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主席
    暫行保留。
    報告院會,本案各款預算及決算均暫行保留。
    作以下決議:併案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總預算案公開會議部分已處理告一段落,現在休息3分鐘,休息後改開秘密會議,處理機密預算部分。
    休息(9時6分)
    (秘密會議)
    繼續開會(9時10分)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223025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93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10月25日召開第10屆第8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執行長李文彬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12年11月6日召開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2次會議均由范召集委員雲擔任主席。
    參、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20億9,419萬4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20億8,259萬4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1,16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212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八、通過決議3項:
    (一)113年度教育部監督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總支出」預算編列20億8,259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培瑜  吳思瑤  張其祿  
    連署人:黃國書  陳靜敏  范 雲  鄭正鈐  
    鄭麗文  
    (二)有鑑於2023年杭州亞洲運動會,電子競技首次成為亞洲運動會正式賽事,我國更於本次取得2銀2銅的佳績,而根據新聞報導亦指出,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更指示國際奧會電競委員會展開研究,要舉辦電競奧運(Olympic Esports Games),顯示未來電子競技運動項目更成為未來重點項目之一。然而,現行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在電子競技運動仍未有相關培訓場館,無法提供資源予國家代表選手培訓運用,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研議強化加強電子競技項目之培訓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正鈐  鄭麗文  
    (三)113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業務費用」預算編列15億6,198萬3千元,內容「亞奧運、世大運選手培訓」、「備戰2024巴黎奧運黃金計畫」、「備戰2028洛杉磯奧運黃金計畫」、「替代役補充兵優秀選手培訓」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共編列11億1,777萬4千元。「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集訓選手費用支給要點」中訂定,儲訓選手無論是學生選手、大學畢業而未在學未就業、已就業經服務單位同意辦理留職留薪、已就業經服務單位同意辦理留職停薪,日常零用金(含生活津貼)皆為1萬1千元,連基本工資2萬6,400元的一半都不到。雖選手在國訓中心訓練有吃、住費用,且多數儲訓選手都是學生,但還是有部分選手已畢業,就業後辭掉工作集中到國訓中心。若日常零用金不足以支應家庭生活開銷,恐有消磨選手熱情之疑慮。為敦促國訓中心提升儲訓選手日常零用金,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儲訓選手日常零用金提升評估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
  • 主席
    請召集委員范委員雲補充說明。
    范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二讀)

  • 主席
    請宣讀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20億9,419萬4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20億8,259萬4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1,16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212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八、通過決議3項:
    (一)113年度教育部監督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總支出」預算編列20億8,259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培瑜  吳思瑤  張其祿
    連署人:黃國書  陳靜敏  范 雲  鄭正鈐  鄭麗文
    (二)有鑑於2023年杭州亞洲運動會,電子競技首次成為亞洲運動會正式賽事,我國更於本次取得2銀2銅的佳績,而根據新聞報導亦指出,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更指示國際奧會電競委員會展開研究,要舉辦電競奧運(Olympic Esports Games),顯示未來電子競技運動項目更成為未來重點項目之一。然而,現行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在電子競技運動仍未有相關培訓場館,無法提供資源予國家代表選手培訓運用,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研議強化加強電子競技項目之培訓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正鈐  鄭麗文
    (三)113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業務費用」預算編列15億6,198萬3千元,內容「亞奧運、世大運選手培訓」、「備戰2024巴黎奧運黃金計畫」、「備戰2028洛杉磯奧運黃金計畫」、「替代役補充兵優秀選手培訓」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共編列11億1,777萬4千元。「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集訓選手費用支給要點」中訂定,儲訓選手無論是學生選手、大學畢業而未在學未就業、已就業經服務單位同意辦理留職留薪、已就業經服務單位同意辦理留職停薪,日常零用金(含生活津貼)皆為1萬1千元,連基本工資2萬6,400元的一半都不到。雖選手在國訓中心訓練有吃、住費用,且多數儲訓選手都是學生,但還是有部分選手已畢業,就業後辭掉工作集中到國訓中心。若日常零用金不足以支應家庭生活開銷,恐有消磨選手熱情之疑慮。為敦促國訓中心提升儲訓選手日常零用金,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儲訓選手日常零用金提升評估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 主席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三讀內容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現在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223025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93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10月25日召開第10屆第8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執行長黃啟煌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12年11月6召開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2次會議均由范召集委員雲擔任主席。
    參、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1,904萬7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1,904萬7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20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
  • 主席
    請召集委員范雲委員補充說明。
    范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
    (二讀)

  • 主席
    請宣讀國家運動科學中心。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1,904萬7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1,904萬7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20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主席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三讀內容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2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現在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2230258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93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2年10月25日召開第10屆第8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執行長黃啟煌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12年11月6日召開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2次會議均由范召集委員雲擔任主席。
    參、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1億1,373萬1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1億1,171萬1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202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078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八、通過決議3項:
    (一)為有效落實「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第7款鎖定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之意旨,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應於113年完成相關網站及社群推廣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期程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正鈐  鄭麗文  
    (二)查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之設置雖為國人所期盼,然其相關業務推動與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教育部體育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分工仍為後續艱鉅挑戰;同時,我國目前基層球隊因過度訓練、非科學訓練、教育部體育署對於學生賽事密集安排等狀況造成育成階段球員即須面對運動傷害新聞亦在所多見,如桃園市立平鎮高中即被球迷公認是投手墳場。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就如何與各單位協商業務分工及積極協助基層球隊避免運動傷害,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三)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2023年9月16日正式揭牌,期待上路後未來與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共同合作,更制度性的推動運動科學研究,以利協助選手精進實力及培育運動科學人才。查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預計編制員額100人,113年度預算書年度預計員額數僅53人,僅編制員額數之一半,且截至2023年10月6日止僅招聘執行長及錄取2位財務專員,人力缺口須儘速補齊。又現行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亦有設置「運動科學處」,113年度亦編列合計738萬1千元之專業運動科學支援相關經費。惟其功能均係關注運動科學研究、運動科學支援,同屬教育部轄下之行政法人,應避免功能疊床架屋、資源分散重複。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應與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研議未來分工、業務整合,評估是否須組織整合,且就未來人力招聘如何補齊編制員額差距等議題做妥適期程規劃。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賴品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思瑤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
  • 主席
    請召集委員范雲委員補充說明。
    范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二讀)

  • 主席
    請宣讀國家運動科學中心。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1億1,373萬1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1億1,171萬1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202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078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八、通過決議3項:
    (一)為有效落實「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第7款鎖定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之意旨,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應於113年完成相關網站及社群推廣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期程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鄭正鈐  鄭麗文
    (二)查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之設置雖為國人所期盼,然其相關業務推動與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教育部體育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分工仍為後續艱鉅挑戰;同時,我國目前基層球隊因過度訓練、非科學訓練、教育部體育署對於學生賽事密集安排等狀況造成育成階段球員即須面對運動傷害新聞亦在所多見,如桃園市立平鎮高中即被球迷公認是投手墳場。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就如何與各單位協商業務分工及積極協助基層球隊避免運動傷害,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陳秀寳  張廖萬堅
    (三)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2023年9月16日正式揭牌,期待上路後未來與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共同合作,更制度性的推動運動科學研究,以利協助選手精進實力及培育運動科學人才。查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預計編制員額100人,113年度預算書年度預計員額數僅53人,僅編制員額數之一半,且截至2023年10月6日止僅招聘執行長及錄取2位財務專員,人力缺口須儘速補齊。又現行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亦有設置「運動科學處」,113年度亦編列合計738萬1千元之專業運動科學支援相關經費。惟其功能均係關注運動科學研究、運動科學支援,同屬教育部轄下之行政法人,應避免功能疊床架屋、資源分散重複。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應與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研議未來分工、業務整合,評估是否須組織整合,且就未來人力招聘如何補齊編制員額差距等議題做妥適期程規劃。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賴品妤
    連署人:陳培瑜  吳思瑤
  • 主席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三讀內容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現在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240022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94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12年10月23日舉行第10屆第8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羅召集委員美玲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代理董事長花敬群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林右昌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3年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收支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配合施政計畫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一)112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8億4,592萬5千元,截至9月底止賸餘3億502萬8千元,主要係新竹建功高中南側地區都市更新案滾動檢討辦理方式,權利金收入尚未認列所致。
    (二)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21億9,384萬6千元,支出總額21億2,563萬2千元,收支相抵預計賸餘6,821萬4千元,較112年度預計減少賸餘7億7,771萬1千元,主要係新竹建功高中南側地區都市更新案權利金及辦理都市更新管理服務暨委託技術服務等收入減少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1億9,384萬6千元,照列。
    2.支出:21億2,563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6,821萬4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32億5,878萬2千元,照列。
    (四)本項通過決議2項:
    1.113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17億6,130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推動國家住宅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業務範圍包含推動辦理危老重建。
    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截至111年底,全台屋齡30年以上之房屋,約為462萬戶,佔全國房屋總量之51%,顯見房屋老化程度高。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就危老重建預算執行率低落之原因及未來如何提升參與危老重建案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2)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旨為推動國家住宅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近年全力推動興建社會住宅。惟審計部調查指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似高估租金、低估建築費用與管理費用,若無改善恐致鉅額虧損。為避免此情形發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積極提升營運效率,亦應務實評估各項收入與成本。爰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針對已完工、已發包興建中,及未來規劃中之社會住宅,進行整體評估與風險管控,並針對如何提高營運效率及降低財務風險,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旨為推動國家住宅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近年積極推行包租代管政策。惟依內政部社宅統計數據,至112年8月為止,包租代管全國「累計媒合數」為8萬0,079戶,「有效契約數」為5萬8,954戶,而有效契約數較能反映真實出租情況,且細析媒合數的內涵,代管件數約占8成,其餘2成是包租件數,或可認為受惠於此政策則為一般戶,弱勢戶受惠較小,對於完善居住正義仍待更多努力。爰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針對如何提升包租代管之有效契約數及嘉惠弱勢租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4)113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出租資產成本─出租住宅成本」水電費、郵電費等相關費用編列1億9,529萬4千元,係為多面向建構地區生活機能,以期成為推動社會住宅典範。
    根據研究指出,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的用途包含:國際創業聚落455戶、開放市民申請的住宅2,670戶、公開招租的店鋪55戶以及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310戶。至112年9月底,已出租的數量分別為455戶、2,605戶、55戶和142戶,而還未出租的部分包括65戶的市民申請住宅,以及369戶的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惟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出租率僅45.81%。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建置社會住宅營運管理機制,俾精進管理效能、增進公共服務品質並確實提升招租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2.內政部為達成8年20萬戶之社會住宅目標,於全台各縣市積極開辦社會住宅,嘉義市近年來高度發展,對於社會住宅之需求也日漸提高。目前嘉義市西區已在建立友忠好室、博愛安居等兩處共350戶;嘉義市東區則有安寮好室。惟為使嘉義衡平發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規劃增加一處位於東區之社會住宅,相關增加方案規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主席
    請召集委員羅委員美玲補充說明。
    羅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二讀)

  • 主席
    請宣讀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1億9,384萬6千元,照列。
    2.支出:21億2,563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6,821萬4千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32億5,878萬2千元,照列。
    (四)本項通過決議2項:
    1.113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17億6,130萬6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萬元,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為推動國家住宅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業務範圍包含推動辦理危老重建。
    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截至111年底,全台屋齡30年以上之房屋,約為462萬戶,佔全國房屋總量之51%,顯見房屋老化程度高。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就危老重建預算執行率低落之原因及未來如何提升參與危老重建案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2)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旨為推動國家住宅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近年全力推動興建社會住宅。惟審計部調查指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似高估租金、低估建築費用與管理費用,若無改善恐致鉅額虧損。為避免此情形發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積極提升營運效率,亦應務實評估各項收入與成本。爰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針對已完工、已發包興建中,及未來規劃中之社會住宅,進行整體評估與風險管控,並針對如何提高營運效率及降低財務風險,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旨為推動國家住宅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近年積極推行包租代管政策。惟依內政部社宅統計數據,至112年8月為止,包租代管全國「累計媒合數」為8萬0,079戶,「有效契約數」為5萬8,954戶,而有效契約數較能反映真實出租情況,且細析媒合數的內涵,代管件數約占8成,其餘2成是包租件數,或可認為受惠於此政策則為一般戶,弱勢戶受惠較小,對於完善居住正義仍待更多努力。爰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針對如何提升包租代管之有效契約數及嘉惠弱勢租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4)113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出租資產成本─出租住宅成本」水電費、郵電費等相關費用編列1億9,529萬4千元,係為多面向建構地區生活機能,以期成為推動社會住宅典範。
    根據研究指出,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的用途包含:國際創業聚落455戶、開放市民申請的住宅2,670戶、公開招租的店鋪55戶以及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310戶。至112年9月底,已出租的數量分別為455戶、2,605戶、55戶和142戶,而還未出租的部分包括65戶的市民申請住宅,以及369戶的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惟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出租率僅45.81%。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建置社會住宅營運管理機制,俾精進管理效能、增進公共服務品質並確實提升招租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2.內政部為達成8年20萬戶之社會住宅目標,於全台各縣市積極開辦社會住宅,嘉義市近年來高度發展,對於社會住宅之需求也日漸提高。目前嘉義市西區已在建立友忠好室、博愛安居等兩處共350戶;嘉義市東區則有安寮好室。惟為使嘉義衡平發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規劃增加一處位於東區之社會住宅,相關增加方案規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宏陸
  • 主席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三讀內容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現在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240022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94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12年11月6日第10屆第8會期舉行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游召集委員毓蘭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長陳邦畛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長陳邦畛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邦畛今天很榮幸受邀列席 貴委員會,報告113年度客傳會計畫與預算,承蒙主席及各位委員的指教與支持,客傳會業務方得以順利推動,與客委會攜手推廣、加速發展客家傳播文化,在此,謹向主席及各位委員表達由衷的敬意與謝忱。
    以下謹就11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及113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進行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支持、不吝指正。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
    (一)112年度截至10月底預算執行情形:
    112年度法定收入編列2億4,555萬元(含資本門),累計實收數1億7,894萬1,802元,執行率72.87%,短收6,660萬8,198元。112年度法定歲出預算數2億4,985萬5,000元,累計支用數1億6,486萬2,509元,執行率65.98%。
    (二)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客傳會113年度支出共編列2億4,326萬9千元,較112年度減少658萬6千元,約減少2.64%。在113年客傳會整體資源的配置上著重講客廣播電臺、新媒體內容、與數位傳播、社區連結、電影製作及行銷宣傳等業務。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億2,710萬元,照列。
    2.支出:2億4,326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616萬9千元,照列。
    4.本項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新媒體與數位傳播計畫」編列2,150萬元,主要為運用新媒體與數位傳播,傳遞客家文化精神內涵及活力,增進大眾參與、體驗、學習與互動,以擴散客家語言、音樂、文化等面向在網路社群平臺之能見度。
    截至112年8月底止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講客電臺、靛花官方網站累計瀏覽數計約336.1萬次,鑑於民眾近來對客家公共傳播議題之關注程度頗高,允宜積極充實官網相關圖資、數據及資料,善用新媒體與數位平台,加強推廣使用,爰此,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就「新媒體與數位傳播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2)根據110年度講客廣播電臺收聽行為研究調查研究報告,客家地區有77.6%的廣播聽眾沒有聽說過講客電臺,研究建議未來應加強提高知名度,進而提高收聽率。為此,講客廣播電台推出較貼近民眾生活如分享美食、旅遊等軟性節目,也於不同媒介如Podcast等推出節目,希能增進收聽興趣,如多數民眾每日均會接觸新聞或新知需求,若能透過「聽新聞學客家語」此類Podcast節目定期更新,吸收新聞又增進客語能力,惟更新頻率似不如預期。爰請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針對定期更新Podcast節目,並提升講客電台知名度進而提升收聽率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游召集委員毓蘭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主席
    請召集委員游委員毓蘭補充說明。
    游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二讀)

  • 主席
    請宣讀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億2,710萬元,照列。
    2.支出:2億4,326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616萬9千元,照列。
    4.本項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新媒體與數位傳播計畫」編列2,150萬元,主要為運用新媒體與數位傳播,傳遞客家文化精神內涵及活力,增進大眾參與、體驗、學習與互動,以擴散客家語言、音樂、文化等面向在網路社群平臺之能見度。
    截至112年8月底止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講客電臺、靛花官方網站累計瀏覽數計約336.1萬次,鑑於民眾近來對客家公共傳播議題之關注程度頗高,允宜積極充實官網相關圖資、數據及資料,善用新媒體與數位平台,加強推廣使用,爰此,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就「新媒體與數位傳播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琬惠
    連署人:游毓蘭  李德維
    (2)根據110年度講客廣播電臺收聽行為研究調查研究報告,客家地區有77.6%的廣播聽眾沒有聽說過講客電臺,研究建議未來應加強提高知名度,進而提高收聽率。為此,講客廣播電台推出較貼近民眾生活如分享美食、旅遊等軟性節目,也於不同媒介如Podcast等推出節目,希能增進收聽興趣,如多數民眾每日均會接觸新聞或新知需求,若能透過「聽新聞學客家語」此類Podcast節目定期更新,吸收新聞又增進客語能力,惟更新頻率似不如預期。爰請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針對定期更新Podcast節目,並提升講客電台知名度進而提升收聽率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賴品妤  王美惠
  • 主席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書案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主席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240022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2年10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2070293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12年10月23日舉行第10屆第8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羅召集委員美玲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林右昌及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執行長孫斌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林右昌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2年度本部主管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
    依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規定,行政院下設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人民在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導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名譽受損或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等,各項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
    行政院於111年7月18日指定本部為權利回復條例之主管機關,並為基金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基金會籌設工作,以及輔導其辦理權利回復業務及各項會務運作。
    基金會於112年1月9日成立,112年度預算於同年5月26日送請大院審議。以下謹就預算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一)收入部分:
    收入總額100億4,035萬元,包括本部補助基金會發放賠償金100億元及會務運作所需3,990萬元,另有利息收入45萬元。
    (二)支出部分:
    支出總額100億3,830萬元,包括發放賠償金100億元及會務運作各項經費3,830萬元。
    (三)以上收支相抵賸餘205萬元。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00億4,035萬元,照列。
    2.支出:100億3,83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05萬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主席
    請召集委員羅委員美玲補充說明。
    羅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請宣讀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
  •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二讀)

  •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00億4,035萬元,照列。
    2.支出:100億3,83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05萬元,照列。
  • 主席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 主席
    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下午5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9時22分)
    繼續開會(17時)
  • 主席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1分鐘。
    首先請陳椒華委員。
  • 質詢:陳委員椒華:17:1

  • 陳委員椒華
    (17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4人,有鑑於我國市地自辦重劃政策因為法規缺失,導致有心人士利用虛灌地主人頭、重劃會投票偽造文書、虛增重劃及拆遷經費等等手段取得土地及開發門檻。有鑑於此,內政部應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及相關市地自辦重劃規定,以避免重劃會被人頭控制,訂定不當章程,造成可能行賄民代官員及操作獲得抵費地等弊端,讓政府成為養肥市地自辦重劃禿鷹的始作俑者,請政府相關單位重視,儘速修正市地自辦重劃相關規定。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第一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4人,有鑑於我國市地自辦重劃政策因為法規缺失,導致有心人士利用虛灌地主人頭、重劃會投票偽造文書、虛增重劃及拆遷經費等等手段取得土地及開發門檻,而這由權貴及財團組成的絕對多數便可以輕易地輾壓少數人的意願進行開發及分配,不只是如此,在許多案例中可以看到重劃計畫的核准並未真正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以至於人民權益嚴重受損,且造成自辦市地重劃禿鷹形成。有鑑於此,內政部應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及相關市地自辦重劃規定,以避免重劃會被以人頭被控制,訂定不當章程,造成可能行賄民代官員及操作獲得抵費地等弊端,讓政府成為養肥市地自辦重劃禿鷹的始作俑者,請政府相關單位重視,儘速修正市地自辦重劃相關規定。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邱顯智  游毓蘭  吳斯懷  曾銘宗  蔡易餘  王婉諭  吳怡玎  李德維  溫玉霞  江永昌  張其祿  陳雪生  陳亭妃  
  • 主席
    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4人提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接下來請游毓蘭委員。
  • 質詢:游委員毓蘭:17:2

  • 游委員毓蘭
    (17時2分)自由、平等融合的臺灣,國道不能排除大型重機,本院三讀通過道交條例第九十二條,開放大型重機行駛國道已滿12年,交通部迄今沒有公告開放任何時段、路段,侵害人民公平使用道路權利,打壓相關產業,背棄加入WTO的承諾。1126重機族再一次的陳情抗議,交通部依然不作為。爰提案要求行政院督導交通部積極營造開放配套措施,充分與社會溝通,宣導建立共融的交通環境,訂定開放計畫及期程,確實推動以維護人民權益及我國自由、平等融合的國際形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第二案

    案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1人,鑒於大型重機得行駛高速公路之法律條文經立法院三讀修法通過已滿12年,然而交通部至今仍沒有公告任何時段、任何一條高速公路供大型重機用路人行駛,嚴重侵害人民公平使用道路之權益,爰要求行政院督導交通部,積極營造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之有利環境,加強大重機安全駕駛於國道之駕駛規範、教育等作為,宣導建立共融之交通環境,並應訂定朝開放之計畫及期程,公告並確實推動,以維人民權益。行政院辦理情形,請於一個月內回復。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立法院在2011年修法通過550cc以上大型重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同時附帶決議,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下逐步開放。
    二、交通部迄今仍未公告開放任何時段、高速公路路段供大型重型機車通行。且未進行有關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之作為,未有任何朝開放作應有的配套準備,使開放遙遙無期,人民期待一再落空,對政府表達高度不滿。
    三、交通部僅以民調結果有六成民眾反對理由拒絕開放,但民調問卷及內容未公告,且政府未積極宣導國道交通已通過有條件開放之修法,民眾缺乏對各種交通工具共融使用道路之正確認知,影響正確之民調結果。
    四、民眾通勤者之歌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高速公路局應制定高速公路開放行駛大型重機進度表,在短短數天即得到超過8,000人附議,顯見人民對本議題之熱烈期待,政府應積極溝通回應處理。
    五、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政府亦致力建立平等體制與共融環境,而世界各國亦將公平原則落實於交通環境,不會對任何交通工具加諸不合理之限制。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社會,不能自外於世界共通規範與目標。國人具備大型重機駕駛執照的國民已經超過50萬人,交通部變相禁止大型重機使用者法定的權利,不只侵害人權,造成實質的社會排除,影響國內大型重機相關產業發展,更有損我國自由、公平、平等之國際形象。
    六、民間團體於112年11月26日舉行街頭陳情抗議活動表達訴求,政府除應充分溝通,更必須積極進行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之各項配套措施,例如宣導公平使用道路觀念、改善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之硬體軟體環境、具體的檢核或試辦通過標準、明確的開放或試辦時程,並按計畫具體推動。
    提案人:游毓蘭  
    連署人:羅明才  鄭天財Sra Kacaw   廖婉汝  陳雪生  林為洲  陳玉珍  李德維  洪孟楷  吳斯懷  陳椒華  
  • 主席
    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1人提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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