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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0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無列數。
第11項 檔案管理局1萬元,照列。
第17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1億1,895萬4千元,照列。
第128項 經濟部2,200萬元,照列。
第129項 產業發展署287萬元,照列。
第130項 國際貿易署1,350萬6千元,照列。
第131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767萬元,照列。
第132項 智慧財產局28萬5千元,照列。
第133項 水利署及所屬8,772萬5千元,照列。
第134項 商業發展署2,427萬4千元,照列。
第135項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10萬元,照列。
第136項 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510萬元,照列。
第137項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95萬3千元,照列。
第138項 能源署510萬元,照列。
第152項 農業部250萬元,照列。
第153項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2,903萬5千元,照列。
第154項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2,100萬元,照列。
第155項 農業試驗所及所屬40萬元,照列。
第156項 林業試驗所35萬元,照列。
第157項 水產試驗所14萬元,照列。
第158項 畜產試驗所及所屬12萬8千元,照列。
第159項 獸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60項 農業藥物試驗所,無列數。
第161項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3萬元,照列。
第162項 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2萬5千元,照列。
第163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3萬元,照列。
第164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65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66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67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68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69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1萬元,照列。
第170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無列數。
第171項 漁業署及所屬2,694萬7千元,照列。
第172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3,653萬1千元,照列。
第173項 農業金融署100萬元,照列。
第174項 農糧署及所屬16萬元,照列。
第175項 農田水利署10萬元,照列。
第176項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2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7項 檔案管理局60萬4千元,照列。
第104項 經濟部1,876萬5千元,照列。
第105項 產業發展署648萬元,照列。
第106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9億8,274萬3千元,照列。
第107項 智慧財產局41億8,048萬4千元,照列。
第108項 水利署及所屬1,753萬7千元,照列。
第109項 商業發展署6億5,064萬1千元,照列。
第110項 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299萬7千元,照列。
第111項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3,178萬1千元,照列。
第112項 能源署6,550萬8千元,照列。。
第124項 農業部3,762萬8千元,照列。
第125項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2,000萬元,照列。
第126項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385萬元,照列。
第127項 農業試驗所及所屬570萬元,照列。
第128項 林業試驗所8萬元,照列。
第129項 水產試驗所150萬元,照列。
第130項 獸醫研究所3,056萬4千元,照列。
第131項 農業藥物試驗所4,909萬6千元,照列。
第132項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84萬元,照列。
第133項 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11萬8千元,照列。
第134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141萬元,照列。
第135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20萬元,照列。
第136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32萬5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20萬元,照列。
第138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20萬元,照列。
第139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20萬元,照列。
第140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8萬元,照列。
第141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8萬元,照列。
第142項 漁業署及所屬1,905萬5千元,照列。
第143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3億3,857萬2千元,照列。
第144項 農業金融署4萬1千元,照列。
第145項 農糧署及所屬642萬6千元,照列。
第146項 農田水利署500萬元,照列。
第147項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773萬5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1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622萬3千元,照列。
第12項 檔案管理局479萬元,照列。
第18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25萬元,照列。
第146項 經濟部5,406萬1千元,照列。
第147項 產業發展署243萬元,照列。
第148項 國際貿易署15億9,657萬4千元,照列。
第149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456萬2千元,照列。
第150項 智慧財產局97萬6千元,照列。
第151項 水利署及所屬6,470萬4千元,照列。
第152項 商業發展署13萬2千元,照列。
第153項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62萬元,照列。
第154項 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3萬3千元,照列。
第155項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1億1,951萬3千元,照列。
第156項 能源署7,210萬8千元,照列。
第171項 農業部651萬2千元,照列。
第172項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2億1,598萬8千元,照列。
第173項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38萬元,照列。
第174項 農業試驗所及所屬95萬5千元,照列。
第175項 林業試驗所285萬7千元,照列。
第176項 水產試驗所330萬4千元,照列。
第177項 畜產試驗所及所屬167萬4千元,照列。
第178項 獸醫研究所35萬4千元,照列。
第179項 農業藥物試驗所20萬元,照列。
第180項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5萬4千元,照列。
第181項 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8萬3千元,照列。
第182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10萬元,照列。
第183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34萬元,照列。
第184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12萬元,照列。
第185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16萬1千元,照列。
第186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24萬4千元,照列。
第187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2萬元,照列。
第188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9萬元,照列。
第189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2萬元,照列。
第190項 漁業署及所屬7,323萬2千元,照列。
第19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125萬3千元,照列。
第192項 農業金融署8萬3千元,照列。
第193項 農糧署及所屬249萬5千元,照列。
第194項 農田水利署,無列數。
第195項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1,893萬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原列283億7,226萬1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
第6項 經濟部原列72億3,890萬元,除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47億0,288萬7千元及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2,718萬6千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第10項 農業部原列6億1,423萬8千元,增列第1目「投資收益」3,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4,423萬8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1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125萬5千元,照列。
第12項 檔案管理局22萬6千元,照列。
第18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9萬元,照列。
第145項 經濟部4億3,332萬元,照列。
第146項 產業發展署9,203萬2千元,照列。
第147項 國際貿易署669萬4千元,照列。
第148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696萬3千元,照列。
第149項 智慧財產局58萬4千元,照列。
第150項 水利署及所屬9,334萬2千元,照列。
第151項 商業發展署220萬2千元,照列。
第152項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20萬7千元,照列。
第153項 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1億4,279萬9千元,照列。
第154項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74萬9千元,照列。
第155項 能源署1,686萬6千元,照列。
第170項 農業部5,126萬9千元,照列。
第171項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1億0,837萬9千元,照列。
第172項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750萬元,照列。
第173項 農業試驗所及所屬1,005萬5千元,照列。
第174項 林業試驗所887萬元,照列。
第175項 水產試驗所1,310萬5千元,照列。
第176項 畜產試驗所及所屬494萬4千元,照列。
第177項 獸醫研究所1,451萬6千元,照列。
第178項 農業藥物試驗所167萬5千元,照列。
第179項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109萬8千元,照列。
第180項 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759萬元,照列。
第181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63萬1千元,照列。
第182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189萬4千元,照列。
第183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101萬4千元,照列。
第184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429萬5千元,照列。
第185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315萬6千元,照列。
第186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261萬3千元,照列。
第187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56萬5千元,照列。
第188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119萬3千元,照列。
第189項 漁業署及所屬1,891萬2千元,照列。
第190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12萬9千元,照列。
第191項 農糧署及所屬1,175萬4千元,照列。
第192項 農田水利署3億5,684萬元,照列。
第193項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6項 國家發展委員會原列26億1,394萬6千元,除第1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9億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8項:
(一)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編列1,667萬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蔡易餘 蘇治芬 陳明文
陳亭妃 邱議瑩 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蘇震清 呂玉玲 廖國棟
連署人:邱志偉
(二)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第3目「研擬經濟政策、協調推動財經措施」編列3,926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8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翁重鈞 陳超明 孔文吉
楊瓊瓔 賴瑞隆 蘇治芬 廖國棟
蘇震清 呂玉玲 邱議瑩 陳亭妃
邱志偉 陳明文
連署人:吳欣盈
(三)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第4目「促進社會發展及計畫審議協調」編列2,374萬6千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陳超明 孔文吉 楊瓊瓔
廖國棟 邱志偉 陳亭妃 邱議瑩
蘇治芬 蔡易餘 翁重鈞
(四)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編列2億7,978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翁重鈞 賴瑞隆
陳超明 呂玉玲 廖國棟 蔡易餘
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陳亭妃 蘇治芬
(五)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第6目「促進人力資源發展」編列4,743萬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孔文吉 呂玉玲 翁重鈞
廖國棟 陳亭妃 邱議瑩 蘇治芬
楊瓊瓔 陳超明 蔡易餘 邱志偉
蘇震清
連署人:吳欣盈
(六)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歲出預算第7目「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編列1,923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陳亭妃 邱議瑩 蘇治芬
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蔡易餘
邱志偉 廖國棟 陳超明 陳明文
呂玉玲
(七)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促進產業發展-強化晶片創新應用提升產業量能」計畫編列1億元,主要業務為配合晶片產業發展政策,培育國內相關新創,推動與學研機構、創投及新創聚落之合作,並加強智慧應用,吸引國際晶片新創與投資人來臺,打造優良生態系。為加強國內半導體產業鏈,國家發展委員會113年度新增編列「強化晶片創新應用提升產業量能」計畫第1年經費1億元,允宜強化產業需求之調查,並加強與產官學界之溝通與連結,妥善規劃相關工作事項,並落實績效指標之控管,俾達成計畫目標。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蔡易餘 賴瑞隆
(八)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政策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及協調」計畫項下編列733萬4千元,辦理業務包含推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審議及執行進度之彙整控管等。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統籌專案列管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之執行,第4期特別預算截至112年第2季止執行情形,實現數占累計分配數比率未及七成,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等11個機關各項工作計畫已實現比率未達八成,執行進度容有改善空間,允宜加強追蹤控管,俾利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期如質完成。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蔡易餘 賴瑞隆
(九)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促進產業發展-強化晶片創新應用提升產業量能」計畫編列1億元,主要業務為配合晶片產業發展政策,培育國內相關新創,推動與學研機構、創投及新創聚落之合作,並加強智慧應用,吸引國際晶片新創與投資人來臺,打造優良生態系。該計畫包含「晶片創新創業國際鏈結」及「晶片與系統創新挑戰」2項分項計畫,前項計畫係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國家發展委員會合作執行,後項計畫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執行,預計辦理期程為113至117年度;計畫目標為鏈結國際重要科技新創聚落,促進潛力晶片新創串接我國產業供應鏈,及深化臺灣科技產業優勢與全球布局等。該計畫國發會部分預估總經費7億元,其中,依該計畫書內容指出,臺灣在IC產業中游的製造與下游的封測,分別以全球市占率60%以上及50%以上,排名世界第1,具全球最關鍵影響力。但在IC產業上游的IC設計,2022年以全球18%之市占率居世界第2,距世界第1美國全球63%之市占,仍有很大的成長空間;基此,國家發展委員會應詳實調查國內IC產業發展需求,強化與產官學界及全球新創之合作連結,妥善規劃計畫內容,俾達成鏈結國際重要科技新創聚落等計畫目標。爰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蘇治芬 邱議瑩
(十)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績效管理-施政計畫績效管理與機制之規劃、協調」計畫項下編列1,576萬5千元,主要業務包含辦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管制等。近年部分行政院管制計畫年支用比低於八成,容有改善空間,110年度支用比未達八成,計有7項計畫低於八成,占比53.85%、111年度整體支用比雖改善提升達93.06%,惟仍有經濟部主管「離岸風力發電第二期計畫」及交通部主管「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建設計畫」等2項計畫年支用比低於八成。國發會應檢討落後原因,並強化相關協助或監督措施。另,檢視111年度列入預警機制之公共建設計畫(共80項)改善情形,其中13項計畫當年度之風險程度不降反增或未降低,未見改善。國家發展委員會應針對列為預警重點計畫之後續監督控管或輔助措施之落實,即刻檢討強化改善。爰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蘇治芬 邱議瑩
(十一)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告指出,112年匡列的整體公建經費達6,632億元,截至7月底執行了3,198億元,經費達成率48.22%,不論是執行經費規模或達成率,皆創下近16年同期新高。然112年來經費執行數屢創新高,但應付未付數於上半年也高達443億元,且近期有逐步增加趨勢,恐影響廠商資金運用,甚至難以發揮公共支出提振景氣的效果。為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促請各部會加速完工後的估驗作業,以有效刺激內需,帶動112年經濟成長。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十二)據查,政府即使連續六度調整基本薪資,但我國國人的法定時薪或最低薪資依然比不上日韓。究其原因為我國人均GDP成長和一般民眾所得不成正比,加上通膨趨勢、生活支出攀升,國人陷入「體感貧窮」。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副處長陳惠欣表示,台灣人的薪資收入不斷倒退,且據主計總處發布的2022年受僱員工薪資調查,111年每月實質經常性薪資4萬1,357元,不只連續第2年負成長,也創10年來最大減幅。為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正視我國低薪、高通膨、高房價、高房租、高物價,卻又工時長之現象研議對策,以提升國民實質可支配所得、改善因貧富差距拉大、相對剝奪感增加之困境。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十三)根據政府統計資料顯示,即便是受到少子化因素的影響,在15歲以上的民間人口中,每年還有超過800萬的非勞動力人口。其中雖有因就學而尚未進入勞動市場者,但仍不乏有許多因家庭照顧、提早退休等原因而離開勞動市場的中高齡和女性勞動力。另參考我國男、女性的非勞動力人數,其中又以女性的人數為最多,占比超過60%。為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因應勞動力短缺,參考南韓於2016年提出的「人民幸福」(The Happiness of the People)的政策方案,提供職涯中斷女性或二度就業女性再就業的多樣化支持,提出我國有效勞動力開發與運用政策,以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十四)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編列歲入747萬8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減少185萬8千元(減幅19.90%);歲出26億1,394萬6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增加3億4,324萬9千元(增幅15.12%),主要係增列公有資產活化建設計畫經費及新增強化晶片創新應用提升產業量能經費所致。國發會研提「國家發展計畫(110至113年)」訂定總體經濟目標,惟112年經濟成長率、每人GDP及核心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率等目標值恐難達成;另111年度重大政策執行KPI達成率雖較110年度上升,惟「推動能源轉型,帶動綠能產業發展」等6項指標未達目標值,允宜妥為規劃因應對策,俾使國家經濟穩定成長。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推動能源轉型,帶動綠能產業發展等6項指標未達目標值之因應對策」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十五)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規劃及推動國家發展計畫綜合業務」計畫編列1,667萬元,主要業務為彙編行政院施政計畫,規劃國家發展計畫及辦理國家發展前瞻議題研究等;另該會113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包含掌握淨零公正轉型國際政策趨向與國內課題與挑戰,同時持續完善淨零公正轉型推動機制。「公正轉型」關鍵戰略行動計畫已於112年4月間經行政院核定,國發會為「公正轉型」之主辦機關,為落實「盡力不遺落任何人」之目標,保障受影響對象之權益,允宜確實管考各項關鍵戰略之公正轉型措施及進度,依公正轉型推動機制滾動式檢討行動計畫內容,並加強推動實體公眾諮商等重點項目,俾利達成計畫目標。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公正轉型』關鍵戰略行動計畫執行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邱議瑩
(十六)「氣候變遷因應法」第8條第1項訂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各界期待永續會具足夠量能,以長期、穩定、專業推動國家氣候變遷因應事務之統籌工作。爰請盤點國家發展委員會、環境部、行政院能源減碳辦公室等單位依其權責及專業分工,共同辦理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之工作分配,並就各部會執行淨零轉型、氣候變遷調適等成果彙整,提出113年度管理目標及進度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洪申翰
(十七)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工作計畫編列「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協調推動」450萬元。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8條第2項第16款規定:「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因應法規修訂,爰請說明國家發展委員會與環境部共同主辦調適業務的分工,及旨揭預算項目的具體推動目標、年度規劃。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環境部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邱議瑩 邱志偉 洪申翰
(十八)為促進國內創新投資、重要國家政策之推動,行政院核定「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由國家發展基金與參與銀行共同提供專款,作為授信保證,以協助各項專案取得資金,加速產業升級轉型。行政院於111年3月30日公布2050淨零排放路徑,提出十二項關鍵戰略。為因應淨零轉型需求,加速淨零科技及產業發展,各國多有應用財務金融工具,透過創新金融方案協助各項專案,爰請說明為支持淨零十二大戰略,國家融資保證機制已推出的財務計畫,並評估因應淨零轉型需求,未來5年可能規劃提出的財務計畫,其中應包含融資保證機制的風險管理做法。請於6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洪申翰
(十九)為推動淨零轉型,111年3月30日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環境部、經濟部等部會公布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將透過「能源、產業、生活及社會」等四大轉型,及建構「科技研發」、「氣候法制」兩大基礎環境,輔以「十二項關鍵戰略」來整合跨部會資源,以達成2050淨零排放之長期目標。「十二項關鍵戰略」中,國發會為「公正轉型」之主辦機關,以「盡力不遺落任何人」為公正轉型目標,在淨零轉型過程中戮力追求政策目標平衡性、社會分配公正性與利害關係包容性。113年度預計辦理事項包含召開「公正轉型委員會」,辦理公正轉型現況與展望報告之彙整產出作業,持續辦理公眾諮商及各項委辦案,辦理第2屆「淨零城市展」等活動;另檢視112年公正轉型辦理情形,「公正轉型委員會」已於112年6月16日召開第1次會議,惟截至8月底止尚未辦理實體公眾諮商,國發會應加強推動,加速完成擴大公民參與及加強社會溝通之目標。爰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檢討行動計畫內容,並加強推動實體公眾諮商等重點項目,俾利達成計畫目標,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二十)各機關社會發展計畫之中長程個案計畫經行政院交議後,國家發展委員會將會同相關機關針對計畫需求性、可行性、協調性、計畫效果(益)性及對國家安全、社會經濟、自然環境及性別之影響等,就政策面、整合面、資源面等做綜合性及方向性考量,並對同類型計畫排定優先順序或做統整性建議,進行周詳深入之評估及審議,提供前瞻、完整之審議建議,俾利計畫推展。「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略以,全程經費總額原則達3億元以上者為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需依行政院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相關規定完成報核程序,並須提報國發會先期作業審議,始得編列年度預算。依審計部111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提具「重要社會發展計畫短編預算情形嚴重,且有計畫已暫緩執行仍未辦理計畫修正或終止之報核,又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尚乏得免依規定程序辦理修正計畫之具體判斷標準。」如111年度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等7項計畫差異金額逾10億元、或占比逾核定經費五成,有待檢視各該計畫有無因計畫主要工作項目變更、無法達成原計畫目標,或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計畫總期程變更等致須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9點規定修正計畫情形,其中內政部辦理之「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因外界擔心數位足跡被監控、對於應用上存有資安疑慮等,行政院已於110年1月院會決定暫緩執行該計畫,惟截至111年底內政部迄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11點規定修正或終止該計畫。為強化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控管,爰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督促各機關確實檢視有無應修正或終止計畫之情事,並檢討研議核定修正計畫之標準,以維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有效控管,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蔡易餘
連署人:陳亭妃
(二十一)有鑑於112年10月初,小犬颱風侵襲南台灣及離島一帶,尤其重創台東縣蘭嶼鄉!小犬颱風侵襲蘭嶼期間,蘭嶼測得台灣氣象史上最大陣風95.2公尺/秒!導致該鄉開元港內多達八成以上之船隻翻覆及碰撞毀損,島上民生用電及用水設施、民宅等設施嚴重受損。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此次蘭嶼災情,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台東縣政府,就蘭嶼無照船隻之毀損補貼、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等修復及民眾房屋修繕之無息貸款等問題於1個月內研擬提出其產業復振及無息貸款補貼等振興措施,以體民瘼。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翁重鈞
(二十二)鑑於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有關「中興新村北、中核心維運」編列3億5,447萬2千元,依據國發會資料顯示,中興新村空置宿舍643間,仍處於閒置或低度利用情形,總閒置面積有1萬3,097坪,帳面價值1,639萬5千元,閒置宿舍數量眾多,仍有待修建及活化,為有效妥善規劃相關活化計畫,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檢送活化規劃具體內容。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楊瓊瓔
(二十三)鑑於現行地方創生係以地方團體、鄉鎮公所或個人進行提案,然而現行並無補助規劃費用,以致諸多提案單位無法有效提出具整體規劃之地方創生案件,等於錯失地方發展機會,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有關補助規劃費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楊瓊瓔
(二十四)高雄亞洲新灣區是高雄產業發展轉型之重要區域,同時其產業發展涉及中央、地方等多個行政、事業單位,為持續管考亞洲新灣區發展狀況,國家發展委員會應以國家發展為高度,針對「高雄市亞洲新灣區產業發展策略」所提之計畫內容、預算編列、預期效益及開發時程進度等,請以每3個月邀集相關部會、國公營事業及高雄市政府等單位開會研議,進行滾動檢討修正、追蹤管考,並於會後提供相關報告給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促進亞灣區打造產業更多亮點。基於讓亞灣持續發展,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每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二十五)「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亞灣2.0)為「亞灣5G AIoT創新園區推動方案」(亞灣1.0)之延續計畫,亞灣5G AIoT創新園區鏈結新南向發展,建立完整產業生態圈,打造亞灣成為國際智慧科技之樞紐,同時「亞灣2.0」透過擴大用地、群聚、創新、輸出等四個「擴大」與國際鏈結,未來預計再促進550億元國內外投資,進而帶動超過4,000個就業機會及南台灣蓬勃發展。因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所提之計畫內容、預算編列、預期效益及開發時程進度等,以每3個月邀集相關部會、國公營事業及高雄市政府等單位開會研議,進行滾動檢討修正、追蹤管考,並於會後提供相關報告給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促進高雄智慧與創新持續發展。基此,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每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二十六)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2至2070年)」之中推估結果,由於出生數持續減少,130學年度6至11歲國小學齡人口將較111學年度減少39萬餘人(31.72%),12至17歲國、高中學齡人口將減少27萬餘人(22.92%),18至21歲大學學齡人口將減少31萬餘人(32.92%),生源不足問題仍將持續惡化。另15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攸關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占比越大代表勞動力資源充沛且扶養比越低,社會經濟負擔相對較輕。國內工作年齡人口,已於104年達最高峰後開始遞減,勞動力結構漸趨高齡化,面臨延攬及留用外國人才等問題,少子化問題已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產業之發展,政府雖積極推動延緩少子化相關政策措施,然我國人口仍依舊持續減少,顯然大撒幣的少子化解決策略並未符合我國民眾之需求,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邀集相關部會,針對我國民眾目前各區域之經濟生活型態制定相關輔助措施,藉此延緩少子化造成的相關社會經濟問題。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翁重鈞 楊瓊瓔
(二十七)為面對我國總人口減少、人口過度集中大都市,以及城鄉發展失衡等問題,行政院成立「地方創生會報」,並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統籌及協調整合部會地方創生相關資源,嗣後宣示108年為臺灣地方創生元年,定位地方創生為國家安全戰略層級的國家政策,並以維持未來總人口數不低於2,000萬人為願景,逐步促進島內移民及配合首都圈減壓,達成「均衡台灣」目標。然截至112年7月底地方政府已提報171件地方創生計畫,其中118件已提報「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通過,媒合相關資源開始執行,其餘53件輔導中,至於134處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尚未提案者仍有37處,占比27.61%,又以屏東縣及臺南市尚未提案數量較高。我國自108年開始推動地方創生計畫以來,相關計畫經歷兩次更動,均係因為地方政府之緣故,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雖改進相關審議期程,並設置北、中、南、東分區輔導中心,加大外部輔導能量,強化地方團體與地方政府間之溝通,加速協助鄉鎮公所及地方團體發想及整合,提出地方創生計畫及相關事業提案,並擴大推動多元徵案廣納民間資源,並將計畫費用改由前瞻計畫勻支避免相關部會礙於公務預算執行問題延誤審查,然時至今日仍有部分鄉鎮未提出相關申請,顯然現有計畫仍有未足之處。我國地方創生計畫係參考日本訂定,惟日本推動地方創生計畫十餘年經歷多次修正,顯見地方創生計畫獨特的「適地性」,爰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審視現行及各地方提案與執行情況,以利我國地方創生計畫之推動。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翁重鈞 楊瓊瓔
(二十八)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於「中興新村北、中核心維運-公有資產活化建設計畫」項下編列2億8,151萬7千元,主要為創造公有宿舍再利用價值、保存中興新村具指標性之古蹟及歷史建物、道路改善及優化照明,並藉由公有資產優化,促使閒置公共空間活化再利用。惟經查,「中興新村北、中核心維運」計畫截至112年7月底執行情形未如預期,截至7月底累計實現數3,364萬2千元,占累計分配數77.45%、占全年預算數僅13.69%。且據統計,迄112年7月仍處於閒置或低度利用情形者共計643間,總閒置面積有1萬3,097坪,帳面價值1,639萬5千元,數量眾多,仍有待修建及活化。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縝密規劃,審酌中興新村之發展定位,妥善規劃公有資產活化建設計畫,俾利落實辦理活化工作,進而帶動中興新村整體發展。
提案人:陳亭妃 蘇治芬 邱議瑩
第7項 檔案管理局14億2,942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歲出預算「總歲出」編列14億2,942萬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震清 邱志偉 陳亭妃 邱議瑩
蘇治芬 賴瑞隆 陳明文 蔡易餘
陳超明 孔文吉 楊瓊瓔
連署人:翁重鈞
(二)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預算數為14億2,942萬元,預算書科目共計11目,然其中第4目「檔案典藏維護」、第5目「檔案應用服務」以及第9目「國家檔案典藏及服務」不僅科目名稱類似,分支計畫及用途亦大同小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依「預算法」和「歲出機關別預算科目設置要點」等法規研議簡化預算科目,且未來國家檔案館建設完成後,相關國家檔案業務亦會由該館來執行,故預算科目應進行整併,以利計畫整合和預算執行,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將上述辦理情形及結果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三)113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預算員額(含職員工、約聘僱)為147人,113年度滿編,112年度亦是。然113年度以業務費支付「勞務承攬」的人數高達168人,費用合計1億0,556萬5千元,支出包括:1.一般行政計畫預計進用23人,計需費用1,175萬元。2.檔案徵集作業計畫預計進用7人,計需費用436萬元。3.檔案典藏維護計畫預計進用38人,計需費用2,236萬1千元。4.檔案應用服務計畫預計進用45人,計需費用2,982萬6千元。5.文書檔案智慧鏈結計畫預計進用16人,計需費用1,356萬9千元。6.深化國家記憶計畫預計進用21人,計需費用1,264萬元。7.國家檔案典藏及服務計畫預計進用18人,計需費用1,105萬9千元。國家檔案的徵集、典藏及應用服務是未來國家檔案館重要工作,目前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並非長久之計,應妥善解決。為健全國家檔案發展,有效監督各項業務計畫,故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就檔案管理局檔案管理業務人力編制進行檢討,並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商增加正式編制員額之可行性(例如修改組織法、移撥或調撥其他單位檔案管理人員空缺等方法),以利國家檔案管理永續發展;其次,「勞務承攬」進用人數逐年增加,113年度「勞務承攬」預計進用168人,超過該局預算員額人數,然「勞務承攬」之待遇福利和相關權益應予以重視。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就上述問題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結果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第13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3億4,658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2項:
(一)為防堵不肖業者哄抬物價、違法囤積或聯合壟斷,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公平交易法」規定對於未經許可之聯合行為進行調查及處分,主要包含因應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重要農畜產品及應節商品價格予以監測,亦就各類商品及勞務價格異常案件進行主動立案調查是否有人為操縱或聯合行為。彙整公平會109至112年7月底依法針對盤商囤貨及哄抬價格等投機行為,或重要民生物資等價格波動異常或聯合壟斷立案調查之具體查核結果,立案調查計11件(其中空調縮短壓縮機保固年限案係108年間立案調查,於111年結案),主動調查及民眾檢舉(被檢舉)分別為8及3件,其中處分案件共4件,裁處金額於20至1,390萬元區間。為因應物價波動影響民生消費,行政院前於96年間成立「穩定物價小組」,由各部會密切監視國、內外商品價格變化,定期調查國內民生商品價格,其中公平會主要負責查辦廠商不法囤積、聯合哄抬等行為,並配合設置「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運作,經檢視近年立案調查處分結果,裁罰處分案件數占整體立案調查件數比率36.36%;雖公平會已持續針對各項民生物資價格波動情形進行監控,且就各產業及市場結構研究分析,惟物價波動原因多重,且影響民眾生活甚鉅,爰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應適時檢討現有執法效率,並妥善運用各項產業市場研究成果,精進調查分析方式及主動偵查機制,以維市場競爭秩序及確保消費者權益,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二)我國108年家戶聯網率已逾九成,個人上網率提升至86.6%,且我國企業網路銷售金額亦高達4兆3,363億元,依據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簡稱DIGI+方案),預計114年數位經濟規模達6.5兆元,數位經濟占GDP比率成長至29.9%,為維護市場競爭及避免壓縮小型商家商存空間,公平交易委員會前於111年12月20日公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主要由「平臺為交易之中介」、「數據是爭奪的資源」、「跨域是茁壯的門徑」、「市場力集中是競爭的趨勢」等4大面向,分別探討科技巨擘可能引發之14項競爭議題,說明其執法立場,並提出就法規規範及執法原則(態度及能力建構)之短(長)期建議,包括檢討(修正)市場界定及對於廣告之處理、謹慎評估事前管制之必要性、援引資訊技術與人才強化公平會數位執法能力等建議。鑑於數位經濟市場愈發蓬勃,網路不實廣告事件頻傳,惟公平會仍有部分處理原則及配套措施仍待完成,為避免數位平臺規模過大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爰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加速推動相關配套措施,並積極監督數位平臺競爭情形及網路不實廣告,俾維市場競爭秩序及消費者權益,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前於107年間就與美商高通公司有關專利權行使爭議案進行和解,由美商高通公司做出6項行為承諾:1.應本於善意重新協商授權條款;2.於重新協商或爭端解決程序期間不拒絕晶片供應;3.對於行動通訊必要專利授權給予無歧視性待遇;4.如未先就行動通訊必要專利請求向臺灣晶片供應商提出依公平、合理且無歧視之授權條款,不得對該晶片供應商提起任何訴訟;5.不再簽署獨家交易之折讓約定;6.負有於5年期間內每6個月向公平會報告執行情形義務。此外,美商高通公司應同意不爭執已繳納之27億3,000萬元罰鍰,承諾在臺灣進行為期5年之產業投資方案。詢據公平會說明,迄112年7月底美商高通公司已定期向該會報告10次行為承諾執行情形:已有7家手機製造商與高通公司重新協商授權條款並修訂專利授權契約,於重新協商授權條款期間,並無終止或威脅終止供應晶片予手機製造商,且已無簽署獨家交易之折讓約定條款,亦已向晶片供應商回應願意提供行為承諾所附之專利承諾契約進行善意協商。鑑於112年底將達美商高通公司定期報告其行為承諾期間,爰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與經濟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調共同檢視盤整該公司方案推展狀況是否確實達成各項行為承諾,對於未落實項目,應依法處置,以維法制,確保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四)為因應物價波動影響民生消費,行政院前於96年間成立「穩定物價小組」,由各部會密切監視國、內外商品價格變化,定期調查國內民生商品價格,其中公平交易委員會主要負責查辦廠商不法囤積、聯合哄抬等行為,並配合設置「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運作,經檢視近年立案調查處分結果,裁罰處分案件數占整體立案調查件數比率36.36%;雖公平交易委員會已持續針對各項民生物資價格波動情形進行監控,且就各產業及市場結構研究分析,惟物價波動原因多重,且影響民眾生活甚鉅,允宜適時檢討現有執法效率,並妥善運用各項產業市場研究成果,精進調查分析方式及主動偵查機制,以維市場競爭秩序及確保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賴瑞隆 蔡易餘
(五)為促進多層次傳銷業健全發展,並彰顯保護機構保障傳銷商權益,「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於112年4月修正增訂「有利傳銷商權益保障」及「多層次傳銷業發展」之相關事項,以及對檢舉違法傳銷者發予獎金,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已於112年11月初發布檢舉獎勵辦法,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加強監督傳保會其執行成效,並定期檢討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設置功能之完備性,俾利產業發展。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賴瑞隆 蔡易餘
(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前於107年間就與美商高通公司有關專利權行使爭議案進行和解,美商高通公司應同意不爭執已繳納之27億3,000萬元罰鍰,承諾在臺灣進行為期5年之產業投資方案。鑑於112年底將達美商高通公司定期報告其行為承諾期間,公平交易委員會允宜與經濟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調共同檢視盤整該公司方案推展狀況是否確實達成各項行為承諾,對於未落實項目,應依法處置,以維法制,確保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賴瑞隆 蔡易餘
(七)依據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簡稱DIGI+方案),預計114年數位經濟規模達6.5兆元,數位經濟占GDP比率成長至29.9%,為維護市場競爭及避免壓縮小型商家商存空間,公平交易委員會前於111年12月20日公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該會即依據該白皮書執法立場進行限制競爭行為及網路不實廣告等進行評估。鑑於數位經濟市場愈發蓬勃,網路不實廣告事件頻傳,惟公平交易委員會仍有部分處理原則及配套措施仍待完成,為避免數位平臺規模過大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允宜加速推動相關配套措施,並積極監督數位平臺競爭情形及網路不實廣告,俾維市場競爭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賴瑞隆 蔡易餘
(八)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計畫下編列200萬5千元,辦理包括研擬、修訂與釋疑「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法規,以及協調與處理涉外有關「公平交易法」事務、配合處理「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行政救濟、執行等事項。公平會於107年間就與美商高通公司有關專利權行使爭議案進行和解,美商高通公司也做出6項承諾:1.應本於善意重新協商授權條款;2.於重新協商或爭端解決程序期間不拒絕晶片供應;3.對於行動通訊必要專利授權給予無歧視性待遇;4.如未先就行動通訊必要專利請求向臺灣晶片供應商提出依公平、合理且無歧視之授權條款,不得對該晶片供應商提起任何訴訟;5.不再簽署獨家交易之折讓約定;6.負有於5年期間內每6個月向公平會報告執行情形義務。此外,美商高通公司應同意不爭執已繳納之27億3,000萬元罰鍰,承諾在臺灣進行為期5年之產業投資方案。鑑於112年為美商高通公司執行「台灣產業方案」第5年(最後1年),公平會允宜與經濟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調共同檢視盤整該公司方案推展狀況是否確實達成各項行為承諾。以維臺灣廠商權益及健全競爭秩序、確保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另外,公平會也需詳實評估美商高通公司「台灣產業方案」整體效益及對臺灣產業產生之影響,俾供社會大眾瞭解。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美商高通公司六項承諾及台灣產業方案執行調查」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邱議瑩
(九)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編列201萬1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214萬9千元,減少13萬8千元(減幅6.42%),主要辦理地區性宣導說明會、充實競爭政策及競爭法圖書資料庫、辦理競爭政策研究活動等相關業務。考量公平會已於111年12月公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期能確保數位經濟持續發展下的市場秩序,然目前仍有部分法規修正及執法強化等配套措施尚待完備。爰為避免數位平臺規模過大影響市場公平競爭,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加速落實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配套措施」書面報告,以維市場競爭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邱議瑩
(十)公平交易委員會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成員,對於現今輿情所關注之議題應於第一時間本於職權主動立案調查,於調查過程中努力蒐集相關事證,亦提醒業者尊重市場機制。定期進行市場訪查、瞭解上下游產業結構,透過市場偵測,遇有調價傳聞並即時警示業者切勿實行聯合行為,以發揮嚇阻之效;緊急處置措施則是密切與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聯繫,以掌握市況,並適時介入查處。有關民眾尤其關切之民生物資價格波動,公平交易委員會常聲明對物價尚無專法予以管控,每每僅針對物價上漲之際,始消極地對業者有無涉及聯合行為情事進行查處,對於有心人士惡意哄抬物價或短期供需失衡所造成價格波動,無任何具體因應措施。請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上述情形,儘速研議是否應訂定專法?俾以有效打擊未來個別事業若涉及囤積居奇或散布不實資訊以影響民生物資交易價格之情事。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翁重鈞
(十一)依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指出「公平交易委員會111年7月發布調查結果,截至110年底止向該會報備並於110年間實施多層次傳銷之事業計347家,傳銷商計363萬餘人。經查該會近5年度(107至111年8月)派員檢查243家傳銷事業中,未符規定者共計149家,分別立案調查92家,及因缺失情節輕微去函警示57家,接受檢查之傳銷事業中逾六成家數查有缺失情形。複查,同期間該會作成有關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處分書157件,處分原因以未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規定變更報備居首,計102件;其次為違反同法第6條規定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計28件,顯示近年未依規定變更報備內容及未報備之多層次傳銷行為」,公平會多年來編列相關預算在查處及宣導多層次傳銷上,但相關案件依舊屢見不鮮,公平會實應積極檢討目前行政作為之效能,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就強化多層次傳銷事業擬具改善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翁重鈞 楊瓊瓔
(十二)依111年度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仍有實施多層次傳銷事業計有373家,較110年增加26家,營業額達1,054.67億元,概呈成長趨勢,為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據查,「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雖於112年4月修正增訂「有利傳銷商權益保障」及「多層次傳銷業發展」之相關事項,以及對檢舉違法傳銷者發予獎金,惟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內部相關規範仍待配合修正。為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加強督導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進行修訂,並定期檢討其功能是否符合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所需,俾維產業之發展。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廖國棟
(十三)為因應物價波動影響民生消費,行政院於96年間成立「穩定物價小組」,由各部會密切監視國、內外商品價格變化,定期調查國內民生商品價格。其中公平交易委員會主要負責查辦廠商不法囤積、聯合哄抬等行為,並配合設置「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運作。然經檢視109至112年7月立案調查處分結果,裁罰處分案件數僅占整體立案調查件數比率36.36%,再根據立法院110年度決議事項,提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因介入時機過於緩慢,造成民生物資的波動及民眾質疑」,顯示公平會執法效率不彰。為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就近年民生物價頻繁波動,但執法效率無法有效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及消費者權益,進行檢討強化。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廖國棟
(十四)為避免部分業者藉由網路進行不實廣告,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2年2月間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主要將部落客、網紅、直播主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然檢視108至112年7月底不實廣告處分案件,網路媒體處分案件共175件,且近年呈增加趨勢,111年度達57件,較以往年度增加,且部分業者多次受處分卻未改善。為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訂後,網路不實廣告處分案件數仍持續攀升,落實宣導並研謀對策因應。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廖國棟
(十五)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7年與美商高通公司針對專利權行使達成和解,高通公司承諾在台灣進行為期5年之產業投資方案,實際作為包括成立台灣營運與製造工程暨測試中心,以及協助國內業者進行5G技術產品研發。然113年為5年投資方案最後1年執行,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檢視方案推展狀況,詳實評估對台灣整體經濟效益,並向社會大眾公布。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翁重鈞
(十六)為防止不肖業者進行哄抬物價及聯合壟斷之舉,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公平交易法」規定,對未經許可之聯合行為進行調查及處分,惟近年民生物價波動頻繁,允宜提升現行執法效率,並妥善分析各項產業市場研究成果,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翁重鈞
(十七)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設置之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其主要職責為協助傳銷事業和傳銷商之糾紛協調,及提供多層次傳銷課程,促使雙方設置糾紛處理機制,建立合法傳銷法規專業知識。惟截至111年底,傳銷保護基金會僅輔導189家傳銷事業,占比僅48.34%,公平交易委員會允宜落實監督,要求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加強輔導業者之作業流程。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翁重鈞
(十八)公平交易委員會與美商高通公司108年度透過和解將原本對高通公司裁處234億元罰鍰降為27.3億元,除履行和解承諾外,其罰鍰金額高通公司同意以7億美元規劃執行「投資台灣方案」作為和解條件,並由經濟部與公平會共同協助後續投資方案之執行,公平會允應本於權責,溝通並促成有利整體台灣高科技產業發展之投資項目。本和解契約效期至112年底,其「投資台灣方案」亦已執行完畢。有鑑於本案為公部門首次於反壟斷案件中採取和解契約方式執行之案件,應確保本案達成原定目標,建立未來相類案件執行前例,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本案執行之各項目落實情形、對關聯產業之經濟效益進行通盤檢討評估,提出書面報告並公開,供未來其他案件執行與學術研究參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十九)有鑑於網路時代消費者日漸習慣在消費前先參考網路平台上之店家或商品評價(ranking),以致有業者利用此一習慣為自己創造假的有利評價,或製造虛偽負面評價攻擊競爭對手。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正在研究修法,全面打擊對電商平台上廠商對商品的「假評價」,包括樣態有:1.販賣或取得虛偽不實的使用心得或評測報告;2.「評價劫持」,即利用大量好評或差評,創造或攻擊商品形象;3.購買好評或差評;4.為自家商品做推薦評論或試用報告並刊播;5.由利害關係企業控制商品評鑑網站;6.使用不合理的司法手段抑制負面評論;7.販賣社群媒體的虛假評論。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過去也曾就社群網站「Mobile01」有手機廠商僱用寫手為自己製造正面評價並攻擊競爭對手商品,對廠商開罰之前例,惟相關法制仍有待檢討建立,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通盤檢討現行法令,檢討對網路平台上利用虛偽不實評價,以此類不實訊息誘使消費者,影響市場競爭秩序與消費者權益之行為,如何擴大適用管理處罰。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二十)鑑於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確保乃是「公平交易法」所要保護之多重法益;而國外競爭法主管機關兼掌消費者保護者亦有之,再加上世界貿易組織(WTO)「貿易與競爭政策互動工作小組」亦將保護消費者利益列為其追求目標之一,以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每逢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業務報告及預算詢答時,不實廣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亦為立委所關切之重大民生議題,故競爭法與消費者保護之併行乃未來趨勢,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主動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單位研議,提出整併可行性之規劃及修法建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就上述要求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二十一)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編列541萬8千元。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係為穩定物價小組成員之一,近幾年受Covid-19、俄烏戰爭及通貨膨脹等因素影響,國內物價出現多次波動,雖公平會表示皆有密切關注,為檢視109年至今立案調查處分結果,裁罰處分案件數占整體立案調查件數比率36.36%,該比率與民眾認知差距過大,顯有改善空間。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翁重鈞 楊瓊瓔
(二十二)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編列541萬8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523萬9千元增加17萬9千元(增幅3.42%),辦理事業有關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及其他垂直限制競爭行為之調查處理、掌握重要產業市場動態及建置市場公平競爭機制等事項。鑑於近年民生物價頻繁異常波動,允宜檢討強化現有執法效率,並妥善運用內部研究資源精進調查分析及偵查機制,以維市場競爭秩序及消費者權益。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陳亭妃 邱志偉
(二十三)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編列541萬8千元,辦理事業有關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及其他垂直限制競爭行為之調查處理、掌握重要產業市場動態及建置市場公平競爭等事項。公平會主要負責查辦廠商不法囤積、聯合哄抬等行為,並配合設置「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運作,經檢視近年立案調查處分結果,裁罰處分案件數占整體立案調查件數偏低,比率僅有36.36%。立法院也有多項決議事項,建議公平會加強調查,要求持續監控近年民生物資持續高漲問題,且就各產業市場研究分析,然物價波動原因多重,且影響民眾生活甚鉅,允宜強化現有執法效率,並妥善運用各項產業市場內部研究資源,精進調查分析及主動偵查機制,以維市場競爭秩序及確保消費者權益。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上述建議提出精進或優化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邱議瑩
(二十四)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其中「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編列541萬8千元。為維護市場競爭及避免壓縮小型商家商存空間,公平會於111年12月20日公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主要由「平臺為交易之中介」、「數據是爭奪的資源」、「跨域是茁壯的門徑」、「市場力集中是競爭的趨勢」等4大面向,說明其執法立場,並提出法規規範及執法原則。然據查,「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中,公平會仍有部分處理原則及配套措施未完成。爰此,有鑑於公平交易委員會效率不彰,恐導致數位平臺規模過大影響市場公平競爭,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廖國棟
(二十五)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第一、三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業務費」編列215萬元,係辦理商業、運輸業、通信業、金融業、不動產業及農、林、漁、牧業等事業關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其他限制競爭之虞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等工作。查「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第一、三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計畫,歷年均於重要年節包含春節、端午節與中秋節前立案調查有無聯合漲價行為或其他違法競爭之行為。惟查歷年所調查之農漁產品、加工食品與服務業品項均完全相同,恐使調查查緝作為流於形式,允宜研謀改善之策,俾利政策目標順利達成。
提案人:陳亭妃 陳明文 蔡易餘
(二十六)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第一、三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業務費」編列215萬元。公平交易委員會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成員,對於現今輿情所關注之議題應於第一時間本於職權主動立案調查,於調查過程中努力蒐集相關事證,亦提醒業者尊重市場機制。定期進行市場訪查、瞭解上下游產業結構,透過市場偵測,遇有調價傳聞並即時警示業者切勿實行聯合行為,以發揮嚇阻之效;緊急處置措施則是密切與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聯繫,以掌握市況,並適時介入查處。有關民眾尤其關切之重要民生物資價格波動,公平交易委員會總於物價上漲後、民怨沸騰之時,始消極地對相關業者有無涉及聯合行為情事進行查處,對於有心人士惡意哄抬物價或短期供需失衡所造成價格波動,無任何具體因應措施。有鑑於近年國際情勢險峻、氣候急遽變遷,導致國內民生物價頻繁異常波動,允宜檢討強化現有執法效率,並妥善運用內部研究資源精進調查分析及偵查機制,以維市場競爭秩序及消費者權益。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翁重鈞
(二十七)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第一、三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編列215萬元,辦理商業、運輸業、通信業、金融業、不動產業及農、林、漁、牧等事業關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相關調查作業。然以電信產業中華電信及台灣大哥大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為例,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時程超過5年,在證據及資訊掌握上恐有缺漏之慮,顯見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效率有待檢討。爰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調查效能提升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孔文吉
(二十八)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第二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業務費」編列326萬8千元。公平交易委員會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成員,對於現今輿情所關注之議題應於第一時間本於職權主動立案調查,於調查過程中努力蒐集相關事證,亦提醒業者尊重市場機制。定期進行市場訪查、瞭解上下游產業結構,透過市場偵測,遇有調價傳聞並即時警示業者切勿實行聯合行為,以發揮嚇阻之效;緊急處置措施則是密切與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聯繫,以掌握市況,並適時介入查處。有關民眾尤其關切之重要民生物資價格波動,公平交易委員會總於物價上漲後、民怨沸騰之時,始消極地對相關業者有無涉及聯合行為情事進行查處,對於有心人士惡意哄抬物價或短期供需失衡所造成價格波動,無任何具體因應措施。鑑於近年國際情勢險峻、氣候急遽變遷,導致國內民生物價頻繁異常波動,允宜檢討強化現有執法效率,並妥善運用內部研究資源精進調查分析及偵查機制,以維市場競爭秩序及消費者權益。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翁重鈞
(二十九)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業務費」編列226萬9千元。「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於112年4月份修正增訂「有利傳銷商權益保障」及「多層次傳銷業發展」之相關事項後,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亦需配合檢視調整其內部規範(如有關檢舉獎勵辦法等),惟迄今部分規範仍尚待完備,公平會允宜加強督導傳保會進行修(增)訂,並定期檢討其功能是否符合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所需,俾利產業之發展。另關於辦法修訂後,傳保會針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運用問題等(若部分年費停收,又不宜隨意動支基金保護基金作為推廣業務使用,勢必影響傳保會之未來運營!)公平會應儘速通盤檢討、全面檢視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之定位與功能。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翁重鈞
(三十)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編列226萬9千元,調查不實廣告,損害交易秩序之不公平行為。然公平交易委員會從110至111年8月,總計查獲263件商品不實廣告,惟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6條立案調查僅有29件,其他多以行政指導方式結案,對於後續業者是否如實更正不實廣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並未進行追蹤。爰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不實廣告後續追蹤計畫,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孔文吉
(三十一)依111年度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仍有實施多層次傳銷事業計有373家,較110年增加26家,營業額達1,054.67億元,概呈成長趨勢,為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編列226萬9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230萬5千元減少3萬6千元(減幅1.56%),辦理管理多層次傳銷行為及監督管理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運作與宣傳事務等事項。爰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陳亭妃 邱志偉
(三十二)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編列226萬9千元辦理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惟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指出「公平會為遏止虛偽不實或引起一般大眾錯誤認知之廣告行為,委外加強查察網路不實廣告並訂定薦證廣告相關規範,惟查察結果多以情節輕微而以行政指導方式結案,又未追蹤後續改善情形,致部分110年度發現之不實廣告迄未移除或改正,仍持續公開販售,另薦證者與廣告主之利益關係揭露義務規範對象僅限於社群網站推文或發言,涵蓋範圍與實務薦證廣告託播方式未臻契合,允宜檢討相關作為及規定,以保障民眾消費權益。」顯見公平會在執行相關業務有強化之必要,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翁重鈞 楊瓊瓔
(三十三)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編列200萬5千元。鑑於美商高通公司投資台灣方案於112年執行結束,雖公平會先前依據立法院決議進行滿意度調查,稱廠商回覆為滿意,但問卷回收率僅38.89%,代表性是否足夠仍有疑慮,且參閱跨部會小組會議紀錄顯示,公平會提到執行期滿後,製造與測試中心(COMET)是否有永續經營的計畫;科技部認為高通公司應該持續與大專院校加強合作;經濟部希望高通公司能增加O-RAM測試量能以減少台灣廠商測試成本等,針對各部會需求皆尚無得知高通公司正面回覆,後續恐不利我國相關產業發展。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楊瓊瓔 翁重鈞
(三十四)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工作計畫項目下之「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編列200萬5千元,蒐集分析國內外「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以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救濟業務。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傳銷事業應檢具基本資料、傳銷制度等文件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惟107至111年8月,調查之243家傳銷事業,未符規定共計149家,公平交易委員會允宜加強輔導與查核,避免業者觸法。爰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孔文吉
(三十五)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編列200萬5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203萬5千元減少3萬元(減幅1.47%),辦理包括研擬、修訂與釋疑「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法規,以及協調與處理涉外有關「公平交易法」事務、配合處理「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行政救濟、執行等事項。美商高通公司「台灣產業方案」迄112年底即執行完畢,允宜確實盤整高通公司各項行為承諾達成情形及產生之整體效益,並對外具體說明俾供瞭解,對於未落實項目,應依法處置,以維法制,確保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之保障。爰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陳亭妃 邱志偉
(三十六)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01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編列201萬1千元,以辦理地區性宣傳說明會及競爭政策研究活動。惟數位經濟市場已成未來趨勢,為避免數位平台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允宜加速推動相關配套措施,並積極查核網路不實廣告案件,以期穩定市場秩序。爰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翁重鈞
(三十七)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編列201萬1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214萬9千元,減少13萬8千元(減幅6.42%),主要辦理地區性宣導說明會、充實競爭政策及競爭法圖書資料庫、辦理競爭政策研究活動等相關業務。近年數位經濟持續發展,為確保數位經濟市場秩序,公平會前於111年12月間公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惟仍有部分配套措施尚待完備,允宜加速規劃辦理,並積極監督數位經濟市場競爭情形及查核網路不實廣告案件。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陳亭妃 邱志偉
(三十八)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編列1,305萬3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417萬元,增加888萬3千元(增幅2.13倍),辦理推動雙邊交流,加強競爭法國際執法合作、積極參與國際阻止競爭法各項會議與活動等業務。113年度公平會預算案於「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計畫項下之「一般事務費」較112年度增加,主要新增「舉辦國際競爭網絡(ICN)研討會」,允宜秉撙節原則審慎規劃辦理。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三十九)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編列1,305萬3千元。經查該工作計畫112年度僅編列430萬5千元,113年度大幅增加874萬8千元,其中,又以一般事務費大幅增加322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國際競爭網絡(ICN)研討會所致,惟辦理該國際會議如何擴及國內研究領域及轉化為執法參考並無詳述,顯有改善空間。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楊瓊瓔 翁重鈞
(四十)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01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編列1,305萬3千元,以充分參與國際組織會議,加強國際執法合作,掌握競爭法國際發展趨勢。惟比較112年度同一項目,預算增加888萬3千元,主要為辦理國際競爭網絡研討會,以宣揚我國「公平交易法」執法成果,並強化與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合作與交流。為達預期之成效,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妥善策劃研討會,以利提升國際合作空間。爰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研討會預計達成之目標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翁重鈞
(四十一)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其中「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編列1,305萬3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417萬元,增加888萬3千元(增幅2.13倍),辦理推動雙邊交流,加強競爭法國際執法合作、積極參與國際阻止競爭法各項會議與活動等業務。然據查,公平會109至112年「一般事務費」預算數約為40萬元,且預算執行率多逾八成,主要辦理與歐、美、亞競爭法主管機關交流、編印季刊、辦理競爭法研討會及相關訓練課程等業務,顯見113年度編列之預算仍有撙節空間。有鑑於此,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廖國棟
(四十二)113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案於「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編列1,305萬3千元,較112年度大幅增加888萬3千元,預算增幅高達2.13倍。該計畫主要業務為辦理推動雙邊交流,加強競爭法國際執法合作、積極參與國際阻止競爭法各項會議與活動等業務。經查,113年度預算增加係因公平會增辦「國際競爭網絡(ICN)研討會」及提高「對外之捐助」所致。為避免預算虛擲,爰請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增辦計畫之必要性及效益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邱議瑩
第13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原列1,295億6,974萬4千元,除第10目「營業基金」1,000億元及第11目「非營業特種基金」49億3,10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科技專案」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95億5,974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2項:
(一)113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1目「科技專案」編列228億9,755萬元,凍結該預算1億5,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蔡易餘 蘇治芬 賴瑞隆
邱志偉 陳超明 翁重鈞 孔文吉
邱議瑩 楊瓊瓔 廖國棟 呂玉玲
連署人:陳明文 吳欣盈
(二)113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2目「延攬外國專業人才」編列1,800萬元,凍結該預算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陳超明 翁重鈞
呂玉玲 邱議瑩 蔡易餘 邱志偉
賴瑞隆 陳亭妃 蘇治芬
連署人:楊瓊瓔 陳明文
(三)113年度經濟部歲出預算案第9目「促進投資」編列1億5,316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蔡易餘 蘇治芬 賴瑞隆
邱志偉 陳超明 翁重鈞 孔文吉
呂玉玲 廖國棟 楊瓊瓔 陳明文
(四)依國家發展委員會2022年專業人才調查及推估結果,預估2023至2025年景氣持平發展下,IC設計產業專業人才需求約9,200人、IC製造人才需求約3萬0,700人、IC封測人才需求約2萬0,500人。然國內6家半導體學院每年培養約700名高階半導體人才,2023至2026年間可填補之人才缺口約2,800人,顯見國內培養之半導體人才,仍無法滿足國內產業人才需求。為此,請經濟部應針對產業人才缺口提出改善方案,以精進我國半導體產業研發能量。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五)有鑑於全球高齡科技產業高度發展及競爭,又國內針對高齡者設計及開發之科技解決方案仍少,致高齡者需求多數尚未被滿足,故為引導國內更多企業投入高齡科技服務提供、提高業者市場競爭力及商業價值,經濟部應積極辦理高齡科技產業專利趨勢分析、專利前案檢索及布局分析等供業者運用,並參據相關業者意見以建置符合其需求之高齡科技技術推廣平台,以促進高齡產業加值利用,厚實研發創新能量,凝聚高價值之高齡科技生態系。為此,請經濟部多方蒐集業者意見,儘速建置符合市場所需之高齡科技技術推廣平台,以因應我國高齡化社會來臨。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六)為引領產業結構優化提升國家競爭能力,產業技術司執行經濟部「科技專案」工作計畫,持續獎(補)助研發法人、產業界及學界進行產業前瞻技術與關鍵技術等之研發,期加速我國產業升級與結構轉型。然據查,經濟部113年度科技專案計畫技術司主辦之計畫達35項,其中除屬113年度之新興計畫已於預算書內列明年度編列數、計畫內容及總經費等攸關資訊外,餘28項延續計畫均未揭示,顯然違反「預算法」第39條。為此,請經濟部詳實列明計畫期程、總經費及內容等資訊,以利外界查閱監督。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七)根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就經濟部辦理法人科技專案計畫研發成果取得之專利運用比率偏低等情事,提列重要審核意見:「104至111年度取得專利之科技專案計畫計719件,專利運用比率超過五成者87件,僅占全部計畫719件之12.10%,另有205件計畫專利均未運用,占28.51%。再依計畫領域別分析,以永續科技領域運用比率13.29%最低,其次為服務創新領域之20.21%」。為此,請經濟部儘速促進多元化應用,擴大其產業化效益。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八)依據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於2023年6月公布「2023年IMD世界競爭力年報」,我國在64個受評比國家中,排名第6名,係2012年以來最佳表現,惟於「經濟表現」由2022年第11名退步至第20名,其中「國際貿易」及「國際投資」分別為第45名及第37名,較2022年度下降12名及8名,「外人直接投資流入量(10億美元)」及「外人直接投資存量占GDP比率」等吸引國際投資指標等均列為弱勢項目。為此,請經濟部檢討法規鬆綁與投資環境優化,以擴大吸引外資,維持國家競爭力。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九)為吸引、留用優秀外籍高階人才,協助我國經濟轉型、創新並進而帶動國人就業,行政院前於104年推動「全球競才方案」,經濟部並配合建置對外攬才單一網絡平台「Contact Taiwan」,提供互動式媒合外國人才來臺服務,暨來臺工作及相關生活問題之線上諮詢。然據查,113年度預期成果「協助國內企業延攬外國專業人才800人」,雖高於110至112年度目標值520人,惟較110及111年實際執行成果951及955人為低,顯有提升空間。為此,請經濟部審酌以前年度推動實績,核實評估預期目標,以提高成效。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十)113年度經濟部編列投資民營事業之「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投資股息紅利」25億0,882萬7千元,為近3年最低。據查,經濟部6家轉投資事業近2年度營運概況,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可威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轉投資事業111年度營運尚呈獲利,惟中鋼、可威等2家公司盈餘較110年度衰退,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均呈下降;另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轉投資事業111年度由盈轉虧,台船公司虧損數甚逾35億元。為此,請經濟部檢討強化公派董監事之職能,加強督導改善各轉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十一)有鑑於經濟部組織法修正已於112年9月26日生效施行,所屬次級機關新設5署兼具「政策規劃」與「業務執行」等職能,113年度主管預算及單位預算(不計入增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計畫)分別較112年度增加209.42及87.97億元,惟近年受疫情、通膨、美中貿易衝突及去全球化等衝擊,112年上半年我國製造業生產指數及受僱員工人數轉呈負成長,恐影響我國產業競爭力。為此,請經濟部審酌全球產業供應鏈變化,盤整檢討我國產業布局。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十二)我國為出口導向之經濟體,經濟成長甚仰賴出口之帶動。惟111年度爆發烏俄戰爭,且伴隨著全球通膨升溫,主要國家紛採緊縮貨幣政策因應,又中國續採行「動態清零」防疫政策,致國際景氣明顯降溫,市場需求減弱,產業庫存陡增,出口總額雖增至4,794.4億美元,惟仍低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預測值5,067億美元,致111年度我國經濟成長率2.35%,低於預測值3.76%計1.41%。為此,請經濟部審酌景氣對策信號構成項目之指數變化,妥研對策,適時採行因應作為,以利經濟成長。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十三)為促進經濟增長並增加就業機會,行政院113年度施政方針包含推動國際經貿多元布局,爭取加入CPTPP等區域經濟整合;深化雙邊及多邊國際合作與交流,全方位推進與美國、日本、東協、印太、中東歐等國家合作,建立更具韌性之全球供應鏈及通路體系。但截至112年8月止,我國僅與巴拿馬共和國等9個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然觀韓國截至112年3月止,已與全球59個國家,共簽署及已生效21個自由貿易協定。復據中華經濟研究院調查,我國FTA覆蓋率僅11.06%,遠低於韓國之82.11%。為此,請經濟部研謀多元經貿布局,加強與CPTPP成員國雙邊合作,以加入CPTPP為目標,持續推動自由貿易協定,並預為準備市場自由化之影響。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十四)有鑑於我國商品及服務之輸出、輸入金額占國內生產毛額比例高,故對外貿易條件之良莠影響貿易損益甚大。依近幾年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國民所得統計資料,加計對外貿易條件變動損益後之GDP年增率屢有低於經濟成長率之情況,主要係因我國對外貿易條件惡化所致,其中111年度我國對外貿易條件變動損失逾6,000億元,為近5年新高。為此,請經濟部致力改善我國對外貿易條件惡化頹勢,使國人更有感於經濟數據之表現。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十五)按2050淨零排放路徑規劃,2030年電動汽車市售占比30%、電動機車市售占比35%,2040年新售汽機車全面電動化。為配合前揭目標,並促進電動汽機車輛使用普及,交通部近年推動公共停車場充電車位及補助地方政府充電樁之措施。據統計,截至2023年第1季,全國公共充電設施已設置慢充樁6,028槍、快充樁1,724槍。然隨著汽機車全面電動化,未來電力需求必隨之增加,且電動車集中充電,恐對電網系統穩定形成挑戰。為此,請經濟部周詳評估汽機車電動化時程與電力需求變化,及其對電網系統之影響,妥慎規劃執行方案及策略,俾如期如質達成計畫目標。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十六)經濟部依據產業發展趨勢預估至111年仍有1,266公頃新增產業用地需求,於106年11月6日「產業缺地現況與策略」簡報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三大策略、12項具體作法,預估可提供產業用地1,442公頃,以協助企業解決產業用地需求問題;其中「產業創新條例」修法為民間閒置用地釋出策略具體作法之一,於「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46條之1訂定閒置產業用地強制拍賣機制。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身為「產業創新條例」之主政機關,應積極督促各地方政府依法辦理清查、認定及公告等行政作業,俾以推動國家未來經濟產業之發展及升級,滿足各類產業用地之需求,爰請經濟部應於2個月內研謀善策,並將檢討改善等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十七)經濟部為解決興建於農地上之違章工廠問題,自99年6月2日起三度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自109年3月20日修正施行採取「不准新增、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辦理。新修訂「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與第8條規定,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應於該法修正施行2年內(原111年3月19日屆期遇假日順延至111年3月21日)申請納管,並於3年內(112年3月19日)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後可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合法化。鑑於逾111年3月19日納管期限未申請納管之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截至112年8月底止,未登記工廠納管申請案仍有2,994件待審查,改善計畫尚有1萬6,674件待核定者、且仍有優先查報294家及未納管工廠3,735家查處未完成者,亟待協調地方政府加速作業,爰請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擬具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翁重鈞
(十八)為降低未登記工廠之消防危害與提升勞工安全,經濟部應正視未登記工廠於工廠改善階段中之消防設備改善。2023年7月,內政部公布用以提升工廠公共安全之「輔導既存工廠自設滅火設備及替代設施指導原則」,惟該指導原則目前僅為輔導與鼓勵性質,並未具備強制效力。爰此,請經濟部會同內政部消防署,研議逐步推動「輔導既存工廠自設滅火設備及替代設施指導原則」之輔導作法,且不致影響工廠改善計畫施行之期程,並於2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陳亭妃
連署人:蔡易餘 洪申翰
(十九)傳統市場對於地方的意義舉足輕重,展現在不同樣貌裡,包含民生經濟、餐飲風土、社群網絡、人文特色。然南投縣各鄉鎮市場皆老舊,屋頂逢雨必漏、水溝及廁所髒亂是共同問題。其中又以南投市中興新村第三市場及第一市場年久失修,屋頂漏水;水里鄉公有市場,匯集信義、魚池頭社人潮,亟需改善排水功能;名間鄉公所市場牆面斑駁脫落,亟需改善。有鑑於此,應由經濟部督促地方政府做通盤檢討與規劃,在未來3年推動市場改善計畫,除改善硬體建設,更加入地方特色與美學概念。為地方生活提供舒適衛生的交易環境,也期盼藉此吸引觀光客,提升地方經濟。爰要求經濟部後續如有相關市場輔導計畫資源,請優先考慮提供上述市場,以鼓勵攤商進駐公有市場,吸引更多人潮刺激發展,促進地方經濟。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蔡易餘 蔡培慧
(二十)配合國家淨零碳排政策,中小型企業為重要輔導對象,透過數位轉型、動力設備補助、融資優惠等,將有效減低碳排放量,以接軌國際企業的淨零目標。爰要求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輔導南投中小企業轉型,配合國家淨零碳排政策,惠予相關經費,協助申請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並廣設針對中小企業之轉型說明會,以促進整體經濟發展。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蔡易餘 蔡培慧
(二十一)鑑於112年度經濟部公務預算投入1,500億元增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使資本額提升至4,800億元,惟據統計台電公司112年1至8月已虧損1,470億元,累積虧損達3,318億元,顯見虧損情形並無明顯改善,又113年經濟部將再增資台電公司1,000億元,為避免預算虛擲,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檢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改善精進方案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翁重鈞 孔文吉
(二十二)經濟部辦理傳統市場與夜市創新翻轉提升計畫,意在協助傳統市場及夜市(攤販集中場)提升及轉型,並於計畫中論及市場與攤販集中場之存在可有效抑制中高齡失業人口、穩定庶民民生物資供應、確保民生消費等正面效益。又疫情解封後,國外遊客造訪人數屢創新高,夜市已是台灣觀光必定造訪代表景點且也是國人最普及的公共休閒場所之一。經濟部亦表示為彈性因應各都市發展需求,在產業生產活動不致產生負面影響之前提下,得設置臨時性攤販設施,進行土地短期活化使用。市場為「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但「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廢止後,造成攤販集中場雖與市場性質一致,卻無法源明訂其定位,經濟部應會同內政部將攤販集中場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中之公共服務設施,並於6個月內研擬攤販管理指引,以供各縣市政府制定自治條例參考。
提案人:陳超明 翁重鈞 孔文吉
(二十三)鑑於經濟部為配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晶創臺灣方案四大布局中皆有參與,分別為「利用矽島實力吸引國際新創與投資來臺」、「結合生成式AI+晶片帶動全產業創新」、「加速產業創新所需異質整合及先進技術」、「強化國內培育環境吸納全球研發人才」,由於該方案影響我國產業競爭力,為能有效監督經濟部執行情形,爰要求經濟部每6個月檢送各方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翁重鈞 孔文吉
(二十四)頃聞現有三家廠商申請示範型計畫,林委員岱樺樂見其成,大家一起支持國家本土化、國產化之政策,惟其審查不應有不當外力介入,要公平嚴謹,且前已有大量中國電動巴士進入台灣,所以需防止其借殼上市,發生洗產地之事,要求審查標準需一致,需依前二家審查標準進行審查,且使用中國電池不應予以補助,示範型計畫不能使用中國電池,不應便宜行事,尤其就車廠技術來源及其電池系統,應依立法院之問政質詢原則,嚴予審查,以避免政策失敗,致使電動車產業崩盤。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林岱樺 蘇治芬 蔡易餘
(二十五)113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於「營業基金」賡續編列由國庫增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00億元辦理「穩定供電建設方案」,鑑於台電公司113年度預計虧損1,887億餘元,並已連續3年虧損,允宜檢討強化該公司營運成本控管作業,並審酌國際燃料價格變化及國內各項之供電建設推動進度等,審慎評估現行國內電價費率之合理性,以維我國電業之健全發展。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明文 陳亭妃
(二十六)113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編列直接投資民營事業「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投資收益-投資股息紅利」25億0,882萬7千元,較111及112年度實際獲配數100億1,220萬7千元及36億2,916萬8千元,分別減少75億0,338萬元及11億2,034萬1千元,係近3年來最低。有關113年度投資股息紅利減少之原因及對被投資民營事業之控管作業,主要係考量轉投資事業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受鋼鐵景氣變化大,市場需求轉弱,爰估編中鋼公司113年度投資股息紅利較以前年縮減,另對於所派公股董事,除要求依法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亦要求公股董事積極出席會議,參與公司決策善盡督導之責,以保障公股權益。經濟部公股董事代表擔任董事長,允宜檢討強化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之職能,加強督導改善各轉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確切落實政府投資目的。綜上,經濟部113年度編列投資民營事業之「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投資股息紅利」25億0,882萬7千元,為近3年最低,允宜強化公股董監事對各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之監督考核。爰此,請經濟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針對強化公股董監事對各轉投資事業營運績效對策」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賴瑞隆
(二十七)113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編列「科技專案」計畫228億9,755萬元,較112年度「科技專案」預算數163億2,996萬7千元,增加65億6,758萬3千元。較112年度增幅逾四成,主要係新增辦理「產業低碳減廢綠色製程創新技術開發」等12項計畫經費所致,統計新增計畫預計補助對象包含工業技術研究院計有10項、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3項、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2項、國家衛生研究院1項。鑑於該新增計畫未來5年度預計總經費達354.69億元,且工研院等近5年研發成果收入比低於整體法人表現,為期落實各該計畫預期效益,允宜審慎規劃計畫內容與經費配置,並督促受補助研發機構與業者加強計畫研發創新能力與研究成果技轉應用,以加速達成帶動產業轉型升級等目標。爰此,請經濟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提升科技專案計畫新增項目之監督與目標達成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賴瑞隆
(二十八)113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編列直接投資民營事業「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投資收益-投資股息紅利」25億0,882萬7千元,較111及112年度實際獲配數100億1,220萬7千元及36億2,916萬8千元,分別減少75億0,338萬元及11億2,034萬1千元,係近3年來最低。查經濟部現行直接投資民營事業共6家,包含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可威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惟其中,中鋼及可威等2家公司盈餘較110年度衰退,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均呈下降;另唐榮及台船等2家公司轉投資事業111年度由盈轉虧,台船公司虧損數甚逾35億元。另因經濟部就所投資之6家轉投資事業均派任有公股董事代表,並均由經濟部公股董事代表擔任董事長,經濟部應審慎檢討強化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之職能,加強督導改善各轉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以確切落實政府投資目的。爰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蔡易餘 蘇治芬
(二十九)大林蒲遷村計畫自經濟部工業局(現產業發展署)移交至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目前計畫已通過國家發展委員會意見審查,交由行政院核定。大林蒲地區民眾由政府政策規劃,造成大林蒲地區遭超過300支煙囪包圍,嚴重影響在地民眾出入聚落交通及健康狀態,前行政院長林全2016年11月29日代表政府向大林蒲居民道歉,2019年10月8日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核定遷村案後,終於將遷村計畫送入行政院,請政府站在落實居住正義角度,推動一坪換一坪政策協助民眾搬遷至較好的生活區域,務必讓在地居民能無負債搬遷,遇上特殊案例,研擬以個案方式進行協助搬遷,以政府角度照顧在地民眾。待遷村計畫通過行政院核定,請經濟部每季提供「大林蒲遷村計畫辦理進度追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利委員持續追蹤遷村進度。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三十)政府大南方計畫中亞洲新灣區為重要發展區域,「亞灣新創園」主要培育新創企業及協助高雄新創企業發展,並打造友善新創環境。110至112年執行「亞灣新創園」相關計畫,包括新創加速成長計畫、亞灣5G AIoT創新科技應用綱要計畫、中小企業整體競爭力提升方案等。扶植新創企業方面,透過以大帶小、推動國際鏈結、招商進駐、補捐助合作研發等方式,優化新創聚落創業環境,以及拓展國內外市場和促進新創持續成長。其中,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邀請國內外企業大廠、國營事業出題,再引導新創解題且與企業實證合作,此以大帶小模式協助新創企業成長與拓展市場。然而,從相關資料來看,國營事業協助新創發展仍有不足,請經濟部要求國營事業透過以大帶小模式協助新創,並由國營事業和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共同建立起平台,協助新創企業與國營事業相關合作與應用,讓國營事業技術持續成長,也同時扶植新創產業量能。基此,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提案人:陳亭妃 蘇治芬 邱志偉
(三十一)高雄亞灣計畫成功帶領高雄亞灣地區高科技產業及新創產業群聚,未來高雄亞灣地區高雄軟體園區已進入二期開發階段,預計持續吸引有意願進入亞灣公司進駐與開發。經濟部應持續以政策帶領亞灣地區產業發展,113年度產業發展署所主管亞灣計畫「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應用綱要計畫」、「亞灣5GAIoT創新科技應用綱要計畫」等,持續透過政策輔導產業持續進駐亞灣地區形成產業聚落,但相較於北部高科技產業園區計畫,亞灣仍屬弱勢,請經濟部整合資源,協助廠商進駐亞灣的規劃,並每半年將辦理進度及成果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三十二)113年度經濟部預算編列「科技專案」228億9,755萬元,其重要業務中包含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及5+2產業創新計畫」、「2050淨零排放路徑」藉科專研發成果推廣和產業化運用等,較112年度增列65億6,758萬3千元(增幅28.68%)。經查:1.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料指出,經濟部112年5月奉行政院核定「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其中重要推動項目之一即為「促進IC產業聚落發展」。經濟部規劃成立「南部半導體產業推動基地」,然為達到IC設計等半導體廠商落地高雄之目標,須媒合產學研究機構具體合作設立研發中心。2.又依據「晶片驅動臺灣產業創新」計畫係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一起推動,其中規範「媒合產學研究機構具體合作關係或設立研發5個據點」之績效指標。綜上,鑑於經濟部重要推動政策係長期協助新創發展,包含高階關鍵晶片技術研發。對此,經濟部應更具體設立關鍵「IC研發中心」,以落實「南部半導體產業推動基地」之政策。爰此,要求經濟部應每3個月召開跨部會研議,提出「設立亞灣IC研發中心進度專報」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三十三)經濟部112年上半年召開112年第1次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上半年的電價費率。112年4月1日起全國平均電價調漲11%,其中小商店調幅低於住宅,1,500度以下不調整、1,501至3,000度微調3%、3001度以上調漲5%;產業低壓電價調漲10%;針對產業高壓及特高壓的用電大戶,調漲其電價17%,為本次電價調漲衝擊最大。即便經上半年的電價費率調整,似仍無法解緩虧損的進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連續3年虧損,又因重大建設多以借款支應,負債比率及利息費用逐年升高,113年度預計負債比率達97.25%,所需利息費用307.94億元,致該公司113年度預計虧損1,887.05億元,已連續3年虧損,累積虧損高達5,954.49億元。爰請經濟部檢討強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運成本控管作業,並審酌國際燃料價格變化及國內各項之供電建設推動進度等,審慎評估現行國內電價費率之合理性,提出相關檢討措施後並提出書面報告,以維電業之健全發展與收支平衡。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翁重鈞
(三十四)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就經濟部辦理法人科技專案計畫研發成果取得之專利運用比率偏低等情事,提列重要審核意見:「104至111年度取得專利之科技專案計畫計719件,專利運用比率超過五成者87件,僅占全部計畫719件之12.10%,另有205件計畫專利均未運用,占28.51%。再依計畫領域別分析,以永續科技領域運用比率13.29%最低,其次為服務創新領域之20.21%」。詢據經濟部產業技術司說明,技術從研發產出轉化落實應用於產業界,專利是取得技術優勢之首要關鍵。隨著專利成果逐年累積,致使專利維護成本提升,為促進專利管理效益,近年法人科技專案執行單位以「重質不重量」策略,致力提升專利品質與競爭優勢;另「永續科技」領域主要投入工業及運輸能源智慧化、綠色新材料及資源循環利用等前瞻技術研發,研發成果重點在於環境保護,至於商機可能會較晚才出現,故業者對立即大量投入此新興領域的態度較保守。爰建請經濟部應持續強化推廣應用,以擴大研發成果產業化效益,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三十五)經濟部配合「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於108年6月1日施行,推動「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鼓勵國內產業投入無人載具相關科技創新與應用服務之發展;另為促使無人載具多元應用與服務於國內落地,並帶動產業發展,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爰以補助方式推動「無人載具科技實證運行補助計畫」,降低業者初期投入之風險,協助業者從技術驗證需求提出營運或服務之實證運行規劃,以加速創新科技商業化進程,落實無人載具科技產業化發展。109至112年8月實證補助計畫申請案計20案,已核定17案,核定補助款合計共5億7,192萬2千元,其中營運先期規劃4案、前瞻技術研發6案、無人載具實證運行計7案(包括:自駕車6案、自駕船1案);同期間另沙盒實驗計畫核定18案(包括:自駕車15案、自駕船2案及無人機1案),經濟部產業技術司實證補助計畫核定補助實證運行案件低於沙盒實驗計畫核定件數。另審計部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就經濟部推動實證補助計畫,部分領域項目尚無業者申請補助,或業者申請補助件數呈逐年降低趨勢,又部分補助案件執行結果未達目標等,提列重要審核意見,並敘明補助計畫執行過程新增營運先期規劃及前瞻技術研發等專案項目計10案,與補助標的應以服務驗證或商業驗證為範疇,未盡相合,有待檢討改善。是以,經濟部產業技術司作為沙盒實驗計畫推動者及後續自駕服務商轉落地之搭橋角色,爰建請經濟部應滾動檢討無人載具發展策略及實證補助計畫內容,積極擴增國內無人載具創新科技應用或營運、服務模式之實證運行案源,以加速產業科技創新,帶動產業轉型,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三十六)經查,「勞動基準法」第29條明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即事業單位應合理考量相關成本費用及風險評估後,給予勞工合理報酬,共享公司獲利以達到鼓勵勞工付出之目的,而分配比例涉及公司治理範疇及我國經濟活動,爰建請經濟部為解決薪資水平不均,使勞工得以一同分享企業利潤,研擬訂定企業利潤分配比例之可能性,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蔡易餘 陳明文
(三十七)面對全球暖化的挑戰,我國已制定了2050年前達成淨零排放的目標。然而,由於國內能源需求主要依賴進口,並且經濟主要由能源密集型製造業驅動,使得淨零轉型面臨較大的挑戰。2020年,製造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145.80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MtCO2e),占全國總排放量的51.11%。為了推動我國淨零轉型,經濟部產業技術司近年來持續投入預算,推進淨零科技的研發。2023年已實施4年期的「淨零排放-氫能應用及移動載具暨產業減碳創新技術開發」計畫,並投入16億2,321萬9千元經費。2024年賡續編列13億2,000萬元經費,並新增26億2,200萬元經費,以推動4年期的「產業低碳減廢綠色製程創新技術開發」計畫,預計總經費達104億8,800萬元。為促使高碳排放產業轉向低碳製程,爰建議經濟部加速科技研發成果的實際應用,以達成產業的減碳轉型目標。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蔡易餘
(三十八)113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於「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投資收益-投資股息紅利」編列25億0,882萬7千元,較111及112年度實際獲配數100億1,220萬7千元及36億2,916萬8千元,分別減少75億0,338萬元及11億2,034萬1千元,減幅過大。經濟部應督促被投資事業積極開發新市場及拓展業務,以增加其營業收入並提升投資回報。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蔡易餘
(三十九)經濟部現行直接投資民營事業共6家(包含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可威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彙整近年獲配股息紅利及營運情形,並說明如下:1.112年度實際獲配投資股息紅利36億2,916萬8千元,僅達預算數63億5,819萬4千元之57.08%,主要為轉投資事業中鋼公司現金股利未達預期。2.比較6家轉投資事業近2年度營運概況,中鋼、臺鹽、漢翔、及可威等4家公司轉投資事業111年度營運尚呈獲利,惟中鋼及可威等2家公司盈餘較110年度衰退,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均呈下降;另唐榮及台船等2家公司轉投資事業111年度由盈轉虧,台船公司虧損數甚逾35億元。現行政府對於轉投資事業之管理,主要藉由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監事參與管理及監督,經濟部並訂有「經濟部派任直接投資事業董監事及經理人管理要點」及「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等,就公股董監事代表之專業資格條件、待遇、職責與義務,暨後續考核作業等進行規範。另經濟部就所投資之6家轉投資事業均派任有公股董事代表,並均由經濟部公股董事代表擔任董事長,爰建請經濟部應檢討強化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之職能,加強督導改善各轉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確切落實政府投資目的,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四十)按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電業法」自立法院106年1月三讀通過「電業法」修正案已6年,其中並參考英國、美國、歐盟等先進國家設置具獨立行使職權監督機關之作法,規劃於「電業法」修法通過後1至2年半期間內,成立電業管制機關,辦理電業管理、監督及電業爭議調處,暨核定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等業務,尚未依該法規定指定電業管制機關。國內陸續於106年8月15日、110年5月13日及17日、111年3月3日發生重大停電事故,導致全國數百萬用戶受影響,探究各該重大停電事故之肇因,除硬體設備不良外,尚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管理不當,造成人為操作失誤或用電評估失準等,繼而引起大規模停電,嚴重影響用戶用電權益。又依「電業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其電力排碳係數應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惟台電公司均高於經濟部公告之109年標準,未依「電業法」相關規定予以裁罰或限期改善,相關電業監督管理作業未盡確實。為強化電力市業監督管理機制,以維持電力市場秩序,確保民眾用電權益。爰請經濟部提出電業管制機關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翁重鈞
(四十一)113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於「數位應用與資安韌性」項下編列9,493萬8千元,用以辦理推動數位應用計畫及資安韌性計畫,包括建置政府補助計畫智慧審查、辦理科研計畫研考網站、辦理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惟查,經濟部產業技術司將法人科專計畫管理系統、技術司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作業、資通安全稽核業務皆委外辦理,卻在111年3月22日發生遭駭客攻擊之資安事件,安全系統遭暴力破解登入,資料庫內容遭部分刪除,迄111年9月2日才重新啟用,此期間科專資訊系統停用改以紙本方式辦理相關作業,經審計部提列重要審核意見。「資通安全法」上路已數年,經濟部每年辦理資安跨域整合聯防,亦自110年起辦理「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不僅持續將此類重要資訊系統外包,遭攻擊資料受損,甚至造成經濟部委外後內部無備援系統,導致彙報管考系統全面癱瘓僅能紙本作業之嚴重疏失。爰請經濟部就如何改善委外建置及維護資訊應用系統資安防護與備援機制,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四十二)2019年10月8日行政院核定「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含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迄今已逾4年,但後續相關進度卻緩步進行,讓大林蒲居民民心未定,經濟部應展現政府行政效率,負責任積極辦理。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陳明文
(四十三)由經濟部所發布之經濟統計調查,係工商業活動之重要參考依據,備受專業人士倚重,其信效度、即時性與可接近性俱應力求盡善盡美。經查,目前經濟部於發布部分經濟統計資訊時仍循往例,於發布記者會後才將相關資訊公開上網,不僅有違時下數位政府之趨勢及促進政府資訊可接近性之社會期待,並且顯然落後於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先以數位管道發布、後以實體活動回應各界提問之做法。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針對經濟統計資訊公布方式之數位管道即時性與可接近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孔文吉 翁重鈞 吳欣盈
(四十四)113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06經貿談判」分支計畫經費4,300萬元,用以辦理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OTN)相關業務,包括員工教育訓練費、辦公室租金及事務費、電腦系統及資料庫、聘僱專業服務費用、委辦費、派員出國計畫等相關費用。惟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於2016年9月設置成立後,即取代原設置於經濟部本部之「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相關人員與業務業已移撥行政院,卻持續每年於經濟部編列預算非屬經濟部之施政計畫及支出,允應具體說明其適法性及必要性。爰請經濟部就持續編列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預算之適法性、必要性及課責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四十五)113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於「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目下之「經貿談判」編列4,300萬元,以研擬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及強化與新南向國家經貿合作交流之策略模式。惟112年7月16日CPTPP在紐西蘭的部長會議中,針對台灣的入會審查模式依然未取得共識,顯見我國與各會員國非正式經貿協商進度緩慢,致使台灣面臨在區域經濟整合進程中遭排除。爰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針對加入CPTPP之具體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孔文吉 廖國棟
(四十六)113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於「一般行政-06經貿談判」編列4,300萬元。鑑於我國申請加入CPTPP已逾2年,期間政府透過多項政策以體現我國符合CPTPP高門檻之標準,又產業界多次呼籲能儘早加入,而針對加入CPTPP對於我國產業影響重大,相關影響評估報告仍停留於110年12月,惟國際情勢變化甚快,產業影響評估報告也應定期更新,以利產業因應。
提案人:陳超明 翁重鈞 孔文吉
(四十七)113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於「國營事業管理」編列3,622萬7千元。鑑於國營事業管理司督導部屬事業促進經營管理企業化,惟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虧損2,675億元、112年度預計虧損2,000億元左右,2年虧損約4,675億元;至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虧損2,173億元、112年度預計虧損200億元內,2年虧損將近2,400億元,兩間國營企業2年虧損突破7,000億元,顯有改善之必要,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翁重鈞 孔文吉
(四十八)113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於「國營事業管理」編列3,622萬7千元,工作計畫主要內容包括:研議及審查督導部屬事業經營企劃及未來發展方向;部屬事業經營管理業務之研審與協調督導;改進部屬事業人事制度及加強事業人力合理化以及加強部屬事業工安管理、環境保護及災害防救工作等。問題:1.經濟部目前主要國營事業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其次為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所規定的「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公股占比多數的所謂泛公股企業,例如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但上述公股及泛公股企業之轉投資公司,亦應加強管理及監督,例如其經營績效,以利國營事業發展,此請經濟部列表詳細說明。2.經濟部每年皆會對外辦理國營事業人員招考,坊間補習班亦會以國營事業人員招考,做為招生宣傳號召,之前亦傳出考試舞弊,對此,經濟部應研議提出一套防弊機制。綜上,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上述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四十九)113年度經濟部預算案分別編列「推動投資審議智慧發展」2,925萬5千元、「投資審議」1,178萬3千元及「促進投資」1億5,316萬8千元,主要用以辦理投資案件之審議管理、審議系統數位化、協助解決投資障礙及推動國際招商等,俾利僑外來臺投資。鑑於112年迄8月僑外來臺投資年減逾兩成,且近年僑外對我國「製造業」及「電子零組件」之投資未見增長,允宜審酌全球產業變化趨勢,賡續檢討優化國內投資環境,擴大吸引外人來臺投資,以利國內產業轉型升級,並維國家競爭力。爰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五十)113年度經濟部預算案於「投資審議」項下編列1,178萬3千元,用以辦理投資審議司審查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案件相關業務。惟查,公務機關及國營事業等單位辦理採購業務,依「政府採購法」第17條規定訂定採購限制條件者,如依機關辦理涉及經濟部「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時,機關應依「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等規定,需查核是否為「在臺陸資廠商」。政府採購網亦於「首頁>相關連結>經濟部投審會公告陸資資訊」中提供經濟部投審會連結,便利公務機關承辦人員查詢對照。然而,投審會網站卻屢屢將「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陸資投資資訊產業事業清冊」等資訊隱匿,賴委員瑞隆辦公室在112年8月4日曾提醒經濟部,經濟部隨即修正,然而112年10月再次查詢政府採購網,連結又再次失效,進入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亦無提供搜尋功能,僅能透過逐一點擊網站內各頁籤尋找,經濟部屢屢因網站更新未向政府採購網維運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要求更新連結,導致事涉國家安全相關採購人員不便與造成政府採購不合規定廠商產品之風險,爰請經濟部就加強宣導政府採購就陸資在台投資事業等相關規定、加強公務機關辦理採購查核便利性之通盤檢討,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五十一)113年度經濟部預算案編列「投資審議」1,178萬3千元,其項下編列「大陸地區旅費」3萬4千元。經查:1.根據2022年12月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2022年對海外投資事業營運狀況調查分析報告」指出,我國企業在中國營運環境變化如過去中國三大政策:勞工供應、租稅獎勵及環保法令管制之誘因逐年下降,加上經過疫情和國際局勢等政策不確定性提高,導致中國對台企業吸引力持續下滑,轉而對全球投資多元性持續提升。2.同樣,全球政經情勢變化也反映我國對海外投資地區金額。經濟部統計處資料顯示,長期以來中國大陸居我對外投資首位,2011年占整體對外投資比重曾達83.8%、144億美元歷史高峰。自2018年美中貿易戰開打後,我對中國大陸投資降至85億美元,隨後2019年因疫情肆虐,腰斬至42億美元,創2002年來新低紀錄,2023年上半年為19億美元,是我國自開放對陸投資30年來的首次逆轉。綜上,受疫情及美中貿易戰影響,我國對中國投資近年減少40.3%,對東協投資則成長40.9%,且113年度預算案編列較112年度減少3萬3千元。顯見海外和東協等產業多元性投資布局,係為我國未來政策支持方向。爰建議如須派員赴中國投資廠商之實地訪查所需,則應向經濟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五十二)經濟部「經貿人才培育及發展」計畫為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辦理經貿人員訓練相關業務、學員宿舍整修工程及教育相關設備維護汰購等,其中預期成果包括培訓經濟部及所屬現職人員充實新知與潛能發展、強化經濟部及所屬現職人員經營才能及變革創新、儲訓經貿及國際關係人才促進經貿交流和國家經濟發展、積極改善軟硬體設施等。經查,112年開班訓練共開辦87班次,訓練類別包括經濟貿易、公共行政、企業管理、能源、環境保護、人文素養等六大項目,參訓對象以經濟部幕僚暨行政機關(構)與國營事業及公民營機構相關業務人員為主。為促進部內現職人員及受訓人員進步及國際競爭力,請經濟部盤點近3年課程預期成果及成效提出詳細說明,並經由成效滾動調整培訓課程,藉此掌握國際趨勢及情勢。另如今資訊時代來臨,針對AI、5G、大數據、社群媒體掌握,以及資訊應用,包括假訊息辨別及防範等相關課程,經濟部應加以多研議課程安排。基於國會監督目的,爰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第2項 產業發展署原列124億5,448萬7千元,除第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6億7,800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3年度產業發展署歲出預算案第1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編列113億8,918萬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治芬 邱志偉 賴瑞隆 陳超明
翁重鈞 孔文吉 陳亭妃 蔡易餘
呂玉玲 廖國棟 邱議瑩 陳明文
楊瓊瓔
(二)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未登記工廠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過往經濟部之單位預算中均有編列「未登記工廠處理與輔導」之相關預算,惟2023年9月26日經濟部組織調整正式生效後,主掌未登記工廠管理業務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其113年度單位預算中並未編列與「未登記工廠」有關之條目。爰此,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說明目前新增建違章工廠、未提納管、未符合納管、未提交改善計畫等各類型未登記工廠之數量,以及後續查處、停止供電與供水、拆除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陳亭妃
連署人:蔡易餘 洪申翰
(三)鑑於近年我國IC設計業產值自111年度起遞減,年成長率及全球營收占比亦呈下降,因此,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為提升我國IC產業發展,113年度新增辦理「驅動國內IC設計業者先進發展補助計畫」及「半導體國際連結創新賦能計畫」經費合計8億5,000萬元,以強化我國先進晶片設計能量,拓展高值化產品應用市場及延攬海外半導體產業人才補充研發能量,為有效監督上述兩項計畫能否符合產業需求,爰要求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每半年檢送執行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翁重鈞 孔文吉
(四)113年度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預算案賡續編列2億4,988萬元辦理「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中小型製造業數位轉型計畫」,111年10月調查傳統製造業已進行數位化者比率達91.6%,鑑於我國多數中小企業雖已進行數位轉型,惟數位化投入所致之營收增加率低於5%者占比達53.5%,數位轉型投資回報率仍待提升,允宜審酌所遇挑戰,並滾動檢討政府輔導措施,俾改善提高轉型成效。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明文 陳亭妃
(五)據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就經濟部工業局辦理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工作,仍無法確切掌握未登記工廠納管名單,並就該局未確實完成未登記工廠之造冊列管,無法掌握勘查及裁處之名單,影響後續依法停止供水供電及拆除作業之執行,提出審核意見;詢據經濟部工業局回復,對於執行比率較低之地方政府,將函請說明原因及後續相關查處排程計畫,增加公布業者資訊,並列入年度督導重點評比項目等,促使地方政府積極推動查處作業。據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資料,截至111年8月底,已清查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家數3萬7,877家,期限內申請納管者3萬2,547家,仍有5,330家逾期限內未申請納管,占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家數之14.07%,確有難以儘速納管之狀況。為健全未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機制,降低逾期未提出納管申請業者可能引發之潛在威脅,爰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完備未登記工廠之管理,以符法制。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翁重鈞
第3項 國際貿易署31億6,572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3年度國際貿易署歲出預算案第3目「國際貿易」編列23億6,867萬9千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蔡易餘 邱議瑩
陳明文 蘇治芬 陳亭妃 廖國棟
楊瓊瓔 孔文吉 呂玉玲 陳超明
翁重鈞
(二)113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預算案賡續編列7億1,888萬6千元辦理「2025年大阪世界博覽會」計畫,鑑於計畫統包工程於112年7月28日始決標,且按其預定規劃應於113年底前完成展館工程,允宜加強管控執行進度,以期整體計畫得如期如質完成;另應依立法院審議112年度總預算案之審查決議,積極爭取參展館名名稱,以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明文 陳亭妃
(三)113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預算案於「國際貿易」編列23億6,867萬9千元,辦理推動國際貿易及管理輸出入貿易等各項經常性業務、國際經貿政策研究中心計畫等工作。然中國商務部近期啟動對我國之貿易壁壘調查,可能對國內產業造成短期衝擊。又若中國決定中止或部分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給予我國產品之關稅優惠,對我國出口早期收穫貨品至中國之業者將產生影響。為協助業者朝高值化及差異化產品發展,降低中國對國內業者之衝擊,宜密切注意情勢發展並審慎因應。爰此,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中國對我國貿易壁壘調查之衝擊分析與因應對策」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賴瑞隆
(四)中國商務部前於112年4月12日發布2023年第11號公告,決定就我國(台灣地區)對中國貿易限制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貿易壁壘調查半年,原預計112年10月12日宣布調查結果,嗣於112年10月9日公告2023年第35號公告,以「本案情況複雜」為由將調查期限延長3個月至2024年1月12日。中國商務部啟動對我國之貿易壁壘調查,曾於112年8月17日發表,初步調查我國對中國貿易措施涉嫌違反「非歧視原則」和「普遍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另在回應記者詢問是否會取消ECFA關稅優惠問題上,則表示將結合調查結論,依相關規定研究採取相應之措施。另中國國台辦主任宋濤112年9月22日則表示,支持主管部門研究中止或部分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給予我國產品之關稅優惠,遂引起國內相關業者密切關心與正視。中國啟動對我國之貿易壁壘調查,對產業整體而言,短期內會受影響,但業者已有提前布局(如已拓展歐美、東南亞等中國大陸以外地區市場),政府加強協助業者朝高值化及差異化產品發展,未來將使影響降至最低。中國對我國貿易壁壘調查結論將延至113年1月12日公布,對我國產業可能產生之影響及政府協助與輔導國內業者之短中長期相應作為,爰建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應密切注意情勢發展並審慎因應,以降低對國內業者之衝擊,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五)113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預算案於「國際貿易-貿易行政與管理」計畫項下編列2,494萬9千元,係辦理高雄辦事處辦理貿易管理工作、輸出入貿易管理業務所需相關開支、資料蒐集等工作。惟查,受全球政經情勢影響,迄112年8月我國出口已連12個月衰退,112年1至8月底出口總額2,781.76億美元,較111年同期大減15.74%。而我國貿易出口對部分國家(地區)之貿易依存度高,且部分出口產品占比偏高,不利於出口業之發展且恐提升貿易與外匯收入之風險,對出口動能之維繫存有隱憂。國貿署應持續強化我國出口貿易動能,並加強輔導出口業者積極開拓國際新市場,適度降低對特定地區之出口集中度,以增加我國製造業面臨出口負面衝擊之因應彈性。另,中國商務部前於112年4月12日發布2023年第11號公告,決定就我國(台灣地區)對中國貿易限制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貿易壁壘調查半年,原預計112年10月12日宣布調查結果,待112年10月9日公告2023年第35號公告,以「本案情況複雜」為由將調查期限延長3個月至2024年1月12日。就此情形,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亦應預為研謀因應中國對我國貿易壁壘調查對產業之可能衝擊,妥善研擬相關對策協助國內業者降低衝擊。
提案人:陳亭妃 蔡易餘 蘇治芬
第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25億0,084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3年度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歲出預算案第3目「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編列5億9,342萬9千元,凍結該預算3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蔡易餘 蘇治芬 呂玉玲
孔文吉 翁重鈞 廖國棟 邱志偉
邱議瑩 楊瓊瓔 陳明文
連署人:賴瑞隆
(二)113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預算案於「建立度量衡及標準檢測驗證-再生能源憑證運行與發展」計畫項下編列4,500萬元,共辦理3分項計畫,包含:再生能源憑證制度運作、再生能源憑證完備制度、再生能源憑證案場作業。查標檢局111年度亦於「建立度量衡及標準檢測驗證」項下編列「再生能源憑證運行與發展」計畫共計5,843萬元,辦理推動再生能源憑證制度及公正公開第三方驗證系統等業務,經執行後決算數為5,781萬4千元,執行率98.95%。惟近3年經由平台競價交易單數占比未及3%,直轉供憑證第1買家成交張數占比仍逾八成,為利再生能源交易市場健全及綠電交易平台有效運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滾動檢討現有平台交易功能及推動措施之成效性。
提案人:陳亭妃 蔡易餘 蘇治芬
(三)113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預算案於「建立度量衡及標準檢測驗證」項下新增「6G晶片整合系統標準檢測與驗證」,辦理制定6G異質網元射頻及電磁相容性標準與測試規劃、支援臺廠導入國際規範進行產品及測試等業務,計畫期程為113至117年度,預計總經費1億1,500萬元,113年度編列第1年預算2,300萬元。鑑於6G相關技術及國際標準仍未成熟,允宜善用現有5G產業標準制定與驗證執行成果作為基礎,並持續追蹤國際標準建置狀況,俾利我國相關產業取得6G市場先機。
提案人:孔文吉 廖國棟 翁重鈞
第5項 智慧財產局16億0,381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3年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算案於「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項下編列「智慧財產服務暨業界運用效能躍升」2億0,800萬元,較112年度預算數增加3,978萬8千元,主要係增辦「專利與產業媒合之拓廣計畫」相關業務,允宜審慎規劃及滾動檢討辦理成果以達預期效益;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年專利平均審結期間未明顯縮短,允宜持續督導專利檢索中心專利檢索案件之品質,俾提升專利審查效能。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明文 陳亭妃
(二)113年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算案於「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項下新增「促進高齡科技智財布局能力」編列1,680萬元,辦理國內外高齡科技專利技術分析報告、建置高齡科技技術推廣平台等業務。計畫內容包含期望透過促進高齡科技智財布局能力,輔導國內技術品質提升,關鍵技術導入填補高門檻之產業技術缺口,強化業者創新及製造技術,促進高齡產業加值利用,厚實研發創新能量,凝聚高價值之高齡科技生態。我國自107年已正式成為高齡社會,且推估114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預計119年高齡人口將達557萬人,其中高齡科技產業四大推動策略之「驅動市場」由經濟部主辦「普惠科技驅動高齡市場商機計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則負責促進高齡科技智財布局能力。茲因全球高齡科技產業高度發展及競爭,又國內針對高齡者設計及開發之科技解決方案仍不足,致高齡者需求多數尚未被滿足,為引導國內更多企業投入高齡科技服務提供,提高業者市場競爭力及商業價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積極辦理高齡科技產業專利趨勢分析、專利前案檢索及布局分析等供業者運用,並參據相關業者意見以建置符合其需求之高齡科技技術推廣平台,以促進高齡產業加值利用,厚實研發創新能量,凝聚高價值之高齡科技生態系。爰建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蔡易餘 蘇治芬
(三)113年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算案於「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智慧財產服務暨業界運用效能躍升」項下編列2億0,800萬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審查發明專利的過程中,現已建立「第三方意見」(Third Party Observations,簡稱TPO)制度。連結「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網站遞交TPO、「產業專利資訊平台(IPKM)關鍵字通知目標團體服務」措施,以及2017年上線的「專利申請案審查資訊申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統計,TPO制度實施後1年,TPO申請量增加至136件。業界在提交TPO仍須注意7項事項。公眾審查制度可促進專利權有效性及公眾利益,針對提交人的個資將予以保密,請智慧財產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廖國棟 翁重鈞
(四)113年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算案於「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智慧財產服務暨業界運用效能躍升」計畫項下編列2億0,800萬元,主要捐助專利檢索中心辦理專利檢索、健全國內外專利檢索資料庫、辦理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及產業媒合等業務。查113年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該計畫包含辦理「強化專利審查效能計畫」1億0,689萬8千元、「優化專利資訊與產業應用服務計畫」5,906萬元、「專利與產業媒合之拓廣計畫」4,204萬2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增加3,978萬8千元。主要係新增辦理「專利與產業媒合之拓廣計畫」,除持續辦理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促成企業投資人才,協助產業升級轉型之外,另新增輔導具潛力優秀專利,透由展會相互推薦及合作,辦理洽商媒合會,促進專利技術與產業媒合應用,預計推舉優良專利參與專業展至少2場次。惟為有效達成預期之政策目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詳實盤點產業需求事項,審慎規劃及滾動檢討辦理成果,並妥善規劃宣導方式,以達成預期效益。
提案人:陳亭妃 蔡易餘 蘇治芬
(五)113年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算案於「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促進高齡科技智財布局能力」項下編列1,680萬元。為協助業者深化智財布局能力以提高高齡科技技術研發價值,並提供高齡科技技術推廣平台,提升技術水準、擴大營運規模,請智慧財產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廖國棟 翁重鈞
第6項 水利署及所屬209億2,378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113年度水利署及所屬歲出預算案第3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編列186億0,239萬2千元,凍結該預算5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蔡易餘 蘇治芬
廖國棟 孔文吉 楊瓊瓔 呂玉玲
陳亭妃 陳超明 翁重鈞 陳明文
(二)有鑑於經濟部水利署所屬各河川分署於原住民族地區,辦理劃設行水區及河川區域;或是擬定水道治理計畫時,針對其水道治理計畫線及水道治理用地範圍線之劃設,常導致民眾其財產權遭致一定程度之剝奪與限制,故請經濟部應責請所屬-水利署及其各河川分署於原住民族地區,於劃設行水區及河川區域;或是擬定水道治理計畫,檢討其水道治理計畫線及水道治理用地範圍線之劃設前,應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地方說明會議,事前與在地部落充分溝通,俾以維護部落族人之財產權。
提案人:孔文吉 翁重鈞 楊瓊瓔
(三)根據經濟部水利署資料,我國111年全國自來水普及率為95.22%,而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顯示,111年南投縣自來水普及率在13個鄉鎮中,僅3個鄉鎮高於全國普及率,且無自來水戶數為全國排名第4,顯見南投縣自來水普及化程度仍有待加強。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針對如何積極擴大爭取經費並提升南投縣自來水普及率,改善無自來水地區用水環境,於2個月內提出相關規劃及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蔡易餘 蔡培慧
(四)南投縣內諸多防汛道路年久失修,以致路面破損,恐有危害人車安全之虞,且民眾多於堤頂上行走,更應注重道路修建。此外,倘善加整修防汛道路,增加人文景觀設計,亦能作為民眾休憩使用,或應評估擴建路面以利危急時供救援車通行。請經濟部水利署滾動檢討及盤點並整修防汛道路,以利防汛搶險通行使用,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陳明文 賴瑞隆 蔡培慧
(五)南投縣境內腹地廣大,河川支流眾多,周邊多有閒置土地可供利用,惟未妥善管理以致雜草叢生。倘於河川流經地區,善加規劃生態環境營造工程,建造生態池、親水步道等設施,將能提供當地居民休憩選擇,並兼具滯洪、觀光之效。請經濟部水利署持續滾動檢討及盤點具環境營造潛力地點,辦理環境營造工程,並於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陳明文 賴瑞隆 蔡培慧
(六)鑑於逕流分擔業已規劃41案,惟截至112年7月底尚有33案未完成,案件完成率僅19.51%,允宜積極協調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另4案出流管制中僅有1案已全數完成簽約,其餘仍待協調及研議,顯見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策略實有檢討空間,請經濟部水利署持續盤點適合場域,與地方政府合作擴大推動。
提案人:陳超明 翁重鈞 孔文吉
(七)鑑於現行無自來水地區改善評比標準係以安裝成本每戶60萬元為基準,然而,全國自來水普及率約為95%,其中,有8個縣市自來水普及率未達全國標準,而未達全國標準縣市中,多個鄉鎮地形較為特殊,以致成本居高不下,若以每戶60萬元安裝成本作為評比標準恐導致多個地區長期無法申裝,大大降低國人生活品質,且導致提升自來水普及率目標遇到瓶頸,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針對評比標準進行檢討與調整,並於1個月內送檢討方案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翁重鈞 孔文吉
(八)113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編列「水資源企劃及保育」11億3,076萬9千元,辦理水利政策與法規規劃、水資源保育及管理、防救災業務等事項。鑑於近3年度政府投入緊急抗旱經費高逾76億元,雖經濟部水利署已陸續核定及修正相關水資源管理及抗旱整備計畫,惟考量近年氣候變遷持續加劇,造成乾旱事件頻傳,為確保供水穩定,允宜賡續盤整檢討我國水資源管理暨抗旱整備政策之規劃及調整機制之完備性。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明文 陳亭妃
(九)113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項下編列「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110-115年)」99億4,880萬元,該計畫總經費為807億元,其中經濟部水利署分擔717億元,執行期程為110至115年,主要整合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防護等工作。鑑於「水利法」有關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相關規定自108年間開始實施,迄今歷經4年多,逕流分擔雖已規劃41案,惟截至112年7月底尚有33案未完成,案件完成率僅19.51%,容有精進之處,允宜積極協調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另4案出流管制中僅有1案已全數完成簽約,其餘仍待協調及研議,允宜檢討現有推動困境,研謀對策改進,並加強推廣及協助地方政府辦理,俾利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之推動。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改善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明文 陳亭妃
(十)113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地下水保育及水文觀測計畫」項下編列「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第3期計畫(110-113年)」2億3,800萬元,計畫總經費為13億9,900萬元,主要辦理推動地下水環境調查分析、精進監控預警技術及推動地下水補注等業務。鑑於迄112年7月底經輔導取得水權狀水井數僅占納管水井數比2.50%,111年地層顯著下降面積仍超過300平方公里,為有效管理地下水之運用及緩解地層下陷,允宜賡續檢討地下水抽取之控管,並積極推動地下水補注及精進監測預警技術等,以維國土安全。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明文 陳亭妃
(十一)113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編列「水資源企劃及保育」11億3,076萬9千元,辦理水利政策與法規規劃、水資源保育及管理、防救災業務等事項。鑑於近3年度政府投入緊急抗旱經費高逾76億元,雖水利署已陸續核定及修正相關水資源管理及抗旱整備計畫,但考量近年氣候變遷持續加劇,使得乾旱事件頻傳,為確保供水穩定,允宜賡續盤整檢討精進水資源管理暨抗旱整備政策之規劃及調整機制,俾提升臺灣各區域穩定供水能力。爰此,請經濟部水利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精進水資源管理暨抗旱整備政策之規劃及調整機制」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賴瑞隆
(十二)鑑於嘉義縣太保市水虞厝下游處共有多處申請水權使用中,但下游因地層下陷問題使溪水鹽化,部分申請人並未實際抽水使用,導致有需要的農民無法申請。經濟部水利署應在制度面提出解決水權問題之方案,不再讓有需要水源的農民無法及時解旱。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十三)113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編列預算63億2,390萬元辦理水資源工程,規劃興建臺南市、新竹市等地區之海水淡化廠。惟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指出「政府為因應氣候變遷與逐年需求增加的產業用水,陸續規劃興建海水淡化廠,惟海水淡化廠產水過程耗能,平均產水1公噸,需耗4.25度電,又高鹽度鹵水轉化為可用物質之技術尚未成熟,鹵水排放將衍生影響海洋環境問題;且國內平均自來水價格約11元/噸,對照上揭新興水資源之原水成本介於12.40元/噸至36.10元/噸,差異甚鉅,恐影響使用意願或增加自來水事業單位營運負擔,……」近年來氣候變遷加劇,我國缺水情況已成常態,不得已興建海水淡化廠,惟海水淡化興建成本與耗能極高,倘大量興建恐提高自來水費用,間接影響我國物價之穩定,為強化我國供水韌性及達成穩定供水目標,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就我國未來海水淡化之需求對自來水價之影響擬具相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翁重鈞
(十四)目前實際運作之海淡廠共有24座,近3年平均實際造水量為966.26萬噸,惟其供水量未及全國年總供水量1%,且依據「新竹海水淡化廠工程計畫」及「臺南海水淡化廠工程計畫(第1期)」說明,產出每立方公尺海淡水所需電費10.69元,每年相關電費(含海淡產水及輸水)分別占其總營運成本比37.91%及38.94%,對海淡廠之營運屬極大挑戰,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加速研訂認購機制及收費方式,俾利海淡廠之推動。
提案人:陳明文 蔡易餘 邱志偉
(十五)113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水資源企劃及保育」編列11億3,076萬9千元,辦理水利政策與法規規劃、水資源保育及管理、防救災業務等事項。惟自杜蘇芮颱風登台前,近3年無較為大量的雨量投入,導致112年上半年南臺灣受111年度平均雨量偏少影響而陷入乾旱,經濟部水利署隨即辦理「2023年穩定南部供水抗旱計畫」,預計投入13億元,按農業部農田水利署112年7月12日公告訊息,曾文-烏山頭水庫因降雨量不足,致蓄水率未達兩成,較歷年同期平均減少2.58萬噸,恐無法支應嘉南地區所有二期稻作面積,故部分面積全面實施節水停灌措施,首度全年休耕,預計停灌面積及補償費分別約3萬1千餘公頃及33.85億元,似相關抗旱計畫未能達到預期之效果。為考量近年氣候變遷持續加劇,造成乾旱事件頻傳,為確保供水穩定,爰要求經濟部宜就現行抗旱計畫重新檢討改進,並於3個月將相關檢討改進之精進方式,擬具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翁重鈞
(十六)有鑑於民國46年政府為興建石門水庫,以致桃園復興區卡拉社部落-泰雅族族人須被迫遷移至大溪中庄後,未料52年碰到葛樂禮颱風侵襲,卡拉社族人再度被迫遷徙至觀音大潭新村,之後民國72年該地發生土地鎘污染事件,卡拉社部落及其族人再度分崩離析,族人為尋求安身立命的地方而須分散至台灣各地。經濟部水利署應針對此案持續進行更深入蒐集歷史真相和調查,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和21條之規定與精神,並專案予以檢討歷史性之合理及合法之照顧跟補償。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翁重鈞
(十七)鑑於全台高山水庫淤積率高逾五成以上的水庫居多,整體水庫淤積率仍高達30%以上,經濟部水利署應重視高山庫區淤泥淤砂去化問題,尤其現在災區仁愛鄉霧社水庫要優先設法去化,並因地制宜制定具體清淤措施,以因應未來不可預期大乾旱之情事發生。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翁重鈞
(十八)目前全球暖化,各地常常出現極端氣候,不可預期的暴雨,台灣亦不可倖免,台灣近年暴雨發生的次數快速上升,年平均發生次數是過去的兩倍多,強降雨的範圍也逐漸擴大,淹水機會愈來愈高。然而台灣近幾年又面臨好長一段時間的嚴重乾旱,於梅雨季降雨比正常量少,水庫蓄水量又不夠,以致供水不足,亦嚴重影響台灣民生、經濟。經濟部水利署如何能規劃完備之水資源規劃,以防範未來強降雨或乾旱所造成的災害,請經濟部水利署於2週內提出完整的書面檢討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翁重鈞
(十九)113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水資源開發及維護-水資源工程」項下分別新增「新竹海水淡化廠工程計畫」及「臺南海水淡化廠工程計畫(第1期)」。其中,「臺南海水淡化廠工程計畫(第1期)」113年度編列2億9,940萬元,辦理臺南海水淡化廠建置工程。查「臺南海水淡化廠工程計畫(第1期)」期程為112至118年,總經費為160億元。113年度預計辦理用地取得9,650萬元、公共藝術設置1億2,800萬元、海域調查、海淡廠設計及施工7,490萬元並完成2座海淡廠之用地取得暨統包工程招標及開工。惟肇因於海淡廠營運成本相較其他水源偏高,且亦需關注鹵水排放對鄰近海域生態及居民生計問題,經濟部水利署應加強辦理監測事宜,並依計畫核定函所示妥謀需求企業完成相關認購契約,並進行認購機制及收費方式之研訂,俾利推動相關作業。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蘇治芬 蔡易餘
第7項 商業發展署原列25億1,677萬5千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10億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3年度商業發展署歲出預算案第1目「促進商業科技發展」編列8億7,242萬2千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蘇治芬 蔡易餘 孔文吉
廖國棟 翁重鈞 陳明文 邱志偉
賴瑞隆 陳超明 呂玉玲 楊瓊瓔
連署人:吳欣盈
(二)113年度商業發展署歲出預算案第4目「推動商業服務業轉型成長」編列8,480萬8千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瑞隆 邱志偉 孔文吉 廖國棟
翁重鈞 陳亭妃 蔡易餘 蘇治芬
呂玉玲 陳超明 邱議瑩
連署人:陳明文
(三)為強化商業服務業政策之規劃及執行,經濟部配合組織改造將原商業司升格新設商業發展署,113年度經濟部商業發展署預算案編列「促進商業科技發展」8億7,242萬2千元,較112年度預算增加3億7,360萬1千元,允宜審酌產業發展及以前年度執行實況,妥適訂定各項產業輔導計畫之績效目標並強化執行控管,以提高商業服務業之競爭力。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明文 陳亭妃
(四)113年度經濟部商業發展署預算案編列「促進商業科技發展」8億7,242萬2千元,較111年度決算4億7,420萬2千元及112年度預算4億9,882萬1千元,分別增加3億9,822萬元及3億7,360萬1千元,主要用以輔導或補助商業服務業之產業創新或優化。查113年度「促進商業科技發展」項下共編列「提升服務業競爭力」、「商業服務業創新與低碳發展」、「推動餐飲國際化及科技化」、「推動物流國際化與科技化」及「商工資訊創新服務與安全認證推動」等5項分支計畫。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允宜審酌產業發展及以前年度執行實況,妥適訂定各項產業輔導計畫之績效目標,並強化執行之控管,以提高產業競爭力。爰此,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上述各計畫提出「產業輔導計畫之績效目標及如何強化執行之控管」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賴瑞隆
(五)113年度經濟部商業發展署預算案於「推動商業服務業轉型成長」項下新增「商業服務業深根市場創價成長計畫」,總經費6億4,800萬元、執行期間113至116年(共4年)、113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6,000萬元。鑑於本期計畫較上期推動「連鎖加盟及餐飲鏈結發展計畫」累計預算數1億6,363萬3千元,增加4億8,436萬7千元,且前期計畫執行實況與原規劃差異頗大。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對於整體計畫之規劃及所需總經費評估,應重新盤整檢討前期計畫執行成效,並審酌該署預算執行能量,核實評估所需總經費及辦理內容,以符實際,以利推動及後續績效控管。爰此,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賴瑞隆
第8項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46億5,970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113年度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預算案於「中小企業科技應用-促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科目編列3億7,800萬元接續辦理「小型企業創新研發綱要計畫(SBIR)-管理與推動計畫」。然據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統計,106至112年本計畫累計編列預算37.58億元,截至112年7月底累計支付實現數34.60億元,其中有關中央型研發計畫共補助1,454件(含「先期研究/先期規劃」830件、「研究開發/細部計畫」612件、「加值應用階段」12件),考量加值應用階段的補助件數未及總件數1%,且自106至112年7月底尚無技術升級轉型的補助案件,顯示補助案件多屬創新研發初期規劃階段,應加強落實技術升級轉型的研發輔導,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小型企業創新研發綱要計畫(SBIR)-管理與推動計畫改善報告」,以利強化企業因應經濟變局的韌性及競爭力,並增進本計畫的推動效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賴瑞隆
(二)113年度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預算案於「中小企業科技應用」科目編列「中小企業因應淨零碳趨勢提升綠色競爭力計畫」3,252萬9千元,以協助中小企業因應國際淨零碳排趨勢及供應鏈減碳要求,並掌握其自身碳排輪廓,以及建立典範案例引發中小企業仿效推動淨零轉型。考量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自111年起陸續推動「中小企業因應淨零碳趨勢提升綠色競爭力計畫(111-114年)」、「加速中小企業節能減碳推廣計畫(112-115年)」,且已獲初步成果,然中小企業相關人力、技術及資源等相對較不足,亟需政府提供相關協助,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中小企業因應淨零碳趨勢提升綠色競爭力計畫精進報告」,滾動檢討執行成效及目標合理性,並強化實質減碳措施的具體輔導方案,以利協助中小企業加速淨零轉型與接軌國際商機。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賴瑞隆
(三)113年度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預算案於「中小及新創企業科技應用-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項下新增編列「中小企業整體競爭力提升方案-加速共創研發推動計畫」4億1,600萬元。考量其執行內容「小微企業區域數位加值與創新體驗計畫」、「推動跨域研發引領中小企業升級轉型」、「扶植新創驅動企業創新轉型」共3項,與近年推動中小企業數位創新鏈結國際、中小企業創育機構轉型加值、驅動中小微型企業數位應用與升級轉型等計畫的推動重點相近,故應盤點近年相關計畫推動重點,汲取以前相關計畫執行經驗,並整合相關資源與串接既有成果,妥善規劃本計畫的執行策略與機制,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中小企業整體競爭力提升方案-加速共創研發推動計畫改善報告」,以有效提升中小微型企業競爭力,並增進本計畫推動成效。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賴瑞隆
(四)113年度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新增計畫「中小企業整體競爭力提升方案-加速共創研發推動計畫」,其中「扶植新創驅動企業創新轉型計畫」為推動企業參與新創、強化協助新創規模成長、提升經濟效益等計畫管理,以及補(捐)助企業參與與新創育成、與新創合作共創等業務。政府大南方計畫翻轉南台灣產業發展,同時高雄近年不斷培育新創企業發展,更推動「亞洲新灣區5G AIoT創新園區」規劃南台灣新創產業發展,建置南台灣國際型創業聚落,帶動高雄在地產業鏈、國內外新創企業來台及發展我國數位經濟。經濟部113年新增計畫為提升新創企業與產業發展之重要計畫,請經濟部持續強化高雄新創產業發展,接軌在地產業供應鏈,確保南北區域均衡,並且鼓勵國內外企業來高雄創業投資,促進高雄聚焦建構完善之創新產業生態和市場。綜上所述,南台灣亟需經濟部加大力道持續支持新創產業發展,特別是高雄所建立「亞灣新創園」,正扶植南台灣新創產業量能,更有助於帶動高雄產業加值效果。因此,經濟部執行該計畫應均衡南北區域發展,多加培育高雄新創企業與產業,強化高雄新創產業規模成長。基此,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五)政府大南方計畫中亞洲新灣區為重要發展區域,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投入資源打造「亞灣新創園」作為國際級創業聚落,主要培育新創企業及協助高雄新創企業發展,並打造友善新創環境,鏈結國際人才、資金、技術與市場。110至112年執行「亞灣新創園」相關計畫,包括新創加速成長計畫、亞灣5G AIoT創新科技應用綱要計畫、中小企業整體競爭力提升方案等。其中,扶植新創企業方面,透過以大帶小、推動國際鏈結、招商進駐、補捐助合作研發等方式,優化新創聚落創業環境,以及拓展國內外市場和促進新創持續成長。從111和112年計畫執行及推動成果來看,以下針對相關計畫提出幾點建議:1.推動「以大帶小」,擴大企業參與及競賽主題:經濟部強化「以大帶小」扶植新創,應以高雄在地企業、鄰近場域及國營事業出題,給予新創企業解題。例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5G AIoT專案辦公室串起新創與高雄在地企業合作,共同以5G AIoT技術強化工安與淨零。另經濟部所舉辦之新創競賽,2年皆以綠色科技、淨零碳排等相關議題為主題,應擴大提出更多主題串聯更多企業參與。2.國際鏈結規劃擴大其他國家參與:111和112年推動國際鏈結之執行成果,其中包括新加坡、日本、印尼等國家交流合作機制,協助新創媒合拓展市場。經濟部應擴大與多個國家深度合作,尤其是美歐及新南向國家,另應辦理更多活動媒合和爭取市場,培育出台灣國際關係和新創市場之盟友。3.加大力道提升招商進駐之策略:經經濟部說明,111年11月至112年10月已有108家企業進駐(103家新創、5家加速器),112年11月至113年10月採取第3期新創進駐。請經濟部評估招商優惠策略與方案,並提出增加新創及加速器之招商策略提升進駐成果,讓高雄加速成為台灣國際型城市。綜上所述,「亞灣新創園」為發展南台灣新創和創建智慧科技城市之重要區域,「亞灣新創園」辦理活動應加強提升產業推動效果,促使產業聚落、新創市場更加完整,有助於提升南台灣產業發展及扶植亞灣新創量能。基此,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六)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投入資源打造「亞灣新創園」作為國際級創業聚落,目前「亞灣新創園」位於高雄軟體園區鴻海科技大樓之3樓和8樓,場域規劃包括獨立辦公室25間、Co-Working Seat127席、戰情室、展演空間、實證場域、會議空間等,統計共有80家新創事業進駐、5家國際級加速器合作、1家共創夥伴,「亞灣新創園」進駐狀況為68%。從整體發展新創企業角度來看,新創企業應彙集於一區域,且場域空間應持續擴大,以目前高雄軟體科技園區二期第一棟建築物115年6月完工,也將於113年租售公告招商。因此,請經濟部視高軟二期第一棟建築物113年招商情況,研議後續是否進駐高軟二期,促使產業聚落聚集,扶植新創產業量能。基此,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七)查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審查總報告指出「政府滾動調整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建構友善生育環境,總經費逾4,851億元,有偶婦女生育率已見止跌跡象,惟因有偶率持續下滑,總生育率仍未能回升;又平衡就業與家庭攸關國人生育意願,事業單位同意提供員工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措施之比率雖多數已逾八成,惟計畫推動後未再顯著提升,允宜督促研謀善策因應,以發揮計畫財務效能。」,並指出「僱用人數較少之事業單位法令遵循情形較不理想,中小企業基於人力調度欠缺彈性,較難充分支持員工申請及提供相關友善育兒措施,致其員工未能共享政策效益。」顯見我國中小企業在進行相關少子化政策有窒礙難行之處,爰要求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於3個月內應徵集我國各中小企業之意見,擬具符合其少子化扶助措施。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翁重鈞
(八)113年度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預算案於「中小企業整體競爭力提升方案-加速共創研發推動計畫」編列4億1,600萬元,本計畫規劃執行內容包含「小微企業區域數位加值與創新體驗計畫」、「推動跨域研發引領中小企業升級轉型」、「扶植新創驅動企業創新轉型」等3項,與近年推動中小企業數位創新鏈結國際、中小企業創育機構轉型加值、驅動中小微型企業數位應用與升級轉型等計畫之推動重點相近,不利於提升中小微型企業競爭力,爰要求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蔡易餘
(九)113年度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預算案於「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計畫項下編列13億9,440萬1千元,主要辦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與持續轉型計畫」、「推動區域中小企業創新發展與法制協進計畫」、「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輔導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等11項子計畫等工作。查經濟部中小企業署111年度於「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科目亦編列輔導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2億8,448萬元。執行結果,決算實現數2億7,894萬6千元,預算執行率98.05%。惟執行過程容有改善空間,其中協助企業運用數位工具家數實績1,078家,略低於111年度目標1,229家。且據審計部指出本計畫推動商圈數位轉型執行控管及目標訂定等未盡周延,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應研謀精進對策,以增計畫執行成效。爰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蔡易餘 蘇治芬
(十)113年度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預算案於「中小企業科技應用」科目持續編列「中小企業因應淨零碳趨勢提升綠色競爭力計畫」3,252萬9千元,以協助中小企業因應國際淨零碳排趨勢及供應鏈減碳要求,並掌握其自身碳排輪廓,以及建立典範案例引發中小企業仿效推動淨零轉型。查中小新創署自111年度起陸續推動「中小企業因應淨零碳提升綠色競爭力計畫(111-114年)」、「加速中小企業節能減碳推廣計畫(112-115年)」,截至112年度前揭2項計畫累計已編列1.86億元。惟相關淨零減碳計畫雖已獲初步成果,然鑑於淨零碳排已蔚為國際趨勢,我國亦明定淨零碳排目標時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仍應滾動檢討執行成效,並強化實質減碳之具體執行策略,俾協助中小企業加速淨零轉型與接軌國際商機。
提案人:陳亭妃 蔡易餘 蘇治芬
(十一)後疫情時代台灣新創發展趨勢以及未來產業發展,顯示出未來新創產業將聚焦幾個面向,包括疫情將加速醫療科技、零售產業、電子科技暨智慧製造應用等數位化發展;新技術帶動金融科技、Web3.0領域創新應用;此外在ESG永續風潮下,食農科技、綠能產業投入將更加顯著。如上述面向已非過往買賣或電子業等,轉而為電子商務或數位產業,促進商業科技發展推動過程及審查中可多些專業人員,了解企業活動或多和企業平台交流,以利快速了解各產業需求,加速企業取得資金並獲得政府資源。爰此,要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於審查過程,非以過往買賣業企業的財務結構處理,投入更多專業人員及結合各中小及創新產業的專業知識,提出面對後疫情時代台灣新創發展趨勢以及未來產業發展,請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就如何投入專業人才及結合產業知識提出書面報告,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孔文吉 翁重鈞 吳欣盈
第9項 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7億9,320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113年度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歲出預算案第3目「產業園區業務」編列2億0,437萬3千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陳超明 翁重鈞 孔文吉
賴瑞隆 邱志偉 楊瓊瓔 廖國棟
陳亭妃 蘇治芬 邱議瑩
連署人:陳明文
(二)鑑於國內各產業園區成立時間不一,因此,園區內相關公共設施設計所採工法、衡量標準亦不相同,然而,隨著近年極端氣候影響,時有強降雨造成各類災情,較早成立之產業園區亦可能無法負荷,以致廠商生命財產受損,為提升各園區對抗極端氣候的條件,爰要求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於3個月內盤點各園區需汰換之公建設施,並於114年起進行修繕,以利產業園區永續經營。
提案人:陳超明 翁重鈞 孔文吉
(三)113年度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預算案於「園區產業升級」科目新增「園區產業供應鏈協同與韌性轉型輔導計畫」3,400萬元。以往各國企業發展策略多借助於全球化布局,然近年因中美貿易競爭、新冠病毒疫情干擾、俄烏戰爭以及國際淨零碳排目標時程之壓力等因素影響,愈來愈多企業基於分散風險與確保供應鏈之考量,紛紛思考重組產業供應鏈,以在地化和區域化取代全球化,供應鏈由長鏈變短鏈。此,過去以效率掛帥之供應鏈將轉變為「韌性優先」,故現今企業需較以往具備「更快速回應營運中斷」及「更靈活應變意外事件」之能力。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允宜於計畫推動過程持續關注國內外市場及產業趨勢變化,滾動檢討調整執行策略,俾協助園區產業掌握供應鏈轉移趨勢與相關商機,並有效強化園區產業供應鏈韌性轉型能力,以擴散本計畫效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明文 陳亭妃
(四)113年度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產業園區管理」科目新增「工業區污水處理可行性評估推動計畫」1,000萬元。本計畫以補助5都直轄市(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所轄都市計畫內工業區未設污水廠的工業區進行廢(污)水排放改善與管理之可行性及後續建設計畫評估,並作為未來公共建設計畫執行基礎。考量目前5都直轄市都市計畫內工業區未設置廢(污)水處理廠者計118處,其中3處位於北高雄(橋頭五里林、路竹區後鄉、岡山區台上段),故為有效集中工業區污水處理系統管理符合水質標準後排放至河川,爰請經濟部會同高雄市政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北高雄都市計畫內未設置廢(污)水處理廠工業區(橋頭五里林、路竹區後鄉、岡山區台上段)之污水處理可行性評估推動計畫」之提案申請書,以達改善工業區鄰近河川水環境品質目標。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賴瑞隆
(五)113年度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預算案於「園區產業升級」科目新增「園區產業供應鏈協同與韌性轉型輔導計畫」3,400萬元。鑑於各國企業近年因中美貿易戰、新冠肺炎疫情、俄烏戰爭以及國際淨零碳排等因素,於供應鏈組合上,紛紛以在地化和區域化取代全球化,供應鏈由長鏈變短鏈,從過去效率掛帥轉為韌性優先,本計畫遂係針對園區產業所面臨供應鏈問題及韌性轉型的必要,以「強化供應鏈風險管理」、「優化供應鏈協同」及「增強彈性應變」等3大策略為規劃方向,協助園區產業強化供應鏈韌性體質及強固其全球產業鏈關鍵角色。考量國際政經情勢瞬息萬變,隨時可能影響產業供應鏈移轉趨勢,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園區產業供應鏈協同與韌性轉型輔導計畫精進報告」,確保於執行過程中持續追蹤國內外市場及產業變化趨勢,滾動檢討及調整計畫執行策略,以利協助園區產業掌握供應鏈轉移趨勢與衍生商機,並有效落實強化園區產業供應鏈韌性轉型能力目標,擴散計畫推動效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賴瑞隆
(六)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指出,政府為降低災害傷亡及公共財物損失,並健全災害防救體制與法制,經盤點與整合基層防救災能量,建立各項工作推動機制,以落實災害防救體系平時減災整備與強化臨災應變能力。經審計部查察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情形,發現交通部、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部會所屬設有港區、機場、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等特區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緊急應變計畫及災害防救作業手冊等,未整合納入市縣政府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而從本次屏東科技產業園區火災亦可看出經濟部與屏東縣政府相關資訊並未勾連,導致現場警消人員沒有足夠的資訊規避風險,進而造成4名警消傷亡,爰要求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於1個月內就各轄管之產業園區進行相關防救計畫檢討改善工作,並將改善之項目擬具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翁重鈞
(七)113年度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產業園區管理」編列2億0,437萬3千元。鑑於嘉義縣極力轉型為農工大縣,經濟部協助打造中埔產業園區、水上產業園區,分別投入50億元、54億元。由於產業園區只租不售,影響廠商承租意願,祭出專案貸款等3項政策牛肉,規劃第1優先招商區共11.08公頃,可供27家廠商進駐,盼加速產業園區開發作業。爰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八)113年度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產業園區管理」編列2億0,437萬3千元。鑑於屏東科技園區112年9月發生大火,造成多位消防員及民眾罹難,災後檢討針對園區之勞檢、工安管理多有尚待改進之處,以確保廠商、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爰要求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超明 孔文吉 翁重鈞
(九)113年度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產業園區管理」科目新增「工業區污水處理可行性評估推動計畫」1億元。主要用以補助5都直轄市(新北、桃園、臺中、臺南及高雄)所轄都市計畫內工業區未設污水廠之工業區進行廢(污)水排放改善與管理之可行性及後續建設計畫評估,並作為未來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基礎。查本計畫辦理期程預定自113至114年,預估總經費3.4億元。惟經查,為加強所轄工業區廢污水處理、排放管理及促進廢污水再生利用,102年5月間辦理「永續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因計畫之前置規劃及可行性評估未臻周延審慎,致規劃建置之跨域污水處理機制、再生水中心及補助辦理環保公共設施效能提升等事項,執行進度未如預期,成效有限。且計畫目標未能落實且一再變更,終致停止執行,嗣遭監院糾正(時為經濟部工業局管轄業務)。本計畫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應借鏡以前相關計畫之執行經驗,周延前置規劃與評估分析作業,並研擬妥適之計畫目標與執行策略,俾有效改善工業區鄰近河川水環境品質。
提案人:陳亭妃 蘇治芬 蔡易餘
(十)113年度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產業園區管理」科目新增「工業區污水處理可行性評估推動計畫」1億元。本計畫以補助5都直轄市(新北、桃園、臺中、臺南及高雄)所轄都市計畫內工業區未設污水廠之工業區進行廢(污)水排放改善與管理之可行性及後續建設計畫評估,並作為未來公共建設計畫之執行基礎。惟查,為加強所轄工業區廢污水處理、排放管理及促進廢污水再生利用,102年5月間辦理「永續工業區潔淨水環境計畫」,因計畫之前置規劃及可行性評估未臻周延審慎,致規劃建置之跨域污水處理機制、再生水中心及補助辦理環保公共設施效能提升等事項,執行進度未如預期,成效有限,計畫目標未能落實且一再變更,終致停止執行,嗣遭監院糾正(時為經濟部工業局管轄業務)。本計畫允宜借鏡以前計畫之執行經驗,妥慎周延前置規劃及可行性評估作業,並研擬妥適之目標與執行策略,俾達改善工業區鄰近河川水環境品質之目標。爰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明文 陳亭妃
第10項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8億5,397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3年度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歲出預算案「總歲出」編列8億5,397萬元,凍結該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國棟 賴瑞隆 邱志偉 孔文吉
蔡易餘 陳明文 陳超明 翁重鈞
蘇治芬 陳亭妃 呂玉玲 楊瓊瓔
(二)113年度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預算案於「地質調查與礦業管理」項下編列「地質敏感區劃定審議及查核計畫」1,044萬2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1,255萬7千元減少211萬5千元(減幅16.84%)。主要辦理規劃進行全國地質敏感區劃定及檢討;辦理「地質法」相關疑義解釋及專業諮詢,改善地質專業審查機制;辦理「地質法」實務相關教育訓練,培養中心與地方「地質法」執行人力,以落實「地質法」推動等工作。惟經查,據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最新公告資訊,目前臺灣地區總計有36條活動斷層,截至112年7月底共計公布21處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惟第21處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公告日期(112年7月5日),距第20處之公告時間(110年12月21日)已有1.5年之久,且公告之全國活動斷層資訊與學界報導資訊仍有落差。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應研謀提升調研能量,研擬運用民間學研單位之調研成果,並評估結合(或借助)其調研能量之可行性,俾有效提升調研能量,並加速地質敏感區劃定審議及查核作業進度與提出加速劃設進度之改善方案。
提案人:陳亭妃 蘇治芬 蔡易餘
第11項 能源署原列57億9,762萬3千元,除第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53億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13年度能源署歲出預算案第2目「一般行政」編列2億6,069萬4千元,凍結該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蔡易餘 蘇治芬 陳明文
邱志偉
(二)離岸風電對漁業影響甚深,農業部漁業署正在規劃共榮基金制度,未來將要求開發商依容量或漁貨比提撥成立「共榮基金」,用在地方漁業振興發展上,縮短開發時間。然而,各地漁業發展樣態不一,雖經濟部能源署與漁會、開發商、農業部漁業署展開協商,惟依照過往經驗,漁民權益往往遭到漠視,為能有效監督該基金籌辦情形,並達成能源、漁業雙贏的目標,爰於農業部公告共存共榮制度前,請經濟部會同農業部3個月內檢送執行進度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翁重鈞 孔文吉
(三)經濟部能源署因應節能減碳、能源永續及落實再生能源發展,針對「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之義務用戶範圍規範,目前以5,000瓩以上之電力用戶進行規範,已涵蓋全國電力用戶之用電量約五成且該辦法於110年1月1日施行,定於生效2年後定期檢討機制,再依照各方面情形適度調整。依據經濟部及該辦法說明,112年為用電大戶義務範圍之檢討重要年限,而至112年9月底仍未見經濟部研議出義務範圍之檢討報告。因此,請經濟部應適度調整用電大戶義務範圍,並定期檢討相關機制、執行情形和推動效益,以利提高再生能源設置和能源永續發展。基於擴大再生能源設置,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四)為因應氣候變遷且穩健成為非核家園,經濟部能源署針對各個再生能源設置規劃與目標,並於2023年修正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讓離岸風電、小水力、太陽光電、地熱能等再生能源更加完善。同時,近年離岸風電風場建置數仍有攀升,以及其他再生能源也將持續提升裝置容量和發電量,再生能源發展有逐漸進步。然而,從經濟部能源署對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統計,截至2023年8月底,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為16,716MW,與2025年再生能源占比20%仍有落差。因此,請經濟部能源署持續精進各個再生能源政策與制度,提出有利於提升裝置容量和發電量之作為,2025年能如期如質完成目標,並加速提出相關規劃和完成期程進度,如浮動式離岸風電示範計畫、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二期規劃等,以利達成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基此,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五)針對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經濟部能源署以2026至2035年每年開發1.5GW為目標,預計於2035年離岸風電累計達20.6GW。2022年12月30日經濟部公告區塊開發第一期容量分配,共計有6組開發商及7座離岸風電獲配,將於2026年和2027年陸續完工併聯3GW,未來也將進行第二期選商與開發。 根據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第二期開發部分,請經濟部能源署依以下幾點建議進行規劃與研議,以利未來離岸風電開發如期完成:1.第二期選商前,加速進行相關規範之必要諮詢及公聽程序,且瞭解與掌握目前開發商或業者狀況,再加以調整行政契約、容量分配等資訊。2.修法完成後,離岸風電未來所涉海域空間,應於第二期選商前,協調各部會共同評估航道寬度與路線、限制區域劃設、海域漁業作業空間等資料。3.多與跨部會共同協助與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包括優化港口基礎設施、針對公股銀行融資、產業關聯項目之彈性方案等問題。綜上,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二期開發應予以參酌第二階段、第三階段第一期所面臨問題加以改善,並依照期程規劃進行,以免影響我國能源政策目標。基於落實能源轉型計畫,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蘇治芬
(六)按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行政院於106年8月核定經濟部提報之「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其中離岸風電部分參考國外技術發展趨勢及推動經驗,確立「先淺海、後深海」模式,及「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之3階段推動策略。惟經濟部能源署辦理離岸風電建置作業,實際簽約容量數不足,且併網完成日期較規劃期程落後,招商及履約管理作業有欠積極,致開發商工程進度延宕;又,107年間遴選須納入國產化政策之離岸風場計9案,共20個項目,惟截至111年底止未能全部於國內產製須國產化零件者,有水下基礎及扣件等2項;國內無相關產能者有輪轂鑄件、海纜及齒輪箱等3項;尚未通過國產化審查者有電纜線、發電機、功率轉換系統、葉片(含樹脂)等4項,顯示國產化政策尚未能落實,相關事項亟需儘速改善。爰請經濟部能源署儘速通盤檢討改善,研擬相關檢討措施後並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以達離岸風電開發目標。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翁重鈞
(七)查113年度經濟部能源署預算案於「能源科技計畫-獎補助費」項下新增「淨零排放-電動車於微電網整合之技術開發與示範綱要計畫」計新台幣4,200萬元整,主要在辦理電動車所需之充放電設備、支援充放電技術之電動車及能源整合管理系統等技術開發,並進行示範應用,以檢討技術可行性與法規之適用性。按我國「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規劃」,2030年電動汽車市售占比應達30%、電動機車市售占比應達35%,預期2040年新售汽機車全面電動化。為配合前揭目標,交通部近年推動公共停車場充電車位及補助地方政府充電樁之措施,然隨著汽機車全面電動化,未來電力需求必隨之增加,且電動車集中充電,恐對電網系統穩定形成挑戰,此外興建集合式住宅興建充電樁亦多有紛爭,顯見我國推動全電動車之目標仍有待主管機關持續檢討相關制度推動,為達成我國2040年新售汽機車全電動化之目標,爰要求經濟部能源署應積極配合主責機關推動相關措施,達成我國淨零排碳之設定目標。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翁重鈞
(八)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指出「經濟部於110年3月設定114年地面型及屋頂型太陽光電目標為12,000MW及8,000MW,截至112年2月底止,地面型太陽光電累計設置容量為3,628MW、屋頂型為6,540MW,與114年設置容量目標分別差距8,372MW及1,460MW。」又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經濟部能源署歷年施政計畫皆規劃「加速再生能源發展」之具體量化目標,其中111及112年度施政計畫規劃再生能源累積容量目標分別為:111年度:太陽光電(含屋頂型及地面型)11.25GW、風力發電(含陸域及離岸)3.075GW。112年度:太陽光電14GW、風力發電3.636GW。惟111年底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累積裝置容量皆未達目標,另112年7月底累計全國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16.304GW,與政策目標(114年再生能源29GW)尚差距12.696GW(差幅達43.78%),顯見經濟部能源署相關計畫推動亟需加強控管執行,能源轉型雖非一蹴可幾,然我國能源均仰賴進口,相關再生能源之發展倘無法趕上相關目標,不僅影響我國產業轉型,如再遇上國際能源高漲屆時勢必危及民生物價平穩,爰要求經濟部能源署於3個月內檢討相關再生能源計畫之推動,並擬定明確之目標數值,以強化我國再生能源之推動發展。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孔文吉 翁重鈞
(九)據經濟部能源署112年6月公告之「111年度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揭示,預估112至118年全國用電需求年均成長率2.03%、尖峰負載年均成長率約2.04%,配合能源轉型及淨零政策進行各項電源開發期程規劃,預計112至118年度電力裝置容量淨增加4,299.12萬瓩,並預估該期間之夜間備用容量率將由112年之9.5%逐年上升至118年22.6%。按112至118年雖累計淨增加電力裝置容量4,299.12萬瓩,惟經分析112至118年全國電力供給規劃內容,其中間歇性再生能源達3,087.9萬瓩,占淨增加容量之比率達71.83%,且其中夜間無法發電之太陽能電源裝置容量1,927.6萬瓩(占比44.84%),恐難實質發揮夜間穩定供電作用。據經濟部能源署112至118年電力供給規劃,預計112至118年將累計新增燃氣機組裝置容量2,275.22萬瓩,惟其中115至118年合計600萬瓩僅以「新增燃氣電源」列示,有關計畫名稱或電廠、機組資訊闕如,仍待具體規劃並對外說明。綜上,據經濟部能源署規劃,預計112至118年度新增電力中,具間歇性之再生能源電力逾七成,且夜間無法發電之太陽能超過四成;又部分規劃於115至118年供電之新增燃氣容量,尚未見具體規劃,且部分為供應新增燃氣發電機組用氣需求之天然氣接收站興建計畫尚未完成環評作業,經濟部能源署除應加強控管各計畫期程,並督促加強辦理外,爰建請經濟部能源署應預為籌謀相關因應配套方案,俾確保未來穩定供電,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十)根據經濟部能源署公布之「111年度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預測112至118年全國電力需求及尖峰負載將持續成長。然而,分析該期間電力供應規劃,發現間歇性再生能源裝置容量達3,087.9萬瓩,占新增容量的71.83%,並有太陽能裝置容量1,927.6萬瓩無法在夜間發電,爰建議經濟部能源署針對112至118年的電力供應規劃,預先研擬相應的因應配套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儲能系統的建設、需求端管理、備用電源的準備等,以確保未來穩定供電。
提案人:陳明文 蔡易餘 邱志偉
(十一)113年度經濟部能源署預算案於「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科目編列4,334萬8千元,係辦理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事務等經費。經查,據經濟部能源署112年6月公告之「111年度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揭示,預估112至118年全國用電需求年均成長率2.03%、尖峰負載年均成長率約2.04%,配合能源轉型及淨零政策進行各項電源開發期程規劃,預計112至118年度電力裝置容量淨增加4,299.12萬瓩,並預估該期間之夜間備用容量率將由112年之9.5%逐年上升至118年22.6%。而按112至118年雖累計淨增加電力裝置容量4,299.12萬瓩,惟經分析112至118年全國電力供給規劃內容,其中間歇性再生能源達3,087.9萬瓩,占淨增加容量之比率達71.83%,且其中夜間無法發電之太陽能電源裝置容量1,927.6萬瓩(占比44.84%),恐難實質發揮夜間穩定供電作用。經濟部能源署除應加強控管各計畫期程,並督促加強辦理外,亦應預為籌謀相關因應配套方案,俾確保未來穩定供電。爰請經濟部能源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蘇治芬 蔡易餘
(十二)森霸電廠多項二期工程接近完工才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變更設計並共用一期天然氣管線,諸多設計與當初環境影響評估的內容不同,為考量當地居民權益及公共安全,請經濟部能源署組專案審查小組詳實審查廠商所提變更案(包括使用既設管線之安全性),另要求廠商召開地方說明會(臺南市永康區、新市區、新化區、山上區、左鎮區)向民眾說明電廠開發計畫以釐清疑慮。如廠商未辦理地方說明會,經濟部能源署針對後續電業申設作業嚴格把關。
提案人:陳亭妃 蔡易餘 廖國棟
第16款 農業部主管
第1項 農業部1,125億4,070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83項:
(一)113年度農業部歲出預算案第3目「農業管理-03畜牧管理」編列2億7,554萬9千元,凍結該預算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呂玉玲
楊瓊瓔 翁重鈞 邱志偉
連署人:洪申翰
(二)近年來,受到國際禽流感疫情與飼料成本大漲之影響,國內雞蛋產量減少,供不應求,導致雞蛋價格浮動。農業部2023年3月啟動專案進口雞蛋,補足國內需求量,有效抑制蛋價上漲。惟專案進口僅為短期應急之作法,如欲解決國內雞蛋產銷失衡的根本性問題,需從國內蛋雞產業與運銷體系的中長期改革著手,才能有效因應禽流感疫情與飼料成本大漲等結構性因素的衝擊。爰此,請農業部針對蛋雞禽舍升級改建、冷鏈體系建置、本土種雞培育等根本性改革措施,提出評估與規劃方案,其中需包含禽舍改建之補助對象篩選機制、後續時程規劃等相關內容,並於2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陳亭妃
連署人:蔡易餘 洪申翰
(三)農業部設有「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查詢圖台」,公告全台農業及農地資源的使用狀況,廣受公眾與公民團體使用。惟農業部資料彙整與更新時間不一,與各部會資料建置時間亦有所落差,難以如實掌握農地利用狀況。爰此,請農業部針對「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查詢圖台」之資料彙整與更新頻率提出改善方案,並於2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陳亭妃
連署人:蔡易餘 洪申翰
(四)農業部自100年12月21日公布101年調整老農津貼至7,000元,至今已10年有餘未見金額調整。隨著100年物價指數91.21至112年預估高達105.17,漲幅差距甚大。10多年前制訂的津貼,隨時空情境變遷,恐已無法反映現下的民生消費真實成本。大環境因素造成的消費者物價指數上升,往往最直接的展現在日常餐飲及居住成本上,包括中式早餐年增率為10.35%、麵包年增率為7.11%、空心菜年增率為11.45%,蛋類漲幅更飆升至26.39%。此外,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顯示,台灣全國房價近4年漲幅超過兩成。鑑於照顧退休老農生活,維持長者基本生活開銷,及時反映真實物價成本,爰要求農業部針對「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進行檢討,提升老農津貼每月額度調整至8,550元,並調整排除發放之門檻,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研議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蔡培慧
(五)為提高民眾從農意願,農業部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低利率、還款期限較長等優惠,鼓勵農民以較無負擔之方式投入農業市場。而此立意良好之政策大多透過地方農會協助辦理,民眾往往不清楚政策立意與中央政府角色。爰此,要求農業部針對貸款者,以各類宣傳或透過活動說明等方式,讓民眾有更多機會理解政策與推行之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以切結書特別說明低利貸款由政府補助及相關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蔡易餘 蔡培慧
(六)農業部現與6間大學合作推動農業公費專班,就學期間學費全免,且發給零用金,畢業後再領從農準備金,以提高青年畢業後從農意願。如: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應比照大學農業公費專班模式,擴大至高中職農校,配合教學特色課程,以鼓勵年輕學子畢業後投入農業市場,培育在地青農。爰此,要求農業部與教育部合作針對「擴大農業公費專班至高中職農校」提出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蔡易餘 蔡培慧
(七)據農業部統計資料,110年國內農業廢棄物約為507萬噸,其中生物性廢棄物占496萬噸,現行多以就地翻耕掩埋、堆肥為主要處理方式,而非再利用之。惟生物性農業資材可研發再製生活、機能用品,應開發與提升附加價值,加強跨領域產業循環鏈結。此外,也應轉為生質燃料棒,以達有效循環利用之效。另,農業用膜、廢棄菇包等非生物性廢棄物堆置問題嚴重,礙於是類農業包裝材介於農業廢棄物和一般廢棄物,不適用「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且民間清潔廠商往往要求農業廢棄物不可沾染泥土,若農民無法自行處理,便造成清潔隊不清運、業者不回收之情形,只好堆置於當地。以名間鄉為例,當地多有穴盤、農業用膜等廢棄物,已成堆約40噸,遲遲無法清運。爰此,要求農業部針對「推動農業資材回收系統制度」,規劃可行性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蔡易餘 蔡培慧
(八)為呼應2050淨零碳排國家政策,農業部應結合永續發展指標,逐步鼓勵農業生產亦逐步轉型。同時,應鼓勵企業優先購買符合相關生產標準之農產品,以達永續責任採購之效,此舉亦能增加農業生產者投入淨零碳排行動之誘因。爰此,要求農業部針對「推動企業支持、優先採購低碳農產」提出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蔡培慧
(九)台灣山區捕獸鋏等非法獵捕工具氾濫,導致許多野生動物傷亡。雖「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已公告禁止使用多年,惟民眾擔心野生動物誤闖家園,或為避免家畜遭傷害,仍持續放置捕獸鋏,導致野生動物屢屢受傷,而南投縣山區多有台灣黑熊,淺山河岸地區亦有石虎出沒,尤須注意保育類動物受害情形。為維護物種多樣性及自然生態平衡,給予生物友善生存環境,同時避免保育類動物遭受非法獵捕工具侵害,爰要求農業部於3個月內,針對「與地方政府合作清除山區非法捕獵工具,並加強對民眾宣導及提升對保育野生動物之認識」,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蔡培慧
(十)112年竹山國際茶道節於南投縣竹山鎮舉辦,除能讓茶農於活動現場銷售茶葉,民眾也能體驗茶園遊程、DIY手做課程等,並參與食農教育,而活動亦邀請來自日本、韓國茶道協會展演,促進國際茶道交流。為推廣南投茶文化,同時刺激茶葉經濟,爰要求農業部於3個月內針對「持續支持辦理茶展活動,並擴大至南投市、名間鄉、鹿谷鄉等鄉鎮」,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邱議瑩 陳明文 蔡培慧
(十一)農業部113年度續將「加強農產品國際行銷,鞏固深化既有市場並開拓新興市場;發展以海外市場為導向之農業產業經營管理與商品研發,輔導農企業建立多元行銷通路,增加農民收益。積極參與國際經貿組織談判,加強多邊及雙邊農業諮商,突破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爭取我農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推展農業新南向政策,深化農業雙邊合作,強化我國與各國經貿及投資,引導產業全球布局,促進出口市場多元化」列為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然農業部113年續將加強農產品國際行銷,鞏固深化既有市場並開拓新興市場列為施政目標,惟我國111年度農產品出口量、值均較110年度降低,且貿易逆差自108年起逐年攀升,不僅年逾百億美元,且111年度增至152.75億美元,為近年最高;另我國農產品出口集中於美國、日本、中國及香港等國家與地區,對新南向國家出口之拓展仍有強化空間,允宜積極檢討改善,以達成鞏固深化既有市場並開拓新興市場之目標。爰此,請農業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加強農產品國際行銷及開拓新市場」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十二)農業部106年起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及110年賡續推動「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2.0」,均以提升農民所得為施政核心目標之一;農業部改制成立後,113年度預算案亦以提高農民所得及供給消費者安全之農產品作為施政核心目標,透過增進農民福利體系,健全基礎環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等三大施政主軸,致力於完善農民福利制度及增進農民福祉等,顯示提高農民所得一向為該部施政核心目標。惟近10年農業所得雖概呈逐年攀升趨勢,惟相對其他產業為低,且尚須兼業始得支撐家庭生計。5年間主力農家經營農業或受僱從事農業之收入雖有成長,惟每戶年所得成長多仰賴政府救助與補貼及社會保險收益,且大專畢業生從農薪資與其他行業別相較偏低且從業人數不多。爰此,請農業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檢討加強各項新農業政策輔導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十三)受極端氣候之影響,我國農業近6年(106至111年)因天災致損金額年逾80億元,而政府現金救助金額占災損比率未及三成,為協助農漁民分散經營風險,農業部自104年起試辦農業保險迄今,該部113年度賡續將「推動農業保險制度,強化農業保險基金運作機制,擴大農業保險涵蓋範圍,精進保單內容,提升保險覆蓋率,保障農民收益」列為年度施政目標。然近6年農業遭受天然災害致損金額年平均約80.64億元,惟現金救助金額年僅21.64億元,未及農損金額之三成;112年截至7月底止我國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增至51.59%,惟部分品項保險覆蓋率不升反降,甚至低於1%。極端氣候造成農業損失之機率趨於頻繁,為分攤農民之經營風險並保障其財產安全,允宜積極研謀善策,俾提升農漁民參加農業保險之意願,以保障農民收益。爰此,請農業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農漁民參加農業保險之意願」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十四)農業部多年來持續推動農產品產銷預警措施,且113年度預算案續將「建立農民及消費者有利之農糧產業結構,精進產銷調節措施,穩定農產品供需」、「穩定國內毛豬及家禽產銷供應,精進國產豬肉及家禽產品溯源管理」列為年度施政目標,穩定家禽產銷供應。惟111及112年農曆春節前後均因雞蛋供需失衡致蛋價居高不下,影響國內民生消費,該部雖陸續辦理蛋雞產業復養計畫、雞蛋緊急調度與產銷調節計畫及雞蛋緊急進口措施等協助改善,但成效有限,允宜確實檢討整體產銷結構之問題癥結,確保穩定市場供需、保障農民權益,並且兼顧民眾消費權益。爰此,請農業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檢討且具體可執行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十五)農業部新增辦理寵物管理發展計畫,4年總經費7億3,521萬5千元,來因應寵物及寵物產業,其中補助地方政府增置執行人力經費與友善動保第2期計畫補助執行人力內容相似,2項計畫皆是補助地方政府增置執行人力經費,且金額均高,允宜說明兩者之補助差異,妥善規劃補助條件,並建立完整監督考核機制以確保所進用人員確實用於計畫所列工作,且宜研謀將地方所需人力及經費逐步轉由市縣政府自籌之可能性,以減輕財政負擔。爰此,請農業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書面報告,具以說明清楚。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十六)檢視近年我國對日本、中國、香港、美國等國家(地區)及新南向國家之農產品進出口貿易值,我國農產品貿易對日本、中國、香港及美國等傳統農產品出口國家(地區)之出口值占總出口值之比率均維持在54%以上,即使中國近2年暫停進口我國多項農產品,110至112年仍為我國主要出口國家之一,而對新南向國家出口值占總出口值之比率卻自107年起下降,至110年降至僅23.69%,111年雖回升至25.78%,惟出口值仍較107及108年為低,顯示我國農產品出口市場仍集中於日本、中國、香港、美國等傳統出口國家(地區),對於新南向國家之出口拓展允宜持續加強推動辦理,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十七)農業面臨貿易自由化衝擊與挑戰,加上氣候變遷影響農業生產,青年從農面臨技術、土地、資金、行銷等各項門檻,農村人口快速老化且缺乏工作承接者,農業人力面臨斷層隱憂,農業部近年將強化農業勞動力及培育新農民列為重要農業施政項目之一。鑑於農業就業人數持續下降,農村人口快速老化,農場缺乏工作承接者,農業部近年推動多項吸引青年從農措施,並挹注相當經費辦理新農民培育計畫輔助引導青年從農,惟青壯年投入農業比率仍低,允宜賡續檢討調整目前政策、計畫之妥適性,積極吸引青壯年投入農業並持續推動農業人才之培育,俾有效提升農業勞動力,為農業注入活水。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十八)為協助農漁民分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保障,穩定收入,農業部自104年起推動試辦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106年起擴大推動農業保險,並分別於110及111年實施豬隻及水稻政策性強制保險,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包含農作物、畜產、漁產、林產及農業設施)由104年度0.93%逐年提升至112年7月之51.59%;惟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農業保險整體覆蓋率雖有提升,惟若扣除豬隻及水稻政策性保險後,實則增幅並不大,已開發之保險品項中,除政策性保險外,111年度15種品項之保險覆蓋率不升反降,且有7種品項保險覆蓋率低於1%,允宜就農漁民投保意願偏低原因積極研謀解方,俾促使更多農漁民願意參加農業保險以提升保障。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十九)113年度農業部社會保險負擔預算數較112年度增加68.17億元,主要係農保月投保金額調高致補助保險費增加,及預估撥補農保虧損增加所致,惟農保開辦至112年7月底止累計虧損已達1,778.88億元,且每年約以30至40億元之規模持續虧損中;另按111年底農保制度,精算50年後農保累積不足金額恐高達3,125億元,另考量112年2月起月投保金額調高1倍,未來對政府財政之影響允宜預先妥為綢繆因應。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二十)有鑑於農業部112年4月28日在官網預告「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授權動物保護檢查員得以在緊急情況下進入私領域,擺脫過去動保員苦於沒搜索票,無法及時拯救受虐動物情形,並強化飼主課責、加強管理動物利用與虐待傷害,後續將依法制作業報送立法院審議,等同將有新里程碑。然根據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開罰20至200萬元。然實務上,卻因重傷難定義,通常是無法恢復的傷害才會有刑責,導致過去有虐待動物慣犯,技術性不讓動物致死,藉此規避刑責。為此,請農業部就設立動物保護警察研議可行性,以有效預防及嚇阻虐待動物之行為。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二十一)為符合國際降低農藥風險趨勢,並維持我國糧食與農產品安全,農業部於106年9月宣示農藥減半政策,預計在10年後達成全國化學農藥減半之目標。然經查,化學農藥總使用量及農藥有效成分單位面積年用量兩項指標,近3年均較基期年平均數增加,以及因應農事勞動力需求及強化農藥使用者安全防護,推動農藥代噴制度,累計至111年度止農藥代噴專業技術受訓及格人員登記為業比率偏低。為此,請農業部儘速研謀有效減量對策,逐步落實減量目標。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二十二)根據行政院表示,自112年7月起我國豬隻已全面停打傳統豬瘟疫苗,最快在113年6月即能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提出申請「豬瘟非疫區」審查,預計114年獲認可後成為「豬瘟非疫國」。而「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2.0」規劃提升畜禽產業競爭力政策中亦規劃於110至113年間投入「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轉型升級計畫」經費128.3億元,推動養豬產業轉型升級。然據查,近2年我國豬肉及其肉製品出口量較109年減少,且外銷歐美市場數量占比仍低。為此,請農業部加強拓銷出口,以提升養豬產業永續競爭力。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二十三)有鑑於107年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重要結論之一係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而「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2.0」規劃「提升產業競爭力」政策,其中執行策略之一係規劃發展農產品冷鏈體系,預計於110至115年度投入約150億元,期能拓展國內外市場並減少耗損。然據查,全國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預計於112年底完成,惟迄111年度預算累計執行率尚未及八成,且部分計畫推動進程未如預期。為此,請農業部加強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等建置計畫執行進度之控管,並滾動檢討辦理績效,加速計畫完成時程,使農產冷鏈之產運銷不斷鏈,以健全產銷結構。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二十四)據農業部統計,我國雞蛋111年產量82.42億個,雖較109年81.73億個及108年73.12億個增加,卻較110年83.27億個減少1.02%。111年平均產地價格每公斤66.03元較110年46.22元增加42.86%,且為108年以來最高價格。且據農業部指出,目前多數蛋雞場生產禽舍老舊、生產設施機械化程度低,且開放式雞舍占八成以上,易受氣候及疫病影響,成為生物安全防疫漏洞,並影響家禽產能。為此,請農業部就我國蛋雞家禽產業結構調整及生物安全風險控管,提出檢討精進措施。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二十五)有鑑於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分析,由於氣候變遷、過度捕撈及海洋污染,漁業資源逐漸枯竭,轉而依賴水產養殖供應,預估119年水產養殖魚類將占全世界食用魚之62%,成為全球糧食和經濟增長的支柱。然比較108至111年我國水產品對外出口貿易概況,111年水產品出口量55.49萬公噸、出口值16.84億美元,較110年分別減少18.45%、1.40%,近4年未見明顯增長趨勢。為此,請農業部為發展養殖漁業,允宜積極推動改善養殖環境之政策措施,並加強水產品內外銷市場之拓展,以永續經營並保障漁民收益。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二十六)據111年1月公布之「漁業政策長期發展策略」指出,我國養殖漁業發展面臨之挑戰,包括養殖區域土地零碎化、水土資源不足,海域利用率低、品系衰退、極端氣候衝擊影響養殖生物健康、養殖水產品驗證標章普及率低、水產養殖與綠能產業待整合等。另審計部於近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提出審核意見,諸如:養殖漁業廢棄物清理及源頭減量尚待加強、水產品溯源管理之可追溯戶數及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戶數偏低、對養殖漁業養殖過程用藥及檢查長期缺乏監督輔導、未取得合法養殖登記證之魚塭比率仍高等。為此,請農業部應儘速就我國養殖漁業面臨之挑戰,通盤規劃具體政策,以強化養殖漁業發展。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二十七)隨貿易自由化,我國以熱量計算之綜合糧食自給率持續降低,110年數值僅31.3%,糧食高度仰賴國外進口,然近年面對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日趨嚴重情形下,加上俄烏戰爭迄今未歇,全球糧食供應不穩,而我國農村人口持續減少及快速老化,吸引青年從農措施成果未如預期,農業缺工問題難解,對於農業生產力造成相當衝擊。為解決農業人口結構問題,近年政府雖推動智慧農業期翻轉農業整體環境,惟農業預算偏重福利給與,科技研發占比相對偏低。為此,請農業部研議智慧農業研發成果落實於產業應用之辦法,以促進農業升級轉型。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二十八)據國家發展委員會「2030整體人力需求推估報告」預估,109及119年農業部門人力需求占整體人力比率分別為4.7%及4.5%,惟近年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逐年降低,占全體就業者比率亦由109年之4.76%降至111年之4.64%,2年間減少1.12%,加上一般就業者或大專畢業生從農意願均偏低,從農人口快速減少恐影響未來農業發展。雖然政府106年起成立農業人力發展辦公室,6年間支出21.42億元推動改善農業缺工措施,農業季節性缺工問題仍未妥善解決。為此,請農業部研議改善措施,澈底改善農業缺工問題。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二十九)有鑑於政府自95年起於新農業運動推動農業人力活化措施,包括引進青年從農之「漂鳥計畫」及鼓勵中壯年歸田之「園丁計畫」,98及99年並由農業部畜產試驗所、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依據長期農業發展人力需求,辦理農業職業訓練,培育農業後繼者及吸納都市人口回流鄉村;100年起結合各試驗改良場所農業研究、教育、推廣資源,設立農民學院並建構完整農業教育訓練制度。惟建置農業示範專區僅44.5公頃未達目標,且收入逾200萬元之50位標竿青農僅占全體標竿青農之7.41%,占比偏低,又其餘標竿青農收入未加以評估,及培育受僱農業工作者之平均薪資亦未檢討,計畫檢討有欠完整詳實。為此,請農業部全面性規劃推動相關工作及跨單位之監督考核,以有效提升青年投入農業比例。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三十)據「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及不安定土砂防減災計畫第二期(110至115年)」計畫,其中「防護能力提升率」績效指標係以減災處理施工處所數量為衡量標準。惟該衡量標準尚難明確表達潛勢區災害之減輕程度,鑑於近2年水土保持類天然災害損失仍高,且審計部於111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提出意見指出:「整體治山防災計畫暨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及不安定土砂防減災計畫,部分大規模崩塌避難疏散路線存有中斷風險、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避難處所規劃欠周妥等情事,亟待研謀改善」。為此,請農業部衡量防護能力提升之指標,除以施工處所數量衡量外,允宜定期評估潛勢區處理改善前後土砂崩塌數量、土砂堆積量或財損等災害減少程度,進行執行減災處理工程措施及管理作為前後之比較,以具體呈現減輕災害誘發,強化提升防護能力等之推動績效。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三十一)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社會保險業務-農民保險業務」計畫下編列272億1,301萬6千元,係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所需之經費。然據查,農業部113年度社會保險負擔預算數較112年度增加68.17億元,主要是因農保月投保金額調高致補助保險費增加,以及預估撥補農保虧損增加所致。惟農保開辦至112年7月底止累計虧損已達1,778.88億元,且每年約以30至40億元之規模持續虧損中,若農業部未先妥為因應,不僅影響政府財政,也恐影響農民權益。為此,請農業部針對農民健康保險虧損狀況提出具體因應措施,讓農民有足夠生活保障與醫療照顧,將農業打造成更健全的行業。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三十二)根據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書,農業部續將「加強農產品國際行銷、輔導農企業建立多元行銷通路、積極參與國際經貿組織談判、突破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推展農業新南向政策、引導產業全球布局,促進出口市場多元化」列為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然據查,受疫情國際運費高漲及氣候變遷影響,加上中國陸續暫停我國鳳梨、釋迦、蓮霧、柑橘類、石斑魚、白帶魚等農漁產品進口,111年農產品出口量、值分別較110年衰退14.31%及7.63%,惟農產品進口量、值持續增加,致111年農產品貿易入超金額高達152.75億美元,較110年增加28.5億美元,增幅約23%,且112年1至8月底止貿易入超金額已達95.14億美元,顯見貿易逆差情形仍未見改善。為此,請農業部積極檢討改善,以鞏固深化既有市場並達成開拓新興市場之目標。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三十三)為穩定雞蛋供需及價格,農業部111至112年度透過產銷調節緊急處理機制,以農業發展基金項下「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辦理蛋雞產銷復養計畫、雞蛋緊急調度與產銷調節計畫、及雞蛋緊急進口措施等,並運用111年度農業部公務預算辦理蛋品產製銷冷鏈設備升級輔導計畫,112至114年度又以疫後特別預算辦理輔導家禽業者改善禽舍計畫,各項計畫經費甚鉅,尤其111年度各項雞蛋產銷調節措施合計決算數高達5億2,283萬9千元,且均執行至年底,惟112年2至3月間仍再度發生產銷失衡情形,至112年9月雞蛋產地價格高逾110至111年度,顯示所擬措施效果有限。為此,請農業部確實檢討產銷問題癥結,有效穩定雞蛋產量及價格,避免以後年度再次發生。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三十四)據「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然據查,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列有「畜牧廢棄物精進管理及資源加值計畫」、「溯源農產品驗證輔導及安全管理與行銷計畫」、「推動友善動物保護計畫(第二期)」及「建置我國寵物管理及產業健全發展計畫」等4項跨年期執行之新興計畫,因計畫尚未核定,未於預算案中列明全部計畫內容及所需經費。為此,請農業部應依預算法妥適表達計畫辦理項目及內容等資訊,以利預算審議。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三十五)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社會保險業務」編列273億4,998萬5千元,主要執行農民保險業務、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及農民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監理業務等工作。鑑於農民老年比例逐年增加,且農民職業病明顯也增多,農民保險對其應可增加保障、減輕負擔。然而,農民職業病狀況仍較多,據國家衛生研究院統計,農民常見疾病有13種,更常罹患非黑色素皮膚癌、淋巴性白血病等癌症。因此,農業部比照軍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將農民健康檢查制度納入農民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一環,透過定期檢查方式照顧農民身體,給予農民再進一步保障。綜上所述,農民亟需健康照護,農業部應再審慎評估農民相關保險之項目與內容,基此,爰要求農業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三十六)鑑於政府為肯定老年農民於青壯時期參與生產之貢獻,加強照顧其生活,增進其福祉,制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並將實際從事漁業作業之漁會甲類會員納入為廣義農民,規定87年11月12日前參加農保之農民與參加勞保之漁民投保15年以上且年資不中斷者,符合領取老農津貼資格,由於大多數農民透過農會參加農保,及大多數近海漁民、沿海漁民、養殖漁民透過漁會參加勞保,其投保易於長期延續,沒有中斷問題。而遠洋漁民則多由雇主投保,每次海上作業返回後即退出勞保,待下次受其他雇主僱用時再加入,造成其職涯中勞工保險頻繁退出與再加入,以致未能符合老農津貼請領規定,成為老年漁民中獨漏之一群,實為早期修法未盡周延之處,應加以修正。故建議農業部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條文,將第4條第7項現行條文「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後面增加「但漁會甲類會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加入勞工保險,且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投保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不受前段規定。」即在第4條第7項增訂但書,規定漁會甲類會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加入勞工保險,且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投保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不受年資中斷而影響請領資格。按:據勞工保險局統計,近10年漁會甲類會員因勞保年資中斷不符老農津貼請領資格者總計約700多人(其中尚包括在漁會投保因戶籍遷動而造成請領資格不符者),多數為由雇主投保的遠洋漁民,相較於每年請領老農津貼之60萬人,實為少數。爰請農業部於3個月內提出修法可行性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三十七)我國自2021年起,先後遭中國以檢出有害生物、藥物殘留及新冠病毒等原因暫停我國鳳梨、釋迦、蓮霧、石斑魚、柑橘類果品、白帶魚、竹筴魚及芒果等農漁產品輸入;其次,中共為拉攏我農漁民團體,亦刻意於海峽論壇邀請相關團體參加,並持續舉辦兩岸農業論壇等活動。基此,針對中共農業策略及作為,影響臺灣農業發展及農漁畜產品海外市場拓銷與布局策略與做法,爰要求農業部會商大陸委員會等相關部會,提出相關因應策略及防制作為,俾保護台灣農業、農民以及國家安全。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三十八)我國農產品屬淺碟型市場,農作物易受氣候影響收成,為穩定市場供需及保障農民權益,農業部多年來持續推動產銷預警措施,並依產地生產情形及市場價格查報等資訊綜合研判,倘有產銷失衡之虞,則視農產品特性採取各種調節措施,如拓展外銷、內銷、加工及多元循環經濟利用等。110年入冬以來,氣候持續低溫、早晚溫差大及候鳥疫病等干擾,影響蛋雞產能,111年1月雞蛋數量供貨不足且價格偏高,至農曆春節後雞蛋每日缺口達7,000至1萬箱(200顆/箱),嗣後產量雖逐漸回穩,惟至112年2月農曆春節期間蛋農依往例進行雞群生產調整,又因氣候嚴寒及疫病持續影響雞蛋產能,產量急速下滑,112年3月間雞蛋日產量降至11.2萬箱,再度發生雞蛋短缺情事,且雞蛋產地價格大幅攀升,致蛋價居高不下,影響國內民生消費亦造成物價波動。農業部多年來持續推動農產品產銷預警措施,且將穩定家禽產銷供應列為年度施政目標,惟111及112年農曆年前後雞蛋均發生產銷失衡情形,影響民生消費及物價,農業部雖陸續辦理蛋雞產業復養計畫、雞蛋緊急調度與產銷調節計畫及雞蛋緊急進口措施等協助改善,惟成效有限,爰建請農業部應確實檢討整體產銷結構之問題癥結,俾於穩定市場供需及保障農民權益之同時,兼顧民眾消費權益,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三十九)受極端氣候之影響,我國農業近6年(106至111年度)因天災致損金額年逾80億元,而政府現金救助金額占災損比率未及三成,為協助農漁民分散經營風險,農業部自104年起試辦農業保險迄今,該部113年度賡續將「推動農業保險制度,強化農業保險基金運作機制,擴大農業保險涵蓋範圍,精進保單內容,提升保險覆蓋率,保障農民收益」列為年度施政目標。依111年度農業統計年報所示,近6年農業遭受天然災害致損金額介於32.55億元至164.41億元間,年平均達80.64億元,其中以農作物平均受損金額76.76億元最高,其次為漁產4.11億元。為協助農漁民分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保障,穩定收入,農業部自104年起推動試辦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106年起擴大推動農業保險,並分別於110及111年實施豬隻及水稻政策性強制保險,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包含農作物、畜產、漁產、林產及農業設施)由104年度0.93%逐年提升至112年7月之51.59%;惟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農業保險整體覆蓋率雖有提升,惟若扣除豬隻及水稻政策性保險後,實則增幅並不大,已開發之保險品項中,除政策性保險外,111年度15種品項之保險覆蓋率不升反降,且有7種品項保險覆蓋率低於1%,爰建請農業部應就農漁民投保意願偏低原因積極研謀解方,俾促使更多農漁民願意參加農業保險以提升保障,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四十)農業部113年度持續將「加強農產品國際行銷,鞏固深化既有市場並開拓新興市場;發展以海外市場為導向之農業產業經營管理與商品研發,輔導農企業建立多元行銷通路,增加農民收益。積極參與國際經貿組織談判,加強多邊及雙邊農業諮商,突破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爭取我農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推展農業新南向政策,深化農業雙邊合作,強化我國與各國經貿及投資,引導產業全球布局,促進出口市場多元化」列為年度施政目標之一。惟經查,111年農產品出口量、值均降,且貿易逆差為近年最高,且據統計,112年1至8月仍未見改善,貿易入超金額業已達95.14億美元,貿易逆差情形顯然未見改善。另查我國農產品出口集中於日本、中國、香港及美國等傳統出口國(地區),對於新南向國家農產品出口拓展仍有積極推動努力之空間。農業部應積極檢討改善,以達成鞏固深化既有市場並開拓新興市場之目標。爰建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四十一)我國農產品屬淺碟型市場,農作物易受氣候影響收成,為穩定市場供需及保障農民權益,農業部多年來持續推動產銷預警措施,並依產地生產情形及市場價格查報等資訊綜合研判,倘有產銷失衡之虞,則視農產品特性採取各種調節措施,如拓展外銷、內銷、加工及多元循環經濟利用等;113年度預算案續將「建立農民及消費者有利之農糧產業結構,精進產銷調節措施,穩定農產品供需」、「穩定國內毛豬及家禽產銷供應,精進國產豬肉及家禽產品溯源管理」列為年度施政目標。惟經查,農業部以農業發展基金經費辦理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11年度因雞蛋產量減少,及中國陸續暫停石斑魚等農漁產品進口致產銷調節經費遠超逾預算數,須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且111及112年農曆春節前後均因雞蛋供需失衡致蛋價居高不下,影響國內民生消費。111至112年雖已推動多項雞蛋產銷調節措施並輔導家禽業者改善禽舍,及執行輔導設置蛋品產製銷冷鏈設備計畫,惟成效有限。農業部仍應持續確實檢討整體產銷結構之問題癥結,俾於穩定市場供需及保障農民權益之同時,兼顧民眾消費權益。爰建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四十二)動物的健康和福利與人類生活和環境生態品質息息相關,近年來世界衛生組織(WHO)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倡議「健康一體」(One Health)和「福利一體」(One Welfare)。農業部2014年即已公布、函告「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2016公告、2021修訂),目前國內已有上百家轉型友善生產的蛋雞場,產蛋率高、價格穩定。民眾選購友善畜禽產品意願日漸提升,各大通路、許多連鎖餐飲也宣布全面改用友善生產雞蛋。為促進我國畜牧生產跟上國際動物福利趨勢,鼓勵國內蛋雞場升級轉型友善飼養,讓民眾更易選購、食用友善生產雞蛋,農業部應於113年起,訂定友善生產雞蛋之年度生產目標,並以一定比例逐年提升。爰建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四十三)我國蛋雞仍有近八成採傳統「格子籠」飼養,每「格」約A4紙張大小塞2至4隻母雞,雞隻無法展翅活動,雞籠層層疊疊,下方堆滿糞尿,造成蚊蠅孳生,臭味逸散,常遭鄰里抗議,並成疫病傳播溫床。落後的蛋雞產業,無法因應禽流感、極端氣候變動,雞越養越多,產蛋量仍然不夠。依國際蛋雞產業轉型先例,多先禁止新建、擴建格子籠,並同步開展各項配套措施。轉型政策越明確,雞蛋產量與價格的波動越小。農業部早在103年公布、111年修正「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意即格子籠非屬友善生產雞蛋之系統。後續並提供友善生產蛋雞場轉型所需低利貸款。更於111年1月1日起公告「台灣雞蛋噴印溯源管理系統」,規定洗選鮮蛋於流通、販賣前,每顆均需噴印業者及生產方式代碼資訊,建立雞蛋溯源,已逐步建立轉型友善飼養基礎。為促進我國畜牧生產跟上國際動物福利趨勢,鼓勵國內蛋雞場升級轉型友善飼養,農業部應將該部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納入並修正「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並於113預算年度內,寬籌經費獎勵或補助新建、改建或擴建之蛋雞舍適用修正後之設置標準。爰建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四十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國內總就業人數自67年之623萬1千人增至111年1,141萬8千人,逐年攀升,增幅達83.25%,其中農業部門就業人數卻持續減少,67年尚有155萬3千人,至111年已降至53萬人,減幅高達65.87%;若以就業年齡觀之,近10年(102至111年)農業部門就業者年齡以45至64歲者占比最高,25至44歲者次之,而65歲以上者占比雖位居第三,卻遠高逾全國就業者中65歲以上者之占比,顯示農業部門就業者高齡化情形相對其他業別嚴重,為解決就業高齡化問題,爰要求農業部儘速研議有效提升農業勞動力相關政策。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蔡易餘
(四十五)113年度農業部「社會保險業務-農民保險業務」預算相較於112年度增加68.17億元,主要原因是農保月投保金額調高和撥補農保虧損增加。根據資料,到112年7月底,政府累計撥補農保虧損達1,778.88億元,並估計在未來50年內,累積不足額可能達到3,125億元。為確保農保制度的永續發展,爰建議農業部強化農保財務管理,設立專項基金或調整撥補機制,以應對未來可能的資金缺口,確保農民健康保險制度的永續經營。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蔡易餘
(四十六)「國土計畫法」從105年5月立法完成,預計在114年4月30日全面執行。目前各縣市政府陸續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草圖,但卻忽略國有林班地上既存聚落及既存產業事實,直接將其劃入國土保育第一類或第二類,已衍生地方衝突。為了解決此類問題,各縣市政府也陸續提出各自版本的「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方案,正在報內政部營建署核定中,為讓林班地上已發展地區維持既有發展,也能符合「國土計畫法」規範。為避免國有林班地上的官民衝突加劇,爰建議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應主動洽各縣市政府了解相關使用管制規劃,並就規劃範圍內早年即供山區民眾居住使用建物,研議暫緩訴訟及拆除等適當處理方式,以保障山區民眾的生活穩定及財產權益。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蔡易餘
(四十七)阿里山林業鐵路是我們阿里山地區的重要觀光交通資產,但自從斷了之後,全線通車幾乎是遙遙無期,爰要求農業部積極督導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落實相關的工程進度,讓阿里山林業鐵路能順利於2024年全線通車。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蔡易餘
(四十八)因2013年台紐經濟合作協定逐步開放紐西蘭乳品,到2025年將會全面開放;現已對國內乳品市場結構發生潛在影響,並已造成部分台灣小農離酪。為調節國產乳品產銷秩序、減少進口乳品對國產乳品之衝擊,主管機關農業部需積極配套因應。然而現行國產乳品之相關標示,並不足以讓消費者能明確知道哪些市售乳飲品係使用國產在地可溯源的優質乳品,還是使用進口的乳品。爰此,請農業部應於6個月內會同衛生福利部,研議調修國產乳品標示相關規定,以完善市售乳品之標示、提供消費者清楚之產地資訊。
提案人:蔡易餘 陳亭妃
連署人:邱志偉 陳培瑜 陳秀寳
(四十九)鑑於農業就業人數持續下降,農村人口快速老化,農場缺乏工作承接者,農業部近年推動多項吸引青年從農措施,並挹注相當經費辦理新農民培育計畫輔助引導青年從農,惟青壯年投入農業比率仍低,顯見目前諸多政策係有調整之必要,爰要求農業部於1個月內研擬青年從農、青年返鄉從農等方案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楊瓊瓔 翁重鈞
(五十)鑑於繳納公糧仍是許多農民的選擇,惟近年肥料、農業、秧苗甚至人工都漲價,繳納公糧後,農民收益趨近於零。又最近一次調整公糧收購價格已逾12年,且亦無相關機制可依循調整,為保障農民基本收入,爰要求農業部於1個月內研擬公糧收購價格調整機制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楊瓊瓔 翁重鈞
(五十一)鑑於農業保險覆蓋率已經突破五成,然而,扣除掉強制納保的水稻、豬隻保險後,覆蓋率僅15.3%,實屬偏低。農業保險設計係要與天然災害救助雙軌並行協助農民,惟多有農民反映農業保險保單啟賠條件多半過於嚴苛,降低農民投保意願,若無法有效提供農民參與意願,將無法達成農業保險與天然災害救助機制雙軌並行協助農民的目標。爰要求農業部重新盤點各農業保險保單啟賠條件之可行性,且邀集保險公司、農會研商條件優化之可行性,並於2個月內將研商結果檢送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楊瓊瓔 翁重鈞
(五十二)鑑於農民退休儲金制度開辦目的是為了照顧青年農民,但就目前參加情形觀察,平均提繳年齡為52.8歲,50歲以上提繳人數占比逾七成,青年農民參與比率較低。由於從農變化太高,沒有誘因吸引,以致青年農民參與程度過低,大大降低農民退休儲金制度開辦之初衷。爰要求農業部研擬提高青年農民參與農民退休儲金制度之改善方案,於1個月內將檢討方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楊瓊瓔 翁重鈞
(五十三)農業部在2023年進行「全台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全台法定農業地為282萬餘公頃,扣除林地、農地工廠等非農業使用,可供糧食生產土地僅70萬1,351公頃,已遠低於前部長陳吉仲2019年所提的74萬公頃下限。而內政部亦同步修正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重點在放寬農牧、林業、養殖及國土保安等使用地,可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恐更加劇可供糧食生產土地的流失。爰請農業部持續精進既有執行策略,並綜合考量糧食安全以及能源轉型與農地管理之間競合關係,並提出相關檢討措施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翁重鈞
連署人:孔文吉
(五十四)農業部112年10月2日公布2022年「糧食供需年報」,台灣的糧食自給率為30.7%,與前期相比少了0.6%;此外,國人食用稻米量僅42.98公斤,連續5年下滑。國人食用肉品量(87.5公斤)首次超越穀類(87.42公斤),肉類幾乎要取代「主食」的地位。肉類自給率卻來到10年新低,從2021年的76.7%下滑至2022年的73.5%,2022年肉類進口量為55萬6,671公噸,較2021年增加8萬3,523公噸。就上開肉類需求增加但肉類自給率偏低,以及國人食用稻米量連年下降但供過於求的問題,亟需農業部按照國人飲食習慣做調整與因應。爰請農業部通盤檢討並研議改善之方案,綜合考量糧食安全、糧價穩定、農民收益等因素,並提出相關檢討措施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翁重鈞
連署人:孔文吉
(五十五)農業部在2023年進行「全台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全台法定農業地為282萬餘公頃,扣除林地、農地工廠等非農業使用,可供糧食生產土地僅70萬1,351公頃,已遠低於前部長陳吉仲2019年所提的74萬公頃下限。而內政部亦同步修正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重點在放寬農牧、林業、養殖及國土保安等使用地,可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恐更加劇可供糧食生產土地的流失。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許多平地造林到期之農業與其他一般農地,成為我國光電開發之重要標的,作為「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使用需經農業部同意,而於該類型土地在花東地區的土地皆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花東地區的台糖公司農業均位處原住民族地區,爰要求未來農業部同意台糖公司供「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使用前,應研議附帶條件要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循「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規定徵得部落同意或遵循「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精神,與當地原住民族達到共存共榮的關係,以維護原住民族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翁重鈞
連署人:孔文吉
(五十六)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農業管理-輔導推廣」計畫項下設立農民學院編列1,445萬7千元及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編列3億5,900萬元推動培育新農民相關措施。農業部門就業人數卻持續減少,67至111年已減幅高達65.87%;若以就業年齡觀之,近10年(102至111年)農業部門就業者年齡以45至64歲者占比最高,25至44歲者次之,而65歲以上者占比雖位居第三,卻遠高逾全國就業者中65歲以上者之占比,顯示農業部門就業者高齡化情形相對其他業別嚴重。綜觀111年就業者之行業結構、年齡,總就業人口占比最高之25至64歲就業者多從事服務業及工業,選擇農業部門僅2.09%及6.31%,比重甚微;又勞動部112年4月底近5年大專畢業生就業資料顯示,107至111年畢業之大專畢業生從農比率不到1%,尤其111年大專畢業生從農比率0.64%,為5年最低。鑑於農業就業人數持續下降,農村人口快速老化,農場缺乏工作承接者,農業部近年推動多項吸引青年從農措施,並挹注相當經費辦理新農民培育計畫輔助引導青年從農,惟青壯年投入農業比率仍低,爰要求農業部通盤檢討並改善該計畫的執行方案,並考量花東地區農業的特殊性,建置相關基礎資料庫與改善專案,以維持農業的相關人力培育。
提案人:廖國棟 翁重鈞
連署人:孔文吉
(五十七)有鑑於農民於農田工作之職業傷害潛在風險,農業部於107年6月13日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4條之1規定,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提供經濟補償。惟截至112年6月底,農民職災被保險人總數僅32萬8,067人,占同期農保被保險人總數93萬5,288人之35.08%,農業部應加強宣傳輔導力道,增加農民參與意願,以確保從事農業之職業安全。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翁重鈞
(五十八)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6億5,039萬8千元,其中「人員維持」為5億6,749萬1千元,占87.25%,主要係因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組農業部,部內業務調整,農業部本部共增列67人之人事費及員工薪俸晉級差額,此外,新增一般事務及文檔處理勞務承攬經費442萬6千元。惟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辦理員額評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105、107、111年員額評鑑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皆建議「請依國家政策及業務優先緩急,適時彈性調整各單位間人力配置」,可見人事主管機關認為,農委會人員配置或有未切合核心業務需求、輔助單位人力比率偏高、未依中長期業務發展進行人力規劃、未衡酌各單位業務繁簡程度及負擔情形,衡平配置人力等情事,致人力資源分配失衡及未具前瞻性,均容有改善與精進空間。在改組農業部後,未見相關檢討僅持續增加人力,又未明確說明既有人力如何精進後,仍有多少業務需要多少人員補充,如此預算編列恐失草率。此外,行政院自110年起執行「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主要在推動電子化政府,透過數位化、網路化方式提供公部門服務,不僅簡政便民,亦可精進公務員人力資源應用,然而112年度機關預算員額總數前5大部會之評鑑建議中,對農委會之評語為:「現行多數業務無數位資訊化(如辦理農產品貿易外銷數量及金額統計分析),請再檢視評估各項業務運用數位科技之可行性,以提升工作效能並減輕人力負擔。」農業部對此等業務檢討精進亦毫無說明,僅慣例編列預算。爰要求農業部就改組前後既有人力資源如何依職等、職位調度,新增人力之職務說明、如何加速改善數位資訊化,使相關業務資訊更為即時透明,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五十九)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編列15億3,874萬1千元,比112年度增加1億8,826萬2千元,亦比111年度決算數增加3億7,169萬2千元。鑑於111年發生某市長參選人任職某公司時主持農業部96至98年研究計畫「農業電子化發展策略分析與規劃」爆出抄襲爭議,後經農業部以比對工具iThenticateR檢視3年研究成果,發現所有21篇子報告與學術期刊、網頁資料及博碩士論文資料庫,有程度不同重複情形,其中6篇有高度重複,包括5篇重複40%以上、1篇重複超過27%。顯見主管機關對科研計畫預算應建立有效管理機制並確實嚴格把關,杜絕抄襲歪風。1.依「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預算書說明,9個分支計畫其中8個均有「增列」計畫,例如分支計畫「01農業科技管理及產業化」,較112年度增列辦理「農業科技推動與計畫及成果管理」等經費2,358萬8千元;分支計畫「02畜牧業科技研發」,較112年度增列辦理「臺灣動物實驗替代科技計畫」等經費5,308萬6千元。為有效監督農業科技研究計畫之品質,農業部農業科技司應就每項計畫於期中報告時予以比對研究成果,若有發現抄襲情節重大者,應立即終止計畫或減列預算並依法處理,請農業部提供近3年科研計畫比對結果。2.依據「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各主管機關應逐年就科技計畫之可行性、過去績效、預算額度等事項,辦理自評,並將自評結果,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定「政府科技發展計畫概算編製暨審議作業手冊」規定,送該會會同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審議。」為有效監督農業科技研究計畫之可行性、績效良窳以及預算執行情形,請農業部提供近3年自評資料及說明,以利監督。爰此,為撙節政府支出及有效監督,請農業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提出檢討暨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六十)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項下編列15億3,874萬1千元,主要辦理農業科技管理及產業化、畜牧業科技研發、食品科技研發、國際農業合作、農業政策與農民輔導、農業電子化、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推動智慧農業與數位轉型、強化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研發等工作。經查,隨貿易自由化,我國以熱量計算之綜合糧食自給率持續降低,110年數值僅31.3%,糧食高度仰賴國外進口,然近年面對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日趨嚴重情形下,加上俄烏戰爭迄今未歇,全球糧食供應不穩,而我國農村人口持續減少及快速老化,吸引青年從農措施成果未如預期,農業缺工問題難解,對於農業生產力造成相當衝擊。而為舒緩農業勞動力缺乏問題,農業部近年積極辦理農機補助,106至111年底補助金額累計57.49億元,112至114年預計再支用48億元。惟近年農業科技預算雖有成長,然占農業預算之比例偏低,整體占有比率僅介於2.73%至3.14%間,而農民福利支出龐鉅,卻無法吸引青年從農。鑑於我國農業屬小農家庭農場經營型態,農戶眾多、經營規模小,研發量能必須仰賴政府引領並鼓勵企業投入,始能維持並藉以提升農業技術。農業部應積極協助我國農業隨科技發展,使自動化、智能化之系統得以落實應用,方得降低農業勞動力需求及提升生產效率。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六十一)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農業科技管理及產業化」編列4億3,714萬5千元,以辦理各項產業跨域合作研發與產業培育輔導工作。惟比較110及111年成果,產學合作計畫從37件減少至28件,研發投資金額亦從687萬元減少至543萬元,顯見政府輔導力道減弱,爰請農業部檢討產學合作計畫之執行情形,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翁重鈞
(六十二)農業部資源永續利用司推動「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重要施政計畫,推動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措施,因應全球減碳趨勢,鏈結政策資源,引導產業朝淨零永續發展,建構農業淨零示範場域,達成農業淨零排放目標。計畫項下「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以推動農業綠能多元發展之整合性關鍵技術研發,建構因應氣候變遷之韌性農業體系研究,並進行農業碳權與自然碳匯之統籌規劃及推動,研析農業產品類別規則(PCR)文件及碳足跡資料,俾兼顧農產品安全與維護環境永續,打造科技創新、生態永續及價值共享之科技新農業,以提升農民所得及供應安全的農產品,作為永續農業經濟發展目標。有鑑於多元具競爭力農產如臺灣茶,亟需優先導入碳管理機制並寬列經費補助支持,協助嘉義區域臺灣茶發展示範性農產品碳足跡計畫,並研議協助本土型查驗證機構之補助措施,以解決嘉義區域茶農產業之科技落差,非僅以零星淨零排放提供輔導之消極作法。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陳亭妃 邱議瑩
(六十三)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農業科技研究發展-氣候變遷調適及淨零排放」編列2億1,724萬4千元,以推動農業綠能多元發展之整合性關鍵技術研發,建構因應氣候變遷之韌性農業體系研究,並進行農業碳權與自然碳匯之統籌規劃及推動,研析農業產品類別規則(PCR)文件及碳足跡資料,俾兼顧農產品安全與維護環境永續,打造科技創新、生態永續及價值共享之科技新農業,以提升農民所得及供應安全的農產品,作為永續農業經濟發展目標。惟鑑於多元具競爭力農產如台灣茶,亟需優先導入碳管理機制並寬列經費補助支持,協助大文山地區發展示範性農產品碳足跡計畫,並研議協助本土型查驗證機構之補助措施,以解決大文山地區茶農產業之科技落差,非僅以零星淨零排放提供輔導之消極作法。請農業部就促進茶農產業發展及查驗證機構之專案補助規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孔文吉 楊瓊瓔
(六十四)目前我國已於屏東萬丹、彰化福興、雲林崙背及台南柳營規劃四大酪農專區,但至今多數牧草皆仰賴進口。為落實資源循環之有效利用,落實農業部門淨零減碳方針,並提升我國畜牧業牧草自給率,農業部應成立規劃輔導小組,規劃「畜牧糞尿澆灌與牧草自給供應循環專區」:針對四大酪農專區周邊等合宜牧區,規劃結合牧場升級改建、沼氣發電、糞尿處理、沼渣和沼液澆灌及協同農電共生之牧草種植,落實酪農業永續經營並銜接淨零轉型政策。爰此,為提升我國酪農業競爭力,協助酪農業永續發展,並銜接淨零減碳政策,請農業部協同經濟部及環境部於2個月內成立「規劃輔導小組」,並提出「畜牧糞尿澆灌與牧草自給供應循環專區」進程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洪申翰
(六十五)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農業法規管理及訴願審議」編列277萬9千元,係屬辦理農業法規之研修、釋義、協調、訓練。然我國動物保護意識抬頭,寵物也常被民眾飼主視為家人一樣高度重視,不少飼主都希望毛小孩身後事比照人類處理,於是坊間出現愈來愈多寵物殯葬業者,但政府卻沒明確的主責機關,以致空氣污染、水污染的問題層出不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111年4月成立寵物管理科,「負責毛小孩從出生到死亡各階段食衣住行育樂」,農業部應盤點國內寵物生命紀念處理量能,妥為因應民眾需要。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六十六)113年度農業部「農業管理」預算係屬辦理委託相關法人或專業團隊辦理施政計畫評估、法規檢討等委員出席費。然據媒體112年3月20日報導:全台缺蛋危機仍持續擴大中,目前傳出本周蛋價原定要再上漲3至5元,結果「尊重市場機制」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卻下令凍漲,甚至還表示本周會進口雞蛋來補足缺口。此舉引發蛋農不滿,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根本放任蛋農、雞農自生自滅。爰此,有鑑於農業部未能與蛋商公會合作,協助公會建立一個完善的配套措施及機制,也未積極與蛋農溝通、協商,請農業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六十七)農業部為推動本土農業推廣業務,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農業管理-綜合規劃-業務費」編列2,774萬5千元,其中包括用於協助發行溝通農民及消費者等相關刊物。就捐助民間團體辦理鄉間小路月刊發行計畫部分,該發行組織具有農業專業特性,對農業產業以及鄉土文化深入報導,其立意良善。惟難以從該細部計畫說明表中得知月刊宣導以及傳閱之方式與實際效益,且我國雖青農人數微幅增加,但多數農民非以自媒體或粉專方式獲知相關農業新知,故實體刊物的宣傳與推廣更顯其重要性。為瞭解並精確相關刊物向農民推廣與宣導之效益,以達最大的傳播效益。請農業部積極協助本土農業刊物多元推廣宣導通路,增加其效益。
提案人:廖國棟 翁重鈞
連署人:孔文吉
(六十八)農業部為辦理加強臺灣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等事項,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農業管理-02科技管理」編列2,823萬9千元,其中包括用於辦理市售產品 CAS 標章標示查核以及相關驗證資訊管理及資料公告等。就110年辦理市售及網路產品有關 CAS 標章標示查核成果1,232件,查核結果6件不符合規定(合格率99.5%),惟112年上半年實施成果查核665件,查核結果9件不符合規定(合格率98.65%),不符規定數量增加與合格率呈現負成長,爰請農業部積極執行市售產品的查驗,有效監督驗證農產品的管理。
提案人:廖國棟 翁重鈞
連署人:孔文吉
(六十九)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農業管理-畜牧管理」編列2億7,554萬9千元,包含辦理畜牧廢棄物精進管理及資源加值計畫等工作。經查,畜牧管理計畫工作內容包含畜牧污染防治之改善,廢水利用及畜禽糞堆肥之製造、利用推廣等工作,以及辦理畜牧廢棄物精進管理及資源加值計畫。其中歷年均有補助地方政府、大專院校及畜牧相關團體等辦理上述計畫,與補助辦理禽畜糞管理及資源化輔導等計畫,其立意良善,得有效改善我國畜牧業產業環境,提升產業價值。113年度則各自編列計3,494萬1千元和463萬8千元。惟根據環境部環境資料開放平台之統計,111年度地方環境保護局共查緝畜牧業廢水件數9,268件,罰鍰件數917件,占比近10%。112年度截至6月底則共查緝3,311件,罰鍰件數339件,占比則突破一成。其他諸如土地污染、空氣污染等亦有相關開罰案例新聞報導。農業部就此應妥擬相關計畫,盤點過去受補助案場是否如實使用相關補助設施降低環境污染,俾利有效達成政策目標,避免公帑之無效耗費。並於未來建立相關監管制度,與環境部等單位跨部會建立查核制度,達成環境永續,以及畜牧廢棄物再次利用之政策目標。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七十)針對貿易自由化帶來的衝擊影響,農業部為協助國產鮮乳之發展,將以「本土生乳自給率」占液態乳(含:鮮乳、校園學童乳、保久乳等)市場之九成為政策目標,以本土乳業之產業轉型及產銷調節政策。然除液態乳外,我國本土乳品總市占亦受進口奶粉、進口冰磚還原奶之影響,為健全我國乳品產業,農業部亦應規劃「總乳品自給率」之提升目標與規劃。爰此,為協助我國本土牛乳產業之發展,請農業部畜牧司邀集產業團體討論後,針對總乳品自給率之逐年提升目標及提升做法,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邱志偉
連署人:陳亭妃 洪申翰
(七十一)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農業管理-輔導推廣」計畫項下編列2,883萬1千元,主要辦理監督農會與農業財團法人組織發展、經營管理及財務稽核,強化農會組織管理、設立農民學院,培育農業人才等工作。經查,我國農業面臨貿易自由化衝擊與挑戰,加上氣候變遷影響農業生產,青年從農面臨技術、土地、資金、行銷等各項門檻,農村人口快速老化且缺乏工作承接者,農業人力面臨斷層隱憂。農業部近年將強化農業勞動力及培育新農民列為重要農業施政項目之一,於113年度預算案「農業管理-推廣輔導」計畫項下設立農民學院編列1,445萬7千元及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編列3億5,900萬元推動培育新農民相關措施。惟按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統計資料,我國農業就業人數持續減少,且農村高齡化情形嚴重,青壯年投入農業比率仍極低。農業部應持續檢討調整目前政策、計畫之妥適性,積極吸引青壯年投入農業並持續推動農業人才之培育,俾有效提升農業勞動力,為農業注入活水。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七十二)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農業管理-05國際農業諮商與合作」編列2億5,806萬9千元,辦理項目及內容包括:辦理國際農業合作、農業諮商業務、強化農產品進出口貿易管理、推動農業活路外交及拓展國際市場等項目。自2021年起,中國多次禁止我國農產品輸入,如鳳梨、蓮霧、釋迦等水果,又於2023年8月宣布禁止芒果輸往中國,導致我國農產品產銷面臨衝擊,亟需依靠向其他國家外銷、國內內銷或是政府收購等方式處理。因此,農業部應協助開拓更多海外新興市場,如朝向新南向國家發展,協助農產品銷往海外,並與多個國家建立雙邊及多邊平臺,使我國農產品可外銷至其他通路,減少其產銷所面臨的衝擊。同時,農業部也應維持農產品穩定度,包括產量、品質及價格等,也應隨時掌握產銷情況,讓我國外銷訂單持續增加。為督促農業部積極開拓海外市場及維持農產品之穩定度,減少我國農產品過度依賴單一市場之風險。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七十三)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農業管理-動物保護管理」計畫新增推動「建置我國寵物管理及產業健全發展計畫(113至116年)」,經費計1億3,472萬5千元。經查,為因應寵物產業快速發展及日益重要之寵物福利議題,農業部於112年7月31日改制後增設「動物保護司」,主管動物保護政策及法規規劃,並研提寵物管理發展計畫,以建置我國寵物管理體系、完善寵物產業發展等回應寵物管理新興需求,並促進鏈結國際發展趨勢與市場,強化我國寵物產業國際競爭力及韌性;該計畫以「強化多元物種管理體系效能」、「促進寵物產業生態系之健全發展」及「強化行政管理能量,以回應新興寵物管理需求」3項目標為113至116年發展方向,4年計畫總經費7億3,521萬5千元,其中由中央負擔7億0,423萬8千元,占比95.79%;113年度預算案編列1億3,472萬5千元。惟其中補助地方政府增置執行人力經費,與友善動保第2期計畫補助執行人力內容相似,且金額均高,農業部應詳盡說明補助差異,妥善規劃補助條件,並建立完整監督考核機制以確保所進用人員確實用於計畫所列工作,且應研謀將地方所需人力及經費逐步轉由市縣政府自籌之可能性,以減輕財政負擔。
提案人:陳亭妃 邱議瑩 蔡易餘
(七十四)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農業管理-動物保護管理」編列4億7,994萬3千元,其中包含預計自113年起辦理「推動友善動物保護計畫(第2期)」經費2億8,312萬6千元。查農業部為配合「動物保護法」修正,109至112年度辦理友善動保計畫,辦理強化零撲殺政策配套措施、建構多元專業創新之動保行政體系及紮根國人與專業從業人員動物福利知能等工作;112年度計畫屆期後,113年度起賡續推動友善動保第2期計畫,以落實動保、提供全民有感之動物友善與保護之智慧服務為目標,並以「發展奠基科學的在地化犬群管理措施」、「強化可回應民眾需求的專業服務與行政量能制度」、「打造有利公私協力的環境」為執行策略主軸,辦理犬群數量控管、打造智慧友善動物之家、整合優化系統與人力、建構專業培訓系統及擴展人才培訓、建置區域動保樞紐站、普及民眾觀念及滾動檢討動福法規等,期程為113至116年度,總經費17億8,784萬1千元,分由中央公務預算及地方公務預算支應。該部113年度預算案編列2億8,312萬6千元。惟截至111年度止,部分關鍵績效指標達成情形未如預期,且其中遊蕩犬數量密度有惡化趨勢,農業部應確實檢討問題癥結並加強推動辦理,俾利達成計畫目標。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七十五)113年度農業部「農業管理-動物保護管理」預算係屬辦理動物保護諮議小組、寵物管理政策研究及諮詢、法規檢討等委員出席費。然據媒體報導,國內流浪犬數量推估已有18萬隻,但全國公立收容所犬隻收容量能僅8,000餘隻、貓不到1,700隻,95%遊蕩犬貓無法獲得收容,收容空間嚴重不足,恐導致我國野生動物族群數量、豐富性大幅降低。爰此,請農業部能就「源頭管理」減少遊蕩犬貓數量,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七十六)農業部配合國家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推動以「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為主軸的農業綠能發展。對於2025年太陽光電併網20GW目標,農業部肩負了9GW目標,其中農業部之綠能政策為優先推動農業設施屋頂型太陽光電,再逐步發展地面型漁電共生,讓農業與綠能共創雙贏。截至112年9月底,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總計3.12 GW,農業部應加速盤點及輔導設置太陽光電,提出相關設置誘因之外,也應進一步解決農民設置太陽光電困境,以提高農民設置意願。若農業部評估太陽光電裝置容量效果增加,亦可提高目標值,使裝置容量持續提高。農業部設置太陽光電之類型-漁電共生,109至111年公告漁電共生區位範圍,公告區位範圍面積有20,905公頃,農業部應加速推動和執行,且應從各縣市區位範圍找出問題點且積極與業者和團體溝通,儘速執行漁電共生推動。若農業部執行上涉及跨部會處理,也應儘快請其他單位共同解決,包括饋線問題等。農業部依照台灣農業產業特性,對於地面營農型進行試驗,請農業部應於試驗案場提出農作物生產評估成果報告,應用和設置於農民生產作物上,並請農業部經由日本案例,加速實施地面營農型。綜合上述,有關農電和漁電共生發展,農業部應加速推動農漁民設置,除了農業部與農漁民建立溝通機制之外,更應跨部會共同解決和排除農漁民問題。基此,爰要求農業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七十七)農業部為進行國土計畫下農業利用與管理等事項,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農業管理-資源永續利用」業務經費編列860萬元,其中包括用於推動農業綠能政策促進農地資源合理用地等。據111年審計部報告提及,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截至111年底止全國畜禽舍累計設置屋頂型農業綠能設施為3,682場,達114年度畜禽舍屋頂型農業綠能目標5,200場之70.81%,惟依110及111年度累計增加767場之數量推估,預估達成設置目標尚需3.9年,又111年底設置比率未達10%者計有16市縣;又發現各市縣政府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核定之農業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其設置場址經農地盤查結果為「疑似工廠」、「商場或餐廳」或「遊憩設施」之地號土地計371筆,其中位於平地範圍者計357筆。為解決上開畜禽屋頂型綠能設施設置比率提升問題,以及部分屋頂型綠能設施場址疑似轉作非農業用途之問題。爰請農業部提出有效解決方案措施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翁重鈞
連署人:孔文吉
(七十八)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農業發展」項下編列辦理「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最後1年所需經費4億7,812萬6千元,其中獎補助費4億7,797萬6千元(占99.97%),包含對直轄市之補助1億0,512萬5千元、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1億1,300萬3千元及對國內團體之補助2億5,984萬8千元,係補助各地肉品批發市場之肉品冷鏈相關設施建置或升級改善。惟查,111年度受疫情影響國內外原物料供應持續不足,廠商無法如期完工,致執行率偏低,僅占法定預算數67.37%,且賸餘數8,588萬2千元,占法定預算數高達15.6%。另112年度截至7月底止,執行實現數535萬5千元,僅占預算累計分配數2,079萬8千元之25.75%,占全年預算數亦僅1.01%。農業部應檢討加強控管,並審酌計畫執行進度,按實際執行量能核實評估113年度編列預算經費之妥適性。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七十九)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農業發展-02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編列4年期計畫,113年度為最後1年之經費4億7,812萬6千元,然其「獎補助費」4億7,797萬6千元(占113年度本計畫99.97%),用於補助各地肉品批發市場的肉品冷鏈相關設施建置或升級改善。經查:1.為建構農業安全體系和農產品現代化冷鏈物流營運模式,農業部研議提出「農產品冷鏈物流計畫」自110年起之4年期計畫,總經費84億元(又分執行單位畜牧司16億元占19.5%、農糧署50億元占59.5%、漁業署18億元占21.4%),又以畜牧司執行部分,預期成果效益,可增加畜產品15%凍存量能和提高冷鏈販售量20%,並以提升肉品冷鏈凍存量運作調節,維持毛豬拍賣合理價格。2.又查該計畫111年度預決算執行成果,僅占67.4%,執行情況欠佳,係因受疫情造成國內外原料供應不足,業者無法如期完工而放棄申請,以致執行率偏低。然112年截至7月底止預算執行僅占全年預算數1%,預算執行情況仍舊欠佳,不如預期。3.賴委員瑞隆辦公室曾召開會議要求提供農業部近3年(108至110年)科技計畫委託研究並無委託研究冷鏈技術提升,112年度預算僅補助「開發系統性冷鏈技術穩定到貨品質」一項,優化番石榴、小番茄、鳳梨等冷鏈技術,顯示農業部對於我國農產品推廣國際技術仍有強化空間,對於強化我國開拓國際市場,避開惡意貿易障礙等,無法有實質上協助。請農業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我國產運銷冷鏈技術發展規劃、控管執行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八十)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農業發展-補助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獎補助費」編列312億1,180萬6千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為協助農漁民分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保障,穩定收入,農業部自104年起推動試辦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106年起擴大推動農業保險,並分別於110及111年實施豬隻及水稻政策性強制保險,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包含農作物、畜產、漁產、林產及農業設施)由104年度0.93%逐年提升至112年7月之51.59%。惟據監察院調查報告(詳監察院112財調0030號調查報告)指出,農業保險整體覆蓋率雖有提升,惟若扣除豬隻及水稻政策性保險後,實則增幅並不大,已發開之保險品項中,除政策性保險外,111年度15種品項之保險覆蓋率不升反降,且有7種品項保險覆蓋率低於1%。且原住民族地區多數農民及族人栽植之物種品項,如:水蜜桃、蜜蘋果、青椒、山蘇、龍葵等作物迄今亦仍未納入保險品項中,請農業部農業金融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陳超明
(八十一)農民職災保險試辦之初係以具有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實際從農者作為申辦之資格條件,嗣為保障未具農保資格之實際從農者職業安全,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自108年8月擴大將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被保險人納入加保對象,及110年5月起依憑其農業專業技術從事區域性農業生產工作維生之農民可申請納保,惟至112年6月底農民職災被保險人總數仍僅32萬8,067人,占同期農保被保險人總數93萬5,288人之35.08%,且部分農保人數相對較多之縣市(被保險人5萬人以上者),如彰化縣、高雄市、南投縣之農民職災保險投保率卻未達三成,允宜積極加強輔導宣傳,以提高農民參與意願。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廖國棟 陳超明
(八十二)113年度農業部預算案於「農民福利業務-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編列465億6,688萬5千元,係依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規定。農業部113年度預計依法按CPI成長率調增老農津貼領取標準,預估較112年度預算數增加20.78億元,惟老農津貼支領人數、CPI成長率、每人每月領取金額等預算估列基礎允宜於預算書中適切表達說明,俾利外界瞭解及預算審議。此外,為因應物價波動所帶來之經濟衝擊,各項社福津貼補助、國民年金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預計於113年1月隨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為照顧協助弱勢生活,允宜審慎辦理以資周延。爰請農業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八十三)請農業部就一般類野生動物及不同地形地物的動物對農業危害的損失,研議是否適用天然災害損失救助或其他補助。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廖國棟
第2項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85億2,984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1項:
(一)經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函頒林政字第1091720197號公文,函釋已非營林使用且無法復育造林之保安林地之處理原則,其規定符合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存在之建物,不論有無租約,經審認確屬無礙地質穩定、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可檢討辦理保安林解除事宜,並於解除後將土地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同時,允諾交由各地林區管理處盤點得解編之保安林地,而毋庸舉辦政策說明會。而南投縣多有林地農民之住所建於保安林地上,故被視為工寮而非私有宅,自無法利用之。惟其住處所在之保安林地符合前述規範,應屬得以解編之林地,林區管理處亦無主動告知,致農民不曉法令之適用,而遲遲未依法申請,更無法保障自身權益。爰此,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應主動持續對各號保安林進行盤點及加強宣導,在不影響保安林整體功能之原則下,如有符合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各款規定者,予以檢討解除保安林,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賴瑞隆 蔡易餘 蔡培慧
(二)113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林業發展」工作計畫項下賡續編列1億3,303萬6千元辦理「外來入侵種埃及聖鹮、綠鬣蜥與恆春半島銀合歡移除及復育計畫(112-113年)」,112年截至8月底預算執行率偏低,且部分工作項目之實際移除及收購數量與年度目標尚存較大差距,允宜檢討加強執行,以降低外來物種對臺灣生態之危害衝擊程度,爰要求3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三)113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林業發展」工作計畫項下編列「外來入侵種埃及聖鹮、綠鬣蜥與恆春半島銀合歡移除及復育計畫(112-113年)」最後1年經費1億3,303萬6千元。「外來入侵種埃及聖鹮、綠鬣蜥與恆春半島銀合歡移除及復育計畫(112-113年)」總經費為2億5,160萬9千元,主要目標係遏止外來入侵種在國內大量生長、繁殖及傳播,造成國內地景嚴重危害或消滅本土物種及原生生態環境。規劃全面移除埃及聖鹮800隻、綠鬣蜥4萬隻,以進一步控制其數量,並達幾近殲滅成效,保護臺灣生態環境;另辦理恆春半島銀合歡移除及復育造林1,670.2公頃,恢復當地多層次之植物多樣性;並進行恆春半島私有(租用)土地銀合歡移除收購1萬1,417公噸,以串連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達成國內生物多樣性、水土保持、碳吸存、國土保安及發展農林資材綠色經濟產業等效益。林業署該計畫112年度法定預算數1億1,857萬3千元,1至8月累計執行數809萬7千元占分配預算數2,929萬6千元僅27.64%,比較各工作項目執行情形,其中埃及聖鹮移除77隻占目標值(500隻)僅15.40%,恆春半島銀合歡移除及復育造林28.08公頃占目標值(80公頃)之35.10%,恆春半島私有(租用)土地銀合歡移除36.42公噸占目標值(1,500公噸)之2.43%,上開項目實際執行與年度目標值尚有較大差距,且預算執行率偏低,爰建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應檢討加強執行,以降低外來物種對臺灣生態之危害衝擊程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四)阿里山上的獼猴對民眾的侵害越來越嚴重,之前會入侵果園、茶園,現在越來越多的是入侵民宅,甚至會搶奪遊客的食物,或是在馬路上抓傷民眾,已經對山上民眾的生活造成非常嚴重的困擾,爰要求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積極驅捕獼猴,還給民眾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蔡易餘
(五)林農經營森林,新植造林、再造林、森林撫育、竹林經營,這些都可以申請碳權抵換,但是林農卻沒有管道可以把這些碳權販售給有需要的企業,賺取收益,爰要求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積極協助國內森林碳權能進入臺灣碳權交易所進行交易。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蔡易餘
(六)113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森林遊憩場域發展與推動」編列12億6,873萬元辦理整合自然步道、國家森林遊樂區、平地森林園區、林業文化園區、林業軌道及生態教育館等森林遊憩場域,充實各項必要且具公益性質之公共設施,以提供自然學習、環境教育、遊憩體驗的優質場所,活化與保存林業文化資源,完備林業鐵路,發揮在地特色,並結合各項遊憩場域、周邊農業及社區營造等產業,發展多樣化遊程及行銷推廣活動;藉由阿里山鐵路軸帶建設縫合區域遊憩網絡,打造區域亮點,帶動地方聚落發展,形塑阿里山林業鐵路百年風貌等工作。其中活化整體阿里山森林鐵路以及遊樂區觀光旅遊,編列5,076萬9千元用於蒸汽機車整修、木造車廂採購上。阿里山林鐵見證台灣百年林業興衰,林業署傾盡心力國人萬眾期待之「福森號」預計113年7月正式登場營運。「福森號」揚棄往往以交通為主的設計理念,藉由台灣所產之檜木詮釋台灣林業過往的輝煌,然近期阿里山多林車站8支舊鋼軌遭竊,顯見阿里山林鐵相關管理仍有不足之處,縱然有新型列車加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仍應加強相關安全管理之工作,並記取阿里山林鐵及台灣鐵路過往的相關安全疏失導致之重大災禍,完善阿里山百年林鐵的各項安全規章,讓阿里山百年林鐵歷史再創輝煌。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翁重鈞 孔文吉
(七)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係全國森林及自然保育重責的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2年8月14日揭牌時,署長林華慶宣布112年將提出「森林碳匯方法學」,採維持及增進森林碳匯的方式來申請碳權,同時也會向環境部申請成為合格的碳權計算模式,112年9月將與企業進行第4次座談,將推出「企業參與森林及自然碳匯ESG專案媒合平臺」,創造企業、林農與減碳三贏,然我國原住民地區幾乎囊括全台灣林地面積,原住民保留地更有約74%是林業用地,更是我國未來自然碳匯推動的重要角色,林業署相關計畫之推動顯然並未將原住民族納入考量,恐有違「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之精神,也與蔡總統原住民政見推動的原住民轉型正義主軸相違背,爰要求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於3個月內完成「企業參與森林及自然碳匯ESG專案媒合平臺」建置,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強化原住民族參與自然碳匯措施,以維護原住民族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翁重鈞 孔文吉
(八)113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林業管理-強化野生動物救援照養及保育醫學」編列6,500萬元,辦理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營運、保育醫學、教育推廣等工作,預期達到每年約5,000隻保育類動物之救護與野放等工作。查該項工作計畫106年度係規劃1年4,800隻救護能量,111年度達到5,000隻,然近年來我國保育類野生動物因生活環境逐漸被壓縮,造成野生動物誤入人類生活領域範圍事件頻傳,其中路殺更是節節攀升,再加上遊蕩貓犬及未來種的威脅下,對我國原生野生動物之傷害越劇,然相關預算長年來未被國人所重視,導致該項預算從106年的6,640萬元一路下滑到113年的6,500萬元,但救護數量及相關工作卻日益增加,且野生動物治療後需要長時間的療養,也要協助其進行復健俟其康復後再進行野放,相關治療與藥品所費不貲,從農業部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現為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野生動物急救站2022年統計可發現部分野生動物住院天數就近1年,而林業署現行預算編列僅就救護數量評估,卻不去審視往年各項醫護人力及醫藥花費之教護時間,恐讓相關救護品質有所影響,導致民間團體無力支援,爰建議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邀集我國各野生動物救護相關機關、團體,共同研商我國未來野生動物救護能量與可能之花費再規劃相關預算,以符合我國目前野生動物救護之現況。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翁重鈞 孔文吉
(九)113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林業試驗研究」編列6,245萬4千元,主要辦理台灣高山植物受氣候變遷影響分析、林業部門國家溫室氣體清冊、建立國內野生動物自動相機監測網路、新增典藏動物遺傳物質、智慧化竹林生產規劃等項目。惟查,我國建置溫室氣體清冊已行之有年,2021年亦已出版「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其中包括林地項目,林業署允應更具體說明其調查之目的與預期獲得之價值。此外,對於利用自動相機監測國內野生動物,並建立網路資料整合平台對保育政策有相當重要性,林業署應確保未來年度後續經費之需要,並規劃中程以上計畫,另就智慧化竹林生產規劃等計畫,工業技術研究院早已於2017年執行「國產竹材產銷供應鏈建構與技術推廣計畫」,林業署在推動相關計畫應先確認相關科技計畫是否已有類似或可延伸之項目,避免國家資源重複投入。爰要求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十)113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林業試驗研究」預算係屬辦理維持生物多樣性保育與野生動物管理。然非洲象和亞洲象近年因象牙盜獵問題急遽減少,禁止象牙買賣已是國際共識,我國則在2020年全面禁止象牙買賣許可。但經查,在蝦皮、樂天等各大交易網站仍可見象牙製品,不肖業者打著已滅絕的猛瑪象和長毛象名義販售「現生象牙」,相關單位卻束手無策。爰此,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持續強化查緝事宜。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十一)113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預算案於「一般行政」編列26億1,791萬元,主要為人員維持費,包括職員1,229人、技工604人、駕駛21人、工友46人、聘用人員2人、約僱人員526人,合計2,428人之人事費用。惟查,屬於約僱人員之森林護管員平均每人巡護面積近2,000公頃,負責國有森林的第一線保護工作,辦理林野巡視、林火防救、盜伐及濫墾舉報、林木資源保護、森林生態與野生動物調查、林地測量、造林監工;也經常支援山域搜救,須具備多元的專業知能;加上森林面積遼闊,且山區地形陡峻、氣候多變、環境險惡,尚須面對違法盜伐嫌犯威脅,以及野生動物之侵擾,工作繁重且具高度危險性,每年均有多位同仁因執勤而受傷,但原本待遇偏低,未能反映其日常工作的重要性、專業性與危險性。該類人員雖自2020年調整薪資待遇,起薪與最高薪資皆已顯著提高,然而其工作可能面臨之危險仍有待林業署加強保護措施,據媒體報導指出,森林護管員在遭遇俗稱山老鼠之盜伐集團時,往往既無嚇阻工具,亦無公權力,甚至缺乏有效保護自身安全之裝備。且相較於其本職工作在巡視森林保育、取締盜伐等不法行為,其更常面對違法占用國有地之案件困擾,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積極檢討強化對森林護管員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並積極爭取護管人員員額,以維持林地巡護之工作有效進行。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十二)113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林業管理」編列1億6,609萬4千元,主要辦理保育類野生動物急救站及收容中心營運、野生動物醫療及照養人才培訓、野生動物調查監測及防治技術研發、教育宣導等工作。惟經查,「野生動物保育法」自102年1月即未再做修正,法律規範無法反映我國現今保育類及野生動物之保育現況,且民間亦多有修法倡議以滿足實務需求。陳委員亭妃亦曾於委員會質詢時提及相關議題呼籲加快修法腳步,以促進我國野生動物福祉之保障以及使相關政策得具有法源依據以便落實。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積極辦理,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規劃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十三)113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林業管理-化解野生動物危害農業及瀕危物種與人衝突」編列1億0,109萬4千元,辦理野生動物危害農業處理與防治補助、調查監測及防治技術研發、鼓勵民眾通報受傷瀕臨絕種野生動物、教育宣導、訓練等工作,然多年教育宣導民間團體也發現,遊蕩犬貓對台灣野生動物的危害越發劇烈,據統計野生動物遭犬貓攻擊案件數10年增加3倍。據農業部調查,111年全台遊蕩犬隻已達16萬隻;另據生物多樣性研究所野生動物急救站統計顯示,野生動物遭遊蕩犬貓攻擊件數為10年前的3倍,保育類的石虎與穿山甲皆暴露在遊蕩犬威脅之下。台灣目前未針對遊蕩貓進行族群數量統計,但遊蕩貓攻擊鳥類及爬蟲類動物時有所聞。目前農業部雖試辦推動特定生態熱區試辦特定臺灣原生種野生動物因犬隻侵擾改善專案,於劃設之生態熱區內,跨域與民政系統村里長合作,辦理逐戶家訪、家犬寵物登記、絕育與落實不放養;遊蕩犬隻捕捉、絕育、安置推廣認養,同步設置適當的安置場域,希望結合區域內原有餵養者協助誘捕無主犬予以安置後停止餵食,外部犬隻在沒有食源下進入區域的機率會大幅減少,達成降低區域內犬隻數量的目標,然就其他區域內之遊蕩犬貓仍沒有積極有效之方法進行相關抑制,嚴重危害台灣固有野生動物生存空間,爰要求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應積極與動物保護司通力合作,改善我國野生動物之生存環境,維護我國生物多樣性之完整。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翁重鈞 孔文吉
(十四)113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林業發展」預算係屬辦理評估各類保護區經營管理計畫、落實淺山生態保育等業務。然據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於111年發布新聞稿表示:「近年玉山園區野生動物黃喉貂排遺驗出含塑膠微粒等累積性生態毒害,說明人類不當行為衝擊生態環境」。另,據「綠色和平」111年發布台灣第1份陸域保育類動物微塑膠污染檢測調查報告指出,台灣黑熊、台灣水鹿、黃喉貂、石虎、金門歐亞水獺等排遺及棲地、飲用水均已受到塑膠污染,這些保育類動物在自然環境中已攝入塑膠微粒的風險普遍存在。爰此,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加強管制不當之遊憩行為,以維護森林環境,減少塑膠微粒的危害,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十五)113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林業發展-森林保護與林地管理」計畫項下編列9億0,295萬4千元,主要辦理強化國有林地護管、加強林野巡護工作,防救森林火災,取締及防範盜伐、濫墾等林政案件發生,招募森林監測志工,結合社區加強森林保護等工作。惟經查,我國珍貴山林遭盜墾盜伐之情形仍相當嚴重,甚至有新聞報導「山老鼠」已發展成集團式犯罪,並吸收非法逃逸外籍移工,持有殺傷性武器於山林間盜伐珍貴樹種,除嚴重破壞森林生態外,亦與原住民族傳統活動領域產生激烈衝突。另,監察院亦曾於111年7月15日公布調查報告,指涉有關「山老鼠」盜伐珍貴林木屢有所聞,究相關主管機關對臺灣珍貴奇木保護管理,是否涉有疏失等情。林業署應積極研擬政策改善此情況,並檢討是否修正「森林法」等法,以加重相關罰則,遏阻此類非法行為,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持續加強辦理防範盜伐業務,以保護我國森林之生物多樣性、珍稀物種與生態環境保育、維護國家法律尊嚴。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十六)113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林業發展-森林保護與林地管理」計畫項下持續編列辦理「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110-113年)」最後1年經費計4億7,106萬5千元。經查,「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110-113年)」規劃分4年加速收回106年暫停受理申請前,承租人已提出申請租地補償收回排序中之案件(待收回面積為7,326.59公頃),納入整體國家森林經營計畫妥善管理,所需總經費預估25億6,000萬元。惟110及111年度各實際收回813.5及731.1公頃,112年迄8月底則實際收回679.6公頃,均未達預計目標之五成。鑑於近年實際執行與計畫規劃目標差距頗大,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應研謀檢討改進,並持續精進相關收回規劃作業,以達恢復林地生態完整性之目標。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十七)113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林業發展-02森林保護與林地管理」編列「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110-113年)」最後1年經費4億7,106萬5千元。惟查,該計畫待收回面積為5,494.8公頃,惟自110及111年度各實際收回813.5公頃及731.1公頃,112年迄8月底實際收回679.6公頃,均未達預計目標之五成,迄112年8月底實際買回面積2,224.2公頃為所訂目標(110至112年合計)5,494.8公頃之40.48%。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積極規劃執行。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十八)113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林業發展-04公私有林經營及林產發展」編列「森林永續經營及產業振興計畫(110-113年)」最後1年經費7億5,930萬元。惟查,該計畫主要在提升國產材自給率,目標是自2018年國產材自給率由0.8%以下逐年成長,迄2028年達到5%目標,最終要在2040年達成10%,以降低我國對進口材依賴之影響。然而1.該項計畫近3年之實際生產量並未達到預定目標,林業署亦未具體說明未來如何加速提升以在計畫結束年度達標;2.該項計畫原對外說明之目標達成年度為2027年,112年對外說明內容「微調」為2028年達成第一階段5%自給率,林業署應有合理說明。綜上,爰要求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應盤點並詳列全國各公私有林地面積、預計未來各年度生產量,計算國產材各年度預計總生產量等資料,以及未來每半年度做成統計資料於網路公開之機制,落實推動國產材政策。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十九)113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林業發展-森林遊憩場域發展與推動」計畫項下新增辦理「大阿里山軸帶百年躍升建設計畫(第一期113-116年)」4億3,570萬元。鑑於「預算法」等規定詳實敘明計畫期程、總經費等資訊,以利預算審議,並加強跨機關協調整合,妥控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以達形象塑造大阿里山地區百年文化風貌,建立國際級品牌形象,提升區域整體發展與亮點之計畫目標。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陳超明 廖國棟
(二十)113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林業發展-08國家自然保育」編列「外來入侵種埃及聖鹮、綠鬣蜥與恆春半島銀合歡移除及復育計畫(112-113年)」最後1年經費1億3,303萬6千元。惟查,林業署該計畫112年度法定預算數1億1,857萬3千元,1至8月累計執行數809萬7千元占分配預算數2,929萬6千元僅27.64%,比較各工作項目執行情形,其中埃及聖鹮移除77隻占目標值僅15.40%,恆春半島銀合歡移除及復育造林28.08公頃占目標值之35.10%,恆春半島私有(租用)土地銀合歡移除36.42公噸占目標值之2.43%,綠鬣蜥移除則在地方政府配合下,達成率遠超過目標值(145.6%)。林業署執行外來入侵種專案移除工作成果,與年度目標值尚有較大差距,且預算執行率偏低,應檢討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強化執行能力。此外,尚有外來種八哥等難以移除入侵種,刻正於澎湖等離島試辦移除,林業署應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並研究將成果推廣至台灣本島執行之可行性。綜上,爰建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加強外來入侵種移除工作。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二十一)113年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預算案,其中「林業發展」編列56億8,179萬4千元。農業部林業署為「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央主管機關,負有監督地方主管機關野保業務之責,明知野生動物種類繁多且案件均屬特殊,地方野保人力向來匱乏,針對桃園市政府自112年3月中旬以來,連日疲於奔命捕捉狒狒仍束手無策,已演變為社會高度關注野保事件,桃市府多次電話諮詢相關專業單位,而未給予充分情境說明,故監察院通過對農業部提出糾正。爰此,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研擬動物逃逸捕捉原則供地方政府參酌辦理。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第3項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57億7,300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南投為農業大縣,縣內諸多農路年久失修,加上往來運輸車輛長期載運大量農作物,路面早已不堪負荷,常有坑洞或龜裂問題。又因缺乏擋土牆設施,大雨沖刷邊坡,經常造成路面碎石,亦導致排水溝渠堵塞。爰要求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盤點縣內需修繕農路,惠予整修經費,協助整修路面,並加蓋擋土牆設施、確保排水溝渠暢通,提供農民安全的農路環境。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蔡培慧
(二)113年度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水土保持發展-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編列8億0,800萬元,辦理「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及不安定土砂防減災計畫(第二期)」,鑑於近2年水土保持類天然災害損失仍高,允宜定期就高風險潛勢區域水土保持工程與減災處理方案,執行減災處理工程及相關措施後,土砂崩塌數量或土砂堆積量等災害減少程度等成果型之量化指標,進行施工改善前後之比較,並據以滾動檢討工程推動作為,提高計畫成效。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三)鑑於審計部於111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提出意見指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整體治山防災計畫暨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及不安定土砂防減災計畫,部分大規模崩塌避難疏散路線存有中斷風險、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避難處所規劃欠周妥,為降低經濟損失及維護國人安全,爰要求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於1個月內將檢討方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翁重鈞 楊瓊瓔
(四)113年度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水土保持發展-農地利用管理」編列1,500萬元辦理促進農地資源合理利用,並強化農地利用管理及提高執行效率,落實我國農地農用政策。然我國農地非農用之情況極為嚴重,農地工廠、農地非法農舍逐年侵触我國寶貴的農地,主因在於地方政府監督失靈,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地利用管理雖僅編列1,500萬元,仍應積極努力督促地方政府依照相關法規進行相關管理與查緝,並建立有效能的管考機制,就執行績效落後且任由農地非農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予相應之懲處外,並衡酌減少相關獎補助款,促使地方政府積極作為,讓農地農用政策得以具體落實。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翁重鈞 孔文吉
(五)113年度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水土保持發展-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第4年編列8億0,800萬元,強化坡地耐災能力,並建構智慧防災警戒制度,以提升防減災成效策略。然根據統計,水土保持類型所致天災,在110和111年分別造成26.75及20.35億元的損失,應強化對於山坡地及崩塌潛勢區之水土保持作業,強化防護能力,減緩天災帶來之損害。爰此,請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孔文吉
第4項 農業試驗所及所屬11億6,294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原住民具有豐富的農業文化與多類的特色作物值得保存、推廣與應用。孔委員文吉到全國原住民鄉區進行會勘與座談會,常有種植有機蔬果與高經濟作物的部落族人反映目前因暖化及氣候變遷帶來的升溫與極端雨量等與以前不同。農業部農業試驗所應積極了解最新資訊,適時改進栽培技術,與農民協力研究,讓農民共同參與農業決策系統,使農民可以透過歷史氣象觀測數據和未來預測轉化為對農民有用的決策,了解氣候變遷所面臨的風險與問題因應,當中亦可提供農民指導及解決方案,農試所應積極推動相關政策與因應方式。請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陳超明 廖國棟
第5項 林業試驗所8億1,310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農業部林業試驗所於「林業科技試驗研究-農林氣象災害風險指標建置及災害調適策略研究」計畫項下編列375萬3千元,主要辦理傳遞林業生產合作社淨零排放觀念,並引進國外技術已成熟適合性佳之高效能木材伐採收穫機等工作。惟鑑於我國第一級產業受氣象災害風險仍大,倘遭遇颱風等重大氣象災變相關應對能力與設備仍有所不足。林試所應以符合淨零減排之政策觀點,協助我國相關農林漁牧業優化林農機具設備效能,並強化相關觀念之推廣宣導,並與農業部所屬等相關單位跨部會配合,提升我國相關產業應對氣象災害之能力。爰建請農業部林業試驗所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第6項 水產試驗所13億6,876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3年度農業部水產試驗所預算案於「農業試驗發展-因應氣候變遷之耐逆境育種設施建置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編列2億2,490萬元,建構氣候變遷保種育種基地,包括臺南海水魚介類種原庫、臺西貝類種原庫、東港蝦藻類種原庫、臺東知本種原庫鮪魚養殖設施及澎湖種原庫棲地保種研究室等5分項工程。然該計畫截至111年度累計執行數1億3,259萬8千元占已編預算數2億8,018萬元僅47.33%,保留數1億4,758萬2千元達52.67%。又113年度預計辦理新建種原庫(臺南海水魚介類種原庫、臺西貝類種原庫及東港蝦藻類種原庫)建築物主體結構工程及養殖與維生系統、過濾系統設施等工程執行未如預期。為強化我國重要水產生物種原之維護,宜就落後原因檢討改善並加強進度控管。爰此,請農業部水產試驗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及如何加強進度管控」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二)113年度農業部水產試驗所預算案於「農業試驗發展-因應氣候變遷之耐逆境育種設施建置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110-113年)」續編列2億2,490萬元,惟該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並申請延展辦理期程至115年,允宜積極督促落實控管各工作子項工期進度,俾如期如質完成計畫目標,以強化我國重要水產生物種原之維護。
提案人:蔡易餘
連署人:陳亭妃 邱議瑩
(三)113年度農業部水產試驗所預算案於「農業試驗發展-因應氣候變遷之耐逆境育種設施建置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編列2億2,490萬元,主要工作項目為建構氣候變遷保種育種基地,預計新建海水魚貝蝦蟹藻水產種原庫3座、棲地保種研究室1座及洄游性魚類養殖設施1座等,包括臺南海水魚介類種原庫、臺西貝類種原庫、東港蝦藻類種原庫、臺東知本種原庫鮪魚養殖設施及澎湖種原庫棲地保種研究室等5分項工程。該計畫截至111年度累計執行數1億3,259萬8千元占已編預算數2億8,018萬元僅47.33%,保留數1億4,758萬2千元達52.67%,主要係因「七股海水魚介類種原庫」統包工程及「臺西海水貝類種原庫」統包工程2案共同統包團隊於履約過程內部意見歧異,於111年8月9日申請更換建築師,然新舊建築師銜接履約過程未如預期,且細部設計經統包商多次修正仍未達專管公司要求等而致進度落後;另「屏東東港蝦藻類種原庫」興建工程因物價波動劇烈及缺工等致招標不順,經另啟新案始於111年8月18日決標,且技術服務採購皆需照工程進度分段付款,致進度不如預期。另該計畫112年1至8月底累計執行數9,375萬元占累計分配數2億2,371萬6千元之41.91%,執行率低於五成。「因應氣候變遷之耐逆境育種設施建置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110-113年)」原係由農試所、水試所、畜試所、桃園場、苗栗場、高雄場、花蓮場及種苗場等8機構共同執行,農業部業於112年5月函報行政院修正變更計畫,申請延長完工期程至115年及請增並調整分年度經費分配額(迄112年9月底行政院尚未核定)。113年度預計辦理新建種原庫(臺南海水魚介類種原庫、臺西貝類種原庫及東港蝦藻類種原庫)建築物主體結構工程及養殖與維生系統、過濾系統設施等工程,鑑於112年8月累計執行未如預期,建請農業部水產試驗所應積極督促落實控管各工作子項工期進度,俾如期如質完成計畫目標,以強化我國重要水產生物種原之維護。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第7項 畜產試驗所及所屬8億8,196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因原住民族地區畜禽養殖大多以自然友善畜牧之操作模式與優勢來養殖,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如何協助全國原住民地區55個鄉鎮將畜禽產業研究、技術研究進而到通路、行銷,並積極協助原民部落社區透過自然、友善飼養動物方式,增加原鄉經濟產值。請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陳超明 廖國棟
第8項 獸醫研究所7億2,496萬7千元,照列。
第9項 農業藥物試驗所6億1,723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3年度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預算案辦理「建構高效智慧化農糧產品安全管理體系計畫」,執行期間自112至115年,總經費9億6,480萬元,以因應我國農產品自主品管量能不足、外銷農糧產品面臨各國藥檢標準不同等待解決課題,農藥所於該計畫規劃建置質譜快檢行動檢測車,採進駐產地現場檢驗方式分析農藥種類及殘留量允宜妥予控管工程及計畫執行進度,以達成有效監測農糧產品安全品質之目標。請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陳超明 廖國棟
(二)113年度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預算案於「農藥試驗及登記管理」項下續編「建構高效智慧化農糧產品安全管理體系計畫」第2年經費2億9,860萬元,辦理農糧產品安全品質檢驗與情資分析中心、質譜快檢行動檢測車、外銷農藥殘留資料庫等之建置。然該分析中心營造工程招標作業之委託規劃設計作業進度未如預期,為達有效監測農糧產品安全品質之計畫目標,宜積極改善落後原因,並加速辦理,以利後續工程推動。請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第10項 生物多樣性研究所2億6,294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原住民傳統生態知識(Traditional ecological knowledge, TEK)與生物多樣性保育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原住民族運用自然資源、與自然相依存的方式,使在地的生物多樣性得以延續及保存。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係原住民族在其生活領域內,所產生之取得與利用自然資源,或其他與生物或自然環境有關之知識,經由世代相傳演進。社會變遷,傳統知識急速流失,近代科技透過研究產生經濟價值,卻未適當回饋原住民,甚至直接剽竊藉由智慧財產權之申請將之轉化為私有財產,嚴重損及傳統知識保存維護及原住民族之權益。請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陳超明 廖國棟
第11項 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2億4,361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3年度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為辦理「作物改良試驗研究」、「加工技術試驗研究」、「作物環境試驗研究」、「茶葉推廣與輔導」等計畫,編列預算7,945萬4千元於「茶及飲料作物研究改良研究」計畫中,立意良善。惟近年因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改良成效極佳,創造茶葉之高附加價值與外銷產值,致中國大陸等國家竊取我國專利技術,致使辛苦研發之成果遭剽竊、茶農蒙受重大損失。近期雖已修法通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透過加重懲處等方式限制優良品種外流,然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仍應妥擬善策,制定相關防範外流機制與措施,以增進優良品種研發後所生之效益。爰建請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議瑩 蘇治芬
(二)113年度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為辦理「作物改良試驗研究」、「加工技術試驗研究」、「作物環境試驗研究」、「茶葉推廣與輔導」等計畫,編列預算7,945萬4千元於「茶及飲料作物研究改良研究」計畫中,立意良善。惟近期經報導,我國屢次發生國外劣質茶混充我國國產茶卻以高價出售消費者謀取暴利之事件,恐造成我國茶葉銷售聲譽受損以及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應與農業部農糧署、司法機關合作建立跨部會相關處理與防範機制,依機關權責研議檢討,減少此類事件發生。爰建請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邱議瑩 蘇治芬
第12項 種苗改良繁殖場3億1,845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1億0,581萬4千元,係辦理推動並執行本場各項業務等行政管理等工作。經查,包括人事費9,611萬7千元,業務費844萬4千元,設備及投資107萬9千元,獎補助費17萬4千元。惟與112年度之預算數相較,人員維持費增列員工薪俸晉級差額等經費80萬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增列臨時人員酬金等經費142萬3千元。就此,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應審酌人事費相關支出,降低非必要開支以撙節預算使用,並檢討臨時人員員額及相關經費之支出使用情形。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第13項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2億5,578萬6千元,照列。
第14項 苗栗區農業改良場1億5,915萬4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2億7,678萬3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2億9,644萬3千元,照列。
第17項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2億5,267萬5千元,照列。
第18項 花蓮區農業改良場2億5,424萬1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東區農業改良場1億8,577萬元,照列。
第20項 漁業署及所屬99億7,215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113年度農業部漁業署及所屬預算案於「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最後1年經費合計4億6,544萬2千元,以推動漁業保育、環境永續、強化遠洋漁業管理,遵守國際漁業規範。然審計部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提意見,指漁業署辦理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計畫,提升漁船監控強度及保障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權益,惟未參考風險積分擇選檢查對象、逾兩成船員反映之疑似違規案件尚未結案、船員勞動權益保障仍有不足等。為加強漁船監控強度及保障船員勞動權益,宜研議將船員工時、漁船停留海上期間等納入監控項目,並參考漁船風險積分適時派員檢查,加強勞動檢查員教育訓練並滾動修正訪查內容,強化漁船經營者及仲介機構之宣導及遵法義務,確保船員能清楚並主張自身權益等。爰此,請農業部漁業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加強漁船監控強度及保障船員勞動權益」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二)113年度農業部漁業署及所屬預算案分別編列「漁業管理-養殖漁業管理」4億1,786萬9千元、「漁業發展-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11億0,992萬7千元及「漁業發展-養殖漁業振興計畫」4億7,460萬元,以落實行政院113年施政方針之「建構海水統籌供應系統,冷鏈智慧化帶動養殖漁業產業鏈升級」。然自108至111年,我國石斑魚外銷出口量由1萬4,057公噸下降至6,038公噸,出口值亦從1億0,971萬2千美元下降至5,177萬9千美元。其中石斑魚108年出口中國重量9,979公噸占該魚種出口總數1萬4,057公噸之比率高達70.99%,市場甚為集中,致109年起陸續受疫情及中國暫停我國石斑魚輸入等影響,109至111年出口量值下降。為減少中國片面暫停石斑魚輸入之影響,宜檢討強化各項養殖漁業發展計畫之執行進度控管,並加強水產品內外銷市場之拓展。爰此,請農業部漁業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加強石斑魚內外銷市場拓展之長期規劃」、「未來6個月之石斑魚國內推銷活動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三)113年度農業部漁業署及所屬預算案編列「漁業管理-養殖漁業管理」4億1,786萬9千元、「漁業發展-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11億0,992萬7千元、「漁業發展-養殖漁業振興計畫」4億7,460萬元等3項重要強化養殖漁業永續發展計畫,惟我國養殖漁業產量自108年起概呈減少趨勢,且水產品外銷量值未見穩定增長,石斑魚及吳郭魚近年並受疫情、中國暫停輸入等影響,致出口衰退,鑑於養殖漁業之重要性與日俱增,允宜檢討強化各項養殖漁業發展計畫之執行進度控管,並加強水產品內外銷市場之拓展,以落實行政院之施政方針,促進我國養殖漁業之永續健全發展。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四)農業部漁業署自80年起持續辦理漁船及漁筏收購,為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且履行沿岸生物資源養護責任,對沿近海漁業經營結構與規模進行調整。經查,107至111年漁船(筏)收購作業編列預算及執行情形,顯示出110至112年未有預算且皆未執行漁船、漁筏收購,另全國漁船、漁筏收購情形執行率低。因此,請農業部漁業署針對漁船、漁筏之收購應增加編列收購經費,並持續推動執行收購計畫,以利履行生物資源養護責任及達到環境永續。基此,爰要求農業部漁業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五)高雄前鎮漁港為台灣最大之遠洋漁港,過去56年來從未大規模整建,漁港設備老舊,卸魚及交易等作業環境須進行更新,以改善前鎮漁港衛生安全條件、打造友善的作業空間,並促進漁業永續經營。農業部陳報「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予行政院,行政院已於109年12月1日核定在案,110年8月行政院蘇院長親臨視察,中央目前也已核定預算81億元,持續施作前鎮漁港南側及旗津漁港碼頭整建。目前前鎮漁港整體建設已如期發包施工,而計畫內容中之多功能水產品物流中心營運招商仍無法順利決標,請農業部漁業署應持續加速推動招商。為確實有效監督本計畫各項建設之執行進度及辦理情形,爰要求農業部漁業署應每季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前鎮漁港建設專案計畫推動進度追蹤」以及「新建多功能水產品物流中心招商進度」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六)建立漁產品之可追溯性,有利於驗證水產供應鏈整體的誠正,並確保品質、安全、合法及永續管理。漁業相關資訊適當透明與公開,也能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透過倫理選擇,支持海洋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建立漁產品可追溯性,預防IUU漁獲流入市場,為聯合國近10年來推動的重要議題。我國於2016年推動「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建全遠洋漁業管理,沿近海漁業行政管理措施亦有多項進展。為達到責任漁業,確保我國遠洋、沿近海漁業永續發展,建立漁產品可追溯性供消費者選擇,請農業部漁業署儘速成立「促進漁獲追蹤追溯與漁業資訊透明」諮議小組,邀請產業、學者、民間團體參與,共同研訂短中長期行動計畫。爰建請農業部漁業署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七)農業部漁業署檢送之「113年度漁業署及其所屬漁業科技研究發展、漁業管理及漁業發展細部計畫說明表」,其中有多項計畫其補助或委辦原因僅以「本署人力不足,故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惟查農業部其他機關,均敘明需何種專業人力、設施或其他委辦原因,爰要求農業部漁業署未來應參採農業部其他機關之撰寫方式進行修正,並委託學校及科研單位進行,以利立法院進行預算審查。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翁重鈞 孔文吉
(八)113年度農業部漁業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漁業科技研究發展-水產品放射性物質安全評估」計畫編列1,004萬6千元獎補助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辦理海域輻射安全重點洄游魚類取樣作業及臺灣沿近海及遠洋漁業受損影響評估計畫。惟日本政府於112年8月24日開始將福島核電廠含氚廢水排放入海,然日本政府此一作為一直飽受全球科學界與民間團體的強烈質疑。日本不應將核災代價轉嫁給全球環境承受,核災事故後受污染的水稀釋後排入海洋只是降低核災成本、便宜行事的做法,將核污染的後遺症轉移到太平洋,更是不負責任的行為。110年日本政府決定將福島第一核電廠在311事故後持續產生的「含氚廢水」,經稀釋後排放入海洋,目標2年後執行時,當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隨即發布原來在夏季及冬季針對20處海域監測提升至四季在62處海域監測水樣、浮游生物及仔稚魚,並對自漁港販售之魚體採樣數,由109年208件提升至110年500件,同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將氚之33處監測點增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樣之62處(共95處)。以維護國人水產品安全。此外,政府絕對捍衛漁民權益,如日本排放含氚廢水後有具體科學證據顯示影響我國漁業,將向日本政府採取求償措施。而依據中央研究院環境變遷研究中心研究員吳朝榮以過去觀測海洋數值模擬為例,推估核廢水排放後約1年內就會抵達台灣海域,學界目前雖普遍認為沒有足夠研究證實氚會透過食物鏈累積在生物體中,抑或導致癌症,但政府仍應未雨綢繆面對突發情況,為避免我國民眾健康及漁業受到影響,爰要求農業部漁業署應積極與核能安全委員會及專業之民間團體通力合作,就未來可能之影響預先進行各種情況模擬及政策規劃,以維護我國民眾及漁業安全。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翁重鈞 孔文吉
(九)美國國務院於2023年6月15日公布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再度指名我國政府機關調查量能不足,對於台灣遠洋船隊勞力剝削之情況難以實際掌握,有鑑於111年我國遠洋漁業才第二度被列入「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農業部漁業署應強化執法措施,以保障外籍漁工基本人權及改善工作環境,避免剝削與不平等待遇頻繁發生。
提案人:呂玉玲 翁重鈞 楊瓊瓔
(十)有鑑於我國推動能源轉型受限土地和地理環境,政府抑以複合式產業模式,在確保漁民權益和降低生態影響之原則下,推動漁電共生政策。而政府要求光電業者申請電業許可時,應檢附地主及養殖戶同意書,始能設置漁電共生,惟在資訊不對等情況下,常有養殖戶與業者,在簽署同意書後產生糾紛爭議,農業部漁業署應落實審查機制,確保養殖戶權益受損,避免光電業者進駐衝擊養殖產業發展。
提案人:呂玉玲 翁重鈞 楊瓊瓔
(十一)113年度農業部漁業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漁業管理-沿近海漁業管理-委辦費」編列6,467萬5千元,委託辦理漁船航程資訊系統維運與改善、汽油機漁船(筏)航程資料檢核計畫、走私進口漁產品銷毀處理、漁船筏及漁具沒入銷毀、建置沿近海漁業智能管理作業環境及漁獲資料查報匯集分析等計畫,其中建置沿近海漁業智能管理作業環境及漁獲資料查報匯集分析計畫編列6,300萬元,主要係建置沿近海漁業智能作業環境,匯集沿近海漁獲資源數據資料,有效監控、管理沿近海漁業作業。惟據農業部統計資料顯示,台灣沿近海域漁獲量於1980年達到最高峰,1年40.8萬公噸,之後逐年減少,近年幾乎僅剩16到18萬公噸上下,農業部水產試驗所雖藉由人工繁殖、魚苗培育等技術,解決沿近海漁業資源量下滑的窘境,然至今仍無有效之方式解決台灣漁業枯竭之問題,顯見台灣沿近海漁業資源之維護需要更為強力之手段予以管控,為強化我國沿近海漁業資源之管理,爰要求農業部漁業署就如何強化沿近海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發展擬具相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翁重鈞 孔文吉
(十二)113年度農業部漁業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漁業管理-遠洋漁業管理」計畫項下編列9億0,728萬6千元,係辦理「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遠洋漁船專案收購計畫」、落實推動漁獲可追溯性等工作。經查,「遠洋漁船專案收購計畫」總經費編列9億5,070萬元,分3年辦理,112年度已編列2億3,666萬1千元,113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4億4,850萬元,較112年度增列2億1,183萬9千元。惟目前漁民響應程度不佳,農業部漁業署允宜研擬善策,促進船東參與相關計畫,提高辦理老舊及不符勞動國際公約的漁船退場之數量。爰要求農業部漁業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規劃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亭妃 蘇治芬 邱議瑩
(十三)113年度農業部漁業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漁業管理-遠洋漁業管理」編列9億0,728萬6千元辦理「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主要係透過執行「持續強化監控管制偵察作為」、「境外僱用船員人權保障及防杜人口販運」等管理作為,以提升漁船監控強度及保障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權益。惟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指出「漁業署辦理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計畫,提升漁船監控強度及保障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權益,惟未參考風險積分擇選檢查對象、逾兩成船員反映之疑似違規案件尚未結案、船員勞動權益保障仍有不足等,允宜研謀改善」,又近期電視劇「八尺門的辯護人」熱映,更掀起國人對於遠洋漁業、人權、勞動權益的討論,美國商務部海洋暨大氣總署112年9月初發布提交國會的雙年度報告,美方肯定台灣針對非法捕撈的漁業行為有改善,但仍涉及強迫勞動。漁工團體也質疑,政府對漁工人權的提升,多淪為表面工夫,沒有進展。審計部之報告更加確認我國外籍漁工權益保障尚未達到預期改善目標,我國為避免相關制裁雖積極努力訂定法規,惟法規執行後仍未達到原訂之預期目標,爰要求農業部漁業署偕同勞動部就如何保障外籍漁工勞動權及確保申訴管道暢通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翁重鈞 孔文吉
(十四)113年度農業部漁業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漁業管理-遠洋漁業管理」編列預算9億0,728萬6千元辦理「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其中編列4億4,850萬元委託縣(市)政府辦理遠洋漁船收購處理工作,惟近期新聞報導因屬收購價格仍低於坊間行情,所以有部分漁民卻步,又有報載南方澳漁港內,大大小小多達30餘艘,很多早已破爛不堪仍霸占港區,尤其在南方澳的第一漁港和第二漁港碼頭邊,嚴重影響到當地漁民生活與安全,一旦發生火災等意外後果不堪設想,顯然漁業署訂定該項計畫時並未考量相關經濟因素,導致有部分漁民不願參與,任由老舊廢棄漁船占據漁港,不利台灣漁業發展,爰要求農業部漁業署就如何強化漁民參與漁船收購擬具書面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翁重鈞 孔文吉
(十五)113年度農業部漁業署及所屬預算案分別編列「漁業管理-養殖漁業管理」4億1,786萬9千元、「漁業發展-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11億0,992萬7千元及「漁業發展-養殖漁業振興計畫」4億7,460萬元,以落實行政院113年施政方針之「建構海水統籌供應系統,冷鏈智慧化帶動養殖漁業產業鏈升級」。我國養殖漁業產量自108年起即呈現減少趨勢,且水產品外銷量值未見穩定增長,石斑魚及吳郭魚近年並受疫情、中國暫停輸入等影響,致出口衰退。綜此,養殖漁業之重要性與日俱增,理應檢討強化各項養殖漁業發展計畫之執行進度控管,並加強水產品內外銷市場之拓展,以落實行政院之施政方針。爰要求農業部漁業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陳超明 廖國棟
(十六)113年度農業部漁業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漁業發展-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110-113年)」編列最後1年經費27億1,930萬元,該計畫於111年11月經行政院核定修正總經費調增21.37億元至81.37億元(含民間參與),其中農業部公務預算之計畫總經費由55.60億元提高為76.28億元。鑑於審計部的審核報告,「高市府對前鎮漁港再造的規劃設計及監造」並不夠周延,要檢討改進其中「海洋局」辦理高雄市漁民服務中心及漁會大樓外觀修繕等工程,惟規劃設計及監造尚欠周延,要檢討改進。另外「水利局」前鎮漁港雨污水下水道系統,場域內部分污染源事業用戶未配合接管,而且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未獲核發,要檢討改進。爰要求農業部漁業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陳超明 廖國棟
(十七)113年度農業部漁業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漁業發展-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第4年編列27億1,930萬元,以更新漁港老舊設施,改善作業環境,促進漁業永續經營。惟因原物料上漲以及缺工問題,整體計畫進度延遲,為達預期之效益,漁業署辦理總經費從55.60億元提高至76.28億元,然而截至112年9月底,預算執行率為68.03%,應加強工程執行量能,並按原規劃期程推動。爰要求農業部漁業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孔文吉
(十八)113年度農業部漁業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漁業發展-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第4年編列11億0,992萬7千元,改善冷鏈設施來提升漁貨衛生安全及產銷調節體系完整性。惟我國水產出口受兩岸局勢影響甚鉅,其中石斑魚108至111年出口量從1萬4,057公噸下滑至6,038公噸,顯見拓展多元外銷成效有待商榷,應持續精進外銷策略,以穩定國內養殖漁業發展。爰要求農業部漁業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孔文吉
(十九)113年度農業部漁業署及所屬預算案於「漁業發展-養殖漁業振興計畫」第4年編列4億7,460萬元,以強化養殖基礎建設,降低養殖區淹水及疾病傳播問題,以完善養殖漁業發展之環境。然從107至111年,我國產值漁業產量從28.44萬公噸下降至26.43萬公噸,產值則由370.74億元下降至335.44億元,且111年養殖漁業面積為4萬1,133公頃,較前3年減少7.29%。爰要求農業部漁業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養殖漁業提振方案改善措施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孔文吉
第21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26億9,778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3年度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預算案於「動植物防檢疫管理」編列16億3,002萬6千元,推動辦理旅客攜帶植物及其產品入境等檢疫工作。推動辦理旅客攜帶植物及其產品入境等檢疫工作,隨疫後復甦帶動國人出國旅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允宜強化旅客攜帶植物及其產品入境之檢疫及相關宣導工作,以確保我國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二)113年度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預算案編列「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該計畫期程為4年期(110至113年),113年續編第4年經費。經農業部說明,為達成撲滅豬瘟,農業部規劃三階段,並於第三階段(113年6月起)申請台灣為「豬瘟非疫區」。同時,農業部112年停止施打豬瘟疫苗措施,分二期實施,第一期(112年1月至112年6月底)全國豬隻停止施打豬瘟疫苗(除種豬外),期間無豬瘟案例發生,而且自112年7月1日起,將進行第二期全國豬隻停止施打豬瘟疫苗。若屆滿1年無豬瘟案例發生,則可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提出申請,最快可於114年間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可為「豬瘟非疫國」,台灣將成為亞洲唯一撲滅及防堵3種重大豬隻疫病之國家。因此,為促使台灣成豬瘟非疫國,請農業部持續落實各項防檢疫整備工作、強化豬隻場內衛生安全工作、持續強化疫情通報、持續管制跨境電商購買等各項防堵措施,以利台灣豬隻和豬肉產品提高國際競爭力。基此,爰要求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三)113年度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預算案有關「畜禽屠宰衛生檢查實施計畫暨違法屠宰行為查緝業務」,編列委辦費5億3,151萬2千元,其主要為聘用屠檢人員執行業務及管控食安風險。目前全國有176家屠宰場,依各場屠宰需求聘用屠檢人員650人,且大型新設場有逐年增加趨勢,亦持續增補人力及訓練培育。然而,根據農業部防檢署提供資料說明,113年該計畫委辦費為5億3,151萬2千元,較112年減少592萬9千元,同時,若將此項納入預算通刪,實際預算將減為5億0,493萬6千元,較111年度預算5億2,389萬4千元還低,所造成預算缺口更大。另外,屠檢獸醫師、屠檢助理須經過專業訓練,專業屠檢人員養成不易,且每年均有在職教育訓練持續精進學能,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須投入更多人力及專業培育為國人把關食肉衛生安全。因此,為重視國人健康,本項預算審查應予排除「委辦費」通刪項目,以符合產業發展之實際需求。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四)出入境旅客已逐漸恢復疫情前的情況,而有關違規攜帶非洲豬瘟疫區豬肉製品違規件數則逐漸大幅增加。根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統計資料,110至112年6月底違法攜帶豬肉製品入境742人,而且112年1至6月底則有32國428人,主要檢驗出非洲豬瘟病毒比例來源國以中國大陸為主,其餘則有越南、香港、土耳其、澳門、日本等國家,而同時112年3月新增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家。從此情況而見,亞洲其他國家案例數逐漸攀升,違規件數也比111年同期大幅增加,亟需加強宣傳和執法且擴大管理來源國。因此,除了財政部關務署加強於各國際機場、港口加強執法外,也請防檢署善用預算資源強化宣導動植物防檢疫政策,積極擬定防範非洲豬瘟宣導策略且加速宣導執行,包括出入境宣導、跨國合作宣導、社群媒體廣傳、跨境電商包裹等多元方式宣導。若違規案件飆升,將影響豬隻風險及其健康危害,且112年我國為獲「豬瘟非疫國」之重要1年,防堵措施仍然不可鬆懈,需進一步防衛我國豬隻健康與競爭力。基此,為強化宣導執行力,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應積極辦理。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五)113年度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預算案於「動植物防檢疫管理-動物防疫業務」計畫項下編列2億6,933萬5千元,係辦理建立野生動物疾病資料、強化人畜共通動物傳染病防治,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及豬瘟撲滅及防治等工作。惟經查,近幾年禽流感疫情仍略顯嚴峻,每月各式禽場平均撲殺數仍高達近10萬隻,除造成飼養禽農損失外,亦恐衝擊我國禽類產品供應穩定與增加產業營運成本。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允宜深入檢討改進,以保障我國相關產業穩定發展。爰此,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應持續精進並落實各項禽流感防控措施。
提案人:陳亭妃 蘇治芬 邱議瑩
第22項 農業金融署6億5,319萬9千元,照列。
第23項 農糧署及所屬52億5,662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13年度農業部農糧署及所屬預算案於「農糧科技研發-農糧作物產銷技術研發」及「農糧管理-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辦理農糧作物生產及採後處理技術研發暨品種選育及育種技術改進,以及辦理農產品冷鏈物流建立全程冷鏈外銷模式及區域冷鏈體系等。經查近年我國農耕產品出口外銷量值呈下降趨勢,且審計部提出審核意見,以該計畫補助作業規範未臻周妥及未落實審查等情事,允宜研謀改進,並就具外銷潛力之標的品項,整合科研量能,優化冷鏈保鮮核心技術及長程貯運技術與相關設施設備,以升級產銷品質並拓展國際市場。爰此,請農業部農糧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優化冷鏈保鮮核心技術及長程貯運技術與國際市場擴展」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二)113年度農業部農糧署及所屬預算案於「農糧科技研發-農糧作物產銷技術研發」及「農糧管理-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分別編列4,234萬6千元及24億1,194萬7千元,「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執行率雖超逾八成,惟近年我國農耕產品出口外銷量值呈下降趨勢,且審計部提出審核意見,以該計畫補助作業規範未臻周妥及未落實審查等情事,允宜研謀改進,並就具外銷潛力之標的品項,整合科研量能,優化冷鏈保鮮核心技術及長程貯運技術與相關設施設備,以升級產銷品質並拓展國際市場。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三)2011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因國際原物料價格上漲,導致國內肥料、油、電價格調漲,調高公糧收購價3元。經過12年時間,公糧收購價從未調整,但稻農稻作生產成本卻已明顯增加,爰要求農業部農糧署儘速評估調高公糧收購價相關方案。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蔡易餘
(四)花蓮瑞穗地區為全台文旦柚第一大產地,收穫面積約840公頃,年產量近2萬5,600公噸。然而112年海葵颱風帶來大量降雨,致正值採收期間的文旦,部分出現果形變大甜度降低的狀況,影響整體文旦銷售。為減輕農友損失,農業部農糧署輔導瑞穗鄉農會向農友收購災後大果及次級果品,並進行削皮加工製作精油。惟范雲委員辦公室亦接獲柚農陳情,反映農糧署對於本次瑞穗文旦產銷狀況掌握有待加強。為確保農友權益,爰請農業部農糧署就本次狀況,提出如何強化栽培管理及加工量能之檢討與改善機制,以兼顧農友收益與穩定文旦柚產銷。請農業部農糧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議瑩 陳亭妃 賴瑞隆
連署人:范 雲
(五)113年度農業部農糧署及所屬預算案於「農糧科技研發-農糧作物產銷技術研發」及「農糧管理-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分別編列4,234萬6千元及24億1,194萬7千元。鑑於近年我國農耕產品出口外銷量值呈下降趨勢,且審計部提出審核意見,以該計畫補助作業規範未臻周妥及未落實審查等情事,允宜研謀改進,並就具外銷潛力之標的品項,整合科研量能,優化冷鏈保鮮核心技術及長程貯運技術與相關設施設備,以升級產銷品質並拓展國際市場,請農業部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陳超明 廖國棟
(六)113年度農業部農糧署及所屬預算案,其中「農糧管理-企劃管理」編列預算9,090萬4千元,係屬辦理農業生產災情查報及相關資訊系統功能增修維護。然據媒體報導,有民眾檢舉在購買的茼蒿中有很重的農藥味,就自行花了好幾千元送到實驗室檢驗,結果發現,該批產品農藥明顯超標。但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官網卻顯示檢驗結果合格。針對此事北農的回覆表示,111年12月發現檢驗質譜儀1號機有感度下降之情況,於是北農授權檢驗人員「自行」調整檢驗標準。爰此,請農業部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七)113年度農業部農糧署辦理溯源農產品驗證輔導及安全管理與行銷計畫13億6,219萬元,鑑於109至112年計畫修正總經費增幅龐鉅,其中產銷履歷環境補貼占比超逾六成,允宜強化生產者自主管理,並審酌政府財政滾動檢討各工作項目經費配置之合理性,本撙節原則務實推動。爰請農業部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生產者自主管理及滾動檢討各工作項目經費配置等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八)113年度農業部農糧署及所屬預算案於「農糧管理」新增「溯源農產品驗證輔導及安全管理與行銷計畫」編列13億6,219萬元,包含「業務費」8,377萬2千元、「設備及投資」150萬元及「獎補助費」12億7,691萬8千元。鑑於109至112年計畫修正總經費增幅龐鉅,其中產銷履歷環境補貼占比超逾六成,亦即為政府對於輔導與安全管理根本未落實。未來應強化生產者自主管理,並審酌政府財政滾動檢討各工作項目經費配置之合理性,本撙節原則務實推動。請農業部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陳超明 廖國棟
(九)113年度農業部農糧署及所屬預算案於「農糧管理」新增「溯源農產品驗證輔導及安全管理與行銷計畫」編列13億6,219萬元,主要係農糧產品產銷履歷驗證費補助暨環境補貼申請及審查系統功能維護、智慧農糧管理資訊整合平臺之食安溯源資訊匯接勾稽分析應用、補助獎勵措施查詢系統功能維護、農糧產銷資訊整合平臺功能維護等。「溯源農產品驗證輔導及安全管理與行銷計畫第一期(109-112年)」行政院於112年2月核定修正,農糧署總經費由4億0,168萬2千元增加為45億0,368萬7千元(調增41億0,200萬5千元,增幅11倍),主要係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耕地之環境補貼大幅增加所致。環境補貼係依據「農糧作物產銷履歷環境補貼要點」核發,主要內容例如每公頃每年補助1萬5千元,並自111年起通過產銷履歷升級版者,每年每公頃給予補貼2萬5千元等。該計畫修正後(112年2月修正),對農糧產品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耕地進行環境補貼金額龐大,占該計畫中農糧署總經費61.40%,而產銷履歷驗證耕地面積預計112年底達9.3萬公頃,約占我國農耕土地(耕作地)面積72.69萬公頃之12.79%,產銷履歷驗證耕地面積持續增加。另據行政院核定計畫修正時附帶意見略以,產銷履歷環境補貼經費龐大,而政府財政資源有限,請農業部盤點近年產銷履歷農產品消費需求,包含各類銷售通路之產銷履歷農產品價格、與慣行農產品之價差及消費者認同等調查,據以預為規劃調降本計畫相關措施補助比例與退場機制,建請農業部農糧署應從長遠宏觀角度綜合評估溯源農糧產品之消費者需求及生產者認同,強化生產者自主管理與產品安全責任,並審酌政府財政滾動調整以環境補貼擴大產銷履歷耕地面積之辦理方式,研議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十)113年度農業部農糧署及所屬在預算「農糧管理」工作計畫項目下之「溯源農產品驗證輔導及安全管理與行銷計畫」編列13億6,219萬元,辦理農糧產品產銷履歷相關作業流程。惟根據統計,預計至112年底,產銷履歷驗證耕地面積將達9.3萬公頃,約占我國農耕土地之12.79%。有鑑於產銷履歷環境補貼經費龐大,農糧署應進行市場調查,實際了解消費端需求,強化生產端自主管理責任。爰此,請農業部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孔文吉
(十一)113年度農業部農糧署及所屬預算案於「農糧科技研發-農糧作物產銷技術研發」及「農糧管理-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分別編列4,234萬6千元及24億1,194萬7千元。經查,行政院110年1月核定「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110至113年度)」,以建立國內農產品冷鏈物流基礎設施與營運能力,升級產銷品質與減少耗損,期望拓展國際市場,並於國內發揮調節供貨以穩定價格等功能。其中農糧署分攤經費50億元,辦理3大工作項目,包括建立農產品全程冷鏈外銷及長程貯運示範模式、建置農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及重要批發市場冷鏈設備升級等。惟「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執行率雖超逾八成,然近年我國農耕產品出口外銷量值呈下降趨勢,且審計部提出審核意見,以該計畫補助作業規範未臻周妥及未落實審查等情事。農業部農糧署對此應研謀改進,並就具外銷潛力之標的品項,整合科研量能,優化冷鏈保鮮核心技術及長程貯運技術與相關設施設備,以升級產銷品質並拓展國際市場。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邱議瑩
(十二)113年度農業部農糧署及所屬在預算「農糧管理」工作計畫項目下之「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第4年編列24億1,194萬7千元,建置國內農產品冷鏈物流基礎設施,以發揮國內供貨調節及穩定價格之功能,擴大農民收益。惟近3年我國農耕產品出口量呈現持續下滑之趨勢,從109年132萬公噸滑落至111年的113萬公噸,農糧署應盤點國內各農耕產品冷鏈外銷之優勢,完善相關經營管理制度,以提升產品外銷競爭力,積極開展國際市場。爰此,請農業部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孔文吉
第24項 農田水利署原列79億2,186萬3千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27億9,864萬4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中華民國113年度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單位預算,歲出工作計畫名稱「農田水利發展」項下分支計畫:「補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中,「獎補助費」科目,計編列3,117,210千元,應凍結5%,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農水署對財務指標相對落後管理處之協助措施,主要係輔導各分基金增加財源,諸如就非事業用土地進行活化利用,並積極清查被占用土地,另於撙節支出方面則以零基預算精神編列預算,透過控制經常支出及合理化編制員額以達節流效果。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摘,農水署為協助各管理處強化農田水利基礎建設,提升農業用水效益,近年補助及撥充農水基金平均每年逾50億元,惟部分管理處財務指標相對落後,鑒於各管理處所轄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面積大小不一,現有農田水利設施數量、待改善數量,以及財務收支結構與營運模式之多所差異,允宜通盤考量分析各管理處之優劣勢後,研謀有效輔導措施協助改善,並訂定合宜之績效管考制度,以健全其各分署財務收支結構。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陳超明 廖國棟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隨著氣候變遷加劇,水資源短缺,影響農業甚鉅。南投縣為農業大縣,因地勢高低落差大,汲水不易而相當仰賴灌溉設施。惟縣內諸多灌溉溝渠年久失修,造成水源滲漏或管路阻塞,導致灌溉用水不易,枯水期甚至陷入無水可用的窘境。爰要求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依擴大灌溉服務方案,協助盤點南投縣內需要修繕之灌溉溝渠,以及非灌溉區水路,並惠予整修經費,以利穩定農業供水。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陳亭妃 賴瑞隆 蔡培慧
(二)113年度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歲入預算案編列「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3億5,684萬元,並於歲出預算案相對編列「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國庫撥充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3億5,654萬元,係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政府出資結餘款繳庫數,全數撥充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作為母基金財源。經查113年度農水署預算案同時編列繳庫收入及撥充農水基金(母基金)3億5,654萬元,係聯建基金政府出資結餘款依規定於解散時本息歸屬政府,並經行政院同意辦理結餘款繳庫且同額撥充農水基金(母基金),鑑於金額龐大,允宜妥予監督其資金運用,以促進農田水利建設永續發展。爰此,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前述事項提出「如何監督基金運用」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三)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為協助各管理處強化農田水利基礎建設,提升農業用水效益,近年補助及撥充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平均每年逾50億元,惟部分管理處財務指標相對落後,鑑於各管理處所轄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面積大小不一,現有農田水利設施數量、待改善數量,以及財務收支結構與營運模式之多所差異,允宜通盤考量分析各管理處之優劣勢後,研謀有效輔導措施協助改善,並訂定合宜之績效管考制度,以健全其財務收支結構,俾維持各農田水利分基金之永續健全營運。
提案人:邱議瑩
連署人:蘇治芬 蔡易餘
(四)依「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要點」第3、4、9點,聯建基金之資金來源包括原農田水利會49年度調整增加之普通會費提撥收入、原農田水利會歷年提成撥存之災害準備金、其他由農業部指定為該基金之款項及孳息收入。聯建基金經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管理會決議解散時,原農田水利會依第3點第1款及第2款所提撥金額之本息,應歸屬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分基金,其餘歸屬農業部。另「政府出資參與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管理運用要點」第2及4點,政府出資參與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來源為64年政府實施健全農田水利會方案,中央補助農田水利會3億元計畫收回墊款,以及原臺灣省政府為協助繳存基金財務欠佳之農田水利會工程建設、貸款之需要,出資7,500萬元。該基金經管理會決議解散時,本息應歸屬農業部。農業部於110年11月16日函聯建基金管理會,以17個原農田水利會已於109年10月改制為該部農水署17個管理處,所需農田水利建設及防救災經費循政府預算程序辦理,爰政府出資基金及聯建基金已無維持存在之必要,將依規定辦理解散事宜。另行政院111年8月函示同意基金結餘款先暫存農業部專戶,未來再針對業務實際需求報院同額撥充基金,鑑於金額龐大,爰建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應妥予監督其資金運用,以促進農田水利建設永續發展,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蔡易餘 陳亭妃
(五)鑑於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所轄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面積大小不一,現有農田水利設施數量、待改善數量,以及財務收支結構與營運模式之多所差異,爰要求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通盤檢討各管理處之優劣勢,研謀有效輔導措施協助精進方案,審慎評估區域調整。
提案人:陳明文 邱志偉 蔡易餘
(六)農田水利會改制為農田水利署已逾3年,為維持各管理處之運行,每年皆撥補超過50億元,惟部分農田水利管理處財務指標落後,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雖提供輔導措施協助改善,卻仍不見明顯改善,爰要求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通盤檢討各管理處之優劣勢後,研擬相關方案健全財務結構,並於1個月內將檢討方案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陳超明 翁重鈞 楊瓊瓔
(七)農田水利會自109年10月改制為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應強化各管理處管理流程,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水利業務精進管理書面報告,以全面保障農民用水權益。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翁重鈞
(八)擴大灌溉服務,提升用水效率及管理效能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之重要業務範疇,惟部分縣市缺乏水圳工程改建經費,恐降低區域排水效率,不利農田水利之建設。爰此,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在推廣管路灌溉及現代化管理設施業務上,應妥善分配預算,以利各地加速改善工程。
提案人:呂玉玲 翁重鈞 楊瓊瓔
(九)查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指出「農業委員會為提升用水效率,辦理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計畫,並規劃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政策,惟灌溉制度尚未訂定,管路灌溉設施受益面積仍待提升,及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政策節水效益未彰顯等情事,亟待檢討改善。」,且部分地區節水效益顯著,惟每公頃節水量僅達經濟部水利署建議目標值之38.99%,顯然農田水利署相關政策規劃有極大缺失,間接造成我國灌溉水源大量流失,爰要求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應積極規劃相關節水措施,避免面臨旱季時無水可用之情況,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書面規劃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翁重鈞 孔文吉
(十)113年度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預算案,其中「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3,622萬2千元。農田水利署為協助各管理處強化農田水利基礎建設,提升農業用水效益,近年補助及撥充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平均每年逾50億元,惟部分管理處財務指標相對落後,鑑於各管理處所轄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面積大小不一,現有農田水利設施數量、待改善數量,以及財務收支結構與營運模式之多所差異,農田水利署應通盤考量分析各管理處之優劣勢後,研謀有效輔導措施協助改善。爰此,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應儘速訂定合宜之績效管考制度,以健全其財務收支結構,俾維持各農田水利分基金之永續健全營運,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
(十一)113年度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預算案於「農田水利發展-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項下編列11億4,488萬6千元,辦理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其中投注在原住民族地區經費4,453萬3千元,與112年度預算相同,該項計畫112年編列9億6,263萬1千元,113年度較112年度增加1億8,225萬5千元,且該項預算項下其他分支計畫預算均有增加,再者112年花東原住民地區遭逢海葵、小犬颱風侵襲,相關農水設施均有所損失,非過去無颱風侵襲之狀態,如仍又用過去經驗編列相關預算,恐危害原住民族農民權益,爰要求未來花東原住民地區如遇重大災害或需求,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應積極協助相關農水路設施興建,以維護花東地區族人之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翁重鈞 孔文吉
(十二)113年度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預算案於「農田水利發展-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業務費」編列3億5,685萬2千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為擴大農業灌溉區域,除新闢農水路外,亦應積極改善既有之圳路以強化提升未來供水引灌效率。尤其,針對原住民族地區之農田水利建設更應加大經費予以投入建置及改善!農水署同時應積極盤點各地灌溉需求、亟待新設或更新圳路,訂定各區優先推動計畫;另針對所需種植面積較大及欲扶持種植之物種作物其未來需水量及實際用水量進行調查與概估,結合圳路修復、精準灌溉設施等,俾落實精準用水、以因應越趨險峻之極端氣候情況。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連署人:陳超明 廖國棟
(十三)113年度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預算「農田水利發展」工作計畫項目下之「平地農路改善(含農地重劃區)計畫」第4年編列6億4,690萬元,辦理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改善,以便於機械化及農產品運輸,符合現代化農業經營環境。惟投資於原住民地區經費僅4,100萬元,僅較112年度增加100萬元,有鑑於原住民地區幅員遼闊,全台共計55個山地和平地鄉區,農產運輸迫切仰賴交通建設提升更新,以完善地方農業運輸需要。爰此,請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呂玉玲 楊瓊瓔 翁重鈞
第25項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8億5,922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預算案於「農科園區發展」持續編列7億0,850萬元,辦理「桃園農業物流園區建設計畫(110-113年)」,該計畫已經核定修正延後完工期程2年至115年,並更名為「桃園農業物流加工園區建設計畫(110至115年)」,惟迄112年8月底累計預算實現率未達五成,允宜積極趕辦,並審酌執行進度,核實評估113年度預算數7億0,850萬元之妥適性,且審慎衡酌農產品冷鏈物流總體供需、出口量能,規劃最適興建方式及相關農產品冷鏈物流營運制度與人才培育等運作機制,避免設施閒置,以發揮穩定國內市場產銷,並促進農產品外銷量值之施政目標。請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陳超明 廖國棟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議結果調整。
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翁召集委員重鈞出席說明。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1款 稅課收入
第1項 財政部原列2兆2,990億2,000萬元,增列150億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2兆3,140億2,000萬元。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項 主計總處,無列數。
第61項 審計部,無列數。
第74項 財政部12萬5千元,照列。
第75項 國庫署8萬3千元,照列。
第76項 賦稅署,無列數。
第77項 臺北國稅局9億5,505萬元,照列。
第78項 高雄國稅局3億6,383萬1千元,照列。
第79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2億1,706萬2千元,照列。
第80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7億5,549萬2千元,照列。
第81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4億3,635萬7千元,照列。
第82項 關務署及所屬3億3,882萬5千元,照列。
第83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84項 財政資訊中心1萬元,照列。
第208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209項 銀行局,無列數。
第210項 證券期貨局,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項 主計總處12萬8千元,照列。
第65項 財政部256萬元,照列。
第66項 國庫署6,037萬2千元,照列。
第67項 賦稅署78萬元,照列。
第68項 臺北國稅局1億7,879萬8千元,照列。
第69項 高雄國稅局3,708萬8千元,照列。
第70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7,395萬4千元,照列。
第71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4,076萬3千元,照列。
第72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2,350萬6千元,照列。
第73項 關務署及所屬2億7,658萬2千元,照列。
第74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75項 財政資訊中心原列3,172萬5千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3,272萬5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38萬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119萬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2萬7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2千元,照列。
第73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5千元,照列。
第74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12萬7千元,照列。
第75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3千元,照列。
第90項 財政部3,558萬4千元,照列。
第91項 國庫署4千元,照列。
第92項 賦稅署21萬6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北國稅局193萬元,照列。
第94項 高雄國稅局98萬2千元,照列。
第95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497萬2千元,照列。
第96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208萬5千元,照列。
第97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67萬2千元,照列。
第98項 關務署及所屬142萬7千元,照列。
第99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234億4,730萬1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權利金」1億元、第2目「財產售價」第1節「土地售價」1億元,共計增列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6億4,730萬1千元。
第100項 財政資訊中心74萬7千元,照列。
第225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萬4千元,照列。
第226項 銀行局49萬6千元,照列。
第227項 證券期貨局1萬元,照列。
第228項 保險局9萬9千元,照列。
第229項 檢查局34萬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原列2,000億2,706萬元(係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中央銀行指出,全球經濟面臨多重下行風險:1.主要中央銀行緊縮貨幣政策效果影響全球經濟及金融穩定;2.中國大陸經濟成長放緩,影響全球景氣;3.全球經濟零碎化及供應鏈重組影響全球經貿發展;4.氣候變遷加劇大宗商品供應風險,地緣政治風險升高恐推升大宗商品價格。爰要求中央銀行針對4種下行風險對台灣經濟產生的負面效應進行評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費鴻泰
(二)有鑑於近年來許多新型金融科技對我國金融市場影響漸深,特別是虛擬資產業例如P2P平台,先買後付等涉及金流的類金融業,亦是影響金融市場的重要因素,中央銀行應站在穩定金融市場的角度,提出監管新型金融科技建言,故要求中央銀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評估報告,以健全國內資本市場。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第4項 財政部原列161億0,769萬1千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第1節「股息紅利繳庫」2億元(含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億5,000萬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萬元)、第2目「投資收益」第1節「投資股息紅利」5,000萬元,共計增列2億5,000萬元,改列為163億5,769萬1千元。
第5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5億5,928萬元(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12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8億0,554萬3千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6款 捐獻及贈與收入
第1項 國庫署,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88萬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91萬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1萬6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3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4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89項 財政部5億1,952萬2千元,照列。
第90項 國庫署原列30億0,870萬8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億1,370萬8千元。
第91項 賦稅署1,971萬1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北國稅局2億6,527萬9千元,照列。
第93項 高雄國稅局6,930萬4千元,照列。
第94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9,959萬7千元,照列。
第95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2,187萬9千元,照列。
第96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5,341萬2千元,照列。
第97項 關務署及所屬2,562萬元,照列。
第98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5億1,458萬3千元,照列。
第99項 財政資訊中心8千元,照列。
第224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4萬9千元,照列。
第225項 銀行局22萬6千元,照列。
第226項 證券期貨局16萬6千元,照列。
第227項 保險局8萬3千元,照列。
第228項 檢查局15萬7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原列13億6,649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項下「人力資源及專案調查」26萬5千元、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70萬元(含「歲計會計資訊業務」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30萬元、「資訊系統維運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20萬元)、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150萬元(含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設備及投資」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00萬元、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中「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50萬元),共計減列266萬5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億6,382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0項:
(一)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229萬4千元,係為強化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等。政府推行公部門內部控制多年,惟仍有部分機關未落實內部控制機制,發生不肖人員藉由職務之便,超額採購從公庫詐鉅款。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李貴敏 高嘉瑜 羅明才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二)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531萬4千元。係為辦理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核編,並控管預算執行以有效控制歲出規模。我國政府資源未做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影響政府施政效能及資源分配效率,行政院主計總處卻未能加強督考,未重視支出增加、收入減少之狀況,未完善替代財源之籌措及債務清償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三)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之核編與執行」編列「業務費」468萬6千元,相較於112年度法定預算數增加124萬7千元。惟隨科技進步,近期各機關均在維護國家資訊安全的基礎上,透過電子、無紙化的方式進行作業,可大幅減少文件影印所需的成本及資源浪費。據此,基於撙節政府支出、提倡環境保護之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嘉瑜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沈發惠
(四)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之核編與執行」編列468萬6千元,較112年度增加124萬7千元,增幅36.26%,工作內容包括籌編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推動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等。查行政院主計總處自84年起辦理中央政府收支中程推估,並揭露於總預算案,惟因考量未來收支狀況不易掌握,自92年度起中央政府總預算未再編具中程預算收支推估相關表件。鑑於中程預算收支推估有助瞭解未來財政收支發展趨勢。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中程預算收支推估再附入總預算案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五)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之核編與執行」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302萬元,編印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中央政府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總決算及半年結算報告編製作業手冊等,該項預算較112年度同項增加98萬1千元,各機關已有公布預算書電子版,為減少紙張浪費節能減碳。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六)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地方政府主計業務之督導與查核」編列62萬8千元,辦理督導地方政府預算編製及執行等工作。中央政府為平衡地方財政,每年透過一般性補助款挹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源,並訂定預警機制,以增減分配補助款,然依審計部查核結果,111年度相關計畫項目之預算執行率多有未達80%,且部分縣市債務管理待加強、欠稅待積極處理,為強化輔導各市縣財務管理及預算籌編與執行,提升財政紀律。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七)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266萬1千元,係為辦理特種基金預算之籌編、編印與執行經費。惟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其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執行率,有連續3年未達八成,或仍保留107年度以前預算未執行等情形。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李貴敏
(八)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4目「會計及決算業務」業務計畫編列420萬2千元,係為促使各機關及特種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以掌握各機關預算執行情況。惟部分機關因事前規劃欠周導致預算編列未能核實;或因執行能力欠佳、未能積極,導致計畫進度落後。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九)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項下編列2,754萬4千元辦理各項統計業務。經濟全球化後,由於社會資訊化程度加深,經濟行為及結構變化快速,使得政府施政資料的產製及需求日益劇增,而政府資料範圍極廣且多元,政府統計的品質將影響政策的推動。政府統計部門的責任不是創造好的數字,而是估算出正確的數據,提供施政參考,尤其財富分配是極重要的基本國勢,我國財富分配統計已消失了30年,如今政府擁有許多大數據資料,行政院主計總處預計將於113年公布財富分配統計,行政院主計總處應透過大數據整合技術,研議如何每年編製我國家庭所得、財富分配情況,以了解我國財富集中情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李貴敏
(十)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項下「辦理綜合統計」之「業務費」編列1,298萬5千元,其中一項預期成果為按月編布各項物價指數,供政府施政及各界參用。惟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外公布之物價指數與民眾實際生活感受落差過大,因而遭致不少批評。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精進調整物價查報技術與標準,以接近民眾感受,或主動擴大與民眾說明差異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十一)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編列9,899萬2千元,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國富統計、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及生產力統計等。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薪資、物價等數據與民眾實際感受有所落差。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李貴敏
(十二)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項下「辦理工業及服務業普查」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120萬元,係委託辦理普查相關資訊應用之研究,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主計資訊業務工作計畫,實施內容含有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處理作業及共用軟體之規劃、開發、維運與推廣,再委託辦理普查相關資訊應用之研究,所費不貲,其必要性,實有待商榷?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十三)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項下「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及生產力統計」之「業務費」編列1,407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受僱員工薪資調查、按季辦理相關附帶專案調查,並編印統計調查報告,及生產力統計相關報告。經查,該項計畫112年度預算案編列為1,157萬8千元,113年度增列250萬元。然是項計畫係常年性業務,且113年度並未新增各項新興業務計畫。為撙節政府財政支出,有效預算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十四)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7目「主計訓練業務」編列1,742萬5千元。主計機關為政府財務監督體系及公共治理重要之一環,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主計機關應強化查核工作,尤其部分機關內控制度確有加強之必要,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督促各機關落實及發揮內稽內控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李貴敏
(十五)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項下「統計及行政資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031萬3千元,較112年度增加107萬6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李貴敏
(十六)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項下「資訊系統維運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4,990萬1千元,較112年度增加2,071萬5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十七)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項下「經費結報及薪資資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2,148萬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十八)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億2,673萬8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李貴敏 羅明才
(十九)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4目「會計及決算業務」項下「會計事務處理及決算核編」分支計畫,編列「委辦費」100萬元,係精進我國政府公務機關會計處理及報導方式之研究經費,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編制設有會計發展科,負責蒐整研究國內外政府會計、財務會計等理論新知於我國政府部門運用等事項及中央政府總會計事務相關事項。應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自行研究,且預算資源有限,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慎評估其委託必要性及合理性。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二十)蔡政府上任7年多來,預算數超徵金額高達1.33兆元,宣稱要與全民分享經濟果實,卻編列許多的特別預算,幾乎花光超徵的稅收,如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案,3,800億元的經費中,普發現金編列1,417億元,其餘經費用來撥補勞工保險基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虧損等。這些特別預算不僅破壞財政紀律,且幾乎靠舉債,累積到112年底將有6.7兆元的債務。政府舉債愈來愈多,就是上一代花錢享受建設,卻讓下一代還錢,不但所得成長緩慢,還要繳交更多的稅支應。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降低財政赤字,改善債務狀況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二十一)行政院主計總處近年對於經濟景氣之預估,原預測111年經濟成長率為3.76%,但實際經濟成長率為2.35%;受國際局勢影響,行政院主計總處首次發布112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值為3.05%,至112年8月連續4次調整下修經濟成長率至1.61%。對於113年經濟成長率則預估為3.32%,高於外部評估機構GDP預測。我國為出口導向國家,經濟活動易受國內外不確定因素影響,近年國際政經情勢變化迅速,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研議如何評估國際經濟及地緣政治等對我國經濟影響程度,以提高經濟預測之準確度,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二十二)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111年8月)原預測111年經濟成長率為3.76%,惟111年度實際經濟成長率為2.35%,低於預測值1.41個百分點;112年全年經濟成長率部分,受國際局勢及金融情勢影響,國內重要機構對我國經濟成長率之經濟預測均多次下修,該處自111年8月首次發布112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值3.05%起,至112年8月亦連續4次調整下修經濟成長率至1.61%,累計下修1.44個百分點。而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預測113年經濟成長率為3.32%,高於外部評估會議GDP預測區間(2%至3%)之上限,惟以往年度經濟成長率預測值多落於外部評估會議GDP預測區間內,為利政府財政收支之核實推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具體說明其估列基礎並強化國際情勢變遷之預測,提高經濟預測之準確度,俾供政府財政及經濟政策研擬之參據,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二十三)行政院主計總處與財政部於111年10月依據財政紀律法第13條規定辦理未來8年度(112至119年度)中央政府財政收支情形推估,惟觀諸112及113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實際編列數分別為6,185億元及4,364億元,分別高於111年所推估之112及113年度數額2,432億元及2,308億元,行政院主計總處復於112年10月4日以113年度預算案為基礎重予規劃並修正前揭中央政府財政收支推估(113至119年度),惟其是否能有效達成前揭推估之歲入、歲出結構調整規劃,實不無疑義,允宜賡續依規定落實中長期平衡預算調整規劃,如有規劃與執行間發生重大差異,應參考OECD預算透明化最佳實務之精神,適時於網站上更新相關規劃並對外妥予說明。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研謀強化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之審慎及準確性並加強資訊揭露,且賡續落實於預算編列,俾提高施政透明度並利財政健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二十四)蔡英文總統上任後,除109年稅收短徵223億元外,其餘均為超徵。其中103年1,088億元、104年1,878億元、105年1,278億元、106年960億元、107年897億元、108年830億元、110年4,034億元、111年更高達4,500億元,112年也預計將超徵。蔡政府上任後,稅收超徵戲碼幾乎年年上演。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如何提升預算編列透明度,強化預算收支推估準確性,以及加強資訊揭露,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二十五)針對稅制規劃與改善所得分配,財政部長指出希望所得稅能夠達到量能課稅原則,讓中低所得者能夠減輕租稅負擔,甚至不需要繳稅,高所得者則是繳稅比較多,也透過租稅收入比較好時,提供相關津貼補助。有學者表示,我國透過稅制改革達到所得重分配的效果非常非常有限。尤其稅制改革與社會福利支出兩者是連動的,要先有稅收,政府才有餘力進行社福支出,否則舉債來支應社會福利支出,就容易被外界批評是債留子孫,也會造成所得分配公平性更趨惡化。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社會福利支出在稅課收入與舉債兩者占比,比較統計近5年內之數據,且提出精進改善之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二十六)物價高漲,導致國人薪資負成長,受僱員工報酬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比重更逐年下降,家庭可支配所得倍數加大,對於所得分配不均是政府責任大還是企業責任大?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表示:政府責任大,因此政府要採用各種財政及社會福利支出改善所得分配。責任越大,就應該要具備相對承擔的能力。既然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有承擔責任的辦法及方式。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分析統計有效縮小所得分配不均的實際數據,以及政府機關相關執行方式或辦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二十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110年我國受僱人員報酬占GDP比重降至43.03%,為史上最低;營業盈餘占比36.53%則創歷年新高。鑑於受僱者勞動報酬占GDP比重可看作勞工從經濟大餅中分得多少,比例愈高,表示勞工分的愈多,比例較低則更凸顯獲利分配偏重企業、忽略勞工的失衡現象,被解讀為勞工在分配經濟成長果實中居於弱勢,對此政府亦連年提高基本工資,積極改善勞工所得,並祭出租稅優惠鼓勵中小企業加薪,以改善所得分配,並積極照顧弱勢,回應社會期待。行政院主計總處負有健全政府會計制度,強化政府會計管理,以及發揮內部控制功能,協助達成施政目標之職責,應就各項預算執行成果及統計指標,為企業加薪與經濟成長進一步提出建議,供相關部會作為改善所得分配之決策參考。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政府推動企業加薪與改善所得分配之各項政策提出具體意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二十八)按行政院主計總處近年人口統計,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狀況逐年增加;又另按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發布之CPI年增率趨勢來看,亦有持續增加的狀況,可見物價指數的波動,與少子化趨勢之間似乎有一定程度的影響。然而,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期另一份報告稱,我國GDP及人均薪資雖逐年增加,但薪資中位數卻低於平均薪資許多,顯見有超過一半的國民薪資未達平均薪資;且從公告之薪資結構也可發現,非經常性薪資的比例也有逐年上升的趨勢。鑑此,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CPI年增率及非經常性薪資提高對我國生育率的影響」及「各薪資級距家庭間生育率之影響關聯性」兩者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二十九)112年CPI漲幅持續在2%至3%的偏高區間波動,但民眾抱怨數字失真,現實生活感受的通膨程度遠不只如此。我國CPI僅調查房租,未納入房價,且CPI中的房租指數屢被質疑走勢相對平穩,無法反映真實市況。顯然台灣CPI當中居住成本的估算已經失真,導致普羅大眾認為數據與實際感受有嚴重差距,惟將房價納入物價指數中,可能造成CPI的大幅波動,影響層面相當大。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調整設算租金計算方式,透過房價的使用者成本逐漸提高設算租金及其變動,再逐步將房價、房貸及利率等因素納入CPI,以讓數據更貼近民眾現實感受,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三十)台灣將於114年進入超高齡化社會,平均每5個人當中,就有一名是65歲以上人口;初步統計,我國高齡家庭已超過150萬戶,日本對於高齡家庭CPI的調查工作推行已久,依據其相關經驗,當通膨加劇時,高齡家庭最有感,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高齡家庭CPI除反映現實狀況外,應研議如何與退休金制度連結,讓多數沒有勞動力收入來源的高齡家庭,能有更多生活保障,更貼近民眾需求,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三十一)行政院主計總處預計於113年正式編布高齡家庭CPI指數,惟就目前試編結果觀之,高齡家庭CPI指數年增率高於一般家庭CPI,顯示高齡者對於物價波動之風險較無抵抗能力。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我國各項社福指標適用CPI應細緻化,例如國民年金與老農津貼,應適用高齡家庭CPI,使其金額調整之幅度能有對抗物價波動之能力,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與相關部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採高齡CPI之適法性與可行性之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三十二)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補助特別收入基金1,106億元,惟近年特別收入基金超支併決算辦理者眾,且113年度中,有7個特別收入(分)基金連續4年接受公庫撥補逾九成,恐影響排擠政府其他重要施政計畫,造成政府財政負擔,有違特種基金自給自足原則。為加強政府統籌調度能力,避免造成政府財政負擔,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持續檢討各該基金應具備國庫撥補以外財源之適足性,增加可彈性規劃應用資源,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三十三)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266萬1千元,工作內容包括研提增進特種基金經營效能之建議、檢討修正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提升特種基金經費運用效能、加強各特種基金財務控管,落實財政紀律等。按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部分基金編列有長年度、具自償性之公共建設計畫,且預計增加長期負債。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督促各單位應發行乙類公債、ESG公債、促進民間參與等作為籌資手段,除可吸引市場資金投入公共建設項目外,亦可降低國家財政負擔、增進特種基金經費運用效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三十四)聯合國為實現永續發展,於2015年通過2030永續發展議程,提出17項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作為各國共同推動永續發展指引。為響應聯合國鼓勵各國進行永續發展定期審查,並健全永續發展推動機制,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研議每年定期發布永續報告書,並與國際潮流接軌,發揮對行政部門倡議永績發展之角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三十五)依113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指出,109至111年度特別收入基金因部分業務計畫經費編列不足而將超支併決算辦理者眾,其中新住民發展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及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等多個基金,甚至有同一業務計畫連續3年超支之情事(詳表)。
中央政府特別收入基金同一業務計畫連續3(109-111)年度超支併決算辦理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確實檢討特別收入基金執行,研擬改善財務精進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三十六)有鑑於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等費用,行政院主計總處雖依預算法第62條之1網站專區公布,惟相關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仍散布於各二級用途別預算科目中不利查考。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第二級科目中增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以使用途別科目之劃分及其執行標準更為明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三十七)111年度各縣市自籌財源占歲出比例多偏低,且自籌成效存有較108年度下降之情形,縱經中央政府以統籌分配稅款進行財政調整後,仍有多數縣市之自有財源占歲出比率未及50%,仰賴獲取補助經費支應所需。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各地方政府檢討收入績效不足或下降之歲入項目,有效督導地方政府增益自籌財源,以及加強節流規劃及執行,以切實充裕地方財政並利落實地方分權及自治並符平等原則,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輔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三十八)中央政府以一般性補助款支應地方基本設施與教育設施及社會福利需求,惟依111年度審計部查核結果相關計畫項目之預算執行率未達80%者計799項(含無執行數99項),相關預算執行成效容待提升,另有部分縣市償債計畫未滾動檢討修正,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龐鉅,或有鉅額欠稅未能徵起情形,尚待加強輔導管理。為增加一般性補助業務支出成效及增進地方民眾利益以符平等原則,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計畫項目執行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三十九)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惟111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部分機關仍有預算編列未盡覈實、註銷數過多、保留數過鉅及連續2年以同一事由動支情形,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研議如何改善第二預備金動支成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四十)國內爆發缺蛋危機,政府啟動專案進口雞蛋,112年3到7月農業部專案進口1億4,000多萬顆雞蛋,所需資金,據農業部表示係由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向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貸款15億元,其中五成由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擔保、五成無擔保。茲為確保農業部專案進口雞蛋相關作業適法性,依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書所載施政目標與重點略以,掌理全國歲計、會計、統計及主計資訊事宜,所辦理各項業務內容包括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控管等,持續強化內部審核。且依預算法第66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之。及第68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左列之人提供報告:1.預算執行機關。2.公共工程之承攬人。3.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4.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5.管理國家經費或財產者。6.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7.由預算經費提供貸款、擔保或保證者。8.受託辦理調查、試驗、研究者。9.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預算法第66條及第68條規定,調查農業部專案進口雞蛋相關作業事宜,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原列12億5,291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40萬元(含「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0萬元)、「辦公事務設備汰換及辦公廳舍整修」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20萬元、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之「業務費」60萬元(含「資訊服務費」40萬元、「委辦費」10萬元)、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其他設備」項下「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30萬元,共計減列1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5,141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之「業務費」編列6,515萬5千元。按審計部本應秉持公正客觀的立場審查中央政府各機關施政情況,惟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意見審核列表,審計部自身僅1項意見,相較其他機關所提意見數量顯有所差距。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精進自我監督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二)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143萬7千元。經查,審計部同項預算於111及112年度僅編列90萬1千元,預算金額增加50餘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教育訓練費用預算使用說明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三)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之「業務費」編列「資訊服務費」2,687萬元,較112年度增加599萬9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審計部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四)有鑑於全球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設備之攻擊事件頻傳,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加速建構環境107年6月制定公布資通安全管理法,並於同年11月訂定發布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2條規定,審計部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經核列為A級機關。惟依審計部提供之111年度內部資通安全稽核報告,仍有部分觀察或建議事項仍待改善,包含網路交換器等7台設備未能及時更新資產清冊、部分作業系統帳號為再清查範圍內,清查作業應確實、儲存機敏資料之資料夾應有適當權限存取管控等。爰此,凍結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50萬元,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五)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工作計畫項下「國外旅費」編列387萬7千元及「教育訓練費」內包含編列派員出國研究39萬2千元,合共423萬9千元,較112年度同基礎增加248萬3千元,增幅141.4%,惟查審計部107及108年度決算均辦理8項出國計畫,執行數各為287萬3千元及263萬5千元,所需經費已超過112年度預算數,縱審計部屬監察院所屬機關,惟仍宜酌情參照行政院相關規定,按撙節原則控管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審慎編製出國計畫,以使預算資源有效運用。爰此,凍結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20萬元,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六)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編列「審計訓練」289萬元。政府審計為政府財務監督體系及公共治理重要之一環,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審計機關應強化查核工作,尤其部分機關內控制度確有加強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七)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3目「縣市地方審計」項下「縣市地方審計工作」編列「業務費」975萬5千元,用於各縣市審計事項。依審計法第69條第3項規定,考核各機關之績效,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惟查,近年如台北市大巨蛋工程案等重大工程建設屢遭縣市議會提出重大缺失,甚而涉弊遭檢調偵辦,然縣市政府又引為政績,致民眾議論紛紛,顯見辦理地方重大建設之審計工作,進而提出預警性意見以減少彼等未盡職能、效能過低情事,猶有加強或改善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八)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其他設備」項下「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3,083萬8千元,較112年度增加867萬6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審計部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九)有鑑於審計法規定,審計權由審計機關行使,審計職權包括監督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察財務上違法失職之行為、考核財務效能及核定財務責任,惟常見媒體報導行政部門不重視財政紀律,特別預算常態化舉債、超徵稅課收入不用於償債債留子孫,一般預算以密件封存阻礙審查,及政府政策錯誤造成鉅額公帑浪費,未見積極作為移送法辦。爰要求審計部針對立法院立法委員質詢各部會提出預算執行有不合理情形,並作成決議者,應主動派員查核,並將審計結果於網站專區公布,以促進政府預算透明與匡正財務紀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十)審計部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工作已逾30年,電腦審計技術及應用日臻成熟,惟111年度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4個直轄市審計處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占查核總件數比率較110年度略降。爰要求審計部應研議如何督促所屬審計機關運用數位審計查核技術,提升數位審計工作效能,以節省審計人力與精進審計品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十一)有關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近3年度(109至111年度)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情形,其中審計部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自109年度之549件增為111年度之977件,增加428件(增幅77.96%);至其餘6個直轄市審計處,近3年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亦呈概增趨勢,惟111年度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4個直轄市審計處之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占查核總件數比率,較110年度下降各為0.29至10.78個百分點,其間雖有查核總件數增加之影響,惟仍顯示部分審計機關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有精進空間,審計部應促請所屬審計機關積極運用數位審計查核技術,以持續提升數位審計工作效能,並節省審計人力與優化審計品質,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十二)審計部新設立第六廳,主要負責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使審計部成為智能審計團隊,增進審計查核成效。為有效強化審計單位運用資訊科技分析查核政府施政資訊能力,以及推動數位審計跨機關大數據運用,提升政府效能。爰要求審計部應研議如何透過AI技術強化內部知識管理(KM),培育政府數位審計專業人才,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三)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3目「縣市地方審計」編列預算975萬5千元,主要為完成各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計部為國家最高審計單位,因執行審計業務,經常接觸多元且廣泛的資料來源,如何快速且有效的瀏覽、取用,甚至是共享資訊、傳承經驗等,成為數位轉型後,審計機關無可避免的難題。為達審計資料統一及共享之目標,爰要求審計部應研議如何透過智能審計,將中央與地方海量且複雜之審計文件,進行數據清理與辨識,完善內部KM知識管理,以加速審計報告的整理,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十四)審計法第68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之應注意事項,包括:1.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2.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3.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4.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5.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第6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列應行注意事項,於審核地方政府總決算準用之;另依據審計法第69條第1項有關績效性審計之規定,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準此,審計機關考核中央補助地方情形,其提出之意見,於中央機關與縣市地方機關應衡平考量,其缺失之責任應符合比例原則,然審視近2年來審計部針對補助案之審核意見,常有偏重歸責於中央補助政策之執行,而非確實考核地方政府執行效率的情形,與上開法條揭櫫之精神迭有落差,或審計權責已有所逾越。爰此,請審計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精進中央補助縣市政府之審計作業,以符審計法上開條文規定之要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吳秉叡
(十五)111年度審計部內部資通安全稽核報告,列有部分觀察或建議事項待賡續改善:1.經抽樣發現網路交換器等7台設備未能及時更新資產清冊,請依據ISMS之資產管理規範要求事項,確保資訊資產清冊之正確性。2.部分作業系統帳號未在清查範圍內,帳號清查作業應確實,另宜釐清組織各伺服器主機管理者帳號之密碼變更頻率。3.審計機關運用各機關電子資料之公務設備,儲存機敏資料之資料夾,建議應有適當權限存取管控。審計部因處理具國家機密性或敏感性之數位資料,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屬A級公務機關,應賡續精進資安法遵相關措施,俾強化資通安全防護與應變能力,以維持資訊安全。審計部應就精進資安法遵相關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六)113年度財政部新增國稅資訊系統永續發展計畫,以優化國稅資訊系統並精進手機報稅等業務;針對電子發票作業平台之系統升級及測試作業亦將於112年底完成,預計113年1月上線;針對房屋稅之申報作業有關全國總歸戶亦將實施,有關地方稅智慧稅務服務平臺之應用系統增修及軟硬體維護作業亦至關重要,上述計畫及其相關預算之執行,以及宣導、客服、系統營運等事項,攸關納稅人權益,以及負責申報作業之記帳士、報稅代理人、營業代理人與納稅義務人能否於限期內經由系統順暢完成報稅。爰此,請審計部就如何善盡職責,加強有關稅務系統優化各項計畫之查核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十七)聯合國為實現永續發展,於2015年通過2030永續發展議程,提出17項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作為各國共同推動永續發展指引。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INTOSAI)亦於2016年通過阿布達比宣言(Abu Dhabi Declaration),宣示各國審計機關將聚焦於2030永續發展目標落實之審計,並作出貢獻。爰要求審計部應研議每年定期發布審核國家永續報告書,並與國際審計潮流接軌,發揮對行政部門倡議永續發展之角色,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十八)國內爆發缺蛋危機,政府啟動專案進口雞蛋,112年3至7月農業部專案進口1億4,000多萬顆雞蛋,所需資金,據農業部表示係由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向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貸款15億元,其中五成由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擔保、五成無擔保。茲為確保農業部專案進口雞蛋相關作業適法性,依113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書總說明所載主要職掌略以,掌理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如次:1.監督預算之執行。2.核定收支命令。3.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4.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5.考核財務效能。6.核定財務責任。7.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依審計法第13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之。及同法第79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務,得參照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審計部應依審計法第13條及第79條規定就農業部辦理專案進口雞蛋相關事宜,進行專案審核,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十九)農業部專案進口蛋爭議不斷,其中尤以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進口冷凍蛋液未公開招標,恐有繞過政府採購法規避監督之嫌爭議最大。經查,110至112年間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共有5筆冷凍蛋液進口,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另依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其中冷凍蛋液部分已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非屬生鮮產品,因此須經公開招標程序,然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卻以採購係以自有資金為由,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云云,而未進行公開招標程序,存有重大爭議。此案經披露後,立法委員要求審計部應調查是否違法,然審計長於112年10月中旬表示原則上需要3個月時間調查,但3個月後即113年1月中旬適逢總統立法委員選舉之敏感時機,為免造成影響選舉之疑慮,爰要求審計部應就上述相關爭議於1個月內儘速調查完竣,以利事實之揭露。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吳怡玎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7,463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項下「審計工作」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175萬2千元,係文具紙張、碳粉、審核報告及財務收支抽查、專案調查等出差旅費等,其中出差旅費高達95萬3千元,以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辦理臺北市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收支及決算抽查,預算員額50人,編列金額頗高,平均每人每年出差費1萬9,060元,有鑑於臺北市地方政府屬都會區,交通較其他都會便捷,政府預算資源有限,應請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撙節支用經費,節省公帑。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6,474萬3千元,照列。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5,919萬6千元,照列。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6,282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45萬2千元,主要為掌理臺中市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示上網,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7,184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3年度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60萬6千元,主要為掌理臺南市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示上網,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二)113年度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公事務設備汰換及辦公廳舍整修」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582萬元,係辦公大樓全棟廁所整修工程、汰換電話數位交換機系統及汰購個人電腦及購置軟體等,其中辦公大樓全棟廁所整修工程760萬元,113年度編列第2年經費500萬元,金額編列頗高,有鑑於政府預算資源有限,爰請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應撙節支用經費,節省公帑。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7,394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53萬8千元,主要為掌理高雄市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示上網,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3項:
(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下合稱5區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10條及相關施行細則等規定,以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每年彙整製作之非自住房屋使用及租賃情形核定表等,辦理相關年度租賃所得查核作業。但依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按財政部賦稅署提供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等,列報出租房屋或土地租賃收入者中,推估出租予家戶或個人介於32萬餘筆(108及109年度)至33萬餘筆(110年度)間;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度人口及住宅普查初步報告所載,家戶居住於租用住宅比率為10.94%,即應約有87.6萬戶,相較前揭32萬餘筆資料,存有明顯差距。108至110年度平均查核件數占符合條件設定件數比率各為74.20%、73.67%及73.10%,呈下降趨勢,然而,該3年度平均補稅件數占查核件數比率則各為29.0%、28.5%及28.4%,占比不低,顯示多有未誠實申報狀況。為維繫社會正義與租稅公平,財政部應督促5區國稅局精進查核措施以防逃漏情形,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林德福
(二)113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下合稱5區國稅局)為辦理「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網路交易查核作業」,於「國稅稽徵業務」計畫中各編列「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及「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預算案數251萬4千元及1,171萬5千元、81萬5千元及57萬3千元、228萬7千元及307萬8千元、286萬5千元及202萬6千元、172萬9千元及116萬7千元支應。財政部於109至111年度,對個人賣家網路交易之相關裁罰及補徵金額各為4.78億餘元、6.53億餘元(較109年度增幅36.4%)、8.52億餘元(增幅30.5%),尚具查核成效,惟前揭期間相關裁罰及補徵數增幅頗鉅。且營業人賣家網路交易之掌握部分109至111年度裁罰及補繳金額各為9.09億餘元、9.83億餘元(較109年度增幅8.2%)、10.86億餘元(增幅10.5%),呈逐年增加,顯示相對個人具有較多資源之營業人亦多有逃漏情形。況且,網路社群平台日益成熟,坊間直播帶貨模式愈發興盛,為確保租稅公平,俾利遏止逃漏並增裕庫收,財政部5區國稅局應檢討營業人網路交易重複違規態樣及核對異常功能,儘速研謀改善措施,加強管理,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林德福
(三)113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下合稱5區國稅局)為辦理「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網路交易查核作業」,於「國稅稽徵業務」計畫中各編列「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及「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預算案數251萬4千元及1,171萬5千元、81萬5千元及57萬3千元、228萬7千元及307萬8千元、286萬5千元及202萬6千元、172萬9千元及116萬7千元支應。經查,海關與國稅局辦理關稅與內地稅相關勾稽查核作業105至109年度合計、110及111年度發現異常件數、辦結件數、辦結件數中確定異常者(異常比率)各為695件與695件及373件(53.7%)、66件與60件及48件(80.0%)、90件與61件及44件(72.1%),較111年度經初步檢核發現異常件數90件,較110年度66件,增幅達36.4%,且110及111年度異常比率均逾70%。另110及111年度各有未結案件比率9.1%及32.2%,即該2個年度相關初查異常案件迄112年7月底止尚多有未辦結情形。為利核查作業進行,確保管理效能與效率,財政部應督促5區國稅局儘速加強相關異常資料之核對與產生及選查,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林德福
第1項 財政部原列119億6,471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財政人員訓練」項下「學員訓練」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中「業務費」之「委辦費」100萬元、第4目「投資事業股權移轉」3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5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9億6,216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8項:
(一)113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人員訓練」項下編列「學員訓練」3,876萬5千元,主要係培育財政、稅務及關務專業人才。為減緩氣候變遷,世界各國都陸續發布淨零碳排的相關目標,我國亦宣示於2050年達淨零排放目標,顯示永續發展、減碳是全球產業最重要課題,ESG的推動亦需財政部相關部會之參與配合,因此強化財政人員ESG訓練,導入相關政策推行日漸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二)113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編列「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8,977萬2千元,主要係建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作業機制。政府致力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活用民間創意、效率與資源,積極引進民間資源投入公共建設,使民眾能享有優質的公共服務。惟在導引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同時,亦需考量ESG資訊揭露、責任金融及環境及社會績效,透過政府與民間相互合作共同努力,才能發揮推動淨零轉型的力量。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三)113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編列「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8,977萬2千元,主要係用於建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作業機制,其中「協助各機關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111至114年)」則編列第3年經費8,450萬元。經查,是項計畫於111年啟動,然該年度民投案件數為139件,相比110年度172件減少了33件,民投案件數衰退高達二成。爰此,就案件數考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效益有待精進,爰要求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四)113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編列「業務費」5,577萬2千元,然查111年度財政部辦理促參專業人員訓練(含機關代訓),總受訓人次683人次,然而通過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者共169人,通過率僅24.7%,仍有檢討改進空間。爰要求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五)113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編列8,977萬2千元,其中委辦費用1,730萬元,用以建構及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相關作業機制。為擴大辦理促進民間投資公共建設,立法院亦於111年12月2日三讀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類別,新增綠能、影視音、資源循環再利用等設施及數位建設,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以及新增履約爭議調解機制等,增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範疇及誘因。惟查,針對新法施行後之執行概況及效用,財政部相關政策推動計畫具體評估及就新法通過後擴大宣傳辦理情形,要求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六)113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分支計畫,編列一般事務費3,085萬5千元,係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頒獎活動、獎金及促參案件簽約獎勵金等經費,其中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頒獎活動450萬元,編列金額過高。有鑑於政府資源有限,財政部應撙節各項費用,避免不必要支出(尤其是委辦費)。爰此,財政部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撙節各項支出的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七)113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200萬元,係為強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系統。然查,該筆預算於110、111、112年度各編列61萬6千元、450萬元及200萬元,上漲幅度甚巨。有鑑於促參資訊系統業已大致建置完成,囿於政府預算資源有限,113年度該筆預算應以系統增修、例行維護為主。爰此,財政部應撙節支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八)113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3,200萬元,係編列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補助經費。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2年8月底止促參案件簽約件數計2,211件,惟於此期間提前終止契約件數亦高達240件,占全體簽約案件之10.85%,補助及相關經費執行成效實有待檢討。有鑑於推動促參司表示相關費用係用於辦理促參前置作業。爰此,財政部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之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九)113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中美洲銀行股本」項下「繳納中美洲銀行增資股款」分支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2億7,625萬元,供中美洲銀行第8次增資,增認2萬7,625股使用。其中25%為現繳股款,餘75%為日後應繳付之股款,總經費為6,906萬2,500美元,分8年等額編入至117年度預算,據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表示該銀行為政府間國際組織,我國與該銀行合作,可不受外交限制,而可協助中美洲區域社會及經濟發展,以提升國家之國際能見度。爰此,財政部保證並非金錢外交且應於2個月內,就我國參加中美洲銀行之目的及對我國之貢獻,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有鑑於財政部主管中央政府110及111年度稅課收入實徵數,分別高於各該年度預算數增加19%及21%,112年前9月實徵數已達年度預算數94%,推估112年差異數亦約20%,顯示總預算編列估測失準與數字管理失靈。爰要求財政部邀集專家學者檢討精進估測模型,另對稅課收入實徵數超過預算數部分,應至少5%用於增加債務還本,以減緩政府債務累積餘額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李貴敏 費鴻泰
(十一)查我國自103年來,除109年因COVID-19疫情關係,允許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免辦暫繳稅款(而於隔年再回補入帳),為造成當年短收短徵主因外,其他年度均產生稅收超額,尤其近3年超徵數額竟占總稅收比率達15%左右,111年度更高達19%,顯示稅收預測機制嚴重失靈。稅收預測失靈,易使社會大眾認為政府違法課徵稅收,嚴重影響政府威信,為避免超徵情形重複發生。爰此,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收評估機制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十二)依據財政部公布資料,112年度預算至9月底執行情形:占預算數93.64%、占分配預算數112.49%,各大稅目中,占比最高的所得稅部分,至9月底止,營利事業所得稅占預算數87.36%,占分配預算數100.34%,綜合所得稅占預算數110.9%,占預算分配數127.94%,二者均提前達標(實徵超出112年度預算數),稅課收入穩定挹注國庫,此實為疫情期間台灣經濟表現亮眼,經濟成長穩定及財政韌性之體現。然外界對於稅課收入之估算精準度仍有疑慮,且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3年度主要稅目推估方式相較112年度業進行檢討及變革,惟其允適性仍待辦理事後驗證機制,以檢驗推估參數及作為未來調整參考。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決算評估報告亦具體建議,宜就各稅目細部分析;例如採行分稅分項再輔以產業別分類方式估測……另可採稅收估測模式及妥適公式等;除事前評估外,宜建立制度化事後定期驗證與說明機制,並據相關檢討精進修正估測模式。爰此,財政部應就下年度稅課收入之概算方式、預算編列,避免屢次超出實徵數或短差,是否參採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及各界建議以為精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十三)對於財政部稅收實際課徵與預算數差距太大,遭學者批評政府編列預算黑箱作業,身負監督之責的立法院多數委員認為此乃財政部應負之責,實有深究必要。財政部估計112年度實際稅收超徵預算數至少1,000億元,然財政部以年度預算籌編至預算執行時間落差近2年,期間可能發生國內外經濟情勢變動等原因為由,解釋稅收實徵數高或低於預算數,但是估算結果嚴重不確實亦是不爭的事實。爰要求財政部針對即將研議規劃之方向措施,提出較精準之稅收預估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十四)近年政府所編列的特別預算金額高達2.57兆元,特別預算113至115年度預計舉借債務數合計逾3,500億元,加以監察院於110年「109財調0022」字號調查報告中指出:特別預算確有常態化的現象,同時表示行政部門未嚴格限制特別預算編列要件,以及有特別預算浮編,破壞正常預算體制之情事。更指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歲出雖平衡,卻因特別預算短差1,232.3億元」及「前瞻計畫納入原已編列公務預算等計畫,恐有政府將部分支出隱藏於前瞻計畫特別預算,造成109年度總預算財政收支平衡假象」等,顯見政府有特別預算濫編情事。爰要求財政部應針對如何遵守公共債務法及財政紀律法相關規定,有效配置我國財政資源,遵守財政紀律,以應未來之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十五)104年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第36條之2,規定中小企業若為員工加薪則可減除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惟根據後續實施報告,80萬家中小企業、931萬名員工中,僅648名青年每月平均加薪1萬元;基層員工僅3,738人平均加薪1,338元,成效極其不理想,企業必須採查帳制為報告所述主要原因。然而,大多數中小企業是依財政部所訂之擴大書審制結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因該項方式相對簡易、稅式相對優惠,也可免於被查帳困擾,但若中小企業為稅賦優惠改採查帳制,依規定就必須檢附相關單據及文件,除程序更加繁瑣,甚至可能變成國稅局查帳重點對象,中小企業主自然興趣缺缺。爰此,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協助適用擴大書審制之中小企業得以員工加薪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十六)為健全我國租屋市場透明化,財政部於109年篩選專案查核個人不動產租賃所得,並於109至110年查獲1,085件,補徵稅額4,565萬元、110年8月至111年3月,查獲1,007件,補徵稅額9,985萬元,111至112年底針對5戶以上預計查核件數7,603戶。惟此一稅收來源是因房屋租賃所得,為落實居住正義,補充住宅基金之財源,爰要求財政部研議比照房地合一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將針對租賃收入專案查核之稅收,撥補至住宅基金之可行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十七)有鑑於自80年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由6萬元調整至111年為9萬2,000元,調漲幅度僅53%,查此期間人均名目國內生產毛額成長約4倍,我國基本工資亦成長2.7倍,兩者增幅與免稅額成長差距甚大。爰要求財政部按基本工資漲幅調整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可行性,以讓人民生活有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李貴敏 費鴻泰
(十八)有鑑於自80年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第一級所得淨額由30萬元調整至111年為56萬元,調漲幅度僅87%,查此期間國人基本工資成長170%及年度工業與服務業平均總薪資金額成長114%,兩者增幅與所得淨額有段差距。爰要求財政部按基本工資漲幅及平均總薪資漲幅調升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第一級所得淨額,以提升人民生活水準及促進民間消費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費鴻泰
(十九)有鑑於所得稅法第5條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自80年訂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3%,才能予以調整,迄今逾30年未曾變動,考量近2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平均年增率約1%,顯示物價波動幅度不若以往,為讓人民對經濟成長與物價變動有感應同步調整。爰要求財政部降低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調幅基準,以嘉惠普及廣大基層納稅勞工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李貴敏 費鴻泰
(二十)據統計,截至111年底營業中且核准適用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家數計1萬2,002家,其中111年度行動支付銷售額為0者4,190家,占核准家數34.91%,雖較110年度49.38%下降,惟仍占相當大比例。爰此,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精進作為書面報告,如強制適用優惠之小店家張貼本店使用行動支付免用統一發票貼紙和擺放收款條碼,使消費者知道可使用行動支付,以提高行動支付普及率。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羅明才
(二十一)查113年1月1日起,將調整每月基本工資為2萬7,470元,惟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自95年後便未再修正,財政部理應因應基本工資,對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研議調升。鑑此,請財政部針對「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研議調升」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二)為鼓勵民間參與興辦長照機構,財政部將長照機構納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根據衛生福利部評估,114年我國將因高齡人口占比達20%,正式邁入世界衛生組織所認定的超高齡社會。財政部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提供的租稅優惠,除了可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長5年之外,同時也將提供投資抵減、進口機具設備關稅優惠,以及地價稅、房產稅、契稅減免等,相關稅損約近5億元,但由於同時也可帶動稅收近25億元,因此財政部估計落實長照產業化,總稅收將可淨增近20億元。財政部應規劃相關政策宣導,擴大政府與民間合作範圍及模式,以增加促參案源,落實長照產業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二十三)財政部促參業務主要係建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作業機制。惟依財政部資料來看,自91至112年8月止,促參案件提前解約的案件共計240件,提前解約案件數占全體比率為10.9%。促參案件提前解約,恐發生設施設置不全待處理或資產閒置情形,財政部應整理歷年提前解約案件並進行個案分析,強化履約階段管考功能,以增加後續促參案件成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四)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2年8月底止促參案件簽約件數計2,211件,此期間提前終止契約件數亦高達240件,提前解約案件數占全體比率為10.85%,有鑑於促參案件提前解約後,恐發生設施設置不全待處理或資產閒置情形,主管機關應整理歷年提前解約案件並進行個案分析,適時邀集地方政府透過教育訓練及案例分享等方式共同集思廣益,以利嗣後辦理促參案件之參考,並賡續強化履約階段管考功能,以發揮綜效。爰財政部應就促參案件強化追蹤機制及個案分析,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二十五)財政部阮清華次長於112年9月表示,公股行庫企金強、消金較弱,財政部希望國內至少有一家公股行庫不只靠企金獲利,能夠全方位成長。然據媒體報導112年7至8月信用卡簽帳金額,公股銀行占總簽帳金額7.16%,創近14年新低紀錄,消金方面實則有提升此項業務之必要性。爰此,要求財政部就公股行庫為何消金業務較弱提出檢討,並如何提升公股行庫消金及個金業務,以改善現在的困境之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二十六)113年度財政部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資訊服務費」1,537萬2千元、「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66萬7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財政部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二十七)在全球金融市場的高度整合下,金融戰威力比以往更強大;加以國內頻傳駭客攻擊,更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的必要性。爰要求財政部研議規劃我國公股行庫之壓力測試,包含相關金流壓力測試、跨境外匯、網路資安等,以及因應銀行系統被駭、客戶網銀帳戶資料錯置等特有情境,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二十八)近年來全台銀行網路攻擊事件增加,而112年公股銀行遭受攻擊數比起111年同期增加一倍,目前雖有成功攔截,仍應該持續加強資安防護並提升其防護層級,以避免之後受到駭客攻擊,造成嚴重損失。爰此,要求財政部盤點八大公股行庫,針對網路攻擊資安防護因應對策,及定期防駭演練之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二十九)財政部直接投資民營事業,部分事業所派任之公股代表單一性別比率未達三分之一,如以全部公民營董事觀之,女性合計33人,占比30.3%;如按公股代表觀之,女性合計16人,占比32.7%。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財政部應檢討研議修改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增訂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並逐步達成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以落實性別平等,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三十)有鑑於中央政府五院及各級機關,以及各部會所屬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為處理各項事務,依法律或是依組織規程所成立之委員會,為獲取更多不同意見,皆有加入外聘之專家學者。專家學者提供意見給予各該機關參考後做成的決議,對各機關施政、採取的措施均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然民眾卻無從得知被機關指派的專家學者相關資訊。爰此,請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於處理專業事務而成立之委員會時,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未涉機敏性質,將外聘之專家學者之學、經歷及會議紀錄,公布於該機關網站,以供民眾查閱。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三十一)立法院於111年12月2日三讀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案,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類別、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惟至今仍未有社宅或長照以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方式辦理。爰此,請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長照、社宅等重大公共建設以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方式辦理進度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三十二)有鑑於財政部預算案112至115年度合計編列辦理國庫增資中國輸出入銀行85億元,以強化貿易金融,擴增該行辦理輸出輸入融資、保證及輸出保險業務,然查中國輸出入銀行近十年平均每年每股盈餘僅0.2餘元,權益報酬率長期約2%,經營績效有偏低情形,顯示以權益創造獲利之效率有待加強。爰要求財政部針對主管之中國輸出入銀行檢討權益報酬偏低與國庫增資必要性及如何督促強化風險管控機制提升經營績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李貴敏 費鴻泰
(三十三)113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中美洲銀行股本」項下編列「繳納中美洲銀行增資股款」2億7,625萬元,主要辦理繳納中美洲銀行第8次增資股款。我國現為中美洲銀行第一大持股會員國,惟近來我國退出中美洲議會觀察員,顯見中美洲地區情勢變化,值得注意關切。爰要求財政部與外交部、中央銀行等單位,密切注意後續情勢發展,預為研擬因應方案,以保障我國於CABEI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因應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吳秉叡 鍾佳濱 沈發惠
(三十四)有鑑於財政部主管之中美洲銀行,其成立目的在提供融資及技術協助,以促進中美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然中美洲地區主要持股國家9國僅1國與我維持邦交關係占持股比率10.2%,及中美洲議會112年8月通過排台納中案,可能影響我在中美洲銀行投資權益。爰要求財政部針對中美洲銀行審慎評估投資效益及是否持續參與增資股款,另對中國大陸是否申請加入,亦應及早研擬策略方法預為因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李貴敏 費鴻泰
(三十五)我國參與中美洲銀行(Central American Bank for Economic Integration,CABEI)第8次增資,需繳納現金股款折合新臺幣22億1千萬元,分8年等額編入110至117年度預算,110至112年度已編列8億2,875萬元,113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2億7,625萬元;未來4年將再編列11億0,500萬元,惟我國於112年8月下旬甫退出中美洲議會,恐對於我國未來參與CABEI產生負面影響。但各界擔心中美洲銀行正式會員中,邦交國只剩瓜地馬拉,未來發展影響,我國權益保障等,要求財政部應密切關注我國退出該議會後中美洲區域之情勢發展,請常駐CABEI董事即時回報與我國權益之有關事項及提案,並與外交部及中央銀行等單位預為研擬因應方案,如:中國申請加入CABEI、是否持續繳納增資股款等,以保障我國權益。爰財政部應就研擬相關因應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三十六)有鑑於財政部主管全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每年總申報件數分別為600餘萬件及100餘萬件,負責掌理全國2,300萬人民及公司法人納稅資料,為積極推動我國資通安全政策,落實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培育。爰要求財政部針對所屬賦稅署、財政資訊中心及五區國稅局,應全面清查各業務單位與分局、稽徵所、辦事處等負責資訊管理人員,是否具有符合數位發展部規範之國際級資通安全專業證照及人數,上述單位資安人員持有證照比率若低於2%者,應於113與114年內分別取得國際資格認證,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提案人:賴士葆 李貴敏 費鴻泰
(三十七)財政部推動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新增網路兌獎通路,提升民眾兌獎便利性,惟於實體據點兌獎比率近3年皆逾七成,比率偏高,且部分消費通路開立雲端發票之比率偏低,又或雲端發票主要儲存於非共通性載具等,不利推動以匯入指定帳戶或金融支付工具方式兌獎,與電子發票全程無紙化之政策目的容有相悖。爰此,請財政部加強宣導雲端發票設定帳戶獎金自動匯款,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三十八)永續發展為全球及我國重視之核心價值,2050淨零排放亦為我國之重要政策目標,財政部於111年12月亦就推動發行乙類公債及永續發展政府債券訂定相關計畫,以為推動永續金融之執行依據。惟查,112年財政部辦理乙類公債之ESG認證及推動永續政府發展債券,其計畫之辦理及執行尚未有明確之進度,僅強調將加強督導、鼓勵公股行庫發行永續發展債券。爰此,財政部於公債發行業務方面,應就乙類公債及推動永續發展政府債券訂定明確之計畫,協調相關部會及其所屬機關務實推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第2項 國庫署原列1,229億0,802萬6千元,減列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國庫及支付管理」之「業務費」50萬元、「菸酒管理作業」之「業務費」20萬元、「國庫資訊作業」之「業務費」10萬元、第5目「國債付息」2億元、第6目「國債經理」200萬元,共計減列2億0,28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27億0,522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13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編列「國庫及支付管理」2,313萬元,以辦理研修國庫法規,加強國庫行政自動化作業及各級代庫機構便民服務措施,提升國庫管理效率及廣籌歲入財源支應政務推動。疫情加速行動支付交易成長,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民眾每年消費約10兆元,其中非現金占比逐年提高,截至112年第一季已達1.67兆元,全年將有望突破7兆元。台灣Pay是由政府推動的行動支付平台,可以綁定信用卡與簽帳金融卡進行消費,因為提供轉帳免手續費優惠,讓使用者可以不限次數、免費轉帳至其他任何金融機構,吸引不少新用戶加入,也讓台灣Pay在網上的討論聲量逐漸升高。財政部國庫署應持續強化相關推廣活動,以增加台灣Pay之市占率。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二)113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編列「債務管理作業」47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國庫券、公債發行等。永續發展、ESG已是國際普世價值,台灣也應符合潮流,民間已有銀行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發行綠色債券。財政部國庫署應研議制定我國ESG公債發行架構。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三)113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編列「公股管理作業」207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公股股權管理等作業。國內金融機構頻傳遭駭客攻擊,112年約比111年同期多出一倍,整體國銀網站遭駭客攻擊量,每日大大小小合計近千次,各銀行都成功阻隔,但也顯示資安的迫切性,更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防駭演練及強化資訊安全的必要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高嘉瑜 林楚茵 賴士葆 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四)113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編列「菸酒管理作業」3,627萬元,以辦理菸酒之管理、監督、考核及協調事宜。惟111年違法菸類查獲數量為自106年來新低,財政部國庫署應重新審視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及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等,並關注各年度地方政府私劣菸酒考核結果,以協助各地方政府提升查緝效能。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五)113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菸酒管理作業」之「獎補助費」用於獎勵及慰問,並依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規定應核發檢舉人緝獲酒品之獎勵金。然應就過去3年核發檢舉人獎金件數,及核發金額等統計資料,提出具體績效,以了解該是項預算數之編列有實質具體效益。爰凍結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菸酒管理作業」之「獎補助費」預算15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六)113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編列「國庫資訊作業」4,769萬2千元,以推動國庫業務資訊應用服務,及強化國庫行政自動化作業,提升國庫業務資訊作業效能與效率。惟國庫資訊作業所辦理之業務多涉及機密性資料,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七)113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編列「私劣菸品查緝作業」2億4,700萬元,以辦理菸酒之管理、監督、考核及協調事宜。惟111年違法菸類查獲數量為自106年來新低,財政部國庫署應重新審視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及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等,並關注各年度地方政府私劣菸酒考核結果,以協助各地方政府提升查緝效能。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郭國文 林楚茵 賴士葆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八)按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結果,113年度起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中不乏永續發展項目,如:交通部推動客運車輛電動化、經濟部推動地下水補助等計畫,且永續發展、ESG為國際普世價值。為使台灣跟上國際潮流,財政部參考盧森堡經驗,研議永續發展公債發行架構,檢視、連結未來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中具ESG價值之項目,並於發行後定期揭露、事後審查。爰請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政府發行永續發展公債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九)有鑑於近期國內個資外洩事件頻傳,為落實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及管理,避免發生個人資料遭竊或洩漏,強化國人個資維護。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應針對如何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以及相關改善執行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十)我國九大公股金控、銀行已於111年底全數簽署赤道原則,同時有7家發行綠色債券、簽署TCFD架構。各國在推行永續金融時,財稅誘因扮演重要角色。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研議如何規劃成立跨部會之碳盤查資訊平台,將公股金融業的ESG倡議平台導入,以發揮金融影響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十一)2021年8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通過提案,規範未來於那斯達克上市之所有企業必須至少有二位多元化董事,包含一名女性及一名代表少數族裔或LGBTQ+。此外,歐洲議會2022年通過規範,歐盟上市公司於2026年中前,女性非執行董事比率至少四成或全數董事女性需占比三分之一。惟部分財政部派任其直接投資之公股行庫代表,單一性別比率甚至未達三分之一。爰此,請財政部國庫署參酌各國性別平等政策,促進公股行庫董事會納入多元觀點,檢討研議修正其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後,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十二)按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於112年7月發布之2023年台灣同志職場處境調查結果,LGBTIQ+專業工作者感到可以自在地跟同事坦承同志身分的產業別,以金融財經、公務人員等業別落於最後兩名,顯示在整體風氣可能普遍較為傳統、保守的職場,將帶給同志職員不少壓力。此外,據該調查,LGBTIQ+專業工作者主要面臨之壓力如:影響職場人際關係(42%)、影響工作升遷或職涯發展(34%)、遭到同事或主管刻意刁難(32%)、致自己遭受職場霸凌(29%)等。爰此,請財政部國庫署鼓勵該部直接投資事業參酌美國人權運動基金會(Human Rights Campaign Foundation)發布之企業平等指數(Corporate Equality Index)等國際指標,調整企業政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羅明才
(十三)公益彩券是提供弱勢族群就業機會,惟公益彩券借牌亂象層出不窮,非法經銷商是對弱勢經營者的危害,尤其許多有經濟能力的大戶經營者為提高業績,會選擇在黃金地段經營,等同壓縮弱勢者的經營空間,造成大者恆大,真正弱勢者又因經營不善被撤照的命運,喪失政府照顧弱勢的美意。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應針對如何杜絕非法經銷商資格,改善借牌亂象,以落實公益彩券照顧弱勢美意,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十四)為查緝違法菸類及酒類,財政部於105年10月20日訂定「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及「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惟111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查獲違法菸類1,564.39萬包,為自106年來新低,且低於6年查獲平均值,主要為通商口岸之查核數量較低所致,應適時檢視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及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等,並強化與各地方政府之聯繫,適時協助各地方政府,以提升查緝效能,以維護國民健康。爰財政部國庫署應儘速研擬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及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第3項 賦稅署原列179億0,053萬9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30萬元、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之「業務費」200萬元,共計減列2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8億9,823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按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是為有效獎勵對稅務工作有功之機關及人員,業務考核具體事蹟含租稅教育與宣傳、電子發票推廣工作等,並不限於稅捐稽徵作業。惟一般大眾易因其名稱而誤解為追求稅捐稽徵金額之激勵措施,且與行政院其餘部會機關頒發給行政績效卓越公務員之獎金名稱亦有所不同。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獎金」預算32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務獎勵金常規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沈發惠
(二)按109及110年綜合所得稅稅收統計,薪資所得占各類所得總額比率各為71.246%及71.251%,占比不減反增,且OECD國家平均僅占49%、美國為55%,一般社會大眾難免產生辛苦勞務所得一分不少被收稅,而其他所得容易逃稅之相對剝奪感。爰凍結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預算4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各類所得占總額比率之結構調整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沈發惠
(三)我國台版數位稅主要修正制度為課徵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及所得稅,查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額自106年度之19億餘元逐年增加至111年度57億餘元,有效稅率介於3.77%至4.48%之間;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自106年度之10億餘元增至111年度之16億餘元,有效稅率介於8.7%至19.73%之間,惟111年度有效稅率僅8.70%相較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呈現偏低情形。爰此,凍結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之「業務費」預算400萬4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電子勞務營業稅及電子商務營利事業所得稅有效稅率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四)113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之「業務費」編列172萬1千元,其中共17萬元係運用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宣導稅制改革政策、納稅義務人及全民風紀共識等經費。經查,財政部賦稅署113年度預算案宣導費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總共編列4,102萬6千元,相較112年度3,304萬8千元增列797萬8千元,成長幅度達24%。賦稅相關業務宣導經費皆屬該單位之業務,可研議考量編列於一單位內,並非四散在各組業務。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鍾佳濱
(五)113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5目「地方政府稅款短少補助」編列14億3,808萬元,惟查103年度修正之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授權地方政府於法定稅率範圍內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視地方實際情形分別規定徵收率,然迄至112年9月尚有10個縣市未實施差別稅率,另111及112年度有部分縣市辦理重評作業卻未調整房屋標準單價。為落實居住正義,財政部賦稅署應按權責積極督促地方政府合理評定房屋稅稅基並因地制宜訂定妥適徵收率,針對10縣市尚未實施差別稅率及辦理重評作業卻未調整房屋標準單價之縣市應加強輔導。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加強輔導措施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六)我國113年度推估年度稅式支出達4,000餘億元,數額龐鉅;依規定提出稅式支出案須籌妥經費或有相對收入來源、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並明定實施年限、且經公聽會與審慎評估為可行、具合理政策目的且有效者,惟仍有未依規定辦評估或複評即提出法案並經通過者;另尚有部分業務主管機關於法案通過後卻未依規定辦理稅式支出實施成效之檢討及公開作業。財政部賦稅署應加強相關複評及對實施成效之檢討與督導,以利達稅式支出之政策目的,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七)財政部賦稅署為減輕育兒、薪資所得及中低所得家庭稅負等4個方向及目標辦理所得稅優化方案,惟迄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占各類所得金額比率仍達71.251%,另110年度仍有高所得者之所得級距為零之狀況,且較109年度呈增加趨勢,顯示所得稅優化方案仍有檢討空間。為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原則,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稅制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八)113年度財政部賦稅署於「賦稅業務」編列2,438萬1千元,用於革新稅制、修訂稅法,以建立合理租稅制度。針對111至112年度推動有關房地產市場健全方案相關修法、具體成效及成果統計,以及113年度上半年有關房屋稅稅制革新或精進之相關配套規劃、學者專家諮詢情形、中央與地方溝通情形,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113年7月15日前就上述法規檢討及計畫進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九)近年來我國稅課收入預算數、實徵數屢創新高,尤其自110年度起即大幅成長,110至113年度預算數分別為1兆6,785億元、1兆9,038億元、2兆1,949億元、2兆2,990億元,顯見財政收入大為充裕。爰請財政部賦稅署視情況檢討、修正我國各項國稅之免稅額、起徵點、小規模營業人標準等行政規範,以為收入不高之民眾降低稅賦負擔,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沈發惠
(十)財政部賦稅署自109年11月起,辦理10戶以上及5戶以上租賃房屋所得專案查核計畫,查核結果中,補稅人數占總查核人數占比分別為58%及69.7%,顯見過往出租房屋逃漏稅情況十分嚴重。惟雖其補稅總金額僅0.99億元與1.12億元,占稅捐收入比率不大,但其逃漏稅款不僅將使政府難以掌握租屋市場,又當承租人欲申請政府相關租金補貼時,為免於增加稅賦而進行阻礙,使弱勢承租人難以獲得政府救濟。爰請財政部賦稅署加強宣導、管理與查緝租屋黑市之情況,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未來租屋黑市查緝期程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沈發惠
(十一)財政部112年提出房屋稅條例修法,擬將非自住稅率(囤房稅率)提高至最高達4.8%,並訂定參考基準供地方政府參考,若地方政府未依基準課稅,則稅損不補。惟各地方政府仍可能透過修法技術將需要課徵差別稅率的門檻拉高藉以規避囤房稅,例如過往宜蘭縣的差別稅率為非自住2戶以下每戶1.5%,3戶以上7戶以下每戶2%,8戶以上每戶3.6%。但107年宜蘭縣持有8戶以上的多屋家戶僅有71戶,致使打擊面被大幅縮小,故縱使稅損不補,對部分地方政府也影響甚微。鑑此,請財政部賦稅署針對「依現行各縣市囤房稅課徵情形,若未依財政部未來之差別稅率參考基準課徵,預計稅損為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十二)國內租屋市場結構多以自然人為主,房東多半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尤其以一屋分隔雅房、套房租屋營利者,情節更為嚴重,以110年度為例,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房屋租賃所得約65萬戶,核定租賃所得總額約1,202億元;雖近年專案查核作業計畫持續有所成效,但是恐怕與真實租屋情況落差甚遠。爰請財政部研議且精進現行與內政部提升租賃市場資訊透明之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費鴻泰 賴士葆
(十三)我國近幾年稅收持續超徵,財政部112年11月公布最新稅收統計,累計112年1至10月實徵淨額3兆0,223億元,創歷年同期新高,比111年同期成長1,963億元,增幅6.9%,稅收預算數達成率為98.4%。財政部統計處表示,初估全年稅收超徵金額可達3,000至3,700億元。基於112年度稅收超徵情形,異於往年。於此可見財政部對於我國稅收推估之歲入預算失之精準,應詳實估計始為妥當,以免影響政府威信,為求得釋群疑,爰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費鴻泰 賴士葆
(十四)113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編列「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400萬4千元,主要是建立合理租稅制度以增加稅收,並求賦稅更公平合理,惟近年來加密資產產業快速發展,交易型態瞬息萬變,但各個租稅管轄在稅務層面的發展進度依然相對落後。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數位資產稅制精進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十五)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財政部賦稅署自109年11月起至112年底止,辦理租賃所得10戶以上,及5戶以上之查核計畫,查核結果顯示擁有5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申報租賃所得多有逃漏情形。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健全房市。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十六)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稅課收入編列2兆2,990億元,惟自106至111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屢創新高,顯示稅收預測機制嚴重失靈,財政部無法正確預估、掌握財源,也讓政府的實際舉債數遠低於預算數,有美化財報之嫌。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收預測檢討與事後驗證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十七)財政部從107年開始力推雲端發票,疫情之下,民眾更習慣在消費時提供載具條碼,而不索取紙本發票。根據統計,108至111年度雲端發票使用率為23.29%、31.57%、42.11%及48.04%,使用率逐年提升且近50%,顯示相關推廣已具成效。目前有許多載具可儲存雲端發票,但提供服務的店家仍不夠普及,店家沒有相關設備能提供民眾使用共同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或是因為民眾不知如何設定、使用雲端發票。為提升雲端電子發票之普及率,爰要求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十八)受疫情影響,許多人除了居家上班外,還兼職當起YouTuber或是經營網拍、業配等,進一步推升網紅經濟的發展。根據財政部委外報告,網紅獲利來源主要分成八大類,其中多數行為仍被認定是薪資所得、其他所得或權利金,網紅文化盛行,部分直播主獲利可觀,但網紅收入樣態繁多,如何課稅成為難題。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應針對各類網紅獲利來源,宣導並協助輔導課稅,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十九)有鑑於近期國內個資外洩事件頻傳,為落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及管理,避免發生個人資料遭竊或洩漏,強化國人個資維護。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應針對如何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以及相關改善執行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二十)財政部自106年起針對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截至111年度總計193家已辦理稅籍登記。惟跨境電商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106年度之10億餘元逐年增加至111年度16億餘元,增幅雖達60.3%,但有效稅率介於8.7%至19.73%間,且呈現遞減趨勢,相較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顯屬偏低。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提升跨境電商課稅有效稅率改善對策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二十一)我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已屆施行期限,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統計,每年平均匯回金額為1,675.5億元,專戶申請實際投資數占專戶總數僅53.7%;實際投資案未能依時限投資而要求展延者占核准投資件數56.3%。財政部賦稅署應加強相關督促輔導,使匯回資金能實質投入相關投資中,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二十二)全球最低稅負制即將在2024年上路,全球最低稅負制瞄準合併營收達7.5億歐元的跨國集團,估計台灣將有百家企業受影響,為使我國順利導入全球最低稅負制,財政部研擬採取短、中、長程三部曲緩進接軌,惟須謹慎評估將對企業、稅收帶來何種程度的影響,並觀察各國實際推動情形,規劃台灣具體接軌方式,以迎接全球反避稅大浪。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第4項 臺北國稅局原列26億7,720萬5千元,減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33萬元(含「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5萬元、「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18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億7,687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按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是為有效獎勵對稅務工作有功之機關及人員,業務考核具體事蹟含租稅教育與宣傳、電子發票推廣工作等,並不限於稅捐稽徵作業。惟一般大眾易因其名稱而誤解為追求稅捐稽徵金額之激勵措施,且與行政院其餘部會機關頒發給行政績效卓越公務員之獎金名稱亦有所不同。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獎金」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務行政績效獎勵常規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沈發惠
第5項 高雄國稅局原列17億8,761萬1千元,減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12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8,749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按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是為有效獎勵對稅務工作有功之機關及人員,業務考核具體事蹟含租稅教育與宣傳、電子發票推廣工作等,並不限於稅捐稽徵作業。惟一般大眾易因其名稱而誤解為追求稅捐稽徵金額之激勵措施,且與行政院其餘部會機關頒發給行政績效卓越公務員之獎金名稱亦有所不同。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獎金」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務行政績效獎勵常規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沈發惠
(二)113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8,558萬9千元,主要係用於一般行政事務推行及管理。依據預算案書第37頁,該局計畫於113年度汰購影印機、冷氣機、電動釘書機等雜項設備,其中編列14萬元用於購置血壓計2台,等於購置一台要價7萬元之血壓計。經查,市面上血壓計價格差異甚大,價格從不到1千元至7萬元皆有。雖近年歲入課徵情況良好,但於採購相關設備時應以撙節為原則,爰要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設備採購之用途。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鍾佳濱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8億9,081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3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15萬元,共計減列4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9,036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按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是為有效獎勵對稅務工作有功之機關及人員,業務考核具體事蹟含租稅教育與宣傳、電子發票推廣工作等,並不限於稅捐稽徵作業。惟一般大眾易因其名稱而誤解為追求稅捐稽徵金額之激勵措施,且與行政院其餘部會機關頒發給行政績效卓越公務員之獎金名稱亦有所不同。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獎金」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務行政績效獎勵常規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沈發惠
(二)113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共編列1億9,305萬9千元,主要係用於一般行政事務推行及管理。經查,該分支計畫項下「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編列1,348萬8千元,係用於相關設備更新。但汰購辦公廳舍冰水主機空調設備1台就編列715萬8千元,與市面價格相比略顯較高。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0萬元,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鍾佳濱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4億1,535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5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15萬元,共計減列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1,515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按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是為有效獎勵對稅務工作有功之機關及人員,業務考核具體事蹟含租稅教育與宣傳、電子發票推廣工作等,並不限於稅捐稽徵作業。惟一般大眾易因其名稱而誤解為追求稅捐稽徵金額之激勵措施,且與行政院其餘部會機關頒發給行政績效卓越公務員之獎金名稱亦有所不同。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獎金」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務行政績效獎勵常規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沈發惠
(二)113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合計歲入編列與112年度比較減列70億9,962萬4千元,惟財務支出卻增列922萬1千元。雖各區國稅局之歲入係由財政部賦稅署主責編列,然該局呈現歲入減少、歲出增加之情形,恐影響社會大眾觀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允宜檢討往後歲出編列是否應有更多減列之空間,或於歲入部分爭取更多應課徵之稅額。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鍾佳濱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19億0,882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1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12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業務費」10萬元,共計減列32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億0,850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按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是為有效獎勵對稅務工作有功之機關及人員,業務考核具體事蹟含租稅教育與宣傳、電子發票推廣工作等,並不限於稅捐稽徵作業。惟一般大眾易因其名稱而誤解為追求稅捐稽徵金額之激勵措施,且與行政院其餘部會機關頒發給行政績效卓越公務員之獎金名稱亦有所不同。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獎金」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務行政績效獎勵常規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沈發惠
(二)113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編列1億7,738萬8千元,主要係國稅稽徵業務所用,相較112年度增列285萬7千元。經查,國稅稽徵業務預算增列之原因,除主要係增列代徵人獎金外,另有資訊設備維護等經費45萬2千元。然而,資訊系統維護或相關服務費用皆為延續性計畫,卻仍有部分計畫增列50萬元。爰此,凍結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鍾佳濱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74億0,906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50萬元、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稽徵業務」之「業務費」100萬元、「查緝業務」150萬元、「關稅資料處理」之「業務費」200萬元、「建構高效快遞貨物通關雲端平臺」100萬元,共計減列7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4億0,206萬6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關務署113年度預算案,「關稅業務」項下「02查緝業務」編列「第六貨櫃中心軌道式貨櫃檢查儀及儀檢站建置計畫」第5年經費4,286萬9千元。主要係為建置固定軌道式X光貨櫃檢查儀,興建第六貨櫃中心儀檢站辦公室、檢查平臺及屏蔽設施。惟相關計畫辦理進度未如預期,為有效控管計畫並落實執行,利於如期完工,爰提案凍結該預算20%,俟關務署向財政委員會提出進度控管機制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113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第二期計畫」第2年經費2億2,749萬4千元,主要係為改善海域執法環境,提供海關打擊犯罪新設備,將打造5艘巡緝艇、3艘快艇。為有效控管計畫並落實執行,利於如期完工。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進度控管機制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二)113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臺北港儀檢站軌道式貨櫃檢查儀建置計畫」第3年經費1億7,930萬6千元,主要係建置軌道式貨櫃檢查儀及屏蔽設施,並汰換老舊機動式貨櫃檢查儀。為有效控管計畫並落實執行,利於如期完工。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進度控管機制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三)113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臺中關第二貨櫃中心儀檢站軌道式貨櫃檢查儀建置計畫」第2年經費1億0,018萬6千元,主要係建置軌道式貨櫃檢查儀及屏蔽設施,並汰換老舊機動式貨櫃檢查儀。為有效控管計畫並落實執行,利於如期完工。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進度控管機制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四)113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建構高效快遞貨物通關雲端平臺」編列6,500萬元,主要係因應跨境電商貨物爆量成長,為優化快遞貨物通關管理效能,建置雲端平臺,以重整快遞貨物通關資訊環境。惟為提升本計畫執行效益,財政部關務署應強化與相關業者之溝通宣導,並強化平臺資訊安全與異地備援計畫。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羅明才
(五)113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強化跨機關資料傳輸韌性」編列1,000萬元,主要係強化財政部關務署跨機關資料交換之安全及韌性。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財政部關務署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六)113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之「基隆關西16私貨倉庫新建計畫」總經費4億0,164萬5千元,分年辦理,109至112年度已編列1億2,806萬9千元,惟其進度不彰,爰於112年度暫緩編列,113年度續編第5年經費,為避免工程進度成效不彰,保留款過多,以致未能如期如質完工,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進度控管機制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七)113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之「第六貨櫃中心軌道式貨櫃檢查儀及儀檢站建置計畫」,總經費2億6,415萬7千元,分5年辦理,109至112年度已編列2億2,128萬8千元,惟其進度不彰,爰於112年度暫緩編列,113年度續編第5年經費,為避免工程進度成效不彰,保留款過多,以致未能如期如質完工,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進度控管機制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八)鑑於目前國內業者進口貨物通關,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得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即屬於一般查價程序;另依關稅法第13條規定,財政部關務署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年內,進行實施事後稽核。但現今卻有發生農漁特產品之事後稽核所核定之關稅價格,高於一般查價程序之二倍,顯見若非一般查價程序尚有可精進空間,則是事後稽核制度進行過程不夠嚴謹。加上農漁特產品有其立即性,若事後稽核差異過大,則業者無法立即將關稅成本轉嫁至消費者,徒增公司營運成本及困難。爰此,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研議精進一般查價程序之可行性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鍾佳濱 郭國文 蔡易餘
(九)依關稅法第49條第3項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免稅額自78年修正為2萬元後,至今34年來皆未調整。爰此,請財政部關務署參考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調升可行性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十)按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第一階段簽署作業已於112年7月完成,財政部關務署亦於112年9月28日提出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通關作業要點,旨在規範關務預先審核機制等關務便捷化作業。此外,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造成近年國人透過國外平台消費國外商品風氣興盛等原因,據報載,目前註冊使用EZWAY易利委簡易報關系統之民眾已超過510萬人,為107年系統開放時註冊人數的200倍以上,惟財政部關務署於112年中始開始第一次針對報關業者實施的個資安全檢核,抽核家數也僅占全國總家數1,450家中的49家。鑑此,為使民眾消費時毋庸擔心個人資料因各種原因外洩,請財政部關務署針對「如何於關務便捷化同時保障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暨如何協助報關業者改善資訊安全機制」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十一)針對民間企業向中國出口貨品迭傳更改製造地標籤為中國台灣、台灣省,有涉及違法及矮化之嫌,加以亦有貿易廠商反應,改標籤動機為擔心可能遭受中國刁難,盼政府彈性處理或協助,顯見政府仍有加強溝通及宣導遵法之必要。爰此,財政部關務署應協助釐清法規,並加強宣導作業,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十二)有鑑於近期國內個資外洩事件頻傳,為落實報關業者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及管理,避免發生個人資料遭竊或洩漏,強化國人個資維護。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應針對如何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以及相關改善執行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三)財政部關務署於112年5月30日例行記者會表示,有鑑於國內個資外洩事件頻傳,為落實監管報關業對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與管理,避免發生個人資料遭竊或洩漏,於下半年將針對1,447家報關業者進行查核。爰此,要求財政部關務署針對查核前向業者宣導辦理情形、實地查核情況相關統計數據,以及查核時發現業者有違規之情況,如何輔導或處理,於查核期結束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32億2,203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30萬元、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20萬元、「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80萬元、「國有財產改良利用」之「業務費」50萬元、「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之「業務費」50萬元、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1,000萬元,共計減列1,2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2億0,973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有鑑於我國的國有土地總面積約223萬7,268公頃,非公用國有土地約21萬9,543公頃,被侵占達2萬0,359公頃,約占一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占用問題不夠積極,即使遭占用也僅收取補償金,金額又偏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績效偏低,該計畫績效評估標準流於片面,有失嚴謹。爰凍結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預算8,798萬2千元之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113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環境清理維護暨登革熱高風險場域巡查管理計畫」第1年經費1億3,696萬2千元,主要係辦理巡管登革熱高風險場域,及清理維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等。有鑑於登革熱疫情有漸增趨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與各地方政府通盤檢視近年登革熱發生熱區,強化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聯繫,建立通報與合作管道,以即時清除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中之登革熱孳生源,以提升計畫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三)113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編列「國有財產改良利用」1,943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國有財產改良利用、委託經營、設定地上權、都市更新及自行主導開發等業務。惟較112年度增加1,455萬5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為撙節國家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四)113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編列「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6,464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惟國有財產資訊作業所辦理之業務多涉及機密性資料,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五)113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編列「購建辦公大樓」1億6,157萬2千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全台近22萬公頃的國有非公用土地,身為全台最大地主,但自家老舊辦公廳舍,自110年起多次招標,111年6月、7月開標結果均流標,112年1月修改計畫後,於4月、6月開標結果亦流標。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六)113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編列「國有非公用財產之租金」45億1,579萬2千元,其中估列各地區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27億0,887萬元。112年起,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積極推動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予租賃住宅包租業,並由其轉租予次承租人居住使用。惟查標脫案件中不乏適合作為社會住宅之標的,卻以標租方式處理,部分物件溢價率達五成以上,而包租業者得標後,又多以市價1.35倍之租金出租,從而推升周邊房屋租金水準,與原政策目的相悖。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已標脫之國有房地包租案件應建立監督機制,並公開擬辦包租房地資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有財產業務」編列21億3,033萬6千元,用於國有財產接收保管、管理處分及改良利用,以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等業務。鑑於推動社會住宅為國家重大政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須積極依住宅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等相關規定,配合提供國有不動產供住宅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落實照顧弱勢及青年族群的居住需求。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統計,截至112年9月,該署提供76.17公頃(約23萬坪)國有土地(撥用25.48公頃、捐贈25.88公頃、出租14.05公頃、出售10.76公頃)及115筆國有建物(撥用10筆、捐贈105筆)供做社會住宅規劃與興建,其辦理進度及績效(可供開發或規劃之戶數)應定期(每季)公布,以讓民眾瞭解及彰顯績效。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加強清理國有房屋、土地髒亂、清除病媒蚊孳生源,落實登革熱高風險場域之國有空屋、空地須每週派員巡管,新增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環境清理維護暨登革熱高風險場域巡查管理計畫」第1年經費1億3,696萬2千元。鑑於登革熱疫情自112年起有漸增趨勢,允宜通盤檢視我國近年登革熱發生熱區,強化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地方政府等聯繫,建立通報與合作管道,以即時清除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中之登革熱孳生源,避免病毒擴散,並妥適配置及運用有限預算資源,以提升計畫效益,爰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鍾佳濱 郭國文 蔡易餘
(九)113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新增編列「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環境清理維護暨登革熱高風險場域巡查管理計畫」第1年經費1億3,696萬2千元,預計辦理巡管登革熱高風險場域及清理維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等工作項目。鑑於登革熱疫情自112年起有漸增趨勢,允宜通盤檢視我國近年登革熱發生熱區,強化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地方政府等聯繫,建立通報與合作管道,以即時清除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中之登革熱孳生源,避免病毒擴散,並妥適配置及運用有限預算資源,以提升計畫效益,爰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鍾佳濱 郭國文 蔡易餘
(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之實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負責辦理抵稅實物之接管及處理,經立法院預算中心彙整107至112年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抵稅實物處理情形,已接管抵繳金額從107年之1,962億元逐年攀升,截至112年7月底止,合計抵繳金額2,097億元,其中已處理829億元,待處理1,268億元,處理比率自107年度之39.0%,微幅增加至112年7月底之39.5%,尚未達四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除應持續積極處理,並適時檢討相關法規,以加速去化抵稅實物。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研擬加速抵稅實物之處理精進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十一)按民法第1185條規定,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清查債務並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又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無人繼承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經地政機關列管、標售仍無人應買達5次後登記為國有。據財政部國庫署統計,111年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繳庫者,即有55件,尚不計無人繼承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又112年5月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現有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5項規定登記國有的不動產數量,其中234筆土地中,即有189筆土地、1筆建物座落於六都。爰近年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狀況嚴峻,遺產無人繼承之情形逐年增加;同時為保障弱勢者之憲法上居住權,內政部提出國土永續,居住正義等政策,提供社會住宅、租金補助等政策。惟於民法規定無人繼承之遺產雖歸於國庫,但其中可改做社會住宅利用之不動產、建築等,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仍應先經標售程序不成始歸於國庫,且標售程序無資格限制,致原可利用作為社會住宅之無人繼承之空屋及土地反而流入不動產交易市場成為投資工具。鑑此,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呼應內政部『國土永續,居住正義政策』,無人繼承財產轉型社會住宅可行性」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十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2年3月推出國有非公用房地包租新制,將閒置的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給包租業,以擴大租屋市場供給。然自開辦至今,已公開招標3次,六都共釋出57戶,距離先前統計六都共300多戶的目標仍有差距。爰此,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針對開辦至今招標情形、113年度預計釋出目標數與規劃,以及增加釋出件數擴大辦理的可能性,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十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規劃國有非公用土地光電標租,並保留三成綠電進入經濟部媒合平台,提供中小企業進行綠電採購,預計於112年底推出首批標的。對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著手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同時修正招標文件及盤點合適的國有非公用土地,以利年底推行。爰此,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國有非公用土地光電標租,開辦後辦理申請流程、預計每期釋放的土地數,以及預期成效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另應每年定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年度辦理情形與下年度預計達成之目標,以掌握該政策的推行是有助益且發揮實際效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羅明才
(十四)113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歲入預算「雜項收入」項下「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回饋金收入」49萬元,較112年度增列10萬9千元。太陽能光電為我國重要綠能政策目標,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執行國有非公用土地光電標租案時,應符合環社檢核及生產、生活、生態之三生平衡原則,以利環境永續發展。爰此,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研議光電標租案之審核程序,納入環社檢核及三生概念,並從嚴審查,於2個月內將光電標租審核程序之標準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吳秉叡
連署人:沈發惠 余 天
(十五)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加強清理國有房屋、土地髒亂、清除病媒蚊孳生源,落實衛生福利部、環境部要求登革熱高風險場域之國有空屋、空地須每週派員巡管,爰訂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環境清理維護暨登革熱高風險場域巡查管理計畫」,期程自113至118年度,分6年辦理,有鑑於登革熱疫情自112年起有漸增趨勢,應通盤檢視我國近年登革熱發生熱區,強化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地方政府等聯繫,建立通報與合作管道,以即時清除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中之登革熱孳生源,避免病毒擴散,並妥適配置及運用有限預算資源,以提升計畫效益。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儘速研擬落實相關環境清理維護管理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原列25億9,115萬9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20萬元、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100萬元、「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經費」400萬元、「電子發票管理經費」100萬元,共計減列6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億8,495萬9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 人,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3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財政資訊業務」項下之分支計畫04資通資源管理,編列資訊服務費64,045千元(P37),列有新增配合數位發展部精進雲端及資料跨境等等費用;考量政府債務未償餘額上升,是項經費可予減少,以減少公帑支出。提案刪減上述分支計畫04資通資源管理,項下「資訊服務費」2,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士葆 李貴敏 費鴻泰
(二)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3年度預算案於「財政資訊業務」項下「資通資源管理」分支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64,045千元,包括資訊軟硬體所需保養、維修等經費3,388千元、財政部共用資料中心資源擴充計畫」第4年之資訊服務費50,657千元及「財政部關鍵民生系統精進雲端備份及回復計畫」資訊服務費10,000千元等,較112年度預算數60,487千元,增加3,558千元,增幅5.88%,在財政資源有限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撙節支用,爰提案減列1,5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3年度預算案於「財政資訊業務」項下「資通資源管理」分支計畫,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04,363千元,係財政部共用資料中心資源擴充計畫」第4年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69,363千元、配合數位發展部「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暨發放共用基礎平臺建置計畫」,完善各機關資料傳輸韌性,提升政府機關資料應用效率,並透過納入T-Road進行具安全性資料傳輸,調整T-Road與各稅務系統介接資訊軟硬體設備費5,000千元及「財政部關鍵民生系統精進雲端備份及回復計畫」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0,000千元等,所費不貲,在國家財政資源有限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撙節支用,爰提案減列1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 人,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13年度預算,其工作計畫「財政資訊業務」項下之分支計畫04資通資源管理,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04,363千元(P37),列有新增配合數位發展部精進雲端及資料跨境等等費用;考量政府債務未償餘額上升,是項經費可予減少,以減少公帑支出。提案刪減上述分支計畫04資通資源管理,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4,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士葆 李貴敏 費鴻泰 羅明才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113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編列預算21億4,329萬3千元,用以辦理「次世代稅務服務雲端平臺建構計畫」、113年度新增預算數7億8千萬元(占機關預算近三分之一)之「國稅資訊系統永續發展計畫」、以及地方稅智慧稅務服務平臺之應用系統增修、維護等,惟上開計畫之成本、效益未臻明確,預算恐有浮編或重複編列之嫌,辦理時允宜具體敘明計畫執行進度、時程並定期公開其辦理績效。爰凍結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上述計畫之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二)113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編列「次世代稅務服務雲端平臺建構計畫」第2年經費3億1,784萬6千元,係為建構次世代稅務平臺,導入新興科技,共享資訊資源,優化財政部核心地方稅務資訊系統並提升業務效率,增進稅務行政效能及品質。惟國稅局所辦理之業務多涉及個人及營業人等機密性資料,為確保相關稅務資料之安全性,應強化稅務資料保護及資通風險管理,以維稅務系統運作之安全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三)113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經費」編列2億7,154萬9千元辦理賦稅資訊作業,包含各項例行性稽徵業務、扣除額合理檢討等重大稅制改革等。惟為提升本作業執行效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強化與相關單位之溝通,並強化平臺資訊安全與異地備援計畫。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四)113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經費」編列1,300萬元辦理提供網路報稅手機門號認證服務。惟為提升本作業執行效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強化與相關單位之溝通,並強化平臺資訊安全與異地備援計畫。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五)113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經費」編列6,224萬5千元辦理國稅各項網路申報服務。惟為提升本作業執行效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強化與相關單位之溝通,並強化平臺資訊安全與異地備援計畫。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六)113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經費」編列「稅務暨戶政大數據資料加值運用計畫」第4年經費2,265萬9千元。惟為提升本計畫執行效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強化與相關單位之溝通,並強化平臺資訊安全與異地備援計畫。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七)113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經費」編列「國稅資訊系統永續發展計畫」第1年經費7億8,368萬元。惟為提升本計畫執行效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強化與相關單位之溝通,並強化平臺資訊安全與異地備援計畫。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八)113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地方稅與徵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編列4,298萬6千元。惟為提升本計畫執行效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強化與相關單位之溝通,並強化平臺資訊安全與異地備援計畫。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九)113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資通資源管理」編列預算4億1,974萬3千元,主要係辦理財政部共用資料中心之資訊安全作業及稅務資訊作業之正常運作。世界經濟論壇2022年全球風險調查報告指出,網路攻擊將更顯嚴重與廣泛,未來惡意及勒索軟體攻擊將持續氾濫,顯示網路攻擊日漸頻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處理資料多涉及民眾個人隱私資料,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十)113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編列「財政資料管理」預算619萬2千元,主要係增進課稅查核業務績效,增進政府行政效能。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處理資料多涉及民眾個人隱私資料,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十一)113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編列「電子發票管理經費」1億5,120萬4千元,係為因應電子商務發展趨勢,提升電子發票使用效益,辦理電子發票應用及推廣之策略規劃、宣導與執行、電子發票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等作業。惟雲端電子發票歷經多年宣導,仍有為數不少之消費者及商家習慣拿實體發票,截至112年8月底止,全國雲端發票使用率為52.99%,尚有成長進步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羅明才
(十二)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表示其113年度預算案「財政資訊業務」項下「地方稅與徵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編列資訊服務費3,565萬5千元,係供「地方稅智慧線上服務計畫」第4年之資訊服務費使用。財政部認知並同意前揭系統服務建置之必要性,爰同意具體落實以確保地方稅徵之順暢,有效且無當機情事。至於如何具體落實前揭事項,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十三)113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編列「電子發票管理經費」1億5,120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電子發票應用及推廣之策略規劃、宣導與執行、電子發票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等作業。經查,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112年7月25日下午2點多起當機,直至晚間8點左右才完全恢復正常,整日當機約6個鐘頭。又,當日適逢統一發票5至6月開獎日,此次當機事件造成許多人民無法於第一時間對獎,引發諸多不滿。為避免再次發生類此事件,爰建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針對未來對獎系統作法之改善建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十四)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為執行財政資訊業務之主要機關,針對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之優化將於113年1月正式上線,新平台上線前之宣導計畫、教育訓練、壓力測試、資安防護,以及上線後之客服系統、備援系統等,理應妥予規劃,且應結合營業稅申報作業平台之實際使用及功能改善情況一併規劃,屆時亦應就相關使用者如記帳士、報稅代理人、營業代理人之使用者體驗定期彙整,以為該系統檢討改進之參考。爰此,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每年7月底及翌年1月底前,針對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與營業稅申報作業平台(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之維運概況暨相關使用情形(指標)之統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十五)「國稅資訊系統永續發展計畫」預計為113至116年間執行之4年計畫,113年度預計辦理項目共14項,金額達7億8,368萬元,占總經費17億2,497萬元之45.4%。其中移轉國稅資訊系統至混合雲平臺預估經費6億5,068萬6千元,惟應依行政院資通系統籌獲各階段資安強化措施之規定,選任適當廠商及妥為監督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及維運,並參考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所定Web應用程式安全參考指引之安全要求,於軟體開發週期之需求、設計、開發實作、測試及部署維運等各階段,均導入安全防護措施,以強化混合雲平臺之資安管理制度。爰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依行政院等相關規定及要求,落實規劃各項工作辦理期程,避免影響後續年度接續辦理項目之執行,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六)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主要提供營利事業電子發票存證及查詢服務,並供帳務及營業稅申報使用,惟112年5月9日民眾發現平台登入缺失,通報台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TWCERT/CC),翌日TWCERT/CC轉知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該署即聯繫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該中心確認平台弱點後,於5月11日辦理資安通報並進行相關盤點清查及進行相關改善措施。本次資安事件經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盤查平台雖無異常查詢情形,且無資料外洩情事,亦無接獲營利事業反映資料洩漏,惟引發營利事業對於平台疑慮及社會關注。爰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借鏡本次資安事件經驗研擬改善精進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十七)113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經費」編列12億0,342萬7千元,主要係提供民眾網路申報服務,配合財政部賦稅政策,辦理國稅對外相關網路申報、介接稅務系統之規劃、設計等作業。政府積極推動網路報稅,民眾對於採用網路、手機報稅之接受度日益提升,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處理資料多涉及民眾個人隱私資料,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第23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4,942萬9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60萬元(含「資訊服務費」20萬元、「一般事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中「業務費」之「通訊費」20萬元及「資訊服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4,842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6項:
(一)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2,819萬9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二)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編列3,065萬3千元,係為健全金融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金融之監督管理等。為提升高齡者之生活品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面對金融科技迅速發展,許多高齡者因不熟悉科技,導致金融服務無法符合高齡者需求,卻未提供金融科技相關協助應用服務,以及如何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之因應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三)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編列「金融監督管理」共3,065萬3千元,用於金融監理政策研擬、規劃及執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公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規劃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置企業ESG平台,由銀行鼓勵企業自填問卷,主動揭露碳排等ESG資訊,協助銀行進行綠色授信評估。該平台已於112年9月25日上線,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統計,至今僅9家國內銀行協助約200家企業送報問卷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有必要鼓勵銀行請企業客戶填報問卷,以利ESG平台發揮最大功效。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企業ESG平台113年預期實施成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羅明才
(四)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編列「金融監督管理」共3,065萬3千元。惟查112年度國外旅費編列預算數為285萬6千元,113年度增列國外旅費53萬元。爰凍結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五)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從過往財政部主管時期,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整體組織框架皆以除弊為主,缺乏興利、除弊兼具的設計理念。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1項第4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執掌為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各局執掌,四個核心業務局僅有監督、管理與檢查,並無市場發展的法定業務,進一步細查各局組織法亦未有市場發展執掌。107年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順應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訂定,將原金融科技辦公室改設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但仍限制於金融科技之範疇,且多由會內官員兼任、員額亦有所不足。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盤點會內各金融產業發展量能,研議調整組織、設置金融市場發展局,負責金融市場之興利與發展,提升台灣金融市場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六)因美國升息因素、美債殖利率攀升,加以國內股匯走勢疲軟,根據中央銀行最新統計,112年7月以來外資持續出走不停歇,7月淨匯出70億美元、8月淨匯出金額擴大至90億美元,9月匯出70億美元,3個月來累計匯出金額高達230億美元(約新台幣7,450億元),影響國內金融穩定及投資信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監理作為,對於我國資本市場穩健發展、強化金融韌性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健全投資人保護機制具有重大影響。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加強投資人信心,維護金融市場交易秩序及穩定提出具體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七)政府已針對部分產業及經濟活動公告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鼓勵企業自願揭露相關資訊,並鼓勵金融機構參考該指引進行投融資評估等決策。該指引可提供一致性標準以防止企業漂綠,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關注國際相關制度推動情形,進行我國政策之調整,以建立我國永續金融市場有效運作之基礎與架構,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26日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主要涵蓋金融機構碳盤查及氣候風險管理、發展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促進ESG及氣候相關資訊整合、強化永續金融專業訓練,以及協力合作凝聚淨零共識。但有高達70.3%金融業者反應ESG量化資訊不足,成為金融業者在決策流程導入ESG時面臨的最大挑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建置類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ESG資料庫,讓金融機構更能信實地查核並引導授信戶落實減碳,以及如何完善相關驗證機制,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九)有鑑於中央政府五院及各級機關,以及各部會所屬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為處理各項事務,依法律或是依組織規程所成立之委員會,為獲取更多不同意見,皆有加入外聘之專家學者。專家學者提供意見給予各該機關參考後做成的決議,對各機關施政、採取的措施均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然民眾卻無從得知被機關指派的專家學者相關資訊。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於處理專業事務而成立之委員會時,應將外聘之專家學者之學、經歷,以及受聘期間所提建議與參採率,公布於該機關網站,以供民眾查閱。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十)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綜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與檢查業務,負責掌理全國2,300萬人民及公司法人金融資產資料,為積極推動我國資通安全政策,落實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培育。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暨所屬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應全面清查各業務單位負責資訊管理人員,是否具有符合數位發展部規範之國際級資通安全專業證照及人數,上述單位資安人員持有證照比率若低於3%者,應於113年12月前取得足夠比例之國際資格認證人員,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李貴敏 羅明才
(十一)按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於112年7月發布之2023年台灣同志職場處境調查結果,LGBTIQ+專業工作者感到可以自在地跟同事坦承同志身分的產業別,以金融財經、公務人員等業別落於最後兩名。此外,據該調查,LGBTIQ+專業工作者主要面臨之壓力如:影響職場人際關係(42%)、影響工作升遷或職涯發展(34%)、遭到同事或主管刻意刁難(32%)致自己遭受職場霸凌(29%)等。據報載,2021年8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通過提案,規範未來於那斯達克上市之所有企業必須至少有二位多元化董事,包含一名女性及一名代表少數族裔或LGBTQ+,促使董事會納入多元性別觀點。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促使上市櫃公司董事會納入多元性別觀點之跨國比較(至少三個國家)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十二)AI浪潮襲捲全球,生成式AI更將進入日常生活及企業運行。據媒體報導,對於金融業是否可以採用AI及生成式AI,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訂出六大核心原則,銀行公會理監事會亦已超前部署,通過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作業規範,並送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銀行公會自律規範對AI規管的範圍,其中包括將風險審視與建立風管機制的責任交給各公司自行評估,並明訂金融機構應以風險基礎為導向,視營業規模及運用AI的程度,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及定期檢視機制。由於科技金融是趨勢,對於未來金融風險種類態樣是否與傳統金融毫無二致,不無疑義。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科技金融風險種類態樣,提出相關風險分析說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十三)在全球金融市場的高度整合下,金融戰威力比以往更強大;加以國內頻傳駭客攻擊,更加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的必要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規劃我國金融業之壓力測試,包含相關金流壓力測試、跨境外匯、網路資安等,以及因應銀行系統被駭、客戶網銀帳戶資料錯置等特有情境,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十四)金融機構資安防護乃為金融科技趨勢下必須注意的重點項目,為此金融業於112年辦理兩階段防駭演練,第一階段金融資安攻防演練7月3日至9月29日,第二階段金融資安攻防評比10月11日至10月31日。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兩階段防駭演練情形,及113年度規劃辦理的金融演練時程、內容,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十五)111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12月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滾動檢討研訂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版,持續增修訂資安規範並導入國際資安管理及驗證標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擇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38家金融機構辦理資安檢查結果,銀行、保險、電子支付等金融機構均存有未落實辦理各主機系統及物聯網設備之弱點掃描作業等12項共同性缺失,顯見各業別金融資安缺失仍多,且指標性銀行亦未確實遵循,金融機構針對相關資安規範之落實情形仍有相當強化空間。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落實辦理各項資安防護措施,並請金融業同業公會配合資安現況適時增修訂相關自律規範,供金融機構遵循,及就金融檢查發現之缺失事項,要求業者確實改善,以強化金融業資訊安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羅明才
(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應近年資安情勢、監理趨勢及執行成效,賡續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並將擴大資安長設置列為精進方向之一,截至112年6月底止,實際設置家數及其占比皆已較110年成長,其中證券業及保險業設置比例相對較低,審計部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11年部分金融機構資安長異動頻繁,恐不利綜理資訊安全政策之推動及協助董事會對資安情勢之掌握,亟待增進經營階層之資安管理職能,以深化資安治理綜效。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視推動現況,滾動調整並適時採行相關措施,以深化資安治理綜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十七)虛擬資產價格波動性高且具有投機性,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多次提醒投資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風險,我國亦修訂洗錢防制法,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規範,並指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該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督促相關業者確實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外,亦應研議如何關注後續自律規範訂定進度及指導原則落實情形,並持續研蒐國際監理發展方向,以強化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十八)虛擬資產價格波動性高且具有投機性,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多次提醒投資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風險,我國亦修訂洗錢防制法,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下稱VASP)納入規範,並指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該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行政院亦指定其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台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30日新聞稿表示,將參考國際監理趨勢,以循序漸進方式強化國內虛擬資產平台對客戶之權益保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督促VASP業者確實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外,應密切關注後續自律規範訂定進度及指導原則落實情形,並持續研蒐國際監理發展方向,適時採取相關措施,以強化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十九)自95年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始展開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113年起將進入第七期,結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周邊單位與民間金融機構,公、私協力進行金融知識宣導,而近年來多著重於偏鄉弱勢之金融關懷。考量到近期金融投資詐騙盛行,歹徒多透過網路隨機誘騙受害人,對新興金融科技工具不熟悉的民眾者,容易受騙上當。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之方向,著重關懷數位金融弱勢、網路新住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二十)台灣將於114年邁向超高齡化,預計將有超過20%民眾年齡會在65歲以上,除了高齡金融詐欺外,高齡金融剝削亦是全球人口老化現象衍生的問題,一般詐欺主要為不特定對象詐騙;而金融剝削的加害人多數是認識的人。為防止金融業者亂賣商品給高齡者,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以高齡客戶能理解之溝通方式說明資訊、建立高齡客戶申訴案件資料庫避免相同態樣發生,以及強化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等措施,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二十一)高齡者隨著年齡漸增,身心機能逐漸衰退,如因罹患失智症等疾病而影響判斷力,容易成為不當行銷或消費詐騙之對象,檢視近年高齡金融消費爭議情況,110年金融各業別之申訴案件數及其占比皆較109年減少,111年部分,金融各業別之申訴案件數較110年增加,惟其中保險業案件數增幅達2.7倍,至112年截至7月底止,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申訴案件數及其占比復又回升,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合計數及其占比分別為842件及5.46%,若與111年同期數額相較,則分別增加87件及1.5個百分點。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商品及服務外,並應持續推動相關監理保障措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督促業者遵守相關規範及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俾保障高齡者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二十二)近年高齡金融消費爭議案逐年上漲,高齡者消費權益意識相對較低,亦缺乏相關法律金融資源,導致爭議發生時居於弱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推動高齡者權益保障,但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據108至112年7月底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統計,112年高齡金融消費爭議比例上升,尤以防疫保單爭議案為主。據上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加重高齡金融消費爭議案懲處及罰鍰,揭露過往多爭議之同類型商品,並針對高齡社區加強活動宣導,避免同類型案件發生數量增長。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前述所提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高齡者權益保護精進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羅明才
(二十三)高齡化時代來臨,如何透過友善金融政策來因應高齡化社會問題,備受重視。隨著金融科技迅速發展,許多高齡者因不熟悉科技,導致金融服務無法符合高齡者需求。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強化高齡者金融消費教育宣導,並提供金融科技相關協助應用服務,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二十四)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我國針對高齡者金融消費的保護機制仍不夠完善,政府應更重視高齡者的金融消費問題。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建立金融帳戶第二聯絡人制度,在年長者開立新帳戶或更新帳戶時,要求填寫第二聯絡人,以便日後做金融交易時,可以聯繫通知第二聯絡人或取得對方同意,加強把關,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二十五)自95年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始展開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113年起將進入第七期,結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周邊單位與民間金融機構,公、私協力進行金融知識宣導,而近年來多著重於偏鄉弱勢之金融關懷。惟近期金融投資詐騙盛行,歹徒多透過網路隨機誘騙受害人,對新興金融科技工具不熟捻者,即容易受騙上當。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之方向,著重關懷數位金融弱勢、網路新住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二十六)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0日及同年6月17日新聞稿指出,111年1至12月之詐騙案類,假投資詐欺案財物損失高達24億元,占全般詐欺案四成,金額龐大,而111年詐騙財損前3名,則分別為假投資、假檢警及解除分期付款,占全般詐欺案件近70%;復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資料,於108至111年間,該會受理檢舉投資詐騙案件數(包括定期移送情資案件及個案移請檢調偵辦案件)呈遞增趨勢,增幅介於26.51%至59.17%間,112年截至7月底止,該會已累計接獲408件,亦較111年同期增加,有鑑於事前預防可降低民眾因投資詐騙而承受之損失。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與警政機關密切合作依法執行外,並應持續積極辦理相關教育宣導以強化投資人風險意識,及督促網路媒體業者落實廣告審查以期溯源阻絕詐騙廣告,俾有效落實投資人權益之保障,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二十七)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台灣自106年以來,每年平均約有2萬多件詐欺案,案件量持續成長,110年飆升至近3萬件,根據統計民眾受詐騙金額總計損失將近70億元。部分詐欺贓款以虛擬資產形式匯出境外,實務上民眾赴派出所報案時,第一線警方常以贓款匯出境外難以追緝,或轉匯的虛擬資產平台未於台灣落地為理由,而僅供民眾備案,造成難以保障民眾權益。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與內政部警政署定期溝通、教戰第一線承辦員警熟悉虛擬資產相關知識與金流追蹤方法,避免再有因無法追緝而拒絕收案情形發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二十八)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防堵銀行約定轉帳功能成為詐騙集團洗錢工具,推動建置約定轉入帳號灰名單通報平台,透過交叉比對篩選可疑高風險設定行為進行管理。查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12月公布110年有68%受僱員工年收入未達平均總薪資67萬元,每月轉帳金額應按國人平均總薪資金額予以限制。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設定約定轉帳帳戶應查詢其近5年餘額平均數、平均總薪資金額,規範等級限定每月累計轉帳金額,避免約定轉帳者之年平均餘額、薪資收入或資產有偏低情形,以有效遏止詐騙犯罪損害繼續擴大,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李貴敏
(二十九)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金融機構警示帳戶數突破10萬戶,為防制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約定轉帳及數位帳戶進行款項詐騙,應將相關量化資料彙整。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內政部警政署所提供案件金額及金融機構透過臨櫃關懷阻詐件數金額,每月彙整累計按銀行別、詐騙別、被詐件數金額、攔阻件數金額、一般帳戶戶數金額、人頭帳戶戶數金額、警示帳戶戶數金額,置於防詐騙專區網站,以供全國民眾瞭解分析攔阻詐騙資訊,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李貴敏
(三十)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金融機構警示帳戶數已突破10萬戶,創逾13年新高,為防制詐騙集團以詐騙方式取得受害人帳戶及提款卡作為後續詐騙工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匯款進入私人帳戶後,以簡訊方式通知當事人知悉,藉以提高受害人被盜用警覺性,並利用新聞廣告方式將本作法宣導民眾周知,達到防堵詐騙作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提案人:賴士葆 羅明才 費鴻泰
(三十一)金融詐騙猖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上半年就收到328件金融詐騙陳情,較111年的323件、110年的127件都來得高,而111年全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收到的民眾陳情金融詐騙案件數多達636件、平均每月有53件詐騙案。投資人對理財的需求殷切、但理財觀念不足,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時,往往輕忽了可能的風險。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提高對民眾的防詐與理財教育,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三十二)近來有近百名大學生遭無卡分期話術詐騙,有多所大學、上百名學生因此受害。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透過分齡分眾,依不同族群特性強化民眾識詐能力,同時針對不同詐騙態樣,檢討並更新宣講教材,納入最新詐騙手法及相關提醒事項,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三十三)隨著詐騙問題備受重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針對打詐提出新措施,根據統計,111年我國銀行臨櫃阻詐共7,979件,攔阻金額高達42.41億元。惟相關統計僅限於臨櫃,而目前尚未公布使用網路銀行進行交易的阻詐成績,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網路銀行APP的阻詐金額、案件、以及表現優良之銀行。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三十四)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台灣自106年以來,每年平均約有2萬多件詐欺案,且案件量持續成長,110年更飆升至近3萬件,民眾受詐騙金額總計損失高達69億6,159萬元。其中部分詐欺贓款以虛擬資產形式匯出境外,惟當民眾赴派出所報案時,第一線警方有以贓款匯出境外難以追緝,或以該轉匯之虛擬資產平台未於台灣落地為由而僅供民眾備案之情事。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與內政部警政署定期溝通、教戰第一線承辦員警熟悉虛擬資產相關知識與金流追蹤方法,避免再有因無法追緝而拒絕收案之情形發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三十五)詐騙案件頻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接獲的投資詐騙陳情案中,以4種態樣最顯著,1.冒名金融業者或名人,2.以電話、簡訊或LINE群組勸誘買股,3.鼓吹下載非法金融商品交易平台APP,4.虛擬通貨交易平台詐騙案。由於各類型投資詐騙案層出不窮,政府機關必須針對投資人進行加強正確投資方式宣導,讓投資人能提高警覺。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目前已推行防詐騙作法提出說明,並研議有無其他精進措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三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因應銀行數位化服務之發展趨勢,提出開放純網路銀行之政策,目前已有3家純網路銀行開業營運,為協助其業務發展,該會已就其經營特性修正相關規定,惟各家純網路銀行開業迄今,營運仍持續虧損。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密切注意其財務及業務狀況,並鼓勵業者結合金融科技發展推出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以提升其競爭力及金融服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羅明才
(三十七)目前實務上銀行辦理授信時,仍有徵取保證人之現象,惟保證人於作保後,對於債務人之清償狀況往往並不清楚,以至於當銀行向保證人催收或求償時,保證人有遭受突襲之感,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召集銀行公會修改銀行法第12條之1及之2的相關作業準則,明定銀行承作房貸、信貸時,若借款人有延遲還本付息逾1個月,銀行需在逾期後的30天內通知保證人,等於最晚60天內需讓保人知悉,惟公會決議該新制不溯及既往,對於過去承作案件仍不進行盤點通知,則此類銀行多年後向保證人追討債務之爭議仍未能解決。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修改相關規範,不論是否新舊案件都應一併盤點通知,以避免爭議重複發生,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三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年來,逐步將虛擬資產、P2P網路平台等,具有金融特性的產業納管,惟目前同樣進行放貸業務,卻不受金融規範限制的融資租賃公司,至今仍未有主管機關。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同樣涉及放貸業務,為什麼融資租賃公司至今仍不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納管。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三十九)有鑑以房養老的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至112年9月核貸7,446件,僅有426億元,顯示核貸條件仍有不符民眾期待,以實務案例說明,房屋為丈夫所有,申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後,在20年後丈夫離世,將被迫要求繼承人進行清償,年老體衰妻子將無處安身。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增訂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配偶權保障條款,藉以讓夫妻辦理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時,能兼顧配偶生存居住權益,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李貴敏 羅明才
(四十)有鑑於民眾使用網路匯款數量激增,時而發生匯錯帳號情事,相較於銀行臨櫃匯款發生錯誤的機率高出甚多,二者匯款模式差異在於臨櫃匯款時,要求提供受款人姓名,在進行匯款時會進行比對,故降低錯誤情事發生。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網路匯款時增加受款人姓名欄位,並進行比對作業,藉以降低匯款錯誤情事,減少法律糾紛事件,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李貴敏
(四十一)為推動永續金融市場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力推永續發展債券。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統計,112年已發行39檔,發行金額為1,328.43億元,已超越111年全年發行金額,創下歷年新高紀錄,我國永續發展債券市場規模並已連續3年突破千億元大關。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賡續加強推動永續金融債券,健全市場發展,並積極針對113年度永續金融債券市場之展望(包括發行與流通之挑戰與契機)預作評估,另就協助財政部儘速規劃我國政府綠色債券發行及乙類公債永續認證予以協助。針對上述事項及綠色金融行動方案之推動成效,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四十二)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穩定,優化金融監理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施政目標之一,惟查:1.現行具有證照之投顧業及證券及期貨投資市場分析師藉由社群媒體及電視分析股票及期指市場,未善盡告知其客戶風險之義務而引發糾紛,甚而影響證期市場交易秩序;2.部分未具執照之財經網紅藉由網路社群進行有價證券或金融商品之推薦已涉及違法,以上二大亂象均有待主管機關加強監理、整頓。爰此,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就如何加強監理,並要求業者自律,針對投顧業者及分析師是否研議投顧業者評鑑、從業分析師違規記點制或證照更新制,以維護金融專業,淘汰不肖業者及從業人員,確保投資人權益。2.就如何強化檢舉機制及法規罰則,並訂定具體標準,以嚇阻未具證照之分析人員或財經網紅違法從事投資顧問業之行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上述改善亂象之建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四十三)隨著我國壽險業接軌IFRS 17時間將近,屆時壽險業者財務將面臨更嚴格標準的挑戰,然而在目前機制下,112年上半年總共有3家壽險業者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導致保戶與投資人無法安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評估接軌IFRS 17後,預計有多少家壽險業者將跌出資本適足率與淨值比的法定標準。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四十四)112年截至7月底,台灣金融業海外暴險總額較111年底增加;整體獲利雖相比111年同期成長,但壽險業之稅前損益較111年同期減少1,182億元,經查保險業占海外暴險金額比率將近70%,有鑑於近期國際政經情勢持續動盪,例如俄烏戰爭、以巴衝突加劇,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密切關注國內外金融市場相關風險,以維持台灣金融市場穩定,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四十五)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最新公布的112年9月業績,保費收入(加計負債)合計達1兆6,158億元,較111年度減少8.8%;其中新契約保費為5,158億元、年減17.6%,續年度保費1兆0,999億元、年減4%。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112年前8月全體受僱員工中,總薪資衰退最多的行業中,過去是鐵飯碗招牌的保險業名列其中;由於保險業整體保費收入下滑,直接影響業務員的獎金、佣金,有業務員透露,必須改賣高保額保單才有辦法攢到佣金,只是能夠擁有高端資產客戶及快速轉型的業務員算是少數。在保單難賣、總薪資縮水情況下,未來壽險業者要留才,恐怕越來越難。保險業目前面臨的窘境,等到3年後IFRS 17上路,會不會更是雪上加霜,也就是除了衝擊保險業經營獲利外,更可能影響到幾十萬保險業務員的生計。對於保險業目前困境與IFRS 17接軌後的影響評估,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相關因應措施之說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四十六)近年我國保險業保費收入逐年遞減且減幅逐年擴大,保險給付則呈現增加趨勢,導致保險給付占保費收入之比率逐年升高,截至112年6月底止,保險給付已逾保費收入157.64億元。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注意壽險業者之流動性,適時採取相關措施,督促業者穩健經營,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第2項 銀行局原列3億4,473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10萬元及「一般事務費」10萬元、「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萬元,共計減列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4,443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資訊服務費」870萬元,另於「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514萬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各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二)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2,171萬4千元。查112年度預算數為2,029萬9千元、111年度預算數為1,048萬6千元,按112年度預算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解釋為辦公場所搬遷所需之新、舊辦公處所租金費用與管理費用,惟其搬遷計畫辦理期程應為111至112年度執行完畢,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三)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編列827萬2千元,其預期成果之一為健全銀行業監理法規業務。近年銀行不動產超貸、詐貸案件頻傳,銀行自辦不動產授信評估容易出現球員兼裁判的問題,甚至多間公股銀行連一件委外估價都沒有。雖然超貸、詐貸個案發生原因各異,但人為因素常是主因,不外乎不實資訊或造假資料、行員刻意高估提高貸款金額、行員不熟悉不動產相關專業知識與市場行情而誤估或高估等。美國、加拿大、新加坡皆有要求銀行辦理委外估價之規定,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仍對自辦估價衍生問題視而不見,實非健全的銀行監理政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6月17日來函說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已要求建立獨立風控機制,由銀行自訂鑑價標準,報董事會通過,據以核定擔保品鑑估值及放款值,亦得由金融機構自行決定是否委外辦理。現行制度未能確保專業、公正估價,仍未能避免超貸事件頻繁發生。為強化銀行業不動產授信估價品質,避免超貸詐貸亂象。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四)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編列「業務費」827萬2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辦理各國監理機關如何因應Big Tech提供銀行服務之挑戰研究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沈發惠
(五)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編列「業務費」827萬2千元,其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為滾動檢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法規。近日頻繁發生民眾因誤信詐騙廣告,提供信用卡卡號、OTP簡訊碼後,竟遭綁定詐騙集團行動信用卡(如Apple Pay)或第三方支付APP而未獲通知,被盜刷多筆金額致損失慘重。查現行信用卡綁定電子支付系統已有門號驗證機制,而行動信用卡僅8家銀行設有該機制,而第三方支付卻仍未建置。第三方支付乃受數位發展部監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會同數位發展部比照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門號驗證機制,要求銀行需驗證信用卡是否為本人留存銀行之門號,否則應不允許綁定。為防堵信用卡綁定漏洞,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建置行動信用卡及第三方支付門號驗證機制期程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六)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編列「業務費」827萬2千元,其工作計畫之一為審核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推動國際金融業務。受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升息等影響,109至111年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稅前盈餘逐年遞減(見下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於111年3月鬆綁OBU帳戶限制、增加運用彈性,然112年前8月稅前盈餘仍較111年同期減少17.75%,顯見OBU財務狀況仍力有未逮。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OBU經營績效之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羅明才
(七)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編列827萬2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等。我國目前已有3家純網銀開業營運,惟各家純網路銀行開業迄今,營運仍持續虧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注意其財務及業務狀況,同時鼓勵業者結合金融科技發展推出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以提升其競爭力及金融服務。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八)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預算編列827萬2千元,用於健全銀行業務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鑑於金融科技日新月異,包括銀行結合BIG TECH、導入生成式AI等新科技及相關應用等,雖有利於普惠金融之推動,然亦對於銀行風險及內部控管構成挑戰,是以如何透過法規及自律,加強金融機構之內控、風險管理及公平待客甚為重要。惟查,該局之年度計畫未詳述相關預算之應用及計畫效益評估。爰此,凍結該項預算4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九)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分支計畫,編列委辦費150萬元,係委託辦理各國監理機關如何因應Big Tech提供銀行服務之挑戰研究經費,編列經費所費不貲,在政府有限資源下,應撙節支出,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近十年來委外研究之項目、檢討、建議及確實落實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十)查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其工作計畫「銀行監理」項下之分支計畫「銀行監理」編列委辦費150萬元,列有委託辦理各國監理機關如何因應Big Tech提供銀行服務之挑戰研究等費用;考量政府債務未償還餘額逐年增加,該項專案可由單位專業人員研究,是項費用可予精簡,以節省公帑支出,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李貴敏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年10月19日宣布,未來金控公司若使用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配息,需滿足資本結構、資本適足率、財務健全度及財務結構及槓桿度等相關條件,此四大準則之實施對於113年金融控股公司及所屬銀行股利政策,以及股東權益之影響甚鉅。為免金融機構經營或股東因資訊不對稱信心受衝擊或對政策有誤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提出進一步監理作為,並透過銀行公會加強溝通,掌握政策實施之進度及就可能情況評估,適度揭露相關資訊。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13年4月前,了解並彙整各家金控業者就上述配息新制對業者股利發放政策之可能影響、金控業整體調適之評估情形,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十二)面對純網銀威脅,傳統的金融服務不斷創新尋求轉型契機,將科技與金融做結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與區塊鏈、API開放平台等新興科技,為顧客解決全方位消費體驗、財務管理、與投資理財等切身問題,以拉開與純網銀距離。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出如何運用數位金融促進ESG永續發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十三)有鑑於近期國內個資外洩事件頻傳,為落實銀行業者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及管理,避免發生個人資料遭竊或洩漏,強化國人個資維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針對如何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以及相關改善執行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十四)112年10月24日電支跨機構平台購物功能正式上線並推出TWQR,解決市面上各種支付QR Code規格各異、無法互通的問題,目前共有37家金融機構與4家電支業者參與,預計113年將有其他規模較大的電支業者亦會加入,然現處開辦初期其平台各面向和功能辦理之成效,是否達成該平台設置目的之效益尚無法評核。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開辦後3個月內,就民眾、商家使用人數,平台辦理情況與成效,及後續平台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3億8,003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30萬元(含「一般事務費」10萬元、「房屋建築養護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7,953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97萬3千元。查111年度預算數為90萬3千元、決算數約為35萬7千元,又無特別說明前後年度教育訓練情形是否有所差異,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二)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資訊服務費」479萬9千元、另於「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61萬9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各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三)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編列244萬9千元。按其編列預算說明為檔案庫房租金,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證券期貨局現有庫房使用狀況、檔案歷年成長幅度、管理情形、電子化之計畫進度與期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四)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編列1,008萬9千元,係為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等。我國證券業資安長設置比率相對較低,近年來金融業資安事件頻傳,陸續發生多起駭客攻擊、撞庫事件,加上5G世代來臨,在高速的發展下,大數據與人工智慧藉由數以億計的裝置與全球進行連結,各類新興攻擊手法層出不窮,顯見資安長的重要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研議如何督促證券業設置資安長,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五)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之「業務費」編列1,008萬9千元,主要用於強化公司治理,健全證券商業務經營、維護投資人權益。近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考量資安防護對整體營運影響甚高,因此要求一定規模以上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確保能提供投資人安全的服務環境。惟根據統計,截至112年10月底止僅22家證券商設置資安長,占所有65家證券商比率不足35%。為期能強化金融業資安防護能力,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證券業設置資安長,精進證券業資安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六)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008萬9千元,計畫預期成果包括配合兩岸政策、持續研修兩岸往來相關規範。惟查,近年來中國政經情勢變化劇烈,連帶影響台灣證券市場之交易秩序,尤其部分台灣上市櫃公司其及子公司、關係企業受中國法規變化及查稅影響,造成股價劇烈波動;證券相關法規是否必要針對暴險之揭露、財務資訊透明、以及保護涉及兩岸公開發行公司之投資人權益進行盤點並研議修正,以強化證券及期貨監理與投資人保護作為,穩定資本市場交易秩序,實有強化預算執行效能之空間。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七)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483萬8千元。惟查112年度國外旅費編列預算數為421萬6千元,113年度國外旅費增列62萬2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3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八)永續發展為全球及我國重視之核心價值,2050淨零排放亦為政府重要政策目標,為順應潮流、強化法遵,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3月3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分階段推動全體上市櫃公司於116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118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之確信,營造健全永續發展(環境、社會、治理,ESG)生態體系。惟針對ESG平台之整合、優化及利用情形,以及協助或協調已成立之碳權交易所有關金融商品規劃、投資人保護相關之法制、規範等,均未見於證期監理機關之工作計畫及預算項目。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之執行情形及協助碳權交易法制作為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九)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編列「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係發展具產業特色之資本市場,推動海內外優良企業上市(櫃);持續強化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持續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健全證券商業務經營,強化風險控管;落實投資人保護機構功能,維護投資人權益;擴大證券期貨業經營範圍;推動金融國際化及兩岸金融交流等經費。近期投資詐騙案層出不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擬定自律性十大指導原則,再由業界公協會訂定自律規範。針對合法之虛擬資產通貨平台業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強化推廣合法業者名單,保障民眾清楚合法業者名單,以及提供過渡期名單予民眾分辨正規平台,避免遭尚未合法、非法業者詐騙。此外,特別加強鼓勵各平台業者申請合規,提出懲處方案,調查現有平台業者名單,未在時限內完成申請者,將予以懲處。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酌是否訂定時限,供虛擬資產通貨平台業者於時限內完成申請,此外加強推廣合法業者名單,納入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十)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編列「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係發展具產業特色之資本市場,推動海內外優良企業上市(櫃);持續強化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持續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健全證券商業務經營,強化風險控管;落實投資人保護機構功能,維護投資人權益;擴大證券期貨業經營範圍;推動金融國際化及兩岸金融交流等經費。近期投資詐騙案層出不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擬定自律性十大指導原則,再由業界公協會訂定自律規範。惟原則並未納虛擬資產為特許行業,且僅針對非穩定幣的發行管制,若幣商倒閉,投資人無法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根據上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應加強督促VASP業者確實執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措施、培育專業人員外,允宜加速推動公協會成立與訂定自律規範進度,加強指導原則落實,並持續研蒐國際監理發展方向,滾動式調整相關措施,以保障業者與國際法規方面保持一致性,強化消費者權益之保障。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速推動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促公協會成立,落實指導原則後,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十一)有鑑於近期國內個資外洩事件頻傳,為落實證券期貨業者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及管理,避免發生個人資料遭竊或洩漏,強化國人個資維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針對如何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以及相關改善執行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第4項 保險局原列1億7,422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0萬元、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之「業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402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13年度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1,938萬元,主要用於推動施政要項,完成綜合性之行政管理。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將營造保險數位化環境列為年度施政要點,惟純網路保險公司申設及經營有關之法規修正於111年6月29日發布施行至今,業者申設純網路保險公司意願極低,尚無純網路保險公司問世。顯見該業務推行成效不彰,有礙便利消費者投保、落實普惠金融之意旨。爰凍結該項預算3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連署人:鍾佳濱 高嘉瑜
(二)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資訊服務費」408萬6千元、另於「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41萬5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各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三)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資訊服務費」408萬6千元。查111年度預算數為403萬6千元、決算數約為352萬元,又無特別說明前後年度資訊服務費是否有所差異,為撙節國家財政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3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四)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編列預算666萬7千元,用於掌理保險監理政策規劃,保障民眾權益。查不肖保險業務員挪用保費案件頻傳,112年迄今已有5起通報、申訴案件,總金額高達744萬元。顯見現行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防範保險業務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規定存有不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未能善盡監理職責。爰凍結該項預算2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羅明才
(五)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編列666萬7千元,係為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規範,提升資金運用及健全保險業經營、提供多元化及創新服務之保險商品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自103年開放線上投保,惟投保比率及保費收入所占比重仍偏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研討如何宣導,藉由網路投保便利性鼓勵民眾適度投保分散風險,以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六)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之「業務費」編列預算666萬7千元,主要用於健全保險業經營、保障民眾權益。近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考量資安防護對整體營運影響甚高,因此要求一定規模以上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確保能提供消費者安全的服務環境。惟根據統計,截至112年10月底止僅13家保險業設置資安長,為期能強化金融業資安防護能力。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保險業設置資安長,精進保險資安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羅明才
(七)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編列666萬7千元,計畫內容包括檢討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以保障民眾權益。鑑於過往住宅火險與地震險保單業務之連動性,住宅火險保單顯仍有待提升;另住宅火險保單將推行電子化,預計112年底前完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先導銀行與16家產險公司端資訊流系統測試及提供銀行住宅火險保單資訊的查詢平台,加速作業流程並節省人工、耗材,以符合綠色金融。將保單電子化的同時,亦須注意系統資安的防護,避免保戶個資外洩,造成保戶權益受到損害。爰此,凍結該項預算2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住宅火險保單如何提升,以及火險保單電子化系統測試預計辦理時程、測試情形、保單資訊平台的建置及保單系統資安防護與維護狀況之進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八)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452萬4千元。查111年度預算數為371萬8千元、決算數約為344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3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九)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452萬4千元。查111年度預算數為371萬8千元、決算數約為344萬1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25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郭國文
(十)微型保險開辦目的為協助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者以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及社會機制不足的缺口,納入微型保險承保對象分為特境家庭及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農漁民等11類。惟查,截至111年底止,承保對象集中於特境家庭及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等3類,覆蓋率分別為85.55%、63.09%、30.10%;至農民、漁民、領取中低收入老人津貼者等3類,覆蓋率則僅3.39%、3.08%、3.39%。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檢討部分類別對象保險覆蓋率偏低的原因,及如何提高微型保險的投保率,以達到協助弱勢民眾之目的,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郭國文 羅明才
(十一)有鑑於近期國內個資外洩事件頻傳,為落實保險業者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及管理,避免發生個人資料遭竊或洩漏,強化國人個資維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針對如何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以及相關改善執行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第5項 檢查局原列4億9,480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0萬元、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9,460萬3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國內爆發缺蛋危機,政府啟動專案進口雞蛋,112年3月到7月農業部專案進口1億4000多萬顆雞蛋,農業部專案進口雞蛋所需資金,據農業部表示係由中央畜產會向全國農業金庫貸款15億元,其中5成由農信保基金擔保、5成無擔保。茲為確保全國農業金庫承貸作業適法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要點」規定,就全國農業金庫對農業部專案進口雞蛋貸款業務進行檢查,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房屋建築養護費」編列366萬1千元,用於辦公房屋及消防安全保養維修16萬1千元、辦公區域高架地板汰換350萬元。查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該科目編列預算166萬1千元,然決算數僅115萬5千餘元,執行率僅69%,為確保財政如實編列、有效運用公務預算。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二)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資訊服務費」1,000萬元、另於「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860萬3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109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677件、110年733件、111年806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各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三)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編列2,423萬9千元,係為促進金融機構改正經營缺失,維持金融秩序之安定,進而達到金融紀律化之目標。金融科技發展已衍生出多樣化服務型態,國際間已陸續將雲端運算、機器學習及自然語言處理等新興監理科技,運用於市場監視及錯誤態樣等資料蒐集與分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研議如何精進辦理相關檢查及申報作業,以提升監理效率。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李貴敏 羅明才
(四)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編列「業務費」2,423萬9千元,其預期成果為促進金融機構改正經營缺失,健全金融機構之經營管理。為促金融業積極因應氣候變遷及ESG相關風險,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啟動第一屆永續金融評鑑。首屆先由35家銀行、9家證券商、13家產壽險業、1家再保險業,根據170題評鑑指標進行自評,並由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聯合組成評鑑作業小組書審評鑑。然評鑑結束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僅規劃公布評鑑結果前20%名單,不公布成績高低排名,恐無法有效促使金融業正視永續發展。為期金融業落實掌握氣候相關風險並積極推動永續金融,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研擬金融檢查納入永續金融評鑑指標,並針對評鑑較差之金融機構加強相關金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106至112年7月間對本國銀行、證券業及保險業進行數次資訊安全專案檢查,惟依業別及抽檢比率,其中證券業進行專案檢查之次數相對較低,僅分別於106及110年進行專案檢查,抽檢比率皆為20.8%,次數相對較低,有鑑於近年證券期貨業曾陸續發生駭客入侵或受電信業者網路異常等影響致系統發生異常之情事,專案檢查較一般檢查亦更具深度,而檢查具缺失稽核功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將近年發生資安事件之頻率及態樣納入考量,滾動檢討資訊安全檢查強度及成效情形,以引導業者強化資安防護能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費鴻泰 賴士葆
(六)查11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計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2,360萬4千元,列有辦公環境管理保全等費用,較112年度增加684萬元;考量政府債務未償還餘額逐年增加,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就是項費用編列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李貴敏
第26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1項 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2,302億5,272萬8千元,照列。
第27款 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173億4,753萬4千元,照列。
第28款 災害準備金20億元,照列。
第29款 第二預備金74億元,照列。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申請動支,惟部分機關近2年皆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且多數機關動支金額未見明顯減少,行政院主計總處應責請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優先編足未來年度所需預算,並加強審核,避免連年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爰凍結第29款「第二預備金」預算74億元之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融資財源調度債務之舉借編列1,721億元,依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參、四、融資財源所載,截至111年度決算止,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即1年以上非自償債務)實際數為5兆6,998億元,連同特別預算融資調度保留數2,222億元,合計決算數為5兆9,220億元,如加計112及113年度預計債務舉債數並扣除債務償還數後,預估至113年度止,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6兆8,286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達29.2萬元,較截至112年10月13日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5.1萬元,增加4.1萬元,又112年原編列債務舉借數1,732億元實際並未舉借,編列債務還本預算數1,110億元已全數執行償還,且財政部112年8月10日新聞稿宣稱,減少舉債並適時增加還債,有效減緩債務累積,為彰顯財政韌性,並為減輕國人債務負擔,避免債留曾孫,爰提案減列債務之舉借300億元,增加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編列債務之償還1,150億元,另歲入歲出差短1,725億9,596萬7千元。合共尚須融資調度數2,875億9,596萬7千元,以舉借債務1,720億9,596萬7千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155億元予以彌平,均暫照列,俟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審議結果,再行調整。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出席說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7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8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無列數。
第22項 立法院17萬2千元,照列。
第23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7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無列數。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288萬7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7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96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24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260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35萬8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07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860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28萬6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4萬2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10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96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62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95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9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萬1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萬5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6萬3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9萬2千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萬6千元,照列。
第5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56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7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8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59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60項 監察院2,660萬元,照列。
第93項 法務部95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法務部歲入預算於「賠償收入」科目編列國家賠償求償收入預算79萬2千元,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由賠償義務機關對應負責任之人辦理所為之求償收入,較112年度預算數102萬元減少22萬8千元,減幅為22.35%。
經查,近年行使求償權之件數甚低,求償收入呈現下降趨勢,107年度尚編列723萬4千元,至113年度僅剩79萬2千元,降幅逾90%;而國家賠償求償收入除109年度達成率為117.12%外,其餘年度均未及二成,有待賡續落實求償權之行使。
爰要求法務部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第94項 司法官學院2萬9千元,照列。
第95項 法醫研究所7萬元,照列。
第96項 廉政署1,480萬2千元,照列。
第97項 矯正署及所屬950萬9千元,照列。
第98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7萬4千元,照列。
第99項 最高檢察署,無列數。
第10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05萬8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97萬3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38萬5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19萬5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0萬7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8億2,560萬4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億9,027萬4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8億1,156萬3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億8,185萬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7,355萬8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2,832萬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3億1,106萬4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億6,963萬8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5,104萬3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5,612萬2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1,036萬6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7,125萬1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1,926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歲入預算「沒入金」編列1億1,656萬9千元,經查108年度決算數為1億6,526萬元、109年度1億3,639萬7千元,110年度2億9,011萬2千元,111年度1億4,028萬1千元,為提升執行成效、維護公益,爰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積極落實辦理犯罪所得之追查、扣押、禁止處分、沒收及變賣等措施,並運用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加強控管犯罪所得追討情形。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118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6億9,615萬5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8,208萬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0,817萬5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4,781萬9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億8,136萬7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5,184萬9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100萬3千元,照列。
第12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214萬1千元,照列。
第12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611萬2千元,照列。
第127項 調查局72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史館25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9萬3千元,照列。
第14項 司法院116萬3千元,照列。
第15項 最高法院1,506萬4千元,照列。
第16項 最高行政法院63萬元,照列。
第1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374萬9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04萬3千元,照列。
第1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419萬5千元,照列。
第20項 懲戒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法官學院14萬4千元,照列。
第2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5,636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5,409萬9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292萬1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115萬3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792萬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17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5,256萬2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1,069萬7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5億6,922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9,520萬4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9,843萬8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6,439萬4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6億2,068萬4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192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5,897萬7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575萬7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64萬9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億2,826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437萬7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1,976萬3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1,511萬8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61萬3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059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245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6,929萬4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501萬4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446萬3千元,照列。
第4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25萬2千元,照列。
第5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700萬1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42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考試院1,400萬元,照列。
第5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千元,照列。
第82項 法務部226萬元,照列。
第83項 司法官學院1千元,照列。
第84項 矯正署及所屬10萬8千元,照列。
第85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2千元,照列。
第86項 最高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8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萬9千元,照列。
第88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萬6千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萬7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2千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4萬7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2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3項 調查局162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94萬8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91萬4千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1萬2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2萬2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4,107萬5千元,照列。
第23項 立法院954萬3千元,照列。
第24項 司法院50萬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4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萬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7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懲戒法院3千元,照列。
第31項 法官學院78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8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40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7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萬9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2萬2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6萬8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9萬9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44萬8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4萬9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萬6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萬8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7萬3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5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7萬5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萬7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千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萬1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62項 考試院57萬7千元,照列。
第63項 考選部576萬元,照列。
第64項 銓敘部34萬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6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711萬5千元,照列。
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無列數。
第68項 監察院118萬4千元,照列。
第109項 法務部27萬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13萬6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24萬2千元,照列。
第112項 廉政署2萬2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2,070萬4千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466萬2千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5萬4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6萬8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萬1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萬8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4萬3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5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40萬7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2萬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5萬8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5萬2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萬9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1萬4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27萬6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4萬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6萬5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7萬6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20萬2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24萬3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萬7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7萬5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5萬3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萬6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4萬8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4萬2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萬2千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萬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3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2萬8千元,照列。
第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145項 調查局169萬6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3萬1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38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70萬5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18萬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72萬元,照列。
第24項 立法院99萬8千元,照列。
第25項 司法院140萬7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法院70萬4千元,照列。
第27項 最高行政法院13萬8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7萬8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4萬元,照列。
第30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8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懲戒法院11萬4千元,照列。
第32項 法官學院8千元,照列。
第33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9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136萬1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9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55萬3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萬5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3萬9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94萬8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571萬4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3,611萬2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6,117萬6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334萬4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71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942萬4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00萬5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204萬8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45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06萬7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39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08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992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0萬8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408萬1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78萬8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519萬9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73萬2千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1萬6千元,照列。
第59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8萬1千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7萬3千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56萬4千元,照列。
第62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萬1千元,照列。
第63項 考試院20萬2千元,照列。
第64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65項 銓敘部2萬8千元,照列。
第66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萬6千元,照列。
第67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11萬6千元,照列。
第68項 監察院23萬6千元,照列。
第108項 法務部60萬3千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7千元,照列。
第110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11項 廉政署22萬3千元,照列。
第112項 矯正署及所屬1億8,551萬元,照列。
第11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86萬2千元,照列。
第114項 最高檢察署30萬5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27萬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32萬6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3萬7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0萬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5萬7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836萬9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99萬1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3億5,628萬2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448萬4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53萬3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萬7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612萬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44萬7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8萬9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380萬7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70萬4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59萬1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55萬9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3,919萬1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81萬9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87萬4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6萬8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60萬6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60萬8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3萬4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萬7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8萬1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144項 調查局73萬9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11億5,020萬5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章總綱,我國國號為「中華民國」;然總統府自110年開始,雙十國慶活動標誌,將雙十國慶的英文名稱改寫上「Taiwan National Day」,而中文則沒有「台灣國慶」,今年是「民主台灣‧堅韌永續」。惟總統府此舉,引起前總統、直轄市長及部分中央民意代表不滿,相繼拒絕出席今年雙十國慶慶典,並質疑我國國名何時從「中華民國」改為「台灣國」。
為向全球彰顯中華民國存在之事實,爰要求總統府應遵守「中華民國憲法」之法典,於國內及駐外單位辦理國家慶典時,明確函文至中央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需依據「憲法」正確標示國號中文及英文名稱。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13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0億1,827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吳琪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江永昌 湯蕙禎
(二)113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3目「國家慶典」編列5,738萬2千元,凍結287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劉建國 吳琪銘 賴香伶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湯蕙禎 江永昌
(三)113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5目「新聞發布」編列818萬4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謝衣鳯 曾銘宗
(四)根據總統府所提資料,近年人員維持費用之人數皆預設為529人,惟總統府府方實際工作人員數皆為470人左右,不足額之比率皆超過10%。而近年府方之人事費用皆賸餘1,000萬元以上,足見預算之需求遠低於所編列之數目,賸餘數目皆未有執行(詳見下表)。
為撙節政府支出,請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表1 總統府108年度至112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科目項下人事費之預、決算數及員工人數彙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
說 明:112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之執行數,相關人數統計亦至8月底。
資料來源:總統府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琪銘 湯蕙禎 江永昌
(五)依據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及預算編製相關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依實際需要核實配置,並核實減列已無業務需求之預算員額;然總統府108至113年度單位預算案所列預算員額均為529人,惟經查,108至112年預算員額均短缺,分別為55人、69人、65人、58人、61人,與實際員額之差額占預算員額比率均高於一成,平均約11.67%,顯有檢討調減已無業務需求之預算員額。
為核實編列人事預算,請總統府通盤檢討人力配置,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六)113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編列6億5,747萬4千元,預算員額為529人。依總統府單位決算報告指出,自107至111年,實際員額數分別為469人、474人、460人、464人及471人,每年未足額進用人數之占比均超過一成,顯示近年總統府實際進用人力均足以維持相關業務如常運作,預算員額實有精簡空間,爰請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七)113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就辦理「會議、各項活動場地布置及載運作業委外經費」編列1,038萬元,較112年度、111年度增加462萬2千元、546萬6千元,增幅達80%、111%,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請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八)113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就辦理「專案更展經費」編列450萬元,經查112年度、111年度並未編列,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請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九)2022年8月總統府官網受到境外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DoS),攻擊流量為平日200倍,導致總統府官網一度無法顯示,面對境外勢力持續複合式資訊作戰,政府機關強化資通安全防護刻不容緩。
惟資安風險日趨複雜,資安防護不僅需要針對資訊基礎設施與環境加強鞏固外,更需面對新興科技和日新月異的網路攻擊挑戰,如何在執行計畫並持續掌握資安威脅類別和趨勢並彈性因應,落實資安防護作業,降低資安風險是各機關面臨之課題與挑戰,總統府應於3個月內提供因應方向及期程規劃書面報告並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十)因應資訊服務與資安防護需求日益提升,總統府為提高資訊系統設備服務品質,降低資安風險,將「健全資安防護能力、建構可信賴優質安全的數位服務」列為年度施政目標,且為體現「資安即國安」之施政理念,總統府亦於106年9月1日成立資安科,專職辦理總統府資通安全相關事宜,並於每年編列資訊安全防護相關業務預算。據悉,「資訊資安基礎環境創新升級計畫」所辦事項主要是為實現總統府強化資安之施政目標,與該府各年度原即辦理之資安防護事項均有所關連,允宜密切與其他持續強化資訊安全之措施相互配合,以控管各工作項目之執行進度。
爰此,請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上述強化資安配合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一)我國從疫情爆發開始受到快篩、口罩,以及疫苗需求之衝擊,非核家園、能源政策、光電、國防軍購案,到蛋缺等,除內憂之外,外來的威脅仍持續升高,台海中共機艦持續繞行,國家安全面臨威脅。
爰此,請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二)113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資訊資安基礎環境創新升級計畫」編列3,408萬元,計畫執行期間112至115年度,113年度編列第2年經費。近期政府部門發生個資大量外洩事件,資安防護欠缺周延,爰要求總統府妥適執行計畫,並逐年公布計畫執行具體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三)113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所列預算員額為529人,而112年8月底實際員工人數為468人,與112年度預算員額529人相較,差額達61人,總統府自108年度未再調降預算員額總數,惟迄112年度8月底止,每年未足額進用人數之占比均超過一成,顯示近年實際進用人力似足以維持相關業務如常運作,其預算員額容有精簡空間,應依規定通盤檢討人力配置,調整預算員額及人事費之編列,以符實需。
提案人:謝衣鳯 曾銘宗 王鴻薇
(十四)總統府為實現強化資安之施政目標,113年度歲出預算除經常性編列資安防護相關預算4,288萬1千元外,復於「資訊資安基礎環境創新升級計畫」配合編列3,408萬元,惟資安風險日趨複雜,資安防護不僅需要針對資訊基礎設施與環境加強鞏固外,更需面對新興科技與持續變化之挑戰,應持續掌握資安威脅類別與趨勢,滾動彈性因應,以落實資安防護作業,確實降低資安風險。
提案人:謝衣鳯 曾銘宗 王鴻薇
(十五)總統府為了提高資訊設備服務品質,降低資安風險,113年度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資訊資安基礎環境創新升級計畫」,目前已執行至第2年度,預算編列3,408萬元,希望強化總統府系統資安防護及即時警示機制。
過去不乏政府遭到境外敵對勢力網路攻擊案例,例如111年8月,美國聯邦眾議院裴洛西議長參訪前夕,總統府、國防部、外交部等政府各部會官方網站,竟然同時遭受到境外駭客網路攻擊,攻擊流量為平日的200倍,導致一度無法顯示。
總統府年年編列高額預算維護資安,而且過去107至111年度之預算也已全數執行完畢,112年度截至8月底,預算執行率已達到45%。
因此,爰要求總統府應就資安預算如何有效強化資訊安全維護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吳琪銘 江永昌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億1,731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我國113年總統大選剩不到3個月,如今我國身處美國、中國之間夾縫求生,國際處境艱難,連帶影響選舉選情,如今的總統大選,已與過去30年截然不同。過去我國選舉決定權在我國國民手上,現今美中影響力不容小覷,因此,美國、中國兩方的偏好與態度更會對民眾在113年總統大選的選擇上造成極大的影響,此外,兩岸與台海的未來如何演變引發各界關注,以及113年的選舉結果,更決定了未來我國在國際地位上的定位,以及恐面臨武力衝突的危險程度。
爰此,請國家安全會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針對後續兩岸和平促進之規劃進行說明。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國家安全會議經管之「群治新村」於109年10月終獲國防部同意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範圍,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完成修法後,「群治新村」將可依循國軍老舊眷村之模式推動改建,為避免影響法令修正進程,有關眷戶資格之爭議,國家安全會議應儘速與國防部等相關機關共同協調釐清,並適時向眷戶說明以避免衍生誤解,並追蹤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正進度。
提案人:謝衣鳯 曾銘宗 王鴻薇
(三)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下轄之員工眷舍建立於民國40年代,迄今已近七十年,屋舍老舊失修,衍生居住安全問題,而國安會做為管理單位,迄今未有處置動作。
建請國家安全會議與其他相關單位以專案方式,研擬解決計畫與辦法,並將相關計畫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確保「群治新村」等6處村舍之居民得到妥善安置,以維護眷舍居民之人身安全與居住權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琪銘 湯蕙禎 江永昌
第3項 國史館2億2,454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為落實「公開政府」及「資訊公開」政策,國史館近年積極推動館藏檔案資料數位化作業,113年度歲出預算於「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檔案管理應用」計畫編列預算2,076萬5千元,以辦理檔案史料整理、典藏、修裱、數位化、應用及書刊採集、典藏管理、流通等。然國史館館藏檔案部分史料因年代久遠,為加速修護及數位化作業,除110至113年度於公務預算編列490萬6千元外,又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及第4期特別預算編列3,765萬元支應;惟依該館資料顯示,截至112年8月底該館入藏登錄之各類檔案合計51萬0,606卷,其中完成數位掃描數量合計為29萬9,977卷,仍有21萬0,629卷未完成數位掃描,占41.25%,比率仍偏高。
為積極推動數位化作業,落實「公開政府」及「資訊公開」政策,爰要求國史館應加強控管公務預算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各數位化工作項目之執行進度,以使數位化業務相關預算相互配合發揮最大效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二)113年度國史館歲出預算於「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檔案管理應用」編列2,076萬5千元,辦理檔案史料整理、數位化等所需經費。近期爭訟10年之「兩蔣日記」所有權美國法院判歸國史館,「兩蔣日記」原件及兩蔣時代資料文件並於112年9月14日返台,爰要求國史館加速相關文物數位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進度報告,俾利文物供各界研究應用。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三)國史館近年積極推動館藏檔案數位化作業,113年度歲出預算於「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檔案管理應用」編列2,076萬5千元,辦理檔案史料整理、典藏、修裱、數位化等。另外,又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爭取編列文物登錄建檔等特別預算。
但截至112年8月,國史館入藏登錄之各類檔案合計51萬0,606卷,其中完成數位掃描數量合計29萬9,977卷,卻仍有21萬0,629卷未完成數位掃描,占比率竟然高達41.25%,實在偏高。
截至112年8月底止國史館典藏檔案登錄及數位化辦理情形表 單位:卷
國史館-近年編列數位化業務相關經費明細
因年代久遠,史料漸有毀損酸化、瀕危消滅之虞,需儘速保存。國史館110年度開始編列千萬預算、推動館藏檔案數位化,迄今已兩年有餘,數位典藏進度卻僅完成六成。因此,爰要求國史館擬訂方案、提升效率,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億0,965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資料,該館107至110年度期間特展室借用情形以鯤島風華特展室借用次數最多,每年度至少有2場,使用率最低者係面積最大之福爾摩沙特展室,僅於107年度借用1場,此外,按111年度文物大樓特展室截至8月底之借用情形,鯤島風華特展室借用次數4次、福爾摩沙特展室使用次數2次,其中1次為該館使用福爾摩沙特展室辦理「石拓藏珍-全臺佚失碑碣特展」,除鯤島風華特展室外,其餘兩室均有整年度未使用之情形。
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就特展室空間作彈性調整,以助於提升該場地之使用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調整後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近年雖透過文獻檔案數位化與資料庫之建置,致力於推廣臺灣歷史文化,惟尚未完成數位化檔案累計卷數比率仍近九成。鑑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部分典藏文獻檔案年代久遠,為避免檔案資料毀損,應就經費之運用審慎安排,加速文獻檔案之數位化作業。
提案人:謝衣鳯 曾銘宗 王鴻薇
(三)為落實「公開政府」及「資訊公開」政策,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近年積極推動文獻檔案數位化服務,113年度歲出預算於「文獻業務」業務(工作)計畫之「文獻管理應用」分支計畫編列350萬元,以辦理臺灣省及縣市政府等檔案整理編目、保存修護及數位化等。然臺灣文獻館近年辦理文獻檔案數位化之成效,因該館典藏檔案數量龐大,且受限年度預算經費、場地及人力等因素影響,無法一蹴即成,雖仍每年編列經費逐步進行檔案數位化,但經查,該館數位化作業108至110年度依政府採購法採「最低標」方式辦理招標,其平均預算執行率均未達七成,111年度起改依政府採購法採「最有利標」方式招標,預算執行已可提高至九成以上,惟截至目前尚未完成數位化檔案累計卷數比率仍近九成。
為加速文獻檔案之數位化作業,爰要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因該館部分典藏文獻檔案年代久遠,為避免檔案資料毀損,應就經費之運用審慎安排;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四)113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出預算維運費編列665萬8千元,較112年度預算增加19.53%,顯示展館維運費未隨參觀人次減少而降低,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似可參考其他藝文、博物館機構辦理模式,思考增加運用數位科技辦理線上展覽場次之可行性,以達成史料機關策展之目的,並可考量建置專屬線上展覽瀏覽統計機制,以作為線上展覽績效評估之參考。
提案人:謝衣鳯 曾銘宗 王鴻薇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4億0,644萬8千元,減列第7目「公教員工資遣退職給付」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0,544萬8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新增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經費762萬元。但人事行政總處並未具體說明是否應符合何項國際標準驗證,如何強化資料傳輸來達到個資之保護,爰提案凍結預算數50萬元,於三個月內提出預算執行書面報告,即可解凍。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本項通過決議50項:
(一)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091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二)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1億9,672萬3千元,凍結3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劉建國 王鴻薇 賴香伶 曾銘宗 吳怡玎 林思銘
連署人:湯蕙禎 鄭運鵬 江永昌 謝衣鳯
(三)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8目「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編列17億8,913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曾銘宗 吳怡玎 林思銘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四)查全國法規資料庫中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主管之法規「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中之附表「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一覽表」之更新模式為僅公告每次增刪之職務而無每次皆公告完整總表,令查詢時倘欲知某職務是否在表上須自第一次更新查詢至最後一次更新方能知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除公告每次增刪之職務外,更應公告完整總表。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完成「『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中之附表『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一覽表』」修正作業後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官網公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我國公務員英文能力之培訓,過去數年成效斐然。然而人事行政總處自身之官方網站之英文版本卻過於簡化,不僅英文版公告篇數遠低於中文版,英文版之公告也多僅有標題而無內文,使英文版僅徒具形式、聊備一格。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個月內就「英文版官方網站改善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六)因應疫情期間,防疫及隔離所需。政府各機關效仿國外企業施行疫情期間居家辦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性別平等專案小組109年第2次會議」時副人事長提到:「居家辦公」將衝擊既有的辦公模式,本來都尚在規劃評估,因這次疫情加速試辦行動。本總處試辦居家辦公是政府部門中最大規模的,於實際演練過程中,發現較需解決的問題是網路穩定性問題。本總處也因此增購50多台筆記型電腦。
其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2年6月1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試辦居家辦公參考原則》。而112年8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做為示範機關,亦推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試辦居家辦公工作規範》,惟目前申請居家辦公人數為個位數。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充分運用增購之筆記型電腦並持續推動居家辦公。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七)因應疫情期間防疫及隔離所需,中央政府各機關效仿國外企業施行疫情期間居家辦公制度。
居家辦公制度固然衝擊現有辦公模式,惟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2年6月1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試辦居家辦公參考原則〉;同年8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作為示範機關,亦推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試辦居家辦公工作規範〉,顯見居家辦公已係人事行政總處於人事制度上所訂立之新制。
鑑於行政院之人事制度允宜維持其一體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旦確立居家辦公為合理可推行之人事制度,應促請整體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積極推動。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八)為因應公共事務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我國行政院於87年頒布政府再造綱領,於91年成立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並於93年成立我國第一個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已於103年併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法實施至今,我國現已有10所行政法人,然行政法人運作至今,各界仍存有許多疑慮。
111年11月,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被媒體披露回聘多位已屆退休年紀的高階主管,讓多位科技骨幹人才求去,造成技術斷層恐成國安新危機,監察院於112年9月22日發出新聞稿表示,經諸位監察委員調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確有大量回聘退休高階主管,淪為肥貓院;此外,審計部查核報告亦指出,中科院行政法人化後衍生出人事及採購等作業相關缺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行政法人法主責機關,應針對行政法人之相關弊案,會同監督機關修訂相關監督機制。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監督機制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九)有鑑於法務部配合「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實施,已於112年下半年起至113年底,由各地方檢察署以臨時人員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襄助檢察官辦理案件,以舒緩打詐案件量激增,而檢察體系人力不足之窘況。
惟以臨時人員進用「檢察官助理」實非長遠之策,不僅使應聘檢察官助理之求職者之薪給、福利、升遷、年資無法完整的保障,不利留才;更忽視基層檢察官長期呼籲應正視檢察量能不足,應常態設置「檢察官助理」之建議。而常態化之法制化作業,涉及法務部進行檢討與修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瞭解其人力運用情形,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就「檢察官助理人力運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十)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112年截至8月底止對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之新規範宣導說明會辦理情形,總共6場計790人參與,宣導對象為各地區之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之公務人員,惟相較全國公務人員36萬4,654人,參與人數不及全國公務人員總數的1%,顯見宣傳效果不佳,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促請各主管機關加強勤休新制之宣導與說明。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十一)鑑於為落實公務員健康權維護,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自112年起施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同法第3項及第6項規定,訂有「行政機關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且於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人事作業系統」提供「每人每月加班時數統計」、「每月加班時數區間統計」及「每月加班時數補償運用情形」,協助各機關差勤管理者按月進行統計與機關勤休管理。
另依實施辦法第9條,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性。雖應由各機關本於權責定期進行統計及評估,惟服勤新制施行,人事總處應協助各機關評估檢討與改善,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亦定期應彙整各主管機關檢討勤休制度妥適性並予以公開以利外界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十二)員額評鑑對於評估機關之人力配置及業務執行是否妥適具有重要意義,透過資訊蒐集與指標量測之評鑑流程,可檢視機關業務運作效能之不足或優勢之處,供未來業務調整參考;然目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員額評鑑,除一級評鑑二級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之員額評鑑,已將各次評鑑情形報告上網公告外,其餘如各二級機關辦理所屬員額評鑑,歷次評鑑情形報告均未上網公布。
鑑於透明化政府係國家重要施政方向,各級員額評鑑之報告內容與後續追蹤管考均應予充分資訊揭露,俾社會大眾知悉與有效監督;且各機關亦可透過此資訊交流與經驗分享管道,強化辦理員額評鑑能力,提升評鑑之信度與效度。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促請各主管機關落實員額評鑑之資訊透明化。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十三)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至112年3月止歷次員額評鑑作業施行情形,一級機關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及二級機關評鑑所屬三級機關之評鑑方式,仍多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主,如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評鑑方式僅書面審查之機關數占比除101年為45.95%外,其餘各次均逾八成。
然,近年部分機關因業務調整或重大政策推動而人員異動較複雜,加上立法院業於112年4月11日三讀通過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修正案,部分機關調整包括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環境部及核能安全委員會等,均有大幅度組織、業務及人員之調整與移撥情事,且新舊業務間之人員移緩濟急是否周妥容待深入瞭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允宜就所辦員額評鑑中適度規劃辦理實地訪查,並加強督導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於辦理所屬三級機關之員額評鑑中適時安排相關之實地訪查。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強化各機關實地訪查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十四)依據101至113年度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統計資料所示,「中央機關預算員額編列」由101年度23萬3,204人先減至110年度21萬8,798人(減幅6.18%),再增至113年度22萬1,323人(增幅1.15%);「中央政府總預算之預算員額」由101年度13萬2,961人減至110年度12萬9,528人(減幅2.58%),再升至113年度13萬1,037人(增幅1.16%);「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員額」,則由101年度16萬3,325人減至109年度15萬4,976人(減幅5.11%),110年度起大幅減少係因不再納計公立醫院職員(包括衛生福利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院職員預算員額),爰調整至13萬8,668人,再增至113年度13萬8,792人(增幅0.09%);「中央機關普通基金總人力」:由101年度14萬7,363人減至110年度13萬6,847人(減幅7.14%);111年度增至13萬7,876人(增幅0.75%)。
由於108至112年度間因應新設機關、單位或組織改制,人力增加數迅速攀升,而「減列已出缺超額預算缺額」與「自行檢討減列非超額預算缺額」呈減少態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增員之際,積極強化現任公務人力運用策略。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現有公務人力運用等相關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十五)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預算編列「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224萬7千元。然依據該分支計畫下「一般事務費」較112年增加6萬元,其中10萬5千元僅於說明中簡單提及是為辦理行政法人制度推廣及宣導活動等業務所需場地等租金。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行政法人制度推廣與宣導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十六)有鑑於112年行政院已陸續完成內政部、經濟部、農業部、環境部等部會之組織改造作業,並已正式揭牌運作,其組織架構及相關人事變化極大。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3年度預算案「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編列224萬7千元。為避免各機關人力配置不當,以導致部分單位業務量增大,但人力並無補上;或部分單位業務刪減,卻仍保留同樣人力之情事發生。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就行政院113年辦理員額評鑑規劃及112年組織調整機關之員額配置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吳琪銘
(十七)鑑於機關員額評鑑制度已實施多年,自101年起每兩年辦理一次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之全面性員額評鑑作業,至今已完成6次員額評鑑情形報告,並規劃於113年辦理第7次員額評鑑。惟過往員額評鑑較偏重書面審查,僅101年書面審查占45.95%,其餘各次都超過八成;以書面審查同時有包含實地查訪機關比例,從54.05%降至107年只有16.13%。如今疫情結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規劃實地訪查,且應積極公開各級員額評鑑資訊以利社會監督。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實地訪視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十八)鑑於110年起男性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次漸增,惟兩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比率仍懸殊。況且育嬰留職停薪後,多數公務人員選擇復職,留職
停薪後離職者亦以女性居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除了應宣導性別平等之育嬰留職停薪,促進兩性育兒分工之外,也應進一步了解離職事由,會同銓敘部檢視職場環境與條件如何能更加友善育兒父母,以利育兒與工作取得平衡。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十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做成後,30年未調升之外勤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上限亟需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修正、俾使警消人員超勤之勞力付出獲得合理補償。查內政部於111年5月31日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議將加班費上限由1萬7千元放寬至2萬2千元、中央補助款設算標準由1萬2千元提高至1萬7千元;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1年7月回函要求內政部「再行評估」,內政部並依該函意旨,最終僅將超勤加班費上限提高2千元。
惟查89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85.47,111年8月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7.69。換言之89年之1萬7千元,於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後,換算至111年8月應為2萬1千餘元始屬相當。警消加班費上限僅調升2千元至1萬9千元,於計入物價指數波動後形同完全未調升。
為使警消人員超勤之勞力付出獲得合理補償,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就「警消加班費上限調整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二十)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2年6月底止,各機關設置職場托育設施共計179家,其中111年度新設107家托育設施,112年截至6月止底則新設21家,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員工願意將子女受托在機關內部(含附近)設置托育設施之整體需求比率為30.52%,其中托嬰服務(0至2歲)及托兒服務(2至6歲)需求比率分別為33.54%及29.21%,顯示公教子女之托育服務需求仍高。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謀改善,鼓勵更多機關設置托育設施,俾有效落實公共化教保服務之政策目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二十一)有關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給付預算,係辦理中央公教人員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對象,僅為政務人員、民選公職、教育人員、技工工友、約僱等人員,都非屬危險性工作。經查歷年執行之決算數,111年為263萬8千元,110年為300萬元,109、108年為0元,107年230萬元,106年49萬2元,105年119萬元,104年0元,執行率偏低,而且無超過300萬元。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給付」工作計畫之編列基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湯蕙禎 江永昌
(二十二)公教人員得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除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110年7月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再加發補助。
據行政院人事總處提供近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復職情形,各年度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性別,107至110年度之女性申請比率均逾八成,111年度男性申請比率始達二成,112年截至8月底止男性申請比率則逾二成,兩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比率差異雖有縮小,惟仍偏重由女性負責之傳統分工模式。
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強宣導規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二十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及子女教育補助113年編列17億8,913萬9千元,其中喪葬補助支出為7億元,生育補助支出為1,010萬元,生育補助支出僅為喪葬補助支出的1.4%,這種生不如死,比例失衡,完全看不出政府獎勵生育的政策精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擬及修正相關法令規定,讓生育補助支出增加,能夠達到與喪葬補助支出10%以上之水準,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湯蕙禎 江永昌
(二十四)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4-技工工友工餉表,待遇最低的工友為本餉1級,月支數額1萬0,200元,加上專業加給1萬6,190元,每月薪資為2萬6,390元,未達勞工112年每月基本工資2萬6,400元。
即使待遇最高的技工年功餉2級,月支數額1萬9,270元加上專業加給1萬6,500元,每月薪資為3萬5,770元。若夫妻同任工友職務,育有2個小孩,每月總收入7萬1,540元,每人平均1萬7,885元,若居住在台北市,未達低收入戶標準1萬9,013元,屬於低收入戶。
若工友最低薪家庭2個小孩,夫妻雙薪每月總收入為5萬2,780元,每人平均1萬3,195元,除了金門、連江縣外,其餘各縣市都是屬於低收入戶。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3年調薪方案,依據勞工基本薪資及低收入戶之標準,檢討並提出合理的工友薪資標準,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湯蕙禎 江永昌
(二十五)消防機關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於112年1月1日修正生效。其中有關加班費的文字修正為「超勤時數依勤務輪值表排定計算,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加班費。每小時加班費以行政院所定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之百分之百核給,每人每月最高金額以行政院核定之數額發給。」修正後,每小時給付是百分之百,但有上限金額,每月是1萬9千元。所以,超時加班後,消防人員還是拿不到百分之百的加班費。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刪除或提高加班費上限之改善方案,允許地方政府經議會同意後給予全額加班費,落實地方自治精神,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湯蕙禎 江永昌
(二十六)112年9月22日屏東明揚國際公司大火造成10人死亡,111人受傷,其中4名消防員殉職,突顯政府對消防員保護嚴重不足。鑑於現行火災相關救災頻繁,消防員業務項目越來越多,責任越來越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全面檢討現行制度,維護消防員職安,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內政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二十七)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單位預算「行政支出-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編列224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中央政府整體人事規模於110年度達近年新低,之後漸有攀升,110至113年中央政府總預算之預算員額分別為12萬9,528人、13萬0,689人、13萬1,799人、13萬1,037人;另外,該總處各次提送立法院有關中央政府總員額運用狀況專案報告,108至112年度間預算員額淨減少1萬3,728人,係因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排除列計部分人員(包括衛生福利部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院預算員額,及海洋委員會與所屬機關軍職人員,總計減列1萬6,496人)所致,如扣去排除計列影響,該期間員額實為淨增加2,768人。人事行政總處應持續落實員額規模精簡政策,提高人力運用彈性與效能,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二十八)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給與福利制度規劃」分支計畫編列149萬元,其中獎勵機關推動設置職場托育設施32萬7千元。
人事行政總處111年曾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員工願意將子女受托在機關內部設置托育設施之整體需求比率為30.52%,其中托嬰服務(0至2歲)及托兒服務(2至6歲)需求比率分別為33.54%、29.21%,顯見公教子女托育服務需求仍高。
111年度行政院暨所屬機關設置員工子女托育設施需求情形表 單位:人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總依「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3年)」,辦理設置托育設施之調查與追蹤作業,初有成效。截至112年6月,各機關已設置179家托育設施,且自111年起辦理職場托育設施績優評比。
為解決國家少子化危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除了辦理績優評比以外,應加強鼓勵公務機關釋放場地資源、設置托育設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二十九)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編列224萬7千元,辦理機關組織編制、員額審議及評鑑。但是,參考歷次評鑑建議之實際調整預算員額情形,除了101及105年各依評鑑結論而實際減列/調整5人與137人外,103與107年均沒有依評鑑建議實際調整,顯見計畫預算,成效不彰。
歷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員額評鑑建議而調整預算員額情形表
而且一級機關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及二級機關評鑑所屬三級機關之評鑑方式,仍多以書面審查,而書面審查加實地訪查之機關數占比,竟由101年之54.05%降至107年之16.13%。
目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員額評鑑,除一級評鑑二級機關(人事總處辦理)之員額評鑑,已將各次評鑑情形報告上網公告之外;其餘各二級機關辦理所屬員額評鑑,歷次評鑑情形報告,竟均未上網公布,不利監督。
因此,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重行檢討員額評鑑作法及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三十)隨著社會環境變遷、民眾對公部門的期待,使得公部門掌理事務愈趨繁雜,公務人員身心壓力加劇,其可能造成的結果是人才流失,不利政府人力資源永續發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督導行政院所屬及地方主管機關推動員工協助方案,應敦促各機關更加重視公務員之身心健康及需求,採取適當方法舒緩公務員壓力及提升工作與環境適應力,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鄭運鵬
(三十一)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之「給與福利制度規劃」分支計畫編列149萬元,其中獎勵機關推動設置職場托育設施32萬7千元,包括公部門推動設置職場托育設施績優獎勵金28萬元及製作獎盃獎牌等相關費用4萬7千元。
因國內少子女化及高齡化趨勢加劇,行政院於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3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整調查各機關托育需求(包含員工子女人數、子女年齡、服務機關所在地區、現行托育服務之辦理方式等),以落實擴大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且截至112年6月底止計已設置179家托育設施,且自111年起辦理職場托育設施績優評比。為鼓勵各家托育設施積極參與評比,擴大學習觀摩效益,提供更完善之托育服務,俾有效落實公共化教保服務之政策目標,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定期追蹤招生情形及托育設施辦理成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鄭運鵬
(三十二)查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推動「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並由6所機關(臺北監獄、桃園女子監獄、敦品中學、臺北看守所、臺北少年觀護所、明德外役監獄)進行試辦;惟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成效評估報告暨員額增補計畫」後,因部分試辦機關實際執行計畫期間未達1年,恐難以推行至其他矯正機關,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指示,試辦計畫將展期至114年底,法務部矯正署並應於115年3月底前擬具成效評估報告。
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各機關人力需求,係以業務導向,就重大且社會關注之業務範疇,評估其人力是否充足,適切增給預算員額;而為建構司法矯正心理社會處遇專業,矯正機關專業人力與收容人數比須朝合理範圍調整,並逐步增給矯正機關所需之專業人力,方能落實《監獄行刑法》所定之個別處遇計畫。
爰此,於「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展期期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給予法務部矯正署充分之協助,包括但不限於試辦機關增給所需人力、試辦計畫成效量化及質性指標調整等等協助,期能於試辦計畫完成後,得以確實估算矯正機關所需心理社工專輔員額,以專業化司法矯正心理社會處遇。
提案人:湯蕙禎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三十三)據法務部112年10月2日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所提書面報告所示,該部檢察機關截至112年8月底,預算員額計5,272人,尚有541人未補實(檢察官101人、檢察事務官231人、書記官140人、法警及其他輔助人力69人),缺額率達10.3%,相較108年底預算員額4,644人,缺額數279人,缺額率為6%,有成長情形,顯示檢察機關近年缺額數持續成長,且缺額率仍居高不下。鑑於近年新犯罪類型增加,詐騙案件暴增,檢察機關業務負荷更為加重,為強化整體檢察機關作業量能,並改善檢察官工作環境,應加速相關人力甄補作業。又人事行政總處作為中央政府人事行政主管機關,應主動積極瞭解各部會人力進用情形並確實掌握其員額狀況,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法務部瞭解檢察機關缺額及其改善作為,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三十四)鑑於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於112年已陸續完成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環境部、核能安全委員會等組織法三讀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生效在案;然各部會組織法通過雖受到社會各界重大關注,期盼這樣的組織調整能因應社經環境變遷,提升行政效能,惟行政院組改會不會只是各部會作為擴編的藉口?未來還會不會有增員的計畫?據此,經查107、109、111及113年的總員額彙計表之後發現: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數雖不斷減少,正式職員數也下降許多,但是聘用及約僱人員卻增多;以107年為例,總員額數為15萬4,389人,其中正式職員人數10萬5,541人,聘用人員合計為8,190人、約僱人員為6,637人;但到了113年總員額數降低為13萬8,792人,其中正式職員人數減為9萬3,142人,聘用人員增至8,791人、約僱人員增至7,046人。為落實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宗旨,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就113年各部會及所屬有關「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增加之員額,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措施書面報告,以破除行政院組改有擴編及增員之疑慮。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三十五)依據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8條及相關規定,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員額合理性之檢討應特別著重機關策略和業務狀況配合程度;經查,機關員額評鑑機制自101年度施行迄今已逾10年,各級員額評鑑資訊仍未充分揭露,不利透明化政府與社會監督。為透明化機關員額評鑑資訊,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自113年起,於其網站上公布每年度各部會及所屬之各級員額評鑑報告資訊,以期發揮員額評鑑之效用,提升用人效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三十六)鑑於112年連續假期多,全年補班日多達6天引發民怨;惟參考英國Bank Holiday制度,該制度為通常該假日為禮拜一或禮拜五,其目的是讓民眾得以連3天放假,而非糾結於哪個節日必須放假,該制度係站在民眾的角度,挑選適合出遊的季節,同時配合學生的寒暑假,讓家長得以帶小孩出遊。為完善彈性調整放假符合民眾需求,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參酌此制度,研議修改彈性調整放假處理要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三十七)依據公務員請假規則,公務員連續服務期間滿第3年才能有14日的特休假,滿1年至第2年起只有7日特休假,然縱然有14日以上的特休假,實際上也很難休滿;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的數據,公務人員平均大概僅能休10日左右。為保障公務員特休假權益,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各行政機關針對公務人員特休假完全休畢之獎勵或鼓勵制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由公家機關帶頭以身作則,才能改善我國職場環境經常有假不敢休、不能休的特殊現象。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三十八)鑑於我國近年來生育率偏低,許多家庭不願意生、不敢生,造成嚴重的少子女化危機。然對於敢生、願意生的育兒家庭而言,職場差勤制度是否足夠友善?在公家機關雖然有彈性上下班時間,但以育兒家庭為例,則會受限於托嬰、托兒服務時間,工作與接送小孩時間經常無法銜接;至於是否得以縮短在辦公室時間,將托嬰托兒子女接回家後,居家上班時間可否也納入工時?為落實政府改善少子女化政策,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上開問題,研議如何讓目前彈性工時制度更具彈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三十九)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問題嚴重,已成為國安問題。然而育兒母親在職場上容易受到無論是顯性或隱性的歧視與刁難,惟參考外商公司制度,甚至有讓育兒母親有升遷加權的福利;因此,若整個社會都鼓勵育兒,育兒母親不會受到職場的歧視甚至還有升遷的保障,才會有更多家庭願意生育子女。為減少育兒母親職場不友善情況,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如何改善育兒職場及加強育兒母親升遷保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四十)鑑於現代職場通訊軟體發達,居家上班在科技的輔助下亦非難事,然行政機關仍維持傳統的上下班定時定點打卡制度已不符現代職場環境,雖目前公務員有彈性上下班的制度,但打下班卡回家後繼續加班者亦非鮮見,若公務人員有育兒、照顧長輩之需求者,依照現行規定得申請居家上班。為因應現代職場育兒顧長需求,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行政院各機關制定鼓勵育兒及照顧長輩需求得申請居家上班之相關規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四十一)鑑於屏東明揚國際大火造成4名勇消殉職,引發消防員要求組工會為消防同仁爭取權益之訴求;然查,東亞國家例如南韓都已同意消防員組工會,而台灣目前做法則是消防員可以組公協會,但是不能罷工;惟參照英國經驗,英國政府開放消防員可以組工會,但以「反罷工法」來明確規定公務員罷工期間必須維持最低基本服務,作為回應民眾擔心社會癱瘓疑慮的「煞車皮」。為回應民意、重視消防員心聲,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邀集相關部會,參照南韓及英國經驗,研擬放寬消防員可組工會之相關法規,以落實政府照顧消防員之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四十二)鑑於近期公共政策平台有民眾提議實行「週休三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也於6月底正式回復否決。然從源頭思考,為什麼民眾會想要提議「週休三日」的提案?純是因為台灣被稱為「過勞之島」,縱然近10年來平均工時略有下降,但這也是國際上的趨勢,國際上各國平均每年工時都是呈現下降趨勢。經查,我國平均工時雖自2011年2,144小時降至2021年的2,000小時,但仍排名全世界第4名。為使民眾兼顧工作與生活,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偕同勞動部研擬如何降低國人的工時,以提升國人的幸福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四十三)鑑於近年物價的漲幅很大,尤其疫情過後,薪資更難以追上通貨膨脹速度,故行政院院會通過自113年1月1日起,現職軍公教待遇通案將調整4%;同時行政院也已編列280億元預算,惟目前調薪方案卻不包含退休軍公教的退休撫卹。為落實政府照顧退休軍公教人員政策,爰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考量退休(伍)人員退撫(除)給與是否可一併配合調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四十四)為落實兩性平等政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110年下半年起加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後,男性公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次漸增,惟兩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比率仍懸殊。依據人事行政總處統計資料顯示,107至110年度女性申請比率均逾八成,男性申請比例平均13.8%,直至111年度男性申請比率始達二成,112年截至8月底止男性申請比率則逾二成;因此,兩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比率差異雖有縮小,但仍偏重由女性負責之傳統分工模式。為改善兩性平等工作,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對政府各機關進行多元宣導兩性平等之育嬰工作分工,以落實兩性平等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四十五)鑑於政府為改善少子女化問題,持續推動公部門提供托育服務;人事行政總處113年度預算案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之「給與福利制度規劃」分支計畫編列149萬元,其中獎勵機關推動設置職場托育設施32萬7千元,經查,人事總處於111年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員工願意將子女受托在機關內部(含附近)設置托育設施之整體需求比率為30.52%,其中托嬰服務(0至2歲)及托兒服務(2至6歲)需求比率分別為33.54%及29.21%,調查結果顯示公教子女之托育服務需求仍高。為改善少子女化問題、提升生育率,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擬獎勵方案,鼓勵更多機關設置托育設施,以解決公教子女托育需求;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四十六)因應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自112年起施行,配套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亦同步推行。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截至8月底止陸續辦理6場宣導說明會,惟服勤新制對全國公務人員差勤管理具重要影響,尤其是特殊輪班輪休人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加強擴大對該等人員之宣導與說明,另可協助各機關積極運用人事系統管理差勤,於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之前提下,逐步降低加班時數,以落實公務員健康權維護。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四十七)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分支計畫編列224萬7千元,辦理審議及控管各機關組織編制與預算員額等業務,期建構合理組織結構與人力規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與各機關合作,透過職務調整與職技訓練等層面,強化公務人力之在職訓練及技術教育,以利現有公務人力之運用契合現行各項新增或重大行政業務需要。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四十八)機關員額評鑑機制自101年度施行迄今已逾10年,於辦理方式、人員處理與資訊透明化等層面仍有精進之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衡酌機關業務與組織調整狀況,評鑑適度增加辦理實地訪查,且應充分發揮合理人員配置與汰弱留強功能,以提升用人效能,另各級評鑑資訊允宜充分揭露,以利透明化政府與社會監督,期積極發揮員額評鑑之效用。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四十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3年)」,辦理設置托育設施之相關調查與追蹤作業,截至112年6月底止計已設置179家托育設施,且自111年起辦理職場托育設施績優評比,衡酌公教子女托育需求仍殷,除增加機關設置托育設施外,應鼓勵各家托育設施積極參與評比,擴大學習觀摩效益,提供更完善之托育服務,有效落實公共化教保服務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五十)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於「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項下「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分支計畫編列2億1,216萬元,與112年度預算同,雖110年起男性公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次漸有增加,惟兩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比率仍懸殊,偏重女性傳統育嬰工作之分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多元宣導兩性平等之育嬰工作分工,以落實兩性平等政策。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2億5,559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13年度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編列1億1,591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二)113年度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項下「人力資源研究發展」編列3,804萬2千元,為辦理資訊管理、數位學習、圖書管理等工作計畫。其中辦理「e等公務園+學習平台」編列1,505萬8千元,提供網路教育平台給公務員與一般民眾。為因應2030雙語政策,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於該平台設置「英語力-學習專區」,並與數家民間英語教育平台及機關合作,提供免費英語數位學習課程。經查該專區109至111年運作情形,初級、中級以上課程之選讀人員多以公務員為大宗。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提出推廣成效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三)113年度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預算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維運及功能增修之相關費用為1,505萬8千元,期充分運用數位學習資源並提升數位學習與媒體工具之知識力。
網站提供近年度「英語力-UP學習專區」運作情形,各年度選讀總人數已由109年度4.60萬人增至111年度32.93萬人,其中「初級課程」選讀人數由4.09萬人增至25.07萬人,占選讀總人次比重逾七成以上,但以公務人員為主,由3.79萬人增至24.33萬人,其占初級課程總選讀人次之比率均超過98%。中級以上課程選讀人數由109年度0.51萬人增至111年度7.85萬人,同樣以公務人員選讀為最大宗。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花費高額預算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設置「英語力-UP學習專區」,提供英語數位學習資源。截至112年8月底止總計有282個課程,其中初級課程158個與中級以上課程124個。
為推動國家雙語政策、提升一般民眾善用「英語力-UP學習專區」意願,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應研擬採取有效措施,有效提升一般民眾選讀網站上英語學習課程,不僅限於公務人員,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為推動雙語政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設置「英語力-UP學習專區」,提供英語數位學習資源,截至112年8月底止總計有282個課程,其中初級課程158個與中級以上課程124個,惟整體英語課程資源使用以公務人員為主(占比逾九成),課程選讀與時數認證亦以初級課程為主,應加強相關推廣與宣傳,擴大數位學習資源之多元化使用,積極落實2030雙語政策。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原列36億6,862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6億6,662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6項:
(一)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8億2,129萬元,凍結74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琪銘 賴香伶
連署人:鄭運鵬 謝衣鳯 林思銘
(二)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編列110萬元,凍結10萬元,俟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吳欣盈
連署人:謝衣鳯 林思銘
(三)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1億8,542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鄭運鵬 劉建國
(四)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8億2,129萬元,然未編列112年5月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立法院組織法時,通過立法院公費助理40歲以上「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費及所有公費助理之「文康活動費」附帶決議之相關預算。
為維護立法院公費助理之身心健康以及保障立法院公費助理相關權益,爰要求立法院針對「40歲以上立法院公費助理每兩年4,500元之健康檢查費用補助」以及「立法院公費助理每1會期1千元之文康補助費」擬訂可行方案,力求於第10屆第8會期配合修法完成,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曾銘宗 李德維
(五)有鑑於國會助理在實務上,已屬國家機關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在輔佐立法委員問政責任重大,而實際待遇卻遠不如立法院技工工友或約聘僱人員。112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朝野兩黨均有共識,不須黨團協商,更在112年5月12日的院會通過提案,然自112年5月12日至今已近半年,立法院仍未提出相關研議結果。
爰要求立法院就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擬訂可行方案,力求於第10屆第8會期配合修法完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六)有鑑於國會助理在實務上,已屬國家機關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在輔佐立法委員問政責任重大,而實際待遇卻遠不如立法院技工工友或約聘僱人員。112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朝野兩黨均有共識,不須黨團協商,更在112年5月12日的院會通過提案,然自112年5月12日至今已近半年,立法院仍未提出相關研議結果。
爰要求立法院就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擬訂可行方案,力求於第10屆第8會期配合修法完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七)立法院為提升社會各界了解及重視國會重要性,鼓勵各大學院校博碩士生撰寫有關我國國會研究之學位論文,特訂定《立法院獎助國會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凡於當學年度或上一學年度,以中文撰寫我國國會相關議題之博、碩士論文(如我國國會之制度、功能、地位、議事、建築及公費助理法制等相關國會主題),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所博、碩士學位者皆得申請。
根據要點每年獎助名額以博士論文1名、碩士論文3名為原則,立法院得視預算、參與審查論文篇數及評審結果調整增加或不足額。博士論文之獎助金額每名10萬元,碩士論文之獎助金額每名5萬元。惟查立法院網站公告112年度獎助國會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計畫,博士組、碩士組獲獎名單均予從缺。
唯有健全的國會才有健全的民主,為吸引更多同學投身國會相關研究,爰要求立法院加強推廣,鼓勵國內各大學院校博碩士生,踴躍投稿申請獎助。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八)查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於不同項目之業務費中有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又查立法院112年度10月時共進用4名臨時人員,於113年度預算編列5名臨時人員之酬金,並散見於各單位之業務費中。又查立法院進用臨時人員,並無與行政院一樣頒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並依法依規進用臨時人員以保障臨時人員權益。
為保障臨時人員權益,爰要求立法院進用臨時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研議相關法制。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九)有鑑於國會助理在實務上,已屬國家機關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在輔佐立法委員問政責任重大,而實際待遇卻遠不如立法院技工工友或約聘僱人員。112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朝野兩黨均有共識,不須黨團協商,更在112年5月12日的院會通過提案,然自112年5月12日至今已近半年,立法院仍未提出相關研議結果。
爰要求立法院就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擬訂可行方案,力求於第10屆第8會期配合修法完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制度性防範三讀法律條文整理疏漏之作為」及人力物力增補配置,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一)有鑑於國會助理在實務上,已屬國家機關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在輔佐立委問政責任重大,而實際待遇卻遠不如立法院技工工友或約聘僱人員。112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朝野兩黨均有共識,不須黨團協商,更在112年5月12日的院會通過提案,然自112年5月12日至今已近半年,立法院仍未提出相關研議結果。
爰要求立法院就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擬訂可行方案,力求於第10屆第8會期配合修法完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二)為推動開放國會,第9屆立法院院長於106年核定、第10屆立法院院長核定修正國民網路連署立法倡議試辦實施要點,參考行政院建置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由立法院編列營運經費建置立法倡議網路平臺,以便試辦建立國民網路連署制度,提供國民利用網路連署向立法院提出相關法律案之立法倡議。
惟查該網站平台原始網址已無繼續服務,有鑑於國人對於立法院立法效能之期待日益增長、同時更盼望能夠參與更多立法過程討論,因此立法院應賡續提供立法倡議平台服務;另外考量部分立法委員草擬法律案時,須公開搜集民眾對草案意見,針對民眾意見調整後,始連署提案,立法院應參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行政機關草案預告、協作功能,提供立法委員辦公室上傳法律草案初稿搜集民眾意見。
建請立法院詳加研議。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三)政府自87年起推動電子化政府,積極強化資通訊基礎建設及推動業務資訊化,惟因各機關係分別購(建)置數量龐大之軟硬體設備、資訊系統、伺服器與機房,除資源無法有效整合與共享外,亦造成重複投資之浪費。究此,行政院於95年9月4日「行政院組織改造資訊作業調整整體規劃暨專案管理辦公室委外服務95年第3查核點會議」決議:「行政院及本部及所屬委員會為資訊共構示範點,積極辦理」,規劃將設備與系統納入共同機房統一管理外,嗣並採資訊資源向上集中之原則,推動政府機房減量及主機虛擬化,期能達到資源集中目的,以節省政府支出;另參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委外服務作業參考原則亦有「擴大委外經濟規模效益」等類似規定。
請立法院就資訊系統集中架構、整併相關服務及系統等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四)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議事業務」編列1,111萬2千元,該項預算均係業務費;經查,111年度預算數1,068萬6千元,決算數為939萬1,100元,執行率為87.88%,112年度預算數1,052萬8千元,截至112年9月底執行數為6,869萬元,執行率為65.25%,執行率顯然未符預算所需,實有寬估之嫌。為本撙節、核實編列預算原則,爰要求立法院提出相關改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十五)查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之預算提案格式各有不同,各委員會各行其是,格式並未統一化,常造成立委及幕僚作業之困難,甚而出現預算提案因格式理解有誤,以致預算提案單多處塗改卻仍未釐清原意。
查已有委員會於審查前整理欲審查部會之單位公務預算歲出/歲入、工作計畫、預算金額、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金額等等項目為EXCEL表格,以供立委、幕僚依照統一格式提案,方便查找同時大幅減少塗改率。
立法院應於半年內參考已建置之「WORD委員提案軟體(法律案)」,建置預算提案軟體,俾利提升立法院各委員會問政效率及提案品質,並於3個月將評估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十六)查「立法委員參加國內考察隨行公費助理費用報支原則」第2點「本院各委員會舉辦之國內各相關部會業務考察,參加委員得視需要指定公費助理1人隨行。」第3點「經委員指定之公費助理,其配合考察團所產生之交通費及住宿費,得檢據核實報支。」
惟實務常有該次考察因立委另有要事、有公務無法前往或另有委員會業務需質詢而無法前往時可派助理前往考察,卻無法核銷交通費等費用之情事,而部分考察地點(例如獄政、邊境查驗等單位)若非考察行程安排,難有機會實地勘查。
立法院應研擬具體合理辦法修正「立法委員參加國內考察隨行公費助理費用報支原則」,避免浮濫使用考察經費,確保立法院的正常運作和公正的財務管理,俾利提升立法院問政品質,並於3個月完成評估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十七)有鑑於各民主國家之國會均有建置公費國會助理制度及完善相關法制。又公費國會助理學養素質、品德操守、國家忠誠之良窳攸關立法委員問政品質。惟我國公費國會助理聘用之資格、薪給、訓練、管理、保障相關事項之法令付之闕如,不利專業化國會助理之培養及留任。關於公費助理權益部分,目前僅有《立法院組織法》確立立法委員、黨團可聘僱之公費助理人數上下限及公費助理身分係依勞動基準法聘用,因此公費助理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稱之聘用人員,亦非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更非臨時人員。
請立法院就「我國與其他國家國會助理制度比較研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八)目前立法院各委員會所舉辦之公聽會,係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4條:「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5條:「公聽會須經各委員會輪值之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第58條:「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10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查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立法院第10屆共舉辦92場委員會公聽會,第9屆119場、第8屆80場。相較立法委員及政府機關所提之法案數量及三讀法案數量,各委員會所舉辦之公聽會數量顯然過少。由於委員會公聽會舉行涉及召集委員職權,舉辦不易,不過各立委、黨團仍會自行舉辦公聽會,邀請政府機關、專家學者、社會人士表達意見,對於立法方向及凝聚社會共識頗具意義,但礙於個別立委資源有限,此類公聽會較無逐字稿紀錄,亦無公開管道;立法院應協助個別立委製作逐字稿紀錄,並公開於立法院官網。
請立法院就「襄助立法委員舉辦非委員會公聽會可行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九)國際2050淨零碳排、RE100,再生能源轉型是趨勢也是責任。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通過,要求一定面積以上屋頂設置光電,立法院作為政府機關一員,應負起責任,由公而私帶頭推動。
爰此,要求以「立法院屋頂光電設置推動計畫」為題,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
提案人:賴香伶 吳欣盈
連署人:謝衣鳯 林思銘
(二十)立法院數位電話系統係於89年間建置,電話分機2,900門,為配合相關需求,立法院也陸續配置來電/去電顯示、網路電話及長途備援、線上錄音等功能,至95年已初步完成該院數位電話系統服務架構。
近年硬體自然老化,設備故障頻發,同時原廠於103年度公告停止支援相關軟體及硬體,並逐漸停產備用品,未來恐衍生系統運作風險,而隨著資通訊技術不斷進步,系統功能不斷創新,原有系統架構是否符合未來經濟與科技之發展趨勢,仍需多加審慎評估。
同時,為因應對岸日益增加的軍事威嚇,情資防治尤其重要,然近期院內分機接聽到詐騙電話的頻率增加,在汰換數位電話系統時也應強化院內電話過濾及防竊聽機制,並儘量採用台灣製造之電話系統,保護院內的資通訊安全。
因此,爰要求立法院應就「汰換立法院數位電話系統」提出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二十一)立法院作為我國最高議事殿堂,設備應皆為國家級標準,然如麥克風、WI-FI網路、影印機等設備故障事件頻發,造成委員在研究資料、質詢及開會時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困擾,更甚者如有剛好有外賓來院內演講,設備若是出問題,不只立法院,更造成國家顏面損失。
立法院應建立定期檢修制度,杜絕各式院內設備臨時故障之隱患,並即時汰換故障或是老舊之設備。
同時,隨著科技日新月異,院內許多數位系統與院外或是職工的個人智慧型設備通用性及兼容性變低,面對網路威脅彈性也越來越低,定期更新院內數位系統更能保障院內職工工作效率及資通訊安全。
因此,爰要求立法院應就「建立立法院設備定期檢修及汰換機制」提出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二十二)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人員維持」編列13億5,191萬7千元,為立法院職員、駐警、技工、工友、駕駛、聘用及約僱人員等944人之薪俸、加給、加班費及會期津貼;另「公費助理經費」編列7億9,294萬7千元(人數計算基準為904至1,582人),為公費助理酬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加班費;「黨團助理經費」編列3,508萬9千元(人數計算基準為40至64人),為黨團公費助理酬金、年終工作獎金與加班費。3筆預算相互對照之下,沒有參與立法院開會的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立法院有編列「會期津貼」,立法院卻沒有編列公費助理與黨團公費助理的會期津貼,極度不合理。
因此,爰要求立法院應就「公費助理經費」及「黨團助理經費」提出改善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二十三)立法院為國家重要政府機關,經常會有外賓及民眾進入院區參觀及導覽,故院內能否提供足夠的無障礙設施是相當重要的。然若要使用輪椅或是導盲杖在院內移動具有相當難度,且只能透過行走特定路線或繞遠路的方式才能抵達目的地。
同時,若要使用特定的無障礙設備,如輪椅升降機,只能用電話通知工作人員,等待他們來啟動設備後才能繼續移動,過程中不只無法善用人力資源,更損耗大量的時間成本。
並且,無障礙廁所僅在院區內特定地點有設置,比例嚴重不足,若職工或民眾有需要,必須另尋他處才能解決生理需求。
因此,爰要求立法院應就「增建立法院內無障礙設施」提出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二十四)鑑於立法院公費助理工作型態多元且任務繁重,時有超時工作及夜間加班之情形,長期下來恐影響公費助理身心健康,然立法院公費助理以勞保方式進用,權益卻未完全比照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惟查,112年5月8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立法院組織法」時,審查通過「『針對40歲以上之公費助理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的補助及所有公費助理『文康活動費』」之附帶決議提案,並於112年5月12日的院會也通過了該項附帶決議。
為照顧公費助理身心健康,爰要求立法院應針對「立法委員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兩年4,500元健檢補助費」,以及「每位公費助理每人每會期1千元文康補助費」之可行性進行研擬相關補助辦法,以保障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相關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二十五)依據11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籌編過程中應融入淨零排放相關概念,並依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關鍵戰略,就具促進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之計畫,優先編列預算辦理。」,然查,立法院公務車輛明細表,現有「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等車輛總數合計為79輛,其中「油電車」為23輛,僅占公務車總數29%,顯未符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
為落實政府淨零減碳目標,爰要求立法院應研擬公務車淨零減碳改善方案,加速汰換高碳排車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二十六)鑑於氣候變遷對環境、人類生存與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全球已有130餘國提出「2050淨零排放」宣示與行動;然依據經濟部碳估算工具計算結果,立法院2022年度碳排放量為6,856.5公噸CO2e,較2020、2021年度之7,051.9公噸CO2e、8,353.6公噸CO2e,分別減少195.4公噸CO2e(減幅2.77%)及1,497.1公噸CO2e(減幅17.92%),其2020至2022年度碳排放量雖呈逐漸下降趨勢,惟其排碳來源近九成為電力,顯見其仍有強化節約用電之必要,以減少碳排放量。
為強化節電效果,爰要求立法院應研擬院區及會館節約用電改善方案之可行性,同時加強宣導,將有助於提升節能減碳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資料,以落實政府2050淨零減碳目標。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二十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章總綱,我國國號為「中華民國」;然總統府自110年開始,雙十國慶活動標誌,將雙十國慶的英文名稱改寫上「Taiwan National Day」,而中文則沒有「台灣國慶」,112年是「民主台灣‧堅韌永續」。惟總統府此舉,引起前總統、直轄市長及部分中央民意代表不滿,相繼拒絕出席112年雙十國慶慶典,並質疑我國國名何時從「中華民國」改為「台灣國」。
為向全球彰顯中華民國存在之事實,爰要求立法院應遵守「中華民國憲法」之法典,於國內及駐外單位辦理國家慶典時,明確函文至中央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需依據「憲法」正確標示國號中文及英文名稱。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二十八)立法院之資訊系統或資料庫系統進行改版或整併時,如需瞭解使用者體驗及建議時,應採公開徵求方式,來蒐集使用者之反饋。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二十九)立法委員研究大樓日前發生2樓空調水管爆裂,導致研究室被進水,而助理借用會議室辦公之窘境。爰要求立法院相關業務單位應於休會期間,檢修立法委員研究大樓之空調水管,以避免再發生類似之窘境。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110年對180個機關的公務人員,進行心理健康調查,收回問卷9,464份,該次調查統計發現有36.07%受訪者有中度以上情緒困擾,需要尋求心理專業諮詢及進一步評估。爰要求立法院相關業務單位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建立轉介機制,以便有相關需求及意願之員工,能透過轉介機制尋求諮詢。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一)立法院院長揭櫫立法院國際事務處將專責於立法院「國會外交」、「僑民僑商服務」、「國際智庫」、「國際組織」、「國會友好組織」等5大領域,為有利於立法委員參與,請提供5大領域如何進展之規劃草案。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二)鑑於國會助理在實務上,已屬國家機關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在輔佐立委問政責任重大,然實際待遇卻遠不如立法院技工工友或約聘僱人員。
而在112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朝野兩黨均有共識不須黨團協商,更在112年5月12日的院會也通過提案,然自112年5月12日至今已近半年,立法院仍未提出相關研議結果。
因此,爰要求立法院應就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提出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林淑芬
(三十三)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於112年1月公告,根據國際通用指標「性別不平等指數」(Gender Inequality Index, GII)計算顯示,我國性別平等位居全球第7,並連續5年蟬聯亞洲第1。其中,超過四成的女性國會議員受到國際關注,該比率不只是亞洲之首,與世界各國相比,亦名列前茅。
而國際組織「各國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Union,IPU),以「Better parliaments, stronger democracy」(更良好的議會,更健全的民主)為宗旨,長期關注各國議會運作,也定期到各國審查婦女參政狀況、發布公開報告。
為藉我國女性參政優良表現,強化臺灣國會外交與國際形象,建請立法院依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模式,邀請各國議會聯盟審查委員來臺審查我國婦女參政狀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林淑芬 范 雲
(三十四)自臺灣112年5月31日#MeToo運動以來,引發極大社會輿論,現行法制之缺漏獲得高度重視,而立法院亦於2個月內,完成性平三法修正,期以更完整的法制,給被害人更多保障。立法院作為全國民意機關之首,更應當積極落實法制,創造性別平等、友善的職場環境,給被害人最大的支持與保障。
有鑑於立法院場域之特殊性,於立法院發生之性騷擾事件,可能因發生地、兩造關係、隸屬不同雇主等因素,適用不同法律,包含: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
為使立法院各處室、立法委員辦公室、各政黨團辦公室更了解新法規定,立法院應舉行教育訓練,課程包含不同案例與適用法規之應用說明,例如:立法委員助理與國會聯絡人、記者、或其他頻繁於立法院出沒之人員間的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範例,也應包含認識性騷擾定義、敵意式環境、不對等權力關係、避免二度傷害等具體內涵。
建請立法院邀請立法委員、立法院各單位主管、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主管、黨團辦公室主管、立法委員助理及相關人員參與課程,於113年3月8日前,完成前項教育訓練,以真正建立友善職場,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辦理成果之書面報告,包含課程內容、場次、講師名單、參與人員名單等。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林淑芬 范 雲
(三十五)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近年來屢次發生漏水情形,更有甚者造成立法委員辦公室淹水,損害委員辦公室物品及問政資料,嚴重影響立法委員及團隊幕僚工作。
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時常漏水,有損國會殿堂形象,更恐成為國際笑話,請加強立法院院區各建築管線檢查工程,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三十六)近日媒體報導外送員送餐至立法院,竟要櫃檯職員加班協助,各樓層櫃檯中午需加班值班,由1樓櫃台通知立法委員辦公室派員到各樓層櫃檯繳費取餐。後又恢復外送員可直送委員辦公室之規定,僅要求在1樓脫安全帽再上樓。
但此項措施草率,恐將形成立法院維安漏洞,建議參照民間各辦公大樓於1樓設置外送餐點放置區,由訂購者自行下樓領取,以減輕立法院各櫃檯人員及員警工作負擔。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39億6,835萬5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3年司法政策對外宣導等相關經費編列3,650萬元,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編列2,315萬元,經查,近年司法院政策及宣導執行表中公式之支出泰半為國民法官宣導相關費用,司法院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花費宣傳費用甚鉅,110至113年預算編列數分別為7,000萬元、6,400萬元、1,400萬元、1,400萬元,合計高達1億6,200萬元,惟截至今年10月中,全國僅有66件國民法官庭審實行,距離原先目標300件顯僅實現五分之一,且1.6億國民法官廣宣經費中,多數集中於特定媒體,爰提案減列「司法行政業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5000萬元。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二)司法院於112年預算書中編列「審判AI大數據分析中心計畫」以及「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
然而查「審判AI大數據分析中心計畫」,乃112年之預算,亦為「司法院113年度施政計畫綱要」亦將AI導入,視為重要的研發發展計畫,然而時至今日,司法院仍無法正式開始進行審判AI大數據的相關計畫,原定9月試辦「AI生成判決書草稿系統」,但因系統仍在優化,因此延至11月。
查「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目前可見「律師單一登入」、「法院庭期查詢」、「案件進度查詢」等三款APP,但三款APP卻均極為陽春,網友評價留言均為與網頁板無異,且案件進度查詢,更無法使用APP進行線上聲請之動作,令人匪夷所思。同時此三功能為何又必需分為三個獨立APP呢?尤其法院庭期查詢與案件進度查詢,須分別為兩套APP,這又令人費解。
雖為112年所編列預算,但考量其執行效果,效益有待加強,為督促司法院資訊處強化相關技術之效能,爰此,建議減列500萬元,凍結10,000千元,待司法院針對此問題提出報告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77項:
(一)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0,999萬6千元,凍結348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賴香伶
(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6億8,586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連署人:賴香伶
(三)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4億0,31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四)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5,887萬9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湯蕙禎 林淑芬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連署人:賴香伶
(五)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編列6,458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六)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4億9,40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規定,「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應力求撙節,避免浮濫。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3,720萬元,112年度編列3,488萬元,增編232萬元,請撙節開支。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八)查使用司法院所負責維護之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之搜尋功能所生之搜尋結果,前5項皆為法律服務相關廣告而非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之實質內容。實際原因可能為該平台之搜尋功能為利用Google引擎搜尋為之等其他網路技術設定上之瑕疵。民眾利用該系統搜尋卻會導向其他商業服務,恐造成司法院為該等服務背書之誤會。且查司法院官方網站並無此等情事發生,可知司法院可以將搜尋功能完善之。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請司法院將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之搜尋功能去除廣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九)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一般行政」人員維持費編列6億4,023萬5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立法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時,作成附帶決議略以:「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101至112年8月底以多元管道申請轉任法官並經遴選通過進用人數總計309人,其中以檢察官轉任法官197人最多(占多元進用總人數63.75%),實際執業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轉任法官78人次之(占25.24%),餘由因故辭職法官、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及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人數合計僅34人(占11.00%),比率偏低,且尚無學者轉任之例,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司法院應依立法院相關附帶決議意旨,設法落實達成法官考試進用占比降至20%以下之目標,並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有關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經費,113年編列3,650萬元,經查107年度以前,司法院並無相關預算,108年度開始編列,預算為2,385萬元,其後109年度2,014萬8千元、110年度2,614萬8千元、111年度2,014萬8千元、112年度3,130萬元,因司法院另編有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2,315萬元,請撙節開支。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十一)我國人民姓名重名狀況常見,已為我國社會之一部分。同時,我國之法院裁判於上網公告時多數並未遮隱姓名。此二種狀況疊加後,將肇生人民遇到與自己重名者遭法院判決時並無法證明自己並非該裁判之當事人之情事。如為刑事有罪裁判尚可以申請俗稱良民證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若為民事或行政裁判或無罪之刑事裁判,則民眾無從向外界證明自己並非該裁判之當事人。民眾因姓名本身有生冷字卻仍與他人重名,而重名之他人涉及權利糾紛而見諸於民事裁判中,民眾因而屢遭誤會即是判決中之當事人,對民眾產生生活上之重大困擾,卻無從證明自身並非裁判中之當事人。司法院應就此部分妥為落實便民措施。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十二)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避免法官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法官之來源應多元化。按100年7月6日公布之法官法,於第5條將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明文化,且立法院三讀時亦作成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
據統計資料顯示,101年度為法官法施行首年,該年度考試進用法官之占比69.8%,嗣後年度迭有增減,其中110年度考試進用法官之占比41.3%,為近年最低,111年度又增至50%。法官法自101年7月6日起施行,迄111年7月6日業已屆滿10年,惟該年度以考試進用法官占比仍有五成,未達降至20%以下之目標。
爰此,113年度司法院於編列「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3億5,173萬1千元,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三)法官法早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101年7月6日起施行,明定法官及檢察官任用要件多元化,且立法院三讀時亦作成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惟該法施行多年,我國法官及檢察官來源仍以考試取才占大宗、以考試進用法官占比仍有五成,雖設有多元進用制度,惟近年辦理成效欠佳。
據司法院「111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認知調查報告」中關於律師轉任法官意願調查結果顯示,有意願轉任法官的律師占17%,另有83%表示無意願,其原因以「承審案件數量大、工作繁重」居首、「工作不自由」次之,其次依序為「薪酬不成比例」、「無意投入公務體系」等,故未來律師有意願轉任法官者能否繼續維持一定人數,仍有待觀察。
司法官工作繁重恐造成未來吸引相關人才轉任之阻力,司法院應透過改善司法環境等其他面向,提升轉任誘因。法官來源多元化,始終是我國司法改革重視的議題之一;除了考試進用外,透過更多元的管道任用法官,希冀增加法院審判者的價值多樣性以提升司法品質,同時不能為追求減輕司法負擔,而犧牲人民訴訟上的權利,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賴香伶
(十四)政府為吸引包括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學者等優秀人才投入法官職務,於100年制定公布法官法,明定法官多元進用規範,期藉由延攬具適度社會歷練及法庭實務經驗暨學術專業之優秀人才,以提升裁判品質。
惟據審計部作成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透過多元管道進用法官之占比(50%)與立法院附帶決議之目標值(80%)仍有差距,且尚無學、研者自行申請轉任,或由司法院主動推薦暨相關機關(構)建議參加遴選者。司法院允宜賡續檢討法官工作環境、降低工作負擔,以提高轉任誘因,吸引各方優秀人才投入法官職務。
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之「業務費」編列3億2,545萬1千元,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多元進用法官執行成果及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十五)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6億8,586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5至111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可用預算數介於3,787萬9千元至1億0,300萬5千元間,執行結果,各年度執行數(不含保留數及賸餘數)僅介於2,736萬1千元至7,261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則介於61.00%至80.88%之間,其中除106年度外,其餘均低於八成,執行情況欠佳。另113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編列1億3,537萬7千元,較112年度之預算數5,188萬元大幅增加8,349萬7千元,增幅高達160.94%,審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率欠佳,其於113年度大幅增編經費需求之合理性容待檢討。司法院應依計畫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能力核實編列預算,並加強經費控管,以利整體資源妥善規劃運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六)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再造計畫已推動數年,惟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之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比率偏低,且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未臻理想。
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12年6月底止,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7,371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1萬0,407個(占總申請數之59.91%,以下同)最多,其次依序為MOICA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5,554個(31.97%)及當事人申請帳號822個(4.73%),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及比率仍低,仍待持續加強推廣,提升使用者之申請意願。
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12年至6月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0.91%、11.66%及10.86%,顯示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理想。
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香伶 吳怡玎
(十七)為監督司法院建置之「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確保司法院公開廣泛收集各界意見,並參考國際相關資訊與經驗來訂定指引,並審慎評估「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試辦上線期程,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十八)106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制定一個五年數位與開放政策計畫,並編列相關預算與人力資源。每五年需檢討一次。……。」基此,司法院前於107年7月31日提出未來5年之數位政策計畫,並配合年度計畫逐步推動,期望藉由此計畫,做為司法院未來資訊發展之藍圖。
經查,102至113年度,司法院於「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相關資通訊計畫經費逐年升高,102年度僅為1億9,483萬8千元,至113年度高達6億8,586萬7千元,更較100年度大幅增加4億4,515萬7千元,增幅高達184.93%;其中113年度編列6億8,586萬7千元,較112年度之5億9,784萬8千元增加8,801萬9千元(增幅14.72%)。
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為避免浪費公帑,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九)經查,105至111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可用預算數介於3,787萬9千元至1億0,300萬5千元間,執行結果,各年度執行數僅介於2,736萬1千元至7,261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則介於61.00%至80.88%之間,其中除106年度外,其餘均低於八成,執行情況欠佳;另113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編列1億3,537萬7千元,較112年度之預算數5,188萬元大幅增加8,349萬7千元,增幅高達160.94%。
請司法院對執行進度落後原因,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因應措施後,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十)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司法院自101年起陸續推動各項數位化措施,其中有關司法數位與開放政策部分,司法院已於107年7月31日提出未來5年之數位政策計畫,將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分四大方向進行,包括:「提升硬體環境及效能」、「升級資訊系統及服務」、「加強資訊及資料安全」、「邁向科技及智慧法庭」,持續推動科技法庭(E-court)政策,以營造起訴及聲請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俾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司法透明度。另並於112年7月31日提出數位政策2.0,期營造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
然經查,截至112年6月底止,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7,371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1萬0,407個(占總申請數之59.91%,以下同)最多,其次依序為MOICA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5,554個(31.97%)及當事人申請帳號822個(4.73%)等,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及比率仍低。
請司法院對執行進度落後原因,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因應措施後,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十一)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司法院自101年起陸續推動各項數位化措施,其中有關司法數位與開放政策部分,司法院已於107年7月31日提出未來5年之數位政策計畫,將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分四大方向進行,包括:「提升硬體環境及效能」、「升級資訊系統及服務」、「加強資訊及資料安全」、「邁向科技及智慧法庭」,持續推動科技法庭(E-court)政策,以營造起訴及聲請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俾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司法透明度。另並於112年7月31日提出數位政策2.0,期營造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
104至112年6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其中除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聲請比率持續成長(迄至112年6月已達96.19%)、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起訴比率逾八成外,其餘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12年至6月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0.91%、11.66%及10.86%,顯示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理想。
請司法院對執行進度落後原因,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因應措施後,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十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系統」編列6億8,586萬7千元,較112年度增列8,801萬9千元。經查,其說明提出如耗材更換、硬體設備維護、軟體設備建置等例行性項目,113年度編列預算亦較112年度預算增列9,852萬9千元,此外,司法院於112年度預算就已有編列類似電腦及周邊設備汰舊購新經費1億0,417萬3千元,顯有重複編列之虞。
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十三)順應國際趨勢,近年來AI人工智慧發展迅速,司法院亦將推出「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以有效減輕法官負擔與人力不足之困境。惟歐洲聯盟有AI專法,並將AI於司法應用列為高風險事項,對此,司法院並未提出相關評估報告,且目前仍無參考指引,試辦上線期程亦未定,對於現行之AI判決模型皆以早期之判決書為模型,如何與時俱進,累積足量的新判決書並汰舊換新,亦無相關規範。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參考指引、上線期程、是否得以有效減輕法官負擔與人力不足之困境、如何滾動式汰舊換新判決書資料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鄭運鵬 湯蕙禎
(二十四)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經費」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4億0,319萬元,其中軟體使用及購置費編列6,256萬8千元;惟查,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05至111年度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可用預算數介於3,787萬9千元至1億0,300萬5千元間,各年度執行數僅介於2,736萬1千元至7,261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則介於61.00%至80.88%之間,其執行率實有檢討改善空間。為確保預算執行成效,請司法院就該項經費執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二十五)報載「憲法法庭收案不受理比率96%」,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上路,至112年3月底共收了5,130件聲請案,結案4,058件,從新制收案類型看,多是人民聲請案,但不受理的比率,高達96.9%。
憲法法庭如何在民眾聲請釋憲的權利與避免濫訴的天秤中取得平衡,以及如何提升審理效能,司法院應研議提出方案。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二十六)111年1月4日起憲法訴訟新制實施後,聲請案件大幅攀升,但111年度憲法法庭收案,不受理比率高達97.32%,人民「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卻不及1%,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憲法訴訟新制進行通盤性檢討,研議具體方案以期防杜濫訴之同時,也能平衡兼顧保障人民訴訟權,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二十七)查司法院112年8月份會計報告,有關司法院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憲法訴訟業務」共編列1,210萬3千元,截至112年8月之累計分配數應為541萬6千元,惟累計實現數僅執行242萬6千餘元,尚餘約298萬9千餘元未執行,執行率約44.81%。
為提升憲法訴訟業務執行效能及撙節經費支出,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就「憲法訴訟業務執行成果與訴訟制度檢討精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吳琪銘
(二十八)我國憲法解釋制度已於111年由大法官會議釋憲制改制為憲法法庭裁判制,當時改制之一重大目標是增加我國憲法解釋之數量,期望能達到每年30至36件判決與20次言詞辯論。然而施行兩年以來,111年僅20件判決與11次言詞辯論,112年迄9月底僅15件判決,均低於憲法法庭制度建立時之預期。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就「憲法法庭判決數不如預期之改善」與「憲法法庭制度上路兩周年之制度改進」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二十九)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憲法訴訟業務」編列1,06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1年1月4日起憲法訴訟新制實施後,聲請案件大幅攀升,100至111年度聲請件數,由100年度之793件增加至111年度4,758件,增加3,965件(增幅高達5倍),相關問題包括1.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111年「案件終結比例」68.12%,雖僅次於舊制之110年度比例,惟111年聲請案件計終結3,241件,以裁定不受理3,154件占97.32%最多,相對高於舊制應不受理占比均值92.24%;2.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情形,111年各身分別當中,人民聲請案件,受理終結裁判達23件,111年人民聲請之「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不及1%,僅0.73%,且低於舊制大法官解釋時期(採100至110年度)5.99%,司法院應就憲法訴訟新制進行通盤性檢討,研議有助解決當前各項問題之具體方案與內容。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三十)我國108年1月4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會議更名為憲法法庭,並於111年1月4日開始施行。
經查,100至111年度止,聲請件數呈增加趨勢,由100年度之793件增加至111年度4,758件,增加3,965件,增幅高達5倍;另憲法訴訟新制自111年1月4日起施行,111年聲請案4,758件創單年歷史新高,其中憲法法庭111年度新收4,371件(含舊制案件新收49件及111年1月4日起新制案件新收4,322件),平均每月新收364.3件,約為近五年(106至110年度)平均每月50.0件之7.3倍。
另若以終結案件數占聲請案件數比例來看,大法官解釋時期,以110年「案件終結比例」72.16%最高,較次高100年之62.80%增加9.36%。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111年「案件終結比例」68.12%,雖僅次於舊制之110年度比例,惟111年聲請案件計終結3,241件,以裁定不受理3,154件占97.32%最多,再進一步比較「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解釋)比例」,大法官解釋時期為7.51%,憲法法庭時期為1.16%,顯示新制不受理比率偏高,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亦下降原因主要係憲法訴訟新制未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且未徵收裁判費用情況下,致聲請件數大幅增加,加以受理並為得以實體裁判能量有限,受理比例因而呈現相對下降趨勢。
爰此,司法院應針對憲法訴訟制度進行通盤性檢討。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一)司法院之審判行政業務於110年、111年之實現率未及六成,110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4億5,501萬5千元,實現數2億2,604萬1千元,實現比率僅49.68%;111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1億3,295萬元,實現數7,015萬9千元,實現比率52.77%,兩年之執行比率皆欠佳,爰請司法院確實檢討,並提出執行概況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三十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於「審判行政」業務(工作)計畫編列1億3,334萬4千元,較112年度之1億2,077萬3千元增加1,257萬1千元(增幅10.41%),惟該項計畫110及111年度執行情形未臻理想。
司法院111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1億3,295萬元,實現數7,015萬9千元,實現比率52.77%,保留數與賸餘數分別為504萬9千元及5,774萬2千元,執行情形欠佳,爰請司法院確實檢討。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香伶 吳怡玎
(三十三)經查,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業務(工作)計畫編列1億3,334萬4千元,較112年度之1億2,077萬3千元增加1,257萬1千元,增幅10.41%),惟該項計畫110及111年度執行情形未臻理想。
爰請司法院提出執行概況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四)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審判行政」編列1億3,334萬4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審判行政業務110及111年度預算實現率未及六成,執行情形欠佳。爰請司法院研謀改善,提升預算執行效率。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林思銘
(三十五)我國在1999年的首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裡提議減輕處理案件負擔,直到2017年結束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仍持續針對「如何建立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進行研議,檢討「裁判書簡化」、「濫訴防杜」、「員額配置」、「特定犯罪除罪化」,以及「落實金字塔訴訟程序」的改革,但1999到2023年,已逾20年,我國司法負擔依然沈重。
針對司法院在2018年6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內容,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佈(形似金字塔)。期盼以這樣的訴訟結構,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另讓爭議的事實,在第一審充分的人力及設備支援下,及早確定,終審法院集中於法律適用的審查,可使法律適用更正確,及避免法律見解的分歧;請司法院就如何「堅定堅強的第一審」、「如何補充第一審審判人力」,具體妥適規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六)為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3年度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2億8,707萬4千元,其中司法院8,496萬4千元,各地方法院2億0,211萬元。
根據王委員鴻薇112年10月5日質詢,國民法官原先預期112年度上路案件300件,至今僅有66件審判中、18件已宣判,成效相當不彰,司法院秘書長也表示預估錯誤,顯見預算編列恐有違實際需求,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成效評估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香伶 吳怡玎
(三十七)現在人民的生活早就無法脫離電腦、手機跟網路,不論是工作還是日常生活,都是透過數位化的方式留下各式記錄。這些數位化的資料,也可能在刑事訴訟進行的過程中,被轉化為各式各樣的證據。但是這些「數位化」的證據,在我們刑事訴訟中卻沒有明確的定義,更難確保數位證據之連續性與同一性,以強化事實認定基礎,相關證據法則等付之闕如。為妥適維護民眾訴訟權益,提升法院審理效能,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刑事訴訟程序中如何補強數位證據相關規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賴香伶
(三十八)國民法官法第12條至第16條明定擔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應具備之積極資格及不得被選任之消極資格,暨得拒絕被選任之事由,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排除不符法定資格者後造具複選名冊,並通知複選名冊人員。而司法院依據國民法官法第33條授權,司法院建置檢核系統以介接教育部、內政部等有關會之資料庫,以自動化比對方式,檢核國民法官之法定資格。
惟據審計部作成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因檢核比對回傳資料過於簡化,不利審核小組進一步查證,或據以研判消極資格之消滅時點;或因無法確保介接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性及完整性(如教育程度、現役軍人及入營),爰介接資料僅供參考,系統不作資格認定之判斷,審核小組恐難運用該等資料進行實質審核等,均不利發揮檢核系統自動化比對之效能。鑑於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繁複,相關系統平台之建置,有助簡化各地方法院審核作業並提升行政作業效率,為充分發揮系統平台建置之效能,宜加強整備。
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國民法官資格審核制度與自動化檢核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三十九)有鑑於最高法院曾於108年3月26日作成「最高法院10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依據該條立法說明,足見依本項規定沒收之交通工具,以專供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者為限,且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所謂「專供」犯第4條之罪,係指該水、陸、空交通工具之使用與行為人犯第4條之罪有直接關聯性,並依社會通念具有促使該次犯罪行為實現該構成要件者而言,若只是前往犯罪現場之交通工具,即不屬之。犯罪者交易之毒品可隨身攜帶,縱駕車前往,僅作為其代步之工具,尚非專供犯第4條之罪之交通工具,不得依上開規定沒收。
惟非屬違禁物的「犯罪工具」,「專供」與否難以釐清,在實務判決上已生分歧;且該決議是否擴及於解釋刑法第38條之犯罪工具沒收尚難釐清。
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查司法院於112年10月6日於官網發布聲明表示:「有關各界近日對於本院開發『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下稱本系統)之指教,司法院表示,將於近期召開外部諮詢委員會議,廣泛收集各界意見,並參考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研擬司法院版參考指引,並審慎評估本系統試辦上線期程。」。
鑑於國際上已有利用AI協助訴訟之案例(如美國使用的COMPAS系統),惟國外司法機構係利用AI協助「證據整理」,且事後亦有查核機制,藉此確保經AI協助之案件,不會因程式偏差而導致整理內容不符;司法院既已規劃召開外部諮詢委員會議,廣泛收集各界意見,是否亦可考量引進國外司法機構已使用於協助「證據整理」之AI系統,藉此減輕法官負擔?
為減輕法官負擔,提升司法品質,適度引入AI系統協助,或有必要,惟亦應審慎面對可能風險,完備查核機制,方能維持國人對司法的信任;請司法院就:1.近期召開之外部諮詢委員會議所蒐集之各界意見,以及2.是否得利用AI系統協助「證據整理」,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四十一)我國在88年的首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裡提議減輕處理案件負擔,直到106年結束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仍持續針對「如何建立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進行研議,檢討「裁判書簡化」、「濫訴防杜」、「員額配置」、「特定犯罪除罪化」,以及「落實金字塔訴訟程序」的改革,但88到112年,已逾20年,我國司法負擔依然沈重。
針對司法院在107年6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內容,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布(形似金字塔)。期盼以這樣的訴訟結構,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另讓爭議的事實,在第一審充分的人力及設備支援下,及早確定,終審法院集中於法律適用的審查,可使法律適用更正確,及避免法律見解的分歧;然,直至目前為止,司法院對於如何「堅定堅強的第一審」、「如何補充第一審審判人力」,仍未見具體妥適之規劃。
爰此,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5,887萬9千元,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四十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業務」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編列4,630萬元。依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於110年4月國民法官法庭規劃諮詢委員會議時,曾提出國民法官選任會場宜可容納60至70人,惟查現行21個地方法院之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有5個容納人數未達60人,據該院調查各地方法院109至110年間辦理之50場次國民法官實務模擬法庭結果,通知應到庭參加選任程序者共計9,620人,實際到場1,881人(到庭率未及二成),平均每場次38人,依模擬選任到場人數,現行選任會場或可容納,惟考量新制正式施行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參加選任者將有相應懲罰,預估未來到庭率將再提高,部分選任會場空間恐有不足之虞。爰請司法院研謀改善,並持續滾動檢討評估增設相關配套空間,以完善規劃措施。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四十三)2019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建立完整防逃機制,避免被告潛逃規避訴追、審判或判決確定後的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可運用電子腳環監控的方式作為羈押之替代處分,惟實務罕以電子腳鐐監控金融案被告,多用於性侵害犯罪和家暴案件之加害人,似未考量多數經濟犯罪被告財力雄厚的可能性極高,縱使以巨額保證金,加上限制出境、出海,亦無法有效避免其棄保潛逃之可能。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的使用科控設備及提高法官使用科控設備意願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四)我國在88年的首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裡提議減輕處理案件負擔,直到106年結束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仍持續針對「如何建立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進行研議,檢討「裁判書簡化」、「濫訴防杜」、「員額配置」、「特定犯罪除罪化」,以及「落實金字塔訴訟程序」的改革,但88到112年,已逾20年,我國司法負擔依然沈重。
針對司法院在107年6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內容,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佈(形似金字塔)。期盼以這樣的訴訟結構,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另讓爭議的事實,在第一審充分的人力及設備支援下,及早確定,終審法院集中於法律適用的審查,可使法律適用更正確,及避免法律見解的分歧;然,直至目前為止,司法院對於如何「堅定堅強的第一審」、「如何補充第一審審判人力」,仍未見具體妥適之規劃。
爰此,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辦理行政訴訟及懲戒行政」編列413萬7千元,因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於112年8月15日施行,爰請司法院持續關注新制運作之情形及成效。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四十五)伴隨社會經濟活動變遷及新型態交易出現,相關紛爭急遽增加,擴大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私權糾紛,已為世界潮流。
依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106年4月14日會議決議,應制定調解法,統一規範調解定義、調解之主管機關及效力、調解人資格及教育訓練、調解費用、調解人之倫理義務、強制調解範圍等。惟迄今「調解基本法」之法規研修仍處於草案階段,請司法院儘速研議。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六)依照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應公開判決書,第2項規定判決書原則須公開當事人姓名。惟93年2月13日,司法院裁判書公開原則之說明,除不公開案件(少年、性侵、家暴等),其他皆應公開。綜合前述可知,裁判書原則應予公開,例外情況得不公開,惟目前裁判書之公布辦法各法院卻是各行其是,更有甚者在同一案件之歷審判決,個資的遮蔽方式卻不同;另亦偶見有不應公開之裁判書(如少事案件)因法院操作錯誤而不慎公開之情事。
顯見裁判書公開之原則、操作方式,及發生錯誤時之檢核修正措施,確有適時檢討之必要,請司法院就裁判書系統公開狀況、公開辦法規範、達成相關裁判遮隱所必須之資訊系統與介面建置、防止不應公開之裁判書因資訊系統操作錯誤而公開之防錯過濾機制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七)有關土城司法園區建置規劃與整地坡度問題,院檢預定地面積為8.09公頃,惟分配範圍有一小山坡,土地高差10米,影響機關建築開發配置甚大,目前土城司法園區機關用地分配範圍司法院與法務部尚未商定其占地比例及位置,請司法院儘快與法務部協調,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分配範圍與整地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八)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經查司法院113年4輛公務車預算538萬元,請司法院本撙節原則辦理,並應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優先購買低污染、低油耗車種。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四十九)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福利服務支出「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4億9,409萬5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4至111年度法扶基金會一般案件准予扶助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情形,各年度准予扶助件數略呈成長趨勢,由104年度之3萬9,026件,增至111年度之5萬6,718件,增加1萬7,692件(增幅45.33%),其中屬於無須審查資力扶助案件,由104年度之2萬1,517件增至111年度之3萬7,697件,增加1萬6,180件(增幅75.20%),同期間占比亦由55.14%成長至66.46%,顯示於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後,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均呈攀升趨勢,除造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人物財力之沉重負荷外,在實務運作上,亦屢有具相當資力者在扶助之列,類此因欠缺排富條款致有濫用扶助機制情事,易肇致資源運用不當之批評聲浪。司法院應審慎檢討及研修相關規範,落實濟弱扶傾之立法精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涉及性騷擾,被害人在112年6月21日向司法院提出申訴,112年7月24日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評議懲戒法院前院長性騷擾案成立,不僅備受社會矚目,也重創司法信任度,爰要求司法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對本案處理過程及結果,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一)國民法官新制112年元旦上路,截至112年8月25日全國法院共有53案交由國民法官審理,較原來預估每年可審理300案,差距甚遠,顯示國民法官新制審理案件成效不彰。司法院應依國民法官政策目的、政策執行情形,積極檢討並提出說明及進行制度成效評估,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林思銘
(五十二)截至112年10月1日,潛逃境外的通緝犯約8千人,許多被告在偵查、審理期間或判決有罪後逃亡,不少人潛逃出境後,甚至加入詐騙或販毒集團。外界批評,政府欠缺防逃、緝逃的系統性管理機制,機關分工模糊、橫向聯繫薄弱,讓台灣成為「逃犯天堂」!司法院應研謀改善,提出具體說明及相關配套措施,爰要求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林思銘
(五十三)截至112年8月,我國司法改革屆滿6週年,惟司改成效持續不彰,包括1.依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的民調資料顯示,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程度僅約三成,遠不如民眾對於警察的信賴度七成五之高,顯見民眾極度不信任台灣的法院端,此即彰顯司法院的改革不力;2.112年8月25日臨近選舉,許宗力配合法務部部長蔡清祥及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召開司改記者會,會中舉出的數據顯然與中正大學團隊做出的結論相悖,此舉除彰顯司法院的欲蓋彌彰外,也凸顯了司法為選舉政治服務,顯示司法院司法不中立;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自110年7月起成立,並將訴訟標的門檻訂為1億元,然成立初期4個月卻無案可審,造成甫上任的7位商業法院法官須額外支援其他法院的情況,110至111年期間,商業法院也僅受理211件,終結136件,應擴大收案標準和來源,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能正常運作。司法院應研謀改善,提高司法改革成效。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四)112年6月蔡英文總統提名4位大法官人選,分別為朱富美、蔡彩貞、陳忠五及尤伯祥,至此15位大法官皆由蔡英文總統提名,司法院應確保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維護我國司法獨立性及人民權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五)依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自105年6月起啟用「律師線上聲請閱卷暨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系統」,供專業訴訟代理人線上聲請閱覽卷證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嗣於107年8月將線上聲請使用者範圍擴及一般民眾,並於110年1月新增電子卷證「線上交付」功能,使用者提出聲請並完成繳費後,即可線上下載電子卷證,惟依司法院統計,109至111年8月各法院受理線上聲請件數占總聲請件數之比率分別僅有16.44%、28.17%及34.39%,司法院應加強改善,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六)依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109至111年8月各法院已分案案件扣除得由原、前審案件引用電子卷證者,實際已完成全案掃描及OCR(光學字元識別)作業之比率僅分別為44.41%、45.64%及45.68%,均未及五成,恐不利司法E化政策之推行。復查近年各法院審判案件大幅增加,加以案情複雜等因素,致紙本卷證數量相應攀升,各法院存放空間嚴重不足,司法院應研謀改善,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七)司法院自從102年起建置「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起,計畫已推動多年,但是,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之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比率偏低,而且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不理想。
104至112年6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除了續予收容、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聲請比率持續成長(至112年6月已達96.19%)、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起訴比率超過八成以外,其餘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以112年統計截至6月為例,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0.91%、11.66%及10.86%。
司法院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表 單位:件;%
因此,爰要求司法院應就「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再造計畫」辦理成效,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五十八)「國民法官法」於109年8月12日制定公布,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為了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3年度編列推動相關經費2億8,707萬4千元,其中司法院8,496萬4千元,各地方法院2億0,211萬元。
但是,截至112年8月底實際執行數卻僅462萬元,占全年預算數2.29%,執行情形欠佳。主要係原預估112年度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量305件,然截至112年9月27日,各地方法院已受理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僅僅65件,以致計畫需用經費與預估金額,差距極大。
因此,爰要求司法院就如何強化國民法官「業務運作經費」執行成效,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五十九)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4億9,409萬5千元,較112年度之13億7,120萬8千元,增加了1億2,288萬7千元,增幅8.96%。
但是法扶基金會自民國93年成立以來,主要經費多仰賴政府補(捐)助款,占比超逾九成,其中司法院捐助其業務運作之經費逐年遞增,由102年度之8億9,608萬9千元,逐漸增加至113年度14億9,409萬5千元,10餘年間增加5億9,800萬6千元,增幅高達66.74%。
因此,爰要求司法院督促法扶基金會,研謀開源善策自籌財源,以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永續經營,並降低對政府之財政依賴。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六十)鑑於司法院113年度預算案於「審判行政」業務計畫編列1億3,334萬4千元,已較112年度之1億2,077萬3千元增加1,257萬1千元(增加幅度10.41%),但是該項計畫110及111年度執行情形不盡理想,以致其保留金額及比率較高。
「審判行政」業務預算實現率已連續2年未及六成,分述如下:
1.司法院110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4億5,501萬5千元,實現數2億2,604萬1千元,實現比率49.68%,執行情形欠佳。
2.司法院111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1億3,295萬元,實現數7,015萬9千元,實現比率52.77%,執行情形不佳,主要因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經費狀況,執行不如預期。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執行概況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六十一)鑑於「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施行後,案件量大幅增加,但是111年度憲法法庭終結案件中,裁定不受理比率高達97.32%,人民聲請之「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不及1%,不利完善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
近年憲法法庭案件終結情形及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依聲請人分析 單位:件
因此,爰要求司法院就如何強化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六十二)《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08年修正公布之「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已於112年7月1日施行,少年如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曝險行為,會先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對曝險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經評估輔導無效後再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為使新制得以順利施行,各地少年輔導委員會就處理曝險少年如有疑義,亦可透過「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之規定,由地方法院與地方政府召開二級聯繫會議共同研商討論;如有需要中央層級統籌規劃,亦可提案至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處理,凝聚司法與行政、中央及地方間之共識,以利新制順利推展。
為瞭解「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施行之情狀,爰請司法院提供新制施行後半年間,各地少年輔導委員會就處理曝險少年所遇之疑義,及「地方法院與地方政府召開二級聯繫會議」或「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研商討論之結果,並以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六十三)為因應111年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將強制住院等事件改採專家參審,司法院業已籌組跨機關之「專家參審新制推動委員會」,並將邀集精神醫學界、病權團體、律師界、社工界、心理界等各界與一般民眾參與會議,共同檢視、協助新制的推動,此外,亦將透過模擬法庭之舉辦,研訂專家參審制度的配套措施,期能於新制施行後,得以建立妥速、專業且完善的審理制度,藉此維護嚴重病人權益並提升司法效能。
又,111年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72條,明定「嚴重病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得以該設備為之。」;爰此,司法院亦有編列相關預算,用以增設指定法院遠距視訊所需之科技設備。
惟如嚴重病人之陳述能力及當下情狀,以遠距設備行之但無法達到直接審理之要求,恐影響嚴重病人權益;有鑑於此,司法院於舉辦模擬法庭之過程,應就以遠距設備進行之審理必須符合直接審理之要求為前提,研訂相關規範,並舉辦若干實體審理之模擬,以進行遠距審理之可行性評估,維護嚴重病人權益。
為有效監督《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新制推動之情狀,司法院應將舉辦模擬法庭之計畫書及預計邀集各界參與會議之規劃,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六十四)鑑於移民移工中文能力有限,面對司法訴訟案件時,往往無法精準掌握資訊,影響其權利甚鉅。然為保障其司法人權,應儘速建立普及並免費的法院通譯服務。為保障外籍移工司法人權,爰要求司法院研擬充實特約通譯人才、強化傳譯知能,以完善我國司法通譯制度。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五)鑑於訴訟實務屢有當事人濫行起訴或上訴之情形,為使司法資源合理運用,避免造成應訴當事人勞力、時間之浪費,110年1月20日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濫訴者,應予限制或制裁。然近年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新收及未結件數呈持續增加趨勢,經查,近十年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新收件數呈增加趨勢,102至107年平均年約240萬件,自108年突破250萬件後,至111年大幅增加為289萬4,371件為10年最高,顯然現行民事訴訟法裁罰新制尚未能有效發揮濫訴防杜功能。為提升司法資源運用效能,爰要求司法院應盤點民事訴訟法裁罰新制實施效益,研擬兼顧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改善方案,並於民事訴訟法第486條修正草案生效施行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新法施行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六)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司法透明度,司法院近年持續建置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功能。然依據司法院統計,104至112年6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其中除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聲請比率持續成長(迄至112年6月已達96.19%)、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起訴比率逾八成外,其餘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12年6月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0.91%、11.66%及10.86%,顯示該院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理想。為落實訴訟e化目標,爰要求司法院針對部分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運用成效不佳部分,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期提升整體使用效能。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七)司法院建置「量刑趨勢建議系統」,供民眾及司法從業人員針對不同的犯罪事實態樣,提供建議的刑度及量刑區間。然而該系統是否隨法律修正更新,或是僅依過去修法前量刑趨勢藉以判斷刑度,以致於最後是否得以提供正確的量刑資訊供相關人士參考,尚非無疑。為符合民眾對「預防犯罪」的量刑期待,爰要求司法院應就量刑趨勢建議系統設置及修法資訊更新維護的相關作業程序提出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八)針對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6億8,586萬7千元,較112年預算編列數增列8,801萬9千元。經查,113年度該項經費中,其例行性項目(含耗材維護費、電腦及周邊設備與軟體建置等)113年度編列3億9,197萬7千元,較112年度預算編列數2億9,344萬8千元,增列9,852萬9千元;惟112年度預算就已經編列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及週邊設備汰購經費1億0,417萬3千元(硬體設備費),該項經費實有再檢視之必要。為落實財政紀律、覈實編列預算,爰要求司法院應就「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經費中之例行性項目提出細目,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資料,以利立法院善盡監督預算之責。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九)鑑於法官多元進用制度係為彌補考試分發者多半社會歷練經驗不足,導致外界對於年輕法官常有「娃娃法官」的罵名。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資料,以近5期(第59期至第63期)司法官班受訓學員資料分析,年齡介於26.86歲至28.2歲之間,其中應屆畢業者之占比,則自22%逐年上升至42%,整體而言,受訓學員於畢業2年內考取者占七成,另無工作經驗者之占比亦從33%漸增至55%。然司法院雖為彌補司法官班學員社會歷練經驗不足問題,在司法官養成教育中近年已增加各類實習機關並強化各項實務訓練,但是制定了法官多元進用制度已經超過10年了,主要的法官進用來源仍然是考試分發進用,實有再檢討改進之處。為達到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成效,爰要求司法院應就法官多元進用制度已施行超過10年之執行成效,提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七十)鑑於100年7月6日公布之法官法,於第5條將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明文化,且立法院三讀時亦作成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然而,我們看到110年及111年考試進用的法官人數占比仍高,此情節也經審計部查核發現並要求改善。惟查司法院資料,僅於111年有2名學者申請轉任法官(其中1名經遴選合格,刻正參加職前研習,預計於113年12月派職),實有探究檢討之處。為落實法官多元進用立法意旨,爰要求司法院應就近十年學者、研究人員無人轉任法官之原因,提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七十一)鑑於法官法於109年修法,人民可針對法官或檢察官的違失行為請求評鑑;然查,民間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曾在新制上路1年時批評個案評件數竟是「0」,引發非議,而3年過去,法官評鑑委員會終於在112年9月19日作出第一件民眾請求評鑑法官且成立的決議。惟根據法官評鑑案件結果統計來看,從109年法官法修法之後開放民眾請求法官評鑑以來,請求不成立者有7件,另有675件不付評鑑;89件不予受理,扣除撤回、其他及審議中案件,共有776件,其中只有5件請求成立,占比僅0.64%,此評鑑統計結果相當懸殊,實難免有打假球、官官相護之疑慮。為回應民意、消除法官評鑑疑慮,爰要求司法院應就法官評鑑委員會作成不付評鑑決議主要理由類型加以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七十二)司法院為提供便民服務,編列相關經費開發「司法院便民服務APP」,該計畫於112年由創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決標,然經查,此標案司法院底價為500萬元,該公司以480萬元得標,司法院卻於11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分支「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編列700萬元,底標金額、決標金額,以及預算編列金額相差過大,顯有浮編之虞。
爰此,要求司法院針對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的底標價、決標價、招標方式、投標公司名單、得標公司、得標金額、APP功能及服務、執行進度提出說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七十三)根據司法院統計,2023年1至6月,司法院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除了「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系統占總件數超過八成以外,聲請閱卷是28.72%,稅務行政訴訟是11.66%,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是10.86%,民事訴訟是0.91%,爰要求司法院應檢討改進,以達成政策目標。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七十四)113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編列1億3,537萬7千元,較112年度之預算數5,188萬元大幅增加8,349萬7千元,增幅高達160.94%,審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率欠佳,其於113年度大幅增編經費需求之合理性容待檢討,司法院應依計畫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能力核實編列預算,並加強經費控管,以利整體資源妥善規劃運用。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七十五)為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3年度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2億8,707萬4千元,其中司法院8,496萬4千元,各地方法院2億0,211萬元,國民法官法業於109年8月12日制定公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惟各地方法院業務運作經費112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僅占全年預算數2.29%,執行情形欠佳,司法院應依實際需要核實編列,並控管預算之執行,以穩健推動國民法官制度。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七十六)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4億9,409萬5千元,較112年度之13億7,120萬8千元增加1億2,288萬7千元,該基金會自93年成立以來,主要經費來源仍多仰賴政府補(捐)助款,占比超逾九成,且其中司法院捐助其業務運作之經費亦逐年遞增,應研謀開源善策自籌財源,以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永續經營,並降低對政府之財政依賴。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七十七)113年度司法院所屬各法院預算案於「審判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含執行)、刑事、家事事件、少年事件等審判業務經費19億0,203萬9千元,較112年度19億2,972萬2千元減少2,768萬3千元,近年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新收及未結件數呈持續增加趨勢,造成司法審判系統沉重負荷,司法院應盤點民事訴訟法裁罰新制實施效益,尋求兼顧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改善方案,以提升司法資源運用效能,並建構更有效能、更為精實之訴訟程序。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4,029萬3千元,照列。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6,482萬1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億8,403萬3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7,825萬7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億0,430萬8千元,照列。
第7項 懲戒法院1億1,334萬1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8,628萬8千元,照列。
第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3億0,850萬4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21億5,097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汰換首長專用車1輛、勘驗車7輛,經查法務部檢察機關汰換原則為車齡15年,未達15年者累計行駛里程須超過20萬公里。臺灣高等法院汰換8輛,首長專用車車齡15年、勘驗車均超過19年,請臺灣高等法院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億7,784萬9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9,044萬2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6億2,284萬2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9,594萬3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2億4,420萬6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億4,613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經查法務部檢察機關汰換原則為車齡15年,未達15年者累計行駛里程須超過20萬公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汰換執行車3輛,車齡僅達12年,行駛里程數最高為13萬公里左右,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6億2,334萬4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3億6,179萬8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6億6,096萬8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4億1,02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經查法務部檢察機關汰換原則為車齡15年,未達15年者累計行駛里程須超過20萬公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汰換勘驗車1輛,車齡僅達12年,行駛里程數未達13萬公里,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8億0,453萬1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7,441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7億6,121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5億3,496萬7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9,960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經查法務部檢察機關汰換原則為車齡15年,未達15年者累計行駛里程須超過20萬公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汰換執行車1輛、勘驗車2輛,其中執行車車齡僅達12年,行駛里程數未達14萬餘公里,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億8,708萬3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6億3,503萬8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億6,922萬7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億5,674萬3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8,576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7,050萬9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億5,318萬4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4億1,492萬9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4,004萬1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億5,312萬4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965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億1,073萬6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533萬7千元,照列。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3億4,591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13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3,454萬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二)113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759萬9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王鴻薇 曾銘宗
連署人:吳怡玎
(三)113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議事業務」、「一般行政」及「施政業務及督導」計畫項下,合計編列179萬元辦理派員出國計畫,編列67萬8千元辦理「考試院派員赴國外考察考試銓敘制度人事業務」,預計前往歐洲、美洲、亞洲;其次,編列50萬9千元辦理「考試院長官政務需要出國訪問」,預計前往歐洲、美加;第三,編列60萬3千元辦理「考試院派員赴國外訪問考銓業務及辦理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業務」,預計前往國家分別列歐美、美洲、亞洲。
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政府機關編製預算派員出國,應依循下列要點:(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5)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惟考試院派員出國預算擬前往國家卻是含糊不清,未能具體說明預計訪問機關與機構,以及究竟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綜上,爰請考試院提出審慎擬定出國計畫及提升出國考察效益之書面資料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琪銘 湯蕙禎
(四)依據考試院銓敘部主管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公務人員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又依據《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各主管機關報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或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後辦理之。」
有鑑於「特殊查核制度(安全查核)」係民主國家捍衛自由法治、國家安全的重要關鍵,目的係在重要職務公務人員「任職前」,進行事前預防,避免敵對國家、恐怖份子或經濟競爭國家透過重要職務者竊取我國國家機密之重要制度;重要職務特殊查核制度與國家機密保護法之涉密人員之不同處,在於後者著重「在任期間」及「卸離職後」之管制。
請考試院評估該院首長幕僚及接觸機密事項單位是否需新增特殊查核職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五)113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990萬5千元,工作項目之一為辦理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之系統功能增修等。
考試院設置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提供多項線上服務,包括電子證(明)書下載、證書查驗、線上申辦作業等用途。惟經查服務網之使用情形,截至112年8月底止,其中下載電子證書總次數為2萬7,310次,相較已核發電子證(明)書總張數3萬2,267張,未及平均每張下載1次之頻率;另線上申辦各項證書業務累計次數為842次,占各項證書業務申辦次數3,413次,占比為24.67%,尚未及三成;又線上證書查驗次數為1萬0,550次。衡酌線上服務項目使用情形仍未踴躍,容有推廣與精進空間。爰此,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六)113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中「業務費」下「資訊服務費」之「辦理資訊系統維護、電子證書簽章費等」編列598萬6千元,較112年度增加147萬6千元,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七)考試院自111年8月1日起辦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提供多項線上服務,包含電子證明書下載、證書查驗、線上申辦作業等。惟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2年8月底止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之使用情形尚未踴躍,其中線上申辦各項證書業務累計次數為842次,占各項證書業務申辦次數3,413次,占比為24.67%,尚未及三成。
查考試院113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990萬5千元,其中一項為辦理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系統功能增修,爰請考試院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琪銘 湯蕙禎
(八)我國公部門契約進用人事法律型態繁多、體系紊亂,其中諸如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僱」之人員竟因非屬「依法」僱用而無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顯然亟待統整、全面法制化。
惟公部門契約進用人事法制化之工作,歷經銓敘部擬具「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聘約人員人事條例」等嘗試,均未竟其功。而歷來各版本草案均有若干問題:例如聘用期間僅能一年一聘、不容許長期性契約,致公部門難以攬才、留才;契約進用人員單純因身分差異而被給予低於常任文官之薪資,相關權益保障亦未盡相同,應正視此問題。
為健全公部門契約進用人事制度、為國舉才,請考試院於3個月內,就「公部門契約進用人事法制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九)有關喪假規定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給假規定均優於勞工8日、6日、3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自實施以來,從未調整過。依照目前社會葬禮從簡的潮流來看,喪假是有調整的空間,故考試院應就簡葬厚生原則,研擬將公務人員喪假調整與勞工一致,研擬將減少之喪假,用以增加陪產檢及陪產假或其他涉及子女照顧假別等措施,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湯蕙禎 江永昌
(十)考試院自111年8月起試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電子化,112年起則全面實施考試與訓練及(合)格證(明)書電子化作業,若有紙本證書需求亦可同時請領。據統計,111年發給電子證(明)書總張數6,645張,同時領取紙本比率為37.71%,112年截至8月底止,同時請領紙本證書之比率為61.03%,比率顯為偏高。依據「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電子證書收費100元,紙本收費500元,超過六成同時領電子證書及紙本證書。考試院應就考試人員對於紙本證書之偏好及保存性加以分析,研擬在推廣電子證書的同時,亦提供方便請領紙本證書之措施,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湯蕙禎 江永昌
(十一)自107年7月年金改革後,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攀升,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統計年報指出,107至111年平均退休年齡分別為57.11歲、57.51歲、56.99歲、59.03歲、58.96歲,顯示公務人員於年金改革後選擇延後退休比重漸增,相關銓敘及保障培訓機制允宜有妥適配套及調整,爰要求考試院針對機關高齡化之職場環境研謀因應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提升公務人員人力資源運用效能。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二)公務人員考試為政府人才之主要來源,然近年錄取不足額人數概有增加趨勢,如112年度高普考試之錄取不足總人數達254人,為近年次高,甚有高等考試二級氣象、地方特考三等公職建築師及原住民特考四等經建行政需用人數各為1人、14人與2人,卻無人到考。
而根據了解,造成報考人數降低,其主要原因為專業技術類科相關之職務內涵、工作地點或工作環境條件等影響應考人報考意願。同時,錄取不足額人數多為技術類科,恐會影響政府機關人員進用及公務推展。
因此,爰要求考試院應就「吸引專業技術人才」提出改善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十三)因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做成的決議,我國自2019年起,司、律考試合一舉行,而2022年2月份,考試院依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推動法律人員考試四合一,將現有分別進行考試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制人員將統一進行兩階段資格考試,考取並完成實務訓練即可取得律師資格,再由各司法和行政機關自行依據需求,進行法官、檢察官和法制人員甄選,這項推動最快會在立法通過3年後實施。
經查,自2019年司律考試合一舉行後,許多考生會同時報名2項考試,此也造成每年約逾百名同時取得律師與司法官(法官及檢察官)資格的考生,因《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第5條規定之保留國考錄取資格之要件及報到受訓時間之限制,而在「律師」與「接受司法官訓練」間掙扎;為保障應考人之權利及考量機關用人之衡平,請考試院儘速針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第5條國考錄取資格保留及受訓報到時間之限制」進行相關改善方案研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十四)根據考試院提供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之使用情形,截至112年8月底止,各項線上服務開辦迄今已逾1年,其中下載電子證書總次數為2萬7,310次,相較已核發電子證(明)書總張數3萬2,267張,未及平均每張下載1次之頻率;另線上申辦各項證書業務累計次數為842次,占各項證書業務申辦次數3,413次,占比為24.67%,尚未及三成;又線上證書查驗次數為1萬0,550次。由此可見線上服務項目使用情形仍未踴躍,爰要求考試院加強宣導並積極改善網站服務效能,以落實電子證書之數位服務政策目的。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十五)依據11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籌編過程中應融入淨零排放相關概念,並依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關鍵戰略,就具促進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之計畫,優先編列預算辦理。」;經查,考試院公務車輛明細表,現有「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等車輛總數合計為20輛,且均為2,000cc至3,500cc之燃油車,顯未符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
為落實政府淨零減碳目標,爰要求考試院應研擬公務車淨零減碳改善方案,加速汰換高碳排車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第2項 考選部5億2,911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13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考試業務」項下「對考選業務基金辦理試務工作補助」中「獎補助費」編列7,528萬9千元,惟近年已觀察到隨著報考人數銳減,考試報名費收入逐年下滑,不敷試務成本。考量基金係自給自足之作業基金,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琪銘 湯蕙禎
(二)113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考試業務」項下「對考選業務基金辦理試務工作補助」續編列獎補助費7,528萬9千元,與112年度預算同,係補助考選業務基金辦理各類考試規劃及執行等試務經費。
然依據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暨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作業基金應依基金設立目的,考量其財務能力,本自給自足原則,力求有賸餘無短絀,年度賸餘應以逐年成長(短絀積極改善)為目標。考選業務基金係為增進考試業務發展而設置之作業基金,主要辦理國家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項考試業務,期提升試務經費之執行與運用效能,應依基金設立目的,本自給自足原則營運。
爰此,113年度考選部於「考試業務」項下「對考選業務基金辦理試務工作補助」編列7,528萬9千元,爰請考選部針對「考選業務基金」以自給自足營運原則之方向進行財務改善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三)考選部規劃辦理「國家考試數位轉型發展及推動計畫」為4年期(113至116年,總經費3億9,040萬1千元)專案計畫,相關經費編列於考選部113年度單位概算「考選資料處理」工作計畫項下,於內部分層業務列有「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設4科,負責掌理國家考試數位轉型電腦化測驗試場建置及認證、試務人力訓練、試場資安環境檢測及管理;考試試務及考選行政資訊作業、系統及相關設備之建置、執行及管理;資通安全防護措施之規劃及推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事項等,而此計畫若由考選部補助考選業務基金辦理,相關權責應更有更明確之劃分與調整,以利國家考試數位轉型工作之推展。
爰此,113年度考選部於「考試業務」項下「對考選業務基金國家考試數位轉型發展及推動補助」編列7,165萬4千元,爰請考選部針對「電腦測驗試場之建置及認證、試務人員訓練、市場資安環境檢測及管理」、「考試事務及考選行政資訊作業、系統及相關設備之建置、執行及管理」、「資安防護措施之規劃、推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等進行權責劃分與調整,並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四)113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考試業務」項下「對考選業務基金國家考試數位轉型發展及推動補助」新增編列獎補助費7,165萬4千元,該項係補助考選業務基金辦理國家考試數位轉型發展工作,辦理擴大電腦化測驗考試類科,增設及認證新試區,推動申論式試題線上作答,提升試題品質等;惟未明確劃分推動國家考試數位轉型之業務權責並妥為調整人員配置,顯有礙國家考試數位轉型之推動。
為有效推動國家考試數位轉型之工作,爰要求考選部應針對該項新增預算提出預算明細及執行效益評估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五)為緩解護理師人力不足問題,考選部日前公告,修法降低護理國考門檻,把難度較高的「基礎醫學」比例調降;然此舉卻引發各界批評:「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陳理事長強調不是醫護人不夠,而是勞動環境太爛。」、「台大醫院企業工會發表聲明並表示,醫事人員國考門檻高低及員額多寡變動,絕不單純是『調整考試制度』,是涉及病人安全,呼籲立即暫緩降低護理師國考門檻草率政策。」、「台大醫院企業工會邱秘書長表示,針對難度較高的科目『基礎醫學』,將其比重由原來20%調降為10%,想藉此補上人力缺口,根本是走回頭路。」,由此可見考選部此舉與基層護理工會等團體之意見差距甚大,實有再做調整之必要。
為避免因補人力缺口而降低護理國考標準,要求考選部應邀集各縣市基層護理團體及各級醫院所護理人員舉辦座談會(或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並提出座談會(或公聽會)時間表。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六)為推動鼓勵大學優秀學生有志擔任文官,協助青年學子及社會人士認識國家考試,吸納優秀人才參加國家考試,考選部陸續辦理國家考試宣講團、預備文官團及大專院校研習會等管道宣傳,其中預備文官團透過徵選方式,帶領青年學子接觸公務體系機會,了解公務機關運作模式及組織文化。惟110年度決算數為81萬3千元,僅21人參加,112年預算數為60萬元,僅12人參加。然,該預備文官團辦理成效,具體目標如何檢視,以及是否符合成本效益恐有疑義。
查考選部113年預算於「研究發展及宣導」編列582萬2千元,扣除300萬元為補助台灣醫學教育學會辦理醫學臨床技能測驗、49萬1千元派員前往荷蘭、比利時、瑞士考察多元文化社會的公務人力招募策略與實務等旅費,僅有233萬1千元辦理十多項工作計畫,預備文官團預算就將近四分之一。為撙節政府支出,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琪銘 湯蕙禎
(七)113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研究發展及宣導」編列582萬2千元,推動鼓勵大學優秀學生有志擔任文官之策略,吸納優秀人才參加國家考試,擴大選才來源,提升人力素質。
參據近年公職人員報考及錄取人數情形,報考人數由104年度32萬7,608人逐年減至111年度21萬0,559人,降幅為35.73%;到考人數亦由104年度22萬8,279人逐年下滑至111年度13萬9,281人,減幅達38.99%,顯示國內民眾報考服公職之意願持續下滑,雖陸續有辦理國家考試宣講團、預備文官團及大專院校研習會等管道宣導,惟整體成效尚未顯著,相關推廣成效仍有成長空間,允宜妥適改進。爰此,請考選部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八)113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營建工程」項下編列國家考試闈場及數位多功能考場大樓建設經費2,487萬9千元,辦理建築工程設計、樹木移植及工程專業代辦等作業。原總經費為10億8,427萬6千元,112年1月間修正為13億0,101萬1千元,截至112年度已編列836萬6千元,期因應國家考試數位化發展趨勢,建置設備完善場地。
惟該工程總經費因應物價波動已調漲近二成,且112年度預算截至8月止累計分配預算執行率未如預期,允宜加強成本支出,俾大樓工程能如期如質完竣。請考選部提出工程進度管控成效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九)我國公務員報考人數情形逐年下滑,自104年迄今之人數由32萬7千人至111年已減至21萬0,500人。而近年我國公務員離職情形有增加趨勢,若再惡化則將出現我國公務員承擔業務量過大導致過勞問題。為避免使相關人員業務補充不及、避免我國公務員所職掌之相關業務承擔量過大,爰此建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之解決辦法書面報告。
表1 104至111年度公職人員報考/錄取人數情形表 單位:人
說明:本表報考及錄取考試係包括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十)113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考選資料處理」編列1,689萬3千元,為考選部處理各項行政資訊化業務所需經費。考選部為推動國家考試數位化發展,預計111至113年度間逐步推動申論式試題採行電腦作答,目前積極邀集大專院校進行電腦試場認證,擴充電腦試場座位容量,截至112年6月底電腦試場座位數已達近1萬2,000席,惟電腦試場於快速擴充下,是否持續穩定符合國家考試要求規範容有疑慮,爰要求考選部審慎循序推動電腦試場整建工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工程進度報告,俾利國家考試數位轉型。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一)113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研究發展及宣導」編列582萬2千元,為推廣青年學子認識國家考試,以吸納優秀人才參加國家考試之所需經費。依考選統計年報指出,107至111年公務人員報考人數分別為26萬7,919人、26萬5,767人、25萬1,357人、23萬9,646人、21萬0,559人,近五年報考國家考試人數逐年下滑,青年學子對於報考服公職意願未見踴躍,相關推廣成效仍有大幅成長空間,爰要求考選部加強國家考試宣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二)考選部為鼓勵大學優秀學生加入公職體系,自109年起辦理「國家考試宣講團」,受理各校申請該部派員至各大專院校實施宣導事宜,吸引並鼓勵青年學子踴躍參加公務及專技人員考試。
同時邀請各大專校院就業輔導中心或職涯發展中心等相關人員出席,期透過培育學校教職員對國家考試之瞭解,及早結合教育端,將國家考試招募人才理念扎根校園。
然而雖陸續辦理國家考試宣講團、預備文官團及大專院校研習會等管道宣導,參與公職考試之人數仍大幅下滑,111年度公職人員考試之報名人數及到考人數均創近年新低,整體成效尚未顯著。
因此,爰要求考選部應就「強化國家考試宣講團推廣成效」提出改善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十三)113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續編列補助考選業務基金辦理試務工作經費7,528萬9千元,但該基金屬於自給自足之作業基金,考選部應積極督導基金務實檢討試務作業效能並落實相關改善措施,以期基金試務作業之收支能由絀轉餘,並獨立自足運作。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十四)雖然考選部已持續透過大專院校研習會、國家考試宣講團及預備文官團等多元方式宣導,但近年公職人員報考及錄取人數情形,報考人數由104年度32萬7,608人逐年減至111年度21萬0,559人,降幅為35.73%;到考人數亦由104年度22萬8,279人逐年下滑至111年度13萬9,281人,減幅達38.99%,且111年度公職考試之報名人數及到考人數均創近年新低,顯示國內民眾報考服公職之意願持續下滑,爰要求考選部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十五)鑑於我國國家考場設施老舊,座椅、窗戶皆需進行汰換。根據考選部提供資料,國家考場1至7樓設有一般試場91間,最高容納3,822位應考人,但8樓設置大、小電腦試場僅有6間,只能容納366位應考人。惟隨著科技日益求新之進展,未來線上考試或電腦考場需求將漸增。
為使國家考場與時俱進,爰要求考選部應詳細規劃傳統考場及電腦考場比例,並制定老舊設施汰換計畫,以符合現代科技考試需求;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第3項 銓敘部314億8,156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13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億3,531萬6千元,凍結7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之。」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第8次精算報告書說明,以公務員另立新制後為例,基金累積餘額出現負數年度自140年提前至135年,應至少每年撥補100億元,才會維持出現負數年度不變,惟113年度僅各撥補50億元至軍公教退撫基金,恐有於法未合疑慮。另查新制退休撫卹儲金113年度目標總收益率為2.39%,編列依據係以近三年國內權益證券平均收益率5.6250%及定存收益率1.5866%,惟據113年度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預算書,113年基金規模將擴大至4至20億元,又將大部分投資部位放置於定存投資,各銀行大額定存利率低於1.5866%,若國內權益證券投資部分未能填補,恐未能達成113年度目標收益率。
銓敘部應於3個月內,就「退撫基金撥補規劃及退撫儲金113年投資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三)台灣各大動物園中之保育員、動物照顧相關人員皆為高度專業事業,具有極高之不可取代性,惟現行之相關人員薪俸及待遇已數十年未有調整,可謂捉襟見肘,雖已有調整之計畫,但仍顯杯水車薪,相關人員仍難撐持家計。
爰請銓敘部就相關人員之獎勵機制與辦法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四)依據銓敘部提供之近年全國公務人員離職情形相關資料,離職人數自110年從107年度的1萬3,201人降至1萬0,990人後,111年度則遽增為1萬3,500人,增幅22.84%,為近年新高;其中男性離職人數由110年度6,929人增至111年度8,489人(增幅22.51%),女性職離人數由110年度4,061人增至111年度5,011人(增幅23.39%),離職增幅比率均逾二成;另銓敘部針對108至111年度公務人員辭職情形調查,111年度辦理辭職人數為2,496人,為近年新高,較109年度增幅26.76%,且占銓敘審定人數比率亦攀新高至0.86%。
爰此,請銓敘部針對「公務人員離職是否與退休年金之改革、退撫新制之施行有關」進行調查,並提出調查結果與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於112年7月1日上路,舊制之缺口則依銓敘部、教育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2年3月13日會議決議,在維持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用罄年度(140年)不變前提下,自113年度起分10年撥補,其中公務人員每年撥補194億元,教育人員每年撥補123億元,並透過逐年預算撥補及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持續滾動檢討撥補時程及金額,以維持退撫基金財務穩健。
然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撥補公務人員與教育人員各為50億元,與前開會議決議額度有所落差,如據退撫基金第8次精算結果報告,政府倘自112年7月1日起每年撥補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各50億元,公務人員與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將分別於137及136年用罄,基金有提前破產危機。
爰此,銓敘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六)銓敘部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照護金,113年編列單身96人,有眷75人,預算數為484萬9千元。68年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之公教人員照護金,有各種排富條款標準,單身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未達1萬5千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未達2萬5千元。依當年的退休標準來推算,至少要服務滿25年才能領退休金,若22歲服務,退休時應有47歲。若在68年為47歲,今年112年最年輕者也都達90歲以上。然照護金編列標準最近2次調整時間為88、108年,時間間隔長達20年,為落實照顧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照護金的編列標準,應比照公務員退休金依物價指數每四年檢討1次,適時請給調升,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湯蕙禎 江永昌
(七)112年7月1日起實施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制度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財務缺口恐將日益擴大。雖依法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基金資金缺口,113年度預算案新增編列撥補50億元,但與原規劃金額要撥補194億元有144億元的落差,爰要求銓敘部提早因應,以利基金永續運作。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八)113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編列補助公教人員保險事務經費2億5,265萬3千元,但111年度公教人員保險收支決算為短絀430億1,675萬元,爰要求銓敘部應加強督導保險準備金之運用成效,並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始末。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九)鑑於投資機構需要瞭解投資相關風險並進行控管,因此必須掌握當日、每日結算之所有投資標的物金額,才能進而計算風險。然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投資績效表現,目前無法得知每日的狀況,遭受許多批評;而先前雖要求銓敘部每月要公開績效,之後銓敘部確實就揭露了每月績效,惟是否每日績效得比照辦理?
為使退撫基金投資公開透明,爰要求銓敘部應針對退撫基金投資績效研擬公告每日績效之可行性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十)針對政府公務員考績制度的檢討,目前是由長官打考績,變成容易造成「馬屁文化」,公務員只需要討好長官即可獲得優良考績甚至升遷機會,而不是真正客觀審視工作優良者;惟銓敘部可研議採取360度評價制度,意即並非僅由主管打下屬考績,下屬也要打主管的考績,甚至連同事之間也要互相打考績,如此一來就能避免主管專斷。
為避免公務員考績制度,流於長官主觀意識判斷,爰要求銓敘部針對考績制度研議360度評價制度之可行性評析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十一)根據統計,109年育嬰留職停薪回職復薪公務人員當年度考績,甲等比例與一般人員達七成五相比,僅有五成左右;也就是說結束育嬰留停的公務人員,考績甲等的比例大幅降低。然我國面臨少子化危機,職場對於育兒家庭不夠友善的批評時有所聞,然應該以身作則的公務機關,卻也淪為不友善的共犯;惟經查,112年修法放寬留職停薪人員回來實際任職之時,得可辦理陞任,但若育嬰留停人員考績評比都低於一般人員,實在很難期待能得到修法放寬後的利多,使得育嬰復職的留職停薪人員得以公平獲得陞任。
為落實政府改善少子女化政策,爰要求銓敘部應研議改善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之考績制度,避免人員因育嬰留停而遭遇不公考績評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十二)113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項下新增「撥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編列50億元,該項預算係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規定,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然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自112年7月實施後,現行退撫基金將因提撥人數減少而面臨資金缺口;惟根據退撫基金第8次精算報告評估,退撫新制施行後,若政府自112年7月起未逐年撥補公、教人員退撫基金各100億元,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用罄年度將從140年提前至135年,教育人員退撫基金用罄年度將從139年提前至133年,其財務缺口將分別提前5年及6年產生,屆時基金恐提前面臨破產危機。
為使退撫基金永續健全運作,爰要求銓敘部應依照退撫基金精算報告,確實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基金資金缺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億0,564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3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8,239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琪銘 湯蕙禎
(二)屏東加工出口區的知名高爾夫球代工廠「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9月22日發生爆炸,造成10死111傷,包括4名消防員殉職,消防員的勞動權益再度成為矚目焦點,由於消防員無法適用《工會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勞動法規保障,長期累積所造成人力過勞或職災的問題,成為基層消防員主要欲凸顯的議題。
其中有關消防員的職業安全部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認為現有「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適用所有公務人員,無法對應消防人員的特殊性,因此建議從消防相關的法律制定切入,並將基層意見充分反應予消防主管機關,作為後續修法參考。為確保消防員的職業安全能確實入法保障,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與內政部消防署持續與消防基層及團體溝通,儘速提出修法草案,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湯蕙禎 林思銘 吳怡玎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其所屬國家文官學院為落實2030雙語政策目標,對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各項晉升官高階文官培訓等法定訓練中,陸續導入雙語培訓課程。自109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及110年度各項晉升官等訓練起,納入數位及實體相關英語課程。
目前訓練配置為基礎訓練8小時,晉升官等訓練9至12小時,並在訓練後分組以情境主題進行6至8分鐘成果發表並評分。同時,另有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全球移動力人才培養系列課程」,採依受訓人員英語程度分級及小班制模式,強化全英語互動教學。
然對照前2種訓練方式,課程內容深淺有異,前者為共通性公務常見情境實用英語,後者為高階文官英語溝通及論述,且訓練與評估方式亦有差別,整體訓練成效展現更為不同。
因此,爰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就「適當調整文官英語訓練課程內容深度」提出精進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2億7,638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國家文官學院自109年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110年度各項晉升官等訓練起,納入數位及實體相關英語課程,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亦自110年起新增英語課程,另開辦「全球NEW趨勢班」及「實用PRO英語工作坊」,但分別有授課時數縮短與實際完成比率下滑等情形,爰要求國家文官學院調整課程並注意學習成效,以期能提升公務人員英語實務運用能力,落實2030雙語政策。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3億2,506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歲出預算第2目「退撫基金管理」編列1億3,731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王鴻薇 曾銘宗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10億6,033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之提出及相關經費支應方式,行政院訂有「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以資遵循。
依該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本院、各機關及基金因公派員出國,應依本院所定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通盤檢討審慎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及編列國外旅費。」復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五-(三)點有關「緊縮經常支出」方面之第7項就國內外旅費部分規定:「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13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112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可悉政府為緊縮113年度經常支出,對派員出國計畫預算訂有抑制成長之原則性規定。
而查閱監察院編列之預算,相關預算並未遵循行政院之相關規定辦理,且不減反增。為撙節支出,爰此建議凍結相關預算1,000千元。待監察院方提出相關計畫報告予本委員會,詳細說明旅外考察計畫之動機、目的與目標,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表1 監察院110至113年度國外旅費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說 明:11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未能出國,預算執行為0元。
資料來源:監察院提供。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二)監察院113年度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預算包含參加國際人權會議、訪視人權機構及赴國外進行專案性調查等經費1,113萬9千元,較112年度之904萬2千元增加209萬7千元,增幅達23.19%。監察院連續2年國外旅費預算數均逾前1年度編列數,且近4年增加32.47%,與前揭規定未盡相符。
允宜檢視各項派員出國計畫之必要性及妥適性,並本撙節原則覈實檢討相關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爰此,提案凍結50萬元,俟監察院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劉建國 湯蕙禎
(三)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身份混淆、分工不明、職權不清,拍攝職權影片無助於釐清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另其他部會也鮮少見到拍攝「職權影片」。為撙節國家預算,健全國家財政,爰提案減列監察院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職權影片製作經費385千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賴香伶 湯蕙禎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7億6,68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劉建國 吳琪銘 林思銘 吳怡玎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謝衣鳯
(二)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907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劉建國
連署人:賴香伶 湯蕙禎 江永昌
(三)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編列3,014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淑芬 謝衣鳯 吳琪銘 林思銘 曾銘宗 賴香伶 湯蕙禎
連署人:劉建國
(四)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2,351萬3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江永昌 賴香伶 湯蕙禎
連署人:林思銘 吳怡玎
(五)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訪視、調查與合作」編列3,993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賴香伶 湯蕙禎
(六)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計畫科目編列水電費907萬9千元,較112年度預算編列數755萬1千元,增加152萬8千元,增幅達20.24%;然依據112年度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6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切實控制預算之執行,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充分運用現有人力,節約使用水電、油料、文具用品、紙張、影印、傳真機等事務性設備耗材及通訊費,……。」;顯與該院持續辦理節能減碳措施之情形未符。為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監察院於節能減碳措施應予精進,室內空調溫度不得低於攝氏28度,落實環境永續之目標。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七)監察院之主要建築係為日本殖民時期所興建之西式建築,作為「臺北州廳」辦公廳舍使用。戰後,該建物陸續作為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教育廳及建設廳使用;省政府疏散搬遷至南投中興新村後,監察院搬遷至現址,並與原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共同合署辦公;後因監察院業務增加,辦公廳舍不足,省漁業局遷離北翼廳舍,於2000年並正式將建物全數無償撥用給監察院使用。
目前,監察院基地內之古蹟,係於1998年由當時的古蹟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與總統府、行政院、臺北賓館及司法大廈一同被指定為「國定古蹟」。惟當時未完整將省漁業局所使用的北翼廳舍(臨忠孝東路、鎮江街),一同列為古蹟進行文資保存。
雖然監察院現行係依「準古蹟」方式管理維護原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使用的北翼廳舍。但考量對原臺北州廳舍的完整保存,應儘速會同相關機關啟動文資審議,俾利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八)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監察支出「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812萬7千元,該計畫內容包括依法收受人民書狀,輪派監察委員調查,並適時赴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查有失職違法情事,當依法糾正、糾舉或彈劾。依監察院監察統計,109至112年1至8月調查案件核派案數,分別為343案、280案、232案、187案;糾正案件成立案數,分別為85案、78案、108案、63案;彈劾案件審查結果,分別為41案、16案、28案、11案;糾舉案件審查結果,分別為0案、1案、0案、1案,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糾正案件、彈劾案件宜提升案件辦理成效,俾達紓解民怨之目標。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九)自疫情開始到現在,我國弊案不斷,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關說案、12億元新竹市立棒球場、雲林風電收賄、台南光電、學甲爐渣、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賄選、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炒股、快篩小吃店、超思有限公司採購進口蛋、口罩國家隊10大案,還有性騷、前瞻、外役監及多起國防軍購弊案等社會矚目案件,多如牛毛,數不勝數。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秉持行政中立原則,依法向有違失的公務人員或機關進行彈劾、糾舉或糾正。
爰此,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調查巡查業務」編列1,812萬7千元,應對上述案件追蹤檢視並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十)依現行政治獻金法第30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之後15日內必須要將該筆政治獻金匯入政治獻金專戶內;若沒達成,監察院是可以開罰。然而,基於現行各直播平台金流操作的方式,有可能(擬)參選人是無法合規、在收受政治獻金15日內將該筆款項匯入專戶。因此造成了法規上的漏洞,也可能導致許多應該被認定為政治獻金的款項因此逸脫政治獻金法之規範。又依現行政治獻金法第10條規定,政治獻金專戶僅得設置一個,但是必須是在「金融機構」內。政治獻金法並沒有明定「金融機構」是哪些;在目前具投資、支付目的之虛擬資產已經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前提下,虛擬資產業者是否為「金融機構」有待商榷。雖然政治獻金法非屬監察院主管法規,修法進程不在監察院手中;但是在法律修正通過之前,作為政治獻金法執行機關,對於虛擬資產作為政治獻金,監察院須擬訂一套因應處理辦法。
爰要求監察院就「現行法下直播捐獻(抖內)如何申報政治獻金?虛擬資產是否可以作為政治獻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一)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監察支出「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2,351萬3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監察院為因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之新設業務計畫,自110年度起於各年度預算案歲出編列「國家人權業務」經費,110年度編列1億1,842萬2千元,111及112年度均編列1億3,138萬8千元,截至111年8月底執行數僅3,026萬5千元,占全年預算數執行率23.03%,歲出預算宜參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以來之執行能量,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二)112年9月起巴西進口蛋問題重重,相關問題包括進口商超思有限公司資本額僅50萬元,農業部陳吉仲部長表示進口8,800萬顆雞蛋,賺取3,800萬元,各界質疑超思有限公司資金來源、是否有超額利潤、圖利特定人士?另外,此次我國從巴西進口8,800萬顆雞蛋,最後一批自巴西進口是112年5月底,最後一天報關是112年7月17日,到底有效期限何時?依農業部於112年9月12日新聞稿表示,最後保存期限是112年9月24日至27日,但截至112年9月13日市場上雞蛋保存期限,如台農蛋品竟然達112年10月5日,112年9月13日新北市又查獲台農雞蛋有效期限為112年10月7日,是標示錯誤?還是故意為之?這關係到2,300萬民眾食安問題!爰建請監察院立案調查。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三)111年九合一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指引,不開放確診者到場投票,影響全國6萬0,508人投票權,112年7月26日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認為未符合比例原則,剝奪人民投票權,並促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因應未來重大傳染病發生,應儘速研議相關措施。爰要求監察院就後續處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四)詐騙已是國安問題,近年政府重大個資外洩問題非常嚴重,111年11月2,300萬筆戶政資料疑遭駭上網販售,112年1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主任秘書違法調閱健保資料庫盜賣個資,及中華航空會員資料300萬筆個資遭駭。112年5月30日打詐五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人口販運防制法)三讀通過後,詐騙案還是要回到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更嚴重的是,112年1至5月詐欺案件發生數合計1萬3,363件,較111年同期增加21.29%,其中「投資詐欺」3,267件,較111年同期增加37.62%;112年7月23日詐騙集團甚至冒用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名義進行詐騙,112年8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媒體群組也遭詐騙帳號混入,詐騙問題日益猖獗,政府打詐成效低落,監察院雖已立案調查並函請行政院(暨打擊詐欺辦公室)轉飭所屬檢討改進,爰要求監察院就後續處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五)近年為因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及辦理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新增業務,故增加預算員額,然未足額進用人數占比偏高。
監察院108至112年度年均預算員額約542人,年均實際進用人數約498人,年均差額約44人,占年均預算員額之8.12%。如以112年度與108年度相較,差額自108年度43人增加為112年度49人,未足額進用比率則由8.27%上升至8.91%,且112年8月底實際人數501人,低於108年度預算員額520人(詳附表1),顯示近年監察院為業務增加之人力需求可從原有員額內進行調整。
因此,爰要求監察院應就「預算員額未足額」提出因應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1 監察院108至112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科目項下人事費之預、決算數及員工人數彙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
資料來源:監察院。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十六)立法院曾決議除首長、副首長、政務委員及司法院大法官外,不得有專屬配車,且要求監察院不得為監察委員專屬配車,其公務用車應視需要調減,採統籌調派,使用至報廢年限後不應再補新車。
然監察院前述公務車輛中,若扣除大客車2輛、兩用車3輛及特種車2輛後,尚有首長(副首長)專用車31輛,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29人,造成相關車輛購置及人事費等經費需求居高不下,與前項立法院決議未盡相符。
因此,爰要求監察院應就「精簡公務用車及駕駛人力」提出因應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十七)依據考試院銓敘部主管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公務人員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又依據《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各主管機關報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或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後辦理之。」
有鑑於「特殊查核制度(安全查核)」係民主國家捍衛自由法治、國家安全的重要關鍵,目的係在重要職務公務人員「任職前」,進行事前預防,避免敵對國家、恐怖份子或經濟競爭國家透過重要職務者竊取我國國家機密之重要制度;重要職務特殊查核制度與國家機密保護法之涉密人員之不同處,在於後者著重「在任期間」及「卸離職後」之管制。
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針對監察院首長幕僚及接觸機密事項單位是否需新增特殊查核職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八)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並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承擔我國澄清吏治、保障人權之重責大任,但卻也是掌握重要國家權力,因此人民皆期待監察院更加開放透明,以便全民一同把關。
惟查監察院現行各委員會之會議紀錄係散見於各期監察院公報紀錄,公報檢索系統係使用Google搜索引擎,不利於一般民眾及學術研究單位查詢特定日期或主題之會議紀錄及重要決議。部分民意建議應比照立法院開放國會之精神,建置監察院議事暨公報查詢系統。
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精進監察院各委員會會議紀錄檢索功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九)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依職權監督中央政府,對中央政府針對下列無障礙空間之落實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建築、道路、交通與其他室內外設施,包括學校、住宅、醫療設施及工作場所;
2.資訊、通信及其他服務,包括電子服務及緊急服務。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二十)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依職權監督中央政府,對中央政府針對下列兒童健康人權與受照顧權之落實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降低嬰幼兒之死亡率;
2.確保提供所有兒童必須之醫療協助及健康照顧,並強調基礎健康照顧之發展;
3.消除疾病與營養不良的現象,包括在基礎健康照顧之架構下運用現行技術,以及透過提供適當營養食物及清潔之飲用水,並應考量環境污染之危險與風險;
4.確保母親得到適當的產前及產後健康照顧;
5.確保社會各階層,尤其是父母及兒童,獲得有關兒童健康與營養、母乳育嬰之優點、個人與環境衛生以及防止意外事故之基本知識之教育並協助該等知識之運用;
6.發展預防健康照顧、針對父母與家庭計畫教育及服務之指導方針。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二十一)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依職權監督中央政府,對中央政府機關行使職權,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有關婦女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二十二)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監督促進政府單位現行制度與政令施行如:居住正義程序是否符合國際人權公約。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二十三)鑑於111及112年我國發生缺蛋危機,監察院早在108年即針對缺蛋問題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農業部)進行糾正,然而經過3年缺蛋問題又重複發生,監察院的糾正是否對行政機關起到作用?監察院進行糾正之後,是否有後續追查改善情形?爰要求監察院針對調查權之行使後續追蹤處置應如何執行提出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二十四)依據11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籌編過程中應融入淨零排放相關概念,並依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關鍵戰略,就具促進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之計畫,優先編列預算辦理。」;經查,監察院公務車輛明細表,現有「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等車輛總數合計為33輛,其中「油電混和動力車」僅有1輛,占公務車總數為3%,顯未符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
為落實政府淨零減碳目標,爰要求監察院應研擬公務車淨零減碳改善方案,加速汰換高碳排車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27億7,107萬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查法務部113年司法科技業務中「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112年與113年均編列9,000千元,類似的項目,尤其「應用系統(含人工智慧輔助功能及數位卷證管理系統功能增修)開發費用4,200」,112年、113年均有編列。
對於法務部在AI輔助技術的開發上,進度究竟為何?何時可以正式投入應用?在當前詐欺案暴增的狀況下,必需盡速投入,協助減緩檢察官案件偵辦壓力。爰此,建議凍結2,000千元,待法務部針對相關AI技術提出書面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62項:
(一)113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16億0,193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林淑芬 吳琪銘 吳怡玎 江永昌 劉建國 王鴻薇 湯蕙禎 賴香伶 游毓蘭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二)法務部2019年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設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編列科技設備監控相關事務費3,653萬餘元,更在2021年採購550組電子手環、220組電子腳鐐、110組居家讀取器等裝備。震驚全國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嫌掏空、炒股遭判刑,但卻潛逃出境,為何不用電子監控?且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設置3年多來,僅30餘人受科技設備監控。
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三)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於112年6月17日與社團法人經濟刑法學會、劍青檢改共同舉辦「前線檢察官打詐實務與防詐策進研討會」,會中多位第一線檢察官認為應加大虛擬通貨業者監管力度,甚至改制為特許行業,以防堵詐欺案件漏洞。為落實該研討會之成果,法務部應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研議是否提升虛擬通貨業者監管力度。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四)經查,審計部審核法務部112年度決算,指出目前扣案毒品證物透過毒品防制基金編列經費,各機關採取RFID統一編碼原則以利管理。惟查,前述毒防基金由中央主辦機關各自辦理考核,對計畫涉及整體性或跨部會成效缺乏整體評估。再經抽查,審計部審核報告更指出扣案毒品自司法機關移轉至檢察機關,發現臺灣臺北、基隆地方檢察署建置系統有系統未能事先提醒扣案毒品已貼附標籤,而有重覆黏貼情形。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亦指出,既然「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之計畫書指出執行計畫時,「亦須再就各機關採購項目之系統及規格進行協調,並以達成資料交換一致性為目標」。綜上,扣案毒品證物無論是實際物品管理,還是電子化之資料交換,均還有大幅改善之空間。
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五)為配合「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施行,法務部113年度增編設備建置經費並以臨時人員聘用檢察官助理100名,但法務部要求檢察官助理的工作內容包含:「協助檢察官進行調查、提起公訴、執行法律程序,以及進行文件審查、證據分析、法律問題的研究、資料搜集和分析等工作。」不適宜長期由「臨時人員」來負擔。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檢察官助理法制化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六)為維持提高司法公信力,對行為不當且情節重大之檢察官予以個案評鑑,並依評鑑結果為適當處理。設置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應兼顧評鑑功能發揮。惟檢察官評鑑制度遭外詬病,實施兩年的制度,仍需檢討研議新方向。包含評鑑委員會應主動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團體合作,降低經濟弱勢或身心障礙民眾請求個案評鑑的門檻,並應於台北以外地區設立分會或辦事處,提供諮詢輔導與收件服務。以及應使「訴訟代理人」、「告發人」等可能直接面對法官或檢察官違失行為之人,都有權請求個案評鑑。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七)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法務部預算一般行政中之水電費,113年度預算編列1,296萬4千元,112年度編列1,079萬1千元,增加數217萬3千元,增加比率達20.1%,為撙節開支,請法務部持續推動節約能源措施,落實節能減碳行動。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八)查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屢於重大案件之偵查期間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就案情對外說明,然就部分社會矚目案件卻不願公開說明,屢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拖延相關資訊之揭露,令司法威信盡失、使人民質疑法務部之能力。
為重建我國司法威信、瞭解事實真相、兼顧民眾知的權利與踐行偵查不公開之核心價值,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之實際執行狀況與相關揭露標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九)查法務部113年度辦理研討(考)暨進修業務中,編列200萬元委辦費,進行「死刑民意調查委託研究」及「修復式司法案件轉介標準與成效評估指標之研究」。
然而,全國對於死刑存廢及執行之意見,意見非常顯見,這幾年陸續有官方與民間調查,亦無相關的改變。而法務部做完相關調查後,對於現行不執行死刑之態度,會有相關改變嗎?對此法務部有必要說明清楚。
且查112年度,法務部亦有進行「廢除死刑之替代方案研究」,編列95萬元,顯示法務部對於自己立場已有定見。法務部這些年依照兩公約,減緩執行死刑,然而卻未見與社會溝通,就要一昧的進行各式廢死、死刑的研究與調查,令人費解。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十)查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7點:「除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外,中華民國(臺灣)還應考慮批准其他具普遍性之人權公約,如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公約及其議定書。委員會還建議中華民國(臺灣)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12條第3項發表聲明,以承認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該聲明可追溯至2002年7月1日,而且對未來沒有時效限制。」。
次查,烏克蘭雖曾簽署規約但未完成批准程序,但在克里米亞被併吞及烏東被分裂後,隨即依照羅馬規約第12條第3項「選擇性加入條款」(Opt-in-Klausel),使國際刑事法院(ICC)取得在烏克蘭境內戰爭罪行的管轄權;是以,俄烏戰爭爆發後,ICC得以在烏克蘭展開戰爭罪的調查,並對普丁(Владимир Путин)發布逮捕令。
鑑於我國面對各種嚴峻局勢與威脅,除軍事備戰不可一日鬆懈外,對國際刑事法律之探究亦應有所瞭解;惟我國若依羅馬規約第12條第3項發表聲明,承認國際刑事法院之管轄權,其影響為何?若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其法制障礙又有哪些?實有研析之必要。
請法務部就我國「依羅馬規約第12條第3項承認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之影響」及「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之法制障礙」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劉建國 林淑芬 吳玉琴
(十一)法務部在推動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業務上,一般事務費中編列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66萬1千元,查112年度編列為21萬2千元,但113年度卻增加為66萬1千元,增加44萬9千元經費,然而實際上法務部這幾年在兩公約的政策及業務宣導上,究竟有何明顯作為?同時年年進行兩公約業務與其他法令說明會、研習等,成效究竟為何?也完全不明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成效說明。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十二)地方檢察署電信詐欺新收案4年來成長360%。地方檢察署電信詐欺案新收案件數逐年增加,2019年3萬4,947件、2020年5萬0,239件、2021年8萬0,239件、2022年16萬0,799件。若以全國新收電信詐欺案件數與全國新收案件數相比,2019年占5.95%、2020年8.16%、2021年13.24%、2022年21.12%,112年度1至8月則是26.68%。以112年全國新收電信詐欺詐騙術而言,數量暴增,一定會超過111年16萬件數,112年到8月份就高達15萬件,件數這麼多的狀況下,每位檢察官每月超過100件。
王委員鴻薇日前質詢法務部部長,進用100名檢察官助理,能否解決問題,部長未能給予明確答案,爰請法務部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十三)自110年起接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2期110至113年)」,關於緝毒部分由法務部主政。而近年各類毒品查獲量,107至109年度介於6,122.7至8,155.5公斤間,至110年度因受疫情影響,大幅下降至3,551.6公斤,但111年旋即大幅增長至9,916.4公斤,成長幅度高達179.21%,數量為近五年最高,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大幅增強毒品多元防治及施用者成癮治療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十四)查「第1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中某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外部視察小組成員」於110年之行為有觸犯妨害性自主之嫌,並於111年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並於112年3月底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有罪。次查,該員續任為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中明德外役監外部視察小組之成員(現已離任)。
而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遴任期間為111年9月至11月,可合理推測該員業已被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妨害性自主犯罪起訴後,仍得擔任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成員,代表法務部未能將矯正署陳報至法務部之名單過濾。
為釐清前述情事,請法務部於1個月內就「法務部查核法務部矯正署陳報之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名單之查核方法」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十五)我國《資恐防制法》自105年7月27日公布施行迄今,除配合國際組織與國際制裁名單執行目標性制裁以外,僅有2案因資助北韓而由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之規定公告制裁。
然,目標性金融制裁於過去2案執行時,已出現部分行政程序上的困難及問題,包括制裁所涵括之財產範圍仍有不明確之處、過去委員會於是否指定制裁上十分謹慎、指定制裁後酌留許可及除名程序與標準規範未臻明確等。均有主管機關持續修法、改良之處。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資恐防制法之修正方向與資恐防制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之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十六)我國《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針對「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PEPs)授權法務部另訂範圍標準;而由法務部所公告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亦已成為金融機構評估客戶是否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時之主要參考依據。
惟現行之範圍認定標準仍有其疏漏之處:包括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範圍並未包括重要政黨幹部,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建議略有出入;其家庭成員最廣僅及同居關係,而未將親密關係一併納入,亦與國際間標準有所差異。為建立我國堅強洗錢防制制度,相關辦法允宜以較嚴格標準修正。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我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之改良方向及修正期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十七)鑑於烏俄戰爭爆發後,國際對俄羅斯及協同國家進行諸多制裁;我國無法自外於國際社會,故隨同各主要國家同步辦理相關制裁業務。惟俄羅斯及其協力國家雖遭制裁,然其繞過制裁限制而得以與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往來之事仍有所聞。
惟依我國金融機構實務運作,鑑於近年來詐騙案件盛行,且主管機關大量使用洗錢防制手段遏止詐騙金流,以致金融業內法遵制度出現大量往洗錢防制傾斜、出現重洗防、輕制裁之法遵體系。惟洗錢防制與制裁之法源、目標、手段均有所差異,如此傾斜實有改善之處:倘我國建立金融制裁制度,改善當前資恐防制法中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之缺失、強化金融制裁法遵之要求,或可扭轉當前金融業法遵組織之傾斜。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資恐防制法之修法方向與資恐防制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之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十八)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所定職權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等等,而無論何種權限行使,均是依憑法律而為,是以,檢察官必要時時充實法學知識權能。達此目的之前提,須有堅強知識庫為後盾,始能讓檢察官藉由瞭解國內外法律規定、學說見解、評析判決之論點,或是具有參考價值之判決等等內容。惟現行法務部並未提供檢察官足夠之法學查詢資源,例如:法源法律網、月旦法學知識庫。為能使檢察官妥適用法以達保障人權等任務,爰請法務部研擬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謝衣鳯 湯蕙禎
(十九)有鑑於虛擬資產業發展快速,且以虛擬資產為名、或以虛擬資產為工具之洗錢案件層出不窮;而自虛擬資產業發展以來,以虛擬資產資恐消息時有所聞。足見虛擬資產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之重要性。
經查,現有國際反洗錢師組織(ACAMS)所核發之「認證加密資產反金融犯罪專業人士」(Certified Cryptoasset Anti-Financial Crime Specialist, CCAS)證照可為相關虛擬資產業反金融犯罪專業能力之認證。為強化法務部虛擬資產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以及反制金融犯罪業務之推動,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為強化反制虛擬資產金融犯罪,推動符合資格人才考取CCAS證照之推動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鑑於烏俄戰爭爆發後,國際對俄羅斯及協同國家進行諸多制裁;我國無法自外於國際社會,故隨同各主要國家同步辦理相關制裁業務。惟俄羅斯及其協力國家雖遭制裁,然其繞過制裁限制而得以與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往來之事仍有所聞。
經查,現有國際反洗錢師組織(ACAMS)所核發之「國際制裁合規師」證照可為相關制裁制度之落實及強化、改良等專業能力之認證。為強化法務部配合國際制裁辦理制裁相關金融犯罪調查業務,並落實我國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且得改良我國金融制裁制度,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持續提升我國檢察機關就落實目標性金融制裁與增進查緝制裁規避能力建構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一)有鑑於最高法院曾於108年3月26日作成「最高法院10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依據該條立法說明,足見依本項規定沒收之交通工具,以專供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者為限,且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所謂「專供」犯第4條之罪,係指該水、陸、空交通工具之使用與行為人犯第4條之罪有直接關聯性,並依社會通念具有促使該次犯罪行為實現該構成要件者而言,若只是前往犯罪現場之交通工具,即不屬之。犯罪者交易之毒品可隨身攜帶,縱駕車前往,僅作為其代步之工具,尚非專供犯第4條之罪之交通工具,不得依上開規定沒收。」惟非屬違禁物的「犯罪工具」,「專供」與否難以釐清(如犯罪者日常使用之手機、菜刀、交通工具),在實務判決上已生分歧;且該決議是否擴及於解釋刑法第38條之犯罪工具沒收亦尚難釐清。
為避免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工具時,因專供與否見解不同而生爭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刑法第38條第2項犯罪工具沒收是否採專供說」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二)有鑑於科技日新月異,新型態犯罪手法層出不窮,為強化執法機關面對犯罪時可用之偵查工具,確保使用科技偵查手段之正當法律程序,以便保障人民基本權益,避免執法機關濫用權力。法務部因此於109年9月正式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至今已逾3年。期間雖然曾舉辦多場研討會,學界碩彥亦多有撰文討論、提出修正意見,但最終仍無整理之再修正調整版本修法草案,導致立法進度延宕。
考量「科技偵查法」之立法對我國科技偵查手段之法制化甚為重要,法務部應繼續推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之立法工作,並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科技偵查及保障法之立法進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三)據審計部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法務部為加強司法精神醫療服務,與衛生福利部共同辦理設置司法精神病房,惟設置進度未如預期;經查衛福部依計畫規劃111年度建置6處司法精神病房,113年度設置1所司法精神醫院,惟查截至112年4月21日止,僅建置完成1處司法精神病房,並於111年12月啟用,另2處病房尚在辦理整修,3處病房尚未核定,未達完成建置6處之計畫目標,致法務部預計配合充實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召募安全維護人力、購置設備等事項進度落後,高達七成經費未能執行。
法務部於司法精神病房與司法精神醫院建置完成前,監護處分係由各地方檢察署委託地區精神醫療機構執行,部分受監護處分人因另罹患其他疾病,受託機構無法治療,須另戒護至其他其他醫院就醫,影響機關人力調度等,允宜賡續協調加速辦理司法精神病房設置,並研謀建立跨機關合作機制,結合衛生福利等資源,協助地方檢察署執行監護處分作業。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加強司法精神醫療服務業務執行狀況與未來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四)按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我國訂有「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惟部分執行措施近年成效未盡理想;另111年度地方檢察署起訴之貪瀆案件達近年新高,顯見防貪、反貪及肅貪等各項作為均有待賡續落實。然經查,據各地方檢察署檢肅貪瀆案件統計資料顯示,定罪部分,107年度為87.0%,至111年度已達99.7%,112年度統計至8月底止,定罪率則為100%,呈現上升趨勢,此外,111年度起訴386件、1,237人,涉貪瀆金額高達18億餘元,為近五年新高。
綜上,雖111年度貪瀆案件定罪率達100%,為各地方檢察署起訴貪瀆案件達近年新高,顯見防貪、反貪及肅貪等各項作為均有待落實。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二十五)108年7月,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修正施行,新增科技設備監控、交付護照等新防逃措施,109年9月「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生效,司法院和法務部協商,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共同建置系統修正刑事訴訟法。惟現行制度似仍有缺漏,如判決確定之被告於發監執行前,並不適用上揭條文,以及法務部訂定之《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檢察官雖得視情形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派員對該受刑人為一定行蹤掌握,但僅限於判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近年來仍有社會矚目之被告於判決確定或執行前潛逃案件發生,爰請法務部就強化防逃、緝逃機制,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謝衣鳯 湯蕙禎
(二十六)為向詐騙宣戰,行政院於112年5月成立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112年6月9日核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臺灣高等檢察署「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於112年5月3日揭牌成立;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也分別設立北、中、南打詐工作站和防制中心,而法務部與相關機關共同組成之「反詐騙聯防平臺」則早於93年成立。惟刑事詐欺案件自103年起即逐年增加,至111年達2萬9千餘件為最高,112年1至5月間,則已有1萬3千餘件,較111年同期增加21.29%。爰請法務部就打詐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謝衣鳯 湯蕙禎
(二十七)近年法務部受理之賄選檢舉獎金業務績效不佳,甚至出現獎金拖欠狀況,鬧上新聞版面,足以影響民眾對中央政府之威信。且根據法務部提供之受理賄選檢舉案件及獎金核發概況表,更顯示出自108年度以來無論件數、核發數與核發率都有所下滑,實難與民眾妥善交代。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二十八)法務部為淨化選舉風氣,鼓勵檢舉妨害選舉,於112年8月22日修正發布「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納入檢舉境外勢力介入選舉,以及檢舉選舉賭盤,並將最高檢舉獎金核給金額分別提高至2,000萬元、500萬元。然經查,法務部於107至111年度檢舉獎金核發情形為:
107年度:核發53件、金額3,750萬元;
108年度:核發302件、金額7,268萬5千元;
109年度:核發151件、金額4,750萬元;
110年度:核發98件、金額5,507萬9千元;
111年度:核發84件、金額3,522萬3千元。
自108年後,檢舉獎金核發件數逐年下降,110、111年度核發件數甚不及100件,顯見檢舉金額發放速度過慢,相關單位執行成效不彰。
爰此,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二十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擔任犯罪事件被害人在第一時間的後盾,除志工外,協會骨幹社工、庶務人力一定要充足,尤其明揚惡火這樣大型事件,對於協會社工與支援人力一定是非常大的挑戰。但法務部不能認為有志工支援就能當正職人員使用,正式的協會人員也一定要充足,然查犯保協會及22分會,過去正式職員總共70人,人力嚴重不足,因此法務部在112年8月1日先增加犯保協會及分會46人,113年預計再增加68人,全國犯保人力總數將達到184人,但犯保協會預期人力是增加到200人。也感謝蔡部長清祥於112年9月27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時,允諾會想辦法補齊人力。爰此,請法務部加速補足人力,以確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人員之充足。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三十)我國自98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將原應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轉向社會勞動,藉由提供無償之勞動服務,作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替代措施,屬於刑罰之易刑處分。經查,107至111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收結情形:
107年新收件數:1萬2,934件、終結件數:1萬3,053件;
108年新收件數:1萬1,605件、終結件數:1萬2,276件;
109年新收件數:1萬0,696件、終結件數:1萬1,346件;
110年新收件數:8,582件、終結件數:8,393件;
111年新收件數:1萬0,292件、終結件數:9,509件。
110年度因疫情影響,各地方檢察署配合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有部分暫停施作或關閉,疫情趨緩後,111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數雖有所回升,然自109年以來履行完成之比率有下降趨勢,顯見執行成效仍有提升空間。
請法務部提出提升執行成效等相關規劃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三十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甫於112年初修正完成三讀,其中保護機構章節將於113年1月1日施行,依據該法第15條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業務,其中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安置等協助,以及訴訟程序之協助,在在顯示保護機構人員應具備專業知識諮詢與提供被害人與其家屬支持服務,避免保護機構僅具有轉介、業務聯繫之功能。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往年因專職人力有限,故於訪視慰問、行政庶務及活動支援等項目,需由保護志工協助提供服務,依據該協會表示,俟專職人員逐步到位,將落實主要由渠等進行訪視慰問與法律陪同工作,以提供更完善保護服務,一併逐步降低對保護志工進行訪視慰問之依賴。
主管機關法務部應就修法後保護內容及模式態樣的轉變,加強專職人員之專業知能及擴大服務量能,提供使用者專業實用之保障資訊及服務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三十二)行政院自110年起接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有關緝毒部分由法務部主政。然經查近年各類毒品查獲量,107至109年度介於6,122.7至8,155.5公斤間,至110年度因受疫情影響,遽降至3,551.6公斤,嗣111年度大幅增至9,916.4公斤,增幅達179.21%,數量為近五年最高,此外,111年度查獲毒品數量中,第二級毒品為近五年最多,顯見境外毒品威脅仍高,我國毒品查緝成效仍有待加強。
爰此,法務部於113年度歲出預算「法務行政」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編列6億6,191萬9千元,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各機關查緝量能之整合、科技設備及資訊技術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三十三)一般建築及設備工作計畫包含法務服務智慧轉型、建構智能司法等,而法務部與司法院更是編列預算共同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經費高達2.87億元。查立法院審議112年度預算,曾作成法務部主管第(二十四)項決議,要求運用科技監控中心監控性侵犯罪加害人。惟據媒體報導,該中心成立至今,院檢合計(無論犯罪類型)只監控26案,與鉅額經費投入相比,成效顯然不成比例。就此,法務部應深刻檢討科技防逃使用率過低之問題,更應檢討指定至派出所報到之運作方式。另外,科技偵查法立法進度推動不前,112年4月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M化車取證無證據能力,讓立法進度問題益形嚴重。
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科技監控設備使用率檢討以及科技偵查法立法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三十四)確保贓證物同一性為司法改革之重要議題,經多年推動,逐步自檢察機關延伸至司法警察機關,且為降低人為弊端發生風險,折損政府機關信譽,運用物聯網科技及RFID等技術建置相關系統,以助益各執法機關保存贓證物,但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執行項目係各機關各自辦理,可能發生機關間之系統整合及資料交換方式未能一致性之問題,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完備相關法令配套措施,達成資料交換一致性及數位化管理贓證物品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三十五)行政院在112年6月核定「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預計將毒品、槍砲、彈藥、貴重物品、死刑等永久保存證物等特殊贓證物全面納管,以建構完善的贓證物品監管體系。然而,目前保管證物的各機關為不同屬性,有些機關需要長期管理贓證物,因此需要建置無線射頻識別系統(RFID)等盤點設備加強管理,但某些機關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其證物性質不適合用RFID方式保管,預計以QR Code方式保管贓證物。因此,各機關要如何建立完善且跨機關的證物管理系統,並擬訂各機關證物保存的共同處理原則,建立統一的作業與處理方式,才能減少衍生的管理問題或訴訟上的爭議,並確保贓證物之同一性。然查「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內卻未提出各機關於贓證物交換時如何確保其之一致性,僅說明「日後執行計畫時,再就各機關採購項目之系統及規格進行協調,以達成資料交換一致性為目標」。唯有妥善保存證物,才能維護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並確保司法的公正審判。請法務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三十六)據審計部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為防止發生被告潛逃規避訴追、審判之情事,法務部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設立科技設備監控系統,惟查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自110年試運行起至111年底止,僅6個院檢機關具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案件經驗,占全部57個院檢機關之10.53%,顯示近九成院檢機關迄無辦理類此案件經驗,恐影響未來辦理監控效能。同時,專用手機及載具等設備及輔助性人力仍閒置,使用情形偏低,允宜積極宣導,善用科技設備監控,並滾動修正估計相關載具及其他設備需求,以充分發揮科技設備監控效能,並節省公帑。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防止發生被告潛逃之科技設備監控使用狀況與運用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三十七)我國將於113年1月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二合一選舉,法務部及所屬檢察機關依相關法令,於112年7月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督導小組」、「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及「淨化選風聯繫會報」辦理例行之督導及執行查察妨害選舉工作。
據法務部統計,以近年賄選態樣分析,109年度中央選舉以現金買票為最大宗,占比為46%,其次為餐會及贈送禮品,各占19%及14%,111年度地方選舉則以現金買票為主,占比逾七成,贈送禮品占19%次之。惟近年數位科技發展迅速,民眾對於各類行動支付、第三方支付、電子錢包等已逐漸熟悉,未來賄選型態恐將不再侷限於傳統現金買票模式,甚至可能擴及各類新興數位化支付工具或虛擬通貨等,如此可能會增加檢調單位查察賄選之困難度,因此民眾協助檢舉尤為重要。
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加強查賄手段及執法力度」,及「強化民眾反賄意識之宣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三十八)依法務部統計:108至111年度各地方檢察署電信詐欺案新收件數分別為3萬4,947件、5萬0,239件、8萬5,279件、16萬0,799件,逐年快速增加,新收案件數於4年間成長達3.6倍。因此,行政院跨部會推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專案,嚴查速辦詐欺集團,溯源斷根,法務部也提出以自僱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100名。
但是,法務部以「臨時人員」身分進用「檢察官助理」,如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工作為限」,因此,「檢察官助理」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等業務,該等人員若僅以臨時人員身分進用,不僅人力不足,身分上亦有疑慮,應考慮研議其比照各級法院進用「法官助理」,進行法制化工作。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檢察官助理」身分、權益等法制化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三十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據統計,近年各地方檢察署之酒駕案件偵查終結人數:107年度為7萬7,065人,逐年降至110年度僅4萬9,151人,4年間共計減少2萬7,914人,降幅36.22%,但是111年度又略增至5萬0,927人。
107至111年度合計,「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者,107至110年度僅為44人、208人、227人、90人,占緩起訴處分人數之比率甚低,均未及2%,至111年度雖首度超逾3%,仍然偏低。
107至112年度各地方檢察署辦理酒駕案件偵查終結人數統計表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酒駕事件「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是否比率偏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十)近期「外役監」受刑人違規事故頻傳,引發社會關注。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希望修法後符合外役監階段性處遇之設立目的,降低外役監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情形。
查107至112年7月底均有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其中109及111年度各有10人,其中1人迄112年7月底仍未緝獲,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均屬返家探視未歸。 -
107至112年度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人數表 單位人
說明:112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強化運用科技設備輔助等相關管理作為、降低外役監受刑人脫逃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十一)鑑於「虛擬資產」蓬勃發展,並具相當財產價值,法務部廉政署已於112年6月修正公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將虛擬資產納入財產申報項目,並自112年9月起施行,為使申報義務人瞭解應申報財產範圍之修正,應加強宣導,此外,對於虛擬資產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高之特性,有待主管機關持續研議改善查核機制。
107至112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罰鍰案件審議情形表 單位:件;千元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如何強化查核公職人員財產中「虛擬資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十二)近年「易服社會勞動」以環境保護、清潔整理類型為主,但履行完成全部時數件數均未及五成,難發揮政策效益。
111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及終結件數各為1萬0,292件及9,509件,較110年度增加1,710件(增幅19.92%)及1,116件(增幅13.30%),仍未達到109年度水準。
履行完成件數部分,109至111年度,如果以履行完成件數占終結件數之比率觀之,109至111年度則分別為76.84%、75.22%及70.99%,呈現下降趨勢:
107至112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新收及終結情形一覽
說明:終結件數含死亡、移轉接續執行及其他等。112年度為截至7月底執行數。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易服社會勞動」件數逐年下降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十三)113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之辦理涉案國人留置境外及接返相關事務、執行國內外連絡獲取情資及推動「打擊跨境詐騙跨部會平臺會議」運作等經費300萬元。詐騙已是國安問題,近年政府重大個資外洩問題非常嚴重,111年11月2,300萬筆戶政資料疑遭駭上網販售,112年1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主任秘書違法調閱健保資料庫盜賣個資,及中華航空會員資料300萬筆個資遭駭。112年5月30日打詐五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人口販運防制法)三讀通過後,詐騙案還是要回到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更嚴重的是,112年1至5月詐欺案件發生數合計13,363件,較111年同期增加21.29%,其中「投資詐欺」3,267件,較111年同期增加37.62%;112年7月23日詐騙集團甚至冒用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名義進行詐騙,112年8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媒體群組也遭詐騙帳號混入,詐騙問題日益猖獗,政府打詐成效低落,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四十四)113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其他支出「國家賠償金」編列3,689萬2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至112年度法務部編列之國家賠償金預算數均為3,689萬2千元,107至111年度國家賠償金之實際給付金額則介於2,187萬1千元至4,516萬4千元間,其中107及109年度均發生超支,需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顯示部分年度國家賠償金之預算編列與執行差距較大。另外,「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10年9月送請立法院審議,針對目前進行中尚未終結之國家賠償案件,仍宜督促各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積極落實行使求償權,以敦促公務員審慎執行公權力及管理公共設施,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四十五)113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法務行政」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編列6億6,191萬9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各類毒品查獲量,107至109年度介於6,122.7至8,155.5公斤間,111年度大幅增至9,916.4公斤,增幅達179.21%,數量為近五年最高。如以毒品來源地區區分,111年度查獲毒品數量中,最大宗係來自中國大陸,高達4,059.8公斤(占比40.94%),另有2,952.9公斤毒品來源地區不明。法務部應持續加強查緝量能及查驗密度,將各類毒品阻絕於境外,維護國人生命健康,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四十六)截至112年5月11日,地方檢察署每月收案155件。我國詐騙案日漸猖獗,也導致第一線辦案的檢察官工作逐漸產生過勞問題。基此,法務部113年度開辦進用「檢察官助理」100人,全台各地檢都有分配名額,並於112年9月18日起陸續舉辦筆試等招考程序,嗣後將依各地檢按需求分配名額,惟「檢察官助理」100人分發到22個地檢署,具體能協助檢察官的效益相當有限;另外,就協助檢察官的工作內容而言,地方檢察署案件多為偵辦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能否讓進用的檢察官助理接觸個資、犯罪情節等偵查核心,亟待法務部妥適籌劃,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四十七)依據法務部函釋,在監受刑人之基本生活需求費用為3千元,然受刑人有20.51%來自於低收、中低收入戶或近貧的弱勢家庭,服刑期間有12.87%無人接濟,也有好幾百名受刑(收容)人連健保費的部分負擔都繳不起。
儘管法務部於2020年修法將受刑人勞作金提撥比率由37.5%,提升至60%,惟依據監所關注小組調查,仍有八成二受刑人每月收入低於800元,無法負擔在監基本生活。經查,108年監察院通過糾正法務部矯正署指出:「監所作業制度僵化,有受刑人一個月拿不到20元,淪為廉價勞工。」,又112年9月,花蓮監獄陳姓受刑人針對勞作金過低提告法務部,一審勝訴,突顯勞作金計算方式、受刑人勞務和收入規劃分配的不合理。
為給予受刑人合於人道之處遇,爰要求法務部應依監察院糾正理由再修正現行監所作業制度及調整受刑人勞作金收入,以利其滿足基本生活開銷,靠自己的力量在獄中生活、達到教化矯正目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四十八)鑑於每年刑滿或假釋離開監所的更生人平均3萬人左右,其中近一半是毒品犯,人數眾多;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統計,與毒品犯罪相關的受刑人,出監後2年內的再犯率高達51%,但因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更生保護會、觀護人的人數與更生人之間的比例過於懸殊;然更生保護會全國的毒品個案管理師總數為42人,司法觀護人的總數是242名,不易給予即時且適當的幫忙,惟法務部雖結合民間團體,將「毒品更生人社會復歸多元支持計畫」,從105年1,500萬元的公務預算,提升到111年以毒品防制基金的3,500萬元,給予擴大補助,但其績效仍有限。
為降低毒品犯再犯率,爰要求法務部應研擬逐年提升毒品個案管理師人力及持續擴大民間團體結盟改善方案,以落實推動更生保護工作執行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四十九)針對民眾不堪照顧壓力或家人受病痛折磨的「長照悲歌」事件,法務部研議從「就長照悲歌案件另訂較輕之獨立處罰規定」,包括讓情堪憫恕的加害人能夠「免關」,及修正《刑法》放寬緩刑條件為3年以下、修正《刑事訴訟法》降低緩起訴門檻,或另於《刑法》增訂較輕的「長照殺人罪」,盼能有兼顧情理法的量刑;對此,社會正反意見不一,仍尚待取得共識。為減少「長照悲歌」事件及兼顧其量刑,爰要求法務部應研議建立照顧殺人案件資料庫,積極與外界溝通,作為推動修法的依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鑑於近年我國詐騙橫行,金管會於2006年便推出「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要求金融機構在接收到法院或檢警調單位相關公文後,需要查閱遭警示帳戶相關詐騙資金是否已轉出,並以傳真方式通報受款銀行,直至金流成功圈存或是遭領出,再回報檢警調單位。
然而現今科技日新月異,設置網路電子平台已非難事,政府每年亦編列大量防制詐騙預算,殊難想像相關單位仍然以傳統的傳真方法通報,不僅曠日廢時,且易有遺漏風險。另內政部警政署已於2023年7月初發函要求電子支付業者設置專線,將專線連結至金融資料調閱暨聯防通報電子化平台,下一步將推動開放電支業者查閱金融資料及通報電子化,以儘速完成電子支付業者納入金融聯防機制電子化的作業。
為完善詐騙通報機制,爰要求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針對阻詐機制及改善通報流程制定電子平台通報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一)鑑於詐騙案件暴增,衝擊各地方檢察署辦案能量,造成檢察官人力嚴重不足,這些年來全國新收電信詐欺案件數明顯暴增,2019至2022年案件數成長360%,增幅驚人;依據法務部資料,各檢察機關的檢察官缺額仍居高不下,2019至2023年為止,檢察官缺額分別為110人、82人、96人、109人、101人之多,而且檢察官離退人數也居高不下,據法務部統計,2021、2022年離退及轉任法官的檢察官人數分別為49人、58人,2023年至今已達50人,離退率約3%至4%,惟為紓解檢察官人力不足,雖法務部預計進用100名檢察官助理分擔檢察官工作負荷,但其實際成效仍待觀察。
為提升政府防制詐欺犯罪能量,爰要求法務部應就設置檢察官助理加強查緝能量提出效能評估報告,以利後續視執行成效研議法制化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二)依據111年法務部民調顯示,34%民眾誤以為檢察官擁有審判權、以為檢察官就是法官,甚至誤以為開完偵查庭就會判決。
爰請法務部應就偵查庭位置之設置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三)鑑於各項選舉賄選手法日新月異,法務部於112年8月修正發布「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擴大檢舉獎金核給範圍,鼓勵民眾提升反賄共識以提高檢舉成效,然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107至111年受理賄選檢舉獎金案件數以108年度500件最高,其後年度則介於114至212件之間;另關於檢舉獎金之核發情形,亦以108年度之302件、7,265萬5千元最高,之後呈下降之勢,至111年度僅核發84件、3,522萬3千元,惟檢舉獎金係依案件偵審進度分次核發,導致民眾抱怨賄選檢舉獎金發放牛步,影響政府誠信,實有檢討改進之處。
為提升民眾檢舉成效,爰要求法務部應研擬簡化賄選案件獎金核發程序,以端正選風、提升民眾檢舉意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四)鑑於酒癮涉及心理與生理雙重層面,為降低酒駕案件發生及避免再犯,除強力執法外,亦須配合醫療資源之協助。然行政院院會於111年1月通過「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其中關於酒駕零容忍所訂定6項具體對策之一即為「經醫療評估合於緩起訴條件將依法命戒酒癮治療」;但近年酒駕案件頻生引發社會各界重視,惟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之比例仍低,經查,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近年各地方檢察署之酒駕案件偵查終結人數,107年度為7萬7,065人,逐年降至110年度4萬9,151人,111年度又增至5萬0,927人,其中「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者,107至110年度各僅為44人、208人、227人及90人,占緩起訴處分人數之比率甚低,均未及2%。
為提升酒駕防制成效,爰要求法務部研擬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評估標準及酒駕案件轉向處遇分流標準,以降低酒駕案件、保障用路人生命安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五)為因應時代變遷與科技更迭,不實訊息之樣態多元,且威脅日益猖獗,我國業於刑法訂立專章防制,並加重其罪責,強力宣示政府打擊深度偽造技術相關犯罪之立場;然經法務部調查局成立資安工作站成立以來,辦理假訊息防制案件雖有減少之勢,但近年深度偽造技術遭不當運用,尤其是深度偽造(Deepfake)影片透過網路流傳,此等偽造假訊息散布速度快、影響層面廣,從破壞個人名譽、恫嚇、假冒身分、詐欺、破壞商譽、影響金融市場,到操縱民主選舉結果,除對社會秩序造成破壞外,也相對危害我國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爰要求法務部應就深度偽造影片提出加強查緝方案,積極阻斷假訊息傳播源頭,以利維護國家社會穩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六)為落實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贓證物同一性確保之議題,依據行政院112年4月10日「研商精進證物監管制度第10次會議」結論,由法務部、內政部、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共同規劃,建立數位化系統,將毒品、槍砲、彈藥、貴重物品、死刑等永久保存證物等特殊贓證物全面納管,以建構完善之贓證物品監管體系,經各相關機關多年推動,「確保贓證物同一性」之推動,已自檢察機關延伸至司法警察機關,並為降低人為弊端發生風險,折損政府機關信譽,運用物聯網科技及RFID等技術建置相關系統,以助益各執法機關保存贓證物。
依據「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計畫書所示,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為不同屬性,對確保贓證物同一性之執行策略及方法亦有不同之考量,故該計畫書中因而提及日後相關執行計畫,需由各相關機關再進行細項協調,此外,為使贓證物管理之實務與法制相輔相成,需完備相關法令配套措施。
爰此,要求法務部進行相關法令配套措施之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五十七)鑑於近年來我國詐欺案件叢生,且詐欺案件屢屢透過金融帳戶進行洗錢工作。我國現行雖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對銀行帳戶進行管理,盼以此能及時阻止遭詐之錢財流出,惟詐騙案件卻未見減少。
為促進金融機構強化洗錢防制業務,並使公眾得以監督金融機構之洗錢防制業務是否有所改善,爰要求法務部就各金融機構告誡等帳戶情形及相關防制洗錢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強化公眾監督金融機構之洗錢防制制度辦理情形。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五十八)在蒐集數位證據過程中必須落實以下四項原則:
1.確保數位證據未受外力影響。
2.執行人員須有專業能力。
3.完整記錄證據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
4.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才能確保數位證據在整個蒐集過程不受污染,爰要求法務部應對需要執行蒐證之人員,進行完整之教育訓練,並訂定程序面應遵守之規範,以免影響數位證據同一性之認定。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五十九)112年7月28日數位發展部邀國內10家主要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與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進行意見交流,由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李懷仁主持會議。會議特別邀國內首宗查獲第三方支付業者為詐欺、賭博集團洗錢案件的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子薇介紹案件類型,藉以提升業者對詐欺案件的聯防意識。檢方提出對於第三方支付業者聯防建議,包含強化對於買、賣方客戶的身分驗證、交易過程中金流控制以及建立檢方與業者間即時連線等機制。爰要求法務部應主動邀請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如何強化第三方支付的買賣方客戶的身分驗證,建立檢方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間的即時連線,甚至將第三方支付連結到手機門號之打詐措施。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六十)近年地方檢察署辦理詐欺罪案件偵查新收件數逐年增加,2019至2022年之電信詐欺案件新收件數分別為3萬4,947件、5萬0,239件、8萬5,279件及16萬0,799件,3年間增幅高達360%,而2023年1至8月全國新收電信詐欺案件數已經高達15萬2,244件,到年底恐怕會超越2022年的16萬0,799件,爰要求法務部應聯合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加強打擊電信詐欺案件。
全國新收案件數
資料來源:法務部專案報告第2頁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六十一)酒癮涉及心理與生理雙重層面,為降低酒駕案件發生及避免再犯,除強力執法外,亦須配合醫療資源之協助。行政院院會於111年1月通過「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其中關於酒駕零容忍所訂定6項具體對策之一即為「經醫療評估合於緩起訴條件將依法命戒酒癮治療」,但以111年為例,酒駕案件起訴人數占整體終結案件人數為5萬1,009人、緩起訴處分之人數1萬1,747人;其中「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111年僅377人,實屬偏低。然考量酒駕案件被告有無酒精成癮須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而且必須視各地醫療機構之戒癮量能而定,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針對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之進度及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六十二)實施易服社會勞動乃期望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透過該制度可轉向社會勞動,以兼顧原有生活,亦有助減緩監獄超收問題,並落實寬嚴並進之刑事政策,但從2018至2022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收結情形分析,2021年因疫情影響,導致該年度新收及終結件數均為近五年最低;2022年雖然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及終結件數各為1萬0,292件及9,509件,較2021年度增加1,710件(增幅19.92%)及1,116件(增幅13.30%),但未達2020年度水準,整體呈下降趨勢,爰要求法務部應提改善方案。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第2項 司法官學院3億8,510萬6千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8,641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南區法醫影像中心建置一案,原定於111年7月前啟動,因業務延宕,拖延至今尚未完成。而為使我國法醫影像相關業務得以早日落實,避免影響亡者家屬之權益,爰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籌全國九成以上解剖及死因鑑定工作,為國內執行法醫死因偵查鑑驗工作之專業研究機構,為符合先進國家之法醫鑑定趨勢,該所規劃建置之法醫影像中心,自112年度起已陸續啟用,提供北區及中區地方檢察署辦理相關案件,只剩南區建置進度未如預期,應與合作機關配合推動各項作業進程,以儘早提供南區地方檢察署相關服務;另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預期PMCT案件逐年成長,故影像判讀經費負擔將持續增加,應儘速研訂訓練計畫,召募適宜人才接受委託培訓醫院培訓,藉由建立自有之影像判讀人員,以提升我國法醫鑑驗品質。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第4項 廉政署5億2,813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揭弊者保護專法為反貪腐之重要機制,亦為國際間衡量國家廉能之重要指標。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明定反貪腐政策應促進社會參與,並體現法治、廉正、透明度等原則,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事證之檢舉人,提供保護之適當措施,避免遭受不公正待遇。各先進國家多已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彰顯其國家對於廉能政府之重視,立法宗旨均為鼓勵及保護知悉弊案而勇於出面舉發貪腐行為之人士,以達促廉反貪之目標。
雖然行政院108年曾函送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立法院審議,惟因屆期不連續及政府尚需整合各界意見,時至今日仍未有整合調整後之版本再送立法院,延宕立法討論進度。
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就「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進度及再修正方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二)查113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於歲出預算「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19萬元赴美國國際測謊學校研習測謊。惟測謊之證據能力已受諸多挑戰,多國如德國、奧地利、美國皆已不再允許使用測謊或認測謊並不具備證據能力,廉政署是否仍有赴美研習測謊之需求,不無疑問。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爰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就「法務部廉政署赴美研習測謊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64億6,670萬3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矯正署及所屬單位「03辦理矯正行政業務」113年編列171,797千元,有關貴單位在審查假釋及外役監遴選會議時,相關標準不清,致有受刑人屢次申請不過,卻又有受刑人一次就過,各獄所機關皆會召開審查遴選會議,請問標準是否一致?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除2,000千元,凍結5,000千元,俟完成重新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二)矯正署及所屬單位「05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113年編列664,248千元,近年屢傳受刑人脫逃或返家探視未歸事件,據矯正署統計,107年度至112年7月底均有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其中109年度及111年度各有10人,其中1人迄112年7月底仍未緝獲,而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均屬返家探視未歸之樣態。針對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事件,貴單位應檢討改善,惟仍難以杜絕。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除20,000千元,凍結20,000千元,俟完成重新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三)矯正署及所屬單位「08矯正機關便民線上服務建置計畫」113年編列2,606千元,貴單位自2022至2023年度進行優化系統相關功能,對民眾上傳照片品質即時判斷,若有不清晰情形則無法送出,以減少審核退件;另提供民眾在正式接見前,測試網路及自有設備音訊與影像功能是否正常,以減少退件及接見失敗情形,因過去行動接見設備使用率僅二成多,未來是否能更加優化及減少退件,令人疑慮。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完成重新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四)查彰化看守所遷建工程計畫於107年及109年核定總經費3,094,287千元,分年編列,113年編列最後一年1,454,978千元,在疫情和俄烏戰爭影響下,不僅原物料成本大漲,還有缺工狀況也是越來越嚴重,像是在科技業擴廠需求,模板工、鋼筋工非常稀缺,根據營造業界分析,以模板工來看,漲幅就將近一倍,對於該遷建計畫,今年如要順利辦理專案管理及統包工程發包承攬,令人堪憂。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全數凍結,俟完成重新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113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9,140萬8千元,扣除人事費後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林思銘 吳怡玎 王鴻薇 游毓蘭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二)113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2億9,594萬3千元,凍結2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無法參與113年的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投票,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應於訴訟確定前,在臺北監獄設置投票所讓林男行使投票權。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法律對於被選舉權之具體行使,於合理範圍內,並非完全不得定其條件。
然而針對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投票處所之設置,法務部應積極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俟專責選舉事務之中選會在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矯正機關相關法規範疇下,統籌規劃出執行方案後,法務部矯正署即據以通盤檢討後辦理以保障收容人投票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四)近年屢傳外役監受刑人逃脫事件,111年更發生外役監逃犯殺警案,引發全國震驚。又查,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載,107至111年外役監受刑人逃脫合計29人,其中26人皆為返家探視未歸,顯見外役監審查及管理成效不彰,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五)112年易姓受刑人申請外役監之爭議,引發社會關注,法務部矯正署稱追查之結果,為勾稽表格時承辦人員誤勾致錯,但仍無法平息外界疑慮。
矯正署調查,承辦人員於110年12月到任,初次承辦業務以致疏漏,易男判決書已附註吸毒及觀察勒戒紀錄,承辦人卻只看判決書正面就誤判易男是初犯,在審查表勾選「無」前科,另主任管理員於覆核時也未查清楚,以致前科欄漏扣分數,使易姓受刑人以滿分直送外役監。
上開調查結果,難以釐清外界疑慮,承辦人勾錯竟導致如此重大過失,顯見審查機制有嚴重瑕疵。
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提出外役監受刑人遴選程序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六)鑑於親友接見是受刑人對外界維持互動,降低服刑的痛苦-監獄行刑法賦予受刑人擁有接見、通信權。不過此權利長期受到嚴格而大幅度的限制,基於獄所的管理,而限制時間長短與頻率,受刑人必須隔著透明玻璃,以手持話筒的方式與親友隔空接觸。然而,維持獄所管理紀律,不代表能隨意沒收家屬的探視時間與次數。尤其是當不可歸責於家屬時,獄所又逕自沒收或縮短接見時間,根本侵害受刑人的接見權利。法務部矯正署應檢討獄所為何受理接見申請卻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以及不可歸責於家屬之逾時情形的補救措施,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應充分保障充足之接見時間及擴大辦理通訊接見之精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劉建國 江永昌
(七)根據監察院112年9月公布的調查報告,截至111年7月底止,超過1萬5千名收容人確診COVID-19,全國矯正機關確診率平均21.29%,但其中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明陽中學、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等,確診者比率均高於50%,遠高於同時期全國確診比率的22.8%,顯示法務部矯正署及各矯正機關採行的防疫措施,仍有改進空間。另外,監獄行刑法有子女隨母入監的規定,110年12月底時,留監子女數有37人,平均月齡為10.1個月;疫情期間,矯正機關為人口高度密集場域、嬰幼兒年幼且抵抗力弱,又未及能夠施打疫苗,易造成防疫破口及增加染疫風險。爰要求法務部,為促進收容人的健康人權,並維護隨母入監之子女的健康,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八)依2020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規定,矯正機關(監獄和看守所)應設置具獨立性之外部視察小組。外部視察小組的成員名單,應由法律所定「監督機關」即法務部矯正署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然而,法務部訂定之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竟規範外部視察小組可由各矯正機關提出擬聘名單,再報予矯正署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
法務部於2022年11月8日修正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5條第3項,要求各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中,由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推薦或自我推薦納入人才庫之委員人數須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然而,第2屆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遴聘完成後,有過半第1屆由機關推薦的委員仍出現在第2屆名單上,且未出現在人才庫中,恐有規避前述人才庫規定之嫌。
為釐清監所外部視察小組遴聘作業情形,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保證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獨立性」與「如何貫徹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有關外部視察小組之規定」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九)查「第1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中某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外部視察小組成員」於110年之行為有觸犯妨害性自主之嫌,並於111年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並於112年3月底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有罪。次查,該員續任為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中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外部視察小組之成員(現已離任)。
而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遴任期間為111年9至11月,可合理推測該員業已被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妨害性自主犯罪起訴後,仍得擔任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成員,代表法務部未能將矯正署陳報至法務部之名單過濾。
為釐清前述情事,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法務部矯正署陳報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名單前之查核方法」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十)法務部矯正署113年度「矯正業務」編列預算用於規劃犯罪矯正制度與設施、督導辦理犯罪矯正機關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戒治、醫療及給養等業務,預期目標之一為防止戒護事故發生,發揮矯正功能,惟近年時有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未歸事件,引發社會關注,相關管理機制有待檢討加強。
經查,據矯正署統計107至112年7月底均有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均屬返家探視未歸之樣態。為降低受刑人脫逃事件,適當運用科技設備輔助有其必要,爰此,法務部矯正署應規劃適於矯正機關運行之科技監控模式,適當運用科技設備,加強受刑人動態管控及風險管理,以維護社會安全,並提升矯正管理效能。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劉建國 江永昌
(十一)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法務部矯正署之矯正業務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水電費113年度預算編列3億0,913萬1千元,112年度編列2億6,510萬5千元,增加4,402萬6千元,增加比率達16.6%,為撙節開支,請法務部矯正署持續推動節約能源措施,落實節能減碳行動。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十二)鑑於受刑人因遭關押在監獄內無法投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不滿因服刑無法參與113年1月13日的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投票,剝奪其選舉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要求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先於臺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供林男投票。
本裁定成為全國首件由法院准許受刑人在監獄投票的案例,裁定理由以「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之國民」,在監禁期間,雖人身自由及附帶之居住、遷徒等權利遭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利,於未受法律合比例之限制,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
為保障在監受刑人之選舉權,法務部應積極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通盤規劃未受褫奪公權之受刑人,未來在監所設置投票所之相關規範及措施,俟專責選舉事務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在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矯正機關相關法規之範疇下,統籌規劃出執行方案後,法務部矯正署即據以通盤檢討辦理。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十三)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49條規定,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可知外役監最初設置目的係為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惟由於外役監脫逃或違規事件頻傳受社會矚目,進而使外役監之教化功能受各界質疑。
為使大眾瞭解受刑人進入外役監之再犯率是否低於一般監獄;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服外役監者之『被撤銷假釋之再犯罪率』與一般監獄之『被撤銷假釋之再犯罪率』之比較及原因分析」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十四)近年來各項物價持續上漲,且因政府財政緊縮,為收容人長期給養費不敷,法務部矯正署需另運用餿水米糠、作業賸餘等費用補貼支應。
為關懷矯正機關收容人,鼓勵其早日改悔向善,同時兼顧穩定國產農產品產銷,查春節及中秋時,矯正署會循往例以首長名義致贈收容人柑橘或文旦柚,以作為「慰問品」,但該筆費用係來自早日不敷使用之給養費,恐影響收容人伙食經費,矯正署應考慮發放慰問品之必要性或應以其他專款支出。
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收容人年節慰問品109至111年發放狀況及給養費使用狀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十五)監察院112年9月13日公布「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管理人員對受刑人戒護管理失當案」調查報告,指出北監管理受刑人涉違法虐待實施酷刑,監察院通過糾正北監。經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愛三舍、平二舍等有關管理人員,蓄意縱容許可並坐視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情事,該監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肘擊、壓制等行為,管理員視若無睹,一再無視服務員欺壓受刑人,突顯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管理員督察不周及刻意縱容,使受刑人處於受凌虐等戒護事故之高度風險環境,有重大違失,故被監察院依法提案糾正。
為避免監所虐囚事件再發生,要求法務部應督促矯正署依照監察院糾正事項,提出如何落實管理員人權教育訓練、修改不合時宜之管教規範等管理改善方案,以落實教化矯正之目的,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十六)113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矯正業務」編列147億6,236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外役監近年屢傳受刑人脫逃或返家探視未歸事件,107至112年4月均有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其中109及111年度各有10人,其中1人迄112年7月底仍未緝獲,而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均屬返家探視未歸之樣態。矯正署應研謀改善,積極提出防範措施,以維護國人及警力安全,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十七)113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改善監所計畫」編列14億5,497萬8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矯正署部分監所之工程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包括1.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遷建工程計畫,截至111年底累計執行數為5億8,538萬6千元,占累計已編列預算數7億4,566萬8千元之78.5%;2.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截至111年底累計執行數為23億9,755萬8千元,占累計已編列預算數26億7,846萬8千元之89.51%。矯正署應強化控管進度,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十八)為落實監獄行刑法之個別處遇計畫,並重新盤點矯正機關所需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力需求,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提出「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並由6所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敦品中學、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進行試辦;惟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成效評估報告暨員額增補計畫」後,因部分試辦機關實際執行計畫期間未達1年,恐難以推行至其他矯正機關,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指示,試辦計畫將展期至114年底,法務部矯正署並應於115年3月底前擬具成效評估報告。
受刑人之個別處遇計畫得否落實立法初衷,關鍵在於矯正機關得否擁有充足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員,以及輔導處遇之模式是否適切;為有效監督司法矯正心理社會處遇專業,確保矯正機關專業人力與收容人數之合理比例,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將試辦計畫展期之計畫書,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劉建國 林淑芬 吳玉琴
(十九)有鑑於109年起法務部矯正署積極推動「智慧監獄建置計畫」,數位發展部掛牌後矯正署與該部積極合作,並優先執行「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透過數位發展部檢視矯正署所屬各地收容機關硬體設施及實際運作所需後,矯正署與數位發展部共同擬具上述建置計畫,以113至117年編列15億2,416萬1千元,逐步完成全國51所矯正機關監控系統數位化目標。前述計畫對順利推行矯正業務,減輕人力監控負擔,藉以提升勤務安全,有重要意義。爰請法務部矯正署賡續推動、完成113至117年為期之「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
提案人:林思銘 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游毓蘭
(二十)外役監受刑人2018至2023年7月底均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其中2020年與2022年各有10人,其中1人直到112年7月底仍未緝獲,而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皆屬返家探視未歸之樣態。針對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事件,立法院已於112年8月修正外役監條例並公布,法務部矯正署除落實各項管理機制外,對於後續尚需配合檢討之相關法令,應儘速完成法制作業,以使外役監制度更為周延;另法務部矯正署為降低受刑人之管理風險,於法務部明德外役監獄試辦受刑人科技設備輔助監控試辦計畫,惟試辦期間應落實監獄行刑法第21條之精神,在達成戒護目的的必要限度下,符合外役監階段性處遇之設立目的,完成受刑人復歸社會之矯正目標。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7億5,28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行政執行法係國家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重要法律依據,該法自94年配合釋字第588號解釋意旨,縮減有關聲請拘提、管收事由後,對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24條所定得拘提、管收之人心理上之強制已甚為有限,行政執行實務須證明義務人確實有資力卻不履行義務,需耗費大量行政成本進行查證。
為強化行政執行效能,保障人民權益,行政院爰參考大法官及學者意見於110年將「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其中係參考德國代宣誓保證規定,增訂「真實切結」制度,以強化對於義務人之心理強制作用,並明定為真實切結之人,負有提出義務人財產清冊之義務。爰請相關機關積極推動,以提升執行成效,維護人民權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二)近年來酒駕案件頻傳,為維護民眾行的安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110年11月15日辦理第1波「酒駕案件專案執行」,並自111年1月5日起,啟動第2波「酒駕案件專案執行」,對酒駕二犯、三犯(含以上)或拒絕酒測等情節較重案件,列為優先行政執行對象。而截至111年底止,各分署受理酒駕裁罰案件應執行計3萬0,878件,應執行金額為22億2,441萬餘元,但實際執行徵起金額為2億3,218萬餘元,執行比率僅10.4%。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研謀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年度行政執行署所屬辦理酒駕案件執行情形
單位:千元,%
資料來源:審計部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三)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有關執行案件處理之執行分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的水電費,113年度編列預算數為2,282萬元,112年度編列數1,766萬9千元,增加數為515萬1千元,增加比率達29.2%,為撙節開支,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持續推動節約措施,落實節能減碳行動。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四)113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執行案件處理」編列14億3,404萬6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1年度全部發憑證案件達895萬3,121件,占整體終結案件之66.27%,占比為5年來之最高。此類未清查義務人有無新增財產可供執行即以執行憑證再行移送之案件,恐持續加重各分署人力負荷,應研謀改善,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第7項 最高檢察署2億0,384萬3千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22億3,872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法院、檢察官於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等羈押替代處分。
因此,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科技設備監控相關事務經費3,653萬8千元,並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自民國110年度新收個案僅2件,均已於當年度終結;111年度新收個案僅8件,2件已終結,6件尚未結案;112年度截至8月底新收個案16件,9件已終結,13件尚未結案。截至112年8月底,受理案件為22件,雖然較111年度明顯提升,但是對照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於110年度購置電子手環、電子腳鐐、居家讀取器、個案手機等分別為550組、220組、110組及330組,可見許多設備仍處閒置狀態。 -
刑事被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執行概況表 單位件
說明:110年4月始建置完成;112年度統計至8月底。
因此,爰要求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就強化「科技設備監控羈押」提出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二)鑑於2023年人口販運報告指出台灣雖然符合預防人口販運防制最低標準,但並未完全落實被害人身分鑑別程序,使得部分被害人難以取得司法資源及保護照顧。尤其依法只有內政部移民署官員、警方與檢察官能對被害人進行鑑別,勞動部、農業部漁業署及其他相關單位則需遵循程序通報可能的被害人。在這樣的安排下,檢察官和法官還可以撤回對被害人的身分認定,進而限制被害人取得某些庇護服務。這樣的制度可能導致遺漏許多被害人。
查2021年中華民國(臺灣)防制人口販運成效報告,2021年人口販運罪相關案件,經各司法警察機關計查獲145件,各地方檢察署計起訴58件,起訴率僅40%。究竟是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認定被害人身分,或是被害人經檢察官鑑別後為非被害人,處分不起訴案件,實有釐清之必要。以及應說明由檢察官主動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程序之統計。
次查臺灣高等檢察署設置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辦理事項包含應辦理指揮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績效,應協助釐清前項統計與檢討,以精進我國司法警察與檢察官人口販運鑑別程序,能在第一時間給與被害人協助,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分析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三)為因應刑事訴訟法關於防逃新制之實施,依據法務部與司法院之共識,委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規劃及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並自110年度科技監控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之採購作業完成後,即已正常運作,並於111年1月正式揭牌。惟自該中心實際運作以來,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被告人數仍偏少,110年度新收個案僅2件,均已於當年度終結;111年度新收個案僅8件,2件業已終結,6件尚未結案;112年度截至8月底新收個案16件,9件業已終結,13件尚未結案,與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於110年度購置之電子手環、電子腳鐐、居家讀取器及個案手機等分別為550組、220組、110組及330組相較,多數設備恐屬閒置狀態。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提出加強對檢察官宣導善用科技設備監控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劉建國 江永昌
(四)為落實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強化刑事訴訟法防逃措施」決議,運用科技設備監控交保中被告,確保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並於111年1月12日正式啟動。然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因炒作股票、內線交易等被判重罪卻棄保潛逃,不僅導致1名派出所所長拔官,更扯出科技監控新法上路3年,院檢至今總共執行26案、使用率低的問題。
經查,由於現行「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第2點明定針對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且有事實足認該受刑人有逃匿之虞者,始適用本作業要點,因此科技監控設備適用對象目前僅用於妨害自由、公共危險、貪汙、毒品、竊盜、詐欺、組織犯罪、殺人等罪名,鮮少用於經濟金融罪犯上,以致近幾年,許多有資力的經濟、金融被告在偵查、審理期間交保潛逃,或於判決有罪後逃亡,顯見相關單位仍未善用現有的監控設備善用在防逃機制上。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進行檢討改善之研議,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五)法務部辦理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相關業務,惟臺灣高等檢察署洽談之配合醫院經規劃增闢收治場域,整體收治量能自30床增至63床,然依據高檢署提供之收治概況,截至112年8月底僅餘8床,加上未來可能收治人數,收治量能明顯不足。又根據法務部提供之資料,自110年起收治量能皆出現捉襟見肘狀況,110及111年度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雖均收治於配合之醫院,但賸餘床位皆個位數,足見量能不足之情形非一日情事。
表1 臺灣高等檢察署簽約醫院收治受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辦理概況表
單位:人:床
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改善與落實之計畫。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六)113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於「檢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分支計畫之「業務費」科目編列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等經費9,336萬元,然查,依據衛生福利部規劃,111年度預計建置3處司法精神病房,截至111年底僅完成建置1處(南部)司法精神病房,並於111年12月啟用;另外2處司法精神病房已與衛生福利部簽約籌設,惟預估113年度上半年始陸續完工;因此,依照上述司法精神病房之設置進度,東部及北部等2處司法精神病房之安全維護人力並非自113年1月起即全數進用,其預算顯有寬估之處。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就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之預算執行並瞭解日本、韓國戒護比提出檢討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七)行政院於110年7月29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其中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分配之經費總計34億6,135萬2千元,分5年辦理,110年度編列2,585萬1千元,111年度編列4億3,623萬2千元,112年度編列5億9,886萬4千元,113年度將編列5億2,586萬元,預定辦理執行監護處分(含暫行安置)之收治費用、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及執行監護處分處所相關安全設備等。
惟查,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之決算數為9,031萬元,賸餘數為3億4,592萬2千元,執行率僅20.70%;且112年度截至8月底,預算執行數亦未如預期。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就執行監護處分(含暫行安置)之收治費用、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等預算之執行,提出檢討暨改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劉建國 林淑芬 吳玉琴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7,635萬7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3,672萬9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7,227萬7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6,626萬3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2,063萬6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7億8,218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法務部配合「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實施,已於112年下半年起至113年底,由各地方檢察署以臨時人員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襄助檢察官辦理案件,以舒緩打詐案件量激增,而檢察體系人力不足之窘況。
為保障檢察官助理之權益及提供將來檢察官助理法制化與否之參考,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就「第一線檢察官助理運用狀況及制度調整意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億7,456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法務部配合「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實施,已於112年下半年起至113年底,由各地方檢察署以臨時人員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襄助檢察官辦理案件,以舒緩打詐案件量激增,而檢察體系人力不足之窘況。
為保障檢察官助理之權益及提供將來檢察官助理法制化與否之參考,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就「第一線檢察官助理運用狀況及制度調整意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億9,339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法務部配合「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實施,已於112年下半年起至113年底,由各地方檢察署以臨時人員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襄助檢察官辦理案件,以舒緩打詐案件量激增,而檢察體系人力不足之窘況。
為保障檢察官助理之權益及提供將來檢察官助理法制化與否之參考,爰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就「第一線檢察官助理運用狀況及制度調整意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8億5,679萬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8,788萬2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7,368萬8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4億8,947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4,069萬5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億0,436萬5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7,518萬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6,531萬6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7億0,820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6,565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預算中,一般行政中之水電費,113年度編列1,055萬8千元,112年度803萬2千元,增加252萬6千元,增加比率31.4%,同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員額規模為237人,比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預算員額為610人,但水電費僅編列643萬8千元,為撙節開支,爰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落實節約能源之措施,以達機關整體資源有效運用,俾利日常業務之運行。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億3,030萬1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7,334萬6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7,031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億3,945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1,536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4,019萬3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億0,145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319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6,824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2,134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69億2,759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法務部調查局廉政大樓112年4月24日晚間發生嚴重火警,出勤27輛救災車輛始撲滅,起火辦公廳舍所辦業務與查辦假訊息、追蹤駭客之資通安全業務相關,引發外界聯想。後續媒體報導,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場鑑識小組採證後,雖認定電氣因素,惟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完成報告後交給轄區警方,是否有涉及過失人員,調查局仍宜進一步向外界說明。且此次大火,透露出屬於檔案庫房的該辦公廳舍管理有無缺失,仍有待深入檢討。
請法務部調查局落實強化消防設施,俾益機關安全防護。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二)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法務部調查局預算中,一般行政中之水電費,113年度編列6,209萬3千元,112年度4,668萬元,增加1,541萬3千元,增加比率33%,為撙節開支,請法務部調查局務實檢討節能措施以避免非必要的資源浪費、增進能源使用效率。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三)有鑑於虛擬資產業發展快速,且以虛擬資產為名、或以虛擬資產為工具之洗錢案件層出不窮;而自虛擬資產業發展以來,以虛擬資產資恐消息時有所聞。足見虛擬資產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之重要性。
經查,法務部調查局現持有國際反洗錢師組織(ACAMS)所核發之「認證加密資產反金融犯罪專業人士」(Certified Cryptoasset Anti-Financial Crime Specialist, CCAS)證照人數為零。為強化調查局虛擬資產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之推動,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培訓符合資格人才考取CCAS證照並給予獎勵,深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基礎知識,於受理可疑交易申報時能進行正確研析並分送予權責機關參處。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四)鑑於烏俄戰爭爆發後,國際對俄羅斯及協同國家進行諸多制裁;我國無法自外於國際社會,故隨同個主要國家同步辦理相關制裁業務。惟俄羅斯及其協力國家雖遭制裁,然其繞過制裁限制而得以與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往來之事仍有所聞。
經查,法務部調查局現持有國際反洗錢師組織(ACAMS)所核發之「國際制裁合規師」認證人數僅2人,遠小於獲得國際反洗錢師認證之26人。為強化調查局配合國際制裁辦理制裁相關金融犯罪調查業務,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培訓符合資格人才考取CGSS證照並給予獎勵,深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規制裁相關知識,於受理資恐、資武擴相關國際情資案件時能進行正確研析並分送予權責機關參處。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五)有鑑於迭有部分言論主張大麻危害程度甚低,應予以合法化,且許多網路影音平臺能輕易搜尋到教學如何種植、甚至如何吸食大麻之影片,令社會大眾對大麻毒品之危害產生混淆。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0年查獲240.47公斤,111年飆升至1559.96公斤,112年起截至7月底則為701.04公斤。另查,111年施用大麻偵查終結人數則僅有693人、112年起截至7月底偵查終結427人,與查獲大麻重量供需不成比例,恐有大量施用黑數。可見大麻之危害不容輕忽,應從社會視聽、查緝及其他各種面向,加強防堵。
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投入人力查緝大麻走私、栽種等各類型案件,並向上溯源,將幕後操控人員繩之以法,以杜絕大麻對社會的危害。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六)近年我國受韓國流行音樂(K-POP)影響甚深;隨著國境開放,許多韓國團體亦來臺進行宣傳活動、舉行演唱會等。而國內韓國團體粉絲們,亦會自主組織應援團、集資販賣週邊商品、組織應援活動等。
然,以112年5月IVE來臺舉行Fan Meeting時,發生理應由臺灣粉絲所組成之應援團體,確實既為中國人所掌控;並依循慣例向臺灣民眾募資,後卻因相關帳目不明而迭生糾紛。而此案例應受洗錢防制主管機關注意、或有成為可能洗錢樣態進行研究:係因當前洗錢方法層出不窮,對民眾募資早已是洗錢紅旗警訊;過往或以慈善為掩護,而如今是否能改以粉絲應援號召為掩護亦未可知。考量當前國際局勢,加以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亦虎視眈眈,任一洗錢可能樣態均應以嚴肅面對。
請法務部調查局就新興金融科技產生之風險進行持續研究,以防範新興金融科技興起引發之洗錢風險。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及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後接第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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