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星期五)10時4分 @ 本院議場 (主席:游院長錫堃)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星期五)10時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副秘書長 高明秋
  • 高副秘書長明秋
    報告院會,出席委員43人,已足法定人數。
  • 主席
    現在開會。
    先處理朝野協商黨團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2年4月12日(星期三)下午4時
    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請各黨團於4月19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將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逾時不再收案。
    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後,交各該委員會整理付印相關提案後,於4月21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提供各黨團及相關行政部門參考,請行政部門先行向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落實溝通,以利4月26日(星期三)進行密集協商。
    三、各黨團同意4月25日(星期二)上午邀請瓜地馬拉共和國總統賈麥岱閣下(Excmo. Sr. Dr. Alejandro Eduardo Giammattei Falla〉於本院議場發表演講,請本院委員踴躍參加;當日上午除進行議程所列事項外,相關國賓演講儀程作業事宜,授權秘書長依規定辦理;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主 持 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曾銘宗謝衣鳯   林思銘(代) 游毓蘭   邱臣遠
    張其祿(代) 賴香伶   陳椒華   邱顯智(代)
    王婉諭
  • 主席
    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12年4月12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請各黨團於4月19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將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逾時不再收案。
    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後,交各該委員會整理付印相關提案後,於4月21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提供各黨團及相關行政部門參考,請行政部門先行向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落實溝通,以利4月26日(星期三)進行密集協商。
    三、各黨團同意4月25日(星期二)上午邀請瓜地馬拉共和國總統賈麥岱閣下(Excmo. Sr. Dr. Alejandro Eduardo Giammattei Falla〉於本院議場發表演講,請本院委員踴躍參加;當日上午除進行議程所列事項外,相關國賓演講儀程作業事宜,授權秘書長依規定辦理;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 主席
    報告院會,針對第7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7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 項目
    二、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本院委員賴品妤等37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本院委員賴品妤等36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本院委員賴品妤等3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本院委員賴品妤等35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本院委員賴品妤等38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4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5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一、本院委員吳欣盈等31人擬具「中央銀行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二、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廢止「印花稅法」,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三、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四、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十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一、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二、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四、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五、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民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六、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七、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八、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十九、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一、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二、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三、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四、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五、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六、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七、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八、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三十九、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項目
    四十、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一、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二、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昆澤等33人擬具「公路法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四、本院委員李昆澤等3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五、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六、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七、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核子損害賠償法刪除第三十五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八、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四十九、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行政罰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一、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2人擬具「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二、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2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三、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四、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二百零六條之一及第二百零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七、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五十九、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三、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四、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五、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六、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七、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八、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優生保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六十九、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廢止「訓政結束程序法」,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一、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二、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三、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民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四、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七、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八、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七十九、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一、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三、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四、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五、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六、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七、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八、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八十九、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一、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五、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六、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七、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八、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九十九、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主席
    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項目
    一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項目
    一一一、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二、本院委員張廖萬堅擬撤回前提之「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擬撤回前提之「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四、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五、行政院函請審議「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六、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八、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一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等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一)「電業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及第七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天然氣事業法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石油管理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水利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二)「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三)「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商港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郵政法第四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四)「醫療法增訂第一百零五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及第八十條之二條文草案」、「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五)「銀行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七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八條文草案」、「證券交易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六)「太空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主席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二)「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其餘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提議,將「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其餘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
  • 項目
    一二二、行政院函請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修正案」(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部分)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逕付二讀,與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併案討論。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三、行政院函請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修正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部分)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逕付二讀,與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併案討論。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四、法務部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暨臺灣高等檢察署擴遷建辦公廳舍中長程個案計畫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五、法務部函,為修正「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六、(密)法務部函送「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關於法務及司法領域之交流與合作備忘錄」中、日文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七、(密)法務部函送「駐韓國台北代表部與駐臺北韓國代表部司法相互合作瞭解備忘錄」英文約本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八、司法院函送本院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制定資恐防制法之附帶決議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二九、司法院函送「111年司法院所屬機關通訊監察業務統計年報」,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司法院函,為修正「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一、司法院函,為修正「行政訴訟閱卷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二、司法院函,為修正「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務之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三、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四、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五、內政部函送本院制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通過附帶決議之研處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財政、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五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六、內政部函送本院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1項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主席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三七、內政部函送研訂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三九、財政部函送本院制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通過附帶決議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財政、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五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財政部函送「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一、財政部函,為修正「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二、財政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三、財政部函,為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四、審計部函送「審計部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有關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條文及部分附表等4項法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條文勘誤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三條文及第十三條之二附表一、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四九、行政院函,為恢復實施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以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等為限,並自112年3月25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行政院函,為修正「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一、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主席
    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五二、行政院函,為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三、行政院函,為「災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四、行政院函,為「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名稱修正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五、行政院、考試院函送「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六、國防部函,為修正「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七、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制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通過附帶決議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財政、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五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附表六,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四、勞動部函,為修正「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審查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六五、勞動部函送「限制人力仲介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席
    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六九、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主席
    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七一、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主席
    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七二、交通部函,為廢止「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及「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三、交通部函,為修正「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四、交通部函,為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五、交通部函送「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六、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七八、教育部函,為修正「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主席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七九、經濟部函送本院制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通過附帶決議之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財政、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五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經濟部函,為修正「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嬰兒床商品標示基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二、經濟部函,為修正「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三、經濟部函,為「嬰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名稱修正為「嬰幼兒學步車商品標示基準」,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四、經濟部函,為修正「文具商品標示基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五、經濟部函,為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六、經濟部函,為修正「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八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應保存資料之項目方式及期間」,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八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寒害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阿根廷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九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烏拉圭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九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法國科多爾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九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九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九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九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九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 項目
    一九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水產動物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一九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條文及「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項目
    二○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本院制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通過附帶決議之研處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財政、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五委員會。
  • 主席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內政、財政、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五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內政、財政、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五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第二○四案至第四八三案請依序宣讀,其中除第四七四案另行處理外,第二一九案、第二二四案至第二二八案、第二三二案、第二三七案、第二三九案至第二四一案、第二五五案、第二五六案、第二六○案、第二六二案至第二六六案、第二七一案至第二七三案、第二八二案至第二九五案、第三○二案至第三○四案、第三○九案、第三一三案、第三一五案、第三一七案、第三一八案、第三二○案、第三二七案、第三五二案、第三七五案、第三八六案、第四三二案、第四三三案、第四四九案、第四六○案至第四六二案、第四七七案、第四八○案至第四八三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二○六案、第二一二案、第二一五案、第二一九案、第二二六案至第二二八案、第二三一案、第二三三案、第二八四案、第二八七案、第二九一案、第二九二案、第二九五案、第四三二案、第四三三案、第四五四案、第四八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二四六案、第二五七案、第三九八案、第四○八案、第四一○案、第四一二案、第四一五案、第四二三案、第四三七案、第四三八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二三四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宣讀後,以上提案除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外,其他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 項目
    二○四、海洋委員會函送111年「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五、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所轄各分署耐震補強工程」111年度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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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南沙太平島港側浚深及碼頭整修工程計畫」111年下半年度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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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海洋委員會函送111年下半年「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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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海洋委員會函送111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及「對縣市政府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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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海洋委員會函送111年第4季廣告政策文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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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海洋委員會函送「向海致敬」政策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2年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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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海洋委員會函送海洋保育署「海岸清潔維護具體成效與各項執行進度」112年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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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海洋委員會函送「UH-60機艦組合演練情形」112年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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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三、內政部函送111年度研發替代役役男人數及112年核配員額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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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四、內政部函送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111年10月至12月承接委製節目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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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五、內政部函送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搭配巡防救難艦之機艦組合作業111年7至12月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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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六、內政部函送警政署111年下半年辦理「中央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派遣安全警衛」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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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七、內政部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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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八、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11年第4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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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九、內政部函送111年第4季社會住宅推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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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內政部函送111年度截至第4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對縣市政府補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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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一、內政部函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及各直轄市、縣(市)推動國土計畫112年3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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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1年度第3季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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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1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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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四、大陸委員會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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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五、大陸委員會函送111年度第4季「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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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六、大陸委員會函送111年12月「兩岸協議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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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七、大陸委員會函送112年1月「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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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八、大陸委員會函送「香港特殊地位檢討」暨「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執行情形」112年1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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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九、客家委員會函送「111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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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客家委員會函送「111年度第4季補助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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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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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111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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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三、行政院函送「行政院(院本部)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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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四、經濟部函送「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111年第6次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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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五、經濟部函送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111年度第4季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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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六、經濟部函送「亞灣5G AIoT創新科技應用綱要計畫」等3項計畫111年第4季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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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七、經濟部函送工業局111年第4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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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八、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11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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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九、經濟部函送111年度截至第4季「經濟部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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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經濟部函送中小企業處111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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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一、經濟部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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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二、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推動循環經濟辦理雲林所屬養豬場改建為農業循環豬場」111年第4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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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三、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預算執行檢討」111年第4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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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四、經濟部函送中油公司「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111年第4季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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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五、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公務預算111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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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六、經濟部函送協助中小企業因應淨零碳排趨勢111年1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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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七、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加強推動雲林縣農業循環經濟以提升整體研發能量與地方發展方案」111年1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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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八、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土地糾紛及求償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之案件處理進度」112年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二四九、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1年1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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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2年1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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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11年第4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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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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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輔導協助廠商前往亞灣區投資5G AIoT產業112年1月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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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申請農民退休儲金人數111年第4季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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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二五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1年度第4季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二五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12年3月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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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1年度第4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情形說明」及「111年度第4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執行情形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五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六○、國防部函送111年第4季經管國有土地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計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六一、國防部函送111年度第4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六二、國防部函送111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六三、外交部函送111年度截至第4季止「外交部主管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六四、外交部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六五、僑務委員會函送「僑務委員會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六六、僑務委員會函送111年度「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項目
    二六七、財政部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六八、財政部函送111年度第4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六九、財政部函送公股銀行紓困案件數、產業別及金額111年第4季統計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七○、財政部函送截至111年12月公股銀行紓困貸款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七一、財政部函送公股金融機構進用香港金融人才去識別化資料111年12月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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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二、財政部函送「臺美基礎建設計畫融資」及「離岸風電融資項目」去識別化資料截至111年12月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七三、財政部函送國有財產署捐贈、出租、讓售移轉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之土地使用進度112年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七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全球人壽承受國華人壽案相關補助款運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七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修正後111年第1季及第2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七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科技最新發展與政策111年下半年度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七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推動金融科技發展相關法規調適111年下半年度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七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1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七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1年度截至第4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八一、中央銀行函送111年度之「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 項目
    二八二、文化部函送111年1月至12月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三、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5G內容力技術力跨域創新生態系計畫」111年第4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四、文化部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五、文化部函送112年1月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六、教育部函送「臺北科學藝術園區整體發展計畫執行進度」111年度下半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七、教育部函送111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八、教育部函送111年度第4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八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11年第4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1年第4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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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1年第4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廣告之執行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111年度接受外界捐贈支用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11年第4季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1年第4季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項目
    二九六、交通部函送111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二九七、交通部函送111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二九八、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1年12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二九九、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2年1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2年2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一、交通部函送鐵道局代辦臺鐵新建工程執行情形111年1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1年第4季媒體廣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1年第4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四、數位發展部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11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六、衛生福利部函送「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111年第3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七、衛生福利部函送111年第4季執行政策傳播說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八、衛生福利部函送111年度截至第4季止「公務預算補(捐)助情形季報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季報表」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九、衛生福利部函送高端疫苗取得世界衛生組織或歐美等國際認證進度截至111年1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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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勞動部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11年度截至第4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項目
    三一三、法務部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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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四、法務部函送111年第4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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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五、監察院秘書長函送111年度第4季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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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六、考試院秘書長函送「考試院111年度出國考察行程詳細內容及成效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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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七、考試院秘書長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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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八、司法院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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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九、司法院函送111年度截至第4季止之「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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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總統府函送111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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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0項督促亞太電信有效改善營運虧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二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1項列車晚點賠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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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3項督促亞太電信營運虧損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二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5項加強危險攻擊緊急應變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二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8項鐵路跨河橋梁基礎裸露補強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二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9項電梯及電扶梯安全品質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二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1項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二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2項檢討工程督導及查核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二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8項拓增財源改善收支平衡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29項提高餐旅服務收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0項研議旅客保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31項妥擬行銷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4項妥擬因應行銷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三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49項依據合理證據覈實編列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62項「強化平交道相關系統之安全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三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5項花蓮港13-16號碼頭水陸遊憩觀光廊帶招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6項改善船舶減速成效之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三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7項花蓮港郵輪旅遊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三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8項花蓮港觀光遊憩區招商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9項重視港區治安及救護災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12項職員育嬰工時規劃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公司決議第22項辦理「港區水下無人載具及擴充設備應用研究服務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5項承租民用航空局土地之租金費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四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7項改善用人費用福利費預算刪減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9項機場評比下滑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四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15項入境分流及嚴密清消等防疫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四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2項返鄉防疫準備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四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29項檢討調降土地租金費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7項整體財務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8項研議在機場園區重大建設期間免繳租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公司決議第39項妥適規劃短中長期財務調度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2項「其他營業成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五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3項改善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4項「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外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五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5項「行銷推廣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6項提升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五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7項重新評估轉投資臺灣行動支付公司投資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五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8項提升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12項徹查「嘉義郵局所轄嘉義市文化路134號(前棟)建物公開徵租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13項推廣嘉義郵務歷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16項擬定循環包裝推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17項房地產投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六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18項研議留才策略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19項營運績效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六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20項電動機車導入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21項提升現有i郵箱使用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六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25項落實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六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27項停止出租嘉義市文化路郵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28項「業務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29項「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32項「行銷推廣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34項改善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七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3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37項購入臺中富信飯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七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38項電動機車導入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40項臺中嶺東郵局大樓經營模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七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43項保險商品行銷推廣與服務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七九、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44項改善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46項加強內部控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一、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47項拓展壽險商品增裕保險收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二、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50項保險商品行銷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三、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51項改善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八四、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52項加強i郵箱設置前評估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五、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54項檢討i郵箱設置前之市場需求評估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八六、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55項調查「嘉義郵局所轄嘉義市文化路134號(前棟)建物公開徵租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七、交通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公司決議第56項檢討加強評估i郵箱設置位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 項目
    三八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前後年度會計科目變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三八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定期召開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三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召開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三九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水果外銷拓展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三九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完備農民退休基金會計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三九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民退休基金會計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三九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維護農田水利事業人員福利津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三九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制定農民退休基金會計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三九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內捕獲海龜相關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三九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招商推廣及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三九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平地造林計畫獎勵期滿後加速制定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三九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發展基金檢討基金功能與存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發展基金檢討維持基金存續之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發展基金檢討維持基金功能與存續之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發展基金檢討維持基金存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現有資產出租方案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發展基金檢討基金收入來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民退休基金投資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推動開源節流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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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建立績效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我國稻米產業政策之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平地農路改善(含農地重劃區)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監督管理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之經營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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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占用處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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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實施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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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糧收購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漁業公務船汰建中長程計畫」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全盤檢視農業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業保險涵蓋範圍及覆蓋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各產業之農業保險覆蓋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鼓勵農民投保政策之推廣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銀合歡等入侵植物移除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增進國內動物飼糧自給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增加國內農副產物之利用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畜牧產業缺工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因應氣候變遷相關工作精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阿里山林業鐵路營運預算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 項目
    四二五、勞動部函送「111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辦理『111年度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二六、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二)第2目第1節「推動觀光升級」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二七、數位發展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三)「政府基層機關資安主動防禦計畫」預算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二八、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國防支出」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二九、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第3目項下「訓練綜合作業」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三○、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新式港勤拖船購置」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三一、國防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憲兵指揮部第8目第4節項下「國軍衛生部隊衛勤裝備整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三二、外交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七)至(三十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三三、外交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四)至(三十九)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三四、外交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至(四十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三五、外交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六)至(五十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三六、外交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二)至(五十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三七、外交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十四)、(八十五)、(一二二)及(一二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三八、經濟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能源局「能源科技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三九、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第5目「道路交通安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第7目第1節「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四一、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一)第7目第2節「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四二、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九)第5目「道路交通安全」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四三、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三十一)第2目「空運管理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四四、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一)「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四五、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五)第3目「運輸研究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四六、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二)第2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四七、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二)第2目「觀光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四八、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三)第3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四九、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第3目第1節「健全政府數位服務基礎環境及人力培力」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五○、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三)第2目項下「通報應變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五一、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二)第2目項下「綜合規劃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五二、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五)第2目項下「稽核檢查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五三、數位發展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六)第2目項下「法規及國際合作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五四、總統府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至(四)、(十一)及(十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五五、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五六、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二)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項下預算凍結1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五七、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四)第5目「國會圖書業務」預算凍結4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五八、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三十)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五九、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三十一)第1目項下「資訊管理業務」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外旅費」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六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六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預算凍結1%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六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六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六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六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六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六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六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九)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七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七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七三、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決議第19項「國有財產業務」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更正本);並請同意撤回前送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前送之書面報告同意撤回。
  • 項目
    四七四、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決議第20項「國有財產業務」預算凍結2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七五、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決議第26項「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七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七七、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七八、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七九、內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第2目「文物研究與展覽」預算凍結2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八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第3目「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八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第4目「文物安全、管理與修護」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項目
    四八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第5目「新故宮計畫」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報告事項第四七四案,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異議,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 主席
    現在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4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7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少數,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
  • 報告事項第474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

  •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上午11時10分09秒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54人出席 ,贊成3人 ,反對47人 ,棄權4人

  • 王婉諭;陳椒華;邱顯智 湯蕙禎;柯建銘;鄭運鵬;蔡培慧;李昆澤;邱泰源;洪申翰;何欣純;林宜瑾;陳培瑜;鍾佳濱;林靜儀;余天;劉建國;吳玉琴;郭國文;林岱樺;楊曜;陳秀寳;許智傑;賴品妤;黃秀芳;江永昌;蘇震清;黃世杰;陳靜敏;王定宇;林淑芬;陳歐珀;賴惠員;陳明文;陳亭妃;何志偉;劉世芳;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素月;王美惠;張宏陸;吳思瑤;高嘉瑜;范雲;沈發惠;吳秉叡;蘇巧慧;賴瑞隆;蘇治芬 鄭麗文;賴香伶;陳雪生;廖國棟Sufin‧Siluko
  • 主席
    報告院會,第四八四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 項目
    四八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第6目『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給付』凍結4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等5案,業已審查、處理完竣,其中第一案及第二案決定:「准予備查」,第三案至第五案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八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海洋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第2目『海巡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八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廢止104年4月15日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105年5月10日公告修正「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附件1,並自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生效等2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八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案等15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八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案等76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八九、本院教育及文化、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會銜函為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 項目
    四九○、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參加第10屆第7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名單。
    各黨團參加第10屆第7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名單如下:
    民主進步黨黨團:
    王美惠委員、陳秀寳委員、邱志偉委員、湯蕙禎委員。
    中國國民黨黨團:
    曾銘宗委員、謝衣鳯委員、李德維委員。
    台灣民眾黨黨團:
    吳欣盈委員。
    時代力量黨團:
    陳椒華委員。
  • 質詢事項

  •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 項目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取消荖葉之農業環境基本給付,造成荖葉農友相關權益減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二、行政院函送費委員鴻泰就北北基「松山─汐科─基隆」應成為共好生活圈,「臺鐵捷運化」車站,將「汐科站」規劃為「簡易站」,未能與車站附近經濟發展情況相符,造成民眾不便,應儘速檢討並提出改善方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民眾陳情占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經管水利地需負擔地價稅,建請不得將地價稅轉嫁予占用人,應返還占用人已繳納地價稅,並妥予檢討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將占用土地設有圍牆者申報地價10%費率,調整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致為申報地價5%費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四、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緩衝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勞動力回歸巿場之求職與就業挑戰,研議常態化辦理安心即時上工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靜敏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項目
    八、行政院函送游委員毓蘭就第10屆第7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林委員淑芬,鑒於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五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預計透過市地重劃及劃設再發展區方式解編工商路北側文高一、公一用地等五處公保地。查計畫範圍內五股變電所用地占地0.39公頃,現有設備暴露於露天環境中,不僅設備容易受外力破壞影響供電穩定性,也會影響市區景觀,與造成鄰近居民心理壓力。隨著時代進步,變電所逐步由屋外式、半屋內式與屋內式規劃,甚至於採取多功能休閒使用,縮小面積,規劃綠化廊帶,或提供居民便利生活與滿足商業機能設施。台電公司應利用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都市計畫階段,一併檢討五股變電所設置位置,研擬地下化方案、遷移方案或室內化方案,在滿足穩定供電與都市景觀創造雙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張廖委員萬堅,鑑於近期各縣市頻繁傳出公墓火災,例如今年228連假屏東消防局共接獲上百件的雜草火警,其中公墓火警就達86件,而清明時節將至公墓火災更可能隨之加劇,例如台中市太平、大里交界的第二公墓在3月4日上午傳出火警,動用超過十台以上消防車和二十幾位消防人員,所幸無人傷亡,但公墓旁有廠房鄰近,擔心火勢延燒到廠房造成更加嚴重的災情。綜上,公墓易雜草叢生,而每年清明時節則變成公墓火災高危險期,一旦公墓火燒勢必危及大面積的山坡地,但消防車至山上救災不易(例如消防水箱車在山路上容易重心不穩),爰此,建議內政部消防署每年對地方政府防災計畫考評增列「公墓防火帶」的項目,使地方政府有改善依據,以積極預防公墓火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 主席
    報告院會,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1時11分)
    繼續開會(11時23分)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現有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院會所做決定提出復議共1案,並請院會立即處理。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100案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114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案、第115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案等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 主席
    報告院會,如果各位沒有意見,復議案現在進行處理,針對本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一○○案,第一一四案、第——五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46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4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作以下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各案均照原作決定通過。
  • 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報告事項     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1)

  •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上午11時25分17秒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46人出席 ,贊成0人 ,反對46人 ,棄權0人

  • 湯蕙禎;柯建銘;鄭運鵬;蔡培慧;李昆澤;邱泰源;何欣純;林宜瑾;陳培瑜;鍾佳濱;林靜儀;余天;劉建國;吳玉琴;郭國文;林岱樺;楊曜;陳秀寳;許智傑;賴品妤;黃秀芳;江永昌;蘇震清;黃世杰;陳靜敏;王定宇;林淑芬;陳歐珀;賴惠員;陳明文;陳亭妃;何志偉;劉世芳;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素月;王美惠;張宏陸;吳思瑤;高嘉瑜;范雲;沈發惠;吳秉叡;蘇巧慧;賴瑞隆;蘇治芬
  • 主席
    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2案。
    先進行第一案,其中有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案為第一案及第二案,另外時代力量黨團也有相同提議,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案納入第一案及第二案,所以我們就一併處理,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兩黨黨團提議之內容。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討論事項擬請變更僅限列如下表2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院會議事日程,擬請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並增列「環境影響評估法」為第二案;其餘討論事項順序依序遞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第二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之內容。
  •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擬請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所提變更議程,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之內容。
  •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7)次會議,建請下列議案請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謝衣鳯
    院會112 4 14   
  • 主席
    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 討論事項

  • (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案、委員葉毓蘭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葉毓蘭等17人、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黃秀芳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許智傑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3人、民眾黨黨團、委員許智傑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8人、委員許智傑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22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案、委員葉毓蘭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葉毓蘭等17人、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黃秀芳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許智傑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3人、民眾黨黨團、委員許智傑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8人、委員許智傑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22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5、5、5、6、2、2、2、5、6、6、5、5、3、5、6、5、5、5、4、5、5、6、5、6、3、4、4、3、6、3、3、5、4、2、2、4、3、6、5、4、5、5、3、3、5、5、5、2、2、2、2、4、5、6、6、5、5、2、6、3、3、5、4、6、6、1、1、3、4會期第2、11、7、4、5、3、4、7、4、9、5、3、14、6、11、3、9、10、13、4、9、13、5、4、8、9、1、9、5、4、11、10、9、4、6、4、15、9、4、2、13、13、9、12、13、9、14、1、8、8、9、11、1、14、4、5、4、13、6、1、5、7、4、15、3、8、13、10、13、2次會議報告決定
    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11240290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委員葉毓蘭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葉毓蘭等17人、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委員趙正宇等16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委員葉毓蘭等 16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葉毓蘭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黃秀芳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許智傑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3人、民眾黨黨團、委員許智傑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8人、委員許智傑等19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22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以上計70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4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139號、111年5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069號、111年10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386號、111年3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280號、111年5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998號、111年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694號、111年5月4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498號、111年5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779號、111年6月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422號、111年11月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642號、110年10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874號、111年5月4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499號、111年6月7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440號、111年11月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593號、111年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692號、111年11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031號、110年5月5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432號、110年9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669號、110年11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614號、109年10月2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267號、109年12月2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588號、109年12月2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439號、111年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648號、111年12月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251號、110年4月7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779號、111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456號、110年5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875號、110年5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687號、111年5月4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500號、110年10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861號、109年12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208號、109年12月2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587號、111年3月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033號、111年11月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641號、111年3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477號、111年9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784號、110年5月5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428號、111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461號、111年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292號、110年12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00704155號、111年6月7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444號、111年5月4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501號、110年5月3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045號、110年6月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281號、111年5月4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519號、111年9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783號、111年3月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242號、109年12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578號、109年12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643號、110年1月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743號、110年3月2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860號、110年9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670號、111年9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746號、111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462號、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929號、111年11月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600號、111年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631號、111年6月7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433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099號、111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007號、110年4月7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778號、110年4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071號、111年3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680號、111年3月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020號、111年10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349號、111年11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032號、109年5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331號、109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624號、110年6月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282號、110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730號函。
  • 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 二、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案)、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0案審查報告

  • 壹、審查事項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7812號),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7872號),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一、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二、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三、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四、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六、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八、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九、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委員沈發惠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一、交通委員會於110年4月14日舉行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由邱召集委員臣遠擔任主席,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7案,其中7案(審查事項第二十至第二十二、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二及第六十七至第六十八案),經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等報告及回應,會議經詢答完畢後,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二、本會復於111年12月19、21及22日舉行第10屆第6會期本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除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3案(審查事項第一至第十九、第二十三至第三十、第三十三至第六十六、第六十九至第七十案)外,並併前開7案審查,共計70案,由劉召集委員世芳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經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等報告及回應,詢答完畢後,與會委員隨即進行逐條審查。經協商討論及溝通後,將全(70)案審查完竣。其中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含委員魯明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1案)、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及第九十二條條文,與委員魯明哲、游毓蘭等4人所提附帶決議1案,尚未能達成共識,經決議保留送院會協商。審查過程中,除交通部外,數位發展部、司法院、內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務部、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亦均派員列席。
    參、委員提案要旨(議案關係文書)
    一、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五十七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雖其後歷經多次修正,然其相關管理之精神與體例明顯有違國際潮流與交通管理之認知,其處罰條例之名稱易造成國人之誤解,且不符促進安全為目的,交通安全指導為主,處罰為輔之設計,是故應修正本條例名稱,以完善我國交通安全之法制體系。又鑑於現行交通違規問題嚴峻,造成國人死傷嚴重及社會經濟之重大損害,是故應強化相關交通管理之措施,尤其是國內外普遍實施之記點事項,固為強化用路人遵守交通法規,提升行車秩序及安全,應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因應國際潮流並完善道路交通管理之體系,修正法規名稱。(修正條例名稱)
    (二)修正記點規定為依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至六點,並延長違規記點累計期間以增加嚇阻,提升累計點數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新增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點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
    (三)配合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四項,增訂汽車記違規紀錄之除外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
    (四)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辦理歸責他人時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二)
    (五)修正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重新領牌期間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
    (六)增訂記點條款、記點點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以及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相關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
    二、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以正面表列方式列出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其標準係以嚴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為考量,卻未納入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兩項對於交通安全影響甚大之項目。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納入第七條之一得檢舉之違規項目,以策交通安全。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民眾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本條列舉共十六款得檢舉之違規態樣。
    (二)參酌立法理由,開放民眾檢舉係為補足警力不足,針對嚴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以正面表列之方式開放檢舉。惟開放之十六款中,並未納入對行人安全影響重大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及對交通安全影響重大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恐對交通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三)另觀察開放檢舉之項目,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開放檢舉,而對於交通安全危害更大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卻不開放檢舉,恐有本末倒置之虞,於促進交通安全上顯不合理。
    (四)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納入第七條之一得檢舉之違規項目,以策交通安全。
    三、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民眾檢舉違規限縮為四十六項,但人行道違規停車、車輛轉彎時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等多項嚴重違規均不能由民眾檢舉,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應修法改正,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
    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限縮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共計四十六項態樣,刪除原可由民眾檢舉之多項嚴重違規項目,加以警力有限,導致交通違規無法透過民眾向警方檢舉開單處罰遏阻,影響交通秩序與安全,應修法改正,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增列汽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及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二)增列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三)增列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站立乘客、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等項違規(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四)刪除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修正第一項第七款)。
    (五)增列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修正第一項第十三款)。
    (六)增列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停車(修正第一項第十四款)。
    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現行道路交通違規記點制度成效不彰,記點之警告區間應顯著加長,並依職業或普通駕駛人進行區分;不同違規行為亦有調整其罰則之必要。另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作為駕駛再教育之一環,應改向違規駕駛人收費,而非全然仰賴公路主管機關自費辦理。為強化道路交通違規記點制度之效果,提高汽車駕駛人及汽車所有人對安全駕駛之重視,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世界各國針對古董車概訂有特別管理機制,以鼓勵文化保存及記錄歷史,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並參考國外相關規定,認應開放古董車上路,朝建立古董車領用專用牌照方向規劃相關制度,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之規定。
    (一)世界各國針對古董車概訂有特別管理機制,以鼓勵文化保存及記錄歷史,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有關古董車得合法領牌行駛之規定。參考國外相關規定,應開放古董車上路,朝建立古董車領用專用牌照方向規劃相關制度,以利文化保存及古董車產業發展。
    (二)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之汽車,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扣繳註銷牌照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現行法規並無針對古董車違規上路之相關處罰規範,恐造成行車安全疑慮。為確保古董車掛牌政策鼓勵文化保存之精神及道路安全得以兼顧,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推動古董車掛牌具有鼓勵文化保存、記錄歷史以及帶動相關產業發展之益處,惟現行道交條例對於古董車違規上路尚無相關處罰機制,若貿然上路卻無管控機制,恐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權益。
    (二)經查,諸如英、美、日等國皆已對於古董車設立相關管理辦法,我國現行未針對古董車違規上路制定相關規範之道交條例實有調整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領用古董車牌照駕駛人未依規範上路之相關罰則。
    七、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世界各國針對古董車訂定有特別管理機制,以鼓勵文化保存及記錄歷史,以促進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但國內遲遲未有相關法規,以至於許多古董車無法開上路,基此,為開放國內古董車上路,並參考國外管理規定,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之規定。
    (一)國內有不少古董車收藏家,因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領取專屬牌照後就可以上路行駛之規定,始終不能合法上路。
    (二)由於世界各國針對古董車概訂有特別管理機制,以鼓勵文化保存及記錄歷史,促進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國內也應朝向建立古董車領用專用牌照方向規劃相關制度,研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限制行駛道路範圍等配套措施,爰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一項第六款,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之規定。
    (三)第二項配合第一項第六款之增訂,增列違反該款規定者,其領用之牌照應扣繳註銷。另作文字修正。
    八、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除研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行駛道路等配套措施外,並配合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註銷牌照之規定。此外,國際上均將「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關鍵因素,將嚴重超速之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又鑑於無照駕駛、惡意逼車之不當駕駛行為已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為加強駕駛人與車輛管理及避免不當駕駛行為,修正相關條文,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之汽車,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扣繳註銷牌照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增訂尾燈、煞車燈等燈光設備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修正無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處罰規定,包括提高罰鍰上限、五年內再犯以最高額處罰、再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及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車吊扣牌照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四)修正無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處罰規定,包括五年內再犯以最高額處罰、再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及吊扣牌照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五)將「無駕駛執照」之情形明定為包括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
    (六)提高危險駕駛之罰鍰上限,並修正嚴重超速之規定,將行車速度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四十公里,及將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範疇。(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增訂無照駕駛、惡意逼車、擋車、競速及競技等行為,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
    九、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車輛喇叭除有不同音量外,也包含不同頻率、音調等狀況,但喇叭功能為提醒用路人行車安全,若喇叭聲響無法達到其警示作用,甚至可能危害交通安全。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車輛喇叭規定仍有模糊空間,為符合實際執法實務,將車輛喇叭規定明確化,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車輛喇叭除有不同音量外,也包含不同頻率、音調等狀況,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各種喇叭應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而喇叭功能為提醒用路人行車安全,若喇叭聲調無法達到其警示作用時,又或影響其他用路人時,甚至可能會引發交通事故。
    (二)現行法規內,關於車輛喇叭其規定仍有模糊空間,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以影響行車安全為主,第五款則提及高音量喇叭及其他噪音物,唯現今喇叭除有高音調及高音量外,也包含不同頻率、聲音等狀況,故於第五款增訂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將車輛喇叭規定及罰則再明確,以符合實際執法實務。
    (三)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修正,並配合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增訂沒入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以符合執法實務。
    十、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考量車輛燈光設備表面塵土、髒污沉積過厚致遮蔽燈光情形,易造成相關車輛駕駛之危險,駕駛人應注意維護燈光設備之清潔,衡量燈光設備之功能性及必要性,另對發出不合規定音調喇叭影響安全安寧亦應處以罰責,以符交通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增規定尾燈、煞車燈等燈光設備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之罰責、現行第三款至第五款配合移列為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六款並增訂發出不合規定音調喇叭之罰責、第二項所引相關款次配合第一項予以修正,並配合第一項第六款,增訂沒入發出不合規定音調喇叭或噪音器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一、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擅自改裝高音量或不符規定音調之喇叭,除有礙國人居住安寧之外,更可能造成行駛中之駕駛人,因受其改裝高音量或不符規定音調之喇叭驚嚇造成行車意外,嚴重影響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處罰裝置高音量喇叭之罰鍰,並將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一併納入。
    十二、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近年民眾擅自改裝高音量或不符規定之喇叭,除有礙國人居住安寧之外,其行駛期間按鳴高音量喇叭時,可能導致其他用路人駕車慌張而造成事故。其行為嚴重影響到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裝置高音量喇叭之罰鍰,並將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一併納入。
    近年民眾擅自改裝高音量及不符合規定之喇叭,不僅造成深夜民眾安寧,在行駛期間因為不斷鳴按高音量喇叭恐導致其他駕駛因為恐慌造成行車意外,其不合法規之行為雖已有罰鍰,但嚇阻效果仍顯不足,爰此擬具修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裝置高音量喇叭之罰鍰,並將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一併納入。
    十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車輛設備不全或損壞所產生之噪音,與車輛改裝或設備變更導致之噪音,有程度上差異,應受不同密度之規範。若有車輛改裝或設備變更情事,汽車所有人應接受臨時檢驗,另針對屢犯之汽車所有人,處以牌照吊扣處分,期收遏阻之效。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我國道路交通死傷情形相較其他國家比例明顯偏高,然車輛設備不全、損壞或更變並導致噪音,以及乘客未注意道路即時狀況等因素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一)增訂尾燈、煞車燈等燈光設備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以保護用路人之安全。
    (二)提高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之罰鍰規定,減少用路人發生事故之機率。
    十五、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考量使用偽造、矇領、經吊銷後仍駕駛等無照駕駛行為,以及未領有駕照,卻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等未依持照條件規定駕車等情形,實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然於現行之罰鍰卻逾二十年未有調整,復以當場禁止違規人駕駛之法定辦理規範中,有所欠缺明定移置及保管汽車之配套依據。爰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新增駕駛人及汽車所有人有違本法之再犯加重處分條款,以祈提升道路安全環境。
    (一)行政現實中,若對違反本條之駕駛人處以當場禁止其駕駛,多需對汽車辦理有移置及保管業務;是以為求現實處置與中央法源相符,特於本條所定當場禁止駕駛後,再新增「及移置管保該汽車」內容。
    (二)據75年5月本條修正通過之內容,對於所規範之違反本條各情形,時所訂定處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後歷經15年時間,至90年1月新修正通過提升至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迄至當前,已再逾20年未有罰鍰之調整,顯已未能跟進社會經濟發展,有失本條用以保障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防制本意,是以本案酌以調整至處新臺幣八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鍰。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汽車駕駛人於三年內再次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肇事致人於傷、亡者,得依行政罰法沒入該汽車。至於原第二至五項次,依序往後挪移及酌予修正之。
    (四)本案另對汽車所有人新增規範,明定如允許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並相符本條第一項一至五款情形者,另以再犯之加重處分規範管理。
    十六、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我國無照駕駛狀況遲未改善,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而現行無照駕駛罰鍰已逾二十年未調整,未能配合現今社會經濟情況,無法產生嚇阻力;另外針對青少年無照駕駛,現行條文規定只通知車輛所有人,並未要求主管機關即時通知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致家長多於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始知悉青少年違規之情事,難以落實督促子女之管教責任。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根據交通部委辦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109年研訂各學習階段交通安全基本能力計畫」期末報告書,近五年(104-108年)6至17歲未成年無照騎機車的傷亡人數,105年雖從268年下降249人,但自106年起人數便開始上升,108年已達275人,顯見未成年違規無照駕駛情形之嚴重性。
    (二)現行無照駕駛罰鍰係九十年一月修正,至今已逾二十年尚未調整,無法跟進現今經濟情況,難以產生嚇阻力。爰參酌現行條例第四十三條危險駕駛之處罰,將罰鍰提升至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另增訂移置保管無照駕駛車輛,避免駕駛人再趁隙駕駛。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五年內違反兩次以上者處以最高額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另對於無照駕駛累犯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車輛規定。
    (四)增訂對汽車所有人罰則,將吊扣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不過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五)另外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成年者違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規定時,將同時通知車輛所有人。若車輛所有人非違規者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恐因行政疏失,致青少年得隱匿違規事實,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見得都能在第一時間知悉未成年子女之違規情事。此外,違規青少年之經濟尚未獨立,經常累積欠繳罰款而持續加重罰款金額。待青少年成年欲考取駕照時,才得知其須先繳清積欠的罰款後,再經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一同參與安全講習課程,方可考取駕照,而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時才得以了解子女的違規情況。因此同時修正本條第三項針對未滿十八歲之人,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應同時通知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落實人員駕駛汽車所應盡持有合格駕駛執照之責任,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規範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經告知應遵守事項後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免受原條文所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處分,藉以預防責任之錯枉。
    (一)按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汽車所有人允許汽車駕駛人違反(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等,共五款情形者,除依相同規定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然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違規者,雖另受規範免除處分。
    (二)參酌同法第三十一條之立法精神,所規範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是以考量當今租賃汽機車產業之營運雖已成熟,且臻進我國經濟產業與環保政策發展,然仍難藉汽車所有人所注意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之資格,或縱加以相當注意等行為之善盡,進而可有效避免有心人違反持照應盡事項。而後,卻又將受相同規定罰鍰處罰,以及對汽車所記之違規紀錄,實為亟待改善之錯枉事宜;爰修正汽車所有人對駕駛人之違規行為所行「縱加以相當注意」為「經告知應遵守事項後」規範。
    (三)新增第六項,規範汽車駕駛人如經汽車所有人告知應遵守事項後,仍發生違反持照規範者得加重處罰,俱以同前揭修正內容落實人員駕駛汽車所應盡持有合格駕駛執照之責任。
    十八、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無照駕駛肇事之死傷人數,已超過酒駕肇事死傷人數,其駕車上路危險程度遠高過於一般駕駛者,造成公共安全之莫大威脅,應比照酒駕者規範之。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近年來無照駕駛造成社會成本的重大損失,如109年8月2日發生樹林員警楊庭豪致死案,楊員於騎乘警用機車趕赴任務鳴笛通過路口時,遭17歲無照駕駛機車的青年撞擊致死;又如109年5月4日蔡姓男子因懸掛註銷車牌且無照駕駛,於遇警察攔查時因害怕受罰,而以時速200公里狂飆逃逸,後經多輛警車圍捕,幸未造成傷亡;另如108年12月29日也發生19歲葉姓男子無照駕駛且因不熟悉車輛操作而撞店家,之後並掉入水溝,造成公共危險。此等因無照駕駛造成的重大案件屢見不鮮,對於公共安全的危害甚鉅。
    (二)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107年及108年全國無照駕駛共計180,762人次;同期間全國酒駕、毒駕共計151,187人次。另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107年及108年A1類交通事故(係指人員當場死亡或24小時之內死亡)與A2類事故(係指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發生件數及傷亡人數,分別為無照駕駛肇事37,494件,造成375人死亡及55,107人受傷;酒毒後駕駛肇事發生8,864件,造成249人死亡及10,586人受傷。比對兩者肇事發生率(肇事件數/無照或酒毒駕人次),則無照駕駛肇事之傷亡車禍發生率高達20.7%,而酒駕毒駕之傷亡車禍發生率則約為5.9%;如以傷亡率(傷亡人數/無照或酒毒駕人次)比對,則無照駕駛傷亡率為30.7%,酒毒駕傷亡率為7.2%。顯示無照駕駛所造成的公共安全問題絕不亞於酒、毒駕肇事。
    (三)無照駕駛之危害,其中尤以未熟悉交通規則、未熟悉駕駛應變技術與路況之未成年人無照駕駛最為嚴重;或雖為成年人卻屢因未遵守交通規則受罰且欠繳罰款或因酒駕等重大交通違規被吊銷執照者,渠等易為躲避臨檢而有衝撞員警或逃逸等情形,導致道路安全危機。可見得無照駕駛已是重大公安問題,應儘速透過修法加以約束管理。
    (四)另依據道安資訊查詢網統計,108年總體青少年(13-17歲)死亡交通事件為62件,其中無照機車致死就高達43件。根據研究顯示,我國15-24歲之交通事故死亡車禍相較日本、新加坡、美國、加拿大等國高出甚多。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台灣機車密度為全球最高,而機車因包覆性與平衡穩定性不足,其危險程度相對較高,以107為例,該年騎乘機車造成A1事故之死亡人數共881人,占整體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1,493人)之59.0%;而A2車禍事故受傷人次中機車族更是佔了8成。參酌青少年無照駕駛向以機車為主,爰修法限制無照駕駛確有其必要性。
    (五)為彰顯無照駕駛之嚴重性與危險性,爰參考「道路交通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處罰方式並強調父母之監督責任,針無照駕駛以及同乘者與借車人與以規範;另為避免無照駕駛躲避臨檢而衝撞員警或加速逃逸等現象,亦對拒絕臨檢者修法加重處罰。
    (六)針對採取連坐法規範無照駕駛之手段,除可見於我國近期對酒駕修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外,亦可見於日本「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二之二、第一百一十七條三之二」相關規定,其對於提供無照駕駛車輛、下令無照駕駛以及同乘者,訂立相關罰金規範。爰參考以上兩項條例採取連坐罰以遏止無照駕駛。
    十九、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無照駕駛與酒駕皆為危險駕駛型態之一,酒駕罰鍰金額自102年1月14日公布提高罰金至九萬元,於102年3月1日開始施行,施行後歷年肇事案件次數逐年明顯下降,但無照駕駛之處罰,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以來,尚未針對罰鍰部分調整,為保障用路人安全及降低無照駕駛之肇事率,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酒駕自102年提升罰鍰標準後,根據公路總局統計,酒駕肇事案件從106年109,292件,107年105,658件,108年97,503件,肇事案件數逐年下降,顯見提高罰鍰的確有助於遏止酒駕事件發生,相反的,無照駕駛肇事案件數從106年240,467件,107年256,588件,108年291,821件,肇事案件數逐年增加,鑒於無照駕駛與酒駕相同,皆為危險駕駛型態之一,且無照駕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民國94年針對無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處罰新增至第二十一條之一後即無更動,針對第二十一條罰鍰部分亦未調整,為保障用路人安全及降低無照駕駛之肇事率,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針對允許無駕照之人駕駛其車輛之汽車所有人,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加重汽車所有人允許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之處罰為吊扣牌照一至六個月。
    二十、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無照駕駛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經查近五年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取締之無照駕駛案件數持續攀升,自104年14萬餘件增加至108年20萬餘件,增幅高達44.74%,是故為達有效嚇阻,守護廣大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上修無照駕駛之罰鍰為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上限上修為現行規定兩倍,下限則無更動。
    (二)增訂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針對五年內無照駕駛再犯者處以最高額罰鍰,以達有效嚇阻。
    (三)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項,針對縱放無照駕駛者駕駛其汽車之汽車所有人,加重其處罰為依法處以罰鍰外並吊扣牌照一至六個月。
    (四)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配合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汽車駕駛人申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已不得再免予路考,遂針對僅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而駕駛輕型機車者,納入處罰範圍,同時訂定免考機制退場前已領有汽車駕駛執照者之但書免罰規定。
    (五)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七項及第九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之「無照駕駛」,將其明確臚列為係包括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銷、註銷或吊扣者。
    (六)增訂第六十七條第八項,無照駕駛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屬第一項及第四項維持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外,其餘加重為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二十一、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公路總局統計近年全國無照駕駛違規案件逐年升高,同時無照駕駛肇事導致重大車禍新聞亦趨頻繁,鑒於無照駕駛實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該違規行為應比照危險駕駛行為處罰,以收遏阻之效,爰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提高對無照駕駛罰鍰,同時增訂移置保管無照駕駛車輛避免駕駛人再趁隙駕駛,以及增設累犯規定,若五年內違反規定二次以上者直接處以最高罰鍰二萬四千元並得吊扣汽車牌照。
    根據公路總局統計近年全國無照駕駛違規案件逐年升高,民國105年無照駕駛違規件數71,283件,目前最新數據(109年)則已經突破10萬件(109,961件)
    同時無照駕駛肇事導致重大車禍新聞亦趨頻繁,例如酒駕導致駕照遭吊扣卻無照駕駛上路撞死路人、少年無照駕駛撞毀民宅、富少無照駕駛重創女騎士等。鑒於無照駕駛實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為,該類違規應比照危險駕駛處罰,以收遏阻之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無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處罰規定,提高罰鍰上限(由現行6,000元~12,000元,修正為6,000元~24,000元)、增訂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累犯以最高額處罰、累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並加重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車之責任吊扣牌照一個月~六個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二)修正無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處罰規定,增訂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累犯以最高額處罰、累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及加重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車之責任吊扣牌照一個月~六個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三)將「無駕駛執照」規定明確臚列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八十六條)
    (四)增訂無照駕駛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五)提高無照駕駛者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六十條)
    (六)增訂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屬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其餘加重為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
    二十二、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部分因酒駕行為致使吊扣、吊銷駕照者,仍有無照駕駛之行為,更甚者仍持續酒後無照駕車,恐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另針對吊銷牌照者經檢驗後可馬上重新領牌之規定,屢遭部分有心人士濫用,爰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應加處罰鍰、沒入車輛及增訂吊銷後需經六個月,始得請領之規定。
    (一)修正無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處罰規定,包含五年內再犯以最高額處罰、再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及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車吊扣牌照等規定,並增訂因酒後駕車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再次無照駕駛,除應處以本條最高罰鍰外,應加處罰鍰一萬二千元。(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二)修正無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處罰規定,包括五年內再犯以最高額處罰、再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及吊扣牌照等規定,並增訂因酒後駕車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再次無照駕駛,除應處以本條最高罰鍰外,應加處罰鍰四萬元。(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三)第二十三條所定「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恐有語意不清之嫌,修訂為包含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四)無照駕駛者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恐造成執法人員之危害,或不服交通勤務警察相關指揮,將造成交通秩序混亂增訂無照駕駛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相關處罰。(修正條文第六十條)
    (五)修正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重新領牌期間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
    (六)增訂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屬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其餘加重為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
    二十三、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目的在於教導違規駕駛人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導正不良駕駛習慣,係確保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惟現行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強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參加講習之規定未臻完善,致實務運作對部分高風險家庭造成事實上之歧視,且違背民法相關規範之立法精神。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期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制度對人民權益所造成之不當影響。
    (一)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或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條第三項並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除上述處罰外,應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查該條文之立法目的,係針對青少年違反交通法規之情形,特別強調家長應在公權力所及之範圍外盡其管理教養之職能及義務,以確保未成年人之安全,維護交通秩序。
    (二)惟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情形,倘違規駕駛人未能同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因故拖延至其年滿十八歲,是否仍適用該項規定,現行法並未提供明確規範及應對措施。按年滿十八歲之人,依法得考領駕駛執照,非屬道路交通領域應特別保護、管制之對象;且因應民法成年年齡下修之趨勢,未來年滿十八歲即有行為能力,脫離家父長式之監護及教養,再無所謂「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據此,違規駕駛人倘已滿十八歲,應許其獨自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始符合相關法規之立法精神。
    (三)針對上述情形,目前主管機關實務運作之慣例,係強制要求已滿十八歲之駕駛人應偕其「違規時」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共同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否則即無法考領駕駛執照,並未允許其獨自參加。惟該措施既誤解現行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立法精神,無法達成敦促家長善盡其管理教養責任之目的,同時亦不當限制年滿十八之人依法考領駕駛執照之權益,顯已違反行政手段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原則,應盡速予以改善。準此,為使行政機關有法可循,並明確駕駛人之權利義務,現行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有修正之必要。
    (四)現行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係藉由法律強制手段,促使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善盡其保護教養之職責。惟我國仍存在相當數量之高風險家庭,其家庭功能常受疾病、貧困、衝突及其他各種不利因素之影響而癱瘓,致使兒童及少年之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未能得到應有之妥善照顧。在此情形下,社會上不乏十八歲以下少年獨立謀生,並於工作中無照駕駛之案例。惟現行法規範未能充分考量其高風險家庭之背景因素,以及家中主要照顧者無法盡保護教養職責之可能性,一律強制要求該等違規駕駛人應同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顯係強人所難;且往往導致駕駛人於年滿十八歲後仍無法考領駕駛執照,有對出生於高風險家庭之少年造成事實上歧視之嫌。為有效消除該等不當影響,爰修正第二十 一條第三項,並新增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允許違規駕駛人於年滿十八歲後獨自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以國家適當之嚇阻措施代替家長之監督管理。
    (五)現行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已針對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情形予以明文規範,故十八歲以下之違規駕駛人倘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期程,主管機關得依法處罰之。修正條文並未縱容、鼓勵違規駕駛人迴避現行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併此敘明。
    二十四、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惡意逼車、無照駕駛、嚴重超速之不當駕駛行為已嚴重影響用路人之安全,據交通部統計指出,每年約有24萬件無照駕駛舉發案件,超速部分則有366萬件,至於惡意逼車之舉發件數更是逐年增加,自108年392件,增至110年502件,惡意擋車舉發件數亦自108年510件增至110年908件,為保障用路人之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無照駕駛、惡意逼車、擋車之罰則,並將嚴重超速從60公里降至40公里,以期藉此降低交通事故之發生率。
    (一)鑒於惡意逼車、無照駕駛、嚴重超速等不當駕駛行為頻頻發生,甚有成長之趨勢,據交通部統計指出,每年約有24萬件無照駕駛之舉發案件,110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中,無照駕駛便佔1.6成。超速部分則每年約有366萬件,至於惡意逼車之舉發件數更是自108年392件,增至110年502件;惡意擋車案件數亦自108年510件增至110年908件。顯見現行之罰則過輕,無法有效遏止前述之不當駕駛行為發生。
    (二)此外,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為危險駕駛,並應當場禁止駕駛行為,然一般道路限速多為40至70公里,以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時速須達100公里以上始得禁止其駕駛行為,若以此速度在一般道路發生意外,將導致嚴重之交通事故,實有調降最高時速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為保障用路人之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無照駕駛、惡意逼車、擋車之罰則,並將嚴重超速之規定,自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降至40公里,以期藉此降低交通事故之發生率。
    二十五、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鑒於近年未成年人違規駕駛案件日趨增加,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成年人無照駕駛,依法亦同時處罰車輛所有人。但若未成年人違規駕駛之車輛非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所有,則依現行法規,並不會即時通知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待日後,未成年人成年後欲考取駕照,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才會知悉其於未成年時之罰單,恐引發家長與行政機關之紛爭。另,道路駕駛為汽車駕駛訓練項目中,至為重要的一項科目。目的是為增加學員道路駕駛考驗,促使初學者加強相關駕駛技能,以提升學員駕駛技術及培養正確駕駛習慣。然,駕駛教練車多用於未有駕駛執照之學員道路駕駛,因學員駕駛經驗不足,突遭遇緊急狀況,恐反應不及,造成人員傷亡意外。故亦應立法約束汽車駕駛人遇教練車時,比照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要求駕駛人應予以禮讓並減速慢行。綜上所述,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現行未成年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規定時,雖亦會同時通知車輛所有人,但若未成年人違規駕駛之車輛非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所有,則恐因行政疏失,未能即時通知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而違規行為人亦因經濟能力不許可,遲繳、欠繳相關罰款,並積累因遲繳加罰金額。但當當事人成年欲報考取駕照時,依規定須先行繳清相關交通罰款。此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恐因突然知悉巨額罰款及須補上安全講習課程而與監理單位產生紛爭,亦造成民眾不便。為避免相關爭議,增訂未成年人違反本條第一至三款,不論車輛所有人為何,一律皆須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二)為避免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意外,本法第四十五條亦詳列十七項駕駛禁止事項。其中第十四項為避免駕駛人之不當行為,造成其他人員危難。而駕駛教練車多用於未有駕駛執照之學員道路駕駛,因學員駕駛經驗不足,突遭遇緊急狀況,恐反應不及,造成人員傷亡意外。故參照本條第十四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遇教練車亦應比照幼童專用車、校車,要求駕駛人應予以禮讓並減速慢行。
    二十六、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若有違反除禁止駕駛外尚需受車輛當場移置保管措施,復以增訂駕駛人再犯加重處分條款與吊扣牌照之法源依據,以祈提升道路安全環境。
    (一)本條內容所繫,乃著重於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於「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等違反情形,再規範課以行政處分。
    (二)對違反本條之駕駛人處以當場禁止其駕駛,執法流程多需對汽車辦理有移置及保管業務;是以為求現實處置與中央法源相符,特於本條所定當場禁止駕駛後,再新增「及移置管保該汽車」條文內容。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汽車駕駛人於三年內再次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沒入該汽車。至於原第二至五項次,依序往後挪移及酌予修正之。
    (四)原條文規範違反規定之情形,將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本提案修正為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二個月;二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三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二十七、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現行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得免經考試即得駕駛輕型機車。惟考量汽車之駕駛與機車騎乘特性確有顯著差異,且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駕駛人申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需經筆試及路考,已不得再免予路考,為確保駕駛人之駕駛技能,另本次修法前已依規定考領小型車以上駕駛執照者,維持仍可以該等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爰提案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現行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得免經考試即得駕駛輕型機車。惟考量汽車之駕駛與機車騎乘特性確有顯著差異,且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駕駛人申請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需經筆試及路考,已不得再免予路考,為確保駕駛人之駕駛技能,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增訂第五款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駕駛輕型機車者之罰責。另本次修法前已依規定考領小型車以上駕駛執照者,維持仍可以該等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現行第五款至第七款配合移列為第六款至第八款、第二項援引之款次配合第一項酌作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二十八、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駕駛機動車輛具有一定危險性,駕駛人必須具有安全駕駛能力,合格的駕駛人可能隨著年齡的增長,身體的老化,恐逐漸喪失安全操作交通工具的能力,爰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法制化要求一定年齡以上之駕駛人,須重新進行認知評估,以確保交通安全。
    近年來高齡者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之案件頻傳,引發民眾對於高齡駕駛是否應進一步限制之討論,而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顯示,80%的民眾對此表示支持,而交通部也在106年7月1日新制規範,民國31年7月1日以後出生者已領有之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年滿七十五歲止,其後應每滿三年換發一次。惟實施前已屆滿75歲者無須換照,使得仍有為數眾多的高齡駕駛是否能安全開車卻無納管,形成高度不確定風險,監察院也在民國108年對此提出糾正,但交通部遲遲未能研討出適當規範。新制規範已逾四年,當時屆滿75歲無須換照高齡駕駛人,最年輕者也已滿79歲,是否能有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能力,無人能保證,造成高齡駕駛人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安全無法受到保障。而對於高齡駕駛制定限制規範,涉及人民權利限制,應以法律進行規範較為適當,爰提「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法制化要求一定年齡以上之駕駛人,並全面要求高齡駕駛人重新進行認知評估,以確保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二十九、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僅禁止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駕駛「重型」機車,惟考量汽車之駕駛與機車騎乘特性具有顯著差異,為促進道路安全,應不宜使僅領有汽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機車,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規定無法避免有交通違規人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未參加,之後又得以上路之情形。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確保交通違規人在其領取駕照、重新上路前,獲得正確之交通知識及法律,故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為維護交通安全,用路人應具備正確之交通安全觀念,尤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且依規定必須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更需對於相關道德法律規範有清楚之認知。另講習與吊扣於行政罰法的規範中,屬不同行政罰種類,彼此不宜有取代關係。
    (二)現行法律對於應參加而未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先後處以一千八百元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之行政處分,執行完前述處分後又得以上路駕駛汽機車,完全規避法律課予其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之義務,然駕駛人具備交通安全知識、道德及法律之認知為交通得以安全之前提,故此次修法規定應參加而未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於其再次上路前,必須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獲取正確的交通安全觀念及法律規範。
    三十一、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有效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並預防相關交通違規而造成之暴力事件,以保障國人生命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期加強因相關交通糾紛延伸之刑事案件行為人之法治教育,改善臺灣友善交通環境。
    (一)有鑒於我國之交通糾紛經常衍伸傷害、妨礙自由等暴力犯罪行為,甚至導致部分國人受到傷害、生命威脅;然目前雖有針對違規模式施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惟若有因違規行為而延伸觸犯刑法之傷害、妨礙自由案件,其情事非同一般違規事件,相關行為人應接受更高強度之法治教育及交通知識。
    (二)經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現有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內容可分為駕駛道德、交通法令、高速公路行駛要領、肇事預防與處理及法律責任、車輛保養、安全防禦駕駛、酒精對人體健康之心理及醫學分析、酒駕生命教育、戒酒案例分享、酒癮預防與治療、行人交通安全、青少年交通行為之探討、兒童交通安全與乘車保護方法、兒童福利法、親職角色與責任等;然除交通法令、肇事預防與處理及法律責任外,亦因加強它類別之法治教育,並須達到一定時數,以強化違規者之法治觀念,爰此除既有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外,應再施予至少八小時之法治教育。
    (三)以上刑事案件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之情形者。
    三十二、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近期接連發生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傷之嚴重事故,社會各界對於檢討有效防制酒後駕車之作為有高度期盼,為落實課責酒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數之相關費用宜由參加者自行負擔,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配合將本條例所定應接受道路安全講習之條款及實施對象,移列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授權規範之法規命令中滾動檢討,爰刪除相關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二)加重汽車駕駛人駕駛大客車、大貨車、聯結車或重量逾三點五公噸之動力機械致人重傷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三)增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其實施對象、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條款、應記違規點數之條款、點數、通知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及委外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
    三十三、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道路意外事件不斷,縱我國明定汽機車應禮讓行人,惟仍有部分駕駛轉彎時以逼進或搶快等方式不予理會行人之通行權,顯示我國駕駛對於禮讓行人、尊重行人通行權仍有觀念落差。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據內政部統計取締之違規概況,車輛不禮讓行人事件在109年取締4萬562件,較108年增加1萬2,160件(增幅達42.81%),其中「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取締2萬2,326件,較108年增加4,157件(增幅達22.88%),「轉彎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取締1萬8,236件,較108年增加8,003件(增幅達78.21%)。
    (二)為落實車輛駕駛人於道路上暫停讓行人先行、轉彎減速之普世觀念,爰增訂違反上開情形之駕駛人應接受道安講習。本次修法擴大適用範圍,係考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已明定,未設置行人穿越道等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之規定,惟駕駛人行經前揭道路而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並無罰則,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增列交岔路口,以為周延。
    (三)鑑於酒駕交通違規罰鍰自102年3月1日由六萬元提升至九萬元並配合加強執法,相關違規事故傷亡人數有所降低,爰為降低行人交通事故,提高未暫停禮讓行人、轉彎未減速等行為之罰鍰,並增列汽車駕駛人違反因違反前開規定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重罰鍰並吊扣或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十四、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近年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經常導致嚴重交通事故。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以及確保行人用路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增訂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或交岔路口未暫停禮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之規定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整併汽、機車駕駛人不論直行、轉彎應暫停禮讓行人,且提高未禮讓行人者記點之規定。
    (三)增訂汽、機車駕駛人於未設置有禁止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未暫停禮讓行人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之規定。
    (四)提高慢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或交岔路口未暫停禮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之罰鍰規定。
    三十五、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部分砂石車輛未依照規定使用專用車廂或任意變更車體,造成行車安全問題,嚴重威脅周邊用路人使用安全與道路鋪設穩定性,常導致重大生命財產之損失。為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爰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廂或變更車體之裁罰金額,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以及延長地磅處所稽查距離,新增未依規定過磅,一年內重複違規時,每次處加倍罰鍰。
    (一)由於國內對砂石、土方運輸需求量大,使得砂石車數量成長快速。因競爭性強,許多業者為增加載運物,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廂,或是任意變更車體,結果造成道路不堪負荷造成破損、坑洞,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也降低砂石車輛操作靈敏與安全性降低,對於周邊用路人安全形成極大威脅,每造成事故時之傷亡也愈加嚴重,變成道路上的不定時炸彈。
    (二)105年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時,為加強載重車輛管理,即修正地磅處所內檢查路段由一公里改為五公里,稽查超載率即從10%降至8%左右,顯示加強稽查對違規駕駛人有其嚇阻作用。然為強化道路安全,保障用路人,故提高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廂或變更車體之裁罰金額,並新增吊扣牌照三個月;同時延長地磅處所稽查距離,並新增重複違規時加倍罰鍰。
    (三)綜上,爰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提高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廂或變更車體之裁罰金額,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以及延長地磅處所稽查距離,新增未依規定過磅,一年內重複違規時,每次處加倍罰鍰。
    三十六、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近年車輛物件掉落造成後方來車因閃避不及產生多次事故,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經查,近三年國道掉落物交通事故件數持續增加,且目前針對掉落物事故僅針對國道及快速道路區域開罰,恐造成一般道路之安全漏洞,為改善掉落物事故影響駕駛人安全及造成車潮回堵之情形,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經查,國道發生掉落物案件近三年(108-110)由39,780件增加至45,677件,增加比例達14.8%,其中因掉落物造成交通事故件數從774件增加至1,091件,增加幅度達40.9%。據統計,每發生一次掉落物案件,平均需花費近30分鐘排除障礙,掉落物問題不僅影響道路安全,也嚴重影響交通順暢度。
    (二)過去國道頻頻發生掉落物交通事故,掉落物甚至包含活豬、水塔、棺材等,駕駛人在車輛行駛時遇到類似突發情形幾乎沒有閃避機會,例如111年初就曾發生聯結車大型輪胎掉落砸毀後方車輛,造成駕駛重傷、乘客當場死亡之悲劇,為避免此類情形重複發生,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除提高罰鍰外,亦將過去僅限於國道及快速道路之處罰範圍擴及一般道路,以確保駕駛人行車安全在不同路段都能受到保障。
    三十七、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交通部統計資料指出,未繫安全帶發生交通事故的致死機率,比正確使用者高出3.6倍,近年更有民眾未繫安全帶而改用「安全帶消音扣」插扣,無保護效果,進而造成死亡車禍。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安全帶若使用消除警報音或警示燈設備者,視為未繫安全帶,可依法處以罰鍰,以保障民眾用路安全。
    (一)根據交通部統計,未繫安全帶發生交通事故的致死機率,比起正確使用者高出3.6倍。北市警交通大隊也指出,許多交通事故車輛碰損程度不嚴重,卻有很多車輛之安全帶插座插著「安全帶消音扣」的插扣,根本無繫安全帶,導致駕駛頭部重傷送醫不治,對駕駛與同車人員的用路安全造成威脅。
    (二)國道高速公路局統計指出,110年我國國道共取締7萬5085件未繫安全帶,而109年、110年兩年來,因未繫安全帶奪走42人性命,佔總死亡人數的3成,顯見未繫安全帶帶來的安全風險高。
    (三)近年發生幾此死亡車禍,都與駕駛未繫安全帶改用安全帶消音扣而釀禍有關,如110年6月,國道1號南下苗銅鑼路段,一名男子開車失控撞上護欄,因未繫安全帶,使用安全帶消音扣而飛噴出車外身亡。
    (四)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規定安全帶若使用消除警報音或警示燈設備者,視為未繫安全帶,可依法處以罰鍰,以保障民眾用路安全。
    三十八、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鑒於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之內側「超車道」經常性被占用,導致不分假日、非假日及離尖峰時段均易發生塞車情形。然依現行法規,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賦予駕駛人在特定情形下長時間行駛於內側車道之權利,顯然不符超車道之用途。超車道經常性遭佔用,易造成後方及中線車道車輛無法超車,從而導致車輛回堵,甚至因此造成事故發生,為維護用車道暢及用路人安全,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使超車道回歸其原本立法之目的。
    (一)按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之車道均有內側、中線及外側車道等分別,其使用時機皆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僅供駕駛人作超車使用,惟上開規定卻允許駕駛人在不致堵塞之情況下,得以最高速限長時間行駛於內側車道,形同霸佔內側車道,顯與其作為超車道之前提有違。
    (二)在中線車道行駛之駕駛人,在內側車道淨空之情況下,如遇前方有慢速車時,自可順利切換至內側車道進行超車,並在安全距離範圍內再駛回原車道;反之,內側車道如遭占用而無法淨空,將導致內線車道作為超車道之功能喪失殆盡。另者,倘外側車道之車輛車速較慢,又逢自交流道駛入之車輛造成車流量大增時,常會導致行駛中之車輛回堵,而易因此發生行車危險。再者,多輛汽車同時或長時間占用內側車道時,將因此造成內側車道之超車功能失靈,致使上述法規調節車流之功能喪失。
    (三)故為維護用路人安全及車道暢通,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之「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為「前項道路內車道原則上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者」。透過以處罰持續佔用內側車道而非僅作為超車使用之車輛為原則,將因此使內側車道能盡量保持淨空,僅供超車使用,而能發揮其暢通車流之效果。另修正第六項之規定,將第二項之管制規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以因應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車流之臨時變化。
    三十九、委員黃秀芳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違規事項之裁罰對象為汽車駕駛人,宥於執法單位透過攝影、拍照或行車紀錄器僅能確定汽車所有人,無法推定違規行為人為汽車所有人而無法舉發,成為執法障礙,爰提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執法單位得針對汽車所有人或汽車駕駛人進行舉發。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以汽車駕駛人為對象,如果行駛中車輛有違規情事,可用車牌連結到汽車所有人,但汽車駕駛人或駕駛人以外的乘客未必是汽車所有人,執法單位無法直接推定汽車所有人為行為人而進行舉發,成為本條執法障礙。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訂有交通違規案件歸責給實際駕駛人,若汽車所有人遭舉發,可依本條申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四十、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對車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有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定有處罰,惟車輛於一般道路行駛時,如有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之情形,亦極具危險性,均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為增進道路交通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併予規範於一般道路及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有上開情形時對汽車駕駛人之處罰,並配合修正第三十三條。
    依現行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對車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有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定有處罰,惟實務上車輛於一般道路行駛時,如有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之情形,亦極具危險性,例如車輛之吊臂未收妥或掛勾未固定,廂式貨車後車門未固定,或附著於車廂之廣告看板、連結於車廂之繩索等附著物未妥善固定等情形,均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為增進道路交通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對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
    (二)刪除相關重複規定。(修正第三十三條)
    四十一、委員沈發惠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惡意逼車與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車道上倒車、迴車及逆向行駛之駕駛行為,嚴重威脅他人與車行安全及生命財產,為遏阻罔顧人命之危險駕駛行為,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鑑於部分車輛因錯過行駛離開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交流道時,發生在車道(含匝道及路肩)上以倒車方式行駛,使後方車輛無法立即實施閃避,進而發生車輛撞擊,造成嚴重傷亡情事,另有發生部分車輛於高速公路逆向行駛,除影響自身安全外,亦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危險甚鉅,查警政署提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舉發統計數,107年為219件、108年為158件、109年為240件、110年3月止為48件,近3年多來高達共665件。
    (二)為提升國道行車安全,遏止危險行為。爰移列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迴車、倒車、逆向行駛」文字,明確規範於第四十三條予以處罰。另考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跨行車道,惟現行條例未有相對應罰則,爰於第一項第七款增訂跨行車道之違規態樣。
    (三)考量高速公路車速快,部分車輛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車道上倒車、迴車及逆向行駛之駕駛行為,嚴重威脅他車行車安全及生命財產。爰增訂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之行為屬危險駕駛之範疇。
    (四)查警政署提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道舉發統計數,107年為527件、108年為644件、109年為878件、110年3月止為246件,近3年多來高達共2295件,鑑於故逼車案件頻傳,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為嚇阻此等情事,爰提高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主文罰鍰。
    四十二、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汽車駕駛人於道路上危險駕車、惡意迫使他車讓道、行駛途中任意減速煞車、兩車競駛等行為層出不窮,應提高罰鍰金額以達嚇阻與懲治作用。另近年來也發生多起駕駛人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設站管制道路進行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行為,危及道路安全與民眾生命財產,應將其行為納入危險駕駛之範疇。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跨行車道行為,惟現行條例未有相對應之罰則,爰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增訂跨行車道之違規樣態。
    (二)我國汽車駕駛人於道路上危險駕車、迫使他車讓道、行駛途中任意減速煞車、兩車競駛等行為時有所聞,若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易造成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為有效嚇阻與懲治,建議提高相關罰鍰金額。
    (三)汽車駕駛人因錯過交流道或未注意行車方向,常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設站管制之道路進行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行為,易造成交通堵塞與後車閃避不及等問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爰建議應將其行為納入危險駕駛之範疇。
    四十三、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項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第二十二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然本條文之強制取證措施係為確保分辨酒駕肇事與一般肇事,以嚇阻酒駕之不良風氣,若全然否定則反有因噎廢食之嫌。為使道交條例能確實遏止酒駕又不致違反憲法之人身自由、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依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項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第二十二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二)從前開判決主文第二條「其強制取證程序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可知,憲法法庭認為酒駕肇事強制取證程序之啟動至少應為檢察官保留。故修改本條第六項強制取證程序之啟動要件,加入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並補充緊急程序之追認。
    四十四、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酒後駕車及吸食毒品駕車嚴重影響用路人生命財產之安全,惟修正法條後仍有心存僥倖者造成重大死傷事故。為確保國人使用道路安全,杜絕喝酒、吸食毒品後駕車肇事之情事,以收即時之效。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則下限。
    四十五、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近日高雄發生一起酒駕死亡車禍,肇事者15年來曾3度酒駕,引起社會公憤,惟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僅規定於5年內再犯得加重處罰,但本次案件酒駕肇事者於民國95年、98年皆有酒駕遭取締之紀錄,至今已逾15年之久,不適用於現行法五年內加重處罰之規定。另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符合特定要件下,即便係酒駕或毒駕行為,雖受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之裁罰,仍可申請考領駕駛執照,恐讓行為人心生僥倖,降低本法之嚇阻性。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酒駕5年內再犯得加重處罰之規定,加重駕駛人、車輛所有人以及乘客違反相關規定之除罰,增加法規嚇阻性、降低再犯率,藉此杜絕酒駕惡行。
    (一)高雄近日發生一起酒駕死亡車禍,導致一家四口1死3重傷的悲劇,肇事者隨即遭起底從民國95年、98年皆有酒駕遭取締之紀錄,該肇事者為酒駕累犯且目前無汽車駕駛執照,但酒後爛醉如泥仍執意駕駛,引起社會公憤。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然對再犯者有加重處罰之規定,惟仍未能產生足夠之嚇阻,本條例相關規定,實應再予加強。
    (二)我國酒駕案件再犯率達38%,目前針對再犯之處罰顯有不足,爰修正第三項,加重再犯之處罰規定,其罰鍰依再犯次數增加,且針對再犯一次以上者,並處以駕照,終身不得考領之處分。
    (三)針對駕駛人違反本條致重傷或死亡者,一律沒入車輛。
    (四)眾對酒駕者深惡痛絕。本條例第三十五條對酒駕行為,訂有吊扣、吊銷駕照之各項規定,最嚴重者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考領。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符合特定要件下,即便係酒駕或毒駕行為,雖受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之裁罰,仍可申請考領駕駛執照,恐讓行為人心生僥倖,降低本法之嚇阻性,爰修正明定受裁罰理由係因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者,不適用本條文之規定,以符社會期待。
    (五)本條例六十八條針對違反第三十五條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規定同時吊銷駕駛人各類駕駛執照,惟若受吊扣駕駛執照裁罰者,其他類駕照卻不受影響。為杜絕酒駕行為,加強法規嚇阻,爰規定因違反本條第三十五條受吊扣駕照處分時,其他類駕照亦應一併吊扣。
    四十六、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我國汽車駕駛人道路安全觀念仍有待加強,且道路交通傷亡人數逐年上升,可見我國交通安全法規應重行檢討、嚴予規範,因此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除提高駕駛人蛇行、危險駕駛、任意變換車道等行為罰則以外,並吊扣該車汽車牌照六個月,若駕駛人行為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四十七、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三項規定,係採行政罰之處罰方式,惟多有駕駛人多次違反各該規定,顯見行政罰實不足以遏止各該行為,從而對於短期內多次違反各該規定者,應有以刑罰處罰之必要,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十八、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用路人惡意逼車、擋車及蛇行事件頻傳。尤其大客車、貨車及汽車駕駛針對機車發生惡意逼車案件時有所聞,更造成機車駕駛傷亡,政府應提高相關罰則,遏阻罔顧人命之危險駕駛行為。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用路人惡意逼車、擋車、蛇行事件頻傳,根據警政署統計,107年至109年1-10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以及第43條第1項第4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分別為1865及1998件,並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二)容易遭受逼車之用路人多為機車駕駛,108年機車事故死傷人數為353,980人,較過去三年平均增加38,831人,比例上升12.3%,故有必要嚴懲惡意逼車行為以維護用路人安全。
    (三)依據現行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惡意逼車、擋車、蛇行等違規行為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罰則顯然過輕。
    (四)相較我國法規,日本道路交通法規則祭出嚴懲,若惡意逼車造成危險,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圓(約新台幣27萬元)以下罰金,倘若造成死亡事故,最高可處20年有期徒刑。
    (五)交通部長林佳龍10月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備詢時曾表態支持修法加重惡意逼車的罰則。
    (六)另因行車車速越快,所發生之意外也往往越嚴重,故本條例第一項第二款超速超過最高速限60公里之行為也一併提高罰則。
    四十九、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用路人惡意逼車、擋車及蛇行事件頻傳,根據交通部統計,光是2017至2019年兩年間,全國共發生逼車807件、擋車1,450件,因此政府應提高加重惡意逼車的罰則,遏阻罔顧人命之危險駕駛行為。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我國汽車駕駛人行車安全觀念不足,惡意擋車、逼車、蛇行等事件頻傳,可見我國交通安全相關法規有重行檢討之必要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三項規定,係採行政罰之處罰方式,惟多有駕駛人多次違反各該規定,突顯行政罰不足以遏止各該行為。為保障國人交通安全,對用路人惡意逼車、擋車、蛇行等事件嚴予規範,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惡意逼車事件層出不窮,去年高雄市阿蓮區發生小貨車故意對前方機車逼車,造成騎士摔傷;今年(110年)1月28日宜蘭員山路發生水泥車惡意逼車導致機車騎士及乘客一死一傷慘劇;另外今年6月16日雲林台78線又發生惡意逼車及砸車事件。
    (二)駕駛人惡意逼車、擋車、蛇行事件頻傳,國人行車安全觀念有待加強,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08年取締高速公路重大交通違規18萬5,699件,其中以取締蛇行(任意變換車道、危險駕駛)、大型車惡意逼迫小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10萬8,279件(58.31%)最多,嚴重超速2萬3,569件(12.69%)。
    (三)本條文上次修正係於109年12月30日,惟僅針對將第2項增列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於1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另修正第4項,增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之違規,需吊扣該汽車牌照,且將因違規致汽車牌照吊扣時間,由3個月修正為6個月,並將其與現行因違規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若再次提供為危險駕車、逼車及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飆車等違規情形者,需皆一併受沒入該汽車之處分。
    (四)經比對日本道路交通法規則,針對惡意逼車造成危險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圓(約新台幣27萬元)以下罰金,若造成死亡事故最高可處20年有期徒刑。
    (五)而依據我國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惡意逼車、擋車、蛇行等違規行為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罰則顯然過輕。為遏止不當駕駛歪風,爰提高罰鍰上限、延長吊扣汽車牌照期間,並另新增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可加重其刑至1/2。
    五十一、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鑑於酒後駕車之危險行為,常釀肇事致人死傷之嚴重事故,社會各界對於檢討有效防制酒後駕車之作為有高度期盼,為落實課責酒駕行為,政府近年除屢次修法提高酒駕罰則,亦積極推廣「酒後找代駕」觀念,以期遏止層出不窮的酒後駕車惡行。
    (二)惟酒後代駕服務為近年興起之新興行業,相關法制作業尚未完備,導致酒後代駕業者與消費者間易生業務糾紛。據媒體報載,民國110年12月間,有民眾於飲酒後使用酒後代駕服務,未料代駕駕駛竟於國道超速,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導致民眾車輛遭舉發開罰,並吊扣車輛牌照六個月,雖業者與民眾協調願意賠償罰鍰,但現行法規中吊扣車輛牌照僅能對汽車所有人裁罰,民眾依法需提起申訴或行政訴訟,其裁罰處分需待交通事件裁決所撤銷,或行政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後方得撤銷吊扣車輛牌照之行政處分,造成民眾於該期間無車可用,造成其權益之損害甚深,足見相關法規有修法之必要性。
    (三)鑑此,爰擬具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汽車駕駛人若有相關違規情事,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汽車牌照,以避免相關情事一再發生,降低民眾使用酒後代駕服務之意願。
    五十二、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近年惡意逼車、嚴重超速等危險駕駛事件頻傳,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為遏止類似事件重複發生,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經查,惡意逼車件數近三年(108-110)由394件增加至502件,成長幅度為27.4%;惡意擋車件數近三年(108-110)由518件增加至908件,增加比例達75%;嚴重超速件數近三年(108-110)由8,735件暴增至1,5709件,增加幅度高達79.8%,上述屬於「危險駕駛」範疇之案件數量均大幅攀升,惡意擋車、逼車之件數更幾乎成倍數增加,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二)109年曾發生兩台車以時速近百公里於宜蘭台2線省道互飆、逼車之案件,造成其中一名駕駛失控打滑後當場死亡,更波及到無辜路人釀成1死1重傷悲劇,鑑於類似惡意逼車、嚴重超速事故屢次造成嚴重後果,且由統計數據可得知新聞所報導案件僅是冰山一角,危險駕駛案件近年飛速攀升,實有加重處罰導正歪風之必要,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期能有效降低相關事件發生情形。
    五十三、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我國每年交通事故極為嚴重,每年死傷將近四十萬人,其所產生之社會經濟損失近五千億。為推動人本交通與交通寧靜區理念,積極保障交通弱勢使用者用路權益,加重危險駕駛與恣意停車的相關罰則,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鑑於我國交通意外事故頻發,事故死亡成為了我國前十大死因第六位,其中事故傷害死亡以運輸事故死亡佔46.9%為大宗,交通部安全督導委員會指出,以各年齡層計算事故發生率,24歲以下是交通事故傷亡的主要群眾,對我國少子化問題更是帶來嚴峻挑戰。根據統計,我國道路每十萬人口死亡率為東亞第一,更是超過英、日、荷蘭等國四倍更多,顯見我國法規改善的必要性。
    (二)國際零死亡願景(Vision Zero)之計畫願景主要強調「道路系統上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是道德上所不能接受的」,目的是以減少交通事故死亡與重傷為目標,此理念廣受歐美等發達國家接受。為落實零死亡願景,應從鼓勵人本交通,將車本位交通規劃設計,轉為以人為本、以提升行人與自行車的安全為目標,故應積極推廣大眾運輸與友善步行空間。
    (三)超速對於交通事故死亡至關重大,車速增加將降低駕駛人對空間的認識能力與反應能力,並影響駕駛人之判斷能力,故超速或視野侷促之狹小巷弄,將提高交通安全危害。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指出,當撞擊速度提升,對各類交通運具尤其是行人、自行車、機車等保護性差的運具,人員死亡的機率大幅增,如受50公里以上行駛車輛撞擊死亡風險達到80%,而受30公里以下行駛車輛撞擊死亡風險則降至10%,顯見車速控管與用路安全之關聯。.
    (四)為落實人本交通應積極針對弱勢交通者如行人、老人、學童、身心障礙者,及自行車與機車駕駛者等交通弱勢使用者提出保障,故應對超速問題、交通寧靜區、危險駕駛行為及重大違規停車進行規範。交通寧靜區為實踐人本交通一環,在台北市、桃園市、台南市與新竹縣、苗栗縣等部分縣市逐步推動,主要目的是對社區巷道進行交通管制措施,以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與交通安全之目的,故須立法促使道路空間落實人本交通及安全駕駛。
    (五)近期民眾關注惡意逼車行為,相關事件層出不窮,並引起輿論撻伐。根據交通部統計,自106年至108年間,逼車事件計807件、擋車事件計1,450件,足見其嚴重性,故對於惡意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應予加重處罰作為管理之手段,復查自我國加重酒駕相關處罰後,酒駕事故之死亡數有效下降,自102年583人下降至109年之294人,顯見針對重點違規加重處罰之成效。
    (六)內政部警政署108年統計顯示,我國違規臨時停車舉發約119萬件、違規停車約278萬件,總計397萬件,占交通違規總數三分之一。顯示我國違規臨時停車極為氾濫,而此等停車行為易因干擾用路環境與駕駛者視野,為交通路況添增不確定性與不可預期性,並造成相關交通意外事故。因此為保障交通弱勢之交通用路權益,應對違規停車行為進行規範,並針對於因行為人不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致生之死傷事故應加重,另分析國內交通事故發生地點約有六成發生於路口,顯見應針對路口交通事故積極防制。並鑑於我國自酒駕交通違規罰鍰加重處罰後,已大幅降低酒駕事故數量,顯見針對重點禁止事項加重處罰之成效,故為降低行人交通事故,改善行人交通環境,故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之罰則加重處罰。
    五十四、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維護道路安全,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應為違規當事人,不應歸責於無辜第三者,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近日惡意逼車案件頻傳,不利於道路交通安全,為有效嚇阻該等情事,爰修正序文,將罰鍰上限由現行新臺幣二萬四千元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第二款須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始有本項處罰規定之適用,倘嚴重超速行為係發生在高速公路,即行車速度須超過時速一百七十公里(例如規定最高時速一百十公里加六十公里),如發生交通事故,將肇生重大危害,經相關專家學者研議應降至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爰修正第二款。
    (三)鑒於行駛於高速公路之車輛行車速度快,部分車輛在高速公路車道上迴車、倒車及逆向行駛之駕駛行為,將嚴重威脅他車行車安全及生命財產,爰增訂第六款,明定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之行為亦屬危險駕駛之範疇。
    (四)汽車駕駛人若有違反第四十三條之情事,依規定除罰款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外,並會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惟部分駕駛車輛並非汽車駕駛人所有,導致部份無辜第三者受害,如相關汽車租賃業者,若已盡到相關告知義務,實不應遭受無辜牽連。故增列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且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以符處罰之目的。
    (五)經查,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六)承上所述,惟行政罰法制定之目的,在於使各類行政罰有其統一之適用原則,為使本條例有關沒入之規定維持一致性,爰刪除第三項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皆予以沒入之規定。
    五十五、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已明定,未設置行人穿越道等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之規定,惟駕駛人直行或轉彎前揭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叉路口而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並無罰責,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為周延。
    (一)有鑑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已明定,未設置行人穿越道等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之規定,惟駕駛人直行或轉彎前揭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叉路口而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並無罰責。
    (二)考量國內交通事故死傷人數近二年惡化攀升,其中三十日死亡人數一百零八年為二千八百六十五人,較一百零七年增加八十五人,增幅百分之三點一,且交通事故發生地點計有六成發生於路口,顯見應針對路口交通事故優先防制。爰為降低行人交通事故,改善行人交通環境,經參酌現行各國未暫停讓行人之相關罰鍰額度,提高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罰鍰上限。
    五十六、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經常發生駕駛人行車時不遵守禮讓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之相關規定,導致屢屢增加交通事故與社會成本,甚至造成許多家庭的經濟困境,為加強遏止駕駛人違反相關規定,特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針對不禮讓行人案件之舉發,通常警方以現場舉發方式取締時,是採認定原則以汽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三公尺內、及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認定基準;若情節不嚴重、或難判定,會以勸導方式告知駕駛;駕駛不聽從指揮、強行通過行人穿越線或過彎,則直接認定並舉發。員警執行時,多會帶上攝錄影機,錄下整個過程,以免事後有爭執或不服取締等狀況。
    (二)由於經常發生駕駛人行車時不遵守禮讓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之相關規定,導致屢屢增加交通事故與社會成本,甚至造成許多家庭的經濟困境。顯見目前的規定對駕駛人無法給予有效的防止處置,因此加高相關罰則勢在必行。
    五十七、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車輛未注意行人動態,或行人違規穿越馬路,進而撞上導致死傷事故層出不窮,故建立以人為本之交通文化,才能避免憾事一再發生。根據統計,我國近年行人死亡人數逐年攀升,一百零六年為三百八十一人,一百零八年為四百五十八人,增幅近兩成,顯見行人路權保障有待強化。爰此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以提升用路人守法觀念、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一)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近五年車不讓人、行人違反路權違規行為舉發件數,一百零四年約八十八萬件、一百零五年約九十三萬件、一百零六年約一百零六萬件、一百零七年約一百一十三萬件、一百零八年約一百三十八萬件。顯見車不讓人、行人違反路權案件逐年提高,民眾守法觀念有待加強。
    (二)據自由時報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報導:「台中市驚傳死亡車禍,今天清晨一輛自小客車清晨行經已有80多年歷史的第二市場前路口時,疑未減速撞上一名正在過馬路的視障行人,導致他先碰撞擋風玻璃後跌落路面,經送醫不幸傷重不治,自小客駕駛則明顯受到驚嚇語無倫次,但訊後仍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有鑒於此,強化視覺功能障礙者路權保障,不僅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展現我國保障人權、接軌國際之信念。
    (三)內政部與交通部規劃為期一個月之路口安全大執法,然用路人守法觀念不應僅落實某一特定期限,應加強罰則力度,輔以推廣以人為本觀念,才能防治事故案件一再發生。
    五十八、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道路意外事故不斷,縱我國已明定汽機車應禮讓行人,惟仍有部分駕駛轉彎時以逼進或搶快等方式不予尊重行人之通行權利,顯見我國駕駛對於禮讓行人之行車安全觀念仍有落差。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透過加重罰鍰以及違規記點,加強落實駕駛人讓行人先行、減速慢行之行車安全觀念。
    (一)據內政部統計取締之違規概況,車輛不禮讓行人事件在109年取締4萬562件,較108年增加1萬2,160件(增幅達42.81%),其中「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取締2萬2,326件,較108年增加4,157件(增幅達22.88%),「轉彎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取締1萬8,236件,較108年增加8,003件(增幅達78.21%)。
    (二)修正擴大第四十四條之適用範圍,係考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已明定,未設置行人穿越道等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之規定,惟駕駛人行經前揭道路而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並無罰則,爰於第二項補充增設,並加重罰則,以為周延。
    (三)配合第四十四條之修正,同步加強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之注意義務,修正加強第四十八條之罰鍰額度。
    (四)為降低行人交通事故,改善行人交通環境,配合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修正,加重汽車駕駛人未暫停讓行人之罰則,修正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提高汽車駕駛人未暫停讓行人、轉彎未減速之違規點數,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增訂違反前揭條款應記違規點數二點。
    五十九、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資料統計2012年至2015年間因開車門釀成肇事死傷總件數高達一萬三千七百一十八件,應加強宣導及加重罰則,讓全民養成兩段式開門的好習慣,本席等特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及修改相關文字。
    (一)警政署統計,二○一二年到二○一五年因開車門肇事死傷總件數為一萬三千七百一十八件,死傷共一萬六千五百四十七人,其中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五人受傷、二十二人死亡,平均每天十一人因此死傷。
    (二)因開車門釀成事故案件居高不下,故加重罰則,使駕駛人或乘客開車門時更加注意,讓用路人行車能更安全。
    (三)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雖應盡告知義務,但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自行注意,故修改法條任何車種及駕駛、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前後狀況,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兩百元以下罰鍰。
    六十、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有鑑於防制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自105年立法迄今,肇事趨勢仍未見效。復以考量現行罰鍰額度,實無法落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本質,爰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除提高罰鍰額度外,另增設再犯者得加重處分之內容。
    (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內容規範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二)查前揭條文立法增訂時間為105年11月,當時之立法理由,即是認為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於當時每年平均發生3千多件,並含多起因此肇事後致遭輾或因而死亡等案例。
    (三)時至當前,按公路總局109年5月所揭之最新統計,每年因開啟車門不當致交通事故傷亡案件仍有3千多件,顯見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之防範,顯有未彰。是以本提案特修正罰鍰額度,按行政罰鍰額度最高與最低為五倍金額差距之慣例,更改為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再犯者,依規定加重其罰鍰至二分之一數。
    (四)本提案另刪除原條文所定處汽車駕駛人內容,將罰鍰處分之責任認定,改以處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之肇事者,藉以完善行為人違法之責任規範。
    六十一、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自一百零五年立法施行至今,仍頻繁發生汽車駕駛及乘客未注意後方狀況即未依規定兩段式開門,致後方騎士反應不及撞上,釀成車禍,造成傷亡。根據警政署統計,每年平均因此肇生高達2,500件事故,造成3,000人傷亡,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顯示現行規範尚有不足,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一)未注意後方狀況而未依規定開啟車門,常造成機車及自行車騎士反應不及撞上車門,或為閃避車門而摔車;倘車速稍快,更可能造成人員死傷。111年2月26日,一輛多元計程車的駕駛違規停車於公車停靠區,又未注意後方來車而開啟車門,造成一名機車騎士為閃避而摔落車道,不幸遭砂石車輾過身亡。
    (二)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車門肇事,則處罰該乘客。
    (三)查本條於一百零五年立法,然根據警政署統計,一百零八年至一百一十年仍因此肇生每年平均2,655件交通事故,造成約3,000人傷亡,顯示現行處罰規定仍然不足。為遏止此行為,爰提高罰鍰至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並刪除處罰汽車駕駛人之規定,讓肇事責任回歸行為人本身。
    六十二、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現行法規針對紅燈右轉的罰則是比照闖紅燈來處理,僅在罰鍰方面有所不同。但是紅燈右轉與直行闖紅燈在危害交通安全程度上明顯有不同的落差,同樣適用此規定,有違法律之比例原則,也因此常引發爭議。為解決相關爭議,特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現行紅燈右轉一次要扣三點,這樣的規定跟直行闖紅燈扣的點數是一樣的。然而實際上兩者對於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卻是有著明顯的差別,如果繼續適用同樣的規定,難以讓道路駕駛人心服口服。
    (二)現在的判罰規定有違法律之比例原則,雖然在第五十三條有規定兩者的罰鍰差異,但是同樣違規扣點三點,常常因此引發爭議。為解決相關判罰爭議,因此提案修法修正相關規定。
    六十三、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有心人士濫用現行條例受吊銷牌照者經檢驗後可馬上重新領牌之規定,為修正此漏洞避免有心人士再次利用規範不足之處得利,落實吊扣及吊照處分之停權目的,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經查,民國110年新北、桃園及新竹發生多位員警涉嫌收賄,疑配合代辦業者利用本條例之漏洞,於街上攔查民眾駕駛未懸掛車牌之車輛,開立吊銷牌照舉發單後,再至監理單位重新驗車請領新車牌,讓原本因危險駕駛、行車超速60公里以上,遭吊扣車牌六個月已暫時無法使用之汽車,得以再次掛新牌重新上路。
    (二)次查,106年至110年針對吊銷牌照案件中曾受吊扣牌照處罰案件統計共8,151件,其中吊扣牌照執行期滿案件數301件,吊扣牌照執行期間尚未屆滿及執行吊銷牌照案件高達7,850件,顯見此類規避處罰行為層出不窮,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三)現行本條例受吊銷牌照者經檢驗後可馬上重新領牌之規定,遭有心人士濫用,部分遭吊扣牌照之汽車所有人,以更嚴重之違規行為遭吊銷牌照處分,繳款及驗車後即可重新領牌,藉以規避原須吊扣一定時間牌照影響車輛使用之處分。為達懲罰之目的,並杜絕此類規避行為,爰修正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為吊銷牌照後須經六個月始得再行請領。
    六十四、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近年來部分有心人士透過警員開立不實罰單,讓被吊扣之汽車牌照,改以更嚴重之吊銷牌照處分,事後繳款及驗車後即可重新領牌,藉以規避原處分進而重新上路,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方式危險駕駛,或車速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者,可處吊扣牌照3個月至6個月。
    (二)據媒體報載,坊間不少租賃業者深知現行牌照遭吊扣,動輒六個月無法營運與吊銷牌照後僅需繳交違規罰鍰後,就可領取新牌照之規定相比之下損失較大,因此租賃業者為避免出租收益減損,會刻意配合警方開立「牌照吊扣期間行駛」紅單,讓牌照吊扣變吊銷處分以「借屍還魂」繼續出租該車輛,導致現行本條例第四十三條吊扣牌照3至6個月形同具文。
    (三)鑑此,爰擬具本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避免遭有心人士濫用情事一再發生,保障民眾權益。
    六十五、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現行車輛因為違規而遭拖吊保管,需繳清罰款與保管費才能領回車輛,然若因罰款金額太大,受罰人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按規定仍必須等罰款繳納完後才能領車,如此所需負擔的保管費恐相當龐大,甚或有超過罰鍰金額之可能,顯見其不合理。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增列罰鍰採分期繳納者,得繳交一定金額之抵押金後領回車輛,抵押金金額不得高於罰鍰金額三分之一,在罰鍰全數繳納完畢後應退回抵押金之規定。
    (一)由於目前有關車輛違規移置保管之處理方式,採罰鍰與保管費皆須繳納完畢後再領車之規定。惟有時因罰金過高,違規人一時無法負擔得起,便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然卻卡著罰鍰必須付清才能領車之規定,而無法領車,待罰鍰付清後,則又有一筆金額不小的保管費必需支付。以罰鍰3萬元為例,若分12期支付,一期一個月,以一天保管費為200元來計算,最高算45天,則需支付12,000元的保管費,相當於罰鍰的三分之一,相當不合理。
    (二)據此,爰擬具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案,增列罰鍰採分期繳納者,得繳交一定金額之抵押金後領回車輛,抵押金金額不得高於罰鍰金額三分之一,在罰鍰全數繳納完畢後應退回抵押金之規定,以達到便民之目的,不使民眾白白花錢。
    六十六、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本院於2019年5月10日三讀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將目前交通肇事致死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刑度調整為最高5年;而肇事致傷的起訴法條為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刑度調整最高為一年。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致死者最高十年;致重傷者,最高七年,仍有相當差距。當時,在委員會討論時,與會委員提議也認同納入危險駕駛提高刑責,惟在本刑最高超過五年的情況,許多其情可憫的案例,若獲判六個月以下刑期,將失去得易科罰金之機會,因此未獲共識而納入。
    (二)或有提議,將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公共危險罪中,但亦有認為若刑度過高,失去比例原則,法官仍採輕判,也失去立法意義。同時,納入公共危險罪,致重傷者將無告訴乃論之機會,不利當事人進行和解。
    (三)目前交通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警政署,在實務上,都認為危險駕駛行為應加重刑罰,因此,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重新檢討危險駕駛行為以適度提高刑責。
    六十七、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汽車駕駛人於道路上危險駕車、惡意迫使他車讓道、行駛途中任意減速煞車、兩車以上競駛等行為,恐危及道路安全與民眾生命財產。為降低汽車駕駛人違反上述行為,除提高相關罰鍰外,若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達嚇阻作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之罰責,故汽車駕駛人於道路上危險駕車、迫使他車讓道、行駛途中任意減速煞車、兩車競駛等行為足以發生交通往來之危險,造成公眾生命財產損失,應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範。
    (二)為降低汽車駕駛人惡意駕駛行為,若汽車駕駛人因危險駕車、惡意迫使他車讓道、行駛途中任意減速煞車、兩車以上競駛等危險駕駛行為,而致人受傷或死亡,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六十八、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部分汽車駕駛人惡意逼車、任意煞車及以其他危險駕駛等行為,對於用路人安全造成莫大危害,為提升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駛,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增訂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增訂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任意以迫近或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因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或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行為、二輛以上汽車在道路上競駛或競技者,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肆、交通部報告
    一、110年4月14日書面報告
    (一)前言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楊委員瓊瓔、賴委員瑞隆、羅委員美玲、林委員文瑞、魯委員明哲等相關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18條之2等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二)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楊委員瓊瓔、賴委員瑞隆、羅委員美玲、林委員文瑞及魯委員明哲等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18條之2,建議增訂大型車輛未依規定加裝及維護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罰責:
    委員提案主要係為降低大型車因轉彎視線死角造成與其他機車或行人發生事故情形,爰擬規定大型車輛均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設備,並對違反規定者施予處罰,針對委員所提,應對於提昇道路交通安全有實質助益,本部敬表贊同,而大院109年12月30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110年1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91號令公布、預計110年6月1日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修正條文已有相同條文,本案建議不再予以修正。
    (三)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
    二、111年12月21日書面報告
    (一)前言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重點報告,並就貴委員會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游委員毓蘭、趙委員正宇、林委員俊憲、馬委員文君、蔡委員易餘、羅委員致政、魯委員明哲、鄭委員麗文、許委員智傑、洪委員孟楷、江委員永昌、邱委員志偉、張廖委員萬堅、李委員昆澤、萬委員美玲、林委員奕華、賴委員品妤、張委員宏陸、陳委員超明、張委員育美、黃委員秀芳、沈委員發惠、劉委員世芳、湯委員蕙禎、楊委員瓊瓔、許委員淑華、陳委員素月、呂委員玉玲、鄭委員運鵬等相關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70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二)行政院函送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行政院函送審議二案共計修正31條,計有三大重點:「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及四大核心:「加重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說明如次:
    1.三大重點
    (1)「速度管理」(修正第43條):
    將嚴重超速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
    (2)「駕駛人管理」(修正第22條、第61條):
    增訂修法後新考領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不再允許可直接駕駛輕型機車。
    駕駛大型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致人重傷者,原吊扣駕照3至6個月,加重予以吊銷處罰。
    (3)「車輛管理」(修正第15條、第16條,增訂第30條之1):
    增訂古董車可領用專用牌照及相關不依規定處罰及註銷牌照規定。
    增訂相關車輛後方燈光設備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之罰責。
    增訂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等情事對汽車駕駛人之處罰。
    2.四大核心
    (1)「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修正第24條、第44條、第48條、第63條、第67條):
    擴大未停讓罰責適用範圍,增訂明確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均納入。
    罰鍰上限由新臺幣3,600元提高至6,000元。
    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2)「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修正第29條、第29條之2、第30條、第61條、第63條、第63條之1、第92條及增訂第63條之2):
    授權子法訂定應記違規點數之條款、點數及通知程序,提升因應交通安全維護修正規定時效性。
    記點累計期間由半年延長至1年,於1年內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
    設計駕駛人可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點數2點之機制(1年內以1次為限)。
    落實未辦理歸責真正駕駛人之處罰,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或加倍罰鍰之處罰規定。
    延長因未辦理歸責而改記汽車違規紀錄之累計期間,由3個月每達3次吊扣牌照1個月,延長為1年內違規記錄每達3次者,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
    (3)「提高無照駕駛罰則」(修正第21條、第21條之1、第22條、第23條、第60條、第67條、第86條):
    明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等均為無照駕駛之情形。
    罰鍰上限由新臺幣12,000元提高至24,000元。
    5年內累犯即處最高額罰鍰,如有致人重傷或死亡並得沒入車輛。
    無照駕駛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再增加加重拒檢罰鍰新臺幣15,000元至45,000元。
    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機車加重處罰吊扣牌照。
    除有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加重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年限為4年。
    (4)「加重危險駕駛罰則」(修正第33條、第43條、第86條):
    提高罰鍰上限由新臺幣24,000元提高至36,000元。
    依法應負刑責時可加重二分之一。
    危險駕駛態樣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
    3.其他修正第7條之1、第47條、第66條、第82條、第85條、第85條之3、第92條:配合相關修正條文款次調整民眾檢舉項目、修正道路障礙沒入規定、吊註銷牌照需滿6個月後才能重新領牌,另將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條款及辦理方式授權子法訂定,以提升因應交通安全維護修正規定時效性。
    (三)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有關游委員毓蘭等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名稱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
    (1)原則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惟本條例名稱,將有涉及6部法律(大眾捷運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施行法、使用牌照稅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及39項辦法法規命令需配合修正;另本條例中有28條條文有「本條例」之文字亦需配合修正。
    (2)如擬修正名稱,本部建議可刪除「處罰」二字修正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相關需配合修正法規影響較小。
    2.趙委員正宇、游委員毓蘭等提案修正第7條之1增加民眾檢舉項目:
    (1)游委員提案增訂第30條第1項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部分,係屬需當場攔查舉發態樣;增訂第33條第1項至第4項部分,現行第7條之1已有考量第33條較適用民眾檢舉的項目。
    (2)其餘增訂違反第55條第1項第1款臨時停車及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等恢復民眾得檢舉部分,建議考量內政部警政署及執法機關處理負荷。
    3.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第9條,自動到案繳納罰鍰結案可由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行政院版提案已有於第92條第4項增列記點通知程序授權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中訂定,建議無須增訂。
    4.游委員毓蘭、林委員俊憲、馬委員文君、蔡委員易餘等提案修正第15條,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等規定: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建議可併行政院版條文。
    5.蔡委員易餘、羅委員致政、游委員毓蘭、魯委員明哲、鄭委員麗文、時代力量黨團、許委員智傑等提案修正第16條、第16條之1、第43條,相關車輛後方燈光設備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改裝車輛噪音之罰責:
    (1)第16條共有7位委員修正提案,有2案與行政院版相同,建議可併行政院版條文;另魯委員明哲、鄭委員麗文建議提高罰鍰上限,若維持現行罰鍰額度,係較具現行條例整體之衡平性。
    (2)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第16條之1、修正第43條規範噪音涉及的車輛改裝行為及設備變更所致之噪音處罰,考量現行第16條及第43條已有規範,且第43條罰鍰額度亦較高,建議可無須增訂。
    6.蔡委員易餘、洪委員孟楷、民眾黨黨團、游委員毓蘭、江委員永昌、邱委員志偉、張廖委員萬堅、李委員昆澤、趙委員正宇、萬委員美玲、林委員奕華、鄭委員麗文、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第21條、第21條之1、第22條、第24條、第43條、第60條、第92條、第93條,加重無照駕駛罰責、無照駕駛車輛當場移置保管、高齡駕駛人未依規定通過認知功能檢測駕車之罰責及未成年無照駕駛應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等部分:
    (1)共計12案委員提案,6案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建議可併行政院版條文。另有關提高罰鍰額度部分,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2)增訂無照駕駛車輛當場移置保管部分,對於當場禁止其駕駛者,現行可依第85條之2於必要時,予以移置保管車輛,建議可無須增訂。
    (3)增訂未滿18歲違反第21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者應於舉發通知單上另行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規定,係有助於使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能即時知悉約束,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4)增訂滿一定年齡未依規定通過認知功能檢測仍駕車之處罰一節,目前已有高齡換照制度,未依規定辦理換照可依第22條駕照逾期仍駕車違規予以處罰,建議無須增訂。
    (5)增訂無照駕駛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本部未來可將委員提案重點研議納入子法規定。
    7.江委員永昌、賴委員品妤、蔡委員易餘提案修正第24條、第92條,增訂未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罰責、併同接受法治教育、講習得收取費用及講習項目授權子法訂定等相關規定:
    (1)有關增訂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受吊扣駕照處分或無駕駛執照可供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前,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一節,鑑於現行規定已對該等未依規定參加講習之駕駛人改處更重之吊扣駕照處分,建議可維持現行規定。
    (2)針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同時犯有刑法傷害、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須同時接受法治教育一節,建議宜於依刑法法律程序處理時辦理。
    (3)增訂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對象、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一年內再次參加講習應增加講習時數部分、講習得收取費用及講習項目授權子法訂定部分,與行政院版相同,建議可併行政院版條文。
    8.林委員奕華、鄭委員麗文、張委員宏陸、游委員毓蘭、許委員淑華、陳委員素月、楊委員瓊瓔、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24條、第44條、第45條、第48條、第63條、第67條、第74條,提高未依規定停讓行人罰責及增訂未禮讓教練車罰責:
    (1)有關增訂未停讓行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本部未來可將委員提案精神研議納入子法規定。
    (2)有關第44條汽車未依規定停讓行人罰責共有7個委員提案,2案與行政院版相同,建議併依行政院版條文。
    (3)增訂未依規定停讓教練車罰責一節,本部贊同。
    9.時代力量黨團、陳委員超明提案修正第29條之1、第29條之2,提高不依規定裝載砂石、土方罰責及增加超載違規記點點數、不依規定過磅罰責:
    (1)現行對不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裝載砂石、土方罰責已處罰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建議可維持現行規定,但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2)有關未依規定過磅累犯加重處罰及擴大押磅範圍一節,現行逃磅經攔查後仍強制過磅,如有超載行為除處罰逃磅行為外,亦併罰超載違規,與酒駕拒測處以較高罰鍰以防杜拒絕酒測行為係有不同,建議可維持現行規定,但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3)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加超載違規記點點數部分,本部未來可將委員提案精神研議納入子法規定。
    10.張委員育美等提案修正第31條,增訂安全帶違規使用消除警報音或警示燈設備罰責:現行如使用消除警報音或警示燈設備而不使用安全帶或不將安全帶帶扣確實緊扣,係為未依規定使用安全帶,應依條例第31條處罰,建議無須增訂。
    11.林委員俊憲、民眾黨黨團、黃委員秀芳、游委員毓蘭提案修正第30條之1、第33條,增訂第33條之1,增訂掉落物、佔用高、快速公路超車道及增加高、快速公路違規行為可以汽車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1)掉落物罰責部分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另第33條之1建議可併依行政院版第30條之1之規定。
    (2)有關民眾黨黨團建議高快速公路「內車道為超車道」修正為「內車道原則為超車道」一節,鑑於現行規定已施行宣導多年,且已為民眾使用高快速公路之認知,爰建議無須再增加「原則」之修正文字。
    (3)有關建議第33條第1項主文增加汽車所有人為處罰對象一節,按現行第7條之2規定,屬逕行舉發之案件,本係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爰建議無須修正。
    12.蔡委員易餘、萬委員美玲、沈委員發惠、魯委員明哲、湯委員蕙禎、時代力量黨團、許委員智傑、楊委員瓊瓔、民眾黨黨團、林委員俊憲、游委員毓蘭、羅委員致政、鄭委員運鵬提案修正第33條、第43條、第67條、第85條、第86條,加重危險駕駛、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競(技)駛罰責、汽車所有人扣牌規定、增加危險駕駛及依法負刑事責任,加重刑期態樣規定:
    (1)有關相關委員修正第43條、第86條提高危險駕駛、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競(技)駛罰鍰、加重致人受傷、死亡、駕駛營業車輛罰鍰及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部分,與行政院版方向相同,建議可併依行政院版條文。
    (2)有關增訂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罰責皆涉及刑罰,宜由刑事法律檢討規定,建議不予增訂。
    (3)有關增訂八公尺以下道路超過最高速限20公里為危險駕駛部分,建議可由本部於條例第40條超速違規裁罰基準修正以最高額2400元處罰。
    (4)有關增訂競駛(技)移置保管車輛規定,現行當場禁止駕駛已可視情況移置保管車輛,建議可無須增訂。
    (5)有關鄭委員運鵬等提案增訂「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或其他違規行為」,其中「併有超速或其他違規行為」之「其他違規行為」涵蓋違規項目過於廣泛,須審慎考量執法明確性,建議不予增訂。
    13.蔡委員易餘、劉委員世芳、張委員宏陸、萬委員美玲提案修正第35條、第67條之1、第68條,提高酒駕罰責、增訂酒駕強制抽血程序規定及刪除酒駕沒入車輛依行政罰法規定辦理:
    (1)有關加重酒駕罰責部分,考量酒駕加嚴規定甫經111年3月31日施行,酒駕案件已有下降之趨勢,建議可再觀察修正規定防制效益,建議暫無須修正。
    (2)有關增訂酒駕強制抽血規定部分,現行執法機關均已依憲法法庭111年2月25日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明示考量令狀保留原則辦理,並與委員提案規定作法相同;但因該判決除指出程序面議題之外,尚有實務執行、個人資訊保護等議題仍需審慎研議,建議由本部參酌委員提案續邀集相關單位檢討研提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核轉大院審議。
    14.游委員毓蘭提案修正第55條、第56條,增列違規臨時停車態樣及罰責,及違規停車致人受傷或死亡吊(扣)銷駕駛執照規定:
    (1)現行違規於機車專用道臨時停車,係依第60條第2項第3款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係較第55條第1項第1款處罰高,建議無須增訂。
    (2)有關增訂違規停車致人受傷或死亡吊(扣)銷駕駛執照規定一節,現行本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及第3項已有相關規定,建議可無須增訂。
    15.許委員智傑、羅委員致政、洪委員孟楷、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56條之1,加重未依規定開肇車門罰責:本部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16.蔡委員易餘提案修正第61條,加重大型車輛駕駛人行車安全之責任,與行政院版相同,建議可併依行政院版條文。
    17.游委員毓蘭、陳委員素月、時代力量黨團、鄭委員麗文提案修正第63條、第63條之1、第63條之2、第92條,加強違規記點制度及增減違規點數:
    (1)有關修正違規記點之累計期間,建議可併依行政院版條文;至於相關未停讓行人、紅燈右轉記點點數部分,本部未來可將相關委員提案研議納入子法規定。
    (2)有關已受吊扣(銷)駕照處分者,不予記點,但處2倍罰鍰一節,鑑於吊扣(銷)駕照本即屬較記點更重之處罰,罰鍰部分應可依原罰鍰金額處罰,建議可無須修正。
    (3)有關自費講習可扣抵點數頻率一節,為避免衍生駕駛人頻繁以接受講習方式,藉以規避吊扣駕照處分,有關講習扣抵點數一年仍以一次為宜。
    (4)有關職業駕駛人與普通駕駛人區分不同記點規定一節,相關職業駕駛人公會反映應考量其曝光量及駕照對生計之影響,爰建議採行一致標準。
    18.游委員毓蘭、李委員昆澤、許委員智傑提案修正第66條,增訂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需一定期間才能重新領牌規定:委員提案皆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建議可併依行政院版條文。
    19.呂委員玉玲提案修正第85條之3,增訂分期付款領回移置保管車輛規定:現行第85條之2第2項規定,僅有違反第35條酒駕規定領回車輛需檢附罰鍰收據,其餘違規行為可於事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即可領回車輛,建議無須增訂。
    (四)結語
    綜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行政院版修正條文;另本部亦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伍、司法院報告
    一、111年4月29日書面報告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就委員提案第26152號邱臣遠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第31條說明一:建請將「道路安全規則」修正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二)就委員提案第26167號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修正第2項增列「山區道路」,然因本條例並無「山區道路」之定義,於個案中應如何確定其內涵及適用範圍,因事涉處罰要件之明確性,建請釐清。
    二、111年12月21日書面報告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0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行政院提案第15條第1項第6款、委員葉毓蘭等16人提案第15條第1項第6款、委員林俊憲、邱志偉等18人提案第15條第1項第6款、委員馬文君等16人提案第15條第1項第6款、委員蔡易餘、許智傑、王美惠、邱志偉、張廖萬堅等18人提案第15條第1項第6款均規定:「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均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惟古董車之定義為何?並未進一步劃定其範圍,恐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部分允宜明定,或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子法界定之。
    (二)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第21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三年內再次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肇事致人於傷、亡者,得依行政罰法沒入該汽車。」沒入本即有行政罰法第21條至第23條之適用,「依行政罰法」似可刪除,建請酌參。
    (三)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第21條第2項定有「移置保管該汽車」之規定;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提案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該汽車」;委員游毓蘭等19人提案第43條第3項規定:「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並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上開規定中「移置保管該汽(機)車」之保管期間應否設有限制,以及發還之條件及程序為何,是否明定為宜,建請再酌。
    (四)行政院提案第2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一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第二項)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該條第2項規定之修正理由說明:「對於無照駕駛再犯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參酌第三十五條第九項酒駕再犯得沒入車輛之規定,增訂得沒入該車輛之處罰」,以嚴懲再犯無照駕駛且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之行為。然而,綜觀該條第2項之規定脈絡,沒入汽車似須符合「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無照駕駛等行為)二次以上」加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之要件,與立法理由所稱「再犯」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即得沒入車輛,似有未符,建請釐清。
    (五)行政院提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萬美玲等21人擬具第21條、第43條及第86條條文部分:
    1.第86條第1項第4款均規定「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依說明記載,該款係配合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之用語酌修,然參酌第35條第1項第2款之文字為「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是否統一用語,建請斟酌。
    2.委員蔡易餘等18人提案第86條,似漏載第1項第7款、第8款及第2項文字。
    (六)行政院提案、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劉世芳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第35條條文、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第35條、第67條之1及第68條部分:
    第35條第6項部分,系爭規定應屬行政檢查或行政調查之規定,關於其刪除或修正,尊重主管機關之職權。惟若刪除系爭規定,對於該等事項,即無規範可言,政策上是否妥適,非無探討之餘地。申言之,對於駕駛車輛肇事者,若無發動刑事偵查之條件,但有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之下,倘肇事者拒絕酒測或不能接受酒測,對於拒絕酒測者,僅能課處行政罰鍰,難以調查其酒駕之行為;對於不能接受酒測者,因其未拒絕酒測,無從課處行政罰鍰,亦難以其他方法調查其酒駕之行為。況且,人體內酒精代謝速度非慢,未能即時採驗,酒駕證據即會滅失。刪除系爭規定,全依刑事偵查犯罪相關規範處理,就未有發動刑事偵查條件之情形,恐無法有效達成確保交通安全及遏止酒駕之行政目的。
    (七)委員湯蕙禎等18人、民眾黨黨團擬具第43條部分:
    上開草案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或「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就汽車駕駛人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新增加重刑罰事由,此涉刑事政策,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權責。惟請注意,本條例第86條第1項已就駕駛人駕車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臚列各項加重刑罰事由,參考前開行政院函請審議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86條第1項第6款至第8款,亦係將本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惡意逼車、第4款惡意擋車及第3項二輛以上汽車在道路上競速、競技等行為,增列為第86條第1項之加重刑罰事由,建請斟酌是否將加重刑罰事由均移置第86條第1項予以臚列或列舉規定,較符合法規體系。
    (八)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第43條部分:
    草案第6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三項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故意再次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金。」就一年內故意再次違反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3項之汽車駕駛人,予以刑事處罰,事涉刑事政策,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權責。惟請注意:
    1.刑法第185條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者,乃指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之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是汽車駕駛人違反草案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3項規定之行為,致生不能或難以往來之危險者,均得以該條論罪。倘認違反草案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3項規定而肇事案件占交通事故之比例甚高,僅以行政罰之規定,仍不足以遏止,為維護交通安全,有對於法益做前置性保護,增訂刑罰處罰之必要性,是否比照酒駕、毒駕之規定,於刑法公共危險罪章增訂相關處罰規定,建請斟酌。
    2.草案計算一年內再次違反,係以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算,倘汽車駕駛人住居所不明,而以公示送達裁罰處分,行為人難以知悉送達之日,易生爭議,此攸關法律之解釋與適用,建請釐清。
    (九)委員鄭運鵬等20人擬具第86條部分:
    草案第8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無駕駛執照駕車。二、酒醉駕車。三、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四、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五、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九、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或其他違規行為。」就汽車駕駛人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新增第5至9款加重刑罰事由。此涉刑事政策,尊重主責機關及立法院之權責。惟請注意:
    1.第5至8款係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違規行為所定之條文,其中第5款「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3項之規定,應有二輛以上之汽車為之,因此草案第5款之規定,是否指「與其他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而言?此涉及法律之解釋與適用,建請釐清。
    2.按刑法第185條2第1項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其中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害、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之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例如駕車蛇行飛馳、相互競速飆車、以油料或尖銳物品潑灑路面等。至何謂「飆車」行為,刑法並無定義,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項就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前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應為相關之罰鍰、吊扣或吊銷行政處分,自可作為解釋「飆車」行為內涵(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判決意指參照)。據此,行為人如在道路上與其他汽車競駛、競技致生往來之危險,因而致人死或重傷者,應構成刑法第185條第2項、第1項之罪,並已就「競駛、競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為評價、處罰。從而,是否有增訂第5款之必要,建請斟酌。
    3.第9款「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或其他違規行為」,所稱「其他違規行為」所指為何?是否包含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不依規定使用燈光、手持行動電話駕車、裝載物品超重、不繫安全帶等違規行為?以「其他違規行為」作為刑罰加重事由之一,是否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建請斟酌。
    陸、審查結果
    一、法律名稱、第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皆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不予增訂。
    三、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九十二條條文,及相關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五、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為:
    「第七條之一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款。
    二、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
    三、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四、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五、第四十二條。
    六、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八、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十、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一、第四十九條。
    十二、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三、第五十四條。
    十四、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十五、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六、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七、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之一條文說明欄另增列文字,以符實務之需求。)
    六、第十五條條文修正為:
    「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六、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依限換領號牌,屆期仍不換領者,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七、第十六條條文修正為: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
    四、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五、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六、裝置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八、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九、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四萬元罰鍰。
    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十、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五、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但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取得該汽車駕駛執照者,不在此限。
    六、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汽車駕駛人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小型車、普通重型或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第一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十一、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為:
    「第二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人,駕駛其車輛。」
    十二、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為:
    「第三十條之一  汽車行駛道路,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十三、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為: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或跨行車道。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十四、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為: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未滿十八歲之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十五、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為: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十六、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為: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教練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十八、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十七、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為: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十八、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為:
    「第五十六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十九、第六十條條文修正為: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情形,且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十、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為: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或有第六十條第一項之情形,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二次以上者,並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大客車、大貨車、聯結車或重量逾三點五公噸之動力機械,而有前項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二十一、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為:
    「第六十六條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
    前項屬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牌照者,應於其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牌照處分期滿後,始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牌照。」
    二十二、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為:
    「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前項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教育或治療實施機構、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適用之。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有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二十三、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為: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兩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十四、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為: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
    二十五、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為:
    「第八十五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
    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
    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判確定者,得拍賣、銷毀或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前五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二十六、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為:
    「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七、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八、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柒、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捌、院會討論時,由交通委員會劉召集委員世芳補充說明。
    玖、附帶決議1項,保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二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經逕行舉發案件應比照攔停舉發案件記點。有鑒於現行所有的逕行舉發(包括區間測速或科技執法),民眾接到罰單常已月餘,而且罰單一接就是好幾張,民眾觀感不佳,行車紀錄影像亦早已覆蓋,無從查證,舉發機關應研議縮短寄達時間。舉發機關在取得違規證據後,應於24小時內通知車輛所有人已經違規,一方面讓駕駛人能警惕改正,再者,如確信並未違規,則可保留證據作為提出申訴的佐證,以確保權益。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辦理。
    提案人:魯明哲  陳椒華  趙正宇  游毓蘭  
    拾、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User Info
游錫堃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