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星期一)9時4分至12時29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謝委員衣鳯)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星期一)9時4分至12時2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謝委員衣鳯
  • 主席
    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項目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3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謝衣鳯 王鴻薇 吳怡玎 湯蕙禎 鄭運鵬 江永昌 賴香伶 吳琪銘 林思銘 林淑芬 劉建國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李貴敏 劉世芳 李德維 游毓蘭 洪孟楷 吳玉琴 楊瓊瓔 羅明才 陳椒華 莊競程 邱志偉 廖婉汝 張其祿 蔡易餘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
    主 席:謝召集委員衣鳯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謝衣鳯、鄭運鵬、王鴻薇、湯蕙禎、江永昌、賴香伶、林淑芬、林思銘、游毓蘭、陳椒華、吳琪銘、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吳怡玎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七條文草案」:
    (一)增訂第七條之十七,除將條次修正為「第七條之十五」外,餘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至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六條及第四百二十八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五、「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條文草案」:
    (一)增訂第七條之二十,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 主席
    請問在場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遺漏或錯誤?(無)無遺漏或錯誤,確定。
    現在就議程進行作以下說明,本次議程除排定預算解凍外,另外有法案審查,會議循例採一併報告綜合詢答,然後再以逐條方式處理。現在先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因議程討論事項第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之提案尚未完成簽署各黨團不復議同意書,依議事規則尚在復議期內,未便審理,因此該案於討論事項第三案進入審查時仍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第三案僅審查考試院之提案。
    現在請機關代表就預算解凍案及排審法案一併報告。
    請考試院劉秘書長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
  • 劉秘書長建忻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在場的先進,大家早安。首先先藉這個機會感謝貴院委員對考試院各項業務的支持,我們在不到3年時間之內已經在立法院通過了20項修法或立法,都經過貴院三讀通過,在這邊對各位的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謝。
    今天也特別感謝貴委員會能夠安排考試院預算解凍案跟2項法案的審查,其中有關考試院院本部的解凍案,我們有4案共17個項目,已經在3月16日將書面報告送到貴院,敬請各位委員參閱。在解凍案的部分,各位委員關心的議題中,有關本院院會決議管考的成效、節能省電措施、房屋跟車輛管理、資訊設備、國外考察預算經費的運用,我們在報告當中都已經加以說明;另外有關員工協助方案、國考疫情措施等等,我們也將持續精進;此外有關幾個議題,包含公務人員年齡結構的變化、安衛辦法的修正、政府資安跟數位人力的招募、國考選才效能的強化還有離島跟東部電腦考場的擴增等等,本院也將在貴院委員的建議跟指導之下持續關注跟推動。
    另外就今天安排審查的2部法案,第一部是考選部組織法修正案,修正的重點除了使該部的組織法符合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的體例之外,也為了因應新興業務需求訂定業務職掌,並且強化測驗專業研究人力的進用。另外是公務人員升遷法修正草案的部分,主要是為了強化功績導向,鼓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以績效來爭取升遷;其他的修正重點包括為了增加機關的用人制度彈性、營造友善生養環境,同時也針對不得辦理陞遷的限制條件,現行規範有規範不足的地方予以補強。以上就是我們對於解凍案跟法律案的說明,尚請各位委員先進不吝批評指教並予以支持,感謝。
  • 主席
    請考選部許部長報告。
  • 許部長舒翔
    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首先感謝大院委員對考選部所提各項法案及預算案的支持跟指教,大院在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凍結本部的預算之決議事項共有4項,有關委員所關切的議題如高普考的減科調整方案、電腦化測驗試場擴增(含離島)、考試闈場及數位多功能考場大樓的建設計畫及員工協助方案,本部都積極研議改善精進,並皆已提出書面報告,請各位委員參閱,各項凍結之預算請准予動支,以利政務的推動。
    另外有關考選部組織法,自83年修法至今將近30年,隨著時代的演進、科技日新月異及資訊快速傳播,年輕世代所面臨的一切事物跟以往已經有相當變化,由於人才是國家繁榮的資產及整體發展的基礎,為了因應全球情勢的變遷、人工智慧時代的來臨、少子化、與私部門人才競爭等多面向嚴峻考驗,國家考試也應該要與時俱進,所以考選部為了國家人才的選拔,秉持轉型為稱職的國家人力資源部門,組織架構也必須要隨著時代的趨勢進行彈性多元的調整。為了逐步推動加強公務人才招募、加速推動國考數位化轉型、精進試題品質及測驗技術發展等等,本部需要妥善規劃布建與應用組織架構跟員額調整等事項,有其解決跟改善的急迫性,所以在審慎衡酌本部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適切性的前提下,準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擬具考選部的組織法修正草案,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
  • 主席
    其餘報告內容請各位參閱會場檢錄報告書面資料,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考試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貴院委員對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所提各項法案與預算案的支持與指教。貴院審議本院本(112)年度預算案,通過歲出部分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300萬元、決議(二)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20萬元、決議(三)凍結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30萬元及決議(十三)凍結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20萬元,本院已於本年3月16日將書面報告函送貴院,敬請指教。
    壹、決議(一)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300萬元
    本項決議項下共計10提案,業經本院於本年3月16日以考臺秘公字第11205001761號函送書面報告,謹就提案綜整摘要說明如下:
    一、(提案6)加強推動員工協助方案
    為提升工作士氣及服務效能,自110年起,本院及所屬陸續推動員工協助方案,本院係委由外置式專業機構辦理,相關內容包括專線諮詢、個別諮詢、危機個案處理、專題演講等。未來本院將持續督導所屬加強推動,並透過「課程滿意度」、「回饋評量彙整報告」、「期中服務統計」、「期末管理報告」等項目,瞭解員工協助方案使用情形及滿意程度。另自113年起將於預算書敘明員工協助方案相關經費,據以落實執行。
  • 項目
    二、(提案7、186)改進公務人員老化現象
    隨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逐步提高,可能造成資深公務人力逐年增加,為因應此種公務人力現象,本院業檢討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相關法規,相關精進措施包括鼓勵實施職務輪調,增加工作歷練;簡化職組職系,俾利現職人員於不同職系職務間遷調歷練;強化終身學習,以及納入提升工作職能及自我發展相關訓練課程等,期能充分發揮高齡公務人力之優勢及特質。
  • 項目
    三、(提案8)節能減碳政策辦理情形
    本院近年來持續精進節約能源相關措施,110年水電費年度實際支出與103年相較,節省金額共計1,479千元,降幅約20%。另本院自111年酌減與臺灣電力公司所訂定電力契約容量後,111年1月至6月電費較110年同期約節省5.78%。惟自111年7月1日起經濟部公告調漲電價,並針對高壓用電大戶,調漲電價15%。由於本院用電種類為「高壓需量綜合非營業用電」,因應電價調漲,111年7月起更加積極採取各項節能措施;至於本年度所增水電費預算908千元,係依照111年水電費預算6,057千元漲幅15%編列。
  • 項目
    四、(提案9)房屋建築養護費預算增加說明
    本院本年度編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較111年度增加1,471千元,其中辦公房舍及經管宿舍經常性維修部分,主要係「112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房屋建築養護費標準調增,增列辦公房舍之經常性維修費用392千元。至辦公空間調整修繕部分,係為應本院考銓資料辦公室、檔案庫房等空間不敷使用,進行調整,增列整修工程經費1,079千元。
  • 項目
    五、(提案10)多餘公務車輛汰換、減量
    因應考試委員人數調整,本院業移撥3輛公務車輛予所屬機關。至本年度預算書「公務車輛明細表」中之「首長專用車」,係於99年及100年間購置考試委員公務車輛時,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車輛種類為「首長專用車」登載。惟目前20輛車使用狀況,其中13輛供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9位考試委員使用;2輛做為公務車;1輛做為備用車。除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專用車外,其餘包括考試委員座車皆採集中統一調派方式管理,故並無首長用車多於首長之情事。另將4輛無駕駛可供配置之公務車輛,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4條規定,公開於資訊網路,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使用。
  • 項目
    六、(提案11)雜項設備費預算編列說明
    本院傳賢樓自90年興建完成迄今已逾20年,部分辦公設備,逾使用年限多時,且維修不易,為維護辦公品質,經參考政府電子採購網登載之共同供應契約價格及市場詢價,於本年度編列雜項設備費預算,估算所需預算2,350千元,預計採購項目包括碎紙機、影印機、一對一分離式冷氣機(含裝設工料費用)、監視系統(包含系統主機、監視軟體、磁碟陣列)、數位攝影機等。
  • 項目
    七、(提案12、13)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說明
    本年「資訊服務費」編列較111年增加3,369千元,調增部分主要有三部分:(一)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法規定增加資安端點偵測服務;(二)汰換逾使用年限之個人電腦及印表機,並改以租賃方式辦理;(三)因應數位轉型擴增資訊系統,增加系統例行維護費。上開增加之費用係來自「設備及投資」項經費之調減,本年整體「資訊業務費」較111年並無增加。
  • 項目
    八、(提案187)警消職業安全衛生保障修法規劃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前擬具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修正草案函陳本院審議,經108年10月17日本院第12屆第257次會議決議,請保訓會與相關機關溝通協調並調整相關條文後,再行函送本院審議。
    (二)嗣保訓會持續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溝通,上開機關對公務人員是否全面回歸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仍有諸多疑慮。保訓會爰參酌其於110年度委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徐婉寧教授進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保障法制走向─以日本公務人員法制比較為中心」之專案研究,重新研議安衛辦法修正草案,並於111年12月14日邀請勞動部研商是否於安衛辦法中增訂警消等高風險職務專章等事宜,勞動部表示會後該部將另就保訓會研修方向再行提供意見。
    貳、決議(二)凍結第2目「議事業務」20萬元
    本項決議項下共計5提案,業經本院於本年3月16日以考臺秘公字第11205001762號函送書面報告,謹就提案摘要說明如下:
    一、(提案14)落實院會決議等追蹤管制
    (一)本院於92年4月11日訂定「考試院會議決議及決定執行情形追蹤管制要點」,對於院會決議及決定交辦之事項,由本院有關單位或部會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列表函復本院,再由本院議事單位彙整並送各業務主管單位核處後,據以提報院會報告。辦理完竣者,經院會同意後解除列管,尚未辦結須繼續追蹤管制案,另函請主辦機關儘速辦結。上開機制運作迄今,已逾20年,辦理過程及結果尚屬嚴謹且已達落實追蹤管制之目的。
    (二)另本院第13屆院會決議及決定事項之辦理情形,迄至111年第4季,辦結率約7成,其追蹤管制事項多涉及國家考試與文官制度之重要興革議題,且在本院院會管考機制下陸續推動完成,並使本院暨所屬業務推展得隨時代演變而與時俱進,顯見本院院會之追管機制確能發揮其一定的功效。
    二、(提案15)數位發展部聘用人力把關落實情形
    (一)聘用人員係公務機關為應業務需要所進用具專業或技術之人力,受聘於政府機關執行相關業務,又因各機關業務屬性及人員情形不同,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認定得進用聘用人員之職務及訂定相關資格條件後,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是相關人事查核,係屬各該主管機關權責,至銓敘部尚未涉及各機關聘用人員資格條件之實質審查。
    (二)考量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於58年間制定,61年間修正,其後本院雖曾於89年至106年間,多次研議聘用人員法制,惟尚有適用對象等事項待釐清,為完整規範聘用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銓敘部業重行檢討聘用人員人事法制待改善問題,並就填報聘用計畫程序及登記備查作業等事項明文規範,俟其研提相關法案後,本院將審慎研處。
    三、(提案15-1)數位發展部業務及員額編列情形評估
    本院掌理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等員額比率之審議等事項,經考量數位發展部暨所屬機關之業務屬性,業核議其資訊類職稱之配置,以及配合研修資通安全人員之職系說明書等。至數位發展部暨所屬機關之編制員額及聘用員額部分,則屬行政院權責,爰尊重行政院審議結果。
    四、(提案16)具體考察計畫時程、地點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院自109年起至110年,均無實施出國考察;111年下半年起,我國開始鬆綁邊境管制,本院爰與所屬陸續規劃相關出國考察行程。本年規劃參與考選部赴日本考察其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深入瞭解日本的題庫建置、面試方法及少子化趨勢之人才招募策略,另規劃8月份赴美國考察其司法官考試制度,俾供研議相關政策制度參考。
    五、(提案17)國外旅費預算編列之必要
    本院透過出國考察,實地走訪、交流、觀察及訪查溝通等方式,充分瞭解比較各國相關人事制度與實施成效,亦可刺激思考,進而作為制定文官政策、修(訂)人事法制,以及瞭解相關意見與改進文官制度業務等之重要參考,爰編列國外旅費,出國考察並參採先進國家經驗,確有必要。
    參、決議(三)凍結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30萬元
    本項決議項下共計3提案,業經本院於本年3月16日以考臺秘公字第11205001763號函送書面報告,謹就提案摘要說明如下:
    一、(提案19)國家考試確診檢疫隔離者應考措施
    (一)為研議國家考試防疫措施,考選部於109年2月3日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同年月4日召開第一次會議迄今,業已召開三十餘次會議。經歷次跨院協商會議討論,考量國家考試與教育部舉辦之升學考試存在本質上的差異,所擁有資源條件均不對等,難以比擬,爰獲致不予開放受防疫管制者於限制外出期間應試之共識。
    (二)至本年度國家考試之防疫措施,在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經濟與防疫並存」政策下,預期變動幅度可能更大,且更為快速、頻仍,考選部將持續遵循指揮中心防疫指引,以及相關管制規定,隨時滾動式檢討,迅速周妥調整,以回應廣大應考人訴求,兼顧應考人應試權益,並保護參與考試人員及試區所在居民安全。
    二、(提案22)公務人力老化之銓敘及保障興革規劃
    隨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逐步提高,可能造成資深公務人力逐年增加,為因應此種公務人力現象,本院業檢討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相關法規,相關精進措施包括鼓勵實施職務輪調,增加工作歷練;簡化職組職系,俾利現職人員於不同職系職務間遷調歷練;強化終身學習,以及納入提升工作職能及自我發展相關訓練課程等,期能充分發揮高齡公務人力之優勢及特質。
    三、(提案190)精進國家考試選才效能
    (一)為應時代與社會環境變遷,國家考試取才之方法與內容應配合適時調整,與時俱進。本院及所屬機關考選部近來積極就國家考試制度逐步改革,相關精進措施如下:
    1.深化教、考、訓、用平台連結,提升選才效能檢討。
    2.改進考試應試科目、類科,增進考用配合。
    3.改革公職專技人員類科考試制度。
    4.落實雙語政策,從考選端鼓勵應考人強化英語能力。
    5.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提升應試外語能力。
    6.精進口試方式,提升多元評量選才效能。
    7.攜手校園共同創新選才模式,合理檢討調降取才門檻。
    8.強化離島公務人力甄選,滿足機關用人所需。
    9.因應現代化變革需求,擘劃組織變革藍圖。
    (二)未來將賡續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社會發展及相關法規規定,檢討現行國家考試各項考試規則有關應考資格、考試方式、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及體格檢查規定等之合宜性,以精進國家考試選才效能,充裕國家各類專業人才資源。
    肆、決議(十三)凍結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20萬元
    本項決議(提案189)理由為請本院就離島及東部地區考場設置之改善提出書面報告,以及完成首批離島E化考場之計畫與經費規劃,業經本院於本年3月16日以考臺秘公字第11205001764號函送書面報告。謹摘要說明如下:
    一、有關離島及東部地區電腦試場規劃,業於111年新增花蓮考區,另金門大學於本年1月10日向教育部申辦補助建置經費,俟學校完備電腦應試環境後,即辦理金門大學國家考試電腦試場認證作業事宜。
    二、另鑑於離島地區時有反映公務人力流動率偏高等問題,於111年12月9日在金門縣政府協助下舉行「為國舉才」國家考試地方座談會,會議中在離島三縣對離島特考高度共識下,將積極推動離島特考,初步規劃將與地方特考雙軌併行,採單軌提缺,並與地方特考同日舉行,考試方式兼採筆試與口試,分兩試辦理,期透過當地政府參與選才,助益國家考選用人達到適才適所,緩解離島人力留用不易現況,落實人才久任。
    三、本院將持續督導考選部,綜整經費、期程及協作項目,據以擴充電腦試場規模、完成電子題庫建置,循序漸進推動離島及東部地區考試E化,並積極推動離島特考,俾充分服務離島地區應考人。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有關本院上開經費凍結之預算,敬請准予動支,以利政務推動。謝謝。
  • 考選部書面報告

    一、
    召集人、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大院委員,對於本部歷來修正或增訂各項考選法律的鼎力支持與費心指導,使考選業務得以順利推動,在此表達由衷的謝意。以下謹就考試院於112年3月2日函請大院審議之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的緣起與重點,扼要報告。
    壹、緣由
    一、本部組織法最近一次修正為83年11月23日,迄今近30年間,因應全球情勢變遷、人工智慧時代來臨,以及少子女化與私部門人才競爭等多面向之嚴峻考驗,並兼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與社會發展需求,國家考試亦當與時俱進,擴大運用數位選才技術與國際交流,同時秉持轉型為稱職國家人力資源部門,培育現代化政府所需治理人才之期許,為國家選拔卓越人才,本部之組織架構亦須因應當代新興趨勢進行彈性多元調整。
    二、本部近年來配合考試院施政方針推動一系列考選轉型精進策略,如加強人才招募與大學端合作培育公務人才、加速推動國家考試數位轉型、精進試題品質與測驗技術發展。為達成上述考選變革策略目標,衡酌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之適切性,茲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組織基準法)規定,準用該法所定機關組織法規名稱、應定事項、重要職務設置、內部單位等規定,擬具本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貳、草案重點
    一、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1條)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及組織基準法第7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修正本部權限及職掌事項(第3條)
    參照組織基準法第7條第4款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機關權限及職掌,爰由現行本部組織法第4條至第7條、第9條、第10條合併修正。又因應近年來國家考試總報考人數大幅減少之趨勢,本部改變過往被動等待國人報考之立場,以主動招才、積極攬才為目標,加強人才招募與大學端合作培育公務人才之各項事務。有鑑於各項擴大攬才計畫之規劃與執行,皆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並進行長期縝密之成效追蹤及分析,實應列為本部重要且常態辦理之核心職掌,爰於第1款後段增列「公務人才招募」為本部掌理事項。
    三、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第4條及第5條)
    參照組織基準法第7條第5款及第7款規定,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以及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四、增訂得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及其員額規定(第6條)
    為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之業務需求,增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3人至7人,以提升測驗技術及試題品質。
    五、訂定本部編制表(第7條)
    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6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及職務列等表,以編制表訂定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參、結語
    本部組織法之修正,係因應未來推動之政策走向,所必需配合進行之組織轉型與職掌結構調整等,進行組織改制,謀求數位轉型發展與為國舉才等任務落實,對於強化本部專業分工,提升機關運作效能,將有莫大助益。至盼各位委員惠予鼎力支持,早日審查通過,完成立法程序。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如有其他垂詢,本部再行說明,謝謝。
    二、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日應邀列席貴委員會至感榮幸,也非常感謝大院委員對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所提各項法案與預算案的支持與指教。大院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凍結本部預算之相關決議事項共四項,以下謹就大院決議,向各位委員提出說明,敬請指教。
    壹、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90萬7千元,凍結50萬元,請考選部針對「員工協助方案」及「擴增合格應試座位數,宜注意各考區座位數配置是否符合實際所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謹說明如下:
    一、考選部員工協助方案推動狀況及未來精進規劃書面報告
    本部預算雖未編列辦理員工協助方案之經費,惟本部運用有限之相關預算,於近3年推動辦理與員工協助方案相關之措施如下:
    (一)舉辦員工教育訓練:為提升員工之工作效能及協助員工適應工作,辦理各類專業訓練。111年共辦理3場次公文講習、辦理3場次國家考試題務組(包含校對、裝封、校包及配題等項目)培訓,協助新進人員儘速適應及熟悉工作。
    (二)舉辦員工關懷活動:1.110年間本部委由外部專業機構辦理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心理評量,運用專業儀器(Heart Rate Variability,HRV)評估受測者自律神經功能等是否平衡健康;2.111年辦理部次長與各單位意見交流計9場次,傾聽員工興革建議或所遇問題,透過雙向意見交流及後續管考,以瞭解及協助員工解決包括業務、人員管理或工作環境等各面向問題。3.每年辦理醫療保健相關活動,例如結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或在地之臺北市文山區健康服務中心等衛生機關提供之服務,由該衛生機關或鄰近醫療機構至院部會。
    (三)舉辦各項講座或休閒活動:1.辦理辦理職場情緒與壓力管理專題演講;2.辦理理財講座;3.辦理員工同樂及休閒活動,如:員工慶生會,或結合環境教育之辦理,選擇北部地區環境教育認證場域或可接觸自然生態之景點。
    (四)設置職場紓壓活動空間:本部設置圖書室,每年均購置包含身心靈健康、理財、休閒娛樂及育兒等各類別書籍,以及訂閱財經新聞、生活健康等期刊雜誌,供本部同仁借閱。另本部行政大樓設置健身設備、羽球及桌球室,提供同仁健身運動、紓壓放鬆及社團活動之空間;闈場內亦設置健身器材、按摩椅等,供入闈人員使用。
    (五)未來將研議:1.研議編列員工協助方案預算;2.辦理員工需求調查;3.委外專業機構或人員提供服務;4.強化員工健康關懷措施;4.本部內部網站建置服務專區:蒐集運用政府機關及非營利團體提供之諮詢輔導服務資源或理財、健康、育兒等員工關注之相關訊息,提供本部員工參考運用。
    (六)未來將參酌「行政院所屬及地方主管機關推動員工協助方案」之作法,引進多元專業的員工協助方案服務,規劃適當方案與提供資源,以期本部員工均能以健康之身心投入工作,進而增加其對機關之向心力與凝聚力,並提升整體工作與生活品質。
    二、考選部預計113年於全國範圍內備足9,800席應試座位,唯目前台灣各考區合格應試座位數差距頗大,宜注意各考區之座位數配置是否符合實際所需。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書面報告
    (一)電腦化測驗推動現況:國家考試每年舉行約19次考試,逾40萬人次報考,16次為紙筆考試(試卡、試卷),其中3次為電腦化測驗(全測驗題型),提供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等12類科約2.2萬名應考人即測即評服務。
    國家考試電腦化測驗均於國家考場及本部認證合格電腦試場(主要借用大專校院電腦教室)施測。衡酌考試公平性,電腦化測驗採單一梯次應考人使用同一套電子試題參與考試,爰就國家考試電腦化測驗,須擴充電腦試場座位數至應考人數120%(即含2成預備座位數),並培訓在地合格試務處理相關人力。
    (二)電腦試場評選標準與擴大應試座位轉型框架:現行認證程序係採公平、公正、公開方式廣徵有意願大專校院申請及辦理評選,認證標準著重考試可用性、穩定性與安全性,包括學校端應試電腦提供國考專用考試環境;電腦機房與試場具備穩定電力,並提供機房不斷電設備與發電機備援機制;應試網路採實體隔離封閉網段,並與國家考場中央監控中心連線作業;大量擴充電腦試場座位數後,允宜衡酌投注成本與使用效益,俾以有限資源提供最大化服務。
    (三)為加速電腦化測驗數位轉型,本部逐步擴大電腦化測驗考試類科及擴增應試座位容量:111年增加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兩類科、112年增加中醫師類科納入電腦化測驗,預計113年增加護理師第一次考試、營養師類科。
    為因應113年擴大辦理之考試類科,該年度應考人數以近4年各考區最大報名數額估算;另須預留2成預備座位數估算應試座位需求數,並以每間試區提供400席應試座位之最佳狀況計算試區建置數,本部業編列112年新試區認證經費,預計增建7間新試區,總試區數預計達25個試區,總座位數達一萬席以上,刻正辦理試場認證相關作業,預計112年6月起分批啟用支援電腦化測驗,俾累積洽借試區支援國家考試經驗,穩定辦理113年第一次護理師考試電腦化測驗。另將視預算經費彈性調整情形,於112年底再建置2間試區。
    (四)本部與大專校院合作擴增之國家考試認證合格應試座位容量,將解決教育部、大考中心及國內試務單位共同面臨電腦應試試場不足之問題,達到資源共用、跨域共享雙贏優勢。
    貳、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2目「考試業務」編列7,528萬9千元,凍結1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謹說明如下:
    一、111年考試院協助考選部為國家考試確診、檢疫、隔離者應考措施研擬之跨院協調紀錄
    (一)緣起及研商過程與結果:本部為求審慎,於109年3月17日召開「國家考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專家諮詢會議」,邀集感控防疫專家共同研商決定,渠等高風險族群不應特別准予外出應試,並建議將應考人資料與指揮中心資料勾稽比對,如有受疫情管制限制不得外出者,禁止到場應試,避免引發防疫破口,以維護眾多應考人及試務工作人員安全。同年4月6日本部召開第二次專家諮詢會議,經決議受防疫管制仍得外出者,仍具一定風險,安排於備用(隔離)試場應試,並有相應的防疫標準措施。
    去(111)年度因國家考試受防疫管制應考人可否參與考試議題,於111年5月9日及5月17日邀集感控防疫專家、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各縣巿政府研商討論後,獲致不予開放渠等應考人應試之共識,嗣於同年月26日提報考試院第13屆第88次會議報告通過,據以實施。同年6月書面徵詢各協辦考試縣巿增修意見,提7月5日本部危機處理小組會議再次討論,仍維持不予開放應試之決定。近來因應疫情發展,及教育部升學考試開放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於居隔期間應試,同年11月10日會同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各縣巿政府及出借電腦化考場之大專校院重啟檢討,研議開放受防疫管制限制外出應考人參加國家考試之可行性。經充分溝通研商結果,獲得一致共識,均不贊同開放受防疫管制者於限制外出期間參加國家考試。
    (二)歷次跨院協商會議結論及具體理由,詳細說明如下:
    1.國家考試頻繁、持續密集舉行;經年需用防疫資源及經費極為可觀,已是拮据困窘。
    2.應考類科、科目龐雜,考試舉辦頻繁密集,考試方式多元;無法於全國普設考區措施。
    3.地方防疫量能有限甚至已超載,難以再提供國家考試於居隔期間應試者使用。
    4.國家考試應試人對染疫風險承受力不一,風險難以管控。
    5.應考人確診居隔資訊難以即時、準確掌握,增加試務運作難度及疫情傳播風險程度。
    (三)政策方向尊重協辦機關和學校建議,並配合指揮中心政策持續進行滾動式檢討。
    二、112年國家考試防疫措施調整計畫
    本部必須評估活動風險程度,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導,及諮詢防疫感控專家建議,在防疫量能有限、經費拮据、資源及人力匱乏下,審慎擘劃考試防疫計畫,採行嚴謹合宜之防疫措施,以期維護參與考試人員及當地社區民眾人身安全,體現政府行政一體,維護民眾防疫安全之職責。
    (一)限制參與考試原則:1.除收至於醫療院所且受防疫管制之確定病例(中重症)外,均得到場應試;惟輕症或無症狀且屬自主健康管理者,將移至「備用試場一」,並須全程配戴口罩;2.考試工作人員及典試相關委員:擔任考試當天為「輕症或無症狀之自主健康管理者」或「有發燒、呼吸道症狀等症狀者」原則不得到場參與考試工作。惟工作人員於健康狀況允許下,得開放擔任「備用試場一」監場人員。
    (二)陪考考前申請原則:今(112)年將維持現行措施,除了懷孕及行動不便者外,均不得陪考。陪考採事先申請,審核通過始得陪考,並以1人為限。
    (三)取消考前1天查看試場:應考人可透過掃描本部報名資訊系統的QRcode,了解試場位置,以資訊科技解決考前開放查看試場問題,除可免去應考人為了看試場,於考前往返奔波,也有利學校門禁管制方便性,避免群聚查看試場,造成考場環境傳播病毒風險。
    (四)備用試場設置原則:本部將依應考人受管制身分類別及症狀之有無,依風險程度,分別安排於不同種類備用試場應試,以區隔保護並管制不同風險程度者。
    (五)分艙分流管制原則:維持現制,原則上備用試場與一般應考人試場區隔於不同區域,不共用走道、樓梯、電梯及廁所等。遵循受防疫管制者不與一般應考人接觸原則,避免傳播疫情。
    (六)防疫醫師設置原則:應考人是否有確診疑慮?是否移至備用試場應試?均有賴護理人員諮詢防疫醫師意見,防疫醫師是否設置,及設置人數比例,將視疫情發展適時調整。
    (七)繳交健康關懷表:將隨指揮中心防疫管制規定,即時修正。
    (八)國家考試防疫措施將持續遵循指揮中心防疫指引,以及相關管制規定,隨時滾動式檢討,迅速周妥調整,以回應廣大應考人訴求,兼顧應考人應試權益,並保護參與考試人員及試區所在居民安全。
    參、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善」編列2,167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經綜整須提出書面報告計有8項,茲就辦理情形分述如下:
    一、2020年至2022年全球COVID-19確診人數排名前九大國家之公務人力甄選考試防疫措施統計結果說明書面報告
    統計2020年至2022年全球COVID-19確診人數排名前九大國家為美國、印度、法國、巴西、德國、韓國、英國、義大利及日本,本報告調查前揭各國公務人力甄選考試之防疫措施,或可作為我國國家考試防疫政策及管制措施參考。
    (一)確診者、強制隔離(或強制檢疫)者禁止參加考試:絕大部分國家(美國、印度、巴西、德國、義大利、日本)禁止確診者及受防疫管制強制隔離(或強制檢疫)者到場應試,其中,印度雖未明令禁止,惟實質上居住地位於感染熱區者無法外出,無法應試;韓國設有隔離試場提供應試,以及法國未限制應試。
    (二)禁止或限制陪考:法國、巴西、德國、韓國、義大利禁止陪考;印度可陪考;日本、美國查無規範,故大部分國家禁止陪考。
    (三)強制測量體溫:印度、巴西、韓國、義大利、日本強制入場必須量測體溫;法國、德國未強制;美國查無規範,故大部分國家強制入場必須量測體溫。
    (四)強制配戴口罩:各國均強制入場必須全程正確配戴口罩。
    (五)保持社交距離:各國均規定必須保持社交距離。
    (六)試區人數降載或分流管制:印度、巴西、德國、韓國、義大利實施試區人數降載或分流管制;美國、法國由主辦單位視場地彈性處理;日本查無規範。
    (七)禁止或管制於試區內用餐:印度、德國、義大利禁止於試區內用餐;法國、巴西、韓國可用餐但應遵守規定措施,美國、日本查無規範。
    (八)不強制檢具快篩陰性證明:美國、印度、法國、巴西、德國、韓國、日本未規範或繳交健康關懷表;義大利強烈建議應考人在應試前自費48小時進行抗原快篩,並當場出示快篩陰性證明。
    (九)不強制檢具接種疫苗證明:印度、德國、韓國、義大利、日本未規範或僅繳交健康關懷表;美國、巴西視地區情況彈性規範出示疫苗接種證明;法國強制出具完整接種疫苗證明。
    (十)國內、國外公務人力甄選考試防疫措施之比較:
    1.相同部分:(1)強制管制措施:絕大部分國家公務人力甄選考試採取措施包括:a.確診者、強制隔離(或強制檢疫)者禁止參加考試;b.試區人流降載或分流;c.禁止或限制陪考;d.強制量測體溫;e.禁止或管制試區內用餐。應考人依傳播疫情風險程度與一般應考人分區分流管制,以及個人清潔防護及環境消毒,為普遍性概念,雖未列入統計表中,但仍為國內、國外公務人力甄選考試普遍性措施。(2)非強制管制措施:當場出具快篩陰性證明、檢具接種疫苗證明兩項措施,大多數國家未予以強制規範。
    2.相異部分:(1)繳交健康關懷表;(2)於健康關懷表填具2日內快篩陰性結果;(3)設置防疫醫師。
    (十一)我國國家考試各項防疫管制措施,符應世界潮流共識,自2020年至2022年期間,不但守護130餘萬名參加國家考試之應考人、試務工作人員安全,且避免考試期間疫情傳播風險,進而維護社區民眾安全。未來國家考試防疫措施仍將配合指揮中心政策及管制規定持續滾動式檢討調整。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體能測驗研修情形說明書面報告
    (一)警察人員考試自100年起實施雙軌制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即外軌,下稱一般警察人員特考)應考人未經警察養成教育訓練,為考選適格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特考分二試舉行,第一試採筆試,第二試採體能測驗。現行一般警察人員特考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係依用人機關建議參考教育部體適能項目及常模對照表訂定,測驗項目包括立定跳遠與心肺耐力跑走測驗,其中立定跳遠項目,男性及格標準為190公分以上、女性及格標準為130公分以上;心肺耐力跑走測驗,男性為1,600公尺跑走,及格標準494秒以內,女性為800公尺跑走,及格標準280秒以內。
    (二)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研修情形:
    1.本考試用人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於110年9月1日發函建議修正本考試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經本部警察人員考試工作小組召開二次會議研商決議,依用人機關建議參酌內政部警政署110年1月8日完成之「警察工作體能需求與警察特考體測及體檢標準之研究」相關體能測驗常模及數據,修正本考試各警察人員類別體能測驗規定,立定跳遠測驗及格標準修正為男性210公分以上、女性155公分以上(參採男女性常模等級一致,PR30);心肺耐力跑走項目修正為不分性別均施測1,200公尺跑走,及格標準為男性330秒以內、女性380秒以內(參採男女性常模等級一致,PR50-60),並擬自114年1月1日施行。
    2.本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於111年7月7日函陳考試院審議,同年月28日考試院第13屆第97次會議決議交付審查會審查,經同年8月25日審查會審議,審查會多數委員雖認為本考試現行體能測驗淘汰率偏低,尊重用人機關提高體能測驗及格標準之需求,惟仍應考量本次修正後預估及格率下降太多,恐造成部分類別錄取不足額情形更趨嚴重,進而影響用人機關人力運用。
    3.於111年一般警察考試榜示後,於111年本考試榜示後,就本考試擬修正之體能測驗及格標準對照108至111年本考試及其他考試相同測驗項目之施測結果,再次會同用人機關及體能測驗學者專家於111年11月15日開會研商討論。
    (1)與會機關代表與學者專家考量:a.本考試體能測驗應考人任一項目未達及格標準體能測驗即不及格,而依相關統計數據,二項測驗項目均達擬修正之及格標準有其難度,恐將衍生大量之錄取不足額情形,影響機關用人;b.本考試錄取人員尚須經過12個月(四等)或22個月(三等)的教育訓練,錄取者多為較年輕之青壯年,該年齡層錄取人員經規律運動和訓練能有較高之體能進步率,經獲致共識,同意本考試體能測驗及格標準應以篩選具備一定基礎體能之可訓練者為原則,並參考本考試及其他考試相同測驗項目之測驗常模相關數據資料,採循序漸進方式調整體能測驗及格標準。
    (2)經用人機關、學者專家討論後決議,體能測驗立定跳遠項目及1,200公尺跑走項目之及格標準修正調整如下,並提前至113年1月1日起施行:
    a.立定跳遠部分:參考本考試近4年體能測驗立定跳遠測驗常模百分等級,以男、女性百分等級約10%至20%,修正立定跳遠及格標準為男性200公分以上、女性145公分以上。
    b.心肺耐力跑走測驗部分:審酌其他公務人員考試1,200公尺跑走測驗男性350秒以內、女性380秒以內之及格標準,已具備篩選出具有可訓練性之一般正常心肺耐力應考人情形下,先比照該跑走測驗及格標準修正,俟未來建立本考試常模百分等級,再行檢討修正。
    (三)本部依前揭會議決議擬具本考試體能測驗及格標準再修正方案,提111年12月15日考試院召開之本考試規則修正草案第二次審查會討論,經審查會決議,本考試體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照部擬再修正方案通過,案經提報同年月29日考試院第13屆第119次會議審議通過,於112年1月12日修正發布,並自113年1月1日施行。本部亦將持續會同用人機關,就體能測驗及格標準作滾動檢討,以精進警察人員考試制度。
    三、考試院被核定為資安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惟考選部現行資訊系統仍有安全維護不足之處書面報告
    (一)本部業務涉及全國性民眾服務,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機關,每年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將實施情形報行政院備查,並定期接受上級機關稽核,確實落實資通安全防護管理機制。
    (二)本部資通安全管理及防護機制
    1.策略面:每年定期召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管理審查會議與核心資通系統資訊安全處理小組管理審查會議、執行內部資安稽核、落實資安管理制度、每年定期辦理資通安全演練、配置資安專職人員。
    2.管理面:(1)依年度計畫期程落實資通安全防護事項;(2)每年定期盤點並依系統等級辦理安控措施;(3)每年定期辦理資安治理成熟度防護指標能力自評,持續改善及優化資安治理能力;(4)針對委外廠商資訊安全責任之要求及定期進行資安稽核作業。
    3.技術面:(1)網路資安威脅偵測、防護及管理;(2)定期資安檢測及弱點修補。
    4.人員資安認知與訓練:(1)每年全員3小時資安教育訓練,提升同仁資安意識;(2)透過專業證照及資安職能課程,持續提升資訊管理處同仁資安專業能力;(3)全年常態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4)透過本部資安宣導網於電腦開機過程主動推播。
    (三)未來並將配合數位發展部,導入零信任、傳輸平臺(T-Road)等機制,以持續強化與提升政府資訊系統資通安全防護能力及個資保護措施。
    四、考選部在討論金門等離島地區是否能建置E化考區,以網路傳輸不安全性不足為由,建議再研議,顯然考選部只願意編列預算強化部內資安,卻不願思考如何健全E化考區之網路傳輸安全書面報告
    (一)電腦化測驗推動現況:國家考試每年舉行約19次考試,逾40萬人次報考,16次為紙筆考試(試卡、試卷),其中3次為電腦化測驗(全測驗題型),提供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等12類科約2.2萬名應考人即測即評服務。
    國家考試電腦化測驗均於國家考場及本部認證合格電腦試場(主要借用大專校院電腦教室)施測。衡酌考試公平性,電腦化測驗採單一梯次應考人使用同一套電子試題參與考試,爰就國家考試電腦化測驗,須擴充電腦試場座位數至應考人數120%(即含2成預備座位數),並培訓在地合格試務處理相關人力。
    (二)電腦試場評選標準與擴大應試座位轉型框架:現行認證程序係採公平、公正、公開方式廣徵有意願大專校院申請及辦理評選,認證標準著重考試可用性、穩定性與安全性,包括學校端應試電腦提供國考專用考試環境;電腦機房與試場具備穩定電力,並提供機房不斷電設備與發電機備援機制;應試網路採實體隔離封閉網段,並與國家考場中央監控中心連線作業;大量擴充電腦試場座位數後,允宜衡酌投注成本與使用效益,俾以有限資源提供最大化服務。
    (三)為加速電腦化測驗數位轉型,本部逐步擴大電腦化測驗考試類科及擴增應試座位容量:111年增加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兩類科、112年增加中醫師類科納入電腦化測驗,預計113年增加護理師第一次考試、營養師類科。
    為因應113年擴大辦理之考試類科,該年度應考人數以近4年各考區最大報名數額估算;另須預留2成預備座位數估算應試座位需求數,並以每間試區提供400席應試座位之最佳狀況計算試區建置數,本部業編列112年新試區認證經費,預計增建7間新試區,總試區數預計達25個試區,總座位數達一萬席以上,刻正辦理試場認證相關作業,預計112年6月起分批啟用支援電腦化測驗,俾累積洽借試區支援國家考試經驗,穩定辦理113年第一次護理師考試電腦化測驗。另將視預算經費彈性調整情形,於112年底再建置2間試區。
    (四)本部與大專校院合作擴增之國家考試認證合格應試座位容量,將解決教育部、大考中心及國內試務單位共同面臨電腦應試試場不足之問題,達到資源共用、跨域共享雙贏優勢。
    五、強化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之考選任用書面報告
    (一)政府各級機關公務人才之甄補,涉及文官考選任用體制之穩定運作,允應從「國家整體」角度予以通盤審視,衡平考量法制及實務。本部對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居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以及各該政府機關用人需求之重視程度,並無不同。
    (二)離島3縣考試取才現況
    1.離島3縣應考人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人數逐漸下滑,惟其緩降態樣與全國趨勢相符:離島3縣應考人報考公務人員高等一、二、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者,約占4成以上;報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司法人員、警察人員等特種考試者,約占5成5以上。不分考試類種類之實際到考情形,澎湖及金門縣應考人平均到考率約在7成,連江縣則接近6成。整體而言,各縣報考人數均逐漸下滑,與全國應考人報考各類公務人員考試趨勢相似。
    2.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自101年設離島考區,實施迄今,對增加到考人數之成效有限。
    3.比較離島3縣及其他13縣(市)應考人錄取公務人員考試情形,其錄取率差距不大:106年至110年公務人員考試,離島3縣錄取率為7.68%,本島13縣(市)錄取率為8.34%,兩者差距不大。其中澎湖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率達9.01%,與本島13縣(市)平均8.34%相比,並不遜色;至於金門縣,在特種考試之錄取率約為7.26%,較高普初等考試5.40%為佳。
    4.離島政府機關偏好在地方特考提報需用名額,惟地方特考之制度設計,恐使部分類科長期無法足額錄取之困境難獲改善:離島地方機關8成以上之年度缺額提報至地方特考取才,然地方特考之「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機制雖利於拔擢在地人才,惟對易出現掄才困難之等級類科(例如三等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等),在該機制下,應考人之成績與分發受錄取分發區之侷限,而無法如高普考全國統一排序分發,如此勢必加重錄取不足額之窘況。
    (三)強化人才考選任用策略
    1.加強公務人員考試宣導工作,並以雙向溝通交流方式暢通考選取才資訊。
    2.規劃辦理離島公務人員特考,期能遴用願意深耕在地之優秀人士,降低人才外流機率。
    3.持續強化國家考試教考訓用精進平台之效能,並進一步關注離島3縣公務人才考選:本部自109年起即籌劃建置一教考訓用精進平台,藉由該平台之運作,有效串連教考訓用各端,以提升人才考選效能,達到適才適所目標。
    4.為使教考訓用精進平台之成立更具指標意義,爰優先擇定用人需求較高,錄取不足額情形較為嚴峻之土木工程類科,邀集各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相關機關、職業團體,以及設有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測量製圖等系所之公(私)立大學等協力參與,就該年度國家考試土木工程相關類科關注議題進行意見交流,研議可行策略。是以,離島3縣之人才考選議題,亦可比照前揭模式,啟動平台建置作業,就離島地區土木技術人才培育及考選任用議題,進一步探討並研擬改進方案。
    (四)考試院前於111年3月至10月間,專案委託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學系辦理「離島地區取才及留才之研究」,本部將就該研究涉及考選議題部分,仔細審酌並擷取可行建議,加以研議實踐。本部掌理各級機關初任公務人才甄拔工作,定將積極配合國家整體發展,擘劃縝密連結教育、訓練及任用之公務人才招募機制,以強化離島3縣人才考選效能,符應機關用人所需。
    六、部分有年齡限制之特考,碰到屆齡考生確診,無法順利應考,應研議補救之措施,以維護考生權益說明
    (一)部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訂有應考年齡上限之理由: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前項考試規則包括應考年齡、考試等級、考試類科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體格檢查標準、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限制轉調規定等。」同法第9條第1項規定,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年齡。目前計有調查、國安等10項特考設有應考年齡上限,均係考量及格人員多為執行外勤工作,環境複雜,工作時間須日夜輪值,且機動性高,須耗費較多之體力,而訂定應考年齡上限。
    (二)屆齡應考人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確診無法應試,得否放寬年齡限制准其明年再報考相同考試
    1.查111年訂有應考年齡限制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屆齡應考人計574人,屆齡缺考人數171人,依本部各項考試期間與疾病管制署比對資料及應考人到缺考情形統計,其中1名應考人因確診居家隔離缺考。
    2.本部於111年11月16日邀集司法院、內政部、外交部、經濟部、交通部、法務部、國家安全局、海洋委員會等訂有應考年齡限制之用人機關及法律學者專家召開諮詢會議,從法制面及實務面徵詢放寬屆齡應考人報考之可行性並尋求補救措施,經決議:鑑於各項考試應考年齡限制規定係因應用人機關業務需求所定,有其必要性,如採個案放寬,恐有違反平等原則及考試公平性之虞。理由為:
    (1)任何涉及原本應考年齡上限規定之例外,均應修正考試規則,不可能在未修法情形下,有例外適用,又如僅針對個案修法,會有個案立法疑慮。
    (2)應考年齡之限制必定配合用人機關用人需求,如警察人員考試所定應考年齡上限,係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所定初任官等的年齡限制,並預留應考人訓練時間所定,避免應考人因年齡超過規定無法任官影響權益。
    (3)僅特定考試採行放寬或就單一事由放寬,不論法規面或政策面,易受外界挑戰。僅單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因素放寬屆齡應考人之應考機會,卻不給予因其他非可歸責於應考人事由(其他種類之傳染疾病或意外事故等)放寬屆齡應考人之應考機會,亦恐有違考試機會平等之要求。
    (4)應考人如因確診(含居家照護)、自主防疫(未具有2日快篩陰性結果)等情形被限制不得外出應考者,係基於公權力限制其應考權,對該等應考人之特別犧牲,本部已退還該等應考人報名費予以補償。
    (三)111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確診無法應試者,不予放寬年齡限制,亦不准其次年再報考相同考試。另為兼顧用人機關業務需求,並維護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資格之特殊設限,應以職務必要之最小限制為原則,本部將持續與相關用人機關溝通、協商,期逐步放寬或取消應考年齡上限規定。
    七、如何提高公職人員報考人數與如何達成擴展人才掄選與穩定選才之目標書面報告
    一、近年來面臨少子女化洪流、人口結構改變、大學畢業生就業選擇多樣化、社會經濟多元發展與人才巿場高度競爭等因素衝擊,國家考試報考人數逐年減少。如何強化教考訓用連結平台之建構,拓展並創新國家考試行銷管道,以吸引大專校院青年踴躍報考公務人員考試,擴大公部門選才來源,將優秀人才納為國用,此當為現階段考選機關宣導與人才招募之重要課題。
    二、國家考試宣導辦理情形
    (一)運用大眾傳播媒體辦理多元宣導
    (二)行政機關共同協力,運用行政院各單位LED電子字幕機刊登國考訊息,並請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協助宣導:由各業務司填具「行政院各單位LED電子字幕機(跑馬燈)施政宣導申請表」,再由本部秘書室以電子郵件寄送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地方新聞科承辦人員,協助於全國75座LED跑馬燈/電子字幕機宣導據點播放,並函請全國22縣巿政府轉知所屬機關(學校)。
    (三)建構互動平臺,並積極舉辦座談會與各方進行溝通交流:
    1.建置土木工程相關類科教考訓用精進平台;
    2.舉辦各種國家考試相關座談會(地方座談會、如何加強技專校院人才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座談會、國家考試與大學教育座談會、國家考試電腦化試場建置座談會、國家考試辦理情形座談會。
    (四)受理各大專校院申請,派員至各校宣導演講並與學生互動交流:函請各校踴躍提出申請、擴大組織國考宣講團、彈性調整宣導方式以應疫情變化。
    三、公務人力招募精進措施:籌辦人才招募研習會、持續推動預備文官團、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合理減科,酌降考試取才障礙。
    四、本部將賡續精進各項國家考試宣導及公務人才招募之措施與管道,冀以達到擴大政府機關人才掄選。然公務人員「職務列等」與「薪資」高低,對個人的職業選擇與生活品質影響重大,若各權責主管機關能適時檢討並調整相關機關公務人員職務列等或薪資福利等,不僅能吸引優秀青年學子投入公職領域,亦有助未來各公務機關之人才留任及育成。
    八、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彈性多元調整方案相關研議情形書面報告
    一、高普考試是大多數應考人選擇進入公部門服務的管道,也是公部門用人取才的主要途徑,現行以筆試為主的考試方式及過多的應試科目,對想要進入公部門的年輕世代可能造成障礙,降低其參與公務人員考試之意願。
    二、面對少子化浪潮,配合職組職系整併結果,並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又稱「108課綱」)自108年8月正式施行後之新世代教育變革之轉型,同時為提升用人機關參與選才,增加職務與擬任人員之間適任與契合度,以鼓勵有志於從事公共服務之優質人力投身公部門服務,本部爰啓動高普考試考科革新,規劃應試專業科目彈性多元調整方案,適度調整應試專業科目數及內涵,讓應考人面對國家考試不再卻步。
    三、調整原則:
    (一)高考三級考試減列2科、普通考試減列1科為原則,但尊重用人機關意見,應試專業科目數保留適度彈性,惟以不改採選試、不硬性合併現有專業科目為前提,且至多不得超過現有應考專業科目數。
    (二)不同應試科目如有內涵互相重疊情形,或科目內涵屬該類科應具備之基礎知能概念,可調整併入其他列考專業科目,並調整命題範圍。
    (三)部分科目內涵如屬實務操作面者,考量於在職階段配合實際業務辦理持續訓練進修養成更具效益,考試階段不予列考。
    (四)不合時宜、範圍過於偏狹或容易大幅變動之科目,進行適度調整。
    (五)相關類科需具有特殊專業技能或應具備之專業知能與稀少性具相當關聯性,如生藥、航空等領域,其所需專業知能與科技發展、社會變遷息息相關,配合檢討符合專業發展趨勢之應試科目。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建築師、技師考試自112年起不再適用全部科目免試規定,配合檢討高考三級考試相應之技術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以為區隔。
    (七)於應試專業科目減列後,就高考三級考試涉外性較高之部分類科採增列口試方式,已設有口試之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提高其口試占分比重,以提高用人機關參與。
    肆、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890萬元,凍結2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經綜整須提出書面報告計有3項,茲就辦理情形分述如下:
    一、金門等離島地區長期因應國家考試,除報名費外,還需支付為數不少的交通費,相較於本島應考人員,花費成本更大,本部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及時程之書面報告
    (一)國家考試考區設置及E化推動
    1.國家考試每年舉行約19次考試,逾40萬人次報考,16次為紙筆考試(試卡、試卷)、3次為電腦化測驗,依據國家考試考區設置要點,本部參酌考試性質、區域平衡、用人機關業務推動、報考人數與分布、應試條件或偶發事件等因素,設置離島地區考區。
    2.國家考試電腦化測驗施測基礎為穩定電腦試場,其資訊設備及場地須經過完整測試及評估,始得認證為國家考試電腦試場,現行認證程序係採公平、公正、公開方式廣徵有意願大專校院申請及辦理評選,認證標準著重考試可用性、穩定性與安全性,包括學校端應試電腦提供國考專用考試環境;電腦機房與試場具備穩定電力,並提供機房不斷電設備與發電機備援機制;應試網路採實體隔離封閉網段,並與國家考場中央監控中心連線作業;同時儲備學校試區訓練合格之試務工作人員。此外,大量擴充電腦試場座位數後,允宜衡酌投注成本與使用效益,俾以有限資源提供最大化服務。
    3.離島及東部地區考場(電腦試場)規劃:(1)確保電腦試場認證合格試區可提供足數應試座位,自110年起由考試院院長、考試委員及本部部長共組行動團隊,赴18所學校辦理試場認證座談會,並鼓勵學校參與國家考試,座談學校皆傾力協調系所硬體資源、動員教職員人力資源,並提出試場認證規劃,表達合作意願。前開18次試場認證座談會包含金門大學,其座談溝通之動機除陳立法委員玉珍積極致力金門地區建置國家考試電腦試場外,尚考量城鄉均衡發展、照顧離島及東部地區應考人,爰本部於111年10月26日由部長率隊親赴金門大學及就業中心實地勘查與溝通,並就金門大學實際需求,以設置200席應試座位為目標;(2)111年啟用花蓮考區,新增3間試區,座位數增加1,558席,迄111年底總座位數達18間試區、8,153席應試座位。
    4.規劃新應試架構:(1)為加速提升同一考試時間之應試座位最大容量,本部於考試委員帶領下,研議運用現行考試系統,於普通教室設置筆記型電腦,透過無線網路進行安全連線考試,並於111年完成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考區及金門地區辦理概念驗證。本部將積極運用最新資通訊技術研議離島地區、東部考區擴大試場容量之作業需求方案;(2)研議善用應考人資訊設備:規劃發展非純文字作答模式(如建築師考試採應考人自備資訊設備),搭配新穎資通訊科技,善用應考人資訊設備與資源,推動專業科目進階作答模式,增設繪表、製圖、外國文輸入、設計模式與計算公式等作答類型之考試類科,充分整合運用試務工作單位或應考人之電腦軟硬體配備資源,藉以驗測專技人員考試執業實務能力。
    5.推動考試E化各項費用與人力甄選儲備:(1)本部新建一間試區需投注250萬經費辦理試區認證與硬體設備建置,且每5年須辦理屆期重新認證與設備汰換,每個試區每5年約需200萬,所需經費須適時足數編列。每台應試電腦洽借費用為350元/天,另將依據推動規模評估試場人力、資訊人力及勞務委外服務人力等變動成本,所需經費須適時足數編列。
    (二)離島地區「為國舉才」轉型與共識:為利離島地區的各項發展,並回應111年9月離島三縣提出舉辦離島特考之建議,本部於111年12月9日在金門縣政府協助下舉行「為國舉才」國家考試地方座談會,座談與會者計有考試院黃榮村院長、吳新興考試委員、劉建忻秘書長、金門縣政府陳祥麟秘書長、銓敘部周志宏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蘇俊榮人事長、金門縣政府人事處錢忠直處長、澎湖縣政府人事處陳榮雄處長、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林承澤處長及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代表等,會議中在離島三縣對離島特考高度共識下,本部將積極推動離島特考,初步規劃將與地方特考雙軌併行,採單軌提缺,並與地方特考同日舉行,考試方式兼採筆試與口試,分兩試辦理,期透過當地政府參與選才,助益國家考選用人達到適才適所,緩解離島人力留用不易現況,落實人才久任。
    (三)國考數位化的十年計畫:本部擬以「國家考試電腦化、資料開放加速化」為願景,結合數位科技及現行考試之各項流程,從考試方式、閱卷作業進行數位轉型,以多元角度出發,進行改造與更新,並運用資訊科技、充實資訊軟硬體設備、辦理資安法遵事項,以部署多重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強化偵測與應變機制,並嚴格執行個資保護管理,確保國家考試安全性。
    (四)離島地區人才甄選與留任有賴於考試政策與方式之轉型;本部將綜整經費、期程及協作項目,據以擴充電腦試場規模、完成電子題庫建置,循序漸進推動離島及東部地區考試E化,並積極推動離島特考,俾充分服務離島地區應考人。
    二、因應營建成本高漲,如何提升工程承包效率並如期完成國家考試闈場及數位多功能考場大樓建設計畫書面報告
    (一)國家考試闈場及數位多功能考場大樓建設計畫屬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為提升公共工程進度及品質,業獲內政部營建署同意代辦工程採購,包括專案管理、建築設計、工程施工及驗收等作業,本部基於洽辦機關角色,參與該署及廠商細部設計討論會議,並確認開標、監辦、出席工務會議及後續監督管理該署之相關作業及進度執行,期藉由該署專業技術,協助本部徵選合宜之履約廠商,並配合本案需求與計畫期程,完成代辦工程採購。
    (二)本建設計畫112年編列預算數890萬元(法定預算836.6萬元),年度工作重點包括完成委託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全程代辦,以及工程基地測量、整理(含地上物清除)等作業,自本(112)年1月啟動與營建署代辦工程協議書簽訂事宜,並於同年2月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辦土地撥用,獲行政院3月1日同意無償撥用。
    (三)有關國內營建工程屢有缺工料漲等情事,恐影響工程經費及工期疑慮部分,本部將會同營建署妥適因應物價變動及營建成本高漲等因素,俾利整體計畫期程順利進行。
    三、「與監察院就占用土地之溝通進度」、「施工之交通動線」、「電腦化測驗試場建置」書面報告
    (一)有關占用戶占用498地號土地非屬國家考試闈場及數位多功能考場大樓興建範圍,與監察院就占用土地之溝通進度
    1.監察院於100年6月間以存證信函終止與10戶現住戶使用借貸關係,爰該10戶自此均屬無權占有。
    2.後續本部續辦情形:(1)107年5月2日函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依法審查占用戶之建物建、雜照申請;本部並定期巡查占用戶,防杜其私自進行建築物之增建、改建及修建;(2)109年4月委任法律事務所辦理排除土地被占用相關法律事宜,分別於109年6月、11月,110年7月及111年1月出具4次法律意見書;(3)本部依法律意見書建議於112年3月函詢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等單位,查復相關資料,研議召開專案會議。
    (二)國家考試闈場及數位多功能考場大樓施工之交通動線及國家考場試場減少應考人數規劃:捷運施工長達7~8年,噪音與交通衝擊影響至少3年,為降低施工期間對國家考場舉辦各項考試之影響,本部規劃因應措施如下:
    1.環狀線南環段Y04站於考試期間施工部分,本部將函請捷運工程局於考試期間停止施工或評估施作噪音影響低之工程,或調整工序。
    2.請該局以高規格設置隔阻音措施,將施工對國家考場影響降至最低。
    3.配合年度預算,逐步汰換國家考場各樓層試場窗戶,加強噪音阻隔功能。111年已完成7樓試場窗戶汰換工程,本(112)年賡續辦理1樓試場窗戶汰換作業。
    4.適度降低國家考場應考人最大容量,初步規劃以2,000人以下為原則,以緩解人流及交通衝擊。
    伍、結語
    有關委員所提案件,本部皆已說明如上並積極研謀改善精進,是以經凍結之預算,請准予動支,以利政務推動。最後,謹就各位委員對考選制度之用心及關注,表示敬意與感謝,惠請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
  • 銓敘部書面報告

    一、
    召集人、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大院委員對於本部歷來修正或增訂各項人事法律之鼎力支持與費心指導,使銓敘業務得以順利推動。其次,對於貴委員會今天優先審議考試院於112年1月16日函請大院審議的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此表達由衷的謝意。茲謹就上開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緣起與修正重點,扼要說明如下:
    壹、修正緣起
    陞遷法於89年5月17日制定公布,同年7月16日施行,嗣於98年4月22日修正施行。本次修法係為使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更臻完善,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原則,以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之績效表現,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進而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本部經參酌各界意見,通盤檢討現行規定及實務運作相關問題後,擬具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考試院審議通過,於112年1月16日函請大院審議。
    貳、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共計修正9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原則(第2條、第7條、第12條):
    (一)明定依功績原則辦理陞遷
    現行陞遷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依資績並重原則辦理;為免機關取才過於重視人員基本資歷,致資淺而工作表現優秀人員未能獲得合理陞遷,將公務人員之陞遷由「資績並重」修正為依「功績原則」辦理,以彰顯功績原則。
    (二)修正陞任評分標準相關規定
    1.修正陞任評分標準得酌予加分項目
    現行陞遷法第7條規定之陞任評分項目列有考績(成)、獎懲等項目;為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增訂對於具有「重大殊榮」(如曾獲頒功績獎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經核定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等)或「工作表現」(工作表現優良而功績程度未達重大殊榮者)之公務人員,於陞任評分時得酌予加分;同時明定各主管院「本功績原則」訂定陞任評分標準。
    2.修正積分相同時之排序方式
    審酌現行內陞評定之積分如有2人以上相同時,以較高職等者排序在前規定,難以彰顯功績原則及擇優陞任之精神;為更落實功績原則並鼓勵公務人員透過職務歷練,精進專業能力,表現良好績效,將內陞評定積分有2人以上相同時,以「較高職等」者排序在前規定,修正改以「職務歷練」為排序順位之考量因素。
    (三)刪除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陞任規定
    考量一律限制公務人員須具備一定資歷方得陞任,恐致資淺而表現優異之公務人員囿於年資短3淺而無法以其工作表現獲得陞任機會,影響功績原則之落實;又為期適度鬆綁法制上對於攬才條件之限制,賦予機關更大之彈性用人空間,以利機關廣納人才,刪除任現職不滿1年者不得辦理陞任之規定。
    二、增加機關用人彈性,放寬免經甄審(選)規定(第5條):
    (一)放寬指名對調得採2人以上同時調動方式辦理
    現行陞遷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之指名對調規定,係以2人對調為限,不適用3方以上同時調動;為賦予機關較大用人彈性,簡化陞遷作業程序,並適度回應公務人員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訴求,放寬得採2人以上同時調動方式辦理,鬆綁同時調動人數之限制。
    (二)增訂因機關組織調整或業務需要,非自願改派較低職務者,調任與改派前相當職務得免經甄審(選)規定
    考量實務上機關或有因組織調整或業務需要,非基於當事人意願將其改派較低職務,嗣後無相當職務供其回復之情形,為利機關因應需要得以彈性用人,並保障當事人權益,增訂是類人員原則上得免經甄審(選)調任本機關或隸屬於同一主管機關之他機關與改派前相當職務規定。
    三、完善陞遷作業程序,明定機關辦理外補應訂定甄選及評比方式(第7條):
    現行各機關辦理外補公開甄選,得參酌陞遷法第7條第1項訂定資格條件辦理;惟並未規範應訂定甄選及評比方式。為使機關辦理公開甄選作業有更客觀具體之準據,增訂各機關職缺外補時,應訂定資格條件、甄選及評比方式之規定,並適度限制機關首長或主管等人員評核之綜合考評項目配分比率,以符公開、公平、公正辦理陞遷之旨。
    四、落實國家重要政策,修正不得辦理陞任規定(第8條、第12條):
    (一)增訂最近1年內因酒後駕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規定
    考量公務人員如有違反酒後駕車、性騷擾等政府近年重大政令之行為,實有損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是為杜絕酒後駕車及落實性別平等政策,回應社會對於公務人員品德操守之期待,增訂公務人員最近1年內如有酒後駕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違失行為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規定。
    (二)放寬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回職復薪時之陞任規定
    為營造友善生(收)養環境,適度保障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陞遷權益,增訂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者,得於留職停薪期間參加陞任規定,以及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
    五、配合相關法規修正(第8條、第10條、第11條):
    (一)配合地方制度法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區民代表會,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法機關之規定,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納入免組甄審委員會之機關範圍,以資適用。
    (二)配合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已整合駐外機構設置法源並統一明定為駐外機構,將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修正為駐外機構,以符實際。
    (三)配合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已將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區分為個人獎及團體獎,修正以獲個人獎為優先陞任之條件。
    參、本部對於立法委員湯蕙禎、莊瑞雄等17人擬具草案之意見
    一、關於委員提案於第10條增訂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以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2年內不得再擔任第1項各款職務部分
    現行陞遷法第10條為使機關首長遴用理念相同人員充任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中、高級主管,明定該等人員得免經甄審(選)程序,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陞遷;惟公務人員如有現行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以外不得陞任情形,仍限制其不得陞任第10條第1項各款職務,是依本次修正條文,公務人員於最近1年內如有酒後駕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致平時考核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情形,即不得陞任第10條第1項各款職務。至於已任第10條第1項各款職務人員如有上開情形,亦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經甄審(選)程序調離現職。又陞遷法旨在明定公務人員陞遷相關作業程序,至於人員任用與否,係屬機關首長權責,是如公務人員有上開情形而不適任相關職務,宜由機關首長依其情節輕重,衡酌調整合適職務,或如違失行為重大,則依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綜上,本提案宜再審慎衡酌,建議仍照考試院函請審議之草案版本進行審查。
    二、關於委員提案修正第12條第1項第6款不得陞任規定期限為2年部分
    茲以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之程度輕重有別,依其情節,如符合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定要件者,已限制於一定期限內(1年至3年)不得陞任,本次修正係考量公務人員如因上述違失行為程度較為輕微而未達上開各款要件者,仍得陞任,恐致外界批評,故增訂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予以限制1年內不得陞任。以本次修正條文已衡酌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間適用之合理性,依情節輕重程度,分別就不得陞任期限予以不同處理,俾符比例原則,是建議仍照考試院函請審議之草案版本進行審查。
    肆、結語
    本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為健全公務人員陞遷制度,激勵公務人員發揮潛能,創造工作績效,對於優化人才成長環境,厚植國家公務人力資本,提升政府整體服務效能及國家總體競爭力,將有莫大助益。至盼各位委員惠予鼎力支持,早日審查通過,完成立法程序。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如有其他垂詢,本部再行說明,謝謝。
    二、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很榮幸受邀到貴委員會報告,首先對各位委員歷來對於本部預算及相關法案的支持與協助,表達誠摯感謝之意。有關大院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中通過凍結本部預算4項決議,謹就決議事項之辦理情形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如下。
    壹、辦理情形
    大院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中本部決議第(一)至(四)等4項,合計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150萬元、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預算70萬元、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預算93萬元及第8目「退休撫卹業務」預算10萬元,俟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上述預算凍結之事由經綜整計有15項,茲就辦理情形分述如下:
    一、檢討本部員工協助方案之辦理方式
    本部辦理員工協助相關事宜,除對於員工身心健康提供關懷服務,如辦理健康檢查及其費用補助、舉辦聯誼會、心理健康講座、每日定時播放舒緩音樂、成立關懷中心關懷確診同仁等外,並委託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提供同仁專業心理健康協助與諮詢服務,已邁入第4年,又為持續精進員工協助方案作為,研議提供健康壓力檢測等更多元服務項目,或於同仁運用心理諮商等服務項目取得評鑑回饋,作為日後辦理員工協助方案之精進參據。
    二、公部門契約進用人事制度及聘用人員員額控管規範之檢討
    (一)現行契約用人之進用、支給報酬、考核與淘汰機制、退離給與及給假權益等,已規範於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行政院訂頒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聘用注意事項)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等,以及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授權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之給假規定等。
    (二)又現行各機關聘用人數之控管,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係依聘用注意事項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之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5%為原則,且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依規定填具聘用計畫書,報經權責機關核准後,始得聘用之。至行政院以外之機關,不適用聘用注意事項,仍依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聘用人員之約聘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爰就各機關進用聘用人員之員額管控已有相關規範及機制。
    (三)本部刻正參酌前於111年委外辦理精進聘用人員人事制度研究所提建議、前研擬之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提出之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等內容,以及大院、考試院相關決議及意見,重新研擬聘用及約僱人員是否整併或分開之法案,並擬就進用、聘用期間、薪資、停聘、解聘、考核、退離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且擬明定進用員額比率限制。
    (四)綜上,現行公部門以公法契約進用之聘用人員權利義務事項散見於相關法規,約僱人員則係依約僱辦法辦理,實務運作尚無窒礙。為兼顧該等人員權利義務,本部已持續積極辦理聘用人員人事法制研(修)訂事宜,以期建立更為健全之公部門契約人事制度。
    三、本部汰換電梯及發電機之說明
    (一)本部中正樓及新(舊)中興樓4部電梯,自94年11月購入迄今,已逾載客昇降梯最低使用年限,雖委請原廠定期辦理維護保養,仍常有發生異音或車廂定位不良等問題,因存有安全疑慮,且已逾耐用年限,以及考量預算爭取不易,爰規劃先行汰換電梯2部。
    (二)本部規劃汰換之中興樓發電機,使用迄今已逾29年,同時供應消防安全設備及資訊機房緊急電源,雖已定期委請廠商辦理維護保養,惟機齡老舊,修繕後仍存有無法正常啟動情形,為避免停電造成人事檔案、重要資訊設備損壞或本部對外人事相關服務系統中斷,嚴重影響全國公務人員權益或本部及其他人事機構業務運作,爰實有優先汰換之必要性。
    四、政府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之規劃方案
    (一)本部為因應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實施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致現行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財務缺口,以及現行退撫基金實施以來累積之財務缺口,除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93條規定,將政府撥補上述退撫基金財務缺口之責任明文入法並已完成立法外,亦持續依同法第40條規定,將現有退休公務人員調降退休所得所節省之退撫經費,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二)為利依法執行政府編列預算撥補退撫基金事宜,本部業於112年3月13日邀集教育部及財主機關等有關機關開會研商,先為執行退撫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之撥補退撫基金事宜進行討論;並本於退撫基金主管機關之立場及公教人員權益一致性,將撥補教育人員退撫基金事宜併同納入討論。案經會議決議略以:在維持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用罄年度(140年)不變之前提下,採分年撥補方式,並自113年度起由本部及教育部按年編列預算撥補。因涉及政府長期支出之負擔,實際撥補數額將由行政院視政府整體財政狀況作最後政策決定。
    (三)至於依退撫法第93條第3項規定接續撥補退撫基金,以健全退撫基金財務部分,將於完成前述之法定撥補後,視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另行評估撥補計畫,並接續撥補。
    五、定期退撫給與調整說明
    (一)基於維護退休公務人員及遺族退撫所得適足性保障,並因應退撫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至少每4年」之檢討期程(自107年7月1日起算)已屆,經審酌退撫給與領受人基本經濟生活之維持及退撫基金財務收支平衡後,經考試、行政兩院111年4月7日會同核定公告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調整幅度業高於108年度計至110年度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1.73%,已對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實質反映。
    (二)又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應適時調整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本部爰配合修正退撫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之規定,並自111年7月1日施行,上開修正後之調整機制與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更為緊密連結且更為明確完備。未來本部仍會確實落實調整機制之規定並執行滾動式檢討,以保障退休人員之實質所得,不會大幅受到物價變動之衝擊。
    六、檢討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二程序關係
    本部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以下簡稱憲判9)所示,應避免或減少用人機關恣意選擇行政懲處、司法懲戒程序,以及公務人員受雙重程序負擔之意旨,持續蒐集各方意見,審慎檢視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修正草案,並於111年11月間邀集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人事總處,與本部共同組成「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二程序關係工作圈」,並已於112年2月8日召開第1次會議,就考績法及懲戒法等相關法規應採取何種研修方向,俾周妥解決憲判9所示問題等相關議題交換意見,後續將依研商所獲共識辦理相關事宜,以期建構更完善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強化對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
    七、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內退休年齡是否調整之說明
    警察危勞職務之認定係由權責主管機關內政部依退撫法及擬認列職務之危險性、勞力性、現有人力運用狀況及未來人力規劃等,予以綜合評估後,擬議危勞職務範圍及年齡酌減方案送本部核備。而現行「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第一類(50歲)、第二類人員(55歲)由內政部警政署會商各警察機關依各該職務特性共同認定後,應可契合實務現況及需求。基於事涉警察機關人力運用規劃、勤務運作與經驗傳承,影響層面廣泛,經請內政部再次研議,該部於考量人力運用等因素後,仍建請維持現行規定。未來如對各危勞職務之退休年齡調整有具體共識,再適時檢討,以應實務需要。
    八、檢討陞任警監官等職務時預簽自願降調同意書之妥適性及推動提升警監職務整體比例
    有關警察官於陞任警監職務時,內政部警政署事前要求渠等先行預簽調任同意書之作法,於內政部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後,因已有同序列同官等職務可供渠等調任,爰無須再事先預簽調任同意書。另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研修等相關事宜,涉及全國警察機關警察官職務配置、組織結構之合理性、妥適性及衡平性等,且攸關警察人員任職權益,本部將視警政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規劃警察機關相關職務等階修正之情形,適時協助其調整警監官等結構相關事宜,並陳報考試院審議,俾增加警監官等職務之比例,提升其人事調度之空間。至組織編制部分,嗣後倘涉及警察機關組織編制修正案須函送考試院核備(備查)事宜,本部亦將就官制官規事項予以協助,未來仍將賡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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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平衡設計地方政府警察機關婦幼及少年警察隊因業務量提升之刑事等專業加給
    現行行政院所定警察機關(學校)人員之專業加給係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以下簡稱表【二】)支給為原則,而刑事警察部分,考量其工作危險性較一般警察人員為高,爰除依表(二)支給專業加給,另依「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支給警勤加給(按原支警勤加給等級數額加6成支給),又內政部前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將家庭暴力防治官(以下簡稱家防官)由原偵查隊家防官(刑事警察)改置於防治組(行政警察),專責辦理婦幼安全勤業務,因家防官非屬刑事警察單位編制內人員且未辦理刑事警察工作,不合支領警勤加給之刑事加成,惟考量實際從事家庭暴力防治等婦幼安全工作之專責辦理人員,工作職責較一般行政警察確屬繁重及具較高危險性,爰按原支警勤加給等級數額加2成5支給,業考量各類警察人員間待遇衡平優予加成支給。茲以行政院已衡酌家防官業務範疇之職責及危險程度酌予加成,而警察人員各類加給支給數額之調整,事涉整體政府財政負擔,宜審慎研酌,並由各類加給主管機關人事總處及警政主管機關內政部先行徵詢財主機關及各地方政府意見通盤檢討,並取得共識後再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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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研議資安職系議題
    (一)考試院為瞭解目前政府部門進用資安人力情形,於111年11月10日召開研商增設資安職系、資安類科考試跨院協調會議,邀集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考選部、人事總處及本部等機關共同研商並獲致結論略以,政府資安人員仍適用資訊處理職系,暫不增設資安職系,至有關研議修正職系說明書資訊處理職系增加資安子項及其工作內涵部分,則請數位部及資通安全署提供相關研議資料,爰數位部於111年12月26日函致本部建議修正職系說明書,於資訊處理職系增訂「資通安全」子項,並將現行「資訊工程與安全」子項涉及資安之工作內涵部分予以修正移列。
    (二)案經本部審慎研議,為因應政府延攬資安專業人才推動相關業務之實需,本部業參採數位部所提建議,著手研擬職系說明書修正草案,於資訊處理職系增設資安工作子項,以展現政府對於資安之重視,預計於112年5月前函陳考試院審議,俾利各該機關推展資安防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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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檢討公務員超時工作等情形與研議改善計畫
    為貫徹憲法保障公務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權利,本部業修正服務法就公務員服勤義務之規定,惟如何改善公務員超時加班情形,攸關各機關(構)人力及員額配置,經綜整人事總處意見,以各主管機關得審酌所屬各機關業務消長及人力運用情形,運用移緩濟急方式於總量範圍內調整運用員額,就改善公務員超時加班情形所衍生之人力需求,優先釐清法定職掌、施政優先順序及業務消長情形,自行於經核定之員額總量範圍內調整分配,並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以資源重分配概念,將業務萎縮或結束之節餘人力與未運用缺額調整支應於上開人力需求,如確有不足,再由相關主管院予以合理之協助。另本部將伺機請各機關將服務法制訓練及宣導,納為所屬人員年度訓練計畫,並列入例行人事工作辦理情形之業務考核項目,以確實執行;並將配合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其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之訓練宣導課程及計畫,協助編撰服務法教材與講授相關課程,以宣導公務員勤休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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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汰換副首長專用車之說明
    本部副首長專用車車齡老舊使用頻繁,且原廠停止供應部分零件,行車狀況不佳,常有故障發生,為利本部副首長公務行程,並基於車輛行車安全、保養、維修及汰換油耗較低車輛等使用經濟考量,爰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及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等規定汰換副首長座車,俾確保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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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區分一般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平均餘命統計作業及提升遺族撫卹申請友善程序
    (一)有關區分一般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平均餘命統計作業,本部前於110年8月23日邀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統計處)、人事總處及基金管理會等相關機關到部共同研商,並決議本案平均餘命編製方法,採本部委託辦理之「公務人員退撫舊制年資應計退撫經費及挹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經費」精算案中所列公務人員平均餘命相同之編製方法,所需資料則由基金管理會及內政部提供。又上開平均餘命統計作業,因涉及統計及財務精算等高度專業領域,須採委外方式辦理,復因資料數據龐大,相關作業程序繁瑣耗時,精算公司業於112年1月10日完成專案報告,作為研議相關政策之參考。
    (二)關於遺族撫卹申請程序建立自動調閱病歷資料之勾稽機制,經本部函詢衛生福利部及數位部表示以,行政機關代替亡故公務人員遺族調閱病歷機制,涉及法律修正及相關系統建置亦有不敷成本等實務上之限制。考量每年因公撫卹申請件數與建置勾稽作業所需成本之影響,對於改善遺族申請程序恐緩不濟急,本部已採納數位部之意見,從簡化行政流程著手,透過通函各機關得依遺族之委託,協助遺族向醫療機構申請相關病歷資料及不論是否屬因公案件,均應依送審作業手冊規範,妥慎向遺族說明相關行政流程等,落實友善遺族之具體程序及措施。
  • 項目
    十四、警勤加給併入退撫給付計算並按物價調升可行性分析
    (一)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之建制目的,係以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基本生活為宗旨,在各類職務間不宜有差別待遇,爰公務人員退休金之計算採以「本(年功)俸2倍」為基數內涵,亦以此為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基準,俾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應屬公允合理。又基於警察人員勤務之特性,已於退撫法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警察條例),另訂有較其他公務人員寬鬆或優厚之規定。此外,若以本(年功)俸(薪)額加上專業加給或警勤加給計算退撫給付,將造成不同類別公務人員繳費義務與退撫給付權利不衡平現象,此與著重公平原則,講求基本養老保障之退撫制度建制目的不合,形同渠等提高退撫給與之結果,須由其他身分別之公務人員共同承擔,實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二)111年生效之軍、公、教現職人員待遇調升4%,並未包含警勤加給,應予檢討一節,因涉人事總處及內政部主管權責,本部前於112年2月6日函請上開機關表示意見。案經人事總處回復意見以,自79年度至83年度,警勤加給均隨同軍公教人員待遇同幅度調整;自84年度起,軍公教人員待遇僅調整共同俸給項目(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其他法定加給項目均不予隨同調整,另行政院業就辦理特殊勤務之警察人員警勤加給數額作合理考量並於93年、104年及108年分別核定加給。
    (三)內政部回復意見以,警勤加給同為法定給與性質,因應29年來物價上漲,且警察業務越趨複雜,警察人員危勞程度與日俱增,行政院82年核定之警勤加給支給數額,已難以衡平。爰建議視政府財政負擔、各類給與項目及物價調整情形,審慎評估警勤加給之合理修正,以激勵警察人員工作士氣。
  • 項目
    十五、警消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比照國軍及因公撫卹案件審查小組審查委員納入退休警消團體推薦代表辦理情形
    (一)有關警察人員所得替代率調整之訴求部分,經請主管機關內政部函復意見以,警察人員所得替代率比照國軍人員議題,仍需審慎研議,除考量年金改革財務效益及退撫基金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外,又因警察人員勤務特性,已於退撫法及警察條例訂有較其他公務人員寬鬆或優厚之規定,且警察人員係屬退撫法適用對象,均應一體適用該法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惟如權責機關內政部基於警察人員職務特性,擬於警察條例中另訂警察年金替代率及給付標準,本部將尊重其提案修法權責。
    (二)有關審查小組委員納入退休警消團體推薦之專家學者部分,本部自107年7月1日起之審查小組成員中,已增聘由內政部警政署推薦之警察人員人事法令之專家參與因公案件審查。另考量警察人員因公案件比例較高及其職務性質確具特殊性,本部將於本屆審查小組委員任期屆滿(112年6月30日止)後,研議改聘1名由退休警消團體推薦之醫學、法律或人事行政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貳、結語
    綜上,關於大院針對本部112年度預算所作凍結決議各應辦事項,本部均已辦理或積極處理及說明。爰有關本部112年度「一般行政」等科目合計凍結預算323萬元,懇請准予動支,以利本部業務順利推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很榮幸受邀到貴委員會報告,首先對於各位委員歷年來對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單位預算的支持與協助,表達誠摯的感謝之意。
    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中央政府民國112年度基金管理會單位預算案決議略以:基金管理會112年度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新臺幣(以下同)1,258萬元,凍結70萬元,俟向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謹依上開決議事項,提出說明如下:
    壹、有關業務費中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編列及增加情形
    基金管理會11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編列50萬元,較111年增加150千元。預算編列及增加情形如下:
    一、預算編列情形
    (一)顧問、專家學者及評選委員出席費
    基金管理會職掌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依基金管理會顧問遴聘辦法遴聘具法律、經濟、財務管理、金融、保險、企業管理、證券投資、會計等專業領域專家學者16至24人擔任顧問並定期召開顧問會議,藉由外部財經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協助提供建議,以收集思廣益之效,各項業務之運作如相關法律諮詢、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及每月之諮詢小組會議等委員、顧問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基金管理會顧問16人,以每月開會1次為原則,每次會議出席費2千500元,112年編列480千元。
    (二)演講或培訓活動講師鐘點費
    基金管理會為提昇同仁業務處理效能、充實各項專業知識,增進基金管理能力及基金管理會整體績效,辦理各項演講或培訓活動之講師鐘點費等,112年編列20千元。
    二、預算增加情形
    基金管理會111年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350千元,惟以顧問16人,每月開會1次,每次出席費2千500元,112年全年應編列480千元,較111年多編列130千元。另為配合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教人員退撫新制之實施,基金管理會相關資訊系統軟、硬體等採購案相對增加,採購評選委員之出席費亦隨之增加,112年預計增加約1至2項採購案,每項採購案邀請約3至4位評選委員,約增加8人(次)之評選委員,每人每次出席費以2千500元計算,較111年多編列20千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合計較111年增加150千元。
    貳、有關業務費中勞力事務委外預算編列及增加情形
    基金管理會11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6,749千元,其中含基金管理會辦理資料登錄、核帳、列印報表、歸檔、檔案掃描、收發等勞力事務委外經費5,956千元,較111年度一般事務費項下預算經費多編列1,000千元,預算編列及增加情形如下:
    一、基金管理會111年度承攬人力進用14人,預算經費不足以支應承攬人力薪資等支出,爰由其他經費支應698千920元,共計5,956千920元辦理前揭勞務承攬採購案。
    二、111年基金管理會因1名工友退休員額減列,其協助辦理檔案管理及檔案影像掃描作業,亟需用承攬人力以為因應,112年度增列承攬人力1名,預估增加經費416千餘元。
    三、自112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月薪由25千250元調高至26千400元,基金管理會112年度勞力事務委外所需經費為6,244千920元,尚不足288千920元,不足之經費需由其他經費支應。
    參、有關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及增加情形
    基金管理會11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6,749千元。其內容為印製施政計畫等業務報告105千元,辦理資料登錄、核帳、列印報表、歸檔、檔案掃描、收發等勞力事務委外經費5,956千元、清潔及垃圾清運費等經費480千元及文康活動費208千元,較111年度增加1,000千元。退撫基金參加人數與規模逐年成長,業務亦隨之增加,然而編制員額並未因業務成長而有所補足,在人力短絀之情況下,基金管理會為維護參加基金人員資料之正確常新及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範,經通盤檢討非核心業務所需人力後,以運用承攬人力辦理相關業務,爰編列勞務承攬人力經費以為因應,基金管理會11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一般事務費」預算主要係增加前項勞力事務委外經費。
    肆、結語
    綜此,以上預算確實係應本會實際需求並秉持撙節原則編列,是以,為避免影響基金業務推動,解除凍結本項預算實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以上報告,懇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本於愛護軍、公、教同仁之立場,對於基金管理會繼續予以支持與鼓勵,准予動支基金管理會112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凍結之70萬元。謝謝!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日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報告至感榮幸,也非常感謝大院委員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提各項法案與預算案的支持與指教。大院審議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凍結本會預算決議事項計四項,尚未解凍計四項,以下謹就大院決議,向各位委員提出說明,敬請指教。
    總統112年2月16日華總一經字第11200012431號令公布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五冊)第5款考試院主管,第4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過之決議(一)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解凍書面及專案報告
    依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及11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112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110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及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爰依大院上開決議提出報告。
    壹、案由1─「玉衡樓各樓層男女廁所整修」(第75案)
    為何此計畫110年至今已三年連續編列1,000至1,100千元預算在玉衡樓廁所整修,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得標廠商,工程費用,整修內容等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謹擬具說明如下:
    一、前言
    本會辦公處所玉衡樓係於民國78年興建,各樓層男女廁所使用迄今已逾30年,相關設備(如隔間搗擺、小便斗等)已老舊,且牆壁磁磚均有凸出、變形等現象,為避免因熱漲冷縮空氣擠壓效應或地震搖晃等因素,造成磁磚崩裂傷人,亟需進行全面更新,惟囿於預算緊絀,爰分年編列預算;於110年至111年分別編列新臺幣(以下同)1,000千元至1,100千元修繕7樓及6樓男女廁所,112年編列1,050,000元修繕5樓男女廁所。
    二、得標廠商
    (一)110年:7樓工程案採公開招標,計有鼎豐整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浚傑工程有限公司及加丞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等3家廠商投標,由加丞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得標。
    (二)111年:6樓工程案採公開招標,計有加丞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東伸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浚傑工程有限公司、巨茂營造有限公司及山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廠商投標,由浚傑工程有限公司得標。
    三、整修費用
    (一)110年:7樓男女廁所決標價金為960,115元
    (二)111年:6樓男女廁所決標價金為996,170元
    (三)112年:5樓男女廁所預估價金為1,050,000元
    四、整修內容
    施工範圍包含輕鋼架天花板工程、水電工程、大、小便池配管工程、全區地面、牆面防水、地磚、磁磚貼附工程、自動感應龍頭、馬桶感應沖水器安裝工程,及燈具、馬桶、小便斗、扶手、廁所門扇、搗擺、隔板更新等工程。
    五、結語
    為持續改善工作環境,提升職場安全衛生,同時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請准予動支上開經費。
    貳、案由2─「資安資訊軟硬體設施及視訊會議建置費」(第76案)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陳委員玉珍等提案: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2年度『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新臺幣2,110萬4千元。其中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係因辦理該會7樓會議室視訊、麥克風系統等會議設備、個人電腦、交換器及各項週邊設備汰換及因應資安及公務資訊運用需要,辦理套裝軟體採購及系統開發等作業。惟上述之預算投資,是否能協助提升該會之資安等級,尚有疑義。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謹擬具說明如下:
    一、前言
    本會110年5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由C級提升為B級,為符法令規定,積極充實資安防禦能量。在管理面,加強資通安全管理制度之導入;在技術面,透過各項技術檢測,以檢視機關弱點及風險存在,並加強設備投資以完善資安防護網。另本會7樓會議室係辦理各項大型議事活動之重要場所,惟各項設備及視訊系統老舊,亟需汰換。以下謹就本會112年資訊軟硬體設備及視訊會議建置費,逐項進行說明。
    二、因應資通安全責任等級提升,強化資安防護作為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於107年11月21日發布,並經108年8月26日修正,本會資通安責任等級於110年5月由行政院同意考試院核定由C級提升為B級。
    本會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升級後,為強化資安防護作為,除持續執行原有C級資安業務之運作演練、滲透測試、資通安全健診之外,尚須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通過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公正第三方之驗證ISO27001,並將內部資通安全稽核、資安治理成熟度評估、弱點掃描等頻率由2年1次提升為每年執行,並增加安全性檢測、資通安全健診、威脅偵測管理機制、資通安全防護等事項之辦理次數。另110年建置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機制SOC、政府組態基準GCB、政府機關資安弱點通報機制VANS、111年建置應用程式防火牆WAF、電子郵件過濾機制MailGates、以及入侵偵測及防禦機制IDS & IPS等資安機制。
    為落實資通安全責任等級B級機關應辦事項,本會積極建置相關基礎環境,110年及111年導入目錄服務AD、GCB、VANS及WAF;為防止本會同仁電腦遭受電腦病毒侵害,危及電腦使用安全,全會電腦主機均已安裝防毒軟體。惟防毒軟體係偵測現有之惡意病毒程式,避免病毒程式發作時電腦無法運作,然隨著網路攻擊手法日新月異,駭客手法亦自攻擊電腦擴增為竊取資料、作為攻擊跳板等新型態網路攻擊,爰除原有防毒軟體外,規劃112年導入端點偵測與回應(EDR;Endpoint Detection and Response)。
    EDR之主要功能係配置軟體式偵測器於端點電腦,在使用者使用電腦時,即時偵測惡意程式,蒐集使用行為特徵的彙整與辨識,資訊的蒐集與辨識,來讓相關人員或防毒軟體做出反應建置,進行流量分析與過濾,檢查封包內容,分析是否符合原始服務設計,阻擋網路惡意攻擊,作為即時監測與回應,以提升本會全球資訊網及對外核心資通系統安全及服務效率。
    為提升本會之資安等級、逐步完善本會資安防護作為,除持續運行各項資安機制外,112年資本門編列740千元,辦理EDR採購作業,嚴密監測並阻斷在端點上發生的可疑行為與程式,落實資安防護。
    三、汰換資訊軟硬體設備,優化網路服務品質
    本會現有網路設備存在著設備老舊與單點失效風險(single point of failure)等問題,現有網路交換器計15臺,其中3臺已卸離待報廢、2臺係分別購置於民國99年及104年,已逾使用年限(4年),常出現封包錯誤重傳狀況,比例較正常機器略高,為避免錯誤封包碰撞或排擠網路流量,造成網路擁塞,影響主機服務,亟需汰換,爰擬增購2臺交換器(非陸製品),以擴充網點並提升效能。
    此外本會各項重要網路設備如防火牆、交換器僅以1套設備運作,並無備用機制,存在單點失效風險(single point of failure),即單一設備故障,將造成整體網路停止運作,嚴重影響機關運作,故須規劃HA(High availability,高可靠性)機制,以下就本會本年採購設備略述如下:
    (一)網路設備
    因網路交換器逾使用年限(4年),常出現封包錯誤重傳狀況;另一方面,近年來本會網路設備增加,原有交換器之網點已不敷使用,為擴充網點並提升效能,規劃購置網路交換器,112年資本門編列150千元。
    (二)無線網路設備
    本會為實施無紙化會議,與會人員於會前使用筆記型電腦透過無線網路系統下載會議資料,於104年建置本會無線網路設備,已逾使用年限(4年)且效能不彰,常有網路訊號不佳,無法下載狀況,有逐步汰換之必要。囿於經費,109年先行汰換5樓至7樓無線網路,然而1樓至2樓因設備老舊,常有無法連線之狀況;復因新舊網路系統不同,難以統整管理。為使全會無線網路統一集中管理,提升服務效能與品質,112年規劃辦理地下室至2樓無線網路汰換整合採購案,112年資本門編列280千元。
    (三)不斷電系統
    為避免本會電腦設備因電力故障,並提供停電時正常關機之電力,前於104年採購4部10KVA不斷電系統,其中2部已於民國109年進行汰換,另2部超過使用年限,亟需汰換,為確保本會資訊系統供電穩定性,規劃購置不斷電系統,112年資本門編列150千元。
    四、更新老舊會議設備,完善議事環境
    本會7樓會議室為最主要之大型會議室,為各項大型會議、辦理全員訓練及專題演講等集會活動之重要場所,麥克風、投影機、音響及混音系統沿用85年原有設備迄今已逾使用年限,部分配備停產,故障亦無法維修更換;視訊系統於99年建立,使用迄今已逾10餘年,視訊畫質不佳,連線品質不良,屢有斷線或畫面停滯等現象;另為應視訊會議需求,透過網際網路、視訊聯網GSN及虛擬私有網路VPN,整合本會現有視訊MCU(Multipoint Control Unit),與各機關視訊設備、個人終端設備及其他會議室視訊設備進行多點視訊會議。為提升會議視訊品質,並完善錄影及播放等功能,亟須汰換為數位系統及相關設備。
    為規劃完整的影音設備與系統架構,兼顧設備穩定性、操作方便性及整體美觀性,以及視訊畫質、連線穩定性與安全性,建置符合本會所需之議事環境,打造方便使用之會議室,112年資本門編列3,779千元,更新之設備略述如下:
    (一)會議系統
    符合人體工學及收音效果之會議麥克風主機、主席麥克風、列席麥克風。
    (二)影像系統
    可連接電腦等裝置進行影像傳輸,並以布幕搭配投影機或電視牆等方式輸出顯示,投影機、硬體式視訊主機、視訊鏡頭延伸器、變焦鏡頭、會議錄播系統、網路交換器、訊號延伸器等。
    (三)音響系統
    將麥克風、電腦等音訊以混音機、擴大機處理,並透過喇叭輸出,規劃設計應考量將聲音均勻分布於會議室空間,並且不產生回音、干擾等問題。
    (四)環控系統
    提供模組化環控系統介面,供使用者控制會議室內的視訊、影音及多媒體於各類電子終端裝置之撥放及各種細部設定,如電源時序控制器、環控主機、控制平板電腦、無線基地臺等。
    (五)錄播系統
    可將會議情形以常見格式(如mp4 等)錄製為影像檔,並視本會需要存取。
    (六)不斷電系統
    避免停電造成會議設備關閉、錄影中斷等狀況。
    (七)其他設備及施工
    機櫃、設備安裝、打地溝槽、PVC地板更換、桌面開孔、系統整合等。
    五、結語
    建構完整的資安系統,非一蹴可幾;面對層出不窮的駭客攻擊與日益複雜的資安威脅,有賴資安系統持續不斷的監測、審查、維護與改善。本會為維持資訊系統與設備之正常運作,並落實資通安全責任等級B級機關應辦事項,加強設備投資以完善資安防護網,同時為建置符合本會所需之議事環境,秉持當用則用、撙節開支原則,在有限預算下,盡力達成各項業務之目標,敬請大院同意解凍上揭預算,並繼續支持與協助本會業務之推動。
    總統112年2月16日華總一經字第11200012431號令公布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五冊)第5款考試院主管,第4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過之決議(二)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解凍書面及專案報告
    依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及11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112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編列1,99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及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爰依大院上開決議提出報告。
    壹、案由1─「公務人員保障事件線上申辦平臺使用情形」(第77案)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自107年4月起正式上線運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線上申辦平臺(以下簡稱線上申辦平臺),提供當事人利用線上申辦平臺提起或撤回保障事件,及線上交換文書、線上補充理由及機關線上答辯(復)補充答辯(復)等功能。迄今部分項目該平臺使用情形雖有增加,惟各項使用效能仍未達4成,俟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謹擬具專案報告如次:
    一、線上申辦平臺使用率影響因素
    (一)當事人意願主觀因素
    1.多以紙本親送救濟文書,表達對本會審理期待
    保障事件是公務人員不服法定機關(構)或學校所為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提之行政救濟事件。大部分保障事件當事人於任公職生涯中,少有提保障事件之救濟經驗,遇有救濟需求時,均極為重視謹慎,期望本會能依其主張公正審理,爰多以紙本審慎親送到會,要求承辦人親自簽收,甚至加以口述強調訴稱理由,並殷殷交待重視該案審理,藉此緩解其對救濟結果之忐忑焦慮。是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救濟與一般為民服務申請案件性質迥異,縱本會積極宣導使用線上申辦平臺之便捷性,大部分當事人仍寧以紙本親送方式,強化表達對本會審理期待。當事人使用線上申辦平臺及一般為民申請系統心態既有不同,對案件結果之重視與期待亦有落差,即難以強制或撼動當事人線上提起方式之選擇意願,爰於推廣線上申辦平臺立場上,較難與一般為民服務系統之相同標準,據以提升當事人意願。
    2.使用者年齡與使用率成反比
    線上申辦平臺之使用門檻,須購置讀卡機、電腦設備及申請自然人憑證,並須具網路及基本電腦操作技能,當事人使用率涉及其個人網路使用習慣與偏好及對網路操作熟稔程度。當事人年齡較輕者,易接受以線上方式提起救濟,對網路操作亦較純熟;反觀較年長之當事人,因網路操作技能生疏,乃偏好以紙本方式親送或寄達本會方式,據以為救濟之提起、補充理由或相關申請。
    (二)設備環境客觀因素
    1.自然人憑證之普及率
    線上申辦平臺須以自然人憑證進行身分認證,若未辦理自然人憑證者,即無法註冊使用線上申辦平臺,是自然人憑證之普及,亦為線上申辦平臺使用率之影響因素。
    2.設備環境因素
    當事人提起保障事件時,救濟程序之對造為機關,基於對立關係,不便利用機關電腦操作救濟程序,或撰寫事實理由之陳述,惟又囿於家中無電腦或讀卡機等設備,或家中電腦環境設定無法相容等不可控因素,亦為降低當事人使用率之影響原因。
    二、提升線上申辦平臺使用率之規劃
    (一)使用端使用率之提高
    1.對於已立案之當事人及機關
    針對業於本會立案之保障事件,彙整當事人及機關使用線上申辦平臺情形,對於僅使用紙本救濟,而未使用該平臺之便捷救濟管道者,責成承辦人員分別與當事人端及機關端溝通,籲請二造踴躍使用,俾提高線上申辦平臺使用率。
    2.對於潛在可能使用之當事人及機關
    (1)以通函方式建請全國各級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作成行政處分時,於相關救濟教示內容,加註多加利用本會線上申辦平臺之宣導文字,俾增加潛在使用人及使用機關之普及率。
    (2)錄製懶人包與操作教學影片、操作手冊及線上平台操作QA置於線上申辦平臺。
    (3)辦理宣導輔導活動或受理個案時,持續加強宣輔導或引導當事人多加利用線上申辦平臺各項功能。
    (二)線上申辦平臺功能之精進
    本會逐年優化多項線上申辦平臺功能,例如增列線上查詢進度、申請閱覽卷宗及撤回等,使該平臺功能架構更臻齊全,更能貼近使用者需求,藉以強化當事人使用線上申辦平臺之方便性,進而提升使用率。
    三、結語
    線上申辦平臺係提供提起保障事件之當事人,除紙本送件外之另一種節省時間及金錢勞費之救濟管道,逐步提升線上申辦平臺使用率,向為本會努力的目標,本會將持續推廣宣導線上申辦平臺服務,並逐步提升其使用率,懇請大院准予動支,俾利業務推展。
    貳、案由2─「公務人員保障事件線上申辦平臺使用情形」(第78案)
    參據近年線上申辦平臺實際使用情形,使用情形仍有提升空間,俾減少相關耗品資源之使用,落實節能減碳之效益,俟保訓會提出擴大線上系統使用效能及落實節能減碳之計畫,並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謹擬具書面報告如次:
    一、線上申辦平臺使用率影響因素
    (一)當事人意願主觀因素
    1.多以紙本親送救濟文書,表達對本會審理期待
    保障事件是公務人員不服法定機關(構)或學校所為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提之行政救濟事件。大部分保障事件當事人於任公職生涯中,少有提保障事件之救濟經驗,遇有救濟需求時,均極為重視謹慎,期望本會能依其主張公正審理,爰多以紙本審慎親送到會,要求承辦人親自簽收,甚至加以口述強調訴稱理由,並殷殷交待重視該案審理,藉此緩解其對救濟結果之忐忑焦慮。是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救濟與一般為民服務申請案件性質迥異,縱本會積極宣導使用線上申辦平臺之便捷性,大部分當事人仍寧以紙本親送方式,強化表達對本會審理期待。當事人使用線上申辦平臺及一般為民申請系統心態既有不同,對案件結果之重視與期待亦有落差,較難以強制或撼動當事人線上提起方式之選擇意願,爰於推廣線上申辦平臺立場上,即難與一般為民服務系統之相同標準,據以提升當事人意願。
    2.使用者年齡與使用率成反比
    線上申辦平臺之使用門檻,須購置讀卡機、電腦設備及申請自然人憑證,並須具網路及基本電腦操作技能,當事人使用率涉及其個人網路使用習慣與偏好及對網路操作熟稔程度。當事人年齡較輕者,易接受以線上方式提起救濟,對網路操作亦較純熟;反觀較年長之當事人,因網路操作技能生疏,乃偏好以紙本方式親送或寄達本會方式,據以為救濟之提起、補充理由或相關申請。
    (二)設備環境客觀因素
    1.自然人憑證之普及率
    線上申辦平臺須以自然人憑證進行身分認證,若未辦理自然人憑證者,即無法註冊使用線上申辦平臺,是自然人憑證之普及,亦為線上申辦平臺使用率之影響因素。
    2.設備環境因素
    當事人提起保障事件時,救濟程序之對造為機關,基於對立關係,不便利用機關電腦操作救濟程序,或撰寫事實理由之陳述,惟又囿於家中無電腦或讀卡機等設備,或家中電腦環境設定無法相容等不可控因素,亦為降低當事人使用率之影響原因。
    二、提升線上申辦平臺使用率之規劃
    (一)使用端使用率之提高
    1.對於已立案之當事人及機關
    針對業於本會立案之保障事件,彙整當事人及機關使用線上申辦平臺情形,對於僅使用紙本救濟,而未使用該平臺之便捷救濟管道者,責成承辦人員分別與當事人端及機關端溝通,籲請二造踴躍使用,俾提高線上申辦平臺使用率。
    2.對於潛在可能使用之當事人及機關
    (1)以通函方式建請全國各級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作成行政處分時,於相關救濟教示內容,加註多加利用本會線上申辦平臺之宣導文字,俾增加潛在使用人及使用機關之普及率。
    (2)錄製懶人包與操作教學影片、操作手冊及線上平台操作QA置於線上申辦平臺。
    (3)辦理宣導輔導活動或受理個案時,持續加強宣輔導或引導當事人多加利用線上申辦平臺各項功能。
    (二)線上申辦平臺功能之精進
    本會逐年優化多項線上申辦平臺功能,例如增列線上查詢進度、申請閱覽卷宗及撤回等,使該平臺功能架構更臻齊全,更能貼近使用者需求,藉以強化當事人使用線上申辦平臺之方便性,進而提升使用率。
    三、結語
    線上申辦平臺係提供提起保障事件之當事人,除紙本送件外之另一種節省時間及金錢勞費之救濟管道,逐步提升線上申辦平臺使用率,向為本會努力的目標,本會將持續推廣宣導線上申辦平臺服務,並逐步提升其使用率,懇請大院准予動支,俾利業務推展。
    參、案由3─「公務人員保障事件線上申辦平臺使用情形」(第79案)
    參據近年線上申辦平臺使用情形,線上提起保障事件數比率、線上撤回比率、線上進行交換文書比率皆未達40%,使用情形仍有提升空間,惟為能擴大線上系統使用效能及落實節能減碳,保訓會允宜與相關機關研議改善及計畫措施,加強推廣線上申辦平臺之科技化服務,俟該會與有關單位研議改善計畫,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謹擬具書面報告如次:
    一、線上申辦平臺使用率影響因素
    (一)當事人意願主觀因素
    1.多以紙本親送救濟文書,表達對本會審理期待
    保障事件是公務人員不服法定機關(構)或學校所為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提之行政救濟事件。大部分保障事件當事人於任公職生涯中,少有提保障事件之救濟經驗,遇有救濟需求時,均極為重視謹慎,期望本會能依其主張公正審理,爰多以紙本審慎親送到會,要求承辦人親自簽收,甚至加以口述強調訴稱理由,並殷殷交待重視該案審理,藉此緩解其對救濟結果之忐忑焦慮。是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救濟與一般為民服務申請案件性質迥異,縱本會積極宣導使用線上申辦平臺之便捷性,大部分當事人仍寧以紙本親送方式,強化表達對本會審理期待。當事人使用線上申辦平臺及一般為民申請系統心態既有不同,對案件結果之重視與期待亦有落差,即難以強制或撼動當事人線上提起方式之選擇意願,爰於推廣線上申辦平臺立場上,較難與一般為民服務系統之相同標準,據以提升當事人意願。
    2.使用者年齡與使用率成反比
    線上申辦平臺之使用門檻,須購置讀卡機、電腦設備及申請自然人憑證,並須具網路及基本電腦操作技能,當事人使用率涉及其個人網路使用習慣與偏好及對網路操作熟稔程度。當事人年齡較輕者,易接受以線上方式提起救濟,對網路操作亦較純熟;反觀較年長之當事人,因網路操作技能生疏,乃偏好以紙本方式親送或寄達本會方式,據以為救濟之提起、補充理由或相關申請。
    (二)設備環境客觀因素
    1.自然人憑證之普及率
    線上申辦平臺須以自然人憑證進行身分認證,若未辦理自然人憑證者,即無法註冊使用線上申辦平臺,是自然人憑證之普及,亦為線上申辦平臺使用率之影響因素。
    2.設備環境因素
    當事人提起保障事件時,救濟程序之對造為機關,基於對立關係,不便利用機關電腦操作救濟程序,或撰寫事實理由之陳述,惟又囿於家中無電腦或讀卡機等設備,或家中電腦環境設定無法相容等不可控因素,亦為降低當事人使用率之影響原因。
    二、提升線上申辦平臺使用率之規劃
    (一)使用端使用率之提高
    1.對於已立案之當事人及機關
    針對業於本會立案之保障事件,彙整當事人及機關使用線上申辦平臺情形,對於僅使用紙本救濟,而未使用該平臺之便捷救濟管道者,責成承辦人員分別與當事人端及機關端溝通,籲請二造踴躍使用,俾提高線上申辦平臺使用率。
    2.對於潛在可能使用之當事人及機關
    (1)以通函方式建請全國各級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作成行政處分時,於相關救濟教示內容,加註多加利用本會線上申辦平臺之宣導文字,俾增加潛在使用人及使用機關之普及率。
    (2)錄製懶人包與操作教學影片、操作手冊及線上平台操作QA置於線上申辦平臺。
    (3)辦理宣導輔導活動或受理個案時,持續加強宣輔導或引導當事人多加利用線上申辦平臺各項功能。
    (二)線上申辦平臺功能之精進
    本會逐年優化多項線上申辦平臺功能,例如增列線上查詢進度、申請閱覽卷宗及撤回等,使該平臺功能架構更臻齊全,更能貼近使用者需求,藉以強化當事人使用線上申辦平臺之方便性,進而提升使用率。
    三、結語
    線上申辦平臺係提供提起保障事件之當事人,除紙本送件外之另一種節省時間及金錢勞費之救濟管道,逐步提升線上申辦平臺使用率,向為本會努力的目標,本會將持續推廣宣導線上申辦平臺服務,並逐步提升其使用率,懇請大院准予動支,俾利業務推展。
    肆、案由4─「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全盤修正進行研議」(第80案)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涉訟輔助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按: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排除行政訴訟、憲法訴訟,顯已添加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無之限制。在民事訴訟為原告於因公涉訟輔助範圍內,則除律師費外,制度上是否亦應將裁判費納入補助?謹擬具書面報告如次:
    一、我國公務人員涉訟輔助範圍限於民事、刑事訴訟
    (一)有關涉訟輔助辦法排除行政訴訟
    1.茲以我國公務人員涉訟輔助制度於創設以來及歷次修正過程,涉訟輔助範圍僅限於民事、刑事訴訟,不及於行政訴訟,係因公務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與民眾發生糾紛時,往往牽連公務人員個人責任而生,所涉訴訟多屬民事、刑事訴訟程序。而行政訴訟,公務人員係為公法上個人權益而主張,以公務機關為被告,訴訟型態及目的與民事、刑事訴訟多有不同,爰以國家預算來輔助公務人員與機關間進行爭訟案件,尚不符涉訟輔助制度之目的。
    2.本會111年調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對於行政訴訟應否納入涉訟輔助範圍之建議意見,有機關表示輔助制度可能遭受不當運用、濫訴,肇致機關紛擾之疑慮,且衡酌軍公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制度,如僅公務人員提起行政訴訟可獲輔助,亦恐影響社會觀感。又依本會前於108年委託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呂助理教授理翔進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法制之研究」專案研究所示,德、日、英三國均未將行政訴訟納入涉訟輔助之範圍,研究結論建議仍維持現行規定。
    (二)有關涉訟輔助辦法排除憲法訴訟
    憲法訴訟法於111年1月4日甫施行,其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有關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及該條立法理由,係指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可知憲法訴訟係屬特殊救濟制度,以例外救濟人民基本權利受到確定終局裁判的侵害,憲法法庭所進行之憲法訴訟程序有別於一般民事、刑事訴訟及上訴程序。爰此,憲法訴訟能否納入涉訟輔助辦法之輔助範圍,尚須廣泛研究論證,並加以審慎研議。
    二、涉訟輔助費用是否納入裁判費暫無規劃
    涉訟輔助費用僅限於延聘律師之費用,尚不包括民事訴訟裁判費用,及因訴訟程序所支出之規費在內。輔助費用係以財政部賦稅署每年訂定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有關律師規定為計算基礎,採金額限制。因涉訟輔助制度係屬「輔助」之性質,應兼顧中央及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能力,並審究涉訟公務人員所申請延聘律師費用是否為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而民事訴訟之裁判費為司法規費收入,係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核定計算,視個案性質差異,標的金額越高,所需支付之裁判費越高,不似律師費有稅捐稽徵機關所訂之課稅標準可循,機關恐無法事先掌控而編列預算進行預繳,同時也容易因個案裁判費用差異引致輔助不公之疑慮。爰暫無將裁判費納入輔助之規劃。
    三、結語
    委員寶貴意見將納入參據,惟鑑於涉訟輔助辦法為本會重點執行業務,法制研修茲事體大,亦可能因少數公務人員不當運用,引致濫訴疑慮,須持續審慎觀察評估,進一步規劃修法方向,且須經考試院與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修法時程繁複,尚非一蹴即成,爰相關預算建請准予動支。
    伍、案由5─「離島地區公務人員流動率偏高案」(第81案)
    查保訓會112年度「訓練與進修業務」編列新台幣1,853萬4千元,計畫重點內容包括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訓練評量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制度之定位與改進之研究。然金門等離島地區雖經國家考試錄取人員,充實地方公務體系人力,但公務人員流動率偏高,嚴重影響人才培育及業務推動,甚或成為公務員培訓跳板。俟保訓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謹擬具專案報告如次:
    一、本案業遵依大院決議,持續精進考試權之相關訓練內涵,培育優質公務人力
    (一)本會職掌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各項晉升官等訓練,均屬取得公務人員任官、陞遷資格,關於考試權行使之法定訓練。為精進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各項晉升官等訓練,本會配合當前國家重要政策發展及全球化時代趨勢,依受訓人員擬任官等層級及業務屬性,據以規劃課程設計,結合實務工作需要,深化培訓課程內容。
    (二)本會辦理之上揭各項法定訓練,無論離島或本島地區受訓人員之調訓方式、訓練內容、考核評鑑內容均採一致作法,不因地域有別,並能因應疫情發展,即時轉換調整訓練實施方式,無論離島或本島地區,均能同步持續學習,保障受訓人員學習權益。
    (三)為解決離島基層公務人力甄補不易,並符應離島地區考試取才需要,考選部刻正通盤檢視離島地區攬才特性,規劃增辦離島特考,本會將配合規劃辦理後續相關之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培育對離島當地深具認同,專業能力足夠勝任造就之公務人才,提升其就地為民服務之理念。
    (四)另本會辦理之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係培育未來晉升簡任官等職務公務人員所需工作知能並儲備高階公務人力之重要法定訓練,依薦升簡訓練辦法第8條規定,採遴選參訓制。基於離島地區的特殊性及儲備中高階人才的迫切性,本會參據年度薦升簡訓練實際調訓情形,以及考量訓練資源之整體運用,衡平優先考量離島地區備選人員參訓,俾兼顧離島地區中高階人力培育及實際用人需求。
    二、本案業遵依大院決議辦理,並將持續精進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訓練內涵,培育優質公務人力,敬請大院同意解凍上揭預算,並繼續支持與協助本會業務之推動。
    陸、案由6─「應用人機關需求,加強本國語言培訓案」(第82案)
    保訓會及所屬112年度預算案於「保障暨培訓」項下「訓練與進修業務」中編列相關預算1,853萬4千元。保訓會及其所屬文官學院為落實「2030雙語國家」政策目標,增列英文檢定為應考資格條件、提高普通科目英文占比、增設全英文考試類科組以及推動雙語文官培訓以加速達成目標。
    但雙語國家之政策目標是否符合一般公務人員所需要仍有待商榷,相較於英文培訓課程,基層公務人員更需要我國其他語言之培訓資源來面對第一線民眾。另外過往用人機關難以參與選才而導致考用落差,語言人才可能被分發至不需要語言能力之單位而導致無法適才適用。換句話說,需要特定語言能力之單位卻缺乏相關語言能力之人才。保訓會應考慮將本國語言資源納入相關培訓,以符合用人機關之需求。
    綜上所述,針對保訓會於112年度預算案「保障暨培訓」項下「訓練與進修業務」中編列相關預算1,853萬4千元,俟保訓會提出如何增加本國語言相關培訓課程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解凍。謹擬具書面報告如次:
    一、本案業遵依大院決議,規劃將本國語言資源納入相關培訓,以符合用人機關之需求。
    (一)本會職掌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各項晉升官等訓練,為加強受訓人員對於臺灣族群及多元文化等本國文化發展,安排有「族群和諧與文化多元發展」、「臺灣經緯與國家發展(含地方創生)」、「族群和諧與文化多元發展專題」、「臺灣經緯與國家發展專題」等多元文化議題課程。
    (二)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部分,各用人機關則依不同類科、職務屬性安排相關之實務訓練、實習與輔導。另本會為協助考試錄取人員到職後能立即上手工作,發揮「即戰力」功能,以符應用人機關需求,積極協調各考試類科相關專業主管機關,於實務訓練期間開辦1週至2週之集中密集專業實作培訓,強化各該類科及其領域應具備之工作專業知能與技術。其中部分類科基於其用人機關實務需要,例如: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原住民族特考集中實務訓練等,已分別安排「臺灣客家認同與客家運動」、「客家語言發展」、「客家文學」、「原住民族語言復振政策」、「原住民族文化概論」、「原住民族傳統智慧與習慣」、「部落參訪」等關於客語、原住民語及其文化等之相關課程與參訪活動。
    (三)為應用人機關需求,本會將規劃與各用人專業主管機關,將客語、原住民語言、閩南語等資源適度納入集中實務訓練內涵,並擇合適課程採相關語言方式進行授課,以加強本國語言培訓。
    二、本案業遵依大院決議辦理,並將持續精進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訓練內涵,培育優質公務人力,敬請大院同意解凍上揭預算,並繼續支持與協助本會業務之推動。
    柒、案由7─「111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人格測驗運用情形」(第83案)
    依大院111年10月20日及11月2日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及11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決議:保訓會今年首次在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及薦升簡訓練運用人格測驗,然目前人格測驗量表已使用10年,是否有修正之必要?另人格測驗六大結構面向似乎忽略團隊合作能力;請保訓會偕同考選部及銓敘部,透過小型研討會方式,與國內外企業人資部門進行交流。俟保訓會提出改善人格測驗計畫以及設計相關培訓課程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解凍。爰依大院上開決議提出報告。
    一、培訓業務應用人格測驗辦理情形
    (一)人格測驗建置歷程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條第2項規定,及配合考試院第11屆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第四案「健全培訓體制,強化高階文官」,本會辦理高階文官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並規劃引進人格測驗。於99年至101年委託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系胡教授悅倫研究團隊,分年執行「公務人員培訓運用人格測驗評量機制之研發」、「人格測驗在國家選才及培訓任用之運用與發展」及「高階文官人格測驗量表之研發與運用」委託研究,研發臺灣唯一專屬高階文官人格測驗量表並建置常模。另考量此一量表可適用於公務人員甄選、升遷及調任之參考,本會亦邀請考選部及銓敘部共同參與。
    (二)人格測驗量表構面
    基於理想的高階文官特性,量表應包含三個重要概念:
    1.一般人的特質
    測量一般成年人的人格,各界最廣為運用五大人格量表(Big 5),包括開放性(Openness)、嚴謹性(Conscientiousness)、外向性(Extraversion)、友善性(Agreeableness)與情緒穩定性(Neuroticism)。
    2.工作者與領導者的特質
    量表應具有一般工作者及領導者的特質,對高階文官而言,問題解決、人際溝通、決斷力等特質,尤為重要。
    3.公務人員的特質
    高階文官應遵循公務人員行為準則,且需具備廉正、誠實、公正、客觀等特質。
    在量表開發上,以「五大人格量表」為基礎,輔以領導者人格概念,最後融入我國公務人員的核心價值進行開發,歷經文獻探討、焦點團體及問卷調查後,提出高階文官六大構面人格架構如附表,並據以發展人格測驗量表。
    資料來源:整理自本會高階文官人格測驗量表相關委託研究。
    其中,大院關注上開六大構面似乎忽略團隊合作能力一節,查「友善性」構面之內涵為「願意與人溝通、有同理心,能表現出溫暖和善、關懷等行為」,實已涵括團隊合作特質之測驗。
    (三)人格測驗量表之運用及適時修正
    1.歷年辦理情形
    (1)飛躍方案
    本會自102年起於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以下簡稱飛躍方案)管理發展班之遴選作業,導入人格測驗,作為發掘具發展潛力者之參考工具之一,並與主要篩選工具評鑑中心法施測結果相互參照,作為錄取名單之參考。另本會於訓期中辦理個別化回饋與諮詢,使高階文官瞭解自身人格特質,作為未來職涯發展建議。
    (2)薦升簡訓練
    鑑於人格測驗歷年在飛躍方案辦理之成果良好,深受參訓人員肯定,並依據考試院施政綱領及第13屆第46次會議決議,首次於111年度薦升簡訓練試辦人格測驗,採線上方式進行,共計回收1,454份(回收率達87.54%)。參訓人員完成測驗後,本會產製專屬報告,並錄製解讀報告影片,俾渠等瞭解內涵及正確解讀報告結果。
    2.適時檢討修正
    人格測驗量表自101年開發完成迄今已10年,惟人格具有一致性、穩定性與持久性等三大特性,在不同時間與情境中維持一致,因此本量表仍具有相當程度之價值。
    然所有的評估工具都需要長期維護與持續開發,在信度與效度上也需要不斷的精進。為求高階文官人格測驗量表與高階文官甄選及訓練需求相符,並確保內容無過時情形,本會規劃依需要適時更新量表題目;另為擴大應用人格測驗量表,降低可能出現的練習效果,亦適時開發新的量表題目以充實題庫。
    另本會將依據人格測驗結果設計相關培訓課程,精進各項法定訓練,以符合參訓人員需求,提供多元學習資源與管道,或作為各機關人力資源發展的諮詢對象,提供客製化訓練之相關建議。
    (四)未來精進作法
    有鑑於心理測驗之應用,已為當前政府人力資源發展的重要趨勢,世界先進國家舉凡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均使用心理測驗進行人才甄選,並依據擬任職務需求,活用不同的方式進行,以有效篩選機關所需人力。
    本會遵依大院決議,並配合考試院政策方向,未來將偕同考選部及銓敘部,透過小型研討會方式,與國內外企業人資部門進行交流,以擷取私部門在心理測驗選才的經驗,進而提升我國政府人力素質。
    二、結語
    為發揮國家人力資源部門之功能,本會將在既有基礎上,審慎規劃精進人格測驗於培訓業務之應用;另將所建構之人格測驗常模,供考銓端運用,擴大研究成果之應用範圍。敬請大院同意解凍該項預算,並繼續支持與協助本會業務之推動。
    捌、案由8─「強化錄取人員訓練」(第84案)
    保訓會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之專責機關,錄取之公務人員自激烈的國家考試中脫穎而出,然應考能力並不等同於做事能力,唯有透過精實的訓練及嚴謹的考核,才能真正篩選出優質之公務能力,保訓會允宜與相關單位研議考核程序之改善作為,強化錄取公務人員之訓練以揀選出政府所需人才。爰此,保訓會112年度預算案於「訓練與進修業務」編列1,853萬4千元,俟保訓會與有關單位研議改善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使得動支。謹擬具書面報告如次:
    一、本案業遵依大院決議,強化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並落實訓練考核程序,淘汰不適任人員。
    本會掌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屬考試程序之一部分,各等級考試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發給證書,並據以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又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但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如廉政類科)或特種考試(如外交特考、一般警察特考等)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其他訓練(如專業學習訓練、教育訓練等)。為強化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與落實多元考核精神,相關作為說明如下:
    (一)基礎訓練
    由本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辦理,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為強化學習成效及落實多元考核,除將依據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礎行政知能與公務法律規劃紙筆測驗、題目扣合實際公務情境外,並實施專題研討評量方式,由小組成員分工合作,合力完成書面報告、口頭報告及詢答。專題研討兼具學習與評量功能,將藉此增進考試錄取人員表達、溝通與團隊合作的能力,以達多元學習與多元評量之目標。
    (二)實務訓練
    由本會委託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辦理,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強調做中學,並由用人機關指派輔導員,帶領受訓人員熟悉工作環境,學習未來擬任職務的工作內容,養成正確服務態度,熟悉職場專業技能與公務經驗傳承,透過訓練機關對受訓人員較長時間的近身觀察、輔導,客觀公正的考核受訓人員之身心適應及職務適任情形。為使用人機關及輔導員能瞭解訓練法令與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並靈活運用輔導技巧,本會將透過輔導員培訓、辦理輔導員及人事人員講習與測驗,並於訓中,不定時進行機關實地訪視,瞭解受訓人員受訓情形,廣泛聽取輔導員、人事人員及受訓人員意見,以強化與用人機關之緊密合作,俾利賡續精進實務訓練執行成效與落實輔導考核機制,並勇於淘汰不適任人員,以達訓練篩選功能。
    (三)性質特殊訓練
    由本會委託申請舉辦考試(用人)機關辦理,以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未來擬任業務應具備之核心職能、特殊專業或技能為重點,並由各申請舉辦考試(用人)機關依用人需求訂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函報本會核定後實施,以期訓練內容與考核項目能契合考試錄取人員未來擬任職務應具備之核心職能、專業或技能。另本會於核定各項性質特殊訓練之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時,亦嚴格把關,審慎核定各項成績考核與廢止受訓資格規定,力求考核標準客觀、明確,考核程序公平、合法。各性質特殊訓練將研訂嚴謹之考核機制,且為符合用人機關需求,考核項目多元,除基本知能之測驗外,還包括各種專業能力與實作之成績考核,例如警察特考之警技測驗、民航特考飛行管制類科訓練之模擬實習考核等。倘受訓人員未達訓練考核標準,將由各申請舉辦考試(用人)機關函送本會廢止受訓資格。
    二、本案本會業遵依大院決議辦理,並將持續強化訓練輔導成效,落實嚴謹考核,篩汰不適任人員,優化新進公務人力素質,為培育政府優質生力軍,敬請大院同意解凍上揭預算,並繼續支持與協助本會業務之推動。
    玖、案由9─「高階文官訓練英語力提升規劃情形」(第85案)
    依大院111年10月20日及11月2日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及11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決議:保訓會辦理高階文官訓練進修業務,配合2030雙語政策,應提升參訓人員英語相關能力,俾利高階文官在機關中起示範作用,加速政策落實。待保訓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爰依大院上開決議提出報告。
    一、111年高階文官全球移動力人才培養課程辦理情形
    高階文官是政府施政成效的關鍵角色,政府業務國際化程度與日俱增,國際交流日趨頻繁,提升高階文官英語力,有利掌握國際趨勢,並促進與國際接軌。過往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以下簡稱飛躍方案)透過部分全英語國內課程及2週國外研習,以強化受訓人員英語能力。飛躍方案110年訓練計畫配合雙語政策,新增全球移動力人才培養系列課程,惟因疫情延至111年辦理。謹就課程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整體課程設計
    為有效串接國外研習、提升高階文官國際溝通並運用英語論述政策之能力,規劃採英語程度分級、小班制、全英語互動教學,於訓期前,先透過英語程度檢測及學習問卷分析等方式,釐清學習者的樣貌與需求,作為課程規劃參考,並於訓後提供個別回饋與學習建議。課程時數共計26小時,包括18小時公務英語課程、2小時寫作指導課程及6小時1對2線上同步英語課程,經公開招標,委由英國文化協會提供課程內容及外籍英語教學專業師資。
    1.公務英語課程
    每組由約10位程度近似之受訓人員組成,課程內容包括公務簡報、會議英語、政策論述、政策行銷、國際談判等,授課內容依照不同程度組別調整,並設計適合的教學演練活動。每週課程結束時,講座提供當週主題相關網站資源作為課後練習,鼓勵受訓人員建立定期學習英語之習慣。安排簡報,並透過講座及同儕回饋,提供精進意見。
    2.寫作指導
    依國外研習報告小組分組上課,針對各組國外研習英語報告進行寫作指導及諮詢。受訓人員需於課前撰寫短篇文稿,講座針對共同弱項安排課堂活動,強化受訓人員英語寫作表達技巧,並於課後提供修正回饋機會。
    3.線上同步課程
    以英語程度相當之2位受訓人員為1組,每組6小時,每次1小時,分6次上課。依照小組需求及興趣選擇適合的課程時間及主題,涵蓋公務、社交及日常生活多元題材,如生活型態、新聞討論、文化差異、意見表達等。課程著重加強口說和聽力技巧,講座適時於聊天視窗或簡報上以文字提示口語錯誤或母語人士習慣用法,幫助受訓人員自信運用英語溝通及表達,擴展詞彙能量。
    4.個別學習評估
    課後由講座提供個別受訓人員英語能力報告,針對課程參與之各項表現進行評估,藉由訓前與訓後參照,展現學員學習投入成果,亦能作為未來英語進階學習發展的指引。
    (二)成果特色
    1.小班制訓練,加乘學習效度
    為增進學習效率,採用小班制訓練,讓每位學員都能適時被講座關照,提供學員與外籍講師密集口語溝通交流的機會,講座更能給予個別指導,確保每位學員都能吸收課程內容,並獲得所需幫助,進而發揮每位學員的潛力。
    2.系列課程循序漸進,提供支持性英語環境
    依據英語檢測能力分班結果,循序漸進提供不同程度課程滿足學員需求,並藉由掌握個別學習進程,適時調整課程深度與廣度。課間隨時向講座提問,鼓勵受訓人員於課外持續擴展主題相關語言能量。
    3.兼顧聽說讀寫能力,重視任務導向以應用所學
    訓練課程同時兼顧聽、說、讀、寫,全方位提升學員溝通能力。透過議題及任務導向課程,強化真實情境中的語言溝通,讓來自不同領域的小組成員在互相討論的學習歷程,提升英語能力並促進跨域交流。
    (三)未來精進作法
    受訓人員對全球移動力系列課程相當肯定,表示課程有助提高其運用英語的自信。講座觀察亦發現,受訓人員在不同面向提高英語程度,例如使用詞彙更廣泛及口語表達更流暢。未來可藉由國家文官學院全球化英語班或英語回流課程等,提供持續學習之機會,並鼓勵受訓人員積極挑戰自我,於訓後一定期間,利用英語評估工具或參加語言測驗進行檢核。
    112年訓練計畫業經同年1月4日由五院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之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審議通過,並於2月10日發布,將精進辦理本年全球移動力課程,透過分級適性學習,聚焦公務英語情境,納入國際趨勢議題,及持續強化課堂模擬演練等,以達提升跨文化溝通能力與國際化視野之目標。
    二、結語
    語言學習需要投注資源和時間來擴展並深化。優質高階文官是國家永續發展及提升國際競爭力之關鍵,為期半年的飛躍方案,透過需求評估、課程設計及評量機制等整體規劃,鼓勵受訓人員投入及展現英語學習成果,進而增進國際接軌能力。敬請大院同意解凍該項預算,並繼續支持與協助本會業務之推動。
    壹拾、案由10─「112年高階文官訓練國外研習規劃情形」(第86案)
    依大院111年10月20日及11月2日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及11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決議(86案):保訓會辦理高階文官國外研習,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仍持續中,國外研習仍存在潛在風險,故應審慎規劃完整研習方案,以確保學習效果。待保訓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爰依大院上開決議提出報告。
    一、112年高階文官訓練國外研習規劃情形
    高階文官居政府組織關鍵性地位,其素質之良窳,攸關政府之施政效能。為提升高階公務人員國際視野,自99年開辦飛躍方案以來,本會與先進國家培訓機構合作,安排為期2週的國外研習課程,除學習國際最新領導趨勢與政府治理經驗外,並透過培訓機構之安排,參訪國際組織或該國政府機關,與高階官員就相關政策議題與做法進行討論,促進雙方交流。飛躍方案109年訓練因應疫情停辦,110年訓練亦因疫情延至111年辦理,以線上培訓模式進行國外研習,讓受訓人員在疫情限制下,仍能持續汲取國外政策經驗。惟學員反映親身出國之學習與體驗,尚難完全以線上培訓課程取代。
    112年訓練計畫業經同年1月4日由五院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之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審議通過,並於2月10日發布,預計錄取35人。112年計畫除配合國家重要政策與未來發展願景外,並依考試院第13屆「增進文官跨域發展、數位能力及國際接軌能力,落實雙語政策」之施政綱領,進行多元課程設計及安排出國密集訓練。謹就本年高階文官訓練國外研習規劃情形說明如下:
    (一)研習目標
    落實雙語政策,強化高階文官以英語論述我國政策之能力,達成與國外講座、官員深度交流,並於國外研習成果分享會運用英語展現學習成果,以拓展高階文官之國際視野、國際溝通能力、跨域整合思維及洞察全球化發展趨勢。
    (二)合作對象
    全球疫情形勢雖已日趨穩定,出國研習仍具潛在風險,為妥善因應相關行政作業,優先以本會長期合作之國外培訓機構為合作對象。芬蘭公共管理學院及英國文官學院與本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簽署合作交流備忘錄,過往訓練合作良好,且芬蘭、英國兩國具有之競爭優勢與特色,頗值得前往學習治理經驗,爰規劃本年決策及領導發展訓練赴芬蘭研習,管理發展訓練赴英國研習。
    (三)研習規劃
    為使受訓人員具備目標職務所需職能,本會依據各班職能需求、我國當前重要政策議題、研習國家競爭優勢、值得學習的治理經驗、受訓人員背景及學習需求等,要求合作之國外培訓機構量身設計40小時研習內容,並經本會核可後實施,以確保研習內容緊扣國家重要政策與未來發展願景。為確保學習效果,本會將採線上及實體虛實整合訓練方式辦理,並分三階段審慎規劃研習方案,重點如下:
    1.出國前
    (1)線上研習國家政經情勢介紹:基於國外政府體系與組織架構、中央及地方分權、行政與議會關係等與我國有所差異,於出國前2個月提供線上研習,結合學習平臺及線上同步課程,介紹國外政經環境及兩國制度異同比較等內容,作為先備課程,讓受訓人員於出國前能熟悉研習國家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以促進其於國外有限時間內之所得。
    (2)充分預習並帶著問題出國:強調翻轉式學習,請受訓人員於出國前研擬興趣議題,由本會彙整送請國外培訓機構予以規劃安排,同時要求其事先提供研習主題相關教材資料,提供受訓人員預先準備提問,俾使受訓人員能帶著問題與欲討論之內容前往研習。
    (3)加強出國風險情境模擬:於行程規劃時預判疫情及其他相關風險,加強行程安全管理及緊急事件處理機制,於行前說明會精準且詳實進行出發前行程說明及注意事項,使出國人員作好充分行前準備,以避免因突發事件而影響受訓品質。
    2.出國研習期間
    (1)安排實務個案分享及標竿參訪:為利深刻體驗學習,國外研習非單以傳統之理論講授方式進行,本會要求培訓機構特別安排,就該國之競爭優勢與強項,進行實務個案研討分享,並實地前往相關部會、國際組織或標竿企業進行深度參訪,汲取所長。
    (2)安排與高階文官深度對談:安排雙方高階官員就相關政策議題與做法進行討論,一方面瞭解決策背後的關鍵因素,深化學習效果;另一方面藉此增進彼此瞭解,促進雙方交流,有助後續之聯繫與互動。
    3.回國後
    (1)撰寫國外研習報告:受訓人員回國後應就國外研習所得,撰寫國外研習報告,提出研習心得及政策建議。
    (2)分享國外研習成果:受訓人員依研習所得於國外研習成果發表會進行簡報,並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評論,以內化研習所得、擴散訓練成效。本會另就受訓人員對課程學習心得、對機關政策建議等,轉送服務機關參考,並將受訓人員研習報告上傳公務出國報告網及本會網站,供各界參考運用。
    二、結語
    優質高階文官是國家永續發展及提升國際競爭力之關鍵,本會將在既有基礎上精進高階文官培訓訓練內涵,持續精進國外研習之辦理,因應疫情提供線上及實體之虛實整合訓練方案,協助受訓人員掌握最新國際政策與趨勢,盤點我國原有的基礎及優勢,並轉化為政策優化之能量,以達飛躍方案「立足臺灣,放眼世界」及「全球思維,在地行動」之目標。敬請大院同意解凍該項預算,並繼續支持與協助本會業務之推動。
    壹拾壹、案由11─「規劃辦理公部門職場性騷擾委託研究案」(第206案)
    依黨團協商併入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及同年11月2日召開第8次及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112年度保訓會歲出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合併凍結100萬元。請保訓會就公部門存在嚴重的性騷擾黑數問題辦理委託研究,強化公務人員提起救濟之權利。爰依上開決議,說明後續規劃辦理情形。
    一、本會性別平等保障事件之辦理情形
    本會前以100年4月14日公保字第1000005427號函表示,基於機關對於公務職場性騷擾成立與否之決定,可能侵害公務員之人性尊嚴、隱私權及工作權等,此涉及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且所造成之傷害,遠較身體傷害更難以回復,參照司法院釋字第298號解釋意旨,屬對公務人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決定,應認定為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之行政處分。準此,公務人員如向服務機關申明遭受性騷擾,經該機關組成性騷擾處理委員會作成性騷擾成立與否之決定,得以該決定為行政處分提起復審;如服務機關於法定期限內不予處理時,遭受性騷擾之公務人員亦得提起復審。本會業依大院游委員毓蘭等建議,彙整統計100年至111年性別平等(含懲處)保障事件之辦理件數,並於112年2月2日在本會網站(網址:https://www.csptc.gov.tw/)保障業務項下增列「性別平等保障事件統計」公布相關統計數據,供民眾查詢。
    二、辦理性別平等保障事件之委託研究
    我國為落實性別平權,建構性別平等之職場環境,以及防治性騷擾事件並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制定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上開法規主管機關分別為勞動部及教育部。本會為瞭解公務人員面臨職場性騷擾提起救濟之情形,以提出改進措施,擬於112年辦理委託研究,對我國現行有關性騷擾救濟制度之相關規定,及各主管機關對類此事件之見解及作法,予以分析研究,並蒐集比較法有關先進國家公務人員性騷擾救濟制度之立法例、學說與實務運作,針對我國現行規定不足之處,及實務應遵循之檢討方向,提供本會於保障法制上應如何為適當因應及調整之建議,藉以規劃完善我國公務人員因性別平等事件提起救濟之制度,並就本會審理類此事件之範圍及密度,建立審查基準,以促進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
    三、結語
    本會職司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一向秉持專業、公正、客觀之立場,依法審理保障事件,基於維護公務人員之人性尊嚴、隱私權及工作權等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之精神,督促各機關提供良好工作環境,避免公務人員遭遇職場性騷擾,以及建構妥善之救濟管道,俾利公務人員勇於提起救濟。爰擬於112年以此為研究主題辦理委託研究,促進建構友善職場環境。敬請大院同意解凍上揭預算,並繼續支持與協助本會業務之推動。
    總統112年2月16日華總一經字第11200012431號令公布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五冊)第5款考試院主管,第5項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通過之決議(一)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解凍書面報告
    依立法院民國111年11月2日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112年度考試院及所屬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112年度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1,278萬8千元,凍結4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爰依大院上開決議提出報告。
    壹、案由1─「提升教學空間室內空氣品質及汰換老舊設備」(第90案)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90案提案表:「112年度設備及投資科目僅有雜項設備費,且較111年度涵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與雜項設備費還多。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俟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家文官學院說明】
    本學院112年度「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設備及投資」法定預算為208萬1千元,較111年度法定預算209萬3千元減列1萬2千元,主要係以111年度已辦竣之行政大樓電梯汰換工程預算額度,用以增列辦理教學空間室內空氣品質改善工程200萬元,其餘8萬1千元用以汰換老舊行政辦公所需文書機具及飲水設備,謹說明如下:
    一、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等規定,室內空氣二氧化碳應於1,000PPM以下。經實際儀器測量,本學院教室、圖書室、禮堂等公眾聚集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約為1,400PPM,業超過法定標準。本學院每梯次開訓近400人受訓,教學空間有限、受訓人員高度集中,為控制教學空間室內二氧化碳濃度,爰規劃進行空氣品質改善工程,以符合前揭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提供受訓人員健康無虞的學習環境。
    二、全案空氣品質改善區域,計有行政大樓A201至A203教室、教學大樓B201至B207教室及3處研討區等合計13處教學空間,預估總經費約900萬元,自110年起分年編列經費辦理改善工程:
    (一)110年度執行180萬8千元,完成教學大樓B201至B203教室之3處教室空間空氣品質改善。
    (二)111年度囿於額度未能編入本項預算。
    (三)112年度編列200萬元,賡續進行教學空間空氣品質改善工程。
    三、另編列8萬1千元係用以汰換使用已逾10年之老舊行政辦公所需文書裝訂機及飲水機等設備,以維持行政業務正常運作及同仁飲水需求。
    綜上,本學院112年度「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設備及投資」雜項設備費法定預算208萬1千元,係為因應前揭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相關規定,改善教學空間空氣品質,以符合法規規範;並汰換老舊行政辦公所需文書機具及飲水設備,以應公務所需,戮力達成支援辦理各項訓練業務之目標,敬請大院同意解凍該項預算,並繼續支持本學院各項業務之推動。
    貳、案由2─「因應現行資訊作業環境導入新版公文系統及軟硬體設備建置」(第91案)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91案提案表:「此計畫與111年預算所涵蓋內容相同,經查112年度汰換電腦設備等420千元、汰換伺服器主機、網路相關設備等1,751千元、購置資料庫管理系統、虛擬主機管理軟體等973千元及公文改版規劃建置等費用1,700千元,合計4,844千元。相較111年預算增加3,830千元,大幅超過前年度編列預算。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俟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家文官學院說明】
    一、本學院提供職員及工友個人電腦使用數計70臺,其中超過使用年限尚有29臺亟需汰換,並依主計總處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每年以員額人數1/5比例汰換為原則,及每台30千元編列基準,計編列汰換電腦設備14台計420千元。
    二、本學院公文系統除提供院本部同仁使用外,另含括所屬中區培訓中心使用,由於原系統係於99年開發,其前端使用者操作界面僅能透過微軟公司之IE瀏覽器操作,但該公司已宣布IE瀏覽器將自111年6月停止相關支援,故基於作業系統相容性及資訊安全,為避免影響本學院行政業務推動及確保公文系統持續正常運作,亟需辦理公文系統更版升級事宜。
    三、近年來各機關已陸續進行公文系統改版,經詢問多家公文系統廠商,若採重新建置開發,改版費用亟高,爰規劃與本學院之上級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使用相同系統,並經保訓會於111年度辦理公文系統更版升級時,要求得標廠商,須無償將該案開發之新版公文系統提供所屬機關使用,藉以降低公文系統整體更版成本,並達到公文系統資料、作業流程及使用介面一致性。
    四、依大院112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用途別項目決議,業已刪減291千元,預算為4,553千元。預算規劃除個人電腦汰換電腦設備420千元外,並依前述公文系統改版方案所需預算,規劃系統建置及汰換相關軟、硬體作業環境所需費用共計4,133千元,項目包括:
    (一)新版公文系統導入(1,700千元):除新系統導入建 置作 業及舊系統資料移轉外,另需依本學院實際作業需求進行系統界接整合及增加相關差異化增修功能。
    (二)硬體設備環境汰換更新(1,460千元):包括伺服主機及界面設備400千元、儲存設備及界面設備695千元及網路設備(含已使用超過10年邊際及核心交換器)約需365千元。
    (三)套裝軟體(973千元):包括作業系統、VM虛擬主機系統軟體、資料庫等。
    五、由於公文系統與各項公務運作息息相關,其更版轉換作業繁瑣,為能如期在113年正式啟用新系統,目前規劃於112年完成新系統建置(包含系統及軟、硬體環境),且未採重新開發建置方式以撙節經費。爰此,敬請大院同意解凍上揭預算,並繼續支持與協助本學院業務之推動。
    總統112年2月16日華總一經字第11200012431號令公布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五冊)第5款考試院主管,第5項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通過之決議(二)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解凍書面報告
    依立法院民國111年11月2日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112年度考試院及所屬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112年度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文官培訓業務』編列1億0,512萬9千元,凍結6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爰依大院上開決議提出報告。
    壹、案由1─「評估法定訓練課程採行多元化訓練方式」(第92案)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92案提案表:「……因受疫情影響,各項訓練辦理情形中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升等訓練原為實體自辦方式,111年截至8月底止則多採線上訓練方式;國家文官學院說明,未來各項訓練是否續採行線上訓練或實體訓練或實虛雙軌併行訓練方式,將依主管機關之整體培訓政策方向辦理。惟線上訓練之成效是否與實體訓練方式有異,國家文官學院允宜與主管機關檢討評估線上訓練辦理成效,衡酌未來各項法定訓練課程採行多元化訓練方式之可行性。……,俟保訓會及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各類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訓練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家文官學院說明】
    本學院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及其他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各項法定訓練,公務人員必須參加訓練且成績考核及格者,始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晉升官等(資位)的任用資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以下簡稱基礎訓練)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以下簡稱晉升官等訓練)每年受訓人數逾1萬人。
    為保障受訓人員權益,本學院遵依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擬訂之培訓政策,並配合政府防疫的政策指示,進行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訓練(以下合稱法定訓練)培訓內涵之調整及因應。茲就規劃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歷年主要採實體訓練模式
    自法定訓練實施以來,均以實體訓練模式規劃,透過為期1個月的集中式實體課程,針對不同受訓人員層級的學習需求,進行培訓課程的整體性規劃,並因應國家政策、社會發展脈動及專家學者之回饋意見,適時納入新觀點、新概念,進行統整檢修,持續精進訓練課程品質。以基礎訓練來說,係依公務人員共通核心職能為基礎進行課程研發設計,內容包括「公務管理與優質服務」、「公務知能與行政技術」、「文官倫理與價值」、「公務法律與應用」、「義務責任與權利」、「國家重要政策與議題」、「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等單元;而晉升官等訓練則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官等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進行課程研發設計,內容包括「核心職能/行政知能與實務」、「公務相關法規與實務」、「政府治理與國家發展」、「國家重要政策與議題」、「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等單元。
    此外,為使訓練契合受訓人員實務工作需求,符合成人學習特性,本學院致力於教材與教學方法之活化,配合受訓人員目標職務、工作屬性等,設計貼近受訓人員工作場域實況的教材內容及案例,並邀請公部門、民間企業或學術界擔任授課講座,推動因材施教,滿足不同目標職務受訓人員之學習需求及未來職涯發展所需。為提升整體學習成效,兼採數位課程及實體課程的學習樣態,訓前著重數位課程基礎知識的培養,適度延伸受訓人員學習時程;訓中實體課程則著重議題、個案的深度討論與交流,藉互動、案例討論及主題式演練,滿足以「學習者為中心」之自我導向學習與跨域合作交流,期展現最佳的學習成效。
    二、因應疫情,發展居家線上學習模式,並完成彈性培訓配套
    茲因110年5月起疫情嚴峻,為因應疫情衝擊,本學院配合保訓會政策,在兼顧防疫需求、維護人員訓練權益及避免相關人力培育延遲之政策理念下,自109年地方特考基礎訓練改採居家線上學習模式,後續並視國內疫情發展狀況,調整各項法定訓練辦理之訓練模式。
    為順利辦理居家線上學習訓練課程,本學院依課程目標及訓練需求進行規劃,以「防疫在家,線上學習」原則,依各項訓練實體課程配當建置相對應之「非同步數位課程」,又按課程目標與學習指標,擇定部分科目安排「線上同步互動課程」,加強案例討論及講座與受訓人員之互動交流分享,以提升學習成效。另為使講座、輔導員、受訓人員熟悉直播課程軟、硬體設備,擇不同使用者需求,備妥線上課程相關操作文件,並進行宣導及教育訓練,亦加強關懷受訓人員,即時解決學習問題,以確保上課品質,盡力達成訓練辦理之業務目標。
    三、善用數位及實體訓練優勢,設計虛實混合學習課程
    藉由疫情期間大規模實施居家線上學習之經驗,保訓會及本學院已完備實體及線上訓練雙軌培訓學習模式,實體及線上訓練各具其優勢及侷限性,為瞭解受訓人員對於課程、教材、授課講座等意見,爰透過問卷調查蒐集受訓人員意見,俾於訓後檢討分析訓練成效,作為精進方向之參考。經調查受訓人員與授課講座的整體性評估意見結果發現,在無疫情因素考量下,均較傾向混合學習模式(實體結合數位)之訓練方式,認為具有較佳的學習成效。
    承上,如基礎公務知識以數位學習方式辦理,受訓人員不限時間及地點,可以反複進行學習,厚植基本知能;在實體課程中,授課講座針對公務個案及受訓人員疑惑之處,進行廣泛的討論與深度的說明,以提升學習成效。此外,善用實體課程面對面討論交流的優點,安排小組成員共同撰寫公務報告,有充裕時間與成員進行討論與溝通,強化說服表達能力及深化多元思維模式,爰保訓會業於111年10月14日公訓字第1112160430號函公告,自111年高普考基礎訓練起恢復實體訓練,而整體培訓內涵則善用疫情下所獲之線上學習模式實施經驗,積極導入學習科技新趨、融合實體與數位課程之多元學習模式,截至目前基礎訓練第1梯次及第2梯次(按:自111年11月28日起)已辦理完竣,共計訓練1,388人,實施成效深獲受訓人員及授課講座肯定。而112年度晉升官等訓練,預定6月至10月期間辦理,原則採實體訓練,業規劃以多元學習方式實施,期兼顧防疫及實體互動之需求。倘因疫情影響,則採居家線上學習方式,未來亦將視疫情發展和受訓人員反映意見,適時調整實施方式。
    四、結語
    保訓會及本學院於112年法定訓練之實體課程前,先以多元非同步數位課程及微學習課程,促使受訓人員依本身職能落差進行自主學習;訓期中透過虛實整合之翻轉學習與整合式主題演練,引導受訓人員以問題為導向的思考、討論、實作並反思,以強化與講座、不同專業領域人員間之相互交流學習,達多元混合學習實施成效。此外,為因應疫情,亦強化訓練相關防疫措施及資源整備,包括全面落實訓前與訓中篩檢、個別化多元培訓學習模式等,提供受訓人員安全健康學習環境。
    基礎訓練係培育國家新進人才之重要管道,而晉升官等訓練為養成中高階公務人才之發展性訓練,未來保訓會及本學院仍將持續建構健全培訓體制、積極開展多元培訓策略,同時精進各種溝通策略使受訓人員瞭解訓練目標、掌握課程內涵,投入訓練、習得課程所學並返回職場展現目標職位所需核心職能,以培育現代政府所需的治理人才。爰敬請大院同意解凍該項預算,並繼續支持本學院各項業務之推動。
    貳、案由2─「研編基礎訓練公文工具書」(第93案)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93案提案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之各項訓練課程教材資料之撰寫、審查、彙編印刷與製作相關稿費及審查等經費1,372千元,相較111年增加248千元。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並考量節能環保。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並減少印刷物等用紙量,……俟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家文官學院說明】
    查國家文學院112年度「01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之「各項訓練課程教材資料之撰寫、審查、彙編印刷與製作相關稿費及審查」等經費,計編列1,372千元(按:法定預算經通刪後為1,265千元),相較111年之1,260千元,實際僅增加5千元,其原因說明如下:
    一、研編公文工具書:因應自112年起國家考試國文科將刪除列考公文之政策,考量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受訓對象多為初任公務人員,亟需要文書處理基本觀念及公文寫作能力技巧,爰本學院將現行薦任版及委任版公文教材,融合受訓人員工作常用實需,發展成培訓學習及職場運用兼備之「公文撰作解析」工具書,並首度以圖像化方式生動呈現重點內容,亦搭配歷史典故、簡明圖示等補充與提醒,強化受訓人員理解與吸收,期受訓人員返回機關後仍可經常查詢使用,以擴大學習成效。
    二、上開公文工具書之研編事宜,均須與相關專業領域人員,進行跨機關合作或召開會議等,並進行相關文稿撰寫與審查,以茲完備,爰相關經費均較111年有所增加,是以,敬請大院同意動支,俾利順遂相關業務推動。
    參、案由3─「衡酌資源配置性,提升教學效益」(第94案)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94案提案表:「文官學院針對『2030雙語政策』提供許多英語學習資源,分別為『全球化英語班』及『假日英語工作坊』,惟參據各該英語課程之實際辦理情形,全球化英語班除106年外,其餘各年報名人數均低於預計目標人數,且各年度實際完成人數均大幅低於錄取人數,顯示實際完成課程比率未高……,授課效益恐較為有限。另假日英語工作坊之108年至110年報名人數均高於預計目標數,錄取人數相對較少,且實際完成率均有9成以上,各該課程授課目標人數或可衡酌資源配置性,……俾提升英語學習資源之教學效益。……,俟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家文官學院說明】
    一、現況說明
    本學院職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各項晉升官等訓練等各項法定訓練,為落實2030雙語政策,於法定訓練外開設「全球化英語班」及「假日英語工作坊」,提供公務人員運用公餘時間進修英語,增進公務人員與國際接軌之能力。惟於公餘時間辦理訓練著重受訓人員自主性,訓期過長易使學習續航力不足,且線上百人以上班級管理不易,較難掌控學員學習進度,致發生完訓人數與錄取人數之落差,訓練效益因此受限。
    二、因應措施
    為突破前揭困境,本學院盤點歷年辦班成效,綜整受訓人員需求,大幅調整英語訓練課程設計,精進規劃「公務英語力UP訓練」系列課程,並自本年度著手辦理,相關課程規劃作法如下:
    (一)「實用PRO英語工作坊」
    調整原「假日英語工作坊」訓練設計,於週間辦理,精選實務英語主題,以符合辦理雙語相關業務之受訓人員實際需求,並辦理前、後測驗搭配講師講評,以利評核訓練成效。
    1.全年6梯次,採小班制(45人),每梯次為4週課程,第1、3週線上直播課程計4小時,第2、4週於本學院舉行實體課程計6小時,共計10小時。
    2.規劃系列實用公務英語主題:設計會話英語、電話英語、接待英語、書信英語、會議英語、簡報英語等主題,由外籍師資全英語授課,強調實作、互動及分組演練,期使參加人員訓後能實際運用於工作場域中。
    3.納入評核機制:於開課前及結訓時進行測驗,並於實體課程中安排學員分組演練,由授課講座針對各組演練表現進行講評,以評估訓練效益。
    (二)「全球NEW趨勢班」
    因應文官汲取國際新知需求,延續原全球化英語班授課方式,採英語線上專題演講,惟為提升教學品質及參與度,精簡授課人數,並搭配測驗以提升訓練成效。
    1.全年6場次英語線上專題演講,每次課程約100人,擇週間晚間舉辦線上直播,並由講座與受訓人員以英語進行互動詢答。
    2.鼓勵文官學習全球治理能力:精選國際政經情勢、多元文化社會、環境永續發展及公共行政與領導等多元議題,鼓勵我國公務員以新世代國際文官為己任,培養時事敏銳度,掌握世界 脈動。
    3.精進課程設計提高訓練效益:除精簡線上演講參與人數,提高講座及受訓人員互動機會外,並設計訓後測驗,供受訓人員自我評量學習成效。
    三、預期效益
    (一)維持並結合多元研習主題及應用技巧練習之訓練優勢
    「全球NEW趨勢班」各領域專業師資以淺顯易懂英語介紹全球性新知,「實用PRO英語工作坊」英語母語師資以實用溝通技巧帶領受訓人員進入公務英語情境,透過維持並結合多元研習主題及技術性練習之訓練優勢,以應受訓人員學習需求,擴大英語學習效果。
    (二)以虛實整合之方式提升參訓意願及學習成效
    「實用PRO英語工作坊」採實體訓練及線上課程之混合方式辦理,為突破地域限制,採線上課程解說基礎觀念及實務例句,並提高實體訓練時數,精進實境演練學習與回饋,以擴大訓練效益。
    (三)以小班多梯次辦理,並導入評核機制
    為避免百人以上班級較難經營管理、訓期過長致學習續航力不足等因素,「公務英語力UP訓練」系列課程改採多梯次、小班制方式辦理,另為確保學習成效導入訓前、訓後測驗及小組演練評核機制。
    四、結語
    未來本學院將賡續提供文官相關英語進修資源管道,精進設計符合國際文官實需課程,以積極落實「2030年雙語政策」,使公務員學習英語機會不間斷,自主培養英語學習規律及習慣。敬請大院同意解凍該項預算,並繼續支持本學院各項業務之推動。
    肆、案由4─「檢視雙語課程執行成效」(第95案)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95案提案表:「……自109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及110年各項晉升官等訓練起,納入數位及實體相關英語課程,又110年6月起各項訓練因應疫情改採居家線上學習方式辦理,相關英語課程改為數位課程替代。另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110年訓練計畫新增『全球移動力人才培養系列課程』,採依受訓人員英語程度分級及小班制模式,強化全英語互動教學。保訓會及其所屬文官學院自109年度起陸續於各項法定訓練中推動雙語培訓課程,惟受疫情影響及推動初期,相關課程執行成效容待檢視……。俟國家文官學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國家文官學院說明】
    一、現況說明
    有關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110年訓練計畫之「全球移動力人才培養系列課程」係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編列經費辦理之英語訓練,先予敘明。
    本學院職司各項法定訓練,為提升文官英語力,除提供多元進修資源外,更以「穩健逐步推動」、「融入公務情境」、「強調生動活潑」、「著重實務運用」四大規劃原則,率先在109年11月開辦之109年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納入數位及實體相關英語課程;自110年起,擴大至晉升官等訓練實施,並賡續精進各項進修資源,使公務人員英語學習不間斷,逐步養成規律性及習慣性。
    (一)各項法定訓練之英語課程
    1.實體課程:依據不同層級受訓人員設計實用英語課程,著重小組討論與演練,並進行成果發表;另營造雙語境教場域,張貼及運用APP推播精選之公務英文句型、安排English Corner課程洽邀專業外籍講座與受訓人員以英語交談,期受訓人員將英語運用內化為生活之一部分。
    2.數位課程:提供受訓人員線上、反複學習。課程主題包含英語向外賓介紹我國政府體制、人文特色或機關職務等。
    (二)其他英語進修課程
    1.全球化英語班:以全英語專題演講形式,由產、官、學各領域專業師資,講授多元全球化議題,如全球政經情勢、環境永續發展、前瞻科技趨勢、多元社會與媒體及公共行政與領導力等,強化我國文官國際接軌能力,即時掌握全球脈動。
    2.假日英語工作坊:以公務需求之英語學習主題,例如外賓接待、會議英語、英語簡報、英語電子書信寫作等,透過外籍講座強調互動實作之教學設計,以小班制進行,強化學員與講座間或學員彼此間之交流互動,強化公務人員英語溝通、實務應用能力,以培育全球化時代之公務人才。
    二、因應措施
    為持續有效推動雙語培訓,本學院規劃多項因應措施,說明如次:
    (一)鼓勵英語終身學習
    112年雙語訓練課程精進轉型,辦理「公務英語力UP訓練」系列課程─「實用PRO英語工作坊」及「全球NEW趨勢班」,除增應用英語技巧及新趨多元議題,訓練更切合實需,並結合線上及線下教學模式,全面強化我國文官國際競爭力。
    (二)精進中高階文官海外研習
    與具有國際標竿之文官體系國家,合作辦理晉升官等訓練海外研習課程,為公務部門落實雙語政策預為準備。
    (三)運用國外線上英語學習資源
    本學院洽簽訂交流合作備忘錄之各國培訓機關(構)提供相關學習資源,並定時更新於本學院全球資訊網及臉書粉絲專頁,每月不定期提供數門線上研討會系列課程予我國文官註冊報名,成為公務人員進修英語之便捷管道。
    三、結語
    本學院未來將因應國家發展需求,採多元方式增進公務人員英語能力,並進行滾動式檢討,持續檢討精進訓練及評核方式,以期提升訓練成效,另賡續提供公務人員不間斷、規律性的英語進修管道,期以達到「2030雙語政策」目標,使每位公務人員在處理國際事務時,能從以往「impossible」轉變為從容自信的「I’m possible」,達到「立足臺灣,走向國際」的終極目標。爰敬請大院同意解凍該項預算,並繼續支持本學院各項業務之推動。
  • 主席
    提案說明及機關報告已進行完畢,開始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質詢:曾委員銘宗:9:13

  • 曾委員銘宗
    (9時13分)首先請教秘書長,這個時候剛好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審查相關部會的組織法,有一些像是署長、局長,長期是事務官的任用,你也知道中華民國過去多少年來有兩個制度非常好,第一個是聯考、第二個是高普考,高普考考上之後進入行政體系逐步陞遷,這是文官重要性的最大緣由。請教秘書長,為什麼你們同意相關部會比如能源署、觀光署等等,將本來的事務官職務改為政務官任命?這會破壞常任文官體制,也會阻礙事務官的陞遷管道,這牽涉非常廣,秘書長的看法為何?你同意它,為什麼同意?第二個,同意的過程中有沒有經過精確的政策評估?謝謝。
  • 主席
    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 劉秘書長建忻
    跟委員報告,行政院的組織法部分由行政院提出,所以考試院並沒有在院會裡面做討論,但我想在立法過程中應該有交換過意見。行政院有一些三級機關的首長,過去曾經討論過三級機關首長是否能有一定比例的政務任用,後來在立法院有很多不同的意見,所以這樣的政策並沒有推動,但我想這個問題的思考可能來自於某些專業領域的職務,為了推動業務或是借重更多民間的專業經驗,如果要針對個別職務做這樣的設計,就是看組織法在國會有沒有得到支持再來做最後的決定。
  • 曾委員銘宗
    所以行政院在擬各部會組織法的時候,考試院沒有參與?有沒有參與?
  • 劉秘書長建忻
    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兼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說明。
  • 周部長志宏
    有關行政院各部會的組織法,他們在研議的過程當中,人事行政總處會來詢問本部的相關意見,但本部主要是根據官制、官規就各機關的組織編制及職務列等表示意見,至於機關首長到底要列事務官還是政務官,基本上要看這個機關的特性跟需求,這部分我們尊重行政院的意見,沒有特別做意見表達。
  • 曾委員銘宗
    考試院作為人事的最高行政機關,連這個也不表示意見、沒有立場?我還是那句話,那要考試院做什麼?還講一次,要考試院做什麼?再講一次,要考試院做什麼?你們要維護重要的文官制度,結果你們自己的權責也放棄了,我還是那句話,要考試院做什麼?要考試做什麼?要考試院做什麼?這麼重要的事情!你說尊重行政院,好!那你今天修這些法幹嘛?你們自己該有的權責都不去確保,都聽行政院的,你今天修的這些,我不贊成!今天要修的統統保留,我也不想質詢了,謝謝。所有的案子統統保留,解凍也保留。
  • 周部長志宏
    跟委員報告,進一步說明一下……
  • 曾委員銘宗
    不用、不用,不用報告。
  • 主席(曾委員銘宗代)
    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 質詢:謝委員衣鳯:9:18

  • 謝委員衣鳯
    (9時18分)主席好。我想請問考試院跟考選部,目前考選部因應2030年的雙語政策推動,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需要,所以要配合用人機關的需求,你們是不是打算改變應試科目以英文命題的方式來作答?英文命題以及作答的方式,有沒有這樣子?
  • 主席
    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 許部長舒翔
    跟委員報告,目前沒有。除了外交領事人員特考增設「英文組二」之外,其他部分目前沒有這個打算。
  • 謝委員衣鳯
    如果我們希望未來的國家政策可以方便國際企業來臺設立,以及各項措施都能因應臺灣國際化的需求,為什麼你們沒有相關的因應?
  • 許部長舒翔
    我們在其他的相關因應就是整體提升……
  • 謝委員衣鳯
    你們如何提升所有公務人員、用人機關的英語能力呢?
  • 許部長舒翔
    比較屬於涉外類科的這個部分……
  • 謝委員衣鳯
    不是涉外類科。因應臺灣國際化需求的時候,不是涉外類科才需要英文能力,而是各個科別的英文能力都是未來的重點,所以不應該只有涉外類科。
  • 許部長舒翔
    跟委員報告,其他類科基本上是提升英文成績的占比,像高考三級的部分從5分提高到8分,以及未來高考一級的所有類科都需要英檢,所以我們有逐步滾動式推動,邁向2030年的時候希望整體都能增加英檢的部分,但是……
  • 謝委員衣鳯
    這樣子的話,2030年的雙語政策是兩套版本嗎?國家法令有辦法在這個情況下給予外國企業兩套版本併行嗎?有辦法做到像新加坡同樣的國際化程度嗎?按照你們的規劃,我們臺灣的公務人員有辦法做到像新加坡一樣嗎?
  • 許部長舒翔
    跟委員報告,整體英文能力的提升,事實上大學端也在加強,所以大學端提升上來之後,公務人力在英文能力的考選上也會相對提升……
  • 謝委員衣鳯
    我講的不是大學端,也不是未來的英語能力,而是在既有體系裡面,整體的英文能力是不是有辦法藉由考試制度而確立?
  • 許部長舒翔
    這部分要看用人機關怎麼將英文運用在施政上,如果用人機關在這部分有往上提升,我想考選端也會再加強。
  • 謝委員衣鳯
    我還想請問秘書長,現在考試院在推動證書數位化,未來這個數位證書數位化的制度是不是也要跟國發會所發展的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平台共享數位證書的個資呢?
  • 主席
    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 劉秘書長建忻
    跟委員報告,已經是這樣做了。
  • 謝委員衣鳯
    你們跨院是怎麼合作呢?
  • 劉秘書長建忻
    我們的數位證書可以在MyData的平台介接,透過這個系統每個人都可以在上面看到自己的數位資料……
  • 謝委員衣鳯
    那經費呢?經費是什麼樣子?
  • 劉秘書長建忻
    這個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 謝委員衣鳯
    是你們也要出一部分的經費還是所有經費都由國發會出呢?
  • 劉秘書長建忻
    在我的印象中,這部分應該沒有相關的經費,因為國發會本來就希望所有的數位資料都可以介接,對個人方便、對機關而言也方便。
  • 謝委員衣鳯
    沒有經費沒關係,但是你們的系統維護以及資安維護怎麼進行?我們知道戶政資料上在過去就發生外洩,各部會在調內政部的戶役政資料的時候,就發生調出去的資料遭外洩到網站或論壇平台上販賣。未來你們共享的時候,資安由誰維護?你們要不要負責任?
  • 劉秘書長建忻
    這個大家都要……
  • 謝委員衣鳯
    如果大家都要負責任,要怎麼負責任呢?
  • 劉秘書長建忻
    我相信各部會現在對於資安工作都很重視,就這個部分……
  • 謝委員衣鳯
    很重視,但是如何處理呢?民眾想知道的是如何處理。我們不希望資安維護的工作經由這樣而忽略,過去在行政院只是跨部會的合作就發生資安外洩的情事,如果現在是跨院合作呢?跨院合作會不會導致整合問題以及讓資安維護問題更加嚴峻呢?你們都沒有討論就馬上將數位證書藉由MyData的方式做資訊共享,我想請問,既然在沒有討論的情況下,未來要怎麼做?
  • 劉秘書長建忻
    不會是沒有討論,我們相關的安全標準都會依照規定做。
  • 謝委員衣鳯
    目前所有的安全標準,我相信行政院都有按照規定來做,可是就是發生了,這種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嘛!尤其現在是跨院合作,你當然要更加嚴謹地去瞭解有可能會遇到的問題,這也是你們考試院應該肩負的責任,是不是?
  • 劉秘書長建忻
    是,我們會很注意這個事情。
  • 謝委員衣鳯
    還有,審計部針對考試院提出的109年審核報告,提出國考試題從未使用考試院建立的題庫試題,所以現在題庫試題的比率偏低,那考試院是不應該把題庫廢掉?
  • 劉秘書長建忻
    我請許部長說明。
  • 許部長舒翔
    目前國考的應試科目事實上總共有兩、三千個科目,有建置試題題庫的大概有四百個科目,所有的測驗題都是由題庫建置,並不是完全沒有。但是我們目前量能的負荷,除非人力、經費能夠再增加,否則大概只能維持在四百科左右的題庫建置量。
  • 謝委員衣鳯
    這四百科使用率的狀況是怎麼樣?高嗎?
  • 許部長舒翔
    是,非常高,像醫師考試每一年都是題庫試題。
  • 謝委員衣鳯
    所以這四百科的使用率是高的,但是其餘的你說有幾科?
  • 許部長舒翔
    其餘大概還有兩千個科目。
  • 謝委員衣鳯
    兩千個科目左右沒有在題庫裡面,因為你們人力不足、沒有辦法因應是不是?
  • 許部長舒翔
    對。
  • 謝委員衣鳯
    所以這四百科是充足的,只是其他的兩千科是不足的?
  • 許部長舒翔
    目前如果採用遴命會比較困難的部分,我們就是優先採用題庫試題處理。
  • 謝委員衣鳯
    好,謝謝。
  • 主席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 質詢:賴委員香伶:9:26

  • 賴委員香伶
    (9時26分)剛剛曾總召有提到高階公務員未來在幾個署裡面有政務官比照進用的部分,我剛剛沒確認現在考試院對這個政策的定調是通案性還是例外性的?
    那天我質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他說現在盤點起來大概有十個署有這樣的比照作法,我的疑慮也是在於第一個,擇定哪一些署的標準是什麼?第二個,這樣的進用是長期性的,還是會因人設事?是哪個部長來,他覺得這個位置可以,還是說有通盤性的檢討時機?第三個,退場機制如何設計?這三點我覺得不能由各部會今天提個組織法來說了就算,所以想就教考試院現在整體上的考慮?
  • 主席(謝委員衣鳯)
    請銓敘部周部長(兼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說明。
  • 周部長志宏
    因為各機關組織法,特別是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三級機關首長除了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外,其餘應該是常務職,所以……
  • 賴委員香伶
    得列的「得」字有沒有什麼附屬條件?
  • 周部長志宏
    基本上有兩個條件,就是性質特殊、法律有規定。性質是否特殊是由主管院判斷;法律有規定,就是要經過立法院通過。
  • 賴委員香伶
    所以組織法裡面寫進去就是法律有規定?
  • 周部長志宏
    對,沒錯。
  • 賴委員香伶
    那我說前提是性質特殊的「性質」,是考試擇定的部會評估,還是有慣例覺得他們性質上適合?到底誰來做確定?
  • 周部長志宏
    性質是否特殊就是主管院要做判斷,也就是行政院要判斷這個三級機關是不是屬於性質特殊。
  • 賴委員香伶
    所以是由行政院主責?
  • 周部長志宏
    因為它是直接主管機關。
  • 賴委員香伶
    他們會找你們考試院討論嗎?
  • 周部長志宏
    我們會去表示意見,但是因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有規定三級機關可以考慮例外設政務職。
  • 賴委員香伶
    所以邏輯上是中央組織規程規定的三級機關可以設政務職?
  • 周部長志宏
    三級機關是可以另外列政務職。
  • 賴委員香伶
    但是法律沒有訂定就不行,對不對?
  • 周部長志宏
    對。
  • 賴委員香伶
    所以現在有幾個單位都已經在這邊做微調,因此我想知道到底考試院對這個組織上面的法律是希望它多、廣,還是少、精?是哪一個原則?
  • 周部長志宏
    原則上例外當然要從嚴處理,所以要從嚴認定其性質是否特殊,最後我們是尊重立法院在組織法制定時的判斷,如果立法院認為可以接受、會通過這個法律,那麼依法律規定就是可以依政務職。
    另外,我可能要進一步說明,因為政務人員的主管院是否屬於考試院職權,其實我們跟行政院還是有不同看法。
  • 賴委員香伶
    政務人員不歸考試院管,是這個意思嗎?
  • 周部長志宏
    行政院認為不歸,我們基本上還是主張可以就政務人員的相關法律立法,所以像政務人員法目前到底是歸屬哪一院的權限還有待協商,因為有不同意見。
  • 賴委員香伶
    既然要釐清那麼多,確實在三級機關要開放讓它用比照政務人員的方式進用優秀人才,大概有些部會已經報告過他們有一些慣例,比如那天講到的空勤總隊大隊長。可是現在新的機關或是利用組織調整的時機,包括經濟部、環保署及數發部,大概多多少少想要進用業界人才,如果這個跟考試院的關係都還沒有釐清,確實這次整體修法上,我知道曾總召是讓它保留。所以我覺得要釐清,讓基層公務同仁也比較知道各部怎麼決定,條件、標準及我剛剛講的退場、遴選到底是什麼原則,這不可能說沒有考試院的責任吧?
  • 周部長志宏
    制定以後就可以設政務職,要退場就是要修法,改成常任文官,這個是依法,所以這個法的立法權責、修法權責是在立法院。
  • 賴委員香伶
    那他的任期也沒有嗎?像政務人員隨著首長進退……
  • 周部長志宏
    他就是沒有任期、隨政策進退。
  • 賴委員香伶
    所以我擔心的第一個就是這會不會是外行領導內行;第二個是酬庸性質。
  • 周部長志宏
    通常這類機關應該會找專業人才。
  • 賴委員香伶
    這兩點都不在剛剛講的性質特殊、法律規定內,是之外的問題。
  • 周部長志宏
    因為性質特殊,所以應該找的人會配合該機關的屬性。
  • 賴委員香伶
    沒有遴選機制啊,所以你們也管不了遴選機制?
  • 周部長志宏
    因為政務官的任命確實是政治的問題。
  • 賴委員香伶
    所以這是個問題,未來也要擇定出更周延的辦法。我相信考試院經驗多,其實要輔助、協助行政院瞭解這個問題是茲事體大,好不好?部長是不是能夠給人事總處比較明確的指導?
  • 周部長志宏
    草案研擬過程中會提供意見,但是草案是否通過設政務職,還是由行政院決定,最後還要由大院完成立法,才能夠設政務職。
  • 賴委員香伶
    我懂啦,我知道你們院際之間的問題。
    接著回歸公務人員的幾個懲戒條件,裡面有個涉訟補助我想就教一下。近期我們看到NCC主管之下,他們在訴訟費用及法律諮詢的編列已經漲到大概107年的八倍之多。NCC針對一些裁決或是處分,如果遭受民間機關質疑而進行行政訴訟,整體判決下來,現在被撤銷不少,可是會不會可以基於這樣的原則,就編列高額的訴訟費跟法律諮詢費?
    我今天看了保訓會的報告,第21頁寫到的我一直不理解,如果公務人員涉訟補助範圍是限於民事、刑事訴訟,那只要是行政之間,比如裁處被撤銷或一定程度對方進行行政訴訟,不能夠進行訴訟費用的補助,那為什麼NCC的編列可以這麼水漲船高?而且好像他們跟裁決的紛爭一直打到最高行政法院,還是可以補助嗎?我相信這應該要有所節制,甚至要調查清楚。所以請教主任委員,第21頁講到的涉訟補助範圍限於民事、刑事訴訟,不應該涉及行政訴訟吧?
  • 主席
    請保訓會郝主任委員(兼任國家文官學院院長)說明。
  • 郝主任委員培芝
    對,按照涉訟補助辦法確實是要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的案件,其補助範圍也有一定的金額限制,但是就我們的瞭解,如果像NCC這樣的狀況,應該不是用具體的涉訟補助費用,而是用其他業務費處理。
  • 賴委員香伶
    但它可以照樣編列,感覺上它的科目名稱當然是訴訟費及法律諮詢費,這個在公務員涉訟補助範圍內的編列科目是不一樣的嗎?
  • 郝主任委員培芝
    我們的涉訟補助是針對公務員個人因為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部分的訴訟案件,至於NCC的部分,就我們的瞭解,也許它是以機關為一個訴訟的單位,所以它可能是用其他的業務費用來支應。
  • 賴委員香伶
    我想這個部分國人也不清楚,也沒有辦法釐清你們講的公務人員涉訟補助裡面是涉及到個人執行職務遭遇民間的民事、刑事的追償訴訟等等,致使在他的權益上,國家要用這個資源來協助,而且你們只補助裁判費,好像沒有補助律師費,是不是?
  • 郝主任委員培芝
    裁判費跟規費沒有補助,我們是按照每一個審級……
  • 賴委員香伶
    所以只有補助律師費,反而裁判費、規費是沒有的。
  • 郝主任委員培芝
    對,延聘律師費有補助,裁判費、規費沒有。
  • 賴委員香伶
    為什麼不補助裁判費?
  • 郝主任委員培芝
    因為裁判費跟規費,它在每個案件是按照總金額來做一定比例的計算,而這個金額的部分……
  • 賴委員香伶
    你們怕金額過高,造成你們無法負擔?
  • 郝主任委員培芝
    對,因為有時候很難控制。
  • 賴委員香伶
    很多公務人員因為執行職務也好,或者是他涉及民事、刑事,有些跟公私之間也許無法那麼完整地釐清,造成很多憾事,我知道我們很在意公務同仁的身心健康,司法及一些執行職務是造成他們壓力的主要來源,所以,涉訟補助剛剛已釐清,如果NCC的部分確實不是你們這裡講的,我希望你們要對外講清楚,不然我們會認為它編高額的行政訴訟律師費,或者是相關的費用來支應它裁處不當或者是它偏頗的作法是不利的,也是不對的,請你們釐清或是瞭解之後給我們一份報告,好不好?
  • 郝主任委員培芝
    是的。
  • 賴委員香伶
    最後一點時間我們回到今天針對公務人員身心健康的部分,我這邊有個資料是2年前的調查,我希望保訓會或是相關單位再次進行調查,就是公務同仁死亡原因的前三大,秘書長您知道是什麼原因嗎?
  • 主席
    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 劉秘書長建忻
    對不起,我沒看過這個資料。
  • 賴委員香伶
    第一個是惡性腫瘤高居榜首。第二個是心臟疾病,也就是一些心血管疾病。第三個竟然是輕生,就是自殺,或者你說他是因為壓力頂不住,或者是被犧牲,或者是被責難,或者是怎麼樣,但這三個原因,包括惡性腫瘤、心臟疾病、輕生,這幾年都沒有變化。我相信相關基層同仁也都會抱怨,所以我們在一些資料上面也查到公務同仁,特別是基層的同仁,他們對於這樣的一個職場文化,甚至是長官交代工作的方式頗有微詞,所以整體上要讓公務職場比較健康、良性發展的話,有一些部分還是要請你們努力。第一個是有關自主健康檢查的部分,這個做起來的總量應該是有一定的人數,但是針對性的作法是不是要再精進,有沒有其他的方式來調適他們的身心?我們看一下考試院委辦的一個研究,是有關基層公務人員情緒勞務跟身心健康研究的論文也提到了幾個問題,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看到最後一頁,學者的建議是希望要能夠讓情緒的穩定性成為一個在職場健康上面最主要的評量。至於情緒穩定性,我知道很多一線同仁遇到一些公務上面的壓力,自己怎麼樣度過、平復這個情緒,長官有沒有注意到,職場裡面會不會形成一個勞逸不均甚至霸凌的狀況,都是公務同仁常常在抱怨的事情,所以希望你們在這部分能夠做一些努力好不好?
    最後是有關自我評鑑表跟定期培訓課程的部分,我以前在當局長的時候,我們也常常填壓力指數測量表,我們還做了一個減壓的工作─禮拜五下班關燈日,就是每到禮拜五不准加班。我想現在的公務同仁可能很少有這樣的一個機會,特別是在疫情的這三年,所以我想請秘書長這邊回應,對於整個職場壓力減壓的部分有沒有新的做法?準備怎麼調整?
  • 劉秘書長建忻
    我們這幾年在針對員工身心協助方案的部分有特別去強化,這個部分之前在委員的關心之下,我們有跟外面的專業團體合作,同時也瞭解到我們提供給員工的一些身心上面的輔導措施,實務上是真的有同仁會去使用,反映他們在工作上個別碰到的一些壓力的問題,我們有一些調適身心健康方面的課程或者是輔導的作為,也會持續觀察這個同仁的身心狀況穩定程度。
  • 賴委員香伶
    我剛剛講的那三項,當然有一些像惡性腫瘤、心臟疾病的部分很多,國人都說這是壓力病,但是我希望輕生這個部分請不要太輕忽它。
  • 劉秘書長建忻
    是。
  • 賴委員香伶
    很多的公務同仁沒有地方申訴或者是壓力大到一個程度,沒有人看到他的需求,當他需要提供援手的時候,包括剛剛講的訴訟補助等等,沒有給他適時的協助,他想不開就走了,我覺得這對國家來講是重大的損失,請大家多多協助他們,好不好?
  • 劉秘書長建忻
    謝謝委員指教。
  • 賴委員香伶
    謝謝。
  • 主席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 質詢:鄭委員運鵬:9:40

  • 鄭委員運鵬
    (9時40分)主席、各位首長、各位同仁、部長、秘書長,大家好。今天看起來會順利,我想請教考試院,今天考選部組織法跟之前考試院的部分脫鉤,我們單獨處理考選部的部分,內容我看起來爭議不大,可見考選部比較謹慎一點,應該是這樣沒有錯,也希望今天可以處理完。我有幾個細節的問題請教,這次考選部組織法的修正裡面有特別提到的是數位科技跟行動通訊的發展,我們認為這次考選部組織法的修正大概會針對這個部分,尤其是第三條第五款「國家考試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管理」,這個是重要的沒有錯。部長,我想請教一下,針對這個第五款,現在大家討論的不只是要數位化,而且也要兼顧資訊安全,譬如考題外洩等等,這個大概都算,包含你們的內部作業,你們的主要規劃是什麼?
  • 主席
    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 許部長舒翔
    現階段我們當然先朝數位化考試的部分進行,就是從筆試的部分逐漸轉型電腦化測驗的方式來進行,電腦化測驗的部分,我們目前在積極擴充,跟大學合作來建置合適的電腦化測驗試場,畢竟資安的部分也很重要,所以我們在辦理這些電腦化測驗的時候,資安的問題當然也是很重要的考慮。
  • 鄭委員運鵬
    部長,這個一定不會錯啦!我們本來認為你們組織法修正的時候要增加員額,應該是放在數位化跟資安人員裡面,因為有很多其他的部會都有立法例,將員額增加在這邊。
  • 許部長舒翔
    對。
  • 鄭委員運鵬
    但是我們比較意外的是,可能你們覺得夠用,你們的第六條……
  • 許部長舒翔
    我們……
  • 鄭委員運鵬
    部長請說。
  • 許部長舒翔
    報告委員,我們未來在編制員額的部分會再努力爭取增加這部分的員額。
  • 鄭委員運鵬
    好,這個部分部長你爭取我沒有意見。
  • 許部長舒翔
    好,謝謝。
  • 鄭委員運鵬
    但是我們看第六條,你們要增加聘用人員三到七人,你們去增加這個我比較意外,雖然人不多,但是它叫做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我想請教「測驗評量專長」這是什麼意思?
  • 許部長舒翔
    這部分就像教育測驗還有心理測驗這方面的一些評量的專家,目前以考選部來講,我們辦理的考試類科委員也知道相當地多,應試科目也相當地多,雖然我們的典試法裡面,考試的方式除了筆試之外,還有口試、體能測驗,還有……
  • 鄭委員運鵬
    術科啦!
  • 許部長舒翔
    對,還有性向測驗等等,這些都可以運用,但是目前來講,我們絕大部分都還是停留在筆試,像口試、性向測驗的部分,它的導入、應用,我們就需要比較專業的人在部裡面長期來做分析,不定時地把這些評量的成果跟國人報告,我想這樣大家也會比較有信心。
  • 鄭委員運鵬
    部長,我聽不太懂!你說性向測驗、考試測驗等等,是你們要對這些參加國考的考生去做性向測驗?
  • 許部長舒翔
    對。
  • 鄭委員運鵬
    還是你們要把考試成果,到底有哪些人通過、哪些人不通過要跟國人做說明?
  • 許部長舒翔
    我們目前是比較重視專業知識的國考,不過委員也知道專業知識未來的變化會很大,而公務員進入公部門之後基本上大概有30年,甚至30年以上的時間,所以他也必須要不斷的學習跟調整,我們希望透過性向測驗作為他能否保持終身學習能力的鑑定……
  • 鄭委員運鵬
    你所謂的性向測驗是在國考的時候加一個性向測驗的科目?
  • 許部長舒翔
    對。
  • 鄭委員運鵬
    如果性向測驗的結果讓你覺得不合,這樣就不通過了嗎?
  • 許部長舒翔
    這個部分未來再考量,像日本很重視基礎能力測驗跟教養測驗,這部分也列入整個考試的占分去計算,如果基礎能力測驗沒有通過,基本上後面的分數再高,大概也都不能計算,所以他們也是重視公務人員不斷學習、不斷成長的能力。
  • 鄭委員運鵬
    秘書長,你要說明?
  • 主席
    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 劉秘書長建忻
    我簡單補充,我想部裡面要有這樣一個專業研究人員的用意,因為在其他國家,考試本身就是一個專業,如何辦理測驗這件事是有它的專業,其他國家有時候會有一個機構來辦理這件事,考試院這邊其實……
  • 鄭委員運鵬
    我們就是考試院啊!
  • 劉秘書長建忻
    就是公務同仁長期累積的經驗,而且依賴外面很多的學者專家,未來如果測驗的方式要做日新月異的強化,像我們的國家考試模式跟其他國家真的已經有很大的落差,包含剛剛部長提到的,去研究像性向測驗或者基礎能力測驗這方面的未來發展,真的需要專業的人力對這些新興的測驗工具去做研究、發展,我們沒有那麼好高騖遠去成立一個法人機構來做這方面的專業研究,我們是增加一些人力來做,希望在測驗專業上面能夠有所提升。
  • 鄭委員運鵬
    秘書長,你講的跟部長有一點落差喔!第一個是你要聘用這些專業聘用人員,他們比你們會考試,他們比你們知道現在的考試應該怎麼做,然後回來調整你們自己的考試方式,甚至是科目。第二個是部長所講的,你們要去做性向測驗的考試,這些人是要去做這些性向測驗考題的擬定或者規劃。這兩個是不同的工作,一個是你找這些人來對考選部內部的考試方法、要考哪些項目去做調整,第二個是針對特定的科目去做規劃,這兩個你們大概選擇哪一個?
    我的看法是這樣,全臺灣最會考試的應該是你們,你們自己要去進步,你們要什麼人你們自己去處理,你現在用到聘用人員我是不反對,但是我本來以為你們會把這些人放在資安和數位科技那邊,因為剛才部長也有提到筆試要慢慢淘汰掉改成數位化嘛,就是你們自己要去找人。在其他的機關裡面,包含經濟部、工程會、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等等,他們的聘用人員會用在這邊,這有兩個目的,第一個是5%的員額限制,他們希望可以突破,因為有可能都是聘用幾百個人這種的。第二個是聘用人員的薪資,因為如果跟業界行情差別太大的話,這個薪水請不到人嘛!所以現在我看到大概有兩種人是在薪資上面我們必須要去特別處理的,一個是常常在委員會裡面,包含財政、包含我們這邊講的,如果你是要做那些年金的投資、基金的投資,這種薪水要叫誰來做?這個是第一個,薪水不夠。第二個是你的人數不夠,大概就要去另外找具有專業知識的人。
    現在看起來你們的規劃是3到7人,然後是把他們用在測驗評量的專業研究,這個我們也不知道是要做什麼的。所以我會建議,如果這個人數寶貴,不如把第六條的聘用人員用於數位化人才,至於你們剛剛講的心理測驗或是你們內部考試的方式要不要再精進,你們去找第三方機構來看你們,也要有人評鑑考試院啊,如果都是由自己聘用的人或者是後面的長官來評鑑自己,那絕對不準確的啦,所以你們都很牛步嘛,都很慢,會讓大家覺得我們的國考跟不上外面、跟不上其他國家。所以我建議你們要不要想一下,這3到7人的部分,這個領域的薪資會不會比公務員高很多我也不知道,像金融跟資訊方面的一定比這個高,因為大家都在搶人才,至於你們講的心理測驗人員部分我就不曉得了,你們再思考看看人要用在刀口上,薪資要高在刀口上,你們看看是否要這樣處理。
    另外就是數位化的部分,我們在去年10月有接到司法人員考試的考生投書建議,現在律師、司法官考試的申論題都還是用手寫方式,而專技人員的土木技師、建築師大概連繪圖都已經電腦化了。因為現在法院,包含檢察官、法官要收的文件全部都是電子化的,律師的書狀也都是電腦打字,但考試的申論題卻還是要手寫,很多考生考前都寫到要貼沙隆巴斯才上陣的,這個你們應該有發現啊!
  • 許部長舒翔
    是。
  • 鄭委員運鵬
    這個部分什麼時候可以數位化?
  • 許部長舒翔
    跟委員報告,申論題的部分我們採用線上作答是從去年的心理師考試先開始,律師第二試部分的申論題,我們預定在114年開始。
  • 鄭委員運鵬
    2025年,是不是?
  • 許部長舒翔
    對。
  • 鄭委員運鵬
    是後年,為什麼明年不能實施?
  • 許部長舒翔
    因為現在對於這個系統是不是穩定還有疑慮,因為律師的考生數量比較大,比心理師還多,我們是逐步推動的,目前的規劃就是2025年開始。
  • 鄭委員運鵬
    好啦,我想寫字已經不是要件了,以後甚至是人工智慧、ChatGPT的,我用語音輸入,它就給出一篇文章了!
  • 許部長舒翔
    這個部分也牽涉到考生的接受度。
  • 鄭委員運鵬
    所以2025年?
  • 許部長舒翔
    對。
  • 鄭委員運鵬
    我是希望你們檢討一下,不只是司法人員、律師考試,其他的考試,你們能夠用電腦打字的、電腦作答的,也請你們儘量做。
  • 許部長舒翔
    是,我們逐步在增加。
  • 鄭委員運鵬
    不然像我們這種字不好看的都會在印象分數上被先扣幾分。好啦,這是時代的趨勢。
  • 許部長舒翔
    另外跟委員報告,我跟秘書長剛剛所講的事實上是一致的,秘書長講的前半段,這個部分我們要導入性向測驗要先做研究……
  • 鄭委員運鵬
    我相信是一致的,我只是質詢,有時候多問一下看看能不能問出新東西。
  • 許部長舒翔
    有關這些測驗,甚至未來這些測驗專家也會涵蓋資訊部分、運用AI的部分。
  • 鄭委員運鵬
    你們既然要用聘用人員了,對於那個5%的條件,我覺得你們放寬一點,不要限制在7人以內啦,好不好?我是希望放寬一點,讓你們空間大一點,不要只限制在這裡。謝謝。
  • 許部長舒翔
    好,謝謝委員。
  • 主席
    請王委員鴻薇發言。
  • 質詢:王委員鴻薇:9:51

  • 王委員鴻薇
    (9時51分)秘書長,現在天氣慢慢變熱了,請問考試院各單位辦公室的空調溫度是幾度?就是室內空調的溫度。
  • 主席
    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 劉秘書長建忻
    我記得規定好像都是設定在26度到28度。
  • 王委員鴻薇
    現在有設定在26度到28度嗎?
  • 劉秘書長建忻
    因為規定就是這樣。
  • 王委員鴻薇
    是啊,我是問考試院有沒有這樣做?
  • 劉秘書長建忻
    應該就是照規定來處理。
  • 王委員鴻薇
    我為什麼一開始問這個問題,就是因為現在為了要節電,要求一些營業單位要做室內溫度的控溫,我覺得政府部門應該要帶頭,對不對?
  • 劉秘書長建忻
    對,應該是這樣。
  • 王委員鴻薇
    另外,最近我們非常關心的就是有關資安的問題,其實資安問題也不是只有涉及到數位發展部,當然還涉及到各部會,我看到現在你們為了要加強各政府部門的資通安全人員,所以未來的考試會增加一個資通安全人員職系的考試,可不可以說明一下這個部分你們要怎麼執行?
  • 劉秘書長建忻
    跟委員報告,前一陣子大家很關心我們的數位人才大量地使用聘用,這個一方面不是穩定的公務人力,另一方面大家是希望盡可能能夠用國家考試來處理,所以我們……
  • 王委員鴻薇
    對於我們現在聘用的人數,你們有沒有做一個調查?
  • 劉秘書長建忻
    現在政府的……
  • 王委員鴻薇
    就是政府各部門用聘用而不是正式公務人員的部分有多少人?
  • 劉秘書長建忻
    我這邊沒有數字,不過他們的組織法裡面都會有一個上限的規定,實際的聘用人力……
  • 王委員鴻薇
    那你們要怎麼辦考試呢?你一定要去掌握各級單位、各部會現在的人數,因為你們要把它轉成正式人員,我知道現在企業界也很缺乏,所以他可能來這邊沒有多久又被挖角出去,對不對?
  • 劉秘書長建忻
    對,有可能。
  • 王委員鴻薇
    所以你們這邊沒有辦法去掌握政府單位現在用所謂的聘用人員或者臨時約聘僱人員是多少,是嗎?
  • 劉秘書長建忻
    這個如果要統計應該統計得出來,不過我跟委員講一下,因為現在我們有在辦資訊類科的考試,但是通常資訊人員要再經過一些證照考試後才有辦法轉為我們需要的資安人力,後來我們跟數位發展部在討論前一陣子大家很關心的數位資安人力的問題,做成的決議就是我們在高考裡面來辦資安類科的考試,這個部分現在正在跟數位發展部討論當中,也就是說,對於這個類科未來的核心職能跟考試上的需求跟方法等等,他們會跟考選部這邊來提出申請。
  • 王委員鴻薇
    所以現在有關資安人員還是以資訊處理這一類來做招考,是嗎?
  • 劉秘書長建忻
    現在資安人員是考進來的資訊人員可能取得了一些專業證照以後就可以擔任資安人力。
  • 王委員鴻薇
    所以以現在的制度來說,你考進來的人並不是立刻就能夠上手去從事有關資安的相關工作,對不對?
  • 劉秘書長建忻
    對,他們就不符合。
  • 王委員鴻薇
    請問一下,這個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正式的去落實呢?就是正式開始招考,你們有沒有訂一個時間目標?
  • 劉秘書長建忻
    我們希望最快的話應該是明年。
  • 王委員鴻薇
    明年?
  • 劉秘書長建忻
    對,因為今年已經開始報名了。
  • 王委員鴻薇
    我們已經發生這麼多的資安事件耶!你們明年什麼時候啊?
  • 劉秘書長建忻
    因為今年的高普考已經開始報名了,所以今年是來不及的,現在我們跟數位發展部正在討論當中,希望最快是明年。
  • 王委員鴻薇
    這個時間有點慢。另外我請教一下,未來如果是參加資安職系考試考進來的人員,他的敘薪是怎麼樣?
  • 劉秘書長建忻
    這個要看人事總處那邊對於資安人員的專業加給,也就是說,一般通過高考進來的人員會有一般的基本薪水,另外就看專業方面有沒有專業加給來作為吸引人才的誘因。
  • 王委員鴻薇
    所以他的薪資會不會比較高也不確定?
  • 劉秘書長建忻
    應該是要這樣設計才對。
  • 王委員鴻薇
    因為上次人事總處處長在這邊有提到,因為在外界、民間的資安人員事實上薪水是滿高的,尤其發生這麼多事情,所以可能到時候我們政府的薪資要做不同的設計,但是這部分在考試的時候不會把它納入考量嗎?
  • 劉秘書長建忻
    應該是說如果制度上對薪資部分有清楚的設計的話,我想考生就會去做最好的職涯選擇,因為理論上來說,他應該要比資訊人力的薪資要更高,因為它是資訊的能力再加上資安證照的專業。
  • 王委員鴻薇
    請問現在每一年招考資訊處理職系的人力有多少?誠如你剛剛所講的,這類人力進來之後可能還需要去做一些訓練或是必須考取一些執照後才能做資安工作,請問我們每一年通過高普考進來的資訊處理職系的人員會有多少?
  • 劉秘書長建忻
    這個我們來查一下再提供給委員,我記得……
  • 王委員鴻薇
    你們今天不是要預算解凍嘛!是怎樣,不用解凍啊!而且資安人員是政府一個很大的改變,對不對?因為要因應現在的情況,這個應該是必考題才對啊!這樣你們考試都考不過耶!
  • 主席
    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 許部長舒翔
    跟委員報告,資訊處理除了高普考之外,還有地方特考,有一些特考的部分也會有資訊處理方面的人員。我們資訊處理的考試類科事實上裡面也有資訊安全的部分,所以他們不會對於資安的部分完全不懂,只是要成為專責的資安人員大概還要再拿國際證照。
  • 王委員鴻薇
    不是啦!對不起,不好意思,你這個答非所問啊!剛才其實秘書長已經有解釋,而且我也已經聽懂了,因為你們現在沒有這個數字,但總是要匡列我們需要多少資安人員啊,其實我要的就是這個答案!因為現在我們的資安處理是一塌糊塗嘛,我們政府部門的資安是一塌糊塗,你還去協助企業,我們自己都不足了還協助什麼企業!
  • 許部長舒翔
    要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我們的確沒有掌握,因為這是用人機關提缺之後,我們才會依照這些提缺來招考,所以我們並不知道整體的用人機關需要多少員額。
  • 王委員鴻薇
    因為反正是明年才開始要考試嘛,對不對?
  • 許部長舒翔
    目前數位發展部正在規劃這個類科的考試內容。
  • 劉秘書長建忻
    跟委員報告,未來人力需求是要各部會再報上來,現在的資訊考試,高普考加地特,一年大概一百多、二百多人的錄取……
  • 王委員鴻薇
    你講的是資訊處理職系?
  • 劉秘書長建忻
    對,資訊處理職系,目前……
  • 王委員鴻薇
    一、二百人?
  • 劉秘書長建忻
    每年錄取的人數大概一、二百人。
  • 王委員鴻薇
    所以未來應該是要大幅增加?
  • 劉秘書長建忻
    應該是……
  • 王委員鴻薇
    未來這些人員的考試內容統統都是數發部在主導的,是嗎?
  • 劉秘書長建忻
    因為它提出需求,然後考選部會來訂定考試規則,所以是我們這邊來訂定考試規則,但是我們會根據數發部提出的需求,跟他們一起來討論。
  • 王委員鴻薇
    我為什麼今天提出這個問題,其實因為你們的考試項目非常多,我們對於公務人員,包含現在的AI人工智慧,我們上次也討論過,我覺得資安這個部分其實非常非常的重要,真的非常重要,如果政府相關部門所缺少的資安人員都沒有辦法補足的話,第一個,我們對於政府現在的資安是真的完全沒有信心,然後因為你們現在對企業提高罰款,可是企業也很需要輔導啊,如果與企業相關的,無論是數發部也好,經濟部也好,這些相關的部會也沒有辦法去輔導這些企業,現在出現這些資安問題的還是大企業喔,他們還算是有錢,可是未來有些中小企業也希望能夠彌補自己的資安漏洞,當然主要就是要由政府去輔導他們,所以我才想說,第一個,在時間上已經完全不能提前,就是只能從明年開始,而在人數上,你們現在也沒有辦法確定,是不是?
  • 劉秘書長建忻
    有關人數的部分,最後還是要看各機關報來的開缺有開多少,這個我們現在也沒有辦法完全預估。
  • 王委員鴻薇
    還是沒有辦法完全預估嘛,OK。那你們大概什麼時候才可以預估需要多少人?我覺得現在,我不能講市場上,因為每年報考高普考的人非常非常多,我覺得我們要去設計一個狀況就是我們的薪資相比外界不會低太多,否則我們現在設想可能需要的人是很多的,到時候我們也開出這麼多缺,過去雖然有很多人想要來報考高普考,但是我們也要有一定的條件,不然人家也不一定願意來考啊,民間企業的需求可能就已經夠高了,所以我們可能要面臨到跟外界去搶人才,如果這個明年開始上路,我希望你們今年就把所有相關的部分都能夠確定下來,好不好?謝謝。
  • 劉秘書長建忻
    好,謝謝委員。
  • 主席(賴委員香伶代)
    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 質詢:湯委員蕙禎:10:3

  • 湯委員蕙禎
    (10時3分)秘書長,我們要提升公務員的工作士氣以及服務效能,所以從110年開始就陸續推動員工協助方案,考試院是由委外的專業機構來辦理,請問秘書長,這樣的專業機構是什麼單位?
  • 主席
    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 劉秘書長建忻
    它其實是一個可以做心理諮商輔導及心理健康狀態測試的專業機構,我們有跟它合作一個方案,可能從主管再慢慢地去做推廣,也讓同仁做相關的測驗,最主要是有一些心理諮商的服務,如果同仁覺得有需要做諮詢,都可以採用這樣的服務。
  • 湯委員蕙禎
    推動的2年內有沒有什麼成效?尤其像地方的公務機關,你們怎麼樣落實去做這樣的輔導?
  • 劉秘書長建忻
    我剛剛講的就是考試院本部依據自己所需採取的方案,當然,我想各機關在做員工照顧的部分本來可能就有包含健康方面……
  • 湯委員蕙禎
    各地方政府的單位……
  • 劉秘書長建忻
    應該是各機關有自己的方法,只是有沒有做到會有民間專業人士來協助的部分,可能就看各機關自己的做法是怎麼樣。以我們這兩年推動的成效來講,至少我知道有同仁在使用這樣的服務,我覺得這個是可能比較好的。
  • 湯委員蕙禎
    因為是在考試院院本部裡面……
  • 劉秘書長建忻
    就是院本部。
  • 湯委員蕙禎
    就是每個單位自己在推動。
  • 劉秘書長建忻
    每個單位會各自去做,也許找不同的對象,或者發展出自己的模式。
  • 湯委員蕙禎
    其實重點是在各地方政府,像每個地方政府的競爭性、挑戰度都滿高的,所以公務員面對的挑戰及因應問題的情形非常多,對於地方政府的人事單位應該早一點給他們一些方案,讓他們也能夠協助員工。本席也是從公務員上來,我瞭解對於有些員工有不適任的情形都要容忍,不曉得對於不適任的公務員怎麼去處理?有沒有一個好的指導方案?
  • 劉秘書長建忻
    委員是指平常表現得不適任的部分?
  • 湯委員蕙禎
    對於平常表現不適任的,可以記申誡、處分,都沒有問題,但是有些是完全沒辦法上班,情緒也很難控制,像這樣的情況要怎麼處理?你們有沒有辦法瞭解各地方政府有沒有這樣的公務員?
  • 劉秘書長建忻
    這可能比較接近人事總處的業務。
  • 湯委員蕙禎
    人事總處的業務,是不是?
  • 劉秘書長建忻
    對。
  • 湯委員蕙禎
    好,我們再請人事總處處理。剛剛聽到其他委員提到公務人員考試的問題,我先講一下,今年7月份公務人員的退撫新制就要上路了,未來新進公務人員也會跟其他的勞工一樣,朝退休金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存的方向來做,公務人員的退休制度從過去的確定給付制會走向確定提撥制,看起來不像現制那麼優渥,但是起碼不會動輒面臨財務破產的危機。就現在所瞭解的,尤其特種考試的報考率不高,比如去年特種考試的報考率只有六成,及格率不到10%,許多類科沒有招滿,還有很多是沒有人錄取,其中大多數是三等、四等、工程類職缺,特別是工程類的公務人員越來越難找,不曉得這是秘書長處理的嗎?還是考選部?
  • 劉秘書長建忻
    考選部。
  • 湯委員蕙禎
    好。現在公務人員退撫新制的改革,有沒有影響想要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的心態?以前我們覺得至少公務員很安定,薪水也很穩定,而且只要做滿25年,一定有退休金,這種心態已經長久影響所有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的人的心情。當然,退撫新制上路之後,會不會有一些人認為這樣不好,還要他們自己負擔,跟勞工一樣?你們有沒有研究一下這個有沒有影響到報考的問題?
  • 劉秘書長建忻
    我整體講一下,其實本來不管新制、舊制,都有自己負擔的部分,跟勞退來比的話,公務人員未來的所得、退休以後的報酬率應該還是比較好,而且其實政府分擔的也比較多,但是它有沒有影響到現在報考的狀況?委員剛才提到有一些類科特別缺人,這個其實也不是因為112年新制要上路才發生這個狀況,本來這方面因為民間市場的薪資比較高、民間就業市場的競爭比較激烈,所以我們的確要再努力去跟民間搶人,像工程方面、資訊方面的人才,的確比較辛苦一點。至於一般特考的到考率普遍大概就是六、七成,有些人報名之後可能基於各種原因或準備不及等等,所以到考率普通來講差不多是六、七成,當然我們會特別注意,因為還有很多其他因素在影響公務人力的進用,包含少子女化、現在大家對公務員的要求也比較高,還有民間市場、就業狀況比較好的時候,我們的報考人數就會下降,對於這些,我們都會一直密切關注。
  • 湯委員蕙禎
    我們知道考試院針對公務人員招募人數降低,大概會說會加強人才招募,還有跟大學端合作培育公務人才,像這樣的情形,你們跟大學端如何處理?
  • 劉秘書長建忻
    可否請部長回答?
  • 主席
    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 許部長舒翔
    針對這部分,我們也在積極做國考的宣導,事實上我們也跟大學舉辦相關的座談會,讓大學能夠知道學校投入公務人力的考試部分及成果。針對特殊的類科,像土木工程等等,我們也召開教考用的座談會,共同討論相關的問題。年輕人的工作型態也在改變當中,他們也許比較不喜歡被拘束,比較希望有更多彈性的工作方式。另外,像地方來講,土木工程人才或建築工程人才目前如果用四等的考試方式去招募,可能相對會比較困難,因為跟外面的差距又更大,所以各個層面可能都需要我們跨部門進一步做檢討。
  • 湯委員蕙禎
    教育部高教司也很重要,可能還是要跟教育部多多討論一下,尤其各大專院校比如有工程科系的,應該多給他們鼓勵的辦法,讓他們多招收這樣的學生,從遠處就開始培養。
  • 許部長舒翔
    我們有跟教育部一起討論。
  • 湯委員蕙禎
    好。最後一個問題是,在提案修法的部分,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針對酒後駕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等在職場上很容易發生的問題,本席提案修正第十條,這些本來是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等等重要主管升官的限制如果只有一年的話,其實我們看到有一個案例,他就是一年內又發生酒駕行為,結果後來還是陞任了,陞任之後,全體同仁譁然,大家都知道酒後駕車或性騷擾的情形,我相信他想要陞任,又發生這些事情,我們只能說他比較囂張,可能自律程度不足,所以我們希望有這種情形者在兩年內都不能陞任,給他一些警誡,讓他能夠警惕自己不要做出這些職場容易發生的事情,謹作以上補充。
  • 劉秘書長建忻
    是不是請周部長簡單回應一下委員的提案?
  • 湯委員蕙禎
    OK。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兼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說明。
  • 周部長志宏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之所以就酒駕、性騷及跟騷部分限制是最近一年內,那是因為在前面一款我們要考量到各款次的平衡。前面一款記大過的也是一年,而我們增加的這一款是記過一次,是針對過去沒有嚴重到那個程度,但他確實有酒駕,還是要對他的陞遷做一點限制,把那一塊補起來,所以就款次之間衡平性來講,可能一年是相對適當的。
  • 湯委員蕙禎
    本席是針對第十條,也希望……
  • 周部長志宏
    第十條是免甄審的部分。
  • 湯委員蕙禎
    對,機關首長、免甄審的。我們也希望,對於在職場容易犯這種錯誤的,也儘量不要讓他有不需經過甄審而直接核定的情形,這也還是要注意。
  • 周部長志宏
    對,基本上,這應該是機關首長在做免經甄審任用相關的這些主管時之考量……
  • 湯委員蕙禎
    我們是希望有這樣的一個限制,不要讓他上級的長官在進用他們這幾位有首長資格的,或者一個重要幕僚單位主管這樣的位子,讓其陞任,不需要甄審,讓他逕行核定,我覺得這個還是要限制,因為要擔任這麼重要的職務,還是要有2年限制。
  • 周部長志宏
    因為如果要做這樣的限制,就不只是酒駕這一款,其他的也有相關規定,跟記大過的……
  • 湯委員蕙禎
    酒駕、跟騷、性騷擾。當然這裡面講的是針對職場容易發生的錯誤行為,讓他能夠不經甄審而可以直接進行核定,我想這個還是要避免,免得一上任以後,他們的同仁馬上就到處投訴,我想這都有礙公務員的官箴,以上。還有沒有要補充的?
  • 劉秘書長建忻
    委員的意見,我們再提供相關的說明給委員。
  • 湯委員蕙禎
    好。不用說明了嘛?
  • 主席
    那就請會後提供資料給湯委員。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 質詢:林委員淑芬:10:16

  • 林委員淑芬
    (10時16分)請教秘書長,公務人員行政懲處一再受到合憲與否的挑戰,被免職的這些公務員,比如丁等免職,或者是所謂的專案考績免職,他們都會主張依據憲法第七十七條,由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懲戒的規定,以及依據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在這兩個規定上,就丁等免職他們認為違憲,被免職的人都是這樣的主張。但是司法院也一再地解釋,不管是釋字第243號、第298號、第491號,或者第583號都確認採懲戒和懲處二元制度,111年憲法法庭第9號判決也宣告是合憲的。不過在這裡面還是有一些值得我們討論的,就是行政懲處和司法懲戒,雖然我們肯認這個二元制度,但有些部分的制裁手段重疊,致使在實際運作上面,事實上是屢生爭議。所以從肯認這樣的二元制度來談的話,一般是覺得行政體系本來就有統御的必要需求,所以不管是司法院的釋字第298號或第491號都揭明,得視懲戒處分的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長官為之。但是大法官沒有解釋什麼叫「合理範圍」?
    我們剛剛講的憲法法庭第9號判決裡面也提到「同一事由究應……移付懲戒,並由懲戒法院作成司法懲戒處分之第一次決定,或……逕為行政懲處,再由行政法院提供事後之司法救濟,不僅在規範面欠缺共同之選擇標準可資遵循,各機關之實務作法也不盡一致。是就上述公務員權益保障或有不夠完整之處,有關機關宜適時檢討修正相關法令,適切區別懲戒與懲處事由;或就同時該當司法懲戒及行政懲處事由之情形,明定此二程序之關係」,所以顯然我們在法制面還有必須檢討之處。包括學者,像林明鏘教授在憲法法庭提出諮詢意見書,他認為行政懲處跟司法懲戒的事由都有重疊,那政府是否應依違反公務員義務的嚴重程度加以區分,或者是將違反公務員的義務加以類型化區分,以區隔並避免疊床架屋,例如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要不要在考績法中刪除?其係針對特定嚴重違失行為之處罰而非年度考績評鑑,所以專案考績的這一條事實上應該移除,或者是改列到懲戒裡面,移送司法機關進行懲戒的審理,這是林明鏘教授的建議。
    至於年度考績丁等汰除,雖然大家都肯認它是用人機關的權限,但因為涉及到剝奪了公務員的身分,在考績法裡面,是要考核他的年度工作表現,但丁等的話,第六條的那幾款情形顯然好像跟他一整個年度的表現無關,是以個人違失來看,譬如第六條考列丁等之情形,包括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怠忽職守、稽延公務;品性不端,都是個人違失較多,做為汰劣的要件。那我們也要問,有沒有可能機關內的吹哨者,就破壞機關形象、品性不端等等,其實會淪為各主管恣意打壓之可能?所以我們在談的是如何建立一個公平的程序以保障公務員。秘書長,你們有討論過這件事嗎?
  • 主席
    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 劉秘書長建忻
    跟委員報告,憲法法庭判決之後,的確後面3個月司法院、行政院及考試院啟動了相關的考績法和懲戒法修法之協調。
  • 林委員淑芬
    開過幾次會?
  • 劉秘書長建忻
    這個我請周部長詳細說明。
  • 主席
    請銓敍部周部長(兼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會主任委員)說明。
  • 周部長志宏
    跟委員報告,從111年11月憲判字第9號及第10號出來以後,我們就開始跟司法院行懲廳及人事總處共同組成一個工作圈,就是在處理行政懲處和司法懲戒二程序之關係。我們現在正在修考績法,對於考績丁等的部分,免職的事由,我們會跟個別重大行為違失的這種狀況做區隔,因為就懲戒來講,主要是重大行為違失;就丁等免職的事由,應該是整體考評、對他是否適任公務員的一個判斷,所以在丁等免職的事由上我們會做一定的修正。另外,就原來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這些事由上面,有重大的違失行為,基本上其性質比較接近懲戒,就這個部分我們跟司法院現在正在協商,亦即事由還是留著,不整個刪除,發生這個事由的話是移付懲戒,因為它是相對比較嚴重的一個違失行為,所以我們就不走懲處的途徑,將來可能尋求走懲戒途徑的方式來處理。
  • 林委員淑芬
    所以你們已經討論到制度面其實的確是要改革?
  • 周部長志宏
    對。
  • 林委員淑芬
    那我做幾個建議,其實不是我的建議,就是憲法法庭認為考績免職適合由行政機關行使並為第一次決定,但是老實說,法院不適合完全取代機關就考績免職為第一次決定,因為還是要尊重所謂的行政權力、機關的用人權力,但要注意的是,行政機關作成第一次決定,此類的案件事後的救濟,司法救濟上,到底是只能審查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而已,或者能不能進而去做懲戒或免職的妥當性及合目的性之審查,這個要注意,因為畢竟還是剝奪人家的公務員身分,銓敘部也要去建立這個公平的程序,避免有可能淪為用人機關的打壓機制,但是我們講第9號判決裡面,林明鏘有做一個意見書,他有表示,德國並沒有以考績免職汰除的制度,而是機關(行政部門)首長享有在先行調查程序中對公務員的違失行為認為下列處分即為已足時,得為一、申誡;二、罰鍰;三、減俸,司法機關要處理什麼?行政機關就處理這三個,司法機關要處理的就是在移送的懲戒程序享有免職、剝奪退休金、降級處分,他的意思是其實行政和司法在權力上要處理的事情應該要分開的,分開行政和司法上的懲戒處分權限讓機關首長及行政機關能夠有明確的界限有所遵循,這是他的意見。但是還有另外一個,就是中興大學法律系的林昱梅,他比較肯認如果丁等加免職或者行政權力還是有免職權力的時候,他是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公務員免職這個個案上去分析,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依紀律法規定,當公務員有嚴重違失,終局性的失去長官和公眾對其執行職務的信任,將被解除公務員的性質,就是公務員如果有違失,失去了行政的能力,對於公眾有侵害,失去了公眾的信任,你要解除他的這些工作的話,必須要有嚴謹的程序,他認為這個嚴謹程序譬如外部參與審查的這種機制要存在,他舉德國為例,應考量客觀行為,例如職務義務違反的性質是否侵害職務核心和重要性及重複違失的頻率、違失行為對於職務領域及第三人的直接影響,因此審查是基於個案所有有利與不利因素的總評,在這個過程中去建立公務人員的人格圖像,包含他的個人或家庭的社會關係、職業經歷、職務績效和管理、義務違反前中後的行為,這個事後的法院審理過程應採取全面性的審查,確保違法的終局就是免職的發生,所以司法不是要介入行政上的管理,而是司法要確保有獨立性,還有中立性及對行政權的監督,他當然是在同意肯認可以考績丁加免職的這個範疇裡面,但是他們也覺得考績法第六條第三項四款的個人違失事由挑撥離間、破壞紀律、品性不端等做為免職的要件和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的專案免職有所重疊,所以也不需要年終考績,其實最終考績跟懲處、懲戒大概是要脫鉤這樣子,你們的制度面……
  • 周部長志宏
    委員提到的這些專家意見我們都瞭解,我們針對他們的建議正在研議中……
  • 林委員淑芬
    對啦!我們來講,你們比較傾向於考績和懲戒就脫鉤,像林明鏘的意見,或者是像林昱梅的意見這樣子啦!
  • 周部長志宏
    因為這個涉及到公懲法,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事由其實是很廣,其實和考績的懲處本來就會有重疊,但是我們希望原則上重大的免職因為相當於公懲法上的撤職、休職、免除職務,這些這麼重大的事由還是走懲戒法院審理的程序,對公務人員會比較符合憲法的要求……
  • 林委員淑芬
    所以你的意思是你們未來傾向免職的這個部分會移到懲戒裡面去審理……
  • 周部長志宏
    對,朝這個方向……
  • 林委員淑芬
    就是比較像是林明鏘的意見處理。
  • 周部長志宏
    朝這個方向。
  • 林委員淑芬
    是嘛!
  • 周部長志宏
    是。
  • 林委員淑芬
    如果沒有朝向那個方向,我們還是要建議,如果行政權上想要握有免職的權力,你必須要有外部參與審議的機制,讓那個程序完整一點……
  • 周部長志宏
    丁等免職的程序我們會設計到比較嚴謹,而且那個事由……
  • 林委員淑芬
    我是說你們行政懲處上面還會不會保留免職?
  • 周部長志宏
    丁等免職還是會保留。
  • 林委員淑芬
    那你就要小心這個程序上應該更完備。
  • 周部長志宏
    是,程序我們會設計得比較嚴謹。
  • 林委員淑芬
    好。
  • 主席(謝委員衣鳯)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 質詢:江委員永昌:10:29

  • 江委員永昌
    (10時29分)謝謝主席!我先就教於保訓會主委,大法官釋憲785號當中對於申訴、再申訴以及復審這二種程序已經說了要看個案,我們現在來讀原來的條文,在公務人員保障法當中第二十五條搭配第七十二條,就是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益等等,可以提復審,如果對保訓會復審決定不服,他還可以再提行政救濟、行政訴訟,如果是申訴,是第七十七條,就把它定位到對管理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但是這個申訴、再申訴當中準用復審的程序,就沒有準用復審可以再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我說條文讀起來感覺是這樣,和大法官釋憲就不一樣了,釋字785講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申訴、再申訴不會排除認為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必要時去提起相關之行政訴訟,黃瑞明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也講得很清楚,不要從名詞定義上去區分,而是要看請求者的權利是否受到侵害等等,所以不能夠這是行政處分,那是管理措施,但是大法官釋憲之後,你們卻重新去調整了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去把有關於考核懲處以及考核敘獎改認為行政處分,這樣不是條文、大法官釋憲以及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互相在打來打去嗎?你們現在到底是什麼態度?請說。
  • 主席
    請保訓會郝主任委員(兼任國家文官學院院長)說明。
  • 郝主任委員培芝
    先跟委員做最直接的說明,即使在維持我們原來申訴、再申訴的程序,目前我們的決定書都有列教示條款,他們都可以打後續的行政訴訟,第二個就是我們把過去屬於管理措施的申訴、再申訴範圍大幅度修改,包含剛剛講的各種考績和懲處,我們都已經改列為行政處分,所以他們走復審程序一樣可以走後續的行政訴訟,簡單來說,現在即使有復審和申訴、再申訴程序,即使申訴、再申訴最後的再申訴決定一樣可以走後續的行政訴訟程序,以上。
  • 江委員永昌
    好,所以就回歸到釋字785了,那個申訴、再申訴準用的話,其實我覺得行政訴訟的救濟也可以再補到條文……
  • 郝主任委員培芝
    是,可以。
  • 江委員永昌
    這樣讓大家更清楚。
  • 郝主任委員培芝
    好,謝謝。
  • 江委員永昌
    這個部分如果講到這裡完了之後,下一個在實務上就要來討論了,你看不管是管理措施或者是行政處分,司法系統大法官釋憲都說就個案權利是否受侵害去請求,最後都可以走到訴訟,我就問了,包括銓敘部也可以回答,陞遷有一個叫內陞,一個叫外補,在陞遷的甄選程序當中,落選的人也有遞出志願表,他可不可以尋求司法救濟?我們現在來看,當然這個程序上就是先有陞遷序列表,特定職位出缺,有內陞或外補,如果內陞,要有一個甄審會,如果外補,也要公開。我讀一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84號裁定就跟你們講了,這很奇怪!大法官釋憲明明在管理措施和行政處分都可以提行政訴訟,當然也許這是時序的問題,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說內部甄審作業和外部甄選程序,公務人員陞遷等的規定沒有賦予公務人員有申請調任特定職務之權利,非屬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它又認為這個是主管機關首長的裁量權,在於陞遷能不能打司法救濟的時候,它又是這樣講喔!可是保訓會107年公申決字第0096號再申訴決定書,這裡面是講到內陞,這個案子是有一個消防隊的小隊長,他沒有進到這個甄審名單裡面,你們講這一個評分作業是陞任決定前的準備行為,不是具體之管理措施,所以這個不要說司法救濟,連申訴你們都不給啊!他沒有進去這個內陞的甄審名單裡,他覺得不公平,你們連申訴都不給。尚不得逕對提起申訴、再申訴救濟,這是你們的原文。這就很奇怪,不是講好了嗎?管理措施或行政處分照理講應該有救濟管道,可是這個連申訴都不給。
    下一個,92年2月26日公保字第0920000012B號函:……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則應該公開甄選。是機關內部職缺,不論係採內陞或外補……,用人機關要照規定。如果是辦理公開甄選,他機關現職公務人員如對該甄選決定有所不服者,應依保障法所定之程序請求救濟。在外補當中又看到,最後他覺得不公平,這個甄選沒有納入他或者最後他沒有進入的時候,他可以提起復審,甚至這個讀起來,感覺如果復審他不服還是怎麼樣的話,還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司法訴訟,這是怎麼回事?要不要再統籌一下?前面講的釋憲、現在講的升遷、法院的判決,以及你們內部的函對於內陞跟外補,到底誰可以走到什麼樣的救濟?
  • 郝主任委員培芝
    先回答委員的第一個部分,就是剛才提的消防的個案,就這個個案來說,他本人根本沒有符合該次陞遷的資格,這是第一個先做說明。
    另外,在目前保障法對於這樣的陞遷,不同陞遷序列的部分我們可以請求救濟,可以列為復審的標的,但是其他的部分,目前我們沒有請求特定職務的訴訟請求,也就是像其他國家,我們並沒有所謂的第三人訴訟,也就是具有相同資格的人,他能不能夠針對甄審最後的結果提起相關的行政救濟,這部分我們是沒有這個第三人訴訟制度的設計。
  • 江委員永昌
    照你的講法,有關於外補的這個函文,你們認為落選者可以針對最後的甄選決定提起復審,這就跟你剛剛講的不符。
  • 郝主任委員培芝
    外補的部分目前應該……
  • 江委員永昌
    沒關係,你可以回去再瞭解,不然這樣問會問不完。
    繼續再問一個實務上的問題,主管職能不能調任非主管職?
  • 郝主任委員培芝
    可以,但是不能在同單位。
  • 江委員永昌
    好,這個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主管人員不能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不能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6號判決,有一個會計室的主任被調為科員。這很奇怪,法院又站在說這個是人事指揮的權限,他仍敘該職等之年功俸,所以法院認為這個沒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是裁量權之行使,所以沒有違法瑕疵,這是臺中高等法院的判決。但你們的111年公審決字第000471號函,這一樣大同小異,一個國中有一個文書組的組長被調為同職等的組幹事,你們卻站在這個組長的立場說,這個和公務人員任用法是有衝突的,如果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保訓會得予以審究。又再一次的產生矛盾。我其實無法去詳述這個是什麼樣的情況,因為我從大法官釋憲說個案看個案,但是從實務上有相同、類似的案例,不管是保訓會你們做決定,還是你們做函釋,又有互相衝突的地方。
  • 郝主任委員培芝
    跟委員作簡要回應,剛才委員前面所提參加外補程序的部分,我們審理的情況是他可以提起救濟,但是提起救濟之後是否有理由,我們會進行實體的受理。
    第二個就是剛剛提到……
  • 江委員永昌
    我現在問到第三題,你現在回答第二題。
  • 郝主任委員培芝
    對,我是對前面的部分做補充說明。
    再來,剛才的這個個案,就我的了解,這個個案是該單位把他的陞遷序列改了,將組長跟幹事併為同一個序列,他針對這部分來提出相關的救濟,這部分我們可以提起相關的救濟,並且加以受理,以上。
  • 江委員永昌
    可是你剛剛不是說前面那個是準備作業嗎?他待列那個序列是不是準備作業?現在準備作業當中如果有錯又可以提?
  • 郝主任委員培芝
    是……
  • 江委員永昌
    沒關係啦!如果有人要這樣的話,就請您直接答,我是會接受的啦!我並不會一定要首長答,如果旁邊的要直接答,我都接受啦!因為主要就是澄清問題。
  • 郝主任委員培芝
    剛才第二個個案所爭議的部分是該機關將原來的陞遷序列做了一個更改,把組長跟幹事列為同一個陞遷序列,針對這個部分提起救濟,我們也實體受理。
  • 江委員永昌
    我再盤點這些差異之處,因為我其實沒有接受你的說法。我還有題目,這樣來回的話,我實在……
    你們再繼續討論,我問銓敘部,這一次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草案第八條增訂了育嬰留職停薪,如果我是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我育嬰留職停薪回來之後,我要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的職務,免經甄審程序。我不明白,我去問了一下才發現,原來現在你要育嬰留職停薪,有大多的比例會被先要求降職,然後再留職停薪,他要育嬰留職停薪,這個是本來要給他的一個保障,包括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等,結果他卻被要求最好先降個職,不要影響大家,現在在陞遷法當中再補一條回來,說到時候你回來的時候,如果你要回到降職前那一個原來的職位或原來序列的時候,免經甄審。這很奇怪啊!我就要問了,因公和準備借調的人員,他也是離開那個職務留職停薪,去到其他公家機關或者去到被借調的企業,那個職位也是沒了,那種就不用先降個職再離開,回來再給他一個免經甄審的程序回到原職位嗎?為什麼要這樣呢?這是我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現在祖父母照顧孫子女也很辛苦,尤其是雙親已經不能照顧子女,由祖父母來幫忙的時候,這個更跨越了性平工作法,到底是爸爸要照顧小孩還是媽媽要照顧小孩,所以這個降職留職停薪,回來再讓他免經甄審,如果是站在祖父母,因為雙親不能照顧子女而去照顧孫子女的狀況下,高度又更高了,結果他不能夠免經甄審程序。這兩點我不理解。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兼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說明。
  • 周部長志宏
    我簡單跟委員報告,因為第一個,沒有強制育嬰留停者一定要調任其他較低職務……
  • 江委員永昌
    我剛剛就講比例上很高。
  • 周部長志宏
    有這種狀況,過去我們確實有看到這樣的狀況,所以有先用函釋來處理。
  • 江委員永昌
    不……
  • 周部長志宏
    因為主要是性工法有特別規定。
  • 江委員永昌
    部長,容我插一句話,你就去調數據來看,看有多少被人家降職才……
  • 周部長志宏
    我們會再來了解機關實際上的運作,因為性工法有特別規定……
  • 江委員永昌
    為了他被降職,所以今天要回復原職也再加一個免經甄審。
  • 周部長志宏
    育嬰留停在性工法有特別規定,要保障他回復原職務,所以他如果中間育嬰留停而調任其他職務,我們希望他能夠再回復原職務,所以特別保障他免經甄審。
  • 江委員永昌
    我同意,但是不是反而變成要保障育嬰留停者的原職務,所以他出去之前先讓他降職,回來之後再免經甄審?你這是倒果為因,就是其實他……
  • 周部長志宏
    這不是法令規定,譬如他育嬰留停,但他的職務正好是科長,很可能這個科長……
  • 江委員永昌
    如果是因公借調,他的職務剛好是科長,你為什麼不先叫他降職?
  • 周部長志宏
    因公借調事先都會評估。
  • 江委員永昌
    他一樣是離開那個機關,那個職務沒人做,秘書長應該了解本席在說什麼。實務上他降職、育嬰留停……
  • 主席
    江委員,個案的問題是不是能請他們來跟你說明?
  • 江委員永昌
    這不是個案!主席,如果你要講這是個案,那連主席都誤解了,就要再給我的時間講清楚。這絕對不是個案!
  • 主席
    好,就這些不是……
  • 江委員永昌
    即使是我剛剛問保訓會的問題,都參差了很多案,我不是拿一個個案來解釋通盤,而是為了解釋通案而舉一、兩個例子,千萬不要講我在講個案,在這裡立法者沒有要為哪一個特別的誰去講怎麼樣,這絕對不是!
  • 主席
    好,沒問題。
  • 江委員永昌
    每一個都是非常……
  • 主席
    因為你已經超過時間比較久,後面有兩位委員在現場等待,是不是容許他們到你的辦公室跟你講述?因為有很多細節的問題。
  • 江委員永昌
    主席,你就幫我要求銓敘部,留職停薪有應予留職停薪跟申請留職停薪,究竟這些留職停薪的人都是被降職之後再留職停薪,還是沒降職就留職停薪,以及他後續回任有沒有回到原職務?請他們提供這些數據。
  • 主席
    好,請銓敘部把相關數據整理好給委員會以及江委員辦公室,好不好?
  • 周部長志宏
    我們試著把這個資料找找看。
  • 江委員永昌
    好,這樣比較好討論。
  • 主席
    對,是不是在兩個禮拜內把資料準備好?應該可以吧?
  • 周部長志宏
    我們努力,儘量能夠兩個禮拜內提供。
  • 江委員永昌
    好。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正鈐及孔委員文吉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質詢:陳委員椒華:10:47

  • 陳委員椒華
    (10時47分)我要先請教銓敘部,現在有非常多的組改,而組改會增加人員,銓敘部在薪資給與部分,錢的來源是不是都沒問題?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兼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說明。
  • 周部長志宏
    這是人事行政總處及主計總處在負責。銓敘部只管編制員額,沒有管他的俸給。
  • 陳委員椒華
    瞭解,謝謝。我再來要請問考試院,有關現在考選部舉辦考試的部分,這次組織法也修了掌理的事項,國家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或者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的試題是怎麼做的?
  • 主席
    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 許部長舒翔
    國家考試有很多類科,基本上像公務人力的部分,就是用人機關會去規劃跟設計哪一些……
  • 陳委員椒華
    請問交通部是哪一個機關去規劃?
  • 許部長舒翔
    交通部的部分就是交通部,像交通行政及交通技術應該就是交通部。
  • 陳委員椒華
    你知道是交通部哪一個單位嗎?我先說明一下,臺灣的交通安全已經受到國際關注,講難聽一點,就是國際上很負面的形象,所以我們在國家考試或者專業考試應該要重視,能夠有維護交通安全的試題,這樣同意嗎?
  • 許部長舒翔
    這部分我們會再跟交通部研議。事實上,有一些部分是不是適合放在考試端來處理,可能需要再討論。
  • 陳委員椒華
    對,我接到的問題是,現在國家考試針對很重要的道路幾何設計都沒有考,包括很多大專院校的交通科系也不教道路幾何設計,甚至質疑交通部長好像也不懂,對於國家考試試題怎麼出已經有非常大的質疑。至於什麼是道路幾何設計,包括車道是不是要拉長,還有標線、槽化線、邊線等等的設計。我接到陳情之後就問交通部公路總局,說民眾表示交通部道路設計有問題,公路總局就給我一個圖,這個圖還是用手畫的,甚至這個圖連漸變長度都沒有寫,到底交通部公路的這些線或圖是怎麼畫的?
    我們來看南投的中正路,中正路重新進行道路路線修改,對道路交通順暢有很大的貢獻,所以就知道道路的圖線很重要。再看臺南,因為在所有縣市裡面,臺南的交通事故是逐年增加且增加最多的,趨勢是最不好的。像在中華路、中正南路口是第一個熱點,十字路口是歪的。因為之前我先生就在附近上班,所以我知道長久以來這個路線其實都沒有處理,沒有像剛剛前面所說的,南投的道路有幾何設計。如果是畫成圖面這樣的話,可以改善交通很多。我簡單說就是交通部不重視這個,因為國考不考,很多交通科系也不教,所以請考選部重視未來國家考試的命題。請回答一下。
  • 許部長舒翔
    這個部分是不是交通技術類科的核心職能,我們會再跟交通部討論。有些部分,事實上人力的養成,除了考選端之外,考試錄取之後還有四個月的實務訓練時間,所以用人機關也許可以在實務訓練時間再加強這個部分,有關道路設計……
  • 陳委員椒華
    因為幾何設計不是只有交通單位,像警察單位、消防相關單位或內政部的工程單位,也應該去了解這些路線人行道怎麼劃設,也一併請考選部責成相關單位能夠重視。
  • 許部長舒翔
    好,這部分的確很重要,我們會再跟相關單位來檢討,用什麼方式達成會比較好。
  • 陳委員椒華
    好,謝謝。
  • 主席
    稍後於吳琪銘委員詢答完畢後,休息5分鐘。
    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 質詢:吳委員琪銘:10:53

  • 吳委員琪銘
    (10時53分)主席、與會同仁。請教考試院秘書長,本席很訝異,初等考試及格任職後的離職人員怎麼會逐年增加,比例來到一、兩成?108年離職的登記人數為1,994人,110年上升為2,192人,離職的原因與公務人員離職率逐年地增加,增加的還是年輕、學歷又高者,整個公務人員離職率那麼高,這一點是不是請秘書長來說明?初等考試還是算公務人員,為什麼離職率會這麼高,對此本席很訝異,也請對這一點說明一下。
  • 主席
    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 劉秘書長建忻
    委員是指針對初等考試的部分嗎?
  • 吳委員琪銘
    對!
  • 劉秘書長建忻
    初等考試可能是屬於公務人員比較低階的職務。
  • 吳委員琪銘
    對,比較低階。
  • 劉秘書長建忻
    我們都會注意公務人力的穩定性,當然有一些人因為考試進來,他可能依照成績填志願分發,對分發的機關或是對工作的期待可能跟他原來的想像有落差,或者是因為地點不一定在自己原來生活的地方,評估個人生涯的變遷之後,也許會有一些個人因素而產生離職的現象。
  • 吳委員琪銘
    這一點應該值得考試院去研究,因為都是一些年輕人、學歷又高,雖然是初等考試,但是離職率那麼高,又逐年地增加,我認為有點不太合理。
  • 劉秘書長建忻
    跟委員說明,其中包含一些重新報考更高等級的考試,這也會造成離職,如果報考初等考試考取的年輕人,他一定會一直努力報考普考跟高考。
  • 吳委員琪銘
    要是他是普考、高考……
  • 劉秘書長建忻
    對,所以這裡面有一些考走的。
  • 吳委員琪銘
    這一點我們還能接受,不然在整個市場上,能當一位初級的公務人員,應該是很多年輕人的嚮往,你說他會想考高等考試,我們還覺得比較安慰,不然本席看到這份資料,真的就有點訝異。
    再來是離島的考試,因為離島公務人員人才的流失也滿嚴重的,離島是不是採地方政府所舉辦的考試,還是雙軌併行或單軌的方式,如何來彌補離島的不足?畢竟離島跟本島的考試制度應該還是有不一樣的地方,是不是對離島方面,你可以來說明一下?
  • 劉秘書長建忻
    在離島的部分,因為離島的確有一些特別的需求,尤其它的留才比較困難,所以我們現在跟離島縣市討論離島的地方特考,跟離島討論是否採用特殊的招募制度,是不是請許部長說明?
  • 吳委員琪銘
    好!
  • 主席
    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 許部長舒翔
    有關離島的特考,我們大概從去年開始在做研議,目前大概離島三縣市也跟考選部取得共識,基本上是改變考試的方式,目前的地方特考基本上是以筆試為主,未來離島的特考希望以筆試加口試的方式,這個方向是朝向未來用人機關也能夠參與人才的選拔,我們預計應該在6、7月份可以完成相關的法制作業,並預定明年離島的特考跟地方特考可以並行,由離島三縣市自己擇一,他們要採地方特考進用人才,還是採離島特考進用人才,他們選擇對地方用人最有利的方式來取才。
  • 吳委員琪銘
    好的,我們是要保障離島的人才,將人才留置在離島,所以你們對離島還是要比較關心一點。
  • 許部長舒翔
    是!
  • 吳委員琪銘
    再來,請問銓敘部的周部長,針對陞遷法的草案中,為使公務人員陞遷制度能更完善,在陞遷的原則上,強化功績導向,從績效並重修訂為功績原則,此次在我們的修法當中,針對酒駕及性別平等政策,增訂一年內因酒後駕車、性騷擾或跟騷行為致平時考核記過一次以上者,不能辦理陞遷的規定,這一年內不能陞遷有沒有合理性?對此請做一個簡單地說明,好不好?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兼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說明。
  • 周部長志宏
    因為就第十二條的各款情形,我們必須要進行衡平地處理,依考績法受免職的公務人員,在最近兩年內是不能夠辦理陞遷,也就是他如果在任的話,所以免職都只有兩年;而在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者,也只有一年。在第六款新增的是記過一次者,記過一次也是一年,基本上是相當的,如果記過是兩年,相當於跟免職一樣,可能時間的衡平性就會有問題,所以我們還是建議以一年為它的期間。
  • 吳委員琪銘
    好的,因為本席看到新修正的草案,所以來了解一下,好,謝謝。
  • 劉秘書長建忻
    謝謝委員。
  • 主席
    我們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
    繼續開會(11時5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 質詢:劉委員建國:11:5

  • 劉委員建國
    (11時5分)今天有一件個人覺得滿重要的事情要跟秘書長討論,先請問秘書長,「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整個擬定及制定的過程,秘書長有參與其中嗎?
  • 主席
    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 劉秘書長建忻
    這主要是銓敘部在處理,但是後來有送到院裡面來,在院會通過。
  • 劉委員建國
    所以秘書長最終還是有看過這樣共10條的辦法嗎?
  • 劉秘書長建忻
    是。
  • 劉委員建國
    秘書長,你覺得沒有問題?
  • 劉秘書長建忻
    這是經過銓敘部跟各機關討論以後,再經過考試委員的討論。
  • 劉委員建國
    所以就幾位考試委員跟銓敘部共同擬定、制定之後,最後呈給秘書長,秘書長也覺得沒有問題,應該是這麼說嘛?
  • 劉秘書長建忻
    不是,不是呈給我,就是銓敘部送到院會,院會交付審查以後,院會通過了就公布。
  • 劉委員建國
    是。最終要公布之前,秘書長有再參閱過嗎?
  • 劉秘書長建忻
    我在討論過程中有……
  • 劉委員建國
    也有參與其中?
  • 劉秘書長建忻
    對,有參與會議。
  • 劉委員建國
    所以秘書長覺得這10條內容沒有問題?
  • 劉秘書長建忻
    如果委員有什麼建議的話,銓敘部應該可以做說明。
  • 劉委員建國
    所以秘書長這樣回答我,就是覺得這10條在整個擬定、制定的過程應該是沒問題,應該這麼說,對不對?
  • 劉秘書長建忻
    是。
  • 劉委員建國
    當然我是針對問題才要來就教秘書長,我還是希望我們退到當時的時空背景,當時為了廢除刑法第一百條,保障臺灣人民的言論自由,那個景象我覺得秘書長應該還記憶猶新,先賢先烈流血、流汗、流淚,才有辦法讓臺灣民主走到這個階段,所以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基本上應該是你、我,還有更多走在民主這條道路的人,大家共同的價值。
    如果秘書長覺得這樣的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基本上是沒有問題的,那我就覺得問題大了,怎麼會這麼說?公務員服務法是去年三讀修正通過,不僅針對公務員兼職問題,也修正了第五條,第五條前面規定就不再贅述,其第三項規定:「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也就是針對公務員有保守政府機關秘密義務,以及發言等規定基本上沒有多大變動,但是增加的部分就是考試院現在提出來的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上個月3月30日而已,這內容基本上叫規範,但是實際上一定是有所程度的限制,我絕對可以這麼講,如果秘書長跟我的感覺不一樣,當然我會再深刻檢討為什麼我們共同看這些文字的時候,角度如何會落差這麼大,不過我還是尊重,你看第八條規定:「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有損公務員名譽。二、有損政府、機關(構)信譽。三、洩漏公務機密。四、未經同意或逾越機關(構)同意範圍。五、明知內容為虛偽不實。六、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我要請教秘書長,上述這六款由誰來認定?
  • 劉秘書長建忻
    這應該是由用人機關本身來認定。
  • 劉委員建國
    對,用人機關是透過什麼公平、公正的方式來認定?你們把辦法訂出來之後,就是讓所有用人機關要怎麼認定就去怎麼認定?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說明。
  • 周部長志宏
    跟委員報告,因為第八條所規定的這些情況,其實都是公務員服務法上有所規定的,所以如果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情形的話,基本上就是由機關依懲處規定來進行懲處或懲戒。
  • 劉委員建國
    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有一樣嗎?
  • 周部長志宏
    因為公務員服務法上……
  • 劉委員建國
    言論自由跟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是相同文字嗎?銓敘部部長,你可以這樣答復我嗎?你可以用舊法即現在執行到某種程度的公務員服務法來跟我講你們3月30日定的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嗎?你可以用這樣來類比嗎?你銓敘部部長可以用這樣的類比來回應我─一個國會議員對你所提出來的質詢嗎?
  • 周部長志宏
    因為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是規範當在公務員服務法內……
  • 劉委員建國
    當然是規範啊!當然也是規範在公務員服務法裡面,但是言論自由可以概括全部在服務範圍裡面嗎?可以這樣嗎?可以這樣解釋嗎?
  • 周部長志宏
    基本上這樣規範……
  • 劉委員建國
    你就斬釘截鐵回答我可以這樣解釋嗎?
  • 周部長志宏
    因為我們規範的是公務員以代表機關名義或是用他的職稱去發表跟職務上……
  • 劉委員建國
    如果不是這樣,你不要以偏概全。
  • 周部長志宏
    所以是職務上的言論不是一般的言論自由。
  • 劉委員建國
    我現在再強調一次,你答復我誰來認定這六款?用人機關會用什麼方式來認定這六款?
  • 周部長志宏
    用考績法上的懲處程序……
  • 劉委員建國
    考績法是誰來認定?
  • 周部長志宏
    考績委員會。
  • 劉委員建國
    考績委員會有外部的嗎?
  • 周部長志宏
    考績委員會大部分都是內部成員。
  • 劉委員建國
    他有就事實來認定嗎?
  • 周部長志宏
    他可以調查……
  • 劉委員建國
    還是機關首長認定他已經逾越了言論、已經傷害了機關、已經傷害了公署,所以就直接認定,請考績會、請人評會來召開,直接判他有或沒有,是不是這樣?
  • 周部長志宏
    基本上要走程序來做處理。
  • 劉委員建國
    走什麼程序?
  • 周部長志宏
    就是依照考績法上懲處程序來做處理。
  • 劉委員建國
    我再強調一次,這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用這樣的處理方式對嗎?
  • 周部長志宏
    我們第五條修正是放寬了公務員言論自由,只要公務員不以代表機關,或者是用他個人的職銜去發表職務上言論,其實公務員的言論自由是大幅放寬的,這個只是針對因為公務員的發表,他用代表機關名義、用職稱,又發表的是職務上言論,會讓目前一般社會大眾誤以為他是代表機關發言。
  • 劉委員建國
    部長,你要跟我講第五條,我再跟你講辦法的第四條規定「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服務機關(構)得審酌發表之原因、方式、對象、時間、場所、主要內容、可能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之適當性後予以同意。」這個審酌是誰來認定?
  • 劉秘書長建忻
    跟委員報告,我不知道這樣解釋是不是可以說明,就是委員很關心個人言論自由的部分,這次服務法因為之前修法的確是把個人言論自由的部分放寬,因為以前公務員服務法的條文把言論自由限縮很大,但是我們後來把它聚焦在對於職務言論,就是以機關的身分、立場或職務去發表的言論,所以我們現在再去訂定同意辦法的規範是針對他的職務言論,因為他既然用他的職稱代表機關出來發言,他就要符合機關內部一些要求,當然他的首長就要去管控他的講法有沒有洩漏機密、有沒有不實、有沒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違反政府信譽等等,這些必須要去做審酌,但是這不是他的個人言論自由,而是他的職務言論。
  • 劉委員建國
    秘書長,好,我想大家都在進步嘛!對不對?所以放寬等等諸如此類對我的回應,我都接受,立法院在2021年12月其實也三讀通過刪除侮辱公署罪,對不對?大家都在進步嘛!也就是讓言論自由回歸於民,也打破過去公部門高高在上、官僚、衙門這樣的體制,所以大家都在往前走。
    我就用兩個例子,我不曉得這樣能不能說服秘書長重新思考這個辦法是不是有問題,有一位消防員發起全臺第一場守護消防大遊行,提出合理工時、非消防專業業務回歸、制定消防人員人事制度法規等三項訴求,這樣有沒有違反你們所說的損及公務員形象及損害消防署的信譽?誰來認定?然後這名消防員短短三個月被懲處42次申誡,比岳飛的12道金牌還厲害,最終考績相抵後,累積兩大過免職,這是其一。其二,恩恩案,新北消防員取得恩恩就醫的整個錄音檔,並提供給外界瞭解案情,結果時至今日,監察院調查後對新北市已經提出糾正,表示缺失,但全案只有把這名將錄音檔流出的消防員因洩密罪遭緩起訴1年處分,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其他人都沒事。相對的,一樣是新北市消防局,有一則一樣是2021年12月的新聞,小女童冷靜報案拯救昏迷婦人,新北消防局公布錄音檔且稱讚:孩子你好棒!只要機關認定它是機密就是機密,只要它認定不是機密,就不是機密。你看到這兩件事情、三個案子,你的感受是什麼?
  • 周部長志宏
    有關是否洩漏機密,要看他洩漏的內容來判斷。
  • 劉委員建國
    部長,你不用急著要回應我,我現在是就教秘書長,你突然就插進來,那我就排一個專案報告特別監督銓敘部,我們好好討論相關銓敘事宜。
    我用這樣來比喻,或許這個辦法尚未出來,但基本上你認為這樣的處分有道理嗎?這樣對主張努力訴求他們權利的公務員,希望相關業務可以回歸,他可能必須參與其中,用盡更多時間及體力要達成這樣的訴求,結果因為這樣他要被處分。像是恩恩案認定屬於是公益的就沒事,若不是公益的,連法院都必須判緩刑一年,還必須繳納國庫20萬元,你覺得這個有道理嗎?我們大家一直在努力主張言論自由的保障,但你們對於公務員卻訂定出這10條辦法,審定、認定的機制又授權給各用人機關,你覺得在這個部分如果沒有好好地去做更好的規範,會不會出事情?
  • 劉秘書長建忻
    我瞭解委員的關心,因為法律既然有相關的規定,我們是把規定放寬了,但因為相關限制的部分還是要讓大家有所依循,所以銓敘部有這個辦法。委員比較擔心的是用人機關如果濫用,或是在認定上不符合原則,會否造成對當事人的傷害,這就是在制度面上,必須讓管理機關有一些管理權限,但如果管理機關有一些不合理的作法時,會有救濟制度讓個人主張他的權益。
  • 劉委員建國
    你看第七條的規定「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後,服務機關(構)得就其發表情形、所生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作成紀錄存查,以資周全」,今天考試院秘書長來備詢,你們要不要將秘書長在備詢時的發表情形、所產生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回去好好作成紀錄存查,以資周全?要不要作、該不該作?照你們的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第七條,要不要比照辦理?
  • 劉秘書長建忻
    因為這個部分是「得就」。
  • 劉委員建國
    不是啦!秘書長,今天要去認定、要去審查,如果你們在規範中有組成一個評議小組,有外部人、有第三個公證人員,今天質詢時我就不會再講了,但如果統統都沒有,對我來說是很恐怖啦!很恐怖的部分是沒有進步,以及臺灣民主走到今天,卻是這樣對待我們公務人員的言論自由,我感覺這是很恐怖的一件事情,我的感受是如此,我希望秘書長跟我的感受是一樣的,尤其我也希望銓敘部部長能夠跟我的感受一樣。麻煩你們將這10條辦法詳細看過後,我們再找一個時間來檢討,好不好?秘書長,一個月內……
  • 劉秘書長建忻
    委員剛才提到的幾個個案,我們也來深入瞭解。
  • 劉委員建國
    好,謝謝。
  • 劉秘書長建忻
    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瓊瓔及王委員美惠均不在場。
    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 質詢:吳委員怡玎:11:19

  • 吳委員怡玎
    (11時19分)秘書長,我想請教一下,我們看到公務人員的招考,來報考的人就已經減一大半了,你覺得主要原因是什麼?
  • 主席
    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 劉秘書長建忻
    看跟哪個時候的基期相比,第一個,最近的確在減少,我覺得這幾年少子女化的因素開始浮現,因為大專畢業生開始減少。
  • 吳委員怡玎
    跟100年相比的話,少了將近一半……
  • 劉秘書長建忻
    如果跟100年相比,這跟經濟景氣背景有關係,因為100年時大概是……
  • 吳委員怡玎
    所以你覺得是薪資問題、福利問題?
  • 劉秘書長建忻
    不是,我是說跟社會就業狀況有關連,100年時有一個高峰,一年大概有50萬人來考公務員,但因為當時剛好是金融風暴,年輕人薪資也低,所以那時的確很多人希望在公職找到一個比較好的生涯。我們觀察如果民間就業景氣比較好的時候,薪資競爭會比較有利,來報考公務員的人就會相對減少,這是因素之一。
    另外一個因素我想就是跟少子女化開始有一些關連,所以這幾年也是在緩步下降。
  • 吳委員怡玎
    其實我覺得有三個原因,剛才提到的薪資福利是一個原因;另外就是工作環境、工作氛圍是一個原因,上次你們有提到年輕人好像不大願意來考公務人員;還有一個原因是他們進去後,到底能夠給他們帶來什麼?這是我們現在所缺少的。
    我們先從考試開始談起,因為考試是第一步,我們看到甚至有被交代改考卷不要改得太嚴,因為錄取率已經太低了,甚至去年地方特考到考率只有60%,總及格率只有9.5%,還有53個類科是沒有人錄取的。我覺得要先從考試科目來檢討,因為有些人可能有興趣,考試科目就代表工作環境是什麼情況、就代表什麼樣的人被排除在外,其實現在不只有公務人員,所有工作都一樣,強調的是在學校學的,甚至是準備考試的內容可能都不會在職場上用到,所以大家會覺得為什麼要浪費時間準備這些考試。你們可以把重點放在再學習能力,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其實現在很多機構的考試除了基礎學科之外,先確定有一定水準,再來就是考再學習的能力,我不知道你們是不是要跟一些專業人士來請教,是否可以以筆試做到,或是必須面試才可以做到,即測試這個人「可以做」的心態。因為大家都有一個刻板印象,公務人員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是我們要如何改變這樣的情況,這個人的心態必須不能夠覺得來工作就是按部就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是問題來了,他可以做、可以改變。我覺得這可能是在考試內容上可以調整的,當考試內容呈現這樣的情況,給社會大眾的印象就不一樣了,民眾會覺得公家機關想要的人不一樣了,當然進去後還是既有的公務人員情況,但5年後、10年後的情況會很不一樣,裡面的人到底如何,我認為這是你們可以思考的方向。
    接下來,去年其實鬆綁了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的限制,你覺得就算業界的人轉過來,薦任7職等、8職等的任用月薪大概是7、8萬元,在場的你們認為這樣真的可以多吸引一些人才嗎?有足夠的吸引力嗎?
  • 劉秘書長建忻
    如果跟業界的薪水比,還是要看專技的類科及市場的價值,不過跟原本的制度相比,原本的制度是不在乎他過去在民間的工作經驗,而是齊頭式的平等,我們這次的修法是希望可以用較高的職等、較高的薪資來吸引他。
  • 吳委員怡玎
    就像是我剛才提到的,一個是薪資福利,尤其是之前的年金改革,讓社會普遍覺得公務人員的保障已經沒有了,所以福利方面吸引人的點已經不見了;薪資的部分,尤其在專業科目上,普遍薪資已經比業界還低,我覺得可以加強的是在職訓練,老實說政府擁有的資源是比民間任何一個企業還多,假設這些想要從事專業的人進來,他知道政府機關所給予的訓練不比民間差,應該說比任何一間民間機關還要好。如政府的資訊設備也好、Data Center也好,全臺灣有哪一個民間機關會比我們還要大?連Google都沒有辦法比我們還大,對不對?這其實是一個很好的base,我們的資訊預算,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加總起來,會有任何一個民間企業比我們還要多嗎?不會。這是我們需要的人才,可是你如何在這個基礎之上,告訴他們來這裡,只要你的基本訓練夠,我給你比業界更好的訓練,並且這些訓練也不用我們自己訓練啊!當然可以請外面來訓練,能請國外或業界來訓練,但是我們要讓人家知道,你進來這個地方是一個很好讓你成長的地方,我們一直在想說如何從民間挖角這些人過來,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笑的思維,是不可能做到的。反個方向想,我們如何招考剛畢業、有衝勁、願意肯做、具有can-do態度的人進來,並讓他們有最好的專業訓練,讓最後這些人是民間想要挖角的,我覺得這還是比較可行的,但是你要從民間挖角,這真的是不可行的。
    我覺得可以從考訓及培訓的設計方向去思考,我相信5年後,我們這些想要從業界挖來的,其實也大概是5年的工作經驗啊!老實說我相信,在公務機關5年,你給他最好的訓練、最好的資源,絕對不會比民間來得差,最後我們真的會像新加坡政府一樣,他們的公務人員反而是民間搶著要的人才,我希望我們從這個角度去切入,可以嗎?
  • 劉秘書長建炘
    簡單的回應委員,我完全同意委員的理念,第一個,我們過去考試的傳統模式,的確是過度重視記憶的部分,而不是用潛能去衡量一個人的未來性。而我們看到其他國家的作法已經有所不同,所以參考國外的資料研究或者考察報告中去比較其他國家的制度時,我們希望能夠在考試方法上能做更大幅度的調整。第二個,公部門可以提供給一個人才的歷練,這的確會跟民間業界不一樣,據我的瞭解,很多資安人員願意犧牲用比民間低的薪資來公部門工作,的確也是看重在國家從事相關工作,他的歷練和成長會有所不同。
  • 吳委員怡玎
    它的量體是非常大的。
  • 劉秘書長建炘
    對,沒有錯。
  • 吳委員怡玎
    最後,有關銓敘的問題。公務人員陞遷法這一次要修正,原規定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辦理陞任,要修正為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回來實際任職之時得陞任,而我們看到109年申請育嬰留停復薪人員的考績,非常有趣的是一般公務人員甲等比率大概是在7成5,而育嬰留停回來的人甲等竟然只有5成左右,這是什麼情況?一般長官就認為育嬰留停是一個負面的事情嗎?為什麼育嬰留停回來他的考績平均是低於一般的平均?請問一下銓敘部。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兼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說明。
  • 周部長志宏
    要看實際回復職務以後工作表現的狀況,委員的資料是指留職停薪回復原職以後,次一年度考績表現的統計嗎?因為我不太清楚統計的基礎是什麼?但是有可能,那一年工作是沒有考績的……
  • 吳委員怡玎
    部長,我舉個例子好了。
  • 周部長志宏
    你講的應該是是他復職以後的考績表現。
  • 吳委員怡玎
    這是復職以後的考績。部長,我跟你說,這個是從你們網站上調出來的資料,我會讓你知道這真正的來源是什麼,可是我想請你注意的是,如果你從各個部會、機關發現有這樣子情況的時候……
  • 周部長志宏
    如果這一個回職復薪的人,等於他回來時沒有一整年的工作表現,就會是用另考。
  • 吳委員怡玎
    都是用什麼?
  • 周部長志宏
    另予考績,就是任職滿6個月但是不到一年的是用另予考績,這數據可能是另予考績的結果。
  • 吳委員怡玎
    我是希望,雖然我們放寬了他可以陞任,但是考績看起來都比一般的還要差,這到底要怎麼陞任我不知道?所以你們可能要注意一下,現在少子化問題非常嚴重,對於新手爸媽我們一定要有特別的鼓勵甚至是獎勵,如果考績是這樣子打的話,我覺得你這個修法也沒有意義了。
    再來,我舉個很實際的例子,過去我在倫敦金融機構工作的時候,我們每一年會公布部門中誰陞遷,其實跟公務人員狀況差不多,而那一年我們部門中只陞遷了一位,而那一位是正在請育嬰假的女同事,這一個升等就留給了他,等著他回來!這是很棒的事,雖然那時我覺得聽起來很不可思議,但是現在少子化這麼嚴重,相對的是非常的鼓舞人性,我們應該要朝著這方向,訂定什麼樣的辦法,讓底下的公務人員或長官級的可以有這樣的思維去鼓勵,不然我們少子化問題真的不會解決,好嗎?
  • 周部長志宏
    事實上修法就是希望它成為可能,而且陞遷考績考量的通常是過去幾年的考績,不會是他回職復薪以後的啦!
  • 吳委員怡玎
    我知道,可是這個還是會影響,因為還是有一個比重,這個還是會計算進去,而你們看到這樣子情況的時候,可能要看一下到底是哪個機關、部會有這樣子情形比較嚴重。很簡單,你把數字調出來給大家看,大家自己就會摸摸鼻子改善了。
  • 周部長志宏
    好,我們來分析一下。
  • 吳委員怡玎
    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 質詢:林委員思銘:11:31

  • 林委員思銘
    (11時31分)我先就教秘書長,考選部公布的考選統計年報,在2012年開始,國家考試報考與到考人數逐年下降,到2021年報考人數已下降至40萬人以下,大概是38萬人,然而我們公務人員實質人數卻是逐年上升,截至2021年度來到29萬3,261人,其中25至35歲區間的公務人員離職比率大概位在3%。這樣一個統計數字顯示公務體系人力在減少,因為很多年輕的公務人員辭職了,另外看起來人力結構也老化。針對上述兩個問題,我們國考報考人數不斷在下降,以及年輕公務員為什麼會辭職,請問秘書長,到底是什麼樣的原因,面對這問題有沒有研議改善的方案?
  • 主席
    請考試院劉秘書長發言。
  • 劉秘書長建炘
    公務人力變化如果我們往前再多看幾年,在民國九十幾年時並沒有這麼多,但在一百年前後衝出了一個高峰,這跟當時金融海嘯、民間就業困難、年輕人低薪有很大的關係。後來這現象很快就消退了,之後還是有微幅下降,我想應該是跟少子女化有關,或是跟民間景氣恢復和民間競爭也有一些關係,這是針對於報考人數的部分。
    我們也覺得的確現在公務人員職務的吸引力不如以前,因為大家可能有一些誤解,以為很輕鬆等等,我們現在就會主動去招募。
  • 林委員思銘
    部長,我們時間有限,我們都看到問題點了,所以我今天才會就教於你,到底未來如何做改善?這跟今天的修法也有關係啊!你的人力招募計畫,今天也提到了啊!你要如何改善?
  • 劉秘書長建炘
    招募的部分現在就變成考選部的新興業務,所以這兩年我們已經儘量走入校園做招募,其實各國政府都一樣,就要去跟民間搶人才,讓大家更瞭解公部門的工作性質。我覺得大家常透過補習班或一般的資訊來瞭解,這不一定完全正確,所以對公部門沒有清楚的認識,他就算考進來也不一定適應,可能又會走,或者又考到別的地方。
  • 林委員思銘
    好。談到適應的問題,這也是剛才我提問的第二個問題,有關辭職,我們看到很多年輕的公務人員,考進來工作一段期間後他又離職,所以剛剛提到我們看到這幾年大概離職率就在3%左右。因此我們也很擔心這樣的問題,是不是我們在這些新人培訓上的資源有不足的地方,或者後來把他分派到工作單位之後,因為過去的訓練與他現在的工作項目好像有點格格不入,所以造成他對職場的不適應進而就辭職了,會不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 劉秘書長建忻
    個案上當然各種原因都會有,另外一個原因可能是他去考了更高等級的考試。
  • 林委員思銘
    你有統計過?
  • 劉秘書長建忻
    有,這些人可能又跑到其他公部門了,這對原來的分發機關是一個損失,但就整個公務人力來說,像有些人考過普考再去考高考……
  • 林委員思銘
    這個數據大概有多少?
  • 劉秘書長建忻
    這個數據我們會後再提供給委員。
  • 林委員思銘
    我覺得這部分的人才流動上,很可能他又跑到私人機構去了。
  • 劉秘書長建忻
    這個滿普遍的,很多人可能一開始考得並不是那麼理想,但他就先到一個不是他最想要的地方工作,然後找機會唸書再去參加考試。
  • 林委員思銘
    這個數據有沒有統計過?因為好不容易考進來,沒多久卻又去考別的科目。
  • 劉秘書長建忻
    考的若是不同等級的話,他的職等跟薪水就會不一樣。
  • 林委員思銘
    當然考不同等級的……
  • 劉秘書長建忻
    另外一個是他的分發地點不理想,所以他可能想要重新考一次,看看可否重新分發……
  • 林委員思銘
    所以很多公務人員都會這樣子,就是先通過這個基本的考試,之後又去考更高類別的考試。
  • 劉秘書長建忻
    我們現在的分發制度就是看你的志願及分數,然後用人機關跟這個被用的人之間並沒有事前的互動或是對彼此有所瞭解,所以也許一開始覺得不錯,但是……
  • 林委員思銘
    有這樣的問題產生,就會讓我對你們有點擔心,基本上,如何讓這些新進的公務人員在這個工作崗位上至少工作一段時間,然後他再去參加其他科目的考試,可能對我們整個公務體系會比較好。
  • 劉秘書長建忻
    我相信用人機關都很珍惜這些新進的公務同仁,人力的補充,大家都很期待,但是就個人的選擇來講,還是會有少部分的人,如果他被分發的地點並不是他覺得最理想的,此時可能就會想辦法……
  • 林委員思銘
    針對這個問題,考試院還是要去關心。
  • 劉秘書長建忻
    是。
  • 林委員思銘
    再來,針對今天考選部組織法的修法提出幾個看法,首先,第三條考選部掌理事項,於第一款後段增列「公務人才招募」,將此列為考選部一個重要的核心職掌,但是就我的觀察,剛才秘書長也講了,現在的招募人才,只要上網搜尋一下,就會發現很多都是補習班在幫你們招募公務人員,它會告訴他們要考什麼類別,上這些網站都可以看到相關的資訊,所以某個部分來說,補習班一直是考選部招募人才上的一個重要幫手,所以未來你在招募人才的作法上,我看了一下你們的立法理由,就是以主動招才、積極攬才為目標,加強人才招募與大學端合作培育公務人才之各項事務,包括辦理預備文官團、結合考試委員辦理大專院校國家考試宣講團、加強技專校院人才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座談會、國家考試與大學教育座談會、大專院校協助公務人力招募研習會,大概就不脫這三個,包括考試委員的宣講,到學校辦理座談會、研習會等等,我想瞭解的是,現在要辦的這些座談會或研習會,這項業務未來是由考選部內部的哪個單位來執行?
  • 主席
    請考選部許部長說明。
  • 許部長舒翔
    跟委員報告,因為考選部過去就是專注在辦理考試工作,對於人才招募這方面比較沒有去著墨,但是時代在改變,我們要主動出擊、主動去找人才,所以目前是沒有這個執行的單位,但組織法通過之後,我們未來在編制表的部分會增設一個科……
  • 林委員思銘
    會隸屬哪個單位?
  • 許部長舒翔
    在綜合規劃司,除了目前我們所辦的活動之外,我知道像日本各部會事實上也有碰到這些問題,所以日本各部會……
  • 林委員思銘
    所以會另外成立一個綜合規劃司來職掌人才招募?
  • 許部長舒翔
    對。
  • 林委員思銘
    這是你們核心的職掌。
  • 許部長舒翔
    是,我們希望結合用人機關的特色,把他們的特色提出來,讓大學生都能知道公部門未來的一些發展。
  • 林委員思銘
    所以這就牽涉到剛才所提為什麼報考人數會下降的問題,因為你們都沒有到學校去,把這些人才招募的項目等資訊告訴這些大學畢業學生,讓他們可以預做準備,所以他根本不曉得要報考什麼項目。
  • 許部長舒翔
    是,的確我們原來的組織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所以未來我們希望能夠加強。
  • 林委員思銘
    我們樂觀其成。
  • 許部長舒翔
    謝謝。
  • 林委員思銘
    另外,針對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五款「國家考試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管理」,這款也是新增的職掌,但是我很好奇,因為我沒有看到它的立法理由,為什麼要增設國家考試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管理這個職掌,你的立法理由是什麼?
  • 許部長舒翔
    這個部分其實我們已經在做了,像我們電腦化測驗的部分,就已經在做了,目前是由我們的資管處在負責這部分的推動,但是未來因為要再增加、擴充電腦化測驗,包括像金門、離島這些都有需要用電腦化測驗的方式來甄選人才……
  • 林委員思銘
    那資通安全的部分呢?
  • 許部長舒翔
    關於資通安全,因為朝向電腦化測驗之後,資安會更重要,尤其考試期間不能……
  • 林委員思銘
    現在先不要管這部分,就是只針對考試院的資通安全防護,其他各部會在橫向上,有沒有跟考試院做一個……
  • 許部長舒翔
    其他各部門有關資安人才的部分,目前數發部4月20日會召開一個會議,新增一個資安的考試類科。
  • 林委員思銘
    剛才王鴻薇委員也有問到未來資安防護人才有沒有做過統計、未來在考試上要如何去招募這方面的人才、大概需要多少的人才等等,但我也沒看到你們就這部分有做一個很具體的回答。
  • 許部長舒翔
    這部分我們要等用人機關提出來,我們才會知道到底確實需要多少人才。
  • 林委員思銘
    所以現在修這個法就我看起來還是在瞎子摸象,你們並沒有很具體去規劃……
  • 許部長舒翔
    現在修這個法,只是針對我們國家考試數位轉型的部分,並沒有針對整體政府需要的數位人才……
  • 林委員思銘
    資通安全數位人才這部分你們還沒有考量?
  • 許部長舒翔
    不在我們組織法的範圍內。
  • 林委員思銘
    但是修正第五款就是要針對這個啊!這也是列為你們新增的職掌。
  • 許部長舒翔
    對,所以這是關於我們國家考試的部分。
  • 林委員思銘
    針對國家考試的部分,把數位發展與資通安全作為你們的職掌之一。
  • 許部長舒翔
    對。
  • 林委員思銘
    但未來是由哪個內部單位來掌管?
  • 許部長舒翔
    就是由我們的資訊發展處再去做擴充。
  • 林委員思銘
    就是由資訊發展處來負責這個項目。
  • 許部長舒翔
    對。
  • 主席
    請張委員其祿發言。(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所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楊瓊瓔、張其祿等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

    一、本席邀請考試院。考選部組織法自民國83年修法至今已近30年,人才是推動國家政策的基石,國家考試勢必要與時俱進。因現代數位科技與行動通訊日新月異,年輕世代與生活環境質量,及少子化與私部門人才競爭等面向,皆產生較過往更巨幅的變化,理應要因應當代新興趨勢進行彈性多元調整,衡酌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之適切性。而考選部自108年推動「強化人才招募」、「測驗方式精進發展」、「加速推動國考數位轉型」三大考選轉型精進策略,以便因應未來政策方針的變革需求。請教秘書長,目前策略推動成效如何?未來如何擴大運用轉型精進策略,來兼顧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與社會發展需求?
    二、考選部近年來為了能順利招募更多公務人才,不斷在組織及考試相關法規制度上做出調整,惟如同本席前面提到少子化洪流、就業選擇多元化等因素衝擊下,我們看到國考報考人數是逐年在減少,考選部統計,公務人員報考107年26萬7,919人,到111年僅21萬559人,近五年公務人員報考減少超過五萬七千人、減幅近二成。請教秘書長,考試院是選才機關,而大學畢業生是國考考生大宗,目前國考宣導方式有哪些?如何增加國考曝光率?
    三、此次「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法,針對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將原定「資績並重」修正為「功績原則」,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及特定語言能力者,在陞任評分時酌予加分。此外,為落實政府杜絕酒駕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之政策意旨,也增訂最近一年有酒駕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致記過一次以上者,不得辦理陞任。請教秘書長,表面上是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之績效表現,但實務上的陞遷運作會不會以長官偏好為最主要的影響評分因素?各機關都有自己的組織文化,陞遷制度是否存在不公平之潛規則?我們如何強化陞遷制度的公平性?
  • 委員張其祿書面質詢

    一、據媒體報導,由於日本公務員報考人數逐年減少,過去10年來減少了30%報考人數,今年春季公務員綜合職位考試,更是創下史上第二低的紀錄,日本人事院也為了留住並吸引更多人才,因此推出就算沒有特殊理由,也可以「週休三日」,我國是否研議相關措施跟進?或者另有更吸引民眾投入公務員之措施研議?
    二、11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日前放榜,但報考總到考率約60%,且多達53個類科無人錄取。相關原因為何?是否部分職位欠缺報考誘因?後續如何改善?
  • 主席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十二案預算解凍案及議程所列法案。
    二、考試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考試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二)第2目「議事業務」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考試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三)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考試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十三)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考選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考選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考選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考選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銓敘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至(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文官學院決議(一)及(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銓敘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討論事項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及(二)預算凍結書面及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及(二)預算凍結書面及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考選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 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考選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三、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主席
    請議事人員先宣讀所有預算解凍案與法案提案條文,宣讀時間約10分鐘,如有修正動議,亦請一併宣讀。請宣讀。
    考選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
    第一條  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行政事宜,特設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本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第三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資料蒐集、規劃、擬訂、研究發展及公務人才招募。
    二、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
  • 國家考試試題之編製、管理、分析及測驗技術之研究發展。

  • 四、國家考試試題之編製、管理、分析及測驗技術之研究發展。
  • 國家考試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管理。

  • 五、國家考試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管理。
  • 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事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

  • 六、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事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
    第四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五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六條  本部為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提升測驗技術及試題品質,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三人至七人。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第 五 條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二、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二人以上相互間調任之人員。
    三、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
    因機關組織調整或基於業務需要,非自願性經權責機關核定改派較低職務者,於再調任本機關或隸屬於同一主管機關之他機關與改派前相當之職務時,得免經甄審(選),且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限制。但因業務需要,非自願性經權責機關核定改派較低職務者,於免經甄選再調任隸屬於同一主管機關之他機關與改派前相當之職務時,應經主管機關、其授權之所屬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核准。
    第 六 條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高低依序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前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七 條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發展潛能及綜合考評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特定語言能力、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依前項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職務歷練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排序在前。
    第一項標準,由各主管院本功績原則訂定;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遷調,得參酌第一項規定,自行訂定資格條件之審查項目。
    各機關職缺擬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訂定資格條件、甄選及評比方式辦理之。
    各機關辦理外補時,如有機關首長或主管等人員評核之綜合考評項目,該項配分比率不得超過第一項各主管院或其授權機關訂定之綜合考評標準。
    第 八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外,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
    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
    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遷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 九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機關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時,應加註理由。
    第 十 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
    第十一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二、最近三年內經核定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具有得優先陞任條件。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第十二條  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一大過之處分。
    六、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 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

  •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六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
  • 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
    (二)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
  • 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 主席
    先處理會議時間,中午不休息,上午會議繼續進行至議程所列事項均處理完畢為止。
    因在場委員不足3人,現在先休息。
    休息(11時53分)
    繼續開會(11時56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預算解凍案及法案條文均已宣讀完畢,現在處理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十二案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第二案至第十二案均已提出書面報告並宣讀完畢,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那就准予備查並提報院會。
    接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此案已經討論完畢了。
  • 江委員永昌
    主席,預算凍結案沒意見是沒意見,但是可以問一點點嗎?
  • 主席
    可以。請發言。
  • 江委員永昌
    謝謝。我要問一下考試院,人事行政總處那邊叫做「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我們這邊是舊有的「聘用人員人事條例」,其實去年在詢答時你們就說2023年要整合了,因為其整合有兩個面向,第一個是我們的聘用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但是我們的約僱人員還在職業安全衛生法同一個系統當中。最近我們在審組織法的相關變革,也看到很多用教育人員條例補進來的這些人,過去就有一堆機要、聘任、聘用、約僱等等,該做整合了,你們也多次回答表示:「對對對,要趕快進行了。」現在2023年上半年的時間到了。這當中一直牽扯到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除了保障他們以外,就是約僱、僱用的人是不是走向臨時性的業務,可是他們也是一直做下去;然後你聘用這邊的人是走向專業的,就是需要這樣的人才進來的,就是有這兩個面向。我也說你們過去做的研究報告有什麼什麼我也盤點很多,問了很多次了,今天的解凍案當中有一案其實就是這部分,我看了裡面的說明還是不盡滿意,感覺沒有進度,請回答一下。謝謝。
  • 主席
    請銓敘部周部長(兼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說明。
  • 周部長志宏
    跟委員報告,我們已經初步就未來我們希望朝向訂契約人員,契約人員裡面就涉及到依照現行制度以契約進用的人,包括僱用、約僱,還有聘任,這些都是契約,只是性質稍有不同,過去我們是分開立法,我們也希望能夠加以整合。現在有待政策決定的就是要整合兩種還是要整合三種,但是因為最近人事行政總處提到臨時人員的部分是不是也要一併處理,所以我們會跟人事行政總處進一步商量要不要就臨時人員一併處理,就是因為有這個新的議題,之前我們已經討論過很多次,其實我們草案都已經準備了,只待政策決定到底是二合一、三合一還是四合一,然後我們就可以把草案提出來。
  • 江委員永昌
    你說等待政策決定,是要等待誰決定?
  • 周部長志宏
    這個已經報院了,院也準備要跟所有委員……
  • 江委員永昌
    可不可以講一下進度和期程?是要等待考試院決定還是要等待考試院跟行政院會銜?
  • 周部長志宏
    我們一定會先確定考試院的基本立場,然後再來跟行政院討論後續怎麼做,我們會先決定是二合一還是三合一,最後再來討論要不要就臨時人員一併處理。
  • 江委員永昌
    這樣我還是沒有聽到你們的時間。
  • 劉秘書長建忻
    現在就是部這邊會就幾個可能的面向跟院裡面的考試委員做報告,先進行意見交換。第二個部分就是我們跟人總之間在過去對這個部分在權責上到底是怎麼樣劃分,要不要共同來處理,我們在前一陣子也有跟人總協調,接下來雙方會一起共同來研修這個草案,我們會一起合作來處理,我希望在今年能夠有一些進度。
  • 江委員永昌
    你說今年,可是在去年的承諾是今年上半年,那在今年上半年的承諾又要延到什麼時候?像人家的組改都已經如火如荼在進行了,上週劉建國召集委員排審並通過環境部的組織法,我們還站在臺上一起拍照,還有經濟部和交通部的組織法也都過了,可是你們這邊呢?
  • 劉秘書長建忻
    兩院之間現在也已經有共識,對這個事情真的要加速推動。
  • 江委員永昌
    還是趕快定一個期限吧!
  • 周部長志宏
    我們只要在跟考試委員說明以後,再由考試委員決定一個政策方向,我們隨時可以提出草案送考試院審議,我們當時是希望大概在6月以前把這個草案送考試院。至於考試院將來跟行政院如何進一步協商,要花多少時間,我也沒有辦法預期,但是我們會希望至少銓敘部這邊能夠把草案送出去。
  • 江委員永昌
    6月就會有考試院的院版嗎?
  • 周部長志宏
    我們會有銓敘部的版本。
  • 主席
    我們接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之預算解凍案,討論事項第一案先前已一併宣讀完畢,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決議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接續進行法案審查,由於提案條文已經宣讀完畢,現在逐案進行討論。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考選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為求效率,我們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好,我們直接進入逐條討論。
    對於第一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一條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對於第二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二條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是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第三條,通過。
    對於第三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三條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是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第八條,通過。
    接下來是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第十一條,通過。
    對於第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四條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對於第五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五條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是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四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第十四條,通過。
    接下來是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五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第十五條,通過。
    接下來是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第十六條,通過。
    接下來是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七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第十七條,通過。
    接下來是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八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第十八條,通過。
    接下來是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第十九條,通過。
    對於第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六條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對於第七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七條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是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按照考試院提案刪除第二十條,通過。
    對於第八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八條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報告;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求效率,我們跟剛才一樣省略大體討論並直接進入逐條討論,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現在開始進行逐條審查,由於新收一案修正動議,請宣讀。
  • 委員江永昌等所提修正動議

    討論事項第三案修正動議1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修正動議
  • 主席
    我們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對於第二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二條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對於第五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五條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對於第六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 江委員永昌
    有。
  • 主席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 江委員永昌
    我就教一下,第六條新增了第三項,其實第六條本來就是規定陞遷的序列表,我沒有盤點到,是不是可以講一下在什麼時候會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會有不同的高低序列?這個序列的其他法律在哪裡?我也一起提出第十一條的問題,第十一條是規定優先陞任,你們在第十一條第一項新增第六款「依其他法律規定具有得優先陞任條件」,這裡的「其他法律」是什麼法律?因為我沒有盤點到,是不是可以回答一下?
  • 周部長志宏
    這個是我們預做未來的準備,因為本來陞遷是按序列依序陞遷,我們希望將來功績表現好的還有機會可以跳下一個序列陞遷,但這一定要在法律上有規定,我們目前準備設計在考績法上,讓考績特別優良、表現特別優良的有機會不必循序,可以有特別規定,當然這要看將來立法院是不是支持讓好表現的人能夠不必按照序列、能夠跳一序列陞遷。
    同樣的,有關於優先升任部分,基本上我們認為如果有很多人同時具有優先升任的情況,還是要回過頭互相比較,將來是不是有可能有一些能夠優先升任,比如重大的傑貢獎、個人獎,讓他們能夠有更好的優先陞遷,甚至是我們說的能夠最優先;也就是他必須要先被考量,之後再跟其他人員評比,但這種情況也是將來傑貢獎激勵辦法,或者是人員傑貢獎的法律授權也要由將來的考績法賦予授權的依據。所以我們預備未來修考績法的時候能夠讓這兩個制度有更大的彈性,但未來是不是能實現,當然是要看未來考績法的調整政策,委員是不是能夠支持,我們只是預留它一點可能性。
  • 主席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 江委員永昌
    謝謝主席。我的意思就是這樣子,既然第六條要新增其他法律,就是要排除固有窠臼的序列,以及第十一條要增加可以特別優先的,目前都沒有其他法律,今天修的不就是公務人員陞遷法?何不在這裡能夠納入立法呢?你懂我的意思嗎?今天在修的就是公務人員陞遷法,在陞遷法當中要特別排除舊有序列、有特別需要優先陞遷的,何不就在這裡入法呢?還要寫其他法律?然後你又告訴我們現在還要去動其他法律,我就不明白,要就在這裡比較快啊!
  • 周部長志宏
    就規範事項上,如果是涉及考績的部分,當然考績法要做適當修正,譬如現在考績甲等都是75%,將來是不是還會再增設優等之類的,這個部分還是要在考績法上決定,將來才會在考績法上再針對在特別設計之下,看可不可以跳……
  • 江委員永昌
    不、不、不,到時候的考績法會優於……
  • 周部長志宏
    那個還要再具體化。
  • 江委員永昌
    要在考績法裡面寫甲等、特等或是再創造什麼,如果是等第的比例,我想是沒什麼關係,而是可能要再創造一個比原有等第更棒的特別等第,然後去寫在那裡說那個可以特別陞遷,怎麼不是在這裡寫如果陞遷法規範什麼的時候……
  • 周部長志宏
    因為陞遷法規範的是基本的制度原則,特殊情況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時候才能夠排除一般的原則。
  • 江委員永昌
    表現得很好就給予特別的等第,那就是已經獎勵啦!如果這個特別等第要特別排除序列予以陞遷,可以寫在陞遷法。
  • 周部長志宏
    我們的要求不是只有特別等第,而且要累積,可能要累積一定年限的考績表現都很好,才有可能讓他能夠在陞遷序列上不必完全按照依序陞遷的方式,但是那個部分還要另外的法規給予依據,所以我們才會特別規定一定要那個法律特別針對這兩個事項有規範,才能夠去排除,而不是照陞遷法的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依其他法律,我們還是要就特定事項有排除,當然將來這還是要尊重立法院是不是可以接受這種情況下可以有例外能夠特別陞遷、非要陞遷這樣的制度。
  • 江委員永昌
    今天立法者如果跟你說,你所謂的特別優先和排除序列,希望訂在公務人員陞遷法當中,身為立法者,我如果這樣跟你要求,而不是你去寫一個其他法律,然後再看其他法律怎麼修,這裡我是有點搞迷糊了。
  • 周部長志宏
    因為我們還是要……
  • 江委員永昌
    秘書長清楚嗎?
  • 周部長志宏
    我們還希望這個能夠有一段時間再去研議。
  • 江委員永昌
    請考試院答復一下。
  • 主席
    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 劉秘書長建忻
    剛剛部長講了,他其實是在預留未來的空間,在院會裡面討論的時候,部長也是這樣跟大家說明,就是現在並沒有相關的東西,但是為了讓以後在其他法律制定上能夠跟這邊接軌,所以這裡把空間先留出來。
  • 主席
    請鄭委員運鵬發言。
  • 鄭委員運鵬
    一般來說我們是看到:本法未有規定,適用其他法律,我是第一次看到: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是現在沒有其他法律,還預留這樣的空間。請問一下……
  • 周部長志宏
    一般法律適用當然可以用:本法未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但是因為我們是針對特別事項,而這個事項是和公務員權益比較有關係,而且是具有特別獎勵效果,所以我們希望鎖定那個法律不是泛泛的法律規定,而是針對這個事項所做的特別規定,所以才會特別在這裡寫要有其他法律規定。
  • 鄭委員運鵬
    部長,你是說其他泛泛的規定,但這裡沒寫啊!這裡只有寫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 周部長志宏
    因為這個法本來也有規定公務人員陞遷,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這是一般就陞遷的規定,但是我們希望可以排除陞遷序列及將來優先陞任的部分,將來可以透過考績法或是公務人員激勵的相關規定,能夠給一個特別的規定;也就是說,當特別明示要有這樣一個效果的時候,才會特別去聚焦這樣一個措施是不是適當,將來在立法的時候可以進一步審查。但是如果泛泛的說,我就得含糊直接在考績法上規定還是可以,所以我認為一定要把它聚焦;也就是說,要排除陞遷序列、逐級陞遷的原則,一定要在那個法律上說就是要明確排除陞遷序列。
  • 鄭委員運鵬
    部長,稍等一下,請教召委,法制局代表在不在?你們找得到其他法律有這樣寫的嗎?不管是不是人事規定、不管是不是人事相關法規。
  • 主席
    請立法院法制局廖組長說明。
  • 廖組長曼利
    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有關委員垂詢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的其他法律,目前搜尋起來有85種這樣的立法例,只是說所指涉到的法律是不是現行法律,或是還沒有存在的法律,可能還要再個別繼續檢視,以上報告。
  • 主席
    請問在場委員,還有沒有其他相關意見?
  • 江委員永昌
    雞生蛋、蛋生雞,我聽不懂的就在這裡,如果考績法修法,依據考績法,到時候就會有現在的序列和未來考績法修完之後應該遵循的新序列,那就還是按照序列啊!而不是按照其他法律之規定了,我這樣講,大家在這個邏輯上……
  • 周部長志宏
    是按照序列,除非將來……
  • 江委員永昌
    考績法修了之後……
  • 周部長志宏
    考績法修了,特別針對……
  • 江委員永昌
    就會有新的序列……
  • 周部長志宏
    就是新的序列。
  • 江委員永昌
    現有、現行考績法當中就會按照那個的序列?
  • 周部長志宏
    陞遷序列依照……
  • 主席
    這一條暫時保留,等一下再繼續溝通。
    因為第八條有修正動議,我們暫時跳過,最後再處理,其他部分先進行。
    現在處理第七條,請問各位委員對第七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九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十條。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 湯委員蕙禎
    謝謝主席。針對第十條,早上有提到,因為第十條是針對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這些重要的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我想這些都是很重要的職務,如果連警察都需要兩年內不得再擔任第一款各款職務,警察當然是人數比較多,如果這些重要職務還限制他們一年內不得再擔任,我覺得這個孰輕孰重,因為這麼重要的主管職務,尤其是在主管的位階,在這個職務上,對於權力最容易犯的錯,我們不但不禁止,只讓他一年內不得再擔任,這樣等於要求的比警察還要低,我覺得還是有點問題。
  • 主席
    好。
  • 湯委員蕙禎
    我們希望一樣是2年,對於主管職務更要規範,怎麼會對警察要求的強度還比較高?我認為還是要2年,這是我們的建議。
  • 主席
    湯委員你有意見是不是?
  • 湯委員蕙禎
    是。
  • 主席
    好,那我們第十條也保留。
    現在處理第十一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十二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 江委員永昌
    抱歉,特別優先及排除序列,第六條及第十一條,都是在講其他法律規定,我剛才講這兩條是連帶的。
  • 主席
    所以你有意見是不是?
  • 江委員永昌
    再討論一下下就好了。
  • 主席
    再討論一下下,要多久?
  • 江委員永昌
    原則上我沒有要求……
  • 主席
    一下下是多久?如果有意見我們就要保留。
  • 江委員永昌
    再給他們回答一次。
  • 主席
    好,因為我們12時30分要開始協商,所以我們是不是能在12時30分之前處理完畢?如果沒有辦法的話,我們就保留,出委員會到黨團協商,是以這樣的方式處理。好,那我們給銓敘部再回答一下。
  • 周部長志宏
    就湯委員所提,限制他擔任主管職務,也就是免經甄審的職務,這是一件事。另外,第十二條指的是,不得辦理陞遷,理論上符合不得辦理陞遷的要件,當然就不能免經甄審陞遷,其實能達到同樣的效果;現在問題是到底1年還是2年,原則上關於免職是2年,記大過是1年,所以記過1次也把它訂為2年,輕重可能比較不一致,是不是能夠考量維持1年?
    至於我不曉得委員的意見,因為委員提到的是2年內不得再擔任第一項各款職務,有一個「再」字,意思是他不能夠透過陞遷擔任免經甄審的職務,還是連現在所擔任的職務都要調任為非主管職?或者是不能擔任這些免經甄審的職務?這個語意本身也不是很清楚,我們還是建議,是不是可以依照考試院的決議?因為加這個規定以後會產生很大的爭議,造成解讀上的不同。我們當然瞭解湯委員的用意,但其實在法條後面「限制辦理陞遷」就已經達到讓他不能陞任主管這類免經甄審的職務……
  • 主席
    你現在講的是第十條?
  • 周部長志宏
    第十二條也會影響到第十條,因為第十二條是不得辦理陞遷,這包括免經甄審職務的陞遷,免經甄審只是程序上的不同,但陞遷還是會有所限制,如果他是不得辦理陞遷,他一樣不能陞任到免經甄審的主管職務。
  • 主席
    好,湯委員你的看法呢?
  • 湯委員蕙禎
    保留。
  • 主席
    第十條、第十二條都要保留?
  • 湯委員蕙禎
    保留第十條。
  • 主席
    好。那江委員的問題,請問周部長有回答嗎?委員希望你再回答一次,有關第六條及第十一條。
  • 江委員永昌
    我這樣講啦……
  • 主席
    江委員你不要再講了,好不好?你剛才講的很充分了,請周部長回答。
  • 周部長志宏
    報告委員,我知道委員的考量,尤其是立法體例上的考量,如果這一條不增列這一項的規定,對我們來說,影響其實不大,但我們要特別強調,若要變動優先陞任及逐級陞遷,它不是不用,因為陞遷序列是固定的,比如說專員可以陞科長,這是上一序列,而科員不一定要先陞專員,可以直接陞科長,這是跳到第二個序列,這不是逐級陞遷,只是做這個可能的例外,但是這個例外要什麼條件的人才可以打破逐級陞遷、能夠跳一個陞遷序列,這需要再進一步和各個機關產生共識,所以我們預留這個可能性。若委員認為這個規定不必要,反正在一般法律適用上法律另有規定,也是可以,我們尊重立法院的意見。
  • 主席
    請問一下民進黨團還有意見嗎?
  • 江委員永昌
    我講一下就好,官員不用回答了!考績法是規定獎懲,陞遷不是獎懲,你們的體例不對,但我尊重你們的版本,就這樣。
  • 主席
    好。第十一條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處理第十二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現在回到第八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現在考試院已經看到江委員等人的提案,銓敘部是不是先說明相關看法?
  • 周部長志宏
    感謝江委員的提案,這個條文的內容是有關育嬰留停,原本性工法的規定是要回復原職務,所以我們特別針對這部分規定,至於留職停薪要不要擴及照顧孫子女,因為照顧孫子女跟配合國家政策的借調,這都是機關首長的裁量權,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但育嬰留停是機關不得拒絕的,會把育嬰留停做特別規定是因為這是性工法原本就有的規定,所以我們是針對性工法的規範做特別規定,並沒有特別再考量照顧孫子女跟配合工作借調。
  • 江委員永昌
    我提問就好,他們不用回答。我提醒你們,不要轉果為因,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當然就是保障育嬰留職,但你們實務上卻是先叫人自願降職,後面這條再補恢復原職位可免經甄審,我覺得這個是倒過來了,我只是把這樣的狀況講出來。
    另外,雙親不能照顧子女,由祖父母照顧孫子女,真的是困難上的困難,你們不是只有站在性平這個法理,要站在更高的標準,事實上要給予他們幫忙,如果他當時在育嬰留停照顧孫子女時,若他先自願降低職務,你們站在更高的高度上來看,他回來時也要能讓他能比照,像其他因公借調的就不用自願降職,例如科長很重要,若科長被調職,是因公被調就不用自願降職,但講是講自願,如果不自願,機關內部也會表示運作困難,講了一大堆,比照起來就是有這些問題,我沒有堅持我的版本,但是我對你們做以上提醒。
  • 周部長志宏
    謝謝委員的提醒。
  • 主席
    好,謝謝。第八條是不是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好,第八條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是不是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好,第六條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第十條是不是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好,第十條就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現在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謝衣鳯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謝謝。
    議程所列事項均處理完畢,本次會議到此結束,5分鐘後再接著進行黨團協商,現在散會,謝謝。
    散會(12時29分)
User Info
謝衣鳯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彰化縣第3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