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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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主管機關應統整並提供學生入學資訊,並得就所轄學校所需之人力、資源提供協助。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
第
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專責單位,依實際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
(後接第十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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