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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
壹、審查緣起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以院授主預彙字第1120102657號函略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業已依法編製竣事,並於112年8月24日經行政院第3868次會議通過,附同施政計畫送請本院審議,關於外交、國防及僑務機密部分,作機密件處理。另本院財政委員會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第2項規定研擬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草案,經提第10屆第8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112.9.27)決議照草案通過,提報院會。復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112.10.3)報告後決定:「併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處理。」同次會議(112.10.3)亦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等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詳見表四、五)分送各委員會審查」。
行政院提出本案核與憲法第59條之規定相符,依憲法第63條之規定,本院自應予以審議,並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規定進行審查,除外交、國防及僑務機密部分舉行秘密會議外,其餘均舉行公開會議。
貳、預算編製政策方向及原則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編製,依法係以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為依據,又政府部門是總體經濟活動的一環,政府預算攸關公共資源的配置,與總體經濟的運行密不可分,因此政府所有收支的安排,必須能夠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根據行政院所送有關文書說明,112年各國為控制通膨而連續升息之影響逐漸發酵,削弱終端消費需求及企業投資動能,加上中國大陸疫後經濟復甦力道不如預期,依據標普全球(S&P Global) 8月最新預測,112年全球經濟成長率由111年3.1%放緩至2.5%;113年各國通膨壓力趨緩,但美中科技角力與地緣政治風險等不確定因素仍干擾全球景氣,預測全球經濟溫和成長2.4%。就國外需求而言,人工智慧(AI)、高效能運算、車用電子等新興應用持續擴展,且國內半導體與回臺廠商投資積累厚植之產能,可望挹注我國商品出口動能;另隨來臺旅客人次持續擴增,旅行收入有機會恢復至疫情前水準。內需部分,在軍公教人員調薪、基本工資調升與就業市場持穩等有利因素下,民間消費可望穩健成長;投資方面,國內半導體領導廠商積極投入先進製程,加上政府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提振廠商擴增智慧財產支出意願,另離岸風電、太陽光電等綠能設施亦持續建置,均可維繫投資動能。併計內外需因素,預期113年國內經濟可望優於112年。
當前國家發展面臨全球通膨與升息壓力、地緣政治風險、氣候變遷影響,以及人口結構高齡化、少子女化等多重挑戰,為強化經濟韌性、環境韌性及社會韌性,打造一個「溫暖而堅韌」的臺灣,行政團隊將全力落實總統交付的「穩健邁向疫後復甦、強化社會安全體系、提升國家基礎建設、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四大任務,並以「強韌經濟,永續發展」、「溫暖家園,貼心照顧」、「守護臺灣,立足世界」三大施政主軸,持續強化經濟韌性與應變能力,推動數位及淨零轉型,以推升整體國家競爭力;也會更加完善社會照顧及安全網絡,除對幼兒、青年、長者及弱勢族群提供更周延照顧,並加大力道推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以及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且將強韌全民國防體系,深化友盟國家夥伴關係,確保國家更安全與穩定。
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籌編,在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之基礎下,配合施政方針,參據國內外經濟情勢各項指標,與公共債務法、財政紀律法等對舉債額度限制,妥慎檢討編製。又為嚴守財政紀律,並鑑於政府預算資源有限,要求各機關必須落實零基預算精神,配合當前政府施政重點,按各項計畫之優先順序配置預算,以有效使用資源。爰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並使各級政府處理預算收支有所準據,依照預算法規定及上述預算政策,訂定「一百十三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其主要規定如下:
一、政府預算收支,應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顯示之趨勢,並加強開源節流措施,妥善控制歲入歲出差短。
二、政府預算收支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各機關須確立施政目標,衡量可用資源訂定具體計畫,並依「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本零基預算精神檢討及建立資源分配之競爭評比機制,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
三、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開發自償性財源,凡經評估宜由民間辦理之業務,應優先由民間興辦或促進民間參與。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未償債務餘額預算數及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公共債務法及財政紀律法所規定之上限。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於籌編預算時,應考量人口年齡結構變動對教育、國防及社會福利政策之影響,審慎規劃收支額度及中長程財務計畫,以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對財政之衝擊。
六、政府預算籌編過程中應融入淨零排放相關概念,並依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關鍵戰略,就具促進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之計畫,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七、中央及地方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應衡量歲入負擔能力與特別預算、特種基金預算及民間可用資源,務實籌劃,並適切訂定各主管機關之歲出概算額度,作為編列歲出概算之範圍。
八、政府公共投資應兼顧地區均衡發展,以跨直轄市、縣(市)之區域為優先投資目標。公共建設計畫應依「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退場機制」辦理,強化計畫審議功能,提高執行力,並將計畫退場後資源重新安排,以落實預算執行效益,促進經濟穩定成長。
九、中央及地方政府辦理各項退休年金及社會保險,應以建構永續穩定之年金制度為目標;其他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之推動,應本兼顧政府財政負擔、權利義務對等及社會公平正義等原則,並考量社會救助給付條件、對象及額度之差異化,審慎規劃辦理。
十、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員額之規劃,應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規定,合理配置人力。
十一、中央及地方政府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與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增購或汰換。
十二、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項下所編列之對地方政府補助款,其資源配置應兼顧區域均衡與公平性,並配合中央與地方事權之調整,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確實檢討辦理。對於地方政府之建設補助不得排除離島地區,且應優予考量。
十三、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團體及增撥(補)特種基金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參、預算重要內容
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籌編,持續採行84年度起推行之歲出額度制,並配合91年度起全面實施之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檢討核定各主管機關中程歲出額度,俾歲出規模妥適分配。113年度總預算案經審慎編製結果,歲入編列2兆7,092億元,歲出編列2兆8,818億元,歲入歲出相抵差短1,726億元,連同債務還本1,150億元,合共須融資調度財源2,876億元,以舉借債務1,721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155億元予以彌平。有關113年度總預算案編製重點扼要說明如下:
一、強化經濟成長韌性,鞏固產業競爭優勢
為掌握全球經濟環境變遷下之產業發展契機,在5+2產業創新與AI推動成果之堅實基礎上,政府積極進行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包含資訊及數位、資安卓越、臺灣精準健康、國防及戰略、綠電及再生能源、民生及戰備)推動方案,俾穩固產業競爭優勢,深化與世界領導企業之合作夥伴關係,以進一步推升經濟成長動能。113年度總預算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編列221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編列77億元、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27億元,合共325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增加21億元,約增7%,主要係新增新創與創新驅動-國際領先突破、國內中小企業IC設計補助計畫8億元、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應用綱要計畫5億元,以及增列生醫核心戰略基盤計畫-新建生物製劑廠及戰略平台資源庫4.8億元。
二、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強固國家基礎建設
便捷的交通網絡與穩定的能源供給,一向是社會及經濟發展之關鍵因素,另為因應旱澇不均的極端氣候,強化水資源開發調度及治水等建設亦為當前重要課題,此外,對生態保育與環境永續之重視,以及提升健康、休閒、文化等各生活面向之服務水準,均有賴加快、加大辦理相關軟、硬體基礎設施之興設,始得以實現或滿足,故於總預算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中,均編列相關公共建設投資經費,透過擴大各項公共建設投資,奠定國家維持高度成長之基石,同時均衡城鄉發展,使國人不論在都市或鄉村,都能享有高品質而價廉的公共設施服務。
113年度總預算編列公共建設計畫經費1,928億元,較112年度增加298億元,約增18.3%,主要係新增省道快速公路改善計畫35億元、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28.8億元、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20億元,以及增列橋頭科學園區聯外交通整體計畫-台39線延伸線優先路段20.2億元、鐵路行車安全改善計畫17.6億元、高雄機廠潮州基地二期工程建設計畫16億元、大安大甲溪聯通管工程計畫15億元、西濱快速公路曾文溪橋新建工程14.1億元等。以上總預算編列數1,928億元,連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844億元,合共2,772億元。另如加計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3,114億元,合共5,886億元。主要包括桃園國際機場公司、交通部、國營臺灣鐵路公司、臺灣港務公司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高速公路後續路段橋梁耐震補強、省道改善、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等計畫1,474億元;經濟部與台灣自來水公司辦理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降低漏水率、大安大甲溪聯通管工程、備援調度幹管工程等計畫519.6億元;內政部辦理污水下水道第六期建設、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國家公園中程等計畫249.6億元;台灣電力公司辦理離岸風力發電第2期、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等計畫1,713億元;台灣中油公司辦理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高雄港洲際貨櫃二期大林石化油品儲運中心等計畫337.1億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新竹、中部、南部科學園區建設等計畫202.5億元;農業部辦理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加強農田水利建設、森林永續經營及產業振興、整體性治山防災、前鎮漁港中長程建設專案等計畫366億元。
三、落實淨零轉型戰略,維護幸福永續家園
聯合國指出全球平均溫度上升1.5°C,極端天氣事件發生的頻率將會大幅增加,呼籲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在2030年前減半,並在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以因應全球氣候危機之衝擊。政府亦於111年3月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以「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社會轉型」等四大轉型,及「科技研發」、「氣候法制」兩大治理基礎,輔以「十二項關鍵戰略」,透過積極推展「淨零轉型十二項關鍵戰略行動計畫」,提升再生能源裝置容量,配合電力系統與儲能設備的建置,推廣再生能源使用,同時擴大節能行動效益,鼓勵企業投入減碳行動,並推動運具電動化,落實淨零轉型目標。
113年度總預算淨零轉型十二項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編列580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編列62億元、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322億元,合共964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增加302億元。主要包括經濟部及台灣電力公司辦理離岸風力發電第二期計畫、綠能第一期計畫、風力發電第五期計畫等269.8億元;經濟部辦理太陽光電併網工程、區域電網儲能計畫等252.2億元;台灣電力公司辦理離岸風力發電加強電力網第一期計畫、第一期低壓智慧型電表(AMI)布建計畫等92.1億元;經濟部辦理住宅能效提升計畫、能源效率管理與節能技術推廣輔導綱要計畫、補助老舊或耗能設備汰換等106.7億元;交通部辦理推動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環島自行車道升級暨多元路線整合推動計畫、推動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等55.4億元。
另政府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規劃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爰推動整體性治山防災、國土及海洋保育與綠色造林,強化流域綜合治理及水資源供需效能,以提升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能力及韌性,致力環境永續發展,落實國土保育。113年度總預算國土保育相關經費編列677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編列196億元、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176億元,合共1,049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增加41億元。主要係經濟部及台灣自來水公司辦理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降低漏水率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之水環境建設相關計畫等521.2億元;內政部辦理污水下水道第六期建設計畫、撥補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等348.1億元;農業部辦理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國有林整體治山防災及林道維護等126.5億元。
四、強韌全民國防體系,拓展國際合作交流
面對威權主義擴張,詭譎多變的國際情勢,為捍衛國家主權、確保國家安全,政府秉持不對稱作戰思維籌獲高效能武器裝備系統,適切調整組織編裝與兵力結構,提升國軍整體防衛戰力與作戰韌性,致力完備國防產業供應鏈,落實國防自主。此外,強化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以「實戰化」訓練為核心,建構全民國防體系,發揮整體防衛戰力。另策訂各級政府動員準備計畫,強化軍民合作機制,整合軍民資源健全動員準備。113年度國防部主管預算共編列4,406億元,較112年度增加314億元,主要係配合軍購案付款期程增列軍事投資經費。加計新式戰機採購及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943億元,合共5,349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增加174億元。如連同非營業特種基金719億元,整體規模達6,068億元。
另政府堅持和平、自由、民主及人權等普世價值,實踐「踏實外交、互惠互助」理念,全力鞏固與邦交國關係,深化與理念相近重要無邦交國家實質關係。藉由維護我國已加入的國際組織會籍與權益,並爭取參與尚未加入的重要功能性國際組織,結合友我國家支持,積極加入國際社會運作。此外,凝聚國內外各方力量,與理念相近國家及重要非政府組織(NGO)建立公私協力夥伴關係,對國際社會做出貢獻。113年度外交部主管預算共編列314億元,較112年度增加1億元,主要係因應疫情後護照申請量增加及國際交流熱絡,增列護照印製經費7.1億元與國際會議及交流經費2.8億元,另衡酌執行能量,減列國際合作援外經費8.2億元。
為促進臺灣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在經貿、科技、文化等各層面之連結,持續推動「新南向政策」,整合政府與民間的資源及力量,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及區域鏈結四大面向切入,共享資源、人才及市場,並藉由建立廣泛的協商及對話機制累積互信,創造互利雙贏的合作模式。113年度總預算新南向政策經費編列29億元,如連同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35億元,合共64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減少1億元,主要係教育部參酌實際執行情形,減列補助新南向外國學生產學合作專班經費1.3億元。
五、綿密社會安全網絡,營造安心樂居環境
在強化社會安全網方面,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防護體系,提升社會工作專業人力進用,加強司法精神醫療服務,擴大布建社區心理衛生服務資源,精進及擴充兒少家外安置資源,強化精神疾病、自殺與藥癮個案社區照護,讓社會安全網更加綿密穩固。113年度總預算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經費編列64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增加7億元。主要係衛生福利部補助地方政府社工人力、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行政經費,以及推動脫貧、兒少保護及家外安置服務等經費57.7億元。
在治安維護方面,除持續透過檢、警、調、憲、海關、海巡等六大緝毒系統合作,縝密執行新世代反毒策略,並加大力道推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精進「識詐、堵詐、阻詐、懲詐」四大面向,運用公私協力推動各項防詐作為,同時檢肅槍械組織犯罪,照顧警消人員權益,以守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113年度總預算治安維護相關經費編列1,324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編列10億元、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8億元,合共1,342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增加66億元。其中反毒部分,法務部、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內政部、教育部、海洋委員會、勞動部及國防部辦理毒品查緝、成癮醫療戒治、學生藥物濫用教育輔導及補助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等毒品防制經費39.2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增加0.8億元;另打擊詐欺部分,主要係推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內政部、法務部、數位發展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教育部辦理5G行動寬頻通訊監察建置、科技蒐證、智慧防詐與數位信任應用發展、加強宣導防詐騙及防制錯假訊息等打擊詐欺犯罪經費12.7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增加8.8億元,約增225.3%。
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接續透過精進道路設計、加速工程改善、扎根交通安全教育、強化監理制度及貫徹交通執法等面向,結合中央及地方政府力量,落實改善交通安全,並將「行人路權」列為道安改善重點,推動「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積極建置「以人為本、行人優先」的交通環境。113年度總預算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經費編列281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編列58億元,合共339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增加10億元。主要係內政部及交通部辦理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提升道路品質及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200.9億元;交通部辦理省道及快速公路改善計畫132億元。
在食品安全方面,政府賡續精進「食安五環」,從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加強查驗、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食安等面向,提升食安管理。113年度總預算食品安全相關經費編列94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編列9億元、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5億元,合共108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增加12億元。主要係農業部、環境部及衛生福利部等機關辦理食安五環各項措施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所屬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等87.1億元;農業部辦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農藥檢驗及登記管理等11.1億元;衛生福利部辦理食品邊境流通稽查、早期風險預警食品安全相關檢驗等7億元;環境部辦理環境用藥管理等2.4億元。
六、周延全齡照顧體系,提升國人生活品質
為紓解我國少子女化的國安問題,政府持續辦理擴大不孕症治療補助方案,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透過擴展多元教保服務模式,加速擴增公共化托育/就學名額,並藉由增加平價教保服務量、降低就學費用、發放育兒津貼、提高托育、教保服務人員薪資及幼兒園教保員教保費等多元育兒支持措施,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113年度總預算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經費編列1,081億元,較上年度增加142億元,如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編列4億元、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116億元,合共1,201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增加128億元。主要係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發放0至未滿5歲育兒津貼432.4億元、0至未滿6歲托育及就學補助455.4億元及擴大公共化幼兒園量能65.8億元;內政部辦理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優先享有住宅補貼106.1億元;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等補助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擴大不孕症治療補助方案等78.1億元。
我國老年人口快速攀升,預計於2026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因應高齡、失能、失智人口增加所衍生之長照需求,政府持續推動「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具體落實高齡社會白皮書各項政策,廣布長照據點,提升服務可近性,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住宿式照顧之多元連續服務,促進各種高齡產業的創新研發,強化失能者權益保障,維護長照服務品質,減輕長照家庭照顧負荷,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之長照服務體系,達到在地老化之目標。113年度長期照顧服務經費共編列876億元,包括總預算27億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11億元、非營業特種基金838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增加229億元,主要係衛生福利部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計828.2億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安養照護服務等28.1億元,以及衛生福利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整建長照服務據點10.1億元。
另為增進全民福祉,政府除提供民眾生存、健康、教育、就業等基本福利服務外,並強化弱勢族群的照顧,包括持續增進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生活照顧服務;賡續推動國民年金保險制度,完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體系,深化老人醫療保健及健康維護;落實兒童及少年照顧與保護工作,以及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改善勞工與農漁民職業安全及退休生活經濟保障等。113年度各類族群預算編列包括:身心障礙者部分294億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部分141億元、老人部分506億元、兒童及青少年部分1,331億元、婦女部分66億元、農漁民部分1,576億元、勞工部分2,752億元、榮民及榮民眷屬部分1,215億元。
七、優化適性多元教育,加速科技跨域合作
為培育及延攬更多國內外菁英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政府規劃以多元學習管道,期許每個人能適性發展,激發學習動機,展現多元成就,包括持續擴展平價就學機會,增加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降低幼兒就學費用及發放育兒津貼,減輕育兒負擔;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完善教師培育資源;精進務實致用的技職教育,培養產業所需專業技術人才;深耕高等教育,培育國家重點領域人才;維護多元族群的學習權益,提供就學協助及多元文化教育機會;營造前瞻友善的安心校園,改善學習環境及校園安全防護;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落實教育平權;深化產業、學界及研究機構鏈結,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及升級;強化全民體能,持續推展國民運動風氣;優化國家運動園區,提升國際競技實力;強化家庭與高齡教育,建構優質終身學習場域。113年度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編列3,976億元,主要係補助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及校務基金經費549.9億元、辦理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至未滿6歲)665.8億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經費326.5億元、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學與訓輔及校務基金經費313.6億元、私立學校教學獎助447.8億元、國立學校教職員暨社教機構聘任人員退休撫卹給付246.2億元、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專案減免218.5億元、高等教育深耕計畫183.7億元、高級中等學校改隸直轄市專案補助85.5億元、國中小及幼兒園教職員薪資所得課稅配套措施經費72億元、撥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教育人員)50億元、因應高教人才斷層-提升教研人員待遇計畫40.3億元、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27億元、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7.9億元、對地方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587.1億元等。
科技發展的能量,不僅是我國競爭力之指標,同時也是回應國內、外社會挑戰與國家安全的關鍵,為秉持「以科技研發,帶動產業發展,創造經濟價值,增進社會福祉」之目標,政府持續拓展基礎研究,奠定關鍵技術自主研發能量;加強人文暨科技跨領域人才培育,驅動創新應用整合平台;強化臺灣學研新創育成,加速研發成果落實未來產業;深耕智慧醫材及藥物開發,切入國際生醫市場價值鏈;串連上中下游學術研究至技術創新發展,跨界打造科研生態系;推動量子科技、布局下世代半導體關鍵技術,落實數位轉型與技術升級;跨部會合作推動淨零科技發展,建構氣候韌性及環境永續;建立太空產業生態鏈,推升太空科技能量及人才培育;加速異質整合技術,深化產業鏈合作。113年度總預算政府科技發展計畫編列1,328億元,較112年度增加212億元,主要係支應中央研究院129億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589億元,以及其餘機關610億元,並依計畫屬性分為六個群組,包括生命科技135億元、環境科技39億元、數位科技158億元、工程科技148億元、人文社會24億元、科技創新106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編列211億元,合計1,539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增加212億元。如連同國防科技經費110億元、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303億元,整體規模達1,952億元,較上年度相同基礎增加252億元。
八、壯大臺灣文化實力,促進多元族群共融
文化作為人類生活的具體展現,是國民思想進步的基石,更是國家發展茁壯的根本。政府透過內容產業面、組織法規面、平權多元面、資產場館面、國際交流面等面向,壯大臺灣文化實力,展現文化自信。113年度總預算文化支出編列393億元,較112年度增加82億元。主要為文化部辦理影視音產業發展、國際數位傳播、發放文化成年禮金、匯聚臺流文化黑潮、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以及捐助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等268.7億元;教育部補助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等所屬機構維運、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及人才培育等51.7億元;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傳播行銷、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客家語言深植、客家-文化傳薪‧接軌國際亮點計畫等41.2億元;故宮博物院辦理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計畫、博物館開放資料深度運用等26.1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編列45億元,以及國立文化、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與運動發展基金等編列92億元,合共530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增加85億元。
為強化客語復振,建構客庄社區經濟生活圈,提升客家藝文創作展演質量,傳承在地客家文化,永續發展客家族群活力,113年度總預算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編列41.2億元,較112年度減少2.8億元。主要係減列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經費4.7億元,增列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及客家-文化傳薪•接軌國際亮點計畫等經費1.6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編列3.1億元,合共44.3億元,主要辦理項目,包括客家傳播行銷、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客家語言深植、客家-文化傳薪‧接軌國際亮點計畫及客庄369幸福計畫。
為呈現臺灣多元民族的組成型態,建構有利於原住民族整體發展的制度與環境,政府持續推展族語學習,保障原住民族健康權益,營造部落宜居基礎建設,推升原住民族亮點產業,協力促進族群共融,113年度總預算原住民族受益經費編列161.8億元,較112年度增加13.5億元。主要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111.9億元;教育部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及各級學校原住民族學生學雜費減免等43.9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編列9.2億元,以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等編列64億元,合共203.4億元(已扣減屬重複計列之公務預算撥補基金31.6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增加5.1億元。另113年度原住民族地區建設計畫經費編列130.4億元(包括總預算89.9億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28.9億元,以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5.3億元,並扣減屬重複計列之公務預算撥補基金3.7億元),連同上開受益經費,113年度原住民族相關經費合共333.8億元。
九、充裕地方財政協助,均衡市縣城鄉發展
為謀市縣城鄉均衡發展,提升其自主程度,以因應地方政府施政需求,113年度中央對地方財政協助賡續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編列一般性補助款予以挹注,俾達成充裕地方財政協助之目標。113年度中央編列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計2,303億元,較112年度增加156億元,主要係增列6項社福津貼調整經費、教育設施、基本設施及福利服務等補助。
以上一般性補助款如連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地方政府4,043億元(較112年度增加416億元),則中央對地方政府財政協助合共6,346億元,較112年度增加572億元,約增9.9%。
十、加強離島花東發展,增進居民生活福祉
為協助離島及花東地區產業發展,兼以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存及發展文化特色,提升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祉,政府依據「離島建設條例」及「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規定,分別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其基金總額分別為300億元及400億元,均已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完竣,以加速離島建設、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113年度總預算補助花東地區經費編列248億元,如連同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340億元,合共588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增加30億元。主要為行政院直撥補助花蓮縣及臺東縣一般性補助經費172.9億元;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辦理宜居部落建設計畫等7.4億元;財政部辦理地方統籌分配稅款短少補助等6.4億元;教育部辦理國民中小學教育及學前教育等29.3億元;交通部辦理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等7.7億元;衛生福利部辦理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等11.1億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等5.4億元等。
113年度總預算補助金門、馬祖及澎湖等離島地區經費編列151億元,如連同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155億元,合共306億元,較112年度相同基礎減少2億元。主要為行政院直撥補助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一般性補助經費85.2億元;內政部辦理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等7.3億元;教育部辦理國民中小學教育及學前教育等13.3億元;交通部辦理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金門港埠建設計畫等20.1億元;衛生福利部辦理離島地區醫療保健行政工作等7.4億元;交通作業基金辦理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等20.2億元;台灣電力公司辦理離島地區供電營運支出等107.2億元等。
綜上,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編列2兆7,092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2兆5,796億元,增加1,296億元,約增5%;歲出編列2兆8,818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2兆6,891億元,增加1,927億元,約增7.2%。歲入歲出相抵差短為1,726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差短1,095億元,差短增加631億元。就整體歲出而言,以社會福利支出編列7,917億元,占27.5%,居首位;教育科學文化支出編列5,612億元,占19.5%,居第2位。總預算各項歲出優先用於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加速科技跨域合作、強化經濟成長韌性、落實淨零轉型戰略、優化適性多元教育、加強社會治安維護、壯大臺灣文化實力、優化友善生養環境、均衡長照服務資源、強韌全民國防體系及充裕地方財政協助等施政重點。預估在此預算施政下,國內物價維持穩定,消費者物價上漲1.6%,經濟成長3.3%,平均每人GDP為3萬2,897美元,期在財政穩健下,同時謀求國家經濟之發展。以下分別就歲入來源別、歲出政事別及融資財源調度編列情形加以說明:
一、歲入來源別編列情形(表一):
(一)稅課收入編列2兆2,990億元,占歲入總額84.9%,較112年度預算數2兆1,949億元,增加1,041億元,約增4.7%,主要係增列營業稅577億元、證券交易稅536億元、關稅126億元及貨物稅99億元,減列所得稅309億元。
(二)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編列2,866億元,占歲入總額10.6%,較112年度預算數2,647億元,增加219億元,約增8.3%,主要係增列中央銀行繳庫數193億元。
(三)規費及罰款收入編列799億元,占歲入總額3%,較112年度預算數793億元,增加6億元,約增0.7%,主要係增列外交部核發護照及簽證規費收入4億元、交通部牌照選號及核發駕照規費收入2億元。
(四)財產收入編列313億元,占歲入總額1.1%,較112年度預算數253億元,增加60億元,約增23.8%,主要係增列國防部武器裝備及零附件軍購款專戶孳息40億元、財政部國有非公用土地售價收入25億元。
(五)其他收入編列124億元,占歲入總額0.4%,較112年度預算數154億元,減少30億元,約減19.7%,主要係減列國防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不適用營地週轉金繳庫數40億元,增列農業部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政府出資結餘款4億元。
二、歲出政事別編列情形(表二),主要部分陳述如下:
(一)社會福利支出編列7,917億元,占歲出總額27.5%,較112年度7,129億元,增加788億元,約增11%。主要係增列撥補勞工保險基金750億元、補助勞工及其眷屬參加全民健保經費61.8億元、補助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經費55.4億元、補助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經費27.9億元、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差額242億元、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0至2歲) 55.3億元、補助市縣政府推展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老人及婦女福利服務等經費49.1億元;減列肺炎防治經費419.4億元、撥補全民健康保險基金240億元、漁民及其他團體健保費補助20.1億元。
(二)教育科學文化支出編列5,612億元,占歲出總額19.5%,較112年度4,863億元,增加749億元,約增15.4%。主要係新增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專案減免218.5億元、因應高教人才斷層-提升教研人員待遇計畫40.3億元、補助教育部所屬學校與醫院及基金等待遇調整經費23億元、淨零排放-產業低碳減廢綠色製程創新技術開發計畫26.2億元、新創與創新驅動-國際領先突破、國內中小企業IC設計補助計畫20億元、晶片驅動-全台半導體相關軟硬體建置與資源共享計畫12億元、晶片驅動-關鍵晶片與異質整合技術研發及產業發展計畫8.5億元、晶片驅動產業創新再升級-前瞻晶片與系統加速生醫新農產業創新計畫7.3億元、匯聚臺流文化黑潮1plus4—T-content plan 2023暨2024~2027臺流文化內容躍升計畫30億元;增列基礎科學研究計畫49億元、非基礎科學研究計畫41.9億元、補助市縣政府辦理教學研究及校園設施設備改善等經費50.3億元;減列補助市縣政府辦理教育人員人事費及退休撫卹給付等經費21.8億元。
(三)經濟發展支出編列4,342億元,占歲出總額15.1%,較112年度4,751億元,減少409億元,約減8.6%。主要係新增撥補水資源作業基金22.2億元、省道快速公路改善計畫35億元、撥補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28.9億元、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27.8億元;增列住宅能效提升計畫33億元、大安大甲溪聯通管工程計畫15億元、橋頭科學園區聯外交通整體計畫-台39線延伸線優先路段20.2億元、鐵路行車安全改善計畫17.6億元、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編列補助市縣政府辦理各項基本設施等經費41.8億元;減列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政策157.7億元、填補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88億元(最後1年)、投資台灣電力公司辦理穩定供電建設方案500億元、撥補機場營運單位辦理航空業、地勤業等之降落費、租金等補貼所需經費42.3億元。
(四)國防支出編列4,312億元,占歲出總額15%,較112年度3,925億元,增加387億元,約增9.9%。主要係新增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經費67億元;增列新式高級教訓機、康定級艦戰鬥系統性能提升及天隼5號等軍事投資經費348.7億元;減列裝備零附件購製及維持主戰裝備等作業維持經費29.6億元(減列預應戰時戰備專案之一次性經費)。
(五)一般政務支出編列2,516億元,占歲出總額8.7%,較112年度2,358億元,增加158億元,約增6.7%。主要係新增辦理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經費13.9億元、海洋委員會主管113至117年度海域巡護整備計畫15.6億元、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經費44.6億元;增列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經費10.5億元、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35.6億元、彰化看守所、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及臺中地檢署新(遷)建辦公大樓計畫10.7億元;減列補助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發放賠償金47億元。
(六)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編列297億元,占歲出總額1%,較112年度285億元,增加12億元,約增4%。主要係新增國防部主管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土地污染整治經費3.9億元、因應環境部成立所需經費5.2億元;增列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8.6億元、污水下水道第六期建設計畫6.4億元、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5.1億元;減列汰換老舊機車及大型柴油車補助25.3億元。
(七)退休撫卹支出編列1,735億元,占歲出總額6%,較112年度1,482億元,增加253億元,約增17.1%。主要係新增考試院主管撥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公務人員)50億元、教育部主管撥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教育人員)50億元、交通部主管民營化事業機構民營化前退休人員各項照護費用75.2億元、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經費41.5億元;增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編列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等26.4億元。
(八)債務支出編列1,076億元,占歲出總額3.7%,與112年度預算數相同。
(九)補助及其他支出編列1,011億元,占歲出總額3.5%,較112年度1,022億元,減少11億元,約減1%。主要係增列財政部主管編列地方政府統籌分配稅款短少補助28億元;減列災害準備金30億元(配合肺炎防疫措施調整核實減列)。
三、融資財源調度情形(表三):
113年度總預算案歲入歲出相抵,差短1,726億元,較112年度預算數差短1,095億元,差短增加631億元,連同債務還本1,150億元,合共須融資調度財源2,876億元,以舉借債務1,721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 155億元支應。
肆、審查經過及總結果
本案經本院議事處112年10月3日以台立議字第1120702974號函請財政委員會將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復將司法院、中央研究院、農業部、考選部、客家委員會等機關陸續函送之113年度單位預算勘誤表,函請各相關委員會併案處理,並由各委員會之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函請各有關機關首長列席說明答復委員質詢及提供書面資料。本案經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已提出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由財政委員會綜合整理,並於112年11月16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後,完成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現將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分別詳列於後提請討論外,茲有應先行說明者如下︰
一、歲入部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歲入總額為2兆7,091億8,612萬8千元,審查結果,無增減列數(詳見表六、七),茲因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歲入總額暫照列為2兆7,091億8,612萬8千元(俟院會審議通過後,再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照各款、項、目分別調整計列)。
二、歲出部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歲出總額為2兆8,817億8,209萬5千元,審查結果,共計減列280萬元(詳見表六、八),茲因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國庫增撥額等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歲出總額暫改列為2兆8,817億7,929萬5千元(俟院會審議通過後,再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照各款、項、目分別調整計列)。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編列債務之償還1,150億元,歲入歲出差短及債務之償還合共尚須融資調度數2,875億9,596萬7千元,以舉借債務1,720億9,596萬7千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155億元支應,均暫照列,俟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審議結果,再行調整。
四、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結果,歲入歲出總額如有差短及經常收支如有不平衡時,送院會處理。
五、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六、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政事別部分,隨同歲出機關別審查結果予以調整。
表一 歲入來源別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表二 歲出政事別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表三 融資財源調度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表四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
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分配表
備註:
1.
本表係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3條規定研擬,並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組織變動予以調整。
2.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部分,行政院項下有關(1)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賸餘繳庫部分,由經濟委員會審查。(2)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由財政委員會審查。
3.外交部、國防部及僑務委員會主管機密預算部分,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舉行秘密會議進行審查。
表五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
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
說明:
1.因停會、加開院會或其他影響總預算案審查時程之事由,致本審查日程須配合順延時,授權財政委員會修正,並通函其他委員會知照。
2.各委員會對於所審查之公務、營業及非營業預算,若有提前審竣之部分,請先將該部分之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彙總。
表六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增、減列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註: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於審查總報告內列入該委員會之審查結果。
表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按歲入來源別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註: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於審查總報告內列入該委員會之審查結果。
表八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按歲出機關別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註: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於審查總報告內列入該委員會之審查結果。
伍、各委員會審查結果
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0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5項 大陸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7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中央警察大學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國家公園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移民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建築研究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4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項 海洋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海巡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海洋保育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內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歲出部分
第8款 外交部主管
第1項 外交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領事事務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款 國防部主管
第1項 國防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國防部所屬(含國家安全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1款 僑務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僑務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5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6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檔案管理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3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3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產業發展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國際貿易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水利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商業發展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項 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0項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1項 能源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6款 農業部主管
第1項 農業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農業試驗所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林業試驗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水產試驗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畜產試驗所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獸醫研究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項 農業藥物試驗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0項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1項 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2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3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4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5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6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7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8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9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0項 漁業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2項 農業金融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3項 農糧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4項 農田水利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5項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經濟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財政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國庫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賦稅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臺北國稅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高雄國稅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3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銀行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證券期貨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保險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檢查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6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1項 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7款 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8款 災害準備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9款 第二預備金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財政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5項 中央研究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5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2項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1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體育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青年發展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國家圖書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國家教育研究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9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文化資產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0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1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2款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
第1項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4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6項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8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4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民用航空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中央氣象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觀光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運輸研究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公路局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鐵道局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航港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0款 數位發展部主管
第1項 數位發展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資通安全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數位產業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交通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國史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懲戒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法官學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考選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銓敘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項 司法官學院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項 法醫研究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4項 廉政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7項 最高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第37項 調查局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迄112年11月15日尚未將審查報告送財政委員會,致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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