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請陳委員瑩補充說明。
    陳委員瑩:(12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原住民族的健康差距問題存在已久,可是在政府不斷投入資源的情況之下,原住民族的健康情形、平均餘命卻仍然沒有明顯的改善,因為我們所有的計畫、所有的經費,並沒有做完善的整合檢討與規劃。所以我們必須要有一個制度來整合這些資源,而這個制度必須要有一套法律來支撐,才能夠讓整個制度有效率的維持運作,那就是原住民族健康法。
    民間倡議多年的原住民族健康法,其實我們在立法院的上一屆任期當中就已經有很多的討論,但因屆期不續審的原因,最後無疾而終。在這一屆的任期當中,第二會期由本席擔任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時,在苦等不到行政院版本的前提之下,特意安排了二次審查,給行政院鼓勵跟壓力,幸好最後在陳建仁院長以及鄭文燦副院長的支持之下,行政院版的原住民族健康法,在今年4月送達立法院,本席在5月1日安排審查之後,接著緊鑼密鼓地協商,不論是在健康政策的預算或組織,大家都有達成共識;未來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將定期由衛福部長召開;未來將在國衛院下設置研究中心,各項原住民族的健康政策,將透過研究中心做專業的研究與調整;而族人相當關心的文化安全規定,也明確寫入原住民族健康法的條文內,讓我們從數據找目標,從在地找人才,從文化找方法的方向,檢討、整合各項原住民族健康政策,讓我們縮短原住民族的健康差距,讓健康平權不再只是口號,希望今天的院會討論可以讓原住民族健康法順利三讀。謝謝。
  • 主席
    謝謝陳委員。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經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賴品妤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聯合國於2007年9月13日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強調健康是原住民基本人權之一。不論在國內外,保障原住民健康權利皆為重要之健康照護政策。在原鄉之醫療照護,應尊重原鄉文化,需要建立符合原鄉部落所需之醫療照護機制;在人員任用方面,應具備相關原住民族之知識,對於原住民族文化及語言也應有相當之了解,才能有效提升原鄉醫療照護之服務品質。為貫徹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八條之精神,改善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之情形,爰提出「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總說明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法之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草案第二條)
    三、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掌者,各該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草案第三條)
    四、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及其任務;該政策會成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草案第四條)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召開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及其任務。(草案第五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族特殊健康問題定期調查與研究原住民族健康狀況及健康需求,並得指定或委託機關(構)、法人或學校辦理。(草案第六條)
    七、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與資料庫建置所需資料之提供、保存及利用。(草案第七條)
    八、主管機關應依據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及研究結果,寬列預算,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草案第八條)
    九、主管機關應規劃執行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之培育、進用及留用。(草案第九條)
    十、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就大專校院醫事相關科系於招生名額外保留一定公費名額予原住民學生。(草案第十條)
    十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醫事、健康、心理及公共衛生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課程內容,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健康照護服務機構應鼓勵所屬人員修習原住民族文化;辦理績效卓著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醫事機構,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或熟諳當地族語之醫事人員。(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原住民族傳統醫療保健知識之研究及推廣,並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原住民族與他國原住民族或少數民族之健康議題國際交流及合作。(草案第十五條)
  • 委員賴品妤等提案

    本院委員賴品妤、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17人,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族健康及生命安全」之精神,爰制定「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 連署人
    王美惠  林宜瑾  陳秀寳  蘇治芬  趙天麟  吳思瑤  劉建國  林淑芬  張宏陸  蔡易餘  林楚茵  陳靜敏  陳素月  陳明文  
    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總說明
    健康是基本人權,依衛生福利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原住民族新生兒及嬰兒死亡率、三高相關疾病、事故傷害之標準化死亡率、死亡年齡,明顯高於或早於非原住民族,顯示原住民族與全體國人的生命與健康仍有相當落差。
    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族健康及生命安全」之精神、與世界衛生組織所提出健康平等之概念。
    將過往對原住民族健康權的實踐從「計畫層次」提升為「法律位階」,強化跨域部會整合,推動符合原住民族意願及自主發展之健康照護政策,以縮短醫療照護落差,提升健康平均餘命,並改善原鄉健康、原住民族健康照護的不平等,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與自決自治之精神,積極建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健康照護政策,爰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共計十八條,說明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本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該主管機關職掌者,主管機關應配合辦法。(第三條)
    四、明定中央及地方應召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第四條及第五條)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與研究原住民族健康狀況及健康需求。(第六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事務。(第七條)
    七、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優先辦理較需改善地區之健康醫療改善工作。(第八條)
    八、主管機關應持續規劃,並執行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之培育、進用及留用(第九條)
    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就大專校院醫事相關科系,依原住民族地區需求,於招生名額外保留一定公費名額予原住民學生。(第十條)
    十、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醫事、健康、心理及公共衛生相關科技之大專校院課程內容,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第十一條)
    十一、明定健康執照護服務機構應鼓勵所屬人員修習原住民族文化,提升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之服務品質,政府亦應給予鼓勵。(第十二條)
    十二、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醫事機構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或熟諳當地族語之醫事人員(第十三條)
    十三、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原住民族傳統醫療保健知識之研究及推廣。(第十四條)
    十四、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原住民族與他國原住民族或少數民族就健康議題之交流及合作。(第十五條)
    十五、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健康發展基金。(第十六條)
    十六、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十七、本法施行日期。(第十八條)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時間
    112年5月12日(星期五)11時16分至14時4分
  •   地點
    群賢樓101會議室
  • 協商主題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等10 案及逕付二讀併案協商2案。
  • 協商結論

    一、協商通過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如附件。
  • 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
    三、通過附帶決議6項,如附件。
  • 四、不予採納
    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孔文吉等24人、委員蘇巧慧等24人及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二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二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三條、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四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五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七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六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十條、委員孔文吉等24人提案第十四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二十一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十三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八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九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十條;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及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八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二十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十一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十二條、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第十六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二十一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二十三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第十四條;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及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十三條、委員陳瑩等16人提案第十二條、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十六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七條、委員孔文吉等24人提案第十二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十七條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十九條;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及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十七條、委員陳瑩等16人提案第十四條、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十八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十二條、委員孔文吉等24人提案第十三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十九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二十二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二十四條、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二十條;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第二十條、委員陳瑩等16人及委員孔文吉等24人提案第十六條、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二十一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二十三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二十二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二十六條、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二十四條、委員賴品妤等17人提案第十七條。
    五、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六、檢附立法說明1份。
  • 協商主持人
    陳瑩
  • 協商代表
    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   蘇巧慧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玉琴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溫玉霞   徐志榮
    廖國棟   高金素梅  賴香伶   張其祿(代) 
    邱臣遠(代) 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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