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星期三)9時至14時31分 @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席:莊委員瑞雄)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星期三)9時至14時3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莊委員瑞雄
  • 主席
    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3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2時15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游毓蘭 羅美玲 陳琬惠 黃世杰 張宏陸 莊瑞雄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賴品妤 陳玉珍 林文瑞 李德維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賴惠員 李貴敏 劉世芳 邱顯智 孔文吉 林靜儀 江啟臣 廖國棟 陳椒華 洪孟楷 張其祿 楊瓊瓔 廖婉汝 翁重鈞 高嘉瑜 王婉諭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事室主任程旺順暨相關人員
    大陸委員會人事室主任陳雅玲
    客家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吳克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處長陳月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
    交通部觀光局組長莊靜真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呂念慈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人事處專門委員吳秋瑰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陳佩君
    經濟部人事處專門委員紀佳伶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專門委員廖珮清暨相關人員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人事勤務處處長許永祥
    外交部人事處專門委員黃群芳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專門委員廖倪妮暨相關人員
    主 席:陳召集委員玉珍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徐雪茹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定假日法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國假暨文化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法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林靜儀等17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時代力量黨團代表王婉諭,及委員賴惠員、陳玉珍、林靜儀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林右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處長陳月春報告,委員游毓蘭、羅美玲、陳琬惠、黃世杰、張宏陸、莊瑞雄、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品妤、賴惠員、孔文吉、陳玉珍、廖國棟、邱顯智、林靜儀等16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處長陳月春、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李德維及林文瑞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以上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均尚未宣讀)
    散會
  • 主席
    由於在場委員不足3人,議事錄暫不確定,繼續報告並進行討論事項。
  • 項目
    二、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 討論事項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審查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七、審查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周春米、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九、審查委員周春米、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三、審查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四、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五、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六、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七、審查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八、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九、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一、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二、審查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三、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四、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五、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六、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七、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八、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
    本日議程所列報告事項跟討論事項合併詢答。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首先請羅委員美玲做提案說明。
  • 羅委員美玲
    本席這次提出兩個修正草案,分別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八十五條修正草案,第一案是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這一案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配合2016年國籍法的修正,國籍法是將有關申請歸化要件之第三條第三款由「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修正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且內政部後續也已經訂定「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因此為了配合國籍法以及內政部所訂定的辦法,所以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以避免讓執行單位混淆。
    第二案是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現行移民法將人民分為外國人、無臺灣地區戶籍之我國國民、有臺灣地區戶籍之我國國民,並將無戶籍國民幾乎等同外國人視之,逾期居留的罰鍰也跟外國人相同。不過依照中華民國現行的國籍法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定義,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為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這類人士在國外可受到中華民國外交保護並領取中華民國護照,換句話說,他們其實就是我國的國民,不能因為歷史背景或其他因素就跟外國人等同之。此外,依照移民署所統計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居留人數,在2022年只有4,478人,人數並不多,因此本席提案修正第八十五條,調降無戶籍國民逾期停留或居留的罰鍰,把外國人與無戶籍國民實質區分,避免引起相關單位的錯誤認定。請各位委員支持這兩個提案,以上,謝謝。
  • 主席
    現在輪到本席做提案說明,請羅委員美玲暫代主席位。
  • 主席(羅委員美玲代)
    請莊委員瑞雄做提案說明。
  • 莊委員瑞雄
    今天我們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本席也提出了3個條文的修正草案,所以要做提案說明。鑒於我國面臨人才外流跟國際間人才競逐的挑戰,為了加強延攬跟吸收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工作跟生活,有放寬外籍人士入臺的資格。可是我們現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外籍人口出入境的審核有不嚴謹之處,也就是並沒有限制受國際刑警組織通報者入境。另外,移民署對於國人出入境的個人資料並沒有銷毀的規定,所以有外洩的疑慮,可能會侵害國人的隱私。此外,若移民者沒有受到相關的制約,恐淪為犯罪的溫床,因此來加強移民業者的管理,以降低違法移民的情況,能保障國人的安全和維護個人隱私。
    在第十八條是新增外國人有受國際刑警組織要犯通報,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另外,在第四十八條是規定,「移民署依法取得之資料對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精神,參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明定資料註銷或銷毀之要件及其限制事項,以維護人民權益。
    在第五十六條新增為防制違法行為,移民業務機構要做以下幾項措施。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並無要求移民業者須參與相關之法治課程及培訓計畫。為避免業者有觸法之可能以及方便移民署進行控管,立法新增以強制業者參與訓練、張貼海報、提供員工簿冊以及建立通報機制,以避免移民業者淪為犯罪之溫床。我們提出以上幾個條文,請大家來共同討論,謝謝。
  • 主席
    謝謝莊委員瑞雄。接下來請提案人吳委員玉琴進行提案說明。
  • 吳委員玉琴
    謝謝召委今天排審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正,本席有提出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三十一條修正草案,這個部分在實務上還是有其急迫性,我們希望能夠在這個會期儘快來審查。
    本席的提案有3個重點:第一個是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係針對在臺出生的外國籍未成年人,核給他外僑居留證至離境日為止。這一條主要是希望能回應兒權公約第十八條,就是締約國對於兒童養育應給予適當的協助,主要的養育責任雖然在父母或監護人,但國家應該給予協助,雖然兒權法第二十二條對於未成年的外國人有給予一些照顧的福利,但是因為沒有辦法獲得居留權,所以我們希望這次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時可以把它修訂進來,讓他有一個居留權。
    第二,外國人與本國人結婚後依親留在臺灣,之後因故離婚,所以喪失居留權,但是如果他再與原依親對象再婚,我們也認為應該增列再婚後可以核給外僑居留證,這個主要是參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辦法,大陸配偶於離婚後三十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者,縱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不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所以外配也應該一併適用才是,因此也增列了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另外,本席有提出第三十一條,係針對放寬外籍配偶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而給予繼續居留的權益,這個部分主要是因為原來取得居留是要以取得子女的監護權為要件,本席認為太過嚴苛,特別是基於CEDAW或是兒權公約針對母性保護之積極性特別待遇要求,希望能夠放寬條件為:有扶養事實、或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這幾個條件成為他可以繼續居留的條件,以上做這樣的說明,也希望在本院各位同仁的努力與支持下能夠順利修法,謝謝。
  • 主席(莊委員瑞雄)
    謝謝吳委員玉琴。接下來請提案人林委員昶佐進行提案說明。
  • 林委員昶佐
    謝謝主席今天排審入出國及移民法。部長、移民署多位官員,其實我們常常針對很多案子在討論,之前都是用個案的方法不斷在協調,我今天提出來的修法版本,主要還是從孩子的角度出發,也跟我們之前在協調的很多案例都有關係。剛才吳委員玉琴也有提到,目前兒童權利公約已經國內法化,根據公約的規定,「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這個就是兒童不與雙親分離原則,我想有些同仁說不定都還記得,我們之前有處理過一個案例,案例是千奇百怪,但是我們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例是baby有臺灣國籍,但雙親沒有,結果面臨到baby居然要自己待在臺灣,然後雙親必須離開。現行的法令是只有小孩依附本國籍的父母,沒有父母依附小孩的這種規定,造成那次我們處理很久,最後也是從媽媽的角度再去想一些解套的方法。
    另外還有像跨國婚姻的部分,我想我們之前也處理過,像外籍配偶一方與臺灣人離婚以後,往往也被迫跟小孩分離,這個案例大量集中在特定的非歐美國家、女性,所以雖然依第三十一條相關規定可以繼續居留臺灣,但是離境以後很有可能會喪失居留權,所以有很多案子是因為這樣,母親害怕跟小孩分離,只好繼續維持那個婚姻的狀態而不敢離婚。根據上面這些原因以及我們處理過的這些案例,我覺得這些都有違反前述的兒童權利公約,所以我們希望在第二十三條可以新增這個規定,讓外籍配偶可以因為其在臺灣有未成年子女而辦理依親居留,如果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居留原因消失以後,也可以因為其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可以繼續居留,這大概是我們主要的修改內容,希望可以順利完成修正,謝謝。
  • 主席
    現在請內政部林部長報告。業務報告和法案請一併報告。
  • 林部長右昌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媒體記者女士、先生,大家早。今天承邀報告內政部業務概況及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深感榮幸。
    內政業務範圍廣泛,與民眾生活、社會福祉、國家建設均息息相關,身為行政院內閣團隊的一員,面對全球經濟與國際情勢複雜多變,以及國人在後疫情時代可能受到的衝擊,本人會帶領內政部全體同仁,在工作崗位上更加努力,落實蔡總統及陳院長「打造溫暖而堅韌的臺灣」施政目標,用服務人民的精神、謙卑的態度,傾聽民意、貼近民生,發掘問題、務實解決,減輕人民負擔,讓國人更有感。
    目前正值後疫情復甦的關鍵時刻,本人奉派到內政部服務已逾1個月,對於民眾關心的議題,密集與內政團隊進行討論,縝密研議規劃相關政策措施,以照顧民眾後疫情時期的生活,包括推動多元居住支持方案,除透過社會住宅、擴大租金補貼協助租屋族外,運用「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經費,支持收入較低、經濟負擔較重的中低薪房貸戶,以減輕其沉重的經濟壓力,安心為生活打拚。另外,針對過去3年來因疫情邊境管制影響,而無法返國的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本部在112年2月1日至6月30日推動擴大自行到案專案,讓滯留在臺灣的外國朋友可以用最低罰鍰、免收容的方式平安回家。
    近年來全球天然災害頻率增加、規模擴大,本部在提升救援量能的同時,也持續與國際社會在災害防救領域合作。當2月6日得知土耳其及相鄰的敘利亞發生規模7.8強震,本部隨即啟動國際人道救援行動,把握救援時間,在12小時內快速整裝集結遠赴土耳其災區進行救災,臺灣搜救隊用專業搶救經驗與技術,成功救出災民,展現救災不分國界的人道關懷精神,人溺己溺、捨我其誰的態度,顯示「Taiwan can help」的救災軟實力,讓世界看見臺灣。
    有關本部111年下半年重要工作推動情形等詳細資料,敬請參閱書面報告。以下謹就「維護安全、生活安心」、「建設家園、永續安居」及「守護民主、保障權益」3大業務面向的辦理成果,向各位委員先進提出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不吝賜教。
    壹、維護安全、生活安心
    一、全力打擊犯罪
    社會治安穩定,是人民安心生活的重要基礎,為防制毒品及詐欺犯罪,本部警政署積極落實行政院核定之新世代反毒及打擊詐欺2大策略行動綱領,與法務部等相關部會合力推動,透過「溯毒、追人、斷金流」緝毒作為,以及「識詐、堵詐、阻詐、懲詐」打詐措施,強力阻絕不法犯罪;同時與教育、社政等部門攜手合作,將反毒及識詐觀念深入校園及社區,讓年輕人、鄰里民眾遠離幫派集團毒害及誘惑。
    有鑒於當前毒品及詐欺案件走向結構化組織型態,成為社會隱憂的犯罪幫派,本部警政署持續深化警民合作的社區安全防護體系,共同預防社區潛在滋擾份子,同時要求刑事警察局及全國地方警察局成立「掃黑專責隊」,透過中央及地方合作模式,專責溯源幫派組織成員、處所及不法利得,以維護社會安寧。
    另一方面,為遏止黑槍危害社會,本部警政署以境外杜絕來源及國內全面查緝的2大方向,溯源管理改造槍枝,於111年9月5日實施「低動能槍枝輸入審查規定」,全面納管低動能金屬遊戲槍及其零組件輸入;另會同經濟部於111年10月7日修正發布「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條文規定,以加強模擬槍零組件產銷流程管控,維護民眾人身安全。
    二、提升民防韌性
    配合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將替代役納入民防系統運作,輔助軍事勤務任務,在112年除持續辦理緊急救護(EMT-1)培訓及複訓外,加強替代役備役役男編組召集,並規劃增加打靶射擊訓練及役男參加全民防衛動員(民安)演習,以儲備支援後勤、災防及動員輔助人力。
    另一方面,積極整備民防及替代役備役等民力運用機制,精進民防團隊分組專業訓練,將民防人力結合地方政府任務編組,納入自衛、自救技能及非武裝抗爭等強化訓練,增強國土安全韌性,讓社會持續穩定運作。
    三、強化公共安全
    (一)完備公共安全法制
    為健全消防設備專技人員制度與管理機制,推動「消防設備人員法」專法立法作業,透過規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等人員資格、執業條件與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提升消防技術服務品質,落實消防安全設備維護。
    另因應建築物使用型態越趨複雜,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共同防火管理人與防災中心設服勤人員制度,以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與防焰性能認證機制,提高營業場所違法罰則等規範。上開草案均已交付貴委員會審查,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支持。
    此外,因應社會多元活動態樣,本部於111年12月6日舉辦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展望研討會,並於112年2月17日發布「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作業指引」,提供活動主辦單位訂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參考,以強化事前活動安全整備工作,確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
    (二)增進防救災量能
    為減少重大災害所造成損害,提升災害救援效能,與國際搜救體系接軌,推動特種搜救隊國家認證計畫,輔導全國搜救隊取得中型以上搜救能力認證,目前已有4支消防局隊伍分別完成重型(臺北市、新北市)及中型(臺東縣、屏東縣)搜救隊能力認證。112年2月土耳其強震,本部從中協調、調度通過認證的搜救隊,分2梯次出動計130位搜救人員、5隻搜救犬,整備計13噸搜救器材與裝備,遠赴土耳其執行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並於搜救人員圓滿完成任務平安返國後,提供專業心理諮商服務,讓搜救人員的壓力與情緒可透過適當管道獲得紓解。
    另一方面,為提升大型災難的整備及應變量能,於111年11月與美國及國內民間組織簽訂合作備忘錄,共同推動政府與民間合作辦理災害演習應變計畫,加強充實社區民眾對危機認知與防護能力。此外,為強化社會抗災韌性,避免大規模災害造成交通、通訊中斷、器材損失等狀況,規劃推動「建構數位韌性防救災緊急通訊系統」中程計畫,全面整合救災、救護等各領域數位通訊系統,並精進災害預警平臺訊息發布與傳遞的效能,以利民眾及早掌握災害、遠離災害。
    貳、建設家園、永續安居
    一、保障居住權益
    (一)精進多元居住措施
    為滿足國人對居住之需求,積極辦理「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截至112年1月底止,在直接興建社會住宅方面,已於臺灣本島及澎湖累計興辦超過7萬1,300餘戶,順利完成社會住宅環島的里程碑,並將持續於金門及馬祖布建,預計112年底前可達成全國22個直轄市及縣(市)均有1處社會住宅的目標。另在包租代管方面,結合多元管道行銷方式推進,累計已媒合6萬1,000餘戶,每季以增加7,000戶速度穩定成長,推升全國社會住宅供給總量。
    另為提供更便利、即時的居住支持,持續精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規劃簡化112年申辦流程,採「隨到隨辦」、「新戶租約免附房東身分證字號」等方式受理民眾申請,並將申請年齡由20歲調降至18歲,擴大對大學生租屋族的照顧。
    此外,為因應疫情衝擊及連續升息對房貸戶負擔加重,依據疫後特別條例,推動中低薪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方案,協助一定所得以內並排除持有多屋之家戶,明確化中低薪房貸戶為政府支持對象,以減輕其經濟壓力。
    (二)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
    感謝大院委員先進支持,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相關修正條文,已於112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透過重罰不動產炒作行為、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轉售(讓)管理、預售屋解約申報登錄機制、建立私法人取得住宅用房屋採許可制及檢舉獎金5大制度,導正房市交易秩序;同時增訂包租業的轉租案件應申報實價登錄,對外提供租金等資訊查詢,擴大租屋資訊透明化。本部刻正研擬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以利後續落實執行。
    二、打造宜居環境
    (一)持續推動都市更新
    為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之安全與品質,於112年至115年推動新1期「都市更新發展計畫」,透過「強化政府主導都更機制」、「精進專責機構推動都更模式」、「改善民間都更輔導機制」、「都更知識推廣及人才培育」、「執行並檢討中高樓層危險建築物都更推動機制」5大工作,協助各地方政府針對中高樓層危險建築物更新改善,以提升建築物機能,打造安全居住家園。
    另為促進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具體利用、開發計畫,或面積達重建計畫一半者外,應一律參加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該修正草案已於111年11月16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二)加強建築安全管理
    落實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消防法」,於111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相關配套子法,針對既有合法建築物經耐震評估不合格者,強制要求進行改善,另積極研擬公寓大廈相關管理機制,以保障國人居住安全。
    三、永續國土發展
    (一)落實國土規劃
    完備國土功能分區繪製機制,於111年11月2日發布「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明定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劃設原則、各級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內容及劃設順序,後續將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等相關作業,俾依「國土計畫法」規定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
    另為確保海岸永續發展,依據「海岸管理法」規定,推動「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作業,積極從海岸保護、海岸防護及永續利用3大面向引導海岸土地之利用方向;此外,為加強海岸地區災害防治,持續督導地方政府推動二級海岸防護計畫,截至112年2月底止,計有新北市等8個地方政府公告實施。
    (二)推動水環境建設
    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我國整體經濟發展,持續提升水資源運用效能,截至112年1月底止,累積建置污水處理廠81座,全國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41.31%,整體污水處理率68.72%。
    為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興建11案再生水廠,將污水下水道生活污水,透過淨化程序,產製為再生水供產業使用。截至112年2月底止,高雄市鳳山廠及臨海廠、臺南市永康廠等3案每日共可供應8萬6,000噸再生水,預計11案全數完成後,每日可提供28萬9,000噸作為產業用水水源。
    另參考國際永續發展趨勢及產業用水增加,本部規劃進一步擴大辦理再生水工程,預計增加至16案,再生水量也將增加至53萬8,700噸,除供企業使用外,亦朝向農業灌溉使用等多元用途推廣,以提高放流水再利用效益。
    (三)建構人本用路環境
    為引導安全用路行為,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本部推動「市區道路危險路口改善執行暨輔導計畫」,整合各相關機關針對市區危險路口、易肇事路段進行改善,守護民眾通行安全,111年度計完成809處路口改善工程,與未改善前相較,過去3年平均約7.58件事故案件,在改善完成後交通事故平均約4.52件,已降低約40%。
    另一方面,為守護學童上下學安全,於112年投入50億元執行「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攜手地方政府共同提升校園及周邊道路品質,打造家長放心、學生安心的通學路廊。
    參、守護民主、保障權益
    一、精進參政法制
    (一)完善公民參政制度
    為營造清廉參政環境,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限制曾犯違反國家忠誠、黑金槍毒、賄選前科及被判重刑重罪者的參選資格,並建立深度偽造影音移除機制及禁止境外勢力刊播廣告等規範,維護選舉制度公平及公正性。該修正草案已交付貴委員會審查,懇請各位委員先進大力支持。
    (二)健全政黨政治發展
    為防範境外勢力影響我國政治活動,擬具「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政黨負責人曾犯國安相關法規之罪,經判刑確定後不得為政黨負責人,以及政黨違規併罰負責人等規範,並強化負責人課責機制。該修正草案已交付貴委員會審查,敬請各位委員先進鼎力支持。
    二、接軌國際人權
    (一)營造友善外人環境
    持續推動「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作業,鬆綁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居留規定,放寬特殊貢獻及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以提高國際人才來臺及留臺誘因;另保障喪偶未再婚的外籍配偶在臺居留權益,以撫育未成年子女,維護兒少最佳利益。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交付貴委員會審查,敬請各位委員先進予以支持。
    (二)消除種族歧視
    為促進平等及尊重多元文化,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人權標準,參考聯合國審查模式,建立我國ICERD推行及審查機制,推動各相關部會用多元文化角度,分別從法規、組織、政策、教育及宣導等層面,檢視在各種族、族群的平權措施,並諮詢民間團體及人權組織意見修正,於111年12月14日發表首次ICERD國家報告,積極展現與國際人權精神接軌的決心。
    (三)促進轉型正義
    為平復歷史傷痕、促進族群融合,本部依據行政院指示籌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已於112年1月9日完成設立、112年2月18日正式揭牌;並於112年1月31日施行5項配套子法,積極回復及賠償被害者受損權利,落實社會公平正義。
    三、提升民眾福祉
    (一)加強地籍管理
    為保障民眾既有權利,加速土地清理,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地籍清理條例」相關條文,增訂權利人得申請發還已囑託登記國有土地規定,並簡化神明會、寺廟土地申報流程,以回應民眾發還土地及簡化申報之期待。
    (二)提升土地運用效能
    配合司法機關遷建至新北市土城區及緩解當地交通負荷,推動「土城司法園區整體開發興辦事業計畫」,將解禁後土城彈藥庫原址用地納入都市計畫管制,進行整體空間發展、公共設施、交通系統等規劃開發,已於111年完成「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計畫」徵收公告及補償費發放作業,將持續辦理地上物拆遷、整地及施工等工程,以配合土城地區都市發展需要,賦予嶄新都市空間機能定位,促進區域更新再生。
    (三)健全宗教團體發展
    為保全宗教團體財產,協助宗教團體瞭解「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規定,於113年6月11日法定期限前,提出不動產權歸屬審認申請,解決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本部與地方政府辦理多場法律說明會、座談會等課程,並促請各地方政府以專案輔導小組方式協助宗教團體申辦。截至112年3月5日止,已有289家宗教團體申請審認1,585筆所有權屬,其中222筆已完成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在宗教團體名下。
    結語
    為國人打造一個安全、安居、安心的永續生活環境,是本部一直以來的努力方向,右昌與內政團隊會持續努力、用心聆聽,並以更前瞻思維、開放格局、穩健步伐來推動國家建設、促進區域發展,積極回應民眾的期盼,在此也懇請各位委員先進不吝給予策勵及指教,共同為全民及下一個世代共創更美好的幸福家園。另大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通過有關本部臨時提案共計5案,辦理情形詳後附表,敬請參閱。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
    接下來向大會報告有關於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推動的關心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行政院、大院委員及臺灣民眾黨黨團所提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本修正草案)計有28個版本,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下,敬請委員參考:
  • 壹、行政院提案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

    為加強延攬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工作與生活,提升婚姻移民家庭團聚權及維護兒童最佳利益,以建構友善移民環境,另強化人流安全管理,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提高現行罰則,以嚇阻不法,爰擬具本修正草案計52條,修正重點條文如下:
    一、增進移民人權保障:
    (一)增訂外國人之居住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配偶死亡,且未再婚者,或曾為居住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之合法居留配偶,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得申請居留。
    (二)增訂在臺灣有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者,或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三)明定在臺合法停留或居留之外國人得參加請願及合法之集會遊行。
    二、吸納優質人才來臺:
    (一)鬆綁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下稱無戶籍國民)入國、居留及定居限制:持我國護照入國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以及持我國護照入國,合法連續停留5年以上(現行規定須停留7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居留,並放寬國人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持我國護照入國,無年齡限制,可直接申請定居。
    (二)簡化外國專業人才停留改辦居留之流程:學術研究機構顧問、大學講座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定的白領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停留簽證入國後,毋須向外交部申請居留簽證,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其配偶與子女亦同。
    (三)放寬隨同申請永久居留之條件:明定特殊貢獻者、高級專業人才、於各專業領域得有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之配偶、未滿18歲之子女及年滿18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
    三、強化人流安全管理:
    (一)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提高現行罰則:
    1.增訂持不實證件並接受出國查驗者之刑責;另增訂容留、藏匿或隱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者,以及使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於我國從事與許可停留或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者之罰則。
    2.提高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之罰鍰額度,由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提高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並延長其禁止入國期間,從原本最多3年,提高至10年。
    (二)保全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增訂移民署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得聲請法院再延長收容及受收容替代處分者違反處分經再次收容者,其再次收容之期間應重行起算。
    貳、大院委員相關修正提案說明
    一、吳玉琴委員等16人、張育美委員等17人、鄭麗文委員等17人、陳玉珍委員等21人、林昶佐委員等16人、臺灣民眾黨黨團、余天委員等23人及鄭麗文委員等17人分別提案修正第31條條文:
    有關委員、黨團建議外籍配偶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事實、或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准予繼續居留提案,多數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相同;另余天委員等23人及鄭麗文委員等17人提案外籍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有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得准予繼續居留提案,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內容為外籍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未限定離婚方式且無須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適用條件更能保障外籍配偶之居留權,建請支持行政院版修正草案。
    二、溫玉霞委員等18人及邱志偉委員等17人分別提案修正第32條:
    有關委員建議將受緩刑宣告者列入廢止居留許可之例外提案,現行外國人經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經廢止其居留許可者,經驅逐出國審查會決議不予強制驅逐出國,可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驅逐出國審查會邀集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審查會委員,凡外國人初犯微罪經宣告緩刑,為兼顧家庭團聚權、兒童最佳利益等考量者,多不予強制驅逐出國,並維持渠等居留身分,故現行已有遇案協處機制。大院如具修法共識,本部予以尊重。
    三、蔡適應委員等18人、羅致政委員等16人、林昶佐委員等16人、邱志偉委員等17人、陳玉珍委員等21人及張廖萬堅委員等17人分別提案修正第9條、第10條、第23條及第33條:
    有關委員建議國人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於符合相關法定條件者,入國後得直接申請居留或定居、放寬外籍白領專業人士之身心障礙無法自理成年子女居留權,以及將受緩刑宣告者列入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之例外等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相同,本部敬表同意。
    四、各委員擬具之修正提案,將於逐條審查時,本部再予詳細說明。
    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並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 主席
    每一位部長風格不一樣,今天是部長第一次的業務報告,所以時間也比較久,各位委員在底下聆聽的時候,算是如沐春風,對不對?但是稍嫌冗長,所以下次部長可能再減少一半的時間。
    現在先來確定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接下來請台灣民眾黨邱委員臣遠進行提案說明。
  • 邱委員臣遠
    謝謝主席,還有我們的立法委員同仁,以及我們部長。今天台灣民眾黨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提案說明。
    民眾黨黨團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的重點著重於保障兒童基本權利中的家庭團聚權,增進移民人權保障。保障家庭團聚權是我們這次修法的重點,本黨團基於憲法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與實踐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精神,積極完善相關的法規,保障兒童與少年的權益,希望讓每位兒童都擁有最佳權益。
    有鑑於兒童權利公約是締約國最多、最具普世性的國際公約,依據公約的精神,每一位兒童皆有機會發展其潛能,並有為將來的成年生活做預備的權利,而家庭是社會最底層的基本單位,兒少受扶養、維持基本生存、受教權、與母親間的會面交往影響兒少身心發展與人格健全甚鉅,因此針對離婚後的外籍配偶,但其對於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或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之外籍配偶,應准許其在臺灣繼續居留,並讓外籍配偶具有相同的權利以及義務,以兒少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使未成年的兒童有完整的陪伴和快樂的童年。
    兒童是國家發展的重要基礎,我們希望可以透過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更進一步完善臺灣兒童的兒福權利,使臺灣可以成為兒童幸福的國家,希望各黨團可以支持台灣民眾黨的提案內容,攜手打造更美好幸福的兒福環境。懇請大家一起支持修法,謝謝!
  • 主席
    其他單位的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 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 貴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周春米、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羅致政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五、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六、委員陳玉珍等21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七、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八、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九、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茲就本次會議,與本院業務有關部分,提出意見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草案第38條之4:
    (一)條文第4項規定之「再延長收容」為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第38條之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之1所定「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聲請延長收容」以外之新收容聲請事件制度,故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0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自不包括「再延長收容」。因上開「再延長收容」事件之程序性質應與「延長收容」者相當,條文第6項規定:「第四項再延長收容之聲請,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關於聲請延長收容事件程序之規定。」本院予以尊重。
    (二)條文修正說明:「另天然災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消失,且遣送作業恢復正常,移民署即須儘速執行強制驅逐出國(遣送),不得再延長收容,因此,再延長收容並非無期間限制。」是以,再延長收容除了每次不得逾40日外(同條第5項),延長之次數並非毫無限制,此部分之說明是否應於條文中明定,建請斟酌。
    二、其餘部分,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政策決定。
  • 貳、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草案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修正說明則以「……身心障礙無法自理之成年子女……」,惟我國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已於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月1日施行,草案文字似仍以「二十歲」作為界定成年與否之年齡,是否妥適,尚請斟酌。
  • 參、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余天等23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21人分別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按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上開草案第23條、第31條限於「親生子女」部分,同樣存在於未成年養子女,是否符合未成年養子女之最佳利益,建請斟酌。
  • 肆、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上開草案第36條第7項均規定「外國人對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不服時,其救濟方式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收容異議之規定。」並說明:「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08號、第710號解釋之精神,經許可進入我國之外國人,即受到憲法關於遷徙自由之保障。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之法理,其入境權受剝奪時,自應有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權利。惟鑑於強制出境有其急迫性,於救濟途徑上則選擇準用收容異議之救濟程序,以求救濟之有效性與效率之衡平。」然依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顯見外國人須先「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具有收容原因,且有「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之必要性要件,始得予以「暫予收容」,受收容人對於暫予收容不服,則提起收容異議。可知外國人雖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若無收容之原因或必要性,仍不得以收容限制其人身自由,因收容屬嚴重侵害人身自由之處分,且為強制驅逐出國前之暫時處置,具有急迫性,其司法審查有迅速及效率的考量,始設有行政訴訟法之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但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並不必然伴隨暫予收容之處分,且所受影響者為遷徙自由,不若暫時限制人身自由般具有急迫性,況依現行制度亦可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3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以暫緩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執行,其救濟方式是否有捨棄由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而另行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收容異議規定之必要,建請再酌。
    最後,本院再次對 貴院委員會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 外交部書面報告

    一、駐外館處核發入境簽證規定:
    (一)簽證係一國核予他國國民就特定事由入境許可,簽證准駁及入境條件核予為國家主權行為,外籍人士入境後應從事符合簽證目的之活動,且非經許可不得逕於境內轉換入境身分或在臺事由。
    (二)基於上述國際慣例及簽證原則併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個別簽證申請案時,均依章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背景、過去來臺紀錄及入境目的,確認無虞後核予適當條件之入境簽證。
    二、外籍人士入境停、居留許可之取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規定,外籍人士無論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駐外館處核發之停、居留簽證來臺,仍須於國境線上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始取得我國之停留、居留許可。外籍人士依上揭規定取得停、居留許可後,倘有續在臺延期停留、申請居留或轉換在臺居留身分,均須於我國法規許可範圍內依規定辦理。
    三、本次「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依據本修正草案第23、23-1條立法說明,基於攬才、留才及家庭團聚與兒童最佳利益等考量,對現行僅規定外國人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倘符合依親、投資、白領應聘、外國公司境內負責人及本部專案核准等事由,得免經本部改辦簽證程序,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外,增列(一)「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列外國專業人才及其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二)在我國就學之僑外生及持停留簽證之華語研習生。(三)配偶死亡時為有戶籍國民且未再婚,或外國人曾為有戶籍國民配偶且曾在我國合法居留,對在臺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等情形,得於境內逕向移民署申辦居留,簡化行政流程。
    (二)上揭增列放寬可在境內逕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資格者,均係前已持駐外館處核發之簽證或免簽證入境在臺獲停、居留許可者申請居留或轉換在臺居留身分,倘上揭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通過公告施行,日後本部接獲該等案件將婉請申請人逕依相關法規向移民署申請居留,免至本部或駐外館處另行申辦簽證。
  • 國防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本部應邀列席深感榮幸,並對委員支持國防事務之熱忱,表達感佩之意。
    本次修法涉及軍法機關限制出國通知當事人之程序及司法警察查緝非法入國規範,本部意見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6條:因應刑事訴訟法修正司法機關限制出國,應通知當事人,修正因案經軍法機關限制出國者,由內政部移民署接獲通知後,通知當事人之程序,本部敬表尊重。
    二、修正條文第38條之4:增訂高風險受收容人因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執行強制驅逐出國,且有未經許可入國及曾犯國安法或反滲透法之罪等情事,經相關機關會商後,認有繼續收容必要者,應聲請法院再延長收容之規範,此更有助完善人流安全管理,本部敬表尊重。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後,有助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本部均敬表支持與尊重。
    敬請大院各位委員給予支持指導,謝謝。
  • 教育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相關委員提案。本人代表教育部應邀列席,謹提出本部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9條,有利於吸引曾在臺灣地區居留就學之僑生畢業後留臺工作或來臺服務;修正條文第23條,符合輔導僑生自行回國申請入學之需求,並有助於擴大招收外國學生和僑生來臺就學;修正條文第23條之1,簡化原以其他事由在臺居留者變更居留原因為就學之申請流程。上述鬆綁僑外生居留相關規定,有助於營造僑外生就學之友善環境,爰尊重該法規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及大院決議。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 法務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8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報告說明如下:
    壹、行政院「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6條第6項修正對受司法機關禁止出國當事人之通知程序,符合108年6月19日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規定;同草案第55條、57條規定律師得經營移民業務相關事項,亦與109年1月15日公布修正律師法第21條規定相符。
    貳、行政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修正內容,分別涉及放寬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居留限制,強化管制逾期停留或居留,健全外國人暫予收容及替代處分機制,開放律師辦理移民業務等諸多事宜,有助於建構友善便利的移民環境,維護我國社會治安,完善入出國及移民行政措施,事涉主管機關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敬表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 勞動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排定「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本部應邀列席說明,敬請委員不吝指教。
    壹、前言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勞動部配合辦理有關外國人來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第46條、第48條等規定工作許可申請、在臺工作管理事項。
    貳、涉及法規意見
    本法修正草案涉及本部為行政院提案版本修正第9條、第23條及第31條規定,相關條文及意見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9條第11款及第15款規定,放寬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在臺申請定居之條件,以吸引無戶籍國民留臺或來臺服務,及在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或第48條規定之合法工作。
    二、修正第2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新增下列情形者不得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合法外僑居留證:
    (一)新增香港或澳門籍人士經本部核准在臺從事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其配偶不得申請外僑居留。
    (二)外國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係屬經本部核准在臺從事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其未滿18歲之子女,不得申請外僑居留。
    三、修正第23條第1項第4款,新增依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11款、第4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應聘來臺工作等外國人,因渠等均為白領外籍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滿18歲或滿18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得申請居留。
    四、修正第23條第2項規定,針對從事就服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免經許可之工作之外國人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後,符合一定之居留條件者,得免先經外交部改辦簽證程序,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規定,以吸引優秀外籍人士來臺工作,並簡化行政流程。
    五、新增第31條第4項第6款規定,外國人於職災期間,倘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居留,以保障在我國工作而不幸發生職業災害之外國人,有繼續留臺接受治療必要之權益。
    參、結語
    配合內政部修正本法,加強延攬與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工作及生活,放寬無戶籍國民入國、居留及定居與外國人居留及永久居留相關限制,簡化申辦在臺居留手續,並針對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提高現行罰則等規定,本部將配合辦理強化宣導以保障本國勞工及合法在臺工作外國人之權益。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 陸委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承蒙邀請,針對貴委員會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修法提案之相關內容進行報告,以下謹提出本會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為強化婚姻移民家庭團聚權與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建構友善及便利之移民環境,以完善留才環境及提升整體競爭力,本會支持本次修法方向
    為加強延攬與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工作及生活,有放寬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入國、居留及定居、外國人居留及永久居留相關限制、簡化外國人申請居留流程、鬆綁外籍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居留規定之必要,俾增加留臺誘因,並強化婚姻移民家庭團聚權與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建構友善及便利之移民環境,以達完善留才環境及提升整體競爭力之目標,對於強化相關族群權益之修法方向,本會予以支持。
    二、各委員及黨團版本係進一步強化外籍專業人才、配偶權益並強化國家安全,與內政部修法方向相同,本會予以支持
    本次審查之各委員及黨團版本係進一步強化在臺外籍專業人才、外籍配偶權益,以延攬、吸引人才留臺工作;另修正涉密人員出境管制、境外人士來臺管理等規定,兼顧族群權益及強化國家安全,與內政部所提修法草案目的及精神一致,本會予以支持並尊重委員相關修法提案。
    三、有關陸港澳人士強制出境、收容天數等規定,本會將兼顧實務執行需求及司法院第710號解釋意旨,妥適研擬修法
    為因應實務需求,內政部研擬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以下有關外籍人士強制出境及收容天數之規定,本會敬表尊重。至有關陸港澳人士強制出境、收容等規定,本會後續將兼顧實務執行需求、人權保障及司法院大法官第710號解釋意旨,研議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等條文,期使整體強制出境、收容之規範更加周延,落實人權保障。
  • 海委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會應邀列席深感榮幸,並對委員從法制面採取重懲重罰措施,有助自源頭遏阻偷渡犯罪,維護我國海洋權益,表達感佩之意。
    本次修正本會相關意見如下:
    一、本會海巡署依「海岸巡防法」掌理「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等有關事項,為強化所屬查處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非法出入國案件及遏阻是類案件發生,本會海巡署近年積極提升各項科技偵蒐能量,強化安全勤務措施,並置重點於轄內易犯罪熱區加強巡查,自110年以來非法入出國案件有逐年下降趨勢。
    二、本會海巡署110年查處非法入出國偷渡案件期間,發現有移民署收容期滿,未能及時遣返而具保在外之外籍人士涉案,形成國內治安隱憂,本次在原法定收容上限之外,修增得向法院申請「再延長收容」要件,適時延長收容時間,將有效減少外籍人士在外等待遣返犯案機會,相信對國內治安將有一定程度提升。
    三、基於貫徹政府「改善社會治安」施政理念,整合各執法機關能量,擴大查緝非法入出國案件,本會已定期(或視必要臨時)邀集有關機關召開「行政院查緝走私偷渡聯繫會報」,研商查緝走私偷渡作法,並解決實務執行窒礙,後續將藉此平台整合各部會能量,積極查緝非法入出國等犯罪,以提昇政府執法效能。
    四、鑒於海上非法入出國之犯罪行為,嚴重破壞海上法律秩序,影響安全國家安全,為貫徹公權力、防制海上犯罪活動,本會海巡署將廣拓情蒐網絡,運用科技偵查輔勤,強化偵緝能力,有效打擊非法入出國活動,並與境內外有關機關強化合作聯繫機制,以提升跨境查緝處理能量,有關本次「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本會敬表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大院內政委員會各位委員指導,並持續支持本會各項施政工作。謝謝!
    僑委會書面報告:
    一、海外無戶籍國民反映在臺居留定居困難問題
    依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在臺設籍定居一般程序為:停留→居留→定居設籍。無戶籍國民如不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所訂客觀條件,則甚難在臺定居設籍,爰渠等多次反映希望能放寬在臺定居設籍之相關規定,俾利渠等能適用各國給予之免簽證待遇優惠。
    二、旨揭修正草案涉及無戶籍國民權益部分,放寬條文如下:
    (一)第9條:放寬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居留之要件。(如第4款,放寬國外出生子女申請居留之年齡限制,刪除須年滿20歲之規定;第7款,申請在臺居留須合法連續停留時間由7年縮短為5年)
    (二)第10條:放寬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定居之要件。(如第1款,放寬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條件及統一律定其在臺灣居留之期間;並放寬須連續居留滿1年之限制,改為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即可申請定居)
    (三)第23條及第23條之一:對於來臺就學僑生得免先經外交部改辦簽證程序,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簡化行政流程。
    三、本次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助無戶籍國民返臺定居,本會樂見其成
    感謝大院各委員關切海外僑胞權益,行政院及各委員所擬具之各版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0條、第23條及第23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係放寬無戶籍國民在臺居留、定居等要件,有助部分解決近年來無戶籍國民反映在臺居留定居限制等問題;基於內政部為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權責機關,入出國及在臺居留、定居涉及戶籍管理制度及各項與戶籍連動之國人權益,牽涉層面廣泛,本會尊重主管機關之專業考量外,本於修正草案內容有助於海外無戶籍國民在臺居留定居等事宜,本會當樂見其成,並將繼續向僑胞傳達政府各項政策及規定,以利僑胞知悉。
    國安局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及先進:
    感謝貴委員會邀請本局列席本日會議,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謹提出本局報告,敬請委員及各位先進指教。
    壹、本局協力入出國及移民事務有關情資蒐研
    本局為情報機關,依據「國家情報工作法」賦予權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各情報機關遂行情報工作,蒐研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之資訊,並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及保障人民之權益:
    一、參與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
    內政部依法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有關案件設置「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本局獲邀參與審查會,配合內政部、外交部等機關,針對來臺從事交流、就業或已在臺居(停)留等外籍人士是否有國安疑慮進行審查,並將查處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處,防範具安全風險者入國或在臺居(停)留,衍生安全顧慮。
    二、協助國境安全管理
    本局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有關外國禁止入國事由,如涉及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於接獲國際合作友方通報或蒐獲有關資訊具安全顧慮外人資訊時,均立即提供移民署依權責處理,以維護國境安全。
    貳、本局支持因應情勢修訂入出國及移民法
    一、臺灣地處東亞交通樞鈕,全球化跨國人口流動頻繁,近年受疫情影響,在臺逾期停居留人口顯著增加,加以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威脅日甚,成為社會安定及國境安全潛存危安因素,本局對內政部因應情勢發展,修訂入出國及移民法,完備整體法制規範,敬表支持。
    二、針對第38條之4增訂第4項延長收容期間屆滿前,受收容人因天然災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強制驅逐出國,且有曾犯國安法或反滲透法等情形,得會商本局向法院聲請延長收容乙節,本局非國家安全法及反滲透主管機關,對曾犯國家安全法或反滲透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有無繼續收容必要,可協助蒐集有助於評估風險之資訊,提供移民署參處。
    參、結語
    防範境外敵對勢力及外來威脅來臺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國安單位責無旁貸,本局將賡續依據國家情報工作法,做好情報統合及情勢研判,並適時支援各國安單位,達致外來危害「阻絕於境外、防患於未然、弭禍於無形」之目標。敬請大院委員不吝指導,並對本局工作予以大力支持,謝謝。
  • 內政部警政署書面報告

    依據大院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摘要:請內政部警政署於第10屆第7會期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做業務報告時,一併進行「高階警官出入幫派分子私人招待所」及「郭哲敏潛逃案是否涉及警察人員洩密」報告。
    壹、案情摘要
    一、106年8月24日時任本部警政署警政委員陳○文與特定對象林○○等人進出私人招待所(下稱88會館),違反「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業由本部政風處查處在案。
    二、為釐清是否有其他員警進出88會館涉不當飲宴,經本部警政署調查,除106年8月24日外,尚有107年3月12日8名員警(7名現職、1名退休)及107年10月23日8名員警前往該會館。
    三、另媒體報導109年時任本部警政署政風室主任黃○秋、檢察官王○芝及員警曾至88會館及某銀樓招待所唱歌,經查係109年1月17日有7名員警涉足88會館、7月10日有10名員警涉足該銀樓地下室招待所。
    貳、查處情形
    經查前揭4場飲宴所需費用皆為88會館或睿森銀樓招待所支付,已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屬不當飲宴,相關人員疏失及懲處如下:
    一、107年3月12日
    (一)當日餐會與會者有8名員警(7名現職、1名退休),包含時任刑事警察局大隊長吳○鴻、隊長張○瀚、郭○志、副隊長林○政、黃○嘉、警務正吳○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副大隊長洪○周、退休員警陳○順等人。
    (二)時任大隊長吳○鴻邀請員警至私人招待所接受不當飲宴,影響警譽,情節嚴重,核予記過一次,並調整職務。
    (三)其餘員警受邀參與不當飲宴,影響警譽,情節輕微,各核予申誡一次,並加強考核。另警務正吳○祐現已退休,行政責任免議。
    二、107年10月23日
    (一)當日餐會與會者有8名員警,包含時任本部警政署主任秘書鍾○文、刑事警察局大隊長洪○田、趙○輝、科長潘○章、副大隊長李○泉、偵查正黃○恆、紀錄員陳○洲(現已退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主任許○基等人。
    (二)時任刑事警察局大隊長洪○田邀請員警接受不當飲宴,影響警譽,情節嚴重,核予記過一次,並調整職務。
    (三)時任本部警政署主任秘書鍾○文疏未查證,而受邀參與不當飲宴,影響警譽,核予申誡二次,另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係培育基層警察之搖籃,鍾員身為校長應作為楷模,如今形象已嚴重受損,不適任校長,予以調整職務。
    (四)其餘員警受邀參與不當飲宴,影響警譽,情節輕微,各核予申誡一次,並加強考核。另紀錄員陳○洲現已退休,行政責任免議。
    三、109年1月17日及7月10日
    (一)時任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副總隊長黃○榮:黃員位居高階警官,卻事前未查證招待所之背景,而參與不當飲宴,顯有疏失,且經媒體負面報導,影響警譽,情節嚴重,核予記過一次,並調整職務。
    (二)本部警政署政風室專員曾○倫:曾員擔任本部警政署政風室主要幹部,職司維護警察廉潔之責,卻與小組成員參加不當飲宴,影響警譽,核予申誡二次,並加強考核。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主任鄭○國、時任本部警政署政風室專員李○豪、人事助理員王○茹、巡官劉○賢、偵查佐陳○育、警員岳○慶、小隊長王○儒、偵查佐黃○芬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隊長郭○宣等人:上開人員受邀參與不當飲宴,影響警譽,各核予申誡一次,並加強考核。
    四、郭○敏潛逃案是否涉及警察人員洩密
    本案業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調查中,本部警政署持續積極配合追查,勿枉勿縱。
    參、策進作為
    一、落實主管職務人員考核
    對於品操風紀具高風險顧慮之員警,應適時提供單位主官參考,調整擔任非核心業務或服務地區;如屬傳聞或其他異常情形,則持續積極控管,必要時,採取相關防處作為,避免衍生風紀問題。
    二、加強查訪出入複雜之場所
    對於出入複雜之場所應加強查訪,並定時抽查員警受理的檢舉案件,特別是民眾再三投訴的案件,應落實查察回報,避免衍生事端。
    三、持續宣導避免參與不當飲宴
    利用各項集會活動及勤前教育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除不得參加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外,即便與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而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四、秉持「不掩飾、不庇縱、不護短」原則
    對違法(紀)人員依法究辦,並從嚴從速追究行政責任。
  • 主席
    現在進行詢答,委員質詢前,援例做幾點宣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本委員會委員為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1分鐘;非本委員會委員為5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因為處理法案,所以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
  • 游委員毓蘭
    時間上……
  • 主席
    時間上來不及啦!人太多,你的時間都讓林部長說完了,你私底下再去找內政部。
    請登記第一位的游委員毓蘭發言。
  • 質詢:游委員毓蘭:10:2

  • 游委員毓蘭
    (10時2分)這樣偏心啦!沒關係!我們就盡量簡短。
    部長,我首先要謝謝您在一上任的時候就主動提到,您願意支持我們警察的警勤加給調升(你們算是28年沒有調,其實本席算的是82年6月修改一直到現在將近30年),本席非常非常的感謝你,但是請不要忘了,我們警勤加給的調升千萬不要忘掉消防及移民人員,這些都是在內政部轄下,他們一開始的時候有許多都是警察人員,就是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去任用的,所以這一部分也請您要關照一下,就是消防及移民人員的危險加給不要忘掉,可以嗎?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好!跟委員報告,你也知道,警察同仁的人事規定和消防署及移民署是不一樣,不過你提到的這一點其實我在指示警勤加給這個案子的時候也一併考慮到了,也就是包括……
  • 游委員毓蘭
    是,就是它可能不叫警勤加給,用其他的名字。
  • 林部長右昌
    是,我知道,危險加給的部分。
  • 游委員毓蘭
    好,就拜託你。
  • 林部長右昌
    消防署及移民的部分……
  • 游委員毓蘭
    您都會關照到。
  • 林部長右昌
    我們都會整體來做考量。
  • 游委員毓蘭
    是,非常感謝!其實本席昨天在總質詢的時候有提到陳寶全的這個案例,陳寶全原來最早就是警察人員,在96年移撥的時候到了移民署,可是他在105年受傷的時候被認定是一般的公務人員,其實本席最近也接到很多移民署的同仁和他們的眷屬來跟我陳情,因為移民署的工時保障遠不及勞工,專勤隊連續工時都超過12小時,甚至是日夜輪班。公務人員40歲以上的補助體檢,全署人員都是要用預約的方式,聽說到現在只有57人有補助到,其他的人要等到8月春暖花開、經費也充裕的時候,才會開放體檢名額。在這一點上面,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不讓您再花時間回答,請您徹查這個問題,因為就算要比照公務人員,公務人員的體檢為什麼到了移民署就大打折扣?現在只有57人獲得補助,這部分在一個月之內給本席一份報告好嗎?
  • 林部長右昌
    好,沒問題。
  • 游委員毓蘭
    謝謝。第二個,其實這也是老問題,也是本席進到立法院之後幫移民人員爭取的。在107年的警察節,蔡總統到警政署去送給全國警消一個大禮物,他顧慮到警消長年日夜顛倒,在醫療照護上有特殊需要,所以需要一個警消的醫療照護方案,當時在內政部的規劃之下,海巡有被包括進去,空勤也有被包括進去,只有移民被丟包了。所以本席進來之後,多次透過提案、質詢等方式,終於在110年11月讓他們也適用了,所以現在是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這是內政部主管的。但是這裡面非常不足的是,當時在移民人員的適用上面,他們規定一定要在移民署任職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可是有很多警察人員在96年之前、移民署成立之後,他可能等不到10年就已經退休了。所以現在我聽說移民署有再把這個狀況簽陳上去,希望能夠納入他們警察的年資。而且我聽說這部分他們還分成兩個方案,其實差的不多啦!本席都有精算過,他們每一個人真的用不到政府600元,但是現在這個方案還分成A案和B案,一個是一年預算多59萬元,一個是多57萬元,其實不差這2萬元,所以也請部長把這個放在心上。
    第二個問題,因為本席在2月曾經到英國去做國會交流,在當地也跟很多台僑進行座談,當時英國的台僑就跟我說起,蔡政府當年大喊撐香港,可是當香港人申請移民時,卻不斷地被以各種理由刁難也好或是怎麼樣,所以有很多人是心碎了之後再轉到英國去,所以現在在英國倫敦有很多香港人都在罵臺灣政府,聽說BBC也做了專題來討論這一點。請教部長,政府是不是在卡香港人來臺定居,還是有隱形的配額?政府撐香港是在打假球嗎?
  • 林部長右昌
    好,謝謝委員。我們支持香港是大家都有看到的,不過現在香港的情勢跟幾年前狀況可能不太一樣,現在其實也有很多投資或是專業的技術移民,我們都有讓他進來,不過國安上的相關審查,我們還是必須要照聯席的機制來做處理,這是第一點。另外,我也回應一下剛剛委員提到的,對於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署的同仁,我相信我對這些同仁的福利跟支持照顧與游委員是一樣的,所以……
  • 游委員毓蘭
    我們站在同一條線上?
  • 林部長右昌
    是的,所以只要是合理的,我們都會來檢討,謝謝。
  • 游委員毓蘭
    就這一點,比如對於港人來臺居留、定居等等,只要有國安疑慮的,本席是認同要嚴審、要拒絕核准,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我覺得法規上要明確,不要讓我們被國際媒體如此地批評。對於移民署的部分,包括我們剛剛講的健檢以及納入我們的醫療照護方案,請一個月內給我一份報告好嗎?
  • 林部長右昌
    好,沒有問題,謝謝。
  • 游委員毓蘭
    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琬惠發言。
  • 質詢:陳委員琬惠:10:11

  • 陳委員琬惠
    (10時11分)謝謝召委,召委剛剛也讓我學到了如沐春風、稍嫌冗長,太會說話了,我們新委員要學一下,這個幽默感是有需要的。
    林部長,剛剛看到游委員的情形,我想我們就是簡短,有回應就好了。我今天有三個問題要就教部長,第一個,針對租屋補貼的部分,我想要繼續跟部長請教。根據內政部房價負擔能力的統計,去年第三季全國房價與家庭所得比是9.8倍,雙北跟臺中地區更超過11倍,年輕人無力購屋,在租屋成本方面,據民間機構統計,臺北市租屋跟月薪比大概是三成五,新北市大概是占到他們整個薪水的三成,所以購屋無力、租屋沒錢已經是青年世代的共通問題。面對現在的居住問題,近期內政部又提出了三支箭,包含新版租屋補貼、建立青年購屋積金以及一次性補貼中產以下自用住宅房貸。
    我們就先來看之前的租屋補貼政策,上一版的青年租屋補貼政策,那時候預算是300億,預計可以補貼50萬戶租屋族。圖上是我們目前所查到的執行率,我們看到目前六都是占83%,新北市是六萬餘戶、臺中五萬多戶、桃園四萬多戶,剛入社會的單身青年大概是8.6萬戶、社會弱勢大概3.9萬戶,育有未成年子女大概3.7萬戶,所以光看臺灣青年人口也有400萬在租屋,我想這是大家都知道的部分。而我想問的是,針對上一次的租屋補貼,為什麼到目前為止執行率只有56%?部長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嗎?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跟委員報告,其實這個問題,我們了解地非常透澈和清楚,因此也才有今年(112年)的租屋補貼2.0方案。去年應該是27.7萬戶,不過我們的確發現了一些問題,大多是在執行面的部分,也就是,基本上政策的方向大家是認同,也是正確的,不過在執行面碰到譬如房東刁難或者是申請流程的問題,我們都在今(112)年的2.0方案裡面,一一針對這些課題做了解套,所以我們相信今年在執行的成效上會比去年好。
  • 陳委員琬惠
    所以部長,你講了解套,就是部裡對這個問題也非常充分地理解,你覺得真正的問題是出在哪裡?
  • 林部長右昌
    好幾個,譬如剛剛提到的房東或者是違章建築的問題,以及申請過程不是那麼流暢等等,這些都是我們過去檢討的成果,這次都已經做了改善,並且也把它放寬,還有加上學生的部分,從20歲降低到18歲以上都可以來申請。
  • 陳委員琬惠
    我想部裡在提相關政策的部分,像工商時報說房東的申報率只有8%左右,剛剛部長提了很多原因,我覺得我們還是要從根本來面對房東申報的問題,針對這個部分,我不知道部裡面目前的規劃是什麼?
  • 林部長右昌
    委員指的規劃是……
  • 陳委員琬惠
    房東申報的部分。
  • 林部長右昌
    現在不需要房東的身分證。
  • 陳委員琬惠
    現在都不需要了?
  • 林部長右昌
    現在不需要了。
  • 陳委員琬惠
    好,謝謝。
    另外就是前面問的,就是我們到底要怎麼解決黑市的問題,部長現在是說房客不用再提出房東相關的……
  • 林部長右昌
    也就是租屋者不需要再提供房東的身分證,就可以得到租屋的補貼。
  • 陳委員琬惠
    好。再來我們看一下這次新的「青積金」制度,到底有沒有辦法幫助到我們的青年?另外一個問題當然就要請教第二支箭的部分,近期林部長在視察國家住都中心的時候也提到政府不是要打房市,而是要打擊貪婪、獲取暴利的投資客,因此要建立長期的青年購屋積金,跟青年一起存下購屋的第一桶金。
    根據我們辦公室同仁自己算出來的數字,一個年輕人剛畢業的時候,一個月如果以三萬多元的薪水來看的話,大家可以看到,他每個月如果要存下一萬元,真的會有一點辛苦,所以根據聯徵資料,假設房價落在900萬元到1,500萬元之間,自備款就要準備200萬元。按照內政部的說法,青年自提1萬元,政府補助1萬元,一年才24萬元,等同要超過8年以上才有頭期款;其次,1,000萬元的房子,以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貸款,本息平均攤還,前兩年是以1.69%、1.96%計算,30年期,平均每個月就要繳2萬8,345元,這是我們試算的,根據我們整理的青年生活狀況大概是這樣子。所以因應到青積金相關的補貼,如果一個年輕人要開始購屋的話,部長覺得他到底要怎麼樣才可以在短期內達到?
  • 林部長右昌
    我跟委員報告,如果他有意願要買房子的話,其實當然還是要看自己的經濟能力,譬如我舉我個人為例,我是38歲才買房子,也就是出社會之後,我跟我太太存了大概13年的錢才買房子,這是第一點。第二點,當然現在因為房價高,政府希望建立一個公積金的機制,如果規劃完成之後,會再跟大家報告,不過這個絕對不可能是在幫建商,因為幫的對象是年輕人或者是有購屋需求的人。
  • 陳委員琬惠
    好,我們期待這次的補貼政策,但是還是要來檢討上次補貼的方案,因為目前只有執行56%,也提出一些相關辦法,我相信部長在這個過程當中,一定會再滾動做相關的檢討,我們希望在這個部分可以繼續就教部長。謝謝。
  • 林部長右昌
    謝謝。
  • 主席
    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 質詢:羅委員美玲:10:20

  • 羅委員美玲
    (10時20分)署長好。署長真的要感謝林部長,因為我們警勤加給28年來都沒有調整,結果林部長一上任,馬上就來做調升,當然這個部分很肯定林部長。
    警察同仁的辛勞、辛苦,其實我們都看在眼裡,尤其在這次南投第二選區的補選,警察同仁真的是非常辛苦,所以本席要在這裡表達對他們深深的謝意跟感激。基本上,在警察同仁的協助之下,整個選舉過程算是平順的,可是很遺憾的是,在投票當天還是發生一些違法的事情,譬如有民眾在花盆裡面藏了密錄器,甚至有不明人士公然拿手機拍攝前來投票的民眾;還有不明人士坐在投票所的附近,身上有密錄器,並以紙本記錄前來投票民眾的衣著、時間、身形等等。可是面對這些違法事件,警察同仁來處理的時候,竟然沒有辦法第一時間馬上就認定這是不是違法,譬如密錄器有沒有在30公尺之外,需要測量一下。當地的選委會也是一樣的態度。
    剛剛我有看了一下部長的書面報告,裡面特別提到一點,就是要強化員警法令知能及應變能力。在3月4日這天就發現有些基層員警的法令知能跟應變能力是不足的,當然在選舉的過程當中,我們看得到基層員警的辛勞,其實本席也是不忍苛責,可是在面對這些違法事件的時候,卻沒有辦法第一時間就判定它是不是違法,甚至有些人就被驅趕、縱放了。所謂的監票聯盟,到底背後是什麼樣的一個組織、到底背後有沒有外來勢力的介入等等,我想這是我們後續要追蹤的,可是員警在第一時間居然沒有辦法判定這是違法的。
    其實去年臺中第二選區補選的時候,中選會就曾經發新聞稿提醒,投票所四周30公尺外如果有監控行為,將由檢警機關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來處理。我想請問署長,剛才在簡報上所呈現出來的這些照片,到底有沒有像中選會所提醒的狀況,有監控的行為?以署長來看的話,這算不算是監控行為?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 黃署長明昭
    委員好。我想當場值勤的員警有跟主任管理員請教,一般投開票所都以主任管理員為主來運作,警衛人員在現場進行秩序的維護以及相關違法的處理,當時請教的結果是說還有待討論,所以我們同仁有抄錄他的身分,後續也有做偵辦。在現場總共有7個投開票所有這個情形,其中2個投開票所當場就把人犯帶回加以偵辦,總共有6個人被移送法辦;抄錄身分以後,後續再傳辦的部分,再加3個案件,也有6個人到案。換句話說,目前7個投開票所中有5個投開票所的行為都已經移送法辦,另外2個投開票所,一個投開票所傳訊後還沒來,一個是如果傳訊再不來的話要拘提他做後續的處理,這7個案件我們都會列管一一的偵辦。也謝謝您剛剛的質詢,行政院對這個案件也非常重視,所以在3月13日秘書長會召集相關部會,對投開票紀錄的行為,訂定相關的標準作業流程(SOP)。
  • 羅委員美玲
    謝謝署長的說明。署長剛才有提到我們的警員還要請教主任管理員,如果主任管理員說有違法,他就去執行;如果主任管理員說沒有違法,警員就可以不用執行。基本上我們警員沒有這個觀念嗎?看到這些行為還要去請教主任管理員!署長剛剛說明的這一切,是在什麼時候我們才說OK要執行,這些人是違法的,是中選會發出了嚴正聲明之後我們才處理的耶!早上很多民眾不斷打電話投訴,而我們警察到現場還在猶豫這有沒有違法,在猶豫要怎麼處理,甚至還要請教主任管理員這算不算違法?請問署長,難道你們平常沒有在教育嗎?這不是平常就該教育嗎?緊接著2024大選就要來了,難道還要讓這種違法行為繼續嗎?這個不是平常的教育訓練裡面就應該有這一條嗎?就要教育他們這些都是違法行為,而不是還要去請教主任管理員。
  • 黃署長明昭
    也不是只有請教主任管理員,我們和地檢署主任檢查官這邊也都有在做聯繫,早上發現多次抄錄的行為後,到下午有幾個案件我們都以現行犯待案來承辦了。
  • 羅委員美玲
    署長,其實我今天想要跟你檢討的並不是要去苛責這些警員,我也說了不忍苛責,因為他們真的很辛勞、很辛苦。我要強調的就是我們的教育訓練不足,真的是教育訓練不足,在認定是不是違法的時候居然是這種態度!中選會去年就已經強調過了,今年補選再次發生,警員第一時間還是都不敢執行,甚至有些人都已經離開了,這不都是一些很重要的人證嗎?你不是要去盤查他嗎?我們所擔心的是這些人到底是誰派來的?背後的組織是什麼?其實這已經牽扯到跟國安有關係了,檢調、警調都不得不擔心、不得不謹慎。我覺得員警第一時間的反應真的不好、真的很差,認知方面有待加強,這是本席所要求的,平常的教育訓練裡面,這個部分就已經要加強了。
  • 黃署長明昭
    針對未來選舉投開票警衛工作的法令,我們會再加強教育。
  • 羅委員美玲
    OK,以上,謝謝署長。
  • 黃署長明昭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 質詢: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0:28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10時28分)部長、署長好。今天是部長上任以來第一次參與內政部的業務報告,部長是一個讓人感覺態度非常誠懇、很好的政務官,請繼續加油。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好。謝謝委員。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另外我也要特別感謝署長,因為自去年上任以來,對於我們原住民弟兄、警察弟兄有非常多的照顧和勉勵,我也藉由這個機會代替族人向署長致謝。
    今天在這裡,我要帶來最近我們族人非常關心也可以說是引起嘩然的一個議題,就是關於原住民的自製獵槍。在這一屆的第一個會期,即109年時,我們有討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修法,那時也是爭議不休。我特別跟部長、署長報告,我記得那一次我們自己黨內的協商中,我有特別強調除罪化做的不夠。當時大家都覺得很奇怪,在條例上路這十幾年來,其實大家都以為原住民的自製獵槍除罪化了,但是我當時提出近5年的數據,讓大家清楚的看到,每一年平均約有50件因為原住民自製獵槍而入獄的案件。因此才說服了大家,條例在5月三讀修正通過、6月公布,而後我們一直期待在公布之後,自製獵槍許可及管理辦法會訂定出來,辦法草案等了兩年半,終於在今年1月19日預告了,預告60日且即將在這個月20日預告結束,但是這一段時間我們好多人好像是醒過來一樣,發現不對勁。我在這個地方想要瞭解,這個管理辦法有經過好幾次的協商,不曉得在這兩年半之間,我們開過幾次協商會議?
  • 林部長右昌
    這部分我請警政署說明。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好,謝謝。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 黃署長明昭
    這兩年半的時間,我們開不下10次的協商會議。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我簡報秀出來最後一場協商會議是在去年的12月12日,我們看一下簽到表,當時邀請了3個原住民團體,即獵人協會,其中有2個參與、1個沒來。為什麼我要特別的講?其實林務局有辦一個狩獵自主管理計畫,很多地方這些年都陸陸續續成立獵人協會,並有二十幾個部落都參與試辦,如果這麼多次的協商會議這二十幾個部落的獵人協會都有參與,我相信今天預告出來的草案內容不會引起嘩然。
    在這裡我只是要提醒,我們的政策應該要避免為德不卒,為什麼講為德不卒?我要再回頭講,當時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重要的精神,就是除罪化,但為什麼我說為德不卒?就是沒有把好事做好,反而又回到原點,這個辦法如果真的上路,會讓更多的原住民族人陷入囹圄。我想要釐清,除罪化的範圍已經被限縮到官方提供零組件組合而成的獵槍,以及112年以前已登記持有的合法喜得釘獵槍跟前膛槍,也就是那些舊有未登記的喜得釘獵槍跟前膛槍在新版辦理公告生效後,將有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非制式獵槍」罪責的問題,面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我們再來看一下目前預告的版本,草案如果通過的話它會存在三種獵槍,第一種就是依新版的管理辦法他可以合法的持有、使用;第二種,依舊管理辦法許可核發執照的自製獵槍,仍得依新辦法持有,但沒有提到使用,它是有使用限制的只能逐漸的修汰換;第三種,根本沒有登記的自製獵槍,因為沒有明文規定處理方式,所以未來就會陷入這樣一個困境。
    我要特別講一下,在上個會期我也有質詢過,去年看到的草案版本,在第二十七條有提到一個落日條款,要把這些過去的獵槍在118年12月底繳回。但是限縮理由何在?因為很多獵槍是100年以上非常具有歷史意義的,另外它也有一項是如果要保留,要把它變成不具發射功能、不能扣扳機的類似「紀念品」的概念。當時我也有提出質詢,很高興我們今天看到新版的草案有把落日條款拿掉,但是把這個紀念品藏在預告中草案版本的說明欄事項,所以我想要問一下,不曉得這樣子限縮的理由何在?
  • 黃署長明昭
    這個辦法通過以後,我們當然期望依照新的法令規範,委員提到有歷史價值的獵槍是不是要繳回,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署長,我只是要強調,其實槍炮彈藥刀械當時修正通過最重要的精神就是要除罪化,因為我們確實看到法官依照自由心證,如果沒有明確地讓零組件除罪化,很多族人都會因為這樣子入獄。我們很期待新的辦法出來,但是包括我現在講的這些,它其實都會讓舊有的槍枝入罪,反而會讓更多人入罪。我現在要特別講,你看看這些沒有登記的自製獵槍,光是登記的,111年有七千多支,市場是說十倍,所以沒有登記的大概有7萬支,現在將近8萬支未來很有可能都會入罪,因為這個辦法的規定已經逾越母法的限制。過去第八條是原則,第二十條是例外規定,原本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的這些自製獵槍,是透過罰新臺幣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希望他們趕快去登記,但是現在新的辦法已經確實地告訴我們,這一些黑數不可能登記,它就是不合法。這些就是不合法,他就會落入第八條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會有這個問題存在,所以大家都嚇了一跳。這個部分包括喜得釘獵槍,如果沒有一併納入除罪,可能未來擁有喜得釘自製獵槍的人全部都要入罪。我當時為什麼要講這個問題?我就是希望避免大家走入地下化,因為會遇到價格的問題,我們現在規定「得委託許可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之廠商進口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要跟他們取得。現在我們有去問廠商,他說要20萬,我那個時候還質詢過徐國勇前部長,他說會合法化,會讓大家可以負擔,而且還說槍不會很貴,八、九千元;我們預估要1萬到1萬5,000,買得起,但是現在廠商告訴我們要20萬。
    我想要請教一下部長,能不能夠承諾讓族人可以獲得安全、可負擔的獵槍?我們不反對透過進口商來買,但是能不能夠承諾、保證我們可以獲得1萬到2萬元之間,合法的零組件?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剛剛有提到法案裡面的這些意見,我會請警政署進一步跟您請教。第二個,您提到可負擔的獵槍,這個牽扯到獵槍的價格,這部分我們來努力。謝謝。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我們全部都會入獄。
  • 主席
    謝謝。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主席,再借1分鐘。
  • 主席
    多給你2分鐘。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這個管理辦法草案,你們說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要公告60天。我希望把預告的時間延長,因為行政程序法其實沒有規定預告期限到底多少,只是在105年的時候,行政院秘書長的函釋有特別提到應至少60天,所以應該是可以延長的,對把?
  • 林部長右昌
    可以延長。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好,可以延長,我希望延長的這一段時間,我們再邀請更多的團體充分溝通好不好?我們希望政策上路要避免為德不卒的狀況,好不好?好,謝謝部長,謝謝署長,謝謝主席。
  • 主席
    不夠清楚的地方再請內政部私底下跟伍委員答復。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 質詢:張委員宏陸:10:39

  • 張委員宏陸
    (10時39分)現在詐騙集團都集團化,各有分工,而且分工型態已經非常明顯。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注意到,之前有一個姓謝的財經名人說他的名字被盜用,在FB、LINE上有很多人用他的名字推薦股票或說可以怎麼樣,已經2、3年都這樣子,他也一直呼籲大家不要上當,可是還是很多人被騙很多。我們也知道在已經集團化的情況之下,其實每個部會都相關,但是民眾第一個只想到警察。像一頁式廣告,我不知道部長有沒有注意到這個情況,要如何阻止它繼續發生?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謝謝。這個狀況我們其實注意許久,之前的確沒有一個好的處理方式,不過在最近一次院長主持的資安會報上,這個問題已經得到突破,包括金管會、NCC等相關單位,現在很清楚地執行院長指示的相關計畫。您剛剛垂詢的這個問題,在3月9日,也就是明天金管會會會同數位部還有NCC,邀請Google 跟Meta──Facebook的母公司一起開會討論防堵機制,因為這個都是在網路上利用財經名人的詐騙行為,我們會找這兩個公司研議相關的防堵作為。
  • 張委員宏陸
    我知道,你們明天要跟他們開會,所以我今天才特別垂詢,跟你們講這個要注意,因為連政府機關的名義都被用來詐騙,這部長應該也很清楚。
  • 林部長右昌
    是的。
  • 張委員宏陸
    詐騙真的是太猖獗了。雖然我們明天要找那麼多人來,不過民眾第一個還是會找警察,壓力還是在警察這邊,所以明天如果有任何結論等,我們應該大力宣導,減輕警察弟兄的壓力,不然所有人還是找警察,他哪知道要去找NCC,哪知道要去找公平會?這樣子會比較有效率。
    另外,現在外籍配偶人數將近58萬人,是五十七萬八千多人,已經比臺灣幾個縣市的人口都還多。我們現在都是5年辦理一次新住民生活需求調查,滾動調整新住民需求的政策。我想請問一下,從以前到現在都是5年,但是現在情況變化滿快的,當然這幾年有疫情就沒有特別變化,不然變化滿多的。我們未來還是維持5年嗎?還是有要縮短?
  • 林部長右昌
    當初定5年應該有它的道理跟考量,是不是要縮短、能不能縮短,我請署長說明。
  • 主席
    請內政部移民署鐘署長說明。
  • 鐘署長景琨
    調查的部分過去大概以5年的時間為區段,我們也請學者專家研究過,至於將來需不需要因為整個社會變化比較快而縮短,我們可以再研議。
  • 張委員宏陸
    我為什麼會這樣講?這個調查是針對比如有戶籍或結婚等等做調查,但逃逸外勞的部分,署長,你覺得有沒有需要縮短期間?一般有結婚的,我覺得就是5年,你們可以去研究,但現在有很多漁工、農工,我當然知道跟這個調查並不直接相關,但是他們跟來自故鄉的人都會聯絡,對不對?那有沒有需要對這方面再特別加強?
  • 鐘署長景琨
    因為調查是針對新住民,就是婚姻移民的部分,至於失聯移工或漁工,勞動部也會做一些研究,我們也會就我們查處到的、在收容所的部分,做一些研究和調查。
  • 張委員宏陸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直接跟署長說,依你們的調查來講,新住民從事的行業以製造業31%最多,住宿餐飲接近24%,這些逃逸的移工大部分都去餐飲業打工,所以如果你們有比較詳細的調查,就可以更精確的掌握這些數字,不是嗎?我的重點就在這裡,所以你們要去考量一下是不是維持5年。我跟你講,5年搞不好他已經換了好幾家餐廳了,對不對?如果我們縮短期限,就可以馬上掌握這些訊息,你們進行普查就可以掌握訊息,不然我很擔心會形成治安的死角,我們新北就有將近12萬的新住民,在很多小吃店裡面一看就知道是非法移工,只是不好意思,我覺得這一點要透過管道去思考一下。
  • 林部長右昌
    謝謝委員的提醒,這分為兩部分,第一、專勤隊的查緝動作,就是你剛剛在講的小吃店、餐飲店等等,這是每天都在查,而5年一次的那個是生活需求上的一個調查,也就是看他有沒有什麼需要協助的部分,特別跟委員報告,不過委員提醒的部分,我們會來加強。
  • 張委員宏陸
    部長說得沒有錯,只是我認為如果這二者可以結合,你們會比較事半功倍。
  • 主席
    下一位請林委員文瑞發言。
  • 質詢:林委員文瑞:10:48

  • 林委員文瑞
    (10時48分)部長好,今天算是初次見面,過去這3年的疫情期間,民眾的生活多少都會受到影響,這次內政部為了減輕民眾的生活負擔,推出了多元的支持方案,據本席瞭解,這次的政策重點是優先照顧租屋族,當然也關心並支持中低薪的房貸族,透過擴大推動租金補貼,擬訂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的支持等多項政策來減輕居住的負擔。之前內政部也宣示了所謂的住宅三箭,最重要的是要讓民眾租得起、住得起、買得起,所以住宅政策的第一箭是要租得起,就是擴大租金補貼,並且針對過去的補貼制度,擴大對象範圍,放寬適用的範圍。在此要請教部長,這次租金補貼的條件放寬,包括新申請戶的租用不必附房東的申請資料,可能造成稅捐機關對於房東的稅捐資料無法勾稽,這樣的政策會不會等於替房東開了一個黑市的後門?就是間接的幫助他們逃漏稅就對了,因為稅捐稽徵機關無法勾稽租金收入,造成房東不依法報稅,對於這部分的逃漏稅,內政部有什麼方法可以防止?因為政策本來是為了要擴大適用範圍,減少阻礙,而不是變相方便房東逃漏稅。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感謝委員的指教,住宅問題很複雜,不是一帖藥下去就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這次我們租得起的政策,對象是租屋民眾,希望能夠讓他們真正獲得政府的補助,這是我們的政策重點。委員提到房東報稅、逃漏稅的問題是另外一個課題,必須另外處理,跟我們這次的政策無關。我們這次的政策是放寬限制,讓真正需要補貼的人能夠獲得補貼,這是我們現在要做的。
  • 林委員文瑞
    這樣是不是會讓租金補貼適用範圍縮小?有些房東知道房客要申報,可能會勉強房客不要申報,免得他被課稅。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剛才提到的這個問題剛好不會發生,因為這次不需要提供房東的身分證字號,所以房東和我們要補貼租金的對象沒有什麼關係,他不一定會知道,這對想要租屋的人比較有利。
  • 林委員文瑞
    我會提醒這一點是因為擴大適用是為了方便民眾,但是不能替房東開後門,方便他們逃漏稅。
  • 林部長右昌
    瞭解,這兩件事情是沒有關係的。
  • 林委員文瑞
    好。
    第二、第二箭是住得起,這個目標和自貸補貼效果還有相當大的差距,現在你說1,200萬,年所得是120萬,這些人怎麼會有錢、有意願去買房?再來你們只補貼一年,照理講應該長期補貼才對。
  • 林部長右昌
    跟委員報告,我們不是要鼓勵民眾去買房,這次的政策是針對已經有房子、有房貸的中低收入戶,就是中低薪以下的民眾,所以我們訂為120萬,120萬是指家戶所得,所以兩個人工作平均年收入60萬,60萬除以12個月,一個月就是5萬,除以13.5個月就是4.4萬,差不多是在這樣的薪資收入範圍內,所以我們不是針對高薪者或是要購買很貴的房子,是我們一般住得起以上的房型,所以是定位在這個地方。
  • 林委員文瑞
    所以不是指新購屋就是了?
  • 林部長右昌
    不是,跟買房完全沒關係。
  • 林委員文瑞
    現在還有一個問題,你今年推出這個政策,今年又是選舉年,會不會引起外界亂想?
  • 林部長右昌
    這個跟政治思考沒有關連,這是為了過去三年受到疫情影響的人,如果我真的要大撒幣的話,那全發就好了,所以我們為什麼要限定一定的資格,就是要幫助需要幫助的人。
  • 林委員文瑞
    算是短期的執行。畢竟落實居住正義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也不是單一部會的事,剛剛你有提起不是只有你們的事,但是從中央銀行祭出選擇性信用管制打炒房到內政部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還有這一次推出的房市三箭,明顯看出政府對於如何推動居住正義沒有一個很清楚的藍圖,所以很多部會都是各行其是、欠缺交流,這部分內政部應該要去跟其他部會協調好,避免這個情形發生,才能落實照顧租屋族或購屋族,以上。
  • 主席
    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 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57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0時57分)部長好。今天是業務報告跟法案的審查,之前部長沒有聽過這個質詢,但是這個非常重要,原住民部落的土地應劃為建地,我們先看基隆,部長是基隆人,圖上這是山坡地嘛?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部長好。這個應該是在調和街旁邊。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山坡地。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基隆95%都是山坡地。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對,我就是喜歡聽這句話,基隆中正區高樓大廈蓋那麼高,那都是應該的,我沒有否定,下一張圖是基隆中山區,再下一張圖不是基隆,是在新北市的山區,也在深山裡面,建築都蓋很高且建在山坡地上。圖上為法淖部落,在花蓮瑞穗鄉靠近秀姑巒溪,這個地很平,這是一個地非常平的部落,它不是山坡地保育區,是都市計畫的農業區,最右邊粉紅色區域有一個點,那是非都市土地,這麼大的、很平的土地有2,292.13平方公尺,因為它是農業區,所以只能蓋農舍,且只能蓋一間農舍,但兄弟姐妹這麼多,然後都變成違章建築,即其他都是違章建築,因為只能蓋一間農舍。
    我們再來對照一下,上次我已經讓署長、地政司司長也知道了這個地圖,剛剛講的是農業用地,即左邊是我們部落的土地;最右邊的是花蓮縣的縣有地,部長,這個建築用地是更偏遠的,只不過因為它是縣有地,所以這有多麼的不合理!因此部落的土地就應該要劃為建地,署長、司長,請趕快處理,並沒有那麼困難,不要一直講什麼國土計畫法,我們都等得不耐煩了,而且那個很難啦!對不對?署長,你一直點頭,請問這怎麼解決?部長,你讓署長回答一下。
  • 林部長右昌
    我先講好了,委員剛剛講的訴求是,希望部落的土地全部都劃成是建地,這可能會有問題……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為什麼?
  • 林部長右昌
    你聽我講,不要緊張!跟委員報告,你剛剛提到的是在都市計畫區裡的農業用地,對不對?如果是在都市計畫區裡的農業用地,可以循都市計畫變更的程序去進行相關檢討、去進行變更,這有一定的機制在,這是第一點。
    但你提到的如果目前是在非都或是在未來國土計畫分區裡的話,那就是依照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去做分區的劃設,當然這也可以經過一定程序,然後把它劃在所謂的鄉村地區,它一樣容許可以有建築的行為。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是!部長,我已經質詢很多次了,署長都知道不合理,但是他沒有繼續跟地方政府講,對不對?我們鄉親怎麼知道要如何都市計畫變更、5年通盤檢討,對不對?總之,不合理就趕快去處理。
    因為時間的關係,後面我還有很多議題要問……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 吳署長欣修
    簡單講,委員關心的部分我們跟地政司都有協助地方加速去處理,到目前在處理的有三十幾件,但是我知道委員關心的範圍很大,所以我們盡可能在後續的處理中,包含現在也都開放給縣市政府去申請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就是希望加速把這個範圍擴大,這部分我們每年持續都有在做。至於都計內的部分,當然會比較困難,因為如果原來沒有申請過建築使用的話,的確就會照農舍的規定來做,這個部分我們也有跟縣市政府提醒,如果原來本來確實有建築行為……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本來就有建築啊!我從小在那邊出生長大的……
  • 吳署長欣修
    只是當時查核的時候沒有查到的話……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塊地不是我的地,但我是在隔壁出生長大的……
  • 吳署長欣修
    所以我才說我會請縣府再仔細調查當時有沒有相關稅籍或是水電的證明。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當然有!
  • 吳署長欣修
    所以這部分我們會再請他們去查。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們傳統的部落,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我已經提了很多次了,也質詢非常多次了,請地政司司長拿出魄力,其實修這個很容易,所以這個部分我就不再占用時間。
    再來,入出國及移民法反歧視條款形同具文,今天會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等等為歧視之行為;但是第二項規定「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這樣的條件非常、非常嚴苛,導致歷年歧視申訴案件數,從98年到109年,12年當中一個案子都沒有成立,為什麼?因為要去證明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被歧視怎麼去證明?所以很難證明,因此這個部分在審查條文的時候我有提出修正動議,這個部分我也質詢過。另外,111年跟110年的部分請移民署能夠提供,因為我的資料只有到109年,所以後面兩年的資料請補提供。
    接下來談警勤加給,警勤加給調高一事我已經質詢過了,歷年軍公教的調薪,從2011年調高3%、2018年調高3%、2022年調高4%,這指的是一般的薪水,但是警勤加給從104年7月1日到現在都沒有調,104年到現在都沒有調,誰要主動來做呢?就是警政署要報到內政部,內政部要報到行政院,我就拿行政院77年核定的案子為例,77年是誰報的?就是內政部報的,所以這個部分要趕快報,部長,你們報了沒有?
  • 林部長右昌
    跟委員報告,其實在委員會或者院會的時候我都有報告過,政策上是朝正面的方向來努力,我們會在一個月內提出相關方案,然後也會報給院長來做裁示。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上次有講過,我常常會管制考核,因為我是公務人員出身,警政署已經報給內政部很久了,但你說還要1個月,不要那麼久啦!
  • 林部長右昌
    不過,那是之前還沒有完備的草案,所以我們有進一步再作研議,所以他們會再重報。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就是調高的比例而已。
  • 林部長右昌
    調高比例很重要。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當然越高越好,反正行政院還會砍,所以調高一點,好不好?請在1個月內提出。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 質詢:陳委員玉珍:11:7

  • 陳委員玉珍
    (11時7分)部長早。部長,你有打擊犯罪的決心嗎?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召委好。當然,打擊犯罪是內政部跟警政署一直以來的工作。
  • 陳委員玉珍
    你有沒有看到昨天的新聞?
  • 林部長右昌
    有,我們警政署還有地方分局也採取……
  • 陳委員玉珍
    你有沒有看到黑道幫派份子在五星級酒店開會、辦春酒?
  • 林部長右昌
    當然這對社會觀瞻不好。
  • 陳委員玉珍
    然後我們警察同仁只能站在外面吹冷風,你支不支持警察同仁呢?
  • 林部長右昌
    我全力支持,剛剛也講了,昨天其實在第一時間臺北市警察局分局長都已經有採取行動了。
  • 陳委員玉珍
    這種畫面老百姓看了會怎麼想?這種畫面年輕人看了會怎麼想?誰來當警察?大家當黑道嗎?該怎麼辦呢?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 黃署長明昭
    我想警察對黑道幫派絕對是零容忍,絕對會一直掃下去,只要他有違反,我們……
  • 陳委員玉珍
    警政署不用回答,警政署一定要嚴辦!我知道署長很用心,所以我想請部長宣示。
  • 林部長右昌
    本人全力支持警政署的行動。
  • 陳委員玉珍
    黑道份子竟然可以這樣囂張,有香車、美人,然後高調的辦春酒,他們的金流來源為何?
  • 林部長右昌
    其實第一時間我們警察同仁就已經採取嚇阻的動作,所以就部長的立場來說,我一定是全力支持警政署和警察同仁的行動。
  • 陳委員玉珍
    可以這麼高調辦活動,後面一定有很強大的經濟實力,比如說可能是詐騙、可能是販賣毒品,現在詐騙集團多猖獗啊!全臺灣的人大概都接過詐騙電話,我也接過,部長可能也接過詐騙集團的簡訊或電話?此外還有毒品問題。我們換了一個新部長,所以我希望部長能宣示……
  • 林部長右昌
    我跟委員報告……
  • 陳委員玉珍
    我看到的這則報導底下有留言說,內政部長裝死中!這件事非常嚴重!
  • 林部長右昌
    我想不是這樣!這不是宣示,而是行動!我們有具體的行動!
  • 陳委員玉珍
    其實不只這件事,這會讓民眾看不下去,畢竟影響太大!坦白說,我很肯定黃署長。上次向署長說金門不能讓黑道、幫派及毒品氾濫,不要能年輕人受害,所以署長昨天就到金門指導了。
    這則新聞實在讓人看不下去,甚至全國人民都看不下去!請部長務必強力掃蕩……
  • 林部長右昌
    謝謝委員,也請委員肯定我……
  • 陳委員玉珍
    你要有行動,要做出成績來,不然我們看不去……
  • 林部長右昌
    不會。我一上任就指示黃署長……
  • 陳委員玉珍
    一上任?以前我沒看過黑道如此大張旗鼓的新聞,結果你一上任我就看到新聞了!
  • 林部長右昌
    其實以前很多……
  • 陳委員玉珍
    以前很多?所以我們要習以為常?
  • 林部長右昌
    沒有,我一上任就指示並提出要求,不可以讓黑道這麼囂張!
  • 陳委員玉珍
    這件事就是在挑戰內政部長的你!
  • 林部長右昌
    沒有!昨天分局長在第一時間就做了處理,謝謝。
  • 陳委員玉珍
    還有,對於配合的飯店業者,內政部沒有辦法處理嗎?飯店業者竟然可以配合黑道,讓警察不能執行公權力,內政部是天下第一大部,竟然沒有任何手段可以處理嗎?讓我們覺得警察好似手無寸鐵,讓黑幫對飯店予取予求?這點我看不下去,相信大部分的百姓也都看不下去!內政部應該還有其他單位有相關人力可以配合警政署協力處理這件事才對!像詐騙,就要請金管會協助,這點我會提出質詢……
  • 林部長右昌
    防制詐騙不只是內政部權責,也不只是警政署權責,因此明天金管會將邀集NCC、包括臉書、Google等業者,就金融面、社群網路的詐騙做積極處理。
  • 陳委員玉珍
    我們另外再找一天來討論這問題。
  • 林部長右昌
    好。
  • 陳委員玉珍
    我講一下金門的相關問題,與內政部相關的是營建署的國家公園、社會青年住宅,地政司部分則是戰地政務土地繼承、民政司的金寧鄉改金寧鎮,這點我向部長提過了,戶政部分則是跨區辦理業務,警政問題我剛剛提過,消防部分是消防人力不足,移民署是小三通出入檢查人力,空勤總隊部分是醫療緊急後送。部長來自地方,應該可以充分瞭解地方民意,這也是我們從政人士想幫百姓做事的方向。請問部長是否知道金門人對國家公園的想法?
  • 林部長右昌
    之前委員也垂詢過國家公園的問題,現在在通盤檢討上也有一定成果,稍後請吳署長來向委員說明。
  • 陳委員玉珍
    下午署長會跟我另外做討論。其實我已經看過整份報告,這幾十年來,國家公園在很多觀光景點方面是真的做得不錯,但國家公園的設置涉及很多百姓的日常生活甚至是權益,所以很多金門民眾希望金門國家公園的範圍能縮小,這樣自己的權益才不會受影響!這點署長知道,請問部長知道嗎?另外像交通部設有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畢竟國家公園預算很少,是不是,署長?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 吳署長欣修
    其實這幾年我們也很努力協助金門帶動地方觀光,所以這幾年會有……
  • 陳委員玉珍
    有關國家公園範圍部分,這是第三次的通盤檢討,但對於劃出國家公園範圍這部分好像完全沒有做?
  • 吳署長欣修
    有,我們也有……
  • 陳委員玉珍
    有縮小嗎?
  • 吳署長欣修
    有一些比較邊緣的地區都儘可能剔除,這部分……
  • 陳委員玉珍
    但是我剛剛看了你的報告,沒有!就使用分區來說,大家都不想劃入國家公園,因為那樣的土地使用會比較麻煩,這點我瞭解。我看了你們的報告,不管是面積大小,譬如從三千變成兩千……
  • 吳署長欣修
    對,我們有些已經放寬了……
  • 陳委員玉珍
    但金門土地沒有那麼多,也沒有人有那麼大的土地,每個人都是小小一塊!所以這部分應該要適度放寬,這點我會再跟署長開會討論,但部長可否先做宣示?我們還是要依照民意來做事。
  • 林部長右昌
    為什麼要做通盤檢討?其實就是依其使用來做檢討,而且剛剛署長已經說了,還需要做適當的審認。
  • 陳委員玉珍
    五年才做一次通盤檢討,可是民眾反應的案子非常多,已經送到營建署了……
  • 林部長右昌
    我之前看到……
  • 陳委員玉珍
    希望能重視我們金門人的民意!
  • 林部長右昌
    報告委員,內政部正在進行組改……
  • 陳委員玉珍
    我知道,國家公園會變成國家公園署,預算會比較多一點……
  • 林部長右昌
    是,經費預算會比較多。
  • 陳委員玉珍
    但還是很少。
  • 林部長右昌
    所以要愛我們啊!
  • 陳委員玉珍
    跟交通部比起來還是少很多!其實不只預算問題,如果要我愛你們,那你們現在就要撥點預算給金門國家公園啊!現在金門國家公園的錢真的很少!
  • 吳署長欣修
    這四年有增加。
  • 陳委員玉珍
    自己都不夠用了!上一任的徐部長到金門去,給了我們10億的亮點計畫,也提出很多很不錯的想法,譬如軍事戰爭體驗方向,譬如觀光景點、營區活化、坑道整理規劃等想法都不錯,可以找時間做細部討論。但癥結點與重點在於,金門人希望儘量縮小國家公園範圍,大家都不希望被管制成那樣,實在不自由!金門受到太多管制了,雞蛋管制、人的管制、貨的管制、住的地方要管制,什麼都要管制。時代已經改變了,部長來自地方應該可以瞭解這點,其實我們與基隆一樣,基隆就在臺北旁邊,為什麼要受到那麼多的不公平待遇?我們的想法跟你們一樣,所以我希望部長可以支持金門。
  • 林部長右昌
    是,我們會來努力。謝謝委員。
  • 陳委員玉珍
    謝謝部長。
  • 主席
    今天9個國家公園都派人來了,那9個就是來被人家幹譙而已!所以不是只有金門,一共有9個!我們那邊也一堆!
  • 主席(陳委員玉珍代)
    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 質詢:莊委員瑞雄:11:17

  • 莊委員瑞雄
    (11時17分)現在是3月份,接下來是4月清明,所以我問幾個比較實際的問題。每一年農曆年後到4月清明左右,臺灣會發生很多火災,特別是山林火災,消防單位每一年都在宣傳,不過似乎沒有達到成效。以撲滅掃墓火災來說,要花很多水,但近年臺灣水情吃緊,這些無謂的火災發生對水資源來說實在是一種浪費!
    依據農委會的資料顯示,2013年至2020年這8年中,發生了將近400件國有林地火災事件,大部分都在2月到4月,掃墓火災占最大原因,燒了將近兩百公頃面積,快300個足球場大小的林木,實在很可惜!這在人力上是一種浪費!由於民眾會提早祭祖、掃墓,以致屏東消防員光是228連假期間就處理了33件墓地火警,4天接獲一百多件通報。更甚者,當消防弟兄到恆春十八公墓救火時,有一位弟兄不幸被水箱車壓傷殉職,讓人非常痛心!我想請教的是,現在已經進入山林火災好發期,請問該如何減少山林火災的發生?內政部、消防署有何精進對策能把這些掃墓火災的頻率與次數降到比去年低?
  • 主席
    請內政部消防署蕭署長說明。
  • 蕭署長煥章
    召委、委員,大家好。剛才委員垂詢如何降低山林火警的問題,這分成兩個部分,山林火警是由林務局處理,墓地火警其實我們今年已經調整做法,在去年底我們就特別提醒今年要特別注意這類火警,也結合縣市政府相關機關,包括民政局和水保方面的力量來面對墓地火災的問題。當然,今年因為缺水,旱象比較嚴重,所以造成的影響也比較大,這些都是我們目前要面對的問題。這個部分其實在228的事情之前,我們就不斷透過臉書、電視媒體的跑馬燈來呼籲。
  • 莊委員瑞雄
    沒用!
  • 蕭署長煥章
    當然……
  • 莊委員瑞雄
    那沒用!掃墓的人哪有在看那些?哪有弄個臉書或電視新聞的跑馬燈,掃墓火災就會降低的道理?這不是辦法!
  • 蕭署長煥章
    其實還是要回歸到雜草的清除,這一定要和地方民政局合作。因為引火需要燃料,如果能在掃墓之前把雜草清除,就會有很大的幫助,這才是治本的方法,當然這還是有……
  • 莊委員瑞雄
    這是對的!我之所以跟你說,是因為你管理的是全國事務,全國都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可是發生地點當然是在地方,譬如部長擔任過市長就非常清楚。我的意思是,消防署一定要去和地方研議比較好、比較有創意的做法,依我看通霄的做法就不錯,通霄鎮公所因應墓地火災的問題,不只派出無人機巡視,還非常貼心地在那邊設置水塔。因為並不是每個墓園都有水,如果發生火災要怎麼打火?通霄鎮的做法就是在那邊設置水塔,方便民眾燒完紙錢之後有水可以將其澆熄,這樣就可以減少火災的發生,比你採取的臉書發文和電視新聞跑馬燈效果好上100倍!所以我覺得你只是隨便回答我一下!
    針對墓園管理的提升,我希望消防署能和地方政府共同研究出一些更為精進的做法,請問部長以為如何?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跟委員報告,我覺得打火兄弟是在後面,也就是火災發生之後去做滅火的動作,掃墓的事情應該由各縣市跟民政單位加強宣導。有關委員剛剛提到的,現場的部分是比較有用的,也就是說,到了掃墓現場之後,有我們的同仁提醒,第二是像苗栗有使用無人機在空中播音宣導,這個我覺得聽到也會有效。
  • 莊委員瑞雄
    當然。
  • 林部長右昌
    另外一個比較關鍵的是剛剛講到的水,掃墓時節地方政府如果能在公墓入口設置一個取水的地方,同時提供委員所示照片中用來取水的袋子,讓掃墓的民眾攜帶這袋水去掃墓現場,這樣對減少火災可能會比較有幫助。
  • 莊委員瑞雄
    儘量把它降低,想想辦法好不好?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警政署黃署長和戶政司林司長。去年臺灣有兩千三百多萬筆戶政資料外洩,在駭客網站上用5,000美元就可以買到這些個資,內政部戶政司針對這件事情發布新聞稿,表示媒體報導內政部承認戶政資料外洩,那是假的,你們嚴正予以澄清,結果呢?現在法務部說那就是我們的戶政和役政資料!
    本席要講的是,5,000塊美金竟然就能把臺灣兩千三百多萬筆個資買走!雖然是2018年以前的,但那還是國人的個資嘛!像這樣的情況,為什麼戶政司第一時間覺得那不是你們的,還出來否認?就是因為人家在神不知、鬼不覺之下,就把我們的個資全部盜取了,而且我們還不知道。個資這麼重大其實攸關整個國安,我們的防範措施到底是什麼?我看到國發會在行政院院會裡面,有針對非公務機關重大個資外洩進行報告並擬訂未來的應對方式,也要你們在兩週內召開會議,檢討提高罰責。
    本席要問的是,對於這樣的事情,你們難道一點感覺都沒有,資料被盜取都不知道?請問警政署黃署長,這個案子你們都不知道嗎?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 黃署長明昭
    有啦,我們知道。
  • 莊委員瑞雄
    你們是什麼時候知道的?
  • 黃署長明昭
    坦白說,是見報以後,我們才介入瞭解。
  • 莊委員瑞雄
    見報!人家多久以前就在兜售了耶!你們也沒辦法確認啊!你們要怎麼確認?你們會知道是因為「見報」啊!見報以後就知道有這件事,然後要去確認到底是不是我們的戶政資料被盜取,我要問的是這個!戶政司有配合你們進行清查嗎?
  • 黃署長明昭
    我們有聯絡,並且在網路上追查,發現那個販售者的IP在境外,後續有透過國際合作在做處理。
  • 莊委員瑞雄
    是啦!我的意思是,這種事情除非有辦法預防,而且預防也不是靠警政署,你們這邊只能在犯罪發生以後介入。
    部長,對於這種情形,你們有什麼樣的防範措施?
  • 林部長右昌
    跟委員報告,這個案件發生之後當然有回頭追查、瞭解,基本上這並不是駭客入侵,因為我們的資料庫等等並沒有被入侵的狀況。
  • 莊委員瑞雄
    不然是什麼原因?不是駭客入侵,就是你們裡面有人內神通外鬼啊!
  • 林部長右昌
    這倒不是。我來說明一下,第一是其他政府機關會向戶政機關申請使用資料,戶政機關也會提供,我們後來發現這個……
  • 莊委員瑞雄
    你們不可能一次提供兩千三百多萬筆資料啊!哪有這種可能!
  • 林部長右昌
    它有全部的、也有部分的,我們會提供。不過發生這個事情之後,我們去追查網站上兜售的內容,那並不直接是我們的戶政資料,而是還有其他的部分,所以它並不是我們原始的戶政資料。
  • 莊委員瑞雄
    重點就是那些確實是國人的個資啊,除非你們說那是假的!現在連法務部都發布新聞稿,說已經把那個駭客境管了。
  • 林部長右昌
    那個倒不是駭客,並不是駭客來我們這邊偷資料,而是那些資料在駭客的網站上兜售。
  • 莊委員瑞雄
    好,不管什麼原因、是怎麼樣外洩的,都代表你們的管制有問題啊!
  • 林部長右昌
    這個部分檢調正在調查當中。
  • 莊委員瑞雄
    戶政司林司長也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嗎?只覺得:欸,那是我們的資料,什麼人拿走的我們也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 主席
    請內政部戶政司林司長說明。
  • 林司長清淇
    跟委員報告,關於這些資料到底是透過什麼管道流出去,我們是配合檢調單位在查,其實我們也有做清查,但是所有資料都是由檢調單位處理。
  • 莊委員瑞雄
    我的意思是,你們要如何強化這種政府資訊安全的通道?如何更嚴格地防範它外洩?
  • 林司長清淇
    發生這件事情之後,其實我們已經修正了「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做更嚴格的規定,以往我們提供資料的時候,有的是用光碟提供給他,現在我們完全關掉了,完全要用連結的,然後連結之後都有連結紀錄,這樣才有辦法去追查。
  • 莊委員瑞雄
    所以你跟部長講的就不太一樣了,你的意思是說那是你們負責的,你們要加強防護。
  • 林部長右昌
    不是,我跟委員再報告一下,在網站上面兜售的那個東西,它並不是直接的內政部戶籍資料,它是經過加工過的,所以它並不……
  • 莊委員瑞雄
    那它是怎麼來的?東西的來源還是從你們這裡來的啊!
  • 林部長右昌
    沒有,現在檢調正在追查當中,但很確定的是,並不是駭客進到我們的資料庫拿出去。
  • 莊委員瑞雄
    那就奇怪了,外面的人至少要有一個基本素材才有辦法去加工嘛!不是這樣嗎?
  • 林部長右昌
    所以檢調正在清查當中。
  • 莊委員瑞雄
    當然檢調在偵查當中,檢調的對象你只是說境管,如果他沒有在國內,你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但重點就是說,針對我們整個政府的資訊安全,你們要想辦法看怎麼樣能更加強,我相信這個不是只有內政部的問題,如果戶政資料都能流出去了,連健保機關的這些資訊、個資都有辦法外洩了,我是覺得在各個部會裡面,也不一定要法務部來找你們,你們內政部也可以去找法務部、國發會,甚至是國安局,還有數位發展部的資安處,針對個人資料等這一些人民基本權利,我們應該更加嚴格來把關,避免這些個資再被不當的盜取或利用,好不好?
  • 林部長右昌
    是,陳院長也已經指示相關部會,由院這邊來統籌。
  • 莊委員瑞雄
    OK,好。
  • 主席(莊委員瑞雄)
    請賴委員品妤發言。
  • 質詢:賴委員品妤:11:32

  • 賴委員品妤
    (11時32分)部長好。今天想要跟你討論一下特別預算中的房貸補貼問題,房貸補貼是住宅三箭政策裡面唯一的新政策,那也因為沒有前例,包含我自己其實也收到很多人的詢問,內政部一定也是收到很多不管是委員或民眾的詢問。首先,我肯定內政部想要在房屋的政策上照顧更多群體的想法,但是我也想請部長簡單地說明,在發放房貸補貼裡面,最重要的所得收入合計120萬元以內的門檻,內政部是參考什麼標準訂定的?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這是全國家戶所得分位數的標準,大概是在50分到60分位之間。
  • 賴委員品妤
    其實之前我也有問過內政部到底怎麼訂定,我也知道內政部的說法,根據內政部的說法,房貸補貼是希望能夠降低中低薪已貸款的房貸族的居住負擔,但是這個問題其實我之前有稍微跟內政部先提過,以我自己選區所在的新北市為例,其實有很多需要被照顧的小家庭因為這個門檻,可能在這個政策下不一定有辦法被照顧到,因為在我自己的選區裡面,有很多人可能是在雙北工作、生活,或是在整個大臺北地區、北北基,雖然整體的薪資所得跟其他地方比起來高一點,但是物價跟房價的水準其實也連帶的比其他地區高出非常多,說實話是非常多,所以新北市有很多的小家庭,很有可能夫妻的年薪所得林林總總加起來有超過120萬,但是薪資所得扣掉相對高的物價以及日常開銷之後,經濟壓力真的是不比年所得低於120萬的其他地區家庭小,但是這個房貸補貼的門檻卻讓這些小家庭沒有辦法被照顧到。
    我要提醒部長的重點是,我認為內政部是不是需要再討論、再檢討一下全臺一體適用家庭年所得120萬元以下的這個門檻,因為說實在話,不同地區的房價、物價的水準真的差距非常大,這是一個事實,如果我們整個臺灣都是適用相同的標準,顯然會產生很多不公平,不公平是一回事,但重點是也會讓我們的政策美意漏接很多原本想要幫助的人。因此我提出一個建議,是不是能夠再調整一下,根據不同地區的消費水準或物價,我們可以想一些合理的指標或是大家可以接受的指標,去研擬出相應的門檻或是一些比較彈性的措施,讓我們的政策能夠更周全的去落實,這個有辦法嗎?
  • 林部長右昌
    我瞭解委員的意思跟善意,不過這樣子可能會讓事情變得更複雜……
  • 賴委員品妤
    是,這當然是更複雜的問題。
  • 林部長右昌
    第一個,比如像全國在訂中低收入戶的時候,它是一個標準,它也不會因為是臺北市的中低收入戶,就把他的所得訂得比較高。另外,剛剛提到的120萬家戶所得,其實這個我們評估過,如果今天你再把它往上提,130萬、140萬、150萬、160萬,甚至是180萬,如果是120萬的話,平均的月薪就已經到4萬4,000元,以13.5個月計算,或者是每個月5萬元的所得,這樣的所得標準其實對很多的民眾來講,它基本上已經不算是低薪了,你的月收入每個月有5萬元的薪水,其實已經是中等的收入了。當然你剛剛提到希望能被幫助的人有很多,不過在政府的政策上,我們還是必須要訂一個標準,如果今天臺北訂得更高,或者是新北訂得比其他縣市高的時候,這個還會衍生其他的問題。
  • 賴委員品妤
    這個部分其實我剛才也講了,事前我們也有跟內政部溝通過,我覺得如果一直都是用這樣的方式的話,未來還是會一直遇到一樣的問題。如果這個部分內政部堅持一定要一體適用的話,那其他部分我會希望是不是能夠提出一些彈性或是另外的協助,我希望在二週內根據我剛才講的部分給我一個報告,可以嗎?
  • 林部長右昌
    可以。
  • 賴委員品妤
    再來,因為時間有限,我要進下一題,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部長,這是一個事實,借名登記的狀況在臺灣是一個很常發生的事情,同樣是補助購屋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以我簡報上的2個訴願當作例子,過去銀行發現申請貸款補貼利息的訴願人在領補貼的期間,把住宅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人,已經背離了補助自購住宅的原意,也因為他確實借名登記,所以停止給他利息補貼,同時要求他返還過去所領的利息補貼。我在這邊要說的是,內政部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可以透過跟其他機關勾稽資料的方式去檢查有沒有不符資格,或者是有沒有違反規定的人,可是畢竟貸款利息補貼需要申請,資格審查和核發也有一定的程序,而且接受補貼的時間是延續性的,所以內政部是有辦法在這一段時間裡面去查核,但是我現在就要請問,不需要申請又是一次性發放的房貸補貼呢?內政部在發放前有沒有去研究過,到底要怎麼避免把補貼發放給這些借名登記的人,或是說如果在發放後你們發現是借名登記的話,內政部要怎麼去處理這個問題?
  • 林部長右昌
    謝謝委員,這個部分我們也特別注意到,因為也有很多的委員及民眾在提醒,但是我們的政策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他要自住,也就是他借名登記是沒有用的,主要是他自己要住,所以他也必須要有居住的事實;另外,我們也會用稅籍的資料去做勾稽跟比對。你剛剛提醒的這個事情我們會特別注意,避免讓這樣的情形發生。
  • 賴委員品妤
    但是我們也都很清楚,所謂的居住事實其實有時候是很模糊一件事情,所以我在這邊是未雨綢繆,先提醒內政部要想清楚,我相信這個狀況一定會發生,說實話過去這兩年有一些補助也有這樣的狀況,你都很清楚嘛!像勞動部也有發生這樣的狀況,後來還要去追回來,這個真的是……
  • 林部長右昌
    鑽政府的漏洞、投機,這是絕對不允許的。
  • 賴委員品妤
    這是一定會發生的事情。你們不允許是一回事,但它會發生是一回事,你要先想清楚要如何處理啦!如果像前面提到需要的人領不到補貼,反而不需要的人可以領到補貼,政策的公平性跟美意一定會被質疑。我想請內政部除了對補助門檻要滾動式檢討之外,你們應該要更仔細地檢視現在符合補助資格的對象中,有哪些情形的確是不需要被幫助的人,最後在審核資格時也要更謹慎、更確實地去貼近社會現實,才能讓我們的政策不悖離原意。針對這件事情也是一樣,是不是可以兩週內給我書面報告,可以嗎?
  • 林部長右昌
    好,謝謝。沒問題!
  • 賴委員品妤
    不好意思,因為我想這個很重要,耽誤一點時間。最後,我知道內政部發放房貸補貼是想幫助那些過去幾年已經買房,但是由於這幾年的升息、疫情,導致利息負擔變重或者是生活變得更辛苦的中低薪房貸族,但未來如果還是持續升息,我想內政部不可能也不應該持續地發放補貼,因為這補貼會有公平性的問題。
  • 林部長右昌
    當然這是一次性的。
  • 賴委員品妤
    除了財政上會有很大的負擔外,最重要的是補貼沒有辦法根本的解決問題,就像我過去一直公開呼籲,不管是普發現金還是像前面我一直在講的教育部學貸減免,或是我們現在在討論的房貸補貼,我們絕對不會反對發放一次性的補貼,任何一位委員都不會反對,或許它可以暫時降低民眾的負擔,但是以內政部來說,真的要減輕民眾負擔還是要回到整體住宅政策去做檢討,減輕租屋族及購屋族的負擔和改革住宅政策的制度不一定會產生衝突。
    我一直在提醒的是,發放一次性的補貼是重新審視、檢討現行政策很好的時機,在部長提出的「住宅三箭」裡包含持續性擴大社會住宅供給的部分,新聞稿也有提到會對現在社宅執行的策略進行檢討,但現行社宅的供給不足是事實,興建進度落後於原訂目標也是一個事實!我有去看內政部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的二次合訂本,社宅最重要的關鍵因素,不外乎就是土地跟財務,在二次合訂本中你們也都有處理土地跟財務的部分,針對財務的部分,你們其實也有成立社會住宅融資服務平台,可是就像我剛剛講到的,現行的狀況就是社宅仍一直不足,其進度也落後。
    因為今天時間有限,沒有辦法更深入討論,雖然內政部一定都有持續在檢討,但在剛才那份兩週內交的報告裡面,我希望可以看到內政部提供詳細的檢討報告,為什麼現在社宅還是不足、進度還是落後?這部分我未來也會持續追蹤,可以嗎?兩週內也一起提出。
  • 林部長右昌
    沒問題。
  • 賴委員品妤
    好,謝謝部長及主席。
  • 主席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 質詢:邱委員顯智:11:43

  • 邱委員顯智
    (11時43分)部長好。我們今天要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法,我想請教部長,臺灣作為一個多元、包容的國家,而且我們的祖先渡過黑水溝來到臺灣,是移民所組成的社會,我們必須要去思考這樣的民主國家,而且在民進黨執政下也通過了同婚,成為亞洲、甚至是世界人權的典範,對比現在行政院提出的草案,我們認為是嚴重缺乏人權思維及評估的立法情形。我想先請教部長,你有看過金馬獎最佳紀錄片、蔡崇隆導演所指導的「九槍」嗎?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好。我沒有看過這部片子。
  • 邱委員顯智
    OK!這個內容是敘述在竹北有一位失聯的越南移工阮國非,遭到員警取締非法移工時被開9槍,打得血肉模糊,我建議部長有空可以看一下,這確實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議題。
    針對這次的修法主要有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第八條規範曾逾期者禁止入出國的期間,從3年拉長到10年,搭配第七十四之一條規定逾期者、容留及媒介逾期者從事原本居留臺原因不同的工作,都將被重罰啦!其實可以看得出來,絕大多數逾期居留都是失聯移工,行政院的立法理由也說,過去是因為罰則太低,無法有效處理失聯移工,以致於妨礙我國的秩序、影響治安,甚至影響我國國家安全,所以就要去做這樣的處罰。
    我想請教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都已經針對聘僱、容留跟媒介逾期居留的外國人在臺工作制定罰則,顯見本來就已經有處罰了,請問為什麼要再重複處罰?部長,這樣的處罰對象跟本來就服法的處罰規定有什麼不同?
  • 主席
    請內政部移民署鐘署長說明。
  • 鐘署長景琨
    就服法的規定最主要是處罰非法工作的部分,我們這部分其實是針對逾期者,不一定是非法工作,如果是容留、藏匿及媒介的部分我們會做處罰,兩者是不一樣的。
  • 邱委員顯智
    不一定是非法工作,所以是合法工作、容留可以處罰嗎?你要講清楚耶!
  • 鐘署長景琨
    合法工作不行啊!
  • 邱委員顯智
    你不能隨便說說,就像剛剛莊委員也講不能隨便回應。
  • 鐘署長景琨
    他是從事與來臺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我們是針對這部分。
  • 邱委員顯智
    是,所以你要針對他從事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雖然是合法的,他的容留你也要處罰,是這樣嗎?
  • 鐘署長景琨
    我們是針對容留者。
  • 邱委員顯智
    針對容留者,我知道嘛!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都已經針對聘僱跟容留、媒介逾期居留者制定罰則了,你現在再去處罰到底跟本來的有何差異?你要回答是這一題。
  • 鐘署長景琨
    是啦!我們是針對非法工作以外的。
  • 邱委員顯智
    這本來就有了!部長,你瞭解我的意思嗎?本來它就有處罰。第二個更離譜,在第二十三條外僑居留證申請要件中,第一個,排除藍領工作,這本身有工作歧視、階級歧視的味道;第二個,其中的要件竟然規定當配偶也就是我國國民若死亡的話,該外國人需未再婚才可以申請並留臺撫育未成年子女,倘若該名外國人具備撫育、負擔子女的事實及權利,為什麼還要再去控制他要結婚還是不結婚?部長,你們管人家到底要結婚還是不結婚,竟然在法律中有這樣的要件?
  • 主席
    請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黃組長說明。
  • 黃組長齡玉
    報告委員,有關……
  • 邱委員顯智
    第二十三條要限制他未再婚才可以申請並留臺撫育未成年子女,為什麼要限制未再婚?你們管人家再婚還是未再婚,臺灣是一個已經通過同婚的國家!
  • 黃組長齡玉
    離婚後再婚,他用另外一個事由再進來沒有問題;離婚未再婚是繼續居留的一個要件。
  • 邱委員顯智
    為什麼?
  • 黃組長齡玉
    離婚再婚的人,他本來就可以再重新申請居留,那個不用規範。
  • 邱委員顯智
    不是啊!但為什麼要去規定這個要件嘛?完全莫名其妙!第二個更離譜的,還規定配偶如果成為我國的國民,該外國人必須曾在臺合法居留,才可以申請外僑居留證來撫育未成年子女,假設一位我國國民媽媽跟外國人爸爸結婚生子,小孩在臺灣出生之後,該外國人有可能因為工作或任何原因長期都在國外居留而未曾來臺,但是他事實上具備扶養、負擔子女的事實跟權利,卻因為法律規定「曾在臺合法居留」,所以他也沒辦法申請所謂的外僑居留證,也同樣被排除。
    部長,第三十一條更離譜,這裡面有非常非常多離譜的部分,拜託你一定要仔細看,第三十一條我舉個例子,繼續居留申請要件的其中一個態樣是什麼?外國人若以配偶為依親對象,就是跟我們臺灣人結婚取得居留證者,若此外國人與該配偶──即臺灣人離婚,兩人於30日內再婚同一個對象就可以申請繼續居留,否則就不可以。天啊!你在規定什麼?臺灣人跟外國人離婚了,你規定如果30日內再與同一個對象結婚才可以繼續申請居留……
  • 黃組長齡玉
    委員,誤會了……
  • 邱委員顯智
    這條是直接控制人的婚姻自由,荒謬至極!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可能誤會了,讓他們說明一下。
  • 黃組長齡玉
    謝謝委員。原則上因為外國人跟臺灣人結婚,他必須回到原始母國辦離婚、結婚,我們為了方便他不用再重新出入境,所以我們讓他就地在臺灣,如果是30日內與原來的依親對象復婚,他可以不用再出國辦,我們就重新發給他居留證,是要方便他。
  • 邱委員顯智
    天啊!如果他又跟我國的國人,不是同一個對象……
  • 黃組長齡玉
    如果是跟不同的對象……
  • 邱委員顯智
    我真的不知道這個法條規定的發生機率有多大?
  • 黃組長齡玉
    我們是為了方便民眾。
  • 邱委員顯智
    一個人離婚了,假設他又在30日內結婚,這樣他就可以繼續留臺居留,但是你為什麼要去限制一個人的婚姻自由?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可能剛好顛倒了,他們考慮的是實務上有碰到的狀況,所以這等於是開了一個方便的門,讓他們能夠去……
  • 邱委員顯智
    部長,我必須要講……
  • 林部長右昌
    倒不是去做限制。
  • 邱委員顯智
    這種立法方式都是針對可能發生的狀況,但是沒有設想到的是什麼?法律是針對一般人、抽象事物去做規範,我們召委也是律師,他非常清楚,當你要去針對這個東西的時候,你有可能會去限制到一堆人,所以你的考量必須要非常周延。
    我最後講一個,第三十八條針對收容代替處分的部分要非常非常地謹慎,第三十八條之四涉及無限期的收容,部長,這是無上限的收容,完全沒有規定收容期間多久,大法官第708號解釋跟第710號解釋拜託看一下,立法怎麼會變成無限期收容的範圍?
  • 林部長右昌
    應該是有一些條件,是不是讓他們說明一下?可能不是像委員說的樣子。
  • 主席
    請簡單答復,如果答復不完整再私底下找邱委員。
  • 鐘署長景琨
    跟委員報告,我們是限縮適用的對象,針對未經許可入國,譬如偷渡進來的;或是違反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經過有罪判決;或是因為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沒有辦法執行強制驅逐出國,我們有限縮適用對象,而且事先跟相關機關要有一個共同審查機制,並且要向法官聲請、法官裁定後我們才可以收容,一次40天,有一些很嚴格的條件。
  • 邱委員顯智
    署長,你真的要思考清楚,召委也非常清楚,現在在立法院討論的,羈押不用講了,羈押本來就有限制次數,包括其他的保安處分,即便有法官保留都有一個上限。你要去做這樣的立法、要授予他這麼大的權力時,你就是要非常非常謹慎,所以這個是很值得思考的。
    最後,部長,溝通一個觀念,現在變成認為一定要重罰,但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包括制度上的問題,為什麼會產生現在非法移工的問題,也應該針對制度性的問題去解決,譬如自由轉換僱主的部分,是不是能夠澈底檢討到底要怎麼樣的制度才能夠符合我國的法治秩序。
    我補充一點,其實很多研究在討論,現在叫做國際搶工大作戰,你可以看到越南一條街裡面,不只是臺灣人需要勞動力,日本人也需要勞動力、韓國人也需要勞動力,如果我們變成一個對移工不友善的國家,未來臺灣工廠缺的勞動力、工地缺的勞動力、長照缺的勞動力,誰要來照顧臺灣人的長輩?這都是非常嚴肅的問題,不能到最後只是針對移民署,就是要澈底地捉到他們。所以部長,最後一個,現在的臺灣……
  • 主席
    謝謝邱委員,時間差不多了。
  • 邱委員顯智
    好,謝謝召委。重新再思考,真的要非常嚴肅地思考,而且每一個條文都應該仔細看。
  • 主席
    謝謝邱委員,不用回答了,私底下溝通。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質詢:陳委員椒華:11:56

  • 陳委員椒華
    (11時56分)部長好。我要請問去(2022)年年底爆發的高階警官出入幫派份子開設的88豪宅招待所,造成社會各界的質疑,這種嚴重敗壞警紀的作為不僅重創警譽,也讓外界一直質疑這些重大洗錢嫌犯包括郭哲敏可以潛逃海外,到底是誰洩的密?是前往豪宅招待所的高階警官洩密呢?還是一樣有前往的檢察官洩的密?因為到現在沒有任何機關給國人一個交代,國人也只能一再猜測,我必須要說這對於警紀跟警譽是一再的凌遲,部長我要請問你怎麼看這個事件?
  • 主席(黃委員世杰代)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委員你指的是哪一個事情?是招待所這個事情還是……
  • 陳委員椒華
    我剛剛有請教,就是對於這樣的事件、對於像高階警官出入招待所的事件,還有郭哲敏潛逃的事件到底是誰洩的密?內政部有沒有調查?部長你怎麼看待這個事件呢?
  • 林部長右昌
    我想第一個是警紀的……
  • 陳委員椒華
    召委,我覺得這個時間要扣掉,部長好像不太認真聽。
  • 林部長右昌
    不是,因為委員你剛剛提的其實是好幾個事情。對於警紀的部分,我絕對全力支持警政署整頓警紀的作為;至於你提到潛逃是不是涉及洩密,可能要請警政署來說明。
  • 陳委員椒華
    部長,這個事件去年我有在內政委員會質詢,那時候就是陳檡文有在說謊卸責,結果到現在內政部警政署還不願意公開說明,昨天本席也收到內政部警政署給的專案報告,只有短短11個字:業由本部政風處查處在案。從去年到現在,有就有、沒有就沒有,這麼清楚的事實,為何到現在仍然是政風處還在調查?到底是誰在幫陳檡文撐腰?部長你說明一下。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 黃署長明昭
    謝謝委員。有關於陳校長的部分,因為警政署跟警大是平行單位,所以陳校長涉及的違紀案件由……
  • 陳委員椒華
    為什麼報告只有本部政風處查處在案?為什麼要查這麼久?這3頁報告也只有案情摘要、查處情形、策進作為,隨便交個報告就可以交差嗎?
  • 黃署長明昭
    這是比較精簡版的報告,其實我們的內容總共是達到33頁的資料,因為給委員這邊……
  • 陳委員椒華
    為什麼不提供呢?
  • 黃署長明昭
    提供簡要的內容來做一個說明……
  • 陳委員椒華
    部長,為什麼不提供呢?既然已經有報告出來了,為什麼不提供?
  • 黃署長明昭
    對於這整個資料內容的呈現,我們是摘要式的來提供。
  • 陳委員椒華
    請問到底是什麼人幫這些高階警官牽線,出入林秉文、郭哲敏開設的黑道私人豪宅招待所?請說明。
  • 黃署長明昭
    這個都有列入調查,而且這個涉及到司法調查,所以針對這整個案件,我們已經報請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司法調查這一塊。
  • 陳委員椒華
    已經調查出來了嗎?可以給立法院、可以給本席這份報告嗎?
  • 黃署長明昭
    對於這個部分,請容我再跟……
  • 陳委員椒華
    到底查好了沒有?
  • 黃署長明昭
    這個因為屬於司法調查,也是由檢察官在指揮偵辦,這涉及到偵查的問題,所以這個部分我暫時要保留。
  • 陳委員椒華
    司法在調查,但是你們的行政調查可以報告、可以公布的部分,為什麼不公布呢?你在護航嗎?
  • 黃署長明昭
    我沒有護航,我們整個報告內容的摘要部分也都呈給委員會。
  • 陳委員椒華
    部長,你回答一下,針對目前的這些疑慮,到底誰在牽現?為什麼不能公開?
  • 林部長右昌
    我想剛剛署長已經說明了。
  • 陳委員椒華
    所以你也認同不需要公開嘛?是在藐視國會嗎?
  • 林部長右昌
    不是說不需要公開,而是剛剛署長有報告,這個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現在在做司法的調查,我們也有把這個書面報告提供給委員。
  • 陳委員椒華
    書面報告只有11個字─業由本部政風處查處在案,這樣表示調查完畢了,是不是可以公布?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希望部長能夠針對剛剛的疑點給本席一個交代。
  • 林部長右昌
    好的。
  • 陳委員椒華
    再來我要請教的是,現在黑槍氾濫、公然販售流竄,我們在網路上都看到有人公然販售這些槍枝,這些槍枝包括塗改槍枝、獵槍等各種槍枝都有,有的還大剌剌寫著歡迎各大工作室對接,請問這樣的情況是不是表示警政署在放任這些黑槍流竄市面?都不用管嗎?
  • 黃署長明昭
    如果網路上有在販賣這種槍枝,警政署絕對會全力來查緝,有些是有外文的部分,這是連結到外國網站的情形,當然,無論是零組件或者是玩具槍等等,很多都是可以追查的,但是po出來的跟實際上的其實……
  • 陳委員椒華
    你的回答是要查嗎?對於我現在質詢所提出的內容,你會查嗎?
  • 黃署長明昭
    當然會查,一定會查。
  • 陳委員椒華
    好。
    再來,我要請教部長,我知道有多位委員質詢提到警察人員的警勤加給要增加,目前警政署也有研擬增加4%、10%、15%警勤加給的政策,本席當然也支持,但是我們知道消防人員也很辛苦,是不是內政部也可以重視消防人員的福利,也可以研擬增加他們的加給部分,來重視我們消防員的權益呢?
  • 林部長右昌
    謝謝委員,其實不只是警察、消防,包括移民人員的福利及權益我都非常的重視,所以不只是委員提到的消防人員,包括移民人員的部分我們都會一併來做檢討。
  • 陳委員椒華
    部長可不可以於一個月內提供評估報告,以及回復要如何去做?
  • 林部長右昌
    沒有問題。
  • 陳委員椒華
    再來就是內政部有個「5年增補3,000名消防員」的計畫,目前看到的是還沒有達標,請問下一階段的人力規劃到底是怎麼樣?也就是說,我國消防人力嚴重不足,所以是不是可以針對這個部分的推動去做個檢討,真正的讓我們消防人員的工時未來能夠慢慢的達到合理的狀況。
  • 林部長右昌
    委員,我要跟你報告,這個其實需要地方政府來努力,譬如我以前在當市長的時候,我增補非常多的消防人員,這個增補計畫需要地方一起配合。
  • 陳委員椒華
    好,針對人力撥補及他們的加給部分,也請內政部給本席一個回復。謝謝。
  • 林部長右昌
    是,謝謝委員。
  • 主席
    報告委員會,今天中午不休息,繼續開會。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 質詢:洪委員孟楷:12:5

  • 洪委員孟楷
    (12時5分)部長、署長,本席這二天有看到一個新聞,今天早上也有委員關心,就是有黑幫份子最近在五星級飯店辦春酒,大陣仗!還說有辣妹開場像是星光大道。其實一般的民眾在沒有犯法之前,無論他要做什麼事情,我們法律是有保障,但是在其中本席有看到這個,我覺得沒有辦法接受:飯店不阻止嚼檳榔的人在裡面大搖大擺地丟菸蒂、檳榔渣,結果穿制服的警察不能進去飯店上廁所,還被要求不要站在大門口臨檢、警車不要停門口,這什麼世界啊!五星級飯店是化外之地嗎?還是我們警察真的是這麼「細漢」嗎?部長,你的態度是什麼?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好。第一個,對於打擊犯罪或者是遏止囂張的行徑,我們絕對是放在第一優先,所以在這個事件的第一時間,我們分局長……
  • 洪委員孟楷
    部長,我先請教你,你可以認同這樣的新聞嗎?或者是說你可以認同這樣的行為嗎?
  • 林部長右昌
    當然沒有辦法。
  • 洪委員孟楷
    那麼要怎麼做?
  • 林部長右昌
    我們的分局長還有包括臺北市警察局,我們在第一時間就遏止了這樣的行為,我相信委員也有看到媒體的報導,我們有在現場做處理。
  • 洪委員孟楷
    請看下一張簡報,從照片可以看到,飯店門口全部都是辣妹,報導還說這一家飯店是比較多幫派份子可能會去的;再下一張簡報的報導則提到,警方說飯店業者不配合執法卻給黑社會方便。
  • 林部長右昌
    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會去瞭解。
  • 洪委員孟楷
    部長,你之前不瞭解嗎?
  • 林部長右昌
    這家飯店的狀況是不是如報導這樣子,我想我們會去瞭解。當然,委員剛剛所提到的狀況,我想我們不允許它發生。
  • 洪委員孟楷
    部長,本席看到相關的照片是警方荷槍實彈的站在外面,請你看這個報導的第一段,警方到最後只能在酒店外、地下室停車場等處布崗哨蒐證。這些幫派份子可能覺得很「奢颺」,警方還幫我們在外面當保全、幫我們在那邊看顧,我們在裡面吃飯,所以……
  • 林部長右昌
    當然不是!
  • 洪委員孟楷
    當然不是嘛!我也相信不是,我更不希望這樣的事情發生,所以部長及署長,我是不是能夠請部長這邊思考一下,五星飯店也好,或者說任何地方也好,只要是我們中華民國的國土所在,警方的公權力絕對沒有任何的死角,能不能先針對臺北市,因為過去也發生了類似的案件,五星級飯店裡面可能有人開毒趴、有人有什麼狀況,反而警方真的要進去的時候是沒有辦法的,或者說第一時間無法進去、要拖延時間。所以是否能夠找相關的五星級飯店在二個禮拜內針對這樣的事情來討論,後續有什麼狀況都不要再有這樣的一個畫面或這樣一個行徑發生,可以嗎?
  • 林部長右昌
    可以,沒問題。
  • 洪委員孟楷
    謝謝。
    部長,治安敗壞是過去到現在國人都有擔心的地方,本席的選區淡水昨天發生在公車亭或是輕軌站有槍擊事件,就是有碎玻璃的狀況,本席先肯定地方的警察同仁馬上就在昨天晚上有抓到嫌犯了,嫌犯供稱自己是用強力彈弓,對於強力彈弓這個說法,也被人家質疑怎麼有辦法一個人邊開車邊拉彈弓。部長及署長,有沒有去瞭解嫌犯的動機或是嫌犯的犯罪狀況?
  • 林部長右昌
    有關這個部分,我請署長說明。
  • 洪委員孟楷
    好,麻煩署長簡單說明。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 黃署長明昭
    他是因為有一些債務的問題,所以心情不好,就對輕軌跟帷幕玻璃……
  • 洪委員孟楷
    所以他是個人犯罪還是有共犯?
  • 黃署長明昭
    個人犯罪。
  • 洪委員孟楷
    就只有一個人?
  • 黃署長明昭
    對,用彈弓射彈珠的方式。
  • 洪委員孟楷
    今天是打在玻璃上,如果他今天是開著車隨機亂打的話,後果不堪設想耶!我們自己想想都會怕,這個玻璃強化可以這樣子被打龜裂,代表了殺傷力非常大,這就衍生出一個問題,一開始大家以為這是槍枝造成的,後來發現不是,而是強力彈弓,請問強力彈弓現在是合法的嗎?在中華民國的法令上是大家可以擁有這種具有殺傷力的武器、可以允許自由持有嗎?
  • 黃署長明昭
    彈弓並不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裡面公告的違禁項目之一啦,至於是不是有違法,如果涉及到有殺傷力的話,經過鑑定當然是可以法辦嘛。
  • 洪委員孟楷
    部長,我可不可以請教一下,就你們的瞭解,這種強力彈弓的取得管道好不好拿到?好不好取得?如果今天他有個債務問題或是有心理障礙等等,他拿到強力彈弓配合鋼珠就可以這樣隨機傷害耶!所以針對這個強力彈弓或是取得管道是不是應該要去做個瞭解?憑良心說,我現在想像不到我們臺灣社會哪裡需要強力彈弓,是打獵嗎?還是要怎麼樣,我不清楚,所以請部長回復一下。
  • 林部長右昌
    有一些可能是運動或者是遊戲的部分。
  • 洪委員孟楷
    遊戲?拿強力彈弓來遊戲?
  • 林部長右昌
    運動或是遊戲。
  • 洪委員孟楷
    那個遊戲是殺人遊戲,是不是?還是生存遊戲?
  • 林部長右昌
    打靶等等。剛剛委員垂詢的這個部分,我們會去瞭解。
  • 洪委員孟楷
    部長,您提到一個重點,假設是打靶、假設是運動,一般的弓箭因為體積龐大比較不易攜帶,但是以今天這個強力彈弓來說,請看下一張簡報資料,這個強力彈弓就攜帶來講,相對是小型的、方便的,所以這可能就會變成是一個很致命的殺傷力武器,因此對於這個部分是不是請內政部研擬一下怎麼樣因應與處理,如果過去真的沒有管制的話,是不是應該要考慮要予以管制?
  • 林部長右昌
    好,我們再來研議。
  • 洪委員孟楷
    請主席再給我1分鐘的時間。第三個部分,侯友宜市長昨天在他的臉書上特別鄭重聲明那個是不實的詐騙廣告,其實這個就是我們從過去到現在一直要求的,內政部也好、數發部也好應該要針對網路詐騙的部分好好釐清,尤其這個看起來是一頁式廣告,很多人說對於詐騙還可以用比較高的刑責來辦,但是一頁式廣告可能是給你一個爛東西,但是因為已經給了,所以你很難用詐騙來辦,只能用廣告不實等等來辦。本席要預告的是,WBC世界棒球經典賽今天開打,說不定有很多中華隊的周邊商品,例如隊衣等等也有可能變成是犯罪的熱點,請問內政部有沒有什麼相關作為可以因應或超前部署?
  • 林部長右昌
    謝謝委員,針對你講到的重點,第一個是這種一頁式的廣告已經下架,第二個,我們現在……
  • 洪委員孟楷
    你說侯友宜的這個一頁式廣告下架了?
  • 林部長右昌
    對,已經下架了。
  • 洪委員孟楷
    那其他的還有沒有存在?
  • 林部長右昌
    另外,我們現在就是要跟時間賽跑,所以明天我們的金管會、NCC、數發部跟Google、臉書一起開相關的會議,也就是說,我們這些社群網路平臺現在變成是詐騙者使用的工具……
  • 洪委員孟楷
    你們會怎麼提出要求?不管是針對Google或是臉書?
  • 林部長右昌
    這個部分我們會跟他們討論,也就是說,類似這樣的行為就要立即做下架處理。
  • 洪委員孟楷
    其實本席一直對此有提出要求,從前年東京奧運那個時候就有類似的一頁式詐騙廣告,我記得刑事局還派副局長過來,我們就有講到其實源頭如果是臉書或是Google,他們不要只是收廣告費就讓人家刊登廣告,你自己看那個帳號Blog pribadi,其實就是個亂碼,而且它就是一頁式廣告,又是臨時的虛假廣告,成立之後馬上下廣告預算就可以投放,當然,如果Google或是臉書有偵測到的話,其實就可以避免這樣的一個廣告上架嘛,這樣對國人來講比較不容易被詐騙。部長,現在是亡羊補牢猶晚矣!
  • 林部長右昌
    是,所以我上任之後非常重視這個事情。
  • 洪委員孟楷
    你們明天要開會我知道,數發部、金管會、內政部都有派代表,但重點是要談比較實際的東西,不要只是行禮如儀,內政部拿出態度,針對警方的權力、警方的尊嚴,針對我剛剛講的強力彈弓及會致命的相關武器,以及針對詐騙,我想這都是安居樂業必要條件,也是部長念茲在茲的地方吧!
  • 林部長右昌
    是的。
  • 洪委員孟楷
    好,謝謝。
  • 林部長右昌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 質詢:邱委員臣遠:12:14

  • 邱委員臣遠
    (12時14分)部長,午安!昨天本席在院會進行總質詢,有一個議題因為時間不夠,就是本席一直想跟部長就教有關行人地獄的議題,CNN報導臺灣的道路交通安全可以說是臭名遠播,也造成我國人民非常大的傷亡,其實身為基隆的鄉親,本來我個人是期待你接任交通部長,不過你接任了內政部長,我們覺得還是要朝這個方向,因為你是地方首長來接任中央部會的部長,我想你會比較從地方政府的角度出發,包含您的背景是城鄉所都市規劃,會有比較整體性的思維,所以今天要跟你討論一個比較嚴肅的議題。
    有關我們交通安全的部分,每年大概有3,000人是死於交通意外,其實這個數字是非常嚴重的,當然這個不只是交通部的問題,包含道路的設計、地方的執法,還有法規、道路安全教育的提升,其實方方面面都需要跨部會共同合作,所以今天的這個問題會比較大,但是我們把它聚焦,現在面臨通膨低薪少子女化的狀況,其實對年輕人來講是非常嚴重,尤其少子女化這個問題是國安危機,包含現在兒童道安的問題也非常嚴重,我向部長報告一個數據,現在造成學童危害的交通安全及上下學非常不安全的狀況,平均每天就25名12歲以下的學童因為交通事故傷亡,其實這個數字是非常可觀,比起在疫情期間或者是其他的意外來講是非常嚴重的,這些小朋友其實都是在學校周遭被撞,這些地方也是交通事故的熱點,但是這些車禍根本不應該發生。
    我們的城市道路規劃在過去都是以車為本,人行道的設施不是太少就是太窄,根本就是裝飾品,甚至網路上都還有跑酷的短片,在很多人行道上要躲變電箱、要躲電線桿等,都有這個問題。過去柯文哲市長在臺北市有推動一個鄰里交通改善計畫的綠色人行道,有效地降低都市內的相關行車安全。
    第一個問題,部長剛從基隆市過來,應該非常瞭解人行道跟通學巷相關建設的重要性,對於道路以人為本、積極改善道路設計跟友善通行的空間,針對這個部分內政部有沒有具體的政策或是相關的指示,配合營建署在相關的都市規劃或者是人行道計畫進行推動?這個部分請部長說明一下。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委員,針對校園的部分是有一個計畫,我記得有50億的經費,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剛剛委員提到的,如果在一個都市的環境裡面,我們應該是整體規劃、重點突破,針對一些重點地區也就是示範區的部分來做建置,這樣的效果會比較好,譬如委員剛剛特別提到校園周邊的通學環境的改善,這個其實內政部營建署跟地方縣市政府還有教育部可以來合作,我過去在基隆市就是這樣子做,甚至可以把不同的計畫整合在一起,這樣的改善會非常明顯。
  • 邱委員臣遠
    我希望把你成功的經驗帶到中央來,發揮你現在身為天下第一部部長的影響力,跨部會、化被動為主動的協助地方政府來做,其實等一下我可以跟你說明一下,包含靖娟基金會所做的調查,其實家長最擔心上下學的交通與治安問題,第一個就是駕駛人不禮讓學童,第二個就是隨機殺人,第三個是通學環境不佳,其實後二者分別是警政署跟營建署的職責,所以內政部涵蓋的範圍還滿多的,我們市區的道路未來本就應該要以人為本去做設計,這個部分是由營建署來負責。靖娟基金會去年也考察了日本跟韓國對於學童的交通作為,認為韓國的方式十分值得我們借鏡,尤其過去韓國在1990年代兒童車禍死亡人數曾高達1,566人,到了2015年已經降為53人,短短20年間降低了97%,其實就是學校周遭的熱點的限速、發展法規的推動跟兒童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這些都要總體提升。
    部長,我現在讓你看一個圖,其實營建署在優先改善各縣市提報行人環境的部分有一個計畫、也有做相關的盤點,目前全國行人環境較差的大概有425個學校,事實上這個計畫就是營建署負責的,請問營建署這425個學校何時可以改善完成?有沒有編列相關的預算來持續推動?因為現在不管黑金、治安或是詐騙,當然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社會安全議題,但是針對兒童道路安全的問題,部長,你從地方父母官來到中央,我希望你要念茲在茲的發揮你過去都市規劃和城鄉所的背景,好好的協助地方政府來做,這部分請營建署說明一下。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 吳署長欣修
    跟委員報告,的確這部分行政院有特別給我們50億元,讓我們……
  • 邱委員臣遠
    有沒有預算在推動?現在預算是多少錢?
  • 吳署長欣修
    有,今年和明年都會推動。
  • 邱委員臣遠
    行政院一年給你們多少錢?
  • 吳署長欣修
    2年50億元。另外一個針對……
  • 邱委員臣遠
    會不會太少?
  • 吳署長欣修
    這裡面有包含危險路口。第二個,其實剛才委員所關心的部分,我們已經有和交通部、教育部一起合作,我們是用擴大示範區這個概念,就是不只學校,還包含周邊的街廓,我們會用通學步道的概念來擴大範圍,讓它變成示範區,我們會拉縣市長一起來重視。在我們所提報的計畫裡面,我們也會縮減路肩來擴增人行道。
  • 邱委員臣遠
    好。第一個,臺北市的「鄰里交通環境改善計畫」和「綠行人行道」你們可以參考。第二個,學校周遭熱點的交通安全基本法和法令,我會在立法院這邊推動,但是跟地方政府和跨部會的協調方面,我希望林部長要把它列為任內的重點工作,我希望你可以在這邊承諾。
    再來,這幾個事故率比較高的縣市,包含新北、臺南、嘉義和臺中,雖然這些縣市不見得都是由相同的政黨執政,部長,我希望你要本著中央部會的態度,化被動為主動來協調這些事故率比較高的縣市,請他們優先來做相關政策的推動,這個有沒有問題?
  • 林部長右昌
    沒問題。
  • 邱委員臣遠
    好。麻煩你提供這個計畫的進度、預算和執行情況的書面報告給本席辦公室,好不好?請在一個禮拜內。
  • 林部長右昌
    好。
  • 主席(莊委員瑞雄)
    謝謝!請內政部私底下提供相關的資料給邱委員。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 質詢:劉委員世芳:12:22

  • 劉委員世芳
    (12時22分)謝謝主席!我請營建署署長就可以了,部長請稍微休息一下。
    署長,我可能要再三的跟你確認一下新台17線的工作進度,我要非常謝謝署長關於生活圈道路的部分,就是從橋頭科學園區一直延續下來。我想署長當然也知道,在高雄推動新台17線是非常重要的,可能你也瞭解,除了橋頭科學園區和橋頭新市鎮外,現在左營高鐵站旁邊又增加了TSMC。我要跟署長報告一下新台17線的進度,目前高雄市政府已經完成都市計畫,而且也已經對外確認沒有問題,都市計畫變更通過後,再來就是要完成所謂的「生活圈道路」。也非常謝謝署長,上次我們爭取的時候,左營段從德民路到中海路的預算就已經有了,但是現在進入深水區,就是從中海路要延伸到南門圓環的部分,現在這部分又增加了一個因素,這個因素就是貴部、內政部營建署的社會住宅。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 吳署長欣修
    委員好。不只啦!對,我瞭解。
  • 劉委員世芳
    因為你們的社會住宅剛好就在左營軍區的外面,而且還要蓋到八百多戶。事實上,這更增加了推動新台17線的困難,其實推動新台17線非常的重要,因為它要分散的是我剛剛講的,在高雄要推動的半導體科技園區S廊帶裡面,這裡就是交通打結的地區。交通部的部分,他們已經有在左營高鐵站的附近提供一個新的路線,就是未來左營高鐵站會有一條道路直接銜接國十或是國一。所以我現在要請問一下,如果新台17線是生活圈道路的話,請問營建署是否贊同延伸至南門圓環段,直接銜接台1線?
  • 吳署長欣修
    我瞭解,這個我們會支持,跟委員報告。
  • 劉委員世芳
    好,署內的同仁應該也有跟你報告,既然署長會支持的話,請問你支持的預算會從哪裡來?
  • 吳署長欣修
    我跟委員報告,我知道現在深水區最困難的就是和國防部的協調,關於這一塊待拆待建的費用,第一個,它的確超出我們原來的預期;第二個,其實它現在的費用比照我們現在的生活圈比例來講,它還不到可以補助的範圍。我知道這件事情委員非常關切,而且也現勘過很多次,如果這部分到最後真的沒有辦法,我會跟院裡面報告,看院裡面能否幫忙協調。
  • 劉委員世芳
    那可不可以請教一下?就你所知道的,待拆待建的部分國防部要求的經費大概是多少?
  • 吳署長欣修
    達到11億8,000萬元。
  • 劉委員世芳
    11億8,000萬元。
  • 吳署長欣修
    那個經費非常龐大。
  • 劉委員世芳
    那可能是3到4棟的房子要拆掉。
  • 吳署長欣修
    對,它只要稍微經過,即使是平房或是2層樓的房屋,它現在全部都要改建成大樓,其實這樣非常不合理。
  • 劉委員世芳
    我們再來做比較好的協調,但是我要知道營建署可以補助生活圈道路的上限是多少?
  • 吳署長欣修
    其實我們現在能補助的是用地費和拆除的費用,平房要蓋建成大樓的費用不在我們的補助範圍內。
  • 劉委員世芳
    應該是說原址改建的部分只要不影響到道路應該都還好,對不對?
  • 吳署長欣修
    對。
  • 劉委員世芳
    或是部分的待拆待建,而不是整棟的拆或建。
  • 吳署長欣修
    對,我們本來預期也是只有這樣。
  • 劉委員世芳
    你們有沒有可能朝這個方向再多思考一下?
  • 吳署長欣修
    因為這個部分的確超出我們原本的補助範圍,所以……
  • 劉委員世芳
    但是金額不多,坦白講,以營建署來講當然會覺得很多,但是如果你把它放進前瞻計畫裡面,尤其是交通建設類的話,其實它所占的比例並不算太多。
  • 吳署長欣修
    這個案子不走前瞻計畫。
  • 劉委員世芳
    走生活圈道路嘛!
  • 吳署長欣修
    對,跟委員報告,像這種超出預算的狀況,原則上我會跟院裡面反映,看是否需要另外再跟國防部協調來減輕這樣的問題。
  • 劉委員世芳
    好,我要跟署長報告一下,我希望這個能夠趕快定案,因為已經定案的德民路到中海路這個部分預計今年夏天就要動工;而我們已經通過都市計畫變更,從中海路到南門圓環部分應該也可以訂定大約什麼時候可以動工,但現在最主要就是卡在經費的部分。
  • 吳署長欣修
    沒錯。
  • 劉委員世芳
    請署長多跟國防部協調,我也會幫忙協調。
  • 吳署長欣修
    謝謝。
  • 劉委員世芳
    萬一有多出來的經費,我們當然可以跟院裡面爭取,好嗎?
  • 吳署長欣修
    我瞭解。
  • 劉委員世芳
    因為時間上會比較快速,據我所瞭解TSMC的進度非常快,現在人口也都往這個地方集中,而交通打結的部分我們現在已經有3個方案在處理,第三個方案是最難的,但是也只卡在經費的部分,其他部分都已經協調完了,請署長多協助好嗎?
  • 吳署長欣修
    好,這個我們會來努力。
  • 劉委員世芳
    好,我們一起加油。
  • 吳署長欣修
    好,謝謝委員。
  • 劉委員世芳
    謝謝署長。
  • 主席
    請賴委員惠員發言。
  • 質詢:賴委員惠員:12:28

  • 賴委員惠員
    (12時28分)謝謝主席!部長,你繼續休息。署長,午安!針對社會住宅的現狀,根據本席個人的觀察,想要住的住不進去,住進去的不想搬出來。臺灣房價高漲,除了打房之外,其實各縣市也非常積極的要讓民眾可以用合理的價格來承租社會住宅。1月17日內政部有研議社宅「長期使用權」的可行性,顧名思義就是要把租期拉長到20年,甚至是30年,本席想要請教署長,目前社宅「長期使用權」的研議進度到哪裡了?
  • 主席
    請內政部營建署吳署長說明。
  • 吳署長欣修
    委員好!的確,這是之前財政部接受訪問時,大約將我們內部在討論的這個部分提了出來,其實我們現在正針對它的財務和土地取得的方式做方向性的研擬,大致上,針對未來要取得的社宅土地,我們會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或都更的容積獎勵來取得這一類的房子,我們會從這幾個角度來處理,但是具體的財務計畫還在研擬當中。
  • 賴委員惠員
    是,署長,如果像你講的,未來我們會從各種面向來研擬社會住宅,所以數量有可能會更多、價格也更便宜,甚至樣貌也會更多,不管租期是20年或30年,就是不要只住6年,是不是這樣?
  • 吳署長欣修
    隨著社宅興建的數量增加,我們就可以慢慢的往這個方向來思考。
  • 賴委員惠員
    如果我們可以朝著良性的居住正義,基本上它是可以被肯定的。
  • 吳署長欣修
    對,這就是我們一直在努力的方向。
  • 賴委員惠員
    好,署長,你來自臺南,目前大臺南規劃7千戶的社宅,2024年後會陸續完工,我們預計臺南市是這樣子。根據近三年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的統計,因為南科的關係,其投資的金額已經超過1兆3,500億元,創造1,800億元的產值,甚至提供3萬個工作機會,所以淨移入的人口已經連續三年正成長。
    人越來越多的話,社會住宅就會是非常大的問題,當年輕人都來臺南居住,甚至是置產,其實我們相當期待臺南未來的發展,可是房子不是只給年輕人住,像本席選區的老化人口就占了非常大的比例,超過20%,社宅不是只給年輕人居住,幼兒和老人都需要,除了規劃固定的公共空間之外,我們的社宅是否也有機會納入通用設計?當然就是以人為本,有沒有可能在新營這個地方?好,署長請說。
  • 吳署長欣修
    跟委員報告,其實現在通用設計已經是社宅的標準配備了。
  • 賴委員惠員
    是標準配備了。
  • 吳署長欣修
    標準配備就是通用設計,因為我們也不希望以後又被申請要改來改去,因為社宅原則上是不可以改建的,所以我們儘可能朝向通用設計的方式來處理。
  • 賴委員惠員
    那未來臺南市這7,000戶已經確定都會採用通用設計?
  • 吳署長欣修
    沒錯,現在都是用通用設計。
  • 賴委員惠員
    好。
  • 吳署長欣修
    只要有新的工法,我們都會儘可能的用來處理社宅。
  • 賴委員惠員
    好,除了新營,長勝營區已經定格為第一期的社宅,那你們可不可能再規劃第二處的社宅預定用地?
  • 吳署長欣修
    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我們有跟市府研究可以取得的用地,今年應該會討論第二批,但是詳細的位置還要跟市府確認。
  • 賴委員惠員
    你們現在有幾個點?都在新營嗎?還是大新營?有可能在鹽水或是其他的區域嗎?
  • 吳署長欣修
    以目前人口聚集的狀況,原則上還是會在新營。
  • 賴委員惠員
    還是會在新營?
  • 吳署長欣修
    因為現在人口移入比較多的地方還是在新營。
  • 賴委員惠員
    還是在新營?
  • 吳署長欣修
    對。
  • 賴委員惠員
    可是署長,我要特別提醒你,其實南科的就業人口已經外溢到二、三級的區域,如果我們可以提早做好社宅的準備,我相信這對居住正義的公平將會有非常正向的表現。
  • 吳署長欣修
    瞭解,我們會觀察這個趨勢。
  • 賴委員惠員
    所以你們今年就會規劃新營區第二個社宅?
  • 吳署長欣修
    這個我們會再跟市府討論和確認,因為這個要看大家……
  • 賴委員惠員
    這個今年就會提出來嗎?
  • 吳署長欣修
    跟委員報告,我們儘可能。
  • 賴委員惠員
    儘可能?
  • 吳署長欣修
    我們會儘可能的來努力第二個點。
  • 賴委員惠員
    好,謝謝署長。
  • 吳署長欣修
    謝謝。
  • 主席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 質詢:廖委員國棟:12:33

  • 廖委員國棟
    (12時33分)部長新官上任。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好!不敢。
  • 廖委員國棟
    部長新官上任,我們也對你有非常多的期待,「新官上任三把火」,我不曉得這三把火有哪幾個重點?我不是要問你這個,這不是很重要的題目。我第一個要先謝謝你的是,最近部裡面的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這應該是你們的?
  • 林部長右昌
    是。
  • 廖委員國棟
    它升任了一位原住民來當副處長,你知道這件事情嗎?
  • 林部長右昌
    這是我升的。
  • 廖委員國棟
    是,所以我要特別的謝謝你,這是第一件事。
  • 林部長右昌
    這是應該的。
  • 廖委員國棟
    第二個,現在很多原住民要求要單列傳統名字在身分證上,我不曉得你對於這樣的訴求看法為何,因為這個議題已經談論過一段時間,不是現在才有的,你新官上任,你對於這樣的訴求有什麼解讀和看法?
  • 林部長右昌
    委員,你可不可以再說得清楚一點?你再說一次,你說單列?
  • 廖委員國棟
    就是身分證上沒有其他什麼漢姓,只有我原住民的名字,這個已經談論過一段時間了。
  • 林部長右昌
    是,這個是不是可以容我瞭解後再來跟委員答復?
  • 廖委員國棟
    所以我才會問你,因為你剛上任,你還不知道。我是問你的立場是什麼?因為這個內政部已經研究過一段時間了。
  • 林部長右昌
    我個人覺得應該要給予支持才對,除非它有特別扞格的地方。
  • 廖委員國棟
    對,你看,我舉了2個例子,有人把名字改成「鮭魚」,你知道嘛!「許鮭魚」、「洪鮭魚」、「潘鮭魚」,他們的名字都可以改,為什麼我要用傳統的、族群的、祖先給我的名字就不能?
  • 林部長右昌
    委員,請教一下,你的意思是要用國字?還是羅馬拼音?
  • 廖委員國棟
    當然是國字,目前我們講的是國字。
  • 林部長右昌
    原住民是用羅馬拼音?還是國字就好?
  • 廖委員國棟
    這2個都有人訴求,像我是羅馬拼音也有列,但是我現在說的是用中文,但是不列漢姓,單單只列原住民的名字,你自己覺得呢?
  • 林部長右昌
    是,這個目前可以。
  • 廖委員國棟
    OK!好。再來,部長,我要特別提到這次疫後特別條例你們拿了不少錢嘛!
  • 林部長右昌
    沒有。
  • 廖委員國棟
    內政部沒有分配到?
  • 林部長右昌
    內政部只有一條。
  • 廖委員國棟
    一條而已?
  • 林部長右昌
    只有中低收入戶房貸支持方案。
  • 廖委員國棟
    OK!那我們就講房貸,內政部有提出減輕民眾負擔多元支持方案,我不曉得你知不知道這個方案?還是要署長來回答?
  • 林部長右昌
    那個就是房貸。
  • 廖委員國棟
    對,但是現在民眾的期待好像有點落空,因為之前你們有一個規劃是「青年購屋積金支持機制」,這個你有聽過嗎?
  • 林部長右昌
    哦!那個我們還在規劃和研議中,完成後我們就會跟大家報告,這是兩件事情。
  • 廖委員國棟
    部長,那我要問你了,這個政策要多久才能夠提出?因為很多年輕人都期待這件事情。
  • 林部長右昌
    謝謝大家的支持。
  • 廖委員國棟
    你認為這個政策多久可以出爐?
  • 林部長右昌
    我跟委員報告,只要政策完善後,我們就會推出。
  • 廖委員國棟
    政策完善?這就是沒有時間表。
  • 林部長右昌
    不會太久。
  • 廖委員國棟
    不會太久?因為很多年輕人都在問。
  • 林部長右昌
    是,這表示委員也肯定。
  • 廖委員國棟
    是啊!OK!居住正義是要讓國人以合理的價格買到房子,但是我們現在聽到要買房子還是非常艱難,所以有賴政府的協助,尤其是我剛才講到的「青年購屋積金支持機制」。因為你們有提出這個機制,不曉得目前進度如何?
  • 林部長右昌
    我剛剛已經跟委員報告過,這個我們準備好後就會跟大家報告。
  • 廖委員國棟
    準備好不是進度,目前進度為何?你不知道的話就請署長回答。
  • 林部長右昌
    進度很好。
  • 廖委員國棟
    進度很好?
  • 林部長右昌
    因為這個政策是我提的。
  • 廖委員國棟
    年輕人很快就可以看到,是不是?
  • 林部長右昌
    我們會儘快提出。
  • 廖委員國棟
    儘快?
  • 林部長右昌
    是,我們會儘快,謝謝委員。
  • 廖委員國棟
    對年輕人來講,這是非常重要的訊息。
  • 主席
    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 質詢:黃委員世杰:12:40

  • 黃委員世杰
    (12時40分)部長好。今天安排內政部的業務報告還要審查法案,我想先針對業務報告就教。這幾年有一項數位身分證議題,可說在內政部與內政委員會反覆談論,我看到內政部今年度的施政計畫裡還是有配合數位身分識別證專法推動換發作業這一項以及相關預算,我想再次向部長確認,關於這件事在這一年內有專法擬定的期程或計畫嗎?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目前沒有。
  • 黃委員世杰
    目前沒有,是不是?
  • 林部長右昌
    對。
  • 黃委員世杰
    所以這筆預算是編來預備而已?
  • 林部長右昌
    這筆預算應該是之前一些設備採購的維護費用。
  • 黃委員世杰
    好。
    這是2年前內政部的新聞稿,內容也提到依照行政院會決議,等專法制定後再依法辦理。我想數位身分證在非常多產業及數位發展方面是很重要的項目,同時也因為個資與資安疑慮,社會上有相當大的異議。但也不能把這件事情永遠擺著,過了2年之後還是沒有任何進度,我覺得很奇怪,要的話就做;若是不要的話,就不要一直把這件事情留在預算與施政方向裡,因為等於放了一件空的東西,很奇怪啦!每年都這樣延續,卻都沒有進行。監察院的意思也一樣,這也是2年前已經做的調查報告,督促內政部關於這個題目應該有所作為,不管是釐清之後決定放棄這項計畫或者把專法完善之後繼續推動。
    我覺得大家對於這件事情的疑慮還是集中在資安與個資的管理上,那就會連結到其他範疇,事實上這件事不只涉及內政部層級,還包含數發部乃至於行政院,當時我們在審查數位發展部組織法時就談到,個資的專責管理機關與內政部要推動的數位身分證有很大的關聯性,但我們卻遲遲沒有看到內政部或相關部門針對這項議題有很明確、積極的動作以解決疑慮。
    關於媒體所整理的近年來公部門個資外洩事件─是公部門喔!像上次一些民間企業的外洩事件不算在內,光是公部門的重大個資外洩紀錄,內政部最近就占了3件。而且有很多狀況讓我們覺得非常憂心,第一是內政部一開始好像還搞不清楚狀況,還否認這些資料不是戶政資料,但調查局釐清之後發現確實就是啊!現在到底有沒有查出是經由什麼管道洩漏的?我們也還不清楚。特別是大家可以看看下面這些販售的金額,我們可以看到販售金額可說低得離譜啊!如果這些個資的真實性以及筆數這麼多,竟然還可以用這種價格兜售,就表示這些資料在相關市場上已經是人盡皆知、大家都有了,難怪詐騙集團得心應手,民眾的財產與交易安全幾乎可以說是裸露給這些犯罪者看。
    我想內政部手上握有最重要的戶役政相關資料庫,大概可比健保資料庫,對於民眾個資保護來說是責任最重的機關,所以內政部應該拿出態度來。
  • 林部長右昌
    我向委員報告,你提到的3起戶役政個資外洩事件,其實基本上是同一個資料來源,所以並不是3起。第二個……
  • 黃委員世杰
    所以你們已經查到了?
  • 林部長右昌
    第二個,其實今天唐鳳部長也提到,戶役政資料外洩並不是因為戶役政資料庫遭駭,而是有人採用不安全管道,譬如透過光碟片等方式傳遞。所以並不是從內政部戶政系統漏出去的,而是其他機關單位在使用戶政資料時出了狀況與問題,而這部份我們已經做了整體改正。
  • 黃委員世杰
    我知道你們修了相關辦法,但是這樣的說法正是讓我們覺得非常憂心的地方,這就是內政部在發生這些事件之後幾次對外說明的態度,諸如「不是從我這裡洩漏出去的」、「我們沒有被駭,所以這不算資安事件」、「我們有做資安通報,沒有關係」。但是民眾要看的不是這些,民眾要看的是他們的個資握在內政部資料庫手上,內政部要如何確保你們在使用、甚至開放給其他公務機關或所謂不安全單位使用時,有保護民眾個資不被外洩的手段?因為這些鑰匙、這些資料庫的管控仍是內政部的權責,你不能說是其他機關造成,因為若是其他機關向你們取用,應該也只是限定範圍、限定目的,甚至限定筆數的。但依我們所看到的外洩資料─雖然有點過時,是2018年的資料,但事實上大部分資料是不會變動的,譬如說年齡、出生年月日,這些都是不會變動的資料,這次外洩相當於全部外洩耶!由於是全部外洩,很難說服我們是經由間接管道流出去的,表示問題出在管控過程。
    在資安管理上,進用資料庫都應該留下紀錄,到底copy複製了哪些資料出來、access存取哪些資料、欄位等等,你們內部都應該有相關資料,所以坊間一直在講,有可能是外包廠商的問題,也可能是其他機關的問題。可是如果內政部過了這麼久還是沒辦法把到底是經由哪條線洩出去的查出來,就表示資安管控有絕大的問題。
  • 林部長右昌
    其實這部分司法在調查,也有清楚的方向,並不是委員剛才所提到的狀況。第二,有幾十個機關有使用我們的戶役政資料,過去的作法的確需要檢討,我們已經在行政院的指導之下統統改正了,包括三重驗證機制、傳遞管道、未來其他機關要向本部申請使用戶役政資料時的相關檢核,也包括所取得欄位,我們都已經重新檢討與律定。
  • 黃委員世杰
    所以表示過去沒有,現在已經做了檢討?
  • 林部長右昌
    是的。
  • 黃委員世杰
    最後一點也涉及個資法與資安資通法的修法問題,坊間指稱,雖然現在正在司法調查,但是我們要事前預防、要威嚇,如果亂搞,例如進用不該進用的欄位或資料並傳遞出去,內政部必須抓得到,而且要有嚴厲的罰則,這部分可能不只是你們修正辦法就能做到的。由於目前公部門最大筆的外洩就是這個部分,所以內政部應該根據這個教訓提出相關法令的修法方向向行政院報告,由行政院主導來擬定相關罰則、漏洞及管理機制,還有讓所有可能進用到這些資料庫的相關人員在事前接受教育訓練時都要很清楚地知道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而且絕對是資安問題,不能說資料外洩不是資安問題,雖然可能不一定是系統的問題,卻是系統性問題。這點請部長一定要有魄力地做為表率處理這件事。
  • 林部長右昌
    是。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張委員其祿、鄭委員麗文、謝委員衣鳯、鄭委員正鈐、莊委員競程、何委員欣純及王委員鴻薇均不在場。
    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 質詢:洪委員申翰:12:50

  • 洪委員申翰
    (12時50分)部長好。我今天其實想與部長討論2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社會團體法單獨立法的進度,部長,你應該也清楚,我國現在還在使用的人民團體法其實是戒嚴時期制定的法律,但解嚴後到現在仍持續使用,很多學者都批評這是戒嚴制度一直延伸到現在,國民黨政府也持續用這部法箝制人民的集會自由,其實該法違反了憲法中人民集會自由的權利,也多次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在這次烏俄戰爭中,我們也看到除了烏克蘭本土NGO以外,還有很多國際NGO對烏克蘭給予非常多協助,包括協助他們發聲或做為國際連結,各國國際資源也藉此進入烏克蘭。臺灣有些處境與烏克蘭有點雷同,這幾年其實有很多國際NGO想到臺灣設點,甚至也想對臺灣提供多一點協助,但他們都向我們反映,就是原本這一部戒嚴時代制定的人民團體法對於國際NGO有非常多限制,甚至立案上也很困難,更不用說很多非常專業的國際NGO人才想來臺灣工作,都很難在臺灣工作。
    部長,面對中國的威脅,臺灣與國際的連結、國際發聲這麼重要,但人民團體法明顯已經不符合需求,內政部是否可以儘快提出一部為臺灣現況與未來打造的社會團體法?其實我知道這部法在上一屆、也就是第九屆已經提出,而且並沒有什麼反對聲音、各方都沒有什麼反對聲音,純粹就是立法進度與積極度不夠。請問部長,這部分是否可以加速因應臺灣的現況?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謝謝委員垂詢。內政部的確訂了社會團體法,很可惜上會期沒有完成二、三讀。我們在109年1月17日已重新函文行政院,所以函文目前是在行政院。
  • 洪委員申翰
    這部分可不可以請部長更積極地與行政院三長溝通,加速社會團體法在行政院的審議?就目前來說,這正是我們現在需要的事情,這已經不只是理念的事,而是我們正有這個需要,現在正有很多國際NGO因為香港問題、因為中國威權擴張問題沒辦法繼續留在香港,接下來想把點改設在臺灣,但都遇到人民團體法各種限制,其實已經阻礙了很多國際NGO來臺的意願,我想這不是大家樂見的事,請內政部與行政院討論加速這件事,好不好?
  • 林部長右昌
    是,謝謝,我會反映。
  • 洪委員申翰
    好。
    部長,我今天想跟你討論第二個問題,這個問題在我的辦公室其實真的處理很久了。過去我們一直請移民署協助這件事,移工的工作許可由勞動部勞發署核發,但很多移工在工作許可仍有效的情況下,因為仲介疏失、仲介遺忘,沒有幫移工辦居留展延而遭到遣返,我們辦公室至少已經經歷大概10件相關案例,而且我從2021年2月起就與移民署和勞動部勞發署討論解決方案,在這段過程中,行政院羅政委以及之前的陳宗彥次長都很積極地幫忙。
    現在的臨時性處理作法是如果移工可以提出不可歸責於他自己的證據、而且在其工作許可有效的情況下,移民署調查後可以協助個案回復合法居留身分並且免罰,但這是暫時性、權宜性作法。勞發署與移民署過去其實曾經同意研擬出根本解決的做法,應該讓兩部會的申辦系統介接,也就是工作許可與居留系統應該直接介接,從系統申請的系統端就把關,讓移工的工作許可與居留期限一致,只要有工作許可就有居留期限,才不會發生兩者不一致、甚至因為仲介疏失就造成移工權益受損的問題。
    移民署與勞發署其實已經討論好應該要採用這個做法了,但最近我向勞發署追蹤進度時,他們跟我說現在反而是移民署系統的建置進度過慢,所以勞發署與移民署之間還無法介接,仍然只能如同之前以陳情式個案處理。請問部長和署長是否可以加快進度?現在這個進度已經拖了大概1年時間,是不是太慢了?
  • 林部長右昌
    謝謝委員。我們目前已經預定在8月修改整個系統的申請流程,申請人包含移工與雇主先向移民署申請居留延期,之後再向勞發署申請工作許可,以免再發生這種狀況;在8月之前如果有個案的話則依個案狀況協處,如果非可歸責於移工,就可免予處罰。
  • 洪委員申翰
    部長,我要先向你反映。其實我們辦公室做了非常多這些個案協處,其實每件個案協處都非常耗時、費力,需要來來回回。而且有些人在臺北比較好處理,有些臺北以外的地方比較沒有這類經驗,有時還會打回票,更不用講其實應該修正入出國移民法把罰則提高。有部分移民單位的處理方式反而是,最後雖然願意讓移工恢復合法的居留身分,但還是要處罰,如果在同樣要處罰的狀況下,我們現在又把罰則提高到15倍,所以變成3萬元至15萬元,對於很多移工來說,問題真的不是發生在移工身上、錯不在他,就算被恢復合法居留身分,很多移民單位卻還是要處罰移工、要移工繳罰款,這種狀況對移工真的很不友善、很不方便!
    是否應該將兩個系統的介接加速?兩邊系統的介接才是真正根本性的解決方法,其實大家都同意了,移民署與勞發署就應該加速,看看能不能在四、五月完成,以最快速度上線、適用新的制度,後續就可以免除這麼多個案陳情問題。我要再次強調,光是去年一年,我們辦公室就處理了10件,每一件都來來回回,非常痛苦,而且這件事攸關移工個人權利,他們又非常委屈,內政部把這部分介接速度加快,好不好?
  • 林部長右昌
    謝謝委員,我們來努力。不過系統介接還是要確認系統是穩定的,這點更重要。
  • 洪委員申翰
    當然了。
  • 林部長右昌
    我們會努力與勞發署溝通,看看能不能縮短時間。由於這件案子也已完成發包,所以也要與系統廠商進一步討論。
  • 洪委員申翰
    針對這部分,可不可以請移民署在兩個禮拜內給我們一份報告,說明後續進程以及可能可以加速的做法?
  • 林部長右昌
    好的。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張委員育美、邱委員志偉、林委員楚茵、鍾委員佳濱、溫委員玉霞、林委員德福、江委員永昌與蘇委員巧慧皆不在場。
    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以外皆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王美惠、李德維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委員王美惠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王委員美惠,就「為健全我國房市市場機制,爰針對《平均地權條例》子法修訂進度」,特向內政部提出質詢。
    說明:
    1.《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本院內政委員會已於去(111)年12月21日審查通過,同時並已於今(112)年2月8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此次修法內容主要以:「限制預售屋、新成屋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新增管制私法人購屋」及「預售屋解約登錄制度」為主軸。
    2.《平均地權條例》雖已公布生效,惟其相關子法目前仍尚待內政部研議。同時,內政部除應加速子法之訂定使其更加完備外,應同時加強觀察我國房地產市場因《平均地權條例》通過後所帶來的變化。
    綜上、為使整體政策臻於完備,爰要求內政部應加速制定《平均地權條例》相關子法訂定作業,並於一個月內,針對《平均地權條例》子法訂定進度提出書面報告。
    案由:本院王委員美惠,就「警察加給已逾28年未調升,為因應警察勤務日加繁重、危勞程度日增且物價水準也已上升,爰應適度調高警勤加給,以提振基層員警士氣」,特向內政部提出質詢。
    說明:
    1.內政部林部長右昌於本月1日於本院內政委員會備詢時,說明:「有感於警察的辛勞,要努力爭取調升讓警勤加給,以提振警察士氣。」
    2.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保障警消人員健康權及加班合理補償,自113年1月1日起,外勤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每人每月支領上限提高至1萬9千元。而警察薪資由本俸、專業加給、警勤加給、超勤津貼等四項所組成,惟因警勤加給未調升,就算將超勤津貼上限調高,仍會因為薪點過低而「看得到吃不到」。
    3.軍公教員工待遇統調案去年(民國112年)調薪4%,從1995年迄今累計增加33%,惟警勤加給皆未隨其他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漲。
    綜上、為使整體政策臻於完備,爰此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加強與基層和人事行政總處溝通,並於一個月內,針對警勤加給提升提出方案研擬書面報告。
    案由:本院王委員美惠,就「我國建築安全管理機制,為持續精進建築管理相關規範、提升建築工程品質,並落實違章建築管理,減少衍生之公共安全問題」,特向內政部營建署提出質詢。
    說明:
    1.我國國內違章建築數量多,且樣態複雜拆除不易,多數甚有占用防火巷等情形,如發生意外恐造成重大傷亡。為有利執法單位,並保障公共安全,是否應明訂罰鍰額度之上下限,並且得按次處罰。
    2.現行違章建築多為既存建築,找尋行為人不易,同時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建築物使用人應負有維持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狀態責任,是否應規定行為人不明時,主管機關得令建築物使用人或所有權人、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限期補辦手續、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
    綜上、為使整體政策臻於完備,爰此要求內政部營建署研擬是否有修正法規之必要,並於一個月內,針對上開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委員李德維書面質詢

    為完備國土功能分區繪製機制,內政部111年11月2日發布「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明定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劃設原則、各級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內容及劃設順序,地方政府現正進行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等相關作業,依「國土計畫法」規定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本席要求國土功能分區劃分時,一定兼顧民眾目前土地使用情形,避免現行法令下係屬合法使用,國土功能分區劃分後卻成為違法使用,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今年1月底止,累積建置污水處理廠計81座,全國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僅41.31%,整體污水處理率68.72%,成效欠佳,內政部有必要檢討進程,加速推動。
    為營造清廉參政環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正在審議中限制曾犯違反國家忠誠、黑金槍毒、賄選前科及被判重刑重罪者的參選資格,維護選舉制度公平及公正性。惟人民團體遭黑道漂白,有必推動人民團體法修法,限制黑金槍毒、性侵害前科及被判重刑重罪者擔任理監事會務幹部,避免類似基隆治平對象洗白擔任理事長的事件重複發生,端正社會風氣。
    為因應海外求職、投資及人口販運等詐騙案之變化,行政院於101年3月即規劃透過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及勞動部等機關共同合作,擬定預防、勸阻、救援、究辦等四大方向工作,並於7月15日核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細部執行計畫」,惟目前仍未能嚇阻,本席要求加強查核。
    自105年警政署設置165反詐騙諮詢專線,106年10月起每週透過「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內政資料開放平臺」及「165反詐騙官網」公布假網站、假帳號等最新詐騙手法資訊。惟查「165全民反詐騙網」蒐集民眾通報之假網站、假帳號、詐騙來電、詐騙LINE ID、高風險賣場、投資(博弈)詐騙網站等資訊,仍未提供有效之即時查詢功能,且尚未整合海外求職投資詐騙資訊,仍待持續努力。
    社群媒體網路已成為民眾獲取資訊的主要來源,網路上投資詐騙廣告氾濫,近期投資詐騙廣告樣態多元、流竄各大社群平台,民眾防不勝防。本席要求警政署針對詐騙集團利用網路社群媒體從事犯罪現況,與金管會研議對Google、Meta金融投資廣告資訊建立管理機制,提出有效率、從源頭處理投資詐騙廣告的措施,並加強各單位間聯繫,以共同打擊金融投資詐騙行為。
    另外,住宅政策第一箭要「租得起」,其實就是擴大租金補貼:針對過去的補貼制度放大對象與放寬適用範圍,三百億錢多到放不完撒不盡,放水到連房東身分證也不必就可申請,幾乎是來者不拒,放手到修法要稅徵單位不得對領獎勵的出租房東追查過去的逃漏稅惡行,簡直在為租賃黑市開後門,替逃漏稅違法亂紀的房東漂白,政策的腐敗已經到了極點,看在納稅人眼裡痛在納稅人心梩,補貼政策已經全亂了套,而再多的補貼也彌補不了租金的上漲,租賃黑市永遠無法解決,再多的補貼最後都落在多房囤房的房東口袋,這部分內政部需檢討改善。
    住宅政策第二箭要「住得起」,就只是住宅貸款補貼:其實住宅貸款補貼也只不過一年而已,住得起目標與住貸補貼效果天差地遠,而且衍生了三大缺失:1.人不對:有房住的人,不是最需要的人。2.事不全:易造成不公平,排富難排清。3.時不宜:只有一年,易被質疑為「政策買票」,這部分有修正必要。
    而第三箭要買得起,就是成立青年購屋公積金機制,本席要求內政部爭取將房地合一稅稅收全部列為基金,成立青年購屋信保基金機構,並要建立青年薪資自動扣繳提存機制,一定年限存足一定額度,政府補助相對額度做為購屋頭期款(約總價10%),分期付款政府利息補貼,並持續由薪資扣繳機制還款。
  • 委員王鴻薇書面質詢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3月8日
  • 質詢委員
    王鴻薇
    質詢對象:內政部
    質詢題目:
    針對我國戶役政資料遭駭客在網路上兜售,請說明目前調查狀況、損害程度,及未來防範措施。
  • 主席
    書面質詢與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在1個禮拜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今天不會逐條討論,所以部分官員可以離開,但部分官員仍要留下。主席特別提醒一下,明天要逐條討論,而我今天發現有一些委員對於明天安排的法案還是有一些疑慮,我不敢說是誤解,而是有疑慮,相關單位譬如說戶政、移民署,要快點與委員溝通喔!明天要逐條討論,要是屆時當場爭論不休,進行速度會比較慢喔!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 質詢:江委員永昌:13:00

  • 江委員永昌
    (13時)超級感恩主席。請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李局長,有一項宣傳我覺得其實太過頭了,實際上功效沒那麼大,就是刑事警察局陸續與台新金、富邦金簽訂MOU,要採用人工智能分析警示帳戶,而且提供了15種樣態讓業者進入模組比對,比對之後宣稱有7成準確率。相較之下,人工比對後認定1萬件警示帳戶,結果出來只有8件是正確的,所以兩者大概相差875倍。雖然你們這樣宣傳,但我要問,我再怎麼查詢也不知道實情。例如富邦說針對15個模組在5個月間驗證了560戶,但這個數字以7成的命中率來計算又不對啊!因為這當中有292戶是警示帳戶,後面268戶是衍生管制帳戶。我就不再解釋什麼是警示帳戶、什麼叫衍生管制帳戶了啦!但前言後語對不到7成,那麼7成的數字從哪裡來?你們到底叫他們做多少件數?是他們提出800件可能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之後,其中準確的有560件?還是560件提出來,最後有7成是警示與衍生管制帳戶?你要不要說明一下?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李局長說明。
  • 李局長西河
    情況是這樣,業者在110年與我們簽MOU,我們將165專線受理報案後列為警示帳戶的交易情形,以總共15種參數……
  • 江委員永昌
    就是把樣態做成模組,然後讓富邦就其六百多萬客戶……
  • 李局長西河
    對,針對在什麼狀況下會成為詐欺帳戶,讓他們把交易情形帶回去做內部系統管理,該內部系統就由富邦銀行自行管理,我們不介入。這部分是由他們自己研究,將交易異常、還沒列為警示的帳戶提供給我們參考、偵辦,概念是這樣的。
  • 江委員永昌
    你不要講概念,你跟對方簽了MOU,就要知道怎麼執行。
  • 李局長西河
    是。
  • 江委員永昌
    其實全國總存款帳戶有一億八千五百多戶,我查過你們列出的警示帳戶大概有九萬多戶。若按照這個比例平均分配,在富邦六百多萬客戶中,理論上應該會有三千多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你們跟他們簽完MOU,富邦是把六百多萬客戶統統丟進模組比對,比對出560戶嗎?但這是不對的啊!如果平均分布,富邦應該有三千多件。這還不算沒查到的警示帳戶喔!所以富邦的數字距離平均就是只有八分之一或幾分之一而已,根本沒有我們想要的那麼好。還是富邦並未把全數客戶都丟進AI人工系統當中比對?這裡差別很大,對於這種基礎的資訊,例如富邦以拿多少客戶數比對出多少警示帳戶、比對出多少警示帳戶之後準確率又有多少,你連這個都不了解清楚?我不好意思講,其實應該鼓勵更多銀行參加這項MOU,也都用人工智能辨識,而不是由所有銀行承辦人員、工作人員以肉眼比對,他們自己就算看電腦看個半死,效率也是很差。當然我知道有這個效能,可是目前這樣讀起來,不就像是在幫富邦宣傳嗎?這不太對吧?
  • 李局長西河
    針對這部分,我們會再與富邦研究他們的研究參數等情況。
  • 江委員永昌
    你們根本不知道他們聲稱的準確率7成到底怎麼算,這是第一點;富邦到底以其六百多萬客戶當中的多少萬客戶去做模組比對,你們也不知道。這也不知道、那也不知道,只是新聞稿寫出來讓人覺得他們好棒棒!有時候,讓銀行宣傳一下,我不敢太過苛責,為什麼?因為這樣才有誘因讓其他金融機構願意加入,所以有正面效果。可是,數字讀完之後沒有效果啊!只看出銀行的高風險客戶。你們自己也講了,詐欺案中與異常交易存款帳戶有關的高達9成,這樣推算回來也不覺得現在這項MOU發揮了好的成效數字,你們卻這樣宣傳,讓我覺得非常疑惑。
  • 李局長西河
    根據我們本來跟他們的約定,他們將165專線執勤中心蒐集的詐騙手法、帳戶提領情形……
  • 江委員永昌
    我知道啦!你現在還是在說明這項MOU是什麼,就是寫了15種詐騙樣態模組,經過人工AI智能,讓銀行去處理等等,這些我都知道。我是就數據認為你們並不了解富邦的實際執行情況,所以麻煩你們要準備好。就這樣,我就是做個提醒。
  • 李局長西河
    我們會再向富邦銀行了解他們的處理情形。
  • 江委員永昌
    我希望後續還會有一家、一家銀行陸續進入你們這樣的試辦方案,好好打擊詐欺、打擊異常交易存款帳戶,把這個功效發揮出來啦!
  • 李局長西河
    好,謝謝委員。
  • 主席
    現在繼續留在現場的官員,就是明天進行入出國及移民法逐條審查時相關的官員。休息5分鐘。
    休息(13時06分)
    繼續開會(13時13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法案審查。
    宣讀討論事項所有條文,修正動議一併宣讀。
User Info
莊瑞雄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