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繼續開會(14時32分)
  • 主席
    報告全院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
    今天下午審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陳忠五、尤伯祥之資格及是否適任相關事項。黨團詢問順序依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進行,並採即問即答方式,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3人。
    在進行詢問前,先請被提名人陳忠五先生說明,時間為10分鐘。
  • 陳忠五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很榮幸今天有機會以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的身分到貴院來接受審查,我個人的自傳、簡歷已經事先以書面提交給各位委員,今天我簡單地做個重點說明,接著如果時間許可,我再針對一些黨團、民間所關切的議題做適度的回應。
    在我的成長經歷裡面,「公共性」一直跟我離不開關係,從小到大,一直到出國唸書,絕大多數都是就讀公立學校,到外面求學都是住學校分配給我的宿舍;我回國服務就業,一直到今天,仍然是服務於公立機構,而且也是住在學校配給我的宿舍。公共性對我的人生影響很大,也讓我感恩這個社會、熱愛這個土地,影響了我的教學研究,也影響了我對國家社會的使命。
    我的專長是財產法,向來財產是一個支配的課題,可是我的研究重點在強調財產法跟人的結合,財產是一個手段,它的目的是要保障人的生存,是要保護人的人格、自主與人性尊嚴,這是我的一個理念。我幾十年來教學研究的研究成果總體來說,是以保護社會經濟關係上的弱勢者,作為我研究主要追求的目標。所以財產法裡面,我的研究重點在契約還有民事責任,在契約裡面,我特別重視勞動者跟消費者這一些類型的弱勢者,我們向來的理論強調契約法要讓它發揮財貨交換的經濟效益,但是我更加重視的是社會正義、契約正義的實現。因此我研究的重點在於交易資訊的公開透明、交易風險要重新分配,而我的目的則要實質且有效的改善消費者、勞動者的法律地位。至於民事責任法方面也一樣,我更重視的是被害人法律地位的保護,所以我的研究重點一直在強調對於各種意外事故的被害人,我們怎麼用一個健全的法律制度,讓被害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容易發生,並加速簡化賠償程序,而且要擔保被害人確實可以獲得損害填補。
    所以我向來的一個信念是以下這句話「審判一個社會,看它留給弱勢者多少生存空間」,這是我向來的信念,也影響了我個人的研究方法。因為二十幾年來,我的研究重點是不斷地在觀察評論我們的法院判決,所以在研究方法上,雖然我是國外留學歸來的學者,但是我不輕易的移植國外的立法例、國外的學說、國外的審判實務。我強調一定要在充分的本土意識下,在我們在地的經驗事實基礎上,有意識、有目的的去參考、去選擇外國的某個立法例、某個學說或是某個審判實務,是不是真的適合我們,並值得我們參考、採用,這是我的研究方法一個重要的特色。也因為這樣子,所以我向來相信法律的解釋適用不外就是兩個工作,一個是論證方法;另外一個是價值判斷。憲法的解釋也是如此,精緻化法律的論證方法,讓法律的推論過程是站在一個可以被檢驗的基礎之上,形成一個判斷結論,這有助於法律解釋適用的客觀性。
    然後,法律的解釋適用到最後難免不了要做一個價值判斷、要做一個價值的取捨,有關這一點,我呼應剛剛我向來的信念,就是在價值判斷選擇上,基於我左派社會主義思想的影響,我會傾向對弱勢者多一點關心、多一點偏好。
    臺灣社會是一個高度不信任的社會,臺灣社會是一個變動非常劇烈的社會,我們的族群很多元,我們的國家認同歧異,我們的風俗變遷非常快,我們的民意也瞬息萬變,在這麼一個劇烈變動的社會中,司法的角色很重要,司法必須引進一個穩定的、一貫的文明價值、進步的價值,當作穩定社會的力量,尤其是在民意瞬息萬變的現代社會下,行政權、立法權做任何決定的時候,難免會受到一時民意的影響,所以司法權如何在立法權跟行政權之間拿捏好它的尺寸,能夠確保某些進步的價值,能夠穩定、一貫的被維續下去,做為社會變動過程中穩定的力量,這是司法機關很重要的挑戰。
    所以假如我有機會成為憲法法庭的成員,我一定本於二十幾年來教學研究所形成的經驗、知識、能力,我希望共同參與國家社會的進步,讓我們一起來建構一個更相互包容、更彼此尊重的社會。包容、尊重,這是法律的精義,這是法律的核心,希望我有機會能夠共同參與這個追求真理的道路。
    以上是我簡要的說明報告,很抱歉,因為時間的關係,部分黨團跟民間團體所關切的問題,我在事先發給各位委員的書面資料裡也有一些回應,因為時間的關係,在此我就不再重複說明了。謝謝。
  • 主席
    謝謝陳被提名人的說明。
    繼續請被提名人尤伯祥先生說明,時間為10分鐘。
  • 尤伯祥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榮幸今天能以大法官被提名人的身分在此向各位口頭說明並且備詢。我個人的學習歷程,已經在我個人的簡歷跟自傳裡有一定程度的說明,敬請指教。今以口頭補充如下:首先就我在憲法方面的專業能力向大院來報告,憲法是我大學時期最喜愛、投注時間最多的科目,我的憲法啟蒙老師是已故的法治斌教授,雖然受限於70年代當時的整體大環境,他授課的時候不能夠直接批判國內的憲政實況,但是藉由介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關言論自由保障的判決,他讓我認識到唯有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能夠真正保障自由、落實平等,而且唯有違憲審查制度發揮作用,憲法才不會淪為美麗的政治宣言,由此啟發了我對違憲審查制度的強烈興趣。
    根據這個信念,我在大三的時候就參加了野百合學運,並且在研究所階段,在顏厥安教授的指導之下,以宗教自由作為我碩士論文題目,因為這個信念,我深信唯有通過眾多個案的實踐,憲法文本中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才能從書面化為現實,人權才能夠真正獲得保障,也因為這個信念,我選擇的訴訟律師,特別是刑事辯護,作為我的志業。帶著這樣的信念投入了實務工作,我始終把當事人的權益放在我個人的利益之前,因此在各種司法程序裡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我總是要敢於犯顏力爭,當我在訴訟上為當事人主張、爭取權益時,憲法經常是我最堅強的理據,也因為我心中根深蒂固的憲法信念,我多次為當事人聲請大法官解釋,經我代理聲請而作成解釋,先後有釋字第469、582、654、670、689、690、725、737、755、756等號解釋。這些解釋分別涉及行政不作為之國家賠償、刑事被告的對質詰問權、與辯護人之間的秘密溝通交流權,刑事補償請求權、新聞採訪自由與個人不受侵擾之自由的基本權衝突、傳染病防治所需要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監所收容人之通信權等重要人權議題,而大院根據這些解釋所進行的修法,已經大幅深化了我國的人權保障跟法治。
    在公共參與方面,由於自執行律師業務伊始,我就體認到司法實務距離憲法上訴訟權保障的理想還很遠,因此我在執業第一年就參加了民間司改會,迄今我仍是司改會的成員。我在司改會除了參與徐自強、蘇建和等三人、江國慶、邱和順等冤案的救援外,就刑事訴訟法、刑事補償法、憲法訴訟法、人民參與審判等重大司改人權議題,也有參與擬定相關之民間版法案,還有國會遊說,因此我對大院的環境並不陌生。在這些公共參與的過程中,我同樣也經常引用憲法作為論據。
    在研究法學方面,我提供給大院審查著作目錄裡,除了我的學位論文之外,還臚列了23篇在期刊專書上發表的論文。這些論文的議題集中在律師制度、刑事人權、以及憲法領域,也請大院指教。
    再者,關於我的政治經驗之說明我在107年至109年間兼任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委員,主要負責平復司法不法的任務,並擔任該會調查林義雄宅血案及陳文成命案之任務小組的召集人,進而與其他同仁共同完成這兩案的調查報告。這兩年促轉會的工作經驗,使我對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內涵,乃至於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行為態樣,都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使我深刻明瞭到只有民主、自由等憲政基本價值,而非惡法亦法才是執法人員應該拳拳服膺的理念,進而,由服膺此等理念的司法人員落實對國家行為的司法審查,才會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真正屏障,由於對落實轉型正義的堅持,我也很榮幸參與成立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並獲選為第一任董事長,繼續在實現轉型正義的工作上努力。
    接下來,我想就退休法官康樹正先生及蔡啟文檢察官指控我在18年前他們承辦的案件中教唆偽證的事情,向大院說明這件事是全然的誤會。首先要說明的是94年,當時的律師法第三十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這兩條規定結合起來的結果,辯護人有義務為被告蒐求有力證據,人證是刑事訴訟法上的法定證據方法,因此辯護人應該為被告蒐求有利證據,當然也包括人證,當時的律師倫理規範第十六條,因此進一步明定:律師得於法庭外向證人詢問其所知道之事實,根據以上的規定,我訪談證人是職責所在,其次要說明的是在訪談當時,我絕對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的要求,沒有誘導這位配偶為不實陳述,我在法庭上詢問他的問題都是根據他在訪談時告訴我的內容所為,在訪談當時,他為了幫助自己準備作證,自行筆記訪談內容,這是他自己的權利,我必須要尊重,作證當天,在他還沒有作證的時候,就把筆記本放在應訊臺的桌上,檢察官看到了便要求他將筆記本收起來,康審判長則命令他將筆記本交到審判席保管,當時審判長問她,筆記本是否準備了作證回答的內容?她回答,有。在這種情況之下,審判長尚未聆聽作證人之證言,就預斷證人所言必然不實!接著他連續問我三次,辯護人還要問嗎?要我撤回傳喚這位證人之聲請。當時我對他的預斷很不服氣,除向他說明事先訪談證人係律師職責外,也向他說明法律並沒有禁止證人為準備作證而自行筆記,請他聽完證言後再判斷是否可採。再三力爭後,審判長見我不退讓,只好讓證人作證!在作證過程中,筆記本都在桌子上,部分媒體說證人看著筆記本作證,這與實情不符!
    在交互詰問完畢後,康審判長就職權訊問證人,證人說明筆記內容,包括她在先前旁聽時記錄的庭審過程、自己製作的帳目資料、其夫交給她以喚起記憶的資料,也有作證前兩天為了讓自己記憶清楚所寫的答案。康審判長於是追問她寫的時候辯護人是否在場?由於康審判長早已顯露出對辯護人接觸證人這件事的敵意,因此證人當時只敢答稱被告不一定在。康審判長於是進一步逼問,為讓證人得以真實陳述,因此我主動鼓勵證人應該誠實告訴審判長。她才答稱「最後面那邊有幾個地方是我和律師討論的,我在回答律師的問題。」得到這個答案後,康審判長直接對被告說他已害他太太犯了偽證罪,要移送法辦。
    沒有經過合議庭評議,康審判長竟然就當庭斷定證人偽證,可見當時他是因為律師庭外訪談證人,就生證人所言必然不實的預斷,進而根據證人自行筆記律師訪談內容而推斷證人偽證存在。然而證人從未說答案是律師給的,也不曾說律師要求她為特定內容之回答。我相信康審判長在18年前應該很暸解,沒有證據支持的懷疑,就只能是懷疑。因此一審判決書並沒有記載我教唆偽證,更沒有告發我。沒想到事隔18年,當我被提名為大法官時,他突然將懷疑升格為確信,進而公開指控,對此我深感遺憾。為昭公信,只好在此向大院報告事件經過如上。
    回顧當時,我為被告據理力爭,不屈從於康審判長的預斷,不願順從其意志撤回傳喚證人的聲請,也許冒犯了他,加深他對我的懷疑,導致他未能看到各種與他的預斷矛盾的事實。這些事實包括證人毫無戒心地將筆記本放在桌上、我主動向法庭說明我有事前接觸證人、也主動請證人告訴法官她自行筆記訪談內容等等。可以說,我是為克盡律師職責而受此不實指控,不僅嚴重傷害我的名譽,更使我的親友擔心受怕。然而,若時空倒轉,回到18年前的那一天,我依然會做相同的選擇,因為那正是律師應該做的事情,也是我迄今仍然堅守的為人處世的原則,就是忠於職守。這次的事件也提醒我,法律人必須有開放的胸襟及謙卑的心。若有幸能獲大院通過提名,我會堅持忠於職守,也會帶著謙卑開放的心執行大法官職務。
    以上是我的口頭說明,謝謝大院的聆聽,敬請指教!謝謝!
  • 主席
    現在進行委員詢問。首先請湯委員蕙禎詢問,詢答時間15分鐘。
  • 質詢:湯委員蕙禎:14:54

  • 湯委員蕙禎
    (14時54分)謝謝院長。兩位被提名人在法界都是受到很大的尊重,一位是教授,一位是最有正義感的律師,尤其兩位的法學造詣都很深,像陳教授關心社會發生的事件,也都可以找出很多需要關心的一些議題。因為進步的價值可以看得到,我算了一算,您的論著大概有一百件以上,期刊論著都很多,對於這些問題的詳細論述,讓我們社會上所發生的問題都可以找到解方。尤律師因為喜歡憲法,對於憲法的研究也很深入,在學生運動方面也曾經開始,我想這不能說是啟蒙,而是在實踐,另外在促進正義轉型的工作上,我們也看到了你的膽識與勇氣。
    首先我先請問被提名人尤律師,剛才您有說明到18年前的案子,被法界的人,包括退休的法官、檢察官,忽然在你被提名、知道提名名單之後,說你是教唆偽證。過去我們在讀書的時候都知道我國是大陸法系,都是依職權進行,後來到民國90年前後才開始做一些司法改革,變成當事人進行主義,所以聽到您的故事被揭露之後,我們就想說這很奇怪,這不就是當事人進行主義制度中律師所該盡的責任嗎?所以我不覺得有問題,而是覺得很奇怪,當時出來指控的這兩位也是我們法界很重要的角色,怎麼會突然提到這件事情?對於這件事情,剛剛您也詳細說明了細節,我們也覺得在法界工作的人應該都知道,所以這次有點讓大家嚇到了,不過沒有關係,事實就是這麼清楚明白。
    我現在可能有幾個問題要就教兩位,因為法律人在法律系畢業以後都是滿懷著公平正義,但法律人為什麼在當上法官之後,有時候報章媒體很大篇幅的在講恐龍法官,當然,百分之九十幾以上的法官都不錯,檢察官也很好,但是一些社會矚目的案件發生之後,大家都在評論,大家都是專家,等到判決一出來,這個法官就會很辛苦,為什麼?他已經被冠上了恐龍法官,一輩子都丟不掉!在80年代,法律系一直都是許多年輕學子的第一志願,現在其實也是一樣,都是一時之選,優秀熱情的青年在畢業以後當上夢寐以求的法官,到後來怎麼會變成汲汲營營、變成科員法官,過著這樣的生活,甚至變成人民口中食古不化的恐龍法官?我想陳教授在臺大一直在指導很多法律系的學生,尤律師也是法律系出身的,對大法官在司法改革這個命題上可以扮演什麼角色,各位曾經做過什麼樣的努力,對於恐龍法官這樣的名聲,其實影響到整個社會對他們的信任,先請陳教授來回答。
  • 主席
    請被提名人陳忠五先生答復。
  • 陳忠五先生
    法律的解釋適用向來都是對事不對人,所以我不贊成恐龍法官這個用語,如果某個裁判有錯誤、不盡人意,我同意恐龍裁判這個名稱也許可以用,但是我不認為針對一個司法人員可能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作出了一個也許可以檢討的裁判,然後我們幫他貼標籤,我們說這是一個恐龍法官,這不是法律人應該有的素養。
    我們努力的在提升法學教育的水準,我們希望法律人能夠儘量把錯誤減少到最低,我們也一直在強調法律人的使命,實現社會正義,所以謝謝委員剛剛的提醒,您提到法律系畢業生有些在畢業後似乎違背原來法律人應該有的使命,我想我也同意我們要戰戰兢兢,我們要繼續努力。最近剛好是畢業季,學生請我拍攝祝福影片,我送四個字─勿忘初衷,然後講了幾分鐘的話跟學生還有我自己一起勉勵。以上跟委員說明。
  • 湯委員蕙禎
    對,我們常常說是不食人間煙火才會判出這樣的結果,當然這是外面的評語,我們來聽聽尤律師怎麼說。
  • 主席
    請被提名人尤伯祥先生答復。
  • 尤伯祥先生
    謝謝委員提供這樣一個很好的問題,我想我的立場基本上跟陳被提名人一樣,我也認為恐龍法官這個名詞其實有點太過於概括。我想一個法官或是檢察官所要處理的案件非常的多,在他一生中判過的案件如恆河沙數,因此一、二個案件判錯、幾個案件判錯,我想這是難免的,因為畢竟法官是人而不是神,以人來做神的工作,出錯難免。因此我們可以針對判錯的案子來進行指責、進行分析、進行批評,但是除非有很明確的事實說明這位法官的品格確實不能夠符合法官法跟法官倫理規範對他的要求,否則我們不應該隨便用人格上的名詞來指稱他,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關於委員提問到如何能夠避免懷抱著熱情跟理想的年輕人投入司法審判工作後變成人民所不信賴的法官,我想這個千頭萬緒有很多的問題點,除了委員剛才已經提到的司法沉痾化的問題之外,短期之內最重要的課題也許是讓我們的法官及檢察官必須深刻明瞭到一件事情,那就是他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付託。以德國法院的判決為例,其實在判決的最後面都會告知受判決的人,我是以人民的名義來審判你、判決你。這就告訴了我們,雖然法官不是選舉選出來的,也不是由國會通過之後任命的,但是法官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付託,這點是確定的,因為所有的權力都來自於國民主權。我認為當法官能夠瞭解到這一點之後,他才能夠保持謙卑的心及且開放的胸襟,我相信每一個法官在審判席上都希望能夠把案件判好,不要冤枉人,把案件判對。
    裁判基本上是一種判斷加上決斷的工作,在判斷的過程裡,我們需要豐富的人世經驗,豐富的社會經驗,對這個事件也要有一定程度的理解,相關的證據才能夠被透徹地瞭解。在決斷上該判多少刑度、該判賠多少錢,這些都是意志的決定,這部分也必須要對於人世間有一定程度的理解,才能夠拿捏得當。一個法官如果能理解到這個有多困難的話,我相信他會抱著謙卑的心,並且嚴格的去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因為唯有在正當法律程序裡面,各種跟他不一樣想法的意見跟觀點才能夠進入到他決斷的過程,這樣才能夠避免出現錯誤。以上。
  • 湯委員蕙禎
    是。其實我的看法也是跟二位一樣,但是就法官的養成教育上,他的文化素養、學術素養、品格操守的素養都要與日提升,才有辦法免於淪為恐龍法官,我想這部分可能還有待我們繼續努力。
    再下一個問題是有關財產權的問題,剛剛陳教授您也說很重視財產權的問題,因為桃園地方法院在103年曾經為了市地重劃的問題,有一個當事人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的事件,它的主文後來是寫,本件在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有沒有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當然大法官有好幾號解釋都跟這個有關係,他們說這個條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的疑義,那我想這樣的一個問題,當然我們知道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採共有人多數決的立法例,也解決很多共有土地難以利用的問題,這個不錯,土地法很好,但是土地重劃常常因為少數地主的反對,造成都市發展的遲緩。請教兩位被提名人,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該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的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這也是比照土地法的精神,那是不是有違反居住正義?先請教陳教授。
  • 陳忠五先生
    謝謝委員這個問題,這是目前實務上很重要的問題,包括市地重劃,包括區段徵收,我們都在剝奪私有財產權。剝奪私有財產權來自於國家,也可能來自於第三人,那麼怎麼樣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在整個剝奪人民財產權的程序要件跟實體要件上讓它更加強化,這還是牽涉到當基本權,也就是人民的財產權被侵害的時候,我們對它使用的侵害手段,也就是比例原則的操作的問題。我們的侵害手段跟所要追求的目的相比是不是必要、相當的拿捏問題,剛剛委員提到的人數還有面積方面的限制,是不是太過於寬鬆?是不是有應該再檢討的地方?這在目前實務上經常發生,我想是有再檢討的餘地。
  • 湯委員蕙禎
    後面還有一點時間,我還想再問尤律師,因為您提出聲請大法官釋憲的案子已經有10個案子以上,我想這真的不簡單,在操作上您就非常游刃有餘,針對這個法案,您大概將來也會有這樣的看法,因為這個問題會層出不窮,您要不要簡單說一下?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因為我過去承辦的案件沒有涉及到市地重劃,因此對於這個領域的的規定,我沒有深入的理解,因此我目前沒有定見。
  • 湯委員蕙禎
    沒關係。
  • 尤伯祥先生
    我很樂意將來如果在類似的案件裡面,能夠有不同的觀點來說服我,但是我目前能夠跟委員報告的只是說,從憲法審查的角度來看的話,大概會涉及到的憲法上的原理原則,除了財產權的保障之外,另外我們也必須要特別注意到,市地重劃涉及到財產權的剝奪或者是限制,這個部分當然要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過去大法官解釋就這個部分已經講的是正當行政程序,但是我想重點是差不多的,那除了這個以外,我想適足居住權也是在這個過程裡面必須要瞭解到的。
  • 湯委員蕙禎
    好,有機會再請教兩位。
  • 主席
    謝謝湯委員,接下來請王委員婉諭詢問。
  • 質詢:王委員婉諭:15:10

  • 王委員婉諭
    (15時10分)陳教授、尤律師,兩位好。我首先要說明,時代力量對於這次在執政黨的主導之下在極短的時間內就要來行使大法官同意權的審查和表決,我們要表達強烈的不滿。同時,時代力量黨團為了瞭解各位是否適任,我們針對各項憲政議題提出一份有10題的問卷並邀請4位被提名人來做答復,我們是希望藉此能夠更加瞭解各個被提名人是否適合擔任大法官的職務,但是我必須要說我們相當的遺憾,經過我們多次向總統府詢問,得到的答案仍然是被提名人不會回復問卷的題目,而在今天的口頭報告裡面也只有最空泛的回答。
    我想兩位也非常清楚,大法官享有我們的憲法權限,這是攸關全臺灣人民的人權保障以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維護,立法院的職責絕對是應該要來進行最嚴格而且具體的審查,就是為了確保權力不要交付到錯誤的人的手上。但是要在這麼短的時間之內審查,被提名人不願回復問卷,又或者是我們根本沒有足夠的資料來判斷提名人是否適任,我認為令人非常遺憾,而且非常的不應該。同時,我也希望能夠利用今天這個短短的時間,透過對各項憲政議題進行問答來檢視我們是不是應該要將大法官的權力託付給兩位被提名人,也希望兩位能夠很正面而且很明確地回答我接下來所提出的問題。
    首先,我想請教兩位,在今天早上媒體有揭露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遭指控從今年3月起涉及多次對下屬性騷擾的案件,然而在該名下屬鼓起勇氣向司法院秘書長申訴之後,卻沒有進入性平調查的程序,反而讓李伯道在今年5月就辦理提早退休,我們從這個新聞當中看到,目前司法院表示即將要啟動性平調查,如果屬實,將依法懲處,絕不寬貸。我想請教兩位,對於目前司法院體系所屬法院發生的性騷擾(MeToo)事件,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目前司法的處置上疑似有隱匿案情、未即時啟動調查等相關程序,兩位認為是否妥當?同時我也想請教,如果最終的調查結果屬實,但是加害人卻已經安排了提早退休,你們認為應該如何做補救以及檢討?請陳教授先回答。
  • 主席
    請被提名人陳忠五先生答復。
  • 質詢:陳忠五先生:15:13

  • 陳忠五先生
    (15時13分)關於是否隱匿、事實情況如何,我並不清楚,假如有的話,我想還是依法,我覺得應該怎麼樣處理就怎麼樣處理。至於對加害人的追究,可能要依性騷的情況,有可能有刑事責任,也有可能只是單純的民事責任,甚至只是違反性平法的一些懲罰、制裁效果而已,所以必須要分別去判斷是什麼樣性質的責任,我們才能進一步去判斷如何去追究加害人的責任,以上簡短說明,謝謝。
  • 王委員婉諭
    謝謝陳教授,接下來請尤律師答復。
  • 主席
    請被提名人尤伯祥先生答復。
  • 質詢:尤伯祥先生:15:13

  • 尤伯祥先生
    (15時13分)是,謝謝。同樣的,我也是對這個案情不清楚,我是到中午才看到那個新聞,因此在事實不明的情況之下,我很難就這個個案進行評論,而且因為大法官職司的是解釋憲法,那這個案件目前不在大法官繫屬中,但是將來有可能會變成違憲審查的標的,因此我也不適合就這個個案來加以評論。但是我相信如果有案件事實的話,那麼司法院應該有職權跟義務就這個案件做清楚的調查。
  • 王委員婉諭
    我們光是從新聞上看到當時案件其實並沒有進入性平程序,我們就認為這是一個不妥適的作法,同時,在憲法所保障的人權裡面,性別平等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價值,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我們也希望兩位能夠對這個部分多多著力,然後能夠一起捍衛我們國民人權的價值。
    另外,我還想請教兩位被提名人一個問題,就是關於祭祀公業條例,實務上是否可以依照規約就排除女系子孫的派下權,在2015年的司法院釋字728號認為,基於私法自治以及法秩序的安定,原則上予以尊重,可是在今年1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當中,雖然有部分大法官認為應該要一併來變更釋字第728號的見解,落實性別平等,但最終仍然沒有變更釋字第728號解釋,所以我想請教兩位被提名人對於這個見解的看法如何?我剛剛有提到性別平等,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人權,請問你們認為目前這個見解沒有做變動的情況,是否符合我國憲法第七條所保障的人民平等權的意旨?以及你們認為國家是不是應該基於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對私法自治做出一個規範或限制?
  • 陳忠五先生
    謝謝。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已經往前推進了一小步,目前剩下的是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有關規約的部分,這部分確實還沒有一個大法官做出解釋,將來這個問題有可能釋憲,我必須尊重未來可能的審理程序還有我的同事,我不宜明確的表示我的見解,但是尊重委員提出來的問題,我認為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以及性別平等之間,我偏重性別平等這個價值,所以未來如果這個會成為釋憲的標的,我會朝這個方向思考,但是也必須跟委員報告,以目前祭祀公業條例的規定,看不出是有性別差別待遇,因為它只是派下權之取得是依規約定之,所以從文字上來看,並沒有做性別的差別待遇,問題是出在我們的實踐上,社會上大部分的規約都是限制只有男系子孫才能取得派下權,女系子孫不能取得,所以在實踐上確實造成一個性別方面的差別待遇,從條文的規定本身,似乎要怎麼解釋都可以,並沒有明顯的做出差別待遇,所以未來我想也許我們努力朝向澈底的性別平等這個方向,我覺得祭祀公業派下權的取得,重點還是在有無祭祀祖先這個事實,不在於性別的差異。社會在變遷,價值也在演變,我們確實有必要重新去反省幾十年來有關祭祀公業派下權取得這方面的規定及實務上的做法,以上簡要跟委員說明。
  • 王委員婉諭
    謝謝陳教授,接下來請尤律師答復。
  • 尤伯祥先生
    簡單跟委員報告我對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理解,第一點,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跟它同條的第二項,之前在釋字第728號解釋裡面已經提到過了,但是它不在那個解釋的客體範圍之內,因此該號解釋在理由書的末段認定這二項規定構成了以性別分類作為差別待遇,已經有點警告的味道了,後來到了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它就進一步直接認定這二項規定因為沒有涵蓋第二項規定以外的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的部分,違反平等原則,所以設立人的女系子孫根據這號判決都可以請求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所以就平等原則的落實來講,這號判決有其正面的意義。
    至於委員剛才提到的,規約怎麼辦呢?我想規約基本上是人民之間的私法行為,但是因為祭祀公業條例是行政法規,祭祀公業條例作為行政法有管理規約的效力,因此當規約日後產生法律爭議的時候,必須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的規定來做解釋,這個時候相關的規定是不是有可能因為祭祀公業條例規定必須要做合憲解釋,根據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來做合於憲法的解釋,因此就會被認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無效,這個有待將來實務上的判決去發展,因為這一類案件都有可能將來進入到違憲審查,因此我不在這個地方給出結論,謝謝。
  • 王委員婉諭
    謝謝兩位的回答。剛才針對國家是否應該依據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對私法自治作出一些規範或限制,兩位其實並沒有那麼明確的方向,但是至少兩位肯定提出性別平等的部分應該是必須要推動的。的確我們看到在性別權力不對等這個社會背景的結構下,法律對性別中立就會容許祭祀公業用這個規約來排除女性的派下權,這是我們很希望大家能夠一起重視,並且一起推動的。因為憲法的保障應該是要實質的平等,而我們也應該積極採取措施介入,希望能夠弭平社會結構中的不平等,我想這絕對是你們兩位身為大法官被提名人應該要表達清楚方向的一個基本人權。
    接下來還想請教的是關於我們看到現在在言論自由的保障和實踐之下,隨著著眼在限制政府干預,但言論自由在當代社會所面臨到的新挑戰,其實是必須要做個衡平或是瞭解的。舉個例子來說,我們看到網路社群平台已經成為當代社會中最重要的溝通中介之一,因此可以說是社群平台的內容如何被管理,實際上界定了網路言論自由的保護程度和範圍,目前我國雖然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框架針對網路平台內容的管理政策做一個規範,但是當其內容管理政策由平台業者自己訂定的情況之下,限制了平台使用者言論自由的時候,多數只能當成私人間的契約關係來處理,而使用者大多數是像一個小蝦米對抗一個大鯨魚的情況之下,是沒有辦法好好坐下來談判的,幾乎等同於平台業者說了算。所以想請教兩位被提名人是不是能夠簡單闡述,從憲法的角度來看,你們認為在網路平台上的言論自由保障,國家應該是站在什麼樣的角色來處理?以及站在什麼樣的角色來保障我們的言論自由?還有國家應該要容許平台業者基於利益又或者是權利的衡量之下,自行決定是否又或者是以及保障言論自由嗎?又或者是國家應該要介入這些網路平台的政策形成或執行?如果國家應該要介入,又應該給予什麼樣程度的保障?是不是能夠就這幾個方向來回答?是不是先請尤律師這邊回應?
  • 尤伯祥先生
    謝謝委員提問。這是一個很新興,也很重要的問題,言論自由是一個民主社會的基礎,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民主,言論自由具有非常多重的價值,大法官在之前的解釋已經作過很多次的說明。因此,言論自由在一個自由民主社會裡面如何開展,攸關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能不能夠穩健發展,就此來講的話,政府有高度的義務必須要建構一個能夠讓言論自由充分開展的制度環境,這個是所謂的基本權制度保障功能意義所在。就此來講的話,由於現在的網路已經變成公民發表他的言論非常重要的平台,因此政府基於對於公民言論自由這樣一個制度性保障的義務,我想政府有義務應該在這個部分、這個層面介入,而不是單純的任由私人發展。至於介入的程度如何,乃至於在這個層面上面所涉及到的基本權之間的衝突要如何處理,我想都必須要在一個健全的民主程序裡面經由多元觀點的衝擊,能夠形成比較穩健而可行的政策,那這個部分就不是違憲審查所應該在這個地方表示意見的,所以我就表示意見到這裡,謝謝。
  • 王委員婉諭
    謝謝尤律師,接下來請陳教授。
  • 陳忠五先生
    言論自由是一個價值,名譽權或隱私權的保護又是另外一個價值,兩者之間的衝突一直是長年來法律所必須面對的問題。過去我們過度重視刑事毀謗罪,以刑罰手段來限制言論自由必須要非常謹慎小心,我們忽略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法律效果是回復原狀、是金錢賠償,我向來一直說最高法院一直強調言論自由相較於名譽權有更高的價值位階,我向來質疑,我認為我們的社會已經演變到必須要更重視個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的保護,在我個人的很多著作裡面,我也一再強調這是一個兩種基本權的調和,它反映在民事責任領域中,也就是言論有沒有不法,我們試著透過這個來界定人與人之間應該有的行為界線,以及言論應該遵守的界線。簡單的說,我一直想傳達一個觀念給法律人:講話要帶著神的恩典或者是媽祖的慈悲,儘量充分尊重別人的名譽權、隱私權,我認為這不是只有法律人,而是我們的人民大家可以共同努力的一個方向,謝謝。
  • 王委員婉諭
    我想這個倡議或宣導是每個人都應該善盡言論自由不影響他人的權益,在基本權之下是必須要大家都來努力的。但是我認為大法官應該也要有能力來處理如何衡平數位社會以及憲政主義這兩個基本權及兩者價值之間的關係,我們也希望能夠有更多具體的討論,很遺憾沒有收到問卷的回復,但還是希望能就這部分和社會大眾說明清楚,謝謝。
  • 主席
    請賴委員香伶詢問。
  • 質詢:賴委員香伶:15:26

  • 賴委員香伶
    (15時26分)兩位好,兩位被提名人一位是律師,另一位是學者,在法學素養上我相信大家都倍予肯定,但是從過去的職責身分來看,律師是一個辯方,所以採取攻擊性跟法律的見解一定相當挑戰法律上的模糊地帶,或者是在檢、審、辯之間的攻防多所磨練。而教授當然是在法典上有所專精,或者是相當鑽研法秩序中不同的專業性,我想先就教一個最簡單的問題,尤律師在18年前的案子中被當作一個人生中必須要捍衛的一個議題,也就是是否有教唆證人這樣的事端。先請教陳教授,現在有關於律師能夠跟證人之間接觸的法律,在目前的法制上是不是確有疏漏、不足的地方?
  • 主席
    請被提名人陳忠五先生答復。
  • 陳忠五先生
    我們的規範不是很明確,但是在律師倫理規範的法律有規定,不過在律師接觸證人的具體細節或是分寸拿捏上,我覺得可以再更明確規範。
  • 賴委員香伶
    以現有的律師接觸證人部分,似乎只有一個規範性的條例,在這個規範中,過去一些國家都有對於證人測試、證人指導或是教唆偽證等不同層次,其實都可以立法來作定義,也可以做一定的秩序調配,但為什麼到目前為止我國的法制在這塊還是沒有建置完成?我們還知道在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的預告版時,原來有寫入第一百四十一條跟一百五十三條的證人測試,但在國會審議及預告版出來之後,似乎律師團體也沒有那麼支持,所以我也要請教一下尤律師,當時律師界對於寫入這樣的部分為什麼會表示反對?
  • 主席
    請被提名人尤伯祥先生答復。
  • 尤伯祥先生
    謝謝委員的提問,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我分二個層次來回答。第一個層次是剛才問到規範不足的部分,這必須要向委員報告,其實我的案子在民國94年當時就已經有明確的律師倫理規範作為基礎,之後就更清楚了,因為律師法是法律的位階,更是直接明文規定律師基於職責必須要訪談證人,他有這個權利訪談證人。
  • 賴委員香伶
    有訪談證人的權利?
  • 尤伯祥先生
    對。
  • 賴委員香伶
    但是關於接觸過程的規範,你認為清楚嗎?
  • 尤伯祥先生
    至於接觸過程的規範,在律師倫理規範上,以前單純只有第十六條,目前規定得更清楚,總共有二條,在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而且條文規範的密度遠比以前高很多。
  • 賴委員香伶
    是。
  • 尤伯祥先生
    已經很明確的規範在接觸證人時可以做的事情及不可以做的事情。
    至於國民法官法的部分,這是第二個層次要跟委員報告的,當初這個施行細則定出來的時候,草案公告期間我們律師界看到了,我本身是最早關注這件事情的人,如果要用施行細則來規範證人的訪談過程裡面必須注意的事項,我個人不反對;但是因為這個草案的內容,當初在制定的時候並沒有徵詢律師界的意見、沒有充分的諮詢,因此律師公會這邊完全不知道有這個事情,看到這個內容以後深深感覺有非常多窒礙難行之處,施行下去的結果反而可能會讓律師不敢去訪談證人,比方說第一,它要求律師在訪談證人的過程裡面,必須全程錄音或錄影。第二,必須作成類似筆錄一樣的紀錄交給證人簽名。第三,這個錄音、錄影或者證人簽名的紀錄必須要送給法院和檢察官。
  • 賴委員香伶
    所以你認為這些規範,包括過程中錄音、錄影及要求證人具結等等,這個事情在過去你們的辯方裡面是作為攻防之用,而不是作為筆錄給檢方之用,是這個界線上面的疑慮嗎?
  • 尤伯祥先生
    是,委員您說到了一半,最重要的問題當然是我們做的沒有證據能力;另外一方面,我們必須要考慮到,律師雖然有真實義務,但是這個真實義務是消極的真實義務,所以我們不可能代替檢察官或者法院來訊問。
  • 賴委員香伶
    是,我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我看到您今天的書面資料有兩頁半左右在講18年前你據理力爭,對於康審判長施壓這件事情的重新回溯。我不希望我們停留在一個情緒,或只是記憶過去各有疏漏或者是各有污點;我希望往前看的是,如果現在國民法官法要上路,今年也開始實施,目前有5個案子在這個過程裡面,如果當時對於證人的部分有列法條,而你認為不妥甚至是反對,我也認為有必要說清楚。這是各位進到更大的位置就是大法官的時候,民間也不希望你們過去在很多人權也好,對很多弱勢做的努力也好,又被一竿子打翻,就是沒有合理公平地對待你們過去的職務;未來進到新的職務裡面,我想挑戰之嚴峻,不管剛剛講的財產法、各種過去的沈痾問題,在憲法上或者是法律上都需要你們的努力。
    我想問一個最新的問題,就是現在我們的選罷法第二十六條一直談到參政權保障有沒有失去比例原則?在微罪或者是違反洗防法就終身不得參選,這部分是不是未來有釋憲的時候?你們兩位現在的看法、主張是如何?先請陳教授答復。
  • 陳忠五先生
    這個也是極可能成為釋憲的案子。
  • 賴委員香伶
    對。
  • 陳忠五先生
    具體明確的答案容我……
  • 賴委員香伶
    你主觀上認為是不是真的有違反比例原則?
  • 陳忠五先生
    為了盡我們的責任,我必須把我的思考方向跟委員報告。目前剛修正通過的選罷法,我想我會思考它限定的犯罪類型、種類,在每一種犯罪有其情節輕重之分,就我瞭解好像有罪判決確定就會被剝奪參政權,但是有沒有不分情節輕重?這個也是未來限制參政權合不合乎比例原則必須要考慮的。
  • 賴委員香伶
    所以情節輕重是你講的比例原則要去深究的地方?
  • 陳忠五先生
    是,我認為應該要考量……
  • 賴委員香伶
    情節輕重包括罪責以及相當的刑期等等也都可以參選,不是有罪就認為終身不得參選的概念,是這樣嗎?
  • 陳忠五先生
    對,我必須要先瞭解選罷法的規範,有沒有……
  • 賴委員香伶
    以現在來講,大家詬病的像洗防法這個部分跟刑法的黑金槍毒並列的話,違反洗防法似乎是輕的,但是很多民間認為違反洗防法很重,洗錢的問題包括過去很多金融的問題,也許都不是我們概念上認為這兩個不能等量齊觀,可是這一次在修法裡面就發生一個狀況─陳水扁前總統的兒子陳致中先生現在因為違反洗防法入監當中,他就被判終身不能參選。但是我們國會有一位委員的罪責比較重,他還是可以繼續參選,這個是現在大家在比較的。我不從政黨來看,這個問題在法秩序上本來就值得被討論,所以這很有可能是你們上任之後,第一件被送進去而要面對的案子。我剛剛聽到陳教授的意見,尤律師的意見呢?
  • 尤伯祥先生
    是,報告委員,這個事情我研究以後,目前沒有定見,所以我只能夠跟委員說明我目前知道、瞭解到的,如果將來送到我面前審查,我可能會秉持憲法上審查的原則,大概如下:第一點,這個涉及人民的參政權,參政權是人民基於主動的地位,參與國家政治意志的形成,這個是國民主權實現最為直接、重要的途徑,也攸關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穩健開展,因此非常重要。從這個角度來講,依照過去的大法官解釋,對於參政權的限制必須要基於維護非常重要的公益理由,而且這個限制必須跟它達到的公益目的之間有實質的關聯,這個限制也不能夠逾越必要的程度,必須要依照比例原則限制。
  • 賴委員香伶
    所以您是說如果有人真的就本案聲請釋憲的時候,要依這幾個審查原則、指標才能夠做出是否違憲的決定?
  • 尤伯祥先生
    我希望能夠在審查這個案件的時候,看到或者是聽到各種不同的多元觀點,幫助我們判斷。
  • 賴委員香伶
    多元的觀點,好,有社會的民情,當然賴副總統也已經宣示,而且國會多數黨就是民進黨,他們在立院通過法案,大家說他們沒有過不了的法,也沒有不能過的法。這個當然已經成案,可能會有釋憲的問題,那就請大家努力,在剛剛講的幾個原則裡面衡酌。
    我們來看過去的案子,大家還記得在109年,立院審議第6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的時候,也發生一個非常奇特的過程,就是在我們沒有審議的情況之下,投票通過第6屆監察院院長還有副院長以及相當的委員。我當時就跟立院的41位同仁簽署釋憲聲請的文件,因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要求我們,要對於像今天這樣的人事同意權進行實質審議。審議當然有審跟議,當然也有投票過程等等,但是我們完成送進去給大法官的程序之後,他當然是不受理而回絕,不受理的理由我認為過於牽強。今天立院的主席─院長也在。大法官說立院的議事程序屬於國會自治的權利,因此他認為議決這個類似內部議事程序的規範不涉及法秩序上的處理,也沒有認定議決本身的內涵是不是有完成、完備,所以他不受理我的釋憲聲請。
    但是你們應該還記得,在民國94年左右也有一個關於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的憲法解釋,當時是朝小野大的情況,執政黨是民進黨,在野黨是國民黨,國民黨的多數委員透過立院的程序委員會,不把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的議案排入議程,也因為這樣子三番兩次沒有排入議程,所以當時的賴副總統及非常多委員在簽署之後,也送了一個釋憲聲請案到大法官會議當中,這個是釋字第632號解釋,不曉得兩位有沒有研議或瞭解過第632號解釋的內容?請問尤律師?
  • 尤伯祥先生
    抱歉,我來之前並沒有準備到這一號解釋……
  • 賴委員香伶
    好,這個是……
  • 尤伯祥先生
    我只能跟委員報告,不只第632號解釋,大法官過去的數號解釋裡面也有,之前好像還有第242號也是這樣子,一向認為國會自治是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底下,司法權必須要被高度尊重的基本原則。
  • 賴委員香伶
    當時是96年8月15日發布的釋字632號解釋,基本上他當然知道國會多數透過多數暴力用不能排入議程的方式阻擋了監察委員的送審和審議程序,當然也認為當時這個多數的作法是不對的,但是現在多數是民進黨,然後多數在第6屆的監察委員同意函中反而不受理。當時有兩位大法官做了附理由書來支持我們,認為憲法應該要能夠保障少數,特別是國會少數。大家都知道過去少數可能會動用杯葛或議事攻防的方式來取得發言的機會,現在如果以這兩號解釋來看,我個人的看法是,第6屆的監察委員沒有通過實質的審議,結果投票通過之後,這樣一個人事任命本來就不符合憲法授予我們的權力,也不符合憲法的規範,在立院職權行使本身更是沒有完備,所以未來如果還有機會,我們當然希望能夠重新走這樣一個審議程序,完備國會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程序,也等於是幫總統任命這樣重要的職務時,代替民意來做一定的監督。以上是跟兩位做的一些溝通,以及交換我們對憲法的認定,我希望兩位本於憲法守護者的職責,不管未來的政黨如何輪替,都能夠站在以正義跟弱勢為優先的立場來看我們國家法制不足的地方。
  • 主席
    請洪委員孟楷詢問。
  • 質詢:洪委員孟楷:15:42

  • 洪委員孟楷
    (15時42分)兩位被提名人,我想請教2015年的時候馬英九總統把十五位大法官全部都提名,有法界人士用毀憲、亂憲的字眼來形容馬英九前總統,現在時空背景到了2023年,蔡英文總統把他任內十五位大法官也一樣提好、提滿,明明總統任期已不到一年時間,現在又直接提名四位即將在9月接任的大法官,我想請教兩位被提名人,你們認為是不是會有憲政失衡的問題?
  • 主席
    請被提名人尤伯祥先生答復。
  • 尤伯祥先生
    我想這個問題我比較不適合回答的原因是您問的問題是憲政失衡,因為我們現在站在這個地方,以大法官被提名人的身分來回答這個問題,但是……
  • 洪委員孟楷
    所以你們不覺得有任何不適合的地方?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
  • 洪委員孟楷
    一位總統他在任內把十五位大法官全部提名完,不符合憲法規定的任期交錯制度的精神,你認為沒有任何不適當的地方?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因為依照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任何與自己的利益有關的問題,當事人都不應該站在這個立場去回答。
  • 洪委員孟楷
    請陳被提名人。
  • 陳忠五先生
    我個人認為以2023年這次總統提名大法官來說,總統在行使他的權力,總統也是在履行憲法賦予他的義務。
  • 洪委員孟楷
    所以您認為2015年當時法界罵馬前總統毀憲、亂憲,這是不合理的?
  • 陳忠五先生
    馬總統當時如果也是依照憲法來提名,我認為沒有問題。
  • 洪委員孟楷
    好,但是現在我想兩位被提名人應該也聽到外界有一些聲音,認為如果十五位大法官全部在同一位總統的任期內被提名的話,可能就會有失衡的狀況,那我想請教二位被提名人願不願意?因為現在看社會的氛圍以及我們造成對立的狀況,有沒有考慮過乾脆放棄提名,等待下一任總統上任之後,他再重新提名?我想以二位的法學素養、背景來講,只要是適任的話,下一任總統也是會優先考慮。二位被提名人怎麼看?放棄被提名的資格,等待下一任總統。
  • 陳忠五先生
    那個前提是,目前憲法的規定可以導出交錯任期制,剛剛委員您說的這樣子的憲法精神,我不認為有,我認為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
  • 洪委員孟楷
    我們現在可以啊……
  • 陳忠五先生
    目前的規定……
  • 洪委員孟楷
    如果您願意或是希望能夠讓它變成是任期交錯的話,你當然可以先放棄,等待下一任總統,只剩7個月的時間就會有新民意的產生嘛!有可能是賴清德,有可能是侯友宜,有可能是柯文哲,這是現在3位主要的總統候選人,有沒有第四位,不知道!但我的意思是有沒有?如果願意的話您可以放棄提名啊!還是認為可能對於民進黨繼續執政比較沒有信心?
  • 陳忠五先生
    謝謝委員。今天我做的任何決定,不是我個人去留的問題,而會是憲政慣例。如果我以這個方式來放棄提名,會不會反而造成憲政機關運作上的問題,這是我考量的重點。
  • 洪委員孟楷
    所以陳被提名人不願意放棄。
    那尤被提名人呢?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總統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來行使這一次的提名,這是總統基於他的憲法義務所作的決定,大院也是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來進行這一次的審查,因此我們必須要尊重總統以及大院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以及大院和總統對於憲法的忠誠。正如剛才陳教授所講,這不是我們個人去留的問題,而是整個憲政體制的問題,請大院審查……
  • 洪委員孟楷
    所以您也不願意放棄就對了?
  • 尤伯祥先生
    我想還是請大院來審查。
  • 洪委員孟楷
    了解。剛剛游委員有請教過,就是這一次立法院5月的時候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之修正,並且把緩刑或是重刑沒有定讞、有洗錢等狀況都列為不得參選,剛剛我我聽到二位被提名人的講法,可能會認為有比例原則的問題,有可能違憲。所以是不是重點還是在於比例原則?
  • 尤伯祥先生
    剛才在回答王委員的時候,我已經作了清楚的說明。
  • 洪委員孟楷
    是,我看到您準備的資料滿詳細。我只是想請教,是不是比例原則上面,就是在這一次,所以有可能未來如果有任何聲請釋憲的時候,您這邊會認為比例原則是重點?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我想審查的基準或者是審查的角度不會只有一個,所以在違憲審查的過程裡面,我還是希望能夠有各種不一樣的觀點、多元的意見能夠來對這個事情做充分的論辯跟說明,好讓我們能夠作出好的判斷……
  • 洪委員孟楷
    那到底憲法保障人民的參政權比較重要,還是這一次修正的這些相關的排黑條款比較重要?在您心目中的認定。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我剛才已經說明了,我目前沒有定見。
  • 洪委員孟楷
    陳被提名人呢?
  • 陳忠五先生
    我認為二個都很重要,所以就是因為……
  • 洪委員孟楷
    沒有孰輕孰重?
  • 陳忠五先生
    兩個……
  • 洪委員孟楷
    所以憲法的位階跟一般法律的位階也是一樣?
  • 陳忠五先生
    參政權的保障,這個是當然要保障,可是它跟我們的選罷法修正,是為了讓政治環境能夠有一個更好的考量底下,它也是一個重要的公共利益,這個也是憲法所保障的。
  • 洪委員孟楷
    但是就會有比例原則的問題,這不也是您剛剛回答的嗎?
  • 陳忠五先生
    是。
  • 洪委員孟楷
    因為排黑條款,所以造成有很多可能會違反比例原則,而導致於剝奪人民的參政權嘛!
    那我再請教,有人就說這一次的修法如此的倉促,尤其是我們國會多數的民進黨黨團,他們以府、院、黨之力,全部都火速通過,就是想要洗刷2022年籠罩的黑金疑雲,甚至因為這是現在副總統兼黨主席的賴清德,他直接指導下令,也造成這次的這個排黑條款順利地三讀通過。那我再請教,會不會有譬如副總統或總統之前兼任黨主席有憲政體制危機或是覺得不妥,影響到我們整個國家社會的運作?
    陳被提名人,你怎麼看?
  • 陳忠五先生
    我不知道哪裡有何不妥。
  • 洪委員孟楷
    您不認為有不妥?
  • 陳忠五先生
    對。
  • 洪委員孟楷
    就是副總統兼任黨主席您不認為有不妥?
  • 陳忠五先生
    我要請委員多指教,我不知道有沒有違反哪一個憲法原則,或是哪一個法律規定。
  • 洪委員孟楷
    瞭解。
    尤被提名人,您認為呢?
  • 尤伯祥先生
    大法官到目前為止所做出來的解釋和判決,特別是在關於轉型正義那一號解釋以及後面的判決裡頭,都有特別講到,黨國體制基本上是憲法所不容許的,因為它對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因此會使得憲法對於公共權利行使的規範遁逃到黨紀裡頭。所以整個重點就在於,第一,這個政黨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政黨?第二就是這個政黨本身對於憲法到底有沒有忠誠?這個是在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還有之後的……
  • 洪委員孟楷
    我的問題比較簡單,就是現在因為外界會認為,有些法界人士也都認為這是一個政治的修法,而不是進步的修法,也因此就會回歸到是當初副總統兼黨主席的賴清德,因為他也是2024年的總統候選人,他要挽救民進黨的選情以及九合一選舉黑金籠罩疑雲,所以才主導這樣的修法。我想請教的是,就你的認為、見解,以及現在、未來我們這3位主要的總統候選人,賴清德現在是黨主席,柯文哲也是黨主席,而國民黨內規、也有黨章規定,如果是總統的話,也會兼任黨主席,在這樣的狀況下,將來2024年有可能三位其中之一的總統就會是政黨的主席,這樣會不會有不妥的狀況?
  • 尤伯祥先生
    抱歉,因為您問的問題是妥不妥,而不是合不合憲……
  • 洪委員孟楷
    您覺得適任嗎?
  • 尤伯祥先生
    抱歉,這也是妥不妥當的問題,所以我覺得從違憲審查的角度來講,似乎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洪委員孟楷
    這不會沒有辦法回答啊!
    我們看一下資料,2013年當中國國民黨要由總統兼任黨主席的時候,我們的尤伯祥執行委員怎麼講?他講說,如果總統是當然黨主席,成為不受制衡的有任期皇帝,則人民除了用選票讓「凱撒」死,還能有什麼選擇?
    我們再看下一則報導,尤伯祥說,如果總統兼任黨主席的黨章修正案通過,等於宣告只要執政就是實施黨國體制,不再有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可言,國民黨已成為危及中華民國自由民主憲政的政黨,是違憲政黨。
    一樣的道理,如果這樣的語調可以成立、這樣的論點可以成立的話,是不是2016年之後民進黨是執政黨,而民進黨的黨主席和總統都是蔡英文的時候,他一樣是實行黨國體制,不會再有民主原則,也不會再有權力分立,民進黨已經成為危及中華民國自由民主憲政的政黨?
  • 尤伯祥先生
    所以委員您要詢問的是前面的關於那一個……
  • 洪委員孟楷
    我只想要請教,您的觀念是不是一致,還是昨是今非?當國民黨執政的時候就是這樣的狀況,民進黨執政的時候就是不同的狀況?尤伯祥是不是同一個人?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我的見解沒有改變,但是……
  • 洪委員孟楷
    所以您認為只要是總統兼任黨主席就是危及中華民國自由民主憲政的政黨?
  • 尤伯祥先生
    這不一樣的地方在於,因為總統兼任黨主席,但是當時國民黨的黨章、就是當時的情況是……
  • 洪委員孟楷
    尤被提名人,我想昨是今非,這已經讓大家看清楚了。
    接下來我想再請教,現在我們臺灣還有38名死囚未執行槍決,法務部說因為死囚都有聲請釋憲,但是司法院說因為法務部有訂立執行死刑的規則,所以無法執行死刑,您認同法務部、司法院互踢皮球的做法嗎?
    先請尤被提名人說明。您認為死刑應該保留還是廢除?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在馬英九總統任內,我們簽署了兩公約,公政公約的第6號還有第46號這兩號意見書……
  • 洪委員孟楷
    所以你認為死刑應該保留還是廢除?
  • 尤伯祥先生
    抱歉,請讓我把它完整地說完。就是說在這兩號意見書裡面,都已經要求締約國必須要朝向廢除死刑的角度、廢除死刑的道路上面前進,我們既然簽署了兩公約,讓兩公約成為有國內法的效力,那麼國家就有義務遵照兩公約的規定往這個目標去……
  • 洪委員孟楷
    所以你認為死刑應該廢除還是保留?
  • 尤伯祥先生
    我贊成在民意的基礎上面逐步朝向廢死去前進。
  • 洪委員孟楷
    所以你認為要有民意的基礎,現在有幾成的民眾贊成廢除死刑?幾成的民眾支持死刑?
  • 尤伯祥先生
    早上的委員……
  • 洪委員孟楷
    如果你要講民意基礎的話,最近一次的民意調查,八成的民眾都認為應該要儘速執行死刑,所以你認為的民意基礎在哪邊?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我剛才這樣說的原因是因為公約的規定、公約的價值判斷,就是希望能夠廢除死刑,但是公約同時也考慮到締約國……
  • 洪委員孟楷
    公約什麼時候簽訂的?
  • 尤伯祥先生
    締約國有很多的國家還沒有廢除死刑。
  • 洪委員孟楷
    公約什麼時候簽訂的?
  • 尤伯祥先生
    抱歉,這個年份我沒有記,但是我記得我們很早就簽了公約,只是一直沒有完成內國法化。
  • 洪委員孟楷
    沒有錯嘛!但是……
  • 尤伯祥先生
    因此在馬總統任內……
  • 洪委員孟楷
    但是你的公約就是馬總統,可是2013年的尤伯祥認為馬總統是一個毀憲亂紀、不受制衡的有任期皇帝,結果你現在把一個不受制衡的有任期皇帝任內所簽的東西,變成是你現在的一個護身符,不覺得很諷刺嗎?
  • 尤伯祥先生
    抱歉,委員,我認為對的事情就應該要堅持。
  • 洪委員孟楷
    最後我想請教,有很多委員都已經提到,可能在18年前你有教唆證人作偽證的狀況,請問蔡英文總統在約詢來做這個提名的時候,你有沒有主動向蔡英文總統講過這件事情?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這個事情完全出乎我意料之外,我自認坦蕩,我從來沒有教唆過偽證,我當然不會就這個事情主動向審薦小組來說明,附帶說明就是說,在整個審薦的過程裡面,我沒有跟總統見過面,總統也沒有詢問過我。
  • 洪委員孟楷
    所以你也沒有主動說明說有這樣的狀況?
  • 尤伯祥先生
    我認為完全沒有教唆偽證的問題,因此完全不需要說明,我完全沒有想到這件事情。
  • 洪委員孟楷
    最後,國民法官法即將在今年上任,之前你講過國民法官法用陪審制才是最好的選擇,這是2015年的時候你的言論,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實行的國民法官是以參審制為主,不知道你現在的觀念跟態度有沒有改變?但是不要忘記,過去在馬政府時代的時候,你的一言一行其實都在網路上,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都已經留下來了。以上,謝謝。
  • 主席
    請林委員岱樺詢問,詢答時間為15分鐘。
  • 質詢:林委員岱樺:15:58

  • 林委員岱樺
    (15時58分)我們的大法官為什麼會冠上一個「大」字?其實無非是要區別負責其他審判權限的法官,而大法官他是依憲法第七十八條負責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等任務的法官,所以我們叫做憲法的守護者,本席開宗明義的針對憲法,你們是在執行憲法相關的解釋。今天大法官到底有沒有貼近真實的民意、回饋社會的需求?任何組織都是為了人民而存在,沒有人民沒有政府,沒有人民沒有大法官,所以大法官作為憲法的守護者,是不是其核心價值能夠保障人權,而且能夠貼近社會的民意,以及能夠調和保障人權跟主流民意的衝突,所以本席下面有兩個提問,都是憲法高度的問題,也請兩位被提名人能夠具體的回應,讓社會大眾來評價兩位是否能夠適任。
    第一個問題我針對陳被提名人,第二個問題針對尤被提名人。陳被提名人,憲法法庭實質上是否已經成為第四審了?就在今年4月當中有這樣的報導,憲法法庭作成了一個判決,認定最高法院的確定裁定是違憲的,也就是這個空姐的監護權案。我不就個案內容去討論,而是針對大法官竟然受理了這個釋憲案,而且引用的法條叫做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請陳被提名人回答這兩個問題,第一個,大法官在本案當中變成第四審,在具體的案件當中對最高法院及事實審法院已經判定案件再為裁判,大法官儼然成為憲政的怪獸,變成真正的第四審了,不知道陳被提名人認同否?再來,也要讓陳被提名人認知到,任何定讞的案件一定有一方會認為其憲法所保障的權利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這就是憲法訴訟法當中第三條開宗明義所揭櫫的,所以敗訴的一方是不是可以依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以後都可以逕向大法官提出釋憲呢?請陳被提名人回應這個問題。
  • 主席
    請被提名人陳忠五先生答復。
  • 陳忠五先生
    這是一個很困難的問題,因為憲法訴訟新制實施以後,各界都有一個憂慮,就是憲法法庭會不會成為實質第四審?包括我在內,我目前也在密切觀察中,因為憲法法庭的裁判到目前為止不過就三十件左右,您提到的這一件確實是可以討論的,因為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也很多,也不是一個高度共識的裁定。在這個案子裡面,我們都同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可是……
  • 林委員岱樺
    我不就個案去審查,我不講個案,而是你認為依照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會不會就讓憲法法庭變成第四審?如果連你剛才的回應都說這已經有多方的質疑了,有關於大憲法法庭,所以我剛才說大法官跟法官的區別在哪裡?可是現在很明顯,我們把大法官做小了,你們就成為第四審,而且此例已開了,所有任何第三審定讞的人,人民在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已經遭受難於回復之重大損害,任何定讞案件的敗訴一方,絕對一定有這樣的認知,已經可以逕向大法官來做聲請、申訴了,所以你們現在已經沒有辦法推拖了。我不知道你個人怎麼認定,針對憲法法庭是第四審這件事情已為事實,你認為要怎麼做一些調整、修正,在你進入到這個體系當中?我先問你,再清楚地問,大法官憲法法庭是不是第四審?你先回答我。
  • 陳忠五先生
    不是。
  • 林委員岱樺
    好,不是。可是現在實質的操作已是如此,你怎麼在體制內當中,當未來通過之後,你進來體制內,你怎麼來發聲、主動來處理這件事情?
  • 陳忠五先生
    整體來說,不能說目前實質上操作已經是第四審,我想也許部分案件有爭議,但是我不認為目前憲法法庭已經成為實質的第四審。
  • 林委員岱樺
    好,陳被提名人,人民對法院的終局判決有疑義,依照現有的實務流程,應該提起民事、刑事大法庭裁定表示意見,有民事、刑事大法庭把所有各個大法庭的法官全部找來,大家開個會,現有的實務已經有大法庭是如此,但是大法官的職權係就適用之法律有無違憲做審查及經由憲法訴訟的判決提出意見,你們直接來受理個案變成第四審,本席以為不妥,因為大法官受理案件的標準,應係以有無違憲為前提,所以本席具體主張,憲法法庭不能成為具體個案的第四審,否則將危及司法金字塔的審級制度,也會混淆憲法法庭與普通法庭的職司。所以在這邊我提出我的主張,也希望你進去之後,在體制內能夠提出這個真的叫改革。
  • 陳忠五先生
    謝謝。
  • 林委員岱樺
    好。尤被提名人,我們一起來討論大法官受理案件的客觀量尺之標準何在這件事情。現在大法官受理、不受理的現有依據有兩個,第一個就是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2號與第545號解釋,只要有法律明確性的要求,大法官就一定得受理;第二個,憲法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我就舉這個案例,本席曾就農地上工廠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當時本席期待能解決行政、立法的紛爭。行政機關以逾越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之公告,聽清楚,這個公告是違背、已經逾越了法令,行政機關竟用已經逾越法律的公告來執行,但你們卻直接裁定為不受理,理由是,「公告」非違憲審查客體。因此我要請尤被提名人回應以下這三個問題:
    第一個,裁定不受理的本身能否再救濟?
    第二個,作為憲法的守護者,如果大法官做出錯誤的受理、不受理,誰來制衡大法官?不要忘了,憲法的核心價值之一就是權力制衡。
    第三個,大法官不處理行政、立法的衝突,放任行政權可用逾越法律的公告來規避一切立法院對行政院的監督審查,也就是說,你們的憲法法庭、我們國家的大法官在包庇行政院,而且是漠視民意的行政院,以逾越法律的公告之行政作為來碾壓「民冤」,我說的不是「民意」,而是「民冤」。因為此例一開,你們就直接去做第四審,而不是真當自己是大法官,針對行政、立法的憲法扞格之處去處理,放任行政機關以逾越法律的公告去執行,而非依法執行。請尤被提名人回應這3個問題。
  • 主席
    請被提名人尤伯祥先生答復。
  • 尤伯祥先生
    謝謝委員,這3個問題都非常地好。第一個問題,對於不受理的這個決定,可不可以再救濟?答案是不行的,正如同所有終審法院的決定都不能夠再救濟是一樣的道理。目前最高法院如果決定不受理一個案件,這個不受理的裁定也是不能夠救濟的,因此大法官所為不受理的這個決定不能再救濟,這在我們的法治上並不是獨例。
    第二個,有關大法官的受理跟不受理這件事情有沒有錯誤可言,我認為這個部分涉及到我們對於受理制度,也就和大法官對選案制度的理解和認知有關。在此可以注意到,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針對選案其實有規定一個標準,「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也就是說,大法官是根據有沒有具憲法重要性這個標準在決定受理與否。至於憲法重要性這個標準在哪裡,最重要的參考標準,我想可以從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理由書看到,「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懍於憲法職責,……,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
  • 林委員岱樺
    好,你先把這句話記下來。我這邊有一個見解,本席的釋憲案是跟34位跨黨派的國會議員連署的,我們都是代表,而這個議題也是跨黨派的,我們陳情了民冤。本席不能接受大法官鄉愿的態度,以不受理來拒絕表態,但本席可以接受釋憲的結果不利於伸張民冤,且偏袒漠視民意的行政權。我期待的大法官是能夠就行政權、立法權的互動界線做出明確的規範解釋,如此一來才可建立我國憲政中行政、立法的規範,這是本席最期待的,而我們34位跨黨派的國會議員難道不就是代表民意嗎?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十幾萬票的民意基礎,難道我們不夠格代表人民伸張民冤,表示行政權已經逾越了立法權,請問大法官在哪裡?所以你們在體制內要怎麼改?假設你通過了,你現在進入到體制內了,你要怎麼改呢?針對行政、立法之間,你怎麼來做調和呢?以後你的受理、不受理,你還是沒講到標準啊!你的標準很抽象,你剛才講的那句話,當民意遭受莫大損害的時候,你那句話的意思是這樣,我們這34位國會議員都是民選的,這個還不能讓你們去受理!你們可以去辯論,你們可以去申辯,甚至你們就是偏袒漠視民意的行政權也沒有問題,我們民意都在看,所以你要回答我,針對這件事情行政、立法有扞格之處的時候,你們怎麼調和?即使你們回答我這個叫公告,可是這個公告是違背法律的公告,尤提名人,請您回答一下,您進去之後,怎麼做改革呢?
  • 尤伯祥先生
    謝謝委員,因為您舉的這個案件我並不明瞭,所以……
  • 林委員岱樺
    我不處理個案,我現在講的是行政、立法之間的扞格。
  • 尤伯祥先生
    是,就行政與立法之間的關係,我想最重要的當然是權力分立底下所衍生出來的法律保留原則,在這個法律保留原則底下,我們也很清楚有所謂的層級化的法律保留原則,這個層級化的法律保留原則就決定了哪些事項必須要由國會自行來決定、自行來處理,哪些事項國會可以授權行政機關來處理;另外一方面,行政機關也有依法行政之義務,因此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也必須要送國會來備查。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國會完全可以利用自己對於行政機關的監督權限來落實依法行政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所以如果我碰到這樣的案件,我想我會用這樣的標準……
  • 林委員岱樺
    所以你認為行政、立法的扞格也沒什麼憲法法庭、大法官可以處理的啦!你覺得立法院的權力也夠大,行政院要怎麼樣公告或者函釋,反正還是可以拉進來備查,即使一個公告、一個函釋,都可以拉進來備查,那是立法院立法委員的職責,所以行政院反正就依法行政,那我需要大法官幹嘛?我需要大法官幹什麼?我講得很清楚,我的期待就是希望藉著這個案例請你告訴我們,要與時俱進,今天民意高張的臺灣,大法官能夠在行政權、立法權互動界線當中有一個明確的規範解釋,這是憲政耶!
  • 尤伯祥先生
    在當下時空的環境裡面具有憲法重要性的議題,我們都會受理。
  • 林委員岱樺
    所以你們二位被提名人的回應,當然我也很無奈,本席是執政黨的委員,不過就二位的答詢來講,我真的是有些遺憾,所以我也提出我的期待。本席期待本國大法官能夠做一個貼近臺灣社會民意的憲法守護者,人民所期待的這個憲法守護者就是體察社會變遷、保障人權與民意所向,而不是躲在象牙塔或觀望媒體輿論的法匠。
  • 主席
    報告全院委員會,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進行詢問,現在休息。
    休息(16時13分)
    繼續開會(16時24分)
  • 主席
    報告全院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委員詢問。
    請林委員德福詢問。
  • 質詢:林委員德福:16:25

  • 林委員德福
    (16時25分)院長、兩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蔡英文總統新提名的四位大法官人選被外界批評都是「綠友友」,若此次提名審查通過,未來十五位大法官都會是蔡總統提名的,未來任何釋憲案,包括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審理總統彈劾案,民眾擔心整個結果將會一面倒。最近TVBS也做民調,公布民眾對政府前瞻計畫的滿意度只有29%,還有對司法改革的滿意度只有25%,兩項皆低於三成,兩位被提名人,你們敢具名來批評民進黨的施政嗎?請問陳被提名人,你的看法呢?
  • 主席
    請被提名人陳忠五先生答復。
  • 陳忠五先生
    委員您好,您是指前瞻計畫還是……
  • 林委員德福
    前瞻計畫跟所有我們的司法改革。
  • 陳忠五先生
    對於民意調查結果,我沒有意見,我沒有評論。
  • 林委員德福
    沒有意見、沒有評論。你擔任大法官,其實我認為要是一個大法官沒有自己的看法、想法、沒有作為,而且只有政黨的意識及想法,這樣適當嗎?
    請問尤被提名人,你的看法呢?因為做得不好,當然要有想法、有看法。
  • 主席
    請被提名人尤伯祥先生答復。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依據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要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要受這個限制,大法官當然也要,但因為您現在問的是我對於民進黨的施政敢不敢評論,報告委員,在這個殿堂上面、在這個場合裡頭,我作為大法官的被提名人,我必須要受到憲法第八十條的約束,因此我在這個地方不方便回答這個問題。
  • 林委員德福
    好。接下來我要請教你,2020年在臺南讀大學的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學生遭到性侵殺害,一審、二審均判兇嫌死刑,近日最高法院卻將強制性交殺人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鍾姓女大生的媽媽痛訴自己是送女兒來讀書,不是送她來去死,這句話讓很多人無比的心痛。過去大法官會議已認定死刑並沒有違憲,判處死刑也沒有違反兩公約;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的民調顯示87.8%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請問兩位被提名人,你是否支持依法執行定讞死刑?請問尤被提名人,你的看法呢?
  • 尤伯祥先生
    第一個,按照我們已經簽署並且內國法化的兩公約,兩公約在公政公約裡已經在第6號及第36號的意見書裡頭明確地表示,希望締約國朝向逐步廢除死刑的道路前進。
  • 林委員德福
    所以你贊成廢除死刑,是不是?
  • 尤伯祥先生
    是的。
  • 林委員德福
    你贊成廢除死刑?
  • 尤伯祥先生
    我贊成依照兩公約……
  • 林委員德福
    87.8%的民眾反對,結果你贊成?要以民意為基礎啊!你們是昧著良心嗎?對不對?
  • 尤伯祥先生
    是,報告委員,前面在詢問我的時候我已經說明了,公約在這個地方請逐步……
  • 林委員德福
    所以你贊成廢除死刑?
  • 尤伯祥先生
    必須要在民意的基礎上面……
  • 林委員德福
    87.8%,這是不是民意基礎?對不對?結果你贊成,我看你是昧著良心啦!
    接下來,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五條指出,大法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保持端正高尚之品格,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最近政壇性騷擾、兩性平權的案件陸續爆發,請問2位被提名人是否願意承諾,如果有涉及性騷、性侵或兩性平權等案件,或其他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未來如果當選大法官將立刻辭職負責。尤提名人,你的看法呢?願不願意?
  • 尤伯祥先生
    這是當然。
  • 林委員德福
    陳被提名人,你的看法呢?
  • 陳忠五先生
    沒有問題。
  • 林委員德福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本席請問尤被提名人,在大法官提名人選名單公布後,檢察官蔡啟文、前法官康樹正分別具名質疑你教唆證人做偽證,加上後續的媒體報導,尤被提名人發文回應認為遭到惡意的捕風捉影、含沙射影及抹黑,對不對?好,那我請問尤被提名人,為何選擇在臉書澄清,而不選擇自訴提告誹謗以正視聽?是否因為你自己是律師,本身有這樣的專業,知道上了法院有很高機率你最後會敗訴,反而被法院認證有教唆證人做偽證的嫌疑,是不是這樣子?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
  • 林委員德福
    不然你為什麼不自訴呢?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因為這件事情我認為:第一、目前還在國會審查的階段,我想不適合另外再開戰場,為了尊重大院,因此我選擇在大院這邊……
  • 林委員德福
    在臉書?
  • 尤伯祥先生
    抱歉,在大院這邊做充分、公開並且完整地說明。我剛才在前面10分鐘的口頭說明裡面也已經做了完整的敘述,我覺得這個是對於大院職權行使的尊重,因此我做這樣的選擇。
  • 林委員德福
    其實你要是選擇自訴提告誹謗,才會讓外界感覺你絕對沒有這種行為,但是外界現在的看法跟你現在的說法剛好有一些落差、背道而馳。
    尤被提名人,您的律師事務所網頁寫到自己的專長就是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上週五我的助理也透過司法院判決書的查詢系統檢索,您的名字在刑事類別出現882次;再從案件檢索發現工運大老賴萬枝性侵女秘書案,還有吳宗憲國安私菸的貪污治罪條例案、虐待公公家暴傷害致人於死的重傷害案,以及詐欺案件,你都有在其中擔任律師,對不對?有沒有?
  • 尤伯祥先生
    是的,沒有錯。
  • 林委員德福
    本席可否認為您的律師收入來源主要是從這些刑事案件所獲取,是不是?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我是刑事辯護的專長。
  • 林委員德福
    對,您認為參與這些刑事案件辯護的經歷對你的大法官提名審查是加分還是減分?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刑事辯護的經驗讓我深刻體會到刑事人權的重要,在刑事人權這個層面上面……
  • 林委員德福
    但是我剛剛提的這幾件都是很有爭議的案件,在這次的大法官提名過程中,你認為是加分還是扣分?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聯合國有一個基本的人權約定,就是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準則。這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裡面有特別講到,任何國家都不應該把律師連同他所辦理的案件等同在一起,我想這是一個法治的底線,我必須在這個地方先做一個說明。
  • 林委員德福
    好,你講的我尊重,實際上很多被害人也有他的人權啊!誠如我剛剛提到這位馬來西亞女大生媽媽的想法、講法,我相信你們都看在眼裡。
  • 尤伯祥先生
    是,謝謝。報告委員……
  • 林委員德福
    今天要是你為人父母,你作何感想?我相信很多事情要本著良心。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者,而非政黨、個人利益的守護者,請問二位被提名人認同本席的說法嗎?請陳被提名人答復。
  • 陳忠五先生
    認同。
  • 林委員德福
    尤被提名人呢?
  • 尤伯祥先生
    認同。
  • 林委員德福
    請問二位被提名人認同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嗎?
  • 尤伯祥先生
    認同。
  • 陳忠五先生
    當然認同。
  • 林委員德福
    如果不認同,要如何正確擔任中華民國憲法的守護者?二位都認同吧?
  • 陳忠五先生
    是。
  • 尤伯祥先生
    是的。
  • 林委員德福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滿二十歲有選舉權,滿二十三歲有被選舉權。2022年修憲公民複決有關十八歲可以有投票、被選舉權,最後多數民眾不支持、沒有通過,請問二位被提名人是否認為十八歲國民的社會歷練及生活經驗不足?是否贊成十八歲擁有投票權或被選舉權?請陳被提名人答復。
  • 陳忠五先生
    我贊成十八歲的公民應該有選舉權。
  • 林委員德福
    請尤被提名人答復。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當時在複決的時候,我也是投贊成票。
  • 林委員德福
    你也投贊成票?
  • 尤伯祥先生
    是的。
  • 林委員德福
    二位被提名人認為要如何改變多數民眾對於降低投票選舉權年齡的疑慮?尤被提名人有什麼看法?
  • 尤伯祥先生
    這是一個公民社會必須透過民主程序,經由多元觀點彼此激盪、溝通與交流以尋求共識的過程,因為目前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的修憲程序要求高度的共識,因此前一次的複決沒有通過,這是整個問題的根本核心。至於這個修憲程序是不是門檻過高,我想這是未來憲法法庭可能會審查的案件,因此我在這個地方不便表示具體的意見。
  • 林委員德福
    好,陳被提名人有什麼看法?
  • 陳忠五先生
    修憲程序目前看起來門檻過高,但是我們不要忘記國民主權原則,程序上還是必須依照憲法的修正程序來進行修憲。
  • 林委員德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開宗明義強調,「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修正中華民國憲法,請問二位被提名人是否認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國家統一主張?請尤被提名人答復。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在釋字第328號解釋之後,已經很清楚地界定政治問題不是大法官應該要表示意見或者可以審查的範圍,因此您現在問國家統一這件事情,由於涉及到憲法第四條所謂固有疆域的解釋,我認為我在這個地方不適合表示意見。
  • 林委員德福
    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礎,二位如何詮釋海峽兩岸之間的關係?請尤被提名人答復。
  • 尤伯祥先生
    憲法增修條文在第十一條已經做了一個明確的憲法委託,因此根據這個憲法委託,大院就訂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這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架構下如何運作、如何實施,這部分有可能會成為違憲審查的標的,但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內部的一些概念要如何解釋,如果有涉及到固有疆域的解釋,我想大法官也可能必須把它當成政治問題,而不去加以審查。
  • 林委員德福
    陳被提名人,你有什麼看法?
  • 陳忠五先生
    憲法增修條文還有兩岸關係條例都出現「國家統一前」,對於這個「國家」我們必須堅持是中華民國;這個「領土」裡面,目前的規定就是區分臺灣地區還有大陸地區。
  • 林委員德福
    兩個地方都是「地區」?
  • 陳忠五先生
    是。
  • 林委員德福
    就是臺灣地區、大陸地區?
  • 陳忠五先生
    統治權不同。
  • 林委員德福
    好。我想我的時間到了,其他有機會另外再詰問,謝謝。
  • 主席
    請鍾委員佳濱詢問。
  • 質詢:鍾委員佳濱:16:41

  • 鍾委員佳濱
    (16時41分)陳被提名人好、尤被 提名人好。我想兩位被提人都很清楚,我是唯一一位今天上、下午都質詢的委員,也是今天質詢委員當中,唯一有參加過3次修憲,訂定現在大法官制度的一位委員。所以我要問的題目,你們應該也很清楚,而且我會問同樣上午的題目,請在你們在有認知的情況之下儘量地回答,好嗎?首先,我也再次提到昨天的公聽會,不曉得兩位被提名人有沒有參酌那天學者的意見?有吧?
  • 主席
    請被提名人陳忠五先生答復。
  • 陳忠五先生
    有。
  • 鍾委員佳濱
    其中有一位林建志副研究員提到,美國總統提名大法官後,為了確保提名通過,還會深入地介入去遊說國會,但是美國的大法官在就任之後,卻經常跟提名他的總統有不一樣的意見,甚至唱反調。我問上午的被提名人,他們並沒有特別提出是什麼制度原因,那我聽聽看你們的看法,我認為美國的大法官一經總統提名任命就任後即終身在任,跟這樣沒有後顧之憂的制度設計有沒有關聯?請問陳被提名人,你的看法呢?
  • 陳忠五先生
    我不能說沒有關聯,但是就我來說,我覺得最重要的還是被提名後大法官思考的角度、方法,可能會跟總統不一定一樣,換句話說,憲法的解釋有它的方法、有它的侷限,跟總統必須要考量的國家大政方針不一定一樣。
  • 鍾委員佳濱
    那尤被提名人呢?
  • 主席
    請被提名人尤伯祥先生答復。
  • 尤伯祥先生
    我想我的看法跟陳被提名人是一樣的。我在這個地方要補充的就是,大法官本身當然是一個獨立的個體,這個獨立的個體受到的法律訓練會使得他對於法治有自己的忠誠跟想法,這個對於法治的忠誠跟想法會帶到他任上,因此不見得會受到政治影響。
  • 鍾委員佳濱
    好,所以不必然大法官就依循提名他的總統的意旨來進行其大法官任內相關憲政任務的執行,對不對?
  • 尤伯祥先生
    是的。
  • 鍾委員佳濱
    相較於我國舊制大法官一任9年,需再經總統再次提名才能續任,單就舊制跟美國這兩個制度來講,你認為哪一個制度較能夠讓大法官能夠無後顧之憂,去獨立自主地行使他的職權?以上問題請問兩位,先請陳提名人答復。
  • 陳忠五先生
    我不是很贊同美國的永久任期制,有爭議,所以我偏好大法官還是就像現行規定一樣,有一個任期的制度會比較好。
  • 鍾委員佳濱
    那尤被提名人呢?
  • 尤伯祥先生
    我認為兩個制度孰優孰劣,這是很難說的……
  • 鍾委員佳濱
    我是說舊制。
  • 尤伯祥先生
    因為必須要在不同的憲政體制之下去觀察,美國的憲政體制是總統制,在總統制底下,大法官有終身任期的設計,我想這是肆應於它自己的總統制所產生出來的一種制度。
  • 鍾委員佳濱
    你認為在臺灣,舊制跟新制哪一個較符合目前我國的需求?
  • 尤伯祥先生
    我的觀察裡面,直到目前為止,我們這樣的任期制……
  • 鍾委員佳濱
    現制……
  • 尤伯祥先生
    似乎也沒有產生任何的問題。
  • 鍾委員佳濱
    現制是不得連任,舊制是沒有任次限制。我們來看一下、回顧一下歷史,在中華民國憲法通過之後,其實司法院組織法一直到1957年,即大法官就任後快第9年時才規定任期為9年以及人數為17人,這是之前沒有的規定;換言之,在1957年之前,大法官的任期幾年並沒有法律規定,憲法也沒有規定。但在1957年通過司法院組織法後,1958年第二屆大法官就任了,我們有注意到,第二屆大法官中只有4位是原來第一屆的大法官,其他都是當時蔣總統新找來的,而他們在1960年通過釋字第85號,讓國大的總額不受影響,可以繼續開會,可以繼續開會的第一屆國大通過修改增修條款,讓蔣總統可以變成「余又任」、「吾三連」。結果作成這個解釋的第二屆大法官,居然在第三屆時有10位獲得三連任的蔣總統再度提名繼續連任大法官。你覺得這樣的情況下,是不是當時的大法官因為連任的關係,才可以被不受任期限制的蔣總統繼續任命?不要忘了,在六屆大法官中,有四屆大法官是由蔣總統任命的,請問您的看法如何?請尤被提名人答復。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這有當時的時空背景,在1967年的老蔣總統時代當然是黨國體制,在黨國體制下是以黨領政,且也沒有權力分立,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想大法官要做幾任就全看蔣總統的意志。
  • 鍾委員佳濱
    司法院組織法沒有規定大法官可以任幾任。請問陳被提名人的看法呢?
  • 陳忠五先生
    完全同意尤被提名人的看法。
  • 鍾委員佳濱
    好,謝謝。所以在1997年時我們修改增修條文,直接在條文裡規定任期為8年,是總統4年任期的兩倍;第二個,不得連任,明文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中,就是避免不管總統有無連任,不會再出現同一位大法官被同一位總統第二次任命的機會,確保不會像第二屆大法官一樣承迎當權提名者的意旨。
    有關在1997年修憲後,任期半半交錯制的目的,陳被提名人,你說有看過我的主張,那麼你認為其目的為何?
  • 陳忠五先生
    保障每一位總統都有提名大法官的機會,進一步也保障每一屆的國會都有行使同意權的機會。
  • 鍾委員佳濱
    謝謝。尤被提名人的看法呢?
  • 尤伯祥先生
    完全同意陳被提名人的意見。
  • 鍾委員佳濱
    很好。在昨天的公聽會,高律師說大法官幾乎沒有民意基礎,但在立法院進行同意權審查之後,在遇有憲法爭議問題的時候,他還要進行充分說理、與社會進行對話,才能產生自身的民主正當性,我非常認同這樣的說法。除此之外,我還認為每4年定期改選的國會對新任大法官進行同意權審查,也是賦予大法官民意正當性的重要過程。兩位的看法如何?請陳被提名人答復。
  • 陳忠五先生
    我原則上贊同,總統提名本身就是民意的展現,總統必須要對人民負責;國會行使同意權也是民意的展現,所以不能說大法官的提名或任命是完全沒有民意基礎的。
  • 鍾委員佳濱
    是的。尤被提名人的看法呢?
  • 尤伯祥先生
    我也完全贊同陳被提名人的見解。
  • 鍾委員佳濱
    好。我的結論是,當年國民黨主導修憲的彭代表說,每4年由定期改選的民意機關行使同意權,確保釋憲機關與時俱進。對於這個結論,你們同意嗎?
  • 尤伯祥先生
    如果從歷史解釋的角度來看,是可以接受這樣的看法。
  • 鍾委員佳濱
    好。最後來到深水區,2008年馬英九總統的第一任任期,按照任期半半交錯制,要到2011年才能提名屆期的大法官,但是前面的陳總統提名8位4年期的大法官,有4位沒有通過,過程中又有兩位大法官即城仲模及楊仁壽的位置提早在2007年出缺了;接下來屬於7人團的彭鳳至任期是到2011年。這5位大法官的任期都不一樣,結果2008年馬英九補提名的時候通通給予8年的任期!根據司法院當時的組織法:繼任人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請問你認為馬總統的作法有沒有遵守當時的司法院組織法規定?
  • 陳忠五先生
    這一點我倒有一點保留,因為我不確定當時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就是現行規定應該已經存在了,如果是這樣子,那憲法增修條文跟司法院組織法規定之間可能有衝突的情況。
  • 鍾委員佳濱
    有沒有扞格?當時的司法院組織法跟憲法增修條文有沒有扞格要由誰來決定?由提名人、由總統嗎?
  • 尤伯祥先生
    如果產生憲法爭議的話,最後這個爭議在不告不理原則的前提底下,有人聲請大法官解釋,那麼當然有可能會成為……
  • 鍾委員佳濱
    所以當年沒有人去聲請、去質疑馬總統提名人的作為違反了當時的組織法,那組織法有沒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在沒有解釋的情形下,針對這樣做的情況,朱被提名人說要依當時的組織法,那你們兩位同不同意朱被提名人的看法?
  • 陳忠五先生
    我的意思是,如果憲法增修條文已經依現在的規定─就是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馬總統當時的任命是有依據的,是有憲法增修條文的依據。
  • 鍾委員佳濱
    所以在沒有人質疑未依組織法、組織法有沒有違憲並不清楚的情況之下,尤被提名人,你的看法呢?
  • 尤伯祥先生
    我原則上同意陳被提名人的意見,您剛才所詢的這個問題,有可能必須要透過憲政慣例加以填補。
  • 鍾委員佳濱
    很好!那我們來看憲政慣例,在2007年屆期之前有兩位大法官提前辭職,但是2006年陳前總統沒有馬上補提名,他到2007年才進行補提,請問這段時間有沒有違反釋字第632號的機關忠誠義務?
  • 陳忠五先生
    我認為有。我認為總統的提名是權力、也是義務,所以基於機關忠誠,讓憲法法庭、讓釋憲制度可以運作,這是總統的義務。
  • 鍾委員佳濱
    尤被提名人,釋字第632號是對立法院不審理當時陳總統對任期屆滿的監察院行使同意權之審查,是不是這樣?然後反過來也說,總統也要提名、國會也要審查,那是指任期屆滿的;如果是在任期中出缺的呢?
  • 尤伯祥先生
    釋字第632號解釋講的是監察院,監察院的情形跟大法官的情況又不太一樣。
  • 鍾委員佳濱
    為什麼?哪裡不一樣?
  • 尤伯祥先生
    我想監察院是任期一次全部屆滿,如果監察院的任期屆滿之後總統沒有提名的話,那麼監察院會陷於空轉……
  • 鍾委員佳濱
    像大法官任期半半交錯制,缺額的情況是否影響大法官的運作?
  • 尤伯祥先生
    基本上要看缺額的程度。
  • 鍾委員佳濱
    所以缺額的程度也是一個考量,但不是有缺額不補就會不能運作,是不是這樣?
  • 尤伯祥先生
    我想機關忠誠在整件事情的考量上仍然是重要的,至於在這種情況之下是不是違反了機關忠誠,我想這完全必須要依照當時的時空環境來決定。
  • 鍾委員佳濱
    我想兩位都很為難,這個題目我有我的主張。上午有一位委員請這4位被提名人都拒絕接受任命,不要讓連任的蔡總統在任內把15個都提滿,但是這樣的結果反而是造成下一任總統不管誰當選,就有機會任命15個大法官,您覺得這樣合宜嗎?
  • 陳忠五先生
    所以我不贊同這樣的作法。
  • 鍾委員佳濱
    很好!那怎麼樣回到任期半半交錯制呢?我的主張就是,明年下一任總統在第一時間有7個提名權,2027年又有4個,如果那時候總統提名了但是未完成任命,這4個就會變成2028年總統的權力,2028年就馬上有4個了,假設2031年屆期的提早辭職,在2028年有4位加上4位,2028年的總統就可以一次把8個補齊,回復到原來的半半任期交錯制,兩位認為可行嗎?
  • 陳忠五先生
    報告委員,我個人認為現行規定跟制度運作上已經不再是當初修憲的任期交錯制,所以您提的這個意見的前提是要貫徹任期交錯制。
  • 鍾委員佳濱
    原來修憲者不就是設計任期交錯制,他本意不就是這樣嗎?分成8人團跟7人團,任期分別是4年跟8年,就是要讓他們的任期交錯,後面的解釋不管合不合憲,造成的結果就不是修憲人的本意,請問尤被提名人的看法呢?
  • 尤伯祥先生
    因為這是2028年的事情,對於那麼久的未來要去表示意見說是不是那個時候必須要形成一個憲政慣例……
  • 鍾委員佳濱
    不會很久,因為就是跟你們有關,我在這個主張當中,就是本屆、即本次,你們從2023年到2031年屆期,如果為了要維護半半任期交錯制,可能要請你們在2028年的時候提早請辭,你們覺得適當嗎?如果未來釋憲的時候認為半半任期交錯制是憲政體制,你們會願意配合嗎?
  • 陳忠五先生
    剛剛我提到個人去留事小,但是會造成一個憲政慣例,這事關重大。
  • 鍾委員佳濱
    對!這就是憲政慣例,我認為如果未來的總統在其任內只行使一次同意權,遇有缺額,反正大法官還是可以運作,不要去做第二次的提名,然後修改司法院組織法,回復到任期繼任制,為了讓7人團及8人團回復到常軌,可能會有一些犧牲。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想上午未問完的問題就到這裡,謝謝兩位。
  • 主席
    請林委員思銘詢問。
  • 質詢:林委員思銘:16:56

  • 林委員思銘
    (16時56分)陳教授好。我看到您過去的教學經歷與著作特別專精於民事法類,當然未來大法官面對的事件、案件是非常多元的,不會僅限於民事法的範圍,所以我在這裡想請問您最近發生的時事題。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在5月19日與美國同步宣布已完成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中5項議題的談判,且雙方已有共識,將會在今年上半年簽署首批協定(first agreement),我方也將與美方迅速確認簽署時間、地點等細節後向國人報告,未來並將儘速展開下一輪的談判,目標設定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所有議題的談判。
    首批協定的簽署地點因為在美國,我國的經貿辦事處也指出,自2022年6月宣布啟動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以來,雙方歷經二次實體會議及數十次的視訊會議與溝通,也就12項議題中的貿易便捷化、良好法制作業、服務業、國內規章、反貪腐及中小企業等5項議題完成談判,並完成中英文的法律契約本,雙方亦有共識將會在未來數週內簽署首批的協定。雙方共同認為這是臺美雙邊貿易關係更深具歷史意義的一刻,經貿辦同時也公開了首批協定的相關細節,包括前言及8個章節共81條條文,協定的結構也相當完整,內容可以再擴充。
    美國眾議院在通過這個倡議之後,行政院第一時間說未來這份倡議的協定僅須送立法院查照,但我們反過來看美國,依據美國國會的程序,該法案要求行政部門未來與臺灣達成任何進一步的協定時須符合公開透明的原則,並徵詢國會意見,且在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的首批協定生效前,美國總統須向國會提出報告,並於30日內提出認證,證明臺灣已採取任何履行協定所需的措施。所以第一個問題我想請教被提名人,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29號,這份倡議首批的協定是否應該送到立法院審查,您的意見如何?
  • 主席
    請被提名人陳忠五先生答復。
  • 陳忠五先生
    爭點在於這個貿易協議是一個條約的性質,還是行政協定的性質。
  • 林委員思銘
    是。
  • 陳忠五先生
    謝謝委員您剛剛提到的第329號解釋,除此之外,我們還有一個條約締結法,所以這個問題在於,21世紀臺美貿易倡議應該是一個條約,還是只是一個行政協定的性質,不能純粹從名稱來看。
  • 林委員思銘
    被提名人,所以我剛才論述了很多,讓您瞭解整個臺美貿易倡議協定的架構,有81條,協議的架構也非常完整,剛剛你也提到釋字第329號,那麼釋字第329號的內容到底在講什麼,您知不知道?
  • 陳忠五先生
    如果相當於涉及法律保留事項,也就是說這個國際協議如果課以人民權利義務,影響國家的重大政策,實質上如果有這方面的內容,這是一個條約,應該要送到國會審議、監督。
  • 林委員思銘
    是,我再具體跟你說明,釋字第329號的理由書說明得很清楚,憲法第六十三條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之書面協定,不論其名稱為何,叫做公約也好、條約也好、協定也好或者其他,只要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是人民的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都應送立法院審議。我不知道對美臺21世紀貿易倡議的內容,您有去深入地瞭解嗎?
  • 陳忠五先生
    對不起,我沒有深入了解。
  • 林委員思銘
    好,我提示你一下重點。第一、敘明雙方尋求強化臺美經貿關係,達成一項高標準且具經濟意義的貿易協定,且未來在此基礎上可增進彼此共同優先事項。這個涉及國家的重要事項。第二、臺美分別指定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及美國貿易代表署作為簽約方(我駐美代表處及美國在臺協會)的指定代表,並透過指定代表及其他主管機關履行義務。我想這也是重要國家政策。第三、在貿易便捷化方面,確保關務程序之效率與透明化,以簡化通關及邊境查驗作業,並透過電子化方式加速通關,節省廠商通關所需時間及費用。我想這部分涉及人民的權利及義務。第四、在良好法制作業方面,規範中央行政機關在制定法規時,應採用完善、透明化的原則,且應對中小企業的影響納入考量。我想這涉及中小企業,也涉及人民的權利及義務。第五、在服務業國內規章方面,規範服務業主管機關在受理服務業業者之證照申請時,在核發程序上應以合理、客觀、公正、獨立的方式執行。我想這也是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因為我們要申請服務業的相關證照。第六、在反貪腐方面,臺美共同打擊、預防影響國際貿易及投資之賄賂及貪腐行為,並促進社會參與;另確認雙方在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WTO政府採購協定之義務。我想這涉及國家的政策,也兼顧人民的權利及義務。第七、在中小企業方面,將合作增加中小企業經商機會,促進雙方中小企業的就業與成長,包括透過資訊分享與定期對話機制等方式共同合作。我想這也涉及國家的重要事項及人民的權利義務。第八、納入貿易協定常見的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租稅措施、金融業基於審慎原則之措施、原住民族權利等例外規定;雙方並設置連絡點,溝通協定涵蓋事項。我想這也是涉及國家的重要政策及人民的權利義務。第九、設立諮商機制,以處理雙方對協定執行之爭議,並規範修正、生效、檢討、終止等程序;此外,本協定之中文及英文文本將具同等效力。這也是涉及我們國家的重要事項。基於我上述的說明,本倡議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訂有5項協議,包括關務行政及貿易便捷化、完善法制作業、修改服務業國內規章、反貪腐及修改中小企業規範等;下一階段有7項議題,更進一步觸及勞動、環境、農業、數位貿易、各項標準、國營事業、非市場政策與做法等。
    我剛才這麼詳盡地跟被提名人說明整個協定的內容,請問這些是否涉及釋字第329號所稱之國家重要事項與人民的權利義務?
  • 陳忠五先生
    謝謝委員,剛剛你提到的確實都是重要事項,但是我想第329號解釋真正的精神在於,這一些事項是不是具體的對人民造成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或者是對國家機關來講,這一些事項已經是一個可以執行的既定政策,這一點我沒有把握,我沒有詳細研究,我無法判斷。
  • 林委員思銘
    是,我想其實在很短的時間內要求你馬上做出回復、精準的回答,當然有點強人所難,但是我可以很清楚地告訴被提名人,我剛才講得那麼清楚,我也一一把答案告訴你了,所以國民黨的立場,我們的總召曾銘宗也指出,這個協定就涉及了政府公權力的執行、160萬家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國內相關法規的修正及臺美之間政府的權利義務,所以我們國民黨黨團要求將協議送立法院進行實質審查,以確保我國的基本權益,請問您贊同這個說法嗎?
  • 陳忠五先生
    條約締結法裡面關於是不是條約還是行政協定的判斷……
  • 林委員思銘
    被提名人,我剛才為什麼跟你提釋字第329號?釋字第329號本身就已經很明確告訴我們,即便你締結的是條約,但是它的內容如果涉及到國家的重要事項,以及跟人民的權利義務相關,不管它的名稱叫條約、叫協定、叫什麼,它都要送國會來審查。
  • 陳忠五先生
    問題是,這是不是條約?如何……
  • 林委員思銘
    算,我們現在就告訴你啦!這個內容都牽涉到這些,它雖然名稱就算是條約或者協定,因為這很明顯是一個協定嘛!你贊不贊同這是一個協定?
  • 陳忠五先生
    行政協定是查照就可以啊!
  • 林委員思銘
    不是,這是一個……
  • 陳忠五先生
    我沒有判斷。
  • 林委員思銘
    這是一個協定,我剛才提到的協定,就是含在第329號解釋以內,它涉及到人民的權利義務及國家的重要施政方向,包含法規都要做相關的修改啊!修改法規就會涉及到人民的權利義務。你現在要擔任大法官,以你過去對憲法的解釋,您現在沒有辦法回答我嗎?
  • 陳忠五先生
    我的意思是……
  • 林委員思銘
    還是您故意迴避啊?
  • 陳忠五先生
    我不是迴避,我的意思是,有很多……
  • 林委員思銘
    行政院第一時間一直表示這是一個行政協議啊!它表示這個叫行政協議,不叫協定,它第一時間為了規避國會的實質審查,它表示這個叫行政協議,你贊同嗎?你先回答我,你回答我,你贊同嗎?
  • 陳忠五先生
    我沒有辦法判斷,我們的條約締結法是區別條約跟行政協定,目前來看,行政院的立場似乎認為這是一個行政協定,在立法院……
  • 林委員思銘
    不是行政協定,它表示是行政協議,我已經糾正你了。
  • 陳忠五先生
    我使用法律用語,因為這還是要法律的解釋嘛!我們的條約締結法是使用行政協定,我想文字不一樣,也許意思一樣,我要表達的只是也許立法院的不同黨團……
  • 林委員思銘
    被提名人,其實你我都是讀法律的,我現在真的對您的法律見解開始懷疑了。行政協議跟行政協定為什麼會一樣呢?英文很明確就告訴你,first agreement,agreement跟協議怎麼會一樣呢?行政院難道會用那麼不精準的文字來告訴國人因為這是一個行政協議,所以只要送立法院查照就可以嗎?為什麼行政院不用行政協定,而告訴國人這叫行政協議?你剛才還跟我說這個是法律用語的解釋,你是用法律用語的解釋,所以我開始對你感到懷疑。
  • 陳忠五先生
    謝謝。
  • 林委員思銘
    因為您是民法學者,您對公法的整個……
  • 陳忠五先生
    我的法律素養當然遠遠不及您啦!但是我們的條約締結法裡面,應該送立法院查照的是協定。
  • 林委員思銘
    您客氣了啦!我剛才為什麼要花那麼多的時間告訴你整個協議的內容?就是希望您很精準地告訴我們,這樣子的一個作法,在野黨提出這份協定要送到立法院來做實質審查,我想聽您的高見,但是我發覺您在迴避,我想我也不為難您,我的時間沒有很多了。
    最後我再請教您一下,有關日前在民進黨主導下通過了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修正案,這個修正案把很多的,不管是犯黑金槍毒及外患詐欺相關法規被判有罪確定者,均剝奪其終身登記參選的權利。請問被提名人,這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 陳忠五先生
    這涉及到比例原則的審查,我現在無法具體判斷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 林委員思銘
    所以你也在迴避這個問題囉?我想這都是……好啦!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培瑜詢問。
  • 質詢:陳委員培瑜:17:12

  • 陳委員培瑜
    (17時12分)陳教授、尤律師午安,辛苦了!因為每一位委員只有15分鐘可以詢問,可是司法院大法官在憲政運作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們準備了非常多的問題想要請教,希望儘可能可以呈現兩位的憲法專業,接下來的問題就請兩位扼要回答。
    另外,我看過本院的公報,發現在108年的時候,主席曾經請大法官被提名人,對於來不及回答的問題可以日後再以書面回復,所以這邊想要先請教主席,我們是不是可以援例請兩位被提名人比照辦理之後再回復呢?針對今天來不及回答的問題。
  • 主席
    可以。
  • 陳委員培瑜
    好,謝謝主席。我們就從第一個問題開始,第一個問題想要請教兩位被提名人,是不是有所謂的宗教信仰?問這個問題其實並不是要探究兩位的宗教信仰,所以等一下也請不要回復我您的宗教信仰,主要是想要向您請教,您的宗教信仰會不會在後續影響您在審理憲法案件時的法律確信跟價值判斷?這麼問的原因,我想之前有非常多的討論,是不是就請兩位先行答復?請陳教授先回答,謝謝。
  • 主席
    請被提名人陳忠五先生答復。
  • 陳忠五先生
    好,不會有影響,我信仰的還是人性尊嚴。
  • 陳委員培瑜
    那尤律師?
  • 主席
    請被提名人尤伯祥先生答復。
  • 尤伯祥先生
    我個人沒有宗教信仰,我只有憲法忠誠,因此我如果在審理憲法案件的時候,只會本於我自己的法律確信來做判斷。
  • 陳委員培瑜
    好,這個問題有非常清楚的回復,謝謝兩位。接下來我想要請兩位一起看一下關於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這個是關於人民聲請憲法審查的時候很重要的受理要件,換句話說,人民的聲請必須符合其中一個要件,不然就不予受理,可是憲法重要性還有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等文字非常地抽象,屬於所謂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憲法法庭的法律解釋上,基本上一直有很大的空間。在之前的立法說明有提到,這個部分是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我們知道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實務上有所謂的赫克公式、舒曼公式,還有1976年的嚴重侵害基本權的標準。
    所以我想要請教,兩位如果擔任大法官,將如何解釋跟適用這兩個要件?評決受理或不受理的基準又會是什麼?對於從德國法出發理解這兩個要件有什麼看法?甚至這個規定在臺灣如何發展本土化的實踐?以上,我們就先請陳教授回答,謝謝。
  • 陳忠五先生
    沒有錯,這兩個要件都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未來我們需要透過類型化慢慢形成憲法法庭的受理政策,不宜盲目地繼受德國的公式或者是判斷標準,還是要依我們憲法法庭過去發展到現在,面對最高法院、面對立法、面對行政扮演的角色,依照我們的需要謹慎地去發展這個受理政策。
  • 尤伯祥先生
    我這邊完全贊同陳教授的見解,我再作以下的補充。誠如題旨已經指出來的,這條是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引進來的,我可以在這個地方補充提出,我查找到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關於這個規定,如何去解釋所提出來的見解,基本上最重要的核心問題就是這個憲法訴願有沒有提出憲法上的重要問題,那什麼是憲法上的重要問題?通常有幾個角度可以來觀察,第一個就是這個問題是不是使得憲法法院可以在特定的法律領域裡頭,明確地去解釋基本權的內涵,並且為國家權力將來的行為界定基本的模式;或者說這個問題不能夠從憲法文義裡面直接得到答案;又或者憲法法院的先前裁判沒有處理過這個問題;又或者因為法律狀態的變更,憲法法院有必要重新再來處理這個問題;或者是這個問題的處理有超越原案件的通案性立意。其實這些判準也都很抽象,一定程度上面必須要視當時的時空背景及社會環境來決定到底是不是具有憲法重要性。
    就我個人的觀察來講,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的解釋理由書裡面關於受理的標準,我認為一定程度上面也是以憲法上重要性的問題,作為他要不要受理的一個判斷基準,它講到有沒有關係到人民重要的基本權保障,這個基本權的保障必須要由憲法法院或者是憲法法庭來加以澄清並且確立,這個時候還有一個即時性的問題要來要求,這個事情我們也可以在111年的憲判字第8號這個判決的受理標準裡面可以看得出來,所以我認為兩者的發展其實都在處理這個選案的標準,都可以從這個角度去觀察。謝謝。
  • 陳委員培瑜
    謝謝兩位。您剛剛提到另外一個判例,那我們就來跟兩位請教另外有關我們辦公室一向關注的對象,就是所謂未成年子女的問題,在憲法法庭111年的憲判字第8號判決當中強調,必須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還有陳述意見的重要性;然而我們可以看到,常常法院在徵詢意見的時候,可能會讓未成年子女夾在父母的爭執之間,因此如何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相關的作法,其實一直有非常多的討論。
    請問對於這件判決的理由以及造成實務上的影響,兩位有什麼看法?同時對於徵詢所謂未成年子女意見的適當方法又有什麼看法?這題我們可以先請尤律師回答嗎?謝謝。
  • 尤伯祥先生
    有關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我認為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判決,這個判決除了剛才在我們所講到的憲法重要性問題上面有做一些釐清的標準之外,最重要的是它有特別講到,一個普通法院的裁判、一個下級法院的裁判,它裁判的作成,不只是裁判本身,乃至於裁判所依循的程序、所生成之程序,本身都必須要遵守憲法。在這個過程裡面,如果裁判作成所依循之程序、所由生之程序,在這個踐行的過程裡面有違反憲法之處,這個時候同樣也有可能變成裁判違憲審查的標的。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就是基於這樣的一個標準,因此審查系爭的裁判,認為這個裁定本身在作成的過程裡面,它所踐行的程序沒有依照兒童權利公約以及其他的國際人權標準中最重要的兩個要素,一個要素是兒童本身的意願,這是子女最佳利益裡面首先要考量的;另外一個就是繼續性的因素,它也沒有考量到。因為這個程序的踐行本身嚴重的侵害到這位子女的利益,所以他認為必須要重新再調查,因而把它發回去。我認為這個在裁判違憲審查這件事情上面,是具有很高度的、重要的意義。
  • 陳委員培瑜
    好,另外一位,謝謝。
  • 陳忠五先生
    我就簡單的補充,靈活解讀第8號判決的意旨,其實貫徹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要參酌的因素非常多,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或是聽取他意見陳述只是諸多參酌因素之一,有很多更靈活、彈性的方法,可以來貫徹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所以法院在實踐上也不適合僵化的一概一定是尊重意願,或者是要求未成年子女一定要到庭來陳述,以上。
  • 陳委員培瑜
    以上關於您剛剛提到這個靈活的部分,我相信對於後續很多相關的案件,應該能有很大參考,因為對於很多未成年子女來說,確實他們在這個處境上是相對困難的。
    接下來我要請問兩位下一個問題,就是臺灣的社會救助法令相當嚴謹,有許多人他們可能有需要,但是卻不符合救助的相關標準,雖然我們有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這個除外的規定,可是實務上我們還是可以看見,常常有很多人沒有辦法從原生家庭獲得支持,可是也沒有辦法獲得社會救助。請問從憲法實務保障人民社會權的角度,兩位認為國家對於弱勢群體保障不足的立法不作為,其憲法審查的標準跟範圍又是什麼?而臺灣目前的社會救助制度,讓需要的人沒有辦法獲得救助,是不是已經侵害人民的生存權?這個部分,我想請陳教授先回答,謝謝。
  • 陳忠五先生
    我想社會救助法「539」這個例外條款,問題主要是來自於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原則上它是以家庭作為一個認定的標準,當然就會發生脫離家庭,可是個人生活陷於困難的情況下,是不是符合社會救助法救助標準的問題。行政罰必須要依法行政,但是憲法剛好是給這個所謂規範漏洞最好的一個規範與依據,我想社會救助的目的就是為人而存在,為保障人民的生存權而存在,所以在這種不該把它當例外,但是個人已經有生活困難、特殊災難的情況底下,我認為應該還是要透過法律的解釋適用,或是漏洞填補的方式來對他做社會的救助,以上,謝謝。
  • 陳委員培瑜
    好,請尤律師說明,謝謝。
  • 尤伯祥先生
    在目前的這個時空環境裡面,我認為社會救助法是依據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還有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的憲法委託所制定的,而根據這憲法委託所制定的法律,跟我們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的生存權還有生命權密切相關。所以這些條文必須綜合在一起,依照保障生存權的意旨來解釋適用。從這個角度來講的話,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的規定,也必須要依照生存權保障的意旨來進行解釋跟適用。那麼什麼叫生存權保障的意旨呢?生存權所保障的,依照目前我們的理解來看的話,最主要是要維持人民合乎人性尊嚴的最低生存水準,這是一個最低、最minimum的標準,從這個角度來講的話,固然對於社會權或者是社會國原則的實現,立法者有第一順位的義務,但是如果在個案裡面,個人沒辦法維持合乎人性尊嚴的最低生存水準的時候,則他的生存權處於受到危害的狀態,此時他可以基於國家對於生存權的保護義務來請求國家做出足以維持合乎人性尊嚴的最低生存水準的給付,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同樣的,對於社會救助法上「539條款」的解釋,也應該從這個角度去看待,並且做出合乎憲法的解釋及要求。謝謝。
  • 陳委員培瑜
    謝謝二位剛剛的回答。
    最後一題,在會臺字第13188號不受理決議中,詹森林等四名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指出,有些案件的不受理是因為大法官刻意選案,或者是認為案件不值得釋憲,而不是因為聲請人沒有客觀、具體地指出法律如何違憲。遇到這樣的情形,如果不公布聲請書,社會就沒有辦法知道聲請人是不是有道理,這難免會讓人覺得聲請人有點在背黑鍋的感覺,所以想要請問兩位,憲法法庭受理案件的聲請書是不是應該要以適當的方法公開,讓人民可以瞭解聲請的理由、不受理的理由?或者是如果要把聲請書公開,您認為是否一定要修正憲法訴訟法才能做到?或者是現行法沒有禁止這樣做,就可以直接進行?這一題本席請尤律師先答復。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第一點,作為過去經常聲請釋憲的律師,我也有一些案件曾經被不受理,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講,我是贊成不受理的案件,它的聲請書應該要公開,至於這個公開是不是必須修正憲法訴訟法?很抱歉,因為我沒有研究過這個問題,所以我在這個地方也不敢給您定見。謝謝。
  • 陳委員培瑜
    好,謝謝。
    請陳忠五先生答復。
  • 陳忠五先生
    在不涉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名譽隱私或資訊自主權的前提下,我完全贊同儘可能公開不受理聲請書,謝謝。
  • 陳委員培瑜
    謝謝兩位的回答,因為時間的限制,來不及答復的問題,就請被提名人書面答復本席,以上,謝謝主席也謝謝兩位。
  • 委員陳培瑜書面意見

    1.請問您是否有宗教信仰?如果有,是否會影響您在審理憲法案件時的法律確信及價值判斷?
    2.憲法訴訟法第61條規定:「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係對於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受理要件。惟「憲法重要性」、「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均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憲法法庭之法律解釋有廣大形成空間。有論者因立法說明記載「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條之1第2項」而從德國司法實務赫克公式、舒曼公式、1976年聯邦憲法法院的嚴重侵害基本權標準等理解系爭規定。請問,您如何解釋適用系爭規定?您評決受理與否的基準為何?您對從德國法出發理解有何看法?您認為系爭規定在台灣如何開展本土化的實踐?
    3.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強調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與陳述意見的重要性,然而法院若要徵詢未成年子女意見,也可能使其夾在兩造父母的爭執之間。如何維護子女最佳利益,作法殊值討論。請問,對於該判決理由及所造成司法實務上的影響,您有何看法?對於徵詢未成年子女意見之適當方法,您有何看法?
    4.社會救助相關法令規範極為嚴謹,雖有例如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此種除外條款,實務上仍常有出於各種原因難以從原生家庭獲得支持者,無法申請社會救助。請問,從憲法實務保障人民社會權之角度出發,您認為國家對弱勢群體保障不足之立法不作為,憲法審查之標準及範圍為何?就前述關於社會救助制度之問題,是否已侵害人民生存權?
    5.會台字第13188號不受理決議詹森林等4名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指出「熟悉大法官釋憲實務者,均明知前述不受理之理由……但在一些情形,則或有認為係因大法官『選案』或認為該案『不值得釋憲』所致。」而感嘆「於此情形,聲請書不予公布,故非但外界人士無從評斷聲請書是否確實未客觀具體陳明法律規定有違憲之情事,聲請人亦只能徒呼奈何」。請問,您認為憲法法庭不受理案件之聲請書是否應以適當方式公開?如欲公開是否必須修正憲法訴訟法始得為之?
    6.2022年國際人權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第16點指出:「……在既有或嗣後制定的法規與兩公約有所衝突的情形下,則必須進一步明確化兩公約的地位。審查委員會強調,兩公約作為聯合國最重要的兩部人權公約,應被優先考慮。」請問,您認為已內國法化之國際人權公約與國內法律有衝突時,是否應優先適用?如有衝突時,是否應提高憲法審查之審查標準?
    7.釋字第499號宣告第三屆國民大會88年9月4日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4條、第9條及第10條之修正條文違憲,乃採「修憲有界限」之見解,可見憲法增修條文亦有違憲的可能。現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正應經立法院及公民複決之程序,111年舉辦之「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在本院各黨團高度共識下,未達公民複決門檻而未能通過。請問,您認為現行修憲程序及門檻是否適當?您如何評價其對台灣民主運作的影響?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有無違憲之虞?
    8.我國有多件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聲請人之發言時間與關係機關不成比例,甚至有上下級機關同時出席取得二倍發言時間之情形。請問您認為此種時間配當是否合理?應如何調整以保障人民的程序權?您認為憲法法庭於行言詞辯論時,如何兼顧實體及程序正義?
    9.憲法訴訟法已於111年1月4日施行,本院又於112年5月26日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請問,您認為憲法訴訟程序與普通及行政法院之訴訟程序有哪些相同、相異處?應適用的程序實定法、法理,有哪些相同、相異處?如何在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基本權利的框架下加以調適?
    10.釋字第477號、第737號、第747號及第748號解釋等均曾對於「立法不作為」進行司法審查。請問,您認為現狀下有哪些立法不作為的狀態,有違憲的可能性?
    11.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早在1991年作成的第4號一般性意見即對此指出「不應……把它視為僅是頭上有一遮瓦的住處或把安置處所單單視為一商品而已,而應該把它視為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請問,您認為應如何建構對於適足居住權保障不足的立法不作為的司法審查範圍,及違憲審查基準?
    12.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14號民事判決認為兩公約「關於適足居住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本於基本人權保障之旨,在私有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無權占有人拆屋還地訴訟中,該占有人可援引作為防禦方法」當人民居住於國有土地上,面臨國家請求拆屋還地時,固然可以消極地援引適足居住權作為防禦方法。惟更上位的問題,請問,您認為國家是否可以純粹地立於私人地位主張其所有權?國家主張時,是否應考量公權力對於居民居住權等基本權的侵害?
    13.近年來,國家重大建設的土地開發,不乏以區段徵收的方式取得土地,過度限制人民居住權及財產權。請問,您認為單以「國家經濟發展」為由,是否足以構成國家發動徵收之公益目的?我國法制上所採行之「區段徵收」是否有違憲疑義?司法審查應採如何的基準?
    14.請問,您認為死刑是否違憲?根據國內法及已內國法化之國際人權公約,您認為我國是否有廢除死刑之義務?針對死刑相關政策(例如廢除、逐步廢除或維持),您認為應有何改善或配套措施?
  • 主席
    好,謝謝陳委員。
    接下來請游委員毓蘭詢問。
  • 質詢:游委員毓蘭:17:27

  • 游委員毓蘭
    (17時27分)陳忠五教授、尤伯祥律師兩位被提名人好。等一下或許我不會完全稱呼兩位為「被提名人某某某」,可能就是叫「陳教授」或是「尤律師」,好不好?
    我有一些問題想要就教兩位,因為時間的關係,或許沒有時間讓你們做一個冗長的陳述。過去我曾在國外讀書,尤其在美國的時候,曾看過他們的大法官或是很重要的政治人物在選舉的時候,被問了一些問題,藉此以瞭解他們的態度,就是判斷他們的價值,畢竟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背景、不同的價值,所以本席當然第一個要先追問的就是死刑是不是合憲的問題,上午我已經問過了另外兩位被提名人,也聽取了他們的看法。因為現在所有的民調中,大概有86%到88%的民眾是支持死刑的,但是目前我們仍看到有38名死刑犯都還沒有執行死刑,為什麼?因為他們就是正在聲請憲法裁判或是再審,之所以到現在一個也沒辦法執刑的原因都是因為在繫審之中,所以感覺上現在民眾就會complain,這15位大法官就是所謂少數的司法菁英要凌駕約87%的民意嗎?這是落實人權保障嗎?還是真正有在保護被害人的公理正義?當然,我剛剛也聽到尤律師有特別提到公政公約,我們在2009年開始大概就是朝著要廢除死刑的路上走,但是公政公約並沒有廢除死刑,我相信你也了解,因為公政公約第六條所講的是,如果你犯的是情節最重大的罪,而且還要經過一個合適的終審程序予以保障的話,當然就可以執行處死刑,當然他還有一個第36號一般性意見裡面提到,如果不是直接或故意導致死亡的罪刑,最高法院就用這個把湯景華的案件認為是間接故意,可是6條人命對於中華民國臺灣來講,畢竟我們不是美國那種槍枝開放的國家,可能一個重大槍擊案就一死死幾十個人,難道這6條人命不是犯罪情節重大嗎?不是故意犯罪嗎?所以表面上是依法審判,但是民眾的感受及輿論就會覺得現在法律人都是以崇尚廢死為上,所以我要請教兩位,你們支持廢死嗎?
  • 主席
    請被提名人尤伯祥先生答復。
  • 尤伯祥先生
    第一點依據公約約定,36號意見書已經明確表達希望締約國能夠朝向廢除……
  • 游委員毓蘭
    「朝向」並沒有說「廢除」,我們難道不應該尊重發生當時的法律嗎?
  • 尤伯祥先生
    因為他講的是朝向這條道路前進,因此他給了締約國一個空間,也就是締約國內部要有一個民意形成共識之後,最終才走向這條道路,因此這個方向是……
  • 游委員毓蘭
    你們覺得87%的反對廢死到朝向你們走到共識還有多遠?所以我現在只要你回答Yes or No,所以你認為是Yes or No?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這個問題不是一個單純的Yes or No。
  • 游委員毓蘭
    沒有關係,我剛剛已經跟您說明過了,只是要測試你們的態度,我認為你就是主張要廢死。陳教授,您也是贊成廢死的,對不對?
  • 主席
    請被提名人陳忠五先生答復。
  • 陳忠五先生
    現行法上死刑存在合法……
  • 游委員毓蘭
    而且是合憲。
  • 陳忠五先生
    對,過去也有兩號解釋,亦即窮盡所有救濟程序之後……
  • 游委員毓蘭
    對。
  • 陳忠五先生
    如果該執行,我認為就該執行。
  • 游委員毓蘭
    所以你認為該執行就要執行,非常好,至少我聽到一個稍微接近我一點點法情感的答復。
    其實今年4月底中選會就有一個公告,針對死刑依法半年內執行的公投來舉辦聽證,它會有一個法定程序,如果進行公投,人民還是通過死刑依法半年內要執行的話,請問您會執行嗎?還是會繼續做出你們朝向廢死的判決呢?Yes or No?
  • 尤伯祥先生
    死刑的執行不是大法官的職權。
  • 游委員毓蘭
    但是你們在這邊,我覺得有很多技術可以做,以致於現在38個死刑犯都沒有辦法執行。請問陳教授的看法如何?
  • 陳忠五先生
    窮盡,我的意思是……
  • 游委員毓蘭
    如果公投法通過,按照……
  • 陳忠五先生
    如果不分情況,六個月內一定要執行死刑,我認為是有違憲……
  • 游委員毓蘭
    就是你已經窮盡終極所有程序……
  • 陳忠五先生
    那我尊重。
  • 游委員毓蘭
    好,尊重,謝謝,我聽到一個比較接近人話……
    剛剛我聽到陳教授在口頭報告跟書面報告裡面有兩句話,讓我非常感動,你說審判一個社會要看它留給弱勢者多少生存空間,而且是要以實現人性尊嚴為目的。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對於人性尊嚴與生命自主權均給予保障,這是人民的生存權!在過去這段時間我收到很多陳情,因為高齡化也好,或因為有各種惡疾,所以他們告訴我,很希望對於自己生命能有最終自主權,其實就是尊嚴善終法。但是一樣,要經過所有的法定程序與醫療諮詢等等,這部法也是要慢慢來,因為一樣沒有什麼共識。本席要請教兩位,當接近有共識時,你們自己的態度會是什麼?請教尤律師。
  • 尤伯祥先生
    這個問題有幾個層面:第一,生命權是憲法裡最重要的基本權,是人性尊嚴存在的基礎,因此對於生命權的保障應該儘可能周延。第二,人的人格自主與個人的自主決定,也是憲法上最重要的基本權之一,因此對於自己的生命是否能結束,我想每一個人都有自己決定的空間!若要訂定這部法案的話,必須另外考量國家對於生命的保護義務;若立法院要訂定這樣一部法律時,必須考量以上這些彼此衝突的法益……
  • 游委員毓蘭
    所以我簡約一下您的答案,是有條件的支持?也就是可以開放,但國家要善盡義務,這樣正確嗎?
  • 尤伯祥先生
    這部分我們尊重立法形成空間。
  • 游委員毓蘭
    陳教授呢?
  • 陳忠五先生
    就生命權來說,我研究法律一輩子,我到現在還在問:人真的有完全的自由意志嗎?自主決定終止自己的生命,這個原則本身我贊成;問題是,何謂自主決定?人在很多情況下是很脆弱的……
  • 游委員毓蘭
    好,我繼續往下走,因為我只剩下6分鐘,而接下來是比較重要的。大家都知道,我過去是大學老師,也經過年改,在釋字443號、483號、575號、605號、658號中,大法官認為基於憲法第一百零八條服公職權還有官等這些都應該受到制度保障;但我們也看到現在大法官宣告年改大部分合憲。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辦過公聽會,會中你們的前輩前大法官廖義男教授的主張不一樣,他認為這是違憲的!因為文官制度的保障是希望文官能長久為國家服務,但在釋憲年改三法時,卻對文官制度的保障完全不提,不知各位是否知道這點其實影響滿大的?也就是國考人數降低了,以前警察大學非常難考,現在分數也降低了。
    尤律師曾擔任促轉會委員,年改被認為是促進轉型正義的一環,你覺得年改這樣破壞國家求才留才制度,可以嗎?大法官應該捍衛國家文官制度,可以用轉型正義來破壞嗎?
  • 尤伯祥先生
    這件事發生於促轉條例所訂定之威權統治時期之後,所以我個人認為這件事應該與轉型正義無關。其次,釋字781號解釋公布時我是國防部代理人,所以我的答案是我認為沒有違憲,這是確定的。
  • 游委員毓蘭
    你認為沒有違憲?
  • 尤伯祥先生
    因為我是這個案子的代理人,我的立場在那時候已經表示清楚。
  • 游委員毓蘭
    對於廖義男教授的看法呢?
  • 尤伯祥先生
    我尊重。
  • 游委員毓蘭
    每一個人對價值的看法都不太一樣,即使是法律人,即使位高權重,也當過大法官,他卻認為是這樣。我今天早上來的時候遇到一位我非常尊重的民進黨資深委員前輩,我問他:現在有這麼多不同爭議,明天你們黨團決定是怎麼樣?要怎麼樣進行?對於大法官是不是全部都同意或怎麼樣?他跟我講「不然你要怎麼樣,總統都送過來了」,我很不希望我們的大法官,未來等於是要把守我們整個國家憲政體制的守門人,不應該是在讓其他人覺得很無奈的狀況之下去通過。其實我跟尤律師兩人也算是有認識,因為你當年是為了太陽花學運,剛剛你也提到從野百合學運就開始有參與,人民本來就有權上街頭表達意見,不應該受到國家暴力,我知道您的主張。我在想的是,當我們對於大法官的人選條件、支持與否,社會上現在歧異很多,明天如果八百壯士、退警,以及一些受到影響覺得自己活不下去的人,或是你不怕我死、我也不要你活的人要到這邊來,其實保6總隊及臺北市警察局、保1總隊統統會來保護各位,也就是說,原來可能尤律師認為在當年太陽花學運的時候這些人是國家暴力,現在他們是要來保護你的。
    最近兩年來我也看到憲法法庭的一些判決,說實在,都沒有顧慮到第一線執勤同仁,有沒有給他們足夠的法律工具等等的,在這個部分我很希望尤律師或是陳教授,因為我剛剛已經獲得你兩句話,我真的很希望中華民國的公務員、中華民國的警察是不會被分顏色的,不要把他們當成是國家暴力的工具,希望你們也能夠好好地保護他們,告訴我們應該要怎麼樣做會比較好,也給他們可以在這邊為人民來創造一個安身立命的環境,就是也要保障文官制度啦!針對這一點,尤律師跟陳教授可不可以承諾?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我們從來沒有否定過警察的貢獻跟努力,事實上我高度的肯定跟認同他們,他們是這個社會上國家履行保護義務最重要的支柱。我在太陽花學運裡面為了被害人去自訴當年實施國家暴力者時,我也只有自訴指揮鏈上的官長,我們並沒有去起訴到第一線的員警。
  • 游委員毓蘭
    是,我還是非常希望將來你們,因為尤律師的實務經驗比較多,真的不要讓我們的警察同仁覺得他們是帶槍的弱勢,我不希望中華民國把這些當成是某個政黨的遺毒,而是都是我們國家重要的,包括文官制度也是如此。以上特別要拜託二位,如果進入到憲法法庭,一定要幫我做到這樣的保護,謝謝。
  • 主席
    請江委員永昌詢問。
  • 質詢:江委員永昌:17:44

  • 江委員永昌
    (17時44分)謝謝院長,本席要先就教尤伯祥被提名人。尤律師,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釋字第490號解釋就提到,如果是內在的自由要絕對受保障,如果是行為跟結社的自由,在最小的限度內受國家相關法律的約束,其中絕對保障的內在信仰自由的內涵是什麼?
  • 主席
    請被提名人尤伯祥先生答復。
  • 尤伯祥先生
    抱歉,委員,您最後一句話我沒有聽清楚。
  • 江委員永昌
    絕對保障的內在信仰自由是什麼?因為我拜讀過你在87年寫的論文,這當中就是宗教信仰。
  • 尤伯祥先生
    內在的精神自由,我想內在的信仰自由包含在內在的精神自由裡面,這個內在的精神自由保障了每一個人的思想、信仰乃至於它的所思……
  • 江委員永昌
    我拿你的論文對你來講好像是在奇襲你,但是我不是這個用意。
  • 尤伯祥先生
    是。
  • 江委員永昌
    因為你看,我國憲法學說當中其實會去肯認外外在宗教信仰自由要受法律的規範,不會因為宗教信仰去否定國家跟法律的存在,但在你的論文當中是否定這種通說,你說國家要去盡到對個人宗教及世界觀的尊重寬容的義務,要不然就是違憲,你是這樣講的,你的碩士論文第172頁的主張是只有憲法價值才可以限制宗教自由,其中你提到涉及他人自由的憲法價值、涉及國家存續及公共秩序的憲法價值才能援引,這是你講的,這當中的涉及國家存續跟公共秩序啟發了我的疑問,我直接講幾個事情,第一個,比方像美國有爭議,美國有一些比較激進的基本教義會說,雖然我們在科學上已經有達爾文的演化論,但是對於堅信創造論的人,你不可以去對他限制,比方說在教學上,老師教授可不可以這樣教?甚至國家考試上,你自己所提出的論文寫到,要聲明進化論只是一種學說,然後學生再根據這樣的指導或者是命題上有這樣的提示去答題,你到現在是不是仍然還堅持論文當時的這個看法?
  • 尤伯祥先生
    抱歉委員,因為我手頭上並沒有帶我自己的碩士論文過來,所以我現在也不確定您現在引述我的論文是出在哪一個章節,前後的脈絡如何,但是就您剛才所說的是……
  • 江委員永昌
    第172頁跟第173頁。
  • 尤伯祥先生
    是,抱歉,因為我手上沒有這個論文,所以我現在比較不能夠知道前後的脈絡在哪裡,但是我在這個地方可以先回答的是,關於您剛才所講到的問題,我可以分二個層面來回答,第一個層面就是人要相信什麼、要信仰什麼,這個是絕對不可以干涉的,國家不可以干涉,即便這個信仰的內容再如何的為社會所不容,這個部分仍然要堅持這個界線,國家不可以介入,所以我在促轉會的時候所處理的一些案件裡面,對於信仰馬克思主義或者是信仰共產主義的這些案件,單純只是因為信仰而獲罪的,我們都把它撤銷掉。
  • 江委員永昌
    如果參加國家考試,在考題上沒有註明是根據進化論的看法要學生去答題,學生因為自己堅信的創造論就放棄這個題目不回答的話,這樣會有一些行政爭訟或相關的保障,你到現在能夠持有這樣的看法跟信念嗎?
  • 尤伯祥先生
    抱歉,這個部分因為在臺灣沒有發生過類似的問題,這個問題通常會發生在美國,在美國的話……
  • 江委員永昌
    我來講一個臺灣發生的問題,我知道你可以這樣跳過,但因為我希望得到具體的答復,比方說我們憲法規定服兵役是我們的義務,但是你也曾經因為耶和華見證人因拒著軍服、拒絕教召而去辯護,但是最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的判決是判了有期徒刑三個月,將來如果你成為大法官,如果有其他案件繫屬到憲法法庭,你身為大法官,到時候你的解釋會是什麼?還是會回復到你所說的,宗教信仰是我們良心自由所導出的,如果不能去服兵役的話,不應該承擔立法者怠惰的不利益,還講到我們立法者怠惰,你認為我們應該要有其他替代方式來替代服兵役,你還有這樣的主張,將來你成為大法官,如果有拒絕服兵役的訴訟繫屬於憲法法庭的時候,你的見解又會是什麼?還會跟以前一樣嗎?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我在耶和華見證人那個案件裡面的辯護主張跟我的碩士論文見解是一致的,我認為宗教自由本身是國家應該給予高度保障的基本權,每一個人如果擁有內在精神上的信仰自由的話,那麼外在上就應該保障他根據這個內在精神信仰去行事的權利,外在的宗教自由或者是外在的信仰自由所要保障的就是這件事情。在耶和華見證人這一類的案件裡,就是在這一點上面國家必須要給予高度尊重跟保障,國家作為一個高權主體,我想國家應該是有能力且有義務,讓一個人能夠根據他的信仰,並且在現存的法律體系或者是社會規範體系裡獲得他的人格開展,國家應該有這個能力提供這樣的空間。
  • 江委員永昌
    我沒有持任何立場,我只是說當年你在當律師遇到的案件,將來你在當大法官的時候,如果有人拒絕服兵役,到時候大家還會看你做大法官要怎樣解釋。我繼續請教,有關於宗教信仰還很多,比方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學校衛生法第十四條以及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分別有規定兒童要接種疫苗,以及包括入學前學校要通知衛生機關,家長也應該負這個責任,不過家長這部分其實沒有懲處。但有關主管機關衛福部以及衛生局,對傳染病病人有被接觸的要去施行預防接種的時候,這個如果不接受的話就有罰則,但你知道有些人的宗教,他就是認為接種違反他的信仰。你剛剛這樣整段講下來之後,將來有人因此被處罰,到時候又繫屬於憲法法庭的時候,要不要判定違憲呢?
  • 尤伯祥先生
    報告委員,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不是只有在臺灣才有,在國外也有很多的案例,這種案例都是所謂的hard case。這個地方在處理上面,除了要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之外,另外一方面,我們也必須考量到這邊涉及到的國家對於第三者,以您現在所舉這個例子來講,就是這位兒童……
  • 江委員永昌
    群體免疫健康權。
  • 尤伯祥先生
    對,他的身體健康權的保護義務,這兩者都是重要的、重大的憲法法益,這兩者衝突的時候該怎麼樣去得到一個平衡的解釋、平衡的結果。
  • 江委員永昌
    你有沒有發現我其實已經縮小範圍了,因為在憲法當中,比方說平等是原則,憲法當中的自由權,包括通訊、結社、集會、宗教的自由都要保障,除此之外還有財產權、生存權以及工作權,這些憲法法益的前後順序,可能每一位法律人在每一個事件當中的認知都不太一樣,所以我先縮小到很小的範圍來問你,都是你自己曾經提出過的,所以我比較希望說你能夠,就在這麼窄小的範圍當中,你的見解必須要講出來。
    我再挑戰你一個,你以前也講過,你的碩士論文第148頁,你說宗教除「制度化宗教」外也包括「普化宗教」,都是要去保障的,普化宗教就會包含祖先崇拜,也就涉及祭祀公業。我就直接明白地講,你認為國家在憲法第十三條要讓宗教團體自行決定其管理跟運作,那不能夠立法去規範自治事務,不應該用行政權或司法權力去介入。那現在問題來了,我們在2007年的祭祀公業條例當中,祭祀公業的成員資格、申報、內部運作、財產管理等等,還包括等一下我就要問你的,男女平等原則在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當中排不排除,你怎麼看?這個算不算國家越權去介入到你心目中所說的,宗教團體、宗教信仰自治的保障?
  • 尤伯祥先生
    祭祀祖先這件事情,這個是宗教自由……
  • 江委員永昌
    排除女性,祭祀公業排除女性。
  • 尤伯祥先生
    所以您現在的問題是要集中在這一點上面嗎?
  • 江委員永昌
    因為我看其他的問題你可能答不完。
  • 尤伯祥先生
    其實前面王婉諭委員在問的時候,我已經回答過這個問題,我再重申一次。其實大法官在釋字,抱歉,我看一下,我找一下……
  • 江委員永昌
    釋字第728號。
  • 尤伯祥先生
    728號解釋,那其實……
  • 江委員永昌
    對,2015年,但是我們其實是溝通。因為釋字第728號只有講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的文字,它還沒有講到的第一項後段的文字。就前段的文字,它是說派下員依規約,有規約就依規約,其實遍查了內政部,沒有一個規約是可以給女性子孫當派下員的,全部都是男性。這個在你而言有沒有,可是我等一下就講了,現在開始有人要推翻了,也是大法官,今年的112憲判字第1號即將,這裡面很多大法官的意見書是要推翻釋字第728號的,請你先講,我不知道你對於這個有何看法?這又是一個是宗教自由跟男女平等誰要擺在前面的問題,照你的講法的話,國家不能介入啊!
  • 尤伯祥先生
    抱歉,我在我的碩士論文裡已經很清楚地講,宗教自由有其權利的核心,也就是它內在的精神自由,這一塊應該受到絕對的保障;那在外在的宗教行為自由這一塊,這一塊是可以用憲法第二十三條的原則、憲法第二十三條的規範去加以限制的,那就這一塊來講的話,以現在您問到的祭祀公業來講,我想祭祀公業這件事情如果要去主張宗教自由的話,我想它也是在宗教自由外面很邊緣的部分,並沒有到核心的部分,因為祭祀公業主要處理的是祭祀財產的管理,這種祭祀財產的管理基本上跟一般世俗財產的管理,我想差異不會太多,對於祭祀公業財產的管理也不會侵入到宗教自由的核心領域裡頭。那麼回到憲判字第1號判決,這一號判決已經直接宣告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還有同條第二項規定是違憲的,違反了平等原則,那麼我想因為它宣告了這兩項規定違憲……
  • 江委員永昌
    那是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然後如果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的話,這樣是違憲的。
  • 尤伯祥先生
    對,但是因為規約是一個私法上的行為,所以將來在系爭的法律案件裡面、在法院審判的案件裡面,到底對於這個規約如何去解釋,這個是民法上所講的公序良俗條款以及強行規定條款,是不是要依照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意旨來解釋?這個將來在實務上面會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 江委員永昌
    我要請問陳忠五被提名人,我剛剛問了尤律師前段,現在要來問你後段,現在問題來了!112年憲判字第1號雖然在處理祭祀公業第四條第一項後段文字,我全部都有整理出來了,因為你要知道,當年在2015年的釋字第728號解釋雖然說是合憲,針對前段文字說有規約就照規約,但是這裡面全部都是排除女系子孫,但是許多大法官在112年憲判字第1號裡面也提出對於第728號解釋的意見,對於原來那個說合憲的解釋文,現在把它寫成是違憲了,那這要怎麼辦?就是現在有出現,我們在憲法當中,我們剛剛有提及了,我看過你寫的很多文章,可是你從來都是去解釋說這個釋憲的解釋是什麼意思,我今天很想聽聽你直接的見解,因為未來你就是大法官了,到底這一些基本權有衝突時的先後順序是怎麼樣?我可以唸一堆,但是時間有限,請問到底該怎麼辦?它這裡有兩個紛爭,一個紛爭是在憲法本身,剛剛我問尤律師宗教信仰要不要排在前面,但是有很多大法官會把結社自由、法的安定性放在比較後面,他反而是把平等原則放在前面,這是第一個衝突,到底哪一個要放在前面,每個人的講法不同。
    第二個是我們在112年憲判字第1號居然沒有討論應該要討論的標的,大家去討論到第728號解釋那邊前段文字的違憲,請問該如何處理?我想就教於你。
  • 主席
    請被提名人陳忠五先生答復。
  • 陳忠五先生
    憲法也要變遷,這已經有前例,就是以後解釋去變更解釋前解釋,我樂見憲法繼續適應社會變遷的需要而不斷地在變遷。至於委員提的這個問題非常好,我只能這麼說:貫徹性別平等吧!如果在價值選擇上,憲判字第1號目前還沒有處理第四條第一項前段,未來對於這個問題,也許是我職務上必須要面對的。
  • 江委員永昌
    但是大法官意見書已經都寫了,如果根據這樣,我有算了一下現在大法官意見書的數量,其實只要有係屬於以前第728號解釋所處理的第四條第一項前段文字,那恐怕第728號解釋說的合憲未來會變成違憲,所以我在這裡先提出來,因為時間真的很有限,其實我很想聽到你們寶貴的見解,以上。
  • 主席
    好,謝謝江委員。
    報告全院委員會,今天下午詢答進行到此為止,謝謝兩位被提名人列席答詢。全院委員會針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蔡彩貞等4位之資格及是否適任相關事項之審查,現在已經審查完畢。本案作以下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現在散會。
    散會(18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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