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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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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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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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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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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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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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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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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曾委員銘宗: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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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謝委員衣鳯: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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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鄭委員運鵬: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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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王委員鴻薇: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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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湯委員蕙禎: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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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江委員永昌: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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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賴委員香伶: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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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林委員淑芬: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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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林委員思銘: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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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游委員毓蘭: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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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陳委員椒華: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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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吳委員琪銘: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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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劉委員建國:11:41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星期四)9時至12時33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謝委員衣鳯)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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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星期四)9時至12時3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謝委員衣鳯 -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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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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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湯蕙禎 王鴻薇 林思銘 鄭運鵬 吳琪銘 江永昌 謝衣鳯 吳怡玎 林淑芬 賴香伶 劉建國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游毓蘭 鍾佳濱 江啟臣 廖婉汝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陳椒華 邱顯智 孔文吉 張其祿 洪孟楷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官員:監察院秘書長朱富美
主 席:謝召集委員衣鳯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湯蕙禎、王鴻薇、林思銘、鄭運鵬、吳琪銘、江永昌、謝衣鳯、吳怡玎、游毓蘭、林淑芬、陳椒華、鄭天財Sra Kacaw、賴香伶、張其祿、劉建國提出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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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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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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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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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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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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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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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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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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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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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先進行提案說明,由於目前沒有提案委員在場,我們就請機關代表報告。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報告。 -
林秘書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早安。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還有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以及要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草案」案;第三個部分是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四個是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條文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本院業務與法案的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跟謝意。
除了書面以外,我簡單報告如下,關於「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的條文跟本院的條文一樣,我們就是為了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的時間更為充分,將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準抗告)之期間,由現行的5日均延長為10日,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完善救濟規定,因此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百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敬請大院支持。
另外,關於本院跟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的交付審判制度,在法院裁定准許的時候,就視為提起公訴,這樣的制度存有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等質疑,本院為了回應司改國是會議關於「改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的決議,完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籌組了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最後決定在我國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的基礎上,將「視為提起公訴」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維持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強調法院的中立性,深化當事人的程序保障,並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十的修正草案。
本次有幾個修正重點,第一點是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將「視為提起公訴」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第二點是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賦予聲請人提起自訴與否的選擇機會;第三點是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提升當事人陳述意見權;第四點是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參與准許裁定法官不得參與其後的審判,這是為了維持法院的中立性起見;第五點是第二百六十條:明確區分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查程序,明定可以再起訴的新事實或新證據範圍。
關於台灣民眾黨擬具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項跟本院函請審議草案中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項的規範意旨相同;其中第二百六十條第二項跟本院函請審議草案中第二百六十條第二項的規範意旨相同,本院敬表贊同。至於該草案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的部分,是將現行法關於已確定不起訴處分的效力限縮到以該不起訴處分曾經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而經法院裁定駁回者為限,在學說上確實是有跟台灣民眾黨黨團持相同的看法,不過我們考慮到這樣的修正對於刑事訴訟法關於不起訴處分之效力的影響相當大,在現實上要考慮到偵查機關的量能,還有關係到人民對於不起訴處分效力的保障範圍,因此我們建議這個修正案先暫緩,由法務部評估影響的範圍跟配套措施,並提出建議方向,我們再來進行深度的研議。
以上簡單報告,謝謝。 -
主席其餘報告內容,請各位參閱會場檢附之報告書面資料,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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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條文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有關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草案」案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67第1項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回復原狀期間為5日,相較於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所定聲請回復原狀期間10日,應屬過短。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3項規定,有關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為5日,相較於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2項、第487條所定對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之期間10日,亦屬過短,爰參考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聲請回復原狀期間與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均修正延長為10日,俾保障聲請人之權益。
二、為保障聲請人利益,聲請回復原狀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應採有利於聲請人之原則,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爰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以利實務運作。
三、請大院及各位委員支持司法院、行政院會銜之上開修正草案。
貳、有關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依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67條及第416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聲請回復原狀與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均修正延長為10日,俾保障聲請人之權益,與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第67條、第416條規定相同,本部敬表贊同。
參、有關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案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然因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已認不應提起公訴,故「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可能導致檢察官實行公訴角色之衝突,為避免違反審檢分立與控訴原則,並確保告訴人得於訴訟程序取得訴訟主體地位,透過轉軌自訴程序請求追訴犯罪,且維持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爰修正刑事訴訟法交付審判制度相關規定,於我國刑事訴訟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模式,另明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再行起訴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範圍,以維護當事人權利。至「准許提起自訴」相關程序,因涉及法院審理案件之程序,爰尊重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司法院之權責。
二、為符合實務運作需求,上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施行前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如尚未裁定,或已裁定准予交付審判,經合法提起抗告而未確定者,其交付審判之聲請,應依新修正規定之程序終結之,爰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以利實務運作。
肆、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修正草案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第2項:「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之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之審判。」與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58條之4第2項相同。
二、修正草案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與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60條第2項相同。
三、修正草案第260條第1項增訂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非經法院以其聲請交付審判不合法或無理由駁回,不生實質確定力。惟如告訴人未就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聲請交付審判,則該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可能永遠無法確定,對於法之安定性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保障恐有未足,宜請再為研酌。
四、修正草案刪除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規定:「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422條第1款規定為限。」使自訴人得聲請再審事由與檢察官得聲請再審事由一致。惟查,自訴之提起,乃為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開始,此與再審之聲請,並非即為原審級通常程序之開始,有所不同。又再審程序並無準用自訴章之規定,自不能援引;而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僅規定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於原則上採書面審理之再審程序,亦難適用,故自訴人聲請再審尚不須委任代理人為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53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自訴人得聲請再審事由有無須與檢察官聲請再審事由一致之必要,容請再為研議考量。
伍、結語
有關聲請回復原狀與聲請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期間延長為10日,係為確保聲請人得以充分行使權利;交付審判制度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係避免違反審檢分立與控訴原則,並保障告訴人得透過轉軌自訴程序請求追訴犯罪,且維持對於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均屬保障當事人權益與促進達成保障人權之目標,至「准許提起自訴」相關程序,因涉及法院審理案件之程序,爰尊重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司法院之權責。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
主席上次會議議事錄剛才已經宣讀完畢,現在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提案說明及機關報告已進行完畢,現在開始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曾委員銘宗發言。 -
質詢:曾委員銘宗: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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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9時9分)秘書長好,我首先要就你今天的書面報告向你討教,在這個報告的第1頁提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修正條文,主要是為了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將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等的期間由現行的5日延長為10日。請問秘書長,過去都是幾日內提出來?因為你們想從5日改為10日,過去大部分都是第5日才提出?過去大部分的情況是怎麼樣,可否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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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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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部分可能需要進一步回去跟各法院調查才會知道,我們沒有這個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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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秘書長,我長期在行政機關服務,如果你要進行修法就要有統計當基礎,你不能說你想要從5日改為10日,那我想改成兩個禮拜行不行?你要有基礎嘛!假設過去都是第5日才提出來,那你延到10日是合理的,甚至延到兩個禮拜也合理。你們的修正條文經過司法院和行政院送過來,但你現在說統計數字不清楚,真的不合適啦!依我的歷練或是我的想法就是你提出任何修法草案要有依據,你說要再調資料,那我們今天要怎麼進入逐條?好,沒關係。
再來,報告第3頁提及有關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三條,也就是現在的自訴要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對不對? -
林秘書長輝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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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過去就是視為提起公訴,現在變成准許提起公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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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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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秘書長,近三年提起自訴的案件大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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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我手上沒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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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也沒有?這不可以啊!既然這個制度要轉軌、要改,那我下面的問題你就更沒辦法回答了,自訴大約多久審結?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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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現在手上沒有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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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也沒有,對不對?下個問題你一定會答,既然你想要轉軌、改變現制,現制的規定有哪些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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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這樣一般會被批評為違反控訴原則,也就是說法院自己起訴、自己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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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這個制度實施幾十年了?恐怕有幾十年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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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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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啊!過去幾十年都沒有想到,現在突然想到?這個制度的缺點就只有這一點嗎?還是有其他重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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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最重要是這一點,這被質疑為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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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它的好處是什麼?它的缺點是這個,那優點是什麼?不然幾十年前不會創立這個制度,我相信其他國家也有,已經行之多年、幾十年了,現在突然想到要轉軌、要做適當的修正,看似有理由,但是也沒那麼重大,它的優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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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它仍然是一個對於不起訴處分和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也就是說,告訴人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再一次經過法院的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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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這樣的制度行之幾十年下來有它的優點,當然也有它的缺點,現在突然醒過來說要改,在這個過程當中有沒有經過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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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們只有籌組一個交付審判制度的研議委員會,109年7月10日、7月24日、8月7日和8月21日召開諮詢會議,我們整合審檢辯學和機關團體的意見,但確實還沒有開過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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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律師界、外界、實務界有沒有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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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的草案公布已經相當久,看起來好像外部沒有不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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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都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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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不敢說百分之百都贊成,但是目前我們沒有接到不同的意見,因為司法院和行政院在110年8月13日就函請大院來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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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最後請教一個問題,秘書長應該知道,日本的刑事案件起訴後被判一審有罪的比例大概有多少?超過99%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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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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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們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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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應該有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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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九成跟99%差很大,這個九成是精確的還是預估?或者是大約?因為我的理解是每個罪還不一樣哦!有一些罪的比例還更低。我的意思是平均是九成,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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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部分可否請法務部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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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你們兩邊應該都要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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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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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我們是九成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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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哪些罪特別低?你們有統計過對不對?哪個罪特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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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容我跟副司長交換一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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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謝謝,我們是九成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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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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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OK。九成六跟九成九,這裡面會涉及到被起訴之後,一審纏訟了半天被判無罪;那二審呢?二審判有罪的比例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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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報告委員,目前我手上沒有這個資料,我回去再找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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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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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能不能再補充報告?我們剛剛找到自訴案件的資料,110年被告人數有587個,判有罪的有28個,判無罪的有172個,不受理有295個,駁回有41個,其他有5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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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曾委員銘宗代)好,謝謝。
接下來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
質詢:謝委員衣鳯: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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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9時19分)我想請問法務部,我們在今年2月破獲一個叫做「兔爺」的詐騙集團,該集團是跟行員串謀,將人頭帳戶的網路銀行每日轉帳額度提高至3,000萬元,使得該集團不法所得能快速移出,再轉至外幣帳戶提領或購買數位貨幣,請問法務部對於相關資訊有掌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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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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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於具體的案件目前偵查到什麼階段,我們會後會再跟委員匯報。有關於這些用人頭帳戶的部分,目前洗錢防制法的修正重點針對人頭帳戶、新興洗錢的工具(像虛擬資產跟第三方支付),以及近來發生的控制人頭帳戶提供者行動自由的新型態犯罪都有增訂刑事的處罰,用此來遏止這些利用人頭來洗錢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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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請問次長,當我們的執法越來越嚴格、刑責越來越重的時候,會不會另類的讓這些犯罪集團,尤其是組織化的犯罪集團,乾脆就一不做二不休,過去只是使用人頭的人頭帳戶,現在就是擄人勒索,就像柬埔寨人囚的事件一樣,就直接擄人了,然後非法囚禁,對他們做出暴力事件,甚至最後有做性交易以及買賣器官等行為,這部分你們有掌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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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的指教,這部分目前確實有眾多類型,尤其是像柬埔寨這樣駭人聽聞的事件,就這部分我們從這些勞力剝削、仲介色情或妨害這些人頭的行動自由等,我們在洗錢防制法也有增訂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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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對,我剛才的提問就是你們增訂的只是處罰,但是對於所有的犯罪遏止,增訂處罰是否能夠有效的遏止犯罪?甚至法務部調查局怎麼樣跟警方共同合作來協助我們整體的社會?因為大家都非常關注這些事件,有一些人因為低薪去求職,反而遭到挾持以及變成人囚,對於這樣的事件,未來除了法律以外,你們在實務上面有什麼樣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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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除了強力去查緝之外,還要從被害人的識詐方面著手,也就是說現在國內有一些被害人,比如說像知識水平比較低的或是一些退休公務人員,甚至是退休的老師,這些諸多的被害人型態,我們用各單位跨部會的教導,讓他們去瞭解到這些詐欺的類型;也有從法務部跟警政署等司法警察機關的資料庫情資整合,增修有效分析的程式,讓檢察官可以快速研析,適時來凍結帳戶。我們在新世代的打擊策略,除了識詐、懲詐以外,還有堵詐及阻詐,這個不是只有法務部本身,包括內政部、內政部所屬的警政署、調查局、經濟部、數位發展部這幾個單位都一起來研析有效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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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不好意思,次長,你剛才是說他們知識水平不夠,不過你知不知道這個社會不管是經濟上或知識上都有弱勢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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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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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對,你沒有就這些弱勢族群加以幫助,就因為他們是知識以及經濟上的弱勢,導致他們不得已想要往高薪的地方求職的時候發生詐騙的事件,當然當他們去求職被詐騙之後,有可能他們也是加害者,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社會情況,所以法務部只以提高刑責的條文,就想要來解決這整體社會的現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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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們雖然把剝奪行動自由的部分加重其刑,對於一些在過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增訂一些加重詐欺罪的類型,但這光靠法務部絕對不夠;所以從金融機構也要一起來努力,針對金融機構的人頭帳戶凍結,犯罪者最終就是要取得那些不法的利益,如果能夠適時去凍結,不要讓他取得,他的犯罪動機就會減少。我跟委員報告,國內很多施詐類型不斷的推陳出新,被騙的不一定只有那些知識水平不夠的,施詐者用的有些手法,連那些退休公務人員、退休的老師也會被騙,所以像這些情形就是要充分利用社會力來廣布、宣導,儘量讓各種被害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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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對,你提到要跟金管會合作,對於這些詐騙行為,過去國民黨團已經召開多次記者會,我們也要求警政署,他們也說他們跟金管會已經共同在合作,過去你們法務部是怎麼樣跟金管會合作追查詐騙金流?因為現在他們已經透過網路銀行外幣的交易,以及透過購買新興的數位貨幣來完成洗錢。金管會3月30日下午才宣布了虛擬資產的監理架構,就這個部分你們跟金管會怎麼樣合作?這是跨部會需要整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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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我們每年都會跟金管會做業務的聯繫,平時我們在高檢署有一個新時代的打擊策略,也有一些新興的科技,跟司法警察機關(包括法務部跟警政署)隨時聯繫,由司法警察機關提供情資,檢察官跟他們互動分析,來增加打詐的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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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是你們在指導金管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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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金管會跟我們是不同的機關,所以是互動,大家彼此提供情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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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你是在指導金管會相關犯罪的情勢會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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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不是指導,金管會就其所轄管的業務有協助我們偵查機關的一些情資,他們會協助,或是我們有請求的話,他們也會協助,基於行政機關行政一體大家彼此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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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多快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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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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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對於異常帳戶的往來,如果警政署已經找到詐騙的人頭帳戶,那麼金融機構什麼時候可以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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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因為平常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局跟警政署),我們彼此就會在第一時間互動,檢察官跟司法警察機關會做一些密切的整合,對於金管會所轄管的金融機構,因為也要考慮到一些金融自由的問題,所以在可以的適合情況之下,我們會做一些建議他們凍結帳戶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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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詐騙推陳出新,我這邊有2022年詐騙的排名,前三名都是假網路拍賣、假投資跟解除分期付款,但是我們現在發現的新型態是利用名人在YouTube、在Facebook上面進行詐騙,誘使大家來投資理財的行為,可是法務部到底有沒有辦法跟臉書及YouTube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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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委員講到的這個是目前最需要去整合的問題,和LINE、YouTube或臉書這些企業的配合,到底是不是我們能夠最快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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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如果是跨國企業的網路平臺,你們有沒有辦法跟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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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有一些部分目前可以處理到,有一些部分目前正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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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哪個部分可以處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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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有一些相關資料的調取,比如說像LINE的部分,有一些需要法院的令狀才可以取得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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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那臉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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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臉書目前有部分可以,有部分需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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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那YouTube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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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這部分到底實務上目前我們可以做到什麼程度,是不是會後我們再將完整的資料提供給委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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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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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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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鄭委員運鵬: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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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9時29分)各位首長、各位同仁,大家好。我先請教蔡次長,在兩年多以前,我有質詢過2019年不見的6.5公斤安非他命一案,後來很曲折,一開始我就懷疑是內鬼,我不曉得次長有沒有聽過我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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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委員衣鳯)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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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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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後來你們查了一位組長,也收押了,他不承認這個案子是他做的,但是他承認他亂搞了很多事情,這沒有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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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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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結果去年底的時候發現這6.5公斤在你們航基站的庫房,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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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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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當初為什麼沒有查到在庫房?或者有沒有人放回去?快半年了,這個你們調查的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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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們副司長查詢一下,看目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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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你也不知道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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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現在還在桃園地檢署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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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次長,我跟您說,那個時候我在這個委員會舉例6.5公斤的安非他命有多大,我就說差不多是六法全書的二倍大,我一手還舉不起來,我還記得我質詢的時候蔡部長也在,他不太相信我內鬼的說法。這是一個無主郵件的毒品包,無主郵件就會由你們調查局自己保管,我除了要求調查之外,因為安非他命是二級毒品,我後來有建議你們不應該自己收就自己檢查,其實無主毒品最後會落到誰手上?我懷疑無主毒品的收件人就是調查員,就是你們的人,然後內鬼收到之後,因為沒人檢查,所以就自己把它搬出去,我不太相信這6.5公斤是本來就在那邊你們沒有查到,我認為是有人搬回去啦!甚至搬回去之後,再告訴你們去那裡查,毒品在那裡,然後利用銷毀的時機點順便把它找出來,所以他有可能在那個地方還是內鬼,但如果你們沒有查,我認為裡面有無主毒品收件人的這個懷疑是永遠存在的,甚至我認為還有其他線存在。所以除了要求你們要嚴查之外,我想請教次長,那個時候我有幾個政策要求:第一個,我希望無主毒品的寄放、庫存不應該在調查局,但你們不接受,警政署那邊也不接受,檢察官也不要,因為他們說我們這邊毒品太多了。第二個,我要求如果你們要繼續放在你們的庫房,要有第三方的稽查,這一點你們有沒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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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關於第三方稽查,上次我記得監察院有到調查局去巡視,我也有陪同,相關的配套機制,包括委員先前所指摘的,我是不是會後再提供?因為委員今天講了很多,我沒有辦法一下子把所有資料彙整給委員。不過都一定要即時把委員剛剛講到的那些弊端找出來,有關於那些贓證物庫的,尤其是毒品、槍彈這些,這個一定要非常清楚,否則就會發生委員剛剛所擔心的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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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次長,我之所以說無主毒品的收件人就是你們的人,是因為你們才找得到嘛!因為最後無主毒品一定會到你們那裡,然後你們那裡又有一個漏洞沒有人稽查,放在你們的庫房,所以你剛才也給我一個新的想法,我本來是想說可以由你們檢察署派檢察官不定期去稽查,不然你們也跟監察院講,反正監察院沒事幹嘛!就從監察院派一組人不定期地去你們那邊看,公務人員、司法人員最怕的就是監察院、監察委員,不然也可以請他們來做,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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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因為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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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你們去研究這個外部稽查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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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其實外部稽核的機制監察院已經去做了,而且有好幾個監察委員,我都有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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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沒有,那是對這個案子,我認為應該要通案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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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它是通案,徐宿良這個案子是延期,後來是整個針對包括徐宿良這個案件保管方式的瑕疵,監察委員做了一個非常專業的分析,我們調查局的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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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這是給你們的建議,我是說以後他有些專業的建議,不然就請監察院來監督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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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只要有情資,他們隨時都可以過來,像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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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就是怕沒有情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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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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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次長,這個事情我先跟你請教到這邊,關於你們的狀況,第一個是這個個案你們查到哪裡?第二個是你的外部監察機制什麼時候落實?這個再告訴我們,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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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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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另外,秘書長辛苦了,我要跟你請教這次自訴案的修正,對於自訴,我相信現在還有自訴機制的國家不多,大部分屬於英屬或是英國法系的,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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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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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據我們所知,日本是採公訴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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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對,還有自訴存在的國家多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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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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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這個跟五權憲法一樣,我們也算是獨見而創獲,不過這個在世界上還是有的,包含馬來西亞、新加坡都還是有。今天我們做的調整是,本來聲請自訴是由法院交付審判,現在改為准許提起自訴,但是還是有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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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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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請教秘書長,照著我們所查到的資料,有一位政治大學的博士劉邦揚先生,他應該取得博士了,據他的統計,我們自訴案在修法前,有罪率是5.6%,修法後是1.9%,是不是表示自訴案子到最後獲有罪的比例其實是非常低的?這個你們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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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剛剛我們有跟主席報告,確實在110年總計有587個自訴案件的被告,其中只有28個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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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這跟我們提起公訴有罪的比例差多少?公訴部分,有一說是有罪比率是百分之七十幾,有一說是百分之九十幾,還是這部分次長比較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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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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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所以照剛才秘書長講的,自訴有罪的比例才5%,即587件中有28件是判決有罪的;如果是公訴的話,是96%,兩者差別是非常大的,可見得如果你讓他們提起自訴,其實對於司法資源的使用,包含法官自己下去擔任檢察官的角色,其實是浪費很多,至少浪費95%,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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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根據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之規定,現在交付審判的制度是走公訴的,也就是說法院為交付審判的裁定時,視為案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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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它還是算公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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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它還是算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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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只是那個工作是法官自己下來擔就對了?就是法官要求檢察官去調查,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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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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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本來是檢察官去調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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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檢察官也會到法庭,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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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他就是要叫他們來調查就對了,但是你們現在做了一個調整是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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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但是確實是違背檢察官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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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秘書長,最後的幾十秒我請教一件事情就好了,現在看起來如果只有5%的有罪率,為什麼你們不乾脆調整成全部都是公訴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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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現在是在處理交付審判這個制度,就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和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而我們原來的設計會是法官合議庭就審議的結果認為應該要提起公訴才對,那麼這個時候就會變成自己起訴自己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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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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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將來就是視為准許提起自訴,給一個時間,讓告訴人有自訴的機會,他要去委任一名律師來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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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秘書長,我不是法律人,所以用詞沒有很精確。其實就像我一開始講的,我認為長期下來我們還是要廢除自訴的機制,但是你在走上這個的時候,檢察官的公信力很重要,我提一個,我覺得以判決有罪的比例來說,現在的法官跟檢察官都做得不錯,但是有一個類似的案子,就是柯建銘總召對於馬英九、黃世銘的洩密案提起自訴,像這種重大矚目、他不信任檢察官機制的案子,就是剛剛您講的,如何有外部機制去監督檢察官、法官,甚至在這種重大矚目的案件裡面廢除自訴,也不要讓柯建銘去告馬英九當時是總統這樣的自訴案發生,然後讓社會不信任這個檢察體系,你要去檢討這個體系,並逐步走向廢除自訴的制度,我只要求這一點;至於修法的部分,我沒有意見,我也贊成。但以長遠來看,我認為在我們的體系上,廢除自訴制度是應該要走的方向,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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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我們再帶回去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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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運鵬好,謝謝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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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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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王委員鴻薇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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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王委員鴻薇: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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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9時40分)秘書長,請問一下,裁定交保金額是法官的職責,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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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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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在偵查中如果檢察官作拒保的決定,就是檢察官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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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好。我想再請問交保金額的裁定有沒有一個比較客觀及科學上的依據?因為在現實社會上,對於交保金額的大小,大家會認為第一個就是其本身的財力;第二個是罪刑、本刑重不重,以此來決定其交保金額。
最近有一個事件,算是社會事件,也算是政治事件,前立委顏寬恒及他的太太涉及有無偽造交易紀錄及有無侵占國產的問題,在同一個事件上,他及他的太太分別以1,000萬元及500萬元交保,一共是1,500萬元,這當然就引起社會的討論,即這樣的交保金額到底是否適當?因為顏寬恒是前立法委員、是政治人物,所以大家會把之前政治人物所涉及的刑案拿來比較,他們的刑度可能比顏寬恒更高,但交保金額遠遠低於顏寬恒及他的太太,所以這樣的交保金額就會讓大家懷疑,當法院裁定交保金額時所衡量的是什麼?因此我想請問秘書長,交保金額到底是如何決定的? -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交保金額的決定是審判核心事項,法官審酌事項通常會表明在裁定書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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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如果刑度並不是非常高,當然也要衡酌當事人會不會棄保潛逃,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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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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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所以我要請教秘書長,有關顏寬恒這個案子,因為之前陳水扁前總統是好幾個案子一起審查,甚至被起訴,當時交保金額是200萬元;以及最近受到矚目的臺南市議長邱莉莉,因為他涉及到賄選案,其實他的本刑比顏寬恒的竊佔國有財產更高,但他的交保金額是150萬元,兩相比較,這樣的交保金額秘書長認為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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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因為這是審判核心事項,司法院不方便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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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其實我也想說你一定會講涉及司法審判中、也尊重各法官的裁定,但我認為法院的裁定終究有一些客觀可供評估的標準,過去提到交保會依據是否為重罪、有無棄保可能、衡酌財力等來判定。但現在發生交保金額遠遠高於其他政治人物,同樣或比他的刑度更低的案件,交保金額也都比他低很多,我剛才是在做這樣的比較。更不要說臺南發生88槍擊案,當時裁定是2萬元就交保,那時也是造成社會一片譁然,大家也都嚇到了,開88槍可以用2萬元就交保,但後來有提高交保金額,最後是提高到6萬元,這會讓我們覺得他開了88槍,交保金額卻只要2萬元,難怪他後來就跑掉了,提高到6萬元,也難怪他要趕快跑掉。
當然對於法院,我們希望能夠司法獨立,但像這樣一個受社會矚目的案件,會被認為是帶風向,或被認為是因為顏色不同、黨政不同,所以被交保的金額就不同,秘書長,你是否認為這嚴重損害到司法威信?除非你覺得我剛才這樣做比較不對,認為說本刑5年以下的交保金額1,500萬元很合理。
在交保金額的部分,以後還會碰到很多類似的案件,因為之前討論比較多的就是88槍擊案的2萬元交保,這並不涉及政黨屬性、政治人物,但作為一個重大社會案件,交保金額只有2萬元,大家會覺得為什麼是這樣。如果法院陸陸續續發生交保金額無法說服社會大眾其標準為何的案件,秘書長,你覺得是否該做一些檢討? -
林秘書長輝煌對於這一類的案子到底交保金額要如何決定,我們可以來做一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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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我覺得應該要,當然我們尊重每一位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但當社會大眾有這麼多的質疑時,我真的覺得不要讓一些非常特殊的案例影響到大家對於司法威信的觀感,而認為這是否為政治判決或是恐龍法官,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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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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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另外一件事要請教法務部次長,最近社會非常關切的臺南市幾個重大案子都在偵辦中,包含我剛才提到的臺南市議長和副議長的賄選案、88槍擊案、光電弊案、陳凱凌的性招待案及貪污案,結果辦到一半,臺南的葉淑文檢察長請辭,引起外界非常多的質疑,大家都認為這幾個案子是不是水太深了?所以連檢察長辦到一半,最後用一個滿奇怪的理由請辭。次長,這也是社會關注的案件,就你所瞭解,請問葉淑文檢察長為什麼會請辭?他也到任四年多了,他有針對承辦的案子有微詞嗎?為什麼檢察長在這麼敏感的時候辭職了呢?真的讓大家覺得水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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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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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葉淑文檢察長請辭這件事不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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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不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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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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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所以媒體報導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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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所有根據這個不是事實的推論,我們不予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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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你說不是事實,所以葉淑文檢察長沒有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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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沒錯,不是事實,請辭這件事不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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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好,所以他沒有請辭,那麼葉淑文檢察長會在任上繼續查這些重大案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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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他如果沒有請辭,而且還是現任的臺南地檢署檢察長,當然就是繼續嚴以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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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我問這個問題是因為最近媒體一直大幅報導,質疑葉淑文檢察長請辭,所以次長在這邊鄭重地否認媒體的報導,葉淑文檢察長沒有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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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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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所以葉淑文檢察長會繼續偵辦這些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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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當然,他現在在任內,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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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他4月份會調動嗎?因為你們4月份會有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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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4月份有一些新任檢察長會依序依例調動,至於他有沒有填,或是他會不會調動,我們要到事後看相關發展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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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所以你在這邊是不排除他會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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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這個不是我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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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我的意思是說你確定他沒有請辭,但是他會不會調動,你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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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可以確定媒體報載葉檢察長因故等什麼原因請辭不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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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但是調不調動你就不確定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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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這不是我可以獲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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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請問一下,你們4月份確實會有檢察長的調動,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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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據目前我們所得知的,就我任務上、職責上所在的,我知道會有一些新任檢察長,新任檢察長進來以後,依例當然會構成調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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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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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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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王委員鴻薇代)請吳委員怡玎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
質詢:湯委員蕙禎: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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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9時52分)請教蔡次長,今天提出來的修法內容是關於在偵查階段有交付審判的制度,現在又想改回自訴。我們覺得怎麼異動得很快?原來的制度就已經很好,當然問題可能是有些檢察官或法官在執行職務時,認為可以交付審判、可以直接到院方,所以針對這個案子,我一直覺得訴訟法本來就是一個安定性的問題,我們把它變得很複雜,像偵查中的刑事案件,在第一審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時,一般來講就是提起再議,到高檢如果不服,還可以再向最高檢提起,就原來的程序走上來也很正常,對於審檢分立的大原則,現在變成還可以交付審判,我不曉得當時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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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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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很樂意依照我過去的實務經驗跟委員報告,但這個法案是司法院主責,是不是由司法院先說明?我們尊重它,如果需要法務部補充,我們也願意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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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那麼我先請教秘書長,就像剛才講的,為什麼會來個交付審判?對於審檢分立的大原則完全輕忽,不曉得為什麼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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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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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現行制度是從91年2月到現在,最近一直有檢討的聲音,最主要的就是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這會導致違反控訴原則,也就等於是法院起訴、法院來判。
另外,視為提起公訴之後,由於檢察一體的關係,來蒞庭的檢察官實際上受到整體檢察一體的拘束,若他們的看法是不要起訴,即沒有達到起訴門檻,但勉強他們實行公訴,基本上是違反檢察官的意願,因此我們才想到原本在訴訟上就有雙軌,有公訴、有自訴,讓它轉軌到自訴就能避免違反控訴原則的疑慮,是這樣的考量。 -
湯委員蕙禎瞭解。因為審檢,即司法院跟法務部,過去檢察官的偵查,不服就是往上走再議,本來這個制度就很好,為什麼突然又可以交付審判到院方?交付審判就窒礙難行了,現在又莫名其妙變轉成自訴?對我們而言,過去在法律程序上已經很習慣了,所以突然有點錯亂。檢察官的公訴權,在不起訴處分本來就有個系統用再議去處理不服的部分,可以到最高檢察署,我不曉得當時是誰提的,怎麼會突然變成交付審判?現在交付審判窒礙難行,又回到變成自訴,所以我們覺得很納悶。當然我沒有參與到上一次交付審判的修法,但是現在要從交付審判移回變成自訴,對我們來講很錯亂,為什麼要這樣子?回復到原來的制度不就很好嗎?為什麼要這樣?請你們幫我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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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最近的原因是因為司改國是會議在106年5月24日第一次增開的會議中作成決議(四),提到要改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及其他):第一、要求明定相關規範,經裁准交付審判的案件,原則由身為告訴代理人之律師或法院指定律師行使檢察官公訴之職務。第二、為了維持控訴原則、防止法院預斷、避免道德危險,應明定裁准交付審判的法官與審理本案法官須不同。第三、明定交付審判的證據調查程序及法院得調查程序的範圍。第四、明定經法院裁准交付審判後,命應實行公訴之人提出起訴書狀。
由於司改國是會議106年5月24日這個決議,我們籌組了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於109年7月10日、7月24日、8月7日及8月21日召開諮詢會議,整合審、檢、辯、學及機關團體之意見後,我們才作出這樣的決定,這個決議就是讓它轉軌到准許提起自訴,這樣就可以避免違反控訴原則。 -
湯委員蕙禎自訴其實也有很多限制,過去審檢分立的大原則下,大家走各自的系統不就很好?現在就有點錯亂了,在我的感覺上是有點錯亂。這裡面一定有一些窒礙難行的地方,因為公道自在人心,哪一個可以獲得被害人的認同,讓他覺得這一條路是走得通的?走不通的時候,他就覺得要另闢蹊徑。我們認為原來的路徑本來就很好,審檢分立這個大原則大概可以守得住。像這樣交錯的話,我真的很擔心未來還有沒有辦法再往下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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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我試著針對委員的疑慮報告。我們是法務部,我也當過檢察官,那時候的背景,檢察官這部分誠如委員理解的,作成不起訴處分以後,被害人、告訴人可以聲請再議,到最後雖然很可能是發回續查,但是被害人還是不相信這樣的結果,所以就闢了外部監督機制,除了檢察官本身這部分認定以外,還有機會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准許交付審判以後,被害人就有再一次的機會,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一樣。那樣的機制就是外部監督機制,不一定是用這個方式,這只是其中一種可能性,也可以循剛剛委員所講的,是不是法務部的檢察官自己也有外部的,找一些委員檢討我們的不起訴處分?這也是一個方法。目前我們有跟司法院會銜,我們認為現有的,包括違反控訴原則、很矛盾的現象,委員剛剛有指教是不是會錯亂,這個就是在改進,到最後最好的理想是大家分立,如果老百姓真正相信檢察官,是不是自訴制度也可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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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現在被害的民眾會想很多方法,找民意代表、開記者會,什麼方法他們都想得出來。審檢的立場我們自己都站不住,想要讓公訴權往前走,或者是把審判權往前去包含公訴的權能。所以我想最好還是回歸原來的制度,不要讓大家覺得現在要把它修回來,還要弄一個施行法,要修改訴訟法律的規定,全套要跟著改。本席認為審檢分立的立場最好還是要站住,不要變成自訴,我覺得很奇怪,不要隨便轉制度,轉軌這個制度不可取。
另外一個問題是檢察官的政治色彩,我想這個都可以談。當然你說法官有沒有政治色彩?也有。政治色彩會嚴重影響辦案的公正性,所以大家認為有沒有需要在刑訴法設迴避的規定?比如說我傾向藍或傾向綠,我不會告訴人家我傾向藍,但是可以在迴避的規定設計,假如自認為不行、太明顯就迴避。一般來講,我剛好是藍的,我自己也不會迴避。您認為迴避的規定有沒有必要? -
林秘書長輝煌現行的迴避制度要不要再擴大?這個可以再檢討,不過交付審判目前就是專針對違反公訴原則的部分處理,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因為在學理上由於是檢察一體,所以在內部到高檢署聲請再議,基本上,在學理上還是需要一個外部監督機制,這個外部監督機制到底要怎麼設計?原先當然是聲請交付審判。剛剛蔡次長提到仿造日本檢察審查會,其實也是一個辦法,但是那個研議起來還是曠日廢時。目前就是針對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明顯違反控訴原則的部分,因為被質疑有違憲的疑慮,所以我們先處理它,把這一塊處理好以後,我們再來進行更大部分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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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有關交付審判要轉軌成自訴,請再深思一下,本來就錯了,還要再錯一次嗎?我不太清楚。次長要再補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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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其實依照憲法的規定,法官本來就要超出黨派之外,所以現在擔任司法官,也就是檢察官或法官,基本上他的職責必須要公正,因此鮮少會有司法人員說因為自己是綠色、藍色或是灰色的,用這個原因迴避,或是主其事的人說你有黨派色彩所以需要迴避。這個在迴避的規定,第一個,實務上不好認定。以目前的經驗,即便我們過去曾經參加過任何黨派,一擔任檢察官或法官之後就不能參加政黨的活動,職責上也不允許。剛剛委員考量司法官有多大的政治色彩,那是媒體或一些人的看法,這個我們尊重,但是以我們目前來講,針對具體的個案,檢察官或法官在認定事實的過程裡面有諸多內外監督機制,所以除了法定的迴避事由要遵守以外,如果有偏頗之虞,依職權或是這樣的規定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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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人民很希望法官、檢察官像神一樣公正,神是這麼的公正,我們都期待他們像神,但是畢竟法官、檢察官都是人,尤其臺灣的政黨分立挺嚴重的,因為我們還有兩岸關係的問題,所以藍綠的色彩很難避免。我們的腦裡不曉得被植入什麼東西,植入的是藍還是綠,公正性在哪裡?有時候還真的不容易分辨。我們要能夠讓他們在法官訓練的時候,知道自己的任務是持平的,要用最持平的方式處理所有的司法案件,這個不容易,我們只期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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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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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委員衣鳯)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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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江委員永昌: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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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時8分)先就教於秘書長,同時也請法務部次長要聽。今天討論從檢察官不起訴到高檢署有沒有駁回再議,是不是能夠聲請法院交付審判?這有違憲之虞,所以你要調整,變成不是交付審判,而是讓告訴人提起自訴,但是你只有處理違憲的疑慮,舊的問題沒有處理。剛剛委員質詢就有講到日本的檢察審查會。我回頭過來跟你講,你看什麼人可以提起告訴,什麼人可以提起自訴?大法官釋字第297號解釋講直接被害人。那侵害國家法益的呢?現在如果民眾是直接被害人,他可以提起告訴,這個走不成的話,回來聲請交付審判或是依新的制度走自訴,這個都給他一條路了。但是你想想看,侵害國家法益尤重於個人法益吧?結果檢察官居然不起訴,在這一條路徑上沒有審查機制,審查機制付之闕如。前兩次本席就一直講,日本的檢察審查會起碼可以補這個。國家是被害人,民眾就不是直接被害人,也許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也有侵害到他,可是法院認定事實有時候會有落差,這一塊怎麼補?還有什麼其他的途徑,能回答嗎?你瞭解本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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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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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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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所以你解決了交付審判改自訴,比較不會違憲的部分,卻漏了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的國家法益或重大法益,不是直接到個人、被害人的這種無告訴權,甚至他也沒有辦法提起自訴,這塊漏了怎麼補?這次修法你要看到這個啊!我講幾個,剛剛提了釋字第297號,講到直接被害人的概念了,其實就會直接排除提起告訴跟自訴。同樣的在釋字第297號,拿出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99號判例,這個判例是公務員圖利罪,對不對?直接被害的是國家法益,不是私人權益,就算有人因此遭受損害,也沒有告訴權,也不能夠提起自訴啊!萬一那個案子檢察官沒有提起公訴,那就糟了,管它社會輿論多大,到檢察官、高檢署就結束了,也沒有救濟的途徑、沒有審查機制,不要講救濟,等下再來論救濟途徑跟審查機制的差別,這個案子不就完蛋了!
再舉一個例子,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796號刑事判決,這個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妨害投票罪,在這個判決文當中提到,不正確的投票、變造投票的結果侵害的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益,結果該告訴人不是告訴人,他變成是告發人而已,他還不能提告訴,對不對?何況要去自訴,萬一這個案子最後檢察體系也沒辦,那怎麼辦?所以現在缺國家法益非個人法益這一塊,就審查機制是不是能仿照日本的國民檢察審查會之體制來補?請回答。 -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委員講的確實是個道理,由於對檢察議題以及控訴原則部分的關心,確實在這個部分,就是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除了我們去處理交付審判這一塊,把它改為准許提起之訴,還有一大塊,亦即不是直接被害人的那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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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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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可能要考慮到檢察審查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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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們要處理,就要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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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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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有關奧地利刑事訴訟法,你們可以做一些比較研究,涉及國家法益的犯罪,檢察官如果不起訴,他們的外部監督機制是獨立的權利保護委員會去聲請,他們也是聲請交付審判喔!這當中重大的經濟貪腐犯罪,或者是沒有被害人提出,然後要經邦法院進行陪審的重罪,他們有這樣的制度設計,必須去補足啊!法務部的看法怎麼樣?我們(就國家法益的部分)沒有像奧地利的交付審判制度。那日本的制度呢?也問兩次了,請回答。要不要一個跟自訴脫鉤,獨立於檢察體系之外的外部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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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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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第一個,有關檢察以外的的獨立審查機制,這部分我們已經開過兩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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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沒有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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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因為目前來講,就是國民法官法的實施狀況,以及現在所謂司法院的考量,交付審判轉軌的機制,這兩個機制跟我們目前在研議的,到底他們能不能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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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次長,答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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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還有一個問題,剛剛委員講到有一些沒辦法提起再議的人,就是國家法益的部分,這些在目前的機制裡面就有,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以後,要依職權送請上級檢察官、上級機關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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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就是高檢署再議也駁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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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所以高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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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就結束啦!要有一個外部的,高檢署是內部,這不是外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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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所以現在因為這個狀況,我們就研議所謂外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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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知道你現在沒有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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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現在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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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有研議,無進度。國家法益的部分付之闕如,沒有辦法解決外部監督機制。
第二個問題,我要講的就是,在我們現在的交付審判模式之下,你要不要同意,以後會進入到准否自訴的部分,現在要就教於秘書長,除了檢察官的偵查卷以外,法院能不能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新證據?告訴人可不可以在請求交付審判的時候提出新事實、新證據去說服法官交付審判? -
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在研議的過程我們有參照各方的意見,我們認為交付審判制度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它不是一個救濟制度。這個機制之目的並不是要使法院代替檢察官重新做偵查,因此法院如果要做調查,調查範圍應該以偵查中曾經發現的證據為限,不能去調查聲請人新提出或偵查卷宗以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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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告訴你,我做了研究,2002年立法院三讀交付審判制度的時候,立法目的是寫,參考德日之規定,是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那時候其立法理由是這樣寫,今天秘書長罔顧當時的立法理由,你反駁說這只是一個審查機制,那當時立法委員的意見就未受尊重,立法院的共識決、三讀通過就沒有受重視嗎?這個立法理由怎麼可以就由司法院秘書長這樣改!
我再繼續講,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等等,其實去看那些立法理由,法院是可以介入審查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其條文規定,為交付審判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允以賦予得調查證據之職權,我相信你們也可以去整合這些條文,所以當然有,不限於檢察官偵查卷已有的事證啊!是你們自己做了什麼事呢?司法院自己的內規,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第一百三十四點,你們在這個要點當中,把法院調查的範圍限縮在偵查中曾發現之證據違憲,不可以就聲請人提出的再為調查,也不可以調查偵查卷以外的證據啊!這是你們自己去綁自己,又違反法律去訂出來的要點,這是第一個我提出的衝突之處。
我們當時是看德國、日本,當時在德國就是有強制起訴的作用,對不對?他們法院的裁定強制起訴,我們去抄德國、日本的這個精神。德國法院可以傳喚被告到庭說明,而且要決定是否裁定強制起訴,我們是抄他們的這部分,法院可以自行再展開調查。再看日本,法務部也對日本做了很多研究,如果檢察審查會認為應提起公訴時,除了通知檢察官檢討以外,他所做的起訴議決,對告訴人跟證人提出詢問,也可以請該管地方法院準用刑事訴訟法去傳喚,而且法院不能拒絕喔!所以你看德日都有這樣子的機制,但對於我們原本的法律跟立法理由,你們卻用要點把它矛盾化,我讀了好多遍,這裡始終有衝突。再參考德日,加上我們現行條文跟要點又有衝突,那我們現在從交付審判寫到要變成自訴的時候,你是把原來的這個項次做更改,現行的第三項修正移列為第四項,但是文字一樣啊!這個叫做有必要……
原來的那個只是項次調整,而條文一樣,似乎是遵照你現在有衝突的要點跟法律的一個條文,我就搞不清楚。但現在你的修正自訴草案卻寫,有必要時得與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之意見。既然可以陳述意見,應該可以向法院補充檢察官偵查時沒機會看到新事實、新證據吧?我這樣一路盤點下來就很模糊,秘書長,你可以回答嗎?法律給你可以,你的要點限縮,你當時是參考德、日,德、日的立法例又給你有這樣的權責,你今天新的草案又去抄舊的條文,新的草案當中又有新的文字,彼此全部打在一起了。 -
林秘書長輝煌最重要的原因是因為有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就是不起訴處分已經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第一款就規定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也就是說,這個交付審判制度,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我們現在要移列為第四項)規定法院為第二項之裁定前得為必要調查,這個調查的範圍跟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而再繼續偵查的部分怎麼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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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秘書長,我知道你要表達什麼。我跟你講,會陷入兩個情境,一個叫作無限循環,假設今天不准他自訴,就是法院對於新事實、新證據仿若無視、都不管它,而他又去走新事實、新證據循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程序,檢察官又不起訴,高檢署又駁回再議,這邊不再看,又再一次、再一次,要再一次到什麼時候?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回過頭來看,如果檢察官在偵查期間把新事實、新證據拿來法院作為准不准他未來再自訴的時候,法院也沒有依權責、沒有依聲請,回過頭來,這個新事實、新證據回給檢察官,次長也在這裡,檢察官會重新做一個新事實、新證據的不起訴處分嗎?就沒有了,就回到原來、先前的不起訴處分,原來的那個就沒有辦法向法院聲請自訴,有沒有理解?新事實、新證據不可能讓檢察官再去發一個新的不起訴處分,何來有這樣的機制會有機會讓新事實、新證據再經過不起訴、經過高檢署的駁回再議,再回到法院來看要不要給他自訴?這個也斷路了。要不就是形成循環,要不就是形成斷路。
再回頭來講,我講的是救濟途徑,你要回頭講成是審查機制。你們自己開的會,司法院準備修法的時候,秘書長總共主持開了4次會議,至少有2次以上,不同的委員提出不同的意見,對不對?有些委員認為應該不要賦予新證據,應該要以偵查中曾經發現的為主,對不對?也有委員主張調查範圍應該擴及聲請人所及之新證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符合救濟之旨,對不對?也有人希望退回來,就是你一直在講的檢察官不起訴之審查機制,也就是審查不起訴,所以都用舊的偵查範圍。但這個真的是一個審查機制,還是救濟制度?如果是救濟制度的話,在你主持的會議當中,有其他委員主張這個不可以只是檢察官的審查機制,應該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救濟制度,可以調查聲請人新提出或偵查卷宗外之證據,所以也有不同的意見。
今天上場了,條文來了。有關於國家法益的部分付之闕如,還在那邊空轉,不能處理;現在的交付審判當中,新事實、新證據的條文與要點互相打槍;我們原本參照的德國、日本又告訴我們不是這樣;然後你又把現在的條文抄一抄,放到新的草案,新的草案讀完之後,還是不知道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以及你每次開會都有不同委員提出不同意見。我還有第三部分沒講,就是自訴之後的公權力能不能介入?等一下也許等到審查條文的時候再來說。對於這些狀況,如果主席允許的話…… -
主席江委員,要不要等一下逐條審查的時候,給你比較多的時間說明,好不好?因為你已經超過10分鐘,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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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好意思,因為他們也都沒有辦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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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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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還是你們要回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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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法院為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調查的部分,是不是文字留著,讓實務再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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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坦白講,我們今天是來討論實務發展。今天的起因是什麼?擔心違憲,對不對?你現在又回到實務發展,以我對您的尊崇,不應該聽到這一句。再想想看好了,先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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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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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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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賴委員香伶: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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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10時26分)今天雖然審查相關的刑事訴訟法,但是我想法務部也好、司法院也好,對於很多判決及相關的爭議有必要透過質詢的程序讓國人知悉你們的態度、立場,特別是有一些也許比較涉及人權照顧或人權平等方面。
法務部在民國82年曾經對於國賠法做過一個解釋,就是所謂大陸地區人民可不可以依國賠法聲請國賠,我想蔡次長應該也很瞭解這件事情。整體上面,我們國家雖然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對於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有很長久的法制性,但是在法院審理的時候,往往還是會受到社會的公評,甚至會論斷是否有過當的現象。當然,來自於現在兩岸的情勢緊張,同時在兩岸的民主制度框架差異性,特別涉及到國賠的時候,是否也會落入用地區性的差異來判別案件是否適用,甚至在國家不同性質的治理區域裡面,它是不是屬於外國?
我先就教秘書長,在司法體系裡面,有一位中國的年輕人來臺灣騎腳踏車時,因為路燈漏電遭到電擊死亡,他的父母來臺灣請求國賠,2021年高雄地院判決應該要賠償死亡年輕人的父母463萬元,雙方都有上訴,表示高市政府也不服;上訴之後,今年2月高分院予以駁回,全案定讞。中間引起的爭議是,中國籍的年輕人在臺灣因為路燈漏電而死亡,很明顯是政府公共設施的疏失所致,屬於對公務人員在執法、執行職務時造成他人損害有所求處的論責,所以法院就認定應該要國賠,當時他們適用的法律條文是國賠法第二條設定的對象。但是其他的律師界、一些社團就認為應該要用國賠法第十五條來論處,意思是如果用國賠法第十五條的話,應該是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這個國家的國人也有相對等賠償制度的時候才可以國賠,這個就是我們講的互惠原則。所以我想就教秘書長和法務部,目前對於這樣的國賠法修法或是這個爭議案件引發到現在有關實務性及判決上的經驗來講,你們的政治方向是什麼? -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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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高雄這個判決在地院的時候有明白表示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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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是,它要有一個互惠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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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有一個違反兩公約和憲法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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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地院就認定第十五條本來就已經違反兩公約,也違反憲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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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它很委婉地認為有這樣的疑慮,所以它認為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而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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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是純粹用第十五條的後段來講,那部分就已經違反兩公約,不涉及到今天這個案例是哪一個國家及地區的人民,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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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沒有錯,我們解讀高雄地院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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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裁判的原意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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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應該就是這樣,沒有涉及到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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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請教蔡次長,現在法務部主責很多法律都涉及到修法,剛剛講到不管是刑法或刑事訴訟法,現在涉及到國賠法或等一下我想講有關長照的問題,在修法態度上,有關國賠法刪除第十五條規定的作法,你們的方向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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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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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因為我沒有參與國賠法修法,會後我會蒐集這個資料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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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瞭解,所以目前也沒有特別要去刪剛剛講的第十五條的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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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到底有沒有這樣的趨勢或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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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剛剛我們秘書長都已經跟你講了,我們地院的法官在審酌整個事件過程中,對於國賠法第十五條後段,他覺得已經違反兩公約,甚至違反憲法,所以我希望法務部從善如流,把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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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會把秘書長的寶貴意見和委員的指教統統都帶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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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秘書長的寶貴意見你一定要聽進去,因為現在時間很短,我不希望很多事情節外生枝,又造成無謂的口水戰,該修的法還要是儘速,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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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們會儘快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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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就方向上能夠把第十五條刪除,我相信是各界可以接受的。
接下來我們來談一下長照悲歌,當時秘書長還有法務部到我辦公室來談,是因為近年有非常多的悲劇發生,可能都是基於照顧者和被照顧者、家人之間的刑事案件,的確很可悲,在現在的長照壓力之下,初老照顧老老,或是孩子生下來可能是心智障礙等等,老母親一直照顧到非常年邁,兩個不得不一起走上絕路。我們看一下近期因為照顧壓力而殺人的案件,這十年來大概近百件,平均照顧年齡大概是五十幾歲,就是我們剛剛講的可能是初老照顧老老,性別比例上男性高於女性。
所以我想這個問題法務部應該也有提出相關的修法方向,次長這邊有沒有大概的方向和時程?我們如何面對這樣的長照悲歌?在相關刑度或審酌事由裡面可以有所斟酌?取其憐憫也好,或一定程度讓社會重新看待這樣的殺人事件,其實是非常不得已、甚至是一種無力、沉默的抗議。國家對於長照當然也是盡可能去協助,但是還是攸關很多家庭的照顧,我們知道很多身障的孩子其實可能也只認自己的親人以及自己熟悉的環境,所以等到家庭內的壓力炸鍋,最後就是走上絕路。所以我很希望法務部對於案情的審酌及整體上修法的時程可以加快。 -
蔡次長碧仲第一個,有三種方向可以來應處,就是放寬緩刑,由兩年提高到三年以下,這部分如果經過第五十九條的減刑之後就有緩刑的機會。第二個是修正緩起訴的要件,這部分就是增訂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緩起訴的要件,如果被告所犯前項之罪符合法定減輕其刑的事由,得處以有期徒刑未滿三年者準用,類似長照悲歌就有緩起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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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可以緩起訴和減刑,有沒有事由上面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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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還有一個有關長照悲歌的應處,就是委員剛剛所指教的,另訂較輕的獨立處罰規定,我們在3月28日的刑法研修會就有研修這部分,如果經過委員會通過,很快就會送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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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是這三個同時修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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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就是看哪一個方式可以救急,而且馬上對長照悲歌會有幫助,只是當時我們碰到這樣的困境,馬上就有這三種可能性,就看哪一個是最快、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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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我瞭解,所以我們3月28日刑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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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刑修是修獨立的部分,就是另訂較輕的獨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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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是不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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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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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因為本席也提出相對的版本,但是現在還是要等行政院、法務部儘速提出,能夠讓這樣悲劇的事件儘速在刑事上得到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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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委員如果有提的話,也會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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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是,期待法務部能夠動起來,為國人的社會安全性做出一些貢獻。最後,在社會安全網裡面最頭痛的就是現在的詐騙案,有關人頭帳戶罪,一直以來,修法好像也是「只聞樓梯響」,我看到你們一些修法的研討會議好像對於很多金融犯罪的斷點設定,還有一些流動的帳戶,甚至是太容易取得電話卡、人頭戶的這種數位型犯罪,你們一直爭執不休,對於洗防法到底如何做比較有意義的修正?不管是對於被害者、幫助犯,還是他真的不知情,甚至現在很多人求職就把身分證、雙證件都給人家,等等問題已經層出不窮,近幾年來的犯罪就是這部分最嚴重。
警政署去年也有統計,這幾年大概有七十幾億的財損,受害者都是非常可憐,像很多老人家的退休金一、兩百萬,用這樣轉帳就不見了。所以整體上面來講,對於我們要走人頭帳戶修法的部分,不管是參考日本或我們自己犯罪偵查這麼多的經驗,像昨天我們看到新聞,車手們還帶點鈔機放在地上,把拿到的贓款用點鈔機數,你說這誇不誇張?真的讓國人看得很義憤,已經是明目張膽,有監視器還能用點鈔機,犯罪集團這樣大剌剌的,你說這是否讓國人不能接受?所以您的修法方向是什麼? -
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其中包括委員最關心的人頭帳戶罪的增訂,還有一些洗錢罪的法定刑,除了超過1億元以上就加重處罰,還有利用一些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為犯罪工具,這部分我們增訂這些罪刑來處罰並全面防堵,還有針對受雇集團來增訂刑事處罰,這部分在預告之後,各界都有意見,我們整合後也開過七次會議,最後一次是在今年的2月23日,我們在3月27日送行政院院會,也陸續在3月28日、30日開了兩次會議,很快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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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所以開了很多次,共識已經整合出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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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洗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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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大概的方向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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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現在有四個方向:修正洗錢罪的法定刑、增訂一些新型的洗錢犯罪、手法犯罪及增訂人頭帳戶罪,還有對受雇集團增訂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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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過去大家不太敢加漲一些刑度的部分,就是擔心有一些邊緣人可能真的受騙或是基於開帳戶可以拿到一千、兩千的零頭而淪為受害者,也可能是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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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所以這部分就是採層級化處理,要有三種類型:第一、有對價關係提供交付帳戶,算;第二、提供交付數個以上的帳戶,這個算;第三個,前面已經有提供交付帳戶的數刑,經裁罰後再無故提供,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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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杜絕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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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就可以杜絕委員剛才提到弱勢的、沒經驗的部分,我們就用先行政、後司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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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好,我想基本上這可以杜絕在整個集團中的受害者,但同時也是幫助的角色。但也要多加強宣導,因為弱勢者及一些長輩最擔心的就是資訊不透明,一再地被動之以情,甚至在被威脅的壓力下,就做出對自己不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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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是,所以識詐也是我們新興打詐策略中非常重要的,其實不是只有弱勢者,有幾個類型的族群,比如說一些退休公務人員、退休老師等,這些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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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我看到有退休法官也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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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以及平常有積蓄的一些老農。所以我們建議要像CDC那種大規模的宣傳方式,比毒品的宣傳方式更加具體而為,讓大家知道識詐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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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委員香伶好,希望法務部動起來,我想識詐確實是關鍵,很多鄉間是老人家一人在家,歹徒兩、三個人去,叫得親熱,久了他們就失去戒心,導致一、兩、三百萬元的積蓄全部都沒有了,我相信這已經是層出不窮的現象。希望在識詐方面,法務部能夠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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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10時41分)
繼續開會(10時46分) -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莊委員競程發言。(不在場)莊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
質詢:林委員淑芬: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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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10時46分)秘書長,在實務上,被害人或目擊者指認證明犯人跟被告是否為同一性,偵查機關大概都會利用照片來指認犯人,很少透過真人指認的案件,其實國外很多影片也都有看到類似相關的案件。但在美國的經驗,杜克大學有一位Brandon Garrett教授在美國進行從1989年到2012年為止,以DNA科學證據證明被告為無罪的冤案超過301件案件,他們統計發現超過七成的冤案是跟指認相關,也就是指認證據以DNA科學方法檢定,結果證明是冤案的有七成,即冤案中有七成是與指認證據相衝突的,這也被美國白宮科學顧問團的報告採納。美國有一個Innocence Project即無辜計畫,其也曾經針對325件經過DNA證據而獲得平反的案件進行研究,發現高達76%的冤錯案件涉及到目擊證人指認錯誤,研究報告顯示,這是所有錯誤判決中最高的,76%都跟指認證據相關,證明其為無辜。
其實也有一些司法心理學上的觀點,像臺灣的黃致豪律師指出人的記憶不如想像中來得可靠。另外,美國司法心理學的先驅Hugo也曾經以白紙黑點實驗及課堂實驗探討事件目擊證人的記憶強度,結論是非常明確地建議,不要無條件依賴一個正常人的記憶,特別是一個證人根據記憶所提出的問題;後續很多科學家也證明記憶的證言常有錯誤,對冤案其實有很大的影響。
指認的成立需要兩個元素,一個是證人的觀察及記憶,現代的記憶理論是靠ESR三階段形成的,即編碼(encoding)、儲存(storage)及提取(retrieval),所以形成記憶時的周邊線索及觀察時的主觀心境都會產生影響。現代行為科學進一步探討指認偏誤的具體影響因素,在記憶儲存階段會有記憶衰退,以及記憶正確性會隨時間經過而下降,記憶可能會受污染的這種狀況。比如事件發生後經過家人和檢察官重複詢問,到進入一審時,起初不確定的記憶很可能被暗示為是確定的;在記憶的提取階段涉及決策理論,證人會預期其指認行為可能帶來的自身利害,包括擔心因為指認而遭到加害人或執法人員的特殊反應,例如因擔心偽證罪而不願在法庭上翻供,或是擔心自己證言的可信度因此受到質疑,所以他有很多考量,如他可能認為當時是那樣講,現在翻供了會不會有問題,或是覺得如果自己的陳述反覆會不會被別人質疑等等。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其實是有很多的操作空間。
指認程序結構的主要影響因子包括單一或全體指認、單次或重複指認,另外,指認還有很多影響因素,比如證人對於人臉辨識的能力、證人年齡及性別、犯罪本質等。一般人都覺得性侵害是近距離的,被害人應該會對加害人的生理特徵印象非常深刻,但其實也有很多人覺得PTSD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也有相關及影響。我們現在要談的不是這個理論而已,也不是在談檢察官或警察辦案時會對證人說是否知情或問嫌犯是誰,或是檢察官會問:「你要不要再想一下?」這種看似中立的言詞暗示及強化,其實對於指認過程有很大的影響,不是只有指這些而已,而是臺灣現行的指認程序並沒有以法律明文規定,只有法務部及警政署的內規要點規範。所以我們雖號稱是科學辦案,但在現實面上,並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都能夠找到物證,所以目擊者的指認及陳述在臺灣的辦案上是相當重要、是被看重的,既然這麼被看重,那麼像剛才所提到的,以美國為例,他們以DNA證明冤案,平反之後,發現有七成的冤案是跟指認程序瑕疵有關。
在這種狀況下,我們更需要的是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範,因為現在並沒有很明確的規範,只依賴法務部的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作業規範及警政署所頒布的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為依歸。因此並沒有符合程序法定原則,也欠缺客觀基準,更容易讓指認受到偵訊者的不當誘導。以常見的經驗法則來看,有研究指出,即便非以單一而是以數張照片供目擊者指認,但如果照片的呈現是有銬手銬,代表他有前科,或是蓄鬍的或蓄長髮者,代表他不是一般正常面貌,就算警察不為口頭暗示,在實質上仍會達到不當誘導的相同結果。因此有關程序法定原則的部分,司法院到底有沒有準備要進行改革? -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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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確實目前有關指認的相關規範是由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來訂定內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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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內規是符合法定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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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如果需要訂到刑事訴訟法,我們目前是還沒有研議的規劃。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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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覺不覺得應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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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可不可以給我們時間讓我們進一步再來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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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秘書長,我跟你講,臺灣的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金孟華指出,雖然警政署目前有頒布一套標準作業程序供第一線執法人員執行,但是基層員警普遍沒有嚴格遵守該規則,而這個規則的重要性也沒有受到法院的肯認。另外,我要講的是你們自己的法院,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林信旭也指出,指認證據除了有供述證據的一般危險性以外,對指認證據取得方法或信用性判斷有誤的話,不但有可能縱放真正的罪犯,還會讓無辜的人蒙受牢獄之災。林法官還說,現行刑事訴訟法對證人如何進行指認幾乎沒有規範,考量證人記憶容易受到暗示、誘導,或是一經污染就無從還原,且有釀成冤案的高度風險,應於刑事訴訟程序內明定教示義務及必須遵循事項,以避免程序瑕疵影響證人指認的可信性。從秘書長剛才的回答來看的話,事實上你們院裡面或者是你個人不知道,在指認證據相關的規範和程序裡好像都沒有改革的方案,也不認為法定程序應該要具體規範,好像也沒有準備要放進修法裡面,你剛才的回答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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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請李廳長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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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李廳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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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謝謝委員的垂詢。事實上最高法院在92年有一個裁判書,已經把美國證據法相關門山法則的部分引進來了,包括怎樣的狀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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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問的是,我們國家在整個刑事訴訟制度當中的程序法定原則,我不是講警政署或是他們那幾個內規。92年引進來然後定在哪裡?92年到現在已經是20年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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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確實還沒有這樣的研議,委員提示的這一點確實很重要,我們就開始啟動研議,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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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研議、修法,該規範的就以法律規範,而不是便宜行事,我是覺得因為這個東西,你看美國的調查,冤案裡面超過七成,像在美國的無辜(innocence)計畫裡面有高達76%的冤錯案件是因目擊證人的指認錯誤而造成,這個比例是相當高的,所以我們不能夠僅依賴警政署的內規,應該要法制化,而整個程序,我想司法院責無旁貸,應該要扛起來,你們說92年就有人在討論這個案件、這個事情,可是92年到現在,20年過去了,都沒有任何作為,也實在是不應該,希望你們儘速研議,然後儘速擬定修法,該法制化的儘快法制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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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的,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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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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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林委員思銘: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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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0時59分)秘書長,對於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四百十六條條文的修正,還有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七,這幾個條文我是沒什麼意見。但是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百二十八條有關交付審判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的制度,我想可能有待商榷,剛才幾位委員也提出來了。首先我要詢問秘書長,行政院是在什麼時候審議通過這個草案,然後送到立法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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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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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跟委員報告,司法院跟行政院會銜之後,我們在110年8月13日送到大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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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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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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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10年8月13日,這中間我們都沒有審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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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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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一讀之後我們委員會就沒有排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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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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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請問這樣一個換軌制度,是參考哪一國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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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德國的立法例,也是說要由檢察官另外再寫起訴書,然後提起公訴,大概是這樣,而我們想更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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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德國是跟我們一樣啊!你剛剛提到要檢察官再提起再寫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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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由檢察官再寫一份起訴書,然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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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跟我們所謂由當事人、被害人對於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經過高檢署再議駁回後,而准許他提起自訴,這情形不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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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開過4次的諮詢會,大家共同的意見是把它調整為准許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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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我剛剛問秘書長是參考哪一國的立法例,我想你也說不上來啦!因為聽起來就很像是我國獨創的,就是司法院自己的想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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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在這個部分可以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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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採行換軌這樣一個模式,到底理由是什麼,可以很確切的告訴我嗎?為什麼要做這制度的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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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現行法的規定是「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這被質疑違反控訴原則,在理論上會變成法院起訴,然後法院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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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純粹是這個理由而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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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這是最重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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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所以你認為這個有違反控訴原則且有這樣的質疑,最主要的理由就是這一條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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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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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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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其他相關條文的修正都是配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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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瞭解。當然你現在認為這就是推動修法最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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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這被質疑有違憲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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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再請教,竟然有這樣的質疑,這是由司法院主動來研議修正,還是說我們實務界、學界有很多這樣子的意見說應該要修、要大變革喔!你這樣是違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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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在2017年全國司改會議有做這樣的決議,要求檢討不起訴處分跟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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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是司法院本身發動的,做修法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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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根據司改會議的決議,我們來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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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但是你沒有問律師界、學界的意見或召開公聽會等等程序,這些你都沒有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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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確實沒有召開過公聽會,但是我們有找律師界的代表、機關的代表、學界的代表,即審、檢、辯、學與機關代表來開會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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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想你開會一定會找他們啦!但是秘書長,因為我本身學法的,在律師界也打滾很久了,我個人認為這樣子修法的程序流於主觀,太主觀了!原來的交付審判制度是在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後,現在條文是即視為提起公訴,我現在要問你一個問題,請問進入審判程序交付審判時候,檢察官要不要蒞庭執行他的控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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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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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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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但是我們擔心因為檢察一體的關係,從檢察官的角度上來看,到庭實施公訴的檢察官主觀上會認為這個案件是不需要起訴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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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交付審判有一個門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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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門檻是法官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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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法官的一個監督機制。就像我們講的,透過交付審判制度進入審判之後,因為這是一個監督機制嘛!檢察官一樣蒞庭執行他控訴的程序,整個審判的程序裡面會看到完全遵守院檢分別執行角色的制度設計。就我看來,這怎麼會違反所謂的審檢分立制度呢?就控訴原則來看,檢察官也在執行他控訴的角色啊!我們不能質疑檢察官,你剛剛提到一定會檢察一體,他會堅持不起訴。但是現在已經進入審判程序,而且又有新事證了,一定是針對新事證雙方再做交互的回答嘛!就進入這樣的審理程序了,這是我的看法,我是建議秘書長啦!為什麼我這樣說?從這樣的角度去思考,這個好像違反控訴原則,所以你們就把制度做很大的變革,但是這個制度施行十幾年了,剛才湯蕙禎委員也有提到。到目前為止,到底有什麼窒礙難行之處呢?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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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實際上公訴檢察官,有的甚至會做無罪的論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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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會做無罪的論告?有嗎?你統計過喔?既然沒有,你怎麼會說他會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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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有碰過做無罪論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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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進入交付審判程序之後,檢察官做無罪的論告,他還是堅持他的看法?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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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刑事廳給我們的資料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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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那你們怎麼處理?現在遇到問題了,如果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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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檢察官就是主觀上認為這個案件不應該起訴,而認為要起訴的是法官。所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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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們這樣講好了,如果檢察官堅持他不願意做控訴,案子還是交在法官這邊,而法官對於檢察官做這樣子無罪的論告,法官要採嗎?這是很奇怪的,我是第一次聽到這樣子的情形,檢察官竟然就不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去執行他蒞庭公訴的職務與角色,竟然還忽略被害人權益的保護而幫被告講話!檢察官已經分際錯亂了,有這種哦!那請問次長,碰到這種檢察官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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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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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是希望秘書長可以提供這樣一個案例,因為在實務界我也是第一次聽到這樣一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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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啊,檢察官角色混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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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如果真有其事,我們要檢討。希望確實有這樣案例的話能夠提供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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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完全把刑事訴訟法交付審判制度忽視,用他個人主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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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報告委員,如果有我們再檢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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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啦!我們再討論一下,回到制度的設計,你現在把交付審判換成自訴制度,我想請問秘書長,現在主流國家、比較重要的民主先進國家裡,採行自訴制度的有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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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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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就只有德國嘛!美國、日本、英、美應該沒有,對不對?英國、美國就沒有嘛,我查過了。所以秘書長,我們就很客觀來討論一個案子,一個經過檢察官一審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案件,然後他再議,而高檢署也認為再議駁回,現在他聲請交付審判,然後你們現在把原有交付審判制度換掉,改成准許他來聲請自訴;而他的聲請進來了,裁定准不准許,也是由一組法官來審理,對不對?准許之後又分案,然後由另外一組法官審理,對不對?你制度的設計就是如此,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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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修法之後,我們希望這樣來明定,即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我們希望加上第二項「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之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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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你制度設計是這樣的,但是你的法官人力夠嗎?因為經過檢察官不起訴、高檢署駁回的案件,你還要進入法院系統,又要他提自訴、又要經過兩個程序去審理,一個案子經過四次的審查,而且案件到了法院,還有兩組法官要去審這個案件,你的人力能夠支撐嗎?你有沒有盤點過嗎?一個案子先裁定審理,難道法官不用仔細看卷嗎?所以這會流於當事人濫行自訴,就算檢察官不起訴、高檢署駁回,當事人還可以聲請自訴,屆時就會有大量的案件進到法院,此時一組法官要去裁定准或不准,其耗費的人力、司法資源也非常大,這些都是你要思考的,因此,這個制度引進來後,司法院有這個能量嗎?你要培養多少的法官呢?請秘書長簡單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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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手上現在沒有相關的統計資料,原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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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不要談原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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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原本准許交付審判的比例就不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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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但是未來你准許了可以自訴,我剛才一直有提到,當事人就會更加、一直要求說他自己可以當原告,即可以提出自訴然後再來一次自訴程序,反正死馬當活馬醫再告一次,這個是有可能的,所以這些問題都是你要預先設想的。
另外,他在進入自訴制度後,是不是就準用現在的自訴制度,要律師代理主義,是不是?條文上有寫嗎? -
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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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條文上有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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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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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有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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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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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最後一個問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我們現在就來看今天要審的准許提起自訴制度,這是讓檢察官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准許當事人可以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果有這樣的設計,本席認為,與其是這樣,為什麼不讓檢察官偵查尚未終結的案件,也讓其提起自訴?你已經本末倒置了,讓終結的案件可以提起自訴,但偵查中的案件卻不可以提起自訴,這樣的制度設計我覺得是有矛盾的,秘書長,請你參酌一下,終結的案件還可透過自訴,讓其有再一次的救濟機會;偵查中的案件,若要提起自訴卻是不行,所以把交付審判改為自訴做這樣一個制度上的大變革,我認為司法院可能也要做一個慎重的考慮,我是建議不要貿然的修正,秘書長,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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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主要是為避免自訴程序去干擾檢察官偵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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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啊!這個我了解,但是已經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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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現在是就已經偵查終結的去做設計,所以不至於會在中間去做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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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的意思是,你要開這個門,讓終結案件又可以提自訴,今天既然開這個門,不如在偵查中就讓其可以提出,反正檢察官也不理你,你那麼愛打官司,你就自己去提,而且你還要請律師,因為這是律師強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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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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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不如把這條修正為偵查尚未終結,就可以去打這個官司,以免後面又搞一大堆、又要提自訴,現在的階段就讓你可以提自訴了,不要等到終結後再來提自訴,我認為這樣的制度設計會讓人家陷入這種疑慮啦!所以可能要再好好考慮一下,秘書長,OK?大家集思廣益啦!所以我認為不宜貿然修正。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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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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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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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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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游委員毓蘭: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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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11時15分)首先我想要先請教一下法務部蔡政次,我們看到臺南地檢署接連偵辦88槍擊案、爐渣案、陳凱凌涉貪案、正副議長賄選案,這些都是社會重大矚目事件,後來傳聞葉淑文檢察長有意請辭,對此,3月31日好像法務部有聲明澄清,即沒有任何一個檢察長請辭,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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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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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您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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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我知道次長對檢察體系都非常支持,如果政府高層為此來施加壓力干涉檢察長人事,你們一定會努力的保護他們,讓他們能夠行政中立地進行辦案,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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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委員很瞭解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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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本席這兩天接到一個訊息,就是你們內部吹哨人提供給我的一個訊息,我聽了之後,其實我有點擔心,所以我特別拿來這裡請教政次,也希望您能夠澄清。因為他們說臺北地檢署在偵辦新竹市長高虹安之前涉嫌的助理費案時,因為林邦樑檢察長不願違背公益法理,配合度不高,所以法務部已經內定在4月底、5月初把他調開,改由林錦村常次接任,而且後續還打算行使檢察長的職務收取權,另派一個配合度比較高的,那位楊姓檢察官說,他以前是偵辦柯總召的公子涉嫌運毒案不起訴的檢察官,但卻把高市長涉犯貪污罪及偽造文書罪加以起訴,所以內部檢察官群情激憤、士氣低迷;吹哨人還告訴我,民進黨的賴辦為此還很害怕會影響之後的選情,擔憂不已,請問次長,有沒有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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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這個泰屬傳聞,因為現在檢察長的部分才開始報名而已,也還沒有開過會,所以這些事情都是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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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所以也有可能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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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異動不是哪一個地檢署一定會異動,但檢察長異動是一定異動的,因為已經開始在報名了,已經有一些新任的檢察長我們要調派了,所以一定會有異動,但並不是像傳聞那樣,也沒有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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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所以你們內部整個檢察長的異動等各方面,我認為應該都會跟警察的人事異動一樣,還是有他固定的資歷等等的考量,也不太會貿然地行使職務收取權,表示這個案子就直接改派給某一位,應該不至於吧?沒有人會這樣子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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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沒有人會這樣子做,跟委員報告,委員長期以來對檢警都是非常的照顧,有關現在檢警的辦案,大家都是眾目睽睽,所以關於檢察長的調動,這都是有個規矩、有個規則,並不是亂調;所謂的檢察官、檢察長案件收取權,這個部分也沒有人敢隨隨便便去處置,所以請委員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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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是,所以這也是今天政次您來,我一定要到這邊來問的原因,日前我們看到不管是議長賄選案的交保,或是其他重大案件的交保,其價碼都不同,後來之所以到最後讓人家覺得不可思議的是顏寬恒前立委的案件,他涉嫌偽造文書跟竊佔國土罪,其實他的犯罪型態跟前面所講的相比,不管是正、副議長的賄選案或者是其他的槍擊案等,關於交保的金額,顏寬恒是1,000萬元,他太太是500萬元,他們的犯罪型態、對社會危害性及侵害的法益顯然低很多,為什麼交保金額會有這麼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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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我們交保的金額其實每個具體的案件都不一樣,一個初任檢察官和法官的人,對交保金額都是幾經斟酌,我們要審酌一些犯罪的情節、罪名及資歷,但很重要的關鍵是,被諭令交保的人如果對交保或是交保金額認為有異議,可以到法院抗告,所以這個事情,顏先生如果認為這個金額不能夠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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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可以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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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一開始報端講說他要拒保,這都是他可以採取的方式,為什麼要捨此正途不為,而要在媒體發言?既然接受交保也交保了,還要再指摘司法,尤其是臺中地檢署的哪一個承辦檢察官有什麼問題,我認為就是朝具體案件救濟,對自己據理力爭,這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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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好,謝謝。因為我長期跟您共事,我相信你們也會支持檢察官公正的辦案。我再談一個老問題,去年4月21日我在這邊質詢過,那時外面都在沸沸揚揚討論我們的大麻要合法化,今年有很多群組都傳訊給我了,4月15日在凱道要舉辦大麻嘉年華,次長你去年告訴我大麻絕對不會除罪化,我知道警方現在為保障言論自由,已經核准凱道的大麻嘉年華,可不可以請法務部更清楚的說明,我們中華民國沒有規劃以聯合國麻醉品單一公約作為大麻除罪化,而且現在毒品市場的利益實在非常龐大,我看到我們檢、警、調經常為了毒品案而忙碌,現在有很多大宗案件都是種大麻、進口大麻花,所以政次你要不要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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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感謝委員給我們一個正視聽的機會,近3年查緝大麻植栽場的成效,從107年到110年,再到111年的1月到11月,總共查獲了1萬2,989株,較110年同期增加了2,540株,這個查緝的行為正足以證明我們的取向,也就是我們的政策,我們也協調警政署的尿液檢驗,全面加驗大麻,以利溯源查緝大麻毒品來源,邊境的強化防護、境內掃蕩壓制的查緝作為,我們也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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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可不可以到時候也跟北檢說明一下,當天應該要有檢察官在那邊指揮警察,不要現場就在那邊哈起大麻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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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任何案件,包括委員所關心的,檢警都會適時處理,如果有必要,他們一定會採取這樣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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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因為時間的關係,可能沒有辦法請你們快速的回答,但這些都是滿重要的,因為法務部提出了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的修法,外界的解讀是刪除父母懲戒子女的權利,然後把它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其實很多爸爸、媽媽都告訴我,天哪!以後是不是我沒收孩子的玩具或罰站10分鐘都算身心暴力?請法務部事後給我一個說明,你們到底有什麼必要性,非得要現在立刻要修法?
同樣我也要請司法院回應,我們看到臺南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有很多刑事案件從起訴日開始,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宣判等,各個程序所需要的天數預計是多少?我覺得應該要有一個流程控管,雖然你們有「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可是好像並沒有像監察院訂定一個「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其中第五點明確規定調查期限如何展延,以及逾限後沒有提出調查報告可能會停止或改派其他監察委員,這請刑事廳事後給我一個報告。
最後,其實也是呼應剛剛那個懲戒權被沒收的議題,在通姦罪除罪化之後,本席已經提過多次,我們認為相關的配套措施還沒有完備,現在大法官又來一個,「有責的配偶可以主動離婚」,我知道秘書長一定會告訴我這是尊重大法官的憲法判決等,可是不要忘了,剛剛這個懲戒權把父母教養子女的基本管教權已經大卸八塊了,我們的婚姻制度如果讓無責的配偶未來毫無法律的保障,我覺得這也是我們必須要思考的,所以要請秘書長還有刑事廳,我不曉得是不是還要再把民事廳拉進來,這部分應該要思考一下,要做一些研究,否則我們的婚姻制度真的會很危險,謝謝。 -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質詢:陳委員椒華: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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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11時28分)我要請問秘書長,在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如果聲請人提起自訴超過自訴的相當期間,就沒有辦法再自訴的話,請問還有什麼機會可以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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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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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超過自訴的期間沒有提起自訴就不能再提了,依照我們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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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終結之後還可以再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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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終結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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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就是案件終結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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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沒有,我們的設計在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如果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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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超過期間就不得再行自訴,之後如果這個草案過了,他也都沒有機會再行自訴,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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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如果法院裁定准許自訴,照我們的設計會給一個時間,比如說給一個月,法官應該會酌量案件的輕重,會給聲請人足夠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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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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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如果超過那個時間,通常我們就認定他沒有意願再繼續追究這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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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我瞭解。再來請教秘書長,我有提出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這是一個行政命令,在這個條文中,這個核定的開發計畫,如果主管機關不同意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或其開發或利用許可廢止或失去效力的話,那麼這個水土保持計畫還包括相關的簡易水保規劃書這些也都會失去效力,因為有這個行政命令,現在有一個個案正在高等法院進行民事的審理,我要請問,如果現在這個許可已經廢止了,也就是政府原來的開發案已經廢止的話,在法院的水保訴願,法官還會不會讓它再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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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如果委員問的是一個個案的話,我們不太適合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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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我現在不是表達個案,是在表達法的位階,如果許可已經失效了,依照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它所核發的水保計畫還有施工許可也一併失效,請問如果法規是這樣子定的話,法院有沒有可能誤判,還讓這個水保計畫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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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法院會做什麼判決,我們很難去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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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這個是在臺南的歐欣水保計畫,總統、院長都關心過,因為在109年臺南市政府就已經撤銷這個水保計畫,開發單位有提起訴願,現在民事法庭正在審理,我也不希望法官誤判,因為這個開發許可已經撤銷了,不過在一審的時候開發許可還沒有撤銷,現在正在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希望這個案件不要有誤判。其他的意見就是,這個地方有一些水保工程也都壞掉,所以希望民事法院能夠瞭解,也能夠實地去現勘,這樣的一個水保計畫如果再恢復的話,對於法院的威信是會有影響的,秘書長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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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基本上它還是一個個案,我們不瞭解這個案子是不是還在訴訟繫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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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這是在臺南市龍崎區掩埋場的一個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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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我們看到去年6月的新聞有說,7月的時候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會宣判。後面我們就不瞭解這個案子是不是還在訴訟繫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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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對,現在還在訴訟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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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還在訴訟當中我們不方便去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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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工業局在去年年底已經撤銷它的開發許可,然後興辦事業計畫也失效了,這是符合剛剛所說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就是許可已經廢止的話,水保計畫也是可以失效的。好,以上就請司法院瞭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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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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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
質詢:吳委員琪銘: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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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11時35分)主席、與會同仁。我要請教法務部次長和秘書長,本席還是關心司法園區,司法園區計畫案在112年2月16日召開機關用地整地高程與建築規劃的研商會議;在3月6日檢送開發後之坡度分析成果予司法院和法務部作為相關後續建築配置的參考。整個司法園區現在正在推動,因為是在本席的選區內,當然民眾都非常關心,我現在想請教法務部這邊,整個配置有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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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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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們會依照委員的關心,這個建案司法院與法務部相關機關已經依照這些整地方案,委外辦理建築規劃設計作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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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因為113年要開始動工了,就是明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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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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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明年動工的話,現在整個配置一定要先完成才能發包,預計什麼時候可以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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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委員,是不是容後我和這些相關的機關把那個報告跟委員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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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好的,因為這是本席過去對大家的承諾,我們一定要如期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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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好,沒問題,我們會尊重委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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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對,對,因為早期沒有人知道土城在哪裡,只知道土城看守所,看守所在清水區,它的腹地大,將近10公頃,10公頃土地又在都會區裡面,所有的民眾都關注這個看守所,我們一定要準時發包,在開工之前一定要趕快去做,到時候要對民眾有交代,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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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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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再來我要請教司法院秘書長,因為司法園區跟司法院一樣,針對司法院廳舍的問題,好像聽說司法院這邊還有一點點問題,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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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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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請問委員問的是土城司法園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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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對,就是司法園區,因為司法園區整個跟法務部、跟司法院都一樣,到時候提撥土地給你們,然後司法院與法務部辦公廳舍整個都會在那邊,是不是一些法官與宿舍配置未來都要移到裡面,現在司法院這邊有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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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沒有問題,現在就是雙方還沒有講好位置分配的問題,就是院檢要分配在哪一邊還沒有講好,不過比例上大致是,因為院方的員工人數大概是檢方的兩倍;另外,院方的辦公廳舍還需要考慮到國民法官的法庭和一般法庭所需要的空間是比較大,所以兩邊所需要的配置比例是坡度三級坡以下大概是二比一,就是院方要二、檢方是一;那麼關於四、五、六級坡不可建築的用地,大致上為了管理維護,也大概是用二比一的比例來分配,但是具體的位置一直沒有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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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因為早期三級坡度是屬於看守所裡面,然後院方和法務部是在比較前面,所以涉及到三級坡度以上的比例應該不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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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現在配置的地方,大概1.33公頃是在四、五、六級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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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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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那個是剛剛好在北邊,靠近高速公路的位置,那個在中間,就是怎麼劃都有一些困難,雙方還在協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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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因為內政部營建署這邊整個配置都已經完成了,上面有一些鐵皮屋,4月份已經開始拆除了,預計6月要把它拆除完成,高速公路用地預計10月份就要提撥給高公局,他們6月份就要開始發包,10月份就開始動工,希望開工的時期能夠再提前,大家都希望趕快去推動,讓看守所趕快搬到司法園區,大部分的民眾對這個的期待都很高,是不是請司法院跟法務部共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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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的,我們就是儘速來辦理這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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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因為10月份交流道就要開始動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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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謝謝委員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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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琪銘這是針對我的選區司法園區的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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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瓊瓔、羅委員明才、洪委員孟楷、李委員貴敏、邱委員志偉及廖委員婉汝均不在場。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
質詢:劉委員建國: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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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11時41分)今天有兩件事情要來請教秘書長,第一個是就司法院跟各個地方法院事權是否有統一的事情來做討教,但是我還是必須先肯定司法院,秘書長可以看到這個報導,4月2日的新聞報導:法官遭彈劾仍考甲,司院打臉地院才逆轉。秘書長知道這個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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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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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召委好。這個我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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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你了解嘛!我想這個過程應該是這樣,士林地院和高雄地院有兩位法官被認定有維護性侵嫌犯的不當行為,去年均遭移送議處,但士院跟雄院以行政懲處尚無結果為由,將兩名法官的職務評定為良好(考績甲),後來二人被監院彈劾,司法院依此退件要求重評,但是未料雄院依然維持他們原本的評定良好(考績甲),司院乾脆逕自變更考績為不良,士院見此,也翻盤將法官的考績改評未達良好。所以這個事情我才對於司法院這樣堅持的作法表達肯定,但這個事件中是不是也再度強調地院的本位主義過於強烈,導致有很多問題。我很難用形容詞去表達司法院對法院只有一個考績的處理可以搞成這個樣子,甚至是被監院糾正之後,還不去做相關的調整,我想對此你有必要做一個說明,像這種事情不應該發生,會不會再發生?你們如何讓事權統一達到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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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先跟委員報告,關於事權統一這件事情,就法官的職務評定,不管在法院端的職務評定委員會怎麼評定,到最後核定權是在司法院,所以這個事權是統一的,最後我們司法院核定的結果好像各方也都能夠接受。第二點我要表達的是,士林地院跟高雄地院在這個事情上面,他們在去年(111年)5月都有分別就這兩位法官的違失行為主動移送給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不過後來是因為監察院也同步在調查,監察院在8月4日對這兩位法官提出彈劾,之後法官評鑑委員會才因為監察院已經彈劾了,所以根據法官法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他們就不付評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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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坦白講這個好像不是司法院跟法院自家內部的事情而已,畢竟已經被監察院彈劾了,所以在事情已經外部化的情況之下,司法院當然一定要有積極、更堅定的作為,才不會讓這樣的事情再發生,而且還要經過監察院去做彈劾,彈劾之後還有一個地院不願意去變動,另外一個地院則有依照這樣去做處理。我有點霧裡看花,但是我從某個角度來感覺,好像是末梢神經出了問題,我們好像沒有辦法處理得很理想,這個是不是長久以來司法院跟地院有什麼潛規則,或是有什麼不好的文化、陋習一直持續,沒有去做改變,才會發生這種事情?我實在很不想用不好的隱喻,我這樣講應該算貼切吧?不應該這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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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批評的也是正確啦!我們司法體系內部確實還有進步、再檢討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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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因為很多事情就像雞卵密密也有縫,不會說整個司法體系的一些事情外面都不清楚,所以我是覺得請秘書長多擔待,有時候很多事情可能要未雨綢繆,甚至於要有更堅定的、積極的作為才不會讓這種事情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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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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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第二件事情我是要請教法務部,矯正署陸續發生外役監的脫逃事件,讓我覺得非常不可思議,也非常不對,當受刑人在原有的執行機關矯正完之後有機會到外役監,甚至都有固定的假期,也代表這個受刑人在獄中基本上是表現良好,離他要完成執行的日期已經持續在倒數計時,其實他根本就不需要再去脫逃,因為可以放假的人怎麼會脫逃?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而且一件接一件,過去曾經有過,但也沒在這麼短的時間內,這已經密集到不可思議。應該這樣講,我常說,監獄裡的事情你不要以為社會不知道,不可能,我們一定或多或少會有自己的親朋好友因為某案而必須要接受矯正,必須要到機關去執行,但是照理講到外役監之後應該是每一個受刑人都是在期待可以有放假時間,趕快跟家人團聚,持續表現良好,讓執行的期限趕快到來,完成他必須要去負的責任,他為什麼還想要去逃跑?次長有沒有去了解、去調查一下是什麼狀況,以及怎麼去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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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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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謝謝委員的關心指教,這個涂俊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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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次長,我沒有問你是哪一案,但是已經有好幾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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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對,我先針對這個來說明,逐案我們都有案發之後的善處,這個涂員是在那天接到廠商的通知,因為被懷疑偷錢,所以跟他去監外自主作業場所的員工發生口角衝突跟扭打,後面就趁機駕駛該員工的自小客車離開場域,關於這個部分,後來我們馬上就跟縣警察局報案,聯絡他的家屬,並在時限內上傳通報系統,當天下午就把資料送給地檢署,當天下午6點就發布通緝,由刑事局來刊登查緝專案。類此數件委員所指出的遺憾案件,照理講,他能夠到外役監又可以監外自主作業,一定是在監內表現正常,才會逐步讓他在外役監去從事自主監外作業。這些期間,據矯正署的報告,表現跟考核都有異常,所以以屏東案件的這個人,他很可能是被指摘偷錢,至於到底有沒有這回事,我們事後會詳細調查,有關這個受刑人大概是這樣的情況。
針對這幾件案件,矯正署應該要好好地討論,去防制日後再發生類似的情況,關於這整個過程,我們事後再跟委員報告,看到底他們…… -
劉委員建國次長,因為我時間到了,我要當表率,所以我不要超過時間。我一直在聽次長講,還是沒有聽到我想聽的答復,你看兩個月就發生三起,去年那一起造成這麼慘重的社會事件,全國矚目,然後從去年到現在又有這三起,矯正機關對這件事情到底怎麼去因應?有什麼改善計畫?我只是想聽次長是不是有這樣的答復,但顯然我沒有聽到,是不是請次長去要求,不然可能我們就用委員會來排一個專案報告,不然這個實在太頻繁了,請矯正署針對外役監如何嚇阻這種脫逃事件以及有什麼樣的改善計畫,於一個禮拜內給我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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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們是不是給委員一份報告,到時候要不要再進一步,再請委員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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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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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蔡委員易餘發言。(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吳怡玎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吳怡玎書面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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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處理會議時間,中午不休息,上午會議時間繼續進行至議程所列事項均處理完畢為止。
現在處理討論事項,請議事人員就討論事項各案提案條文一併宣讀,宣讀時間大概8分鐘,現場如收到修正動議,亦一併宣讀。請宣讀。 -
一、提案條文
第一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二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七修正草案
第七條之十七 聲請回復原狀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六十七條或第四百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案、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四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十修正草案
第七條之二十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而未確定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前段情形,以交付審判之聲請,視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法院裁定交付審判確定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審理之;施行前已裁定交付審判,未經合法抗告或經撤回抗告而於施行後確定者,亦同。 -
二、修正動議
1、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連署人:吳琪銘 劉建國
2、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連署人:吳琪銘 劉建國 -
主席現在先休息。
休息(12時2分)
繼續開會(12時9分) -
主席繼續開會。
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現在開始討論。討論事項第一案、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二案,為求效率,我們是不是先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審查?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開始進行逐條審查。
現在處理第六十七條,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江委員也沒意見,是不是?好,若無意見,決議第六十七條按照兩院提案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百十六條,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江委員? -
江委員永昌我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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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第四百十六條按照兩院提案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曾委員銘宗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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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草案」,為求效率,我們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現在處理增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有兩院的提案及修正動議,請問在場委員是否有意見? -
曾委員銘宗是不是依照召委的提案修正通過?有啊!召委有修正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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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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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本席的修正動議只是條次的調整而已,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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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條次要不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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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請司法院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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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條次就按照修正動議處理,我們是贊同的,因為條次原來是提出時訂定的,但排審是不一定,所以應該是按照委員修正動議的條次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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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就依照召委的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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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對於增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請問按照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有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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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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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本案逐條已經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就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三案、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二案,為求效率,我們是不是也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審查? -
曾委員銘宗好,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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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現在開始進入逐條討論,處理第一百六十一條,請問在場委員是否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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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因為第三案各界還有不同意見,是不是全案先保留,找時間溝通意見之後,再來進行後續相關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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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江委員是不是有其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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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要保留的話,我沒有別的想法啦!不過既然現在在審查,至少可以問的問題先問一問,有沒有答案都沒有關係,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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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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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在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二,會有意見要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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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請江委員就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二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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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分開好了啦!我先講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關於現在的交付審判制度,從聲請到交付審判,再到裁定作成,就只有告訴人的委任律師有閱卷權,被告跟被告的辯護人是沒有閱卷權,法官合議決定是否要交付審判,若是選擇開庭調查,雖然是很少,但不代表沒有,被告跟辯護人好像沒有辦法知道卷內的資訊出庭,因為我國的原則是僅能在審判中閱卷,聲請交付審判到裁定之間不是審判中,所以會有這樣的問題,感覺好像還在偵查階段。這樣衍生出來的問題,在這一次修法之後,我們不是交付審判制度,就變成准許提起自訴制度,閱卷的規定有沒有要改變?照條文來看,好像沒有修正,那准許提起自訴制度跟現有的交付審判被告跟辯護人仍然無權閱卷,本席會打一個問號。因為法院針對准許提起自訴會有更實質的審查,它本來就是剛剛我們所講的審查機制,在修正後,如果銜接後面的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即得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人,從前後語意的銜接來看,其實就是被告跟辯護人。
還有一個在不起訴處分之後,被告能不能閱卷?法律也沒有規定可以或不可以,我們所知道的檢察體系是傾向拒絕,這部分有沒有什麼答案?是否比照羈押審查,讓被告的辯護人得以在未來准許提起自訴,現在是交付審判,未來是准許提起自訴的時候可以閱卷。如果可以閱卷,我國的閱卷是現場檢閱,也可以在現場檢閱時抄錄、攝影、重製帶回去看,如果有要准許,閱卷後能不能重製?本席提出這些問題,以上。 -
主席請湯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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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委員蕙禎主席,因為交付審判到後來要轉軌變成自訴,真的是有點不倫不類,這個案子越修越奇怪,本席是希望能夠保留,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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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就是保留啊!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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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不是,我們先請司法院秘書長先回復江委員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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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基本上,我們把它定性為聲請交付審判還是在偵查階段,還沒有起訴。法院准許提起自訴,就是給一段時間讓告訴人可以委任律師提起自訴,比如說給一個月的時間,等到告訴人委任了律師提起自訴之後,那個案子才真正的繫屬到法院,這個時候才叫審判中,能不能閱卷大概也是這樣切分的。
另外,關於江委員提到的,我們在詢答時所談到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的第四項,法院可以在裁定前為必要的調查,這部分在實務上有的法官會做新證據的調查,有的法官不會,基本上是法官法律見解的問題,是不是就保留讓實務去發展?以上。 -
主席請江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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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有關於閱卷,法官作出裁定前,你修法的草案是得予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你要給他這樣的機會,他也不能夠閱卷,當然我尊重啦!秘書長講了很多都是實務上,但是我是把這個提出來。有關於我早上的詢答,你說新證據、新事實是依聲請或職權,那你也是回歸到實務,如果回歸到實務的話,要點要不要改?我早上有提出,你們的要點限縮範圍了,限縮了偵查卷證當中的範圍,你們是不是要把要點改掉?你們要不要把你們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三十四點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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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應行注意事項的部分可以再檢討,基本上那個是因為93年高院法律座談會有這樣的意見,我們才寫進去,之後我們再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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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曾總召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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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謝謝,因為這個案子涉及到過去自訴就是馬上進入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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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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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就是也不經過檢察體系,現在改了之後,變成必須法官裁定才可以,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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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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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裁定以後才可以進入自訴,程序是這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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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前段已經走了檢察官的偵查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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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還是有嘛!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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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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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過去是視為提起公訴,就提起公訴進到院方繼續審,現在變成院方可以不准他提起自訴,如同我早上提到的,整個體制做這樣的大翻新,我覺得要再想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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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原來聲請交付審判,證據不足的話法官也不會准,一樣會聲請駁回,大部分的案件是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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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這樣修法的結果,最大的改變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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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最大的改變就是調整到符合控訴原則,本來是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的時候視為提起公訴,這個時候只是准許轉軌,告訴人可以請律師在一定時間內提起自訴,提起自訴的時候,這個律師就代理提起自訴,就走自訴程序,就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跟緩起訴處分終結之後的一個監督機制,這樣子而已,那個量是很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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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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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江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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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現在講的這個問題是,你已經准他自訴之後會發生的,就是檢察官不起訴、高檢署再議駁回,新的法案通過之後,就變成:好,聲請人,我准予你自訴。現在就會發現一個問題,當你准許他提起自訴之後,只靠他自訴要怎麼搜索、扣押、找證據?公權力就完全退出了嗎?我們現有的叫做交付審判,法務部也在這邊,理論上檢察官還可以跟法院聲請令狀進行這些公權力的事情,丟給自訴之後,第一個矛盾就來了,本來法院就是認為檢察官在本案調查有未盡之處,你又不起訴、再議又駁回,所以今天法院就准民眾自訴,結果他又要完全靠自己,後面公權力完全退出,在自訴之後,你不就是覺得檢察官未盡職,我沒有批評,但你又把公權力抽出,你要不要回頭去看,一直在講的日本的檢察審查會,公權力沒退出吧!就算是有一個指定律師來代替公訴這樣的模式架構,被指定執行公訴的律師還有權力執行一些公權力,包括他需要囑託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進行搜查也可以囑託,不會是從此抽手袖手旁觀,否則這個自訴看起來就是丟包的感覺,就是你要讓他自訴,然後後面的公權力又完全不存在。
你看最高法院108年1728號刑事判決,他就說特定自訴之犯罪主體,應由自訴人在起訴前查明,非於審判階段由法院立於自訴人之一方而為證據之蒐集、調查。你回過頭來在那邊,這是怎麼講,糾結了還是怎麼樣?既捨去了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訴追犯罪之公訴制度而採取自訴程序,自應擔當公訴人之角色,就是自訴然後有一個指定的律師,不能因為自訴查證困難,把法院當作偵查或徵信機關,你搞過去又搞回來,將來這個自訴在施行的時候到底是要產生怎麼樣的效果,我從頭講到現在就是它對檢察官來講不起訴以及駁回再議到底是一個審查機制而已,還是就回到當年的立法理由,他有個救濟途徑,如果有一個救濟途徑,他回頭還要看自訴的時候新事實、新證據會不會造成,你如果不會再發一個新的不起訴處分,那你回到舊的確定要怎麼走,或者在自訴之後,公權力反而退出了,這也變得很奇怪,跟現行的交付審判還有檢察官可以有公權力進來是不一樣的,以上提出。 -
主席我們是不是請秘書長再回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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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依照我們現在的設計,大概就是不起訴處分在再議之後被高檢署駁回,告訴人在10天內委任律師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時候,檢察官已經不插手了,因此檢察官的蒐證行為都結束了。法院如果准許提起自訴,這段時間,比如說會給一個月,給這個月的時間就是讓自訴人也就是告訴人思考或準備,他也可以決定事情就了了,他不再提起自訴,他也可以積極準備,寫書狀、提起自訴,自訴提起之後就正式進入審判,法官接手之後,如果這個自訴人或是被告聲請要調查證據,法官准許的話就會進行調查,這個時候包括搜索等強制取證行為也可以由法官來作,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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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江委員,請問你還有沒有進一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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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沒有,我只是說明我剛剛提出這樣的見解是有這個判決,可是剛剛秘書長的回答又跟判決所揭示的精神不一樣,我想這個可能還要充分溝通一下,不然是對裡面的意思有所誤解,這個有交付審判前、交付審判後,以後新的是自訴前、准許自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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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因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計12條,每一條跟其他各條次都有相關聯,因為剛才在場委員的意見都是希望全案保留,進入黨團協商,我們是不是現在逐條處理?
處理第一百六十一條,是否按照兩院提案逕行保留?好,那我們就保留。
處理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是否就保留?好,那就保留。
處理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二,是不是就保留?好,那就逕行保留。
處理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是不是逕行保留?好,我們逕行保留。
處理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是不是逕行保留?好,逕行保留。
處理第二百五十九條,是不是逕行保留?請問有無意見?好,那我們就逕行保留。
處理第二百六十條,是不是逕行保留?好,我們就逕行保留。
處理第三百零三條。我們逕行保留,請問有無意見?好,那我們就逕行保留。
處理第三百二十一條,逕行保留,請問有無意見?好,那我們就逕行保留。
處理第三百二十三條,我們就逕行保留,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好,那就逕行保留。
處理第三百二十六條,我們就逕行保留,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好,那就逕行保留。
處理第四百二十八條,我們就逕行保留,請問在場委員有無意見?好,那就逕行保留。
全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出席說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條文草案」案,為求效率,我們就審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
因為相關訴訟法的條文已經保留,增訂第七條之二十是不是也一併做保留?如無異議,本案逐條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出席說明。
議程所列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33分)
User Info
謝衣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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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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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第3選舉區
曾銘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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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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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鄭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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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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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第1選舉區
王鴻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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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第3選舉區
湯蕙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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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江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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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第8選舉區
賴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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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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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林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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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第2選舉區
林思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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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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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第2選舉區
游毓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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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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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陳椒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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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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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吳琪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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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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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第10選舉區
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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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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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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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第2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