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星期四)9時至11時16分 @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席:林委員思銘)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星期四)9時至11時1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思銘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討論事項

  • 一、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 二、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 三、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 四、繼續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 張主任秘書智為
    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 主席
    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 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1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林思銘 吳琪銘 湯蕙禎 謝衣鳯 江永昌 鄭運鵬 吳怡玎 賴香伶 王鴻薇 林淑芬 劉建國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陳椒華 邱臣遠 廖婉汝 王美惠 楊瓊瓔 鄭正鈐 孔文吉 游毓蘭 李德維 劉世芳 張其祿 高嘉瑜 羅明才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吳三龍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高金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長 彭幸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長 王漢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長 陳弘能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陳碧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廖玉琳
    基金預算處科長 江衍陞
    主 席:湯召集委員蕙禎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7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無列數。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288萬7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7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96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24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260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35萬8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07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860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28萬6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4萬2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10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96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62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95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9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萬1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萬5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6萬3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9萬2千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萬6千元,照列。
    第5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4項 司法院116萬3千元,照列。
    第15項 最高法院1,506萬4千元,照列。
    第16項 最高行政法院63萬元,照列。
    第1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374萬9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04萬3千元,照列。
    第1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419萬5千元,照列。
    第20項 懲戒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法官學院14萬4千元,照列。
    第2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5,636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5,409萬9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292萬1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115萬3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792萬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17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5,256萬2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1,069萬7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5億6,922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9,520萬4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9,843萬8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6,439萬4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6億2,068萬4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192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5,897萬7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575萬7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64萬9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億2,826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437萬7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1,976萬3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1,511萬8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61萬3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059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245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6,929萬4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501萬4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446萬3千元,照列。
    第4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25萬2千元,照列。
    第5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700萬1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42萬6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50萬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4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萬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7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懲戒法院3千元,照列。
    第31項 法官學院78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8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40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7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萬9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2萬2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6萬8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9萬9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44萬8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4萬9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萬6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萬8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7萬3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5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7萬5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萬7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千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萬1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5項 司法院140萬7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法院70萬4千元,照列。
    第27項 最高行政法院13萬8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7萬8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4萬元,照列。
    第30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8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懲戒法院11萬4千元,照列。
    第32項 法官學院8千元,照列。
    第33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9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136萬1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9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55萬3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萬5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3萬9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94萬8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571萬4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3,611萬2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6,117萬6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334萬4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71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942萬4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00萬5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204萬8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45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06萬7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39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08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992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0萬8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408萬1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78萬8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519萬9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73萬2千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1萬6千元,照列。
    第59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8萬1千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7萬3千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56萬4千元,照列。
    第62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萬1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39億6,835萬5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3年司法政策對外宣導等相關經費編列3,650萬元,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編列2,315萬元,經查,近年司法院政策及宣導執行表中公式之支出泰半為國民法官宣導相關費用,司法院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花費宣傳費用甚鉅,110至113年預算編列數分別為7,000萬元、6,400萬元、1,400萬元、1,400萬元,合計高達1億6,200萬元,惟截至今年10月中,全國僅有66件國民法官庭審實行,距離原先目標300件顯僅實現五分之一,且1.6億國民法官廣宣經費中,多數集中於特定媒體,爰提案減列「司法行政業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5000萬元。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二)司法院於112年預算書中編列「審判AI大數據分析中心計畫」以及「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
    然而查「審判AI大數據分析中心計畫」,乃112年之預算,亦為「司法院113年度施政計畫綱要」亦將AI導入,視為重要的研發發展計畫,然而時至今日,司法院仍無法正式開始進行審判AI大數據的相關計畫,原定9月試辦「AI生成判決書草稿系統」,但因系統仍在優化,因此延至11月。
    查「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目前可見「律師單一登入」、「法院庭期查詢」、「案件進度查詢」等三款APP,但三款APP卻均極為陽春,網友評價留言均為與網頁板無異,且案件進度查詢,更無法使用APP進行線上聲請之動作,令人匪夷所思。同時此三功能為何又必需分為三個獨立APP呢?尤其法院庭期查詢與案件進度查詢,須分別為兩套APP,這又令人費解。
    雖為112年所編列預算,但考量其執行效果,效益有待加強,為督促司法院資訊處強化相關技術之效能,
    爰此,建議減列500萬元,凍結10,000千元,待司法院針對此問題提出報告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77項:
    (一)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0,999萬6千元,凍結348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賴香伶
    (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6億8,586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連署人:賴香伶
    (三)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4億0,31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四)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5,887萬9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湯蕙禎 林淑芬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連署人:賴香伶
    (五)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編列6,458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六)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4億9,40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規定,「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應力求撙節,避免浮濫。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3,720萬元,112年度編列3,488萬元,增編232萬元,請撙節開支。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八)查使用司法院所負責維護之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之搜尋功能所生之搜尋結果,前5項皆為法律服務相關廣告而非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之實質內容。實際原因可能為該平台之搜尋功能為利用Google引擎搜尋為之等其他網路技術設定上之瑕疵。民眾利用該系統搜尋卻會導向其他商業服務,恐造成司法院為該等服務背書之誤會。且查司法院官方網站並無此等情事發生,可知司法院可以將搜尋功能完善之。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請司法院將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之搜尋功能去除廣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九)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一般行政」人員維持費編列6億4,023萬5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立法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時,作成附帶決議略以:「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101至112年8月底以多元管道申請轉任法官並經遴選通過進用人數總計309人,其中以檢察官轉任法官197人最多(占多元進用總人數63.75%),實際執業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轉任法官78人次之(占25.24%),餘由因故辭職法官、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及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人數合計僅34人(占11.00%),比率偏低,且尚無學者轉任之例,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司法院應依立法院相關附帶決議意旨,設法落實達成法官考試進用占比降至20%以下之目標,並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有關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經費,113年編列3,650萬元,經查107年度以前,司法院並無相關預算,108年度開始編列,預算為2,385萬元,其後109年度2,014萬8千元、110年度2,614萬8千元、111年度2,014萬8千元、112年度3,130萬元,因司法院另編有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2,315萬元,請撙節開支。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十一)我國人民姓名重名狀況常見,已為我國社會之一部分。同時,我國之法院裁判於上網公告時多數並未遮隱姓名。此二種狀況疊加後,將肇生人民遇到與自己重名者遭法院判決時並無法證明自己並非該裁判之當事人之情事。如為刑事有罪裁判尚可以申請俗稱良民證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若為民事或行政裁判或無罪之刑事裁判,則民眾無從向外界證明自己並非該裁判之當事人。民眾因姓名本身有生冷字卻仍與他人重名,而重名之他人涉及權利糾紛而見諸於民事裁判中,民眾因而屢遭誤會即是判決中之當事人,對民眾產生生活上之重大困擾,卻無從證明自身並非裁判中之當事人。司法院應就此部分妥為落實便民措施。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十二)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避免法官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法官之來源應多元化。按100年7月6日公布之法官法,於第5條將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明文化,且立法院三讀時亦作成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
    據統計資料顯示,101年度為法官法施行首年,該年度考試進用法官之占比69.8%,嗣後年度迭有增減,其中110年度考試進用法官之占比41.3%,為近年最低,111年度又增至50%。法官法自101年7月6日起施行,迄111年7月6日業已屆滿10年,惟該年度以考試進用法官占比仍有五成,未達降至20%以下之目標。
    爰此,113年度司法院於編列「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3億5,173萬1千元,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三)法官法早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101年7月6日起施行,明定法官及檢察官任用要件多元化,且立法院三讀時亦作成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惟該法施行多年,我國法官及檢察官來源仍以考試取才占大宗、以考試進用法官占比仍有五成,雖設有多元進用制度,惟近年辦理成效欠佳。
    據司法院「111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認知調查報告」中關於律師轉任法官意願調查結果顯示,有意願轉任法官的律師占17%,另有83%表示無意願,其原因以「承審案件數量大、工作繁重」居首、「工作不自由」次之,其次依序為「薪酬不成比例」、「無意投入公務體系」等,故未來律師有意願轉任法官者能否繼續維持一定人數,仍有待觀察。
    司法官工作繁重恐造成未來吸引相關人才轉任之阻力,司法院應透過改善司法環境等其他面向,提升轉任誘因。法官來源多元化,始終是我國司法改革重視的議題之一;除了考試進用外,透過更多元的管道任用法官,希冀增加法院審判者的價值多樣性以提升司法品質,同時不能為追求減輕司法負擔,而犧牲人民訴訟上的權利,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賴香伶
    (十四)政府為吸引包括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學者等優秀人才投入法官職務,於100年制定公布法官法,明定法官多元進用規範,期藉由延攬具適度社會歷練及法庭實務經驗暨學術專業之優秀人才,以提升裁判品質。
    惟據審計部作成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透過多元管道進用法官之占比(50%)與立法院附帶決議之目標值(80%)仍有差距,且尚無學、研者自行申請轉任,或由司法院主動推薦暨相關機關(構)建議參加遴選者。司法院允宜賡續檢討法官工作環境、降低工作負擔,以提高轉任誘因,吸引各方優秀人才投入法官職務。
    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之「業務費」編列3億2,545萬1千元,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多元進用法官執行成果及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十五)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6億8,586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5至111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可用預算數介於3,787萬9千元至1億0,300萬5千元間,執行結果,各年度執行數(不含保留數及賸餘數)僅介於2,736萬1千元至7,261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則介於61.00%至80.88%之間,其中除106年度外,其餘均低於八成,執行情況欠佳。另113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編列1億3,537萬7千元,較112年度之預算數5,188萬元大幅增加8,349萬7千元,增幅高達160.94%,審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率欠佳,其於113年度大幅增編經費需求之合理性容待檢討。司法院應依計畫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能力核實編列預算,並加強經費控管,以利整體資源妥善規劃運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六)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再造計畫已推動數年,惟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之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比率偏低,且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未臻理想。
    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12年6月底止,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7,371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1萬0,407個(占總申請數之59.91%,以下同)最多,其次依序為MOICA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5,554個(31.97%)及當事人申請帳號822個(4.73%),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及比率仍低,仍待持續加強推廣,提升使用者之申請意願。
    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12年至6月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0.91%、11.66%及10.86%,顯示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理想。
    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香伶 吳怡玎
    (十七)為監督司法院建置之「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確保司法院公開廣泛收集各界意見,並參考國際相關資訊與經驗來訂定指引,並審慎評估「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試辦上線期程,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十八)106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制定一個五年數位與開放政策計畫,並編列相關預算與人力資源。每五年需檢討一次。……。」基此,司法院前於107年7月31日提出未來5年之數位政策計畫,並配合年度計畫逐步推動,期望藉由此計畫,做為司法院未來資訊發展之藍圖。
    經查,102至113年度,司法院於「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相關資通訊計畫經費逐年升高,102年度僅為1億9,483萬8千元,至113年度高達6億8,586萬7千元,更較100年度大幅增加4億4,515萬7千元,增幅高達184.93%;其中113年度編列6億8,586萬7千元,較112年度之5億9,784萬8千元增加8,801萬9千元(增幅14.72%)。
    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為避免浪費公帑,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九)經查,105至111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可用預算數介於3,787萬9千元至1億0,300萬5千元間,執行結果,各年度執行數僅介於2,736萬1千元至7,261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則介於61.00%至80.88%之間,其中除106年度外,其餘均低於八成,執行情況欠佳;另113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編列1億3,537萬7千元,較112年度之預算數5,188萬元大幅增加8,349萬7千元,增幅高達160.94%。
    請司法院對執行進度落後原因,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因應措施後,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十)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司法院自101年起陸續推動各項數位化措施,其中有關司法數位與開放政策部分,司法院已於107年7月31日提出未來5年之數位政策計畫,將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分四大方向進行,包括:「提升硬體環境及效能」、「升級資訊系統及服務」、「加強資訊及資料安全」、「邁向科技及智慧法庭」,持續推動科技法庭(E-court)政策,以營造起訴及聲請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俾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司法透明度。另並於112年7月31日提出數位政策2.0,期營造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
    然經查,截至112年6月底止,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7,371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1萬0,407個(占總申請數之59.91%,以下同)最多,其次依序為MOICA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5,554個(31.97%)及當事人申請帳號822個(4.73%)等,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及比率仍低。
    請司法院對執行進度落後原因,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因應措施後,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十一)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司法院自101年起陸續推動各項數位化措施,其中有關司法數位與開放政策部分,司法院已於107年7月31日提出未來5年之數位政策計畫,將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分四大方向進行,包括:「提升硬體環境及效能」、「升級資訊系統及服務」、「加強資訊及資料安全」、「邁向科技及智慧法庭」,持續推動科技法庭(E-court)政策,以營造起訴及聲請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俾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司法透明度。另並於112年7月31日提出數位政策2.0,期營造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
    104至112年6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其中除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聲請比率持續成長(迄至112年6月已達96.19%)、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起訴比率逾八成外,其餘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12年至6月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0.91%、11.66%及10.86%,顯示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理想。
    請司法院對執行進度落後原因,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因應措施後,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十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系統」編列6億8,586萬7千元,較112年度增列8,801萬9千元。經查,其說明提出如耗材更換、硬體設備維護、軟體設備建置等例行性項目,113年度編列預算亦較112年度預算增列9,852萬9千元,此外,司法院於112年度預算就已有編列類似電腦及周邊設備汰舊購新經費1億0,417萬3千元,顯有重複編列之虞。
    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十三)順應國際趨勢,近年來AI人工智慧發展迅速,司法院亦將推出「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以有效減輕法官負擔與人力不足之困境。惟歐洲聯盟有AI專法,並將AI於司法應用列為高風險事項,對此,司法院並未提出相關評估報告,且目前仍無參考指引,試辦上線期程亦未定,對於現行之AI判決模型皆以早期之判決書為模型,如何與時俱進,累積足量的新判決書並汰舊換新,亦無相關規範。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參考指引、上線期程、是否得以有效減輕法官負擔與人力不足之困境、如何滾動式汰舊換新判決書資料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鄭運鵬 湯蕙禎
    (二十四)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經費」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4億0,319萬元,其中軟體使用及購置費編列6,256萬8千元;惟查,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05至111年度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可用預算數介於3,787萬9千元至1億0,300萬5千元間,各年度執行數僅介於2,736萬1千元至7,261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則介於61.00%至80.88%之間,其執行率實有檢討改善空間。為確保預算執行成效,請司法院就該項經費執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二十五)報載「憲法法庭收案不受理比率96%」,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上路,至112年3月底共收了5,130件聲請案,結案4,058件,從新制收案類型看,多是人民聲請案,但不受理的比率,高達96.9%。
    憲法法庭如何在民眾聲請釋憲的權利與避免濫訴的天秤中取得平衡,以及如何提升審理效能,司法院應研議提出方案。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二十六)111年1月4日起憲法訴訟新制實施後,聲請案件大幅攀升,但111年度憲法法庭收案,不受理比率高達97.32%,人民「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卻不及1%,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憲法訴訟新制進行通盤性檢討,研議具體方案以期防杜濫訴之同時,也能平衡兼顧保障人民訴訟權,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二十七)查司法院112年8月份會計報告,有關司法院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憲法訴訟業務」共編列1,210萬3千元,截至112年8月之累計分配數應為541萬6千元,惟累計實現數僅執行242萬6千餘元,尚餘約298萬9千餘元未執行,執行率約44.81%。
    為提升憲法訴訟業務執行效能及撙節經費支出,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就「憲法訴訟業務執行成果與訴訟制度檢討精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吳琪銘
    (二十八)我國憲法解釋制度已於111年由大法官會議釋憲制改制為憲法法庭裁判制,當時改制之一重大目標是增加我國憲法解釋之數量,期望能達到每年30至36件判決與20次言詞辯論。然而施行兩年以來,111年僅20件判決與11次言詞辯論,112年迄9月底僅15件判決,均低於憲法法庭制度建立時之預期。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就「憲法法庭判決數不如預期之改善」與「憲法法庭制度上路兩周年之制度改進」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二十九)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憲法訴訟業務」編列1,06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1年1月4日起憲法訴訟新制實施後,聲請案件大幅攀升,100至111年度聲請件數,由100年度之793件增加至111年度4,758件,增加3,965件(增幅高達5倍),相關問題包括1.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111年「案件終結比例」68.12%,雖僅次於舊制之110年度比例,惟111年聲請案件計終結3,241件,以裁定不受理3,154件占97.32%最多,相對高於舊制應不受理占比均值92.24%;2.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情形,111年各身分別當中,人民聲請案件,受理終結裁判達23件,111年人民聲請之「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不及1%,僅0.73%,且低於舊制大法官解釋時期(採100至110年度)5.99%,司法院應就憲法訴訟新制進行通盤性檢討,研議有助解決當前各項問題之具體方案與內容。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三十)我國108年1月4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會議更名為憲法法庭,並於111年1月4日開始施行。
    經查,100至111年度止,聲請件數呈增加趨勢,由100年度之793件增加至111年度4,758件,增加3,965件,增幅高達5倍;另憲法訴訟新制自111年1月4日起施行,111年聲請案4,758件創單年歷史新高,其中憲法法庭111年度新收4,371件(含舊制案件新收49件及111年1月4日起新制案件新收4,322件),平均每月新收364.3件,約為近五年(106至110年度)平均每月50.0件之7.3倍。
    另若以終結案件數占聲請案件數比例來看,大法官解釋時期,以110年「案件終結比例」72.16%最高,較次高100年之62.80%增加9.36%。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111年「案件終結比例」68.12%,雖僅次於舊制之110年度比例,惟111年聲請案件計終結3,241件,以裁定不受理3,154件占97.32%最多,再進一步比較「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解釋)比例」,大法官解釋時期為7.51%,憲法法庭時期為1.16%,顯示新制不受理比率偏高,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亦下降原因主要係憲法訴訟新制未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且未徵收裁判費用情況下,致聲請件數大幅增加,加以受理並為得以實體裁判能量有限,受理比例因而呈現相對下降趨勢。
    爰此,司法院應針對憲法訴訟制度進行通盤性檢討。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一)司法院之審判行政業務於110年、111年之實現率未及六成,110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4億5,501萬5千元,實現數2億2,604萬1千元,實現比率僅49.68%;111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1億3,295萬元,實現數7,015萬9千元,實現比率52.77%,兩年之執行比率皆欠佳,爰請司法院確實檢討,並提出執行概況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三十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於「審判行政」業務(工作)計畫編列1億3,334萬4千元,較112年度之1億2,077萬3千元增加1,257萬1千元(增幅10.41%),惟該項計畫110及111年度執行情形未臻理想。
    司法院111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1億3,295萬元,實現數7,015萬9千元,實現比率52.77%,保留數與賸餘數分別為504萬9千元及5,774萬2千元,執行情形欠佳,爰請司法院確實檢討。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香伶 吳怡玎
    (三十三)經查,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業務(工作)計畫編列1億3,334萬4千元,較112年度之1億2,077萬3千元增加1,257萬1千元,增幅10.41%),惟該項計畫110及111年度執行情形未臻理想。
    爰請司法院提出執行概況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四)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審判行政」編列1億3,334萬4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審判行政業務110及111年度預算實現率未及六成,執行情形欠佳。爰請司法院研謀改善,提升預算執行效率。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林思銘
    (三十五)我國在1999年的首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裡提議減輕處理案件負擔,直到2017年結束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仍持續針對「如何建立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進行研議,檢討「裁判書簡化」、「濫訴防杜」、「員額配置」、「特定犯罪除罪化」,以及「落實金字塔訴訟程序」的改革,但1999到2023年,已逾20年,我國司法負擔依然沈重。
    針對司法院在2018年6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內容,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佈(形似金字塔)。期盼以這樣的訴訟結構,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另讓爭議的事實,在第一審充分的人力及設備支援下,及早確定,終審法院集中於法律適用的審查,可使法律適用更正確,及避免法律見解的分歧;請司法院就如何「堅定堅強的第一審」、「如何補充第一審審判人力」,具體妥適規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六)為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3年度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2億8,707萬4千元,其中司法院8,496萬4千元,各地方法院2億0,211萬元。
    根據王委員鴻薇112年10月05日質詢,國民法官原先預期112年度上路案件300件,至今僅有66件審判中、18件已宣判,成效相當不彰,司法院秘書長也表示預估錯誤,顯見預算編列恐有違實際需求,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成效評估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香伶 吳怡玎
    (三十七)現在人民的生活早就無法脫離電腦、手機跟網路,不論是工作還是日常生活,都是透過數位化的方式留下各式記錄。這些數位化的資料,也可能在刑事訴訟進行的過程中,被轉化為各式各樣的證據。但是這些「數位化」的證據,在我們刑事訴訟中卻沒有明確的定義,更難確保數位證據之連續性與同一性,以強化事實認定基礎,相關證據法則等付之闕如。為妥適維護民眾訴訟權益,提升法院審理效能,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刑事訴訟程序中如何補強數位證據相關規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賴香伶
    (三十八)國民法官法第12條至第16條明定擔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應具備之積極資格及不得被選任之消極資格,暨得拒絕被選任之事由,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排除不符法定資格者後造具複選名冊,並通知複選名冊人員。而司法院依據國民法官法第33條授權,司法院建置檢核系統以介接教育部、內政部等有關會之資料庫,以自動化比對方式,檢核國民法官之法定資格。
    惟據審計部作成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因檢核比對回傳資料過於簡化,不利審核小組進一步查證,或據以研判消極資格之消滅時點;或因無法確保介接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性及完整性(如教育程度、現役軍人及入營),爰介接資料僅供參考,系統不作資格認定之判斷,審核小組恐難運用該等資料進行實質審核等,均不利發揮檢核系統自動化比對之效能。鑑於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繁複,相關系統平台之建置,有助簡化各地方法院審核作業並提升行政作業效率,為充分發揮系統平台建置之效能,宜加強整備。
    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國民法官資格審核制度與自動化檢核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三十九)有鑑於最高法院曾於108年3月26日作成「最高法院10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依據該條立法說明,足見依本項規定沒收之交通工具,以專供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者為限,且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所謂「專供」犯第4條之罪,係指該水、陸、空交通工具之使用與行為人犯第4條之罪有直接關聯性,並依社會通念具有促使該次犯罪行為實現該構成要件者而言,若只是前往犯罪現場之交通工具,即不屬之。犯罪者交易之毒品可隨身攜帶,縱駕車前往,僅作為其代步之工具,尚非專供犯第4條之罪之交通工具,不得依上開規定沒收。
    惟非屬違禁物的「犯罪工具」,「專供」與否難以釐清,在實務判決上已生分歧;且該決議是否擴及於解釋刑法第38條之犯罪工具沒收尚難釐清。
    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查司法院於112年10月6日於官網發布聲明表示:「有關各界近日對於本院開發『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下稱本系統)之指教,司法院表示,將於近期召開外部諮詢委員會議,廣泛收集各界意見,並參考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研擬司法院版參考指引,並審慎評估本系統試辦上線期程。」。
    鑑於國際上已有利用AI協助訴訟之案例(如美國使用的COMPAS系統),惟國外司法機構係利用AI協助「證據整理」,且事後亦有查核機制,藉此確保經AI協助之案件,不會因程式偏差而導致整理內容不符;司法院既已規劃召開外部諮詢委員會議,廣泛收集各界意見,是否亦可考量引進國外司法機構已使用於協助「證據整理」之AI系統,藉此減輕法官負擔?
    為減輕法官負擔,提升司法品質,適度引入AI系統協助,或有必要,惟亦應審慎面對可能風險,完備查核機制,方能維持國人對司法的信任;請司法院就:1.近期召開之外部諮詢委員會議所蒐集之各界意見,以及2.是否得利用AI系統協助「證據整理」,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四十一)我國在88年的首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裡提議減輕處理案件負擔,直到106年結束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仍持續針對「如何建立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進行研議,檢討「裁判書簡化」、「濫訴防杜」、「員額配置」、「特定犯罪除罪化」,以及「落實金字塔訴訟程序」的改革,但88到112年,已逾20年,我國司法負擔依然沈重。
    針對司法院在107年6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內容,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佈(形似金字塔)。期盼以這樣的訴訟結構,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另讓爭議的事實,在第一審充分的人力及設備支援下,及早確定,終審法院集中於法律適用的審查,可使法律適用更正確,及避免法律見解的分歧;然,直至目前為止,司法院對於如何「堅定堅強的第一審」、「如何補充第一審審判人力」,仍未見具體妥適之規劃。
    爰此,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分支「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5,887萬9千元,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四十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業務」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編列4,630萬元。依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於110年4月國民法官法庭規劃諮詢委員會議時,曾提出國民法官選任會場宜可容納60至70人,惟查現行21個地方法院之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有5個容納人數未達60人,據該院調查各地方法院109至110年間辦理之50場次國民法官實務模擬法庭結果,通知應到庭參加選任程序者共計9,620人,實際到場1,881人(到庭率未及二成),平均每場次38人,依模擬選任到場人數,現行選任會場或可容納,惟考量新制正式施行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參加選任者將有相應懲罰,預估未來到庭率將再提高,部分選任會場空間恐有不足之虞。爰請司法院研謀改善,並持續滾動檢討評估增設相關配套空間,以完善規劃措施。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四十三)2019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建立完整防逃機制,避免被告潛逃規避訴追、審判或判決確定後的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可運用電子腳環監控的方式作為羈押之替代處分,惟實務罕以電子腳鐐監控金融案被告,多用於性侵害犯罪和家暴案件之加害人,似未考量多數經濟犯罪被告財力雄厚的可能性極高,縱使以巨額保證金,加上限制出境、出海,亦無法有效避免其棄保潛逃之可能。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的使用科控設備及提高法官使用科控設備意願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四)我國在88年的首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裡提議減輕處理案件負擔,直到106年結束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仍持續針對「如何建立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進行研議,檢討「裁判書簡化」、「濫訴防杜」、「員額配置」、「特定犯罪除罪化」,以及「落實金字塔訴訟程序」的改革,但88到112年,已逾20年,我國司法負擔依然沈重。
    針對司法院在107年6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內容,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佈(形似金字塔)。期盼以這樣的訴訟結構,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另讓爭議的事實,在第一審充分的人力及設備支援下,及早確定,終審法院集中於法律適用的審查,可使法律適用更正確,及避免法律見解的分歧;然,直至目前為止,司法院對於如何「堅定堅強的第一審」、「如何補充第一審審判人力」,仍未見具體妥適之規劃。
    爰此,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分支「辦理行政訴訟及懲戒行政」編列413萬7千元,因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於112年8月15日施行,爰請司法院持續關注新制運作之情形及成效。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四十五)伴隨社會經濟活動變遷及新型態交易出現,相關紛爭急遽增加,擴大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私權糾紛,已為世界潮流。
    依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106年4月14日會議決議,應制定調解法,統一規範調解定義、調解之主管機關及效力、調解人資格及教育訓練、調解費用、調解人之倫理義務、強制調解範圍等。惟迄今「調解基本法」之法規研修仍處於草案階段,請司法院儘速研議。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六)依照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應公開判決書,第2項規定判決書原則須公開當事人姓名。惟93年2月13日,司法院裁判書公開原則之說明,除不公開案件(少年、性侵、家暴等),其他皆應公開。綜合前述可知,裁判書原則應予公開,例外情況得不公開,惟目前裁判書之公布辦法各法院卻是各行其是,更有甚者在同一案件之歷審判決,個資的遮蔽方式卻不同;另亦偶見有不應公開之裁判書(如少事案件)因法院操作錯誤而不慎公開之情事。
    顯見裁判書公開之原則、操作方式,及發生錯誤時之檢核修正措施,確有適時檢討之必要,請司法院就裁判書系統公開狀況、公開辦法規範、達成相關裁判遮隱所必須之資訊系統與介面建置、防止不應公開之裁判書因資訊系統操作錯誤而公開之防錯過濾機制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七)有關土城司法園區建置規劃與整地坡度問題,院檢預定地面積為8.09公頃,惟分配範圍有一小山坡,土地高差10米,影響機關建築開發配置甚大,目前土城司法園區機關用地分配範圍司法院與法務部尚未商定其占地比例及位置,請司法院儘快與法務部協調,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分配範圍與整地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八)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經查司法院113年4輛公務車預算538萬元,請司法院本撙節原則辦理,並應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優先購買低污染、低油耗車種。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四十九)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福利服務支出「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4億9,409萬5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4至111年度法扶基金會一般案件准予扶助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情形,各年度准予扶助件數略呈成長趨勢,由104年度之3萬9,026件,增至111年度之5萬6,718件,增加1萬7,692件(增幅45.33%),其中屬於無須審查資力扶助案件,由104年度之2萬1,517件增至111年度之3萬7,697件,增加1萬6,180件(增幅75.20%),同期間占比亦由55.14%成長至66.46%,顯示於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後,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均呈攀升趨勢,除造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人物財力之沉重負荷外,在實務運作上,亦屢有具相當資力者在扶助之列,類此因欠缺排富條款致有濫用扶助機制情事,易肇致資源運用不當之批評聲浪。司法院應審慎檢討及研修相關規範,落實濟弱扶傾之立法精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涉及性騷擾,被害人在112年6月21日向司法院提出申訴,112年7月24日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評議懲戒法院前院長性騷擾案成立,不僅備受社會矚目,也重創司法信任度,爰要求司法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對本案處理過程及結果,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一)國民法官新制112年元旦上路,截至112年8月25日全國法院共有53案交由國民法官審理,較原來預估每年可審理300案,差距甚遠,顯示國民法官新制審理案件成效不彰。司法院應依國民法官政策目的、政策執行情形,積極檢討並提出說明及進行制度成效評估,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林思銘
    (五十二)截至112年10月1日,潛逃境外的通緝犯約8千人,許多被告在偵查、審理期間或判決有罪後逃亡,不少人潛逃出境後,甚至加入詐騙或販毒集團。外界批評,政府欠缺防逃、緝逃的系統性管理機制,機關分工模糊、橫向聯繫薄弱,讓台灣成為「逃犯天堂」!司法院應研謀改善,提出具體說明及相關配套措施,爰要求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林思銘
    (五十三)截至112年8月,我國司法改革屆滿6週年,惟司改成效持續不彰,包括1.依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的民調資料顯示,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程度僅約三成,遠不如民眾對於警察的信賴度七成五之高,顯見民眾極度不信任台灣的法院端,此即彰顯司法院的改革不力;2.112年8月25日臨近選舉,許宗力配合法務部部長蔡清祥及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召開司改記者會,會中舉出的數據顯然與中正大學團隊做出的結論相悖,此舉除彰顯司法院的欲蓋彌彰外,也凸顯了司法為選舉政治服務,顯示司法院司法不中立;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自110年7月起成立,並將訴訟標的門檻訂為1億元,然成立初期4個月卻無案可審,造成甫上任的7位商業法院法官須額外支援其他法院的情況,110至111年期間,商業法院也僅受理211件,終結136件,應擴大收案標準和來源,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能正常運作。司法院應研謀改善,提高司法改革成效。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四)112年6月蔡英文總統提名4位大法官人選,分別為朱富美、蔡彩貞、陳忠五及尤伯祥,至此15位大法官皆由蔡英文總統提名,司法院應確保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維護我國司法獨立性及人民權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五)依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自105年6月起啟用「律師線上聲請閱卷暨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系統」,供專業訴訟代理人線上聲請閱覽卷證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嗣於107年8月將線上聲請使用者範圍擴及一般民眾,並於110年1月新增電子卷證「線上交付」功能,使用者提出聲請並完成繳費後,即可線上下載電子卷證,惟依司法院統計,109至111年8月各法院受理線上聲請件數占總聲請件數之比率分別僅有16.44%、28.17%及34.39%,司法院應加強改善,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六)依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109至111年8月各法院已分案案件扣除得由原、前審案件引用電子卷證者,實際已完成全案掃描及OCR(光學字元識別)作業之比率僅分別為44.41%、45.64%及45.68%,均未及五成,恐不利司法E化政策之推行。復查近年各法院審判案件大幅增加,加以案情複雜等因素,致紙本卷證數量相應攀升,各法院存放空間嚴重不足,司法院應研謀改善,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七)司法院自從102年起建置「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起,計畫已推動多年,但是,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之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比率偏低,而且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不理想。
    104至112年6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除了續予收容、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聲請比率持續成長(至112年6月已達96.19%)、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起訴比率超過八成以外,其餘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以112年統計截至6月為例,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0.91%、11.66%及10.86%。
    司法院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表 單位:件;%
    因此,爰要求司法院應就「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再造計畫」辦理成效,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五十八)「國民法官法」於109年8月12日制定公布,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為了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3年度編列推動相關經費2億8,707萬4千元,其中司法院8,496萬4千元,各地方法院2億0,211萬元。
    但是,截至112年8月底實際執行數卻僅462萬元,占全年預算數2.29%,執行情形欠佳。主要係原預估112年度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量305件,然截至112年9月27日,各地方法院已受理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僅僅65件,以致計畫需用經費與預估金額,差距極大。
    因此,爰要求司法院就如何強化國民法官「業務運作經費」執行成效,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五十九)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4億9,409萬5千元,較112年度之13億7,120萬8千元,增加了1億2,288萬7千元,增幅8.96%。
    但是法扶基金會自民國93年成立以來,主要經費多仰賴政府補(捐)助款,占比超逾九成,其中司法院捐助其業務運作之經費逐年遞增,由102年度之8億9,608萬9千元,逐漸增加至113年度14億9,409萬5千元,10餘年間增加5億9,800萬6千元,增幅高達66.74%。
    因此,爰要求司法院督促法扶基金會,研謀開源善策自籌財源,以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永續經營,並降低對政府之財政依賴。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六十)鑑於司法院113年度預算案於「審判行政」業務計畫編列1億3,334萬4千元,已較112年度之1億2,077萬3千元增加1,257萬1千元(增加幅度10.41%),但是該項計畫110及111年度執行情形不盡理想,以致其保留金額及比率較高。
    「審判行政」業務預算實現率已連續2年未及六成,分述如下:
    1.司法院110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4億5,501萬5千元,實現數2億2,604萬1千元,實現比率49.68%,執行情形欠佳。
    2.司法院111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1億3,295萬元,實現數7,015萬9千元,實現比率52.77%,執行情形不佳,主要因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經費狀況,執行不如預期。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執行概況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六十一)鑑於「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施行後,案件量大幅增加,但是111年度憲法法庭終結案件中,裁定不受理比率高達97.32%,人民聲請之「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不及1%,不利完善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
    近年憲法法庭案件終結情形及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依聲請人分析
    單位:件
    因此,爰要求司法院就如何強化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六十二)《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08年修正公布之「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已於112年7月1日施行,少年如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曝險行為,會先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對曝險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經評估輔導無效後再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為使新制得以順利施行,各地少年輔導委員會就處理曝險少年如有疑義,亦可透過「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之規定,由地方法院與地方政府召開二級聯繫會議共同研商討論;如有需要中央層級統籌規劃,亦可提案至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處理,凝聚司法與行政、中央及地方間之共識,以利新制順利推展。
    為瞭解「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施行之情狀,爰請司法院提供新制施行後半年間,各地少年輔導委員會就處理曝險少年所遇之疑義,及「地方法院與地方政府召開二級聯繫會議」或「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研商討論之結果,並以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六十三)為因應111年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將強制住院等事件改採專家參審,司法院業已籌組跨機關之「專家參審新制推動委員會」,並將邀集精神醫學界、病權團體、律師界、社工界、心理界等各界與一般民眾參與會議,共同檢視、協助新制的推動,此外,亦將透過模擬法庭之舉辦,研訂專家參審制度的配套措施,期能於新制施行後,得以建立妥速、專業且完善的審理制度,藉此維護嚴重病人權益並提升司法效能。
    又,111年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72條,明定「嚴重病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得以該設備為之。」;爰此,司法院亦有編列相關預算,用以增設指定法院遠距視訊所需之科技設備。
    惟如嚴重病人之陳述能力及當下情狀,以遠距設備行之但無法達到直接審理之要求,恐影響嚴重病人權益;有鑑於此,司法院於舉辦模擬法庭之過程,應就以遠距設備進行之審理必須符合直接審理之要求為前提,研訂相關規範,並舉辦若干實體審理之模擬,以進行遠距審理之可行性評估,維護嚴重病人權益。
    為有效監督《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新制推動之情狀,司法院應將舉辦模擬法庭之計畫書及預計邀集各界參與會議之規劃,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六十四)鑑於移民移工中文能力有限,面對司法訴訟案件時,往往無法精準掌握資訊,影響其權利甚鉅。然為保障其司法人權,應儘速建立普及並免費的法院通譯服務。為保障外籍移工司法人權,爰要求司法院研擬充實特約通譯人才、強化傳譯知能,以完善我國司法通譯制度。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五)鑑於訴訟實務屢有當事人濫行起訴或上訴之情形,為使司法資源合理運用,避免造成應訴當事人勞力、時間之浪費,110年1月20日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濫訴者,應予限制或制裁。然近年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新收及未結件數呈持續增加趨勢,經查,近十年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新收件數呈增加趨勢,102至107年平均年約240萬件,自108年突破250萬件後,至111年大幅增加為289萬4,371件為10年最高,顯然現行民事訴訟法裁罰新制尚未能有效發揮濫訴防杜功能。為提升司法資源運用效能,爰要求司法院應盤點民事訴訟法裁罰新制實施效益,研擬兼顧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改善方案,並於民事訴訟法第486條修正草案生效施行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新法施行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六)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司法透明度,司法院近年持續建置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功能。然依據司法院統計,104至112年6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其中除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聲請比率持續成長(迄至112年6月已達96.19%)、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起訴比率逾八成外,其餘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12年6月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0.91%、11.66%及10.86%,顯示該院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理想。為落實訴訟e化目標,爰要求司法院針對部分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運用成效不佳部分,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期提升整體使用效能。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七)司法院建置「量刑趨勢建議系統」,供民眾及司法從業人員針對不同的犯罪事實態樣,提供建議的刑度及量刑區間。然而該系統是否隨法律修正更新,或是僅依過去修法前量刑趨勢藉以判斷刑度,以致於最後是否得以提供正確的量刑資訊供相關人士參考,尚非無疑。為符合民眾對「預防犯罪」的量刑期待,爰要求司法院應就量刑趨勢建議系統設置及修法資訊更新維護的相關作業程序提出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八)針對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6億8,586萬7千元,較112年預算編列數增列8,801萬9千元。經查,113年該項經費中,其例行性項目(含耗材維護費、電腦及周邊設備與軟體建置等)113年編列3億9,197萬7千元,較112年預算編列數2億9,344萬8千元,增列9,852萬9千元;惟112年預算就已經編列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及週邊設備汰購經費1億0,417萬3千元(硬體設備費),該項經費實有再檢視之必要。為落實財政紀律、覈實編列預算,爰要求司法院應就「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經費中之例行性項目提出細目,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資料,以利立法院善盡監督預算之責。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九)鑑於法官多元進用制度係為彌補考試分發者多半社會歷練經驗不足,導致外界對於年輕法官常有「娃娃法官」的罵名。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資料,以近5期(第59期至第63期)司法官班受訓學員資料分析,年齡介於26.86歲至28.2歲之間,其中應屆畢業者之占比,則自22%逐年上升至42%,整體而言,受訓學員於畢業2年內考取者占七成,另無工作經驗者之占比亦從33%漸增至55%。然司法院雖為彌補司法官班學員社會歷練經驗不足問題,在司法官養成教育中近年已增加各類實習機關並強化各項實務訓練,但是制定了法官多元進用制度已經超過10年了,主要的法官進用來源仍然是考試分發進用,實有再檢討改進之處。為達到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成效,爰要求司法院應就法官多元進用制度已施行超過10年之執行成效,提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七十)鑑於100年7月6日公布之法官法,於第5條將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明文化,且立法院三讀時亦作成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然而,我們看到110年及111年考試進用的法官人數占比仍高,此情節也經審計部查核發現並要求改善。惟查司法院資料,僅於111年有2名學者申請轉任法官(其中1名經遴選合格,刻正參加職前研習,預計於113年12月派職),實有探究檢討之處。為落實法官多元進用立法意旨,爰要求司法院應就近十年學者、研究人員無人轉任法官之原因,提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七十一)鑑於法官法於109年修法,人民可針對法官或檢察官的違失行為請求評鑑;然查,民間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曾在新制上路1年時批評個案評件數竟是「0」,引發非議,而3年過去,法官評鑑委員會終於在112年9月19日作出第一件民眾請求評鑑法官且成立的決議。惟根據法官評鑑案件結果統計來看,從109年法官法修法之後開放民眾請求法官評鑑以來,請求不成立者有7件,另有675件不付評鑑;89件不予受理,扣除撤回、其他及審議中案件,共有776件,其中只有5件請求成立,占比僅0.64%,此評鑑統計結果相當懸殊,實難免有打假球、官官相護之疑慮。為回應民意、消除法官評鑑疑慮,爰要求司法院應就法官評鑑委員會作成不付評鑑決議主要理由類型加以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七十二)司法院為提供便民服務,編列相關經費開發「司法院便民服務APP」,該計畫於112年由創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決標,然經查,此標案司法院底價為500萬元,該公司以480萬元得標,司法院卻於11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分支「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編列700萬元,底標金額、決標金額,以及預算編列金額相差過大,顯有浮編之虞。
    爰此,要求司法院針對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的底標價、決標價、招標方式、投標公司名單、得標公司、得標金額、APP功能及服務、執行進度提出說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七十三)根據司法院統計,2023年1至6月,司法院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除了「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系統占總件數超過八成以外,聲請閱卷是28.72%,稅務行政訴訟是11.66%,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是10.86%,民事訴訟是0.91%,爰要求司法院應檢討改進,以達成政策目標。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七十四)113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編列1億3,537萬7千元,較112年度之預算數5,188萬元大幅增加8,349萬7千元,增幅高達160.94%,審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率欠佳,其於113年度大幅增編經費需求之合理性容待檢討,司法院應依計畫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能力核實編列預算,並加強經費控管,以利整體資源妥善規劃運用。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七十五)為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3年度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2億8,707萬4千元,其中司法院8,496萬4千元,各地方法院2億0,211萬元,國民法官法業於109年8月12日制定公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惟各地方法院業務運作經費112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僅占全年預算數2.29%,執行情形欠佳,司法院應依實際需要核實編列,並控管預算之執行,以穩健推動國民法官制度。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七十六)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4億9,409萬5千元,較112年度之13億7,120萬8千元增加1億2,288萬7千元,該基金會自93年成立以來,主要經費來源仍多仰賴政府補(捐)助款,占比超逾九成,且其中司法院捐助其業務運作之經費亦逐年遞增,應研謀開源善策自籌財源,以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永續經營,並降低對政府之財政依賴。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七十七)113年度司法院所屬各法院預算案於「審判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含執行)、刑事、家事事件、少年事件等審判業務經費19億0,203萬9千元,較112年度19億2,972萬2千元減少2,768萬3千元,近年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新收及未結件數呈持續增加趨勢,造成司法審判系統沉重負荷,司法院應盤點民事訴訟法裁罰新制實施效益,尋求兼顧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改善方案,以提升司法資源運用效能,並建構更有效能、更為精實之訴訟程序。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4,029萬3千元,照列。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6,482萬1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億8,403萬3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7,825萬7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億0,430萬8千元,照列。
    第7項 懲戒法院1億1,334萬1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8,628萬8千元,照列。
    第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3億0,850萬4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21億5,097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汰換首長專用車1輛、勘驗車7輛,經查法務部檢察機關汰換原則為車齡15年,未達15年者累計行駛里程須超過20萬公里。臺灣高等法院汰換8輛,首長專用車車齡15年、勘驗車均超過19年,請臺灣高等法院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億7,784萬9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9,044萬2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6億2,284萬2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9,594萬3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2億4,420萬6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億4,613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經查法務部檢察機關汰換原則為車齡15年,未達15年者累計行駛里程須超過20萬公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汰換執行車3輛,車齡僅達12年,行駛里程數最高為13萬公里左右,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6億2,334萬4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3億6,179萬8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6億6,096萬8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4億1,02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經查法務部檢察機關汰換原則為車齡15年,未達15年者累計行駛里程須超過20萬公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汰換勘驗車1輛,車齡僅達12年,行駛里程數未達13萬公里,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8億0,453萬1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7,441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7億6,121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5億3,496萬7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9,960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經查法務部檢察機關汰換原則為車齡15年,未達15年者累計行駛里程須超過20萬公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汰換執行車1輛、勘驗車2輛,其中執行車車齡僅達12年,行駛里程數未達14萬餘公里,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億8,708萬3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6億3,503萬8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億6,922萬7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億5,674萬3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8,576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7,050萬9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億5,318萬4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4億1,492萬9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4,004萬1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億5,312萬4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965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億1,073萬6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533萬7千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1.總收入:16億4,423萬3千元,照列。
    2.總支出:16億4,423萬3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2,683萬4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000萬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1項:
    1.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律師呼籲可以針對酬金計付辦法進行調整,也因應國民法官法庭,若想要有好的表現就必須有對應的酬金。
    尤其,全國各縣市律師資源分布不均,相對台北等大都市而言,非六都縣市如雲林、嘉義、南投等縣市,在地法扶律師資源較為不足,為提升扶助律師接案意願,增進扶助品質,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對酬金制度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八)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三、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 主席
    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接著介紹到場的委員及應邀列席的官員。首先是湯蕙禎召委以及江永昌委員。今天列席的官員是法務部蔡清祥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另有要公請假,由副局長黃義村黃副局長代理,法務部廉政署莊榮松署長、法務部矯正署周輝煌署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黃玉垣署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侯寬仁所長。臺灣高等檢查署檢察長(兼任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張斗輝檢察長,其他列席人員請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 主席
    本次議程討論事項共四案,分別為第一案、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第二至四案、繼續審查「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等預算書案。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所列預算案前於10月11日本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並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爰於今日繼續審查。在處理之前,先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討論事項所列各案之全部預算數及所有委員提案,宣讀時間大約26分鐘,請宣讀。
    一、預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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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主管113年度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一、業務計畫:請參閱預算書。(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5至7頁)
    二、業務收支:(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7至8頁及第13頁)
    (一)業務總收入:11億8,688萬元。
    1.業務收入:11億4,556萬3千元。
    2.業務外收入:4,131萬7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12億9,029萬元。
    1.業務成本與費用:8億2,101萬1千元。
    2.業務外費用:4億6,927萬9千元。
    (三)本期短絀:1億0,341萬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75萬7千元。(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5至6頁及第38至43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法務部主管113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一、業務計畫:請參閱預算書。(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2至4頁)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25至26頁)
    (一)基金來源:6億6,229萬1千元。
    (二)基金用途:6億8,380萬6千元。
    (三)本期短絀:2,151萬5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法務部主管113年度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請參閱預算書。(詳見預算書第1至20頁)
    二、業務收支:(詳見預算書第21頁)
    (一)業務總收入:3億0,098萬8千元。
    1.業務收入:8,656萬2千元。
    2.業務外收入:2億1,442萬6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3億0,098萬8千元。
    1.業務支出:3億0,098萬8千元。
    2.業務外支出:無列數。
    (三)本期餘絀:0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205萬5千元。(詳見預算書第36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法務部主管113年度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請參閱預算書。(詳見預算書第1至10頁)
    二、業務收支:(詳見預算書第11頁)
    (一)業務總收入:706萬8千元。
    1.業務收入:609萬8千元。
    2.業務外收入:97萬元。
    (二)業務總支出:706萬8千元。
    1.業務支出:706萬8千元。
    2.業務外支出:無列數。
    (三)本期餘絀:0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15萬7千元。(詳見預算書第21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法務部主管113年度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請參閱預算書。(詳見預算書第1至101頁)
    二、業務收支:(詳見預算書第103頁)
    (一)業務總收入:3億9,375萬5千元。
    1.業務收入:3億9,138萬6千元。
    2.業務外收入:236萬9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3億9,375萬5千元。
    1.業務支出:3億9,375萬5千元。
    2.業務外支出:無列數。
    (三)本期餘絀:0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3,854萬2千元。(詳見預算書第120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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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席
    預算數及所有的提案均已宣讀完畢,進行討論前,先說明預算案的處理方式。依照委員會處理預算提案的慣例,歲入部分依來源別以項為單位、歲出部分依機關別以目為單位,分別依序進行審查。各單位預算中,於處理委員所提之增、刪提案後,其餘未涉及之預算部分均予照列。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預算提案經由委員會幕僚的整理,已將所收的委員提案彙整成的預算提案本並且按照預算科目製作彙整表,方便各位委員於審查時參考,請大家分別參閱提案本及彙整表進行討論。
    另外特別提醒機關,稍後經討論決議修正之預算提案,請機關將修正內容經提案委員簽名同意後送交主席臺,並均列入公報紀錄。
    審查預算過程中列席幕僚於首次答復委員問題發言時,請先自行介紹職稱、姓名,俾利公報人員記錄。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歲入提案。
    先處理歲入部分提案第1案到第4案共4案。依序先請提案委員針對提案內容進行說明,再請機關代表回復,之後再作成決議。
    歲入部分第1案是主決議,機關沒有問題,改主決議。
    歲入部分第2案也改成主決議。
    第3案撤案、第4案撤案。
    繼續處理歲出提案。
    於處理前先作以下說明,依照委員會處理預算提案之慣例,會讓所有提案委員先說明自己的提案,並表達意見,在經過與機關充分討論之後,和諧的作成決議,也就是程序上依照彙整表所排列的提案順序,依序由提案委員先就提案內容進行說明,之後再由機關代表予以答復,然後再整目一起處理,作成決議。原則上我們按照慣例,盡可能採取共識方式處理。
    接下來處理歲出部分第12款第1項法務部。
    先處理第1目一般行政第5案到第14案,依序先請提案委員針對提案內容進行說明,再請機關代表回復,之後再作成決議。
    好,我們來處理歲出部分,第5案到第14案。
    第5案是王鴻薇委員的,改成主決議。第5案改主決議。
    第6案是我與游毓蘭委員的案子,我們凍結500萬,各凍結500萬。
    第6案、第7案改主決議。
    第8案也改成主決議。
    第9案提案委員是林淑芬委員。林淑芬委員的第9案凍結300萬,法務部?
  • 蔡部長清祥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9案,委員建議對於檢察官請求評鑑,因為現在我們已經採取新制,個案當事人可以請求評鑑,現在受理案件已經較過往增加很多,甚至經過評鑑以後,送懲戒法院的也有好幾件,還有交付檢審會的,也發揮了請求評鑑的成效。所以是不是敬請支持,改為主決議,不要再凍結這經費?謝謝。
  • 主席
    請曾銘宗委員發言。
  • 曾委員銘宗
    謝謝召委。這預算我沒有意見,尤其法務部的預算我全力支持,不過我有個問題請教部長。部長,你主政底下的法務部是不是可以依法行政,不要介入朝野紛爭?
  • 蔡部長清祥
    是,謝謝委員指教。我們絕對是依法行政!法務部本身就是主管法律,所以我們一定會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則。
  • 曾委員銘宗
    部長,這些都是形容詞。我在這裡問過你好多遍,真的不要用形容詞!請教你偵查是不是不公開?有沒有例外?
  • 蔡部長清祥
    有例外,我們對於偵查不公開有訂辦法……
  • 曾委員銘宗
    什麼例外?
  • 蔡部長清祥
    譬如影響到社會治安,或是重大、需要讓民眾早一點知道來提高警覺的,所以是有一些例外情形。
  • 曾委員銘宗
    例外是所有的媒體例外?還是只透露給特定媒體?
  • 蔡部長清祥
    例外當然就是可以公開,讓外界能夠瞭解。
  • 曾委員銘宗
    好。這是今天的自由時報,我剛剛才拿到,我們同仁強烈要求我來這裡請教你。自導自演好油恐嚇案的許哲賓現在還在調查中、在羈押,上面說他有擁有千組的臉書帳號。部長,為什麼單獨洩漏給自由時報?
  • 蔡部長清祥
    如果這個個案是檢察官指揮警察局在依法偵辦中,那到底這個資訊是如何洩漏出去的?我們要來查!
  • 曾委員銘宗
    什麼時候給我一份報告?
  • 蔡部長清祥
    我會責令我們高檢署來督導、來查明,儘快提出說明。
  • 曾委員銘宗
    多久?
  • 蔡部長清祥
    高檢署,可不可以在……
  • 曾委員銘宗
    檢察長,多久?不要選後吧?
  • 張檢察長斗輝
    報告委員,一個月!我們一個月就可以……
  • 曾委員銘宗
    要一個月?
  • 張檢察長斗輝
    是,因為要去……
  • 曾委員銘宗
    要不要選後再給我?明年元月13日以後再給我?
  • 張檢察長斗輝
    跟委員報告,我們一個月。
  • 曾委員銘宗
    要一個月嗎?
  • 張檢察長斗輝
    因為要去了解、去調查,恐怕還是需要一些時間……
  • 曾委員銘宗
    高檢署的行政效率這麼好嗎?要一個月嗎?
  • 張檢察長斗輝
    我們儘量快,但去調查這部分還是要有它的時間。
  • 曾委員銘宗
    偵辦中耶!部長,這合不合理?
  • 蔡部長清祥
    我們一定會依照偵查不公開的相關規定來了解,高檢署也一定要負起督導的責任。
  • 曾委員銘宗
    好。檢察長,要一個月?
  • 張檢察長斗輝
    我們是希望可以一個月,但我們應該會提前,只是時間上我們不能押得太緊,有調查就必須要盡我們調查的能事。
  • 曾委員銘宗
    這個就是偵查不公開最典型的例子!這叫做檢調偵查不公開!我真的不希望檢調介入朝野攻防,要依法行政、獨立辦案!你要的話就分給所有媒體!這樣真的辜負全民對檢調的期待,謝謝。
  • 主席
    謝謝曾總召。我想儘速,一個月太久了,檢察長?
  • 曾委員銘宗
    選後再給我,好不好?檢察長,選後再給我,明年元月13日再給我。
  • 張檢察長斗輝
    報告委員,我們會儘速……
  • 曾委員銘宗
    好不好?
  • 張檢察長斗輝
    我們在押時間上……
  • 曾委員銘宗
    明年元月13日再給我……
  • 張檢察長斗輝
    報告委員,我們會儘速調查。
  • 曾委員銘宗
    明年元月13日以前給我,謝謝。
  • 主席
    儘速,謝謝。
    現在處理第9案,林淑芬委員請做提案說明。
  • 林委員淑芬
    謝謝主席。我們對於檢察官評鑑希望要主動納入,讓評鑑委員會中可以有法扶基金會等團體的合作,因為很多弱勢訴訟人提請個案評鑑門檻的難度非常高,譬如提請評鑑的第一個就是要會寫書狀。就書狀而言,其實就是他們的困難與門檻,對經濟弱勢或社經弱勢的人來講,書狀是有點困難的,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研議?因為這個評鑑制度裡有很多被外界詬病的。要研議一個新方向,我想到的就是這一些經濟弱勢或身心障礙弱勢者的需求。他們有來溝通,如果這次要修法可能是由司法院來發動,這也是有道理,這個問題也是要面對的。但是由司法院發動?畢竟司法院的案子已經在本委員會審完了,不過你們也可以跟他們溝通,就看部長覺得怎麼樣,。
  • 蔡部長清祥
    跟委員說明一下,對檢察官請求評鑑過去比較嚴格,必須透過律師公會、必須要透過團體才可以提出。現在已經改為個案當事人自己就可以提出……
  • 林委員淑芬
    他們就不會寫啊!他們就不會寫書狀!
  • 蔡部長清祥
    我相信我們有一些……
  • 林委員淑芬
    因為去委託專業人,譬如律師團體或律師寫,那要花錢;除了花錢以外,其實還有很多地方需要仰賴專業人士幫他們整理。現在花錢這道不用了,但是叫他們自己寫?這樣除了花錢能力不足以外,恐怕自己寫書狀的能力也不行。
  • 蔡部長清祥
    剛剛委員提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幫忙,或是各個律師公會也有公益律師可以幫忙……
  • 林委員淑芬
    所以他們是站在第一線!未來也要將他們納入評鑑,讓他們可以站在他們的立場上,讓他們比較有不同的視野來參與評鑑,這也是專業團體的意見。修法是一回事,你支不支持這樣的概念?
  • 蔡部長清祥
    我非常支持,如果當事人不服或是檢察官在處理上有程序上的問題,我們來了解或是交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處理,評鑑委員會裡面有一些外面的專家學者參與。
  • 林委員淑芬
    是。
  • 蔡部長清祥
    會很客觀的論斷。
  • 林委員淑芬
    特別是一些弱勢的人,其實沒有人幫他們講話,面對權力上比較強勢又有文化上或是專業上權威的人,這些弱勢的人要提請個案評鑑相當困難,老實說。大家對司法體制有時候會有很多不爽,可是他們沒有辦法表達,只能變成情緒上的不滿。對整體司法的不信任,這一環也是其中之一,因為不夠專業,也沒有專業的權威可以讓他們隨時諮詢等等。
  • 蔡部長清祥
    好,謝謝……
  • 林委員淑芬
    那你就看……
  • 蔡部長清祥
    我們也可以加強各地檢署的服務來幫忙。
  • 林委員淑芬
    如果需要修法,我們來等修法;如果這個不需要修法……。我們來看一下,修法的話那當然要,但是修法不要到時候你們跳出來說反對。
  • 蔡部長清祥
    可以討論啦!這部分可以討論。
  • 林委員淑芬
    我的意思是說,真的要修法……
  • 蔡部長清祥
    盡量能夠讓……
  • 林委員淑芬
    不要說我反對。
  • 蔡部長清祥
    不會啦!都會透過討論,大家有共識。
  • 林委員淑芬
    好啦!
  • 蔡部長清祥
    謝謝。
  • 主席
    針對這個凍結案,剛才部長回答說希望不要凍結,林淑芬委員的意見呢?
  • 林委員淑芬
    好,就給他不凍結。
  • 主席
    不要凍結?
  • 林委員淑芬
    對。
  • 主席
    好,不凍結是改成主決議嗎?
  • 蔡部長清祥
    把它列為主決議,我們來努力啦!
  • 林委員淑芬
    OK。
  • 主席
    改成主決議。
  • 蔡部長清祥
    謝謝。
  • 主席
    好,第9案改主決議。
    第10案改主決議。
    第11案改主決議。
    第12案是劉建國委員的提案,劉委員現在不在,我們先保留。
  • 劉委員建國
    我……
  • 主席
    在嗎?不好意思,坐這裡但是沒看到,你是隱形人。
    請劉建國委員發言。
  • 劉委員建國
    我是有某種能力啦!但是我今天沒有展現出來。
  • 林委員淑芬
    見識到了。
  • 主席
    隱形人。
  • 林委員淑芬
    原來你有那種能力。
  • 劉委員建國
    所以儘量不要欺負我,不然我會發功。
    好,謝謝主席。第12案跟第14案其實大同小異,都是在講兩公約,我還是不曉得法務部的核心立場是什麼,為什麼一直對大眾說不清楚?廢死研究是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陳次有來辦公室說明,我接受他的建議,第12案跟第14案可以一併處理,全部改主決議,不過真的要對社會溝通清楚,不然年復一年,還是會再把這個事情揪起來。
    我跟主席報告一下,我等一下有一個協調會,所以我是不是簡單唸一下我的幾個案子,好不好?我簡單用很快的速度唸。第30案、第45案我也接受陳次的建議,合併凍結法務行政100。第40案改主決議沒問題。第42案也改主決議沒問題。第53案絕對不行,昨天才審查司法院的預算,針對司法AI的輔助系統,我記得應該是刪了500萬。為什麼法務部跟司法院犯的錯誤一模一樣?而且這種答復真的很不夠水平,現在已經進入什麼年代了,司法院跟法務部處理這個AI的系統,一而再,再而三的有問題。我原本是凍結,我會改刪原有的凍結金額。其他的第81案也可以改主決議,第99案、第104案、第106案還有第107案、第123案基本上是針對矯正署,矯正署的問題相當多,原本我期許換新的署長來,甚至於副署長了之後,會有不一樣的革新的作風,但是到現在還沒有看到,所以我堅持原提案刪減的內容還是凍結的內容。如果真的不行就請主席幫我保留,好不好?謝謝。
  • 主席
    好,謝謝劉建國委員。
    第12案改主決議。
    第13案改主決議。
    第14案也是劉建國委員的,改主決議。
    第15案改主決議。
  • 王委員鴻薇
    等一下,主席,我想請問一下,我原來是同意改主決議,但是我還是要詢問。
  • 主席
    好,請王委員。
  • 王委員鴻薇
    其實我們現在談到打詐造成檢察官龐大的業務量,大家都覺得要趕快解決,所以現在要進用一百名檢察官助理,我們也都同意,後來我就說不要凍結,也不要刪減,讓大家精進就好了,但是剛才曾銘宗委員所提的,今天就傳出Lin bay好油這個案子的新聞。我們也認為Lin bay好油這個案子本來就應該辦,因為他確實有自導自演的問題,現在兩位主嫌犯都已經到案,而且他們都承認,你們現在也把他收押,但是現在整個辦案的方向,讓人感覺到它的政治意味跟選舉的意味越來越強。如果按照今天媒體的報導,已經把它擴大為去查他掌握的所有帳號,以及他的帳號由誰使用。我就不禁疑問了,現在檢察官、檢察系統這麼閒嗎?我們大半年來討論的都是這麼多的詐欺案,讓檢察官的案件堆積如山,我們怎麼減輕他的工作。我們給你們預算是要減輕檢察官辦詐騙案的工作量,能夠加快辦詐騙案的進度,結果在這個案子裡面,我覺得很奇怪,全部都認罪了,你本來該辦,你也可以速戰速決,兩個都已經被羈押,你還有什麼要查?好,你覺得要查也可以,現在查起來變成指向國民黨的網軍,你不覺得很奇怪嗎?臺灣成千上萬被詐欺的民眾,大家引領期待檢察官趕快辦案,結果我們用了大量的時間跟人力做選舉的攻防,這樣合理嗎?部長,我請問一下這樣的預算……,後面的預算全部都凍結啊!我才不要配合你們呢!你們當時的態度好像很誠懇,我們也覺得對啊!我們是很明理、很理性的,結果你們現在這樣給我看,我是想說怎樣啊?給你加那麼多人力,你們統統都投入選舉嗎?太扯了吧?
  • 蔡部長清祥
    謝謝委員指教,委員支持我們增加檢察官的人力,包括檢察官助理,我們非常感謝。對於這個個案,我剛剛也跟曾總召說,我們會請高檢署趕快去查,瞭解這個原因,因為我們有偵查不公開的辦法規定在那裡,有沒有違反相關規定,高檢署的張檢察長也同意一個月內把它查明並對外說明。
  • 王委員鴻薇
    我想這個案子已經非常清楚不過了,這兩個就認罪了嘛!他們確實是自導自演,相關的你們都可以趕快去起訴,都沒有問題,但是我真的覺得我們今天……。你不覺得你們跟社會期待的觀感差太多了嗎?我們現在希望的是你們加速處理這些詐欺案,檢察官也很可憐,對不對?所以對不起,這個部分我那個主決議不要改了,我要繼續凍結,因為我覺得我們配合你們,結果你們做的根本不是我們期待的事情。
  • 蔡部長清祥
    跟委員說明,今天報紙報導出來我們也很意外,這個事情的消息來源、怎麼樣漏出去或是到底怎麼回事,總要給我們時間去瞭解。
  • 王委員鴻薇
    沒有。
  • 蔡部長清祥
    這個經費的問題是我們例行的業務。
  • 王委員鴻薇
    部長,我們沒有偵查不公開這個事情行之多年,我已經很習慣了。我們今天討論預算,給你們預算,是希望能夠減輕檢察官成山成堆的詐欺案件,減輕他們的負荷。但是我看到這裡面,你們有這麼多時間在做這些東西,那我就覺得很怪了,原來很閒啊!真的有檢察官很閒,是不是?
  • 蔡部長清祥
    跟委員說明,這件事情也許跟檢察官不一定有關係,檢察官只是在指揮偵辦,到底怎麼會變成這個狀況,我們還要再瞭解,瞭解以後該處理我一定會處理。預算的問題是因為法務部跟所屬機關業務面的問題,我們還是讓它正常的運作,謝謝委員的支持。
  • 王委員鴻薇
    我本來是這樣子想,所以這個部分,主席,我要維持我原來凍結的數字。
  • 主席
    凍結3,000萬,部長,我想這部分先保留好了。
  • 蔡部長清祥
    委員,還是讓我們說明一下,因為原來你也同意都變成主決議。
  • 王委員鴻薇
    是,沒有錯,我剛才就講,我願意配合減輕我們檢察官打詐,你看什麼地檢署這個我們討論太多了,確實案件太多,所以我們都願意支持,但是支持之後,我看到這個,就想說今天到底是怎麼回事啊?
  • 蔡部長清祥
    這如果跟檢察官有關,我一定會嚴格的處理;如果跟檢察官無關,我也會轉達相關的機關來處理,我答應你這樣做,預算還是……
  • 主席
    我想王委員很堅持,我們這個案子就先保留。
  • 林委員淑芬
    主席、王委員,這個是不是不用保留?大家討論一下,讓他再說明一下,就是凍結這個部分會對他有什麼……
  • 主席
    我想說你們趕快利用時間……
  • 林委員淑芬
    讓他說明一下,然後也說明一下這個凍結以後對他的預算、對他部門的影響是什麼。
  • 主席
    好,你再補充說明一下。
  • 蔡部長清祥
    委員提案這部分是針對詐欺,我們希望能夠有多一點檢察官的人力投入打詐這件工作上,也謝謝委員在檢察官助理這方面的支持,我們現在也很快要提出法制化,就是修正法院組織法,讓檢察官助理變成固定的輔助人力,這部分確實有這個需要。委員所關心的個案問題,如果處理得不好,我想我一定會嚴格要求高檢署要查明,如果屬於檢察官的部分,我們本來就可以依法來究辦;如果不是跟檢察官有關,是其他的責任問題,我們會轉給其他機關來負責,我想是不是這樣把兩件事情分開來處理。
  • 王委員鴻薇
    我要特別糾正部長所說的,我不是針對個案,我不是關心,我剛剛講我看起來這個本來就是該起訴,對不對?他是該起訴,但是你們針對案件無限延伸,我們希望今天所有的預算能夠讓詐欺案的偵辦效率變得更高,檢察官不要這麼辛苦,但是後來我又覺得這狀況其實不是這樣,你們還是有餘裕的預算和餘裕的人力去做一些工作,其實並不符合我們所期待的,這已經不是個案問題。
  • 蔡部長清祥
    是,我會通案處理,但是現在打詐的問題,我們也是要求檢察官要全力來溯源,需要有一些人力、一些設備……
  • 王委員鴻薇
    我希望你在這邊承諾,現在檢察系統對於一些重大案件還是要辦,但是你真的要把這些預算、人力放在打詐這一塊啊!不要做一些有的沒有的,對不對?
  • 蔡部長清祥
    是。
  • 王委員鴻薇
    人民、社會還是對我們的司法體系、對我們的檢察體系有期待的啊!他不會期待檢察體系變成政治的打手,對不對?
  • 蔡部長清祥
    我會要求,我一定會要求檢察官全力以赴。
  • 王委員鴻薇
    他是要變成詐騙案的打手嘛!不是變成打選舉啊!
  • 蔡部長清祥
    不會啦!我們還是很客觀中立的來處理所有的刑事案件,這也是我一貫的要求。
  • 主席
    部長,我想王委員這個部分,王委員也希望你們提出承諾,那是不是就在主決議處理?他的要求是請你在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這部分是不是未來在書面報告裡面可以把您的承諾一併寫進去?
  • 蔡部長清祥
    好。
  • 主席
    就是說你這個預算絕對用在打詐方面,而不是做其他的一些很奇怪的使用,好不好?王委員。
  • 王委員鴻薇
    好,可以。
  • 蔡部長清祥
    謝謝。
  • 王委員鴻薇
    因為我真的不是要卡你預算,但是我真的覺得不要有檢察體系裡面的人揣測上意,或者是奉承上意在做一些事情,根本沒有什麼偵查公開不公開的事,動不動就在放這些消息,當然對我們來講就會想說你們到底在做什麼,對不對?花這麼多錢,你們到底在做什麼?你告訴我們,檢察官好累、好累,可是怎麼還有時間去做這些事情?所以請提出書面報告,也做這些承諾,好不好?謝謝。
  • 蔡部長清祥
    好,謝謝。
  • 王委員鴻薇
    好,謝謝。謝謝主席。
  • 主席
    謝謝王委員。
    我們先作以下宣告:第12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第5案至14案均改為主決議。
    接著處理第12款第1項第2目「法務行政」,提案案號第15案至第48案。
    第15案我們剛才已經改成主決議。
    接下來處理第16案、第17案、第18案改合併凍結100萬元,「法務行政」部分就是第16案改合併凍結100萬元,第17案改合併凍結「法務行政」100萬元,第18案也改凍結50萬元。這部分,部長,你們有沒有意見?
  • 蔡部長清祥
    第16、17、18案,還有第19案都是跟法務行政有關的,如果要合併凍結,我們提書面報告再解凍,這樣的話,我們同意。我們可以一起合併啦!
  • 主席
    可以啦?好,一起。
    林淑芬委員是第19案。
  • 林委員淑芬
    第19案是因為各級法院在適用刑法第五十七條量刑時,其實已經朝向越來越精緻化、體系化還有充實調查的方向在發展,專業的團體會認為法務部檢察官還有再進步的空間,所以我們是希望法務部要對檢察官提出量刑的教育和訓練規劃的報告,送到我們委員會來,經同意始得動支。我們可以凍少一點。
  • 主席
    好,我想待會兒一併處理,我們先把第15案到第18案一併討論完畢。
    第20案是吳琪銘委員的提案,請吳琪銘委員。
  • 吳委員琪銘
    我看到法務部執行易服社會勞動制度這個勤務逐年偏低,本席這一目就凍結100萬元,提書面資料,始得動支,部長應該沒問題吧?有跟法務部溝通過。
  • 蔡部長清祥
    好,謝謝委員的關心,易服社會勞動服務,我會鼓勵檢察官儘量運用。
  • 吳委員琪銘
    我們要提升,好不好?
  • 蔡部長清祥
    是。
  • 吳委員琪銘
    好,謝謝。
  • 主席
    謝謝,第21案呢?吳琪銘委員。
  • 吳委員琪銘
    就整目凍結100萬元。
  • 主席
    好,謝謝。
    第22案改主決議。
  • 林委員淑芬
    那第19案是怎樣?
  • 主席
    第19案待會一起合併凍結。
  • 林委員淑芬
    凍結多少?
  • 主席
    這樣啦,待會兒我們再討論,等到全部討論完畢,大家再一起來討論看整目凍結多少。
  • 林委員淑芬
    好,因為你剛才沒有唸到,所以我沒有聽到。
  • 主席
    第22案改主決議,第23案改主決議,第24案是吳怡玎委員……
  • 王委員鴻薇
    主席,吳怡玎委員剛剛講他也是併整目凍結。
  • 主席
    是,併整目凍結,好。
    第25案,江永昌委員。
  • 江委員永昌
    第25案就是看在本目當中如果有其他的凍結,我就合併一起。但這邊還是要跟法務部講,各種洗錢的態樣不再是像過去了,以前有發現藉由慈善活動會有什麼的,這次很誇張,如果不是他財務發生糾紛爆出來,恐怕我們的情報蒐集都還不知道會有這種偶像團體跑來臺灣,竟然有外國人介入,然後藉由粉絲販賣周邊商品,事實上賣多少你也不知道,但是他就藉由這樣的收入,滙轉之後變成好像是正當所得,他沒有糾紛的話,我們就查不出這些事情,是他們自己自爆。但也不只是這樣子,這已經是到洗錢的紅旗警訊了,所以在洗錢防制的態樣上要多多研究,很多新的型態都要小心處理。
  • 蔡部長清祥
    謝謝。
  • 主席
    第27案也是一併合併。
    針對第19案,林淑芬委員,我再請教你一下,因為你的提案要求凍結要經同意之後,始得動支,我要跟你確認,你是要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嗎?
  • 林委員淑芬
    他就提出一個規劃和計畫出來就好了,所以我同意合併。
  • 主席
    所以不用經同意?
  • 林委員淑芬
    要啊!
  • 主席
    還是要經同意嗎?他提出書面就好了嘛。
  • 林委員淑芬
    好,給你一個機會,提出書面就好。
  • 蔡部長清祥
    謝謝。
  • 林委員淑芬
    我前2天審查預算好像都沒有這麼友善,有點怪怪的!
  • 主席
    不會啦!和諧啦!第28案改主決議。
    請江委員。
  • 江委員永昌
    我的提案有第26案和第28案,我直接講重點,現在資恐防制法當中,我們要打擊恐怖主義,如果有其他國家或組織武器擴張這種侵略性的,我們也是當作一種侵犯、侵害來看待,但是不是我們做的所有國際制裁都是打擊資恐,都是打擊資武擴,所以我們臺灣的立法、法律架構是有缺陷的。臺灣應該有一個目標,新的金融制裁是一個比較全方位的制裁架構,最好是以專法來處理,比方,你看第26案,如果再看第28案的話,國際在制裁俄羅斯的時候是資恐、資武擴的打擊嗎?也不是嘛!但是你又不能不配合。或許對臺灣來講,我們在很多正義的主張上、價值的主張上也覺得應該要去配合一些相關的制裁行為,而且上次我在詢答當中有講過,還包括洗錢防制及其相關的,對於帳號、帳戶警示衍生的管制,但是金融制裁就不一樣,被你宣告的人或被你宣告的法人、企業組織等等,你對他制裁的時候是跟他有相關的全部都可以擴大制裁,還包括我們在制裁的時候上名單容易,可是要如何下架,因為可能達到一定的狀況要把他從名單下架,這個也要仔細斟酌,目前完全都不防備。我知道你們有在研究了,但是要儘快處理,以上。
    第26案、第28案都是主決議。
  • 主席
    第29案改主決議。
    第30案,劉建國委員剛才也表示跟整目一起合併。
    第31案改主決議。
    第32案改主決議。
    第33案改主決議。
    第34案,請提案委員江永昌委員提案說明。
  • 江委員永昌
    檢察官助理大家討論非常多,一定要法制化,這句話是最重點。本目如果其他委員有其他凍結數的話,我就一起合併。
  • 主席
    第34案一併合併。
    第35案改主決議。
    第36案改主決議。
    第37案改主決議。
    第38案改主決議。
    第39案改主決議。
    第40案劉建國委員的提案也改主決議。
    第41案改主決議。
    第42案改主決議。
    第43案改主決議。
    第44案林淑芬委員的提案,請林委員提案說明。
  • 林委員淑芬
    不是已經改主決議了嗎?
  • 主席
    好,第44案改主決議。
    第45案,劉建國委員的提案一起併凍100萬。
    第46案,吳琪銘委員的提案也改併凍100萬。
    第47案,吳琪銘委員的提案也改併凍100萬。
    第48案改主決議。
    這一目比照上一次的預算會期,這一目合併凍結200萬,提出書面就可以動支,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 江委員永昌
    沒有。
  • 主席
    沒有意見就合併凍結200萬元,請法務部提出書面,始得動支。
    作以下宣告:第12款第1項第2目「法務行政」,第15案、第22案、第23案、第26案至第29案、第31案至第33案、第35案至第44案及第48案均改為主決議,整目凍結200萬,並針對各凍結提案之要求,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接著處理第12款第1項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提案案號第49案至第51案。
    第49案已經跟提案委員溝通過,改主決議。
    第50案改主決議。
    第51案,請林淑芬委員做提案說明。
  • 林委員淑芬
    謝謝主席,因為這個也質詢過了,只有妥善保存證物才能夠維護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才能夠確保審判上的公正。可是現在的問題是,保管證物的各個機關有不同屬性,法院跟你們雖然是不同體系,可是也是要跨部會整合,法醫研究所的證物性質可能就不適合你們現在的RFID系統,所以各機關要怎麼跨部會整合,物證管理系統要怎麼樣建置,各機關的證物保存共同處理原則,以及建立統一的作業和處理方式都要討論,才不會引起訴訟上的爭議。很多訴訟上的爭議就是證物不見了,這個是比較直接的,到底是真的不見,還是因為建檔方式的不同而找不到,其實真的對訴訟的權利影響很大,所以我們希望你們對於贓證物管理智能庫房計畫要做一點修正,如果需要跨部會整合的也應該要討論,不要再這麼落後。因為這樣的落後,不是只有落後,而是影響到每一個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的權利,所以我想我們還是必須要稍微凍結一下。
  • 主席
    凍結數是100萬。
  • 蔡部長清祥
    謝謝委員的指教。因為證物的保存不是只有在檢察機關,還包括前端的司法警察機關,還有後端的法院,甚至到執行,所以我想各機關應該要協調,誠如委員講的要建立一個平臺,把這個變成一貫的作業。RFID不是只有在檢察機關做,警察也要協助他們來做,法院也要做。
  • 林委員淑芬
    我的意思是各機關要協調,各部會也要協調,因為對人民來講,全部都叫政府,不管是在警察那邊不見的,或是移交到地檢署這邊不見的,或是在法院審理的時候找不到的,不管怎麼樣,對當事人來講都是權利上的損害。我們當然責無旁貸,因為你是嫁接前端、後端最重要的機關,所以你去邀請他們一起來討論怎麼樣解決這個沉痾已久的老毛病,贓證物品監管體系到底要怎麼統整起來,怎麼管理是最完善的,總是要開會討論一下,提出一些規劃吧?
  • 蔡部長清祥
    有在做,不但是法務部在做,行政院羅政委也統合各相關機關,也有召集,所以這個東西我們確實有在做。
  • 林委員淑芬
    你們的歷次會議有會議紀錄嗎?
  • 蔡部長清祥
    應該有,我提供給委員。
  • 林委員淑芬
    好,那也提供給我們一下。
  • 蔡部長清祥
    這邊是不是改為主決議就好?讓我們確實按照這樣的意思來做,現在做得如何,我會給委員比較詳盡的說明。
  • 林委員淑芬
    我們有一點擔心,雖然我的助理是建議我少凍,是不是凍個……這是200萬?
  • 蔡部長清祥
    10萬元而已。
  • 林委員淑芬
    改凍10萬?但你們要去修正你們贓證物管理智能庫房計畫,增加各機關贓證物資料交換一致性的措施和配套方針,要擬出來、要拿出來給我們。
  • 蔡部長清祥
    會,會後我們就趕快整理資料跟委員說明清楚。
  • 林委員淑芬
    10萬……
  • 蔡部長清祥
    你就列為主決議,我們就來做,不用再凍結。
  • 林委員淑芬
    列為主決議以後,有做沒做我們都不知道。
  • 蔡部長清祥
    不,一定會讓你知道。
  • 主席
    因為你現在叫他提方針……
  • 林委員淑芬
    隨便提一個計畫,隨便寫一寫、虛與委蛇的話,我們也沒有辦法。
  • 蔡部長清祥
    不會隨便,一定會做,說到一定會做到。
  • 林委員淑芬
    這是真的很嚴肅的事情。
  • 蔡部長清祥
    我了解。
  • 林委員淑芬
    所以我從來沒有想說我要堅持凍10萬、20萬,但是我想這個是不是可以改凍20萬?十分之一而已,十分之一也還好。
  • 主席
    這個總共是兩億多……
  • 林委員淑芬
    兩億多喔?
  • 主席
    兩億多,所以我要跟你溝通是不是凍到整個目裡面?因為你是針對整個細項……
  • 林委員淑芬
    凍到整個目,兩億多就不能只凍20萬,對,我們本來是20萬要凍在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裡面。
  • 主席
    是,那我現在是說你是要凍在整個目,還是就是……
  • 林委員淑芬
    凍到整個目,那就是這一個要100萬。
  • 主席
    100萬?
  • 林委員淑芬
    對啊!如果兩億多,100萬元是不多啦!
  • 蔡部長清祥
    主決議我也是要提出說明,也要報告,凍結也是一樣。
  • 林委員淑芬
    但是說明後我們不滿意呢?
  • 蔡部長清祥
    不滿意再做。
  • 林委員淑芬
    不滿意以後我們沒有手段了啊!沒有工具了,沒有棒子只有蘿蔔,沒有蘿蔔棒子。
  • 蔡部長清祥
    不用手段啦!就是告訴我們就做了。
  • 林委員淑芬
    好啦!就這樣子,給你改成主決議。
  • 主席
    改主決議。
  • 林委員淑芬
    但是我們要等著看,不管下個會期我在不在這個委員會,我一定要來看這個事情。
  • 蔡部長清祥
    不要等到下會期,我們會把我們整個計畫還有執行的情況讓委員全盤了解。
  • 林委員淑芬
    要有效的!資料交換一致性……
  • 蔡部長清祥
    包括行政院開會的內容。
  • 林委員淑芬
    所以資料從下游的警政機關,然後交到你們再交到法院,一致性的管理,保存好證物,我覺得當事人就是這麼一點點、人民就這麼一點點卑微的要求……
  • 蔡部長清祥
    我們也很在意啊!
  • 林委員淑芬
    請你們把證物保存好,就這麼地卑微。
  • 蔡部長清祥
    沒有,這是我們也很在意啊!
  • 林委員淑芬
    可是就有發生不見了啊!
  • 蔡部長清祥
    對,有出紕漏就是我們要改進嘛!
  • 林委員淑芬
    對啊,那跨部會、跨機關就是要整合啊!
  • 蔡部長清祥
    好,謝謝。
  • 林委員淑芬
    好,謝謝。
  • 主席
    好,林淑芬委員。好,我們作以下宣告:第12款第1項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49、50、51案,均改為主決議。
    繼續處理第12款第1項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提案案號第52案、第53案。
  • 林委員淑芬
    主席,我代替劉建國委員發言,他堅持53案要改刪100萬。
  • 主席
    好,52案江永昌委員是改主決議。
    53案劉建國委員,剛才他也有提,就是堅持要凍結……他改減列……
  • 林委員淑芬
    減列100萬。
  • 主席
    減列100萬,部長,您的意見?
  • 蔡部長清祥
    本來我們還希望有機會再跟他溝通,如果為了整個會議的進行順利,那我想是不是就保留?
  • 主席
    好,那我們就保留了,因為機關有意見,53案保留。作以下宣告:第12款第1項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第52案改為主決議,第53案保留送協商。
    接著處理有關第12款第1項法務部之主決議,提案案號第54案至80案。
  • 林委員淑芬
    主席,在你處理的時候,這個空檔我再做一次發言,因為53案是我代替劉建國委員幫他講,他要減凍,但他的提案內容跟我本人的價值信念可能不一致的。
  • 主席
    是,好,不是你的意見,他的意見。
  • 林委員淑芬
    就是AI輔助技術,這個問題重重,必須要很慎重,因為司法院的AI裁判書書寫系統也剛喊停,所以這個事情,我們昨天就審過了。整個歐盟在AI的應用主張在司法體系裡面、檢察體系裡面,其實是高度風險的,所以此事非同小可,不是說馬上、快一點,不只是這樣子,法制面要完備,它也很重要。
  • 主席
    好,謝謝。
    我們處理第54案,第54案有文字修正,我們按修正文字通過。
    第55案主決議,法務部有沒有意見?
  • 蔡部長清祥
    53案劉委員的建議是不是再給我們一點時間,在會議結束前,我們再跟委員溝通一下?
  • 主席
    可以啊!對啊!所以我們會議結束前趕快去跟他溝通。
  • 蔡部長清祥
    保留,他如果還在,我們再請同仁再跟他說明一下。
  • 主席
    好,OK的話最好。
  • 蔡部長清祥
    好不好?再稍微等到最後結束前聯絡他,如果還有挽回的餘地……
  • 主席
    是,現在就等你去溝通,趕快去溝通啦!
  • 蔡部長清祥
    我們再跟他說明一下,謝謝。
  • 主席
    OK。
    第55案,部長,按照主決議,有沒有意見?湯蕙禎委員的,第55案主決議,沒有意見?沒有意見。
    第56案也是湯蕙禎委員的,有沒有意見?法務部有沒有意見?
  • 蔡部長清祥
    同意。
  • 主席
    同意。
    第57案有溝通過了,我們就按照修正文字通過。
    第58案也是湯蕙禎委員的,有沒有意見?同意。
    第59案按照修正文字通過。
    第60案按照修正文字通過。
    第61案,曾銘宗委員的主決議,請問法務部有沒有意見?
  • 蔡部長清祥
    沒有意見。
  • 主席
    沒有意見。
    第62案,有沒有意見?
  • 蔡部長清祥
    沒有意見。
  • 主席
    第63案,有沒有意見?
  • 蔡部長清祥
    同意辦理。
  • 主席
    同意辦理。
    第64案有溝通過,就按照修正文字通過。
    第65案,法務部有沒有意見?
  • 蔡部長清祥
    沒有意見。
  • 主席
    沒有意見。
    第66案,有沒有意見?
  • 蔡部長清祥
    沒有意見。
  • 主席
    沒有。
    第67案有溝通過,按照修正文字通過。
    第68案,有沒有意見?
  • 蔡部長清祥
    同意。
  • 主席
    同意。
    第69案同意嗎?
  • 蔡部長清祥
    同意。
  • 主席
    同意。
    第70案按照修正文字通過。
  • 蔡部長清祥
    沒有,他決議嘛!
  • 主席
    這主決議啦!剩下都是主決議,比較快啦!第70案按照修正文字通過。
    第71案的主決議,同不同意?
  • 蔡部長清祥
    同意。
  • 主席
    同意。
    第72案也是有溝通過,就按照修正文字通過。
    第73案,同不同意?
  • 蔡部長清祥
    同意。
  • 主席
    同意。
    第74案同不同意?
  • 蔡部長清祥
    同意。
  • 主席
    同意。
    第75案江永昌委員的案修正文字通過,江委員,沒問題。
    第76案。
  • 蔡部長清祥
    同意。
  • 主席
    同意。
    第77案。
  • 蔡部長清祥
    同意。
  • 主席
    第78案,同不同意?
  • 蔡部長清祥
    同意。
  • 主席
    第79案按照修正文字通過主決議。
    第80案。
  • 蔡部長清祥
    同意。
  • 主席
    同意。
    第12款第1項法務部主決議,案號提號第54案至第80案,作以下宣告:第55、56、58、61至63、65、66、68、69、71、73、74、76至78、80案照案通過,第54、57、59、60、64、67、70、72、75、79案修正通過,第12款第1項法務部處理完畢。
    繼續處理第12款第3項法醫研究所第2目法醫業務,有1項提案,第81案。第81案改主決議,劉建國委員已經改成主決議了。
    接著處理有關第12款第3項法醫研究所之主決議,提案案號第82案、83案,第82案撤案。
    第83案,謝衣鳯委員的主決議有沒有意見?法醫研究所對謝衣鳯委員的第83案是主決議,同意嗎?同意喔?好,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第12款第4項廉政署,第2目廉政業務。
    提案案號第84案、第85案,經溝通後均改為主決議。
    廉政署之主決議提案第86案、第87案均撤案。
    第12款第4項廉政署處理完畢。
    繼續處理第12款第5項矯正署及所屬,第1目一般行政,提案案號第88至93案。
    第88案改主決議。
    第89案提案委員林淑芬,請林淑芬委員提案說明。
  • 林委員淑芬
    謝謝主席,我想這個我也質詢過了,不過質詢以後,我感覺我被挾怨報復了,老實說啦!我想這個案子跟後面,我舉我一個陳情人,其實我不認識這個陳情人,他是涉及到詐騙,就是第93案,他被判刑2年,判刑2年本來是說,因為他家人都在北部,他說奇怪,經常給他移監,一下子中部、一下子南部。然後還不只是這樣,移監的過程,家屬千里迢迢要去看他,讓受刑人情緒穩定也是大家希望、期待的嘛!家人去看就是讓他情緒穩定的一種方法,可是有時候就為了監獄管理的方便,原預定的面會時間就隨時可以縮短、隨時可以沒收時間,所以其實讓家屬疲於奔命以外,情感上也很受傷;那受刑人更受傷,因為家人千里迢迢,看到自己的妻子帶著家中老的、幼的親人來了,然後本來原定的時間又被縮短,所以真的不可歸責於家屬,然後獄方逕自地沒收或者是縮短接見的時間。
    在這種侵害裡面,我們就想說我們的法制面難道不能就完整一點,然後給人家的權利也是完整的?受刑人也是有他的基本權利,讓他的家屬來接見他,更不要說一下子臺北監獄、一下移到中部,然後一下子又移到基隆,2年啦!老實說可能短短的2年,如果服刑二分之一,可能他的刑期又是更短的,2年就被移動了一次、兩次,然後又被沒收接見的時間,情何以堪啊!制度面應該也儘量不要這樣子,人家要來面會了,為了管理方便就沒收或縮短接見的時間、面會的時間,這個不是很妥當。
    那第89案就不用我再說了,因為我質詢的時候談過了,以前副典獄長被人家起訴、判刑的大有人在,也不是很久以前,因為有時候涉及的案子,我還在現場,我以前傻傻的,想說要特見大概是立委或是重要人士,法務部監獄才會允許。結果我要去特見前總統,老實說,然後就看到有一個人說立委好,是一個年輕貌美的女性,他知道我是立委,跟我說立委好,我想這是何等人物,怎麼可以跟立委一樣來特見?他說他是王董的助理,我想說哪一個王董?然後那個女的還帶兩個年輕男性,就進去特見了。我後來才知道說當初要見陳前總統,要特見的時候,很多前立委都還不得其門,還要拜託我帶他們去,結果呢?王董的助理還可以帶兩個年輕的男性直接就進去,後來看新聞,還發現在監獄裡面可以吃牛排、喝紅酒。所以相對當時,現在偷渡了手機、菸酒、海洛因,好像也不足為奇啊!
    但是這個案件層出不窮,大家都覺得說,如果問一下矯正署、問法務部,你們說這是個案、個人,已經移送法辦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但個案又個案,然後加起來,其實就是一個制度面、管理面的確有很大漏洞的問題,所以我們才會提出來,也是希望你們要把這個管理做好,凍結預算絕對都是手段,不是我們的目的,都只是手段啊!所以這兩個案子……後面劉建國委員也保留很多了,就看你們怎麼講。
  • 蔡部長清祥
    是不是給矯正署一個說明的機會?我對矯正署的要求比過去都還嚴格,我一再地,不但平常我會去督導,甚至我不定時地都跟他們的矯正首長視訊,有任何的狀況,我就馬上大家一起來檢討,他們可以感受到我給他們的壓力,所以他們現在真的是大家都……
  • 林委員淑芬
    我剛剛講的就是任意地沒收那些家屬的面會時間,縮短、沒收這種事情要不要檢討?
  • 蔡部長清祥
    這個……委員的……
  • 林委員淑芬
    如果不可歸責於當事人,而且是你們管理方便。
  • 蔡部長清祥
    我們非常贊同委員說,家屬的面見對於囚情的穩定,對被告、對收容人他改過遷善,是有很大的幫助……
  • 林委員淑芬
    是。
  • 蔡部長清祥
    我們反而是鼓勵的,你說要沒收他時間,這個可能是大家認知上的不同,我會叫他們改進。
  • 林委員淑芬
    這個應該不是單一個案,然後應該還滿多的、滿常見的,老實說。
  • 蔡部長清祥
    好,那請他們說明一下。
  • 周署長輝煌
    報告委員,接見的時間可能是比如一個梯次,一個上午或是下午有相關的人等很多,原則上是30分鐘以內,但是一般會考慮到後面的家屬也可以順利接見,所以有可能15分鐘到20分鐘不等,如果是遠到而來的或是有特別的情況,應該會有彈性的處理,包括也可以增加接見等等,這個部分我們會督導機關來做比較人性化的處理。
  • 林委員淑芬
    署長,你講的都很簡單,增加接見,一個2年的案子,把他從北監移到我不曉得中部哪個監獄,南監喔?不是中部,抱歉,我現在看到助理跟我講是南監。結果他一趟路從臺北坐車到南監,你知道舟車勞頓所費不貲啊!當然有錢人不覺得,如果一個受刑人的太太經濟有限的話,除了經濟以外,時間就是金錢,你要他去,然後說我給你增加接見,老實說,這個……
    我知道你們人很多會來不及,那這樣子沒有辦法,因為你們只看到4點嘛!就要收監、收風等等,我不曉得啦!你們要去想想看,人很多是一回事,那有沒有辦法增加人力,多開一、兩個窗口,讓人家有完整的30分鐘?
  • 蔡部長清祥
    委員講得有道理,我們不能因為我們自己管理的方便性,就來剝奪他們面見的時間,這一點我們要改善。
  • 林委員淑芬
    這個可以檢討精進啦!
  • 周署長輝煌
    謝謝委員的指教。
  • 林委員淑芬
    你們這個幾億?將近2億,1.9億……
  • 蔡部長清祥
    改為主決議……
  • 林委員淑芬
    怎麼改為主決議?不要,劉建國委員這麼強硬,我也是要強硬一點!不只這種案子……
  • 主席
    整目一起凍好了,好不好?
  • 林委員淑芬
    整目一起凍?不行!一般行政扣除人事費用……
  • 主席
    第93案是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剛才林委員也已經有請他們說明……
  • 林委員淑芬
    第93案可以,因為部長承諾要給人家受刑人或者是羈押人的家屬……部長,你承諾要改進了嘛!
  • 主席
    那要改嗎?改主決議。
  • 林委員淑芬
    所以第93案可以改成主決議。
  • 主席
    好,第93案改主決議。
  • 林委員淑芬
    對……
  • 蔡部長清祥
    一起改……
  • 林委員淑芬
    不要啦!第89案不行啦!
  • 蔡部長清祥
    89……
  • 主席
    第89案是凍結1,200……
  • 林委員淑芬
    沒有啦!很少了耶!我們是扣除人事費用,當然凍結二分之一可以改凍少一點,我的助理提的案子的確是稍微不可行一點。
  • 蔡部長清祥
    那這樣好不好?關於矯正署所有的凍結也好或是刪減也好,就是把全部一起,然後由他們來提出書面報告,再解凍……
  • 林委員淑芬
    我聽不懂。
  • 蔡部長清祥
    就看一起凍結多少。
  • 林委員淑芬
    一起在一般行政裡面凍結可以。
  • 蔡部長清祥
    在矯正署的經費裡面……
  • 林委員淑芬
    不行啦!
  • 主席
    一般行政啦!
  • 林委員淑芬
    一般行政啦!
  • 主席
    整目啦,一般行政。
  • 林委員淑芬
    扣除人事費用,一般行政是多少錢?1,200嗎?1,300嗎?扣除人事費用剩下2,600……
  • 蔡部長清祥
    就在這一目上……
  • 主席
    林委員,我們這樣啦,整目凍結,因為我跟游毓蘭委員也有第92案,也是主張凍結,總預算數是一億多,我們是凍結300萬元啦!是不是你的也一起併入?
  • 林委員淑芬
    主席請允許我再建議一下,扣除人事費用以後凍結300萬元。
  • 主席
    對,凍結300萬,整目凍結。
  • 林委員淑芬
    然後到立法院來,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主席
    還要經同意……
  • 林委員淑芬
    300萬而已啊!
  • 主席
    部長,還要經同意,始得動支,還是你們趕快跟林淑芬委員去溝通。
  • 林委員淑芬
    經同意後,我每個都改主決議了。
  • 蔡部長清祥
    謝謝啦。因為矯正署他們很辛苦,常常會有一些瑕疵沒有錯,我也極盡督導之能事要求他們,所以給他們有個機會啦!
  • 林委員淑芬
    盡能事,你已經極盡之能事了,可是仍然沒有辦法解決……
  • 蔡部長清祥
    對啦,我儘量解決。
  • 林委員淑芬
    所以我們來幫你解決。
  • 蔡部長清祥
    好,那就是改成主決議。
  • 林委員淑芬
    凍結300萬,薪水不凍、薪水扣除以後,再凍300萬。
  • 蔡部長清祥
    提出書面報告後……
  • 林委員淑芬
    到立法院來經同意。
  • 蔡部長清祥
    不用了啦,都提出報告了。
  • 主席
    淑芬怎麼樣?
  • 林委員淑芬
    我們都沒有蘿蔔、沒有棒子,才凍結300萬而已,你現在扣除人事費用後多少錢?2,600?你們自己都不知道多少錢?
  • 主席
    快點、快點。
  • 林委員淑芬
    預算你們搞不清楚狀況啊!
  • 蔡部長清祥
    他說扣除人事費2,500萬啦!
  • 林委員淑芬
    對啊2,500萬,所以我說2,600!
  • 周署長輝煌
    不要扣除人事費啦!
  • 林委員淑芬
    不行啦!沒有扣除人事費,你凍到同仁的薪水不太好啦。這些同仁的薪水每個月都要領的,現在物價高漲,所以他們的薪水每一筆都很重要,有人要繳房貸,不能夠讓他們薪水受影響。
  • 周署長輝煌
    報告委員,我們會自己……
  • 主席
    他會調配啦。淑芬,你整目凍結,他自己會調整。
  • 林委員淑芬
    我知道啦。12個月也不是馬上領,這我當然知道,但我們的原則是扣除薪水以後凍結300萬,到這裡來經同意……
  • 主席
    這樣啦。就是說扣除人事費用之後凍結300萬元,但經同意這一點可不可以拿掉?
  • 林委員淑芬
    不行啦!那你有蘿蔔和棒子嗎?
  • 主席
    我看部長面有難色啦!
  • 蔡部長清祥
    那就一個期間,我們在那個期間內如果不滿意再提、不滿意再改進這樣。
  • 林委員淑芬
    對啊,如果你們提了來這裡,我們滿意就解凍啊!300萬大概是2,500萬的八分之一,這樣好了,主席,我們給人家凍結十分之一,它可以撐到10月啦!10月以前沒問題。
  • 主席
    好嗎?部長。
  • 林委員淑芬
    十分之一啦,凍結260萬就好了。
  • 蔡部長清祥
    沒有啦。整數就好了200萬。
  • 林委員淑芬
    好,200萬也沒關係。
  • 主席
    好,200萬。
  • 林委員淑芬
    要扣除人事費用……
  • 主席
    經同意之後,始得動支。
  • 林委員淑芬
    然後凍結200萬元……
  • 主席
    提出書面報告。
  • 林委員淑芬
    然後要提出精進管理,如同我們提案裡面要求的,然後送到立法院來,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凍結200萬而已,凍結又不是減列。
  • 主席
    部長,有沒有問題?
  • 蔡部長清祥
    這個也是感謝委員,幫助我們督導矯正機關能夠做進一步的改革,謝謝。
  • 林委員淑芬
    我們球做給你,你就可以再改革,謝謝。
  • 蔡部長清祥
    謝謝。
  • 主席
    我們就作以下宣告:第12款第5項第1目一般行政提案案號第88案至第93案,第88案、第90案、第91案、第93案均改為主決議,本目合併扣除人事費後凍結200萬元,並針對各凍結提案之要求,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第89案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繼續處理第5項第2目矯正業務,提案案號第94案至第106案。
    第94案改主決議。
    第95案改主決議。
    第96案江永昌委員不在場,我們待會再處理好了。
    第97案改主決議。
    第98案改主決議。
  • 周署長輝煌
    報告主席,第96案委員已經同意改為主決議。
  • 主席
    但他不在,有簽好了,是不是?好,我們確認一下。
  • 林委員淑芬
    主席,你在看的時候,我先聲明一下第99案、第104案、第106案、第107案劉建國委員都表示他要保留,我提醒一下,他叫我幫他提醒。
  • 主席
    OK,好。
  • 林委員淑芬
    謝謝,雖然我是沒有看他案子是什麼,我只是幫他宣讀而已。
  • 主席
    可以。第96案我們確認江永昌委員已經簽名,改主決議。
    第97案改主決議。
    第98案改主決議。
    第99案劉建國委員是保留嗎?
  • 林委員淑芬
    他是說保留。
  • 主席
    他是保留凍結500萬嗎?
  • 林委員淑芬
    保留啦!反正這個案子就保留,也給法務部去溝通一下啦!
  • 主席
    部長,保留啦!好,那第100案改主決議。
    第101案改主決議。
    第102案改主決議。
    第103案也是改主決議,已經溝通好了嗎?第103案我看一下,好,改主決議,吳怡玎委員已經簽名了。
    第104案劉建國委員的也保留嗎?
  • 林委員淑芬
    保留。
  • 主席
    保留。
    第105案林淑芬委員的提案,請提案說明。
  • 林委員淑芬
    主席,這個其實也有陳情,關於某個監獄,他們說受刑人受刑除了罹患疾病,大家都要去參加作業。這也無可厚非,不然吃飽閒閒在那邊要做什麼,當然要參加作業,可是你叫人家參加作業是要落實回歸社會的那個目的,能夠銜接社會。每天都在那裡摺蓮花、一直摺、一直摺,要回歸社會要叫他們繼續去摺蓮花嗎?摺蓮花可以謀生嗎?這種東西還需要在監獄裡面做嗎?我的意思是監所工作的樣態有自營、有委託加工、有承攬,有的監所人家真的是盡心盡力去開發很多作業的項目,這個作業包含技能的訓練、職業的訓練,提升這個效能在監獄管理上也是很重要的。在這裡沒有浪費時間,學習一技之長重回社會,這一技之長可以協助他重返社會的時候,至少還有一條退路,就是在監獄所學的一技之長。
    其實我們也鼓勵,你們要不要跟勞動部也可以有一些合作,他們的職訓,能不能到這裡來代訓受刑人?他們經費能不能挹注到這裡來?這個都很棒。有的監獄開發有一些技術的,像電焊的,我聽說新竹監獄有很多項的……但我有一點忘掉,你們前幾天不是去考察嗎?有一些訓練還不錯啊!可是有的監獄的確不是這樣,尸位素餐每天都叫人摺蓮花、摺紙品,結果我們去看各矯正機關受刑人收容人作業項目及其人數比,部長,拜託你們行行好,紙品科摺蓮花、摺紙盒占所有受刑人的比例是50.1%啦!受刑人在監獄裡面一半以上都在摺蓮花、摺紙盒,你叫他怎麼有一技之長能銜接回歸社會又可以謀生啊?然後你們有自營項目,委託加工、也有承攬,結果呢,你看有一些監獄有特色的產品出來,其實做得很不錯,好像有醬油啦!有月餅啦!還有什麼?
  • 在場人員
    巧克力。
  • 林委員淑芬
    巧克力!那也很不錯啊!不要說受刑人,很多小孩子的技職教育第一個首選也很想選烹飪,所以在這種狀況裡面,你給他訓練,然後讓他有生活適應的工作,可以銜接這個社會,學得一技之長,可是你讓他在那裡摺蓮花,他會覺得什麼?你覺得受刑人的感受是什麼?受刑人的感受是什麼?我自己是很沒用,我在摺這個更沒用,混吃等死,我是因為被懲處,所以就要在這裡摺蓮花,這永無出路嘛!再做下去,出獄的時候也是摺紙盒和摺蓮花的話,那不就真的是等死!雖然每個人都要作業、要參與作業,但是作業的內容會攸關到受刑人心理的感受,也讓他們在要回歸社會的時候影響到他們的銜接,其實是沒辦法正常回歸的。50.1%都在摺紙品,其他科是18.8%,藝品科是10%,你們還號稱覺得做得不錯,機工、鐵工、電子分別是3.66%、3.33%、3.2%、塑膠科2.04%,那個都是委託加工的,自營作業的就還OK,但委託加工裡面紙品就是50.1%,那個很難賺,老實說,那種一個不知道只有幾毛錢,摺那個也是沒有用,可以不要再摺了嗎?
  • 周署長輝煌
    向委員說明一下,本署也會持續積極辦理自營作業、技訓,還有監外作業,突破廠商入駐機關的限制,使收容人可以按照他的意願來參加不同類型的委託加工作業。目前各機關是跟當地的經發局請求招商,另外有跟勞動部勞發署……
  • 林委員淑芬
    我們就是太被動了。
  • 周署長輝煌
    跟勞發署合作辦理技訓,未來本署會向經濟部,還有勞動部積極請求合作,引進技術含量更高的作業項目。最後就是我們會來盤點各矯正機關的作業場域跟資源,尋求更高的技術作業內容。
  • 林委員淑芬
    部長,這個不是我在講,也不是只有我提案。署長,這個監察院糾正了,你知道嗎?監察院有糾正,你知道嗎?部長,你不知道?監察院的文案由:「法務部矯正署對於至少二成以上受刑人在監服刑無法滿足基本生活需求,已違背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五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一項等規定。且該署未善盡督導各矯正機關,致有58.4%之受刑人從事委託加工作業,每月收入卻十分低廉,相較於僅有6%的受刑人從事自營加工作業,平均每月收入卻相對於委託加工作業受刑人之勞作金高出許多倍,與聯合國「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七十六點規定不符。而104年2月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人質事件震驚社會,6名受刑人訴求之一,即為監所勞作金不足以生存的困境」我現在繼續念的都是監察院寫的。「經本院於105年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在案」105年就糾正過一次了。「該署迄今仍未落實改善;又各矯正機關竟有五成以上受刑人以摺紙袋、摺紙蓮花等紙品科為委託加工作業項目,以及辦理委託作業之程序有諸多缺失,作業機制過於僵化,致生受刑人為得4分滿分作業成績以順利假釋,必須埋首苦幹強迫勞動情事,監督機制徒具形式,均核有違失,爰予提案糾正乙案」這是監察院講的啦!你知道還有那種一個月做完多少錢的嗎?部長,你知道嗎?
  • 蔡部長清祥
    那有多有少啦!當然要看他做的工作型態。
  • 林委員淑芬
    我記得我的助理告訴我幾十元欸。
  • 蔡部長清祥
    摺紙確實能夠得到的勞作金很少。
  • 林委員淑芬
    好像一個月只有幾十元欸,如果懶得做就只有幾十元。
  • 蔡部長清祥
    如果不符合生活所需,他們能夠幫忙,他們也有一些其他的方式。
  • 林委員淑芬
    來、來、來,受刑人一整年只拿到236元,一個月只有19.6元,所以滋生了104年2月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人質事件震驚社會,這個是監察院糾正文書第23頁。勞作所得最低的是花蓮看守所256元,一個月低於500元的有5個監所,高於1,000元的有32個監所,不但受刑人所得勞作金相差過鉅,易生不平之心,也與聯合國的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的規定不符。這個會牽扯到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規定,受刑人分為四級累進處遇,受刑人視其級別自由使用作業勞動金,以第四級為例,自由運用的比例是1個月19.6元。
  • 周署長輝煌
    向委員報告一下,我們有修法過,就是從37.5%提高到60%……
  • 林委員淑芬
    的什麼?
  • 周署長輝煌
    作業勞作金的比例,所以包括……
  • 林委員淑芬
    好,所以不會有19.6,會變成至少100元嗎?
  • 周署長輝煌
    我們現在還有大水庫理論,比如說屏東監獄的醬油工可能每一個月……
  • 林委員淑芬
    他做一做還要分給其他的嗎?
  • 周署長輝煌
    就是會部分……
  • 林委員淑芬
    這樣屏東監獄也會不爽、不滿嘛!
  • 周署長輝煌
    還好。因為他們原來……
  • 林委員淑芬
    如果醬油這麼好做,生意這麼好,為什麼其他的不也一起?雲林二監典獄長說我們全部都在摺紙盒子,就只有一種而已,沒有其他的。
  • 周署長輝煌
    雲林二監也有醬油,黑豆做的!
  • 林委員淑芬
    哎唷!沒有出名啦!他們裡面都承認,這一工在摺紙盒、這一工也在摺紙盒,一共有十幾個工廠全部都在摺紙盒,你們也幫幫忙,拜託喔!
  • 周署長輝煌
    所以自營作業產品的收入會部分挹注在一般委託加工的勞作金。
  • 林委員淑芬
    對。
  • 周署長輝煌
    不過現在大概是1,000元左右。
  • 林委員淑芬
    大家都是一個月1,000元嗎?不要說……
  • 周署長輝煌
    平均啦!
  • 林委員淑芬
    不要說把業務賺比較多的來挹注到紙品加工的,不要這樣子說啦!如監察院所講的,其實也是要銜接到外面去,雖然是囿於空間戒護安全理由,所以你們的作業項目比較受限,但受刑人也沒有辦法自由選擇,也沒有辦法轉換作業項目,一旦拒絕作業就會辦你違規,監察院說的,這種機制明顯過於僵化,致生強迫勞動情事啊!這個如果用強迫勞動的概念來講,的確也是!的確也是!你們向地方政府行文,問問看有什麼能夠跟你們合作的,你們有很多勞動力都可以幫忙做,便宜又大碗!這不又是縣政府、市政府需要幫你做的項目。
    部長,我想矯正署跟你們都責無旁貸,要去協助這一些監獄,我們主動去找一些專業人士來研議,其實這樣的環境空間,還有管制,什麼樣的採代工產業或是加工產業,或者是自營產業是很適合發展的,市場的行情也不錯的,不要叫大家都在摺紙盒子、摺蓮花,一半以上的人都在摺,摺得沒夜沒日,如果不做又不能加分,不能加分就不能聲請假釋,大家拚命做卻覺得做這個不知道在幹什麼。
  • 周署長輝煌
    向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委託加工,各機關會聘請比如就業服務站、職訓局進來開會,跟廠商議價會議,因為他們對於市場的價格比較知道。
  • 林委員淑芬
    對啦……
  • 周署長輝煌
    我們有改進,就是會邀請就業服務站或是職訓局的人員……
  • 林委員淑芬
    哪有改進?
  • 周署長輝煌
    來參加議價會議。
  • 林委員淑芬
    監獄一半以上、七成以上全部都在摺蓮花,需要這些專業人士嗎?
  • 周署長輝煌
    這個要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有輕便作業……
  • 林委員淑芬
    摺紙盒子需要專業嗎?
  • 主席
    關於林委員這個提案,我個人覺得他講的很有道理。
  • 林委員淑芬
    對啊!
  • 主席
    他所訴求的是希望未來你們要改進、要精進,其實去考察就知道了。剛剛署長所說的,我們去考察就知道你們就勞動的情況到底是怎麼樣,我們去看就知道了。但是現在我們還是回到預算的重點,林委員說這部分要凍結250萬,提出書面並要經過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問部長,你們同意嗎?如果同意的話,我就宣告同意啊!
  • 蔡部長清祥
    凍結,但是不是提報告就好,不要經同意……
  • 林委員淑芬
    這怎麼行呢?監察院講的,105年糾正你們沒有用,第二次再糾正也沒有用!監察院糾正你們都沒有用啊!
  • 蔡部長清祥
    不是,我一直在督導,你說的都是以前的事情,現在他們都已經提高了……
  • 林委員淑芬
    不是哦!這是現在的事情,105年糾正過一次,現在監察院再糾正,所以你們這十幾年來被糾正過兩次,結果都沒有用,監察院你們就不怕啊!
  • 蔡部長清祥
    不會啦。他們很努力,而且我也要求各監所所長必須因地制宜,當地有什麼需要就去……
  • 林委員淑芬
    所長哪會「呷飽換餓」還去管你那麼多……
  • 蔡部長清祥
    這對他們有幫助啊!
  • 林委員淑芬
    他管理當然是越方便越好,我覺得摺紙盒、摺紙蓮花對他們的管理最方便,因為不摺就不給分數,他們就沒有辦法出去,所以他們就要乖乖做,不做的話,大家都別想提早出去,對嗎?分數打低一點……
  • 主席
    部長,就是經過同意後,始得動支啦!我建議……
  • 林委員淑芬
    沒有,這要特別凍在這裡,因為它整個一般事務費有兩、三億元,我們一定要凍在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上面……
  • 主席
    就凍在這裡啦!
  • 林委員淑芬
    對,一定要凍在這裡,我們是凍結250萬。
  • 主席
    對,250萬,總共有二億九千多萬……
  • 林委員淑芬
    不是二億九千多萬,而是要凍在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這裡。
  • 主席
    好嗎?
  • 林委員淑芬
    這裡要凍結250萬元,然後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周署長輝煌
    報告委員,可以凍少一點嗎?我們會積極跟經發局、勞發署來做……
  • 林委員淑芬
    你們不用去找行政部門,行政部門沒有辦法替你們找這些工作來做,你們要直接去找產業部門,所以我才會說部長也要幫忙出面,因為產業部門要買單署長嗎?要買單典獄長嗎?不可能!所以我覺得需要去找產業部門的人商量,看看有什麼樣的屬性、看看有沒有技術含金量比較高的,然後又適合監獄的環境,或者如果這種委託加工沒有辦法的話,那你們自營的、做得不錯的,要不要擴大生產?我覺得這是需要專業的。
  • 主席
    署長,你現在說要凍結少一點,你們到底有什麼困難?250萬和50萬……
  • 林委員淑芬
    全部是多少錢?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
  • 主席
    不是二億九千多萬?
  • 林委員淑芬
    那是全部的一般事務費,請問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是多少錢?
  • 主席
    原列6億6,424萬。
  • 林委員淑芬
    這麼多哦!
  • 主席
    我們才凍結250萬,可以啦!還是說要凍結200萬?
  • 蔡部長清祥
    我覺得凍結多少不是重點,而是怎麼做、做到讓委員滿意說我們確實需要這些經費,所以我們會……
  • 林委員淑芬
    部長,現在我的助理告訴我,2019年陳明堂次長接受監委糾正約談時,就說過要改善紙品加工過高的比例,結果4年過去了還是一樣。其實這也是監察院的報告裡面寫的,監察院的報告你看一下啦!監察院糾正兩次,他們也已經很生氣了!
  • 蔡部長清祥
    2019年再糾正,好。監所的部分是陳政次業管的,我會叫他提出更具體、有效的方法來督導矯正署,提高收容人的作業基金,讓它能夠符合基本的生活項目。
  • 林委員淑芬
    不要再叫人家摺紙蓮花、摺紙盒,不要再摺了啦!
  • 蔡部長清祥
    儘量降低這方面的比例,因為有些地方確實找不到工廠來委託加工的工作。
  • 林委員淑芬
    那他們醬油賣得不好嗎?有些醬油賣得很好啊!
  • 蔡部長清祥
    也不可能每個監所都去做醬油,也需要設備,也要有人。
  • 林委員淑芬
    如果有市場的話。
  • 蔡部長清祥
    但是其實很多的工作性質,我也是要符合市場的需求。
  • 林委員淑芬
    對啊!
  • 蔡部長清祥
    像修手機,也不需要很大的設備,市場很多需要修手機的,還有居家服務的,我們有很多的收容人,去教他怎麼樣做服務的工作,這個他們都有開班。
  • 林委員淑芬
    但是這個沒辦法在那裡作業,居家服務是居服員的訓練、照服員的訓練。
  • 蔡部長清祥
    這也很有用,因為將來出去他就可以用。
  • 林委員淑芬
    但是他出去可以做服務外送嗎?人家不敢啦!
  • 蔡部長清祥
    不是外送,我是說居家……
  • 林委員淑芬
    人家不敢啦!有收容人去當居服員、照服員……
  • 主席
    這討論很久了。
  • 林委員淑芬
    沒關係,要怎麼處理你說說看。
  • 主席
    部長,你們這邊的方案呢?就凍結250萬元,經同意才可以動支?
  • 林委員淑芬
    現在是凍在哪裡而已啊!
  • 蔡部長清祥
    矯正業務,就矯正署的一般業務嘛!
  • 林委員淑芬
    我現在問他辦理矯正、醫療和訓練業務費用是總共多少錢。
  • 主席
    6億6,424萬8,000元。
  • 林委員淑芬
    我們在一般事務費喔?
  • 蔡部長清祥
    可以,一般事務費,主要就是……
  • 林委員淑芬
    一般事務費2億9,000萬,我們只凍250萬,這助理應該不及格。
  • 蔡部長清祥
    重點不是金額,重點是要怎麼做。
  • 林委員淑芬
    你們執行剩下的就不只250萬了,2億9,000萬至少要凍結1,000萬。
  • 蔡部長清祥
    陳政次會督導他們,擴大他們的職業訓練,不管是……
  • 林委員淑芬
    2億9,000萬至少要凍結1,000萬,凍結250萬,執行率99%都還剩下250萬。
  • 周署長輝煌
    那是51所機關的……
  • 林委員淑芬
    你這個弄出去,250萬,一個地方才凍5萬。
  • 蔡部長清祥
    我們希望將來還是能解凍,所以重點不是在金額,重點是以後我們要怎麼做。
  • 林委員淑芬
    我覺得50個監所,凍結250萬一個單位只剩5萬而已,所以對他們來說不痛不癢,給你砍,我們的執行率99%,剩下的錢也不只5萬。
  • 蔡部長清祥
    該做的還是要做啦!主要是要做,這些訓練就是……
  • 林委員淑芬
    他們現在審預算都假裝砍得我好痛,其實他們不痛不癢,這是零頭中的零頭,你看2億9,594萬……
  • 主席
    2億9,594萬凍結……
  • 林委員淑芬
    5943000。
  • 主席
    凍結250萬好不好?
  • 林委員淑芬
    那不痛不癢啊!我現在要改凍。
  • 主席
    好啦!
  • 林委員淑芬
    沒有啦!主席,改凍……
  • 主席
    講好了你又要改。
  • 林委員淑芬
    改凍1,000萬啦!
  • 主席
    淑芬,跟你討論那麼久了,現在你又……
    矯正署,就原提案,250萬好不好?好啦!這個案子討論非常久了,淑芬,你就佛心來著吧!
  • 林委員淑芬
    然後呢?
  • 主席
    不是錢的問題,是要把精進計畫寫清楚,所以要同意……
  • 林委員淑芬
    不是錢的問題,監察院糾正過二次也沒有用,在這裡凍結也沒有用,他們沒有能力解決就是沒有能力解決。
  • 主席
    現在要你同意才可以動支,所以這個部分未來的報告要寫得很清楚。
  • 林委員淑芬
    我跟你說250萬他們就不痛不癢,他們沒有來動支也沒關係,因為一年執行率99%,剩下的錢也不只250萬。
  • 主席
    照你的原意啦!這個案子就這樣。
  • 林委員淑芬
    好啦!我是輕輕放下喔!
  • 主席
    第106案劉建國委員的,我們就保留。
    作以下宣告:第12款第5項第2目「矯正業務」,提案案號第94案至第106案,第94案至第98案、第100案至第103案改為主決議;第99案、第104案、第106案保留送協商。本目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凍結250萬元,並針對凍結提案之要求,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繼續處理第5項第3目「改善監所計畫」,有一項提案,第107案。
    第107案保留送協商。
    接著處理有關第12款第5項矯正署及所屬之主決議,提案案號第108案至第112案。
    第108案經溝通後,我們按照修正文字通過。
    第109案的主決議同不同意?矯正署同意。
    第110案同不同意?
  • 周署長輝煌
    同意。
  • 主席
    第111案同不同意?
  • 周署長輝煌
    同意。
  • 主席
    第112案同不同意?
  • 周署長輝煌
    同意。
  • 主席
    作以下宣告:第12款第5項矯正署及所屬主決議,提案案號第108案至第112案,第109案至第112案照案通過;第108案修正通過。第12款第5項矯正署及所屬處理完畢。
    繼續處理第12款第6項行政執行署及所屬,第2目「執行業務」,提案案號第113案,改主決議,各位委員是不是要照案通過?第113案改主決議,江永昌委員已經簽名了,我們就改主決議。
    繼續處理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提案案號第113案至第117案。
    第113案、第115案、第116案改主決議。
    第114案、第117案撤案。
    繼續處理第12款第6項之主決議,第118案及第119案。
    第118案是曾銘宗委員的提案,曾銘宗委員不在,機關有沒有意見?
  • 黃署長玉垣
    同意。
  • 主席
    同意,那就照案通過。
    第119案撤案。
    接著處理第12款第7項最高檢察署,第120案改主決議。
    接著處理第12款第8項臺灣高等檢察署,第2目「檢察業務」,提案案號第121案至第125案。
    第12款第8項第2目「檢察業務」,提案案號第121案至第125案作以下宣告:第121案至第125案改為主決議。
    接著處理有關第12款第8項之主決議。
    第126案撤案。
    第127案、第128案、第129案、第130案均改為主決議。
    接著處理第12款第37項調查局,第1目「一般行政」,提案案號第131案至第135案。
    第131案撤案。
    第132案改主決議。
    第133案改主決議。
    第134案改主決議。
    第135案改主決議。
    作以下宣告:第12款第37項第1目「一般行政」,提案案號第131案至第135案,第131案撤案;第132案至第135案改為主決議。
    接著處理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提案案號第136案、第137案。
    第136案改主決議。
    第137案改主決議。
    作以下宣告:第12款第37項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提案案號第136案至第137案,第136案、第137案均改為主決議。
    接著處理第12款第37項調查局之主決議。
    第138案撤案。
    第139案撤案。
    針對第53案劉建國委員的刪減案,法務部有沒有溝通過?結果怎樣?
  • 蔡部長清祥
    就維持保留。
  • 主席
    還是保留啦?OK。
    討論事項第一案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依例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說明。
    接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繼續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請參閱彙整表及提案進行討論,計有委員提案2案。
    第1案改成主決議,修正通過。
    第2案撤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依例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說明。
    接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繼續審查「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請參閱彙整表及提案進行討論,計有委員提案3案。
    第1案改主決議。
    第2案是我跟游毓蘭委員的提案,凍結10萬元,還有第3案也是一樣凍結10萬元。法務部有什麼意見?凍結10萬元而已,可以嗎?
  • 蔡部長清祥
    提書面報告啦!
  • 主席
    可以提書面報告,凍結然後提書面報告。
  • 蔡部長清祥
    不過可以改為主決議更好。
  • 主席
    10萬元只是意思意思而已。
  • 蔡部長清祥
    主決議也是要寫報告,主決議也是要跟您報告……
  • 主席
    不過要尊重游毓蘭委員,他人不在這裡。
  • 蔡部長清祥
    剛剛有遇到他,他也有說同意……
  • 主席
    他有說?
  • 蔡部長清祥
    有啊!
  • 主席
    他有簽嗎?沒有簽啊!沒有,部長,他沒有改,所以這個就凍結10萬元,就改書面。
  • 蔡部長清祥
    沒關係,為了會議順利,我們就改書面報告。
  • 主席
    好,我們就兩案合併凍10萬,部長,好不好?兩個案子合併凍10萬。
  • 蔡部長清祥
    然後提書面報告。
  • 主席
    提書面報告。
  • 蔡部長清祥
    好,謝謝。
  • 林委員淑芬
    人家人品高,很好。
  • 蔡部長清祥
    不然你也改書面報告?
  • 林委員淑芬
    我人品不好。
  • 蔡部長清祥
    沒有,你也很好啦!改一下。
  • 主席
    他今天很佛心來著,不錯了。
  • 蔡部長清祥
    謝謝,不然你也改書面報告?
  • 主席
    好。毒品防制基金,「基金用途」「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凍結10萬元,並針對各凍結提案之要求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討論事項第三案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依例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說明。
    接下來處理討論事項第四案,繼續審查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等113年度預算書等3案。
    先進行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部分。因為沒有委員提案,預算均照列。
    再來進行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部分。因為沒有委員提案,預算均照列。
    最後進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部分。請參閱彙整表及提案進行討論,計有委員提案1案。提案人江永昌委員提案主決議,有沒有意見?同意嗎?
  • 張檢察長斗輝
    報告召委,同意。
  • 主席
    好。討論事項第四案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說明。
    有關本次會議通過修正之預算提案,請機關將修正內容經提案委員簽名同意後,送交主席臺,均列入公報紀錄。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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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席
    議程所列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1時16分)
    二、委員提案:
User Info
林思銘
性別
黨籍
中國國民黨
選區
新竹縣第2選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