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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242億3,668萬3千元,增列「營業收入」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42億8,668萬3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131億4,009萬2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650萬元〔含「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業務費用」項下「旅運費」50萬元及「推展費」100萬元〕。
(2)「租金與利息」2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8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31億3,159萬2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10億9,659萬1千元,增列5,850萬元,改列為111億5,509萬1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72億5,039萬7千元,減列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2億4,539萬7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億4,316萬7千元、增加資金之轉投資469萬3千元,均照列。
(八)通過決議20項:
1.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36億4,714萬6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2.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研究發展費用-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新一代i郵箱軟硬體設計研究案」編列110萬元。經查i郵箱自105年起建置至今已逾2,400餘座,惟審計部於查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之審核通知事項指出,有791座使用率未達30%,421座未滿10%,主要係由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設置i郵箱前,僅勘察設置地點之空間大小、網路、消防、電力等各項硬體設置條件是否符合需求,未辦理設置地區民眾之i郵箱需求市場調查所致。爰此,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11億8,207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就「強化i郵箱設置前評估作業及加強i郵箱使用率」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與整體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3.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預算「營業成本」項下「勞務成本」中「郵件處理費」之「租金與利息」編列1億5,077萬7千元,與111年度預算9,967萬3千元相比增列5,110萬4千元(增幅33.8%),其中以機器租金預算增加最多,較110年度增列8,404萬5千元(增幅536.7%)。經查,該項預算108至110年度分別編列5,112萬7千元、7,921萬4千元、7,011萬8千元,決算數分別為6,981萬3千元(執行率136.5%)、1億2,092萬2千元(執行率152.7%)、9,438萬元(執行率134.6%),近3年執行率均超過預算數甚多,顯見過往預算未能準確編列;又112年度預算機器租金編列暴增,惟預算書中卻未詳細說明其預算增加之用途,恐有預算浮濫編列之嫌,為確保預算覈實編列,故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項計畫之運用提出詳細說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4.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1,851億0,892萬1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三,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5.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279億2,505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陳素月 李昆澤 劉櫂豪 劉世芳
6.112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及改良擴充計畫」共編列預算72億5,039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林俊憲 劉世芳 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趙正宇 陳雪生
7.逢年過節透過郵局寄送禮盒必定爆量,經常發生包裹塞爆郵局,比平均處理量多出四、五成,甚至暴增2倍多,造成基層負責收寄、運輸和投遞的同仁疲於奔命、壓力大增,引發工會不滿。節日包裹暴增,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人力不足,導致延誤投遞,尤其有時效性的農產品或食品易受影響而造成報廢及浪費。爰此,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檢討特定節日郵政人力調度不足問題,並提出及早規劃因應節慶暴增包裹之臨時處理人力招聘,改善節日人力調度及物流作業,降低郵務士的負擔及避免延誤投遞等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及節日臨時人力招聘方案。
提案人:陳椒華 林俊憲 魯明哲
8.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營業部分)指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收衰退億餘元,惟「營業收入」自106年度之3,286億餘元,降至110年度之2,544億餘元,減幅達22.57%,主要係壽險業務營業收入自106年度之1,874億餘元,下滑至110年度之1,365億餘元,減少508億餘元,衰退幅度達27.13%所致。除此之外,從獲利能力之重要指標「營業利益率」(營業利益占營業收入之百分比)觀之,中華郵政公司除109年達5%外,110年為4.84%、111年為4.97%、112年預估為4.93%,敬陪國營事業中「金融保險業」之末座。爰此,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112年度營業利益率5%為目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營運改善計畫,提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績效。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蔡易餘 林俊憲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本業,主要營運項目為郵件、集郵、儲金、匯兌、簡易壽險及代理業務等6項,依據中華郵政公司110年決算書來看,近5年度6項主要營運項目中,僅郵件業務有所成長,其餘5項主要營運項目皆呈衰退之勢。又查,集郵、儲金、匯兌、簡易壽險及代理業務,5年來營運值減少介於1.44億元至446億元間,減幅介於18.94%至76.89%間,又110年度儲金、匯兌及簡易壽險等3項業務營運值為近5年最低,公司獲利能力持續呈現下滑。為提升中華郵政獲利能力,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檢討精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本業營運項目績效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i郵購客戶別銷售概況顯示,近3年皆以銷售於內部員工為主,金額介於2億4,842萬2千元至3億5,771萬2千元間,占比介於69.09%至73.10%間,111年截至7月,銷售內部員工比例仍占66.69%,足見中華郵政公司開發外部客戶成效不大,並有強迫內部員工消費之疑慮。為有效提升i郵購外部客源,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外部客源不足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1.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型塑i郵購平台特色,開闢「關懷農產行銷專區」、「台灣農特產品館專區」及「公益關懷專區」。經查i郵購於111年3月16日架上銷售商品共169,523項,其中農特產品之「生鮮產品」商品僅14,052項,占8.29%,其餘九成商品並未符合平台特色,販售驗證農產品,九成未標示賣家及商品資訊或標示不全、八成未標示驗證標章或標示不清,顯示i郵政對於產品控管能力嚴重不足。為提升i郵政架上商品品質及維護消費者權利,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商品品管進行通盤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2.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i郵購會員數截至110年3月底止,會員數達52萬筆。然中華郵政公司尚未將i郵購會員資料納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核心業務及核心資通系統。有鑑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統計,110年度國人因線上賣場個資外洩遭詐騙案超過3000件。為防止民眾個資因i郵購外洩,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i郵購會員資料納入核心資通系統,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員工數逐年遞減,自108年至111年7月為止,由2萬6,035人降低至2萬5,148人,而各年預估退休人數自111年908人增為115年度之1,312人,呈逐年增加趨勢,然111至112年度擬進用員工1,923人,恐無法補足之前所缺員額數及預估退休人員數,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精進人力資源管理,對於人力招募、培育與運用提出改善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4.桃園中壢郵局新建工程,已於110年10月20日正式開工,預估114年3月19日正式完工,為確保工程如期如質完工,提升國人與桃園市民眾辦理郵政、金融等相關業務之便利性,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把關工程之施作期程,並落實相關管考期程,俾利計畫執行順遂。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30億1,187萬4千元。經查,該項計畫仍有部分標案工程執行進度略微落後,亦或是招商不順導致流標之情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妥予控管,並妥適規劃緩建土地之處理,以利本計畫如期如質完工。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之工程執行進度落後提出具體改善方針與應變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估各年退休員工人數自111年度之908人增為115年度之1,312人,增加404人(增幅44.49%),呈逐年增加趨勢。為因應未來幾年員工退休人數增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規劃人才招募計畫、加強培育與人力運用,以充實人力資源,確保我國郵政持續成長及永續經營。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整體人力發展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7.我國自111年8月起陸續有行政部門網站及相關系統皆遭受資安攻擊,已成我國重大國安事件,為避免相關機敏資料遭駭客竊取、藉此散播不利我國之假訊息及癱瘓網路造成民眾生活不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單位應持續強化人員訓練、資通訊安全防護,且採購落實須符合我國資通訊安全檢核事項,並重新檢視既有資通訊設備、外包廠商營運之系統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及擬訂相關資安緊急應變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盤點目前所有相關系統設備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並就「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通訊安全防護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8.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書揭示,112年度「保費收入」較111年度增加25億5,600萬元(增幅3.11%),惟網路投保比率及保費收入占比仍偏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開發新商品、優化作業流程、強化宣導行銷及推廣數位通路服務,以提升保費收入。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網路投保業務宣導行銷及推廣數位通路服務之精進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9.嘉義市文化路郵局(901支局)成立於1927年,被登錄為歷史建築。經查,建築外觀修復暨周邊景觀工程整建已花費4,667萬8千元,原定於111年10月7日完工,卻延宕至112年5月底才能竣工。有鑑於嘉義市文化路郵局內有早期郵政用具、文物及郵史等重要文資,並依據「中華郵政史臺灣編」資料,彙整嘉義郵局歷史、沿革及劉銘傳在嘉義地區開辦新式郵政之史料,後續應將文物及郵史資料,須妥善保存並規劃展示,讓歷史文化有效傳承。爰請交通部研議設置郵政博物館嘉義館,並規劃常態展、特展、兒童多元學習展場、體驗區及語音導覽等設施,並有完整行銷計畫,避免浪費4,600萬元公帑,未達成活化歷史建築之目的,以及社會教育與休閒娛樂功能。
提案人:蔡易餘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陳椒華 王美惠
2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度起轉投資台灣行動支付公司,其目的除增加投資收益外,也期望透過引進民營金融及物流專業,提高中華郵政公司金流及物流產業上、下游整合能力,並提供多元化服務、開發新種業務等,惟台灣行動支付公司因功能受限與支付款便利性不佳等因素,難與其他行動支付平臺相比,在台灣各類型行動支付中排名敬陪末座,且近5年仍持續呈現虧損,故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擴大發展台灣行動支付平臺用於郵政業務並持續滾動式檢討,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以利改善台灣行動支付公司收益情形。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05億4,451萬5千元,增列「營業收入」1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6億4,451萬5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353億1,999萬1千元,照列。
3.稅前淨損:原列47億7,547萬6千元,減列1億元,改列為46億7,547萬6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222億6,011萬8千元,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2億5,011萬8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0項:
1.112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用人費用」編列164億3,865萬9千元。惟鐵路運輸屬勞力密集之產業,「用人費用」占「營業收入」295.43億元之55.64%,相較於同屬交通事業機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介於12%至16%之比率,「用人費用」明顯占比過高。且與各國主要鐵路事業之員工平均每人營業收入相比,我國每人收入最低,顯示我國鐵路事業人力資源未能有效運用,爰該項預算凍結1億元,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李昆澤 蔡易餘 林俊憲 許智傑
2.112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13億1,523萬元,較110年度決算增加1億0,951萬元,較111年度預算增加4,375萬6千元,考量臺鐵112年度「營業收入」預算較111年度減列7億3,168萬元,相關支出應更加撙節,爰此,112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編列13億1,523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世芳 劉櫂豪 林俊憲 許智傑
3.112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4億6,362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劉世芳 許智傑 劉櫂豪
4.112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勞務成本」編列287億6,628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陳椒華 劉世芳 林俊憲 趙正宇 劉櫂豪 許智傑 李昆澤
5.112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貨運服務費用」編列40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6.112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業務費用」編列8億1,673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陳椒華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林俊憲 劉世芳 劉櫂豪 黃世杰
7.112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管理費用」編列8億5,067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李昆澤 劉櫂豪 林俊憲 劉世芳 許智傑 陳椒華 許淑華 蔡易餘
8.112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其他營業費用」編列1億0,638萬9千元,有鑑於「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應達其總支出預算之一定比例,是以按111年11月最新修正公告之「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總預算比例」,屬運輸管理類之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編列研究發展預算並占總支出預算321.6億元(即「營業成本」303.9億元,加上「營業費用」17.7億元)目標比例至少達0.041%規模。然而,查臺灣鐵路管理局「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研究發展費用」僅編列新臺幣14萬元,占總支出預算321.6億元比例實在低的離譜,離0.041%標準差距甚大,允宜檢討並重新編列之。爰此,112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其他營業費用」編列1億0,638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嗣後限期於1個月內,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臺鐵112年研究發展費用編列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9.112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之「災害損失」編列1,319萬9千元,有鑑於極端氣候威脅加劇,復以我國地理及氣象變化之實務整備所需,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儘速改變連年在「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之「災害損失」編列預算數過低之情形,以及所凸顯整備上僥倖心態。查「災害損失」預算編列紀錄中,109年預算數1,035萬6千元,決算數5,521萬8千元;110年預算數1,582萬6千元,決算數4億7,949萬4千元。是以,112年僅編列1,319萬9千元預算數,勢必將遠低於實際執行數,爰112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之「災害損失」編列1,319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嗣後要求限期於1個月內,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臺鐵因應我國災害發生情形之整備及財務編列因應作為總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10.112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222億6,011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趙正宇 李昆澤 許淑華 劉櫂豪 劉世芳
11.有鑑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12年度預算「營業外收入」包含賠償收入、股利收入、金融資產利益(基金投資收入)、處分不動產和廠房及設備利益,以及什項收入等內容,共計編列10億元預算數。然而,編列之計算說明上因過於精簡,復110年度決算數逾17億元,以及111年度季中同項預算執行數便逾10億元規模,是以112年度恐有編列過低之虞。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12.依交通部網站所列2018年主要國家鐵路事業平均每人營業收入比較表,我國為5萬9,305美元,為表列國家中最低者,而同屬亞洲國家之南韓14萬8,551美元,為我國之2.50倍;而次低者為加拿大,惟每員工對營業收入之貢獻9萬4,426美元,仍為我國之1.59倍,最高者為美國51萬8,977美元,該數額為我國之8.75倍,即使考量各國物價指數(Cost of Living Index)後,我國每人營業收入仍最低,顯見我國鐵路事業人力資源較未能有效運用,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公司化之預期目標,除改善營運並加強安全外,亦應一併提高人力資源之有效利用。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公司化後,如何有效提高臺鐵人力資源之運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3.經查,近年來法定優待票差額之預、決算情形,108至112年度每年預算均超逾10億元,107及108年度決算甚有超支之情形,109及110年度決算雖未超逾預算,惟金額仍介於7至8億餘元;對此,雖交通部前於108年間已函詢衛生福利部,考量政府資源有限,又需兼顧社會福利、政府財務之衡平發展,建議採交叉補貼方式為宜;惟目前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尚難納入法定優待票之調整機制,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自行吸收之法定優待票差額仍無法以交叉補貼方式處理。然近年該局每年短收7億餘元至11億餘元不等金額,此況恐加重營運負擔,亦不利公司化之進程,臺鐵應與相關主管機關研擬因應對策。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公司化後,法定優待票之財務來源及政府補貼機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4.經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12年度預算案之利息費用編列10億4,867萬元,此乃短期借款之利息費用,較111年度預算案增加2億5,627萬元(增幅32.34%),較110年度決算增加4億9,202萬4千元(增幅88.39%),考量目前國際環境仍處升息循環階段,且短時間內難以停歇,我國對此亦難以置身事外;換言之,臺鐵所預編列之利息將連年提高,考量臺鐵因配合政策等種種因素虧損難止,短期借款金額又逐年增加,財務負擔沉重,為免財務惡化,該局應積極開源節流,縮小營運資金缺口額度。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開源節流之措施與對策,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5.經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截至110年底,其土地被占用面積達22.39公頃,被其他機關占用之土地達22.14公頃,該局應儘速督請占用機關辦理有償撥用,或依規定請該機關承諾管理維護,對於私人占用部分,應積極依相關規定了解占用成因並妥為評估,並排除占用,以維護公共財之公平性;此外,對於閒置土地部分應充分發揮資產運用效益。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上述問題之辦理情形及改善方式,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6.員林車站周邊土地都市更新招商計畫,面積約2.7公頃,以公有地設定地上權方案納入車站專區一併招商,於108年10月至12月辦理第1次招商作業,惟無人投標,迄今已辦理公開評選文件(草案)第2次及第3次公開閱覽,並舉辦第2次招商作業。經查員林車站共3項資產開發案:(1)高架橋下多目標案,含四段商場、三段停車場及一棟法定停車場,業已招標,契約期間111年10月1日至127年3月31日;(2)員林穀倉及腹地標租案(準備招標作業中);(3)員林站旁土地都更案,分為車專區南北側橋下空間及西側商業區,其中車專區南北側橋下空間短期活化案業已招標,契約期間111年9月30日至114年12月29日。該案自109至112年度預算(案)分別編列收入5,620萬元、3,140萬元、60萬元及60萬元,但因未完成招商,迄未獲取收入,現部分資產已招標,然明年收入僅編列60萬元,且員林車站位於員林市中心,地處精華地段,迄今仍有部分資產未能招商實為可惜,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研議未能順利招商之原因、改進措施與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17.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12年度預算案列有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投資淨額為39億9,477萬元,預計112年底持有股數為2億6,182萬9,777股,持股比率為6.06%,編列股利收入預算為0元。臺鐵局為亞太電信第3大股東,並於董事會中取得2席董事,占全部董事席次(扣除獨立董事3席,計有6席)比率為33%。臺鐵局轉投資亞太電信股份39.95億元,嗣因未參加該公司增資及遠傳入股等因素,持股比率由9.29%降至6.06%;而該公司長年虧損,投資績效未盡理想,又亞太電信日前股東會決議與遠傳電信合併時認列交換損失3.91億元,該局允宜善盡公股代表人職責,妥為注意該2公司合併相關事宜並善加監督,俾維護投資權益。爰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針對亞太電信、遠傳電信合併後,如何提高投資獲利提出書面說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趙正宇 林俊憲 劉櫂豪 許智傑
18.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12年度預算案「營業收入」編列295億4,320萬9千元,預計員工人數1萬7,360人,「用人費用」164億3,865萬9千元。相較其他國營交通事業,臺鐵局平均用人費用雖低,惟占營業收入比重偏高。
交通部主管國營事業112年度「用人費用」預算比較表
資料來源:行政院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
若與國際鐵路事業相較,依交通部網站所列之各國主要鐵路事業之員工平均每人營業收入資料,我國為5萬9,305美元,為表列國家中最低者,而同屬亞洲國家之南韓14萬8,551美元,為我國之2.50倍,即使考量各國物價指數(Cost of Living Index)後,我國每人營業收入仍最低,相對而言我國鐵路事業人力資源較未能有效運用。
2018年主要國家鐵路事業平均每人營業收入比較表
單位:美元
說 明:表內各國鐵路事業均為國有(國營)。
資料來源:1.交通部網站:交通統計/主要國家交通統計比較。
2.「物價指數」係查詢自NUMBEO網站:「Cost of Living Index by Country 2022」資料。
爰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針對有效提高用人效益提出說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許智傑 趙正宇 劉櫂豪 林俊憲
19.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4至113年辦理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經查,該項計畫中臺鐵局辦理採購EMU900列車以發展都會區捷運化,縮短列車班距及行車時間,滿足西部通勤旅客運輸需求,惟依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109年10月第1批車輛交貨後,於試車階段多次發生意外,分別在109年11月及110年2月,因集電弓碳刷損傷而無法行駛,又於不同車型連結測試時,因未確認中軸導致車輛碰撞受損;據臺鐵局說明,多次意外皆為承包商人為疏失導致。該計畫預計購置城際客車600輛、區間客車520輛、支線客車60輛等,陸續於113年度完成交車,為確保後續交車如期如質完成,故建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釐清承包商責任且具體求償,並針對未來接車之標準作業流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智傑
20.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進行公司化之體制改革刻正進行中,且賡續於人員進用、人事管理等數十項子法推動研擬中。是以為避免我國公眾對於臺鐵之形象認同有減,以及臺鐵內部經營衍生高層與基層紛爭致行政量能內耗,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務必秉持最終以積極遵守勞基法、落實團體內部暢通溝通,以及提升成員間互信等原則辦理,並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雪生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61億5,500萬3千元,增列「營業收入」4,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1億9,500萬3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51億2,172萬3千元:
(1)配合營業總收入增列4,000萬元,應隨同修正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技術合作費及權利金-支付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權利金40萬元。
(2)減列「業務費用」200萬元。
(3)減列「棧埠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修理保養與保固費」之「機械及設備修護費」200萬元。
(4)減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200萬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5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1億1,612萬3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10億3,328萬元,增列4,560萬元,改列為110億7,888萬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74億4,403萬1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7億4,000萬元、收回資金之轉投資2億3,630萬元,均照列。
(八)通過決議21項:
1.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7億1,959萬6千元,凍結7,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2.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辦理行銷獎勵措施編列6億5,000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許淑華 許智傑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趙正宇 陳椒華
3.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勞務成本」項下「維持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之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編列3,6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陳椒華
4.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編列4,013萬9千元,主要為辦理客運及觀光遊憩水岸開發業務推廣、招商說明及國內、外業務推展等費用。經查,該項預算108至110年度分別編列3,848萬8千元、3,848萬8千元、3,648萬8千元;決算數分別為3,189萬9千元(執行率83%)、3,427萬2千元(執行率89%)、3,314萬6千元(執行率91%)。雖過往均有不錯的執行率,然而預算書中並未清楚說明如何推廣及招商,考量隨著疫情緩解,國內、外觀光都逐漸復甦,如何帶動地方觀光應為首要考量,港務公司應積極配合各縣市政府推動觀光遊憩活動發展,以提升地方觀光收益,故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項推廣費如何配合各縣市政府提升觀光效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細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5.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36億4,497萬4千元,其中「高雄港埠旅運中心辦公裝修及智慧化應用統包工程」,為因應高雄港埠旅運大樓及組織調整,辦理辦公區域裝修工程及全區5G智慧化工程,惟高雄港旅運中心111年8月取得使用執照後,招商不如預期,完成招商簽約者僅佔整體11.29%。爰該項預算凍結5,000萬元,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相關具體招商作業期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6.有鑑於在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合併勞務成本」項下「維持費用」之「用人費用」編列之正式員額薪資、超時工作報酬、津貼、獎金及福利費等預算科目,皆明顯相比111年度為少,其增減作業明顯與港務公司未來年度可期之營運量能成長相悖。復以,港務公司合併預算作業於112年度為勞務承攬編列7.49億元,當中「自營櫃場貨物裝卸業務」、「環境清潔業務」、「保全業務」、「資訊維護駐點服務」及「專業服務費」各類別之預算數(預算書P.86)皆相比111年度明顯增加;考量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及提供勞務之勞工和承攬業者之間未必具備僱傭關係,將再徒增藉承攬契約規避派遣契約雇主責任之實務管理風險。再者,勞動承攬人員僅以履約為勞動目的,港務公司尚無法對承攬人員的工作方法、工作流程或時間等各細節進行指揮與監督,否則將造成「承攬為假、派遣為真」之弊端,更將嚴重悖離中央政府勞動政策之推動方向。爰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12年度合併勞務成本用人費用預算數編列說明」及「港務公司勞務承攬事項從事人員之權益保障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陳椒華 魯明哲
7.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歷年皆編列「營業費用」預算內容中「專業服務費」支應港務警察總隊、港務消防隊等機關之業務費,然而見112年度編列1.23億元規模,相較111年度再有縮減,實和預計將成長之港務業務趨勢有所相悖,恐令港區之治安維護、人員執法、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量能皆有實質萎縮之虞。復以,查港務公司合併預算數中所編列研究發展費用數過低,不符中央政府逐年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規劃,帶動中下游產業應用發展所辦理之「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總預算比例」行政指導辦法。爰此,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12年度港務警察總隊及港務消防隊業務精進規劃」及「112年營業費用預算執行預期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陳椒華 魯明哲
8.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第七貨櫃中心計畫-營運設施工程」目前仍施工中,因營建成本上漲致追加金額仍持續滾動檢討中;「花蓮港13~16號碼頭及後線基地開發工程」也因物價上漲、缺工、在地廠商缺乏整合能力等因素多次流標致進度落後;另交通部111年9月16日函報行政院「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第1次修正計畫之修正原因包括因應在建工程物價漲幅調增部分子計畫經費,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考量營建成本上漲之影響覈實編列預算並妥擬發包策略。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營建成本上漲對工程之影響及相關因應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9.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度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高雄港埠旅運中心辦公裝修及智慧化應用統包工程」編列1億5,000萬元,係因應進駐高雄港埠旅運大樓及組織調整,辦理辦公區域2期裝修工程及全區域之5G智慧化應用工程。惟截至111年10月13日,僅旅運大樓2樓免稅空間230平方公尺及港埠大樓6樓辦公室空間760.86平方公尺完成招商簽約,合計占可招租面積僅11.29%,其餘樓層及相關空間,尚無業者投標或未辦理招租作業。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強化高雄港旅運中心(旅運大樓、港埠大樓)招商業務及使用效益提升之策進措施」,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10.我國自111年8月起陸續有行政部門網站及相關系統皆遭受資安攻擊,已成我國重大國安事件,為避免相關機敏資料遭駭客竊取、藉此散播不利我國之假訊息及癱瘓網路造成民眾生活不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單位應持續強化人員訓練、資通訊安全防護,且採購落實需須符合我國資通訊安全檢核事項,並重新檢視既有資通訊設備、外包廠商營運之系統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及擬訂相關資安緊急應變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盤點目前所有相關系統設備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並就「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通訊安全防護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11.112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門哨系統經費編列6,280萬1千元,較111年度之3,392萬4千元增加2,887萬7千元。經查,審計部111年決算書指出截至110年7月底仍屬有效港區通行證車號屬失竊車號者計853筆,主要原因為領用通行證之車輛發生竊盜、車牌失竊等情事時,部分領證人員及單位未依規定將通行證繳回,該車輛仍多次憑通行證進出港區,形成監管漏洞。為解決港區監管漏洞,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通行證控管提出檢討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陳雪生 魯明哲
12.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自101年3月1日成立至今,一直沒有合適的營運總部,於是斥資45億元於高雄興建旅運中心,預計未來作為港務中心營運總部。然近日高雄科技業界傳出,某些科技業者因不喜歡高雄軟體科技園區,透過高雄市政府表達希望進駐港埠旅運中心大樓,原定6至15樓的港務公司將讓出空間。旅運中心之興建,主要是成為港務公司營運總部,並非成為特定科技業者之商辦大樓。為落實旅運中心原定之計畫及防止圖利特定廠商,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旅運中心6至15樓之運用提出規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陳雪生 魯明哲
13.有鑑於高雄港為我國最大國際商港,該港之世界貨櫃港排名2012至2016年為第13名,2017至2019年降為第15名,2020及2021年降為第16名及第17名,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廈門港與高雄港距離最近,且航線組成類似,廈門港近年櫃量成長,尤其在109年及110年,高雄港受疫情衝擊,連續兩年櫃量不足千萬,而廈門港則完全相反,109、110兩年的櫃量皆呈正成長,且櫃量均破千萬,不僅如此,近年東南亞港口如胡志明港、海防港櫃量皆比疫情前成長,高雄港已面臨嚴峻的挑戰。為因應國際海運市場之變化,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提升高雄港櫃量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陳雪生
14.有鑑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為服務業者建立物流配送基地,依據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年至115年)發展規劃,將吉林路以北,民生路以東,位緊鄰花蓮縣193縣道之三點九公頃土地設立物流專區,預計111年12月下旬完成整地並交付分公司業務單位辦理招商規劃。為使物流專區招商順利,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花蓮港物流專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陳雪生
15.112年度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勞務收入」項下「港灣收入」之「曳船收入」編列13億7,622萬2千元,「勞務成本」項下「港灣費用」之曳船成本編列8億5,112萬6千元,收入、成本相抵後曳船利益為5億2,509萬6千元。經查,港勤公司110年預算案針對曳船成本編列8億2,962萬7千元、成本率63.45%,然該年度決算數為10億4,568萬6千元、成本率74.57,曳船成本多出2億1,605萬9千元,足見曳船成本過高,應落實撙節成本。為減少曳船業務所需成本,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降低曳船成本研擬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陳雪生
16.依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資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遭到裁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深切檢討,落實保障勞工權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17.111年10月法國媒體《Le Point》週刊封面以「另一次威脅……台灣警戒」為題,其中報導「高雄:北京垂涎的台灣港口」,分析高雄港作為大港與工業重鎮之關鍵地位。然據媒體報導,高雄港第六貨櫃中心特許經營權之高明貨櫃碼頭公司,有三成持股來自港商政龍公司(其資本係中共國務院透過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控制);另外,向港務公司承租高雄港65、66號碼頭的東方海運航運,其背後同樣是由中共國務院透過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控制。(高雄港各貨櫃中心之營運業者如下表)
此外,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各港口多採用上海振華製造之橋式起重機,而隨自動化及智慧化港口轉型,以高雄第七貨櫃中心為例,長榮海運公司111年8月購置19部遠端操控橋式起重機、56部自動化門式機,亦為上海振華製造。有鑑於港口乃具國安意涵之設施,無論是營運業者之資本、啟用設備之資通安全,應以具備國安意識,而非死守運輸技術本位思維。爰此,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報請交通部邀集經濟部、數位發展部就境外營運業者之資本認定、各自動化設備之資通安全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林俊憲 蔡易餘 李昆澤
18.有鑑於我國中央政府國營事業機關如台電、中油、菸酒公司或公股行庫等,近年皆連續獲得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推手獎」中贊助組、推展組等獎項肯定,然對比交通部10個事業、轉投資單位中,近年來僅中華電信獲得同樣殊榮。是以,考量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樣具備有響應並推動我國體育運動政策之營運義務,爰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除積極辦理之外,也應研議參與112年度之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推手獎」,藉此落實並擴大企業社會責任之範圍。
提案人:洪孟楷 陳椒華 魯明哲
19.有鑑於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趨緩,中央政府有望於112年度放寬海上客輪入境我國之管理措施,並預計將惠及相鄰港區周遭地區之觀光、旅遊產業與從業人員。爰此,特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超前部署,妥適規劃並釋出合作優惠,串聯我國北海岸地區八里、淡水、三芝及石門等臺北港之國門腹地之民間各餐、旅、食、宿行業以供因應,俟後並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陳椒華 魯明哲
20.安平商港在106年度即通過行政院核定整體建設發展模式為「北觀光-南自貿」,其中屬安平商港內漁光島西側大、小月牙灣也已納入都市計畫成為港埠用地,近年臺南市政府積極辦理相關休閒遊憩活動,帶動漁光島週邊觀光發展,該計畫中部份已有初步成效,如遊艇碼頭區已完成招商,大、小月牙灣便為下一步發展重點,惟相關規劃須符合「低碳生態島」的發展願景,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配合臺南市政府規劃並成立工作小組平台,於1個月內針對漁光島遊客中心之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評估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21.臺南市淺海浮筏式牡蠣養殖已有數十年歷史,範圍分布在安平、鯤鯓、喜樹、灣裡等近海地區,養殖數量9,000餘棚,占全國浮筏式牡蠣養殖的五成以上,是國內重要牡蠣養殖區域,然而臺南市淺筏式牡蠣養殖受限於相關水域權責單位未能積極回應,始終無法順利完成區劃漁業權範圍劃定,造成蚵農面臨天災所造成的農損,無法依法申請救助,對蚵農權益影響相當巨大,唯有儘快完成區劃漁業權範圍劃定,才能使管理合法化,建立牡蠣養殖規範並有效落實管理。鑑於此,針對臺南市淺海浮筏式牡蠣養殖區劃漁業權劃設已經多次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交通部航港局和內政部營建署均和臺南市政府取得共識,僅剩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仍有所顧忌致使臺南市淺筏式牡蠣養殖區劃漁業權無法順利推行,惟嘉義縣同為國內牡蠣養殖重要區域,早在107年便已完成區劃漁業權劃設,使範圍內蚵農能受法令保障安心養殖,故建議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安平商港範圍內區劃漁業權問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以保障漁民養殖權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94億2,733萬5千元,增列「營業收入」5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9億2,733萬5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54億2,255萬9千元,減列「營業成本」1,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4億1,155萬9千元。
3.稅前淨損:原列59億9,522萬4千元,減列5億1,100萬元,改列為54億8,422萬4千元。
(三)服務成本:隨同營業總支出審查結果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154億3,010萬9千元,減列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3億8,010萬9千元。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服務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20項:
1.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133億1,010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李昆澤 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許淑華 劉世芳
2.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18億5,019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許智傑 陳素月 蔡易餘 林俊憲 陳椒華
3.有鑑於按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預計表所載,預計截至112年末所比較111年同期,在負債預計數上,兩者間僅增加28.34億元負債預計數。復以,所見專用於借款利息支應之「營業外費用」項下「財務成本」預算數,112年編列2.62億元用於支付利息,相較111年同項預算數1.37億元,再增加1.24億元數額。然而,考量交通部刻正執行受行政院核定之112年度增資150億元作業,其可應用於償還債務所用,避免利息費用繼續支出,再按相比111年度負債預計數之增加規模,所換算支應於利息費用之增加,亦有所繳利息過高之疑慮。爰此,「營業外費用」編列2億6,225萬7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112年度桃園機場公司辦理當前負債償還作業之近五年規劃暨落實成效精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4.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54億3,010萬9千元,凍結5億元(含「建置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工程計畫」450萬元),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陳素月 許智傑 陳椒華 洪孟楷 魯明哲 許淑華
5.有鑑於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編列「營業外收入」所見,過往於含換發機場通行工作證、機坪駕照、車證、廢鐵變賣等什項收入上,皆過度低估。查「什項收入」決算數與預算數比較增減數據,110年便達377.2%規模,又111年會計損益資訊所揭迄至第3季便有340.5%之多,是以112年度「什項收入」該項次僅編列2,038萬5千元實有過低。爰此,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桃園機場公司辦理換發機場通行工作證、機坪駕照、車證、廢鐵變賣等什項收入評估作業精進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6.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自109年起財務狀況由盈轉虧,110年底營運資金虧損44.08億元,顯見流動資產已無法支應流動負債,預計112年底待填補虧損將達142.58億元,且情形日趨惡化;又桃機公司自110年度起須仰賴借款融通因應日常業務之資金需求,預計111年底累積舉借數達248.84億元,趨近該公司資本額257.32億元,惟近來桃機公司多項重大工程同時進行,其中24件預算執行率未及五成,更多達14件預算執行率不到1%,行政院既已核定112年度增資150億元,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允宜切實掌握各重大工程進度,確保預算覈實編列,積極開源節流,落實債務管理,並審酌推動調整提列特別公積及盈餘分配比率。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7.依據國際機場協會公布資料,桃園機場貨運量近年穩居世界排名第7,為國際重要貨運轉運樞紐,惟就知名單位研究,桃園機場貨物集散站平均單位面積效能,與國際重要貨運機場相比明顯不足,考量疫後全球供應鏈重組及確保供應鏈韌性之國際合作,桃園機場貨運集散之功能應有機會提升,與110年貨運量281.21萬公噸相較,2040年將達到402萬公噸,故建議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把握國際貨運發展趨勢,參酌國際標竿機場經驗,妥為規劃刻正辦理之新貨運園區,以符合國際貨運發展之需求。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8.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受疫情影響,預計111年底累積舉借數達248.84億元,交通部於112年度預算增資150億元協助該公司改善財務結構及填補資金短缺。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檢討財務狀況及債務管理,於1個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李昆澤 陳椒華
9.根據英國非營利獨立調查機構Skytrax公布之2022年全球最佳機場排名,選出2022年全球100大機場評比,桃園機場在世界最佳100座機場名列第67名,相較2020年的18名、2021年的37名,為近10年排名最低,排名較2021年下滑達30名之多。回顧歷年桃園機場世界排名:2012年第29名、2013年第24名、2014年第18名、2015年第17名、2016年第20名、2017年第21名,2018年第15名,2019年第13名,2020年第18名、2021的37名,2022年成績竟還不如10年前之排名!桃園機場雖發新聞稿表示Skytrax全球百大最佳機場排名本次調查期間為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在此期間由於臺灣嚴防疫情,導致2021年機場出入境旅客量僅90.9萬人次;再加上檢疫流程管制嚴格,對旅客滿意度造成直接影響,故百大機場排名下滑。然世界各國同遭新冠病毒疫情影響,2022年世界排名前三大機場分別為:第1名杜哈的哈瑪德國際機場、第2名日本東京羽田機場、第3名新加坡樟宜機場,與2021年排名相同,顯見桃園國際機場未發現近年國際評比排名逐漸下滑之真正原因及改善方式,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全球100大國際機場評比下滑之檢討及具體改善策略計劃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0.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近年編列機場安全維護相關經費包括委外保全費、機場各項安全管理監控系統維護費,112年度分別於「專業服務費」項下「保警及保全費用」與「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項下「機械及設備修護費」編列2億8,204萬5千元及1億5,701萬8千元。依據桃機公司提供資料,111年迄至9月底計發生2起影響機場安全事件,其中外包標案承攬廠商員工於中央車道剪斷電纜,造成桃園機場第二航廈部分區域停電事件及外籍旅客於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候機室旁吸煙室破窗攀爬下樓並穿越擅出引發社會關注。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檢視相關設施潛在之弱點,強化各項安全防護機制之韌性,持續檢討維安機制之完備性與妥適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1.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編列126.38億元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27.92億元,共計154.3億元,較111年度預算數增加49.48億元。經查截至111年8月底,計有24項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一次性項目)分配預算執行率未及八成或尚未分配預算。為使預算執行能有效提升,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分配預算執行率未及八成及尚未分配預算之項目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2.桃園機場110年貨運量281萬公噸創歷史新高,預計2040年將達402萬公噸,又依據國際機場協會(ACI)公布資料,桃園機場貨運量自106至110年均名列前十名,為國際航空貨運之重要機場。有鑑於財團法人臺灣全球商貿運籌發展協會,桃園國際機場新貨運園區物流作業流程及功能規劃配置研究案指出,桃園機場貨物集散站平均單位面積效能明顯與國際標竿機場相比,效能明顯不足。為因應未來航空貨運增加,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儘速依行政院所核定之園區綱要計畫,辦理新貨運園區相關事宜,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辦理新貨運園區進行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3.我國自111年8月起陸續有行政部門網站及相關系統皆遭受資安攻擊,已成我國重大國安事件,為避免相關機敏資料遭駭客竊取、藉此散播不利我國之假訊息及癱瘓網路造成民眾生活不便,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單位應持續強化人員訓練、資安防護,且採購落實須符合我國資安檢核事項,並重新檢視既有資訊設備、外包廠商營運之系統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及擬訂相關資安緊急應變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盤點目前所有相關系統設備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並就「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安防護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規劃自111至123年辦理新貨運站工程,預計以民間參與方式投入經費268億元。且據相關研究指出,桃園機場貨物集散站平均單位面積效能較國際標竿機場略低,且預期未來航空貨運之中大型貨品需求減緩及全球電商強勢發展等,將使全球航空貨運重量減輕,貨品價值提升,運送件數增加,考量長期航空貨運需求發展趨勢及國際機場多有積極辦理冷鏈發展規劃、資訊科技運用及服務指標設計等,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視貨運發展趨勢,參酌國際標竿機場經驗,妥慎辦理相關規劃作業。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新貨運園區設計規劃、園區定位及配置規劃、效益分析、周遭交通衝擊之具體評估及發展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15.112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編列120億5,700萬元。經查,該項計畫仍有部分標案工程執行進度略微落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持續妥予控管,並審慎辦理關聯工程之整合協調作業,以利本計畫如期如質完工。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之工程執行進度落後提出具體改善方針與應變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16.因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自110年度起,皆需仰賴借款融通因應日常業務之資金需求,預計111年底累積舉借數達248.84億元,已趨近該公司資本額257.32億元,交通部於112年度預算增資150億元協助該公司改善財務結構及填補資金短缺,惟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仍待持續檢討財務狀況及債務管理,以利後續重大建設推動及機場永續經營。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提升桃園機場營運效能及健全財務之具體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7.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為維持服務品質,近年持續參與國際機場評比,亦辦理相關委託研究蒐集旅客意見。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2020至2022年,桃園機場於Skytrax評比之世界最佳百大機場排名由18名退步至67名,隨邊境管制陸續放寬,預期客運量將逐步回溫,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妥為瞭解旅客意見,並據以改善相關設施及服務,以提供旅客更優質之機場體驗。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2個月內,就「提升桃園機場整體服務品質之具體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18.111年3月,桃園國際機場發生工程小包工程人員偷剪電纜,導致第二航廈停電之情事,該事件造成鄰近高壓電纜受損需汰換等損害;在7月時,亦發生外籍旅客於登機前,擅自離開管制區,搭乘計程車逃逸。上述情形可能影響機場之運作及旅客之安全,顯見桃園機場之維安機制有其檢討之必要,爰此,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強化與落實安全維護作業,定期檢視相關設施潛在之弱點,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上述情況再度發生。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19.交通部考量航空客運量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大幅下滑,而補貼航空業者機場降落停留等設施使用費。經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執行交通部委任辦理補貼上開航空產業機場降落費及停留費情形,核有航空貨運業務之項目。然疫情期間,航空貨運實際貨運量明顯優於疫情發生前,並創近10年新高,其運價也因供不應求而大幅上漲,惟貨運及客機載貨航班109至110年度仍獲補貼降落費及停留費35億3,139萬餘元,顯見桃機公司未審酌航空貨運實際營運優於疫情發生前之情況,致使補貼似未符政府原先紓困之意旨。爰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檢討相關補貼之妥適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以確保及補貼對象之合理性。
提案人:陳椒華 陳素月 洪孟楷
20.臺灣邊境於111年10月13日解封,航空運能、航點正陸續恢復,許多外籍航空規劃陸續恢復航班,國籍航空公司亦不斷引進新機,再加上第三航廈工程占用部分停駐空間,導致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因停機坪空間嚴重不足,而必須暫緩短程外籍航空停駐過夜,部分航線被迫取消。為因應航線復甦及航空業者營運及發展之需求,爰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滾動式檢討航機停駐之相關管理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航空業者及旅客之權益。
提案人:陳椒華 陳素月 洪孟楷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魯召集委員明哲及劉召集委員世芳出席說明。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總統府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3億5,196萬6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43億2,010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3,185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7,919萬1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9項:
1.中央研究院為積極推動國際化,與國外頂尖大學及研究機構合作培育人才,以儲備國家科技人才,爰辦理「培育科技菁英計畫」,依中研院提供資料,106至110年度培育科技菁英計畫之預算執行率介於22.9%至84.62%間,近2年(109及110年)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執行率均未達四成。
惟112年度該計畫雖大幅下修預算,但比照疫情前各該年度決算數,此項修正有影響人才培育之虞。為確保國家人才培育及經費利用效益,中央研究院應探究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及調整方向覈實編列預算,以利政策推動與發展。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何欣純 陳秀寳
2.我國在自然環境與地緣政治等因素影響下,淨零路徑勢必與其他國家有所不同,僅依賴現有科技幾乎無法於2050年達成目標。112年度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淨零排放』基於2050淨零減碳之前瞻性科技開發與實踐規劃計畫」預算編列3億元,將針對去碳燃氫、地熱、海洋能、生質碳匯、光電效率等5大淨零關鍵減碳科技領域進行研發,以協助我國達成2050淨零排放之目標。爰請中央研究院周延規劃及審慎考量相關設備購置,避免資源浪費。同時亦應納入相關審查及管理項目,以強化計畫執行成效與進度之管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何欣純
3.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預算編列有「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然預算執行率自106年度以來從未高於65%,111年度預算執行率更僅有22%,顯見預算編列及使用效率有待提升。112年度「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編列8,836萬3千元,雖較111年度預算數減少,惟遠高於以前年度決算數。預算編列理應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將資源使用效率最大化,並覈實編列預算,衡酌實際執行量能,避免過於寬列,中央研究院應參酌過去之預算實際執行效率確實編列預算。
106至112年度科研基金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決算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綜上,中央研究院允宜檢討「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編列情形或提高預算使用效率。爰請中央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何欣純
4.為提供生物科技產業相關政府單位及研究機構所需之空間、軟硬體設施及儀器設備,中央研究院預算編列19億9,368萬3千元建置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然迄110年底預算保留數高達3億元,顯見園區興建時程多有延宕,雖因國內外工程人力及原物料短缺,各工程多有進度延宕之情形,中研院仍應宜加強督導,提升預算之使用效率,以期我國得以早日完成國家生技研究園區之建置,協助整合我國高水準之醫療研發與資訊通訊技術優勢,創造具競爭力之關鍵產業。綜上,中央研究院允宜加強督導生技園區之興建,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何欣純
5.中央研究院透過技術移轉將政府編列預算資助之研發成果,透過商業化過程,謀求中研院研究經費,順帶增加就業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然現行中研院將技術移轉民間廠商後,鮮少過問研究成果是否成功投入市場,恐對於後續之研究如何實際投入民間應用了解不足,中研院不應認為技轉滿意度非評估技術是否充分應用之適當工作,遂未辦理技轉滿意度之調查。中研院宜研議辦理受技轉廠商滿意度調查之可行性,以瞭解廠商未來參與技術移轉意願,以利將各學術單位所產出之研究成果效益最大化,為學術成果創造更大社會價值,並充裕中研院之研究經費。綜上,中央研究院允宜研議進行技轉後之開發進度及意見回饋調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何欣純
6.112年度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基金用途」項下「培育科技菁英計畫」預算編列486萬3千元,較111年度預算800萬元減少313萬7千元,該預算係辦理中研院為積極推動國際化,與國外頂尖大學及研究機構合作培育人才,以儲備國家科技人才。然查,該計畫106至110年度預算執行率介於22.9%至84.62%間,且110年度僅1人申請赴國外參加國際學術會議補助,顯見該計畫執行成效有待加強。為儲備國家科技人才,請中央研究院確實檢討該計畫無人申請原因及研擬改善配套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萬美玲 黃國書
7.中央研究院辦理培育科技菁英計畫,透過與國外頂尖大學及研究機構合作培育人才,以拓展我國學術人才國際視野,儲備國家科技人才。然109及110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預算執行率均未達四成。110年度僅1人自培育科技菁英計畫申請赴國外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補助,國際上疫情多以採取共存之態度,並進行邊境解封,中研院應當積極謀求我國科技人才赴國外參與國際學術交流,以確保我國科研得與國際接軌。爰此,請中央研究院於112年度積極推廣培育科技菁英計畫,以協助我國科技人才進行國際交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鄭正鈐
8.中央研究院作為我國最高學術研究機關,其重要目的係為培養學術研究人才與延攬國際學術菁英,遂擬定「頂尖人才延攬計畫」與國內外大學共聘頂尖學者及延聘國際跨領域菁英人才。然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107年度起規劃辦理「頂尖人才延攬計畫」,其計畫目標設定為延攬或共聘學者人數1至3人,並於108及109年度各共聘1名學者,計畫年年編列預算施行5年卻有3年為毫無成果,雖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延攬人才難度提高,然疫情逐步趨緩,中央研究院應當檢討我國無法吸引國內外頂尖學者之原因,並提高計畫應達成之目標,為我國尋覓更多學術人才,以促進學術交流,提升國內學術研究水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鄭正鈐
9.112年度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基金用途」項下「科研環境領航計畫」中「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預算編列2億5,683萬8千元,建構及維護該資料庫。惟查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截至110年度止,所投入之累計支出數達36億7,565萬8千元,但累計收入數僅為6,992萬7千元,累計收支比僅1.9%,顯示中研院花費高昂之經費維護資料庫之運作,其數據運用效益卻有待加強。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具有重要之價值,理應投入學術及臨床應用,提供國人更好之醫學分析,中央研究院宜加強推廣民間將其投入相關醫學研究,以期加速我國醫療之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鄭正鈐
乙、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431億3,828萬5千元,增列「財產收入」項下「權利金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31億4,828萬5千元。
2.基金用途:431億3,828萬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0元,增列1,000萬元,改列為1,000萬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7項:
1.112年度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431億3,828萬5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秀寳 鄭正鈐 黃國書 范 雲 賴品妤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萬美玲 吳怡玎
2.112年度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生物醫農科學研究發展」項下「生物醫農科學策略專案研究」計畫中新增辦理「腦科技創新研發及應用計畫」預算編列2億4,500萬元,聚焦精準健康,透過跨領域及國際鏈結,以破解大腦奧秘、臨床應用、產業效益為導向,發展腦與神經科學之創新突破研究與關鍵技術。經查「腦科技創新研發及應用計畫」之計畫目標,112至113年度以開發商品化技術、進行相關專利布局及發展關鍵技術雛型品為主,114至115年度納入獲取專利數(至少10件)及累積技轉金額或研發投資之技術價值(至少達4,000萬元)。惟查該計畫之相關計畫「台灣腦科技發展及國際躍升計畫」108至110年度申請及獲得專利數分別為18件、16件及34件,產學合作數則分別為7件、24件及2件,且109及110年度各有技轉與智財授權6件及1件,顯示「腦科技創新研發及應用計畫」之績效目標設定過低。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3.112年度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國際科技合作」預算編列8億7,490萬元。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預算書第3頁施政重點說明「(三)臻善科技人才生態系,打造科技外交新據點─2.深化國際科技合作,接軌全球資源與能量,建構科技外交網絡。」惟在國際晶片戰爭中,美日等國競相運用政策工具,削弱臺灣半導體能量,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駐外科技組對此卻未能及時回報與示警。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前往美日設廠對臺灣半導體衝擊影響評估及後續因應作法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4.112年度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研發成果收入運用計畫」,目的為透過妥善運用研發成果收入,來達到促進「科研發展」,以及擴散「科研成果」。因此,計畫申請內容應符合上述目標。經查該計畫近5年花費52億元經費,衍伸收入僅有6,000萬元,且節錄部分計畫,有觀摩參訪等各部會應可自行編列、可預期之計畫內容。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強化收入運用計畫把關機制,將可預期性、例行性計畫回歸各部會預算編列,使各部會更妥善運用研發成果收入,以符合「研發成果收入運用計畫」訂定之目標,避免資源之浪費。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完善收入運用計畫把關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5.我國正積極研擬「臺灣無人機產業發展方案」,期望結合產官學研能量,推動無人機產業發展。然,近日有關國慶晚會表演之無人機,部分零件疑似為中國製造,相關調查尚在進行中。目前初步調查結果,無人機中國製的部分為無涉及資安之馬達、電池、外殼等零件,而與資安相關之關鍵零件則為歐美製,因此無資安疑慮。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吳主任委員政忠111年11月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詢時針對此案,曾提及無人機應介接國際標準,建立資安檢測機制。未來如有需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將協調數位發展部與民間資安檢測單位,建立有公信力第三方驗證制度。資安議題是重要國安議題,面對近年中國各項滲透行動,政府部門不可不審慎應對。國科會主委身兼科技政務委員與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副召集人,而國科會科技辦公室為跨部會協調重要單位,應肩負協調各部會共同維護國家資安之重任。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全面盤點無人機相關法規,並與相關部會(如數位發展部、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研議無人機資安檢測完善機制之規劃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6.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協助大專校院強化延攬國際頂尖人才及留住國內優秀人才,自107年起依行政院核定教育部「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政策,訂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為有效推動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國科會應針對該計畫進行績效評估,並持續精進計畫內涵。現已知,國科會未有受補助對象類型統計分析,僅有年齡、申請領域之人數統計,缺乏性別以及國內外人才受補助比例等重要統計,更無法得知各群體受補助比例之差異並檢視其合理性。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改進上述問題,並提出績效評估報告,內容至少要包括:(1)未來將新增的統計項目,如性別、是否為新進延攬人才等;(2)就國科會既有的統計項目(例如年齡、領域、外國籍),提供完整統計分析,包含各群體中受補助者占母體之比例,以及各群體間就該比例之比較及分析等;並將前述統計分析,納入未來績效評估標準;(3)新的績效評估標準。並於2023年1月31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7.有關112年度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項下「海外人才交流」中「旅運費」之「推動兩岸科技交流、兩岸學術議題交流研究會議、科技研討會議等」預算編列47萬7千元。然據法務部調查局指出,自110年起,專案偵辦中國對我國高科技產業之人才挖角,至少查獲40起迂迴來臺惡意挖角、竊密等不法行為案件,且中國對臺灣文攻武嚇力道未減,多次惡意禁止我國農產品輸入,並增派軍機、軍艦侵擾,更意圖挖角,顯見赴中國之風險巨大。綜上所述,在中國對臺政治敵對未緩解,並對我國人才以違背企業倫理之惡意挖角、竊取機密狀況停止前,不宜與中國進行交流,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針對前述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林宜瑾
丙、教育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92億2,065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92億6,544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479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5億4,434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億6,864萬3千元,照列。
二、作業基金─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9億0,316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9億2,257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941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億4,073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2,096萬8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18萬9千元,照列。
三、作業基金─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82億4,532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84億3,220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8,688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1億8,548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7億0,765萬4千元,照列。
四、作業基金─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4億9,928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6億4,998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5,070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億6,566萬8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0億9,638萬4千元,照列。
五、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05億1,331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6億5,233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3,901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億9,617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5,532萬5千元,照列。
六、作業基金─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7億8,560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9億9,119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0,559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億1,886萬8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5,870萬4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500萬元,照列。
七、作業基金─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0億0,210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0億9,526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9,315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億1,45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0,081萬8千元,照列。
八、作業基金─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8億3,332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1億0,464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7,132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億0,313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8,625萬2千元,照列。
九、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5億8,786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7億1,189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2,402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億4,102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0,102萬7千元,照列。
十、作業基金─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4億5,114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5億0,926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5,812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億3,265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0,517萬5千元,照列。
十一、作業基金─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4億6,812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5億5,779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8,966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941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688萬2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084萬元,照列。
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8億8,700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9億2,820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120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2,611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060萬6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39萬6千元,照列。
十三、作業基金─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5億4,939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6億2,857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917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億3,815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722萬8千元,照列。
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5,941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6,414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0,472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596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172萬1千元,照列。
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2億8,065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4億5,413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7,348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7,415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785萬元,照列。
十六、作業基金─國立宜蘭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2億9,991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億7,800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808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億9,793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561萬1千元,照列。
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聯合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3億5,432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4億5,043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610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658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784萬4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328萬2千元,照列。
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3億0,516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億7,752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236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8,368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986萬8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035萬9千元,照列。
十九、作業基金─國立金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億4,918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億9,710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791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343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838萬元,照列。
二十、作業基金─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7億1,616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8億6,511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4,894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0,124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945萬1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79萬2千元,照列。
二十一、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99億2,456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2億6,534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3億4,078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億5,389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億3,770萬2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851萬2千元,照列。
二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4億8,397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5億6,405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8,007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億2,274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9,943萬4千元,照列。
二十三、作業基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7億4,369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8億5,970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1,601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億6,922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320萬2千元,照列。
二十四、作業基金─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4億4,867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5億4,495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628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438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007萬元,照列。
二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3億9,325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億9,247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78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767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455萬4千元,照列。
二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3億5,719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3億7,755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035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950萬8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603萬7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09萬元,照列。
二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9億6,211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億7,957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745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703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769萬6千元,照列。
二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2,939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1億5,661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721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491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882萬元,照列。
二十九、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億7,502萬3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8,981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1,478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305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921萬8千元,照列。
三十、作業基金─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億8,071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億5,191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879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7,807萬8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720萬元,照列。
三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7億5,665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7億5,655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0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億9,538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億1,368萬8千元,照列。
三十二、作業基金─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7億0,010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7億3,514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3,503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億3,654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億7,222萬2千元,照列。
三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6億7,773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8億1,924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4,150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億2,411萬8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7,301萬7千元,照列。
三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0億3,453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1億1,163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710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億6,796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3,878萬元,照列。
三十五、作業基金─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6億4,923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8億1,408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6,485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9,657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9,700萬元,照列。
三十六、作業基金─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億8,971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億6,817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845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968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019萬元,照列。
三十七、作業基金─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7億5,229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8億2,680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450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億5,179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0,370萬6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850萬元,照列。
三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9億6,138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億7,925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1,787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819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274萬3千元,照列。
三十九、作業基金─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億9,015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8億5,552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6,536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917萬8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653萬6千元,照列。
四十、作業基金─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8億7,578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8億6,955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622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億6,727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8,413萬8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587萬6千元,照列。
四十一、作業基金─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7,553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1億5,632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920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20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050萬3千元,照列。
四十二、作業基金─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5億6,976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8億3,834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億6,858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億7,155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8,466萬7千元,照列。
四十三、作業基金─國立體育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億2,871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億6,066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3,194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025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055萬元,照列。
四十四、作業基金─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億0,789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億7,418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6,628萬9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869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3,847萬6千元,照列。
四十五、作業基金─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億8,544萬9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億1,237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693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256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037萬9千元,照列。
四十六、作業基金─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4,79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7,618萬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820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074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515萬1千元,照列。
四十七、作業基金─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億6,062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5,010萬7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8,948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413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4,168萬6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90萬8千元,照列。
四十八、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02億0,256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77億4,569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4億5,687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3億7,662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1,000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380萬6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1項:
1.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生醫園區分院新建工程多次流標,第2期工程經費及期程調整業已完成修正,宜儘速辦理後續招標作業,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生醫園區分院新建工程興建進度未如預期,另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虎尾院區新建工程尚未發包即調增總經費,111年度所辦計畫修正未有重大變動,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及原物料、工資上漲影響多次招標無廠商投標,總經費增加14億3,800萬餘元,增幅達21.48%。宜妥適規劃加強推動並確實管控工程進度,如期完工啟用給民眾使用,爰要求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方案。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吳怡玎 高金素梅
四十九、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52億5,256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51億4,261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0,995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億8,572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8,000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4億7,772萬6千元,照列。
五十、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5億0,287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4億9,932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355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億0,666萬8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億元,照列。
五十一、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1億3,852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6億6,747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5億2,895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億0,739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億7,183萬8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365萬7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3項:
1.112年度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預算案短絀5億2,895萬2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減少短絀3,699萬7千元(短絀減幅6.54%),主要係教學收入、權利金收入及其他補助收入增加數,高於服務成本及教學成本增加數所致。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連年短絀,且收入主要來自政府補助,109及110年度決算收支短絀數呈增長,111及112年度預算亦預計短絀且較以往年度決算短絀增加,與「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自給自足之精神不符,亦未符提升營運績效之設置宗旨,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方案。
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107至112年度收支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料來源: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107至112年度預、決算書。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吳怡玎 萬美玲
2.由108至111年7月底各館所典藏文物(品)展示率觀之,111年度以國立臺灣圖書館陽明山中山樓之典藏文物展示率100%最高,其次為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之動物標本90.8%及實驗器材24%、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物件類16%及標本類14%、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之5.69%,而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各類典藏文物(品)除人類學為0.158%外,其餘展示率皆不及0.02%,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模式標本則無展示。按生物標本或文物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功能為各館所主要職掌,爰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方案,加強策展或館際合作規劃,以提升典藏文物運用價值。
108至111年度各分基金典藏文物(品)展示率統計表 單位:%
說 明:1.111年度為截至7月底之統計。
2.據科博館表示,截至111年7月底植物學標本展出1件,係因配合年度展示主題,各類標本輪流安排展出所致,展示比率為0.0003%,取至小數第3位四捨五入為0%。
3.國立臺灣圖書館為陽明山中山樓之典藏文物。
資料來源:預算中心彙整自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各分基金提供資料。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吳怡玎 萬美玲
3.查109至111年度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舉辦展覽經費執行情形,110年度雖整體預算執行率達95.32%,但其中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及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執行率均未達60%。且111年度截至7月底,僅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及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之預算執行率超過五成,顯示其預算執行率有待加強。
另查,近年因疫情因素致各場館參觀人次大幅減少,總參觀人次由108年度1,167萬1,058人次,大幅減為110年度710萬9,204人次。而各場館辦理特展之總次數亦自107年度40次,減至110年度33次。教育部應加強各場館舉辦特展與行銷推廣,以提升館藏資源使用效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五十二、作業基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27億7,122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68億8,457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1億1,335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6億1,108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6億5,203萬9千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1項:
1.我國受少子女化之影響,學生人數持續下滑,教育部曾預估126學年度高中1年級學生數恐降至僅15萬人。據統計,110學年度國立高中及私立高中之招生情形,國立高中招生率未達60%者計20校、占比15.27%,私立高中則為58校、占比60.42%。教育部雖已針對國立高中分階段調降班級學生人數,並調減部分學校之班級數,以紓緩招生困境。惟各高中仍有多校之註冊率未達六成,爰請教育部應從速研擬輔導辦學措施以確保學生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王婉諭
連署人:林宜瑾
五十三、特別收入基金─學產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8億1,676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7億7,622萬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4,053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資產之變賣2,013萬3千元,照列。
五十四、特別收入基金─運動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43億5,477萬8千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運動彩券盈餘分配收入」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5億5,477萬8千元。
2.基金用途:68億2,190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24億6,712萬4千元,減列2億元,改列為22億6,712萬4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9項:
1.112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68億2,190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品妤 陳秀寳 吳思瑤 張廖萬堅范 雲 何欣純 鄭正鈐
連署人:黃國書 林宜瑾 吳怡玎 萬美玲
2.112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編列委託民間團體輔導團體奧亞運各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教練、裁判培訓及運動紀錄規則審查743萬元、補助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辦理教練、裁判資格檢定及專業進修經費1,757萬元。歷年來各界積極要求強化教練管理及篩選機制、要求各協會制定教練回流計畫、教練相關證照註銷等辦法,教育部體育署未積極規劃,恐讓無良教練繼續以不當方式教育學生。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教練管考機制、回流制度及證照註銷辦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范 雲 黃國書
3.112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基金用途」項下「培訓體育運動人才及運動訓練環境改善計畫」預算編列24億2,021萬6千元,該經費主要用於競技運動培訓使用,然109年度決算數為13億0,929萬5千元,110年度為17億2,941萬3千元,112年度卻增編預算至24億2,021萬6千元,教育部體育署應研議提升執行率的方式,避免預算經費看得到卻用不到。其中「委託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輔導青年、青少年選手培訓及參加國際賽事」預算編列6,400萬元,包含參加世界中學生運動會,然該運動會以交流性質為主,部分項目競技水準甚至不如國內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體育署應輔導高中體總審慎選擇參與項目,避免造成預算虛擲、選手也未能獲得預期之成長。另「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移訓或比賽」預算編列4億6,500萬元,110年度執行2億4,900萬元、111年度目前執行2億2,300萬元;「辦理輔導基層訓練站培育優秀運動選手」預算編列4億7,800萬元,110年度決算2億3,700萬元,111年目前核定3億0,300萬元,多項計畫經費執行不如預期原因為何?近年國際原物料持續調漲、機票價格也成長,教育部體育署應儘可能協助選手移訓、比賽。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范 雲 賴品妤
4.為培育我國具潛力之運動選手未來銜接國家接班梯隊,教育部體育署依據「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辦理人才培育事宜,以我國桌球項目為例,體育署輔導桌球協會配合國際青少年桌球賽制研提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計畫,在多年努力下於2020東京奧運由本土培育之選手林昀儒及鄭怡靜獲得混合雙打成績。礙於111年上半年度COVID-19疫情嚴重肆虐,體育署發函各奧亞運單項運動協(總)會於111年1至6月不鼓勵青少年參加國際賽事,待下半年度疫情趨緩後逐漸恢復,惟防疫旅館隔離費用、交通與食宿成本提高,導致原有規劃參與國際賽事之選手因經費不足,導致出國參賽困難。請體育署立即盤點各奧亞運單項運動協會於111年下半年度辦理青少年選手參加國際賽事、公開賽之規劃與執行情況,避免造成我國優秀選手無法累積國際賽積分及比賽經驗,錯失取得國際賽事參賽資格與奪牌機會。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范 雲
5.為配合2020東京奧運推廣於台北松山文創園區舉辦第2屆運動產業博覽會,活動為期24天、超過16萬觀展人次、宣傳曝光約500次、參與業者達70家,為台灣運動產業經濟帶來大幅度的提升,其中以運動科技貫穿各活動區,再以運動環境為核心,架構5大運動產業類別,包含主題策展、互動體驗、消費市集、梳理個運動產業之多樣性與發展性,聚集相似產業群提升經濟效益。同時我國於110年12月7日三讀通過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增加民間企業投入體育發展之誘因,愈來愈多企業願意投入運動產業,也讓台灣的棒球、籃球產業、全民運動風氣蓬勃發展。請教育部體育署應研議至少每2年舉辦一次運動產業博覽會,以持續帶動我國運動產業發展及全民運動之風氣,並儘速辦理第3屆運動產業博覽會之規劃作業,不宜延宕。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范 雲 黃國書
6.112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項下「辦理企業贊助及個人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並優化其維運機制」預算編列1,000萬元,用於推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26條之1及第26條之2等租稅優惠方案,推動民間資源投入體育運動發展。考量「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授權子法於111年5月會銜發布,企業捐贈預算多已於110年度編列,並於111年上半年執行,嗣後受到財政部於111年6月15日預告及10月6日公告將本案納入基本所得額方案,嚴重影響民間捐贈意願及立法效益。請教育部體育署盤整目前執行遭遇困難,必要時修正相關法規,並與財政部積極研商規劃相關精進措施,以達成「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之立法目的。並請教育部體育署就112年度受理作業預為規劃準備,以提升專戶受贈成效。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范 雲 黃國書
7.112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項下「補助學生參與體育活動或觀賞運動賽事」預算編列1,500萬元,立意良善,透過補助學生觀賞運動賽事,培養學生觀賽習慣,惟近2年因受疫情影響,使多數運動賽事停辦,進而影響學校申請意願,並間接影響本案執行成效。為培養國人參與體育運動及觀賽習慣,教育部體育署應參考文化部藝fun券常態化構想,規劃動滋券常態化措施,以提升國人做運動、看比賽的習慣,並提升學生觀賽專案執行率,積極促進國人參與體育運動意願,提升觀賞運動賽事人口。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黃國書 賴品妤
8.為扶植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儲備基層競技運動選手及教練,發展學校運動風氣,112年度運動發展基金「輔助各級學校運動人才培育計畫」預算編列7億2,751萬元,其中「委託大專校院辦理運動科學輔助基層選手訓練計畫」經費3,500萬元,係委託具有運動科學專業之大專校院,透過運動生理學、運動生物力學、運動營養學、運動醫學、運動心理學及運動資訊科學等專業學術知能,以提升訓練效率,輔導對象主要為體育班學生,期透過在地化協助體育班學生,發展最適運動項目,並強化競技水準。經查,109年度決算數指出委託大專校院辦理運動科學輔助基層選手練計畫僅輔助46校(占8.6%)、78班(占4.7%)國中及高中(職)體育班,能獲得運動科學協助選才及訓練未達10%,國小體育班則尚無輔助案例,允宜檢討辦理成效,以落實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青少年運動選手。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如何增加輔助校、班數量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范 雲 黃國書
9.112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推動菁英運動人才培育計畫」預算編列19億5,311萬6千元,用於捐助國內團體,未說明完整。此補助費並無計畫成果與效益,難以審認與推展業務具關聯性。避免遭濫用,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性,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依編列計畫及預算確實核實支用並有效管理。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吳怡玎 萬美玲
五十五、特別收入基金─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2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7,641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639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項:
1.面對少子女化日益嚴重之衝擊,我國學生生源逐年減少,各級學校均呈現供過於求趨勢,辦學績效欠佳之學校面臨轉型及退場勢在必行,然現今相關退場機制仍待改善。經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業務範圍新增辦理私立高中職退場事宜,惟教育部仍未建立私立高中職之專案輔導名單,影響學生升學選校之參考。且教育部對私立高中職辦理轉型或退場,缺乏強制性之監督管控機制。對於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設立退場審議會以進行審議,亦不夠積極。教育部應儘速提出私立高中職專輔名單,並建置與地方政府之對接機制,以確保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作之權益,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連署人:王婉諭
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207億6,908萬9千元,增列「業務收入」項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7億7,208萬9千元。
2.業務總支出:162億1,522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45億5,386萬6千元,增列300萬元,改列為45億5,686萬6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00億1,996萬8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9億1,177萬2千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6,360萬6千元,照列。
(八)通過決議3項:
1.新竹科學園區14萬多就業人口,但是宿舍卻只有1,412間,只有就業人口的零頭,這也難怪為什麼園區上下班的車流可以癱瘓新竹市東區和新竹縣竹北市。這1,412間宿舍很多都是新竹科學園區設置初期就用到現在,不論是防震還是電力供應都已經跟不上現在的生活型態,為了避免影響現有住戶的權益。爰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宜先在園區現有的宿舍區內蓋棟新宿舍,把舊宿舍的住戶移到新宿舍,再把舊宿舍重建成更大更好可以住更多人的宿舍,同時也要規劃新的宿舍區,讓更多的就業人口可以就近上下班,紓緩新竹市和新竹縣竹北市的交通。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吳怡玎 萬美玲
2.新竹科學園區成功的經驗帶動全國各地爭設科學園區。惟科技產業多是高耗能產業,且以新竹科學園區為例,園區內就業人數及週邊協力廠商合計涵蓋之人口規模,直接衝擊桃竹苗地區之經濟、社會、環境發展。考量科學園區影響地方發展甚鉅,爰此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各科學園區對於周邊城鄉生活需求(應包含但不限於交通、教育、居住正義、醫療、環境污染等項目)之評估及如何改進與在地連結之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萬美玲 吳怡玎
3.112年度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編列400億1,996萬8千元。經查,截至111年7月底止,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所辦理之10項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中,曾辦理計畫修正之項數共7件,比率高達七成,修正次數1至3次者共4項,4次以上者計3項。曾修正計畫中增加經費逾100億元者,包括「新竹科學園區建設計畫」淨增加669億2,800萬元、「南部科學園區建設計畫」淨增加642億3,600萬元及「中部科學園區建設計畫」淨增加543億6,500萬元;另有「中興園區籌設計畫」淨減少經費44億2,500萬元,顯示各科學園區應檢討預算籌編之妥適性。爰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何欣純 林宜瑾
戊、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億1,694萬9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9,446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248萬5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項:
1.經查近3年辦理對各緊急應變計畫區家訪,惟民眾參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活動之意願仍不高,應加強檢討並強化傳達核子事故防護知識之管道。爰此,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思瑤 黃國書
2.112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之「全民原能會APP相關之軟體維護費」預算編列10萬元,辦理「全民原能會」APP相關之軟體維護。經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101年建置「核安即時通」APP,106年改版為「全民原能會」APP,並於111年9月改版更新,包括加快APP連線速度、增加操作流暢性、新增輻射與操作人員報名網頁及抓取使用者在地氣象資料等。惟檢視APP累計下載情形,「核安即時通」APP於101年4月9日上線後,101年底即獲下載6,636次,至106年度累計下載1萬2,118次。而改版擴增功能之「全民原能會」APP,迄111年7月31日下載僅1萬0,309次。且位於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之民眾接觸過「全民原能會」APP比率低落,最高僅新北市之1.61%。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檢討該APP使用率低落原因,滾動修正APP功能,以提高APP之運用效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陳秀寳
3.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指出,根據最新出版的「2022世界核能產業現狀報告」,全球沒有任何一座核電廠考慮過如何在戰爭中運作。一旦軍事攻擊引發電力中斷,喪失冷卻功能,就可能導致冷卻池起火、爆炸、核災、輻射外洩。核子設施於戰爭中受波及的風險確實存在,2022年核安第28號演習亦將戰爭因素納入考量。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積極關注國際情勢發展,並隨時做好應變準備,同時讓民眾清楚國家應變相關核安問題時的處置流程。為提高民眾核安意識,並進一步認知戰爭之於核電廠所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應變程序,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檢討核安第28號演習之不足並清楚說明因應戰爭危害,未來演習將有何因應規劃。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4.鑑於日本311地震造成福島核子事故,我國於101至102年間自美國引進空中輻射偵測系統,並於後續核安演習中納入空中輻射偵測作業演練。該空中輻射偵測系統係由硬體之高階放射性能譜量測電腦系統(SPARCS系統)及軟體之進步型視覺化資料處理系統(AVID系統)所組成。然美國提供SPARCS系統硬體相關零組件係為美國軍規管制品,無法透過商業管道採購,而AVID軟體新版本美方亦未對外開放授權使用,因此我國面臨硬體設備老舊及軟體未獲美國授權更新之問題。我國引進空中輻射偵測系統至今已逾9年,該偵測系統異常及故障頻繁,且系統軟體已近5年未予更新,嚴重影響空中輻射偵測之穩定性,且輻射數據圖像化整合系統,僅能顯示陸上及海上輻射偵測數據,空中偵測數據無法匯入使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積極透過台美民用核能合作管道,取得更新軟體版本,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吳思瑤 陳秀寳
5.為提升核電廠周邊民眾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措施及防護行動認知,108至110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辦理第三核能發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屏東縣)、第二核能發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基隆市)部分及第一、二核能發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新北市4區)之家庭訪問計畫。檢視訪問結果發現:108年第三核能發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屏東縣)部分,區內21.9%不曾收到核安演習訊息、非住戶不願意配合辦理核安演練及不希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至該單位辦理講習活動者分別高達81.1%、96.3%。109年核能二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基隆市)部分,區內26.44%不曾收到核安演習之訊息、對參與核安演習演練認為沒收獲者20.54%、非住戶不願意配合辦理核安演練及不希望原能會至該單位辦理講習活動者分別高達79.43%、75.47%。110年第一、二核能發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新北市4區)部分,非住戶不願意配合辦理核安演練及不希望原能會至該單位辦理講習活動者分別高達84.27%、94.03%。且與106年訪問結果比較,民眾不願意參與活動比率自106年33.40%上升至110年41.89%。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掌握民眾參與活動意願低落原因,檢討活動辦理方式,以提升推動成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己、文化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8億0,634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億5,198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4,563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874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7,470萬9千元,照列。
二、特別收入基金─文化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基金來源:2億5,000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2億2,91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09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項:
1.文化發展基金係依據「文化基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設立,期盼藉由基金提供相關文化事務推動穩定財源,該項基金施政重點有:1.辦理公共藝術相關計畫;2.傳統工藝及美術等購藏計畫;3.多元文化友善平權推動計畫等。然112年度文化發展基金「基金來源」預算僅編列2億5,000萬元,而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所屬TaiwanPlus項目極有可能使用到文化發展基金,若是如此,將會嚴重排擠傳統工藝保存發展、美術購藏等項目之預算;為避免基金預算遭濫用,而失去其設立目的,爰要求文化部不得流用上述112年度經費辦理公共媒體相關業務。
提案人:吳怡玎 鄭正鈐 黃國書
2.文化發展基金初期核心業務先以「購藏」為主,購藏範圍涵蓋畫作、工藝品、傳統藝術等藝術作品,以支持台灣藝術家,特別是傳統工藝、美術等類別。然國內博物館多設有藝術作品徵集審查機制,如:國立故宮博物院訂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其藏品之徵集係採三級三審制,文物徵集如遇有合適標的,須先經資料蒐集、辨別真偽、確認來源及合理鑑價等過程,續行預審、初審、複審3階段審查,再經議價程序等,始得購入。考量文化發展基金初期核心業務以購藏為主,但預算有限,若基金用途主要係購置公共藝術、傳統工藝與美術作品等,允宜訂定一致性購藏規範,促使收購各類藝術品之標準與程序有所依據,將基金資源妥善配置並得以發揮最大效益。綜上,文化發展基金應訂定藝術作品購藏或徵集法規,爰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鄭正鈐
3.112年度文化發展基金「辦理公共藝術相關計畫」預算編列6,000萬元:包括辦理公共藝術相關活動及作品購藏等5,000萬元、補助政府機關(構)及捐助民間文化藝術相關團體辦理公共藝術推展事務等1,000萬元。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例,故宮為辦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事項,特訂定「國立故宮博物院收藏品徵集辦法」,其藏品之徵集係採三級三審制,文物徵集如遇有合適標的,須先經資料蒐集、辦別真偽、確認來源及合理鑑價等過程,續行預審、初審、複審三階段審查,再經議價程序等,始得購入。詢據文化部表示,有關公共藝術相關計畫與傳統工藝、美術等購藏計畫之執行面,未來將依「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予以審查,或由基金管理會召開會議討論後依決議辦理,或部分購藏按現行規定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典藏原則」等辦理。考量文化發展基金初期核心業務以購藏為主,又基金用途主要係購置公共藝術、傳統工藝與美術作品等,允宜訂定一致性購藏規範,促使收購各類藝術品之標準與程序有所依據,俾基金資源妥善配置以發揮最大效益。為避免收購各類藝術品之標準與程序不一,俾利基金資源妥善配置以發揮最大效益,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藝術品徵集收購標準與程序」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4.112年度文化發展基金「傳統工藝、美術等購藏計畫」預算編列1億4,030萬元,包括辦理臺灣工藝獎得獎作品、青年工藝作品、工藝成就獎作品、工藝史相關之重要及指標性物件等購藏計畫5,000萬元;傳統工藝保存者共作展示、文化資產傳統修復技術之共作與購置等2,000萬元;購藏傳統工藝保存者作品、無文資身分但具有一定藝術價值之名家作品及具文資古物潛力價值之重要傳統工藝文物等4,030萬元;博物館文物購藏及相關委託調查研究等3,000萬元。以國立故宮博物院為例,故宮為辦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事項,特訂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其藏品之徵集係採三級三審制,文物徵集如遇有合適標的,須先經資料蒐集、辦別真偽、確認來源及合理鑑價等過程,續行預審、初審、複審三階段審查,再經議價程序等,始得購入。詢據文化部表示,有關公共藝術相關計畫與傳統工藝、美術等購藏計畫之執行面,未來將依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予以審查,或由基金管理會召開會議討論後依決議辦理,或部分購藏按現行規定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典藏原則」等辦理。考量文化發展基金初期核心業務以購藏為主,又基金用途主要係購置公共藝術、傳統工藝與美術作品等,允宜訂定一致性購藏規範,促使收購各類藝術品之標準與程序有所依據,俾基金資源妥善配置並發揮最大效益。為避免收購各類藝術品之標準與程序不一,俾利基金資源妥善配置以發揮最大效益,爰此請文化部提出「檢討藝術品徵集收購標準與程序」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品妤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5.文化發展基金為表達對藝術家之支持,目前主要任務以「購藏」為主,其購藏所涵蓋範圍包含畫作、工藝品、傳統藝術等藝術作品,而未來有關公共藝術相關計畫與傳統工藝、美術等購藏計畫之執行面,未來將依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依基金管理會召開會議討論後依決議辦理。然文化發展基金用以提升文化部轄下之館舍館藏文物數量,對於改善各館文物之館藏品質亦有至關重要之作用,以豐富民眾人文生活之所需。是故,文化部為完備文物購藏機制,應參酌國立故宮博物院,就辦理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事項,制定相關一致性之徵集辦法,或採三級三審制,以避免收購各類藝術品之標準與程序不一,爰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思瑤
庚、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2億9,565萬8千元,增列5,000萬元,改列為3億4,565萬8千元。
2.業務總支出:2億8,948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617萬4千元,增列5,000萬元,改列為5,617萬4千元。
(三)解繳公庫:8,500萬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22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文物收購」項下編列1,200萬元,該項預算數係辦理文物收購,收購標的為亞洲織品;然查,故宮現有典藏品龐大但展示率低,而如何將典藏數位化、策展和行銷才是要務,然卻未經評估展覽效益就編列預算收購藏亞洲藝術文物預算,實有浪費公帑之虞;爰提案刪除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文物收購」預算1,200萬元。
提案人:吳怡玎 林奕華 萬美玲
(八)通過決議8項:
1.112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中「一次性項目」預算編列1,220萬元,其中1,200萬元預計收購亞洲藝術文物。惟國立故宮博物院在110及111年度,從本項收購藏物預算,分別調整28萬8千元、176萬8千元去汰換資通設備。本項預算原為購藏預算,故宮博物院允宜於預算編列後,妥善規劃購藏項目;而非將預算挪為他用,進而影響故宮博物院購藏計畫。為督促故宮博物院妥善利用購藏預算,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就112年度購藏預算之預計收購類型、內容、時程等研擬年度購藏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2.根據民間機構調查110至111年各類商品於網路上銷售之營業額均有成長,即便在疫情期間,網購營業額不減反增。反觀國立故宮博物院網路商店的營業額在疫情期間卻少了4.6%,深究其原因,除了合作開發的商品每年減少,在105年開發出3,100件的創意商品之後每年遞減,到110年開發之創意商品僅剩2,098件,合作開發商品數減少,連帶影響銷售量。此外,故宮選任文創商品委託承銷廠商,仍然侷限在「實體商店」,與當今很多商店都從實體商店轉成「電商」的趨勢,背道而馳,難怪銷售量不佳。綜上,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並據以改善。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3.112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競賽及交流活動費」預算編列170萬5千元,主要是作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惟查該費用每年均有編列,但每年都沒詳列捐助或活動細目,不利外界監督,請國立故宮博物院依規定按期公告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接受外界捐贈支用明細表,以利監督。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4.根據國立故宮博物院預算說明會資料,112年度文物收購預算編列1,200萬元,較111年度增加30萬元。究其原因,乃為改善過往預算執行不佳之情況,故先匡定預計未來將進入採購程序之文物,始編列預算。然進一步了解文物實際收購狀況後,發現故宮並無收購計畫。另外,博物館之經營,與行政院各部會運作差距極大,以文物收購工作為例,便不適合透過年度預算編列的形式為之。具價值文物可遇不可求,且審核程序嚴謹、繁複,變數相當大,實難事先匡定下年度相關預算。故宮最適組織型態委託研究計畫業已出爐,故宮應積極協調、溝通,早日轉型導入博物館專業治理模式。國立故宮博物院應針對文物收購以及故宮轉型規劃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5.鑑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受限於預算編列原則規定,預算無法跨年使用,易發生預算執行率不彰的問題,或因無法預測下一年度國際文物拍賣市場情勢,僅能保守編列預算,致使拍賣市場出現適合我國館所收藏展出之文物時無足夠預算參與競拍之情況。又查,行政院已於111年6月10日同意文化部於112年度設立文化發展基金,其核心業務先以辦理公共藝術相關計畫,以及購藏畫作、工藝品、傳統藝術等作品為主要支出項目,以支持台灣藝術家,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下之收購文物業務不謀而合。請國立故宮博物院積極與文化部進行跨部會合作,以國家級戰略之視野打造「文物購藏國家隊」,建構文化發展基金與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的資源整合及分享機制,強化賦予典藏預算使用之彈性,壯大台灣國家博物館典藏之整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黃國書 何欣純
6.國立故宮博物院作為我國最具代表性之國立博物館,亦是國內外觀光客人流量最多之場館。然紀念品中,仍有部分標示為「中國/大陸製造」。尤其故宮最為標誌性的翠玉白菜相關系列商品,幾乎都是Made in China。雖有標明為臺灣設計,但仍容易造成購買者尤其外國觀光客之混亂。針對此問題,故宮曾說明紀念商品之製造地取決於故宮委外廠商之設廠決定,非故宮之管轄範圍。然而故宮於委託廠商時,應可挑選在地生產製造的廠商來合作,或者在合約中直接載明對於製造地的要求。爰請國立故宮博物院檢討紀念商品於中國製造之問題,作為國家級之博物館,儘可能委託臺灣在地廠商設計製造,彰顯臺灣精神、支持臺灣產業,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改進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7.112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勞務成本與費用」項下「銷貨成本」中「製成品銷貨成本」預算編列1億6,072萬6千元,此乃針對出版品與文化創意衍生商品其製作成本經費=數量乘以平均單位成本。惟查近3年出版品之單位成本逐年減少,但文化創意衍生商品卻大幅增加,112年度單位成本比111年度大幅增加近2倍、也比110年度增加1.6倍,其商品成本高於物價漲幅,已屬不合理上漲。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確實檢討製成品銷貨成本之合理性。
銷貨成本明細表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8.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2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業務收入」項下「銷貨收入」中「製成品銷貨收入」預算編列2億9,031萬6千元,較111年度預算3億4,946萬3千元減少5,914萬7千元,減幅16.93%。經查故宮文物基金分別委託承銷商與透過網路商城推廣與行銷故宮典藏相關之出版品及文化創意衍生商品,惟委託之合作承銷商皆過度集中於單一縣市,其中台北市計10家,其餘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南投縣、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及嘉義縣各1家,實屬違背提升商品能見度及多元化購買管道的初衷。再者,108至110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委託合作通路承銷商銷售額呈逐年下降,其中單一年度銷售績效佳者也集中於少數家數,且111年度迄8月底止營業額828萬餘元,僅約為110年度之半數。為鞭策國立故宮博物院積極開發合作承銷商,拓展行銷通路、輔導改善合作通路承銷商,以提升營運績效,爰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何欣純 陳秀寳 張廖萬堅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鄭召集委員正鈐出席說明。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交通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538億5,760萬2千元,增列:
(1)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業務收入」項下「勞務收入」5,000萬元。
(2)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億6,000萬元:
「業務收入」項下「勞務收入」之「服務收入」1,000萬元。
「通行費收入」1億元。
「其他業務收入」之「汽燃費收入」5,000萬元。
(3)鐵道發展基金5,500萬元:
「業務收入」5,000萬元。
「業務外收入」500萬元。
(4)觀光發展基金「業務收入」1億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增列3億6,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42億2,260萬2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381億9,106萬9千元,減列:
(1)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300萬元:
「服務費用」項下「郵電費」200萬元。
「材料及用品費」100萬元。
(2)鐵道發展基金1,500萬元:
「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
「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500萬元。
(3)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水電費」1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1,8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1億7,296萬9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56億6,653萬3千元,增列3億8,310萬元,改列為160億4,963萬3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15億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原列314億2,562萬8千元,減列:
1.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億9,325萬1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2.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5億元。
以上共計減列6億9,325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7億3,237萬7千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5億2,600萬元,照列。
(七)補辦預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260萬元、資產之變賣5,358萬5千元,均照列。
(八)通過決議64項:
1.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用人費用」編列60億3,065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趙正宇 陳素月 許智傑
2.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水電費」編列2億6,401萬9千元,雖較111年預算已有減列,但仍較110年度決算增加4,388萬5千元,考量110年或因疫情影響,因此水電支出減少,然而相關費用仍較疫情前之108年決算高出1,271萬3千元,因此為節約能源,相關預算仍需撙節,爰此,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12年度「水電費」編列2億6,401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3.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9億4,889萬8千元,凍結800萬元,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劉櫂豪 劉世芳
4.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其他」之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推動委外服務案編列6,328萬元,考量無人機發展快速,日新月異,國外已發展以無人機進行貨物運送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加速相關法規之研議,爰此,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之「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推動委外服務案」編列6,328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1個月內,就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精進,以及其他國家近年法規演進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5.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33億7,690萬3千元,凍結6,000萬元,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蔡易餘
6.依據行政院107年2月核定「高雄國際機場2035年整體規劃」及相關政策指示,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2期辦理高雄國際機場新航廈(含運轉中心)工程,規劃建設一座供國際線、國內線共用,年容量1,650萬人次之新航廈,並整合既有機場陸路聯外運輸系統。本計畫(第1期)經行政院於110年11月26日核定,總經費373億4,378萬元,期程自111年至121年,辦理項目包括:A滑行道北移、陸側共同管溝新建及管線遷移、新建東側立體停車場、新航廈東側主體與C登機指廊、整建周邊停機坪等。鑑於近期受COVID-19疫情及俄烏戰爭影響,營建物價上漲,迭有工程遭遇發包不易之情形,據民航基金說明,本計畫預計於112年度辦理基本設計(含審議)、委託細部設計及監造招標等事項,允宜妥為督促未來辦理設計廠商,兼顧景觀造型、使用需求、施工可行性、預算額度等,避免重蹈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期程延宕、經費大幅增加之覆轍。此外,為維持高雄機場正常營運,並降低新航廈施工期間產生之衝擊,本計畫規劃以先建後拆、半半施工之原則辦理,考量施工期間大型機具、物料進出動線與人流、車流、飛機動線交織,允宜妥為規劃設計,以維安全。爰此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應於2個月內針對高雄國際機場施工規劃設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趙正宇 林俊憲
7.交通部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編列133億7,690萬3千元,包括「專案計畫」114億4,439萬6千元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9億3,250萬7千元。但108至110年度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執行率由71.24%逐年降為61.51%,詳表1。
表1 108至110年度民航基金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執行率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說 明:本表執行率=決算數/可用預算數。
交通部民航作業基金112年度新增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多達27項(含於112年度補辦預算者),預計投資金額381億3,486萬7千元,鑑於108至110年執行率逐年下降,為使預算有效利用執行,爰請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針對112年度持續或新增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其前置作業規劃進度、管控計畫、預計時程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蔡易餘
8.民航事業作業基金112年度進用員額較111年度增加32人,考量近年來民航基金員額缺員狀況加劇,歷年用人費用之決算皆低於預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針對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人員進用狀況進行妥善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許智傑
9.受全球疫情影響旅運量大幅減少,以機場服務費及機場相關設施權利金為主要收入來源之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收入較疫情前減少五成以上,自109年度起由賸餘轉為短絀,相關計畫須舉債支應。經查,該基金原規劃110至112年度分別需舉借長期債務300億元、180億元、180億元,實則仍不敷支應,另分別於110、111年短期調借合計134.54億元,於112年底累積長短期債務餘額達660億元,鑑於國際疫情日漸趨緩,且邊境管制亦已開放,故建議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應積極提升機場營運效能,以利開源節流強化基金財務體質。
提案人:林俊憲 趙正宇 蔡易餘
10.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案本期短絀17億1,509萬4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減少5億0,075萬4千元。另截至112年底累積短絀已達52億0,536萬1千元。考量政府已自111年10月13日起大幅放寬邊境及境內管制措施,爰要求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積極研議開源節流,提升機場營運效能,強化基金財務並減少短絀,限期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李昆澤 陳椒華 林俊憲
11.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33億7,690萬3千元,包括「專案計畫」114億4,439萬6千元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9億3,250萬7千元。經查108至110年度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執行率由71.24%逐年降為61.51%。有鑑於民航基金112年度新增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多達27項,預計投資金額381億3,486萬7千元。為提升預算執行率,爰要求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規劃計畫之前置作業、檢討其執行率下降原因,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2.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勞務成本」及「管理及總務費用」編列「用人費用」共計60億3,065萬6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數增加2億1,853萬3千元(增幅3.76%)。經查截至111年8月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作業單位預算員額1,952人,實際員額僅1,693人,缺員259人,為因應疫情趨緩,日後國外旅客大幅增長,爰要求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應儘速辦理遴補作業,規劃人力進用時程及相關事宜,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3.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賡續編列「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113億7,700萬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惟依據基金預算「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明細表」之說明,本計畫112年度將委由財政部代為發行乙類公債,或向金融機構融資借款,預計舉借180億元,較該年度經費需求113.77億元,超出66.23億元。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釐清舉債額度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舉債金額及超出之66.23億元之用途。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4.有鑑於花東地區聯外交通建設嚴重落後臺灣西部地區,長期交通不便及缺乏一條完整安全的回家道路,導致花東地區之城鄉、經濟、產業、醫療等各項發展皆受到限制並嚴重失衡。中央政府對於花東地區之交通政策向來係以「鐵路為主,公路為輔」,忽略航空運輸對於花東居民之重要與發展。然近年北迴線及花東鐵路,接連發生重大事故,2018年10月6432次普悠瑪列車新馬站內出軌事故及2021年4月408次太魯閣號出軌事故,皆造成重大傷亡意外,而「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僅改善部分危險落石路段,通車後連續假日或重大節日每每造成嚴重回堵,餘下路段因山路線形不良亦常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又「蘇花公路安全提升計畫」現正進行綜合規劃,尚未環境影響評估,工期更長達10年之久,短期無法解決花東地區交通及安全運輸之需求。然花東地區航空,是相對快速、直接及安全之大眾交通運輸方式,但偏高的票價,導致花東地區民眾無法享有安全快速的航空運輸。為促進花東地區民眾對外交通便捷及照顧花東偏遠地區居民,並提供安全出入之交通運輸選項,爰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6個月內,針對花蓮縣、台東縣等偏遠地區居民,往返居住地搭乘航空器者票價補貼及民用航空運輸業者經營花東地區偏遠航線營運虧損補貼等方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書面研究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15.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為配合我國民航事業之發展及飛航安全,統籌辦理全國民航相關之各項基礎建設,歷年均規劃經費辦理相關建設之改良擴充,惟近3年該基金(不含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執行率由109年度之71.24%,降至111年度61.51%,經查執行率連年下降之緣由包含:計畫工程土地涉及訴訟、未因應工程相關法令規定之修正及時調整規劃進度、未審慎規劃前置作業,以及受COVID-19疫情影響等所致,此況除有損我國政府廉能效率之形象外,亦不利後疫情時代之航空業復甦進程,故應儘速檢討改正,並藉此完善後續新增計畫之籌備工作,以防類似延宕情事再度發生。爰此,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針對如何提高執行率,以及未來如何防範類似不利計畫推展事件再度發生,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6.106至108年我國機場旅運量均為成長趨勢,整體運載人次由6,597.87萬增為7,215.74萬,然因受新冠疫情之影響,各國皆實施邊境管制、入境檢疫及境內公共場域之人流管制等措施,此況嚴重衝擊航空產業,致109年運量驟降為1,899.75萬人次,110年續降為759.74萬人次,分別較108年減少73.67%及89.47%,惟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之收入來源主要為機場服務費、航空場站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費與權利金等,受旅運量減少影響之故,使其相關收入驟減。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自99年度起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該計畫原預計於118年完成,總經費達1,634.41億元之多;經查,該計畫自110年度起,營運資金已不敷支應該計畫經費,進而舉借300億元,後續年度經費需求預計均以外借資金籌措財源,此況恐不利民航基金之財務體質。爰此,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針對如何健全基金財務,並掌握確實航空業復甦契機,積極拓展基金財源,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17.有鑑於現行中央政府刻正落實降低使用派遣勞工之政策,然112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勞務成本」中之「一般服務費」預算內容,預計將藉承攬契約簽訂880人次落實其履約之項目,相比111年度845人次不減更反增。在此之下,考量承攬契約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且承攬契約中提供勞務之勞工與承攬業者間,也並非必然具備僱傭關係,以致實務上多有藉承攬契約規避派遣契約雇主責任等各實務案例相繼發生,進而影響有關人員權益。復以勞務承攬人員僅以履約為勞動目的,機關無法對承攬人員的工作方法、流程或時間等細節,進行指揮監督管理。倘若在行政機關對承攬契約中提供勞務之勞工,積極直接介入而為指揮監督管理時,恐將造成「承攬為名,派遣為實」之弊端,此亦為中央政府勞動政策力圖所避免之情形。爰此,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12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與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藉民航作業基金中勞務成本預算執行對於我國勞動政策暨勞工權益落實之檢視」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18.有鑑於伴隨「民用航空法」對無人機管理規範之法制逐漸熟成,復以我國各類型無人機在生產、供應、操作、認證、流通及應用等越漸熱絡,是以當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應加以體認對違規無人機之執法,以及推廣及管理運用無人機執行公務等作業,尚有欠制定全國性之業務規劃與指引。亦因此所見,例如所轄監察院之審計單位,在111年度便曾正式函請民航局,提醒應加以重視,連公務機關運用無人機執行公務時,都頻繁發生違反有關法規之情形,可見法治之推廣以及執法之積極,皆有待精進。爰此,特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12年辦理違規無人機執法業務暨我國各公務機關執行無人機公務作業之遵行法令之推廣及預期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19.有鑑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之作業實務,多存在有業務人員長時間頻繁且密集接觸到具備各類放射線之不同儀器情形。考量該類人員健康權益受事後保障與彌補之必須,然基金預算中卻未全然對每一接觸各類放射線儀器之人員,皆編列事後之健檢補助費,亦未盡堪憑健檢補助費之發放,便足以彌補相關人員所可能受到之健康損害,是以既有預算實「患寡又患不均」。爰此,特要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共同限期於1個月內,啟動有關津貼與健康檢查費用擴大發放之預算編列研議作業,並積極爭取,嗣後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20.112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152億2,039萬7千元,凍結1億元,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林俊憲 蔡易餘 劉世芳
21.112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之「國道事故處理費」編列5億2,998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許智傑 蔡易餘 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22.112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之「專業服務費」編列4,062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劉世芳 林俊憲 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23.112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材料及用品費」編列4,881萬1千元,主要為設備用油及辦公事務用品消耗等費用。經查,該項預算108至110年分別編列5,134萬3千元、5,097萬9千元、5,030萬6千元;決算分別為4,452萬5千元(執行率86.7%)、4,546萬6千元(執行率89.2%)、4,101萬元(執行率81.5%)。有鑑於過往年度預算均未足額使用,且112年度所編列之預算仍較110年度之決算高出780萬1千元,為能落實撙節原則支用經費,故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待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3個月內針對該項預算歷年均高出過往年度決算數之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許智傑
24.有鑑於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迄今,共計有5項長期債務舉借之乙類建設公債,加總共預計有債務餘額1,420億元,且112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藉「業務外費用」項下「財務費用」中「利息費用」之「租金與利息」之「利息」編列21億元1,317萬9千元。然而,所見基金管理之規劃,預計將於等至117年8月份,才辦理5項債務項目中110年度乙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320億元之部分償還,在此之前直至長期債務項目償還完畢過程中,皆須逐年編列利息支出之預算經費用以支應。然而,考量基金總資產規模,所見近10年早已呈現明顯之穩健攀升趨勢,基金主管機關更應妥適評估辦理提前償還作業可能性,以縮減編列支用於利息之預算費用,以提升作業基金運作效能。爰此,112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業務外費用」編列21億元1,517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112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落實償還中央政府長期債務之效能精進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陳椒華
25.112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160億5,824萬8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許智傑 蔡易餘 劉世芳
26.有鑑於現行中央政府刻正落實降低派遣勞工之政策,然查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近年勞務承攬業務人力,見109年576人、110年607人、111年619人,及112年預計621人,逐年呈不減反增趨勢。在此之下,考量承攬契約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且承攬契約中提供勞務之勞工與承攬業者間,也並非必然具備僱傭關係,以致實務上多有藉承攬契約規避派遣契約雇主責任等各實務案例相繼發生,進而影響有關人員權益。復以勞務承攬人員僅以履約為勞動目的,機關無法對承攬人員的工作方法、流程或時間等細節,進行指揮監督管理。倘若在行政機關對承攬契約中提供勞務之勞工,積極直接介入而為指揮監督管理時,恐將造成「承攬為名,派遣為實」之弊端,此亦為中央政府勞動政策力圖所避免之情形。爰此,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12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科目辦理我國勞動政策暨勞工權益落實之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陳椒華
27.有鑑於當前中央政府刻正推動各類業務資訊化管理措施,舉例來說如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再到如歲計會計便有行政院主計總處推動中央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GBA系統)、特種基金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SBA系統)等,其用意乃求建立作業標準化之際,更落實資訊管理業務支出之成本節約與精進。然而,所查「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專業服務費」中,便編列有單一年度預算數4,775萬元支出,所將用於基金會計、人事差勤、公文管理等電腦軟體之系統服務費,實有悖當前中央政府推動之用意,更有欠逐一對各系統刊載所預計花費之應揭露作業。復以,所見112年度「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折舊、折耗及攤銷」中之預算數科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計編列有8.49億元,相比111年度所編列再增加逾34%預算數規模,以及「攤銷」計編列有4,841萬元,相比111年度所編列再增加逾41%預算數規模,然所見預算書卻毫無任何說明內容。爰此,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112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落實各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之成本控制撙節規劃暨折舊、折耗及攤銷預算編列說明與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陳椒華
28.行政院於110年11月核定「國道五號銜接蘇花改」可行性評估,全長約7.2公里,其總經費合計178.05億元,預計121年完工。該計畫於111年5月27日展開綜合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目前先收集環境的背景資料,等路線確定後才將報告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環境評估。為避免行政作業曠日廢時,延後工程開工日程,爰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儘速確定路線並儘速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評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提升計畫效率。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29.112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勞務成本-維護成本-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國道事故處理費」5億2,998萬2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增加3,528萬5千元(增幅7.13%)。經查近5年國道交通事故,106至110年事故件數由1,789件逐年成長至2,518件,死傷人數亦由3,089人逐漸增為4,089人,顯示國道事故發生與死傷人數呈成長趨勢。為維護民眾用路安全,爰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持續精進事故防制作為,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30.有鑑於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截至111年8月底止,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該基金辦理之12項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中,有5項曾辦理計畫修正(計畫修正比率41.67%),又其中1項辦理2次計畫修正,5項計畫均有調整經費,以「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計畫」淨增加經費38.36億元為最高;另有4項計畫辦理展延期程,以「國道2號大園交流道至台15線新闢高速公路工程」展延48個月為最長。而截至111年8月底止,工程會列管國道基金辦理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項下查核金額以上工程27件中,於發包過程中曾發生過流(廢)標者11件(占42.31%)、37次,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中,有17件工程辦理變更設計共計66次,平均每次變更設計工程案件之變更次數達3.88次,惟工程效率不佳。爰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提出改善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31.國道1號汐止南下匝道上方邊坡於111年11月1日上午滑落,搶修時又於2日下午第2次滑落,兩次滑落皆未造成人員傷亡,但不禁令人想起99年4月25日於國道3號發生的走山意外,該意外造成4位民眾死亡。為避免走山意外再度發生及保障民眾用路安全,爰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針對國道C級邊坡進行全面總體檢,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魯明哲
32.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計至112年底尚有長短期債務1,440億元,且近年投入鉅額辦理多項不具自償性之建設計畫,恐造成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財務收支平衡之年限持續延後。爰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針對相關財務計畫進行檢討,限期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趙正宇 林俊憲 陳素月
33.有鑑於電動車輛快速增加,依據國際研究指出電動車鋰電池如受損起火,因滅火難度較高,所造成的危害將遠大於一般車輛,考量高速公路如發生電動車起火,將造成重大影響,爰此,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應於3個月內與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進行研商,研議針對國道發生電動車起火等事故之災防因應作為,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昆澤 劉世芳 林俊憲 陳素月
34.為實現「2030智慧國家」願景,該計畫係為完善我國基礎網路設施,交通部編列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撥充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辦理「台灣光纜通道計畫-國道公路」,總經費4億8,600萬元,惟該計畫各標案均因原物料上漲造成流標,平均流標次數2次,導致工程進度延誤,除該主線計畫外,另有完備光纜支線計畫尚待執行,該計畫攸關我國網路韌性,係重要基礎建設,為確保該計畫如期如質完成,並避免計畫工程標案因相同問題屢次流標,造成我國數位發展延滯,故建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應針對因應工程流標致計畫延誤情況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李昆澤
35.為響應全球淨零碳排趨勢,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2040年新售汽機車全面電動化之目標,國內電動車銷量也在5年內成長9倍,可望在2030年突破100萬輛,為因應電動化趨勢,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預計在2025年之前,於國道全線15處服務區設置電動車充電樁。經查,休息站充電樁於111年2月設置後,平均每日單一站最多僅10輛電動車使用,主要係因營運商雖以200千瓦功率建置,惟配備的是電流較低的氣冷充電槍,功率只有最新規格電動車所需的6成,造成民眾使用意願低落,形同資源浪費;又國道休息站充電樁建置為年限長達12年之特許經營,政府除要求承攬商依約提供服務,並應該定期稽核相關設備,確保設備符合實際使用需求,提供用路人更好的服務品質,故建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應針對國道休息區充電樁使用需求和規格標準朝歐美國家水準滾動式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細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許智傑
36.近年來政府機關發生數起不當運用約聘僱人員事件,多為要求其從事與原職務範疇無關之事,此況不僅嚴重減損我國政府信譽,亦有違廉能之旨。基此,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應定期盤點約聘僱人員之工作情況,並建立完善考察制度,以防上述情狀再度發生,並於2個月內針對「如何有效遏止濫用約聘僱人員及其考核機制」,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37.我國自111年8月起陸續有行政部門網站及相關系統皆遭受資安攻擊,已成我國重大國安事件,為避免相關機敏資料遭駭客竊取、藉此散播不利我國之假訊息及癱瘓網路造成民眾生活不便,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及所屬單位應持續強化人員訓練、資通訊安全防護,且採購落實須符合我國資安檢核事項,並重新檢視既有資通訊設備、外包廠商營運之系統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及擬訂相關資安緊急應變措施,以維護我國資訊安全。爰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應於2個月內,盤點目前所有相關系統設備是否符合我國資安標準,並就「資安攻擊之應處作為及整體資通訊安全防護策略」,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38.經查,截至111年8月底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辦理之12項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中,有5項曾辦理計畫修正,其修正比率逾4成;又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管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項下5,000萬元以上工程,發生流(廢)標或變更設計之案件與次數頗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應持續檢討強化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規劃及設計作業,以利計畫執行順遂。爰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應於2個月內,就「減低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流(廢)標或變更設計發生之改善策略與具體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39.國道1號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暨主線配合改善工程,已於111年11月11日正式完成簽約用印事宜,預估工期為1,080天(約3年),為確保工程如期如質完工,提升國人與桃園市民眾運用高速公路之便利性,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與廠商應儘速完成相關整備工作,確立後續開工與施作期程,規劃並落實相關管考期程,俾利計畫執行順遂。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40.有鑑於112年度鐵道發展基金預計之賸餘(短絀)預算數,相比111年度再減少有115.36億元,在此之下見到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中,有包含「補助農委會辦理綠色環境給付計畫1億61萬元」內容,實令人不解,何以鐵道發展基金在自身規模都已經縮水的同時,還要補助其他中央主管機關的政策業務,且不該無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另外具備有相關公務預算以及特種基金可供支出之事實。爰此,112年度鐵道發展基金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9億0,465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交通部鐵道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所屬交通部鐵道局的鐵道發展基金何以112年要補助農委會綠色環境給付政策業務1億0,061萬元之說明」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陳雪生 魯明哲
41.112年度鐵道發展基金於預算「鐵道發展及監理計畫」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6億2,040萬元,辦理推動鐵道運輸、發展鐵道產業、落實鐵道營運監理、積極場站開發等4項業務。近年政府優先推動輕軌購車以及鐵道維修國產化已有初步成效,大部分項目均有達到訂定之國產化目標,惟鐵道興建方面,臺鐵通勤電聯車因由外商得標確認無法達標原定62%至70%之興建國產化目標,顯見還有待改善空間,依此,凍結該筆預算200萬元,請交通部鐵道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蔡易餘 劉世芳 林俊憲 許智傑
42.112年度鐵道發展基金預算「旅運費」共編列830萬元。雖全球COVID-19疫情已趨和緩,惟旅運費預算之增幅達111年度預算之2倍,甚略為110年決算4倍之多,為撙節開支,並遵廉能之旨,顯有說明之必要。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交通部鐵道局應詳述該項預算編列之用途及其必要性,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43.112年度鐵道發展基金預算「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3,814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劉櫂豪 李昆澤 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劉世芳
44.112年度鐵道發展基金預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4億7,261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劉櫂豪 蔡易餘 許智傑 李昆澤 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劉世芳
45.112年度鐵道發展基金預算「業務費用」編列5億7,548萬1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劉世芳 林俊憲 許智傑
46.112年度鐵道發展基金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編列9,747萬2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蔡易餘 林俊憲 劉世芳 許智傑 劉櫂豪 趙正宇 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47.高鐵平穩機制乃民國104年6月5日立法院院會所通過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解決方案之附帶決議,其主要精神乃遏止高鐵再度陷入財務危機,後經行政院於104年7月2日同意,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遂於104年9月1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方與交通部簽屬高鐵興建營運合約第4次增修協議書,其中規定當高鐵平穩基金累積超過100億元時,應將超過部分提撥交通部平穩專戶,然交通部鐵道局卻將該平穩經費全數提撥至鐵道發展基金,惟其直接運用於高鐵建設或監理經費卻不足百分之一,此況實有違平穩機制創設之旨。爰此,交通部鐵道局應於2個月內研擬高鐵平穩專戶運用於契約所列3個動支事項之公益性、必要性等,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48.交通部鐵道局為強化鐵路安全及精進監理量能,遂於111年1月26日報請行政院核定計增聘42人,包含主任檢查員4人、資深檢查員4人、助理檢查員34人;經查,該基金111年分別於3月、6月及7月進用2人、2人及1人,截至111年9月底實際聘用僅5人,與核定增加員額42人相差甚遠,約88.10%之人力尚未聘足,此況除顯招聘策略實有改善空間外,亦不利強化鐵路安全之政策目標。爰此,交通部鐵道局應於2個月內調整招聘策略,並檢討人力運用之需求,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49.「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於111年5月三讀通過,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計於2024年正式公司化,惟其營運雖將另成立基金支應,此過渡期仍需肩負國家鐵路之政策執行。鐵道發展基金之任務,為「推動鐵道運輸、發展鐵道產業、落實鐵道營運監理、積極場站開發」,臺灣鐵路管理局之營運困難部分源於場站開發與招商不足,在臺鐵公司化完成前的過渡期,鐵道發展基金應有相關協助。爰此,請交通部鐵道局視臺灣鐵路管理局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提案人:劉世芳 趙正宇 劉櫂豪 林俊憲 許智傑
50.我國無人機使用者日漸增加,雖有設計限禁航區,但無人機闖入機場、禁航區之事件仍層出不窮,顯見除消極設立限禁航區外,亦需要有積極偵測之措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已規劃在各機場設置如射頻偵測、光電球、干擾系統等,以便在第一時間掌握並阻止無人機闖入。高鐵、臺鐵、捷運等軌道運輸設施,在高速行駛時如有無人機闖入軌道或電力設備,亦可能造成嚴重事故,但交通部鐵道局似未曾提出相關積極防範措施。爰此,鐵道發展基金應於2個月內研議軌道建設防範無人機闖入之積極措施,並將相關內容書面送達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趙正宇 劉櫂豪 林俊憲 許智傑
51.鐵道發展基金接續前期之黃金廊道計畫,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2至114年執行「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以達維持糧食安全與減緩高鐵沿線重點防治區域地層下陷之目的。經查,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於108至110年度監測雲彰地區顯著下陷4路段,目前尚在高鐵設計之容許界限值內,惟各路段沉陷問題仍持續加劇,如雲林高鐵站年沉陷量已由3.7公分增加至6.2公分;雖監測結果還不至於影響高鐵行車安全,然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研議變更總營運班次,由最高192班提高至280班次已通過環評審查,隨班次增加應有更嚴格的安全標準,故建議交通部鐵道局應持續強化監督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確實監測地層下陷對於高鐵結構設施之影響,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因應作為之書面報告,以確保高鐵之行車安全。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劉櫂豪 許智傑
52.依交通部鐵道局統計,截至110年底我國規劃及興建中鐵道建設總經費達1兆9,700億元,預估自111年起未來10年將可帶動國內產值約3兆2,100億元,包含捷運計畫1兆8,000億元、鐵路計畫1兆1,700億元及輕軌計畫2,400億元;另外,其中未來10年之維修品採購金額約619億元,其中約有三分之一屬於國內廠商可參與之項目,為扶植國內鐵道相關產業,並達成鐵道產業國產化之目標,故建議交通部鐵道局鐵道建設相關工程計畫之招標,應優先考量國內廠商,增進國內廠商參與鐵道建設之機會,已提升國產化之市場競爭力。
提案人:林俊憲 劉櫂豪 蔡易餘 許智傑
53.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觀光遊樂業多元轉型計畫」編列5,600萬元,凍結250萬元,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劉世芳 蔡易餘 李昆澤
54.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編列2億3,3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林俊憲 劉櫂豪 趙正宇 蔡易餘 陳椒華 劉世芳 李昆澤 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陳雪生
55.交通部觀光局統計,110年全台非法旅宿(旅館、日租套房及民宿)高達1,873家,開罰總金額新台幣1億0,461萬元,其中台北市非法旅館最多;非法民宿則在屏東縣最多。根據交通部觀光局公布《111年1至10月各縣市旅館業及民宿查報取締績效》之統計資料,未合法旅館(旅館及日租套房)共有2,524家,未合法民宿共計649家,亦即直至10月,全台共計有3,173家非法旅宿。監察院105年調查報告及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皆指出,交通部觀光局雖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然各縣市政府稽查成效不彰,全國逾半縣市稽查次數甚至不超過10次,致使全國非法旅宿家數仍持續增加,顯示非法旅宿家數並未因該局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稽查、取締、輔導合法化等管理工作而減少;此外,對非法旅館之檢查家次比率低於對合法旅館之檢查,上述情形顯示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欠佳。為維護旅客旅遊之住宿安全,保障消費者旅遊住宿權益,爰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勞務成本」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旅遊安全檢核及提升計畫」編列7,200萬元,凍結720萬元,請交通部觀光局加強執行對非法旅宿之查報取締,並督導地方政府對非法旅宿之稽查與管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魯明哲 洪孟楷
56.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業務費用」編列33億1,404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陳雪生 許淑華 陳素月 劉世芳 蔡易餘
57.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歲出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15億4,013萬6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數3,911萬9千元,增加15億0,101萬7千元,主要係增加辦理大鵬灣國家風景區BOT案契約終止土地改良及回購污水處理機械設備經費。惟大鵬灣國家風景區BOT案契約終止已歷3年,仍有部分爭議經訴訟法院審理中,然部分具共識資產已完成轉移,交通部觀光局應儘速活化,以推動當地觀光發展。爰此,112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15億4,013萬6千元,應予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觀光局就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推動活化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及時程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櫂豪 許智傑 李昆澤 林俊憲
58.嘉義市是具有歷史淵源的城市,擁有「畫都」的美譽,也是被譽為世界三大高山鐵路-阿里山森林鐵路門戶,還擁有許多旅館、美食,是個讓遊客停留、休息、參與旅程的重鎮,遊客足跡亦可延伸到阿里山地區,串成從山到海的精彩遊程。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負責大嘉義地區觀光圈之推動,自108年起輔導成立「235區域觀光圈」讓嘉義縣市店家能共同合作,朝向深度旅遊發展,且111年度觀光發展基金亦編列2億元經費,供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行銷推廣,然根據觀光發展基金統計,該基金僅於109年補助245萬元,協助嘉義市辦理3場活動(2020嘉義市國際管樂節、2020嘉義市國際管樂節品質提升計畫、嘉義市西區行銷推廣計畫),110年全無補助,忽略嘉義市之觀光推廣需求,請交通部觀光局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運用觀光發展基金經費推廣嘉義市觀光活動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陳素月 林俊憲 王美惠
59.觀光發展基金於112年度預算「勞務成本」及「業務費用」項下分別編列5,000萬元及600萬元,以推動觀光遊樂業多元優化及轉型等業務,惟連續3年遊樂園活動居國人國內旅遊主要從事及最喜歡遊憩活動比率之末座,交通部觀光局應檢討分析遊客從事遊樂園活動比率偏低原因,進而擬定合適措施,以達觀光遊樂業之多元優化及輔導轉型,與強化園區特色及競爭力之目標。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於2個月內,就「強化我國遊樂園園區特色與競爭力及觀光遊樂業多元優化、輔導轉型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60.觀光發展基金自108年度以來,除110年度為賸餘27.37億元外,其餘年度均為短絀,其中108及109年度實際及111及112年度預計之收支短絀分別高達33.16億元、111.7億元、38.96億元及37.13億元,實際及預計營運成果不甚樂觀。依112年底預計平衡表,112年底累積短絀107.51億元,雖尚有基金餘額121.99億元及受贈公積餘額0.08億元,惟增減互抵後淨值僅餘14.56億元。另預計負債餘額高達86.88億元,其中主要係長期借款79.86億元,雖截至111年9月底實際舉借短期借款4億元,惟日後若有資金缺口,仍將借款支應,故未來還款之財源籌措問題尚需妥慎規劃。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於2個月內,就「觀光發展基金之永續經營及財源籌措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61.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編列臺灣好行費用2億1,700萬元,計畫內容主要為便利旅客前往各主要旅遊景區所推出的接駁公車服務。經查108至111年7月臺灣好行路線數量,由49條增加至65條,至於臺灣好行112年度搭乘人次之預計目標為300萬人,然隨著我國防疫措施鬆綁及國境逐步開放,國外旅客將陸續抵臺旅遊,交通部觀光局應針對國外旅客研議推廣方案,以利提升搭乘人次,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調高112年度搭乘人次目標及研議推廣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陳雪生
62.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於「勞務成本」及「業務費用」項下分別編列5,000萬元及600萬元,以推動觀光遊樂業多元轉型計畫。經查108至110年度國民主要休憩活動為「自然賞景活動」,其次為「美食活動」,再來為「其他休閒活動-逛街、購物」,至於「遊樂園活動」則是最後一名。觀光發展基金持續編列經費推動觀光遊樂業多元轉型,但遊樂園活動連續3年敬陪末座,為使所編預算發揮成效,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國人從事遊樂園活動比率過低進行研議及提出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陳雪生
63.觀光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編列外包費5億1,706萬元,以支應勞務承攬人力969人之用人費用。經查108至112年勞務承攬人力人數及預算數逐年增加,人力由754人提高至969人,預算數由3億1,494萬1千元提升至5億1,706萬元,然觀光發展基金因新冠疫情影響,112年度預計累計短絀107.51億元,觀光發展基金支出部分應謹慎編列,為使觀光發展基金更加健全,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針對人力需求及經費控管提出檢討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陳雪生
64.觀光發展基金主要收入來源為機場服務費,然而過去幾年受全球疫情影響,機場服務費收入大幅減少,109至110年機場服務費收入分別僅有9.45億元、1.306億元,減幅超過八成,惟為協助觀光產業紓困,由觀光發展基金編列預算辦理獎補助、觀光產業貸款協助及利息補貼等多項措施,造成觀光發展基金財務狀況日趨嚴峻,預計至111年底累積短絀將達70.38億元,雖然隨著疫情緩解,國門已對外開放,但112年度國際旅客也只能恢復到疫情前的20%,約200萬人次,對於機場服務費收入增加有限,112年度預計累積短絀仍將達107.51億元,故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應於1個月針對觀光發展基金財務結構進行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以確保觀光發展基金永續經營。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97億6,226萬1千元:
(1)增列1,000萬元。
(2)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應隨同修正增列1,025萬元(含「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985萬元及「財產收入」項下「權利金收入」40萬元)。
以上共計增列2,0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7億8,251萬1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101億3,723萬5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200萬元。
(2)「港灣建設計畫」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共計減列5,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0億8,523萬5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3億7,497萬4千元,減列7,225萬元,改列為3億0,272萬4千元。
(三)解繳公庫:24億8,059萬5千元,照列。
(四)通過決議15項:
1.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港灣建設計畫」編列30億6,791萬7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李昆澤 劉櫂豪 許智傑 林俊憲 陳雪生 許淑華 陳素月
2.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2億9,054萬7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陳素月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趙正宇 陳椒華 蔡易餘 劉世芳 洪孟楷
3.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澎湖/布袋港埠建設計畫」編列7億8,424萬8千元,凍結3,000萬元,俟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4.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7億7,419萬6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許智傑 劉櫂豪 林俊憲 蔡易餘 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洪孟楷 陳椒華 趙正宇 陳素月
5.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2億1,557萬2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李昆澤 林俊憲 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劉櫂豪 陳素月
6.有鑑於111年為因應COVID-19疫情相關作業,導致港區管制問題不斷,如港區要求進入商港須出示三劑疫苗施打證明(或PCR、快篩陰性證明)時,甚至出現有港區僅認定國內疫苗接種紀錄卡或數位接種紀錄,但卻不接受國際疫苗施打紀錄等情事。而111年年底有鑑於交通部航港局針對疫情鬆綁,擬於112年初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然卻傳出未與從業人員先行溝通,以及修正內容與實務作業扞格甚大等爭議,恐造成防疫絮亂與行政管理兩者皆輸之情形。爰此,要求交通部航港局積極與從業人員落實管理共識凝聚之外,並要求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陳椒華 魯明哲
7.航港建設基金主要用途為國際商港建設支出,而商港服務費為航港建設基金支應我國國際商港建設之主要財源,自102年度起,商港服務費收入均不敷支應國際商港建設支出;復因支出擴增,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計收支短絀3.75億元、淨現金流出29.1億元。交通部航港局允宜審酌我國港埠發展情形及航港建設基金之財務狀況,本撙節原則評估各項支出之優先順序,以確保基金財務永續。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於2個月內,就「航港建設基金之永續經營及財源籌措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8.為避免外籍擱淺船舶影響我國海域航行安全及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行政院105年5月10日「德翔臺北輪擱淺案應變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結論,為建立海難災害防救緊急處置機制,交通部航港局依「商港法」第53條規定緊急介入處置所生相關費用,以航港建設基金墊付為原則,後續再依法向船東追償歸墊。故航港局依法介入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因而墊付處置相關費用。惟前揭費用較難追償,截至111年8月底,已墊付之待追償經費共1億5,256萬1千元,而尚未代墊之待追償費預估共1億4,441萬2千元,應積極採取相關追償及預防措施,以維權益。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於3個月內,就「追償代墊處置經費及相關預防措施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9.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2億1,557萬2千元,主要為新增建置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將國籍船舶檢查流程導入單一指派檢查人員、大數據分析等功能,及將外籍船舶港口國管制流程之查詢及紀錄流程電子化,交通部航港局應積極辦理,以提升檢查作業效率及品質,確保船舶航行安全,並考量適度調高民眾使用滿意度及運用大數據分析輔助決策案件率之目標值。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於3個月內,就「船舶智慧檢查管制系統之具體運用及後續目標績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陳雪生
10.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基金來源」編列97億6,226萬1千元,「基金用途」101億3,723萬5千元,相抵後短絀3億7,497萬4千元。經查,商港服務費為航港建設基金支應我國國際商港建設之主要財源,然自102年至110年度商港服務費收入均不敷支應國際商港建設支出,預計111年度專款短絀為14.42億元,112年度增為18.29億元,至112年底專款累積短絀為116.99億元。為健全航港建設基金財務狀況,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針對商港服務費入不敷出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陳雪生
11.有鑑於行政院105年5月10日「德翔臺北輪擱淺案應變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之結論,為建立海難災害防救緊急處置機制,交通部航港局依「商港法」第53條規定緊急介入處置所生相關費用,以航港建設基金墊付為原則,後續再依法向船東追償歸墊。經查,截至111年8月底共14艘擱淺外籍船舶,僅5艘船(預期)能全部或部分清償代墊處置費用,金額部分:已墊付之待追償經費共1億5,256萬1千元,而尚未代墊之待追償費預估共1億4,441萬2千元。為使代墊費能有效追回,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研擬追償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洪孟楷 陳雪生
12.交通部航港局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基金來源」編列97億6,226萬1千元,「基金用途」101億3,723萬5千元,相抵後短絀3億7,497萬4千元。惟航港建設基金主要用途為國際商港建設支出,而商港服務費為主要財源,自102至110年度商港服務費收入均不敷支應國際商港建設支出,預計至112年底專款累積短絀為116.99億元,不足部分以其他收入(如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財產收入等)支應;再因支出擴增,航港建設基金112至114年度預計短絀3.75億元、19.44億元、16.51億元,預估至115年度財務狀況才略有改善。建請航港局審酌我國港埠發展情形,應對航港建設基金通盤檢討財務狀況及預算資源配置,避免基金總負債超過資產總值,進而影響後續業務推動執行,爰請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航港建設基金財務調整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林俊憲
13.112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基金來源」編列97億6,226萬1千元,雖較111年度預算增加8億7,357萬4千元,但「基金用途」較111年度增加13億4,041萬元,編列101億3,723萬5千元,相抵後,短絀3億7,497萬4千元。然111年度預算數賸餘有9,186萬2千元,兩相比較,差距達508.19%,究其原因係港灣建設計畫支出增加所致。爰此,建請交通部航港局於3個月內就全球及我國港埠發展情形、各項支出計畫之優先順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財務改善報告,保基金財務永續。
提案人:劉世芳 李昆澤 林俊憲 蔡易餘
14.有鑑於為因應離岸風電浮動式設置之趨勢,歐洲風能協會(WindEurope)近期除指出並刻正推動2030年前再加以挹注65億歐元規模至各關鍵港口,藉以提升設施負載更巨大的風機需求與和不斷成長的市場,其同時認為在港口部分,未來尚需辦理擴大土地、加固碼頭、改善深海港口基本設施等。是以,考量國內多有建言,不斷表達在經濟部片面鬆綁浮動式離岸風電之規範後,航港主管機關在態度、應對及未來規劃等卻始終不明確,以致我國未來港口設施之規劃與發展路徑模糊,爰此特要求航港建設基金主管機關,需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15.臺灣周邊海域為國際重要航道,時有貨輪擱淺之情形發生,為避免外籍擱淺船舶影響我國海域航行安全及對海洋環境造成汙染,交通部航港局均依法介入逕行採取應變措施,然而衍生的處置費用往往先由航港建設基金墊付,待完成緊急處置後再向船東追償歸墊。自107年起截至目前共有14艘外籍貨輪擱淺後由航港建設基金代墊處置費用,待追償金額已高達1億5,256萬1千元,因部分擱淺船舶尚未移除,預估還有1億4,441萬2千元的費用需代墊,惟僅有5艘追償回部分或全部代墊費用,如未能追回將嚴重影響國家權益,故建議交通部航港局應於3個月內參考國際處置外籍擱淺船舶之收費方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許智傑 陳素月
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0,862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4億9,034萬8千元,減列:
(1)500萬元。
(2)「材料及用品費」50萬元。
(3)「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4)「平臺事業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7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8,284萬8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8,172萬6千元,減列750萬元,改列為7,422萬6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5項:
1.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於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當中,所用於裁處案件之訴訟費及法律諮詢費的年度經費,有呈現逐年增多之趨勢。見以「基金用途」項下「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為例,110年度裁處案件之訴訟費及法律諮詢費預算數200萬元,隔年111年度則為400萬元,再到112年度則為1,150萬元。是以,考量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當整頓本源,思考自身回歸公正、中立原則落實法定職掌,並避免因此產生爭議才是,而非在伴隨著行政爭議增多之際再加倍增編預算與民爭訟。爰此,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基金用途」編列4億9,034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2.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3,643萬元,較110年度決算增加844萬3千元,考量相關預算應參照決算執行狀況編列,預算應力求撙節,爰此,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3,643萬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櫂豪 劉世芳
3.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112年度仍延續多年來慣例,利用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經費編列,辦理進用臨時人員從事「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平臺事業監理計畫」、「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等,於前提上即所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範之法定掌理事項。在該臨時人力配置慣例成為常態之下,已令人力之臨時配置失去原本之臨時本質。再者,112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編員額數458人,實則尚離法定編制員額數,另具綽綽有餘可進用正式人員之空間。是以,考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思利用既有正式人力辦理法定職掌業務,又浪費所享法定員額數可供預算編列擴充行政量能之條件,再加上常態化辦理一點都不臨時的臨時事項等,實在毫無半點道理。爰此,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進用臨時人員經費編列766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4.為保障我國人員勞動權益,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112年度延續多年來慣例,再度大量進用勞務承攬人員,計畫辦理原本即屬自身之法定掌理事項,除有人事行政作業之不當外,更因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及提供勞務之勞工和承攬業者之間未必具備僱傭關係,再徒增藉承攬契約規避派遣契約雇主責任之實務管理風險。復以勞動承攬人員僅以履約為勞動目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無法對承攬人員的工作方法、工作流程或時間等各細節進行指揮與監督,否則將造成「承攬為假、派遣為真」之弊端,更將嚴重悖離中央政府勞動政策之推動方向。爰此,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進用勞務承攬46人經費編列2,543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5.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委託調查研究費」編列5,891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劉世芳 劉櫂豪 蔡易餘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陳素月 許智傑
6.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基礎設施監理計畫」項下「資訊管理」中「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編列81萬5千元。該項預算較111年度增列21萬5千元,為撙節開支,並符我國政府廉能效率之準,實有說明之必要。爰此,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材料及用品費」編列838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詳實說明增列之由,並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7.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4,389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趙正宇 蔡易餘 劉世芳 陳椒華 劉櫂豪
8.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基礎設施監理計畫」項下「資訊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之資訊應用系統功能維護與更新編列5,487萬7千元。該項預算較111年度大幅增列601萬2千元,為撙節開支,並符我國政府廉能效率之準,實有說明之必要。爰此,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詳實說明增列之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9.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編列2,516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趙正宇 蔡易餘 劉世芳 陳雪生 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10.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6,053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李昆澤 陳素月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劉櫂豪 蔡易餘
11.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法制業務計畫」編列339萬8千元。111年「數位中介法」草案一經提出,除引發網路平臺業者恐慌外,更令舉國譁然,顯見該法於未凝聚社會共識前,便草率提出,實有違社會參與及開放政府之施政目標,足見相關法制擬定作業過程顯有瑕疵。爰此,該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法制作業之社會參與提出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12.112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地區監理計畫」編列1億2,538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素月 蔡易餘 許智傑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劉櫂豪 李昆澤
1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預算於「基礎設施監理計畫」、「傳播事務監理計畫」、「地區監理計畫」及「電信警察」等業務計畫增加資訊系統維護增修、訴訟與法律諮詢費、委託服務費、路面工程整修、汰換車輛等經費2,594萬5千元。經查通傳基金自107年度短絀1,005萬7千元、餘額12億6,193萬元,直至110年度短絀金額已達2億9,027萬7千元、餘額8億0,292萬3千元,預計112年度仍持續短絀,期末基金餘額估計減少至3億9,968萬8千元,行政單位預算編列應以撙節為原則。為避免行政單位濫用預算經費,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逐年短絀及預算編列方式進行全面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12年度預算基金來源編列4億0,862萬2千元,與111年度2億2,163萬7千元相較,增加1億8,698萬5千元(增幅45.76%)。經查通傳基金主要收入為「頻率及電信號碼使用費」,其預算比率由108年度69.12%增加至112年度92.01%,然該項使用費徵收業務已移交數位發展部,恐對基金運作造成影響。為確保基金持續運作,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因業務移交所造成之影響研議因應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15.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係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4條規定設置,推動通訊傳播監理業務。然根據審計部110年度總決算報告指出,「通傳基金連續四個年度發生短絀,且隨數位發展部成立,基金主要來源收入隨業務移轉,將使基金短絀加劇,允宜審慎研謀善策因應」。(見下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料來源:整理自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附屬單位決算。
另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2年度通傳基金預算評估報告指出,「通傳基金112年度增編資訊系統維護增修、訴訟與法律諮詢費、委託服務費、路面工程整修、汰換車輛等經費共計2,594萬5千元」,爰此,建請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允宜本撙節原則,且參酌基金財源及經費執行情形,覈實編列相關經費,以減少年度短絀。
提案人:劉世芳 陳素月 許智傑
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2億9,716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2億9,153萬3千元,減列「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953萬3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563萬4千元,增列200萬元,改列為763萬4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8項:
1.112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2億0,756萬1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三,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蔡易餘 陳素月 劉世芳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林俊憲 李昆澤
2.112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健補助計畫」編列8,082萬7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陳素月 許智傑 趙正宇 蔡易餘 陳雪生 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魯明哲 洪孟楷
3.有鑑於為落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設置目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辦理「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計畫」,然而經查112年度預算數僅編列7,629萬7千元,相比111年度預算數8,047萬元為少,恐損及偏遠及離島地區民眾收視有線電視之權益,更屬一般行政管理允宜積極釋疑之爭議。爰此,「基金用途」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264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魯明哲 陳椒華
4.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2年度預算「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科目項下編列「4K視訊服務實驗區建置費」補助計畫4,945萬5千元,鼓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開拓節目內容播出管道。經查有線廣電基金雖於108至110年度補助112家系統經營業者建置4K視訊服務實驗區,然各該業者皆僅建置1個4K頻道,且無業者於未獲補助下自建4K視訊服務,足見業者建置意願不高。為避免預算浪費,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計畫補助效益進行全面檢討並研議該計畫是否需要續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5.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11年8月18日所發布之有線電視111年第2季最新訂戶數統計顯示,全國64家有線電視合計訂戶數共469.4萬戶,較110年同期減少10.4萬戶,足見其下降趨勢之顯著;此外,自106年第3季以後,有線電視訂戶已連續19季負成長,此況肇於國內固網、行動寬頻連網及智慧連網裝置之普及,使中華電信MOD與境內外OTT TV視聽服務急遽成長,對此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有線電視業者轉型及升級,以防國內影視資源及競爭力之流失。
提案人: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6.有鑑於OTT TV以及IPTV成長快速,導致有線電視產業用戶持續流失,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布之統計資料顯示,有線廣播電視訂戶數由106年底524.8萬戶、普及率60.68%,下降至110年底之474萬戶、普及率52.6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針對用戶需要狀況,協助相關產業規劃有效之方案,以利產業健全發展。
提案人:李昆澤 劉世芳 劉櫂豪
7.有線電視系統用戶普及率近年來日益衰退,經查,107年第4季、108年第4季、109年第4季、110年第4季及111年第2季,用戶普及率分別為58.44%、56.32%、54.49%、53.51%及52.07%,近四年時間,用戶普及率已衰退6.37%,依此速度將於未來幾年跌破五成,顯見有線電視客戶正快速流失。爰此,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積極輔導有線電視業者提升內容品質,以維護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8.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自108年起補助業者建置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4K視訊服務實驗區,鼓勵業者投資4K視訊平台,提供4K高畫質視訊服務,以提升有線電視之優化內容,提升競爭力,惟該計畫108年執行至今投入1億5,877萬2千元,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訂戶數普及率從108年的56.32%至今,逐年下滑至110年52.63%,經檢討客戶流失主要原因,係因為部分頻道商播放陳年老片,而頻道間重複播放比率過高,內容品質應設法提升,才能吸引客戶回流。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檢討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資金運用及相關補助計畫之效益,儘速研議能有效提升產業發展方案。
提案人:劉櫂豪 蔡易餘 李昆澤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魯召集委員明哲及劉召集委員世芳出席說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5,936億4,772萬5千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其他業務成本」項下「雜項業務成本」中「勞職保及保護」之「職業傷病通報、職業災害勞工轉介及個案服務」200萬元,本項隨同修正減列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936億4,572萬5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5,936億4,772萬5千元,減列「其他業務成本」項下「雜項業務成本」中「勞職保及保護」之「職業傷病通報、職業災害勞工轉介及個案服務」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936億4,572萬5千元。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3項:
1.112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其他業務成本」項下「勞職保及保護」之「捐(補)助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預算編列2億6,730萬元,鑑於為因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根據本法規相關單位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該中心除在勞動部於立法院舉辦之預算說明會缺席外,其權責則在職災宣導預防重建等業務面如辦理宣導會、研討會等等,不具備公權力,查該中心112年業務支出預算數2億1,657萬6千元、其中行政管理業務經費1億4,641萬6千元,行政管理費用在業務預算支出占比67%,超過其勞務成本7,016萬元。而政府捐(補)助預算2億6,730萬元。為保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監督獎補助金合理運用及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行政管理費需求之合理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要求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儘速研議落實業務績效,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捐補助金監督執行方針,將中心運作執行與業務績效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112年度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人事費用2千多萬元,占全年度預算約10%,且約30%由經理級以上僅占全部人數20%之17人支領,恐有薪酬分配失衡疑慮。爰該中心應就保障同仁薪資專業公平性,及不同層級、職務專業性、經歷要求、薪資專業分析級距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3.為降低疫情對勞工衝擊,勞動部於109至111年度逐年推出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就業保險之保險費,以及雇主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緩繳協助措施。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109及110年度緩繳措施逾期金額分別為2億7,892萬7千元及5億8,507萬7千元,兩年度合計達8億6,400萬4千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允宜賡續積極清理,對於未逾緩繳期限或新申請案件提前宣導,並加強輔導逾期之投保單位、職業工會或提繳單位,以利嗣後繳款作業進行,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275億2,986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352億9,465萬5千元,減列:
(1)「促進國民就業計畫」990萬元,包含:
「服務費用」中「旅運費」10萬元。
「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推動身心障礙者進用暨就業協助計畫」200萬元。
「就業服務業務」500萬元。
「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中「推動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業務計畫」50萬元。
「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30萬元。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200萬元(含「推動勞工健康服務人才多元就業,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促進就業計畫(就保)」100萬元)。
(2)「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等相關計畫」50萬元。
(3)「提升勞工福祉計畫」130萬元,包含:
「綜合規劃業務」中「推動尊嚴勞動計畫」100萬元。
「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中「輔導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就保)」10萬元。
「勞動關係業務」中「增進勞資爭議處理機制,落實大量解僱保護功能計畫」20萬元。
(4)「勞工權益扶助計畫」3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2億8,265萬5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77億6,478萬8千元,減列1,200萬元,改列為77億5,278萬8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9項:
1.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302億2,163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352億9,465萬5千元,較111年度預算增加35億2,285萬2千元。經查:勞動部勞力發展署提供就業安定基金,施政係有六大目標:一、支持青年及中高齡與高齡者就業,強化就業促進網路;二、提供多元職訓管道,強化技能檢定內涵;三、優化跨國勞動力聘僱管理制度;四、推動公平之集體勞動關係,營造有利勞工結社及協商環境,強化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五、建構職場平權環境,鼓勵企業營造友善職場;六、維護勞工權益,排除所遇之相關障礙……等。惟檢視該基金109、110年度決算執行情形,執行率未達80%或超過120%或差異數達1億元以上之項目分別為27項及53項,綜合該基金說法,多為因應疫情相關措施而暫緩或未辦理,亦或是併決算方式辦理項目驟增。例如:110年度辦理「停業員工生活補貼計畫」因疫情最後未編列預算併決算辦理,另「提升在職勞工專業技能計畫」預算數5,525萬元,因疫情影響未辦理,執行數為零。為了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衝擊,就業安定基金挹注龐大預算挹注相關措施,然觀其109、110年度預算,部分計畫停擺、緩辦,甚至停辦,以至於執行率偏低,為使有限預算資源之分配及運用更臻妥適,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302億2,163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2)審計部於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出勞動部辦理因應疫情相關措施之缺失,諸如:(1)紓困與補貼重複支領且缺乏查核機制;(2)充電再出發計畫之線上參訓時數認定,缺乏明確規範,以致出現不實結報文件、核給金額超逾標準等情事。110年度已加強稽核機制,惟仍有紓困與補貼之領受人未符規定資格條件、或具公務人員或軍人身分,或與其他性質類同之勞工紓困措施重複發放等欠妥情事,允宜就審計部查核意見精進作業流程,提升事後追蹤考核效益,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302億2,163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3)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302億2,163萬元,惟110年度決算數僅297億0,862萬元,且預算數連年大幅增加顯不合理,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4)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302億2,163萬元,較111年度增加4.96%。有鑑於一、我國111年上半年產業總職缺人數為25萬7,822人,110年上半年及111年上半年工業相關職缺均超逾服務業人數,工業中以製造業職缺數最多。二、勞動部逐年針對各業辦理媒合作業,107至110年度整體求才利用率為67.90%、66.40%、65.07%及60.26%,逐年下降,111年7月求才利用率僅56.76%。勞動部允宜精進各項媒合機制,解決產業缺工問題,並促進國人就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5)經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在2020年12月上路,但勞參率仍無明顯起色,遠遠低於南韓、新加坡、日本及美國等主要國家,其中又以65歲以上的高齡勞工差距最大,台灣65歲以上高齡勞工勞參率僅9.2%,而南韓則高達36.3%,新加坡也超過30%。次查勞動部110年度補助雇主指派在職中高齡員工參加退休後再就業職業訓練課程,及辦理相關職涯發展、就業諮詢、創業諮詢等協助措施,僅5人受惠,主要係「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9條第1項明定退休後再就業協助措施之適用對象為64歲以上中高齡在職勞工,與我國勞工退休現況未盡契合,勞動部110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勞工預計退休平均年齡為61.3歲,且我國事業單位以中小企業為主,中小企業雇主較無意願為即將屆齡退休員工規劃再就業協助措施等,致影響計畫執行成效。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302億2,163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如何支持退休後再就業、開發就業機會、銀髮人才服務據點等方式建構高齡友善就業環境,活化其人力運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2.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億1,358萬2千元,合併凍結358萬2千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12年度共編列1億1,358萬2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數8,520萬9千元寬列逾2,800萬元,另較110年度決算數6,851萬5千元寬列約4,500萬元;經查,112年計畫編列大筆預算,卻無相關說明,且上述業務應以公務預算為之,勞動部卻挪用就業安定基金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經費,顯不適宜,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億1,358萬2千元,凍結358萬2千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另要求112年該計畫預算執行須於預算數內,不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超支部分。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2)勞動部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用編列1億1,358萬2千元,惟111年度僅編列8,520萬9千元、110年度決算數僅6,851萬5千元,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億1,358萬2千元,凍結358萬2千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另要求112年該計畫預算執行須於預算數內,不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超支部分。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3)為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衝擊,就業安定基金自109至112年度辦理多項因應疫情相關措施眾多挹注金額龐鉅,惟查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112年度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億1,358萬2千元,惟查該項預算110年度決算僅6,851萬5千元,111年度預算則為8,520萬9千元,查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主要在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事項,而我國疫情最嚴峻之情況為110至111年,而指揮中心111年10月24日公布,自11月7日起同時鬆綁「4大防疫政策」,確診者只要居家照護隔離7天後,快篩陰就可「免自主管理」,同住者改為「0+7」,居家隔離走入歷史,顯見疫情對台灣生活之影響將大大降低,未來是否仍要編列龐大的宣導費用,且未來全球經濟已預期因通膨關係而有影響,勞動部宜將相關預算用於促進就業而非增加宣傳上,讓更多國人擁有第二專門技術,擴大國民就業市場,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億1,358萬2千元,凍結358萬2千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3.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87億3,663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87億3,663萬1千元,惟前年度決算數僅65億2,873萬2千元,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另(四)就業服務業務分支計畫下之青年就業獎勵計畫,前年實施結果雖有量化數據,惟多為參訓數字,而非訓後之實際就業數字,故無法評估政策實施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2)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87億3,663萬1千元,惟110年度決算數僅65億2,873萬2千元,112年所編較110年決算增加33.8%,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3)為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衝擊,就業安定基金自109至112年度辦理多項因應疫情相關措施眾多挹注金額龐鉅,惟109及110年度原編預算中,部分計畫卻停辦、緩辦或執行率偏低,為使有限預算資源之分配及運用更臻妥適,宜本零基預算精神,審慎編列相關預算,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87億3,663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4.112年度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編列1億1,044萬8千元,惟111年度僅編列7,991萬9千元、110年度決算數僅6,111萬2千元,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5.查勞動部110年度運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特別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核發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全部工時勞工、部分工時勞工等3類勞工生活補貼,總計列支經費513億餘元。經審計部查核有:1.核發各類勞工生活補貼,間有領受人未符紓困辦法或補貼計畫所定資格條件,或具公務人員或軍人身分。2.核發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間有申請勞工未符補貼作業須知所定資格條件情事。3.核發各類勞工生活補貼,間有與其他性質類同之勞工紓困措施重複發放情事等財務違失情形。且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總額達8,394億元,勞動部竟未爭取行政院編列預算支應紓困補貼,而係以就業安定基金支應513億餘元,有損就業安定基金財務健全。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9億3,622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上開事項切實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6.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3億4,525萬9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3億4,525萬9千元,辦理各項就業相關業務。有鑑於一、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我國109及110年度失業情形增加,110年度全體失業率達到3.95%,青年失業率則攀升至8.78%,其中以20至24歲組失業情形較為嚴重。二、110年度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及青年就業旗艦計畫訓後就業率均達90%以上,另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產學訓合作訓練及青年專班訓練等3項訓後就業率達80%以上,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則自109年度起推動,其訓後就業率較低。三、據行政院統計,有32.59%失業者曾遇有工作機會卻未就業,主因「待遇不符期望」,其次為「受到疫情影響正等待恢復工作的失業者」、「工作地點不理想」等,另希望政府提供「就業服務及資訊」與「辦理專業技能訓練」等以協助就業。勞動部允宜適時提供青年就業必要協助,並賡續追蹤各項計畫成效,增加青年於就業市場之競爭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2)為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肇致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3億4,525萬9千元。經查,勞動部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等,以提供國人具照顧服務員之專業技能及就業機會。惟依據勞動統計查詢網中,有關辦理照顧服務員結訓人數及訓後就業率顯示,110年結訓人數7,368人及訓後就業率75.1%,均較109年度之9,117人及訓後就業率78%少,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自訓自用訓練計畫」,自108至110年度顯示,訓練完後留用率分別為54.26%、54.10%及47.69%,顯示訓後留用率逐年下降,且相關考核機制無法確實評核地方政府辦理照服員專班訓練對於補足現行長照人力缺口之實質效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3)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3億4,525萬9千元。有鑑於1.勞動部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106至109年間結訓人數及訓後就業率均逐年增加,惟110年度結訓人員及訓後3個月就業率均呈下降。2.自訓自用訓練計畫108至110年度之執行結果顯示,地方政府辦訓完後留用率分別為54.26%、54.10%及47.69%,訓後留用率逐年下降且未及六成。勞動部允宜檢視長照市場,視需求調整策略,並研謀改進,以增加我國長照人力、提供國民就業機會。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4)勞動部為增裕我國長照人力,爰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茲分述如下:1.自訓自用訓練計畫:為提升勞工之照顧服務專業技能,協助其投入照顧服務工作,並落實用人單位訓用合一,故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項計畫,惟自108至110年度執行結果顯示,訓後留用率分別為54.26%、54.10%及47.69%,呈逐年下降趨勢且未及六成。依據用人單位分析之學員未留任原因,顯示用人單位於口試階段,未審慎評估報名參訓者之適訓狀況,以致影響留用情形,宜研謀改進。2.專班訓練計畫:為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辦理本項計畫,惟地方政府未按本計畫規定評核辦訓成效,以致無法確實掌握其對於補足現行照顧服務人力缺口之實質效益,宜重新審視績效考評制度。綜上所述,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3億4,525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請勞動部就上揭2項計畫研謀改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5)為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衝擊,就業安定基金為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事項。惟查勞動部特定對象結訓人數按訓練機構之統計數據,發現部分項目結訓人數從107年開始一路下滑,其中中高齡、身障者、原住民均為如此,勞動部宜就結訓人數逐年下滑說明,惟相關預算並未對此進行說明,且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3億4,525萬9千元較111年度預算12億4,322萬2千元多出1億0,203萬7千元,為強化該計畫執行能效,確實讓需要之國民獲得較好之職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7.有鑑於因應國內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及長期照顧需求之增加,勞動部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等,以提供國人具照顧服務員之專業技能及就業機會,106至109年間結訓人數及訓後就業率均逐年增加,109年度訓後就業率78%為近10年最高,顯示國人對於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就業意願及市場接受度逐漸提升,惟110年度結訓人員及訓後3個月就業率均呈下降,110年度照顧服務員訓練之結訓人數7,368人及訓後就業率75.1%,均較109年度減少,其中自訓自用訓練計畫留用率僅達47.69%,加上疫情衝擊,以移工為首的家庭看護工,已陷缺工荒,本國照服員又無法適時補位,恐讓更多長照悲歌上演。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3億4,525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有效提高照服員就業率及相關專班訓練計畫績效考核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8.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之109至111年7月原住民扶助相關措施、預算經費及人數統計資料,原住民職業訓練人數各分署合計從109年的3,446人逐年降低,至111年7月僅2,019人,而僱用獎勵措施執行情況,各分署補助原住民人數則從109年118人降到111年(截至7月)的41人,人數降低主因雖可歸咎為新冠肺炎疫情,然為促進國人就業,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大筆預算,然原住民就業相關數據仍呈現不佳,顯見勞動部相關扶助措施有強化修正之必要,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預算編列5億9,952萬4千元,凍結47萬8千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9.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銀髮人才服務」預算編列1億9,741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我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109年12月4日施行,希望藉以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之再就業,保障其經濟安全,鼓勵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按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11年8月底資料顯示,我國勞動力人口中高齡者(45至64歲)及高齡者(65歲以上),共有為495萬4千人。然相較日本、新加坡還是偏低,尤其是高齡者再就業比率遠低於美、日、星、韓,尤其是職場經驗傳承這部分實為我國之損失。爰此,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銀髮人才服務」預算編列1億9,74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精進方案,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2)勞動部為落實「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資源共同推動銀髮人才服務,積極輔導及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112年預計補助12個地方政府完成據點設置,然仍有部分縣市尚未設置,為擴大銀髮人才服務量能,並督促勞動部積極輔導各地方政府設置銀髮人才服務據點,爰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銀髮人才服務」預算編列1億9,74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10.勞動部因應產業缺工問題,透過就業媒合措施或專案計畫,促使國人優先投入缺工產業,自107至110年度針對各業辦理媒合作業,整體求才利用率分別為67.90%、66.40%、65.07%及60.26%,逐年下降,顯見我國缺工情形仍未有效解決,允宜統整產業職缺需求,精進各項媒合機制,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預算編列5億6,025萬3千元,凍結40萬元,俟勞動部彙整107至110年度訂定之專案媒合措施,就各方案執行狀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11.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20億5,706萬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勞動部統整部會資源推動「投資青年就業方案」,從產業人力需求、青年職涯規劃、技能發展及就業服務等四面向,自108至111年為期四年投資加值15歲至29歲青年未來,希望將青年失業率與整體國人失業率之倍數由107年2.28倍,降低至111年2倍以下(含)。惟110年青年失業率與整體國人失業率之倍數仍維持在2.22倍,迄111年8月仍未達2倍以下(含)之預期目標,允宜檢討並研擬改善計畫,俾利提升青年就業能力,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20億5,706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2)為因應疫情及國際政經情勢對國內青年就業市場之衝擊,就業安定基金近3年編列各項計畫以促進青年就業,降低失業率。隨著疫情和緩、管制鬆綁,就業市場逐漸恢復正常,整體失業率已有所下降,然而青年失業率雖曾下降,近期又繼續攀升,尤以20至24歲組最為明顯,而此一組別亦為過去2年投入大量資源、補助之對象,勞動部應儘速分析原因,並評估相關津貼補助之執行成效,有效利用預算資源,降低青年失業率。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20億5,706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3)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1年7月份失業率,整體失業率為3.78%,而15至29歲年齡層失業率8.59%,為整體失業率的2.27倍,雖失業率111年已較110年同期降低,惟青年失業率仍高。適逢應屆畢業青年求職期間,勞動部對於青年就業應有更積極的協助措施,使青年即早投入就業市場儘速就業,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20億5,706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12.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政府推動協助青年就業方案,並辦理階段性措施,其中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預算編列3億6,354萬6千元。經查,我國受疫情影響,109及110年度失業情形增加,雖勞動部有持續辦理促進青年就業相關措施,然而110年度全體失業率達到3.95%,青年失業率更攀升至8.78%,綜觀青年失業率整體仍高於全體失業率,顯示促進青年就業協助措施仍有待加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13.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7億8,492萬9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長期照顧法」第13條規定,喘息服務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項目之一,為減輕失能者家庭照顧負擔,並保障外籍看護工權益,107年12月1日起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推動「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依被照顧者失能等級給予不同補助額度,經費由長照發展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各分攤50%,且外籍看護工如有每週休假、或發生行蹤不明、生病、返鄉須請假等情事發生,雇主僅得使用喘息服務,喘息額度未能滿足實際需求,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協商後,在兼顧外籍看護工休假及雇主用人需求下,以擴大喘息服務外加方式,規劃外籍看護工家庭短照服務,將補助額度上限提高至52天,然由於外籍看護工家庭短照服務為擴大喘息服務之延伸,鑑於擴大喘息服務自107至110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38%、9.64%、18.54%及46.18%,預算執行雖有增加,但均未如預期。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7億8,492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有效提高喘息服務預算執行率方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為解決中階技術人力短缺問題,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7億8,492萬9千元。經查:勞動部於111年4月30日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規劃於專業工作及基層體力工作外,新增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解決目前產業中階技術人力缺工問題,惟該方案雖對個別雇主申請設有名額上限,卻未設總名額限制,恐排擠國人就業機會,為捍衛本國勞工之工作權益,勞動部應立即研議相關配套措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3)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7億8,492萬9千元。有鑑於勞動部於111年3月訂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其中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涉及產業及長照實際人力需求,不設總名額限制,僅對個別雇主則設有名額上限,為避免影響國人中階技術人力之培訓及就業機會,勞動部允宜妥謀配套措施,以保障國人就業權益。爰此,凍結是項預算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4)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之名目,應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所載規定。惟實務上多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收取該標準以外之費用。即:向雇主收取的挑工費與向移工收取的買工費。今有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提出:自國外引進移工,市場上仲介向雇主收取除登記費及介紹費2萬元、服務費2千元之外,另有一筆名目不明的挑工費用,引進印尼移工多收2萬元;菲律賓移工1萬元。該違法收費問題自106年底起,迄今未能妥善處理,已經嚴重傷害我國移工聘僱制度,本案前於108及109年提出凍結案以督促,惟未達成效,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7億8,492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111年度仲介酌收非法費用之狀況及112年度仲介酌收非法費用之查處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5)1955移工諮詢申訴專線,開辦迄今尚有移工反應:其為請求案件申訴轉介而撥打;但接線人員以諮詢案件處理,並僅告知本案無法爭取便告結。申訴,係為移工的權益,按理擔任行政助手之1955接線員,不宜對案件是否得以申訴、勝率、是非作評價,應忠實轉介與受理專責辦理之中央、及地方勞工行政單位,以避免「吃案」之虞。為健全1955專線之諮詢及申訴機制,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7億8,492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955移工諮詢申訴專線之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6)移工申訴案件,若事涉勞雇雙方各有違法情事,並移工強烈主張自身轉換雇主權益時,經地方政府勞動單位協調後,依程序送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裁定是否同意勞工轉換之請求時,無論結果,皆曠日廢時,甚有歷時一年而不得結果者,行政效率不彰。為健全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之承辦效率,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7億8,492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移工請求轉換雇主複雜案件地方政府承辦效率之檢討及改進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14.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10億0,072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10億0,072萬元,惟111年度預算僅編列5億7,399萬4千元、110年度決算數僅4億6,094萬1千元,編列數超過決算數1倍有餘,未見相關新增業務,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並要求112年該計畫預算執行須於預算數內,不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超支部分。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2)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10億0,072萬元,惟111年度預算僅編列5億7,399萬4千元、110年度決算數僅4億6,094萬1千元,編列數超過決算數1倍有餘,未見相關新增業務,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並要求112年該計畫預算執行須於預算數內,不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超支部分。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15.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3,516萬5千元,惟111年度預算僅編列3,440萬元,110年度決算數僅2,068萬8千元,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並要求112年該計畫預算執行須於預算數內,不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超支部分。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16.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編列26億1,961萬3千元,惟111年度預算僅編列11億6,871萬3千元,110年度決算數僅8億7,078萬1千元,編列數超過111年度預算數1倍有餘、超過110年度決算數3倍,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爰凍結是項預算300萬元,並要求112年該計畫預算執行須於預算數內,不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超支部分。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17.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3億0,289萬3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於111年8月通過勞動部規劃家事移工建議調薪方案,由每月薪資1萬7千元調高至2萬元,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皆適用,為顧及勞雇和諧關係、整體移工管理及穩定移工來源,同時提供一般雇主則於本年底前每月補貼1,500元,最高補貼4個月,然考量離島及偏鄉地區之特殊性,聘僱外籍移工已較本島不易,且諸多因素致雇主負擔較沉重,請勞動部研議針對離島及偏鄉地區,延長補貼期限之可行性,爰此,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3億0,289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2)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3億0,289萬3千元,用以辦理與移工來源國業務聯繫等相關事項。惟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開始,國內各產業缺工問題嚴重,勞動部自110年起即研擬開發其他移工來源國,迄今依然無實際進展。此外,國內如營建業、觀光、農業等產業因缺工問題嚴重,疾呼政府放寬移工引進,勞動部幾經評估卻遲無下文,無法有效緩解各產業缺工問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要求勞動部就開發移工來源國之進展及放寬移工引進之研議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3)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3億0,289萬3千元,用以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勞動部為解決中階技術人力短缺問題,於111年4月30日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在專業工作及基層體力工作外,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及永久居留。惟據統計,目前全國年資條件符合「中階技術人力」申請門檻之移工約有20萬人,但政策施行後,至9月上旬為止,實際申請人數約5%,最後僅238人(產業類213人、社福類25人且皆為家庭看護工),約0.1%順利轉為中階技術人力,人數遠不如預期。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議改善「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之成效,並將研議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4)勞動部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辦理持有工作簽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安置保護事項,雖歷年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人數逐漸減少,但美國國務院2022年人口販運報告仍建議我國人口販運防制工作,應持續加強篩濾在臺因逃離剝削工作環境而失去簽證之外國人,並依結果將其轉介安置保護。勞動部應再加強上開轉介安置保護措施,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33億0,289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18.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編列8億4,940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編列8億4,940萬3千元,用以配合社會福利政策,積極發展國內長照體系之相關業務。惟「外看家庭短照服務方案」原本預計11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卻由於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間難以處理長照系統問題,而延遲開辦日程,致使聘請外籍看護之家庭迄今無法使用是項服務。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要求勞動部就「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之外籍看護工家庭短照服務具體辦理期程與計畫預期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為減輕失能者家庭照顧負擔,並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權益,107年起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推動「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該計畫之服務人次從107年度741人次、108年度2萬3,862人次、109年度11萬2,143人次,增長至110年度25萬3,965人次,惟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38%、9.64%、18.54%及46.18%,執行結果均未如預期,勞動部宜允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就該計畫之成效及喘息服務量,研議提升效能之相關措施,爰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編列8億4,94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3)囿於「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之喘息額度未能滿足實際需求,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另規劃共同推動「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預計於111年底前正式實施,業於111年4月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通過,111年10至12月預計所需經費4,000萬元,惟截至111年10月26日仍未開辦,故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編列8億4,940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就計畫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19.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之「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相關業務」預算編列1億9,597萬9千元,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相關計畫。經查,外籍看護工家庭短照服務為擴大喘息服務之延伸,鑑於擴大喘息服務自107至110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38%、9.64%、18.54%及46.18%,預算執行均未如預期,相關計畫之擬定與推動應積極改進。再者,本項服務對於減輕此等家庭負擔並提升外籍看護工勞動權益確有幫助,惟其仍屬長照之範圍,以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是否適當,容有討論空間,勞動部應與衛生福利部研商相關計畫推動之適用範圍及經費分攤之原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20.有鑑於移工失聯或轉換雇主之情形日益頻繁,現行制度對於移工失聯或轉換雇主等待期間之風險與成本均由雇主承擔,恐有未盡公平之虞,且對於雇主與移工之關係多有不利影響。為保障移工權益,近年逐漸放寬移工轉換雇主之限制,此一政策成本之分配應符合公平原則,政府應有其角色,不宜將責任與風險均轉由雇主承擔,勞動部應積極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合理分配政府、雇主及移工之義務與風險。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預算編列6億7,028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21.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給付得於勞動契約中明訂不以實物給付,勞動部建議每月5,000元作為外籍勞工薪資中內含膳宿費之上限,惟菲律賓政府駐台代表處辦理認證作業時,有別於其他來源國及我國規定,要求我國雇主所簽之勞動契約膳宿費一律為零,否則不予認證。有心人士策劃菲律賓外勞在契約期滿返回菲律賓時至地方政府提出爭議事項調解,要求返還外勞自到職日起所扣之全數膳宿費。類似事件時有所聞,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對地方政府協調、調解的法規依據的解釋或來源國政府均無任何作為,爰針對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等相關計畫」預算編列8億7,910萬7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地方政府依法督導諮詢人員依法辦理,不得偏頗處理且落實考核,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22.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全球疫情持續延燒,影響全球勞動力市場發展,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302億2,163萬元,辦理安心就業計畫等七項因應疫情之相關措施。經查:依據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總述、重要施政議題之查核及最終審定數額表,第乙-208頁所提及:安心就業等紓困與補貼措施,對於重複支領之認定似過於寬鬆,復乏機關間聯繫查證機制,且間有應上傳資料未上傳不利比對情形;擴大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其中採線上參訓課程之學習時數認定缺乏明確規範,且間有事業單位以虛偽不實之書面文件結報,或核給金額超逾標準等情事。110年度核發各類勞工生活補貼、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已透過各項稽核機制,確保政府有限資源挹注於真正受疫情影響之弱勢勞工,惟經運用跨資料庫勾稽比對結果,仍間有領受人未符規定資格條件,或具公務人員或軍人身分,或與其他性質類同之勞工紓困措施重複發放等欠妥情事,為使有限預算資源之分配及運用更臻妥適,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23.查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編列房租1億1,668萬2千元,惟查該項目110年度決算僅6,137萬1千元,又查行政院107年1月26日頒定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檢討作業程序,要求「主管機關在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內,採用「減法原則」評估支出項目之必要性及適切性,就非屬施政重點業務,重新檢討整併,將資源移至優先性較高、效益較大之需求項目,與時俱進,呈現政策亮點。」為該項預算不僅高於110年度決算亦比111年度預算高,為撙節政府預算,落實就業安定基金設置目的,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積極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尋求協助,借用非公用之公務機關房舍,以節省政府預算。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24.近年來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規模持續擴增,112年度預算案基金用途達352億9,465萬5千元,雖較110年度決算數少7億1,689萬9千元,惟較疫情發生前之108年度預算數增加1.08倍。為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衝擊,就業安定基金自109至112年度辦理多項因應疫情辦理相關措施,挹注金額龐鉅,爰宜通盤檢視109及110年度原編預算中,未辦、緩辦或執行率偏低(未達80%)項目之具體理由,並審酌代替項目之執行成效,俾利落實零基預算精神,確保編列之必要性,爰請勞動部將符合上述情形之項目彙整,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25.112年度勞動力發展署「規劃辦理勞動力發展相關業務綜合性宣導」預算編列492萬元,較111年度增加200萬元,增幅達68.49%,並未說明新增預算用途及預期績效,為嚴守財政紀律,撙節政府支出,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新增預算用途及預期績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賴惠員 吳玉琴
26.近年產業缺工問題越趨嚴重,根據人力銀行資料,缺工工作數自7月起,每月工作數皆維持百萬之上,來到9月,更攀上101萬7千個工作數歷史新高,已經嚴重影響我國產業與經濟成長的人力需求,因應後疫情時代,邊境重新開放,觀光產業快速復甦導致的缺工現象特別嚴重,勞動部雖有3個月的專案媒合,惟因應措施仍追不上各產業的人力需求,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27.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我國就業市場,這段期間導致了失業率上升,尤其是青年失業率高於全體失業率,若以5歲為區分區間,其中以20至24歲年齡組失業狀況尤為嚴重,雖有疫情影響但也是長期學用落差導致此一現象,如今進入後疫情時期,各行業的受雇職缺需求紛紛產生,勞動部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加強此一年齡層的關注,如何強化青年就業能力,讓想工作的年輕人能更符合職場需求;或者強化誘因,讓年輕人更有動力強化自身能力以面對挑戰。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28.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是為鼓勵在職勞工持續進修,以因應產業發展,提高職場穩定度,其方案又分為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與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惟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110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訓練效益評估」研究結果顯示,政策性產業課程班次比率只占整體課程之9.3%,又其參訓人次比率僅占整體課程之6.6%,辦訓單位同時反映課程招生困難,存在課程與產業連結度不足、辦訓單位專業度不足等問題。為達增加我國產業競爭力並強化創造力之目標,允宜檢討政策性產業課程比率過低之現況,並研擬課程改善計畫,爰請勞動部持續加強推動辦理政策性產業課程,以符合產業需求。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29.110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之訓練單位辦理課程共計5,097班次,其中以實體方式辦理之課程計有3,480班次(占68.28%);採部分遠距部分實體方式辦理之課程計有425班次(占8.34%);其餘1,192班次全部採線上遠距方式辦理(占23.38%)。依據參訓學員對於採線上遠距方式之課程建議統計,主要可以歸納為3類,依次分別是「遠距課程學習效果不佳,無法互動」(占41.55%)、「訓練單位連線品質不佳或不諳操作,常有斷線之情形或雜訊等(占31.05%)」、「實作課程,以實體方式辦理為佳(占27.4%)」,惟數位學習為未來之趨勢,且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係培訓在職勞工,參訓學員仍須考量時間、工作等多項限制,勞動部宜參酌學員意見,檢討遠距方式之課程效益,並就近年辦理之課程種類及特性,研議常態遠距教學之可行性,俾供未來政策規劃之參據。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30.為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衝擊,就業安定基金為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事項。惟查勞動部108至110年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概況統計,其中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108至110年分別為1,765、1,774及1,772家,法定應進用不足人數均在2,550人左右,顯然近3年身心障礙未達法定進用機構並無明顯減少,不足進用人數亦未明顯減少,足見就業安定基金項下身心障礙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之相關預算執行效果並未如預期,爰請勞動部檢討改善。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31.「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配套法規施行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因應辦理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措施,推動求職、就業媒合、就業諮詢等服務,惟上述業務內容與地方就業服務據點重合,有疊床架屋之虞,宜釐清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與地方就業服務據點之業務內容,俾利提升效能,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32.「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配套法規施行後,期透過支持在職者續留職場、協助失業者重返職場暨鼓勵退休後再就業等措施,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力發展與再運用,惟查勞動部110年度補助雇主指派在職中高齡員工參加退休後再就業職業訓練課程,及辦理相關職涯發展、就業諮詢、創業諮詢等協助措施,僅5人受惠,勞動部允宜依審計部110年度決算之查核意見確實檢討,俾利達成目標績效,故請勞動部針對現行計畫相關缺失研謀妥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33.近年詐騙集團鎖定求職者希望高薪之心態誘騙國人赴海外工作進而衍生出不少問題,觀台灣就業通網站僅只有貼上外交部警示,卻沒有進一步的資料,比如:如何識辨話術或者提供更詳細的辨別資訊給與求職民眾參考,給予國人赴海外就業客觀、正確的觀念。爰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加強充實網站資訊內容並置於顯著網頁位置,協助國人提升防騙意識。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3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考量中小企業之組織結構、人力、物力及各項資源均不及大型企業完善,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依法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工作,辦理「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惟根據審計部報告指出,因其申請程序繁瑣,影響事業單位申請意願,且因審查費時,延遲撥款進度,致預算執行率偏低。建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簡化申請及審查程序,兼顧補助案件審查品質,未來將持續檢討申請與審查流程,朝無紙化作業方式精進,以提升補助案件時效性。故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洪申翰 楊 曜
35.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勞動資料科學建置及勞動力應用研究業務」預算編列1,673萬8千元,主要是辦理針對不同群體就業促進、人力資源提升與勞動市場資訊揭露等,掌握勞動市場變化,提供勞動政策決策參考,此無具體成果(如:食品外送平台之勞務工作者工作態樣、外籍家庭看護工制度、長照服務整合),亦與社會期待之內容有所落差。爰請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上述問題,於預算通過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36.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秘書業務」中「辦理就業保險基金行政管理服務(就保)」之「支付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就業保險基金業務所需通訊、差旅、辦公事務用品、檔案庫房及雜項設備租金等費用」預算編列224萬元。該筆預算科目與公務預算恐有重複編列之嫌,宜撙節開支。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37.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就業服務法」第56條之函釋,經媒體披露後引起我國引進外勞之雇主批評;認為渠聘僱之外勞之所以有恃無恐逃逸,甚至逃逸外勞利用網路媒體教導逃逸技巧,可能與此函釋造成之漏洞有關。有民眾認為,未來如發生逃逸外勞造成社會治安之問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承擔疏失之責任。顯見外國人聘僱管理仍應積極檢討改進,並尋求該解釋函令之迅速處理。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儘速召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檢討函令內容,並重新公告,並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莊競程 賴惠員
38.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之「辦理1955外國人諮詢申訴專線計畫」預算編列1億1,388萬3千元。經查:美國國務院公布2022年度人口販運報告,台灣防治成效雖被評為第一級,但內文也指出台灣遠洋漁工移工權益待改善。勞動部雖設立單獨24小時熱線,惟外籍漁工長年於遠洋海域外,對於勞動部熱線存在認識有限,且遠洋海域之網際網路或行動通訊等設備皆存有諸多限制,或難以利用勞動部所提供之申訴熱線,應予以改善。請勞動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39.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0,652萬2千元,惟相關實施內容與勞動部新設立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之業務部分重複,請勞動部就如何收集職場勞工暴露採樣分析資料及其具體作法,於預算通過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40.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用」預算編列4,069萬9千元,惟111年度僅編列3,811萬8千元、110年度決算數僅3,292萬3千元,顯見預算編列連年浮濫。另綜合規劃業務,其110年度之實施概況規劃辦理4項業務,惟依照112年度預算書中之110年計畫實施成果概述,卻減少2項,未見說明,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廖國棟
41.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預算編列3,930萬元。為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協助員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需求,預計補助16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288萬元;28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2,550萬元。經查:企業設置托嬰中心、幼兒園門檻較高,雖108年勞動部放寬標準讓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也能申請補助,但截至111年7月,僅3家企業申請設置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補助,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則掛零,顯示勞動部推動成效不彰,應確實檢視勞資雙方需求及遭遇困難,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42.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預算編列3,930萬元,預計補助16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28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有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中,針對「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之實際辦理結果,108至110年度「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之實際值分別為1.8%、1%及0.3%,另109及110年度之「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之實際值均為1家及6家,均未達目標值。勞動部允宜調查並檢討其中困難之處,並研擬對策。爰此,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43.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於91年公布施行,為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勞動部依該法第23條規定訂定「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並於109年4月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納入事業單位托兒經費補助項目,以協助雇主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將「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列為主要工作項目之一,並設有3項績效指標,實際辦理結果,108至110年度「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之實際值分別為1.8%、1%及0.3%;另109及110年度之「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之實際值均為1家及6家,且該項目111年度截至7月底前僅3家,均未達目標值,顯見友善職場育兒環境推動不利。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有效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措施及成效檢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44.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之「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就保)」預算編列3,930萬元,預計補助16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哺(集)乳室,及280家團體及私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等。經查,本項計畫相關指標「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及「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近年來均未達標。友善職場生養育環境為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重點項目,除政府努力推動外,亦需要民間企業大力配合,勞動部應加強與勞資雙方溝通,了解勞資雙方需求及遭遇困難,並積極尋求改善之道。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蘇巧慧 邱泰源
45.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將「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列為主要工作項目之一,並設有3項績效指標,惟「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之成長率」及「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等2項績效指標連年不達預期,允宜檢視勞資雙方需求及執行困難,加強溝通協調並研謀善策,俾利達成目標,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書面報告。
註:111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莊競程 吳玉琴
46.補助各地方政府遴聘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檢查人力,以確保勞工可有身心健康、尊嚴勞動的就業環境,有效督促雇主改善勞動條件及降低事業單位職業災害風險,消除安全衛生疑慮,進而穩定勞雇關係,俾提升勞工福祉並促進勞工之就業。依「勞動檢查法」規定,不得有預告勞檢之情事,惟預告勞檢之情事仍層出不窮,致勞工權益受損。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47.查112年度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勞務收入」預計收入9億7,339萬4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數減少3,379萬5千元,主要係推估報名參加技能檢定人數減少,減列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收入3,365萬元,然近期全球經濟反轉向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5日更罕見發布感謝同仁過去3年辛勞,希望同仁多與家人相處,休假充電後再繼續努力。再加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0月24日公布,自11月7日起同時鬆綁「4大防疫政策」,確診者只要居家照護隔離7天後,快篩陰就可「免自主管理」,同住者改為「0+7」,居家隔離走入歷史,顯見疫情對台灣生活之影響將大大降低,在產業經濟修正向下民眾對未來產業發展恐慌下,是否會強化自身技能發展或為可能,爰要求勞動部宜妥善面對相關規劃,避免突然有大量民眾報名參加各項檢定,影響相關政策推動。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48.11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為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失業者及一般國民就業,實施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技能檢定事項等經費302億2,163萬元。查勞動統計資料有關「特定對象結訓人數按訓練機構及性別分(按分署)」之統計數據,從107年度開始各年度總結訓人數逐年下滑,從107年的8,056人一路降至110年的6,273人,111年1到9月的總計則為5,877人,顯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參與職業訓練意願,而今全球新冠肺炎疫情逐漸趨緩,過往因疫情無法進行相關實體職訓課程逐漸恢復,勞動部宜積極努力擴大相關職訓課程需求,滿足未來經濟復甦時主流產業之人力需求。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楊 曜 張育美
49.「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時預估次一年度符合退休要件之勞工所需之舊制退休金,並於次年度3月底前,足額提撥至事業單位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以保障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權益。依據勞動部統計,110年12月底仍有事業單位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足額提撥,爰要求勞動部應持續督促各事業單位依法改善,落實法令規定並輔導事業單位補足,強化勞工老年經濟安全。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06億1,023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91億6,296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4億4,727萬1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7億4,211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6億0,162萬4千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7項:
1.112年度醫療藥品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醫療成本」中「門診醫療成本」之「材料及用品費」預算編列60億7,651萬3千元,然112年度預算尚未審議通過前,委由部立台北醫院辦理之112年度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血管攝影X光系統聯合採購案(標案案號為PTHPH2877-11201)已經決標,決標數字為1億7,426萬8千元,顯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顯不妥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112年醫療成本預算執行時應依實際情形,撙節使用。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2.112年度醫療藥品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醫療成本」中「門診醫療成本」之「材料及用品費」預算編列60億7,651萬3千元,經查:衛生福利部辦理智能醫療照護計畫,前經107年彰化醫院辦理智能醫療病人採購案,部分醫院卻另行辦理或無血庫作業系統,至系統無法介接,徒增經費支出、並有浪費公帑之嫌。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應訂定聯合採購作業規範,於開案前詳加調查各院資訊、電腦或各醫療所需之系統規格,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執行預算時應依實際情形,撙節使用。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3.112年度醫療藥品基金「豐原醫院」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中「醫療成本」之「門診醫療成本」-「材料及用品費」預算編列4億2,203萬2千元,然112年度預算尚未審議通過前,卻已通過112年正子轉檢檢查案(標案案號為FYH-1111401)已經決標,顯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顯不妥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112年醫療成本預算執行時應依實際情形,撙節使用。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4.112年度醫療藥品基金「台中醫院」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中「醫療成本」之「門診醫療成本」-「材料及用品費」預算編列3億3,333萬8千元,然112年度預算尚未審議通過前,卻已通過112年正子轉檢檢查案(標案案號為TH-111243)已經決標,顯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顯不妥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112年醫療成本預算執行時應依實際情形,撙節使用。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5.112年度醫療藥品基金「南投醫院」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中「醫療成本」之「門診醫療成本」-「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4,659萬6千元,然112年度預算尚未審議通過前,卻已通過112年婦產科染色體基因檢測委外代檢案等(標案案號為112T-1、112DRS-1、112DRS-2、112DRS-3、112DRS-4)共5案已經決標,顯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顯不妥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112年醫療成本預算執行時應依實際情形,撙節使用。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6.112年度醫療藥品基金「玉里醫院」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編列3,197萬3千元。經查:民眾多次陳情部立玉里醫院院方長期實施比中央更嚴格的隔離規定至今,員工因家屬確診被隔離後,被員工所照顧的院民也需關進寢室隔離,且寢室無衛浴廁所,隔離期間院民需於眾目睽睽之下共用便盆,於自己排泄物旁吃飯,像是籠中動物,毫無人權與尊嚴。另據傳因頻繁隔離導致照護工作增加,人力不足以巡查各房的情況之下,有確診住民於房內吞食撕碎尿布等異物噎死,發現時已來不急搶救。種種情事顯示玉里醫院防治手段過於強硬,不利精神復健,應予以檢討改善。爰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提升部立玉里醫院院民之照護品質。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7.112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預算案母基金及26家醫院合計編列「用人費用」126億8,300萬1千元,及約用契僱人員之用人預算86億6,665萬6千元,分別較111年度增加6.29%與8.57%。鑑於醫師為醫院從事醫療服務之核心人力,各醫院應吸收進用優秀醫師並善加訓練及運用,提供良好醫療服務,112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預算案母基金及26家醫院合計編列之「用人費用」及約用契僱人員之用人預算,分別較111年度增加6.29%與8.57%,惟110年度有13家部屬醫院醫師缺額率較105年度提高;另有9家部屬醫院之約聘契僱專任醫師人數超逾正職醫生數,且連年營運短絀之醫院,有招募正職醫師不易情形,恐影響醫院核心業務及醫療服務品質,亟應研議改進方案,協助各醫院檢討改善醫師勞動環境,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和經營效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針對本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8億9,602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億4,701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億4,901萬8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2億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749萬8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項:
1.112年度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編列銷貨收入8億9,084萬7千元、銷貨成本5億6,889萬元,依該基金112年度成本彙總表與生產成本明細表,自製產品成本及輸入產品成本各為3億0,662萬4千元及2億7,520萬4千元。經查:依據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原規劃將輸入之「阿華吩坦尼注射液2毫升」收回,改以自製品「『管制藥品廠』阿華吩坦尼注射液0.5毫克/毫升」供應國內,惟該廠110年8月甫取得製劑之藥品許可證,尚需檢驗合格始得量產販售,迄111年3月底仍依賴輸入品供應國內需求;另原規劃110年建置之口服液劑生產線及辦理貼片生產設備採購,囿於空間整修工程委託設計及貼片生產設備規劃期程較長等,爰未如期於110年完成。又為供應類鴉片製劑醫療需求,製藥工廠販售吩坦尼貼片劑,共分12.5、25、50及75微公克/小時等4種劑量,其中該廠雖持有25及50微公克/小時劑量之國產儲藥型貼片劑藥品許可證,因未設貼片生產線而委託國內業者製造;其餘2種劑量則由輸入品供應。為落實國藥國造,製藥工廠規劃先取得12.5及75微公克/小時之國產儲藥型貼片劑藥品許可證,惟該廠自110年9月始辦理查驗登記申請,迄111年10月底尚未取得國產藥品許可證。爰此,審計部亦指出75微公克/小時貼片自108年9月起停售,逾2年無法供應,已影響患者用藥權益。迄111年10月底,製藥工廠尚未取得上開12.5及75微公克/小時之國產儲藥型貼片劑藥品許可證,考量該2產品106年度至108年間平均年合計銷售量約37萬9千餘片,112年度預估僅銷售1萬片,不僅影響該廠營收,進度緩慢亦影響患者醫療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趕辦,並針對上開疑義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821億7,203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821億7,203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2,269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5項:
1.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規定:「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有鑑於家庭醫師制度是有效整合民眾健康照護且改善民眾健康之策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多年來用心推動本土的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也與醫界積極合作和推廣,全台灣目前已有超過5千家診所、7千位醫師和600萬民眾參與,達到許多良好民眾健康照護和醫療資源節省的成效,值得肯定。為近一步加強本土的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成效,政府應檢視各類健康照護指標成效辦理成果。其中以會員固定就診率而言,主管部門應積極以各項鼓勵措施來引導民眾找尋固定家庭醫師。爰此,針對112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之「服務費用」-「印刷裝訂及公告費」預算編列50萬元,凍結5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檢視家庭醫師制度之精進策略、如何進一步擴大預算規模及和照護量能及時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度持續辦理「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該業務經費由健保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其他預算支應;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之資料,109至111年度預算數分別為14億7,100萬元、15億3,800萬元及22億1,900萬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3年度起推動辦理「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惟截至110年底止診所及醫事檢驗機構「檢驗(查)結果」及「影像、病理檢驗(查)報告」上傳率偏低,亟應分析其原因,並提供適當誘因、資訊協助及賡續推廣,以達成醫療資源資訊共享及減少不必要檢驗(查)之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針對本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5年啟動新一代健保卡規劃,並於108年起推動「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試辦方案」,111年度由健保基金相關計畫提供居家醫療及遠距醫療之虛擬健保卡綁定與申報獎勵金。健保基金提供居家醫療及與遠距醫療之虛擬健保卡綁定與申報相關獎勵,惟虛擬健保卡試辦結果以一般就醫為主,與規劃方向有間,應妥適規劃及檢討改善,以達提升居家醫療及遠距醫療服務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針對本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112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業務收入」項下「保險收入」預算編列7,422億3,118萬3千元,其中「收回安全準備」預算編列202億0,959萬元,係因健保收支淨短絀,依法編列收回安全準備填補,與111年度收回安全準備預算數565億0,601萬1千元相較,減少收回362億9,642萬1千元,減幅64.23%。健保基金112年度預算案預計收回安全準備202億餘元以填補收支淨短絀,考量按現行費率5.17%,健保安全準備餘額恐於114年度全數用罄,應積極改善以利健保永續經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本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5.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5年啟動新一代健保卡規劃,並於108年起推動「虛擬健保卡就醫模式試辦方案」,111年度由全民健康保險基金相關計畫提供居家醫療及遠距醫療之虛擬健保卡綁定與申報獎勵金,目的係以虛擬健保卡補足居家醫療、遠距醫療缺口,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擴大視訊診療門診建立作業流程。惟按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110年度以虛擬健保卡申報醫療給付件數計3,623件,其中一般就醫3,141件(占總案件86.70%)、居家醫療79件(占總案件2.18%)、遠距醫療19件(占總案件0.52%)、視訊診療384件(占總案件10.60%),與原規劃方向有別。另外,111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雖針對居整計畫及遠距計畫訂定虛擬健保卡綁定及申報獎勵,然110年度虛擬健保卡試辦結果係以一般就醫為大宗。審計部亦指出,110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醫療院所參與該試辦方案情形,申請參與醫療院所共563家、實際申報給付醫療院所計377家、申報給付案件3,623件,其中以南區之181家、154家及1,700件最高,東區及北區則為最低及次低,顯示部分分區醫療院所參與試辦方案占比偏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就提高虛擬健保卡應用於居家醫療及遠距醫療之件數及比率,針對申請(報)家數件數較低之各分區,如何有效提升其參與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227億7,100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27億7,100萬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049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項:
1.112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業務收入」項下「保費收入」預算編列578億8,147萬7千元,其中被保險人應負擔數為368億8,599萬6千元,係預估被保險人數約303萬人,月投保金額1萬9,402元,保險費率10%為計算基礎。國保基金自開辦以來收繳率偏低,總平均繳費率僅約六成,近4年度收繳率更低於五成,催繳後成效欠佳,催繳後繳費人數比率及繳費金額持續下降,為健全國保基金財務,爰宜衡酌被保險人財力狀況,積極催收,提升繳費率,以利穩定基金財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針對本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048億9,178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061億0,292萬1千元,減列「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890萬元(含「菸害防制工作」430萬元、「衛生保健工作」之「提升婦女健康及母子保健服務」1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60億9,402萬1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2億1,113萬8千元,減列890萬元,改列為12億0,223萬8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80項:
1.112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預算5,000萬元,係為加強照顧特殊需求者牙齒健康所需經費。衛生福利部自99年起,陸續獎勵醫院設置符合特殊需求者之牙科特別門診示範中心,提供身心障礙特殊需求者牙科之衛生保健及醫療照護服務,以改善身心障礙特殊需求者之口腔健康問題,並由醫療發展基金編列相關經費,用以推動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相關計畫。110年度「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共獎勵16個縣市計31家醫院,補助醫院提供特殊需求者口腔醫療照護門診服務量約4.3萬人次,以及補助醫師提供特定身心障礙別口腔照護服務約2.6萬人次,並辦理前揭服務之牙科醫療照護團隊培訓工作等。惟查截至111年6月底止,國內身心障礙者計有119.6萬人,占全國總人口數之5.16%,較99年107.6萬人、4.65%,分別增加12萬人、0.51個百分點,經衛生福利部統計需要定期就醫之身心障礙者約有74.83%,惟其中有就醫困難者,占全體身心障礙人數之31.82%,其原因以「醫療院所距離太遠」(33.73%)位居首位,另「無法與醫護人員溝通」、「無法辨識相關文件說明」、「無法辨識醫院內動線指引」亦分別約有19.46%、18.34%、13.38%;又105至107年間,各身心障礙類別之健保牙科就醫率約為35%,遠低於一般民眾之48%,顯示身心障礙者就醫可近性、友善度及就醫率存有改善空間,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請積極推動特需牙科醫療人力培訓及服務成果。俟衛生福利部就精進提升口腔照護服務輸送及資源布建、提升特殊需求者口腔醫療品質及服務量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112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預算編列1億元。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於108年7月開辦,係由基層醫療院所就近提供社區中居家失能個案健康及慢性病管理,該方案辦理至今3年有餘。然而該計畫所收之個案,若同時為「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服務對象,則實務上不乏因計畫不同而有不同院所醫師訪視之現象,恐不利社區醫療資源有效運用。「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雖於111年4月公告之修正版本中,明訂收案病人同時符合「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規定者,得有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團隊內西醫師協助開立意見書,惟執行至今,尚未知兩計畫之整合進度與效益。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與「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整合成效說明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3.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預算編列78億6,707萬2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預算編列78億6,707萬2千元,補助地方衛生保健工作、提升婦女健康及母子保健服務、推動兒童、青少年及中老年健康促進工作。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1年10月公布之110年度出生通報統計年報統計,35歲以上高齡產婦合計5萬0,083人,占總通報人數15萬8,701人之31.55%,較100年18.03%增加13.52個百分點,顯示高齡產婦占整體產婦之比率呈現概增趨勢。隨著孕產婦年齡升高,胎兒染色體異常、低出生體重及其他先天缺陷機率亦增加,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106至110年我國12歲以下兒童死亡人數介於832至1,069人間,其中前5大死因分別為:源於周產期的特定病況、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常、事故傷害、癌症、心臟疾病(於106、107及109年排名第5)或嬰兒猝死症候群(於108及110年排名第5),合占死亡人數比率為71.92至75.96%之間。上開前5大死因中,除事故傷害為不可預期之意外事件外,如周產期特定病況、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常等因素,可透過強化周產期照護網絡,落實高風險孕產婦定期產檢以降低危險因子,並可在新生兒出生後,提供適當醫療照護,以降低死亡率。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06年推動關懷計畫迄今,我國12歲以下兒童源於周產期特定病況、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常合占死亡人數比率為106年52.54%、107年52.66%、108年54.02%、109年55.28%及110年56.52%,呈逐年上升趨勢,顯示關懷計畫之執行成效有待檢討改善,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預算編列78億6,707萬2千元,其中有補助地方衛生保健工作、提升婦女健康及母子保健服務、推動兒童、青少年及中老年健康促進等工作。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06年起結合地方政府衛生局推動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然我國12歲以下兒童源於周產期特定病況、先天性畸形變形及染色體異常合占死亡人數比率為106年52.54%、107年52.66%、108年54.02%、109年55.28%及110年56.52%,呈逐年上升趨勢,顯示關懷計畫之執行成效有待檢討改善,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作為中央主責機關難辭其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進行強化地方政府辦理推動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3)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預算編列78億6,707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建立「罕見疾病整合式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罕病整合資訊系統)」,以供醫事人員通報罹患罕見疾病之病患,並供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暨緊急需用藥物物流管理之相關作業。罕見疾病患者需經過醫事人員通報,並經審查後,方認定為罕見疾病患者,換言之,罕病整合資訊系統資料含括我國所有的罕病患者通報資訊。我國目前公告235種罕病,健保給付的59種罕藥中,可照顧35類罕病患者。換言之,仍有200種罕病,目前國內並無藥物治療機制。然而,罕病患者人數稀少,未必都能夠集結成為病友組織,如何即時知曉健保罕見疾病新藥納入給付之討論與意見表達,建議應適度連結健保署新藥及新醫材病友意見分享平台,以協助病友掌握藥物可近之資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連結病友參與新藥及新醫材病友意見分享平台資訊,以利罕病病友掌握國家藥物給付進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4)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預算編列78億6,707萬2千元。英國「經濟學人雜誌」於111年9月公布研究成果,其中提及「罕見疾病登錄資訊系統(以下稱罕病資料庫)」,過去在109年經濟學人的罕病研究成果中,也曾提及。關於罕病資料庫,歐洲有大型的Orphanet資料庫,澳洲、法國、德國和英國,也各自建立登記資料庫。鄰近的日本,也有由非營利組織Asrid(Advocacy Service for Rare and Intractable Disease)建立的J-RARE(罕見疾病資訊登錄平台),讓病友在平台上登錄自己的資訊。J-RARE是基於「盡可能治療更多罕病」和「實現罕病容易生存的社會」兩目標所設,在徵得病患同意下進行資訊收集,後續應用包含:調查、開發新藥與醫材、提升福利與照護等。國際上的罕病資料庫,以日本為例,有病人的基本資料外,還包括:藥物、檢測結果、經濟成本、病人認為重要的資訊,甚至涵蓋檢測結果、用藥前後的觀察(客觀指標或生活品質的影響)……等。目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建構之罕病相關系統,與國際間的罕病資料庫屬性不同。台灣在少數罕見藥品的給付上(例如:SMA),雖建立個案登錄系統,收集本土真實世界數據,作為後續評估醫療效益之用,但此案例僅限於符合用藥資格者,且該範疇也僅是各國在做罕病資料登錄的其中一個部份。罕見疾病種類多、人數少,因此更需要借助政府的資源,協助建置完善資訊收集平台,以強化未來政策擬定、新藥開發之基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進行各國相關機制之資訊收集,就罕見疾病資料登錄系統建置之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4.112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編列4億4,757萬元,相較111年度增加3,755萬1千元,然依據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相關統計數據,我國家庭暴力通報人數由108年的10萬3,930人增加到110年的11萬8,532人,家庭暴力被害人扶助人次則是由108年的149萬9,713人次增加到110年的175萬4,639人,其中110年以「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占45.1%居多,然該基金編列高達4億4,757萬元辦理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推動性別暴力防治三級預防工作、補助地方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人力等工作用以降低家庭暴力之產生,然我國家庭暴力通報與扶持之統計人次卻不減反增。家庭暴力事件通報件數攀升並非壞事,民眾敏感度增加帶動通報件數成長,讓過去很多被忽略的案件因此被發掘,但也象徵我國家庭暴力之宣導上有問題,無法透過宣傳降低家庭暴力因子,爰此,針對112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9,513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家庭暴力防治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徐志榮 張育美
5.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有鑑於部分縣市之個案管理人員服務案量偏高,以「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之個管員每人每月服務基準案量120案計算,臺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基隆市、新竹市、金門縣,共計14個縣市有出現超額服務的現象。衛生福利部允宜積極研謀改進策略,以提升整體長期照顧服務品質。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6.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數463億0,956萬8千元增加42億1,401萬4千元(增幅9.10%)。惟長期照顧計畫2.0預定設置之各類社區服務資源急遽增加,除失智症共同照護中心未達成目標值外,多已超逾計畫屆期(115年)或年度設定目標值,提前完成計畫預定規模,尤以複合型服務中心(長照B)及巷弄長期照顧站(長照C)更為明顯,雖利於提供民眾近便性服務,仍應避免短期內急遽擴增而超逾區域最適規模,滋生品管及機構間潛在競爭等問題,爰針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就長期照顧計畫2.0資源布建通盤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112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對於國內住宿或長照機構布建,雖都市地區民間投入意願較高,但衛生福利部仍應定期盤整民間單位申設長照機構法人狀況,輔導各市縣推動促參案,並協請內政部及教育部盤點公有閒置土地或建物,優先於完全無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地區推動布建計畫,增加服務可近性,提高住宿式機構品質及服務量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就全國住宿式機構資源布建之通盤規劃,並獎勵由公私協力方式共同布建,提高住宿式機構品質及服務量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3)112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為提升整體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品質及服務量能,使民眾得以就近取得平價優質之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服務,衛生福利部自108年度起3次公告「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作業須知,補助公立醫療院所、公立社福機構、市縣政府、中央部會等,於住宿式資源不足地區新設立公共化住宿長照機構,補助方式為每案上限200床範圍內,修繕費每床最高補助100萬元,新建案每床最高補助150萬元;並以照顧需求及路網套疊出52個生活圈,以生活圈擇優各補助1處為原則,並可視需求、經費及計畫審查結果等增加補助案。惟依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統計,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不足而待布建之共同生活圈尚有42個,鄉鎮區計73個,且經比對相關資料,111年5月底部分鄉鎮區亦同時欠缺近便性照顧服務之複合型服務中心(長照B)資源,難以提供替代輔助資源,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就全國住宿式機構資源或多元替代資源布建通盤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112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惟查,勞動部原規劃於111年10月1日推出「外看家庭短照服務方案」,此方案補足每位家庭移工,1年休假52天,使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家庭,在移工休假期間有短期替代性人力可以支應,既可提高照護品質又能保障移工勞動權益,卻由於衛生福利部尚未克服長照系統問題,而延遲開辦日程,致使聘請外籍看護的家庭迄今無法使用是項服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就「外看家庭短照服務方案」具體施行期程及後續方案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7.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年9月所公告修正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除該辦法之條文外,其附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均與111年1月所預告之草案版本落差甚大,引起長期照顧實務服務各界之議論。衛生福利部對於前述法規修正之初衷立意甚好,然仍應儘量縮短法規修正後執行與實務情況之落差,例如:執業登記報備規範、辦訓單位資格規範、網路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採計等。爰此,針對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之爭議條文再行邀集各界召開相關會議研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2)我國長期照顧2.0計畫中所涵蓋之服務對象包含49歲以下失能身障者,而具高密度照顧需求之極重度身心障礙兒童(以下簡稱重症兒童)即涵蓋其中。現行長期照顧服務之居家照顧服務提供者,所接受之訓練課程以成人與老人為主,對於重症兒童家庭所需之服務多難以協助。衛生福利部於111年度委託辦理「失能重症兒童照顧服務員特殊訓練計畫」,除了建立標準化訓練課程外,並辦理北、中、南3場訓練課程,期待透過此計畫,建立照顧服務員照顧信心及強化照顧服務技巧,以提升失能重症兒童長期照顧服務之可近性。為使該計畫之試辦訓練課程能夠儘量收集現況下重症兒童照顧者之課程回饋,除一般照顧服務員參與外,亦建議應納入重症兒童家長團體代表、參與失能重症兒童喘息服務獎助試辦計畫之照顧服務員等共同參與,以利該課程之完備。爰此,針對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待「失能重症兒童照顧服務員特殊訓練計畫」試辦課程納入重症兒童照顧經驗人員(應含括:家長、喘息試辦計畫服務提供者……等),且於結案後提供完整報告,並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3)112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自109年7月底公告實施。該方案係為落實各類照護機構皆由單一簽約醫療機構專責住民之健康管理、必要診療及轉診;並降低頻繁外出就醫可能造成住民及陪同就醫人員之感染風險;且藉由醫療機構之專責管理,掌握住民之健康情形與控制慢性病之惡化,維持照護機構住民之健康。然而,該方案實施至今2年有餘,是否確實達成原先訂定之目的、此計畫與原先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效益有何不同、此方案對於減少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之顯著性為何、實施成效優劣之機構樣態有何不同……等問題,均有待與醫療利用資料相互比對與分析後,方能釐清該方案之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該方案之成效評估分析,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8.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7,406萬4千元,惟目前衛生福利部並未訂定長期照顧服務費用申報案件抽核比率及懲罰機制,至各地方政府抽核情形差異頗鉅,長久以致,將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亦或集團化經營,不利長期照顧服務單位監管,爰針對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4億9,026萬6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9.台灣醫療資源分布不均,都會區是「診所一條街」,偏鄉則是醫師難求。依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資料顯示,2020年全台醫病比最低的10個地區,其中新竹縣就占了3個(橫山鄉,每萬人口醫師數0.8;芎林鄉,每萬人口醫師數1.0;寶山鄉,每萬人口醫師數1.4),偏鄉面臨醫師流失現象、國內醫療資源分布不均的情況相當嚴重。再者,現代醫療已高度分工化與專業化,醫療院所裡,除了醫護,還有其他醫事人員,例如醫檢師、放射師、營養師、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社工師等,加上專科護理師(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麻醉科、精神科)。偏鄉醫院樣樣都缺。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10.監察院調查指出,雲林縣為國內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第二高之縣市,109年底達19.10%,僅低於嘉義縣;死亡率為每十萬人口1,041.0人,僅低於嘉義縣及臺東縣。每萬人口執業醫師數為18.1人,全國為30.4人;醫院專科醫師專任人數比率為53.8%,全國為70.0%;平均每萬人口醫院病床數為47.1床,全國為57.3床;每萬人口一般病床數為32.3床,全國為41.7床,前述各項指標均顯示雲林縣醫事人員數及醫療機構床位數與全國其他縣市相較,均屬偏低,且統計平均值不能如實反映偏鄉地區醫療實作現場。雲林縣雖有台大雲林分院斗六及虎尾兩院區,提供民眾急重症及腫瘤醫學等近千床規模之醫療照護,在加上當地衛生所及基層醫療院所提供社區醫療。但20個鄉鎮中有14個為全民健保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民眾所需特定專科別醫療照護服務極其有限,應強化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以醫師移動、病人不動之方式,因地制宜與各地醫師公會討論如何輸送需求較高之專科醫療服務至雲林縣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以縮小城鄉差距,落實健康平權。另外,WHO強調基層醫療的強化,可提供社區民眾更周全的全人醫療照顧,更是國家重要努力工作。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檢視醫療不平等問題之改善策略,特別是強調各級醫療院所功能的發揮及合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11.為辦理強化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全時或特殊時段之緊急醫療服務,衛生福利部自95年度起開辦緊急醫療及相關緊急應變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提升計畫,係採設立「夜間及假日救護站」、「觀光地區急診醫療站」及「提升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急診能力」3種模式,111年度預算案原預計補助26處辦理,截至111年9月底止實際僅補助20處,較預計減少6處,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就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因地制宜依當地實際狀況研擬可行方案加強辦理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12.口腔癌好發於台灣中壯年男性,為男性十大癌症排名第四,過去40年來,發生率持續上升,目前已高居世界第一。在台灣,每年約增加8,000位口腔癌病友,每一位病友在治療後都需要復健服務,但是並非每位病友都有機會復健,原因在於協助病友可進行復健的醫療院所不多,許多病友有復健需求,卻苦無可供復健之場所,許多口腔癌病友,因為苦無復健之場所,遂只能回歸醫院門診,定期追蹤,致使健保資源無法有效發揮,另因要照顧病友,家屬可能要一人來照顧,最後病友就業不易。再者,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增加就醫的便利性及可及性,建立更友善的就醫環境,有關就醫無礙計畫之成效,有加強空間。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口腔癌症病患治療後之復健試辦計畫,以提供個案復健照護服務。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13.112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9,070萬4千元,其中「就醫無礙計畫」預算編列2,436萬元,惟無障礙就醫計畫相關內容,全國規劃獎勵方案、獎勵對象,尚有未明,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就推動全國醫療院所設置友善就醫環境規劃方向及預算分配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14.依據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衛生主管機關負有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同法第21條亦規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據衛生福利部網站「醫院資訊公開專區」公告符合110年度「醫療機構設置無障礙就醫環境獎勵計畫」之診所名單計1,386家,占全國總診所數之6.1%,其中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金門縣、澎湖縣及連江縣共12個市縣符合獎勵計畫診所數占比低於全國平均值,離島3市縣更居於排名末段,顯示各市縣參與就醫無礙獎勵計畫且核定獎勵診所比率仍有區域落差,衛生福利部作為中央主責機關應負起監督引導醫療院所優化就醫環境,以維護身心障礙者就醫權利。衛生福利部應於6個月內就提升醫療機構設置友善就醫環境擬具相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15.112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口腔健康品質提升計畫」預算編列5,000萬元,為加強照顧特殊需求者牙齒健康所需經費。有鑑於截至111年6月底止,國內身心障礙者計有119.6萬人,占全國總人口數之5.16%,經衛生福利部統計需要定期就醫之身心障礙者約有74.83%,惟其中有就醫困難者,占全體身心障礙人數之31.82%。又105至107年間,各身心障礙類別之健保牙科就醫率約為35%,顯示身心障礙者就醫可近性、友善度及就醫率存有改善空間。衛生福利部允宜研擬提升口腔照護服務輸送及資源布建之方式,以提升特殊需求者口腔醫療品質及服務量能。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積極鼓勵牙醫診所申請無障礙設施獎勵計畫,提高身障資源可近性。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16.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預算編列78億6,707萬2千元。有鑑於(1)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公布國人吸菸行為調查結果,18歲以上電子煙使用率由107年之0.6%增加至109年之1.7%,另18歲以上加熱菸使用率為0.5%。(2)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說明,任何形式之菸品或電子煙都是有害的,電子煙多含有尼古丁及有害致癌物,對使用者和暴露於二手煙者都有害,亦無證據證明電子煙是安全且可以幫助戒菸。衛生福利部允宜積極推動「菸害防制法」修法,完善新興菸品之管制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降低電子煙使用率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17.衛生福利部為完備周產期醫療照顧系統,推動建立低出生體重兒追蹤關懷制度,惟各市縣醫療照護資源存有落差。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歷年出生統報統計年報顯示,100至109年我國懷孕週數小於37週之早產兒由100年之9.13%上升到109年之10.53%,其中易造成高死亡率及罹病率之低出生體重兒出生率由8.22%上升到10.16%。如分析產婦居住區域,集中於新北市、臺南市、新竹縣、南投縣、屏東縣及臺東縣等6各縣市,連續5年高於全國平均。由於後續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10至113年編列8,620萬元,推動建立低(含極低)出生體重兒追蹤關懷制度,但因為後續各縣市102家符合資格的醫院,66家醫院位處6個直轄市,比率高達64.71%,其餘36家醫院分布15縣市。顯示該計畫立意良好,但居家照顧服務範圍恐未能涵蓋全台早產兒家庭所在地。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持續推動並將此計畫擴及每一極低出生體重兒。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18.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癌症防治工作」預算編列38億1,046萬6千元,用以強化癌症預防及早期發現,提升主要癌症篩檢率、陽性追蹤率與篩檢品質等。據衛生福利部公布110年度國人死因統計結果,癌症已連續40年居十大死因首位,110年癌症死亡人數為5萬1,656人,較109年增加1,495人;死亡率及標準化死亡率則為每10萬人口220.1人及118.2人,分別較109年上升3.48%及0.77%。就長期變化趨勢觀察,隨人口成長及高齡人口比重增加,癌症死亡人數及死亡率均呈上升趨勢。4癌篩檢(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和口腔癌)可早期偵測癌症及癌前病變,進而降低死亡率,具防治效益,經檢視99至110年4項癌症之標準化死亡率,具明顯降幅僅子宮頸及部位未明示子宮癌由每10萬人口4.6人降至2.8人,結腸、直腸和肛門癌由每10萬人口15.3人降至14.6人;至口腔癌標準化死亡率則於每10萬人口8.4人至9人間微幅增減,降幅並不顯著;另女性乳癌則反而呈逐步升高趨勢,標準化死亡率由99年每10萬人口11.4人上升至110年13.8人;此外,109及110年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國人接受4癌篩檢合計人次自108年度504萬人次,降為109年度454萬人次、110年度390萬人次,較108年度分別下降約9.9%及22.6%,同期間篩檢率亦隨之下降。又癌症篩檢陽性個案尚須及早進行複檢,以免延誤診斷及治療時機,惟110年度4癌篩檢陽性個案追蹤率較109年度下降1.2個百分點至6.3個百分點不等,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爆發初期之109年度較108年度陽性個案追蹤率差異最多降3.1個百分點相比,降幅逾顯嚴重,爰衛生福利部應加強4癌篩檢及防治策略,以提升癌症篩檢及陽性追蹤率。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19.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癌症防治工作」預算編列38億1,046萬6千元,用以強化癌症預防及早期發現等。依據我國死因統計資料,肺癌自97年起已連續14年為國人癌症死亡原因之首位,110年度因氣管、支氣管和肺癌死亡人數計1萬0,040人,占該年度所有癌症死亡人數之19.44%。肺癌患者存活率較低,主要原因係早期肺癌無明顯徵狀,如有顯著症狀才就醫,診斷時多為晚期,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11年7月1日起,開辦肺癌早期偵測計畫,補助肺癌高風險族群(具肺癌家族史或重度吸菸者)每2年1次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LDCT),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據統計111年7月1日至同年9月19日止,已有7,557位民眾使用,其中4,470人具肺癌家族史(占比59.2%),2,753人為重度吸菸者(占比36.4%),334人為同時具肺癌家族史之重度吸菸者(占比4.4%);並找出21名確診肺癌個案,其中早期(0及1期)個案20人(占比95.2%),另有1名(4.8%)為第3期肺癌,顯示LDCT肺癌篩檢有助於早期診斷肺癌。惟低劑量電腦斷層肺癌篩檢所需費用較高,原有預算額度難以容納支應,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估計,111年度肺癌早期偵測計畫約篩檢1.8萬人(以每月3,000人推估),該項目所需經費預估不足3,700萬元,112年度預估補助肺癌篩檢4萬8,000人,相關經費需求計2億1,400萬元,爰2年度合計共不足數2億5,100萬元,為督促衛生福利部籌劃適足財源以因應增量篩檢人數及其相關經費需求,爰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爭取預算,以為因應。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0.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癌症防治工作」預算編列38億1,046萬6千元。乳癌是台灣女性最好發的癌症,並且是台灣女性癌症死亡率第2名,根據108年癌症登記資料統計,1年有將近1萬5,000位新增病例。目前以乳癌發生年齡分布而言,雖然仍以45到65歲居多,但其中有百分之四十的患者年齡不到50歲,顯見乳癌年輕化的趨勢亦不容忽視。另外,年輕型乳癌之定義,大部分研究以40歲以下為標準,年輕型乳癌的特點,包含:組織較惡性、延遲診斷、預後較差、死亡率較高……等。我國的乳癌篩檢政策,係從民國80年代開始試行,目前則是針對「45歲以上婦女」及「40至44歲具乳癌家族史之婦女」為主要篩檢對象。然而,對應「4乳癌年輕化趨勢」與「4年輕型乳癌特點」來看,顯然許多病例非現行篩檢政策所能預防,實應對此進行乳癌防治政策的再度檢視。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調整乳癌防治政策因應作為與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21.近年來因演藝圈中有不少女星因為乳癌過世或患有乳癌,且病程相當快速,凸顯台灣40歲以下乳癌患者比例增高之問題。又據癌症登記系統顯示,2019年登錄乳癌的70到84歲女性的人數為1,987人、每10萬人口的發生率是196.26人,相較2007年只有916人、每10萬人口有121.56人來說,一年比一年高,顯見台灣乳癌年齡也正在老化。但因目前政府有關乳癌篩檢的政策是由國健署提供45歲以上未滿70歲婦女、40歲以上未滿45歲且有家族史婦女,每2年1次免費乳房X光攝影篩檢,導致許多未滿40歲之年輕女性或許多年過70歲的婦女,也以為自己老了,乳癌和自己無關,而疏於檢查,結果許多病患發現時,都已經是晚期。有鑑於乳癌並非絕症,早期發現、早期治療能有助於提升乳癌存活率,故針對現有之乳癌篩檢政策及衛教宣導,仍有改善之空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召開專家會議檢討。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22.衛生福利部日前公布去年國人十大死因,癌症已連續40年蟬聯首位,癌症死亡人數5萬1,656人,更創歷年新高,較前年增加1,495人、2.98%,也破了近10年紀錄。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國內常見4大癌症:大腸癌、口腔癌、乳癌、子宮頸癌的免費篩檢,鼓勵符合篩檢條件之民眾,可以就近至健康中心、衛生所、診所、醫院進行檢查,以確保自己的健康,立意良善且成果良好。然而,近年度4癌篩檢的醫療院所參與率、民眾篩檢人次以及陽性追蹤率皆有下降之趨勢,4癌篩檢業務的推動應有精進之必要。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檢視4癌篩檢量能、推動成效及策略,以提升癌症篩檢率及陽性追蹤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23.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0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電子煙使用率國中學生由107年1.9%(男2.8%,女1.0%),上升至110年3.9%(男4.5%,女3.3%);高中職學生由107年3.4%(男4.7%,女1.8%),竄升至110年8.8%(男10.8%,女6.6%),短短3年時間快速倍增,推估超過7萬9,000名青少年正在使用電子煙。另國中、高中職生併用紙菸與電子煙比率分別從107年0.8%與1.9%,上升至110年1.5%與4.9%;而目前無使用紙菸只有使用電子煙比率分別從107年1.0%與1.3%上升至110年2.1%與3.3%。不論有無使用紙菸,國中、高中職生的電子煙使用率均明顯增加,顯示電子煙氾濫已對青少年形成嚴重的健康危機,為我國菸害防制重大議題。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加強戒菸門診計畫外,也積極推動有效遏止青少年電子煙使用之策略及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24.據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為挹注兒童照護資源,改善周產期與急重症醫療照護,報經行政院核定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110至113年度),計畫總經費27億9,439萬餘元,其中為完備周產期醫療照護系統,規劃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10至113年度編列預算8,620萬元,推動辦理低(含極低)出生體重兒追蹤關懷制度,以降低早產兒死亡及後續慢性罹病率,並於110年度編列880萬元,實際支用585萬餘元,委託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辦理「極低出生體重兒居家照護試辦計畫」,分析上開102家醫院分布情形,計有66家醫院位處6個直轄市地區,比率達64.71%,其餘36家醫院則分布於15縣市,其中除彰化縣有5家醫院,及新竹市等6縣市各有3家醫院外,基隆市等8縣市各僅有1至2家醫院,甚至連江縣未有符合資格之醫院,居家照護服務範圍恐未能涵蓋全臺早產兒家庭所在。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強化並均衡各市縣早產兒居家照護資源,以嘉惠更多早產兒家庭,維護居家照護服務品質。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25.112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69億0,223萬7千元,其中「兒童及青少年健康知能促進工作」,為延續辦理推動青少年性健康促進服務。歷年以推動青少年性健康促進社區教育服務、編製相關衛教素材、充實該署「健康九九─青少年好漾館」主題網站衛教資源,及辦理青少年親善機構照護機構認證推動計畫為主,能提供青少年及家長正確的性健康資訊及教材,提升實務工作者之專業識能,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更積極規劃符合時下年輕人慣用語言,發展多樣貌之呈現型態,以利達到政策目的。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26.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專區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資料顯示,107至109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申請案件數介於132至167件之間,110年度因110年3月22日起開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致預防受害救濟給付申請案件較109年度大幅增加至3,751件,審議完竣後實際給付件數及金額,亦由107至109年度之88至111件、425至578萬元,增加至110年度159件、1,967萬2千元,且111年統計至8月25日止,申請件數及給付金額已分別達4,019件及7,401萬元,均大幅成長;且審議時效及救濟給付時效平均天數,已較110年度之43天及38天,延長為96天及66天。且按111年度推行暫行措施後平均每月審議108件推估,110年度未審議案件數3,361件需再花費31個月方能審議完畢,恐逾審議辦法第14條所定之辦理期限,截至111年8月25日尚未審議案件達3,153件,恐再推升累積未審議案件數,應積極研謀改善措施,加速案件審議時效,以兼顧法制與民眾救濟權益,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改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行政管理效率及服務品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27.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110年度開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預防受害救濟給付申請案件數量大幅增加,110年全年的申請件數為3,751件,111年的申請件數也已於8月底達到4,019件,截至111年8月底,尚未審議案件數量達3,153件,審議進度及時效容有精進空間。衛生福利部允宜積極研擬加速案件審議之措施,確實維護人民救濟權益。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辦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28.疫苗接種為最具效益之傳染病預防介入措施,我國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於99年設置疫苗基金,支應疫苗採購及相關接種作業所需經費,主要財源來自菸品健康福利捐及政府預算撥充,惟隨著生技科技發展,疫苗單價日益上升,及擴大預防接種對象等因素,基金用途逐年增加,不僅有短絀情事,且於國家衛生研究院110年5月「疫苗之研發、採購與安全性評估政策建議-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看新興傳染病加速疫苗研發政策建言」報告指出,國內目前所使用之疫苗,自製比率僅約8%,相較美國、日本、韓國之疫苗自製率分別有100%、59%、38%顯有落差,可見疫苗基金之拮据,已影響廠商投入疫苗研究或製造,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就疫苗基金如何開拓長期穩定財源,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29.112年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預算編列8億3,595萬6千元,主要係委託辦理疫苗倉儲物流與配送所需費用8億3,462萬5千元,然110及111年配送疫苗皆為同1家廠商,且決標價與底標價幾近相同,顯不合理;又112年度解封後是否仍需要採購如此大量疫苗,不無疑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配合疫苗的供應量與期程推動接種作業,並依疫苗配送需求核實辦理採購事宜。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30.為維護國人健康,衛生福利部於87年試辦「65歲以上高危險群老人流感疫苗接種先驅計畫」,期望達到積極維護高危險群健康。之後也陸續擴大接種對象,包括:幼兒、老人、孕婦及具重大或慢性潛在疾病者等,避免其因罹患流感導致嚴重的併發症或死亡;醫護人員,提供高風險的醫護人員更多保障,也避免成為傳染源或影響其健康照護工作;國中小及高中職學生,降低其罹病率及疾病擴散率,進而間接保護高危險族群,歷年來都達到良好成效。更期望進一步減少醫療費用支出。然而,110年度台灣流感疫苗接種成果未能達到往年之預期,光是擴大接種對象就高達16萬5,000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利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接種之際,積極提升民眾接種疫苗之正確觀念及意識。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討流感疫苗接種策略,並積極宣導提升各類公費對象接種率,以維護國人健康。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31.112年度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預算編列214億8,946萬7千元,其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即占190億元,然112年度即將解封,並且民眾施打率逐漸漸低,衛生福利部卻仍採購數量龐大之疫苗,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審酌疫情發展,有效運用資源,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32.現行常規公費疫苗給付處置費100元,涵蓋機構鑑至預防注射處理的人事成本、控溫冰箱與資料收集器、電腦電信成本、廢棄物處理、耗材、人事費用、勞務處理時間與成本等等,遠低於臺灣兒科醫學會於103年所作之成本分析結果(以機構看診1,000人次/年估算,且不計入醫師診察費成本所需之疫苗處置費為387元/人),此外,同樣是注射動作,施打於兒童身上,往往需要更多的安撫與約束,所耗費的時間與人員往往是施打於成人的3至5倍以上。面對少子女化之國安危機,穩住兒科醫療量、照顧好每一個孩子是重要的,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議調升兒科常規疫苗處置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33.112年度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補貼、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預算編列20億7,268萬元,依其說明係辦理新冠疫苗接種規劃及獎勵措施編列20億7,203萬元;惟疫苗基金給予醫師之處置費於112年度「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32億4,985萬元較111年編列18億6,885萬元,寬列13億8,100萬元予相關協助之醫師及醫事團體,故另行編列名目不明之獎勵費用,會造成人民對醫界誤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確實依獎勵措施持續推動合約醫療院所免費接種服務。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34.政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之消費者權益,於104年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1規定,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鍰(金)作為基金主要財源,用以補助消費者團體因食品安全衛生安全事件提起之消費訴訟等5項用途。查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成立初期(104至106年),每年補助2至5案不等消費者團體訴訟費用。107年起,設有食品安全事件檢舉獎金及其他促進食安相關費用之補助,後者為近年補助案之主要補助對象,107至110年已經補助35案。但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從事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事務、業務或研究計畫申請作業須知」辦法,申請對象限制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但其他從事促進食品安全研究或教育之學術教育機構及民間團體尚無法參與。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精進基金運用效能。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35.112年度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預算編列23億4,967萬2千元,其較111年度所編寬列1億6,002萬7千元,又較110年度決算19億0,984萬8千元高出4億3,982萬4千元,顯未依零基預算精神核實編列。另其外112年度預算尚未審議通過前,部分工程已經決標,其標案號碼為:11110002、1110919、11108-03、ETS11201、ETP11203、ETS11204、A112104、111B10-21、CHNH-112-02、CHNH-112-01、CHNH-112-03、CHNH-112-06等共計12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注意遵從權力分立原則及「預算法」之規定,及積極督導部屬機構逐年核實編列經費。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36.112年度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預算編列23億4,967萬2千元,辦理老人之家、兒童之家、少年之家、教養院及老人養護中心等社會福利機構及服務。有鑑於根據統計,111年(8月底止)共有635名員工、1,365名住民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其中東區老人之家、中區老人之家、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台南教養院、南投啟智教養院確診住民皆逾百人,整體確診死亡人數及死亡率分別為24人及1.76%,均集中於老人福利機構。衛生福利部允宜視疫情狀況,審慎調整防疫計畫及規定,以維護長者健康及安全。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楊 曜
37.112年度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預算編列23億4,967萬2千元,係辦理老人之家、兒童之家、少年之家、教養院及老人養護中心等社會福利機構安養、養護、教養、托育、日間照顧、福利服務及重陽敬老方案。惟據社會福利基金統計,110年無新冠肺炎確診員工及住民,111年(8月底止)則高達635名員工、1,365名住民染疫,其中東區老人之家、中區老人之家、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台南教養院、南投啟智教養院確診住民皆逾百人,當年度整體確診死亡人數及死亡率分別為24人及1.76%,均集中於老人福利機構,係因住民年齡層偏長,免疫力下降,多有慢性疾病,染疫後風險升高,更須審慎注意,爰此,衛生福利部就社會福利基金所屬社福機構之防疫應變整備及積極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38.112年度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7億9,357萬4千元,其較111年度所編寬列5,000餘萬元,又較110年度決算5億8,286萬7千元高出2億1,070萬7千元,顯未依零基預算精神核實編列,且僱用部分人員過於寬列,顯不恰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督導部屬機構逐年核實編列相關經費,以節省公帑並保障工作人員勞動權益及提升專業服務穩定性。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39.112年度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1,030萬8千元,其較111年度所編增長4倍,又較110年度決算51萬3千元增長20倍餘,顯未依零基預算精神核實編列,且僱用部分人員過於寬列,顯不恰當,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使用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40.有鑑於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設立於105年,成立迄今,各年度均主要仰賴國庫挹注資金,以支應基金用途,105至112年度政府預算撥充收入占基金來源比率皆逾97.70%,緩起訴處分金等指定用途收入等特定來源收入甚微。經查,112年度預計基金餘額大幅減少為937萬3千元,較110年度決算基金餘額1億3,830萬2千元大幅減少93.22%,顯見基金餘額短期內大幅降低,財務體質非常孱弱。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如何強化基金運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林為洲
41.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設立於105年,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條規定,係收入來源為政府預算撥充、緩起訴處分金、孳息、受贈、依同法所處之罰鍰等之特別收入分基金;成立迄今,各年度均主要仰賴國庫挹注基金,以支應基金用途,105至112年度政府預算撥充收入占基金來源比率皆逾97.70%,幾乎全數,且該基金已自111年度預算案起預估由餘轉絀,112年度預計基金餘額大幅減少為937萬3千元,較110年度決算基金餘額1億3,830萬2千元大幅減少93.22%,財務體質明顯弱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如何強化基金運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42.112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編列4億4,757萬元,包括辦理推動性別暴力防治三級預防工作、補助地方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人力等。惟依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109及110年度性侵害通報件數甚高,各為1萬0,334件及8,532件,進一步分析被害人與嫌疑人關係,以朋友為主,其次為伴侶(男女朋友)、親屬,多為熟識關係,被害人較難有防備心;被害人與嫌疑人年齡,以12至未滿18歲為主,其次為18至24歲,顯見針對青春期至青年推廣教育對性別平權、情緒管理與自我防護應變有其必要,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43.112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7,965萬3千元,辦理113保護專線集中接線、辦理性侵害加害者DNA建檔樣品分析、辦理性影像集中處理、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制度、強化防治網絡等性別暴力防治業務計畫等業務,查衛生福利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年齡與性別交叉統計資料,發現近5年我國性侵害案件有逐年緩步攀升之現象,110年雖較109年減少千餘人數,是否係因新冠肺炎防治工作導致仍待主責機關研析,唯106年至109年升高的數據仍屬實,尤以109年上升幅度最劇,有48%為未滿18歲之女性,幾乎占該年度9,212人之半數,在查衛生福利部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及嫌疑人概況統計,發現性侵害嫌疑人集中在12至18歲間,足見我國校園性侵害防治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強化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並結合學校三級輔導資源,協助兒少當事人相關輔導處置。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44.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其較111年度所編寬列42億1,401萬4千元,然依據110年度及上半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無法得知全國使用或接受長期照顧2.0之服務使用率,又依據105年12月公布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核定本推估110年度「長期照顧需求人數」分母為85萬5,253人,而使用人數僅48萬4,269人。依照長期照顧服務使用率之績效指標的衡量基準,全國符合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使用長期照顧2.0服務人數+住宿式機構服務使用人數+失智未失能及衰弱老人服務人數,除以長期照顧需求人數85萬餘,恐未達六成,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45.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主要有:發展失智社區照護服務、家庭照顧者多元服務……等計畫內容,惟目前長期照顧政策推動仍有加強空間。如:研究顯示失智者在熟悉村落生活可以減低失智程度,甚至預防後續失能,依據內政部最新人口統計資料及台灣失智症盛行率推估,推估154年失智人口將近90萬人,衛生福利部對於失智村,又有哪些具體成效?隨著高齡社會,推估失智症人數會愈來愈多,要社區化、在地化,由社區布設照護據點,才能讓照護網絡比較完整,衛生福利部又要如何在社會建構失智症的服務系統?從預算書上看不出清晰的政策規劃。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持續健全失智照護服務體系,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46.針對長期照顧服務費用申報案件之審核狀況,110年撥付服務提供單位之長期照顧服務費用計322億餘元,但各縣市抽查狀況,因個案資訊系統介接與電腦檢核機制有待強化,又因110年12月啟用新系統分析功能,協助各縣市查核相關異常案件,截至111年3月底止,尚有新竹縣等5個縣市政府尚未運用該功能。衛生福利部為因應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要點未明確訂定縣市政府抽樣頻率,已擬具「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辦法」草案,規範縣市政府抽樣審查義務及抽樣頻率5%,但該草案於111年1月7日預公告後,至今尚未公告本草案。依據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查報告,地方政府抽查長期照顧費用申報案件概況,除金門縣、連江縣等兩縣市採取全查方式辦理,其餘20個市縣政府抽核比率介於新北市0.02%至新竹縣85.14%不等,各縣市抽查狀況差距過大,15個縣市政府未達5%,平均抽查件數9.44%,顯示本案急需建立各縣市抽樣查核制度之標準。綜上,查衛生福利部已於「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草案,訂定各縣市政府查核標準,請儘速完成法案發布,並督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落實查核機制。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47.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111年9月所公告修正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其中附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所規範之繼續教育「辦訓單位資格」,較修正前增訂多項條件。此次修正係為提升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訓練之品質,立意良善,然為避免長期照顧人員未來參與繼續教育課程時,難以得知辦訓單位是否已通過辦訓資格之審核,實應建立相關資訊平台,以利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單位與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參與訓練課程前對於該課程是否符合繼續教育規範之明確掌握。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強化「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建立長照服務人員查詢並確認繼續教育辦訓單位資格與審定課程功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48.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我國長期照顧2.0計畫中所涵蓋之服務對象包含49歲以下失能身障者,而具高密度照顧需求之極重度身心障礙兒童(以下稱重症兒童)即涵蓋其中。現行長期照顧服務之各式機構(日間照顧中心、機構住宿、小規模多機能)型喘息服務均難以收容重症兒童,因此家長團體多年來提議創設類似日本楓葉之家之短期托育重症病童中心。衛生福利部終於在111年獎助辦理「失能重症兒童喘息服務獎助試辦計畫」,首度提供重症兒童家庭機構式喘息服務,藉此計畫鼓勵機構提供失能重症兒童之家庭喘息服務需求,並需密集看視及製作看視紀錄,以隨時掌控個案狀況。然以現行重症兒童家長運用長期照顧之經驗,長期照顧個管人員對於重症兒童之服務需求仍不盡了解,在服務提供之需求切合性上仍需強化,故擔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對於重症兒童之資訊掌握落差,恐使重症兒童家庭不易獲得喘息試辦計畫之資訊。再者,對於該試辦計畫之服務對象明定為「未滿12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需依賴呼吸器,並經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為第7至8級之長期照顧個案」,惟此限縮,恐不利有需求之重症兒童家庭運用。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2週內函知各醫學中心、兒童醫院及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該喘息試辦計畫之資訊,並積極掌握喘息試辦之情形,以作為後續政策調整之依據,並於試辦半年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計畫成果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49.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我國自106年啟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以下簡稱長期照顧2.0)」,並於107年導入「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執行至今近5年。這5年間長期照顧制度快速推展,各類中心、據點逐步佈建,各項服務持續提升需求者之可近性,長期照顧經費從106年度的87億元(決算數)提升到111年度的近560億元(預算數)。然為瞭解長期照顧服務之執行現況與年度趨勢,實應有去識別化之長期照顧政策數據分析系統,以利民眾、學界、產業界了解政策成果,例如:各縣市中各級失能人數對於各項長期照顧服務使用之分析現況、各縣市中長期照顧需求與服務之差異、各項給付及支付標準之服務量與服務使用樣態之歷年統計……等。目前雖有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統計專區之資料及國家衛生研究院年報,然該資訊仍不盡完備。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就長期照顧專區提供給付及支付項目、失能等級、地區等變項,進而獲得統計數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50.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預告112年起將執行的「失智個案管理分流新制」,預計將現行同時在失智共同照護中心與長照A單位(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接受個管的失智者,朝向以單一個案管理的方式整合,並期待失智共照中心能夠立基於健保資料大數據分析之數據結果,逐步開展尚未接受到失智個案管理服務的失智症確診患者與家屬提供服務。此次修正方向立意甚好,然而民間團體近月來提出多項擔憂,例如:長照A單位是否有足夠量能承接服務、服務銜接是否順暢、失智症高風險或高需求樣態是否可有適度共管空間……等。以接受服務的民眾而言,如何在需要協助的時候,順利找到合適的窗口或資源方為關鍵,因此制度的調整除了審慎嚴謹外,亦需後續追蹤與觀察,儘量降低政策調整對於失智症家庭之影響。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就「失智個案提升量能服務」執行6個月後之執行說明與挑戰因應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51.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505億2,358萬2千元。「長期照顧服務法」自106年6月3日正式上路,該法第18條明載「長期照顧人員應接受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在職訓練」,並於「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9條訂定「長期照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6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達120點以上……。」,及第7條第1項「長期照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期照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前6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原認證證明文件、第9條所定繼續教育證明等)向原登錄長期照顧服務單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更新」,第2項「逾有效期限申請更新者,其依前項第3款規定檢具之證明文件,以申請更新日前6年內完成為限。」。然若因故離開職場多年之照顧服務員,欲返職場卻仍需完成繼續教育120點積分,恐不利照顧服務員之再就業,亦不利相關勞動力之有效運用。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照顧服務員回任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之重新登錄時繼續教育積分採計,研議照顧服務人員回任之彈性機制可行性,以利長期照顧人力之有效運用。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莊競程 洪申翰
52.查衛生福利部與內政部合作提出「銀髮安居計畫」,利用大數據分析並發掘潛在長期照顧需求族群,但該計畫於108年銀髮安居計畫總統杯黑客松競賽之後,歷經3年修正以及調整,期間110年徵求臺北市政府試辦,先行實地訪查500名風險個案,並評估其長期照顧需求。該甫於111年4月29日函復,發現約有64.8%人員,有長期照顧相關需求,顯示「銀髮安居計畫」所分析之「長期照顧風險個案清冊」具參考價值。但該清冊並未提供各縣市政府運用,允宜研謀改善,協助風險個案及早進入長期照顧體系。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53.近年因天災致長期照顧機構發生不幸事件,為此政府推動強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安全推動方案,惟現行住宿市機構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尚未將限制於災害潛勢區新設立機構規範,納入相關規定。又現行部分住宿式機構位於土壤液化、淹水、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等高潛勢範圍,應儘速改善、以維護機構住民之安全。又依據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查報告,比對經濟部水利署第三代淹水潛勢圖資以及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公開的之土穰液化潛勢圖資等,發現潛勢區內機構住民介於4百至3千餘人,總計6,876人位於災害潛勢區域,為維護機構住民之生命安全,政府應儘速提出相關方案。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54.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15日函頒「照顧管理共通性服務機制及品質控管基準」之管控指標,有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照顧計畫核定之作業時效,以7個工作天為建議參考值。依據110年縣市照顧計畫核定作業及服務輸送時效統計,新申請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者,自申請至照顧計畫核定作業天數,全國平均值約為7.4個工作天,惟台北市等16個縣市政府作業天數超過30個工作天案件達451件之多。衛生福利部於111年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察之長期照顧業務考評項目,已經針對服務輸送時間列入評分標準,但執行成效尚待本年度稽核。另110年縣市醫院參與出院準備銜接長期照顧計畫,全國計有290家醫院,占全部符合資格醫院數之70.39%,其中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台東縣等轄內醫院參加比率未及六成,但恐難服務這些區域民眾出院銜接長期照顧服務,衛生福利部應督促改善,以協助民眾取得相關照顧服務。綜上,相關長期照顧服務輸送時效尚有精進空間,出院準備服務參加醫院應持續提高參加該計畫之意願。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狀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55.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旅運費」預算編列665萬6千元,對於計畫中欲辦理參與國際會議、研習及交流、考察國際長期照顧政策等,就出國考察國際長期照顧政策,與其它國家進行交流,112年能做什麼,亦未有清晰的規劃,及參加該等會議,對於我國在長期照顧政策上又有何貢獻?爰此,請衛生福利部落實國際交流,以精進我國長期照顧政策。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56.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之「辦理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所需資訊操作維護費」預算編列1,969萬元。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機構暨長期照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自111年1月開始上線使用,然經相關使用團體反映,該系統的運行,在上傳、預覽、匯入、存檔等皆耗費大量人力與時間成本,造成實務行政作業上之困擾。各項困擾諸如:系統中資料無法複製僅能重複登打、系統無法自動帶入積分計算需手動計算登打、課程無法批次匯入、缺乏同一開課單位案件是否同時申請其他認可單位認證之比對……等。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應邀集使用單位召開會議討論,協助該系統之除錯更新,以利「長期照顧機構暨長期照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之運行順暢,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57.112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4,100萬元,根據衛生福利部110年長期照顧服務滿意度調查,長期照顧整體滿意度高達九成,可是民眾實務上還是認為長期照顧有很多問題、做的不夠好,長期照顧使用者也覺得長期照顧很難用,原因在於有各種障礙類別、各種失能等級,從輕度、中度到重度,有臥床、有癱瘓,有意識無意識、有的可以講話有的不能講話,範圍包山包海,每個被照顧者的差異性都很大,因此,需要照顧的解決方案應該是很多元的,但是就是因為沒有,所以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者及家屬才覺得長期照顧很難用。另根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109年委託市調公司進行「長期照顧認知與需求調查」結果顯示,主要照顧者多以女性為主,高達六成家庭照顧者有支持性服務需求,其中喘息服務需求居首位,但實際使用者竟不到一成,顯示民眾對「長期照顧政策」認識有限,亦有許多民眾不曉得長期照顧有日間照顧、居家照護等服務,也不曉得跟如何申請。爰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衛生福利部就長期照顧服務及受理申請窗口宣導事項,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58.衛生福利部自106年起推動長照2.0,110年服務使用人數已超過40萬人,覆蓋率超過68%。為提供民眾更好更優質的長照服務,建構醫養合一的醫療長照體系亦顯得相當重要。因此,衛生福利部接連推動「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和「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蔡英文總統也非常關心,指示醫界要全力支持政府。細看兩項計畫110年成效,「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參與醫療院所家數僅有223個團隊和3,138家醫療機構,收案約6.5萬人。「居家失能家庭醫師方案」參與醫療院所和醫師僅863家和1,410人,開辦至今僅派案16.7萬人。顯見有其檢討和改善之必要。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盤整並邀請醫師公會討論、擬定未來具體長照與健康相關計畫整合推動策略及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59.隨著我國整體人口結構快速趨向高齡化,失能、失智人口亦快速增加,部分長者需要全時照顧、甚至需要可以及時轉介或提供必要醫療服務的服務,對於住宿式長照機構量能需求亦會逐漸增加。根據現行「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衛生福利部對離島偏鄉、原住民族及其他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優先予以獎助做住宿式長照機構布建,但針對都市及非山非市地區,亦有住宿式長照機構之需求,然而涉及土地取得不易、房屋租金高、人力成本高、住宿式長照機構屬鄰避設施等因素,住宿式長照機構經營不易,或把高昂的經營成本轉嫁給民眾,使民眾需要付出更多費用才能獲得住宿式長照機構之服務。為能理解各都市及非山非市地區住宿式機構供需狀況,加速機構之布建。衛生福利部就都市及非山非市地區屬住宅床位、資源不足區,公告獎助計畫,由縣市政府結合民間促參方式等相關機制共同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提供民眾長照住宿服務資源,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60.「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15條第1項規定:「住宿式長照機構,或綜合式長照機構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者,其設立規模,以二百人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據悉,此但書為考量現行依各該法令設立之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設立規模部分超過200人,為利轉銜為住宿式機構所定之專案處理機制,而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所設之住宿式機構,其新建或擴建則不適用此但書。此規定雖立意良善,係考量住宿式機構大型化發展,將使組織內部缺乏彈性無法即時回應住民需求,且可能發生單一機構壟斷在地服務資源,使市場缺乏競爭力致服務品質無法提升,影響住民接受服務權益,然而考量都市及非山非市地區土地取得不易等因素,若有此硬性設定,恐使住宿式機構之布建不易,高昂的經營成本轉嫁給民眾。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督導地方主管機關依供需落差輔導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61.為使失能者於出院後可立即接軌使用長照資源,衛生福利部雖已自106年推動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計畫,鼓勵醫院參與,惟110年醫院參與家數占比尚僅能達到六成,亟待持續提升;又64歲以下失能者於住院期間若尚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即無法接受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評估,因而衍生服務銜接的空窗期,請衛生福利部就提高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參加醫院之數量、目標及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洪申翰
62.據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經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8年度辦理4項公安補助分別核定機構家數為104至798家,截至110年底止,電路設施汰換等3項完成比率未及一成;109年度4項公安補助分別核定機構家數為310至670家,截至110年底止,電路設施汰換等3項完成比率均未及四成,顯示該等設施完成改善之比率偏低,請衛生福利部強化管考機制,督促積極研議改善,並落實災害應變整備工作,以維機構住民安全,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護理之家機構改善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補助計畫,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63.我國老年人口比率逐年增加,截至111年10月底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逾17.42%,人口快速高齡化伴隨失能人口增加,為了能夠早期發現長者功能衰退的徵兆,維持或提升長者身心功能,國民健康署自110年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推行長者整合性照護(Integrated care for older people,ICOPE),推動長者功能評估,如何因應透過多元策略預防及延緩民眾失能,強化長者功能評估效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規劃提升長者功能評估效益之具體作為。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洪申翰 吳玉琴
64.112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強化長照機構服務、緩和失能及連續性照護服務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850萬元,較111年所編415萬2千元寬列1倍有餘,顯不恰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規劃預防及延緩長者失能宣導。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張育美 林為洲
65.112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強化長照機構服務、緩和失能及連續性照護服務計畫」項下「銀髮健身俱樂部營運計畫」預算編列3,266萬5千元。「銀髮健身俱樂部計畫」之布建源於前瞻基礎建設第三期特別預算,並延續至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四期特別預算。112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所編列之「銀髮健身俱樂部營運計畫」則係為補助前瞻基礎建設所布建之據點營運費。布建與營運均係由中央政府持續挹注資源,「銀髮健身俱樂部計畫」據點永續經營與否令人憂心。該據點布建於社區中,致力於促進長者健康、延緩老化,亦須具備完善營運規劃,以供自身永續經營實為必要,方能長久為在地民眾提供服務。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銀髮健身俱樂部營運計畫之永續發展提出營運模式與未來政策展望。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蘇巧慧
66.醫療發展基金係為促進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品質與效率、均衡醫療資源,依「醫療法」第91條及第92條規定設立。查112年度該基金編列12億1,866萬元辦理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主要係充實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資源、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編列緊急醫療及相關緊急應變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提升計畫、醫學中心暨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偏遠地區計畫、偏遠、離島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醫院效能提升計畫。惟查審計部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就衛生福利部所辦遠距醫療相關計畫,指出衛生福利部補助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衛生所購置遠距醫療相關設備,惟後續維運經費無著恐影響遠距醫療服務之持續性;又偏遠地區遠距醫療建置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且參與計畫醫院尚未擬定妥適之跨網絡合作機制;另各計畫間採用不同醫療資訊交換平臺,增加院際間整合及介接成本,亟待研謀改善,為避免偏遠地區遠距醫療因相關資源欠缺及醫療系統平台不同致使偏鄉民眾就醫權益受損,爰請衛生福利部就審計部所提改善建議事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67.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自108年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後,獲配之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大幅減少,致協助經濟困難者健保費補助經費連年入不敷出,亟應穩定財源,以持續推動政府協助弱勢族群政策。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68.112年度藥害救濟基金「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預算編列9,520萬元,係依「藥害救濟法」向藥廠徵收之徵收金。依藥害救濟基金最近2期委託查核計畫結果分析,部分業者未確實依照規定繳納藥害救濟徵收金,110年度查核申報錯誤家數及比率皆較108年度增加,主管機關亟應加強查核及宣導作業、督促業者遵循「藥害救濟法」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繳納徵收金,並改善申報錯誤情事。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69.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並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等所需經費,其分配金額與運作係依據「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辦理。112年度預算案菸品健康福利捐預估276億元,其中2億7,600萬元編列於財政部國庫署,其餘273億2,400萬元則編列於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及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菸品健康福利捐多數用於醫療保健相關支出,且為醫療發展基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疫苗基金及生產事故救濟基金5個基金之主要財源,為避免前揭基金主要辦理計畫因財源短缺而被迫縮減或終止計畫致影響成效以及基金永續經營,應審慎就菸品健康福利捐徵收金額變動對基金財源籌措之影響妥為因應。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70.子宮頸癌主要是感染HPV所引起,為預防子宮頸癌,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將接種HPV疫苗納入國家接種計畫,以降低罹患子宮頸癌的風險。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已提供國中女生接種HPV疫苗,惟先進國家如澳洲等已公費提供男女生HPV疫苗,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未來將男性納入接種對象的可行性。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陳 瑩 吳玉琴
71.台灣近年來面臨嚴峻之少子女化問題,目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雖透過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補助提供7歲以下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以期早期發現異常個案,早期治療,近年兒童預防保健服務的平均利用率約八成,仍有進步空間,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仍須加強宣導辦理,並精進服務品質,提升兒童健康。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72.根據108年癌症登記資料顯示,乳癌新增個案依年齡層分析,35至39歲乳癌發生率為每十萬人口78.0人,40至44歲婦女為每十萬人口150.6人,45至69歲婦女為每十萬人口217.5至245.9人。而現行乳癌篩檢是訂定提供45至69歲婦女,及40至44歲其二親等以內血親曾患有乳癌之婦女,每2年1次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鑑於乳癌發生率有下降趨勢,爰建請研議擴大補助對象,乳癌篩檢為40歲以上婦女,35至40歲二親等以內血親曾患有乳癌之婦女,每2年1次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73.查衛生福利部主管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係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暨「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相關業務,並將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於辦理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癌症防治、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收入納入該基金,以維護全民健康。然據國民健康署國人吸菸行為調查結果,自86年實施及98年「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實施以來,我國執行了大部分室內公共及工作場所禁菸,菸品容器開始印製警示圖文,同時善用菸捐推動二代戒菸全面多元服務及各項健康措施,在各項策略的推動下,成年人吸菸率由97年21.9%降至109年的13.1%,降幅超過四成,顯見我國菸害防制工作成效卓著,惟18歲以上電子煙使用率及加熱菸使用率由107年的0.6%增加至109年的1.7%,升高近3倍,顯見電子煙儼然成為威脅國民健康的一大警訊,該調查更亦寫明科學實證顯示,電子煙及加熱菸無助於戒菸,兩者的健康危害也不會低於其他菸品,足見開放電子煙及加熱菸無助菸害防制,衛生福利部宜尊重國民健康署之專業意見,研議禁止加熱菸及電子煙在台販售。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74.查衛生福利部特別收入基金之社會福利基金主要在辦理老人之家、兒童之家、少年之家、教養院及老人養護中心等社會福利機構安養、養護、教養、托育、日間照顧、福利服務及重陽敬老方案、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佈建優質替代性家外安置環境等工作。然該基金主要特定收入為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歷來占基金用途比率雖逾五成,惟多不足支應,須仰賴國庫撥款。又該基金112年度預算說明指出112年度預算數較111年度預算數減少1,500萬元,係預估菸品健康福利捐可課徵額度減少所致。顯見該基金收入極為不穩定,一旦菸品健康福利捐可課徵額度減少,危及該基金的營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與財政部磋商納入國稅、地方稅或其他課捐收益,維持基金穩定,以保障弱勢族群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75.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111年10月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17.4%,預估114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其中長者的營養好壞是決定長者是否提早衰弱失能的關鍵因素之一。國民健康署自106年起為照顧牙口和咀嚼功能逐漸低下的高齡長者,於108年底推出「高齡營養飲食質地衛教手冊」,讓長者或照護者能依據不同狀況,製備適合且容易入口的食物,提升長者營養狀況。然而,為預防及延緩長輩失能,避免營養不良風險,後續之推廣及相關配套極為重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規劃推動內容,並透過跨部會合作,共同營造高齡友善飲食環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徐志榮
76.所有有長期照顧需求者都獲得照護,這是長期照顧存在的目的。但各種障礙類別、各種失能等級,從輕度、中度到重度,有臥床、有癱瘓,有意識無意識、有的可以講話有的不能講話,範圍包山包海,每個被照顧者的差異性都很大,因此,需要照顧的解決方案應該是很多元的,但是就是因為沒有,所以接受長照服務者及家屬才覺得長期照顧很難用,因為長期照顧被「長期照顧服務法」框住,「長期照顧服務法」是從國家角度切出一些統一的標準,再設計一些東西、給很多評估,障礙者、失能者被評估無數次得不到有效、好用、可用、有用的服務,甚至於對重度失能的人而言,這些最需要照顧資源的人卻沒辦法使用長期照顧資源,就算衛生福利部說可以用喘息,但是那些資源太少了,根本不敷使用,所以重度失能者才需要請外勞,就算有外籍看護工的家庭可以用長期照顧,也是只能用一點點,都沒辦法直接解決中度、重度失能者的需要。爰請衛生福利部編列經費,針對住宿式資源布建及增加使用者補助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77.112年度長照基金「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預算編列603億2,560萬元,占基金來源之98.99%,為主要財源,其中包括「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2,760萬元及「其他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602億9,800萬元;另編列「基金用途」603億6,956萬7千元。長照特約服務改制以來,給支付金額持續增加,致長照基金用途規模逐年攀升,本期賸餘數則隨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與房地合一稅等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之狀況而差異頗大。其收入固得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由政府預算撥充,惟特定來源收入顯未穩固,主要法定財源具不確定性、潛藏下滑可能,亟應妥善規劃財務以因應高齡化趨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林為洲
78.查衛生福利部特別收入基金之長照服務基金,係為完善長期照顧服務輸送體系,強化長照機構服務、緩和失能及提供連續性照護服務,提升機構及社區預防性照顧服務量能,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規定設置,希望透過該基金充實長照服務量能,優化服務品質與效率,提供民眾兼具整合性與多元化之長照服務。該基金主要來源有1.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計畫,2.其他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計,3.利息收入計畫,4.其他,其中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計畫112年度較111年度預算數減少30萬元,係預估菸品健康福利捐可課徵額度減少所致,雖該收入占長照基金比例不高,但也凸顯健康福利捐的分配不確定性,尤其在我國吸菸人口逐年遞減的情況下,恐擴大長照服務基金未來的收入缺口,影響長照服務推動,考量菸品健康福利捐僅占該基金收益之0.06%,爰請衛生福利部妥善規劃穩定且可行之財源,以維持我國長照工作之推動。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79.112年度長照服務基金「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預算編列603億2,560萬元,占基金來源之98.99%,為主要財源,其中包括「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2,760萬元及「其他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602億9,800萬元;另編列「基金用途」603億6,956萬7千元。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7至110年度長照服務給付及支付受益人數分別為18萬0,660人、28萬4,208人、35萬7,457人及38萬8,866人,長照服務給付及支付金額分別為88億4,570萬1千元、222億0,946萬4千元、263億4,922萬5千元及275億4,957萬6千元,112年度預算案更編列330億元,經費持續增加。參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我國人口推估系統,118年將是我國人口反轉的重要時間點,118年之後我國人數將少於2020年,屆時65歲以上人口將達到540萬人,將近我國人口四分之一,恐衝擊我國長照基金的相關給付,鑑於我國65歲以上人口逐年增加,衛生福利部宜儘早擬具相關財源對策,以免屆時長照基金面臨破產境地,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長照2.0財務規劃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徐志榮 張育美
80.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所定相關業務,依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7條規定,自2017年度設置本基金,以落實救濟制度由國家承擔婦女生產風險之工作,並推動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風險管控等品質提升機制,全面提升女性生育健康與安全。據台灣2019年新生兒死亡率資料,出生時有生命徵象的嬰兒,在28天內死亡的比例為千分之二點四,高於日韓的千分之零點九、千分之一點五,另外,2021年共22名孕產婦死亡,死亡率為每十萬活產14人。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研謀具體措施因應,有效改善國內孕產婦照護環境及提升孕產婦健康照護,以降低孕產婦死亡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18億3,484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12億6,981萬5千元,減列:
(1)「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移動污染源管制」100萬元。
(2)「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資源回收管理計畫」300萬元。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500萬元(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200萬元)。
(4)「環境教育基金」項下「環境教育推動計畫」5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9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2億6,031萬5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5億6,502萬6千元,增列950萬元,改列為5億7,452萬6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38項:
1.空品監測為空污防制之基準,為使空污數值能真實反映區域空氣品質情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立法院要求下,規劃將高屏空品區內空品向來良好之恆春站,自一般站改回背景站,並擬於屏東縣枋寮鄉或枋山鄉擇一處新設測站。111年5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開之「屏東縣新設手動測站地點研商會議」,建議於枋山鄉新設手動測站,然會中尚有多位環團代表就涵蓋人口、風場分析等提出不同意見,倘若選址不當,恐再發生如恆春站代表性不足之問題。爰針對112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編列2億5,072萬6千元,凍結百分之三,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屏東縣新設手動測站設置,提出更精進之科學模擬分析報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賴惠員 邱泰源
2.112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48億3,204萬6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3月4日修正機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規範出廠滿5年以上之機車,均須全面實施定期檢驗。據該署統計,110年度通知應到檢機車計953萬5,214輛,實際到檢數為727萬6,120輛,到檢率76.31%,惟查110年度對未實施定期檢驗之機車告發數僅有8萬2,414輛,占實際未到檢數225萬9,094輛之3.65%,顯示各地方政府並未落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規定向未定期檢驗之機車所有人進行告發處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督促地方政府妥適執行稽查與處分業務,以增進空氣品質改善成效,爰此,針對112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48億3,204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11年所發布的2050淨零路徑規劃,交通工具、運具的逐步完成電動化,屬於淨零轉型過程中項目之一,同樣根據淨零路徑規劃,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為計畫之一。經查目前我國市區公車電動化,目前約僅有8%左右,距離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仍有相當的距離,就此部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與交通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共同合作。爰此,針對112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48億3,204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策略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3)112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21億3,400萬元,用以辦理補助汰換大型柴油車4,000輛,以及調修與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6,000輛;另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14億元,用以補助淘汰老舊機車70萬輛。有鑑於空污基金辦理:1.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計畫、大型柴油車汰舊換車補助計畫;2.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計畫、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計畫,108至109年度補助項目之預算執行數偏低,108年度預算數13億7,000萬元,實際執行數4,837萬8千元,109年度預算數7億0,500萬元,實際執行數9,926萬2千元;且該兩年度均未達績效指標目標值,108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7,000輛,實際執行426輛,109年度目標值7,000輛,實際執行1,357輛,允宜審酌強化政策誘因及加強政策溝通與宣導,以達空氣污染減量預期目標。爰此,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48億3,204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4)行政院責成交通部推動市區公車電動化政策,國家發展委員會更在111年3月30日發布2050淨零排放戰略路徑,鼓勵業者購置使用電車,提高電動大客車普及率,可達成減碳淨零的目的,亦能運輸之空氣污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已投入與交通部、經濟部合作推動「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及「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範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並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編列預算配合補助,其補助數量視交通部核定情形支付。惟檢視近幾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算執行率均不佳,107年度補助購置電動公車預算數4,800萬元,執行率為零;108年度預算數3億1,000萬元,執行率53.38%;109年度預算數3億1,000萬元執行率51.57%;110年度預算數2億9,705萬元執行率2.83%;111年度預算數4億5,254萬元,截至8月底止執行率為14.62%。探討其原因,主要補助款須先經交通部核定申請案件,且業者須完成請款條件經確認後提出請款申請,該基金始得撥付經費予交通部,故實務上申請期程較長,且請款時間不確定性較高所致。依歷年補助執行率來看,顯示本項政策規劃及推動有檢討之必要,應速會同交通部檢討政策誘因與推動方式,並朝向提升空污減量效益的方式據以推動。爰此,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48億3,204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交通部檢討政策誘因,調整適切之作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5)112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週邊使用設施」編列5億0,150萬元,以補助民間及個人購買使用低污染車輛、清潔燃料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主要以補助市區客運業者購置電動公車。經查,為配合行政院2030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政策,本基金自107年起均編列相關補助,然而歷年預算執行率均偏低,110年度預算數2億9,705萬元,執行率2.83%;111年度預算數4億5,254萬元,截至8月底止執行率為14.62%。根據交通部統計,截至111年8月底止,市區汽車客運電動公車共1,010輛,占市區客運車輛數9.33%,而111年上半年補助僅44輛,執行率明顯偏低,應儘速檢討精進措施,提高電動公車比重。爰針對112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48億3,204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3.112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5,379萬4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我國歷經多年空氣污染改善,手動監測PM2.5年平均濃度已有逐年下降的趨勢,然空污基金112年度手動監測PM2.5年平均濃度目標值設定卻高於110年度目標,顯不利策進改善空氣品質,爰此,針對112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5,379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112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5,379萬4千元,用以推動整合性空品區空氣品質管理策略,加強固定及移動污染管制作業,落實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之管理措施,改善懸浮微粒(含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污染,以提升全國PM2.5空氣品質指標(AQI)良好及普通等級比率,並達成112年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監測年平均濃度15μg/m3(微克/立方公尺)之目標。清淨空氣行動計畫原設定109年度手動監測PM2.5年平均濃度目標值為15μg/m3,歷經多年空氣污染改善,其110年度之年平均濃度已降至14.4μg/m3,惟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12年度手動監測PM2.5年平均濃度目標值設定為15μg/m3,高於110年度實際值,目標訂定顯未反映及進一步提升績效目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3)報載台中市連續5年高居全台用電王,用電大戶只要負擔10%綠電責任,且僅約三成做到,「能源轉型推動聯盟」檢視全國縣市氣候能源治理成果,台中市居六都倒數第一,顯示市府因應氣候變遷危機的策略流於口號、未建立民間參與機制;然而台中市長盧秀燕卻對外表示,台中空污改善狀況「大幅進步」是不爭的事實,更是中南部首個達到國家空氣品質標準的城市。然而一般人的認知,用電量大相對的燃煤電廠就得使用更多的煤來供電,這不是變相增加污染排放嗎?對於認真推動節能減碳的縣市是不公平的。空氣是流動的全台灣人民都在努力降低空污,當然空氣會越來越好,絕非單一城市的功勞或是成為某一政治人物的政治籌碼或政治口水。綜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以國家空氣品質改善及氣候變遷政策的主責單位角度,訂出具體及客觀指標來檢視各地方政府在空氣品質上的策略與因應氣候變遷長期做法,並定期公布數據分析以檢視改善成效,避免各地方政府自行解析數據,造成外界誤解,而無法呈現實際情況,對於是否已邁向國家目標更無法具體掌握。爰針對112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5,379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建立公平客觀各縣市空氣品質改善指標規劃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4.112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2,263萬7千元,合併凍結百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全國垃圾焚化廠每年仍協助約160至170萬噸事業廢棄物進廠,而其中每年約有5萬噸以上廢車回收後之粉碎殘餘物(ASR)進入焚化廠處理,其除高熱值外,一些不適合的物質,例如氯與溴等鹵素含量高而衍生2次污染問題,焚化廠也因處理這些回收後卻無去化管道的高熱值廢棄物造成處理量能更加緊繃,並增加停爐破管的風險。綜上,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基金管理會,現行未見整體性長遠規劃作為,尤其是高熱值事業廢棄物(ASR),除應更應積極規劃全國資源循環及源頭減量政策,降低廢棄物產生量外,亦須有專有之去化管道,爰針對112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2,263萬7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將高熱值事業廢棄物(ASR)妥適處理之因應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2)我國資源回收體系之運作,多有仰賴資收個體戶於全台各地的回收協助;目前個體資收戶所回收之占比,雖無法確切估計,然亦有10%左右之回收貢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除目前已實施的「資收關懷計畫」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基金管理會應評估規劃其他合適的方案與計畫,來協助資收個體戶之回收工作,如:台中市政府長期透過築巢安居計畫、永保安康計畫,協助媒合資收個體戶與社區大樓間合作,或提供手套醫療包予資收個體戶;同時亦應評估是否納入個體資收戶之代表於相關會議予委員會中出席參與。爰此,針對112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2,263萬7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基金管理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有關協助資收個體戶扶助方案規劃及納入資收個體戶代表於相關會議之評估」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賴惠員 邱泰源
(3)由於目前資源回收景氣已與以往不同,雖有回收基金的「處理補貼費」協助資源回收體系運作,但仍多有公告應回收項目之回收處理成本,在回收物層層轉交回收、處理時,讓最基層社區型回收業者、資收個體戶所受補貼極少,幾近難以生存。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掌握之回收價格在市場區位、運費距離等因素下,多與基層社區型回收業者、資收個體戶所知略有不同,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基金管理會現行回收體系運作檢測點,應有檢討調整之必要性。爰此,針對112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2,263萬7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針對目前各公告應回收項目,盤點何者回收去化較有難度無法創造經濟誘因、評估現行監測點是否應精進改善、及相關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賴惠員 邱泰源
(4)回收場大火頻傳,光111年即有:9月15日屏東新園資源回收場大火。7月26日台東資源回收場大火。7月23日高雄鳥松資源回收場大火。7月19日汐止資源回收場大火。4月20日民雄資源回收場大火。2月22日仁武回收場大火。2月12日小港資源回收場大火。2月2日台東資源回收場大火。10月2日銅鑼鄉塑膠工廠大火。9月25日南投塑膠回收廠大火。7月24日烏日廢車資源回收廠大火。6月13中壢輪胎廠大火。5月11日中和廢棄重油回收廠大火。爰此,可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資源回收場管理相當鬆散,疏於管理,讓資源回收場大火一再發生同樣案件,造成民眾及消防弟兄持續暴露於嚴重污染的風險中。再者,大火所排放的污染,後續對人體、對環境生態與健康的影響,亦有沒有追蹤,若大火持續,空氣懸浮物質濃度越來越高,鄰近居民、公共場域之疏散機制亦沒有建立起來。爰此,針對112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2,263萬7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5)112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5億3,725萬8千元,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8年起推動「資收關懷計畫」,其中「保價回收補助」措施,以高於回收市場的價格,向弱勢回收戶收取「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並以雇用臨時工及增加個體業者收入方式提升資源回收成效,110年補助2萬2千人次,回收量1萬2千公噸級5萬5千台(以電子資訊物品回主);111年1至6月共補助1萬2,310人次、回收物6,602公噸,累積補助5,365萬元。惟近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之下,國際原油下跌,洋垃圾進口台灣等因素,壓低國內回收市場行情,市場價格跌落時,小型回收廠必須把收購價壓低,連帶影響回收者生計,基層工作者僅能承受其風險,被動接受價格,無議價空間,最後出現生計問題。據媒體指出,基層回收業者工時長、收入低,每日工作長達10至12小時,月收入僅5至8千元,換算時薪約僅33元;且「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因回收價格低或難以再生利用,許多中小型回收廠不收,導致基層業者亦無法從「保價回收補助」中獲得穩定收入,各個苦不堪言。爰此,針對112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2,263萬7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資收關懷精進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6)112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4億2,000萬元,用以辦理「執行機關資源回收貯存場優化及細分類場設置、汰換老舊資源回收車輛」。其中3億2,000萬元用於補助「環境保護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貯存場優化計畫」、「環境保護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貯存場暨細分類廠興建計畫」兩項計畫。為加強地方政府執行機關既有資源回收貯存場運作,以增加資源回收分類項目及提升分類物價值,並改善資源貯存場形象,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預計補助地方政府興設優化貯存場及興建細分類場,惟本計畫預算近年執行率偏低,亟待檢討。爰針對112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2,263萬7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7)112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4億2,000萬元,用以辦理「執行機關資源回收貯存場優化及細分類場設置、汰換老舊資源回收車輛」。其中3億2,000萬元用於補助地方政府優化貯存場及興建細分類場,增加地方政府資源回收分類效率並改善既有貯存場之環境。經查,本計畫為109至112年,但預算執行率偏低,110年執行率7.6%,111年至8月底執行率亦僅4.1%。再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先前已補助各縣市設置27處垃圾轉運站,除部分已轉作資源回收物分類使用外,亦有多處運轉量偏低,甚至已無運轉量。因此,本計畫除應檢討提升執行率外,亦應一併考量現有垃圾轉運設施之使用狀況,以充分運用現有環保設施,避免資源浪費。爰針對112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2,263萬7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作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8)由於我國近十年內,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的用量,有逐年提升的趨勢,參採經濟部統計處資料,塑膠袋、塑膠容器、塑膠餐具之生產量,109年較110年的生產量增加在兩成以上。其中以塑膠袋為較難以回收的塑膠製品總類,可能增加我國一般垃圾的處理量,110年度又較109年度的內銷量有一定的上升。故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推動的減塑政策,似有可再精進的空間。爰針對112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2,263萬7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有效精進方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資料來源:經濟部統計處工業產銷存動態調查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9)我國機動車輛數量龐大,廢棄車輛亦多,除所有人主動報廢外,路邊棄置情形嚴重,除占用道路、停車格外,亦造成環境問題。以機動車輛最多之新北市為例,108、109年查報件數均超過2萬件,110年亦達到1萬8,000件,顯示源頭管理或回收機制均有改善之空間,應儘速協同警政、交通等部門研議如何簡化手續、提高主動報廢誘因、加重惡意廢棄罰則及提高查報能量提出精進作法。爰針對112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2,263萬7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宣傳等精進作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5.網購、郵購及電商等電子購物崛起,也帶來包材消耗的問題。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從106至110年網購就使用了2億2,000萬個包裝,產生多達5萬公噸包裝的廢棄物。有鑑於耗費包材的成本與廢棄物驚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2019年曾訂定「網購包裝減量指引」供電商等網購平台依循,更於111年9月29日預告「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並預計於2023年7月1日實,希望推動包裝材料減量到使用循環包材等來達到網購包裝減量的目的,惟回收率僅16%,回收成效仍有待加強,爰針對112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2億2,263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網購包裝減量之整體推動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6.據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為推動海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建立海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業者名單,惟業者數量呈現減少趨勢,又廢漁網處理作業極度費時,漁民期望以方便、快速的方式清除廢漁網,希望可交由廢漁網回收業者執行,且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成果報告書顯示,若可提供穩定、快速的廢漁網回收管道,即使沒有廢漁網回收獎勵金,漁民亦有意願將廢漁網進行回收,穩定、快速之廢漁網回收管道,攸關海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之成效,從資源永續循環利用的角度出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協助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針對海洋廢棄物去化等問題進行處理。爰此,針對112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5億3,725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7.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規定,現有之工業區及科學園區須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然現今經濟部轄下之62個工業區只有3個有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且皆為處理有毒事業廢棄物,並無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然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目前全台已然囤積逾600萬噸事業廢棄物等待處理,近幾年台商回流也勢必造成事業廢棄物數量的提升。爰針對112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6,19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未設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工業區的相關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8.據媒體「報導者」111年8月24日之專題報導,自103年至111年7月底,全台有高達4,748處經查證為「違規」傾倒廢棄物或土石的場址。違規傾倒廢棄物之場址,難以判斷非法業者究竟掩埋了何種廢棄物,然而由於場址數量過多,根據目前的辦法,僅由地方政府簡易評估是否具有嚴重健康威脅或重大環境染之虞,作為列管條件,因此其對於環境危害的潛在威脅,宛如未爆彈,急需全面清查評估環境與健康風險。經111年10月5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於業務報告時答覆澄清:該項業務在組改後將由環境管理署負責,相關經費使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現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徵收對象,除151種化學物質之外,另有66個代碼的事業廢棄物,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用於調查、管制、整治上述事業廢棄物非法掩埋場址,亦無違背環境特別公課專款專用之規定。爰針對112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預算編列9億9,963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敦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提出調查與評估計畫,並配套修正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規劃全國廢棄物非法掩埋場址進行盤點、調查、風險評估,並研議整治與管制計畫、修改法規,擴大將事業廢棄物對象納入課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可行性,並於112年3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洪申翰
9.112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1億7,265萬1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0年實施放流水氨氮管制措施以來,105年度氨氮含量為嚴重污染程度之河川已較100年度之11條下降為5條,然109年度上升為9條,該年除二仁溪之氨氮含量較108年度略有下降外,其餘8條河川(包括:朴子溪、急水溪、鹽水溪、阿公店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不減增,其中急水溪、新虎尾溪、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且高於100年度,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成效尚不明顯,綜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0年起陸續實施放流水氨氮管制措施,並修正法規提升畜牧糞尿資源化比率,以削減氨氮污染排放量,惟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成效尚不明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督導地方政府強化氨氮污染削減及畜牧業糞尿資源化等改善措施,俾提升水體水質,爰針對112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1億7,265萬1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112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1億7,265萬1千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1.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輔導與查核、水體污染整治與水質監測等水污染防治工作2.畜牧業資源化利用工作3.水體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處理工作4.水污染防治工作之成效作業等。有鑑於自100年起實施放流水氨氮排放管制措施以來,105年度氨氮含量為嚴重污染程度之河川已較100年度之11條下降為5條,然109年度上升為9條,該年度除二仁溪之氨氮含量較108年度略有下降外,其餘8條河川(包括朴子溪、急水溪、鹽水溪、阿公店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不減反增,其中急水溪、新虎尾溪、社子溪之氨氮含量且高於100年度,爰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成效尚不明顯。允宜督導地方政府強化氨氮污染削減及畜牧業糞尿資源化等改善措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10.離島地區所產生之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為船運回臺灣本島處理,所需費用不貲,又因大量觀光客湧入該地區,產生大量廢棄物,轉運費用大幅增加,甚至曾有臺灣本島拒收離島地區轉運廢棄物,任由廢棄物暫置於離島地區,臭氣熏天,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大打折扣,為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思考如何於離島地區,加強推動綠色消費,並達成資源永續利用目標,爰針對112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預算編列1億2,068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11.112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4,276萬7千元,合併凍結百分之二,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製造及住商部門108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分別為147.463 MtCO2e、55.638 MtCO2e,為六大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前2名,占全國總溫室氣體排放量之七成,雖製造及住商部門108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雖已較107年度減少,主要係電力排碳係數下降,而電力排放分攤貢獻減碳量隨減,惟屬燃料燃燒或工業製程之溫室氣體排放量,降幅仍有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適時檢討政策,以利達成淨零減碳目標,爰此,112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4,276萬7千元,凍結百分之二,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行政院於101年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並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現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第一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02-106年)」,又因104年公布施行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明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調適主管機關,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第二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107-111年)」。即使台灣已推動調適政策十年,若細究各部會提出之成果報告,便會發現因大多數的部會缺少長期、穩定的氣候科學研究投入,因此無法發展出更多元、全面的降尺度資料供不同利害關係人使用,更遑論建立氣候變遷科學資料庫,供民間或私部門評估氣候變遷相關風險,進一步提出調適作為。111年適逢第三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7年)」制訂,爰此,針對112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4,276萬7千元,凍結百分之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氣候變遷風險辨識的資料需求,以及資料治理之架構、流程、需求者分析、使用者體驗等,協調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各業務主責部會,研擬氣候變遷資料治理之機制與規範,包括資料保護及資訊安全等相關政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賴惠員 邱泰源
(3)根據現行「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第3條第15項之規定,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包含有「減少排放量」與「增加碳匯量」兩種方式。然而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的「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中,卻僅在「減少排放量」的框架下規劃相關行政程序,卻又突兀地列舉林業類型的計畫抵換專案,造成法規適用主體混亂:減少排放的主體是工廠,種植林木的主體並非必為工廠。同樣的,目前根據「溫室氣體認證機構與查驗機構管理辦法」所核發的7家國內外查驗機構,也都係以工廠排放盤查與製程或燃料改善之減排方案專業為限,對基於森林經營專業為基礎的自然增匯方案專業性嚴重不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氣候變遷因應法」時,主席亦裁示:應特別重視自然碳匯與原住民族權益之保障,更彰顯自然碳匯在我國淨零路徑之重要性。爰針對112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4,276萬7千元,凍結百分之二,敦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規劃配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盤點相關法規,修改以「工業製程減排」為預設機制之法規設計,加入以農林專業為基礎之「農林自然增匯」平行機制,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工合作,共同輔導以「農林自然增匯」為業務之查驗機構設立,研究新增自然增匯方法論,並加速增匯案例之審查。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3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內容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邱泰源 洪申翰
12.112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140萬元,以辦理碳費徵收制度建置與推動工作。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快速成長,許多國家已執行碳稅或排放交易機制,而我國迄未落實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機制,不利溫室氣體減量及出口貿易競爭,亟應儘速完備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機制,並周延制定兼顧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之碳定價制度,且預為因應各國可能採行貿易保護措施,以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的並提升國際貿易競爭力。爰針對112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排放管理」預算編列9,45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作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13.112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編列2億5,072萬6千元,其中辦理環境品質監測與預報作業技術合作以維運物聯網感測器與執行無人機觀測任務、提升空品預測技術、大氣能見度及微脈衝雷射雷達觀測暨資料解析發布……、國際空氣品質監測合作等,需專業服務費2,304萬元,對於國際空氣品質監測合作執行此項用途在哪?令人遲疑,恐有重複計畫項目編列預算經費。另,在其他項目執行成效上,空氣污染指數高低不定,對於數據品質掌握精確程度?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預算細項說明及國際合作成果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14.112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推動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工作,以110年為例,應到檢953萬餘輛,實際到檢727萬餘輛,到檢率76.31%,即使最低應減5年車齡到檢率僅86.7%,20年車齡以上僅60%。近年基金編列大量預算補助汰換老舊機車,到檢率雖有提升,但每年仍有超過200餘萬輛未受檢,應與交通單位勾稽資料,提升到檢率。再者,110年機車排氣不定期檢驗僅4萬餘輛次,執法密度應檢討改善。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督導地方政府,提升機車定期排氣檢驗業務之推動成效。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15.台灣在國際間已被認定為已開發國家,因高度現代化及都市化之結果帶來了人們生活上的改善,也相繼帶來環境上的污染,尤其是空氣品質之劣化現象,於是政府相繼推動空氣品質污染防治之各項相關工作。而「空氣品質淨化區」係指任何地區(包括人工地盤)以種植植物綠化為主或設置其他相關的簡易設施,以達到改善空氣品質、提昇生活環境品質、提供休閒、生態與環境教育和資源永續利用之目的。然空品區之成效仍有待提升。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空品淨化區及綠化推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16.112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4億3,20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按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然近年高屏及雲嘉南空品區空氣品質相對較差,其改善程度相對較小,亟應因地制宜強化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縮短各空品區空氣品質差距,維護全體國人健康。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17.112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1億1,000萬元,補助政府機關推動使用低污染車輛及建立周邊使用設施。本項預算較111年度增加3,000萬元,且過往108至110年度平均每年僅補助1,000餘萬元,僅4縣市獲得補助,執行成效不彰,應積極檢討改進之道。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與地方政府研討改善空氣品質作法及建構電動車輛友善使用環境之設施,達成減少空污及朝向淨零排放目標邁進。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18.112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8,069萬4千元,計畫內容包含「辦理空氣品質與污染改善相關措施會議,舉辦研商會、說明會、公聽會、研討會等業務,需郵電費10萬元,辦理空氣品質與污染改善業務,需旅運費45萬元、公告費9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宣導費470萬元」。此項目尚未有明顯效果呈現,缺乏效益評估。爰此,為撙節政府支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近3年宣導效益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19.112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0,707萬元,經查該項之110年度決算數為7,430萬2千元,而110年度之預算數為9,701萬3千元,其預算執行率僅百分之76.5%。又112年度「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預算編列1億0,707萬元,而111年度編列1億0,154萬4千元,增列比例達5.4%。110年度未執行率比例達24.5%,就執行率的部分,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精進加強。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20.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核定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至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依據環保署資料,近年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不及稽核認證回收量,且差額呈擴大趨勢,潛藏責任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可能狀況。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106至111年8月底止,查獲責任業者短漏報回收清除處理費累計達500萬元以上者計41家,應補繳金額計9億7,700萬元,其中已補繳者計28家,金額5億0,200萬元;尚未完成補繳者計13家,金額4億7,500萬元,竟達112年度回收清除處理費收入23億5,000萬元之20%,而為查獲之黑數更是難以估計,應加強責任業者查核登記作業,減少短報、漏報情形,並加強欠費催收。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邱泰源 吳玉琴
21.112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3,565萬元,用以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輔導及審查管理作業;另辦理查核製造輸入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輔導暨稽催作業。有鑑於106至111年8月底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查獲責任業者短漏報回收清除處理費累計達500萬元以上者計41家,應補繳金額計9億7,700萬元,其中已補繳者計28家,金額5億0,200萬元;尚未完成補繳者計13家(4家分期繳納、9家移送行政執行中),金額4億7,500萬元,占該基金112年度回收清除處理費收入23億5,400萬元之20.18%。允宜加強稽催作業,以利提升基金稽徵成效。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2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過「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草案內容要求網路零售業者包裝不得使用PVC(聚氯乙烯)材質,另針對中大型業者更要求包裝重量占比、分年目標。然包裝材減量是重點之一,但循環包裝才是最能夠徹底解決此一問題的最佳方案,唯有讓包裝材不斷的重複循環使用,才能在環保與使用需求間獲取最佳的平衡點。根據草案內容,環保署僅針對資本額高達1億5,000萬元的大型業者,在其循環包材「使用率」,第一年目標只訂2%恐過低。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23.據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查據「國內污染場址查詢系統」,截至110年10月30日止,全國累計公告污染場址計8,094處,尚在列管中場址計有851處(包含農地482處、工廠209處、其他場址99處、加油站37處、非法棄置場址13處及儲槽11處),列管面積達1,235萬餘平方公尺,其中16處場址自公告為控制場址已逾15年,列管面積達365萬餘平方公尺;62處場址列管逾10至15年,列管面積達130萬餘平方公尺,均未完成整治解除列管,地方政府多未積極提報污染控制計畫進行整治,不利透過考核達成要求地方政府積極整治之目的。為避免土地長期處於污染狀態,影響土地資源有效運用,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強化管考機制,督促地方政府積極整治污染土地。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連署人:吳玉琴 黃秀芳
24.為確保我國土壤及地下水品質安全,並協助地方政府加速污染場址整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編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然而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10年統計,我國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面積總計,從民國101年的61萬7,332平方公尺,增加為民國110年度的259萬6,112平方公尺,成長至4倍多,顯示主管機關整治地下水受污染之地區及相關預防之工作,仍有可精進之處。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25.112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編列5億0,879萬3千元,用以協助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等業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按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惟近10年全國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數量概呈增長趨勢,恐危害民眾健康及生活環境,允宜加強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業務,以確保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並維護國人健康,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26.112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編列5億0,879萬3千元,用以協助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等業務。有鑑於101至110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制之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數量概呈增加趨勢,101年為17筆、61萬7,332平方公尺;110年上升至37筆、259萬6,112平方公尺,受限面積增幅320.54%,其中依序以嘉義縣、屏東縣、新北市、桃園市、台南市、高雄市、新竹市所增加之受限制面積最多,允宜加強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業務。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27.聯合國在111年度「世界水發展報告」呼籲各界要重視水資源,並聚焦於地下水的重要性,人類的活動會對地下水產生污染,一旦地下水受到污染,污染物會長時間停留在含水層。有關聯合國相關報告,行政機關是否針對未來會發生的狀況去加強研究探討,應利用專業的精神探討出符合台灣現代水污染防治、地下水防治需求,相關計畫應再檢討審理,以防止浮濫編列之虞。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水污染防治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28.經查112年度環境教育基金「辦理環境教育計畫與環境講習」業務許多計畫,如:推廣綠色消費,運用經濟誘因機制推廣民眾參與環境教育等環保行動,需專業服務費864萬元。利用媒體宣傳,增進民眾關注環保議題,並展現我國在全球環境教育之卓越成就,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20萬元。利用大眾媒體推廣全民綠生活及綠色消費,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35萬9千元。綜上,以上相關經費在公務預算即有編列,無須重複編列,再者,並未見綠色消費之推廣有何成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以提升民眾參與。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29.112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4,276萬7千元,主要為增加辦理氣候變遷調適工作暨調適發展策略研析、溫室氣體減量技術成本有效性評估等經費。經查:依據最新溫室氣體排放清冊顯示,原訂2020年需較2005年減碳2%,統計結果僅約1.88%,首期減碳2%目標可謂宣告破功。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廖俊智在111年8月2日於媒體指出:「2050淨零排放為全球共識,台灣僅靠現有技術難以達成此目標。」;另前中央研究院院長李遠哲在111年9月28日也指出:「目前全球提出來的2050年零排碳目標是錯誤的,零排放是不可能的」。政府也在2017年曾明確揭示,2025年能源轉型配比為燃氣占五成、燃煤三成、再生能源二成,並曾做出「保證不缺電」的承諾,但最終仍跳票,可以想見2050淨零碳排作業執行,政府始終不夠積極。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及相關子法研修作業亦是如此,不僅怠於法制作業,碳定價定案之日亦遙遙無期,態度敷衍散漫,似從未重視且無法承擔氣候變遷下國家減碳之成敗責任,減碳成績可謂不及格。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劃出碳定價具體作法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徐志榮 蔡壁如 張育美
30.112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預算編列7,316萬8千元,業務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用以辦理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執行檢核及管制方案暨政府權責推動,整合部會權責分工等業務。為建立部門別溫室氣體減量責任評估機制,以公正合理歸屬減碳責任,並策進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強化部門減量成效檢討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31.2022年6月,歐盟通過3項碳相關法案,其中修正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通過試行的CBAM法案不只是影響到各國的5大產業,更會影響到有機化學品、塑料等產業。2023年CBAM碳稅試行、2027年開始正式施行後,此些商品將被歐盟課徵碳關稅,除非我國也加速建置碳交易、碳定價的制度。不只歐盟,美國亦提出碳關稅相關法案「清潔競爭法案」,得見訂定碳關稅勢必為各國未來趨勢。訂定碳定價、碳交易之制度不只是2050淨零路程中的必要政策,同時也是台灣與國際持續持續接軌的關鍵。然訂定相關制度須各機關、各領域共同研擬,也須一定的期程。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我國碳定價、碳交易制度等規劃作法之書面報告,以利後續推動,維持我國產業競爭力。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32.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範,未來碳盤查及查驗將分級管理,經公告指定的第一批應盤查對象為發電、鋼鐵、煉油、石化、水泥、半導體等產業碳排大戶,訂定年排放量超過2.5萬噸,約5,000萬度電/年盤查資料才需經查驗機構查驗。截至目前我國溫室氣體合格查驗機構共計7家,包含艾法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AFNOR)、香港商英國標準協會太平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BSI)、台灣衛理國際品保驗證股份有限公司(BV)、立恩威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DNV GL)、英商勞氏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LRQA)、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與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TUV-Rh)等機構,然為因應查驗需求逐漸提升,應規劃輔導「金工中心」、「商檢中心」、「工研院量測中心」等法人單位成為溫室氣體查驗證機構,以擴充國內查驗能量並降低企業查證成本。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未來規劃輔導查驗證機構相關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33.112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排放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辦理碳費徵收制度建置與推動工作」預算編列1,140萬元,以辦理碳費徵收制度建置與推動工作。有鑑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8條規定,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應先實施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建立核配額、抵換、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後公告實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實施溫室氣體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並建立抵換制度,惟相關核配額、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則因我國排放源集中,各界對於總量管制及市場流通等尚有疑慮,故迄今未建立。允宜儘速完備碳定價制度,以利促進我國溫室氣體減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碳定價具體作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34.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其中「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經查該項之110年度決算數為1,280萬6千元,而110年度之預算數為2,648萬5千元,其預算執行率僅百分之48.4%。又112年度「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預算編列2,568萬3千元,而111年度預算編列1,648萬3千元,增列比例達55.8%。110年度未執行率比率達51.6%,就增列之部分,應向國人說明其增編之用途。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氣候變遷調適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莊競程
連署人:黃秀芳
35.為因應氣候變遷減緩及調適相關工作,中央與地方應共同合作,然112年度預算相較111年度減少近三成,爰就112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辦理低碳永續家園推廣」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6,200萬元之項目,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112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因應氣候變遷減緩及調適工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36.112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氣候變遷環境教育與低碳生活」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999萬5千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9年推行產品碳足跡標示制度,惟通過審查之產品碳標籤及減碳標籤數量相對市面產品量甚少,且多數已過使用期限,亟應強化產品碳足跡標示措施,並加強推廣綠色生活與綠色消費,以達成產品碳足跡揭露之減碳效益。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37.為落實減碳作為,強化產品市場競爭力,提升消費者購買標籤商品之意識,我國自2009年起建立國家碳標籤制度,供國內之產業申請碳標籤及減碳標籤。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產品碳足跡資訊網,自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措施以來,計有1,310件產品通過審查,其相對市面產品量甚少,且其中850件已過使用期限,僅459件產品仍在有效期限內(占35.03%),意即多數標籤已過期。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碳標籤過去之成效檢討,及未來精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38.112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業務計畫,辦理環境教育活動各類宣傳,以及「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112至116年)」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672萬3千元、「推展費」編列480萬元,冀透過運用報章、廣播、雜誌、電視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廣告,鼓勵民眾踴躍參與,進而達到宣傳環境政策之目的。為推動循環經濟及廢棄物源頭減量及能資源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強化一次用產品減量及限塑」策略,惟部分媒體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容有不同觀點,亟應廣納意見及檢討強化環境教育,以引導業者及消費者行為改變。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達成強化一次用產品減量及限塑之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及張召集委員育美出席說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13億2,222萬7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原列35億3,994萬7千元,減列「投資業務成本」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億3,944萬7千元。
(四)本期賸餘:原列277億8,228萬元,增列50萬元,改列為277億8,278萬元。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392億0,684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原列1億3,553萬元,減列「投資業務成本」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503萬元。
(四)本期賸餘:原列1,390億7,131萬3千元,增列50萬元,改列為1,390億7,181萬3千元。
(五)通過決議1項:
1.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運用各勞動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截至111年1月底總管理規模達5兆6千億餘元,然111年3月媒體報導「投資蓬佩奧公司?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曾接外交部來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在110年就已經接到外交部相關來文詢問」,此為勞工養老金,投資需更為謹慎,不可以作為政治操作。爰針對112年度勞工退休基金(新制)「投資業務成本」預算編列6,651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廖國棟 張育美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1億4,396萬6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6億2,762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5億1,634萬1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2項:
1.有鑑於「勞動基準法」擴大墊償範圍及適用期間,導致墊償金額逐年提高,111年度截至7月底止,獲償款項達3億1,900萬元,追償成效雖有提升,致111度年7月底累積未償金額降至60億5,900萬元,惟金額仍屬龐大,且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恐有重大墊償案件持續發生。爰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就如何提升追償成效及精進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林為洲 廖國棟 徐志榮
2.自106至111年6月為止,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項目,為呆帳預計收回所編列預算,與及實際收回情形之比率,有逐年該比率超達120%以上,以及呆帳預計收回所編列預算逐年增加之趨勢。其雖彰顯呆帳預計收回之績效優良,但觀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則預算自109年度起逐年遞減,以視本項目呆帳回收有窒礙之處,應作檢討。爰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呆帳收回績效提升及具體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81億6,511萬5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65億8,515萬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15億7,996萬5千元,照列。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166萬9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675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508萬6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1項:
1.112年度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預算案編列總收入166萬9千元,總支出675萬5千元,收支相抵後短絀508萬6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減少短絀85萬6千元(短絀減幅14.41%)。112年度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預算案編列總收入166萬9千元(均為利息收入);總支出675萬5千元(濟助支出674萬元、其他支出1萬5千元),收支相抵後,預計本期短絀508萬6千元。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連年短絀,應妥為規劃整體財務,以縮減基金缺口,進而達成收支平衡目標;另該基金雖於112年度調增利息收入至111年度 之2.05倍,惟相關預算書表未揭露各項投資配置金額及預期報酬率等資訊,無以評估預算編列合理性及投資標的之安全性。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妥適揭露,維護資金運用之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蔡壁如 徐志榮 林為洲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及張召集委員育美出席說明。
(後接第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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