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星期一)9時4分至12時51分 @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席:魯委員明哲)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星期一)9時4分至12時5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魯委員明哲
  • 主席
    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中午12時32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中午12時30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下午4時5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椒華 洪孟楷 陳素月 魯明哲 李昆澤 林俊憲 陳雪生 蔡易餘 劉櫂豪 許智傑 趙正宇 劉世芳 傅崐萁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李德維 鄭正鈐 王美惠 張其祿 羅明才 游毓蘭 邱顯智 羅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陳以信 林思銘 張宏陸 賴品妤 邱臣遠 江永昌 鄭麗文 楊瓊瓔 廖婉汝 林德福 林奕華 江啟臣 邱志偉 孔文吉
    委員列席24人
    主 席:12月19日(星期一)魯召集委員明哲
    12月21日(星期三)劉召集委員世芳
    12月22日(星期四)劉召集委員世芳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劉芳賢 薦任科員 洪翎宜 薦任科員 林立偉
    薦任科員 陳穎萱 科 員 黃玉如
    12月19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 討論事項

  • 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單位預算。

  • 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單位預算。
  • 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 二、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決議:
    一、本(19)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二、本(19)日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
  • 112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單位預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審查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 三、112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單位預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審查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49項 觀光局及所屬3,310萬3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16項 觀光局及所屬308萬8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59項 觀光局及所屬305萬7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7項 觀光局及所屬1,005萬3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
    第4項 觀光局及所屬原列60億2,725萬2千元,減列第2目「觀光業務」項下「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中「業務費」之「委辦費」50萬元及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200萬元,共計減列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0億2,475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有鑑於交通部觀光局始終盼推動相關作業升格成為觀光署,藉以發揮更大行政量能,惠及我國基層各旅遊觀光行業別。然而,考量在法定編制員額上限達1,010人之前提,以及疫情後觀光復甦理當加大行政量能之際,觀光局卻在應該增加進用的職員數上欠缺積極進用,見112年職員預算員額僅與前一年度相同都是643人,更甚總預算員額數112年度743人再較前一年度有所減少,實令人減損對於觀光局之信心。爰此,112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2,277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並要求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二)112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2目「觀光業務」編列7億9,841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許智傑  蔡易餘  陳素月  趙正宇  林俊憲  劉世芳  陳雪生  劉櫂豪  李昆澤  許淑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二)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觀光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112年「觀光業務」預算為編列7億元獎補助費,提供予觀光發展基金,致使同項預算中「觀光國際事務費」、「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觀光業務管理與服務及從業人員訓練」、「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等共五項分支計畫之年度經費受到排擠,受觀光局減列預算。考量,疫情後觀光亟待復甦之際,行政作為不可縮水,且觀光發展基金預估將受觀光復甦影響更具備財源收入,是以主管機關允宜審慎對於預算編列積極再議。爰此,特凍結「觀光業務」預算數15%,並要求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專案報告,再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2.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案編列觀光業務7億9,841萬2千元,其項下編列7億元,補助觀光發展基金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惟現今台灣觀光景點欠缺整體規劃及特色IP合作。爰凍結預算1億元,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借鏡高雄文博會臺灣在地IP,可先在部分車站試點、強化在地文創,請觀光局偕同台鐵局等部會,評估洽談IP授權事宜,更可參考日本、韓國等國外經驗,引用更多觀光經濟IP,以推動各地區特色IP觀光之可行性評估報告,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陳素月
    3.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觀光業務」編列7億9,841萬2千元,係辦理各項觀光業務推動所需經費。經查,受疫情衝擊,109年及110年度停業之旅行社分別為43、67家,111年截至8月底48家,均較疫情前大幅增加,雖觀光局已推動多項紓困措施仍成效不佳。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針對觀光產業之復甦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4】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蔡易餘  劉世芳  陳雪生
    4.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歲出預算「觀光業務」項下編列7億9,841萬2千元,較111年度預算6億0,355萬9千元,增加1億9,485萬3千元,主要是補助觀光發展基金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增列2億元。惟近年來旅遊市場受疫情影響,旅客大幅減少,停業之旅行社逐年增加,107至110年停業家數分別為22、32、43、67,另觀光旅館員工數亦呈遞減狀況,108至111年6月,員工人數自2萬6,983人遞減至2萬1,560人,減幅20.1%;今年政府逐步邊境解封,開放國際旅客入境,觀光局應研謀對策設法解決飯店旅宿缺工問題及提振旅遊市場,加速復甦。爰此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歲出預算「觀光業務」項下編列7億9,841萬2千元,應予凍結1,000萬元,俟觀光局就上述缺工及提振旅遊市場對策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劉櫂豪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5.為正式納管非都市土地農牧林用地上1公頃以下露營場,觀光局於111年7月公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及《露營場管理要點》。然經查,至12月初僅22家業者提出申請合法化,另再新增13家非法業者。
    有鑑於國人露營風氣日盛,露營場普遍設置卻未能有效管理稽查,存在消費者安全及環境破壞之嚴重風險,有透過公權力積極輔導合法、杜絕非法之必要及迫切性,爰凍結觀光業務1,000萬元,請觀光局2個月內擬定112年度輔導地方政府推動露營場業者申請納管之目標與規劃,以及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盤點出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類型、生態敏感類型、資源利用敏感類型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類型」等之非法業者並擬定退場清理計畫,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6.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共計8項計畫,包含定期會議6項、不定期會議2項,合計預算編列108萬4千元,預算數與111年度相同。惟政府各機關派員出國計畫因疫情爆發後,多數皆未能執行,或改以線上視訊會議替代,今年政府雖已逐步解封,邊境開放,但明年國際疫情狀況仍不明朗,爰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派員出國計畫編列108萬4千元,應予凍結二分之一,俟疫情狀況檢討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劉櫂豪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7.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案編列觀光業務7億9,841萬2千元,其中編列觀光國際事務經費6,879萬2千元,但依交通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歐洲直飛航線僅剩7條,且集中在西歐國家;如:德英法荷四國,且2019年─2022年歐洲觀光行銷計畫中也僅西歐德、英、法三國,北歐、中東歐、波羅的海各國無任何觀光行銷計畫,爰凍結預算1,000萬元,建請交通部觀光局評估規劃捷克等中東歐觀光行銷計畫之可行性,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陳素月
    8.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觀光國際事務」預算編列6,879萬2千元,考量過去因受疫情影響,來台旅客大幅減少,觀光局應就未來如何加強吸引外國旅客來台提出妥適說明,並訂定合理目標,爰此,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觀光國際事務」預算編列6,879萬2千元,應予凍結10%,待觀光局於1個月內就112年度如何吸引外國客源來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劉世芳
    9.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觀光業務─觀光國際事務」編列6,879萬2千元,主要辦理推展國際會議市場、聯合民間及地方政府辦理觀光國際事務、加強對目標市場推廣等業務。因我國國境已經解封,觀光局應積極爭取國際旅客來臺觀光,以增加外匯收入及促進國內觀光產業發展。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提升國際旅客來臺觀光意願之策進方針與發展策略」,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0.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2022年12月10日零時起,取消入境人數限制,旅台觀光客的免簽也陸續恢復,外國旅客到台灣旅遊人數預期即將大幅上升。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報告》,內容提及:「109年1-3月(疫情邊境嚴格管制前)受訪旅客來臺旅行安排方式以「未請旅行社代訂住宿地點及機票,抵達後未曾參加本地旅行社或線上旅行社(OTA)安排的旅遊行程」為最多,占52.37%」,顯見多數遊客較傾向自行訂房。經查觀光局網頁共計有11種語言可供遊客切換,然從觀光局網頁以外語切換至旅宿網時,旅宿網僅有繁簡中文、英語及日語可供切換,對於歐洲人士、韓國及東南亞遊客甚不友善。
    為跨越語言障礙,加強國外旅客之服務,及提升資訊透明及便利性,爰凍結觀光業務項下觀光國際事務預算10%,請觀光局提升網頁語言之多樣性,並提交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11.台灣文化與生態多樣性,為我國吸引國際遊客之元素,然而觀光行銷活動並未將各地文化與生態元素納入其中,無法讓在地產業與文化生態保護工作互相結合謀求共贏。以日本沖繩為例,觀光飯店時常可見減少野生動物路殺之宣導文宣,觀光業者善盡友善環境之企業社會責任,爰凍結觀光國際事務費1/10,並請觀光局參考國際案例並運用與農委會、林務局及原民會等平台邀請業者、文化、生態學者與相關團體出席提供意見,就平台討論之結論納入未來觀光行銷活動之參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陳素月
    12.觀光局於112年度預算「觀光業務─觀光國際事務」項下編列6,879萬2千元,主要是為聯合民間及地方政府辦理觀光國際事務、加強對目標市場吸引客源等業務。經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來台旅客人數為14萬479人次,相較108年度受疫情影響前來台旅客的1,186萬人次僅剩1%,然而隨著國際疫情趨緩,台灣也對外開放觀光,預計至今年底來台旅客人次可達70萬人,依交通部觀光局設定之目標,明年來台旅客人次將恢復至疫情前的20%,約200萬人次,各縣市政府皆期盼來台旅客人次增加,帶動地方觀光經濟復甦。惟經統計,來台旅客約有83.7%造訪台北,56.8%造訪新北,僅有22.4%到高雄旅遊,更只有4.63%會到台南,顯見觀光局對國際進行宣傳時分配不均,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10,待觀光局針對如何加強其他縣市國際宣傳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13.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案於「觀光業務」工作計畫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81萬元,用於大陸地區內外互調川裝費。
    考量到中國目前防疫政策混亂,何時、何地進行封城、封多久都無從得知,觀光局應思考疫情穩定前派員赴中之必要性。
    爰此「觀光業務─大陸地區旅費」原編列81萬元,凍結30%,俟觀光局針對赴中人員如何因應中國防疫政策提出說明,並於1個月內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始得動支。【14】
    提案人:劉世芳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14.我國部分風景區景觀規劃雜亂、商圈商品缺乏在地特色、欠缺永續旅遊之整體規劃,在疫情前曾遭遇國人傾向出國旅遊,導致國內風景區遊客大幅衰退之狀況,未來疫情解封之後,恐會再次重蹈覆轍。爰凍結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業務費10%,請交通部研議委託第三公正單位,每年針對轄下風景區進行民眾滿意度調查,並將調查成果公布於網站之上,供風景區管理單位作為改善之參考,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陳素月
    15.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觀光業務─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委辦費」編列8,000千元,主要辦理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及編製臺灣地區觀光衛星帳等業務。經查該項預算與111年法定預算金額相同,惟疫後國際觀光環境已有所差異,其調查方式及樣本是否精準,仍有待商榷。此外,編製臺灣地區觀光衛星帳相較國際觀光衛星帳之架構,尚有出國觀光支出、觀光產業和其他產業之固定資本形成毛額,以及觀光集體消費等帳表尚未編製,觀光局應積極研謀改善。爰此,建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另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編製臺灣地區觀光衛星帳之改善作為及精進來臺旅客消費及動向調查業務之具體措施」,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6.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案於「觀光業務」工作計畫下,編列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預算249萬9千元,用於辦理風景區經營管理、公共建設推動、風景特定區評鑑作業等業務。
    高雄市政府自109年即提出申請蓮池潭周邊為指定觀光地區,然而迄今仍未通過,此間自然有市府規劃與中央政策期望的差異,惟蓮池潭周邊如能通過申請,將成為全台少見的都會型觀光地區,不僅能帶動地方觀光產業,更能成為人口逐漸成長的左營區不可或缺的生活調劑。
    爰此「觀光業務─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原編列249萬9千元,凍結10%,俟觀光局針對地方政府提出之指定觀光地區申請,加速其審核作業,並將審核結果於1個月內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始得動支。【17】
    提案人:劉世芳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17.我國部分觀光地區標榜某些食材,然而有些食材在國際上面臨保育爭議,在國境開放之後,可能對我國造成負面形象,請觀光局辦理相關活動應使用無保育爭議之食材,如永續海鮮等食材。爰凍結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業務費1/10,請觀光局函請保育主管機關提供針對部分可能涉及國際保育議題之食材,不得協助宣傳以該食材舉辦的觀光行銷活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陳素月
    18.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觀光業務─觀光業務管理與服務及從業人員訓練」編列2,690千元。惟近年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國內許多從業人員被迫轉職或離開相關工作崗位,為因應國境解封,觀光局應積極協助業者規劃觀光從業人員之招募及加強其專業知能,以提供國人與國外旅客良好服務品質。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我國觀光從業人員招募策略及專業職能培訓之精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9.觀光局於112年度預算「觀光業務─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項下編列813萬元,主要是為策劃發展國民旅遊業務、加強觀光旅遊設施管理及推動國民休閒旅遊等。經查,近年國人旅遊習慣受疫情影響逐漸改變,能夠避免群聚的露營活動成為國人假日休閒的熱門選項。依審計部統計資料顯示,106年我國露營人次約200萬人,到110年露營人次已倍增至400萬人,伴隨著露營活動的興起,全國各地的露營區也不斷增加,截至目前全國露營區約1,722處,惟其中多達1,418處為非法露營區,占全國露營區總數的82%,顯見觀光局怠於辦理露營區的督導及考核業務,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5,待觀光局針對露營區納管輔導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20.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觀光業務─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編列8,130千元。為因應我國國境解封,國人前往海外旅遊之意願大幅提升,觀光局應積極發展國內國民旅遊、加強觀光遊樂設施管理及推廣國民休閒旅遊等業務。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國內國民旅遊發展及推廣國民休閒旅遊之策進方針與發展策略」,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21.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預算編列813萬元,考量因受疫情影響,國內旅遊急需數位轉型,透過應強化數位科技應用加強數位宣導,觀光局應加強協助國內觀光業者進行數位轉型,爰此,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預算編列813萬元,應予凍結10%,待觀光局於3個月內,就如何協助國內觀光業者強化數位行銷、進行數位轉型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劉世芳
    22.隨著減碳意識抬頭,聯合國世界觀光組織於2019年公布的報告指出,到2030年全球旅遊交通碳排放將高達19.98億公噸,顯見旅遊碳排放驚人。
    有鑑於旅遊碳足跡逐年高升,各國紛紛推動低碳旅遊以減少碳足跡,2021年格拉斯哥氣候大會(COP26)前夕,300多家旅遊業者共同簽署《格拉斯哥旅遊業氣候行動宣言》,至今累積超過500家,提出未來10年旅遊業碳排減半,並在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的藍圖。
    為減少旅客在旅行交通及食宿等對地球資源之消耗,低碳永續旅遊模式正逐漸興起,環保署亦提倡環保旅宿,以降低一次性用品之消耗;基於環保意識,歐洲各國旅館亦早不提供一次性拋棄式物品。為邁向低碳永續之目標,爰凍結觀光業務項下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預算10%,請觀光局研擬旅宿提供一次性用品之漸禁時程規劃,並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23.為推動我國觀光資源、增進國內外旅客,加強國內外旅客之服務,觀光局辦理輔導觀光旅館業建立完整管理體系等業務,經查,觀光旅館員工人數自108年起呈現遞減情形,一般觀光旅館員工減幅23.66%高於國際觀光旅館之19.34%,顯示我國飯店旅宿業者缺工問題嚴重,爰凍結預算40萬元,建請交通部觀光局針對飯店旅宿業者進行人力需求條件進行分析,並提出改善計畫,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陳素月
    24.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觀光業務─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輔導」編列3,395千元。惟近年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國內許多旅宿業從業人員被迫轉職或離開相關工作崗位,為因應國境解封,觀光局應積極協助旅宿業者規劃從業人員之招募及加強其專業知能。此外,消費者與旅宿業者之消費糾紛時有所聞,觀光局應建構旅宿糾紛之調解平台,並落實相關機制,以提供國人與國外旅客優良旅宿品質。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我國旅宿業從業人員招募策略、專業職能培訓及旅宿糾紛調解之精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25.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案於「觀光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339萬5千元,係輔導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建立完整管理體系等業務,實施內容包括辦理觀光旅館業之投資、籌設、變更、檢查及消費糾紛處理等,及辦理定期、不定期督導地方政府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
    依觀光局歷年觀光旅館營運月報表,觀光旅館108至111年6月員工人數自2萬6,983人遞減為2萬1,560人,亦即111年6月人數較疫情前同月減少5,423人(減幅20.10%);觀光旅館員工人數近4年呈遞減趨勢,尤以客房部人員減幅最多,針對飯店旅宿業者缺工問題,勞動部雖辦理媒合計畫,尚無法吸引人員任職。
    考量明年疫情趨緩,我國邊境防疫政策放寬,旅遊住宿需求將可能大幅提升。爰此,「觀光業務─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原編列339萬5千元,凍結10%,俟觀光局邀集有關機關研議改善旅宿業人員雇用率不足、缺工問題,並將結論於2個月內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始得動支。【27】
    提案人:劉世芳  許智傑  林俊憲  陳素月
    26.民宿業家數目前達5,891家,較三年前大幅成長34%,1,495家,然目前民宿業仍被觀光局視為家庭副業,並未將其獨立視為一種具有專業性的產業。無論在人力補充或是其他相關需求觀光局於法制層面皆未跟上產業發展。
    為提升觀光局對相關產業的重視,爰此凍結交通部觀光局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100千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28】
    提案人:蔡易餘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27.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案於「觀光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補助交通作業基金」7億元,補助觀光發展基金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該計畫預計每年輔導地方政府建設30處結合在地特色之遊憩據點,將點狀據點串聯形成旅遊線,引導透過通用設計或綠建築等概念,建置體貼銀髮族、幼童、穆斯林等不同族群之友善旅遊服務設施,以強化旅遊品質。
    然而自疫情前國內旅遊人數即已下降,106年度至110年度國人國內旅遊總次數,106年度為1億8,344萬9千次,107及108年度持續減少,至109及110年度受COVID-19疫情影響,更驟減為1億4,297萬次及1億2,602萬7千次。
    按觀光局「臺灣旅遊狀況調查」顯示,自108年起國人旅遊資訊取得的主要管道已從「親友、同事、同學」變為「網路網絡與社群媒體」,為改善國人國內旅遊次數,除了協助地方政府串聯遊憩據點、建置體貼多元族群設施等等規劃,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宣傳。
    爰此,「觀光業務─補助交通作業基金」原編列7億元,凍結10%,俟觀光局研議如何透過網路、社群媒體協助地方政府宣傳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並將結論於2個月內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始得動支。【29】
    提案人:劉世芳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28.交通部觀光局於ll2年度預算案「觀光業務」計畫編列7億9841萬2千元,主要支出在辦理各項觀光業務推動所需經費,以及補助觀光基金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等事項;其中,補助觀光基金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編列7億元,較上年度增加2億元。
    自疫情以來,觀光局為因應疫情對觀光產業的衝擊,陸續推動多項紓困措施,例如旅行業員工薪資補貼、營運資金補貼等;惟觀光局之產業紓困措施多為短期措施(1至3個月),對於長期之成效有限,且旅行業停業家數仍不斷增加,107年至108年為22家及32家,而109年及110年為43家及67家,111年截至8月底為48家,顯見觀光局應充分檢討如何發揮經費之最大效益;其次,據觀光局統計,觀光旅館員工人數自108至111年6月從2萬6,983人減少至2萬1,560人,共減少5,423人;針對缺工問題,自111年5月起勞動部雖有辦理媒合計畫,惟業者對求職者之職務要求,及考量勞務程度與所提供之薪資不對等情形,以致缺工問題至今仍無法有效改善。
    爰此,建議凍結該筆預算百分之十,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方可動支。【30】
    提案人:陳素月  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29.國際上光害防制、暗空旅遊、節能減碳蔚為潮流,我國部分風景區也想要國際推動暗空旅遊,不過仍有部分風景區之照明、廣告招牌等設備,燈具色溫刺眼或是光逸散等問題嚴重,遊客無法體驗夜間自然之寧靜與美感,爰凍結觀光業務項下獎補助費10%,請觀光局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為觀光局轄下風景區之旅遊環境營造工程進行光害體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陳素月
    (三)112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31億0,096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劉世芳  許淑華  陳素月  許智傑  蔡易餘  王美惠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三)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觀光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112年度預算數,所相比前一年度再有增加,然而見該預算項下編列之各國家風景區預算分支計畫,卻存在有部分增加(花東、西拉雅、茂林、大鵬灣等),和部分減列(北海岸、阿里山、澎湖等)之不一致情形。查預算說明,雖皆提到乃各自風景區建設計畫總經費分年度編列之原因,但考量標準未明,以及扣除112年度續編經費後之剩餘數,又將如何規劃等問題,皆亟待主管機關釋疑,方能避免觀光甫自疫情後復甦之際卻再遇行政規劃紊亂情形。爰此,特凍結「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數15%,並要求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2.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預算編列31億96萬9千元,其用途為各風景區設施建設及改善等,然而依據各風景區參觀人數統計,110年受疫情影響風景區旅客衰退,今年度雖有所恢復,仍應提出相關因應精進等作為,,爰此,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預算編列31億96萬9千元,應凍結10%,待觀光局於1個月內,就如何促進風景區旅客成長及因應疫情相關應變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劉世芳
    3.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3,100,969千元。惟我國觀光旅遊景點常因同質性過高或軟硬體設備無法滿足需求而導致民眾前往意願不高,觀光局應持續發展國家風景區之個別特色與創新服務,以增加民眾觀光誘因。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國家風景區個別特色發展及創新服務之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4.觀光資訊之取得是否便利友善,此乃決定旅遊印象之重要因素。有民眾反映公部門提供之旅遊資訊長期忽視「資訊傳遞」而產生的亂象,旅遊資訊亦未密切整合,增加遊客查找的困擾;此外,手機連網已是趨勢,然數位佈局往往未將行動裝置體驗列入考量,有鑑於UI與UX概念已成為趨勢潮流,許多網站與資訊的處理,應善用結合資料庫,讓使用者能夠依循所需條件,自行快速查詢所需資訊,使用者介面設計急需優化。
    以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例,「摩西分海時間表」之呈現並不符合民眾以手機瀏覽網頁之習慣,而產生資訊過載之情事,且旅遊資訊亦不夠準確、簡潔、易懂,造成民眾之不便。此外,交通接駁之資訊整合亦不夠完善,使用者體驗有極大的改進空間。
    為滿足使用者之需求,提升體驗服務,及增進民眾旅遊印象,爰凍結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5%,請觀光局要求各國家風景區優化介面設計,提升視覺化資訊之比例,並加強資訊平台之整合,於3個月提交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5.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歲出預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編列31億0,096萬9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30億4,487萬8千元,增加5,609萬1千元。依據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觀光局所轄13處國家風景區劃設後多數未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風景特定區計畫,或是循既有都市計畫程序陳報擬定、變更風景特定區計畫,且部分國家風景區範圍與縣級風景區及國家公園重疊,應儘速研謀改善。爰此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歲出預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編列31億0,096萬9千元,應予凍結1億元,俟觀光局就國家風景區辦理都市計畫檢討改善提出具體規劃期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劉櫂豪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6.交通部於111年11月3日公告擴大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經營管理範圍,增加納入臺南市龍崎區牛埔里、龍船里,擴大範圍納入龍崎區惡地地形自然地景,規劃發展特色旅遊,更具遊憩魅力。然龍崎泥岩惡地納入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後,迄今無法讓遊客進入,而核心範圍內仍有歐欣掩埋場預定地,且該開發計畫恐因台南市政府敗訴而死灰復燃。有鑑於該計畫亦位於生態敏感區,若開發成掩埋場恐影響週遭生態環境,亦影響西拉雅國家風景區之完整性。爰此,凍結觀光局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1,000萬元,請觀光局提出加強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生態旅遊計畫,新增龍崎觀光宣傳方案及環境教育解說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7.經查三仙台後端步道因塌陷嚴重,而必須拆除以維護遊客安全,然拆除之石板、鋼材等建築用料仍留置於三仙台島上,任海風侵蝕,加速鐵製品生鏽,除不利於就近提供現有步道損壞之更替,亦影響民眾觀賞島景之品質。
    為維護旅客之觀賞權益,及確保建築用料可重複利用,爰凍結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20萬元,請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移除島上棄置之步道建築用料,並擇處進行堆置,俟上述工作完成並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8.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阿里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2億8,774萬1千元,爰刪減1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觀光局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台灣旅宿網的資訊顯示,111年嘉義市國慶連假訂房率為全台第二名。位於嘉義市的耐斯王子飯店幾乎客滿,市區的許多火雞肉飯店家也都熱鬧滾滾,至少比平常假日須多排30分鐘才能入座,文化夜市、檜意森活村等景點也是人朝爆滿,車潮、人潮造成嘉義市區交通大打結。
    然阿管處編列之行銷推廣經費,其中國內旅展宣傳(含參加國內各項旅展、行動旅展、觀光旅遊宣導、行銷品開發製作等宣傳經費),卻對嘉義市的觀光推廣挹注不足,爰刪減100萬元,並凍結200萬元,俟觀光局於1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嘉義市國內旅展宣傳效益提出報告,始得動支。【39】
    提案人:蔡易餘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王美惠
    9.觀光局於112年度預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項下編列28億6,740萬元,主要是為執行行政院核定之「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9-112年)」。經查,依審計部110年度審核報告指出,自民國73年觀光局劃設第一處國家級風景區以來,距今已過38年,觀光局於全國共劃設13處國家風景特定區,惟截至目前仍有10處尚未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風景特定區計畫,其中更有9處還涵蓋在風景特定區劃設前的都市計畫範圍內,並未依法辦理變更、發布及施行。依觀光發展條例第17條之規定,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的自然及文化資源完整,在風景特定區內的任何設施計畫都應該徵得主管機關同意,然而在觀光局的消極不作為下,多數風景特定區與既有都市計畫重疊的問題,仍尚未和地方政府取得共識,恐在風景特定區遭不當破壞時衍生法律適用的爭議,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1,000萬元並凍結1/5,待觀光局針對風景特定區為依法辦理的情形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蔡易餘
    10.在Covid-19疫情期間流失觀光收入之後,政府誓言增強旅遊誘因,更要在2025年前,吸引一千萬國際旅客。然CNN Travel指出,若台灣要吸引以及留住國際旅客,就必須先改善道路安全。台灣的交通議題,不只美國,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及日本都特別指出台灣的道路狀況問題嚴重,顯見台灣的步行環境相當惡劣,用路環境急需改善,應多尊重易受傷害的用路族群。
    以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為例,除去向山遊客中心以及環潭自行車道,其他景點(含商店街)皆缺乏完整之行人、無障礙設施;此外,國家風景區周邊往往違停嚴重,影響行人空間,上述問題皆須正視並逐步改善。
    為提供行人願意停留,確保商家有預期之外之商機,並達成人本交通之目標,爰凍結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預算10%,請交通部觀光局針對轄下國家風景區及鄰近景點、商店街之行人、無障礙設施進行盤點,並研擬改善方案及分期計畫,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11.雲嘉南海域廣,隨洋流漂來的廢棄物,無法依照廢棄物清理法徵收清理費,臨海縣市政府卻須額外增加廢棄物清理費;且海岸權責機關很多,各機關分工不明確。然本年度卻僅編列9,100千元之預算予雲嘉南海域,根本無法有效解決相關污染與廢棄物,海洋廢棄物仍對海岸線造成嚴重污染。
    爰此凍結交通部觀光局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5,000千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環境專案報告,始得動支。【42】
    提案人:蔡易餘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四)112年度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預算第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交通作業基金」編列12億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洪孟楷  趙正宇  蔡易餘  林俊憲  劉世芳  陳雪生  許淑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四)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觀光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觀光局統計,去年全台非法旅宿(旅館、日租套房及民宿)高達1,873家,開罰總金額新台幣1億461萬元,其中台北市非法旅館最多;非法民宿則在屏東縣最多。根據交通部觀光局公布《111年1-10月各縣市旅館業及民宿查報取締績效》之統計資料,未合法旅館(旅館及日租套房)共有2524家,未合法民宿共計649家,亦即直至10月,全台共計有3,173家非法旅宿。
    監察院105年調查報告及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皆指出,觀光局雖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然全國非法旅宿家數仍持續增加,顯示非法旅宿家數並未因該局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稽查、取締、輔導合法化等管理工作而減少;此外,對非法旅館之檢查家次比率低於對合法旅館之檢查,上述情形顯示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欠佳。
    為維護旅客旅遊之住宿安全,保障消費者旅遊住宿權益,爰凍結該筆預算10%,請交通部觀光局加強執行對非法旅宿之查報取締,並督導地方政府對非法旅宿之稽查與管理,於3個月內提交檢討及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2.有鑑於112年「交通作業基金」編列增撥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數12億元,乃具備有相當程度無視並低估疫情後受觀光復甦影響,而所能帶給觀光發展基金更多財源收入之現實,是以該項預算允宜審慎再議。爰此,特凍結「交通作業基金」預算數50%,並要求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專案報告,再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3.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交通作業基金」下編列12億元,係持續推動「Tourism2025台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經查,受疫情影響,觀光發展基金累積短絀金額不斷擴大,雖由公務預算撥款12億,112年度預計短絀仍達37.13億元。建議凍結該項經費10%,俟觀光局就該基金之財務控管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45】
    提案人:趙正宇  蔡易餘  林俊憲  劉世芳  陳雪生
    4.觀光局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交通作業基金─增撥觀光發展基金」編列1,200,000千元,主要辦理持續推動「Tourism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110-114年)」等相關工作事項,以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帶來之相關衝擊,希冀對內將打造地方魅力景點、擴大跨域合作,提升國民旅遊市場規模;對外強化台灣觀光品牌、廣拓國際客源,帶動來台旅客人次及觀光外匯收入之提升;並優化產業管理輔導機制及經營環境,提升台灣觀光產業服務品質;同時,完善旅遊資訊服務、推展智慧體驗,提供旅客更便利之旅遊環境,讓世界看見台灣從「防疫大國」成為「觀光大國」,期達成台灣成為「亞洲旅遊主要目的地」之政策目標。隨著新冠疫情(COVID-19)變換,該方案是否有進行相關細節微調,或目標進程是否有變,觀光局應詳細說明並落實管考機制。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Tourism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110-114年)之目前具體成效、後續規劃與預計目標」,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5.為正式納管非都市土地農牧林用地上1公頃以下露營場,觀光局於111年7月公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及《露營場管理要點》。然經查,至12月初僅22家業者提出申請合法化,另再新增13家非法業者。
    有鑑於國人露營風氣日盛,露營場普遍設置卻未能有效管理稽查,存在消費者安全及環境破壞之嚴重風險,有透過公權力積極輔導合法、杜絕非法之必要及迫切性,然地方政府執行上亦有經費人力未到位之問題。為協助地方政府加速納管露營場,爰凍結交通作業基金1,000萬元,請觀光局1個月內研擬規劃,自「Tourism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110-114年)」計畫中每年提撥一定比例經費供地方政府申請用以輔導露營場合法化所需之執行項目(包含教育宣導、限期申請、發給登記證、獎勵表揚等),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五)有鑑於新冠疫情趨緩,防疫標準及國境逐步解封,交通部觀光局僅針對旅遊團進行補助,針對自由行並無提出方案。自由行可提供比團體旅遊更多的自由空間,讓旅行者更方便,尤其團體旅遊多半會選擇較大眾化的景點,但自由行可有更多選擇空間,遊客腳步可到達更多據點,讓更多地區的相關業者受益。為吸引更多自由行旅客至花東旅遊及提升花東觀光收入,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花東自由行補助提出研議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六)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新增國庫撥補觀光發展基金12億元。經查觀光發展基金主要收入為機場服務費及其他促參租金,但因新冠疫情影響,導致機場服務費大幅減少,預計111年底累計短絀為70.38億元,淨值預計剩餘39.68億元;預計112年累計短絀將達107.51億元,淨值預計剩餘14.56億元。為防止觀光發展基金財務持續惡化,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觀光發展基金提出改善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七)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觀光發展基金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目前雖由公務預算補助觀光發展基金12億元,然而112年度國際旅客來臺狀況仍不明確,為確保觀光發展政策推動不受影響,爰要求交通部應針對觀光發展基金財務因應方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林俊憲  劉世芳
    (八)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新增國庫撥補觀光發展基金12億元,以持續推動「Tourism 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110-114年)」相關工作。惟觀光發展基金主要財源為機場服務費收入與促參租金等收入,因受疫情國境管制影響,出境人數及機場服務費收入銳減,前2年度機場服務費決算數較預算數相比,減幅超逾八成。111年起臺灣國境已逐步開放,但桃園國際機場服務費增幅仍難預估,該基金應通盤檢討調整計畫及預算資源配置,審酌財務能力避免基金總負債超過資產總值,進而影響基金業務之推動執行。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計畫調整檢討書面報告。【51】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陳素月
    (九)我國針對新冠肺炎的邊境防疫措施從111年10月起逐步開放,國際趨勢(除中國外)也逐漸對疫情改採「共存」的寬送管制,由此可預估未來國內旅遊業亦可因旅客增加而需求提升。然而據交通部觀光局提供資料,109及110年度停業之旅行社家數分別為43家及67家,111年截至8月底48家,均較107至108年度之22家及32家增加,顯示旅行業受疫情衝擊甚巨,觀光局雖祭出員工薪資補貼、導遊領隊生計補貼、營運資金補貼等措施協助業者,惟截至目前為止旅行業者營運仍屬艱困。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新增國庫撥補觀光發展基金12億元,即是為了紓解基金因紓困措施而產生之財務問題,而要實際健全基金財務,就需要紓困措施有效協助業者度過難關,讓觀光市場回復正常水準。爰此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就旅遊業紓困之措施,廣納業者之意見,擴大與業者之雙向溝通,研議更有效率的紓困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研議結論書面報告。【52】
    提案人:劉世芳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十)觀宏專案為交通部觀光局配合新南向政策,目的為促進印度、印尼、越南、緬甸、柬埔寨及寮國旅客組團來臺旅遊,但因受新冠疫情影響,暫緩受理申請作業,如今國門已開,行政院亦同意觀宏專案續辦至112年12月31日,並於111年11月11日恢復,然過去曾多次發生藉觀宏專案入境,進行「假觀光、真偷渡」之案例,雖然觀光局針對本次重啟專案,已要求越南辦事處針對指定旅行社進行檢核,但仍有潛在風險。為防止不肖業者利用觀宏專案進行「假觀光、真偷渡」,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持續檢核指定旅行社營運狀況及更新相關資料進行研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3】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一)有鑑於新冠疫情影響,109至110年國外旅客及出國旅客與108年同期相比大幅減少,嚴重衝擊國內旅行業者,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109年停業旅行社43家、110年67家、111年截至8月底48家,雖觀光局針對旅行社提出補助方案。據UNWTO調查評估,全球旅遊業回復至2019年疫情前水準,至少要2024年以後,而交通部觀光局所提方案多為短期紓困措施,對於長期疫情之成效有限。為復甦國內觀光產業,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旅行業者紓困措施提出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4】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二)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於「觀光業務」項下編列「業務費」中「委辦費」辦理編製臺灣地區觀光衛星帳100萬元。經查107及108年度之臺灣觀光衛星帳,於110年9月發布結果,109年度則是111年10月發布,編制衛星帳均較當年延後2至3年。隨著疫情趨緩、國境解封,觀光產業處於復甦之際,臺灣觀光衛星帳須提升資料及時性,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臺灣觀光衛星帳資料之及時性提出改善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三)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於「觀光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7億元,補助觀光發展基金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經查106至108年國旅總次數由1億8,344萬9千次至1億6,927萬9千次,足見國旅於疫情爆發前,已呈衰退趨勢,衰退原因應為國內旅遊景區同質性過高、未結合串聯成旅遊帶、遊憩據點著重硬體建設、部分景點缺乏後續維管等諸多問題。為促進國旅次數提升及改善國旅品質,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上述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6】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四)據交通部觀光局歷年觀光旅館營運月報統計,觀光旅館108至111年9月員工人數由2萬6983人減少為2萬2079人,其中國際觀光旅館減少4138人,一般觀光旅館減少1193人。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11年5月已辦理旅館專案媒合計畫,仍無法解決缺工問題,據勞動力發展署統計缺工原因為:求職者專業職能不符及基層工作起薪偏低等諸多因素。然而隨著疫情趨緩、國境解封,國際觀光客將逐漸來臺觀光,為因應未來來臺的觀光旅客,亟需解決觀光旅宿業者缺工問題,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如何解決觀光旅宿業者缺工問題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7】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十五)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觀光產業從業人員或有轉業之情況發生,目前國內外觀光產業逐漸復甦,然而觀光產業人力不足的狀況時有所聞,為確保國內觀光產業人力充足,以因應未來國際旅客來臺觀光及國內觀光需求,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於1個月內就觀光產業人力缺口提出因應之書面報告。【58】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劉世芳  林俊憲
    (十六)交通部觀光局112年度預算編列「觀光業務─補助交通作業基金」7億元,補助觀光發展基金辦理「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中程計畫(108-112年度)」,期藉由觀光環境品質提升及重點景區遊憩廊帶計畫,全面整備改善觀光遊憩硬體基礎設施及提升軟體服務。觀光局應積極參考相關旅遊調查之分析資訊,妥善規劃景區連結之交通串聯順暢度與方便性,加強結合在地人文與自然生態,以特色旅遊亮點展現多層次文化內涵,並衡量分眾旅客偏好,善用網路社群行銷,提供深度人性化體驗,以提升國內旅遊之質感。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於2個月內,就「體驗觀光─地方旅遊環境營造計畫中程計畫(108-112年度)之具體成效及計畫結束後之後續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9】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七)我國自111年8月起陸續有行政部門網站及相關系統皆遭受資安攻擊,已成我國重大國安事件,為避免相關機敏資料遭駭客竊取、藉此散播不利我國之假訊息及癱瘓網路造成民眾生活不便,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單位應持續強化人員訓練、資通訊安全防護,且採購落實須符合我國資通訊安全檢核事項,並重新檢視既有資通訊設備、外包廠商營運之系統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及擬訂相關資安緊急應變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於2個月內,盤點目前所有相關系統設備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並就「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通訊安全防護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0】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八)近年來政府機關發生數起不當運用約聘僱人員事件,多為要求其從事與原職務範疇無關之事,此況不僅嚴重減損我國政府信譽,亦有違廉能之旨。基此,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單位應定期盤點約聘僱人員之工作情況,並建立完善考察制度,以防上述情狀再度發生,並於2個月內針對「如何有效遏止濫用約聘僱人員及其考核機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1】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十九)2019年Netflix發表的「世界小吃」亞洲篇美食紀錄片中,臺灣的4家世界小吃都在嘉義,顯示出嘉義獨特多元的旅遊潛力,而許多嘉義市的店家,諸如聯興茶業、月桃故事館、信昌食油行、草行居─諸羅蔬食、允統食材有限公司、壺豆花、噴水雞肉飯、半畝田有限公司、朱家麻花捲、渼橘客新鮮果優格專賣店、奮起福米餅、林聰明沙鍋魚頭、里響咖啡、新台灣餅鋪、阿潘肉包等,也在勇於嘗試、不斷創新下,開發出大受歡迎的伴手禮及美食,為嘉義市觀光產業注入新的靈魂。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應針對如何透過體驗活動、特色伴手禮及宣傳活動之辦理,協助嘉義市伴手禮業者建立品牌價值,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2】
    提案人:蔡易餘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王美惠
    (二十)有鑑於西拉雅國家風景區核心範圍內有歐欣掩埋場預定地,該計畫開發商取得法院判決勝訴,掩埋場隨時可以重啟,有死灰復燃之問題。由於該計畫位於生態敏感區,若開發成掩埋場恐影響周遭龍崎惡地自然地景與生態環境,亦影響西拉雅國家風景區之完整性。請交通部觀光局研議於113年編列預算徵收該區域土地,完整納入西拉雅國家風景區,以維護國家風景區之完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3】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陳素月
    (二十一)查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範圍包括獅頭山、梨山及八卦山,並於2002年2月4日核准苗栗縣南庄鄉納入參山國家風景特定區,以推動所轄區域之人文及自然資源。另查2022年4月11日該處辦公室正式啟用並坐落於臺中市霧峰區,惟其相關業務未納該區,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應積極提具相關計畫,以促進霧峰區人文及自然景觀之保育及推廣。【64】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林靜儀
    (二十二)經統計國人國內旅遊總次數,從106至110年度分別為1億8344萬9千人次、1億7109萬人次、1億6927萬9千人次、1億4297萬人次及1億2602萬7千人次,雖109及110年度受疫情影響國人出遊意願降低尚可預期,惟從統計資料可見,國內旅遊人次早於疫情前便開始減少,主要原因是因為各觀光景點之間同質性太高,且未能有效串連成為旅遊帶,又隨著高齡人口增加及受疫情影響,國人旅遊習慣改變,部分景點因為軟硬體建設老舊不足又缺乏維護管理,停車空間不足等,影響國人前往旅遊意願;另外,國門也既已對外開放,預期國際觀光客逐漸增加,惟國內多數旅遊景點缺乏友善多元文化的服務設施,恐降低不同文化、信仰的國際旅客來臺,故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於3個月內重新盤點國內旅遊資源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以改善國內旅遊質感,提升國內、國際旅客旅遊意願。【65】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242億3,668萬3千元,增列「營業收入」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42億8,668萬3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131億4,009萬2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650萬元〔含「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業務費用」項下「旅運費」50萬元及「推展費」100萬元〕。
    (2)「租金與利息」2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8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31億3,159萬2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10億9,659萬1千元,增列5,850萬元,改列為111億5,509萬1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72億5,039萬7千元,減列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2億4,539萬7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4,316萬7千元、增加資金之轉投資469萬3千元,均照列。
    (八)通過決議20項:
    1.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36億4,714萬6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手續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18億3,433萬4千元,與111年度預算16億3,943萬9千元相比,增列1億9,489萬5千元(增幅12%)。經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收入以近5年(106-110年度)相比較,營業利益減少達741.6億元(減幅22.57%),各營業項目中以儲金減少116億3,363萬元(減幅25.77%)、匯兌減少9,718萬3千元(減幅27.58%)及簡易壽險減少446億44萬6千元(減幅31.02%),營運值減少幅度最為明顯。鑑於,近年金融保險業務營運表現大幅下滑,112年度預算編列手續費用項目卻大幅增列顯不合理,惟預算書中未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此提出詳細說明,恐有預算浮濫編列之嫌,考量預算應樽節編列之原則,故建議刪減該預算2,000萬元並凍結1/10,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項計畫之運用及增列原因提出詳細說明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什項營業成本─i郵購業務工作承攬外包費」編列2,000千元。經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i郵購營業收入預算數與111年度同為23,500千元,但112年度營運成本預算數卻編列15,200千元,較111年度編列之10,000千元增加5,200千元(增幅達52%)。且111年1至7月該公司營運成本執行數1,131.1萬元已超逾全年營運成本預算數1,000萬元,有待積極控管營運成本。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說明112年i郵購營運成本預算數增加原因,並就「精進i郵購營運成本控管」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與整體策略,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2.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研究發展費用─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新一代i郵箱軟硬體設計研究案」編列1,100千元。經查i郵箱自105年起建置至今已逾2,400餘座,惟審計部於查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之審核通知事項指出,有791座使用率未達30%,421座未滿10%,主要係由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設置i郵箱前,僅勘察設置地點之空間大小、網路、消防、電力等各項硬體設置條件是否符合需求,未辦理設置地區民眾之i郵箱需求市場調查所致。爰此,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11億8,207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就「強化i郵箱設置前評估作業及加強i郵箱使用率」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與整體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3.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預算「營業成本」項下「勞務成本」中「郵件處理費」之「租金與利息」編列1億5,077萬7千元,與111年度預算9,967萬3千元相比增列5,110萬4千元(增幅33.8%),其中以機器租金預算增加最多,較去年度增列8,404萬5千元(增幅536.7%)。經查,該項預算108至110年度分別編列5,112萬7千元、7,921萬4千元、7,011萬8千元,決算數分別為6,981萬3千元(執行率136.5%)、1億2,092萬2千元(執行率152.7%)、9,438萬元(執行率134.6%),近3年執行率均超過預算數甚多,顯見過往預算未能準確編列;又112年度預算機器租金編列暴增,惟預算書中卻未詳細說明其預算增加之用途,恐有預算浮濫編列之嫌,為確保預算覈實編列,故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項計畫之運用提出詳細說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4.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1,851億0,892萬1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三,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4.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一)111年第三季中華郵政甫發生對於子公司中華快遞公司人員待遇辦理不當之督導爭議,受批評有悖當前中央政府辦理解決低薪政策之情形,且後續改善情形未見積極成果。(二)營業成本當中之金融保險成本科目中,外幣兌換損失項目於110年度便達到227億元支出,然而卻於112年度預算數上並無概估數,而是全然空白。爰此,特凍結「營業成本」預算數20%,並要求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2)節日旺季前夕、電商促銷等檔期,運輸物流業往往有「包裹爆量」之情形。有鑑於中華郵政中秋前夕包裹大量湧入,加上截郵日期公告過晚,造成外勤同仁疲於奔命、壓力大增,引發工會不滿。人力不足與作業量能有限造成郵政同仁分送不及,導致具時效性之農產品或食品受到影響,易致報廢及浪費,亦引發民怨而歸責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導致公司方、郵政同仁及民眾三方皆輸之局面。
    為確保佳節前夕相關郵寄郵遞作業順暢,儘速紓解尖峰郵件量以減輕同仁投遞包裹之壓力,爰凍結郵件處理費項下服務費用預算15%,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儘早公告、宣導符合處理量能之截郵日期,提前部屬規劃、調整相關服務內容,並要求各局處研擬人力備援計劃,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魯明哲
    (3)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之相關規定,以確保駕駛人安全。
    有鑑於近年郵局函件衰退、包裹量大增,再加上部分郵局未設置快捷包裹專投單位,致使平常負責混投之郵務士得協助快捷包裹,造成郵務士工作量倍增;此外,郵務士負責範圍大,來回郵局耗時,加上快捷包裹具時效性,為了確保投遞效率,許多投遞士不得不超載運送。
    為避免機車載運過多包裹,增加郵務士投遞風險,爰凍結郵件運輸費項下服務費用預算15%,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盤點各局包裹之載運狀況、研擬增加快包專投,並提出改善計畫如:建立投遞紀錄等,於3個月提交書面檢討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魯明哲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什項營業成本」項下編列1,520萬元,辦理i郵購業務,用以提供網路商城平臺輔導小商、小農等微型業者進行網路銷售。經查,i郵購111年度與112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連兩年歲入編列同為2,350萬元,營業成本卻分別為1,000萬、1,520萬元,112年度成本竟較111年度增列520萬元,增幅達52%,惟i郵購項目預算收入連年減少,108年度至110年度收入由3,120萬2千元減少為2,337萬6千元,兩年間收入減少782萬6千元,減幅達25.08%,112年度預算編列又在近兩年歲入編列未增加的前提下,增加歲出預算編列,顯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有效控管營運成本,有違預算遵節編列原則,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500萬元並凍結1/10,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i郵購業務收支平衡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5.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279億2,505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劉世芳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5.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110年交通部便受行政院要求而開始修訂《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計畫將部分郵政人員之員工結清年資、一次所領退休俸等,納入所得替代率計算,且比照軍公教年改超過天花板部分再逐年調降,所預計對中華郵政退休加在職超過2萬名人員有所衝擊。再查,截至111年12月9日行政院會處理中之法律案便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且隨時可能通過。是以中華郵政允宜積極藉112年預算有所因應,而非僅被動作為,如此方可落實對郵政人員之保障,爰此特凍結「營業費用」預算數15%,並要求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2)近期發現有詐騙集團假冒中華郵政向民眾散布詐騙信件及簡訊,引誘民眾點擊連結並線上刷卡的「釣魚郵件」。不但受害民眾眾多,更因為中華郵政是台灣人非常信賴的機關,被害人往往看到郵局信件毫無沒防備,事後被盜刷的損失,被列為爭議款項,無法追回。
    鑑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強化反詐騙宣傳、詐騙防治常識等推廣活動,爰凍結預算4,000萬元,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如何強化反詐騙常識宣傳及推廣活動研擬改善對策,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陳素月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ll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推展費」編列3億6,999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推廣行銷業務等。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5年度決算財務收支概況(詳表1)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逐年遞減;而近5年度6項主要營運項目中僅郵件業務有成長(詳表2),允宜通盤檢討提出改善措施,提升經營效率。依此,建議凍結該筆預算百分之十,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方可動支。【28】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採購掃碼槍,用以提高各支局之工作效率,然有郵政同仁反映,新採購之掃碼槍操作起來非常遲鈍,掃讀條碼不易且有感應不良之問題,致使郵政同仁必須手動輸入資料,增加行政成本,此外部分支局甚至「以舊代新」,持續使用舊款之掃碼器,以避免行政困擾。
    採購設備不符郵政同仁需求及預期效果之情形並非個案,先前亦有許多郵政同仁反映:新採購之雷射印表機夾紙不斷,造成寄存單之浪費,以及捷穎機車車體設計不良、時常故障維修又耗時等諸多意見,顯見郵政公司之採購辦法有檢討之必要。
    為確保採購設備符合第一線郵政同仁之需求,避免造成資源錯置及浪費,爰此,凍結業務費用項下折舊及攤銷預算15%,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檢討採購辦法,並調查上述個案之採購過程有無不法,另於採購前廣徵第一線同仁之意見,強化驗收機制,於3個月提交書面檢討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魯明哲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有關「管理費用」預算,共編列38億6,141萬7千元,依據勞動檢討統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已發生2件違反勞動基準法、4件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違規狀態,嚴重影響郵政勞工權益,應檢討改善,爰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有關「管理費用」預算,共編列38億6,141萬7千元,應予凍結20%,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就如何改善違反勞動法令之情形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林俊憲  劉世芳
    (6)今年適逢「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屆滿20年,現代婦女基金會在2月曾邀請企業人資進行座談,受訪者不約而同直指,推動職場性別平權最大的阻力,就是公司高層「性別敏感度嚴重不足」、「觀念不合時宜」,受訪者也進一步表示,得知公司內有案件,卻仍私下關說撮合,令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導致當事人對於公司處理方式和結果往往感到失望、不滿意。
    經查,今年某支局發生性騷爭議,面談過程顯有瑕疵,為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爰凍結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預算10%,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確實落實性平機制,並加強主管層級之性別教育,定期辦理性平課程,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檢討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魯明哲
    (7)為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等相關措施,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各等郵局(郵件處理中心)設有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
    經查107年1月至111年10月郵政公司各局曾擔任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之委員名單,部分支局之申調會委員組成有適任性不足之虞,為確保性騷擾申訴調查是公正性與專業性,爰凍結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預算10%,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各地方支局重新評估申訴調查委員會委員組成之適任性,並加強申調會委員之性別平等教育,於3個月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魯明哲
    6.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及改良擴充計畫」共編列預算72億5,039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林俊憲  劉世芳  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趙正宇  陳雪生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6.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有關「固定資產建設及改良」共編列預算72億5,039萬7千元,相關預算包括專案計畫、一般建築及設備等,考量過去部分專案計畫執行狀況不佳,相關預算應更加撙節,爰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有關「固定資產建設及改良」共編列預算72億5,039萬7千元,應予刪減1億元,另凍結1億元,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針對,針對過去固定資產建設及改良辦理成效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林俊憲  劉世芳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ll2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編列「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30億1,187萬4千元,目的係為因應物流產業未來發展趨勢。經查,111年度截至7月底郵政資訊中心工程進度仍落後2.21個百分比,恐未能達成111年底前竣工目標;又工商服務中心歷經3次流標而於110年核定緩建;上述缺失允宜加強控管工程進度,妥適規劃緩建土地之處理。依此,建議凍結該筆預算百分之十,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方可動支。【37】
    提案人:陳素月  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3)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編列30億1,187萬4千元。惟111年度截至7月底郵政資訊中心工程進度落後,且工商服務中心亦多次流標而緩建。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中華郵政針對工程進度控管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8】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劉世芳  陳雪生  蔡易餘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編列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30億1,187萬4千元,但截至今年7月郵政資訊中心整體工程進度仍落後2.21%,恐無法達成111年底的竣工目標,爰凍結預算3億元,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如何妥適規劃土地使用及加強控管工程進程研謀改善,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陳素月
    7.逢年過節透過郵局寄送禮盒必定爆量,經常發生包裹塞爆郵局,比平均處理量多出四、五成,甚至暴增2倍多,造成基層負責收寄、運輸和投遞的同仁疲於奔命、壓力大增,引發工會不滿。節日包裹暴增,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人力不足,導致延誤投遞,尤其有時效性的農產品或食品易受影響而造成報廢及浪費。爰此,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檢討特定節日郵政人力調度不足問題,並提出及早規劃因應節慶暴增包裹之臨時處理人力招聘,改善節日人力調度及物流作業,降低郵務士的負擔及避免延誤投遞等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及節日臨時人力招聘方案。【24】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魯明哲
    8.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營業部分)報告指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收衰退億餘元,惟「營業收入」自106年度之3,286億餘元,降至110年度之2,544億餘元,減幅達22.57%,主要係壽險業務營業收入自106年度之1,874億餘元,下滑至110年度之1,365億餘元,減少508億餘元,衰退幅度達27.13%所致。除此之外,從獲利能力之重要指標「營業利益率」(營業利益占營業收入之百分比)觀之,中華郵政公司除109年達5%外,110年為4.84%、111年為4.97%、112年預估為4.93%,敬陪國營事業中「金融保險業」之末座。爰此,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度營業利益率5%為目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營運改善計畫,提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績效。【40】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蔡易餘  林俊憲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本業,主要營運項目為郵件、集郵、儲金、匯兌、簡易壽險及代理業務等6項,依據中華郵政公司110年決算書來看,近5年度6項主要營運項目中,僅郵件業務有所成長,其餘5項主要營運項目皆呈衰退之勢。又查,集郵、儲金、匯兌、簡易壽險及代理業務,5年來營運值減少介於1.44億元至446億元間,減幅介於18.94%至76.89%間,又110年度儲金、匯兌及簡易壽險等3項業務營運值為近5年最低,公司獲利能力持續呈現下滑。為提升中華郵政獲利能力,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檢討精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本業營運項目績效改善方案書面報告。【41】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i郵購客戶別銷售概況顯示,近3年皆以銷售於內部員工為主,金額介於2億4,842萬2千元至3億5,771萬2千元間,占比介於69.09%至73.10%間,111年截至7月,銷售內部員工比例仍占66.69%,足見中華郵政公司開發外部客戶成效不大,並有強迫內部員工消費之疑慮。為有效提升i郵購外部客源,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外部客源不足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42】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1.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型塑i郵購平台特色,開闢「關懷農產行銷專區」、「台灣農特產品館專區」及「公益關懷專區」。經查i郵購於111年3月16日架上銷售商品共169,523項,其中農特產品之「生鮮產品」商品僅14,052項,占8.29%,其餘九成商品並未符合平台特色,販售驗證農產品,九成未標示賣家及商品資訊或標示不全、八成未標示驗證標章或標示不清,顯示i郵政對於產品控管能力嚴重不足。為提升i郵政架上商品品質及維護消費者權利,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商品品管進行通盤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43】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2.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i郵購會員數截至110年3月底止,會員數達52萬筆。然中華郵政公司尚未將i郵購會員資料納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核心業務及核心資通系統。有鑑於警政署刑事局統計,110年度國人因線上賣場個資外洩遭詐騙案超過3,000件。為防止民眾個資因i郵購外洩,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i郵購會員資料納入核心資通系統,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員工數逐年遞減,自108年至111年7月為止,由2萬6,035人降低至2萬5,148人,而各年預估退休人數自111年908人增為115年度之1,312人,呈逐年增加趨勢,然111至112年度擬進用員工1,923人,恐無法補足之前所缺員額數及預估退休人員數,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精進人力資源管理,對於人力招募、培育與運用提出改善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4.桃園中壢郵局新建工程,已於110年10月20日正式開工,預估114年3月19日正式完工,為確保工程如期如質完工,提升國人與桃園市民眾辦理郵政、金融等相關業務之便利性,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把關工程之施作期程,並落實相關管考期程,俾利計畫執行順遂。【46】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30億1,187萬4千元。經查,該項計畫仍有部分標案工程執行進度略微落後,亦或是招商不順導致流標之情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妥予控管,並妥適規劃緩建土地之處理,以利本計畫如期如質完工。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之工程執行進度落後提出具體改善方針與應變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估各年退休員工人數自111年度之908人增為115年度之1,312人,增加404人(增幅44.49%),呈逐年增加趨勢。為因應未來幾年員工退休人數增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規劃人才招募計畫、加強培育與人力運用,以充實人力資源,確保我國郵政持續成長及永續經營。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整體人力發展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7.我國自111年8月起陸續有行政部門網站及相關系統皆遭受資安攻擊,已成我國重大國安事件,為避免相關機敏資料遭駭客竊取、藉此散播不利我國之假訊息及癱瘓網路造成民眾生活不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單位應持續強化人員訓練、資通訊安全防護,且採購落實須符合我國資通訊安全檢核事項,並重新檢視既有資通訊設備、外包廠商營運之系統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及擬訂相關資安緊急應變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盤點目前所有相關系統設備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並就「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通訊安全防護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8.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書揭示,112年度「保費收入」較111年度增加25億5,600萬元(增幅3.11%),惟網路投保比率及保費收入占比仍偏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開發新商品、優化作業流程、強化宣導行銷及推廣數位通路服務,以提升保費收入。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網路投保業務宣導行銷及推廣數位通路服務之精進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9.嘉義市文化路郵局(901支局)成立於1927年,被登錄為歷史建築。經查,建築外觀修復暨周邊景觀工程整建已花費4,667萬8千元,原定於111年10月7日完工,卻延宕至112年5月底才能竣工。有鑑於嘉義市文化路郵局內有早期郵政用具、文物及郵史等重要文資,並依據「中華郵政史臺灣編」資料,彙整嘉義郵局歷史、沿革及劉銘傳在嘉義地區開辦新式郵政之史料,後續應將文物及郵史資料,須妥善保存並規劃展示,讓歷史文化有效傳承。爰請交通部研議設置郵政博物館嘉義館,並規劃常態展、特展、兒童多元學習展場、體驗區及語音導覽等設施,並有完整行銷計畫,避免浪費4,600萬元公帑,未達成活化歷史建築之目的,以及社會教育與休閒娛樂功能。【51】
    提案人:蔡易餘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陳椒華  王美惠
    2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度起轉投資台灣行動支付公司,其目的除增加投資收益外,也期望透過引進民營金融及物流專業,提高中華郵政公司金流及物流產業上、下游整合能力,並提供多元化服務、開發新種業務等,惟台灣行動支付公司因功能受限與支付款便利性不佳等因素,難與其他行動支付平臺相比,在台灣各類型行動支付中排名敬陪末座,且近5年仍持續呈現虧損,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擴大發展台灣行動支付平臺用於郵政業務並持續滾動式檢討,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以利改善台灣行動支付公司收益情形。【52】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12月21日(星期三)
  • 討論事項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審查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七、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九、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三、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四、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五、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七、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八、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九、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三、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四、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五、審查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六、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七、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八、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九、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一、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三、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四、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五、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六、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七、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八、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九、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一、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沈發惠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三、審查委員沈發惠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四、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五、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六、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八、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九、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一、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三、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四、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五、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六、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七、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八、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九、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三、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四、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五、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九、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七十、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陳椒華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洪孟楷、李昆澤、劉世芳、江永昌、邱臣遠代表民眾黨黨團、林俊憲、游毓蘭、林奕華及楊瓊瓔說明提案要旨,由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路政司司長林福山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陳椒華、李昆澤、趙正宇、陳素月、劉世芳、許智傑、魯明哲、游毓蘭、林俊憲、陳以信、江啟臣、邱顯智、賴品妤、劉櫂豪、蔡易餘及林奕華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邱臣遠、羅美玲及傅崐萁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其他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12月22日(星期四)
  • 討論事項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審查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七、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九、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三、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四、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五、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七、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八、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九、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三、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四、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五、審查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六、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七、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八、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九、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一、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三、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四、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五、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六、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七、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八、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九、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一、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沈發惠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三、審查委員沈發惠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四、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五、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六、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七、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八、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九、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一、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三、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四、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五、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六、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七、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八、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十九、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三、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四、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五、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十九、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七十、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 七十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 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

  • 七十二、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
  • 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 七十三、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
  • 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

  • 七十四、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非營業預算。
  • 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分預算。

  • 七十五、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分預算。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七十案有委員陳椒華等3人,委員魯明哲等3人,委員洪孟楷等3人計3案所提修正動議共5案及委員魯明哲、游毓蘭等4人所提附帶決議併予討論審查。)
    決議: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案至第七十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壹,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世芳補充說明。
    二、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討論事項第七十一案至第七十五案本(22)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四、本(22)日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
    五、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航港建設基金及觀光發展基金預算均審查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貳。
    審查結果壹:
    一、法律名稱、第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皆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不予增訂。
    三、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九十二條條文,及相關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五、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為:
    「第七條之一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款。
    二、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
    三、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四、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五、第四十二條。
    六、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八、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十、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一、第四十九條。
    十二、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三、第五十四條。
    十四、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十五、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六、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七、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之一條文說明欄另增列文字,以符實務之需求。)
    六、第十五條條文修正為:
    「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六、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依限換領號牌,屆期仍不換領者,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七、第十六條條文修正為: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
    四、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五、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六、裝置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八、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九、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四萬元罰鍰。
    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十、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五、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但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取得該汽車駕駛執照者,不在此限。
    六、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汽車駕駛人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小型車、普通重型或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第一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十一、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人,駕駛其車輛。」
    十二、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為:
    「第三十條之一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十三、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為: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或跨行車道。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十四、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為: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未滿十八歲之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十五、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為: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十六、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為: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教練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十八、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十七、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為: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十八、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為:
    「第五十六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十九、第六十條條文修正為: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情形,且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十、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為: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或有第六十條第一項之情形,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二次以上者,並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大客車、大貨車、聯結車或重量逾三點五公噸之動力機械,而有前項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二十一、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為:
    「第六十六條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
    前項屬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牌照者,應於其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牌照處分期滿後,始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牌照。」
    二十二、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為:
    「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前項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教育或治療實施機構、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適用之。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有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二十三、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為: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兩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十四、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為: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
    二十五、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為:
    「第八十五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
    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
    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判確定者,得拍賣、銷毀或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前五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二十六、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為:
    「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七、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八、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審查結果貳:
    一、交通部主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94億2,733萬5千元,增列「營業收入」5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9億2,733萬5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54億2,255萬9千元,減列「營業成本」1,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4億1,155萬9千元。
    3.稅前淨損:原列59億9,522萬4千元,減列5億1,100萬元,改列為54億8,422萬4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54億3,010萬9千元,減列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3億8,010萬9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0項:
    1.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133億1,010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許淑華  劉世芳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勞務成本預算之編列本質,乃盼藉投入營業成本入,進而帶動營業收入和營運品質之穩定,然而所見屬勞務成本中用以支出訓練課程之鐘點費(含員工協助方案講座),卻在整體勞務成本相較前一年度為多,且機場業務可預見更較繁忙之際,在預算數上卻有所縮減,恐令服務品質和營運方之重視上有所打折。復以112年度員工人數702人,在與前一年度人數相同下,屬勞務成本中之超時工作報酬(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及值班費)預算數卻大幅增加,相比桃機公司另可選擇進用專職人員而論,亦有人事及勞動措施之檢討空間。爰此,特提案刪除「營業成本─勞務成本」5%預算數,並另凍結15%預算數,俟後經向本院交通委員會限期於一個月內提交「桃機公司112年度勞務成本(服務費用)編列檢討暨落實帶動營業收入增加之規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預算共編列11億7,588萬5千元,較111年度預算以及110年度決算皆有增加,考量桃機公司112年度已經預計虧損,相關預算支用應更加僅慎,且應就過去預決算之差異進行妥適說明,爰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預算共編列11億7,588萬5千元,應予凍結10%,待桃機公司於1個月內,就過去該項預算預決算之差異及執行改善作為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3)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無人機偵防勞務採購」之分年性項下編列8,400萬元。經查,該計畫自109年起編列預算1億9,000萬元分四年執行,原委託中科院辦理,惟中科院於111年7月函覆機場公司表示無法承接,截至目前該計畫毫無進展,預算執行率為零,顯見該計畫未能依計劃覈實辦理,目前桃園國際機場無人機闖入事件頻傳,截至111年8月底,因無人機入侵多達7次,影響航班34架次,旅客人數達3240人次,超越109-110年加總,為近年新高。故建議凍結該預算1/2,待機場公司就該計畫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說明未來無人機防禦系統建置始末及達成效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案「材料及用品費─用品消耗」編列61,595千元。經查,該項預算較111年度預算案增加84萬元(增幅1.38%),並較110年度決算數增加3,062萬1千元(增幅98.86%),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詳細說明該項預算增加原因及使用規劃。此外,以機場公司用品消耗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觀之,109至110年執行率分別僅71.63%及50.04%,加上112年度預計營運虧損仍鉅,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審慎參酌近年決算執行及業務量預計變動情形,本撙節原則檢討編列。爰此,爰此,建議減列該項預算1,500萬元;另凍結該項預算10%,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說明該項費用增加原因,並就相關預算執行之必要性及預期效果,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5)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用品消耗」項下編列6,159萬5千元,較110年決算數增加3,062萬1千元(增幅98.86%),係考量疫後旅客運量復甦,為維護營運品質及旅客使用清潔用品之需求,又桃園機場進入工程高峰,換發通行證之耗材使用增加。經查,108-110年決算數分別為4,878萬(執行率96.79%)、4,625萬4千元(71.63%)、3,097萬4千元(50.04%)。惟機場公司預估112年度服務旅客為995萬1千人次,僅為疫前108年服務人次4,868萬9千人之20.44%,且考量機場公司112年度預計虧損59億9,522萬4千元,為符合撙節預算之原則,故建議刪減該預算500萬並凍結1/5,待桃園機場公司針對用品消耗預算提出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趙正宇
    (6)有鑑於「營業成本─其他營業成本」當中,原屬前一年度之「行銷推廣費」無故自112年度改以「推展費」名義編列預算支出,且執行之內容並未有年度間之殊異處;如此,已明顯有預設本院審查中央政府各類總預算之行銷推廣費時,將有統一減列之決議,並以此企圖規避之。復以其他營業成本中主要支出預算數,乃執行於固定或無形之資產陸續完工入帳後,所因此必須支應之折舊及攤銷所致,但所見桃機公司並未有任何詳實之預算書刊載說明內容,有悖應當具有之揭露與透明。爰此,特提案減列「營業成本─其他營業成本」10%預算數,並另凍結15%預算數,俟後經向本院交通委員會限期於一個月內提交「桃機公司112年度改以『推展費』取代原『行銷推廣費』名稱原因暨折舊與攤銷預算執行規畫」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7)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項下合計編列22億9,335萬4千元,高於110年決算數(20億9,859萬5千元),及111年預算數(20億8,717萬2千元)。該計畫主要係辦理桃園機場跑滑道、機坪、航站大廈、助導航系統及電力系統與電腦設備等設施之維護管理。惟影響機場安全事件頻傳,今年曾發生因委外廠商操作不慎造成第二航廈部分區域停電,或桃機公司官網遭駭客攻擊致網頁無法瀏覽等,顯見該項計畫執行仍有改善空間。桃園國際機場其設施品質攸關飛航安全,亦影響國家形象,故建議刪減該預算1,000萬並凍結該項預算1/5,待機場公司就強化設施維護管理及設備韌性提出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8)有鑑於桃園機場歷年編列修理保養與保固總預算,平均為20億元,112年度預算編列增幅近10%,整體已達22.9億元。為避免執行航廈整修、跑道維護保養計畫,進而影響航班起降之情事,爰建請桃園國際機場公司針對機場內各項維護修繕項目,進行必要性評估並提出書面報告,以達提升整體機場旅運品質的目的,俟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18】
    提案人:許智傑  陳素月  蔡易餘  林俊憲
    (9)考量到全球疫情已有減緩之趨勢,各國對於邊境防疫措施逐漸鬆綁,我國自2022年下半年起亦對出入境防疫管制逐步放寬,包括國際機場協會(ACI)也預估全球機場客運量將開始回升。與此同時,國內亦出現黑幫、詐騙集團進行人口販運至柬埔寨等國之犯罪行為,隨著機場旅客數的增加,未來對於相關人口販運、詐騙、走私等犯罪的防治,將有賴於機場駐衛警、保全等的維護。爰此「專業服務費─保警及保全費用」原編列2億8204萬5千元,提案凍結10%,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相關說明,並於一個月內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始得動支。【21】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10)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案「其他營業成本─專業服務費─保警及保全費用」編列282,045千元。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3月11日發生承攬廠商剪斷電纜事件,同年7月9日再度發生外籍旅客在第一航廈候機室旁吸煙室破窗攀爬下樓並穿越擅出。上述事件,除造成機場設施損壞外,也嚴重危害機場安全,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以此為戒,持續加強空側場內巡檢、增設電子巡檢點,並要求針對可疑人員巡視通報。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協強化桃園國際機場各項安全防護機制之韌性」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與整體策略,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2.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18億5,019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許智傑  陳素月  蔡易餘  林俊憲  陳椒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2.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連年藉「營業費用─業務費用」預算編列,委託外界進行「航線發展研究案」以及「企業社會責任暨永續發展委託調查研究案」。如此,恐有悖航線發展之權責與主導,應當歸屬行政機關民用航空局之分際,復以企業社會責任暨永續發展等業務,亦應直接由機場公司方所從事,而非藉對外委託進而凸顯營運方在能力與責任之有限。爰此,特提案減列「營業費用─業務費用」5%預算數,並另凍結15%預算數,俟後經向本院交通委員會限期於一個月內提交「桃機公司辦理航線發展研究案之歷年成效暨112年績效展望」及「桃機公司委託外界進行對內『企業社會責任暨永續發展』之效益評估與112年預期成效」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2)英國調查機構公布2022年全球最佳機場排名,桃園國際機場名列第67,從18名退步至67名,下滑了近30名;鑑於我國邊境管制已放寬,因應後疫情時代之旅遊復甦規劃,爰建請桃園國際機場公司,針對如何提升旅客特色及吸引海外旅客來台、後續航線發展研究計畫等,說明如何提升服務水準及機場競爭力,以提供國內外旅客更佳之體驗,俟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24】
    提案人:許智傑  陳素月  蔡易餘  林俊憲
    (3)為配合我國國家文化政策、保存航空史料並推廣民航事業等目的,桃園國際機場航空科學館曾經是北部唯一以交通與航空科技為主題的展館;2015年桃園機場為了擴建第三航廈與滑行道將航科館拆除,原有館藏和室外陳列的18架展示機陸續歸還軍方或轉贈大專院校,惟桃機公司當時計畫以3到5年時間,在軍用機場南側的前黑貓中隊棚廠為中心,興建新的航空科學館,硬體工程經費約7億元,但事後計畫卻不了了之。台灣現在成為無任何國際級航空科學館的國家,爰建請桃園國際機場公司針對如何重啟國際級航空博物館或規畫其他航空教育空間,並進行可行性評估,以兼顧機場公司應善盡社會教育之責,俟桃園國際機場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使得動支。【25】
    提案人:許智傑  陳素月  蔡易餘  林俊憲
    (4)有鑑於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自預算編訂作業開辦之際,不久前才與我國法務部調查局簽署「資通安全合作備忘錄」完畢,並規劃分享資安情資、推動資安演練及暢通雙邊通報應變管道作業,藉以落實機場公司為國內特定非公務機關之最高責任等級A級之重要性防護。然而,考量相關防護及建置並未具體落實於相關管理費用當中,復以桃機公司就與我國調查局簽定之資通安全合作備忘錄預計進度成效,亦於112年度規劃有所未盡詳實之處,另就桃機公司是否設置資安長要職迄今亦未有清晰態度。爰此,特提案減列「營業費用─管理費用」10%預算數,並另凍結20%預算數,俟後經向本院交通委員會限期於一個月內提交「桃園機場公司辦理資安防護精進規劃暨112年預期成效」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5)桃機第三航廈預計於2025年啟用,然航廈分配原則出現許多爭議。經查桃機公司原先擬照國際航空聯盟進行分配,之後以「兼顧國籍航空公司未來能共同發展」為由,而改依航線分配,造成部分航空從業人員不滿。航空從業人員表示,以航線進行分配有諸多缺點如:不符國際趨勢,除了會造成民眾轉機不便外,亦會造成航空公司增加行李跨航廈轉接之困擾,此外,不同航空公司相同航線起降,恐會有過於集中特定時間帶等諸多問題。為維護航廈配置之公平性,及確保旅客與航空公司之權益,爰此提案凍結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預算10%,俟桃機公司針對航廈配置問題進行利弊分析,分別就「一聯盟一航廈」及「航線分配」之缺點提出因應方法,並提出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陳椒華  陳素月  洪孟楷
    (6)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訪臺期間,桃機公司官方網站伺服器自八月二日至四日上午屢遭駭客攻擊,導致網站呈現空白無法瀏覽,旅客無法查詢班機離到場時間,以及傳出機場遭導彈襲擊等假消息之情事。有鑑於機場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為避免敏感時刻再有影響政府資訊布達,影響民眾認知之情況發生,爰此,提案凍結管理費用項下電腦軟體服務費100萬元,俟桃機公司針對資安維護作業進行加強,並於三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陳椒華  陳素月  洪孟楷
    3.有鑑於按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預計表所載,預計截至112年末所比較111年同期,在負債預計數上,兩者間僅增加28.34億元負債預計數。復以,所見專用於借款利息支應之「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預算數,112年編列2.62億元用於支付利息,相較111年同項預算數1.37億元,再增加1.24億元數額。然而,考量交通部刻正執行受行政院核定之112年度增資150億元作業,其可應用於償還債務所用,避免利息費用繼續支出,再按相比111年度負債預計數之增加規模,所換算支應於利息費用之增加,亦有所繳利息過高之疑慮。爰此,「營業外費用」凍結二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112年度桃園機場公司辦理當前負債償還作業之近五年規劃暨落實成效精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4.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54億3,010萬9千元,凍結5億元(含「建置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工程計畫」450萬元),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陳素月  許智傑  陳椒華  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4.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編列「專案計畫」及「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合計154億3,000萬元。經查,112年度預算為近三年新高,分別為110年決算的2.9倍(53億5,137萬7千元),111年預算的1.5倍(104億8,169萬元),惟截至111年8月止,計有24項計畫分配預算執行率未及5成,其中更有14件執行率不足1%,110年度構建固定資產執行率更僅有66.17%,顯見該項目預算執行率極差,未能依計劃覈實編列預算,恐有預算過度編列之餘,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5,000萬並凍結1/10,待機場公司就各計畫執行規劃提出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2)機場公司112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下,編列「專案計畫」126.38億元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27.92億元,共計154.30億元,分別較110與111年度預算(案)數,增加130.26億元及49.48億元。經查:110年度購建固定資產執行率僅66.17%機場公司110年度編列購建固定資產預算數24.04億元,加計以前年度保留數55.39億元及奉准先行辦理數1.44億元,合計可用預算數80.87億元,決算數53.51億元,可用預算執行率(以下簡稱執行率)僅66.17%。截至111年8月底止,仍有多項計畫預算執行落後,允待積極檢討。綜上,機場公司112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54.30億元,為近3年度新高,惟其110年度購建固定資產執行率僅66.17%,且截至111年8月底,仍有多項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允宜積極控管各計畫執行進度,並妥為規劃112年度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之辦理內容,俾利儘早達成預期效益。爰此提案凍結「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10%,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蔡易餘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3)112年度桃機公司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之繼續計畫下,編列「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120億5,700萬元,該計畫投資總額956億8,100萬元,截至112年度累計已編預算數314億5,799萬8千元,占全部計畫32.88%,完工期程預計為115年12月。二、經查: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之核定與修正情形;截至111年8月底止,尚有部分標案執行進度未如預期,或受其他工程影響尚未復工。綜上,112年度桃機公司預算案編列「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120億5,700萬元,截至111年8月底,仍有部分標案工程執行進度略微落後,允宜持續妥予控管,並審慎辦理關聯工程之整合協調作業,俾使本計畫如期如質完工。爰此提案凍結「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預算10%,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蔡易餘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4)桃園國際機場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相關資訊安全之防護作為至關重要。有鑑於近期台鐵車站、高雄國際機場等重要交通場站均曾發生電子看板遭駭客入侵之情事,桃機公司官網亦曾遭駭客惡意攻擊致使網站停擺,顯見桃機公司亟需全面提升桃園國際機場各項軟硬體設施之資安防護成效。經查,桃園國際機場明年度持續規劃多項資訊軟體設備之更新及汰換,為維護資訊顯示設備之資訊正確性並確保不受外部惡意攻擊,爰提案凍結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機械及設備項目10,000千元,俟桃機公司針對資訊電視牆及報到櫃台顯示設備之供應廠商是否具中資背景、設備零組件是否含中國製產品及資安防護壓力測試成果等進行全面盤點,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陳椒華  陳素月  洪孟楷
    (5)機場公司112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分年性項目下,賡續編列「建置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工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經費450萬元。本計畫總經費6億5,537萬7千元,期程109至113年度,截至112年度累計編列2億7,450萬元,未來年度經費需求3億8,087萬7千元。經查:審計部指出機場公司辦理規劃建置跑道監視異物偵測系統之評估作業未臻周妥;宜審慎辦理評估作業,如確具有建置必要性,允應加速辦理。綜上,機場公司112年度預算案賡續編列「建置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工程計畫」經費450萬元。鑑於該公司自104年度編列預算辦理跑道監視異物偵測系統迄今已逾7年,仍處於概念性驗證與評估階段,允宜加速辦理評估及建置作業,俾儘早強化機場飛航安全管理。爰此提案凍結「建置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工程計畫」預算10%,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蔡易餘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6)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分年性項下編列「建制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工程計畫」450萬元。經查,該計畫自109年起編列6億5,537萬7千元分四年執行,109-111年決算數分別為1.9萬、248萬、158萬,合計僅執行404.1萬元,截至目前該計畫仍處於概念性驗證與評估階段,該計畫未能依計劃覈實辦理,近年跑道異物造成飛航安全問題頻傳,統計自108-111年已發生10次,致使桃園機場評鑑於3年內由第18名跌至第67名,退步近50個名次,且審計部業已針對該問題提出審核報告,指出自104年度起該計畫已延宕7年,桃機公司亦未作出具體改善,故建議凍結該預算450萬,待機場公司就該計畫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7)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2,792,109千元。經查,該項之分年性項目下,賡續編列「建置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工程計畫」經費450萬元,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自104年度編列預算辦理跑道監視異物偵測系統迄今已逾7年,仍處於概念性驗證與評估階段,應加速辦理評估及建置作業,儘早強化機場飛航安全管理。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450萬元,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建置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工程計畫」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整體策略、預估建置期程及其相關預算規劃與效益分析後,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5.有鑑於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編列「營業外收入」所見,過往於含換發機場通行工作證、機坪駕照、車證、廢鐵變賣等什項收入上,皆過度低估。查「什項收入」決算數與預算數比較增減數據,110年便達377.2%規模,又111年會計損益資訊所揭迄至第3季便有340.5%之多,是以112年度「什項收入」該項次僅編列2,038萬5千元實有過低。爰此,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桃園機場公司辦理換發機場通行工作證、機坪駕照、車證、廢鐵變賣等什項收入評估作業精進規劃」書面報告。【6】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6.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自109年起財務狀況由盈轉虧,110年底營運資金虧損44.08億元,顯見流動資產已無法支應流動負債,預計112年底待填補虧損將達142.58億元,且情形日趨惡化;又桃機公司自110年度起須仰賴借款融通因應日常業務之資金需求,預計111年底累積舉借數達248.84億元,趨近該公司資本額257.32億元,惟近來桃機公司多項重大工程同時進行,其中24件預算執行率未及五成,更多達14件預算執行率不到1%,行政院既已核定112年度增資150億元,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允宜切實掌握各重大工程進度,確保預算覈實編列,積極開源節流,落實債務管理,並審酌推動調整提列特別公積及盈餘分配比率。【39】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7.依據國際機場協會公布資料,桃園機場貨運量近年穩居世界排名第7,為國際重要貨運轉運樞紐,惟就知名單位研究,桃園機場貨物集散站平均單位面積效能,與國際重要貨運機場相比明顯不足,考量疫後全球供應鏈重組及確保供應鏈韌性之國際合作,桃園機場貨運集散之功能應有機會提升,與110年貨運量281.21萬公噸相較,2040年將達到402萬公噸,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把握國際貨運發展趨勢,參酌國際標竿機場經驗,妥為規劃刻正辦理之新貨運園區,以符合國際貨運發展之需求。【40】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8.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受疫情影響,預計111年底累積舉借數達248.84億元,交通部於112年度預算增資150億元協助該公司改善財務結構及填補資金短缺。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檢討財務狀況及債務管理,於1個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李昆澤  陳椒華
    9.根據英國非營利獨立調查機構Skytrax公布之2022年全球最佳機場排名,選出2022年全球100大機場評比,桃園機場在世界最佳100座機場名列第67名,相較2020年的18名、2021年的37名,為近10年排名最低,排名較2021年下滑達30名之多。回顧歷年桃園機場世界排名:2012年第29名、2013年第24名、2014年第18名、2015年第17名、2016年第20名、2017年第21名,2018年第15名,2019年第13名,2020年第18名、2021的37名,2022年成績竟還不如10年前之排名!桃園機場雖發新聞稿表示Skytrax全球百大最佳機場排名本次調查期間為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在此期間由於臺灣嚴防疫情,導致2021年機場出入境旅客量僅90.9萬人次;再加上檢疫流程管制嚴格,對旅客滿意度造成直接影響,故百大機場排名下滑。然世界各國同遭新冠病毒疫情影響,2022年世界排名前三大機場分別為:第1名杜哈的哈瑪德國際機場、第2名日本東京羽田機場、第3名新加坡樟宜機場,與2021年排名相同,顯見桃園國際機場未發現近年國際評比排名逐漸下滑之真正原因及改善方式,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全球100大國際機場評比下滑之檢討及具體改善策略計劃作為之書面報告。【42】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0.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編列機場安全維護相關經費包括委外保全費、機場各項安全管理監控系統維護費,112年度分別於「專業服務費」項下「保警及保全費用」與「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項下「機械及設備修護費」編列2億8,204萬5千元及1億5,701萬8千元。依據桃機公司提供資料,111年迄至9月底計發生2起影響機場安全事件,其中外包標案承攬廠商員工於中央車道剪斷電纜,造成桃園機場第二航廈部分區域停電事件及外籍旅客於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候機室旁吸煙室破窗攀爬下樓並穿越擅出引發社會關注。爰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檢視相關設施潛在之弱點,強化各項安全防護機制之韌性,持續檢討維安機制之完備性與妥適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43】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1.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編列126.38億元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27.92億元,共計154.3億元,111年度預算數增加49.48億元。經查截至111年8月底,計有24項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一次性項目)分配預算執行率未及八成或尚未分配預算。為使預算執行能有效提升,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分配預算執行率未及八成及尚未分配預算之項目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44】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2.桃園機場110年貨運量281萬公噸創歷史新高,預計2040年將達402萬公噸,又依據國際機場協會(ACI)公布資料,桃園機場貨運量自106至110年均名列前十名,為國際航空貨運之重要機場。有鑑於財團法人臺灣全球商貿運籌發展協會,桃園國際機場新貨運園區物流作業流程及功能規劃配置研究案指出,桃園機場貨物集散站平均單位面積效能明顯與國際標竿機場相比,效能明顯不足。為因應未來航空貨運增加,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依行政院所核定之園區綱要計畫,辦理新貨運園區相關事宜,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辦理新貨運園區進行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3.我國自111年8月起陸續有行政部門網站及相關系統皆遭受資安攻擊,已成我國重大國安事件,為避免相關機敏資料遭駭客竊取、藉此散播不利我國之假訊息及癱瘓網路造成民眾生活不便,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單位應持續強化人員訓練、資安防護,且採購落實須符合我國資安檢核事項,並重新檢視既有資訊設備、外包廠商營運之系統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及擬訂相關資安緊急應變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盤點目前所有相關系統設備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並就「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安防護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規劃自111至123年辦理新貨運站工程,預計以民間參與方式投入經費268億元。且據相關研究指出,桃園機場貨物集散站平均單位面積效能較國際標竿機場略低,且預期未來航空貨運之中大型貨品需求減緩及全球電商強勢發展等,將使全球航空貨運重量減輕,貨品價值提升,運送件數增加,考量長期航空貨運需求發展趨勢及國際機場多有積極辦理冷鏈發展規劃、資訊科技運用及服務指標設計等,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視貨運發展趨勢,參酌國際標竿機場經驗,妥慎辦理相關規劃作業。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新貨運園區設計規劃、園區定位及配置規劃、效益分析、周遭交通衝擊之具體評估及發展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15.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編列120億5,700萬元。經查,該項計畫仍有部分標案工程執行進度略微落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妥予控管,並審慎辦理關聯工程之整合協調作業,以利本計畫如期如質完工。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之工程執行進度落後提出具體改善方針與應變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16.因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自110年度起,皆需仰賴借款融通因應日常業務之資金需求,預計111年底累積舉借數達248.84億元,已趨近該公司資本額257.32億元,交通部於112年度預算增資150億元協助該公司改善財務結構及填補資金短缺,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仍待持續檢討財務狀況及債務管理,以利後續重大建設推動及機場永續經營。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提升桃園機場營運效能及健全財務之具體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7.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為維持服務品質,近年持續參與國際機場評比,亦辦理相關委託研究蒐集旅客意見。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2020至2022年,桃園機場於Skytrax評比之世界最佳百大機場排名由18名退步至67名,隨邊境管制陸續放寬,預期客運量將逐步回溫,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妥為瞭解旅客意見,並據以改善相關設施及服務,以提供旅客更優質之機場體驗。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提升桃園機場整體服務品質之具體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18.111年3月,桃園國際機場發生工程小包工程人員偷剪電纜,導致第二航廈停電之情事,該事件造成鄰近高壓電纜受損需汰換等損害;在7月時,亦發生外籍旅客於登機前,擅自離開管制區,搭乘計程車逃逸。上述情形可能影響機場之運作及旅客之安全,顯見桃園機場之維安機制有其檢討之必要,爰此,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強化與落實安全維護作業,定期檢視相關設施潛在之弱點,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上述情況再度發生。【51】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19.交通部考量航空客運量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大幅下滑,而補貼航空業者機場降落停留等設施使用費。經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執行交通部委任辦理補貼上開航空產業機場降落費及停留費情形,核有航空貨運業務之項目。然疫情期間,航空貨運實際貨運量明顯優於疫情發生前,並創近10年新高,其運價也因供不應求而大幅上漲,惟貨運及客機載貨航班109至110年度仍獲補貼降落費及停留費35億3,139萬餘元,顯見桃機公司未審酌航空貨運實際營運優於疫情發生前之情況,致使補貼似未符政府原先紓困之意旨。爰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檢討相關補貼之妥適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以確保及補貼對象之合理性。【52】
    提案人:陳椒華  陳素月  洪孟楷
    20.臺灣邊境於111年10月13日解封,航空運能、航點正陸續恢復,許多外籍航空規劃陸續恢復航班,國籍航空公司亦不斷引進新機,再加上第三航廈工程占用部分停駐空間,導致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因停機坪空間嚴重不足,而必須暫緩短程外籍航空停駐過夜,部分航線被迫取消。為因應航線復甦及航空業者營運及發展之需求,爰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滾動式檢討航機停駐之相關管理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航空業者及旅客之權益。【53】
    提案人:陳椒華  陳素月  洪孟楷
    二、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14億7,380萬2千元,增列「業務收入」項下「勞務收入」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5億2,380萬2千元。
    2.業務總支出:131億8,889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17億1,509萬4千元,減列5,000萬元,改列為16億6,509萬4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33億7,690萬3千元,減列1億9,325萬1千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131億8,365萬2千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260萬元、資產之變賣5,358萬5千元,均照列。
    (八)通過決議19項:
    1.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用人費用」編列60億3,065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趙正宇  陳素月  許智傑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民航基金於112年度於「勞務成本」及「管理及總務費」編列用人費用合計60億3,065萬6千元,較111年度預算58億1,200萬元增列2億1,853萬3千元(增幅3.76%),主要係行政院核增飛航服務總台預算員額33人。經查,108-110年決算數分別為49億1,100萬、50億6,700萬、52億6,200萬元,賸餘數分別為2億2,000萬、4億5,600萬、4億4,100萬,疫情前之決算尚有賸餘,又109-110年平均缺員258人,顯見原有預算員額仍未能完全進用,為符合撙節預算之原則,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2,000萬元並凍結1/10,待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就員額進用情形提出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6】
    單位:新台幣億元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趙正宇  
    (2)民航基金112年度預算於「勞務成本」及「管理及總務費用」編列用人費用共計60億3,065萬6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數增加2億1,853萬3千元(增幅3.76%),主要係行政院核增飛航服務總臺預算員額33人,暨調整待遇、員工考績晉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率調升等所需經費。然107至108年度平均缺員155人,109至110年度平均缺員258人,增加103人,固因飛航服務總臺及航空站人員,具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不易由其他機關遴用,致使甄補時程較長;然缺額未及補滿,又獲增新員額,甚至資深員警退休而遞補之新進警力俸級較低、因應疫情調整勤務時數致超勤加班費賸餘等,據民航基金近年度用人資料顯示,該基金109及110年度平均用人費用賸餘達4.49億元,且截至111年8月底已缺員343人,見表1,112年度民航局屬作業單位復獲增預算員額33人。
    表1 107至112年度民航基金員額進用情形表 單位:人
    說明:1.本表111年度實際員額係截至8月底資料。
    2.本表差異數=實際員額─預算員額。
    資料來源:整理自民航基金提供資料
    上述情況,除有是否能培訓大量新進人力之疑慮,同時亦會面臨日後大批人力同時離退之情況,隨疫情減緩,國境逐漸解封,各航空站之相關人力宜儘速補齊,爰提案凍結民航局屬作業單位項下編列勞務成本─用人費用1億元、航警局預算項下編列勞務成本─用人費用1億元,俟民航作業基金針對新進人力進用時程、缺員遞補之改善策略,於三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解凍。【7】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2.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水電費」編列2億6,401萬9千元,雖較111年預算已有減列,但仍較110年度決算增加4,388萬5千元,考量110年或因疫情影響,因此水電支出減少,然而相關費用仍較疫情前之108年決算高出1,271萬3千元,因此為節約能源,相關預算仍需撙節,爰此,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12年度「水電費」編列2億6,401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3.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9億4,889萬8千元,凍結800萬元,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劉櫂豪  劉世芳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3.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12年度「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共編列9億4889萬8千元,較111年度編列之9億3227萬3千元增列1662萬5千元,考量112年度民航基金預算預計短絀,相關費用應力行撙節,爰此,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12年度「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共編列9億4,889萬8千元,應予刪減500萬元。【9】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2)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12年度「修理保養及保固」項下合計編列9億4889萬8千元,較110年度決算數8億5190萬4千元,增加9699萬4千元。該項經費主要辦理跑滑道、機坪、草地、排水、航站大廈、助導航設備、空橋、行李輸送、空調、電腦等相關設備設施之維護保養,由於近年來受疫情影響,機場收入減少,致債務負擔逐年攀升,因此民航局各航空站應設法樽節,降低相關經常性支出,避免浪費公帑。爰此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12年度「修理保養及保固」項下合計編列9億4,889萬8千元,應予減列300萬元。【10】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劉世芳  林俊憲  
    4.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其他」之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推動委外服務案編列6,328萬元,考量無人機發展快速,日新月異,國外已發展以無人機進行貨物運送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加速相關法規之研議,爰此,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之「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推動委外服務案」編列6,328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1個月內,就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精進,以及其他國家近年法規演進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5.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33億7,690萬3千元,凍結6,000萬元,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蔡易餘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5.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民航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編列133億7,690萬3千元,包括專案計畫114億4,439萬6千元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9億3,250萬7千元。
    觀諸該基金近年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執行情形,108至110年度可用預算執行率由71.24%逐年降為61.51%。
    108至110年度民航基金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執行率概況表單位:新臺幣千元
    說明:本表執行率=決算數/可用預算數。
    依據審計部審核報告,該基金110年度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執行落後原因主要包括:計畫工程土地涉及訴訟、未因應工程相關法令規定之修正及時調整規劃進度、未審慎規劃前置作業及受COVID-19疫情影響等所致。
    爰此「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33億7,690萬3千元,提案凍結5%,俟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於三個月內針對購建固定資產之預算執行率改善,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2)依行政院核定「高雄國際機場2035年整體規劃」及相關政策指示,民航基金辦理高雄國際機場新航廈(含運轉中心)工程,規劃建設一座供國際線、國內線共用之新航廈,並整合既有機場陸路聯外運輸系統。鑑於近期受疫情及烏俄戰爭影響,營建物價上漲,有工程遭遇發包不易之情形,又為降低新航廈施工期間產生之衝擊,同時施工及營運為原則,爰建請民用航空局督促辦理設計廠商經費額度使用建造效益最大化,並考量施工期間妥為規劃交通動線安全,俟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許智傑  陳素月  蔡易餘  林俊憲  
    6.依據行政院107年2月核定「高雄國際機場2035年整體規劃」及相關政策指示,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2期辦理高雄國際機場新航廈(含運轉中心)工程,規劃建設一座供國際線、國內線共用,年容量1,650萬人次之新航廈,並整合既有機場陸路聯外運輸系統。本計畫(第1期)經行政院於110年11月26日核定,總經費373億4,378萬元,期程自111年至121年,辦理項目包括:A滑行道北移、陸側共同管溝新建及管線遷移、新建東側立體停車場、新航廈東側主體與C登機指廊、整建周邊停機坪等。鑑於近期受COVID疫情及俄烏戰爭影響,營建物價上漲,迭有工程遭遇發包不易之情形,據民航基金說明,本計畫預計於112年度辦理基本設計(含審議)、委託細部設計及監造招標等事項,允宜妥為督促未來辦理設計廠商,兼顧景觀造型、使用需求、施工可行性、預算額度等,避免重蹈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期程延宕、經費大幅增加之覆轍。此外,為維持高雄機場正常營運,並降低新航廈施工期間產生之衝擊,本計畫規劃以先建後拆、半半施工之原則辦理,考量施工期間大型機具、物料進出動線與人流、車流、飛機動線交織,允宜妥為規劃設計,以維安全。爰此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應於2個月內針對高雄國際機場施工規劃設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22】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7.交通部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編列133億7,690萬3千元,包括「專案計畫」114億4,439萬6千元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9億3,250萬7千元。但108至110年度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執行率由71.24%逐年降為61.51%,詳表1。
    說  明:本表執行率=決算數/可用預算數。
    交通部民航作業基金112年度新增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多達27項(含於112年度補辦預算者),預計投資金額381億3,486萬7千元,鑑於108至110年執行率逐年下降,為使預算有效利用執行,爰請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針對112年度持續或新增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其前置作業規劃進度、管控計畫、預計時程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8.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12年度進用員額較111年度增加32人,考量近年來民航基金員額缺員狀況加劇,歷年用人費用之決算皆低於預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針對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人員進用狀況進行妥善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24】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9.受全球疫情影響旅運量大幅減少,以機場服務費及機場相關設施權利金為主要收入來源之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收入較疫情前減少五成以上,自109年度起由賸餘轉為短絀,相關計畫須舉債支應。經查,該基金原規劃110至112年度分別需舉借長期債務300億元、180億元、180億元,實則仍不敷支應,另分別於110、111年短期調借合計134.54億元,於112年底累積長短期債務餘額達660億元,鑑於國際疫情日漸趨緩,且邊境管制亦已開放,故建議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應積極提升機場營運效能,以利開源節流強化基金財務體質。【25】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10.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案本期短絀17億1,509萬4千,較111年度預算案減少5億0,075萬4千元。另截至112年底累積短絀已達52億0,536萬1千元。考量政府已自111年10月13日起大幅放寬邊境及境內管制措施,爰要求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積極研議開源節流,提升機場營運效能,強化基金財務並減少短絀,限期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趙正宇  李昆澤  陳椒華  林俊憲
    11.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33億7,690萬3千元,包括「專案計畫」114億4,439萬6千元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9億3,250萬7千元。經查108至110年度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執行率由71.24%逐年降為61.51%。有鑑於民航基金112年度新增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多達27項,預計投資金額381億3,486萬7千元。為提升預算執行率,爰要求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規劃計畫之前置作業、檢討其執行率下降原因,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27】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2.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勞務成本」及「管理及總務費用」編列「用人費用」共計60億3,065萬6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數增加2億1,853萬3千元(增幅3.76%)。經查截至111年8月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作業單位預算員額1,952人,實際員額僅1,693人,缺員259人,為因應疫情趨緩,日後國外旅客大幅增長,爰要求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應儘速辦理遴補作業,規劃人力進用時程及相關事宜,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3.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賡續編列「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113億7,700萬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惟依據基金預算「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明細表」之說明,本計畫112年度將委由財政部代為發行乙類公債,或向金融機構融資借款,預計舉借180億元,較該年度經費需求113.77億元,超出66.23億元。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釐清舉債額度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舉債金額及超出之66.23億元之用途。【29】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4.有鑑於花東地區聯外交通建設嚴重落後臺灣西部地區,長期交通不便及缺乏一條完整安全的回家道路,交通,導致花東地區之城鄉、經濟、產業、醫療等各項發展皆受到限制並嚴重失衡。中央政府對於花東地區之交通政策向來係以「鐵路為主,公路為輔」,忽略航空運輸對於花東居民之重要與發展。然近年北迴線及花東鐵路,接連發生重大事故,2018年10月6432次普悠瑪列車新馬站內出軌事故及2021年4月408次太魯閣號出軌事故,皆造成重大傷亡意外,而「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僅改善部分危險落石路段,通車後連續假日或重大節日每每造成嚴重回堵,餘下路段因山路線形不良亦常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又「蘇花公路安全提升計畫」現正進行綜合規劃,尚未環境影響評估,工期更長達10年之久,短期無法解決花東地區交通及安全運輸之需求。然花東地區航空,是相對快速、直接及安全之大眾交通運輸方式,但偏高的票價,導致花東地區民眾無法享有安全快速的航空運輸。為促進花東地區民眾對外交通便捷及照顧花東偏遠地區居民,並提供安全出入之交通運輸選項,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6個月內,針對花蓮縣、台東縣等偏遠地區居民,往返居住地搭乘航空器者票價補貼及民用航空運輸業者經營花東地區偏遠航線營運虧損補貼等方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書面研究報告。【30】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5.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為配合我國民航事業之發展及飛航安全,統籌辦理全國民航相關之各項基礎建設,歷年均規劃經費辦理相關建設之改良擴充,惟近3年該基金(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執行率由109年度之71.24%,降至111年度61.51%,經查執行率連年下降之緣由包含:計畫工程土地涉及訴訟、未因應工程相關法令規定之修正及時調整規劃進度、未審慎規劃前置作業,以及受COVID-19疫情影響等所致,此況除有損我國政府廉能效率之形象外,亦不利後疫情時代之航空業復甦進程,故應儘速檢討改正,並藉此完善後續新增計畫之籌備工作,以防類似延宕情事再度發生。爰此,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針對如何提高執行率,以及未來如何防範類似不利計畫推展事件再度發生,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31】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6.106至108年我國機場旅運量均為成長趨勢,整體運載人次由6,597.87萬增為7,215.74萬,然因受新冠疫情之影響,各國皆實施邊境管制、入境檢疫及境內公共場域之人流管制等措施,此況嚴重衝擊航空產業,致109年運量驟降為1,899.75萬人次,110年續降為759.74萬人次,分別較108年減少73.67%及89.47%,惟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之收入來源主要為機場服務費、航空場站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費與權利金等,受旅運量減少影響之故,使其相關收入驟減。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自99年度起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該計畫原預計於118年完成,總經費達1,634.41億元之多;經查,該計畫自110年度起,營運資金已不敷支應該計畫經費,進而舉借300億元,後續年度經費需求預計均以外借資金籌措財源,此況恐不利民航基金之財務體質。爰此,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針對如何健全基金財務,並掌握確實航空業復甦契機,積極拓展基金財源,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32】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7.有鑑於現行中央政府刻正落實降低使用派遣勞工之政策,然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中之「一般服務費」預算內容,預計將藉承攬契約簽訂880人次落實其履約之項目,相比111年度845人次不減更反增。在此之下,考量承攬契約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且承攬契約中提供勞務之勞工與承攬業者間,也並非必然具備僱傭關係,以致實務上多有藉承攬契約規避派遣契約雇主責任等各實務案例相繼發生,進而影響有關人員權益。復以勞務承攬人員僅以履約為勞動目的,機關無法對承攬人員的工作方法、流程或時間等細節,進行指揮監督管理。倘若在行政機關對承攬契約中提供勞務之勞工,積極直接介入而為指揮監督管理時,恐將造成「承攬為名,派遣為實」之弊端,此亦為中央政府勞動政策力圖所避免之情形。爰此,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12年度民航局與航警局藉民航作業基金中勞務成本預算執行對於我國勞動政策暨勞工權益落實之檢視」書面報告。【33】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18.有鑑於伴隨「民用航空法」對無人機管理規範之法制逐漸熟成,復以我國各類型無人機在生產、供應、操作、認證、流通及應用等越漸熱絡,是以當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應加以體認對違規無人機之執法,以及推廣及管理運用無人機執行公務等作業,尚有欠制定全國性之業務規劃與指引。亦因此所見,例如所轄監察院之審計單位,在111年度便曾正式函請民航局,提醒應加以重視,連公務機關運用無人機執行公務時,都頻繁發生違反有關法規之情形,可見法治之推廣以及執法之積極,皆有待精進。爰此,特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12年辦理違規無人機執法業務暨我國各公務機關執行無人機公務作業之遵行法令之推廣及預期成效」書面報告。【34】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19.有鑑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之作業實務,多存在有業務人員長時間頻繁且密集接觸到具備各類放射線之不同儀器情形。考量該類人員健康權益受事後保障與彌補之必須,然基金預算中卻未全然對每一接觸各類放射線儀器之人員,皆編列事後之健檢補助費,亦未盡堪憑健檢補助費之發放,便足以彌補相關人員所可能受到之健康損害,是以既有預算實「患寡又患不均」。爰此,特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共同限期於1個月內,啟動有關津貼與健康檢查費用擴大發放之預算編列研議作業,並積極爭取,俟後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35】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三、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61億5,500萬3千元,增列「營業收入」4,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1億9,500萬3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51億2,172萬3千元:
    (1)配合營業總收入增列4,000萬元,應隨同修正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技術合作費及權利金─支付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權利金40萬元。
    (2)減列「業務費用」200萬元。
    (3)減列「棧埠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修理保養與保固費」之「機械及設備修護費」200萬元。
    (4)減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200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5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1億1,612萬3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10億3,328萬元,增列4,560萬元,改列為110億7,888萬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74億4,403萬1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7億4,000萬元、收回資金之轉投資2億3,630萬元,均照列。
    (八)通過決議21項:
    1.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7億1,959萬6千元,凍結7,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公司之「勞務成本─港灣費用」之「服務費用」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7,793萬1千元,其中之大宗為「交通及運輸設備修護費用」,編列5,580萬5千元,係為辦理波流儀、導航標識、VTMS船舶交通管理系統設備、CCTV設備汰換、交通船及環境品質監測系統。
    根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台灣港群智慧轉型計畫之船舶操航智慧輔助系統,未能確實發揮預警功能,如2021年六月及八月,於高雄港第二港口內,貨櫃船及貨輪進港時,系統未發出警示,因而發生碰撞碼頭設施及其他船舶,亦造成2部橋式起重機毀損之事件。
    又今年11月28日修訂後公告之「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規定公家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的場地新增不得使用有資安疑慮產品之規定。此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將禁止使用及採購有資安疑慮資通訊產品的規定,納入契約範本中。
    另根據行政院於2020年三月調查全台7,704個公務機關有無使用中國廠牌資通訊設備,至4月回覆之3,837個公務機關中,使用中國廠牌資通訊設備(智慧型手機、影像攝錄設備、無人機、通訊設備)數量高達1,108件。
    有鑑於如VTMS系統、CCTV設備等,皆屬資通訊產品,而港口則為具國安意涵之設施,爰此,「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7,793萬1千元,建議提案凍結20%,俟臺灣港務公司就相關資通訊系統汰換之資安維護、防禦、應變提出書面報告,提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劉世芳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修理保養與保固費─機械及設備修護費」編列68,410千元,辦理資訊機房搬遷及網路佈線、自動化門哨系統、電腦軟硬體設備及各項機電設備等維修保養。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自105年起啟用自動化門哨系統,經審計部110年度查核發現該系統偵測異常功能有待加強,港區通行證管控亦欠嚴謹,且112年度門哨系統預算較111年度增編85.1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檢討改進,並說明該項費用增加原因。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20%,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自動化門哨系統檢討改善及港區通行證管控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辦理行銷獎勵措施編列6億5,000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趙正宇  陳椒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2.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辦理行銷獎勵措施」編列650,000千元,以鼓勵業者增闢航線、增加轉口貨源及數位轉型。惟部分項目受疫情影響,執行未如預期,例如櫃場壅塞影響高雄港空櫃、實櫃調度,致「貨櫃航商客製化獎勵(轉口實櫃獎勵)」、「高雄港貨櫃調度獎勵」受限;港口持續壅塞,透過自營櫃場釋出空間協助航商消化貨量,致「公用自營貨櫃碼頭獎勵及海運快遞獎勵」申請減少;國外技師未能來臺進行設備安裝及系統建置、設備延後交付等,致「港口智慧創新應用及數位轉型獎勵」未及完成申請補助。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5,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檢討評估各獎勵項目發放成效及鼓勵開闢航線新增貨源、驅動港口作業數位化轉型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為因應國際海運情勢變化迅速、及鄰近港口競爭強烈,港務公司於業務費用中編列行銷獎勵措施,以提升港口競爭力與鞏固台灣航運樞紐地位。惟高雄港貨櫃裝卸量近2年表現衰退、不如預期。爰提案凍結3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3)因應海運情勢變化及鄰近港口競爭,吸引航商航線靠泊穩固櫃量,鼓勵開闢航線新增貨源,並驅動港口作數位化轉型,從而提升港口競爭力及鞏固航運樞紐地位,促進智慧港埠發展,辦理行銷獎勵措施編列650,000千元,銀行匯費、手續費等編列881千元。為高雄港貨櫃裝卸量近年表現不如預期,全球排名持續倒退,爰此提案凍結「業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3000萬元,俟港公司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編列「業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項下編列行銷獎勵措施6億5,000萬元,與111年度相同。該獎勵措施實施內容為轉口實櫃獎勵、藍色公路櫃量獎勵、新闢航線獎勵等措施,欲鼓勵業者增闢航線、增加轉口資源及數位轉型。
    經查:港務公司109年及110年行銷獎勵措施分別編列6億950萬元及6億5,000萬元,預算執行率分別為95.38%及120.17%,因110年全球海運市場需求大於供給,且疫情影響,港口持續壅塞,藍色公路櫃量等獎勵較預期增加,但亦有執行未如預期的項目,例如數位轉型未及完成申請補助等,故決算數較預算數增加20.17%為疫情影響。惟我國最大國際商港─高雄港,國際排名持續倒退,自2013年排名第13,2017-2019排名第15,2020-2021年排名第16及第17,且裝卸量增加率亦不如競爭港口。
    綜上,爰提案凍結「業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行銷獎勵措施3,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後疫情時代高雄港如何爭取相同區域內之貨源、有效競爭策略,於三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5)港務公司112年度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棧儲、代理及加工費」編列6億5000萬元,係因應海運情勢變化及鄰近港口競爭,辦理行銷獎勵等措施。惟受疫情影響,相關行銷獎勵措施應重新檢討。建議凍結該項預算3000萬元,俟港務公司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24】
    提案人:趙正宇  陳椒華  林俊憲  蔡易餘
    3.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勞務成本」項下「維持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3,6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陳椒華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3.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臺灣港務公司112年度預算編列電腦軟體服務費1億321萬2千元,較111年度之預算增加2887萬7千元,增幅達85.1%,其中門哨系統經費編列6280萬1千元。但港務公司成立10餘年,資訊軟硬體應已逐漸建置完成,相關資安系統、行政系統等維護費及購置一萬元以下套裝軟體等,應有樽節空間,但卻不時發生門哨系統偵測異常、控管通行不佳等情事。爰提案凍結1000萬元,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如何檢討改善整體港區門哨軟硬體,並加強管控通行之書面報告,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2)臺灣港務公司112年度預算編列維持費用─專業服務費─工業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目的為支持綠色航運發展,並配合政府環保政策及相關因應措施,以建立符合國際標準之職安管理系統,完善港區作業環境與安全。其中辦理高雄港碼頭土壤及地下水品質調查工作、臺灣國際商港生態港等認證計畫,惟未詳細說明預定目標、執行期程等。爰提案凍結5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具體成效及規劃期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3)港務公司於112年度預算「維持費用─專業服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3,600萬元,主要是因應全球綠色航運發展,持續配合政府相關環保政策及進行各項因應措施,以完善港區作業環境與安全等。經查,該項預算是為委託辦理「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國際標準系統維運」等相關認證,惟港口職業安全事故仍時有所聞,如今年7月間曾爆出有台中港船員於碼頭作業時,因風浪過大從距離甲板6公尺的高處跌落,事發2年求助無門;同月初,在花蓮港更發生工人於碼頭吊掛大理石,因鋼索斷裂遭33噸重大理石重壓身亡,顯見港區作業環境安全仍有改善空間,卻未見港務公司於預算書中詳細說明各項認證計畫內容及成效,又連年編列高額預算,如此恐有預算浮濫編列之嫌,考量預算應本於撙節編列之原則,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10,待港務公司針對該項預算提出詳細說明及提升港區作業安全改善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4)港務公司112年度「維持費用─專業服務費─工程及管理詢服務費」主要順應全球綠色航運發展,持續配合政府相關環保政策及規定進行各項因應措施,並建立符合國際標準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完善港區作業環境與安全,爰辦理「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45001)系統維」、「臺灣國際商港生態港認證」、「高雄港碼頭土壤及地下水品質調查工作」等計畫,惟未詳細說明預定目標、執行期程等事項,爰此提案凍結「維持費用─專業服務費─工程及管理詢服務費」200萬元,俟港公司提出具體成效及規劃期程,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5)港務公司112年度預算「勞務成本─維持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3600萬元。惟目前受疫情影響,相關工程支出停擺,港務公司應撙節編列。建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港務公司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3】
    提案人:趙正宇  陳椒華  蔡易餘  林俊憲
    4.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4,013萬9千元,主要為辦理客運及觀光遊憩水岸開發業務推廣、招商說明及國內、外業務推展等費用。經查,該項預算108至110年度分別編列3,848萬8千元、3,848萬8千元、3,648萬8千元;決算數分別為3,189萬9千元(執行率83%)、3,427萬2千元(執行率89%)、3,314萬6千元(執行率91%)。雖過往均有不錯的執行率,然而預算書中並未清楚說明如何推廣及招商,考量隨著疫情緩解,國內、外觀光都逐漸復甦,如何帶動地方觀光應為首要考量,港務公司應積極配合各縣市政府推動觀光遊憩活動發展,以提升地方觀光收益,故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項推廣費如何配合各縣市政府提升觀光效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細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5.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36億4,497萬4千元,其中「高雄港埠旅運中心辦公裝修及智慧化應用統包工程」,為因應高雄港埠旅運大樓及組織調整,辦理辦公區域裝修工程及全區5G智慧化工程,惟高雄港旅運中心111年8月取得使用執照後,招商不如預期,完成招商簽約者僅佔整體11.29%。爰該項預算凍結5,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相關具體招商作業期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6.有鑑於在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合併勞務成本」項下「維持費用」之「用人費用」編列之正式員額薪資、超時工作報酬、津貼、獎金及福利費等預算科目,皆明顯相比111年度為少,其增減作業明顯與港務公司未來年度可期之營運量能成長相悖。
    復以,港務公司合併預算作業於112年度為勞務承攬編列7.49億元,當中「自營櫃場貨物裝卸業務」、「環境清潔業務」、「保全業務」、「資訊維護駐點服務」及「專業服務費」各類別之預算數(預算書P.86)皆相比111年度明顯增加;考量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及提供勞務之勞工和承攬業者之間未必具備僱傭關係,將再徒增藉承攬契約規避派遣契約雇主責任之實務管理風險。再者,勞動承攬人員僅以履約為勞動目的,港務公司尚無法對承攬人員的工作方法、工作流程或時間等各細節進行指揮與監督,否則將造成「承攬為假、派遣為真」之弊端,更將嚴重悖離中央政府勞動政策之推動方向。
    爰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12年度合併勞務成本用人費用預算數編列說明」及「港務公司勞務承攬事項從事人員之權益保障措施」書面報告。【10】
    提案人:洪孟楷  陳椒華  魯明哲
    7.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歷年皆編列「營業費用」預算內容中「專業服務費」支應港務警察總隊、港務消防隊等機關之業務費,然而見112年度編列1.23億元規模,相較111年度再有縮減,實和預計將成長之港務業務趨勢有所相悖,恐令港區之治安維護、人員執法、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量能皆有實質萎縮之虞。復以,查港務公司合併預算數中所編列研究發展費用數過低,不符中央政府逐年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規劃,帶動中下游產業應用發展所辦理之「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總預算比例」行政指導辦法。爰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12年度港務警察總隊及港務消防隊業務精進規劃」及「112年營業費用預算執行預期成效」書面報告。【11】
    提案人:洪孟楷  陳椒華  魯明哲
    8.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第七貨櫃中心計畫─營運設施工程」目前仍施工中,因營建成本上漲致追加金額仍持續滾動檢討中;「花蓮港13~16號碼頭及後線基地開發工程」也因物價上漲、缺工、在地廠商缺乏整合能力等因素多次流標致進度落後;另交通部111年9月16日函報行政院「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第1次修正計畫之修正原因包括因應在建工程物價漲幅調增部分子計畫經費,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考量營建成本上漲之影響覈實編列預算並妥擬發包策略。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營建成本上漲對工程之影響及相關因應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9.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高雄港埠旅運中心辦公裝修及智慧化應用統包工程」編列1億5,000萬元,係因應進駐高雄港埠旅運大樓及組織調整,辦理辦公區域2期裝修工程及全區域之5G智慧化應用工程。惟截至111年10月13日,僅旅運大樓2樓免稅空間230平方公尺及港埠大樓6樓辦公室空間760.86平方公尺完成招商簽約,合計占可招租面積僅11.29%,其餘樓層及相關空間,尚無業者投標或未辦理招租作業。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強化高雄港旅運中心(旅運大樓、港埠大樓)招商業務及使用效益提升之策進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10.我國自111年8月起陸續有行政部門網站及相關系統皆遭受資安攻擊,已成我國重大國安事件,為避免相關機敏資料遭駭客竊取、藉此散播不利我國之假訊息及癱瘓網路造成民眾生活不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單位應持續強化人員訓練、資通訊安全防護,且採購落實需須符合我國資通訊安全檢核事項,並重新檢視既有資通訊設備、外包廠商營運之系統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及擬訂相關資安緊急應變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盤點目前所有相關系統設備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並就「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通訊安全防護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11.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門哨系統經費編列6,280萬1千元,較111年度之3,392萬4千元增加2,887萬7千元。經查,審計部111年決算書指出截至110年7月底仍屬有效港區通行證車號屬失竊車號者計853筆,主要原因為領用通行證之車輛發生竊盜、車牌失竊等情事時,部分領證人員及單位未依規定將通行證繳回,該車輛仍多次憑通行證進出港區,形成監管漏洞。為解決港區監管漏洞,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通行證控管提出檢討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傅崐萁  陳雪生  魯明哲
    12.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自101年3月1日成立至今,一直沒有合適的營運總部,於是斥資45億元於高雄興建旅運中心,預計未來作為港務中心營運總部。然近日高雄科技業界傳出,某些科技業者因不喜歡高雄軟體科技園區,透過高雄市政府表達希望進駐港埠旅運中心大樓,原定6至15樓的港務公司將讓出空間。旅運中心之興建,主要是成為港務公司營運總部,並非成為特定科技業者之商辦大樓。為落實旅運中心原定之計畫及防止圖利特定廠商,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旅運中心6至15樓之運用提出規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48】
    提案人:傅崐萁  陳雪生  魯明哲
    13.有鑑於高雄港為我國最大國際商港,該港之世界貨櫃港排名2012至2016年為第13名,2017至2019年降為第15名,2020及2021年降為第16名及第17名,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廈門港與高雄港距離最近,且航線組成類似,廈門港近年櫃量成長,尤其在109年及110年,高雄港受疫情衝擊,連續兩年櫃量不足千萬,而廈門港則完全相反,109、110兩年的櫃量皆呈正成長,且櫃量均破千萬,不僅如此,近年東南亞港口如胡志明港、海防港櫃量皆比疫情前成長,高雄港已面臨嚴峻的挑戰。為因應國際海運市場之變化,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提升高雄港櫃量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陳雪生
    14.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為服務業者建立物流配送基地,依據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年至115年)發展規劃,將吉林路以北,民生路以東,位緊鄰花蓮縣193縣道之三點九公頃土地設立物流專區,預計111年12月下旬完成整地並交付分公司業務單位辦理招商規劃。為使物流專區招商順利,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花蓮港物流專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陳雪生
    15.112年度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勞務收入」項下「港灣收入」之「曳船收入」編列13億7,622萬2千元,「勞務成本」項下「港灣費用」之曳船成本編列8億5,112萬6千元,收入、成本相抵後曳船利益為5億2,509萬6千元。經查,港勤公司110年預算案針對曳船成本編列8億2,962萬7千元、成本率63.45%,然該年度決算數為10億4,568萬6千元、成本率74.57,曳船成本多出2億1,605萬9千元,足見曳船成本過高,應落實撙節成本。為減少曳船業務所需成本,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降低曳船成本研擬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1】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陳雪生
    16.依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資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遭到裁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深切檢討,落實保障勞工權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52】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17.111年10月法國媒體《Le Point》週刊封面以「另一次威脅……台灣警戒」為題,其中報導「高雄:北京垂涎的台灣港口」,分析高雄港作為大港與工業重鎮之關鍵地位。然據媒體報導,高雄港第六貨櫃中心特許經營權之高明貨櫃碼頭公司,有三成持股來自港商政龍公司(其資本係中共國務院透過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控制);另外,向港務公司承租高雄港65、66號碼頭的東方海運航運,其背後同樣是由中共國務院透過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控制。(高雄港各貨櫃中心之營運業者如下表)
    此外,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各港口多採用上海振華製造之橋式起重機,而隨自動化及智慧化港口轉型,以高雄第七貨櫃中心為例,長榮海運公司111年8月購置19部遠端操控橋式起重機、56部自動化門式機,亦為上海振華製造。
    有鑑於港口乃具國安意涵之設施,無論是營運業者之資本、啟用設備之資通安全,應以具備國安意識,而非死守運輸技術本位思維。爰此,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報請交通部邀集經濟部、數位發展部就境外營運業者之資本認定、各自動化設備之資通安全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53】
    提案人:劉世芳  林俊憲  蔡易餘  李昆澤
    18.有鑑於我國中央政府國營事業機關如台電、中油、菸酒公司或公股行庫等,近年皆連續獲得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推手獎」中贊助組、推展組等獎項肯定,然對比交通部10個事業、轉投資單位中,近年來僅中華電信獲得同樣殊榮。是以,考量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樣具備有響應並推動我國體育運動政策之營運義務,爰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除積極辦理之外,也應研議參與112年度之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推手獎」,藉此落實並擴大企業社會責任之範圍。【54】
    提案人:洪孟楷  陳椒華  魯明哲
    19.有鑑於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趨緩,中央政府有望於112年度放寬海上客輪入境我國之管理措施,並預計將惠及相鄰港區周遭地區之觀光、旅遊產業與從業人員。
    爰此,特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超前部署,妥適規劃並釋出合作優惠,串聯我國北海岸地區八里、淡水、三芝及石門等臺北港之國門腹地之民間各餐、旅、食、宿行業以供因應,俟後並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55】
    提案人:洪孟楷  陳椒華  魯明哲
    20.安平商港在106年度即通過行政院核定整體建設發展模式為「北觀光─南自貿」,其中屬安平商港內漁光島西側大、小月牙灣也已納入都市計畫成為港埠用地,近年臺南市政府積極辦理相關休閒遊憩活動,帶動漁光島週邊觀光發展,該計畫中部份已有初步成效,如遊艇碼頭區已完成招商,大、小月牙灣便為下一步發展重點,惟相關規劃須符合「低碳生態島」的發展願景,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配合臺南市政府規劃並成立工作小組平台,於1個月內針對漁光島遊客中心之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評估之書面報告。【56】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21.臺南市淺海浮筏式牡蠣養殖已有數十年歷史,範圍分布在安平、鯤鯓、喜樹、灣裡等近海地區,養殖數量9,000餘棚,占全國浮筏式牡蠣養殖的五成以上,是國內重要牡蠣養殖區域,然而臺南市淺筏式牡蠣養殖受限於相關水域權責單位未能積極回應,始終無法順利完成區劃漁業權範圍劃定,造成蚵農面臨天災所造成的農損,無法依法申請救助,對蚵農權益影響相當巨大,唯有儘快完成區劃漁業權範圍劃定,才能使管理合法化,建立牡蠣養殖規範並有效落實管理。鑑於此,針對臺南市淺海浮筏式牡蠣養殖區劃漁業權劃設已經多次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交通部航港局和內政部營建署均和臺南市政府取得共識,僅剩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仍有所顧忌致使臺南市淺筏式牡蠣養殖區劃漁業權無法順利推行,惟嘉義縣同為國內牡蠣養殖重要區域,早在107年便已完成區劃漁業權劃設,使範圍內蚵農能受法令保障安心養殖,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安平商港範圍內區劃漁業權問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以保障漁民養殖權益。【57】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四、交通部主管航港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97億6,226萬1千元,增列1,000萬元,另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應隨同修正增列1,025萬元(含「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985萬元及「財產收入」項下「權利金收入」40萬元),共計增列2,0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7億8,251萬1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101億3,723萬5千元,減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200萬元及「港灣建設計畫」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0億8,523萬5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3億7,497萬4千元,減列7,225萬元,改列為3億0,272萬4千元。
    (三)解繳公庫:24億8,059萬5千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15項:
    1.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港灣建設計畫」編列30億6,791萬7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李昆澤  劉櫂豪  許智傑  林俊憲  陳雪生  許淑華  陳素月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航港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港灣建設計畫項下「一般服務費」編列預算6,252萬6千元,較111年預算增列5,899萬8千元,較110年度決算增加5,916萬8千元。其中主要用於國際及國內商港開放垂釣區委託管制、巡視與釣客管理之勞務承攬費用。相關管理有其必要性,然而預算較去年預算與前年決算增加幅度大,應詳加說明。爰此,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港灣建設計畫項下「一般服務費」編列預算6,252萬6千元,應凍結預算10%,待航港局於一個月內就相關預算增列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許智傑  林俊憲
    (2)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港灣建設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預算3億7,034萬3千元,較111年預算增列4,866萬2千元,較110年度決算增加2億145萬7千元,考量預算編列應力行撙節,詳盡檢視各計畫之必要性與規模,且增列預算應更詳盡說明。爰此,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港灣建設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預算3億7,034萬3千元,應予減列500萬元,另凍結預算10%,待航港局於一個月內就相關預算增列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3)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港灣建設計畫─專業服務費─臺中港外港區擴建計畫(第一期)環境影響評估暨臺中港沿岸中華白海豚族群生態環境監測及保育規劃」編列13,000千元。經查,此計畫自2016年起執行至今,航港局應說明多年來研究成果及未來如何督導相關單位進行具體保育工作。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航港局就「中華白海豚族群生態環境監測及保育規劃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4)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港灣建設計畫項下「購建固定資產」編列預算17億4,878萬7千元,較111年預算增列4億8,067萬9千元,較110年度決算增加7億7,966萬9千元。該預算增加幅度高,應力行撙節,重新盤整各分計畫之必要性。爰此,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港灣建設計畫項下「購建固定資產」編列預算17億4,878萬7千元,應予減列5,000萬元,另凍結預算10%,待航港局於一個月內就相關預算增列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5)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預算案「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及營舍與設施工程支出─購置固定資產─購置土地─興建土地改良物─防止外傘頂洲沙灘流失整體防護計畫─沙洲置沙(加高)」編列300,000千元。惟該計畫與會審查委員及機關認為該計畫可能影響海域生態、牡蠣養殖業及濕地生態,亦鄰近「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故交通部、航港局及港務公司尚須與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相關單位及漁民、漁業團體溝通協調,重新評估對環境之影響。爰此,建議減列該項預算1億元;另凍結該項預算20%,俟航港局就「防止外傘頂洲沙灘流失整體防護計畫─沙洲置沙(加高)之後續推動方式及相關環境保育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6)交通部航港局於112年度預算「港灣建設計畫─購置機械設備─其他」編列7,205萬元,其中編列2,800萬元為辦理自由貿易港區門哨系統導入AI影像辨識精進,以提升港區人員進出管制電子化。經查,航港建設基金於111年度預算中便編列2,400萬元辦理相同精進案,惟依據審計部110年度總決算報告指出,截至110年8月底於全國各國際商港建置的36條自動化車道,仍曾經發生多次沒有港區通行證的失竊車號經由各自動化車道進出港區,合計達1,486次,顯見門哨系統雖然已導入AI影像協助辨識,然而該設備的偵測功能仍有改善的空間。鑑於該設備於111年度便開始投入運用,全國36條自動化車道發生偵測異常的情形平均仍多達41次,卻未見預算書中說明112年度該設備與111年度有何改善,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400萬元並凍結1/10,待交通部航港局針對設備偵測異常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2.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2億9,054萬7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陳素月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趙正宇  陳椒華  蔡易餘  劉世芳  洪孟楷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2.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航港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2億9,054萬7千元。其中,基隆港港警總隊隊址遷建工程、臺北港南碼頭區公共設施及永久護岸工程、南方澳跨港大橋重建工程、臺中港外港區擴建計畫(第一期)、臺中港北淤沙區第四期整治工程等子計畫執行進度截至今年8月底仍未及7成。爰此,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2億9,054萬7千元,應凍結預算20%,待航港局於一個月內,就相關子計畫執行進度未達預期之原因及改善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2)交通部航港局於112年度預算「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2億9,054萬7千元,項下共編列14項子計畫進行航港相關建設工程。經查,14項子計畫工程中,扣除「基隆港造地工程」為112年度新增項目,仍有5項子計畫工程111年度執行率未及7成,其中「基隆港軍用碼頭遷建及後線設施整建工程」執行率0%、「臺中港外港區擴建計畫(第一期)」執行率20.14%、「臺北港南碼頭區公共設施及永久護岸工程」執行率31.28%,和「臺中港北淤沙區第四期整治工程」執行率36.44%,以上4項子計畫執行率更不及4成。鑑於該計畫項下仍有多項子計畫執行率不到7程,未免影響後續工程進度,且本於預算應覈實編列的原則,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5,待交通部航港局針對各項工程延誤之原因及改善方案提出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3)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預算案「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290,547千元。惟基隆港港警總隊隊址遷建工程、臺北港南碼頭區公共設施及永久護岸工程、臺中港外港區擴建計畫(第一期)及臺中港北淤沙區第四期整治工程等之預算執行率偏低,航港局應密切關注相關預算執行情形,避免影響後續進度。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航港局就「改善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部分子計畫執行率偏低狀況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4)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預算「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劃(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2億9054萬7千元。經查,該項預算中包含「基隆港港警總隊隊址遷建工程」、「台北港南碼頭區公共設施及永久護岸工程」、「南方澳跨港大橋重建工程」、「台中港外港區擴建計畫」及「台中港北淤沙區第四期整治工程」等五項子計畫預算執行率不如預期。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航港局針對預算執行率改善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4】
    提案人:趙正宇  陳椒華  林俊憲  蔡易餘
    (5)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112年度編列42億9,054萬7千元。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各項子計畫執行進度差距過大(見下表),顯見專案管理亟待加強:
    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至111年1至8月之整體計畫執行率達147.55%,但部分子計畫或因物價上漲、配合環評、未及請款或估驗計價等因素,預算執行率未如預期,爰此,為避免影響後續執行進度,建議提案凍結5%,俟交通部航港局提出檢討改進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蔡易餘  林俊憲
    (6)台中外港區擴建工程,位於瀕危物種台灣白海豚遷徙路徑,會直接對白海豚造成棲地切割之效應,重蹈過去國光石化要白海豚轉彎之荒謬情事。依據林務局、海洋保育署長期監測資料顯示,台灣白海豚近年來育幼區逐步縮減,顯然在目前的環境壓力為減緩的狀況之下,仍然持續處於滅絕趨勢之中。航港局欲動外港區擴建,必須提出不增加白海豚環境壓力之科學證據,或是必須提出確定有效的生態補償措施,才能避免台灣特有亞種之海洋哺乳類滅絕。爰提案凍結「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預算5,000萬元,待航港局提出環境影響評估中生態復育計畫,並譯成英文版提供於官方網站,並於後續臺中港白海豚國際專家會議邀請IUCN專家專業諮詢,另針對減少白海豚環境壓力之對策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7)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辦理台中港北淤沙區第四期整治工程,經查該工程會於台中港北堤外再興建定砂突堤,雖名為淤沙區整治工程,但已有填海之實質效果。鑑於該地區為台灣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若有填海事實,則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爰提案凍結爰提案凍結「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預算5,000萬元,請航港局勿規避環評以淤沙整治之名,行填海工程之實,待航港局提出生態保育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3.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澎湖/布袋港埠建設計畫」編列7億8,424萬8千元,凍結3,000萬元,俟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3.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航港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國內商港計畫(111-115年)得於計畫額度內調整各子計畫之辦理經費、順序等,111年1至8月整體計畫執行率達223.59%,其中「澎湖港郵輪碼頭延建設計及工程」111年度預算案數不足支應工程估驗款,調整其他子計畫共2億3,930萬2千元支應該計畫,占111年度預算案數4億452萬5千元之59.16%,而部分子計畫之執行率偏低,如布袋港港區綠美化景觀工程、布袋港港區排水改善工程,執行率分別為5.55%及5.15%,係因111年度進行設計作業,款項將於設計作業完成一次撥付。
    綜上,國內商港計畫(111-115年)111年1至8月之執行率為223.59%,惟部分子計畫因仍於設計階段,執行率偏低,且子計畫間預算調整支應比率近6成,雖得於計畫額度內調整各子計畫之辦理經費、順序等,仍宜妥適規劃及覈實編列,以善用預算資源。爰此提案凍結「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澎湖/布袋港埠建設計畫」預算10%,俟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2)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預算案「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澎湖/布袋港埠建設計畫」編列784,248千元。其中因「澎湖港郵輪碼頭延建設計及工程」111年度預算案數不足支應工程估驗款,調整其他子計畫共2億3,930萬2千元支應該計畫;此外,尚有布袋港港區綠美化景觀工程、布袋港港區排水改善工程、交通船上下岸安全設施改善工程、澎湖港郵輪旅運中心及服務區興建設計及工程之預算執行率偏低,航港局應妥適規劃及覈實編列,以善用預算資源。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航港局就「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澎湖/布袋港埠建設計畫預算編列及改善部分子計畫執行率偏低狀況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4.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7億7,419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蔡易餘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洪孟楷  陳椒華  趙正宇  陳素月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4.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航港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預算7億7,419萬6千元,該計畫辦理規劃建置彰化離岸風場航道船舶交通服務系統、航安相關建設等,今年度預算較111年度增加3億4,665萬2千元,主要用於彰化風場航道交通管理服務中心暨中航辦公大樓相關經費。考量預算應力求樽節,且相關費用尚須完整說明。爰此,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預算7億7,419萬6千元,應予減列1000萬元,另外凍結10%,待航港局於一個月內,就相關經費之必要性與詳細用途,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2)交通部為提升航安預警監控、海難救助及交通服務等效能,規劃自109年度起分4年辦理智慧航安計畫規劃建置及整合航安相關資訊系統,前於109年11月經行政院同意修正計畫調整各年度經費分配後,執行至111年8月底,尚依預算分配進度辦理。惟智慧航安計畫112年度編列之重點項目VTS中心大樓工程雖已決標,因111年上半年流標2次致完工期程由112年延至113年,112年度編列經費預計將無法如期執行完竣,截至111年9月底智慧航安計畫刻正辦理修正計畫,下修112年度經費需求,允宜覈實調整預算並積極辦理,以利整體計畫之推動。爰此提案凍結「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預算10%,俟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蔡易餘  林俊憲  許智傑
    (3)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774,196千元,較上年度增加346,652千元,主要係增列彰化風場航道交通管理服務中心暨中航辦公大樓(VTS中心大樓)相關經費。惟VTS中心大樓因111年上半年流標2次致完工期程由112年延至113年,112年度編列經費預計將無法如期執行完竣。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航港局就「VTS中心大樓工程進度及後續管考規劃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4)查航港局雖依據「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及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相關規定等依據,訂定有「海事中心作業要點」並設立海事中心,然而在明確對外告知海事中心權責範圍尚屬有限,致使民眾仍對於是否僅為通報、聯繫角色,又或具備有幫助人員在意外發生時找尋相應公部門協助之管道功能,皆欠缺相關推廣。是以,考量積極向各界提供海事中心之聯繫、通報、作業流程、申訴辦法等功能實屬急迫,特提案凍結「基金用途─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預算數10%,俟後經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海事中心及智慧航安平臺系統之應用性與使用率提升」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5)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預算「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7億7419萬6千元。經查,該計畫中之重點項目VTS中心大樓因111年上半年流標2次,致完工期程延至113年,112年度預算預計無法如期執行。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航港局針對該項計畫變更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24】
    提案人:趙正宇  陳椒華  林俊憲  蔡易餘
    (6)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編列「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預算7億7,419萬6千元,智慧航安計畫欲建置、整合航安相關資訊系統,提升航安預警監控、海難救助及交通服務等效能,其中彰化風場航道交通管理服務中心暨中航辦公大樓(簡稱VTS大樓)相關經費4億318萬9千元。該計畫期程為109-112年度,總經費18億7,741萬8千元。
    經查:VTS中心大樓於111年上半年因無廠商投標導致流標2次,經考量營造業人力供給等因素後,調整工期與預算,始於111年8月決標,111年10月動工,預計113年年底完工。配合VTS中心大樓完成期程,智慧航安計畫亦需展延至113年完工,故航港局修正計畫,目前交通部函報行政院中。
    綜上,爰提案凍結彰化風場航道交通管理服務中心暨中航辦公大樓預算4,031萬元,俟交通部航港局提出智慧航安計畫目前、明年進度,VTS中心現階段運作方式、是否有航安空窗之虞、113年度完工後中心預計達成目標,於三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5.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2億1,557萬2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劉櫂豪  陳素月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5.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航港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2億1,557萬2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12億1,121萬1千元增加436萬1千元,主要增列建置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將國籍船舶檢查流程導入單一指派檢查人員、大數據分析等功能,及將外籍船舶港口國管制流程之查詢及紀錄流程電子化。惟航港局每年平均檢查國籍船舶8千至1萬艘次,外籍船舶港口國管制作業檢查約850艘次(進港艘數15%),為提升檢查作業效率及品質,確保船舶航行安全,應考量適度調高運用大數據分析輔助決策案件比率。
    爰提案凍結預算2億元,建請交通部航港局提出調整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之績效指標內容之可行性評估報告,俟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2)有鑑於經我國培訓之船員,雖可取得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證書,但因礙於我國並非該公約之締約國,是以我國船員如遇服務於其他船旗國之船舶,尚需經該國對我國出具適任證書再辦理認可作業,如此一來船員才具備登船工作之資格。是以航港局多年以來皆知曉該情形,但111年度卻發生在依據舊制「非本國籍工作船申請停泊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作業要點」辦理船隻僱用本國籍船員安全配額有欠周嚴,經從業人員抗議行政機關此舉將加劇船員荒之後,才受修正成以培訓計畫取代原措施,已凸顯行政作業上辦理適時評估影響檢討之必需。復以,航港局受歐洲商會間接協助,引薦向我國海上風場作業之他國籍船舶進行互相認可STCW證書之意向作業,亦有進度延宕有待提升改善。爰此,特提案凍結「基金用途─一般行政管理計畫」10%預算數,俟經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檢討與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3)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旅運費」編列489萬9千元,其中包含國內旅費287萬7千元、國外旅費202萬2千元。而國外旅費主要係辦理考察加拿大港口管制檢查訓練及推動國際海事組織稽核作為、參加國際郵輪展及推廣我國港口及港埠設施等業務。惟參加國際郵輪展及推廣等相關業務應由港務公司辦理,相關出國考察預算應編列於港務公司項下,且目前雖疫情趨緩,政府逐漸解封,惟國際疫情仍不明朗,派員出國計畫應俟疫情評估檢討後,再行辦理。爰此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旅運費」編列489萬9千元,其中「國外旅費」202萬2千元,應予凍結二分之一,俟航港局就疫情狀況檢討並提出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劉櫂豪  林俊憲  蔡易餘
    (4)交通部航港局於11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購置無形資產」編列1,890萬元,較111年度預算52萬5千元增列1,837萬5千元,主要是新增「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建置費用700萬元,建置該系統的目的是為了提升檢查效率及品質,建立大數據分析等功能,以確保船隻航行安全。惟依據審計部110年度總決算報告指出,111年度海巡署曾提供近3年內有走私或密艙紀錄的船舶65艘名單函送交通部航港局,經抽查其中22艘發現部分船舶有修改變造船體的情形,然而交通部航港局竟未依船舶法規定立即予以裁罰或限期停航,而是讓違規船主簽立切結待下次檢查未過再予以處份,顯見交通部航港局對於船舶的檢查僅流於形式,未能實質達到確保航行安全的目的。鑑於交通部航港局未能落實船舶管理,難以確認該系統建置之成效,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10,待交通部航港局針對船舶檢查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29】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5)航港建設基金112年度編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12億1,557萬2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12億1,121萬1千元增加436萬1千元,主要是「購置無形資產」增列建置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700萬元。航港局每年平均檢查國籍船舶8千─1萬艘次,外籍船舶港口國管制作業檢查約850艘次,該計畫預計提升船舶檢查作業效率,優化現有系統功能並導入大數據專家等子系統,並電子化外籍船舶港口國管制流程。
    經查: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針對七項內容設定關鍵績效指標,國發會就其中兩項,「民眾線上申請船舶檢查之使用滿意度」「運用大數據分析輔助機關內部決策之應用案件率」目標值僅設為60%以上,認為較為保守,請交通部適度調整。針對大數據專家子系統,因為可藉由大數據分析建立一致性標準之檢查流程,提供檢查人員準確判別檢查缺失,因之目標值應該提升。
    綜上,爰提案凍結一般行政管理計畫─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預算200萬元,俟交通部航港局提出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之關鍵績效指標訂定內容、標準說明、是否適度調整,於三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6.有鑑於111年為因應COVID-19疫情相關作業,導致港區管制問題不斷,如港區要求進入商港須出示三劑疫苗施打證明(或PCR、快篩陰性證明)時,甚至出現有港區僅認定國內疫苗接種紀錄卡或數位接種紀錄,但卻不接受國際疫苗施打紀錄等情事。而111年年底有鑑於交通部航港局針對疫情鬆綁,擬於112年初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然卻傳出未與從業人員先行溝通,以及修正內容與實務作業扞格甚大等爭議,恐造成防疫絮亂與行政管理兩者皆輸之情形。爰此,要求交通部航港局積極與從業人員落實管理共識凝聚之外,並要求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3】
    提案人:洪孟楷  陳椒華  魯明哲
    7.航港建設基金主要用途為國際商港建設支出,而商港服務費為航港建設基金支應我國國際商港建設之主要財源,自102年度起,商港服務費收入均不敷支應國際商港建設支出;復因支出擴增,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計收支短絀3.75億元、淨現金流出29.1億元。交通部航港局允宜審酌我國港埠發展情形及航港建設基金之財務狀況,本撙節原則評估各項支出之優先順序,以確保基金財務永續。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於2個月內,就「航港建設基金之永續經營及財源籌措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8.為避免外籍擱淺船舶影響我國海域航行安全及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行政院105年5月10日「德翔臺北輪擱淺案應變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結論,為建立海難災害防救緊急處置機制,交通部航港局依「商港法」第53條規定緊急介入處置所生相關費用,以航港建設基金墊付為原則,後續再依法向船東追償歸墊。故航港局依法介入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因而墊付處置相關費用。惟前揭費用較難追償,截至111年8月底,已墊付之待追償經費共1億5,256萬1千元,而尚未代墊之待追償費預估共1億4,441萬2千元,應積極採取相關追償及預防措施,以維權益。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於3個月內,就「追償代墊處置經費及相關預防措施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9.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2億1,557萬2千元,主要為新增建置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將國籍船舶檢查流程導入單一指派檢查人員、大數據分析等功能,及將外籍船舶港口國管制流程之查詢及紀錄流程電子化,交通部航港局應積極辦理,以提升檢查作業效率及品質,確保船舶航行安全,並考量適度調高民眾使用滿意度及運用大數據分析輔助決策案件率之目標值。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於3個月內,就「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之具體運用及後續目標績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10.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基金來源」編列97億6,226萬1千元,「基金用途」101億3,723萬5千元,相抵後短絀3億7,497萬4千元。經查,商港服務費為航港建設基金支應我國國際商港建設之主要財源,然自102年至110年度商港服務費收入均不敷支應國際商港建設支出,預計111年度專款短絀為14.42億元,112年度增為18.29億元,至112年底專款累積短絀為116.99億元。為健全航港建設基金財務狀況,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針對商港服務費入不敷出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34】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陳雪生
    11.有鑑於行政院105年5月10日「德翔臺北輪擱淺案應變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之結論,為建立海難災害防救緊急處置機制,交通部航港局依「商港法」第53條規定緊急介入處置所生相關費用,以航港建設基金墊付為原則,後續再依法向船東追償歸墊。經查,截至111年8月底共14艘擱淺外籍船舶,僅5艘船(預期)能全部或部分清償代墊處置費用,金額部分:已墊付之待追償經費共1億5,256萬1千元,而尚未代墊之待追償費預估共1億4,441萬2千元。為使代墊費能有效追回,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研擬追償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陳雪生
    12.交通部航港局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基金來源」編列97億6,226萬1千元,「基金用途」101億3,723萬5千元,相抵後短絀3億7,497萬4千元。惟航港建設基金主要用途為國際商港建設支出,而商港服務費為主要財源,自102至110年度商港服務費收入均不敷支應國際商港建設支出,預計至112年底專款累積短絀為116.99億元,不足部分以其他收入(如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財產收入等)支應;再因支出擴增,航港建設基金112至114年度預計短絀3.75億元、19.44億元、16.51億元,預估至115年度財務狀況才略有改善。建請航港局審酌我國港埠發展情形,應對航港建設基金通盤檢討財務狀況及預算資源配置,避免基金總負債超過資產總值,進而影響後續業務推動執行,爰請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航港建設基金財務調整檢討書面報告。【36】
    提案人: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13.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基金來源」編列97億6,226萬1千元,雖較111年度預算增加8億7,357萬4千元,但「基金用途」較111年度增加13億4,041萬元,編列101億3,723萬5千元,相抵後,短絀3億7,497萬4千元。然111年度預算數賸餘有9,186萬2千元,兩相比較,差距達508.19%,究其原因係港灣建設計畫支出增加所致。
    爰此,建請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就全球及我國港埠發展情形、各項支出計畫之優先順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財務改善報告,保基金財務永續。【37】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林俊憲  蔡易餘
    14.有鑑於為因應離岸風電浮動式設置之趨勢,歐洲風能協會(WindEurope)近期除指出並刻正推動2030年前再加以挹注65億歐元規模至各關鍵港口,藉以提升設施負載更巨大的風機需求與和不斷成長的市場,其同時認為在港口部分,未來尚需辦理擴大土地、加固碼頭、改善深海港口基本設施等。是以,考量國內多有建言,不斷表達在經濟部片面鬆綁浮動式離岸風電之規範後,航港主管機關在態度、應對及未來規劃等卻始終不明確,以致我國未來港口設施之規劃與發展路徑模糊,爰此特要求航港建設基金主管機關,需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38】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15.臺灣周邊海域為國際重要航道,時有貨輪擱淺之情形發生,為避免外籍擱淺船舶影響我國海域航行安全及對海洋環境造成汙染,交通部航港局均依法介入逕行採取應變措施,然而衍生的處置費用往往先由航港建設基金墊付,待完成緊急處置後再向船東追償歸墊。自107年起截至目前共有14艘外籍貨輪擱淺後由航港建設基金代墊處置費用,待追償金額已高達1億5,256萬1千元,因部分擱淺船舶尚未移除,預估還有1億4,441萬2千元的費用需代墊,惟僅有5艘追償回部分或全部代墊費用,如未能追回將嚴重影響國家權益,故建議交通部航港局應於3個月內參考國際處置外籍擱淺船舶之收費方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39】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五、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分預算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28億3,455萬6千元,增列「業務收入」1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3,455萬6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65億4,802萬3千元,減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水電費」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5億4,792萬3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37億1,346萬7千元,減列1億0,010萬元,改列為36億1,336萬7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8億0,983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2億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12項:
    1.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觀光遊樂業多元轉型計畫」編列5,600萬元,凍結250萬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劉世芳  蔡易餘  李昆澤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1.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觀光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觀光發展基金於ll2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及「業務費用」項目下分別編列5,000萬及600萬元,以推動觀光遊樂業多元轉型計畫。惟據「臺灣旅遊狀況調查」統計,遊樂園活動連續3年居國人國內旅遊主要從事及最喜歡遊憩活動比率之末座,允宜檢討分析國人從事遊樂園活動比率偏低之原因,進而擬定改善措施,以達觀光遊樂業之多元轉型目標。依此,建議凍結預算百分之十,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方可動支。【3】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2)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捐助、補助與獎助」下「觀光遊樂業多元轉型計畫」編列5,000萬元,補助觀光遊樂業導入數位化、創新服務措施及無接觸入園服務。
    據臺灣旅遊狀況調查,110年度主要從事遊憩活動比率以「遊樂園活動」(2.6%)最低,運動型活動次之(3.9%),與前兩年度調查結果順序相同;110年度旅遊時最喜歡之遊憩活動比率以「遊樂園活動」(1.3%)最低,且連續3年居各類遊憩活動中最低者。
    爰此「觀光遊樂業多元轉型計畫」原編列5,000萬元,凍結5%,俟觀光發展基金於3個月內分析遊客從事遊樂園活動比率偏低原因,研擬對策,並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劉世芳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2.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編列2億3,3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蔡易餘  陳椒華  劉世芳  李昆澤  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陳雪生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2.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觀光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觀光發展基金於ll2年度預算案編列臺灣好行費用2億1,700萬元,包括「勞務成本」項下「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1億1,240萬元及「補助臺灣好行客運業者配合辦理景點內外交通接駁經費」7,160萬元,以及「業務費用」項下「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之「規劃辦理臺灣好行景點接駁服務行銷宣傳及品牌推廣等相關經費」3,300萬元。
    據觀光局資料顯示,臺灣好行之年度搭乘人次目標,依「Tourism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110至114年)」,原先訂定為400萬人次、450萬人次、492萬人次、500萬人次及509萬人次;受疫情影響而調整原訂定人次,調整後110至112年度分別為300萬人次、250萬人次、300萬人次。而據資料顯示110年度未達300萬人次目標;111年度截至7月搭乘人次總計160萬人次,似可達到111年度目標250萬人次;惟我國防疫措施已漸放寬且國門逐步開放之情況下,112年度允宜酌予提高目標人次,並可對各國來臺旅客進行推廣,增加臺灣好行搭乘人次,促進國內旅遊及振興旅遊業,俾提升計畫成效。依此,建議凍結該筆預算百分之十,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方可動支。【4】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2)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勞務成本─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編列1億8,900萬元,包含補助政府機關1億1,240萬元及捐助國捐助國內團體7,660萬元,係為推動「台灣好行」旅遊專車。惟110年至111年7月路線實際數量與目標仍有差距,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針對提升台灣好行路線及搭乘人次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3】
    提案人:趙正宇  蔡易餘  陳椒華  林俊憲
    (3)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編列臺灣好行費用2億1,700萬元,包括「勞務成本」項下「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觀光景點區內及聯外交通接駁、導引服務、旅遊資訊服務整合等臺灣好行費用)1億1,240萬元及「補助臺灣好行客運業者配合辦理景點內外交通接駁經費」7,160萬元,以及「業務費用」項下「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之「規劃辦理臺灣好行景點接駁服務行銷宣傳及品牌推廣等相關經費」3,300萬元。
    經查受疫情影響,110年度及111年7月之路線數量均未達目標查國內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旅遊各業慘澹,惟洽適逢國外旅遊未開放,可趁此良機拓展國內旅遊之「臺灣好行」專車。觀諸108至111年7月臺灣好行路線數量,自49條增加至65條,逐年增加,惟110年度及111年截至7月底之路線數量均未達目標值,允宜賡續鼓勵地方政府及業者增加營運路線以推動國內觀光。綜上,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賡續編列臺灣好行費用2億1,700萬元,以辦理加強觀光景點之交通接駁、導引及旅遊資訊整合等費用,惟110至111年7月路線實際數量與目標仍有差距,且基於疫情共存及國門逐步開放,尚可對於各國觀光客進行推廣,允宜酌予調高112年度搭乘人次目標,俾提升計畫成效。爰此凍結「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俟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蔡易餘  林俊憲  許智傑
    (4)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編列「勞務成本─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觀光景點區內及聯外交通接駁、導引服務、旅遊資訊服務整合等臺灣好行費用)1億1,240萬元。
    108至111年7月臺灣好行路線數量,自49條增加至65條逐年增加,惟110年度及111年截至7月底之路線數量均未達目標值,且目標搭乘人次雖已因應疫情下修,仍未達到目標。
    有鑑於國門開放、疫情減緩且防疫放寬,爰此「勞務成本─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凍結5%,俟觀光發展基金針對臺灣好行於3個月內研議改善計畫,增加搭乘人次,促進國內觀光業復甦,並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始得動支。【15】
    近年臺灣好行執行績效                     單位:條;萬人次
    資料來源:觀光局。
    提案人:劉世芳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5)受益於疫情國人無法出境,我國國旅應勢成長,然根據觀光局統計,台灣好行搭乘率未跟著上升,今年平均搭乘率不到四成。觀諸108年至111年7月台灣好行路線數量,雖從49條增加至65條,然而110年度截至111年7月底之路線數量均未達目標值;此外,在實際搭乘人次方面,108年至110年度呈逐年下降趨勢,111年截至7月底實際搭乘人次為160萬人次,雖預計可達250萬人次,然遠不及原先訂立450萬人之目標。
    有業者認為,造成台灣好行搭乘率低的原因有:國際行銷及宣傳不足、冷熱門路線差異過大,且周間、假日的班次調配不夠便民,而不利於遊客選擇;此外亦有民眾反映常找不到台灣好行之站牌,顯見台灣好行服務仍有極大的進步空間。
    為完善建構觀光圈公共運輸網,爰凍結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預算10%,請交通部觀光局邀集客運業者針對如何提升台灣好行運量一事進行討論,並就台灣好行之整點性、班次密集度及服務品質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6)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推展費─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編列44,000千元,係為規劃辦理臺灣好行景點接駁服務行銷宣傳及品牌推廣等相關經費、臺灣觀巴行銷宣傳等相關經費。為因應我國防疫措施鬆綁及國境開放,觀光局應對於各國來臺旅客進行推廣,以增加臺灣好行搭乘人次,進一步促進國內旅遊人次並振興相關旅遊業。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強化臺灣好行搭乘人次及嶄新營運路線規劃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3.交通部觀光局統計,110年全台非法旅宿(旅館、日租套房及民宿)高達1,873家,開罰總金額新台幣1億0,461萬元,其中台北市非法旅館最多;非法民宿則在屏東縣最多。根據交通部觀光局公布《111年1至10月各縣市旅館業及民宿查報取締績效》之統計資料,未合法旅館(旅館及日租套房)共有2,524家,未合法民宿共計649家,亦即直至10月,全台共計有3,173家非法旅宿。
    監察院105年調查報告及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皆指出,交通部觀光局雖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然各縣市政府稽查成效不彰,全國逾半縣市稽查次數甚至不超過10次,致使全國非法旅宿家數仍持續增加,顯示非法旅宿家數並未因該局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稽查、取締、輔導合法化等管理工作而減少;此外,對非法旅館之檢查家次比率低於對合法旅館之檢查,上述情形顯示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欠佳。
    為維護旅客旅遊之住宿安全,保障消費者旅遊住宿權益,爰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旅遊安全檢核及提升計畫」編列7,200萬元,凍結720萬元,請交通部觀光局加強執行對非法旅宿之查報取締,並督導地方政府對非法旅宿之稽查與管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4.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業務費用」編列33億1,404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陳雪生  許淑華  陳素月  劉世芳  蔡易餘
    下列各案(依各提案原文字列示)均按第4.項之凍結決議併入凍結,提案人合併列入,請交通部觀光局均需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觀光發展基「業務成本與費用─業務費用」帳面上雖相比上年度增加編列6,767萬元,但在預算項下卻存在有較上年度減列租金及各項稅捐,卻同時增列觀光推廣行銷經費之編列內容,進而產生在加強行銷推廣之際,卻在各實體據點服務量能恐有萎縮之矛盾情形。爰此,特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業務費用」預算數15%,俟後並要求限期於1個月內,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12年觀光發展基金辦理所設各實體據點服務量能精進之規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2)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預算1億4,857萬9千元,其用途包括辦理臺灣觀光產業人才培訓計畫、臺灣旅宿產業人才培訓計畫等,相關人才培訓涉及臺灣觀光旅宿產業轉型之關鍵,經費運用應更加詳實,以日本為例,會將人才培訓分為觀光產業高階經營人才、觀光產業中堅管理人才、即時戰力實務人才等進行分層培訓,觀光局應針對配訓內容及項目加強管理,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預算1億4,857萬9千元,應予凍結20%,待觀光局於1個月內就相關訓練內容如何加強,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委員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3)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編列預算850萬元,其用途包括辦理臺灣旅遊狀況分析案、國際觀光趨勢資料蒐集及分析案等,考量疫後觀光產業恢復,相關趨勢應將疫後推展及各國振興策略因素納入,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編列預算850萬元,應予凍結20%,待觀光局於1個月內就相關委託調查研究案,提出針對疫後推展及各國振興策略分析比較,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委員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4)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編列8,500千元,主要辦理臺灣旅遊狀況調查分析、國際觀光趨勢資料蒐集及分析研究、旅宿業發展趨勢研究等1年期新興計畫。惟多年來,觀光發展基金每年度皆會編列相關委託調查研究計畫,觀光局應說明具體之研究成果與相關績效。此外,疫後國際觀光環境、國內旅遊狀況及旅宿業發展皆與疫情前有所差異,其傳統調查方式及抽樣目標是否精準,仍有待商榷,觀光局應就委託調查之進行初詳細說明。爰此,建議建議減列該項預算150萬元;另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說明近年委託調查研究之具體成果,並就「相關委託調查研究目的確立、調查設計、資料蒐集模式等之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5)交通部觀光局於112年度預算「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數位體驗加值計畫」項下編列1億1,500萬元,主要為推動觀光服務與資訊科技的運用,並打造數位旅遊服務整合平台。經查,目前由交通部觀光局建置的數位旅遊平台尚未完成整合,國內旅遊相關資訊分散於臺灣觀光資訊網、iTravel旅行臺灣行動應用服務和旅行臺灣APP,交通部觀光局所提供的數位旅遊資訊還沒有辦法達到一個平台完成食、宿、旅遊的整合,然而預算書中並未看見交通部觀光局預期的目標和計畫推動期程,是否真的能夠達到「加值」的目的尚難預期,故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5,待交通部觀光局針對該計畫預期之目標和成效提出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6)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電腦軟體服務費─數位體驗加值計畫」編列115,000千元,規劃辦理整合食宿遊購資訊,建立多元通路上架機制,輔導產業介接及健全數位旅遊整合服務平臺,並整合臺灣觀光資訊網、iTravel旅行臺灣行動應用服務及旅行臺灣APP等,打造數位旅遊服務整合平臺,使旅遊資訊服務行動化。經查,該項預算較上年度預算雖無顯著差異,惟目前相關計畫暫無具體成效,應持續強化觀光效益及資訊使用率之提升。爰此,建議減列該項預算1,500萬元;另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說明細說明本次預算增列原因及近年辦理數位體驗加值計畫之具體成果,並就「強化數位旅遊觀光效益及提升資訊使用率之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7)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用」項下編列1億1,500萬元辦理數位體驗加值計畫,包括:景區數位環境建置規劃及推動、產業觀光雲規劃建置及推廣,以及輔導觀光產業數位轉型等措施。
    數位體驗加值計畫係「Tourism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為達成推廣數位體驗所設之子計畫,規劃整合食宿遊購資訊,建立多元通路上架機制,輔導產業介接及健全數位旅遊整合服務平臺,並整合臺灣觀光資訊網、iTravel旅行臺灣行動應用服務及旅行臺灣APP等,打造數位旅遊服務整合平臺,使旅遊資訊服務行動化。
    該計畫以「每年完成1處數位體驗場域」作為關鍵績效指標KPI,屬於投入型指標,惟計畫成效似未能與觀光效益或資訊使用率等成果型指標相連結,應有「產出型」或「成果型」相關之績效指標,如數位整合服務平台之使用率、加入平台整合之業者數等,方能有效評估政策實質效益。
    綜上所述,爰提案「業務費用─數位體驗加值計畫」凍結3%,俟觀光發展基金於3個月內研議設定「產出型」或「成果型」相關之績效指標,並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始得動支。【24】
    提案人:劉世芳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8)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歲出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推展費」編列26億0,413萬3千元,較111年度預算25億3,753萬1千元,增加6,660萬2千元,而110年度決算數更僅8億1,823萬9千元。主要推展費係辦理國外市場觀光行銷費用,近年受疫情影響多數暫停辦理,展望明年度雖逐步解封邊境,但疫情因素仍不明朗,觀光執行相關推展計畫,仍應有完整評估後再行辦理。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歲出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推展費」編列26億0,413萬3千元,應予凍結十分之一,俟觀光局就國際疫情及旅遊市場復甦檢討評估提出書面報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劉櫂豪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9)為我國觀光風氣,發展我國觀光旅遊,觀光局辦理多元主題觀光體驗,並辦理永續旅遊等推廣新興旅遊計畫,惟全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際觀光客至台灣旅遊人次大量減少,又我國國門開放時程相較亞洲鄰近國家延後,固觀光局除提振國旅主題旅遊,應結合好玩卡新增旅遊套裝行程結合行銷,吸引國際觀光旅客,爰凍結預算1,000萬元,建請交通部觀光局針對國旅主題旅遊結合好玩卡套裝行程提出規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10)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數位觀光推動計畫」編列預算1,900萬元,其用途包括智慧觀光應用推廣、通訊及旅遊平台數位行銷宣傳,但目前數位推廣在數位科技應用方面如線上展覽VR實境等新興科技應用仍有待加強,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推展費項下「數位觀光推動計畫」編列預算1,900萬元,應予凍結10%,待觀光局於1個月內就相關計畫內容,提出未來新興科技納入觀光推展科技應用,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委員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11)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推廣費項下「精準客源開拓計畫」編列預算12億9,817萬5千元,其用途包括主要客源市場及全球廣告採購等國際宣傳費用,考量目前雖然世界整體疫情趨緩,但目前世界各國航點航線仍未完全恢復,宣傳費用難以轉為國外旅客流量,相關預算應更加撙節,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推廣費項下「精準客源開拓計畫」編列預算12億9,819萬5千元,應予以凍結20%,待觀光局就各國及各階段航線恢復後,如何進行分階段宣傳,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委員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12)交通部觀光局於112年度預算「業務費用─推展費─精準客源開拓計畫」項下編列12億9,817萬5千元,較111年度該項預算11億9,200萬元增列1億617萬5千元,主要為全球國際行銷推廣爭取主要客源市場,辦理推廣活動、參加國際大型旅展等等。經查,112年度預算中編列5,650萬元用於大中華市場行銷推廣,與111年度大陸市場行銷推廣預算800萬元相比較增列4,850萬元(增幅606%),然而截至目前中國的疫情持續升溫,在疫情獲得控制前,恐難以預期何時會開放中國觀光客來臺旅遊;另外在勞務成本預算項下也有編列「特定客群開發計畫」補助臺灣公協會到中國參加旅展預算3,200萬元,如此恐有預算疊床架屋的嫌疑。鑑於預算應撙節編列的原則,故建議刪減該項預算1,000萬元並凍結1/5,待交通部觀光局提出國際推廣行銷策略之書面報告,經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13)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推展費─精準客源開拓計畫」編列1,298,175千元,主要辦理國際行銷推廣以開拓國際主要客源等項目。惟近年來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來臺旅客及總消費金額均較疫情開始前遽減,觀光局應積極拓展國際來臺客源並增進在臺消費力。爰此,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俟觀光局就「拓展國際來臺客源並增進在臺消費力之具體策進作為」,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14)觀光發展基金於ll2年度預算案「推展費─Tourism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110-114年)」項下「精準客源開拓計畫」編列預算12億9817萬5千元。自111年10月13日邊境解封後至今已逾1個月,但觀光卻呈現嚴重逆差,以日本為例,國人赴日旅遊為36,000人,但來台日人卻僅9,625人,相差達三倍,容有通盤檢討之必要,應確實找出能吸引各國旅客選擇來台之關鍵,並找出旅遊逆差原因加以改善,例如日人是否係因日圓大幅貶值而受影響,若是,則是否能提出何種類型方案或宣傳來吸引日人前來等。爰此,建議凍結該筆預算百分之十,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方可動支。【34】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15)為拓展國際觀光市場、吸引全球旅客,觀光局辦理精準客源開拓計畫,全球國際行銷推廣爭取主要客源市場,惟110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來台旅客較疫情前108年度遽減,亟待國境開放後妥謀善策積極拓展客源。然亞洲鄰近國家皆推出相關優惠活動,吸引國際觀光客,如:香港機場管理局推出機票抽獎活動,觀光局應開拓客源提升來台國際旅客,爰凍結預算9,000萬元,建請交通部觀光局針對客源開拓計畫推出行銷活動規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16)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推廣費項下「精準客源開拓計畫」大中華市場編列預算5,650萬元,但中國與台灣之國際班機航次航點仍未恢復,宣傳費用難以轉為國外旅客流量,相關預算應更加撙節,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推廣費項下「精準客源開拓計畫」大中華市場編列預算5,650萬元,應予減列3,400萬元,並予以凍結2,250萬元,待班機航次數量恢復至疫情前50%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17)為推展台灣觀光業務、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使台灣可成為全球旅客至亞洲旅遊選項之一,觀光局辦理全球國際媒體宣傳,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際旅遊停擺,我國國際行銷相對減少,111年度預算經費為4,900萬元,然112年度預算經費增加約5,000萬元,觀光局應提升國際宣傳效益,爰凍結預算1,000萬元,建請交通部觀光局針對國際宣傳推廣方案提出相關計畫及其效益,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18)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推廣費項下「各國家風景區行銷推廣經費」編列預算3億7,847萬8千元,為針對疫後國際觀光客來台建立友善環境,各觀光景區應針對景區多元語言,及景區交通轉乘系統多元語言進行加強,並整合周邊旅宿、行程及景區相關資訊建立一鍵式服務,爰此,觀光發展基金111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推廣費項下「各國家風景區行銷推廣經費」編列預算3億7,847萬8千元,應凍結20%,待觀光局於1個月內,就如何建立風景區多元語言友善環境,及整合周邊旅宿、行程及景區相關資訊,建立一鍵式服務,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5.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歲出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15億4,013萬6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數3,911萬9千元,增加15億0,101萬7千元,主要係增加辦理大鵬灣國家風景區BOT案契約終止土地改良及回購污水處理機械設備經費。惟大鵬灣國家風景區BOT案契約終止已歷3年,仍有部分爭議經訴訟法院審理中,然部分具共識資產已完成轉移,交通部觀光局應儘速活化,以推動當地觀光發展。爰此,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15億4,013萬6千元,應予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就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推動活化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及時程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劉櫂豪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6.嘉義市是具有歷史淵源的城市,擁有「畫都」的美譽,也是被譽為世界三大高山鐵路─阿里山森林鐵路門戶,還擁有許多旅館、美食,是個讓遊客停留、休息、參與旅程的重鎮,遊客足跡亦可延伸到阿里山地區,串成從山到海的精彩遊程。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負責大嘉義地區觀光圈之推動,自108年起輔導成立「235區域觀光圈」讓嘉義縣市店家能共同合作,朝向深度旅遊發展,且111年度觀光發展基金亦編列2億元經費,供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行銷推廣,然根據觀光發展基金統計,該基金僅於109年補助245萬元,協助嘉義市辦理3場活動(2020嘉義市國際管樂節、2020嘉義市國際管樂節品質提升計畫、嘉義市西區行銷推廣計畫),110年全無補助,忽略嘉義市之觀光推廣需求,請交通部觀光局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運用觀光發展基金經費推廣嘉義市觀光活動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
    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陳素月  林俊憲  王美惠
    7.觀光發展基金於112年度預算「勞務成本」及「業務費用」項下分別編列5,000萬元及600萬元,以推動觀光遊樂業多元優化及轉型等業務,惟連續3年遊樂園活動居國人國內旅遊主要從事及最喜歡遊憩活動比率之末座,交通部觀光局應檢討分析遊客從事遊樂園活動比率偏低原因,進而擬定合適措施,以達觀光遊樂業之多元優化及輔導轉型,與強化園區特色及競爭力之目標。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於2個月內,就「強化我國遊樂園園區特色與競爭力及觀光遊樂業多元優化、輔導轉型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8.觀光發展基金自108年度以來,除110年度為賸餘27.37億元外,其餘年度均為短絀,其中108及109年度實際及111及112年度預計之收支短絀分別高達33.16億元、111.7億元、38.96億元及37.13億元,實際及預計營運成果不甚樂觀。依112年底預計平衡表,112年底累積短絀107.51億元,雖尚有基金餘額121.99億元及受贈公積餘額0.08億元,惟增減互抵後淨值僅餘14.56億元。另預計負債餘額高達86.88億元,其中主要係長期借款79.86億元,雖截至111年9月底實際舉借短期借款4億元,惟日後若有資金缺口,仍將借款支應,故未來還款之財源籌措問題尚需妥慎規劃。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於2個月內,就「觀光發展基金之永續經營及財源籌措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9.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編列臺灣好行費用2億1,700萬元,計畫內容主要為便利旅客前往各主要旅遊景區所推出的接駁公車服務。經查108至111年7月臺灣好行路線數量,由49條增加至65條,至於臺灣好行112年度搭乘人次之預計目標為300萬人,然隨著我國防疫措施鬆綁及國境逐步開放,國外旅客將陸續抵臺旅遊,交通部觀光局應針對國外旅客研議推廣方案,以利提升搭乘人次,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調高112年度搭乘人次目標及研議推廣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陳雪生
    10.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於「勞務成本」及「業務費用」項下分別編列5,000萬元及600萬元,以推動觀光遊樂業多元轉型計畫。經查108至110年度國民主要休憩活動為「自然賞景活動」,其次為「美食活動」,再來為「其他休閒活動─逛街、購物」,至於「遊樂園活動」則是最後一名。觀光發展基金持續編列經費推動觀光遊樂業多元轉型,但遊樂園活動連續3年敬陪末座,為使所編預算發揮成效,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國人從事遊樂園活動比率過低進行研議及提出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3】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陳雪生
    11.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編列外包費5億1,706萬元,以支應勞務承攬人力969人之用人費用。經查108至112年勞務承攬人力人數及預算數逐年增加,人力由754人提高至969人,預算數由3億1,494萬1千元提升至5億1,706萬元,然觀光發展基金因新冠疫情影響,112年度預計累計短絀107.51億元,觀光發展基金支出部分應謹慎編列,為使觀光發展基金更加健全,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人力需求及經費控管提出檢討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4】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陳雪生
    12.觀光發展基金主要收入來源為機場服務費,然而過去幾年受全球疫情影響,機場服務費收入大幅減少,109至110年機場服務費收入分別僅有9.45億元、1.306億元,減幅超過八成,惟為協助觀光產業紓困,由觀光發展基金編列預算辦理獎補助、觀光產業貸款協助及利息補貼等多項措施,造成觀光發展基金財務狀況日趨嚴峻,預計至111年底累積短絀將達70.38億元,雖然隨著疫情緩解,國門已對外開放,但112年度國際旅客也只能恢復到疫情前的20%,約200萬人次,對於機場服務費收入增加有限,112年度預計累積短絀仍將達107.51億元,故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於1個月針對觀光發展基金財務結構進行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以確保觀光發展基金永續經營。【45】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散會
  •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對議事錄有無不同意見?(無)無意見,議事錄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單位預算。

  • 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單位預算。
  • 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數位發展部單位預算。

  • 二、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數位發展部單位預算。
  • 主席
    今日審查112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之預算,現在進行協商,請議事人員同時宣讀預算數及委員提案。
  • 壹、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一、預算數部分:
    (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歲入來源別預算數: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20萬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8千元。
    (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歲出機關別預算數: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5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2億2,874萬6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698萬9千元。
    第2目 運輸事故調查1,339萬7千元。
    第3目 運輸系統安全分析與工程鑑定333萬元。
    第4目 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3,500萬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6目 第一預備金3萬元。
    二、委員提案部分:
    決議:
    公路重大事故的肇因,可能是廣為銷售的個人車輛或少量但承載大眾運輸的大型車輛,無論是林志穎電動車或電動巴士都有造成重大事故的可能,因此如何避免事故發生,建議運安會會銜交通部將研議資訊與交通部分享,並於二個月內回覆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陳椒華  洪孟楷  陳素月  魯明哲
  • 貳、數位發展部

    一、預算數部分:
    (一)數位發展部歲入來源別預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71項 數位發展部25億1,811萬4千元。
    (二)數位發展部歲出機關別預算數:
    第22款 數位發展部主管
    第1項 數位發展部21億7,073萬7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6億1,042萬3千元。
    第2目 建立全民數位韌性,連結民主網絡5億7,206萬8千元。
    第3目 創新數位跨域協作,奠定智慧應用基礎9億6,958萬6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866萬元。
    二、委員提案部分:
    (進行協商)
  • 主席
    我們先審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的預算。
    處理第1案,本案是關於「派員出國計畫」的訓練費、國外旅費,請提案的李委員昆澤發言。
  • 李委員昆澤
    第1案是112年度「派員出國計畫」的預算,共編列1,035萬,比111年度增加249萬,增加幅度超過30%,我的提案是減列24萬9,000元,另外凍結10%,請運安會說明。
  • 楊主任委員宏智
    出國的預算之所以會增加,主要有兩個重要的因素,第一,大家都知道COVID-19已經有3年了,因為在前兩年出國受到限制,所以我們有很多訓練變成是在線上進行;第二,這個預算的增加是因為人員的編制增加,我們的調查人員原來是53人,到今年已經增加到71人,各位也知道,這些專業人員之調查專業的養成需要有很多的投入,包括要跟國外整個接軌,所以請委員同意免予減列,2個月提書面報告,謝謝。
  • 李委員昆澤
    好,報告召委,我對這個部分同意不予刪減預算,改凍結5%,於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後解凍。
  • 主席
    好,第1案凍結5%,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請問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們繼續審查歲出部分第2案至第7案。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 洪委員孟楷
    本席提出第2案,就是要凍結四分之一,雖然我知道這是「一般行政」的人事費用,但是我想請主委說明一下,你們的員額僅編列了15人,但是法定員額是20人,還有相關的流動率及過去進用不足的部分也一直沒有改善,到底是你們所需的專業人才不好獲得還是你們沒有積極去辦理?請主委就這個部分說明一下,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 李委員昆澤
    我是提第3案,「一般行政」的預算編列了1億7,698萬元,我看了目前運安會案件逾期未結案的狀況,這種案件的數量比較多,我發現你們的調查人力尚待補足,而且部分案件的關鍵證據還是要送到國外進行鑑識,運安會對這個部分應該要更積極、妥善地安排相關人力,提出相關的計畫,因為我們國內鑑識的量能還是不足,請主委等一下說明。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 劉委員世芳
    我的提案是第7案,我知道運安會要在宜蘭科學園區成立一個運工中心實驗大樓,但是這個計畫好像還沒有經行政院核定,既然行政院還沒有核定,那為什麼你們事先編列「土地租金」242萬2,000元?這是一個很奇怪的做法,除非已經都談妥了,都沒有問題,運工中心經行政院核定而且要開始籌建。所以這個部分大概在行政程序上有瑕疵,請運安會要提出說明,在還沒有提出說明之前,我是預計對這整目的預算要凍結十分之一,謝謝。
  • 主席
    本席是提第5案,大概的內容和方向跟劉世芳委員提案的方向是一致的,我們雖然希望你們對很多事情可以超前部署,不過如果沒有完成法定程序就超前部署,事先預測會怎麼樣,那我們在審查預算的時候確實會有一點擔心。主委那一天有來這邊做了簡單的說明,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是希望你們能夠在行政院核定之後再來做,請主委針對所有委員所提的問題做一個回應。
  • 楊主任委員宏智
    跟各位委員報告,首先針對洪委員提及我們的法定編制員額是20位,目前各位手上看到的是15位,實質上這15位是法定編制人員,預算員額是20位,另外5位就是我們專任的委員,就是政務人員,所以實質上這個數字是完全符合的,因此沒有這樣一個落差的問題,先針對洪委員的問題跟各位做報告。
    針對劉召委所提運工中心一事,實質上,運工中心的部分我們在2年前就已經提出來,經過很多層次的審查、溝通,最後還要經過秘書長,吳澤成政委再做最後一部分提供一些意見,所有資料都已經彙整送到院長辦公室,可是到今年9月,院長又希望我們能夠重新檢討樓層的面積,因為未來我們可能有電動車等等的事故調查,包括這些殘骸的置放,還有太空的部分,假如未來2年之後會用到的話,要不要把這個細節補充進去?我們在12月9日已經回復國發會,所以這方面我們確實已經有在處理,而且已經進行一個段落了,再請主秘補充說明一下。
  • 主席
    請問一下,整個行政院機關跟機關之間,當然最終是以公文往來確認,你們就靠公文來來去去嗎?就這樣1年過了1年,我覺得你們真的是要直接去溝通啦!
  • 凃主任秘書靜妮
    我先就運工中心接續剛剛主委講的問題,確實如召委所說,我們在去年將報告送到行政院後,秘書長在去年10月曾經開了一個會,找國發會和我們還有一些相關單位,開完會之後,秘書長有請我們補一些資料,我們也已經補了,但是從去年11月到今年9月中間都沒有任何回音,他們也沒有叫我們再做什麼動作,我們曾經多次詢問公文的下落,也都說沒有問題,沒有要我們再繼續做的地方,一直到今年9月國發會才正式來文說,考慮到我們的業務也有一些調整,請我們就這個必要性及樓層的面積數再重新檢討,所以我們也很快在12月初把資料送回國發會,目前就是等國發會的審議結果,這是運工中心的部分。
    接下來就剛剛主委沒有回答完全的部分,也跟各位提案委員再補充一下。第一個是洪委員孟楷剛剛有提到員額20人以及我們流動率高的問題,關於員額20人,我們有沒有補足一事,這件事情剛剛主委已經回答過了,其實15人是公務人員,另外5位是政務人員,就是5位委員,所以加起來確實是20人,我們目前是到位的。另外,在約聘僱人員的部分,我們的調查人員有71位員額,目前實到員額是67位,也就是少了4位,這4位裡面有3位是年紀足齡退休的,另外1位是另有生涯規劃,所以是缺4位,這4位目前都在徵才之中,所以在流動率的部分,其實流動率沒有比較大。
    此外,李委員昆澤有提到我們調查業務比較延宕的部分,當時官網公告的資料是有137案延宕,但是在11月底,目前只有15案是逾期的,剩下都已經補足了。
    再來,劉委員世芳的問題就跟您剛剛說的一樣,就是我們現在在等國發會審查的結果,以上。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 劉委員世芳
    剛剛主秘有特別提到,我想請教一下,這個土地租金到目前為止已經編列第幾年了?
  • 凃主任秘書靜妮
    我們是2年,但是我們一毛錢都沒有出,實質支出都沒有,因為就像那個……
  • 劉委員世芳
    所以你們111(今)年度的預算,最後這一筆土地租金是不是會退回?
  • 凃主任秘書靜妮
    如果計畫沒有核定,我們是不能支用的。
  • 劉委員世芳
    我的提案是凍結、提書面報告,你們要把它說清楚,第一個,到底什麼時候會給?如果這個租金還沒有給出去的話,那就表示你們在處理這個公帑的時候,會按照立法院在監督預算,還有按照我們的主計、相關的會計準則,沒有支付出去。
  • 凃主任秘書靜妮
    是的。
  • 劉委員世芳
    但是因為你們已經跟人家匡列了宜蘭科學園區的這塊土地,也會造成人家的困擾,你懂我的意思嗎?因為一般來講,科學園區或者是經發園區都是中央部會的,如果中央部會需要蓋實驗大樓的話,它都會先匡列給你們,但是如果你們年年都沒有要租的話,別的民間單位可能有興趣要承租,或是說可能要承購,要看那個科學園區到底現在是租還是購,所以這筆經費的支出到現在還沒有出來,主要是因為國發會還沒有給你們確認?還是行政院沒有給你們確認?
  • 凃主任秘書靜妮
    我們的案子是報給行政院,行政院交國發會審議。
  • 劉委員世芳
    國發會審議結束了嗎?
  • 凃主任秘書靜妮
    它現在又要我們補資料。
  • 劉委員世芳
    我看這個還會拖延一段時間,我希望越快越好,因為大部分委員大概不會去反對你們要籌建運工中心的實驗大樓,因為這個可能跟運輸調查、相關技術性上面需要做現場模擬之類的有關,既然已經選定在宜蘭的話,就表示你們現在事情做一半,但是你在處理這個土地租金的部分,如果按照這樣的方式的話,明年又要再退回一次,如果是這樣的話,何必編列這麼多?所以我還是一樣,希望你們提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越早提出越好,看看能不能三個月內就提出來好不好?謝謝。
  • 凃主任秘書靜妮
    我們會依照委員的要求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 李委員昆澤
    我要請教運安會,至111年8月22日止,所有運輸事故調查中,還有137件逾越規範所規定的公布時間,到了11月底就從137件剩下15件,包括相關的鑑識量能以及相關的分析等等狀況,結案速度這麼快,是不是在趕績效?這個部分請說明一下。
  • 林執行長沛達
    報告委員,我們現在在……
  • 主席
    你是哪一組?
  • 林執行長沛達
    我是運安會執行長林沛達。
  • 主席
    好,請說明。
  • 林執行長沛達
    跟委員報告,所謂的137件,其實是在8月的時候去做一個統計,可是這個統計是歷年來的累計結果,而不是8月份當時的狀況,跟委員補充說明的部分就是,剛剛主秘有提到,我們歷年來立案的調查數是247件,目前的調查案件裡面,還在調查中的,也就是說,目前正在各個組進行調查的有40件,目前逾期還沒有結案的有15件,但是這15件都在審查的過程裡面,也就是說,我們在一個月到二個月之內會完成結案,以上報告。
  • 李委員昆澤
    還是沒有講到重點,歷年來有247件,到8月的時候還有137件,到11月底,從137件迅速減到15件,對於這樣的調查、鑑識的量能,我希望你們把相關的調查,從歷年來到8月22日、到11月底,相關的案件從原本的247件、137件到現在的15件,我們又知道你們人力不足,鑑識量能也不足,很多鑑識的東西還要送到國外,然後可以這麼快的時間結案,太慢我們也生氣,太快我們也嚇一跳,這必須說明清楚。
  • 凃主任秘書靜妮
    好的,我再補充一句,我大概瞭解委員的疑問,其實當時137件大部分是水路案件,水路案件很多都是三級的案件,所以我們後來有採取比較簡式的作法,但是我們會提一個比較詳細的書面資料,從8月到11月到底結案了哪些案件的資料給委員參考,謝謝。
  • 主席
    剛剛運安會林沛達執行長的說明,我覺得不光是李昆澤委員的疑問,每一個收案的時間都不太一樣,不管是水路或什麼案子,因為事故發生時間都不太一樣,所以會有這樣的疑慮。收案時間本來就不一樣,你怎麼會累積到這樣批發式的結案?不啟人疑竇也很怪,因為你們自己都是在調查細節的,現在是科技時代,若真的有結案,是不是行政人員delay或沒有把它註記到電腦裡面等,什麼原因你們要回去研究,不可能大家收案時間不一樣,突然一次批發100案結案,這是不OK的。你們回去要好好審視,是不是有些該結案的可能在6月、7月就結案,為什麼到最後才一起結案,我想李昆澤委員及很多委員想不通,一下子一百多案結案,到底發生什麼事?
  • 凃主任秘書靜妮
    謝謝委員,我們回去會準備詳細的書面資料,謝謝。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 劉委員世芳
    因為李昆澤委員及魯明哲召委有提到,其實在我的第14案裡面也有類似部分,但是我提的凍結方向可能跟兩位不同,你們提的是在歲出的一般行政,我的是在運輸事故調查,所以我等一下再來補充好嗎?謝謝。
  • 主席
    針對我們現在處理的歲出第1目就整目處理,我看到有整目凍結四分之一的,也有單項凍結十分之一的,因為是整目處理,請提供每位委員詳細的書面報告。但我看了一下運安會的預算,大概骨頭比較多,肉比較少一點,所以凍結5%,三個月內提書面報告,始得動支。各位委員可以嗎?沒有其他意見。
  • 凃主任秘書靜妮
    謝謝委員。
  • 主席
    接下來審查第2目運輸事故調查,處理第8案至第20案。
    請陳委員素月發言。
  • 陳委員素月
    本席是提第11案及第12案,因為這兩案的科目都是同一個「運輸事故調查」的預算,所以我將其併案。運安會在112年度運輸事故調查計畫編列1,339萬元,相較111年度編列的1,216萬元增加122萬元的費用,主要支出是在運輸事故的認定、處理、調查與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與追蹤等等。根據運安會110年1月1日至今年7月發布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包括航空類、鐵道類、水路類、公路類之件數,針對列管案件,鐵道類尚未落實改善案件數還高達76件,所以我們認為還有待改善的空間,我們也希望運安會要積極與相關機關溝通,做好追蹤及督促落實改善的情形。
    另外,運安會為了有效運用人力及設備資源,縮短調查報告發布時程,將各類運輸事故予以分級,並依各類報告包括初步報告、事實資料報告、調查報告等,分別訂定不同的預計發布時間。我們看到運安會所提供的資料中,截至今年8月22日,總共有229件調查案件,尚有137件已超過規範所定預計發布時間,我們都認為這部分應該要再加強,所以本席建議凍結預算200萬元,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 主席
    接下來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 劉委員世芳
    關於運輸事故調查我是提在第14案,跟剛剛幾位委員所提非常類似,但我想直接請教,有關運輸安全調查,能不能將它比較公開透明且較電子化?所謂的公開透明、電子化,就是你們開始收案、立案開始要做調查的時間、立案調查到一定程度,比如三個月、六個月甚至一年,為什麼調查結果還沒有出來,或已經調查結束後的整個調查結果,除非事涉國家機密外,要對外公布、放在自己的網站上,否則一般來講,已經發生事故的話,恐怕全臺灣的媒體都已經在報導,不管是發生在什麼地方、地點。所以我要跳過主任委員,直接請教一下航空調查組、水路調查組、鐵道調查組及公路調查組的幾位組長,有沒有可能按照我剛剛的建議,比較公開、透明,從收案開始到立案調查,再到調查結束之後均對外公布?如此,不管是受傷或是受到影響的兩方、多方的當事人或當事機關,均更能很明確的處理後續,不管是傷患救助、補償或是其他賠償事宜,有沒有可能這樣做到?我先請航空調查組組長回復,簡要就可以了,有來吧?
  • 林執行長沛達
    報告委員,航空調查組組長今天早上因為家裡臨時有事,臨時請假。
  • 劉委員世芳
    水路調查組呢?
  • 蘇組長水灶
    水路組報告,我們這邊是依規定辦理,事故立案時,我們都會發布新聞稿在我們的網頁上,並在30天會提出一個初步報告。
  • 劉委員世芳
    你們是用新聞稿對外,可是很少有人知道你們新聞稿發布的內容是什麼,你收案調查跟結案調查都用新聞稿發布,可是知道的很少。你的SOP是什麼?這表示你們在處理運輸安全調查時,運安會並沒有標準的SOP。我剛剛所提到的就是在調查過程當中,我們相信你們可以找到更專精的調查人員,不管是在鑑識、機械或是其他方面也好,很多學者專家可以幫忙,這個當然是外聘的,但是結果是如何?你們用新聞稿發布,有多少人知道?請問一下我們交通委員會的人知道嗎?很少啊!你懂我的意思嗎?我要知道你們的SOP就好了,你不用一個一個跟我報告。
  • 蘇組長水灶
    我們的SOP都有規定什麼時候必須公布什麼樣的報告,我們依規定辦理。
  • 劉委員世芳
    可不可以變成一個網站?
  • 李委員昆澤
    你趕快跟劉委員說明清楚,關於初步報告、期中報告跟最終報告,將相關的程序跟劉委員說明。
  • 蘇組長水灶
    是。
  • 劉委員世芳
    可以放在你們自己的官方網站嗎?
  • 蘇組長水灶
    可以,沒有問題。
  • 劉委員世芳
    鐵道調查組呢?
  • 吳組長吉村
    我們就遵照辦理。
  • 劉委員世芳
    遵照辦理什麼?
  • 吳組長吉村
    我們就依照我們的時程,在案件立案……
  • 劉委員世芳
    從收案開始?
  • 吳組長吉村
    是,我們會在網站上面公布時程及最新進度,包括事實資料報告,調查報告結束之後都會在網站上公布。
  • 劉委員世芳
    可以公布的就公布好嗎?
  • 吳組長吉村
    是。
  • 劉委員世芳
    因為我們本來就是一個開放、公開的,尤其這事涉人命關天,尤其是鐵路的部分。
    還有公路調查組?
  • 曾組長仁松
    我們所有從收案、期中報告、期末報告的結案都會放在網站上面公布。
  • 劉委員世芳
    但是不要只有講說比如收案111年11月26日,結案112年11月26日,這個叫鬼打牆。
  • 曾組長仁松
    我們會將完整的報告內容都放在網頁上,現在其實就可以查到。
  • 劉委員世芳
    對,你們加新聞稿是另外要讓社會大眾知道,可是放在官方網站上面的話,會事涉到譬如說有很多保險公司,或是有些相關案件的當事人,他們可能在法庭裡面需要確認這個報告,因為你們有很多佐證的證據可以證明事件發生時到底誰是受害人、誰是加害人或加害者,這是相當重要的,好嗎?
  • 曾組長仁松
    好,是。
  • 劉委員世芳
    我請執行長綜合回答一下現在是什麼樣的SOP?未來SOP可不可以再加強一下?甚至所謂的官方網站,千萬不要只是在你們的大門口貼個白紙,然後就說你們的官方網站請看什麼,有沒有更好的方式?
  • 林執行長沛達
    謝謝委員,整個調查報告從收案,我們開始立案之後,會有一個組織……
  • 劉委員世芳
    我就問你SOP了,你不要再從頭跟我講,你的SOP是什麼?是不是太簡要,或是沒有讓一般人知道?否則怎麼會造成剛剛所說的,臨時到8月22日突然一下子結案那麼多,然後讓人覺得你們是隨便做的,還是就是我剛剛所說的,你們應該什麼時候結案,什麼時候就可以對外公布,表示沒有其他的行政瑕疵,這樣子最重要。所以我才問你SOP是什麼,你簡單回答就可以了。
  • 林執行長沛達
    我直接跟委員說明,在案子開始之後會有初步報告,這個報告裡面的內容……
  • 劉委員世芳
    你說你的SOP就好了,案子開始就有初步報告的部分,剛剛李委員都可以倒背如流了,我現在是問你有沒有照我們講的,可以讓它公開跟透明,讓其他人認為這是國家的、專案的,而且是正式的官方報告。
  • 林執行長沛達
    好,這個沒有問題,我們都會在官方網站上面去公布,依照SOP……
  • 劉委員世芳
    所以現在的官方網站是否有修正的必要?
  • 林執行長沛達
    目前已經有了,包括剛剛提到的初步報告,期中安全報告、事實資料報告及最終調查報告……
  • 劉委員世芳
    日期呢?
  • 林執行長沛達
    裡面所有的內容都有,公布的日期也都會在裡面。
  • 劉委員世芳
    對,既然日期都有的話,為什麼會造成剛剛在一般行政與我們在運輸調查報告裡面所提到的,就是你們臨時有一百多案突然都全部結案?
  • 林執行長沛達
    這個部分跟委員及其他委員做補充報告,其實8月那時候我們誤解當初要去提案時的一個說明,所以137件是我們歷年來的247件裡面的部分,其實137件不是那時候還沒有結案,而是已經結案了,目前從8月到11月,137件經過我們的調查都已經結案了,所以剛才所提到的137件其實是過去已經完成的案子,而不是在8月那時候還沒有……
  • 劉委員世芳
    你都太美化了,你自己看一下預算中心所提到的,譬如鐵道部分,已逾發布時間案件數是10件,原因是寫案件數多,調查人力不足。請問一下執行長或主秘,你們在裡面調配人力時有沒有什麼狀況?難道不需要跟我們講一下嗎?
  • 凃主任秘書靜妮
    我來做一個統合說明,第一個,剛剛各位委員垂詢的報告,目前在官網上就有,包含事實資料跟後面結案的,都是在我們審查之後發布,所以其實所有人都可以查到;第二個,逾期案件部分,確實就如委員講的,我們後來發現有些組的案件比較落後,尤其是水路,所以我們首先有調派相關人員,包含運安、運工的人去協助,其次是針對三級案件報告的呈現方式有一些改變,但就像委員講的,我們一時在這邊也沒有辦法把每一案為什麼從8月到現在可以結案的資料很清楚地呈現,我們會補一份詳細說明,就是從8月到目前為止,到底有哪些案件結束,供各位委員參考。
  • 主席
    這樣好不好?他們還沒說清楚的部分,待會綜合回答時再做補充。
    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 洪委員孟楷
    現在是第2目「運輸事故調查」,因為第4目是「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我就一併講。運輸事故調查,我說實在話,如果可以的話,這筆錢都要刪掉,都不要,為什麼?因為代表都不要有事故,最重要的是不要有事故,我們也希望我們生活的社會不要有意外,如果真的有意外的話,應該是利用這次的意外機會再去精進,並且預防下一次的意外發生。
    本席提的是第10案,我想運安會不是一個究責的單位,但它也不是一個交朋友的單位,所以照理講,它在某種程度上也要跟運輸相關部門保持距離,而且它有點類似防弊的廉政公署,你們若是跟行政部門太過於親近或是交朋友,反而到最後真的發生意外時,你們要怎麼樣去真真正正的把該負責的人找出來。再者,如果說一般的承平時期都沒有意外發生,當然我們都希望不要有意外發生,但你們能不能有更精進的作為?包括是否能夠要求各事業單位建立有制度的安全機制、危險處理、行政程序的標準化或是人事管理,甚至主動針對各運輸部門做評鑑,我不知道現在有沒有這樣的規劃或想法?或者針對現在全國各主要幾大的運輸部門,有沒有哪一個運輸部門是相對做得比較好的,運安會是可以給予肯定?哪些運輸部門到目前為止,針對我們的安全機制還有改善的空間?主動做評鑑嘛!運安會成立到現在已經三年多了,運安會的使命應該是都不要有意外發生,運輸部門現在有缺失的地方怎麼樣可以加強?這些話其實也不是我講的,我想主委應該很清楚這些話是誰講的,是賴清德副總統,他在今年8月1日運安會三週年的時候,他的致詞稿裡面就這樣提示,我想請教,連副總統在運安會三週年的時候都講這些話,到底現在運安會做的程度到哪裡?所以不是只有民意代表會要求運安會,我們期待運安會可以更積極主動地做事,更重要的是,連副總統在運安會三週年的時候都提示了,你們是不是更應該要做?所以待會說明一下,針對獨立有效進行運輸事故調查的機制,以及現在到底有沒有更主動、計畫的針對國內的運輸部門、相關單位做評鑑,以上,謝謝。
  • 主席
    請李昆澤委員發言。
  • 李委員昆澤
    運安會的成立當然主要是在進行相關的交通運輸事故調查,這樣的事故調查也必須做成分析結論報告,讓社會大眾清楚真相,並且調查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也必須跟交通部做建議,以及缺點改善的追蹤與處理,所以運安會對於相關的事故調查、鑑識能力及人力充足的問題,調查的量能都是運安會重要的基本功能。但是我們看到相關的調查案件,剛才我已經說過了,歷年來有247件這樣的案件,8月22日從247件變成137件,到11月底,剛才你們說剩下15件。本席的案子是第13案,我本來是要凍結10%,就是希望你們針對延宕的案件能夠有一個清楚的說明,剛才我們也知道這整個說明過程裡面,相關的延宕我們是非常不能接受,但是現在又太快結案,這也超乎我們一般經驗的想像,所以這個部分還是要請運安會必須更清楚地說明。剛才劉世芳委員所提的,相關調查報告也必須更有時效性的公布在相關網站及提供給媒體記者,不管是初步報告、期中報告,或是最終的期末報告,以及相關的建議必須清楚地讓社會大眾知道,以上,等一下請你們說明。
  • 主席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陳委員椒華
    我的第20案是有關鐵道部分的事故調查,針對太魯閣事故報告,109年底有針對臺鐵局提出改善計畫,臺鐵局於110年1月提出改善計畫,但被認為無法具體執行而被強制退回,到現在也還沒補件。普悠瑪事故發生到現在已3年半,太魯閣事故也滿1年了,臺鐵局在今年1月12日提交的改善計畫執行情形,依然是「未積極改善」。我們看到交通運輸之改善建議結案率是23.41%,飛航事故結案率比較高,但是鐵道類改善建議結案率卻是很低,只有15.38%,顯見相關鐵路機構對於運安會提出之改善建議尚待落實改善,所以這個預算凍結50萬元也是希望運安會能夠強化與受建議單位之溝通,積極追蹤及督促事故原因之落實改善,3個月提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主席
    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 許委員智傑
    我的是第9案,剛才劉世芳委員提到結案的SOP,希望相關單位要做好,另外就是運安會的結案率也是有所差距,我看所有結案率裡面,就是鐵道類的改善比率最低。包括普悠瑪、包括太魯閣這麼嚴重的事故,我們當然要防患未然,所以像鐵道沒有落實的部分,運安會有沒有定期追蹤?或者是有沒有督促落實改善機制是否在進行?針對這部分,是不是請運安會也能夠跟我們說明清楚。
  • 主席
    我個人有提3個案子,針對飛航事故調查業務、水路事故調查業務,以及鐵道、公路事故調查業務,今天飛航事故調查組劉組長沒有來,請問這個組有沒有副組長?這麼缺人?
  • 凃主任秘書靜妮
    報告委員……
  • 主席
    今天飛航調查組有沒有誰代理?
  • 凃主任秘書靜妮
    報告委員,我們每一組只有一個組長,剩下就是調查官。
  • 主席
    其他所有都是組員跟委員?
  • 凃主任秘書靜妮
    首席、次席調查官、副調查官,就是只有組長一人。但是執行長在,他可以代表各組長發言。
  • 主席
    我的第17案最主要是因為這幾年我們看到不少次軍用航空器事故,據我們跟運安會瞭解,這樣的事故調查可能事涉國防機密,主導可能也不是運安會,但我們也聽說很多相關技術、很多專業還是需要運安會支援。我比較好奇的是,運安會比較透明,包括幾次的鐵道調查,後面都會提出一個非常具體查到的問題,以及改善的意見,由於軍方有保密機制,我們也不需要知道,但是有沒有改善的方向給他們?我的第17案主要問題大概是這樣。
    至於第18案、第19案,我們這邊有提到一些數字,但我不知道從8月到今天,數字會不會又改變了,總而言之,我們希望事故調查還是要有效率,我知道要很專業、很細心,可是還是要有效率,畢竟對於事故,可能雙方,甚至三方都期待調查能有一個具體報告,所以我這2個案子,不論是針對水路或鐵道事故的部分,最主要是懸而未決的一些案子還是希望能夠加強效率。是否能夠綜合回答?請楊主委說明。
  • 楊主任委員宏智
    首先我針對陳素月委員提到發布時間和改善的問題,會延遲其實因素有很多,舉例來說,遊覽車撞到山壁造成5個人死亡的騰龍案,針對那一件重大事故,宜蘭地檢署把證物扣住了,所以沒有辦法讓我們在第一時間檢視證物,進而做必要的分析調查,不過這件事情經過法務部長及檢察總長協調之後,對於這個問題,大家就迅速有了一些共識,處理的SOP也建立起來,所以也還好,在時間上,後面就開始加速了。
    第二個,針對洪孟楷委員提到2個比較特殊的問題,我大概先回答一下,我們也不希望有任何重大事故,可是有一個重大的觀念叫做風險管理,舉個例子來講,今天我們已經看到電動巴士上路了,現在已經有2,000輛在馬路上跑,各位也常常會聽得到,比如林志穎的車子燒掉了,目前都是小型的,當然在國外我們看到很多案例。所以,在電動車部分,尤其現在的2,000輛是客運和巴士,上面載的公共人士會很多,一個車子可以坐45人,一半的話,人數也不在少數,所以這就是在電動巴士方面,我們怎麼樣建立我們的調查能量、我們的SOP,以及我們的調查程序怎麼去規範等等,所以這是需要預先做能量上的規劃。以前從飛安會開始,我們知道黑盒子實驗室的必要性,國際上也建立這樣一個能量。各位可能還有印象,以前發生航空事故,隔天的報紙就是有一個人拎著一個黑盒子,是金黃色的,然後就進出機場,一個月後這些資料才會回來。等到飛安會成立之後就不一樣了,我們可以加班,運工組莊組長在這邊,他們加班3天,包括像太魯閣案也是一樣,這些數據、重要的事件序,就很容易在3天、4天內讓國人能夠很清楚一個大致輪廓,當然我們沒有辦法馬上進入分析,這是第一件事情。另外,洪委員提到評鑑的可能性,哪些單位做得還不錯,賴副總統當時還是行政院長的時候,我們成立運安會,所以他很清楚,針對評鑑,賴副總統看到的是評鑑有一個補助的差別,這個工作我們也認同,可是這個工作,因為現在大家在政府組織裡面有分工,最好的執行單位是由監理單位來做,這個我們也跟院裡面很充分的討論過了。舉個例子來講,航空的部分,民航局就是一個監理單位,所以他們都有inspector,POI、PMI每天都到航空公司去,所以他們的資訊隨時都在掌握,以航空來講,由他來做評鑑會很適當,我相信他們手中假如依據這樣一個模式進行,一定會很有績效可以達到這個目的。至於水路、鐵道及公路,只是監理還沒有發揮充分功能,我們也一直在期待,假如委員有看到我們的改善建議,我們一直把監理單位該有的作為都會在改善建議裡面提出來,其他委員所指教的部分,我是不是陸陸續續再請主秘、執行長或委員答復?
  • 洪委員孟楷
    抱歉!召委,我占用一分鐘。我只是追問一下,主委剛才特別提到林志穎的電動車燒毀,這是一個社會重大矚目案件,甚至今年Google熱搜第一名就是這個案件;我想請教,運安會既然已經主動關注這個事件,那有沒有瞭解這個電動車起火的原因是什麼?現在很多電動車在路上跑,想請教運安會,林志穎是自撞之後起火,針對這個重大矚目案件有沒有作瞭解?還有,剛剛主委特別提到電動巴士,將來電動巴士因應這種情況有什麼預防或超前部署的機制?
  • 林執行長沛達
    針對洪委員所提的部分我先做說明,有關林志穎的電動車事故,我們事故調查範圍是在汽車運輸業,因為這對公共運輸安全是相當重要的部分。
  • 洪委員孟楷
    主委剛剛提到了啊!主委說他有看到,代表運安會很重視啊!結果你現在跟我講這樣?我的觀念也是運安會是做汽車運輸業的調查,可是主委剛才提到對這件事情很重視呀!所以照理講,你們也應該瞭解他的事故啊!結果,你們也不知道他的事故是什麼,這樣不是自相矛盾嗎?
  • 林執行長沛達
    這部分補充報告,這個事件發生之後,我們有持續向公路總局及消防署蒐集相關資料,我們也……
  • 洪委員孟楷
    所以他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 林執行長沛達
    這原因目前不在我們的鑑定中,可能沒辦法作原因的分析。
  • 洪委員孟楷
    主委,我不是要吐槽你,我講實在話,今天預算審查有一說一、有二說二,你自己提到很重視林志穎的電動車,然後話鋒一轉就提到電動巴士上路;我期待的是運安會積極、勇於任事,看到這個矚目案件,可能也會人心惶惶,而且現在道路上這麼多的電動車車輛,我們要還原事實真相。不是所有的電動車都危險,也不是電動車都一定會起火,如果你有瞭解這個事情,由運安會作瞭解或說明,相信對國人的用路安全會更加妥善。不然你提了一個林志穎的事故,馬上又說你們對電動巴士作瞭解,那原因到底是什麼?
  • 楊主任委員宏智
    沒有錯,看到這樣矚目的案件,就是讓我們開始嚴肅的思考,若運輸業有電動巴士的話,我們該怎麼處理?所以本會葉委員在上個月特別到美國D.C的NTSB還有NHTSA,瞭解美國在處理電動巴士方面應該怎麼建置能量、怎麼有程序,所以我們是由A看到B,要往前看,我們用這樣的態度,這是積極的作為,也是我們長期以來一直建置的方向。
  • 主席
    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 許委員智傑
    呼應一下主委所言,其實在後面我提的第25案也提到自駕車及電動巴士,既然現在已經提到了就先說,從公部門的角度而言,你們負責的是公共運輸的安全,你們一定要介入。以我們民意代表的角度,當百姓有可能發生問題時,我們要如何關注?這部分你們最專業,我覺得你們應該要瞭解一下;也就是說,現在這麼多電動車,我們並不知道以後何時會再發生其他的災害,你們在這方面是國內最專業的人員,應該要去瞭解,苦民所苦啊!不是以「這不是我的工作」的態度,所以不管。有關人民的生命,我們就要擔心啊!公部門對於影響生命的事情應該關心及注意,運安會有沒有辦法針對自駕車自撞、起火等幫忙瞭解,以防患未然?
  • 主席
    我們現在單獨審運安會的預算,其實我們所有委員也有審交通部的預算,剛才談的過程中,很多委員之前都談過,而剛剛楊主委特別點出一個問題,對於電動的、公共的交通運輸工具,未來若發生事故,調查能力要怎麼累積?所以這個議題是符合的,雖然他是個人而不是公共的,可是經驗的累積不就是從你們調查這些電動汽車的可能原因?我想,委員的建議是類似這種事情你們應該都要瞭解。
    第二個我們憂心的是,現在因為氣候變遷,全世界的交通部門都以電動巴士作為主要減碳的方案,所以交通部門通過了很多預算補助以鼓勵各地的公車、巴士。現在是2,000輛,我看在不久的將來,約10年以內,可能超過5,000輛,甚至上萬輛公共巴士;因為交通部門努力的推動、優先補助,在這種狀況下,你們遇到了剛才所提的憂心。坦白講,我也很擔心啊!確實交通部門不斷地加大力度希望大家減少汽油車,改成電動巴士,這部分要快點跟上來。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 李委員昆澤
    關於電動汽車的安全性,當然是重要的議題,運安會的工作重點在於交通運輸相關的事故調查,這是運安會重要的職責;我們知道電動巴士、電動汽車,電動汽車的安全性比較高,事故也比較少,但它發生事故且危害重大安全的比率比一般汽車還要高,尤其經過撞擊或相關電池的問題;若起火燃燒,要滅火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如果電動巴士起火燃燒,我們看到很多案例是6、7個小時火還滅不了的。
    第二點是淹大水的狀況,美國也有這樣的案例,以電動汽車而言,當地消防官員認為是有史以來碰過最大的災難,因為在淹大水的時候,很難滅火。尤其在臺灣有汛期、豪雨、颱風,再加上臺灣的氣候潮濕,這對於汽車的電池是很大的危害。而且我們的電動巴士日後若有開放國道,甚至一般道路也有很多長隧道,像是雪山隧道、彭山隧道,彭山隧道也有三千多公尺,所以日後電動巴士若是在長隧道裡面起火燃燒,相關的安全是我們所憂慮的。
    目前運安會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對電動巴士的建置能力、調查量能,以及相關人力的補充,這都是運安會未來處理電動巴士、交通運輸的一個重要方向。我們有沒有鑑識的能力?有沒有調查的量能?有沒有相關專業的人才?這都是運安會日後要處理的重點。
  • 主席
    我剛才看到委員的憂心及運安會楊主委的擔心,我們一群人這樣擔心真的很恐怖,總是要有人解決問題啊!這部分已經不可逆了,電動的公共運輸工具會持續增加,你現在有沒有計畫要擴增在哪一個組、部門,或者逐步設立這樣的專業?能不能針對所有委員的憂心回應一下?
  • 楊主任委員宏智
    我先快速回應一下許智傑委員及李昆澤委員剛才提到電動車的事情,不管是公路包括電動車,還是陸、海、空包括鐵道,在調查法、組織法中限定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針對重大運輸事故,所以我們會和交通部一起界定什麼叫做「重大」,也就是說,我們和交通部要有分工,假如是航空事故的話,重大事故就是由運安會調查;如果是比較minor的instance,那就是由民航局調查,就是這樣的分工模式。方才許智傑委員提及個人電動車的問題,針對這部分我們和交通部本來就有會銜,大家也有共識這部分就是要由交通部處理的。運安會究竟要有多少人力,就是由相關工作範圍把它界定下來,所以人總不會同意運安會的人力隨時要增加就增加,我們一定要有很充分的理由,同時也要把計算的方式提出來,這是一個重點。
  • 許委員智傑
    就調查的專業而言,你們覺得交通部的專業足夠嗎?
  • 楊主任委員宏智
    其實我們也不夠,我們也還在建置中,為什麼葉委員上個月要專程跑到美國去?其實美國才剛開始調查而已,就整個國際而言,我們是跟隨美國的腳步,已經變成第二個。事實上,交通部也要學習,包括我們也要學習啊!
  • 許委員智傑
    我們有一個簡單的結論,如果是一般事故、個人事故,那當然是交通部所屬。至於電動車,就像剛才洪孟楷委員提到的,像林志穎發生那樣的事故,這可能比較特殊,可能技術也要比較先進,就精進技術的部分而言,你們可能跑得比較快,所以我的意思是請你們去協助,因為這是比較先進的東西。一般事故當然是交給交通部就好,至於比較特殊的事故,你們是不是可以去瞭解一下、協助一下或是著墨一下?如果可以提早抓到原因的話,就可以減少未來事故的發生,謝謝。
  • 洪委員孟楷
    抱歉,我要釐清一下。說實在話,大家的專業我都尊重,如果是專業對專業我尊重,但請問林志穎電動車這個事件是誰提的?是主委提的啊!要不要看一下15分鐘前的現場實況轉播,其實是主委自己先提林志穎的電動車事件很受關注,然後話峰一轉就說現在運安會在討論電動巴士的問題,所以本席及幾位委員才會說這樣很好。我本來想要給你比大拇指,想說運安會不錯、勇於任事,看到社會矚目的案件會主動去瞭解,沒想到後來卻不是這樣,執行長竟說那是個人行為,你們只處理一般運輸事故,這樣不就馬上打臉主委了嗎?
    其次,剛剛講到如果真的是要處理專業的問題,人員不夠、錢不夠,我們現在就要審查明年的預算,請你們講出來要多少錢,我們的重點是要做事,你們講出來要多少錢,我想交通委員會不分藍綠委員都會支持,但你現在不能跟我們說當要處理專業問題的時候,因為你們人不夠、錢不夠,所以你們做不到,然後就是交通部推給運安會、運安會推給交通部,那國人看你們互丟皮球就好了啊!
    再者,剛剛召委也講了,按照目前的趨勢,電動車只會越來越多,像這樣的起火事件到底是單一個案還是有瑕疵,抑或危險到什麼程度的時候有可能會有起火的風險,這部分你們也要主動去釐清、主動去宣導,讓國人瞭解。以電動巴士來講,我們有沒有辦法針對電動巴士電池的部分還是哪一些方面特別加強,好讓電動巴士真的發生碰撞事故的時候,不至於在第一時間就像一般自用電動車一樣發生起火的狀況,至少給乘客幾十秒的黃金時間能夠趕快下車,我覺得這才是現在運安會應該去釐清及瞭解的,而不是今天講完,丟了一個東西出來,然後就不了了之,反正針對預算審查,你們只想做你們現在想做的,對於委員所提出來的意見,你們都說做不到,總以為那是交通部的事情、公路總局的事情,不關你們的事情,難道我們要等下一次電動巴士真的發生事故之後,大家才來釐清到底是誰的責任嗎?我一開始不就提到賴副總統在今年8月1日三週年的時候去運安會公開致詞時曾提到,我們除了究責、事故檢討之外,更重要的是預防。當大家都已經提出來這可能是未來五年、十年、二十年都會出現的狀況時,你們竟然不先超前部署,我覺得這樣的態度真的很消極。針對今天幾個委員提到的部分,我們看看是不是可以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要求運安會主動針對這個項目進行研究,如果真的要派人出國考察學習,我絕對支持,謝謝。
  • 主席
    到時候來進行專案報告好了。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 劉委員櫂豪
    關於運安會的調查,根據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原則上重大運輸事故的定義與量有關,比如傷亡很嚴重、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害,或是造成社會矚目的重大事故,且經運安會認定必須進行調查。既然剛才主委提到影星林志穎自駕電動車發生車禍的事件,如果你們的態度很積極主動,這是好的,但你們首先必須確定相關界定,因為你們自己就是主管機關,你們自己要去界定這件事情,包括這是不是社會矚目重大事故、是不是有必要進行調查,其實你們不用問其他人,也不用跟交通部協商,只要你們自行認定就可以了,因為這項權力在你們身上;或者是你們認為這比較偏向個人行為,沒有必要進行調查,如果是這樣的話,也應該提出明確的說明,這樣才能符合當初因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後,為了成立運安會而設立專法的目的。就我剛剛聽起來,你們似乎還要再與交通部協商等等,我認為交通部可以做的是針對源頭的部分,比如車子製作過程要上市之前的源頭管理,而現在是已經發生事故,這部分運安會自己要決定。
  • 主席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 李委員昆澤
    我還是要說明一下我自己的觀點,運安會當然要負責重大運輸事故的調查,調查之後要找出原因並進行相關究責工作,最重要的是經過調查分析之後,提出必須改善的重點,作為以後相關事故的預防,這是運安會的重要職責。對於一般電動汽車及一般交通運輸工具,運安會並不是車測中心,也不是車安中心。就電動巴士而言,我認為最重要的工作還是當它有可能造成重大安全威脅時,運安會到底有沒有相關鑑識能力、有沒有相關調查量能及專業人才,我認為這是我們必須著重的重點。這部分我還是要請運安會等一下提出說明,萬一電動巴士發生重大災害,滅火很難滅,尤其如果是在隧道裡面,其所造成的事故威脅將會非常大,我們現在是在問你們萬一電動巴士發生重大事故的時候,你們有沒有相關鑑識能力、有沒有相關調查能力、有沒有相關人才,這部分你們必須說明清楚,我關心的重點是在這個地方。
  • 主席
    先請陳委員椒華發言,再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 陳委員椒華
    我的建議是,電動車當然是未來的趨勢,電動車安全事故相關的調查勢必也是運安會重視的項目,如果重大事故都可以調查了,跟重大事故相關的事故原因調查一定也是運安會的業務範圍。今天我們在問的是,以你們的量能或相關專業技術,有沒有辦法去調查?並不是重大事故以外的,你們都不必管,我想今天還是要釐清,也請運安會針對你們的業務、相關的事故調查具有哪些量能,包括在電動車、鐵道或飛航的部分,也請執行長、主委把你們能夠提供的調查以後要寫清楚,讓大家瞭解,以避免發生誤會。以上。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 劉委員世芳
    謝謝。召委,我想請教一下,看起來好像我們今天發言的委員都會對於電動車如果發生大型事故要不要做運輸安全調查都有一個共識,但是我剛剛看了一下,針對運安會的預算審查,包括委員個別提出來的決議案,並沒有包括這個部分。我想請教一下,如果召委可以同意的話,我們可不可以把它補進去,就是把剛剛很多委員的意見加進去?也就是說,希望運安會要能夠超前部署。第一個,你們現在並沒有編列相關的預算,本來運安會的預算就不多,它是一個委員會制的單位。第二個,既然電動車是一個臺灣會發展的趨向,而且現在的電動車也越來越多,恐怕連環的事故一直發生,不管是屬於大眾運輸或小眾運輸系統,一定會牽涉到譬如道路交通安全的法規,或者買賣車輛安全上面的調度問題等等,既然主委已經提到這個部分,恐怕我們必須請主委跟一些國外的單位蒐整相關的資料及資訊,我是說如果有發生運安事故的話,否則就像剛剛我們所說的,到後來一直連環發生這類的車禍或運安事件的話,我們變成束手無策,到時候大概運安會也會被千夫所指。所以有沒有可能類似用主決議的方式,希望他們可以在譬如明年或什麼時候先蒐整這方面國外的資料?你們要不要派員到國外去,或者先從若干相關大型的運安機構來蒐集資料?我想我們委員的外文能力大概都很強,尤其是歐洲及美國系統的電動車,他們一定也會有這方面的訊息可以提供我們參考。
    所以我主要的建議是,我們今天討論這麼多,剛好都沒有涉及到預算要不要刪減或凍結的問題,而且希望把未來的發展方向放進去,所以如果在運安會不反對的狀況之下,我不曉得委員會可不可以用主決議的方式提供一個主決議,請他們在明年度的時候就開始進行這方面的資料蒐整,以備未來所需?謝謝。
  • 主席
    謝謝剛剛所有委員的發言。剛剛特別說到電動車一旦起火的話,很難滅火,剛好運安會做了非常好的「示範」,沒有人提電動巴士,你點了一個火,現在燒不完,這場火很難滅,你知道嗎?我原本以為運安會預算審查的速度會很快,結果林志穎那把火丟出來,一路燒到現在,從這樣的體驗就知道電動巴士的危險,以後要特別注意。
    不過我倒真的建議要分大事、小事或重大、不重大,剛剛劉櫂豪委員都已經說了,這是全國矚目的事件,很多司法調查也是這樣,全國矚目的事件也是一種重大的類型,這是我的建議。第二個,既然剛剛講未來我們對這類事故的調查很陌生,我們要去美國、還在剛開始學習,你要知道,你要有能力、有專業,才能夠區分哪個比較重大、哪個比較不重大,所以我倒是覺得現在很多經驗你們都要先去學,你們總有一天要從學生學到變成老師,才能夠成為大師,不然我突然給你重大的部分,但是你連小的都沒有學到經驗。我覺得剛剛所有委員提出來的很多意見都很寶貴。
    現在要處理預算,因為沒有一位委員的預算提案提到電動巴士……
  • 洪委員孟楷
    做個決議吧。
  • 主席
    我們做個決議。
  • 洪委員孟楷
    我覺得剛剛劉世芳委員講的很有道理,其實做個決議,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請……
  • 主席
    要有一個專案報告,始得動支,好不好?
  • 洪委員孟楷
    我剛剛本來是提用附帶決議,劉世芳委員講的是多增一個主決議,都可以,就看內容怎麼寫。其實我覺得方向是一致的,我相信運安會也不會反對。
  • 主席
    委員同意就可以,就是針對電動車的未來,運安會調查的組織、人力、專業怎麼樣導入來做專案報告。我沒有堅持,這只是一個想法。還好嘛,主委也很願意嘛?主決議誰寫一下?
    請凃主任秘書發言。
  • 凃主任秘書靜妮
    不好意思,我想稍微補充一下。其實對於電動車的議題,我們在去年就已經注意到。所以我們去年針對電動車及自駕車發生事故的時候,國內應該由誰來處理這件事情,曾經有請行政院召開一個會議,會後決定電動車燒火的部分是消防署主管,進口的部分是經濟部主管,安裝的部分是交通部主管。去年會議開完之後,我們也有陸續派人去國外相關單位去學習,就拿12月來說,除了本會葉名山委員已經帶一位公路組的同仁到美國NTSB去詢問電動車有關的調查事件之外,我們在今年12月15日到19日才併同交通部及工研院等等單位,針對自駕車及電動車的相關議題開過國際研討會。只是這個能量的建置並不是這麼快地可以看到成效,所以我們一直在蒐集資料,就像所有的調查一樣,我們蒐集資料有基本數據及SOP之後,才能決定我們的調查範圍。所以我們目前還是在基本資料蒐集及學習的階段,就像剛剛各位委員說的,我們都是在派員跟相關的單位學習、在建置基本資料。
  • 主席
    最後請陳委員椒華發言之後就處理預算。
  • 陳委員椒華
    我建議主決議的內容為:公路重大事故的肇因可能是廣為銷售的個人車輛或少量但承載大眾運輸的大型車輛,無論是林志穎電動車或電動巴士,都有造成重大事故之可能,因此如何避免事故發生,建議運安會會銜交通部將研議資訊與交通部分享,並回復交通委員會。這是我建議的主決議。
  • 主席
    其實剛剛我聽到一半而已,大家一起來看一下主決議。我建議第8案到第20案總共的預算才1,339萬元,我們就凍結5%,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但是運安會在書面報告中針對電動車的研究及事故調查所扮演的角色及如何設置這個組織一併敘明。用這種方式,各位覺得可以嗎?不行的話,未來的召委再排專案報告,好不好?但是你們要寫清楚。
  • 凃主任秘書靜妮
    好的,謝謝召委及各位委員。
  • 主席
    你不要再講了,待會下一波火又起來了,哎喲,我的天啊!針對第2目就這樣處理。
    接下來處理第3目。第3目是「運輸系統安全分析與工程鑑定」,提案委員有兩位,李委員昆澤針對第22案要補充說明嗎?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 李委員昆澤
    謝謝召委。112年度「運輸系統安全分析與工程鑑定」預算編列了333萬元,其實已經比去年減列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建置計畫的預算達到2,937萬元,主要是因為運安工程研究中心的計畫還沒有核定,所以暫時不予編列。其實這個國家運安工程研究中心的建置,是運安會一個重要的工作,應該是要加速辦理。相關的計畫尚未核定,以及目前工作計畫的進度跟重點,等一下請運安會說明。我的建議是凍結10%,提供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主席
    請運安會凃主任秘書說明。
  • 凃主任秘書靜妮
    運安中心的進度,我剛剛有報告,國發會在9月的時候請我們補資料,我們12月已經把相關資料補給國發會;國發會看我們的資料之後,會回文給行政院,建議是通過還是退回。我們要拿到國發會對這個計畫最後核定的結果,但是我們其實非常希望這個案子能趕快通過。
  • 主席
    洪委員孟楷有提案,有沒有要補充說明?不用,好。
    針對第3目,2位提案委員提的都是凍結案,決議凍結5%,三個月內提書面報告始得動支。請問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無)無其他意見。
    接下來處理第4目「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請趙委員正宇說明。
  • 趙委員正宇
    謝謝主席。運安會112年度的預算,「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編列了3,500萬元,經查到111年8月22日止,共有137件調查運輸事故案件超逾規範所定之預計發布時間,運安會允宜改進。建議凍結該項預算10%,待運安會一個月內就精進作法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主席
    謝謝趙委員。還有委員要補充說明嗎?(無)沒有補充說明。
    我個人的提案是第26案。大家今天所有的發言都是給運安會期待,期待比較多。我的期待是,我們看到賴清德副總統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3週年所說的話,真的希望你們從「被動」變成「主動」。其實我覺得他的意見就是如果你能夠主動再早一點先知道,也許能夠少一點事故,不要在很多慘況發生之後,被動介入調查。我覺得副總統當時應該是這個意思。我們也看到很多,運安會面對不管是機場捷運系統的切換、臺鐵行控4.0系統建置,很多計畫用在公共運輸的交通,甚至是自駕車,很多政策在推動。但是到目前為止,你們也不便介入,不然你說哪一個好,等於是背書,這點你們也有跟我解釋。可是你完全不介入,有些真的從比較客觀的角度,如果你沒有辦法提供意見,我們也非常非常擔心。所以我們真的希望運安會基於從被動變為主動的概念,能夠更積極,在第一時間本於分際,能夠提供專業的意見。這是我的想法。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 劉委員櫂豪
    本席提的是第4目的第27案。現在大家對運安會的期待也是滿深的,但是也希望你們盡量少出任務,因為出任務表示有重大事故發生。但是我們也希望你們在本於職責方面,除了事故發生之後作原因的調查,或者是究責的依據之外,能夠發揮主動預防的功效。你們現在責任越來越重大,包括111年剛發布的太空發展法第十八條規定,太空事故也是你們要調查,應該沒有錯吧?沒有錯,所以現在你們實際上的責任滿重大的,包括在公路上跑的、鐵路鐵軌上跑的、天空飛的,而且飛的高度越來越高,包括太空,也包括海上的。我覺得你們的責任重大,本席不是要刪你們的預算,而是先凍結相關的100萬元,你們在任務擴張的時候,要提出一個期程出來。雖然現在有向太空發射火箭、衛星,目前載人的太空船應該還沒有,不過將來一定會有嘛!關於這個部分的期程,你們要有一個基本的想法,請提出書面說明跟報告。以上是本席所提第27案的說明,謝謝。
  • 主席
    請劉委員世芳說明。
  • 劉委員世芳
    這邊是許智傑委員所提的第25案,他剛剛離開。關於「精進運輸事故調查技術與預防研究」,特別提到自駕技術跟電動車、電動巴士的部分,他提案凍結800萬元。我覺得在預防性研究方面,可能是我們大部分委員期許運安會未來在處理這方面公路事故時所要列進去的部分,所以我認為他提案凍結800萬元很有意義。就是這個機制要怎麼研擬出來,要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再動支。謝謝。
  • 主席
    針對這部分,請運安會來做一個回應。
  • 凃主任秘書靜妮
    謝謝各位委員的垂詢。先針對趙委員請我們加速的部分,我們現在已經調整組織跟SOP,未來確實會精進達成結案的速度。
    另外劉委員所提,針對調查原因要主動預防的這個部分,剛剛有幾位委員提到,包括召委也都有說,我們針對主要的議題要主動預防。我們其實在調查過程中,針對可能發生事故的肇因都會有改善建議並發給各相關單位。
    順便也回答剛剛幾位委員提到改善建議落實度太慢的部分。其實我們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我們會開專案會議,屬於工作部分的層次,告訴他們,希望他們的改善建議可以落實。要是這個部分沒有做到,第二個層次就會開所謂的首長會議,會請首長們包含主委,去跟他們談,請他們再加速落實。如果這部分還是做不到的話,其實我們所謂的改善建議,是幫行政院列管,所以我們就會把這個情況告訴行政院,請政委出來處理。目前在改善建議的做法,我們就是從小而大做落實。
  • 劉委員世芳
    對不起,召委,我先問一下,請問主任秘書的功能是什麼?我們在討論預算能不能通過,裡面有涉及屬於大的政務方向的話,其實是不是應該由主任委員或相關人員回答?主任秘書只是承主委的命令處理其他事務,怎麼都是你在回答問題呢?我們那麼多委員問的問題,是你主任秘書在回應的問題?應該是有點到你名字的時候,你才負責回答才對啊!剛剛那個重大事故,譬如說太空發展,或者是洪孟楷委員等一下可能會提到無人機的部分,或者是我們所說的電動巴士,這個事涉推展運安會整體的發展方向,怎麼會是由主任秘書來回應?
    對不起喔,我是表達我的想法,我是覺得怪怪的。因為主任秘書應該是負責預算怎麼花錢、決算的處理,在整個行政機制上要怎麼協助運安會委員或者是運安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來處理事務才對啊。
  • 主席
    確實,因為我們審查很多單位預算的時候,主委還是要當主要發言人,你發言完畢,覺得不夠再補充報告,雖然今天已經審到最後一目了。請主委回應一下。
  • 楊主任委員宏智
    其實剛剛是我請主秘把一些重點先提出來,我這邊再把沒有完整答復的部分加進來。
    關於劉櫂豪委員提到太空事故調查,老實講,太空領域跟航空不一樣,是全新的領域,不太像電動汽車、電動巴士,我可以請公路組把原有的基礎往上延伸就可以。所以對於太空事故調查這部分,我們也跟院裡面充分的溝通,需要籌備,跟電動巴士完全不一樣。籌備需要一點時間,假如劉委員需要我們給一個報告,先凍結部分預算,都沒有問題。我們會把手邊已經彙整的、有準備的資料,到什麼程度,我們怎麼樣跟國外接軌、怎麼樣建置人才庫,我們怎麼樣從美國NASA的經驗往前看,整個火箭發射的過程,要取到什麼資料才能做事故調查,整理這整個事件序,大家才會看得很清楚,安全的原因才能把它補足。這需要一步一步地往前推動,絕對急不得的事情。
    電動巴士部分,我們會比較快速,假如能夠由現在的基礎往前推,包括現在有的工程能量等等,這個大概比較能夠在近期內一點一點看得到結果。
    至於自駕車,跟委員報告,美國也都還沒有真的開始。所以我們現在等於跟美國一樣。我們前一、兩個禮拜還特別請李綱委員邀請這個領域的專家來臺灣開一個simposium,把這樣的資訊不但讓運安會能夠接收到,我們也把這個重要的專業領域分享給交通部、經濟部、ARTC,甚至工研院。所以跟各位委員報告,我們運安會經常做的東西不會只有看到我們的需要。
    還有洪孟楷委員講的,我們對於電動車有沒有做一些積極的準備。可以跟委員報告,其實去年我們就為了電動車裡面重要的電池,跟標檢局討論標準的規範要怎麼訂,因為那是最核心的東西。因為有了標準、有了國際的規範,可以讓發生事故率降到最低。我先跟各位委員做這樣快速的回應。
  • 劉委員世芳
    對不起,召委,歹勢。
  • 主席
    主委又點火了嗎?
  • 劉委員世芳
    是!剛剛主委講的部分,我部分認同,部分不能認同。第一個,機械或是電動車的組成或是電池的部分,跟運輸安全,也就是如果發生事故的關聯性,不一定百分之百相關。譬如用剛剛林志穎的案例,他雖然是自撞,可是最主要是滅火不容易。但是我現在所說的是跟運輸安全有關的,譬如現在滿街都是電動車或電動巴士,如果發生安全事故的時候,運安會的因應措施或者預防措施在哪裡?而不是直接介入電動車如何發展,那到時候你可能會去拜訪郭台銘也不一定。
    你要侷限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依照立法院給你的組織架構裡要求你做到的部分。我們只是提醒你,未來的交通運輸工具或是有可能發生的鐵公路、航空發生的事故會有什麼部分,所以你應該是侷限在這邊,而不是你去問NASA或是什麼。未來發生事故後的運輸安全調查,而且這個調查還不能夠逾越檢調單位在做的司法調查,屬於行政調查類,或是屬於比較技術支援的部分,這些部分你不要逾越他們。否則你講什麼電動車的電池如何產生,到時候又跟什麼科技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擺一大堆,都沒有辦法處理事情啦!
    我覺得主委在報告、在講的時候,我們都有在聽。請你再弄清楚你的角色,你應該擔任主委的角色,你做什麼事,你要更能夠統合,在處理有關運輸安全的各項事故也好,或者是各項調查,或是這樣的行政報告,我們要求你要快速,但是要精確,而不是囉哩囉嗦說一大堆,一五一十,從民國初年開始報告到民國112年。
  • 主席
    請李昆澤委員發言。
  • 李委員昆澤
    有的人關心林志穎,有的人關心林志玲,我們都關心交通運輸安全。我剛才就一直在請教運安會主委,如果電動巴士發生重大事故的時候,你們到底有沒有鑑識能力、調查的量能?請你真的要清楚說明,這個是重點,好不好?
  • 主席
    請劉櫂豪委員發言。
  • 劉委員櫂豪
    我再說明一下我提的第27案。雖然我不是學理工的,我也知道一樣在天上飛的飛機、火箭或者衛星,一定差距很大,那是不同領域。既然行政院做了這樣的責任任務分配,運安會也承擔了這個責任跟義務,就應該要把期程定出來,將來你們要怎麼制定。但是這個時間,我又沒有叫你們1個月或3個星期要做出來,而是要能夠做一個初步的規劃。第27案,本席提案凍結100萬元,你們要先提出組織及專業人力的調整期程等等,然後才可以動支。請運安會說明一下。
  • 主席
    我看還是找主秘說明,安全係數比較高一點。好啦,請主秘來說明一下啦!
  • 凃主任秘書靜妮
    不好意思,我先就太空調查部分說明我們的規劃。去年太空發展法通過之後,有要求我們修法,劉世芳委員有類似的主決議,我這邊就說詳細一點。我們在今年4月確實有把組織法、運調法配合太空發展法修法的內容送到行政院,但是在審查過程中,院裡發現運安會目前的人力跟財政的部分以及調查量能是不足的,所以後來我們暫予撤案,進行籌備期。籌備期大概有一到兩年,未來等籌備期建置完成之後,我們才會續行修法的程序。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其實已經聘了三位有關太空領域的諮詢委員,以航空組目前的人力做基底,建設太空調查的相關能量。
    另外,電動車的部分,確實目前因為基本資料跟一些調查技術都還在建置中,所以我們現在不敢貿然進行個人運輸的電動車調查,但是我們確實一直很努力在蒐集相關資料,等到整個基本資料庫跟SOP建立完成之後,我們就會界定調查範圍。關於調查範圍,順帶回答剛才洪孟楷委員的問題,我們的調查範圍會跟其他組一樣,就是著重在公共營運的部分,但是有所謂的關注議題,就像公路一樣,如果社會矚目、但不是公共運輸,我們也有可能會介入,但那是下一步,我們現在先把基本資料跟SOP先建立出來。以上。
  • 主席
    好,針對第4目的部分,很多委員都有提案。確實,我們這幾個禮拜在審預算,今天委員對運安會的詢問,大概有將近500億元的程度,可是看看你們只有5,000萬元而已。
    很多事情,真的是期待、期待。說真的,因為今年的業務大量擴張。行政院對你們的期待很深,太空也給你們了,所以現在路上跑的、水上游的、空中飛的、太空飄的,你們都要去管。我覺得立委有很多期待,發生事故的對造人有很多等待,但我幫你們說句話,你們的人力根本不夠,預算也不夠,大家對你們有這麼多的期待,你們如果吃不消,主委你要喊出來。但不是在我們這邊喊,是要去行政院講清楚。
    針對第4目凍結5%,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始得動支。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其他意見。
    接下來處理決議案,處理第28案。
  • 楊主任委員宏智
    遵照辦理。
  • 主席
    第28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29案。
  • 楊主任委員宏智
    遵照辦理。
  • 主席
    第29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30案。你們是真的沒有意見喔?
  • 楊主任委員宏智
    沒有意見。
  • 主席
    第30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31案。
  • 楊主任委員宏智
    遵照辦理。
  • 主席
    第31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32案。
  • 凃主任秘書靜妮
    第32案我剛剛有補充,在寫報告這個部分是絕對沒有問題,但在提修法的部分我想再跟劉委員說明一下,因為籌備期的問題,我們送去的法案現在是暫予撤回,所以是不是可以允許我們在籌備期後再送出法案?
  • 劉委員世芳
    什麼籌備期?
  • 主席
    你要修正哪些文字要說明清楚。
  • 劉委員世芳
    我提的是6個月,你們6個月沒有辦法完成這個修正草案嗎?
  • 凃主任秘書靜妮
    不是,我們修正草案的文字已經做好了。
  • 劉委員世芳
    你不用講那麼多,我的意思是,你們6個月內提出相關法律的修正草案。不是修正草案要經行政院通過,送到立法院來審查,不是這樣,是要出你們運安會。
  • 凃主任秘書靜妮
    對,我就是跟委員報告……
  • 劉委員世芳
    可不可以做到?
  • 凃主任秘書靜妮
    我們送去的話,怕通過了,但我們還沒籌備完成。
  • 劉委員世芳
    那就表示沒有問題啊!6個月內會有問題嗎?
  • 凃主任秘書靜妮
    我們可以送去,但我們怕它通過了。我再跟委員說明一下,我們的文字已經做好,也送到行政院,而且政委已經審查過了,審查過後在程序上院會通過之後應該會送立法院,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發現我們需要籌備期去建置,怕會太快,所以我們才把這個案子撤回來。我們怕6個月後送去行政院,它很快審完之後送過來,但我們籌備還沒完成。
  • 劉委員世芳
    這不是很奇怪嗎?我越聽越聽不懂,意思是你們送去的,行政院本來就可以讓你們送到立法院來,但是你們怕籌備來不及,所以現在不要送。有這樣子的喔?
  • 凃主任秘書靜妮
    我們就是先暫予撤回,想說等到人力及財務……
  • 劉委員世芳
    現在沒有時間再聽你們說那麼多我覺得很奇怪的轉折,我把最後一段6個月內提出相關法律的修正草案的「六個月」改成「儘快」。
  • 主席
    好,可以啦!改成「儘快」,第32案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33案。
  • 楊主任委員宏智
    第33案最後的3個月是不是可以改成6個月?
  • 主席
    有跟林委員講過嗎?
  • 楊主任委員宏智
    有跟林委員講過。
  • 主席
    其他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第33案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34案。
  • 楊主任委員宏智
    第34案案由的最後一行「我國交通運輸法令」等文字是不是可以增加為「我國交通運輸安全調查法令」?這樣比較精確一點,跟我們的工作性質才能契合。
  • 主席
    可以嗎?
  • 洪委員孟楷
    可以。
  • 主席
    好,第34案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35案。
  • 楊主任委員宏智
    沒有問題。
  • 主席
    第35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36案。
  • 楊主任委員宏智
    遵照辦理。
  • 主席
    第36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37案。
  • 楊主任委員宏智
    第37案1個月是不是可以改成3個月?比照剛剛召委前面的書面報告,一樣是3個月。
  • 主席
    好,1個月改成3個月。第37案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38案。
  • 楊主任委員宏智
    遵照辦理。
  • 主席
    第38案照案通過。
    處理剛剛陳椒華委員補送來的第39案。各位手上有嗎?第39案,剛剛看了嗎?照案通過嗎?就是沒有意見嘛?遵照辦理?
  • 楊主任委員宏智
    陳委員所提的第39案,可不可以改成三個月回復交通委員會?
  • 主席
    可以嗎?
  • 陳委員椒華
    可以。
  • 主席
    第39案修正後通過。
    運安會的預算處理完畢,相關人員可以先行離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1時)
    繼續開會(11時10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審查數位發展部本部112年度的單位預算,各位都準備好了嘛!
    首先審查歲入部分,有一個案子。
    處理第1案。剛剛有收到蔡易餘委員的書面,他把第1案改成主決議。第1案改成主決議,各位有沒有意見?好。
    接下來處理第2案至第15案,我們一併處理好了。第2案至第15案是數位發展部的歲出,哪位要補充說明?
    請陳素月委員發言。
  • 陳委員素月
    本席提的是第3案,數位發展部成立之後,它的業務是由幾個單位移撥而來,包括人力的部分也是,從通傳會移撥了61人,主要是移撥通訊傳播基礎建設、電信產業發展與輔導等業務,還有從國發會移撥33人,移撥智慧政府及開放資料等業務,還有從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移撥21人,移撥的是資通安全業務,從交通部移撥20人,就是移撥通訊整體資源規劃等業務,從經濟部移撥14人,移撥資安、AI、軟體及數位內容等業務。從各部會移撥這些業務之後,我們希望數位發展部應該趕快統合這些業務跟人力的分配,可是我們發現有一些業務的分工仍然沒有很明確。例如9月初本席希望知道第五代行動通信(5G)基地台電波人口涵蓋率的統計資料,跟通傳會要,他說這個已經移撥到數位部了,可是跟數位部要,數位部又回復這個得跟通傳會要。因此相關業務的分工應該要趕快確立,不要處於混沌不明的狀態,就這部分本席提案凍結預算2,000萬元,希望數位部針對跨部會的業務分工整合擬具改善策略,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解凍。
  • 主席
    請劉世芳委員發言。
  • 劉委員世芳
    我所提的是第5案、第7案、第9案,以及後面有一些李昆澤的提案,他請我幫忙發言。我先從第5案,第5案的委辦費,我提減列160萬元。第一,我認為數位發展部剛剛成立就有很多業務馬上委外,包括數位治理政策研析或是數位轉型調查、相關財團法人的諮詢服務,這樣部本部所做的行政工作,原來開辦數位發展部的政策或者未來的行政很容易被曲解,我認為不妥當,所以我提出減列,等一下請數位部統一回答。
    第二,第7案,也是一樣,比較重要的委辦案是電信事業無線電頻率釋出之審查及競價機制研究,這個也是委辦費,表示數位部本身都是委託給別人做很多事情,包括剛剛提到的新聞媒體輿情資料蒐集、數位轉型調查或者一些數位治理政策的研析,這樣子不對!表示數位部好像是負責招標出去做研究就好了,我認為不對。因為有關無線電頻率是否釋出或者是行動寬頻業務、競價機制等等,本來就是公共政策,數位部本來就要有責任把它弄清楚,能夠以比較公開透明的方式對外宣示,或者是defense自己原來的政策是什麼,而不是只有做委託研究,除非你要告訴我們,你們對這個都完全沒意見,或是完全搞不清楚狀況。我把我的全部講完,好嗎?
  • 主席
    可以。
  • 劉委員世芳
    因為我的提案有跳號,不是同一件,但都在同一個委辦費案裡面。同樣的道理,第8案也是一樣,在6G產業發展先期研發計畫中,今年有個得獎作品叫做人類晶片植入法案,2040年12月1日開始,16歲以上的公民得以進行多功能晶片植入。針對這個部分,當然在做創意上的點子松是不錯,但是把它列為先期研究要發展的預算,恐怕數位部要先瞭解清楚。晶片植入不是在技術面而已,而是針對臺灣有沒有受到駭客攻擊,或者是世界對於這個是不是符合人權又或是符合對自身身體保護的疑慮,如果不願意植入會有什麼狀況?這些都說不清楚、講不明白。我覺得你們作為一個行政院下未來發展性非常強大的部會,不能用委辦的方式來處理。
    第9案也是一樣,從第9案看得出來,有關連結亞太強韌陸海空網路也是委辦費,這麼多的委辦,陸海空全部都委辦,網路創意也是委辦,我覺得這樣都不妥當。好像數位部完全沒有自己的說法或作法,會枉費我們千辛萬苦成立數位發展部,希望能夠帶動臺灣數位發展的原意,不管是在經濟面或者國家總體競爭力。以上幾個案子請數位發展部回答。
  • 主席
    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 洪委員孟楷
    本席的提案是第12案,我也注意到這個科目大多數都是委辦費,其中對國內團體的捐助有三億六百多萬元。不要讓外界覺得數發部剛開始成立的時候,開宗明義是立意良善,但到最後怎麼很多費用都變成是發包、委外,這樣是不是變成沒有實質的功能?再者,本席注意到有三億六百多萬元是捐助TTC,即所謂的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我想確認一下到底明年數發部預期會給TTC多少的捐助?我們看到有編列1,200萬元要做電信事業申請頻率使用費折扣查核計畫,這個業務的決算並沒有給外界可以檢核的具體標準,還有捐助TTC 700萬元辦理「無線電頻率核配相關干擾評估計畫」的必要性,這一點也請說明。重點在於,電信技術中心不是財團法人嗎?本席特別去看了電信技術中心的相關網站,裡面講的是期待作為政府資通訊政策的智庫,以及數位匯流的推手,怎麼現在反過來變成是數位部下面接受發包的單位,到底角色有沒有錯亂?
    最後,本席也看到電信技術中心在日前召開無人機資安相關會議,這一點本席認同,我和召委之前在總質詢時也提出來有關無人機資安議題。如果我們強調無人機非常重要,然後要發展國家隊,結果國家的相關慶典或國家重大活動,居然無人機也有用中國大陸圖資等等,這樣的資安是不是之後電信技術中心會來協助監管、檢測?現在有提到2023年3月,也就是明年3月,電信技術中心會成立一個無人機資安聯合檢測實驗室,檢測無人機有沒有資安疑慮,我要先確認一下,是不是將來國內所有無人機販賣,都要先通過檢測?還是我們的大型活動要先檢測?成立一個實驗室,表明要管理無人機的資安問題,那我們就很直接請教,如果明年國慶煙火有無人機表演時,是不是應該要通過我們的資安檢測?相關部分請說明,不要一方面說這是大家都很關心的,我們都希望做,而名稱、計畫也講得很漂亮,但一方面真的發生具體事情,譬如國慶無人機表演都幾次了,總統都還說是無人機國家隊,結果到最後拿國慶這種大型活動預算去表演的,並不在我們資安監控範圍內,我想這是自打嘴巴,好不好?這部分,等一下也請一併說明,謝謝。
  • 主席
    請陳素月委員發言。
  • 陳委員素月
    謝謝主席。我的提案是第14案,針對數位部112年度預算,在「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計畫項下,編列了1億8,191萬8,000元,捐助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又數位部資通安全署在「資通安全業務」項下編列4億1,847萬元捐助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其中人事費2億8,317萬2,000元。另外,前瞻第4期特別預算112─113年度編列補助「臺灣資安卓越深耕─資安卓越中心計畫」6.6億元,其中人事費占2.37億元,行政院表示該資安卓越中心隸屬於資安研究院。我們看到這些費用的編列,難免質疑是不是有資源重疊的部分?目前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仍進行籌備計畫中,所以本席提案凍結數位部「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科目經費1億8,191萬8,000元的5%,等資安研究院成立之後,數位部針對動用的經費內容,在三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解凍,謝謝。
  • 主席
    接下來請李昆澤委員發言。
  • 李委員昆澤
    我的提案是第4案及第11案。第4案,是112年度的委辦費,預算總共編列1億6,001萬元,預計辦理12項計畫。數位發展部的預算編列,112年度的總預算扣除人員維持費、基本行政維持費等必要性支出,相關預算是16億7,799萬元,其中委辦費占的比例將近10%,建議數位部應就委辦費的目標及預計成效清楚說明。
    另外,第11案,是112年度有關「捐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編列了3億680萬元,捐助10項計畫,考量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有高比例的專業委託費支出,為確保相關業務非捐助後委外辦理,數位發展部應該就相關捐助項目及預計執行狀況清楚說明。以上。
  • 主席
    好,我個人提案也有兩案,分別是第6案和第15案,第6案,跟剛剛幾位委員講的一樣,我相信行政院對數位發展部有很多期待,我們一般想法數位部是匯集各路數位人才,準備大展拳腳,大概是這樣。結果看到你們第一年的預算,真的是大量委外,有些委外的題目看起來是概念性的,譬如促進數位發展治理之評析與建議,我的天啊!唐部長,這個你應該就懂,不然你為什麼會擔任數位發展部的部長?我覺得有太多是概念性的問題。第二個,委外或是自己做,我覺得差別很大,不是結論的問題,因為大家都知道,所有研究報告其實是一個team work,所有人動腦,現在各路人才都匯集到你這邊,我不敢說每一個都必須你們自己做,但我覺得委外的量體太大了。很多委員也都有提出這樣的質疑,我們真的不希望數位發展部才成立第一年,就變成一個數位分包的部門,各單位、各學術單位固定來你這邊拿資源去研究,而研究的是一些你們本來就有的東西,譬如數位發展治理,甚至是未來的方向,難道這些你們現在都不知道,所以要有人去研究之後,你們才知道怎麼治理?我看你們這些計畫都已經規劃出來了,有些是3年的,有些是4年的,那你要告訴我,因為有些研究題目感覺你們也都還不清楚,就規劃了好幾年的計畫,我覺得這說不通,委外部分,我個人真的覺得太多了。
    接下來是第15案,有關「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部分,我的提案是刪減50%,主要原因是我對你們一樣有期待。事實上,數位發展部主要是負責數位轉型、數位發展,甚至以數位的應用來取代很多傳統作法,這是我們的一個期待,所以我覺得在行銷、媒體策略或網路策略上,如何減少傳統文宣模式、大量用數位方式,你們應該要有一個示範效果,我們希望看到你們配比的比例,並展現數位發展部的特長。其實在媒體行銷上面,你們可以用現有的資源,或是整合政府過去的資源,譬如行政院有LINE或什麼的,都是你們可以利用的資源,我們真的希望可以看到多一點數位占比。
    剛剛所有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現在請數位發展部唐部長回應。
  • 唐部長鳳
    我們是針對每位委員的意見分別說明?還是全部一起說明?
  • 主席
    分別。
  • 唐部長鳳
    好,分別,謝謝召委。各位委員的提醒,我們都非常認同,但是在一開始整合進來時,我們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劃分,就是本來正在負責哪些業務的同仁要跟我們這些新興的業務配合。例如剛才召委提到的這些業務,還有社會對我們的期待,譬如委員提到的資安業務等等,如何確保我們跟其他移撥過來的機關,譬如NCC,我們要在最短時間內知道有哪些業務過來,哪些業務沒有過來。所以我已經指示同仁,應該是下個月就會把不管是法律階層,還是法規階層,即每一行的哪幾個字算我們的,哪幾個字算NCC的,這些都會去做盤整,所以這個決議我們會遵照辦理,也會提出具體報告,這是陳素月委員部分。
    接下來是劉世芳委員部分,我想先溝通一個觀念,就是我們的法人,像接下來會有資安院這個行政法人,或是其他的法人,像設計研究院,我們委託去做情境設計等等的法人。我們並沒有都要招聘他們過來變成我們的約聘人員,這個也不實際,因為專業能量是集中在這些法人上,但是我們也不是好像什麼都不管,然後連方向都交給法人去決定,並不是這樣子,而是我們設計出一個架構、一個方向,然後請法人幫我們將這個方向跟社會做溝通,以劉世芳委員舉的具體例子,在數位時代,人權、身體權、健康權等這些討論,如果沒有一個沉浸式的情境的話,其實是難以討論這些抽象的道德東西。因為它還沒有變成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把這樣一種概念性的變成大家可以討論的,有點像劇場這樣的形式,這個是設計研究院的專長,不是數位部本身的專長。所以我們才會需要請設計研究院來設計這樣的情境,讓我們的研發等等,我們已經有一個方向,但這個方向如何跟社會做溝通,這個需要設計研究院的專業,這部分是對劉世芳委員的回應。還有另外一個,就好比剛剛講的低軌競價相關研究案的第7案,同樣的道理,因為這個是國際趨勢,在國內怎麼把我們的概念跟國內傳達,這是一個專業;去確保國際最新的競爭趨勢可以及時掌握,這又是另外一部分的專業。所以我們大概就是對內的溝通及對外最新趨勢的掌握,這兩個部分我們會請專業團隊來協助我們做,但是方向及價值是部裡會來決定的,希望有回答到劉世芳委員的問題。
    關於洪孟楷委員的提問很具體,我們確實目前正在緊鑼密鼓地跟交通部、工程會等,把魯召委之前在質詢時所提過的,在公部門做活動的場域及所謂的核心晶片或軟體等等,我們怎麼確保有無資安疑慮的部分?我們本來就有一些檢測的量能,但是就像剛剛講的,我們需要去跟社會溝通為什麼我們是檢測這些項目?以及無人機的主管機關也就是交通部民航局,為什麼在起飛前或活動申辦前要掐這些項目?也就是哪些是交通部主管、哪些是數位部主管?這個的邊界劃定我們現在正在做,是一定要做,這個是不可能不做的事情,所以我們初步應該會在明年3月建立這樣的量能與機制。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就是TTC本來有這樣子的量能,但是我們告訴它必須要跟交通部對接、跟工程會對接。當然不是所有TTC法人的成員都變成我們約聘,不是這樣子,希望有大致回答到問題。
    另外陳素月委員還有詢問資安院的問題,資安院的籌備可以說是接近完成了,所以應該不會有明年1月初開不了門的狀況,應該是會籌備成功,所以如果這邊是說我們要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書面報告我們一定提得出來,是沒有問題的。
    關於李昆澤委員所提的委辦費部分,其實剛剛大概已經回答過了,如果需要書面報告對我們的捐助項目的endpoint去做說明的話,這個部分我們是可以同意。
    最後是召委的部分,我覺得其實所謂的行銷或業務宣導等等,我也很同意好比像我們在網站上面的東西都拋棄著作權,所以如果要二次的轉譯、三次的轉譯,翻譯成不同的語言,這個就不用花額外的錢,等於是想要去轉譯的人,他自己去吸收那部分的成本。所以我們確實已經有做一些創意的作法,不過因為有時候我們要觸及的人不一定是常用數位的人,因為我們推廣數位轉型,就是希望那些最弱勢、最不數位的人能夠收到我們的訊息,並且願意來做數位轉型。所以那部分我想辦一些實體活動或座談會、發表會,這個還是有必要的,兩者是並重的。但是委員所提醒的,就是我們應該要很清楚地講用了哪些創意作法、哪些是可以幫國家省錢及整合型的作法,我覺得是非常重要的也很同意,謝謝。
  • 主席
    謝謝唐部長的說明,我們嘗試來處理一下預算。委辦費因為裡面的性質不太一樣,委辦費是一億六千多萬,確實我看很多委員都有這樣的說明,因為這是數位發展部的第一本預算,也是我們第一次審這樣的預算,雖然部長剛剛有說明,我覺得很多部分確實也很難看得清楚。我想是否委辦費整個統一刪減300萬元?因為你這邊是……
  • 劉委員世芳
    刪減300萬元,需要讓他們自行調整嗎?
  • 主席
    對,因為我看這邊460萬元嘛!主要是委辦費,希望能夠提醒啦!我想這個部分……
  • 劉委員世芳
    召委,我可不可以建議一下?關於我所提到的民主網絡之連結與創新,我怕裡面有重疊的部分,就是我的第7案裡面,從你們所提供的「電信事業無線電頻率釋出之審查及競價機制研究」,跟通傳會於2019年寫的「行動寬頻業務拍賣底價、競價機制設計及相關法規擬訂撰寫委託研究採購案」是否有雷同?如果有雷同的話,它本來就在通傳會,因為不一定是數位發展部,既然有雷同,裡面可能得出來的答案,或者是你們委辦出去的相關專家或學者可能所提的都一樣,這樣子會不會有浪費公帑的嫌疑?就是直接請通傳會,把相關的委託研究結果送給你們看就好了啊!我不曉得唐部長是否知道,這個內容到底一樣還是不一樣?如果是幾乎雷同的話,刪減的就尊重召委所說的,但是我是建議這個要列入減列;如果沒有雷同的話,就是通案辦理。
  • 唐部長鳳
    我快速說明再請同仁補充。據我所知,因為當年那個是要因應5G的釋照,現在5G的釋照基本上大家已經看到初步的效果。我剛剛有特別提到,我們這邊是因應非同步衛星,包含低軌衛星的情況,所以我想它研究的scope是幾乎沒有重疊的,我請同仁再補充。
  • 牛司長信仁
    召委、劉委員。其實部長剛才已經跟委員說明了。基本上,通傳會2019年的研究報告是為了5G網路的頻段做釋照在用的,這次250萬純粹是為了同步軌道跟低軌道衛星,就是衛星釋照,所以兩個研究項目完全不一樣。其次,衛星釋照採審議制,大家都知道行動通訊是採招標制,所以其實不管是研究對象也好,研究方式也好,都有點差異,以上補充報告。
  • 劉委員世芳
    我再問一下,但是我們現在涉及到所謂的頻率,不管是5G或是6G,它的頻率其實就是在那個範圍而已啊!難道有超出嗎?6G的頻率、頻寬都不一樣嗎?你瞭解嗎?我的意思是說,這個只是分配的問題,不是多高深的機制,在分配上面,如果當時已經有寫出來,所以我才說雷同,我不是說百分之百一樣,如果是雷同的狀況之下,為什麼你們還要花委辦費2,000萬元?所以我是小刪100萬元,我不是說全部刪掉,你懂我的意思嗎?5G或6G,或者是說你們因為有要加入低軌衛星,這些我都同意,但是這個頻率跟頻寬有完全不同嗎?還是頻率跟頻寬是相同的?只是在分配上面,數位發展部為了要處理6G,要用的無線電頻率是在哪裡?還是你們有什麼超高頻、極高之類的?這是一個分配的問題,不是比較艱深需要請專家學者再研究,而且這事涉到我們政策上面要不要做處理的問題。所以我只是小刪減100萬元,我不是全部把它減掉,我特別提到是有雷同嗎?有沒有人看過通傳會2019年的報告?你們都沒有看過,你們就可以答得這麼好?
  • 牛司長信仁
    報告委員……
  • 劉委員世芳
    再講清楚,抱歉,我占一點時間。
  • 主席
    沒關係,繼續回應。
  • 牛司長信仁
    報告委員,那個頻率基本上是完全不一樣的,然後它的目標對象也不一樣。譬如說2019年,臺灣的行動業者由臺灣的業者來釋照,可是我們知道衛星的部分全部都是國外的業者,基本上根本沒有臺灣的業者,都是由國外的業者委託臺灣的業者來做,所以那個目標對象也不太一樣。基本上,行動業者所有的頻率是完全由我國掌控,而衛星的頻率是由ITU掌控,所以頻率的來源不太一樣,頻段也都完全不一樣,所以不管是底價、競價機制或相關的法規都不一樣,它是以一個新的機制重新做整理。當然我們也考慮到競價的方式比較複雜,所以競價的部分當時是編列了879萬元,這個相對比較單純,所以我們是編列250萬元,以上報告。
  • 劉委員世芳
    你剛剛講的還是沒有回答到我問的,我現在問的是政策上面,分配的部分是否由你們來負責處理而已啊!這裡面有多艱深,讓你們需要委辦給外面嗎?
  • 唐部長鳳
    對不起,我回答一下。委員剛剛提到前面NCC的那一份資料我有看過,就好比說它要有一個國內電信模擬拍賣程式的資料庫,然後邀集國內的電信業者來進行測試,拍賣的參數可以做調整等等,這個就是國際低軌衛星的情況,其實這樣子的研究結論跟我們面臨國際低軌衛星的情況是不重疊的,我要講的是這個。當然在政策上面,我們要怎麼做,以及確保國際的業者請國內的業者來合作的時候,沒有違反我們的規定,包含資本額、國籍之類的,那個是我們的工作沒有錯,但是它這種拍賣以及審查的數學模型跟本來的那個模型是完全不同的。
  • 劉委員世芳
    好,我尊重部長的說法,因為我很怕你們委辦到後來,未來如果有其他的民間廠商要來參加這個業務的競價,或者是業務拍賣的時候可能會重疊,也就是後面的專家學者可能是同一批人,這樣的話我們會擔心出狀況。剛剛部長提到的,其實還是有必要的話,那我還是尊重,召委剛剛提的金額總共減列多少?至於科目就由他們自行來調整,謝謝。
  • 主席
    好,謝謝劉召委。針對「委辦費」的部分,我們刪減300萬元,凍結10%,請提出書面報告,科目你們自行調整。大家主要的用意是希望未來能夠減少委辦,畢竟審到第一本預算是這樣的情況,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的話,接下來……
  • 唐部長鳳
    召委,不好意思,打斷您,因為剛才劉世芳委員已經有說他的減列是100萬元,目前看起來是可以不用減列?我們是不是有可能凍結10%或15%之類的,把剛剛大家所關心的部分,就是「委辦費」有沒有浪費、有沒有重疊等等全部用書面報告來處理?因為如同召委所說的,這是我們的第一本預算,可能要給我們一個機會說明為什麼這樣使用。
  • 主席
    那再少100萬元?因為剛剛100萬元……
  • 劉委員世芳
    不是,已經少了啊!召委,原來的是460萬元吔!
  • 主席
    對啊!
  • 劉委員世芳
    後來你自動降了160萬元。
  • 主席
    對,沒錯。
  • 唐部長鳳
    我的意思是說沿用同樣的邏輯。
  • 劉委員世芳
    不是、不是。
  • 唐部長鳳
    其他的有沒有可能……
  • 劉委員世芳
    剛剛召委所提到的部分就是「委辦費」,我們認為數位發展部裡面很多的數位人才,其實是慢慢集中到數位發展部來,所以儘量不要委辦給外面,這個用意是對的。但你們的「委辦費」高達1億6,001萬元,現在在我們的交通委員會裡面刪減的話,剛剛召委有提到只有減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所謂的科目自行調整,就是你們認為300萬元減在哪裡,只要在這個目下面的話,全部你們自己處理,所以不是說我的提案就變成不要刪減,你懂我的意思嗎?
  • 唐部長鳳
    理解您的意思,謝謝。
  • 主席
    好,因為1億6,000萬元……
  • 唐部長鳳
    那我沒有意見。
  • 主席
    說真的,刪300萬元真的不是要刪什麼,只是一個小小提醒。
    接下來處理「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這個部分有刪減也有凍結,一樣是減刪300萬元、凍結10%,科目你們自行調整使用,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因為這個部分是三億多元,希望它的補助內容能讓所有委員都清楚知道。
    接下來處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用」,這是我個人提的,我本來是提刪減50%(650萬元),這個部分也刪減300萬元,剩下1,000萬元希望你們還可以多做一些數位的,少做一些傳統文宣模式的宣導,以上刪減都凍結10%,提書面報告。
  • 唐部長鳳
    媒體這個部分,因為它……
  • 主席
    哪一個?
  • 唐部長鳳
    就是最後這一個。
  • 主席
    媒體。
  • 唐部長鳳
    它的baseline可能比較少一點,所以我們是不是還是以凍結為主?因為召委剛剛提醒我們要用創新的方式,其實這個部分我們會完全做到,如果刪掉的話,反而沒有辦法用創意的方式來做,這部分我們是不是就用凍結,然後提書面報告來處理?
  • 主席
    好啦!媒體政策是我自己提的案子,那就刪減200萬元,好不好?凍結10%,提書面報告後解凍,其實刪減的都不多啦!
  • 唐部長鳳
    謝謝。
  • 許委員智傑
    媒體這裡總共才1,300萬元嘛!
  • 主席
    1,300萬元,我刪200萬元,很少啦!
  • 許委員智傑
    再刪少一點啦!
  • 唐部長鳳
    100萬元好不好?
  • 主席
    好,尊重委員的意見,就刪減100萬元。
  • 唐部長鳳
    謝謝。
  • 主席
    剛剛凍結10%的部分,一樣,請你在三個月內提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 唐部長鳳
    是,科目自行調整?
  • 主席
    我知道在那個項目裡面,媒體的部分比較沒有那麼好調整,其他我是沒意見。
  • 唐部長鳳
    謝謝。
  • 主席
    各位委員還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們接下來處理第1目第16案到第20案。在場委員有人要補充說明嗎?
    請許智傑委員發言。
  • 許委員智傑
    林楚茵委員的提案是我幫他提的,這個部分我在質詢的時候也有質詢過部長,就是媒體議價法,你們現在的進度如何?或者是將來可以達到什麼樣的效果?請跟我們報告一下。本來有提到凍結50%,就先凍結10%,等書面報告提出始得解凍,等一下也請部長說明。
  • 主席
    好,洪孟楷委員到別的地方去開會了,他有提第16案、第19案、第20案,請你們待會兒一併說明,有沒有跟他協調?請回應。
  • 唐部長鳳
    跟洪孟楷委員協調的部分,我待會請同仁補充。關於議價法的進度,我先跟許智傑委員和大家報告一下,因為我們成功開了4場跨境平臺跟國內新聞業共榮的會議,目前看起來有兩種不同偏好的解決方案,在報業這一邊是希望能夠建立一個議價跟分潤的機制。在影音相關媒體的部分,有一些朋友提到可能要用稅法來處理,我想議價跟分潤的機制在短期裡面是比較容易建立的,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會跟跨境大型平臺討論,儘量在明年第一季就提出一些具體的作法。但是稅的部分,相信委員也瞭解,這就不是數位部說了算的事情,所以我們會回到吳政忠政委所召集的跨部會會議,探索在稅的運用方式有什麼樣的可行性,可以怎麼樣來運用,這是我們目前的進度。所以目前雙方溝通都還滿順利的,也有往這兩個方向來聚焦,當然也不排除別的作法,以上說明。至於跟洪孟楷委員溝通的部分,我請同仁說明。
  • 呂署長正華
    跟召委還有各位委員報告,第16案洪委員的提案是資策會的部分,經過我們的說明之後,洪委員也同意,因為財團法人管理法的部分,我們部內也預告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草案,正在進行當中,他把草案看完也覺得OK,就變成沒有減列,改凍結10%,也有在他原提案的部分簽名修正,以上報告,謝謝。
  • 劉委員世芳
    是書面報告還是專案報告?
  • 呂署長正華
    書面報告。
  • 主席
    好,刪減的部分,你們可以刪多少?
  • 呂署長正華
    第16案,原本減列的部分,他有同意不減列,然後凍結10%,提書面報告,以上報告,謝謝。
  • 主席
    好,針對「一般行政」這個部分,既然跟委員都有協調好,我們也尊重,那我們是不是統一凍結10%,三個月內提書面報告,始得動支?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
  • 劉委員世芳
    科目要自行調整嗎?
  • 主席
    凍結還好,我沒有刪。
  • 劉委員世芳
    對,沒有刪減,OK。
  • 主席
    好,凍結10%。
    接下來審查第2目,這一目是「建立全民數位韌性,連結民主網絡」,有很多項目,提案也很多,現在處理第21案到第28案。提案委員有沒有要發言?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 劉委員世芳
    我提的第25案是關於「國外旅費」這個部分,「國外旅費」的編列大概就是要調整出國開會的人數,因為當時在寫這個案子的時候,我們的國門還沒有開放,再加上目前數位發展部裡面的人員也沒有那麼多,所以我很怕你們到時候為了消化預算而讓每個人都出國,請你們對這個部分稍微再說明一下就可以了,謝謝。
  • 主席
    好,我們還是先討論第21案到第28案,就是要比較聚焦。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 許委員智傑
    第24案是林楚茵委員的提案,這個問題其實滿嚴重的,大家都認為這確實是問題,但是到底要怎麼解決,數發部比較專業,看你們有沒有辦法處理,因為認知作戰對我們來講是滿嚴重的問題。
    另外,關於本席提的第28案,上次主委和部長有跟我們到地方去考察,我們發現偏鄉網路涵蓋率的確是非常的不足,數發部到底有什麼規劃可以來協助偏鄉?
    針對第24案,林楚茵委員已經跟數發部溝通過了,林委員說可以撤案。
    針對第28案,凍結數改為300萬,謝謝。
  • 主席
    所以第24案是撤案嗎?
  • 許委員智傑
    這是林楚茵委員拜託我的,他說願意撤案。
  • 主席
    好。接下來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 邱委員臣遠
    本席是提第23案,針對「網路政策發展規劃」這個部分凍結1,000萬元,我們看到其實在112年度數發部的第2目第1節「民主網路之連結與創新」項下的「網路政策發展規劃」編列了5,610萬元左右,業務包含捐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450萬元,另有捐助其他經費編列於「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才培力」等等,金額大概是三億。我們看到數發部捐助之相關經費,逾該部全年捐助經費的六成。其實數發部目前有兩大工作重點,第一個,是資通安全的保護及我們國安的守護,還有我們所謂的數位安全網;第二個,大概就是數位產業發展,所以應依財團法人法完備相關監督規範。再來,關於捐助的部分,我們認為對剛剛所提這些細項的具體工作並沒有這麼說明得非常清楚,我們應該要落實相關監督跟考核的工作,才有辦法發揮捐助經費的效益。
    針對數發部第2目「民主網路的連結與創新」項下的「網路政策發展規劃」,關於這些細項,尤其是加強我們所謂的網路韌性的部分,是不是請唐部長或相關的同仁再進一步的說明?在今年8月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訪臺之後,其實我們一直受到境外勢力的網路攻擊,假訊息的密度在全球名列前茅。數發部現在承載了多數國人的期待,尤其這是一個新的部門,一年有高達二百多億的預算,我們希望能專注在當前最重要的、國人對數發部的期待。尤其在資通訊安全方面。其實我們最近也看到內政部有一些相關資訊、個資的外流,還有假訊息的攻擊,所以你們對於我們全體國防戰略跟數位防衛的這個部分應該要多所著墨。因此針對「民主網路之連結與創新」以及「數位韌性之應用與強化」,我們希望凍結相關的預算,在你們提出相關的報告並做具體的說明後,始得動支。以上。
  • 主席
    我個人是提第27案,建議凍結10%,主要是針對「資源管理業務規劃及推動」這個部分,我的目的是希望最終能夠引導產業數位轉型。事實上,我在質詢的時候也有跟你們討論過,你們透過這個經費被動的給很多產業折扣來吸引他們申請,鼓勵他們數位轉型,我上次也說過,根據一些民間的報告,現在臺灣有很多產業數位轉型所遇到的困難主要是缺乏人才跟典範。既然你們的目標是要協助引導產業數位轉型,就應該要想辦法去處理人才的問題,而且各種規模的企業都需要有典範,所以我們希望你們多花一點經費在這裡,也希望你們能夠提供書面報告把這個部分講清楚,這就是我提案的主要目的。
    請唐部長說明。
  • 唐部長鳳
    我想對國際的網絡跟資安先稍微做說明,至於產業的部分,等一下請署長補充。劉世芳委員剛剛提到我們的數位預算,確實在當時國門的情況跟現在不同,現在有很多人來訪,尤其是歐盟跟英國,因為在歐盟裡面,他們也面對很多資安攻擊,像愛沙尼亞面對資安攻擊就促成他們跟旁邊的芬蘭、冰島聯防,他們那個聯防系統是「X-Road」,也啟發了我們這邊的「T-Road」計畫。像這些計畫在以前比較是我們派人去學習,學習之後回來做,但是現在他們非常非常關心臺灣,所以幾乎都會派人過來,在他們派人過來之後,我們就要去回訪,所以不會有不能出國的可能性,不會這樣。另外一個就是人力的部分,因為我們絕大部分商調的人力也好,或者其他的人力也好,很多單位都是說在農曆年後就會給我們,所以大概到3月的時候,這個部分會補實到比較多的情況,我想就可以出國了!
  • 劉委員世芳
    好,那我提的第25案就撤案。
  • 唐部長鳳
    謝謝。另外,我稍微跳著講一下,因為這邊講到認知作戰,就是邱臣遠委員提到的資安部分,其實我在跟媒體茶敘的時候也有談到,我們明年有三個最重要的工作,一個是推動零信任跟「T-Road」,一個是低軌衛星,還有一個是新聞業跟跨境平臺共榮,這三個其實是加在一起去防止混合戰的方式,就是確保我們的資安不會被攻陷,我們的通訊能夠保持以及確保正確的訊息,包含適時的查核,除了從主流新聞業這邊來的之外,也能夠接觸到線上的朋友,這三個之間是環環相扣,我想對這三個部分我們都責無旁貸,這些都是要做的,也希望我有回答到這部分的問題。當然TTC這邊其實跟剛剛的題目很類似,我們現在也有財團法人法這個監督的規範,所以我想如果要我們提出書面報告才解凍,這個都沒有問題,應該是可以給出滿確定的回答。至於產業的人才跟典範方面,我請署長來回答。
  • 呂署長正華
    關於魯召委所說的人才缺乏部分,各行各業確實都需要這樣的協助,所以我們主要分為幾種,包括以戰代訓的模式,讓他除了在學校學成之後出來是產業出題、人才解題,這是一種。另外,我們也有對非本科系的人透過T大使的訓練、找T師父來帶領,他可能是歷史或人文科系畢業,但是他可以學習這樣的技能之後被產業所用。關於這方面推動的內容,我們提出書面報告向召委說明,謝謝召委的提醒。以上。
  • 主席
    好,針對數發部剛剛的說明,我們第21案至第28案,其中劉召委有刪減案,洪孟楷委員也有刪減案。劉召委的案子撤案了,還有哪一案撤案?第24案撤案,這個部分都有協調好,目前這個部分就是凍結10%,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
    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 邱委員臣遠
    關於第23案,我同意主席的裁示,併案處理。因為剛剛有跳過第17案,第17案我同意改主決議,機關有來溝通過人事費的部分,我再補充一下。
  • 主席
    好,第17案是陳椒華委員、邱臣遠委員等人的提案,第17案改主決議。
    接下來處理第29案至第38案。有沒有委員要補充說明?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 許委員智傑
    我的提案是第33案,剛剛部長有提到數位的韌性、認知的作戰、各種不同的滲透,事實上,就是百密必有一疏,「顧賊一暝,做賊一更」,你們要顧到都沒有問題也真的很困難,他們就會用不同的方式去滲透。關於第33案,其實你可以看到,我們戶政的個資竟然可以被洩漏出去,這算是重大資安事件,我不知道數發部到底有沒有辦法把這個部分防範好,或者是已經發生了問題,其他類似的角度你們是怎麼去思考?另外,後面我有一個第43案,其實也是跟這個類似,就是數位韌性人才的培育,你們怎麼規劃?我希望這個部分要辛苦一點,去做一個比較整體的思考。此外,第18案是林楚茵委員的案子,我們剛剛有討論,可以改成主決議,謝謝。
  • 主席
    我個人有提3個案,包括第34案、第36案及第38案,待會請數發部一併做說明。第34案,這個計畫主要是透過國際合作來分享重要情資,但是因為現在國際化投資資金的往來真的非常複雜,最主要陸資事業是不能分享的,那你們要怎麼樣去避免這個部分?我們希望你們能夠說明一下。
    第36案,是關於6G訊號先期的計畫,今天沒有把你們跟NCC排在一起,你上次也聽過NCC主委他自己的一支手機都還沒有升級到5G,很多委員也在擔心,現在5G的發展並沒有如同當年大家想像的這麼樣的蓬勃,包括在用戶端的申請意願,包括在供給端有沒有這麼多的軟體必須要用5G才可以?所以大家都卡在這裡,你們現在要去研究6G的先期計畫,當然我覺得是有必要往前走一步、走兩步,我個人針對這個先期的部分是沒有意見,可是你們透過的方式,你們的承辦人員說,點子松是一個徵件的活動,就是希望讓民眾發揮創意,對於6G的未來,不管是透過甄選、透過導演、藝文界,大家發揮創意,把6G的未來感描述出來,然後再說這個對6G有什麼意義,你們能不能幫忙5G?如果這個圖像或者影片是幫忙現存大家對於5G的期待,能夠促使更多人去申請5G,我覺得這樣會比較有實際的效用,這個部分也希望你們說明,到底這樣的活動對於6G有什麼樣的成果?能不能運用在促使5G的用戶能夠增加?
    最後,第38案,主要是關於低軌衛星方面的應用和產業化,我在質詢時也說過,現在甲地生產、乙地貼牌這種事情非常多,這個部分要怎麼避免?弄了半天、堵了半天,結果最擔心的事情在低軌衛星裡面的零件,這個部分請一併說明,我這3案都是凍結10%。
    各位委員還有沒有意見?請劉世芳召委發言。
  • 劉委員世芳
    因為林俊憲委員現在不方便,所以請我代為說明第32案的部分,第32案也是提到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所辦理的「主動式防禦強化通傳網路防護韌性計畫」。雖然當時已經有獎補助處理這方面,可是針對今年8月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來臺灣訪問,境外網路的攻擊,包括我們外交部還有國防部的官網都癱瘓,甚至近日還有桃園醫院遭駭客入侵,以及剛剛許智傑委員所提到的內政部的民政資料也外洩的部分,我們委託給國家通訊通傳網路計畫的這些電信技術中心,到底能不能有效地防止這方面的問題?我們都看得到目標,但是看不到成效,到底怎麼做會比較好?現在數位部是責無旁貸要能夠處理這一塊,所以林俊憲委員有提到要刪除這個預算,預算一共一億一千九百萬多元,刪除1,000萬元並凍結五分之一,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我想這個是相當重要,因為很多人仍然很關心,數位部未來大概就是跟數位發展相關的。
    另外,我要echo一下魯明哲召委所說的資安跨域整合計畫,我自己也有相關的提案,但是我的方向剛好不一樣。我們站在技術發展或是站在跟全球競爭的角度上是要發展6G,可是臺灣現在的5G發展也沒那麼發達,再加上唐部長也有跟我們到美濃那個地方看,在更多偏鄉的弱勢族群裡面,他們現在還在用3G。所以你要推廣的任何事項、未來在網路上要做什麼新聞行銷等等,到最後看的就是那一部分核心的,可能只有在竹科或是科學園區上班的高科技人員跟他們家族裡面可以看得到,其他人根本看不到。所以我們有效的、未來的數位計畫,包括怎麼樣把資安跨域整合處理好,或者是我們國家通訊的關鍵通路,尤其是屬於數位部要能夠負責的部分要講清楚、說明白,我覺得是非常重要的,否則會讓人家覺得數位發展部在一年之後做不出成績單來,大家是會很戒慎恐懼的,謝謝。
  • 主席
    謝謝劉召委。我真的建議你們6G那個徵影片的部分要涵蓋6G未來5G要先行這種概念,我覺得會比較有意義。
    針對第29案到第38案,請數位部說明。
  • 唐部長鳳
    接著召委剛剛的垂詢,我們這個點子松不是單獨的活動,它是跟總統盃黑客松,點子松是半年募集想法,某些在一年之內可以落地的,像明年是交通部合辦,把這裡面用5G技術就可以做到的,就讓交通部去跟民間把它變成可以落實的案子,然後之後再換一個部會、再換一個部會,所以這是整體政策設計的一環。舉例來說,像剛剛提到美濃這些偏鄉,其實它裡面有很多解決方案,為什麼當時5G在推的時候比較難用基地臺的方式布建到那邊?就是因為它每個單位成本相當高,而且沒有所謂的非用不可的應用程式。我們現在透過不管是點子松還是黑客松,就是要蒐集,舉例來說,腹部的遠距超音波,這個我們之前有po出來的案子,是跟馬偕合作的。這個部分如果你有完整的6G、有低軌衛星、有高頻寬的情況,不要說腹部超音波了,連手術都可以做,但是現在還沒有到這種程度。我們就用現有的4G、5G這種頻寬先做包含機器手臂、腹部超音波,這種不是侵入性的,所以每一個比較6G層級的想法,像遠距手術等等,大概都會先做5G的層級,那就不是手術,而是超音波檢測相應的應用,所以剛剛委員們說的6G跟5G接軌絕對是這樣、一定沒問題的。
    另外一部分,剛剛很多委員垂詢,關於滲透及各種資訊戰,我有提到三點:零信任、低軌跟新聞共榮裡的零信任。零信任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英文稱為Assume Breach,我們假設敵人已經攻下系統、敵人已經知道密碼或者敵人已經可以偽造設備,以前我們以為可以擋在外面去強化防火牆、護城河,但現在完全不一樣。現在是假設人家已經打進來了,這時候我們要做的事情反而是誘捕,像在簽公文的時候,我的指紋、設備的信任推斷、連線的信任推斷,這三個每次都要重新驗證,即使他打下其中一個或掌握密碼,但其實沒辦法造成實質傷害,而且當他試著橫向移動的時候,就會被我們發現及誘捕。所以零信任的概念跟以前相當不同,我們會督促全國所有管理個資的A級機關,特別是身分驗證的部分,要在一年內開始導入零信任的技術,以上是對於滲透部分的回應。
    在癱瘓的部分也是相同,很多部會的官方網站很容易有幾千、幾萬台連線進來,每個網站都要去運算,到最後算力會被消耗掉,因此我們參考歐盟的一些先進作法,把這樣的運算分散出去,透過分散式的方法就能因應癱瘓,這些都會在零信任、T-Road的概念裡進行。之後的資安院會有一個巡守或巡檢的方式,自己主動發現漏洞,而且幫忙補上這個漏洞,引進剛剛講的誘捕機制等等。有關資安標準的題目也是相同的,即使敵人通過初級檢驗或是貼牌等等,都不表示沒有被打進來,依同樣的道理,一旦被打進來,我們就要發現,而且不能讓他橫向移動,大概先回答到這裡。
  • 主席
    好,我們來處理第29案到第38案,有兩位委員提議刪減,我們就刪減1,000萬元、凍結10%,三個月提書面報告,始得動支,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
  • 唐部長鳳
    可以不要刪減嗎?我們可以凍結,針對剛剛委員關心的每個點提出書面報告。因為之前有溝通過,大概都溝通到不用刪減了。
  • 主席
    部長,剛剛你給我這麼一大本,我們也很認真在翻,但我要尊重立院的機制,尤其是交通委員會的每位委員,因為這邊沒有簽名,你有跟洪孟楷委員協調,對不對?第32案林俊憲委員的提案,你們有去協調嗎?文件在哪裡?
  • 許委員智傑
    召委,韌性部分我們真的比較要求啦!前面都有刪了,這部分可不可以不要刪?給他們改進的機會。
  • 李次長懷仁
    跟召委報告,我在之前就已經親自到林委員辦公室協調過。
  • 主席
    好,這樣好不好?刪減500萬元、凍結5%?
  • 劉委員世芳
    剛剛林俊憲委員有提到他不用刪減,我們採取凍結,但凍結的比例高一點。剛剛召委提到只有凍結5%嘛?
  • 主席
    如果要刪減的話。但如果是不刪減的話……
  • 劉委員世芳
    凍結要高一點。
  • 主席
    好。
  • 劉委員世芳
    讓他們還有機會再彌補一下,凍結就像補考一樣。
  • 主席
    那就凍結10%?
  • 劉委員世芳
    好。
  • 唐部長鳳
    謝謝。
  • 主席
    第29案至第38案,我們就凍結10%,三個月內提書面報告,始得動支。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其他意見的話,我們處理第3目。
    第3目,主要是針對創新數位跨域協作,奠定智慧應用基礎,總預算是九億六千多萬元。提案很多,從第39案至第58案,我們分兩階段,第一階段我們先審查第39案至第47案,有沒有委員要補充說明?請劉世芳召委發言。
  • 劉委員世芳
    召委,我是第45案,這比較簡單,數位部要成立一個資通安全研究院,可不可以告訴我們什麼時候會出來?這部分我提凍結,而且凍結20%相當高,最主要是push數位部趕快成立資通安全研究院,所以可能要說明一下現在的情形,謝謝。
  • 主席
    好,還有委員嗎?李昆澤委員不在,許智傑委員的第43案就按照書面說明。
    我個人有提第41案跟第44案。第41案的計畫立意是不錯,規劃、協調及推動政府數位人才培力,主要是推動各級政府資料的智慧化跟共享。你們有舉例說明,像是辦理低收入戶的業務,只要前往戶政事務所就可以一站式服務,不用到很多機關東奔西跑。我是提凍結案,因為現在個資流失得非常奇怪,有些都查不清楚、也不會有人承認,但就有一大堆資料到不該看到的人那裡,包括非常詳細的個資。在你提到的分享過程中,我覺得很多委員比較擔心到底要如何加強資安,應該加強後再分享,這部分希望你們做個說明,而第44案就按照我的提案說明。
    請數位部回應。
  • 唐部長鳳
    剛剛劉召委問到資安院,我們在農曆年前會全部完成上路,實際的工作項目包含剛剛講的巡檢等等,其實在正式上路前,有些本來分散在技服、CCoE,我們已經請他們開始做了,所以業務不會中斷,農曆年前會正式把這個組織設立起來,這是資安院的部分。
    有關魯召委問的部分,其實我想溝通一個概念,在分別申請的情況下,要開很多不同的網站或者跑很多不同的櫃檯,這樣並不一定對資安或個資比較好,我們現在的作法是建立一個中間的橋梁,這個橋梁本身不會存取個資,也已經做過個資傳輸機制的影響評估、資安檢查等等。當時因為愛沙尼亞受到滲透跟攻擊,而想出這樣的一套作法,所以我們是用比較安全的機制去替換掉一些比較不安全的機制。如果不用這個新機制,由他們自己交換、一個機關跟一個地方政府交換,但交換的過程不一定經過我們,我們可能會完全不知道,這樣就很難做到聯防,以上說明。
  • 主席
    好,針對現在審查的第39案到第47案,我們來進行預算處理。有兩位委員提刪減,我有看到你們跟洪孟楷委員溝通的書面資料,那第42案呢?趙正宇委員的部分有溝通嗎?
  • 唐部長鳳
    有……
  • 主席
    簽名呢?不是,他沒有簽名啊!為什麼沒有簽名?你現在改一堆文字,有沒有再請趙委員簽名?有沒有請他簽名?
  • 許專門委員文瑞
    他說現場處理。
  • 唐部長鳳
    他當時說現場處理。
  • 主席
    現場再處理,那我來處理。對於這部分的預算以及你們該做的,大家也沒什麼意見,這部分我們就小刪100萬元,好不好?刪減100萬元,就這幾個案子凍結10%,提書面報告。各位對刪減100萬元有沒有其他意見?可以嗎?就刪減100萬元,凍結10%,科目自行調整。
  • 唐部長鳳
    謝謝。
  • 主席
    下次要請委員簽名,如果沒有簽名就是現場處理,如果有簽名,委員都沒意見了,我當然也沒意見。
    處理第48案到第58案。請陳素月委員發言。
  • 陳委員素月
    本席提的第52案,針對數位部112年度預算在「深化政府資通訊應用建設」計畫下編列「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所需經費3億1,573萬9,000元,這個部分主要重點是要持續推動資料驅動服務變革、加速資料釋出及再利用、打造個人資料數位運用及優化政府網路與雲端運算環境基礎設施等業務,以擴大政府資料開放範圍。根據審計部查核指出,就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仍有未臻完善的部分,包括部分資料及分類方式不一、部分機關提供之API連結失效或者使用不便等情況、未妥善處理民眾回饋意見,所以針對這樣的一些缺失,本席主張這筆預算凍結10%,提出書面報告,希望數位部針對政府資料改善平臺,其資料分類改善時程、API連結改善策略,以及MyData網站上線至今的效益、112年度預計效益、各部會連結時程與「我的E政府」網站分工定位等內容,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謝謝。
  • 主席
    接下來劉世芳召委有兩個案子,要不要說明?
  • 劉委員世芳
    我先針對第54案,共同提案人是范雲委員,我們的想法就是MyData平臺具體的短、中、長期目標到底是要做什麼事情?好像從110年開始上線為止,只有提供112項資料下載、86項臨櫃核驗及304項線上服務,當然110年的時候還沒有數位發展部,未來如果有數位發展部全部接收有關這方面的行政工作的話,是否可以提出短、中、長期計畫,讓我們能夠更瞭解,這是第一項。
    然後第57案,我是提凍結20%,當然主要原因還是希望數位發展部可以更努力處理關於健保資料庫在111年有一個憲判字第13號判決,跟數位部相關的部分大概不外乎是資料庫儲存、處理及資通安全的部分,這部分也必須要請數位部說明一下,如何針對憲法法庭的判決做回應,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我建議凍結這一項裡面的20%,以上。
  • 主席
    我個人的提案是第55案,最主要就是資料開放及利用躍升計畫,未來躍升到什麼程度,我們期待,不過因為現況主要是推動智慧國家方案的數位治理,要擴大政府資料開放各方面的連結,並落實自主運用。不過因為審計部在今(111)年度的報告指出,資料開放業務還有不少連結不上,而且格式不一,造成良法美意很多連結不上;再來,連接上的資料不是那麼方便、易讀。這個部分都有賴數位部做一個統一建言的角色,所以我也是提案凍結10%,希望提出一個具體的書面報告。
    針對委員的提案,請說明。
  • 唐部長鳳
    我就簡短說明,委員剛剛大概討論到的,主要就是歐盟,包含憲法法庭,關於個人資料採取非常嚴格的態度,如果不是當事人同意,而且之後還可以撤回的話,是不能夠使用的這種想法。其實數位部成立就是採用了這樣的想法,雖然還沒有個資專責機制,還要兩年多,但是我們已經採用這個想法。也因為採用了這個想法,所以就有兩個跟以前不同的作法,一個是本來是跨機關交換,為了申請辦了資料,我們儘可能地讓當事人自己先下載到手機上,然後再授權出去,也就是他自己掌握完整的資料流,而不是機關在他不知道的情況下去交換,這就是MyData的一個最基本的想法,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有些統計要做公益的用途等等,特別像交通有很多數據,這些怎麼樣在完全不涉及個資、根本看不到個資的情況下,去做這樣公益用途,這個叫做數據公益。
    這兩個都是歐盟最近非常明確地對它的盟友或對其他國家的示範,我們就是採用歐盟這樣的概念,所以如果要我們提短、中、長程,我們是可以扣合歐盟的資料治理法等節奏來提出我們的願景。
  • 主席
    請劉世芳委員發言。
  • 劉委員世芳
    因為有關憲判字判決是事涉國內憲法的精神,還有法意上的解釋,當然不能只有讓數位發展部單獨處理,至於數位發展部能夠擔任的功能,就是如何做一個獨立的監督機制?像個資法到目前為止,我知道行政院是請國發會當個資法的主管機關,可是沒有處罰哪一個洩漏個資的單位或是人。如果數位部是擔任一個獨立監督機關,假設現在是健保資料或是內政部民政的戶籍資料等洩漏出去,站在監督的立場查出來,譬如說,可能是硬體設備的缺失,或是軟體上的問題,或是人謀不臧的問題,或者是滲透問題等,有這樣的獨立監督機制,該行政罰款的、該移送檢調單位的,或是該移送到國安單位去處理的,自然就會出來。我們現在都是媒體做一大堆,報導這個洩漏幾百、幾千萬筆,然後有人回應說:「不是,那個格式跟戶籍資料不一樣」;內政部及勞動部就說:「這個格式跟現在的資料不一樣。」人家洩漏在國外的網站是不是叫BreachForums?我不清楚是哪個網站,在臺灣當然會稍微做一下修正,可是到目前為止,我們並沒有一個能夠阻止不要再有其他單位繼續外洩不得外洩的個人隱私資料,或是公務部門的,甚至國家安全機密資料之機制,沒有!
    所以憲判字判決裡,我自己個人的解讀就是,它當然有要求衛福部要做處理,但是在個資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上,到底是由數位部來幫忙處理比較好,或是法務部還是國發會?我們看不出來。所以剛剛部長提到歐盟怎麼處理,可是歐盟的內閣機制跟我們的機制不一樣,而且歐盟比較多的是屬於發布他們的想法、聲明、資源,但是我們是行政單位,我們必須要有所作為。所以我希望部長可以再講清楚、說明白,因為如果是憲判字判決出來的話,因為我這裡沒有相關資料,是不是兩年內必須要做修正?修正是誰來做修正?如果沒有的話,就等於是違憲。
    同樣的在林俊憲委員的第58案也提到,它提到個資的部分,還特別提到有高達61.6%的民眾擔心網路會造成個人隱私權的侵害,而且很多人的個人隱私權是被侵害很久以後,他才知道原來他的隱私,全世界可以看到網路的人都看到了,全世界都知道,他自己是最後知道,這樣子的侵害已經造成二度傷害。所以這個不是只有私密影像的問題,還有包括他們自己本身的個資,甚至還有財產或國安機密的問題。所以數位部還是要有一定的責任,要去處理,現在我已經把它講出來,憲法法庭在今年8月12日提出憲判字,你們怎麼樣處理?你要告訴我們你們可以處理的方向,我講的是這個部分,而不是說個人資料保護及全世界各國有什麼樣的規範,那是另外一回事。
  • 唐部長鳳
    當然,因為我們跟歐盟GDPR適足性認定的談判,其實在最後就是卡在獨立監督機制這個環節,所以這兩個是有關的,我們並不是只是舉歐盟當例子。一般來講,獨立監督機制就是負責的人及預算要獨立於被它所調查的單位之外,像我們之前的預算審查,在這邊是運安會,其實是有一點像。當然也不只是運安會,因為運安會主要是調查,然後確保同樣事情未來不要再發生,但是劉世芳委員剛剛提到的部分,我覺得講得非常好的是,也包含了對於個案的瞭解和課責的這些權限。所以目前在行政院裡面國發會正在執行,我們也全力協助,配合憲法法庭的判決,在我們的組織法可以做到的情況下,我們去把獨立監督機制規劃出來,這個大概還是要立法院同意,這是我們目前實際處理的狀況和方向,當然要在大法官憲法法庭要求的時程裡面完成。
  • 主席
    好,我們現在處理第48案到第58案。
    我看到有一個刪減案,洪孟楷委員這邊有協調嗎?好,要改凍結,有協調了。
    部長、次長,我先跟你們建議一下,劉召委在審查兩個署的預算的時候,就發覺你們是新成立的部會,提案修改後,國會聯絡人沒有去請提案委員簽名,到現在有好多提案改主決議,你們也不請提案委員簽名。為什麼要簽名?因為我們認為提案委員有簽名就代表他的意見,是他唯一的選擇,沒有第二選擇,你們每一張提案交給我,都是你們自己劃掉要修改的部分,再放在我這邊。拜託,你們任何提案要改主決議,要改預算,都要有委員簽名。你看,第51案委員簽名簽在哪裡?
  • 李處長錫東
    以後我們會改進。
  • 主席
    對嘛,就說以後會改進就好了嘛,好不好?國會聯絡人要知道,這是基本的動作,要不然你就不要把提案放進來,沒有委員新的簽名,你不要放進來,尊重所有委員。
    好,第48案至第58案,我們就統一凍結10%,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其他意見。
    我們接下來進行決議案的審議。請各位翻開第59案。
    對於第59案,數位部有沒有意見?
  • 唐部長鳳
    我們建議部分文字寫成「爰此,數位部應協助通傳會」,其他都遵照辦理。
  • 主席
    好,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60案。
  • 唐部長鳳
    遵照辦理。
  • 主席
    好,第60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61案。
  • 唐部長鳳
    建議修正為二個月內。
  • 主席
    好,第61案修正後通過。
  • 主席
    處理第62案。
  • 唐部長鳳
    遵照辦理。
  • 主席
    第62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63案。
  • 唐部長鳳
    遵照辦理。
  • 主席
    第63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64案。
  • 唐部長鳳
    遵照辦理。
  • 主席
    第64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65案。
  • 唐部長鳳
    遵照辦理。
  • 主席
    第65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66案。
  • 唐部長鳳
    遵照辦理。
  • 主席
    第66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67案。
  • 唐部長鳳
    關於第67案,之前有過同樣的情形,就是修正為「每季」,辦公室主任已經同意了。
  • 主席
    修正為「每季」,是不是?
  • 唐部長鳳
    這裡是比照其他委員,因為我們之前也有類似的情形,就是每季會公布。
  • 主席
    好,第67案修正後通過,精確的內容要給我們。
  • 唐部長鳳
    沒問題。
  • 主席
    處理第68案。
  • 唐部長鳳
    就是修正部分文字,改成提書面報告。
  • 主席
    陳委員沒問題吧?好,第68案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69案。
  • 劉委員世芳
    召委,第69案跟第70案,我想直接問一下,就是有關抖音TikTok,請問一下,抖音系統的公司在臺灣有落地嗎?有合法嗎?
  • 唐部長鳳
    沒有。
  • 劉委員世芳
    沒有合法落地的話,我們如何能夠控制,防止透過抖音系統進行滲透,甚至控制或竊取某一些資訊?怎麼樣影響?這方面到目前為止,有沒有一個可以處理的方向?因為大家都知道,現在用抖音的人越來越多,據我瞭解,抖音有北京的公司,也有國際公司,但是它沒有在臺灣落地,就跟以前通傳會處理安博盒子非常類似,所以請問一下數位部,這是你們應該處理的方向嗎?還是是由其他單位來處理?
  • 唐部長鳳
    我們處理的是資安的部分,委員提到的其他方面,包含技術、法律、標準等方面,目前是由政委專案在處理。
  • 劉委員世芳
    好,那麼資安的部分怎麼處理?我們很怕有一些竊取資訊或發動駭客攻擊等行為,不管他們傳遞的內容是什麼,但是我們擔心有人透過抖音系統來做這些事,有傳說抖音系統可能跟中國北京的公安或人民解放軍有相關,雖然我們不知道這是真的還是假的。但是有很多不能夠洩漏出去的資料就洩漏出去了,這也是我們會擔心的部分,所以針對資安的問題,請問一下,數位部怎麼處理這一塊?
  • 唐部長鳳
    謝謝委員給我機會說明。我想,我們自己從2019年開始有危害資通安全產品的限制使用原則,這部分2019年在公部門就是這樣子了,我們在今年有特別加上對具有傳播能力的、需要維持網路連線的資通產品予以限制,這個部分就算是資安長註記簽核,而且業務上其實是有需要的,還是不能用,我們就是把它再進一步的加嚴。像抖音,它是斷網使用是沒有意義的一款軟體,基本上是這樣,像之前也有其他部會來問,如果在上面出現冒充我國官方帳號的話怎麼辦?我們的回應就是,因為即使是業務使用都不能用,所以在上面全部都是假帳號,大概是用這樣的方式。
    委員另外提到,如何讓民間更充分地瞭解抖音在資安上,如何收集包含位址在內的資料?以及之後說不定可以用來推送一些木馬等等的惡意程式,這個部分我們會把公部門已經有的一些資安指引提供給民間參考,民間如果有類似的想法的話,這個也是公眾溝通的一部分。
  • 劉委員世芳
    好,謝謝。現在數位部已經對外講說公務機關以及涉及公務的機關,不能夠直接用抖音的系統,既然不能夠直接用抖音的系統的話,如果有人用的話,罰則是什麼?是罰機關還是罰個人?譬如說,你在數位部,也許在晚上12點有人發一個 TikTok的影片給你,然後你看了一下,到時候是罰唐鳳本人呢?還是罰數位發展部?
  • 唐部長鳳
    首先,不可能發生這個事情。
  • 劉委員世芳
    當然不會,我是舉例。
  • 唐部長鳳
    因為資安長通常就是副首長,所以這部分是由我們的闕河鳴次長負責,闕河鳴次長就會協同資安署,對這樣子的情況進行調查。又因為我們的GSN連到哪裡都會有完整的軌跡,所以不會變成用了卻沒有後果,是不會的。
  • 劉委員世芳
    我剛剛所提到的,罰則是什麼?因為全臺灣的公務部門,包括地方政府的公務部門,如果觸犯到這方面的規定,罰則是什麼?現在出去的是一個行政命令,如果觸犯,罰則是什麼?難道是寫一個公文說請貴機關不要再使用?
  • 唐部長鳳
    會回到資安法第五條跟公務員服務法,我們不會特別針對公務員,讓他們受超過公務員服務法跟資安法的罰則,但是回到資安法第五條跟公務員服務法,就是以那上面的範例來做。
  • 劉委員世芳
    那你要再講清楚、說明白。
    你剛剛講的有兩個部分,一個是數位部自己部本部的資安長。
  • 唐部長鳳
    任何部的資安長都是這樣。
  • 劉委員世芳
    你們的資安長是你們的次長。
  • 唐部長鳳
    基本上其他的也是,都是次長或副首長。
  • 劉委員世芳
    但是外面的其他部會,譬如說,通傳會或經濟部,如果發生觸及抖音的事情……
  • 唐部長鳳
    一樣是他們的資安長來處理,也就是他們的副首長要負責。
  • 劉委員世芳
    所以只是內部的行政懲處而已,是嗎?
  • 唐部長鳳
    但是每一個這樣子例外使用的案例,其實最後都要報到我們的資安署。
  • 劉委員世芳
    我知道,但是最後的懲處是什麼?如果有某部會誤用的太多,要懲處。
  • 唐部長鳳
    調查結果我們會確認情節,然後按照公務員服務法的那套系統來懲處,看是記過還是什麼。
  • 劉委員世芳
    就是內部的行政命令。
  • 主席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陳委員椒華
    我的問題類似劉委員的問題,就是現在如果是數發部提出公部門不能下載跟使用抖音,包含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學校、公家單位等其他部門,怎麼樣去把相關的管理做法明定清楚?給我們一個書面報告。
  • 唐部長鳳
    我們可以給書面報告,沒有問題。
  • 陳委員椒華
    好,謝謝。
  • 劉委員世芳
    魯召委,剛剛他的講法,我覺得在處理的規範上面是有一點矛盾,第一個,禁絕公務部門使用,但是民間的部門呢?我們無法可管,這也是真的,因為我們也要考慮到大部分的人都說這是言論自由,手機在他們手上,他們要怎麼打開抖音,都是問題,那公務部門怎麼知道他有沒有違法?你瞭解我的意思嗎?譬如說,如果在檢警調機關或國安機關有發現機關人員觸法的話,怎麼處理?
  • 唐部長鳳
    就是剛剛講的,不管是在GSN或他的設備上面,他只要用的是公務設備跟公務網路,這個是會有紀錄的,事實上在今天下午4點的資安會報我們就會討論,委員剛剛關心的比較像是技術上面怎麼確保,而且不能夠沒有後果的使用,這個就是我們今天會討論的。
  • 劉委員世芳
    我講的你大概還是沒有弄清楚,第一個,我們已經規範了所有公務人員,假設全臺灣軍公教人員總共五百萬人,另有其他超過一千五百萬人,假設這裡面還有三分之一在使用抖音,在使用的過程當中觸法,結果公務部門說他們自己就不能用抖音,那他們怎麼去抓出來是誰涉及機密資料外洩、個資外洩或隱私被侵害的問題?你瞭解我的意思嗎?沒關係,反正你要提書面報告給我們,我們會讓你多思考一下。
  • 唐部長鳳
    聽起來好像是,如果是警檢調要去調查他們的犯罪事實要怎麼做,對不對?意思是這樣子?
  • 劉委員世芳
    我剛才就是問這個,這是我第二次在問。
  • 唐部長鳳
    理解,我理解委員的意思。這個我們在書面報告裡會回答。
  • 主席
    好,我們回到決議案。處理第69案。你們是照案通過嗎?
  • 劉委員世芳
    就是相關的結論要送給我們。
  • 主席
    這沒問題嗎?
  • 劉委員世芳
    這個是決議的部分。
  • 主席
    有修改嗎?有修正嗎?
  • 唐部長鳳
    我們可能要作文字修正,改成三個之內書面報告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 劉委員世芳
    是啊,我本來就寫三個月,所以不用改。
  • 唐部長鳳
    就是說,我們可以把資安會報講成邀集相關部會,那可以,沒問題。
  • 主席
    所以照案通過?
  • 唐部長鳳
    照案通過。
  • 主席
    好,第69案照案通過。
    處理第70案。
  • 唐部長鳳
    第70案是修正文字,委員有同意,就是針對此類app,研議公部門如何防範資安威脅,並提出資安指引,供民間參考,就是我剛剛講的資安指引的部分,在三個月提出。
  • 劉委員世芳
    第70案改三個月是嗎?
  • 唐部長鳳
    對,文字修正,就是此類app,不是特別講TikTok或抖音國際版,因為我們在資安會報也是通案。
  • 主席
    陳椒華委員有要補充說明?
  • 陳委員椒華
    第70案沒有。
  • 主席
    第70案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71案,是陳椒華委員的提案。
  • 陳委員椒華
    我還是要繼續問一下。譬如說,數發部這些財團法人、行政法人還是要受這個規範,也是不能用抖音,是嗎?是不是這樣?
  • 唐部長鳳
    行政法人當然是。
  • 陳委員椒華
    財團法人呢?
  • 唐部長鳳
    財團法人就要看它的資安等級。
  • 陳委員椒華
    他們可以用嗎?以後會不會傳來傳去,到時候又是一個大破口。前面有委員問到,現在很多預算的執行都是委託或外包這些財團法人在執行,包括抖音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讓我們看到這些管理面的確會出現很大的問題,就這個問題回答一下。
  • 唐部長鳳
    我們的財團法人監督辦法裡面分成兩級,一個是就是我們會特別去加強管理的,就是剛剛大家最關心的,包含TTC、TWNIC、資策會等,其他就是民間成立的財團法人,只是他們是以數位做為主要業務,所以我們對他們是比較低度的管理,並不是只有預算書裡面有提到他們,所以剛剛我的意思是比較高度管理的這些,我們會遵照委員的指示,我們會在資安會報裡面提出。
  • 陳委員椒華
    那資策會可以用抖音嗎?
  • 唐部長鳳
    我們在資策會裡面會去落實,但是其他的民間財團法人,我們只是低度管理,可能就不會在這一波來處理。
  • 陳委員椒華
    那你們區分低度管理和高度管理的法源在哪裡?到時候他們又說你們沒有相關的規定可以管他們,你們根本管不動他們。
  • 唐部長鳳
    就是財團法人法。我真的瞭解委員的意思,這個我們會在書面報告裡面提出。
  • 陳委員椒華
    這很重要,要交給我們一個具體執行的辦法。
  • 唐部長鳳
    我知道委員的意思。
  • 陳委員椒華
    不然又是大漏洞,好不好?
  • 主席
    好。不過你現在說的,感覺是一個政府裡面的宣示及對於公務同仁的道德勸說,我感覺是這樣,為什麼呢?你們是技術人員,到底是不能下載抖音的軟體 app,還是不能看到抖音的影片?不要欺騙自己啦!抖音的影片早就不用下載抖音軟體就能看,你知道嗎?你用臉書就會看到,因為現在都是用推播的方式傳播,譬如說,我喜歡看跳舞,跳舞的影片就一直推播給我,管他是用抖音平台做的,還是用 YouTube播放的,或者其他軟體,或是用自己手機錄影的,其實我也不太清楚,你們現在僅止於宣示和道德勸說,那我就請問一下,如果員工在看臉書,突然跳出來一個抖音的影片,他算不算違規?
  • 唐部長鳳
    不算,我們剛剛就是說,那個app會收集包含位址在內的資料,傳送到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的地方,以及可能會推送木馬程式,但是如果是透過FB來看這個影片,這兩個狀況都不會發生。
  • 主席
    所以你們覺得基本上影片無害,是app有害?
  • 唐部長鳳
    就是這個app是放在我們的危害資通安全這個原則的守備範圍。
  • 主席
    所以看這個影片根本沒有關係嘛?
  • 唐部長鳳
    影片就是不在危害國家安全這個原則的範圍裡。
  • 主席
    好,但是問題是,除了用公務網路之外,假設是用個人的手機,其實你們真的很難去查,譬如說,有人看到他的螢幕那麼小,跳出來的影片是抖音的影片,就會檢舉他看抖音,其實搞不好是在YouTube裡面看到。所以我覺得會很混亂,到時候怎麼發現有人在做這個事情?除非他直接download這個軟體。針對這個提案,我希望你們能夠詳細說明,這也是委員大家的期待。
    處理第71案。
  • 唐部長鳳
    第71案修正文字,希望改成請數位部就web 3.0數位賦能之推廣企劃,於一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陳委員椒華
    好,同意。不過我還是補充說明,我剛剛說的,包括資策會及兩個財團法人、一個行政法人,你們在以後規範不只是抖音,那我相信還有其他的app或者是其他的社群軟體,一定要趕快把那個管理辦法定出來,不然我們真的對數發部很擔心。
  • 唐部長鳳
    我理解委員的意思。
  • 主席
    好,第71案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72案。
  • 唐部長鳳
    也是修正為,應於三個月內,針對此類社會大眾所關心之數位平台中,包含網路詐騙或兒少不宜等訊息,如何進行管理防範,請數位發展部研提書面報告。
  • 主席
    第72案,有要補充嗎?
  • 劉委員世芳
    林俊憲委員同意,有書面的東西,他請我發言。
  • 主席
    好,第72案修正後通過。
    (協商結束)
  • 主席
    首先跟數發部說聲抱歉,因為這會期你們成立之後,幾乎都是跟NCC出雙入對,有因緣的連結,這次把你們拆散了。不過,我們剛剛討論過程中有滿多問完你然後也想問NCC的部分,發現你們跟NCC確實有連結。
    我們今天的協商完成,作以下宣告:一、今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二、委員要求提供的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請運安會及數位部儘速以書面答復。三、如有委員對於提案補簽,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接下來我們作以下決議:一、本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二、本日通過的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三、112年度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單位預算審查完畢。
    休息,星期三早上9時繼續開會。謝謝大家。
    休息(12時51分)
User Info
魯明哲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桃園市第3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