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星期二)9時21分 @ 本院議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 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星期二)9時2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 討論事項

  • 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定宇等29人、委員呂玉玲等18人、委員陳以信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溫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定宇等29人、委員呂玉玲等18人、委員陳以信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溫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7、2、2、5、7、7、7、6、7會期第3、3、4、11、1、5、6、1、7次會議報告決定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 發文字號
    台立外字第1124100354號
  • 速別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定宇等29人、委員呂玉玲等18人、委員陳以信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溫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9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0月2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238號、109年11月9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611號、111年5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057號、111年10月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027號、112年3月8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228號、112年3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446號、112年4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659號、112年4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853號、112年4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06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定宇等29人、委員呂玉玲等18人、委員陳以信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溫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定宇等29人、委員呂玉玲等18人、委員陳以信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溫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經分別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3、4次會議;第5會期第11次會議;第6會期第1次會議及第7會期第1、3、5、6及7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先於109年11月11日舉行第10屆第2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召開第1次審查會,審查委員王定宇等29人及委員呂玉玲等18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該次會議由王召集委員定宇擔任主席,會中除委員王定宇及呂玉玲分別說明提案要旨外,並完成詢答及大體討論。嗣於112年5月8日舉行第10屆第7會期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召開第2次審查會,並將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以信等17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溫玉霞等16人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併入討論,會議由蔡召集委員適應擔任主席,會中提案委員王定宇、馬文君及溫玉霞說明提案旨趣;國防部部長邱國正及資源規劃司司長鄧克雄提出報告,另邀請銓敘部、內政部役政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國家安全局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提案委員提案要旨
    一、委員王定宇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我國軍職人員無時無刻盡忠職守、保家衛國,為台灣面對中共武力併吞威脅,迄今仍能維持和平、穩定發展最重要的屏障。國家尤應加強照顧因公殉職官兵的子女,使渠等獲得基本生活照顧,另早期軍職人員為國犧牲奉獻寶貴生命之後,其遺族受領撫卹金給與明顯偏低,囿於現行的軍人撫卹制度之規定,無法隨歷年薪資調增同步調整,國家對該等國軍遺族之權益保障實有不足,本席等認為,這些早期受領舊制撫卹之遺族,應比照身心障礙官兵均以最新給與標準發給遺族撫卹金,且對於作戰或因公殉職遺族為未成年子女時,應加發撫卹金迄成年或取得學士學位時止,及每位遺族每月均應獲得最低生活保障,使國家照顧軍人遺族之法制能與時俱進。爰提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呂玉玲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我國軍職人員無時無刻盡忠職守、保家衛國,是我國維持和平、穩定發展最重要的屏障。國家尤應加強照顧因公殉職官兵的子女,使渠等獲得基本生活照顧,另早期軍職人員為國犧牲,其遺族受領撫卹金給與明顯偏低,囿於現行的軍人撫卹制度之規定,無法隨歷年薪資調增同步調整,國家對該等國軍遺族之權益保障實有不足。這些早期受領舊制撫卹之遺族,應比照身心障礙官兵均以最新給與標準發給遺族撫卹金,且對於作戰或因公殉職軍職人員之未成年子女,應加發撫卹金迄成年或取得學士學位時止,及每位遺族每月均應獲得最低生活保障,使國家照顧軍人遺族之法制能與時俱進。爰提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陳以信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鑑於目前《軍人撫卹條例》中軍人死亡後年撫金之給與標準,係依照軍人亡故時適用各時期軍人撫卹條例發給,未隨時代及物價水平變遷調整,致使民國九十一年修正公布前之領卹遺族,領受之年撫金相對低微,不敷日常所需,權益無法維繫,為落實本條例照顧袍澤之美意,爰此提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目前受領撫卹之殉職遺族,年撫金皆統一依現行基準發給,俾完備軍人撫卹制度。
    四、委員林昶佐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為落實軍人身故後遺有未成年子女生活照顧,加發撫卹金至成年,以及補足撫卹金不足上士二級之差額。爰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馬文君說明提案要旨

  • 五、委員馬文君說明提案要旨
    為落實對亡故國軍官士兵遺有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照顧,以完備軍人撫卹制度,爰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軍人因作戰、演訓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每一位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至成年,以彰顯國軍對亡故士官兵為國家安全犧牲奉獻之肯定。
  • 委員楊瓊瓔提案要旨

  • 六、委員楊瓊瓔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為落實本條例照顧袍澤之美意,使亡故官兵遺有未成年之子女生活得以安定,完善未成年之遺族經濟生活照護,爰提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

  • 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資料)
    鑑於目前《軍人撫卹條例》中軍人死亡後年撫金之給與標準,係依照軍人亡故時適用各時期軍人撫卹條例發給,未跟隨時代及物價水平變動而調整,致使民國九十一年修正公布前(受領下士一級、四級基數)之領卹遺族,領受之年撫金(基數)相對低微,不敷現今日常所需使用,無法達到妥善照顧遺族及其之未成年子女之目的,為落實本條例照顧為國貢獻袍澤之美意,爰此提出「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完備軍人撫卹制度。
  • 委員溫玉霞說明提案要旨

  • 八、委員溫玉霞說明提案要旨
    鑒於軍人病故或意外死亡,其遺族依規定撫卹外,對其每一未成年子女應再比照國民年金所訂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付標準,每月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又軍人因作戰、演訓或救災而死亡者,對其每一位成年子女應再加發撫卹金,以落實對死亡軍人未成年子女之照顧,爰擬具「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肆、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
    國防部邱部長國正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今日大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併案審查各委員與黨團提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軍人撫卹條例第13條、第21條、第40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法目的是為落實亡故官兵遺有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照顧,彰顯政府對亡故官兵為國家安全犧牲奉獻之肯定,並使軍人撫卹制度更臻完善,敬請各位委員多予指教及支持。
    資源規劃司鄧司長克雄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一、修法目的
    本次修正係109年漢光演習訓練及實兵操演期間,數名官兵因公殉職,總統關切殉職人員撫卹事宜,並指導研修精進相關法令、制度,本部即研議修正軍人撫卹條例,落實照護軍人身故後遺有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安定,彰顯政府對亡故官兵為國家安全犧牲奉獻肯定,並增進遺族生活保障,有助鼓舞官兵士氣,使其勇於執行戰訓任務。
    二、修法重點
    本次修正3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亡故官兵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人每月加發撫卹金至成年,其金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修正條文第13條第4項前段)
    (二)明定「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死亡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子女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修正條文第13條第4項後段)
    (三)本次修法所需增加預算由亡故官兵隸屬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另將「臺灣銀行」銜稱修正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正條文第21條)
    (四)考量本次修正將增加每年經費支出,相關預算編列期程宜由行政院通盤考量,爰增列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40條)
    三、相關法令影響評估
    本次第13條、第21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並不影響其他法律之執行,其他法律亦無須配合檢討修正。
    修正公布後,本部規劃於6個月內完成「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死亡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並函陳行政院核定後,即可據以執行。
    四、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評估
    (一)本次修正,無須增加員額。
    (二)本法修正後,每年概需增加政府預算2,464萬3,296元。
    五、大院委員及黨團相關提案
    大院委員先進及黨團提案修(增)訂「軍人撫卹條例第13條、第21條、第40條」及「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謹依條文順序歸納報告如后:
  • (一)修正條文第3條

    1.溫玉霞委員等16人提案修訂本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受益人修正為領受人。
    2.國防部意見:本部依委員提案修法意旨,檢視軍人撫卹條例涉及受益人修正為領受人用語之條文計有7條,故宜通盤研修。考量前述用語尚不影響國軍遺族權益及撫卹發金放作業,爰建議暫不納入修法。
  • (二)修正條文第13條
  • 有關王定宇委員等29人、呂玉玲委員等18人、陳以信委員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林昶佐委員等17人、馬文君委員等16人、楊瓊瓔委員等22人及溫玉霞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內容如次
  • 1.修正條文第13條第4項

    (1)王定宇委員等29人及呂玉玲委員等18人,提案增訂因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1萬2,000元至成年,但仍在學,且學校教育未中斷,加發至取得學士學位時止。
    (2)陳以信委員等17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因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至成年;或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且學校教育未中斷,加發至取得學士學位時止。本項加發子女撫卹金之給與標準,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3)林昶佐委員等17人、馬文君委員等16人、楊瓊瓔委員等22人及溫玉霞委員等16人提案增訂亡故軍人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以及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加發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國防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4)國防部意見:有關各委員與黨團提案修正內容均係為落實對亡故官兵遺有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照顧,與行政院版本修正內容意旨概同,爰建議以行政院版本文字修正。
  • 2.修正條文第13條第5項

    (1)王定宇委員等29人及呂玉玲委員等18人,提案增訂本條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審定之年撫金,依本條例修正後之規定辦理。領卹遺族除未成年子女外,依第1項計算所領年撫金平均後,每人每月金額低於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所定最近年度臺灣省平均每月最低生活費者,其差額撫卹金,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發給,並依第4條領受規定辦理。
    (2)陳以信委員等17人提案增訂本條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後,死亡撫卹給與標準依實際具領之規定辦理。領卹遺族依第1項計算所領年撫金平均後,除未成年子女外,每人每月金額低於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所定,最近年度全國平均每月最低生活費者,其差額撫卹金,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發給,並依第4條領受規定辦理。
    (3)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本條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後,死亡撫卹給與標準依最新規定辦理。
    (4)國防部意見:有關各委員與黨團提案增訂「國軍遺族領受之年撫金低於現行死亡撫卹給與標準者,於本項修正後,得依現行規定辦理」、「同一順序領卹遺族(不包含未成年子女)平均領受年撫金後,每人每月金額低於最低生活費者,其差額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發給」,以及「○年○月○日修正施行後,死亡撫卹給與標準依最新規定辦理」等3項措施,本部依行政院指導,考量本項修正涉及軍公教人員撫卹制度衡平原則,爰建議本項修正條文保留。
  • 3.修正條文第13條第6項

    (1)林昶佐委員等17人及馬文君委員等16人提案增訂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遺族所領年撫金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給與金額者,得就其差額增給年撫金。
    (2)溫玉霞委員等16人提案修訂,遺族領卹期間具有本條第2項或第3項或第4項規定之情形,得依原給卹標準給與終身或至遺族成年或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
    (3)國防部意見:各委員提案增訂「年撫金未達上士二級給與金額者,得就其差額增給年撫金」,以及「得依原給卹標準給與終身或至遺族成年或取得學士學位或原因消滅時止」等2項措施,本部依行政院指導,考量本項修正涉及軍公教人員撫卹制度衡平原則,爰建議本項修正條文保留。
  • (三)修正條文第13條之1

    1.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撫卹期間軍人遺族已屬弱勢或中低收入戶者,其生活發生災難或需扶助狀況時,可向撫卹機關申請單次遺族撫助金」,其申請辦法及標準,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2.國防部意見:依修正條文第13條之1修法意旨,本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均有相關法規及制度給予是類人員適當照護,爰建議本項新增條文予以保留。
  • (四)修正條文第21條

    1.王定宇委員等29人、呂玉玲委員等18人、陳以信委員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林昶佐委員等17人、馬文君委員等16人、楊瓊瓔委員等22人及溫玉霞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內容,均係本次修法所需預算,由亡故官兵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另配合機關銜稱修正,爰修正相關文字。
    2.國防部意見:各委員與黨團提案修正部分,與行政院版本修正內容意旨概同,爰建議以行政院版本文字修正。
  • (五)修正條文第40條

    1.王定宇委員等29人、呂玉玲委員等18人、陳以信委員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林昶佐委員等17人、馬文君委員等16人、楊瓊瓔委員等22人及溫玉霞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內容,均係本次修法將增加每年經費支出,相關預算編列期程應由行政院通盤考量,爰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國防部意見:各委員與黨團提案修正部分,與行政院版本修正內容意旨概同,爰建議以行政院版本文字修正。
    伍、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經縝密討論,全案審查完竣,結果如下:
  • 一、審查結果

    (一)第三條:委員溫玉霞等16人提案,不予採納。
    (二)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增訂第六項,照委員馬文君等16人及委員林昶佐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內容為「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遺族所領年撫金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給與金額者,得就其差額增給年撫金。」並增列立法說明三「鑑於現行死亡撫卹給與標準,係依軍人死亡時適用之當時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本條例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第二十四條考量軍人低階者撫卹偏低,故將最低給付標準定為上士二級,惟於上開條文修正施行前之領卹遺族,領受之撫卹金相對低微,不敷日常所需,權益無法維繫,爰增訂第六項,明定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後,遺族所領年撫金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給與金額者,得就其差額增給年撫金。」原立法說明三調整為說明四。
    (三)第十三條之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不予採納。
    (四)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第一項文字修正為「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應依繳費年資占核定給卹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人員發給之年撫金或一次卹金、第十二條規定增發之一次卹金、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加發之撫卹金、第五項規定發給之年撫金與第六項規定增給之年撫金、第十四條規定增發之年撫金、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第十七條規定發給之身心障礙撫卹金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加之撫卹金,仍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將立法說明一之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加發之撫卹金與第五項規定發給之年撫金,應全數由所屬機關相關預算科目項下編列支應……」修正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加發之撫卹金、第五項規定發給之年撫金及第六項規定增給之年撫金,應全數由所屬機關相關預算科目項下編列支應……」。
  • (五)第四十條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適應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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