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星期三)9時2分至11時37分 @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席:陳委員玉珍)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星期三)9時2分至11時3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玉珍
    繼續開會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3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3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繼續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繼續審查委員蘇治芬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七、繼續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九、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二、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七、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三、繼續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3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五、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3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七、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三、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四、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五、繼續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繼續審查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四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三、繼續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五、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
    列席機關就上次議程所新增的開會事由第四十六案提出書面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 內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推動的重視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開會繼續審查行政院、大院委員、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併案審查林楚茵委員等28人所提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提案修正內容,說明本部意見如下,敬請委員參考:
    有關委員建議增訂選舉公報應載明候選人之犯罪紀錄,並明定相關紀錄由司法院提供,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應公開於官方網站,考量本次修法對參選資格已採更高標準,其中建議列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犯罪情事,有部分與委員提案建議揭露範圍相同,如經修法完成,渠等係無登記參選可能。至對於參選者之其他犯罪紀錄有無再行揭露之必要,又無論犯罪情節輕重均予刊登,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及可能衍生與民間自行公開資料不一之選舉紛擾等問題,均值審酌。另因涉及法院資料提供、選務作業執行問題,建議徵詢司法院、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中選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大院林委員楚茵等28人所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選舉委員會編印之選舉公報增列候選人前案紀錄之規定,本會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謹就上開草案提出相關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為使選舉人充分知悉候選人相關資訊,俾供選舉人作為投票選擇之參考,增訂選舉公報應彙集候選人前案紀錄,固有其立法目的考量,惟選舉公報為公費選舉之一種,依其性質,係提供候選人宣揚其政見、政績及施政理念等內容,以爭取選民之支持。選舉公報編印候選人前案紀錄資料,是否符合以公費編印選舉公報之制度目的,允宜審慎斟酌。
    另修正草案條文所稱前案紀錄,如未規定判刑確定日期基準點,將影響選舉公報編印作業期程及編印內容之正確性,又司法院網站已建置裁判書查詢功能,得透過該網站查詢各審級刑事案件裁判情形,於選舉公報增列候選人前案紀錄之必要性為何,亦應考量。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 法務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0案。(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6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就第46案補充報告說明如下:
    本次會議第46案大院委員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曾犯特定之罪,經法院判刑確定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相關前案紀錄,編印選舉公報,前案紀錄由司法院提供,刊載之方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將該前案紀錄以適當方式,公開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官方網站,公開方式、時間及內容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此規範涉及增進選舉權人資訊獲知與維護候選人隱私權之衡量事宜,就主管機關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敬表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 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繼續審查(四十六)林楚茵委員等2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1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關於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第44條,於選舉公報公開候選人之前案紀錄,並由司法院提供前案紀錄予選舉公報製作之主管機關相關規定部分:
    本草案第44條第3項規定所稱「前案紀錄」係指候選人曾犯該項各款所列罪名,經法院判刑確定者。查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選罷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選罷法,與公職選罷法下合稱兩選罷法)第26條規定候選人之消極資格限制,其中涉及刑事犯罪判決經法院判決者,於兩選罷法並未明定提供或查證前案紀錄之機關,而係由選務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原則」予以規範,實務運作行之有年,並無窒礙。本草案有關於選舉公報刊載候選人之前案紀錄乙事,建議可循查證候選人消極資格之規範模式辦理,毋須明定前案紀錄之提供機關,以免同一部法律就相同事務之規範歧異,恐生實務作業混淆之虞。
    貳、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 通傳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審查會議,並就委員林楚茵等2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自由與公平之選舉乃民主政治之基石,而選舉制度係實現民主之不二方法,本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項修正草案,主要為完備候選人消極資格、建立深偽影音移除機制及健全競選罷免活動規範等,藉此端正選風,維護公平之選舉制度。
    本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廣播電視事業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增修訂相關限制;並增訂廣播電視事業刊播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之聲音、影像,經警察機關鑑識具深度偽造情事者,有停播並留存相關資料之義務,避免廣播電視業者成為散布之管道。
    為鞏固民主憲政體制,本會支持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續依法律分工與政府各部會協力,共同維護良善、公平、公正之選舉制度。
  • 人事行政總處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召開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請本總處列席報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謹提出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有關內政部為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規之制定、修正或廢止,並為完備總統、副總統選舉作業規範,及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貫徹掃除黑金、防杜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罷免,促進選舉、罷免廣告資訊透明公開,遏止深度偽造影音影響選舉、罷免結果及改進選舉作業,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2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總處尊重內政部意見及委員會審查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 主席
    112年3月27日、3月29日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暫行保留條文均另定期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部分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我們今天先從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開始審查,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 主席
    現在開始協商。各位委員,我們從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開始,這個有對照表,大家有沒有看到?在手上的資料,內政部很貼心地做一個小本的資料給大家看,這樣審起來比較快,因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審很久了,所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應該就會比較有效率了。
    處理第一條,第一條沒有委員提案,大家看一下。你們有修什麼內容?
  • 呂司長清源
    把「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等文字刪掉而已。
  • 主席
    有刪掉幾個字。
  • 呂司長清源
    對。
  • 主席
    為什麼?
  • 呂司長清源
    這個是現在立法的法例,而且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致。
  • 主席
    符合法例,要一致。
  • 在場人員
    請用麥克風。
  • 主席
    官員也要拿麥克風,你們講的才能收音。
  • 呂司長清源
    第一條只有刪除「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等文字,這個就是依照現行立法的法例,不需要再有這段文字,所以我們就把它刪除,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變成是一致的。
  • 主席
    好,大家沒意見吧?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條,第五條修了什麼呢?投票日……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第五條也是讓兩法一致。
  • 主席
    這個我們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也討論過了是嗎?
  • 呂司長清源
    討論過了。
  • 主席
    好,這都充分討論了,應該也沒意見?好,沒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條之一,這個好像上次也討論過了,是一樣的,就是投票日要放假,那時候大家也討論了,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六條,第六條改了什麼?請說明一下。
  • 呂司長清源
    讓兩法一致,然後把「省(市)」改為「直轄市」,現在已經沒有省了。
  • 主席
    就是符合現狀做修正。
  • 呂司長清源
    對。
  • 主席
    大家應該沒意見吧?好,沒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七條,第七條是增加什麼呢?罷免……
  • 呂司長清源
    對,讓兩法一致,把「罷免」的文字放進去,然後把「電視罷免說明會」的文字也放進去。
  • 主席
    OK,大家沒意見吧?第七條沒意見吧?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八條,這條是刪除,莊委員有提一個檢舉獎金,檢舉獎金上次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放在附帶決議,對嘛?你這個是提案放在修法裡頭。第八條請莊委員看一下,你提了一個檢舉獎金的部分。
  • 莊委員瑞雄
    我上次有特別提了,選罷法裡面對於賄選,不管全國各地……
  • 主席
    大家有看一下嗎?他的修正……
  • 莊委員瑞雄
    這個是讓人非常討厭的,我相信各位委員從政也都看這麼久了,天底下有哪一個人買票進來是要為國家社會、為人民來服務,買票等於是在買整個民主政治的成果,用這樣的方式是讓人非常痛恨的,但是如何給與這些在第一線查察賄選的人更大的獎勵?所以我這邊提案,看有沒有辦法讓檢舉獎金的部分不要扣所得稅,來鼓勵民眾積極檢舉,當然財政部可能會認為提高獎金就好了,免稅的部分是不是要全國一致,這些我們都覺得可以大家一起來討論,這個部分我是不是先請法務部表達一下意見,再來請賦稅署表達意見?
  • 主席
    請法務部廖參事說明。
  • 廖參事江憲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選舉的檢舉獎金,目前我們部裡有在運作當中,不過目前是依據本部訂定的要點在執行,委員的提案讓檢舉獎金的授權事項更明確,同時也提高了它的法律位階,所以這個部分本部敬表支持。
    至於剛剛委員提到的一個比較特殊的檢舉獎金免稅條款,現行的制度沒有免稅,不過就如同提案說明所提到的,如果有免稅當然對檢舉人來講是一種鼓勵,至於它另外涉及到的是稅務的制度問題,這個部分本部尊重財政部的意見,以上報告。
  • 莊委員瑞雄
    請賦稅署說明一下。
  • 陳副署長慧綺
    跟各位委員報告,行政部門為了要推動一定的行政目的,常常會有發給獎金的方法,藉以鼓勵民眾特定的作為,比方說現在我們也有檢舉逃漏稅、環保、衛生、食安獎金等等,統統都有。據我們統計,大概有29類的法規都是這樣的,其實這類的檢舉獎金,本來就含所得稅在裡面,所以這個在我們所得稅法上面,它跟別的所得並沒有不同。而我們基於有所得就要課稅的原則,所以現行29類檢舉獎金的法規並沒有給它一個免稅特別的待遇,因此如果要針對某幾類的檢舉獎金給它免稅的待遇的話,我們是擔心別的部會就其所掌管的檢舉獎金,也會要求比照給予免稅的待遇。
    另外,各部會提出免稅待遇的時候,根據財政紀律法跟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針對這措施的有效性、必要性及可行性,要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然後送到財政部來做複評。所以我們建議這個案子能不能併同委員上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提案,就有關檢舉獎金是否該免稅的部分來併案,然後我們再請內政部、法務部和本部再另案研商看看,通盤考量這些檢舉獎金是不是該給它免稅的待遇。我們建議有關免稅的部分,是不是請委員不要在此修正,另案讓我們三個部會共同研議辦理。以上報告。
  • 莊委員瑞雄
    可以啦!不然就寫個附帶決議,好不好?
  • 主席
    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樣弄一個附帶決議,那你再修一下,但是原來行政院提的刪除是另外一件事,是省委會的部分。
  • 呂司長清源
    現在沒有省委會。
  • 主席
    對,因為沒有省委會,所以就把第八條提案刪除,針對行政院提的刪除,大家有沒有意見?好,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莊委員這個提案就把它改成附帶決議。
    處理第九條,請司長說明一下。
  • 呂司長清源
    第九條也是一樣,有關於罷免的宣導,我們把它放進去,兩法一致。
  • 主席
    就是跟我們討論過的公職人員選罷法一致。
    張宏陸委員有意見?
  • 張委員宏陸
    我沒有意見,我只是想徵求主席和所有委員同意。剛才仔細看了一下,很多都是為了兩法一致所修訂的法案,而之前我們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討論過了,可不可以直接跟大家講有哪幾條是因為這樣原因而修訂的,這樣我們就不用一條一條……
  • 主席
    我們修法還是要一條一條念。
  • 張委員宏陸
    我知道,要一條一條念,但是如果可以先讓我們知道的話,這樣會比較快啦,對不對?
  • 主席
    好,我問你時就說兩法一致,我們就過了。
  • 張委員宏陸
    主席不用每條再問一次吧!
  • 主席
    我是沒關係啦!不然你把哪一些先講,我們就不用說明,但是照規定我們還是要逐條念。
  • 張委員宏陸
    是要逐條念,但是他們可以先讓主席知道一下,給你一張小紙條這樣就好了啊!就不用每一條再問一次啦!
  • 主席
    好,請科長勾一勾。
    我們往下,第九條沒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著處理第三章。
  • 呂司長清源
    第三章兩法一致。
  • 主席
    全部嗎?
  • 呂司長清源
    章名。
  • 主席
    好,章名也修了,OK,大家沒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有意見的話,請大家舉手一下,如果沒有我們就往下走了,因為這些在選罷法時都講過一次了,所以就不用花很多時間,那個處理掉,這個就比較輕鬆了。
    處理第十一條。
  • 呂司長清源
    第十一條,兩法一致。
  • 主席
    也是兩法一致,大家沒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著處理第十五條。
  • 呂司長清源
    也是兩法一致。
  • 主席
    也是要讓兩法一致,所以你修的地方也是跟我們之前所修的公職人員選罷法一樣嗎?
  • 呂司長清源
    一樣。
  • 主席
    好,第十五條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十六條。
  • 呂司長清源
    第十六條,兩法一致。
  • 主席
    第十六條大家有沒有意見?好,一樣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著處理第十八條。
  • 呂司長清源
    第十八條,兩法一致。
  • 主席
    這也討論過了,查閱的部分我們討論很久了。
  • 呂司長清源
    對。
  • 主席
    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你後面提的這些,如果是我們之前討論過要做修正的部分,你也有修嗎?還是沒有?因為公職人員的部分,我們也針對你們提的一些做修改。
  • 呂司長清源
    會再修正調整,對於公職人員有修正的部分。
  • 主席
    所以你們要再修正嘛?
  • 呂司長清源
    在總統選罷法就會有再修正條文,在第一欄的位置這邊。
  • 主席
    好,不要到時候兩邊修的不一樣喔!
  • 呂司長清源
    不會!
  • 主席
    好,大家討論一下。
    處理第二十二條,這公職人員那邊應該沒有,對不對?
  • 呂司長清源
    這就是總統選罷法政黨推薦提名的要件,一個是上一次總統、副總統得票率超過5%,或者第二項第二款,區域立法委員或不分區立法委員得票率超過5%,這個政黨就可以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 主席
    這款是新增的嗎?
  • 呂司長清源
    不是,是現行作法把它明文化,在第二項第二款這邊。
  • 主席
    現行作法就是這樣子?你只是把它明文化,變成是前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法委員或區域立委,該政黨得票率達5%,就可以推薦總統、副總統的候選人。
  • 呂司長清源
    是。
  • 主席
    大家有沒有意見?現在也是這樣做,他們只是把它明文化。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以前訂定在哪裡?
  • 呂司長清源
    一樣,第二十二條。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因為你們的說法是原來沒有,但是現行作法有。應該是原來就有了,只是把文字明確化……
  • 蔡科長明謙
    之前寫立法委員,現在把它明確寫不分區和區域。
  • 呂司長清源
    原來寫的只有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但是立法委員有分兩種,有區域立法委員、不分區立法委員,所以現在我們把它寫清楚,就最近一次不管是區域立法委員或不分區立法委員,得票率達5%的政黨,就可以推薦總統、副總統的候選人。
  • 主席
    這樣子比較明確,比較不會有爭議,鄭委員看一下,應該沒意見吧?原來寫立委,現在更明確寫區域或不分區。
    請伍麗華委員發言。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我不是很理解,想要瞭解一下,全國不分區和僑居國外立法委員,還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得票率是怎麼計算的?
  • 呂司長清源
    現在立法委員分為兩種,區域、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的立法委員也放在全國不分區裡頭,所以兩種立法委員中,任何一種的得票率超過5%,譬如有的政黨是在不分區超過5%,但是在區域沒有超過5%,這兩種只要有一種超過5%就可以推薦總統、副總統的候選人。
  • 主席
    本來也是這樣算的啊!
  • 呂司長清源
    本來只有寫立法委員,本來也是這樣算的沒錯。
  • 主席
    本來也是這樣算……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所以我們原住民也是區域?
  • 主席
    請鄭天財委員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因為原來只有寫立法委員,實際上你們是全部合在一起算,還是只有針對政黨推薦的不分區?
  • 主席
    對啦!5%的母數有點不一樣。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是有差別的,像有些政黨只有推不分區的,它就沒有推區域及原住民的部分,就是直接看參與投票的人來決定,這部分有差別,所以你們實際上的作業是如何?我們現在要思考的是,比較有代表性的政黨,以這一屆的立法院情形來講,有一部分的政黨只有不分區,它沒有區域的,所以政策上要怎麼樣去考量?應該要再去做評估,以上。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中選會可以補充說明。
  • 主席
    請賴處長說明。
  • 賴處長錦珖
    跟委員報告,我們最早是只有一張票,沒有政黨票,是以區域立委選舉的總票數來分配不分區的名額,後來修憲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96年就改成政黨一張票、不分區一張票,但是總統選罷法就一直沒有改,事實上是要以政黨票為準。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是啊,現在是以政黨票為準,但是現在變成全部都要,包括……
  • 主席
    修正後應該不是全部都要吧?只要任何一種有5%就可以了,看是政黨票有5%……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現在修法的內容比較合理啦,因為現在選民投立委有二張票,其中有一張票的政黨得票率超過5%,就可以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現在的修法一是把過去法律跟憲法在修改上未盡一致的部分予以拉齊;二是這樣的規定也比較合理啦。
  • 主席
    大家理解嗎?如果不分區立委的得票率有5%或者是區域立委得票率有5%,下一次就可以推薦總統副總統參選人,應該很好啦,沒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大家這樣充分討論是很好的,比較能夠理解。
    處理第二十三條,請內政部說明。
  • 呂司長清源
    這是規定依連署方式成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連署人數,原來的規定是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的選舉人數,現在把它修正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的1.5%。因為立法委員選舉人的總數跟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的總數是不一樣的,這是要連署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所以應該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的總數。
  • 主席
    就是比照之前總統副總統的……
  • 呂司長清源
    對。
  • 主席
    這樣聽起來是很合理,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三條之一,這是增訂的條文,規定總統副總統被連署人死亡時的處理情形,這個是預防啦,雖然不一定會發生,但是法律先預防。請大家看一下第二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應該沒有意見吧?如果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進入深水區,處理第二十六條……
  • 呂司長清源
    沒有,第二十五條!
  • 主席
    好,處理第二十五條,保證金不予發還的規定。
  • 呂司長清源
    對,同時登記二種選舉的話。
  • 主席
    這個好像每一個都這樣子,原來的規定只有登記無效,現在再增加保證金不予發還,所以等於增加了一個罰則。鄭委員,原來就是登記無效,沒有保證金不發還的規定,現在是連錢也不還給你了。
  • 呂司長清源
    不要亂登記。
  • 主席
    風險提高、成本提高了。這個沒意見吧?就是連登記的錢也不還給你了,如果你登記二種選舉的候選人,保證金就不還了,這個可以啦,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我們已經有修了一些,現在變成怎麼樣?
  • 呂司長清源
    因為公職人員選罷法有部分修正,所以總統選罷法我們也做了部分修正,其中第三款有關賄選罪的部分,把公職人員選罷法裡面關於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議長副議長選舉的賄選,在這裡就比照公職人員選罷法把它放進去,這是第三款的部分。另外,第六款關於原住民槍械的部分,因為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了,所以總統選罷法也跟著修正。另外,第七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亦同。」這個部分我們也予以修正,讓兩法一致。然後第八款修正為「曾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原來是曾犯前六款……現在是直接改為這樣。其他的則都跟選罷法一樣,做條次修正。
  • 主席
    我先跟大家說明一下,因為我們在公職人員選罷法裡面保留了幾款,我特別講一下,就是在這6款中我們有保留了幾樣,也沒有全部保留,我們保留的好像是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十款這3款,第十款就是「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這個我們保留了,這裡也是一樣;第六款保留是因為洗錢防制條例的關係,我特別跟大家提醒一下,如果每次都有來審查的人就會知道;第七款是緩刑的問題,本來行政院的版本是受緩刑宣告者什麼的,後來改成亦同,但是對於這個部分,委員有不同意見。所以就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十款是保留的,其他的就都通過了。我想這個部分我們都已經討論過很多遍了,就不要在此贅述,如果今天大家願意針對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十款來討論也可以,或者是我們可以明天再來討論。
    請鄭委員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那邊我有特別提到原住民因為獵槍……
  • 主席
    是,這裡有寫進去喔!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沒有錯,在公職人員選罷法那邊現在有規定了……
  • 主席
    有,這裡也有了,你看這本小本的,已經有寫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好。
  • 主席
    所以不用擔心,對於我們修正過的部分,內政部很用心地也全部都放進去了,這樣才會一致嘛,才不會讓大家在審查時覺得兩邊不一致。
    請王委員發言。
  • 王委員婉諭
    其實這個跟公職人員選罷法是一樣的,原因在於時代力量版本和院版或是各位委員的版本有個比較大的差異就是在於基本層次上,我們反對這樣獨立的列出針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又或者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來做處理……
  • 主席
    請講慢一點。
  • 王委員婉諭
    就是我們還是不希望用逐款來做處理,因為時代力量的版本跟院版在整條的架構上其實是有一些差異的,我們針對各款分別來做通過或是保留其實是一個很奇怪的作法,我們還是希望整個第二十六條是一併處理的,原因就在於……
  • 主席
    我們現在就是在處理啊!
  • 王委員婉諭
    對,但是我覺得不應該區分各款來通過、不通過或保留的方式來做處理……
  • 主席
    沒有,我們已經……
  • 王委員婉諭
    因為這個還是回到之前審查公職人員選罷法時也曾提到的,我們認為到底哪些部分要包含進來,不應該是依照這樣來做分類,而是應該就整條來做討論,比如我們現在看到院版第二十六條只有針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的部分來做處理,可是比如像是政府採購法應該也要做處理的部分其實是沒有列進來,我覺得這樣的分類方式其實是不對的,所以我們不希望是用這樣子的方式來做逐款的討論,而是整條應該要一併來做處理。
  • 主席
    我們上次很認真地一款一款討論了,我們是從全部都有爭議到哪幾款沒爭議,範圍越來越小,因為立法例就是一款一款的,我們不可能……
  • 王委員婉諭
    對,所以不會是有逐款保留的情況。
  • 主席
    現在有,但是你講的這個問題,我們在審查公職人員選罷法的時候有討論。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是建議……
  • 主席
    我來講,好不好?我要解決他的疑問,因為公職人員選罷法我們已經審很多次了,大概有快一個月了吧,事實上你們提的我們有列入討論,比如採購等等的這些東西,大家都有討論,但都覺得不適合列進來,所以是被大家的意見取消,就是採購法什麼的,我們每一條都有討論,時代力量所提、邱顯智委員所提的國安法部分,有一條我們就有列啊,因為大家覺得這個國安的規定有必要,就有列進來嘛,所以你現在如果要從整個修法的法例去做改變是不可能的,因為我們本來就是一條一條在審查。
  • 王委員婉諭
    是一條一條審,但不是一款一款討論啊。
  • 主席
    要縮小爭議啊,才不會永遠審不完啊!
    我們先請其他委員發言,反正這一些還是會保留。
    請莊委員發言。
  • 莊委員瑞雄
    謝謝。我是覺得修正選罷法要特別小心,不能站在一黨一派之私,你看我在討論這個部分時,有些法案進來是行政部門希望提升它的效率或什麼的,這個大家可以很快地讓修法通過,而選罷法這種法令是千秋萬世,不能開玩笑,為了讓大家更有共識,寧願再多花一點時間把不同的意見折衷進來,就是不斷地透過辯論的方式嘛,這個也沒什麼,是每一黨都會碰到的,這個法案理論上講是講行政院院版,但這也不是站在哪一黨,所以有不同意見的看法,只要提出來,我覺得都是滿寶貴的,所以寧願多花一點時間讓大家充分討論,這是好事。
  • 主席
    好啊!請游毓蘭委員發言。
  • 游委員毓蘭
    我要先感謝召委,這個會期花了很多的時間在討論這個部分的修法,很抱歉我今天才來,因為我晚上又要出去,明天可能也沒有辦法參加法條的審查,但是我先說明一下,我要先肯定大家,我看到第二十六條裡面有很多都是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我覺得這個是非常好的,因為無罪推定原則本來就是國際公認刑事訴訟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而且中華民國自從有兩公約進來之後,在我們的公政公約第十四條也有類似這樣的規定,這幾乎是舉世皆知的原則,所以我覺得這裡的「經有罪判決確定」的規定很重要,也很感謝我們在第二十六條這邊有很多規定都希望能夠排除掉那種臆測性的,所以條件都必須是「經有罪判決確定」之後。
    我不知道各位還記不記得4年前的總統大選,應該是3年多前、未滿4年之前,就是在2020年總統大選前夕就爆發了一個澳洲的王立強案,到最後發現那個根本就是一個騙子啦。不過我覺得在總統選舉罷免法裡面來談到這個,我也很感謝剛剛莊瑞雄召委提到的,真的,選舉罷免法不應該是一黨一派之私,可是國內最近真的對於很多的意見其實是分歧的,比如說馬英九前總統去大陸談憲法一中,陸委會認為他跟中共唱和,甚至於還有人已經去提告他犯內亂外患罪等等,所以我覺得我們應該要確保無罪推定原則,才能夠證明我們中華民國的民主政治,我們所有的選舉罷免制度其實是一個可受公評,而且是經得起考驗的重要原則。
    當然我也有看到我們過去在總統選舉罷免法裡面認為犯行比較嚴重的,在尚未判決確定前也不能登記,比如最低本刑10年以上、無期徒刑跟死刑的,在現行條款的規定中是雖然還沒有判決確定也不能夠登記。因為我們現在在審查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有援用了這個部分,但我們看到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等很多規定裡都特別強調「經有罪判決確定」的原則,因為中華民國的公職人員可以小至一個村里長,不是每一個人都是要當總統,我們用對總統候選人這麼高規格的要求來要求村里長、鄉鎮民代表會不會有有點太誇張了?我相信各位明天也會討論到這一條,我知道院版及一些黨團或委員的版本都主張這樣,但是我還是要提醒各位,中華民國之所以能夠異於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重要的是我們長久以來讓人民覺得我們用選票比鈔票好,我們數人頭好過比拳頭這樣的民主選舉制度,所以還是要懇請各位,我一方面肯定在第二十六條裡面臚列了很多款都規定必須「經有罪判決確定」,這應該算是一個世界的普世價值了,我也很希望如果明天再續審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的時候,也能夠比較謹慎地去處理尚未確定的條文,好不好?謝謝,謝謝大家。
  • 主席
    謝謝游委員,講得很好。
    剛剛伍麗華委員是不是要表示意見?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沒有。
  • 主席
    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 王委員美惠
    謝謝主席,本席要講的差不多都被游毓蘭委員說完了,因為這個關係到終身不能參選,我之前也曾說過,我們要考慮到時空背景不一樣了,少年犯罪的年齡一直在降低,有時候才剛出社會而已。我知道主席很用心,這個法案已經討論好幾個禮拜了,就是因為我們希望能夠修得更好,讓犯罪者除了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之外,也不能給他利用選舉來獲得漂白的機會,所以大家才會一個禮拜接著一個禮拜地一直在討論這個修正草案。我也支持採取之前討論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處理結果,不過有幾款的規定確實需要審慎評估,因為年輕人才剛出踏出社會的第一步就被人騙的有很多,以上。
  • 主席
    因為都是在討論這三款,我們就公職人員選罷法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一起討論。
    請張宏陸委員發言。
  • 張委員宏陸
    我現在要說的是,剛剛王美惠委員講得也都很有道理,這一條就是深水區,不過我們也要知道,人民對選立委也好、選議員也好,跟對選總統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對於這一點,有一些細節部分,因為太多條了,我就不一一舉例,但是我們大家要思考一下,這個要求是完全不一樣的,對於村里長可能要求沒有很多,對於代表可能更沒有什麼特別的要求,但是對於總統選舉,有些東西是不能不要求的。
  • 主席
    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 王委員婉諭
    我剛剛其實還沒有講完,我覺得我們談的時候,不論是公職人員選罷法或者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第二十六條,不應該只討論現在裡面獨立的幾款,而是應該整個第二十六條一起來看,原因就在於說……
  • 主席
    我們全部都討論很多遍了。
  • 王委員婉諭
    是,其實這個意見跟我們在審查公職人員選罷法時提出的意見是一樣的,在審查公職人員選罷法時,我們的版本和我們的意見就是如此,在我們談論如何來做分級之前,其實應該要談論的是基本上到底怎麼樣做分類才是對的,而不是只有討論每一款的分類方式是不是對的,因為我們看到目前院版所列舉出來的這些條款實際上到底能不能滿足我們期待一個符合公平正義以及符合民主原則的條例,這個是必須要思考的……
  • 主席
    這樣好不好,你能具體講出現在是對於哪一款有意見嗎?有意見就具體講嘛,我們具體來討論。
  • 王委員婉諭
    我覺得不應該就一款來討論,而是應該更上位的針對第二十六條整條來討論。
  • 主席
    第二十六條整條你都可以提,第二十六條你整個提吧!
  • 王委員婉諭
    包括我們為什麼用這樣的方式來列出這幾款,其實剛才……
  • 主席
    請你針對第二十六條整個提,好不好?我們都不要講這些虛幻的東西,我們講具體的條文,你覺得哪一個不應該列入的,你就直接講,大家現場來討論。
  • 王委員婉諭
    我覺得不是討論它該不該列入,而是我們應該先討論這個要怎麼來做分級、分類才是一個合乎標的又符合我們期待的部分。
  • 主席
    我來問一下大家的意見,我們討論了這麼久的分類方式,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
  • 王委員婉諭
    因為內政部沒有辦法說明為什麼只有針對這幾款或是針對這幾條不適用分級、分類方式,上次審議公職人員選罷法的時候,應該是我們的總召在這邊審查的……
  • 主席
    你說什麼?
  • 王委員婉諭
    上次在這邊審查選罷法的是我們總召,他也講到……
  • 主席
    是,邱委員也講了很久啊,我每次都讓他講很久。
  • 王委員婉諭
    其實是一樣的,我們得先來討論為什麼是這樣的指定或分類方法來做處理,然後才會進入到逐款,而不是直接進入到逐款。
  • 主席
    好,沒關係,因為我們已經審很多次了,內政部再簡單的說明一下,好嗎?為什麼你們的列法是這樣,而不是像時代力量一直主張的不要用這樣列,請說明一下,讓時代力量黨團充分瞭解。但是我們還是要進入逐條討論……
  • 王委員婉諭
    逐條討論……
  • 主席
    還是要進入逐條討論啊!這才是審法條啊!
  • 王委員婉諭
    同意逐條討論,但不是只有處理幾款而已,我還是要表達這個意見,因為整體的分類方式和立法不一樣……
  • 主席
    我們讓內政部跟時代力量黨團解釋一下,因為他們一直是這樣主張,但是我們審這麼久了,都是一條一條審下來,內政部能不能簡單幫委員解釋一下?謝謝。
  • 呂司長清源
    報告召委,等一下我會稍微做說明,但是我能不能提一個建議,因為大家對於第二十六條確實意見分歧較多,為了讓議事有效率,我們是不是先把總統選罷法處理完,因為第二十六條是全條保留,可以回過頭再來處理,先把總統選罷法處理完,再回過頭來專心處理第二十六條。
  • 主席
    這個是很好的建議,大家可以嗎?我們先往下走,第二十六條先保留,等一下我們再回過頭來處理,其他比較沒爭議的先走,我們每次都是這樣審。
    處理第二十七條。
  • 呂司長清源
    第二十七條,兩法一致。
  • 主席
    第二十七條,兩法一致,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二十九條。
  • 呂司長清源
    第二十九條主要是在處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在投票日投票時間截止之前,如果都死亡的話,中選會當然就應該停止選舉的公告,而且要進行補選;如果是兩者之一死亡,那選舉還是繼續,主要是把這個講清楚。
  • 主席
    把這個講清楚,就是其中一位候選人死亡,仍繼續選舉,比如說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中一位死亡就繼續選。
  • 呂司長清源
    對,其中一位死亡可以繼續選,若兩位都死亡就要重行選舉。
  • 主席
    選上之後,如果總統死亡,副總統就馬上繼任,是不是?
  • 呂司長清源
    對,兩個當中有一個死亡,假設是副總統死亡,那當然繼續選,公告結果是副總統缺位;若是總統候選人死亡,選完以後如果是這組當選,副總統就被公告為總統當選人,變成副總統缺位。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那遺缺呢?
  • 呂司長清源
    缺位就回到憲法關於副總統缺位如何補實的規定。
  • 主席
    王美惠委員有意見。
  • 王委員美惠
    主席,我看這條的解釋是在投票日為止,若總統或副總統其中一人死亡,萬一是總統死亡,只剩下副總統時,是副總統變成總統嗎?
  • 主席
    對,剛才就是在解釋這個。
  • 吳次長容輝
    是,如果是他們當選的話。
  • 王委員美惠
    喔!這樣要審慎評估一下,這好像有一點……
  • 主席
    這要做一個準備啦!當然這種事情發生的可能性比較小,大家覺得怎麼樣?
  • 王委員美惠
    這也不能這樣說,法條寫這樣也有可能……
  • 主席
    你是說這樣副總統候選人就有一個動機?
  • 吳次長容輝
    他本來就是備位元首。
  • 主席
    他本來就是備位元首,本來就是這樣。選上也是一樣,沒選上……
    請黃委員發言。
  • 黃委員世杰
    從備位的角度來看,邏輯上好像沒有錯,但是選舉和民眾的認知好像會不太一樣,因為副總統就是一個備位元首,如果選舉當天出現這種事情,不是應該要重新選嗎?怎麼會是公告副總統為當選人?這對於選舉實務上及社會上的理解可能會有一點差距,所以是不是……
  • 主席
    這個事實上只有寫要不要繼續投票,至於誰就位應該不是這邊在解釋了,跟這條沒關係。
  • 黃委員世杰
    你們現在的立法是要兩個都死亡才公告停止選舉;如果之一死亡的話,就要繼續了……
  • 主席
    一個死亡就繼續選啊!
  • 黃委員世杰
    社會上可能會認為,總統候選人若死亡一定要停止選舉。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社會期待不是這樣。
  • 黃委員世杰
    你們不能把兩個人並列啊!是不是保留給他們再想一下?
  • 主席
    好,你們再想一下。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還是要有社會共識比較好。
  • 主席
    大家覺得如果總統候選人死亡,可能也要停止選舉才對……
  • 黃委員世杰
    副總統死亡可能大家會比較沒有意見……
  • 莊委員瑞雄
    主席,這是合理的嘛!很多人特別放下工作去投這一票,是要選總統,不是選副總統啊!
  • 主席
    好,行政部門再想一下,如果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中一人死亡,是不是要繼續?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你們原來的想法到底是怎麼樣?因為這是通過行政院院會的耶!
  • 主席
    內政部說明一下,你們為什麼這樣想?院版提出來的原因是……
  • 蔡科長明謙
    跟委員報告,當時增訂這條的主要原因是設想在選舉當天發生一些狀況時要怎麼處理,剛才委員提的沒有錯,主要還是在總統的部分,因為也有可能在投票當天發生死亡的狀況,所以我們是設想所有的情形並訂定進去。這一條的後面,若候選人之一死亡,仍繼續投票的規定,主要是考量一些防暗殺的條款,在選舉當天避免暴力情形,所以增訂這個規定。剛才委員也提到,假如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候選人當選,公告副總統為總統當選人,這部分其實是把現行憲法的制度提前到選罷法這邊來規定,這整個邏輯是這樣思考的。
  • 主席
    是憲法規定的?
  • 莊委員瑞雄
    不,憲法規定的意思不是這樣。
  • 主席
    這一條內政部再把相關規定給我們委員參考,我們先保留,先把沒有意見的往下走,第二十九條,暫行保留。
    處理第三十一條。
  • 呂司長清源
    第三十一條,兩法一致。
  • 主席
    第三十一條,兩法一致,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三十二條。
  • 呂司長清源
    第三十二條,也是兩法一致。
  • 主席
    大家看一下第三十二條,如果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三十一條是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文字通過?
  • 呂司長清源
    是,本來是投票人數改為選舉人總數。
  • 主席
    是,我的意思是照我們後來審竣的結論通過。
  • 呂司長清源
    是。
  • 主席
    剛才講到第三十二條,是怎麼樣呢?
  • 呂司長清源
    也是兩法一致。
  • 主席
    只是多一個不能繳納硬幣就對了?那要繳多少錢?不能繳交一百萬的硬幣?
  • 呂司長清源
    因為事實有發生過。
  • 主席
    真的喔?真的有人繳交硬幣喔?
  • 呂司長清源
    真的有人拿硬幣來登記。
  • 主席
    第三十二條大家如果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節,就是把選舉再加上「罷免」兩個字,這個大家沒有意見吧!沒有意見的話就通過了。
    大家看第39頁,處理第三十六條,也是增加「罷免」兩個字。
  • 呂司長清源
    也是兩法一致。
  • 主席
    讓兩邊都一致,沒意見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十一條。
  • 呂司長清源
    也是兩法一致,不過因為公職選罷法有修正,所以總統選罷法也跟著修正,最主要就是將「判刑確定」改為「有罪判決確定」。
  • 主席
    所以就照我們修竣的公職人員選罷法文字修正通過。
    處理第四十三條。
  • 呂司長清源
    第四十三條也是兩法一致。
  • 主席
    沒問題,第四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十四條。
  • 呂司長清源
    第四十四條也是兩法一致。
  • 主席
    也是兩法一致?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 王委員婉諭
    其實剛才在討論第二十六條的時候我們就提到說,這樣子的分類方式到底是不是正確的?剛才王美惠委員有提到,當一位年輕人剛出社會被種種原因的影響,讓他終生不得參選的情況之下,是否違反了限制他過多權限的可能性?我們認為時代力量版本在第四十四條裡面,特別針對選舉資料裡面提出增加「故意犯罪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之記錄」,透過資訊揭露的方式讓選民們能夠去決定、評估,到底這樣的犯罪行為是不是值得我們投下這一票來做一個衡平?而不是他只要曾經犯過罪判決確定之後,我們就讓他終生不得選舉;反而變相的應該是讓過去曾經有犯罪的狀況之下,也應該要去考量其輕重程度,而讓他可能有機會或是沒有機會當選。所以我們比較認為應該再思考透過這樣強制揭露的方式,讓大家能夠瞭解他過去的犯行及行為的紀錄,而讓大家能夠依此判斷出是否要支持,是一個比較合理和比較能夠衡平的作法。所以希望這一條能夠……
  • 主席
    所以時代力量認為槍砲彈藥刀械都不應該限制?但是公告出來,讓大家……
  • 王委員婉諭
    但是要依程度來限制,而不是依違反與否做限制……
  • 主席
    反正就是公告給大家知道,你要投票的人就去投,你不選他就不要選他……
  • 王委員婉諭
    希望原來的做補充,這兩個是不一樣的……
  • 主席
    行政院所提出來的,不管是違反槍砲彈藥或什麼,這些都不要給列入?
  • 王委員婉諭
    不是不要……
  • 主席
    是要列入,還是不要列入?
  • 王委員婉諭
    不要列入,但是……
  • 主席
    不要嗎?
  • 王委員婉諭
    不是用每一個法逐條列入,而是依照程度,整體對……
  • 主席
    什麼叫做依照程度?
  • 王委員婉諭
    時代力量版本裡面的逐款並不是針對每一款、每一個部分,剛剛第二十六條……
  • 主席
    你們有提出很多相關的條文嗎?那個我們等一下再討論,先針對第四十四條……
  • 王委員婉諭
    我要更正,我們並沒有反對列入,而是反對針對違反每一條……
  • 主席
    沒有反對列入,但是反對逐條列入?
  • 王委員婉諭
    反對每一款針對每一個法規這樣來做處理。
  • 主席
    不然你們覺得應該怎麼列入?你們的提案也是全部每樣逐條列入啊!只是你們的條不一樣而已……
  • 王委員婉諭
    沒有、沒有……
  • 主席
    包括圍標、國安等等,只是大家討論……
  • 王委員婉諭
    就是依照程度來分類,而不是依照他違反哪一個法來分類……
  • 主席
    他們也是啊!
  • 王委員婉諭
    沒有,行政院是用違反哪一個法來分類。
  • 主席
    沒有,他們也是按照法、按照程度。
  • 王委員婉諭
    沒有依照程度……
  • 主席
    這個等一下再討論……
  • 王委員婉諭
    總之,我們希望這邊能夠一起……
  • 主席
    我們來看第四十四條好了,請內政部根據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說明一下,這個最主要是選舉公告的問題?
  • 王委員美惠
    主席,林楚茵委員請我代替他請教一個問題,因為選舉委員會應彙集的資料裡面,只有寫經歷和政見。他的意思是也要看過程,我們都可以看看哪一個比較好,對老百姓要選出優秀民意代表的時候,怎麼樣列出來比較好,可以讓老百姓知道,至於他曾經犯過罪的是不是要寫在這裡?
    再來,我有一個意見,選舉公報裡面所寫的經歷有些都亂寫一大堆,這個要如何去求證、如何處理?譬如我在陳玉珍委員的服務處當過主任,這個是他的經歷喔!可是陳玉珍委員也不知道他是在別處參選,不是在金門地區,寫經歷的時候有很多人都亂寫。
  • 主席
    冒用?
  • 王委員美惠
    對,因為經歷和政見以前跟現在都是一樣的,只是時代一直在改變,有時候經歷是亂寫、亂弄的。以上。
  • 主席
    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 莊委員瑞雄
    對不起!我來提出一個看法,我不曉得當年制定這個法律的邏輯是怎麼樣?照理說,選舉的時候,我們整個登記的方式就是寫一些學歷、經歷與政見,這等於要告訴人家說我很厲害、能幹,請你們來選我,我相信當年的邏輯可能是這樣子,我不曉得各國的立法例是不是這樣子?為什麼我要寫出這些經歷和政見,就是要吸引各位選民來投票給我。另外一方面,你覺得寫出這些經歷出來是為了厲害,但是你也有不厲害的地方,像私德各方面不好的事情應該也要寫出來,卻沒有人在寫這種不好的經歷,閃避都來不及、不想讓人家知道了,哪有人要寫這些不好的經歷。這個是有一點人性條款的衝突,可是你要把它列出來讓選民去做選擇,也不是沒有道理啦!可是我們現行法制上也必須要考慮一下,譬如少年事件處理法,雖然現在在審理,但成年以後、執行完畢以後,被判決的刑罰都消失不見了,任何資料都要銷毀的。我的意思是,他少年時期的不良紀錄要把它挖出來嗎?如果在這裡說要揭露出來,那麼跟其他法律的規定又起衝突了,這個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來表達一下看法?
  • 主席
    請法務部說明。
  • 廖參事江憲
    關於候選人以前的刑案紀錄是不是要對外公告或公布,我想涉及兩個層面,一個就是像委員提案說明的,當然這個對選舉權人來講,資訊獲知會更豐富,能夠幫助他掌握更多投票的資訊;不過另外一個面向,涉及到候選人本身個人資料隱私保障,這是一個衡量的問題。特別是關於刑案資料的部分,我們的第二十六條之消極資格已經做了相當程度的過濾,做過一番過濾之後,其他領域的刑案資料是不是在選舉公報上再做另外一個層次的公布?我想這個是大院立法上的考量跟決定。
  • 莊委員瑞雄
    不過不只這樣,這是一個問題,當然是可以爭辯的一個好問題啦!另外第二個,我們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不是這樣,你去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譬如他15歲、16歲犯罪執刑完畢,就算他成年以後,這個案子繫屬在法院,哪怕是一般刑事庭在做審判的話,它審理的方式也跟一般刑事案件不一樣喔!這個案子結束判決確定,然後執刑完畢以後,在少年事件處理法裡面規定這些資料全部都要銷毀,根本沒有人會知道。當然也會有人知道,譬如我跟你關在一起,出獄之後去宣傳那個人當初是怎麼樣的一個人,這樣的話社會大眾不就都在議論這件事情?這樣子也不對啊!就是當初立法的目是要幹什麼?我們這邊把它規定完以後,又跟其他法律有所扞格、衝突的時候,怎麼辦?這都是問題喔!表達一下,請教你們的意見。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這樣規定的,我現在翻給你看,好嗎?我臨時想到,不好意思啦!
  • 主席
    現在這一條是針對總統、副總統的選舉罷免,時代力量黨團提的是……
  • 莊委員瑞雄
    因為主席說一併……
  • 主席
    對,那邊討論過了,不要再回頭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了,有保留的部分我們才繼續討論,沒有保留的部分不可能再從頭來了,已經審議4個禮拜了。第四十四條是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的部分,其實不管總統、副總統的候選人,不要說什麼犯罪,他有沒有什麼任何的隱私,我想都不用公告……
  • 莊委員瑞雄
    不是,現在重點是要不要放進去?我是沒有意見,但是問題是如果要放進去的話……
  • 主席
    這是時代力量提的。
  • 莊委員瑞雄
    時代力量的邏輯我也懂,他們沒有什麼不對。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裡面倒是有去提到,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該以書面為之,但是下列刑事紀錄案件不予記載,有提到排除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或者法律已經廢除其刑罰者,比如曾經犯票據法,但是票據法已經廢除了,還弄這個幹嘛?票據法以前屬於刑事犯罪,後來整個票據法修訂完以後就除罪化了,結果除罪化以後,還要把以前的事情掀出來,這就只是把這個人羞辱一次而已啊!當年處在那個時代,你曾經有一個黑紀錄而已啊!這跟我們立法到底要幹什麼有無關連,可能可以再思考一下,我沒有特別的意見,但是牽扯到這種法律的扞格跟衝突的地方,我們確實要去考慮,不然一下子通過以後,人家會覺得少年事件處理是白訂的,好像有遵循整個國際公約的原則,可是在法律的制定裡面,在碰到選舉的時候又不一樣了、過度扭曲,我請大家再考慮……
  • 主席
    你的意見是覺得時力提的這個沒有……
  • 莊委員瑞雄
    不是,有價值,可是我的意思就是說……
  • 主席
    不應該列入?
  • 王委員婉諭
    要更細緻。
  • 莊委員瑞雄
    碰到這一些的時候……
  • 主席
    這一條不是細緻……
  • 莊委員瑞雄
    王委員懂我意思嗎?
  • 主席
    這個不是細緻,這個不是在討論分類細緻……
  • 王委員婉諭
    我的意思是說同意這樣的方式,但是否應該一年以上或是否跟其他法律有扞格,還要再做更細緻的討論。
  • 莊委員瑞雄
    對,沒錯。因為這涉及到譬如這個刑事紀錄……
  • 王委員婉諭
    少年事件處理法可能就要排除在公告的內容之外,才有辦法符合我們原本……
  • 莊委員瑞雄
    比如我們公布這個都沒有任何條件,做過什麼事情都是黑紀錄,可是等到你要核發的時候,你會碰到問題啊!因為你也是條例,警察刑事紀錄核發證明條例也是法令,立法院通過的,它是把輕罪給除罪,輕罪都銷毀掉了,那個理論上都要銷毀掉的,而且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去做提供,結果現在我們審選罷法的時候,卻說警政機關要想盡辦法去把那些掀出來,我感覺我們立法院好像在打架,條文跟條文在打架,這也好奇怪。
  • 主席
    條例跟法律在打架。
  • 莊委員瑞雄
    對。這整個條文是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的第六條,講得很清楚。那我們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又有明文規定,那個高級的原則,在講、在談的都是國際公約……
  • 主席
    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這個其實跟第二十六條都有連帶關係……
  • 主席
    沒有,時力提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剛才那個……
  • 主席
    沒有,我們現在講的是第四十四條,時力提的是刊登公報而已。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知道,莊委員講的其實我都支持,作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都會被掀啦!你不寫他也會掀,所以我為什麼會提到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有一些條文是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這個是一個法律……
  • 主席
    那個等一下我們回頭討論……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法律基本的原則,作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果有什麼樣10年以上的徒刑還沒有判決確定,他要選也很難選上啦!但是我們為什麼一定要去把它明定,然後去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這個也是一樣的意思,這個部分都必須一併去思考,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要一併去考量?
  • 主席
    內政部要說一下嗎?
  • 吳次長容輝
    第二十六條?
  • 主席
    不是,第二十六條我們回頭再處理,是第四十四條。
  • 呂司長清源
    刊登公報要刊登到什麼地步,各位委員的高見都有其立論基礎,但是現行或過往的作法裡面沒有,除了剛剛講的,因為第二十六條已經有第一道防止門檻,如果有這些罪責的人,基本上根本不能登記為候選人,所以除外的輕罪,我們是不是要表現在選舉公報裡面,這個是一個可以思考的問題。
    第二個,整個執行的量能是不是能夠達到?候選人自己不會提,他不可能提,這是人性條款,他會講他非常好,讓大家去選他,而不會講自己不好,如果他自己都覺得不好,那他就不要出來選了,所以它基本上是一個人性條款,因此那個資料勢必要由行政機關去查證,讓行政機關去查證這個,有沒有可能性?司法機關能夠提供到什麼地步?再加上剛剛莊委員也提到,有很多法律的變更或法律的規定讓那些罪責消失,那些罪責消失以後,問題來了,行政機關重啟查證的結果,刊出來以後,A候選人漏掉的4、5款是我們不知道的,但會不會是法律變更根本就查不到資料的?可是民間有些人說我就是知道他有啊!他以前就是怎麼樣啊!好像行政機關查出來的不實或是故意去隱瞞,事實上這都是很大的問題,在執行上會有很大的問題,所以這個部分我是希望各位委員再做考量。
    這個不是現在沒有放入,是從有選罷法以來一直到現在,在選舉公報裡面就沒有想過要放入這樣的項目。如果放入這樣的項目,有的就會回到它非常地輕,不一定會在紀錄上存在。譬如現在有很多監督民選公職人員的人,他講說我知道他曾經怎麼樣、我聽說他曾經怎麼樣,這些問題就會發生很多的爭執,請各位委員再多考量。
  • 主席
    好,那我們這一條就暫行保留。
    處理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是怎麼樣呢?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沒有修,都一樣,那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十六條。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第四十六條也是,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十六條之一。
  • 呂司長清源
    也是一樣。
  • 主席
    有意見就舉手,不然我們就往下。那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十七條。
  • 呂司長清源
    第四十七條也是兩法一致。
  • 主席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十七條之一。
  • 呂司長清源
    也是一樣兩法一致。
  • 主席
    之三才有那個……
  • 呂司長清源
    對,但是第四十七條之一雖然兩法一致,但因為公職選罷法有部分修正,所以根據公職選罷法大院審過的部分修正,我們提了一個修正版本。
  • 主席
    所以就照公職選罷法的修正文字通過?
  • 呂司長清源
    是。
  • 主席
    好,這是第四十七條之一。
    處理第四十七條之二。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第四十七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十七條之三。這是有保留的?
  • 呂司長清源
    對。
  • 主席
    大家要繼續討論,還是?請張委員發言。
  • 張委員宏陸
    我覺得這一條上次也討論很久……
  • 主席
    對,所以應該就是一樣保留……
  • 張委員宏陸
    先保留。
  • 主席
    先保留,有保留的我們都讓它先保留起來,一樣先暫行保留,包括羅委員致政提的,就跟那個一樣,我們討論好久了,這是第四十七條之三。還有羅委員致政提的第四十七條之一跟第四十七條之二,我們都先保留。
    處理第四十八條。
  • 呂司長清源
    第四十八條也是兩法一致。因為公職選罷法審議的時候有局部修正,所以總統選罷法有再修正條文。
  • 主席
    好,那我們就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的文字通過,因為這也充分討論過了。
    處理第四十九條。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剛才已經討論過了,沒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十條。
  • 呂司長清源
    第五十條,兩法一致。
  • 主席
    這個也討論過了,是助講的部分,所以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十一條。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就是加罷免這個嘛?
  • 呂司長清源
    對。
  • 主席
    大家都沒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這在審公職人員的時候,我們都有很充分討論過。
    處理第五十二條。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這就是民意調查那個部分?
  • 呂司長清源
    對,就是民意……
  • 主席
    那時候是保留嘛?
  • 呂司長清源
    對。
  • 主席
    現在就不要再繼續討論,我們先看看有沒有保留的。
  • 呂司長清源
    對不起,第五十二條中選會還有其他意見。
  • 張委員宏陸
    沒有,那時候就保留了。
  • 主席
    這是保留的,所以還是……
  • 呂司長清源
    暫時保留。
  • 主席
    我們還是先保留。
  • 呂司長清源
    保留。
  • 主席
    因為到時候這都是一起討論的。
  • 張委員宏陸
    對啊!保留啦!
  • 呂司長清源
    對,保留。
  • 主席
    這樣比較縮小範圍嘛!這一條一樣先保留,因為討論內容是一樣的。第五十二條暫行保留。
    處理第五十三條。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第五十三條也討論過了,討論很充分,所以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十四條。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沒意見嘛?這也討論過了,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十五條。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好,這也討論過了,那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五十五條之一。這個也討論過了,好像有糾正,對不對?
  • 呂司長清源
    對,加了參照物價水準。
  • 主席
    王美惠委員有提一些物價水準、錢要提高啦!
  • 呂司長清源
    是。
  • 主席
    照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的文字通過。
  • 陳科長怡君
    第五十五條之一……
  • 主席
    你說怎麼樣?那時候討論公職人員選罷法時,你們沒有來啊!你要講話,是嗎?
  • 王委員美惠
    你們有意見?
  • 主席
    人事總處現在有意見,上次來的代表是誰?上次的代表怎麼沒有提出意見呢?
  • 陳科長怡君
    不好意思……
  • 主席
    我們討論很久。沒關係,讓他講一下沒關係,請人事總處說明。
  • 陳科長怡君
    針對這一條,人總向委員會報告,因為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數額的支給,我們一般會考量選舉類型、票數規模等等選務的繁重情形,還有人才招募的困難條件適度調整,不是只以物價水準為參照調整因素,所以我們建議還是依照原行政院提的版本通過,將來在調整上面可以保留彈性,以上請委員會參考。
  • 主席
    我們有討論過了。物價這個部分反正就是考慮之一,其他的當然還是要考慮,我們沒有叫你不考慮。
  • 張委員宏陸
    我覺得這個部分,我們都討論過了……
  • 主席
    對啊!我是讓他說一下。
  • 張委員宏陸
    而且真正辦選舉的應該是中選會,你不要讓人家綁手綁腳,到時候又找不到人或怎麼樣,出問題等於是中選會要扛,我覺得我們要以這種立場把選舉辦好,所以我還是覺得就照我們原來的這樣。
  • 主席
    是,因為很多條文,我們都討論過。
  • 王委員美惠
    主席,現在很難找人啦!
  • 主席
    我知道。
  • 王委員美惠
    對啦!照這個條款啦!
  • 主席
    他來這裡,他有義務要表達他們的立場……
  • 王委員美惠
    可是他上次討論不發言?
  • 主席
    沒關係。
    這一條就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文字通過。
    處理第六十條。第六十條是不是也討論過?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第六十條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六十二條。
  • 呂司長清源
    第六十二條,兩法一致。
  • 主席
    也是一樣的?
  • 呂司長清源
    對。
  • 主席
    我們沒有修嘛?那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就是剛才那個嘛!什麼總統候選人突然死亡的時候要怎麼做,這一條等一下一起來討論。
  • 王委員美惠
    主席,這一條先保留。
  • 主席
    對,先保留,跟那一條一起來討論。
  • 王委員美惠
    剛才討論到總統如果沒有了,副總統……
  • 主席
    這個我們先保留……
  • 王委員美惠
    這樣不行。
  • 主席
    等一下一起討論就會有答案了。
  • 王委員美惠
    對。
  • 主席
    好,暫行保留。
  • 王委員美惠
    謝謝。
  • 主席
    處理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是一樣的嘛?好像沒什麼……
    請司長說明。
  • 呂司長清源
    這是重新計票的問題。
  • 主席
    第六十三條之一就是刪掉最後面條文,什麼實施……
  • 呂司長清源
    對,後面刪掉。
  • 主席
    那應該沒有意見啦?
  • 呂司長清源
    是。
  • 主席
    好,沒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四章。章名刪除,因為都已經把罷免列入了,這個大家沒有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九節,罷免的部分。第七十二條,好像上次也討論過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這個也討論過了。第七十二條,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
    第九節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因為這是新增的嘛!
  • 呂司長清源
    是。
  • 主席
    第七十二條呢?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另外,總統副總統的罷免不需要有罷免辦事處,因為它情況不一樣。
  • 主席
    總統副總統的罷免不一樣?
  • 呂司長清源
    它不需要連署。
  • 主席
    好,那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是立法院,跟這個不一樣。
  • 主席
    處理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三條好像也討論過了。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八十八條之一,莊委員好像有提出一個……
  • 呂司長清源
    第八十八條之一也是兩法一致。
  • 主席
    莊委員有提出一個修正動議。
    一樣的是不是?就是照公職人員那個修正通過。我們一一討論過了,可以嗎?
  • 呂司長清源
    對。
  • 主席
    好,第八十八條之一就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文字通過。
  • 呂司長清源
    是。
  • 主席
    處理第九十條。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大家沒有意見吧?這也討論很久了,所以就照……
  • 呂司長清源
    但是那時候是暫時保留。
  • 主席
    第九十條是賭博那個嗎?深偽條款?這個就一併保留啦!
  • 呂司長清源
    是,深偽的部分保留。
  • 主席
    好,一併保留。
  • 呂司長清源
    就是處分的保留。
  • 主席
    第九十條嘛?就是法院處分的部分。
    處理第九十條之一。
  • 呂司長清源
    第九十條之一,兩法一致。
  • 主席
    上次沒有保留?
  • 呂司長清源
    沒有保留。
  • 主席
    好,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九十二條。
  • 呂司長清源
    第九十二條,兩法一致。
  • 主席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九十三條之一。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修法修成一致。大家都沒意見?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九十六條。
  • 呂司長清源
    上次審議是暫時保留。
  • 主席
    對,這一條是很複雜的那個,就是有媒體的一些責任,我們還是先保留再來討論。
    處理增訂第九十六條之一。有兩位委員提案,高嘉瑜委員沒有來,因為委員沒有來,我們就不討論、不予採納。羅致政委員也沒有來。這個如果討論過了也是這樣,不予採納。
    處理第九十八條。
  • 呂司長清源
    第九十八條,兩法一致。
  • 主席
    大家看過了?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百零四條。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百零六條。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百零八條。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百十一條。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百十三條。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一百十七條。
  • 呂司長清源
    兩法一致。
  • 主席
    上次這有過嗎?不予修正?
  • 呂司長清源
    對,不予修正。
  • 主席
    那就變成一樣不予修正?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文字通過?
  • 呂司長清源
    對。
  • 主席
    這是黃世杰委員提的嘛?
  • 呂司長清源
    對。
  • 主席
    不予修正,就是維持現行條文。
  • 呂司長清源
    對,維持現行條文。
  • 主席
    好。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19分)
    繼續開會(10時35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宣讀附帶決議。
  • 委員莊瑞雄等附帶決議

    案由:
    一、為確保民主選舉之公平、公正,針對妨害選舉之犯行應明訂給予檢舉獎金,且該獎金免納所得稅,鼓勵民眾積極檢舉。
    二、為鼓勵檢舉賄選,法務部於八十一年即頒訂鼓勵檢舉賄選要點,對中央及地方各類公職選舉賄選犯行,訂定高額檢舉獎金,並均編列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支應,對打擊賄選之成效卓著。然該要點僅針對賄選,未及於其他妨害選舉之犯罪類型,例如以選舉(網路)賭盤、或透過不實影音、文字傳播不實訊息等,此等犯行破壞選舉公正、影響選舉結果之程度實不亞於賄選,故為健全法制,且使之包含賄選以外之所有妨害選舉犯罪類型,爰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等規定,明訂法律授權依據,為第一項規定。
    三、所得納稅固為所得稅法之一般原則,然基於特殊政策目的時,仍得於其他法律明訂排除免納所得稅,如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等,均有免納所得稅之明文。是為鼓勵民眾更踴躍積極檢舉妨害選舉之不法犯行,請內政部會同法務部及財政部研議檢舉獎金免納所得稅的可行性,
    四、有關檢舉獎金之獎金數額、分配方式、保密措施、審查與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明訂由法務部定之,至於所需預算仍由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爰此,特提出本附帶決議意見請內政部會同法務部及財政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研議可行性。
    提案人: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黃世杰  張宏陸  陳玉珍  
  • 主席
    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這個附帶決議就這樣通過。
    我們現在繼續協商。現在就是針對保留的部分,包括公職跟總統的部分都要來討論,今天這樣可能會有進展,很多都一起的,好不好?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還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保留的條文都是一樣的,就剩下7條。總統的部分比較多,有8條,因為多一個總統死亡的條文而已,所以其實是一樣,討論完就可以。
    我們從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二十六條開始,內政部有提供資料,大家看一下彙整意見。第六款主要是洗錢防制的部分,包括毒品防制、槍砲彈藥、洗錢防制等條例,大家對這個有什麼意見嗎?講過很多次了,王美惠委員要不要再發言?看要怎麼來處理這個部分,包括毒品、洗錢、槍砲等條例,我們一直在講年輕人這個部分,所以有沒有什麼意見?
  • 王委員美惠
    有關洗錢,我提的是年輕人剛出社會的問題,年輕人初出社會工作,存款簿被人拿走,但他也不知道是被人拿去詐騙、洗錢。
  • 主席
    所以這個怎麼來解決?內政部可不可以幫我們想一下?
  • 王委員美惠
    是這個問題,雖然年輕人不一定會參政。
  • 主席
    對。
  • 王委員美惠
    不過我們還是要思考。
  • 主席
    我們這樣通過第六款以後,有沒有什麼解決的方法?莊委員要表示一下意見嗎?大家手上有沒有3月27日內政部提供的這本資料?
  • 莊委員瑞雄
    有。
  • 主席
    大家看一下第14頁,現在就是第二十六條裡頭……
  • 莊委員瑞雄
    剛剛有幾位委員也對洗錢防制的部分發表意見,確實是有一些初出社會、誤觸法網年紀輕輕的人,這是新增的條文,是不是有必要把這個部分納入?我看其他委員有意見的話,這個部分是不是就不予採納?
  • 主席
    你是指就洗錢的部分,是不是?因為它有整段,我們可以刪,對不對?
  • 莊委員瑞雄
    可以。
  • 主席
    有槍砲彈藥、毒品等條例,大家覺得毒品條例要納入嘛?毒品沒問題,曾犯毒品條例不能參選,沒問題,曾犯槍砲彈藥條例不能參選,也沒問題,那只把後段刪掉,即「洗錢防制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好嗎?是這樣嗎?
  • 莊委員瑞雄
    好啦!沒意見。
  • 主席
    沒意見?
  • 王委員美惠
    統統刪掉?
  • 主席
    還是你的建議呢?重罪?
  • 王委員美惠
    對啊!
  • 主席
    好,這條等一下討論。
  • 王委員美惠
    再討論一下啦!
  • 主席
    好,再討論一下,不能完全排除。
  • 王委員美惠
    如果完全排除,我們審這個就沒什麼意義了!
  • 主席
    內政部打算怎麼做?他一直在說年輕人這個部分。
  • 王委員美惠
    我的想法是,說實在的,洗錢也很惡質,只是我們考慮的在於年輕人初出社會的情況而已,我們保留、研議一下,好不好?
  • 莊委員瑞雄
    不然就是保留。
  • 主席
    好,我們保留,這個就保留。
  • 王委員美惠
    我們先保留。
  • 莊委員瑞雄
    這個再思考一下。
  • 主席
    好,再思考一下。接著是增訂第七款「曾犯前六款之罪……」,剛剛很多委員也都有提無罪推定之類的。針對我們原來討論保留增訂的第七款,各位委員有什麼意見?這是黃世杰委員的意見,但不一定要照他的意見,大家有什麼想法?
  • 呂司長清源
    有必要。
  • 主席
    我們聽一下委員的意見,有人有什麼建議嗎?第七款,這是增訂的,但是也不一定要增訂。因為我們上次討論以後,黃委員就提出增訂,「曾犯前六款之罪……亦同」,各位委員有什麼意見?
  • 莊委員瑞雄
    第幾款?
  • 主席
    第七款是增訂的,你看一下。張宏陸委員有意見嗎?
  • 張委員宏陸
    對,我也是支持這個方向,有罪判決不管有沒有緩刑,如果判緩刑也是有罪判決。
  • 主席
    張委員沒意見?針對第七款增訂的部分,林委員有沒有意見?還有第十款「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我們來討論這個部分。
  • 莊委員瑞雄
    剛剛那麼多委員都表達過意見,游委員也特別到場表達,我倒是覺得他講得也有道理。
  • 主席
    所以呢?
  • 莊委員瑞雄
    全部都要判決確定,突然間增加一個沒有判決確定的條款,也很奇怪!我記得我剛開始的提案是,起訴以後都不能選這樣的道德條款,司法院就馬上對我打槍了,他們說萬一一審判決無罪怎麼辦。現在卻說有十年以上的判決不得選,如果二審變九年怎麼辦?會有這樣的問題,所以我就尊重其他委員的意見,這個就不予採納。
  • 主席
    你是說第十款不予採納,也就是不予增訂就對了,是不是?
  • 呂司長清源
    這是現行條文,總統……
  • 主席
    我們現在講公職,總統的部分就不管了,因為總統是另外一部法。
  • 莊委員瑞雄
    我們現在講公職人員選罷法,不是在講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本來就有規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如果照你這樣講,等於是把那一款刪除了,不是這樣。我們是這一款就不增訂的意思。
  • 主席
    就是第二十六條第十款不增訂。OK,大家有沒有意見?好,第十款就不予增訂。有意見嗎?
  • 主席
    第十款是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部分。第七款呢?第七款國民黨還有意見嗎?陳琬惠委員,民眾黨黨團有意見嗎?
  • 陳委員琬惠
    沒有。
  • 林委員文瑞
    第七款原來我們的版本是判刑確定,對不對?
  • 主席
    不是,第七款是跟緩刑有關,原來的條文都是判刑確定,國民黨提出來的也是判刑確定。
  • 林委員文瑞
    好。
  • 主席
    所以差別還是在緩刑。剛剛講的洗錢的部分是在第六款,第六款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是不是也照這樣通過?
  • 張委員宏陸
    第六款剛剛不是保留嗎?
  • 呂司長清源
    洗錢的部分保留。
  • 莊委員瑞雄
    保留啦!洗錢的部分先保留。
  • 主席
    洗錢的部分保留,其他OK啦!那內政部有什麼作法嗎?
  • 王委員美惠
    主席,他們自己要去研議怎麼做會比較好,因為從頭到尾,我們的意見就是年輕人初出社會,難免會有被騙的情事,結果你們到現在……
  • 莊委員瑞雄
    沒有關係,先保留啦!
  • 王委員美惠
    好,保留。
  • 主席
    第六款有關洗錢防制的部分,暫行保留。
    第七款也保留,第七款增訂的部分,上次我們就有表示過意見,國民黨是持保留意見,所以還要再討論。
    第十款部分就不予增訂。
    另外,農漁會的部分呢?農漁會不能選的部分,請內政部說明。
  • 呂司長清源
    請各位委員考量,因為我覺得這是兩種不一樣的選舉,這裡規定的是公職選舉,而農漁會畢竟是人民團體選舉,建議不要合在一塊。
  • 主席
    那就不予採納囉?
  • 陳委員琬惠
    這是賴品妤委員的版本,我記得她好像是支持……
  • 主席
    你說哪個部分?
  • 陳委員琬惠
    就是現在討論的有關農漁會部分,在有罪判刑確定的……
  • 莊委員瑞雄
    那就保留,好嗎?
  • 主席
    好,那就這3個,農漁會部分也保留。
  • 莊委員瑞雄
    我再提一個,就是剛剛特別提出的問題,這次我們修法可以說是把消極資格的範圍擴大很多,擴大很多的話,就必須考慮到法理上是否有衝突的問題,我剛剛也提到,任何刑事案件,只要跟整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有所扞格,到時候可能會發生我們訂定的條文互有衝突的問題。司長,你剛剛也提到當初並沒有討論到這個部分,現在委員會提出這樣的提醒,在法律通過以後,可能會產生這樣的問題,譬如過去犯了票據法,或是過去少年時曾經犯過什麼罪,被判刑、服刑確定,按照法律規定,你們也把全部資料銷毀,視為他沒有犯罪,但問題是可能有某個人過去坐牢時跟他關在一起,記得他曾經犯過某某罪,然後這個問題就被提出來,而行政部門出面表示紀錄上沒有資料,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年輕時代涉及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行為,都要銷毀,結果引起雙方扯不清,變成是後面的立法造成了這樣的爭端。所以如果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裡有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案件時,你們要怎麼處理?這部分你們要有一個因應作為,不能我們在立法時發現這個問題,但你們卻沒有去處理。
    這部分,請你們表達看法,這是要列入紀錄的,不要開玩笑!
  • 呂司長清源
    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找相關部會再研議,包括司法院、法務部,大家再來研議,就是如果這個問題要在法律上表達應如何排除,可能我們內部要再研議。
  • 莊委員瑞雄
    院版的部分,怎麼可以不考慮到這些法律衝突的問題?
  • 主席
    好,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就是比照第二十六條,但第十款原來就有的規定,就是死刑、無期徒刑部分還是維持,不予改變,所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是一樣,第六款、第七款保留。現在兩個法有點不一樣,就是保留的部分有點不一樣,反正我們就是儘量讓爭議減少。
    接著請大家看一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這是有關在投票日前候選人間有一人死亡時的處理情形。這一條主要是規定如果有人死亡,選舉要不要繼續進行的問題,我們要修改這個部分嗎?這部分憲法有規定……
  • 莊委員瑞雄
    主席,憲法的規定是在講一個國家整個行政權的重心在於不能沒有總統,萬一總統缺位時,第一備位是副總統,就像美國一樣,備位的是副總統,然後第二備位的是眾議院議長,那是說行政權在運作時,已經選出來的總統如果缺位時該怎麼做,但現在我們討論的是選舉期間,譬如這一組總統候選人被暗殺或怎麼樣而死亡,是要副總統候選人繼續選舉嗎?這樣好像很奇怪,民眾投票是要選舉總統,而不是為了投副總統一票,我想很多人的想法應該都是這樣,整個選舉的重心是在總統。
  • 主席
    好,大家具體針對條文討論,就是「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一死亡,應繼續選舉投票。」大家認為應該如何修正?大家有沒有什麼想法?今天如果總統候選人死亡,是不是就不應該繼續投票?
  • 張委員宏陸
    很簡單啦!我覺得公職人員選舉和總統副總統選舉要一致……
  • 主席
    這部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沒有。
  • 張委員宏陸
    沒有,區域的……
  • 主席
    沒有這一條……
  • 張委員宏陸
    你先聽我講完,我是指精神應該一致。大家記不記得,今年嘉義市市長候選人死亡,是不是就重新選舉?對不對?
  • 主席
    對。
  • 張委員宏陸
    所以我覺得總統副總統部分就是比照這個精神辦理。
  • 主席
    如果有「之一」死亡,就不會繼續投票就對了。
  • 張委員宏陸
    應該是重新來啦!
  • 主席
    重新來,這可能是大家的共識,那如果是副總統呢?因為條文規定是「之一」。
  • 張委員宏陸
    你先聽我講完,我覺得立法精神是這樣。另外,我們在立法時,也要避免有心人操作這樣的情況,所以我覺得只要總統副總統有這種情況發生,就是重新選舉。
  • 主席
    就是「之一」,不管總統或副總統。
  • 張委員宏陸
    對啊!
  • 主席
    好,大家的意見大概都一樣嗎?就是不管是總統或副總統,如果有一位候選人死亡,行政部門有沒有什麼想法?你們現在的規定是候選人其中一人死亡,就是要繼續選舉,但委員立場是覺得只要有一人死亡就不應該繼續選舉。
    請蔡科長說明。
  • 蔡科長明謙
    我再說明一下,現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是在投票日前死亡時就停止選舉,而這次增訂的部分,主要是在投票當天有發生這種情事,因為在公職部分,投票當天有候選人死亡,那個選舉還是繼續進行,只是對於總統的部分是不是要有特別規定,因為這畢竟影響到整個國家的體制,所以我們才特別規定停止的情形只在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都死亡的情形,才會停止選舉。
  • 主席
    如果總統候選人死掉,或是副總統候選人死掉,就不應繼續進行選舉,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 張委員宏陸
    很簡單,你們現在寫「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一死亡,應繼續選舉投票。」總統候選人都沒了,副總統是他的搭配人選而已,這個選舉的精神在哪裡?
  • 主席
    所以委員的意思是其中一個嗎?還是只有總統候選人?
  • 張委員宏陸
    最重要的是你們的法令這樣寫,如果是總統候選人死亡,那麼這個選舉的精神到底在哪裡?
  • 主席
    如果是副總統候選人死亡呢?張委員覺得……
  • 張委員宏陸
    我覺得這兩個要去思考,如果副總統真的就職當副總統,他就是備位元首。
  • 主席
    我是說選舉,現在是在講選舉。
  • 張委員宏陸
    所以我要講在選舉的時候,他根本還不是備位啊!他根本連這個資格都沒有。
  • 主席
    所以呢?
  • 張委員宏陸
    如果要繼續選舉,就等於不是選總統,是選備位總統,對不對?對整個國家的施政領導……
  • 主席
    現在大家的共識是如果總統候選人死亡的話就不繼續?
  • 張委員宏陸
    所以我認為應該停止選舉。
  • 主席
    所以就之一啦!總統候選人死亡就應該停止,如果只有副總統候選人死亡,大家認為應該繼續選嗎?
  • 張委員宏陸
    我個人是認為……
  • 主席
    就應該停?所以你的建議跟內政部的意見完全不同,他們認為之一死亡就要繼續,委員的看法是之一死亡就應該停止,應該是這個意思吧!這只是價值判斷,請中選會說明。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中選會補充,這個條文當然不是中選會提的,也請大家再聽一次內政部民政司,包括蔡科長剛剛所提的想法,以現有的條文來說,假如我們現在不修正這一條,就會出現在投票日當天,有一位總統候選人死亡了,也許他不是真正主要的候選人,會有當天要不要繼續完成投票的問題。
  • 主席
    對,就嘉義市的那個情形,不是主要候選人,但是就停下來了。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各位的連結點是另外一個層次,那個層次連結點的思考也不是對或錯的問題,各位是連結到選民在常理上是選總統,備位才是選副總統,我覺得倒也不必連結成總統、副總統沒有備位的關係,因為在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底下,總統、副總統本來就是聯名登記,自然就會有一個是備位的性質,只是我們真的在選舉時,就情感上而言,我是指投票的情感投射也許不是如此,這是另外一個層次,但是在選務上要思考的是候選人均死亡,這種情況是比較好處理,但候選人之一死亡該如何處理?所以就條文的設計來講,民政司的設計,即蔡科長剛剛的論理是有其道理的,也請委員再思考一下。
  • 張委員宏陸
    主席,第二十九條的法律條文中就寫得很清楚了,「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它的精神就在這裡,他們現在只是給它多一個條件,要不要加上在投票當日發生這個情況,整個開宗明義……
  • 主席
    這個是均死亡,即兩個人都死亡的時候就要停止,那之一呢?他現在講的是……
  • 張委員宏陸
    沒有啦!上面是寫總統候選人之一。
  • 主席
    同一組候選人啊!你看第一項,在37頁嘛!
  • 張委員宏陸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 主席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在開票、投票截止日前均死亡,就要停止。
  • 張委員宏陸
    不是!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開宗明義就寫得很清楚了。
  • 主席
    對!之一死亡的時候要停止。
  • 張委員宏陸
    對啊!現在只是多訂一個投票當日,立法精神本來就是……
  • 主席
    就變成跟前項不一致了。
  • 張委員宏陸
    對啊!所以我的意思是要從你的立法精神上去看這件事情,而不是你們自己又多訂一個投票日當天發生什麼事要怎麼樣……
  • 主席
    候選人之一死亡應該繼續投票,他們這是在講當天嘛?
  • 張委員宏陸
    對啊!你們又多訂一個當天。
  • 主席
    當天以前總統候選人死亡要停止,這個沒問題;同一組人如果都死亡也要停止,是指當天。
  • 張委員宏陸
    最主要的是……
  • 主席
    那就是當天的話,如果……
  • 張委員宏陸
    上面主要是寫投票日前就停止選舉,現在多訂一個當天。
  • 主席
    當天死就沒有停止選舉,但投票日前就停止選舉,是不是這樣?
  • 張委員宏陸
    如果12點前跟12點後就不一樣了。我強調的是立法精神。
  • 主席
    我知道,對!有道理。
    請內政部說明,看要怎麼修改。
  • 呂司長清源
    報告委員,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指的是有四組、五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中任何一組的總統候選人之一,不是講同一組,而是指總統候選人死亡的時候是這麼辦的,這是在投票前;其中如果有任何一組的總統候選人死亡,就依照第一項來處理。第二項講的是投票日當天同一組,不是他組,是同一組的總統、副總統如果統統都死亡,當然要重行選舉。
  • 主席
    如果是其中一個人呢?
  • 呂司長清源
    同一組的兩個人中只有一個死亡,就是繼續選舉……
  • 主席
    對啊!沒錯,張宏陸委員說的就是12點以前死就不要選,12點以後就繼續選啊!
  • 呂司長清源
    不是,跟12點沒有關係。
  • 主席
    沒有!他講沒有錯,因為他講的是時間,例如今天是1月13日投票,1月12日23點死亡就停止選舉,不管是哪一組其中一人的總統候選人;在24點以後,即1月13日那天凌晨2點死亡,就繼續選啊!這樣就不一致啊!張宏陸委員講的是,如果照你們的版本修改會變成這樣子,對不對?他沒有講錯嘛!是不是23點59分跟24點1分死亡的,其法律效果會不一樣?這樣是不是有點矛盾?對不對?所以是不是要修正第二項的均死亡,應該停止公告?現在我們就是要先判斷如果總統候選人一個死亡,我們是不是要停止選舉?這是很嚴肅的,有可能發生,但這很難啦!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因為大家應該會比較希望知道……
  • 主席
    就不希望停止。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因為這是候選人。
  • 主席
    對,是候選人,有可能不一定是主要候選人喔!比如有三組……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如果是候選人,我認為是沒有問題,但其實大家關心的是當選人。
  • 主席
    沒有!現在講的是候選人,還沒有選完,候選人就死了,也不會變成當選人。現在就是在講這一條,應該是這樣講,如果總統候選人不管是投票當天或前一天死亡,是不是應該要有一致的作法?你們現在的修法是讓它不一致,沒錯吧?我們現在修會變成不一致,就是投票當天死亡,大家還是繼續投票,他也當選了,但是他已經死亡,所以就變成副總統遞補上去,當天副總統就變成總統當選人,就是備位了。所以我們現在講的就是在那一天,在之前死亡當然就是要重選,大家考慮一下,看要怎麼修改?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召委跟各位委員,是不是懇請各位重新再看一次條文,我覺得我們的思考有時候可能很快地把時間連結在一起,導致我們可能誤解民政司在設計時的原意。請各位看一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是假定有很多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投票日前只要有總統候選人死亡,那是停止選舉,再來重行選舉,這是第一項。剛剛委員或召委在意的,過了12點之後變成投票日當天,當天就為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總統、副總統跟同不同組都無關,只要有一個人死亡,比如說總統、副總統假設有五組,依照國安單位的推估,假設有三組、假設五組,無論是幾組,假設是三組的話,是不是有六位候選人?這六位其中一位死亡,投票還是要繼續。
  • 主席
    但是其中一個是總統候選人,也是要繼續嗎?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就繼續。
  • 主席
    我們一直在爭執這件事情,所以你們是不是把法制精神改成一致,把你們原來說的投票前一天的時間進行修改,比如說投開票日的投票時間截止前,總可以吧?投票結束以前死亡就要停止……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先請教好了,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最後一段「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一死亡,應繼續選舉投票」。如果同一組的總統候選人死亡,然後繼續開票,開票結果那一組選上了,那總統是誰?是副總統當總統嗎?這個在哪裡有規定?他明明是副總統候選人欸!
  • 吳次長容輝
    後面有遞補的……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沒有啊!都還沒有遞補,他還沒有上任啊?在哪裡有規定?
  • 主席
    是不是把時間拉到投票時間截止這樣子。
  • 呂司長清源
    第六十三條。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們要一併去思考這個部分。
  • 呂司長清源
    第六十三條!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第二項是嗎?
  • 呂司長清源
    第六十三條最後一項。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依前二項規定當選之同一組總統候選人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公告副總統候選人為總統當選人,副總統視同缺位。」公告前死亡跟……
  • 呂司長清源
    譬如那一組當選了,投完票了,但是還沒有公告之前,其中之一的總統死亡,就會公告副總統……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覺得這個要跟這一條一併進行討論,這樣訂定好不好?會有很多的疑問在那邊,我們不好明講,會有很多內部之間的問題,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要去思考?
  • 張委員宏陸
    對啊!我的看法就跟鄭委員一樣,有些話不用講得太明,但如果這樣訂定真的會有危機出現,我覺得不應該是這樣。尤其是主要的候選人發生這樣的事情,人民有可能會選擇另外一個對於領導國家更優秀的人,而不會選一個備位、不認識的人來當國家領導者,這樣對於整個國家是好的嗎?除了陰謀論、動機論的部分不明講之外,就法理上來講,這樣是對的嗎?我不認為這是對的,如果沒有共識,我們就保留。
  • 主席
    我建議這樣好不好?內政部知道委員的意思,其實大家的想法是一樣的,就只有差在當天的時間點,所以我有建議將時間改為到投票截止時間前,你們研究一下、想一下,我們再回頭討論,好不好?如果主要候選人死亡,當然就不可能繼續啊!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內政部民政司訂定的就已經是投票截止前。
  • 主席
    這是投票日耶!我講的是時間,因為我們剛才講的是超過13日,我再把時間拉一下,比如說投票到4時,因為投票日是指1月13日,我講的是截止,就變成1月13日的4時,這又不一樣了,你瞭解我的意思嗎?我講的是第一項。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就是投票當天。
  • 主席
    不要當天,就改為投票前,切到那個時間。
  • 張委員宏陸
    把「前」去掉不就解決了?
  • 主席
    就把投票日改為投票時間截止前,16時投完票。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召委的意思是不是先不考慮第二項,直接先就第一項……
  • 主席
    就改成這樣,就達成你們的目的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還有另外一個考量。
  • 主席
    後面的第二項後段就可以刪掉了,就是繼續投票的部分刪掉,因為大家認為這樣就不該再繼續投票。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我建議中選會、內政部及各位委員,還有另外一個選項,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最後一句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一死亡,應繼續選舉投票」,因為大家認知基本上主要是總統候選人,副總統則不是那麼地被考量,在這樣的前提下,中選會、內政部及各位委員可以考量,如果要繼續選舉投票的話,就將「總統」兩字拿掉,副總統候選人死亡就繼續投票,這樣的話還可以被接受,後面條文也要連帶修正。
  • 主席
    好,大概的方向是這樣,如果總統候選人死亡的話就不投票,你們想一下要如何修改文字;副總統的部分,張宏陸委員認為要繼續投票嗎?應該是還好,因為副總統是備位的。
    這樣的話,內政部針對委員意見修改一下文字,即總統候選人只要死掉就不繼續選,將時間改到選舉前;如果是副總統發生這樣的事,我們是覺得可以繼續選。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我們是不是可以表達一些想法?
  • 主席
    可以。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謝謝召委。請大家思考一下,我知道委員的重點可能是總統候選人的概念,另外一個重點,我們認為第一項不適合修改……
  • 主席
    你們去思考如何修改,但我們的方向大概是這樣。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中選會及內政部可能會傾向支持院版的意見,當然在委員的討論中,對於院版的意見有不同的看法,假如有不同的看法,去動第一項的話,反而會產生更大的問題。
  • 主席
    可以不要動第一項,沒關係。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如果真的要做進一步的討論,在意見分歧的情況下,不修正本條也是一個方式……
  • 主席
    就是維持現行條文,我看一下原本條文是怎麼訂定的。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否則我們在討論總統、副總統的當日部分,要拉到第一項來處理的話,實務上是做不到的,因為就已經是在投票進行中了,如果在投票進行中要停止選舉……
  • 主席
    實務上很難啦!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寫出最好的條文後,反而更難。坦白講內政部民政司現在所設計的條文是比較理想的,雖然委員們可能還是有不同的意見及看法,我提供這些補充意見讓大院貴委員會參酌。
  • 主席
    現在的條文規定投票日前死亡就是停止選舉,因為這個部分你們只是要解決當天的問題,結果造成大家更多的疑問,那就維持不予修正,好不好?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假如不予修正跟修了這些……
  • 主席
    其實是一樣的,但會增加一些疑問。好,所以內政部提出不予修正的動議。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不是內政部提出的。
  • 主席
    不是,中選會。那內政部呢?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也不是中選會,就是做一個補充。
  • 主席
    所以你們的建議是這樣。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先聲明一下,基本上內政部也好、中選會也好,中選會作為辦理選務機關,支持院版意見,也支持內政部的意見。假設各位認為這個條文不好,我們尊重立法院的決定,也尊重貴委員會的審議,如果委員審議不增訂的話,我們也予以尊重,並非內政部或中選會提出不予修正條文,這個部分還是要做一些澄清。
  • 主席
    好,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這樣比較沒有爭議。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維持比較好,因為我們對於這個條文沒有什麼意見,只是要考慮、蒐整一下社會的意見及共識,因為這會引起討論。
  • 主席
    好,第二十九條就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接下來處理第四十四條,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也有,剛才保留第四十四條,時力不在,可能他們打算黨團協商再講。第四十四條的部分,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沒有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這一條在討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已經討論過一次了,那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之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沒有修過?我們要兩個一起對照比較不會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是沒意見通過,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也是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就是一樣,深偽的部分保留,可能還要看朝野有沒有辦法來協商,我們再討論下去也一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都同步保留深偽條款的部分。
    接下來處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哪一條?
  • 呂司長清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
  • 主席
    是不是就是電視、廣播……
  • 呂司長清源
    民意調查。
  • 主席
    民意調查討論一下,這個應該會有共識,我覺得這一條沒有什麼困難。當初大家擔心的是民意調查的困難點,以及會不會限制言論自由的部分,第五十二條再討論一下,這個應該可以有共識,這一條爭論很少,大家方向一致,只是怎麼寫會比較有利,不會影響言論自由。中選會要再說明一下,有建議修正版。
  • 賴處長錦珖
    我們是依照委員上次的決議,原先的文字可能範圍太廣,我們就做了一個適當的裁減,就是說第二項改成: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或者其他具有民意調查外觀的選舉罷免資料,都不可以發布、報導、散布、評論及引述,但如果是政黨跟候選人或提議人的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己推估的,在這種人人都誇自己好的情況就不在此限,我們在此處做了一個放寬,現在的解釋也是這樣,如果有人訪問政黨或訪問候選人詢問得票數多少,他不可能說他得票數很差之類的話,這種情況就不屬於民意調查的範圍內,這種是可以容許的。
  • 主席
    意思是沒有民調的外觀,就純粹好像隨便就是……
  • 賴處長錦珖
    沒有外觀就……
  • 主席
    就可以,還是不可以?
  • 賴處長錦珖
    沒有民調的外觀是可以的,如果是候選人自己講的,他推估他自己得票多少的也可以,除此之外,有民意代表還有民調的外觀都不可以。
  • 主席
    有民調外觀是指什麼時候不可以?
  • 賴處長錦珖
    就是自己沒有經過學理的……
  • 主席
    就是沒有經過正式民意調查的那種隨便作法,比如我在路上問了5個人,這種在公告到前10天也都不行?就是避免搗亂,您的意思是這樣子嗎?
  • 張委員宏陸
    你們的意思是說候選人自己說他認為他可以贏他5萬票,這種是可以的嗎?
  • 主席
    候選人是可以的,候選人如果要說他贏100萬票也是可以的,可信度不高,但是如果真的要討論,就必須要有民意調查那些外觀,包括什麼幾月幾號、多少人、分母多少等這些才可以來討論,剩下的那些就不被允許,是這樣子嗎?除了那種沒有外觀就不行……
  • 賴處長錦珖
    不管……
  • 主席
    不管還是不行?
  • 張委員宏陸
    剛剛他講的意思,他說可以贏5萬票這種是可以的。
  • 主席
    我不是說候選人,我說的是路人甲,如果候選人沒有問題……
  • 張委員宏陸
    路人甲應該也不受限制吧?你們的想法……
  • 主席
    現在看起來就是路人甲受限制,我們先講清楚,以人來講,候選人他怎麼講都是他家的事情,反正百姓不一定相信,所以這個不受限制,言論自由;然後第二個如果路人甲隨便路上找100個人說其中有99個人支持某甲,是不行隨便這樣討論的,在選舉10天之前的冷凍期都不能這樣被引述,如果可以的話,就必須要有民調那些外觀,很具體多少人的有效樣本,是這個意思嗎?
  • 賴處長錦珖
    分時間……
  • 主席
    那10天叫冷凍期,冷凍期都不行那沒有問題,請處長講清楚一點。
  • 賴處長錦珖
    如果是學理上的民調,那第一項選舉公告發布後至投票日前十日都可以。
  • 主席
    我們叫那個為冷凍期……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冷凍期前。
  • 主席
    我知道冷凍期前十天。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冷凍期前你要照民調……
  • 主席
    我們將前十天叫做冷凍期,所以冷凍期之前都可以,對不對?有學理的。
  • 賴處長錦珖
    如果沒有備載資料或附載資料的東西,有民調外觀的都不可以發布,但是只有一種例外是候選人、政黨自己講的。
  • 主席
    這樣看起來比較明確,大家看一下修正的版本,好像可以兼顧到不會擾亂又有言論自由,要發布你就正式去做民調,然後正式有這些有效樣本、幾月幾號,我覺得這樣聽起來好像有道理,大家覺得呢?對中選會修正過後的版本,這是在我們小本的第8頁、第9頁,應該可以支持啦!你看你們提出修正後,我們就支持,我們委員很認真,所以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修正第二項通過,就以這本小本的這一頁為準。好,第五十三條就通過了。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是否就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起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照剛才討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修正文字通過,好,這兩條就一起討論。
    好,第69頁第六十三條跟第二十九條連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依前二項規定當選之同一組總統候選人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公告副總統候選人為總統當選人,副總統視同缺位。」內政部,這項還要修嗎?還要增加嗎?這樣是不是很奇怪,這好像就跟我們剛才的邏輯不一樣了,如果現行條文沒有修是不是會變成這樣子?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現行應該……
  • 主席
    如果現行真的發生,我們剛才也沒有修,那會變成怎麼樣?就是總統候選人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前死亡,也是會變成這樣子嗎?不然會怎樣?
  • 呂司長清源
    這是指投完票後,剛才那條是還在投票當日,大家所爭議的是當日還沒有投完票。
  • 主席
    在公告名單前死亡,那應該沒問題。
  • 呂司長清源
    這裡是指已經投完票了,他已經當選了,只是在公告前他死亡了,要怎麼辦?
  • 主席
    那當然是備位啊!
  • 呂司長清源
    事實上他已經當選了。
  • 主席
    備位元首當然就備位了。
  • 陳副主任委員朝建
    這個部分,雖然以前沒遇過,但是這個部分已經是投完票。第二、這個部分完全是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的精神去做設計。
  • 主席
    如果投完票當選,備位元首就成為備位元首,那當然OK!好,這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這條沒問題。
    下一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沒有了?
  • 在場人員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還有。
  • 呂司長清源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還有第六十三條之一。
  • 主席
    剛有保留嗎?已經通過了。
    我們這些委員都很認真,已經到中午了。
    接下來第九十條關於深偽,是不是一樣保留?
  • 呂司長清源
    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第一百零四條有關。
  • 主席
    這個先保留,我們把幾個大的項目留下來。
  • 張委員宏陸
    這保留啦!
  • 主席
    這個保留起來,可能要到朝野協商再來討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第一百零四條是保留的,上次也是保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是保留的。
    再下一條是第九十六條與廣播電視事業有關,這跟哪一條有關係?
  • 張委員宏陸
    這部分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也是保留。
  • 主席
    但不是全部,我們討論一下,只有第三項跟第五項,既然有的部分已經過了,應該有機會可以過,第三項跟第五項是什麼?這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
  • 呂司長清源
    這部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在第一百十條。
  • 主席
    我們來看一下第一百十條,這好像不是連動的。
  • 呂司長清源
    因為涉及到深偽,因為深偽部分沒有辦法討論,所以這邊罰則就保留。
  • 主席
    所以是第五十一條之三那個?好,這部分就先不要討論,先予以保留,我們盡量在減少……
    第一百十條第三項、第五項一樣保留。第三項、第五項是因為連動。
  • 在場人員
    現在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第一百十條。
  • 主席
    第三項、第五項因為它是跟深偽連動的罰款有關,對不對?所以那個討論出來一樣保留第三項、第五項。還有嗎?你們有提新的意見?我們看一下,請問第一百十條內政部說了什麼?你們有修是不是?你們按照我們說的,有修了是嗎?有錯誤嗎?
  • 呂司長清源
    我們講清楚。
  • 主席
    講一下好嗎?因為我們修這個還滿重要的,有關第一百十條,請科長說明,第八項、第九項。
  • 蔡科長明謙
    在小本的第12頁、第13頁那邊。
  • 主席
    你說今天這一本嗎?第12頁、第13頁。
  • 蔡科長明謙
    第12頁、第13頁第八項、第九項的政黨或法人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相關規定的處罰項次,我們後來發現應該有引用錯誤。
  • 主席
    項次寫錯、引用錯誤。
  • 蔡科長明謙
    第五項應該要改成第六項。
  • 主席
    怎麼辦呢?朝野協商再來,通過不能改了,請在朝野協商時提出來,你記得喔!我們已經通過就不能改了,但在朝野協商時再提出來,這是文字上的一些錯誤修正,所以上次張宏陸委員所提的那些條文等等,你要注意,全部再看一下,才不會有一些條文項次錯誤,會造成立法上的問題。
    第三項、第五項保留,剩下的朝野協商時你們提出來,我們會再處理。另外,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也是比照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十條的第三項、第五項保留。
  • 呂司長清源
    對,第三項、第五項。
  • 主席
    我們的爭議都保留到一樣的,這樣就會縮小討論範圍,越來越接近共識。
    處理下一條,就是司法院四十八小時的部分,就是第一百十條有關四十八小時之內要做什麼裁定等等,請大家看一下。其實這個大部分的委員都是同意的,只有司法院比較有意見,對不對?事實上,這部分我們是不是應該讓它通過?因為只有司法院比較有意見,是第一百十條嗎?對,第一百十條之一,立委的意見大部分都是同意,對於誹謗這種事。
  • 呂司長清源
    不是誹謗,是限制刊播令……
  • 主席
    對,可能是因為誹謗,造成要四十八小時內裁定,是這個嗎?我看立委的意見,不分黨團都是支持的,對嗎?我們就給它通過了,你們已經講過很多次,我們這邊還是決定應該這樣做,我們就照羅致政委員的提案通過。如果你要講,朝野協商再來講一下,很難執行嗎?很多委員都提了。
  • 周廳長玫芳
    報告主席和各位委員,因為前面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之二已經保留,第一百十條是關於第五十一條之一的強制執行處罰和怠金。
  • 主席
    對,不一樣。
  • 周廳長玫芳
    上次我有跟主席報告,一般普通強制執行其實效力已經比處罰怠金……
  • 主席
    所以我們應該通過的是第五十一條之一,沒錯。
  • 周廳長玫芳
    不,應該是第一百十條……
  • 莊委員瑞雄
    保留好了,通過這個也好奇怪。
  • 主席
    對,這樣沒錯,不過其實我覺得也不一定要保留,因為我覺得她講的沒錯,強制執行是比較強的。
  • 莊委員瑞雄
    沒關係,前面那個已經保留了。
  • 主席
    前面是前面,強制執行是後面,你瞭解嗎?這一條不一定要過,但第五十一條之一才比較應該過。
  • 莊委員瑞雄
    好啦!主席英明。
  • 主席
    你覺得應該怎樣?就不要了?因為有強制執行嘛!
  • 周廳長玫芳
    是。
  • 主席
    所以這一條應該是照行政院的,我們比較在意的是前面強制四十八小時內的部分,那部分還要再討論,第一百十條不是保留,就是不予增訂,第一百十條之一羅委員的版本就不予採納。
  • 張委員宏陸
    不予採納?
  • 主席
    我說的不是誹謗那部分,誹謗是第五十一條的,第五十一條還保留,我們想要過的是第五十一條之一的部分,因為司法院有說強制執行法有規定,所以是有強制力的。
    還有嗎?全部都巡過一次了,現在我把保留的部分唸一下,全部都走過了,我們很辛苦,不管是公職人員選罷法還是總統選罷法都走過一回了。
    我現在把大家還沒有共識的部分唸一下,請大家看一下,剩下都已經有共識,就是剛剛有通過或是不予採納或照行政院提案或修正通過,走這麼久了,這個案子快要到尾聲了。
    不然這樣子,我們休息一下讓他們整理一下,因為剛剛討論這麼久了,讓內政部跟我們委員會也整理一下,會把還沒有共識的部分唸給大家,我們就會休息,明天再繼續,有爭議的再討論一次,如果沒辦法,我們就送朝野協商。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明天再報告。
  • 主席
    其實也可以,明天再報告也可以,讓他們有比較多的時間整理,整理得比較仔細,有道理、有道理。
  • 張委員宏陸
    不用今天處理喔?
  • 主席
    讓他們整理一下,因為我們審了這麼多,讓他們仔細整理,才不會有錯誤就有點麻煩,像那天就比較匆忙,不然我們今天就審到這裡,有爭議、還沒有共識的部分,剩下的已經很少了,大概只剩下六條而已,暫行保留的部分只剩下三樣而已,已經非常少了,我們也讓內政部再去想一下委員的意見,司法院也再想一下,我們希望這一條是可以過的,我剛剛也是說我們希望第五十一條可以過,剩下沒有共識的部分已經非常少了,我們今天就先休息,明天大概九點半繼續,禮拜四還要繼續開,請內政部把它整理一下好嗎?大家都整理一下,明天開會時就剩很少了,謝謝,現在休息,明天十點開會。
    休息(11時37分)
User Info
陳玉珍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金門縣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