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
繼續開會(14時30分)
-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宣讀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全案經過二讀之條文。 -
菸害防制法(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菸害防制法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附帶決議
1.有鑑於台灣民眾黨黨團「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新增對民國120年後的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之健康福利捐之金額,且過去在民國96年、民國98年調漲菸捐後都能讓吸菸人口有效降低,可以看見以價制量的策略具有降低吸菸人口的效果,並對挹注健康福利捐以填補全民健康保險準備金之需求有明顯助益。且鑑於過去菸捐調漲往往因修法與施行期間倉卒,致生紛擾,宜考量以「修法一次到位,施行分期分段」方式,以利長期規劃溝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6個月內針對調升菸捐提出評估方案,以維護下一代的健康。
2.鑑於雪茄館過去營業管理限制僅依署授國字第0970700856號進行定義及管理,並非經濟部商業司所列舉之有限合夥營業項目。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會同經濟部、財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雪茄館定義及認定之相關要件,並將研議結果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質詢:陳委員椒華:14:59
-
陳委員椒華(14時59分)院長、各位同仁。在民間團體長期關心、督促及朝野各黨立委努力之下,立法院今天終於完成菸害防制法的修法三讀,此次修法完成多項重要任務,包括禁用電子煙、加熱菸載具應經審查納管、菸品不能外加添加物、不能賣給20歲以下的年輕人、不能促銷廣告、包裝至少要有50%以上的菸害圖文、校園禁菸及相關規範罰則等。
電子煙及加熱菸已盛行多年,然而今天立法院才完成修法,雖遲到多年,但也終於完成。此次修法禁用電子煙、嚴管加熱菸,而不管是傳統紙菸、電子煙或是加熱菸,對於人體健康都有危害,許多醫師已提出警告,這些新興菸品被許多年輕人因好奇而使用,而兩者都含有會上癮的尼古丁成分,這些新興菸品應該要被納管,否則使用後對呼吸系統的傷害並不亞於傳統的菸品,所以需要立法來強化管理。
有關加熱菸修法的部分,經這次朝野協商有共識,幾個爭議點已修正通過,如大學校園內也要禁菸,所有校園都要禁菸,小於20歲禁售加熱菸品、載具,加熱菸禁促銷、廣告,及包裝警示等,尤其禁止添加香味等添加物,將可降低青少年對加熱菸的興趣,非常重要。今天菸害防制法經過五次協商,終於修法完成三讀,寄望為國人健康把關,電子煙禁用、加熱菸嚴管,也請行政單位能落實修法後的管理。以上,謝謝。 -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質詢:曾委員銘宗:15:1
-
曾委員銘宗(15時1分)謝謝院長。菸害防制法完成三讀了,我有幾點看法:
第一點,這次修正草案裡特別提到,有關廣告行銷更為嚴格,譬如說,第十二條規定,菸品、指定菸品之必要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定的比過去更嚴格;另外,第十四條規定,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提供菸品;第十七條則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之人。所以,大方向國民黨團強力支持,也接受相關提案,這是第一點說明。
第二點,這一次的修正草案很重要的就是,菸品的部分開放加熱菸,但是載具納入嚴格的管理。另外也嚴格禁止電子煙,這是大家妥協的結果。
第三點,國民黨團原來主張雙禁──禁電子煙,也禁加熱菸,非常堅持,但是後來朝野協商的結果不是這樣,國民黨團也接受這樣的結論。但是這樣通過之後,我們要求衛福部一定要加強管理,必須依照法條的規定,嚴格納管加熱菸的相關載具。雖然開放加熱菸,但是希望能夠降低它對年輕朋友的傷害,這才是朝野協商獲得妥協後的結果,希望政府要嚴加管理,降低加熱菸對年輕朋友的傷害,謝謝。 -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
質詢:吳委員玉琴:15:4
-
吳委員玉琴(15時4分)謝謝院長,也要特別謝謝林為洲召委,歷經5次的朝野協商,讓菸害防制法今天終於可以三讀通過,特別是將電子煙全面禁止並嚴管加熱菸,這是這次修法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在這個過程裡,其實我們討論最多的應該是加熱菸,以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也就是俗稱的載具,該怎麼樣合理納管,這部分我們討論非常久,因為加熱菸的菸柱跟載具,其實是要同時存在才能使用的產品,如果只有管菸草柱,不管理載具,很容易讓青少年輕易取得載具,也造成菸害防制的破口,這也是家長們跟醫界非常擔憂的事情,所以這一次我們針對菸草柱及載具同時加以納管。
在這次修法重點中,第一個是全面禁止電子煙,無論製造、輸入或販賣都一律禁止;第二個是嚴管加熱菸,除了納管加熱菸的菸草柱之外,也一併管理加熱菸的載具,特別是必須通過風險評估的審查才能夠合法販賣,且不得促銷廣告、不得宣稱通過健康風險評估之審查,也不得在沒有辨識消費者年齡的方式下販售,並且不得供應未滿20歲之民眾,同時營業場所也不得免費供應,我想這些部分都是我們這次修法的重點。另外,禁止吸菸年齡從未滿18歲提高到未滿20歲,菸品容器圖示也從35%增加到50%;管制加熱菸的部分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添加物。
這一次的修法其實也是降低新興菸品對於健康不利的影響,積極保護青少年不受菸品之危害,我要特別謝謝所有長期關心菸害防制的專家學者及團體給我們的指教。謝謝。 -
主席請林委員楚茵發言。
-
質詢:林委員楚茵:15:6
-
林委員楚茵(15時6分)謝謝院長及各位立法院的同仁。本次菸害防制法修法歷經5次協商,終於順利完成三讀通過,本席很開心朝野各黨團能夠達成共識,一起見證臺灣菸害防制以及菸稅徵收邁向新的一步。
這次菸害修法最重要的是針對新興菸品採取「一禁一管」的措施,也就是禁止電子煙、納管加熱菸;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加熱式菸品明確定義為「類菸品」;並且在第十五條嚴格禁止電子煙;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的「其他菸品」部分也新增以千支數來課稅。同時因為菸害防制法新增類菸品,在今天早上院會也三讀通過菸酒稅法第七條之修正,給予財政部針對加熱式菸品課徵菸稅之法源依據,在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其他菸品」的部分從原先以公斤數進行課徵之外,也新增以千支數來課徵,以利財政部計算加熱式菸品,並給予課徵之法源依據,也能夠量化其課徵數。
菸害防制法雖然以維護全民健康為主,但仍需考量政府課稅收入,菸稅每年課徵超過上百億元,根據財政部之統計,單以2022年,也就是去年一年光菸稅就課徵高達新臺幣468.8億元,超過菸酒稅課徵數額的一半。這次的修法藉由合法納管加熱式菸品,也給予主管機關法源依據妥善管理此類菸品,並課徵菸稅以及健康捐,希望能夠增加政府的收入,才有空間擬定更多守護全民健康的設備及政策。 -
主席請林委員靜儀發言。
-
質詢:林委員靜儀:15:9
-
林委員靜儀(15時9分)謝謝院長。感謝朝野各政黨在經歷好幾個月、5次黨團協商的努力之後,正式通過新的菸害防制法,以及剛才三讀通過的菸酒稅法之修正案。我想這是讓我們正式地進入「一禁一管」,也就是禁止電子煙、管理加熱菸這樣一個非常重要的流程及法源。這個法源非常重要,因為我們都知道,不論在校園或社會上都已經明顯看到加熱菸及電子煙的使用者,但這樣的狀況在缺乏法源的情形之下沒有辦法納管,也沒有辦法更進一步有明確的制度進行管理,這是一件很不利的事情。所以這次「一禁一管」的制度之後,第一個部分,在支數或者是重量的部分,對於加熱菸跟紙菸以從重課稅的制度來做處理,這是國內在相關菸品部分建立了一個比較明確的課稅制度;再來是第二個部分,我們對於加熱菸還是一樣給予一定程度的納管,而且在載具的部分,也依照民眾、家長以及使用者等意見,把載具也予以納管,讓載具不容易被取得,載具跟菸品本身是一起的。
最終我還是要再一次強調,在電子煙的部分,年輕人非常容易獲得或使用電子煙,所以在這次的法案通過之後,相關主管機關以及相關單位必須要積極地查緝,也就是不能讓年輕的朋友那麼容易取得電子煙,而不論是加熱菸或是過去市面上已經有的紙菸,也希望所有成年人跟販賣者要把年輕人甚至是孩童接觸菸品這件事嚴肅地看待,不能輕易地讓孩子或年輕的孩子去接觸到菸品,我想這是落實菸害防制法的過程中,我們必須做且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謝謝。 -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
質詢:林委員奕華:15:11
-
林委員奕華(15時11分)奕華向國人報告,今天立法院修正通過的是不完美,但算是勉強守住國人健康底線的菸害防制法。
立法院上一次修正菸害防制法已經是距今15年前的民國98年,當時還是第7屆立法院。之後,第8、9屆立法院,行政院跟委員也都有相關修正提案,但卻從未進入委員會實質討論,僅停留在院會一讀的階段。顯見,在立法院要推動菸害防制任何的修法,都是困難重重,都有各種意見角力的痕跡。尤其在第9屆,當時行政院版本還是主張加熱菸、電子煙「雙禁」,但到了這屆(第10屆)行政院版就退步成開放加熱菸、禁止電子煙的政策。而且,行政院「一開一禁」的版本,也還是在不分黨派朝野立委催促下,才願意送交立法院審議。若沒有立委的催促,行政院恐至今都不願意面對加熱菸、電子煙氾濫的問題!
本席必須再次強調,今天的修法是不完美的修法,本席與國民黨至今都仍認為加熱菸、電子煙「雙禁」才是對國人健康最好的守護,但執政黨與行政機關仍堅持「一開一禁」,本席與國民黨也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勉強同意嚴管加熱菸、禁止電子煙。否則,最後恐怕加熱菸、電子煙都無法可管,到處在市面流竄。
奕華向國人報告,本次修法相對於原始行政院的版本,本席與國民黨的版本有幾項重大突破:第一、將加熱菸載具視為菸品的一部分,一併納管;第二、加熱菸載具不能廣告、促銷,亦不能使用網購、郵購等無法確定購買者年齡的方式來販售;第三、載具購買年齡比照菸品,都必須年滿20歲才能購買;第四、全面禁止加味菸。本席希望,未來菸害防制法能隨時與時俱進,該修就修,不要再拖到下一個15年。落後的法令會危害多少國人健康,請行政部門三思!謝謝。 -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
質詢:林委員為洲:15:14
-
林委員為洲(15時14分)謝謝院長。菸害防制法於今年5月我擔任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委時予以排審,中間經歷了5次朝野協商,終於在今日完成三讀程序。因為新興菸品取得容易,所以修法不能再拖,唯有透過修法補強現行法令不足之處,我們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杜絕菸品危害健康。
本次修法重點有「四禁一嚴」,比如禁止電子煙、嚴管加熱菸及其載具、禁止促銷與廣告、禁止以郵購、禁止以電子購物等方式販賣、禁止營業場所免費供應菸品;另外,未滿20歲不得吸菸,及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標示面積不得小於50%等,雖然這個版本稱不上最好,但最起碼符合社會大眾期待。
本次三讀特別感謝朝野各黨委員、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及董氏基金會一路相伴與支持,菸害防制法逾15年未大修,我們完成了一項艱巨的修法任務。反菸為全民共識,新興菸品的出現再也不是無法可管,謝謝大家。 -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8人、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吳玉琴等19人分別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23人及委員葉毓蘭等18人分別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5、5、5、5、5、5會期第3、1、4、5、11、10、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140017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民眾黨黨團(第25985號)、委員曾銘宗等18人、民眾黨黨團(第28060號)、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吳玉琴等19人分別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23人及委員葉毓蘭等18人分別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3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611號、111年3月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254號、111年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675號、111年4月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857號及111年5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807號、第1110702030號、第1110702092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併案審查民眾黨黨團(第25985號)、委員曾銘宗等18人、民眾黨黨團(第28060號)、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吳玉琴等19人分別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23人及委員葉毓蘭等18人分別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民眾黨黨團(第25985號)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委員曾銘宗等18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民眾黨黨團(第28060號)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委員吳怡玎等23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委員葉毓蘭等18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委員吳玉琴等19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召開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於111年5月12日(星期四)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委員曾銘宗、吳怡玎、吳玉琴、葉毓蘭、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委員張其祿及時代力量黨團代表委員邱顯智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報告,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務部、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並派員列席備詢。
三、民眾黨黨團(第25985號)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現行租賃專法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正式實施後,相關租賃爭議仍持續發生,除了租賃住宅與廣告不相符、相關權利亦仍處於不對等之情形。另,住宅租賃當事人雙方也因其身分關係,而有適用租賃專法或消費者保護法之問題,恐使承租人權利有所受損,進而造成專法之立法意旨無法有效落實。爰此,為彌平住宅承租契約雙方之權利落差,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為使租賃專法能夠有效落實,並且使租賃市場未來能夠適用單一專法,讓住宅承租契約雙方之權利可以更有保障及平等,故就現行企業經營者與承租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而不適用租賃專法上進行調整,但相關消費者權利保障仍應適用相關法律保護之。
(二)而按現行租賃專法之規定,本法第5條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僅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然而若契約雙方當事人未能遵守相關規定,並未有相關處罰,而受損一方僅能透過民事訴訟方式進行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司法程序時常曠日費時,恐導致弱勢一方僅能以妥協之態草草了事,導致權利受損,進而導致該規定僅流於形式而無法有效落實。爰此,在本法特增訂相關罰則,以期契約雙方能夠從源頭開始就遵守相關規範,以保障雙方當事人並且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
(三)有鑒於現行網路除了既有租賃住宅網站會有相關刊登外,也興起以社群網路作為刊登廣告之方式,例如以Facebook、PTT或Dcard等,而受限於現行法對於查核僅以廣告經營者為限,社群平台之廣告則不受相關規定之限制,恐造成承租人資訊落差或權利受損,故參採公平交易法之精神,主管機關若接獲檢舉或依職權,可以進行調查給予相對因應之措施。
四、委員曾銘宗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鑒於我國租屋住宅市場長期地下化,致租屋資訊透明度嚴重不足,不僅增加租屋糾紛,亦影響租屋市場之公平效率及承租人之居住安全,為導正租屋市場亂象、強化租屋資訊透明度,爰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使實價登錄制度更趨完善,以落實居住正義及健全租賃市場。
說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自民國(下同)106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全文46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內施行。為完善實價登錄制度,提升資訊揭露即時性,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更加透明,並賦予行政機關查核權,以確保資訊正確性,修正重點如下:
(一)規範出租人負有申報登錄資訊義務,並賦予主管機關查核權:出租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並將成交案件之門牌或地號完整揭露,且溯及已揭露案件,另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二)設置檢舉及獎勵機制,並保密檢舉人之身分資訊:增訂檢舉及獎勵機制,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另增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
(三)依違法情狀施以不同罰則:依申報登錄義務人違法情節對於實價登錄制度影響程度修正罰則,區分罰鍰額度,以符合比例原則;另增訂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之一)
(四)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訂。(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五)修正第四章章名為獎懲。
五、民眾黨黨團(第28060號)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現行租賃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時,雖有提供調處機制但使用人數及效果不彰,有修正檢討之必要。另,配合現行租賃住宅服務業已規定須於每季提供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予主管機關,而現行租屋市場實價登錄不彰,透過課予包租業者有實價登錄之義務,期能作為改善租屋實價登錄資訊之領頭羊。為保障租賃條例之立法意旨及全面改善租屋黑數之起步,爰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考量現行調處機制使用不彰,為全面保障租屋族群,並參考行政院消保處於105年之公文,爰將具消費關係者明文化,並將相關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申訴、調解之程序納入本法。(草案第五條及第十六條之一)
(二)按現行民法第兩百五十四條之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爰此,為使催告在本法與民法效果一致,特將相關文字納入本法。(草案第十條)
(三)基於租賃雙方權益對等原則,不應訂定過於嚴苛的標準來妨礙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權益,爰刪除之。(草案第十一條)
(四)為推動租屋實價登錄精進,參考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爰課予包租業者有其申報登錄之義務,並賦予主管機關調閱及查核權,並就違反相關規定者,課予罰鍰。(草案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
六、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鑒於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2017年11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隔年6月27日生效實施,惟現行租賃法制度仍有租賃糾紛裁罰產生漏洞、調處機制未具效果、租屋黑市仍未改善之相關問題。為健全租賃市場,並使租賃糾紛機制發揮效果,爰提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弱勢之租屋族群,落實居住正義。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以來,條文內容雖規範雖就出租人及承租人之契約關係進行規範,然仍偏重於包租代管服務產業之扶植,對於權利義務、租賃糾紛處理及租屋市場資訊透明等目標仍有待改善,爰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落實出租人於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催告應定相當期限,始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以保障承租人權益。(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於承租人欲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時,刪去各款情事須達「致難以繼續居住」之不必要規定,以保障承租人終止契約之權利。(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考量不動產糾紛之調處救濟管道多為處理不動產分割、買賣等情形,為使租賃糾紛處理機制周全,增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租賃爭議調解之管道。(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四)基於修正條文第十六條提出之租賃爭議調解管道,關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租賃爭議調解委員會之組成、程序、救濟、調解書之製作等進行規定。(修正調問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第十六條之三、第十六條之四、第十六條之五)
(五)為改善租屋黑市之現況,租屋相關資訊應予登錄並公開。(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六)為使出租人及承租人遵守租賃有關規範,爰規定違反《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時,置有相關裁罰法令依據。(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
七、委員吳玉琴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為保障住宅租賃雙方權益,落實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並強化住宅租賃糾紛調解機制,爰提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本條例希望可以改善租賃契約關係保障不足、糾紛處理不易、專業管理缺乏、資訊不對稱等租屋問題。
但現行條文針對住宅租賃爭議雖明訂「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但實務上,調處會議召開程序繁雜,行政單位基於效率與成本,通常會收集數件糾紛事由後才召集調處會議,造成民眾遇到時效性問題;且即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並做成調處結果,但因為不具法律拘束效果,當事人仍可在接到調處結果的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訴請法院審理,即可輕易且片面的推翻調處結果。
為解決前述問題,並讓住宅租賃契約不再區分是否具有消費關係,而有不同的規定和法律效果;且新增住宅租賃契約違反政府公布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罰則,保障租賃雙方權益,爰提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吳怡玎等23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現行所得稅法實施綜合所得稅制,將個人的各種所得綜合計算,以總計的所得作為課稅的基礎,扣除法定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以納稅義務人的整體納稅能力來課稅,以符合量能課稅精神。惟現行所得稅制運作迄今,導致薪資所得稅負較重,綜合所得稅稅率較高,尤以租屋者實質負擔為重,為落實租稅公平正義原則,應於所得稅法採行租稅優惠配套措施,政府除持續辦理相關租屋補貼,同時亦應檢討與研議各類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以提高家庭可支配所得。爰提「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並提高至三十萬元,始符租屋市場現況,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稅負,進而發揮社會均富之功能。說明:
(一)依據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採租稅法定主義。政府因應政務需要或為達成各項行政目的,須依據法律向人民強制徵收其財產之一部分,此將對人民之財產權造成侵害,故相關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須以法律規定。隨著時代趨勢、環境變遷,相關之租稅法令均須配合整體政經情勢之需要而修訂,以作為政府實施公權力的依據。現行所得稅法實施綜合所得稅制,將個人的各種所得綜合計算,以總計的所得作為課稅的基礎,扣除本法所定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以納稅義務人的整體納稅能力來課稅,較符合量能課稅精神,進而發揮平均社會財富的功能。
(二)經查,營建署統計指出,包租代管平均月租金2萬;營建署表示,根據統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縣市版及公會版臺北市平均月租金約2萬元,營建署同步檢討各縣市受理物件租金上限及服務費用給付標準,納入下期計畫執行。營建署強調,目前已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物件中,臺北市平均月租金縣市版為1萬9,637元,公會版為2萬882元。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為新興計畫,著重住宅品質及居住安穩,透過多元政策引導租屋市場健全發展,使租屋成為一般人民正常的居住選項,創造比租金補貼更多的附加價值,共同營造更好的市場秩序及租屋環境。
(三)復查,釋字第705號闡述:「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性質上屬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參照),其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事項為必要之規範。系爭令針對……如何依前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認列所得稅減除之扣除額,所為之補充規定。惟其所釋示……皆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攸關列舉扣除額得認列之金額,並非僅屬執行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而係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四)綜上,現行所得稅制導致薪資所得稅負較重、綜合所得稅稅率較高,尤以租屋者實質負擔為重。依據主計總處2020年統計資料(家庭收支調查統計表),家戶年平均房地租支出約為18萬元,與所得稅法所定之列舉扣除額相差甚具,政府應落實租稅公平正義原則,積極檢討與研議各類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以提高家庭可支配所得。爰提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新增第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並提高至三十萬元,始符租屋市場現況,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稅負,進而發揮社會均富之功能。
九、委員葉毓蘭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鑑於現行之所得稅制運作迄今,造成國人薪資所得稅負較重,綜合所得稅稅率較高,尤以租屋者實質負擔為重,為落實租稅公平正義之原則,政府應於所得稅法採行租稅優惠配套措施,除持續辦理相關租屋補貼,同時應檢討與研議各類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以提高家庭可支配之所得。爰提案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因全球氣候暖化、變遷造成之負面影響日益嚴重,使國際社會、跨國企業及民間團體開始重視,且各國陸續提出淨零排放之行動。我國面臨2050年淨零排放之跨世代、跨領域、跨國際之轉型,逐步推動能源、產業、生活、社會等四大轉型策略,為實現「2050淨零炭排」之國家重大政策,主管機關有其必要推動省水節能減碳之輔導措施,以落實淨零排放之願景目標,爰修正本條例第十四條。
(二)現行所得稅制導致薪資所得稅負較重、綜合所得稅稅率較高,尤以租屋者實質負擔為重。依據主計總處2020年統計資料(家庭收支調查統計表),家戶年平均房地租支出約為18萬元,與所得稅法所定之列舉扣除額相差甚鉅,應以納稅義務人的整體納稅能力來課稅,較符合量能課稅精神。爰增訂本條例第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並提高至三十萬元,始符租屋市場現況,減輕納稅義務人稅負,發揮社會均富之功能。
十、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今天貴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大院黨團與委員建議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提案共計7案,本部應邀前來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並對於委員關心本部業管議題表示敬佩與感謝。針對各黨團及委員提案內容,謹就重要修正事項將本部意見說明如下:
(一)民眾黨黨團、吳委員玉琴等19人提案修正第5條,明確住宅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認定:
1.鑑於目前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及相關函釋,對於消費者、企業經營者及消費關係已有明文,實務尚無窒礙難行之處。又實際上僅極少數1宅房東首次出租時,始認定非具消費關係,絕大多數住宅租賃契約均具消費關係而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
2.有關吳委員提案修法建議,將住宅租賃契約不予區分是否具消費關係,恐衍生消保法相關法令規定適用競合及實務執行疑義,並引發住宅租賃糾紛未能適用消費爭議糾紛處理管道之疑慮,將影響承租人權益保障,爰建議暫不予修正。
(二)曾委員銘宗等18人提案增訂第13條之1、第35條之1、第39條之1,推動全面租賃實價登錄並建立檢舉獎勵及訂定罰則等配套機制:
考量租賃契約訂定屬債權行為,於租約雙方當事人合意即發生效力,個人房東自行出租住宅案件,難以全面掌握,未申報登錄案件稽查困難且耗費作業成本相當高,又貿然推動全面租賃實價登錄,可能造成房東出租意願下降、租金上漲或市場閉鎖,恐影響市場安定,建議暫不予修正。
(三)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吳委員玉琴等19人提案修正第34條等條文,推動租賃住宅服務業就轉租案件申報實價登錄,並增訂查核及罰則規定:
1.本條例自107年6月施行迄今僅3年多,雖有初步成效,惟仍屬制度建立實施初期,以實價登錄方式揭露個別轉租資訊,恐影響房東委託住宅租賃服務業之意願,不利包租代管產業發展。
2.另考量現行已有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按季定期提供轉租租賃住宅相關資訊,目前案件數量尚未具規模,現階段將優先進行租賃資料申報內容調整及資料分析,逐步擴大掌握租屋資訊,未來將視資料整合情形,研議提供對外查詢之可行性。至所提增訂租賃住宅服務業就「轉租案件」應申報實價登錄並訂有查核及罰則等規定,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四)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吳委員玉琴等19人提案修正第16條及增訂相關條文,地方政府增設租賃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結果賦予法律效力:
1.鑑於住宅租賃糾紛目前已有「消費爭議調解」、「不動產糾紛調處」、「鄉鎮市區調解」等多元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於地方地政機關再增設性質相近之單位組織,除須考量地方政府人力物力負擔,恐未必具有實益,宜由本部加強宣導善用上開租賃糾紛解決機制,輔以租賃住宅專業服務制度發展,降低租賃糾紛,建議暫不予修正。
2.另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住宅租賃爭議處理,得準用消保法申訴、調解規定部分,查目前住宅租賃契約爭議,依消保法規定僅限由承租人即消費者提起申訴調解,若修法允出租人均得適用消保法申訴調解規定,恐與現行消保法制體系有所扞格,故宜透過加強宣導民眾善用、強化及簡化調處機制,以及發展租賃住宅專業服務制度,降低租賃糾紛,建議不予納入修正。
(五)吳委員怡玎等23人及葉委毓蘭等18人提案增訂第17條之1,明定住宅租賃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並提高至30萬元,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
本條例旨在規範租賃權利義務及租賃住宅服務業之管理,如有修正必要,建議宜於所得稅法訂定,且因已涉及所得稅租金支出認列方式與抵扣所得額度變更,屬財政部主管稅制範疇,宜由財政部通盤評估。
(六)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吳委員玉琴等19人提案修正第10條、第11條、第36條及38條之1條文,明確租賃雙方提前終止租約要件及明訂違反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罰則:
1.有關提案修正第10條,明定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催告行為應定相當期限,俾與民法第254條及第440條催告程序規定一致;第11條就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各款難以繼續居住情形,刪除「致難以繼續居住者」等文字酌修,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2.另本條例訂定時,考量制度推動初期採取輔導獎勵方式,逐步將租賃住宅市場納入管理,爰未規定違反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相關罰則。所提增訂罰則規定,如可促進租賃雙方權利義務衡平,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謝謝!
十一、經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現行租賃專法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施行後,相關租賃爭議仍持續發生,相關權利亦仍處於不對等之情形;本次修法經過縝密詢答、討論,期能落實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之立法意旨;雖對草案內容尚須凝聚共識,仍於逐條交換意見後,將全案審查完竣,並決議如下:
(一)第五條、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六條、增訂第十六條之一至十六條之六、增訂第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含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第四章章名、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八條、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均予以保留。
(二)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六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十條,照民眾黨黨團提案(第28060號關係文書)通過。
(四)第十一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五)附帶決議3項,均予以保留:
1.有鑒於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房屋租金支出屬列舉扣除額項下,且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意旨在減輕房客負擔及有效透過誘因鼓勵房客申報,藉此改善租屋市場黑數問題。然而根據「住宅狀況抽樣調查」推估,2019年台灣約有1,006,364戶租屋族,但同年財政部賦稅署統計有列舉申報「租金支出扣抵綜所稅」的納稅戶卻僅約2.7萬戶(佔租屋族比例僅約2.7%),顯示出房屋租金支出列入列舉扣除額,無法有效協助租族族群及改善租屋黑數,形成無效制度。
綜上,內政部應本於保障租屋族群之角色,儘速會同財政部就相關房屋租金支出免稅額度調整為特別扣除額進行研擬,以落實居住正義,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
2.弱勢家戶多仰賴民間房屋租賃市場,然台灣房屋出租市場仍存在嚴重「租屋黑市」問題,致租屋品質惡劣、缺乏消防耐震等安全保障、租金資訊不透明、缺乏租約保障,亦使租金補貼成為「看得到吃不到的」政策大餅。
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網路平台,定期公開本法第三十四條租賃服務業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以落實租屋市場公開與透明化。請於三個月內提交上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
3.身心障礙者、原民、遊民、更生人、青年等社會及經濟弱勢者,無力負擔日益高漲之房價,須面對租屋黑市之居住困境。
鑑於居住係民眾基本需求,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網路平台,定期包租代管、社會住宅、租屋補貼之相關資訊,包含但不限於承租人身分別、年齡區間、性別、居住縣市、租屋面積、租屋房型、每坪平均租金,並以一般身分及各款弱勢身分分類,以落實租屋市場公開與透明化。請於三個月內提交上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
十二、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十三、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User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