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星期一)9時至11時13分 @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席:陳委員玉珍)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星期一)9時至11時1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玉珍
  • 主席
    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3月20日(星期一)上午9時9分至11時5分
    112年3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2時4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德維 游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羅美玲 陳琬惠 黃世杰 張宏陸 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文瑞 陳玉珍 莊瑞雄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吳玉琴 劉世芳 陳椒華 林德福 洪孟楷 陳以信 邱臣遠 楊瓊瓔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歐珀 羅致政 鍾佳濱 陳明文 呂玉玲 孔文吉 林俊憲 廖婉汝 何欣純 蔡易餘 洪申翰 邱志偉 翁重鈞
    委員列席24人
    列席官員:
    3月20日
    內政部政務次長吳容輝暨相關人員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周鳴瑞
    海洋委員會海域安全處處長許啟業暨相關人員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副處長戴副處長暨相關人員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專門委員林佳靜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賴家仁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暨相關人員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組副組長莊博閔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林勇如
    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教育副參事廖高賢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簡任技正李炳樟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楊博文
    僑務委員會綜合規劃處簡任秘書吳春芳
    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專門委員趙偉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專門委員鍾怡如
    3月22日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徐燕興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究發展委員會執行秘書莊銘池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簡任視察楊明傳
    財政部關務署副署長蘇淑貞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鄧巧羚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鄭鴻政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遺址組副組長劉明興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呂虹霖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任技正蕭惠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長劉福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簡任技正陳義昌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謝偉智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組長曾美杏暨相關人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專門委員黃巧虹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簡任技正儲雯娣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蔡獻緯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黃厚輯暨相關人員
    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鄧瑋宜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周春米、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2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余天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五條至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八及第九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八十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八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四)第七十四條、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均暫行保留。
    (五)通過附帶決議3項:
    1.針對外國人因逾期停、居留或非法工作之禁止入國期間,應視情節輕重訂定裁罰標準。其具新住民家屬身分者,應本人道考量,酌减或不予禁止入國。
    提案人:羅美玲 王美惠 張宏陸 莊瑞雄 賴品妤 鄭天財Sra Kacaw 邱顯智
    2.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當事人均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委任律師代理。惟移民署現就入出國及移民法中之部分規定,律師不得到場(如第65條第1項,移民署受理外國人等申請在台灣停留、居留或定居,得於受理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之程序)時,有時會發生爭議之情事。爰此,建請移民署應考量當事人人權,除有明確涉及國家安全之虞外,得於第65條中,研議經裁量後得委任律師在場之權利。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賴品妤 王美惠 吳玉琴
    3.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8條資料之管理、利用及保存,應訂定管理利用辦法;另有關蒐集逾5年資料應封存一節,另應規範相關解封條件。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六)討論事項暫行保留部分(含本次及第4次會議共10條條文、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3月22日
    報 告 事 項
    一、處理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海洋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7案。
    (一)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外旅費」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海洋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洋保育署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洋保育署第2目項下「海岸清潔維護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洋保育署第2目項下「海洋污染監測與應處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海洋研究院「國外旅費」凍結1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海洋研究院第2目「海洋研究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以上7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預算得以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二、邀請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莊瑞雄、楊瓊瓔說明提案要旨,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報告,委員陳琬惠、羅美玲、游毓蘭、張宏陸、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黃世杰、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李德維、林文瑞、賴品妤、洪申翰、陳椒華、邱臣遠、蔡易餘等16人質詢,由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陳玉珍及楊瓊瓔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第2目「海巡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本案同意動支,擬具報告提報院會。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廖婉汝等33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六、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4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決議: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共8案:
    (一)名稱、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一條,除首句「為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等文字,照委員王美惠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為促進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第一章章名、第二章章名、第七條、第三章章名及第十六條、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第七條、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均不予採納。
    (四)第九條,除將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第十一條第二項「為鼓勵國民參與海洋活動,各級政府應在國家海洋日,加強全民海洋活動宣傳;並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各類海洋活動。」等文字,增訂為第三項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第十條,除將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第十三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視。」增訂為第二項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第十一條,除將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第十條第四款「四、推動職業訓練場所,開辦海洋產業相關所需人才訓練課程,及相關人才認證機制,並建立人才庫媒合平台。」增訂為第四款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七)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4人、委員游毓蘭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予以保留。
    (八)通過附帶決議2項:
    1.為有效掌握海洋產業之發展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所轄海洋產值統計資料,並建立資料庫,各機關應予以配合。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黃世杰 賴品妤
    2.海洋委員會在統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海洋產業時,應結合地方政府,積極推動地方創生工作,以振興地方經濟。
    提案人:賴品妤 王美惠 莊瑞雄
    (九)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
  •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增列審查委員林楚茵等28人所提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問各位委員,對增列此議程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我們增列此議程為討論事項第四十六案。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3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3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繼續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繼續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七、繼續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九、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二、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七、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三、繼續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3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五、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3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七、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八、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一、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二、繼續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六、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三十八、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九、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繼續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三、審查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四、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五、審查委員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六、審查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
    本日會議就新增的審查法案從第四十二案到第四十六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先請吳委員玉琴進行提案說明。
  • 吳委員玉琴
    謝謝召委,今天將本席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列入討論,我在此做提案說明。由於身權公約第二十九條要求締約國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政治權利,及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該等權益。在2017年臺灣第一次身權公約的國際審查中,審查委員建議我國應該確保受監護人得以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行使選舉權;2022年(去年)的國際審查委員也再一次於106項的結論性建議中,建議我國應該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包括即使受到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都有權利在所有的選舉中投票,並在選舉週期中所有的階段獲得合理地調整。這也是我們從2008年成人監護制度採二級制之後,其實民法的監護宣告是為了保障受監護人身體照護及財產安全而設計,民法並沒有規定需剝奪受監護人的選舉權,許多國家在30年前就陸續檢討並改正受監護人無法享有選舉權的制度。
    另外,我國的監護宣告採聲請制,可能有民眾符合監護要件但沒有提出聲請,這些人反而有選舉權,造成意思表達或受意思表達能力相同者可能因為他聲請的監護宣告而沒辦法享有政治參與之差別待遇。為了保障受監護人的選舉權,擬具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刪除受監護宣告未撤銷者不得享有選舉權的規定,且在第十八條對於意思表達能力與民法認定之當事人是否可以宣告為受監護人條件相似,因此也建議將第十八條第三項「表示其意思者」修正為「表達其意見者」,以避免法律概念的混淆。為了因應受監護人享有並行使選舉權,修正第十八條第三項,使監護人得依受監護人請求,亦得協助或代為圈投。
    臺灣歷經兩次身權公約審查,皆被指出受監護人無法投票是違反公約精神的制度設計,所以懇請委員們一起支持修法,讓這一次的修法能夠順利,謝謝!
  • 主席
    列席機關就開會事由準備之書面報告,敬請各位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 內政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推動的重視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開會繼續審查行政院、大院委員、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並併案審查大院委員、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公職選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2個版本,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個版本,針對本次會議併案審查之提案修正內容,說明本部意見如下,敬請委員參考:
    一、吳玉琴委員等20人所提修正公職選罷法第14條及第18條條文:
    有關委員建議刪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之規定,與行政院草案內容一致,本部敬表贊同。至有關建議增列「監護人」為得陪同身心障礙選舉人行使選舉權之人1節,查該條規範於109年5月6日修正公布後,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之人為家屬或「陪同之人」,其中陪同之人範圍係包含監護人,較符合實務需求,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二、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公職選罷法第26條條文、總統選罷法第26條條文:
    (一)有關黨團建議增列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多數與行政院草案內容一致,本部敬表贊同,惟增列曾犯兩項選罷法、公民投票法之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以暴力或行賄妨害公投提案、連署或投票之罪、國家安全法之採購陸港澳敵對勢力軍用品罪、資恐防制法之為恐怖團體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犯刑法偽證罪、違反政治獻金法之未開立專戶收受政治獻金、收受外、陸、港澳資捐贈之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不實申報財產未改正之罪,以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政府採購舞弊行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經判處免刑或緩刑期滿未滿10年者,納為限制參選資格,因該等犯行侵害法益態樣程度不一,宜否一律納入,建議就參政權及法益目的衡平考量,如立法院具有共識,本部尊重之。
    (二)有關增列受不同刑度宣告之犯罪者,於執行完畢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參選之限制,查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爰渠等如同時經法院宣告褫奪公權,2種限制參選之期間應如何適用?以及將受沒收裁定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納為限制參選資格,因沒收標的係針對「物」而非對人之處分,又依刑法沒收新制,法院可單獨宣告沒收,如沒收標的為第三人之物,恐連帶限制未涉相關刑事犯罪之第三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似有未宜,建議再審慎考量。
    三、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修正公職選罷法第47條條文、總統選罷法第44條條文:
    有關黨團建議增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候選人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確定之紀錄,並刊登於選舉公報之規定,考量本次修法對參選資格已採更高標準,有無再揭露參選者犯罪紀錄之必要,又如不論所涉犯罪類型、處罰刑度之輕重均予揭露,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及可能衍生與民間自行公開資料不一之選舉紛擾等問題,因涉及選務執行,建議徵詢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通盤審慎考量。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審查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大院委員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選罷法)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選罷法)修正草案,本會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謹就上開草案提出相關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有關刪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之規定─公職選罷法第14條
    基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肯定障礙者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以及2017年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所提應確保受監護人得以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行使選舉權之意見,刪除第14條有關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之規定,與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之公職選罷法修正草案修法方向洵屬一致,本會敬表贊同。
    二、有關增列監護人得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並將「表示其意思」修正為「表達其意見」─公職選罷法第18條第3項
    109年5月6日修正公布公職選罷免法第18條第3項條文,已增列「陪同之人」為得依法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圈投之人員,身心障礙選舉人之監護人自得以陪同之人身分協助投票。至將「表示其意思」修正為「表達其意見」,以避免與民法「意思表示」概念混淆,本會尊重大院審議結果。然受監護宣告之選舉人如肢體功能健全,仍應自行圈投。如圈投時無行為能力(無識別或意思能力)則不能為圈投,自不得由監護人、家屬、陪同之人或管理員、監察員代為圈投,併予敘明。
    三、修改候選人消極資格之規定─公職選罷法第26條、總統選罷法第26條
    候選人消極資格規定,對人民參政權行使有重大影響,又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涉及各司法及行政機關之互相協力,各該修正內容如經修法通過,本會自當依據修法通過內容協請查證機關查證候選人是否具消極資格情事,並依查證資料確實審查候選人消極資格之選務工作,以確保審查作業周延性。
    四、將參選公職之候選人前案紀錄刊載於選舉公報─公職選罷法第47條、總統選罷法第44條
    為使選舉人充分知悉候選人相關資訊,俾供選舉人作為投票選擇之參考,總統選罷法第44條增列選舉公報應彙集候選人故意犯罪受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之紀錄,公職選罷法第47條增列選舉公報應彙集候選人前案紀錄,固有其立法目的考量,惟選舉公報為公費選舉之一種,依其性質,係提供候選人宣揚其政見、政績及施政理念等內容,以爭取選民之支持。選舉公報編印候選人故意犯罪受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之紀錄或前案紀錄資料,是否符合以公費編印選舉公報之制度目的,允宜審慎斟酌。
    另兩項選罷法修正草案條文所定應彙集候選人故意犯罪受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之紀錄或前案紀錄,如未規定判刑確定日期基準點,將影響選舉公報編印作業期程及編印內容之正確性,又司法院網站已建置裁判書查詢功能,得透過該網站查詢各審級刑事案件裁判情形,是否仍有必要於選舉公報增列上開候選人紀錄,亦宜再審慎斟酌。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 司法院審查(四十二)委員吳玉琴、江永昌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十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十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四十二)吳玉琴委員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十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十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關於(四十二)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第14條刪除受監護宣告未撤銷者不得享有選舉權之規定,並配合修正第18條部分:
    人民有選舉之權利,為憲法第17條所明定,同法第129條規定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以保障國民之參政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9條並揭示,國家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直接或透過自由選擇之代表,有效與充分地參與政治及公共生活,包括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選舉之權利。且該公約第1號一般性意見書(第12條在法律之前獲得平等承認)第13點至第15點揭示,法律能力與心智能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心智能力障礙不得作為否定法律能力的理由;法律能力是所有人(包括身心障礙者)之固有權利,身心障礙者上開權利常遭剝奪或減抑,並得到法律肯認。這種以認知或心理社會身心障礙決策方面有障礙為由,歧視性地剝奪其法律決策能力之作法,應不被允許。準此,本院就肯定身心障礙者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修法方向,同表支持。
    貳、關於(四十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第26條,將曾犯刑法、相關特別法之罪及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增訂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限制部分:
    上開草案事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貴院之職權。
    叄、關於(四十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第26條,將曾犯刑法、相關特別法之罪及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增訂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限制部分:
    上開草案事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貴院之職權。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 衛生福利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召開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及18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就本部意見說明如下,敬請委員參考:
    關於吳玉琴委員等20人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及18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條文第14條:
    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第29條(a)略以,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直接或透過自由選擇之代表,有效與完整地參與政治及公共生活,包括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及機會。委員建議刪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享有選舉權之規定,因係為保障受監護宣告身心障礙者之選舉權利,與行政院提案版本相同,符合CRPD精神,本部敬表支持。
    二、修正條文第18條:
    因具備意思表示能力與否為民法上認定當事人得否為監護宣告之要件,將「表達其意思者」修正為「表達其意見者」,係為避免法律概念之混淆。另有關除家屬外,新增監護人亦得協助或代為圈投,本部尊重委員會決議。本法係內政部主管法規,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貴院委員會討論決議。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審查會議,並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自由與公平之選舉乃民主政冶之基石,而選舉制度係實現民主之不二方法,本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項修正草案,主要為完備候選人消極資格、建立深偽影音移除機制及健全競選罷免活動規範等,藉此端正選風,維護公平之選舉制度。
    本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廣播電視事業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增修訂相關限制;並增訂廣播電視事業刊播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之聲音、影像,經警察機關鑑識具深度偽造情事者,有停播並留存相關資料之義務,避免廣播電視業者成為散布之管道。
    為輩固民主憲政體制,本會支持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續依法律分工與政府各部會協力,共同維護良善、公平、公正之選舉制度。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召開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請本總處列席報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謹提出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有關內政部為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規之制定、修正或廢止,並為完備總統、副總統選舉作業規範,及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貫徹掃除黑金、防杜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罷免,促進選舉、罷免廣告資訊透明公開,遏止深度偽造影音影響選舉、罷免結果及改進選舉作業,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2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總處尊重內政部意見及委員會審查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 主席
    宣讀新增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
  • 壹、提案部分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1.委員吳玉琴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第十八條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達其意見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或監護人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或監護人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之情事,應訂定防範規定;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2.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七條、意圖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而犯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罪、資恐防制法第八條或第九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
    六、曾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或經判處免刑或緩刑,自免刑確定或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起,未滿十年。
    七、曾犯前六款以外之罪,經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後未滿五年;五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滿七年;七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滿十年;十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滿十五年。
    八、曾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但行刑權之消滅不可歸責於被告者,不在此限。
    九、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十、受沒收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十一、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
    十二、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
    十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十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十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四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應彙集下列資料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
    三、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候選人故意犯罪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
    第一項第一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一百五十字為限,同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七十五字為限。
    第一項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編製、格式、印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一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
    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推薦之政黨欄,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刊登其推薦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無。
    第一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3.委員林楚茵等2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應彙集下列資料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政見及前案紀錄。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經歷及前案紀錄。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
    第一項所稱前案紀錄,係指候選人曾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名,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第三章至第五章、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七章至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三章之罪、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之罪、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九章至第三十六章。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九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二至第四十七條之五、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八條之一至之二。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
    四、人口販運防制法。
    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六、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七、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
    八、公司法第九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百二十六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五。
    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礦業法第六十九條。
    十、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
    第一項第一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一百五十字為限,同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合計以七十五字為限。
    第一項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一項所規定之前案紀錄,由司法院提供;刊載之方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一項候選人及政黨之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
    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推薦之政黨欄,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刊登其推薦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無。
    第一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將候選人之前案紀錄以適當方式公開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官方網站;其公開方式、時間及內容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1.委員林楚茵等2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前案紀錄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合計以三百字為限;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
    第一項所稱前案紀錄,係指候選人曾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名,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第三章至第五章、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七章至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三章之罪、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之罪、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九章至第三十六章。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九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二至第四十七條之五、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八條之一至之二。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
    四、人口販運防制法。
    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六、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七、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
    八、公司法第九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百二十六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五。
    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礦業法第六十九條。
    十、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
    第一項所規定之前案紀錄,由司法院提供;刊載之方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一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登記方式欄,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登推薦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登連署。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將候選人之前案紀錄以適當方式公開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官方網站;其公開方式、時間及內容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貳、新增修正動議
  • 1.修正動議5
  • 2、修正動議6
  • 主席
    112年3月15日、16日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暫行保留全文,均另定期繼續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所以今天就是繼續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保留條文開始審查。非常謝謝內政部很用心,上次我們會議到一個階段時,我說內政部回去要針對我們提出來的保留條文還有各個委員的相關意見,回答你們的意見到底是什麼,我們看到內政部已經有回應各個委員在審查過程中所提出的各項意見、條文,都已有在各位桌上,等一下我們就逐條討論,他們有認真地把他們的意見都寫出來了,現在開始繼續協商,謝謝。
    (進行協商)
  • 主席
    我們從第十四條開始,除了行政院版之外,吳委員玉琴也有提出提案。大家可以看一下內政部的彙整表,整理得很清楚,裡面有院版條文、委員及黨團的提案條文,還有委員的意見及機關的意見,都寫得非常清楚,這個很簡便易懂。
    第十四條行政院版的規定是「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吳委員的提案是一樣的。至於委員意見的部分是當初鄭天財委員認為刪除受監護宣告無選舉權之規定,是否產生監護人可以投2票的問題;內政部的意見是在草案研修過程中有邀請專家學者、立法院黨團代表、民間團體討論過,剛剛吳玉琴委員在提案說明時也有表示過意見了。內政部的建議是支持行政院提案,也就是院版,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
    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 邱委員顯智
    召委、各位同仁、次長及中選會陳副主委。我基本上是支持這樣的方向,而且是強烈支持這樣的方向,主要的理由是……
  • 主席
    支持院版?
  • 邱委員顯智
    對,院版。其實這是一個非常進步的立法,我覺得在這個草案裡面,院版的這一條必須要高度肯定。理由是,我舉個例子,譬如瑞士,瑞士針對這種身心障礙者或者是受監護宣告者等等的投票,它其實有很多的機制,我覺得我們把這個部分刪除只是第一步,之後呢,其實就像機關意見裡面內政部意見所提到的,受監護宣告者只是欠缺私法交易的意思能力,也就是他在買東西或是處理民法上的交易行為時,因為被認為沒有辦法單獨為意思表示,所以做了這個監護宣告,但這並不表示可以剝奪他在公法上做一個公民的投票權,所以這個是沒有問題的,這是一個進步的立法。但我要補充一點,其實你去看各國對於這些身心障礙者的協助,基本上對於他如何能夠瞭解並且能夠去行使其公法上的權利,其實是有很多的輔助措施,以瑞士來說,因為瑞士一年到頭都在公投,所以會有很多類似這樣的狀況,投票的次數比我們多非常多,甚至在郡、在小的地方自治團體裡面都有,所以對於這個修正,我當然是支持它通過,但之後中選會或是內政部應該要去思考,對於這樣的身心障礙者,如何去協助他,讓他能夠參與公共事務,並且讓他能夠行使他的政治權利,這是很重要的。
  • 主席
    其他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本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張委員宏陸
    對,我覺得沒有意見,他們的意見也寫得很清楚了,可以意思表示的就可以啊,沒有的就不行啊!
  • 主席
    好,第十四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上次之所以提出來,事實上就是未來執行的問題啦,這個就像邱委員剛剛所講的,是執行面的部分,不然的話就會產生我的意見所提到的問題,所以未來的執行面很重要,以上。
  • 主席
    謝謝各位委員的寶貴意見,第十四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十五條。第十五條基本上是將原來的四個月改為六個月,只有這個部分的修改,張宏陸委員上次有提出意見,邱委員好像也有提出意見,將四個月改成六個月,大家的意見如何?你們是說為了跟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規定一樣,但其實我們也可以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規定改成四個月,那不就一致了嗎?因為四個月沒有很大的影響,現行的規定就是四個月。
    請中選會說明一下,反正可以參選總統的人相當少,大概都一定有四個月。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應該是說它牽扯到三部法律的整合,還有公投法。
  • 主席
    那你們去修公投法嘛,我們修這二個。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這個在早期其實都是六個月啦!
  • 主席
    我知道早期是六個月,後來改四個月嘛,委員在上次審查時的大部分意見好像都還是覺得維持四個月,當然邱委員是有提出改為三個月,但是不是就……
  • 邱委員顯智
    日本跟韓國是三個月。
  • 主席
    這樣是更短啦!
  • 邱委員顯智
    跟我們相近的鄰近國家日本跟韓國都是三個月,說實在的,這個部分在世界通例是越改越短,我們怎麼會是越改越長!而且四個月的部分行之有年,也不認為現在的機關到底有什麼問題……
  • 主席
    是啦,也沒有什麼窒礙難行嘛!
  • 邱委員顯智
    完全沒有問題啊!我剛剛講你們的第十四條是一個很進步的立法,但第十五條又開倒車了,其實以這個體例來講,真的是讓人看不太懂,為什麼會這樣?
  • 主席
    張宏陸委員呢?上次好像也是說維持四個月嘛,您的意見呢?
  • 張委員宏陸
    我覺得請內政部跟中選會再說明清楚,好不好?
  • 主席
    好,讓鄭委員先講一下。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真正的問題其實是方便候選人啦,要遷戶籍,六個月跟四個月的差別,甚至三個月,就是方便候選人啦!對於選舉人而言,結果是怎麼樣?幽靈投票!都被列為幽靈投票啊!我們的鄉親在都會區工作,後來因為孩子要就學,就把戶籍遷到都會區,等到要投票的時候,自己的親戚或是同個族群的,噶瑪蘭族譬如在豐濱很少,他們為了確保噶瑪蘭族的村長或是代表當選,就把戶籍遷過去,符合啊,候選人沒有問題啊,候選人沒有被認為意圖為自己當選,然後遷戶口的行為有那個罪,但選舉人就有,被認為是幽靈投票,所以這個都要檢討啊!刑法的規定也要檢討啊!
  • 主席
    其實幽靈投票跟幾個月沒有很大的關係,如果他真的要幽靈投票,四個月、六個月都會……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不是!你們比較沒有……
  • 主席
    他們修正這個也不是為了幽靈投票。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是說我們原住民地區被起訴的一大堆啦!
  • 主席
    我理解。
  • 邱委員顯智
    對,沒錯!我呼應一下鄭委員,因為剛好我最近被監察院找去提供有關幽靈人口,也就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專家意見,其中有一個案例是花蓮原住民所提出的釋憲案,那個案子是他的侄子要在花蓮萬榮鄉還是什麼地方要選代表還是村長、里長之類的,這位叔叔出門在外,但為了支持自己的侄子,因為都是阿美族人,他就遷戶籍回去,結果竟然因為這樣被判刑,所以幽靈人口的部分要認定到多寬,基本上在憲法上都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因為他有可能會侵害到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所以在這個情形之下,你又再把需要居住的時間延長,我覺得萬萬不可啦。趨勢應該是越來越短,而且臺灣又沒有不在籍投票等等之類的制度,所以會產生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事實上臺灣實際上真正居住在戶籍地的人跟實際上沒居住在戶籍地的人,內政部很清楚那個差異很大,比如你今天的戶籍地在花蓮,但是實際上你根本沒有在花蓮居住,所以這個問題很大。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在臺北住……
  • 主席
    我理解,這個我們都理解,他這個修正是針對投票。
    請張委員發言。
  • 張委員宏陸
    我覺得樣態很多,所以我們如果要用單一樣態去說,我覺得不能以偏概全啦,不過在上上禮拜審查之後我有去看了一下,我們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跟公投法都是規定六個月,對不對?
  • 主席
    所以我們是不是改那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修正案最近也要審查,一起修啊!
  • 張委員宏陸
    不是、不是……
  • 主席
    是不是一起修?統一?
  • 張委員宏陸
    主席,所以我覺得這一條是不是先保留?第十五條先保留……
  • 主席
    我們審那麼多次,每一條都一直保留……
  • 張委員宏陸
    不是、不是、不是!就是因為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還有公投法都是規定六個月……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還要送協商啊!
  • 主席
    協商也是一樣,一直在討論耶!
  • 張委員宏陸
    不是,我是說我們把其他比較沒有爭議的條文先處理……
  • 主席
    這個已經算是比較沒有爭議的了!這一條只是幾個月的問題。
  • 張委員宏陸
    這一條回頭再來處理,可是因為有兩個法律條文跟這個是不一樣的……
  • 主席
    你上次也是說不用再改了!
  • 張委員宏陸
    所以我後來回去看了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跟公投法的規定都是六個月,這樣法令會很難處理……
  • 主席
    這個內政部有很堅持嗎?現在是要將各法律規定一致嘛,我們會一致的,因為我們這次也會審查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我們就一起統一好了。
  • 張委員宏陸
    不是,所以我說這一條……
  • 主席
    總統副總統的這個部分其實沒有影響很大。
  • 張委員宏陸
    所以我說這一條等一下再一起討論,不然這樣很難討論出答案。
  • 主席
    不會啦,因為這麼多條文……
  • 張委員宏陸
    我覺得保留一下!
  • 主席
    請內政部說明一下。
  • 邱委員顯智
    你們有堅持一定要改為六個月嗎?
  • 主席
    你們是很堅持要改為六個月嗎?
  • 邱委員顯智
    對啊,這個很突兀!
  • 主席
    如果只是要讓法律一致,我們這次也會審查到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 邱委員顯智
    對,應該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跟公投法改成四個月,跟這個一樣,這樣比較合理。
  • 呂司長清源
    報告主席及各位委員,這個當時有另外一個想法,當初公投立法的時候,關於公投的投票權必須要有六個月是有一個邏輯,那個邏輯就是因為公投是對事的投票,對政策的投票,我們希望有投票權人在當地有居住一段時間,瞭解當地的狀況,瞭解這個公共政策為什麼要拿出來公投,如果是突然遷戶籍進來的人,其實並不瞭解那個過程是什麼,現在也有很多地方公投,所以……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少啦,地方公投少啦!
  • 呂司長清源
    也有。我先說明一下,當時是有這樣一個基礎,所以我們才會有所謂的……
  • 主席
    希望時間變長啦!
  • 呂司長清源
    不是,當時立法的時候就是六個月了。
  • 主席
    對,公投法的規定是六個月,但對人的投票本來是四個月。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一開始也是六個月。
  • 呂司長清源
    對,對人的投票以前也都是六個月,那六個月是所謂的在地主義,也就是說,我希望你這個人到這個地方來投票選縣長、市長,要先居住一段時間,瞭解相關的狀況,所以原來是這樣的,後來之所以會改為四個月,剛剛鄭委員有提到,很多候選人可能因為參選的方便,六個月前可能沒辦法把戶籍遷進去,基於他個人的原因,後來才在立法院修法,那個不是內政部的提案,是委員提案要把它改為四個月,改為四個月的原因是這樣的,並不是當時改為……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因為候選人!
  • 呂司長清源
    對、對、對!所以這個我還是希望……
  • 主席
    那是選舉人,選舉權人跟選舉人……
  • 呂司長清源
    一樣,因為有選舉權才有被選舉權啦,所以我是希望各位委員能不能再思考一下,因為你想想看,公投一開始立法就是六個月,對於事、對於政策本身的投票都需要一段時間的瞭解,何況是對人的瞭解,候選人選上民意代表或地方公職首長,就會執行公共政策,所以你一定要在當地居住一段時間,瞭解當地需要什麼,候選人提出來的政見是什麼,究竟符不符合當地的需要,所以需要這個在地主義,當時整個想法是這樣的。以上說明。
  • 主席
    所以你們很堅持嗎?
  • 邱委員顯智
    對啦,那我再補充一點。其實……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因為有六四三的問題啦!
  • 主席
    對啦,還有三個月。
  • 邱委員顯智
    對,日本跟韓國是縮短為三個月啦,對於你剛剛所講的,其實在日本跟韓國,大家也認為要公共參與,所以要在那個地方實際居住多久,現在是實際居住多久才沒有疑義?譬如我們在嘉義都沒有住過,現在忽然說要去投票選嘉義縣長,當然大家不同意,現在有疑義的是在哪裡?過去六個月,現在是四個月,你又要把它改為六個月,日本跟韓國是三個月。現在的認知是在於說到底要多久你可以對這個地方有一定程度的熟悉,並且可以參與這個地方的公共事務。其實我上次有講過,過去我們是農村社會,你想想看,過去從嘉義到臺北是距離多遠的事情,但是現在呢?比如次長從臺北到嘉義,不需要1.5個小時就到太保了,所以人的流動,臺灣的資訊的流通,現在是一個網路快速的時代,理論上為什麼他們會一直往縮短的方向走是在這個地方嘛,所以就這個部分,說實在的,我們已經走到四個月了,你們現在又要改回到六個月,我是真的覺得不太能夠理解。至於四個月到底現在有沒有什麼窒礙難行之處?其實沒有啊!其實並沒有,反而我們在投票的行為上,更多是要強調如何能夠更便捷的去行使……
  • 主席
    網路時代,資訊很快速,六個月跟四個月……
  • 邱委員顯智
    網路時代,所以不在籍投票……
  • 主席
    對事跟對人要稍微不一樣沒關係,但如果你們是擔心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部分,我們可以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我們一起來把它修掉,讓大家統一,這樣也是可以,其實總統的部分規定幾個月是沒有什麼影響的,全國都可以投票……
  • 邱委員顯智
    對啊!總統的部分規定幾個月有什麼影響?不就全臺灣嘛!住臺北或是住嘉義沒有影響。
  • 主席
    你們有沒有非常堅持一定要六個月?因為如果要再保留,我們就好多保留條文,每審查一次就保留一次,都一直在審查。
  • 邱委員顯智
    對啦!就是你們有沒有堅持,如果不堅持就不要改。
  • 主席
    至於公投的部分應該還好,上次張宏陸委員也是支持四個月,只是他這次改口了,我們不是說改你們就是不尊重你們,大家都在討論嘛,好的我們當然可以接受,但我想這個部分四個月沒有影響很大,應該沒什麼影響吧?次長,執行實務上應該也沒什麼困難吧?如果要違反幾個月……
  • 邱委員顯智
    我再補充一點,就像剛剛鄭委員所提到的,很多原住民想要支持自己的親人,但因為大家很多都離鄉背井,所以去卡到所謂的幽靈人口,這是非常不對的,為什麼?因為……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那是另外一個問題啦!
  • 邱委員顯智
    對,那是另外一個問題,但是如果你又把它改得更長,恐怕問題又更大,因為就必須要住更久啊!
  • 主席
    我的意思是為什麼要改更長?跟時代潮流有點不同,我們就維持原來的四個月嘛,如果你們擔心的是法例上的問題,法的制度問題,對吧?就是原來四個月要改為六個月……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主席,中選會可以表示意見嗎?
  • 主席
    可以,你可以說,我們就儘量討論。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跟主席報告,如果要降低幽靈人口的案件……
  • 主席
    這跟那個無關,我是說原來是四個月,你現在要改成六個月,這個有需要改嗎?如果你說是要法律一致,原來是四個月就還是維持四個月,至於你擔心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部分,我們可以去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總統副總統的部分其實幾個月都是一樣的,大家都知道,因為全國各地都可以投票,我們讓法律一致是可以的。至於公投部分是對事,如果大家考慮清楚……
  • 王委員美惠
    召委,已經討論這麼多了,不然這一條就保留啦!
  • 主席
    我想說不要每一次討論後又都一直保留,保留好多條文了!
  • 王委員美惠
    因為……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到朝野協商還是會保留啦!
  • 主席
    那麼這個要怎麼辦?一直保留,每一條都保留!
  • 王委員美惠
    沒有每一條都保留啦,就這一條有意見就先保留,因為……
  • 主席
    王委員的意見呢?你覺得是四個月好還是六個月好?我們都沒有辦法討論出一個結果嘛,現在保留了40條。
  • 邱委員顯智
    我是覺得維持原來的規定。
  • 主席
    維持原來的規定有什麼問題嗎?內政部是很堅持嗎?
  • 王委員美惠
    召委,因為上次審查就有討論過了……
  • 主席
    上次是大家都認為應該四個月。
  • 王委員美惠
    對,因為他們……
  • 主席
    如果我們委員都認為四個月比較好,我們就四個月就好了,是不變,而不是改,我們就不變嘛!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維持啦!
  • 主席
    維持原來的四個月就好了,他們如果擔心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 王委員美惠
    召委,不好意思,讓他們……
  • 主席
    我們還可以再回來討論一次,我是一定會很認真的把這個案子審到大家沒有意見。
  • 王委員美惠
    對啦,但是他們會從四個月改為六個月,一定是有一個想法,是不是能夠請他們解釋得更清楚一點?
  • 主席
    你們有很堅持嗎?技術上有沒有困難?
  • 王委員美惠
    我們的審查是大家互相討論,你們到底……
  • 主席
    行政院的意思是改為六個月就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投法一致,我們這次也會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我們就把總統的那個部分修正過來嘛,至於公投的部分,你們有沒有很困難?
  • 王委員美惠
    召委,拜託讓他們說明一下好嗎?
  • 主席
    邱委員說要減為三個月,我覺得也不用減為三個月,只要維持就好了,我覺得減為三個月更困難,他的意思是說乾脆你們也不要變。
  • 邱委員顯智
    你們說因為總統的部分是規定六個月,所以你們也要改成六個月,其實這樣的說理行不通,因為總統的部分根本沒差,不論是住在臺北、嘉義或新竹都沒差,所以它規定為六個月也沒差,至於公投的部分可以另當別論啊!
  • 主席
    我們不管公投啦!
  • 邱委員顯智
    現在是變成連村長選舉,你們都要把它改成六個月。
  • 主席
    你們有沒有什麼執行上的困難?
  • 王委員美惠
    召委,因為……
  • 主席
    我是希望在委員會儘量讓條文……
  • 王委員美惠
    都一致、都一樣啦!我覺得……
  • 主席
    這樣做的目的是原來那裡有兩個、這裡有一個,那我們就修兩個嘛,我們就修總統和公投的部分。
  • 邱委員顯智
    總統的部分根本沒差,因為不論是住臺北或金門都沒差,所以那不是重點。
  • 王委員美惠
    對啦,總統的部分沒差啦!現在主要是要讓公職人員和公投的部分有一致性,全部都用六個月來處理……
  • 主席
    但現在的規定是四個月。
  • 王委員美惠
    對,現在是四個月。
  • 主席
    所以我們說這部分要改,邱委員希望改成三個月。
  • 王委員美惠
    之前邱顯智委員說希望改成三個月,現在的問題在於行政院提出來的六個月要怎麼說服大家?是不是應該要有一個代表來說明一下?
  • 邱委員顯智
    這沒辦法說服。
  • 王委員美惠
    應該要讓他們說明一下。
  • 呂司長清源
    報告委員,還有一個問題……
  • 主席
    還有什麼問題?
  • 吳次長容輝
    造冊……
  • 主席
    現行規定的四個月會有問題嗎?
  • 吳次長容輝
    有關造冊的部分,總統選舉和這個……
  • 呂司長清源
    會不一樣。
  • 主席
    所以我說到時候把總統的部分也修成四個月,這樣幫助你們好造冊,總統的部分要規定為幾個月都可以啊!
  • 王委員美惠
    召委,是不是可以請司長先說明一下,然後再來處理?
  • 主席
    請司長說明你們的困難點在哪裡?
  • 呂司長清源
    因為有的時候有一些選舉會有合併的情況產生,在這種情況下,四個月和六個月的規定就會不一致……
  • 主席
    這個理由很好。
  • 呂司長清源
    有的時候會發生這種情況……
  • 主席
    對,沒錯。
  • 呂司長清源
    比方去年九合一選舉時,居住期間的規定是四個月,但又有18歲公民權的憲法複決案,那部分是規定要有六個月的居住時間,因為這兩個不一致,所以就產生……
  • 主席
    會辛苦啦,這有道理。
  • 呂司長清源
    變成有的地方沒有投票權,有的地方有投票權……
  • 主席
    對,有道理。
  • 呂司長清源
    這會發生一點問題,所以我們要把它一致化,而且我剛剛也跟各位報告過,原來都是六個月……
  • 主席
    那我想請問一下,下次公投會綁大選嗎?
  • 吳次長容輝
    不會。
  • 主席
    不會嘛,對不對?就是會分開投對不對?
  • 呂司長清源
    憲法修正案的複決並不是公投法所規範的公投,那是根據憲法而來的修正案。
  • 主席
    我不是要問憲法的問題,我只是請教公投可不可以綁大選?上次已經規定不行,對不對?
  • 吳次長容輝
    不會啦!
  • 主席
    所以事和人不會一起選嘛!所以我們現在把人的部分統一,事和人可以分開來。也就是說,你們擔心的造冊問題我們應該想辦法幫你們解決。
  • 邱委員顯智
    是啦!
  • 主席
    目前公職人員、立委的部分是四個月,總統的部分是六個月,我們讓它一致,我們修……
  • 邱委員顯智
    一致的話就是都改成四個月。
  • 主席
    我們可以把總統的部分也改成四個月。
  • 邱委員顯智
    對啦,這樣就好了。
  • 主席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 李委員德維
    我覺得現在要一步到位不可能,為什麼?因為我們剛才講到的憲法複決案是針對18歲公民權,對不對?
  • 主席
    對,那年齡也不一樣。
  • 李委員德維
    其實那年齡也不一樣,不諱言從四個月變成六個月有點反潮流,照理說,現在應該是更自由、更民主、更開放,科技也更發達,這樣講你們承認嗎?我們現在是放寬,結果你們卻變成緊縮,老實說,我個人認為行政院的主張是有點反民主、反潮流。我們看到大家的提案都是要放寬的,結果現在行政院卻要變嚴格,我覺得應該要把總統的部分放寬比較實際,這部分變嚴不實際,真的是這樣。報告主席,這個……
  • 主席
    這次會連總統副總統的部分都一起修正,為了避免你們造冊的困難,到時候把總統的部分也統一,因為總統的部分不論規定為幾個月其實都一樣,所以讓它統一就好了。也就是說,針對人的部分,如果四個月的規定不改的話,那麼到時總統的部分也改成四個月,那就沒有……
  • 邱委員顯智
    對,沒錯!
  • 主席
    我也體諒你們造冊困難,那就讓你們造冊統一,這樣在技術上就不會那麼辛苦,這部分的確也有相關考量。
  • 邱委員顯智
    我同意!雖然我有提到日韓的規定是三個月,但是我並不堅持。剛剛次長、副主委和司長都提到要有「一定居住期間」,這部分我同意,但現在問題出在哪裡?現在的問題在於到底要多長的時間?其實這會限制到居住遷徏的自由。方才你們所持的理由是造冊困難,司長非常清楚提到因為時間不一致,所以造冊有問題,那我們就來解決造冊問題。因為總統的部分沒差,總統的部分要規定六個月或四個月都沒差,因為它是針對全臺灣,所以住在哪裡都沒差,所以我們應該是調整總統的部分,讓總統的部分從六個月調整到四個月,如此一來,總統和立委一起選的時候就會一致。相對來講,這也可以往前進一步。
    我所說的幽靈人口和四個月的規定有一點關係,為什麼?其實監察院的專家會議也有提到現在規定四個月前就要遷戶籍等等,那就會產生幽靈人口的問題。千奇百怪的狀況都有,有很多類似這種案件都讓大家覺得不捨,比如原住民為了挺自己的侄子而遷移戶口,為什麼到最後會卡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其實它的正當性已經被挑戰,也就是已經被提起在憲法法院審理,所以才需要召開專家會議。如果我們又把它改成六個月的話,觸犯到這類案件的人將會更多,到最後在地檢署及各級法院裡面又會有更多這樣的案件,所以我們必須考量這個問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不得了的事情,這是從村長、代表、縣市議員到立委,這些層級牽扯到這麼多人,所以並不是光解決造冊的問題就好。關於造冊問題,就像召委剛才講的,我們可以把總統的部分從六個月改成四個月,因為總統的部分沒差,所以把總統的部分從六個月改成四個月,藉此解決問題。至於公投的部分,基本上它現在也沒綁大選,所以公投的部分可以另當別論,這是可以接受的,應該是這樣才對。
  • 主席
    王委員,針對總統的部分我們是不是也可以幫他們解決造冊問題?關於邱委員所提出的三個月,行政院和內政部都說三個月的時間太短了,所以我們不要改成三個月,因為現行就是四個月,所以我們是不是就維持四個月?
  • 王委員美惠
    其實之前我們也希望能夠更先進一點,後來他們有來解釋,他們認為應該要一致……
  • 主席
    如果要一致的話,我們就修改總統的部分。
  • 王委員美惠
    他們的考量是剛才邱顯智委員所提到的幽靈人口,這個問題不知道他們能不能克服?現在我們要修正的是公職人員選罷法,以他們所提出的六個月來講,其實總統的部分根本沒差,因為全臺灣的人都可以選總統,哪有什麼差別?現在我們是在討論公職人員的部分,也就是要把四個月提高為六個月的問題,你看這樣有沒有……
  • 主席
    看看他們有沒有什麼特別的困難?有什麼窒礙難行的地方?
  • 王委員美惠
    有沒有什麼特別的困難?或是有窒礙難行或其他問題……
  • 主席
    對啊!可以跟我們講一下,我們修法會幫……
  • 王委員美惠
    現在你們的版本是這樣,其實我們也希望這項法令能夠修得更好、能夠一致……
  • 主席
    有什麼窒礙難行的?
  • 王委員美惠
    如果沒辦法說服我們,那我們就維持好不好?
  • 主席
    總統的部分我們來修正好不好?
  • 王委員美惠
    關於總統的部分要不要修,如果你們沒有辦法……
  • 主席
    維持四個月好了,其實那沒有很大的影響。
  • 王委員美惠
    那就維持四個月啦!
  • 主席
    這沒有很大的影響,就是維持原來的法律,不要倒退啦!
  • 王委員美惠
    對啊!維持……
  • 主席
    也不要改為三個月。
  • 王委員美惠
    對啊,不要緊啦!
  • 主席
    這樣的話,總統的部分是不是也要提出來,我們來幫忙修法?其實我們也有考慮你們造冊的問題,真的也是辛苦,到時候是不是把總統的部分也修改一下,因為總統的部分不論規定為幾個月都沒有影響。
  • 王委員美惠
    因為說實在的……
  • 主席
    我們有體諒……
  • 王委員美惠
    我們體諒他們……
  • 主席
    對啦!
  • 王委員美惠
    公職人員選罷法是規定四個月,但他們覺得若是再餘裕多二個月,他們比較有辦法。我是覺得他們所說的,實在沒有什麼影響啦!
  • 主席
    但總統的部分,我們也來幫忙修法啦!
  • 王委員美惠
    對啦!
  • 主席
    好不好?
  • 邱委員顯智
    好啊!
  • 王委員美惠
    對啦!我們就是維持。
  • 主席
    不堅持嘛!好,謝謝。
  • 王委員美惠
    好,謝謝。
  • 主席
    到時候總統的部分,你們是不是也提出來,把它修成是一樣的,這樣你們造冊比較不辛苦。紀錄一下,到時候我們來提案,讓它能夠一致。
  • 王委員美惠
    現在這部分就維持。
  • 主席
    對,就是維持。總統的部分,到時候我們再提案,幫忙紀錄一下。總統的部分再幫你們修一下、改成一樣,這樣你們造冊就不會困難了,我也覺得這樣比較好,總統的部分幾個月是沒有什麼影響。這部分就維持,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謝謝大家。少保留一條,大家就比較不會那麼辛苦,我們討論了這麼久。
    接下來處理第十八條……
  • 邱委員顯智
    還有返國中……
  • 主席
    那部分是不是在細節或怎麼樣?跟這個沒關係吧?
  • 呂司長清源
    因為有這種特殊的情況……
  • 邱委員顯智
    不然就那個部分先保留,公職的部分就維持四個月。
  • 主席
    維持四個月。總統選舉還有自外國回來的,是這樣子喔!我是怕你們造冊困難,不然我們是……
  • 呂司長清源
    返國要六個月……
  • 主席
    為什麼要返國六個月才能投總統?有什麼差別,這我不知道。沒關係,等到處理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時,你們記得要提出來討論。返國幾個月跟他待多久,這沒什麼影響,他回來就有戶籍了,他再回去還可以再過來,這個影響比較小,而且我們也寫了希望在海外的要回來投票,這也是好事,雙十國慶都希望他們回來。好,第十五條就維持原來條文,不予修正。謝謝你們、辛苦了。
  • 呂司長清源
    好,謝謝委員。
  • 主席
    大家多討論,儘量有共識。
    處理第十八條。吳玉琴委員所提的是新增提案,上次事實上大家都沒意見,內政部要不要講一下你們的想法為何?
  • 呂司長清源
    報告主席,吳委員的提議比我們的範圍還小,我們的規定是陪同之人就可以協助,陪同之人當然包含監護人,所以我們的是比較寬。
  • 主席
    你們的範圍比較寬就對了?
  • 呂司長清源
    對,比較寬。
  • 主席
    那就照你們的,我們不予修正。
  • 呂司長清源
    好。
  • 主席
    那就維持現行條文。
    處理第二十條。上次討論的好像是鄭天財委員提的有關於原住民部分,他怕什麼有秘密投票的問題。這個有沒有意見?鄭委員剛好不在。他擔心的好像是說秘密投票嘛?
  • 李委員德維
    他是說領票部分。
  • 主席
    他說是領票部分,這跟秘密投票有什麼關係?你們規定的是戶籍所在地,原來的條文是什麼?我記得你們是要讓條文明確,對不對?
  • 呂司長清源
    是。
  • 主席
    你們修的與他所要修的,實際上他的考慮都一樣是存在的嘛!在我看來是這樣子,對不對?
  • 邱委員顯智
    現在你們要改這個,本來你們的困難是什麼?因為改了之後,真的會像鄭委員提的那個……
  • 主席
    他們沒改,鄭委員的擔憂還是一樣存在啊!
  • 邱委員顯智
    對。
  • 主席
    內政部改或不改,他原來的那個擔憂還是存在的。要怎麼解決原住民族秘密投票的問題,你們要想辦法解決,因為很多地方都只有1票,執行上你們要想辦法。
  • 邱委員顯智
    就是投那裡的票匭的人很少,很容易就被特定出來,這個問題怎麼解決?是這樣的意思。
  • 主席
    對,他的擔心就是這個,我們理解他的意思。
  • 呂司長清源
    我先說明,各位委員,鄭天財委員擔心的那個問題,是另外規定在第五十七條,兩者要解決的問題並不相同。第二十條的規定是,如果20日以後才遷出戶籍的選舉人,還是要回到原來遷出之前的那個地方去投票,這跟原住民的秘密投票沒有關係。也就是他遷出不滿四個月,所以他要回到原來的戶籍地投票,意思是這樣。
  • 邱委員顯智
    這樣滿合理的。
  • 呂司長清源
    對,相較於第五十七條,就原住民投票部分,中央選舉委員會因特別需要,可以單設投票所,那是另外一件事。
  • 邱委員顯智
    瞭解。
  • 主席
    所以不會因為你們這樣修了,他們就不能單設投票所?
  • 呂司長清源
    沒有,跟第五十七條無關。
  • 主席
    鄭天財委員在意的……
  • 呂司長清源
    第五十七條是有關選舉區。
  • 主席
    沒有影響?
  • 呂司長清源
    沒有。
  • 主席
    不會因為改成戶籍地,他們就不能單設投票所,所以不會影響到這個部分?
  • 呂司長清源
    不會有影響。
  • 主席
    你要確認喔!如果這點確認,我就可以尊重你們的意見。
  • 呂司長清源
    確認。
  • 主席
    確認?OK,我們就照行政院的提案條文通過。
  • 邱委員顯智
    好,這個沒有問題。
  • 主席
    處理第二十六條。這一條大家比較有意見,我已經將大家的意見濃縮了。內政部也很認真把大家的意見都寫出來,大家看內政部的彙整表會比較準確,這個寫得很好。請大家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我們按照內政部給我們的資料來修,比較能夠聚焦。首先,江永昌等18人提案是講仲裁……
  • 呂司長清源
    按照行政院版第一款,從第一款開始。
  • 主席
    不好意思,我們先看第一款。第一款是「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莊競程委員提到陸海空軍刑法部分,因為他不在場,我們就不予討論。黃世杰委員的部分,黃委員也沒有過來,但羅美玲委員在這裡,他的意見是「第一款至第六款終身不得參選之標準,雖已由『判刑確定』修正為『有罪判決』,但為避免實務適用爭議,條文內容建議應載明受有罪判決者,於受緩刑宣告亦同之規定。」這部分內政部有建議修正,請司長說明。
  • 呂司長清源
    黃世杰委員擔心的狀況是關於緩刑的這個問題,在刑法第七十六條緩刑期滿沒有被宣告撤銷,實務上會有問題,如果……
  • 主席
    緩刑期滿沒有被撤銷?
  • 呂司長清源
    對,沒有被撤銷,是不是還能夠參選的問題?就是第一款至第六款,緩刑期滿,其緩刑宣告沒有被撤銷,是不是仍然可以參選?黃委員是認為避免將來有爭議,最好在條文裡面能夠訂定。訂定上有兩個作法,一個作法是每一款都訂定,就是黃世杰委員期待的那個文字,這是第一種方法,但每一款都訂定就有點贅述,即重複敘述,為解決黃世杰委員這樣的困擾,因此我們建議增列第七款「曾犯前六款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間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即便是這樣,也不能登記參選。
  • 主席
    這是什麼意思,如果緩刑的話是怎麼樣?
  • 呂司長清源
    簡單地講,跟刑都已經沒有關係,經有罪判決就統統不能登記參選。
  • 主席
    前6款的嘛?
  • 呂司長清源
    即便緩刑,也不能登記參選。
  • 主席
    前6款以外的就可以?
  • 呂司長清源
    對,是在處理前6款……
  • 主席
    我們說的前6款,就是什麼黑金槍毒……
  • 呂司長清源
    對,內亂、外患、貪污、瀆職……
  • 主席
    就是什麼黑金槍毒……
  • 呂司長清源
    對……
  • 主席
    我們主要就是審查排黑的部分。
  • 呂司長清源
    是。
  • 主席
    所以你們建議增加一款?
  • 呂司長清源
    是。
  • 主席
    好。
    莊競程委員的部分我們就不討論……
  • 羅委員美玲
    請教主席,他們這邊提到「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有沒有包含莊競程委員的這部分?是包含在內了嗎?
  • 呂司長清源
    我們說明一下,現行條文是「依刑法」,如果只規定「依刑法」,確實莊委員的這個擔憂是存在的,現在「依刑法」部分已經刪除了,也就是會犯這種內亂、外患的情形,不是只有刑法,你剛剛講的陸海空軍刑法、動員戡亂時期的相關法律,其實都會包括在這裡面,所以依法……
  • 羅委員美玲
    那莊競程委員的意見就不討論?
  • 呂司長清源
    他的意見已經包含在這裡面。
  • 主席
    已經含在裡頭了,我不是說不討論,大家不要誤會。因為我們在審的時候都是說,如果委員沒來,我們就沒有討論,都是這樣子審,不過讓內政部再說明也是好事啦!
    黃世杰委員不在,有沒有人要幫他說一下?沒有嗎?
  • 邱委員顯智
    緩刑啊……
  • 主席
    邱委員的意見是不一樣的。
  • 邱委員顯智
    我的意見不一樣啦,就是說你這個法律效果是終身不得參選……
  • 主席
    沒關係,我來總結,因為這個討論很多次,你講了二十幾分鐘,他也講了二十幾分鐘,大概這一點就……
  • 邱委員顯智
    這個要非常謹慎。
  • 主席
    這一點最重要的差別就是,經有這些判決確定,其實這部分大家也沒有很大的意見,只是我們把它更聚焦,就是緩刑和免刑這些人可不可以選?縮減來講就是這樣子嘛!像黑金槍毒這些大家都沒意見,就差在這裡,這點大家可能要細細討論。然後再往下……
  • 邱委員顯智
    我補充一下……
  • 主席
    我們先把沒有意見的處理掉,這一點最後再討論,因為這點要爭執很久。
  • 邱委員顯智
    我解釋一下,以貪污治罪條例來說好了,貪污治罪條例會不會有案件被判免刑?很少。但是會不會有?有!比如說新竹縣家畜防治所的技正戴立紳,他就是檢舉其他同事貪污,礙於我國現在沒有揭弊者保護法,所以法官判不下去,他是因為揭弊才有這個案件,結果就判他免刑,所以這個部分如果把緩刑或免刑放進去的時候,有一些極特殊的情況之下,其實社會應該是要鼓勵這些人的,結果反而不能參選。
  • 主席
    對,這個我們應該討論過很多次了,這個部分其實癥結點就只有一個,邱教授跟黃教授都講很久,我們已經審很多次了,這個癥結點就是,大家對於黑金槍毒這些不能選都沒有意見,差別就是受緩刑或免刑的是不是應該讓他們選而已,因為這不是只有針對這一款,每一款都有,所以這個爭點我們先擱置一下,因為黃委員也很認真,所以我也要尊重他一下。
  • 邱委員顯智
    主席也是讀法律的……
  • 主席
    邱教授也很認真。
  • 邱委員顯智
    我補充一點,應該是說你要打擊黑金槍毒,這個沒有人會反對,重點是另外一個差異是在於,你是不是要讓它不分輕重、統統都變成終身不得參選?比較外國立法例,如果終身不得參選的話,這個問題恐怕會比較大,所以我們才會把它做一些層次上的區分。
  • 主席
    我知道,所以我有把範圍縮小,因為後來你們又提出了更多,所以我們先把大家比較沒有爭議的部分討論掉,最重要的我們就留下,像是緩刑的能不能選、免刑的能不能選,這部分最後等到人多一點的時候、黃世杰委員在的時候,我們再來討論,因為這點的差別就在於要不要加上緩刑和免刑,爭點只有這裡,每個人都講過幾十分鐘了,兩位教授你們都講了30分鐘以上,我們都知道爭點在這裡。
    再來,莊委員這個我們討論過了,就支持內政部的,莊競程委員這個就不再列入,因為討論過了,就不列入了。
    接著,江永昌委員的部分,我們按照頁數一個一個討論下來。江永昌委員所提的仲裁、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等部分,內政部有提出意見,因為江委員不在,但是我們也讓內政部把看法講一下,它說這個……
  • 羅委員美玲
    第一款呢?
  • 主席
    對啦!就保留,後面那幾個字是爭點,因為這個有比較多的爭議,因為黃世杰委員也很認真,他也很堅持,所以我們要保留一下,到時候再來討論。其實就只有那幾個字的差別,就是要不要緩刑和免刑,講白一點就是這樣子,剩下的是其他還沒討論到的,像莊競程委員的討論過了,江永昌委員的是增列貪污治罪條例等等,內政部有說明:「兩者規範目的、處罰對象不同」,這個跟邱顯智委員的想法比較一致,「本屬本款所定曾犯貪污罪者不得參選之範圍」,所以就不用再列了,內政部,是不是這樣子?是嘛!那就是照內政部的意見,也就是說,只有最後那幾個字我們先保留,剩下的大概就是照內政部的意思。
    第三款,羅致政委員等人提出來的,以及我本人提出來的增訂跟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不得參選這個,還有賴品妤委員也有提出農會、漁會的部分,還有莊競程、時代力量提出公民投票法等相關的部分,以及郭國文委員提出妨害投票等部分,這些人都沒來,但時代力量有在場。我們就一樣一樣來講,請大家看一下內政部提供的資料第11頁的部分。
    賴品妤委員來了,先請賴品妤委員發言。你是漁會、農會的部分嘛!
  • 賴委員品妤
    對,有關農漁會賄選要入法的部分,其實我對上一次內政部的回應非常不滿意,可是因為當時我們在審條文的時候,這條文看起來就是要保留,我就想說今天再來討論。我必須要說,農漁會固然是民間團體,但是第一個,農漁會深入地方事務,除了協助農漁民以外,其實它也是要處理金融事務,基本上我覺得它是具有重大影響力跟公共利益的人民團體,所以它的重要性並不小於公職人員或政黨。第二個,從過去的紀錄來看,農漁會賄選的案例跟爭議是層出不窮,為了要杜絕他們賄選的問題,所以在上一次修法的時候,就有把農漁會選舉賄選的規定比照我們現在正在討論的選罷法。第三個,綜合前面所說的,從我剛剛這樣子講,就可以知道農漁會就不是一般的人民團體,如果它是一般的人民團體,你就不需要在上次修法的時候去杜絕他們賄選的問題嘛!為什麼會這樣修法?就是因為他們跟公共利益以及對社會的影響是很大的。再來,農、漁會法這樣子的規定就是要反黑金,反黑金本身不就是跟我們現在正在討論的立法精神是一樣的嘛?所以我認為內政部民政司真的不能用他們是人民團體這樣一句話,就不把他們納入考量,因為如果他們是一般的人民團體,我們當時就不用修法去管他們賄選的事情,這個真的說不過去,所以我覺得大家要討論一下這件事。
  • 主席
    好,我對於有來參加審查的委員都非常尊重,有關賴品妤委員講的部分,你的意見我們還是先留下來,就是我們現在在縮小範圍,把大家有爭議的部分留下來,讓沒爭議的部分先通過,好不好?這樣縮小範圍,我儘量就是沒意見的就讓它縮小,有意見的我們還會再討論,儘量讓大家達成共識。賴品妤委員所提的這部分就這樣處理。
    至於羅致政、郭國文、陳素月及莊競程等委員提的部分,就沒有討論了。因為時代力量有來,莊委員及時代力量有提到,你提了很多,什麼毀謗等等,既然時代力量有來,我們就來討論。因為你有提出修正動議3,請你順便說明,大家看一下,事實上有含在裡頭了,修正動議3的部分就一起討論。
  • 邱委員顯智
    因為這個第三款又把……
  • 主席
    就是他上次提的,和上次一樣的,內政部已經有討論在裡面了。
  • 邱委員顯智
    沒錯,就是把有一些涵蓋在裡面,比如說他舉了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等等,我們是把相關的再納入。
  • 主席
    又新增很多。
  • 邱委員顯智
    比如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
  • 主席
    你提這樣有點多耶!你一直說不要限制人民參與,你又提了這麼多……
  • 邱委員顯智
    但是法律效果不一樣。
  • 主席
    時代力量這次又提了很多,幾乎所有的……
  • 邱委員顯智
    第三款,我主要是說……
  • 主席
    你提很多,大本資料第27頁,大家看一下,時代力量提的第三款。
  • 邱委員顯智
    主席,我稍微說明一下,第三款,我主要的脈絡是針對這種侵害國家法益的,所以層次上來講,應該是說對選舉有妨礙公務的狀況,比如說,第九十五條、九十六條有礙、妨害選舉公務、暴力脅迫,或者是導致該管公務員的死亡等等之類的,然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基本上也是在它本來的脈絡裡面,另外再加上公投法。剛剛也有提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及公投法都有相關的狀態。
  • 主席
    邱委員,我知道你們很認真,但是你看有這麼多條文,好多委員都提出好多條文,因為你也說不要太限制人民的參政權……
  • 邱委員顯智
    當然。
  • 主席
    所以我覺得你們提的真的有點多,你是不是可以再縮小一下打擊範圍?
  • 邱委員顯智
    這個當然可以討論。
  • 主席
    討論一下。你上次有修正動議3了,這個就已經滿多了,從修正動議3來縮小,好不好?還是怎麼樣?
  • 邱委員顯智
    應該是說層次上面,也不是說多的問題,而是比如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本來就有……
  • 主席
    本來就有的就不必討論嘛?
  • 邱委員顯智
    對,本來就有的不用。
  • 主席
    本來就OK了。本來就沒問題。
  • 邱委員顯智
    然後把相關、同樣脈絡的放進來。
  • 主席
    可是又增加了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
  • 邱委員顯智
    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上次就有了。
  • 主席
    我知道,你現在已經都快把所有的刑法寫進來了。
  • 邱委員顯智
    沒有,只是針對這些侵害國家法益的。
  • 主席
    對,我知道就是很多,反正就是好多。請內政部表示一下意見,還是讓內政部表示一下。包括毀謗、暴力妨害投票、誹謗罪,你們也寫進來了,內政部有說明。我要幫他唸一下,還是內政部來唸一下?
  • 邱委員顯智
    我補充一下。這個其實是這樣,基本上,我的主張是放進來,構成要件是一個問題,但是你要把它限制到多久,這是另一個問題,所以我後面的概念是用刑度來區分,並不是你放進來之後,就終身不得參選或怎麼樣。因為基本上我會把終身不能參選限制在……
  • 主席
    現在針對黑金槍毒,大家沒疑問,這是各黨團的共識,都沒有問題,差別只在像緩刑的這種人或免刑是不是可以,對於黑金槍毒,大家都有共識,這個沒問題,所以爭點只有一個。現在是很多委員都提出增加很多不人權的部分,即打擊面的部分。譬如剛剛賴委員所提出的漁會、農會,我們保留再繼續討論。接著針對時代力量提的,請內政部說明一下。
  • 呂司長清源
    這一款主要是在規範賄選,我們現在列出來這些條款都是賄選裡面比較重罪的部分,而且跟擔任這個公職的連結性是相對高的,所以我們列下來。我想大家都認為曾經賄選過的就永遠不能參選,這大概沒有疑義,也沒有所謂幾年的問題。至於時力黨團針對賄選增加的這些條文,主要是……
  • 主席
    賄選以外的。
  • 邱委員顯智
    以外。
  • 主席
    他提的是賄選以外的,包括毀謗、刺探投票,這些都……
  • 呂司長清源
    包括毀謗、受賄、干預、刺探投票。坦白說,比如受賄是什麼意思?行賄是候選人去買票,受賄是個別的選舉人可能收了500、1,000,然後我投票給你,這個罪責真的不太相同。
  • 主席
    對,因為我們都有討論過,我知道,沒錯!
  • 呂司長清源
    對,他是不是就終身不能參選……
  • 主席
    要限縮……
  • 呂司長清源
    對,因為我們當時立法的邏輯是這種人根本就不應該參選,所以我們不會去考慮這些輕罪者是不是要納進來。請各位委員思考。
  • 主席
    以立法例來講,司長講得很清楚,大家對黑金槍毒都沒疑問,這一款主要在討論賄選等等,也就是黑金槍毒。至於其他有關侵害國家法益的部分,還是你們把它寫成別的,我也讓你們再提,之後我們另外來處理。不然這一條我們永遠審不完,好不好?
  • 邱委員顯智
    這個可以討論啦!
  • 主席
    不用在這邊繼續討論。不然第二十六條會膨脹到讓我們永遠沒有辦法審完,好不好?
  • 邱委員顯智
    基本上,我是不贊成用這種列舉的方式……
  • 主席
    你們也是用列舉的。
  • 邱委員顯智
    你聽我講,因為他提出這樣的版本,所以我也只能跟著他,這當然可以討論。其次,我也同意應該挑比較嚴重的,而不是比較輕的,但是他的版本會發生什麼狀況?比如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是規定賄選之類的,但是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的情節事實上更嚴重,你瞭解我的意思嗎?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是規定妨礙選舉公務、暴力脅迫導致死亡等等,所以我要說的是,如果要從這個立法例試圖理解你們的作法並且提出對案的時候,面對這個問題,就是會掛一漏萬。
  • 主席
    他們掛一漏萬,沒錯。
  • 邱委員顯智
    事實上,我同意應該是挑比較嚴重的,但是我發現有一些更嚴重的卻沒有放進去。我舉個例子,如果將來真的發生像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這樣的狀況時,卻沒有在你們所限制的範圍內。
  • 主席
    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是什麼東西?
  • 邱委員顯智
    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是妨害選舉公務、暴力脅迫等等,導致該管公務員死亡之類的,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 主席
    公民投票法不用了吧?這個也寫進來真的是有點太多。
  • 邱委員顯智
    我的意思是我當然不堅持,因為我是跟著你的版本,但是你可能也要思考一下是不是有掛一漏萬。我再跟你舉一個例子,比如後面有提到意圖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犯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罪等等,這個是不是也要放進去?或是他們有列舉國安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其他的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等等,是不是有掛一漏萬的狀況?
  • 主席
    我支持邱委員的精神。就立法例來講,我也支持剛剛司長所說的,可是我也覺得他們有掛一漏萬,所以針對掛一漏萬的部分,我提了一個修正動議。但司長所說的是,這一款主要是針對黑金槍毒,如果你要另外提其他的,就不要加在這款,因為這一款實在太長了,你知道嗎?比如你剛剛講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
  • 邱委員顯智
    第三款應該是比較針對這種侵害國家法益、賄選或是妨害投票的部分。
  • 主席
    以立法例來講,可不可以另外寫?不要把它寫成這樣,這樣變好長,你知道嗎?這一款可能會讀不完,讀起來多辛苦。你的這個部分是不是另外列出來?你也不要寫這麼多,譬如公民投票法等等,你們是不是再討論一下?你重新再弄一次,好不好?
  • 邱委員顯智
    這個我們再想想。
  • 主席
    你的部分先這樣處理,不然我們會討論不完,這些就按照我說的這個精神,你不要把什麼法律都寫進來。因為黑金槍毒,我們是直接列在這一款,所以其他部分就另外再弄一款。因為你提的那些部分可能有你說的年限的差別,可能應該不是終身,而是5年、10年,不管!你另外再寫,我們還會再讓你弄進來,好不好?
  • 邱委員顯智
    好。
  • 主席
    接著討論我提出來的修正動議4,我本來有增列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就是針對掛一漏萬的部分,上次有跟黃世杰委員討論過,所以用修正動議改成限縮。請內政部說明一下。我們剛剛不是討論邱委員的部分嗎?我建議他把那些都刪掉,再另外寫,好不好?不要寫在黑金槍毒裡頭,到時候我們再看要怎麼討論,反正這個還是要討論。其他的太多了,拜託你另外寫,不然立法例會太混亂,這樣我們審起來很辛苦。針對他說的掛一漏萬,我有提出修正動議4。請內政部說明一下。
  • 邱委員顯智
    這個我會給你支持。
  • 主席
    黃世杰委員也支持,內政部也支持。請內政部說明一下。
  • 呂司長清源
    是不是先請中選會?因為中選會有意見,讓中選會表達一下意見。
  • 主席
    請中選會說明一下。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中選會可以接受內政部這個部分的文字敘述。
  • 主席
    可以接受,就是修正,那就照修正動議。請內政部說明。
  • 呂司長清源
    因為這個上次跟黃世杰委員討論過,大概最主要是解決94年以前的問題,因為第一百條是在94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最主要是解決94年以前議長副議長選舉,如果有賄選要怎麼辦的問題,不然他就會兔脫。如果要這樣,修正文字中關於「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曾」字可以不用,因為前面已經有了。
  • 主席
    前面有個「曾」犯了,是贅字。
  • 呂司長清源
    對,會重複,是贅字。其他文字沒有問題,可以納進來。
  • 主席
    就照修正動議4修正文字通過,這是第三款的部分。
    接著是第四款,邱委員的部分就之後再來討論;賴品妤委員農會法、漁會法的部分有保留,我們會再討論,沒有跳過,委員有來的我都會很尊重,我們會好好討論。第四款是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等等,目前何欣純委員跟蘇巧慧委員都不在,時代力量黨團提的是採購陸港澳敵對勢力軍用品罪,內政部的說法是何欣純、蘇巧慧、莊競程的部分是建議支持行政院提案,我們就照這個意思;接著是時代力量的提案,即國家安全法之採購陸港澳敵對勢力軍用品,請邱委員說明。
  • 邱委員顯智
    因為第四款有把犯國安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等等弄進來,所以它的脈絡基本上也都是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也是一樣覺得這個部分會掛一漏萬,譬如我們提出來的版本針對國安法採購陸港澳敵對勢力軍用品罪,這也是一個非常嚴重的事情,如果跟行政院羅列出來的比起來,恐怕是有過之而無不及,說到底它一樣有掛一漏萬的狀況。主席,第三款跟第四款其實並不是在處理所謂的……
  • 主席
    第三款?
  • 邱委員顯智
    我知道……
  • 主席
    黑金槍毒,第四款不是吧?
  • 邱委員顯智
    它不是在處理黑金槍毒……
  • 主席
    第三款是,第四款不是。
  • 邱委員顯智
    基本上它處理的是侵害國家共同體的層次,所以不想讓它去做……
  • 主席
    沒關係,我剛才有說過了,你表達意見,我尊重你的精神,但一款太多了,因為把所有法都寫進來,所以建議你可以另外再加款,我再讓你提進來,我們來討論。
  • 邱委員顯智
    好,我要講的是其實第三款、第四款都是有關民主選舉,就是他破壞民主選舉,所以才要剝奪他公民參政的機會。
  • 主席
    是,但是樣態不一樣,有的是黑金槍毒、有的是國家安全、有的是貪污或內亂外患,你要的再另外寫一款來。
  • 邱委員顯智
    對,我的第三款、第四款是試圖去處理,因為有很多可能比他們羅列出來的情節更嚴重,但是卻漏掉了。
  • 主席
    好,沒關係,我們現在討論第四款,我不是不尊重你的意見,我很尊重,我也尊重你的精神,只是每一款要處理事情是不一樣的,比如第一款是內亂外患、第二款是貪污、第三款是黑金槍毒、第四款是國家安全、第五款是組織犯罪,我是建議如果你們黨團有參考其他國家法令,你們可以另外再寫一款,這樣才不會每一個條款都長到不行,光審就審不完。
  • 邱委員顯智
    主席,我還是要跟你說明一下,你可能沒看清楚,我拿掉很多跟行政院不一樣的地方,行政院版包括所謂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等,都認為要終身不得參選,可是我把槍砲、毒品還有洗錢的部分做部分限制,而不是全面性的限制,因為它的版本……
  • 主席
    槍砲彈藥、洗錢?
  • 邱委員顯智
    對,行政院的版本是曾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讓他終身不得參選……
  • 主席
    你可以針對這幾個寫出來另成一款,才不會列在一款裡又討論不完,法律上……
  • 邱委員顯智
    對啦!我跟它有一致的地方是在侵害國家法益的部分……
  • 主席
    好,我知道。
  • 邱委員顯智
    我幫它把這個東西補好,類似這樣。
  • 主席
    好,可以,精神在這裡,我理解,但是在立法的形式上要讓人家好讀……
  • 邱委員顯智
    如果不是國家法益的部分,即便他犯的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我不認為應該要全面性地剝奪終身參選權。
  • 主席
    我瞭解,你的精神是不一樣的。
  • 邱委員顯智
    對,國家是最重要的,把這部分補好,因為有更嚴重的,比如販賣陸港澳軍隊的東西,這還得了……
  • 主席
    對,好。
  • 邱委員顯智
    但是不一樣的地方是在於如果不是侵害國家法益,可能就不用一定要到終身不得的限制。
  • 主席
    好,就照我們剛才說的,你就另外寫下來或你寫修正動議進來,因為今天也不會有結果,我們還會一直審,儘量讓大家縮短爭議點,這樣比較好。
    第四款時代力量所提的針對國家安全法之採購陸港澳敵對勢力軍用品罪是滿嚴重的,其實敵對勢力可能有很多,不一定限於陸港澳,以後還有沒有什麼敵對勢力也不知道,所以這樣寫會不會過於限縮,你瞭解嗎?不知道哪一國以後會變成敵對勢力,任何國家都有可能突然因為利益跟我們不一致而交戰,你這樣寫會不會限縮?敵對勢力有沒有法律上的定義?我不知道在法律上有沒有這個定義?還是這在我們的立法例裡面已經有了?
  • 邱委員顯智
    在國安法裡面……
  • 主席
    有沒有對敵對勢力作出定義?
  • 邱委員顯智
    有啊!
  • 主席
    如果有了當然就比較好定義,如果沒有,到時候執行法令的人會很難解釋,有沒有這個立法例?
  • 邱委員顯智
    有,第一個是國安法裡面本來就有這樣的罪,我要講的是……
  • 主席
    國安法有沒有寫敵對勢力這樣的文字?
  • 邱委員顯智
    反滲透法在實務操作上就會認為……
  • 主席
    法律上有沒有明定?
  • 邱委員顯智
    實務見解有,這沒有問題。
  • 主席
    我們現在是要立法,要立以後可以執行的法,我不會反對這個條文,但是條文上的法律定義要讓人家可以執行,不然以後執行法律的人,比如司法院或法官做這些審判的時候會非常辛苦,當然藉由審判一直創造判例也是一個方法,但是最好在訂定法律時就讓大家清楚。
  • 邱委員顯智
    不是,主席,我解釋一下,行政院版把國安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等等羅列進來,我把國安法上面……
  • 主席
    你也是寫國安法的某一條就對了?
  • 邱委員顯智
    對,把某一條列進來,把它增加進去。
  • 主席
    你增加哪一些?
  • 邱委員顯智
    我增加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
  • 主席
    你這次提的跟原來的修正動議是一樣的嗎?
  • 邱委員顯智
    一樣。
  • 主席
    你是增加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是不是?
  • 邱委員顯智
    對,我就是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 主席
    所以它本來就有,你只是解釋,是不是?
  • 邱委員顯智
    沒錯。
  • 主席
    增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這一款都是有關國家安全的,大家看一下邱委員的修正動議3,增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的部分,請問內政部有沒有什麼意見?你的修正動議是採購敵對勢力軍用品罪,對不起,因為你比較晚提出來,今天也沒有要審完,能不能讓內政部回去稍微研擬一下?因為內政部很認真,只要是我們上次有提的,他們全部都有寫意見出來,這部分因為今天才看到,司長要現在解釋還是回去再寫出來給我們?
  • 呂司長清源
    我先說明一下,當初國安法納進來的部分比較著重在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且判重刑,第七條第一項是判17年以上,其他主要在於洩漏、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機密的相關事情,主要是在洩密的部分,或者是竊占或以詐術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大部分是落實在這個地方。當然剛剛邱委員提的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主要是軍品採購時採購到陸港澳的產品,基本上就有國安法的相關規定。當時行政院在立法的過程中,可能認為要把這樣的態樣排除,當然,如果大院委員對於時代力量提的國安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有共識,我們也尊重大院的意見。
  • 主席
    好,那我們看其他人的意見。
  • 邱委員顯智
    所以他沒有意見。
  • 主席
    對,他尊重。
    請陳琬惠委員發言。
  • 陳委員琬惠
    謝謝召委。我其實是想要索取一個資料,因為剛剛召委也講到第二十六條已經很長了,但大家應該有滿多內容想要在這次修法時提出來討論,而我比較想問的是將近八年,就是蔡英文政府上來之後,因為公職人員選罷法上次修法是在110年,不知道有沒有一些資料可以讓我們參考、看一下過去七年多來實質上的案例,就是真正因為違反了公職人員選罷法而被踢出去不能選,講白了就是說他因為這個法……
  • 主席
    不能選他們就沒有資料了……
  • 陳委員琬惠
    實際被判的,有沒有?
  • 主席
    不能選就沒有辦法登記,他們怎麼會有資料?就是你要去選,但不能登記,怎麼會有資料?
  • 陳委員琬惠
    有這樣相關的資料可以參考嗎?
  • 主席
    對不對?理論上是這樣子啊!
  • 陳委員琬惠
    或者不盡然是人,就是說它的項目啦!
  • 主席
    沒關係,中選會,你們有沒有相關的資料可以提供給陳委員?實際上有沒有多少人是比如說來登記,但不行被剔除的,你們會有這個資料嗎?他要索資,中選會可以回去整理給我們委員參考一下嗎?中選會手上有沒有這些資料讓我們委員參考?你們討論一下,因為這是索資,我們繼續討論條文。
  • 王委員美惠
    主席,這裡放入國安法第六項……
  • 主席
    第四款啦!
  • 王委員美惠
    對,第四款裡面的第六項,放在這裡……
  • 主席
    什麼第四款第六項?你在說哪一個?
  • 邱委員顯智
    他是說第十二條第六項。
  • 主席
    國安法第十二條有什麼問題?
  • 邱委員顯智
    應該是說第六項是針對法人,所以應該不用。
  • 王委員美惠
    對啊!
  • 邱委員顯智
    這個我再處理。
  • 主席
    好。
  • 邱委員顯智
    王委員,感謝!感謝!
  • 主席
    第六項是第十二條的哪一個?你改了哪一條?
  • 邱委員顯智
    第十二條的第六……
  • 呂司長清源
    不是,是國安法第十二條。
  • 主席
    所以你弄錯版本還是怎樣?
  • 邱委員顯智
    不是,第十二條就是多列了一個,原來是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現在是第六項不用,第一項、第二項要。
  • 主席
    好,就是你的修正動議要修改,是不是?
  • 邱委員顯智
    是,我會把它改掉。
  • 主席
    這個因為內政部也是尊重,其他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說真的,我也沒什麼意見。
  • 邱委員顯智
    OK。
  • 主席
    只是我擔心的是條文要清楚,讓執行法律有依據。
  • 邱委員顯智
    是。
  • 王委員美惠
    對啦!
  • 主席
    請王美惠委員發言。
  • 王委員美惠
    時代力量的修正動議這樣改比較好。
  • 主席
    你可以嘛!其他委員呢?沒意見,內政部也沒意見,事實上我們委員很認真,都幫你們補缺漏的部分。
  • 邱委員顯智
    加國安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 主席
    你們看一下有沒有問題?
  • 邱委員顯智
    OK。
  • 主席
    你們仔細看一下,整理後再給我們,我們再來總結。
  • 邱委員顯智
    主席,不好意思我後面還有一個,我再說明一下。
  • 主席
    還有什麼意圖恐嚇這些……
  • 邱委員顯智
    是。
  • 主席
    這個是不是不要放在這裡,你可以另外寫,國安法跟這個又沒什麼關係,我只是跟你說不要所有都寫在一款裡,好不好?
  • 邱委員顯智
    好,我補充一句話,這個我並不堅持,但是資恐防制法其實有規定,像這樣的恐怖主義跟資恐在該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有規定,也類似……
  • 主席
    邱委員,我支持你提的很多法案,但是我覺得依立法例,一款裡頭內容不要太多,你了解我的意思嗎?
  • 邱委員顯智
    好,沒關係。
  • 主席
    這樣實在太辛苦,剛剛有提出來,你就另外訂定,我們還會再來討論,好不好?
  • 邱委員顯智
    好,這個就不堅持。
  • 主席
    這個就不要堅持,好不好?
  • 邱委員顯智
    好,只是說這個我也是幫他們補一下。
  • 主席
    我都很尊重在場委員,我們立委很認真,都在幫你們補缺,內政部也很尊重我們嘛!
  • 邱委員顯智
    OK。
  • 主席
    剛剛我們有講,照委員提案修正的部分,你們要寫給我們,拜託,下次要從這裡開始討論,才不會每次都做白工。
  • 邱委員顯智
    我補充一句,就是說……
  • 主席
    等一下,我先講完。我們等一下討論到第六款結束,我會做一個結語,你們要再把內容寫給我們,下次就從那裡開始討論,不然我們討論那麼久都會做白工。你們要記一下,科長要協助記一下。
  • 邱委員顯智
    我補充一下,就是你們也可以稍微研究或是考量一下,因為這個脈絡裡面除了國安法跟反滲透法,其實資恐防制法也是相同的脈絡,因為它也是一個侵害共同體,基本上是威脅政府、恐怖主義犯罪等等類似這樣的狀況,我把它羅列出來是在協助大家,就是可能在同一個脈絡裡,也可以去做一些考量,但是我並不堅持。
  • 主席
    只有加那幾個,你們記起來,等一下我們會再回頭,我們今天討論這個就差不多。
    第五款「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除了「有罪判決」這幾個字,是大家在一開始討論時就有爭議的部分,除此之外,其他有沒有意見?劉世芳委員的意見是要增訂檢肅流氓條例之罪,但是好像因為已經違憲,所以就不討論了。但如果加檢肅流氓條例委員有共識,他們建議要曾有該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情事,而受感訓處分。大家的意見呢?內政部有提出修正意見,大家有什麼想法?因為提案人劉世芳跟陳明文都沒有來,民進黨還有沒有意見?
  • 王委員美惠
    召委,請他們解釋一下,好不好?
  • 主席
    好,請他們解釋一下。
  • 呂司長清源
    因為檢肅流氓條例……
  • 主席
    因為違憲對不對?
  • 呂司長清源
    被廢止之前有二次被宣告為違憲,一次被宣告違憲是實質上的問題,也就是在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實質上的問題被宣布違憲;另外一次是第十二條,也就是程序上被宣告違憲。我們是覺得因為檢肅流氓條例在98年就已經廢止,98年廢止到現在,坦白講也是十幾年了,然後再加上程序也被宣告違憲,所有被抓去感訓的,基本上都是依照這個程序來的,這程序是違憲……
  • 主席
    所以都是違憲了。
  • 呂司長清源
    所以我是覺得是不是就不要加進來……
  • 主席
    就照你們的條文了啦!
  • 呂司長清源
    依照行政院版,好不好?
  • 主席
    按照行政院版,只有差在「有罪判決」這幾個字是從開始就有爭議的。這款還有沒有意見?
  • 邱委員顯智
    我要給他「贊聲」。
  • 主席
    你是支持他嘛!
  • 邱委員顯智
    這是第五款嘛?
  • 主席
    對,還沒到第六款。
  • 邱委員顯智
    「贊聲」之後,我要講的是我們的版本跟他們的差異,他們是「有罪判決確定」,我們是要「經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
  • 主席
    這個大家都有爭議,那段文字是要再討論的,不只是針對這一款,每一款都會討論,所以這個就不用現在討論。我們有說要把範圍縮小,這樣大家開會才會有結論。所以第五款就是前面照這樣,只有差幾個字再來討論,我們一直在縮小範圍,這樣審法案才會有進度。
    接下來討論第六款,就是有關毒品、槍砲彈藥還有洗錢等,這個比較重要,先從鄭天財委員開始,因為這有關原住民一直在討論的槍枝問題,我們要討論一下。王美惠委員所提洗錢的部分就先等一下,這部分內政部有提出意見。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中選會可以支持內政部的意見嗎?
  • 主席
    支持嗎?內政部說得很清楚,就是修正動議1,對不對?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內政部有一個……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中選會可以支持內政部的意見。
  • 主席
    可以。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好。
  • 主席
    請中選會唐科長說明。
  • 唐科長效鈞
    報告主席,我是中選會法政處科長,這個涉及到消極資格的查證,因為我們消極資格的查證必須要在很短的時間內,對於到底有沒有資格要做一個判定,所以其實對選務人員來講,如果有清楚的罪名、條次或是法院判決,我們比較容易當下做判斷,但是……
  • 主席
    這樣是執行上的困難嗎?你們可以請對方提出來,在施行細則解決。
  • 唐科長效鈞
    但是因為內政部所提的但書是「但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轉讓、運輸……」,變成說我們不知道接下來選務機關要不要去釐清這個人是不是原住民、是不是製造、轉讓、運輸……
  • 主席
    原住民很容易釐清,不是原住民就不能登記,這個有法律規定吧?
  • 唐科長效鈞
    對,但是我們選務機關如果要在很短的時間內去釐清這些事情的話……
  • 主席
    沒關係,我們讓原住民幫你解釋怎麼執行,請鄭委員指導一下。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第一個,這邊原住民已經寫得很清楚了,在查證上,原住民本來就會登記是原住民,這個沒有問題,至於因為他是自製獵槍,或是有組成零組件、彈藥,那個部分在判決書都會寫清楚啊!
  • 唐科長效鈞
    報告委員,這個也是有明確的罪名、條次嗎?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當然有啊!這個部分當然有,你不能因為查不清楚,就讓他不能參選。
  • 主席
    我瞭解那是執行上的困難,沒關係,這個部分因為內政部已經同意尊重鄭委員他們的修正,細節怎麼執行你們還可以再討論一下,反正我們還會再討論,原則上我們就照這個修正動議通過,因為內政部已表示同意了,只是執行上要怎麼執行,你們可能要再從施行細則、執行面上想辦法。其他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委員都提出了很寶貴的意見,至於執行面的部分,科長或中選會再討論一下,應該是有辦法執行的,所以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孔文吉委員的修正動議,就照內政部修正後的版本通過。
    接著羅致政等提案委員都沒有來,王美惠委員有來,是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王美惠委員跟張宏陸委員提的是年輕人求職,帳戶借其他人使用,這個部分的規定會不會過嚴?這要怎麼做呢?我們來看看中選會的意見?
  • 呂司長清源
    是不是請司法院先表示意見?
  • 主席
    可以,我們先請司法院表示一下意見,可以嗎?王美惠委員、張宏陸委員所提案的洗錢防制法內容,的確是有可能遇到這樣的情形。
  • 邱委員顯智
    沒錯。
  • 主席
    請專業的法官,幫我們說明。
  • 周廳長玫芳
    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王委員問的這個問題,其實是要看具體個案,不是一概都會產生洗錢防制的犯罪,所以這部分沒有辦法一概論斷。
  • 主席
    沒有辦法一概論斷?
  • 周廳長玫芳
    是。
  • 主席
    好,那就是……
  • 邱委員顯智
    不是,我補充一下。
  • 主席
    等一下,法務部也有意見,先讓法務部講完,請法務部廖江憲參事說明,廖參事來好多趟了,我們也討論過好多次了。
  • 廖參事江憲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提供金融帳戶供特定犯罪者使用,因為個案在司法型態上有很多種類,依據現在的司法實務見解,如果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假如主觀上有認識這些帳戶可能會被拿去作洗錢之用,但是他仍然基於幫助的犯意而提供的話,在實務上仍然是有可能……
  • 主席
    就是年輕人可能會因為這樣……
  • 廖參事江憲
    對,會成為洗錢罪的幫助犯,但是就像剛剛司法院提醒的,個案上沒辦法一概而論。
  • 主席
    好,謝謝。請邱委員發言。
  • 邱委員顯智
    委員會請司法院跟法務部來,當然就是要他們針對這個題目表示專業的意見,現在實務上有沒有很多年輕人因為求職或其他原因借帳戶給他人使用,因此而被判幫助詐欺或洗錢防制法的案件?當然很多啊!對不對?從陳情案或你們司法院的判決查詢系統查一查,就會知道有一大堆類似這種的狀況嘛!但我們要問的是,我們年輕時也有可能發生這種事情,人家跟我們說有一份工作給你,但你的帳戶要交出來,結果交出來就被這些不肖之徒所騙了嘛!我們現在要問的是,這個修法的條文放入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或類似狀況的時候,是不是會導致年輕人因為一時不察,因此終身都不能夠登記成為候選人?題目是這樣。
  • 主席
    好,我知道,其實就是我們不希望讓洗錢的人參選,但是我們又不希望罪及無辜,所以看看在立法例上我們有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精神是這樣子沒錯嘛,我也支持。
  • 邱委員顯智
    我補充一句,王美惠委員深耕基層,他當然知道有很多這樣的問題,我再補充說明,我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不一樣的地方在哪裡?行政院的版本是拿機關槍在掃射啊!他的版本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還有洗錢防制法,這三種都判決有罪確定,終身都不能參選。我冒昧問一下法務部,請問我國四十幾個各級矯正機關,有5、6萬人在裡面,有多少人是犯這樣的案件的?其實很多耶!所以你的範圍這麼廣,而且法律效果是什麼?法律效果是終身都不能參選,主席,這個才是我要講的。
  • 主席
    這個我知道,你一直在講這個,所以我們有列入。
  • 邱委員顯智
    所以我把它這兩個拿掉,但是我後面用刑度來區分,比如說被判三年以上,我們就規定要限制多久;被判十年以上要限制多久,這樣比較合理啦!
  • 主席
    你寫的不是這個,不過因為它寫這個樣子,的確……
  • 邱委員顯智
    我的是第七款。
  • 主席
    我們不是在說第七款,我們現在在討論第六款。
  • 邱委員顯智
    它的範圍實在是太廣了。
  • 主席
    我在講第六款,我們現在還在第六款。
  • 邱委員顯智
    我知道,所以我才講它的第六款太廣了。
  • 主席
    這樣好不好?時代力量版本的第六款包括政治獻金、財產申報、政府採購法都算在裡頭,我想這個也很廣,就像機關槍掃射,我這樣講……
  • 邱委員顯智
    主席,我剛剛就是這樣講,我剛剛提到的是國家法益部分,你看起來像是我增加了一些條文,但因為這個是侵害臺灣共同體的,其實真正去做間諜、去販賣的沒幾個人,但是後面這個就嚴重了,這有可能就像王美惠委員主張的誤入歧途或者是把帳戶交給別人的年輕人,一搞就變成這樣……
  • 主席
    你看還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部分,這個是什麼我也不知道。萬一不小心申報錯誤,也不能參選嗎?
  • 邱委員顯智
    不是,我羅列的都是更嚴重的狀況啦!
  • 主席
    這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我也覺得太廣了。
  • 邱委員顯智
    範圍太廣也可以討論啊!我的主要就是第七款,用刑度區分。
  • 主席
    第七款還沒有討論到,我們現在討論到第六款,我們一款一款來。第六款的部分,我想王委員跟張宏陸委員都一直有提到這一點,我一直在縮小範圍,毒品防制大家應該都比較沒什麼意見,這個部分也沒有人提出來。
  • 王委員美惠
    沒有意見。
  • 邱委員顯智
    我有意見。
  • 主席
    你有意見嗎?你對毒品防制有意見?
  • 邱委員顯智
    我當然有意見啊!我剛才不是跟你講了嗎?
  • 王委員美惠
    毒品耶!
  • 邱委員顯智
    我剛才不是跟你講說,你不能夠用這種一網打盡式的規定,而是要……
  • 主席
    不是啊!它毒品的範圍已經縮得很小耶!
  • 邱委員顯智
    但是我的……
  • 王委員美惠
    毒品……
  • 邱委員顯智
    不是!你聽我講,我的主張就是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主席
    它縮得很小,你有瞭解過、問過他們嗎?你說明一下。
  • 邱委員顯智
    我問過他們啊!
  • 主席
    毒品已經縮得很小了吧!就是……
  • 邱委員顯智
    他們的版本跟我的版本會在重刑的……
  • 主席
    你的立法方式不一樣啦!
  • 邱委員顯智
    我的立法方式不一樣啊!
  • 主席
    應該是這樣,我已經說了,你立法的方式不一樣,對於你有意見的部分,我們另外再討論。現在我們先就這個部分進入討論,因為整體的立法精神是這樣,我們就按這樣來討論,這樣比較容易、明確,到時候執行的人也比較容易執行,所以我們一樣一樣來討論。
    毒品防制的部分,我也跟內政部討論過,這個部分你們已經限縮到製造和什麼?
  • 吳次長容輝
    製造、販賣、運輸。
  • 主席
    製造、販賣,還有運輸是不是?吸食沒有算在裡頭,對不對?所以已經很鬆了。
  • 邱委員顯智
    它的製、販、運都可以在我後面的第七款處理啦!但是它……
  • 主席
    沒有啦!我們以它的為準啦!不然……
  • 王委員美惠
    應該是要更嚴格啦!
  • 邱委員顯智
    對!更嚴格沒有問題。
  • 王委員美惠
    吸食毒品那個真的要更嚴格啦!
  • 邱委員顯智
    但是不應該嚴格的,也不應該更嚴格,你要區分啦!
  • 主席
    好,沒關係,邱委員,這樣子好不好?立法的體制就以內政部提出的原則來修,你要增加的就多列一款,我也會再討論,先按照內政部的,不然這樣會很亂,因為整個立法精神不同,你是這樣分,他們是這樣分,好嗎?邱委員,我們按照這種體例修法比較好,因為內政部是這樣一條一條、一款一款修,等一下你的部分可以寫在下面,我們可以另外來討論,我沒有反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我也問過了,包含製造、販賣還有運輸,這也都是重罪了嘛!司法院也是嘛,這樣也都算重罪了,所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家應該比較沒意見,你有意見嗎?
  • 邱委員顯智
    它的製、販、運都可以在我的版本裡面討論,但是……
  • 主席
    沒有,現在是以他們的版本來討論,我們一直都是以他們的版本,你要另外寫別的,我再讓你寫進來討論。
  • 邱委員顯智
    它的第一個是說……
  • 主席
    製造、販賣、運輸,還有很嚴重的嗎?
  • 邱委員顯智
    製、販、運是第四條而已喔!它後面還有第九條、第十二條。
  • 主席
    好,一樣一樣來,我再縮短來討論,第四條到第九條,哪一條是你覺得比較不能寫進來的?我們具體討論、聚焦來看,哪一條不能寫進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家拿出來看一下,行政院版本是第四條到第九條,你覺得哪一條不適合寫進來?我們具體討論。
  • 邱委員顯智
    因為它後面……
  • 主席
    第幾條?你把院版的全部刪掉?我們用院版來討論,第四條到第九條你哪一條不同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是什麼?
  • 邱委員顯智
    不是啦!
  • 主席
    請大家看一下,製造是哪一條?
  • 邱委員顯智
    製造是第四條啊!
  • 主席
    我一樣一樣問,第四條你覺得要刪掉嗎?
  • 邱委員顯智
    我就跟你講說第四條製販運的部分都可以包含在我用刑度去區分,因為我的體系跟他不一樣啊!
  • 主席
    不是,其實我不用來幫內政部辯護,但因為我們修了那麼久,我已經知道他們的想法,就是我們剛才就是黑金槍毒還有組織犯罪這些,這是最開始的原則,所以我們已經照這個原則來修已經修到第六款了,我們就按照這個原則修,你覺得哪一條……
  • 邱委員顯智
    主席,不是啦!
  • 主席
    你這也可以解讀的……
  • 邱委員顯智
    你聽我說……
  • 主席
    你剛才一開始不是說黑金槍毒也是一樣不行……
  • 邱委員顯智
    黑金槍毒,我主張的是說如果是妨礙國家法益的,你就可以把它放到終身不得參選嘛,對不對?
  • 主席
    所以你覺得黑金槍毒這個去掉就對了?不要講黑金槍毒,因為前面講過,這條可以刪除毒品的部分嗎?
  • 邱委員顯智
    主席,它現在這個法益效果是什麼?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跟洗錢防制法,就像王美惠條剛才講的法益效果是什麼?
  • 主席
    所以我們一條一條討論啊!
  • 王委員美惠
    沒有啦!召委,要講清楚啦,不要一直說我講洗錢防制法,我是說有的小孩去找工作,他的存款簿拿給老闆,而洗錢是要判死刑的,那是指詐騙集團,不要搞混了,我是支持洗錢要處以重罪。
  • 主席
    我知道、我知道。
  • 王委員美惠
    不要弄亂了,拜託一下。
  • 主席
    你的意思是說,有的是判多重嘛!我現在一條一條問你……
  • 邱委員顯智
    我是用刑度。
  • 主席
    第四條是販賣嗎?第四條是製造?
  • 呂司長清源
    報告主席……
  • 邱委員顯智
    等一下,我講一下。我反對……
  • 主席
    反對把第四條製造、運輸列進來嗎?
  • 邱委員顯智
    不是,你聽我講,我反對他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跟所謂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這種跟妨礙國家法益無關,對不對?然後他把它放進來,法律效果叫做終身不得參選。
  • 主席
    不是,你是對國家法益有意見,你現在在寫進來,我也同意我們再審,我現在很明白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四條製造、運輸、販賣等等,你覺得是不要放進來嗎?如果你覺得不要放進來,我們大家也可以一起來討論。
    第四條是製造,你是因為侵害法益?
  • 邱委員顯智
    對,我放進來了,放在第七款。
  • 主席
    我們從剛修正到現在都是按照條文,例如國家安全法、組織犯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等,或是什麼等等條文。好,沒關係,我也尊重你,因為你很認真在審,我剛才說到11點,我們先講到這裡。
  • 邱委員顯智
    你說11點,怎麼辦?你要讓我講1分鐘。
  • 主席
    好,讓你講1分鐘,我覺得今天還不會有答案。
  • 王委員美惠
    講1分鐘要講清楚啦!說什麼我支持……
  • 邱委員顯智
    不是,誤會、誤會……
  • 王委員美惠
    把話說清楚!
  • 邱委員顯智
    好,大姊,我講清楚。
  • 王委員美惠
    我是很反對詐騙集團非常惡質的詐騙手法。
  • 邱委員顯智
    當然。
    以國家法益的角度,我所包含的範圍會比它廣,但是我有個層次上的區分,我反對他第六款放入毒品危害防制條……
  • 主席
    沒關係,第六款我們等一下……
  • 邱委員顯智
    為什麼?因為這樣的法律效果會終生不得參選。
  • 主席
    我知道、我知道。
  • 邱委員顯智
    我另外比他更寬的是什麼?連三年以上都把它擺上去,雖然我的提案不是三年以上……
  • 主席
    沒關係,因為今天大家有很多想法,我們今天就審查第二十六條的第五款,第六款還可以下次再討論,因為我排了好多天,沒有關係,我們都會很認真,我現在先就我們今天審的做一個小結,小結以後請內政部辛苦一點回去把我們今天已經決定的有共識的部分寫……
  • 呂司長清源
    主席,我提出一個建議,如果涉及到有罪判決確定跟判刑確定這件事的話,是不是就可以不要再重複討論,因為已經重複討論很多遍。
  • 主席
    我知道這個不再討論,到最後決定怎麼樣就好了。
  • 呂司長清源
    第二個我要說明的是因為裡面有很多條文,我們在整理的時候都跟這個有關,如果都跟這個有關,坦白講,這很難整理,實在是沒有辦法整理,因為……
  • 主席
    現在我先做個結語,你有意見再來講,沒關係,我會讓你們很輕鬆,因為你們真的做好多功課了,我不會讓你們那麼辛苦,我把從剛開始審到現在的部分大概唸一下,我們真的很辛苦,大家都很認真,大家都有互相考慮。我們從第十四條開始來講,我大概做個小結,所以那個你就不用再整理了,因為那只是價值判斷的問題,大家來做價值判斷就好了。我們從第十四條開始的嘛,第十四條就是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十五條則是不予修正,大家看一下,就是20歲的那個部分,第十五條是維持現行條文,就是四個月的部分,如果總統的部分要修,我們也來支持啦,這樣讓你們比較方便,將來中選會製成選舉人名冊後,內政部會比較輕鬆啦,我們大家要記得這一點。
    然後第十八條是不予修正,因為吳玉琴提的版本跟你們相比,你們的範圍其實更寬。
    第二十條也沒有問題,就是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至於原住民秘密投票的部分,請你們想辦法去解決,這個大家也講過了。
    接著就是第二十六條,從第一款開始。我先做大的總結,因為我們只討論到第五款,也就是第一、二、三、四、五款,大總結的部分,剛剛司長的說法是有道理的,什麼有罪判決、無罪判決的部分,這個我們不再討論,但到時候黨團要去協商到底要用哪一個嘛,因為這是價值判斷問題,你們就不用再寫一些理由了,你們已經寫很多字了,我們也看到了,這個確實很辛苦,就不用再幫我們解釋這個。今天通過的部分,你們就不用再解釋了,這代表這麼多人討論了這麼久,已經有共識,你們就不用重複寫了。我等一下會講說要寫什麼,應該沒有要寫很多字啦,說真的。
    所以大的部分,就是有罪判決跟那個,這部分我們下次還會繼續討論爭點,如果沒有共識,那就交給黨團協商去處理,這個是最大的第一個爭點。事實上,這只是涉及到緩刑跟免刑能不能選的問題,這是第一個最大的爭點。第一款就是內亂、外患罪;第二款是貪污罪,這些都是只有在細節,也就是後面那幾個字的差別啦,這個大家應該有共識。第三款的部分有幾點,第一,賴品妤委員提的是農會、漁會法,這個因為你們也寫過,所以也不用再寫了,這個就變成我們要去討論這部分到底要不要列進來,賴品妤委員也在這裡,這個就沒有問題。然後陳玉珍提出來的部分,你們已經同意按照修正動議、按照你們講的修正通過,把「曾」這個字按照你們的意思予以刪除,將贅字刪除,這個也沒問題。以上是第三款的部分。
    接著是第四款,也就是國安法的部分,大家剛剛討論將按照邱顯智委員所提國安法第幾條的文字去修正,這個部分因為剛剛沒有聚焦,所以第幾條你們可能要寫一下,喔,已經寫了,你們把建議修正寫在這裡了,就是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增加這些文字,這裡面也是尊重,跟前面的條文一樣,就是增加這些文字「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剛剛第一款至第三款的部分,等一下就再請科長將文字寫過來,第四款就是這樣修正,我就不再講其他的那些文字,因為那幾個字反正就是大家整體做出一個最後的判斷而已。
    然後是第五款,就是組織犯罪條例的部分,這個就是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但通過後我一直在講的那幾個字,就另外做討論,大家都知道。
  • 邱委員顯智
    等一下,行政院的版本跟我的不一樣,它是有罪判決確定,我的是……
  • 主席
    那個就是最大的原則嘛。
  • 邱委員顯智
    但你宣布按照政院的版本通過,我嚇一大跳。
  • 主席
    我的意思是說,照那個大原則,條文部分到最後再全部做修改嘛,如果不修改的話就全部都沒有了,我這樣講沒錯吧?我們就不需要一直爭論,你看司長也說不要再討論這件事情了。
  • 邱委員顯智
    假意通過啦。
  • 主席
    就是共識啦,我們初步的共識,我一直在縮小大家的歧異範圍嘛,這樣可以吧?就像你說國安法的規定,如果堅持的話,那一條也不能通過啊,因為有罪判決的部分也沒有確定,但是我把你的建議先寫進來嘛,對不對?這樣可以吧?這樣比較沒有爭議,也不要讓內政部做好多次工,一直重複寫這些東西,已經講很多次了嘛,我們在縮小範圍了。
    然後第六款就沒有,因為第六款就是針對那個,你們也不用再寫了,內政部今天只要針對我們初步同意的共識先把它改起來,包括國安法、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部分,這些你們先改給我們看,然後還有前面那個什麼但書,原住民的部分你們先把條文改給我們看,我們下次就可以從這個基礎上繼續往下審,好嗎?
  • 王委員美惠
    主席,可不可以給我1分鐘的時間?
  • 主席
    我先講完,第六款還有一個原住民的部分,你們先把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中原住民、議長賄選、國安法的部分,先寫給我們看,這樣可以嗎?這樣我們下次討論時就可以聚焦在這個基礎上,不用再重來。洗錢的部分,下次再繼續做討論。
  • 王委員美惠
    主席,本席要在此澄清一件事情,因為今天大家在討論問題時,是希望整個法案的修正能夠更加嚴謹,所以我要跟邱顯智委員說句抱歉,你不能說王美惠對洗錢有意見,我並不是有意見,關於黑金、槍械、洗錢等行為,我是百分之百支持採嚴謹的規定,甚至主張應該訂定更嚴格的規範。我剛剛在說的是,有些孩子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去上班、把存摺交給別人,我強調的是這一點,其他我都沒有意見。
  • 主席
    理解、理解。
  • 王委員美惠
    我擔心會遭人扭曲事實。
  • 主席
    我幫你說明一下。
  • 王委員美惠
    謝謝。
  • 主席
    我們在審議這個法案的過程中,王美惠委員所提出的洗錢防制是因為有一些年輕人的情況特殊,的確,剛剛法務部也有提到嘛。
  • 邱委員顯智
    對,會卡到這些案件。
  • 主席
    如果是剛好被騙的,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形,也就是說,我們在制定法律之後,執行時如果遇到困難時,在立法上要怎麼樣考慮這樣的情形,他並不是說他支持洗錢,這一點一定要給予澄清,這其實就像剛剛邱顯智委員也不是說他支持毒品,我也是要講清楚。
  • 邱委員顯智
    對,因為我的都會包含在內。
  • 主席
    大家都是在講立法例裡頭,我們現在很憂心的部分,也是幫你們講清楚,以後行政部門在執行時會比較方便,比如四個月、六個月的部分我們討論這麼久,就是希望你們以後執行時造冊該怎麼樣做會比較方便、比較容易嘛,以免造成大家在執行上的困難。又比如說原住民的部分也是啊,你們也要去討論原住民的槍砲、彈藥問題,我們也遵照委員的意見,但你們怎麼樣去做。這是針對你們以後執行上的部分,我們都還是會兼顧你們執行上的困擾,這樣可以嗎?我幫你說明得很清楚了。
    針對原住民的部分,鄭委員天財提了一個修正動議,就是照你們的建議去修改的。我們今天就先審查到第二十六條的第五款,第六款還沒有開始,第六款下次再繼續討論,因為這裡面還涉及到毒品、洗錢等問題,都需要再做討論,可以這樣子嗎?好,那今天就進行到這裡,星期三再繼續進行討論。
  • 邱委員顯智
    要結束了嗎?不讓大家再講一下?
  • 主席
    對,你們也不用再寫東西了,因為你們已經寫很多了,我們知道,其實這些意見已經寫過就多次了,大家都知道,這部分其實是去做價值判斷的,好不好?那今天就先開到這裡。
    (協商結束)
  • 主席
    請議事人員宣讀鄭委員天財等所提新增修正動議7。
  •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修正動議
  • 主席
    謝謝,大家很辛苦,也很認真的討論,不管是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我宣告一下,內政部次長及司長這邊就不用再寫什麼東西了,因為你們已經寫得很清楚了,剛剛那本小本的請大家保存一下,下一次我們會從那一本繼續討論。然後針對今天的討論,我剛剛已經做了很多的小結了,有討論過的、有共識的部分就是那些,剩下幾點比較沒共識的部分,我們下一次就從暫行保留的第二十六條第六款開始繼續進行討論,好嗎?
    今天的會議就到此結束,本日會議休息,星期三繼續審查。謝謝各位,辛苦了!
    休息(11時13分)
User Info
陳玉珍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金門縣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