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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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召集委員吳委員玉琴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賴惠員等、委員謝衣鳯等、委員陳靜敏等、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案,經第7會期第6次、第7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邱泰源等、委員賴品妤等分別提案,經第7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賴惠員等提案
本院委員賴惠員、許智傑、黃世杰等16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又依據民國八十七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之決議,為凝具社會共識,整合各項社會福利法規,應推動制定社會福利基本法。期間歷經,多次會議討論,因應社會背景以及時代,各項社會福利之推動,應需有基本法之規範以及方針,避免各項社會福利政策疊床架屋,國家資源無有效之應用。有鑑於此,為建立符合時代趨勢的社會福利方向,故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各級政府長年推動社會福利工作,規劃制定各項法規,並隨著社會變遷隨時檢討,與民間整合社會福利資源,提供多元服務,解決國民需求,營造友善社會。另使我國與國際接軌,自主遵循國際規範,以利國內法制化並制定國內施行法,完臻社會福利體系,並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公約」等,多面向評估與檢視社會福利配套措施,檢討並修訂相關法令,使我國社會福利制度更臻完善。
二、我國社會福利政策,因應不同社會發展階段需要而持續修訂,然面臨全球化與科技化所帶來的產業轉型、所得分配失衡與失業問題,加上高齡、少子等家庭型態的改變也讓國家的福利職能面臨挑戰。為健全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確立社會福利方針並保障我國人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且與時俱進檢討我國社會福利制度,以利我國社會福利法規具體落實及有效應用,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社會福利定義及各福利項目之內涵。(草案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至第十條)
(二)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及目標。(草案第三條)
(三)國家肯認多元文化,國民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等需協助者之社會福利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相關社會福利權益;另因現有法律獨立四散,為配合社會發展,須持續檢討、修訂相關法規規範之。(草案第四條)
(四)訂定中央、地方等各級政府應納入其社會福利項目內涵。(草案第十一條)
(五)訂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及檢討制度。(草案第十二條)
(六)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提供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七)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及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草案第十四條)
(八)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九)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草案第十七條)
(十)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負擔原則及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內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十一)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及社會福利行政體系。(草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十二)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之原則及相關評鑑內容之公開。(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三)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獎助措施及督導。(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四)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五)社會福利事業運作原則。(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六)各級政府應建立社區志願服務制度、鼓勵社區發展,推動社會福利;鼓勵民間企業及社會團體協力推動社區志願服務,另輔以不同形式的表揚活動積極鼓勵各方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營造社區友善風氣,以利推展社會福利。(草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十七)依個別差異提供社會福利資訊及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草案第二十八條)
(十八)社會福利權利救濟方式,另能夠爰以現有法律即時救濟。(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九)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以健全社會福利法制。(草案第三十條) -
提案人賴惠員 許智傑 黃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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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吳玉琴 林昶佐 洪申翰 邱泰源 黃秀芳 賴瑞隆 范 雲 賴品妤 蔡適應 陳秀寳 郭國文 李昆澤 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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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謝衣鳯等提案
本院委員謝衣鳯、翁重鈞等17人,基於人口逐漸老化與產業結構的快速變遷,民眾對於社會福利的需求與日漸增,因此台灣亟需一部比照憲法的福利根本大法。為落實保障弱勢族群的權益,同時為社會福利體制定位,並規範政府對於福利的責任,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建構健全之社會福利體制,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謝衣鳯 翁重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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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游毓蘭 楊瓊瓔 廖婉汝 曾銘宗 廖國棟 孔文吉 陳超明 呂玉玲 鄭天財Sra Kacaw 鄭麗文 萬美玲 李德維 林文瑞 王鴻薇 林思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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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陳靜敏等提案
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8人,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與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皆載明,國家應將人民健康視為不分種族、信仰、經濟、社會地位之國民基本權益,以此為責任並積極保障之,以避免民眾權益遭剝奪。故制定社會福利基本法界定我國社會福利體制框架,將健康與醫療保健之相關文字名列於條文中,使上述提到世界人權宣言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精神納入我國社會福利體系,接軌國際之進步價值,向國際宣示我國對人權與國民基本權益之重視。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陳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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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許智傑 張廖萬堅 邱志偉 余 天 羅致政 王定宇 蔡易餘 陳培瑜 陳秀寳 鍾佳濱 吳思瑤 郭國文 林靜儀 李昆澤 陳亭妃 羅美玲 何欣純
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四節社會安全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揭示我國社會福利基本原則。考量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未就社會福利事項定有共同性規範,八十七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之一為研議制定社會福利基本法,規劃作為推展社會福利之總綱領,爰行政院曾於九十一年、九十四年間函送「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立法院審議,惟未及於立法院第五屆及第六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
多年來我國各級政府致力推展社會福利,制(訂)定各項法規及措施,並隨社會經濟及環境變遷滾動式檢討,同時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以符合國民之需求。另為使我國與國際人權思潮接軌,謀求建立符合時代趨勢之社會福利體系,參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檢討及訂修相關法令,使我國社會福利制度更臻完善。
面臨全球化與產業轉型帶來就業型態及機會之轉變、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女化帶來之世代正義議題,以及家庭型態趨於多元、貧富差距擴大等現象,構成當前我國社會發展之新挑戰,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並作為未來進一步推展之參據,俾利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得以適時檢討並落實各福利項目具體措施,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社會福利定義及各福利項目之內涵。(草案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
二、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及目標。(草案第三條)
三、國家肯認多元文化,國民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等需協助者之社會福利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相關社會福利權益。(草案第四條)
四、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訂定及定期檢討。(草案第十二條)
五、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提供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六、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及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草案第十四條)
七、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八、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草案第十七條)
九、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負擔原則及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內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十、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及社會福利行政體系。(草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十一、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之原則及相關評鑑內容之公開。(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二、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獎助措施及督導。(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三、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四、社會福利事業運作原則。(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五、各級政府應推動社區發展,推展志願服務制度;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草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十六、依個別差異提供社會福利資訊及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草案第二十八條)
十七、社會福利權利救濟。(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八、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以健全社會福利法制。(草案第三十條) -
委員邱泰源等提案
本院委員邱泰源、黃國書、何志偉、黃世杰等18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使人民擁有滿足其社會、經濟、教育與健康需求的服務體系與給付,維護其基本的生活水準,並能擁有安定、健康、尊嚴之生活。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四節社會安全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揭示我國社會福利基本原則。考量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未就社會福利事項定有共同性規範,八十七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之一為研議制定社會福利基本法,規劃作為推展社會福利之總綱領,爰行政院曾於九十一年、九十四年間函送「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立法院審議,惟未及於立法院第五屆及第六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
多年來我國各級政府致力推展社會福利,制(訂)定各項法規及措施,並隨社會經濟及環境變遷滾動式檢討,同時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以符合國民之需求。另為使我國與國際人權思潮接軌,謀求建立符合時代趨勢之社會福利體系,參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檢討及訂修相關法令,使我國社會福利制度更臻完善。
面臨全球化與產業轉型帶來就業型態及機會之轉變、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女化帶來之世代正義議題,以及家庭型態趨於多元、貧富差距擴大等現象,構成當前我國社會發展之新挑戰,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並作為未來進一步推展之參據,俾利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得以適時檢討並落實各福利項目具體措施,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社會福利定義及各福利項目之內涵。(草案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
二、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及目標。(草案第三條)
三、國家肯認多元文化,國民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等需協助者之社會福利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相關社會福利權益。(草案第四條)
四、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訂定及定期檢討。(草案第十二條)
五、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提供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六、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及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草案第十四條)
七、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八、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草案第十七條)
九、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負擔原則及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內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十、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及社會福利行政體系。(草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十一、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之原則及相關評鑑內容之公開。(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二、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獎助措施及督導。(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三、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四、社會福利事業運作原則。(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五、各級政府應推動社區發展,推展志願服務制度;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草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十六、依個別差異提供社會福利資訊及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草案第二十八條)
十七、社會福利權利救濟。(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八、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以健全社會福利法制。(草案第三十條) -
提案人邱泰源 黃國書 何志偉 黃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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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鄭運鵬 洪申翰 黃秀芳 莊瑞雄 莊競程 江永昌 吳琪銘 王美惠 陳培瑜 羅美玲 湯蕙禎 林楚茵 蘇巧慧 吳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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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賴品妤等提案
本院委員賴品妤、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有鑑於社會福利為人民基本權利,而台灣之社福工程長期缺乏基本方針。為因應社會經濟及環境變遷,檢討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帶來之世代正義困境、消弭貧困差距、落實居住正義及弱勢保障。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以完善國家社會福利體制,推動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之人民,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維護人權,並擁有安定、健康、尊嚴之生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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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林楚茵 洪申翰 郭國文 林宜瑾 黃秀芳 陳秀寳 何欣純 賴惠員 莊競程 張宏陸 陳培瑜 吳思瑤 沈發惠 張廖萬堅
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台灣現行社會福利未有明確規範,並分佈於各法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長期照顧服務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為使社會福利重大工程有基本方針,參酌「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公約,檢討與訂定社會福利基本法令,以打造健全社會福利國家。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社會福利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及目標。(草案第三條)
四、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等需協助者之社會福利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相關社會福利權益。(草案第四條)
五、各福利項目之內涵。(草案第五條至第十一條)
六、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訂定及定期檢討。(草案第十二條)
七、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提供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八、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及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草案第十四條)
九、依法保障外國人社會福利。(草案第十五條)
十、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草案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十一、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草案第十八條)
十二、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負擔原則及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直轄、縣(市)政府就轄內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草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十三、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及社會福利行政體系。(草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十四、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之原則及相關評鑑內容之公開。(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五、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獎助措施及督導。(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六、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七、社會福利事業運作原則。(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八、各級政府應推動社區發展,推展志願服務制度;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草案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十九、依個別差異提供社會福利資訊及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草案第二十九條)
二十、社會福利權利救濟。(草案第三十條)
二十一、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以健全社會福利法制。(草案第三十一條)
二十二、施行日。(草案第三十二條)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家庭型態趨於多元、貧富差距擴大等現象,已構成當前我國社會發展之新挑戰,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以保障國民享有適足生活,維護社會及世代正義,健全社會安全制度,並作為未來進一步推展之參據,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四節社會安全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揭示我國社會福利基本原則。考量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未就社會福利事項定有共同性規範,八十七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之一為研議制定社會福利基本法,規劃作為推展社會福利之總綱領,爰行政院曾於九十一年、九十四年間函送「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立法院審議,惟未及於立法院第五屆及第六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
多年來我國各級政府致力推展社會福利,制(訂)定各項法規及措施,並隨社會經濟及環境變遷滾動式檢討,同時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以符合國民之需求。另為使我國與國際人權思潮接軌,謀求建立符合時代趨勢之社會福利體系,參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檢討及訂修相關法令,使我國社會福利制度更臻完善。
面臨全球化與產業轉型帶來就業型態及機會之轉變、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女化帶來之世代正義議題,以及家庭型態趨於多元、貧富差距擴大等現象,構成當前我國社會發展之新挑戰,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並作為未來進一步推展之參據,俾利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得以適時檢討並落實各福利項目具體措施,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社會福利定義及各福利項目之內涵。(草案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
二、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及目標。(草案第三條)
三、國家肯認多元文化,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國民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等需協助者之社會福利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相關社會福利權益。(草案第四條)
四、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訂定及定期檢討。(草案第十二條)
五、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提供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六、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及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草案第十四條)
七、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之社會福利事項。(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八、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草案第十七條)
九、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負擔原則及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內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十、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及社會福利行政體系。(草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十一、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之原則及相關評鑑內容之公開。(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二、各級政府對於社會福利事業獎助措施及督導。(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三、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四、社會福利事業運作原則。(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五、各級政府應推動社區發展,推展志願服務制度;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草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十六、依個別差異提供社會福利資訊及社會福利申請之可及性。(草案第二十八條)
十七、社會福利權利救濟。(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八、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以健全社會福利法制。(草案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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