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三案。二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三案。
    二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4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及4月10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邀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吉仲奉邀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農業的支持,讓農業施政逐步落實,期使未來轉型升格為農業部,以持續精進農業政策,敬請不吝給予指教。
    (壹)前言
    農為國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職掌全國農、林、漁、牧與山林保育及糧政業務,近年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農政業務方向已有相當大的轉變,舉凡氣候變遷之農業調適及淨零排放、強化農村發展及整體規劃、健全糧食安全儲備機制、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寵物管理與動物保護、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增進農民福祉措施等新興業務,均為農委會重大政策目標,整體業務日益複雜多元,因此,推動農政業務須有全新思維及新興作法。
    農委會為打造精實的農業工作團隊,通盤審慎檢討現有組織及人力,悉心竭力規劃成立農業部,以提升農業發展的創新動能。組織改造後的農業部,將既有組織完成法制化,強化組織功能,促成臺灣農業轉型,對於農、漁民將能夠提供更好的照顧,亦致力推動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照護臺灣美麗山林,並以供應消費者安全的農產品為核心目標,提供國人更好的農產品,確保糧食安全。
    (貳)組織調整必要性
    1988年5月20日臺灣發生大規模農民抗爭行動,起因於政府決定擴大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之政策,引起部分農民不滿,抗議政府漠視農民權益,進而引發警民激烈衝突的社會運動,史稱520農民運動。農民團體於該次農運提出7項訴求,其中「成立農業部」即屬其中訴求之一。
    我國以農立國、以農為本,當前臺灣農業面對內外部環境諸多挑戰,尤以現今時代進步帶動生活與產業型態的劇變,以及國內外環境與極端氣候急遽變遷,農業已從過去傳統糧食生產角色,轉型為兼顧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糧食安全、農村發展等多功能價值,打造韌性農業,與民眾飲食、生活息息相關,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業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顯見政府對農業、農民及農村之重視。
    又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加速推動,國際經濟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甚鉅,有必要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化發展,加速農業轉型與升級,加強農產品安全及行銷推廣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重視農業資源維護及永續利用,落實農田水利建設及農村發展,並推動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照顧農民生活、維護國人健康及促進農業之永續發展。基此,為推動創新多元之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事務政策,亟需啟動農業部組織調整,期能與時俱進,將現有組織法制化,合理建置機關(構)單位組設與員額配置,以完備機關量能。
    (參)組織調整原則
    本次農業部組改,主要有強化組織功能、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營造農村建設及農村再生、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及發展、保護植物原生種及防疫與國際接軌等7個方向,經多次溝通協調及會議討論後,農業部組織之規劃重要調整原則如下:
    一、整併相關業務區塊,強化行政效率
    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成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因應林政一元化,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推動新興農業政策,成立新單位
    經衡酌現有組織、人力及各項新興業務,本於精簡撙節原則,於農業部本部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等2個新單位。
    三、發展農業科技及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對農業衝擊甚鉅,當前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發展,爰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改制為「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四、解決組織現存問題,強化組織運作
    自1998年精省後,尚有林務局及7個試驗研究機構等省屬改隸機關(構)組織,尚未完成法制化。本次成立農業部,併將上揭機關(構)完成法制化。另,以往農委會因新增業務成立之臨時任務編組單位,如「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農民健康保險專案辦公室」、「新南向專案辦公室」等,均予納入正式編制,俾使人力結構穩固長治,有利業務推展。
    五、調整機關(單位)名稱,精實三級機關(構)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配合調整農業部內部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名稱。所屬三級機關(構)雖增加業務,惟本精實原則,整併區塊業務,均以原機關(構)改制,不另增設三級機關(構)。
    農業部本部設8司(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6處(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除整併任務編組單位、調整現有單位名稱外,並新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
    農業部所屬機關(構),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除將相關業務區塊進行整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調整機關(構)名稱外,尚無增設新機關(構)。
    (肆)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未來業務說明
    農業部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其職掌業務重點如下:
    一、農業部
    農業部職掌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致力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與寵物管理、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發展,並持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以增進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為強化未來農業部組織功能及衡酌農業整體產業規劃所需,有關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業務調整規劃,將「農村發展業務」及「農地與農舍業務」區塊移入「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有關「農民服務業務」區塊規劃於部本部成立「農民輔導司」。此外,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等新興議題,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為專責單位;為加強寵物管理制度,增設「動物保護司」專責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為強化農業數位轉型,推動農業資訊整合規劃及資訊安全與服務,將資訊中心調整為「資訊司」。
    整體觀之,本次組織調整,農業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無業務移出,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農糧署
    農糧署掌理農糧政策與法規、農糧產業調查與資訊蒐集、農糧作物生產改進、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天然災害救助、農糧產銷組織、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等農糧相關事項,並推動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相關業務。未來更將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以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促進國內有機農業永續成長,逐步達到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三、漁業署
    漁業署掌理全國漁業事務,透過制定並落實執行宏觀且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期能有效發揮行政效率、解決漁業相關問題,以確保我國漁業之永續發展,管理範圍遍及我國陸域、200浬經濟海域及公海,業務層面從涉外事務、國際合作、漁業(含漁民)組織管理、產業輔導、人船動態、資源養育、外籍漁工聘僱及管理等均有涵蓋。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掌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獸醫師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管理、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等相關政策、法規、技術及程序等規劃、研擬、執行與監督等,以達成「防控動植物疫病蟲害,強化農產品安全管理,提升輸出入檢疫效能」之施政目標。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掌理國家森林資源及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執行及督導、劃編國有森林之管理及保安林地、管理國家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步道等育樂場域、設置自然地景及保護(留)區、執行國家航攝任務及管理推動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等。另依據行政院「林政業務一元化」政策原則及93年2月19日召開會議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所轄國有林班地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相關森林生態保育及林業勞務隨同林區移轉。農業部組織調整後,上開業務將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掌理集水區水土保持調查規劃、治山防災工程設計執行、土石流防災應變及監測、坡地災害的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業務;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型態,新增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之防災監測、災害應變及減災作為等事項。又為落實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並因應國土計畫全面實施接軌農村社區土地使用以及推動農村旅遊,新增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及併入休閒農業等事項。
    七、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職掌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灌溉水質維護管理、農田水利法規範之灌溉秩序維護、灌溉水質污染取締公權力及原非屬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地之灌溉等事務,期能彰顯政府重視農業灌溉用水、水利事業發展及照顧農民福利之政策目標。
    八、農業金融署
    農業金融署掌理農業金融政策與法規、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農業保險等規劃推動事宜,秉持服務及照顧農漁民的核心價值、健全農業金融法制、整合農業金融業務、輔導農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完善農業金融資訊發展,並推動農業保險,分散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益,以及提供農漁民低利貸款,協助取得營農資金,保障農產業經營安全等使命,期能使農業金融體系穩健發展。
    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為提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服務機能及管理層級,規劃成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匯聚國內外尖端農業技術並落實產業化發展,打造軟硬體服務機能完整的典範農業科技產業聚落及進出口平臺,扶植農企業發展,以加速農業轉型及科技產業化。
    十、農業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掌理農作物及食(藥)用菌類品種改良、農作物有害生物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栽培技術改進、產品加值開發應用、農場經營管理及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等,近年隨著國際貿易盛行、氣候變遷影響及生物科技進步發展,職掌業務更著重於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開發、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國際合作等,另因應氣候變遷衍生之新興病蟲害、有機友善農業、永續農業等新議題納入職掌,以持續強化研發創新,厚植前瞻能量。
    十一、林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森林永續經營、都市林及城鄉林業生態研究與發展、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之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提供重要貢獻。
    十二、水產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用維護及船員管理;海洋經濟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分析及發布;魚、蝦、貝、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之編纂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促進水產產業永續經營及加速產業發展。
    十三、畜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掌理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動物生理、繁殖及生物技術、飼料生產利用及製造加工、資源開發、畜禽產品開發及加工技術、畜禽繁殖、畜產經營模式、畜禽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等試驗研究事項,以創造前瞻高效之畜產研發成果。
    十四、獸醫研究所
    獸醫研究所掌理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方案規劃、從事相關研究及應用,如動物疾病防治與檢診技術、動物傳染病診斷與防治、獸醫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學、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開發、製造與供應等研究,以及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宣導、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等。
    十五、農業藥物試驗所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應用技術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等,以強化高品質健康安全農產品、創造農業產業利基。
    十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掌理特有生物及特殊生態體系之調查研究與教育推廣,於本部組織調整後,其業務職掌將擴展至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生態系多樣性及永續利用之研究與保育,成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之主要專業技術及基本資訊之調查、建置與諮詢機構;並配合農業發展,促進農林漁牧等農業生產地景和海景的保全活用,達到在地經濟、社會和生態永續性的目標。
    (伍)結 語
    面對當前內外部環境不斷變遷與挑戰,農委會恆以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協助農業各產業打造優質產銷環境,未來農業部成立後,在組織方面,落實既有組織法制化,將過去因精省改隸尚未法制化之機關(構)納入正式編制;又為與時俱進,將目前新興業務如動物保護、寵物管理、農田水利、資源永續利用等納入規劃,並重新檢視組設與員額配置之合理性,以解決現有組織的問題。
    此外,於業務職掌面向,未來農業部除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外,更將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致力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環境,確保農產品與糧食安全,增進農民福祉,維護國人健康;落實資源永續利用,提升農業之產業附加價值;推動農村再生,凝聚農村社區在地力量,營造農村優質生活環境;強化國際農業合作與交流,積極拓展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提升農民收益,打造科技時尚新農民,幸福永續新農村,有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農委會業於111年3月24日將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建請大院予以支持,期待升格後能擴大農業政策推動量能,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共創農民、消費者、農業三贏的局面。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支持。
    參、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15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0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案通過。(第五條,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
    肆、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 主席
    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代)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陳椒華   邱顯智(代) 王婉諭(代)
  • 主席
    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
  • 主席
    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藥安全與植物保護之試驗研究及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業務,特設農業藥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 主席
    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
    二、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及安全評估。
    三、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及應用技術之研究。
    四、農業有害生物偵測及防除技術之研究。
    五、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
    六、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之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
    七、其他有關農業藥物、毒物與植物保護之試驗及檢測事項。
  • 主席
    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 主席
    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 主席
    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 主席
    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主席
    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主席
    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制定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四案。
    二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4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1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及4月10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邀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吉仲奉邀向大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深感榮幸。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農業的支持,讓農業施政逐步落實,期使未來轉型升格為農業部,以持續精進農業政策,敬請不吝給予指教。
    (壹)前言
    農為國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職掌全國農、林、漁、牧與山林保育及糧政業務,近年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農政業務方向已有相當大的轉變,舉凡氣候變遷之農業調適及淨零排放、強化農村發展及整體規劃、健全糧食安全儲備機制、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寵物管理與動物保護、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增進農民福祉措施等新興業務,均為農委會重大政策目標,整體業務日益複雜多元,因此,推動農政業務須有全新思維及新興作法。
    農委會為打造精實的農業工作團隊,通盤審慎檢討現有組織及人力,悉心竭力規劃成立農業部,以提升農業發展的創新動能。組織改造後的農業部,將既有組織完成法制化,強化組織功能,促成臺灣農業轉型,對於農、漁民將能夠提供更好的照顧,亦致力推動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照護臺灣美麗山林,並以供應消費者安全的農產品為核心目標,提供國人更好的農產品,確保糧食安全。
    (貳)組織調整必要性
    1988年5月20日臺灣發生大規模農民抗爭行動,起因於政府決定擴大開放外國農產品進口之政策,引起部分農民不滿,抗議政府漠視農民權益,進而引發警民激烈衝突的社會運動,史稱520農民運動。農民團體於該次農運提出7項訴求,其中「成立農業部」即屬其中訴求之一。
    我國以農立國、以農為本,當前臺灣農業面對內外部環境諸多挑戰,尤以現今時代進步帶動生活與產業型態的劇變,以及國內外環境與極端氣候急遽變遷,農業已從過去傳統糧食生產角色,轉型為兼顧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糧食安全、農村發展等多功能價值,打造韌性農業,與民眾飲食、生活息息相關,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10款業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顯見政府對農業、農民及農村之重視。
    又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加速推動,國際經濟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甚鉅,有必要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化發展,加速農業轉型與升級,加強農產品安全及行銷推廣及維護農業金融秩序,改善農業經營環境,重視農業資源維護及永續利用,落實農田水利建設及農村發展,並推動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照顧農民生活、維護國人健康及促進農業之永續發展。基此,為推動創新多元之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事務政策,亟需啟動農業部組織調整,期能與時俱進,將現有組織法制化,合理建置機關(構)單位組設與員額配置,以完備機關量能。
    (參)組織調整原則
    本次農業部組改,主要有強化組織功能、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營造農村建設及農村再生、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及發展、保護植物原生種及防疫與國際接軌等7個方向,經多次溝通協調及會議討論後,農業部組織之規劃重要調整原則如下:
    一、整併相關業務區塊,強化行政效率
    將「農村發展業務」併入水土保持局,成立「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因應林政一元化,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二、推動新興農業政策,成立新單位
    經衡酌現有組織、人力及各項新興業務,本於精簡撙節原則,於農業部本部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等2個新單位。
    三、發展農業科技及產業,提升國際競爭力
    為因應國際經貿自由化,對農業衝擊甚鉅,當前亟需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農業科技化及產業發展,爰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改制為「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四、解決組織現存問題,強化組織運作
    自1998年精省後,尚有林務局及7個試驗研究機構等省屬改隸機關(構)組織,尚未完成法制化。本次成立農業部,併將上揭機關(構)完成法制化。另,以往農委會因新增業務成立之臨時任務編組單位,如「農村再生基金辦公室」、「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專案辦公室」、「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農民健康保險專案辦公室」、「新南向專案辦公室」等,均予納入正式編制,俾使人力結構穩固長治,有利業務推展。
    五、調整機關(單位)名稱,精實三級機關(構)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配合調整農業部內部單位及所屬三級機關(構)名稱。所屬三級機關(構)雖增加業務,惟本精實原則,整併區塊業務,均以原機關(構)改制,不另增設三級機關(構)。
    農業部本部設8司(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司、動物保護司、農業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資訊司)、6處(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除整併任務編組單位、調整現有單位名稱外,並新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及「動物保護司」。
    農業部所屬機關(構),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除將相關業務區塊進行整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規定調整機關(構)名稱外,尚無增設新機關(構)。
    (肆)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未來業務說明
    農業部設置8個三級行政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署、農業金融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7個三級試驗研究機構(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其職掌業務重點如下:
    一、農業部
    農業部職掌全國農、林、漁、牧及糧食行政事務,致力健全農業產銷環境及糧食安全、落實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與寵物管理、重視農業資源永續利用發展,並持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以增進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為強化未來農業部組織功能及衡酌農業整體產業規劃所需,有關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業務調整規劃,將「農村發展業務」及「農地與農舍業務」區塊移入「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有關「農民服務業務」區塊規劃於部本部成立「農民輔導司」。此外,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等新興議題,成立「資源永續利用司」為專責單位;為加強寵物管理制度,增設「動物保護司」專責辦理動物保護業務;為強化農業數位轉型,推動農業資訊整合規劃及資訊安全與服務,將資訊中心調整為「資訊司」。
    整體觀之,本次組織調整,農業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均無業務移出,僅「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納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業務。
    二、農糧署
    農糧署掌理農糧政策與法規、農糧產業調查與資訊蒐集、農糧作物生產改進、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天然災害救助、農糧產銷組織、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等農糧相關事項,並推動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相關業務。未來更將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以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促進國內有機農業永續成長,逐步達到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三、漁業署
    漁業署掌理全國漁業事務,透過制定並落實執行宏觀且具前瞻性之漁業政策,期能有效發揮行政效率、解決漁業相關問題,以確保我國漁業之永續發展,管理範圍遍及我國陸域、200浬經濟海域及公海,業務層面從涉外事務、國際合作、漁業(含漁民)組織管理、產業輔導、人船動態、資源養育、外籍漁工聘僱及管理等均有涵蓋。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掌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用藥品與農藥管理、獸醫師管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與管理、輸出入動植物檢疫物等相關政策、法規、技術及程序等規劃、研擬、執行與監督等,以達成「防控動植物疫病蟲害,強化農產品安全管理,提升輸出入檢疫效能」之施政目標。
    五、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掌理國家森林資源及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及法令之擬訂、執行及督導、劃編國有森林之管理及保安林地、管理國家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步道等育樂場域、設置自然地景及保護(留)區、執行國家航攝任務及管理推動林業鐵路與文化資產等。另依據行政院「林政業務一元化」政策原則及93年2月19日召開會議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所轄國有林班地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相關森林生態保育及林業勞務隨同林區移轉。農業部組織調整後,上開業務將移入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
    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掌理集水區水土保持調查規劃、治山防災工程設計執行、土石流防災應變及監測、坡地災害的預防、應變及災後復原重建等業務;因應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型態,新增大規模崩塌與不安定土砂之防災監測、災害應變及減災作為等事項。又為落實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統籌農村規劃及建設資源,並因應國土計畫全面實施接軌農村社區土地使用以及推動農村旅遊,新增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及併入休閒農業等事項。
    七、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署職掌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灌溉水質維護管理、農田水利法規範之灌溉秩序維護、灌溉水質污染取締公權力及原非屬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地之灌溉等事務,期能彰顯政府重視農業灌溉用水、水利事業發展及照顧農民福利之政策目標。
    八、農業金融署
    農業金融署掌理農業金融政策與法規、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及農業保險等規劃推動事宜,秉持服務及照顧農漁民的核心價值、健全農業金融法制、整合農業金融業務、輔導農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完善農業金融資訊發展,並推動農業保險,分散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益,以及提供農漁民低利貸款,協助取得營農資金,保障農產業經營安全等使命,期能使農業金融體系穩健發展。
    九、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為提升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服務機能及管理層級,規劃成立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匯聚國內外尖端農業技術並落實產業化發展,打造軟硬體服務機能完整的典範農業科技產業聚落及進出口平臺,扶植農企業發展,以加速農業轉型及科技產業化。
    十、農業試驗所
    農業試驗所掌理農作物及食(藥)用菌類品種改良、農作物有害生物之相關試驗研究及運用、栽培技術改進、產品加值開發應用、農場經營管理及永續農業耕作系統及原住民農業之試驗研究等,近年隨著國際貿易盛行、氣候變遷影響及生物科技進步發展,職掌業務更著重於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開發、人才培育、產業輔導、國際合作等,另因應氣候變遷衍生之新興病蟲害、有機友善農業、永續農業等新議題納入職掌,以持續強化研發創新,厚植前瞻能量。
    十一、林業試驗所
    林業試驗所職掌森林及自然資源研究、森林永續經營、都市林及城鄉林業生態研究與發展、國家林木種原庫及林木種原之保存及其相關設施經營管理、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研究與研發相關產品及林道維護、林業研究之相關成果教育推廣、資料管理與技術交流等之林業相關之各項研究與技術推廣,對於臺灣林業永續經營與發展提供重要貢獻。
    十二、水產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職掌漁業資源及生態研究、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用維護及船員管理;海洋經濟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分析及發布;魚、蝦、貝、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之編纂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促進水產產業永續經營及加速產業發展。
    十三、畜產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掌理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動物生理、繁殖及生物技術、飼料生產利用及製造加工、資源開發、畜禽產品開發及加工技術、畜禽繁殖、畜產經營模式、畜禽廢棄物處理與資源化等試驗研究事項,以創造前瞻高效之畜產研發成果。
    十四、獸醫研究所
    獸醫研究所掌理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方案規劃、從事相關研究及應用,如動物疾病防治與檢診技術、動物傳染病診斷與防治、獸醫流行病學與公共衛生學、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開發、製造與供應等研究,以及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宣導、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等。
    十五、農業藥物試驗所
    農業藥物試驗所掌理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測試技術之研究及服務、農產品與農業環境中農業藥物毒物之檢測與安全評估及風險減輕措施、環境友善植物保護資材開發應用技術及農業有害生物偵測之研究、農藥管理制度與法規研究及農藥登記之技術審查、農藥與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教育及諮詢服務等,以強化高品質健康安全農產品、創造農業產業利基。
    十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掌理特有生物及特殊生態體系之調查研究與教育推廣,於本部組織調整後,其業務職掌將擴展至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生態系多樣性及永續利用之研究與保育,成為生物多樣性及自然保育之主要專業技術及基本資訊之調查、建置與諮詢機構;並配合農業發展,促進農林漁牧等農業生產地景和海景的保全活用,達到在地經濟、社會和生態永續性的目標。
    (伍)結語
    面對當前內外部環境不斷變遷與挑戰,農委會恆以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協助農業各產業打造優質產銷環境,未來農業部成立後,在組織方面,落實既有組織法制化,將過去因精省改隸尚未法制化之機關(構)納入正式編制;又為與時俱進,將目前新興業務如動物保護、寵物管理、農田水利、資源永續利用等納入規劃,並重新檢視組設與員額配置之合理性,以解決現有組織的問題。
    此外,於業務職掌面向,未來農業部除加強傳統三農(農業、農村、農民)核心職能外,更將落實三生(生產、生活、生態)功能,致力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構完善的農業產銷環境,確保農產品與糧食安全,增進農民福祉,維護國人健康;落實資源永續利用,提升農業之產業附加價值;推動農村再生,凝聚農村社區在地力量,營造農村優質生活環境;強化國際農業合作與交流,積極拓展農產品多元行銷通路,提升農民收益,打造科技時尚新農民,幸福永續新農村,有利我國農業永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農委會業於111年3月24日將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函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同年5月5日函送大院審議,建請大院予以支持,期待升格後能擴大農業政策推動量能,持續精進農業施政,共創農民、消費者、農業三贏的局面。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支持。
    參、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15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4月10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案通過。(第五條,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
    肆、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 主席
    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蔡培慧
    翁重鈞   曾銘宗(代) 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陳椒華
    邱顯智(代) 王婉諭(代)
  • 主席
    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二讀)
  • 主席
    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
  • 主席
    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農業部為辦理生物多樣性研究業務,特設生物多樣性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 主席
    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野生物遺傳多樣性之研究。
    二、野生物物種多樣性之研究。
    三、生態系多樣性之研究。
    四、農業生物多樣性之研究。
    五、生物資源管理及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之研究。
    六、生物多樣性有關之科普推廣及國際合作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生物多樣性之研究事項。
  • 主席
    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 主席
    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 主席
    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 主席
    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主席
    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主席
    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制定通過。
    報告院會,上午會議到此為止,下午1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現在休息。
    休息(11時47分)
    繼續開會(13時41分)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五案。
    二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1、5、5、6、7會期第12、14、13、14、2、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78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6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9號、109年6月2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550號、111年6月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409號、111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818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188號、112年4月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81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6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於112年3月29日(星期三)、4月13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草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交通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說明
    一、委員何欣純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鑑於交通部業已於2010年4月函報交通部組織調整規劃報告,規劃將觀光局改制為觀光署,並經行政院會議討論通過;故配合交通部觀光署升格及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之擬訂,提出交通部職能及組織之修正,爰擬具「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
    二、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李昆澤、賴瑞隆、劉世芳、賴品妤、蔡適應、林昶佐、陳明文等17人,為因應未來氣候變遷所導致的極端氣候,氣象業務單位應具有制定因應政策及跨單位協調的能力,並應強化地震預警能力;為因應未來觀光旅遊發展趨勢,觀光局應強化區域觀光政策制定能力,發展區域特色。爰此,擬具「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氣象局改制為氣象署,將觀光局改制為觀光署。
    三、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有鑑為配合交通部職掌業務之調整,明定交通部掌理事項及依職掌所設之次級機關觀光署、中央氣象署、公路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民用航空局及航港局等業務,爰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交通部組織法於民國15年公布施行,歷經多次修正,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交通部職掌業務及次級機關亦有所調整,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規定,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五、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劉建國、陳椒華等16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並於111年5月5日決議交通部之組織改造,交通部新改造有下轄之組織如交通部觀光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交通部鐵道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等。為使交通部日後之組織與行政運行完善及落實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精神,爰此提案修正「交通部組織法」。
    參、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報告如次: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聯席會議,就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各草案制定重點報告如後,敬請指教。
    (貳)制定緣由
    交通部現行下轄之行政機關(構)計有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觀光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運輸研究所、中央氣象局等8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本部擬具之本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前經行政院於100年1月6日(第7屆)、101年2月16日(第8屆)、105年2月1日(第9屆)、107年5月3日(第9屆)函送大院審議。原規劃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移入之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等管理業務,及自內政部營建署移入之道路、營建產業、基礎建設等業務,依行政院106年7月4日會議決議均不移入;又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業將本部電信及通訊傳播業務移出至該部。
    本次本部組織調整方向係依行政院111年3月17日會議決議辦理,包括組改後名稱仍為「交通部」;及中央氣象局續留本部。又為強化中央氣象局及觀光局政策規劃功能,均調整改以「署」設置;其餘6個三級機關(構)均由原機關改設。
    (參)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未來交通部下設觀光署、中央氣象署、公路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等7個三級行政機關及運輸研究所1個三級研究機構,其職掌重點如下:
    一、交通部
    組織調整後設綜合規劃司等6個業務單位及秘書處等6個輔助單位。其中,為提升本部綜合規劃、政策管理能力,促進跨單位間協力,整合原秘書室、技監室、參事室、重大工程督導會報、交通動員委員會等單位,成立「綜合規劃司」;為改善陸運系統品質及提升交通安全,將原路政司掌理之鐵道與公路系統規劃業務與原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整併,並為促進公共運輸發展,增進公路監理服務效能,劃分原路政司相關業務,成立「路政及道安司」及「公共運輸及監理司」;為強化智慧運輸之推動及建置健全資訊環境,整併原管理資訊中心及科技顧問室,成立「交通科技及資訊司」;為推展跨領域交通新創產業,及提高對外經貿談判效益,將原郵電司納入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業務,成立「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為完備交通法制之研議及訴訟案件之處理,整併原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成立「法制處」。
    本部將致力打造全方位幸福交通生活環境,持續落實臺鐵改革、多元鋪建及完善便捷交通網絡、穩健民航服務、推動港埠建設、加強偏鄉建設、優化觀光體質、強化智慧應用及建構安全交通環境。
    二、觀光署
    由原交通部觀光局改設,將從觀光政策執行角色,轉換成兼負「政策規劃」與「執行業務」的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藉由完備組織架構賦予更大職權,發揮政策制定與資源運用綜效。未來觀光署將以「觀光立國」及「觀光主流化」為發展願景,透過「Tourism2030台灣觀光政策白皮書」六大施政主軸之推動,讓觀光產業成為帶領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火車頭,並強化跨域合作機制,提升臺灣觀光品質與拓展國際能見度,落實觀光永續發展,讓世界看見臺灣。
    三、中央氣象署
    由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改設,未來將透過業務區塊整合,整併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加強統籌運作效能,及強化對於氣候及其變遷的瞭解,以提供更適足之氣象資訊,支援國家整體氣候風險控管與進行災害防救、農工業生產、生活保健、國土保育等資源應用所需。
    四、公路局
    由原交通部公路總局改設,主要執行公路建設、養護、監理運輸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等業務,未來將持續提供優質公路工程與監理運輸服務,推動執行國家重大工程計畫,促進國家整體與區域經濟發展,並以「發展智慧公路」、「優化防災減災」、「精進監理服務」、「推行公運轉乘」、「永續生態公路」及「提升鋪面品質」為政策方向與努力目標,逐步達成打造幸福公路及追求永續共榮的施政願景。
    五、高速公路局
    推動國道養護、新建、拓建工程及管理業務,秉持「提升服務水準、智慧化運輸管理、全生命週期管理、節能減碳」理念,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並強化國道路網運輸效能與服務品質,持續提供民眾舒適便捷的國道行旅體驗,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六、鐵道局
    推動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的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業務,建構綠能運輸環境,強化軌道安全,協助軌道產業發展本土技術能量,促進區域均衡發展,並持續以「優質軌道運輸的共同創造者」為使命,建設快捷便利、環境永續的軌道系統,及藉由監督管理機制,提供穩定可靠、安全舒適的軌道服務。
    七、民用航空局
    以「持續落實飛安風險管理作為,穩固民航運輸基礎、優化民航產業發展環境,厚實民航發展能量」為施政重點,並致力於飛航安全的強化,透過國際交流增加能見度,及同步拓展桃園、臺中及高雄三大國際機場軟硬體建設,促進國土均衡,以提升整體機場服務品質與效能,帶動周邊地區經濟效益。
    八、航港局
    推動航政及港政業務,落實「建立海運產業良好經營環境、強化國際海運實力與對外競爭力、積極推動國家海運發展政策、維護海運秩序與安全、培育海運相關產業人才」的施政目標。另透過「國際商港未來發展計畫」改善港埠設施,提高臺灣港埠國際競爭力,並搭配「藍色公路」規劃,均衡本島與離島資源,建立臺灣海洋立國形象。
    九、運輸研究所
    持續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經由跨域運輸整合規劃與協調,透過運輸政策規劃、前瞻科技創新應用研發及精進交通基礎研究等核心任務,以提升重大政策研擬與決策支援實力,作為本部暨所屬機關及縣市政府規劃交通政策之基石,進而帶動國家社會經濟成長。
    (肆)編制員額規劃
    本次交通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改造,已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衡酌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並兼顧現有人力移撥安置需要,於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等規定下,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人員,訂定編制表草案。
    (伍)結語
    組織改造為提升政府效能的關鍵因素,本部係肩負國家社經發展的交通基礎設施建構與管理。為促進未來交通產業之永續發展,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有待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有關本次大院何委員欣純、李委員昆澤、洪委員孟楷、許委員智傑、陳委員歐珀、陳委員明文、林委員俊憲、陳委員玉珍、賴委員品妤、陳委員素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共29項部分條文修正提案,本部將於逐條審查時詳予說明回應,懇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29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5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旋於4月13日併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草案」,共計6案繼續併案審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委員何欣純等16人提案名稱,不予採納。
    二、第一條至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現行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四、第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通過附帶決議8項:
    (一)現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允許「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路面邊線,然路面邊線之功能為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並非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可取代,爰請研議修正為「整段設置」並去除免設之但書。
    (二)部分設置左轉專用道路段之車道漸變過短,導致路型扭曲劇烈,也易致使「依標線行駛之駕駛」與「直行卻會穿越車道線之駕駛」發生交織衝突,現行法規未有對於左轉車道漸變設計有詳細的圖說與計算方式,爰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研議於相關道路工程技術規範中,納入車道偏移漸變之規則。
    (三)我國許多道路即使路寬充足卻未設置左轉專用道,導致直行車、左轉車之間追撞、側撞、擦撞頻傳,建請交通部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或其他具強制力之規範中,納入「路寬足夠之處路型規劃以納入左轉專用道為原則」之規則。
    (四)我國交通亂象聞名國際,111年交通事故造成超過3千人死亡,其中有394位行人因為交通事故死亡、1萬6千多人受傷,跟OECD國家相比,每10萬人因為交通事故死亡之數字,更超過先進國家的8倍。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交通部訂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然我國現行道路設計僅具指導地位、未有統一規範,交通工程(Engineering)規劃及設計不佳造成人車動線交織而易致碰撞等事故,卻鮮少遭到追究。
    道路空間應依據功能而有明確的劃分,道路幾何設計包括適宜的道路等級、橫斷面配置、縱向線型、及其他設施如:行人庇護島等,前述皆與道路交通安全息息相關,然「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自民國57年發布以來,雖歷經幾次小幅度修正,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後續亦在北中南東區召開檢討會議,但卻未見交通部針對各方建議再針對原先修正草案進行調整。
    請交通部邀集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交通、道安、道路工程等方面之專家學者及用路人代表,針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不合理處進行定期檢討,以確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之正確性及合理性,及維護用路人之安全。
    (五)行政院推動公共運輸月票,再加上既有的各項補助預算甚鉅,但最貼近人民生活的公車系統中,其公車站牌設置規則全國並未統一,亂象叢生。如台南市成功路站名【成功路】的公車站牌、新北市站名【大觀路一段28巷】的公車站牌等等都坐落在道路空間上面。台北市【當代藝術館】的公車站牌則是直接插在停車空間上。
    顯見我國長期漠視公共運輸中的公車搭乘者,等車空間具有安全風險是全台灣的現象,不應該推給因地制宜。如此使用者體驗不佳的狀況下如何推廣公共運輸,砸大錢補助月票卻忽視等車、下車乘客的交通安全,故交通部應該在組改後,全面與地方政府共同研擬符合各縣市市區公車系統適用的國家公車站統一規範,以解決公車等待區反而是交通風險區之亂象。
    (六)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主導的交通安全月連年舉辦依舊死亡人數破3千人,經查在交通安全月居然充斥徵文比賽,還有配合單位舞龍舞獅等相關作為,更有在安全月的第1天,就有在新北市發生違規停車還沒收起工程降板而遭騎士撞上致死,零傷亡宣示馬上破功的狀況發生。
    交通部在組改後,應舉辦國定無車日,務實鼓勵民眾改變私人汽車的選項,而使用大眾運輸、腳踏車、步行等手段。1年1次,1次1天,並非強制限縮私人運具,而是提高其他運具的路權,如同調撥車道一般,這1天的原有車道中1條車道給公車,1條車道給腳踏車等等的交通平權作為,請交通部研議之。
    (七)限縮檢舉後交通亂象頻傳,最嚴重的就是違規停車。實務上,收費停車是讓停車格有效率地做法之一,但收費員開立繳費單時,往往會跳過違規停車,因為,他們對違規停車並無執法權,而是應該由警方執行。但在既有警力執法不彰、限縮檢舉的前提下,停車格內的市民反而要付出更多成本,等於是變相處罰守法駕駛人。
    交通部組改之後,應研擬收費員針對違規停車開立不具罰款的「勸導單」之法源,並且也要在收費員的薪資上計費,以維護我國交通環境的公平正義,不該變相處罰守法的好國民。
    (八)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是我國「國定交通安全月」的制定者,也左右了許多交通的政策方向。但是,不只是其委員名單並沒有在網路上完整公布,名單比調查事故案件但有公開委員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還要神秘,卻擁有極大交通政策權力,顯然權責不相符,更有甚者,連年舉辦交通安全日、交通安全月卻未有顯著成果,應有大幅度的精進空間,故交通部應在組改之後,原本由官員、學者組成的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研議納入民間團體的委員席次,期許我國擺脫交通地獄,往交通零死亡的交通環境邁進。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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