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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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召集委員劉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有委員萬美玲等、委員鄭正鈐等、委員陳秀寳等分別提案,經第7會期第9次、第11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經第7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萬美玲等提案
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鑒於原能會為我國最高原子能業務主管機關,除負責國內核能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之安全監督、原子能相關法規之研究與制定、妥善規劃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外,亦負責推動原子能科技於民生應用之研究發展,然行政院即將進行組織調整,預計將原能會降級為三級機關,此舉將不利原能會進行核電廠之安全管制督導及核廢料之後續處置等相關業務,為確保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之安全管制、研究及核電廠後續除役與核廢料最終貯放等相關業務之推動不受影響,爰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麗文 陳雪生 吳斯懷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林思銘 曾銘宗 溫玉霞 陳玉珍 李德維 鄭正鈐 游毓蘭 馬文君 徐志榮 洪孟楷
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鑒於原能會為我國最高原子能業務主管機關,除負責國內核能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之安全監督、原子能相關法規之研究與制定、妥善規劃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外、亦負責推動原子能科技於民生應用之研究發展,然行政院即將進行組織調整,預計將原能會降級為三級機關,此舉將不利原能會進行核電廠之安全管制督導及核廢料之後續處置等相關業務,為確保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之安全管制、研究及核電廠後續除役與核廢料最終貯放等相關業務之推動不受影響,爰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會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本會委員人數、任期、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同一黨籍比例及免職等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開會期程、主席之代理、決議方式及相關資訊公開等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七條)
八、本會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八條)
九、本會因業務需要派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九條)
十、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十一條) -
委員鄭正鈐等提案
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為確保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經參酌國際經驗,行政院設立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之核能安全委員會,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會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委員之人數、任期、任命、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同一黨籍比例及免職等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開會期程、主席之代理、決議方式及相關資訊公開等。(草案第六條)
七、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七條)
八、本會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八條)
九、本會因業務需要派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九條)
十、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十一條)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孔文吉 黃國書 鄭麗文 陳超明 徐志榮 萬美玲 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溫玉霞 李德維 陳雪生 林文瑞 洪孟楷 陳玉珍 游毓蘭 -
委員陳秀寳等提案
本院委員陳秀寳、邱泰源、莊瑞雄、邱志偉等23人,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落實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安全,爰參酌世界各國之核能安全管理相關經驗及規範,由行政院設立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之核能安全委員會,並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爰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以明定核能安全委員會之相關權責及業務等相關事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秀寳 邱泰源 莊瑞雄 邱志偉
連署人:吳秉叡 沈發惠 賴惠員 吳玉琴 羅美玲 張廖萬堅 林宜瑾 黃國書 王美惠 陳歐珀 湯蕙禎 吳思瑤 莊競程 陳靜敏 鄭運鵬 賴品妤 江永昌 高嘉瑜 蔡培慧
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落實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管理安全,爰參酌世界各國之核能安全管理相關經驗及規範,由行政院設立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之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會之權限及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委員之人數、任期、任命、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同一黨籍比例及免職等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因應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之相關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本會委員會議召開、開會期程、主席代理、決議方式及相關資訊公開等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七條)
八、本會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八條)
九、本會因業務需派員駐境外辦事之依據。(草案第九條)
十、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
委員張廖萬堅等提案
本院委員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邱志偉等22人,鑑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之核能安全委員會,為能持續確保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志偉
連署人:張宏陸 賴惠員 何志偉 劉世芳 羅美玲 陳亭妃 吳秉叡 王定宇 鄭運鵬 王美惠 蘇治芬 莊瑞雄 林淑芬 蘇巧慧 蔡易餘 沈發惠 郭國文 鍾佳濱 賴瑞隆
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為確保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經參酌國際經驗,行政院設立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之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會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委員之人數、任期、任命、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同一黨籍比例及免職等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之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開會期程、主席之代理、決議方式及相關資訊公開等。(草案第六條)
七、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七條)
八、本會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八條)
九、本會因業務需要派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九條)
十、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十一條) -
主席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2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3時
貳、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一)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賴品妤等18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7案。(二)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三)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四)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五)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一、「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11案:
(一)名稱、第一條至第十二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委員范雲等18人提案第五條、委員賴品妤等18人提案第五條及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第十一條,均不予採納。
(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二、本案院會進行處理時,非保留部分,宣讀後均予以通過,保留部分均暫保留;保留部分院會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1人,依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順序輪流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各該保留條文均不再發言,並依上開黨團順序進行各保留條文黨團版本之處理。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代) 曾銘宗
謝衣鳯(代) 林思銘(代) 邱臣遠 賴香伶(代)
張其祿(代) 吳欣盈 陳椒華 邱顯智(代)
王婉諭(代) -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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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四條保留。
委員范雲等、委員賴品妤等分別提案第五條均不予採納。
第五條至第十條保留。
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十一條不予採納。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保留。
報告院會,非保留部分均已處理完畢,現在繼續處理保留部分。
本案請宣讀院會所收之修正動議,其餘提案內容均列入公報紀錄。
依協商結論,保留部分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1人發言。
首先請陳委員椒華發言,時間為3分鐘。 -
質詢:陳委員椒華: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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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9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政府組織再造將原能會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從原本的二級機關變成三級機關,本席及所屬時代力量黨團對此有很大的疑慮,雖然我國核電廠目前是如期除役的狀態,不過核電廠的除役、保全與核廢料的最終處置仍需要有很多的監督。另外,俄烏戰爭之中核電廠遭受攻擊的前車之鑑,如果臺海發生衝突,降為三級的核安會是否有能力跨部會協調及因應功能有待商榷。不過本次組改的方向已經確定,未來原能會成為三級機關之後,也應該要確保原能會的獨立監督功能。
另外,鑑於日本福島核電廠反應爐心仍然在地下持續嚴重污染,輻射污水放流,近年環境輻射食品和學童的尿液輻射量在今年竟然創了新高,基於蔡總統食安五環第五環─全民監督食安的政策,保障國人健康,化解社會疑慮,應該比照日韓政府主動在市場、賣場設置消費者可自行對農漁產品輻射檢測的設施,以使國人免於恐懼的自由,並落實輻射安全與食品安全教育。
這一次原能會組織法的審查,我也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原能會應該協助人民檢測送驗的樣品,希望原能會可以跟民間合作,保障國人的食安。 -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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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張委員其祿: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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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9時55分)副院長、各位大院委員。本黨對於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之提案是主張將核能安全委員會之層級繼續維持在二級機關,如同在委員會審查時,無論是在野黨還是執政黨委員都有提出各種疑慮,若未來核安會降級為三級機關,對於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要如何去落實?
另外,面對2050淨零碳排的國際趨勢,2022年7月6日歐洲議會通過歐洲執委會提案,已將天然氣與核能列為綠色能源,雖然在該案表決中也有反對意見,但我們不可否認的是,核能與綠能已經無法完全脫鉤。當世界各國以2050淨零碳排作為政策發展基礎並重新審視核能的利用程度時,我們卻要在這樣的趨勢下直接將核能安全委員會降級,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概念?再退一步講,政府目前對於我國核能政策的態度一直是曖昧不明,今日報紙頭版更是有賴清德副總統拋出核能可供緊急使用之主張,這不只是執政黨能源政策的大轉彎,更代表此一議題需要有更高層級的協調跟社會溝通。而就在這樣的背景下,如果今日強行將這個組織降級,未來政策如果需要協調,無論是要管理核安或是要落實安全管制政策,甚至未來在各組織間進行溝通協調,甚至是與國際間的相關組織進行協調,我們要如何由一個三級機關去督促二級機關?如果我們還是要由行政院召開會議,督導的手段可想而知又將會被弱化。
因此,我們希望大家能支持本黨的提案,讓核安會繼續維持為二級獨立機關,以避免未來出現無法落實管制及協調等不對等情事。以上,謝謝。 -
主席請王委員鴻薇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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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王委員鴻薇: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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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9時57分)我們都知道,其實這一次組改要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從原來的二級機關降格為三級機關,在某種政治的意義上,事實上是配合現在執政政府的2025非核家園。但是2025非核家園就目前來看已經是一個跳票的政策,更不要說包含執政黨智庫「新境界文教基金會」的副董事長童子賢先生都提出了核一、核二廠應該重啟,然後昨天我們也看到了民進黨總統候選人,也就是現在的副總統賴清德,他也提到了我們這些核電廠可不可以作為未來緊急發電之用。這已經足以證明,所謂2025非核家園的政策已經撞牆,而且已經是面臨必須修改,所以連賴清德都出現髮夾彎。
所以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我們現在如果進行組改來修法,把一個我們在全世界rating也相當不錯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降格為三級機關,這樣的政策事實上是一個錯誤的政策。而且退一萬步說,未來核電廠在除役之後,仍然有所謂的核能安全及一些程序要處理,未來我們的原子能委員會降格為三級機構,雖名為獨立,但是請問一下,經濟部會甩你嗎?
連台電恐怕都不理你,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我們如果此時此刻修法降級,這絕對是一個錯誤的政策,所以,在這邊跟大家報告,本黨反對把原子能委員會降格。更不要說在福島輻災之後,在南韓甚至升格到直接跟總統府報告的層級;日本也是一樣,他們的委員長還要首相任命,但是為什麼臺灣要違逆世界的潮流,難道這就叫做我們跟國際接軌嗎?難道這就叫做我們跟世界接軌嗎?如果我們對於核能安全是完全違反世界潮流的話,我們如何跟人民交代呢? -
主席現在進行保留部分之處理。
請宣讀名稱。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
主席名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名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通過。
現在進行第一條,請宣讀條文。 -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一 條 為確保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之管制及應用,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確保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
主席現在要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請按鈴。
(按鈴) -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0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18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上午10時10分21秒
表決議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0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18
贊成:
吳欣盈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羅美玲 湯蕙禎 吳琪銘 柯建銘 鄭運鵬 蔡培慧 蔡適應 李昆澤 邱泰源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林靜儀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林淑芬 羅致政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吳斯懷 廖國棟 廖婉汝 游毓蘭 洪孟楷 王鴻薇 李德維 翁重鈞 陳以信 -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條,請宣讀條文。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二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法規與國際核能合作事項之規劃、研訂及執行。
二、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之管制。
三、核子反應器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四、輻射源、輻射作業與環境輻射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五、核子事故、輻射災害相關整備、應變與復原之監督及協調;核子事故損害賠償之調查評估。
六、放射性物料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七、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管制、應用之研究發展。
八、所屬機關辦理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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