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3.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經檢視107至112年截至7月底西藥短缺通報結案件數統計,109年度受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藥品供應鏈之虞,致通報藥品短缺結案件數遽增為1,630件,較108年度增加1,136件(增幅229.96%),嗣於110年度則降346件,迄111年度再攀升至710件,112年截至7月底止結案件數已達738件,超過111年度全年件數;至結案辦理情形部分,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調查評估結果,上開期間多數以「經調查無短缺」及「建議使用替代品項」結案,占比約八成以上,惟近年「建議使用替代品項」及發生短期短缺「已恢復供應品項」案件占比,由109年度之16%及2%,逐年上升至112年截至7月底止之41%及13%,顯示藥品仍有個別廠牌短缺或部分品項短期缺貨情形,通報西藥短缺案件以調查無短缺及建議使用替代品項結案占比最高,惟近年發生短期短缺案件占比趨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賡續積極協調藥品妥善分配,以保障民眾用藥權益,故針對113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預算編列9億4,458萬9千元,凍結50萬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4.113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預算編列9億4,458萬9千元,辦理精進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全生命週期管理體系等業務。有鑑於:(1)根據107至112年截至7月底止西藥短缺統計,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藥品供應鏈,致109年度通報藥品短缺結案件數增加為1,630件,相較108年度494件,增幅約為230%,110年度則降至346件,111年度再攀升至710件,且112年截至7月底止通報結案件數已達738件,超過111年度全年件數。(2)綜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允宜加強監測藥品庫存、生產及供應情形,積極協調藥品妥善分配,以保障民眾用藥權益。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5.有鑑於113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預算共編列9億4,458萬9千元,係為辦理周全產製品質管理及查核基礎、強化產品流通運銷機制、拓展衛教宣導及藥事服務網絡、推動國際協和之藥政管理法規等工作。近年為穩定我國藥品供應機制,衛生福利部正式成立「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針對藥品短缺情況進行預防及應對,並透過資訊平台進行線上通報,其中「西藥供應資訊平台」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責。經查西藥短缺通報自110年降為346件後,於111年上升為710件、112年至7月更達738件;此外,結案辦理情形,多以「建議使用替代品項」及「已恢復供應品項」處理為主,案件占比分別由109年度的16%及2%,逐年上升至112年截至7月底止的41%及13%,顯見仍有藥品短缺之情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個月內,提出目前短缺藥品之庫存、生產及供應情況,以及後續協調分配因應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張育美 徐志榮 
    (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度預算於「食品管理工作」項下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共編列5億8,753萬8千元,辦理食品衛生稽查檢驗及追蹤檢驗業務、辦理輸入食品查驗相關業務等工作。由於近日接連爆出美豬加工食品標示為加拿大豬,或是出貨單與產品上所標示的產地國不符,並販售流入市面之情況,造成民眾無法依食品正確資訊消費。而近日美豬食品出貨單標示不實案件是由民眾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舉後才得以查獲,加上先前2家業者標示不實,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加強與地方衛生局合作,落實食安五環之「源頭控管」、保障民眾食安權益。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張育美 徐志榮 
    (八)坊間(地下電台、報章雜誌、電視、Facebook、Line、IG)經常出現某食品、補品宣稱具有醫療效果的廣告,影響民眾身體健康甚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12年3月期間亦行文予衛生福利部,反映境外網域違規廣告影響甚鉅一事。以Facebook、Line為例,網頁所主打食品、補品具有療效之廣告,網頁架設主機多在國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此表示因為無法可管,自己也相當無奈。(94年03月31日衛署食字第0940011349號函釋示:「國外廠商於國外設架網站,其廣告內容違反國內法令規定時,因其管轄權不在國內,無法約束或制止該行為。」)據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2年開始著手商議,1頁式廣告亂象的處理通報流程和國外境外公司的合作模式,但至今無下文,執行成效不佳。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著手商議與境外公司的合作模式及督導落實違規廣告之查辦,積極維護國人權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徐志榮 
    (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度預算案於「食品管理工作-07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項下編列1億8,990萬5千元,辦理精進食品安全管理及早期風險預警食品安全相關檢驗等業務。有鑑於:1.根據統計,109至111年度食品廣告違規件數及裁罰金額,由109年度之3,083件、1億1,100萬元,增加至111年度之4,746件、1億6,800萬元,件數及金額增幅分別為53.94%及50.51%;其中「電視」及「電台」違規廣告件數由109年度之1,213件及130件,增加至111年度之1,959件及232件,增幅各為61.5%及78.5%。2.根據109至111年度全國衛生機關實際裁處情形,整體食品廣告違規平均每案僅裁罰3萬5千元至4萬元之間,其中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同條第1項或第3項者,平均裁罰數介於1萬8千元至4萬8千元;違反同條第28條第2項者,平均裁罰數介於16萬元至26萬3千元;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者,平均裁罰數則為3萬9千元至8萬2千元,僅接近或未達法令規定下限。3.綜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允宜加強稽查違規食品廣告,並督促地方衛生機關強化執法,以遏止食品廣告違規。爰此,有鑑於民眾對健康食品小綠人標章之認知不足,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加強宣導該標章及其許可功效,積極維護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十)113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粧管理工作」項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億7,430萬7千元,存在下列問題:國內6月份爆發巴比妥藥物濫用案,巴比妥類的藥品台灣有15張許可證,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調查結果都是正常使用,沒有被濫用及誤用,那為何會有巴比妥藥物濫用事件發生?若有使用巴比妥,則它的來源從何為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管制措施沒有落實管制?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積極辦理管制藥品管理及藥物濫用防制計畫,以保障國人用藥安全。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徐志榮 
    (十一)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01至111年度我國新成分新藥審平均審查天數為329天,雖低於歐盟同期間平均審查天數之435天,但仍高於美國及日本平均審查天數,差距各為39天及20天,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精進新成分新藥核准所需時間,以維護國人用藥權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十二)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度預算於「藥粧管理工作」項下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共編列2億7,430萬7千元,辦理藥品查驗登記等業務。雖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精進新藥審查機制與法規,但經查111年度透過新藥加速審查相關機制取得查驗登記核准件數僅15件,卻遠低於110年度34件、109年度22件、108年度19件;此外,101至111年度我國新成分新藥平均審查天數為329天,高於美國的290天及日本的309天,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持續精進新藥加速審查機制,以及縮短新成分新藥審查天數,以提升新藥審查效率。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張育美 徐志榮 
    (十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度預算案「藥粧管理工作」工作計畫項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分支計畫編列2億1,597萬2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增加1,770萬2千元,增幅8.93%,其中包含辦理地區藥物及化粧品等衛生稽查業務。107至111年度不法藥物查獲率概呈增長趨勢,且111年度查獲藥品違法件數較110年度呈倍數成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允宜持續透過跨部會通力合作加強管理與查緝,並聯合地方衛生局賡續加強宣導「藥事法」相關規定,策進藥品管理成效,以提升民眾用藥安全。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十四)113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藥粧管理工作」項下「03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項下編列2億1,597萬2千元,辦理醫療器材及化粧品查驗登記及衛生稽查等業務。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地方政府檢查家數自106年4萬0,509家降至111年2萬8,185家,然而111年查獲違法家數達2,241家,較110年1,083家倍增,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加強管理與查緝,督促並聯合地方衛生局加強宣導及查緝,以提升民眾用藥安全,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十五)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度預算於「藥粧管理工作」項下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共編列2億1,597萬2千元,其中包含辦理藥物及化粧品等衛生稽查業務。經查衛生福利部藥品檢查暨查獲違法情形,每年檢查家數逐年下降,但違法家數卻有持續增加之趨勢,且查獲違法件數亦從109年度1,557件、110年度1,087件、至111年度高達2,224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加強查緝違法藥商、法規宣導、提升藥品管理成效之具體措施,以期減少相關違法之情事,並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張育美 徐志榮 
    (十六)113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355萬3千元,存在下列問題:該分支計畫主要為創造與新南向國家醫藥品合作夥伴關係之交流平臺、建立與新南向國家藥政主管機關進行交流及醫藥衛生等合作,截至目前為止,看不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新南向業務有何具體成果,亦不知為何要編列水電費82萬元。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加強管控計畫執行成效及經費之支應。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徐志榮 
    (十七)現行若欲以新穎性食品原料製造食品,需依循「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申請,並經相關審查以確認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食用安全性。新穎性食品原料之運用廣泛,其中亦包含僅供外銷之保健食品,據現行提出申請之案例來看,該審查歷程約需1至3年不等。然該審查評估所需時程是否足以因應保健食品產業之產品生命週期,不無疑義。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就非傳統性食品原料(新穎性食品原料)之現行審查程序和時程,對保健食品等相關市場與產業之影響進行瞭解,以作未來政策檢討之依據。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洪申翰 
    (十八)因102年台紐協定逐步開放紐西蘭乳品,到114年將會全面開放,現已對國內乳品市場結構發生潛在影響。為確保消費者能及時於外包裝獲得乳品產地之資訊、調節國產乳品產銷秩序,相關部會需積極配套因應。然而現行國產乳品之相關標示,並不足以讓消費者能明確知道哪些市售乳飲品係使用國產在地可溯源的優質乳品,還是使用進口的乳品。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應於6個月內會同農業部,研議調修國產乳品標示相關規定,以完善市售乳品之標示、提供消費者清楚之食品資訊。
    提案人:莊競程 王婉諭 陳培瑜 
    連署人:黃秀芳 
    (十九)有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日前拋出健保總額外設置「新藥專門基金」,並於113年1月成立專案辦公室,並表示現行新藥審查需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查、取得藥證後,再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需費時近2年時間。故成立專案辦公室後於新藥審查將採「平行審查」,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專案辦公室同時進行,讓審查流程縮短至1年內完成。然經查近年(107至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推行新藥查驗登記優先審查及加速核准等相關措施,其中以審查「新成分新藥」及「生物藥品」核准件數為大宗,按一般審查程序及優先審查程序之審查天數,均未超過公告審查天數之360天及240天。且近年政府成立多個專案辦公室不僅成效有限、各單位仍各行其事,更有疊床架屋之疑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併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2個月內具體說明,針對現行新藥審查機制與成立專案辦公室後之運作有何差異,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張育美 徐志榮 
    (二十)112年度上半年發生藥品短缺事件擴大,雖然衛生福利部於4月成立跨部門「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針對藥品短缺事件,進行整體性之預防及應對。112年度截至7月底止,通報結案件數已達738件,超過111年度全年件數;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調查評估結果,近年「建議使用替代品項」及發生短期短缺「已恢復供應品項」案件占比,由109年度之16%及2%,逐年上升至112年截至7月底止之41%及13%,各增加25個百分點及11個百分點,顯示藥品仍有個別廠牌短缺或部分品項短期缺貨情形。綜上,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監測藥品庫存、生產及供應情形,並積極協調藥品調度,避免缺藥的狀況持續發生,致使影響民眾用藥權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63億0,974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在數位化浪潮中時常被忽略,障礙者資訊取得尤其困難,難以享受科技革新下的便利。CRPD第9條中,清楚明示了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確保與其他人在平等基礎利用資訊及通信。為使身心障礙者得公平使用健保署推行之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APP等相關健康數位政策,以在生活各層面去除障礙。又因CRPD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50點、第51點次提及資訊無障礙,與達成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所需高度相關,但在數位應用上總是被忽視。另,因身障者相較於一般民眾有較高之就醫頻率。爰針對113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0,180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完成研發「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APP」無障礙功能,邀請障礙者團體完成測試並上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二)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開辦至今造福諸多病患,銜接急性期後提供病人更完善的照顧,並安排合宜的垂直整合轉銜,使病人能獲得妥善的照顧,重返社會,並降低病人及家屬的照顧負擔,計畫立意良善。於109年2月由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所辦理「一般護理之家急性後期復健照護試辦計畫」,建立良好的轉銜機制,並能使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有更多元的場域選擇和可即性,然1年試辦計畫後,不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積極研商,將一般護理之家納入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故針對113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9億4,88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針對一般護理之家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進行通盤檢討,提出具體規劃,並將資源挹注於一般護理之家,提供民眾多元選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陳靜敏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三)113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9億4,884萬7千元,辦理業務包含醫療支付制度及醫療給付項目之規劃。根據數據統計,全國有342萬精神病患,深度心理治療1年卻僅申請8萬多次;亦有第一線精神醫療人員反映,若申請特殊心理治療或深度心理治療,將讓平均每人次診療費超標,屢屢遭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抽審。是故,受整體單價管理措施之影響,基層醫師即使基於臨床評估與個案意願,亦難以透過特殊心理治療或深度心理治療等項目予以妥善治療。然而,國際間針對精神疾病所發展之臨床治療準則,業已建議且廣泛在藥物外,使用心理治療與認知行為治療,認為此些治療可以協助病人改善客體關係、強化心理防衛機制、解決內在衝突或改善其認知行為偏差。此外,目前深度心理治療健保點數為1,203點、特殊心理治療健保點數為344點,健保給付費用長期偏離自費市價(市場行情約為健保2倍),若以機會成本試算,一般看診的診察費為318點,若選擇看門診,平均以20位病人計,將大於利用相同時間進行3到4位病人的深度心理治療(先不論是否遭抽審、核刪費用),實不合理。以現行健保政策運作所得結果,精神疾病病人除了藥物治療跟最基本的支持性心理治療之外,難以獲得其他深入、且獲國際建議之其他深入治療模式。為保障精神疾病病人之醫療權利,亦使第一線精神醫療團隊人員獲得基本支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檢討及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四)113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29億4,884萬7千元,辦理業務包含醫療支付制度及醫療給付項目之規劃。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過去4年,台灣兒科的住院醫師招募率,從98%下滑到70%;相較之下,外科、內科、婦產科,招募率卻已回升至九成左右,顯見兒專醫師恐有流失危機。此外,全台灣22個行政區,目前仍有南投、澎湖、金門、馬祖等4縣市沒辦法提供24小時兒童急診,新竹縣幅員遼闊,卻只有1間醫院能提供24小時兒童急診。兒科醫師人數減少、城鄉分布不均之情形若持續下去,將嚴重影響台灣兒童醫療發展與兒童醫療權益。根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數據,111年兒科平均點數比總平均少17%。究其原因,兒科檢查與手術不多,且吃藥的劑量比成人少,然而兒科醫師看診所花時間心力都比成人科更多,但目前健保以量計價,兒科實際獲得給付明顯少於其他專科,致使有意願投入兒科領域之醫師漸趨減少。為解決兒童醫療困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評估改善現行兒科相關健保給付,建議包含提升加權給付、將以量計價方式轉化為以診療耗費時間計算給付等,使兒科醫師看診治療所投入之心力與時間,能合理反映於給付費用,俾利第一線兒科醫療團隊人員獲得基本支持,並維護兒童健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檢討及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五)1.癌症已蟬聯國人十大死因首位41年。一旦罹癌,誰負擔的起巨額的癌症治療費用?等1顆癌症新藥納健保給付,要等787天,是一般新藥2倍,當有愈來愈多的家庭因無力負擔高額癌症治療費而發出吶喊時,政府相關部門不應保持沈默,要有態度。2.賴清德副總統亦指示,目前死於癌症占24.9%,承諾強化「國家癌症防治計畫」,包含設立百億「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目標定在119年要減少三分之一癌症死亡案例。綜上,目前推動「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狀況為何?財源究竟要如何框列?何時實施?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擬設規模達新臺幣100至120億元的「新藥基金」,納入新藥及癌藥,針對未完成3期臨床試驗等藥品納入暫時性支付。癌友所需的檢查、醫療器材、康癒後的復建費用……等,這些花費不會比較少,是否也納入?4.112年8月下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盤查癌症患者不需住院卻使用健保給付住院,影響商業保險給付,致令癌友呼籲政府「給病患一條生路吧!」一案,就「癌症商保有住院才給付」的部分,「給付的障礙」確實是需要來檢討,癌症險、重大傷病險,通常都是發現就給付,與需不需要住院無直接關係,那為什麼在「實支實付的給付」上,一定要跟住院綁在一起?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宜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徐志榮 
    (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度預算案於「科技業務-01持續提供高品質健保服務」項下,編列4,313萬元,辦理「後疫時代醫療照護數位領航再造計畫」,有鑑於:1.台灣癌友接觸新藥權益長期面臨多重阻礙,除健保給付條件嚴苛,新藥審查時程亦冗長,為日、韓、英等國的數倍。目前台灣癌症治療落後國際,可避免死亡率也高於日、韓、英、德,缺乏挹注新藥更限制台灣生技發展。2.為提升健保服務品質,「後疫時代醫療照護數位領航再造計畫」中包含擴大醫療科技評估並建立多元評估支付模式,惟目前推動新藥之相關政策仍存在諸多不確定性:(1)預計113年1月設立「醫療科技評估」專責單位,未來通過審查新藥可望縮短至1年內給付,並編列100億元新藥基金,獨立於健保總額之外,目前基金尚在向行政院爭取中。(2)112年推動建立「暫予支付制度」,針對有臨床治療潛力卻具高度臨床療效不確定性及高財務衝擊之癌症新藥,提供有條件給付。然而,當前亦有已通過3期臨床試驗之創新癌藥,因給付要求嚴苛,導致實際取得創新癌藥治療的癌友比例較國際標準為低。3.綜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允宜積極研擬對策,以提高健保品質、保障癌友權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邱泰源 楊 曜 
    (七)癌症連續40年為十大死亡之首。雖部分癌症治療有健保給付,但仍然是巨大家庭負擔。為提升癌症新藥之可近性,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將比照英國癌藥基金模式,籌設規模達100至120億元的新藥基金,讓病友及早用藥,根據113年度預算,僅編列委辦費-健保藥物收載建議案審查計2,300萬元、委辦費-建立創新躍升藥品前瞻給付機制暨人才培訓計5,000萬元、委辦費-擴大應用醫療科技評估機制及建立多元評估支付模式,強化健保資源合理配置3,183萬9千元,總計約1億0,484萬元,與籌設規模100至120億元相差甚遠,據瞭解,113年度之預算主要是專屬辦公室前期運作如工作人力培育、資訊系統建置等等,然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仍應說明該新藥基金之規劃期程,並持續加速運作使新藥基金儘快運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莊競程 
    (八)113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科技業務」中編列「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預算1億4,632萬8千元。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於112年4月7日公告,自112年度起因考量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亦有針對健保資訊進行相關統計分析,且為回歸資料發布由資料權責單位主責及避免重複投入人力,故停止發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統計年報(以下簡稱醫療統計年報)」。然歷年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做之統計分析,係以健保體制管理為出發,以費用申報、特約管理、承保業務、基金平衡等為主,與醫療統計年報之性質全然不同。因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如何於統計處政策調整後,儘快瞭解並銜接過往醫療統計年報分析定義、相關細節或程式檢誤機制,實需積極因應,以利醫療統計年報之延續。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宜共同研議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統計年報製作之後續規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洪申翰 
    (九)113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科技業務」中編列「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預算1億4,632萬8千元。111年8月12日判決之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判決主文指出「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得由中央健康保險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之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暨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第80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欠缺明確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提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由相關法制整體觀察,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綜上,應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洪申翰 
    (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度預算案於「健保業務」編列29億4,884萬7千元,辦理健保制度之管理、監理、綜合規劃及財務等業務,有鑑於:1.近年健保安全準備餘額,98年底為負582億2,400萬元,後因實施補充保險費等挹注財源,104至107年底安全存量皆逾2,000億元,惟迄111年底已減至1,048億9,400萬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估112至116年度健保收支將持續短絀。2.根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現行保險費率5.17%,估算112至116年度財務收支預估,預計113年底安全準備總額大於1個月保險給付支出;安全準備總額將於115年用罄。3.綜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允宜積極研擬對策,以維持健保永續經營。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十一)健保停保、復保制度存在爭議已久,對於健保公平性造成影響,憲法法庭業於111年12月23日作出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認為停保復保規定欠缺母法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該判決公告之日起屆滿2年時(自113年12月24日起),失其效力。經查,104至111年度短期停復保之就醫率68%,平均耗用健保資源皆超過被保險人自付健保費。距離憲法法庭給予之時間僅剩1年,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儘速尋求社會共識,提出改革方案,以維護健保制度之公平及醫療資源利用之合理。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十二)113年度中央健康保險署於「健保業務」中編列「健保承保規劃及管理」預算14億8,929萬3千元。憲法法庭於111年12月23日作出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判決內容指出「健保停保復保規定,雖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然僅由『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逕行規定,並無母法之授權,爰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於判決公告之日起屆滿二年(自113年12月24日起)時,失其效力」。換言之,自該判決後2年內,主管機關就健保體制之停保復保機制的存續,應有明確主張;若仍欲使停保復保機制續存,則應儘快提出修法草案,供立法機關審議,以利民眾未來之依循。爰此,針對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衛生福利部應依法制程序儘速研修「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作業,以維護健保制度公平及醫療資源利用之合理。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莊競程 
    (十三)目前臺灣已獲認證的創新醫療產品,多難以進入醫院、落地,導致商品化窒礙難行。為解決問題,112年BTC建議設置健保沙盒,由政府編列預算,讓已通過TFDA的創新產品,特別是智慧醫療與精準醫療產品,得在健保平臺試行一段時間,同時進行成本效益分析,若產品表現優異,將正式納入健保給付。若遲未建置創新智慧醫材之健保給付標準,則不僅可能讓病人無法選擇最佳的生醫產品,同時亦無法分擔創新醫材商之研發成本,恐有礙智慧醫療之發展。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宜於1個月內提出智慧醫材如何進入健保給付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十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加速新藥及罕病新藥等納入健保給付項目,導入醫療科技評估(HTA)及再評估機制(HTR),但新醫療科技對於健保財務衝擊較大,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需與廠商多次協商議價,致一般新藥從申請到納入健保給付生效所需天數之中位數為297天,至較困難複雜之癌症用藥,中位數則需561天,相較日本納入收載作業時間為60天(最長不超過90天),歐洲新醫療科技納入給付需時180天,作業時程遠長於其他國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需持續精進改善HTA、HTR相關審核作業流程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十五)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度預算案「健保業務」項下之「健保資訊服務」編列1億6,421萬9千元,辦理保費計費、醫療費用核付及行政管理等資資訊系統基本維運。健保資料庫已累計84年3月迄今逾2,300萬名國民之醫療紀錄,其中105至112年度4月底使用健保資料庫進行研究之計畫達119件,有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將健保資料對外提供學術研究等,是否逾原始蒐集健保資料目的(辦理健保業務),憲法法庭已於111年8月12日作出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健保資料庫2次利用部分違憲,「全民健康保險法」應於3年內修法或另立專法,以規範當事人健保資料停止利用權等,衛生福利部應儘速規劃資料利用退出權等細部及相關法制規定,以兼顧個人資料保護及利用資料庫進行研究計畫之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十六)近年來我國發生多起疑似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外洩之案件,致使國人對於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乃至政府資安信心蒙受打擊,有待政府展現重視資安之決心與具體行動。健保署所制定之資安維護計畫範本係以CNS27001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文件為標準,於適用OT SECURITY時即有操作困難。爰此,為增進對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之保障,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提出「資安維護計畫修正,參酌CNS62443中的OT相關資通安全規範,研議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十七)1.停約與終止特約處分具有最後手段性:細究「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5章「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管理」條文結構,第35條為限期改善,第36條違約記點,第37條扣減申報醫療費用10倍金額,第38條停約1個月,第39條停約1至3個月,第40條終止特約。處罰內容從限期改善到停約與終止特約,由輕而重,法條架構清晰,層次明確,職是,違約個案本應依情節不同而適用相關法條,俾求處分衡情適法,囿於停約與特約處分具有最後手段性,非違約情節重大且非必要不宜以遽然課以停約處分,方符行政程序法所揭櫫之比例原則。2.「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9條第4款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主觀惡性及客觀情狀在適用時應與同條第1至3款同視:承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9條之處罰強度,僅稍輕於第40條終止特約,以刑罰類比,倘管理辦法第40條終止特約是死刑,則第39條停約1至3個月等同是無期徒期,顯然第39條洵為違規情節嚴重、惡性及故意較無可逭情狀下之處罰手段,適用時自應更加慎重,尤其該條第4款法文明白揭櫫「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所謂「其他不正當行為」,洵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且既為「其他」,解釋上允宜在遍翻管理辦法諸多條、項、款規定均無可適用情況下,始予援引,且授引前提必須是違法情狀與管理辦法第39條第1款至第3款之違規態樣相類似,而稽諸該條第1款「以保險對象名義替不符合健保給付資格者申報醫療費」、第2款「沒病卻虛報非必要藥品及用品並申報醫療費用」、第3款「根本未診治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每一種違規態樣都涉有刑法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章裡業務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該當,職是,管理辦法第39條第4款之「其他不正當行為」,洵應在違規惡性及重大程度已可上綱至刑事犯罪情況下,始有適用,此為管理辦法第5章體系解釋下之必然。3.慢性病患者未經醫師診斷即逕行提供抽血或給藥等醫事服務,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裁罰,不宜引用同法第39條第4款規定課以停約處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針對未進診間看診,逕由護理師帶至抽血室抽血、留尿後即行離去之慢性病患者,仍申報醫療費用,縱有違章,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既然確實曾為保險對象提供醫事服務,則此等違規情節,即顯與管理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所非難之情狀若合符節,主觀上之詐領惡意及實質違法性要與管理辦法第39條第1款至第3款涉及刑事犯罪之違法態樣有別,允實不宜引用同法第39條第4款概括規定課以停約處分。爰此,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儘速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並在修正前釐清第37條與第39條之適用分別,讓醫事機構有所遵循;同時,相關處分應符合比例原則,以免過度限制醫事機構權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張育美 
    (十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度預算案新增辦理「健保醫療平權數位升級計畫」第1年經費4億5,000萬元,我國自84年開辦全民健康保險制度迄今,目前每年就醫紀錄資料達8億5,000萬筆,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內收載民眾西、中、牙醫看診就醫紀錄、藥品資料、醫療影像、檢驗數據及跨機關資料,鑑於「健保醫療平權數位升級計畫」執行期間達4年,除與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之運用有關外,亦涉及民眾就醫隱私、投保等個人資料保護事項,應規劃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之停止利用權、強化資安之管控及防護能量,並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十九)健保給付應考量成本訂定不同支付標準,讓離島醫院做好醫療服務之同時,亦能財務穩健,以達長久經費。目前健保支付離島醫院與本島醫院使用相同標準表,惟離島醫院人事費、設備購置、維護費及廢棄物清除費用等,成本均較本島醫院高,支付標準未合理反應成本。為保障離島醫療人權,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針對離島醫院給付標準表定點數加計給予。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二十)衛生福利部於113年預算編列「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為1,017億元,主要是針對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之獎補助費。依據現行費率5.17%推估,安全準備總額將於115年用罄。查近年健保安全準備餘額,自84年開辦以來,迄98年底安全準備餘額為負582億2,400萬元,嗣後因實施補充保費制度挹注財源,104至107年安全存量雖然逾1,048億9,400萬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估112至116年底健保收支將持續短絀,115年底安全準備將全數用罄。綜上,為避免全民健康保險財務缺口擴大,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積極檢討以及確保長期財務穩健運作,持續提供國人安全照護支持。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二十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6年所上線之「弱勢民眾通報平台」,其中通報內容含括「弱勢民眾加保及健保卡問題」、「健保欠費分期、紓困或辦理經濟困難認定」及「居家醫療照護」3項。據106至112年之歷年通報資料顯示,通報數量以『健保欠費分期、紓困或辦理經濟困難認定』為最多(90%以上),『居家醫療照護』為最少(1至3%)。現行處理程序而言,經民眾通報後,針對個案單一或多重需求,係由專人逐一電洽瞭解提供必要說明及協助。然據民眾實測,通報「居家醫療照護」項目,通報後專人聯繫仍係以請民眾自行聯繫醫療院所協助為主,恐未有通報平台之實質效益。且居家醫療照護現行介接服務之管道多元,諸如:住院時告知醫院、透過長照體系轉介、直接聯繫所在地衛生局尋求協助等,此通報平台之「居家醫療照護」通報項目是否仍有存續必要,或可重新思考。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弱勢民眾通報平台」之通報項目與其後處理程序進行檢視,研議通報項目之存續必要性及處理程序之精進,以作未來平台檢討之依據。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莊競程 
    (二十二)因應112年3月20日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輕症門診費用由特別預算改為健保支出,以致排擠健保總額導致112年第2季健保點值預估值為近年新低,以西醫基層臺北分區為例,其浮動點值僅剩0.8159,換句話說,醫事人員付出一分勞力,得到收穫卻僅有8折,工酬不符已影響醫事人員士氣甚深。考量COVID-19輕症門診費排擠健保總額一事於113年起已非非預期風險或政策改變影響所致,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確保健保總額成長規模足以支應該項費用,並持續向行政院主計總處爭取公務預算,擴大預算編列撥補之。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莊競程 
    (二十三)因應醫療技術發展,罹患癌症病患接受治療之選擇,從過去以住院診治為主,轉向於門診即可完成醫療處置為大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相關資料亦顯示,2002年時,癌症治療之藥費支出,約有52%為住院診治期間發生,至2022年已降至21%,顯見隨科技進步、新藥發展,癌症病患就診支出項目已有顯著變化。惟過去各商業保險公司推出之醫療保險,部分保單限定須以健保身分住院診治始同意給付,衍生許多癌症病友雖採如標靶藥物治療等方式,於門診診治即可透過口服或注射方式完成醫療處置,惟考量自費藥物價格高昂難以自力負擔,為求取得醫療保險給付,而不得不透過與醫師商議透過短期住院方式,以符合醫療保險給付條件,進而衍生潛在醫療資源錯置問題,亟待相關主管機關予以檢討改進,積極協助癌症病友解決困境。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加強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合作,透過與癌症病友團體、專家學者及商業保險業者等持續研商,協力解決前述癌症病友既有之醫療保險申請保險給付困境,並持續研議未來相關醫療商業保險如何與時俱進,以符合實際醫療現況,保障各方權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第5項 國民健康署56億6,392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7項:
    (一)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3年度預算「科技業務」編列1億3,502萬7千元,其中項下「委辦費」共編1億1,143萬1千元,占整體「科技業務」預算約82.52%。經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之決算保留數及保留比率,自109年度的1,570萬9千元(12.13%)、110年度的3,782萬2千元(27.95%)、111年度的4,305萬2千元(34.84%)有逐年增加之趨勢,而113年度「科技業務」預計辦理13項委辦計畫,亦有多筆辦理事項及期程具延續性,為提升計畫執行效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檢討各項委辦計畫執行效率及經費使用成效,加強科技業務之政策參採應用,落實科技研究經費使用效益。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張育美 徐志榮 
    (二)根據兒少團體所公布112年台灣兒少營養午餐調查指出,抽樣22縣市國中、小於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錄的營養午餐內容,發現154所學校中,有超過二成(22.1%)每週提供炸物2次以上,其中更有9所(5.8%)每週提供3次炸物;而如香腸、重組雞塊、培根等魚、肉類加工半成品,有61家學校(39.6%)每週供應2次以上,其中17家(11%)高達3至4次。此外,其他加工品如醃菜、罐頭也有39%學校每週供應2次以上,比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訂定之標準,恐使孩子攝取超標,顯見現行營養午餐之健康標準把關不嚴謹。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將調查結果回饋教育部精進學校營養午餐規劃,以維護兒童健康,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徐志榮 溫玉霞 吳欣盈 
    (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託研究「106-109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顯示,國人營養概念不足,飲食型態偏離國家飲食指南之建議,身體活動量低,但肥胖和中央肥胖盛行率極高。若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過重標準BMI≧24kg/m2為標準,台灣19歲以上成人的BMI平均值為24.5kg/m2,男性為25.3kg/m2,女性為23.8kg/m2。若以年齡為區分,全體國人7至12歲、13至15歲及16至18歲之過重加上肥胖盛行率分別達26.7%、30.6%及28.9%,兒童及青少年約有三分之一人口有肥胖問題;45至64歲、65至74歲及75歲以上均高達一半人口有過重肥胖問題更高達52.3%、61.0%及53.9%。若近一步觀察顯示,男性的肥胖與體重過重盛行率10年來皆呈現上升趨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指出,比起健康體重者,肥胖者發生糖尿病、代謝症候群及血脂異常的風險超過3倍,發生高血壓、心血管疾病、膝關節炎及痛風也有2倍風險。顯見改善肥胖問題對國人有立即之重要性。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提出國人肥胖問題分析及改善策略及時程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賴惠員 
    (四)我國長期忽視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其中尤以政府機關為甚,往往逕行將自人民蒐集之資料數據為目的外之濫用,自應有就相關之資料蒐集規範行全面嚴格監督及檢討之必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辦理國民健康促進科技研究,對國人營養及健康狀況進行追蹤,並建置國民健康作業與實地訪查管理中心,事涉國人之機敏個資蒐集,應訂定明確之作業規範以防止資料之違法蒐集以及目的外之利用,並確保國人擁有對資料控管者就其個資有要求使用、更正、刪除、攜帶、限制及拒絕之權利,以確保國人「憲法」上之權利不受侵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持續精進國人健康調查作業規範及訪員執行與監督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五)11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之「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預算編列1,000萬元,與地方政府及運動科技產業合作,透過AI智慧科技輔助健康自主管理,帶動整體產業發展促進健康。有鑑於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且預計114年進入超高齡社會,長者健康促進、延緩老化為重要課題,然而高齡者與一般民眾對於運動需求不盡相同,如何提供適合長者之健康場域,實有研議之必要,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推動此計畫時,特別考量高齡者需求部分。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提供長者友善運動環境,精進促進高齡者健康。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六)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3年度施政目標第5點為「強化癌症預防及早期發現,提升主要癌症篩檢率、陽性追蹤率及品質,發展癌症預防保健服務;推動整合性癌症資源網絡,降低癌症病人死亡率」,並編列國民健康業務52億3,858萬6千元。國人10大死因第1即為癌症,其中肺癌更在死亡人數與死亡率上長期排名第1。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將癌症預防與降低癌症死亡率列為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確實值得嘉許,但對於肺癌死亡率的降低仍未見實際且長遠的規劃,與陳建仁院長宣示之114年肺癌死亡率減半的立即目標相比,難見確實可執行的政策手段。肝癌曾為國人第1大死因,隨後透過肝癌國家防治計畫,成功使肝癌死亡率與發生率歷年下降,如今已使其退居第2,然而如今面對國人第1大癌症肺癌的嚴峻挑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僅有「肺癌早期偵測計畫」,卻無針對確診患者占半數以上的3、4期癌友進行深入調查與規劃之國家級計畫,顯未對肺癌這第1殺手給予相對應之慎重。111年12月,衛生福利部曾於中央癌症會報中提報「第1期國家肺癌防治計畫(111至114年)」,這1整年卻未見行政院予以重視,對此深感憂慮,希望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能夠考量重新推動國家肺癌防治計畫。口腔癌好發於台灣中壯年男性,為男性10大癌症排名第4,過去41年來,發生率持續上升,目前已高居世界第1。在台灣,每年約增加8,000位口腔癌病友,每1位病友在治療後都需要復健服務,但是並非每位病友都有機會復健,原因在於,協助病友可進行復健的醫療院所不多,許多病友有復健需求,卻苦無可供復健之場所,許多口腔癌病友,因為苦無復健之場所,遂只能回歸醫院門診,定期追蹤,致使健保資源無法有效發揮。為確保國人全體健康與肺癌癌友、口腔癌病友權益,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動國家肺癌、口腔癌防治計畫之規劃。
    提案人:林為洲 徐志榮 溫玉霞 張育美 
    (七)癌篩的目的在於「早期發現癌症」及「預防癌症發生」。癌篩有助於民眾健康的部分。衛生福利部112年辦理癌症篩檢的「追陽計畫」。這計畫是在處理每年500萬篩檢人次中,22萬篩檢人次陽性,但其中二成約4萬多人卻再未回診追蹤,這數量相當可觀。如果民眾瞭解癌篩的利弊得失,自主決定樂意接受癌篩,提高後續的篩檢陽性結果。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提出「精進癌篩作為、提升篩檢陽性個案回診追蹤衛教,減輕陽性個案工作負擔」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營造身心健康支持環境,增進全人全程健康促進作為施政目標,轄下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是提供醫療衛生保健服務第1線單位,掌理家戶健康管理、弱勢族群服務、中老年疾病防治、衛生教育宣導、學校衛生、婦幼衛生、癌症防治、生命統計、社區健康營造、急救技能訓練、衛生教育宣導及研考等,醫政、藥政、食品衛生、衛生保健、疾病防治/制皆須一手包辦。為能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效能,提升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服務量能,及保障服務人員勞動條件,於110年發布「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組織規程指導範例」暨附表「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員額編制表指導範例」後,許多縣市進行修編,規劃發展在地化社區健康服務及人力,然經調查,截至目前為止,僅2個縣市(臺北市及屏東縣)評估目前護理人力編制員額已符合需求,仍有5個縣市(基隆市、宜蘭縣、新竹縣、彰化縣及花蓮縣)尚未進行修編,且有護理人員兼任(辦)人事(15.2%)、會計(26.7%)及政風(24.6%)業務情形,為促進民眾健康,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效能,保障第一線健康促進服務人員權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另於1個月內揭露編修與護理人員兼辦情形。
    提案人:賴惠員 陳靜敏 
    連署人:黃秀芳 吳玉琴 
    (九)11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52億3,858萬6千元。《孕婦健康手冊》(112年版)「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紀錄表」,強調「經由參加產前教育可以協助做生產的準備與因應生產過程的陣痛」;《爸爸孕產育兒衛教手冊》也指出陪產的伴侶應該要安排時間和產婦一起去上課學習陪伴照顧的技巧,主動瞭解懷孕、生產過程。然而,根據生育改革行動聯盟公布最新生產經驗調查,竟然有高達62.2%的產婦表示沒有上過生產教育的課程、高達69.4%的伴侶從沒接受過產前教育。究其原因,可能係因我國未有系統性產前課程,與國外相較,瑞典與英國會針對孕婦及陪產者,施行10至14次、約12小時、免費的生產與親職教育課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實不應只在健康手冊中提到產前教育,後續更應持續提供產婦及陪產者們參與產前教育課程的管道、資源及時間,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參考國外經驗,將產前教育納入孕婦14次產檢之中,提供大約12小時的產前教育課程。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提出檢討及策進作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十)11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52億3,858萬6千元。根據109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公布之癌症報告指出,國人於40歲之後,肺癌確診人數開始明顯增加;111年7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肺癌早期偵測計畫,運用菸捐補助的費用,針對肺癌高風險族群(重度吸菸者及具肺癌家族史者),提供每2年1次低劑量電腦斷層肺癌篩檢LDCT服務,而且,在執行81天後,該計畫已找出21名確診肺癌個案,其中早期(0及1期)個案占了95.2%(20人),僅有1名(4.8%)為第3期肺癌,顯示LDCT肺癌篩檢確實有助於早期診斷肺癌,讓民眾儘早接受治療,以大幅降低肺癌死亡風險。不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限定篩檢年齡為50歲以上的男性及45歲以上的女性,晚於前述報告所指出之肺癌確診人數增加年齡40歲。為使全台灣人民均能早期篩檢、早期治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研議下修肺癌早期偵測計畫之篩檢年齡至40歲,並考慮擴大篩檢族群,增加「職業暴露」及「空氣污染、油煙」兩類別讓暴露在高風險環境中達一定年限的從業人員,也可進行肺癌篩檢。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提出檢討及策進作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十一)11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52億3,858萬6千元。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乳癌病友人數近年不斷上升,發生率已經位居10大癌症之首;好發年齡也持續下降,年輕的乳癌病友數量不斷增加。更嚴重的是,罹患乳癌死亡率也持續上升,與世界趨勢完全相反。然而,乳癌其實並非絕症,若初期即診斷,治癒率非常的高,只要及早篩檢、及早發現就能及早治療,甚至回歸到正常生活中。另外,根據統計資料,乳癌每10萬人口的發生率,約莫在45歲達到高峰,在20歲開始急速攀升,到了40歲更突破每10萬破百的發生率。然而,我國45歲才開始全面篩檢,且乳癌35至49歲的發現期別中,有五分之一為第3期或第4期晚期患者,不排除其實在篩檢前就已罹癌。我國從93年開始進行乳房攝影篩檢的補助,到99年才擴及到45至69歲及40歲以上有家族病史者,至今也經超過10年,考量到近10年發生率持續高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實應考量全面降低乳癌攝影篩檢的補助年齡至40歲,讓更多人都能擁有及早發現的機會。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提出檢討及策進作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十二)11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52億3,858萬6千元。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統計,111年發展遲緩的通報人數為3萬0,907人,增加4,515人,接受早療服務者為2萬0,093人,僅增加782人,但實際完成聯合評估的人數僅有1萬8,978人,等於有近四成兒童未能接受評估。近年雖政府持續推動設置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並開辦全民健康保險早期療育門診醫療給付改善方案,以期早期發掘發展遲緩兒童,提供妥適醫療照護服務。惟聯合評估資源尚有不足,參與前開方案院所仍少,各縣市資源亦仍顯不足與失衡情況,如新竹縣曾有家長反映,等待聯合評估中心時間可能即需半年起跳,等到完成聯合評估並順利銜接健保課程,恐需花1年以上。針對上情,亟待政府部門研謀改善,提升服務資源可近性,並持續檢視近年早期療育服務辦理情形,以維護兒童健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兒童發展聯合評估規劃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十三)11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12億9,084萬7千元,主要推動三高及主要慢性病疾病防治相關等計畫,以期早期發現成人及中老年人之慢性疾病。全國各類健康檢查比率約六成,為減緩國人三高發生率以及做好三高控制,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更應透過多元策略方式,宣導民眾善用各項健康檢查服務,以及早發現罹病因子並及時發現問題與治療,俾延緩疾病進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提升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十四)台灣醫療支出GDP占比雖為6.6%,然健保只占其中一半之3.3%,意即若欲提高台灣整體醫療支出以達促進國民健康福祉之目標,除擴大健保總額,亦需提高私人醫療衛生之投入。當前我國綜合所得稅雖已有將醫藥及生育費納入一般扣除額之列舉扣除額,然此即僅為後端治療部分,而未能包含更為重要之前端預防部分。考量政府財源拓展不易,應策重以政策引導民間資源投入疾病預防,以期達到緩解政府財政負擔及國民健康福祉之綜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行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內涵,及其如何提升主要慢性病預防成效。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十五)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推行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每年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務預算編列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經費,以每人補助520元之單價計列,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列預算數卻由107年度之8億餘元,下降至111年度之7億餘元,每年匡列受補助對象更由154萬餘人,下降至136萬餘人不等。實際執行結果,各該年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人數皆超逾預算原編人數,超逾比率介於21.78%至56.17%之間,致須由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代墊不足經費,或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其他預算支應,顯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未依往年成人預防保健人數,妥為推估服務人數,預算編列未能與推展成人預防保健業務相扣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宜覈實編列預算,強化相關預防保健服務經費資源投入,以滿足慢性疾病預防保健服務需求,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提升成人預防保健相關措施及服務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十六)11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12億9,084萬7千元,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及B、C肝篩檢。經查,108至111年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人數從199萬5千人降至191萬6千人,利用率從30.1%降至26.7%,實有精進之必要。然而利用率雖逐年下降,但實際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人數均超過預算估列人數,顯示此項預算編列與實際情形存在巨大落差,應說明其落差之理由。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針對提升B、C型肝炎篩檢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十七)11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案「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之委託「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預算編列12億8,579萬6千元,惟查,106至111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人數及利用率,利用人數於108年達到近6年最高點之199萬5千人、利用率則為近6年次高之30.1%,惟自109年起受COVID-19疫情影響,利用人數及利用率逐年下降至111年之191萬6千人、26.7%,應研謀改善;且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7至111年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預算數由107年度之8億0,300萬元降至111年度之7億0,800萬元,因採每人補助520元計列,致各該年度依預算估計可補助人數,由107年之154萬5千人概降至111年之136萬1千人,而實際執行結果,各該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人數皆超逾預算原編人數,超逾比率介於23.43%至56.17%之間,致須先由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代墊不足經費,或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其他預算支應,應參酌往年實際執行情形並綜整業管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未來推展與執行量能等影響因素,切實通盤檢討並詳實估列預算,以符實需,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規劃提升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十八)11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案「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之委託「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預算編列12億8,579萬6千元,然經查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人次及利用率,於108年度達到最高199萬5千人次、30.1%的利用率,自109年呈現下降趨勢,於111年降到191萬6千人次、26.7%利用率。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成效之具體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張育美 徐志榮 
    (十九)11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9億1,912萬7千元,係辦理「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友善生養的健康措施」。為提高生育率及改善少子化情形,自110年7月起推動擴大辦理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自110年7月至112年7月底止適用該方案之受補助夫妻已產下1萬2,205名嬰兒,略具成效,惟按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近8年度(104至111年)出生人數連年下滑,由104年度之21萬4千人下降至110年度之15萬4千人,111年度適逢虎年更創下歷史新低之13萬9千人,至112年截至8月底止則為8萬9千人,粗出生率下降情形亟待改善,應持續檢討體外受精人工生殖補助政策相關措施,提升助孕之成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人工生殖補助政策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二十)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已連續數年皆有逾二成兒童未使用兒童預防保健檢查,部分縣市的利用率更連續3年利用率落後全國平均,顯示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之利用率仍有待提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宜就此政策加強推廣,以達政策目的,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檢討及加強宣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二十一)我國因少子女化衝擊,111年全年新生兒僅13萬8,986人,創歷史新低,相較110年新生兒15萬3,820人,減少1萬4,834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補助7歲以下兒童7次免費兒童預防保健,讓家長可帶孩子到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進行檢查,以早期發現異常個案,並早期治療,惟近年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平均利用率約八成,顯示有約仍有二成的兒童未使用此項服務,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加強宣導,並精進服務品質,以提升兒童健康。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檢討及加強宣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邱泰源 黃秀芳 
    (二十二)我國助產人員參與孕產照護比率是世界最低,與國際趨勢背道而馳。衛生福利部統計,我國新生兒有高達99.78%由婦產科醫師接生,僅0.14%由助產人員接生。根據OECD國家常用的孕產模式資源指標「每千活產助產人員數」,在經濟高度發展國家中,僅有臺灣與南韓,助產人員主導生產的比率極度偏低。在比利時、瑞典、冰島等國家,每1千名新生兒中,有70名左右是由助產師負責孕產照護工作,而臺灣則僅有1名。研究指出,助產模式強調連續性的照護,重視全人與社會取向,經常帶來較好的孕產結果。同樣是低風險的健康產婦,助產模式更少使用不必要的侵入性措施、大幅減少醫療介入,成為許多國家倚重的孕產照護資源。而根據我國生育改革行動聯盟統計,由醫師主責生產的孕產婦,只有二成做過「生產計畫書」、三成曾接受「產前教育」、更幾乎都歷經各種醫療介入措施。然採用助產人員之產婦,有九成提出生產計畫書、接受產前教育,且有高達七成,未有任何醫療介入。此數據突顯現行我國極度缺乏助產模式的情況,等於剝奪了孕產婦使用良好照護模式的機會。為保障我國孕產婦使用良好照護模式的機會,衛生福利部應檢視現行助產人員加入的孕產照護,提供建立多元共照參考,衛生福利部應提出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吳玉琴 蘇巧慧 范 雲 
    (二十三)11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9億1,912萬7千元,補助孕婦產前檢查、兒童預防保健及辦理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經費。經查,自110年7月起推動擴大辦理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迄今已逾2年,110年7月至112年7月底止申請通過資格審查補助案件為7萬4,826件,已完成療程並通過補助費用審查為5萬6,398件、核定補助39億5,300萬元,其中進行胚胎植入4萬7,616件、核定補助34億5,000萬元,並已產下1萬2千名胎兒,政策已具一定成效。近來已有呼籲補助凍卵及保存費用之意見,並建議放寬申請條件、補助次數等,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蒐集各界意見,滾動式檢討相關政策,提升助孕之效果。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人工生殖補助政策精進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二十四)台灣少子女化情況嚴峻,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3年度預算案「國民健康業務-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編列39億1,912萬7千元,係包含針對人工生殖之補貼。然依現行「人工生殖法」之規範,人工生殖僅限於不孕夫婦始得為之,對於少子女化幫助有限;且中央研究院亦指出,我國生育率下降係歸咎於未婚比例提升之社會型態轉變,應針對未婚人口之生育意願與障礙進行改善,方能對症下藥。前述法規除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家庭權(我國「憲法」第22條)與第14條平等權(我國「憲法」第7條)之虞;亦與我國於104年辦理代孕生殖相關調查結果顯示,59%民眾贊成開放代孕生殖之民意不符,顯有調整之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人工生殖法」修法規劃書面報告,內容需包含子女最佳利益與代孕契約等,當前已完成及進行中之相關研究(預期)成果。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二十五)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3年度預算「國民健康業務」項下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辦理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編列26億3,374萬元,並自110年7月起擴大補助。經查自110年7月至112年7月底止,適用該計畫之受補助夫妻雖產下1萬2,205名嬰兒,但我國出生數自110年的15萬3,820人至111年仍降到13萬8,986人;再加上近年凍卵補助亦有副作用、高齡懷孕之母嬰健康風險、降低人工生殖成功率等討論聲浪。為有效因應少子化危機,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人工生殖補助政策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張育美 徐志榮 
    (二十六)據報載:「高雄日前爆發8家衛生所醫師集體離職,突顯台灣『衛生所醫師荒』的日益惡化……地方衛生局坦言『我們都在搶醫師!』」等,我國目前似有地方基層衛政機關認為一定要「自僱」醫師而僱不到的問題。然則,地方基層衛政機關最主要任務應係公共衛生及群體健康推動,不必然須「自僱」醫師執行,尤其我國於109年施行「公共衛生師法」,中央主管機關應妥為研究如何使公共衛生師於地方基層衛政機關發揮專才,並研究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衛生所診療業務由所屬醫療網大型醫院政策性支援之可能。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上述應研究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洪申翰 黃秀芳 陳培瑜 
    (二十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2020年9月28日起,將成人預防保健服務B、C型肝炎篩檢服務年齡放寬為45至79歲終身接受1次,成為有效肝炎防治政策,惟目前B、C肝炎篩檢項目費用遠低於健保點數,且多年未曾調整,恐降低醫療院所合作意願,爰建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編列B、C肝炎篩檢補助費用,以提升醫療院所協助篩檢意願。另外,為達成WHO宣示2030年消除病毒性肝炎及我國2025年前完成C肝消除之政策目標,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結合多方管道及各縣市政府廣為推動B、C肝防治工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徐志榮 張育美 林為洲 
    (二十八)我國施行「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至今已20餘年,是全球第5個立法保障罕見疾病病友的先進國家,然截至112年6月公告的罕病種類僅約242種,明顯低於國際的逾7,000種罕病認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針對國內公告罕見疾病數遠低於國際的認定數一事,研謀改善。
    提案人:徐志榮 張育美 林為洲 
    (二十九)國內外已有多項研究指出,生產教育課程對孕婦有多項助益,如:減少早產的發生、去除與生產有關的負向情緒、減少懷孕婦女的心理壓力、糾正錯誤的觀念;於產程結果方面,可減少用藥,減少低自尊與產後憂鬱發生率。而伴侶和孕產婦一起參加生產教育課程,更能對懷孕、生產、親職、配偶關係及整個家庭有正向影響。即便我國《媽媽健康手冊》明確訂定,醫事人員指導重點為:「知道懷孕生產是正常的生理過程,經由參加產前教育可以協助做生產的準備與因應生產過程的陣痛」,然根據生育改革行動聯盟統計,過去5年有生產經驗的婦女中,只有37.8%上過生產教育課程,超過六成不曾上過任何課程。我國已於110年少子女化對策中,將孕產婦產檢補助由10次增加至14次,也修法將產檢假天數由5日增至7日,其配偶陪產檢暨陪產假則增至7日。然而,除了醫療產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也應評估支持生產教育課程,包括培育生產教育種子師資人才及補助相關經費。例如:參考國際生產教育協會(International Childbirth Education Association)、拉梅茲國際(Lamaze International)推廣之12小時生產教育課程,配合產檢時間,於懷孕28週、30週、34週、37週時各進行3小時,讓每位孕產婦及配偶,都能完成總計12小時的生產教育課程,以真正給予準家長支持,也提升婦女生產的正向經驗。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研議支持準家長接受生產教育課程之作為,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吳玉琴 蘇巧慧 范 雲 
    (三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維護國人健康,持續推動肥胖防治,運用「臺灣肥胖防治策略」、「兒童肥胖防治實證指引」、「成人肥胖防治實證指引」及「肥胖100問+」等相關宣導素材及手冊,進行肥胖防治宣導,提升國人健康體重管理識能,並辦理肥胖防治相關計畫,於學校、家庭、醫院及社區規劃多層次介入策略。惟根據2017至2020年國民營養健康調查,我國18歲以上成人過重及肥胖率為50.3%,相較2014至2017年47.1%上升3.2%。綜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面對國人過重及肥胖現況,並研謀肥胖防治策略,結合不同場域及多元宣導管道推動肥胖防治計畫,以促進國人達到健康體位之目標。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三十一)11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中「國民營養健康調查」之「委辦費」2,857萬2千元,目的為蒐集國人飲食、營養及健康相關生理與生化檢測等資料,以掌握現況及長期變化。查該計畫以4年為循環週期持續辦理並連年編列委辦計畫經費,應有確實之成效。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檢討並持續加強國民營養健康調查結果之政策參採應用,以落實科技研究經費投入於提升國人健康之效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三十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公務預算編列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經費,並委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代辦。依據資料,107至112年度依預算估計可補助人數約為123至154萬人,每年預算數約6億4,500萬元至8億0,300萬元,113年度預算整體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經費為12億8,600萬元,包含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經費6億8,600萬6千元、預計可補助141萬人。依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未依往年成人預防保健人數,妥為推估服務人數,預算編列未能與推展成人預防保健業務相扣合,未來在人口老化及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盛行率提高之趨勢下,恐不敷各篩檢年齡層人口所需,有礙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推展,亦不利於疾病早期發現及治療,經函請衛生福利部督促依據過往經驗,覈實編列預算,強化相關預防保健服務經費資源投入,以滿足慢性疾病預防保健服務需求。」顯示實有預算編列不合實際使用人數之情事。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2及113年度預算書所載,依預算估計可補助人數分別為137萬人及141萬人,與近年實際利用人數均逾190萬人仍有落差。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以實際執行情形,切實通盤檢討並詳實估列預算,以符實需。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邱泰源 
    (三十三)為強化民眾健康飲食觀念、養成良好的健康生活型態、均衡攝取各類有益健康的食物,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7年編撰新版「每日飲食指南手冊」,建議民眾攝取合宜比率的3大營養素(蛋白質10至20%、脂質20至30%、碳水化合物50至60%),每日飲食指南涵蓋6大類食物:全穀雜糧類、豆魚蛋肉類、乳品類、蔬菜類、水果類、油脂與堅果種子類。鑑於目前淨零排放已成為全球趨勢,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所提出的12項淨零關鍵戰略之一「淨零綠生活」,包含實踐「零浪費低碳飲食」。而所謂低碳飲食,除推廣地產地消,以「植物性蛋白質來部分取代肉類」亦是許多學者與民間團體的倡議。然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每日飲食指南手冊,僅大豆被歸類於植物性蛋白質,其餘「紅豆、綠豆、花豆、蠶豆、皇帝豆等食材,則被歸類為澱粉含量豐富的全榖雜糧類,惟全榖豆類的蛋白質含量並不低,可達20至30%,此外,油脂與堅果種子類的蛋白質含量也可達16至22%。爰此,為讓民眾對於植物性蛋白質食材有正確認知,進一步有效推廣低碳飲食,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參酌國外最新食材分類方式,於6個月內「研議修正每日飲食指南手冊」,搭配國家發展委員會「零浪費低碳飲食」之政策目標,提出更完善多元的食材分類方式,將蛋白質作物(Protein crops)納入並提出書面報告交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吳玉琴 邱志偉 
    連署人:洪申翰 黃秀芳 
    (三十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推行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每年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務預算編列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經費,以每人補助520元之單價計列,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列預算數卻由107年度之8億餘元,下降至111年度之7億餘元,每年匡列受補助對象更由154萬餘人,下降至136萬餘人不等。實際執行結果,各該年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人數皆超逾預算原編人數,超逾比率介於21.78%至56.17%之間,致須由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代墊不足經費,或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其他預算支應。因應人口老化及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盛行率提高之趨勢下,合理預算能使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能順利推展有其必要性,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合理推估服務人數,並持續向行政院主計總處爭取公務預算編列支應。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莊競程 
    (三十五)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自111年7月起開辦肺癌早期偵測計畫,提供具肺癌家族史及重度吸菸史之50至74歲肺癌高風險族群,與45至49歲具肺癌家族史女性,每2年1次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LDCT),以期在病患尚未出現病徵前,早期發現病灶,提高治癒機會,降低肺癌死亡率。經查,截至112年6月底止共167家醫院參與計畫,惟參與醫院主要集中於六都及西部地區,非六都及東部地區資源相對匱乏,恐致符合受檢資格民眾因與提供服務醫院距離較遠,無法提升民眾篩檢之意願。鑑於肺癌已連續43年居癌症10大死亡率之首,為能鼓勵符合資格、特別是參與院所涵蓋範圍不足地區之醫院能踴躍參與,提升國人肺癌篩檢意願,以達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目的,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衡酌精進及提出更多元細緻化之獎補助措施,並向行政院主計總處爭取公務預算編列支應。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莊競程 
    (三十六)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合作辦理「嬰幼兒閱讀之愛閱」計畫,發送閱讀禮袋給孩童家長。然而,據監察院調查案號「111教調0001」調查報告指出,由於嬰幼兒與醫療單位接觸密切,醫界在嬰幼兒閱讀政策上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但兩部會政策欠缺整合。雖監察院已於112年3月16日結案,但後續兩部會整合、合作情形與執行成效仍有待觀察。爰此,為增進跨部會合作,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與教育部共同辦理「嬰幼兒閱讀之愛閱」計畫之情形。
    提案人:王婉諭 洪申翰 黃秀芳 陳培瑜 
    (三十七)HPV疫苗俗稱子宮頸癌疫苗,已被有效認證可預防罹患子宮頸癌,除了子宮頸癌等癌症外,也可預防諸如口咽癌、肛門癌和男性生殖器官等癌症。醫學專家指出,HPV疫苗不僅可預防女性好發的子宮頸癌,也可替男性預防口咽癌等疾病,建議公費施打對象應納入男性,不應只限女性。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統計,已有38個國家將男女兩性納入接種HPV疫苗,包含英、美、德、法、紐西蘭、澳洲等國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公費HPV疫苗擴大接種短、中、長期計畫及成效評估,尤其包括男性公費施打,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申翰 吳玉琴 蘇巧慧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458億5,965萬3千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9,592萬1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有關全台灣身心障礙者已超過120萬人,其中重度與極重度就超過34萬人,但根據媒體報導,在112年上半年度,提供個人助理服務的人數,只有599人,根本難以應付所有重障者需求。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係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69條及第71條規定,提供個人生活協助服務、交通及輔具資訊協助、社會參與、同儕支持、社會資源連結及協助等。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統計,111年個人助理總核定時數為33萬7,172小時,使用時數為19萬9,326.9小時,平均使用率為59%。為增加時數使用率及使個人助理人力充足,爰針對11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億8,785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邀請障礙者團體、個人助理、及地方政府代表,召開「個人助理與障礙者權益討論會」,針對個人助理時數留用機制、個人助理審查方法及機制、個人助理如何培訓、增加人力等議題進行討論,並將逐字稿及會議紀錄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二)11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編列24億1,128萬4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我國於2011年正式將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範,各地方政府自101年起陸續提供服務,相關經費過去由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執行,自113年起預計改由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補助支應。現行辦理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個人助理於實際提供服務時,除服務費外,每案次核給一定數額之交通費補助。惟許多個人助理從業者均反映,前往案家之交通時間未能採計為工作時間,導致雖每案次提供一定數額之交通費補助,前往案家之交通成本實際仍多由個人助理負擔,致接案意願降低;另亦有個人助理反映,於實際提供服務前,派案單位多先安排個人助理前往案家媒合,確認是否可由該個人助理提供服務,惟個人助理與案家媒合階段,個人助理未能計薪,亦無相關交通費補助,亦使有志從事個人助理工作者卻步。鑑於上情,爰針對11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編列24億1,128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個人助理工作者前往案家服務之時間是否得採計為工作時間,或應以何種方式補貼其交通成本,以及個案媒合期間未提供薪資及交通費之情形,應蒐集個人助理從業人員、身心障礙團體、專家學者、各地方政府等意見,妥予研商因應精進作為,以使有志從事個人助理工作者不致因交通成本、媒合期間未計薪等原因,而不願投入或留任個人助理工作,使服務量能未能持續擴充。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6個月內提供本案研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2.我國於100年正式將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範,各地方政府自101年起陸續提供服務,相關經費過去由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執行,自113年起預計改由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補助支應。查現行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服務對象規定,排除有聘僱看護(傭)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服務,近年持續有身心障礙者團體倡議,考量家庭看護工仍有因休假、疾病而無法提供服務之時間,爭取應開放是類身心障礙者申請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8年起修正「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並與勞動部共同推動「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擴大喘息服務計畫」,陸續放寬聘有外籍看護工之重度以上身障家庭,於外籍看護工有休假、轉換空窗期或因故失聯等狀況時,可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惟該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服務內容及精神,仍與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未盡相同。據悉,目前亦有聘僱家庭看護工之身心障礙者,業已提起行政訴訟,爭取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權利。鑑於上情,爰針對11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編列24億1,128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需求,儘速蒐集身心障礙團體、專家學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使用者及各地方政府之意見,研議開放是類身心障礙者申請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可行性。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完成上述研商及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三)經濟弱勢且失能之長者,可依規定公費安置,惟公費床價格費用較低,許多地方政府轄內之機構,不願提供床位予政府做公費安置使用,導致許多經濟弱勢長者必須跨縣市被安置,致使「長照悲歌」事件經常發生。經統計(如下表),各縣市跨轄安置經濟弱勢長者人數居高不下,等同政府未針對經濟弱勢長者安置政策提出有效之「在地老化」規劃。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有效規劃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四)依照日前民間單位公布之聽力篩檢資訊調查資料,65歲以上之高齡失能性聽損盛行率達40%,惟目前針對助聽器補助僅限於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聽力退化長者助聽器補助政策,且原住民長者年齡規定為55歲。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五)有鑑於政府為維護國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立法院於112年5月5日三讀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並於5月24日公布施行。雖經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於1年內檢討主管法規並完成盤點,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已於同年5月30日函知相關部會及各市縣政府,預計於113年5月24日完成盤點,然該法第30條即規定:「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為確實保障人民權利,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儘速於期限內完成法規檢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張育美 徐志榮 
    (六)媒體報導,台灣孤獨死的案件越來越多,根據內政部統計的數據,全國900多萬戶中,1人戶高達322萬戶,占比第一,隨著單身、不生、離婚、喪偶的人增加,幾乎每個人都有機會面臨獨居,又主計總處最新的109年住宅及人口普查中,65歲以上的獨居者,有57萬1千人,10年增加63%,顯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持續強化我國獨居老人關懷服務,否則容易使獨居長者處於險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強化獨居老人關懷服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七)11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6億2,367萬7千元,我國已然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又根據勞動部統計我國國人在55歲開始就業及呈現陡降,顯見中高齡者在離開職場後之生活安排、與社會連結、政策服務需求者增多,觀其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內容,除捐助社區長壽俱樂部及老人會充實休閒生活計列8萬1千元外,其餘大多用以辦理中低收入老人重病、失智症老人、失依老人、獨居老人……等項目,惟離開職場後尚有健康餘命之老年人,數量並不亞於弱勢老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該重新思考老人福利之定義,超前部署老人重病或是失智之前,享有健康生活、與政府政策之正當連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健康、亞健康老人福利服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八)113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預算編列24億1,128萬4千元,其中辦理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構庇護工場產品優先採購聯合促銷活動,計列130萬元(一般事務費)(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惟庇護工場的產品設計、行銷、政府部門優先採購,皆屬於各單位自由發揮,在此情況下,庇護工場的收益、產品定位及公私部門採購額度,皆回歸市場機制,惟庇護工場之工作者,大多皆是需要長期社會關懷庇護之弱勢,政府不應該坐視其只能在自由市場中尋求自我突破,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相關部會宣導在合理範圍內優先採購庇護工場商品,將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九)我國於100年正式將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範,各地方政府自101年起陸續提供服務,相關經費過去由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執行,自113年起預計改由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補助支應。現行各地方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採每月核給一定個人助理時數方式辦理,然屢有服務使用者反映時數使用缺乏彈性,且無法預知每個月實際需要使用多少時數之個人助理服務。例如,曾有嘗試申請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心理社會障礙者反映,其並無法明確預知當月是否會有如憂鬱、情緒低落而須申請個人助理提供協助,每個月所需要個人助理協助之時間長短亦難以預知,致其難以明確擬定自立生活計畫。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11年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期間,曾針對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未來策進,研擬放寬規定,建立時數留用機制,期使服務更具彈性,惟至112年10月,時數留用機制尚未能取得各界共識。為促請持續精進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提供,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個人助理時數留用機制之建立,持續蒐集身心障礙團體、專家學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使用者、受委託提供服務單位及各地方政府之意見,繼續研商時數留用機制之可行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提供本案研商情形,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十)我國於2011年正式將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範,各地方政府自2012年起陸續提供服務,相關經費過去由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執行,自2024年起預計改由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補助支應。目前雖各地方政府均已提供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惟該服務使用者曾指出,倘面臨就學、工作、實習等需跨縣市生活時,屢屢面臨遭各縣市政府踢皮球般拒絕服務申請。舉例來說,若服務使用者本身為臺中人並設籍於臺中市,惟學期間前往屏東縣就讀大學,並於寒、暑假期間不定期需至臺北市進行研究並短期住宿,其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申請、評估、審核及實際提供服務之單位,究竟應由哪個地方政府執行,常造成服務使用者困擾,各地方政府間似對此亦無明確指引或合作機制,終致身心障礙者無法順利銜接其於跨縣市生活時所需服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公民團體,就前述身心障礙者跨縣市生活所需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提供情形,應如何協調各地方政府間之服務提供進行研商,並研訂明確申請流程、窗口、審核作業時間規範等,務使身心障礙者跨縣市生活所需之服務不致斷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十一)緣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現已針對聽覺機能障礙者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視覺障礙者,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以現金給付提供助聽器之輔具補助。惟依該補助辦法第7條規定,輔具補助本不以現金為限,尚及於實物給付;復依據107年「助聽器多元給付制度研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委託研究報告,不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已提供申請者選擇以實物給付或現金補助助聽器,比較法上英國、澳洲與美國亦有實物給付之適例,且據成本分析結果,採「實物給付輔以現金給付」方式更是尤具效益。是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積極評估實物與現金給付之得失,並邀集身心障礙者團體研謀契合其權益保障之最適方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十二)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13年度預算「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編列「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24億1,128萬4千元,其中「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業務、身心障礙新制及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會議等」編列504萬元。經查我國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依規定應每4年提出國家報告,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並依審閱意見檢討及研擬後續施政方針,定期追蹤管考實施成效。我國於105年12月提出第1次國家報告、109年12月提出第2次國家報告,經國內審查並於111年8月3日國際審查會議完竣,同時提出35點建議擬具行動回應表,待定期追蹤管考。為保障我國身障權益與時俱進,以利主管機關研擬後續施政方針,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2個月內就國家報告審議建議,目前所研擬之行動回應情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張育美 徐志榮 
    (十三)11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9億6,215萬6千元,經查:桃園市政府近3年計有37筆幼兒死亡續領育兒津貼案件,連續2年發生2件社會安全網個案父母殺害幼子棄屍後詐領育兒津貼案。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建置的育兒津貼系統,其死亡比對功能尚未周延,家長如未主動依「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7點通報其幼兒死亡並除戶,恐衍生溢撥或詐領情況,將形成社會安全網破口,衛生福利部應正視基層人員查訪面臨的困境。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育兒津貼溢領案件追繳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徐志榮 
    (十四)台灣近幾年面臨少子化、生育率低下危機,根據最新資料統計,新生兒死亡率更是高於日本、韓國,每1,000個新生兒中竟有2.8個活不過滿月。111年台灣嬰兒死亡率4.4‰,為近14年來新高;新生兒死亡率2.8‰,創下15年來最高,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中排名末段班,其中有近三分之一死亡的新生兒是在出生後1天內死亡。衛生福利部表示,台灣新生兒死亡率偏高主要是受到「遺傳與基因突變」、「早產」及「意外事故」3大原因影響。國內專家也表示說,新兒生的意外事故,多數是可避免的。另外,新生兒死亡可能也與近年來45歲以上婦女生產數大幅上升有關。呼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重視新生兒死亡率問題,建議跨單位整合後深入分析新生兒死因,才能找到解決之道。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接續推動「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賴惠員 
    (十五)按兒童及少年安置應為國家之政策任務。「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39點提到:「委員會強烈敦促政府應確保私立住宿式照顧設施的品質,包括透過聘用及留任足夠數量的合格工作人員,且不因機構無法從政府以外的資源獲得適當的資金而受到影響,並建議應對私立照顧提供者(私立安置機構)的財務狀況予以深入的審查。」而我國公、私立安置機構之財務健全情形,一方面因填報標準不一致難計算成本,另一方面因政府對私立機構採用「補助」形式對公立機構係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並無一致設算標準。又政府對私立機構補助雖寬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之1.47倍人力,然則在該設置標準之隨時人力比經合法勞動條件計算後已經大幅稀釋,故縱然寬列後仍未盡符實務現場需要。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積極檢討私立兒少安置機構財務評估機制、平等給予財務支持、改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人力比,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洪申翰 黃秀芳 陳培瑜 
    (十六)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指出,台灣近3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平均每年就有1萬2千名兒少受到身體、精神、性、疏忽等不當對待。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指出,在所有兒少保護案件通報之中,在家內場域最多,110年共有2萬4,521件,111年1至6月共有1萬1,882件,其中確定的保護個案數,110年共有6,995件,111年1至6月共有3,452件。更進一步分析,施暴者身分最多的為(養)父母,110至111年1至6月共有1萬0,590人,占總體施虐者81%,保護通報件數最多,專家學者曾提出建議,兒少安全維護,最根本仍是強化家庭功能,給予高風險家庭需要的支持,可最有效的預防兒少保護案件的發生。顯見我國在高風險家庭支持政策上有精進之空間。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不當照顧面臨之困境、改善策略及時程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黃秀芳 賴惠員 
    (十七)11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06億1,141萬4千元。經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自107年實施以來,經7次修正,計畫屆期時間自111年延長至113年,經費逐年擴增,衛生福利部及所屬賡續編列113年度預算案約380億餘元。惟我國粗出生率自107至111年度分別為7.70‰、7.53‰、7.01‰、6.55‰及5.96‰,持續降低,在政府砸大筆預算的同時,我國出生率並未有明顯成長的趨勢,顯見政府並未掌握低生育率的關鍵密碼。據審計部111年度決算報告指出,國內新生兒高達九成六為婚生子女,111年底20至44歲各年齡組平均超過五成未婚,是生育率屢創新低的主因,由此可見現行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對未婚族群嚴重關注不足,要先解決未婚、不婚、晚婚,才會有後續生育的問題。是以,連年編列鉅款,卻遲未建構友善的結婚生養環境,係乃政府之過,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0至2歲友善生養環境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徐志榮 
    (十八)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協助家庭分攤幼兒照顧責任,近年持續編列預算提供公共化托育資源及托育費用補助,迄112年7月底止,公共化服務涵蓋率為4.8%,且部分市縣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資源供需失衡。考量居家托育人員提供服務時間與照顧比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彈性,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允宜深化分析需求與服務品質,盱衡人口特性精準配置資源。111年底水上鄉戶數約1萬9千戶,人口約4萬8千人,是嘉義縣人口第2大鄉鎮。112年4月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水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在案,新建工程正辦理規劃設計中,未來將補足0至2歲托嬰服務。然,2至6歲托育資源供需失衡不足,仍需未來中央資源協助支持。爰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十九)有鑑於「居家托育服務與托嬰中心」收托0至2歲嬰幼兒,具高度脆弱性,一旦遭不當對待,待政府啟動調查時,往往已受到嚴重身體傷害,出現尿床、不想上學等身心症狀。行政院提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在政府擴展下,托育照顧服務量能顯著提高,然迭有居家托育及托嬰中心不當照顧事件發生,監察院111年調查報告亦指出5大態樣缺失,包括:評鑑與稽查不力、對托育及教保人員的支持與保障不夠、法律保護不足、事件發生後的調查機制缺漏與執行不力、監視器的設置與管理,顯見政府對於兒童之生存發展權保障仍有不足。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優化相關管理、稽查及評鑑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二十)11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06億1,141萬4千元,其中辦理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暨托育管理經費為135億3,550萬8千元,有鑑於:112年7月底,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公共化托育對未滿2歲幼兒之服務涵蓋率為4.8%。以0至未滿3歲嬰幼兒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服務而言,民眾基於收費平價及照顧品質,多偏好公共化托育資源,又因可同時登記、可續讀等原因,都會區同時存在高額公共化托育服務候補及準公共托育服務招生缺額的狀況,處於供需失衡狀態。綜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允宜深入檢視,分析各地區需求,精準分配托育資源。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邱泰源 
    (二十一)11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06億1,141萬4千元,其中對於「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特殊需求兒少的支持服務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112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1億2,813萬6千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本法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6歲之發展遲緩兒童,惟實務上兒童早期療育之需求並不會隨著兒童邁入7歲大關即不再需要,許多縣市據此提供延長兒童早期療育補助,以台北市為例,提供兒童早期療育補助至18歲以下青少年及兒童。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偕同教育部等相關部門盤點、研議符合兒童之早期療育精進政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二十二)11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06億1,141萬4千元,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等業務。目前台灣之定點臨時托育係以地方政府為主導單位推動,各地方政府囿於財政負擔考量,因此國內目前僅有9個縣市有開辦定點臨時托育服務,而且各地方政府建置情形亦有落差,有些縣市開辦的臨托地點多、有些縣市只有零星幾處。以新竹縣為例,新竹縣4歲以下幼年人口占比15.6%,是全台第2年輕都市;111年新竹縣的粗出生率6.42‰,更是全台出生率最高的縣市,到112年8月底,新竹縣有快4萬名0至6歲的孩子,卻連1個定點臨托場所都沒有,居家臨時托育服務的使用人也數只有14位,顯示新竹縣的臨時托育量能完全跟不上人口發展。定點臨時托育是照顧者臨時發生狀況、托嬰中心或幼兒園出狀況、或者家長們需要喘口氣時,非常重要的資源,攸關全體育兒發展,如果只有單一地方政府擴大補助,將形成不同區域人民的資源落差。爰要求中央政府應針對地方政府的臨時托育服務進行補助,鼓勵地方政府積極設置。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二十三)11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06億1,141萬4千元,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等業務。新北市板橋某托嬰中心於111年4月12日發生未滿周歲的女嬰疑似遭幼托人員翻身趴睡、蓋棉被悶頭、並有身體壓睡而致死的案件。111年8月監察院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因公、私立托嬰機構快速成長,稽查項目增加,同時也有輔導托嬰機構之業務,致使托嬰中心稽查人力負荷重,部分地方政府也反映有稽查人力不足之問;而根據110年地方政府稽查托嬰中心人力配置表,稽查人力平均稽查家數最多之縣市,以新竹縣1人稽查64家最高,其次分別為臺中市36家、桃園市29家、新北市28家、新竹市及彰化縣22家。該份監察院報告也建議,為瞭解決稽查人力不足的問題,提高稽查及輔導管理品質,中央可爭取專案人力補助。抽查人員例行或不定期稽查托嬰中心的行政稽查紀錄表,其中第4項,會需要抽看監視錄影設備,檢視托育照顧情形是否有異常之處。然而,中央並未對異常托育照顧行為有進一步說明。因此,為強化稽查效果,建議中央應提供地方政府稽查指引,包含午睡時間嬰幼兒是否趴睡、托育人員是否有壓制嬰幼兒哄睡的情形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稽查人力補足及強化稽查效果提出檢討及策進作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二十四)11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06億1,141萬4千元,其中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編列135億3,550萬8千元。經查,截至112年7月底止,公共化服務涵蓋率為4.8%,然而部分市縣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資源供需失衡,未能充分考量不同地區社經發展所形成的家庭型態差異及個別家庭需求,特別是托育時間的彈性,以及滿2歲之後與幼兒園教育之接軌。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二十五)內政部最新統計,112年9月新生兒1萬717人、112年前3季新生兒共9萬9,652人,全年新生兒數恐低於111年的13萬8,986人,再創新低,又108年聯合國報告指出,政府提供平價、優質、普及的公托服務,是目前確認能提振生育的最有效政策,但分析衛生福利部資料顯示,都會區同時存在高額公共化托育服務候補及準公共托育服務招生缺額,顯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針對托育高需求地區,擴充該地公共托育供給、提高中籤率,以滿足都會地區雙薪家庭之的托育需求,爰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二十六)有鑑於行政院為因應少子化推動自107至113年的「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其中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推動「0至2歲嬰幼兒照顧」於113年編列304億8,327萬8千元,較112年度增列55億2,522萬9千元,係為辦理「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等業務。然經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的少子女化各分項工作,於計畫書明列管考及執行績效狀況,其中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3項分項工作計畫,包括:擴大0至2歲(未滿)育兒津貼、布建社區公共托育設施、建置準公共托育機制皆有未達標之情形。為有效改善我國出生情況、提升計畫執行效率,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張育美 徐志榮 
    (二十七)11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預算編列135億3,550萬8千元。經查:據衛生福利部資料,112年7月底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公共化托育對未滿2歲幼兒之服務涵蓋率為4.8%。進一步檢視需求情形,以0至未滿3歲嬰幼兒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服務而言,民眾基於收費平價及照顧品質,多偏好公共化托育資源,加之可同時登記2間或多處公共化托育服務,2至未滿3歲幼兒亦可續讀,使用部分收托名額,市縣內不同區域間幼兒需求數有別,是以都會區同時存在高額公共化托育服務候補及準公共托育服務招生缺額,新竹縣皆榜上有名,亦顯示供需極度失衡,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予以檢討,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徐志榮 
    (二十八)11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編列20億8,144萬2千元。經查:根據112年度各類型社工人力進用、離職及流動情形統計,預計112年底累計進用6,194人,截至112年6月底止已進用4,869人,進用率78.6%;衛生福利部預算項下保護性社工、心衛中心社工及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工等3類人力預計(實際)進用人數較多,相對待補足數及離職數亦偏高。民間社工流動率高,社工人員在高壓、低薪下,離開社福體系,儘管政府已針對執行政府專案的民間社工有做薪資調升,仍擋不住社工離職潮,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保護服務司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亦陷留才窘境。是以,顯示政府長期未重視社工勞動權益。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具體改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徐志榮 
    (二十九)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因應我國少子女化問題,配合「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辦理「0至2歲嬰幼兒照顧」計畫,其中係辦理布建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等公托資源,同時推動準公托機制,鼓勵私立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加入準公共服務。然經查縣市內不同區域幼兒數需求皆不同,地方一昧增班卻未符合區域實際需求,以致資源錯置,造成部分公托或準公托招不滿人、有的卻擠破頭,不僅患寡且患不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於2個月內,協助地方盤點公托及準公托區位分布及實際需求,並提出相關檢討報告,以提升資源配置成效、避免資源浪費。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張育美 徐志榮 
    (三十)有鑑於政府為因應11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推出「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預計於112至115年投入超過1,200億元,其中衛生福利部共匡列928億9,839萬9千元,113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續編列3億3,986萬7千元,係為「辦理強化獨居老人關懷服務」、「辦理智慧共生社區」等服務,相關預算編列多為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然近年「老老照顧」已成為趨勢及常態,目前雖有社福單位介入及長照資源挹注,但仍有不少高風險家庭拒絕外界協助,又或是因具有不動產而不符申請社福資源條件,以致相關「老老照顧」悲劇頻傳;且經查全台各縣市未盡相同,未必皆如雙北提供「高照顧負荷家庭關懷服務」藉由主動關懷機制可即時掌握高風險家庭之狀況。為彌補社會安全網之漏洞,確保新型態高風險家庭之照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2個月內,針對「老老照顧」之高風險家庭,於「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研擬相關對策與因應措施,並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張育美 徐志榮 
    (三十一)「社會福利基本法」全文31條於112年5月5日三讀通過,同年5月24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30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復參據立法院附帶12項決議中第9項決議,應於1年內檢討主管法規並完成盤點。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請儘速於期限內完成盤點。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徐志榮 
    (三十二)查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法律扶助業務。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施行,已於107年度起,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基金會)辦理「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提供法律諮詢扶助,並自108年11月1日起,將扶助範圍擴及訴訟代理扶助;長期辦理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業務之法扶基金會,業已熟捻相關業務,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施行後,有關法律扶助業務之委託,若能併入「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定能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全面之法律扶助。惟查,「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所扶助之對象,僅限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且須通過資力審查;此等限制,明顯悖離CRPD宗旨。依據CRPD第1條之規定,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完整且有效地參與社會;足見CRPD所稱之身心障礙者,並不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為限,且「精神衛生法」所定之嚴重病人是否皆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亦不可知。「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所定之扶助對象,已有檢討之必要。為使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施行後,有關法律扶助業務之委託得以順利遂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檢討「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所定之扶助對象,期使「精神衛生法」所定之嚴重病人皆得以依該專案申請法律扶助,以落實CRPD之意旨,並將檢討報告以書面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洪申翰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2億0,875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153萬7千元,包含房屋建築養護等事項。經查:依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自85年7月遷移所址後,舊址僅作為書冊儲藏、閱覽或標本陳列等使用,資產運用效益不彰,92、98年間經審計部促請檢討改善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認定為閒置資產列管使用情形,嗣後雖有於舊址新建研究大樓之規劃,並委外辦理先期規劃作業,然遲未將規劃構想書報送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審查,迄107年始提報衛生福利部決議改建為長照銀髮特色園區,致舊址長期使用不善或閒置,而未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適時將經管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釋出作有效運用。迄111年11月30日止,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新店舊址閒置逾26年仍無具體開發成果。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舊址基地長期空置,現址辦公廳建物由衛生福利部出資興建,惟辦公廳舍房屋及土地之管理權均屬陽明交通大學,尚有未來辦公房舍問題,應積極妥處規劃。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張育美 徐志榮 
    (二)11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中醫藥振興計畫」預算編列3,630萬1千元,我國112年度以來,中藥濃縮製劑科學中藥粉(健保用藥)缺藥,早已成了中醫師面臨的共同問題,目前台灣中藥材九成以上仰賴進口,而中國大陸則占了全部進口量的85%,有鑑於此中醫藥司特地擬定「中醫藥振興計畫」,其中就有1項是「輔導本土中藥藥用植物種植」,除種植中藥外,惟後續媒合藥廠與農民、提高研發解決成本問題尚是問題,惟試辦成果仍有進步空間,請衛生福利部門偕同農業部及相關單位共同研擬可行試辦精進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吳欣盈 徐志榮 
    第18款 環境部主管
    第1項 環境部13億3,987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5項:
    (一)113年度環境部「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8,725萬9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8,725萬9千元,然委辦費占整體業務費占比高達73.56%,顯見環境部未依循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107年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定,又先前年度委辦計畫之實施成效、參採比例等資料亦付之闕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各項計畫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2.有鑑於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主要辦理項目第2項編列「新世代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開發計畫」2,441萬5千元,與所屬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第1項編列「新世代污染鑑識及感測技術開發計畫」1,558萬5千元,計畫名稱完全一致,僅預算經費額度不同。顯見環境部預算編列不實,內部控管出現問題!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8,725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3.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預算編列3,341萬5千元,依其說明辦理3項業務,其中辦理即時線上水質感測技術開發,係為研發新興水質感測元件,然工業技術研究院已有自主研發水質感測器,並與新竹市政府、環境部於2020年展開布建,且相關技術已然純熟,有無另委辦800餘萬元繼續研發,不無疑義,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8,725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4.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8,725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二)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2億1,800萬元,惟該分支計畫112年起即已開始實施,然並無具體實施成效,且該計畫並無衡量標準、方法、年度目標值,故立法院無法對該項計畫予以評估,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檢討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2.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2億1,800萬元,係為辦理導入綠生活低碳技術及示範,建置淨零綠生活減碳模式及資訊,培訓相關產業人才,並推廣淨零綠生活引導民眾行為改變。經查:該項預算藏匿於預算書中,未揭示其預算實際數字,另依據「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第2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環境保護人員培訓業務係該院法定職掌,國家環境研究院已於113年度預算案編列相關訓練費用1,404萬元,為有效撙節預算,避免過於浪費,是項預算應編列於國家環境研究院較為妥適。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用以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及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並引導行為改變等,但該部未建立此計畫相關「減碳效益量」或「工作目標量」等考評指標及目標值,環境部宜就各細部計畫建立考評指標及目標值,俾利評估計畫執行成效,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編列「委辦費」預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4.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預算編列2億1,100萬元,係為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及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並引導行為改變等。經查:該計畫於113年度未建立各項細部計畫執行成效及考評指標,僅以文字敘述難以顯見其預期成果,亦無從得知有無「減碳效益」,完全不利追蹤計畫執行成效,減碳成績可謂是不及格。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編列「委辦費」預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檢討各項細部計畫執行成效及考評指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預算編列2億1,100萬元。有鑑於:該計畫113年度未建立各細部計畫執行成效之量化考評指標,僅以文字敘述預期成果,如:「盤查與建立生活轉型碳足跡資訊,整合低碳生活型態效益分析」、「完成環保標章及綠色採購政策淨零轉型」、「建構我國生活碳足跡資訊,提供民眾自評減碳成效工具,精進調整生活轉型策略」等,沒有提到實際減碳效益的量化指標。環境部允宜妥善規劃、訂定明確可量化之成效指標,以利該計畫之後續成效追蹤及檢討。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編列「委辦費」預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檢討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6.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需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500萬元、「設備及投資」2,000萬元及「獎補助費」600萬元,合計2億1,100萬元,係用以管理與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及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並引導行為改變等業務。惟該計畫未建立本計畫相關「減碳效益量」或「工作目標量」等考評指標及目標值,不利追蹤計畫執行成效。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之「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及引導行為改變」編列「委辦費」預算1億8,5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檢討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三)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為因應淨零轉型長期目標,環境部提出「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希望全民共同邁向淨零綠生活,本計畫允宜就各細部計畫建立考評指標及目標值,以利評估計畫執行成效。又,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9,200萬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四)113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預算編列4億1,423萬7千元。經查:112年8月22日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該部主管113年度預算員額較112年度增加103人,且109至113年度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0年度62.75%、111年63.44%、112年77.78%、113年77.99%,顯示環境部之委辦業務並未因員額增長而減少,實應檢討現有人力配置與運用狀況,以及委外前後人力消長之情形,於員額足夠之情況下,委辦業務或可改為自行辦理,俾利撙節經費支出。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現有人力配置與運用狀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五)環境部在升格之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時代,法定編制雖有935人,但受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政策,只能夠獲得689個預算員額,結果實際進用的公務員卻只有627人,還不足62位。升格之後,雖法定編制降為912位,但預算員額也隨著權責擴大而擴編到753位,換言之,升格後,環境部需要新進用公務人員缺額高達126位。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時代公務人員進用不易,經年出現高比率的缺額,原因之一在於所開缺之職系過為狹隘,幾乎居為BA01環境技術職系,造成其他職系之公務員沒有機會流用到環境保護業務,即便是升格後擴大業務權力的環境部亦同,未來能否順利招募足額中高階公務員承擔政策業務,令人堪慮。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獎金」預算編列6,25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環境部應彙整部本部、下轄4署1院之公務人員缺額,擴大進用的公務人員職系類別,於外補徵才公告資格條件增列得調任之相關職系,並就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六)環境部於112年升格後,113年度預算員額增加103人,委辦費金額及占比持續增加至19億3,400萬元及77.99%,高居中央機關首位,其中資源循環署及氣候變遷署各增加40人及49人為最多,但兩者委辦費比率分別高達93.97%及86.62%,宜檢討並說明其必要性。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預算編列8,174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七)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悉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年7月14日(87)環署綜字第0042572號函設置。該基金會設立目的為環境保護、維護生態平衡,提升環境品質,達到永續發展為目的,實通泛而不明,時任董事會15人監察人2人,共有15位為桃園市現任公務員,2位為大學教授,年預算500萬元,3位行政人員年薪140餘萬元,執行長1人之人事費用102萬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40號和解內容,由科技部於105年成立,目標為落實法規環境保護與環境權保障。監察人2人與董事9人有1位為環境部官員,其餘8位董事有3位教授4位民間團體代表,一席待補。年度預算1,600萬元全仰賴捐款收入,執行長人事費用109萬元,5位研究員人事費用489萬元,9位專職612萬元。環境部管理全國環保財團法人超過數百個,這兩個有何特別需要送預算書到立法院?若此,環境部在這兩個基金會人事與預算,業務內容上又有何實質影響力?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政策規劃及考核」預算編列496萬6千元,凍結50萬元。環境部應確實監督查核兩個基金會的運作管理模式,釐清權責與隸屬關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八)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3,419萬2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3,419萬2千元,較102年推展環保產品及綠色消費子計畫所編經費1,548萬7千元大幅成長;又其委辦計畫之中,如環保標章追蹤查核計畫等,委辦費皆大幅成長500餘萬元,顯不合理,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就環保標章及綠色消費推動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2.根據環保集點網頁所示:「為推動『綠色消費循環』的理念,環境部推行『環保集點制度』,讓您不論是購買環保產品、搭乘大眾運輸或參與環保行動,都能化為『環保綠點』獲得實質回饋,實現『環保行動有價化』」。惟環保集點推動多年,參與的合作單位有待加強,另外,大眾運輸集綠點,它的目的是:以實際行動保護地球,選擇搭乘大眾運輸,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惟現行政府推動TPASS,乃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大眾運輸工具,其與環保集點之整合仍待改善。綜上,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3,419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歐盟為了幫助消費者獲得更全面且清楚的資訊,112年3月底,歐盟委員會發布一項「綠色聲明指令(Green Claims Directive)」草案,規範企業如何宣稱產品與服務為環境友善(綠色聲明),希望藉此遏止這些可疑的行銷手段,也希望真正環境友善的企業可以被這項指令所保護,透過規範確保企業間公平的競爭環境,但反觀我國,卻仍未對不實的綠色行銷手法進行規範,環境部如何防止誇大且不實的漂綠聲明,在合理成本範圍內,協助消費者辨別真正環保的產品,同時提升真正綠色企業的競爭力,讓環保標章產品名副其實,不只是企業的行銷手段而已,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3,419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4.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3,419萬2千元,較112年增列推廣淨零綠生活及消費等經費1,000萬元。經查,淨零綠生活為2050淨零排放政策推動12項關鍵戰略之一,此計畫另將辦理網絡經營管理計畫,建置淨零綠生活誘因機制資訊系統等,此與現行的全民綠生活資訊平台關係為何?未來網站資訊建置如何精進及相關指標亦應詳細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九)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1,189萬元,然而,國內各機關對綠生活、環保意識仍然成效不彰,五大指標有「節省能資源」、「源頭減量」、「綠色採購」、「環境綠美化」及「宣導倡議」。實際措施則有環保標章電器、舊燈具替換為LED燈、節約用紙、減少一次性餐具、設備以租代買、視訊開會、參與環保活動等。全國各公務機關使用電子公文系統與紙本系統並行,推廣等相關媒體宣導顯然成效不彰,爰建議環境部應帶頭示範,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十)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330萬7千元,主要係為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初審會、專家會議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辦理政策評估說明書徵詢意見、環境影響評估現勘及整合與管理等。為強化協和電廠四接東移方案召開環評專案小組第5次初審會議之審查作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90萬元,請環境部採妥適周延之辦理方式,以落實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十一)離岸風電發展是台灣能源轉型、氣候變遷減碳和產業創新的重要關鍵,為確保環境影響評估精確性及後續保護措施之有效性,在民間團體與立法院的推動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著手訂定離岸風電生態調查方法參考指引,並已於111年10月將參考指引草案函送經濟部,轉知離岸風電開發計畫開發單位參考檢核完成第二階段工作,並規劃第三階段,預計執行半年後,評估檢討納入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訂定專章。惟截至112年底尚未提出相關納入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專章之進度或說明,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330萬7千元,凍結90萬元,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離岸風電生態調查方法指引執行檢討及納入技術規範專章規劃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十二)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其中對於移動空氣污染防制之預期成果有「推動電動公車優先使用於熱門路線,以移轉部分私人運具,改善空氣品質」,惟觀其交通部2030淨零碳排目標係以公車全面電動化,而環境部上開施政方針,手段與目標之間似有矛盾,其一熱門公車路線因為營運收益豐厚,客運業者自行更換電動車並不成問題。其二冷門路線可能因為公車班次過少或是居民生活習慣因素,導致私人運具出行量持續保持在相當程度水平,是故在公車營運熱門路線大者恆大,冷門路線業者則有用營運收益汰換公車不易之問題,綜上,環境部是否應盤點各路線之收益與公車全面汰換電動車之相關性後,再次思考是否有本預算執行之精進或彈性政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2030全面公車電動化之精進政策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113年度環境部預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03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編列1億0,405萬5千元,補助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推動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計畫。經查,「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總經費需求為643億2,700萬元,分別由交通部辦理購車補助及建置維修保養體系計450億8,400萬元,環境部則辦理電動公車營運及路網優化補助事項計192億4,300萬元。然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來源主要為空氣污染防制費,係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徵收,若再由公務預算撥補,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且未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十三)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預算編列1億0,405萬5千元,用以撥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優化。總經費需求為643億2,700萬元,環境部辦理電動公車營運及路網優化補助事項計192億4,300萬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係預算法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故應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除主要特定收入來源外,再請增公務預算撥款,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且未盡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並審慎推估可用資金及妥作中長程資金規劃。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2.113年度環境部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1億4,459萬7千元,查其工作計畫預期成果,謂「推動電動公車優先使用於熱門路線,以移轉部分私人運具,改善空氣品質」。而於「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分支計畫及用途科別中,編有獎補助費1億0,400萬元,係用以補助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推動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優化。惟大客車電動化政策早自2017年即開始推動,然而依據財政部於2023年6月29日發布第12號財政統計通報之牌照稅籍資料分析,僅有台北市燃油小客車數量自2019年起呈現逐年負成長之外,其餘各地燃油小客車仍是持續增加趨勢。再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按依使用燃料類別及縣市別所做之機動車輛登記數統計資料分析,我國燃油車輛以及燃油小客車數量,亦與財政部之牌照稅籍資料相同,顯然環境部擬藉以推動電動公車使用,以移轉私人運具之計畫目標,恐尚有努力之處。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說明推動電動公車與移轉私人運具之成效與精進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017至2022年全國使用柴汽油及電能各型燃料車輛總數統計      單位:輛
    2017至2022年直轄市與台灣地區使用柴汽油及電能小客車車輛數統計 單位:輛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3.111年3月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其中重要戰略之一便是「運具電動化與無碳化」,並優先聚焦技術成熟的客運車輛,並藉由公車客運電動化,降低車輛行駛道路上有害氣體(PM2.5)排放量減少。惟目前公車客運電動化若要廣泛使用,必須要有足夠的充電站以及快速充電設施、在電池技術上需得以高容量及長壽命、客運車輛需有可靠的續航里程以滿足長程運輸需求、特定電動車維修技能和設備。112年度上述挑戰均未能普及建置,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針對上述4項主要挑戰,逐一提出如何建置及跨部門合作協調等書面執行計畫,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十四)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合併凍結5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立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近年來公害陳情案件數呈成長趨勢,其中,以噪音污染最多,關於噪音污染陳情項目,近半數最終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而結案,占陳情案件數達半數,前述結案理由,無法解決民眾受噪音污染之公害問題,環境部應持續精進噪音污染管制及稽查措施,來保障民眾生活安寧,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凍結5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2.經查環境部統計查詢網的資料顯示,關於我國一般地區環境音量監測不合格時段比率,就110年全年度平均為5.63%,111年全年度平均為6.28%,112年上半年度平均為6.29%。就全國各地區噪音環境因不合格的狀況,有逐漸上升之趨勢,有精進之空間。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1億4,459萬7千元,凍結5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措施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資料來源:環保署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十五)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預期成果有「強化河川水體水質規劃及管理作為,督導全國河川品質改善,提供民眾親水環境」,惟112年度新竹關西鎮612水污染事件,導致關西和新埔大停水影響本地居民甚深,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偕同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河水水體水質監視、維持、災害危機處理合作機制及災害發生後河川及附近環境復原之執行成果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環境部長期補助地方政府鉅額經費,透過廢(污)水排放之關鍵污染物削減與管制等進行後端污染整治,一旦計畫屆期,補助經費不再挹注地方政府後,部分河川之RPI值隔年隨即惡化,影響河川污染整治成效,環境部應妥適配置整治經費及資源,並持續追蹤計畫成效,才利後續達成水質改善目標,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凍結200萬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3.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包含辦理促進河川水體水質淨化並強化管理作為、推動河川污染削減及相關放流水管制等措施,而「水污染防治」分支計畫編有2億4,512萬5千元,其中獎補助費1億9,250萬元係做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水處理設施之補助費用,以達降低水體污染及提升水體品質之目的。回顧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時期起,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水處理或水質淨化設施,當時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補助新竹縣政府辦理司馬庫斯部落水質改善示範工程,完工驗收後不到半年時間,不但持續出現損壞及污水溢流情況,至2017年自縣政府正式接手後,該污水系統更因閒置超過3年而遭監察院糾正;爾後中央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時期,於辦理水環境改善計畫中,所受有補助之桃園市及高雄市等,亦有發生水質淨化設施之成效未如預期之情況,類似事件持續發生,顯然環境部對於追蹤督導受有補助之地方政府辦理情況,仍有所不足,致生浪費公帑爭端,有損政府公信。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說明如何精進追蹤督導受有補助地方政府落實辦理「水污染防治」建設,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4.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辦理工作包含促進河川水體淨化、推動河川污染削減、加嚴放流水標準等管制策略。考量近年我國露營風氣盛行,然未合法申請經營之露營場至今仍占多數。交通部觀光署雖發布「露營場管理要點」於2022年7月22日正式生效,並持續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推動輔導辦理合法化所需程序,惟諸多業者仍在觀望。如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曾調查全縣327家露營場業者,高達98%非屬合法經營,多數業者仍未積極提出土地使用許可計畫書等申請程序。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於2023年3月22日預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修正草案,要求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應妥善收集處理並設置足夠處理量之污水處理設施,並預定於2024年7月1日生效,立意良善。然該草案預告期過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於2023年4月21日邀集相關業者及民間團體召開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惟至2023年10月似尚未正式公告該修正案及正式生效日期,恐未及提供各露營場業者即時因應。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針對上揭「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修正將露營場產生之污水納管案,具體說明預計公告時間、生效日期及生效前預計如何會同相關部會、地方政府輔導並協助有意持續經營露營場之業者符合該項修正案所定污水處理設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5.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4,512萬5千元,計畫目標包含辦理事業廢水管理工作及辦理工業區下水道管理工作。近年來,台灣曾發生多起事業單位非法排放工業廢水事件,例如:2013年高雄市後勁溪日月光廢水污染事件、2015年新北市秋棠公司違法排放氰化物廢水、2021年高雄市地勇公司逕流廢水、2022年頭前溪上游五華工業區廢水汙染、2023年新竹縣鳳山溪艾斯巴達公司廢溶液汙染事件,造成嚴重環境汙染、飲用與灌溉水質安全及衛生問題。為確實保障水質安全,實應逐步避免事業廢水排入飲用水取水口或灌溉水取水口上游,爰要求環境部作為辦理事業廢水管理工作之主管機關,應積極協調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地方政府等權責機關,依照「下水道法」第8條衡酌汙染情形及當地環境特性,指定位於自來水水質保護區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設工廠之事業單位(無論屬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或非都市之丁種建築用地)設置專用下水道,提升廢汙水處理能力,杜絕事業廢水排入取水口上游。此外,亦要求環境部積極協調地方政府,定期清查與監管各工業區事業單位(無論屬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或非都市之丁種建築用地)之污水處理設施設置情形與是否妥善處理廢汙水;且亦須督導地方政府補足充足稽查人力。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凍結200萬元,迄環境部提出檢討及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6.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中「永續水質推動計畫2.0-河川環境品質提升計畫」(113至116年,中央公務預算總經費需求為26.89億元)之「業務費」3,750萬元及「獎補助費」1億9,250萬元,合計共2億3,000萬元,用以辦理補助計畫督導查核、研擬地面水體污染物削減、及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友善污水處理設施。惟環境部持續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水質淨化設施,部分設施水質淨化成效不如預期,又有暫停操作之情事;且該部自100年起實施放流水氨氮排放管制措施,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成效尚不彰顯,甚有氨氮不減反增情形發生,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研擬加強追蹤督導永續水質推動計畫之淨化水質效益,達成本計畫之消除污染河段、優化水源水質及提升近水體驗目標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7.根據《民國111年環境水質監測年報》,觀察台灣本島20座主要水庫近十年優養化程度,優養水庫比率於99年10%,上升至111年的40%;貧養水庫比率從99年15%,下降至110年5%。此外,台灣離島水庫近十年優養化程度更加嚴重,從107年度優養水庫比率為25%、普養水庫比率70%,至111年度優養水庫比率40%、普養水庫比率55%。另外,就下表顯示,我國二十座水庫優養指數來看,有成長趨勢者高達十三座之多,整體的優養指數也從110年的44.00,到111年提高到45.72,顯示台灣無論是本島水庫及離島水庫之優養化問題。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資料來源, 111年環境水質監測年報
    ※單位:卡爾森指數Carlson trophic state index(CTSI)。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8.鑑於維護及提升河川水質,河川環境品質提升計畫期透過設置環境友善污水處理設施等措施,減少污染排放至河川,以降低水體污染及提升水體品質。環境部陸續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水質淨化設施,其部分設施水質淨化成效未如預期,且有暫停操作情事。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5,48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十六)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4,512萬5千元,計畫目標包含精進生活污水管理。公共污水道建置係減輕河川污染、改善飲用水水質之重要工程,惟各地方政府公共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仍有落差。根據全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及整體污水處理率統計表,目前全國平均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為41.74%,仍有18個縣市低於全國平均值,例如:新竹市公共污水道接管率普及率僅20.37%、新竹縣公共污水道接管率僅25.8%,導致新竹縣竹東、芎林地區的家庭污水常直接排入劃定為飲用水水質保護區、自來水水質保護區的頭前溪,恐有造成飲用水污染之疑慮。爰要求環境部作為精進生活污水管理之主管機關,應積極協調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地方政府等權責機關,提升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率,精進生活污水處理量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檢討及策進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十七)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1億1,384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1億1,384萬7千元,計畫目標包含地面水體水質定期採樣監測管理。據相關報導指出,目前環境部所進行之河川水質監測是每年於固定時間、地點取樣測試得出之結果,惟有清華大學實驗團隊針對新竹縣頭前溪進行水質檢測,發現水質標準處於浮動狀態,亦即依照現行監測作法恐有無法代表河川全年水質之疑慮;此外,環境部目前所使用之河川污染指標(RPI),無法準確瞭解河川內毒物化、重金屬,甚至是環境荷爾蒙、塑膠微粒的含量多寡。爰要求環境部針對河川水質監測方法提出相關說明與策進作為,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迄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2.環境部布建空氣品質監測站網,有助於即時監控環境污染,掌握國內環境品質,惟在環境感測器布建之規劃評估、督導考核及維運經費財源等方面未臻完善,環境部應研議精進改善方式,以發揮環境物聯網建置成效,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監測資訊」預算編列1億1,38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十八)113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2億1,800萬元,計畫目標為實現2050淨零排放之永續社會。近年來環保意識抬頭,鼓勵全民節能減碳,而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即符合實現淨零排放、節能減碳及循環經濟理念,世界各國已經有許多城市建置此綠色交通運輸系統,蔚為風潮。目前台灣之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係以地方政府為主導單位推動,各地方政府囿於財政負擔考量,因此國內目前僅有13個縣市投入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建置與營運,且各地方政府建置情形亦有落差。爰要求環境部做為實現2050淨零排放之永續社會之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全臺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之建置與營運,並提出相關補助計畫,以鼓勵各地方政府依據各鄉鎮人口數及人口成長評估、交通運輸(交通連接性)、公共設施所在位置、觀光效應等面向,建置可及與便利之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請環境部針對統籌規劃全臺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之建置與營運一事,洽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十九)據悉環境部(當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係自2012年8月起開始試辦「公害糾紛法律扶助計畫」,針對民眾若受有各種環境公害事件而有權利受損者,提供公害糾紛法律諮詢及扶助服務。惟查2022年受理電話諮詢僅18次,面談諮詢7次,受理法律扶助件數6件,全年扶助共122人,對照2022年度全國公害污染陳情案件共高達24萬2,700餘件,若非是民眾業已透過和解、調解、民事訴訟或向地方環保機關陳情等管道,已充分疏解案源,否則便可能是在政府缺乏有效且持續廣泛宣導,導致民眾未能廣知並使用此一服務資源。爰此,為探究原因與精進為民服務功能,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預算編列314萬6千元,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最近10年辦理「公害糾紛法律扶助計畫」之服務成效與精進宣傳對策之書面報告。
    資料來源:環境部環境統計查詢網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二十)依據環境部公害陳情案件統計,近10年噪音陳情事由高居第一,102至111年合計稽查91萬4,358件,其中46萬5,140件係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民眾對此結果恐難接受。近年環境部雖持續推動智慧監測,然而重點多在機動車輛噪音,而近鄰噪音之權責劃分、取締標準及查察技術仍有待精進。爰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二十一)「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之工作計畫預期成果當中,包含健全固定污染源相關法規及管理制度,並於「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分支計畫,編列5萬5千元,係為辦理固定污染源相關管制法規修訂等業務。然查環境部目前納管大約132處有造成空污疑慮的場所,共計僅約有403根煙囪是以可藉24小時即時監控的「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來掌握所排放之多樣空污物質與流放率,為空氣品質進行把關。然而這些列管與監測之固定空氣污染源數量僅為部分,尤其僅依據排熱量或焚燒量的大小來決定是否安裝CEMS,容易使其他排熱量或焚燒量規模雖然較小,但焚燒後物品仍會產生有毒之氣體、懸浮微粒或飛灰之固定空氣污染源場所成為漏網之魚,對於國民健康仍有不利影響,應考量由質的概念思考,凡應針對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其空污排放管道皆應由CEMS納管。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二十二)按環境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之規定,部分行業如水泥業、鋼鐵業以及焚化爐等具有高溫處理及空污排放設施的固定污染源,皆需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及與主管機關連線。惟據查坊間仍有具有高溫處理及具空污排放設施的固定污染源(如新聞資料……),且具有以再利用名義去化有害物質能力,其污染排放應強化管理。但同樣都是高溫處理及具空污排放設施,似未受基本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的管制,環境部應考量CEMS法令監督範疇的完整性,凡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皆應納入公告第6批應設置CEMS的對象,謹慎監測其污染排放。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二十三)113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億0,400萬元,撥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優化。有鑑於: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7條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收入來源主要係「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定之收費項目,並未明文規定基金來源包括「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因此,該基金除主要特定收入來源外,再請政府支應經費,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環境部允宜衡酌空氣污染防制成本,檢討空氣污染防制財政收入。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二十四)113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4,512萬5千元,辦理水質保護政策、「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水體品質規劃、水體污染防治等業務。有鑑於:1.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水質改善之現地處理設施運轉以來,或有部分水質淨化設施之日處理水量或污染削減量不及設計值,或有暫停操作之情事,影響水質淨化成效。2.近年,氨氮含量為嚴重污染程度之河川數量有增加之勢,從105年的5條提高到110年的10條,且110年度僅朴子溪、二仁溪、阿公店溪3條河川之氨氮含量較109年有所下降,其餘7條河川之氨氮含量皆為增加,顯示部分河川之氨氮污染改善仍待提升。3.綜上,環境部允宜加強推動「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持續優化水源水質。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二十五)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因此放流水標準對水體品質維護重要,請持續蒐集國際管制趨勢、國內管制現況及社會大眾關切議題,檢討放流水標準之妥適性。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黃秀芳 
    (二十六)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監測資訊」項下「資訊系統整合及資安推動執行」預算編列1,572萬8千元,主要係為共用資訊系統維運、機房維運、系統備援、資安監控防護及資訊設備租賃等資訊服務費。經查,環境部前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8月22日升格改制已過2個月餘,上網搜尋環保署以及環境部之關鍵字,皆會出現環境部全球資訊網,惟近年詐騙案件甚多,已使民眾防不勝防,2個關鍵字皆會出現環境部全球資訊網恐造成民眾使用上之混淆,應儘速修正,並加強資訊安全防護。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二十七)南投縣垃圾堆置嚴重並已造成環境污染,中央地方應共同合作,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加速解決南投垃圾問題。為澈底解決垃圾問題,應有效提升縣內垃圾自主處理能力,爰要求環境部督促權責單位,規劃短中長期計畫。短期積極協助機械打包儘速降低污染問題,中長期推動機械分選及燃料化設施,透過細分設備提升垃圾篩分品質,讓垃圾依照不同特性有效再利用,以利廢棄物轉製成燃料,創造新型態的循環經濟模式。請環境部協助權責單位,提出「南投縣再生能源垃圾去化機制」方案,透過機械分選及燃料化設施技術,有效增加南投垃圾處理量能,並提升縣內淨零碳排貢獻。
    提案人:吳玉琴 蔡培慧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二十八)南投縣垃圾堆積問題嚴重,全縣截至目前累積近25萬噸垃圾未處理。垃圾堆置過久不僅影響區域衛生、氣味,可能產生沼氣致燃危險、造成鄰近水源污染。環境部雖已陸續協助南投縣處理5萬噸垃圾外運,但名間鄉、竹山鎮、埔里鎮的垃圾堆置量仍高居不下,加上每日生成的垃圾,特別是觀光旺季,實緩不濟急。爰請環境部協助權責單位儘速提出相關處理計畫,優先回應垃圾堆置量較高的鄉鎮,並持續關注本案進度。
    提案人:吳玉琴 蔡培慧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二十九)農業用膜、廢棄菇包等非生物性廢棄物堆置問題嚴重,礙於是類農業包裝材介於農業廢棄物和一般廢棄物,不適用「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且民間清潔廠商往往要求農業廢棄物不可沾染泥土,若農民無法自行處理,便造成清潔隊不清運、業者不回收之情形,只好堆置於當地。以名間鄉為例,當地多有穴盤、農業用膜等廢棄物,已成堆約40噸,遲遲無法清運。爰此,要求環境部針對「推動非生物性農業資材回收系統制度」,規劃可行性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蔡培慧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三十)目前離岸風電環評之生態調查審查困境有二,第一,審查資料不夠嚴謹,例如未公開或確認調查執行團隊、報告中普遍存在大量前後描述不一或描述不清楚的問題,亦成為後續離岸風機建置風險,並讓國際社會產生台灣對生態項目不夠重視之印象;第二,調查品質參差,同區域不同執行團隊調查結果差異大,影響審查的公平性,亦對整體生態專業人員培育環境建置不利。爰請環境部就離岸風電環評之生態調查,召集相關專家學者、利害關係人團體,研提檢討及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三十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又依據相關統計,截至112年1月底止,持續列管之全國非法棄置場址計有607處,其中已完成清理尚待解除列管者108處、刻正清理中37處、尚未清理或調查中462處。進一步分析其狀況462處,截至111年底止,列管期間超逾5年者計有115處,主要分布於高雄市、彰化縣、臺南市、屏東縣、新竹縣等縣市。而這115處,計有34處(29.57%)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或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混合之列管場址。地方政府未能積極督促污染行為人限期清除處理,並針對屆期未改善者,及時依法代為清理,恐有污染周遭環境之情事。請環境部應督促地方政府儘速辦理非法棄置場址清理作業,加強非法棄置場址清理作業之處置力道,並針對屆期未完成改善者,積極依法裁處。請環境部針對上述情事,提出積極督導地方環保局辦理棄置場址清理解列方式。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三十二)政府考量國際減塑趨勢及減少一次用飲料杯生產與廢棄處理對環境衝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於111年4月28日公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規範飲料店、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之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提供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優惠及免費提供循環杯供消費者借用等事項。自111年7月1日起實施一次用飲料杯限用政策後,經政府調查民眾飲料杯自備率由過去6%提升至16%,成長約2.6倍,顯示政策鼓勵之下改變民眾的使用方式。由於政策執行已經1年,為瞭解減量的實際狀況,請環境部應執行或委託辦理分析政策執行1年之成效,據此作為下一階段政策擬定之目標。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三十三)政府為協助地方處理廚餘去化問題,並配合農業部防堵非洲豬瘟疫情之飼養廚餘養豬場輔導轉型政策,於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陸續核定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破碎脫水設施及高效堆肥處理設施,或辦理廚餘回收再利用效能提升計畫等,期能降低廚餘含水率(由原本含水率85%至90%,降至70%以下),縮短堆肥時間,以增進廚餘堆肥再利用之處理效能。自108年度起,廚餘堆肥再利用率開始超逾養豬再利用率,到111年9月底止堆肥再利用率已超逾半數。又根據各地方政府111年度廚餘回收處理績效報告,110年10月至111年9月間,各地方政府運用轄內廚餘自主處理設施之堆肥處理比率介於0%至100%之間,差距甚大。又農業部於110年8月27日公告自110年8月30日至9月30日止,禁止搬運廚餘至豬隻飼養場所,且自110年9月1日至30日止,廚餘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上開禁止養豬政策公告後,未有足夠緩衝時間,加以多數地方政府廚餘堆肥自主處理量能不足,致仍有廚餘回收後無法去化而以掩埋或焚化處理之情事。雖然環境部與農業部對廚餘養豬政策,目前已有推動廚餘共同蒸煮廠之共識,但迄今仍未有實質成果或示範場所,再加上各地方政府尚未全面建立廚餘堆肥自主處理方式,請環境部應與農業部針對禁止廚餘養豬政策方向研謀具體共識,同時應督促各地方政府應朝堆肥化、能源化及飼料化方式辦理。請針對上述具體要求,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三十四)國家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自2018年起,已經連續3年呈現下滑趨勢,但是仍然未達成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其中只有製造部門、環境部門達成目標,顯示會增加第二期階段之挑戰性。同時,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已經修正為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因此如何達成目標,將會是我國嚴峻的挑戰。為達成第二期階段之目標以及國家長期目標,行政院已經提出2050淨零排放藍圖,以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以及社會轉型為四大轉型策略,輔以12項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為避免上述措施淪為口號,請環境部應具體訂出執行時間表,以期上述目標能夠切實完成。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三十五)為妥善處理垃圾以及能源效率,政府持續補助大型垃圾焚化廠升級整備及提升環保設施效能,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大型垃圾焚化廠升級整備進度落後,且垃圾區域合作機制、離島垃圾轉運減量及廚餘多元再利用推動成效不佳,應持續改善。目前國內24座營運中焚化廠自81年起營運到105年底,將陸續屆滿20年,因運轉效能下降,無法滿足高效率發電、能源回收及減碳多元目標,因此106至111年推動「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辦理大型焚化廠升級整備,總經費153億4,200萬元。但部分縣市執行進度落後,或是未能升級整備工程,因而無法發揮其效能。綜上,請環境部針對上述狀況應確實與各地方政府溝通,瞭解其辦理困難,分析其執行困境後,據此調整計畫內容執行方式,以確實解決上述問題。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第2項 氣候變遷署6億3,085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1,960萬元,然委辦費占整體業務費占比高達86.62%,顯見氣候變遷署未依循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107年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定,又先前年度委辦計畫之實施成效、參採比例等資料亦付之闕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二)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600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2050淨零碳排是我國環境、產業政策重要的政策目標之一,也是我國產業與國際淨零轉型趨勢接軌的重大產業轉型進程。然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報告,淨零轉型不僅要透過綠色能源的轉型,在各種產業生產技術、模式,及經濟活動過程所產生的廢棄物再利用處理技術、減碳技術、固碳技術等等方式,都是達成淨零轉型政策目標不可或缺的必要要件,然就目前新興減碳轉型技術之研發,可加速整體之布建。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2.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與所屬機關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又,建立碳捕捉、碳排放、碳費及碳交易制度等相關法規及技術皆未見期程及報告,「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規定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3.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600萬元,然其中關於碳費及碳交易制度研析之執行期間為113至116年,已逾歐盟CBMA之要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林為洲 溫玉霞 
    (三)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主要係為強化我國淨零排放之氣候法治基礎,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作業,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納入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提升層級強化氣候治理、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強化排放管制及誘因機制促進減量、徵收碳費專款專用、強化碳足跡管理機制及產品標示、強化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機制等。經查,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已開始試行,台灣碳費政策仍懸而未決,環境部薛富盛部長提出每噸10美元費率,建立於2020年英國倫敦政經學院之研究基礎,未考量這2年間台灣經濟、物價以及碳排的增長幅度,無法反映真實碳排所造成之成本。環境部應儘速建立碳定價審議機制,促使企業即早因應減碳政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建立碳定價審議機制,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後,環境部迄未建立碳費徵收等制度,有礙2050淨零排放路徑之推動。允宜借鏡歐盟、美國、韓國、紐西蘭等國家實施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作法,環境部應分階段適時納入自願申報業者,並儘速提出相關辦法,以利溫室氣體管理相關工作推動,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待環境部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3.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綜合計畫」預算編列3億1,000萬元補助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執行淨零排放及氣候變遷相關業務。經查,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已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然而有關「碳定價」制度相關子法仍待制定,後續已經影響「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收入來源及相關工作之推動,應加速相關子法修訂及制度之推動,以免延誤目標之達成。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4.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用以補助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執行淨零排放及氣候變遷相關業務。惟據世界銀行發布2023年碳定價報告指出,全球已實施主要碳定價工具自2005年9項,上升至2023年73項,包括碳稅37項、排放交易機制36項,合計管制溫室氣體排放量概為116.6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約涵蓋全球排放量23%,顯示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快速成長,反觀我國碳定價制度之建立處於起步階段,尚未完備碳定價制度之相關法規配套,恐影響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財源挹注時程,導致溫管基金出現財務缺口,不利溫室氣體減量業務之推動,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就加速碳定價制度之施行及相關法規配套之完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鑑於世界銀行發布2023年碳定價報告指出「直接碳定價工具」係脫碳之關鍵政策,據該行統計資料顯示,全球已實施主要碳定價工具自2005年9項,上升至2023年73項,包括碳稅37項、排放交易機制36項,合計管制溫室氣體排放量概為116.6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約涵蓋全球排放量23%,顯示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快速成長。然,我國則處於起步階段,允宜適時完備相關法規配套並落實執行,以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財務永續。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6.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綜合計畫」中「獎補助費」預算編列3億1,000萬元,辦理補助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執行淨零排放及氣候變遷相關業務。有鑑於:(1)全球已實施主要碳定價工具自2005年9項,上升至2023年73項,包括碳稅37項、排放交易機制36項,合計管制溫室氣體排放量概為116.6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約占全球排放量的23%,顯示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正在成長。(2)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於2023年2月公布施行,氣候變遷署盤點須配合優先研擬子法共計12項,其中僅「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已公告修正或發布,其餘則預定於112年度下半年間提出草案,顯示我國碳訂價制度尚處於起步階段。綜上,我國將於2025年起對高排放企業徵收碳費,氣候變遷署允宜儘速完成相關配套法規之研擬,以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之減碳目標。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7.在「氣候變遷因應法」完成立法,環境部升格設置氣候變遷署之後,各項配套子法與政策均積極規劃中。其中,碳權交易已經指定委託給證券交易所,在高雄設置台灣碳權交易所,交易包含國外碳權,國內自願減量碳權,以及國內環評承諾抵換額度3種類型的碳權。氣候變遷署同時規劃有課徵碳費制度,預計將於2025年針對2024年的碳排放量徵收碳費。另設計配套有:廠商若自願承諾減量,可以適用優惠的碳費。國外碳權在各國交易市場有客觀價格可參,理論上環評承諾抵換碳權的單位價格,應低於國內自願減量方案碳權價格,惟自願減量方案的碳權又與適用優惠碳費與否掛勾,顯然4者價格已經構成連動,對於4者價格合理性、政策效果與市場衝擊,應予以評估。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應研究:碳費定價與優惠、國際碳權、國內自願減量與環評承諾抵換碳額度的各項價格,確認其連動效果,應維持價格合理性,達成政策目標,避免市場衝擊,提出各項價格之估算與政策可行性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8.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億1,937萬9千元,用以辦理「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工作等。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減量及確保歐盟廠商競爭力,歐盟預計於2026年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正式對高碳排產品課徵關稅,而有關我國碳費徵收對象,環境部尚未公告相關規定,若以溫室氣體盤查受管制者(約500家)為碳費徵收對象,則其在國內繳交碳費可抵減應繳納歐盟之碳憑證費用,但非碳費徵收對象若為歐盟CBAM納管應繳納碳憑證費用者,則將因未在國內繳交碳費而無法抵減,而係全數將碳關稅繳交歐盟,我國預計徵收碳費對象未全面涵蓋受CBAM納管產品之業者,將影響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財源。另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指出「宜研議將受CBAM影響之業者納入碳費徵收對象,除增加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基金來源外,亦避免該等業者須向歐盟購買全額CBAM憑證之困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加速碳定價制度之施行及相關法規配套之完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四)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俗稱碳關稅)預計2026年正式對進口產品收取憑證,我國碳費徵收對象若未全面涵蓋CBAM納管產品業者,影響我國財源,國內業者也面臨向歐盟購買全額CBAM憑證的衝擊。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以「加強與歐盟研商交流,全面掌握受CBAM影響業者,並研議納入作為我國碳稅費徵收對象可行性」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2.據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提供資料,112年度應盤查登錄111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盤放源約500家,有關溫室氣體盤查查驗合格機構家數,該署並說明截至112年8月31日,經認證並獲許可執行「氣候變遷因應法」所定溫室氣體盤查查驗之查驗機構已由111年之7家增加為14家。惟可驗證「自願減量專案計畫」之合格查驗機構僅3家,目前可由13位查驗人員進行查驗作業,然查驗機構家數過少,恐因查驗需求大於供給,而加重業者查驗費用負擔,據該署說明將持續開班培訓查驗人員,以充足國內查證人力。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五)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75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辦理「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推動低碳永續家園等經費5,750萬元,與該部環境管理署編列「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6億1,940萬元」,計畫名稱與說明完全一致,僅預算經費額度不同。顯見該兩機關業務權責重疊不清,甚或可能預算編列不實,且氣候變遷署未說明公廁與低碳家園之因果關係,亦未在內部業務分工與環境管理署溝通如何分工。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750萬元,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協助地方政府辦理低碳永續家園工作重點及推動方式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2.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低碳永續家園相關業務,並推廣綠能屋頂。為邁向2050淨零排放,達成各階段國家減碳目標,更普及的再生能源公民電廠將產生重要助益,惟公民電廠之推動有賴民眾及社區組織的參與,應投入培力資源,提供政策誘因,以提高公民電廠的占比。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750萬元,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規劃公民電廠社區培力及公民參與的誘因策略,強化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的能力建構,如成立地方輔導團等政策設計,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3.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750萬元,推動低碳生活與營造環境美質等工作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低碳永續家園相關業務。然而從預算書說明難以理解本項預算與氣候變遷之關連性,亦無法呈現本項計畫之執行內容,應予補充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六)台灣經濟以出口貿易為導向,高度與全球供應鏈連結,很多企業都有國際貿易的需求,因此,台灣碳定價機制能否接軌國際,對台灣來說非常重要。目前,國際碳定價重要的2個趨勢,1.大部分國家採碳稅及ETS並行的機制;2.二氧化碳排放外部成本逐年提高。「氣候變遷因應法」通過後,環境部採碳費先行,惟因應國際趨勢、市場需求,環境部應該接軌國際經貿布局,提出長遠碳定價對策,讓企業能夠即早因應規劃,降低風險。爰請環境部研提碳定價中長期機制評估,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七)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9,600萬元,用以辦理建置淨零排放路徑評估模型、建立不同產業別及部門溫室氣體效能標準、建立碳捕捉後封存(CCS)法規架構等業務。惟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目前環境部認可之減量方法計16類,包括國外減量方法(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DM執委會認可)221項、國內減量方法35項,共計256項,然據該署說明「CDM方法學僅約150項方法學被註冊,另部分本土方法學之專案邊界屬已納管碳定價對象」,故現行部分方法學恐已不適用,且所認可之國內外減量方法逾200項,環境部應於3個月內重新檢視其適用性,並通盤檢討溫室氣體抵換專案。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八)面對氣候變遷嚴峻的挑戰,盤點再生能源的使用狀態和脫碳進度,2022年全球碳排放密集度下降2.5%,較2021年的0.5%大幅改善,然而若要達成巴黎協定於2050年將升溫幅度控制在1.5℃以內的目標,脫碳速度需要較目前加快7倍。凸顯全球脫碳進度落後,必須加緊腳步,積極抗暖化。又若要達成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於2030年前相較於2019年降低43%之碳排放目標,將碳排放密集度納入未來GDP成長估算,在未來7年間,全球碳排放密集度仍需有78%降幅。爰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偕同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就我國於未來7年間如何減少使用化石燃料,發展適合的能源組合,加速降低碳排,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九)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包含辦理與執行「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工作與落實我國氣候變遷因應策略等成果等。而目前我國年排碳量超過2.5萬公噸而應受碳盤查登錄之業者家數約512家,且由於推動淨零碳排已是全球趨勢,例如歐盟已於112年10月啟動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機制,規定進口商需申報並採購相對應的CBAM憑證,產品才能進入歐盟,故對於以出口為導向之我國諸多產業廠商而言,未來有關自願性碳排查證等需求恐會加大。溫室氣體盤查及驗證等業務,攸關未來碳費徵收及自願減量額度查驗工作良窳,據112年10月2日所詢知,環境部所認可溫室氣體盤查驗證機構共14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自願性認證方案查證機構為15家,對於碳查證量能是否充足,以及是否會因此出現辦理碳盤查或驗證費用漫天喊價而加重廠商負擔的疑慮,此受外界所關注。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應加強推動溫室氣體盤查驗證機構與人力之品質與量能提升。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十)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辦理「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工作。有鑑於,據氣候變遷署資料,112年度應盤查登錄111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盤放源約500家。另,經認證並獲許可執行「氣候變遷因應法」所定溫室氣體盤查查驗之查驗機構則增加至14家。惟可驗證「自願減量專案計畫」之合格查驗機構僅3家,目前僅有13位查驗人員可進行查驗作業,恐因查驗需求大於供給,加重業者負擔。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允宜加強人員訓練,以充足查驗人力,提升查驗量能。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一)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3,194萬9千元,該項目下包含「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推動及整合」年度預算1,360萬元。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8條第2項規定,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因應法規之修訂,爰請說明環境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共同主辦調適業務的分工,及旨揭預算項目的具體推動目標、年度規劃。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十二)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已開始試行,台灣碳費政策仍懸而未決,環境部薛富盛部長提出每噸10美元費率,建立於2020年英國倫敦政經學院之研究基礎,未考量這2年間台灣經濟、物價以及碳排的增長幅度,無法反映真實碳排所造成之成本。為促使企業即早因應減量政策。爰此,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建立碳定價審議機制。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十三)歐洲聯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以下簡稱歐盟CBAM)已開始試行,依據歐盟CBAM規定,我國預計徵收之碳費可用以扣抵歐盟CBAM碳憑證費用,有關我國碳費徵收對象,由於環境部尚未公告相關規定,惟若以溫室氣體盤查受管制者為碳費徵收對象,則渠等繳交碳費廠商若出口歐盟CBAM納管產品,其在國內繳交碳費可抵減應繳納歐盟之碳憑證費用。由於非碳費徵收對象亦可能為歐盟CBAM納管應繳納碳憑證費用者,故其出口歐盟CBAM納管產品,將因未在國內繳交碳費而無法抵減,而係全數將碳關稅繳交歐盟。爰此,請經濟部及環境部於2個月內盤點受CBAM影響之業者,並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研議納為碳費徵收對象之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將資金留駐國內,並做為減碳業務使用。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十四)認同國內植樹造林有助於我國自然碳匯的增長,應納入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及增量抵換機制。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應與農業部協調訂定適用環評增量抵換計算的造林碳匯簡易版方法論,研擬相關管理辦法修正,應至少納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列管之獎勵造林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列管原住民保留地之禁伐地,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稽核機制以確認林木的成長存續狀態,作為碳額度計算依據。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第3項 資源循環署原列15億9,624萬9千元,減列第3目「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9,574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9,600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為配合組織改造,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度預算員額增為74人,較112年度之34人,增加達40人,增幅超過1倍。然而該署委辦費占業務費比率高達94%,未符合人力增加後,自辦核心業務提高之預期,應詳細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2.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各分支計畫「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6億9,774萬7千元,然委辦費占整體業務費占比高達93.97%,顯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未依循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107年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定,又先前年度委辦計畫之實施成效、參採比例等資料亦付之闕如,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林為洲 溫玉霞 
    3.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第1目「科技發展」計畫內容包含「開發金屬、化學品及新興廢棄物質資源循環利用技術」,以期能達成有效追蹤與媒合金屬、化學品及新興廢棄物質資源循環利用。觀察我國僅以電能驅動之電動汽機車數量統計,自107至111年5年期間,電動汽機車輛數已快速增加至66萬5,755輛(如附表),未來在電動車輛所使用後之廢棄鋰電池後續回收處理技術與安全管理、金屬資源循環流程及國際市場情勢等,將是重要課題。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我國電動車車用動力電池回收技術發展與回收機制和國際回收機制與市場發展趨勢分析等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4.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大幅下修本計畫總經費需求29.33億元,其先期作業規劃恐未盡妥慎,另允宜妥適修正本計畫績效衡量指標與目標,以公允評估本計畫執行成效,並益達成減碳效益目標。爰此,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9,6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二)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鑑於我國廢棄物逐年成長,近年焚化爐新建造成地方抗爭,應加強公開透明、資訊對等,促進社會溝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焚化廠營運管理資訊系統」,統整24座大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包括分布圖、廠名、回饋設施及統計資料,並開放一般民眾查詢。公開透明、資訊對等,有助於社會溝通、化解紛爭。相較之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缺乏全台事業廢棄物焚化爐詳細資訊,包括機構名稱、地址、給予許可及輔導設置之主管機關等。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資訊公開精進作為」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2.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其中計畫內容有辦理石綿建材廢棄清除處理處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惟觀其環境部化學管理署網頁上關於「台灣常見含石綿建材」中:古厝屋頂常見之波形石綿瓦及石綿水泥煙囪、以及建物中天花板裝潢用的石膏板或氧化鎂板,是否民眾已普遍理解此建材中含有石綿?並觀其拆除及回收程序內容涉及:內政部轄管「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勞動部轄管「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及環境部轄管「建築物拆除後含石綿廢棄物作業指引」,一般民眾是否可充分的理解石綿回收清除的程序?抑或者是中小規模之拆除承包商因為時間及金錢成本之考量願意完成上開程序,容有疑問。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會研擬廣為宣導石綿建材回收之必要性及程序精進政策,將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包含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推動源頭減量及循環採購、推動物料資源循環、辦理物質資源循環及能源化等工作。惟查,有關一般廢棄物產生量,102年度為733.27萬公噸,106年度再上升至787.09萬公噸,雖107年度部分縣市政府改變統計方式,將民間清除業者清運之公寓大廈垃圾納入一般垃圾,以及申報資源回收量納入更多產源(包括社區機關學校),以致該年度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驟增為974.07萬公噸,然而改變統計方式後,其108至111年度之產生量亦持續上升,111年度達1,123.87萬公噸,102至111年度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持續增加,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強化廢棄物源頭減量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4.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的統計資料,全國一般廢棄物回收率為58%,以各縣市分別來看,最高為金門縣73%,最低為澎湖縣為53%,全國排名第18名,且為離島3縣中最低,然而,離島縣市所遭遇問題困境大多相似,從金門縣的例子來看,一般廢棄物回收率為全國之冠,環境部如何輔導澎湖縣政府持續精進資源循環政策,並加強推動澎湖縣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再利用,以有效減少垃圾清運量,俾達政策預期效益,故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5.據查我國辦理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循環再生工作成效,自107至111年間(如附表),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為持續增加之勢,回收率雖逐年緩升,卻在111年較前110年下降約近4%,顯然在廢棄物源頭減量工作,尚需加強。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就如何精進廢棄物源頭減量及提升回收循環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7至111年一般廢棄物(一般垃圾及資源垃圾)產生量及回收率  單位:公噸
    註:一般廢棄物總量包含一般垃圾、資源垃圾以及廚餘。  資料來源:環境部;內政部戶政司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6.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物料資源循環、推動源頭減量、循環採購等業務。有鑑於:(1)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於112年編列預算3億8,216萬9千元,截至112年8月底止,共執行1億3,851萬8千元,執行率僅36.25%。(2)承上,此預算之主要用途為補助地方政府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業務,然而因辦理共同供應契約資格標開標,皆無廠商投標,且地方機關尚無自行辦理清除處理契約,導致核撥清除及處理經費延遲,故原預計清除0.2公噸石綿建材廢棄物,均尚未處理。3.綜上,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允宜督導地方政府,加速協助處理石綿建材等有害事業廢棄物,避免影響113年度預算之執行。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7.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物料資源循環、推動源頭減量、循環採購等業務。有鑑於:(1)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有逐年上升之趨勢,由102年度的733.27萬公噸,提高到111年度的1,123.87萬公噸。顯示源頭減量策略效果有待加強。(2)由於一般廢棄物產量上升,一般廢棄物處理量也隨之增加,無論是透過「焚化」或是「掩埋」處理,其量都呈上升趨勢,從102年焚化320.87萬公噸、掩埋9.14萬公噸,提高到111年的焚化443.09萬公噸、掩埋30.44萬公噸。(3)綜上,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允宜研擬加強源頭減量以及回收處理量能之措施,以早日達成資源循環的目標。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8.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辦理內容包含推動源頭減量,強化一次用產品減量及推動限塑作法等工作。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於111年7月訂定「蔬果裸賣及包裝減量作業原則試行計畫」,並於111年8月至11月間與2家連鎖通路業者合作試辦蔬果裸賣,惟試辦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坦言成效不算滿意,尚不會貿然全面推動蔬果裸賣,並有包含產銷履歷及有機農作物標示疑義、蔬果保鮮與耗損率考量等問題有待克服。112年環境部持續與農業部合作,配合食農教育政策推動,擴大連鎖通路業者合作家數持續試行蔬果裸賣,預計試行至112年12月底止。考量國際間持續針對「全球塑膠公約」進行談判,目標於113年底前提出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框架,預期強化塑膠垃圾之源頭減量等目標。爰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透過推動蔬果裸賣試行計畫,期落實包裝減廢、源頭減量等目標,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要求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於該試行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通路業者及相關公民團體等,針對試行結果進行成效評估及政策檢討,並就提出後續法制化、明定減量目標等策進作為之具體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9.聯合國預計113年提出「全球塑膠公約」訂定減塑進度與具體內容,惟我國102至111年度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持續增加,COVID-19疫情後一次性塑膠垃圾更多。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多數垃圾焚化廠廠齡偏高,又遇鄰避設施的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問題,推動源頭減量更顯重要。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我國近年源頭減量措施實施成效及未來強化推動方向」為題,須包含疫後加強輔導小店家恢復使用環保餐具、111年自備飲料杯5元優惠、蔬果裸賣、112年網購包裝、旅宿備品、生分解免洗餐具減塑,其中蔬果裸賣應與農業部洽商推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10.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經查本計畫112年度編列預算3億8,216萬9千元,截至8月底止執行1億3,851萬8千元,執行率僅36.25%,主要係補助地方政府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業務,因辦理共同供應契約資格標開標,皆無廠商投標,且地方機關尚無自行辦理清除處理契約,導致核撥清除及處理經費延遲,故原預計清除0.2萬公噸石綿建材廢棄物,均未處理。又,我國垃圾掩埋場容量瀕臨上限,多數垃圾焚化廠廠齡偏高,由於垃圾處理設施興建計畫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等法定程序,且迭有地方民眾抗爭、用地取得困難等問題,爰推動源頭減量及資源循環零廢棄措施益顯重要。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9億5,07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三)有鑑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辦理廢棄物管理業務,長期以委辦方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除業務績效未能清楚對外說明外,今已升格為三級機關,全體公務員應當戮力從公,士氣如虹辦理各項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回收業務;乃知113年再利用推動組公務預算,委辦費竟高達5,591萬8千元,占該組預算5,813萬6千元之96.18%。實不知升格之目的及意義何在!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5,591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執行成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四)有鑑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循環處理組辦理循環處理業務,其預算說明「辦理生物質資源循環策略規劃與推動」,需委辦費228萬元!除生物質資源循環業務長期績效未能清楚對外說明外,今已升格為三級機關,全體公務員應感受全國各界深切期盼,積極辦理各項循環處理業務;豈知113年該組公務預算,委辦費竟高達511萬9千元,占該組預算517萬6千元之99%。難道公務機關之策略規劃亦需委辦處理,實不知成立之目的及意義何在!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循環處理」預算編列51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生物質循環提出策略規劃及推動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五)113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預算編列8億8,739萬5千元推動「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其中有關石綿建材廢棄物清理者,包括推動具挑戰及須關注廢棄物清除處理6,136萬元,以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5億2,000萬元。經查,本計畫實際補助對象僅限住宅、未達登記規模之個人畜、禽飼養建物,違章建築、事業及政府部門則不在補助範圍。民眾常反應之寺廟、教堂、活動中心等等,並不在補助之列,對於石綿建材廢棄物清理工作恐有不利影響,實有通盤檢討之必要,請加速推動。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六)2023年1月,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預告「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原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分二階段實施一次用旅宿用品限用政策,惟2023年3月經與旅宿業者、備品製造業者及相關公會研商,經交通部觀光局及相關業者反映緩衝期太短,未及宣導及消耗庫存備品,於2023年3月底重新研訂草案內容,並於2023年7月17日正式公告「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明定自2025年1月1日起針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其他住宿業進行規範,包含不得提供小於180毫升包裝之洗潤髮乳、沐浴乳及乳液,以及不得主動陳列梳子、牙刷、牙膏等個人衛生用品等。考量疫後國內觀光復甦,為加強一次用產品減量政策成效,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偕同交通部觀光署持續加強宣導力道,採多元方式鼓勵、輔導各旅宿業者調整服務模式,務使政策於2025年1月順利上路,落實綠色旅遊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七)我國事業廢棄物產量,過去數十年來有顯著的成長趨勢,更是一般廢棄物的好幾倍,就處理事業廢棄物已是我國廢棄物處理、循環經濟當中重要課題。惟我國事業廢棄物之主要處理方式以再利用為主要的方向,更仰賴再利用產品的設計,與市場運作;爰此,環境部提出「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循環促進法」兩法合一之修法方向。然兩法合一之修法,至今仍未有預告之版本,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處理的通盤法規範制度修正,仍有可精進與加速之必要。爰此,就兩法合一之修法,環境部應加速並精進其修法期程,讓我國多年來事業廢棄物處理問題,早日得以解決。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八)為使我國廢棄物之管理自後端的廢棄物處理思維,轉換為前端資源循環之治理模式,環境部刻正研擬「資源循環促進法」之立法草案,以合併過去「廢棄物清理法」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法規工具之升級整備重新調整現行的廢棄物管理模式。然歷經多時,環境部至今尚未提出「資源循環促進法」之修法草案,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4個月內,提出「資源循環促進法」修法草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第4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10億1,162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有鑑於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辦理「科技發展」項下,主要辦理項目編列「辦理建置化學物質替代測試及次世代評估體系」等研究經費,與環境部所屬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建置化學物質替代測試及次世代評估體系」,計畫名稱完全一致,僅預算經費額度不同。對於何謂替代測試及次世代評估未見說明,學理依據及國外是否早已研發,兩單位未加詳查即套用名詞,期能獲取預算;顯見環境部科技發展預算編列重複,內部分工出現問題!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科技發展」項下「化學物質科學研究」預算編列3,01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二)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科技發展」項下「化學物質科學研究」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016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三)有鑑於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面對明揚火災爆炸,動輒以非毒災之理由,搪塞應執行行政院核定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等各項工作。查該署前身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自然應瞭解化學物質引發之爆炸及燃燒後,自然會產生毒性物質;因此雖然致災原因為爆炸及燃燒,仍屬會產生毒性物質引起附近民眾、事業單位勞工及消防弟兄不良健康反應之災害,不應曲解為「非毒災」,既升格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不應區隔致災原因、毒性大小做為執行公務之依據,反而更應戮力從公,善盡國家交付之重責。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成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後預防整備及災害應變精進作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四)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其「危害控制」項目,係用以辦理毒性化學物質中因災害防救工作、推動地方政府及擴大結合中央機關化學災害預防整備及防制計畫、及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毒災防救業務等業務。惟此次明揚高爾夫球工廠大火案,對於上開項下之預算主旨,在法理與民眾期待上有所落差:其一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管轄300多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須達到一定管制量以上之工廠,才會被環保局要求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和相關人員訓練,在危機管理上顯然有所漏洞、其二為該署不管轄化學災害而只管轄毒物災害,且受環境部委託在科技園區工作的計畫人員,也僅做監測,其業務範圍不包含協助廠商止漏或救災,惟此種特殊災害需要有專業的知識方能正確危機控管,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會研討廠商毒性及化學物質風險控管合理性問題、及討論該署化學與毒物管轄立法及政策漏洞精進政策,將研究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112年9月22日屏東明揚國際高爾夫球工廠因存放超過3,000公斤之有機過氧化物,導致其火災產生巨大之傷亡。查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其計畫內容其中部分係為強化各地方政府執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各運作行為與運作場所之查核及管理、防止化學物質汙染環境、完備化學物質流向勾稽查核計畫,加強查核輔導運作業者落實毒物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管理。惟截至112年度10月中,除勞動部等其他部會有對於該事件發表聲明外,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並無任何對外聲明,對此重大化學公安事件儼然置身於事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會研討毒物管理、資料勾稽之精進政策,將研究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當中包含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設置推動及收費系統維護計畫,並配合徵收期程蒐集國內外資料、試算評估及優化及維護收費系統等業務。按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以化學物質運作費為主要收入,並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收費項目,依業者製造、輸入量計費,以源頭課費方式,按其量收取運作費。惟前揭兩項辦法迄今仍在研議中,故目前毒化物質管理財源仍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公務預算支應,與成立基金以籌措擴大管理化學物質經費來源之立法初衷不同,亦不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就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之成立進度與期程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4.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當中包含辦理研析化學物質擴大管理,強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流向查核及環境用藥管理等業務。先前行政院為預防工業性化學產品不當流入食品供應鏈,責由經濟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共同研商選定57種易非法流入食品之化學品項優先加強列管,自103年起已建立流向警示功能,並逐步納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及「農藥管理法」管理,惟查,至112年8月底仍有硼酸、亞硫酸鈉、亞硝酸鉀等20種化學物質之販賣、使用及貯存等運作行為,未能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管理法」納管,與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初始將其列為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並研擬加強管制之初衷未盡相符,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將高度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依法納入關注化學物質之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5.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8億0,303萬5千元,辦理持續擴增「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資料,並導入科技應用,以提升系統效能及應用等業務。惟有關化學物質之管理,係由各部會按各自法規予以納管,囿於管理目的、管理法源不同等因素,其管制強度不一,以107年4月28日敬鵬工廠火災事件為例,據內政部108年1月15日「1070428桃園市敬鵬工廠火災全方位檢討策進專案報告」指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雖已建置「化學雲」,以介接各化學品管理資訊系統,然而救災現場所需化學品相關資訊如,「化學雲」系統仍無法取得部分資料。又112年9月22日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明揚科技公司發生火警爆炸事件,造成4名消防員殉職、5名員工死亡、1人失聯,及109人受傷,據查該廠區內有多種易爆裂化學物質,消防人員恐未有足夠化學品資訊,抑或部分化學品尚未列入管制清單所致,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就強化化學雲資訊內涵,提升協助救災功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五)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綜合規劃」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748萬元,用以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設置推動及收費系統維護計畫。在自給自足前提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法公布得依法成立基金,亦授權訂定收費辦法等規定。由於相關收費辦法及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截至112年9月尚在研議中,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經費目前仍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公務預算支應。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六)目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並無明確規範第四類毒化物之使用用途,故當其涉及使用於消費性商品時,則衍生管理權責疑義。以甲基異丁酮為例,現查含甲基異丁酮消費性商品包含模型漆及其專用溶劑、地板底漆和白板筆等,該等商品係可被一般民眾輕易購得之商品,然卻因非屬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致使須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管理。故為釐清權責分工,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後續可與商品相關管理單位進行跨部會溝通研商,依權責可由商品管理單位要求該類商品應具備毒化物資訊等標示,及訂定商品檢驗標準及安全規範,為此,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與商品相關管理單位研議,部分含毒性化學物質製成品納入應施檢驗商品之商品檢驗作業規定項目,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故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評估管理」預算編列9,020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七)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化學雲運作以來,相關運作與管理資訊匯流未臻完備,惟救災現場所需化學品相關資訊如:平面配置圖、機械配置圖、管線圖(含平面圖及立面圖)、化學物品項及存量、安全資料表等,因化學雲資料係由各部會資訊系統介接拋轉而來,各部會受限現行法規,以致前述部分資料,「化學雲」系統仍無法取得,造成所能取得化學品資訊內容不足因應救災需要,顯見化學雲可提供協助救災資訊之功能容待強化,故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2.於112年9月22日上午於屏東明揚工廠,發生工廠大火,其肇因於危險化學物質非法不當的堆積,導致眾多工人與消防員的傷亡。對於危險化學物質的流向管理、追蹤,雖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皆有列管,更有化學雲資料庫,做為追蹤及分析之政策工具,然從明揚工廠火災一事,可見當今之追蹤管理與查處措施仍有其缺漏之處。許多民間企業其下組織結構複雜,各事業體非由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其事業中各種危險化學物質的流向與管理往往有錯漏之處,加上各機關追蹤管理及查處量能有限,就現今的管理方式,有整合各部會與精進規劃之必要。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策略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3.為掌握及精進毒化物質流向、流布及勾稽查核,目前雖已建置「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惟化學物質分散各部會按其法規納管,而各部會管理強度不一,恐存在管理漏洞。以近期屏東明揚大火為例,即出現化學品數量掌握不足以及部分物質未列入管理之情形,造成救災困難,應積極跨部會協商以強化平台功能,達成協助救災等資訊交流管控功能。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4.我國107、112年兩次大火,燒出化學物質多頭馬車的管理漏洞。我國化學物質分散各部會法規各自納管,未落實整合,且無法取得部分救災現場所需資料。跨部會應源頭強化資訊整合、擴大化學物質納管,督導廠商確實申報,並提升聯合稽查頻率及強度。尤其應將化學雲資訊內容,化為第一線消防員可即時有效運用資訊,提升協助救災功能。爰此,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就「整合跨部會化學資訊,客製化提供消防員可用資訊,提升防救災功能」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5.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控管」預算編列8,956萬1千元,用以持續擴增「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資料、提升系統效能及應用等業務。有鑑於:107年4月28日敬鵬工廠火災事件,根據內政部檢討報告,當時雖已建置「化學雲」,但救災現場所需化學品相關資訊,「化學雲」系統有部分資料無法取得。112年9月22日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明揚科技公司的火災爆炸事件可能也有相同狀況。目前化學物質管理由各部會按各自法規予以納管,由於管理目的、管理法源不同等因素,有管制強度不一的狀況。綜上,化學物質管理署允宜進行跨部會協商,強化「化學雲」平台資訊量及正確性,以協助提供救災所需資訊。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八)為辦理健全化學物質安全管理,降低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強化我國災害防救能力,本分支計畫項下「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113年度編列5億2,064萬8千元,其中精進及維持中央環境事故專業技術服務計畫編列委辦費2億3,796萬8千元。經查,此項委外辦理毒化災應變隊目前已達10隊168人,惟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出勤支援事故係以1小時內趕赴現場為目標,而化學火災爆炸事故有瞬間即產生嚴重傷亡之特性,目前運作模式恐難及時發揮專業研判及協助環境監控之功能,容有研議改進之空間。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危害控制」預算編列5億6,894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九)113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綜合規劃」預算編列5,432萬4千元,含辦理強化化學物質管理決策及跨部會協調機制、蒐集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與修訂相關政策等業務,期使化學物質資訊與國際即時接軌,是有效管理化學物質與預防化學災害基礎。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為確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係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判斷其危害分類,辦理標示危害資訊與落實管理等措施,然而我國現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採參聯合國第四版「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全球調和制度」(GHS)所訂定,此與112年8月公布最新之第十版「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全球調和制度」(GHS),已相隔13年之久,恐與國際最新化學品資訊與危害防治趨勢有所脫節,而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間,如何將最新國際資訊與國內標準規範進行有效接軌,不無疑慮。爰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說明如何精進蒐集國外最新化學物質管理相關資訊,並強化跨部會協調即時更新化學物質管理決策資訊等內容,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十)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秉於食安五環之第一環源頭管理成立,成立後陸續公告具食安疑慮之物質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並執行化工原料行查核。惟仍須持續精進,就尚未列管可能造成食安風險之物質,洽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評估納入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以強化食安工作,保障國人健康。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十一)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規定之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8條規定之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其徵收對象均為向公告之化學物質,依照產生量及輸入量或運作量及釋放量,予以課徵基金之費用。為簡化責任運作人、製造者或輸入者之行政程序,避免同樣課徵項目還需重複向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與化學物質管理署重複申報,並繳納2次費用,環境部應研究兩者得「合併申報、一次繳費」行政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十二)為讓化學災害之消防應變人員在到場前就掌握災害現場特性,預防管理應事權統一,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負責匯整內政部消防署、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的物質安全資料與運作資料,提供消防人員應變參考,並加強產業園區周邊消防隊使用化學雲教育訓練。請行政院協調跨部會建立全國化災聯防保險機制,讓所有運作危險化學品的廠商投保,與輔導足夠量能的民間應變消防隊簽約,提供專業化災處理服務。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事故專業諮詢監控中心及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提供專業應變諮詢,政府消防隊提供周邊戒護防止災害擴大,以讓專業應變消防隊負責處理化學災害。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第5項 環境管理署29億5,035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有鑑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編列「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6億1,940萬元,與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辦理「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推動低碳永續家園等經費5,750萬元」,計畫名稱完全一致,僅預算經費額度不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度增列該項推動計畫額度高達1億2,554萬元且未加說明。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二)就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計畫內容包含:環境衛生維護及控制病媒蚊危害等工作,該預算項下優質公廁及美質環境推動計畫編列6億1,940萬元,其中用於海岸環境清潔、優質公廁管理(含病媒蚊防治)等政策,需委辦費4,300萬元,惟我國截至112年9月24日止,根據衛生福利部門疾病管制署統計全國累積病例數,正式突破萬例達1萬142例,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門,研擬登革熱防治精進政策、以及病媒蚊防治監督考核機制,將研究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2.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用以執行環境保護查察等工作。惟查,102至111年公害陳情案件以噪音陳情事由排名第一,為解決民眾受噪音污染之困擾,各地方環保機關亦隨之增加噪音污染稽查工作,102年稽查處分8萬6,762件,111年上升至9萬5,701件,惟102至111年度噪音污染合計稽查91萬4,358件,其中46萬5,140件係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占50.87%以上,恐未能解決噪音污染對民眾之困擾,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3.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用以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焚化廠升級整備、環保設施有效管理與效能提升、精進離島垃圾分選前處理、全國廢棄物處理整體園區規劃,並補助購置或汰換特種機具與車輛等相關工作,及協助地方建置自主垃圾處理能力,廢棄物能資源化,落實循環經濟,達轉廢為能之多元化垃圾處理目標。惟國內廚餘有機物轉化為生質能源政策已推動10年,惟廚餘再利用仍以堆肥及養豬為主,無法有效拓展廚餘多元再利用管道,迄至111年度計畫屆期,僅臺中市外埔生態園區1座正式營運,每日平均廚餘處理量約104.38公噸,與計畫目標籌建3座廚餘生質能源廠及每日廚餘總處理量600公噸差異甚巨。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於3個月內偕同相關部會研擬精進廚餘生質能源廠目標達成之精進計畫,研究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三)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預算案之「環境管理」計畫項下工作包含辦理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及補助停建垃圾焚化廠縣市之垃圾運轉及區域合作相關工作。環境部暨所屬機關於112年完成組織改造,其中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職司協助、督導各地方政府妥善處理一般廢棄物工作。查「廢棄物清理法」106年修法後,於第28條第8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之規定,於107年時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依法訂定「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修法後,實際上仍常見當年配合焚化廠停建政策之縣市遭遇民生垃圾去化困境,如南投縣原洽請台東縣政府同意代燒,然台東縣議會不予同意;又或如新竹縣雖獲鄰近縣市同意代燒一般廢棄物,惟當面臨焚化爐歲修、整改作業時,未及去化之垃圾仍僅能持續堆置於已近飽和之垃圾掩埋場,又或鄉鎮公所清潔隊用地,衍生掩埋場自燃事件頻傳、污染下游自來水源之虞,及鄰近村里環境惡臭與蚊蟲紛飛等問題。前揭一般廢棄物去化問題,於2015年、2021年兩度遭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及調查報告,指出中央環境主管機關未能統一調度分配垃圾處理顯有疏失。考量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已於2023年8月22日掛牌升格,面對全國一般廢棄物總量屢創新高,以及地方政府面臨垃圾去化困境,自應就統籌調度全國環保處理設施量能發揮更大功效,澈底解決垃圾處理問題,以符改制升格之期待。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就如何具體協助地方政府垃圾去化困境,並改善新竹縣、南投縣改善垃圾妥善處理率不佳問題提出書面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四)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預算案之「環境管理」計畫項下工作包含辦理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及補助停建垃圾焚化廠縣市之垃圾運轉及區域合作相關工作。新竹縣過去因未具自有焚化爐,每日所產生民生廢棄物採委託鄰近縣市焚化爐代燒,以及採垃圾掩埋等方式處置,惟面臨國內既有焚化爐使用年久,處理效率下降,迭生歲修、整改期間降低處理量能,使外縣市代處理民生廢棄物之量能浮動不定,衍生新豐掩埋場暫置垃圾高達近20萬公噸,進而發生環境衛生污染、火災頻傳等問題。新竹縣政府雖於109年循BOO模式徵得民間廠商投資興建高效能垃圾熱處理設施,依合約內容將優先處理新竹縣每日產生之一般廢棄物約每年8萬公噸,另新竹縣政府環保局亦說明廠商承諾每年另協助處理1萬公噸暫置之一般廢棄物。惟當地民眾均表達憂心,縱每年去化1萬公噸暫置一般廢棄物,仍恐需耗時近20年才可將新豐掩埋場暫置之垃圾完成去化。鑑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職司協助、督導各地方政府妥善處理一般廢棄物工作,爰要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與新竹縣政府協力就垃圾源頭減量目標、垃圾及廚餘分類策進作為,及加速新豐掩埋場、竹東掩埋場等處暫置之一般廢棄物去化,以及未來焚化廠營運後底渣轉作工程粒料等目標積極協助。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督導、協助新竹縣政府解決前述垃圾去化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五)就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針對有害廢棄物之回收,近年因稽核不彰,以致於各地陸續傳出不法情事,部分不肖從事廢棄物回收廠商,因為無相關監督機制,導致違法照單全收有害廢棄物之後,違法使用於相關商品中,影響國人之健康。其中,特別針對集塵灰及含鋅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之產業,日前傳出廠商不法回收,並使用於相關產品,進入到公共工程使用,或填海造陸之用,由於可能會影響人體和環境,請環境部應儘速查核,是否有上述不法之實。綜上,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請環境部儘速查核相關產業,如發現不法之情事請依法裁處,並於3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2.根據媒體報導,我國垃圾掩埋場112年發生多起火警。由於垃圾掩埋除垃圾本身具有可燃性質,掩埋本身也會產生甲烷等可燃性氣體,在部分縣市的掩埋場在天氣較為乾燥炎熱下而有火警發生,且廢棄物燃燒產生大量的有害氣體,對於附近居民健康影響甚鉅。惟掩埋場之管理為地方政府權責,並由中央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督導之,就垃圾掩埋場之管理與督導,仍需持續加強。爰此,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俟環境管理署提出具體改善策略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黃秀芳 
    3.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用以執行環境保護查察等業務。有鑑於:102至111年公害陳情案件以噪音陳情事由排名第一,地方環保機關增加噪音污染稽查工作,102年稽查處分8萬6,762件,111年上升至9萬5,701件。然而,102至111年噪音污染合計稽查91萬4,358件,其中46萬5,140件係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超過半數。根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度預算案「環境管理」工作計畫,執行稽查業務的預計成果,噪音僅25件。以過去的噪音案件量來看,恐怕難以解決噪音污染的公害。綜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允宜加強噪音稽查業務,以維護民眾生活安寧。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待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吳玉琴 
    4.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102至111年度公害陳情案件以噪音陳情事由排名第一,為解決民眾受噪音污染之困擾,各地方環保機關亦隨之增加噪音污染稽查工作。近10年來因噪音污染陳情為首,近半數噪音污染之稽查處分皆以無法監測或未發現結案,恐未能解決噪音污染公害問題,顯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相關業務有待精進,爰此,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5.我國垃圾處理近年面臨掩埋場飽和及焚化爐老舊問題,雖已積極推動相關措施,然而107至111年期末一般廢棄物暫存量自20.82萬公噸增加至75.17萬公噸;一般廢棄物妥善處理率自97.88%,下降至93.70%,部分地區隨時處於爆發垃圾大戰危機中,對民眾生活造成重大影響,亟待積極協調處理。爰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6.凍結理由:(1)南投縣垃圾因為沒有興建焚化爐,自2006年起補助垃圾轉運費用已經達到9.9億元。2017年起推動「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也補助2億元,用於打包篩分,改善掩埋場設施。2023年8月初,面對堆置25萬噸垃圾,在蔡培慧委員爭取下,環保署又補助6,000萬元以打包5萬噸。(2)為什麼補貼了這麼多年,南投的垃圾去化卻依然還是成問題?根據2017年起的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由中央政府補助篩分設備,將垃圾當中可燃部分與不可燃部分分離開來,減少需要以焚化掩埋處理的不可燃部分,並將可燃部分製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RDF/SRF)提供給鍋爐當作再生燃料使用。(3)然而2023年7月份南投縣環保局將篩分後的可燃物/衍生燃料招標處理時,卻出現必須給付給廠商,相當於其他事業廢棄物運輸進入焚化爐的高額處理費用,完全沒有因為篩分、打包之後成為具有價值的燃料,反而降級。(4)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25億7,179萬元,凍結500萬元。解凍條件: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蒐集彙整(2022至2023年)南投環保局在處理垃圾時,所採取不同類型的委託處理方式,其成本考量及計算基準,於2023年12月底之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蘇巧慧 賴惠員 
    (六)111年10月25日蔡英文總統接見「110年全國特優清潔隊員及推動清潔隊職安衛優良人員」,肯定全國清潔隊員的辛勞及付出,並表示政府投入73億元預算推動「5好措施」,從制服的更新,到裝備安全、清潔車輛更新、汰換等,現已全到位。惟經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單位歲出預算內容,未查有任何提及文字說明與清潔隊5好措施相關事項經費預算。清潔隊5好措施為蔡總統政見之一,爰針對113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預算編列5,594萬4千元,凍結300萬元,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出蔡總統任內有關清潔隊照顧福利、工作環境改善等階段成果,以及113年起5好措施相對應預算編列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七)環境污染型態多變複雜,執法方式須即時調整。環境部112年8月22日升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首任署長宣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成立有4大願景,其一為科技執法守護環境。然有事業單位反映,近年逐步運用高科技執法,是執法守護環境的進步,惟在事業稽查對象管理面向,卻仍處於「主觀或隨機」挑選的方式,目前的篩選與管理機制,似未能有效分析出有高風險或高投機的事業,並予以有計畫性地落實相關檢查與防制工作,甚或有挑較容易檢查事業進行執法的情形,導致業者面對稽查對象的選定標準無所適從或不堪其擾。科技執法應同時有科學管理及風險管理前置預防概念,不應是主觀或隨機挑選的篩選方式,宜導引產業往好的方向發展,同時減少對優良或配合度高的事業困擾,爰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576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2個月內提出如何建構有效污染預防管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八)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2年8月22日正式成立,為推動區域環境管理工作,配合中央政府組織再造規劃架構及精神,成立「三區環境管理中心」,職能業務除持續辦理環境犯罪查緝執法及行政檢查督導業務外,亦包括垃圾處理設施管理以及環境衛生管理等協力業務。目前各縣市均配有環境執法單位及人力,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及三區環境管理中心是否有進行相關管理作為,是否有有效整合運用,另成立中心後,能否妥善落實垃圾處理設施管理以及環境衛生管理等業務,似未見有初步規劃公布或具體成效展現。為能有效執行業務,爰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區域治理」預算編列2,204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2個月內提出三區環境管理中心相關業務執行與預期成果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九)為促進資源循環之有效利用,環境部透過「廚餘回收再利用效能提升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廚餘破碎脫水設施及高效堆肥處理設施,截至111年,國內之廚餘回收再利用,有超過五成是以「堆肥」作為去化管道,並有將近四成是透過「養豬」產業消化,而僅有不到一成是以厭氧發酵將廚餘轉換為生質能源。爰此,為有效將廚餘回收資源化,同時促進後端廚餘回收之流向,驅動前端一般廢棄物中之廚餘流向進入回收利用體系,針對113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15億元,凍結百分之一,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未來5年廚餘回收再利用之進程及作法規劃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十)澎湖以漁業為主要經濟活動,漁港數亦為臺灣之首,然漁業作業過程無可避免網具流失造成海洋環境、生態污染,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11年起逐年編列經費補助澎湖縣政府辦理沉網清除工作,為確保經費執行得當,後續相關補助經費應用於海底沉網清除,項目包括委託潛水人員打撈,網見搬運及警戒人員、吊運費及租船費等相關費用,清除範圍包括天然礁及人工魚礁。因當地漁民皆知道海底沉網之分布地點,因此,補助經費請用於勞務清除清理為主,以實際解決海底沉網問題。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十一)「多元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業務內容包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焚化廠升級整備、提升環保設施效能及提高自主垃圾處理能力等等,期能達到強化地方政府自主處理垃圾量能。然而依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第二冊)」內容,指出2017至2022年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執行情形,發生有「部分地方政府大型垃圾焚化廠升級整備執行進度落後」及「垃圾區域合作區域機制……等推動成效未如預期」等多處未如計畫預期成效情況。爰此,應就前階段「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中,說明各項未達預期成效之成因檢討,以及如何於「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精進執行成效等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第6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原列5億2,574萬1千元,減列第3目「環境研究」130萬元(含「環教認證管理」30萬元及「強化全國環境檢測」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2,444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118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118萬5千元,較112年度增加1,636萬5千元,係新增「臺灣動物實驗替代科技計畫-建置化學物質替代測試及次世代評估體系」及「細懸浮微粒成分來源解析及危害指標評估計畫」2項科技計畫。經查,為配合組改,國家環境研究院113年度預算員額增加16人,全院研究相關預算員額達61人,但此2項新增科技計畫預算委辦費比重分別達81.4%及100%,應努力提升自身研究能量。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2.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118萬5千元,主要辦理項目第3項編列「細懸浮微粒成分來源解析及危害指標評估計畫700萬元」,此研究題目在過去前身環境檢驗所即執行相當多類似計畫;細懸浮微粒PM2.5來源解析及危害源多已清楚,國內環境衛生及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系所早已進行研究,不知升格為研究院後增列此項計畫目的何在?要求國家環境研究院提出計畫規劃報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3.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國家環境研究院113年度委辦費較112年度增加48%,增加1億7,145萬1千元,國家環境研究院宜就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妥適配置人力,故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預算編列3,118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國家環境研究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二)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國家環境研究院辦理「環境研究」項下,主要辦理項目第5項編列「氣候變遷淨零科技與環境影響先期研究950萬元」等研究經費,與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辦理「科技發展」項下編列「委託辦理淨零排放科技經費」9,600萬元,計畫名稱幾乎雷同,如該院能自行研究相關科技則應循內部管道建議變遷署無須編列,且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委辦研究經費編列幾乎為研究院之10倍。要求國家環境研究院提出與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之業務分工報告,爰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徐志榮 邱泰源 
    2.據國家環境研究院113年度預算書內容指出,相關工作計畫項目之一為「辦理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制度先期規劃」,根據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的規則,歐盟只承認由歐盟碳交易機制認可的驗證單位所發出的報告,國家環境研究院如何輔導國內驗證單位的認證銜接歐盟認證,避免國內廠商僅能選擇國外符合歐盟要求驗證機構,故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待國家環境研究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3.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國家環境研究院委辦費較112年度增加48%,增加1萬7,145萬1千元,國家環境研究院宜就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妥適配置人力,故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待國家環境研究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4.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國家環境研究院委辦費較112年度增加48%,增加1億7,145萬1千元,國家環境研究院宜就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妥適配置人力,故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待國家環境研究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5.凍結理由:(1)環境部升格,原行政院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合併改制為國家環境研究院。除延續環境檢測技術標準認定與環境專業人員訓練及環境教育場域認證之外,並負責開發氣候變遷、資源循環、污染防治環境風險與治理等技術,目標成為環境智庫。(2)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是86年由工研院捐助成立之法人。宗旨於環保相關認證與環保相關技術服務。9位董事2位監察人,7位為環境部現任官員,2位教授及位工研院代表。113年度支出1億1,600萬元。總經理1位研究員51人行政6人,年人事費用6,639萬2千元。(3)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是82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捐助成立法人,配合「廢棄物清理法」修正88年改名迄今。宗旨成為環境保護的智庫。13位董事3位監察人,10位環境部官員,4位教授業界2位。113年支5,050萬元。董事長月領18萬元,總經理月12萬6千元,研究員25人行政7人,年度人事費用2,517萬元。(4)正逢國家環境研究院成立,考量兩基金會的定位與功能為「智庫」、「認證」與「技術」國家環境研究院應該主管這兩個基金會,配合全部全院的政策目標,重新賦予各該功能定位。(5)針對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2億5,621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解凍條件:國家環境研究院應對該兩個基金會提出有關「智庫」、「認證」與「技術」合作模式,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蘇巧慧 賴惠員 
    (三)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研究-科技發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400萬元,其中新增編列「臺灣動物實驗替代科技計畫-建置化學物質替代測試及次世代評估體系」預算860萬元、「細懸浮微粒成分來源解析及危害指標評估計畫」預算700萬元,經查國家環境研究院113年度預算員額已依組織法規定編列61名研究相關人員,惟113年度新增2項科技計畫之委辦費預算比重分別達81.4%及100%,委辦費占比仍高,請國家環境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溫玉霞 徐志榮 
    (四)據預算中心指出,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業務費預算比重逐年上升,109年度55.97%,113年度上升至77.99%,也是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首位,高於經濟部主管75.12%、財政部主管72.38%。113年度環境部主管預算員額增加103人,應嚴加督導委辦業務之合宜性及績效性,並妥適配置人力,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效益,爰此,請國家環境研究院嚴加督導委辦費之績效,充分發揮既有人力效益,確保經費使用達成預期效益。
    提案人:溫玉霞 
    連署人:林為洲 徐志榮 
    (五)國家環境研究院成立後,陸續開設淨零相關課程,但缺少報名時間、課程數量不足(基礎班、盤查般、查證班、企業永續經營與轉型班),恐造成民眾使用不便、供不應求,不敷社會所需。我國青年失業率高於OECD國家,勞動部針對青年投入5+2產業已有產業新尖兵計畫,然以補助民間課程為主。國家環境研究院為具有公信力之政府機關,尤應擴大證照及專業課程,為積極吸引青年參與,加速我國淨零轉型。請國家環境研究院以「擴大開辦淨零證照及專業課程,加速培養綠領青年」為題,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吳欣盈 
    連署人:賴惠員 溫玉霞 
    (六)113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項下「檢測認證管理」預算編列5,670萬6千元,用以辦理包含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制度先期規劃、推動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業務及氣候變遷人力培育等工作。目前我國年排碳量超過2.5萬公噸而應受碳盤查登錄之業者家數約512家,且由於推動淨零碳排已是全球趨勢,例如歐盟更已於112年10月啟動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機制,規定進口商需申報並採購相對應的CBAM憑證,產品才能進入歐盟,故對於以出口為導向之我國諸多產業廠商而言,未來有關自願性碳排查證需求恐會加大。然而據112年10月2日所詢知,環境部所認可溫室氣體盤查驗證機構共14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自願性認證方案查證機構為15家,對於碳查證量能是否充足,以及是否會因此出現辦理碳盤查或驗證費用漫天喊價而加重廠商負擔的疑慮,此受外界所關注。請國家環境研究院說明如何協助精進溫室氣體盤查驗證機構與人力之執行量能、確保盤查驗證品質公信力及費用合理性管理機制等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吳玉琴 賴惠員 
    (七)「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條及第6條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揭示,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應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然而台灣過去相對缺乏國家整合的科學研究基礎,導致各機關各行其事,此外氣候科研推動資源零散,亦缺少專業人力。國家環境研究院113年度編列「環境研究應用」預算項目2,984萬5千元,爰請環境部偕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討論,說明國家環境研究院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的氣候科研分工與整合機制、計畫成果及內容規劃,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八)因應淨零轉型,市場上淨零培力課程及人才培育單位近年蓬勃發展,然而相關的職能訓練課程內容與教學質量參差不齊,甚至教程資訊錯誤,影響淨零轉型之社會轉型整體推動基礎。國家環境研究院委託環教認證中心承辦淨零人力培訓與國際培訓交流之業務,爰請說明針對多元對象之設定及安排規劃,並請就市面上開設淨零人才之培育課程及訓練之單位,研訂相關管理或認證機制,以防止浮濫或不實之現象發生,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方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九)因應氣候變遷及全球淨零轉型趨勢,各國政府推動綠色經濟,實施淨零轉型政策,產業活動須納入排放二氧化碳及因應國家管制措施的成本,或有反應於產品或商品價格,影響上下游供應鏈與消費者,進而可能導致綠色通膨。政府應即早掌握風險評估及衝擊影響,並掌握國際因應綠色通膨的最新研究及動態,以利跨部會從財稅工具整體規劃來思考,提出對抗通膨之全面政策,吸引綠色投資及促進低碳產業發展。爰此,請國家環境研究院提出綠色通膨研究報告,包括風險評估及衝擊影響、國際最新抗通膨政策及法案發展,如美國「降低通膨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蘇巧慧 吳玉琴 莊競程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勞動部主管、環境部主管部分由邱召集委員泰源出席說明;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由吳召集委員欣盈出席說明。
    (後接第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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