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二、修正動議

    1、
    2、
    3、
    4、
  • 三、附帶決議
  • 主席
    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 主席
    第一章章名除院版外,有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力、民眾黨的版本,委員版及黨團版都跟院版一樣。院版需要簡單說明嗎?不用說明。好,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要發言的手請舉高一點,我們條文很多。
    第一條除院版外,有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力、民眾黨的版本,都跟院版一樣。院版有沒有要簡要說明?好,不用說明。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條除院版外,有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力、民眾黨的版本,都跟院版一樣。教育部要針對院版簡單說明嗎?沒有是不是?
  • 張廖委員萬堅
    第二條……
  • 萬委員美玲
    第二章嗎?還是第一章?
  • 主席
    現在還在第一章。第一章第二條有人要發言嗎?好,那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二章章名除院版外,有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力、民眾黨的版本,委員及黨團版都跟行政院版一樣。沒有人要發言的話,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版通過了。
    第二章第三條有院版、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力、民眾黨、鄭正鈐、洪孟楷、溫玉霞、萬美玲、吳怡玎、張育美、陳玉珍、廖婉汝的版本。這一條的意見比較多。
    首先請萬美玲委員發言。
  • 萬委員美玲
    政院版的第三條在本席的提案是第二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關於國民應該接受國民教育的年齡這個條文,本席提案要求調降入學的年齡為5歲。本席所持的理由如下:第一個,教育部從100年開始實施5歲幼兒免費的教育計畫,實施到現在超過10年,其實成效相當顯著。根據教育部國教署的統計顯示,近3年5歲兒童的入園率,在108學年度已經攀升到96.2%,109學年度為96.7%,110年學年度為97.6%,幾乎已經到達98%,可見5歲入學這件事情一定有它的可行性。同時以本席的選區─桃園為例,其實在地方的實務上,張市長也提出了5歲幼兒免學費的政策,從111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補助每一位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大班的5歲幼生,每一個學期9,000元。這個政策其實在地方上獲得相當大的支持跟好評,所以不管是中央、地方都好,5歲入學這件事情是得到大家重視的。
    我們再來看,之前林奕華前委員在111年4月11日有提出一個臨時提案,我相信教育部還記憶猶新,那時候要求專案團隊研究向下延伸到5歲的利弊得失,到現在超過1年的時間了,不知道教育部有沒有完整的規劃跟影響評估?如果有,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如果沒有,教育部這一年在這個議題上面是比較失職的。
    最後,為了順應國際潮流,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跟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都指出,要改善幼兒早期的教育跟照顧,提升教育品質是首要目標,也是影響國家政治、經濟效益的重要關鍵,因此本席提案將國民義務教育向下延伸到5歲,可以讓5歲幼童的學前教育,不管是義務性、強迫性、免費性、均等性等等,也不管幼兒的家庭背景跟經濟狀況是否弱勢,他都可以擁有平等且高品質的教育,我想這是國際的趨勢,也是當下我們應該來做的,所以本席提案,應該要把入學年齡調降到5歲。
  • 主席
    請林宜瑾委員發言。
  • 林委員宜瑾
    針對第三條,既然法律明定是6歲到15歲要受國民教育,我想背後應該有它的依據跟評估,所以是不是請教育部再進一步說明核心考量和專家學者意見到底為何,為什麼是這個年齡層的孩子要接受國民教育,而不是更早或更晚。等一下請教育部進一步說明,謝謝。
  • 主席
    陳秀寳委員發言之後,我們再請教育部說明。
  • 陳委員秀寳
    國教向下延伸牽涉很多實質層面的要素,例如師資、財政支出、相關課程,最重要的是校舍的問題,都是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那在這些實質問題沒有解決之前,如果直接要將國教向下延伸,其實也不是很負責任,所以針對這部分,你們是不是有你們自己的評估?請國教署說明一下目前的狀況。
  • 主席
    因為剛剛林宜瑾委員已經請教育部回應,我們就先請教育部說明,然後再請黃國書委員、張其祿委員發言。
  • 彭署長富源
    謝謝召委和三位委員,剛剛委員提到現在的公共附幼的部分,現在國小有2,596校,其中還有755校沒有附幼,各縣市也努力了快要10年,所以這要一蹴可幾目前比較不容易。就目前的人數而言,我們現在在公共附幼的部分,準備了14萬人的量,可是一個年齡層有20萬人。再來就是現在如果要處理整個校舍的話,我們最近盤點的結果,即便各位委員看到好像學生整體人數下降,但事實上是班級內的人數減少,班還在,所以一下要找那麼多教室實在不太可能。我們有委託學者專家,請他們蒐集各國的情形,還有盤點各縣市的學區人口,目前大院也請我們先處理師生比,因為院裡面給我們這個指導,去年以來一直很認真處理,現在也慢慢推出來了,所以我們先處理這個,可能是短期內對於家長或整個幼教品質更為重要,至於要把它義務化,有剛才提到的幾個困境,是不是再給我們一點時間?也許可以考慮用一點我們要求的方式,有些讓我們提前準備,可以慢慢準備著來了,以上做補充說明。
  • 主席
    請黃國書委員發言。
  • 黃委員國書
    這個條文主要的意義大概是要下修接受國教的年齡,從6歲下修到5歲,如果國教法要修,幼照法要不要修?幼照法是幾歲到幾歲,我想了解一下。
  • 彭署長富源
    幼照法是2歲到未滿6歲。
  • 黃委員國書
    所以如果下修到5歲,那請問幼照法是否也要跟著修?年齡是否要跟著更動?所以這是整個臺灣不只是國教還有幼照法相關體系一個很大的變革,不知道我們是不是已經做好這樣的準備了?不只是剛剛署長說的硬體設備,那還是小事情,還有我們的課綱是不是也要跟著調整?我們有沒有5歲的課綱?這是一個問題。再來這還牽涉到幼照的部分,幼照法是不是也要跟著更動、跟著調整?不只是年齡的問題,而是整個龐大教育系統的問題,也不只是硬體,軟體也要更動。我不知道如果我們這個目標定了,總是要有一個準備的期間,這個準備期間也不可能是一年啊!一年來得及準備嗎?這麼龐大的工程!當然,我們要先去評估,我們要去從事這個教育的大變革,我們要進行多大的一個工程?這個工程要付出多大的代價?這個代價是不是足以因應我們下修國民義務教育年齡?是不是對未來整個國教的品質、學生的競爭力有幫忙?不然我們下修這個年齡幹什麼?所以如果我們定了那個目標,就要評估到底有沒有那樣子的準備,這是我的意見。
  • 主席
    請張其祿委員發言。
  • 張委員其祿
    我想說明一下台灣民眾黨的提案,我們的提案就是這一條增列特殊教育,雖然我們有看到院版的回復,因為國民教育法還是有一點所有國民接受國民教育的基本法概念,所以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是不是應該在基本法中先有一個提示,或者是先做一個定調,這是我們當時設計在第三條增列特殊教育的原因。雖然我們知道特殊教育法也有規定,但是特殊教育法是特別法,而所有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也是要受國民教育的,所以是不是要在國民教育法先有一個項目,這是民眾黨提案的說明,謝謝。
  • 主席
    現在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
  • 張廖委員萬堅
    我想國教向下延伸到5歲是大家共同的期待,但是坦白講跟當年說要把9年國民義務教育往上延伸到12年也一樣,最後為什麼會沒有辦法通過,我是認為用修法做強制性規定,把它義務化是不是真的是當務之急?這個真的要考慮。考慮點在於當年要往上延伸為12年的時候,也提到要不要入法、要不要強制,最後是免學費。所以它不是錢的問題,而是整個配套的問題、國民整個選擇的問題。如果要往下延伸,現在有些硬體設施、師資,我感覺都還不是那麼完整,坦白講我們也有去了解,所以如果說你把它修法、入法變成是強迫的,義務就是強迫入學,就會產生有一些學生就是沒有學校可以進。現在高中入學幾乎百分之百了,可是它不是義務,它是免學費。桃園我剛才聽萬美玲委員講得很好,可是事實上也是免學費,並不是真的義務跟強迫,也是鼓勵性質。所以我是覺得國民教育真的要向下延伸跟往上延伸至12年,我覺得需要更審慎的討論,如果硬體、師資各方面都能夠均衡,那延伸來廣泛照顧,我支持,在這之前大概就是免學費,就是補助,我想5歲現在補助也不少,以上是我的意見。
  • 主席
    針對第三條還有沒有委員要發言?如果沒有的話,我剛剛聽起來好像大家理念一致,可是多數是希望尊重行政院的版本。有沒有人反對?如果沒有,第三條就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四條也是相關的,第四條有院版、何志偉版、陳秀寳版、黃國書版、張廖萬堅版、時代力量版、民眾黨版、洪孟楷版、萬美玲版、吳怡玎版、張育美版、陳玉珍版、廖婉汝版。請問第四條有沒有哪位要發言?
    如果沒有要發言,是不是就照院版通過?好,第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五條有院版、何志偉版、陳秀寳版、黃國書版、張廖萬堅版、時代力量版、民眾黨版、黃秀芳版、時代力量版。第五條有沒有哪位委員要發言?如果沒有的話,因為幾乎都跟院版一樣,我們就依照院版通過。第五條依照院版通過。
    第六條有院版和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力、民眾黨等版本。第六條有沒有哪位委員要發言?
    請王婉諭委員發言。再來是張廖萬堅委員。
  • 王委員婉諭
    第六條我比較不好意思,要跟教育部特別再提出來說,針對實驗教育的部分,尤其著重在政府補助的部分,其實已經談過非常多次了,現在高中的部分是可以補助學費的,但反而在國民教育的階段沒有辦法享受到國家教育資源的情況之下,我們認為國中小的部分政府補助也應該納進去,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提出第六條的原因,我相信署長和部長應該都很清楚,其實我們談過很多次。之前盤點出來的資料是說,國中小因為會跟學校的費用連動,所以沒有辦法回歸到個人,但我覺得這不是一個理由,因為高中的部分一樣是在學校教育之下,選擇個人實驗教育或是實驗教育仍然可以得到政府給予的經費補助,我覺得應該要一起拉齊,從國小到高中,只要是選擇實驗教育型態的部分,都應該一體適用,也應該是國家要涵蓋到的對象,謝謝。
  • 主席
    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
  • 張廖委員萬堅
    這一條我沒有太大的意見,但院版把原來條文前面的「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刪除了,然後後面做了一些修正,有家長團體反映如果這段文字刪掉的話,那原來辦理實驗教育的精神,除了實踐不同的教育理念之外,也提供了家長不同的教育選擇權,也保障了學生的學習權,這都是關鍵之一,所以希望能夠保留相關文字。
  • 主席
    請張其祿委員發言。
  • 張委員其祿
    主席、大家好。民眾黨的第六條是參考法制局提供的建議,除了原來條文中的「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我們多加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我們是把這種也有可能發生的樣態補充清楚一點。這部分教育部是否也能提供說明──是不是我們把它補充更清楚一點也可以?
  • 主席
    因為委員有不同的意見,請教育部說明一下好嗎?教育部是國教署要說明嗎?
  • 彭署長富源
    首先就王婉諭委員所提,因為現在國中小公立居多,要選擇公立的機會幾乎是可以百分之百,家長選擇到包含私立或是其餘的,這個可能在有關選擇權的發揮上我們尊重,因為公立的都已經準備了。這跟高中不太一樣,剛剛王委員提到高中,高中公立的學校相對不像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公立那麼多,所以高中生有時候還是會分發到私立,因此會對他做一點協助,不管是「非學」或其他都會有這樣的協助,所以以上就補助的部分,做這二大階段初步的一個設計。但是對於接受這一類教育的學生,我們其實也有一些補助,對於機構或是有一些活動,甚至我們的一些委辦計畫也能夠多所協助,我想未來還是要持續對選擇這類型的教育有多一點的幫忙,這是持續而且應該的。
    第二點是有關文字的部分,剛才張召委有提到原來前面有一段文字,那部分是不是能夠保留,還有包含張廖委員的意見也是。主要是這裡在等一下的第十條,各位委員請看一下,第十條的最後一項有提到。不過剛才張廖委員所提的那個頭的部分,我們沒有特別一定說要去掉或是怎麼樣。
  • 主席
    張廖萬堅委員希望原來的文字保留下來,這個部分國教署、教育部可以接受嗎?因為好像不影響原來的意思。
  • 張廖委員萬堅
    沒有關係嘛?
  • 彭署長富源
    原來在「非學」條例那邊是有,怕人家覺得怎麼兩部法律互抄,所以就不重複啦!
  • 張廖委員萬堅
    不會啦!因為有特別提到實驗教育。
  • 彭署長富源
    這個是還好,我們尊重,沒有特別堅持。
  • 主席
    你們可以接受是嗎?
  • 彭署長富源
    嗯!
  • 主席
    請把文字放在螢幕上好嗎?
    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 王委員婉諭
    其實我覺得兩件事情要一起來思考,剛才署長的說明變成好像是現在政府對於推動實驗教育並不是讓學生以及家長有一個教育的選擇權,而是在我已經提供足夠的國民教育的公立學校情況之下,是你自己活該,應該自己去承擔自己的選擇,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奇怪的態度。這樣子來說,我其實聽不出來教育部對待私立學校跟實驗教育的差異是什麼,因為聽起來就是你們要把這兩件事劃成齊一嘛,所以才會變成是公立學校已經夠了,是你自己要去選擇,而不是在於這是我們長期要來推動並且思考教育是否要轉型的可能性,所以我覺得這部分時代力量還是希望能夠保留我們第六條的條文,謝謝。
  • 主席
    這部分教育部要不要再說明一下?
  • 彭署長富源
    剛剛委員所提,當家長在選擇時,我們不僅尊重,還會有相關的配套予以協助,所以才會委託政大把各縣市可能會碰到的問題予以解決,讓它不會有太多的門檻,對於剛才我們的說明,我再做這樣的補充。
    委員也有提到,一旦我們這樣處理的時候,對「非學」、對私立學校在學費的補助上,它就會變成又不能夠劃分,所以這一點在剛才所提的,在私立的部分一直以來都有衡平,大概是這樣運作,所以既然公立學校的資源足夠,它不是全部的理由的同時,我們是尊重他的選擇權,但是整體而言,他出去、沒有在公立學校念,我們用另外的方式予以協助,包含制度上的協助,或是我們其實也有補助這個機構,讓它能夠辦得更好,這跟私立不一樣。在這一點上,我們是更支持在「非學」這邊有制度上的協助,也有經費上的補助,這也做個補充。
  • 主席
    除了張廖萬堅委員的文字教育部已經接受之外,王婉諭委員還是希望保留嗎?
  • 王委員婉諭
    剛才提到了,如果能做差異化,其實高中的方式就是一個最好的作法,但是我們高中做得到,國中小卻不願意做,老實講在整個實驗教育界大家都沒有辦法理解。
  • 主席
    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言?
  • 張廖委員萬堅
    實驗教育比較辛苦,因為它規模比較小。
  • 主席
    所以王婉諭委員希望這一條保留嘛!我想因為還有很多,這個部分已經將張廖萬堅委員的文字加進去了……
  • 張廖委員萬堅
    他是希望實驗教育能夠補助,因為私校的規模比較大……
  • 主席
    因為還是有委員有不同的意見,我們這一條就先保留好不好?再討論。現在加快一下速度,因為我們還有很多條文。第六條除了接受張廖萬堅委員的文字之外,我們整條先保留,後續再討論。
    第七條有院版及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還有時力、民眾黨的版本。第七條有沒有委員要發言?
    委員版和黨團版都跟院版一樣,何志偉的版本只是技術上文字不同,第七條就依照院版通過。
    第八條一樣有院版和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民眾黨的版本,委員版及黨團版的文字都跟院版一樣,如果沒有反對意見,第八條照院版通過。
    第九條也是有院版和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民眾黨的版本,委員版及黨團版的文字都跟院版一樣,如果第九條也沒有反對意見……
  • 彭署長富源
    我補充一下。
  • 主席
    請國教署署長補充說明。
  • 彭署長富源
    各位委員請看第二項,經過我們請教委員們以及一些團體,我們覺得中央也有可能會用到這一條來設這樣的組織,原來比較是只有地方在用的,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改成「各級」,就包含中央。補充說明,謝謝。
  • 主席
    謝謝國教署的說明。如果沒有委員有反對意見,第九條就依照院版通過。
    等一下,抱歉!先給陳培瑜委員發言,第九條還有人要發言。
  • 陳委員培瑜
    第九條關於商借的部分,其實我們知道大部分都是用商借,可是我們覺得國教法既然都已經在修了,是不是可以把商借這個部分作為更正式的用法,增加學校人力資源的部分?國教署這邊,我們想要問一下。另外是下面還有寫到「推動學生輔導諮商、科技與資訊教育、特殊教育、原住民族教育及其他相關教育事項。」我們比較不懂的是,為什麼單獨把這四項列出來?對於其他項目的排擠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個部分請國教署說明一下。
  • 主席
    謝謝陳培瑜委員。國教署是不是回應一下?
  • 彭署長富源
    謝謝委員。商借是人來,他領他原單位的經費;借調則是借調到新單位,領那個新單位的錢。歷來在高中以下的教育,在商借老師的時候,尋常上是這樣,地方政府也熟悉這樣的運作,所以不只地方政府在商借老師的運作是這樣,中央也是這樣運作,所以第一點,我們是把現在的情形變成法律條文而已,在不變動太大的情況下,讓各地方在用的時候不會需要重新適應一個制度。第二個,有關第二項列舉四項等等的原因是什麼,跟陳委員報告,這四項是現行比較有的,但是我們保留了一個「其他」,除了現行有的之外,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等等要用的時候,還有參照類似此四項之外的,可以再去運用,只是現行有這四項,也沒有只限這四項,所以留了一個「其他」,謝謝。
  • 主席
    陳培瑜委員接受嗎?好,陳培瑜委員可以接受,那就保留原來商借的文字。
    另外提醒大家,第二項有要修正成多加「各級」二字,就是第二項在首句「主管機關」前面加「各級」二字。如果沒有人反對,是不是我們就綜合各種意見修正通過好不好?好,第九條就綜合大家的意見,修正通過。
    第三章章名有院版和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民眾黨的版本,委員和黨團的版本文字都跟行政院版一樣,如果沒有反對意見,我們是不是依照行政院版的名稱?
    請林宜瑾委員發言。
  • 林委員宜瑾
    我對條文沒有意見,不過我想做一些提問,其實院版第十條牽涉到所謂的改名、改制、合併或停辦……
  • 主席
    現在是處理第三章章名。
  • 林委員宜瑾
    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 主席
    沒關係,待會再發言。
    第三章章名看起來都沒有反對意見,第三章章名就依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十條有院版和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民眾黨的版本。是不是就先請林宜瑾委員發言?
  • 林委員宜瑾
    我剛剛提到第十條牽涉到改名、改制、合併、停辦的問題,因為院版的條文也有重申做出這些決定的前提就是要保障學生的權益,學生權益當然是我們應當保障的首要之務,可是除此之外,學校的合併跟停辦當然也嚴重衝擊到教師的工作權。像今年2月花蓮傳出縣政府重啟小校合併的進程,引發很多老師跟社區的不安,根據花蓮縣政府的統計,全縣符合裁併資格、低於50人的學校就高達52所。我的意思是我們先不涉及什麼重點或原住民學校的部分,單就學校合併、停辦這個問題,我覺得就茲事體大。我覺得面對少子女化這個現象,在可預期的未來,併校跟停辦一定會持續發生,所以要請問教育部,我們目前做了什麼樣的評估來面對?針對剛剛我提的這些問題,這次修法要怎麼樣在法制面上有所因應?
  • 主席
    謝謝林宜瑾委員。
    請陳秀寳委員發言。
  • 陳委員秀寳
    關於第十條,學校其實不管是合併還是停辦,都會對學生造成很大的影響,因此我的提案裡面是有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計畫」規定進去,讓地方主管機關也要一同擬具,讓專案評估及公聽會的出席人員能夠更加掌握相關的訊息,相信這樣也對學生的權益能夠更加有保障。這個部分國教署是不是有辦法可以加入?把「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這些文字納進去?
  • 主席
    是不是請國教署長說明一下?
  • 彭署長富源
    謝謝召委及兩位委員。林委員所提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各縣市在處理的時候,除了公聽,還要通過教審會,教審會完成之後,它自己核定,但是要報送我們備查的同時,它裡面要提到它的學生怎麼處理、人員怎麼安置,教職員工都要提到,其實是包含生,所以每一件都會按照所有的要求事項,其中包含人來處理。
    至於陳委員所提這個向度要不要他們在檢視的過程中一併要提有計畫,我覺得應該是可以,因為原來的檢視中,剛才講的人的保障,包含學生學習權益、老師的工作或是有關的安置等等協助就已經處理了,包含它的課程等有關的規劃要放進來,應該也是可以,那個部分我們再把它補進來,謝謝委員。
  • 主席
    署長說可以,文字是不是要加入?這樣是不是等處理完之後,我們等一下再回來看?
  • 陳委員秀寳
    就是放進「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
  • 主席
    好,這個文字用紅色的顯示好嗎?剛剛陳秀寳委員有聽到,可以嘛?
  • 彭署長富源
    在今天會議資料的第19頁,順著陳委員提案過來,就在中間欄位的第三行,我們會把它處理進來。
  • 主席
    就是「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就加這幾個字?
  • 彭署長富源
    對。
  • 主席
    依照第19頁第三行的「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
  • 彭署長富源
    對,文字是在第四項。
  • 主席
    「支援」後面對不對?
  • 彭署長富源
    對。
  • 主席
    「支援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這幾個字請用紅色標記,讓大家看到。好,大家都看到了?
  • 彭署長富源
    謝謝委員。
  • 主席
    我們在第四項第二行「支援」後面加入「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這幾個字。
  • 彭署長富源
    我們把它加進去,謝謝。
  • 主席
    都沒有反對意見,教育部也接受了,是不是就這樣?第十條就依照委員的修正方向通過。
    第十一條有院版和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民眾黨等版本,委員及黨團提案都跟院版方向一致,如果沒有委員的反對意見,第十一條就依照院版通過。
    第十二條有院版和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民眾黨等版本,委員及黨團提案的文字均與院版一致。如果沒有反對意見的話,第十二條就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第四章章名「組織、人員及編制」,本章章名有院版和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民眾黨等版本,委員及黨團提案的文字均與院版一樣。如果沒有反對意見的話,第四章章名就依照院版文字通過。
    此外,何志偉委員提案另有第一節節名「校長」,但因何委員本人不在場,何志偉委員所提第一節節名「校長」就不予採納,大家是不是沒有反對意見?好。
    第十三條有院版和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民眾黨、范雲、林宜瑾等提案,還有陳培瑜的修正動議。
    首先請王婉諭委員發言,之後依序是陳培瑜委員、陳秀寳委員、林宜瑾委員、張廖萬堅委員,我最後再發言。
  • 王委員婉諭
    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有三個部分希望能有所討論,第一個是國中、小校長的職級,目前與高中校長職級相等的是簡任第十職等,國中、小卻只有薦任第九職等,不過我認為目前正在推十二年國民教育,國中、小和高中是會有一些不同,但若同任校長一職,又同屬所推十二年國教的階段,這部分是不是應該予以拉齊,讓國中、小的校長也能以第十職等任命?
    第二個部分是希望能討論候用校長的制度,原因是高中老師經過遴選便可直接擔任校長,可以看到他在擔任校長期間似乎也非常能夠勝任其職,但國中、小卻仍有候用校長的制度。從候用校長制度可以看到幾個可能會造成的影響,第一是在候用校長的制度下,如果候用校長沒有其必要性或無法在一定時間內得到遴聘,很可能就會打擊到這些候用校長的士氣,還會造成教育現場的管理者要花費更多的時間成本與心力,希望讓他在教育現場發揮自己的專業,因此我們覺得需要討論候用校長的存在是否有其必要性及其效益為何。
    第三個部分是,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應該納入同級教師的代表,而且不得少於現在各縣市的規定,希望人數至少能有五分之一。雖然目前各縣市的遴選委員會已經有一些在處理了,但我們認為這部分不應該一國多制,各縣市也不應該有所不同,不論在哪個學校、哪個縣市、哪個地方,校長的遴選資格都應該要能夠有所保障,也希望都能更優質,所以我們希望把遴選委員會中同級教師代表的比例納入條文裡,謝謝。
  • 主席
    謝謝王婉諭委員。接著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 陳委員培瑜
    有關第十三條最後一項,我們想爭取把同級家長會代表以及同級教師代表納入法條裡,主要是為避免出現非同級的家長代表,因為他們並不熟悉學校的相關業務,其代表性就有疑慮而需要討論,在校長遴選會中也屢屢發生類似的事情,所以我們想爭取把同級家長會代表及教師代表納入,謝謝。
  • 主席
    謝謝陳培瑜委員。接下來請陳秀寳委員發言。
  • 陳委員秀寳
    這個部分我和陳培瑜委員的看法是一致的,國教署也說過,目前已經有16個縣市在校長遴選會的組成上至少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教師代表,所以把教師代表的比例規定放在法規之中,我想應該也是沒有問題的,畢竟至少已經有16個縣市校長遴選會的組成是這樣了。在校長遴選的過程中,哪間學校的教師對哪間學校需要什麼特質的校長也是最瞭解的,所以國教署也要評估看看是不是能把這個比例直接放進去?
  • 主席
    謝謝陳秀寳委員。接著請林宜瑾委員發言。
  • 林委員宜瑾
    我對第十三條的條文是沒有意見,可是我還是想提出一些質疑。第十三條明定私立學校校長是由學校法人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但這項提案剛被提出的時候就已有論者表示,由董事會遴選的校長恐怕只是遂行董事會意志的傀儡,並無法發揮教育專業。針對這樣的質疑,不曉得教育部要怎麼回應?
  • 主席
    謝謝林宜瑾委員。接著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
  • 張廖委員萬堅
    我的版本其實跟院版差不了多少,不過後來接獲包括來自教師團體的陳情,裡面其實有些意見是可以來討論一下的。第一個就是剛才王婉諭委員提過的,國中、小校長以九職等任命,高中是十職等,同樣都是校長,我們之前才把高、國中教師的鐘點費拉平,授課時數算下來,每分鐘大概都是8.4元,但校長的職等卻有所不同,所以不曉得這部分能不能也有一致性?
    第二個是,高中校長是免經甄選和儲訓程序的,只要符合資格就能參與遴選,既然如此,國中、小的校長為什麼要有甄選和儲訓?這會導致現在許多候用校長終生都是候用校長,等不到校長缺,如此會不會有浪費儲訓資源之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二、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及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至少三年,及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如果高中校長這樣就可以的話,為什麼國中校長就一定要經過儲訓,然後候用,而候用也不一定能當上校長?如果高中教師符合上述資格就可以參與校長遴選,國中、小校長除了要符合類似的年資規定外,還要甄選和儲訓,不知你們有沒有評估過這方面的必要性?高中校長任用制度行之多年,至今好像也沒遇到太大的問題,國中、小校長資格是否也有可能比照辦理?如果沒有辦法的話,問題是什麼?
    最後,國中、小校長遴選會除了應在條文中納入同級家長會代表參與之外,也應該要有教師會的代表。所以最後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遴選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的部分,可以在「家長會」之後再加上「及教師會」四字,並將下一句改為「其比例各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加一個「各」字。這是我的意見,以上。謝謝。
  • 主席
    謝謝張廖萬堅委員。接著請張其祿委員發言。
  • 張委員其祿
    民眾黨的黨版和院版差不多,我這邊只是想詢問教育部,由於本法也有涵蓋到私校校長,而我們也必須承認,最近很多私校都有辦不下去的狀況,私校校長看起來還是由私校董事會自己全權處理,但萬一某些私校已開始有危險性了,此時私校董事會是否還適宜做這件事?這是額外的問題,因為剛才林宜瑾委員有特別提到這點,所以會想到遇到這種狀況的時候也有可能發生這種問題,因此是不是要想一下?尤其是私校董事會的問題,也就是當私校有危險的時候,我們是不是還要給董事會這個權力去做這件事情?
  • 主席
    謝謝張其祿委員。接下來我也要發言一下。
    我的意見和剛剛張廖萬堅委員的很接近,與教育部不一樣的地方是在第二項和第三項的遴選會。因為大家都很重視遴選會,我要在「家長會」之前加上「同級」二字,成為「應有同級家長會」,之後再加上「及教師會或教師代表」。教育部的版本只有教師代表。我為什麼考量要把「教師會」加進去?各位如果仔細看,現行條文已經包含「家長會代表」,既然有家長會是團體代表,教師也應該要是教師會,如果有些地方沒有教師會,就適用「或教師代表」,比照其他的相關法令,這樣子比較能對應家長會團體,沒有的話,其實就是「或教師代表」。我們的意見都表達完了,是不是教育部也回應一下?請署長回應。
  • 彭署長富源
    謝謝。有關職等的部分,初步人事總處這邊也可以回應,我這邊要特別說明的是,我們目前這個法去談的是比較非人事上職等的法規,這裡有專門的人事法規,待會看看人總這邊。實務上,現在高中學校的規模和國中小的,在一定的平均而言,高中的規模幾乎都有十數班以上,國小的還有6班及國中的3班等等,在整體平均而言,我想人總這邊待會也會做個補充。
    至於候用的制度,這個已經行之20年左右,我們也為這一些跟地方政府、家長、學界請教。基本上,在國小、國中我們的孩子,還有整個編制,待會「主任」也會碰到,我這邊就先一併跟各位委員、召委做個報告。如果您今天到高中去,您會看到它的組織編制其實比較大,它裡面比較多的是專任的,在年齡上,國中小的學生也相對比較小,家長也希望它的不管是校長或主任都能夠有一定的訓練之後,不要在職場上才拿法令去處理發生的事情,所以希望甄選後能夠有儲訓。這樣子完成儲備的能力之後,在學校經營這樣的職場上,家長會比較放心,目前也沒有特別的問題,倒是我們也有聽說高中要不要也要這樣。所以我們覺得兩邊目前各自的行政運作上也都滿順遂的,是不是穩健起見,各地方政府在這一方面的表達也希望這件事目前還算穩定,而且也沒有出過什麼比較大的問題,是不是能夠朝這個方向來給他們協助?
    再來是老師的部分,我們在今天會議資料的第26頁也有提到,經過跟委員們的說明及委員的指教之後,我們先加了「教師代表」,所以委員的意見我們初步覺得應該是可行,而且有16個縣市也是這樣,倒是如果要直接只能是「教師會」,這樣子……
  • 主席
    我的版本是「教師會或教師代表」。
  • 彭署長富源
    如果是教師……
  • 林委員宜瑾
    我的意思是因為你們的是「家長會」,所以這裡應該是教師組織……
  • 彭署長富源
    教師組織或教師代表,這樣子整個含在一起就比較好運作,好不好?
  • 林委員宜瑾
    好、好、好。
  • 主席
    好,所以針對「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國教署可以接受「教師組織或教師代表」嗎?
  • 彭署長富源
    就比照「家長會」,我們就用「教師會」,類似這樣子。
  • 主席
    「教師會或教師代表」,這個部分請先修正。
    好,再來是陳培瑜委員要發言,待會銓敘部也要發言。
  • 陳委員培瑜
    剛剛那個「同級家長會」……
  • 彭署長富源
    抱歉!剛剛還有一些像召委的問題,我還沒有回應到,這樣不好意思!
  • 主席
    陳培瑜委員待會,國教署還沒有回應完畢。
  • 彭署長富源
    不好意思!像剛才講的「同級」,因為現在各地方政府我們也是非常的尊重能不能夠落實或是實踐委員的建議,在「同級」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它只有一個,到時候出缺的學校譬如是國中,結果你說要同級,它只有一個,而那個全縣性的是小學的代表,這樣子在落實上這一票會比較不好選,所以地方政府是建議有家長會代表應該就能夠滿足,因為還有一些是浮動委員,浮動委員有兩席,是它學校的代表,一師、一家長,這個再請陳委員做參考。
    私立學校的部分,跟張召委報告,目前高中、大學也是這樣,我們當然尊重私人興學,但是現在有退場條例,真的有狀況的,我們用退場條例可以處理,以上補充,謝謝。
  • 主席
    都說明完了,我們請陳培瑜委員發言,待會請銓敘部的林專委再說明一些相關的。
  • 陳委員培瑜
    在這個同級的部分,我們還是很想要堅持可以入法,主要的原因是當然可能會有署長剛剛說的這個部分的考量,可是在教育現場或者是在家長會的現場,我們確實看到很多是不瞭解不同級的狀況,導致做出非常荒謬的遴選討論,所以既然要修法,是不是可以把這個部分慎重的考慮放進去?
  • 主席
    我們先請銓敘部林專委回應剛剛另外一個法規問題之後,待會再請國教署長回應一下陳培瑜委員的問題。
    銓敘部法規司剛剛是不是說林專委要回應?
  • 陳專門委員慧芬
    我是人總,不是銓敘部。人事總處給與福利處陳慧芬發言。因為高中校長的薪……
  • 主席
    來這邊發言,大家聽得比較清楚一點。
  • 陳專門委員慧芬
    好。高中校長的薪資、薪級其實是按他的教師本職去認定的,只是在於主管加給的部分,是外加主管加給的部分按照主管職務加給表,它是相當薦任第9職等,高中的是相當簡任第10職等,大學又更多了,12、13、14一直上去的,所以剛才提到這一塊是針對主管職務加給的部分,至於他本身的薪水,照校長本職的薪水部分,其實是和老師一樣的,就本薪、年功薪這個部分是一樣的。
  • 主席
    謝謝說明。剛剛陳培瑜委員的意見,國教署長是不是再回應一下──關於同級的部分?
  • 彭署長富源
    我舉一個例子好了,今天有一個縣市有一個家長會,這個家長會的理事長是一個國中的家長會長,今天要用同級的話,它就一個,放到遴選委員會,而且這是固定的,現在講的是縣市級的國中這個級,縣市主管的學校有國中,有國小,結果它出缺了一個是國小的,這樣就不好運作,但是不同級要懂一點這個教育階段的有沒有辦法?學校有一席是浮動的家長、一席是浮動的老師的時候,這方面是滿能夠解決剛剛委員的這個建議啦!
  • 主席
    教育部,如果法條文字不變,那個原則可不可以放在說明文字裡頭?也許就可以接受,陳培瑜委員,因為我也有這個部分。放在說明文字,說明有同級的話,就同級優先嘛!
  • 陳委員培瑜
    對、對、對,請根據范委員這個建議放在這個部分做說明。
  • 彭署長富源
    在立法說明?
  • 陳委員培瑜
    在立法說明的部分。
  • 主席
    好,這樣就不動本文,好不好?
  • 彭署長富源
    好,謝謝召委,謝謝委員。
  • 主席
    這一條還有王婉諭委員要發言。
  • 王委員婉諭
    我想請教一下,剛才那個9職等和10職等部分的差異聽得出來是在加給的部分有差異,但是沒有理解為什麼不能齊一,就是如果都在國民教育的階段;第二部分是候用校長的部分,我想剛才提到家長們的希望或家長們的需求,應該是在於這個遴選出來的校長是能夠符合大家對於治校的期待、對於教學的期待等等的部分,教育部的意思是有把握儲訓出來的一定比較具有資格嗎?不然為什麼要保留這個儲訓的制度?因為我們想像應該是從這個遴選的過程當中去確認他具不具有這樣的專業,以及他具不具有這樣子對於校長職務的理解和他的能力,是透過遴選的部分,而不是在於他有沒有被儲備之後。因為我們會看到包括剛才提到候用校長遇到的一些問題,我相信署長也有一些清楚,包括新聞上其實也都有報導過,所以我們還是想要釐清,第一個,9職等和10職等的差異雖然是在加給的部分,但是仍然有所差異,為什麼不能考慮齊平?第二個是候用校長的制度,我們是非常有把握只要經過候用校長,就能夠在校長的遴選上更加的嚴謹嗎?因為我們看到候用校長如果一直沒有辦法被遴選上的時候,的確造成了一些教育實務現場的困難,因為他會覺得自己具有候用校長資格,可能不太願意作為一個教育工作者被其他的老師或其他的主任管理,所以這兩個部分都希望教育部能夠再多做一些說明。
  • 主席
    請國教署說明。
  • 彭署長富源
    職等的部分我請人事處王處長簡單說明一下。
  • 王處長崇斌
    委員的提案有提到職等的部分,跟委員報告,因為職等的概念是公務人員的概念,是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面職務列等的概念,校長的部分基本上是屬於教育人員,他的身分跟公務人員不一樣,所以他本身沒有一個職等的概念,在法裡面如果直接講校長的職等的話,基本上這跟他的身分屬性是不合的,這是第一點要先跟委員說明的。
    第二點是剛剛有提到主管加給的部分,因為我們教育人員的主管職務加給是有參考公務人員一到十四職等的部分來做區分,所以我們會把各種教育人員的職務相對於公務人員職等的概念去分配決定他的主管職務加給。依照目前公立學校校長跟主管職務的主管職務加給表規定,確實國中小的校長是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的主管加給,高中校長是相當於簡任第十職等的主管加給,目前有區別是沒有錯,不過這個是考慮到他們過去在一些工作內容上面或許有一些差異所做的考量,不過這個主管職務加給它本身不是法律位階,它是一個行政命令的位階,所以如果有需要讓它的主管職務加給領一樣的話,也不需要在這個國民教育法的母法裡面去規定,它是在行政命令的部分處理就可以了,以上報告。
  • 彭署長富源
    針對候用這部分,一般候用校長甄選後,他們的訓練有包含法規、領導、課程教學,以及相關的工作實務,課程面向大概有這些,尤其是法規,像性平的法規等等處理的法規,或是有關教師法法制等很多的法規,如果有經過這樣的訓練儲備好了之後,他也沒有辦法一個蘿蔔一個坑,他是挑比較適任這個學校的才有機會進去,至於他可能第1年沒有上、第2年沒有上,這個在整體行政上的利可能會遠大於整體在工作上他們對於學校的經營會比較能夠信賴,所以這二十幾年來家長為什麼會覺得縣市政府運作甄選、儲訓這個制度比較穩健,希望能夠維繫?我們能夠看到它有經過篩選、有經過儲訓,到時候要甄拔誰能夠進這個學校也是透過公開的遴選程序的話,對於進到那個學校未來的領導上會比較有保障,以上補充。
  • 主席
    這一條有幾個部分,針對教師會或教師代表的文字大家再確認一下是否OK;同級家長會優先的部分大家同意放在立法說明中;第三個是職等的部分,王婉諭委員要再發言。
  • 王委員婉諭
    職等部分我大概理解因為它畢竟不是在這個母法裡面的文字,所以這部分我們就不堅持,但是我們可能會用附帶決議,希望能夠去討論,是不是在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的職務加給表那邊應該要做調整,因為國中和高中的確可能有差異,但是現在國小跟國中難道沒有差異嗎?因為現在國小跟國中是同樣職等,但國中和高中反而有職等上的差異,我們覺得應該是從國小到高中一起來做討論,所以我們不在條文上堅持,但是會提出附帶決議來做一個討論,是不是應該有這樣的必要性,因為都是在國民教育的階段。
  • 主席
    剛剛王婉諭委員的意見是說職等的部分可以用附帶決議來提出嗎?
  • 王委員婉諭
    是。
  • 主席
    再來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
  • 張廖委員萬堅
    我現在有一個語意上的問題,原來是「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現在加「教師會或教師代表」,是加起來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還是各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這個要弄清楚,現在這個語意看起來好像變成家長會代表加教師會代表是不得少於五分之一,應該是各五分之一吧?
  • 主席
    法制或是教育部這邊,張廖萬堅委員說可能會有語意上的問題。
  • 張廖委員萬堅
    家長會本來就有五分之一,是不是?對嘛!應該各五分之一,加起來就五分之二了,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 主席
    國教署要不要先回應一下文字要不要再調整,還是這樣OK?
  • 彭署長富源
    沒有「各」的話是加起來。。
  • 張廖委員萬堅
    所以應該要加上「各」字,我們要修法是認為……
  • 彭署長富源
    實務上……
  • 張廖委員萬堅
    實務上是這樣沒錯啊!各縣市……
  • 主席
    實務上是各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嗎?家長會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教師會或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是這樣嗎?還是加總?教育部釐清一下。
    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 吳委員思瑤
    沒有「各」字的話,變成是稀釋掉他的成員。
  • 主席
    那是不是應該加個「各」字?
  • 吳委員思瑤
    這樣加起來就是五分之一加五分之一,我們的理解是這樣。
  • 主席
    各五分之一沒錯吧?
  • 吳委員思瑤
    家長五分之一,然後教師的包括教師會……
  • 主席
    那就應該把「各」字放進去,免得不清楚。請法制處說明一下。
  • 張廖委員萬堅
    原來校長遴選委員的比例,教師跟家長代表是各多少?我記得好像就是五分之一、五分之一,不是嗎?
  • 李處長嵩茂
    跟委員報告,如果依照剛剛說的沒有加「各」的這個用語的話,就是兩個合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如果是各不得少於五分之一的話,就是不得少於五分之二,已經接近一半了。我們在校長遴選有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的主管學校,也有國立的學校,如果以國立高中校長的遴選來講,他會有教師組織、家長組織代表固定的委員各1席,然後浮動的學校家長跟學校各1席,也就是總共15席裡面,這兩個加起來如果接近二分之一的話,這樣就會變成家長跟教師只要再多1、2票,他就可以決定人選了。我們一般在講遴選的時候,是以最適合這個學校的人選為主,所以會有所謂的學者專家、機關代表來參與,所以要不要各五分之一,這可能要再從實務運作上及遴選制度的精神上來做進一步的釐清。
  • 張廖委員萬堅
    我來回應一下,臺北市的校長遴選辦法是13人,它是家長會代表3人(就是超過五分之一)、專家學者代表1人、教師代表3人(也是超過五分之一)、校長代表3人(也超過五分之一)、市政府代表3人(是超過五分之一),所以是五分之一、五分之一、五分之一、五分之一,然後再加外面的1人,所以我們這個其實是符合他們的,所以我覺得應該沒有錯,是各五分之一才對。
  • 主席
    我剛剛看我這邊的資料,目前教師代表就已經至少五分之一,有16個縣市,所以你如果把它加總的話不就好像還限縮它了?
  • 張廖委員萬堅
    對。
  • 主席
    所以應該是「各」吧?
  • 張廖委員萬堅
    所以應該是各五分之一,沒有錯啦!
  • 林委員宜瑾
    他說不得少於……
  • 主席
    各不得少於。
  • 張廖委員萬堅
    因為這13人裡面,現在是3、3、3、3、1。
  • 主席
    現在已經有16個縣市是教師的代表就至少五分之一了。
  • 張廖委員萬堅
    而且那個浮動的家長跟教師代表就是算在裡面,所以不會有問題,我記得固定的是2個,1個國中、1個國小,然後再加上出缺學校的家長跟會長代表各一,所以是這樣沒有錯啦!
  • 主席
    教育部現在也可以了嗎?這條加上「各」字,如果沒問題的話,我們現在就要通過了,因為剛剛的問題……
  • 吳委員思瑤
    等一下,精神上聽起來是各五分之一沒有錯,但是你要看他的總數是多少,這樣會不會占比已經是趨近於一半了?我是覺得這項先保留一下。
  • 張廖委員萬堅
    查一下啦!
  • 主席
    查一下好了,因為過了就過了。
  • 彭署長富源
    現在還有6個縣市,我們查一下。
  • 主席
    我們先暫時保留。立法說明文字也一起準備一下,還有王婉諭委員剛剛說的附帶決議要跟你們討論一下。
    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 王委員婉諭
    再針對候用校長的部分請教一下,如果他是長期沒有被遴選的情況之下,現行有沒有一些定期回訓的可能性?當然我們提到儲備校長是經過一定程序之後,覺得他具有相對的專業,但是我們也的確看到實務現場可能會有1年、2年、3年、4年、5年,甚至是更長期沒有被遴選的情況,這時候他所接受的訓練是不是已經符合未來人才的需求?因為大家擔心的是,這個校長從候用校長變成正式校長之前,這個條件和他的專業是否能夠支持?這點是大家比較顧慮的,因為其實大家期待的是一樣,就是希望校長能夠是一個有專業且適任的,所以如果候用校長在長期未獲遴選的情況之下,目前是不是有類似定期回訓的機制?
  • 主席
    請署長說明。
  • 彭署長富源
    因為這個整個都會保留嘛?
  • 主席
    對,我們先暫保留,星期三再繼續討論。
  • 彭署長富源
    委員所提的兩個,一個是第一項的附帶決議,我們會來擬。第二項是對於幾年內沒有出去的,要不要提醒他要持續地做回流訓練?這個我們也來寫一下。
  • 主席
    為求慎重,因為有一些疑點,包含立法說明的文字,請禮拜三準備好,另外還有附帶決議的文字,以及比例方面這樣運作是不是有問題等等,本條我們就先暫保留。
    第十四條有院版和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民眾黨、林宜瑾等版本,林宜瑾委員是主張要刪除的,關於這部分,林宜瑾委員要不要先發言?
  • 林委員宜瑾
    第十四條是現行條文的第九條之二,我是直接刪除,雖然剛剛署長有做一番解釋,不過其實高中校長是不需要甄選和儲訓的,而且這套程序也行之有年,其運作也堪稱良善,所以我就不能理解為什麼國中小就一定要經過甄選或儲訓?因為高中是教高中學生,國中小是教國中小學生,他們的對象是有差距沒錯,可是老師沒差啊!老師所受的訓練等等都沒差。所以我的意思是,用對象的年紀大小來約束老師是否需要受儲訓或徵選,我覺得我還是沒有辦法理解這個邏輯,所以我認為應該要比照高級中等教育法,讓國中小的校長,特別是現在我們也提到第二十條,第二十條就是主任的部分,主任也是國中小還是要甄選、儲訓,高中也是都不用。為什麼國中小的校長跟主任都需要甄選和儲訓呢?這個部分其實很多基層也都沒有辦法理解,特別是我們現在鬧行政荒,我就說主任就好,如果校長的部分教育部有堅持,或許我還可以不堅持,可是我的意思是主任的部分,現在鬧主任荒,大家都很清楚,因為主任加給也沒多少錢,但卻忙得要命,所以沒有人要去當主任,如果現在你還要經過甄選或儲訓這個過程,你知道去豐原儲訓中心受訓,一去就是好幾個月,這個都增加人家很多的困擾跟難度啦!
    所以我的意思是,在國中小主任的部分,當然這個是可以一併看,因為這一條跟第二十條談到主任的意思是一樣的,也就是說,我還是覺得校長跟主任其實不需要經過甄選、儲訓,應該可以比照高中,這是我的意見。
  • 主席
    國教署要不要先回應一下?
  • 彭署長富源
    這一條跟剛才那一條同時有提到甄選、儲訓制的價值,我再簡單地說明一下,目前林委員比較直指的是相對於高中,但如果一個主任在8月1日上任前,對於現在非常多的學生事務法制、學習歷程檔案的教務法制以及非常多、不一而足的教育行政法制都沒有熟稔,一旦9月1日開學,可能發生了一件事情,結果他開始查法令,我不是很清楚教育行政單位、家長或社會等等對於這樣的情況能不能夠放心。我剛剛有跟委員報告,如果您現在去一個高中,它裡面的編制,例如總務單位、學務單位等等,相對於國中小是比較多的,像國中小很多的主任跟組長要包辦所有事情,但高中相對還有一些組員等等。我就舉大學為例,即使它的教務長在流動、變化,但下面的同仁都還在,所以有時候高中的穩定性會比較接近這樣,但是國中小常常都要靠主任跟組長包辦所有事情,所以為什麼我們現在常常聽到組長好辛苦,部長跟我們這邊也指導、想要去爭取讓他們的加給高一點,也是因為這樣。
    因此,不管是校長、主任在國中小採甄選、儲訓這樣的角度,都是希望能夠滿足現在學校的運作,它相對上比較是直接靠主任在運作或是靠校長就能夠馬上解決和領導。所以儲訓後的結果,不管是對主任儲訓校長比較放心,或者是校長經過儲訓後家長、社會或教育行政單位比較不會憂心,大概我們也能夠理解。所以在會談的過程中,我們有這樣的意見蒐集。剛才我講到高中跟國中小這種初步的比較,也是舉在學界有擔任過國小校長也同時擔任過高中校長的人的特別經驗來作比喻,謝謝。
  • 主席
    好,謝謝署長。
    請張其祿委員發言。
  • 張委員其祿
    雖然我們黨的版本也是跟院版差不多,我自己也來自教育界,關於儲備的概念,當然我們也特別看到,好像都是中小學的部分要特別做這些,但是坦白說,儲備是不是就能夠做到最好?另外一個狀況是,現在尤其像國小,很多的代理、代課老師都是做行政,反而正式的老師沒有在做行政,可是這些老師也沒被儲備過。所以儲備這個制度是不是一個必要條件?其實也未必像剛剛署長談的那樣,雖然有經驗是好事,沒有錯啦!但我必須直說,這樣好像也是怪怪的,尤其很多代理、代課老師,他們就直接上了,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儲備了很多,但是到時候他們是不是真的有上位、有去做那些事情?反而這才是個問題。
  • 主席
    好,針對第十四條還有沒有哪位委員要發言?如果沒有的話,因為看起來是有滿多不同的意見,是不是這條就先保留?我們先處理其他有共識的條文。
    好,第十四條保留。
    第十五條有院版和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民眾黨等版本。關於第十五條,大家的意見多數與院版一樣,有沒有任何委員有不同意見或是持反對意見的?如果沒有的話,第十五條建議就採用院版的文字通過。
    第十六條有院版和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民眾黨等版本。委員的方向都跟院版一致,有沒有委員有不同的意見或者要表達意見?
    現在第十六條第三項的「第一項」三字後面要增加「但書以外之」等文字,這是行政院版要增加的,是不是?請說明一下。
  • 彭署長富源
    第一項是實務上校長屆齡的時候會有這樣的需求,也是現行的文字。這次我們增列第三項,原來寫得可能不那麼清楚,把「但書以外之」寫上去,就是指第一項後面屆齡的部分要排除。現在這一項要講的不是但書的事情,而是一般有些縣市在寒假辦遴選,他們期望能夠拉齊用學年,但歷來沒有這樣的規範跟方法,所以有時候不好做,一直都減除不掉那種在寒假甄選的,處理時變成要用3年半來對應,這樣又傷害到校長4年的任期,一直不好協調。因此,用這樣的方式做了一次之後,遇到這種情況的校長就可以拉齊用學年開始,解決現況有一些校長用學期、即寒假之後上任的問題。全臺灣還有少數的校長是這樣,這一次拉齊了之後就可以解決。
  • 吳委員思瑤
    我想問一下,您剛剛講的狀況多嗎?
  • 彭署長富源
    已經比較少了,雖然現在縣市已經不太在寒假辦,但是以往有一些在寒假辦的,他們還在職場上,所以我們希望……
  • 吳委員思瑤
    有沒有拉齊有沒有在制度上,請每一個學校應當在什麼樣的機制或期間完成遴選,就不會一直產生這種情形?即便越來越少,但還是會有,因為法律寫「第一項但書以外之……」,很怪!
  • 彭署長富源
    是第一項的但書……
  • 吳委員思瑤
    我知道。
  • 彭署長富源
    這是處理……
  • 吳委員思瑤
    對,你在制度上應當是說要求、期待各校的遴選應當在什麼期限前完成,以減少你剛剛講的少了幾個月或是半年的問題。
  • 彭署長富源
    他是寒假起聘……
  • 吳委員思瑤
    這種狀況,為什麼……
  • 彭署長富源
    寒假又要聘另外一位,所以這樣子……
  • 吳委員思瑤
    為什麼不能一次性地把這種起聘的時間齊平呢?
  • 彭署長富源
    這在實務上有兩種處理的方法,我以前當處長的時候也有發生過,有一種是在寒假結束的時候,後面這一學期用代理的,這對家長來講,有點不能接受,因為都是切齊在這種長假。另外有一種就要等類似退休這一類,這種要等待。因為現場還有少部分這樣的情形,我們是不是透過立法說明,把剛才委員說的,希望他們在一定的期間內,用我們的條文去解決?
  • 主席
    林宜瑾委員要發言,我們待會兒再看一下情況。
  • 林委員宜瑾
    第十六條規定「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回任」是不是可以改成「轉任」?這個概念是這樣,我們遇到的狀況應該是有校長回任教師,因為他遴選沒上,這樣感覺好像是被降級、降職的概念,我想不論校長或老師都是教育工作者,應該不要有階級之分,如果用「轉任」是不是會比較妥適?這是基層老師給我的建議。
  • 主席
    國教署回應一下,好嗎?這樣你們能接受嗎?
  • 彭署長富源
    簡單回應。現行在講「轉」跟「回」的時候,有特定用法,「轉」是指校際之間,例如甲校轉到乙校,所以有連任、轉任、新任三種情況,一個校長滿4年要繼續當,那叫續任、連任;一個校長任期滿了,他有機會換另外一個學校的話,那叫轉,所以校際之間的轉換叫做轉;一個校長想當老師,那就是當老師……
  • 林委員宜瑾
    遴選不上才會當老師啦!
  • 彭署長富源
    也有少數的人想,大概是這樣。
  • 吳委員思瑤
    經過說明之後應當很清楚,「回任」並沒有降級的意思,不能使用「轉任」是因為轉任現在被限定於校際之間,所以我覺得應該文字……
  • 主席
    要在立法說明中表達一下嗎?不用?林宜瑾委員可以接受,是嗎?好,可以接受。剛剛的「但書以外之」希望在立法說明中補充嗎?
  • 彭署長富源
    好,我們再補充一下。
  • 主席
    還有沒有委員……
  • 彭署長富源
    剛才吳思瑤委員講的那個,我們也把概念講清楚。
  • 主席
    有沒有委員有不同的意見?如果委員們都同意,我們就依照剛剛教育部的修正文字通過,就是在「第一項」後面增加「但書以外之」這五個字,然後文字說明請國教署再做一些補充。
  • 彭署長富源
    好,我們很快把它寫出來,謝謝。
  • 主席
    第十六條就增加剛剛說的文字,修正通過,立法說明要補充一下,立法說明都禮拜三給大家看,好嗎?
  • 彭署長富源
    好,我們今天趕快來寫,謝謝。
  • 主席
    現在進入第十七條,第十七條有院版和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民眾黨、范雲的版本,還有陳培瑜和吳思瑤委員的修正動議。請吳思瑤委員先發言。
  • 吳委員思瑤
    第十七條有兩項,基本上,有關校長不適任的狀況,方向跟院版大致一致,只是我的修正動議在第一項的後方,有明確針對私立學校校長做一些規定。院版第十七條第一項:「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有把這三個樣態納入:A解除職務、B改任其他職務、C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這是對公立學校。但是針對私立學校校長的部分,院版就是直接寫:「由學校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我是很明確的,一國不會兩制,公立學校跟私立學校校長如果犯一樣重的,像私校法是第四十三條規定,有職務上犯罪要怎麼樣,然後經判決有罪要怎麼樣,也就是不會因為公立跟私立而有所不同,只是處置的機制私立學校是在董事會,所以你在這裡的文字是寫:「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處理什麼呢?我認為一樣把它比照,由私立學校法人的董事會依法:A解除職務、B改任其他職務或是C為其他適當之處理,我是把它更明確,否則會讓人覺得私校的校長是不是因為適用其他法律,而會在不適任時有不同的處置方式。請說明一下,我只是希望它是一致的。
  • 彭署長富源
    基本上,委員講的這個……
  • 吳委員思瑤
    我只是提醒,現在處置有不同嗎?只是處置的機關不同嘛!
  • 彭署長富源
    現在的處置大概比較多是用前兩個,他不是當校長,可能就是當老師等等,「其他適當之處理」就是一個彈性、再提醒而已,如果現在列也是現況處理的方式,只是對稱、寫得更清楚。
  • 吳委員思瑤
    對,我的意思是對稱。因為你們的版本只有寫,私立學校校長是由學校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就「依法處理」四個字而已,要不要比照公立學校的規定來寫?「由學校法人董事會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要不要比照?請法制人員研議一下,因為第一項這樣規定,會讓人覺得公立學校校長不適任跟私立學校校長不適任,處理的solution是不一樣的,我擔心會有漏洞。
  • 主席
    剛剛是不是陳秀寳委員……
  • 彭署長富源
    本來是考量私人興學,所以保留一點彈性給他們處理,剛才跟委員報告的不外乎是這一些,所以是不是在議程的處理上,再給我們幾分鐘,讓他們思考一下,待會兒再回報,我們先進行後面的條文?
  • 主席
    這個條文還有委員要發言,依序為陳秀寳委員、陳培瑜委員,還有本席也要發言。
    先請陳秀寳委員發言。
  • 陳委員秀寳
    第十七條是所謂校長不適任的部分,其實我的方向跟院版的方向是一樣的,但我比較關心的是,所謂校長不適任準則的訂定,條文是規定「前項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應最近校園霸凌事件層出不窮,民眾對於教師、主任、校長等相關教育人員有不適任情事之後續處理機制都非常關注,這次第十七條第二項增訂了授權由教育部訂定不適任事實的認定、處理方式及相關事項之準則,希望參照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請問關於這個準則,國教署這邊有沒有在研議了?以上。
  • 主席
    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 陳委員培瑜
    其實就是呼應剛剛陳秀寳委員的意見,有關不適任校長定義的部分,我們其實很想先請教教育部,教育部在修這個法時,有沒有考量過哪些規定需要放給地方去訂定?哪些應由中央決定?因為誠如剛剛陳委員說的,一再一再發生這麼多校園事件,針對不適任校長的事實認定及處理程序的準則,目前規定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是下放到地方的部分,我覺得還是應該把這些權力放在中央,除非教育部這邊有任何理由可以說服我們為什麼有些部分要下放到地方。謝謝。
  • 主席
    好,我也說明一下我的版本,我的意見就是希望把這個權限、處理原則等辦法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為最近發生太多事情,而且這個事情茲事體大,所以針對不適任校長的部分,不宜準則由中央訂定,然後各縣市再依準則訂定相關規定,所以我的提案文字是「前項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後面的部分就不需要,以上。
    請問還有沒有委員要針對第十七條發言?如果沒有,請國教署彭署長回應。
  • 彭署長富源
    剛才陳秀寳委員及范召委所提意見,有關準則部分,我們現在已經委託學者專家研議中,因為母法公布後,一般半年內相關子法就要處理,所以有些我們已經先慢慢啟動了。至於陳培瑜委員和范召委所提的意見,是不是後段直轄市這邊就不用有這個空間,然後把「準則」改成「辦法」,現況許多這一類的規範也都是這樣規定,就像召委所說的,既然我們都要規定了,就朝這個方向訂定,所以可以把後段刪除。
  • 主席
    教育部表示後段可以刪除,那就到「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就結束了。另外,吳思瑤委員剛剛提的那個文字,大家確認一下,就是第十七條第一項後段私立學校部分,「依法」二字以下文字修正為「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第二項先把「準則」改成「辦法」,然後後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部分刪除,這樣大家OK嗎?有沒有問題?還有沒有人有不同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就達成共識,第十七條依照委員的綜合修正意見通過。
    現在進入第十八條。第十八條有院版及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民眾黨、范雲、林宜瑾等版本,還有范雲委員及吳思瑤委員提出的兩個修正動議。
    先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 吳委員思瑤
    我的第十八條修正動議是增列最後一項,其實我思考的邏輯跟剛剛第十七條是一樣的,針對公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校長有不適任情事時,我希望文字上能夠精準而一致。我的邏輯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是一樣的,所以第十八條增列最後一項「前項私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我一樣把不得回任寫進條文裡,因為沒有寫這一項的話,現在私立學校法對於私立學校校長回任教師並沒有相關規定,而院版條文是寫什麼呢?是「私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應依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辦理。」,我的邏輯一樣,就是違反教師法所規範的那些不得續任的事情,就加上不得回任的規定,把它寫清楚,這是我清楚的邏輯。等一下請教育部回應,謝謝。
  • 彭署長富源
    就是比照上一條,公立學校部分也是這樣表達的,這沒有問題。
  • 主席
    我也說明一下我的修正動議,主要內容差不多,就是增加幾個字,即「,或相關調查、處理程序尚未終結者,不得回任。」,然後私立學校部分,準用本條第二項之規定。意思是不是跟吳委員的都一樣?
  • 彭署長富源
    是。
  • 主席
    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 陳委員培瑜
    針對第十八條部分,有不適任行為,但是沒有達到停聘程度的學校校長,在回任的時候,是不是有其他限制?因為現在大家對校長都是以高規格角度來檢視,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考慮到我剛剛所說的,如果沒有達到停聘程度的校長,他要再回任時,有沒有其他的限制?
  • 主席
    委員們的意見、方向是一樣的,修改的文字出來了嗎?
  • 吳委員思瑤
    就是我建議的增列第四項不得回任的規定。
  • 主席
    這是關於私校的部分,至於我的部分,是在第十八條第二項公立學校的那一段文字最後面「不續聘之情事者,不得回任。」修改為「不續聘之情事,或相關調查、處理程序尚未終結者,不得回任。」,這樣國教署可以接受嗎?
  • 吳委員思瑤
    可是調查還沒有完成,不代表他確實犯了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的情事啊!你這樣講的意思是已經判定他違反了,但是調查中應當是讓他先暫時調離職務等,而不是直接就確定他有違反,就是你不能直接判他,所以文字上……
  • 主席
    對,不得回任是……
  • 彭署長富源
    回任是一個終局情形的確認。
  • 吳委員思瑤
    還在審查ing嘛!應當是說暫時調離……
  • 彭署長富源
    對,那是另外一種,是為了便利調查的。現在這個身分已經改了,所以是到解聘或不續聘的時候。
  • 吳委員思瑤
    對,所以要嘛另外列一項,不應該放在這裡。
  • 主席
    瞭解。
  • 吳委員思瑤
    這個再想一下。
  • 主席
    確定是這樣嗎?我現在有點不太確定是這樣耶!是不是暫時保留,待會我們再研究一下,如果沒有問題,就讓它通過,好不好?因為吳思瑤委員的部分沒有問題嘛!我現在對於程序的部分不是很瞭解。
  • 彭署長富源
    剛剛部長有跟您報告,原來的意思是他的身分改變回老師,而委員在意的是在處理時一種暫時性的譬如說調離,這和原本條文要改變身分的意思不一樣。
  • 主席
    本席主要是擔心之前地方不是有出現一對多案嗎?如果對於同一個行為人的相關聯案件是由不同機關調查處理,我擔心如果不這樣寫的話,其實事情沒有辦法真的解決,我不知道這和你們理解的程序有沒有不一致,所以才想增加這個部分的規定。
  • 彭署長富源
    委員要處理的問題我們也能理解,第十八條第一項開宗明義是要處理回任教師身分的變化,如果原本是解聘、不續聘就沒有辦法回任,委員的修正動議有點像是在調查的過程中也不能讓他回任,那與一開始要處理怎麼樣讓他可以回任的意旨味道上有一點點不一樣,是不是我們可以寫在立法說明當中,建議如果有在調查中……
  • 主席
    針對這部分,因為之前沒有與國教署討論過,如果這部分可以用立法說明解決的話,我就OK。
    現在請張其祿委員發言。
  • 張委員其祿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校長已經被認定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就等於是結束了、什麼都沒有了,那在邏輯上還會有什麼回任的問題嗎?
  • 主席
    因為我們講的是同一件事情,如果在立法說明中可以說清楚就……
  • 彭署長富源
    張召委的意思是這一位校長如果有像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所規範的解聘或不續聘情事的時候……
  • 張委員其祿
    他就什麼都沒有了。
  • 彭署長富源
    基本上,這是延續第一項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回任及不可回任,這裡只是講得更清楚一點,如果有像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規範的那種情形,那是絕對不可以回任的,也就是主管機關沒有空間去衡酌或考量他辦學很有績效等等,可能沒有辦法這樣喔!我們要講得非常清楚,法律上就已經不准他回任了喔!
  • 主席
    好,至少這部分剛剛已經達成共識了,我們先確認一下吳思瑤委員所提出的修正文字是不是都沒有問題?
  • 彭署長富源
    人事處要補充,他們好像有一項建議。
  • 主席
    人事處要補充嗎?
  • 王處長崇斌
    跟委員報告,這邊有提到私校校長不適任的部分,其實現行私校校長並沒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教師法不適任規定的適用,因為校長並不是教師法的適用對象,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規範的是公立學校的校長,所以私校的部分並沒有直接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有關校長不適任的規定,而只有準用任用資格的規定。所以如果不適任的部分由主管機關來審查,在目前的實務作業上可能並沒有直接……
  • 吳委員思瑤
    那我想請問一下,私校校長雖然沒有強制必須具備教師任用資格,但也有一部分是有的對不對?如果他具備教師任用資格的話,就應該有比照公立學校校長的機制,而你講的是他本身沒有教師任用資格的情況。當然文字可能不能這樣寫,可是這又衍生另外一個問題,沒有教師資格的校長如果有類似這樣的行為,對他來講無關緊要耶!你點醒我們另外一個問題。
  • 主席
    那麼這一條是不是跟剛剛的第十三條一樣暫保留,等到釐清之後,禮拜三我們再來討論?
  • 吳委員思瑤
    好,那就先保留,你們再來說明。
  • 主席
    其實大家的方向都一致,只是在技術上和法律上能不能這樣寫,我們就暫保留,等教育部釐清之後再來討論,還有補充立法說明的文字也一起處理好嗎?如果到時候都OK就可以通過。
    第十八條暫保留,等到相關法規及文字說明釐清之後,我們再看看是不是可以通過。
    針對第二節節名,何志偉委員的意見不予採納,因為何委員不在場。
    第十九條有院版及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民眾黨、范雲、林宜瑾等版本,另有陳培瑜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現在請林宜瑾委員發言。
  • 林委員宜瑾
    院版第十九條提及校務會議的相關規範,針對校務會議的成員,條文當中的規定是「得邀請學生列席」,本席建議將此修正為「應邀請經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如果學校沒有學生代表選舉的話,當然就適用院版的規定,也就是邀請學生列席。為什麼本席會提出這樣的修法建議?其實我是想要呼籲教育應該朝向更加對等的方向發展,我們不要把學生當做是無知的孩子來對待,如果在國民教育階段就能經過學生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其實這是一件值得被鼓勵及認真對待的事情,所以如果有這樣的學生代表,我們就應該邀請這樣的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而不只是邀請學生列席。當然每間學校的情況不同,所以我剛才也有提到如果沒有學生代表選舉的話,那麼邀請學生列席就好。我還是要重申學生自治是一個非常可貴的價值,其實也是深具教育意義的活動,透過這樣的做法,能夠讓切身的公民教育從國民教育階段就開始,所以我主張應邀請經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謝謝。
  • 主席
    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 陳委員培瑜
    針對這部分,本席想要修改成「應視學生意願」,為什麼會加上「意願」這個部分呢?站在保障兒少權益的觀點,關於鼓勵學生參與校務會議,我們認為必須尊重他們自主決定的權利,所以我們加上「意願」的字眼,當然如果可以改成「應」的話會更加理想,謝謝。
  • 主席
    針對這一條,還有沒有委員要發言?
    在此本席也說明一下,我的版本是「應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會議」,精神上和林宜瑾委員、陳培瑜委員是一樣的,本席的版本所使用的文字是「列席」,另外是用「學生」就好,不需要用「學生代表」,其實學生或學生代表都可以。
    針對這部分,國教署是不是能夠回應一下三位委員的意見?
  • 彭署長富源
    三位委員都有提到「應」,另外如果有類似選舉的話,就是選舉可以優先等等,我先向大家報告「應」的觀念,請各位委員看一下這份簡單的分析,其實校務會議所談論的面向比較廣泛,當然很多時候會與學生有關,但也會有比較沒有直接關係的時候,而學生可能也會有意願或議題非屬相關的考量,如果這裡用「應」的話,就會變成一定必須這樣做,其實會議的某些議題不一定與學生有關,但一旦這樣規定的話,會變成每一次、每一件都要學生參與,如此一來,可能學校不一定那麼好運作。針對「應」我們有這樣的顧慮,也是考量現場運作的需要,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之前我們已經向幾位委員報告過,其實委員們也有想到選舉的問題,針對學校要選出學生代表的部分,如果他們原來有做,那當然就可以運作;如果沒有,當他們看到這個規定而一定要去辦選舉,以某些學校的生態或現況來講,可能沒有那麼容易運作,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要比較精準的回到剛才林委員所講的,如果現況是有,我們可以優先用它,而不是要它一定要辦選舉,大概是這樣的意思,我們能夠理解。現在就是「應」的問題,剛才我有報告,請委員再考量一下。
  • 主席
    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 吳委員思瑤
    經過署長的說明,我還是有一點不太能接受,譬如現在條文所規範的校務會議成員,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我們希望並「應」邀請學生列席,你剛剛的解釋是校務會議決定的事情很多,不是每件都跟學生事務有關,請問你如何認定哪些事務跟學生有關?我也可以反駁你,校務會議討論的事務也不一定跟家長會有關,討論事項可能是在討論學生權益、教師權益或職工權益,也不一定都跟家長會有關,可是家長會代表就是成員,所以我們認為學生的部分是「應」邀請列席,並不是所有議案的表決一定要有學生的強制參與,只是「應」邀請他列席。
    我認為在校園裡面發生的大小事情,教育的本體就是學生,只要在校園裡面發生的任何事情,我也認為校務會議決定的事情都會跟學生相關,所以你很難去主觀認定校務會議討論的事情龐雜,不是都一定跟學生有關,我對於你的前提、命題是反對的。
    第二個,就像我剛剛反駁你的,也不是每個議案都跟家長會有關,也不一定每個議案都跟職工代表有關,可是他們都是當然成員,所以我們沒有強制要求你把學生列為當然成員,而我們知道有些學校確實沒有學生自治團體,但是讓學生列席的文字如果「得」和「應」你都不接受,我覺得我才不能接受呢!或是你換個方式來說服我們,但你剛剛的理由我是沒有辦法接受的。
  • 主席
    請張其祿委員發言。
  • 張委員其祿
    剛才吳思瑤委員談的這件事,我提供一個民眾黨的折衷版本,大家可以參考一下,民眾黨提案的最後一項前段是「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得邀請學生列席會議」,這是行政院版原來的規定,然後我們用但書的方式,「但議決事項涉及前項第三款所定學生事務,應邀請學生或其自治團體代表列席」,就是剛才講的限縮範圍到學生事務的時候,應邀請學生或其自治團體代表列席。關於我們剛才的討論,大家可以參考一下民眾黨的折衷版本行不行,以上。
  • 主席
    這邊有好幾種版本,國教署有沒有要再一步回應的?然後再請委員發言。
  • 彭署長富源
    剛剛幾位委員包含張召委所提的,我們都完全能夠理解,也謝謝張召委提出一個折衷的建議,原來我們是怕學生沒有列席會有爭議,或是找不到學生列席就不能開會,剛剛委員也把它講得更清楚,我們也不用把他當作應列席之後,沒列席就讓那個會議流會或不能開會等等,這個部分說清楚的話應該也能夠運作。倒是剛剛張召委所提的,要不要規定屬於哪一些事務尤其要這樣做,就整體而言,剛剛幾位委員都提到能夠參與就儘量參與,而不是限定他沒列席就怎樣,其實倒不必寫到特定事務,謝謝張召委提出的折衷版本。
  • 潘部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我們把「得」改為「應」,但在立法說明裡面把列席的用意說明清楚,因為各校畢竟還是要依照這個規定來執行,不要讓這個寫法變成是成會的必要條件,才不會又造成學校在運作上出現很多的問題。如果各位委員同意這個方向的話,我們來整理一下文字。
  • 主席
    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 陳委員培瑜
    我最後回應一下部長及吳思瑤委員所說的,「應」是非常強烈的,可能會有執行上的困難,所以當時我們考量很多跟兒少討論的結果,我們的建議是「應視學生意願」邀請其列席會議,也就是我們有「應」,但是我們也有「邀請」,所以學生有說Yes或No的權利,也許把這個部分做一個折衷,又尊重兒少的表意權,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納入這個寫法?謝謝。
  • 主席
    因為在場有幾種不同的意見,但是方向越來越接近,教育部願意去擬一個「應」的文字,裡面又有說明的版本,我們是不是也一樣暫保留,等教育部的版本出來之後,我們再回來討論?因為列席其實不涉及法定人數,列席不影響法定人數。
    我建議我們暫保留,好不好?等教育部擬出文字後,看我們有沒有共識,如果有共識就通過;沒有共識,我們就保留再協商,好不好?好,第十九條暫保留,等教育部擬出文字,看看能不能有共識。
    現在進入第二十條。第二十條有院版和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民眾黨所提之版本,文字是不是都接近?還是有不一樣的地方?針對第二十條,有沒有人要發言?
    請林宜瑾委員發言。
  • 林委員宜瑾
    我的意見一樣,這個部分是關於主任,我還是覺得主任應該比照高中不需要甄選和儲訓,特別是現在又有主任荒,校長的部分或許要堅持甄選和儲訓,我覺得我還可以退讓,可是我覺得主任這個部分其實應該是可以廢掉的。
  • 主席
    這個條文有相關,我們就跟剛剛那個條文一起暫保留再處理。
  • 林委員宜瑾
    好,先保留。
  • 主席
    如果沒有人要發言,第二十條跟剛剛的條文相關,我們就暫保留。
    現在進入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有院版和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民眾黨所提之版本,委員和黨團提案的方向都跟院版一致,如果沒有不同的意見……
    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 王委員婉諭
    大致上是相同,只是大家都知道學生輔導法正在修法當中,所以這比較是立法例的問題,請問我們在第二十一條要寫「應依學生輔導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嗎?還是按照時代力量黨團版的「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就好了?這比較是立法文字的問題。
  • 主席
    請潘部長回應一下。
  • 潘部長文忠
    因為學生輔導法可能會有條次上的改變,這裡如果單獨再列到單一條文,以後確實會比較繁複,所以我們就用「應依學生輔導法規定」,條文就不要列了。
  • 主席
    好,第二十一條教育部自己主動刪除,因為擔心學生輔導法修法之後條次有所改變,刪除末句中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就是「應依學生輔導法規定」,這樣有沒有問題?
  • 潘部長文忠
    好。
  • 吳委員思瑤
    支持。
  • 主席
    沒有反對意見,第二十一條就依照教育部的文字修正通過。
  • 王委員婉諭
    不是應該依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通過嗎……
  • 主席
    OK,反正就是時代力量黨團跟教育部,剛剛接受了。
    第二十二條有院版和委員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的版本,還有陳培瑜委員的修正動議。
    首先請陳培瑜委員說明。
  • 陳委員培瑜
    我補充說明一下,其實教育部長期推動閱讀的心力都是看得見的,只是希望趁這次修法的機會,把編列圖書採購預算放進去,我們也確認過這個部分並不會影響到財政紀律法。以上,謝謝。
  • 主席
    這部分教育部有沒有要回應的?
    張廖萬堅委員要發言嗎?
  • 張廖委員萬堅
    對。現在就各國中小學,我們也爭取很多前瞻計畫預算設了社區共讀站,高中都有圖書館的相關行政編制,可是國中小沒有。因為國中小的圖書閱讀對學生很重要,也是十二年課綱很重要的素養指標,所以相關業務是不是也需要專門的規劃推動?我本來是想,是不是應該比照高中也應該要有圖書館,如果沒有那麼大的話,就是圖書室組長或主任之類的?就是在一個單位裡面,然後有一些專責人力來推動。所以我是希望增列第二項,文字如下:「圖書館(室)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以上,謝謝。
  • 主席
    請張其祿委員發言。
  • 張委員其祿
    和張廖委員一樣,我們民眾黨是把剛才張廖委員的精神再具體化一點點,就是這個人可能有一些專業知識和職能。這個部分請教育部參考就好,謝謝。
  • 主席
    針對3位委員的意見,教育部是不是要回應一下?
  • 彭署長富源
    有關陳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的文字,各位委員可以參考一下,因為沒有寫一定要編多少錢,而是指我們要編,我覺得這個方向我們來支持。謝謝委員。
    至於張廖委員和張召委所提,是不是參考第二十條第二項?它有一個行政組織,學校在設置的時候有它整體的運作,因為這個整體運作在前面第二十條第二項已經寫了,要設什麼組、室,在整體經營上學校最清楚,所以是不是回到第二十條第二項,這裡就不太處理特定組織的問題?
  • 主席
    第二十條第二項有寫?
  • 彭署長富源
    是的。
  • 主席
    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 吳委員思瑤
    我理解教育部的意思是說,不要為了圖書館特別寫一項。好,那麼回到第二十條,第二十條是在規定「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事務,應視規模大小,分別或合併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所以是不是在立法說明或哪裡加強註記圖書館,或者是哪些也要……
  • 張廖委員萬堅
    他的意思是第二十條……
  • 吳委員思瑤
    對,他的意思是第二十條嘛!確定還有沒有其他跟圖書館類似而沒有被寫「一級」、「二級」人員的部分,把它寫在第二十條的立法說明。
  • 彭署長富源
    例如說,第二十條第一項有「其他事務」的部分,我們可以提醒它。因為有些學校會設研究性的、有些學校會設圖書的,我們可以在立法說明裡面擴充他們的思考,不要只限於傳統的組、室。
  • 吳委員思瑤
    我的意思就是把未盡的部分以立法說明的方式來處理,但是你們一定要把張廖萬堅委員在這裡提示你們的圖書館……
  • 主席
    其他委員呢?第二十二條是不是也暫保留,等你們第二十條的……
  • 吳委員思瑤
    不用保留了,因為是回到第二十條的立法說明。
  • 潘部長文忠
    我說明一下,因為第二十條本來就保留,只是我們現在希望在立法說明裡面再把圖書館(室)的部分做個強調。
  • 張廖委員萬堅
    對啦!我同意在第二十二條的立法說明裡面也特別強調學校可以依第二十條的精神,針對圖書館(室)設立專責單位,類似這樣的寫法。
  • 主席
    既然委員都同意就沒問題。那第二十條立法說明的部分就加註一下。
  • 吳委員思瑤
    要看看陳培瑜委員剛剛的文字是什麼。
  • 主席
    陳委員,你的部分處理了嗎?
  • 陳委員培瑜
    還沒。
  • 吳委員思瑤
    要寫什麼?
  • 陳委員培瑜
    我們有提修正動議,寫法是:「學校應設圖書館(室),並編列圖書採購預算……」。
  • 主席
    剛剛署長有回應嗎?
  • 陳委員培瑜
    有,署長說是可以的。
  • 吳委員思瑤
    那麼要不要把「編列」改成「寬列」?寬列好不好?既然要編了,而且又沒有要求你們編多少。我們都支持圖書出版嘛!
  • 主席
    吳思瑤委員現在說寬列,陳培瑜委員OK嗎?OK,寬列。
  • 吳委員思瑤
    不用「並」字啦!就是「學校應設圖書館(室),寬列圖書採購預算,並訂定閱讀課程」,課程是跟圖書館分開的,把「並」字放在後面。
  • 主席
    陳培瑜委員這邊OK嗎?好。
    教育部要回應一下嗎?陳培瑜委員OK,就是把「並」字刪除,然後改為「寬列」。
  • 吳委員思瑤
    但是「並」字要放在後面,改成「並訂定閱讀課程」。
  • 主席
    陳培瑜委員OK吧?就是「寬列圖書採購預算,並」,「及」字應該刪除吧?
  • 吳委員思瑤
    我們好多法律都寫「寬列」,沒有問題啊!
  • 主席
    請問法制處,「寬列」OK嗎?
  • 陳委員培瑜
    請問法制上這樣是可以的嗎?
  • 李處長嵩茂
    「編列」和「寬列」是立法政策的問題……
  • 主席
    「寬列」和「編列」的差別是什麼,可以說明一下嗎?「寬」就是一定要有?
  • 李處長嵩茂
    就是儘量從寬的意思。
  • 吳委員思瑤
    編多一點。
  • 李處長嵩茂
    對,編多一點。
  • 主席
    喔!編多一點的意思?那當然好嘍!
  • 李處長嵩茂
    如果政策上是鼓勵多編一點,就用「寬列」;如果是三件事情的立法體例,應該是「……應設圖書館(室)、寬列圖書採購預算及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前面用頓點。
  • 主席
    所以法制處是建議將「並」改成「及」?
  • 李處長嵩茂
    它是三件事情的話,前段……
  • 吳委員思瑤
    對,但是「寬列圖書採購預算」後面就變逗點啦!
  • 主席
    「寬列圖書採購預算」後面是逗點。「及訂定」,「及」和「並」的意思應該一樣嘛?
  • 李處長嵩茂
    因為三件事情本來應該是「A、B及C」。一般來講,如果是三件事情的話。
  • 主席
    意思好像是一樣,那麼我們是不是就尊重法制處的意見?
  • 李處長嵩茂
    把「預算」後面的逗號刪除……
  • 主席
    「學校應設圖書館(室)、寬列圖書採購預算及訂定……」,就是「應」的下面有好幾項,文字是「……應設圖書館(室)、寬列圖書採購預算及訂定閱讀課程」,再加上逗號,最後是「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前面三項就是為了後面,是這樣的意思。這樣都OK嗎?
  • 張廖委員萬堅
    立法說明一定要註明,納入第二十條的精神。
  • 主席
    好,立法說明納入第二十條的精神。
  • 張廖委員萬堅
    可以設立專責推動單位。
  • 主席
    好。陳培瑜委員剛剛OK,還是你要再表達一下意見?
  • 陳委員培瑜
    沒有,就謝謝教育部的回應,也謝謝各位委員的支持,謝謝!我學到了,可以寫「寬列」。
  • 主席
    好,如果沒有問題,文字就依照螢幕上紅色的文字,綜採委員的意見修正通過,加上補充立法說明。好,第二十二條修正通過。
    現在進入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有院版和委員何志偉、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以及委員范雲、林宜瑾的版本,另外我有提出一個附帶決議。
    針對第二十三條,先請林委員宜瑾發言,接下來是王委員婉諭、張廖委員萬堅,我最後發言。
  • 林委員宜瑾
    謝謝主席。院版的條文第二十三條是把現行條文第十二條有關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的規定拿掉,針對這一點,等一下要請教育部說明為什麼要拿掉。我認為小校雖然班級數較少,可是老師執行的教育相關任務不會因此等比減少,甚至老師會因偏鄉、教育短缺或者文化資源匱乏等因素而投入更多的心力及時間,才能給予小校的學生和規模較大的學生一樣的學習品質。所以我覺得我們應當要慎重考慮刪除酌予增加小校教師員額規定的影響,而且說明為什麼要這樣做。我覺得這樣做是不是會產生一些負面的效果,請教育部說明。以上。
  • 主席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 王委員婉諭
    針對代理教師的爭議,我想之前有非常多委員都曾經質詢過,尤其現在各級學校裡面的代理教師比例不符合我們原本的期待,也有非常多爭議,其實很多早就已經超過了,而且代理教師非常地普遍和氾濫。雖然現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班級編制的準則裡面是有,但是就因為它只是一個準則而已,所以強制性及位階是有差異的,因此時代力量希望能夠把這些原則納到母法,使其更加確定,避免現在代理教師各種混亂的現象。第二,我也支持林宜瑾委員所說的,對於學校規模較小者,應該要保留增加教師員額的彈性比例。以上幾點希望大家可以一起來支持。
  • 主席
    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 張廖委員萬堅
    為了節省時間,針對第二十三條,我也是把原來的條文版本恢復,因為院版後來把「公立學校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後面的「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這一句刪掉了,引起了一些誤解,可能也不好,所以我建議恢復,但是我看提院討論版已經恢復了。
    另外,為了避免縣市政府為節省經費而犧牲學生教育權益,第二項「前項準則所定教師員額編制,得視學生學習節數及教師授課節數定之。」中的「得」,是不是可能改成「應」會比較好?你們可以參考一下。
  • 主席
    關於這個部分,我也講一下我的版本。我的版本第十二條在剛剛大家講的「以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後面,增加第二款「二、教師員額編制應逐年調升至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所列普通班合理教師員額數。」,是針對應該明定教師員額要逐年調升至合理教師員額數,而且要明定如果違反這個規定的處理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要就是因為我們看到前一波代理教師的問題,如果沒有明文規定的話,各縣市政府常常都不理教育部,也沒有罰則,到最後變成學校明明明顯違反教育部的合理員額,可是都要求教育部補助才要改善,就這個問題也一起處理。此外,我的版本第四款還增加「前款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第二項為「前項相關事項及違反規定之處理及罰則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我覺得如果這次沒有把這些放在條文中的話,之前發生的問題可能會持續出現,教育部又沒有法律文字可以處理。
    請問還有沒有委員要針對本條發言?如果沒有,就請教育部先回應,大家再看看。
  • 彭署長富源
    謝謝4位委員。原來我們不是刪掉的意思,現在又補回來,是怕大家誤會、誤解。原來我們是想因為我們已經用學生學習節數,不管有多少節數,只要帶到是用學生學習節數,所有的事情都會處理掉,包含老師能上多少節、行政、減課等等,全部都會在學生學習節數這個帽子下做處理,所以原來是想,既然這樣,我們就不要寫太多這種修飾性的文字。不過,委員講得也很好,怕誤會,以為我們對小校沒有特別關心,所以我們還是覺得寫回來也沒有關係,謝謝兩位委員的提醒,我們寫回來。
    至於王委員及召委有提到很詳細的條文,今天召委也想要用一個附帶決議來做比較好的處理。我想召委可能也是想有一些事情因為涉及地方政府,在今天之前,地方政府可能看到的是院版的條文,如果加了一些比較強制性的規定,可能要有一點時間處理,所以召委是寫半年內,讓我們有時間跟地方政府處理一下。
    我先講兩點,跟大家報告個概念。第一個,現行只要縣市在正式員額內沒有聘的,我們在員額準則都有要求要用於這些人員,所以它不會被挪用,就委員的觀念,現行我們就有注意到,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委員們有注意到,目前我們補助的合理員額能不能夠用「應」的方式,變成真正的員額。以現況來講,可能在地方政府的溝通上,是不是有一些在行政的措施上讓我們先行?這些一下子要變成法律文字,怕地方政府在執行上,不管是經費或者整體後續的制度還要有一點配套,能不能夠用「得」,然後用一些附帶決議,讓我們往前走?以上補充。
  • 主席
    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 吳委員思瑤
    我同意教育部說的,第一個,你剛剛把刪掉的文字拿回來,恢復小校的部分,這個OK。因為范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版本有「躼躼長」的部分,我建議這個部分的條文可以照今天的院版修正文字通過,但是針對合理員額的這些作法,因為涉及跟地方政府溝通,用一個附帶決議的方式給他們作成立法的依據,好不好?我同意,因為范委員版本後面的條文很多,就統合作成一個附帶決議。
  • 主席
    我先回應吳思瑤委員的部分。我的第二款可以用一個附帶決議處理,我已經寫好一個附帶決議,謝謝陳秀寳委員及張廖萬堅委員。可是第四款的部分,我覺得可以納入母法,就是前款所控留的專任員額經費應該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因為如果不這樣定的話,教育部說合理教師員額都是由各地方政府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的節數定之,事實上這個不是事實,因為目前合理教師員額是中央自己計算並發布的,如果已經由中央規範的話,納入母法會有什麼問題?而且目前沒有罰則,地方政府之前都不遵守教育部定的這些東西,中央也無力解決,這個罰則是不是可以加入?就是違反的罰則應該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彭署長富源
    剛剛召委所提有一個觀念,各位委員請看召委提的版本第四款,剛才召委有先提這一點。我們查了,可能召委也知道我們有訂一個國教法的授權子法叫做員額編制準則,其中有一條項目就是寫著跟召委版本一樣的文字,召委的意思是想把現在準則內的文字拉升到母法內,我們沒有特別意見,這是第一點。
  • 主席
    所以你們不反對,是吧?
  • 彭署長富源
    就是放到母法,因為現行也這樣子做。
    第二點是有關怎麼樣讓合理員額能夠慢慢地讓縣市可以做到,剛才有跟委員們報告,是不是有一些措施,我們先用「得」,但是用附帶決議讓我們往前?就像現在有一些師生比一下子要調到那裡,縣市做不到的話,反而是空的,但是我們跟縣市盤點的時候,終究慢慢達到後未來再修法,修法是一定要做的,但是用措施的方式,我們可以努力、很快。
  • 主席
    等一下,先請陳培瑜委員發言,再來是王婉諭委員發言,我們再處理。
  • 陳委員培瑜
    謝謝剛剛教育部的回應,其實我們也想要呼籲,剛剛我們站在這些預算或員額、節數的立場,但有沒有站在小孩的立場?如果他一再地遇到代理老師、代課老師一直換來換去,孩子沒有穩定的學習,所以這部分除了呼應剛剛范委員提到的員額編制準則寫入母法之外,我們也希望教育部或其他委員們在考慮這些相關的辦法、準則的時候,也把孩子在學校現場的心情考慮進去,謝謝。
  • 主席
    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 王委員婉諭
    我覺得這才是為什麼我們希望把這樣的文字拉到母法來,因為時代力量黨團的第一款其實也是原本在我們的編制準則裡的第三條第二項,就是全校員額比例的部分應該要納進來,但我們實際上真的看到的是在這樣的準則之下,落實的縣市其實非常之少、落實的學校也非常之少,我們一直都有提到要如何能具體往前的問題。所以我覺得站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還是希望這個法律位階能夠高一些些,讓大家能夠更加重視。當然不能說教育部沒有努力,但我覺得代理教師問題的確不是存在一天、兩天或一個月、兩個月的事情,就如同培瑜委員所說的,的確已經影響到整個教學的穩定以及學生受教權的權益,所以我們還是希望就代理教師的比例以及是否能留用的部分,都能清楚在母法當中修正及訂定。同時這樣的文字也不是時代力量今天寫出來的,而是依照編制準則裡面原本就已經有類似這樣的文字,我們只是希望把這樣的位階及強制性能夠提高一些些,希望大家一起來重視代理教師的問題。
  • 主席
    我想這一條就暫保留,因為剛剛國教署說有一些可以接受,還有附帶決議,就先暫保留,如果你們提出來的東西我們可以接受,下次我們就不用保留了。
  • 彭署長富源
    好,謝謝委員。
  • 主席
    我看一下,好像時間已經差不多了。
  • 林委員宜瑾
    對,差不多了。
  • 主席
    我們先把今天有共識的東西確定一下。
  • 林委員宜瑾
    好。
  • 主席
    我們完全保留送協商的是第六條、第十四條,看起來就是沒有什麼共識。有一些可能有共識、暫保留的就到週三處理,有第十三條,包含確認文字、補充立法說明,還有附帶決議也要確定文字;第十八條是要確認文字,還有補充立法說明;第十九條要確認文字;第二十條要確認文字,也要補充立法說明;第二十三條也是要確認文字及補充附帶決議,及處理我的附帶決議;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要補充立法說明。以上大家檢查一下有沒有漏掉什麼?
  • 張廖委員萬堅
    我問一下,第十三條的各「五分之一」有沒有確定?
  • 主席
    那個好像是確定的。
  • 張廖委員萬堅
    確定?
  • 主席
    不是,就是看他們那邊有沒有文字……
  • 吳委員思瑤
    沒有,那個保留,你們要回去算一下。
  • 彭署長富源
    有6個縣市,我們回去確認。
  • 主席
    教育部要回去確認一下,運作上,如果沒問題就依照那個部分,讓他們去確認一下有沒有問題。
  • 張廖委員萬堅
    禮拜三續審就對了。
  • 主席
    對,如果沒問題的話,我們就不用保留;有問題的話,那天我們再確認,好不好?國教和特教,我們先把國教處理完,再來是特教部分。
    以上剛剛的宣告並沒有問題,有沒有什麼樣的問題?剛剛有講到第十三條的附帶決議,是王婉諭委員的附帶決議,第二十三條是我的附帶決議,文字的部分也要跟教育部再確認,好不好?以上如果都沒有問題,就我們預定的時間,剛好到一個段落,也差不多了。
    關於國民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作如下決議: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國民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另訂4月19日繼續審查。
    報告委員會,今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謝謝各位。有這麼多委員一起參與,感謝大家,謝謝。
    休息(16時24分)
User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