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委員曾銘宗等提案

    本院委員曾銘宗、費鴻泰等19人,鑒於退撫基金業務發展與政經、社會環境變化,退撫基金管理機制確有必要再作調整,方可增進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權益,爰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為提升退撫基金之運作績效,本修正草案計修正十三條,新增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退撫法修正本條例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刪除委託經營辦法審核程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將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交退撫基金之款項,納入退撫基金之來源。(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將涉及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利義務事項(逾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追溯加入退撫基金之繳費方式;完成繳納退撫基金費用後,始得辦理各項給與;因停職、停聘、停役、休職或留職停薪等事由之暫停、恢復及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等規定)及退撫基金管理重要事項(定期委託專業精算機構辦理精算;提撥費率調整建議作業程序),由本條例施行細則提升至本條例規範。(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
    五、刪除列舉各項退撫給與項目之規定;另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將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還該事業之款項納入退撫基金用途;此外,亦參考勞工退休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等基金,增訂退撫基金營運所需之費用為退撫基金用途。(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將原第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移列於第八條,增訂退撫基金投資運用及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退撫基金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預算及決算,以及定期公告。(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國民年金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等規定,增訂退撫基金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連署人:賴士葆  洪孟楷  謝衣鳯  萬美玲  吳怡玎  鄭麗文  林文瑞  翁重鈞  廖婉汝  吳斯懷  徐志榮  鄭正鈐  陳雪生  楊瓊瓔  魯明哲  鄭天財Sra Kacaw   呂玉玲  
  • 主席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 立法院協商結論
  • 壹、時  間
    112年4月17日(星期一)中午12時30分
  • 貳、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
    (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
    (以上共計3案)
  • 肆、協商結論

    一、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至第十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二條,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四條,納入委員曾銘宗等提案意見,修正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詳如附件。
    四、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第五條、第六條不予採納。
    五、第五條,照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通過。
    六、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謝衣鳯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曾銘宗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陳椒華
  • 主席
    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 主席
    第一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前項基金監理委員會應聘請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軍公教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其中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其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主席
    第二條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
    二、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
    三、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包括為提高經營績效所需用人費用;其支用辦法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銓敘部核定發布之。
  • 主席
    第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委員曾銘宗等提案第五條、第六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 主席
    第五條照委員謝衣鳯等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機關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決算,提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
  • 主席
    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七條至第十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條及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主席
    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並截止登記。
    現在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質詢:曾委員銘宗:11:34

  • 曾委員銘宗
    (11時34分)謝謝院長。剛剛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首先我要代表國民黨黨團表達感謝的意思。過去幾乎全民或者很多專業人士都會攻擊銓敘部,認為過去的退撫基金操作績效不彰,但只有講話,也不給它工具。所以我就提案,在第七條立法說明的第六點中提到,為提升該基金的操作效能,得聘用相關的專業人員,在投資運用、研究風險管理,給他們好的待遇,請到市場最好的人進來進行相關的投資及風險控管,不是只有批評,要給他們工具,給他們好的待遇,才能夠請到好的人。但是包括行政院及考試院提出來的版本都沒有,在審查的過程當中也沒有任何人提出這方面的條件或修法,我實在看不下去,所以才把它提出來。
    最後,我也要謝謝謝衣鳯委員、銓敘部、考試院的支持,把我的條文納進第四條最後一項:「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包括為提高經營績效所需用人事費用;其支用辦法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後,由銓敘部核定發布之」。給他們好的待遇,才能夠請到好的人,才有辦法提升整個基金的經營效率。謝謝謝衣鳯召委的支持,也謝謝朝野的支持,這樣才是正辦,謝謝!
  • 主席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12410020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11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02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 主席
    請召集委員蔡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並依條約案處理例,逕作以下決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12410020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11月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42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 主席
    請召集委員蔡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並依條約案處理例,逕作以下決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移交受刑人條約」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12410020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移交受刑人條約」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11月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42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 主席
    請召集委員蔡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並依條約案處理例,逕作以下決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政府移交受刑人條約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經濟兩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五)行政院函請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修正案」(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部分)案。
    (六)行政院函請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修正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部分)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併案討論。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本案經第7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併案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另外,行政院函請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修正案」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部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部分等兩案,經第7會期第7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併案討論。
  • 行政院提案(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部分)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院授主基作字第1120200523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函送本(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以下簡稱非營業綜計表)修正案,有關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部分,請查照併案審議。
    說明:
    一、本年度非營業綜計表前於111年8月31日隨同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請貴院審議在案。茲為配合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升格為屏東榮民總醫院,爰修正本年度非營業綜計表,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項下增設屏東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整體收支未修正,僅涉及基金體系之變動。
    二、前述本年度非營業綜計表修正案,業於本年3月23日提經本院第3848次會議決議通過,送請貴院併案審議。
    三、附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修正情形1份。
    正本:立法院
    副本: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均含附件)
  • 行政院提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部分)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院授主基作字第1120200523B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函送本(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以下簡稱非營業綜計表)修正案,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部分,請查照併案審議。
    說明:
    一、本年度非營業綜計表前於111年8月31日隨同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請貴院審議在案。茲為配合總統公布「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並自本年7月1日施行,考試院銓敘部應編製依法新設之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本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預算,爰修正本年度非營業綜計表(附錄部分),新設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本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預算(總收入128萬2千元,總支出41萬7千元,本期賸餘86萬5千元),並同額減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本年度預算數。
    二、前述本年度非營業綜計表修正案,業於本年3月23日提經本院第3848次會議決議通過,送請貴院併案審議。
    三、附送: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修正情形1份。
    (二)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預算1份。
    正本:立法院
    副本: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銓敘部(均含附件)
  • 主席
    報告院會,本案定於4月26日進行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4月25日星期二上午繼續開會,進行國賓演講,邀請瓜地馬拉共和國總統賈麥岱閣下蒞臨本院發表演講,敬請本院委員同仁踴躍參加。
    現在休息。
    休息(11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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