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公立
    學校之
    變更或停辦;其
    變更、停辦之條件、程序、
    第一項直轄市、縣
    (後接第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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