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請召集委員林委員為洲補充說明。
    林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羅致政等、委員傅崐萁等分別提案,分經第6會期第4次、第13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羅致政等提案

    本院委員羅致政、何志偉、賴惠員等17人,有鑑於實踐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之精神,並符合菸害防制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宗旨,應符合不同性別比例之原則,爰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條第二項針對有關健康福利捐金額評估之學者專家,並無性別比例之強制規定,然為營造性別主流化之政策參與及環境,並實踐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之精神,且「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二十二次委員會決議:「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之比例,單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因此,健康福利捐金額評估之學者專家也應符合性別比例原則。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醫療補助、疾病防治、菸害防制及菸農與相關產業輔導照顧,其中健康福利捐運用之多個面向不僅包含兒少範圍,也包含婦女相關議題,其專家學者會議應包含不同性別成員,以含括不同面向之看法,而國健署調查,台灣女性吸菸比例呈現上升的情形,且女性吸菸風險較男性更大,因此,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評估之學者專家,成員性別應保障不同性別意見,以符合消除女性歧視及菸害防制之宗旨。
  • 提案人
    羅致政  何志偉  賴惠員  
  • 連署人
    王美惠  鍾佳濱  湯蕙禎  莊瑞雄  吳玉琴  林俊憲  江永昌  許智傑  吳思瑤  余 天  蔡易餘  沈發惠  何欣純  管碧玲  
  • 委員傅崐萁等提案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有鑑於為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2019年全台青少年紙菸吸菸率攀升,推估全台有逾8萬名青少年吸菸,且國民健康署抽查發現近七成店家並未拒絕賣菸給未成年之青少年。為阻絕未成年人過於容易取得菸品,故科予營業人較重之行政罰以收果效,本席等爰提出「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我國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雖已規定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國中及高中職學生吸菸率仍居高不下,惟根據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有超過5成(57.2%)的國中吸菸學生買菸時未被店家拒絕,可見遏阻青少年吸菸機制果效不彰,吸菸對於我國青少年身心健康有極大影響。
    二、菸品具上癮性,且影響民眾身體健康甚巨,研究調查,80%的肺癌是因菸品導致,而我國國民十大死亡率中以惡性腫瘤為第一順位,惡性腫瘤中又以氣管、支氣管及肺癌為首。
    三、基於憲法第十五條對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人民有開業、停業與否及營業活動等之自由,另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四號解釋,許可營業之條件、營業須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均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已明定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成年人,且第二十九條亦訂定罰則,惟如前述成效不彰;為遏止商家販售菸品予未成年人,科予營業人較重之行政罰。
  • 提案人
    傅崐萁  
  • 連署人
    游毓蘭  鄭麗文  費鴻泰  廖婉汝  謝衣鳯  吳怡玎  林思銘  林為洲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翁重鈞  陳雪生  張育美  呂玉玲  吳斯懷  徐志榮  溫玉霞  林奕華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4時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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