷調查,以保障其工作權益。
    提案人:吳怡玎 林奕華 鄭正鈐 
    (二十四)111年國慶日受邀來台國慶演出的「橘色惡魔」日本京都橘高校吹奏樂部,表現獲得國人讚賞,但同時台日學生上課時數亦在網路上引起討論;根據各國學生上課時間調查資料,德國、墨西哥上課時間為早上8點至下午2點,平均上課6小時;日本、加拿大上課時間為早上9點至下午3點,上課6小時;美國、英國與澳洲,平均上課6.5小時;而台灣學生,7點半就要到校早自習,許多學生參與第8節課,放學時間為下午5點,平均上課9.5小時,居全球之冠。然如何在學生健康與學習時間取得均衡,孰輕孰重仍有其討論調整空間。為完善「教育基本法」及「國民教育法」立法宗旨,爰要求教育部應就「晚到校」、「減少學科上課時數」2項進行可行性評估及研擬推動時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完整可行性評估及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林奕華 鄭正鈐 
    (二十五)為減輕學生校內外住宿負擔、改善學生宿舍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營造學生宿舍成為新世代學生學習空間,教育部自108年起推動5年50億「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然最近傳出部分大學宿舍完工啟用後,雖然設備新穎、環境優美,但也因此住宿費用偏高,造成學生超額負擔;惟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為例,新宿舍落成啟用後,學校2人房宿舍每學期每人收費2萬5千元,被學生批評定位錯誤。為落實政府減輕學生租屋負擔,爰要求教育部應邀集各受補助學校,研擬學生宿舍住宿費用收費上限,以減輕學生租屋負擔。
    提案人:吳怡玎 林奕華 鄭正鈐 
    (二十六)因應學科能力測驗試題題型改變,111學年度答題卷改版採「卷卡合一」,將以往答案卡及答案卷合併為A3紙張之新式答題卷;而為避免打擾考生作答,簽名機制則由監試人員請考生於考生名冊上簽名,改為考生自行於答題卷上方簽名欄簽名。大學入學考試中心雖自109學年度起即辦理新制宣導,然111學年度學測未簽名卷次仍達5,766卷次,依考試簡章規定須扣減成績。考量考生申請入學及分發入學相關權益可能受此違規事項影響,爰要求教育部日後應持續強化相關宣導措施,以維護考生權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二十七)有鑑於111學年度學習歷程檔案提交時間與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舉辦時間過近,引發各界質疑恐損及技高考生升學權益。後續經教育部調整,統測辦理時間訂於112年4月29、30日,學習歷程檔案提交截止時間採分軌辦理,分別為112年4月25日及5月27日,而為避免影響學習歷程檔案及招生系統之穩定,技高學生跨考大學申請入學得採PDF檔案作為備審資料。爰要求教育部應針對112學年度起技高學生分軌提交學習歷程檔案時間加強宣導,並與學校密切溝通;跨考學生採PDF檔案為備審資料乃權宜作法,教育部應於6個月內研議可行方案,俾輔導學生順利上傳及維持校務順利運作,並強化學習歷程檔案之運用。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二十八)有鑑於近年度我國大學於QS及THE等排名系統入榜校數逐年增加,大學競爭力逐漸提升,惟各國亦投入龐大經費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國際競爭益趨激烈。考量高教經費配置對大學未來發展影響甚大,且因少子女化緣故,大學面臨生源持續減少,爰要求教育部應協助大專校院落實教學創新及發展多元特色,並於6個月內完備第2期高教深耕計畫及補助規範,俾引導大學發展多元特色及增進競爭力,使大學得以永續辦學。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二十九)有鑑於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將於112年度屆期,然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補助、校內學生宿舍建築貸款利息補助等策略執行成效未如預期,爰要求教育部應積極辦理並檢討各項策略執行效益,並督導學校訂定合理住宿費用,提高校內住宿意願。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三十)有鑑於近年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受害人數均呈增加趨勢,其中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受害人多為女性,然性侵害事件男性受害人比率仍逾20%,且逐年遞增;另性霸凌事件更以男性受害人占多數。爰要求教育部應督導各校落實通報及儘速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並加強推動各性別學生身體保護及尊重身體自主意識等性平教育,以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三十一)近年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持續推動教科圖書品質的提升,讓課本能更具專業設計邏輯與美感,培育其美學素養及感受力。同時,教育部也與財團法人台灣設計研究院合作,於110年首度舉辦「2021教科圖書設計獎」,總獎金更高達700萬元。然而,自設計獎活動結束後,除舉辦特展外,尚未見教育部媒合得主及獲獎作品與出版商交流,亦未見教育部挹注更多資源予教育設計發展,使得教育與設計能於本設計獎舉辦後產生更緊密的連結。爰要求教育部針對「教科圖書設計獎」研擬舉辦後之後續規劃,使教科圖書產業能更重視設計美感及使用體驗,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三十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範略以:「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十年內,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惟以花蓮縣為例,境內高中職、國中小校數至少75%以上為原住民重點學校,但其原住民教師或候用教師並不足以充分滿足前開規範,致眾多教師實缺改為以代理代課教師甄選聘用,影響教育現場師資穩定及學生受教權。爰請教育部彙整近年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甄選、公費生分發及現職原住民族教師介聘分發之各項數據,並召集專家學者、校方、教師組織等代表檢視相關政策近年施行成效及狀況,並研商對策,在保障原住民教育權益之前提下,兼顧教育現場穩定師資及其勞動權益以及學生受教權。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就前開數據資訊及執行成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三十三)教育部曾以111年9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5030號函說明,為查明校園師對生性別事件真相,並提供可能被害人必要協助,應併案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以利程序經濟,並避免不同之調查小組對同一行為人之行為產生不同之調查結果;以及通知其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以鼓勵校園性別事件之可能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儘早申請調查或參與調查程序。前開函文基於保護被害人之原則,立意良善,惟僅以通函說明尚不明確、效力亦不足夠。爰請教育部評估研議將前開事項明定於「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並於112年2月底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評估研議結果以及修正相關法規之規劃期程及執行情形。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三十四)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預算編列475億8,980萬5千元。茲按,國內兒少醫療資源的缺乏除表現在兒科醫師不足外,也發生在兒童專責醫院的設置上。相對於美國在華盛頓特區設有國立兒童醫院,日本設立國立成育醫療研究中心,集兒童醫學中心和研究所於一體,兼負國家兒童醫療及負責國家第4級兒童醫療及研究;臺灣目前唯一一所公立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兒童醫院,在創始之初係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兒童醫院」,內含設立「兒童健康研究所」,集醫療與研究於一體為目標,只是後來因經費關係而區分兩個階段進行,目前係由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協助籌建與營運,爰要求教育部儘速展開第2階段工作評估,儘速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兒童醫院升格發展成為自立性之國立兒童醫院及健康研究所。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三十五)為因應氣候變遷、經濟成長、社會平權、貧富差距等難題,聯合國2015年宣布2030永續發展目標(SDGs),全球共193個國家同意盡力於2030年前達成此目標。英國泰晤士高等教育特刊更依據SDGs17項目標訂定世界大學影響力排名,評鑑世界大學是否與永續發展目標接軌,2022年我國共45所大學入榜,國立成功大學及國立臺灣大學更列入全球前100名。然面對國內外日益重視永續發展目標,大學作為培育未來人才之搖籃,仍有部分學校未將永續發展視為重要校務,根據教育部資料指出,全國大專校院,有65校出版永續報告書,比例約43%,尚有85校未出版。為提升大學接軌國際永續發展目標,教育部應責成司長以上層級督導大學永續校園業務。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三十六)教育部於111年年初修訂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如下表:
    然私立大專校院並未如公立大專校院訂有統一支兼任教師鐘點費給付標準,教育部為鼓勵私立大專校院提高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自105年度起,於「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及「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等規定,增訂增加獎勵經費之條件,私立學校調整兼任教師鐘點費至公立學校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基準者,納入獎補助款核配之參考,額外核給獎勵經費。經查,101所私立大學校院中,僅有29校(28.7%)申請上述補助,分別為18校私立大學(共36校)、11校私立技專校院(共65校)申請上述補助,比例偏低。此外,尚有65校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仍維持82年公立大專校院之給付水準,迄今29年未調整,而此期間,軍公教已調薪11次,現今薪資為82年之1.49倍,此狀況造成私立大專校院教師相對剝奪感,不利私校留才,影響學生受教權。為合理調升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之待遇,提高私校教學品質,教育部應檢討現行獎勵補助機制是否具足夠誘因,以保障私立大專校院教師勞動權益。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三十七)根據教育部統計,105至109年度大專校院學生自殺通報案件數,自256件上升至2,359件,增加9倍;而107至109年各級學校自殺身亡學生,僅約六成曾接受校內輔導協助,顯見學生自殺問題嚴重,且學輔機制失靈,教育部應立即通盤檢討現有輔導機制,建議如下:1.全面修正「學生輔導法」:「學生輔導法」規範每1,200名學生需配置1名專任輔導人力,然許多大學皆傳出學校心輔諮商難預約,造成心輔中心難及時掌握學生狀況,教育部應立即檢討現有人力配置狀況;2.進行各大專校院心輔中心軟硬體總體檢,檢討各校心輔中心位置及空間設置:以大專校院為例,有21校(13%)校內有多校區,但僅1處諮商室,造成學生使用可及性低;且多數學校心輔空間缺乏心輔思維之設計,缺乏療癒感。112年度所新增預算「改善大專校院輔導諮商空間」2,500萬元,應於計畫實施中,納入心理及空間設計專家,共同進行空間改善規劃;3.研議各學習階段學生心理假及心理健康學生保險:以大學為例,國內現有國立中山大學及實踐大學提供學生心理假,實踐大學亦配合校內心輔資源,提供請滿3日心理假之學生優先關懷,提供學生心理不適時能適當喘息之空間。國立臺灣大學首創提供學生心理健康保險,給予校外諮商及就診之補助。以上2項作法,教育部應研議於全國大專校院實施之可行性;4.公私協力、跨部會合作,強化學校心輔量能:現今大學心輔中心具有急診服務僅18校(11%),使得學生於下課時若遇緊急狀況,難以求助,教育部應調查學校於設立服務時所遇之困難,並給予必要協助,並媒合民間資源合作,讓學生在緊急狀況時得以尋求協助;5.研議心輔中心升格:大學心輔中心多設置於學務處轄下,人力及經費不足,且經費自主性不高,難以負荷龐大學生輔導之壓力,教育部應研議升格學校心輔中心,提高經費預算支持。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三十八)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之上限,已10年未調整,然國際物價及各國學費逐年調升,近2年又因通膨問題導致留學生在國外所需生活費提高,以英國為例,根據「泰晤士高等教育」報導指出,英國海外一般研究生平均1年學費從2016年1萬3,479英鎊(約當時台幣53萬元)調高至2020年1萬6,081英鎊(約當時台幣62萬元),又根據國外留學網站統計2023年入學學費平均更高達約2萬英鎊(約台幣72萬元),7年調漲約48%,學生約需多付20萬元台幣學費,且不含其機票、住宿與其他生活費(1年約台幣40至60萬元)。根據教育部提供之留學貸款上限調整歷程,自2002年起,赴海外修讀碩士學位之貸款上限100萬元、博士200萬元,至今10年未調整,明顯不符合現今海外留學學生所需之費用,導致許多留學生因經費不足,必須額外借貸,不利於鼓勵學生出國攻讀學位、增廣見聞。教育部應即刻檢討「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調整貸款總額度上限,並且因應國外大學學費逐年調漲,教育部應於本辦法中明定,定期會同相關單位調整貸款總額度,給予赴國外留學生充足之貸款金額彈性。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提出具體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三十九)我國自1999年制定校務基金制度,其目的為鬆綁政府對大學財政運作之限制,提高大學校務自主性並紓緩政府財政壓力,強化各校成本效益及提升經費使用率,使國立大學成為能自主經營的教育事業體。根據教育部資料,110年我國48所國立大專校院約72%學校收支短絀,然各校校務基金收入五成以上為政府補助,不到2%為受贈收入、投資效益收入僅占1%。經查國內各國立大專校院投資資金約七成以上配置於活、定存等保守投資,年收益僅1%,相較新加坡大學校務基金投資收入每年約占收入10%、美國大學約占校務基金40%,故台灣各國立大學校務基金之多元及永續發展,實有檢討必要。教育部應檢討現行國立大專校院資產收入來源及資產配置情形,學習國外具體作為,以強化校務運作效能及紓緩財政壓力。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四十)據教育部統計,109年我國國小教師在職訓練率逾99%,相較日本、德國訓練率未達七成、挪威五成七、芬蘭四成三,我國國小教師在職訓練率可說高居全球主要國家之冠。惟教育部推動教師教學研習之配套不足,尤其偏遠地區之研習資源不足,有離島地區教師為參與教育部辦理之工作坊,須搭乘飛機來回本島。教育部應鼓勵跨校、跨區合辦研習,以整合進修資源,並針對偏遠地區教師參與研習,提出獎勵及補助措施,以彌補資源落差。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奕華 陳秀寳 
    (四十一)據教育部統計,106至110學年我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已流失逾2千人,其中50歲以下之青壯年教授人數連5年下滑。顯示資深教授因年改因素,多選擇延後退休,已影響青年博士投入教職之意願。另外,有多所大學因少子化衝擊,僅願開專案職缺招聘教師,導致有研究能力之人才流向業界,影響我國高等教育發展。教育部應檢討如何鼓勵青壯年人才投入高等教育,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奕華 陳秀寳 
    (四十二)有鑑於少子化嚴重影響學校招生情形,私立學校搶學生的情事時有所聞,惟教育部僅提供各校註冊率統計,以供學生及家長作為選校的標準。其相關資訊仍有不足,無法顯現各校辦學情形,教育部應研議公開各校各學年度之休學、退學人數、就學穩定率統計情形,提供家長及學生了解各校辦學情形,以利其掌握充足資訊作為選校評估依據。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四十三)考量災害防救及減災教育係未來校園安全維護之重點工作,惟經檢視教育部相關預算僅編列2億7,903萬餘元,實質補助辦理疏散避難演練之經費卻比例不高。鑑於近期地震、豪雨等天然災害影響校園安全甚鉅,建議教育部應督促各級學校應強化天然災害防救演練工作,除目前國家防災日強調地震防災之推動外,對於其他如颱風、暴雨、極端氣候的災害防救融入式推廣教育及各級學校推動情形亦均應有所掌握及輔導,以強化各級學校師生的災害防救知能。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四十四)鑑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規定,被列為專案輔導之學校2年後可申請改制、與其他法人或學校合併或改辦文教、社福事業,期限未完成則須退場。另避免校方惡意脫產,規定在學校退場後,賸餘財產將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不動產則歸屬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讓辦學績效不力學校有退場機制。然對於部分未列入專案輔導學校的私校,常見將校地出租、或變相由學校相關董事人員經營幼兒園、課後班、實驗學校、或宿舍外包等情事,美其名為活化校產或配合政府政策,實則有變相以原校資源掏空校產之虞。教育部應儘速建立相關稽核機制、並派員查核各校原校產、人員有無上開情事,以避免私校經營產生弊端,影響學校師生相關權益。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四十五)為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及促進族群共榮,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原則,推動原住民族教育,並優先考量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之需求,並達到大學校園多元文化學習,請教育部在設校經費、教職員員額及設置程序上,協助國立清華大學設置「附屬原住民族實驗高級中學」。
    提案人:張廖萬堅 林宜瑾 范 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十六)有鑑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於111年4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上路,位於台南市的台灣首府大學111年5月底即傳出學校將停辦,該校學生甚至向董事會發起抗議,並盼教育部能協助。9月中旬教育部緊鑼密鼓接續召開退場審議會,並於10月4日召開第5次「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會議中決議台灣首府大學須於112年5月31日前限期改善,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台灣首府大學則再次向教育部主動提出停辦計畫,希望能提早停辦、停招。「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中規定,只要學校停招,則應盤點停辦時仍具備正式學籍的學生數,並徵詢學生轉學意願。基於學生及教職員權益之保障、少數學生有學分認定問題而受影響等情形,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應以學生權利為最優先考量,爰要求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面對台灣首府大學停招停辦之後續處理情況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教職員生進行後續之規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郭國文 
    連署人:王婉諭 吳思瑤 
    (四十七)有鑑於台南市善化區公共圖書館自93年迄今已有17年之久,圖書館現址進出不便,建物本身老舊,亦曾歷經過大火,已不敷使用。然而善化地區近年來隨著南部科學園區的發展,人口數不斷攀升,為解決善化區圖書館之問題,並提供該區有良好之圖書環境,經多次尋覓後,盼能改建至新地點。惟所覓之新址,據了解,該建物目前仍有占用人,爰要求教育部由上至下,會同台南市政府文化局、善化區公所,確保土地使用狀況、排除土地占用之情事,加速新圖書館之規劃及建造,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案之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郭國文 
    連署人:王婉諭 吳思瑤 
    (四十八)近年受少子化影響,學生人數逐年下降,大專校院四年制日間部招生名額也逐年遞減,近3年從18萬3千名減少至17萬6千名,但若區分公、私立,不論是一般大學或是技職校院,公立學校的招生名額卻逐年微幅成長,而私立學校的招生名額則都逐年下降。111年「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雖然三讀通過,讓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退場能有相關規範得以依循,但除了退場之外,私立學校未來的發展與定位為何?教育部宜未雨綢繆,召開私立學校發展論壇研議未來方向。
    表:近3年大專校院四年制日間部招生名額統計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四十九)近年發生的教師性侵學生遭性平會解聘案件中,有部分案件需要擴大調查該狼師過往所有曾經教過的學生,但部分狼師曾於校外擔任補習班教師,導致調查不易完整進行。爰請教育部參酌校園性平案件調查的相關法規,研議補習班調查之方式,避免狼師逍遙法外。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五十)現行校安通報包括意外事件、安全維護事件、暴力與偏差事件、管教衝突事件、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天然災害事件、疾病事件、其他事件等8大類別,從統計數據可以瞭解現今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的校園安全情形,並有助於維護學生安全。但現今校安通報統計的公布時間為每年度底公布前1年度全年的數據,國人無法即時得知校園安全相關情況。若以衛生福利部兒虐通報及處理統計為例,其相關數據在網路上都直接查到,且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最新數據,利於國人瞭解兒虐通報及處理情形。為使國人能瞭解校安情況,並檢驗制度是否健全,教育部應定期公布校安通報的各項數據及調查、懲處結果,相關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五十一)為保障身心障礙員工工作權益,現行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等規範,但大專校院身障教職員常因校內無主責單位或主責人員,導致相關權益無法落實。爰請教育部規劃相關方案,除加強業務宣導外,亦應督促各大專校院訂定主責單位,並明確公告主責人員,以保障大專校院身心障礙教職員工作權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五十二)近5年教育部及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積極發展特殊教育,委託學界辦理特教研究或行政、執行案件逾150案,盼能改善特教學生學習困境、提升就學品質。但其中卻有案件過於集中少數學者的情形,屢遭民間批判,爰此請教育部及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委辦案件時,宜平均分配或給予更多年輕特教學者發揮長才的機會,以期廣納各界建議、促使特教環境能有更好的發展。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五十三)現行特教生升大學,自表中可以看出,110及111年2個年度,平均特教生獲得的大學入學機會有1.35及1.41個,看起來入學資格受到保障。但因為大學招生有區分特教生的障礙類別,其中高比例的名額是開給聽障生,每個聽障生平均有3.58及4.04個讀大學的機會,若是自閉症的學生,只有0.81及0.9個就讀大學的機會,除了前6大類特教生外,其他類別的特教生,入學機會也都不到1個。現今少子化,許多大學招生已招不滿,111年學測整體錄取率更達111.6%,普通生只要有意願升學,都有大學可以讀,但是特教生透過特教甄試,卻會發生自閉症學生、其他障礙類別學生沒學校可唸的窘境。身心障礙學生即使有實力能在甄試中脫穎而出,卻僅有屈指可數的學校或學系可以選填,更多情形是連適合的選擇都沒有,遑論自己喜愛的理想甚至是夢幻校系。教育部應協調各大學開出足額的缺額,讓特教生能依照自身的興趣及理想來選填大學科系,使特教生更能適才適性升學。
    表:特教生升大學機會缺額數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五十四)有關現行學習障礙鑑定,經民間反應未參採醫療系統對神經心理功能之診斷結果,同時採取成績門檻,倘若智力測驗成績達PR25以上,就不會鑑定為學習障礙,但現行許多有學習障礙情況之學生,因比他人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有一定的成績,卻遭排除在學障的鑑定之外,或者原先已鑑定為學障身分,卻因獲得特教資源協助後,成績進步而導致重新鑑定時遭取消學障身分。且各縣市鑑定基準不一、鑑輔人員亦未必具有足夠的專業能力,爰此請教育部研議修正學習障礙鑑定之相關制度,俾利實務運作更為順利。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五十五)弱勢學生辦理就學貸款較一般學生普遍,且升息對已在還款之畢業生亦增加利息負擔,辦理就學貸款人數雖逐年減少,惟弱勢學生辦理就學貸款較一般學生普遍,且仍有部分學生於貸款屆期後未能償還,而升息對已在還款之畢業生亦增加利息負擔,教育部應研謀相關措施俾提供弱勢學生必要協助。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吳怡玎 高金素梅 
    (五十六)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之「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預算編列7億0,800萬元,該項預算係用以提升學生住宿環境,並營造宿舍成為新世代學生學習空間。然查,宿舍提升計畫將於112年度屆期,惟該計畫有關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補助、校內學生宿舍建築貸款利息補助等執行成效未如預期。為提高校內住宿意願及提升學生住宿品質,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萬美玲 黃國書 
    (五十七)教育部「新宿舍運動」計畫提供5年50億元經費,共有4大目標:1.補助大學新建學生宿舍之貸款利息1年3,000床;2.改善大學宿舍環境l年1萬6千床;3.補貼弱勢學生校外租金l年1萬7千名學生;4.補助學校興辦校外學生社會住宅,1年600床。目前4大目標中前2項已達標,未達標部分有2:1.補貼弱勢學生校外租金未達標,目前僅達到1年1萬2千名學生受惠,達成率約70.5%,須持續改進;2.改善大學宿舍環境部分,108年計畫迄今,全國149所(不含空大、宗教學院)已有69校約46%參與;然私立學校102校中僅35校參與,占34%,教育部應提升私立大專校院之參與。而弱勢學生較多的技職校院,僅6校獲核定補助(國立3校、私立3校),更僅占全參與大專校院之8%。教育部應強化計畫宣導,提升大學參與度,並針對進度落後之技專校院提出精進方案,提供更多誘因。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張廖萬堅 
    (五十八)受到少子女化之影響,加上過去廣設大學,各大專校院面臨招生危機。大學整併為高教危機下之新轉機。現階段教育部針對公立大學之整併(簡稱公公併)以「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作為法源依據,私立大學之整併(簡稱私私併)以「大專校院合併處理原則」作為法源依據。至今公公併已經完成8案;私私併已經完成2案。惟除了公公併與私私併外,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相互整併(簡稱公私併)亦係大學轉型之第3條路,國外有多種經驗可供參考,國內亦有國立大學與私立大學聯盟之案例。教育部雖進行委外研究,但仍未提出明確方案,進度延宕已久,應儘速研擬公私併之具體方案,並且提出公私併之法源依據,提供大學整併另一項可能性。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林宜瑾 
    連署人:范 雲 
    (五十九)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引導學校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之「推動第二期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之「深耕計畫第二部分全球鏈結型大學」預算編列49億元,該項預算除協助具有多面向國際競爭力之大學,在優勢領域建立全球領先地位,提升整體國際競爭力外,亦配合雙語政策,協助大學以「落實教學創新」強化全英語授課之相關教學措施。然政府現在推行的2030雙語政策,與國家語言發展政策兩者應該要怎麼競合?台灣大學等學者於日前召開記者會提出警告,「台灣不若香港、新加坡等具歷史背景,沒有條件將英語作為官方語言和全面的學習工具,強勢獨尊英語只會造成平庸的語言、人人通但人人鬆,甚至淪為本國語言學科、英語都無法學好,形同『三振出局』的窘境。」為審視雙語教學與國家語言競合之疑慮,要求教育部應就雙語政策推動全英語授課教學之措施,重新評估其與國家語言競合之利害關係與影響,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萬美玲 黃國書 
    (六十)為使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確立未來人生目標及方向,教育部與勞動部106年起共同推出青年儲蓄帳戶方案,方案分為職場體驗、學習及國際體驗2種型態,補助青年未來就學、就業或創業準備金。而根據教育部提供青年儲蓄帳戶方案106至110年度申請人數分別2,383、3,083、4,680、5,407、6,596人,實際就業人數及媒合比例分別為744/60.05%、791/61.75%、1,521/62.23%、1,301/60.68%、1,847/60.76%,媒合比例皆約六成,比例偏低;另外111年申請人數為5,328人,較110年減少19%,亦比109年5,407人減少。青年儲蓄帳戶每年媒合比例低,且111年度參與人數較前2年減少,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所述之精進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張廖萬堅 
    (六十一)經查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技職教育學制及特色」預算編列7億8,911萬5千元,包含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適性分流等所需經費。鑑於高中與高職之學習體系不同,學習歷程檔案之繳交期限應分開訂定,教育部業已訂定112年之分流學習歷程繳交期限;允宜加強與學校之密切溝通,使學生能提早準備學習歷程所需內容,有助於學生對於學習之掌握及後續測驗之準備。爰此,請教育部持續向高中職宣導,以利學生及早準備學習歷程檔案。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六十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於111年5月11日上路,其立法乃為完備私校退場之程序,強化對教職員生之權益保障。然該條例對於退場程序之規範對象僅限於遭列專案輔導之私校,非專案輔導之私校申請自願退場,則適用「私立學校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經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中規範專輔學校應發給教職員工資遣、退休及離職慰助金,並規定學校之主管機關應補助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之支出、必要時之助學金。然而相關規定於「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卻付之闕如。為使非專輔之退場私校,其教職員工及學生享有與專輔學校相同之權益保障,請教育部修改「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將教職員工慰助金、學生轉學支出及助學金等相關保障措施具體入法,並於3個月內完成法規修正程序。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六十三)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引導學校發展多元特色及教學創新」之「推動第二期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之「引導技專校院推動以學生為主體之教學創新」預算編列43億7,941萬2千元,該項預算係引導技專校院推動以學生為主體之教學創新,精進學生實務學習與教師實務經驗發展創新教學模式、推動教學實踐研究、強化雙語教育、以產業及問題導向學習模式,增強學生學以致用及解決問題之就業力等。然政府推行的2030雙語政策,是否就能從政策面打造雙語環境,來提升國家人才與產業之競爭力,達成與國際接軌的目的呢?惟根據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就「我國推動英語成為第二官方語言政策評估報告」的報告中指出,以馬來西亞為例,該國於2002至2009年時曾以英語作為數理科目教學語言,但執行成效不彰,現已改以母語(馬來語)來教學數理。為避免錯誤雙語政策,影響我國與國際接軌的目標,爰要求教育部應就雙語政策-推動全英語授課教學之措施,重新審視及評估雙語教學之優劣及影響,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萬美玲 黃國書 
    (六十四)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私立學校教學獎助」中「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預算編列76億5,615萬元,係用於私立大專校院相關獎助經費。「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之立法意旨,即盼能透過法制,保障私校退場後學生及教師之權益,並明定私校退場後之處理流程。然本法經立法院制定後,仍有部分私校因考量自身利益,在未正式列入專案輔導學校前,依「私立學校法」辦理退場、清算校產,嚴重影響教師與學生權益,此類「雙軌制」之情形,業已與立法意旨不符。對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研議相關辦法修正,阻絕相關漏洞,避免雙軌制之運行模式損及教師及學生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六十五)經查112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私立學校教學獎助」中「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就學貸款利息」預算編列1,505萬3千元,包含推動就學貸款工作之經費。然而根據教育部統計,就學貸款申辦人數逐年減少,大專校院就學貸款申辦人數由29萬1千多人降至23萬6千多人,減幅達18.62%。惟大專校院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貼與相關工作經費僅從24億3,159萬7千元減編1億6,126萬8千元,減列幅度僅有6.6%。教育部應視情況減列經費,以撙節支出。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六十六)行政院為解決少子女化問題,擴大教保服務量能,幼教師資及教保服務人員之人力補充及優化是關鍵。經查108至110年,取得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數分別為4,181、4,167及4,563人,然而,實際每年就職人數皆約2,500人,就任率僅54%。教育部應檢討師資培育與實質進用之落差因素。為提升教保品質,強化師生比,111年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之附帶決議明定「幼兒園生師比41年未做調整,已無法符合當今現況,教育部應有積極作為,並提出調降時程。」教育部應進行幼教人力之全面調查、檢討教保人員就任率低之不利因素及提供就讀學士後幼教師及教保員之誘因及補助。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林宜瑾 
    (六十七)因應「國家語言發展法」之實施,教育部依縣市提報之教師進修需求,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辦理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之本土語文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以推動在職教師專業發展。惟查,111年度中等學校第二專長學分班與國民小學加註學分班之開班情形,各語言實際進修人數與預估提供進修人數均存有落差,教育部應檢討落差原因,研議相關獎勵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賴品妤 張廖萬堅 
    (六十八)112年度教育部「終身教育」項下「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終身教育及學習網絡」之「辦理短期補習班管理輔導等業務」預算編列2,280萬元。惟據監察院調查,107至109年兒少遭補習班老師不當對待之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分別自28件倍增至238件,凸顯教育部對短期補習班之監督管理有待加強。另查,教育部對於多次違規之短期補習班,並未建立加強預警及輔導訪視機制,亦未督導地方政府將兒少保護項目納入重點查核事項,致短期補習班發生不當對待兒少案件逐年增加,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賴品妤 
    (六十九)隨著台灣人口進入高齡社會,終身教育與高齡教育愈趨重要。112年度教育部「終身教育」項下「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終身教育及學習網絡」預算編列9,002萬8千元,推動終身學習相關政策;其中亦編列2,197萬8千元經費,與縣市政府、學校合作,建立終身學習體系。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我國人口將於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屆時老年人口比例超過20%,且老年人口占比將逐年持續增加。因此我國急需增設高齡教育相關設施與建立終身教育系統。教育部110年度成果顯示,目前已設置372所樂齡學習中心。政策立意良善,並穩定推動,但仍須因應台灣人口變動,及早進行完善終身學習體系之相關準備。為敦促教育部積極因應我國人口將於2025進入超高齡社會之情事,請教育部積極因應與增設樂齡學習機構及完善終身學習體系,以符應超高齡社會之重要趨勢。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賴品妤 
    (七十)112年度教育部「終身教育」項下「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高齡教育」預算編列3億0,881萬元,該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成立樂齡學習中心,並辦理「樂齡學習優先區」、社區樂齡活動、家庭代間學習方案與高齡者婚姻教育……之經費,109至111年度執行數分別為1億8,100萬元、1億6,500萬元、1億7,500萬元,112年度預算增加至2億2,000萬元,雖有說明是配合行政院高齡社會白皮書,增加高齡者終身學習機會、擴展多元學習模式(數位學習等)、發展退休準備教材及高齡社會重要議題試辦及強化樂齡專業人員及課程品質等相關經費。其具體執行內容及經費分配,以及要如何強化專業人員及課程品質,教育部應落實及強化推動高齡教育政策,加強培訓專業人員、發展多元學習模式,以因應超高齡社會的來臨。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賴品妤 
    (七十一)112年度教育部「終身教育」項下「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本國語言文字標準訂定與推廣」預算編列2億8,059萬5千元。配合「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教育部編列「進行本土語言辭典維護暨本土語言文字整理與推廣等相關工作經費」,辦理新增建置閩南語語料庫、辦理臺灣閩南語耆老訪談及維護臺灣閩南語輸入法等計畫。另加強擴大推動本土語言各項業務,包括建置本土語言辭典及語料相關資源,因此112年度所需經費較111年度增加3,446萬元。惟查該計畫109年度預算3,927萬元、決算3,856萬4千元(98.2%);110年度預算4,279萬9千元、決算3,889萬6千元(90.8%);111年度預算4,533萬3千元,至8月執行數2,071萬9千元(45.7%)。預算執行情形有逐年下降之趨勢,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賴品妤 
    (七十二)經查112年度教育部「終身教育」項下「終身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建立終身學習推動組織」預算編列7億1,438萬4千元,包含辦理強化社教機構終身教育功能、數位化教育展示與活動之預算。然而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通報指出,110年網路犯罪被害人60至64歲有44.03%遭詐欺;65歲以上有58.3%遭詐欺,顯見老年人對網路生態仍有不熟識之狀況,導致遭詐機率高。教育部應加強推廣社教機構之網路終身教育,提升老年人網路意識,以降低老年人受詐騙疑慮。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七十三)教育部推動校園無障礙政策逾30年,惟截至111年3月底統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無障礙電梯」及「無障礙停車位」共11萬4,604處。惟目前仍有1萬5,074處為「需設置未設置」;1萬5,917處為「設施不符規定待改善」,顯示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成效亟待檢討。另查有關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之統計資料,係交由各校自行於網路填報,教育部與各地方政府均未設有覆核機制,以致部分學校未落實填報,教育部對校園無障礙設施環境現況掌握度亦嚴重不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全面盤點設施不足情形,提出具體改善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我國身心障礙學生權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賴品妤 張廖萬堅 
    (七十四)現今大專資源教室輔導人員數額係依照障礙學生人數換算,但最多僅能進用5位輔導人員,且障礙生人數排除輕、中度肢障生,並將重度肢障生3位換算成1位,進修部學生2位換算成1位,導致特殊生人數較多的學校常面臨輔導人力不足的情況。教育部雖規劃112年度增加1億元的經費補助公私立大專校院增聘輔導人員,但實際執行情況仍有待觀察,且教育部應取消僅能申請5位輔導人員的上限,並改為按實際身心障礙學生人數計算應聘之輔導人員數,以符合實際需求。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賴品妤 
    (七十五)根據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統計,101至110年我國15至24歲青少年自殺通報案件數,自4,150件上升至1萬2,316件,增加近3倍;而14歲以下自殺通報數,從101年275件,增加至110年2,742件,增加10倍,顯見青少年、兒少自殺問題嚴峻,教育部應立即通盤檢討現有輔導機制,建議如下:1.全面修正「學生輔導法」:「學生輔導法」規範高中以下學校:班級數達55班以上應至少設置專輔人員1人;專科以上學校,每1,200名學生需配置1名專任輔導人力,然各學齡階段學生心理健康問題日益嚴重,許多大學皆傳出學校心輔諮商難預約,造成心輔中心難及時掌握學生狀況,教育部應立即檢討現有人力配置狀況;2.進行各大專校院心輔中心軟硬體總體檢,檢討各校心輔中心位置及空間設置:以大專校院為例,有21校(13%)校內有多校區,但僅1處諮商室,造成學生使用可及性低;且多數學校心輔空間缺乏心輔思維之設計,缺乏療癒感,112年度所新增「改善大專校院輔導諮商空間」預算編列2,500萬元,應於計畫實施中,納入心理及空間設計專家,共同進行空間改善規劃,各級學校應比照辦理,給予經費支持;3.研議各學習階段學生心理假及心理健康學生保險:以大學為例,國內現有國立中山大學及實踐大學提供學生心理假,實踐大學亦配合校內心輔資源,提供請滿3日心理假之學生優先關懷,提供學生心理不適時能適當喘息之空間。國立臺灣大學首創提供學生心理健康保險,給予校外諮商及就診之補助。以上2項作法,教育部應研議於各級學校實施之可行性,針對大專校院輔導心輔中心軟硬體進行總體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黃國書 
    (七十六)根據教育部統計,台灣近10年教師年齡結構發生劇烈變化,100學年度台灣高中以下(含長期代理教師)有五成老師年齡在40歲以下;但10年後,40歲以下教師比例卻剩不到三成,50歲以上教師則從一成上升到近三成,60歲以上的國小教師更超過千人。據媒體報導分析,或與年改制度變化相關;使教師退休年齡依規定必須向後推遲,或擔心退休金變少因此退休意願降低。為協助教師精算最佳退休年齡,確保退休權益並促進教師年齡結構調整,請教育部研議規劃建置教師退休資訊平台之可行性(包含退休金精算資訊、退休年齡選擇規劃方案及試算功能等)及預計期程,並於112年1月底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七十七)112年度教育部「各項教育推展」項下「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中「資訊科技融入教學」之「充實中小學數位學習內容」預算編列13億4,700萬元。為提升教師及學生教學品質,營造多元教學環境,行政院編列4年200億元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計畫,除了網路佈建並於111學年度啟用「生生用平板」等硬體建設,教師教學內容之軟體建設更是關鍵。為充實數位教學內容,教育部以公私協力方式開發教學軟體,並且補助各縣市學校採購優質數位內容,以提供學生使用民間開發多元、活潑且能有效幫助學習之學習軟體。然而,根據教育部數位內容採購清單,有21%軟體為英文學習、13%軟體為資訊學習,其餘66%為其他華語、藝文、數學、自然、社會、生活、課外閱讀及其他類別之科目,且未見本土語言學習之軟體,明顯偏重於英文及資訊類別。教育部應加強數位內容採購清單之多元性,並鼓勵民間開發適合教師教學使用之本土語軟體,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黃國書 
    (七十八)112年度教育部「各項教育推展」項下「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科技教育計畫」預算編列7億1,183萬4千元,係推動人文社科教育先導計畫及配合5+2產業創新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重點產業科技教育先導計畫等;根據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教育部辦理重點產業科技教育計畫,培育產業所需科技人才,惟相關領域畢業學生人數下降。為有效推動5+2及半導體等重點產業發展,爰要求教育部推動重點產業科技教育先導計畫規劃課程時,適時諮詢重點產業研發或人資部門以確保開設課程與產業鏈結,及調查高中職文組與理組歷年學生比例。
    提案人:吳怡玎 林奕華 林宜瑾 
    (七十九)檢視近10年來大專校院境外生來台人數(簡稱Inbound)與台灣留學生留學人數(簡稱Outbound)皆持續成長,近年新南向政策推動有成,這2年台灣防疫、經濟成果皆獲國際肯定。尤以近來各國陸續關閉孔子學院,台灣作為華語教育大有可為,教育部應集中資源,全力發展國際教育。教育部應跨部會與外交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僑務委員會、經濟部、勞動部等單位,整合現行我國Inbound及Outbound計畫資源,擬訂「國際教育專法」,活化資源運用,完備臺灣國際教育,打造台灣國際教育品牌,強化台灣教育軟實力。經查教育部「國際教育專法」自109年12月於教育部高等教育審議會被提出討論,至今進度仍於條文討論階段,進度延緩,教育部應儘速提出專法草案,以提高我國國際教育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黃國書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1,439億6,455萬8千元,除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第2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輔助」280億8,635萬7千元、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11億4,461萬5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5項:
    (一)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2目「國民及學前教育」預算編列1,424億5,271萬8千元,凍結1,6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正鈐 范 雲 陳秀寳 林宜瑾 
    賴品妤 林奕華 何欣純 張廖萬堅    
    黃國書 萬美玲 王婉諭 吳思瑤     
    吳怡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二)為完善學校及學生教育政策,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調查「取消早自習」及「寒暑假學校辦理相關課程之時數限制」,評估其執行之優劣與困境以及偏鄉學校落實達成率,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上述問題提出完整評估報告及改善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三)為推動原住民族教育並落實學校銜接,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供「國立清華大學附屬原住民族實驗高中」設置之可行性評估、完整研議規劃及推動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林奕華 吳怡玎 
    (四)高中職學生自111學年度起實施延後到校,惟施行後有部分學校未遵守相關制度,仍將相關早自習時間運用作為評量或是驗收學習成果之時間,有違教育部制度設計初衷。教育部應徹查相關學校違規事項,加強落實相關規範,並檢討現有機制是否存有規避空間,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五)106至109年有關學生自殺、自傷意外等件數逐年增長,有關學生輔導人力與機制有否存在改善空間,或是應增加專輔人力及其他應變方式,教育部應加強落實相關輔導機制,檢討現有人力數是否足夠,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六)「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範之幼兒園師生比1:15,已經41年未調整。有鑑於現今少子化現象嚴重,且在政府廣設平價教保服務下,部分縣市已出現公幼招生「招不滿」之情況,公幼師生比應可順勢調整為1:12,以因應當今家長需求。據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頒布之「台北市學前教育白皮書」,台北市已推動「台北市試辦幼兒園降低師生比計畫」,共計10所幼兒園參與,將師生比改為1:12。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參考台北市政府之實施成果,評估並落實於全國各縣市公幼,調整師生比為1:12,提升幼童學習品質。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七)教育部配合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3年)」推動平價教保服務,政策內容包括「免學費政策、擴大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供應量、建置準公共機制、擴大2至4歲發放育兒津貼」等。教育部亦頒布「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補助企業設立托育服務,提升職場家長育兒便利性。惟「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中,對職場增設托育場所之消防安全規範,較傳統幼兒園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寬鬆許多,亦未規範專屬幼童之廁所、膳食、室外遊戲空間、逃生路線等,恐有侵害幼童安全與身心發展之隱憂。推動平價教保服務為因應少子化現象之重要政策,但仍不該犧牲幼童安全與身心健康。請教育部積極關心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設立狀況,並研議修正「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中對幼童安全相關之規範,確保幼童健康與安全。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八)為完善合理教師員額,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之「提升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力所需」預算編列106億5,852萬6千元,包括:1.補助縣市政府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提高國小教師員額編制至每班1.65師;2.補助縣市政府由國小每班1.65師至達成合理教師員額編制;3.補助縣市政府增置公立國民中學教學人力等計畫。提升中小學教育人力,達成合理教師員額,有助減輕教師負擔、提升教學品質,足夠的教育人力亦有助於新課綱課程設計之落實。因此完善合理教師員額實為當前重要政策。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積極會同各縣市政府,落實合理員額編制,補足中小學教師缺額,維護師生權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九)108年度行政院核定「高中以下老舊廁所整建計畫」並編列20億元預算,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款支應。該計畫成效良好,110年度共補助235校廁所整修工程款。然而自111年度起老舊廁所整建修繕工程由公務預算支應,補助量能減為1年30校,112年度預算編列4,495萬2千元,預計補助校數同為30校。廁所為學校的基礎設施,影響學童的就學品質與環境,經查,目前全國已有301校的廁所整建案獲教育部核定,等待經費挹注,若按照目前預算編列,尚需10年才能完成。爰此,請教育部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刻正盤點全國國中小需求,報請行政院統整資源,研議最適宜的方式加速推動全國「高中以下老舊廁所整建計畫」,提供校園師生安全舒適及健康優質之學習環境。
    提案人:林宜瑾 邱志偉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十)有鑑於「國家語言發展法」第9條第2項及第18條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並納入十二年國教,自111學年度開始施行。截至111年8月底,各本土語言教材雖已完成編輯並提供師生使用,然取得本土語認證之現職教師比率未達9%,恐難以滿足學生選習需求。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儘快補足本土教師人力缺口,勿再增加教學現場教師負擔。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十一)我國現行營養午餐制度紊亂,不僅相關法規散落各處,更缺乏主管機關進行整體統整,導致各縣市補助形式不一,價格更有巨大落差,顯有加速教育不平等之虞。對此,行政院已核定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專案成立「午餐食育科」,相關業務、人數及編制則仍在編列中。基於孩童健康及飲食教育發展,相關單位之成立確有必要。然,既已有相關專責單位並投注資源,即應將現有困境皆納入未來方針中,包含價格、食材來源、食材透明度、家長及學生回饋機制、供餐品質、校內專業人力配置等皆需專責單位承擔相關責任。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考量現行我國營養午餐亂象及困境,具體說明未來午餐食育科之相關業務及目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二)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之「提升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力所需」預算編列106億5,852萬6千元,其中補助縣市政府聘用之代理教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修正相關要點或法規,明定自112學年度起各縣市政府應全數給付全年薪資,不得再另設其他條件。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三)現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性騷擾及性別歧視防治處理要點」規定評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申訴人之相對人,其內容應包括評議結果之理由,雙方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11條則規定:「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惟實務上申訴人申訴後收受之評議結果公文僅有「性騷擾成立與否」,未包括相關理由及調查報告;故縱然申訴人得知性騷擾成立,卻會因不知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處理,而難以提出申復。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參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1條規定略以:「……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研議修改首段要點內容,使評議結果之書面通知應「併附調查報告」或「載明懲處建議」之可行性並規劃修正期程,並請於112年1月底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四)110年有教師擔任導護發生事故時,教育部表示將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討論學校交通導護工作策略,惟迄今尚未有具體結果。目前國中小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主要依循各縣市政府相關指示或規定辦理,各地方政府情形大有不同。有部分縣市未強求教師擔任導護工作,部分則明白揭示教師應負「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責任,不得拒絕」之積極義務,部分則將交通導護納入教師聘約或考核事項。民間團體調查有三成學校由學生擔任交通導護,有九成由學校教職員工輪值。雖依「地方制度法」,國民中小學之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但有關教師權利義務之事項,應有全國一致性標準,不應因教師所處地域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因此,教師應否擔任交通導護爭議,教育部應設置統一規範,交由地方政府執行之。爰請教育部就前開事項召開研商會議、整合各相關部會資源、擬訂具體改善及制定相關法規之規劃期程及執行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五)過去增置教師之「2688專案」所聘之代理英語教師,考上正式教師後,因當初2688專案教師未註明缺額種類而無法採計年資,損及權益。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議評估相關認定採計方案之可行性,並於112年8月底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六)依據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於110至111年完成全台4,148所高中、國中、國小校規檢視,校規不得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不得侵害學生隱私、不得違反學生在校作息規定等項目。惟近期仍發生有學生因情感交往而被約談、記過、愛校服務、輔導轉學等事宜。經查,現行學生獎懲規範法源依據為「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相關自治法規皆屬地方政府或學校權責;雖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地方政府自治規則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惟第一線教育現場各校校規或落實狀況,似仍會出現不得違反之項目,影響學生權益。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通盤檢討高中、國中、國小校規及落實情形之策進作為,包括是否修正「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是否制定中央統一之注意事項、如何落實地方政府查核各校校規合法狀況、學生申訴管道及救濟程序等面向;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檢討計畫及執行期程,並請於112年1月底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七)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預算編列1,424億5,271萬8千元,辦理「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輔助」等業務。為行政院推動「班班有冷氣」政策,111年夏季在全國3,369所國民中小學裝置了18萬3,422臺冷氣機,且同步完成「電力改善」和「能源管理系統裝置」等2項工程,達到階段性目標。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議高中以下各級學校之宿舍能夠裝設冷氣,以提供學生更好的學習環境。
    提案人:范 雲 陳秀寳 林宜瑾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八)教育部自111學年度起實施高中職學生延後到校上學新制,早自習由學生自主決定運用,上午第1節開始上課前抵達上課地點即可。惟新制上路後,據教育團體調查,有近半學生反映學校未落實新制,尤其私立學校更為嚴重,甚至以「早自習同意書」、「晨間引導學習申請書」等巧立名目方式,要求家長勾選,變相將早自習考試更名為引導學習或成果練習等規避之情事。教育部應落實查核並加強輔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奕華 陳秀寳 
    (十九)有關代理教師聘任之法規,係教育部依「教師法」授權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惟其辦法中未明定代理教師聘任期限,且教育部另再授權各地方政府得自訂代理教師聘期。不僅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24號再授權禁止原則之疑慮,更使各縣市出現代理教師聘期不一之亂象。據查,各縣市為控管教師員額或增置編制外教學人力等因素,以聘任代理教師取代正式教師人力。再聘之代理教師,22縣市中有高達19個縣市政府未提供完整1年聘期。而教育部專案補助增置之代理教師,亦有13個縣市政府未提供完整1年聘期。各縣市未依實際聘用狀況給予代理教師完整之聘期及薪資,不僅侵害其工作權益,亦影響師資穩定及教育現場之教學品質。爰請教育部檢討代理教師聘期問題,修正聘任辦法,改善現行補助機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代理教師權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奕華 陳秀寳 
    (二十)教育部自108年度起啟動辨理公私立幼兒園汰換幼童專用車實施計畫。經查,公共化幼兒園申請補助之情形,自109年度的16所、16輛下滑至111年度的6所、7輛,顯示公共化幼兒園申請汰換之意願低落。另查,我國偏遠地區設立之公共化幼兒園共764園,其中有幼童專用車之園所為92園,占比僅12%。爰請教育部檢討偏遠地區公共化幼兒園提供幼童專用車比率低落之原因,並提出鼓勵公共化幼兒園申請新購汰換幼童專用車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奕華 陳秀寳 
    (二十一)教育部為強化學校午餐衛生安全自主管理及提升品質,推動補助學校廚房新擴建改善、精進午餐人力及補助學校午餐採用可溯源食材等政策。惟教育現場面臨各縣市午餐收費基準不一、營養師與廚工人力嚴重不足致業務負擔沉重、偏鄉設施設備落差及食材採購運輸困境等問題。立法院與民間團體代表均多次呼籲教育部訂定校園營養午餐專法,以改善學校午餐品質問題,惟教育部已研議逾4年仍未提出具體規劃,爰請教育部針對制定「學校營養午餐專法」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奕華 陳秀寳 
    (二十二)近年高職學生人數占比已少於高中,部分原因係為國中階段的職業試探(技藝教育)未能落實,即使對讀書沒有很大興趣的孩子,亦不確定自己的性向,因而繼續選擇高中就讀,導致技職體系逐漸萎縮、崩解,影響未來產業人才需求。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議相關措施、並落實技藝教育,提升學生選讀技職的意願。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二十三)代理教師制度行之有年,長期補充教學現場所需人力、穩定學生學習需求,但近年代理教師人數不斷攀升,已從「臨時性」變成長期替代專任教師工作,且因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聘期,導致聘期不一亂象,至111年8月仍有13個縣市未給予代理教師完整聘期,衍生暑假薪資及勞、健保等爭議,遭監察院糾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持續協調相關單位研議改善,以保障代理教師工作權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二十四)特教生於中小學就學時,常需要有特教助理員在旁協助,但現今家長及校方依實際情況提出需求後,屢有遭到否決且未說明原因、申請規定僵化導致核給時數不符需求的情況發生。特教助理員對於學生在校學習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宜協調相關單位或增加補助預算,儘可能核予足夠時數,以滿足特教生的學習需求。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二十五)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辦費」預算編列22億1,806萬8千元。查111年度該項目預算編列19億9,954萬1千元、112年度較111年度預算增列2億1,852萬7千元,且委辦費用占整體業務費73.25%顯不合理。再者,委辦費應僅作為政府機關業務推動方式之一,委辦費占業務比重越高,則凸顯機關將所職掌業務委外辦理之程度越高,將失去政府機關監督管理之責任,更恐成為政府卸責之管道,110年發生學習歷程檔案遺失為例,即是委外單位出錯政府機關無責之明顯案例。綜上所述,請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二十六)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6,503萬5千元,係用於國教署之日常行政工作運作。近年校園法規隨時代演變,多有與時俱進之修正,然而部分校園仍時常傳出違反教育部上位規範之情事。對此,國教署亦多次強調,學生可透過「國教署署長信箱」進行申訴,再由國教署協助介入調查及輔導。然而,根據多數學生的使用經驗,皆反饋表示,署長信箱針對學生陳情事項,多未能具體回應,部分案件更僅收到罐頭式的回覆,顯無法回應學生需求。據王委員婉諭辦公室所收陳情經驗,更有相同案件之署長信箱回覆與本辦公室發函所收回覆結論不同之情形。對此,經索資可見,署長信箱的收件數確有逐年上升趨勢,110年度更首次突破萬件,顯見學生陳情需求提升。然而,國教署並無後續處理情形之統計資訊,難以評斷署長信箱執行之成效。爰此,國教署應提出檢討報告,評估署長信箱執行成效不彰之改善措施,研議是否開放多元平台之申訴管道,並建立相關統計方式,逐年公告經署長信箱陳情的權益維護案件確有違規之統計資料。綜上所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署長信箱執行情形部分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二十七)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一般行政」項下「辦公房屋整修及設備購置」預算編列1,164萬6千元,作為辦公房屋整修及設備購置之用,其中「汰換冷氣、辦公桌椅櫃、辦公大樓電梯等設備及各式自動化辦公事務機具等相關費用」預算編列311萬2千元。經查,該筆預算自109、110年度均編列雜項費287萬1千元用於汰換辦公室設備及事務機具和空調周邊設備,111年度則編列128萬9千元用於相同用途,顯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連續3年編列預算對辦公室設備及機具和空調設備行汱換,惟112年度又再編列311萬2千元之預算欲進行相似設備汰換,顯不合理,顯有重複編列之嫌。綜上所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一般行政」項下「辦公房屋整修及設備購置」之「汰換冷氣、辦公桌椅櫃、辦公大樓電梯等設備及各式自動化辦公事務機具等相關費用」預算編列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二十八)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之「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適性入學說明會、學生學習表現及成效蒐集等經費」預算編列3億5,174萬8千元。經查,學習歷程檔案作為108課綱高中升大學之重要參考依據,上路以來卻爭議不斷,先是頻寬不足、系統不穩定,後又因人為疏失導致檔案遺失,重傷全國師生家長對其之信任,且據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統計,111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中有約22%考生有準備學習歷程檔案,但卻仍選擇使用PDF檔上傳備審資料,另約有近7%考生因重考等因素無學習歷程檔案,有近三成考生未使用學習歷程檔案作為備審資料。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實應對學生選擇不使用學習歷程檔案作為大學申請資料之原因進行調查並檢討。綜上所述,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二十九)針對班班有冷氣之電費補助計畫,教育部潘部長文忠允諾將「契約用電」及「表燈用電」之電費差異納入「班班有冷氣」電費補助未來修正方向。教育部亦回應王委員婉諭辦公室表示,將俟111年11月下旬氣溫穩定後,瞭解各校冷氣使用及電費支應情形,並邀請台灣電力公司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冷氣電費設算方式,據以調整未來年度補助及設算基準,並於111年年底前完成相關評估說明。爰此,請教育部於111年12月31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111年底前完成相關評估。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范 雲 黃國書 
    (三十)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之「新興人口成長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新(增)建工程計畫(111-113年度)」,總經費40億元,111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4億2,800萬元、第2年編列17億0,200萬元,希望透過113年底前完成1,300間新(增)建教室之主體校舍建築,以解決部分新興人口成長地區校舍不足情形。該計畫補助對象以地方政府已提報需求符合新興人口成長地區之20校、1,300間教室,且可於113年底前完成主體校舍建築者為限。雖有鑑於政府公共建設資源有限,計畫補助對象本應有相關限制,惟查全台國中小校舍不僅新興人口成長地區學校有修繕、整建等需求,許多國中小學校廁所仍相當老舊亟待改善校園衛生環境。為督促教育部有效運用相關設施設備整建經費,加強辦理校園環境改善,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陳秀寳 
    (三十一)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之「扶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所需經費」預算編列36億2,956萬6千元。為提升偏鄉教育品質,教育部編列發展偏鄉教育相關計畫經費,推動偏鄉教育均衡發展。惟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比率不僅呈現逐年增長趨勢,且遠高於全國平均。
    另查,111學年度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待加強之情形,偏遠地區學校各科目之待加強比率亦遠高於全國平均,顯示偏遠地區學校仍存有城鄉教育落差,為提升學生基本學力及偏遠地區學校之師資,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三十二)根據2020年兒福聯盟「台灣學生睡眠及使用提神飲料調查報告」指出,台灣國高中生每日睡眠少於8小時比例高達78%,平均睡眠僅6.9小時,另根據立法院法制局評估報告指出,台灣學生平均上課時數為9小時,高於南韓8小時,以及歐美國家及日本6至6.5小時。台灣學生睡眠不足、上課時數長等問題,恐影響學生學習力。根據2016年台灣睡眠醫學學會「青少年睡眠大調查」指出,每日睡眠低於7小時之學生,上課遲到比例達64%、上課打瞌睡比例高達76%;美國賓州大學研究亦指出,青少年睡眠不足容易造成情緒障礙、肥胖及學業表現低落等問題,美國兒科學會更呼籲,各級學校應將上課時間改為8點30分之後,讓學生睡滿8.5小時。教育部111年3月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111學年度起高中學生延後到校並取消早自習,學生於上午第1節課前抵達上課地點即可,然國中小學生則未跟進,僅禁止早自習考試。教育部應綜整各直轄市、縣(市)國中小延後到校相關規劃,以期增加學生睡眠時間,提高學習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黃國書 陳秀寳 
    (三十三)教育部自100年起推動教學正常化業務,惟監察院報告指出106至108學年度,我國教學正常化「未完全合格率」為58.78%,且私立國中高達75.53%。另查,105至109年各地方政府受理民眾檢舉共406案,各國中被投訴「借課嚴重」、「強制學生參加暑期及課後輔導,並上新進度」、「未常態編班」等問題,使教學不正常反成常態。而教育部歷年抽查訪視學校之比率,108年2.17%、109年3.66%、110年7.22%,視導比率雖有提高,但仍未達10%。對比我國國中教學正常化缺失情形,教育部辦理教學正常化視導工作顯有待加強,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三十四)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預算編列183億0,217萬5千元,作為辦理國民中小學教育業務之用,其中「強化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所需經費」項下「辦理國教業務所需人力、推動課程與教學相關事項(含金融教育、書法教育及安全教育等)所需經費」預算編列4,133萬5千元。經查,該筆預算自109、110、111年度均編列2,333萬5千元,用於辦理國教業務所需人力、推動課程與教學相關事項及宣導,惟112年度之預算大幅增加1,800萬元用於金融教育、書法教育及安全教育等推動,然上述相關教育課程規劃設計、預算分配、預期目標均未詳細敘明,實有說明之必要。綜上所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三十五)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預算編列183億0,217萬5千元,其中「強化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所需經費」項下「辦理教科書審查及部編本教科書配套措施計畫所需經費」預算編列2億3,020萬8千元。經查該筆預算於110及111年度均編列1億3,020萬8千元,惟112年度之預算卻大幅增加1億元,且該筆預算並未敘明增加之經費用途及規劃,有空白授權及浮編之嫌,實有說明之必要。綜上所述,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三十六)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之「辦理教科書審查及部編本教科書配套措施計畫」預算編列2億3,020萬8千元辦理教科書相關業務。過去我國教科書計價方式採特定公式計算,且自107年起成立「國中小教科書品質推動委員會」,對公式計算逐年確認該年度教科書金額,惟自111年起調整計價模式,依前一年度之決標價格乘上消費者物價等指數等相關波動指數,再將價格交由承辦縣市進行議價。為釐清國中小審定本教科書計價與議價方式,及「國中小教科書品質推動委員會」之運作任務,請教育部全面檢討及提出明確之教科書計議價流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范 雲 黃國書 
    (三十七)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之「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課程及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計畫事項」預算編列2億2,154萬元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教教學品質。根據統計,有色覺障礙者約占人口8%,對於色盲、色弱者來說,不僅眼前的世界與常人不同,更可能影響到色覺障礙者於日常生活中的色彩辨識及判斷。在這樣的情況下,色覺障礙自然也會影響到學生的學習成效,尤其課本中大量使用顏色做為區別與識別,更有「分層設色圖」等以色調來呈現差異的圖表,可能會導致色覺障礙者無法順利接收資訊。對此,財團法人台灣設計研究院、國立清華大學教育學院以及民間團體共同合作展開「教材通用色彩設計研究」計畫,並且綜合研究成果提出「教材通用色彩應用指南」。為維護色覺障礙者之權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要求課本研發階段應將「色盲色弱友善」納入設計考量之一,並研議是否將財團法人台灣設研究院提出之「教材通用色彩應用指南」納入參考。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范 雲 黃國書 
    (三十八)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之「提升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力所需經費」預算編列106億5,852萬6千元。代理教師原為因應教師請假之短期補充性人力「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綢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國民小學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8%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改聘代理教師等人員。惟近年國中小學代理教師人數逐年增加,自107學年度2萬6,938人至110學年度已增至3萬2,230人,占比從14.8%攀升至17%。各縣市員額控留比率亦自107學年度10.98%上升至110學年度14.18%,不僅非正式教師填補教學人力已成為常態,111學年度更出現各縣市搶代理教師,部分學校代理教師荒,出現第15招仍聘無教師之窘境。惟代理教師工作內容與專任教師幾無差異,但給假、考核、申訴、薪資等權益卻未受保障,致爭議不斷。不僅公共政策參與平臺逾千人連署提案「代理教師聘期應給滿12個月」,教師團體亦持續爭取代理教期應支給完整年薪。但教育部至今未能有效改善問題,影響代理教師工作權益,其衍生的教育現場流動率高問題,亦損及學生受教權益。爰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三十九)政府為改善偏遠地區學校交通不便及來源不足之困境,以及家庭社經條件較為不利、家庭教育功能相對缺乏等問題,於106年12月6日「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制定公布施行後,就偏遠地區師資,除免費提供住宿設施、提供偏遠地區教師久任獎金、交通及其他津貼及補助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專業發展,以提高其服務誘因。然查,107至110年政府投入偏遠地區學校經費中,逾四成係用於穩定偏遠地區學校教師質量,偏遠地區國中及國小編制內教師流動率近年雖略有下降,惟仍高於全國之比率,且偏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比率遠高於全國之比率。為確保偏遠地區學生學習品質,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111學年度上學年度與110學年度間一般地區、偏鄉代理教師之數量比例差異進行統計,並就代理教師過高之現況研擬改善方案,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萬美玲 黃國書 
    (四十)教育部自107年起建置「準公共機制」,由地方政府與符合6大要件之私立幼兒園合作推動準公共幼兒園。111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數共1,859園,其中曾有違規裁罰紀錄者共290園,占比15.5%。其中,統計準公共幼兒園違規情形,依序為「以超過備查數額及項目收費106園(占比36.55%)」、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82園(占比28.28%)」、「實際招收幼生數超過核定之上限45園(占比15.52%)。顯示主要違規之事項均攸關教保服務品質及影響家長權益。甚至有部分幼兒園因同一違規事由遭多次裁罰,卻仍通過審核加入準公共幼兒園,影響整體準公共教保服務品質。教育部允宜落實準公共幼兒園審查機制並強化服務品質監督輔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四十一)據教育部統計,我國2至5歲幼兒入園率為2歲35.7%、3歲76.3%、4歲90.6%、5歲97.6%。我國2歲幼兒入園率遠低於OECD國家45%之標準。教育部規劃於113年達成增設800班之2歲專班,惟截至111年5月僅設置477班,達成率未達六成(59.6%)。且111學年有高達8縣市之公共化幼兒園2歲專班開班數低於10班。顯示教育部設置專班進度落後,造成幼兒就學需求供需失衡、影響其受教權益。為提升我國2歲幼兒入園率,教育部允宜加速推動設置2歲專班,並研議相關獎勵補助措施,以銜接家長托育需求。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四十二)教育部為達入園幼兒四成就讀公共化幼兒園之目標,逐年增設公共化幼兒園,110學年度累計增設2,155班。但根據教育部統計,111學年度各鄉鎮市區之公共化幼兒園核定招收人數占該地區幼兒園總核定招生人數比率。共計10個鄉鎮市區之公共化幼兒園比率未達二成、87個鄉鎮市區之公共化幼兒園比率未達四成。然因教育部同步建置「準公共幼兒園機制」,填補平價教保服務缺口,導致110學年度公共化幼兒園核定招收名額雖較109學年增加1萬2,786人,但實際招收人數卻僅增加4,155人(占32.4%),許多公共化幼兒園出現第一次招收未額滿,須二招、再招之情形。教育部未評估盤點各地區教保供需條件,以致公共化幼兒園出現地區別之差異化供需失衡問題,教育部允宜檢討各類型幼兒園配置比例,以及未來公共化幼兒園應增設之地區。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何欣純 張廖萬堅    
    (四十三)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之「學前教育」中「辦理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及學前幼兒就學補助」預算編列598億6,537萬2千元用於辦理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及學前幼兒就學補助,包含:免學費政策、擴大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供應量、建置準公共機制、擴大2至4歲發放育兒津貼,並以擴大公共化教保供應量為目標,推動學前教育業務及促進幼教發展之用。經查,該預算112年度較111年度預算482億1,702萬2千元增加116億4,835萬元,惟近年來政府擴展平價教保服務,非營利、準公共化幼兒園班級數增加,家長考量公立幼兒園有寒暑假以及無法配合家長工作時間提供課後延長服務,多數無後援之雙薪家長轉向選擇同樣平價、照顧時間長的非營利、準公幼或是私立幼兒園,導致111年全台公立幼兒園罕見出現招生缺額、招不到學生之現象,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依各地區需求調整幼兒園增設量並提出改善方案,避免公立幼兒園泡沫化。綜上所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四十四)根據教育部提供資料,自106年起全國幼兒園2歲專班已增設765班,1萬1,800個名額,教育部原規劃113年前達成增設800班、1萬2,000個名額。然而2歲專班因空間、師資限制較高,名額不足,供應量難以滿足家長需求。就110學年度全國幼兒就學統計情形,2歲入園率僅35.7%,低於OECD國家45%入園率之標準,而3至5歲入園率分別為76.3%、90.6%、97.6%,顯見2歲專班入園率落差大,教育部應調整政策目標,提高幼兒園2歲專班供應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政策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黃國書 陳秀寳 
    (四十五)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前教育」之「辦理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及學前兒童就學補助」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歲至6歲(未滿)幼兒教育與照顧」預算編列596億8,400萬元,該項預算係「辦理2歲至6歲(未滿)幼兒教育與照顧」第6年續編預算數;112年度預算較111年度480億3,565萬元,增加116億4,835萬元。為達成擴展平價教保服務政策目標,少子女對策計畫2至6歲(未滿)幼兒教育以擴展公共化教保供應量為施政主軸,然查,整體平價教保供應量由107學年度23萬1,581人,逐年增為110學年度43萬7,814人,而實際就學人數由107學年度19萬750人,逐年增為110學年度35萬8,327人,而其招生缺額則由107學年度4萬831人,逐年增至110學年度7萬9,487人。為確保平價教保市場服務品質,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與地方政府共同檢視各行政區之教保服務供需情形,審慎評估公共化幼兒園之增設情形,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修正檢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林奕華 林宜瑾 
    (四十六)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前教育」之「辦理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及學前兒童就學補助」之「補助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參與課後留園服務」預算編列1億3,255萬6千元。「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3年)-2至6歲(未滿)幼兒教育與照顧」。包括免學費政策、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建置準公共機制及擴大發放2歲以上育兒津貼免學費政策,112年度預算編列596億8,400萬元。希望透過該計畫擴大我國公托服務能量,並減輕家長經濟負擔。雖公共化幼兒園數量占比已逐年增加,惟現況中,多數幼兒無法就讀公共化幼兒園,除園所因數量不足,部分原因為私立幼兒園托育服務時間多能配合家長時間,平日有延托服務,寒暑假亦停托問題。檢視該計畫有針對公共化參與課後留園服務編列補助經費,但以109學年度為例,其中平日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寒暑假未提供托育服務,仍占近三成。為督促教育部改善課後留園服務,以滿足家長對公共化幼兒園延托需求。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陳秀寳 
    (四十七)鑑於101年1月1日以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設立之幼兒園,大班每班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即應有1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又100年12月31日以前設置之公立托兒所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者,至遲應於114年8月1日起,符合大班應每班配置至少1人為幼兒園教師。爰要求教育部應調查大班應配置教師數及實際具教師證人數,以瞭解幼兒園現場幼教教師供應量是否充足,同時給予幼兒園輔導協助,以符合大班配置教師之規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萬美玲 黃國書 
    (四十八)鑑於幼兒園老師的低薪問題存在已久,其中又以私幼更為明顯,根據全國教保產業工會資料,工作經驗超過10年的教保員,平均薪資連3萬元都不到,另外有政府補助的準公共幼兒園,起薪也僅有2萬9千元,比起公立幼兒園,少了4千元。然比起公立幼兒園,私幼或是準公共幼兒園老師的薪水,大多在3萬元上下打轉;惟為使公幼、準公幼及私幼這三種型態幼兒園教保員薪資差距拉近,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於3個月內就如何縮短公私幼教保員薪資差距提出分析評估書面報告(包含各縣市私立教保服務人員之平均薪資、研議調薪但不調整收費之補助機制及衍生補助額度之可行性評估等規劃)或修法建議。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林奕華 林宜瑾 
    (四十九)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原住民族教育」預算編列11億2,217萬7千元。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1/3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5%。惟據教育部統計,110學年度未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聘任一定比率原住民身分教師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國小與高中職均逾六成。教育部允宜研謀改善,督促落實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員額比率。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五十)目前本土語文教師,閩南語計1萬0,650人、客語4,120人、閩東語68人及原住民族語1,352人,可能無法滿足112學年度師資需求,請教育部積極研擬因應政策,以確保學生學習權利。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五十一)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際及少數族群教育」之「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經費」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本土教育」預算編列11億9,808萬5千元,為因應「國家語言發展法」通過,自111學年度起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納入國高中必修。惟本土語師資供不應求,全國22縣市中,6縣市之高中無閩南語現職師資、11縣市之高中無客語現職師資,有逾百所學校至開學仍尋無師資,須以直播共學方式進行教學。本土語教學高度仰賴教學支援人員協助,截至111年9月教學支援人員共5,442人。惟本土語教學支援人員之鐘點費已多年未調整,影響教學支援人員權益,並降低其教學意願。教育部允宜研謀改善本土語師資不足問題,並儘速調漲本土語教學支援人員鐘點費,以落實教支人員權益保障。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五十二)特教生於中小學就學時,常需要有特教助理員在旁協助,但現今家長及校方依實際情況提出需求後,屢有遭到否決且未說明原因、申請規定僵化導致核給時數不符需求的情況發生。特教助理員對於學生在校學習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宜協調相關單位,儘可能給予足夠時數,以滿足特教生的學習需求,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范 雲 陳秀寳 
    (五十三)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特殊教育」之「辦理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相關工作」預算編列1億4,733萬8千元。為滿足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學習需求,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針對視覺障礙學生學習上須使用之點字教科書,原訂應於學年度開始前辦理1場諮詢會議,及配合交書期程邀集相開領域之專業委員辦理4場檢核會議,以確保點字書品質。惟查,111學年度國中小視障用教科圖書發生未經專家檢核即發放至各校之情事,致教育部要求學校自主進行圖書檢核工作,嚴重影響視障學生受教權益。教育部允宜研謀檢討,提出落實督導辦理視障教科書諮詢及檢核會議之精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五十四)根據教育部最新109年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分析報告,近年高中以下學校學生自殺、自傷意外事件逐年增長,從106年1,210件,至109年增加為6,372件。且相較於107、108年,除疾病事件與天然災害事件減少外,兒童及少年保護、意外事件、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安全維護事件、其他事件及管教衝突事件的件數與影響人次均呈現增加趨勢,顯見校園安全防治仍未達預期效益。教育行政與各級學校單位須持續加強改善之校園安全工作,且學生輔導問題日益複雜,為督促教育部就可能成因分析與有效防治策略研擬改善計畫,儘速掌握校園安全及災害情事、提供必要協助,減少危害安全事件發生,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陳秀寳 
    (五十五)依「學生輔導法」規定,各級學校應聘任一定比率之專任輔導教師。惟根據教育部統計109至110學年度國立高中、國中及國小之專輔教師聘任情形,其代理教師人數及未聘足人數均呈上升趨勢。教育部允宜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五十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各地方政府聘任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近3年應聘人數增加81位,但實聘人數並未明顯成長,導致應聘、實聘人數的落差越來越大,其原因為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儘速督導各地方政府聘足專輔人力,以提供學生必要之心輔資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范 雲 陳秀寳 
    (五十七)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之「反毒活動經費」預算編列7,000萬元,經查學生濫用藥物數雖有下降但持有及販售數比例仍高,國教署應加強反毒宣導,檢討現有反毒宣導機制是否有改善空間,以降低相關持有、販售之件數,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五十八)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等相關規定,學校校長等相關人員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騷擾等事件,應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惟近年仍屢傳校園發生性騷擾案件時,第一線人員未依規定進行通報情形。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持續透過培訓、講座等方式,加強第一線人員性平知能,倘學校發生違反性平法情事,除督促主管機關及學校對人員議處外,亦將違法情事作成教示案例,以警醒他人避免再有同類情事發生,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上述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策進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范 雲 黃國書 
    (五十九)教育部於111年度修正高中作息時間相關法規,實施早自習新制,希望維護學生休息及健康的權利,以及培養學生自主規劃能力。然而,根據111年9月民間團體調查統計,有46.3%的高中生認為自己的學校並未落實,仍會透過各種方式要求學生早自習到校,而私校違規比例更高達75.6%。而在國中部分,也有近八成認為校方並未遵守新的「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繼續在早自習時實行相關測驗。對此教育部應於111學年度上學期結束前,與地方政府合作全面盤點,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范 雲 黃國書 
    (六十)根據交通部統計,每年約有1萬名12歲以下兒童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傷或身亡,其中15%是因兒童行人過馬路而受傷,110年兒童受傷人數為8,679人、死亡25人。另根據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統計,家長為保學童交通安全,九成以上國小學生由家長接送、五成以上國中學生由家長接送,亦造成學童到校時間與家長上班時間相互牽制。為提高學生通學安全性,教育部應比照「學美美學」專案,以設計導入改造校園環境之成功經驗,成立「優化通學安全」之新專案。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政策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黃國書 陳秀寳 
    (六十一)根據教育部統計,105至109年每年國小學生自殺通報案件數字由100案增加至1,006案、國中學生案件數自361案增加至2,934案,而高中學生則是自372案增加至2,431案,平均7.65倍;另經查107至108年各級學校共187生自殺身亡,僅33.5%學生曾接受校輔導協助,109年共106生自殺身亡,亦僅4%學生曾獲校內輔導。顯見學生自殺情況嚴重,且校內輔導機制失靈,無法有效發現有心輔需求的學生。教育部應立即修正「學生輔導法」,全面檢討現行專輔人員之編制,並研議建制學生心理假及學生心理健康保險,並啟動進行各校輔導室軟硬體健檢作業,強化各級學校心理健康業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黃國書 陳秀寳 
    (六十二)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之「促進學校學生健康計畫」預算編列5,724萬4千元以辦理相關業務。110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國中生與高中職生電子煙使用率由107年2.7%上升至6.6%,3年內快速倍增,顯見電子煙已於校園氾濫並對青少年形成嚴重的健康危機。研究顯示先接觸電子煙者,往後有高機率會吸食紙菸,且衛生福利部已著手修正「菸害防制法」,將電子煙納入列管,建議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降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使用電子煙具體策略,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六十三)為提升學童午餐品質,教育部持續提高偏鄉學校午餐食材補助,並透過「中央廚房大帶小」政策,補助偏鄉學校辦理新擴建廚房,優化廚房設施設備。惟該計畫原訂111年9月完工,至10月仍有26校尚未完工,影響逾百校之午餐供應。另查,教育部為落實飲食教育,並因應「月月吃石斑」政策將上路,耗時3個月邀集基層老師、營養師、團膳公司和學生討論,開發88天菜單指引,卻發生開學前才提供菜單,造成學校準備不及;以及菜單指引內未納入石斑魚料理,甚至「月月吃石斑」政策至今仍未順利供應等情事。教育部應檢討改善新擴建廚房工程管制、菜單指引與「月月吃石斑」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何欣純 張廖萬堅    
    (六十四)學生營養午餐除了吃得飽,並且配合「食農教育法」強化飲食知識教育、優先採購在地農產及培養國民食農素養與均衡飲食觀念,更應該讓學童吃得安心及美味。現教學現場營養午餐因經費不足、廚工及營養師缺工、廚房設備簡陋且烹飪方式過時,難以兼顧午餐營養及美味。教育部應儘速研議制定「學校飲食法」納入校園飲食規範,擴大政府資源挹注,確保飲食衛生、健康、營養,落實飲食及食農教育,推動地方飲食文化創生,設置學校飲食教育及研究中心,並成立學校飲食政策會,開放參與。爰請教育部針對「學校飲食法(草案)」制定進度及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黃國書 陳秀寳 
    (六十五)112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項下「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一般教育推展」預算編列9億8,616萬7千元,作為辦理一般教育推展業務之用,其中「辦理預決算、廉政法令等相關資料之編印費、法源帳號授權、文書處理、行政推動、勞務及外包人力等經費」預算編列967萬3千元。經查,該筆預算自109年度編列506萬5千元、110年度編列486萬1千元、111年度編列448萬9千元,預算編列已呈逐年下降之趨勢,惟112年度之預算卻較111年度大幅增加518萬4千元,且並未敘明預算增加之理由,顯有浮編之嫌。綜上所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檢討是項經費編列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第3項 體育署原列54億4,635萬7千元,減列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4億4,585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68項:
    (一)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第1目「體育教育推展」預算編列39億3,087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范 雲 林宜瑾 陳秀寳 王婉諭 林奕華 黃國書 張廖萬堅何欣純 萬美玲 鄭正鈐 吳怡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吳思瑤 
    (二)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第2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2億5,119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王婉諭 萬美玲 鄭正鈐 黃國書 
    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 林宜瑾 張廖萬堅林奕華 吳怡玎 
    (三)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第3目「國家體育建設」預算編列12億5,921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陳秀寳 萬美玲 鄭正鈐 林奕華 王婉諭 黃國書 賴品妤 吳思瑤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吳怡玎 
    (四)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3條規定,為促進國際體育合作,提升我國國際體壇地位,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另查「教育部體育署辦理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3條第5款及第9條規定,體育團體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之國際單項運動賽會,至少有5個國家或地區以上隊伍參加者,才符合申請體育署國際補助規定。然根據教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國際學術交流補助相關規定,其中「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其參與國家為應有3國以上(包括地主國,不包括中港澳等地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應有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不含中國港澳)之外籍專家學者來台參與研討會。同樣是國際交流,教育部體育署卻規定必須5個國家以上才符合辦理國際交流補助作業對象。雖辦理國際體育賽事規定須具有一定規模確實有其必要,但實際上部分單項運動,例如棒球、籃球都可能僅邀請台、日、韓等主要國家進行國際賽事交流,若受限於補助規定,恐將喪失國際體育交流用意。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就現行國際體育交流補助規定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以符合現行國際交流現況,並有效提升台灣國際體育發展。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范 雲 
    (五)運動員之心理健康與其運動表現有顯性正相關,而近年台灣之運動科學發展雖日趨蓬勃,根據教育部體育署定義:「運動科學係區分為生理生化、醫療防護、體能訓練、營養補給、資訊整合、心理諮詢等六大類。」惟目前相對醫療防護、體能訓練等身體照護面向,運動員之心理照護較未獲普遍重視。截至目前獲「台灣運動心理學會」頒發之「運動心理諮詢老師」證照者約有60位,然受職缺、相關政府機關無重視等因素,其中約僅有二成為全職工作者,產生顯性供落差,是故賴委員品妤於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提出「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推動各機關、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因應必要時得聘運動心理諮詢人員在場協助選手。爰此,教育部體育署應針對台灣目前運動心理諮詢人員概況、培訓精進作為、推動運動心理諮詢能量等區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修法細膩、有效推動台灣運動發展。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 
    (六)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公務預算補助民間團體預算數達5億5,700萬7千元,經查,目前仍有部分特定團體未落實「國民體育法」規定之資訊公開;又有關部分特定團體未盡資訊公開乙事,連年遭到檢討,體育署皆未盡監督改善之責。為增進體育署加強監督、加速部分特定團體遵守法規範之相關資訊公開,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項目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七)教育部體育署為獎勵縣市政府進用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及增置巡迴專任教練編列獎補助費,惟仍發現有學校進用無照教練,甚至發生體罰事件,體育署責無旁貸。為增進學校提升教練證照之意識、保障相關學童練習權益、督促學校審視教練有無證照一案,以期強化學校系統之體育正向發展,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上述事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學生及孩童權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八)體育界內打罵教育陋習仍在,許多教育觀念老舊之教練仍習慣以體罰方式教導孩子,體罰恐造成孩子身心創傷,且難以回復。教育部體育署應研擬將情緒管理、教育心理學等相關認知課程納入專任教練研習及訓練課程之中,以期提升專任運動教練教學知能。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上述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期保障學童權益並矯正打罵教育之歪風。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九)2021年有民眾倡議「千足計畫」,目的為希望擴增有關複合型球場,提高足球場地的易達性,並期望增加足球運動人口,進而推廣足球運動。惟提案已滿1年,教育部體育署尚未盤點有關地方政府需求、潛力建置場址等作業,對於民眾倡議之事項恐有怠惰之疑慮。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千足計畫」實行規劃、地方政府需求、所需經費及潛力場址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十)我國多位運動選手於2020東京奧運榮獲佳績,喚起國民對體育運動之重視。惟我國現行制度,對奧運等級之頂尖優秀運動員,並未有較優待之生涯協助措施。以網球選手盧彥勳為例,盧彥勳為了培育台灣年輕網球選手,獨自尋找資金與場地,只為設立「盧彥勳網球學校」,以自身運動技能與國際人脈,替台灣培養下一代網球好手。在盧彥勳獨自籌備網球學校期間,從未獲得教育部體育署完善的支持,導致盧彥勳網球學校的籌備進度處處碰壁,延宕數年之久。對於頂尖優秀之退役運動員,若有意以奉獻才華,協助台灣體育發展,教育部體育署應有更完善之專案協助計畫。在禮遇優秀退役運動員的同時,亦造福台灣年輕新秀。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十一)「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3條,符合下列條件之運動選手可申請服補充兵:「凡屬田徑、游泳、舉重、自由車、射擊、射箭、體操、划船、跆拳道、柔道、空手道、武術、桌球、羽球、網球、棒球、排球、籃球、足球、橄欖球、手球、軟式網球、保齡球及高爾夫運動種類之選手,經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公開選拔,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下列比賽者,由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以下簡稱國家隊):一、奧運會。二、亞運會。三、奧運會資格賽。四、世界大學運動會。五、東亞運動會。六、世界正式錦標賽。七、世界正式錦標賽資格賽。八、亞洲正式錦標賽。非屬前項所定運動種類之選手,代表國家獲得最近一屆下列比賽成績者,得由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隊:一、奧運會前八名。二、亞運會前六名。三、世界大學運動會前三名。」隨著電子科技、遊戲產業的發達,「電競」已逐漸成為主流運動項目。我國全國運動會以及2022亞洲運動會,皆已納入電競項目。專業電競選手的訓練強度,亦不亞於傳統運動選手。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研議將「電競」項目納入「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3條第1項,以政策來宣示國家對電競選手的重視。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十二)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編列學校體育活動相關預算,其中「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中「整備學校運動場地設備器材」預算編列15億9,695萬3千元,包含「學校操場、多功能室內場館、戶外運動場地、重量訓練室(含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操場整建計畫3億6千萬元)12億5,195萬3千元」等,政策立意良善,已有許多學校受惠。操場跑道品質攸關學生活動安全,體育署近年已積極補助各校操場跑道改善。惟據部分學校校長表示,校園體育設施除了操場跑道需要修繕之外,操場中央之戶外球場設施,亦有重新修繕或鋪設之需求。建構良好完善之體育環境,有利學童身心健康安全,以及友善周邊鄰里社區使用。請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操場跑道修繕經費時,亦納入考量操場中央相關設施之修繕需求。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十三)「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107年上路以來,教育部體育署每年皆進行體育團體的輔導訪視。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推展競技運動」預算編列1億8,010萬1千元,計畫工作重點包含「輔導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健全組織運作」。惟經查體育署官網公開資料,「非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訪評計畫」僅更新到109年度,110年最新資料並未更新上網;且109年報告中,仍有11個團體的訪評報告為「有條件通過」。而「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訪評計畫」,雖有如期更新至110年,但仍有12個團體之訪評成果為「有條件通過」。「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上路至今已第4年,體育團體之輔導訪視理應上軌道,體育署應落實對各體育團體之監督與懲處,不應放任體育團體漠視相關規定。請教育部體育署落實「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之相關規範。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十四)據查我國106至111年7月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遇溺、受傷、失蹤學生人數計207人、溺水死亡學生人數計82人。為配合108課綱並符合國際游泳與自救教育趨勢,教育部體育署110年度修正「全國中、小學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基本指標」,期更符合水域安全教學需求與趨勢。然110學年度超過三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實施游泳教學,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並研議改善,以提升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降低溺水事件。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十五)為充實國內休閒運動設施,滿足民眾多元運動需求,教育部體育署自99年度起陸續推動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興建、整建或改善既有各類型運動設施。截至111年7月底,全國約三成運動場館設施平均使用已超過20年,部分縣市轄內使用逾20年之運動場館設施占比更超過半數,然多數老舊設施尚未完成耐震力詳評、補強及拆除作業,恐影響運動民眾安全,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於6個月內督導各縣市政府儘速完成相關維護作業,以確保民眾運動安全。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十六)教育部體育署為杜絕不合理濫發教練、裁判證照,並增加專業技能,相關證照期限將以4年期為限,且換證前得接受48小時之增能課程,依據此政策調整後,未來大量教練將有增能課程時數需求,故各協會針對「專業進修課程」之講習將如雨後春筍般大量開設,該課程立法本意為獲得更實質補充,使4年48小時的進修時間獲得妥善利用,同時衍生出更多合作空間,擴大台灣體育產業深度及廣度。為提升國家政策效能與體育發展之健全,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教練證換發之專業進修課程研議以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方案書面報告:1.由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增開各單項運動教練之高階教練(A級以上)研習課程:國訓中心共同參與教練研習且中心具有國內豐沛軟硬體資源,針對授課內容、人選、領域等,若由國訓中心指導協助,將會使教練增能課程更有效果;2.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增設為專業進修課程上課地點:各領域高階教練有較大機率帶領國家隊出賽,若進修課程與國訓中心結合,將體育大數據與教練執教方式結合,屆時代表隊入住訓練時將能降低磨合期,以利選手訓練。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七)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之資料指出,我國已於82年成為高齡化社會,107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意即我國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達20%。全民運動風氣日漸提升,運動將成為全民的休閒娛樂,由教育部體育署110年之國人規律運動人口比率,其中65至69歲、70歲及以上之規律運動人口比率最高,由此可見樂齡運動將成為未來趨勢。
    體育運動對高齡長者身體機能促進與心靈健康具正向關係,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高齡長者體育運動業務進行全面檢討:1.針對國民運動中心及中央地方政府下轄體育場所進行全面體檢,為達成運動場館之共融,檢視是否達到友善場館之設施,例如符合幼童高度之洗手檯或輔助台階、設施使用說明字體放大、設置博愛座椅供長者優先使用等;2.研議設置適合高齡長者之運動器材或體健設施、提供高齡長者運動之接送服務、提升協助高齡長者之體育專業人員員額,以提高高齡長者參與運動之意願。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八)「國民體育法」第1條揭示立法理由「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保障對象為全體國民。但教育部體育署預算編列長期重競技而輕全民,不僅無法保障全民體育參與,長期而言更導致運動產業發展受阻,應徹底檢討未來資源挹注之配比。比較111及112年預算編列如下表,競技運動預算分別是國民運動預算之3.2倍、3.8倍:
    (本表單位:千元)
    全民運動風氣不興,無法保障全體國民身心健康,且運動消費習慣難以培養、運動事業欠缺商機,長期下來導致運動員養成僅能大幅度依靠政府補助、運動產業難以自立。請體育署提高對全民運動資源投入,補強全民運動之不足,使相關業務得以順暢推動辦理。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研議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九)近年教育部體育署於執行體育文物保存之政策上,均以數位典藏作為主要方向,惟相關之執行仍多以少數之頂尖運動員為主。考慮到體育相關具價值性文物不僅為體壇名宿所有,亦有可能存於相關行動者手中,然隨著長輩的凋零遠逝,如文物未能找到合適對象託付,則多數狀況下均會遭無法識別文物價值之家屬所丟棄,造成體育文物保存上不可回復之遺憾。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國家體育博物館建置前,研議提供一實體平台與空間,提供珍貴體育文物持有者主動捐贈提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二十)「國民體育法」於106年修正後,即要求各單項協會基於民主開放原則,應於半年內修正章程進行改選,其中迄今僅有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因當時相關修正內容受國際組織約束,與執行細節未獲同意,暫緩相關章程修正之實施。然在111年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提出兼具民主開放、擴大參與並融入性平原則之章程修正版本,如理事會女性成員需至少三分之一、團體會員具2席以上應充分保障不同性別之發聲可能,相關章程版本亦獲國際足總高度肯定,惟最終因部分地方足委會與聯賽球隊之保守抵抗,致使章程無法順利修正,形成公然違法之事實。為捍衛「國民體育法」之立法精神,並鼓勵單項協會對於性平精神之追求,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前述狀況之改善與獎懲機制進行討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二十一)運動員工會作為運動員權益之倡議先鋒,放眼國際均然,如美國女足工會為球員爭取兩性同工同酬之著名事蹟、美國職棒近年為小聯盟球員權益保障催生小聯盟球員工會,而我國既有之運動員工會雖僅具雛型,但鑑於我國運動產業日益蓬勃,職業與業餘運動之勞資爭議亦不免日漸升溫,而相關之運動員工會亦於近年陸續成立,並扮演捍衛運動員權益,倡議相關制度改善之角色。考量運動員工會做為保護選手權益之重要性,以及目前相關工會於營運上仍屬艱困之情形下,基於政府厚植運動產業能量,並鼓勵組織培力以及健全運動產業生態之概念,請教育部體育署於6個月內,研議運動員工會職能課程等教育訓練補助相關辦法,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二十二)臺灣106至111年7月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遇溺、受傷、失蹤及溺水死亡人數計有207人、溺水死亡學生人數計82人,以學制觀之,該期間國小學生計有26人溺水死亡、國中計有27人溺水死亡、高中職則有29人溺水死亡。教育部體育署配合108課綱修正,並參考國際游泳與自救趨勢,110年修正「全國中、小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基本指標」惟課綱修正與國中、小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指標內容變更,應同時整備教師/教練相關先備知識與能力培養,以達成課綱修正目標。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於112年1月底前提出教授學校游泳課程之體育教師/游泳教練防溺教育教學相關先備知識提升計畫,並於112學年度開始前執行完成50%體育教師/游泳教練完成相關先備知識訓練,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二十三)經查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近年與國際之往來,定期雙邊交流多以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為大宗,於2020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於全球之前,每年均有6來6往之規劃。然國際體育之交流並非僅限於中國,且因中國宣布將持續實施動態清零之要求,相關之交流亦將受到影響。為鼓勵國際交流委辦費用擴大投入我國與世界之連結,並於中國動態清零政策未取消之際,教育部體育署應積極輔導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拓展我國與其他國家之合作可能,以提高與其他國家之交流比例。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二十四)鑑於近年全國運動會出現因足球賽事休息日數過少,導致球員受傷狀況頻傳,進而影響國家隊戰力以及選手生涯問題,雖經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屢次反映,惟相關意見未受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採納。另查,考量全運會之辦理係以參考亞奧運之賽事規定為原則,惟全國運動會有關男子足球之球員組成規定卻未比照亞、奧林匹克運動會足球賽事以U23輔以3名超齡球員之規範辦理,顯有脫節於國際之情形。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二十五)鑑於我國運動產業日益蓬勃,職業與業餘運動之勞資爭議討論亦不免日漸升溫,相關之運動員工會因而於近年陸續成立,扮演捍衛運動員權益及倡議制度改善之角色。考量運動員工會做為保護選手權益之重要性,基於政府厚植運動產業能量,並鼓勵組織培力以健全運動產業生態之概念,請教育部體育署於6個月內研議112年辦理運動員工會職能課程等教育訓練補助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二十六)鑑於「千足計畫」為國內首例經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成案之公民倡議體育政策。惟成案至今已逾1年,主責機關之教育部體育署卻未與倡議人進行積極洽詢,致使參與連署之民眾對於體育署施政效能有所質疑。另查,體育署所提之成果報告除與實際倡議內容顯有落差外,其執行方式,體育署亦以申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建設計畫做為回應,未落實納入公務預算編列或既有整建經費等方式辦理。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二十七)鑑於足球做為國際最盛行之運動,教育部體育署於2017年提出「足球六年計畫」,計畫目標為「六年內我國足球世界排名達到100名以內」,並以健全國家隊選訓賽輔、推動企業足球(半職業運動發展)、完善硬體設施及鼓勵各級學校籌組足球隊等四大主軸範疇,作為執行策略。惟查,該計畫歷經3年之執行,除國際排名之提升尚無法達成目標外,預算執行亦未能到位,相關執行策略多遭國內足球從業人員質疑。其中尤以體育署學校體育組於各項學校聯賽之參賽補助與賽事辦理時,出現學校為求補助浮濫報名,導致50:0等毫無品質之賽事結果時有所見。究其原因,即為體育署無視現行俱樂部足球之發展,盲目追求參賽隊伍數量做為KPI所致。為避免台灣足球發展資源淪為虛耗,重蹈過去「足球元年」等計畫之覆轍,體育署應積極與我國之國際窗口足球協會合作,定期召開討論會議,以提高投入資源之效益,並進一步與國際趨勢接軌。爰此,針對體育署補助辦理之「足球六年計畫回顧與展望」座談會所提成果報告,請教育部體育署回應後續執行修正做法,並就改善策略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二十八)教育部近年編列新南向體育交流的經費,但連年執行率不佳,導致原先期望國際交流的美意無法落實。鑑於美國國務院已將「性別平等」列為白宮政策,且專設「運動外交」部門,美國在台協會亦多次支持「運動交流」,為持續提升我國於國際體壇的能見度,並加強選手競技實力、促進國際正向交流,教育部體育署宜研議將相關經費用於女子運動外交,持續讓世界看見臺灣。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二十九)近年國內興建運動場館屢有缺失,導致需追加經費整修,實有不妥。目前教育部體育署訂有運動設施規劃設計及施作常見缺失參考手冊,係為107年版本,常見缺失列表已久未更新,體育署應研議更新並提供給各縣市政府作為參考及經費補助依據,並要求教育部體育署的補助案應要求:1.於規劃設計階段應要求廠商提供3D設計圖。2.規劃興建舉辦國際及國內比賽之場地,中央宜督導規劃設計,避免完工後卻無法進行比賽。3.體育署應公告歷年發生缺失之廠商。4.運動設施規範及分級分類參考手冊應蒐集美、日等國外棒壘球場設計圖說(大中小型)及增加看台設計。俾利日後運動場館興建能順利完工啟用。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三十)依「國民體育法」第13條授權訂定的「教育部體育署辦理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補助種類限體育團體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之國際單項運動賽會,至少有5個國家或地區以上隊伍參加。此一規定導致倘若辦理台、日、韓交流賽就不算是體育署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補助的範疇。但以「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為例,其針對國內辦理之國際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規定參與國家應有3國以上(包括地主國,不包括大陸、港、澳等地區),再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為例,其針對國際學術研討會定義為至少應有2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不含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之外籍專家學者來台參與研討會。唯獨體育署的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要5國以上,且要入境才列入計算,原先已在台的外籍人士選手不列入計算,標準過於嚴苛,不利於民間團體辦理國際交流活動,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研議放寬補助標準,以利辦理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三十一)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培養國人參與體育運動的習慣,教育部體育署應研議參考藝fun券常態化的構想,研議將動滋券常態化,由政府拋磚引玉,長期培養國人做運動、看比賽的習慣。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三十二)現今諸多優秀教練會在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服務,日後才考取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但其於國訓中心服務之年資卻無法採計為專任教練年資,影響其權益。鑑於公務人員若曾任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其年資得以採計提敘俸級,爰請教育部體育署研議將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教練年資採納為專任教練年資。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三十三)我國政府規劃就業金卡制度,以利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就業,教育部體育署亦有參與此一規劃,但自107年就業金卡制度上路以來,至111年9月底全台已累計核卡6,004人次,其中屬於體育專業的僅3人次,就業金卡制度幾乎形同虛設,對我國推動體育運動助益不大。教育部體育署應檢討並調整體育就業金卡申請門檻,以利外籍體育運動專才來臺服務。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三十四)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中「體育新南向─學校體育交流」預算編列8,200萬元,用於體育新南向政策,預計辦理學校運動團隊雙向交流、學校體育運動參訪雙向交流及運動賽事交流等,然該計畫於109年度僅執行1,290萬元、110年度亦僅執行239萬9千元,111年度目前也僅執行594萬元,112年度編列8,200萬元恐仍難執行完畢,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預算執行、達成交流目的。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秀寳 
    (三十五)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發展」預算編列35億7,027萬3千元,體育署為配合教育部降低學生溺水事件發生之件數,持續推動有關學校游泳教學及水域安全教育,經查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仍有三成未實施游泳教學,又106至111年度截至7月止,遇溺、受傷及失蹤人數計有207人;溺水死亡人數計有82人,體育署應了解未辦理學校之困難並研謀改善計畫。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三十六)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中「業務費」預算編列4億3,288萬5千元。鑑於近年體育班及體育校隊發生性平事件頻傳,自103年以來,高中以下體育班、運動代表隊經通報性平事件共計548件,監察院亦於110年提出調查報告指出,體育班、體育校隊通報案件僅占全國1.06%,質疑其中仍有黑數存在,要求教育部應確實掌握,研議對策並檢討改進。顯見體育署現行之評鑑、訪視及相關政策制定方式與實務需求具有落差,允宜檢討改善,並針對運動選手提供適宜之性平教育。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三十七)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中「推動學校體育運動專業發展」之「推動學生游泳與自救教學及水域安全教學」預算編列2億7,265萬6千元。為推動108課綱及符合國際游泳與自救教育趨勢,體育署持續推動學校游泳教學及水域安全教育,並於110年修正「全國中、小學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基本指標」。惟106至111年7月底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遇溺、受傷、失蹤及溺水死亡情形,遇溺、受傷、失蹤學生人數累計207人、溺水死亡學生人數累計82人。另查,110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共4,137校,未實施游泳教學學校計1,337校(占32.32%)。其中,以國中占47.55%最高,其次為高中職45.9%及國小24.21%。惟未實施游泳教學之學校中37校係有游泳池,體育署允宜瞭解未實施游泳教學之原因並研謀改善。另體育署應積極輔導協助未設游泳池之學校進行游泳教學,以提升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三十八)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中「體育新南向─學校體育交流」預算編列8,200萬元用於擴展學校雙向體育運動交流,並透過培訓(以賽代訓、移地訓練)、辦理體育研習交流、參賽、邀請賽等工作計畫,擴展與新南向國家之體育運動交流。經查,世界各國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肆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毒不斷變異,最新變種病毒BA.5傳染力強、潛伏期短已成為全球主流病毒,且近日我國本土疫情持續升溫,疫苗保護力亦受變異病毒影響下降,為保障選手健康安全,體育署應要求新南向交流案出國前提出完整防疫計畫。綜上所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體育新南向交流實施成效及防疫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陳秀寳 
    (三十九)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推展教育」項下「學校特殊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中「強化特殊體育之課程與教學」預算編列2,910萬元,用於辦理特殊體育種子教師與專業人員培訓、發展適應體育教學模式、辦理特殊體育學術研討會之經費。經查,身心障礙學生於校園中時常面臨特教老師不懂體育,體育老師不懂特教之現況,使得學校並無因不同障別而給予身心障礙學生適合的體育課程,顯見教育部體育署對於強化特殊體育課程與教學仍有不足之處,實應檢討並立即改善現況,增加特教老師及體育老師對特殊體育教學之專業知能。綜上所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增加特教老師及體育老師對特殊體育教學之專業知能書面報告,以落實推動適應體育。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陳秀寳 
    (四十)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辦理全民體育教育」預算編列1,300萬元,包括「全民休閒運動教育推廣及安全維護」預算編列300萬元(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100萬元)及「倡議及推展身心礙者i運動教育計畫」預算編列1,000萬元(含媒體政策及宣導經費325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無計畫成果與效益,難以審認與推展業務具關聯性。為落實全民體育教育,請教育部體育署強化休閒運動教育推廣與身心障礙運動倡議工作,俾落實保障國民運動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吳怡玎 萬美玲 陳秀寳 
    (四十一)依據「2019年學校體育統計年報」所載,適應體育教學困境,以「師資或人力不足」,占比達56.21%,有高達64%有教師有適應體育專業知能提升的需求,但在國小有29.61%、國中32.67%及高中20.91%的學校,卻從未舉辦過任何適應體育專業知能培訓課程或研習。經查,教育部體育署於2022年1月7日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設置「適應體育發展中心」,企圖解決人力不足之適應體育教學困境。惟適應體育資源相對稀缺,相關工作無法一蹴可幾,在有限資源下每項工作皆須步步為營。又以,除了教育部體育署朝向針對身心礙者之訓練、課程,推廣適應體育極為重要工程為對外之「協助社會消除恐懼,建構身心障礙者運動意識」,另對於全體運動員,個人運動表現之行銷亦甚重要,而針對身障選手之運動成就應提出系統性宣傳計畫,使民眾對選手的運動成就更為清楚,不只是聚焦在身心障礙上,以彌平身心障礙者權益落差,漸進達成運動平權。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針對相關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黃國書 范 雲 
    (四十二)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輔導辦理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預算編列1億1,025萬元,其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5萬元,包括「專家出席費、講座鐘點費等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編列8萬元、「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14萬元及「國內旅費」預算編列3萬元。另「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千萬元,包括「輔導辦理112年全國運動會第2期經費」預算編列1億元(含防疫經費)及「輔導辦理113年全民運動會第1期經費」預算編列1千萬元。無計畫成果與效益,難以審認與推展業務具關聯性。避免遭濫用虛擲,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性。爰請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全國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承辦縣市確實做好此2項賽事各項的規劃與準備,讓全國各縣市優秀運動選手能享有1個可以發揮競技實力的良好競賽環境。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吳怡玎 萬美玲 陳秀寳 
    (四十三)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國際學校運動組織交流」預算編列1,353萬7千元,預算說明僅列出委託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及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辦理國際及兩岸體育交流業務。惟目前兩岸情勢緊張,體育署未說明交流細節與預期效果,恐有疑慮。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上述項目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四十四)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預算「體育教育推展」項下「改善及輔導各年齡層運動設施」預算編列5,950萬元,係輔導各縣市辦理運動場館設施公共安全查核,補助辦理運動場館設施耐震能力補強、簡易修繕及規劃設計等相關作業經費。經查營造優質友善運動環境及運動設施為我國體育政策白皮書之重要目標,體育署自99至108年度執行「改善國民運動環境及打造運動島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興建國民運動中心及充實其他運動設施之經費共101億5,093萬6千元。惟體育署統計全國運動場館設施使用年限情形,全國1,893座運動場館設施,平均使用年限為16年6個月,其中使用超過20年共565座(占29.85%),顯示全國約三成運動場館設施平均使用超過20年。另查,有47座之公有運動場館須辦理耐震評估,至今仍有10座未完成詳評;已完成評估者,有7座須補強,未完成補強率100%,有4座須拆除,未完成拆除率75%,為確保運動民眾安全,請教育部體育署積極協助各地方政府辦理運動場館建築物耐震補強事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四十五)為充實國內休閒運動設施,滿足民眾多元運動需求,教育部體育署自99年度起陸續推動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興建、整建或改善既有各類型運動設施,於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改善及輔導各年齡層運動設施」預算編列5,950萬元;然查,111年7月底全國約三成運動場館設施平均使用已超過20年,部分縣市轄內使用逾20年之運動場館設施占比更超過半數及111年918地震災損影響,多數老舊設施尚未完成耐震力詳評、補強及拆除作業。為確保運動民眾安全,請教育部體育署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儘速完成運動場館耐震力詳評、補強、拆除作業,及調查918地震提出補強校舍方圓10km內所屬運動場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林宜瑾 
    連署人:林奕華 陳秀寳 
    (四十六)112年度預算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項下「改善及輔導各年齡層運動設施」預算編列5,950萬元,其中耐震補強及簡易修繕及規劃設計等相關作業編列5,000萬元。經查,截至111年7月止,耐震能力補強項目中,經評估需補強共7案,卻無已完成件數,惟地震不可預測,若未及時完成補強恐造成憾事,為確保運動民眾安全,請教育部體育署積極協助各地方政府辦理運動場館建築物耐震補強事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四十七)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4,844萬1千元,作為教育部體育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等業務之用。經查,該筆預算自107年度編列2,808萬2千元、108年度編列2,950萬1千元、109及110年度均編列2,909萬1千元,然自111年度該筆預算卻大幅增加至5,686萬8千元,且111年度預算截至8月底止執行率僅32.7%,顯見該預算執行率不佳。教育部體育署應對該筆預算執行率不佳之原因進行檢討及改善執行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陳秀寳 
    (四十八)教育部體育署署長懸缺已經超過1年1個月,由於體育署署長需兼具運動專業及行政能力,致使署長人選徵詢迄今尚無成果。為使重要國家體育政策順利推動,應加速辦理教育部體育署署長派任進度。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萬美玲 黃國書 陳秀寳 
    (四十九)教育部體育署綜合規劃業務工作重點:規劃整體體育運動政策,辦理資通訊基礎設施維護及運作、資安管理及檢測等業務。查為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各項資通訊基礎設施維運及運作均須遵循資通安全管理法之相關要求,以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避免經費遭濫用虛擲,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達成計畫成果與效益。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持續規劃整體體育運動政策,並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持續辦理資訊安全等措施,以強化體育政策推展及落實資安法規之執行。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吳怡玎 萬美玲 陳秀寳 
    (五十)鑑於教育部體育署現行之運動競賽裁判費用業已20年未調整,遠較一般勞工基本時薪還低,薪酬費用已明顯不符合現代物價指數,而桌球與足球對於體能需求完全不同之項目卻以齊頭式規定,亦凸顯相關辦法之陳腐。經查,91年至今,期間物價指數成長26%,基本工資時薪更成長266%,體育署怠於檢討現行業務費用標準之作法,不僅不利於有志投入的人士,更有損運動產業發展可能。體育署允宜督促並建立項目、需求分級之通盤檢討與修正。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鄭正鈐 張廖萬堅 
    (五十一)有關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第3屆運彩經銷商遴選作業,應依據立法院所作附帶決議,責成發行機構落實規劃績優退役選手優先錄取為經銷商之照顧方案。另外,體育署亦應積極輔導發行機構落實附帶決議之要求,於遴選作業時履行從速、從簡等便民措施,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加重報名者成本,以符合人人參與遴選之平等原則,保障符合資格者之權益。此外,為避免遴選作業期程延宕,教育部體育署允宜積極督導發行機構於112年6月前完成遴選程序,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新建置之經銷商辦理後續規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賴品妤 張廖萬堅 
    (五十二)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31萬4千元,作為輔導體育團體派員至大陸地區參與國際運動組織相關會議及活動所需經費。經查,世界各國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隨病毒不斷變異最新變種病毒BA.5傳染力強、潛伏期短已成為全球主流病毒,而近日我國本土疫情持續升溫,疫苗保護力亦受變種病毒影響而下降,且大陸地區疫情不穩定又因當前兩岸局勢關係緊張,為保障相關出訪人員之健康與人身安全,教育部體育署應於出訪人員出國前提出完整防疫與安全計畫。綜上所述,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陳秀寳 
    (五十三)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推展全民運動」預算編列2億6,155萬7千元,其中「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4,760萬元,辦理下列工作:「運動健康資訊雲建置、維護案」預算編列1,500萬元、「運動現況調查」預算編列280萬元、「推動企業聘用體育運動專業人員」預算編列1千萬元(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250萬元)。未說明完整,傳統民俗體育、加強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推展、原住民族體育運動推展無計畫成果與效益,難以審認與推展業務具關聯性。避免遭濫用虛擲,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性,未來請教育部體育署加強推展民俗體育、身心障礙運動、原住民族體育運動,並強化宣導,以擴大計畫執行效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吳怡玎 萬美玲 陳秀寳 
    (五十四)經查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計畫項目與111年度大致雷同,教育部體育署依公務預算與運動發展基金業務劃分原則,將部分111年度基金辦理事項移至公務預算,致增列「辦理全民運動知識及觀念整體行銷等經費」預算編列1億6,795萬元。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預算移列後仍確實辦理各項計畫,以達預期效益,並依規定執行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並公告之。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黃國書 陳秀寳 
    (五十五)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推展全民運動」預算編列2億6,155萬7千元,用於辦理推展全民運動相關業務,其中一項工作重點為加強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推展。經查,111年我國身心障礙總人口數已高達119萬5,464人,然身心障礙者運動仍不普遍,其原因包含:運動場館歧視拒絕身心障礙者進入、運動場館無障礙設施不友善、校園PU跑道禁止身心障礙者使用等問題,顯見教育部體育署對於身心障礙者運動及休閒體育之推展十分不足,實有檢討說明並提出增加身心障礙者參與運動方案之必要。綜上所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陳秀寳 
    (五十六)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推展全民運動」預算編列2億6,155萬7千元,係用於全民運動類民間體育團體輔導及全民運動推展計畫等。民間團體ISCA國際運動教練協會(下稱ISCA),於其官方網站中開班授課,進行多項體育項目之教練講習,並有核發教練證之行為。依照體育署之公告協會清單,該協會並非體育署認可之特定體育團體,惟該協會卻能進行羽球、桌球、籃球等單項運動之教練證核發,顯然未有符合「國民體育法」第31條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經王委員婉諭辦公室行文後,體育署認ISCA非「國民體育法」第3條定義之特定體育團體,因此ISCA雖得依組織章程辦理教練授證業務,然持有ISCA協會核發之羽球、籃球、桌球等各級教練證照人員,仍無法擔任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教練、國家代表隊助理教練或總教練。體育署表示將會函文予ISCA,輔導協會就教練講習「C、B、A級」等字樣進行修正或刪除.以避免衍生權責爭議及造成民眾混淆。惟至今ISCA之官方網站中,仍可見教練證講習頁面上未進行修正。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儘速修正之,並針對「國民體育法」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中,教練證發放事宜是否有疏漏一事檢討研議,以避免可能造成民眾混淆之教練證發放行為,請教育部體育署積極輔導ISCA協會修正授證級別及於官網等管道公告相關訊息。
    提案人:王婉諭 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五十七)經查,教育部體育署全民運動組近年將「體育表演會」列為國民體育日之重點活動。然綜觀其辦理內容,卻係以著名歌手作為號召,相關預算編列中除原列之活動辦理預算外,又另將「全民運動知識及觀念整體行銷」項目預算用於該活動之宣傳,顯有分拆預算以規避監督之虞。另考量現今民眾收費習慣之轉變,電視直播之必要性有所下降,且相關活動亦可透過網路平台直播收看,實無編列高額預算製作電視播放之必要。綜上,請教育部體育署於未來辦理體育表演會活動時,強化網路行銷等相關管道,以避免活動效益淪為一次性活動之成果。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賴品妤 林宜瑾 陳秀寳 
    (五十八)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推展全民運動」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6,174萬8千元,係用於辦理全民運動類民間體育團體輔導及全民運動推展計畫。經查,近年在開放山林與COVID-19的雙重影響下,入山人數的確大幅成長,即便是需要一定體能門檻的百岳行程,都成為民眾造訪的地點;而付費加入商業登山團前往登山,也成為常見的選項。然而,目前法規上並無規定商業登山團所聘任之嚮導應具備之資格,近年來更發生數起商業登山團丟包團員,釀成山域意外事故之案件,為健全商業登山機制以及提升登山安全,並強化體育署花費公帑所建立之訓練與檢定制度之效用,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研議將其主辦之山域嚮導證制度,與商業登山隊伍進行勾稽。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陳秀寳 
    (五十九)2020東京奧運會,中華代表團榮獲2金、4銀、6銅,共獲得12面獎牌,在全部參賽國家中排名第34名,創下歷屆奧運會最佳成績,其原因部分來自於運動科學的相關技術導入。為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行政院通過教育部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規劃成立專責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經查教育部體育署近3年度「國家體育建設」項下「推展競技運動」之預算中皆僅編列72萬元做為辦理運動科學研究獎勵,而實際執行率為103%、114%、122%,顯見應擴大辦理運動科學研究獎勵之預算規模。為持續推動運動科學發展,鼓勵國內運科專家學者持續投入及產出優質運動科學研究,應規劃提高運動科學獎勵預算,賡續引導運動科學研究前進。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黃國書 陳秀寳 
    (六十)為因應社會各界對體育團體改革之期待,健全體育團體之運作,教育部體育署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惟體育署競技組近年執行辦理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之訪評業務,多流於形式,其中不乏當年度出現治理失能之特定體育團體,依然能於評鑑中取得「通過」之狀況,而實際治理成效卓著之單項協會,亦未能有具體肯定,並提供相關經驗供其他協會仿效,使國人了解國內特定體育團體力求改革之努力。依「國民體育法」第30條規定,特定體團體應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惟據統計至111年7月底,71家特定團體(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44家、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27家)之中,有8家仍未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或運動選手分級制度。另依「國民體育法」第35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教育部備查。然108至110年度,27家非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之中,未於規定期限內備查決算及財務報表之團體,自8家增加至13家,顯示體育署應加強輔導督促改善。教育部體育署允宜落實評鑑以提升體育團體之治理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陳秀寳 
    連署人:賴品妤 林宜瑾 
    (六十一)現行為推展各單項運動、促進國際交流,教育部體育署訂有補助國際體育運動交流作業要點,其經費來源為運動發展基金。但根據現行規定,按賽事所需經費最高僅補助25%至60%。但協會規模不一,各賽事項目冷熱門程度也不同,爭取贊助、售票與否及各種收入情況皆有落差,補助要點宜有彈性規定,且宜整合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的補助規範,俾利各單項協會爭取在台辦理國際賽事,以達推廣單項運動、增進競技水準、促進國際交流的目標。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上述項目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六十二)有鑑於政府斥資近12億元改建新竹市立棒球場,卻在未驗收的情況下啟用開打,導致比賽球員因場地缺失受傷。此不僅引發外界對新竹市立棒球場改建工程過程與驗收之質疑,亦顯出教育部體育署對補助興建之體育場館督導鬆散。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針對新竹市立棒球場未驗收即進行比賽等情事追究相關責任並檢討扣減部分工程補助款項;另應在3個月內訂定明確規範,競技型球場須經完整驗收程序後才得以進行賽事,確保工程品質與維護球員安全。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黃國書 陳秀寳 
    (六十三)經查,近年體育預算結構嚴重失衡,除透過運動發展基金替代公務預算,設施預算之規劃亦過度仰賴前瞻基礎建設之特別預算,致使111年度出現因前瞻預算分配用罄,公務預算亦無相關費用編列,致出現相關之地方體育設施興建僅能等待113年度之預算方可再行啟動之情形。針對教育部體育署之公務預算部分除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3期工程外,竟無其他設施興辦之預算規劃,造成111年度新興需求無法及時因應之狀況,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前述問題具體修正執行方式,以利各地方運動設施興建。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賴品妤 林宜瑾 陳秀寳 
    (六十四)臺灣女足代表隊於111年年初印度亞洲盃中,除帶領臺灣睽違14年重返亞洲盃舞台,更在賽會疫情挺住壓力,以連場精彩好球驚艷國人,並取得世界盃跨洲附加賽門票。然盤點女足亞洲盃所有參賽國家中,臺灣係唯一未有國家足球訓練中心之團隊,甚至臺灣足球不分男女,長年沒有專屬訓練場地,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也無合格足球場,足球國手僅能在非正規草地練習。鑑於足球為運動賽事中世界影響力最廣,最能取得國際能見度之項目,而國家足球訓練中心之建置對於足球競技表現提升之效國在國際上亦已為常識,臺灣如未能考慮相關設施需求,無異於自絕於此領域之競爭舞台。爰此,為能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需求給予協助支援,爰請教育部體育署研議國家足球訓練中心之設置期程規劃,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賴品妤 黃國書 陳秀寳 
    (六十五)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建設」項下「運動科技應用發展」預算編列4,900萬元,依行政院「運動X科技行動計畫」推動運動科技業務,以打造運動科技示範場域、推動運科技知能發展兩面向為主軸,強化運動科技基礎結構,為科技創新注入能量。為避免經費遭濫用虛擲,使其發揮應有功能,請教育部體育署強化跨域整合規劃及業務間之關聯性,以達成計畫預期成果與效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吳怡玎 萬美玲 陳秀寳 
    (六十六)賴委員品妤長期爭取「國家級運動科學中心」之成立。自2021年9月起,即多次要求教育部評估成立國家級運科中心之可能性,同時亦於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擔任教育及文化委會召集委員時安排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動科學處考察以盤點台灣運科能量,亦於立法院2次總質詢中提出該議題並獲得行政院院長支持,最終在2022年6月21日成立了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籌備處,啟動了組織條例及相關籌備工程。惟照教育部體育署之規劃,未來運科中心擬設立於目前國訓中心內,而原國訓中心運科處依然存續,該2單位之業務恐有衝突,且該作為被體育界質疑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動科學處原地升級,頗有「掛羊頭賣狗肉」之嫌。相關單位應針對兩個位階平行的行政法人未來在於選手培訓、輔助等業務要如何協調、合作,遇到衝突要如何調解,提出詳盡的事先規劃以避免疊床架屋、組織協調爭議等。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針對相關問題進行討論研議,同時徵詢了解選手建議,待報告結果出爐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提出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成立相關時程及規劃。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黃國書 鄭正鈐 
    (六十七)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體育建設」項下「運動科技應用發展」預算編列4,900萬元,用於配合行政院「運動X科技行動計查」推動運動科技業務,打造運動科技示範場域、推動運動科技知能發展,強化運動科技基礎結構。經查,以科技結合運動器材、運動場館及選手訓練為近年來之國際運動趨勢,而行政院提出「運動X科技行動計畫」(111至115年)預計5年投入46億元預算經費,提升頂尖運動選手的競技能力、擴大國人的運動風氣,進而帶動臺灣運動科技產業向上發展。為詳細了解教育部體育署相關規劃措施及預計達成目標,爰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陳秀寳 
    (六十八)教育部體育署依行政院「運動X科技行動計畫」推動運動科技業務,以打造運動科技示範場域、推動運動科技知能發展兩面向為主軸,強化運動科技基礎結構,為科技創新注入能量。「運動X科技行動計畫」,包含運動科技跨域人才培育計畫及科技應用點亮健康運動城市計畫2項。運動科技跨域人才培育計畫推動重點為盤點產業需求、研擬人才培育方向、培養跨域核心能力人才及建構實作多功能場域。該計畫於111年先導計畫中,以國立體育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為種子學校,進行推動並逐步串聯或擴散;科技應用點亮健康運動城市計畫推動重點為盤點地方資源及應用需求,建立輔導補助機制,逐步打造示範案例。為促進運動科技產業整體發展,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強化跨部會溝通、跨域合作及督導相關大學進行跨校整合,以達成計畫預期成果與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具體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黃國書 陳秀寳 
    第4項 青年發展署5億2,660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為培育具潛力之大專女學生自我探索、破除性別刻板框架,發揮潛能為社會帶來積極正面影響力,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每年辦理大專女學生領導力培訓營計畫,然培訓人次由108年度317人,至109年度大幅降為219人,110年度培訓人數則為近9年最低之186人。有鑑於近2年可能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參與人次減少,考量近期國內疫情已趨緩,爰要求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應加強相關宣傳活動,或思考轉型,以達到計畫目標效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二)賴委員品妤長期關注女性權益,又以年輕女性在於教學資源、領導力培育資源區塊獲取尤其重要。經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自2013至2022年皆有辦理「大專女學生領導力培訓營」,並於營隊中邀請各領域女性領導者,分享經歷與經驗,促進參與學員自我探索,破除性別刻板框架,向外發揮潛能,為社會帶來積極正面影響力。賴委員品妤肯定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在有限資源下辦理相關活動作為,惟近年舉辦之場次恐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等外在條件影響造成參與人數銳減,但作為政府單位應盡一切努力彌平女性資源之落差、促進女性友善環境,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范 雲 
    連署人:林宜瑾 
    (三)經查112年度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生涯輔導」項下「辦理青年生涯輔導業務」預算編列2億3,759萬9千元,包含辦理青年職涯發展業務計畫等相關經費。然而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大專校院各校休學人數總人數達9萬2,508人,其中有1萬3,993人係因志趣不合而休學,占比約15%。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允宜加強輔導大專校院學生生涯發展輔導規劃,使學生得以充分探索職涯,適性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范 雲 
    (四)112年度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發展工作」項下「青年生涯輔導」中「辦理青年生涯輔導業務」預算編列2億3,759萬9千元,用於辦理青年職涯發展相關業務之經費。經查,該筆預算於112年度及111年度編列之數額皆為2億3,759萬9千元,且其執行內容包含:1.辦理青年職涯發展業務計畫;2.辦理青年職場體驗業務計畫;3.辦理及宣導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探索相關措施;4.辦理青年創新創業培力業務等。預算經費均與111年度之預算數額一模一樣,然每年有生涯輔導需求之青年數量並不同,相關計畫執行所需資源經費亦不相同,顯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編列該筆預算有便宜行事之嫌,實須檢討說明。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林奕華 
    (五)大專女學生領導力培訓營計畫係為培育具潛力之大專女學生,增進大專女學生未來對自我實踐、社會參與及職場領導之決策力與影響力。該計畫107至108年度之預算及決算數為346萬8千元;109至110年度之預算及決算數為250萬元。經查,該計畫歷年辦理成效,自107至110年度每年均辦理4場培訓營,但參與人數自107年度309人下降至110年度186人。鑑於109及110年度可能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參與人數下降。而近來國內疫情已逐步趨緩且穩定控制,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允宜積極研議加強辦理大專女學生領導力培訓營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 
    (六)青年生涯輔導業務之內涵係為辦理青年職涯發展業務、青年職場體驗業務、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生涯探索業務、青年創新創業培力業務,以協助青年職涯之發展。惟查,近10年來青年長期面臨失業率偏高及薪水偏低之困境,究其原因如產學落差、工作經驗不足、產業結構改變及全球化影響等,導致我國青年貧窮惡性循環。據統計,我國109至110年受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全體失業率達3.95%,青年失業率更高達8.78%,高居近年最高。而111年雖有微幅下降,惟7月全體失業率3.78%,青年失業率則來到111年新高之8.59%,顯示青年失業率為全體失業率2倍以上現象仍未有改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允宜加強跨部會合作,與勞動部共同辦理青年職涯探索及青年就業訓練等,以減輕就業市場衝擊、降低青年失業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 
    (七)賴委員品妤長期關注人權保護工作、強力監督政府於海外打工詐騙、國人遭受人口販運等事件之處置作為。同時亦於2022年8月11日成功要求教育部針對「因校園關係而產生之學生間互相招募行為」加強宣導、進行相關防治工作。另針對部分中離生、畢業生,教育部亦有提出短期專案計畫,擬於職涯座談、就業博覽會等活動中進行相關活動。惟至今柬埔寨等國之人口販運情形仍然存續,且亦有高比例案例為與校園人際網絡有高度脈絡之青年群體,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應勇於任事,進一步針對各青年族群提出「具體作為防範專案計畫」,以有效遏止、防範青年夥伴陷入人口販運行為、遭到人權損害,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范 雲 林宜瑾 
    (八)賴委員品妤長期關注學生權益提升。並於2022年5月19日擔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時,與不分黨派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共同推動在沒有院版之前提,將「大學法」修正草案全條文不保留協商送出委員會;讓橫跨了30餘年的學生賦權倡議有了重大進展,堪稱是學生賦權之歷史時刻。惟如此獲得社會共識、各黨派支持之修法工程遭受極少部分團體以「增加學生校務代表比例席次恐造成校務會議開不成」等理由反對,有鑑於少部分不同意見,並為求修法細膩、獲取社會最大共識,讓推動青年學子權益提升工作能得到最大的祝福,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應勇於任事針對各大專院校學生自治組織進行「大學法修法涉及各層面之事項」進行意見調查,並應針對若各校學生校務會議代表比例提升後如何給予協助、因應作為及評估辨理相關活動給予培訓等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推動青年公共參與業務。爰此,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范 雲 林宜瑾 
    (九)112年度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發展工作」項下「青年公共參與」中「辦理青年公共參與業務」預算編列8,966萬7千元,包含辦理培育公共事務青年人才等相關經費。然而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編列業務費1,300萬餘元、設備費250萬元、獎補助費1,195萬餘元,在108至110年度僅分別有408、431及564人參與培訓。青年發展署允宜多加推廣相關培育活動,使培育人數再提升,達到培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成效。請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范 雲 
    (十)根據教育部「109年公私立大專校院校園學生權利調查」指出,109年全國160所大專校院各項學權項度包括:學生自治、學習與受教權、表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隱私權、平等保障、學生獎懲與申訴、學生勞動權益;上述項目中,學生獎懲與申訴、表現自由及宗教信仰自由達成率僅82%、84.2%、88.6%,學生獎懲與申訴更低於106年調查之84%。另根據教育部青年發展署,110年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會有21.9%學校在學生會發表刊物及海報前須經校方審查,46%學校在學生辦理演講及活動前須經由校方審查。而在學生會學生參與部分,有24%學校學生會曾有中斷運作情形,109年學生會長選舉投票率有61.2%之學校投票率在30%以下,其中30.2%投票率為10%以下。綜上所述,顯見大專校院學生自治仍有受限,且學生參與率低,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黃國書 
    (十一)經查112年度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發展工作」項下「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中「辦理青年國際及體驗學習業務」預算編列1億0,421萬2千元,包含辦理青年體驗學習計畫等相關經費。然而根據青年發展署壯遊體驗學習網所載之案例分享,106至108年僅有8例;惟106至108年實際參與計畫人數達365人,案例分享占比僅約有2%。而再進而瀏覽案例分享影片,累積觀看人次從100至1,000人次不等,可見案例成果分享成效不彰。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允宜加強追蹤青年體驗學習計畫之案例,並要求計畫執行完畢應提供相關成果與心得報告,以展現該計畫之成效。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范 雲 
    第5項 國家圖書館6億5,255萬8千元,照列。
    第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1億6,203萬6千元,照列。
    第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2億3,075萬6千元,照列。
    第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5億5,237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2年度教育部所屬國家教育研究院「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預算編列1億9,680萬4千元,為員工167人之所需經費。逾三成編制研究人員兼任院外職務,宜妥善運用及管控人力資源,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影響研究人員發展,爰請教育部所屬國家教育研究院應就編制內問題予以釐清,含該兼職應謹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兼職規定辦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吳怡玎 黃國書 
    (二)行政院公布202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結果顯示,目前台灣66.3%的民眾在跟他人溝通時,主要使用語言為華語,其次為台灣台語占31.7%,第三是客語占1.5%,其他語言則都低於1%。為保障及推動台灣各族群語言,「國家語言發展法」已於107年三讀通過,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方案,由「家庭」、「學校」、「社會」三方面,從靜態與動態兩大方向努力,讓本土語言能被頻繁使用。惟台灣長期以華語文作為主要語言,國民教育各學科皆以華語文為教學語言。為因應語發法通過。教育部應研擬如何加深加廣台灣台語之沉浸式教學之方法,以使現場教師可以使用,充實教學資源。爰請教育部所屬國家教育研究院應就台灣台語如何協助現場教師之精進教學方法進行相關研究,並於3個月內將研究計畫之規劃與執行期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三)衛生福利部近日公布110年青少年健康行為調查報告,共計抽出1萬0,455位國、高中生參與調查。其中一項結果為初次性行為未避孕比率偏高,男生高達58.7%,女生則為55.1%,而最近一次性行為有避孕者則提高為89.8%;顯示青少年可能發生有避孕意願但初次性行為無法執行避孕之情事。兒童及青少年性健康教育極為重要,惟查2022年CEDAW國家報告第10條中關於「性健康、生殖健康與權力之教育」一節,教育部提出內容較少。爰請教育部所屬國家教育研究院應就我國施行兒少性健康教育之推動歷程、內容及相關問題探討,提出具體建議方案,並於3個月內將研究計畫之規劃與執行期程,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17款「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第17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原子能委員會5億5,545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3億5,680萬4千元,凍結1,047萬7千元(含首長特別費47萬7千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秀寳 范 雲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鄭正鈐 吳怡玎 萬美玲 王婉諭     
    賴品妤     
    連署人:林宜瑾 林奕華 
    (二)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847萬6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秀寳 吳思瑤 林宜瑾 張廖萬堅
    何欣純 賴品妤 林奕華 黃國書     
    鄭正鈐 萬美玲 吳怡玎 王婉諭     
    連署人:范 雲 
    (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執行環境輻射劑量監測及抽檢等工作,以保障民眾生活安全,近年來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及其他單位合作,進行市場端商品查驗,並陸續查獲輻射不合格商品。以2018年為例,查驗出負離子超標不合格床墊成品、半成品近5,500公斤,原能會以專案方式交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集中銷毀,其銷毀灰渣也以高規格封裝儲存。但後續各年查獲之其他商品,僅交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處理,對於回收處理即銷毀、廢棄物處置等,都缺乏明確流程,恐對環境及民眾生活安全產生疑慮。基於維護環境及國人安全,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儘速與相關單位協調,訂定輻射超量之不合格商品下架、回收、集中、銷毀、灰渣廢棄物處理處置標準程序。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四)近日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科學系陳講座教授鎮東發表最新研究指出,黑潮深水輸送著60年前美俄核彈試爆遺留的大量放射性銫137,且含量遠超福島核爆2016至2018年每年釋出海洋1,000倍,可能輸送至東北角湧升海域被蝦蟹藻類吸收,若人類捕食恐受影響,並獲世界級期刊刊登。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說明,因目前並無輻射異常事故,對國人無影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於2018至2021年委託國立中山大學協助執行台灣海域環境輻射背景調查,協助海水、沉積物、岩心等樣品取樣及數據分析等工作。據歷年海域輻射調查結果顯示,台灣周遭海域中放射性銫,黑潮200至400公尺深處有較強輸送量,在台灣東北角湧升至東海表面。又未來為因應日本福島含氚排放水,原能會規劃海域監測計畫,持續監控台灣周邊海域環境輻射變化,針對台灣周邊海域海水生物及放射性物質監測,除加速周邊海域建置輻射背景資料數據庫,同時儘早完成預警及各類洄游生物及水質的安全評估。尤其各項細部計畫及執行項目涉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等跨部會協調,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盤點執行能量,針對台灣黑潮周遭海域,對於監測範圍、時間、抽樣洄游生物、沉積物、水質等及監測地點、時點與頻次等應予檢討,確保環境輻射安全、並昭全國民眾公信。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五)111年10月經媒體報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涉性騷擾女下屬,目前由行政院進行調查。經查原能會自101年起每年皆辦理性別主流化訓練,並定期召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惟111年因主任委員疑似性騷擾下屬事件爆發,可見相關訓練恐未於高階主管中達成應有成效。為保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有同仁享有性別友善、安心安全之職場環境,提升整體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概念,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安排全體高階主管(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室主管及附屬機關首長)於3個月內接受至少2小時之性騷擾防治訓練(含實例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我國原子能安全主管機關,且「核安守護」及「核廢處理」不只是原能會的重點業務,更是跨世代的工程與責任。換言之,「鏡週刊」所報導「原能會主委遭控性騷霸凌」一案,已不僅只是性平、勞權議題,更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原能會應配合行政院調查結果積極釐清內部民心士氣低迷狀況是否為真,如果為真又該如何改善。如原能會同仁於工作過程中感受到週刊所稱的痛苦與不當對待,不但將離全民的原能會越行越遠,亦難以說服民眾安心將核能安全管控交由此一勞權意識低落之組織。鑑於上述憂慮,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行政院調查結果出爐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清楚說明勞動條件現況,以及未來對勞權的保障方案。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原應擔負防治職場性騷擾、捍衛性別平權之責,卻遭爆為性騷擾案件嫌疑人,且於國會答詢期間展盡對於性別平權知識的嚴重匱乏,並遲至立法委員聯合聲明要求其於性騷擾案件調查期間請假,以免影響調查結果後,方暫時離開職場。職場性騷案件或恐涉及權力不對等關係之濫用,防治與處理不可不慎,尤其應當使性別平權觀念、性騷擾之定義與相關知識,深植每一位原能會同仁心中、落實於原能會的每一工作日常。身為最高主管,原能會主委涉入性騷擾案件本應深自檢討,並釋出最大誠意配合行政院調查,避免任何影響調查結果之可能性。性別平權、性騷擾防治乃普世價值,原能會作為政府部門,一舉一動眾人盡收眼底,應以全民表率自居,透過最高標準自我要求。鑑於原能會此次處理性騷擾爭議的方式拙劣,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亦未載明主任委員涉案之調查程序,為鞭策原能會改善上述疑義,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做出專案報告,以清楚交代改革方向。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八)因應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含氚廢水擬於112年排放,行政院核定4年總計5億1,109萬2千元之應對計畫並跨部會辦理,其中逾半數之經費係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執行。然檢視112年度所編預算,國內差旅費、國外旅費及環境清潔勞務外包經費等項目,占計畫經費比率過高,恐有浮編預算之虞。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務實檢討相關預算編列,以撙節相關開支,俾利相關應對計畫之進行。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鄭正鈐 
    (九)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之審查結論,集中式貯存設施應自106年3月起8年內(114年2月)完工啟用,然截至110年底為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選址作業仍未有實質進展,恐大幅延後遷址作業之執行時程。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依法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場所需地質條件與選址程序或原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使蘭嶼貯存場遷場作業如期完成。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鄭正鈐 
    (十)鑑於日本預計於112年春季啟動福島核電廠含氚核廢水排放作業,為確認日本之含氚廢水處理及排放符合安全標準規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11年3月及11月2度赴日,進行實地觀察及與日方交流環境監測、核種分析與排放作業相關技術評估等業務。惟原能會3月首次赴日考察後,所提出之「分享海洋監測數據、確認排放符合安全標準以及公開審查資訊」等3點建議,至今未見提出進一步之辦理進度及說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第2次赴日考察完畢後,一併提出112年含氚廢水排放之具體因應策略及考察建議辦理進度說明,以落實輻安監測管制工作,確保公眾健康與安全。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林奕華 
    (十一)鑑於近來國際間興起有關SMR(小型模組化核反應器)之討論,據日本海外電力調查會之資料,全球正在開發之SMR共73座,其中以美國的數量與種類最多,且技術領先群雄,最快可望於2030年開始商轉。我國產業界為求供電穩定,亦開始啟動SMR之可行性研究。而原能會身為我國核能安全監督管理機關,應掌握目前國際上SMR技術發展趨勢,並研議相關管制法規,以提供未來SMR發展之因應。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針對SMR之技術發展趨勢、安全性評估,以及不同SMR型式放射性廢棄物之差異評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林奕華 
    (十二)據監察院指出高階核廢料對於人類及環境之影響深遠,深層地質處置須面對各種複雜難測之風險,因此高階核廢料處置須以地下實驗室作為技術研發、測試等地質調查作業之重要設施,不僅有助於了解地質環境特性,於處置設計工程技術及安全評估上亦屬必要。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受限於無法處理民意接受度及土地取得等問題,拖延規避建置地下實驗室,最終於未取得台灣本土深層地質環境資訊、無法驗證本土地質環境進行最終處置合適性之情形下,進行後續調查研究。使得我國歷時50年、耗資近600億元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最終恐難以尋得地質穩定達百萬年的處置場址。而原能會身為監督之主管機關,未落實要求台電公司對候選場址區域之地質條件進一步調查評估,導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欠缺候選場址相關地質數據的情況下進行紙上作業,造成基金經費浪費。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本於職掌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林奕華 
    (十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因應日本將於2023年春季排放含氚廢水進入海洋,已於2022年完成「輻射廢水海洋擴散模擬預報系統」及「國內第一間生物氚檢測實驗室」。又生物氚檢測實驗室亦對經濟漁獲進行安全相關檢測,惟現行檢測之漁獲項目並未全面檢測台灣重要經濟漁獲。台灣乃海島國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估計有40萬漁業工作人口,並盤點可能遭受含氚廢水影響之漁產約有10種、年產值高達140億元,影響台灣漁業及經濟甚鉅。為保障台灣漁業工作人員、相關產業及食品安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供之重要經濟漁產資訊,規劃定期檢測。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十四)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罰款及賠償收入」項下「罰金罰鍰及怠金」中「罰金罰鍰」預算編列180萬元,並說明該項收入係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罰鍰收入。又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依據情節態樣不同,罰鍰範圍由5萬元至300萬元不等。輻射乃對人體有長期且無法回復之傷害,有違相關管制法規應予以裁罰,然裁罰目的除了懲戒,避免再次發生導致人體傷害更為重要。據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發現有違反者,除予以裁罰外,更應確實督促改善,並規劃後續一定期間內,不定期抽查有違反紀錄者是否謹遵輻射防護相關法規,以免再次發生違法事件。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十五)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0,154萬4千元,其中「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0,462萬2千元,占業務費比率51.91%,意即原能會逾五成之業務費係以委外辦理之方式執行,宜檢討委辦之合理性,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相關委辦費必要性及效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賴品妤 張廖萬堅 
    (十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我國原子能業務之主管機關,負責國內核能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之安全監督,112年度歲出預算編列5億5,545萬4千元,預算員額261人之人事費3億2,011萬元,人事費占歲出預算比率達57.63%,意即該會近六成之預算係用於支付人事費。再觀其近3年度決算(108至110年度決算)情形均有類此情況,人事費占比均逾56%,110年度決算甚高達58.64%,人力運用有檢討改進之空間,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人力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賴品妤 張廖萬堅 
    (十七)為配合我國推動永續發展目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已於2021年4月6日召開第1次工作會議,成立「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推動小組」,通過原能會之「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下稱原能會永續小組要點),並於2021年12月提出「政府部會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根據「原能會永續小組要點」第5點指出,其工作會議每年係召開2次為原則,經吳委員思瑤調閱原能會之公開資料,自2021年4月6日後並未召開任何會議,恐與上開要點第5點相悖逆不符,請原能會應進行下列事項:1.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已是刻不容緩,請依照「原能會永續小組要點」儘速辦理;2.依據「原能會永續小組要點」第4點之第4項、第5項指出,推動小組之任務亦須掌握組織內部推動臺灣永續發展目標之執行進度與成果、養成組織永續文化,為符合全球重視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及治理(Governance)等永續相關議題之趨勢,可借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推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之執行策略,作為原能會內部推動永續治理之參照,爰建議將「組織永續治理」列為會議主題;3.為回應全球暖化議題,我國政府已於2021年4月宣示與國際接軌,規劃於2050達成淨零碳排,已陸續規劃公有建築成為近零碳建築,且要求各機關編列預算改善。為打造原能會之淨零基礎,應進行轄下單位之「碳盤查」,建議請於永續小組工作會議中,要求各單位盤點所有的碳排來源,接續執行「減量」與「移除」,俾利達到淨零。並針對電力、照明、空調、隔熱、水資源、區域降溫等硬體設備;以及儲存、運輸的方式進行改善,並積極研擬有效誘因與配套措施,持續鼓勵設置太陽光電與儲能相關設備,增加再生能源發電量。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前述事項積極辦理,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張廖萬堅 
    (十八)依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於2020年11月19日召開之第32次委員會議決議,行政院將自2022年起,每4年提出一次國家自願檢視報告。永續會為期國家自願檢視報告順利提出,已推動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應編製部會自願檢視報告,以及要求各地方政府編製地方政府自願檢視報告,作為未來編製國家自願檢視報告之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永續會網站公告之自願檢視報告清單,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業於2021年12月提出政府部會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又查行政院為配合組織改造、推動2025非核家園政策,預計將針對原子能委員會與相關附屬機關進行組織改造。擬將原能會改制為三級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相關法案已於2022年5月送入立法院。然根據上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會議決議,部會永續報告為二級機關所編制,故原能會未來改制三級機關後,已不符上開編制範圍。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所公布之「台灣永續發展目標」,其中第18項核心目標為非核家園,故核安會仍扮演關鍵角色,賡續編製部會永續報告有其必要性,俾利國家自願檢視報告記載之內容詳實周延。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改後賡續編製核能安全委員會部會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張廖萬堅 
    (十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除推動科技研究創新,從核安守護、核廢處理的施政主軸,近年更積極逐步擴充到確保公眾安全、推廣原子能科技創新、培養跨域人才的施政目標。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公眾參與及民眾溝通」預算編列384萬2千元,辦理公眾參與、交流或宣傳活動,同時規劃原子能科普展,透過策展及互動體驗,建立民眾正確原子能知識。但以111年2月與7月分別於台北市華山1914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辦理為期4天「原子總動員科技樂無限」及「原子GO探險趣」科普活動,再以2019年7月、2020年10月,亦於台北市華山1914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辦理「Fun科學環保科技」及「i上原子能綠能e世界」科普活動;2021年4月在台中市老虎城購物中心舉辦2天期「原子能科技科普展」,另於彰化縣、屏東縣、新竹市辦理,皆有其科普教育效益與意義。惟科普活動應有長期規劃與策略,並基於區域均衡原則辦理,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相關科普規劃與策略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賴品妤 張廖萬堅 
    (二十)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原子能科技基礎研究及環境建構計畫」較111年度增列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與衛星元件開發、輻射驗證環境建構經費1,700萬元,新增經費是否均為研究經費?計畫111年度之預算執行率與研究之應用效益為何?應提出具體說明,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二十一)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會委員會「游離輻射安全防護」計畫,其分支計畫包括「核設施游離輻射防護管制與環境輻射安全管制」、「游離輻射安全評估及防護督導與輻射鋼筋處理專案」、「醫用及非醫用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檢查與管制」、「新興輻射安全管制技術與法規精進研究」、「接軌國際輻防技術規範與精進量測技術能力研究」及「海域氚水監控跨部會合作」等6項,預算共計編列5,712萬8千元,期能確保民眾健康與環境品質。其中更推動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擴大辦理輻射源安全稽查,以及執行含天然放射性物質商品調查及管理研究。另有鑑於日本福島含氚處理水排放作業,辦理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評估,以上計畫內容,都是與民眾健康切身議題,在現今環境更顯重要,尤其執行醫用、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評估。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慎規劃我國輻射安全管制之策略,落實管制政策推動,以確保民眾及環境之輻射安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賴品妤 張廖萬堅 
    (二十二)為因應日本112年春季排放含氚廢水,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編列預算前往日本考察。惟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出國考察應切實針對考察內容等做事先規劃,又針對考察含氚廢水措施迄今已前往日本2次,但卻無針對排放規劃、因應措施等做出具體的說明與報告。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確實掌握日本含氚廢水之排放,以規劃我國的因應措施,保障台灣海域環境及民眾之輻射安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二十三)111年度符合1至5毫西弗輻射屋的居民人數為2,935人,並皆已執行健康關懷。但其中參與健檢人數為125人,占符合資格人數4.25%,雖已較110年度增加,但健檢執行率仍不高,且預算執行數亦未達80%。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宜視實際需求編列預算或研議鼓勵民眾參與健檢之方式,以提升預算執行率,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賴品妤 何欣純 
    (二十四)有鑑於「原子能法」自5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歷近50年,期間雖於60年曾作修正。惟僅增列第33條第2項,規定政府得徵收規費及訂定收費標準,整體並無重大變動,經查有下列情況:1.我國在原子能科學技術上雖持續發展,但相關法制上卻未能與時俱進,近年來原子能和平應用蓬勃發展,如核電發展、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皆為醫、農、工、商及學術各界廣泛應用,而有關核能設施安全、游離輻射防護及放射性廢棄物管制事項之規定亟待賡續突破;2.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曾於82、83、88、91年多次提出「原子能法修正草案」,但提出之草案均停留於立法院一讀階段後便無後續;3.我國「原子能法」係參酌日本、韓國等國制定,查日本經311福島核災後,為避免放射線所造成人體、健康及環境有害影響,已修正「原子力基本法」,增設原子力規制委員會法源,要求規範核能利用之安全性必須參照國際最新動向,以確保原子力安全規制;4.為落實「原子能法」第7條,原能會於111年4月7日經行政院核定「111至114年原子能科技民生應用發展策略藍圖」,以期善用原子能協助永續發展,但經查原能會未來均朝三級獨立機關、專職原子能管制方向改制,與「原子能法」第3章之促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之意涵有所落差,故建議「原子能法」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進行調整。綜上所述,基於社會大眾日益重視追求永續發展,國際亦重新檢討原子能安全管理政策,實有必要進行「原子能法」檢討修正。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以上開草案為基底,儘速邀集國內產官學各界廣泛討論,儘快提出「原子能法修正草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何欣純 
    (二十五)有鑑於日本政府最終敲定擬將有關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廠之含氚廢水,在經過多核種除去系統設備(ALPS)淨化後將排放入海,並預定於2023年春季施行。為因應上開情事,我國於2021年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國家海洋研究院、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共同辦理「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環境輻射監測及安全評估整備計畫」,計畫期程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經費由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支應;接續前期之整備計畫,行政院亦於2022年5月核定含氚廢水排放後之應對計畫,總經費5億1,109萬2千元,擬由原能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與水產試驗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海洋委員會國家海洋研究院等跨部會執行4分項計畫(詳見表1);並在吳委員思瑤的要求下,已組成專家觀察團於2022年3、11月2度前往日本,實地考察掌握含氚廢水排放作業動態。基於日本排放含氚廢水,恐衝擊我國漁業與對日關係,除執行上開計畫外,請原能會應進行下列事項:1.擴大與社會對話已是刻不容緩,請原能會於跨部會因應平台中,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供可能受衝擊之漁港清單,前往當地召開說明會,說明政府已啟動因應機制,降低民意反彈;2.有關相關科研計畫之檢測資訊,雖已於公開平台供民眾即時查詢,但經查「全民原能會」app累積下載次數迄2022年7月底,僅有1萬0,309次,足顯見民眾接觸率甚低,為協助漁民了解最新環境輻射資料,應於受衝擊之漁港區域推廣app之使用率,以達綜效;3.善用科研能量,借鏡日本當地漁港進行輻射檢測的內容及機制,評估於我國漁港實施之可行性。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赴日考察團之考察經驗,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建議書面報告,並加強民眾及漁民之溝通,俾利強化國民對我國漁產之信心。
    表1 「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評估應對計畫」(112至115年度)各分項計畫目標及辦理單位預算分配概況表
    資料來源:彙整自「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評估應對計畫」
    (行政院111年5月4日核定版)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何欣純 
    (二十六)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海域氚水監控跨部會合作」預算編列169萬2千元,係因為100年福島核電廠因為地震與海嘯受到嚴重毀損,造成1萬9千人罹難,福島核電廠6座反應爐中的3座爐心熔毀,導致輻射外洩,超過128萬噸的核廢水至今仍儲存在福島第一核電廠中,且每日仍持續產生約140立方公尺的污染水。然而這些處理過的「核廢水」仍無法分離放射性同位素如氚、碳14,以及碘、釕、鍶等放射性物質,即使經ALPS處理後仍會留於水中。此項預算係依行政院111年5月4日核定之「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評估應對計畫」辦理日本福島核災含氚廢水海洋排放後之措施。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確實督導計畫執行進度,強化跨部會合作機制,以確保達成計畫之成果與效益,保護國人輻安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賴品妤 張廖萬堅 
    (二十七)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歲出預算編列5億5,545萬4千元,其中近六成(57.63%)為人事費,計3億2,011萬元,導致可以運用的業務費可能遭到壓縮。同為二級機關之國家發展委員會,雖業務範疇不盡相同,但112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編列23億6,207萬4千元,人事費預算編列6億8,546萬4千元,占整體預算29.02%,業務費預算編列5億6,038萬8千元,其中委辦費預算編列2億6,611萬3千元,占業務費比率47.49%。相較之下,凸顯原能會委辦費用占比較高。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賴品妤 何欣純 
    (二十八)經查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係辦理「運轉中核能電廠視察」、「核設施運轉安全專案審查」等業務,以確保核電廠運轉安全無虞,惟查,108至111年我國各核電廠急停情形,第三核能發電廠111年發生2次急停,係108年以來之新高。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加強督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改善,以強化核能安全管制,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111年第三核能發電廠急停事件之管制作為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賴品妤 何欣純 
    (二十九)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預算編列1,014萬元,係用於相關保障相關核設施安全。烏俄衝突發生至今,對於全球地緣政治產生巨大衝擊。衝突中不僅造成眾多的軍民傷亡,更因為戰爭過程中,俄國率先攻擊基礎設施及發電場所,導致多個烏克蘭境內的核電廠遭到襲擊或占領,引發各界對於核安考量的疑慮。而台海局勢近年來也持續升溫,不僅軍機繞台頻繁,中方也多次聲明強調不放棄武力犯台的最終手段。因此我們也無法排除,中國侵略戰爭爆發後,可能會攻擊或占領我國的核電廠,甚至導致核子緊急事故發生。原能會應針對可能發生之情境進行模擬,設立相關因應措施,並且說明非戰爭時間,原能會如何針對各類情境進行準備及演習。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三十)俄烏戰爭爆發,國際媒體曾指出俄羅斯可能引爆髒彈升高戰爭衝突,惟髒彈係有輻射污染之武器,雖迄今未有成功引爆之紀錄,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身為我國最高核能管制相關專業單位,應密切注意並研議相關防護措施。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三十一)有鑑於歷年來之核災演習,陸續遭到地方政府拒絕配合,甚至有帶隊抗議之窘境,其災害防救攸關民眾與環境安全,對國家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擬具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已於2018年5月18日送入立法院,但於立法院第9屆任期內未獲排審,又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加以行政院並未於立法院第10屆再度函請審議,以致「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迄今尚未修正。針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完成前可能面臨前述狀況之處理方式,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何欣純 
    (三十二)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保安與應變」項下「強化輻射災害應變與管制技術之研究」預算編列1,400萬元,係用於精進及開發輻射災害應變技術。烏俄衝突情勢越發激烈,更導致俄方高層多次祭出核威脅,表示將不惜動用戰略核武以取得優勢。對此各國皆表示相關威脅不得輕忽,美國總統拜登更指出,這是古巴危機後世界面臨最大的一次核戰爭威脅。台灣地理位置雖較烏俄衝突所在地較為遙遠,然而倘若全面性核戰爭出現,熱效應及輻射塵將遍布全球,更可能出現所謂「核子冬天」的氣候浩劫。原能會應對於雙方衝突爆發後之可行情境說明,評估對台威脅,並且具體衡量我國現有應變計畫、相關物資是否充足。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第2項 輻射偵測中心7,975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主管環境中之天然輻射、放射性落塵、食物及飲用水放射性含量、核設施周圍環境等偵測及國民輻射劑量評估,其中「環境輻射偵測」包含3個計畫項目:「台灣地區環境輻射監測」、「核設施周圍環境輻射偵測」、「台灣周邊海域海水氚監測」,此3項計畫皆與國民健康直接關聯,同時為因應日本福島排放含氚處理水,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加速我國周邊海域建置輻射背景資料,定期檢討監測品項與頻次,以確保環境輻射安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二)有關日本排放含氚廢水,輻射偵測中心針對我國周邊海域有相關監測計畫,包括洄游魚類等各類漁產物。我國為漁業大國,相關監測結果為相當重要之參考依據,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於原能會官網有定期公開檢測資訊,惟應思索如何加強宣導,讓漁民及民眾安心放心。爰此,建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允宜與相關單位合作加強漁產品檢測數據公開資訊之宣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三)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環境輻射偵測」項下「台灣周邊海域海水氚監測」為112年度新增計畫,為因應日本政府排放含氚廢水,而建置台灣周邊海域海水氚監測。據查,本計畫為4年期連續型計畫,112年度為第1年,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落實行政院核定計畫內容並強化跨部會合作機制,以確保計畫之成果與效益,保護國人輻安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第3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9,113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第2目「放射性物料管理」預算編列2,231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秀寳 吳思瑤 鄭正鈐 張廖萬堅
    萬美玲 王婉諭 黃國書 林宜瑾     
    連署人:范 雲 何欣純 林奕華 
    (二)目前我國核電廠漸入除役停止運轉之狀態,其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仍未依據時程提出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之候選場址,恐延誤相關期程,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相關單位為非核小組機關代表成員之一,應嚴格監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候選場址等方案。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三)我國為積極追求永續發展,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於2019年已訂定「台灣永續發展目標」共計18項核心目標、143項具體目標、336項對應指標,其中第18項核心目標為逐步達成「環境基本法」所訂定之非核家園目標、依法推動核能電廠除役事項。依據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提之重要審核意見指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2004年提報、2006年核定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經歷原能會核定已逾15年,該計畫已進入「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107至117年)」階段,迄今仍未研擬「高放場址選址設置條例草案」,然以經濟部之回覆意見,卻以高放選址設置條例,未組改前仍屬原能會權責,不宜主辦立法。上述計畫邁入「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107至117年)」階段,其所剩時間未達8年,最終處置場址之選定事涉廣泛,參照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之管理與安全權責分工原則,有關國際間針對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理之選址、興建、營運、選址推動法(管理法)等作業,均由經濟與能源相關主管機關負責,例如美國由能源部、日本為經濟產業省及法國為工業部等,並制定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有關法案,作為執行依據,有關管制法規方為核能安全主管機關負責。參照瑞典、芬蘭等已擇定處置場址之國家經驗,制定選址條例雖非必要、社會溝通才是關鍵,反觀我國法制,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建議候選場址,明定須經公投同意後,得為候選場址(「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11條)。其特色在於強制進行地方性公投,不受「公民投票法」之限制,相較「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缺乏無法律依據,亦無公民投票機制,實為不妥。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主管機關應督促廢棄物產生者規劃國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籌建,並要求廢棄物產生者解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問題。」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積極與經濟部共同督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妥為善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就選址作業的宣傳溝通、回饋,儘速提出法案或其他配套措施,俾利核子燃料最終處置之執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四)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2021年下半年執行成果審查及2022年專案檢查結果,均發現台電公司對處置場址自2012年7月經濟部公布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兩地為建議候選場址後,迄至2021年底於公眾溝通上仍未獲得在地政府及民眾認同,且未辦理公投,以致選址作業及集中式貯存應變方案無實質進展。綜上所述,針對台電公司未依現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所訂時程執行作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37條規定分別於2016年及2017年開立三級違規並各裁處1,000萬元與3,000萬元罰鍰。但台電公司以行政院非核小組對放射性廢棄物中期處置作業未形成決策,無法依原能會要求期限啟用集中式貯存設施,並建議原能會應研議其他選址機制為由,獲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綜上,囿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長期無法選定,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進行下列事項:1.請原能會會同經濟部督導台電公司,參考國際間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作業與回饋獎勵作法進行研議;2.行政院為協調核廢料處置、貯存政策,於2017年成立非核小組,以經濟部為幕僚單位,並邀集原能會、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等相關機關為小組成員,但查非核小組自2020年12月25日開第5次會議後,即未再就中期暫存設施進行討論;且依112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案執行率僅5.82%,經濟部原編列辦理之場址調查、環評、公眾溝通與設施設計均未落實。原能會身為放射性物料主管機關,且係非核小組機關代表,應積極督促經濟部儘速召開第7次非核小組會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儘快提出低階核廢料解決方案,俾順利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五)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自1980年興建至今,長期接收來自全國的低放廢棄物,現貯有10萬0,277桶。然而自存放廢棄物以來,居民多次遊行抗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遷場。然而在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未能順利選定下,為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存低放射性廢棄物問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要求台電應採「集中式貯存設施」之應變方案以銜接未來之最終處置。然依「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之審查結論,集中式貯存設施應於114年2月前完工啟用。惟迄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選址作業未有實質進展,恐大幅延後執行時程。且此案歷經評估、審核多年,卻始終未有具體成效,對於當地居民非常不公平。原能會作為監理機關,應肩負責任推動相關計畫執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允宜依法加強監督,以期順利按時程完成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遷場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鑑於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自接收存放低放射性廢棄物以來,遭居民多次抗議要求遷場。惟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至今尚未完成,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6年3月起8年內(114年2月)完工啟用「集中式貯存設施」,將蘭嶼廢棄物遷移進行中期貯存。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迄今未有實質進展,恐大幅延宕遷移時程,原能會應加強監督,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奕華 陳秀寳 
    (七)我國為落實台灣永續目標、推動非核家園政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提出第一核能發電廠、第二核能發電廠之除役計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並於2019年7月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2020年10月審核通過核二廠除役計畫,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過後,原能會即可核發除役許可。根據台電所提報之核一廠、核二廠之除役計畫所載,其停機過渡階段規劃將用過核子燃料退出,存放於第1期室外乾式貯存設施內。經查:核一廠之第1期室外乾式貯存設施計畫,已於2013年6月興建完成,惟因新北市政府遲未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以致設施無法正常啟用。核二廠之第1期室外乾式貯存設施計畫,其「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未獲新北市政府同意,以及水土保持計畫遭新北市政府不予同意,台電公司雖依法提起訴願救濟與行政訴訟,惟新北市政府已提上訴,以致相關工程尚未順利作業。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所提供之資料,核一廠與核二廠之用過核子燃料池已幾近滿貯,若無法將現存燃料池之用過核燃料棒移至室外乾式貯存設施,恐致反應爐心尚有用過核子燃料無法退出,進而延宕後續除役拆廠時程。綜上所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應賡續督促台電公司與新北市政府溝通協調,使第一核能發電廠、第二核能發電廠之第1期室外乾式貯存設施計畫順利推動、除役工作妥適展開,並協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歷年與新北市政府溝通、審查、核照情況,俾利釐清責任歸屬。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八)鑑於用過之核子燃料自反應器移出時,須置於燃料池冷卻後再移至乾式貯存設施,始得進行除役作業。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雖完成第一核能發電廠第1期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卻因新北市政府未予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致設施無法啟用;而第二核能發電廠乾式貯存設施,亦因台電公司提報「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獲新北市政府核定,致工程未能開工。上述案件均於法院審理中。而核一廠及核二廠之用過核子燃料池已接近滿貯,為避免影響後續除役拆廠進度,台電公司刻正進行第一核能發電廠、第二核能發電廠第2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興建計畫,規劃分別於117、118年底完工啟用。其中,第一核能發電廠應於111年7月底完成室內乾貯設施採購帶安裝招標作業,惟台電公司自111年1月完成採購案第2次公開閱覽後,迄無實質辦理進度,恐造成除役作業延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加強督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確保除役工作如期推動。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奕華 陳秀寳 
    (九)由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長期無法選定,於是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規劃興建集中式貯存設施作為最終處置前之過渡措施,然迄至110年底無論係對最終處置場址之選定抑或集中式貯存應變方案之執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均無實質進展。然預算並未詳細說明執行狀況計畫成果與效益,難以審認預算成效。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第4項 核能研究所21億1,664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預算編列21億1,664萬3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萬美玲 范 雲 陳秀寳 張廖萬堅
    鄭正鈐 林宜瑾 吳思瑤 吳怡玎     
    林奕華 黃國書 何欣純 王婉諭     
    (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從事生醫與醫材領域研究多年,近年來陸續有核醫藥物進入臨床商用,穩定供應國內心臟腫瘤、甲狀腺、神經、精神或腦血管等疾病核醫藥物。再加上3D等先進技術,使得非侵入式的影像偵檢技術,其應用上更能協助醫護人員清楚病灶的立體結構,進一步協助顯微手術、精準治療的進行,故輻射應用在影像醫學診斷治療領域上,已是不可或缺的科技。同時,核研所刻正進行農作物改良、病蟲害防治、疾病疫苗研發等應用,核研所建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鏈,擁有國內唯一輻射類高階影像系統開發及臨床試驗,也是具備產業輔導、技術移轉能力的研發機構。更因核研所長年開發核醫藥物與醫材與技術,具有進口取代的實際效益,並能授權、技轉業界,合作創新市場發展,基於國家研究成果,應為國人共享。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來對於平穩進口核醫藥物價格,並於需要時能夠以平價獲得相關技術與服務,以降低民眾負擔等2個面向考量,作為未來施政或與民間合作洽談的目標方針。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三)鑑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為國內首屈一指的核能、能源研究機構,每年皆產出超過1,000篇的相關論文、研究報告,但現行論文審查制度係採人工審查,易有疏漏或不夠周延。為求謹慎,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建立完善之論文審核規則及制度,以維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論文產出之品質及學術倫理。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為我國研究核能科技重要學術單位。2022年11月經媒體報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多位主管未符合規範,使用過往早期論文重製、更名、或論文分拆方式等,於核研所中提審並晉升職等。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論著撰寫與申請作業要點」第4點,已有相關規範:論著所有作者應遵循「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如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依本所「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辦理。惟核能研究領域精細窄深,學者經常引用自身過去研究,雖未直接違反現有之相關規範,卻仍有不符學術倫理之爭議。應研議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論著撰寫與申請作業要點」或相關法規,並增列相關控管方式與論文瑕疵議處方式,方能防堵現今升等漏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應就上述論文爭議,研擬如修正相關要點、增設管控方式等具體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五)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計畫管理維運及成果應用」項下「能源及輻射技術推廣應用」中「權利使用費」預算編列150萬元,係專利申請審查相關費用。查核研所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公務預算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之執行成果,專利申請及維護之件數均有下降,且迄110年底已取得專利多年未使用之比率仍高,宜積極推廣運用,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93年核定臺灣研究用反應器(TRR)除役計畫,工作項目包含附屬設施拆除、TRR燃料池清理、TRR核子燃料乾貯場(DSP)清除、TRR爐體廢棄物拆解、附屬貯存與處理設施除役等。「管制區安全強化改善計畫」係為TRR除役而辦理之中長程計畫。第1期計畫,辦理期程102至105年度,預算執行率99.94%;第2期計畫,原訂期程106至109年度,惟因DSP清除工法變更等原因,展延至110年度。惟第2期計畫自108年度起因受地質、COVID-19疫情、開挖實況與設計不符等因素影響,工程進度落後。經專業技師評估需辦理第3次變更設計,爰再度延至113年度,並新增經費需求。第2期計畫迄110年度累計編列2億1,000萬元、實支數1億7,958萬6千元、應付未付數358萬8千元、保留數2,679萬9千元,不含保留數之預算執行率87.24%。鑑於該計畫係屬延續型計畫,第2期計畫未完成之工作自112年度起由第3期計畫賡續辦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應持續加強計畫進度控管,以確保第3期計畫如期完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七)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計畫管理維運及成果應用」項下「能源及輻射技術推廣應用」預算增列240萬9千元為食品輻射檢測所需設備費用,應提供說明目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支援進行食品輻射檢測之具體內容與成果,設備不足會有何影響等,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八)鑑於原子能科技技術研發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之重要業務,包括核安與核後端、輻射民生應用、綠能與系統整合等3大科技領域。惟核能研究所106至110年度專利申請件數自106年度93件下降至110年度59件(降幅36.56%);維護件數亦自106年度928件下降至110年度712件(降幅23.28%)。
    另查,核能研究所110年度專利取得後逾5年(含10年)未使用之比率仍達24.86%,較108年(23.06%)及109年(22.21%)增加,且其中逾10年未使用者有21件。為使政府有限之研發資源發揮最大效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應持續加強專利權效益性之評估及管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九)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計畫管理維運及成果應用」項下「能源及輻射技術推廣應用」中「執行技術服務計畫及專案管理相關業務之勞務承攬37人」預算編列4,218萬元,較111年度37人、3,441萬元,人數並無增減,經費卻大幅增加777萬元,增幅22.58%,且預算並未詳細說明計畫成果與效益,難以審認預算成效,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十)經查六氟化鈾處置計畫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依台美民用合作會議機制,請美方協助將六氟化鈾運回美國進行穩定化處理及處置,並於104至105年度編列1億2,000萬元預算。惟因美方認處理境外六氟化鈾並非其能源部執掌,而請我國另尋相關民間廠商辦理。核能研究所遂於106年提報「六氟化鈾安定化處理與處置專案計畫」,期程為107至108年度(預算1億5,530萬8千元);又因數度流標、經費上漲等原因,而辦理3次修正,完成期限自108年延至113年,變更後總經費3億5,072萬5千元。惟查該計畫104至111年度共編列預算2億9,929萬8千元,至111年7月底止,實支數僅1,306萬元(占4.36%)、保留數1億2,694萬2千元(占42.41%)及賸餘繳庫數1億5,929萬6千元(占比53.22%)。顯示核能研究所之前置規劃未盡周延,以致預算執行不力,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十一)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核能科技研發計畫」項下「業務費」中「權利使用費」預算編列305萬8千元,係專利申請審查相關費用。查核研所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公務預算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之執行成果,專利申請及維護之件數均有下降,且迄110年底已取得專利多年未使用之比率仍高,宜積極推廣運用。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十二)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核能科技研發計畫」項下「原子能系統工程跨域整合發展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2億2,100萬元,係用於原子能技術開發與應用。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將規劃轉型為「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對此,行政院也已提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相關草案,希冀未來能繼續扮演我國原子能科技研發之專業機構。現行我國政府能源政策方向明確,考量到現行技術限制及環境發展,非核家園亦屬社會所形塑之整體共識,更是台灣地理條件考量下的最佳選擇。然隨著科技及能源技術發展,各國在第4代核反應器、小型模組化反應器、熱融合反應器等技術上仍不斷突破,更成為國際科學界的合作及重點發展項目。倘未來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更有可能為能源發展設下新的里程碑,使未來科技發展途徑走向全新的可能性。核能研究所雖應遵循整體能源政策之發展,但仍肩負原子能科技研發的重責大任,統籌規劃台灣未來針對新型技術之產、官、學相關計畫,並且保持與國際相關研究之接軌與合作。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十三)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新增辦理「核能科技研發計畫」項下「國家中子與質子科學應用研究:70 MeV中型迴旋加速器建置計畫」。規劃112至115年(總經費15億4,473萬5千元),辦理建置迴旋加速器與放射性同位素研製國家實驗室、質子照射驗證分析國家實驗室、中子應用研究國家實驗室、土木工程建造(土建與機電)及系統工程(輻防與PRA)等5分項計畫。其中「土木工程建造(土建與機電)」分項計畫為辦理加速器廠館新建工程。廠館新建工程4年所需經費計6億3,700萬元(占計畫總經費41.24%),112年度規劃辦理建造流程細部規劃、依迴旋加速器主體與各試驗室空間配置需求,委託規劃設計、辦理工程採購發包等業務。惟「70 MeV中型迴旋加速器建置計畫」首年經費2億6,570萬元中,機械設備費高達1億7,841萬2千元,占年度預算67.15%,預計採購70 MeV中型迴旋加速器本體相關設備、固體靶站、氣體靶站周邊設備等。鑑於設備係配置於新建廠館中,而廠館興建工程於112年度方進行建造流程細部規劃,第1年即編列逾六成經費辦理周邊機械設備採購,顯不合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應重新檢視預算編列妥適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十四)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核能科技研發計畫」項下「海域生物氚量測及放射性物質傳輸安全評估研究」預算編列4,989萬6千元,係因為100年福島核電廠因為地震與海嘯受到嚴重毀損,造成1萬9千人罹難,福島核電廠6座反應爐中的3座爐心熔毀,導致輻射外洩,超過128萬噸的核廢水至今仍儲存在福島第一核電廠中,且每日仍持續產生約140立方公尺的污染水。然而這些處理過的「核廢水」仍無法分離放射性同位素如氚、碳14,以及碘、釕、鍶等放射性物質,即使經ALPS處理後仍會留於水中。此項預算,係依行政院111年5月4日核定之「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評估應對計畫」辦理日本福島核災含氚廢水海洋排放後之措施。然預算並未詳細說明執行狀況計畫成果與效益,難以審認預算成效。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21款「文化部主管」。
    第21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原列132億9,359萬2千元,除第10目「非營業特種基金」7,470萬9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如下:
    (一)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300萬元。
    (二)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3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2億8,759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25項:
    (一)112年度文化部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4,750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正鈐 張廖萬堅 
    連署人:何欣純 范 雲 黃國書 林奕華 
    (二)112年度文化部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2億1,824萬1千元,凍結1,6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萬美玲 王婉諭 范 雲 林奕華 張廖萬堅吳思瑤 陳秀寳 林宜瑾 
    連署人:賴品妤 何欣純 
    (三)112年度文化部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預算編列15億8,075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范 雲 林奕華 賴品妤 陳秀寳 張廖萬堅吳思瑤 萬美玲 何欣純 王婉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林宜瑾 
    (四)112年度文化部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8億6,358萬5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范 雲 林奕華 吳思瑤 林宜瑾 張廖萬堅賴品妤 王婉諭 何欣純 萬美玲 林宜瑾 陳秀寳 高金素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五)112年度文化部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預算編列37億9,733萬3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張廖萬堅萬美玲 陳秀寳 何欣純 林宜瑾 林奕華 王婉諭 范 雲 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六)112年度文化部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預算編列37億9,868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張廖萬堅范 雲 萬美玲 吳思瑤 林奕華 賴品妤 林宜瑾 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何欣純 
    (七)112年度文化部第9目「蒙藏文化中心業務」預算編列2,882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正鈐 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陳秀寳 張廖萬堅洪申翰 
    (八)為保障文藝工作者之勞動權益,近期文化部公布了文藝工作者契約範本專區,包含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文化資產、影視製作技術、影視編劇、流行音樂等6大類48種。其中關於自由接案文字工作者範疇,僅有影視編劇被涵蓋其中。然而自由接案文字工作者之業務類型廣泛,例如出版刊物委外寫作、新聞報導、翻譯、文案與發言稿撰寫等;儘管目前可以承攬或委託方式簽約,並涉著作權歸屬者,得使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契約範本;惟出版相關業務仍屬文化部負責,爰請文化部協調,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契約範本上架文藝工作者契約範本專區,以臻完善,則更能保障文藝工作者之權益,完整相關權益保障資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九)文化部為健全產業發展、提升影視音內容產製能量與品質,並協助我國優秀之流行影視音作品行銷國內外市場、提升我國多元文化內容能見度及國際影響力,獎勵相關影視音從業人員,每年都會辦理或補助委辦金馬、金鐘、金曲、金音創作獎等重大影視音獎項,如今這些獎項早已成為國人關注之文化盛宴。然而從111年底開始,我國重大影視音獎項主要頒獎場地國立國父紀念館將開始整修3年;另經統計,金馬、金鐘、金曲、金音創作獎共舉辦162屆,其中北高就包辦153次、台中僅主辦2次,次數明顯不均。因此,除了未來3年「四金」頒獎典禮地點須儘早因應籌備規劃,且為彌平中部文化區域落差、實踐文化平權、提升表演藝術在地交流、發展文化特色觀光、帶動台中城市行銷等多重誘因,爰要求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台中市合適舉辦「四金」頒獎典禮場館評估書面報告,並請文化部為落實文化平權,考量將「四金」系列活動(如入圍記者會、創投會議、影展、音樂祭演唱會、嘉年華等)移師台中市舉辦。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十)有鑑於近年文化資產數量逐年成長,政府財政負擔日益沉重。且現行公有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活化再利用主要仰賴政府經費辦理,委外營運面臨誘因不足問題,而可提供私有文化資產所有權人維護管理資源之補償方式又存有執行窒礙之處。依110年12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3號解釋,文化部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以對歷史建築物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者,給予相當補償。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文化資產永續財源機制之研議結果書面報告,維護所有權人權益及文化資產保存,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十一)有鑑於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中「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典藏專業設施改善及博物館建置計畫」、「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業務」項下「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及「國家兒童未來館興建計畫」等,經財務評估結果未來均仍需仰賴政府挹注財源。考量國立文化相關機關參觀人數多年未見顯著成長,近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但國際組織仍警告未來大規模傳染病恐發生頻率增加,爰要求文化部應及早規劃因應防疫及提升營運效益之策略,以促進興建場館之典藏及設施使用效益,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十二)有鑑於112年度文化部新增辦理「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中「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典藏專業設施改善及博物館建置計畫」,預計專業典藏片庫118年始興建完竣,然文物仍將續存放現行溫溼度及安全性欠佳之環境,恐造成文物酸腐及受損。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典藏保存空間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並訂出具體時程積極辦理,避免影像嚴重壞損。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十三)有鑑於文化部自107年度開始辦理文化體驗教育計畫,連結文化端資源提供教育端課程需求,預算執行因學校基於疫情考量而減少藝文團隊入校,致賸餘率達二成以上。另自107年以來參與課程學校以國民小學高達八成為主,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參與校數及學生人次仍有待提升,且補助藝文單位研發文化體驗內容課程上傳至供學校選課之網路平台媒合率僅41.30%至63.83%。爰要求文化部應持續與教育部跨部會合作推廣,提升藝文團隊及學校參與度,並研謀提升國高中參與率及上傳課程媒合率,擴大教育體驗範圍,以增進計畫執行效益,相關辦理內容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十四)有鑑於文化部112年度賡續辦理「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發展綱要計畫」,然空總部分建物展演空間整體使用率未盡理想,且與臺北市政府尚未達成回饋方案共識,致基地之都市計畫變更作業迄未完成。爰要求文化部儘速與臺北市政府協商以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俾利後續整體規劃利用作業之進行,促進資產運用效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十五)2022年11月10日,監察院針對公共電視台1年內,連續發生遭勒索病毒攻擊及片庫資料遭誤刪高達41萬餘筆之重大資安事件,提案糾正文化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監察委員認為,此等重大資安事件的發生,顯示資通安全管理作業鬆散,且文化部作為主管機關,未能正視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長期存在資安經費與專業人力不足,以及資安管理制度鬆散等問題。監察委員同時指出,公視第7屆董事會及經營團隊2022年5月20日上任後,研提諸多人事管理改善措施,並擘劃數位轉型願景與目標,相關工作的落實,還須文化部及數位發展部共同督促,期使公視的數位轉型及資通安全皆可成為標竿。另外監察委員也談及「公共電視法」修法議題,並強調該法相關修法作業未能有效推動,導致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每年受政府捐助之9億元經費,當中人事費即達8億元,剩餘款項僅能應付基本營運需求,更無法奢談推動數位轉型及保障資通安全。文化部應針對上述監察院的糾正理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十六)112年度文化部預算大幅成長20%,創下歷史新高,相較111年度預算177億5,780萬4千元,成長幅度近20%,加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預算,總計112年度文化部所編列預算將達237億7,108萬3千元。經查,文化部年度施政目標首項即為「建構文化創新生態系支持系統」,工作項目包含設立文化發展基金、落實「文化基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在預算編列相對豐厚的一年,文化部迎來文化發展基金的設立,雖為統合文化資源、建置博物館購藏國家隊的重要一步。然透過文化部2022年11月3日所做書面回覆可知,110年1月18日文化部與國立故宮博物院曾針對「文化發展基金」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召開過研商會議,最終結果顯示2基金在用途與功能上皆有別,應不宜併予討論,依據現行主計作業制度無法共享。2022年11月10日,李部長永得於立法院答詢時指出,目前唯一出路是故宮與文化部共組購藏基金。為利我國博物館、藝術館資源整合,文化部應積極協調與國立故宮博物院之間購藏基金成立之可能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規劃方向與現行困境。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十七)TaiwanPlus是一道台灣相當重要的對外窗口,以目前國際通用的英語播出,致力讓各國認識台灣現況與文化。然而TaiwanPlus至今仍難稱為國際頻道,其所產出報導缺乏全球影響力。2024年巴黎奧林匹克運動會為可預期我國將參與的國際盛事,TaiwanPlus宜及早準備相關工作,並提出為產出國際性報導所需資源,文化部則應盡最大力量予以協助。李部長永得曾以韓國英文國際電視台阿里郎國際廣播為例,期許TaiwanPlus能夠達至相近標準,讓外國媒體能夠參考報導,在國際上創造更佳豐富、深度的台灣報導。針對上述提升TaiwanPlus經營績效議題,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清楚說明改善方式及期程。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十八)我國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處於轉型關鍵時刻,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如今採取多頻道、擴大公共服務範圍之經營策略,不僅業務增加,亦須面對物價的抬升。現行「公共電視法」第2條第3項,為目前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每年獲取捐助之法源依據,然因欠缺彈性,實難應對前述挑戰。文化部宜應儘早推動法制改革,以使公廣集團得以根據各年度經營需求,獲取相襯資源。另外同樣攸關我國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發展的,還有「文化基本法」所要求設置的文化發展基金。根據「文化基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然而「文化基本法」卻未明確提及文化發展基金財源何來,為使基金可長可久存續,文化部宜應儘早提出修法,明定文化發展基金財源。針對上述議題,文化部應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清楚說明修法方向及期程。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十九)針對高雄左營海軍眷村文化資產保留的爭議,森林城市協會等23個民間社團共同發起連署,反對左營海軍眷村「文化資產保存法」保存區解編,要求維持59公頃左營海軍眷村文化景觀身分。然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資產登錄廢止辦法,文化景觀的廢止經主管機關也就是地方政府文化局經現場勘查、召開公聽會、審議會審定後,即可完成解編,意味文化景觀的廢止若只是市定文化景觀,是不需要經過文化部審核而僅需「備查」,並經過地方政府的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後即可廢止。惟從「文化資產保存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等之立法目的來看,「文化資產保存法」是為了保存跟活用文化資產,但是否有可能變成假文化資產保存之名,實進行合法養地之實?去控管地目變更地目?未來地方政府覺得土地價值變高了,再去廢止文化景觀,賣地給建商蓋豪宅?這種授權地方政府能夠去任意變更地目是否就失去了文資保存的意義?為落實政府文資保存立法本意,爰要求文化部應就高雄左營海軍眷村一案,召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確實檢討「文化資產保存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等立法內容是否有疏漏、牴觸之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修法評析書面報告,以利落實文化資產保存之目的。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二十)高雄林商號倉庫是111年第8屆景觀新秀展東海大學的學生設計舊空間再生規劃案的標的物,該規劃案指出林商號合板股份有限公司,是高雄地區最具代表性的合板工廠,曾於1970年代,以傳統產業的角色名列台灣第17大企業,並形成移工聚落與產業園區,振興了龍水地區的經濟。然該規劃案的主角-林商號倉庫會不會如台灣有一個都市傳說:「只要古蹟或是可能成為文化資產的老屋,經常莫名遭火焚燬,最後變成建商蓋大樓的用地。」因此,林商號倉庫會是化成一堆灰燼,或是文化部啟動文化資產保存,讓其成為高雄美術館特區一座富有當地人記憶與歷史的空間呢?為替高雄後代子孫保留一塊具有歷史記憶軌跡的園地,爰要求文化部針對「林商號倉庫」所在區域,函請並協助地方主管機關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完成文化資產價值審認,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評析報告,後續倘經公告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屆時文化部再協助地方主管機關研議規劃成立「文化資產保存區」,以為高雄再保存一座歷史文化資產。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二十一)為了鼓勵民眾多接觸並振興藝文產業,文化部規劃於112年3月將「藝FUN券」常態化,相關藝文消費補助擬從18歲青年先行,所需總經費預算約2億5,000萬元,除文化部編列預算2億元外,其餘經費由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廣邀民間企業共同響應支持;然查以過去藝FUN券的預算來看,文化部於歷年紓困預算中,分別編列109年度15億3,000萬元、110年度16億1,000萬元,但藝文禮金112年度卻只編列2億元,規模嚴重縮水,稱不上常態化,應思考如何擴大財源及擴大更多藝文人口使用,而不是只限定在特定族群或藝文產業上,未來恐無法常態化來推動這項計畫。為鼓勵民眾參與各項藝文活動,爰要求文化部就112年規劃「藝文禮金」常態化計畫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評析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二十二)近期國內演唱會及運動賽事售票屢傳票券秒殺的情況,後續經查證,幾乎都是黃牛集團用事先寫好的程式來搶票,搶到之後再大量用高價轉售,從中賺取價差,不當獲利的情況非常猖獗,網路甚至有平台專門販售黃牛票。然而現行法規其實不是沒有規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明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然而不僅實際遭裁處者寡,裁罰金額更遠不及黃牛集團之收益。顯見現有的法令有不足之處,需要再作修正。除應加重裁罰金額外,針對實務上的稽查和通報機制,以及黃牛集團涉及不當使用科技搶票的行為,也應該要一併納入規範。爰要求文化部考量現行黃牛亂象,邀集相關部會具體討論未來修法方向,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二十三)近期國內演唱會及運動賽事售票屢傳黃牛集團集體掃票,不僅造成票券轉賣價格高漲,更影響到民眾購票及參與藝文活動之意願,對於我國娛樂產業發展顯無益處。對此情形國際間早已有相關應對措施,平台端可透過購票實名制、刪除轉賣座位、會員優先購票、提供檢舉獎勵等方式,來因應相關亂象。對此文化部亦曾表示,會積極推動實名制普及。爰要求文化部考量現行購票亂象,研議相關措施,鼓勵平台端使用購票實名制等機制,以杜絕黃牛購票,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二十四)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及「推動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之推動精神,文化部作為臺灣台語相關主管機關,應積極保障臺灣台語使用者之權益,並研議比照臺灣客語、臺灣原住民語等國家語言,建立完整臺灣台語口譯系統及相關規範,並於重大政策宣導、政見發表等公辦大型活動,提供臺灣台語口譯服務,以保障臺灣台語發展及保存。爰要求文化部研議臺灣台語口譯整體發展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二十五)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意旨,文化部應積極推動國家語言創作,以延續國家語言發展及推廣。爰此,文化部應鼓勵臺灣台語幼兒讀冊之創作與發展,並研議是否納入政府「閱讀起步走」相關書單。爰要求文化部針對鼓勵臺灣台語幼兒書籍創作之相關措施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二十六)行政院公布202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結果顯示,目前臺灣66.3%的民眾在跟他人溝通時,主要使用語言為華語,其次為臺灣台語占31.7%,第三是客語占1.5%,其他語言則都低於1%。為保障及推動臺灣各族群語言,「國家語言發展法」已於107年三讀通過,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方案,由「家庭」、「學校」、「社會」三方面,從「靜態」、「動態」兩大方向來努力,讓本土語言能被頻繁使用。以年齡層而言,越低年齡層使用臺灣台語作為主要使用語言者占比越小,6至14歲以臺灣台語作為主要使用語言者僅占7.4%,合理推斷學齡前使用臺灣台語作為使用主要語言者應為7.4%以下。學齡前幼兒閱讀重點之一為繪本閱讀。然目前市面華文繪本仍占絕大多數,有學齡前幼兒家庭可選擇之臺灣台語文繪本相當有限,不利國家語言推廣保存。爰此,請文化部就鼓勵臺灣台語繪本之創作、翻譯(外文繪本翻譯成臺灣台語繪本)、出版,研擬相關要點及鼓勵措施,並提出具體臺灣台語繪本數量目標之進程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賴品妤 吳思瑤 
    (二十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新售票平台「OPENTIX兩廳院文化生活」,旨在成為藝文團體最有力的售票與行銷後盾,以達支持國內藝文發展之效。然藝文團體持續反應,未能從OPENTIX取得購票觀眾之去識別化背景資料,遑論觀眾圖像之數據分析。兩廳院現有之購票觀眾分析服務,不僅取得程序繁複,可能需額外支付高昂費用,也並無提供原始數據以供團體使用。爰請文化部要求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OPENTIX平台,改善現有之數據分析服務或直接提供觀眾數據給藝文團體,以符合藝文團體對於售票平台之期待與需求,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賴品妤 吳思瑤 
    (二十八)有鑑於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2年度文化部「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中「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辦理藝術銀行計畫」預算編列5,291萬6千元,係常態性購入通過審查之我國藝術家作品,並以出租方式租賃作品予政府部門、公私立法人團體或民間企業。根據文化部提供資料,藝術銀行計畫自102年起辦理公開徵件購入作品,作品類別包含水彩、水墨……攝影及其他等13種類,截至111年7月底止累計購入臺灣藝術創作者作品共2,759件,累計總購入金額達2億9,336萬9千元。107至111年7月底作品出租件數依序為839、964、900、928及919件(詳表1),然悉108至110年近3年之藝術作品出租件數,卻未隨著作品購藏數量累增而相應提升。文化部自2013年推動藝術銀行計畫起累計購藏臺灣藝術創作者作品持續增加,惟近3年藝術品出租件數未相應增加,請文化部應加強出租成效,以增進計畫執行績效。
    表1:2018年至2021年7月底藝術銀行作品出租情形統計表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 
    (二十九)有鑑於自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聯合國體系各專門機構相繼通過「排我納匪案」,以致我難以參與聯合國體系之會議、機制及活動。但隨著全球化的發展,政府間國際組織、多邊機制及其下屬機構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平台,亦是我國拓展國際空間、回饋國際社會,以及發揮軟實力的重要管道。為推動我國加入國際組織體系,根據外交部國際組織司之官方網頁所述,外交部將持續爭取參與聯合國體系相關會議、機制及活動,並積極推動有意義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以及「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卻未見外交部將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納入重點加入單位,實屬可惜。反觀我國受制於國際政治局勢之現實條件,以致無法成為聯合國會員國,故無法簽署「保護世界文化及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簡稱「世界遺產公約」)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簡稱「非物質遺產公約」)等相關重要文化協議,更不具備向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提出申請之必要條件,然我國作為地球村之一員,無法自外於國際社會,允宜開拓我國在文化領域中更廣闊之生存與發展空間。基於積極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多邊機制及其下屬機構的會議、活動及機制,爭取及維護國家利益,乃為我國政府重要之工作目標,請文化部應積極與外交部協調,以參照推動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模式,爭取將參與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列為重點推動方向,俾利擴大我國文化影響力、善用國際資源以保存我國文化資產。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 
    (三十)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計有: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團法人文化臺灣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等11家,112年度文化部編列捐助9家財團法人經費計29億4,594萬4千元,且捐助之委辦及補捐助占總收入比率超逾五成計9家。其中財團法人文化臺灣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等4家達九成以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等2家為八成以上,顯見文化部主管財團法人多數對文化部財源依賴度頗深。另各財團法人中決算賸餘者計7家,倘扣除政府委辦及補捐助收入轉為短絀者計有財團法人文化臺灣基金會、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等5家,依靠自籌收入可有決算賸餘者僅2家。111及112年度預計收支平衡分別為5及3家,預計短絀者均為4家,其中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等3家連年短絀,綜觀文化部所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務狀況,多數營運績效仍有持續提升空間。綜上,文化部允宜督促所轄財團法人廣拓財源,提升自籌能力,改善營運績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三十一)行政院自109年度預算起全面實施性別預算制度,且為瞭解性別預算執行情形,以及回應2030年聯合國有關性別平等目標,自110年起推動上一年度性別預算執行情形填報作業,以及由行政院撰擬性別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之整體分析報告,並公開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性別預算專區供社會大眾參閱。文化部雖已於官網揭露性別統計資訊及辦理各項性別議題達成預計目標之成果報告,惟由官網及預算書尚難窺性別平等推動之資源投入與執行情形,應當完善性別平等資訊公開機制,以達成性別平等之目標。綜上,文化部宜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規定辦理性別預算事宜。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三十二)111年12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813號解釋認定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將他人的土地或建築物指定為歷史建築或古蹟後,沒有提供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土地所有人作為補償,不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且民眾所有之土地或建築遭指定成古蹟後,民眾對於建物或土地無法利用恐會選擇毀損古蹟,台灣自99年以來約有86座古蹟遭遇火災,有157座古蹟遭到破壞或拆毀,如何提供指定文資後充足之補償措施對於文資保護至關重要。文化部目前規劃以容積移轉、稅賦減免或協調其他機關、法人、個人等來購買古蹟或歷史建築,若無人購買則由文化部自行價購文資作為現行違憲之解決方案。然我國中央政府編列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與活化再利用的經費從104年到111年增加了近3倍,共計38億元,文化資產對於政府已然是沉重之負擔,若未來推行文資價購制度,文化部更需拓展財源。
    法國總統於107年2月設置「文化遺產樂透」,透過發行彩券與刮刮樂,為古蹟、歷史建物、文物籌湊到2,200萬歐元之經費。文化部應借鑑他國之經驗,研議我國推行文化遺產樂透之可行性,為古蹟維管增募經費,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萬美玲 何欣純 
    (三十三)文化部欲達到文化平權之目標,針對參與藝文活動意願較高,卻無充裕可支配所得之青年族群發放文化禮金,參考法國的「Culture Pass」政策,預計於112年3月針對每位當年滿18歲之青年發放1,200元。然媒體曾報導法國發現有75%的「Culture Pass」禮金被拿去書店消費,其中消費品項大約有三分之二是漫畫。台灣過去所發行的藝FUN券亦有相類似之現象,審計部決算報告中提及藝FUN券的消費有高達六成四在書店、樂器行,近二成是電影院,有將近八成五都集中在特定行業,其他藝文表演或藝文設計商品消費之比例皆不到一成,若無相關引導措施,對於年輕人接觸藝文活動的美意恐大打折扣。
    法國「Culture Pass」政策設定青年對特定產業類別消費金額上限,並且限定是法國本地的產業,將青年適當引導到本土且多元之藝文活動或產業,文化部亦應研議文化禮金之消費引導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萬美玲 何欣純 
    (三十四)112年度文化部及所屬辦理推動「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所需經費18億6,000萬元係分散編列於文化部單位預算7項工作計畫,以及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文化資產局與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等3家文化部所屬單位預算6項工作計畫,且預算未揭露係辦理推動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衡酌該方案為國家重大政策,文化部允宜彙整揭露各機關編列整體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預算明細,俾利瞭解該方案預算全貌。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三十五)依國際典藏標準,電影片及其相關文物之保存環境,可分為涼藏、冷藏及凍藏。涼藏之溫度為攝氏12度,冷藏為攝氏4度,凍藏為攝氏負10度(相對濕度30至50%),且不同文物之保存,均需依其材質給予不同溫溼度之保存環境。現行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典藏之所有影視及廣播文物保存空間僅能安裝一般中央空調(最低溫約攝氏20度、相對濕度約50%),未達涼藏、冷藏及凍藏之溫度標準。且因現行保存空間不足,而將保存狀況優劣不齊之文物,存放於同一溫溼度空間,恐致酸腐情形嚴重及保存狀況差之影視及廣播文物影響狀況較佳文物之保存狀態。衡酌該計畫所規劃建置專業典藏庫房,需於118年底始能完成籌建及進駐,此期間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仍需租賃樹林工業區廠房存放數十萬件我國珍貴影視文化資產,空間分散,且周邊各式工廠林立,現行存放環境溫溼度及安全性皆不盡理想。綜上,112年度文化部新增辦理「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中「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典藏專業設施改善及博物館建置計畫」,預計專業典藏片庫118年始興建完竣,而文物仍將續存放現行溫溼度及安全性欠佳之環境,允宜研謀改善保存空間,並訂定具體時程積極辦理,以避免文物劣化。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三十六)行政院自109年度起全面實施性別預算制度,且為瞭解性別預算執行情形,以及回應2030年聯合國永續發展有關性別平等目標5之關切,自110年起推動上一年度性別預算執行情形填報作業,以及由行政院撰擬性別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之整體分析報告,公開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性別預算專區供社會大眾參閱。衡酌行政院公開前揭整體分析報告時間係於總預算經立法院審議後,且未就各機關辦理內容詳盡說明。為利立法院審議及外界瞭解性別平等推動之資源投入與執行情形,文化部允宜於單位預算書及官網揭露性別預算資訊。綜上,文化部已於官網揭露性別統計資訊及辦理各項性別議題已達成預計目標之成果報告,惟由官網及預算書尚難窺性別平等推動之資源投入與執行情形,為利立法院預算審議及外界監督考核,允宜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規定辦理性別預算事宜。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三十七)依文化部初步調查結果,藝文產業用戶未執行節能減碳工作之原因為節能設備資訊不足及節能專業知識不足分別占25.7及18.6%,合共44.3%,顯示文化產業對淨零排放尚乏瞭解,文化部爰擬蒐集112至114年執行經驗與成果,製作淨零指引手冊。112年度文化部「淨零排放-文化產業減碳科研輔導計畫」,將補助重要活動平台之參(策)展業者、文化展演場域及進入文化展演場域之表演團體(業者)導入節能減碳措施或辦理相關活動者。綜上,112年度文化部新增辦理「淨零排放-文化產業減碳科研輔導計畫」,以建立示範案例,並以技術及資金支援等協助文化產業接軌2050淨零轉型趨勢。衡酌文化產業普遍對淨零排放瞭解不足,為有效引導落實淨零排放措施,允宜先行建立淨零減碳指引,並妥訂補助標準及淨零規範,以收實質減碳之效。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三十八)文化部為鼓勵藝文表演票券售票業者改善現行身心障礙者購買藝文表演票券方式,讓身障者不用再以傳真購票,於111年8月發布補助作業要點「文化部辦理藝文表演票券售票業者優化身心障礙者線上購票系統補助作業要點」,鼓勵售票業者介接文化部建置之身心障礙者藝文活動購票身分認證平台系統,提供線上即時驗證障礙身分功能,讓身障者亦可線上購票。惟查,雖然政府已有補助方案,但目前大部分知名的售票系統卻仍採傳統傳真的方式,文化部美意仍需業者主動申請才能真正改善購票流程,爰此要求文化部應積極向售票業者宣導該政策,並且主動瞭解業者介接文化部該身分認證平台系統狀況,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其執行狀況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范 雲 黃國書 
    (三十九)112年度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帳面金額13億7,236萬9千元,其中土地帳面金額預計8億0,675萬1千元,較111年度預計減少4億8,394萬8千元,係預計將因捐贈取得之鹿港分臺土地歸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關於央廣鹿港分臺,於冷戰時期作為反制中共心戰宣傳之用,由美國協助臺灣貸款與採購機器並在58年10月5日正式開播。分臺占地約35公頃,有護城河、冷卻池、哨亭、南北天線區特殊的自立式四塔定向天線、國內首座室內型變電所,目前雖已功成身退半個世紀,但全地見證冷戰時期臺灣反共心戰宣傳基地的歷史。央廣於107年啟動該分臺土地返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程序,同年底彰化縣政府公告為文化景觀,央廣隨後規劃為「臺灣之音廣播園區」,然而目前該分臺機房及宿舍區屋況欠佳、有傾倒之虞,天線區鐵塔鏽蝕嚴重有坍塌風險。爰此要求文化部偕同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應積極辦理「臺灣之音廣播園區」之修復建置、土地返還撥用以及相關規劃,使該園區內珍貴的反共播音資料和全國罕見的特殊軍事技術地景能妥善被保存下來。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范 雲 黃國書 
    (四十)施工查核制度之目的係藉由各主管機關監督及輔導提升所屬工程品質及進度,是以文化部每年均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經費辦理公共工程施工查核業務。根據「政府採購法」第4條及第70條規定,對於政府補助辦理之工程亦應查核。而文化部之施工查核範圍,除一般工程之外,尚包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等文化資產修復工程品質查核。鑑於近日古蹟修護工作引發爭議,例如國定古蹟台南火車站修復卻被修壞,以及鹿港龍山寺彩繪修復卻引發爭議等。綜上,要求文化部應定期公布所屬機關及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等文化資產修復工程品質之查核結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台南火車站和鹿港龍山寺彩繪修復案之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四十一)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2億1,824萬1千元,該經費用於落實「文化基本法」與「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等相關綜合業務所需。經查,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資訊系統維護暨安全管理」以及「數位科技及文化創新應用研究計畫」等經費,與「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2條明定之「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之建構及人才培育」等執掌事項相類似,文化部應與數位發展部確認其權責分工,避免預算重複編列疊床架屋。綜上所述,爰要求文化部就相關計畫工作內容及效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林奕華 鄭正鈐 
    (四十二)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2億1,824萬1千元,係用於辦理跨機關文化施政之協調與推動,結合中央及地方之文化機關力量,促進整體文化施政。110年3月苗栗神仙谷發生影視從業人員溺水事件,由於劇組對拍攝現場勞動安全之疏忽而導致2人溺水不治。為有利勞動檢查機構掌握轄內外景拍攝作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經與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研商,於111年5月24日函請各地方縣市政府協拍單位於劇組申請拍攝之後,將外景拍攝作業期程及地點提供轄區勞動檢查機構,以利各勞動檢查機構選列轄內較高風險之劇組製片單位,並依期程對外景拍攝之工作場域實施實地檢查。惟111年1至6月,影視協拍單位通報次數有過少之虞。為推動劇組安全維護之落實,請文化部持續強化「勞檢機構」與「協拍單位」間對影視職安的橫向溝通,讓各縣市協拍單位正視影視拍攝職安資訊通報之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增加勞檢機構對影視產業工作性質與內容之瞭解,以兼顧現場拍攝進度與勞檢工作執行,共同打造安全良好的影視從業環境。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何欣純 范 雲 林宜瑾 黃國書 
    (四十三)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2億1,824萬1千元,其業務包括辦理跨機關文化施政之協調與推動。鑑於文化部為文化內容產業之主管機關,而今有多起文化內容產業間之商業談判影響公共利益之事件,有待文化部主動跨部會協調。請文化部就:1.藝術工作者職業公會陳情政府機關頒布之稿費基準歷經多年未修正,導致藝術工作者無論是承攬政府工作或承攬民間工作都有越做越低薪問題;2.台語老歌天價版權費以及創作人難尋造成節目製作困難且不利老歌傳唱的惡性循環;3.數位平台業者與新聞內容業者之議價等議題,其跨部會協調成果;4.遏止黃牛票比照日本制定專法;5.評審裁判費過低問題。請文化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四十四)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預算編列8,551萬4千元,較111年度增列辦理淨零路徑研析與輔導等經費1,127萬4千元,然未詳細說明預計執行狀況、計畫成果與效益。考量2050淨零轉型為國際趨勢,亦為我國重要政策,惟文化產業類型多樣,鑑於個別產業項目所能投入之資源、面臨之轉型困境,以及所需之專業知識與技能亦各有不同,請文化部積極與業界及學者專家溝通,研擬相關工作事項並確實執行,俾促成產業轉型及接軌國際。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萬美玲 林奕華 
    (四十五)有鑑於吳委員思瑤於2021年10月29日質詢行政院蘇院長貞昌所要求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事宜,文化部業於2022年6月10日獲行政院核復同意,並循112年度預算程序設立文化發展基金。然觀2021年3月所呈報之「文化發展基金設置計畫書草案」,其原始規劃之收入來源及規劃用途共計約58億元,用於「活化公共藝術、壯大公共媒體、強化文化發展」3大面向,但參照112年度文化發展基金之預算書,其預算額約2億5,000萬元,核心業務先以辦理公共藝術相關計畫,與原先規模差距甚大,恐與缺乏適足財源有密切關係;又查文化部後續擬推「文化基本法」第24條修正條文,以期提供文化發展基金新增適足財源,俾利穩定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基於上開所述,吳委員思瑤業於2022年11月8日質詢行政院蘇院長貞昌,基於文化優先,應協助文化發展基金取得新增適足財源,避免重蹈財政紀律與文化發展法律競合之覆轍,獲得蘇院長貞昌正面允諾,將積極與召集相關機關研商。請文化部應善用文化會報跨部會平台,積極爭取政府預算挹注。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林宜瑾 
    (四十六)有鑑於文化部李部長永得已於2021年4月16日臺灣文博會之「精緻文化美食論壇」宣示:「盼將來能建立臺灣的美食學,作為臺灣文化最重要的大事。」綜觀國際經驗,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下簡稱UNESCO)已於2003年公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而在2010年則將法國美食及傳統墨西哥料理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單,可謂是將飲食文化列入無形文化資產之濫觴。而在2022年7月1日,由於俄烏戰爭緣故,UNESCO更宣布將烏克蘭的羅宋湯烹調文化納入「需要緊急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目前已有29項飲食文化獲得重視與保存。再者,反觀與我國風土民情相對接近的日本,亦於2013年獲得UNESCO之同意,將和食納入「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並進行後續工程,要點如下:1.文部科學省善用展覽會、交流會、體驗活動等形式的科普宣傳,並與農林水產省合推「和食と地域食文化繼承推進事業」計畫,透過政策預算引導的方式,促成在地食品生產者和其他領域合作;2.正式將「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修正為「文化藝術基本法」,特別將「食文化」列入文化振興的項目;3.文化廳於2018年10月正式進行內部的組織調整與員額增加,甚至新增主責擔當「食文化」、「文化觀光」的2位參事官,作為推動振興新課題之主力。綜上所述,為深化我國飲食,請文化部進行以下事項:1.透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與架構,進行保存並推廣我國傳統飲食文化;2.針對國際如何保存、推廣飲食文化的經驗,進行相關研究。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何欣純 
    (四十七)有鑑於吳委員思瑤於110年10月29日質詢行政院蘇院長貞昌所要求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事宜,文化部業於111年6月10日獲行政院核復同意,並循112年度預算程序設立文化發展基金。然觀110年3月所呈報之「文化發展基金設置計畫書草案」,其原始規劃之收入來源及規劃用途共計約58億元,用於「活化公共藝術、壯大公共媒體、強化文化發展」三大面向,但參照112年度文化發展基金之預算書,其預算額約2億5,000萬元,核心業務先以辦理公共藝術相關計畫。據悉文化部於2020年曾委託辦理「通訊監理費用納入文化發展基金運用之可行性分析」,盤點該基金可能財源;另於2021年1月14日由文化部召開「文化發展基金財源跨部會協商會議」,邀請財政部、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等單位就該基金可能財源(5G釋照標售金溢價、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及OTT-TV平臺課稅或規費)交換意見,前2項財源依根據現行「預算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財政紀律法」規定,無法直接撥補挹注基金。基於有關OTT-TV平臺課稅或規費,由於非政府既有收入,仍有可能作為基金財源,惟事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權責,請文化部應積極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跨部會合作,允宜借鏡「有線電視廣播法」之精神,協調「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新增相關法條,作為課徵法源。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林宜瑾 
    (四十八)112年度文化部「淨零排放-文化產業減碳科研輔導計畫」業經行政院核定匡列經費8,200萬元,係配合行政院整體作業程序辦理,即111年3月行政院發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此為文化部首次辦理淨零轉型計畫,內容以示範、推廣為主要方向。鑑於藝文產業有八成以上屬於公益性高之微型企業,對政府節能減碳政策尚屬陌生,改採節能設備亦可能對其造成額外負擔。爰此,請文化部配合服務業節能設備補助方案,在政策上提供一定誘因鼓勵其汰換節能設備,以達政府淨零排放目標。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四十九)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活動資訊調查與統計」預算編列2,820萬4千元,該經費用於辦理文化活動相關資訊審核、藝文資料蒐集及運用,以及各縣市文化活動調查統計等業務。經查,未來文化禮金之政策規劃藉由OPENTIX兩廳院文化生活平台施行,惟目前該平台合作廠商數1,443家,與當時藝Fun券合作店家數超過1萬8千家相去甚遠,恐降低文化禮金政策施行之美意,爰請文化部允宜與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橫向合作及充實文化禮金合作店家數,以利消費使用。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五十)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110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指出,2008年的家庭消費支出、休閒、文化及教育消費、支出占比率分別為70萬5,413元、8萬8,121元、12.49%;2021年的家庭消費支出、休閒、文化及教育消費、支出占比率分別為81萬5,442元、5萬1,718元、6.34%,足顯見2008至2021年之家庭消費支出逐年上升,休閒、文化及教育消費卻逐年下降,並未形成正比。又參照文化統計之「2021年各類文化機構及文化藝術場所參與比例」,其國人之文化藝術機構與設施參與率自2018年概為下降趨勢,近年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而遽減,以致文化機關場館營運更形挑戰。 綜上所述,為協助藝文產業與場館永續經營,實有賴提升廣大民眾之文化參與率,始能發揮效益。經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2條及第5條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其他企業組織,應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並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參照勞動部勞動統計年報之職工福利概況統計顯示,我國事業單位設有「職工福利委員會」家數,截至110年底共計1萬5,634家,近5年職工福利金提撥額更有5億2,882萬6千元至11億4,474萬5千元不等。上開之職工福利金動之範圍及項目包括:福利輔助、教育獎助、休閒文康育樂及其他福利事業等項目,前項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請文化部應加強與勞動部跨部會合作,以提升文化參與率。
    提案人:吳思瑤 林宜瑾 
    連署人:范 雲 
    (五十一)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辦理文化平權推廣」預算編列703萬3千元,該經費用於辦理或輔導地方政府、團體等規劃執行文化平權、文化進用之推廣活動之用。經查,從藝fun券之施行概況可知,不論是參與之藝文商家或者消費於文藝之金額,皆以新北市及臺北市為主,與文化平權要求「在文化資源分配上,應追求有效及均等,使所有人都有均等的機會。」之意旨相違背。爰請文化部研議相關改善措施。
    提案人:萬美玲 林奕華 鄭正鈐 
    (五十二)根據112年度文化部預算說明計畫較111年度減列「辦理文化數據平台系統開發」等預算經費,原因為何?且據了解,111年度該計畫也減列相關項目,若無需執行該項目之必要,應撙節開支調整。爰要求文化部就該計畫工作內容及效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黃國書 王婉諭 
    (五十三)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文化數據智能分析與決策輔助計畫」乃源於透過即時取得藝文活動的觀眾其偏好或反應的資訊,可提供藝文館所或藝文團體瞭解市場潮流變化趨勢,據以規劃內容製作或邀請表演節目內容;亦可提升文化部對藝文表演活動獎補助機制的效益。計畫總經費9,847萬7千元,執行期間自110至114年,110至111年已編列2,150萬1千元,112年度續編752萬4千元。鑑於台灣表演藝術市場已勉強度過疫情期間無戲可演的困境,現疫情已接近尾聲,但表演藝術市場卻正陷入解封後太多節目搶市的窘境,文化部應運用「文化數據智能分析與決策輔助計畫」資源,協助表演藝術團體合法蒐集、分析及運用消費者數據,作為決策及行銷應用參考。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范 雲 
    (五十四)112年度文化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數位科技及文化創新應用研究計畫」預算編列600萬元,鑑於106年文化部與科技部共同舉辦「文化科技論壇」,並提出「文化科技施政綱領」,擬以文化帶動科技創新,開展文化未來,創造文化科技、跨域共創共享,與科技跨部會合作。但經吳委員思瑤所查,文化科技論壇已於109年停辦,而文化科技施政綱領亦未經行政院核定。觀其國際經驗,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建議各國著重科學、技術、創新體系,持續強化文化創意與文化多樣性,且透過5個主題來討論數位科技的影嚮力與挑戰,包括「文化近用」、「創意」、「文化產業」、「公眾意識與公民社會參與」、「文化數據與統計」。綜上所述,顯見在UNESCO的文化政策中,資訊科技與傳播模式扮演關鍵角色,新科技有利於文化近用之推動,使少數族群更容易接觸到文化。反觀我國,文化科技的跨部會合作近乎停擺,爰要求文化部儘速規劃辦理下列事項:1.應儘速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重啟文化科技論壇;2.儘速核定文化科技施政綱領;3.請文化部積極提出亮點科技計畫,俾利爭取科技預算,使文化科技成為國科會施政重點要項,以預算引領政策,落實文化科技之核心價值。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林宜瑾 
    (五十五)文化部所屬博物館受疫情影響,參觀人次銳減,如今疫情已趨緩,文化部允宜積極推廣博物館吸引民眾參觀,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五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曾聯合國內數家博物館發售博物館卡,透過公、私立博物館聯合加入,帶動更多國內外遊客認識了解臺灣各地博物館。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博物館卡原定到111年6月前要發行5萬張,卻僅發行3千多張,並於110年提早終止。然疫情逐步趨緩,從日本東京之博物館套票經驗觀之,其套票包含46家美術館、39家博物館、3間動物園、1家水族館、6間植物園等,由於其內含的場館豐富,因此獲得好評。請文化部研議博物館卡或博物館套票於臺灣推行之可能性。
    提案人:黃國書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五十七)112年度文化部「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總經費21億0,750萬元,執行期間111至116年度。111年度已編列2億8,023萬3千元,112年度續編3億1,023萬3千元,較111年度增加10%。其中「委託辦理提案計畫之輔導培力及成果推廣表揚、強化『臺灣社區通網站』功能」預算編列4,748萬9千元,然而該社區通網站之「社區人才資料庫」關於「在地達人」之專家並無資料,不利在地連結。112年度社區營造預算3億1,023萬3千元,其中有2億3,700萬元屬於獎補助費,而「臺灣社區通網站」卻無相關補助統計資料,外界難以窺其補助分布。綜上,要求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改善,並就其改善情況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五十八)行政院2017年12月28日發布院臺建字第1060040728號函同意修正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及補強方案,要求中央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加速執行所轄1999年12月31日以前設計建造之公有建築物,針對耐震能力評估(初評、詳評)、補強(含增、改、修建)或拆除重建工作。根據行政院2022年8月17日行政院召開「中央部會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補強辦理進度檢討(第5次)會議」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估計,其文化部主管之地方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有42件之辦理作業需求,其經費預估達7億2,000萬元,卻未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辦理。為確保藝文消費群眾之安全,文化部應研謀精進措施,爭取相關預算,並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藝文館所之耐震評估、補強或拆除相關作業。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林宜瑾 
    (五十九)有鑑於俄羅斯在2022年2月24日入侵烏克蘭,導致俄烏戰爭爆發,國際博物館協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下簡稱ICOM)首日就發出聲明,要求在衝突時期,各界尊重保護遺產和博物館的國際公約;該聲明表示,強烈譴責俄羅斯侵犯烏克蘭領土主權,將持續關注博物館專業人士面臨的危險,以及這場武裝衝突對文化遺產的威脅,並建議成員依據「ICOM博物館道德守則」下的職業義務,以保護、維護和促進遺產,並確保博物館和收藏品受到保護,免受各種風險,包括衝突。業於2022年3月15日要求李部長永得,應儘速檢視文化部所轄各館舍文物保全與撤離法規、建立搶救名單、定期進行緊急應變演練,獲得李部長永得正面允諾將積極推動。查文化部已參考「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災害防救法」等相關法規,研擬所屬博物館因應災害及動員準備典藏品保存與搶救指引,明定於平時準備、動員預備、災害中及動員實施、復原四階段之典藏品保存與搶救原則、應行事項與分工,請所屬博物館據以研擬緊急應變計畫與作業流程,並規劃典藏品分級及保存與搶救移藏保存地點。另針對非博物館典藏或保管之私有國寶與重要古物,建立古物災害搶救作業流程,包含緊急避難之保存場所與安全遷移措施等。衡酌我國身處地緣政治的高風險地區,允宜居安思危,借鏡俄烏戰爭經驗,請文化部應於「博物館政策白皮書」納入防災專章,協助博物館健全發展。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十)有鑑於「博物館法」已於2015年完成立法施行,依該法第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做為推動博物館發展之政策依據。」根據2019全國博物館論壇結論,為協助博物館完善體系組織、健全營運發展,應儘速推動博物館司之設立,俾利推動博物館人力、組織更趨合理;且建構充實博物館預算、經費捐贈、募款之機制;應邀集各界組成政策專案小組,共同規劃下一階段博物館政策白皮書,以作為後續「博物館法」修法基礎。據悉文化部已於2021年7月完成「博物館政策白皮書草案」,經2022年1月28日函報行政院,刻正依行政院核復意見增補政策白皮書草案相關內容,迄今尚未獲行政院核定,恐不利於建構博物館發展的公共治理網絡。為建構博物館事業發展體系,協助博物館發展當代使命,文化部應儘速完成「博物館政策白皮書」之訂定,俾利完善組織體系,健全定位、層級、整合、營運發展模式,協助博物館健全發展並與時俱進。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十一)經調閱文化部轄下博物館107至112年度相關預算科目,其購藏文物預算數額均偏低,且有逐年下降之趨勢,恐不利於博物館推動購藏之競爭力。博物館購藏文物預算偏低並非我國獨有情況,以法國羅浮宮為例,2011年羅浮宮為購藏德國藝術家老盧卡斯(Luca Cranach the Elder)文藝復興時期傑作「美惠三女神」(The Three Graces,1531),即推動「人人都是藝文贊助者」(TOUS MECENES!)計畫,透過群眾募資作為「替代性財務工具」,年年均有購藏標的,均獲得法國民眾大力支持,成功解決財源不足之困境。再者,根據歐盟調查報告印證,群眾募資不只幫助大型博物館在政府公共預算縮減的狀態下脫困,更在觀眾發展、社群參與、市場調查、行銷、推廣的層面有所助益。為協助解決我國博物館購藏預算不足之窘境,除透過文化發展基金辦理傳統工藝、美術等購藏計畫外,請文化部參考法國羅浮宮「人人都是藝文贊助者」(TOUS MECENES!)計畫推動經驗,盤點相關法規,研議將群眾募資作為文化部轄下博物館「替代性財務工具」可行性。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十二)根據英國藝術委員會(Arts Council England)的文化、氣候和環境責任2019-2020年度報告(Culture, Climate and th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Annual Report 2019-20)指出,博物館是藝文和文化學科中碳足跡最大的一個,占碳排放的24%,而戲劇和視覺藝術分別占17%和15%,足顯見博物館推動淨零碳排甚為關鍵。再者,世界資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所公告之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組織內碳排查分為3大範疇:1.指組織內部直接的碳排放源,如:製造水泥、燃燒燃料等;2.使用外購能源(電力、熱或蒸氣)所排放的溫室氣體;3.其他間接排放源,如員工通勤上班過程中所產生的碳排、供應商運輸的碳排等。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淨零排放業務係推動所屬博物館規劃減少碳排放之示範展覽,發展永續營運機制等,惟示範展覽與淨零排放之關聯不明,宜納入各館自行盤查館內碳排來源,並提出實際節能減碳措施及淨零規範等內容,另進行經驗分享與案例交流,請文化部對於該計畫之執行規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十三)吳委員思瑤於2017年10月16日質詢文化部鄭前部長麗君要求推動「臺灣建築博物館」建置計畫,並獲得文化部同意推動軟體先行,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項下「重建臺灣藝術史計畫」納入其主張之建築史料保存、徵集、策展及研究工作;復於2021年4月7日獲李部長永得正面回應籌備建築博物館。現階段建築博物館推動業務係委由財團法人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負責,目前面臨下列狀況:1.文化部109至112年補助臺博基金會營運之預算額,自2,688萬元逐年萎縮至1,542萬元,縮減幅度達45.98%,除影響臺博基金會本身運作外,更不利於建築博物館推動;2.依財團法人臺灣博物館文教基金會規劃,將以臺北工場作為初期籌設基地,預定俟臺北市政府2023年完成修復後點交予國立臺灣博物館接續進行室內裝修等工作,惟雙方迄今尚未簽約,恐拖延辦理時程。查國際建築博物館聯合會(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Architectural Museums,簡稱ICAM)已於2022年9月接受國立臺灣博物館成為正式會員,然對比文化部未有積極作為,另反觀2022年亞洲吹起建築博物館風潮,爰請文化部持續推動相關計畫,以回應民間對於臺灣建築博物館建置之殷切期待。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十四)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源業務」項下「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業務」預算編列7億0,294萬5千元,較111年度增加172萬7千元,主要是辦理國定古蹟臺北機廠活化轉型業務。關於「臺北機廠」是臺灣現存規模最大且歷史最悠久的鐵路車輛修理工廠,工廠內現存之總辦公室、組立工場、鍛冶工場、客車工場、車件工場、油漆工場等與修理作業流程相關的工廠建築設施,以及內燃機工場、電二工場、電三工場、原動室與其內部的蒸氣鍋爐、煙囪與全區配置的蒸氣管線系統等不同時期的動力與機關車修理設施,以及東、西露天吊車臺、移車臺、地下化引道、鐵軌等與車輛移動相關的設施與作業場所,均展現臺灣獨特鐵道文化,具有無可取代之地位與意義。為記錄與維護園區內所遺留的鐵道產業文物和文化,作為日後博物館典藏及鐵道歷史研究的重要資產,文化部自107年起辦理清查盤點作業以及藏品評估審議作業,而根據審計部調查,園區內共有16處場域須辦理文物盤查,從107年迄今已逾3年仍有4處尚未完成文物清查作業;另就已完成清查31萬件文物,尚需經典藏委員會評估審議後始能登錄,但根據文化部規劃卻須於114年後才進行審議,以上作為均不利文物保存。綜上,鑑於臺北機廠建物及其文物對於臺灣鐵道文化具有獨一無二的價值,為避免文物因作業時間過長而有滅失風險,爰此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六十五)綜觀國際局勢,109年10月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召開第15屆大會,根據UNCTAD官方文件指出,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導致文化創意經濟前景黯淡,因此迫切需要促進和保護,故將110年設立為國際創意經濟促進可持續發展元年,宣示將優化文化創意產業環境,以及打造更優質之公共和私營部門投資模式。反觀我國文化部歷年之預算金額,均未達到中央政府總預算之1%,除仰賴國家資源之挹注,實有賴透過個人與企業之投資與參與,故我國應跟上國際趨勢,積極優化公共和私營部門投資模式,俾利促進文化發展環境更加友善。以我國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為例,上開條例已於110年12月22日修正,為提升國內體育發展、引進民間資源、擴大體育投資,故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以提高企業贊助體育之租稅優惠措施,就企業捐贈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在申報所得稅時,得以在捐贈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額度內,依該金額的150%,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扣減,若捐贈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其扣減營利事業所得額更不受1,000萬元上限限制。但查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自99年8月30日施行迄今,僅歷經1次修正,係於108年為推動設立文化內容策進院,進行第5條、第7條及第30條之修正,其餘條文均未修正。基於立法迄今已逾10年,文創產業受到全球化、科技化發展等環境變遷,其他產業均呈現跨域發展趨勢,反觀文化創意產業停滯不前,致使在產製量能、多元資金對接、科技整合應用及強化文化國際傳播等面向亟待賡續突破。綜上所述,據悉文化部業已提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送入行政院,請文化部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儘速送至立法院審議,幫助文創事業引進資金、促進文創產業發展。
    提案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六十六)有鑑於我國文化產業多屬於微型或中小企業,且普遍缺乏資金及營運管理與財務規劃的能力,產業獲利模式不易突顯,以致金融機構易認為其為高風險產業,對於提供融資等相關資金意願偏低;兼以文化產業擁有的資產,大多數為無形智慧財產,缺乏實體擔保品,實尚待建立相關評價機制及準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推動發展無形資產評價基準與管理機制。並非侷限於文化創意產業,但依據文化部所提供之資料,經濟部目前推動無形資產評價係以科技業或製造業專利技術為主,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每年挑選10件有意願申請專利融資案件,推薦予評價公司進行評價,再透過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間接保證機制,並依循銀行貸款程序辦理。據悉行政院已指示經濟部協同相關部會合作,推動「中小企業整體競爭力提升方案」,以「創新加值、淨零碳排、數位轉型、在地共榮」作為主軸,在創新加值的部分,擬與文化部跨部會合作,推動擴大投資、融資資源,充裕供應鏈資金取得,然在上開計畫核定本中,卻未見到協助文化產業進行無形資產評價。綜上所述,為增進金融機構對文化產業之投融資意願,請文化部應比照上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經驗,由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挑選融資案件進行無形資產評價示範,俾利打造文化產業之取得資金配套機制。
    提案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六十七)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預算編列7,305萬2千元,辦理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及促進文創市場流通,其中55%用於策辦臺灣文博會。關於臺灣文博會,主要是運用文創展覽的方式促進文創市場流通,文化部自99年起策辦迄今已逾10年,但卻欠缺有系統的統計、研究及分析該策展效益,有檢討必要。又歷年均在臺北市舉辦,112年移師高雄舉辦,其產值不輸臺北市,且更帶動當地觀光人潮、促進區域發展,文化部應可思考至全臺各區域辦理之可行性,尤其臺灣中部係工藝重鎮,亦有辦理文博會之優勢。綜上,請文化部積極持續就歷年臺灣文博會成果效益進行分析,以及提供至全臺各區域辦理可行性之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何欣純 黃國書    
    (六十八)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預算編列8,088萬5千元,係用於推動文創園區經營管理,強化產業育成、扶植功能及與在地文化特色之結合。文化部轄下有華山、台中、嘉義、台南、花蓮等五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惟嘉義及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有營運不佳之情形。經查,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108年廠商終止營運後,由於招商不順,改為分區引招商模式,惟至今只完成7棟建築物之招商,仍有6棟建築物刻正進行招商。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自110年7月與廠商終止契約後,改由文化部經營,辦理3次招商皆未順利找到業者承接。為有利於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之群聚產業發展,文化部應積極推動園區轉型工作。
    提案人:王婉諭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十九)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預算編列8,088萬5千元,係以辦理文化產業減碳科研輔導計畫,使文化產業界接軌2050淨零轉型趨勢。文化部對於重要活動平台之策展業者、文化展演場域及進入文化展演場域之表演團體,亦應導入節能減碳措施或針對辦理相關活動者,訂定補助標準或訂定相關淨零規範。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七十)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產業集聚效應推展」預算編列8,088萬5千元。近年國內積極設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達到產業集聚效應,鼓勵藝術與創意團隊進駐聚落,並透過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經營管理、強化國內藝文產業育成。然現有部分園區委外營運工作延宕,如: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現行採分區域引入廠商,目前已完成7棟建物之招商及簽約,另有6棟建物刻正進行招商,又如: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與前委託營運廠商辦理移轉與返還點交作業,因未能辦理履約保證金結算事宜,與辦理3次招商後仍未能決標。為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順利運營,文化部允宜持續積極協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排除運營障礙,以利藝文團隊儘速進駐到位,達成創造藝文產業聚集之目標。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七十一)為使臺灣時裝產業躋身於國際,打造時尚設計師品牌國家隊,並且培育國內時尚菁英設計師,文化部自107年起以「時尚跨界整合旗艦計畫」7億8,000萬元預算,每年舉辦國家級臺北時裝週,迄今已逾4年,其成效頗受外界肯定。例如以1年2季方式辦理和國際接軌,品牌發表會以促成設計師與國際買家連線亦有一定成效。為增進之前臺北時裝週所建立的基礎,112年度文化部新增「推動永續時尚產業鏈整合及臺北時裝週文化科技匯流平臺旗艦計畫」,總經費3億9,550萬元,執行期間自112至115年。惟查,國際4大時裝週(紐約、倫敦、米蘭、巴黎)都是以品牌組成之中介組織主導時裝週舉辦,由產業親自策展才能展現產業該有的時尚氛圍並累積國際及國內人脈資源,最終在國際上有一席之地。然而,臺北時裝週仍以標案進行,標的缺點是不同得標單位對國際時裝週認知及專業背不同,擅長項目並不相同,舉辦出的性質、訴求,活動呈現氛圍及專業度更不相同,無法累積產業能量。鑑於臺北時裝週已經累積一定成果,文化部應思考如何跟上國際,由時裝品牌中介組織主導臺北時裝週,甚至臺灣時尚設計品牌產業未來方向。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臺北時裝週中介組織之規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七十二)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華山2.0文化內容產業聚落發展計畫」預算編列3億8,680萬元,用於辦理華山2.0軟體計畫以及新建工程等業務經費。查華山2.0軟體發展計畫中,近3年產業人才培育200人次績效達成率遠高於目標值,卻未於次年度提高績效目標值,故步自封,對於產業發展不利。爰請文化部於112年度起調整前開產業人才培育之績效目標值,持續深化專業人才培育、帶動文化內容產業之發展。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七十三)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扮演支持文創產業之重要角色,近年雖業務執行量增加,然預算執行率仍有待加強,且屢遭外界批評過於注重媒體宣傳卻未實質關心產業(業者)現況,與業者期待有些許落差。另112年度預算增列9,543萬元,應具體說明增列的項目、分配之預算及原因,避免文策院預算過度膨脹卻未相對強化責任。爰請文化部針對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未來如何加強業者意見回饋及協助產業發展以及112年度預算增列之具體規劃及分配,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黃國書 
    (七十四)根據「行政法人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以及「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23條規定,監督機關每年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該院之績效評鑑,且績效評鑑的內容應包含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經費核撥之建議和其他有關事項。經查,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迄111年9月底,其110年度文策院績效評鑑報告尚未完成,且「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從未納入績效評鑑項目,於法未合。另查,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7條規定,文策院每年應舉行諮詢會議,邀請文化內容相關學者專家及產業、團體、法人與機構之代表,就文策院發展與業務等相關事項,提供諮詢意見;諮詢會議之過程應全程公開。究查文策院之產業諮詢會網頁發現,其產業諮詢會多以文章充斥,且會議內容多以節錄表示,並未依法全程公開。綜上,要求文化部針對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之可供自償項目提出書面報告,並應依照「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7條規定全程公開諮詢會議。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七十五)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營運與發展」編列之預算包含補助文策院執行推動產業動能,催生未來內容產業等相關經費,較111年度增列9,543萬元,惟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致力於推廣文化相關產業,其社群平台卻一直難以吸引民眾閱覽。文策院允宜積極宣傳文策院之推動業務,並訂定相關社群平台目標,進而幫助文化部監督文策院之宣傳成效是否達到預期。爰請文化部督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訂定社群平台目標並提升宣傳效益。
    提案人:陳秀寳 賴品妤 黃國書 
    (七十六)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計畫」預算編列2億2,160萬元,用於辦理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計畫及其相關古蹟與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等相關業務經費所需。另查,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基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案自110年7月文化部送都市計畫變更概要至臺北市政府後,因相關回饋方案尚未與北市府達成共識,導致目前後續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亦未能順利執行,進而影響後續整體規劃利用作業之進行。文化部應加速與臺北市政府協調都市計畫變更方案。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七十七)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計畫」預算編列2億2,160萬元。辦理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計畫,主要內容為辦理古蹟與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工程以及於全區推廣各項活動、實驗創新計畫及合作計畫等。另查,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基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案,自110年7月文化部送都市計畫變更概要至臺北市政府後,因相關回饋方案尚未與北市府達成共識,導致目前後續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亦未能順利執行,進而影響後續整體規劃利用作業之進行。綜上所述,請文化部應積極爭取行政支持,以「南側古蹟保存區、北側文教用地、免回饋」之都市計畫變更方案,賡續與臺北市政府協商,儘速完成空總都市計畫變更。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七十八)112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計畫」預算編列2億2,160萬元。臺北市空軍總司令部舊址歷經停止開發,由經濟部工業局接管成立「空總創新基地」,到現在的移交文化部成立「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且劃設為歷史建築,空總已多年未進行整體整修及開發。對於空總之開發,文化部與臺北市政府已爭論3年多,終於111年3月始確定分為古蹟保存區作為表演藝術產業聚落,文教用地則設置「國家博物館」,然對於博物館之定位,民眾交通、參觀動線,如何利於民眾近於其藝文資源,文化部應詳盡規劃儘速完成空總之整修及利用規劃,使其得到最大限度之活化、再利用。
    提案人:黃國書 賴品妤 張廖萬堅    
    (七十九)有鑑於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所發布之「教科文組織對創意產業的新經濟影響展望」之資料,指出2020全球文化創意產業總值縮水7,500億美元,不同國家之收入損失幅度約為20%至40%,失業人數估計超過1,000萬人,嚴重影響創意工作者的生計,其中自由職業者的收入損失和失業率更高,迫切需要加強全球藝術家和文化專業人士的社會和經濟權利,提高人們對投資創意產業、保護藝術家地位和數位轉型必要性認知,作為推進2030年SDGs重要步驟。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肆虐,UNESCO呼籲搶救全球文化事業。文化部因應疫情推出藝FUN券政策,透過補助、促進民眾消費支持國內藝文產業,提振藝文消費;又查於112年度賡續推動「文化禮金」政策,透過公私協力方式,補助18歲青年1,200元用於藝文消費,作為文化成年禮。上開政策立意甚佳,惟一生一次的模式,恐不利於國人從小培養藝文消費習慣。吳委員思瑤業於2022年11月8日質詢行政院蘇院長貞昌,並獲蘇院長貞昌正面支持,請文化部於112年度計畫結束後6個月內就執行成效檢討,併同下列擴大文化禮金事宜,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積極與財政機關爭取預算,並研議年紀向下延伸、一年一次之可行性;2.為落實文化平權、應優先以青年、長者、偏鄉等弱勢族群擴大發放,俾使「文化禮金」作深且廣,方有利文化永續。
    提案人:吳思瑤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八十)文化部為提振文化產業,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編列藝FUN券之預算,而有鼓勵文化消費之成效。然依據100年度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實際消費者使用藝FUN券之店家數及金額分別占適用藝FUN券之店家數及發放金額比率之27.17%、85.85%。換言之約有近三成之店家,接受約八成五消費者使用藝FUN券進行消費,消費類別顯有過度集中之傾向。112年度文化部將提出文化禮金之政策,係使藝FUN券常態化,並參酌歐陸國家之文化政策,鼓勵青年文化消費措施,以促進藝文產業發展,然上開藝FUN券具體成效之困境,於常態化後,仍有待解決。是故,文化部應深入了解各文化產業特性及消費習慣,提出更妥善之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八十一)文化部現行國家電影文物存放於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位於樹林工業區片庫,然而未符合典藏片庫應有之保存條件,爰籌建影視廳中心二期場館,並於其中建置專業典藏庫房。依國際典藏標準,電影片及其相關文物之保存環境,可分為涼藏、冷藏及凍藏。涼藏之溫度為攝氏12度,冷藏為攝氏4度,凍藏為攝氏負10度,且應依其材質給予不同溼度之保存環境。現行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典藏之所有影視及廣播文物保存空間僅能安裝一般中央空調,最低溫僅能達到攝氏20度、相對溼度約50%,均未達涼藏、冷藏及凍藏之溫度標準。且因現行保存空間不足,而將保存狀況優劣不齊之文物,存放於同一溫溼度空間,恐致文物間彼此交互影響,加速文物衰敗之情形,然專業典藏庫房,需於118年底始能完成籌建,對於電影文物保存恐緩不濟急。綜上,請文化部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我國電影文物衰敗劣化。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何欣純 
    (八十二)由於疫情趨緩,國內外歌手及樂團紛紛在台舉辦實體演唱會,許多民眾許久未見的外國歌手及樂團來台,更是造成演唱會門票迅速搶購一空。然黃牛卻進一步提高了民眾購買門票的困難程度,黃牛透過集團及電腦程式的運作提高購得門票之機率,並轉手高價賣出,目前國內知名歌手的演唱會門票被喊到13萬元,韓國女子團體的門票更是喊到了40萬元的高價。現行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來約束黃牛,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規範了懲罰力度之上限,最高僅能處以6萬元之罰鍰,最多5日之拘留,因此「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嚇阻效果有限。但日本在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辦前為了杜絕黃牛,訂立「票券不當轉賣禁止法」,對於黃牛最高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日圓以下罰金。而我國「鐵路法」亦針對販賣黃牛車票的行為,得處每張車票價格之5倍至30倍罰鍰。綜上,請文化部與日本文化廳看齊,作為管制黃牛票的主管機關,請文化部邀集相關部會討論未來修法方向,研議「黃牛票專法」,降低黃牛對於民眾參與活動之影響,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何欣純 
    (八十三)文化部於111年8月17日發布「文化部辦理藝文表演票券售票業者優化身心障礙者線上購票系統補助作業要點」,鼓勵售票業者介接文化部系統,補助業者金額每案上限30萬元。然前開補助為鼓勵性質,文化部目前邀集16家售票業者及18家主辦單位召開說明會,僅7家申請補助,欲購票之身心障礙人士須用傳真購買輪椅席位仍時有所聞,用傳真購票方式需耗費較其他線上或電子購票方式更多時間,且輪椅席位數量有限,往往身心障礙人士耗費時間卻又收到門票售罄之通知。綜上,請文化部除訂定補助作業要點以外,應主動接洽並輔導影音、藝文售票業者優化身心障礙者線上購買藝文表演票券流程,設定完成改善之目標家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文化平權」基本精神。
    提案人:黃國書 何欣純 林宜瑾 
    (八十四)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影視音政策規劃補助與跨域整合」預算編列1億2,493萬8千元,係111年度預算4,393萬8千元之2.8倍,有浮編之嫌。辦理影視音相關產業績優人士之急難慰助及展演活動補助業務,從111年度的120萬元,112年度增加至4,667萬5千元,有鑑於疫情自111年9月之後趨緩,文化部何以評估產業績優人士之急難救助需求暴增?補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辦理金馬獎活動,從111年度的2,459萬元,112年度增加至6,059萬元,經費暴增2.5倍,超出物價漲幅甚多,顯不合理。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賴品妤 
    (八十五)經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際藝術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於94年度專案工作報告中,就已規劃應分期興建北中南流行音樂及文化中心。近年台北流行音樂中心、高雄流行音樂中心皆已竣工營運,惟中部流行音樂中心至今仍缺乏興建計畫。為了能打造中部流行音樂產業基地,串連北中南Taiwan-POP產業,爰請文化部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台中流行音樂中心建設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八十六)文化部111年針對金鐘獎頒獎典禮進行多項改革,如:將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分為「節目類」及「戲劇類」2場次頒獎,讓典禮時間運用更有彈性,不因獎項過多而限縮典禮企製發揮空間;增設「造型設計獎」、「視覺特效獎」、「戲劇配樂獎」及「主題歌曲獎」4個獎項,提升對於影劇人才的肯定。然將節目類、戲劇類獎項分2天舉辦,最終典禮仍然超時,引來觀眾怨言;增設的「主題歌曲獎」亦發生最終得獎者不符「111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之獲獎資格,並於頒獎後取消得獎資格,引來與原得獎者的爭端。爰請文化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何欣純 林宜瑾 
    (八十七)目前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二期興建計畫,預計要到118年底才能完成籌建及進駐專業庫房。然而現行影視聽中心典藏之所有影視及廣播文物保存空間僅安裝一般中央空調,未能達涼藏、冷藏及凍藏之溫度標準;且因現行保存空間不足,將保存狀況優劣不齊之文物,存放於同一溫溼度空間,恐導致保存狀況較差之影視廣播文物影響狀況較佳的。另外,在專業庫房完成之前,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仍需租賃樹林工業區廠房存放數十萬件我國珍貴影視文化資產,空間分散,且周邊各式工廠林立,現行存放環境溫溼度及安全性皆不盡理想。爰請文化部應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我國影視文化資產劣化。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八十八)依據國際典藏標準,電影片及其相關文物之保存環境,可分為涼藏、冷藏、凍藏,而不同文物之保存,須依其材質給予不同溫溼度之保存環境。然現行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所典藏之影視及廣播文物保存空間僅能安裝於一般中央空調,恐未達各文物所需之涼藏、冷藏、凍藏之溫溼度標準。且因現行保存空間不足,恐使影視及廣播文物有酸腐情形發生,雖文化部已經規劃建置專業典藏庫房,約於2029年進駐,然於「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典藏專業設施改善及博物館建置計畫」完成前,文化部應妥善保管上開文物。爰請文化部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八十九)文化部「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係科技計畫,總經費1億3,860萬元,執行期間109至112年,其中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預算編列3,900萬元,係最後1年經費。經查,臺灣經典電影數位修復及加值利用之執行成果良好,110年修復8部臺灣經典老電影、58部臺灣經典國語片、紀錄片等達成預定目標績效卓著。惟本科技計畫重點除「修復」之外,尚包括「加值利用」,關於經典電影如何運用5G或AI等前瞻科技予以加值利用部分有待加強(例如運用科技技術,吸引年輕人參與等)。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九十)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預算編列1,000萬元,本計畫執行時間為112至118年之連續型計畫,係為建設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典藏庫與博物館等專業場館,然應提供立法院核定之完整計畫內容,並說明分年預算與內容,俾利立法院檢視預算分配是否合理。另目前樹林片庫老舊且設備不足不利影像典藏,若二期場館預計要118年才能完工,期間如何改善現有典藏空間?爰此,文化部應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我國電影文物衰敗劣化。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黃國書 
    (九十一)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預算編列1,000萬元,係用於辦理建置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典藏庫及影視博物館等專業場館,委託代辦工程及辦理測量、鑑界鑽探等先期作業。依照國際典藏標準,電影片及相關文物保存環境,可分為涼藏、冷藏、凍藏。涼藏之溫度為攝氏12度,冷藏為攝氏4度,凍藏為攝氏負10度。惟現行影視聽中心之影視及廣播文物保存空間僅能安裝一般空調,最低溫度僅達攝氏20度,皆未達3種保存方式之溫度標準,不利於文物之保存。專業典藏庫房之建置預計於118年完成,為確保我國影視文物之保存完整,避免因庫房因素導致珍貴文化資產劣化,文化部應積極研擬改善保存空間,並訂定具體時程辦理。爰此,文化部應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我國電影文物衰敗劣化。
    提案人:王婉諭 黃國書 張廖萬堅    
    (九十二)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預算編列1,000萬元,係用於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典藏專業設施及博物館建置計畫等相關費用。查112年度經費僅委託代辦工程及辦理測量鑑界鑽探等先期作業,惟目前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典藏之所有影視及廣播文物保存空間僅能安裝一般中央空調(最低溫約攝氏20度、相對濕度約50%),未達涼藏、冷藏及凍藏之溫度標準。且因現行保存空間不足,而將保存狀況優劣不齊之文物,存放於同一溫溼度空間,恐致酸腐情形嚴重及保存狀況差之影視、廣播文物影響狀況較佳文物之保存狀態,故存放環境溫溼度及安全性皆不盡理想。爰此,文化部應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我國電影文物衰敗劣化。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九十三)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公共電視發展與內容產製應用計畫」內容說明與111年度幾乎一致,然預算卻大幅增加3億1,200萬元。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增加原因及過往計畫成果與效益,以審認推展成效。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黃國書 
    (九十四)有鑑於中華電視公司為我國之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重要成員,係政府依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規定,將股份捐贈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所設立的公共化無線電視台;根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報請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核定收買非公股股東持有股份計畫。」政府雖持續推動收購華視公司之民股,因部分股東不服收購股價,以致未完全出售,現今之股權比例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持股占83.24%,民股占16.76%,其「非公非私」之身分,亦導致下述情況:1.華視公司受公共電視節目製播準則限制,屬非營利電視台,其節目製作或廣告方面無法比照商業電視台;2.電視台生態競爭日趨激烈,以及新媒體興起瓜分市場,致華視公司虧損多年;3.茲因華視公司股權有民股,為避免圖利情事,政府無法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4條進行補貼。為推動我國媒體生態健全發展、厚植華視競爭力,請文化部應進行下列事項:1.文化部身為「公共電視法」主管機關,為解決華視公司之媒體定位與財務窘境,文化部應研議收購占16.76%之民股,從而得以與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充分整合;2.基於華視公司之地理位置為台北市精華地段,為化解華視公司長期虧損,且兼顧台北城市發展,文化部應積極督導中華電視公司,以期儘速提出兼顧公共性之資產活化草案,俾利共創雙贏。
    提案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連署人:賴品妤 
    (九十五)有鑑於文化部為建立向國際發聲管道,以增進國際人士對臺灣認識與瞭解,同時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經規劃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該計畫總經費58億元,執行期程為2021至2024年,以設立國際影音串流平臺TaiwanPlus,自2022年6月9日後,改由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移交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並承接原執行專案團隊及專款專用方式運用計畫經費。根據文化部「110年國際影音串流平台營運與影音內容製作案」之勞務採購案需求規範說明書,有設立110年預計觸及人次與APP下載數目標值分別為1,500萬人次及100萬次。然實際執行情況為:1.實際值分別為5,529萬餘人次及7萬餘次,平均每天瀏覽人數約14萬人次;2.使用者中七成為英文人口、二成為華語人口,APP使用者分布國家計有137個國家。但根據文化部所提供資料,TaiwanPlus之APP下載數仍未達標,迄2022年12月5日止,觸及人次1億1,475萬餘人次,已達預計目標,惟APP下載數僅14萬餘次,仍未達110年所設定之目標,尚缺85萬餘次。基於TaiwanPlus係國家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中長程計畫,請文化部應積極督導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加強行銷推廣,持續提升平台觸及人次與APP下載數,俾利落實TaiwanPlus「讓台灣走向世界,也讓世界看見台灣」之設置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連署人:賴品妤 
    (九十六)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編列之預算包含辦理TaiwanPlus平台營運、節目內容製播及推廣相關之經費。TaiwanPlus平台之目標為「讓台灣走向世界,也讓世界看見台灣」,因此TaiwanPlus平台允宜積極規劃未來內容之製播,進行長遠之規劃。如與台灣相關之國際賽事,或是推廣台灣本土影視節目、出版品等,文化部允宜監督TaiwanPlus平台訂定短期與長期之規劃,俾利TaiwanPlus平台順利達成目標。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賴品妤 
    (九十七)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項下「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中「推升影視音智慧發展」預算編列1億4,600萬元,其中高達八成是對國內團體捐助的「獎補助費」。而根據「預算法」相關規定,年度預算編列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時,應按實際需要計算,並且應詳列捐助事項以及預定捐助對象。又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綜上,請文化部應依法主動公開該計畫之獎補助作業規範、詳列捐助事項及捐助對象。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賴品妤 
    (九十八)監察院2022年11月通過糾正案,對於中華電視公司雖於2006年成為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的一員,但仍處於「不公不民」狀態,定位不明問題原地踏步,因此提案糾正文化部。2014年監察院「公廣集團經營成效及問題之探討」專案調查報告即已指出華視定位不明及發展不力等問題,迄今仍未改善;且華視於111年4月20日至5月13日播出新聞時錯誤頻傳,究其原因發現華視存在組織編制老舊僵化及聘用人力制度複雜、新聞人力數量及專業知能不足、分工不明、設備老舊且多為手動操作等問題,請文化部應善盡監管及協助華視之責,儘速明確中華電視公司於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內之定位,併同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協助改善組織陳舊之問題。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何欣純 
    (九十九)中華民國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5月針對國內97家業者進行「2022新冠疫情對出版業影響調查」,透過本次調查發現疫情對出版業者的營運造成持續性衝擊,近八成五以上的受訪業者表示相較於110年同期營運績效是下降的。而110年迄今市場景氣的每況愈下,連帶迫使七成以上的業者進行避險操作,出版社持續降低新書的出版及發行量,書店則縮減營業時間,種種跡象顯示出版業於疫情期間受到嚴重打擊。疫情也使得部分民眾轉而消費電子書,造成本就逐年減少的實體書讀者人數更加下滑,文化部應提出積極性藝文紓困補助專案或中、長期程的出版產業紓困及振興政策,以提振危在旦夕的實體書店及出版業。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近年台灣社會變遷過程中,年輕世代多已無法流暢使用其母語,遂行政院核定文化部、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客家委員會共同提出之「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期望營造友善的國家語言學習環境。為提升母語復振效能,文化部應定期啟動國家語言調查,檢視並追蹤語言瀕危狀況,並透過分析語料數量、語言使用及語言環境營造等推動成效,以瞭解政府投入大量資源後各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使用情形,並作為未來國家語言發展報告研訂及政策推動方向之參據。爰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定期啟動國家語言調查之規劃書面報告,以檢視語言瀕危程度並強化國家語言發展政策成效。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一)111年度文化部「人文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人文推廣業務」預算編列2,721萬7千元用於辦理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相關事宜。然112年度增列辦理國家語言語料保存、推廣、友善環境等預算3億5,597萬元,預算大幅增加,如何分配與檢視執行績效?為檢視國家語言發展預算的規劃及執行績效,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112年度預算規劃及管考機制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一○二)112年度文化部「人文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人文推廣業務」預算編列4億1,131萬7千元,較111年度增列辦理國家語言語料保存、推廣、友善環境及等預算3億5,597萬元,金額增加較鉅,預算亦未說明執行計畫之預期成果與效益,難以審認推展成效。有鑑於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的復振刻不容緩,行政院已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至115年)」,由政府挹注資源支持推動各語言的傳承與復振。爰請文化部就「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2年度預算及績效管考等之規劃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林奕華 吳思瑤 
    (一○三)文字能見度為語言推廣傳承之重要環節,查現行多數語言推廣活動未搭配本土語言版本之文宣進行活動宣傳,實不利於語言推廣效能。為督促相關單位積極檢討相關制度與配套等措施,並加強語言推廣效能,提升各本土語言文字能見度,爰此,請文化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本土語言活動推廣效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陳秀寳 黃國書 
    (一○四)112年度文化部「人文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人文推廣業務」預算編列4億1,131萬7千元,較111年度增列「辦理國家語言語料保存、推廣、友善環境及創作應用等」預算3億5,597萬元。經查,教育部為落實閱讀向下扎根,鼓勵親子共讀,於98年起於推動「嬰幼兒閱讀推廣計畫」,於全國各地圖書館設置嬰幼兒閱讀區,除提供適合的書籍外,亦培訓專業知能之閱讀志工可協助父母;另外還發送內含適齡書本的「閱讀禮袋」給0至5歲孩子,讓親子共讀環境從圖書館深入至家裡。鑑於母語保存的最佳方式就是逐代傳承,請文化部應主動連結教育部之「嬰幼兒閱讀推廣計畫」推廣母語,特別是嬰幼兒母語書籍相當匱乏,文化部應主動解決此一問題。例如獎勵出版台語囡子冊、有聲書、或翻譯外文圖書母語版以及和教育部合作,培訓母語閱讀志工等。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一○五)112年度文化部「人文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出版事業之輔導」預算增列辦理國際書展及海外出版品行銷等預算986萬8千元,其具體內容為何?外界建議書展移交由非官方組織辦理以增加彈性,112年度有無規劃?另本計畫協助海外出版品行銷規劃為何?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112年「出版事業之輔導」計畫相關工作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一○六)112年度文化部「人文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出版事業之輔導」編列之預算包含辦理出版業行銷國際、推動數位轉型及開拓內需市場等相關推廣經費。惟根據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資料顯示,台灣圖書出版品營業額連連衰退,107年為-5.73%、108年為-4.73%、109年為-4.46%;漫畫出版品營業額亦同,107年為-7.97%、108年為-3.93%、109年為-5.38%。文化部允宜正視出版品營業額連連衰退之問題,積極訂定相關推廣方案,以振興台灣出版品市場,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林宜瑾 黃國書 
    (一○七)112年度文化部「人文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出版產業振興方案」為8年之連續型計畫(106至113年),然進入數位時代,本計畫內容是否有與時俱進滾動修正?就推動全國閱讀日等應避免流於形式,並應提升全民數位閱讀。另本計畫每年編列近2,000萬元補助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推動漫畫基地營運,2單位如何權責分工?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全民數位閱讀及推動漫畫基地營運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一○八)112年度文化部「人文及出版業務」項下「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中「出版產業振興方案」係辦理出版產業振興、扶植本土原創作品及出版品海內外展覽等相關經費。惟根據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資料顯示,漫畫出版品國外作品占市場銷售94.28%,國內作品僅占5.72%;而漫畫出版品銷售管道又以國內銷售的99.44%為主、國外銷售僅占0.56%。有鑑於上開數據顯示本土漫畫出版品銷售以國內市場為主,國內市場銷售卻仍以國外漫畫出版品為大宗。文化部允宜積極推廣本土漫畫出版品,並致力推廣臺灣漫畫進入國際,俾利推動臺灣文化軟實力,順利發展文化外交,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提升臺灣漫畫國際能見度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一○九)109年6月紙風車劇團倉庫工廠發生大火事件,凸顯表演藝術團體需要合法、安全、便利與價格合理的倉儲空間,當時要求文化部研議建置文化倉儲物流園區的具體計畫。文化部於110年10月訂定「文化部提升表演藝術倉儲環境補助計畫作業要點」,並於111年核定補助10個表演藝術團隊暨1個試辦範例,試辦範例案中,計有7個中小型團隊進駐,總計17個藝術表演團隊受惠。然全台有近7千個藝術表演團隊,對於倉儲需求之滿足僅為杯水車薪。請文化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辦理表演藝術倉儲環境補助計畫作法與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一○)近年藝文表演逐年興盛,各項多元化表演百花齊放,其所使用之藝文場館亦開始占有舉足輕重之地位。然各表演場館租借仍有其不便,現行仍有部分公立場館須透過來文的方式進行租借;私立場地中有33.8%未設有場地租借規範,且相關資訊對外公開比例低,須再連絡營運方才能獲取相關資訊;除此之外,在場地租借方式,公立場館提供線上租借系統僅為29.33%,多數場館仍未設有線上租借服務,私立場館亦少有場館運用第三方的租借平台,提供線上租借服務。文化部應研議協助表演場館租借資訊透明化之可行做法,以利表演團隊尋找合適場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一一)為厚植國內文化活動,近年台灣各地方政府致力於興建藝文表演場館以提供藝文團體展演,為了解國內藝文場館之現狀,文化部委外完成「我國提供表演及排練運用之公民營藝文場館使用調查分析」。研究結果發現場館之規模朝向兩極化發展,私立場館500席以下的場地占48.24%;公立場館中700席以上的場館約占21.98%,500席以下的場館占53.02%。不論公立或私立場館,中型場館的數量均相對較少。然對照各場地規模的使用情形,表演藝術節目為主的中型場館近2年使用率均超過五成,顯示表演團體對於中小型場館較有需求。文化部支持各縣市藝文專業場館之軟硬體資源,宜一併考量各縣市中小型場館發展狀況,鼓勵各縣市妥善貼近在地團隊實際需求。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一二)112年度文化部「藝術發展業務」項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辦理藝術銀行計畫」,係常態性購入經公開徵件之我國藝術家作品,以出租方式租賃作品予政府部門、公私立法人團體或民間企業。藝術銀行計畫自112年度起辦理公開徵件購入作品,截至111年7月底止購藏藝術作品累計2,759件,累計總購入金額2億9,336萬9千元。然107至111年7月底作品出租件數依序為839件、964件、900件、928件及919件,藝術作品出租件數並未隨著作品購藏數量累增而相應增長,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藝術銀行計畫提升出租成效做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一三)日前發生身心障礙人士赴國家兩廳院觀賞演出時,因輪椅席位訂滿,只好購買一般席位,卻於輪椅上下階梯時難以移動,且現場服務人員無法提供幫助,使該名身心障礙人士寸步難行之窘境。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5,對於輪椅觀眾席位設有法定最低數量,然文化部轄下各場館,如: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及演奏廳之輪椅席位數量都未及最新法規數量,且館舍內無障礙設施不足,對於身心障礙者藝文近用不利,應當儘速檢討改善。綜上,請文化部督促轄下藝文場館應符合法規,輔導地方及民間場館符合法定輪椅席位,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一四)有鑑於近年來NFT(Non-Fungible Tokens,非同質化代幣)應用在藝術市場逐漸起步,新創之數位藝文經濟擬帶動發展新興商業模式,使政府未來法規管制架構面臨挑戰。如NFT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數位發展部抑或財政部尚不明,以及未針對數位藝術品拍賣之發展與監理進行建構。NFT雖可視為藝術品之數位資產,但法無明定其正式資產身分別,其究竟屬物品、金融商品、證券型代幣還是資產型代幣?其權利屬性尚有爭議,恐不利於保障買家所購得之產品。為降低法規適用之不確定性,且保障文化藝術消費者之權益,文化部應配合NFT主管機關啟動相關研究,提出數位藝術拍賣發展之政策做法。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一五)文化部對於表演團隊之補助,均需專業評審評比後決定之。為使評比具公正性,公布補助名單之後均會公布評審名單,但該名單僅有姓名,不如「政府採購法」之最有利標是公布評審委員姓名、評選委員職業及與採購案相關之學經歷等項目,以示其評選公平性,請文化部檢討改善。另文化部自107年推動文化體驗教育計畫,鼓勵藝文工作者及藝文團體開發體驗內容,並成立研發中心,透過文化及教育領域專家學者之輔導,協助團隊修整體驗內容,轉化為可供學校正規時數使用之課程設計。經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歷年賸餘數過高,參與之校數及學生數也待提升。請文化部再檢視以上業務,研議可行調整方式,以提增資源運用效益,落實政策美意。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一一六)112年度文化部「藝術發展業務」項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編列之預算包含辦理補助藝術推廣及視覺與表演藝術產業分析調查等相關經費。惟根據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資料顯示,有67.7%的民眾對表演藝術活動有興趣,其中有實際參加的民眾只有30.5%;而48.2%民眾1年內亦僅參加1次表演藝術活動。文化部允宜在推動OPENTIX發放文化禮金與建立消費回饋機制的同時,持續推動可吸引對表演藝術活動有興趣的民眾實際參與表演藝術活動之計畫,以活絡相關藝文產業市場,提升整體藝文產業市場規模。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一一七)文化部為促進文化與教育資源整合,增加學生接觸及體驗藝文內涵機會,自107年度起與教育部共同推動文化體驗教育計畫,並訂定「文化部文化體驗內容徵選補助作業要點」,補助藝文團體、藝文工作者及藝文場館辦理文化體驗課程,徵求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學閱讀、文化資產、電影、工藝設計等多元類型提案共同參與。本計畫立意良善,協助學生體驗有別於學校藝術課程內容,建立文化藝術之感受與感知能力,亦激盪藝文工作者研發及推廣多元的文化體驗內容,深獲藝文參與團體及學校之讚賞。但目前執行狀況如下:1.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110年度之賸餘數占預算數比率為30.87%及21.95%,係因近2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以防疫優先故學校減少藝文團隊入校,抑或改為線上授課,間接影響藝文團隊參與意願;2.據悉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以6案為原則,使眾多藝文計畫無法推至學校,實屬可惜;3.計畫參與範圍之各級學校比例仍以國民小學為主,占逾七成,國高中合計參與校數及學生數分別僅一成餘及二成餘。為增進計畫執行效益,請文化部與教育部合作提升各地方政府選擇藝文體驗教育;鼓勵藝文單位辦理國高中藝文體驗內容及課程,俾利提升國高中參與率;持續支持文化體驗教育計畫,加碼推廣。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一一八)112年度文化部「藝術發展業務」項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之「表演藝術之輔導與推動」預算編列4億0,486萬6千元,較111年度增列辦理語言相關表演活動等預算1億6,743萬8千元,增加金額高達1億餘元。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上述預算執行狀況、計畫內容與預期效益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林奕華 吳思瑤 
    (一一九)112年度文化部「藝術發展業務」項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辦理藝術銀行計畫」預算編列5,291萬6千元,該計畫係常態性購入通過審查之我國藝術家作品,並以出租方式租賃作品予政府部門、公私立法人團體或民間企業。據文化部提供資料,藝術銀行計畫自102年度起辦理公開徵件購入作品,107至111年7月底作品出租件數係839件、964件、900件、928件及919件,可悉近3年藝術作品出租件數未隨購藏作品數量累增,請文化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藝術銀行計畫提升出租成效做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一二○)112年度文化部「藝術發展業務」項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視覺藝術之輔導與推動」之「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辦理藝術銀行計畫」,係以常態性購入通過審查之臺灣藝術家作品,並以出租方式租賃作品予公、私部門。自102年辦理公開徵件購入作品,截至111年7月底達2,759件,然近3年藝術品出租件數未相應增加。是故,為提高出租成效,並使環境得以提升,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藝術銀行計畫提升出租成效做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一二一)112年度文化部「藝術發展業務」項下「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中「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為新增計畫。為立基於「科技藝術共生計畫」(執行期程為108至111年)之延續,因屬新興計畫,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計畫內容、分年預算與績效目標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一二二)112年度文化部「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全球布局策略推展計畫」預算編列1億2,943萬5千元。請文化部積極聯絡跨部會合作,推動文化外交與簽訂文化協議,俾利擴大文化交流,強化我國文化影響力。請文化部針對擴大文化交流、推動文化外交等內容,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一二三)112年度文化部「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全球布局策略推展計畫」預算編列包含辦理多面向拓展文化外交及行銷臺灣進入國際等相關經費。惟根據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資料顯示,109年臺灣電視內容海外收入來源,有高達56.67%來自中國,40%來自香港。文化部宜積極研擬電視內容海外銷售之市場,以多元角度向世界各地拓展臺灣電視市場,讓國際看見臺灣產製之優秀影視音作品,提升非華語世界的收入來源。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一二四)112年度文化部「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國際及兩岸區域布局計畫」預算編列2億1,975萬8千元,文化部近2年疫情期間海外活動均積極推動因應提升計畫,配合當地政府之防疫政策賡續執行或轉型為線上辦理等因應方式。中國大陸地區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開放自由往來,面臨軍事及疫情風險。建議文化部因應國際及兩岸情勢,審慎評估公務出國交流計畫,並尋求其他可行之交流模式,俾於此非常時期維持我對外藝文能量與國際網絡,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林奕華 張廖萬堅    
    (一二五)112年度文化部「文化交流業務」項下「國際及兩岸區域布局計畫」預算編列2億1,975萬8千元,建議文化部參酌「Taiwan NOW」執行方式,以「合創共製」、「虛擬展演」的精神,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參與大型國際文化展會,打造文化國家隊。藉由跨國共創模式,持續向國際輸出臺灣軟實力,以有效拓展臺灣在國際之藝文空間。為有效推動臺灣文化軟實力輸出,請文化部盤點近年國際上「大規模的文化、商業及運動活動,具有訴求大眾參與,強調國際能見度」之Mega Events(如2024巴黎奧林匹克運動會、2025大阪世界博覽會),並參照「Taiwan NOW」臺日交流計畫之執行方式,持續推動我國之文化輸出與外交。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第2項 文化資產局26億2,386萬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文化資產公告中的指定理由具有法律效力,由提報人或主管機關撰寫,並經文化資產審議通過,成為各文化資產場所應予保存的核心價值,其後依法辦理之保存、修復再利用計畫,皆以此為目標推展。然而文化資產指定理由具威權崇仰意涵者,仍無配套處置措施。據了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已經多次與文資局,就文化資產指定理由問題進行研商。促轉會建議主管機關針對文化資產之轉型正義意涵制定「指定理由撰寫及修訂指引」,並主動提出修正方向及公告文字,兼顧文化資產審議程序及轉型正義思維,透過文化資產保存實踐國家對轉型正義的肯認。針對促轉會所稱,文化資產指定理由具威權崇仰意涵之疑義,文資局應積極處置、研議配套,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二)有鑑於不義遺址的保存與法制化,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簡稱促轉會)已針對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時期之不義遺址進行公告,針對不義遺址保存,依據文化資產局索資回覆:「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申請指定登錄並經審議通過公告為各類別之法定文化資產。」其文資法雖有史蹟之類別,但不義遺址甚難於該體系保存,原因有下列二點:1.不義遺址之原址多難明確界定範圍、原建物多已消失、改建,抑或為軍警臨時設築之近代構造物,實難全面由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保存目的與價值基準所肯認。2.不義遺址指的是國家侵害人民權利的發生地,係國家級人權歷史紀念場景,近似日本學者荻野昌弘所提「負面文化遺產」概念。但綜觀我國現行文化資產審議程序,史蹟類必須先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方能接受提報已登錄者,進行審查登錄為重要史蹟。參照國際經驗,UNESCO於1992年推動保存檔案和文獻的「世界記憶」計畫,亦有多項與不義統治、政治壓迫相關聯的文獻遺產登錄在列;但基於我國國情與文資保存制度,其文化遺產若具備政治層面意義,若地方政府不願配合辦理,中央亦無法干涉其獨立作業,恐不利於不義遺址之法制化保存。再者,促轉會已2022年5月解編,其不義遺址之保存,實有賴於文化部積極推動,爰建請文化部應進行:1.不義遺址的保存與法制化,是否另訂專法或適用文資法,提出法律研修,2.擴大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屬之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合作,凝聚保存不義遺址共識。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陳秀寳 
    本項通過決議21項:
    (一)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預算編列24億2,809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萬美玲 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林奕華 陳秀寳 林宜瑾 張廖萬堅 范 雲 何欣純 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二)為精進落實「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工作,請文化部參照教育部以「工作坊」形式推動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坊」讓各縣市文化局處、原民局處及原鄉部落參與,亦能透過工作坊使第一線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的團隊及縣市政府文化單位得以相互交流、分享經驗,共同精進文化資產保存的具體落實。請文化部研議完善規劃報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三)有關臺中大里菸葉場保存、修復及活化利用,文化部持續協助相關維護管理、調查研究及修復計畫等經費。且「臺中菸葉廠產業場域轉型再造計畫」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預算,可加速推動園區內歷史建物的規劃,全區機電消防管線、建物構造的安全評估等規劃,以及後續歷史建物修復工程的啟動。日前第9號倉庫更轉型為「考古遺址出土遺物典存庫房」,為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樹立重要里程碑。另臺中大里菸葉廠其中建築群之1、2號倉庫、辦公室、康樂室、大禮堂、複薰工場等5棟歷史建築,目前正由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委託專業團隊進行開發研究計畫,該基地初步定位為「創作培育」與「數位表演藝術研發」之雙主軸。雖於111年6月辦理座談會,聽取地方對此地未來之規劃建議,惟為周全該基地與整體區域及周邊之發展,爰此請文化部應就規劃之相關需求成立專案小組,以協助該計畫之進行。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四)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預算編列24億2,809萬9千元,其經費用於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以及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等相關業務。另查,全國經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等有形文化資產數量逐年成長,由105年3,952件增加至109年之4,880件,文化資產之保存及修復人才需求日益增加。然具備傳統技藝可進行保存修復之傳統匠師卻日漸凋零,願意投入古蹟修復行業之新血匠師數量稀少成長緩慢,由105年之658人至109年僅增加至786人,未來恐不利於文化資產之保存,其中主因為相較於其他建築師,古蹟修復匠師技術難度高薪資卻較低。爰要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針對提升古蹟修復傳統匠師整體之薪資水平進行評估與長期規劃,研議就相關古蹟修復程序開始前與當地民眾溝通協調之模式,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五)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預算編列24億2,809萬9千元,其經費係用於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以及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等相關業務。查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12月24日釋字第813號解釋,要求通盤檢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有關未能給予歷史建築所有權人相當補償之規定,並要求儘速修法完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雖於111年4月25日邀請專家學者召開諮詢會議、於111年5月6日邀請相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惟迄今尚未報立法院審查,影響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加速修法之期程,以維護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六)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0,991萬6千元,係以辦理文化資產保存及管理計畫,包含輔助各縣市政府及文物保管單位辦理保存維護與再利用等工作。文化資產局為文化資產維護主責單位,近期發生場館文物損毀事件,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於6個月內完成古物毀損公開機制與相關配套措施之訂定,以預防古物損毀情事發生。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七)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0,991萬6千元,係以辦理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及活化再利用、技術研究應用推廣等工作。全台大學學士以及研究有古蹟、文資修復的相關系所總共僅有5間,1年共計招收約112人;且人力資源網站古蹟相關的職缺,起薪落在2萬8千元至3萬4千元之間,足見古蹟及文資的修復管理人才培育環境及待遇並不豐沛。文化部針對古蹟、文資修復傳統匠師規劃有薪資參考基準及工程承攬範本契約,然針對傳統匠師的證照核發及資格檢定制度等有助提升薪資待遇之相關制度,尚未有研擬及推動期程;且針對除傳統匠師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如:設計人員、結構工程師未見設有相關的待遇配套制度,應當針對整體古蹟、文資修復所需之人才建立完整待遇保障政策,以確保修復之品質。有鑑於傳統匠師證照核發、檢定制度等有助提升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及修復之品質,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針對匠師資格檢定與證照核發制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階段成果與規劃辦理方式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八)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0,991萬6千元,係以辦理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以及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等相關業務。有鑑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數量近70萬件,近15年內故宮暫行分級國寶399案僅審查完成275案,暫行分級重要古物2,316案僅審查完成781案。文化部應加強故宮文物審查效率,儘速確認文資身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提升國立故宮博物院古物審查效率書面報告,以利古物保存管理。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九)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0,991萬6千元,係以辦理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以及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等相關業務。有關近日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損毀未公告周知,文化部應檢討古物損毀後通報流程,以避免博物館隱匿損毀之情事致使民眾對其失去信心,並於6個月內就「文化資產保存法」或其相關子法訂定關於古物損毀公開、通報規範。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興建完竣達50年以上公有建造物,即可能具有指定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等潛力,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然若部會無須進行處分,則無須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現行各主管機關已提送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者計353棟,完成評估者計340棟,僅占全部約1.4%,若主管機關未提送價值評估,恐影響公有財產有效利用,亦不利於公有建物是否得以認定為文資,並加以妥善管理、維護。爰文化部宜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就轄內50年以上公有建造物辦理普查作業,請文化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一)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0,991萬6千元,係辦理傳統藝術、民俗、口述傳統及傳統知識與實踐等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動工作。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於92年通過「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使各國逐漸開始重視非物質文化資產,我國亦於105年7月27日在文化資產類別上新增「無形文化資產」。然無形文化資產之項目繁多,又屬於新型且複雜的行政事務,需要專業的人力。有論者認為行政機關公務員之晉試項目偏重於文化行政,較欠缺無形文資保存維護之相關專業,或難以累積維護之專業經驗。而民間自發成立之傳習社團,往往因為資源與人力的缺乏,而使得傳藝的成果無疾而終,應當仿效日本之獨立行政法人「日本藝術文化振興會」,協助傳統技藝之培育,以及傳統技藝資料收集、調查及研究。綜上,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成立無形文化資產行政法人之可行性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二)鹿港龍山寺曾於104年發生修復方式之爭論,並被要求停工,111年10月鹿港龍山寺工程又因修復方式與地方民眾產生歧見,且未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修復前應召開說明會之規定,被要求停工,又要求停工後仍有部分人員持續進行施作。文資修復應當研擬長期且完整的修復計畫,並與民眾進行充分之溝通,過去大屯郡役所、宜蘭舊監獄門廳藍屋皆曾因修復方式引發爭議,被認為破壞古蹟原有樣貌。相關文資修復爭議問題之發生,文化部應當重新檢討文資修復的標準作業程序,避免一再因修復方式發生爭端。綜上,請文化部應檢討文資修復之流程,並加強與修復團隊之溝通。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三)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環境與價值深化計畫」預算編列16億1,832萬4千元,其經費係用於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以及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等相關業務。其中「歷史建築及館舍活化及再利用、升級優化及維(修)復業務」預算編列1億0,928萬7千元,較111年度預算增加28.6%。惟審計部調查文化資產園區其中4棟建築物有低度利用情形,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就檢討古蹟活動再利用之情形。另為有效提升所經管之文化資產園區場館使用率,增加空間使用次數,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積極規劃園區相關展演或培育活動,並廣邀請文化資產、藝術文化團體等單位申請使用或透過合作方式活絡園區,促使園區歷史建築物能發揮其活化價值及量能。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十四)針對文化資產硬體設施進行文資保存,雖硬體修復與活化確實重要,惟隨著新科技來臨,文化資產活化利用應與數位科技跨域結合運用,透過科技跨域實踐,讓民眾更加了解文化資產的文化價值與意義。例如以台劇「茶金」為例,劇中洋樓、老茶廠等建築,以及演員服裝髮型、擺放桌上茶杯都經過歷史考據,再搭配新攝影動畫技術,還原建構1950年代台灣民間風華,正是文化資產跨域多元的應用成果。除現有文資保存修復、活化利用外,文化資產如何透過數位新興科技跨域應用實踐、擴大數位典藏與民眾參與,讓實務應用與文資相結合等。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五)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概念已由過去凍結式保存,轉變為活化再利用之永續經營,文化資產應與民眾生活連結,並使民眾得以接觸、感受其文化意涵。現行各部會經管之國有文化資產可利用者計170處,而辦公室及宿舍合計67處,占比約四成;其次為陳列展覽館或博物館32處,占比約二成,其中尚未開放民眾參觀之可利用文化資產占四成之多,雖因使用情形或安全考量有其不便開放之因素。然文化資產係挹注國家資源維護管理,卻未開放民眾參觀,有違其公共精神。爰文化部應協調各管理單位研議其經管文化資產對外適度開放之計畫。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六)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環境與價值深化計畫」預算編列16億1,832萬4千元,部分委辦費執行考古遺址保存計畫及典藏空間建置,亦補助各縣市辦理考古遺址相關普查或調查研究等相關業務。鑑於國內多項大型公共工程建設推展,及私人建設的大量興建,考古遺址調查經費之減列將對文化資產之保存與推廣有所影響。請文化部加強與地方主管機關溝通協調、加速考古遺址審查程序,並落實事前調查考古遺址,以減少工程計畫延宕及預算增加之情形。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七)為提升國內古物保存修復品質,應訂定古物修復人員資格規範、建立古物修復人才庫、培育古物修復人才。請文化部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儘速研議訂定相關規範,並落實古物修復人才培育。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八)有鑑於1972年11月第17屆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迄今為公約通過第50年。我國自2002年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請縣市政府及地方文史工作室提報具「世界遺產」潛力名單,並於2009年成立第1屆臺灣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2010年正式定案公告共計18處之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文化部已於2022年完成「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之修正及新訂「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名錄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並成立「第5屆臺灣世界遺產推動會」與「第1屆臺灣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會」,據以持續推動保存、管理維護及臺灣文化向國際宣揚等工作。為推動臺灣文化遺產,請文化部持續進行推動會之運作,並規劃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辦理諮詢會議,積極參與文化資產國際交流,俾使各項保存及維護工作更加落實。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九)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文化景觀登錄範圍甚廣,但實務上有部分登錄為文化景觀之建物,因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無償撥用規範,且未能排除相關土地使用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恐將影響整體場域再造與規劃。為督促文化部就其如何實踐文化場域再造,應就土地撥用、建築管理、消防安全等進行通盤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二十)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元。查該計畫包含辦理專業人才培育,根據「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分為5類,但截至111年3月底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辦理的培育課程,僅培育其中1類17人,其餘4類尚無取得合格證書之人才。究其原因乃「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第2條第1至4款專業人才屬高階人才,須具備相當時數專業訓練才能勝任,然而現行狀況卻是具學歷者多缺乏工作經歷。爰此請文化部應採隨案養才方式,協助專業人才補足工作經歷缺口並取得專業人才資格,以及加強產官學合作機制,逐漸提升水下探測人才數量。
    說明:根據「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分為5類,截至111年3月底,經文資局培育課程而取得合格證書的專業人士。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二十一)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元,係以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管理及推廣等工作。我國於104年制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並由水下考古團隊於108年前後將6艘沉船進行列冊為水下文化資產。然98年在民間非正式預估中,台灣海峽由於天災、人禍可能計有500多艘沉船,有鑑於國內水下文資調查、研究、發掘、修復人力不足,又111年11月「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通過三讀,主管機關得設立或指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爰此,請文化部儘速進行國內相關單位執行量能盤點工作,並研議設置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發展之可行方案,以提高人才培育量能,解決現行人力不足之窘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6億5,859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預算編列5億1,884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書 萬美玲 林奕華 張廖萬堅
    鄭正鈐 何欣純 陳秀寳 
    連署人:范 雲 林宜瑾 吳怡玎 吳思瑤 
    (二)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預算編列4億3,743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正鈐 賴品妤 何欣純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吳怡玎 萬美玲 
    吳思瑤 陳秀寳 
    (三)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事業輔導」預算編列5億9,214萬7千元,培植電影編劇人才,鼓勵多樣性劇本之創作與媒合。輔助應用數位科技技術與新媒體平臺等跨界資源,產製多元題材內容電影,提高國片類型,推動國片行銷與國片映演之雙軌輔助,以增加國片觀賞人口。在後疫情時代面臨電影產業轉型與推升的關鍵時刻,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妥為運用預算,讓國片於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步、促進觀影人口回流。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四)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編列765萬元辦理補助及獎勵民間參與國際影展等電影交流活動、預算編列143萬元輔助國片業者參與海內外電影市場展等交流活動,另外預算編列2,500萬元,補助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國際市場展及交流活動。現疫情逐步趨緩,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妥善利用預算,整合相關資源運用,以協助我國影視作品搶進國際市場,提高我國電影國際能量輸出。
    提案人:張廖萬堅 陳秀寳 吳思瑤    
    (五)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總經費34億4,330萬元,分5年辮理,109至111年度已編列15億0,327萬2千元,112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5億4,233萬7千元,較111年度增列6,150萬元。現疫情逐步趨緩,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妥善利用預算培育國內影視人才,穩定推升國片產業發展。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六)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運用數位擬真科技創新影像內容計畫」預算編列4,000萬元,較111年度增列數位內容創新科技應用等經費121萬8千元。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妥善運用預算輔助我國業者有效運用數位擬真等技術,強化製作方法,解決拍攝限制,實現創意及產製多元類型國片。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七)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運用數位擬真科技創新影像內容計畫」預算編列4,000萬元,主要為鼓勵影像內容創作者運用數位擬真科技,創新研發並產製創新影像內容。112年度編列預算中含獎勵金1,991萬元,又政府採獎補助策略,希望藉此帶動業者投入資源。但觀眾及市場對於新興科技之應用是否為市場接受程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可增加多元化分析指標。例如觀眾與後市場觀影經驗調查,並能匯集各大數據及分析結果提供國內創作者及業者,作為未來國片產製發展方向參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八)有鑑於輔導電影事業淨零轉型具體方案不明,實際節能減碳之措施、相關淨零規範以及績效指標皆尚未規範。基於全球淨零排放趨勢,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執行做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九)111年3月曾有劇組於拍攝期間有工作人員墜落身亡,台北市電影戲劇業職業工會與勞安所在2020年製作之「電影電視從業人員職業災害預防研究」報告顯示,八成影視勞工平均每日工時超過10小時,甚至有四成受訪者平均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49%的人連續工作6天休假1天,同樣49%的人則至少連續工作7天以上才休1天假,整體更有近二成的人要連續工作10天後才能休假,勞動條件不甚理想。勞動部於事後研擬補救措施,如:頒布針對文化藝術事業的勞動法規指引和1份契約指導原則,並開設免費影視職業安全課程加強從業人員勞動意識。然部分影視從業單位仍可能具有權力結構不對等之情事,僅透過宣導對於改善就業環境有限。文化部應偕同勞動部定期協調影視從業人員勞動條件檢查等事項,以保障影視從業環境,並多元宣導影視從業人員勞動權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其目的為挖掘我國影視編劇人才、開發原生題材及多元戲劇類型,提高我國影視產業量能。然111年度「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可支用預算數為5億2,732萬3千元,迄111年8月底止累計執行數為1億6,119萬4千元,占同期間累計分配數2億9,404萬6千元之54.82%,其執行率因疫情影響,多項計畫執行效率不如預期。現疫情逐步趨緩,文化部應妥善利用預算培育國內影視人才,加速運用預算,充實電視產製能量及人才。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一)查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預算編列5億1,649萬8千元預算,係用於主要係開發在地內容,挖掘編劇人才、開發原生題材及多元戲劇類型;強化人才養成、蓄積產業動能等相關業務費用。另查,近3年廣播金鐘獎與電視金鐘獎收視率每況愈下,惟預算額度卻逐年提高,似應先通盤檢討改善目前之窘境。雖111年度就電視金鐘獎改變舉辦模式,立意良善,惟未見收視率有顯著提升。綜上,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針對收視趨勢(如新媒體觀看)研議績效指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十二)112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計畫總經費36億5,000萬元,執行期間為109至113年,112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5億1,649萬8千元,以提升我國電視內容能見度及國際影響力,運用投融資及利息補貼雙軌進行,整合並強化整體行銷。其中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111年首度分為節目類、戲劇類連2天舉辦,用意是讓更多幕後的專業能被看見,頗受各界好評,尤其台灣的影視產業必須將戲劇、演員、流行音樂、甚至歌手、樂手、綜藝偶像、企劃行銷一起合作打造台灣影視音產業,在戲劇、綜藝、劇場、電影,進而向國際呈現台灣文化軟實力。但金鐘獎辦理方式應有更長遠規劃,故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111年度有關電視金鐘獎節目、戲劇分別舉辦成效、與未來是否能本於影視音藝文活動區域均衡、擴大辦理等書面評估規劃。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三)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截至111年8月底執行率僅54.82%,未如預期,主因係111年度相關補助案件及金額未如預期,且部分受疫情影響等。為確保本項計畫確實執行且實際協助相關產業,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依據上述狀況,並且在質量並重之前提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十四)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辦理「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旗艦計畫」,計畫總經費30億元。執行期間為109至113年,112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4億3,743萬3千元。為健全產業發展、提升內容產製能量,並協助流行音樂行銷國內外市場、強化人才扎根,其中為獎勵流行音樂產業、促進民間投資,辦理金曲獎、金音創作獎等活動,皆具有相當成效。同時給予流行音樂產業極大助益,也使國人見證台灣流行音樂產業實力不斷進步的國際競爭力,並能引起國人與媒體廣泛討論。金曲獎、金音創作獎的舉辦,無論頒獎典禮或是各項系列活動,尤其在展演、創投、媒合跟行銷平台,都能帶動與促進城市各項商業、住宿、餐飲、觀光或藝文活動。故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未來是否能本於影視音藝文活動區域均衡、豐富台灣多元文化元素,並能以音樂產業帶動城市周邊整體效益等評估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8億8,032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新增「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預算編列900萬元,其經費用於運用科技新媒體技術,以再造國樂、傳統戲曲、傳統工藝等傳統表演藝術之新樣貌業務之用。經查,據2021年文化統計指出,各項文化參與率上,歷年來皆以大眾傳播類(電影、電視、廣播等)參與率居首,文化藝術機構與設施(博物館等)次之,再次為文藝民俗節慶活動或表演藝術類活動,其中表演藝術類項下之傳統戲曲類參與率由2016/2017之14.2%逐年下降至2020/2021之7.3%;古典及傳統音樂類亦由2016/2017之15.2%逐年下降至2020/2021之8.1%;至視覺藝術工藝類活動則由2016/2017之16.8%逐年下降至2020/2021之9.8%。鑑於近年國人對於傳統戲劇、古典及傳統音樂、工藝之參與率呈逐年下降趨勢,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應依大眾對於展演內容及型態之偏好,研議增加國人參與之可行方式,進而有效提升參與率。爰要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通盤檢討目前經營管理與增加國人參與之可行方案,以有效提升國人對於文藝活動之參與。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二)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預算編列5億1,570萬4千元,較111年度增加4,537萬6千元。關於傳統藝術表演活動,於109年疫情爆發之前,政府基於文化保存之理念,於107至109年間積極扶植其表演活動,其展演活動乃逐年升高。然而在疫情爆發之後,像是民俗、歌仔戲或布袋戲等戶外表演活動首當其衝受影響,導致演出活動萎縮,進而影響生計。鑑於文化紓困補助期間業已屆至,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針對疫情衝擊的團體持續透過跨年度專案,增加補助及輔導。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三)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傳統藝術資料庫基礎維運與出版計畫」預算編列1,792萬元,較111年度增列辦理傳統藝術資源徵集及數位化應用等經費400萬元。鑑於傳統藝術界藝師多屬年長,爰要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加速妥善規劃數位保存藝師珍貴技藝,結合數位平台,作為後輩學習資源,並建立傳統表演藝術各劇種完整生態資料,以擴大傳承及推廣應用成效。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四)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傳統藝術展演交流與推廣計畫」預算編列2億5,787萬9千元,查增列辦理傳統戲曲演出、推廣及競賽等經費5,400萬元。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具體落實傳統戲曲之保存與發展,辦理相關計畫須擴展傳統藝術傳習推廣成效,提升民眾對傳統戲曲之認識及參與,有效培養欣賞人口以活絡傳統藝術整體生態。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五)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傳統藝術展示與營運計畫」,較111年度預算增列民間傳統藝術推廣等經費1,400萬元。查該增列預算係規劃辦理「傳藝go young培育計畫」及擴大「接班人駐園演出計畫」規模,有鑑於傳統藝術的傳承推廣有賴於政府之支持與扶植,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於執行民間傳統藝術推廣計畫時,應加強從小培養與擴增傳統藝術欣賞人口,並在既有的基礎上,提高計畫效能,進一步協助傳統藝術在當代社會的發展。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六)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京劇之展演與發展計畫」中「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編列60萬6千元。中國大陸地區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致使機票費用高漲,還需負擔隔離旅館費用,尚未完全開放自由往來,預算編列尚不足機票旅館費用,又因中共軍演不斷,面臨軍事及疫情風險,避免相關人員辦理出差大陸,受困大陸之疑慮。爰要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執行本案時仍須視疫情及兩岸軍事風險,並考量人員出訪安全,提前做好周全準備,隨時因應、調整及檢討。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七)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高雄傳藝園區及豫劇之展演與發展計畫」預算編列7,361萬6千元,較111年度增列1,000萬元園區營運等經費。鑑於高雄傳藝園區正式營運,所建立的表演平台,可增加民間團隊推廣及演出機會,攸關南臺灣地區傳統戲曲發展;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應妥為規劃園區營運策略,除著重演出節目及傳統藝術推廣外,並善用資源,協助民間團隊降低製作成本,提升中、小型團隊使用場館的意願,俾利活絡南臺灣傳統戲曲生態。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八)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傳統藝術中心業務」之「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預算編列900萬元,係規劃傳統工藝、傳統戲曲及國樂運用科技新媒體技術,再造傳統表演藝術新樣貌。根據「2021年文化統計」調查,約有23%會參與表演藝術之文化活動,但參與傳統戲曲表演活動僅有7.3%,爰要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提供觀眾多元數位管道享受文化智慧服務,讓民眾親近傳統藝術,提升參與度。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九)112年度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四期計畫」項下「文化資產環境與價值深化計畫」預算編列2,011萬1千元,較111年度增加292萬3千元。鑑於產業市場的活絡與否對於傳統藝術傳習推廣之成效影響甚鉅,亟需透過產業鏈結以健全就業支持體系。爰要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積極推動青年從業人員進入市場,並強化歷史建築中山堂劇場為優質展演平台,確實達到培養傳統藝術人才、觀眾及活絡生態效益。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5億2,697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國立臺灣美術館甫開幕之臺灣兒童藝術基地,設計理念為翻轉過去「成人為兒童規劃」的單向權力關係,努力實現開創兒童與成人平等夥伴關係。然場館中所設置之兒童友善廁所之設計,未能達成其兒童及成人平等關係之目標。雖在一般廁所中的一側,單獨設立兒童用馬桶與隔間,提供兒童可以學習自行上廁所之機會。然除女廁因加裝兒童專用廁所而導致走道過窄,難以通行之外,兒童廁所門板過低,使用廁所其他隔間之成人經過,皆可從門板上方直接看見兒童如廁情形。門板過低會使兒童如廁時,有被非家屬之陌生成人觀看之可能,並未尊重兒童本人之隱私權,與當初設立兒童專用廁所之目的相違背。爰請國立臺灣美術館重新考量親子友善廁所之設計,納入兒童權利之專家意見,打造真正友善兒童,且能體現成人與兒童平等關係之廁所空間,並於112年3月31日前提出檢討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賴品妤 吳思瑤 
    (二)112年度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美術館業務」項下「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其目的之一為培育科技藝術跨域人才,提供實作演練之場域與經費,實現具有未來潛力之藝術作品與展覽。我國105至109年從事創作及藝術表演業之就業人數介於1萬6,979至2萬2,148人之間,惟109年為近5年最低點,下滑至0.15%。「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欲透過「以戰代訓」之培育模式,藉由徵選機制與實地策展等方式訓練跨領域之科技藝術人才,應瞭解國內跨域藝術環境之現實情況,據以規劃後續留才久用之培育方案,以利提升國內文化相關產業就業人員,促使科技藝術跨域人才長留久用。
    2016至2020年文化相關產業就業人數
    綜上,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單位應研謀跨領域之科技藝術人才長期留才之培育策略,爰請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單位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三)112年度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美術館業務」項下「美術推展工作」預算編列1億1,677萬2千元,較111年度增列辦理藝術向下扎根親子美學活動等預算107萬1千元。考量國立臺灣美術館臺灣兒童藝術基地於111年7月23日試營運,並於111年9月18日正式開幕後,能更完善運用空間打造兒童專屬的推廣活動。爰請國立臺灣美術館於112年度持續妥善運用藝術資源,提供親子家庭觀眾豐富而友善的藝術教育體驗機會,同時強化親子共同學習,深化美學探索課程與推廣活動的深度及廣度,刺激親子互動產生更多對話、共同學習成長。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四)112年度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美術館業務」項下新增「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預算編列2,100萬元。查本案計畫係依據「智慧國家方案」之數位創新(發展數位文創)政策項目辦理,屬政府科技發展計畫,由文化部提報行政院核定編列總經費為4億3,650萬元,執行期間為112至115年,並以運用創新與科技詮釋藝術,提升藝術內涵及價值,創造文化科技應用之深度及廣度為目標。國立臺灣美術館於此計畫中執行內容之主要目標為「製作新型態科技藝術展演,建立跨域共創模式」。關鍵指標包含:每年辦理1.跨域科技藝術國際大展1檔;2.培育1至2人/團隊進行跨域、跨機構交流計畫,徵選結合科技技術與跨域思維之計畫2至3案並辦理展覽;3.完成1至2件跨域共製作品;4.辦理藏品數位推展活動1式,研發互動性、主題性之推展活動。有鑑於科技藝術的跨域應用是當前趨勢,培養跨領域創作人才刻不容緩,爰請國立臺灣美術館透過跨機構整合資源,汲取並最大化各方優勢,廣納發掘相關人才,加速新型態科技藝術內容成果實現並建立國際共製模式,創造臺灣藝術家與國際交流接軌的舞台,從而逐步建構臺灣數位科技藝術品牌。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五)112年度國立臺灣美術館博物館及所屬「美術館業務」項下新增「博物館智慧升級計畫」預算編列1,758萬4千元,較111年度增列科技防災系統建置等經費244萬元。本案計畫執行期間為110至113年度,經查截至111年度止,國立臺灣美術館已完成建置智慧型水資源管理暨防災系統、建築照明情境管理系統等,以強化公共安全並提升綠能永續發展。112年度預定於原建置成果上,進一步辦理建置展場空氣品質監測及控制系統、更新類比攝影機及相關設備,以整合監視資訊並優化後台分析、集中控制及檢視各處建築照明狀態,並搭配光感、保全、門禁等,將照明智能化提升節能效率。爰請國立臺灣美術館確實檢討場館既有設施,引薦參考國內外藝文場館防災案例,加強展場空間智能強化、監控系統設備提升及照明環控系統整合,以期透過新的科技設備及技術,協助預防空污災害,並確保展品、參展民眾及園區夜間安全,達成計畫提升博物館公共安全及綠能永續發展之目標。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6億3,945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2年度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預算編列5億1,422萬1千元,是111年度預算(1億2,456萬6千元)的4倍!主要是因112年度預算新增「臺灣工藝文化產業中長程計畫」分支計畫4億6,000萬元,而該中長程計畫之總經費高達28億8,000萬元,計畫期程橫跨112至115年度,有助於健全臺灣工藝產業生態環境及人才之培育。而112年度因該中長程計畫預算規模高達6億3,945萬5千元,請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留意計畫執行控管,掌握時效。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二)112年度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新增「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項下「臺灣工藝文化產業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4億6,000萬元。主要係健全臺灣工藝產業生產環境、建置工藝產業產製人才培育環境、健全工藝經濟與消費通路點等,以達「健全工藝產業生態系」、形成「臺灣工藝價值社會實踐」之目標。經費主要用於辦理工藝人才基地與國際工藝村等公共工程、並優化工藝產業聚落環境、推動工藝體驗經濟與觀光行旅,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宜審慎規劃以避免發生閒置。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連署人:張廖萬堅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2億8,281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2年度國立臺灣博物館「博物館業務」預算編列1億1,669萬4千元,包括「業務費」7,919萬3千元、「設備及投資」3,750萬1千元,較111年度增列775萬9千元。近年國立臺灣博物館陸續辦理館舍升級優化,惟整體硬體設施(設備)之服務滿意度未如預期,雖已較109年略有提升,但受限古蹟原有建築空間、環境條件及相關法令限制,整體硬體設施(設備)滿意度仍較整體人員及服務、整體展覽滿意度為低。國立臺灣博物館應持續精進並針對觀眾不滿意之硬體設施(設備)進行優化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符合觀眾期待,並提升整體服務滿意度。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二)112年度國立臺灣博物館「博物館業務」項下「博物館系統升級優化計畫」預算編列2,819萬5千元。經查該計畫預算係為增進該館4館舍之古蹟管理維護及再利用而設,工作項目主要是辦理古蹟及相關設備硬體升級優化及維護。雖110年臺博館服務滿意度調查資料顯示民眾對「整體硬體設施(設備)」之滿意度最低,但已較109年滿意度略有提升。受限古蹟建築空間、環境條件及相關法令限制,雖臺博館自109年度起已陸續辦理硬體設施升級優化,但民眾仍對整體環境好感度偏低,顯見升級優化尚不足以滿足參觀者之期待與需求。國立臺灣博物館應持續精進並再加強對整體硬體設施(設備)之優化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提供符合觀眾需求且更加完善之軟硬體服務,提升整體滿意度。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億6,089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12年度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館務業務活動」項下「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中「臨時人員酬金」預算編列500萬元,係依「文化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聘用9名專案助理執行3D掃描、科學檢測、實驗分析、數位資料建置與教育推廣等業務。為持續發展博物館科技應用,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本於博物館之社會責任,將計畫完成之高精度3D模型、文物科學檢測及主題研究等執行成果對外公開,提升博物館專業性與公共化,並撙節經費,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以提升博物館之數位與科技應用成效。
    提案人:鄭正鈐 陳秀寳 張廖萬堅    
    第9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5億2,402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12年度文化部所屬國家人權博物館第2目「博物館業務之推展」預算編列4億2,846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婉諭 范 雲 鄭正鈐 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賴品妤 吳思瑤 
    何欣純 吳怡玎 萬美玲     
    (二)鑑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11年5月完成階段性任務而依法解散,為使轉型正義不中斷,後續將由文化部等8個部會參照「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總結報告」,協力落實各類轉型正義任務、深化民主及保障人權。據此,文化部負責辦理保存不義遺址事項,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4年來共盤點107處「不義遺址」,並已審定42處,尚有65處「潛在不義遺址」,待文化部繼續處理審定事宜。位於新北市不義遺址「安康接待室」已於111年11月移撥予國家人權博物館管理,該建築物漏水、器物毀損嚴重,亟待妥善保存與修復,爰請國家人權博物館儘速進行活化再利用等相關工作。
    提案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三)國家人權博物館作為我國推進轉型正義之重要國家級館所,保存並展出許多珍貴的政治受難者文物。確保文物不因時間、環境或其他外力因素而受損,為博物館之應盡義務。然國家人權博物館於111年11月進行相關設備維修,未將正在展出之展品暫時移位,導致發生施工工人不慎壓壞展品之意外事故。除在施工SOP方面有不完備之疑,國家人權博物館對於展品保護措施過於薄弱,使展品處於危險之中。爰請國家人權博物館檢討現有展示文物保護措施,並訂定施工時文物保護SOP,以確保展出之文物安全無虞。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四)112年度國家人權博物館「博物館業務之推展」之「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預算編列3億1,845萬元,較111年度預算數2億3,415萬4千元,增加36%。經查該計畫期程乃自105至114年,總經費22億0,190萬元,依據審計部調查該計畫歷年執行率偏低,常有賸餘數繳庫之情形,自計畫施行以來至110年度止累計編列預算數10億0,135萬餘元,累計執行數6億5,723萬餘元,其中累計賸餘數達2億6,866萬餘元。又查國家人權博物館就綠島及景美園區既有建築及整擴建計畫等工程,均因文化資產審議致使工期延宕,爰請國家人權博物館儘速完成文化資產審議,後續並積極辦理相關工程招標作業,俾使各項工程如期如質完工。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第10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2億7,878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1年度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建置主題資料庫並進行數位資源推廣行銷活動,包括規劃辦理「學習資源平臺功能改善計畫」及「線上臺史博」數位資源整合入口案,維運線上學習與研究資源平臺。110年「臺史博線上博物館」、「臺史博影音資料庫」、「近代臺灣報刊資料庫」之瀏覽人次,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部分線上平臺使用人次尚有成長空間,宜加強推廣,以提升數位資源使用效益。爰要求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於2週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改善方案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二)112年度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博物館業務」預算編列1億3,047萬9千元。臺史博近年啟動永久性保存臺灣史數位資料之方案規劃,優化該館經營之各主題數位資源,並建構史料資源共享平臺,強化展示能量。然以臺史博各項網路資源瀏覽人次情形觀之,部分數位平臺推廣尚有精進空間,臺史博應研謀策略提升民眾數位平臺使用率,促使資源發揮最大效益。請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第11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2億4,835萬8千元,照列。
  • 主席
    暫行保留。
    宣讀第23款「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
    第23款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列515億7,854萬3千元,除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396億3,321萬1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1項:
    (一)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7,406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萬美玲 賴品妤 鄭正鈐 吳思瑤 
    陳秀寳 范 雲 吳怡玎 黃國書     
    林宜瑾 何欣純 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奕華 
    (二)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第3目「國家太空中心發展計畫」預算編列55億3,023萬元,凍結5,000萬元,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宜瑾 吳思瑤 陳秀寳 范 雲 
    林奕華 何欣純 黃國書 張廖萬堅    
    萬美玲 吳怡玎 鄭正鈐 高金素梅    
    連署人:賴品妤 
    (三)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第4目「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預算編列35億6,444萬3千元,凍結3,000萬元,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陳秀寳 林奕華 黃國書 
    林宜瑾 萬美玲 何欣純 張廖萬堅    
    鄭正鈐     
    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 吳怡玎 
    (四)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第5目「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發展計畫」預算編列20億2,208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萬美玲 林宜瑾 吳思瑤 陳秀寳 
    何欣純 林奕華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鄭正鈐     
    連署人:吳怡玎 賴品妤 范 雲 
    (五)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第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編列396億3,321萬1千元,凍結7,000萬元,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萬美玲 陳秀寳 
    林奕華 王婉諭 吳思瑤 林宜瑾     
    賴品妤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連署人:范 雲 
    (六)氣候變遷對人類社會及自然環境造成的影響愈來愈嚴重,全球各地的極端天氣事件導致破紀錄的災害,高溫、暴雨漸漸成為日常。聯合國氣候變遷小組(IPCC)於2021至2022年間發布第6次評估報告(AR6),嚴正提醒氣候變遷已經比預期的還要更廣泛且嚴重,未來10年內,我們會面臨非常重大、無可避免的影響。為了解一地氣候變化的趨勢,以及對各領域所造成的風險,氣候變遷科學研究是關鍵基礎,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模式模擬、衝擊分析及因應對策等。爰此,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針對氣候變遷調適科學研究課題與治理任務,以及所需科技預算等,協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研究院或其他研究中心等相關業務主責部會,整合與規劃跨部會研究能量,以建立面臨氣候變遷挑戰議題的科學研究生態圈。
    提案人:吳思瑤 賴品妤 范 雲 洪申翰 
    (七)台灣自101年起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已屆10年,若細究第1期及第2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及各部會提出之成果報告,便會發現大多數的部會缺乏對調適概念的理解及認識,且尚未發展出能夠落實衝擊評估與風險分析的方法學,導致所提出之調適計畫多為部會原有之業務計畫加上「調適」名稱,反而造成目標錯置及不當調適。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111年推動4年期「建構面對氣候緊急狀態下之韌性臺灣」中程綱要計畫,系統性建構氣候緊急狀態下之韌性臺灣永續發展策略,其中氣候變遷調適應為關鍵政策,111年更逢第3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至117年)」制訂,應把握國際轉型趨勢及因應氣候變遷的決心,重行檢視調適政策,在氣候風險不斷升高的同時,提升臺灣的韌性。爰此,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擬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之方法學,供各部會辨識其主責業務在氣候變遷危害下之暴露度及脆弱度,進行風險評估及分析,以納入第3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
    提案人:吳思瑤 賴品妤 范 雲 洪申翰 
    (八)2022年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7)於埃及舉行,以「共同落實」(Together For Implementation)為號召,透過減緩(Mitigation)、調適(Adaptation)、賠償(Reparation)3大機制落實減碳承諾。111年全球極端氣候事件頻繁,歐洲極端熱浪、中國旱災、巴基斯坦洪災接連發生,因此,2022年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將更強調「調適」及「賠償」議題。聚焦全球暖化之下生活在高度脆弱環境中的開發中國家,雖然碳排低,卻受害最深,應如何協助其面對風險。強化台灣調適科學及治理研究,除了協助國人面對日益提升的氣候風險,更是台灣建立氣候外交的機會。爰此,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擬針對氣候變遷調適自然及社會科學研究,加強投入相關資源,作為台灣調適治理及策略提升的基石。
    提案人:吳思瑤 賴品妤 范 雲 洪申翰 
    (九)為因應臺商回流所衍生之建廠用地需求,科學園區自107年起陸續辦理新設及擴建園區計畫,112年度園區擴建及籌設計畫共計8項;然國內各地大舉開發之際,供電恐有不足之虞,經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112年規劃開發「南部科學園區嘉義園區」,該園區於111年11月初環評初審結果,因供電、污染等問題而未通過,其中有環評委員表示:「雖然台電同意供電,但現在國內電力供給有限,很多縣市也在開發相關園區,應自行開源節流、自籌更高比率電力,先前審查中科時,開發單位稱電力不夠會自用發電機,但如此一來會產生更多空污。」由此顯見,現在科學園區的供電已經非常吃緊了,對於國科會112年園區要辦理擴建及籌設計畫等8項,供電不充足將會是一大隱憂。爰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未來推動8處新設及擴建科學園區之電力供應規劃方案書面報告(包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直供各園區」之電力供應規劃及綠電比例)。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萬美玲 
    (十)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預算編列396億3,321萬1千元,以支應國家發展委員會各項科技發展計畫。經查,每年皆會補助各大學校院及學研機構執行科學研究相關工作,並為提升研究計畫審查效率,降低人工檢視研究計畫申請書之負荷及避免疏漏,自109年起辦理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比對系統建置委外服務案。又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111年提供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比對系統運作結果,其中20件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之計畫,國科會業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之規定,啟動學術倫理審議程序進行調查及處理。綜上所述,為提醒受補助單位注意避免違反學術倫理,間接提升整體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的品質,爰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積極推廣專題研究申請書比對系統之使用,定期精進其比對機制,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吳怡玎 鄭正鈐 
    (十一)「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已於111年5月4日制定公布,有鑑於「行政法人法」及「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之規定,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後應訂定相關作業管理規章,考量相關作業管理規章項數甚多,爰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6個月內完備相關規章,並依「行政法人法」規定將預算送立法院審議,以利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運作。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十二)建構太空產業完善發展環境為我國太空政策之重要課題,且我國短期科研太空火箭發射場域已於111年1月13日正式啟用,並於同年7月完成首場發射任務。為加速推動我國火箭與衛星產業之發展,健全良善之環境,爰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於3個月內針對國家發射場域潛在場址展開可行性評估作業,俾利後續辦理相關場址規劃及興建事宜。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十三)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辦理「遙測衛星星系計畫」,主要發展先導型高解析度光學遙測衛星、超高解析度智能遙測衛星及合成孔徑雷達衛星共計10枚遙測衛星,組成完整衛星星系。此亦為建立台灣太空產業之重要元件,然據查,截至111年7月底,福爾摩沙衛星八號第1枚衛星15項自主關鍵元件之研發時程落後,導致衛星發射時程將延至114及115年。考量該計畫攸關我國衛星關鍵技術及未來太空產業發展,爰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加速自主關鍵衛星零組件之研發進度,俾利如期執行發射任務。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十四)中央政府近年來科技發展支出遽增,109年度全國研發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達3.63%,雖產官學各界持續投入科技研發資源,以期提升我國科技產業技術水準,然高科技產業仍有技術貿易逆差,產業技術自主性仍顯不足。爰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強化國家科技研發運用量能,契合產業發展需求,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政策書面報告,以逐步提高我國產業技術自主性。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十五)有鑑於行政院蘇院長貞昌日前宣布,龍潭科學園區將進行3期擴建計畫,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亦將在龍潭設立1奈米廠。然龍潭3期擴建計畫相關事項並未列入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業務報告中,亦未編列相關預算,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相關業務報告也未見說明,擴建決策不透明令外界懷疑此計畫是否為拉抬選情之政策支票?爰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龍潭3期擴建計畫評估、規劃期程具體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十六)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提供2016至2022年7月份間學術倫理案件統計數據共275件,其中234件屬具名或未具名之檢舉,僅41件為職權發現案件,可知目前國科會相關之學術倫理案件主要仍由外部檢舉發現。惟2022年間發生檢舉人具名向國科會提出檢舉,並具體指出某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之成果報告恐涉抄襲該計畫主持人之某指導學生早於計畫執行期間就已完成之碩士論文。縱僅單就該篇成果報告及該篇碩士論文之摘要部分進行檢視,即可發現成果報告摘要所用文字、研究成果數據及研究發現等,均與碩士論文摘要百分之百相同,惟國科會於收受該檢舉案件後,仍發函要求檢舉人應「提供碩士論文全文,並補充有關抄襲之具體事證」始得周延審查,顯見國科會對於受理學術倫理檢舉案件之態度消極,允宜持續改進,以使各界對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處理學術倫理案件審議程序更加信服。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七)我國「太空發展法」於2021年6月16日制定公布,並於2022年1月20日施行。依據「太空發展法」第12條,主管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掌理包含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事項。據國科會說法,目前持續辦理前揭國家發射場域選址作業規劃,並朝2024、2025年完成場域設置,2026年發射台灣第1顆自主衛星目標努力。鑑於國人對我國發展太空產業殷切期盼,如2022年間屏東旭海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辦理2次發射作業,皆吸引許多民眾前往觀看。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辦理上揭國家發射場域規劃時,除考量環保、安全與用地等問題,應會同交通部觀光局與地方政府,一併就國家發射場域周遭發展太空相關觀光產業可行性進行研議,以提前部署觀光規劃。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十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因應國際科技趨勢及擘劃國家未來科技發展策略,辦理國家科學技術各項研究及發展,並協助統籌協調國家整體科技資源。國家刻正推動「資安即國安」政策,尤其新國科會組織改組、數位發展部成立,皆以確保國家整體資通訊安全,以及培育資安人才與產業永續為國家長遠發展重要目標,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在110年度即有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並推動資安旗艦計畫-國家資安防護前導計畫,其重點成果包含強化資訊資源向上集中政府機關之主動威脅偵蒐機制、推動機關聯防監控情資整合及資通安全弱點通報等資安縱深防禦架構、推動網路攻防實兵演練、資安技術檢測主動防制工作等;雖已有初步研究,但卻缺乏架構性的執行方案,例如雖訂有「資通安全管理法」,但政府各組織並無配置編制相關資安專職人員職缺;雖律定各單位須設置資安長,但專業資安專責單位亦付之闕如,對於資安產業界相關人才及資源需求更是缺乏相關盤點,雖數位發展部成立,但缺乏能夠跨部會整合盤點之機關平台,況且國科會主委由政務委員兼任,具有協調整合高度,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2個月內,跨部會協調整合盤點政府資安人員編制及配置現況、以及國內各資安產業現況,作為政府推動「資安即國安」各項措施之執行基礎。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范 雲 
    (十九)關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111年10月31日回復高金委員素梅問政所需資料,說明111年度「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經費使用及執行情形,總支出為1,437萬5,906元。其中,「利益分享補助費」為600萬元整補助旭海部落,並於111年10月20日全數核撥至鄉公所。為避免屏東縣牡丹鄉公所背上濫用經費、浮編預算等黑鍋,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促請牡丹鄉公所將其利益分享補助費公開透明並檢附支用明細,並於112年2月28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二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長年支持學術研究界進行原住民族相關研究,依類別分為專案計畫、導向性研究計畫。其研究計畫成果報告/結案報告,詳載研究成果、研究價值、具體建議、執行困境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是否將成果具體提供給相關單位來研擬規劃,且應用在滾動式修正之政策上。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提供完善規劃報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二十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長期支持學術界進行原住民族相關研究是值得肯定,但在生科研究上,發現相關機制未完善,故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檢討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人體研究法」、「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保障的是「原住民族」及「部落」權益,也就是集體權益。但隨著世代遷移,多數原住民已移徙都會區,設籍都會區的原住民人口也已高達50%,這些都會區原住民之「個人」權益常被漠視。因此,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儘速研議完善學術研究政策,以保障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都會區、個人、族群等各面向權益,讓研究者安心、族人們放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林奕華 鄭正鈐 
    (二十二)解決臺灣少子女化問題是政府重要施政目標。其中,為推動及保障科研專業人才職涯及育兒的平衡,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自2021年起,實施女性計畫主持人生育期間支持措施,補助懷孕及育有3歲以下兒童之女性科研人員相關人力支持,並得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專題研究計畫申請。然育兒及家庭分工應不分性別參與,此措施原先僅適用女性,恐強化女性育兒照顧責任之刻板印象。為落實實質性別平等,國科會於2022年7月,擴大「友善生育支持措施」適用對象,將實質育兒男性亦納入生育期間支持措施之適用對象,以達到雙親照顧責任平等。惟根據2021年國科會補助人文社會研究中心委託研究計畫指出,科研人員學術勞動與家庭責任衝突甚大,調查建議應擴充適用對象為育有6歲以下學齡前兒童家庭,以減少雙親育兒的負擔,完善育兒與研究生涯不衝突的友善職場。爰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議擴大前開「友善生育支持措施」適用對象至育有6歲以下學齡前兒童之不分性別科研人員,並於2023年1月31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賴品妤 陳秀寳 
    (二十三)推廣科普教育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重要目標,自2016年起,國科會每年舉辦「科普環島列車活動」,串聯各縣市科普活動計畫主持人的成果與教育局處資源,將列車佈置為科學實驗室,以創新多元的方式推廣科普教育到各地,是極具意義且優質的科學推廣活動。優質科學推廣活動應增加參與學校的覆蓋率,國科會111年亦有擴大參與規模,包含增設站點、安排偏鄉學校參訪。然而現行參與學校決定方式,採取邀請制而非公開報名,加上列車停靠站點有限,並考量學校距離站點之遠近等交通因素,並非所有學生都有公平機會參與。惟科普推廣活動初衷為拓展科普活動觸及範圍,彌平城鄉科學學習落差,國科會應以「增加參與學校的覆蓋率」以及「觸及更多偏鄉學生」為目標,妥善規劃每年參與學校,避免有學校被長期遺漏,並評估改以開放各校主動報名,以擴展科普活動觸及範圍,讓更多學生能參與優質科學活動。爰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針對「科普環島列車活動」,改進規劃及執行方式以達成上述目標,並於2023年1月31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賴品妤 陳秀寳 
    (二十四)為提升我國太空科技研發能力,立法院於111年4月三讀通過「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行政院於111年10月核定該法將自112年1月1日施行。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將全面轉型為行政法人,職掌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太空科技研發等重要業務。據立法院通過「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附帶決議之規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該法三讀後5個月內訂定利益迴避及績效評鑑相關規定。惟查,「國家太空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國家太空中心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及「國家太空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等子法,均尚未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國科會應儘速完成子法訂定,以利監督並提高管理效率。另查,國家太空中心將於112年轉型行政法人,惟相關待研擬及待通過之作業管理規章甚多,包含經國家太空中心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國科會備查之作業管理規章20項、報請該中心董事會通過後報國科會核定5項、報請該中心董事會通過2項,及由該中心自行核定內部規章84項等均尚未完備,國科會允宜督導國家太空中心籌備小組儘速辦理,以利營運。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轉型行政法人籌備進度、相關子法訂定進度及作業管理規章研擬進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二十五)為維持國家長期競爭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長期投入基礎科學研究經費,109至111年度預算自281億8,629萬餘元增加至310億3,020萬餘元。經查基礎科學研究110年度預期目標為產生破壞性創新科研成果5項、補助延攬科技人才總數2,000人、獎勵科技人才國際交流3,000人。其績效指標達成情形,雖產生破壞性科研成果與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已達標,但獎勵科技人才國際交流僅715人,達成率23.8%。另查,好奇探索型計畫係推動補助自然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及人才科學等領域之專題研究計畫,107至110年度補助執行件數介於1萬3,614至1萬3,884件之間。補助金額自107年度138億6,785萬餘元成長至110年度143億8,698萬餘元(增加3.74%)。惟研發成果部分,109年度除學術論文期刊2萬3,785篇較107年2萬2,029篇有所上升之外,各領域之專利獲得、專利移轉之件數均較107年度下降。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持續強化基礎科學研究成果,提升科學創新能量,並配合邊境開放,鼓勵學者進行國際交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二十六)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掠奪性期刊及研討會議題之聲明」,學術期刊為學術界發表研究議題與成果之重要管道,透過期刊論文之傳播,研究人員不僅能夠即時掌握科學發展趨勢,亦可與學術社群溝通交流。然而,近來掠奪性期刊與研討會之出現,不僅無法保證長期、定期出版,亦鮮少收錄於知名期刊索引,以致難以產生正面影響力。且掠奪性期刊因缺乏嚴謹學術審查過程,難以提供投稿者精進改善研究機制,此類期刊與研討會所發表論文品質遭到學術界之質疑。然而,國科會於108至110年9月執行1萬2,446件專題研究計畫產出之國外期刊論文中,有49件投稿至Beall's List所列潛在或可能之掠奪性期刊;另有52件曾投稿至JCR警告期刊清單。鑑於掠奪性期刊造成之低學術價值投稿不僅無法落實學術交流目的,亦恐危害個人學術聲望及浪費國家投入學術資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審慎評估投稿期刊之品質及風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二十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編列「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預算,其中包含協助產業創新發展,並於台南沙崙設立「台灣科技新創基地(TTA)南部據點」,已開始接受團隊申請進駐。由於過往數十年來南北資源發展不均之情形,台南近年的科研發展亟需政府投入資源,以彌補過往的南北資源落差。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設立「台灣科技新創基地(TTA)南部據點」,應積極協助人才培育與招募,媒合學研團隊與廠商,推動台南科研發展,完善台南科研聚落。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二十八)近日因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事件,導致社會各界對於政府機關及政府法人所屬人員,占政府有關職缺、領取國家薪資的同時,卻將時間私用於個人學位進修相關議題,極度關注。考量主管人員已需額外負擔管理、規劃、領導之責,應無餘力進修學位,若仍允許該員在職/帶職進修,除非當事人個人能力極端突出、傲視群倫、無法取代,實屬該機關(構)不可或缺之棟樑,否則應排除擔任主管職或領取主管加給/津貼者在職/帶職進修。爰此,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針對下列人員,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在職/帶職進修之書面報告(應包含但不限於人數、職稱職等、是否領有主管加給/津貼、進修系所、進修學位別、公費/自費、公假/私假、相對義務等項目),並針對人員在職/帶職進修學位之妥適性、合理性、必要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社會大眾公開說明:1.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內科長(含)以上之人員;2.各科學園區管理局內科長(含)以上之人員;3.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副組長(含)以上之人員;4.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副組長(含)以上之人員;5.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院本部及所屬各中心)副組長(含)以上之人員;6.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副組長(含)以上之人員。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萬美玲 吳怡玎 
    (二十九)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處務規程」第19條以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設置要點」規定,……得由本會人員、相關機關(構)人員或依行政院科技會報設置要點聘任之科技會報委員借調、充任或兼任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前身為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科會辦自成立以來屢屢因為疊床架屋、有權無責、運用法人借調人力而備受批評,經立法院跨黨派委員齊心齊力督促後,始於此次科技部改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際,併入國科會成立常設任務編組科技辦。惟此番組改,既然科技辦已隸屬國科會,應整體檢討人力配置情形,避免大量借調法人人才,以符合組改後新組織定位及外界期待。爰此,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科技辦公室之任務規劃與人力配置說明,始符法制。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萬美玲 吳怡玎 
    (三十)美中晶片戰開打,我國恐成最大受害者。像是Google前董事長施密特(Eric Schmidt),在111年中便曾投書「華爾街日報」指出,美國企業所需的半導體先進製程,已經太嚴重依賴台灣,倘若台灣晶片產能落到中國手中,將引發嚴重危機。這說明了,美中台的晶片競合議題,早已讓美國政府與民間無法坐視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半導體鏈上占據過重地位,這也正是從川普以來,基於美國優先思維,運用政策工具來瓦解台灣矽島影響力。爰此,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針對美、日等國逐步侵蝕台灣半導體產業能量,以及國際晶片戰爭下對台灣的衝擊影響,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萬美玲 吳怡玎 
    (三十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聘用假博士事件已嚴重傷害國人、甚至國際間對於國科會、國研院、以及我國高階人才質量之信賴!惟國科會至今仍未針對接獲舉報年餘卻無動於衷之隱匿行為進行調查,僅在鄭委員正鈐質詢後企圖以當年承辦人員疏失移花接木,完全無視接獲檢舉後之隱匿包庇惡行!爰此,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敘明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院長、副院長等各級主管,逐一釐清是否有知情不報情事,找出隱匿斷點與環節,進行監督失職之責任追究,以昭公信。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萬美玲 吳怡玎 
    (三十二)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管理機關。112年度預算書中,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施政重點:(一)統合國家科技前瞻布局,建構跨部會治理新典範下2.擘劃前沿科技,提前部署全球關鍵課題,提升臺灣科技戰略地位之(3)扣合國家2050年淨零目標,布局未來淨零科技領域包括永續能源、低碳、循環、負碳、社會科學等面向,並成立淨零科技研究中心,聚焦具前瞻性或突破性等須長期投入之淨零科技,期於2030年後可達驗證或示範階段。淨零是永續發展趨勢,值得布局、關注。爰此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淨零科技方案規劃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萬美玲 吳怡玎 
    (三十三)依「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規定,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業務範圍即包含培育太空科技人才。經查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太空中心發展計畫」項下「太空產業推動與人才培育計畫」預算編列14億8,635萬元,其中「太空科技人才培育計畫」預算編列1,249萬元。惟培育太空科技人才為國家太空中心業務範圍,又依「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國科會為國家太空中心之監管機關,而國科會本身根據「太空發展法」又為我國太空發展的主管機關。因此「太空科技人才培育計畫」預算僅編列1,249萬元,似有不符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國科會之法定地位與外界期待。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多加投入培育相關人才之資源,以促加速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三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111年10月3日召開中部科學園區擴建2期環境影響評估案審查會,中科已主動降低開發強度,開發面積由94.62公頃縮減為89.75公頃,保留大規模的公園綠地,並降低用水、用電量。但仍被質疑用水、用電只減5%降幅太小,有加重台中市整體的環境負載之虞。環評委員即要求加嚴空污排放限值,與加強廢棄物能自主處理,並於會議結論請中科在111年12月31日前補正後再審。惟中部科學園區擴建2期攸關半導體及上中下游產業在中台灣的布局,更為擴大台灣整體科技發展動能,以維持我國半導體產業的全球競爭力。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督促儘速完成環評等相關程序,與加強對外說明,協助大眾釐清相關疑慮,以兼顧環境永續與產業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三十五)台灣在2021上半年遭逢嚴重旱災,科學園區亦配合辦理限水,如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中部科學園區廠當時就啟動水車,前往建築工地載運工地施工所需排放的地下水。而我國為全球重要半導體生產重鎮,缺水危機甚至引起國際高度關注。另外,歐盟、英國、美國、日本及韓國皆宣示以2050年達到碳中和的目標,且蘋果等科技大廠亦帶頭要求供應鏈在2050年前達到全數使用再生能源的目標,顯見再生能源發展已成為全球趨勢。我國也在111年3月公布2050淨零排放路徑,以促進關鍵領域之技術、研究與創新,引導產業綠色轉型。不論是現有園區或未來將設置之園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除持續推動節水、節能措施外,更應秉持超前部署之前瞻思惟,審慎規劃有效誘因及相關配套,如訂定低耗水、低耗能及鼓勵使用再生能源的管考標準,推動產業轉型,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三十六)台中擁有中部科學園區、台中精密科學園區與台中工業區等產業聚落,在半導體、精密機械、智慧製造,甚至航太、醫材等領域都有非常突出的表現,且距離台中市區也近。大專院校的部分,國立中興大學、國立台中科技大學、國立台中教育大學等校也都設有創新創業的相關單位。而在交通上,除了雙鐵與公路網之外,更有台中港及台中國際機場「雙港」之優勢。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議規劃在台中設置台灣科技新創基地(TTA),發揮台中產學環境之優勢,以促進中部產業創新之發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三十七)依「國家安全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負責研擬子法以規範國家關鍵核心技術的認定機制與程序。吳主任委員政忠亦於111年10月26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詢答中表示,相關子法將在111年年底公告,將請產官學研共組委員會審議,以兼顧保障台灣核心關鍵技術與產業利益。又美國晶片禁令實施後,有加速中國挖角台灣相關人才、技術力道之虞。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儘速完成相關子法,以保護國家關鍵核心技術,防止其外流到境外敵對勢力,損及國家安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三十八)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12萬1千元,與111年度預算數相同,然與前2年受疫情影響相比,近來國際疫情逐漸解封,臺灣陸續鬆綁管制措施並開放國境,可見未來相關國際交流之計畫、研究會議、研討會議應當密集舉辦、擴大規模。臺灣作為科技產業前瞻的中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扮演推動科學技術研究推展的關鍵角色,應當積極推進,增加國際交流之機會,強化我國與國際之間的科技研究合作。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 
    (三十九)面對全球氣候變遷之影響,臺灣近年如強降雨洪災、高溫、乾旱缺水等極端災害頻繁發生,為面對氣候緊急狀態,推動「韌性城鄉」與「防災調適」以為重要課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針對在地災害情資研判、情資數據掌控、災害風險管理等面向,發展「地方災害調適策略」,並針對建置跨領域氣候科學及調適服務,邀集跨部會合作,整合研究量能,推動自然科學、社會科學、風險治理與因應對策研究,以支撐國內氣候調適政策之推動。綜上所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 
    (四十)為防範外國及境外敵對勢力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我國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行政院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1年5月20日三讀通過,針對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使用、洩漏,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2年、罰金1億元,其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須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然迄今尚未訂定。此外,美國晶片禁令實施後,恐有加速中國挖角台灣相關人才、技術力道之虞。守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刻不容緩,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儘速研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程序及應遵行事項辦法,以保護國家關鍵核心技術,防止其外流至境外敵對勢力,損及國家安全。綜上所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 
    (四十一)教育部為推廣科學知識,自2020年起,主辦「臺灣科學節」系列活動,由旗下轄5大博物館舍: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承辦,邀集各級學校參與,透過辦理各類科學活動,吸引民眾一同參與,傳遞臺灣科學創新傳播之能量。過往臺灣科學節由科技部協辦,111年則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共同主辦,引介科學及科技的發展與創新,惟為擴大科學研究專業知識之普及,應加強國科會所轄相關研究單位如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暨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等共同籌畫之角色,並研議加入中央研究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參與籌劃,打造科普國家隊,展現臺灣科研能量。綜上所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 
    (四十二)太空產業為我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國防及戰略產業推動一環,台灣不僅具備衛星與火箭之自主研製能量,也有堅實的半導體、資通訊、機密機械等產業基礎,其目標為結合國內產學研的能量,精進本土太空技術,培育太空科技人才,建立我國自主太空產業。為促進太空科技人才培育及科普教育之推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與教育部合作,整合教育機關、研究機構與所屬博物館資源,推廣太空科普知識與科學教育,並置入科技體驗與人文思維,培養學生對太空科技之興趣,吸引人才投入太空科技領域。綜上所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 
    (四十三)依據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決算書資料顯示,其106至110年度之結算結果皆為短絀,金額介於9,263萬元至1億1,442萬元,其111及112年度收支餘絀預算數分別編列短絀1億1,910萬1千元及1億1,231萬7千元,顯示該中心長期入不敷出。另查該中心自97至110年度所取得之77件專利,其中僅應用件數為3件,顯示其應持續加強推廣產業應用,以增加收益改善短絀。綜上所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 
    (四十四)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研究係推動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等領域之基礎研究,橫跨人文社會、科技藝術、族群、文化等面向。自2017年起,文化部與科技部共同舉辦「文化科技論壇」,並提出「文化科技施政綱領」。擬以文化帶動科技創新,開展文化未來,創造文化科技、跨域共創共享,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跨部會合作,共推「形塑文化科技創新型社會」、「以文化想像帶動科技創新研發」、「普及智慧型文化公共服務,促進文化近用與平權」、「連結在地文化,厚植數位時代內容生產與藝術創作」、「加速文化數位傳播,打造國家品牌」、「完備數位治理,增進公民數位參與」等6大目標。經查文化科技論壇已於2020年停辦,而文化科技施政綱領似未經行政院核定,吳委員思瑤業已向文化部提出要求檢討策進,國科會亦應主動積極共推文化科技施政綱領,如世界各國以科技導入文化資產維護,使文化科技成為國科會施政重點要項,以預算引領政策挹注文化科技,落實文化科技之核心價值。綜上所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 
    (四十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為強調基礎科學對實現永續發展目標(SDGs)的重要性及貢獻,選定111年7月到112年6月為「基礎科學促進永續發展國際年(IYBSSD 2022)」,結合基礎科學和永續發展,邀請世界各國共同響應,強調基礎科學研究對於確保全人類健康、克服飢餓、應對氣候變遷、保護陸地和海洋生物多樣性與增進全球和平之重要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亦響應IYBSSD,發起「基礎科學促進永續發展國際年IYBSSD臺灣系列推廣活動」,結合產官學研界與民間及國際合作,以科學平權、科學啟蒙、全民參與、國際鏈結為核心主題,於全臺各地辦理多元化活動推廣基礎科學。據2021年科技部(現國科會)提出該部之「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僅主責「提升科學園區廠商製程用水回收率」、「提升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率」及「建置氣候變遷科學服務整合平台」等3項目標,顯見國家及科學技術委員會除辦理推廣活動,對於實踐永續發展目標之工作尚有不足之處,如國科會所提出之「打造女性及跨域人才培力」、「實現環境永續之普惠科技」等施政理念,皆可實踐永續發展目標,應積極推進,現已完成組改之國科會,應檢討並提出新年度之「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綜上所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 
    (四十六)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為大台北地區最後一塊科技廊帶,將串聯大內湖科技園區、南港生技軟體園區等產業發展效應,打造研發營運導向之台北科技產業廊帶,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將結合周邊資源及發展優勢,朝向「智慧健康醫療」及「數位技術發展」,符合國家產業需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打造之國際級之台灣科技新創基地(TTA),係以數位軟體技術服務為發展主軸,引進國際知名加速器、國內外科技新創團隊進駐,交流創業環境,帶動產業創新轉型,現階段已於台北市及台南市各建置1座科技新創基地,考量北部科技創新創業之高區位需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研擬台灣科技新創基地(TTA)與北投士林科技園區之相關合作規劃。綜上所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政策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 
    (四十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吳主任委員政忠在111年11月9日的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答覆委員質詢時表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奈米廠應該有意願落腳龍潭三期園區。台積電是護國神山,值得政府重視。惟根據半導體產業界人士評估,先進製程使用的微影設備是吃電巨獸,1奈米廠年耗電量有可能逼近百億度。「彭博社」報導,預期到2025年,台積電用電量將占全台12.5%。以政府電力報告,2028年全國負載約4,200萬瓩來說,光1奈米廠,就相當全國用電量的2.3%左右,之後台積電整體用電量合計應該超過全國15%以上。尤其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新廠用電量並不在長期電力供需報告內,用電需求增加勢必與2050淨零目標衝突。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各科學園區及園區內各產業,逐年用電需求至2050年及電力供應策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四十八)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4,110萬7千元,較111年度2,167萬2千元,增加1,943萬5千元,其中較111年度增列辦公室空間調整及視訊會議軟硬體設備更新,預算編列大幅成長逾2倍,並未敘明詳細調整原因與更新用途。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四十九)「一般行政」係為配合科學發展政策,執行各項行政工作所編列之預算。查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4,110萬7千元,較111年度2,167萬2千元,增加1,943萬5千元(89.6%)。其中,辦公大樓水電費與辦公大樓管理費,較111年度科技部編列之預算大幅成長逾2倍。惟查,109至111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預算數逐年成長,但預算執行比率卻逐年下降,而國科會112年度預算又大幅增加,顯有預算浮編之嫌,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事由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吳思瑤 
    (五十)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預算編列9,582萬元,對於資訊設施設備、資訊操作維護、各項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等辦理相關業務。「資安即國安」列為我國重大施政方針,中央政府除組織調整成立數位發展部,下轄資通安全署及數位產業發展署,另針對政府資通訊安全防護設備器材全面提升並更新,對於資通訊人才培育,跨部會盤點整合;再者,國科會主委身兼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副召集人,責司跨部會資通安全事務之協調及督導,故國科會於執行資訊管理相關業務時,應為各部會起示範作用,如人事編制、法定職責、委外辦理相關規範、人員教育訓練等項目及內容,但相關計畫未臻明確,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就前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五十一)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任務為推動及執行災防科技之研發、整合與協助工作,其工作推動可分為災害風險評估、早期預警與應變、資訊服務平台、防災力發展建構、落實推廣應用等面向,並包含科普教育之推廣。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亦下轄災防研究及監測單位如大屯火山觀測站,提供民眾、學生了解火山災害等科普教育、火山資源等內涵,然多以簡報、標本等傳統導覽模式為主。另查文化部與財團法人台灣設計研究院發起「公共服務創新專業服務協力計畫」,與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合作,串聯政府及民間資源,以山林體驗結合地方創生,將原廢棄之小觀音房舍,打造為結合休憩、生態教育、設計品牌力的陽明實驗山屋(Yang-Ming Mountain Lab),並規劃專屬導覽路線及咖啡意象描繪火山群地質特色,立體化陽明山在地風味的想像。此外,陽明實驗山屋111年亦透過策展形式,結合科普知識內涵,透過火山聲紋裝置、沈浸式地景聆聽體驗設計,重新建構陽明山的自然聲景,並獲得「2022台北老屋新生大獎」。綜上所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將災防科技結合地方創生,推動跨部會合作,結合大屯火山觀測站之科普教育,加速完成「大屯火山防災博物館」,使火山災防更貼近民眾及生活,並建立創生新典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五十二)我國與新南向國家在防災科學之共同研究已進行多年,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推動「維運新南向國家整合式災害情資決策系統與智慧防震輸出計畫-整合式災害情資決策系統」,以配合新南向政策,藉災害情資決策與智慧防震技術之輸出,帶領國內防災產業擴展海外市場。依據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之資料,該中心於菲律賓、尼泊爾、不丹及越南等4國建置監測站計83站,然尼泊爾、不丹等其中12站已結束維運,其餘菲律賓、尼泊爾之監測站妥善率,受當地基礎設施欠佳影響僅50%及62%,妥善率均不高,另原預計110年於越南設置20站,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延至111年7月安裝,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應針對監測站之設置維運提出改善作為,並對新設站址做妥適規劃。綜上所述,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針對前述事由提出改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五十三)經查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預算編列較111年度多編列2,975萬元。國科會每年皆編列預算供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相關防災科技、災害監測及強化災害應變情資;惟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的官方Line帳號截至111年11月11日,僅有134萬7,016人追蹤,占台灣總人口數不到10%。國家發展相關災害防救科技及災害防治,本就應積極推廣,使民眾皆能在災害發生前或正在發生時,收到最新的災害資訊,以利民眾及時應變,降低災害造成之損害。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何欣純 
    (五十四)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為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遂推動災防科技之輸出、應用與落實,並協助相關國家提升防災與減災能力,藉此帶領國內防災產業擴展海外市場,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遂於2018年起受託辦理4年度計畫「建置維運新南向國家整合式災害情資決策系統與智慧防震技術輸出計畫」於2019至2021年,菲律賓、尼泊爾、不丹、越南等4國所建置之監測系統及監測站達83站,然部分已結束維運,部分測站則受到當地基礎建設尚未完備之影響,2021及2022年1至7月妥善率平均為50%及62%,且預計2021年於越南設置20站,亦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建置期程有所延後。綜上,為使國內災防產業能積極擴展至國際市場,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就上開計畫予以研謀策進,並以相關建置之經驗,作為未來政策研擬之重要參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何欣純 陳秀寳 吳思瑤 
    (五十五)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為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自107年度起受託辦理「建置維運新南向國家整合式災害情資決策系統與智慧防震技術輸出計畫」,建置數位化環境監測系統(包含地震計或雨量計),協助研判及防災應變的決策。經查108年於菲律賓建置26站及109年於尼泊爾建置13站監測站,受到當地基礎建設欠佳等因素影響,110及111年1至7月底各妥善率平均僅達50%及62%。另原預計於110年間於越南設置20站,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延至111年7月才開始安裝。有鑑於先前監測站妥善率不佳的狀況,應借鏡與檢討避免越南的監測站重蹈覆轍,以達成透過災害情資決策及智慧防震技術之輸出,據以帶領國內防災產業擴展海外市場的預期目標。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前述事由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五十六)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項下「智慧化颱風洪水技術研究計畫」係針對導致高災害衝擊閃洪之暴雨系統,研發高致災颱洪天氣及次季節氣候變異預警技術,透過鏈結大數據科學與人工智慧新科技,減少預警之不確定性,提高支援防災決策效能。經查,該計畫109至110年度之決算數均與預算數存有落差,預算執行情形仍待加強。而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編列預算較111年度增加900萬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允宜說明預算增加原因並提升計畫執行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單位:新台幣千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何欣純 張廖萬堅    
    (五十七)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協助及整合跨部會災害防救科技之政策業務推動,運用各項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成果,研議災害調適策略,協助政府強化災害防救作業效能,減輕災害事件所造成之衝擊與損失,「智慧化颱風洪水技術研究計畫」主要強化颱洪災害預警能力,整合水文、坡地與氣象跨領域及高解析的預報技術。自2018年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颱風洪水研究中心併入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後,結合國內大專院校研究能量,以高速電腦、無人機等新興科技,大量累積數據資料庫,為國家重要資產,也可能涉及國安層次,尤其近來政府大力推動資安系統建置與管理,該計畫內容對資安管理內容說明未臻明確,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就前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五十八)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考量防災政策及產業需求,產製氣候變遷風險圖資供公部門、產業及學研單位參考。考量全球氣候變遷日益劇烈,天災頻仍,然本計畫至今僅與13個公部門單位、22家產業及6個學研單位合作,服務量能顯有擴大空間。爰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提出具體精進作為,使本計畫擴大服務量能,以因應下階段氣候變遷需求,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五十九)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項下「防災科技之落實與服務平台計畫」,係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整備與操作,調整落實新式預警技術與災防資訊,以達災害防救應變與情資研判服務之效能,並透過跨部會量能結合,執行災防科技研發與落實應用,以提出災害防救之政策建議。首爾梨泰院於111年10月29日發生韓國史上最嚴重踩踏事件,起因於韓國口罩令解除後首次舉辦萬聖節大型活動,吸引大批民眾自發前往,由於該活動無主辦單位,未進行人流管制,於狹窄巷弄內湧入過多人潮,以致發生事故。而我國雖設有國家示警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惟現行發布機制須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主動發布告警訊息,針對尚無主管機關負責之突發意外則無法即時運用細胞簡訊通知民眾,顯示現有之預警技術與情資研判服務效能有待提升。鑑於我國於111年11月起逐步實施口罩令鬆綁,為防範突發性人潮聚集引發意外事故,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允宜強化相關情資研判與預警機制,並提出精進之災害防救政策建議方案。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前述事由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何欣純 張廖萬堅    
    (六十)為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整合產、官、學、研資源,推動我國太空科技與產業之發展,並協助政府有效管理太空事務,「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已於111年5月4日制定公布,將原隸於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之研究單位國家太空中心,轉型設立行政法人,並擬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之裁撤作業。然國家太空中心之行政法人作業迄今仍於籌備階段,尚有4部相關子法及111項作業管理規章未完備訂定或擬訂,人員安置及財產移撥事項仍未完成,應儘速規劃時程,以利轉型行政法人,落實太空科技研究與產業發展工作。綜上所述,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針對前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六十一)為打造我國太空相關產業之競爭力,發展前瞻性技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選定屏東縣牡丹鄉旭海,進行國家發射場域前置作業,建置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順利於111年1月13日啟用,並由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之研究團隊於111年7月10日完成首次發射任務。建置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僅為第一步,完成太空基礎設施之最終目標應為設置國家發射場域,據國科會評估,發射場域以臺灣東南海濱較為合適,為完善我國太空產業發展基礎,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儘速規劃具體時程,針對國家發射場域積極尋找合適地點,並與當地居民溝通及協商取得知情同意,並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之規範,以利推動我國太空相關產業之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六十二)經查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太空中心發展計畫」預算編列55億3,023萬元,較111年度多編列27億6,959萬7千元。「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已順利通過,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將轉型成行政法人,112年度預算編列55億3,023萬元,相關制度允宜加速辦理,使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儘速營運,加速太空科技產業的推廣。國科會允宜監督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加速研擬及完備相關流程,並依「行政法人法」之規定將預算送立法院審議。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就上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何欣純 
    (六十三)太空科技及產業發展為我國重要政策,太空產業更是我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中的關鍵項目。為推動及強化太空科技發展,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將於112年轉型為行政法人。為因應任務擴張與組織擴編,中心擴大徵才,惟行政法人作業尚在籌備階段,待研擬以及通過之相關作業規章制度數量甚多,甚至包含人事晉用甄選規章等。然國家太空中心已公告,未來3年平均每年招募100位太空專業人才。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籌備小組應加速研擬及完備規章制度,以建立健全的用人機制。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就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之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相關規章之訂定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六十四)「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已於111年4月19日三讀通過,並由行政院核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為因應組改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已於112年度預算書刪除國家太空中心之相關預算,惟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尚未正式掛牌,目前「國家太空中心發展計畫」編列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單位預算中。依「行政法人法」第35條規定:「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行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國家太空中心於行政法人設立後應依「行政法人法」規定將預算送立法院審查,以接受立法機關之監督。國家太空中心應儘速完備行政法人正式成立之相關流程,並依「行政法人法」規定將預算送立法院審議。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前述事由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何欣純 
    (六十五)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太空中心發展計畫」,內容包括太空基礎研究計畫、低軌通訊衛星計畫、遙測衛星星系計畫、太空基礎工程與應用研究能量整備計畫、太空產業推動與人才培育計畫等5項計畫。其中「低軌通訊衛星計畫」預算編列8億5,146萬7千元,主要進行2顆低軌實驗衛星研製,並驗證我國自主發展與地面通訊設備之通聯,將有助於解決部分偏鄉或遠離主要網路節點通訊品質不穩定,並且為國際國防安全重要發展策略與方向;又我國在地面設備次系統與衛星次系統有設計生產能力,極具國際競爭力、並有客製化能力,而且地面設備零組件與衛星零件產業鏈完整,包括電子通訊、航太金屬、半導體元件等聚落群聚根基厚實,但缺乏整體性整合方案與策略,另衛星零組件檢驗標準與相關檢驗設備也有待整合,需政府提出全面性產官學整合性配套措施,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就前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范 雲 
    (六十六)近來我國積極投入經費發展低軌通訊衛星之太空科技,110至115年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31億6,400萬元)與經濟部(1億3,800萬元)共投入33億0,200萬元,補(捐)助低軌通訊衛星之關鍵技術研發。惟截至111年7月底止,國科會申請及補助家數僅2家,實際補(捐)助金額9億7,400萬元,且未成功推動技術轉移合作,相較經濟部之辦理情形,國科會推動成效亟待改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積極推動太空科技補(捐)助經費效益擴散、擴大研發成果落實運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何欣純 
    (六十七)為發展我國自主太空科技,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宣布將啟動國家級「西拉雅火箭計畫」,目標於2026年完成國產自製、自力發射、自主測試之火箭升空。然而,我國現有之旭海火箭發射場受限於規模較小,僅適合小型且短期之火箭發射計畫。因此,據「太空發展法」第12條規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以提供適合及安全之發射場所。經查,國外火箭發射場域辦理選址、建置至完工、營運,所需時程漫長且程序繁雜,以美國太空探索科技公司南德克薩斯發射場為例,選址興建費時7年之久。鑑於我國國家發射場域目前以東南海濱為首選,然該區域多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須召開部落會議,並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等作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允宜儘速評估各項作業所需時程,協同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辦理國家發射場域選址規劃及興建事宜,以利後續推動2026西拉雅火箭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何欣純 
    (六十八)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太空中心發展計畫」項下「太空基礎工程與應用研究能量整備計畫」中「國家射場建置與營運計畫」進行國家發射場域前置作業。目前位於屏東旭海的國科會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在多方努力下順利於111年1月13日正式啟用,並由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團隊在111年7月10日完成首次發射任務。惟該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僅是第一步,最終目標仍為「設置國家發射場域」。經評估以我國東南海濱最為合適,惟該區域多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復依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協商經驗,須與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就場址位置進行較長時間之溝通與協商,俟後尚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場域設施規劃及興建事宜。又參照國外經驗參據國外火箭發射場域選址經驗,辦理選址、建置場域至完工、營運所需時間甚長,且各項程序繁雜。如美國太空探索科技公司南德克薩斯發射場自101年選址至107年正式營運,即耗時7年之久。國家科學及技術會應研擬各項作業所需具體時程,全力協同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儘速執行相關作業,以利後續推動,並於3個月內就前述事由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何欣純 
    (六十九)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太空中心發展計畫」項下「太空產業推動與人才培育計畫」預算編列14億8,635萬元,主要在建立法人與產業相關基礎技術能量,採取技術開發、產業推動及人才培育等三項進行,其中人才培育部分,計畫內容僅以開設太空產業培訓課程,辦理國內外太空產業論壇,並且辦理太空青年人才選訓。太空產業為我國正全力推動之產業項目,人才需求需精確盤點,但計畫內容卻無盤點基本需求,以致國內大學校院國人才培育與政府及產業顯有脫節,國內相關的航太工程科系有國立成功大學航空與太空學系、逢甲大學航太與系統工程學系、淡江大學航空與太空學系等,學習內容偏重培養航太人才相關的設計、分析、執行等專業知識能力。技職方面則有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飛機工程系與中華科技大學航空機械系等,主要配合航空產業趨勢及市場需求,專門培養學生具備飛機維修所需實務技術,又我國正值少子化衝擊,有關大學校院科系擴充招生名額、或新增系所,新世代產業發展之人才培育,更需透過跨部會討論溝通,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吳思瑤 范 雲 
    (七十)太空產業為我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國防及戰略產業推動一環,目標為結合國內產學研的能量,精進本土太空技術,培育太空科技人才,建立我國自主太空產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規劃之「太空科技人才培育計畫」,意即培育企業太空關鍵人才,辦理太空事務青年人才選訓工作,培養國內新一代太空法制、政策及外交等太空事務與國際人才,然於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國家太空中心發展計畫」項下「太空產業推動與人才培育計畫」預算編列14億8,635萬元,其中針對人才培育計畫項目之經費僅編列1,249萬元顯失均衡,應檢討其經費編列之妥適性與合理性。此外,國科會應針對太空科技建立跨部會之育才策略,研議與教育部合作,加速推動大專校院設置太空系統工程研究所、太空產業專班之進度,培育我國高階太空科技人才。綜上所述,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七十一)查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相關收入情形,自97年度471萬5千元呈增加趨勢,最高至108年度3,887萬2千元,110年度略減至3,759萬5千元;而國研院運用專利之民間委辦及技術服務收入情形,自97年度1,211萬9千元逐年成長至110年度1億0,386萬1千元。另查國研院97至110年度研發成果所取得之809件專利中,僅155件授權運用(占19.16%)。其中,國家實驗動物中心、國家太空中心及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等中心分別取得專利數4件、51件及1件,均未曾授權應用。而國研院97至110年度專利權相關權利金收入為1億9,045萬9千元,亦高於專利申請及維護費合計數1億4,507萬3千元,顯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應強化專利應用。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前述事由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七十二)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半導體技術開發與人才培育服務計畫」預算編列10億5,168萬元,內容包括晶片設計實作服務、奈米元件服務、跨領域人才培育與單晶片系統技術整合、關鍵新興晶片設計研發及建置前瞻晶片設計製作環境等,但111年9月初有大廠喊出1,500位碩、博士生的需求,鼓勵就讀電子、電機、光電、機械、物理、材料、化工、化學、資工、資管、工業工程與工程管理等領域的學子搶先投遞履歷,還祭出「年底拿聘書,畢業即就業」的誘人條件,完成報到後還享有優渥的就職獎金。在求職市場上,半導體廠的職缺從上游的IC設計工程師,一路到中、下游的製程及設備工程師,根據民間人力銀行統計,半導體產業缺工人數持續擴大,111年6月創下近3萬7千人歷史新高。故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跨部會盤點半導體產業與社會未來人才實際需求,透過跨部會討論溝通,培育新世代產業發展所需人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欣純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七十三)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半導體技術開發與人才培育服務計畫」中「前瞻晶片設計製造環境建置」預算編列2億1,700萬元,由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台灣半導體研究中心執行,針對16/28nm(奈米)以下製程或AI系統晶片等前瞻半導體晶片設計建置運算資源及設計工具整合環境,並聚焦全球最先進AI應用非揮發性記憶體、化合物半導體等多項特殊半導體整合驗證,建立高階半導體硬體訓練環境及提供相關服務,配合國家重點發展領域培育高階人才,及加速學研成果產業落地之政策。經查,為因應次世代化合物半導體製程環境發展需求,需購置相關半導體製程之關鍵性設備,國研院規劃購置3件成本1,000萬元以上之儀器設備,其中2件於112年度購置,另1件於其他年度購置。惟據統計,110年度半導體中心購置成本1,000萬元以上之貴重儀器共45件,占國研院購置貴重儀器合計件數50%。然其中使用率低於八成之儀器件數計31件,占國研院貴重儀器件數68.89%。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台灣半導體研究中心應提升貴重儀器之使用率,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七十四)依據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決算書顯示,其用人「超時工作報酬」近3年決算數皆明顯高於預算數,其108至110年度預算數分別為400萬元、676萬元、676萬元,其決算數分別為1,260萬元、1,436萬元、1,890萬元,皆為成長趨勢,且其108至110年度員工人數之預算數皆為324人,決算數分別為308人、314人、311人,並無明顯增加趨勢,超時工作報酬卻年年超出預算數,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儘速檢討並研議改善措施,打造予員工友善勞動職場之工作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七十五)為滿足廣大高能量硬X光用戶之需求,我國與日本JASRI簽訂備忘錄,於日本SPring-8興建2座台灣專用光束線暨周邊實驗站設施,並陸續簽訂光束線建造與運轉合約。鑑於日本JASRI預計於2026年升級SPring-8高能X光光源,SPring-8台灣光束線因加速器光源亮度及規格改變,現有設施須併同升級,所需經費共4億3,200萬元。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表示,相關設施升級後,可滿足潛在客戶對次世代半導體、新穎量子材料、奈米觸媒及綠能材料等產業科研領域之實驗需求。查105至110年SPring-8台灣光束線使用時數統計,國內產、官、學界中,以學界使用時數最高,各年度使用時數介於5,748小時至8,400小時。另查,105至110年SPring-8台灣光束線重要效益成果,其論文合計數量自26篇增加至33篇;平均論文影響因子則分別由3.867、4.218提升至8.990及9.900;高影響因子大於6之論文數量合計數由3篇增加至12篇,可見科研成效。惟SPring-8台灣光束線升級目標,僅設定論文發表平均影響力較108年度提高25%、高影響因子大於6之論文數量增加25%,目標皆以論文產出為衡量標準,難以評估設施升級之效益。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允宜針對設施升級後運轉及使用效率,提出量化指標,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七十六)經查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列之預算較111年度多編列22億4,748萬6千元。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作為辦理推動整體科技發展之用;惟我國高科技產業仍有技術貿易逆差,109年度電子零組件業技術貿易逆差74億7,000萬元;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業技術貿易逆差55億8,000萬元,兩者合計達130億5,000萬元,顯示產業自主性仍有提升空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允宜強化科技研發運用,降低高科技產業之貿易逆差,推動科技產業提升自主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七十七)經查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列之預算較111年度多編列22億4,748萬6千元。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包含辦理「『淨零排放』基於2050淨零減碳之前瞻性科技開發與實踐規劃-科學園區負碳技術先導示範」之專案研究計畫。惟根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國際能源總署發布「全球能源部門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圖」,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全球能源相關及工業生產之碳排放,須於109至119年間減少近40%,並於2050達到淨零排放。惟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公布之「國家溫室氣體清冊報告」數據估算,109至119年將僅減少17.57%,明顯與40%的目標有相當落差。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允宜加速相關產業節能、減碳技術之研發,以落實淨零排放的期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林宜瑾 
    (七十八)108年時,因應部分媒體製作關於「掠奪性期刊」及「掠奪性研討會」席捲台灣學界議題,當時科技部為協助研究人員免於掠奪性出版之侵害,曾提出書面報告,並向各研究申請補助單位提出「對掠奪性期刊及研討會議題之聲明」,鼓勵學者發表研究成果於學術社群認可之優良期刊及研討會;惟審計部110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經比對科技部108年1月至110年9月共1萬2,446件專題研究計畫產出之國外期刊論文,共計一百餘件計畫論文投稿至Beall's List所列期刊,及國際學界廣泛運用於評估影響力與排名之期刊引用報告(JCR)發布之警告期刊清單。鑑於研究人員將補助研究計畫產出成果投稿至掠奪性期刊或研討會,不僅無益於個人學術聲望,且形同浪費我國學術資源,應予加強防範。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就如何防範補助研究計畫產出成果投稿至掠奪性出版提出策進作為,以維護我國學術社群良性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策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吳思瑤 何欣純 
    (七十九)因應全球氣候變遷造成之影響,世界各國陸續提出「2050淨零排放」之目標,國家發展委員會亦於111年3月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以能源、產業、生活、社會4大面向轉型,及科技研發、氣候法制2大治理基礎,輔以12項關鍵戰略,就能源、產業、生活轉型政策制定行動計畫,推動淨零轉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施政目標亦扣合淨零科技領域,聚焦前瞻性或突破性之淨零科技研發,引導產業綠色轉型。惟對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責提出之「淨零公正轉型關鍵戰略推動計畫」,須藉由社會科學研究,支持循證基礎的政策規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扮演關鍵角色,應加強跨部會協作,導入社會科學支持,儘速針對推動公正轉型,提出跨部會合作之完整規劃,共同落實淨零轉型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陳秀寳 
    (八十)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為強調基礎科學對實現永續發展目標(SDGs)的重要性及貢獻,選定111年7月到112年6月為「基礎科學促進永續發展國際年(IYBSSD 2022)」,結合基礎科學和永續發展,邀請世界各國共同響應,強調基礎科學研究對於確保全人類健康、克服飢餓、應對氣候變遷、保護陸地和海洋生物多樣性與增進全球和平之重要性。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亦響應IYBSSD,發起「基礎科學促進永續發展國際年IYBSSD臺灣系列推廣活動」,結合產官學研界與民間及國際合作,以科學平權、科學啟蒙、全民參與、國際鏈結為核心主題,於全臺各地辦理多元化活動推廣基礎科學。然據110年科技部(現國科會)提出該部之「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僅主責「提升科學園區廠商製程用水回收率」、「提升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率」及「建置氣候變遷科學服務整合平台」等3項目標,顯見國家及科學技術委員會除辦理推廣活動,對於實踐永續發展目標之工作尚有不足之處,如國科會所提出之「打造女性及跨域人才培力」、「實現環境永續之普惠科技」等施政理念,皆可實踐永續發展目標,應積極推進,現已完成組改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檢討並提出新年度之「永續發展目標自願檢視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八十一)近年依據動物實驗3R原則(替代、減量、精緻化),減少用活體動物實驗已是國際趨勢,全世界有超過17個國家成立發展替代方案的「3R中心」或類似專責單位,可帶動生醫產業創新發展、工程技術跨領域應用,加強教育訓練與培養科研人才,串聯產學研鏈結擬定實驗替代方案,並推動轉型無動物實驗與國際接軌等。另因應疫情,國際關於動物實驗替代方法舉行諸多網路講座及研討會,積極發展體外試驗、大數據、人工智慧、器官晶片、人工合成抗體及新興測試評估方法學,應用於動物實驗替代方案,從「人的生理模式」為基礎,提升科研效率與品質。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建構全國實驗動物資源服務中心計畫」中「實驗動物3R策略之推升計畫」預算編列3,400萬元,分別延續執行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器官晶片發展平台」計畫及「3R策略推升生態系建置」,推動跨部會策略擬定、動物實驗2.0及建構研發驗證平台等事宜。惟尚缺檢討人才培育之相關作為,並加速成立「國家動物實驗3R中心」,搭建動物實驗跨部會整合平台,擴大相關學術交流之機會,落實3R精神及加速政策之推動。綜上所述,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何欣純 
    (八十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例行舉辦之科普活動「臺灣科普環島列車」是極具有指標性之官方科普活動,亦備受孩子、家長們的好評;惟因名額有限、每年參與資格亦不一定會開放報名,故能夠參與之人數很少。根據歷年的統計,每一次活動觸及率約只占「全國公立國中小總學生數」0.5%。惟如賴委員品妤選區東北角、北海岸之學校,往往受限於資訊、交通落差,相對無管道享受到國家級的科普活動資源。惟政府單位應儘可能的排除現實因素讓學童能夠參與。故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持續邀請東北角及北海岸學校參與,開放更多名額予偏鄉學校參與,並評估於新北市與彰化縣等幅員較廣的縣市加開停靠點,以及在無法停靠的東北角平溪支線擇站點辦理對外公開的科普活動等,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八十三)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基金現金增資」中「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研究」係推動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等領域之基礎研究,橫跨人文社會、科技藝術、族群、文化等面向。自2017年起,文化部與科技部共同舉辦「文化科技論壇」,並提出「文化科技施政綱領」。擬以文化帶動科技創新,開展文化未來,創造文化科技、跨域共創共享,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跨部會合作,共推「形塑文化科技創新型社會」、「以文化想像帶動科技創新研發」、「普及智慧型文化公共服務,促進文化近用與平權」、「連結在地文化,厚植數位時代內容生產與藝術創作」、「加速文化數位傳播,打造國家品牌」、「完備數位治理,增進公民數位參與」等6大目標。經查「文化科技論壇」已於2020年停辦,而「文化科技施政綱領」似未經行政院核定,吳委員思瑤業已向文化部提出要求檢討策進,國科會亦應主動積極共推文化科技施政綱領,如世界各國以科技導入文化資產維護,使文化科技成為國科會施政重點要項,以預算引領政策挹注文化科技,落實文化科技之核心價值。綜上所述,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前述事由提出改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八十四)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下「基金現金增資」中「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研究」係推動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等領域之基礎研究,橫跨人文社會、科技藝術、族群、文化等面向。經查文化部為提供兒童藝術、文化、共學、科學及科技探索、創造力發掘、學習體驗及體適能等創新學習體驗場域,規劃興建「國家兒童未來館」,打造首座國家級專屬兒童的館舍,以解決國內缺少專為兒童設計之文化科技體驗場館,尤其大臺北生活圈此類場館更顯匱乏,引進AR、VR、MR、5D等科技體驗,結合前瞻科技與藝術之互動呈現,從小培養兒童科技與藝術素養。國科會於組改後推動施政目標之一,為實現普惠科技,國家兒童未來館即為落實普惠科技的文化設施,同步培養兒童科技與藝術素養,過去已組成跨部會之計畫審查會議,計有文化部、教育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單位參與行政院歷次計畫審查,卻未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參與,顯見其未能對推動文化科技政策扮演關鍵角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主動積極參與,扮演跨部會之關鍵角色,研議與文化部共推國家兒童未來館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八十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107年度起推動「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與教育部體育署合作,結合運動科學與科技研發觀點,運用跨域研究發展新技術、應用及商業模式,扣合運動項目,第1期計畫之研究項目為羽球、桌球、棒球、舉重及自行車,第2期計畫亦將於112年1月開始執行,期望解決我國運動員於運動訓練所面臨之困難與瓶頸,提升運動競技表現,並與國際、全民、產業接軌,創造體育運動科學研究之價值。因此,有關第2期「精準運動科學研究專案計畫」之研究項目,亦可延伸更多優勢競技運動種類,如網球、游泳、體操等,提升我國運動選手之能力,並研議後續研究成果運用計畫,擴大應用價值,發揮研究成果效益,輔導商品化及產業化,帶動國內運動產業發展,並提升全民運動風氣。綜上所述,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前述事由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陳秀寳 
    (八十六)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加強國際雙邊科技合作與人才交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赴國外機構從事特定專題研究、研習特定學科及技術等短期研究。經查,該計畫109至111年執行情形,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申請及核定人數均有下降,且預算執行率亦不高。因應近來邊境開放,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加強辦理促進人才國際流動,鼓勵科研人員出國研修,以培育研究人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八十七)為培育2030跨世代優秀科研人才,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自110年起常態推動「2030跨世代年輕學者方案」,項下包含新秀學者、優秀年輕學者及國際年輕傑出學者共3類計畫,促使具潛力之年輕優秀學者於研究職涯初期能專注於新興議題、或跨領域研究、或接軌國際科研計畫等重點研究方向,並鼓勵年輕學者申請3至4年之多年期研究計畫,藉以蓄積我國科研人才能量。經查,該計畫110至111年度申請件數自1,793件下降至1,312件,其中新秀學者與國際年輕傑出學者之申請件數均下降逾四成。另查為吸引國內外優秀年輕學者於我國學研機構執行研究工作,該方案新秀學者、國際年輕傑出學者計畫開放未具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者亦得申請。惟110至111年度申請件數自253件下降至127件(下降49.8%)。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檢討計畫申請人數下降原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八十八)「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建置計畫」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打造之國際級之台灣科技新創基地(TTA),係引進國際知名加速器、國內外科技新創團隊進駐,交流創業環境,帶動產業創新轉型。國科會現階段已於台北市及台南市各建置一處科技新創基地據點,分別位於台北小巨蛋及台南沙崙智慧科學城,2處TTA空間截至111年8月皆維持90%以上進駐率,考量北部科技創新創業空間需求性高,現有TTA空間已不敷使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儘速規劃於北部地區擴充基地或另覓適宜之空間,經查台北市政府規劃之「北投士林科技園區」似有潛力,國科會可擴大與台北市政府合作,研議於此建置完整之科技新創基地空間,發揮產業群聚效果。綜上所述,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八十九)為防範外國及境外敵對勢力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我國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行政院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1年5月20日三讀通過,針對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使用、洩漏,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2年、罰金1億元,其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須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然迄今尚未訂定,守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刻不容緩,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儘速研商其認定程序及應遵行事項辦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九十)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中「基金現金增資」之「創新及應用科技」係辦理國家整體科技發展之規劃與推動、科技計畫之評審與管考、全國科技發展調查與資料編纂等業務,以提升國家整體科技研究與發展,並促使科研成果串聯產業需求,創造高值經濟。經查「2021科學技術統計要覽」指出,全國研發經費自98年度3,670億5,300萬元增至109年度7,187億9,100萬元(增幅95.83%)。而中央政府之科技經費預算自98年度910億3,000萬元增至112年度1,171億元(增幅28.64%),顯示我國產官學界均挹注鉅額預算發展科技創新研究。惟據「經濟部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報告」統計,109年度電子零組件業技術輸入317億6,000萬元,技術輸出242億9,000萬元,技術貿易逆差74億7,000萬元;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業技術輸入116億元,技術輸出60億2,000萬元,技術貿易逆差55億8,000萬元。技術貿易逆差合計達130億5,000萬元,顯示我國高科技產業技術自主性仍有不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持續優化國家科技研發運用量能,提升我國產業技術與自主發展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九十一)110年度科技部「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預算編列36億5,087萬元,決算數34億7,728萬6千元,執行率95.25%。經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自99年起辦理「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及「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101至106年度補助金額均約8億元,107年度跌至7億1,600萬元,110年度再下降至6億9,800萬元。另查,獎勵留任及延攬新聘人才之情形,101至107年度留任人才數於3,695人至3,954人之間,而新聘人才數於46人至782人之間,顯示留任人才占比逾八成,新聘人才僅一成多。108至109年雖未區分留任及新聘人才數,惟其獎勵總人數自107年4,431人逐年遞減至109年3,935人,下降比率逾一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允宜檢討「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辦理成效不彰原因、提升新聘人才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第2項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原列10億5,555萬9千元,除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3億4,732萬8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有鑑於林智堅先生於就讀中華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在職專班期間,其碩士論文《以TCSI模式評估國內某科學園區之週邊居民滿意度》與竹科管理局2007年委託中華大學辦理之研究標案「以TCSI模式評估新竹科學園區之民眾滿意度」期末報告有高達87.8%之內容雷同。且後經中華大學學術審查委員會審查,確認林智堅先生之碩士論文存在抄襲且情節重大問題,已依法撤銷其碩士學位。然考量此抄襲事件不僅為學術倫理瑕疵,亦剽竊竹科委外研究案之智慧財產權,嚴重損及竹科聲譽,爰提案要求竹科管理局應即刻採取司法途徑提出告訴,以維護竹科權益與聲譽。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新竹科學園區各期開發計畫欠缺交通系統之規劃,長期以來無法抑制園區車流量,致使園區周邊交通壅塞情況日益嚴重,為竹科人詬病。科學園區刻正進行多項擴建或新設籌設計畫,各園區完工後預計將帶來大量就業人口,恐又使部分園區及周邊交通壅塞情形更為惡化。爰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於3個月內針對未來園區內、外大眾運輸系統、交通系統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書面報告,以有效抑制園區車流量,俾減輕交通負荷量。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吳怡玎 
    (二)鑑於淨零排放、推動再生能源的發展已為全球趨勢,大型跨國企業皆要求其供應鏈需於2050年達到100%再生能源之目標,國家發展委員會亦於111年3月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施政目標亦扣合淨零科技領域,聚焦前瞻性或突破性之淨零科技研發,引導產業綠色轉型。經查新竹科學園區111至116年之用電負載量預計需求,將從111年之212.03萬KW,提升至116年之352.66萬KW,顯見未來用電需求呈現逐年遞增之趨勢,而據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統計截至111年7月底,新竹科學園區太陽光電設備發電量僅占園區用電量之比重2.37%,占比十分有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儘速研擬有效誘因與配套措施,持續鼓勵園區廠商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增加再生能源發電量。綜上所述,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三)有關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園區業務推展」項下「投資推廣」中「參加兩岸科技研討會議與產業展覽,及參訪大陸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及創業基地,瞭解其產業發展趨勢及對我國科學園區之影響」預算編列2萬4千元。然據法務部調查局指出,自110年起,專案偵辦中國對我國高科技產業之人才挖角,至少查獲40起迂迴來臺惡意挖角、竊密等不法行為案件,且中國對臺灣文攻武嚇力道未減,多次惡意禁止我國農產品輸入,並增派軍機、軍艦侵擾,更意圖挖角,顯見赴中國之風險巨大。綜上所述,在中國對臺政治敵對未緩解,並對我國人才以違背企業倫理之惡意挖角、竊取機密狀況停止前,不宜與中國進行交流,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四)經查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園區業務推展」項下「投資推廣」編列之預算包含辦理園區推廣及提升園區形象;吸引外資及推動國際科技合作等相關經費。惟根據國科會數據估計,新竹科學園區111年用電負載量212.03萬KW、113年度為333.98萬KW,逐年增加為116年的用電負載量352.66萬KW,為3個園區預計用電負載量最高之園區;111至116年增幅達66.33%。竹科管理局統計至111年7月,園區太陽光電設備發電量僅有2.37%。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允宜積極推廣園區用電使用再生能源,以逐步達到2050年淨零排放之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五)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於園區各階段發展區進行開發時,未就園區內之交通系統進行整體性規劃,開發計畫多以廠商興建廠房為主,僅保留零星用地供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導致園區出現內部路幅狹小、聯接區外道路不足等交通困境。另查,107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整體交通調查及改善方案規劃」報告書亦指出,竹科因廠商提供員工免費停車,以及地方政府編列補貼公車之預算不足造成大眾運輸不發達,使園區呈現「園區內部停車便利、公共運輸不發達、以使用私有運具為主(比率達95%)」之交通特性。而竹科管理局至今僅以調撥車道、交通號誌控管或鼓勵員工共乘、鼓勵調整上、下班彈性時間等方式因應,無法提出有效抑園區車流量之對策。又近來新竹科學園區辦理寶山用地擴建計畫及X基地籌設計畫,可預期完工後將迎來就業人口大量聚集,恐導致交通壅塞情況日益嚴重。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應積極改善園區交通問題,並針對新擴建園區縝密規劃園區內、外大眾運輸系統,以抑制園區車流量之增加,減輕交通負荷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六)查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園區自94年奉行政院核定籌設計畫,持續開發至今已投入85億餘元開發經費。惟依據國科會統計資料顯示,至111年10月止,竹科宜蘭園區土地使用情形已出租土地面積僅占可供出租土地面積之44.38%,相較竹科其他園區而言,招租成效仍有待持續加強。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就如何加強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園區土地招租成效提出策進作為,及說明未來數年該園區預估可達成之土地出租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七)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園區業務推展」項下「營建行政」計畫辦理園區用電計畫審查,以及電力供需之協調、安全輔導等相關事項。有鑑於減碳、推動再生能源的發展已成為全球趨勢,許多大型國際企業如蘋果即要求供應鏈在2050年達到100%再生能源的目標。而我國也在111年3月公布2050淨零排放路徑,以促進關鍵領域之技術、研究與創新,引導產業綠色轉型。經查,新竹科學園區111至116年用電負載量預計需求,將從111年之212.03萬KW,至116年將達352.66萬KW,未來用電需求明顯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而截至111年7月底,新竹科學園區太陽光電設備發電量僅占園區用電量之比重2.37%,占比十分有限。綜上,應審慎研擬有效誘因與配套措施,持續鼓勵、督促園區廠商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以增加再生能源發電量,因應未來用電需求。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於3個月內就前述事由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八)經查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園區業務推展」項下「地政及規劃」編列之預算包含辦理園區土地及房屋等不動產管理及園區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規劃業務。惟根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竹科管理局於園區規劃時,未就整體交通系統做整體性之規劃,開發計畫多以廠商興建廠房為主,僅保留零星用地供道路及公共設施使用。導致園區內部路幅狹小,聯外道路不足,導致新竹科學園區附近時常交通壅塞。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允宜檢討道路規劃,並縝密規劃大眾運輸系統,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九)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園區業務推展」項下「地政及規劃」係辦理推動科學園區土地更新規劃發展事宜及提供園區廠商營運服務等業務。查新竹科學園區廠商進駐情形統計,106年有效核准廠商家數535家、已入區登記廠商家數492家,至111年8月底止,增加為有效核准廠商家數615家(14.9%)、已入區登記廠商家數562家(14.2%),園區廠商進駐家數逐年成長,亦帶動用電需求提高。為配合國家溫室氣體行動方案,科學園區應制定逐年減碳規劃,並積極推動節能、創能、儲能之減碳措施,以達2050淨零碳排之目標。惟據統計,新竹科學園區之太陽光電設備發電量占園區用電量之比重僅2.37%,推動成效顯待提升。鑑於園區進駐之廠商多為高耗能之半導體產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應提出設置再生能源之逐年目標,以因應未來用電需求,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十)新竹科學園區交通壅塞情形長年為人詬病,查2018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整體交通調查及改善案規劃」報告書所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竹科管理局透過調撥車道、交通號誌控管、鼓勵員工共乘、鼓勵調整上下班彈性時間等方式,惟仍未能有效抑制園區車流量及改善交通壅塞情形。鑑於竹科新竹園區周遭目前持續辦理包含寶山用地擴建計畫、寶山用地第2期擴建計畫、X基地籌設計畫等開發規劃,預計未來於該地區就業人口將持續增加,恐使尖峰時段塞車情形更加嚴重。爰請竹科管理局持續與地方政府、交通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及園區廠商等單位研議改善計畫,另新設園區亦應審慎納入交通運輸規劃考量,以免交通壅塞情形持續惡化。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新竹科學園區周遭交通壅塞情形提出具體改善策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第3項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原列6億9,466萬2千元,除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1億6,096萬2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鑑於淨零排放、推動再生能源的發展已為全球趨勢,大型跨國企業皆要求其供應鏈需於2050年達到100%再生能源之目標,國家發展委員會亦於111年3月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施政目標亦扣合淨零科技領域,聚焦前瞻性或突破性之淨零科技研發,引導產業綠色轉型。經查中部科學園區111至116年之用電負載量預計需求,將從111年之195.72萬KW,提升至116年之341.42萬KW,顯見未來用電需求呈現逐年遞增之趨勢,而據科學園區管理局統計截至111年7月底,中部科學園區太陽光電設備發電量僅占園區用電量之比重3.35%,占比十分有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儘速研擬有效誘因與配套措施,持續鼓勵園區廠商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增加再生能源發電量。綜上所述,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事由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二)中部科學園區至111年7月底止,逾期未收回租金為3,011萬1千元,其中,以逾期期間2至4年之1,611萬6千元最高、6至8年986萬3千元第二高。另外,中部科學園區應改善二林園區與中興園區出租率低,二林園區因環保議題爭訟多年,於107年5月通過二階環評,重啟開發,然而,近期受疫情及原物料高漲影響,部分廠商退租土地或放緩投資計畫,導致出租率持續低落。而中興園區因屬研發型園區,且環境影響說明書規定除文化創意產業外,不得製造量產,引進廠商之產業類別受限,致出租率亦未如預期,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就如何改善逾期租金與促進招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三)中部科學園區至111年7月底止,逾期未收回租金為3,011萬1千元,其中,以逾期期間2至4年之1,611萬6千元最高、6至8年986萬3千元次之。另查,二林園區與中興園區之出租率低落,二林園區係因環保議題爭訟多年,雖於107年5月通過二階環評審查,重啟公共工程開發,惟近期受疫情及原物料高漲影響,部分廠商退租土地或放緩投資計畫,導致出租率持續低落。而中興園區因屬研發型園區,且環境影響說明書規定除文化創意產業外不得製造量產,引進廠商之產業類別受限,致出租率亦未如預期。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應改善二林園區與中興園區之招商情形及積極催收逾期未收回租金,以維護園區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四)經查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園區業務推展」項下「投資推廣」編列之預算包含辦理園區吸引高科技產業進駐,帶動中部地區產業轉型與升級之相關事項。根據國科會統計,中部科學園區至111年8月底,有效核准廠商家數為236家;惟已入區登記廠商僅有151家,僅占核准廠商家數64%,為3個園區最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允宜檢討招商進程,積極辦理相關招商程序,以吸引廠商確實進駐中科園區,以達中部科學園區設立之目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五)查中部科學園區二林園區籌設期間因涉及大量土地徵收、環境污染疑慮等,引發居民及各界團體抗爭,至2018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二階環評通過,正式對外招商,持續開發至今已投入181億餘元開發經費。惟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至2022年10月止,中科二林園區土地使用情形已出租土地面積僅占可供出租土地面積之39.92%,相較中科其他園區而言,招租成效仍有待持續加強。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於3個月內就如何加強中部科學園區二林園區土地招租成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策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六)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園區業務推展」項下「環安行政」編列之預算包含辦理園區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等相關經費。惟中部科學園區之用電負載量由106年的94.29萬KW增加至110年的156.25萬KW,增幅達65.71%,為3個科學園區增幅最大,未來亦不排除會再增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允宜儘速規劃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因應未來園區用電需求,使園區內之科技產業能有穩定之電力,俾利科技產業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七)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園區業務推展」項下「營建行政」計畫辦理園區用電計畫審查,以及電力供需之協調、安全輔導等相關事項。有鑑於減碳、推動再生能源的發展已成為全球趨勢,許多大型國際企業如蘋果即要求供應鏈在2050年達到100%再生能源的目標。而我國也在111年3月公布2050淨零排放路徑,以促進關鍵領域之技術、研究與創新,引導產業綠色轉型。經查,中科111年至116年用電負載量預計需求,將從111年之195.72萬KW,至116年將達341.42萬KW,未來用電需求明顯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而截至111年7月底,中部科學園區太陽光電設備發電量僅占園區用電量之比重3.35%,占比十分有限。綜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應審慎研擬有效誘因與配套措施,持續鼓勵、督促園區廠商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以增加再生能源發電量,因應未來用電需求,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八)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園區業務推展」項下「建管行政」辦理有關園區籌設、開發、土地取得及營運管理等相關事項。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111年10月3日召開中部科學園區擴建二期環評案審查會,中科已主動降低開發強度,開發面積由94.62公頃縮減為89.75公頃,保留大規模的公園綠地,並降低用水、用電量。但仍被質疑用水、用電只減5%降幅太小,有加重台中市整體的環境負載之虞。環評委員即要求加嚴空污排放限值,與加強廢棄物能自主處理,並於會議結論請中科在111年12月31日前補正後再審。惟中科擴建二期攸關半導體及上中下游產業在中台灣的布局,更為擴大台灣整體科技發展動能,以維持我國半導體產業的全球競爭力。因此中部科學園區應儘速完成環評等相關程序,並加強對外說明,協助大眾釐清相關疑慮,以兼顧環境永續與產業發展。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於3個月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第4項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原列11億7,555萬1千元,除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4億0,348萬2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第4目「園區業務推展」預算編列1億2,680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何欣純 陳秀寳 鄭正鈐 
    張廖萬堅     
    連署人:賴品妤 范 雲 林宜瑾 吳怡玎 
    林奕華 黃國書     
    (二)政府積極發展我國高科技產業,南部科學園區3期亦啟動擴建計畫,將擴大納入更多廠商。惟近年南科之用水、用電,以及廢棄物處理量能皆有極大需求,尤其在企業廢棄物處理方面,已排擠一般民生廢棄物處理量能,亟需改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應積極思考南科廠商之廢棄物處理量能,尤其在南部科學園區3期擴建之際,更需及早擬定與增設廢棄物處理措施。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三)鑑於淨零排放、推動再生能源的發展已為全球趨勢,大型跨國企業皆要求其供應鏈需於2050年達到100%再生能源之目標,國家發展委員會亦於111年3月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施政目標亦扣合淨零科技領域,聚焦前瞻性或突破性之淨零科技研發,引導產業綠色轉型。經查南部科學園區111年至116年之用電負載量預計需求,將從111年之225.96萬KW,提升至116年之342萬KW,顯見未來用電需求呈現逐年遞增之趨勢,而據科學園區管理局統計截至111年7月底,南部科學園區太陽光電設備發電量僅占園區用電量之比重2.83%,占比十分有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儘速研擬有效誘因與配套措施,持續鼓勵園區廠商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增加再生能源發電量。綜上所述,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陳秀寳 
    (四)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園區業務推展」項下「投資推廣」中「產學研發業務經費」預算編列2,006萬3千元,較111年度增列管理課程與專題研討人才培訓及科學園區人才培育補助計畫等經費521萬1千元。經費增加較多,並未詳細說明使用效益,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五)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園區業務推展」項下「營建行政」計畫辦理園區用電計畫審查,以及電力供需之協調、安全輔導等相關事項。有鑑於減碳、推動再生能源的發展已成為全球趨勢,許多大型國際企業如蘋果即要求供應鏈在2050年達到100%再生能源的目標。而我國也在111年3月公布2050淨零排放路徑,以促進關鍵領域之技術、研究與創新,引導產業綠色轉型。經查南部科學園區111至116年用電負載量預計需求,將從111年之225.96萬KW,至116年將達342萬KW,未來用電需求明顯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而截至111年7月底,南部科學園區太陽光電設備發電量僅占園區用電量之比重2.83%,占比十分有限。綜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應審慎研擬有效誘因與配套措施,持續鼓勵、督促園區廠商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以增加再生能源發電量,因應未來用電需求,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陳秀寳 
    (六)112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園區業務推展」項下「建管行政」編列之預算包含辦理園區各期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規劃業務及永續園區等業務。按國科會提供之111至116年用電負載量預計需求南部科學園區111年預計用電負載量為225.96萬KW、113年為266.76萬KW,連年增加至116年的342萬KW,總增幅達到51.35%。惟據南科管理局111年7月統計,園區太陽光電設備發電量僅占總用電量2.8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允宜持續鼓勵廠商設置再生能源設備,並配合2050年淨零排放之時程,穩定園區之用電,俾利科技產業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正鈐出席說明。
    (後接第六冊)
User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