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六案。
    二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智傑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陳歐珀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1、1、1、1、3、5、6、6、6、6、6、7會期第12、4、5、6、11、5、13、2、4、6、13、14、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司字第1124300805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智傑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陳歐珀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等1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9號、109年3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733號、109年4月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860號、109年4月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106號、109年5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916號、110年4月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791號、111年6月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410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191號、111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464號、111年11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825號、112年1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844號、112年1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5069號、112年4月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82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智傑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陳歐珀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等13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於112年3月29日(星期三)、4月13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草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交通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說明
    一、委員許智傑等20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許智傑、邱志偉、賴品妤等20人,鑑於現行交通部觀光局主司觀光資源開發、觀光產業管理、國際觀光行銷、國民旅遊推廣等業務,轄管龐雜,並為持續推動我國觀光產業轉型及觀光多元發展等挑戰,現行觀光局組織架構及人力實不敷應付。為配合「觀光立國」及「觀光主流化」政策,觀光局急需改制以健全觀光組織功能,兼負政策擬定與執行,始能全面整合觀光資源,厚植國旅基礎及開拓國際市場。爰提案制定「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
    二、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何欣純、陳歐珀、蘇震清、劉建國等17人,鑑於現行交通部觀光局轄管業務龐雜,且自成立後已有30年未進行組織改革,仍停留於過去之組織架構,其人力與業務實已不敷實務上的需求,故透過組織之升格,可將過去任務型編組常態化,預算跟人員編制將可提升,觀光業務將能做更多彈性投入。另查,交通部於2010年4月函報「交通及建設部」組織調整規劃報告,規劃將觀光局改制為觀光署,由觀光署負責掌理觀光政策之規劃及執行事宜,以收事權集中之效,確實達到未來觀光署兼具政策規劃及執行之機關以提升職能。交通部依前開規劃研擬相關組織法規,經行政院組改小組審議完竣並提行政院會議討論通過後,於2011年1月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為健全觀光組織功能,提供台灣觀光旅遊產業發展所需之必要資源,並實現台灣觀光旅遊之優勢潛力,帶動國家經濟發展。爰提出「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
    三、委員陳歐珀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歐珀、許智傑、何欣純、陳亭妃、蘇震清等17人,有鑑於目前交通部觀光局負有全力開拓多元市場、擴大國旅、打造國際級景點與輔導觀光產業四大重責大任,以落實「觀光立國」之政策思維,拓展國際觀光旅遊版圖,帶動產業轉型來振興國家經濟發展。由於轄管龐雜,又觀光局組織已30年未調整,不符業務實需,具改制急迫性;且成立觀光署有利於全面整合觀光資源,已形成觀光產業界及學界共同呼籲,其必要性明確。為呼應「全國觀光政策發展會議」中各界認定觀光局的升格與改制是政府既定政策,也是重要政策推動方向,爰提案制定「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
    四、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明文、蔡易餘、許智傑、陳亭妃、邱志偉等17人,鑑於現行交通部觀光局主司觀光資源開發、觀光產業管理、國際觀光行銷、國民旅遊推廣等業務,轄管龐雜,並為持續推動我國觀光產業轉型及觀光多元發展等挑戰,現行觀光局組織架構及人力實不敷應付。為能健全觀光組織功能,兼負政策擬定與執行,以全面整合觀光資源,厚植國旅基礎及開拓國際市場,爰提案制定「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
    五、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有鑑於國內旅遊及觀光業務,已屬成熟之新興產業,且當前常態的觀光量能中,國際來台旅客以及出國觀光旅客皆逾千萬人次規模。然而,當前觀光局組織架構久未改革,仍存有如駐外單位、旅宿業管理及資訊室等任務編組因尚未常態化,致使設置之法源依據仍然欠缺;復以目前機關定位仍屬業務執行,可再有事事提報路政司觀光科之行政效能提升空間。是故,為求政策規劃與執行合一,加速我國觀光發展,創造觀光資源最大化,法定觀光發展基金辦理之中央法源依據,爰提出「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
    六、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李昆澤、賴瑞隆、劉世芳、蔡適應、林昶佐、陳明文、賴品妤等17人,有鑑於觀光局組織條例自2001年修訂至今已21年未再修訂,然全年來台旅遊人數已由2001年的283萬人成長至2019年的1,186萬人,目前人力編制已不符實務所需。爰此,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因此為健全觀光推廣組織功能,保障台灣觀光旅遊業發展,應將觀光局改制為觀光署,以有效強化觀光業管單位之量能,並符合其業務及職掌。
    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來台旅遊人數已由2001年的283萬人成長至2019年的1,186萬人,而觀光局組織條例已21年未再修訂,原有人力編制已不符實務所需。為健全觀光推廣組織功能並保障台灣觀光旅遊業發展,應將觀光局改制為觀光署,以有效強化觀光業管單位之量能,並符合其業務及職掌,爰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
    八、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俊憲、賴品妤、許智傑等19人,鑑於我國於《Taiwan Tourism 2030 台灣觀光政策白皮書》確立「觀光立國」之重要願景,且近年來台旅遊人數持續成長,惟觀光局組織法已逾20年未曾修正,現行人力編制及組織架構實難使政府全力推動發展觀光產業之現況,爰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
    九、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有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擬針對交通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法進行制訂修正,俾利法制周全。為展現中央政府照顧離島住民就業之用心,爰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其中明定為協助離島觀光,中央應於離島縣設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同時位於或所轄區域離島縣或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離島住民或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以促進離島住民及原住民就業。
    十、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賴品妤、劉世芳、黃國書、吳思瑤等18人,有鑑於行政院啟動組織調整,交通部觀光局未來將組改為交通部觀光署。又以,2020年提出之《Taiwan Tourism 2030台灣觀光政策白皮書》確立「觀光立國」之重要願景,且近年來台旅遊人數持續成長,觀光主管機關之業務提升至關重要。為全面整合觀光資源、厚植國旅基礎及開拓國際市場、並著重於「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及權益提升」,爰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
    十一、委員陳素月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素月、許智傑、李昆澤等18人,有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擬針對交通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法進行制訂修正,未來交通部觀光局將改組為交通部觀光署。又及,行政院施政方針為「觀光主流化」,並於2020年提出《Taiwan Tourism 2030台灣觀光政策白皮書》,確立「觀光立國」之願景,俾利法制周全,以前瞻性智慧科技政策引領觀光產業發展,爰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
    十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劉建國、陳椒華、劉世芳等16人,鑑於交通部組織改造,且配合行政院之組織調整,新設立或改制組織如觀光署、中央氣象署、公路局、高速公路局等單位,惟法律部分尚未跟進修正。為使日後交通部組織完善以利行政,並落實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精神,爰此提案「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
  • 參、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報告如次

    (壹)前言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聯席會議,就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各草案制定重點報告如後,敬請指教。
    (貳)制定緣由
    交通部現行下轄之行政機關(構)計有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觀光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運輸研究所、中央氣象局等8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本部擬具之本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前經行政院於100年1月6日(第7屆)、101年2月16日(第8屆)、105年2月1日(第9屆)、107年5月3日(第9屆)函送大院審議。原規劃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移入之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等管理業務,及自內政部營建署移入之道路、營建產業、基礎建設等業務,依行政院106年7月4日會議決議均不移入;又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業將本部電信及通訊傳播業務移出至該部。
    本次本部組織調整方向係依行政院111年3月17日會議決議辦理,包括組改後名稱仍為「交通部」;及中央氣象局續留本部。又為強化中央氣象局及觀光局政策規劃功能,均調整改以「署」設置;其餘6個三級機關(構)均由原機關改設。
    (參)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未來交通部下設觀光署、中央氣象署、公路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等7個三級行政機關及運輸研究所1個三級研究機構,其職掌重點如下:
    一、交通部
    組織調整後設綜合規劃司等6個業務單位及秘書處等6個輔助單位。其中,為提升本部綜合規劃、政策管理能力,促進跨單位間協力,整合原秘書室、技監室、參事室、重大工程督導會報、交通動員委員會等單位,成立「綜合規劃司」;為改善陸運系統品質及提升交通安全,將原路政司掌理之鐵道與公路系統規劃業務與原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整併,並為促進公共運輸發展,增進公路監理服務效能,劃分原路政司相關業務,成立「路政及道安司」及「公共運輸及監理司」;為強化智慧運輸之推動及建置健全資訊環境,整併原管理資訊中心及科技顧問室,成立「交通科技及資訊司」;為推展跨領域交通新創產業,及提高對外經貿談判效益,將原郵電司納入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業務,成立「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為完備交通法制之研議及訴訟案件之處理,整併原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成立「法制處」。
    本部將致力打造全方位幸福交通生活環境,持續落實臺鐵改革、多元鋪建及完善便捷交通網絡、穩健民航服務、推動港埠建設、加強偏鄉建設、優化觀光體質、強化智慧應用及建構安全交通環境。
    二、觀光署
    由原交通部觀光局改設,將從觀光政策執行角色,轉換成兼負「政策規劃」與「執行業務」的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藉由完備組織架構賦予更大職權,發揮政策制定與資源運用綜效。未來觀光署將以「觀光立國」及「觀光主流化」為發展願景,透過「Tourism2030台灣觀光政策白皮書」六大施政主軸之推動,讓觀光產業成為帶領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火車頭,並強化跨域合作機制,提升臺灣觀光品質與拓展國際能見度,落實觀光永續發展,讓世界看見臺灣。
    三、中央氣象署
    由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改設,未來將透過業務區塊整合,整併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加強統籌運作效能,及強化對於氣候及其變遷的瞭解,以提供更適足之氣象資訊,支援國家整體氣候風險控管與進行災害防救、農工業生產、生活保健、國土保育等資源應用所需。
    四、公路局
    由原交通部公路總局改設,主要執行公路建設、養護、監理運輸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等業務,未來將持續提供優質公路工程與監理運輸服務,推動執行國家重大工程計畫,促進國家整體與區域經濟發展,並以「發展智慧公路」、「優化防災減災」、「精進監理服務」、「推行公運轉乘」、「永續生態公路」及「提升鋪面品質」為政策方向與努力目標,逐步達成打造幸福公路及追求永續共榮的施政願景。
    五、高速公路局
    推動國道養護、新建、拓建工程及管理業務,秉持「提升服務水準、智慧化運輸管理、全生命週期管理、節能減碳」理念,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並強化國道路網運輸效能與服務品質,持續提供民眾舒適便捷的國道行旅體驗,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六、鐵道局
    推動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的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業務,建構綠能運輸環境,強化軌道安全,協助軌道產業發展本土技術能量,促進區域均衡發展,並持續以「優質軌道運輸的共同創造者」為使命,建設快捷便利、環境永續的軌道系統,及藉由監督管理機制,提供穩定可靠、安全舒適的軌道服務。
    七、民用航空局
    以「持續落實飛安風險管理作為,穩固民航運輸基礎、優化民航產業發展環境,厚實民航發展能量」為施政重點,並致力於飛航安全的強化,透過國際交流增加能見度,及同步拓展桃園、臺中及高雄三大國際機場軟硬體建設,促進國土均衡,以提升整體機場服務品質與效能,帶動周邊地區經濟效益。
    八、航港局
    推動航政及港政業務,落實「建立海運產業良好經營環境、強化國際海運實力與對外競爭力、積極推動國家海運發展政策、維護海運秩序與安全、培育海運相關產業人才」的施政目標。另透過「國際商港未來發展計畫」改善港埠設施,提高臺灣港埠國際競爭力,並搭配「藍色公路」規劃,均衡本島與離島資源,建立臺灣海洋立國形象。
    九、運輸研究所
    持續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經由跨域運輸整合規劃與協調,透過運輸政策規劃、前瞻科技創新應用研發及精進交通基礎研究等核心任務,以提升重大政策研擬與決策支援實力,作為本部暨所屬機關及縣市政府規劃交通政策之基石,進而帶動國家社會經濟成長。
    (肆)編制員額規劃
    本次交通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改造,已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衡酌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並兼顧現有人力移撥安置需要,於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等規定下,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人員,訂定編制表草案。
    (伍)結語
    組織改造為提升政府效能的關鍵因素,本部係肩負國家社經發展的交通基礎設施建構與管理。為促進未來交通產業之永續發展,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有待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有關本次大院何委員欣純、李委員昆澤、洪委員孟楷、許委員智傑、陳委員歐珀、陳委員明文、林委員俊憲、陳委員玉珍、賴委員品妤、陳委員素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共29項部分條文修正提案,本部將於逐條審查時詳予說明回應,懇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 肆、銓敘部書面報告

    關於委員許智傑等20人、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案等案,銓敘部意見如下:
    一、有關將署長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或「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或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署長列「簡任第十三職等」、主任秘書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等節,建請依行政院版本分別修正為「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簡任第十二職等」、「簡任第十一職等」,理由如下:
    (一)查現行交通部觀光局局長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次查該局適用之「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備註九規定,新設機關及本表適用機關之組織法規修正者,應依其所定配套列等規定,其中首長最高僅得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二)復查現行中央三級機關首長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主要係司法、法務、警調機關,因各該機關業務性質之特殊性;或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由中央二級機關調整機關層級為三級機關,考量安置中央二級機關常務副首長過渡時期之需,始有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之情形,均非屬常態。
    二、承上,中央三級機關首長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究屬特例,非該層級機關之常態性職務結構,為考量行政院組織改造各級機關職務列等之整體衡平,為避免其他機關援引比照,有關署長、副署長及主任秘書之職務列等,建請仍維持行政院版本。
    伍、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29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智傑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陳歐珀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等12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旋於4月13日併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共計13案繼續併案審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第四條至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除將第二款修正為「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管理、督導、輔導及獎助。」及第七款修正為「七、國際觀光組織與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聯繫、協調及推動。」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第三條,不予採納。
    四、第三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五、通過附帶決議5項

    (一)國人露營風氣日盛,露營場普遍設置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卻未能有效管理稽查,存在環境破壞及消費者安全之嚴重風險,因此有推動露營產業法制化以及進行總量管制之必要及迫切性。然自去年(111年)7月公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及《露營場管理要點》後,至111年年底僅22家業者提出申請合法化,另再新增13家非法業者,凸顯露營產業之納管進度遠落後於露營場失控闢建之速度。
    本次立法完成後,應就交通部觀光署執掌事項:「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積極推動露營產業規劃、督導及輔導,儘速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研商露營產業法制化之具體時程及草案。
    (二)國人露營風氣日盛,露營場普遍設置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卻未能有效管理稽查,存在環境破壞及消費者安全之嚴重風險,因此有推動露營產業法制化以及納入全國國土計畫進行總量管制之必要及迫切性。然經111年7月公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及《露營場管理要點》後,至111年年底僅22家業者提出申請合法化,另再新增13家非法業者,凸顯露營產業之納管進度遠落後於露營場失控闢建之速度。
    本次立法完成後,應就交通部觀光署執掌事項:「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積極推動露營產業規劃、督導及輔導,儘速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研商露營場總量管制機制,並研議於117年全國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納入。
    (三)交通部觀光署成立後應整合觀光產業及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以推動全國觀光事業之永續發展,鑑於客家族群優良文化資源,對於客家觀光事務亦應加強推廣。
    爰此,建請交通部觀光署成立後,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屬人員中宜進用一定比例客家族群,以推動客家文化觀光事業之發展。
    (四)西螺大橋在西元1952年完工,是東亞第一大橋,東側包含媽祖大道、宗教文化區、老街等觀光資源,不僅位處有豐富觀光資源,橋體本身更有時代意義及見證台灣歷史的價值,爰此請交通部觀光局加強雲林縣西螺大橋地區遊客服務設施之量能及活動推廣,研議設置旅客服務中心提供遊客相關旅遊諮詢服務,優化雲林縣西螺大橋旅遊服務機能,轉化香客為旅客,活絡當地觀光旅遊,建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鑑於雲林草嶺地區已於109年成立大草嶺觀光發展聯盟並與阿里山觀光聯盟及235聯盟,成為觀光鐵三角互相合作,因此請交通部觀光局持續透過區域觀光聯盟方式,落實跨域共享觀光資源並加強行銷。
    草嶺樟湖觀光圈自109年起,以觀光圈模式進行商家輔導,針對不同季節,不同主題特色,以主題活動導入在地感官體驗,辦理系列活動,以達打造在地旅遊品牌,創造全新的旅遊體驗為目標;同時引領青年返鄉就業,落實地方創生精神及需求。
    未來交通部觀光局乃至於升格後之交通部觀光署應持續朝地方創生、社區產業、生態旅遊、永續發展為目標,以提升在地觀光發展條件之策略,帶動地區相關產業發展,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加強草嶺樟湖地區觀光活動之推廣、資源盤點及建置遊客中心之服務,提出具體發展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陸、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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