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討論事項第二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經濟部為辦理水利業務,特設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政策、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計畫之擬定及推動。
    三、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事業之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
    四、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科技發展、水文調查、試驗研究、國際合作及資訊管理。
    五、水權管理、用水計畫審議與海淡水、再生水等多元水資源利用之技術研發及推動。
    六、水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各標的用水調度;水庫安全維護與其蓄水範圍之保育、利用及管理。
    七、水旱災之防護及應變。
    八、水利產業發展及其他涉業務相關團體之指導。
    九、水利工程技術、品質管理、檢(試)驗制度及其他工務管理。
    十、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 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轄區水資源規劃、經營管理、調度及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與管理事項。
    二、各河川分署:執行轄區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設計、治理及管理事項。
    三、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
    四、水利規劃分署:執行水利中長程、綱要計畫研究、重大專案與政策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及試驗事項。
    第 六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討論事項第八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九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 討論事項第十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一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部礦業管理及地質調查中心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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