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星期三)9時2分至14時23分 @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席:吳委員玉琴)
  •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星期三)9時2分至14時2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玉琴
  • 主席
    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5月10日(星期三)9時3分至15時46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賴惠員 溫玉霞 吳玉琴 王婉諭 莊競程 邱泰源 徐志榮 張育美 吳欣盈 黃秀芳 洪申翰 楊 曜 陳 瑩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陳椒華 邱臣遠 陳靜敏 鄭正鈐 楊瓊瓔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婉汝 張其祿
    (委員列席9人)
    請假委員:林為洲
    主 席:吳召集委員玉琴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彩鳳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 專 員 許淑真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林文瑞等17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楊曜等21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黃秀芳等23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綜合詢答,經委員黃秀芳及吳玉琴說明提案旨趣,由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說明後,委員蘇巧慧、賴惠員、溫玉霞、吳玉琴、王婉諭、莊競程、邱泰源、徐志榮、張育美、黃秀芳、鄭天財Sra Kacaw、洪申翰、陳靜敏、楊瓊瓔、陳椒華及陳瑩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吳欣盈、張其祿及楊曜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本次會議有委員王婉諭、洪申翰及莊競程等3人提出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玉琴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審查結果
    一、第七條,修正通過如下: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前三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二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
    二、第十條,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三、增訂第十七條之一,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七條之一 社會工作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
    三、執行業務違反前條第一項倫理守則。
    四、前三款以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四、增訂第十七條之二,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七條之二 社會工作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第十八條第一項以外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或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五、增訂第十七條之三,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七條之三 社會工作師移付懲戒事件,由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社會工作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被懲戒人對於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社會工作、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其設置、組織、會議、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六、第十九條,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九條 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業務時,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其業務之執行。
    社會工作師執行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業務時,有受到妨礙,或身體、精神遭受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已發生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社會工作師因受前二項之危害涉及訴訟時,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應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七、增訂第十九條之一,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九條之一 社會工作師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應保障其執行業務之安全,並提供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社會工作師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未提供前項防護措施或提供不足時,社會工作師得請求提供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不得拒絕。
    前項安全防護措施,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
    八、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修正通過如下:
    「第三十九條之一 對於社會工作師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業務之執行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社會工作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不予增訂: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第三十九條之二、[委員楊曜等21人、委員黃秀芳等23人提案第四十七條之一]、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
    十、相關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第七條
    一、考量社會工作師業務涵蓋家庭暴力、性侵害相關服務對象,且與案主有其專業界限關係,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明定為充任社會工作師之消極資格,以期保障弱勢個案之權益,原第一項第三款貪污罪、家庭暴力罪,依犯罪屬性分別移列為第四款、第五款。
    二、第一項第三款相關性犯罪增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三百十九條之四所定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三、原第一項第四款移列為第六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條
    一、參酌公共衛生師法第十條、物理治療師法第八條、心理師法第九條相關規定,酌修第一項第一款,增訂「撤銷」文字。
    二、原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犯罪及其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屬第七條充任社會工作師之消極條件,爰予刪除。
    第十七條之一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對於服務對象與社會大眾之影響,爰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藥師法第二十一條及公共衛生師法第十八條規定,增訂社會工作師應移付懲戒之規定。
    第十七條之二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藥師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及公共衛生師法第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社會工作師懲戒之方式;第二項明定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第十七條之三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醫師法、公共衛生師法、藥師法等專業人員法規建立專業自律機制,設置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社會工作師之懲戒事宜。
    三、第一項明定由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社會工作師之懲戒事件。
    四、第二項明定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通知被付懲戒者及限期提出答辯等重要處理程序。
    五、第三項明定對於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之救濟方式。
    六、第四項明定懲戒決議及懲戒覆審決議應送主管機關執行。
    七、第五項明定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成。
    八、第六項明定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其設置、組織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
    第十九條
    一、為維護社會工作師之人身安全,使其能安全就業、安心服務,參酌醫療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增列第一項不得以非法之方法妨礙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另考量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不限於政府部門,放寬「依法執行業務」之社會工作師均受有保障。
    二、社會工作師有執業安全事件發生或遭受不法侵害之虞者,現行條文於執行公權力職務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為保障整體執行直接服務之社會工作師人身安全,原第一項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修為執行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業務均得適用,有相關情事發生時,規範警察機關須有作為;至於社會工作師執行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業務遭受不法侵害時,如涉刑事責任者,則另依一般刑事法規辦理。
    三、現行條文後段文字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修文字,明定社會工作師遭受危害涉及訴訟時,所屬單位應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第十九條之一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社會工作師為服務社會弱勢者之工作性質,時常有外展服務,或進入家庭及私領域訪視相關業務,為使社會工作師能安心執行業務,爰於第一項明定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應保障其執業安全,並提供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三、第二項明定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未提供安全防護措施或提供不足時,社會工作師得請求提供,以保障其執業安全。
    四、第三項明定安全防護措施依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如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相關計畫、指引。
    第三十九條之一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社會工作師人身安全,強化對加害人之嚇阻作用,參酌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增訂相關刑事處罰規定。」
    十一、通過附帶決議3項:
    (一)現行社會工作師法雖保障社會工作師於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時,如受有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得依法請求警察機關及所屬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惟前揭措施均係事後之協助及救濟,自風險預防之角度以觀,尚不足以即時保障其執業之安全,且保障之主體僅限於社會工作師,亦有所不足。為充分保障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人員執行業務之人身安全,自應就其執行業務之安全防護措施併為規範,故配合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九條之修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國內專家學者、相關工會及公協會召開會議,積極落實前揭安全防護措施,以維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人員執業之安全。
    提案人:王婉諭 洪申翰 莊競程
    (二)為保障社會工作從業人員之執業人身安全,建請衛生福利部逐年應編列足額預算,以精進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措施及設施設備,並應強化陪同訪視機制、新進人員執業安全教育及分級訓練課程,與落實社會工作人員遭侵害事件之救濟、申訴及協助。
    提案人:吳玉琴 黃秀芳 莊競程
    (三)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人員都是執行社會福利重要人員,請確實落實維護其執業安全,就本次社工師法修正已增列之執業安全相關機制,建請衛生福利部將社會工作人員比照前述防護機制,維護其職場安全。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洪申翰
    二、審查委員陳靜敏等17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玉琴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審查結果
    一、第三十七條,修正通過如下: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三十七條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一、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心理師法第四十二條、職能治療師法第四十一條、助產人員法第三十六條、醫事檢驗師第三十三條對不具資格者執業之處罰規定,多以刑罰處罰。護理人員執業需要諸多專業知能,且涉及國民健康、病患生命安全。為保障國民健康與我國醫療體制品質,並基於憲法平等原則,爰將第一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業者之處罰改為刑罰。
    二、參酌相關醫事人員法規定,並無對於僱用不具醫事人員資格者處以刑罰之情形,故將其獨立於第二項,並維持原行政罰鍰額度。」
    散會
  •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報告委員會,現在處理復議案。有關委員吳玉琴、莊競程、黃秀芳、蘇巧慧、賴惠員及洪申翰等六人,針對第7會期本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社會工作師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所作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立即處理。
  • 委員吳玉琴等提案

    針對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社會工作師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所作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立即處理。
    提案人:吳玉琴  莊競程  黃秀芳  蘇巧慧  賴惠員  洪申翰
  • 主席
    請問委員會,對於本復議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修正動議,有關社工師法第十九條之一新增條文,委員吳玉琴等六人提出之社會工作師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宣讀。
  • 委員吳玉琴等修正動議
  • 主席
    有關社會工作師法新增第十九條之一的文字作修正,是因為我在看會議資料時發現第三項好像寫得不夠清楚,原本寫的是前項,事實上應該是第一項,所以第三項的文字修正為「第一項安全防護措施」;而檢視第二項,好像少了兩個字即「安全」,因此我們就一併將第十九條之一的第二項及第三項作文字調整。請問各位,照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 審查

  • 一、審查
    (一)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莊競程等21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王美惠等25人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

  • 二、審查
    (一)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二)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四)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五)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六)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七)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八)委員邱泰源等19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九)委員陳靜敏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十)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
  • 主席
    本日議程採綜合詢答。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每案2分鐘。依到場順序進行發言,請兩案一併說明,一案2分鐘。
    請提案人蘇委員巧慧進行提案說明。
  • 蘇委員巧慧
    我要進行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的提案說明。營養問題不僅使得人類健康受損,更對社會經濟成長、醫藥公衛體系造成不良後果,我國雖已制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學校衛生法及營養師法等相關法制,然而,上述這些法律的立法目的皆未規範個人、特定群體或特定場域的業務辦理時所應遵循之事項,均非針對總體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之促進。因此我們認為政府有責積極規劃、確保與宣導營養及健康飲食,並建立良好支持環境,增進國民健康與國家之永續發展,如美國、日本、韓國、法國等都已訂定相關法令,促進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
    鑑此,本席參酌國外之立法例,提出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重點如下:第一個,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營養及健康飲食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之工作,這是規定在第六條;另外,明定政府應定期辦理國民營養及飲食調查、監測並研究,也發布國民營養及飲食狀況等資料,並且據此擬定政策,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第三個,與多數法律不同,本法藉由公開透明之資訊引導民眾調整良好的營養及健康的飲食習慣。以上是我的提案說明,懇請各位委員支持及指教,謝謝。
  • 主席
    請提案人王委員美惠進行提案說明。
  • 王委員美惠
    謝謝主席,因為今天太高興了,忘了跟主席敬個禮,在此跟主席說聲不好意思。今天本席看到主席排這項法案,感到是困難中的困難,能夠解決問題是最要緊的。本席有提案,因為我認為職能治療師的法規長久以來、二十幾年來都沒有改變,也沒有修正,因為時空背景也不同了,尤其現在的環境更需要由這些職能治療師來協助,因為很多社區方面的需求,職能治療師裡面都認為要由醫生來支配……本席長久以來看到他們的所作所為,所以修正草案中不再限制職能治療師只能在醫院裡面服務,因為治療師可以進行職能評估、指導及諮詢;在修正草案中也明確指出,為了打造一個健康城市、預防失智與失能及特殊教育目的,職能治療師也可以直接據此執行業務。
    所以本席希望透過這次的修法,能夠讓職能治療師的工作受到保障,也能夠讓百姓更加健康、便利,這是本席最重視的。感謝主席突破萬難在今天排審這個條款,本席在此向主席說一聲感謝!因為說實在的,這個條款對我們南部人、對我們鄉下地方都非常重要,感謝主席排審這個法案,謝謝!
  • 主席
    請提案人林委員淑芬進行提案說明。
  •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大家早安。根據2017年到2020年國健署委外的國民健康狀況變遷調查成果報告,顯示幾項政府需要注意的問題,例如男性成人腰圍大於標準90公分的比例是47.2%、女性成人腰圍大於80公分的比例高達52.9%,其中女性65歲以上高齡者腰圍比例過大者高達七成,這是從腰圍來看;第二個,19歲以上成年人的代謝症候群疾病盛行率,男性為39.3%、女性是30.3%,和之前相比,男女盛行率皆有增高的趨勢,而且男、女性增高的幅度都相當;從另外一個指標來看,有關國人貧血問題,在女性13到64歲的族群大概有一到二成,其中生育年齡將近二成,這種狀況遠高於男性的一成以下,而在65歲以上各年齡層分布的高齡長者當中則觀察到,男性的貧血盛行率急速增加,75歲以上高齡者貧血的狀況也較其他年齡層嚴重。
    我們為什麼要講這個呢?因為不論是肥胖、代謝症候群和貧血,用健康的飲食型態都可以防治得很不錯,而且是防治的關鍵。現行的國民營養健康調查每4年國建署就委外做一次調查,去瞭解國人的健康、飲食、營養,還有生活型態及其相關性,建立了一個長期穩定且具國家代表性的營養及健康監測機制,但因為缺乏國民營養健康調查的法源,所以預算也經常有可能被刪減,因此我們提這個案子,基於政府有建構國民健康飲食文化與生活習慣,針對飲食營養問題立法改善國民健康之義務,而且要促進健康飲食的支持環境,透過這個專法的制定,達成減少不健康飲食的供給、提高選擇健康飲食的機會並有系統地推動飲食和健康教育。
    老實說,我們在上游把健康顧好了、營養顧好了,我想在下游的健保署保費就不會一直增加,支出應該會比較好控制。在這種狀況裡面,我們希望有一個母法讓預算穩定,讓政府做更多健康營養的促進、宣導、觀念建立、飲食文化改善等,都可以藉此改善很多的慢性疾病,謝謝!
  • 主席
    請提案人邱委員泰源進行提案說明。
  • 邱委員泰源
    謝謝主席。有鑑於國際間對於營養問題越來越重視,WHO重要議題都針對營養均衡做了很多的努力,不健康的飲食會造成營養不良問題以及多項慢性病,對國民健康影響很大,也是各類非傳染性疾病主要發生的因素之一,我想政府有責任來提升國民營養健康飲食知能及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為了協助國人建立正確健康的飲食習慣、降低國人肥胖盛行率與慢性病負擔、維護國人健康及促進健康社會經濟,因此本席跟19位委員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
    其中我的內容比較強調的是,這個法應該儘量由獎勵方面來著手,不要有太多罰則;第二個,醫事機構有很多專業的醫事人員,其實他們都有營養學的訓練,應該鼓勵他們多多發揮;另外,如果要評鑑的話,應該回歸到各相關機構的規範就好。我的部分比較特別針對這些內容的處理,請各位多多支持,謝謝。
  • 主席(莊委員競程代)
    請提案人吳委員玉琴進行提案說明。
  • 吳委員玉琴
    謝謝主席。今天我擔任召委排了這兩案的審查,有關職能治療師法,真的希望能跟著職能治療師的腳步,我們把這兩部法一起完成。關於職治跟物治,我常常說它們是雙胞胎,其實剛開始的緣起都是一起的─就是復健,物治部分我們今年1月份通過修法了,職治部分我們也希望在今天的審查裡面可以順利,特別在第十二條。我想大家對於職能治療師的業務都有一些的疑慮,但我們要強調,這跟物理治療師第十二條的內涵一樣,今天有好幾個委員已經再一次提修正動議,就是職治的執業範圍跟物理治療師的第十二條內容一致。
    我們為什麼要強調物治或職治這樣的修法?因為現在的職能治療或是物理治療已經不限於疾病的治療、也不限在醫療場域了,在我們關心的長照領域、身心障礙的復能裡面,還有特殊教育、早期療育其實都有它們的身影,所以這部分已經不是過去的醫療導向治療或復健,而國際已經慢慢走向支持和恢復個案功能,實踐個案能夠在家自主性的政策目標。所以我想這個轉變應該不是疾病的治療,而是一種生活品質還有個案功能提升、恢復為主軸。
    尤其在高齡社會中人口持續老化,我們對於健康促進、降低失能人口、提高健康意識等議題很需要一起面對,所以我們在非醫療領域的專業裡面,其實對於職能治療師的專業有很多明定,包括身權法所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的遴選跟培訓當中也有職能治療師;特殊教育法裡面的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和專業團隊設置也有職能治療師;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裡面也有職能治療師的角色。
    雖然我的兩個版本都不一樣,但我們今天最重要的核心是第十二條,如果這能夠跟物治一起同步修正,我相信這對於我們更多職能治療師投入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在社區裡面的健康促進等相關的服務,包括長照服務,甚至是特教或是早期療育,都會是有幫助的,也讓他們不用擔心有觸法之虞,可以安心執業,這是有關職治的部分。
    另外一個是「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說真的,我們等這個法等很久了,我是從上一屆就提出相關法案,我知道行政部門也有提出這樣的法,其實剛剛林淑芬委員也表示對於這個法有很大的期許。我們平均餘命在增加,但是國人有肥胖甚至代謝症候群的比率一直在提高,從國健署所做關於國民營養健康的變遷調查也可以看到18歲以上國人過重或肥胖的比率有逐年攀升的趨勢。我想無論是肥胖或代謝症候群,健康飲食還是防治的重要關鍵,因為公共衛生有「三段五級」的概念,最前端的健康促進衛教宣導還是一個最重要的環節,所以我們提出這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希望透過這個法來建立人民的營養觀念,培養均衡飲食的習慣,建構全民健康飲食支持環境。我們現在有學校衛生法、食農教育法,裡面都有關於營養的規範,但是這兩個法跟我們現在提出來的這個法可能在本質上有一些不同,我在質詢的時候再來跟衛福部請教。
    關於這個部分,衛福部一直跟我們說已經送行政院了,但是時間過了這麼久,已經一、二十年了,到底是卡在哪裡?在這一次委員大家共同的支持下,希望能夠讓這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可以有機會通過,提升人民營養與健康飲食知能及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的環境,以上說明,謝謝。
  • 主席(吳委員玉琴)
    繼續進行提案說明。
    請莊委員競程進行提案說明。(不說明)莊委員不說明。
    時代力量黨團沒有代表來。
    請提案人林委員為洲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台灣民眾黨黨團也沒有代表來。
    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楊委員瓊瓔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張委員育美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靜敏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衛福部王次長就本次會議議程併案報告,時間10分鐘。
  • 王次長必勝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 大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及黨團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及「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本部承邀出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一、職能治療師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查職能治療師法第9條現行條文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職能治療師之機構」,按本部109年8月3日衛部醫字1091663917號令發布職能治療師得執業登記之處所,配合其意旨,建議修正為: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職能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二、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查職能治療師之法定業務範圍自職能治療師法公布後未再檢視,鑒於長照服務需求遽增及民眾對於健康保健意識抬頭,職能治療師應用專業技能於健康促進、傷病預防等事項,對於減緩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有其重要性,爰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有修正之必要。惟委員、黨團所提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之內容,恐涉及其他醫事人員之業務範圍,建議先與各相關團體協商後再行推動。
  • 職能治療師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按各類醫事人員法,其職業醫療服務行為之對象為「病人」,爰所提新增「執行業務對象」,應無其必要性。

  • 三、職能治療師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
    按各類醫事人員法,其職業醫療服務行為之對象為「病人」,爰所提新增「執行業務對象」,應無其必要性。
  • 職能治療師法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第2項改為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本部無意見。

  • 四、職能治療師法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關第2項改為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本部無意見。
  • 職能治療師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新增第2項,職能治療所辦理停業或歇業時,應以書面通知執業登記於該所之職能治療人員辦理停業或歇業。為建構智慧化政府、簡化及無紙化申辦流程,本部辦理線上申辦系統,爰機構停業或歇業,依該法規條文已明定須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不應限制書面為之,爰不建議新增。

  • 五、職能治療師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關新增第2項,職能治療所辦理停業或歇業時,應以書面通知執業登記於該所之職能治療人員辦理停業或歇業。為建構智慧化政府、簡化及無紙化申辦流程,本部辦理線上申辦系統,爰機構停業或歇業,依該法規條文已明定須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不應限制書面為之,爰不建議新增。
  • 職能治療師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配合第22條新增修正,若未新增修正,將無需酌修。

  • 六、職能治療師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
    配合第22條新增修正,若未新增修正,將無需酌修。
  • 職能治療師法第56條之1、第58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草案:查法條係86年制定時,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解散及施行時程完竣,爰刪除本條,本部無意見。建議可推動。

  • 七、職能治療師法第56條之1、第58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草案
    查法條係86年制定時,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解散及施行時程完竣,爰刪除本條,本部無意見。建議可推動。
    接續針對「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說明如下:
    一、世界衛生組織指出不健康飲食為非傳染病重要危險因子之一,聯合國大會2016年3月認可國際營養大會提出之「營養問題羅馬宣言」及「行動框架」,承諾在全球消除飢餓及預防各種形式之營養不良,並建議展開包括創造有利環境、提供營養教育與訊息等有效行動。而不健康飲食導致營養不均衡引起慢性病造成全民健康保險沉重的負擔,爰藉由制定專法改善人民飲食及營養問題,透過減少不健康飲食供給、提升選擇健康飲食之機會、確保飲食與營養資訊正確,以及有系統地推動健康飲食與營養教育,增進人民健康,並擴及各生命週期及需社會救助之人民,實有必要。
    二、本部已參納國際經驗、大院委員提案版本、民間團體等建議,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並已陳報行政院審議。
    三、本案若能順利通過,賦予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之經費及法源依據,有助於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保障健康飲食的選擇機會、確保飲食與營養資訊的透明化、有系統地推動飲食與營養教育、營造正向健康的飲食文化,並結合食農教育法、學校衛生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推動,各法協同補強,透過跨部會合作,多面向增進人民健康。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本人在此敬致謝忱。尚祈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並不吝指教。
  • 主席
    本次會議各部會所提供的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農委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陳靜敏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3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19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共10案。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先進的重視與支持。
    以下謹就委員提案予以說明。
    壹、食農教育法推動重點
    依據食農教育法,係以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傳承與發揚飲食及農業文化,促進農漁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健全國家食農教育體系及人才培育。
    食農教育推動重點工作,包含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符合生態永續的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結合學校及推廣教育人力,提供多元食農教育教材;鼓勵在地飲食文化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國產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國產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讓全民能夠共享優質國產農產品及健康飲食。
    貳、審查大院委員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及「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等10案
    感謝各位委員對營養及健康飲食之關心,本次審查「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及「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共10案。
    對應委員擬具之條文,包含營養政策諮詢會納入農林漁牧業代表、鼓勵農林漁牧業者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生產以在地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等,皆有將本會權責項目及食農教育法相關內涵納入,綜上,針對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立法,本會敬表支持。
    參、結語
    感謝各位委員對於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的關心,本會亦透過食農教育法積極推動相關工作,跨部會整合、共同強化全民認知,期待正確的概念及行為能深入全民生活,成為每個人生活的實踐,注重個人健康飲食,支持國產農產品,促進在地經濟及農業之發展。
    以上報告,敬請
    賜予指教。
  • 教育部書面報告

    壹、提升國人健康並及優質生活品質
    86年起施行「職能治療師法」,為提升國人健康、節省社會醫療成本、創造更優質的生活品質,本次修法以「放寬非僅以疾病治療為目」、「提供多元職能治療服務可近性」等,更符合民眾健康需求,提供全民更完整的健康照護。
    貳、教育部贊同完備照護服務措施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向來以重視身心障礙者就學權益,秉持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及教育機會平等之理念,積極透過輔導及各項特殊教育支持服務,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完善適切學習環境。經查,本次主要為提供職能治療之可近性、增加便利性,強調更完善之照護服務,嘉惠有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本部敬表贊同。
    參、結語
    綜上,本部將持續依據特殊教育相關法規,結合社政、衛政、勞政等資源及專業人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支持服務,茲本項提議尊重該法規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及大院決議。
  • 教育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大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陳靜敏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以及委員蘇巧慧等23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19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承邀列席,至感榮幸。
    壹、前言
    為促進學生及幼兒之健康,本部已於「學校衛生法」第16條規定,學校健康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第23條規定,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之餐食,並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於第20條規定,學校應結合社區等資源共同辦理健康飲食教育。另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2條規定,教保服務應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並於授權相關辦法及措施積極推動健康飲食措施,以奠定學子健康。本部透過各項法規、行政及教育措施,推動校園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政策,敬請各位委員給予指正與支持。
    貳、相關法規及意見
    各委員所提條文,均能促進整體健康飲食環境,提升學生及幼生健康,本部敬表支持,以下謹就部分條文予以說明,敬請不吝指教。
    一、委員劉建國等18人所提第13條、委員吳玉琴等16人所提第17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第14條、委員蘇巧慧等23人所提第26條、委員林為洲等17人所提第13條、委員楊瓊瓔等17人所提第13條、委員張育美等17人所提第14條、委員陳靜敏等18人所提第14條、委員林淑芬等19人所提第17條草案,將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教保服務人員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之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敬表支持,本部說明如下:
    (一)本部已於「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復依該條授權訂定之「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研習課程範疇業包括「幼兒健康與安全」類別。本部業將「幼兒營養與健康」納入各地方政府辦理教保專業知能研習辦理主題之一。
    (二)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略以,課後照顧班執行秘書、課後照顧中心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至少18小時,本部業於101年函送「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課程」參考方案予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考方案已將包含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之兒童醫療保健課程納入在職訓練辦理主題之一。
    (三)綜上,現行法規已規定相關人員在職進修時數,現行辦理課程亦已納入健康飲食教育相關課程,爰針對所提草案,敬表支持。
    二、委員劉建國等18人所提第17條、委員吳玉琴等16人所提第21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第18條、委員林為洲等17人所提第17條、委員楊瓊瓔等17人所提第17條、委員張育美等17人所提第17條、委員陳靜敏等18人所提第18條、委員林淑芬等19人所提第21條草案,規定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應依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敬表尊重,說明如下: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2條,教保服務內容應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健康飲食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均衡之餐食,及其授權之「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2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38條均有相關規定,爰現行幼兒園餐點已有相關規範。
    (二)依「學校衛生法」第23條規定,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另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5條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均已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食品、飲品及點心之標準。
    (三)現行法規及機制,符合各委員所提草案規定之意旨,爰敬表尊重。
    三、委員劉建國等18人所提第21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第24條、委員蘇巧慧等23人所提第27條、委員林為洲等17人所提第21條、委員楊瓊瓔等17人所提第21條、委員張育美等17人所提第21條、委員陳靜敏等18人所提第22條草案,規定納入學校及幼兒園之評鑑或輔導項目,建議免列,說明如下:
    (一)有關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之推動,已列入「學校衛生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規定落實辦理。
    (二)本部為減輕教師行政負擔,自104年起,即逐步簡化自辦評鑑指標或降低評鑑頻率,並減少學校資料之報送,確保學校行政減量,以使基層教育人員能有更多時間提升教學能量,裨益提升學生學習及輔導成效。
    (三)為符行政減量之精神,建議免列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評鑑項目。
    四、其餘條文本部尊重本法主管機關之意見。
    參、結語
    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本部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的關心,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工作之推動,需要中央、地方及學校通力合作,本部已在課程及相關計畫活動擬定政策方向,在地方政府及學校實際執行面上,將持續結合社區人力資源及社會資源投入,以落實扎根;期待透過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以養成學生選擇健康餐食之習慣,奠定其健康基礎。感謝各位委員長期以來的重視與支持。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 衛福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及黨團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本部承邀出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修正條文重點
    一、吳玉琴委員等19人、莊競程委員等21人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因應社會變遷及醫療專業分工日趨精細,已不限於疾病治療,在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等領域均能發揮其專業,此等與疾病醫療無涉之行為若均須醫囑,實務上恐窒礙難行,為符合實務需求,促進國人健康與生活品質。
    二、吳玉琴委員等18人、林為洲委員等17人、王美惠委員等25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等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條文計有第9條、第12條、第14條、第19條、第22條、第36條、56條之1、第58條及第61條,係鑒於當今社會變遷、國人健康意識提升與人口老化之趨勢,職能治療師之專業運用領域,亦從傳統侷限於醫療機構之內,至近年逐漸走向社區。為使職能治療師之專業服務符合國人所需,協助生理、心理、發展障礙或社會功能上存有障礙及需要之人,使其於日常生活之活動能獲得最大之獨立與自主性。及使法規切合職能治療專業人員之實務服務情狀。
    貳、本部意見
    一、職能治療師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查職能治療師法第9條現行條文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職能治療師之機構」,按本部109年8月3日衛部醫字1091663917號令發布職能治療師得執業登記之處所,配合其意旨,建議修正為: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職能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二、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查職能治療師之法定業務範圍自職能治療師法公布後未再檢視,鑒於長照服務需求遽增及民眾對於健康保健意識抬頭,職能治療師應用專業技能於健康促進、傷病預防等事項,對於減緩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有其重要性,爰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有修正之必要。惟委員、黨團所提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之內容,恐涉及其他醫事人員之業務範圍,建議先與各相關團體協商後再行推動。
    三、職能治療師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按各類醫事人員法,其職業醫療服務行為之對象為「病人」,爰所提新增「執行業務對象」,應無其必要性。
    四、職能治療師法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第2項改為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本部無意見。
    五、職能治療師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新增第2項,職能治療所辦理停業或歇業時,應以書面通知執業登記於該所之職能治療人員辦理停業或歇業。為建構智慧化政府、簡化及無紙化申辦流程,本部辦理線上申辦系統,爰機構停業或歇業,依該法規條文已明定須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不應限制書面為之,爰不建議新增。
    六、職能治療師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配合第22條新增修正,若未新增修正,將無需酌修。
    七、職能治療師法第56條之1、第58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草案:查法條係86年制定時,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及組織調整解散及施行時程完竣,爰刪除本條,本部無意見。建議可推動。
    有關委員所提修法版本,均為強化相關職能治療工作能量,讓更多民眾接受職能治療師專業之傷病預防、健康促進、運動防護、特殊教育、長期照顧服務、減緩失能失智,立意良善,本部予以支持,惟涉及其他醫事人員業務範圍,仍需與相關團體協商。
    參、結論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對於各項法案及業務之推動,多有助益,在此敬致謝忱。
  • 衛福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一、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三、民眾黨黨團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四、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五、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六、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七、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八、委員邱泰源等19人擬具「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九、委員陳靜敏等18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十、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等10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前言
    世界衛生組織指出不健康飲食為非傳染病重要危險因子之一,聯合國大會2016年3月認可國際營養大會提出之「營養問題羅馬宣言」及「行動框架」,承諾在全球消除飢餓及預防各種形式之營養不良,並建議展開包括創造有利環境、提供營養教育與訊息等有效行動。而不健康飲食導致營養不均衡引起慢性病造成全民健康保險沉重的負擔,爰藉由制定專法改善人民飲食及營養問題,透過減少不健康飲食供給、提升選擇健康飲食之機會、確保飲食與營養資訊正確,以及有系統地推動健康飲食與營養教育,增進人民健康,並擴及各生命週期及需社會救助之人民,實有必要。本部已參納國際經驗、大院委員提案版本、民間團體等建議,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並已陳報行政院審議。
    貳、推動重點
    本次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6人、民眾黨團、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陳靜敏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19人所擬「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23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邱泰源等19人所擬「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與本部擬具「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方向一致,推動重點包括:
    一、完備行政支持系統:明定各級主管機關之職責及分權,專責單位或人員於社區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工作,於社區導入營養教育,並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及農產業者代表針對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政策規劃提供諮詢。
    二、確保健康飲食:完備營養調查等基礎資料及研究,擬訂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營養納入社會救助補助計畫,以及鼓勵添加特定營養成分之辦理機制。
    三、營造健康飲食支持環境:輔導研發健康飲食;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相關人員之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推動健康採購;獎勵政府機關(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等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照顧者提供符合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之飲食;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健康之飲品及點心。
    四、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鼓勵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列入機關(構)、學校、幼兒園、民間機構或法人之評鑑或輔導項目;禁止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
    參、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業務推動
    推動立法之同時,本部積極推動國民營養之各項業務,包括辦理「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國人營養基準及標準」修訂,考量國人營養需求現況、參考國際飲食指標趨勢,訂出符合各生命期的準則與建議,包含「每日飲食指南」、「國民飲食指標」、不同生命週期之營養單張及手冊,並成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諮詢會」,邀請營養、食品、公衛、醫學、健康行銷、風險管理及相關團體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會委員,透過諮詢會之諮詢推動各項服務計畫。
    本部透過與學校、職場、社區、醫院等各場域結合,照顧不同生命週期的國人,營造支持性環境及培養健康生活型態,從跨部會合作提升跨域結合量能。在學童健康飲食促進方面,與教育部合作訂定「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食譜範例」等。在成年人健康飲食促進方面,推動職場健康促進,除與勞動部共同輔導職場推動健康促進外,亦鼓勵職場參與健康職場認證,提升職場形象及員工健康;推動縣市製作健康地圖及健康採購,推廣均衡飲食及推動餐飲業者提供均衡飲食。結合農委會共同推動食農教育及健康飲食之各項業務,鼓勵民眾吃在地當季食材,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型態。在長者健康飲食促進方面,結合多元場域,包括農委會的綠色照顧站、原民會的文化健康站、客委會的伯公照護站、教育部的長青食堂等跨單位合作,推廣當令在地食材,並融入不同文化習慣,共同建置資源平台、支持網絡,幫助長者吃得下、吃得均衡,以提升國人整體營養及健康成效。
    為落實蔡總統的政見,提供民眾更好的營養照護,本部國民健康署自107年起補助各地方政府成立「社區營養推廣中心」,讓專聘營養師走入社區,推動具地方特色的營養照護服務。截至111年12月底,賡續補助各地方政府維運所轄社區營養推廣中心及分中心共40處,計輔導長者共餐據點及社區餐飲業者提供高齡友善飲食達1,300家以上,辦理社區長者團體營養教育達2,500場,服務長者數逾7萬人次。
    本部國民健康署將持續進行「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國人營養基準及標準」修訂等基礎工作,進而透過學校、社區、職場等場域及跨部門之合作,推動提升國人營養之政策,另利用多元傳播管道分眾宣傳健康飲食,持續營造健康飲食環境,提升人民營養及健康飲食知能,增進人民健康。
    肆、結語
    本案若能順利通過,賦予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之經費及法源依據,有助於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保障健康飲食的選擇機會、確保飲食與營養資訊的透明化、有系統地推動飲食與營養教育、營造正向健康的飲食文化,並結合食農教育法、學校衛生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推動,各法協同補強,透過跨部會合作,多面向增進人民健康。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本人在此敬致謝忱。尚祈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並不吝指教。
  • 主席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作以下宣告: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1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暫訂於10時30分休息10分鐘。今天是審查法案,依照往例不處理臨時提案。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蘇委員巧慧發言。
  • 質詢:蘇委員巧慧:9:34

  • 蘇委員巧慧
    (9時34分)次長好,我們就先來討論今天要審查的職能治療師法,我想職能治療師法其實跟物理治療師法是一樣的,在本席擔任立委的兩屆任期當中,有非常多職能治療師團體、醫事團體都各別反映了不同角度的想法,我認為其實職能治療師跟物理治療師的困境是一樣的,就是他們已經有專業了,可以服務更多的民眾,但是目前在執行業務是百分之百應該要依據醫生開立的診斷、照會、醫囑,所以其實在這個過程當中會有一些他們有能力做但是受限於法規而不能做的部分,這是我們現在的困境,沒有錯吧!對不對?
  • 主席
    請衛福部王次長說明。
  • 王次長必勝
    是。
  • 蘇委員巧慧
    但是復健科醫師也很擔心,萬一我們給他們太大的範圍,所有職能治療師也有跟物理治療師當時一樣的問題,萬一他們超越範圍去做了疾病治療,這應該也不是我們所樂見的,這也沒錯嘛?
  • 王次長必勝
    是。
  • 蘇委員巧慧
    關於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兩者跟醫事團體之間的狀態,我認為他們的說法都有道理,但是我們在整個解決的過程中應該要如同物理治療師一樣,就是只要涉及疾病的治療,我們就應該還是歸給受過全人醫療專業訓練的醫生,只要是跟疾病的治療有關,就應該送過去,只有在剩下的空間裡面讓已經具有專業的人來做,次長,你對於這樣的原則可以認同嗎?如果你可以認同的話,我們剩下的就是文字要怎麼樣寫的問題了。
  • 王次長必勝
    委員指的是職治師的部分嗎?
  • 蘇委員巧慧
    對啊!因為物理治療師法已經通過了,在通過當時的概念就是只要跟疾病的治療相關,我們還是歸給受過全人醫療專業訓練的醫師,也就是讓醫生診斷,按照醫師的醫囑、照會、診斷,這就是原則,只有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才不在此限,這是我們當時在審查物理治療師法時的概念嘛!
  • 王次長必勝
    是。
  • 蘇委員巧慧
    這個原則、邏輯、方向可以吧?
  • 王次長必勝
    是,可以。
  • 蘇委員巧慧
    放在職能治療師也應該合理才對,因為他們幾乎是一樣的狀態啊!
  • 王次長必勝
    我想這兩個職類相當的類似。
  • 蘇委員巧慧
    相當的類似嘛!
  • 王次長必勝
    是。
  • 蘇委員巧慧
    所以這個方向應該是可以的,如果是這樣的話,在今天下午進行法條審查時,應該就是wording也就是文字修正的討論了!您剛剛在報告的時候說第十二條還需要更多的討論,還有對一些條文也不同意,我們聽了以後覺得不知道衛福部的態度到底是什麼,所以我才要先問你原則啊!
  • 王次長必勝
    第十二條的部分因為還有牽涉到其他醫事人員,雖然他跟物治很類似,可是還是有其他醫事人員的團體有意見。
  • 蘇委員巧慧
    那當然。
  • 王次長必勝
    所以這應該還是要再溝通。
  • 蘇委員巧慧
    一直都有意見嘛,但是既然你也說了,職能治療師跟物理治療師的狀態是類似的,而且在狀態上幾乎是等同的,我不是說他們的業務執行範圍。
  • 王次長必勝
    性質上是相當接近,但是因為畢竟他還是不同的職類,所以我們今天才會在這裡再討論這個議題。
  • 蘇委員巧慧
    到底有哪些差別讓你還是不願意而有現在的態度?你剛剛說這兩個職業類別是相近的,幾乎是等同的,接下來你也說同意我們的處理方向、態度,職治跟物治的方向應該是接近的、等同的,那我想知道最後的差別在哪裡,今天下午修法時請提出完整的說明。
  • 王次長必勝
    是的。
  • 蘇委員巧慧
    當時物治師的討論過程,因為各個委員都很積極,大家都有不同的想法,大家都很願意一起來協商、討論困境,所以是文字的問題,我覺得文字的寫法會讓大家很有差別啦!次長,你的頭很難點下去?
  • 王次長必勝
    其實主要是說,物治師的部分法是通過了,但是因為附帶決議要我們去定義所謂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的部分,我們先前在3月的時候已經有開過會,目前是去蒐集各團體表達的意見,目前看起來還有一些歧異要解決,所以我想我們還會再次召開會議來處理所謂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的相關定義,這個部分我們還在進行。
  • 蘇委員巧慧
    因為每個人的詢答時間有限,一個詢答要處理兩個法案,所以我先就今天下午要審查職能治療師法的態度跟次長做一個原則性的討論。
    接下來我就要來討論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在討論之前我想要問次長,剛剛說今天部長沒有來是你來,所以這個問題就要問你了,而且一定要問你,只有你才能回答,你不知道我要問什麼對不對?我的問題很簡單,次長,你從小到大到現在有沒有人說過你胖?如果是薛部長我就不敢問了,他那麼瘦。
  • 王次長必勝
    我以前、小時候的綽號叫做小胖。
  • 蘇委員巧慧
    現在呢?
  • 王次長必勝
    現在是大胖。
  • 蘇委員巧慧
    那你有想過要減重嗎?
  • 王次長必勝
    比較少想這種事情。
  • 蘇委員巧慧
    那你在這個過程當中,你成長到現在的過程當中,如果被說胖,你會有困擾嗎?
  • 王次長必勝
    對我來說是沒有。
  • 蘇委員巧慧
    你的心理都很健康。次長,我今天要跟你討論的是……
  • 洪委員申翰
    抗議。
  • 蘇委員巧慧
    對啊!你看看,我覺得光是在這裡講這些話是不是就有肥胖歧視的問題?為什麼胖要變成一個問題而被討論?但是說實在的,肥胖還真的會變成是一個問題被討論,因為根據我們現在的統計,我們的國人男生、女生加起來,甚至平均之後已經超過五成的國人是達到肥胖定義上的標準了,所以坦白講,這個時代現在已經不太講營養不良了,現在是講營養過剩之下,我們要怎麼處理。在這個過程當中,我也要替衛福部講一下話,衛福部從去年開始已經有政策,而這個政策是我們有開了一個……
  • 王次長必勝
    代謝症候群。
  • 蘇委員巧慧
    對,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就是你可以善用健檢,然後去基層診所接受專業的減重指導,是這樣的狀況對不對?我想知道有多少人使用?
  • 主席
    請衛福部國健署賈副署長說明。
  • 賈副署長淑麗
    跟委員報告,這個計畫執行到現在、到4月底,大概有2,500位醫師參與這個計畫。
  • 蘇委員巧慧
    服務的民眾呢?
  • 賈副署長淑麗
    3.7萬名。
  • 蘇委員巧慧
    成效呢?減重下來……
  • 賈副署長淑麗
    其中有八成以上的人是有肥胖或腰圍過大……
  • 蘇委員巧慧
    這部分你們編列了6.16億,對不對?
  • 賈副署長淑麗
    對。
  • 蘇委員巧慧
    有6.16億的專款,統統都執行完畢了?
  • 賈副署長淑麗
    還沒有。
  • 蘇委員巧慧
    執行率多少?
  • 賈副署長淑麗
    目前執行率大概已經到了四、五成,因為收案管理要做後續的追蹤,還要一點時間。
  • 蘇委員巧慧
    我同意這個計畫,也支持這個計畫,因為我覺得現在這麼多人有過重的問題,大家都想減肥,減肥、減重變成大家日常的話題之一,可是很少有人知道正確的減重資訊,比如說,以這個計畫來講,其實沒有太多人知道,你看現在也才四、五成而已。我最常接觸到的減重資訊是什麼?是我在上網、滑手機的時候會有一頁式廣告跳出來,一下子叫你喝酵素,一下子說今天晚上吃塑崩錠之類的,明天早上睡醒就可以怎麼樣,連我明明知道這應該是詐欺廣告或是什麼,但我還是會忍不住點下去看看喝30天以後會怎麼樣,我也是很想知道啊!但是反過來講,這種國家的正規計畫,這個資訊是不太被民眾知道的,這是我提出的第一個。
    第二個,在今天的法案當中,我們就是要建構一個更健全的法制,包括我們的所有廠商等等,去年我已經在審預算的時候提案,如果我們的廠商能夠主動提供餐飲的熱量與營養的話,其實政府可以鼓勵他,讓更多人來做這件事情,所以我可以知道我吃到的東西含有什麼樣的成分,不管是熱量或營養素,這些都是好事,所以我希望用鼓勵代替懲罰,用引導的方式讓國民進入健康的狀態,這是我們立這個法最主要的目的,所以今天在這裡先用一個政策來跟次長就教。次長,我們都有被講過嘛,肥胖不應該是一個污名化的標籤,但我們確實可以更健康,這是政府應該要做的事。
  • 王次長必勝
    這是應該要做的。
  • 蘇委員巧慧
    好,謝謝小胖。
  • 主席
    請溫委員玉霞發言。
  • 質詢:溫委員玉霞:9:45

  • 溫委員玉霞
    (9時45分)次長早。次長,我們今天要審的是職能治療師法草案,上個禮拜5月9日有許多職能治療師的團體召開記者會,他們也呼籲能趕快審查通過,放寬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的業務,依衛福部函釋入法,有225個團體,甚至也有外國的團體,有4萬3,000人連署,他們也希望可以趕快入法。今天部長沒來,部長有沒有交代這個法案是要支持還是不支持?如果滿分是5分,1至5分,請問你們的支持度是幾分?
  • 主席
    請衛福部王次長說明。
  • 王次長必勝
    報告委員,部長是有支持我們要好好處理。
  • 溫委員玉霞
    我看到你們的報告有提及你們的建議,有的部分是沒意見,但是你們針對第十二條有建議先與各相關團體協商後再行推動。剛才有說3月份你們有去協商,請問協商的情況如何?
  • 王次長必勝
    我跟委員解釋一下,3月的時候是跟物治師,物治師的部分已經通過了,我們是跟他們協調……
  • 溫委員玉霞
    現在職能治療師的部分有沒有協商過?
  • 王次長必勝
    關於職能治療師的部分,差不多兩個禮拜以前,我們也有請職能治療師團體來討論。
  • 溫委員玉霞
    所以你們會繼續推動、跟他們繼續協商?
  • 王次長必勝
    是的。
  • 溫委員玉霞
    包括醫師團體?
  • 王次長必勝
    也會請他們來發表意見。
  • 溫委員玉霞
    都會好好跟他們談一下?
  • 王次長必勝
    是的。
  • 溫委員玉霞
    另外,關於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上禮拜終於預告了,本來說去年9月份可以提出,已經慢了8個月,但還是感謝部長和醫事司司長能夠提出這個案子,但是難得這麼多年你們才檢討一次,要做就要做到最好,對不對?我有發現一些小問題,也有蒐集一些專家的意見,屆時我可不可以跟醫事司討論一下?有些小問題是否要稍微糾正一下?我們總算跨出一大步,而這個小問題,譬如說抽痰、心電圖,我們公告之後,這些初級的救護員是不是要再經過譬如說考試、再培訓一次或是其他作為?我們都沒有談到這一點對不對?所以這是否需要再更明確一點?
  • 主席
    請衛福部醫事司劉司長說明。
  • 劉司長越萍
    第一件事情,教育訓練本來就有在做……
  • 溫委員玉霞
    我是說公告之後,這些初級的、中級的、高級的,初級的如果要做這些extra的工作,是不是要再培訓一次?
  • 劉司長越萍
    其實不用,因為他們原本的訓練裡就有,現在是在說實際上執行的項目、實際做的事情,訓練跟實際做的事情,過去的訓練比較多,但沒有把可以做這件事情寫在條文裡。
  • 溫委員玉霞
    不對耶!過去初級的訓練時數比較少,只有56小時而已,中級的要三百三十幾個小時,所以初級訓練時數這麼少,是否可以應付現在通過的事項?
  • 劉司長越萍
    可以,因為他們有持續進行教育訓練,除了拿到證照,其實在實務上,持續教育訓練……
  • 溫委員玉霞
    衛福部有持續跟他們溝通這件事情嘛……
  • 劉司長越萍
    有。
  • 溫委員玉霞
    衛福部有儘量在做,全民的健康都是你們在顧,要感謝你們。
  • 王次長必勝
    謝謝委員。
  • 溫委員玉霞
    接下來,要請問一件最近的醫療暴力行為,為了一張巴氏量表就打醫生、辱罵醫生,這件事情你們知道吧!
  • 王次長必勝
    是。
  • 溫委員玉霞
    這件事情鬧得很大,當然我非常譴責暴力事件,就為了一張巴氏量表。大家都把責任推給醫生,醫生填巴氏量表病患才能夠請外籍看護,請問你們認為巴氏量表一定很準嗎?有的人都把責任推給醫生,有的醫生為了可憐家屬,就開一張巴氏量表,其實有可能是犯法的;也有家屬直接去買一張10萬元的巴氏量表,查獲之後發現假的巴氏量表,獲利上千萬元,這也不是沒有發生過,有的坐輪椅結果事實上他是可以走路的。所以要請問次長認為巴氏量表準嗎?
  • 王次長必勝
    這是現行我們去評估的一個工具。
  • 溫委員玉霞
    對,但是這樣的評估並不是那麼準,其實也不一定要醫生評估,一般人就可以評估有還是沒有,其實這樣的評估也不是那麼準。比如我們的前衛生署長張鴻仁也表示巴氏量表的存在是不合理的,根本就是政府設下天羅地網與民眾作對,這是你們前署長說的,不是我說的。
    巴氏量表的爭議一直存在,不是只有現在才有,為了要控制外籍看護進入,所以使用巴氏量表。這件事情發生後,勞動部表示巴氏量表當初是跨部會討論的結果,若要廢除必須審慎研議,衛福部的看法呢?有要研議嗎?
  • 王次長必勝
    有要研議,因為這涉及跨部會的事項。
  • 溫委員玉霞
    所以你們要研議嘛。
  • 王次長必勝
    對。
  • 溫委員玉霞
    因為當初你們是說要保護本籍看護,即要保護臺灣看護人員的工作機會,所以才要以巴氏量表的制度來限制這些人的進入,其實我覺得應該不要這麼做,應該開放不要用巴氏量表,因為一張10萬元就可以拿到,有的是用錢就可以買到的。但我認為應該要考量是否一定要用這種方式,不然為了這個就要打醫生、罵醫生等。因此我覺得醫事司這次應該要好好討論,你們需要討論多久時間?
  • 王次長必勝
    我們還沒有把握需要多少時間,但因為是跨部會事項,所以我們還是要去共同討論。跟委員報告一下,巴氏量表的立意不是不好……
  • 溫委員玉霞
    這個一位外國醫生的……
  • 王次長必勝
    是,這是一個參考。
  • 溫委員玉霞
    對啊,但我們要看看我國國民的需要嘛!
  • 王次長必勝
    是。
  • 溫委員玉霞
    照理講,應該以市場需求來平衡,如果有需求,就以市場機制來平衡,不能就直接照搬其他國家的法令,因為不一定適用,對不對?
  • 王次長必勝
    是,我們會啟動相關的討論。
  • 溫委員玉霞
    所以本席在此要拜託你們趕快進行討論,不然長照悲歌一直在發生,重複又重複地發生,有的人沒錢買巴氏量表,或是無法拿到巴氏量表,導致有的現象是長者照顧長者、年紀大的照顧年紀大的,甚至年紀大的照顧麻痺的、重症的等等,就導致了長照悲歌一直在發生。
    所以我在此要拜託衛福部,雖然坐在辦公室,但也要去考慮有需求的國民,要替他們想辦法來解決。
  • 王次長必勝
    是,我們會啟動討論。
  • 溫委員玉霞
    好,謝謝。
  • 王次長必勝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賴委員惠員發言。
  • 質詢:賴委員惠員:9:54

  • 賴委員惠員
    (9時54分)次長早。針對今天職能治療師法草案以及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在我們討論之前,我先替醫界反映一個議題,明年的健保總額調整依據CPI調整機制,由參考前一年改為四年平均,其理由目的為何?因為醫界反映這無法真實反映目前的醫療成本,希望次長能夠利用這個機會來跟醫界做說明。
  • 主席
    請衛福部王次長說明。
  • 王次長必勝
    委員早。我想有關MCPI的問題,先前改成四年平均主要是看到數據上顯示四年為一個週期,有一個低點往上,最後再掉下來,當天也有很多專家與會,大家的看法都是認為波動太大,在調整上比較不易,是不是改為四年平均比較好;但現在也有一些新的意見出來,我們都會再重新考量。
  • 賴委員惠員
    次長,為什麼波動會太大?因為去年是疫情最嚴重的一年,如果用健保總額的話,以一個企業模式、架構來講,醫生是不是最重要的員工?
  • 王次長必勝
    是。
  • 賴委員惠員
    等於是最重要的業務經理,每個醫生都是一個業務經理,因為他旁邊環繞的是護理師、藥劑師,這是整體的帶動,如果健保總額每次的檢討到最後就是醫師的診療費必須要被犧牲,那麼這些業務經理會有什麼感覺?你們有沒有去思考這些問題?
  • 王次長必勝
    有關健保總額的部分,每一年我們都很慎重地在考慮這個問題,但因為要考慮的面向其實滿多的,所以有關剛才委員所提到的部分,我們都有納入作為考慮的參考。
  • 賴委員惠員
    因為如果以一個企業的模式、架構來講,醫生就等於是公司的業務經理,如果每一次因為不賺錢而需要調整公司的資本額,去看整體營收的結構時,每一次都是去調整業務經理的分紅、責任分配等,久而久之,我想這些業務經理會有很多不同的聲音出來。
  • 王次長必勝
    我想因為健保的資源有限,在有限的資源裡面我們來做分配,其實有關健保相關的討論及分配等都是行之有年,當然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大家都不會滿意,我們只能在裡面取一個平衡。
  • 賴委員惠員
    我想這部分行之有年,但未來我覺得應該要更重視醫界的聲音,而不是他們不出聲音,我們就認為他沒有問題。
  • 王次長必勝
    是,謝謝。
  • 賴委員惠員
    次長,謝謝。接著跟你討論缺藥的問題,缺藥一天兩變,為什麼是兩個變化?5月15日缺藥的新聞又上了頭版,早上媒體報導軟便劑的議價破局了,結果引發各界抗議。在5月15日禮拜一早上我質詢部長的時候,部長宣布這個藥價會在管控之內,部長答詢時還說缺藥不是問題,更呼籲基層藥師不要再對媒體喊話,因為媒體沒有辦法解決缺藥的問題,只有衛福部有辦法解決缺藥的問題;可是很明顯到了下午,你們又講說,立普妥缺藥是因為健保署的藥價過低,導致藥廠不願意供貨。
    原先我在跟部長討論時,部長回答我說,這個都在你們的掌控中;可是到了下午以後,你們隨即公布6月1日提高健保給付,然後廠商也願意供貨了。包含先前沒有中長期規劃也同時曝光了,變成媒體大量報導的新聞以後才緊急處理,是這樣的狀況嗎?
  • 王次長必勝
    如果委員講的是健保藥價調整部分,的確在健保署這邊已經啟動了,不管在第一梯的部分還是一些藥價的調整,包括指示用藥調整,這部分都有一些規則,他們已經都建立起來,現在也陸續在執行中。像大家比較關心的氧化鎂,其實藥價已經調升了一倍,從0.16到0.32,也有三家藥廠願意生產,我們一個月的用量大概是2,000萬顆,目前的生產量已經到3,000萬顆,所以我想這個問題應該很快會解決。
  • 賴委員惠員
    你講到2月份你們整理出15項國內最缺的藥物,事實上有3項已經恢復供貨了;有3項在調整藥價、有供貨但還不確定是穩定;那還有9項你還沒有確認是不是舒緩。
    我在這裡要建議次長,你的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在2月份成立以後,在5月15日又成立了一個常設防缺藥處理中心,這個有沒有疊床架屋?還是你們已經看到了缺藥的真正問題,所以你們必須要跨部會統籌?到底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跟這個宣傳平臺的差別在哪裡?我想你們可能要好好做調整。
    因為我們知道在後疫情時代,其實缺工、缺藥跟國際情勢等問題都很困難,即便我們忽略外部的原因,缺藥的結構性問題還是需要被重視!所以我認為,你們應該快速去調整缺藥的問題,不要延誤而導致救人變成遺憾的事情,在這裡我想請次長針對缺藥問題再深層的進行討論,衛福部確實不能忽略這個問題。
  • 王次長必勝
    是。
  • 賴委員惠員
    小胖次長,健康從牙齒開始,其實在我們小時候那個年代,父母親都很重視蛀牙的問題,我們也看到臺北市針對蛀牙做了很好的預防,從6歲、9歲到12歲做了很好的牙齒口腔照護。但我們從衛福部國健署的調查中看到,蛀牙從2到3歲的時候只存在31%,可是到6歲的時候竟然翻轉占了快要8成,這是什麼原因?當然小孩子的刷牙技巧可能被忽略、家庭教育沒有訓練好,或是6歲以上孩子接觸甜食的機會越來越多,請教衛福部有沒有比較好的方式?
    關於臺灣6到18歲的蛀牙,自2006年到2022年從2.58顆持續下降到2.01顆,從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2顆來看,顯然我們還有進步的空間。我想知道衛福部有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政策重點、如何來預防蛀牙?
  • 王次長必勝
    預防蛀牙的部分,除了剛剛委員提到塗氟的政策是不是再擴大以外,我想在教育上面,包括對兒童的教育,還有對家人、照顧者及老師等,這個部分都有一直在進行當中,所以我們的蛀牙平均顆數才會下降,但是我們的努力還要再繼續,才能達到……
  • 賴委員惠員
    還要更積極嘛!
  • 王次長必勝
    對,才能達到WHO的標準。
  • 賴委員惠員
    謝謝次長。
    接著,我要跟你溝通學童肥胖的重要性,我認為要加強健康飲食的意識,我們也必須透過國健署慢慢的進行,從營養師提出的「三分運動、七分飲食」說法逐漸影響社會大眾的習慣,本席要求國健署在會後提供一個完整的資料給我,謝謝。
  • 王次長必勝
    謝謝委員。
  • 主席(莊委員競程代)
    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 質詢:吳委員玉琴:10:5

  • 吳委員玉琴
    (10時5分)王次長早。次長,今天我排審了職能治療師法,先跟您討論職能治療師法,關於職能治療師跟物理治療師,其實我們歷經了滿多時間的討論,物治在今年1月份剛三讀,它的文字大概次長也很熟啦,前面疾病的部分都不動,就是「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這部分沒有問題;但我們現在討論的是「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讓物治、職治未來在高齡化、早期療育、特教及職業安全的議題上可以發揮專業、專長。
    我不會堅持我的文字,其實我有準備修正動議,就是跟物治的文字一樣,結果莊競程委員就已經提出來,所以我們5、6個人就一起連署這個修正動議,因為我們大家都期望物治跟職治一起修法,這兩個其實系出同源,所以都很清楚,剛開始是一個復健治療系,然後分成職治、物治,所以它們兩個在很多方面應該要一起處理。對於這樣的修正文字,次長,你怎麼看?如果第十二條比照物治,就是職治的文字也一樣,第十二條第二項就修成「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 主席
    請衛福部王次長說明。
  • 王次長必勝
    委員早。考慮到它們兩個職類的相似性,如果這次要修法,我建議文字應該要一樣,會比較容易處理。
  • 吳委員玉琴
    是,委員們都有共識,其實委員們大部分都很有共識,我們會將文字做這樣的調整。
    我也要問問次長,在物治通過之後,有一份三個月內要針對「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相關函釋,你們好像開過一次會?
  • 王次長必勝
    是,開過了。
  • 吳委員玉琴
    開的結果怎麼樣?第二次會什麼時候開?
  • 王次長必勝
    附帶決議是三個月內,但我們在兩個月就開了,我們3月份的時候就開了協調會,在醫事團體的部分,除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以外,他們提出「不涉及醫療行為」的概念。另外,在物治團體方面,其實我們問了很多團體,綜整出來他們所提出的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的範圍大概12項,包括譬如像舒緩、運動、預防等等,這部分我們蒐集完之後應該會再開會,那……
  • 吳委員玉琴
    有預計什麼時候開?還沒敲?
  • 王次長必勝
    我們在敲時間。
  • 吳委員玉琴
    還在敲時間?
  • 王次長必勝
    對,敲時間來開,因為這樣會比較聚焦,大家都提出自己的版本,這樣我們比較容易協調出所謂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這樣的方向。
  • 吳委員玉琴
    可是次長你有沒有想過,物治通過之後曾召開這類的會議,結果你們都拒絕職治參加,因為你們說職治的法沒有修過,所以沒有資格參加或是說不適合參加,如果職治通過了,你要再協商一次嗎?所以職治的夥伴們會覺得,你為什麼不讓這兩個,我常常戲稱他們是雙胞胎,就是職治、物治這兩個團體跟復健或是醫師們一起來討論呢?這樣你只要一次工啊。在協商的過程中不讓他們參與討論,是不是訂了之後,他們以後就沒有開口的機會,或是表述意見的機會?
  • 王次長必勝
    報告委員,因為當時我們在討論的時候,這個案子還沒有提出來……
  • 吳委員玉琴
    對,是,所以他們很急,就是要我們趕快提。
  • 王次長必勝
    因為沒有提出這個案子,所以我們也沒有特別去請他們過來。
  • 吳委員玉琴
    你們是拒絕他們參加的。
  • 王次長必勝
    沒有拒絕啦!因為那個是……
  • 吳委員玉琴
    有啦,他們請求要參加都被你們拒絕。
  • 王次長必勝
    有嗎?沒有吧?
  • 吳委員玉琴
    有。好,我知道,因為你們就……
  • 王次長必勝
    沒有,如果他們有要求來參加,其實來列席都可以,我們很歡迎。
  • 吳委員玉琴
    就被你們拒絕啦!
  • 王次長必勝
    沒有啦!我們沒有啦!
  • 吳委員玉琴
    好,OK,團體當然很希望能夠趕快,所以5月9日其實有非常多的委員參與他們的修法記者會,希望能夠趕快來推動修法,他們也接受用物治的這個文字,希望相關的附帶決議的細節,他們也可以有機會參與。這是職治修法聯盟一直訴求的,就是他們沒有過分的要求,只希望跟物治一樣的修法,然後一起參與相關的討論,好不好?我想今天下午我們會直接來處理職能治療師法,也請衛福部一起來支持,我想第十二條是最重要的條文,這部分在上個會期我們也是激烈討論之後才經院會通過,真的耗掉大家很多力氣,但是我覺得大家的共識,委員們的共識是越來越強,所以也請衛福部一起來支持,好不好?謝謝。
  • 王次長必勝
    是。
  • 吳委員玉琴
    我接下來要問的就是有關營養跟健康飲食的促進,這個副署長要回答嗎?衛福部到底什麼時候才要提出營養及健康促進法?記得我上一屆就提了一個版本,我一直在等行政院的版本,等到這一屆,已經4年又過去了,你們的進度是怎麼樣?
  • 主席
    請衛福部國健署賈副署長說明。
  • 賈副署長淑麗
    跟委員報告,就像委員所記憶的,這個版本在107年4月23日我們有送院,然後111年2月21日我們又第二次送院,行政院在111年的3月16日召開審查會,這是目前的進度。
  • 吳委員玉琴
    所以審查還沒通過?等於是去年有審查了,但還沒過?
  • 賈副署長淑麗
    對。
  • 吳委員玉琴
    還在等,在等什麼?沒有那麼急?
  • 賈副署長淑麗
    沒有,報告委員,我們一直在說,這個法案在等的過程中,我們已經開始在行動上逐步地來推動了。
  • 吳委員玉琴
    真的嗎?
  • 賈副署長淑麗
    對,所以在110年我們就成立了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的諮詢會,然後從會議當中滾動式的開始鋪陳國人最缺乏的一些營養素跟一些健康教育。
  • 吳委員玉琴
    可是你的教育好像不太夠,我們都沒有接到這些訊息。我們看到國內18歲以上人口過重及肥胖率達50%,是嗎?
  • 賈副署長淑麗
    對,50.3%。
  • 吳委員玉琴
    就是BMI大於等於27,這是肥胖的定義,這個……
  • 賈副署長淑麗
    這是過重的定義。有兩個定義……
  • 吳委員玉琴
    過重是BMI20到27欸!
  • 賈副署長淑麗
    對,24以上。
  • 吳委員玉琴
    所以你們的標準是什麼?國外是30耶。
  • 賈副署長淑麗
    我們的標準是24以上就叫做過重,肥胖是超過30,兩個加起來是50.3%。
  • 吳委員玉琴
    好,真的你們要好好定義,我們抓出來的資料顯示,你們的定義是BMI大於等於27是肥胖喔……
  • 賈副署長淑麗
    27,對不起,我修正,肥胖是27。
  • 王次長必勝
    他搞錯了。
  • 吳委員玉琴
    你看!
  • 賈副署長淑麗
    對不起、對不起。對對對。
  • 王次長必勝
    24到27是過重,27以上是……
  • 吳委員玉琴
    我還以為我錯亂。對,是過重,但大於27是肥胖,這是國內的標準,不是嗎?
  • 賈副署長淑麗
    對、對、對,對不起,是、是、是。對不起!
  • 吳委員玉琴
    我要問的是,我看到了年齡的問題,確實我會關注這個議題也是看到我們的長輩們,有些說法說長輩要減肥,可是我們又看到有些長輩只要生個病,他的體力、肌肉就消失得很快,所以又有一種講法是叫長輩不能減肥,所以我覺得就老年人的肥胖有些矛盾的現象,這方面其實是需要好好被釐清跟教育的。就我所看到的文獻資料,這跟他的體適能還有他的肌肉有關,而不是跟他肥胖的指數有關,所以很多時候是需要教育跟說明的,對不對?
  • 賈副署長淑麗
    是。跟委員報告,為了要讓長輩吃得對、吃得好,而且他的體重控制得對或藥物也控制得對,其實我們從107年就開始在全國的社區單位布建社區營養示範中心,目前為止我們有40處的社區營養示範中心,總共有60位營養師到點來協助我們長輩吃得對。
  • 吳委員玉琴
    根據你的講法,雖然你們已經開始布點,可是這樣的據點數是少的,60個營養師也是少的喔。
  • 賈副署長淑麗
    對,明年我們大概會倍數增加。
  • 吳委員玉琴
    你有計畫嗎?
  • 賈副署長淑麗
    有,用長照的……
  • 吳委員玉琴
    用長照的經費?
  • 賈副署長淑麗
    對。
  • 吳委員玉琴
    好。剛剛次長在報告的時候特別提到,營養及健康促進法跟學校衛生法、食農教育法以及食安法可能有些相關性,但是學校衛生法是教育部管的,食農法是農委會管的,而衛福部主責營養議題,反而我們自己沒有一部母法,這就是為什麼衛福部需要一部營養及健康促進法,畢竟這也算是衛福部你的本業、你的專業,營養相關的調查、何謂肥胖等等,統統都應該是你來定義的……
  • 賈副署長淑麗
    是,沒錯。
  • 吳委員玉琴
    所以,我想我們一起來努力,好不好?因為這個已經推了好幾年了,謝謝。
  • 王次長必勝
    好。謝謝委員。
  • 主席(吳委員玉琴)
    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 質詢:洪委員申翰:10:16

  • 洪委員申翰
    (10時16分)次長,剛剛有幾位委員討論肥胖的問題,其實我覺得我滿能夠理解你的心情,剛剛蘇巧慧委員在台下一直想要找大家討論肥胖問題的時候,就一直把眼光看向我身上,我實在很想跟他說,你幹嘛看我呢?你去看莊競程啊,你去看王婉諭啊,對不對?我覺得我很可以理解你的委屈。
    不過,次長,我今天還是有幾件事情想要跟你討論,因為你過去也擔任醫福會的執行長,我想你非常非常清楚部立醫院的運作方式,所以我今天想跟你請教,次長,你可不可以簡述一下,如果一位部立醫院的主治醫師,尤其是離島的部立醫院,像澎湖或金門醫院的主治醫師,他們在值班的時候需要做什麼?
  • 主席
    請衛福部王次長說明。
  • 王次長必勝
    我們在離島的部立醫院,大部分都是主治醫師就直接值班,因為沒有住院醫師,所以他們值班時就是在醫院處理病房的大小事情,只要需要醫生的部分都要去處理。
  • 洪委員申翰
    是。所以,次長,你覺得這些值班的主治醫師有辦法有完整的睡眠嗎?
  • 王次長必勝
    基本上當然要看其範圍,但是很難啦!
  • 洪委員申翰
    很難,對不對?
  • 王次長必勝
    是,是相當辛苦的。
  • 洪委員申翰
    所以,次長,想跟你請教,如果今天是在部立臺北醫院或部立桃園醫院,因為是教學醫院,所以就會有住院醫師可以幫忙值班,但是如果是部立澎湖醫院或金門醫院這些離島的醫院,因為它們沒有住院醫師,所以主治醫師其實就要下去值第一線的班,甚至在醫院過夜,然後在隔天還要再繼續上班,次長,我剛剛講的應該沒有錯嘛!對不對?
  • 王次長必勝
    是,沒有錯。
  • 洪委員申翰
    次長,我今天想要來跟你反映很多基層醫師的心聲,最近有一些澎湖部立醫院的醫師向我反映,這是一份澎湖部立醫院主治醫師的班表,內容大概就是這樣,一週的工時其實常常都是破百小時,尤其是遇到假日還要連續值班並在醫院裡面過夜。我必須要說,其實醫師的責任就是照顧病人,而且離島的醫師人力本來就沒有本島那麼充裕,這都OK,對於工作上面的時間要配合,其實我認為很多的醫師也是OK,但是重點是能不能在薪資上有一些補償。今天有很多在離島的基層醫師跟我說,他們在值班費的計算上其實常常遇到非常非常弔詭的情況,因為在澎湖部立醫院主治醫師的值班費居然沒有很明確的規範,他們常常是用所謂的點數在計算,可是這個點數到底能夠換算多少的值班費,其實是非常模糊的。即便他們是醫師,他們在求學階段可能都是高材生,但是他們從頭到尾都搞不清楚拿到的點數到底能夠換算成多少值班費,甚至常常會發現這個點數就不見了,或是不知道到底有沒有被計算、有沒有被換成他們薪資上面或待遇上面的補償,他們完全都搞不清楚這個遊戲規則是什麼。
    離島的醫療環境確實比較辛苦,其實他們也願意下去值班,可是好像沒有給他們任何獎勵,甚至給他們像我剛剛所說的補償。據我瞭解,本島的醫院平日週一到週五值一個夜班有多少值班費,在假日值班有多少值班費,其實都是清清楚楚的,甚至都有白紙黑字寫出來,可是我們在離島的醫師卻遇到這種狀況。關於值班點數的規範這麼模糊,多值一個班到底能夠讓醫師有多少的收入,其實都搞不清楚,所以會有一些醫師開始想就乾脆請補休,可是人事室說不行。那問題就來了!你們計算值班費的規範這麼模糊,然後又不讓大家有請補休的權利,次長,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 王次長必勝
    如果是這樣的話,應該是要再去瞭解一下詳細的計算方式,我們有一個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
  • 洪委員申翰
    但是這跟獎勵金沒關係,這是值班費啊!
  • 王次長必勝
    值班費有的時候是跟獎勵金連動,這兩個部分是有連動的,因為有一些是公職的醫師,有一些是約用醫師,我不是很清楚這個案子,不知道他本身是約用醫師還是公職醫師。
  • 洪委員申翰
    其實很多都是約用醫師。
  • 王次長必勝
    照理說,對約用醫師應該會明定值班費。
  • 洪委員申翰
    次長,我們都知道離島的醫師本來在留任上面或條件上面就比較辛苦,所以應該給人家一個合理的待遇,假設今天已經把人家排入班表,而且那裡又沒有住院醫師,其實他的生活品質大概不會很好,我覺得如果應該給人家一個明確清楚的待遇,就要給一個明確清楚的待遇,不應該用這種方式或讓大家只有模糊的認知,我現在講的都是部立醫院,其實衛福部或醫福會都有相關的權限,所以可以下去做一些相關的督導跟管轄。
  • 王次長必勝
    是的。
  • 洪委員申翰
    衛福部能不能在一個月內召開一些相關的會議,把離島的基層醫師找來,大家討論一下,以瞭解他們真實的處境到底是怎麼樣,在瞭解他們真實的處境之後,衛福部、醫福會再來思考應該給這些離島的部立醫院什麼樣的指示。我並不是說你不能派他們的班,也不是說你要少排,都不是,但是至少要把規範弄清楚,讓大家知道多值一個班、多值一個夜班會有多少的收入,至少讓做的人可以清清楚楚,這樣他們也會心甘情願,當然他們還是有選擇補休的權利,而不是都只跟他們說:對不起,不能補休,或是用其他理由。我要請衛福部召開一個相關的會議,讓這些離島的醫師可以表達意見,你們可以在一個月內做到嗎?
  • 王次長必勝
    可以,沒有問題。
  • 洪委員申翰
    我會對醫福會追這件事情,看醫福會有沒有召開這個會議。
  • 王次長必勝
    好,沒有問題。
  • 洪委員申翰
    我的重點是希望讓離島的醫師可以反映他們的心聲和他們的處境,好不好?
  • 王次長必勝
    好,這個我們會處理。
  • 洪委員申翰
    次長,我接著要請教你關於我們現在高齡化社會的問題,衛福部一直有一個高齡友善服務診所的計畫,次長清楚嗎?
  • 王次長必勝
    是高齡友善服務診所嗎?
  • 洪委員申翰
    對,在高齡化的社會,我們的醫療體系、健康照護甚至延緩失能其實有很多都是由基層診所去處理,國健署有參考WHO的規範去訂定高齡友善服務診所計畫,次長,我有下載了最新的數據,110年(2021年)總共有111間通過高齡友善服務診所,2022年總共有132間,次長知道我們全臺灣有多少間診所嗎?
  • 王次長必勝
    有1萬多……
  • 洪委員申翰
    可能接近2萬間。
  • 王次長必勝
    應該2萬間。
  • 洪委員申翰
    我們推了這個計畫,這個計畫看起來很好,可是才不到1%成為高齡友善服務診所,次長,你覺得我們在這個計畫的推進上面還有沒有可以加強的地方?
  • 王次長必勝
    我想可以,像這些新的計畫在一開始的時候都是有一種試辦的性質,就是看它推下去的成效如何,剛剛賈副署長也有說,如果這兩年執行的狀況看起來不錯的話,我們會再來擴大辦理。
  • 洪委員申翰
    事實上,作業手冊裡面包括關懷長者的用藥和對於視障、聽障、行動不便人士的服務,這些看起來都很好,可是實際上進行檢視,我們很明確的發現,其實對一般診所來說,它所設計的誘因真的太少了,所以即便這是一個很好的計畫,即便對我們的長者、對高齡化社會是一個很好的服務加值的部分,但是在這麼少的誘因之下,恐怕想要投入的診所會非常非常少。另外,我剛剛是講西醫診所,但是長者要不要看牙醫?會不會去看中醫?那為什麼牙醫、中醫沒有辦法成為高齡友善服務診所?是不是可以把牙醫、中醫一起納進來?我最後想要跟次長說,如果這看起來真的是一個好的計畫,推動這個服務確實也可以得到不錯的品質,第一個,國健署就應該要提出明確的誘因來鼓勵這些診所加入;第二個,應該將牙醫、中醫納入,畢竟對很多長者來說,這也是他們重要的就醫管道。
  • 主席
    請衛福部國健署賈副署長說明。
  • 賈副署長淑麗
    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已經有召開一個說明會,我們分兩階段來推動高齡友善診所,第一個是讓它先做自我評量,我們有一個評量表讓它瞭解自己哪裡有缺失;在第二階段我們會進行輔導,剛剛委員有提到採取一些獎勵措施,我們會放在第三個階段……
  • 洪委員申翰
    副署長,我知道你們在行政上面都會要求做自我評量,但是很明確的就是誘因太少了,今天你要加速增加,你要大家去投入,你要大家去做這方面的投資,就是需要獎勵,我覺得這就是最實質的事情,所以該提高獎勵、該提高誘因就要提高,好不好?這個部分麻煩衛福部好不好?謝謝。
  • 賈副署長淑麗
    好。
  • 王次長必勝
    好,謝謝委員。
  • 主席
    我們等邱委員質詢完以後再休息10分鐘。
    現在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 質詢:王委員婉諭:10:27

  • 王委員婉諭
    (10時27分)次長好,我有看到衛福部的資料,其實我們都知道臺灣少子化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去年更是跌到13.8萬人,創下歷史的新低,我們要如何讓少子化的問題能夠被解決?我想除了在生產或育兒的時候給予津貼、補助之外,其實對於從產前到生產這整個過程都應該一起來思考,然後全方位的來支持孕產的家庭,我想次長對這個方向應該很瞭解,也希望能夠朝這個部分來做努力。在產前應該要準備什麼呢?我想在生產的準備過程當中,不論是產婦或其配偶,都好像被丟入一個未知的叢林裡面,通常都是靠大家自己來摸索,但我們如何能夠協助這個部分?我相信衛福部其實很清楚,所以不論是在孕婦的健康手冊,又或者是在爸爸孕產育兒衛教手冊裡面都提到應該要去上一些產前教育的課程,讓大家理解產前教育其實可以在懷孕以及生產過程中給予相關的協助,包括國建署也在衛教手冊中強調產前教育的重要性,實際上落實的情況如何?我想這個宣導很多了,但是我們會看到不論是產婦又或者是陪產者,做產前教育的比例其實非常低,未做的部分超過六成。所以想請教次長以及衛福部是否知道這樣的情況可能是什麼原因所導致的?大家都知道,我們也很努力在做宣導了,但是實際上落實的程度其實很差,而且很有大幅度進步的空間。
  • 主席
    請衛福部國健署賈副署長說明。
  • 賈副署長淑麗
    有關產前教育的部分,這個比例其實有慢慢在上升,在110年7月1日開始,我們把產檢從10次提到14次之後,也特別在產檢的時候又增加兩次的教育機會,除了專門的課程之外,企圖在例行性的檢查裡面,也能夠接觸更多產前的相關教育。
  • 王委員婉諭
    是,但我們希望這個推動力道可以大幅的加速,我想分享我們各自的經驗,也就是我們覺得產前教育非常重要,我們在懷孕的過程中,也試圖要去找產前教育,但是一查會發現產前教育好像少數是由醫院提供,大部分都來自於哺乳用品或是懷孕用品的廠商來做提供,其實我們就會覺得疑惑,到底他提供的是一個正確的產前教育資訊,還是是為了一些行銷的策略來做這樣的產前教育提供,又或者是我們有看到有一些是來自於民間團體舉辦的,可能收費都是4,000元以上,所以這其實就是大量影響生產者以及伴侶可能參加產前教育的可行性。
    相對來說,我們看到其他國家怎麼做,包括我們看到英國、瑞典都有提供一些免費的課程,而且是大幅度的部分,雖然臺灣現在有推動兩次的可行性,可是之前在審議過程當中也知道,配偶或伴侶如果希望能夠做產前協助,其實他的假是非常少,遠遠不足的,現在即便是提供兩次,時數也是非常不足,我覺得是沒有辦法做好一個產前教育,又或者是落實產前教育的可能性,所以我們希望的是,能不能提高到12次,以及是不是能夠提供一個清楚的管道,包括到底其他的課程可以在哪邊上,我覺得這部分其實衛福部應該可以來做個盤點,並且推薦給我們的孕婦以及他的家庭能夠做一個更清楚的協助。
  • 主席
    請衛福部王次長說明。
  • 王次長必勝
    好,我們會來盤整。
  • 王委員婉諭
    好,所以這部分什麼時候能夠有具體的資訊或具體的期程,從兩次的機會有沒有可能朝著12次的產前教育來做努力,以及後續大概是什麼時候從兩次持續增加,如果沒有辦法由政府提供,哪些課程是適合的、哪些課程是適當的,能不能給大家做個了解?
  • 王次長必勝
    好,我們會去研議,我們也有檢討為什麼現在的比例還是不夠高,是不是接觸的點……
  • 王委員婉諭
    非常少,因為也不知道怎麼選擇。
  • 王次長必勝
    點太少了,資訊不夠擴及……
  • 王委員婉諭
    我想至少資訊的提供是在不增加現在的預算或者是現在人力的情況之下,其實衛福部應該大力來做一些事情,至少推薦大家哪些是你們認同也覺得適合的內容、正確的內容,讓大家能夠知道如何選擇。
  • 王次長必勝
    我想這個部分,我們會全面檢討,至於次數的部分,我想我們再研議一下。
  • 王委員婉諭
    是不是能夠在一個月內給我們一個比較清楚的方向,什麼時候來做這樣的盤點,提供給產婦、孕婦以及他的家庭、配偶們能夠瞭解,至少從推薦一些比較少量的名單開始,逐步的增加,我想這是一個必要的過程,也是可以做得到的。
  • 王次長必勝
    我們一個月內再跟委員報告好了。
  • 王委員婉諭
    好,感謝次長。
    接下來就回到生產過程當中,生產中孕婦、產婦需要些什麼,臺灣出生人口數在持續的下降,但是相對來說,讓助產師接生的比例其實是增加的,以及現在助產師協助的絕大多數比較是偏向在居家生產的部分,我們看到是這樣的情況,助產師能夠協助到生產,讓大家在生產上有一個良好的經驗,以及能夠更清楚知道自己生產需求是什麼的情況,其實應該是要大力鼓勵,包括雖然臺灣在助產師的接生比例是增加的,可是相對OECD這些已經發展的國家,健康產婦都是以助產師為主要的照顧人力,大概有六成到九成的比例,相較之下,臺灣其實還是非常少的。而助產師能夠提供的協助又或者是思考助產師能夠協助的方向,我想這件事情衛福部也是清楚的,所以其實在2014年就已經提出友善多元溫柔生產醫院的試辦計畫,規劃了助產師以及醫師共照制度的試辦,當時的試辦結果其實是非常好,超乎我自己所預期的,有91.6%的產婦是滿意的,可是這樣試辦之後,我們看到其實就是沒有然後了。所以想請教的是,如果衛福部認為這是一個可能可以思考的方向,讓大家有一個美好的生產經驗,是我們在生產過程中可以給與協助的可能性,也推出試辦計畫,試辦結果也非常好,為什麼後來就無疾而終了?
  • 主席
    請衛福部醫事司劉司長說明。
  • 劉司長越萍
    因為在推動的過程中,我們現在是利用優化兒童醫療網裡面強化周產期照護,有做開放醫院這個部分,開放醫院的部分,如果是在產房,可以優先聘用所謂的助產師。另外像我們去年開始,雲林這邊其實有跟附近的產科診所合作,助產師的部分我們也一併做研議,目前是往這個方向去處理。
  • 王委員婉諭
    所以從2014年推出這些計畫之後,到現在2023年了,大概經過9年的時間,我們有看到一個實際上的結果或是未來應該要朝哪個方向來做努力嗎?
  • 劉司長越萍
    有關這部分,怎麼樣讓助產師跟婦產科醫師能夠有一個合作的模式來推動,其實我們目前是往這個方向研議,2014年之後試辦計畫中間好像有落差的部分,其實醫事司這邊並沒有找到相關的資料,所以在這個地方,過去2014年到民國110年,也就是2021年,我們推動優化兒童醫療網,這中間的落差的部分,我們其實也在找相關的資訊,因為……
  • 王委員婉諭
    雖然我們有努力推動,但是現階段我們得到的資料顯示有99%仍然是由婦產科醫師接生為主,讓助產師介入或是協助的可能性,其實比例還是非常低,尤其我們也看到其他國家由助產士、助產師的照護情況,其實是非常積極來做鼓勵,而且是包括醫療轉介等等,都會讓他們能夠一起來做努力。我想並不是說醫生的技術不好,或是要否認醫生的專業,但是我覺得如何能夠讓孕婦、產婦們有良好的生產經驗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在接生階段可能比較需要助產師慢慢的陪伴他,在進入生產的最後期間是由醫生來協助,讓他生產前期就能夠有一些人一起來做協助,我覺得這才是一個我們希望的方向,所以我覺得助產師的推動、助產師的協助,共照制度其實真的需要衛福部這邊也大力的來做思考,因為不論是這個制度實際上試辦之後的滿意度比例其實是很高的,參考國外的經驗也會看到這的確有它的好處,而且在生產過程中,有一個非常明確協助到產婦的情況之下,我認為我們也是應該要具體來做推進,當然我們現在有,但是我覺得顯然是不足,或是顯然沒有辦法再讓大家能夠理解,因為我相信還有很多產婦其實不知道有助產師的存在,所以我覺得這部分其實都很希望衛福部能夠一起來做努力。
  • 王次長必勝
    好。
  • 王委員婉諭
    謝謝,我們希望共照制度的部分能夠持續的發展。
  • 王次長必勝
    是,謝謝委員。
  • 主席
    請莊委員競程發言。
  • 質詢:莊委員競程:10:36

  • 莊委員競程
    (10時36分)次長好。我想瞭解醫學工程師法草案,在112年預算解凍報告中,那時候薛部長也承諾在4月底要預告這個草案,現在5月中了,我還沒有看到草案有預告,為什麼會有延遲?
  • 主席
    請衛福部王次長說明。
  • 王次長必勝
    其實草案已經出來了,只是在跟專家開會的時候,專家還是有提出一些看法、一些相關的意見,所以我們就在做綜整。容我請醫事司劉司長補充。
  • 主席
    請衛福部醫事司劉司長說明。
  • 劉司長越萍
    這邊跟委員報告,上次開完會之後,因為委員有提出一些希望我們在解凍案裡面要去做的處理,在去年底10月其實我們就已經召開包括醫工跟醫事人員代表的兩場會議,凝聚一些大方向的共識,有關於醫工師法的部分有三個共識,第一個共識是醫工師不是醫事人員,第二個是朝向一般專門技術人員的資格這個地方來做處理,第三個是執業的場所不限制在醫院,我們就依據這三個共識在擬具草案,其實草案也出來了,我們就再找專家做一些討論,因為要對外正式溝通嘛!
    在執業場所不限制在醫院的這個部分,就怕影響到我們的業界,像在生技公司如果變成一定要配置醫工人員的時候,其實反彈的聲音會很大,所以才會在溝通的過程裡面,如果朝這個方向做擴大的時候,勢必要把我們溝通的範圍擴大……
  • 莊委員競程
    我想這個是細節啦!就我的認知、我的瞭解,那時候醫工師的證照主要是推出他們專業技術的證照,並沒有要求醫院一定要聘,也並沒有要求業界一定要聘,沒有去要求他們至少一位,我是沒有這種細節的條文在裡面,我的認知上,我也沒有看到這樣的條文,所以剛剛司長講到這樣的一個顧慮,目前我是認為沒有這個顧慮啦!因為主要他們是說有醫學工程師法、有醫學工程師的專業證照的話,當然醫院要去聘醫學工程師的時候,他們可以去參考,有這樣的證照,他們會比較安心的去聘他們進來,因為醫學工程師的訓練與一般電子、電機畢業的訓練是不太一樣的,我本身也是醫學工程畢業,我相信在醫院處理醫療器材這一塊,醫學工程師是受過比較專業的訓練,把這些電子產品怎麼運用到人身上,我們是有安全訓練的概念,所以這個很多醫院也是樂觀其成,剛剛說顧慮到這一點,我想應該是沒有這個條文在裡面,你擴大是他不見得一定要在醫院執業,那是沒有問題,我們也沒有要求業界一定要至少聘一位醫學工程師,他有這個證照,等於他多了一項技能,他多了一個專業,讓他去應徵的時候在這方面可能會比較有優勢,就這樣而已,也沒有去要求業界一定要,所以應該是沒有這樣的法條限制啦!
  • 劉司長越萍
    我們在討論的過程中,和很多專家在討論,就很擔心會產生這樣的疑慮,所以才會在政策方向上面,我們希望再凝聚共識,我們目前就是希望以這樣子的條文再做一些溝通,共識如果沒有問題,在預告的時候,才比較不會出問題,免得預告之後又被說政策大轉彎,所以在要預告之前,我們希望有更綿密的政策溝通及討論。
  • 莊委員競程
    好,我瞭解,那大概預估什麼時候?
  • 劉司長越萍
    大概2個月到3個月,我想我們部內和部外在做溝通的時候,也可以請委員辦公室這邊來一起參與我們的那個算是……
  • 莊委員競程
    2個月。
  • 劉司長越萍
    對,2個月。
  • 莊委員競程
    然後再預告2個月,所以等於是預告我下個會期不能過。
  • 劉司長越萍
    因為這個裡面溝通的過程會涉及到其他,就是不以醫院為執業場域的話,其實這個地方會產生很大的困擾,所以為什麼專家跟我們講,在這個討論的過程當中,如果以要在醫院裡面得到認可的專業證照,到底要不要立這樣子的一個人員法來處理,這個其實有很多相關的配套措施可以做選擇,所以在政策的選擇方面,在和各界溝通的時候,哪一個比較能夠達到大家覺得在專業認證上面、專業技能上面能夠被認可的這個部分,它其實有很多種不同的作法,然後很擔心的是立了一個人員法之後,產生的衝擊反而對醫工師這邊的發展會不好,所以在討論的過程中擔心的問題是這個。
  • 莊委員競程
    這個細節我們可以再討論,但是因為他已經不算是醫事人員,這一條是大家有共識的啦……
  • 劉司長越萍
    對。
  • 莊委員競程
    所以我想剛剛這些顧慮應該是沒有那麼大的影響,如果真的有細節,我們可以再做個討論,但是我是希望這個時間不要拖那麼長啦!因為現在變成你們也在預告我,委員,下個會期也過不了。下個會期過不了就要下一屆了耶!所以我是覺得儘快找時間,專家這些意見統整出來,我們趕快再做個討論。
  • 王次長必勝
    好,我們儘快。
  • 莊委員競程
    好不好?
  • 王次長必勝
    好。
  • 莊委員競程
    好,謝謝。
    另外,今天討論職能治療師法,今年初物理治療師法三讀通過,大家也都對於這個函釋入法比較沒有爭議,當然物理治療師的函釋是在107年就已經出來執行了嘛……
  • 王次長必勝
    是。
  • 莊委員競程
    所以當時我在質詢薛部長的時候,我也有問這幾年那個函釋在執行的過程當中有沒有什麼問題?理論上……
  • 王次長必勝
    沒有。
  • 莊委員競程
    是沒有遇到什麼問題嘛!在職能治療師比較特別的是他們過去沒有這個函釋,所以我在111年(去年)1月7日有請衛福部協助讓職能治療師也有這樣的函釋,所以1月21日衛福部就有出這個函釋給職能治療師,執行到現在也1年多了,我想目前這個函釋也是應該沒有碰到什麼問題吧!
  • 王次長必勝
    沒有。
  • 莊委員競程
    沒有嘛!所以今天職能治療師法的修法,我也希望這個函釋入法是一個基本的原則啦!就是比照物理治療師,因為次長今天早上在回答其他委員時也說,這二個師其實在業務上滿相近的,加上像現在我們社區的關懷據點,像社區的活動,像社區的長照C據點,很多是健康的長者會來做活動,有時候社區(像里長)也會希望找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這樣專業的人員來協助他們做活動的健康宣導,但是過去沒有這個函釋、沒有這個法,他們就怕去會碰到問題,因為他們所有的執業都必須要醫囑,所以這個函釋可以幫他們避免這樣的紛爭,但是沒有入法他們還是會擔心。
    我想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未來在於我們長照,尤其是在帶領健康長者活動,會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這樣的健康長者到社區去做正常活動的時候,他們並不會先去醫院看個醫生拿個醫囑才去社區參加活動,不可能是這樣,所以這是此次修法的目的,那時候我和他們溝通,我也覺得這個也是可以避免他們在社區帶活動的時候觸法的一個原則啦!所以我也希望今天職能治療師法的修法可以比照上次物理治療師法的這個函釋入法在大家比較沒有爭議的過程當中先讓它通過,因為後續還有那些要討論的……
  • 王次長必勝
    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的定義。
  • 莊委員競程
    對、對、對,它後面的定義要討論,那個還在討論,那個他們也說他們也願意參與討論……
  • 王次長必勝
    是、是,好。
  • 莊委員競程
    我想這個才能避免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未來在執行專業的場域誤觸法令……
  • 王次長必勝
    瞭解。
  • 莊委員競程
    我想這個是我們主要的目的,希望衛福部今天也可以支持這樣的修法。次長,同意嘛!同意這個方向OK啦!
  • 王次長必勝
    對,我們現在就是在進行充分的溝通。
  • 莊委員競程
    是啦!那附帶決議是附帶決議,會另外繼續討論,那個是定義的問題啦!
    不好意思!再1分鐘,我最後一題。
    次長,像長照,其實這10年來臺灣已經發生大概百件的長照殺人案,其中三分之一的加害人犯後也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前一陣子也剛發生80歲的母親殺死50歲小兒麻痺兒子的事件,坦白來講,家庭照顧者的壓力也非常的大,他們的壓力和負荷包含身體、心理、工作、社交、經濟以及家庭關係。次長,就現在的長照制度而言,我們有哪些方法,第一個是要強化有這類需求的照顧者,另外,對於家庭照顧者的支持性服務,我們要怎麼樣推動,我想這樣才可以去避免再有這樣的事件發生。
  • 王次長必勝
    我想我們現在各個體系的資料都可以介接流通,我們當然從裡面會找到一些所謂的高風險個案,對於這些高風險個案,我們藉著加強探視或者是關心,也把長照的相關服務引薦給他們,讓他們能夠知道。像這個個案本身就不是用長照的照服員,而是請外傭,所以這個部分可能我們還要再加強宣導,或者是把我們既有的資源讓他們能夠利用到。
  • 莊委員競程
    是,其實我的目的並不只是在長照部分,譬如像其他的失能照顧,如何給予家庭照顧者相關的支持性服務,或是支持性政策的推動,我想衛福部應該檢視這樣的機制。等於在廣義的長照裡面,通常會犯下這樣的一個事件,就是照顧者的身心已經疲乏和受到很嚴重的壓力,才會有這樣的事件演變,所以希望衛福部檢視這樣的制度,給予照顧者支持性的服務,以及相關政策的推動,以避免這樣的悲劇重演,好不好?
  • 王次長必勝
    好。
  • 莊委員競程
    謝謝次長。
  • 王次長必勝
    謝謝委員。
  • 主席
    接下來請邱委員泰源發言。邱委員發言完後,我們休息10分鐘。
  • 質詢:邱委員泰源:10:49

  • 邱委員泰源
    (10時49分)今天早上賴惠員委員質詢時提到最近這二天有關於群組上提到的成長率問題,其實我們每年都面對這些問題,醫界的代表基本上也十分辛苦,而行政部門針對有限的資源,就像剛剛次長提到的,怎麼做最合理、最有效率的調配,也是費盡苦心,這個我們都瞭解,問題是實際上是不是已經到達沒有辦法再承擔下去的一個點,這部分我覺得行政部門可能要隨時瞭解。很多問題我覺得需要溝通,譬如醫師公會全聯會在2、3個月前拜訪總統府時,當時次長也在場,也聽到了醫界的辛酸。醫界其實不是只有醫師,而是醫事團體,而這個總額就好像是所有的資源,也是所有醫事人員照顧人民健康所需要的糧草,其實這也是人民健康的糧草,而就像賴委員所說的,醫師好像是健保署聘請來做事的人,但醫師的辛苦是,如果他拿到100元,要給工作人員70元,但如果拿到80元,也是要給工作人員70元,又不能幫工作人員打折,看起來這也是經營的醫師必須承擔的收入,所以這是攸關整體的問題。好像總統府方面認為應該挹注一些資源進來,可是醫界方面覺得好像並沒有挹注到醫療使用的資源,我們希望這個部分能夠有一個順暢的溝通管道,讓大家取得共識。
    這一次當然是因為這2天依王宏育理事長的算法算起來,可能會有差到150億的總額費用,王醫師強調這些都是用在病人身上,我想王宏育醫師絕對是一個非常有愛心、又不計名利的南部的醫師,也用心推行國家政策,包括社區醫療群及很多的代謝症候群等,真的是非常用心的醫師,他都覺得很痛苦,然後他的資料出來,當然醫療盟也有提到,可能錢不夠是醫護過勞的重要原因,這也有道理,因為以現在的給付額度,開一個盲腸炎手術,在臺灣可能是用臺幣計算,但在外國是用美金計算,這樣你就知道差距有多少!這個部分其實健康經濟學專家也參與相關討論,認為有關健康照護的費用的確政府應該要想辦法提升,這樣才可以整體解決這個問題,不然你痛苦,他也痛苦,大家都痛苦,這可能會影響到政府的威信或大家支持政府的心,所以我認為衛福部應該趕快關心這個問題。剛剛賴委員也提到是不是要趕快再做第二次溝通,請問次長,你的看法如何?
  • 主席
    請衛福部王次長說明。
  • 王次長必勝
    是,跟委員報告,根據上面的資料,那天提出這個MCPI,是健保會在討論健保總額的低推估和高推估的會前會時,專家提出來的這個所謂MCPI,因為每年的MCPI波動幅度很大,所以他們希望用平均值。我們看到那個數據不是只有疫後,疫前看起來大概是三到四年就一個週期,所以提出用平均值的方式會比較好,當然,如果今年使用這個計算方式,造成低推估的成長率下降,這個在健保會時已經有委員提出來,所以這部分我們會再研議看看是不是再做修正或是怎麼樣,我們是已經有收到這樣的訊息。
  • 邱委員泰源
    好,大家都知道小弟我在當醫師公會理事長時,大概都是偏重於政策的溝通,而像這種健保議題,還是有醫界的專門人員跟健保會討論,我也非常尊重,但是專家有時候提出來的建議是不是真正符合我們的需要?連我這個不太清楚的人都覺得這個有問題,為什麼?因為去年是疫情期間,花費很多,今年可能還是一樣,必須要有照顧這麼多病人的糧草,結果你用前面幾年不需要那麼多糧草的時期計算,當然他們會覺得不足以因應。我是站在照顧人民健康所需糧草的立場來思考問題,我不是專家,但我聽起來大家就是一心一意為人民的健康在努力,我也覺得這樣的資源可能真的比去年還少,如果不是比照去年,可能今年的柴米油鹽就會不夠,這是我粗略的想法,何況醫界也有這樣的反映,我覺得這個部分行政部門要負起責任,不要都丟給健保會,健保會裡很多專家都不是真的從事醫療業務,他們並不了解防疫時期穿著防疫衣的辛勞,我想次長應該非常清楚,穿著防疫衣是沒辦法尿尿,流汗也沒辦法擦,所以針對整個防疫過程,我們不能坐在冷氣房思考第一線作戰人員所需要的糧草,真的要很多,學者專家在那邊用公式算來算去,算到大家唉唉叫,這個可能要拜託再繼續溝通,好不好?
  • 王次長必勝
    是,我們會請社保司再做研議。
  • 邱委員泰源
    第二點,多年來隨著時代變化,的確有一些相關法案或專業人員也隨之演變,各位都知道,從1950年開始,國際間的護理人員就開始有自主性、專業性的呈現,也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慢慢發展下來,陸續有相關專業的成立,慢慢的這些專業也開始要有其獨立的發展,我覺得這都是好事情,我也常常跟這些各專業的老師們講,當初各種醫事專業生下來的時候,就是希望用這些專業去發展各自獨特的價值,這樣你的老師才有尊嚴,你的學生也才有未來,而不是看哪裡比較好處理就去處理哪裡,就是各自去發展各自的獨立價值,這樣立法委員才比較好做事,不然立法委員會變成這樣做也不對、那樣做也不對。手心也是肉、手背也是肉,其實大家都是共同在照顧病人的團隊,從年輕的時候就一起成長,我們也都希望能夠彼此照顧,但是資源有限,所以大家都變得很辛苦。其實所有的立法委員都非常用心想要把事情做好,但因為各自的背景不太一樣,所以有不同的想法,這當然也有可能,不過該如何共同合作是很重要的,尤其最重要的是維持醫療品質。
    老實說,我也覺得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的問題已經討論了好幾年,職能治療師法是不是能夠就此順利上路,這可能要稍微考慮一下,職能治療師和物理治療師是不是完全一樣?也許職能治療師在勞災各方面有更多的角色,所以我們應該有更多的思考。衛福部也覺得要與相關團隊溝通,像這次針對職能治療師的問題,看起來都沒有與醫師團隊互動,所以醫師公會全聯會也很緊張,而各個委員都有收到他們的一些想法,我覺得這些都可以列為今天或之後討論的重點,讓它有更多討論的空間,這樣也許能夠更完整。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不再多說。針對這項法案我剛剛已經介紹過了,營養和健康飲食非常重要,這也是我們禮拜五要去WHO,那次長也去過幾次,我們知道WHO也很重視行為醫學這些議題,我們希望這個法能夠真正讓人民更健康,謝謝。
  • 王次長必勝
    謝謝委員。
  • 主席
    謝謝邱委員,謝謝王次長。
    今天中午有邱召委的法案協商,所以在12點會稍微休息1個鐘頭,讓大家可以進行法案協商,現在先休息10分鐘。
    休息(11時1分)
    繼續開會(11時13分)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 質詢:徐委員志榮:11:13

  • 徐委員志榮
    (11時13分)次長辛苦了,早上看了一下新聞報導,最近確診數好像有稍微增加,說是第四波,所以我特別戴口罩,因為你們是建議人多的地方戴口罩,但是我想可能沒有這麼嚴重,所以現在我把口罩脫下來,謝謝。
    因為大湖草莓產區是我的選區,也是臺灣草莓主要的產地。昨天電視臺一直在播食藥署抽驗到180公斤農藥超標,當然就沒收或銷毀,我有個想法是為什麼才180公斤?
  • 主席
    請衛福部王次長說明。
  • 王次長必勝
    退運。因為我們是逐批抽驗
  • 徐委員志榮
    所以他可能是不是為了避免風險?不然一般進口、出口的量不會才一兩百公斤,它可能先進口一批180公斤,如果抽到有問題,頂多退運180公斤或銷毀180公斤,這樣是不是有點偷吃步?
  • 王次長必勝
    跟委員報告,因為現在草莓的季節已經過了,所以其實……
  • 徐委員志榮
    我們是過了,但他那邊的……
  • 王次長必勝
    好像也是,因為我們有看過統計表,在每年的4月、5月產量就開始下降,6月幾乎就比較少。
  • 徐委員志榮
    我主要關心的就是上次質詢所講的,他們申請進口,我們不得不審,有兩種農藥,一個叫克凡派、一個叫氟尼胺,我們跟草莓農討論過為什麼這兩種農藥不能用,我才知道第一個,這兩種農藥國內草莓是禁用的,因為它的殘留期是超過14天,為什麼跟殘留期有關係?因為草莓開花不是在同一時間,所以並不是大家要採摘的時候全部可以採,譬如說20顆草莓裡面,其中先成熟的可能3、5顆,再下一批可能是4、5顆,5、6顆,等於是分批成熟,所以說現在採了4、5顆以後,然後再噴這兩種農藥下去,等不到滿14天,14天後第二批成熟的草莓已經爛掉了,所以他在藥性還沒過的時候,不得不採,所以就會有農藥殘留的問題,我覺得萬萬不能讓它准,因為最後還是會影響到,我上次也講過了不在這邊贅述,除非到大湖地區去採,不然在臺北的蛋糕店,他們用的草莓誰知道是大湖的,還是日本進口的,這樣反而會打擊到我們國內的農產品,所以拜託。
  • 王次長必勝
    報告委員,關於這兩項,我已經請食藥署再審慎研議,目前沒有任何時間表。
  • 徐委員志榮
    聽說現在都採逐批檢驗,如果逐批檢驗很嚴重的話,我聽以前阿中部長講過還可以停止該項目進口?
  • 王次長必勝
    尤其如果是同一公司,有連續違規的情形,那我們也是給予它停止進口的處分。
  • 徐委員志榮
    好,謝謝次長。
    有關我們四次的特別預算,用在醫療健保項目的可能有一千六百多億元,其中關於購買疫苗的費用,我們第二次追加一百一十多億元,第三次追加二百六十多億元,第四次追加了187億元,總共有567億元,我們在110年還編列有疫苗基金100億元,112年編了190億元,總計有857億元,請問次長,這些經費我們是不是已經用完,或是還有剩?
  • 王次長必勝
    大致上,先前所編的疫苗相關經費都已經用完,今年我們用公務預算所編列的這些疫苗相關經費,是用每個月平均的方法去算,所以希望能夠一直支應到年底。
    另外也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跟莫德納的合約,未來還有一些要交貨的部分,我們也在跟他們討論,是不是就看民眾打氣的問題,如果有必要的話,是不是可以跟他們協商再延期交貨進行相關討論,現在都正在進行當中。
  • 徐委員志榮
    請問次長,以後我們是怎麼施打?明年我們每個人都還要再打嗎?如果是打過3劑的人……
  • 王次長必勝
    現在我們傾向於不管之前打幾劑,就是希望今年每一個人都能夠加打一劑。
  • 徐委員志榮
    就算是今年才打完3劑的,也建議今年再打1劑嗎?
  • 王次長必勝
    今年打過的就不一定要再打,以今年2023年1月1日起算,這樣大家比較容易理解,就是2023年希望我們大家都可以打1劑,如果是脆弱族群,比如說高齡或有多重共病的,就希望他們能夠打兩劑,目前的政策是這樣。
  • 徐委員志榮
    今年這樣,那明年可能也是這樣嗎?
  • 王次長必勝
    明年的話,現在還沒有辦法預估。
  • 徐委員志榮
    那有可能把那些打新冠疫苗的費用挪去打小兒疫苗或者是流感,還是其他疫苗嗎?
  • 王次長必勝
    經費方面,其實光支應這部分就不太夠了。
  • 徐委員志榮
    既然我們BNT的大股東什麼信件都已經公開,而現在我們又講到老話題,我知道不是說要保密30年,只是契約文要保存,但保密幾年?好像是4年、5年?
  • 王次長必勝
    5年。
  • 徐委員志榮
    5年的話,現在已經過了2年多,你覺得還有需要保存到5年嗎?既然現在很多事情都已經公開了。
  • 王次長必勝
    因為價格的部分,高端公司已經先公開了,至於合約本文的部分其實也是可以再跟高端討論一下,如果他們願意的話,也可以公布。
  • 徐委員志榮
    只是我們公部門跟它有企業保密的約束,所以說要提早公開的話,可能也要尊重對方的意思。
  • 王次長必勝
    因為這是屬於商業合約。
  • 徐委員志榮
    其實如果沒有什麼秘密的話,也沒什麼關係。
  • 王次長必勝
    是。
  • 徐委員志榮
    我在這邊要跟您提一點,就是疾管署以用於防疫的臺灣社交距離app發布疾管署澄清有關「郭台銘先生辦公室表示政府與德國BNT公司的採購合約遭取消的原因,是因為我們政府堅持名稱所致」,並非事實,我覺得作這樣的發布不太好,並非事實就並非事實,有需要到疾管署的app裡做這樣的說明澄清嗎?
  • 王次長必勝
    跟委員報告,這個社交距離app是我們國人下載app數量最多的一個,當時是做為防疫用,後來我們擴大用途,防疫用……
  • 徐委員志榮
    是防疫用途,我只是覺得這樣的說明也不需拿到那邊去說……
  • 王次長必勝
    是,這點我們會再參考。
  • 徐委員志榮
    記者會怎麼講都……這只是一個小小毛病,小小建議而已。
  • 王次長必勝
    瞭解,針對以後公布的內容我們會再做討論。
  • 徐委員志榮
    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 王次長必勝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 質詢:黃委員秀芳:11:22

  • 黃委員秀芳
    (11時22分)次長好。今天我們討論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在此,我想請次長先看一下,從這幾年18歲以上人口的體位分布可知,體重過重或肥胖或BMI超標者逐年增加,尤其是年輕族群,不管是青少年或18歲以上者,像這樣的狀況要如何改善?我認為平常飲食,尤其外食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畢竟現在有很多人外食,而外食通常都又油、又鹹、又甜。未來修法通過後,這樣的狀況將有何改善?地方政府衛生局可否針對團膳或某個區域,譬如夜市來設置營養諮詢?還是有其他什麼可以改善的方式?
  • 主席
    請衛福部王次長說明。
  • 王次長必勝
    委員好。本法係針對專門單位,像長照機構或學校來設置營養師,另外社區裡也希望能有專門的營養單位或人員做指導,而非設在夜市裡。亦即針對社區或有一定族群數量之處來關心其營養問題。
  • 黃委員秀芳
    所以未來是以社區或長照機構為主?目前有一些長照機構並未特意設置營養師,而剛剛次長也特別提到或許是設在社區或長照機構裡。未來一定會做這樣的要求嗎?或者還有什麼方式?
  • 王次長必勝
    一開始會採鼓勵的方式,即比較有彈性的方式,對人員資格或數量並無強制規定。這畢竟是一部基本法、促進法,所以我們朝這個方向來促進。我們希望訂定一些規範讓他們設,但每一個社區或單位的條件不同,經濟條件或環境條件也不同,所以還必須區分可否執行的問題。
  • 黃委員秀芳
    另外一個還滿嚴重卻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國人的BMI問題!即便在長照機構或社區設置營養師,但我們在地方常常可以看到很多外燴,不知次長吃過嗎?現在有很多廟會活動,也常辦桌,辦桌時用的不是瓷碗而是塑膠碗,問題是,塑膠碗到底可不可以用來裝熱食、盛熱湯?最近廟會真的非常多,尤其農曆3月23日媽祖生日前後,廟會辦桌更多,而這些餐具、碗、湯匙都是塑膠的,就是粉紅色的那種,次長縱使沒使用過也應該看過……
  • 王次長必勝
    我吃過很多次。
  • 黃委員秀芳
    這可以裝熱食嗎?不知道你們有無針對這部分很仔細去……
  • 王次長必勝
    這有分號碼與種類,不同種類所能承受的熱也不同,不過大概有其固定的溫度。有關容器部分,我請副組長來向委員說明。
  • 主席
    請衛福部食藥署鄭副組長說明。
  • 鄭副組長維智
    有關容器部分,衛福部訂有食品器具及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一般的容器均符合此標準,使用上應該沒有問題。不過還是要提醒消費者使用時要注意,可以的話就是盛裝溫度比較低的。
  • 黃委員秀芳
    不論辦桌或外燴都使用塑膠餐具、碗或湯匙,而一般去外面買麵還是什麼的,也用塑膠袋盛熱湯、盛熱的東西,到底人體一天可以承受的量是多少?累積在人體裡會不會造成問題?有人說為什麼現在女性得乳癌或其他癌症這麼多?會不會和我們飲食所使用的餐具有關?不知衛福部有無就此進行調查?
  • 鄭副組長維智
    針對所有的食品容器具,我們都會進行檢驗,也必須符合我們的溶出及材質試驗。所謂的溶出,即是否溶出重金屬或塑化劑之類的,這部分我們會做檢驗,也必須符合我們的標準才能使用!目前來講是符合標準的!
  • 黃委員秀芳
    所以目前市面上所使用的塑膠餐具都符合標準?
  • 王次長必勝
    食藥署有固定在稽查。
  • 黃委員秀芳
    你們針對這部分是否調查過?譬如從在外面買早餐開始,就用塑膠袋裝三明治;而中餐買麵也用塑膠袋裝熱食,晚餐也在外面吃,用的可能是塑膠碗或紙碗,紙碗上還有塑膠膜,不知人體一天可以承受或接受的塑化劑量是多少?會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衛福部是否針對這部分做過研究?
  • 鄭副組長維智
    在相關容器具的使用上,我們另訂定指引,以委員所關切的塑化劑來說,我們有指引來做管理。
  • 王次長必勝
    我想委員關心的是塑化劑對人體的危害,到底一天的攝取量應該到多少?之後才能進一步去看這些盛裝容器是否有溶出的問題?理論上來說,如果業者採用的是我們所核定的合法容器,應該是不會有這問題,不過還是要稽查,因為有時候不一定會用合法的……
  • 黃委員秀芳
    我希望不管是衛福部或地方政府衛生局,不論是外燴或一般攤販,如果可以的話,應宣導內用時儘量用瓷碗或不銹鋼碗,我認為這樣對人體應該會比較好……
  • 王次長必勝
    就環保來說也比較好。
  • 黃委員秀芳
    對環保也是一種貢獻。所以我希望能針對這部分做宣導,畢竟現在使用的塑膠用品真的很多,一些食品又油又燙,用塑膠碗盛裝對人體到底好不好,這是我們所擔心的!
  • 王次長必勝
    這部分我們會再做宣導,尤其是內用部分,儘量不要使用一次性的容器。
  • 黃委員秀芳
    對。另外,上個禮拜我有提出保母托育的監督方式,我們針對領有合格保母證的部分,雖然每一年我們都有4次的訪視或輔導,像屏東這個案件每一年也都有這樣的訪視和輔導,但還是發生這樣令人遺憾的事情。其實我們有討論,這個保母可能很正常,當下也許是因為這段時間他的心理出現狀況,或是跟家裡處得不好,或是有發生感情事件,這些都有可能,針對這樣的事情,地方政府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來避免?
  • 王次長必勝
    好,第一個,我們有去做一些分析,當然,我們應該要找合格的保母,這樣比較安全。第二個,我們也有看到一些數據,就是從事這個行業一年以下,或是共托的,或是他的收入比較低的,會發生這樣的樣態機率比較高。我們現在有這些資料,所以我們稽查時會特別著重在這些風險比較高的人身上。當然,一年只去看幾次,有時候實在沒有辦法可以看到正常的情況,就是不正常的情況在我們稽查時也不見得看得到。我們除了會提高稽查人員的敏感度外,另外,我們也希望父母能夠提高警覺,如果父母發現小孩子有異常的情況,一定要跟我們通報,我們再介入瞭解,謝謝。
  • 黃委員秀芳
    好,謝謝。
  • 王次長必勝
    謝謝委員。
  • 主席
    請張委員育美發言。
  • 質詢:張委員育美:11:33

  • 張委員育美
    (11時33分)次長好。監察院曾在109年1月指出照顧者出現照顧壓力增加時,政府卻未能有效發覺已經面臨沉重壓力的照顧個案,並進一步的予以協助,舒緩家庭照顧者的沉重壓力,他們認為社會安全網存在著漏洞,因此依法糾正衛福部。距離監察院糾正至今已經3年了,期間衛福部雖然有提出第二期的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但是監察院在112年12月21日還是再次針對照顧者不堪照顧壓力而殺害被照顧者的情形,要求衛福部再檢討改進。現實上,長照悲歌仍然一再發生,上週五母親節前夕發生小兒麻痺兒子因高齡母親不堪常年照顧的壓力,故而殺害他的事件,這件事情令人感到非常難過和不忍。
    次長,我過去也質詢過衛福部,針對需要密集照顧資源的個案,所謂的「密集照顧」就是需要24小時不間斷、密集照顧的個案,應藉由住宿機構來提供照顧,並在經濟上給予照顧者更多的協助,我認為這次的憾事有許多需要提醒行政部門檢討改進之處。首先,這個個案是有聘請外籍看護工來協助照顧的,對不對?
  • 主席
    請衛福部王次長說明。
  • 王次長必勝
    委員好。是。
  • 張委員育美
    但是顯然他仍舊常年承受莫大的壓力,雖然家裡有聘請外籍看護工,但他還是承受莫大的壓力,那我要問了,根據媒體報導,長照司副司長吳希文日前受訪時表示,長照政策的本質不適合鼓勵民眾使用移工,而是希望讓長輩復能或是回歸社區照顧,請問這是衛福部對外籍看護工的立場嗎?
  • 王次長必勝
    副司長就在現場,請副司長說明。
  • 張委員育美
    我是問你的立場。
  • 王次長必勝
    你是問他?還是問我?
  • 張委員育美
    我是問次長您啦!因為吳希文副司長這樣子說。
  • 王次長必勝
    是,其實他講的是長照政策的本質,就是整個長照政策的走向是這個樣子,並不是要否定外籍家庭看護工這個政策,我想這些都可以並行在我們的社會裡,譬如有些人願意去住宿型長照,可是還是有一些人不願意,他希望能夠在家裡,這些都是並行的。吳副司長因為主掌長照司,他只是闡述長照的本質,應該是這樣。
  • 張委員育美
    但是我還是要提醒次長,為什麼?因為面對長照制度的發展,長照司向來獨尊社區與居家式服務,次長你不知道啦!長照司只針對社區和居家式服務,我以前就曾講過,那是三角形的,應該要變成橢圓形的,也就是應該要均勻分布才對,這個老早就被民間團體垢病、complain,雖然衛福部已經放寬有聘僱外籍看護工的家庭使用長照服務的限制,也增加喘息的機會補助,不過,你看!監察院都觀察到長照2.0的服務都在白天,社區和居家式的服務都在白天,這對中重度失能家庭並不實用,所以剛才次長說可以選擇要不要去住宿型機構等等,那為什麼那位老人家還會殺死他重度殘障的兒子?這就是長照悲歌,因為照顧者身心疲憊,所以長照司的作法並不符合民意,次長,這是我要講的。
    為什麼有些人不要用喘息服務?因為喘息服務需要面對另外一位服務人員,他可能不熟悉,也不知道要怎麼申請等等,所以使用喘息服務的人並不多,請回應。
  • 王次長必勝
    是,我認為這是全面的,除了長照據點和居家式服務之外,我們現在也很積極在推動住宿式長照,現在全國很多地點都在布建住宿式長照,除了公立……
  • 張委員育美
    住宿型機構嘛!對不對?
  • 王次長必勝
    對,住宿型機構我們也都有在推,而且昨天我們也宣布了,本來是補助6萬元,現在變12萬元。
  • 張委員育美
    6萬元變12萬元。
  • 王次長必勝
    對,也就是說,我們鼓勵他們到住宿型的長照機構,這樣的話,就是你剛剛所講的,這些需要密集式照顧的長者或被照顧者,就不會給照顧者這麼大的壓力。
  • 張委員育美
    24小時的。
  • 王次長必勝
    到住宿型機構比較能夠完全解決這件事情。
  • 張委員育美
    對,我剛才一再提起,因為社區和居家式的都是在白天嘛!其實真正需要照顧的是晚上,所以住宿型機構絕對有它的必要性。
  • 王次長必勝
    是。
  • 張委員育美
    對於顯然已無復能之可能性的及難以回歸社區照顧的個案,既有的長照2.0難以滿足民眾的期待,這個次長也知道嘛!對不對?針對這樣的家庭,衛福部還能提供什麼樣的協助呢?
  • 王次長必勝
    除了剛剛所說的住宿型長照要推廣,另外就是……
  • 張委員育美
    長照還有喘息服務,還有一年補助6萬元變12萬元,對不對?是吧!
  • 王次長必勝
    對。
  • 張委員育美
    這些就是衛福部目前在推動的,對不對?
  • 王次長必勝
    是。
  • 張委員育美
    除了這個之外,我們來看看,衛福部還有設計高風險家庭照顧者初篩指標以及長照高負荷家庭照顧轉介服務流程,但還是一再漏接高負擔照顧者,我還是要提醒你,所以監察院又再指出,目前長照2.0不是以照顧者為中心,所以無法深入瞭解照顧者的心理壓力,所以衛福部是不是應該要提出以照顧者為中心的方式呢?
  • 王次長必勝
    是,我有兩點要跟委員報告:第一點,所謂「被照顧者」的資料,我們現在已經有各個系統來做介接了,介接的意思就是,我們能夠找到剛才所說的「高風險」,就是需要密集照顧或是他所處的環境不是很好的,當遇到這些情況,我們就要積極去介入和處理。
    另外,有關照顧者的部分,其實長照2.0有很多喘息服務、托顧、交通輔具等相關措施,我們希望照顧者都能夠去使用這些措施。當然,我們還有一些專線可以讓大家來申請,或者是……
  • 張委員育美
    我要提醒次長,這些照顧者有時候拒絕我們提供的服務,譬如喘息服務等等,你們一定要去瞭解原因是什麼,是不是我們沒有配套措施?剛剛次長講了很多,可是使用的人並不多,所以我們要檢視長照2.0,因為它還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對不對?
  • 王次長必勝
    是。
  • 張委員育美
    是啊!
  • 王次長必勝
    有關家庭照顧者,我們現在也有建立支持服務據點,目前這個才剛推出,現在全國有121處,這個就是專門支持照顧者的地方,包括個案的服務、轉介心理輔導或是到宅教導照顧技巧等等,這些支持據點應該要再廣設並且更快一點推動。
  • 張委員育美
    好,我建議衛福部要以照顧者為中心找出高風險的照顧者,同時要針對拒絕使用長照服務的家庭,找出符合他們的配套措施。另外,還要檢視長照2.0,找出改善的方法。最後我還是要問你,長照2.0的改善方法多久可以完成?
  • 王次長必勝
    這個我們都持續在做,這是持續性的工作。
  • 張委員育美
    對,在高齡化的時代,這絕對是持續性的工作,不過我還是要建議衛福部和勞動部多加合作,針對引進外籍看護工,並考量照顧者的需求,讓我們一起來為長照、來為整個社會,讓高齡化社會可以得到合理的尊重,好嗎?謝謝。
  • 王次長必勝
    好,謝謝委員。
  • 主席
    接下來請楊委員曜發言。(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 質詢:林委員昶佐:11:44

  • 林委員昶佐
    (11時44分)次長,你好。我今天想跟你討論兩個議題,這也是最近社會比較關注的,第一個是有關安樂死,安樂死近年來廣泛被討論,尤其到了高齡化的社會,一定有很多長者開始思考他終老時要如何有尊嚴的離開,所以這個題目一定會有越來越多的辯論。臺灣2019年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後,其實我們是可以被動安樂死的,但是要不要逐步推動到協助自殺或是積極安樂死?這個就如同剛才我所說的,近期也有很多的討論。不過,其實這個討論也關乎被動安樂死在執行上的狀況,以及進行ACP,也就是所謂「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進行的情形及有關民眾對於這些諮商的看法等等。其實之前在公聽會上我們就有注意到一個訊息,現在預立一次ACP要二千多元,這讓滿多民眾或長輩卻步。陽明醫院統計,如果是免費的話,122天就可以完成769件,但是收費的話,95天只能完成32件,其實非常懸殊。
    其實我在這邊要討論的是,現在有很多看法都認為要補助ACP,我也認為應該如此,尤其是針對65歲以上的長者,我們應該要思考如何去補助他們,目前65歲以上的人口大概有四百多萬人,算下來,一個人補助2,000元大概就是80億元。在高齡化的社會我們要思考如何讓長者能夠自己決定,因為現在的長照大部分都是著重在如何照顧他們,怎樣讓他們活得有尊嚴,可以減少負擔等等,但是他要如何決定他在生命終老時?我覺得可以增加長者和民眾的辯論,因為這是大家要共同面對的問題。
    如果ACP做得這麼少,被動安樂死的執行也非常有限,其實這不利於我們是不是要繼續推動。我不是要鼓勵大家趕快去做某一個政策等等,而是如果這件事的執行率偏低,這個討論就沒有辦法有具體的數字和執行來做為參考,所以這部分是不是可以麻煩次長和部內討論?就是未來幾年內,你們會如何逐步來做這個補助方案?
  • 主席
    請衛福部王次長說明。
  • 王次長必勝
    委員好。有關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後,目前已經有四萬多位簽署,以人口比例來看其實算少,所以我們會去檢討這個推動的過程有何障礙。至於錢的部分、經費的部分不一定是決定……
  • 林委員昶佐
    唯一的問題?
  • 王次長必勝
    但是這也算是有影響力的問題,這部分我們一定要處理。當然,初步我們是用年齡或是有一些特別的狀況,怎麼說呢?就是接近要使用的。
  • 林委員昶佐
    我有看到像是低收或是有特殊疾病者都有補助。
  • 王次長必勝
    對,這些人的費用我們要先幫他們承擔起來,政府會用補助的方式去處理,我們希望能夠漸漸擴大到不用費用。
  • 林委員昶佐
    我覺得這也可以促進人民去思考、使用和辯論,就是當他有機會可以使用這個選擇時,他就會跟家人討論。
  • 王次長必勝
    對。
  • 林委員昶佐
    既然我們已經有被動安樂死這個選項,我們就要促進這個討論,因為這是大家都會面臨的課題,未來的討論只會更多。
  • 王次長必勝
    是。
  • 林委員昶佐
    另外一個題目是最近屏東所發生的虐嬰案,細節的部分我就不討論,我主要是要討論監視器,因為依法托嬰中心本來就要安裝監視器,但是這個案子比較特別的地方是嫌犯把監視器的畫面刪除,好險後來警方還原了,可是我們看到幾個縣市,像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和臺東縣,他們都有建置托嬰中心影像備份系統,我覺得這個滿重要的,我們要如何讓所有的縣市上雲端來備份?我覺得這會讓家長比較放心,這部分衛福部有沒有計畫讓全國都往這個方向來推動?
  • 王次長必勝
    是,因為過往的經驗,我們已經開始和地方政府洽談,就是剛剛你所說的將這些影像直接上雲端,那就不會有人為操控的問題。
  • 林委員昶佐
    對,直接備份起來。
  • 王次長必勝
    這部分已經在進行,我們會和地方政府合作。
  • 林委員昶佐
    好,我們持續再來追蹤。
  • 王次長必勝
    是。
  • 林委員昶佐
    好,謝謝次長。
  • 王次長必勝
    謝謝委員。
  • 主席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王委員美惠、廖委員國棟、張委員其祿、鄭委員正鈐、李委員貴敏、陳委員椒華、陳委員培瑜及高委員嘉瑜均不在場。
    本次會議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林委員為洲、劉委員建國、陳委員靜敏、楊委員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委員林為洲書面質詢

    1.1997年台灣通過《職能治療師法》至今已26年,但是法律卻沒有與時俱進隨著社會需求而修正,台灣的職能治療師,目前仍然要依現行法規《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執行所有業務,由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後才能執行。並且職能治療師的服務對象及目的仍然限縮於「病人」以及「疾病治療」。隨著社會發展與人口結構的改變,這樣過時的法條顯然已經不符合現狀,也影響民眾選擇職能治療服務的權利,更讓職能治療專業在當今高齡社會,無法提供即時服務。
    2.職能治療師以增進生活功能以及提升生命品質為專業核心理念,服務對象不是只有病人,昔日立法法條將職能治療限縮於「疾病治療」,顯已不合現狀。近幾年,台灣人口呈現負成長,國發會預估在2025年我們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首當其衝的就是日益嚴重的人口老化問題,現今民眾健康意識抬頭,「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職能治療服務需求隨之增加,實需修正法條,增加專業服務之可近性,俾使提升國民健康、增進民眾福祉。也呼籲應鬆綁目前《職能治療師法》中過時之限制,於上述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情形下,給予職能治療師較大之服務權限。
    3.修法沒有改變醫療現狀,有疾病治療的需求,要先看醫師;但是,在預防疾病、延緩失能方面,讓民眾有更方便取得服務的機會。職能治療師們能和醫師及其他專業人員一起協力合作保障民眾健康權,讓全民成為最大贏家。
  •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1.今天排審職能治療師法,希望能夠來讓職能治療師的專業更好的來發揮。但其實除了立法方面,我們還有很多地方需要來加把勁。
    2.上星期,又發生了一起長照悲歌的案例。居住松山80歲老母親親手結束了照顧了40年的兒子,類似的案件今年已發生數起。
    3.長照悲歌的案例層出不窮。截至2021年,十年來有百多起照顧殺人案例,平均每一個月多就會出現一起。目前因應措施是什麼?是否需要檢討?
    4.如果我們能夠好好強化職能治療社區化的服務,相信能夠讓許多被照顧者能恢復一定程度的自理能力,可以來減輕許多的照顧者的負擔,也能讓許多其他職能治療的問題能夠更充分的解決。
    建議:其他國家有不錯的案例供我們參考。在美國,編制有一種醫療機構叫做 SNF( skilled nursing facilities),主要提供住院患者以職能、物理治療為主的療程,讓病人可以更好的回歸工作、日常生活。而SNF這種機構也比一般醫院規模更小、更加貼近社區。也希望衛福部可以好好的來研議,如何讓職能治療來落實社區化,相關業務報告請於2周內提交。
  • 委員陳靜敏書面質詢

    1、
    案由:本院委員陳靜敏,有鑑於疫情較趨緩,經歷了1,197天,指揮中心於5月1日疫情降級並解散,同時也說明著疫情以來停辦三年的醫院評鑑,在疫情日漸緩和之際,醫院評鑑將重啟。醫策會與衛福部日前公告評鑑基準條文,造成各方團體及醫護界對評鑑條文內容有所擔心。
    醫策會之評鑑政策立意良善,可透過評鑑來確保「病人權益」與「醫療服務品質」,以讓民眾受到妥善之醫療照護,特此呼籲衛福部及醫策會在評鑑條文上,如:人力資源管理等,應多向各界團體溝通,以保障醫護人員執業權益及安全,故此特向衛福部協助以下事項,一個月內提供,統計全台各醫院懷孕仍夜間值班醫師人次。
    說明:
    一、大多數醫師未納勞動基準法,但在疫情前醫院的評鑑條文中,為減輕懷孕醫師的工作負荷有額外規範,包含比照勞基法規定,不得於晚間10時至翌晨6時的時間內工作,但此次評鑑條文將此條文移除,恐造成女性醫護人員有不良影響。
    2、
    案由:本院委員陳靜敏,有鑑於國際間對營養問題日益重視,不健康之飲食型態造成國人營養不良及多項慢性病之產生,對全民健康影響甚大。目前我國有關營養法制規範分散於各機關之主管法律中,未有全面之規定,政府應有提升民眾對於營養與健康飲食知識,並建立健康飲食環境之責任並減少不健康飲食供給,進而提供正確之飲食資訊及照護各族群之營養需求。
    此法草案立意良善,藉由制定專法改善國人飲食及落實飲食營養教育確有其必要性,確保飲食與營養資訊正確,以及有系統地推動健康飲食與飲食營養教育,照顧人民健康。建請有關主管機關因應全民營養及健康需求,故此特向衛福部協助以下事項,一個月內完成,符合我國各年齡層、各生理狀況及特殊飲食文化等因素訂定之「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專法可行性。
    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二十五條明白宣示:「人人皆應享有維持本人與家庭之健康與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衣、住、醫療照護與必要的公共服務」。政府應有提升民眾對於營養與健康飲食知識並建立健康飲食環境之責任,為建立正確健康飲食觀念、維護國民健康,參考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先進國家之飲食營養相關法案,建立政府各級主管機關主管事項及營養諮詢會機制。
    二、參酌「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及日本食育基本法,考量我國國情,明定主管機關應制定國民營養政策,並應根據國民營養調查與健康監測結果及營養政策諮詢會建議,依目的事業之性質、轄區特性,整合資源,並考量各年齡層,各生理狀況及特殊飲食文化等因素來訂定本「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
  • 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

    一、衛福部成立跨部會「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每兩周公布一次缺藥通報處理進度,統計顯示,累積61件通報案例,其中22件「經調查後無缺」、27件「建議使用替代品項」,9件「因無替代藥品,啟動公開徵求」,另3件「恢復供應」。缺藥通報看似成效良好,但藥師界的看法並不是這樣。有基層藥師認真通報、反映,不料一個月下來,才發現政府是打假球,只做做樣子,食藥署只給藥廠訂購專線,無濟於事。因此很多藥師放棄通報,自己努力找藥,還比較有效率,請問部長,面對缺藥危機未緩解,如何因應?通報中心被基層藥師認為只是打假球,沒有解決實際缺藥問題,衛福部要如何改善?缺藥不只是對藥師造成困擾,更是對於民眾的健康有著重大衝擊,政府不能只是成立一個通報平台就草草了事,藥品供需失衡,政府必須進行檢討,例如藥價低使廠商不願意生產,衛福部應該要有具體作為來改善。
    二、三軍總醫院神經內科醫師因判斷患者不需要開立巴氏量表,遭家屬毆打,引起社會討論,有專家建議廢除巴氏量表,認為長照家庭有需要申請外籍看護,應將選擇權交由民眾自行判斷,不該完全仰賴巴氏量表。衛福部長照司則定調「不會調整政策」,勞動部則說明,巴氏量表當初是跨部會討論的結果,若要廢除仍須跨部會審慎研議。請問部長,長照司表示不會調整政策,仍使用巴氏量表,但面對聘雇外籍看護的需求大增,衛福部可以如何協助長照家庭?目前政府大力推動長照,以居家照顧為主軸,但長照2.0的服務與外籍看護是不同制度,家屬常為申請不同的照護資源而來回奔波,政府可以如何讓有需求的家庭更便利取得資源?
    三、根據國健署調查,台灣約有半數成人屬於肥胖過重,而國中、國小學童的過重肥胖率更呈現上升趨勢來到30%。另統計國小學童109、110學年度過重及肥胖率分別為25.4%及27.1%;國中生109、110學年度過重及肥胖率分別為29.9%及31.2%,都有升高的趨勢。有研究顯示,兒童時期肥胖,有60~70%的人長大後仍胖,還會增加罹患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及癌症等共病風險,肥胖問題除了可以藉由運動來改善,營養及健康飲食的推動更是重要,請問部長,對於「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的訂定,衛福部的立場為何?對於兒童肥胖的問題,要如何來因應?如何改善?
  •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一、請衛福部與勞動部溝通,避免第一線醫師承受開立巴氏量表的壓力?
    問題:上禮拜媒體報導,三總醫師因開立巴氏量表問題,遭受醫療暴力對待,沒有任何因素可以成為施暴理由,但巴氏量表存廢問題卻引發社會大眾討論,除了有醫師曾因開立巴氏量表,涉及司法案件外,也有衛生署前副署長表示,長輩身邊有外籍看護照顧,長輩較安全,現在多為中高齡者照護高齡者,較易發生意外,讓民眾有需求就提出申請,不應設限,因此巴氏量表應該廢除。
    本席認為,開立巴氏量表的壓力不應全在第一線醫師上,在遇到急性疾病的時候,無法立即辦法判斷時,如迫於家屬的壓力,放寬標準,醫師可能會涉及司法案件,且不是所有病情,都能在第一時間就能判斷是否符合標準,若非急性的情況,需觀察2到3個月。
    我國已邁入超高齡社會,應正視長者聘僱外籍看護需求持續增加,且評估長者是否需要照顧,並非疾病導向,巴氏量表存廢與否,請問衛福部看法為何?未來如何就巴氏量表一事,衛福部如何整合醫院端及長照體系的專業與權責,並與勞動部溝通,避免第一線醫師承受開立巴氏量表的壓力?
    二、請衛福部研議專案計畫補助離島地區增聘婦科、兒科醫師人力
    問題:離島地區醫療不足為離島居民長期以來詬病之問題,離島居民數不足以支撐醫院營運是先天問題,因此,我一直以來在倡議,離島醫療屬社會福利,政府應負完全責任,也謝謝衛福部有採納我的想法,用各種計畫補助來增加澎湖縣的醫事人力,如「醫中計畫」、「提升兒科緊急醫療救護品質及資源整合計畫」等,但皆以支援性質,較難培養穩定的醫病關係。
    而「在地醫事人員養成計畫」在地公費醫師返澎服務,需較長時間培育醫師,且科別不一,無法即時解決醫事人員不足之困境,又「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補助重點科別住院醫師,促使醫師留任,但澎湖二家醫院皆非訓練醫院,也不在補助計畫範圍內。
    為使澎湖縣留下穩定的婦科、兒科醫師人力,請衛福部研議,專案計畫補助離島地區增聘婦科、兒科醫師人力,並於一個月內給本席報告。
    三、請衛福部研議增加職能治療師於離島地區執業之獎勵措施
    問題:職能治療師的業務範疇相當廣,從勞工的職場職業安全、身障者職業重建及輔具設計與訓練,甚至特殊教育系統、長照體系,都是職能治療師的業務範疇,根據衛福部所提供的資料,職能治療人員執業登記人數:高雄市計531人、澎湖縣計22人、金門縣10人、連江縣0人,離島地區相對偏少。
    而離島地區人口老化程度高,長照需求也相對高,職能治療師在長照體系扮演角色為根據不同個案的能力與生活習慣,設計不同的策略,補足個案退化的功能,讓個案自理能力,進而減輕照顧者的負擔,為此,請衛福部研議,增加職能治療師於離島地區執業人數,健全離島長照體系。
  • 主席
    作以下決議:說明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主席在這邊要宣告,與下午要處理職能治療師法無關的行政人員現在可以先行離席,下午我們將繼續處理職能治療師法。現在先休息,因為待會我們還有協商,所以我必須要把時間空出來,次長和委員都要參與協商,所以下午1點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1時52分)
    繼續開會(13時)
  •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討論事項第一案提案條文內容,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 一、職能治療師法委員提案部分
  •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

    第 九 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處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

    第 九 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處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委員王美惠等25人提案

    第 九 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處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 九 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處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委員吳玉琴等19人提案

    第十二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職能治療評估。
    二、作業治療。
    三、產業治療。
    四、娛樂治療。
    五、感覺統合治療。
    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以環境與能力之調適及功能促進、健康促進、預防延緩失智與失能、特殊教育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 委員莊競程等21人提案

    第十二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職能治療評估。
    二、作業治療。
    三、產業治療。
    四、娛樂治療。
    五、感覺統合治療。
    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為目的,且與疾病治療無涉者,不在此限。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二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職能治療評估、指導及諮詢。
    二、作業治療。
    三、產業治療。
    四、娛樂治療。
    五、感覺統合治療。
    六、日常職能訓練及指導。
    七、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八、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職能治療師執行前項所定以外之業務,應取得對象之知情同意。
  • 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

    第十二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職能治療評估。
    二、作業治療。
    三、產業治療。
    四、娛樂治療。
    五、感覺統合治療。
    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職能治療師得採通訊方式執行業務,其相關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王美惠等25人提案

    第十二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職能治療評估、指導與諮詢。
    二、作業治療。
    三、產業治療。
    四、娛樂治療。
    五、感覺統合治療。
    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前項以環境與能力之調適及功能促進、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預防延緩失智與失能、運動防護或特殊教育為目的,不在此限。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二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
    一、職能治療評估。
    二、作業治療。
    三、產業治療。
    四、娛樂治療。
    五、感覺統合治療。
    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
    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
    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不在此限。
  • 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

    第十四條  職能治療師發現病人或服務對象不適繼續施行職能治療,應即停止,並建議病人或服務對象由醫師再行診治。
  • 委員王美惠等25人提案

    第十四條  職能治療師發現執行業務對象不適繼續施行職能治療,應即停止,並建議執行對象由醫師再行診治。
  •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職能治療所之設立,應以職能治療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設立職能治療所之職能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
    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職能治療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 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

    第十九條  職能治療所之設立,應以職能治療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設立職能治療所之職能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執業場所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
    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職能治療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 委員王美惠等25人提案

    第十九條  職能治療所之設立,應以職能治療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設立職能治療所之職能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執業場所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
    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職能治療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九條  職能治療所之設立,應以職能治療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設立職能治療所之職能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
    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職能治療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職能治療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職能治療所辦理停業或歇業時,應以書面通知執業登記於該所之職能治療人員辦理停業或歇業。
    職能治療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 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職能治療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職能治療所辦理停業或歇業時,應以書面通知執業登記於該所之職能治療人員辦理停業或歇業。
    職能治療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二條  職能治療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職能治療所辦理停業或歇業時,應以書面通知執業登記於該所之職能治療人員辦理停業或歇業。
    職能治療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

    第五十六條之一  (刪除)
  • 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

    第五十六條之一  (刪除)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十六條之一  (刪除)
  •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刪除)
  • 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刪除)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五十八條  (刪除)
  •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

    第六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二、修正動議

    1.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修正動議
    2.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修正動議
    3.職能治療師法第九條修正動議
    4.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九條修正動議
  • 主席
    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有關職能治療師法修法草案,進入逐條討論,先請行政單位說明,再請委員表示意見。
    處理第九條。第九條有委員吳玉琴等18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及委員王美惠等提案,另有吳玉琴、蘇巧慧和莊競程委員所提第九條修正動議,請行政部門協助說明。我們第九條的修正動議其實跟物理治療師法是一致的文字。
    請衛福部醫事司劉司長說明。
  • 劉司長越萍
    因為我們在109年也擴大了可以執登的處所,已經不限在醫療機構,所以文義上作修正的話,本部沒有意見。就委員所提版本中,我們建議參考委員吳玉琴等人所提的修正動議,這樣會跟物理治療師法用同樣的文字。
  • 主席
    我們的文字是跟物治的寫法一致,是不是照修正動議通過?
    第九條照吳玉琴委員、蘇巧慧委員及莊競程委員提出之修正動議文字通過。
    處理第十二條。有委員吳玉琴、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為洲、委員莊競程及委員王美惠等提案,另有修正動議2件,包括莊競程委員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及邱泰源委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請衛福部醫事司劉司長說明。
  • 劉司長越萍
    第十二條在早上次長的口頭報告跟自從收到開會之後,這邊也收到很多醫事團體的意見,因為這也會涉及其他醫事人員的業務範圍,是不是能夠再跟各個相關團體協商後再來推動?
  • 主席
    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 蘇委員巧慧
    其實我們今天修法的關鍵如同物理治療師法一樣,就是在第十二條。我們可以看到衛福部在111年1月21日發了一份函說明職能治療師工作範圍在哪裡,它的說明第二項也說明了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醫療業務行為,其實這就是一個滿大的部分。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現行條文也規定了8項業務,最後就是今天要討論的,原文是「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現在我們手上的版本中,我自己也有連署,就是莊競程委員率先提出的,比照物理治療師法,就是在後面加了但書,「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我也有連署。這個目的其實就跟之前一樣,我們完全同意如果是疾病治療為目的,還是應該是醫師的,但是我們是否應該要開一個專業的門,讓這些專業的人員也可以貢獻他們的所長於社會?本席還是贊成職能治療師與物理治療師的職業性質其實是非常相近的,所以物理治療師法既然我們上個會期已經三讀通過了,是不是職能治療師法也比照這樣的文字來修正,讓專業可以貢獻社會。
    但本席在此也要強調,既然我們有個但書,其實就表示疾病治療是屬於醫師的,我也想請衛福部表示意見,當初畫了這條線,你們在執行的過程中,有沒有稽查?實務狀況如何?這條線到底畫得如何?在物治的部分,新法通過了,目前是正向、負向或怎樣的好處、壞處,也讓我們了解一下。
  • 主席
    等一下一併回應。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 王委員婉諭
    其實職能治療師法的確也非常多年沒有修,包括我們生活形態、健康促進其實都有很大的改變,我們也希望能夠有更多不同專業角色的重視,能夠更加投入健康促進的部分,尤其當時在物理治療師其實有很多的討論,在物理治療師法修正通過之後,有一樣困境的其實就是職能治療師們,他們面對到的是同樣的角色及同樣的可能性,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能夠讓職能治療師在修法上能夠跟上。其實這不只是我們幾位委員的意見,包括在職能治療師會員大會上,賴副總統也表示應該要比照辦理來通過職能治療師法,所以我還是希望這部分能夠積極來處理。
    當然,因為我們時代力量版本很早就提出,在物理治療師法通過之前,所以我們會針對比較多的細節來說明,但我們不會堅持我們的版本,我覺得至少能夠支持物理治療師法相關的文字,就是「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是一個清楚的範疇,因為當時在物理治療師針對第十二條相關的條文該怎麼修訂、哪些內容應該涵蓋進去,其實都經過非常充分的討論,所以我這邊不會特別堅持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我們也可以接受現在莊競程委員等人所提的修正動議版本。
  • 主席
    歡迎王婉諭委員一起連署。
    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 邱委員泰源
    非常感謝大家來討論這個重要的修法,我早上質詢時也特別強調,幾十年來,醫事團體一直合作,共同照護病人,每一個職稱、專業,我們怎樣扶植讓它有尊嚴、有專業做它應該做的工作,這是醫學系各科系每一個老師應該肩負的重責大任,怎樣向上把你的專業價值呈現,這樣學生才有一個方向。這中間和其他專業是不是有所需要溝通,站在立法委員的立場,我覺得其實很困難,碰到專業之間的overlap,要怎樣還可以繼續攜手合作來共同照顧人民的健康,這些年來一直是很困難的事情,但是我們還是往獨立的、有價值的價值去處理。當然,隨著時代的變化或工作內容需要擴展到社區等,我們當然要更寬廣的來讓大家做得更愉快,這個我們都支持。
    職能治療師與物理治療師到底是完全一樣嗎?我不是專業,我不知道,大家都是好朋友,但是我記得上一次在物理治療師法最後協商時,禮拜一的版本跟禮拜三的版本是不太一樣的,導致後來很多定義上面必須去釐清楚,到現在可能還在喬,是不是職能治療師是一樣的,就可以併到那邊,大家共同來討論,我也都不反對,大家總是要把各個意見弄起來,站在人民的立場來講。基本上,不管是醫師公會或復健醫學會,他們也有他們的看法,我覺得這一次他們的聲音都沒有機會呈現,也沒有跟他們溝通。
    過去物理治療師法真的很感謝物理治療師學會多年來用盡苦心,大家來溝通,但是這次職能治療師這樣就可以一樣嗎?是不是還要再做一點點討論比較安全?例如職能治療師在職災方面也占有很重要的角色,它的分類是不是需要我們再去調整一下?我們幾個委員也提出一個修正動議,大家一起來討論,今天衛福部也希望我們多跟醫事團體聽取一些意見,所以我們也提出一個有討論空間的修正動議版本,希望把疾病治療和職業病治療這兩個能夠列上去,因為職業病的分類可能又不太一樣,那都可以討論,我們也不限一定要怎樣,因為醫師、復健醫學會和醫師公會有強烈希望,為了讓人民在醫療上的品質能夠更清楚以免──說實在的,現在市面上可以看到很多物理治療師所看起來就像診所,這部分如果一直往這方面走是好事情嗎?我們都要誠懇來討論。例如你去長照做什麼工作,如果是法律讓你沒辦法做,我們來改都可以,但是如果一直弄到民眾搞不清楚時,我們是不是真的要來考慮?
    我相信不管各界長官、朋友、各個專業所期待的,我們要有勇氣,我們就拚自己的專業讓大家信服,我覺得各專業要有這樣的氣魄,老師要有這樣的氣魄讓學生衝,方向要對,最重要的是人民要很清楚,我也很願意去選物理治療師所,如果物理治療師所的功能很清楚,真的讓人民很清楚去做,到那邊做也很有品質,我們都樂觀其成,有困難,立法委員絕對來幫忙,但是一定要把它弄清楚,所以我的修正動議希望把涉及醫療業務這個部分留下來再討論。為什麼?因為在職能治療師法是沒有函釋的內容,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先用這樣來釐清,也許在後面討論的時候比較可以討論。所以我建議能夠把這樣的文字納進去,保留在未來協商的工作之中。
  • 主席
    剛剛邱委員談完他的修正動議內涵,因為我有提案,我就先作說明。我的提案也是滿早期就提出來了,所以對職能治療師的相關業務有很多的期待,未來也希望在因應高齡化、特教、延緩失能的部分,讓它們的專業也可以在這些領域執行。經過上個會期在今年1月份通過的物理治療師法,我自己的文字就不堅持,因為我覺得物治和職治兩個專業其實是同一個系統,原來叫復健科系,現在分立為物理治療和職能治療,在倡議的過程中,物治在過去非常積極推動,所以我們先處理物理治療師法,職治就是跟著一起進來。我早上質詢也提到,因為現在進入相關的協商,職能治療師的部分反而沒辦法進到協商一起討論,所以我建議第十二條可以參照今天早上莊競程委員提出來的修正動議,我們第十二條如果能夠比照物理治療師法的修法,就在末句加「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讓這個法通過之後,也讓職能治療師能夠跟物理治療師一起跟復健相關醫學會來討論。我覺得這部分就一併來處理和解決,所以原則上跟物理治療師法的文字一模一樣,沒有加、沒有減,希望等一下衛福部可以回應。
    請莊委員競程發言。
  • 莊委員競程
    我今天質詢的時候也有很清楚的表示,因為在去年底物理治療師法修法時也討論得很詳盡,那時候的基本原則就是函釋入法。當然,物理治療師法的函釋在107年就已經出來,所以我當時問薛部長函釋執行到去年底止有沒有出現問題,他說沒有問題,沒有問題的話,函釋入法就是給物理治療師一個法律的保障。那時候職能治療師還沒有函釋,沒錯,職能治療師是我在去年1月的時候跟衛福部提出職能治療師也面對類似物理治療師的情況,所以在1月21日衛福部也把函釋弄出來。現在的基本原則,今天早上次長也有說職能治療師其實和物理治療師很多業務是相近的,對於它們法律上的保障也應該相同才對,所以我們基本的原則也是希望若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就不受醫囑的規範。
    我提這個法案的初衷是現在看到不管社區活動或里的活動、關懷據點、長照C據點、老人學苑,在很多正常健康或亞健康長輩出來活動的過程中,很多社區或里都希望邀請一些比較專業的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一起來參與,但是這時候物理治療師和職能治療師又面臨法律上的限制,它們也害怕參與之後會違法的問題。但是在這麼多的活動上面,不可能要這些健康、亞健康的長輩參加社區的活動前先去看醫生,才能由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來帶一些活動。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我覺得提出適當的修正對於整體未來維持人民健康是有幫助的。當然可以繼續討論,但是我覺得今天是否能夠以物理治療師相同的條件通過之後,因為後續還有附帶決議需要討論,也希望職能治療師法過之後,也可以納入這邊討論,接下來要怎樣定義「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後續還有跟復健科醫師團隊、醫學會繼續進行詳盡的討論,未來定義出來會更明確,但是以現在來講,如果這個又跟物理治療師不一樣的話,其實我也會覺得怪怪的。
  • 主席
    請衛福部醫事司劉司長說明。
  • 劉司長越萍
    我先針對蘇巧慧委員詢問111年函釋之後的狀況,我們目前就算跟衛生局做醫政研討會溝通的時候,都沒有這方面執行上的問題。第二點,誠如剛才發言,包括早上口頭報告都有講到的是這個大方向上面而言,其實物理治療師和職能治療師的工作性質大方向其實是一致的,只是因為這會涉及到不同醫事人員的業務範圍,我們還是建議能有一些時間跟相關團體協商以後再行推動。
  • 主席
    第十二條是職治修法最關鍵的一條,是不是先暫保留,我們等一下回頭再來看,其他條文比較單純。
    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 蘇委員巧慧
    第二次發言,我一定要在在強調,我覺得還是應該要尊重醫師,所以我們當時立法的原則,有疾病、要治疾病的時候真的就是要看醫生,這沒什麼問題。但是如果是其他長期性的復健行為、物理治療行為,甚至當時說的肌貼或長照失能的照護等等,甚至有一些預防性的保健教學這一類或者讓你的肌力更好等等,當然是可以拿出來討論的。但是我完全同意、也尊重邱P的意見,如果我們通過之後,坊間、市面上是不是也有一些跨線或怎麼樣的狀況,這就不是我們的本意嘛!今天修法我的本意是覺得這兩個這麼類近的行業、職業,當然讓它們的標準一致,這個標準之所以一致是因為我認為上次修的應該是可以在社會上實施得通,所以我才會請衛福部告訴我們從去年的物理治療師法通過,不是函釋喔!剛才司長講的是函釋,我們說的是物治師法修正通過之後,有沒有對社會的實務狀況造成什麼影響,或者有沒有人惡意踩線或什麼狀況、你們要怎麼處理等等,因為這個狀況會衍生像今天邱P關心的,我們第二部類近的法要不要援著上一次的文字修?
    我也覺得今天邱P的文字和很多復健科醫師提出來的文字並不是沒有道理,因為它們就是怕把那個洞……現在它們看到的洞要不要補起來?對我來講,同樣是但書,疾病和職業病要拆開來說嗎?這是第一個點,這我不是很清楚,可能要請衛福部解釋,但是第二部的話,雖然我也不太清楚,但是我有一個問號,因為物理治療師法是寫到「目的」,如果我們在「治療為目的」後面多加一個「且不涉及醫療業務」,多這幾個字看起來有道理,可是我們回頭看111年1月21日給職能治療師公會的函,我覺得醫師法這邊寫得這麼清楚,它是連預防都拿掉了,如果我們把醫療業務這個部分也放進去的話,會不會把我們希望人家可以做的部分也限縮?但是如果不這樣寫的話,會不會有洞?這真的要靠衛福部告訴我們實務的狀況,不然我覺得醫師的擔憂也是有道理的。
    綜上,職能治療師不是沒有函,因為這張函就是給職能治療師的,也是衛福部出具的,「職能治療師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業務,如不涉及上開規定,自無依……」我覺得你們這個函漏字很多,這邊應該是「疾病治療」,少了「治療」兩個字吧!下面「自無須依醫師開具之診斷」。這是為什麼我剛才第一輪的發言希望能夠回答修法之後的實務狀況,因為我覺得邱P他們提出的問題不是沒有道理。
  • 主席
    先請王委員,再請邱委員。
  • 王委員婉諭
    誠如前面大家所說的,大家對於專業分工是越分越細緻,這當然是一件好事,大家對於專業能力的提升、一起來照護大家的健康,其實都是非常好的方向。
    的確在過去這段期間滿明確的就是要尊重各界專業的情況之下,大概會區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在治療疾病的部分,的確就是醫生的專業,也必須保障病人的健康權,所以要在有醫囑的情況下才能執行業務。但是另一個在促進健康的部分,也是同樣達到共識,這部分比較不算特別需要醫師,比較是各界的專業,包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在不同的專業上都能夠進行促進健康的可行性。所以我想請教衛福部,邱P的版本最後有寫到「且不涉及醫療業務者,不在此限」,當然就是擔心大家會踩到醫師的專業或危害到病人權益的可能性。但是以醫療業務這樣的定義會不會有點模糊?
    因為我也查了一下醫療法,醫療法第一條就提到制定本法是為了保障病人權益、促進國民健康,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我們這邊寫「且不涉及醫療業務者」,是不是也包含了促進國民健康?其實這跟我提到的前面大家大致上和社會達成的共識就是治療疾病醫生為專業,促進健康各界專業都應該一起協力,但是我們這邊一旦寫了「不涉及醫療業務者」,是不是也要包含了促進國民健康都應該排除在這些專業之外?所以請衛福部解釋一下「醫療業務者」這樣的用詞或定義是清楚的嗎?
  • 主席
    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 邱委員泰源
    其實我們過去在處理物理治療師法的時候都是一句話,就是函釋入法。各位可以看一下,當時的物理治療師法是107年的函釋,這裡就寫物理治療師執行以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業務,如不涉及醫療業務行為,自無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及醫囑。所以目前我們提出的修正動議如當時講的,就是大家期望把函釋拿過來,但是你把函釋裡的「如不涉及醫療業務」消失了,中文是這樣,如不涉及醫療業務,當然就不會受到這個限制。剛才莊委員也提到,物理治療師處理到現在有沒有什麼困難?看起來大家也是努力在做,所以我們的論調才會是函釋入法,結果你這個函釋入法沒有把函釋真正的內容入法,這也很奇怪啊!才會導致現在工作內容都還沒辦法敲定。如果真的要函釋入法,函釋就清清楚楚寫在這裡,大家可以參考一下,所以目前我們提出來的也是醫界提出來的修正動議其實是真正按照函釋內容來入法。
  • 主席
    請衛福部醫事司劉司長說明。
  • 劉司長越萍
    先針對蘇巧慧委員詢問的,第一件是物理治療師法修法過了之後和之前,目前在醫政行政這邊收到的檢舉案大部分以廣告居多,大家擔心牽扯到密醫行為的部分,目前沒有收到這樣的資料,也就是說在執行的部分,我覺得在調和兩邊專業的部分,在物理治療師部分,目前我們蒐集意見做進一步溝通。
    第二部分,各位委員針對邱泰源委員所提第十二條之修正動議,因為職能治療師特別詢問我們的是以疾病或職業病治療為目的的部分,基本上我們認為以疾病治療是一個比較大的範疇。醫療業務的部分,我們在80幾年的時候有過函釋,所謂的醫療業務是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不問它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反正是這個職務上面有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做的醫療行為都是屬於醫療業務,所以範圍相當廣泛,我覺得其實可以進一步讓委員這邊發表意見,進一步溝通。
  • 主席
    第十二條因為已經兩輪發言,是不是先暫保留,因為是關鍵條文,等一下再回來討論?
    請莊委員競程發言。
  • 莊委員競程
    我們可以討論一下,剛剛這個函釋裡面是說如不涉及上開規定,這個「上開規定」應該是指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規定職能治療師的業務嘛!執行這些業務的話,就必須要有診斷、照會或醫囑才可以去做,如果非以疾病為目的,且不涉及上開規定,他就可以進行而不用醫囑。
  • 邱委員泰源
    這些人都要醫囑啊!
  • 莊委員競程
    第三項這些都要醫囑沒錯啊!
  • 蘇委員巧慧
    然後不在這裡面的,如果是疾病治療的也要醫囑。
  • 莊委員競程
    對,如果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的話才不用。
  • 蘇委員巧慧
    不是全部的醫療行為。
  • 莊委員競程
    不是醫療行為,因為醫療行為會把這個疾病的預防傷害全部包進來。
  • 主席
    我們可以留一點時間讓大家再針對第十二條深入溝通一下,先暫保留,等一下就回來處理,我們先保留,沒有要立刻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有林為洲委員和王美惠委員提出修正。請衛福部醫事司劉司長說明。
  • 劉司長越萍
    第十四條不論是執業的業務對象或服務對象,我們各類的醫事人員法其實都在講執業醫療服務的對象是病人,我們覺得新增的執業業務對象這部分應該沒有必要性,不建議修正。
  • 主席
    有關林為洲委員及王美惠委員所提修正案就不予處理,第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
    處理第十九條,有委員吳玉琴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及委員王美惠等所提版本。
    請衛福部醫事司劉司長說明。
  • 劉司長越萍
    不管是吳玉琴委員、林為洲委員或王美惠委員都是針對中央主管機關……因為我們執登的範圍擴大、服務的範圍擴大,所以這邊是針對執登的範圍做一些文字修正,本部無意見,比較建議照吳玉琴委員所提「指定之機構」這樣的文字。
  • 主席
    請問各位,第十九條是不是照吳玉琴委員所提把第二項「指定之醫療機構」修正為「指定之機構」?
    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 邱委員泰源
    基本上,醫師公會全聯會及各相關醫學會是反對修改這一條的,因為如果只是於機構,而非醫療機構2年的訓練就可以出去執業,很多機構如果把它擴大下去,可能就都沒有直接接觸病人,然後他又去開業。這個和一個醫師要去執業,是要經過很完整的過程,可能要接觸多少病人,現在已經是國際趨勢了,這個部分會有一個很大的gap空間在那裡,衛福部如何針對這個部分去彌補?他現在到這裡受訓,變成可能不是接觸原來的病人,然後出去開業就接觸病人,對於這樣的差距,醫界是擔心這樣的訓練是不是適合。所以這個要非常地謹慎,謝謝。
  • 主席
    我剛剛忘了宣告,王婉諭委員也有提修正動議第十九條,和我的版本是一樣的。剛剛邱委員有這樣的擔心和疑慮,是不是請劉司長再補充一下?
  • 劉司長越萍
    針對為什麼建議採用委員吳玉琴和委員王婉諭版本的理由,主要是對於指定機構的資格限制,衛福部可以做設定。也就是說,邱委員擔心完全沒有教學能力的,或者是病人的樣態太少的,可能會因為訓練不夠,未來讓PGY學員或是這類專門的技術人員在面對病人端時,可能在提供職能治療服務的能力上會有一些限制,我們會用這種模式來做增進,而且現在也在強調各個職類的核心能力訓練,所以大概可以在這個地方來做補強,以上。
  • 主席
    邱委員,在剛剛衛福部的說明,這個還是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不是我們想像中的機構。
  • 邱委員泰源
    原來不是就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 主席
    對,這個機構的型態不會只有完全是醫療機構,所以還是有所不同。
  • 邱委員泰源
    可不可以舉例一下,有哪些不是醫療機構,他去那邊可以得到相關訓練,有一定訓練的經驗及教學的水準?這才是保護人民健康非常重要的事情。你們現在開放以後,有哪些機構不是醫療機構,但又是現在開放的「機構」?中間的差距在哪裡?這些機構有沒有辦法執行教學的工作?
  • 劉司長越萍
    基本上我們會設定的就是具有大型復健能力的,例如職能治療所等。在未來開放的時候,大概會往這個方向,確保我們的職能治療人員擁有相同的能力,以上。
  • 邱委員泰源
    你現在申請職能治療所,它是要去開業的哦!它的「職能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可能不是將來要第一線直接面對病人的,也許你可以舉個例子,看看有哪些機構。至於它的訓練,問題是它就沒有那種病人啊!那要怎麼訓練啊?這樣去面對的,將來是開業哦!職能治療所哦!開在市面上,中間怎麼銜接?今天一個醫師要出來執業,一定要在醫院經過完整的住院醫師訓練、接多少病人,這些病人基本上是全人、全家、全社區照顧的訓練,才有辦法讓他拿到專科,再出來執業。但以這個部分來看,訓練的場所和將來要開業是不是有所差距?
  • 主席
    次長要協助我們一下嗎?
  • 王次長必勝
    現在所謂的職能治療所,意思就是在醫院裡面有復健部門及職能治療的相關單位,只是把它移在外面,也很多都是接受醫囑,到那邊去做相關的職能治療,應該是這樣的意思。把它指定為可以接受的機構,那當然要有一定的條件,是不是在規模上應該要有一些訂定和規定?這樣的話,2年之後才會真的有受到相關的訓練。對於這個部分,後續訂定實施辦法的時候,可能要再做一些處理。
  • 主席
    邱委員,你還是有些擔心,是不是?這個是取得職能治療師……
  • 邱委員泰源
    大家對歷史負責嘛!我們現在已經盡責任提出這樣的質疑,等10年以後發生問題的時候,就來檢討看看當時大家的想法是否判斷正確,因為有時候也是很難預測將來是怎麼樣,但立法總是要很小心,當然要有前瞻性,可是不要變成我們自己製造未來的問題,謝謝。
  • 主席
    好,那這一條如果……
  • 邱委員泰源
    是不是可以請衛福部在立法說明內提出,我們這一條就先保留?如果立法說明能夠讓大家安心,他的訓練是病人……那就可以去採用醫策會的一些相關事情,我想各個職類都有它訓練的背景。如果看起來是安心的,我就沒有特別意見,但是在立法說明方面要看看要什麼條件,謝謝。
  • 王次長必勝
    好。
  • 主席
    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 蘇委員巧慧
    這一條我支持邱P剛剛的說法,就是我們先保留,然後把我們需要的條件寫在立法說明裡面,請大家看看可不可以,我們再做最後的決定。我支持邱委員的意見。
  • 主席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 王委員婉諭
    我想補充一些資訊或是做出一些討論。現在在非醫療機構服務的職能治療師已經達到全部執業人士的24%了,所以其實是滿高的,全臺也有136家職能治療所正在服務當中,我們希望要思考是不是應該還是要在醫療機構,還是開放成機構?至於相關的部分,其實還會包括其他醫事專業,也多因時代的改變而讓開業負責人的訓練規範不限於醫療機構當中。譬如物理治療師或語言治療師,其實都是指定機構,執行多少以上,或者是驗光師也會有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執行業務的情況,其實大概都是用這樣的文字來說明。這部分也可以同步思考,怎麼樣的文字可能是比較清楚的,謝謝。
  • 主席
    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 蘇委員巧慧
    各位委員,剛剛婉諭委員的發言之後,我有新的疑問,也希望被解釋清楚,就是職能治療所算不算醫療機構?
  • 劉司長越萍
    不算,是醫事機構。
  • 蘇委員巧慧
    醫事機構?
  • 劉司長越萍
    不是醫療機構,是醫事機構。
  • 蘇委員巧慧
    對,職能治療所是醫事機構,今天很大的差別可能是在這裡。我們都贊成要符合時代的脈動來前進,但是也要為大家的健康把關。剛剛邱委員的意見是希望把常見的……,要不是你說明了職能治療所不是醫療機構,可能大家也不是特別清楚,所以能否把它分類清楚、解釋清楚、定義清楚之後,再決定要用哪一個版本通過,既符合潮流,又保障安全,好嗎?
  • 主席
    請莊委員發言。
  • 莊委員競程
    我也是認同邱P和蘇巧慧委員的看法,因為一開始大家都搞不清楚職能治療機構和物理治療機構到底是不是醫療機構,所以它是醫事機構。未來在這樣一個機構底下,到底它需要什麼條件才可以訓練這一些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我想衛福部應該也給個定義出來。這些條件訂定出來之後,讓大家可以討論,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他才可以去做訓練,這樣未來討論會比較沒有一些爭議。因為職能治療所和物理治療所本身能不能訓練他們的專業人員,在邏輯和理論上應該是OK,但是他們要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才可以去做訓練,我想這個也必須要嚴謹一點去討論。所以我也是贊成邱P的說法,就是把這個條件列出來,我們再來討論看看怎麼樣去做會比較好,謝謝。
  • 主席
    好,謝謝大家。第十九條我們先暫時保留,對於剛剛相關的立法說明,看怎麼樣來幫忙把關,把中央主管機關過去、現在和未來可以指定的條件,在立法說明中說清楚,那第十九條……
  • 邱委員泰源
    主席,在研議當中,我可不可以再補充一下?我還是要強調一點,歸根究柢來說,這樣的訓練都不需要在醫療院所與醫師合作,看看醫療與物治或職治如何銜接,就直接讓他考上執照以後,就可以到……,當然學校我想都會在醫院,就可以2年完全沒有醫師的場合訓練,那真的是獨立作業的哦!這恐怕會非常嚴重哦!他這2年的訓練是沒有和醫師合作的哦!那我們的醫事人員將來這2年的訓練是沒有和醫師合作,包含醫囑怎麼樣處理及怎麼樣連結,這會是非常大的問題哦!
    所以沒有和醫療機構聯合,就失去它可能是醫學院的意義了嘛!醫學院就是大家合作、團體合作,各有所司,不是說誰一定要當醫的,當醫的人不一定錢領得多啦!如果講現在的總額,醫師大概領最少,但以全世界的趨勢而言,畢竟他的訓練是站在leader的角色,要來領導一個醫師團隊,以及各種協調,以病人為中心做治療。這2年的狀況如何,我並不清楚,但是讓他這2年都沒有醫生在旁邊做訓練,出來之後會如何,我不清楚。
  • 主席
    邱委員的擔心我們都了解,所以……
  • 蘇委員巧慧
    疾病治療是醫師先是要判斷……
  • 主席
    是,所以邱委員對這個部分的提醒,也是我們要一併思考。第十九條是不是就先短暫保留?因為等一下一定要處理,先保留來想一想,是不是也維持原案,等一下我們再來溝通一下。
    現在處理第二十二條,是委員吳玉琴等、台灣民眾黨團及委員林為洲提的第二十二條。早上次長對這一條好像是提到有一些行政作為要處理,所以建議不增列。
    請劉司長回應一下。
  • 劉司長越萍
    針對第二十二條的部分,因為我們現在正在推動線上申辦的系統,有關執業、停業或歇業的部分,我們用系統直接綁。也就是說,現在新增的條文是用書面通知,要歇業或停業的時候,一定會回到衛生局去辦理。而現在是直接用系統去通知,也就是說,所有的人員還沒有完成歇業的時候,其實就不能辦理,會比書面通知來得直接有效,所以建議這個條文不用新增,以上。
  • 主席
    好。早上次長也做了說明,所以第二十二條是否就維持現行條文,不做修正,可以嗎?大家沒意見,因為這個如果是行政作為可以處理的,我們就不用在這邊增列文字,然後用書面,現在都用系統在做協助。第二十二條是否就不修正?就是維持現行條文。
    接下來處理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是因應剛剛的第二十二條所增訂的罰則,是不是我們也不予修正?委員們,第三十六條是不是就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好,謝謝。我們是一併的。
    接下來處理第五十六條之一,委員吳玉琴等18人、台灣民眾黨團及委員林為洲提案刪除第五十六條之一,是不是沒有意見?
  • 劉司長越萍
    對,沒有意見。
  • 主席
    行政部門沒有意見,委員們,我們是不是就同意刪除第五十六條之一?這是省政府精省之後的相關條文修正,所以我們就刪除第五十六條之一。
    接下來是第五十八條,也是建議刪除,委員吳玉琴等18人、台灣民眾黨團及委員林為洲建議刪除第五十八條。行政部門應該沒什麼問題吧?
  • 劉司長越萍
    沒有意見。
  • 主席
    第五十八條也是過渡的一個條文,是當時在修法之後的一個過渡條文,期限也都過了,所以第五十八條就同意刪除。
    處理第六十一條。
  • 劉司長越萍
    沒有意見。
  • 主席
    沒有意見,是嗎?委員吳玉琴等18人、台灣民眾黨團及委員林為洲的提案是修正第六十一條,就是「本法自公布日實施」。那就照委員吳玉琴、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林為洲的版本修正通過,謝謝。
    我們先休息10分鐘,來討論第十二條和第十九條。休息10分鐘,謝謝。
    休息(13時59分)
    繼續開會(14時19分)
  • 主席
    繼續開會。剛剛已經有做了比較充分的討論,有關第十二條大家還是希望更謹慎,然後也和醫師團體溝通,所以第十二條就還是保留協商。
    另外第十九條的部分,是不是醫事司要再協助說明一下?
  • 劉司長越萍
    第十九條剛剛有和委員做了充分的溝通,之前在討論第十二條的時候,有提到執業的範圍有疾病這件事情,而醫療機構因為受訓的部分可能對疾病的認知會比較好,所以我們建議不修正條文,以上。
  • 主席
    我們剛剛也經過一些討論,因為第十九條是針對要開職能治療所者執業經驗的要求,衛福部對於這樣的機構其實也要求是教學醫院級的機構,而我們對於這樣的修正可能還是有一些疑慮,所以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十九條就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現在做以下決議:委員吳玉琴等19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職能治療師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以及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5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等4案,業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召集委員玉琴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第十二條還是要保留交黨團協商。
    今天職能治療師法相關的條文都做修正了,那就是第十二條還是有一些……
  • 蘇委員巧慧
    是不是先跟各團體溝通?
  • 主席
    是不是也請衛福部協助,因為你們最近要去WHA,可能到月底前大家都在忙,所以給你們長一點的時間,請在2個月內和相關醫師團體溝通,我們希望第十二條能夠取得共識,並且順利在下會期處理,請衛福部強化這部分的溝通。
    職治法會交由黨團協商。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謝謝。
    散會(14時23分)
User Info
吳玉琴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