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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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開會(10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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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營養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營養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營養師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6、6會期第12、9、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12450073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1份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營養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營養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營養師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5月3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038號、111年12月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269號、112年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78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
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營養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營養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營養師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併案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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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營養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營養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營養師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經分別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第6會期第9次會議及第13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12年3月13日舉行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將前揭3案提出審查,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玉琴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另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法務部及教育部代表亦應邀列席備詢。
三、委員張育美等19人之書面要旨:
有鑒於營養師法(以下簡稱本法)公布施行後,執業營養師人數持續上升,自八十五年登記執業人數三百九十五人,上升至今約四千餘人;國內營養師執業場域亦逐漸擴大,涵蓋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學校、政府機關、團體膳食公司、食品營養或保健生技公司、食品工廠及販售通路等。然現行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所規定之營養師執業處所及其執行業務範圍,已無法涵蓋現今國內營養師人力供需情況;另為維護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情形民眾營養照護之權益及考量與其他醫事人員法規對於違反停業、歇業規定裁罰額度之比較,爰擬具「營養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增訂營養師執業場域及營養師執行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二條)
(二)增訂營養師執行業務以遠距通訊方式執行業務者,並明定其執行業務時,應先經報准。(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修正營養師違反停業、歇業時規定之罰鍰額度。(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四、委員吳玉琴說明提案要旨:
為使法規切合營養師實務工作之情狀,及保障民眾接受營養專業服務之權益,爰擬具「營養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綜觀所有醫事人員之法規,除營養師法外,皆無「當面」之條文規範。營養師確有「親自」執行業務的必要,但以數位醫療科技蓬勃發展,及近年來新冠肺炎疫情下隔離與視訊看診漸趨普遍,顯見現行規範已不符現況各種樣態之所需,故營養師法第十三條,應予修正。
(二)現今醫療資訊進步快速,個案健康資訊來源、營養評估等資訊之獲取並非僅「當面」一途,且由於營養師為醫療團隊成員之一,執業行為規範亦應有一致標準,以利團隊成員分工合作,避免執行障礙。
(三)我國於民國110年執行「全民健康保險遠距醫療給付計畫」,當年度亦堪稱遠距醫療健保給付元年。立基於此,更是凸顯營養師法中明載「當面」之服務提供樣態之狹隘。
(四)綜上,為提升營養服務量能、增進國人健康、照顧偏鄉民眾,並呼應我國遠距醫療政策規劃,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五、委員邱議瑩說明提案要旨:
有鑒於營養師法公布施行後,執業營養師人數持續上升,國內營養師執業場域亦逐漸擴大,現行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所規定之營養師執業處所及其執行業務範圍,已無法涵蓋現今國內營養師人力供需情況;另為維護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情形民眾營養照護之權益,爰擬具「營養師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增訂營養師執業場域範圍。(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綜觀所有醫事人員之法規,除營養師法外,皆無「當面」之條文規範。營養師確有「親自」執行業務的必要,但以數位醫療科技蓬勃發展,及近年來新冠肺炎疫情下隔離與視訊看診漸趨普遍,顯見現行規範已不符現況各種樣態之所需,故增訂營養師執行業務以遠距通訊方式執行業務者,並明定其執行業務時,應先經報准。(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提出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重點
1.張育美委員等19人擬具「營養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條文計有第10條、第12條、第13條及第28條,係鑑於我國人口結構轉變及民眾對於健康意識重視,營養師執業場域已擴及長期照顧機構及機關等提供營養專業服務,為配合營養師之實務及國民營養政策之發展,增加執業場域及擬具排他性之專業範疇及膳食製備之監督管理,以維護膳食供應品質,保障民眾飲食安全及營養健康。為維護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情形之民眾營養照護之權益,新增營養師得透過通訊方式執行營養評估及飲食設計與諮詢業務。並考量其他醫事人員法規同時修正營養師停業、歇業應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規定時之罰鍰額度。
2.吳玉琴委員等18人擬具「營養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為維護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情形之民眾營養照護之權益,新增營養師得透過通訊方式執行營養評估及飲食設計與諮詢業務。
3.邱議瑩委員等16人擬具「營養師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係鑑於我國人口結構轉變及民眾對於健康意識重視,營養師執業場域已擴及長期照顧機構及機關等提供營養專業服務,為配合營養師之實務及國民營養政策之發展,增加執業場域及擬具排他性之專業範疇及膳食製備之監督管理,以維護膳食供應品質,保障民眾飲食安全及營養健康。並為維護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情形之民眾營養照護之權益,新增營養師得透過通訊方式執行營養評估及飲食設計與諮詢業務。
(二)本部意見
1.營養師法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0條有關執業處所增列長期照護機構及機關一節,查本部108年7月24日衛部醫字第1081669028號公告「營養師法第10條主管機關認可得供營養師執業之機構、場所」,業包含長期照護機構;另機構之規模不明且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尚未正式公告,如有實務需求,可由本部依法公告,增加彈性空間。
2.營養師法
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1)增訂第12條第2項:增訂得執行之業務一節,按現行條文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業務項目之營養評估、飲食設計、營養諮詢等,已涵蓋政策擬定、營養教育推廣、營養調查及其他社區、居家或機構之營養改善方案有關規劃設計與執行等營養相關業務,建議維持原條文。
(2)增訂第12條第4項: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已明訂膳食材料及設備規格,由食品技師監督管理,有關增訂營養師監督管理膳食製備所需之原材料及設備之規格擬定,恐涉及其他食品專業技術人員之業務範圍,建議與相關團體協商後再行推動。
3.營養師法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在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情形者,得以遠距通訊方式執業,並應向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准,始得為之。鑑於營養照護之介入影響疾病控制甚鉅,以遠距通訊方式提供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情形民眾不間斷之營養照護服務,有其重要性,並應向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准,始得為之。建議可推動。
4.營養師法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鑑於國家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訂定之裁罰,應考量該裁罰,足資警惕遵守行政法上義務。並參考其他醫事人員法規定,營養師停業及歇業如未報請原發執業執照單位備查,產生機構(關)營養師服務之人力比不足情形,對於人民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爰建議維持罰鍰金額1萬以上5萬以下。
有關委員所提修法版本,均為強化相關營養服務能量,讓更多民眾接受營養專業照護、改善及預防疾病,促進健康,立意良善,本部予以支持,惟涉及其他人員業務範圍,仍需與相關團體協商。
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併入委員吳玉琴、蘇巧慧、莊競程及張育美所提營養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動議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縝密討論及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臚列如下:
(一)第十三條,照委員吳玉琴、蘇巧慧、莊競程及張育美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八、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玉琴補充說明。
九、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
主席請召集委員吳委員玉琴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營養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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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第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營養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不得由他人代理。
營養師以通訊方式執行前條業務,應事前報經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前項通訊方式之執行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營養師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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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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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營養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
質詢:吳委員玉琴: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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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10時55分)今天營養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讓營養師提供專業服務時更加切合民眾的需要,也提供民眾獲得營養師專業服務的可近性。營養師法從93年修正後規範執行個別對象健康狀況的營養評估,是以個別對象的營養需求所做的設計,相關諮詢業務都要當面進行,但實務上許多的營養諮詢是病患出院後回到家還需要詢問或持續追蹤的情形,可是營養師受限於法規必須當面進行,因此只能要求民眾再回到醫院一次或是營養師到民眾家中提供協助,這樣的現象在近幾年的疫情期間尤其困擾。
近20年來科技進步快速,通訊傳播從3G到4G、5G,通訊演變已經不可言喻,疫情高峰期間更是廣泛使用視訊門診,很難想像營養師法竟要求當面提供服務,所以今天營養師法第十三條修正三讀之後,未來營養師執行各項業務就不再受限於當面進行,只要依循該條文中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所訂的通訊方式,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核准後,就可以採取通訊方式提供服務。這次修法感謝營養師全聯會及衛福部的協助,以及本院委員的共同支持,期待未來營養師可以更積極地協助需要營養評估、營養設計跟營養諮詢的病患跟家屬,並能夠將營養的知識推廣到社區民眾,以協助國人吃得健康、吃得正確、更加健康,謝謝。 -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林宜瑾等21人分別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7會期第5、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12450072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林宜瑾等21人分別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不須交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11月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630號及112年3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39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併案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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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經分別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第7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12年3月13日舉行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2案。會議由吳召集委員玉琴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另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常務次長周志浩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亦應邀列席備詢。
三、委員王婉諭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於2021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後,2022年7月27日由行政院公告施行,科技部已正式更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明確業務權責,爰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林宜瑾之書面提案要旨:
為有鑑於為因應國際科技趨勢,並強化橫向跨部會之整合,立法院已於2021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科技部於2022年07月27日,轉型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然本法有關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委員組成之規定,尚未配合相應之調整。是故,為符合法制體例,爰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法有關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委員組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
五、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提出說明如下:
(一)審查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重點
有鑑於為因應國際科技趨勢,並強化橫向跨部會之整合,立法院已於2021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科技部於2022年7月27日,轉型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然本法有關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委員組成之規定,尚未配合相應之調整。是故,為符合法制體例,爰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2.本部意見
(1)依據總統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31號令公布「茲將『科技部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並修正條文」,行政院已定自111年7月27日施行;爰科技部已改組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2)爰上,本案建議修法。
(二)結語
本部依癌症防治法持續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降低癌症死亡率。我國整體癌症標準化死亡率已由96年的每10萬人口142.6人,下降至110年的118.2人,長期呈下降趨勢,於癌症之預防、篩檢、治療、照護等項工作均已逐漸顯現成效。為強化癌症新藥之可近性,目前已規劃癌症新藥之健保暫時性給付機制,給付新藥之原則為先鬆後緊模式,先給付2年再評估成效,及早提供癌症病人使用新藥機會,同時亦將參考各界意見,多方討論研議可行作法,以全盤顧及癌症病人使用癌症新藥之權益。
六、與會委員於會議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進行法案審查,經在場委員縝密討論及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照案通過。
七、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玉琴補充說明。
八、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
主席請召集委員吳委員玉琴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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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代表。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癌症防治法修正第八條條文(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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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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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癌症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十五、(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經濟兩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討論事項第十五案為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今天審議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補送列入審查總報告部分,請宣讀財政委員會彙整報告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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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報告一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221001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等3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提報院會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討論,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10月4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163號函。
二、旨揭各委員會關於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全部審查完竣,審查結果亦均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分別出席說明。
三、另尚有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等3委員會本次未及列入,俟其等審竣並將審查報告送達本會後,再行彙整提報院會併案討論。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均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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