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請召集委員范委員雲補充說明。
    范委員無補充說明。
  •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
    須交由黨團協商。
    另外委員鄭麗文等、萬美玲等、張育美等分別擬具之提案分經第7會期第9次、第10次、第11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吳思瑤等、委員陳培瑜等分別擬具之提案分經第7會期第10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委員鄭麗文等提案

    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有鑑於現行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已有專法規定,然現行專法《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雖已保障教育選擇權,惟政府補助倘有未妥適之處,恐違背憲法保障之教育平等權。基於《憲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保障國民受教育之權利與義務,顯見我國憲法對於教育相當重視,惟現行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專法平等權未一併保障。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平等權,爰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憲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與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之規定,顯見我國憲法對於教育相當重視,惟現行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專法平等權未一併保障,爰予修正,使教育平等權納入保障。
    二、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已有專法規定,然現行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專法《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雖已保障教育選擇權,惟政府補助倘有未妥適之處,恐違背憲法保障之教育平等權。
  • 提案人
    鄭麗文  
  • 連署人
    陳超明  萬美玲  曾銘宗  游毓蘭  洪孟楷  陳玉珍  呂玉玲  鄭正鈐  李德維  孔文吉  張其祿  廖國棟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陳椒華  
  • 委員萬美玲等提案

    本院委員萬美玲、鄭正鈐等18人,鑒於現行「國民教育法」自民國68年制定施行至今,已歷經14次修正,然與教育現場之實務需求仍有落差,如國民中小學設置獎助學金之規定未能一致、學校教科用書編輯單位及審定程序尚無法律明文規範、公立學校之場地等供他人使用相關收支運用規定欠缺彈性、如何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復學等問題,實有必要進行全條文之修正,以符國民教育之發展,及教育現場之實務需求,爰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
    萬美玲  鄭正鈐  
  • 連署人
    游毓蘭  鄭麗文  楊瓊瓔  陳玉珍  李德維  孔文吉  洪孟楷  林思銘  陳雪生  曾銘宗  溫玉霞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吳斯懷  馬文君  翁重鈞  
    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鑒於現行「國民教育法」自民國68年制定施行至今,已歷經14次修正,然與教育現場之實務需求仍有落差,如國民中小學設置獎助學金之規定未能一致、學校教科用書編輯單位及審定程序尚無法律明文規範、公立學校之場地等供他人使用相關收支運用規定欠缺彈性、如何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復學等問題,實有必要進行全條文之修正,以符國民教育之發展及教育現場之實務需求,爰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法),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得組成國民教育課程及教學輔導團,並明定其任務;各級主管機關得組成任務編組之組織,推動學生輔導諮商、科技與資訊教育、特殊教育、原住民族教育及其他相關教育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修正公立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之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增訂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之組織規程訂定程序;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之受監督相關事宜。(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增訂私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修正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程序、任期之相關規定;增訂教師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之消極資格規定;明定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事實者之處理規定;增訂公立學校現職校長回任教師之相關規定及私立學校現職校長回任教師及解聘、不續聘、不得回任教師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
    六、增訂校務會議議決事項及各該主管機關訂定校務會議之運作原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七、修正學校設置一級或二級單位及其人員編制之規定;增訂教師參加主任甄選、儲訓及取得受聘主任資格之消極資格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立學校主任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八、增訂教師員額編制,得視學生學習節數及教師授課節數配置之規定;增訂公立學校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之規定;增訂公立學校教師介聘相關事項之授權項目。(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九、增訂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相關事項之規定,以及成立公立學校海外攬才子女專班之規定及其得排除適用之法規。(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十、增訂學校合併或停辦時之保存學籍資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十一、明定公立學校學生免納雜費,其各項代收代辦費與私立學校收取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應分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自治法規定之。(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十二、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國民小學,應設置獎、助學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十三、明定學校教科用書編輯單位,及該單位應辦理研習或培訓,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科用書審定相關事項辦法之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十四、修正學校選用教科用書之辦理方式,及學生借用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用書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十五、增訂國民中學應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生涯發展教育之活動,及學校應提供技藝課程;增訂戶外教育學習之規定,並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其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
    十六、增訂學校違反常態編班規定之處理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其相關事項補充規定;增訂規模較小之學校得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其相關事項之辦法;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督導學校教學正常化之辦法。(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十七、增訂學生應參加國中教育會考及其除外規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理方式或委託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及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三十九條)
    十八、增訂輔導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復學之協助規定,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規劃彈性及多元教育輔導措施。(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十九、增訂學校設置冷(暖)氣設備、電力系統設備、資訊網路設備等,其建置、營運及衍生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應。(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二十、明定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刪除學生團體保險相關事項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改以法律定之。(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二十一、明定學生獎懲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二十二、明定學生權益之救濟制度,分為申訴、再申訴程序;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及其相關事項之規定;學生權益行政救濟制度變動之適用規範。(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
    二十三、明定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主管機關應協助辦理增能研習。(修正條文四十七條)
    二十四、增訂國民補習教育相關規定,包含由學校設進修部實施、學校進修部之教師及行政人員員額編制、入學年齡、資格、申請程序、修業年限及收費之規定,以及國民補習教育之授課方式、學習內容、學生畢業條件及成績評量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六條)
    二十五、增訂放寬公立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所獲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之限制,及其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二十六、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教職員及其他教育人員個人資料,並建立相關資料庫。(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
  • 委員張育美等提案

    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鑒於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施行以來,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修正施行。因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設置獎助學金規定未能一致、公立學校之場地徵收與撥用、教育所需經費之預算編列、學校教科用書編輯單位及審定程序尚無法律明文規範;爰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公私立學校學費、經濟弱勢學生書籍提供等事項,因應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酌修文字外,本條所指涉之書籍,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係為教科書,惟考量教育實務需求,修訂為學校教科用書及其他必須書籍。考量國民小學亦有設置獎、助學金之必要,爰予增列國民小學學生為適用對象,並爰併同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現行公立學校學生皆已免納雜費,爰將第三項規定,按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修正分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予以規定。考量現行實務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代收代辦費相關事宜,均定有關於公私立學校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之相關規定,以供所屬公私立學校遵行辦理,公私立學校,分別定明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法規。
    二、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之土地,由核准設立公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依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撥用或徵收,為避免土地撥用或徵收可能產生爭議,故爰予修正。另「核准設立公立學校之主管機關」,因目前實務上設立學校係屬各該主管機關權責,尚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學校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併予敘明。
    三、公立學校校地徵收及撥用法規部分,因應各款主管機關之規定,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國民教育預算,爰序文增列「應優先」等文字。又第一款配合預算法第六條有關歲入定義之改變,將「歲入」修正為「收入」。另為確保推動國民教育所需經費來源無虞,於第一項規定國民教育經費之來源,俾維持本法整體架構之完整性。各地方政府如除本法所列之經費基本來源外,另有增加經費來源,亦得秉權責辦理。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八條規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得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主管機關之修正,爰修正第二項。
    四、教科書法規部分為辦理學校教科用書之採購,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教育部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共同供應之採購作業要點辦理。又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園團體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訂與教科用書出版者締結行政契約,作為學校選用教科用書之辦理方式。為避免資源浪費,並可減少學生購置藝能及活動類科之教科用書經費,爰於第二項增訂「用畢收回」之文字。另因有關借用上開教科用書之規定,應無訂定自治法規加以規範之必要,得由學校自行處理,爰刪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借用自治法規之規定。
  • 提案人
    張育美  
  • 連署人
    廖婉汝  吳斯懷  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陳超明  廖國棟  王鴻薇  溫玉霞  費鴻泰  羅明才  翁重鈞  賴士葆  鄭正鈐  林為洲  林思銘  吳怡玎  陳玉珍  
  • 委員吳思瑤等提案

    本院委員吳思瑤、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為保障國民教育現場運作之必要要求,國民教育法有必要予以修正,以因應國民教育發展需求,爰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明定任務編組性質之「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及相關中心,如:特教中心、輔導諮商中心之法制化,上述國教輔導團係落實課程研發與教學輔導之專業任務編組,係國民教育階段重要之專業組織,也回應地方政府對於國教輔導團任務編組法制化需求。(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增訂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改善以往校方針對不適任校長僅能予改任其他職務等處理措施,增列公私立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不得回任教師,完備法規使不適任教職人員退場。(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三、保障無國籍學生就學權益係基於《世界人權宣言》中第二十六條教育權之保障,為協助無國籍學生就學,故增列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之法源。(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四、為延攬外籍人才,和吸引本國籍之境外優秀人才回國就業增加國家競爭力,彈性調整海外攬才專班相關規範,以「外接外轉」為目標,彼此類人才子女移居他國或回母國之教育銜接。(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五、為促進教學正常化之落實,訂定法規規範違反常態編班之學校,並規定地方政府應以自治法規落實對學校之督導及視導機制。(修正法規第三十八條)
    六、為增進學生學習之成效和因應少子化教學方式改變,增訂規模較小之學校得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之規定。(修正法規第三十八條)
    七、為保障學生人權,強化學生權益之救濟制度,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84號解釋:「本於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故修正本法完備國中小學生申訴救濟機制。(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
    八、配合國民補習教育自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移列,增訂國民補習教育之相關規定,包含由學校設進修部實施、員額編制、入學年齡、資格、申請程序、修業年限及收費之規定、授課方式、學習內容、學生畢業條件及成績評量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六條)
  • 提案人
    吳思瑤  賴瑞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 連署人
    蔡易餘  鄭運鵬  張宏陸  賴品妤  莊瑞雄  林宜瑾  黃秀芳  羅致政  鍾佳濱  范 雲  王美惠  陳秀寳  許智傑  
  • 委員陳培瑜等提案

    本院委員陳培瑜、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鑑於《國民教育法》為規範國民義務教育之重要法案,近年教育現場多有反映,部分法規規劃有所不足,難以符合當前教育現場所需或現今之教育理念,例如戶外教育及校外教學相關規劃與規範不足、欠缺學生學習成效與師資授課資料庫之建置與授權、學校教科用書仍出現違反現行法規或我國已簽署國際公約之內容、校務會議未納入學生列席等。為完善我國之國民教育,使法規與時俱進、符合實務所需,足以因應未來教育發展之需求,爰提出「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各級主管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教職員或其他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建立相關資料庫之規範,並規定該資料庫之資料應提供學術研究、教育政策擬定或其他基於公益目的之計畫利用。(新增條文第六條之一)
    二、明定學校推動戶外教育及校外教學,其相關準則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並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準則訂定補充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三、為能有效推廣閱讀教育,明定學校應編列圖書採購預算,以增添校園圖書館館藏。(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四、明定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審定應符合我國現行法規及於我國具有效力之國際公約,並規範國家教育研究院應對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人員及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辦理相關研習或培訓。(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二)
    五、增訂公立學校場地、設施及設備得於不妨害校內師生使用之前題下,以具合理公益目的為優先,提供他人使用或委託經營。(新增條文第八條之四)
    六、增訂直轄市、縣(市)立學校以及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之校長遴選會,應有同級家長會代表及教師代表參與,且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考量國民中小學學生之成熟度及其參與校務會議之機會與權益,爰增訂學校校務會議應視學生意願邀請其列席會議。(修正條文第十條)
  • 提案人
    陳培瑜  湯蕙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 連署人
    何志偉  林靜儀  何欣純  王美惠  陳素月  陳靜敏  黃世杰  賴惠員  吳玉琴  陳秀寳  蔡培慧  林淑芬  鍾佳濱  陳歐珀  林宜瑾  范 雲  邱泰源  賴品妤  
    主席: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 時間
    112年5月17日(星期三)下午2時
  • 地點
    立法院群賢101會議室
  • 協商主題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何志偉等22人、委員陳秀寳等20人、黃國書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費鴻泰等22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林文瑞等16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2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27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2人、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蔡適應等18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3案
    二、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協商結論

    一、第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修正通過,如附件。
    二、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原審查會保留附帶決議1項。
    四、新增附帶決議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六、檢附立法說明1份,如附件。
  • 主持人
    范 雲
  • 協商代表
    柯建銘   鄭運鵬   吳琪銘(代) 黃國書
    吳思瑤   林宜瑾   蔡培慧   陳秀寳
    陳培瑜   張廖萬堅  曾銘宗   謝衣鳯(代)
    林思銘(代) 邱臣遠   張其祿   賴香伶(代)
    邱顯智   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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