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代)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陳椒華  
    邱顯智(代) 王婉諭(代)
  • 主席
    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
  • 主席
    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獸醫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獸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 主席
    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與方案之規劃及建議。
    二、動物疾病防治、檢診技術之研究及應用。
    三、動物傳染病之診斷、鑑定、監控及防治研究。
    四、獸醫流行病學、獸醫病理生物學及獸醫公共衛生學之研究。
    五、動物用疫苗、診斷試劑之開發研究、製造及供應。
    六、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及宣導。
    七、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訓練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獸醫試驗研究事項。
  • 主席
    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 主席
    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 主席
    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 主席
    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主席
    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主席
    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制定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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