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一、被害人
    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
    。但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項至第六項及前條之評估,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評估小組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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