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協商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智傑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陳歐珀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等13案。
    肆、協商結論:
    「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等13案:
    (一)第二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曾銘宗   林思銘   
    謝衣鳯   陳椒華
  • 主席
    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 主席
    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 主席
    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保留條文第二條。
    宣讀院會所收之修正動議條文或審查會條文,其餘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請宣讀。
  •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露營場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等。
    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七、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協調及推動。
    八、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管理、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七、國際觀光組織與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聯繫、協調及推動。
    八、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 主席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2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49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下午2時11分20秒
    表決議題: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第二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2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2
    贊成:
    陳椒華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莊競程  劉建國  吳玉琴  陳秀寳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游毓蘭  溫玉霞
  • 主席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洪孟楷等提案第三條不予採納。
    請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主席
    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主席
    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前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 主席
    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主席
    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主席
    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主席
    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 附帶決議

    一、國人露營風氣日盛,露營場普遍設置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卻未能有效管理稽查,存在環境破壞及消費者安全之嚴重風險,因此有推動露營產業法制化以及進行總量管制之必要及迫切性。然自去年(111年)7月公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及《露營場管理要點》後,至111年年底僅22家業者提出申請合法化,另再新增13家非法業者,凸顯露營產業之納管進度遠落後於露營場失控闢建之速度。
    本次立法完成後,應就交通部觀光署執掌事項:「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積極推動露營產業規劃、督導及輔導,儘速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研商露營產業法制化之具體時程及草案。
    二、國人露營風氣日盛,露營場普遍設置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卻未能有效管理稽查,存在環境破壞及消費者安全之嚴重風險,因此有推動露營產業法制化以及納入全國國土計畫進行總量管制之必要及迫切性。然經111年7月公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及《露營場管理要點》後,至111年年底僅22家業者提出申請合法化,另再新增13家非法業者,凸顯露營產業之納管進度遠落後於露營場失控闢建之速度。
    本次立法完成後,應就交通部觀光署執掌事項:「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積極推動露營產業規劃、督導及輔導,儘速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研商露營場總量管制機制,並研議於117年全國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納入。
    三、交通部觀光署成立後應整合觀光產業及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以推動全國觀光事業之永續發展,鑑於客家族群優良文化資源,對於客家觀光事務亦應加強推廣。
    爰此,建請交通部觀光署成立後,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屬人員中宜進用一定比例客家族群,以推動客家文化觀光事業之發展。
    四、西螺大橋在西元1952年完工,是東亞第一大橋,東側包含媽祖大道、宗教文化區、老街等觀光資源,不僅位處有豐富觀光資源,橋體本身更有時代意義及見證台灣歷史的價值,爰此請交通部觀光局加強雲林縣西螺大橋地區遊客服務設施之量能及活動推廣,研議設置旅客服務中心提供遊客相關旅遊諮詢服務,優化雲林縣西螺大橋旅遊服務機能,轉化香客為旅客,活絡當地觀光旅遊,建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鑑於雲林草嶺地區已於109年成立大草嶺觀光發展聯盟並與阿里山觀光聯盟及235聯盟,成為觀光鐵三角互相合作,因此請交通部觀光局持續透過區域觀光聯盟方式,落實跨域共享觀光資源並加強行銷。
    草嶺樟湖觀光圈自109年起,以觀光圈模式進行商家輔導,針對不同季節,不同主題特色,以主題活動導入在地感官體驗,辦理系列活動,以達打造在地旅遊品牌,創造全新的旅遊體驗為目標;同時引領青年返鄉就業,落實地方創生精神及需求。
    未來交通部觀光局乃至於升格後之交通部觀光署應持續朝地方創生、社區產業、生態旅遊、永續發展為目標,以提升在地觀光發展條件之策略,帶動地區相關產業發展,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加強草嶺樟湖地區觀光活動之推廣、資源盤點及建置遊客中心之服務,提出具體發展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主席
    依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劉委員建國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 質詢:劉委員建國:14:17

  • 劉委員建國
    (14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應該是在表決前說明,不過還來得及。臺灣以農立國,也是晶片大國、科技大國,但是臺灣更應該可以自詡為觀光大國,所以這次交通部組織法的修法,重中之重就是將觀光局升格為觀光署,藉此強化臺灣觀光主責機關在政策推動與法令制定的量能,因應臺灣社會在歷經3年疫情所面臨的挑戰。在全球疫情解封當下,同為亞洲地區的泰國觀光產業用強勁的速度在復甦當中,並成為全球十大觀光大國,而整體觀光環境不亞於泰國的臺灣,更應該展現決心迎頭趕上,所以本席在本會期擔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時,就積極排審交通部組織法,期盼整體的觀光經濟受創嚴重之時,可以在整個組改之後,讓觀光局升格觀光署,藉此來盤點資源、輔導在地觀光產業、創造制度、編足預算,重啟國門迎接各國遊客,讓臺灣也可以升格為觀光大國,這是觀光署未來必須承擔的責任,相信也是全國人民的期待,感謝黨團及各位同仁的支持,讓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今天得以三讀通過,謝謝。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
    二十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5、5會期第12、13、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80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9號、111年6月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411號、111年6月7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493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於112年3月29日(星期三)、4月13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草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交通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說明
    一、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李昆澤、賴瑞隆、劉世芳、蔡適應、林昶佐、陳明文、莊瑞雄、賴品妤等17人,有鑑於現行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自民國84年起至今未加修正,而氣象業務與交通運輸、觀光發展,以及民生安全息息相關,加上近年來因氣候變遷影響日趨劇烈,氣象局肩負研析與掌握氣候變遷之趨勢,與綜合整理相關資訊與評估所生影響之任務,目前組織編制已不符實務所需。爰提出「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透過將中央氣象局改制為中央氣象署,提升人力編制與組織量能,完備氣候相關業務。
    二、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有鑑於為完善我國行政機關因應氣候變遷之目的,強化空(氣象)、海(海象)、地(地震)、天(氣象天文)等地球環境科學觀測及其預警和通報作業,以及對於是類資訊再與我國農業、國防、水土保持、公共衛生、搜救、公共運輸、科技及教育研發,以及產業與應用經濟等政策規劃、法規擬訂之機關行政量能。爰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
    參、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報告如次: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聯席會議,就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各草案制定重點報告如後,敬請指教。
    (貳)制定緣由
    交通部現行下轄之行政機關(構)計有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觀光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運輸研究所、中央氣象局等8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本部擬具之本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前經行政院於100年1月6日(第7屆)、101年2月16日(第8屆)、105年2月1日(第9屆)、107年5月3日(第9屆)函送大院審議。原規劃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移入之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等管理業務,及自內政部營建署移入之道路、營建產業、基礎建設等業務,依行政院106年7月4日會議決議均不移入;又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業將本部電信及通訊傳播業務移出至該部。
    本次本部組織調整方向係依行政院111年3月17日會議決議辦理,包括組改後名稱仍為「交通部」;及中央氣象局續留本部。又為強化中央氣象局及觀光局政策規劃功能,均調整改以「署」設置;其餘6個三級機關(構)均由原機關改設。
    (參)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未來交通部下設觀光署、中央氣象署、公路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等7個三級行政機關及運輸研究所1個三級研究機構,其職掌重點如下:
    一、交通部
    組織調整後設綜合規劃司等6個業務單位及秘書處等6個輔助單位。其中,為提升本部綜合規劃、政策管理能力,促進跨單位間協力,整合原秘書室、技監室、參事室、重大工程督導會報、交通動員委員會等單位,成立「綜合規劃司」;為改善陸運系統品質及提升交通安全,將原路政司掌理之鐵道與公路系統規劃業務與原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整併,並為促進公共運輸發展,增進公路監理服務效能,劃分原路政司相關業務,成立「路政及道安司」及「公共運輸及監理司」;為強化智慧運輸之推動及建置健全資訊環境,整併原管理資訊中心及科技顧問室,成立「交通科技及資訊司」;為推展跨領域交通新創產業,及提高對外經貿談判效益,將原郵電司納入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業務,成立「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為完備交通法制之研議及訴訟案件之處理,整併原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成立「法制處」。
    本部將致力打造全方位幸福交通生活環境,持續落實臺鐵改革、多元鋪建及完善便捷交通網絡、穩健民航服務、推動港埠建設、加強偏鄉建設、優化觀光體質、強化智慧應用及建構安全交通環境。
    二、觀光署
    由原交通部觀光局改設,將從觀光政策執行角色,轉換成兼負「政策規劃」與「執行業務」的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藉由完備組織架構賦予更大職權,發揮政策制定與資源運用綜效。未來觀光署將以「觀光立國」及「觀光主流化」為發展願景,透過「Tourism2030台灣觀光政策白皮書」六大施政主軸之推動,讓觀光產業成為帶領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火車頭,並強化跨域合作機制,提升臺灣觀光品質與拓展國際能見度,落實觀光永續發展,讓世界看見臺灣。
    三、中央氣象署
    由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改設,未來將透過業務區塊整合,整併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加強統籌運作效能,及強化對於氣候及其變遷的瞭解,以提供更適足之氣象資訊,支援國家整體氣候風險控管與進行災害防救、農工業生產、生活保健、國土保育等資源應用所需。
    四、公路局
    由原交通部公路總局改設,主要執行公路建設、養護、監理運輸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等業務,未來將持續提供優質公路工程與監理運輸服務,推動執行國家重大工程計畫,促進國家整體與區域經濟發展,並以「發展智慧公路」、「優化防災減災」、「精進監理服務」、「推行公運轉乘」、「永續生態公路」及「提升鋪面品質」為政策方向與努力目標,逐步達成打造幸福公路及追求永續共榮的施政願景。
    五、高速公路局
    推動國道養護、新建、拓建工程及管理業務,秉持「提升服務水準、智慧化運輸管理、全生命週期管理、節能減碳」理念,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並強化國道路網運輸效能與服務品質,持續提供民眾舒適便捷的國道行旅體驗,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六、鐵道局
    推動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的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業務,建構綠能運輸環境,強化軌道安全,協助軌道產業發展本土技術能量,促進區域均衡發展,並持續以「優質軌道運輸的共同創造者」為使命,建設快捷便利、環境永續的軌道系統,及藉由監督管理機制,提供穩定可靠、安全舒適的軌道服務。
    七、民用航空局
    以「持續落實飛安風險管理作為,穩固民航運輸基礎、優化民航產業發展環境,厚實民航發展能量」為施政重點,並致力於飛航安全的強化,透過國際交流增加能見度,及同步拓展桃園、臺中及高雄三大國際機場軟硬體建設,促進國土均衡,以提升整體機場服務品質與效能,帶動周邊地區經濟效益。
    八、航港局
    推動航政及港政業務,落實「建立海運產業良好經營環境、強化國際海運實力與對外競爭力、積極推動國家海運發展政策、維護海運秩序與安全、培育海運相關產業人才」的施政目標。另透過「國際商港未來發展計畫」改善港埠設施,提高臺灣港埠國際競爭力,並搭配「藍色公路」規劃,均衡本島與離島資源,建立臺灣海洋立國形象。
    九、運輸研究所
    持續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經由跨域運輸整合規劃與協調,透過運輸政策規劃、前瞻科技創新應用研發及精進交通基礎研究等核心任務,以提升重大政策研擬與決策支援實力,作為本部暨所屬機關及縣市政府規劃交通政策之基石,進而帶動國家社會經濟成長。
    (肆)編制員額規劃
    本次交通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改造,已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衡酌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並兼顧現有人力移撥安置需要,於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等規定下,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人員,訂定編制表草案。
    (伍)結語
    組織改造為提升政府效能的關鍵因素,本部係肩負國家社經發展的交通基礎設施建構與管理。為促進未來交通產業之永續發展,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有待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有關本次大院何委員欣純、李委員昆澤、洪委員孟楷、許委員智傑、陳委員歐珀、陳委員明文、林委員俊憲、陳委員玉珍、賴委員品妤、陳委員素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共29項部分條文修正提案,本部將於逐條審查時詳予說明回應,懇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29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旋於4月13日繼續併案審查,乃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第五條及第六條;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第五條至第七條,均不予採納。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 主席
    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劉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另外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劉建國等提案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鑒於交通部組織改造,且配合行政院之組織調整,新設立或改制組織如觀光署、中央氣象署、公路局、高速公路局等單位,惟法律部分尚未跟進修正。為使日後交通部組織完善以利行政,並落實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精神,爰此提案「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俊憲  林宜瑾  高嘉瑜  林昶佐  吳思瑤  吳琪銘  湯蕙禎  鍾佳濱  張廖萬堅 鄭運鵬  邱議瑩  羅致政  林淑芬  江永昌  賴品妤  
  • 主席
    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一)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代) 吳琪銘(代)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曾銘宗   林思銘   
    謝衣鳯   陳椒華
  • 主席
    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 主席
    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
  • 主席
    本案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氣象業務,特設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本署)。
  • 主席
    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氣象業務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現象觀測與遙測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及維運。
    三、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預報、警報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維運,與相關測報業務之督導、查核及事實鑑定。
    四、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相關資訊之蒐集、彙整、交換、處理、研判、儲存、傳輸及供應。
    五、氣候現象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
    六、氣象業務技術規範之釐訂及推行;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其證書核發。
    七、所屬氣象機構之督導及協調;專用觀測站之審核認可及輔導;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
    八、氣象業務之報導及專業諮詢;氣象知識與產業應用之服務及宣導。
    九、氣象業務之發展、數位科技之運用、作業研發、技術人才培育及國際氣象資料交換。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 主席
    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主席
    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主席
    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李昆澤等提案第五條及第六條、委員洪孟楷等提案第五條至第七條均不予採納。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主席
    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主席
    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
    二十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5、6、6會期第12、13、2、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2430081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等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5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09號、111年6月7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494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192號、111年11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823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等4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於112年3月29日(星期三)、4月13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0屆第7會期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交通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說明
    一、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有鑑於為落實交通行政之施政推展,並藉交通部內之機關設置分工達到公路工程及管理作業目的,確保道路養護、事故預防與工程監理事項配合當前人本交通、數位轉型、氣候變遷以及科技發展趨勢,爰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近年氣候及環境劇烈變遷、公路災害頻傳,為儘早發現潛在危害、應授權公路主管機關得進入路權範圍外之公、私有土地進行測勘,以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保障用路人安全,爰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
    三、委員陳玉珍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有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擬針對交通部及所屬機關之組織法進行制訂修正,俾利法制周全。為展現中央政府照顧離島住民就業之用心,爰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其中明定位於離島縣之次級機關,其預算員額中具有離島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以促進離島住民就業。
    參、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報告如次: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聯席會議,就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第七條修正草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提出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各草案制定重點報告如後,敬請指教。
    (貳)制定緣由
    交通部現行下轄之行政機關(構)計有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觀光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運輸研究所、中央氣象局等8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本部擬具之本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法草案前經行政院於100年1月6日(第7屆)、101年2月16日(第8屆)、105年2月1日(第9屆)、107年5月3日(第9屆)函送大院審議。原規劃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移入之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等管理業務,及自內政部營建署移入之道路、營建產業、基礎建設等業務,依行政院106年7月4日會議決議均不移入;又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業將本部電信及通訊傳播業務移出至該部。
    本次本部組織調整方向係依行政院111年3月17日會議決議辦理,包括組改後名稱仍為「交通部」;及中央氣象局續留本部。又為強化中央氣象局及觀光局政策規劃功能,均調整改以「署」設置;其餘6個三級機關(構)均由原機關改設。
    (參)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未來交通部下設觀光署、中央氣象署、公路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民用航空局、航港局等7個三級行政機關及運輸研究所1個三級研究機構,其職掌重點如下:
    一、交通部
    組織調整後設綜合規劃司等6個業務單位及秘書處等6個輔助單位。其中,為提升本部綜合規劃、政策管理能力,促進跨單位間協力,整合原秘書室、技監室、參事室、重大工程督導會報、交通動員委員會等單位,成立「綜合規劃司」;為改善陸運系統品質及提升交通安全,將原路政司掌理之鐵道與公路系統規劃業務與原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整併,並為促進公共運輸發展,增進公路監理服務效能,劃分原路政司相關業務,成立「路政及道安司」及「公共運輸及監理司」;為強化智慧運輸之推動及建置健全資訊環境,整併原管理資訊中心及科技顧問室,成立「交通科技及資訊司」;為推展跨領域交通新創產業,及提高對外經貿談判效益,將原郵電司納入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業務,成立「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為完備交通法制之研議及訴訟案件之處理,整併原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成立「法制處」。
    本部將致力打造全方位幸福交通生活環境,持續落實臺鐵改革、多元鋪建及完善便捷交通網絡、穩健民航服務、推動港埠建設、加強偏鄉建設、優化觀光體質、強化智慧應用及建構安全交通環境。
    二、觀光署
    由原交通部觀光局改設,將從觀光政策執行角色,轉換成兼負「政策規劃」與「執行業務」的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藉由完備組織架構賦予更大職權,發揮政策制定與資源運用綜效。未來觀光署將以「觀光立國」及「觀光主流化」為發展願景,透過「Tourism2030台灣觀光政策白皮書」六大施政主軸之推動,讓觀光產業成為帶領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火車頭,並強化跨域合作機制,提升臺灣觀光品質與拓展國際能見度,落實觀光永續發展,讓世界看見臺灣。
    三、中央氣象署
    由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改設,未來將透過業務區塊整合,整併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加強統籌運作效能,及強化對於氣候及其變遷的瞭解,以提供更適足之氣象資訊,支援國家整體氣候風險控管與進行災害防救、農工業生產、生活保健、國土保育等資源應用所需。
    四、公路局
    由原交通部公路總局改設,主要執行公路建設、養護、監理運輸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等業務,未來將持續提供優質公路工程與監理運輸服務,推動執行國家重大工程計畫,促進國家整體與區域經濟發展,並以「發展智慧公路」、「優化防災減災」、「精進監理服務」、「推行公運轉乘」、「永續生態公路」及「提升鋪面品質」為政策方向與努力目標,逐步達成打造幸福公路及追求永續共榮的施政願景。
    五、高速公路局
    推動國道養護、新建、拓建工程及管理業務,秉持「提升服務水準、智慧化運輸管理、全生命週期管理、節能減碳」理念,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並強化國道路網運輸效能與服務品質,持續提供民眾舒適便捷的國道行旅體驗,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六、鐵道局
    推動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的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業務,建構綠能運輸環境,強化軌道安全,協助軌道產業發展本土技術能量,促進區域均衡發展,並持續以「優質軌道運輸的共同創造者」為使命,建設快捷便利、環境永續的軌道系統,及藉由監督管理機制,提供穩定可靠、安全舒適的軌道服務。
    七、民用航空局
    以「持續落實飛安風險管理作為,穩固民航運輸基礎、優化民航產業發展環境,厚實民航發展能量」為施政重點,並致力於飛航安全的強化,透過國際交流增加能見度,及同步拓展桃園、臺中及高雄三大國際機場軟硬體建設,促進國土均衡,以提升整體機場服務品質與效能,帶動周邊地區經濟效益。
    八、航港局
    推動航政及港政業務,落實「建立海運產業良好經營環境、強化國際海運實力與對外競爭力、積極推動國家海運發展政策、維護海運秩序與安全、培育海運相關產業人才」的施政目標。另透過「國際商港未來發展計畫」改善港埠設施,提高臺灣港埠國際競爭力,並搭配「藍色公路」規劃,均衡本島與離島資源,建立臺灣海洋立國形象。
    九、運輸研究所
    持續辦理交通運輸研究業務,經由跨域運輸整合規劃與協調,透過運輸政策規劃、前瞻科技創新應用研發及精進交通基礎研究等核心任務,以提升重大政策研擬與決策支援實力,作為本部暨所屬機關及縣市政府規劃交通政策之基石,進而帶動國家社會經濟成長。
    (肆)編制員額規劃
    本次交通部暨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組織改造,已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衡酌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並兼顧現有人力移撥安置需要,於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等規定下,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人員,訂定編制表草案。
    (伍)結語
    組織改造為提升政府效能的關鍵因素,本部係肩負國家社經發展的交通基礎設施建構與管理。為促進未來交通產業之永續發展,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有待儘速完成立法程序。有關本次大院何委員欣純、李委員昆澤、洪委員孟楷、許委員智傑、陳委員歐珀、陳委員明文、林委員俊憲、陳委員玉珍、賴委員品妤、陳委員素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本部暨所屬組改法案共29項部分條文修正提案,本部將於逐條審查時詳予說明回應,懇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肆、銓敘部書面報告:
    關於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7條條文、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第6條條文,規定得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之權益,另以制定相關規定經報送交通部辦理一節,以該等移撥人員權益保障事項涉及公務人員重大權利義務,且有排除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之必要,宜於組織法律條文中明定,爰亦建請維持行政院版本。
    伍、與會委員於112年3月29日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旋於4月13日繼續併案審查,乃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至第六條及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七條,除將第一項第一款末句「留任
    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修正為「留任原敘定資位
    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國道3號古坑交流道平面側車道新建工程,惟雲林縣政府未依計畫原訂期程進行,導致工程經費增加,工程延宕,尚無法動工,影響當地交通改善及用路人不便,請交通部督導相關單位與雲林縣政府協調加快用地取得期程,並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做好相關準備作業,以期順利銜接辦理,如期完工。
    (二)我國公有道路、私有地界通常模糊不清,民眾停車經常會搞不清楚私有地、建物退縮地或是公有人行道,導致無論是居民停車或是警員執法,都有相當難度,認定人行道往往都需要內政部的圖資系統,以網路輸入地址等數位方式認定。為民眾便利亦有利於公家單位執法維持人行空間正義,交通部組改後應該與內政部共同研擬,我國市區全面設置公有道路、人行道邊緣地界之規劃。
    陸、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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