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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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代)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陳椒華
邱顯智(代) 王婉諭(代) -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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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 -
主席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獸醫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獸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與方案之規劃及建議。
二、動物疾病防治、檢診技術之研究及應用。
三、動物傳染病之診斷、鑑定、監控及防治研究。
四、獸醫流行病學、獸醫病理生物學及獸醫公共衛生學之研究。
五、動物用疫苗、診斷試劑之開發研究、製造及供應。
六、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及宣導。
七、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訓練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獸醫試驗研究事項。 -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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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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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制定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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