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星期一)9時至11時56分 @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席:陳委員玉珍)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星期一)9時至11時5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玉珍
  • 主席
    出席委員17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繼續審查委員余天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一、繼續審查委員余天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 七、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 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九、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3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3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
    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再請部會首長報告。
    請提案人孔委員文吉進行提案說明。
  • 孔委員文吉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早。對於主席今天安排審查地方制度法,在此表示非常感謝。因為地方制度法,本席的版本已經拜託過好幾任召委,最後還是謝謝陳玉珍委員今天的安排。
    本席所提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針對直轄市及縣市議員、代表之名額,按其人口數及族群做其訂定名額或應保障民意代表席次之標準,大家都知道保障原住民之政治參與是憲法所規定的,針對立法委員、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還有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等都有。這次鄉(鎮、市)民代表的部分,山地原住民設籍在都會區者,包括像屏東市、潮州鎮、埔里鎮等均超過一千五百人,但是設籍在這些區域的山地原住民卻只能投給非原住民的鎮民代表或是鄉民代表,這對於山地原住民的政治參與保障是有影響的。本席為了保障山地原住民在原住民地區以外的都會區其民意代表的參政權益,目前的規定是鄉(鎮、市)中,山地原住民人口超過一千五百人以上,在不影響既有選舉區或衝擊地方政治生態,而且能夠兼顧保障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席次的情況之下,在該鄉(鎮、市)代表總額內應選出平地或山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所以本席提案的法律文字增加「或山地原住民」之文字。
    另外,原住民委員會依據內政部戶政司到今年1月份的統計資料顯示,臺灣地區山地原住民設籍滿一千五百人以上的鄉(鎮、市)有新竹縣竹東鎮、南投縣埔里鎮、屏東縣屏東市、潮州鎮及內埔鄉等,其山地原住民人口都超過一千五百人,竹東鎮有3,780人、埔里鎮有3,583人,最多的是屏東市4,195人,屏東縣潮州鎮是2,174人,還有屏東縣內埔鄉是1,558人,全國這5個鄉(鎮、市)都有超過一千五百人,但是山地原住民卻只能投給漢人的鎮民代表或市民代表,這對設籍在這些縣市鄉鎮裡的山地原住民的政治權益是有影響的,所以本席特別修正第三十三條,就是加列山地原住民鄉(鎮、市)民的代表名額,謝謝。
  • 主席
    請提案人林委員思銘進行提案說明。
  • 林委員思銘
    主席、各位委員。本席的提案是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現行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也就是現行里長、村長的薪資是以事務費來補助,但是這樣的情況跟現在村(里)長領的錢到底是否相符有一個很大的落差,實際上所謂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都是簽個名就可以領了,不用附任何證明。依照事務補助費的性質,村(里)長領這個錢要有一定的項目才可以請領,而不是包山包海、什麼項目都可以請領,一定是要真正用在村里辦公室的辦公才可以請領,比如說文具用品。但是現行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他的薪水其實就是以事務補助費來補助,這跟現行規定底下實務的現狀有很大的不同。也就是他領的明明就是薪水,但是卻說他領的是事務補助費,他只要簽個名就可以領了,與相關的公務支出顯然有很大的問題存在,而且村(里)長現在可以領的事務補助費只要簽名就可以領,還是內政部用行政命令、一個函釋表示不用提出任何發票、收據就可以領,所以內政部以行政命令解釋,我覺得茲事體大,公家的錢發給這些村(里)長怎麼可以用一紙領據就可以領,而完全不用檢據,我想這是非常不對的,所以我提案修正為「村(里)長,為有給職」,就跟現在的實際情況一樣。他明明就是有薪水可以領,一般村(里)長的辦公支出,要發給村(里)幹事的最多是5,000元,因為現在已經將村(里)長的事務補助費修正提高為5萬元,因此實際上他可以拿到的錢大概是4萬5,000元,有些只給3,000元,所以有些村(里)長可以拿到4萬8,000元。但是簽個名就可以去領,我想這在法制面上非常不妥當,所以我今天提出村(里)長相關修正案,即「村(里)長,為有給職」,比照領薪水的方式,而不要讓村(里)長不小心就觸法。以上,謝謝。
  • 主席(李委員德維代)
    請提案人陳委員玉珍進行提案說明。
  • 陳委員玉珍
    各位委員。本席今天提出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第一個,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的意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相關發展,後段有提到「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意思是離島地區跟原住民一樣,要有同等規範的權利保障。剛才我們也聽了孔文吉委員的說明,原住民族有一個原住民族基本法,即有一個法律體系上位的基本根據;但離島現在只有離島建設條例,所以整個法律體系還不夠完整。
    第二個,離島建設條例事實上已無法滿足離島地區的需求,因為離島建設條例大概只有經濟開發方面的相關規定,對於其他諸如生活品質、文化、醫療、衛生、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等相關方面都沒有一個上位的法律,所以我們希望在地方制度法增訂這一條,才有一個制度化的保障。這一條是為了離島基本法提供法源依據,因為這一個法源推動不容易,希望先在地方制度法增訂相關條文,來完備對於離島居民的照顧。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對原住民族及對於金、馬、澎湖的離島居民權利保障應該一致對待,原住民族基本法已經這麼完善了,所以今天修法並不是額外要求對離島居民的照顧,而是希望可以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的意旨,請各位委員及內政部支持。以上,謝謝。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報告。
  • 林部長右昌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首先對於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重視及指導表達由衷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地方制度法條文修正草案總計10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並備詢,謹將本部意見扼要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參考。
    第一點,余天委員等及林思銘委員等建議將村(里)長改為有給職,本部曾經邀集村(里)長代表辦理公聽會,許多意見是支持維持無給職、支領事務補助費、免納所得稅,且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經商兼業之限制。不過我們最近也有聽到許多都會區年輕專職里長的意見,他們表達希望爭取改為有給職,有關這一點,我們會繼續蒐集相關意見。此外,對於發給薪給且排除公務員服務法的限制,由於涉及各類公務員制度衡平問題,這一點建議徵詢銓敘部意見。
    第二點,楊瓊瓔委員等建議村(里)長得支因公殉職撫卹金,並且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伍麗華委員等建議村(里)長及地方民代得支領因公殉職撫卹金,由於考量村(里)長及地方民代為無給職,在現行制度下並沒有支領撫卹金的規定,但為了強化其執行職務之保障,內政部已招標辦理1,000萬元的人身傷害保險提供相關保障。另外,在編列村(里)長年終工作獎金的部分,因涉及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建議也徵詢地方政府的意見。
    第三點,林思銘委員等建議將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補選條件由所遺任期2年修正為1年,則補選當選者任期最短可能僅有9個月,且當選者依法視為一任,是否妥適?這個部分建請各位委員考量。另外,補選完成期限縮短為2個月,由於涉及選務作業,建議徵詢中選會意見。
    第四點,有關許智傑委員等建議修正地方民代之婦女保障名額規定事宜,其中將婦女保障名額修正為性別比例保障,有助於落實地方層級政治參與之性別平等,但未來是否會涉及多元性別認定之議題,宜再進一步討論以凝聚共識。另外,有關改採比例保障,將產生實質提高保障比例之效果,可能衍生代表性不足、票票不等值的疑慮,以及選舉區重劃爭議,仍須凝聚共識。
    第五點,伍麗華委員等建議原住民選出之地方民代取消平地及山地原住民之區分,由於這一點涉及原住民政策之重大變動,建議請廣徵原住民族社會的意見。另外,委員的建議也攸關區域、原住民地方民代名額計算方式之調整,甚或造成直轄市、縣(市)原住民議員席次減少,由於影響層面甚廣,建議尋求共識後再推動。
    第六點,有關孔文吉委員等建議將鄉(鎮、市)平地及山地原住民人口合併計算後再選出平地或山地原住民代表名額,考量現行規定僅有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保障規定,造成山地原住民只能選舉區域代表,確有檢討之必要。但因攸關原住民族政策,並且影響非原住民參政權、選舉區劃分及地方政治生態,建議尋求社會共識後再予以修正。
    第七點,陳玉珍委員等建議制定離島基本法,考量離島之特殊需求,政府已在89年公布離島建設條例,積極協助離島發展,倘認為相關保障不足,建議優先充實現行相關法規。
    第八點,林靜儀委員等建議增訂地方議會正、副議長及代表會正、副主席的消極資格限制,考量貴委員在今年4月13日剛剛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在第二十六條強化不得參選之規範,故基於各類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參選資格之衡平性,是否對地方立法機關增訂更嚴格的規範,建請再予衡酌。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主席(陳委員玉珍)
    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報告。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主席、各位委員。本會受邀列席本次聯席會議,也謝謝各位委員對於原住民族各項權利提升的關心,以下謹就大院孔文吉委員以及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針對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所提修正草案提出報告。
    (一)現行原住民族參政權利體系,係長期以來因應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客觀情勢而發展出來,查山地鄉、平地行政區域原住民政治參與權乃源於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以及臺灣省各縣市鄉鎮市民代表組織規程所為之政治參與,其中分別就行政首長及鄉民代表,於山地鄉與平地行政區域為不同之設計,並沿用至今日地方制度法。
    (二)本次修正條文係就歷經年代久遠之制度進行變動,爰宜通盤檢視、廣徵民意並審慎評估,以兼顧落實原住民族政治參與平等以及維護原住民族既有參政權益。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主席
    謝謝鍾副主委。其他單位的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 中選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舉行聯席審查會議,審查大院委員分別所提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會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
    有關大院委員所提地方制度法第33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選出之名額,取消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之區分,修正為原住民選出之名額,以及將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婦女當選名額規定,由應選名額達4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超過4人者,每增加4人增1人,修正為應選名額達4人以上者,單一性別當選名額不得低於四分之一之比例,本會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及大院決定。
    有關大院委員所提地方制度法第82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2年者,不再補選之規定,修正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1年者,不再補選。查現行條文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地方行政首長所遺任期過短,辦理補選將造成社會成本耗損之浪費,爰予訂定,修正草案條文規定建議可再參酌各方意見,審慎予以考量。有關補選完成期限,由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縮短為2個月一節,鑑於地方公職人員補選種類自直轄市長補選至村(里)長補選,補選規模大小不一,選務籌辦工作項目不同,如縮短補選完成期限,將影響選務之籌辦,且對候選人之權益亦有影響,並建請審慎考量。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 法務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大院委員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之一、三十三、四十四、五十二、六十一、八十二條及增定第四條之一、第七條之四修正草案」等10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報告說明如下:
    本次會議大院委員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之一、三十三、四十四、五十二、六十一、八十二條及增定第四條之一、第七條之四等修正草案,內容分別規定直轄市改制程序〈第七條之一〉、地方民意代表山地原住民應選名額〈第三十三條〉、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消極資格〈第四十四條〉、地方民意代表遺族撫卹〈第五十二條〉、村里長有給職及遺族撫卹〈第六十一條〉、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首長出缺補選基準〈第八十二條〉、設置原住民族自治縣〈增定第四條之一〉、離島人民保障法制〈增定第七條之四〉等事項。此等規範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組織、地方選舉機制及保障原住民族、離島地區人民權益等事宜,事涉主管機關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敬表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 主計總處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聯席會議,就各委員所提「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至感榮幸。謹簡要說明如下:
    一、林思銘委員等17人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61條條文有關村(里)長發給待遇,以及余天委員等18人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61條條文有關村(里)長發給待遇並排除公務人員服務法禁止兼職之限制
    依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村(里)業務及相關費用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查內政部前於105年11月至12月邀集村(里)長代表、地方政府等辦理4場分區公聽會,多數意見支持現行支領事務補助費,免納所得稅,且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經商兼職之限制,以利彈性靈活處理地方事務。爰發給薪酬且不受公務人員兼職之限制,建議由內政部徵詢公務人員服務法主管機關銓敘部及地方政府意見後通盤研議評估。
    二、伍麗華委員等20人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52條及第61條條文有關地方民意代表、村(里)長撫卹金,以及楊瓊瓔委員等22人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61條有關村(里)長發給因公殉職撫卹金
    有關是否修法給予村(里)長撫卹金事宜,前經內政部於106年1月5日邀集地方政府研商結果,多數地方政府認為應優先以編列足額保險費方式辦理,爰該部為強化村(里)長執行職務之保障,107年4月25日修正公布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500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並自107年12月25日施行。又據瞭解,該部考量近年曾發生地方民意代表於勘災期間,遭遇意外身亡之情形,業於112年度將地方民意代表納入團體保險之適用對象。茲因本案涉及地方制度法及地方財政負擔,爰仍宜由內政部徵詢地方政府意見,並取得共識後辦理。
    三、楊瓊瓔委員等22人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61條有關村(里)長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有關是否修法發給村(里)長年終工作獎金事宜,前經內政部於106年1月5日邀集地方政府研商後,請各地方政府評估地方財政狀況,就是否同意增列是項費用提供具體意見供該部作為修法之參考,因涉及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仍宜由內政部取得地方政府共識後再予推動。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人事行政總處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請本總處列席報告「地方制度法」,謹提出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有關第4案「地方制度法」第61條修正草案,委員鑑於村(里)長除協助政府各項行政事務工作及政令宣導,並積極參與地方事務與各項為民服務工作,係行政服務最前線之工作人員,卻規定為無給職,應給予適度薪資待遇,爰將村(里)長由無給職改為有給職,薪資待遇金額與標準以法律定之。因涉及村(里)長身分屬性及適用之人事法制與衍生之權利義務事項,宜由內政部通盤考量,本總處尊重內政部意見及委員會審查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 主席
    現在進行詢答,在詢答之前作幾點宣告:因為我們這邊都會讓委員充分發言,而且今天相關的法條事實上大家也充分瞭解了,所以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4分鐘,必要時得延長1分鐘,非本會委員為4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因為今天是處理法案,所以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
    首先請陳委員琬惠發言。
  • 質詢:陳委員琬惠:9:22

  • 陳委員琬惠
    (9時22分)部長、副主委,早安。我今天想來關心一下原住民保留地的相關事情,副主委和部長應該都知道,長期以來,我們的原住民保留地都有被土地掮客和投機分子侵犯的亂象,我想兩位應該都非常清楚,第一個問題請部長和副主委先簡答就好,如果依照現行的法規,原保地可不可以轉賣給非原住民?
  • 主席
    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明定不可以。
  • 陳委員琬惠
    依照現行的法規─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很清楚的寫了,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我想請教原民會是否知道原保地有假人頭借名登記的手法?副主委簡答就好。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都有這樣的傳說。
  • 陳委員琬惠
    好。那我就來講一下,原保地借名登記這個亂象其實已經存在非常久,就是少數的原住民成為土地掮客,以借名登記的方式變賣給非原住民身分者,藉以發展觀光旅宿或進行開發。我想請教一下,這樣的不肖投機分子聯手土地掮客侵犯原保地的行為,原民會可以容忍嗎?內政部是贊成還是反對?請部長和副主委簡答就好。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法院曾經裁定過這樣的買賣是無效的。
  • 陳委員琬惠
    是無效的嘛。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是。
  • 陳委員琬惠
    OK。再來請部長回答。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我想這部分當然就是依法行政,如果法不容許的話,當然他就是違法的行為。
  • 陳委員琬惠
    我幫大家調出這個資料,2016年監察院已經糾正過原民會,指出原住民取得保留地相關權利後,違法轉讓、轉租的行為,不僅悖離既有政策,也違反現行法令,希望原民會在被糾正之後可以做相關的改善。我想請教一下原民會,2016年監察院糾正之後,原民會有什麼樣的改善措施?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針對2016年監察院提出的糾正,當然我們有提出一個改善報告送到監察院。
  • 陳委員琬惠
    我這邊幫你調出資料,當時你們被糾正之後,原民會的改善計畫是希望可以推動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及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我現在就來看這件事情進展到哪裡,等一下你可以想一下。最高法院在108年度有做一個裁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做的這個裁定,就是非原住民以借名登記、簽訂買賣契約、設定地上權及所有權轉移的行為,違反禁止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本文規定,就是剛剛副主委講的,應屬無效。
    這是2022年3月17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目前還躺在立法院,尚未進行相關審議,我不知道原民會在這部分有跟立法院做什麼樣的溝通?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本案已經送到大院,我們也希望能夠儘早進入審查。
  • 陳委員琬惠
    儘早?那你做了什麼溝通?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現在要進入協商的程序。
  • 陳委員琬惠
    跟誰協商?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黨團協商。
  • 陳委員琬惠
    所以你對這件事情完全沒有掌握嘛。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委員,抱歉,因為剛好是另外一位副主委在督導這個業務。
  • 陳委員琬惠
    所以你今天來,對這個事情沒有做相關的準備。好,沒關係,剛剛我已經問你了,原民會是否同意應該儘速修法並全面清查現在原保地的狀況?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是,我們也希望早點做清查、整理。
  • 陳委員琬惠
    所以副主委很肯定?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是。
  • 陳委員琬惠
    OK。我今天要跟大家講一個例子,剛剛不管是部長或者是副主委都提到有關掮客的部分,用非原住民的名字來做相關的交易和買賣。關於這個案子,我有接到相關的檢舉,圖片中顯示的桃園民宿123號位於復興區大窩路601號,這個地方非常難到達,蓋了一棟非常大的豪宅,我不知道副主委知不知道這棟房子,復興區的「山裡生活」民宿應該有點名氣,這是原保地借名登記的個案,民宿的實際負責人你知道是誰嗎?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我不曉得。
  • 陳委員琬惠
    不曉得?那你沒有很注意新聞報導,是民進黨前秘書長羅文嘉,他在媒體也有特別promote他自己的這個山裡生活民宿,大家現在可以馬上google一下,我想大家對羅文嘉前秘書長也不陌生,他曾當過立委也當過客委會主委。最近媒體也報導羅文嘉可能會擔任賴清德主席競選總統的輔選團隊要角,在民進黨內,我想羅文嘉當然是位高權重。
    過去我想有些人會擔心處理原保地會得罪很多人的既得利益,講白一點就是擋人財路,因為原保地的問題背後有很嚴重的政商網絡,也很龐大,而我收到這個陳情,羅文嘉他位於桃園復興區的山裡生活民宿就是原保地用假人頭借名登記的一個典型案例,我想我今天在這裡質詢之後,大家應該會更關注這個問題。你說他有沒有違法?沒有違法,他都依法登記,但是這個土地基本上是2022年的時候由陳強年這位原住民取得這個建物的所有權,根據目前我們所掌握到的資料,大窩段896地號是屬於原保地,2008年這位陳強年透過買賣取得土地所有權,2015年宜蘭水牛書旅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羅文嘉)取得土地普通抵押權及農育權,宜蘭水牛這家書店的代表人是劉昭儀,我想大家都知道劉昭儀是羅文嘉的太太,羅文嘉同時也是這家公司的監察人,代表是水牛文化有限公司,而這家公司的代表人其實就是羅文嘉。我也查了一下,這裡有一些相關的謄本,會後也會提供給媒體,這個書店的代表人是劉昭儀,但是監察人就是羅文嘉,羅文嘉就在自己的臉書promote過這一家山裡生活民宿,我查了一下,山裡生活民宿要價也不便宜,大概是一般民宿包棟的2、3倍價錢。這邊我想請問一下副主委,非原住民的羅文嘉用借名登記的方式經營位於農保地的旅館,原民會可以接受嗎?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當然,目前法律上的規定好像有它的瑕疵。
  • 陳委員琬惠
    有瑕疵?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對。
  • 陳委員琬惠
    好。這是我幫大家整理出來的借名登記關係圖,就是我剛剛講的山裡生活民宿,它位在原住民保留地,就是蓋在這上面,土地取得者的身分是原住民沒有錯,但是非原住民身分的羅文嘉這家書店跟它簽了一個土地他項權利的普通抵押權,看起來一切好像都合法,看起來!但是實際營運的羅文嘉其實就是借陳強年的名登記,來擁有這個土地的權利,甚至在上面蓋了豪宅。我就要跟大家講,當天我有去看了,這個地方非常難到達,現在看起來還在建設當中,我想問的是羅文嘉知法玩法、侵犯原住民,原民會能否代表原民表達態度?副主委。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這個我們要去瞭解,因為法律上有一些明定的相關規定。
  • 陳委員琬惠
    好,所以羅文嘉假借人頭經營旅館發大財,內政部同意嗎?
  • 林部長右昌
    這個應該不是內政部的權責。
  • 陳委員琬惠
    不是內政部的權責,所以再回到原民會,今天主委沒來,好,沒有關係,剛剛我們講了,3月17日推進來的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如果草案通過,山裡生活民宿不得設定農育權或抵押權,是嗎?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如果法律通過,我們當然就依法律相關規定處理。
  • 陳委員琬惠
    好。所以原民會支不支持儘速排審這個法案,來杜絕「羅文嘉們」知法玩法、侵犯原住民家園的情形?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我想法案已經送到大院了,如果能夠通過是最好。
  • 陳委員琬惠
    副主委,你們要硬起來啦!這樣的事情層出不窮,我今天只是舉出一個我接到的檢舉案例,好不好?請加速你們的溝通,謝謝,以上。
  • 主席
    謝謝陳琬惠委員,陳委員一向都爆料精準。
    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 質詢:游委員毓蘭:9:33

  • 游委員毓蘭
    (9時33分)部長好。這幾天新聞鬧很大的就是20日的板橋槍擊案,事後我們看到陳建仁院長說希望新北要負責任,其實我這邊要提出一點,在去年11月17日,也就是不到半年前,黃明昭署長還針對88槍擊案等等,說這是我們的責任,要偵破。事實上我看到陳建仁院長講出要新北市侯市長負責的時候,我覺得心裡「噹」了一下,這一點都不溫暖!我並不是說你們只會甩鍋而已,更難看的是當有破案記者會,或者一些比較大型的活動,我們都看得到內政部,甚至行政院長,以前蘇貞昌院長最喜歡參加了,像新北破獲史上最大海洛因走私案的時候,是蘇院長來主持的。在土城槍擊案發生的同時,警政署也在說明他們大掃黑一個月之後逮了474個幫派分子,查扣4億資金。請問,治安到底是誰的責任?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好。我想打擊犯罪從來都不會去分地方跟中央。
  • 游委員毓蘭
    沒錯,您當過地方的首長。
  • 林部長右昌
    不過我想這個案件發生,在2點的時候新北市警察局舉辦記者會,3點的時候警政署就成立專案小組協助查緝辦案,我想這部分……
  • 游委員毓蘭
    所以中央和地方都要負責任。
  • 林部長右昌
    我想比較精準的說法是,中央跟地方在打擊犯罪從來不會分彼此。
  • 游委員毓蘭
    對,因為您是我們全國警察的大家長,這個一點都沒錯。
  • 林部長右昌
    請給我1分鐘讓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剛剛委員提到的案件,因為事件發生在新北市,所以當然是由新北市負起追查的責任,不過我想中央政府也絕對不會閒著,我們立即組成專案小組一起合作。
  • 游委員毓蘭
    從來都是警察一體,我們很少會分彼此。就好像我看新北市警政統計報告,其實這不是新北市政府而已,也是內政部警政署的警政統計告訴我們的,新北市執行去年第二次及第三次「全國同步掃黑專案」的時候都獲得全國甲組第一名。本席也再查了一下,前年(110)年底12月21日有一個國家警光獎,我們警察把它叫做警察的奧斯卡,新北市警察局在團體獎的偵查犯罪、預防犯罪、改善交通及綜合規劃4組全部都是第一名,這也是我必須要說,槍擊案發生,我們應該要想辦法偵破、要去找原因,但是不應該打擊新北市同仁的士氣,他們都很努力。
    部長,我要提醒您一件事,應該要去看一看這兩天的新聞,並不會因為這件事情偵破、少年槍手到案了就可以,因為還有太多太多問題。這兩天我收到一大堆學生告訴我,他們逮到詐騙集團的車手有許許多多都是青少年,我們也看到很多幫派各種秀肌肉的場合,不管是在什麼告別式,或是幫派什麼活動的時候,就看到這些青少年成群結隊,甚至於昨天我們看到摩鐵命案的兩個死者也是青少年。部長,對於現在這些未成年的孩子們年紀輕輕就被黑幫有計畫吸收從事詐騙或毒品案件,我們有沒有什麼樣的因應對策?
  • 林部長右昌
    我想游委員對於治安的事情非常瞭解,警方查緝相關案件已經是末端了,你提到的青少年部分則是在前端,也就是為什麼我們通常在校外會、校安會,還有包括教育部門,要特別去關心高風險的少年、家庭有問題的,另外就是中輟生的部分。
  • 游委員毓蘭
    對。
  • 林部長右昌
    關於中輟生的部分,這幾年由於警方內政部跟教育部的合作,入校入班去宣導,另外學校裡面的老師也非常努力,所以中輟生現在追回來很多。
  • 游委員毓蘭
    部長,7月1日開始少事法新制就要上路了,你知道新制前後有什麼不一樣嗎?7月1日之後對警察來講有什麼衝擊?你知道嗎?
  • 林部長右昌
    這個我請警政署來說明。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周警政委員說明。
  • 周警政委員幼偉
    報告委員,新制最主要是行政輔導先行的部分,對於這些可能曝險的少年先做行政輔導,儘量讓警察或法院不要有太早的標籤……
  • 游委員毓蘭
    警政委員在這邊,我們大家都很關心青少年問題,因為部長當過基隆市長,所以你完全瞭解縣市政府要怎麼做,但我們現在手頭上到底有沒有足夠的資料來告訴我們,青少年觸犯法律之後有什麼樣的處遇?平均收容多久?或者是少年刑案統計等各方面,我們知不知道他們的全貌?很抱歉,並沒有!法務部的統計中只有收容人數,連時間、各方面我們都不知道。前天這個槍擊案出來之後,它端出10年前翁奇楠命案的廖姓少年可以判30年,可是今日已經不同往昔,他們都要去犯罪化之後,我們要怎麼力挽狂瀾,讓這些孩子逃脫出黑幫覬覦的對象?我覺得警政署或內政部應該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提供他們現在涉法的全貌,能不能做到?要求對於少年刑事案件的統計更精細化,才能讓警察有所因應。
  • 林部長右昌
    是,我們會請法務部協助提供相關的資料,不過我也跟委員報告一些數字,警察機關偵破治平專案涉幫派招募未成年犯罪人數的統計,在107年的時候,未成年人數是185人,所占比例大概8.19%,到111年的時候,占比是6.5%,所以……
  • 游委員毓蘭
    是多少人?
  • 林部長右昌
    對不起,在107年的時候,總嫌犯人數是2,259人,未成年人數是185人……
  • 游委員毓蘭
    未成年是185人?
  • 林部長右昌
    是。
  • 游委員毓蘭
    可是光這幾天我們看到的新聞,我真的懷疑到底有多少漏網之魚,變成我們沒辦法在這個階段把他們撈回來並幫助他們,所以這是事後做的。
    最後一個問題,這兩天保八或保二擴編的新聞鬧很大,昨天晚上所有的警察群組幾乎都傳給我這個訊息,自5月22日開始的四周時間要調訓曾經擔任特種維安等等人員,不分男女警,只要45歲以下的就培訓為種子教官。但我看到這次師資培訓班的上課內容其實很嚇人,不是過去我們所習慣的打擊犯罪內容,全部都是各式兵器教練、手榴彈實彈投擲、小部隊戰鬥、基礎近身戰技、城鎮限制空間戰鬥、城鎮戰射擊訓練等等,也就是在告訴我們說,現在由保二防護的45個關鍵基礎建設,預計這批受訓完種子教官之後,還要調訓10個梯次,總共調訓5,500人,而且都要年輕的。
    我倒是覺得,他們不管叫保二也好、保八也好,警察要如何保命?我都開始畫上一個大問號了。保命是個問號,保障更是很多個問號。部長,我一再說會支持部長做該做的事情,可是如果要警察去做國軍的事情,變成第二國軍、第二陸軍,而且現在已經明顯在做近身肉搏戰的時候,保障要先到位,警察的退休金就比照軍人吧!撫恤也比照軍人,能不能做到呢?
  • 林部長右昌
    我跟委員報告兩點,第一個,行政院羅發言人也講過並沒有這個事情,其實基本上……
  • 游委員毓蘭
    所以這又是假消息嗎?
  • 林部長右昌
    讓我講完,我想這是以訛傳訛,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們要防護關鍵基礎設施,最重要是反突擊、反滲透,所以必須加強相關的訓練,但這並不等於警察同仁要從事軍事的工作跟行動,這完全是兩件事情,警察不會從事這些軍事工作,我想這點必須要嚴正澄清。
  • 游委員毓蘭
    對,但是這些課程基準表難道也是假消息?
  • 林部長右昌
    剛剛有講過,因為這不是逮捕罪犯,而是防護關鍵基礎設施,所以相關的一些技能必須要提升。
  • 游委員毓蘭
    部長,我還是再度重申,若要警察做保衛國土的事情,他們相對應的保障一定要到位,可以做這樣的承諾嗎?
  • 林部長右昌
    我想相關的制度設計一定會做,但我再說明一點,警察絕對不會去做軍事的工作,謝謝。
  • 游委員毓蘭
    好,謝謝。
  • 主席
    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 質詢:李委員德維:9:46

  • 李委員德維
    (9時46分)部長不要下去了,浪費時間,我趕快問,你趕快答。第一個,掃黑、肅槍有沒有要擴大?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掃黑、肅槍在這一個多月已經擴大辦理,我們動員四萬七千多人次,逮捕大概5,318人。
  • 李委員德維
    不用講那麼多,為什麼衝鋒槍滿地掃?
  • 林部長右昌
    槍械部分一直以來都是政府非常關心的事情,這個案件是由於……
  • 李委員德維
    所以掃不勝掃、抓不勝抓,是不是?你們都沒辦法,那要你們幹嘛?
  • 林部長右昌
    不是沒辦法,我們可以從相關的……
  • 李委員德維
    要你們幹嗎?
  • 林部長右昌
    這一個多月來,中央跟地方的所有警察都非常辛苦,希望委員給警察同仁鼓勵。
  • 李委員德維
    鼓勵歸鼓勵,但是槍枝滿街掉、子彈滿天飛,有沒有看到?
  • 林部長右昌
    所以我剛才跟委員報告,在這一個多月以來,我們已經強力壓制相關幫派、集團的氣焰;第二個,我們也破獲非常多起重大案件,包括把大家矚目的北臺最大暴力詐騙集團整個瓦解掉,所以我們的目標不是查而已,我們的目標是希望把這些組織瓦解掉。
  • 李委員德維
    好,所以你預計多久會有成效?
  • 林部長右昌
    掃黑工作是一直持續的,沒有止境。
  • 李委員德維
    所以人民希望不要看到這麼多的槍械走私、槍擊案還是不可得囉?
  • 林部長右昌
    我們一直都在努力處理,我想委員也可以看到警察同仁的成果。
  • 李委員德維
    部長,你在報告裡面寫「考量現行規定對於鄉(鎮、市)民代表僅有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保障規定,造成山地原住民只能選舉區域代表,確有檢討必要」,請問部長,內政部支不支持修法?支持還是不支持?
  • 林部長右昌
    我請呂司長說明一下。
  • 李委員德維
    沒關係,我要內政部啊!我想聽內政部的態度,中選會再等一下。
  • 林部長右昌
    這是我們的民政司司長。
  • 李委員德維
    好,請司長說明。
  •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呂司長說明。
  • 呂司長清源
    報告委員,有關山地原住民跟平地原住民究竟是打破合併保障還是維持現行的分離保障,因為這涉及重大的原住民政策,必須要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跟原住民族商議,有共識以後我們才能採行後面的動作。
  • 李委員德維
    對於尋求共識這件事情,請教你們做了什麼?有沒有召開公聽會?
  • 呂司長清源
    這是由原民會主導。
  • 李委員德維
    請問原民會有沒有做?這個制度已經多久了?請教原民會,有沒有針對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的部分開過公聽會?有沒有協調過?還是沒有、擺爛?
  • 主席
    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報告委員,這個是長期以來的……
  • 李委員德維
    長期以來?從什麼時候開始的?多長?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從光復以後就把山原、平原做這樣的區隔……
  • 李委員德維
    10年還是20年?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山原、平原從光復以後就做這樣的區隔,所以長期以來是這樣的制度。
  • 李委員德維
    所以你們沒有針對這部分做過檢討,也沒有跟大家商量過嘛?現在內政部推到原民會的身上,你要不要解決?還是你不動?你不動就說你不動,沒關係。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因為按照地方制度法,是不是可以來……
  • 李委員德維
    你不動的話就說你不動,你現在又提到地方制度法,就是又推回給內政部喔!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我們是願意配合推動。
  • 李委員德維
    部長,這個部分到底是內政部要管,還是原民會要管?今天原民會主委沒來,算他運氣好,我們下次請召委再叫他來一次。
  • 林部長右昌
    我想涉及原民的事務當然要聽原住民族的意見,不過剛才委員關心的應該是有無進一步舉辦相關公聽會來徵詢,這部分我們會後跟原民會主委一起來討論,看要如何來推動。
  • 李委員德維
    好。這一件事如同剛才原民會副主委所講的,已經很久了,既然有委員提出,你們好歹要做個樣子、去做點事,只是在這裡推來推去,就沒有意思了嘛!
    另外,陳玉珍委員提案建議制定離島基本法,報告中提到89年已經有離島建設條例,但本席認為相關保障規定還是不太足夠,請教內政部可否在3個月內提出相關研議報告?
  • 林部長右昌
    我想這沒有問題,我們請民政司提研議報告給委員參考。
  • 李委員德維
    司長請說明。
  • 呂司長清源
    報告委員,不好意思,有關基本法的問題,因為地制法基本上是普遍性、一般性的規定,如果在地方制度的部分特別……
  • 林部長右昌
    對不起,我剛才誤解委員的意思,如果涉及基本法的話,可能要由國發會來提出。
  • 李委員德維
    好,瞭解,謝謝。謝謝主席。
  • 主席(游委員毓蘭代)
    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 質詢:羅委員美玲:9:52

  • 羅委員美玲
    (9時52分)部長好。相較於立法院資訊公開的透明度,過去地方議會一直以來是很明顯的不足,所以在2018年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授權修訂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五條,該準則修訂後,從2020年上路到現在已經三年多。請問部長,對於地方議會有沒有做過相關盤點,即在上述準則第二十五條施行後,到底22個地方縣市議會有沒有按照這個準則來辦理?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好。這個部分我請民政司做說明。
  •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呂司長說明。
  • 呂司長清源
    報告委員,地方議會基本上都有公開透明的部分。
  • 羅委員美玲
    已經有全面遵照了嗎?
  • 呂司長清源
    這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大會的部分,現在全部都已經公開透明;只有在各個分組會或委員會的部分,有一、兩個縣市我們還在努力push他們,其他大部分縣市議會的委員會基本上都有公開透明。
  • 羅委員美玲
    我們來看一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為何,第一點有提到大會會議應開放旁聽,司長是說這個部分22個縣市議會幾乎都有做到,但也有民眾反映旁聽時到底可不可以拍照、錄影?這個部分每個議會的作法不一樣,有些縣市議會可能不允許民眾拍照及錄影,甚至有拍照、錄影的狀況時,守衛或警衛可能就會來勸導說這裡不允許拍照、錄影。但該項第一款的部分規定得不明確,只是寫開放旁聽,有些議會就認為只是開放旁聽。該準則並沒有規定可以拍照、錄影,這個部分有沒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呢?
  • 呂司長清源
    報告委員,當時主要是要讓所有民眾能夠看到直播開會的狀況……
  • 羅委員美玲
    現在22個縣市全面都有直播了。
  • 呂司長清源
    對,都有。旁聽的部分,現在大部分都有開放了。至於您剛才提到的進一步細節如拍照等,這個部分還涉及各個議會內部所訂定的自治規程……
  • 羅委員美玲
    所以有關準則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能否拍照、錄影就看地方議會如何規定嗎?
  • 林部長右昌
    因為組織準則中有特別提到,已經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
  • 羅委員美玲
    所以這個就比較不太重要?
  • 林部長右昌
    全程直播就等於其實大家都可以看得到。
  • 羅委員美玲
    OK。
    接下來的第二點可能也是有些議會有做到、有些沒有,即會議議事日程應於會議前公開於網站,我知道這個部分有些有做到、有些沒有。但第三點的部分會不會讓大家覺得時間拖太長?相關規定為「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除考察及現勘外,並應製作議事錄,且分別於會議後一個月內及六個月內,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因為大會有時開一個月或兩個月,開完之後在六個月內公開,有些議會可能覺得反正時間很長,所以直到第六個月才公開議事錄,這是否無法讓公民真正參與、真正監督?因為已經經過五、六個月了,這個時間會不會定得太長了?
  • 呂司長清源
    關於會議紀錄的部分是一個月內就要公布,議事錄的部分則是因為還要整理,有些還有逐字稿等,當時在立法時認為大概需要六個月的時間,這個部分是否時間太長,我們可以再來檢討。
  • 羅委員美玲
    對,也有公民團體反映這個時間太長了,因為我們要讓公民真正地參與,並且讓公眾來監督。
    我不曉得內政部所訂定的這些準則是否有每年做檢討?因為我現在所看到的都是公民團體針對各個縣市議會檢視是否有遵循這些準則,請問內政部是否每年都會公布哪些地方議會有遵循這些準則、哪些沒有遵循?
  • 呂司長清源
    報告委員,目前沒有,不過這個我們可以來採行。
  • 羅委員美玲
    因為我們覺得民眾有知的權利,內政部既然已經訂定這些準則,到底有沒有按照準則走,內政部應該要去監督。
  • 呂司長清源
    是。
  • 羅委員美玲
    到目前為止,我真的沒有看到這些資訊。這個部分要拜託內政部民政司,每年公布哪個縣市議會到目前為止有哪些準則是沒有做到的,是不是要加強來監督?
  • 林部長右昌
    跟委員報告,其實這個是有現成的資料,我們再來做公布。謝謝。
  • 羅委員美玲
    OK,以上。謝謝部長、謝謝司長。
  • 主席
    請賴委員品妤發言。
  • 質詢:賴委員品妤:9:58

  • 賴委員品妤
    (9時58分)部長好。今天委員會要審查地方制度法,其實地方制度法很核心的討論就是中央及地方在業務上的分工,所以我第一個要討論的是跟我的選區有關的警察值勤問題。我不知道部長是否知道,我們辦公室之前有跟警政署及新北市警局一起開協調會,來討論算是我選區的瑞芳分局因配合公務員服務法,而開始調整警察的服勤及休假時間,試辦值宿所勤務聯合辦公,但發生了一件事,即試辦之後,瑞芳分局下的某些派出所其實無法獨立辦公值勤,有些時段甚至半夜,地方民眾及很多里長都不斷地跟我反映。我想部長也很清楚,本席選區的東北角其實是觀光產業非常旺盛的區域,現在外地遊客越來越多,警察出現的時間反而變少,所以有不少的民眾及里長都反映認為有治安上的疑慮。針對這件事情,那時協調會的結論是因為瑞芳分局認為地方上的轄區警力不夠。我想請問部長幾個問題,目前內政部、警政署遇到派出所沒有辦法獨立辦公的問題,一般來說你們都是怎麼處理?可以簡單回答一下嗎?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周警政委員說明。
  • 周警政委員幼偉
    報告委員,警政署會把這些比較偏遠的值宿所合併起來聯合執勤,事實上,執勤會比較能夠靈活運用,如果是低於8人所的話,8人所沒有辦法正常運作,休假員警會占三分之一,所以在8人所之下,我們會把它合併起來,其實這樣會更有彈性、更機動。
  • 賴委員品妤
    我知道現在的處理方法,但是就瑞芳這個問題,當時我們開協調會警政署也有與會,我知道有幾個狀況,第一個,分局明確地表達說他們有人手不足的狀況,這是已經存在的,其實那個時候協調會的結論有說要請瑞芳分局去盤點好人數之後,報給新北市的警察局,然後再來處理,但是就我所知,目前的狀況是新北市警局一直都沒有報給警政署,請問這樣的狀況要怎麼處理?如果分局已經確定他們就是缺人,然後也說好要報給新北市警察局,結果後來沒有上報,但是他們還是缺人,這樣一般來說警政署要怎麼處理?
  • 周警政委員幼偉
    確實警政署有支援保一、保四、保五這些警力,今年3月23日大概支援720名,其中大概有70名是支援到新北市,新北市大概有派給瑞芳分局4個人,本來只有支援1個,現在有支援4個,事實上,在比例上來講是有增加的。
  • 賴委員品妤
    是已經派了還是準備要派?
  • 周警政委員幼偉
    3月23日已經派了。
  • 賴委員品妤
    好,謝謝部長和警政委員。第一個,我的理解是中央有足夠的警察人力等待分發,所以只要新北市府願意在瑞芳恢復獨立辦公,然後盤點好恢復獨立辦公需要的警察數量後再通知警政署,警政署就可以再協助增加警力,是嗎?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是,我跟委員補充說明一下,這幾年我們對地方政府大概撥補了一千多位警力,不過,因為警察的預算是由地方政府來做編列,而你關心的新北市警力的問題,如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員額的預算能夠增加的話,我們警政署會給予協助。
  • 賴委員品妤
    所以3月底你們已經有多派了4個人過去?
  • 林部長右昌
    是。
  • 賴委員品妤
    好,我覺得就是繼續觀察。為了新北的治安、為了本席選區的治安,請內政部繼續跟新北市府有妥善的溝通管道,讓地方派出所可以儘快恢復獨立辦公,讓民眾可以安心。
    再來,第二個問題我覺得也非常重要,我要請教部長的是地方專責機關的問題,這個問題其實在之前海委會備詢時,我也有跟管主委討論過幾次,目前也很努力在思考要怎麼去推動海洋地方專責機關,不過,我想大家都知道,基本上,你想要推地方的專責機關,其實最重要的還是牽涉地制法本身的問題。
    海委會成立之後,雖然在中央已經把過去散落在各處的海洋業務整理到一個機關裡面,但是目前我們可以看到,在地方的部分,除了高雄市以外,其實各個地方政府都還沒有相對應的專責機關,海洋業務基本上還是散落在不同的單位,以我所在的新北市來說,它就是漁管處來處理,桃園就是海岸管理工程處,部長原來所在的基隆則是產發處的海洋及農漁發展科。
    我想地制法保障地方政府在組織上其實是有非常大的自主權,今天剛好藉著討論地制法,還有最近審很多組織改造的法案的機會,我要跟部長討論一下這個問題。部長,因為過去你曾擔任過地方首長,海洋其實也是基隆市發展非常重要的核心,就以這個例子來說,如果以中央的角度來說,目前你都用什麼樣的政策工具去提高地方政府的誘因、引導地方進行組織業務調整?我也問了海委會,基本上他們都是以獎勵辦法等等,但我覺得這個誘因是不夠的。
  • 林部長右昌
    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應該分成兩點,第一個,海委會本來就是把很多部會的海洋相關業務整合在一起,所以海委會裡面還有包括海巡等等;第二個,在地方政府組織法的部分,它也像中央一樣受到總數的限制。
  • 賴委員品妤
    有總額的問題嘛,這個我有問過。
  • 林部長右昌
    對,它受到機關總額的限制,所以如果你要增設一個專責機關的話,你就要少一個專責機關。
  • 賴委員品妤
    對,就會排擠到其他機關。
  • 林部長右昌
    所以它涉及該地方政府或者是說該縣市首長對整個政府組織的規劃,這部分可能還是要尊重地方。
  • 賴委員品妤
    當然,但是現在就是我們一定會遇到這個問題,不管是部長過去待的基隆,或是我的選區新北,還是行政院「向海致敬」的政策,我剛剛是以海洋發展為例,因為海洋發展對中央、地方來說都是重要的目標。但是就像我剛剛說的,不管是這次討論地制法還是組織法,都是思考怎麼調整中央、地方之間業務應對很好的時機,所以最後一點時間我有幾個具體、簡短的建議:第一個,內政部在2017年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五條的時候有新增第七項,自2019年起每四年檢討一次,所以第一次的檢討其實就是在今年初。我建議內政部在下一次檢討的時候,可不可以用行政院改組後,中央跟地方政府間組織業務調整與對應這個命題去統整縣市政府的檢討報告,思考第十五條的部分到底還有沒有需要調整的空間,我想這個在未來在地方政府保有自主權的前提下,也可以看看有什麼方式可以更彈性的調整。
    再來,中央除了提供誘因之外,短期面其實也可以輔導地方政府去設立跨局處的任務編組,讓地方政府跟中央政府的對口單位可以統一,我覺得這滿重要的,因為目前並沒有做這件事情。再讓中央、地方各局處的專責人員定期開會,透過交流、協調的方式確認彼此對口的運作模式。就中長期而言,再由地方政府從經驗裡去思考需不需要調整相關的組織業務。
    當然,這些建議不是僅限於海委會海洋專責機構的部分,我相信這些經驗其實也可以當作未來中央繼續進行改組的參考,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在半個月內來跟我討論,然後給我答復,可以嗎?
  • 林部長右昌
    好,這部分我請民政司研議之後再跟委員做報告。
  • 賴委員品妤
    好,那就是兩週、半個月內,謝謝部長。
  • 林部長右昌
    可不可以久一點?兩個禮拜可能有點太趕。
  • 賴委員品妤
    半個月?半個月其實跟兩個禮拜差不多,半個月是15天,才多1天而已。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可不可以一個月?
  • 賴委員品妤
    好啦,一個月內。
  • 林部長右昌
    好,謝謝。
  • 賴委員品妤
    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 主席
    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 質詢:王委員美惠:10:7

  • 王委員美惠
    (10時7分)部長早。今天我們要討論地方制度法,首先本席要跟你探討的是剛才你的報告裡面所提及的,我先請教部長,今年是哪一年?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委員要說西元還是民國?
  • 王委員美惠
    都沒關係。
  • 林部長右昌
    今年是民國112年、西元2023年。
  • 王委員美惠
    請問部長,105年到現在有幾年?
  • 林部長右昌
    7年。
  • 王委員美惠
    將近7年。在這段時間裡面,你們跟村(里)長開過4次公聽會,本席在此建議部長,這個時間太久了!剛才你有提及大家都要領事務費的補助,可是這幾年可能有改變,你剛才也說北部有一些專業的里長建議要改變領錢的方法。本席要跟你說的是,去年我們把它從4萬5,000元提高到5萬元,每個政黨都願意幫他們加薪,雖然是民進黨先提出來的,但是後來各黨也都認為這是有需要的。部長,本席是要告訴你,最主要的是這樣一來,他們本身有保險,地方政府也提供保險,是不是保險對他們全家也好,無給職的保險是不是不夠?你的感覺怎麼樣?你有去瞭解這個問題嗎?
  • 林部長右昌
    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對里長的情形非常瞭解,所以……
  • 王委員美惠
    當然啊!不瞭解的話我怎麼會一一問你?因為你在基隆做得那麼好,是5顆星的縣市長。
  • 林部長右昌
    我跟委員報告,我非常重視這個問題,所以我就任之後就有交代民政司重新討論這個議題。誠如委員所說,現在時代在變,包括村(里)長及相關人員,他們的想法都有一些不同了,尤其最近許多都會區新當選的里長都很年輕,都很有理想,也很有衝勁,我聽到他們對這個制度有很多建議,所以我要向你報告的就是剛才報告時我有補充,現在很多里長也有許多新的建議和想法,最近我會親自召開會議就這些議題逐一討論。
  • 王委員美惠
    沒關係,部長,有人反對,也有人贊成,在這中間,我們就是儘量多舉辦幾場公聽會,讓他們去瞭解自己的權利,不要剝削他們的權利,這是最重要的。
  • 林部長右昌
    是,這當然。
  • 王委員美惠
    再來第二點,我們有同仁提出修法將民意代表任期剩2年需要補選改為剩1年也要補選,並且將補選作業由3個月改為2個月,我先說作業時間3個月的部分,這樣扣起來任期只剩9個月而已,因為連選得連任,總共可以當2屆,但說實在的,9個月任期就算成一屆也不太好,所以,部長,這一點要研議看看。說實在的,選舉真的很辛苦,也要很努力才能當選,如果任期9個月就算成一屆,我覺得要非常審慎研議。
  • 林部長右昌
    是。
  • 王委員美惠
    再來是詐騙集團越來越猖獗,越來越嚴重,就像我們說的槍越抓越多,詐騙集團也是越抓越多,吸毒的也是越抓越多,犯案年紀卻越來越小。部長,你們很認真打詐,也做得很好,但是現在詐騙集團又多了一種用金融卡騙錢、洗錢的方法。詐騙集團對我們臺灣人的生活造成的影響已經沒話說了,所以,部長,本席要告訴你,詐騙手法一直在改變,到現在又再回過頭換成要求被害人將金融卡寄放在車站的置物櫃,然後再領取戶頭裡的錢。部長,我們希望相關單位趕快去處理這個問題,包括剛才說的那些,希望你們研議對策,並提供給本席,以上。
  • 林部長右昌
    好,謝謝。
  • 主席
    謝謝王委員,我們都很關心詐騙的問題,我相信部長的負擔也很重,希望幫警察多爭取一點。
    接下來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 質詢:陳委員玉珍:10:14

  • 陳委員玉珍
    (10時14分)我先跟大家說明一下,我今天提這個修正案是為了取得制定離島基本法的法源,當然是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要讓離島地區人民至少跟原住民有平等的地位,受到一樣的待遇。現在我們國家的基本法大概有下列幾種:文化基本法、海洋基本法、客家、教育、科學技術、通訊傳播、原住民族、環境基本法等等,請問原民會,你們的原住民族基本法是什麼時候制定的?
  • 主席
    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委員好。95年制定的。
  • 陳委員玉珍
    基本法公布實施後,陸續完成立法的法規和命令有多少?就是整個原住民的法規體系。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總共有91種必須要訂定,已經完成八十幾種了。
  • 陳委員玉珍
    法律和法規、命令總共訂定了多少?有沒有資料?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法規命令已經訂定81種了。
  • 陳委員玉珍
    我2019年看的時候是39種,現在已經訂了81種?法律呢?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包含在那個裡面了。
  • 陳委員玉珍
    總共是八十幾種?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對。
  • 陳委員玉珍
    與原住民相關的已經有八十幾種了,你也知道中華民國憲法也有這樣規定。
    部長也知道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吧?我剛剛有特別唸了一下,審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山胞(現在叫原住民)之地位……應予扶助並促其發展。你看一下憲法增修條文,在民國81年就通過了,而且是「對於金門、馬祖地區人民亦同」,沒問題吧?對這個你理解嗎?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是,這個當然沒問題。
  • 陳委員玉珍
    沒問題嘛!我們剛剛也聽到原民會說了,有關原住民族相關的法令已經訂了八十幾種,你知道離島地區訂了多少種?
  • 林部長右昌
    不過有兩個東西,第一,原住民是身分別,第二,離島地區是地區別,這有點不太一樣。
  • 陳委員玉珍
    我知道不一樣,但是在憲法裡頭都是要受到保護的,中華民國憲法有明文規定,「亦同」嘛!
  • 林部長右昌
    當然,剛剛說了因為它是地域別的關係,就和本島其他22個縣市是一樣的,當然,在憲法的規定之下,所有人民的權利應該是一致的。
  • 陳委員玉珍
    但是對於偏鄉、弱勢,當初會在憲法特別保障當然是有它的意義存在,尤其憲法是最上位的規定。你看,我們離島地區的法律大概只訂了一個離島建設條例,法規命令只有12種。上個星期金馬澎有離島聯盟到行政院去拜訪了張景森政委,您知道這件事嗎?
  • 林部長右昌
    我不知道這件事。
  • 陳委員玉珍
    因為張政委是以前的福建省省主席,現在是金馬地區最高政治領袖,在金門地區是最高的,事實上他有表示同意的意思,而且是樂觀其成。行政院政委說他樂觀其成,而且會協助。您知道嗎,原住民族基本法在94年訂定,為什麼離島基本法還是沒有辦法訂定?
  • 林部長右昌
    我想這個可能……
  • 陳委員玉珍
    你說是因為地域的關係嗎?
  • 林部長右昌
    對不起,委員,我想這可能涉及院的政策,這不在內政部,因為基本法是國發會……
  • 陳委員玉珍
    不在內政部?哇!部長,我對你的期待很高,以前你當市長,因為市長做得很好,後來當了部長,我相信有一天你有可能當行政院院長,所以事實上你從現在開始就應該要全面性關懷,除了內政業務以外,還要包括各個地區。你說訂定法律,原住民是民族、離島是地區,那我們來看看外國有沒有這樣的立法例好不好?
    你看外國,日本在1953年就制定離島振興法,有主責機構;韓國2002年通過「設立濟州特別自治道及創建國際自由城市特別法」,濟州是離島,日本也有訂立了。內政部常說要傾聽民意,而我們金馬澎地區的民意也有強烈的呼聲,你看看我在111年3月22日,就是去年這個時候質詢蘇院長,他說要請他們盤整,那時候蘇院長說要盤整,你接手內政部之後,院已經說要盤整了,那內政部有沒有收到要盤整的相關訊息?沒有收到嗎?那是行政院院長上令沒有下達?還是你們故意沒有聽到?
  •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呂司長說明。
  • 呂司長清源
    報告委員,這樣子啦!基本上離島從憲法的體系來看,當然它是縣,而縣的政治上地位是沒有問題,這在地方制度法講得很清楚,現在委員比較關心的大概是經社文部分,就是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的部分。
  • 陳委員玉珍
    很好,司長講得很好,對!
  • 呂司長清源
    所以那個部分……
  • 陳委員玉珍
    有沒有全面性的?我們制定一個全面性的法律……
  • 呂司長清源
    離島建設條例主責機關是國發會,那是國發會……
  • 陳委員玉珍
    沒問題,我也替你考慮到這一點,所以我已經請經濟委員會把相關議案移到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也同意了,所以我們很快就會審到相關法案,主責單位也很快會變成是內政部這邊,我們會來主審,這我已經替你們考慮到了。
    部長,我對你未來也有很高期許,所以是不是可以支持我們金馬澎居民的殷切期待,先在地方制度法上做一個明確的法源依據,後續我們再繼續推動離島基本法,以呼應我們金馬澎地區民眾的期待?這個不分黨派啦!
  • 林部長右昌
    是,我分兩點來向委員說明,第一,現在已經有的離島建設條例要如何讓它真正落實?有不足的地方,我們要如何補強?這是第一點。第二,剛剛提到的基本法部分,因為涉及整個院的政策……
  • 陳委員玉珍
    好,那我可不可以請求你,至少在院會裡幫我們發出這樣的聲音?
  • 林部長右昌
    這一點我們會跟院裡面反映,因為剛剛……
  • 陳委員玉珍
    然後也做盤整,可以先做盤整嗎?要先往前做……
  • 林部長右昌
    因為剛剛委員提到有跟政務委員……
  • 陳委員玉珍
    對,張景森政委。
  • 林部長右昌
    對,有跟張政委提了這個事情,我相信……
  • 陳委員玉珍
    你回行政院的時候,也跟他好好討論一下,因為他是有給我們地區承諾的。
  • 林部長右昌
    是,因為政委的辦公室離院長辦公室只有20公尺,相信他應該會跟院長報告。
  • 陳委員玉珍
    所以你呢?你也來幫忙……
  • 林部長右昌
    我們碰到院長時,也會跟院長說明委員有這樣的關心。
  • 陳委員玉珍
    好,謝謝。
  • 林部長右昌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 質詢:張委員宏陸:10:22

  • 張委員宏陸
    (10時22分)請教部長,有關高階警官的調動,是要先警政署報內政部,然後再報行政院核定,是不是這樣?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是。
  • 張委員宏陸
    如果是地方上一般警察的調動,有需要報中央嗎?
  • 林部長右昌
    一定職級以下是不需要。
  • 張委員宏陸
    不需要嘛!縣市警察局長就有這個人事權吧?
  • 林部長右昌
    是。
  • 張委員宏陸
    沒錯嘛!所以這兩天外界一直在講治安出了問題,到底是地方要負責?還是中央要負責?其實我覺得這樣對警察弟兄很不公平,因為每個警察弟兄都很努力在做事情,這個不應該牽扯到所有警察弟兄,對不對?部長你的看法呢?
  • 林部長右昌
    是,所以今天一大早媒體訪問的時候,我就說請大家為警察同仁加油打氣,這一陣子,尤其這一個多月來全國大掃黑,他們真的很辛苦。
  • 張委員宏陸
    對嘛!我覺得每件事情都有每個人該負的責任,但每個人也不可以把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往外推,這才是真正挺警察弟兄該有的做法,我覺得應該是這樣。
    另外,前一陣子大家都說臺灣是行人地獄,其實這個問題我們也做了很多努力,但我們做了很多事情,很多人卻不知道。譬如我們有綠建築標章,現在很多政府興建的社會住宅等等,都要求是綠建築、智慧建築等等,所以部長有沒有想過,未來的或已經做好的人行道改善工程,只要達到一定程度以上,在那個範圍內,我們就給它一個標章,讓所有行人和社區裡的人都知道這裡是受到認證、認可的已改善道路?部長,你覺得這個方法可不可以研究?
  • 林部長右昌
    張委員的這個建議非常非常好,實際上各地方政府跟中央政府都很努力在改善人行空間,不過委員也知道,人行的環境很複雜,不只是硬體建設,最重要的還是在於使用道路的人,就是用路人的觀念,包括機車或汽車的駕駛習慣、守法原則等,其實都很重要。當然有一點是中央跟地方政府責無旁貸的,就是道路環境的改善,我知道過去這幾年大概有八百多處的道路被改善得非常好,包括都會區,甚至我還知道苗栗縣有好幾條道路跟人行環境變得很好,不過我們真的少宣傳,或者是在媒體上沒有露出被看到。兩個多月前我接任內政部長之後,因為基隆的狀況我清楚,但其他縣市改善狀況我並不是那麼了解,不過我上任之後,有請營建署整體報告,然後我發現其實各地方政府跟中央合作做了很多事,所以我會建議像這麼多的成果應該多做宣傳,而且頻率要增加,但是不能只是數字,數字沒有感覺,要有畫面讓民眾可以看到。
  • 張委員宏陸
    部長,我為什麼建議要弄一個類似的標章?其實環境做得再好,如果沒有後續的維護管理,我跟你講,還是會出現問題。但你要知道,地方最基層的里長、村長,他們都是要選舉的,如果給他榮譽感,給這個里榮譽感,有個認證標章,相信這一個地區的人自己就會有榮譽感,自覺摩托車不能亂停等,因為他們要比賽,要得第一名等等,這就像我們的綠美化比賽一樣,你要給當地居民一個榮譽感,這樣後續的維護管理才能持續。我建議部長用一個標章認證,其實是著重在後續的維護管理,不然你們做得再好,車子還是亂停的話,結果還是事倍功半!部長如果認同我的建議,其實是可以研究看看。
  • 林部長右昌
    我認同,也支持。
  • 張委員宏陸
    好,謝謝部長,謝謝。
  • 林部長右昌
    謝謝。
  • 主席
    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 質詢: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0:27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10時27分)部長好!今天內政委員會安排審查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我想請部長先看一下一個數據。我們常常聽說這幾年原住民人口數有一半移居到都會地區,移居到都會區,他們的權益也必須要有民意代表來把關、來關心。以彰化縣為例,彰化縣山地原住民有3,192人,平地原住民有3,100人,但是在選舉時,依照地制法規定,他們只能選出一名平地原住民議員,並不能選出山地原住民議員,所以按照目前地制法規定,作為一個落籍在彰化縣的山地原住民,我既不能選一般區域議員,也沒有資格選山地原住民議員。部長,你覺得這個現象合不合理?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分成兩個部分說明,第一,山地原住民還是可以投票,只不過他投的不是他所居住縣市的平地原住民議員席次。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意思是說,如果他是臺東縣金峰鄉,他要請金峰鄉的議員來服務他嗎?
  • 林部長右昌
    我覺得議員是沒有在分他是不是有投票給他,就像委員一樣,你雖然在你的選區,但我相信你服務的可能是跨其他縣市的民眾。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如果我沒有投票給平地原住民那位議員,你認為他會服務我嗎?
  • 林部長右昌
    我相信議員不會這樣子分,議員並不會去區分這個選區有投票給他,他才去服務,沒有投票給他,他就不去服務。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這樣的回應是絕對的嗎?你認為每一位議員都是這麼想的嗎?
  • 林部長右昌
    當然不是絕對,不過我相信所有的民意代表……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但是公平嗎?如果你覺得合理,那我要問公平嗎?
  • 林部長右昌
    我剛剛跟委員報告的是,這個地方所選出來的平地議員所要服務的對象並不僅止於……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那這樣好了,平地原住民議員也不用選了,反正所有的議員都會一併來服務,這樣可以嗎?
  • 林部長右昌
    當然不行,因為這有原住民身分的保障。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所以山地原住民的議員不需要被保障嗎?
  • 林部長右昌
    剛剛委員所講的是他雖然住在某一個縣市,比如住在基隆,但他投的是山地原住民的票,我想相關服務不應該因為這樣子而打折,也就是說,地方所選出來的平地原住民議員對於這樣的服務不應該有所區隔。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部長,這要區隔一下,他雖然是山地原住民,他的那一張票落籍在宜蘭……
  • 林部長右昌
    他投山地原住民的……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他投給誰?
  • 林部長右昌
    宜蘭有山地鄉……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有大同鄉、南澳鄉啊!問題在於如果他落籍在基隆市或宜蘭市的話,他要投給誰?
  • 林部長右昌
    就是投給……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沒有山地鄉怎麼辦?
  • 林部長右昌
    因為基隆沒有山地鄉……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以有山地鄉的地方來說,他當然可以投給山地鄉的候選人,但是沒有的呢?
  • 主席(李委員德維代)
    請內政部民政司呂司長說明。
  • 呂司長清源
    報告委員,因為現在的保障基本上區分為山地和平地,委員所說的問題要看山地、平地分別保障的部分你希望把它打破合併在一起……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我不要!
  • 呂司長清源
    如果不要的話,依照現行的……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因為現在立法委員的部分也不能打破,憲法都還不能修。
  • 呂司長清源
    是的,依照現制,如果當縣沒有山地鄉,那麼山地原住民就只能投給一般的區域議員,現行的規定大概就是這樣子。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我不是講立委,我是指議員票。
  • 呂司長清源
    對,議員的部分就是這樣子。也就是說,如果這個縣市沒有山地鄉,那麼山地原住民就只能投給區域的、一般性的議員。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 呂司長清源
    因為現在的保障制度是這樣設計的。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我只是想說,針對這種不合理、不公平的現象,是不是應該要修法?因為在直轄市有所謂的平地原住民市議員及山地原住民市議員,針對直轄市的部分是這樣保障的,但縣市議員卻是不行的,所以該不該修法?
  • 呂司長清源
    針對這部分,我們回去向部長報告之後再來研議。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這是剝奪個人的權利,同時也剝奪了民族集體的權利,我覺得不對的事情我們沒有時間等待,該修就要主動修,好不好?
  • 呂司長清源
    報告委員,這部分我們會來研議。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我建議比照直轄市議員的立法體例,區分為山原和平原,然後把總額拿掉,也就是完全按照直轄市議員的方式修正就好了。這樣可以嗎?這非常合理。
  • 呂司長清源
    我們會研究一下,針對縣市的做法和直轄市的做法,我們儘量……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本來就應該要一樣嘛,對不對?非常謝謝部長、司長及主席,因為時間的關係,另外一個修法的問題來不及問,我再用公文詢問好了,謝謝。
  • 主席
    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 質詢:莊委員瑞雄:10:34

  • 莊委員瑞雄
    (10時34分)這幾天大家在網路上看到新北市那個年輕人拿槍掃射,你看他掃射的時候,計程車在旁邊,婦人也在旁邊,大家都很淡定,那個年輕的槍手連續開槍,他自己覺得很帥氣,可是我有一個很大的感觸,臺灣一直在肅槍、肅毒,你說有沒有成效?成效當然有,但重點是為什麼會有這一些重大的治安事件?這11天開了61槍,從3月份開始,媒體報導竹聯幫弘仁會跟華山幫雙方疑有10億元毒品糾紛或是雙方底下幫眾有250萬贓款的帳目不清,4月10日弘仁會派出少年槍手,朝華山幫在土城開設的當舖開了3槍;4月19日華山幫還擊,也派了少年槍手拿改造手槍跟制式手槍,從臺北市殺到新北市,朝弘仁會休旅車開了13槍;4月20日換弘仁會心有不甘,再派出少年槍手。大家都派少年槍手,拿著火力更強的改造步槍一開就是51槍,這是22日發生的事,才2天後而已,那個新北土城當鋪副局長應該都知道吧?其實幾乎都是相同的幫派,我的意思是我們到底有沒有辦法壓制得了?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這不是我們破案的,是他自己來投案,我相信副局長或警政委員在警界打滾那麼久了,真正要他們交人不是難事,但重點就是他隨便交給你一個小弟,小弟好用,小弟根本就不怕,你看去投案的那個還自己拍了一段影片,你們兩個有辦法嗎?部長一定很重視,你們有辦法嗎?像這樣的你們要如何去壓制?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邱副局長說明。
  • 邱副局長紹洲
    對於黑道幫派涉及這種暴力案件,其實我們過去一個月有持續掃蕩,我們從「人」跟「行業」的部分下手,跟他們相關附屬的這些工作,也就是不法金流的部分,我們都持續在努力,對於未成年的部分,甚至黑道幫派在通訊過程中隱匿相關的情資、行蹤,還有剛剛報告的這些金流的部分,我們也都有透過各個部會共同努力,特別是少年的部分,我們也會持續關注,我們會跟教育部共同持續關注這些非行少年,希望能夠……
  • 莊委員瑞雄
    教育的部分當然也要去做,但我的意思是民眾希望看到立竿見影的效果,我認為你們的強度真的不夠,他也不會怕你,一個社會如果到最後歹徒都不怕警察,這樣事情就大條了,你知不知道?這樣事情真的大條了!
  • 主席
    請內政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右昌
    跟委員報告、補充一下,第一個,這一個多月來,我們執行了這幾年來最強力的掃蕩行動,大概逮捕了5,318人,另外幫派分子的部分是四百多人,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在這一陣子的掃蕩裡面,你會發現我們是把暴力詐騙集團整個瓦解,另外還有幾個重點幫派分子的首腦,也透過這次的行動已經緝捕到案。還有委員關心的,剛剛在講的少年開槍的事情,我們現在在做的是鎖定幕後的首腦跟他的同夥,也已經掌握確切的情資,我們不會放過在幕後指使的人。
  • 莊委員瑞雄
    我相信臺灣民眾的想法幾乎都一致,那些小咖、小嘍囉到最後都只是用來交差而已,副局長你怎麼會不知道?你們怎麼會不知道他們的老大是誰?差別只是在你們掌握到什麼程度而已。像這次在新北開槍的少年殺手,他開完槍以後去自首,那個都符合自首要件耶!自首在法院裡面都是必減,刑度都不高耶!到最後就出來啦!他等於是被認證過了,變得很大尾,你說哪一個幫派的老大是誰,誰不知道?你們也都知道,連社會大眾也都知道,但是現在大家都要當紳士了。所以我認為把這些幕後的首腦做一個瓦解,只有警政署、警察做得到,你們這一生當警察、警官要做的就是這個工作,這也是你們的工作,讓你升到三線二、三線三,一直升上去,升到高階警官,如果你們有辦法去瓦解的話,在你們整個警界的生涯裡面,這個都是你們的勳章,不是這樣嗎?所以我倒覺得不要手軟,這個真的不要手軟。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周警政委員說明。
  • 周警政委員幼偉
    報告委員,這個部分當然是我們警察畢生的職志,瓦解黑道本來就是我們應該做的事情,事實上,你剛剛講的那些投案,他們要來投案、自首,我們沒有辦法拒絕,但是他背後這些幫派的首謀分子,我們都查得很清楚,我們不可能因為他出來投案就把案子結掉,不可能!所以這部分,只要你有犯罪,你說我們警察壓制不了,其實我們警察都壓制得住,只是現在這些犯案,他們都有很多改造槍械,這個部分我們也在全力查緝,所以我們有清源專案2.0,全面查緝這些改造槍械的工廠、機房和一些毒品的製造工廠,這是全面性的。
  • 莊委員瑞雄
    民氣可用,而且社會也期待,尤其在內政委員會,你看我們幾個委員對警察同仁的津貼、福利等等也一直跟林部長拜託,林部長也馬上就答應了,所以我反而會說,國會支持整個警察同仁,福利的部分大家一起來努力,但是社會上這種亂象就只有警察最可以展現公權力去做一個壓制,把這些犯罪集團給瓦解,像這種多辦幾件大案,破得漂漂亮亮,讓民眾覺得有警察在什麼都不用怕,這個一定要建立起來,好不好?
  • 周警政委員幼偉
    好。
  • 莊委員瑞雄
    加油一下!
  • 主席
    部長有跟召委請假,接下來就由吳容輝政務次長來代表回答。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 質詢:江委員永昌:10:44

  • 江委員永昌
    (10時44分)次長,我要問一下,公職人員選罷法當中有一個選舉保證金,最近的討論也是沸沸揚揚,這個是不是能夠阻止恣意參選的這些人?另外,監察院其實也有對相關的內容提出意見。我們在這裡先拆分,選罷法如果是保證金的部分,它的定性其實主管機關是在內政部,但如果是它的數額高低,那個就是在中選會,我今天就先論這個性質。為什麼要訂保證金?不外乎就是不要讓人家隨便來亂、隨便來參選,不過我看了一下數據,雖然我沒有最近兩、三年的資料,但是比較98年到107年,事實上,保證金制度是69年就開始了,近幾年來,每一年度當中的參選人和所有公職的位子,大概參選的有兩萬上下,能夠取得的公職位子大概在一萬上下,但是這個保證金不予以退還的比例卻節節攀升。像縣市議員,95年才5.45%不退還,107年變成12.06%,而直轄市議員,99年是13.47%不予以退還,107年則是18.45%,縣市首長也從98年的31.48%到107年的47%不予退還。退還的門檻是什麼?也就是應當選的名額除以所謂的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的10%,這個門檻不變,不予退還的比例卻節節上升,難道恣意參選、來亂的人有增加嗎?為什麼會增加不予退還的比例?
  • 主席
    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
  • 吳次長容輝
    委員好。關於委員剛剛的指教,為什麼會有保證金沒收的機制?當然是不希望有人利用這個選舉,就像剛才委員說的,是來亂的。為什麼這個比例會一直攀升?這部分請司長來回答。
  • 江委員永昌
    OK。
  •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局呂司長說明。
  • 呂司長清源
    報告委員,我們雖然沒有正式的調查和統計,不過有一個可能性是因為投票的集中化,就是票數集中在主要候選人身上,其他登記的候選人得票數比較少,沒有跨過10%的門檻,所以就不予發回,大概可能的情況是這個。
  • 江委員永昌
    你覺得是這個原因嗎?我剛剛把所有總參選數和能夠獲得的公職名額都講出來了,而你還用這個為判斷的話,我就不曉得科學數據在哪裡。我這樣講,因為另外一個聲音是要求你們降低,甚至是取消保證金制度,改走電子連署或其他方式,他們是擔心有些經濟弱勢會因此失去參選的機會。
    不過,我現在先講,你們這裡是定性,到底要不要收保證金?或者即使是中選會來訂定保證金的門檻收多、收少,你們這裡要不要去推監察院所講的,那個收多、收少不是開專家學者會議來瞭解、瞭解,而是要有一個專法去授權,要不要這樣做?另外一步就是電子連署,不管你是雙軌還是單軌就用電子連署,你們現在會議也開這麼多了,想法是怎麼樣?有保證金就要有專法授權,到底這個數額是怎麼訂出來的,然後讓中選會去執行,你們前面要先做法制的工作,但是如果不要,要用電子連署,不管是雙軌或單軌,法制的工作一樣要去做。請回答。
  • 呂司長清源
    因為這個部分主要是中選會在執行……
  • 江委員永昌
    它是負責執行,但定性是在你們這裡啊!你們是法律的主管機關,你要訂出你的法律授權啊!
  • 呂司長清源
    這個部分我們可以來研議。
  • 江委員永昌
    還要研議?我這樣講,你剛剛講的就是因為選票集中在某人,所以有一個制度,其實你現在有做一個,我看到你們所寫的,本來要從選舉人數商數10%變成除以選舉人,就是去投票的人的商數的10%,其實這樣也是沒有用啦!隨便舉新莊地區或是什麼地區的例子,像縣市議員、複數選區的,有人還不到10%就當選了,結果未當選的要超過10%才退還保證金,所以這當中有很多矛盾,現在在講的參選保證金門檻以及現在退還的部分,你要一起連動來看是不是會有問題啊!你在研究這個部分的時候還有一個事情也要去想,就是關於連署制度,其實在美國有些州是有、在其他國家有些地方是有,這個你們要怎麼處理?
  • 吳次長容輝
    報告委員,這部分監察院也有提出一些意見,是不是容許我們跟中選會研議,然後再跟委員報告。
  • 江委員永昌
    我就在這裡提醒,像總統的選罷法當中,如果你用連署的,現在且不管是書面或電子,因為是單一嘛,所以你用連署去取消或替代保證金制度的時候,一個人是不可以為兩組以上去連署哦!這個精神將來你們如果採取連署的話,對單一選區的要不要適用?對複數選區的要不要適用?坦白講,有時候公投連署,到時候還未必是投同意、不同意。但是如果單一只選一個人,要連署兩組,這就怪了,複數的話能不能連署兩組?這也很怪,我在這邊就提醒了。
    回頭過來再講退還保證金制度,我要問的是最近一個案例,這講得過去嗎?就是花蓮富里鄉鄉長的參選,他登記了,又說不要選了,而且他也沒有參加選舉活動,都是別人在幫他的忙,我也不認為他有選舉開銷,因為他已經走了,那個保證金要不要退還給他?
  • 呂司長清源
    當然要啊!依法當然要退給他。
  • 江委員永昌
    好,這就是我現在在講的。有時候你想的是參選的門檻不要剝奪弱勢,但你回頭想想看,這不是恣意參選嗎?去登記了,又說不選了,他也退不了選,候選人名單上一樣有他的名字,大家也去投票,最後也當選了,然後這個要予以退還保證金,他還很大方的說選票補助金要捐出來,我就不知道他選舉有什麼開銷,選票補助金還要捐出來,最後還變成美事一樁!所以這個東西存在著需要處理的地方,你們是不是有些方向需要抓緊一點?
  • 吳次長容輝
    報告委員,剛剛這個是個案,沒有錯啦!
  • 江委員永昌
    那個才真的是恣意參選,胡亂來選的啊!
  • 吳次長容輝
    是。這一部分我們會和中選會一起研議,把這個堵掉。
  • 江委員永昌
    好。
  • 吳次長容輝
    這個有一點算是恣意參選沒有錯,在選舉期間都沒有動,結果竟然還被選上了。
  • 江委員永昌
    保證金予以退還,他也不來就職、也不來宣誓,然後他還發表新聞說選票補助金要捐出來做慈善、做公益。我舉我自己為例,我當年也是議員任期沒過半就被徵召參選立委,我以自己為例,最近討論得沸沸揚揚就是議員剛當選又要去選立委,其實我覺得你們也可以連這個一起想一想。假如因為選區沒人或選情艱困,或政黨推薦等等都可以,或者是初選都可以,但是選民讓他當選縣市議員,然後他去參選立委,如果當選了立委,那就是前面的議員任期沒過半就轉換跑道,這顯然是對選民不太交代得過去,但是人家當選立委的時候,是不是前段市議員的保證金或選票補助金應該怎麼處理?或者如果沒當選立委,那就表示選民並沒有同意讓他從市議員跳到立委,也就是對其任期沒過半、才剛當選議員就跳立委,並沒有給予肯定和認同的時候,不用處理市議員的那一段,就處理沒當選立委這一段的保證金或選票補助金,當然如果修法要溯及既往,我也願意接受。
  • 吳次長容輝
    謝謝委員的指教,我想這些態樣我們都會一起研議。
  • 江委員永昌
    是,這個很重要,因為現在社會對這個非常重視,我覺得不必將市議員的選舉和立委的選舉統統討論,從當選成功是受民意肯定,或者當選沒成功、跳級沒成功是不受民意肯定,可以做為前後的判斷來做一個處理,對社會輿論、對我們民主的制度也比較有建設性的處理方式。
  • 吳次長容輝
    是,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 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54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10時54分)主席、各位委員、次長好、副主委好。今天原民會的書面報告特別提到針對孔文吉委員及伍麗華委員提出的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裡面提到「山地鄉、平地行政區域原住民政治參與權乃源於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及臺灣省各縣市鄉鎮市民代表組織規程所為之政治參與,其中分別就行政首長及鄉民代表,於山地鄉與平地行政區域為不同之設計,並沿用至今日地方制度法」。這個都是國民政府的時代就開始保障原住民的參政權,一直到現在,原民會已經寫得很清楚了,但是原民會又說「本次修正條文係就歷經年代久遠之制度進行變動,爰宜由法令主管機關通盤檢視」。鍾副主委及雅柏甦詠處長要加油,原民會要積極主動去檢視,畢竟是原住民的參政權,內政部未必能夠那麼瞭解。
    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的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直轄市有原住民人口在四千人以上者,於前項總額內應有原住民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當初沒有分山山、平山,本席那時候是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技監,我被貶為技監的時候去向章仁香主委報告,因為要成立五都,那時候的政策是要成立五都,所以我們要主動去協調,那時候我去協調林中森次長。我是一個技監,章仁香主委聽取了我的意見,我去協調林中森次長,就修正成對我們原住民有利的條文,直轄市議員分山山、平山,而且有山地鄉的還要保障。像烏來啊!要保障,直轄市啊!復興區,直轄市啊!和平區,直轄市啊!要保障!高雄的3個區要保障。所以要主動,原民會要主動!其他縣市議員我們就不談了,因為時間的關係。
    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已經改為「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這個就是對我們有利的條文。你現在不分!鍾副主委,如果按照某委員的提案,屏東縣不分的話就變成整個選區,本來山地門鄉是一個選區,整個8個山地鄉加上平地原住民,本來是有議員的啊!所以你們要積極、要加油!是不是不利了?不利了要說、要提出來、要去協調。要告訴某某委員,這個不利喔!好不好?所以這個部分包括地方立法機關準則,都要把它詳細地看,我不曉得你有沒有詳細看,要詳細地看,都會有影響。
    好,我來說當初為什麼要分山原、平原。臺北市如果按照96年的規定就只有一席,你過去在臺北市待過嘛?
  • 主席
    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是。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就只有一席原住民的席次,不分山山、平山。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對。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只有一席對不對?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是。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現在是兩席。如果又回到不分山山、平山的話就少一席了,對不對?還有新北市也增加了,但是臺中、臺南,臺南本來是不分山山、平山,就只有一席,但現在分山山、平山就是兩席。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是。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越來越少不好啊!高雄市如果不分山山、平山就只有三席了,高雄市是直轄市,按照它的人口數只有三席,而且沒有辦法保障那瑪夏、茂林區、桃源區,所以又少一席,所以原民會要加油!阿美族語是「Sa'icelen」,排灣族的加油怎麼說?
  • 主席
    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Kisamuljai。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鄒族呢?
  • 主席
    請原民會綜合規劃處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說明。
  •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
    butaso'sio。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真的需要加油,Sa'icelen!今天因為時間關係,有好多不利的地方,我是沒有時間講。
  • 主席
    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 質詢:黃委員世杰:11:1

  • 黃委員世杰
    (11時1分)次長,今天我們來關心一個之前我一直在關心的題目,就是關於打詐三法,上次內政部來的時候,我特別詢問詐騙案件在臺灣非常嚴重,現在行政院推出了打詐三法,主要都是金管會跟法務部主管的相關法令,但是我想第一線在執行犯罪偵防的還是內政部警政署,所以我想從實務面來討論一下。打詐三法主要是針對投資詐騙廣告,關於金管會所管的投資詐騙,這是他們的數據,我們確實可以看到以非法投顧名義來做的有相當數量的增加,並且不法所得交易方式也從傳統的交易方式轉換為虛擬貨幣,警政署應該都有注意到,但是我們好像沒有看到有針對虛擬貨幣的相關法令提出來,右下角這個投資詐騙的財損金額倍增,社會上很明確的感受到了,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警訊。詐騙財損總金額直線上升,但平均的財損金額還下降,這表示受害人的人數又比我們所看到的還要更多,這二個數字加起來可以說詐騙在我們的治安裡面是一個主要的犯罪型態。但是我想要提醒,事實上詐騙的廣告或行為並不僅限於投資的詐騙,我們可以看到警政署的資料,光是111年1到10月統計起來,左邊各項的犯罪方法,特別是假交友、假冒公務員、遊戲點數等等,我們民意代表平常在接受陳情案件時也經常遇到這些問題,表示有各種類型的詐騙,警政署這邊一定要加強因應。其中最為大家所詬病的一點就是關於社群媒體,因為犯罪集團利用社群媒體犯罪的方法很多,社群媒體有公開的,像臉書,也有私訊息,像LINE群組,所以內政部林部長也去跟社群媒體業者接洽,因為部長已經回去了,所以我請你們說明一下,因為他可能帶你們去,到底社群媒體業者承諾了哪些因應的方式,讓內政部在修法前可以直接來回應、直接來處理。
  • 主席
    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
  • 吳次長容輝
    謝謝委員指教,這部分是否請警政署來回答委員。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邱副局長說明。
  • 邱副局長紹洲
    部長就帶著我們到Meta、Google還有LINE,跟他們探討這些社群媒體上所顯示的詐騙訊息,當然我們的資訊科透過165的機制,以往跟Meta都有合作,目前在整個運作機制上面需要再加強的是Google和LINE的部分,Meta在運作上長期以來對於詐騙廣告都有下架機制,他們承諾會在24小時以內下架,剩下的部分,我們會繼續來努力。
  • 黃委員世杰
    這個新聞說LINE有協助建立紅色通道,請問它具體的運作機制如何?
  • 邱副局長紹洲
    紅色通道大部分都是針對重大特殊的詐騙案件,他們會用特案把次序調到前面先來處理。
  • 黃委員世杰
    所以只是把檢舉的機制往前移而已?
  • 邱副局長紹洲
    他們會當作重要案件先來處理。
  • 黃委員世杰
    但是其中有一個問題是我們一直在尋求立法的,就是要課以這些社群媒體相應的處理責任,包含下架機制,若不下架或delay的話,會有相關的責任。過去為什麼要立法,就是因為如果行政機關單方面的通知業者的時候,他們都會說假設要提供使用者資訊或要做這些行為的話,他們都會上綱到說需要法院令狀或需要更多的證據,他們才能夠做,那請問你們跟他們溝通之後,他們對這個部分的堅持有比較軟化嗎?
  • 邱副局長紹洲
    他們現在是還要回去跟母公司針對原來適用的法令再做討論,目前還沒有太大的改變。
  • 黃委員世杰
    所以並沒有在這件事情上改變它的作法?
  • 邱副局長紹洲
    使用令狀上目前還是維持。
  • 黃委員世杰
    但是165跟他們通報,到底他們為什麼會接受?還是說165通報給他們之後,他們自己調查然後自己認定,是這樣子嗎?我想知道其中你們溝通的原則是什麼。假設有民眾跟165報案,165就會直接轉給他們,他們就會自己去調查,趕快把這些騙人的資訊下架?
  • 邱副局長紹洲
    是,以Meta來看,他們會上去看民眾所檢舉的內容或165通報內容,他們就會自己去判斷這個內容,他們自己的法制作業也會參考。
  • 黃委員世杰
    那LINE跟Google呢?
  • 邱副局長紹洲
    LINE現在也在做內部審核,他們對我們通報的內容,現在是朝向所謂的紅色通道上來做積極的處理,會有改善。
  • 黃委員世杰
    就是優先處理你們的通報。
  • 邱副局長紹洲
    是。
  • 黃委員世杰
    但是還是以他們自己的內部機制為主嘛,所以在法制的作業上,其實我們還是有需要課以他們法律上的責任,才能夠真正的增加效率。
  • 邱副局長紹洲
    這是最好的。
  • 黃委員世杰
    所以你們要勇敢提出需求啊!你們是第一線打擊詐騙的機關,卻不敢勇敢的說事實上這些社群媒體有它該盡的社會責任跟法律責任,現在是立法欠缺嘛,你們都不敢講出來,我們怎麼支持你們?你們手上有沒有足夠的工具去處理這些問題?
  • 邱副局長紹洲
    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對於科技偵查設備的運用,在法源上是比較欠缺。
  • 黃委員世杰
    你是說網路偵查?
  • 邱副局長紹洲
    是。
  • 黃委員世杰
    但是那個還沒有立法,而且我們也沒有課以他們責任啊,所以他們會跟你講他們可以做可以不做,他們高興就做,不高興就不理你,是不是這樣?
  • 邱副局長紹洲
    是沒有錯,目前的法源依據還是欠缺。
  • 黃委員世杰
    好,那我希望你們在內部討論的時候積極提出這個需求。
  • 邱副局長紹洲
    是的。
  • 黃委員世杰
    並且在重要的政策提出來的時候,要積極來辯護,要為政府的立場講話,說你們需要這樣來維護民眾的財產權益和生命權益,好不好?
  • 邱副局長紹洲
    謝謝委員支持。
  • 主席
    黃世杰委員關心的,也請警政署刑事局這邊多跟署裡面反映。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運鵬、湯委員蕙禎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文瑞發言。
  • 質詢:林委員文瑞:11:9

  • 林委員文瑞
    (11時9分)次長,本席要討論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針對村里長這個議題,村里長在第一線,他能及時反映民眾的需求,工作可以說是包羅萬象,這一點大家都非常清楚,而且村里的大小相差很大,從幾百人到幾萬人都有,可以說是非常辛苦,因此有給職的這個議題也討論二十幾年了。
    隨著社會變遷、進步及演進,村里長在第一線面對民眾,事務樣態很繁瑣,類似準公務員身分,所以應該有相對應的薪資。目前村里長仍然是無給職,只有領5萬元事務補助費,基本上跟村里長投入的時間和精力不成正比,因此應該要增加薪資。今天內政部的報告有關村里長有給職的評估,仍停留在105年當時4場公聽會的階段,剛剛也聽了部長的答復,他說要重新評估,並詢問基層村里長的意見。
    本席認為應該是事務補助費再加上有給職,二種制度並行較能符合現代社會之需求,至於二種制度並行以後費用要如何調整,內政部可以再評估。請內政部部長就二種並行制度召集村里長再作評估,不管是公聽會或什麼形式的會議都可以,將這二種並行制度再徵詢地方政府,以及徵詢更多村里長的意見。不知道次長對本席的提議有什麼看法?
  •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呂司長說明。
  • 呂司長清源
    報告委員,村里長這件事情牽涉的層面很廣,針對你目前的建議,基本上早上部長也說了,我們會再全面性研究,看究竟怎麼樣較適當。
  • 林委員文瑞
    好。另外,2016年桃園市政府本來要訂定里長因公殉職撫卹自治條例,但遭致內政部反對,認為不符合地方自治法的規定。之後桃園市政府修正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實施要點,明定於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發生意外致因公死亡者,給付新臺幣150萬元,目前應該有在實施當中。本席認為,桃園市政府有這樣的規劃,全國應該一致,較能保障里長的權益。請教次長,為保障全國村里長有相同的保障,是不是也要考慮以互助金或其他方式編列相關預算,支應村里長因公殉職的撫卹金?
  • 呂司長清源
    報告委員,有關村里長的部分,現在我們是用保險的方式,保險1,000萬……
  • 林委員文瑞
    那可以解決。
  • 呂司長清源
    萬一發生像委員說的那種情形,他可以領1,000萬保險金。桃園市所做的,基本上那不是因公撫卹,而是以互助金的方式給予撫卹,應該是這樣。
  • 林委員文瑞
    好。互助金的這種方式,我覺得應該也可以推展至全國。
  • 呂司長清源
    這要看各縣市的財政條件,不是每個縣市都有那麼好的財政。
  • 林委員文瑞
    內政部難道沒辦法配合設立一些基金,或者是用什麼方式資助他們?
  • 呂司長清源
    基本上這屬於地方自治,可能沒辦法由中央設一個基金來處理。
  • 林委員文瑞
    沒辦法就對了。好,謝謝。
  • 主席
    請王委員鴻薇發言。
  • 質詢:王委員鴻薇:11:15

  • 王委員鴻薇
    (11時15分)請問吳次長,你可不可以想得出來有哪一種職業已長達二十年以上都沒有調薪?有沒有?
    我看司長在旁邊笑,司長知道嗎?
  • 主席
    請內政部呂司長說明。
  • 呂司長清源
    我不是那麼瞭解有什麼職業……
  • 王委員鴻薇
    時間有限,在此我要特別為地方議會的助理請命,我還以為次長知道,過去在立法院裡面,很多跨黨派的立委都相繼用提案的方式,或者用召開記者會的方式提到很多地方議會的助理長達二十多年都沒有調薪。我自己也長期擔任臺北市議會議員,所以很瞭解這件事情,我們知道,地方議會議員的問政和服務品質要提升,其實助理的表現非常重要,助理工作的穩定性也非常重要。但以現在的制度來說,我剛才講過,你去看現在全臺灣哪一些行業還會有二十年以上都沒有調薪的,那就是地方議會的助理。明年搞不好軍公教會調薪,在座的大家也可因此而調薪,但就是地方議會的助理完全沒有辦法調薪,而且現在地方議會相關薪資及補助等辦法從民國89年開始就沒有調整。
    我不跟次長講,你大概就不知道,民國89年至今,這中間經歷過多少次軍公教調薪,更不要說現在物價飛漲。因此我要說,過去在立法院裡面有很多跨黨派的立委,即便現在已經是立法委員,立法院的助理可以隨著軍公教調薪,但問題是地方議會的問政品質、地方議會的服務品質有賴於這些助理,而且我覺得為什麼在所有的勞工裡面,反而他們會變成是最弱勢的一群?次長及司長,針對未來地方民意代表的相關補助費用,剛剛我們有談到村里長,那麼地方議會民意代表之費用支給有關於助理費用的部分,能不能做制度上的調整?
  • 主席
    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
  • 吳次長容輝
    報告委員,這一部分因為涉及到地方財政的負擔,我想我們會再研議。現在助理的補助費大概屬於補助性質,假設大家有這個共識,提高補助總額上限或增加助理加班費等這些……
  • 王委員鴻薇
    所以內政部可以支持,對不對?
  • 吳次長容輝
    不過如果……
  • 王委員鴻薇
    現在部長不在,部長也來自於地方啊!因為你們的施政也需要由地方民意機關來監督,針對民意機關的監督,我們就說要提升品質,為了人事的穩定,給他們一個合理的待遇很重要,對不對?這是基本的,這不是去自肥,不是嘛,對不對?司長有話要講。
  • 呂司長清源
    關於議員助理的補助費,我們並沒有給它訂一個薪資的高低,它是一個總額補助的概念,狀況是這樣。去年我們請22個縣市政府,包含地方的議會,大家共同來商量關於補助費的總額是不是要調整……
  • 王委員鴻薇
    可以提升。
  • 呂司長清源
    對,這是總額的概念,總額要不要調整,與會的地方議會當然是樂觀其成,但在縣市政府就會涉及到地方財政的部分,所以他們當然希望中央在統籌分配稅款當中能夠予以設算,這部分因為涉及到主計總處的權責,我們也有把意見如實地反映給主計總處,基本上我們有在思考這部分。
  • 王委員鴻薇
    對啦!可是主管機關是你們,對不對?我覺得不是僅止於思考,我剛剛講了,已經等了23年,不是2年、3年,而是等了23年,我覺得這是行動的時候,好不好?這個議題我會繼續地追蹤下去,謝謝。
  • 主席
    請高金委員素梅發言。
  • 質詢:高金委員素梅:11:21

  • 高金委員素梅
    (11時21分)鍾副主任委員,剛剛在現場我們看到部長在答復原住民立委關於縣市議員選舉的時候,我覺得他完全是狀況之外,讓我聽起來有一點緊張,所以我就要垂詢你,在第9屆的時候,我們已經有跟原民會及內政部詳細討論過,您還到過我的辦公室,當時我也提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的修正,不過非常地遺憾,當時的內政委員會並沒有排審,所以今天陳玉珍委員排審了,我覺得非常地好。
    在質詢之前我要先說,我認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對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的分際造成原住民參政權不完整的問題,這部分必須要做完整地修正;剛剛鄭天財委員也提到,如果按照執政黨的原住民立委所提出的版本,其實會喪失更多的權益。我們來看一下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的現行條文,現行條文只保障平地原住民的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的參政權,而山地原住民就沒有了,導致在山地鄉(區)的都會區山地原住民,在選舉制度上只能夠投票給一般選區之漢族候選人,我想這樣的缺失,造成整體原住民族政策沒有辦法落實在地方,而都會區山地原住民的權益也沒有人發聲、沒有人捍衛、沒有人監督,副主委應該很清楚知道這個問題吧?
  • 主席
    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委員好。是,理解,我知道……
  • 高金委員素梅
    你覺得應該怎麼來解決?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我自己本身也是屏東市市民,每次在選市民代表的時候並沒有選舉對象,變成要投一般區域的市民代表。
  • 高金委員素梅
    對不對?所以今天我們是不是要討論這個問題?原民會有什麼想法?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在這個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夠進行通盤檢視,可以聽聽大家的意見,因為必須要保障及提升原住民的權益,我想我們是樂觀其成。
  • 高金委員素梅
    好,樂觀其成。可是我覺得內政部,尤其是部長,完全是狀況之外,我不知道次長今天是不是也是狀況之外?但是民政司應該瞭解吧!民政司有在嗎?民政司應該清楚這個狀況吧?
  •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呂司長說明。
  • 呂司長清源
    報告委員,我瞭解這個狀況。
  • 高金委員素梅
    好,今天我們的召委提出這部分,你應該可以理解我們要如何處理吧?
  • 呂司長清源
    對!這個問題仍然是在延續性的問題中,山原、平原參政權的保障,究竟是採現行分離保障或是合併保障,這一類的很多問題因為涉及到原住民族政策,所以原住民族本身應該商議出一個他們的方向,然後在地制法……
  • 高金委員素梅
    所以我們有一個對應出來,你們會全然瞭解也接受?
  • 呂司長清源
    對,就要看原民會跟大家……
  • 高金委員素梅
    不只原民會,我們立法委員也有版本,只是我上次的版本並沒有被排到案子裡,但是整個排審的過程我會在現場。例如第三十三條不分山地原住民跟平地原住民的身分,我們看一下幾個數據,基隆市原住民人口是九千多人,只有1席平地原住民立委,其中山地原住民有1,511人,平地原住民人口是7,938人,我們可以看到不管基隆市也好,新竹市也好,嘉義市也好,彰化縣也好,雲林縣也好,這裡都有山地原住民的族人存在,但這邊的人都是投給一般漢人,他們沒有辦法投給平地原住民議員,相對的一定會喪失他們的權益,這部分要怎麼處理?這也是我們要談的。剛剛副主委也有講到市民代表,獨獨漏了山地原住民的權益。
    我認為今天我們要來修這部法,在整部法裡面不是打破山原、平原就可以解決,因為在這部法整個打破山原跟平原的話,會讓山地原住民地區的議員消失,這個很重要喔!副主委,你有沒有看到伍麗華委員的版本,如果按照他的版本,本來新竹縣現在有尖石1席議員、五峰1席議員,還有選出1位平地原住民的議員,如果按照他這個版本通過的話,只能選出1位,我們擔心的是鄭天財委員剛剛講到的問題,我不曉得您對於伍麗華委員的版本有什麼看法,你們有看嗎?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有。
  • 高金委員素梅
    待會就要排審了,我的版本是沒有被排到裡面,因為也來不及連署,但孔文吉委員的版本是有的,對於山地原住民的立法委員來講,我們要捍衛的是每一個人的參政權及被選舉權,而不是到時候修了一個法,限縮我們的權益,你們真的要注意看一下,好不好?謝謝。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是,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 質詢:孔委員文吉:11:27

  • 孔委員文吉
    (11時27分)政府規定保障原住民政治參與的權利,本席是針對住在平地的山地原住民,要保障山地原住民在平地的鄉(鎮、市)民代表,早上我舉了潮州鎮、屏東市、埔里鎮為例,本席是在捍衛、保障山地原住民參政的權利,我今天居然看到民進黨的伍麗華委員提出了一個打破山原、平原區分的修正法案,其嚴重性是非常地嚴重,將來在我們的山地鄉,本來是保障每一個山地鄉有1席山地原住民的議員,居然把這個規定打破,打破山原跟平原的區分,有可能山地鄉沒有山地原住民的議員。我認為伍麗華委員今天提出這個版本,他要跟全國原住民道歉!居然是剝奪山地原住民參政的權益,我要先講每一個山地鄉都保障有1席,他的版本是打破山原、平原,而且一個山地鄉沒有保障1席,將來有可能臺中市和平區、高雄市茂林區及那瑪夏區都沒有議員的保障名額。
    第二個,伍麗華委員來自屏東縣,人口數有多少?6萬1,009人,只能有6席,但是現在屏東縣有幾席呢?全屏東縣總共有9席,8個山地鄉各保障1席,加上1席平原;如果依據伍麗華委員的版本,我們只剩下6席,屆時山地原住民就會少3席原住民的議員,而且沒有分選區,全部要跑,選區又非常遼闊。如果照伍麗華委員的版本通過,將來瑪家鄉、三地門鄉的議員要跑整個屏東縣,對山地鄉的服務品質當然會減弱。
    第二個、本來有9席的會變成6席,臺東縣更嚴重,目前12席,但是臺東縣的人口是7萬8,289人,照伍麗華委員版本的規定只能選7席,也就是臺東縣會少5席;花蓮縣有9萬3,458人,目前是10席,如果照伍麗華委員的版本,將來會少1席剩下9席;新竹縣五峰、尖石還有一個平地原住民共3席,新竹縣的人口是2萬2,243人,將來也會少1席,只剩2席;臺北市跟臺南市也都從2席變1席;高雄市本來是4席(山原3席、平原1席),到時候也只會剩下3席,因為高雄市人口數是3萬6,805人;宜蘭縣有1萬8,096人,本來有3席:南澳鄉1席、大同鄉1席,還有一位平地原住民,如果照伍麗華委員的版本,不分山原、平原,將來只剩下1席,會少2席,這個情況是何等嚴重!我今天本來是為設籍在都會區的山地原住民的參政權,像埔里鎮、潮州市、屏東市都超過1,500人,都到了2,000、3,000、4,000人,早上我已經提了,我是為了捍衛原住民的參政權,居然有一個委員提出打破山原、平原區分的版本,讓原住民議員的席次大大減少,特別是臺東縣和屏東縣,屏東縣會少掉3席,臺東縣會少掉5席,臺北市本來2席會變1席,臺南市2席變1席,高雄市4席變成只剩3席,少掉1席,這事情是何等嚴重!伍麗華委員是民進黨原住民事務部主任,居然會提出打破山原、平原區分的版本,茲事體大,這是剝奪我們原住民參政的權益,伍麗華委員應該要跟全國原住民道歉。請問內政部,你們對伍麗華委員的版本有什麼看法?
  •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呂司長說明。
  • 呂司長清源
    報告委員,因為委員都有提案權,提案出來就大家討論……
  • 孔委員文吉
    你們要針對這個版本提出你們的看法,今天就要提出來啊!你們有什麼看法?
  • 呂司長清源
    因為原住民地方民代的保障,基本上在縣市都是內含的,如果原住民地方民代……
  • 孔委員文吉
    不用講了,你講不清楚,我想聽原民會的意見。
  • 主席
    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我們對於原住民各項權利的提升都是樂觀其成,不過剛剛提到的地方制度法因為已經沿用很久,所以要變動的話應該要審慎評估。
  • 孔委員文吉
    要審慎評估而且絕對不能通過,原住民參政權的保障明定在憲法裡面,立法委員山地原住民3席、平地原住民3席,山地鄉鄉長保障山地原住民擔任,現在居然會有這個版本,我真的是一頭霧水,怎麼會有這種剝奪原住民參政權的版本?我看全國的山地原住民議員都要出來抗議了、要出草了。所以我建議伍麗華委員的版本一定要慎重考量,好不好?我們山地原住民的參政權益不能被剝奪,不能因為一個法令就刪除憲法所保障的原住民參政權,謝謝。
  • 主席
    孔文吉委員剛剛提醒的事情,請原民會好好注意,畢竟這牽涉到原住民的權益。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不在場)洪委員不在場。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 質詢:賴委員香伶:11:34

  • 賴委員香伶
    (11時34分)次長,請教部長是什麼原因請假回去部裡面?
  • 主席
    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
  • 吳次長容輝
    這個我不曉得。
  • 賴委員香伶
    他沒有跟你交接?
  • 吳次長容輝
    他沒有跟我講。
  • 賴委員香伶
    他剛剛在對不對?
  • 主席
    對,他有跟召委請假到10時30分,後來在10時40分左右離開。
  • 賴委員香伶
    我聽說是因為沒有院版,所以他不留下來備詢,是這樣嗎?
  • 吳次長容輝
    應該不是吧!
  • 賴委員香伶
    有這個慣例嗎?主席,應該不至於是這樣吧?
  • 主席
    這應該不會成為慣例……
  • 賴委員香伶
    林部長最近爭議很多,他是不尊重國會嗎?如果是這樣他也應該要具體的請假。
  • 吳次長容輝
    不會啦!我們一定是尊重。
  • 賴委員香伶
    不會因為沒有院版所以可以不來備詢?
  • 吳次長容輝
    不會啦!不會這樣。
  • 賴委員香伶
    你是政務次長,你也不會有這樣的想法?
  • 吳次長容輝
    不會。
  • 賴委員香伶
    我想不管有沒有院版,大家對於地方事務,特別是最基層的鄰里長的權益還有他們服務的績效,當然在內政部整體的管理跟未來輔導上是重要的對象嘛!
  • 吳次長容輝
    是。
  • 賴委員香伶
    你知道現在全國有多少鄰長嗎?
  • 吳次長容輝
    我手上沒有這個數據。
  • 賴委員香伶
    沒有這個數字?為什麼?全國的里長你們知道吧!里長有多少人?
  •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呂司長說明。
  • 呂司長清源
    七千七百多位。
  • 賴委員香伶
    鄰長呢?沒有這個數字?
  • 呂司長清源
    因為這是地方設置的,每個地方設置的狀況也不一樣,並不是一個里一定要設多少鄰長,所以我們沒有統計,那是地方內部在處理的。
  • 賴委員香伶
    所以在地方制度法裡面,有關里長的相關規範,包括他們的事務費、各種權益都是明確的,但是針對鄰長的部分就沒有相關法制上的規範,次長覺得這是不是要去努力的地方?大家可以看到這個新聞也是人倫悲劇,今年2月發生在中和的事情,電視也有大幅報導,一家4口有3人死亡成為乾屍,只有一個老爸爸還活著,這是怎麼發現的?很多時候都是由鄰長通報給里長,里長再帶著警方及相關人員破門了解,所以我相信鄰長在基層的為民服務裡面,功勞是很大的,可是大家都不太認識鄰長是誰,大概都知道里長,因為里長是要選的。次長,里長一定要用選的嘛?
  • 吳次長容輝
    對,里長用選的。
  • 賴委員香伶
    但是里長如果沒有鄰長幫他做事情、幫他一起服務社區,大概也很難達到你們要求的目標嘛!是不是?
  • 吳次長容輝
    是。
  • 賴委員香伶
    這幾件事情都是跟弱勢有關,當時發生中和的人倫悲劇之後,我們有向衛福部社家署了解對於這樣的經濟弱勢家庭,相關的服務要怎麼及早發現、及早介入協助,得到的答案就是地方有健康中心、地方的社工會去了解,可是他們都忘了在一個里裡面,獨居的長輩或者是弱勢家庭在防疫期間的一些服務都是由里長跟鄰長們去努力的,所以我想就教,鄰長的部分現在大概都是地方政府有表揚,我們也會針對全國的里長們做一些選拔,但是針對鄰長的部分,現在內政部有沒有任何規劃可以提升他們的相關福利或者是給他們一個比較明確的角色?
  • 呂司長清源
    因為鄰長並不是我們法制裡面的一個編組,所以基本上都是屬於地方,依地方各自的自治條例或是相關規定處理,中央沒有……
  • 賴委員香伶
    所以沒有鄰長也沒有關係?
  • 呂司長清源
    目前有的里不一定有聘鄰長,也不一定聘足,要看每個里長的需求,報給區公所以後再來決定,所以這個部分仍然是尊重地方的處理。
  • 賴委員香伶
    所以在地方的處理中,里長到底是不是被視為廣義的公務員?
  • 呂司長清源
    分為兩個部分,他在刑事政策上、刑法上是廣義的公務員,但是他在行政系統裡頭……
  • 賴委員香伶
    他是民選的……
  • 呂司長清源
    他是公務的受託人,但不是用公務員的概念,如果用公務員的概念,他要上班打卡、下班打卡,等於要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規範,目前他不受這個規範限制。
  • 賴委員香伶
    所以部裡對於有些委員的提案,即把他們當成有給職的公務概念、身分,這個部分你們是不認同的?
  • 呂司長清源
    這個部分可以再來研議,不過現行定位就是公務受託人。
  • 賴委員香伶
    好,所以他是公務受託人。
    我想更需要確立的就是鄰長的部分,你剛才提到連地方政府,包括各里的里長要聘任多少鄰長都是地方自治事項,我在此也幫鄰長來請託,去年我們已經在法律中明定,將里長的事務費提升到5萬元,但里長事務費跟鄰長無關,就我們所知,現在鄰長的交通補貼一個月約2,000元,報紙採購費是600元,這是實報實銷,還有針對商家的喪葬處理有一些費用,這也是實際上的支出。因此想請內政部研議,針對鄰長的部分,有沒有可能比照里長來進行事務費的概算?以能夠有法源上的依據。為什麼要表揚鄰長?因為鄰長要做的事非常多,像剛才提到有一些地方治安疑慮人口及場域的瞭解、巡查,大概都是由鄰長們進行地方巡守,所以我相信里長如果沒有鄰長協助,很難發揮地方服務的角色及功能。所以在此我直接提出請內政部研議,有關鄰長的部分是否有事務費可以讓他們統籌支用,發揮服務地方的角色功能?
  • 吳次長容輝
    好,謝謝委員指教,這個部分我們再來研究。
  • 賴委員香伶
    請你們研議看看,一個月內給我們回復,這樣的話,包括地方政府的法源也可以取得。
  • 吳次長容輝
    好,謝謝。
  • 賴委員香伶
    好,謝謝。
  • 主席
    主席在此宣告,假如會議到12時還沒結束,12時就休息,下午2時30分後繼續開會。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啟臣、廖委員婉汝、何委員欣純、林委員靜儀及廖委員國棟均不在場。
    請蔡委員易餘發言。
  • 質詢:蔡委員易餘:11:42

  • 蔡委員易餘
    (11時42分)次長好。這項議題我本來是要和部長討論,因為你擔任過我們嘉義縣副縣長這麼久的時間,我提的這個部分你應該也清楚,部長先行離開了,我想次長對嘉義沿海的溼地分布狀況掌握得很清楚,現在你擔任次長,我希望能夠替我們嘉義來反映一下。當年2015年時在劃定嘉義溼地,將整個朴子溪劃為河口重要溼地,劃得這麼大,從地圖上可以看到是從朴子溪整個劃下去,最誇張的在於它已經臨近布袋商港,再過去是遊艇碼頭,再過去是第三漁港,整個布袋商港北堤側全部是溼地範圍,所以現在不管是要在這附近清淤也好、希望堤防再做擴建也好,都會被這塊溼地侷限住;南堤也有一個叫做好美寮的重要濕地,所以南堤的部分也被溼地所涵蓋,全臺灣沒有一個商港長這樣啦!一個商港的南堤、北堤都是溼地,內政部營建署直接宣布這個港掛掉了、這個港沒有用,都被劃在溼地範圍,以後要把這個港擴大也沒機會了。
    我想要跟次長說的是,事實上我們去看鄰近的雲林、甚至是臺南,他們的溼地範圍差不多都是從出海口往外劃設一些,沒有像朴子溪出海口那樣整個包起來!次長,我跟你說,這部分在2019年核定的時候我有去營建署開會,我在現場跟那些學者吵架!當時營建署告訴我,未來如果我們地方有什麼重大建設的時候會另外幫忙我們,讓我們在爭取的時候好論述一點。
    但次長你也知道,東石的白水湖壽島附近也都是溼地,最近觀光客很多,因此我們想要好好發展、把一些設施用得更好,結果他們也說有溼地的考量,在設置的時候要多評估一下;我們也想把布袋商港北側區域建設得夠好,結果也都沒辦法!次長,我想這些狀況你都知道,你可不可以幫嘉義多出點力?
  • 主席
    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
  • 吳次長容輝
    報告委員,我想這一部分當然可以來檢討,關於整個溼地的劃設,當初有當初的考量,現在要去改當然OK,大家有共識當然可以來檢討。
  • 蔡委員易餘
    次長,如果可以啟動的話,我希望可以啟動檢討,事實上這一個議題我跟營建署講了很多次,我一直都沒有得到一個比較正面的回應,甚至當時他們也有一點敷衍我說,這已經到了最終的審查會議,不能因為嘉義而整個拖住,後來也是讓它過了,過了之後我就發現:哇,慘了!我們現在整個都被綁住了。而且你看全臺灣所有的河流出海口,真的沒有一個像朴子溪的河口溼地長這個樣子,把整個東石到布袋都劃設進去,這中間有多少地方,包括塭港、型厝寮、白水湖、網寮,這些地方、整個布袋全都涵蓋進去了,乾脆直接說嘉義整個沿海都是溼地就好了!
  • 吳次長容輝
    這部分我們可以檢討,沒有關係。
  • 蔡委員易餘
    好,那就有勞次長再努力一下,謝謝。
  • 吳次長容輝
    謝謝。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瓊瓔及張委員其祿均不在場。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 質詢:劉委員建國:11:48

  • 劉委員建國
    (11時48分)謝謝主席。次長,請問地制法是你業管的嗎?
  • 主席
    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
  • 吳次長容輝
    是。
  • 劉委員建國
    有很多鄉鎮市長因為涉及官司不得不由他人來暫代,對不對?
  • 吳次長容輝
    是。
  • 劉委員建國
    這10年來有幾個鄉鎮一下子暫代,暫代又出問題,然後又再更換別人,一屆4年最高更換過幾次地方首長,你有掌握這項訊息嗎?
  • 吳次長容輝
    我請司長跟委員報告。
  • 主席
    請內政部民政司呂司長說明。
  • 呂司長清源
    報告委員,那部分的資料屬於縣政府才能掌握,我們沒有這方面的資料。
  • 劉委員建國
    不是,地制法的業管單位、法律的主政機關也是在內政部,對不對?
  • 呂司長清源
    鄉鎮的自治監督機關是縣府,所以派代是縣府的事情。
  • 劉委員建國
    我當然知道程序上是這樣沒有錯,一屆首長是4年,關於鄉鎮市長在這4年過程中更換的最高次數,你們應該或多或少也會掌握嘛,你們掌握縣市長沒有錯啦,但是鄉鎮市長部分你們或多或少也有所掌握,不然應該也有聽過!
  • 呂司長清源
    抱歉,這個部分最多是多少,我們確實沒有掌握。
  • 劉委員建國
    你們這樣很不好,連這個都沒有聽過!這是臺灣地方制度史上的畸形狀態,本席舉幾個例子,苗栗通霄鎮曾經在5年裡7度更換鎮長,雲林縣北港鎮4年更換4次,屏東長治鄉更因鄉長與代理鄉長接連涉貪,半個月內出現兩次交接,這個你們就算沒有掌握也應該有聽過吧?本席本來是要從這個領域就教於部長,但因為今天司長第一次列席會議,且這部分又屬於你的業管範疇,所以本席要請問你,這樣的規定是否有討論的空間?還好這種情形不是發生在司長的家鄉,否則你可能連你們那個地方的鄉鎮長都認不出來,而且還一問三不知。說實在的,4年更換4次或5年更換7次,你可能也不知道現任的鄉鎮長是什麼人,這教當地的居民情何以堪!所以本席才問地制法這個部分是否有討論的空間?到底應該如何因應?本席其實也不曉得應該怎麼做,但我認為就臺灣的地方制度而言,這是一個必須被討論的狀態。
  • 呂司長清源
    鄉鎮市長這種因案或因故必須解職的情況有很多種樣態,現行法令對此都有規定,我們會依照相關法令規定來處理,至於是否有讓他在派代過程中能夠比較適任並讓派代過程比較穩定的方式,我們可以再做檢討。
  • 劉委員建國
    兩個禮拜內可以有結果嗎?
  • 呂司長清源
    能不能給我們一個月的時間?
  • 劉委員建國
    那就到會期結束前,這樣時間更久,好不好?不要讓地方首長淪為好像辦家家酒似的,派代去的還會卡到案子,派代的人還會出問題,導致這種事情一直發生。
    接下來本席要請問警政署,我認為警政署可能必須加把勁了!光天化日之下,可以在上班的尖峰時間連開51槍,這樣的事情再持續下去,我想對整個警察的威信會是很大的挑戰,就本席看來,這真的是出了滿大的問題。這就好像是某個幫會要求未滿18歲的人進行比賽,開愈多槍就表示愈厲害,我覺得這已經畸形了!畸形到視警察為無物!所以本席認為警政署應該要有某種程度的作為,但是你們不能特別去凸顯此事,就如同以前你們公布要抓捕十大槍擊要犯,結果造成大家都擠著要進入前十大,認為能列入十大就愈顯示自己厲害,沒有擠入十大就不夠厲害似的,本席想用這個邏輯來跟你們討論到底應該如何處理這個事情,現在的情形實在是已經離譜極致到某種程度。
  • 主席
    請內政部警政署周警政委員說明。
  • 周警政委員幼偉
    我們對這個在光天化日之下開槍的案子是盡全力在拘捕,對幕後這些嫌犯也都有掌握,所以對這樣的狀況,我們除了持續掃黑,對他們的金流跟所有未成年少年的部分進行全面系統性的掃黑,在地方上也成立了掃黑專責隊,對在白天開槍的這些人我們是一網打盡,不管他們是什麼幫派,我們都不會給予茁壯的機會。
  • 劉委員建國
    本席要表達的意思是應該讓這些想要去承擔的未成年少年非常清楚知道他承擔不起,他既沒這個本事,也不會因此就顯得比較厲害,如果他被人教唆去承擔此事,就需承擔更大的罪責,因為這等於是說謊嘛!本席認為你們可能要從這個角度去做這樣的宣導跟思考,這樣才有辦法去嚇阻這種狀況,否則這樣的比賽會愈比愈多、愈比愈離譜,本席是從這個角度提醒警政署來做處理。
  • 周警政委員幼偉
    對少年的部分,我們還是會從校園跟家庭教育部分著手,我們對此一定會注意,因為一直都是找這些少年來頂罪。我剛才也跟委員報告過,對他們背後的這些老大或幫派的主謀者,其實我們也都沒放過,就算他們承擔不起,我們也是要把他們抓到底,因為我們一定要全力遏止這種以青少年頂罪的問題。
  • 劉委員建國
    本席發言時間已屆,請警政署多加油。謝謝!
  • 周警政委員幼偉
    謝謝委員。
  • 主席(陳委員玉珍)
    請邱委員志偉發言。(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

    一、邀請內政部。有鑑於現行《地方制度法》內含村(里)長之機關人員設置辦法,足見村(里)長實為地方行政機關之重要組成之一。然而村(里)長身分定位已爭議多年,遇有天災村(里)長常站在第一線協助救災指揮,平時並協助政府各項行政事務工作,包括各項政令宣導、地方建設、災害防救、守望相助、環保、衛生、社會福利等,同時也授權核發部分證明文件。由於村(里)長業務不但多元且層面廣泛,不分畫夜為民服務,甚至有生命上之危害,工作備極辛勞,卻無相關權益之保障。請問部長,是否認同本席提出的「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因公殉職撫卹金、年終工作獎金,以保障村(里)長最基本權利及尊嚴?
    二、蔡政府的「新住宅三箭」包含擴大辦理租金補貼、減輕中低薪房貸族壓力、持續推升社宅總量,過去更喊出興建20萬戶社會住宅為目標。根據內政部數據,全台社宅12萬6,098戶與包租代管6萬4,333戶,合計達19萬431戶,貌似離20萬戶不遠,但實際上卻把包租代管列入,甚至將興建中、待開工及規劃中社宅都計算在內。請問部長,2024年底能入住的社會住宅,保守估計不過2.5萬戶,即便加上包租代管,頂多也只有10萬戶,內政部是否刻意美化數據,以掩蓋8年興建20萬戶社會住宅政策會跳票的事實?
    三、據媒體報導,近來對於政府加強關鍵基礎設施維護,是否在警政署增設保安警察第八總隊(保八總隊),且讓「刺針飛彈」成為警局配備,引起相關討論。3月底時,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內政部長林右昌都相繼回應指出,一切都還在討論,具體事項會等拍板以後再向外界說明。請問部長內政部是否要將警察打造成「第二陸軍」?本席認為,因警界人力不足,若內政部要「平戰合一」(平時執法,戰時助戰),恐因抽調人力影響國內治安,內政部必須審慎研議。
  • 委員林淑芬書面質詢
  • 主席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1時56分)
User Info
陳玉珍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金門縣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