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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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召集委員王委員美惠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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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王委員美惠: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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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美惠(9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早安、大家好。今天很開心,我在內政委員會擔任召委的時候,可以把長久以來的平均地權條例拿出來討論。我們房子的售價一直漲,這問題一直困擾老百姓,尤其是年輕人,所以這次平均地權的修法重點,第一點,限制換約轉賣;第二點,對於炒作房地產的行為,我們會重重地罰錢;第三點,建立檢舉的獎金,尤其是管制私法人買房等規定。這次修正的重點就是打炒房,減少投資客炒作,健全市場發展,很開心在審查的時候,無論哪一個黨都很願意討論平均地權的修法,所以今天才能排案討論。希望法案通過以後,可以更加保障、落實國人居住正義。關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稍後會進行二讀、三讀,本席在此感謝各黨將平均地權條例的問題提出來討論,讓我們的年輕人可以買房,讓我們的年輕人可以更有希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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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經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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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定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機關代表及地政、不動產估價、法律、工程與都市計畫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與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七條之三。
第四十七條之三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書之申報登錄資訊。
第一項備查,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其備查內容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銷售預售屋、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亦同。
前項書面契據,買受人不得轉售與第三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二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席第四十七條之三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四十七條之四。
第四十七條之四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買受人依前項但書後段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其申請核准方式、應檢附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第一項及前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席增訂第四十七條之四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五。
第四十七條之五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三、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項之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席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五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七十九條之一。
第七十九條之一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私法人取得第一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第一項許可案件,得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第一項規定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內容、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免經許可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增訂第七十九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七章維持現行章名。
宣讀第八十一條之二。
第八十一條之二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備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以外資訊不實。
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項規定。
二、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
三、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
主席第八十一條之二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三。
第八十一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
一、買受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二、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筆)處罰。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除依前項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前項所定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七項、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主席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三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八十一條之四。
第八十一條之四 民眾對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知有違反法規規定情事者,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提充檢舉獎金與檢舉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違反法規規定處有罰鍰者,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提撥供其或受委任機關辦理查核等業務所需相關經費。
第二項檢舉獎金適用範圍、發給之對象、基準、程序、條件、撤銷與身分保密,及前項提撥罰鍰適用範圍、比率與運用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增訂第八十一條之四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江永昌等提案第八十一條之五不予增訂。
宣讀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六條、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第四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及第八十一條之四,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主席第八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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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四條文;並將第四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一、本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目的係為防杜不動產淪為炒作工具,健全住宅市場,由於蔡英文總統曾表示落實居住正義是最重要的政策,2016年即提出「房市三箭」政見,然房價高漲仍存在民怨。以房地合一稅為例,依其分配及運用辦法明定,稅課收入應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經查,現行稅課收入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比例達90%,其餘10%用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完全未用於住宅政策,以致政府打房政策成效不彰,爰此,為落實居住正義,要求內政部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及財政部等相關部會重新檢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用途,研議有利於首購族利息補貼、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利息補貼等住宅政策。
二、有關江永昌委員提案紅單轉售、限制契約轉讓及炒作行為等除違規罰鍰外,並獨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建請內政部於六個月內研討並回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繼續處理院會所收之附帶決議,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共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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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
為因應外界對行政機關審查私法人取得住宅時程,將影響私法人經營或推動都更危老整合時程的疑慮,爰要求內政部就平均地權條例第79-1條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針對有關宿舍、參與或實施都更危老等需經許可項目,應於授權辦法中明確規範應備文件,將申請書表予以簡化,務求申請及審查程序便捷。另請內政部受理申請需經許可案件以7個工作天完成審查為原則,以維私法人經營或推行都更危老重建之時效。
另為避免地方登記機關對於免經許可項目實務執行產生疑慮,影響不動產登記作業,爰要求內政部就私法人因參與都更危老或一般合建,而依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契約或合建附買回條款取得之住宅等免經許可項目,亦應清楚明確提供地方登記機關,並辦理教育訓練,以利後續順利執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羅致政 郭國文(代) -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首先請陳委員椒華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
質詢:陳委員椒華: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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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9時32分)副院長、各位委員大家好。感謝朝野支持,國人期盼的平均地權條例今天三讀通過,希望在我國居住正義問題的制度改善上增加一個把關機制,對於預售屋炒作問題有一定程度的幫助。
臺灣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有資金的人買空賣空、操作預售屋,對於有成家立業需求的國民真的增加了更大的經濟負擔,讓很多青年變成窮忙族,也買不起房、拒婚、怕生,整個社會一再陷入貧富差距更大的惡性循環,也造成臺灣少子化的國安問題。時代力量長期關注臺灣居住正義、土地正義的問題,我們看到很多私有財產被超額徵收,讓很多人民離開原來居住的社區,多年辛苦工作的財產被徵收成為財團開發炒作的開發案,如果可以減少炒作的方式,也可以部分減少土地被超額徵收的案例,不只有助於青年成家、有助於保障被徵收戶的基本人權。過去官員把房地產業當成經濟發展的火車頭,是非常重大的錯誤,在人口負成長、空屋率增加,房價卻一直飆漲的社會,房地產的炒作讓人民無餘裕投入其他消費,促進其他產業發展,比如少子化讓很多學校廢校,也造成很多教育從業人員的失業問題,而且少子化衍生的問題,讓政府要每年投入巨額經費因應。今年,少子化預算已經超過千億元,少子化也對各項經濟產業、國防人力帶來嚴重的影響。
臺灣土地資源有限,要讓國家永續發展,平均地權條例中,居住正義的政策必須持續改革,不只是預售屋的炒作問題,過去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針對臺灣土地徵收制度上的質疑,未來也應該要持續改革,從國土永續規劃、土地徵收、程序正義到防止市場供需炒作端也要一併努力,才能夠真正確保臺灣社會的居住正義,謝謝。 -
主席接著請李委員貴敏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
質詢:管委員碧玲: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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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員碧玲(9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是臺灣房市健全發展重要的里程碑,也是臺灣邁向居住正義的重要里程碑,從過程中引起產業界的關注程度來看,顯示政府這次修法已經深度介入住宅市場的商業邏輯被說成下手很重,但是我必須說明,本次修法的重點仍然堅守在打炒房,不打房,也就是打炒房、顧產業的底線,種種規範、修法目標,都是指向把住宅當作商品炒作的範圍,對健全房市與產業根基的維護仍然予以兼顧,這次修法的重點包括:一、禁紅單斷哄抬,限制預售屋與新成屋的契約讓與或轉售。二、罰到無利可圖,炒作重罰,最高罰5,000萬元。三、公眾參與與監督,檢舉惡質炒作給予獎勵。四、預售屋更透明,解約申報限期登錄。五、防私法人炒宅,許可合理使用,禁止短期交易。
此外,這次修法也配合修正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的組織成員,刪除了民意代表。住宅是用來居住,而非是用來投資、炒作的商品,只要國人理解這一點,就能充分理解這次修法的意義。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是為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而不會影響市場正常交易,就長期而言,亦將有助於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協助不動產產業永續經營,並保障國人購屋權利與居住正義,這是一次必要的修法,應該予以肯定,謝謝大家。 -
主席接下來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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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吳委員玉琴: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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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9時38分)謝謝副院長、我們的夥伴們。今天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將進一步地防堵炒房漏洞,也宣示了政府打房的決心,玉琴也期待臺灣逐步邁向房價合理、房租可負擔,讓住宅成為我們所有人溫暖的家,而不是炒作的工具。這次修法總共有幾個重點,第一,地價評議委員會的成員排除了民意代表,讓專業人員來一起參與。第二,代銷預售屋買賣契約解約也必須申報,避免讓他們透過高價假買賣契約,實價登錄之後,在事後解約,卻又不申報,藉此哄抬價格。第三,禁止買受人轉售書面契約,也就是紅單,同時也禁止了銷售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轉售紅單,也訂定了罰則,希望能夠真的杜絕紅單的炒作。第四,私法人購買住宅,除了特定情況之外,須經政府的許可,且登記後有5年的閉鎖期。第五,重罰各項房價哄抬的行為。
平均地權從100年底實價登錄修法的那一刻起算,到今天已經走了12年,本次修法絕對是居住正義重要的里程碑。我要特別感謝巢運跟OURs,還有幾個專業老師們,他們長期對於居住正義的推動,更要肯定內政部花敬群部長以及蘇貞昌院長扛住了壓力,在今年4月提出了行政院版,展現了政府打房的決心,也謝謝所有的委員共同來支持這個法案的通過。謝謝。 -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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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邱委員顯智: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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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9時40分)主席、各位同仁。非常榮幸今天與各位立法院同仁一起見證平均地權條例三讀的通過,這部社會引頸期盼的法案,不管是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建立檢舉獎金制度、管制私法人購屋以及解約申報登錄,一項都不打折。時代力量黨團長期關注居住議題,我們認為居住是民眾的生活必需品,杜絕不當的炒作手段更是促進市場健全化必要的措施。所以我要感謝立法院跨黨派同仁對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的支持,讓臺灣的青年有機會在一個更公平、更有保障的環境下,建立自己的家;有機會不用在孩子和房子之間做出殘酷的選擇。
我們可以從最新的數據看到,臺灣房市呈現一個詭異的現象,新建餘屋與空屋的數量強勢彈升,交易量也明顯縮減,然而國內房價指數從2021年創下歷史新高之後,不斷地攀升,絲毫沒有趨緩,這樣的現象正是市場炒作行為層出不窮所造成的失衡。黃牛房市、高昂的房價以及臺灣面臨少子化危機等情況,除了是青年生活的困境,更是政府不得不審慎面對的社會問題,而本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法通過,可以說是政府對少子化現象、青年生活壓力以及房市失序等問題,最確實且真誠的回應。然而這只是實現居住正義的一小步,未來包括房屋持有成本過低、空屋率過高、地價評議失真以及租屋黑市的現象都有賴朝野同仁合作推動,時代力量也會在居住議題上持續地努力。謝謝大家。 -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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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王委員婉諭: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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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婉諭(9時42分)首先,社會期盼很久的平均地權條例終於在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在2020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實價登錄2.0的相關法案,讓居住正義的改革向前邁進了一步;而今天我們再次完成了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正,針對預售屋換約轉售做出了進一步的規範,也針對不當炒作房市的行為課予重責,我們希望房屋的買賣應該回歸到正常居住所需的考量,而不該是投資客用來買賣投機、炒作牟利的標的。過去幾年我們持續看到炒房的現象,已經不僅限於都市地區,長期以來房價所得比不斷地攀升,首購族的年齡也持續地上升,這影響的不只是年輕人的購屋選擇,更影響到年輕世代糾結於婚、育的人生選項,因此我們希望這次的修法能夠真正遏制房市炒作的歪風,還給有居住需求的家戶一個可負擔的居住選擇。
最後,我們仍然要提醒居住正義的未竟之業還有囤房稅的落實,這幾年我們看到臺灣出現了空餘屋以及房價雙高的奇特現象,正是因為空屋持有的成本過於低廉,使得持有多屋者有恃無恐,中央財政部認為囤房稅的衝擊過大,而多數的地方政府與議會對於開徵囤房稅的態度仍然是保守曖昧。我還是要再次呼籲,無論是中央或者是地方政府,都應該要正視囤房稅的必要性,不要再讓居住正義淪為只是選舉時的口號而已,我們必須真正還給大家一個居住的正義、一個居住的選擇,同時讓年輕世代有機會可以享有選擇居住權的可能性。謝謝。 -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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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張委員其祿: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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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9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臺灣長期被稱為炒房的天堂,如果用所謂實坪來看,臺灣絕對是全世界房價最貴的地方。而且不管是空屋率、紅單及預售屋炒作買賣的亂象,現在都造成真正的國安危機,年輕人所謂的躺平或是少子化等等這些問題,幾乎全部都是來自於高房價的問題。而且在臺灣高房價等於讓房屋喪失了居住的本質,甚至變成一種炒作的工具,這也是臺灣社會貧富差距日益擴大最主要的原因。其實在放任的狀況下,我們的房市終有一天會泡沫化,到時候不止造成民眾、更讓所有業者變成兩敗重傷、造成經濟重創的情況,這個豈是我們要追求的目標!
我們非常高興且樂於見到今天平均地權條例能夠修法通過,而且不管是在私法人購屋許可上,或者是罰則的建立上,另外也避免實價登錄成為炒房的工具,讓地價評議可以更專業化,甚至在未來申報上,評議委員也刪除民意代表等這些人在裡面。我想這些都是對於整個居住正義非常重要的一步,其實對於國人來說,這一次只是一個遲來的居住正義,我們也希望真正讓房子回歸到住的本質,讓這件事能在正確的軌道上進行,而不是讓高房價變成臺灣國安危機的原因。 -
主席接下來請賴委員品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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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賴委員品妤: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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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品妤(9時47分)平均地權條例從提出修正草案以來經過9個多月,終於在今天三讀通過,我想這對青年群體來說,是一個遲來的正義。居住權是每個人最基本的需求,房子也是生活的基本必需品,但是在臺灣長期以來許多的房子已經變成少數投資客炒作的工具,讓買房這件事情只能是夢想,甚至連帶讓租房也非常有負擔,其中受害最深的就是年輕人,高房價、高房租已經壓得年輕人喘不過氣。在臺灣為了居住所付出的成本越來越沈重,很多人犧牲照顧自己及家庭的日常開銷,只為擠出一點錢來繳房貸、付租金,還有更多的人只能自嘲,只要不吃不喝十年就有機會買得起了。高房價是世代正義的問題,青年則是臺灣發展的基礎,但是他們卻成為投機客炒作下的犧牲品,青年花上大半輩子還不見得能擁有安身立命的地方,房價嚴重限縮了他們發展的空間。政府的責任應該是降低他們的負擔,年輕人無法發展,臺灣就失去了發展的基礎。
今天平均地權條例修正通過,對落實居住正義、弭平世代落差來說,我們只算前進了一小步,可以想像接下來勢必迎來房地產業者的施壓及反撲。我們執政黨必須挺住改革的立場,未來在居住政策及法規上,還有很多需要努力的空間,我們一定會持續監督、努力,直到房屋回歸居住的本質,這才是居住正義的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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