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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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7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8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無列數。
第22項 立法院17萬2千元,照列。
第23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7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無列數。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288萬7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7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96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24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260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35萬8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07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860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28萬6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4萬2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10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96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62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95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9萬1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萬1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萬5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6萬3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9萬2千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萬6千元,照列。
第5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56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7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8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59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60項 監察院2,660萬元,照列。
第93項 法務部95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法務部歲入預算於「賠償收入」科目編列國家賠償求償收入預算79萬2千元,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由賠償義務機關對應負責任之人辦理所為之求償收入,較112年度預算數102萬元減少22萬8千元,減幅為22.35%。
經查,近年行使求償權之件數甚低,求償收入呈現下降趨勢,107年度尚編列723萬4千元,至113年度僅剩79萬2千元,降幅逾90%;而國家賠償求償收入除109年度達成率為117.12%外,其餘年度均未及二成,有待賡續落實求償權之行使。
爰要求法務部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第94項 司法官學院2萬9千元,照列。
第95項 法醫研究所7萬元,照列。
第96項 廉政署1,480萬2千元,照列。
第97項 矯正署及所屬950萬9千元,照列。
第98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7萬4千元,照列。
第99項 最高檢察署,無列數。
第10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05萬8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97萬3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38萬5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19萬5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0萬7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8億2,560萬4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億9,027萬4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8億1,156萬3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億8,185萬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7,355萬8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2,832萬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3億1,106萬4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億6,963萬8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5,104萬3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5,612萬2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1,036萬6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7,125萬1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1,926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歲入預算「沒入金」編列1億1,656萬9千元,經查108年度決算數為1億6,526萬元、109年度1億3,639萬7千元,110年度2億9,011萬2千元,111年度1億4,028萬1千元,為提升執行成效、維護公益,爰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積極落實辦理犯罪所得之追查、扣押、禁止處分、沒收及變賣等措施,並運用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加強控管犯罪所得追討情形。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118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6億9,615萬5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8,208萬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0,817萬5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4,781萬9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億8,136萬7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5,184萬9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100萬3千元,照列。
第12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214萬1千元,照列。
第12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611萬2千元,照列。
第127項 調查局72萬元,照列。 -
主席暫行保留。
第3款。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史館25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9萬3千元,照列。
第14項 司法院116萬3千元,照列。
第15項 最高法院1,506萬4千元,照列。
第16項 最高行政法院63萬元,照列。
第1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374萬9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04萬3千元,照列。
第1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419萬5千元,照列。
第20項 懲戒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法官學院14萬4千元,照列。
第2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5,636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5,409萬9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292萬1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115萬3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792萬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17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5,256萬2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1,069萬7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5億6,922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9,520萬4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9,843萬8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6,439萬4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6億2,068萬4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192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5,897萬7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575萬7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64萬9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億2,826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437萬7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1,976萬3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1,511萬8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61萬3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059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245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6,929萬4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501萬4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446萬3千元,照列。
第4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25萬2千元,照列。
第5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700萬1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42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考試院1,400萬元,照列。
第5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千元,照列。
第82項 法務部226萬元,照列。
第83項 司法官學院1千元,照列。
第84項 矯正署及所屬10萬8千元,照列。
第85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2千元,照列。
第86項 最高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8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萬9千元,照列。
第88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萬6千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萬7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2千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4萬7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2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3項 調查局162萬元,照列。 -
主席暫行保留。
第4款。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94萬8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91萬4千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1萬2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2萬2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4,107萬5千元,照列。
第23項 立法院954萬3千元,照列。
第24項 司法院50萬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4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萬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7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懲戒法院3千元,照列。
第31項 法官學院78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8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40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7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萬9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2萬2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6萬8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9萬9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44萬8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4萬9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萬6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萬8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7萬3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5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7萬5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萬7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千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萬1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62項 考試院57萬7千元,照列。
第63項 考選部576萬元,照列。
第64項 銓敘部34萬元,照列。
第6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6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711萬5千元,照列。
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無列數。
第68項 監察院118萬4千元,照列。
第109項 法務部27萬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13萬6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24萬2千元,照列。
第112項 廉政署2萬2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2,070萬4千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466萬2千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5萬4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6萬8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萬1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萬8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4萬3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5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40萬7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2萬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5萬8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5萬2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萬9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1萬4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27萬6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4萬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6萬5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7萬6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20萬2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24萬3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萬7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7萬5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5萬3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萬6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4萬8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4萬2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萬2千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萬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3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2萬8千元,照列。
第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145項 調查局169萬6千元,照列。 -
主席暫行保留。
第7款。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3萬1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38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70萬5千元,照列。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18萬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72萬元,照列。
第24項 立法院99萬8千元,照列。
第25項 司法院140萬7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法院70萬4千元,照列。
第27項 最高行政法院13萬8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7萬8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4萬元,照列。
第30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8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懲戒法院11萬4千元,照列。
第32項 法官學院8千元,照列。
第33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9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136萬1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9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55萬3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萬5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3萬9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94萬8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571萬4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3,611萬2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6,117萬6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334萬4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71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942萬4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00萬5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204萬8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45萬6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06萬7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39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08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992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0萬8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408萬1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78萬8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519萬9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73萬2千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1萬6千元,照列。
第59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88萬1千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7萬3千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56萬4千元,照列。
第62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萬1千元,照列。
第63項 考試院20萬2千元,照列。
第64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65項 銓敘部2萬8千元,照列。
第66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萬6千元,照列。
第67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11萬6千元,照列。
第68項 監察院23萬6千元,照列。
第108項 法務部60萬3千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7千元,照列。
第110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11項 廉政署22萬3千元,照列。
第112項 矯正署及所屬1億8,551萬元,照列。
第11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86萬2千元,照列。
第114項 最高檢察署30萬5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27萬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32萬6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3萬7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0萬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5萬7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836萬9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99萬1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3億5,628萬2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448萬4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53萬3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萬7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612萬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44萬7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8萬9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380萬7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70萬4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59萬1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55萬9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3,919萬1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81萬9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87萬4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96萬8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60萬6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60萬8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3萬4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萬7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8萬1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144項 調查局73萬9千元,照列。 -
主席暫行保留。
二、歲出部分第1款。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11億5,020萬5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章總綱,我國國號為「中華民國」;然總統府自110年開始,雙十國慶活動標誌,將雙十國慶的英文名稱改寫上「Taiwan National Day」,而中文則沒有「台灣國慶」,今年是「民主台灣‧堅韌永續」。惟總統府此舉,引起前總統、直轄市長及部分中央民意代表不滿,相繼拒絕出席今年雙十國慶慶典,並質疑我國國名何時從「中華民國」改為「台灣國」。
為向全球彰顯中華民國存在之事實,爰要求總統府應遵守「中華民國憲法」之法典,於國內及駐外單位辦理國家慶典時,明確函文至中央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需依據「憲法」正確標示國號中文及英文名稱。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13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0億1,827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吳琪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江永昌 湯蕙禎
(二)113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3目「國家慶典」編列5,738萬2千元,凍結287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劉建國 吳琪銘 賴香伶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湯蕙禎 江永昌
(三)113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5目「新聞發布」編列818萬4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謝衣鳯 曾銘宗
(四)根據總統府所提資料,近年人員維持費用之人數皆預設為529人,惟總統府府方實際工作人員數皆為470人左右,不足額之比率皆超過10%。而近年府方之人事費用皆賸餘1,000萬元以上,足見預算之需求遠低於所編列之數目,賸餘數目皆未有執行(詳見下表)。
為撙節政府支出,請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表1 總統府108年度至112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科目項下人事費之預、決算數及員工人數彙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
說 明:112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之執行數,相關人數統計亦至8月底。
資料來源:總統府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琪銘 湯蕙禎 江永昌
(五)依據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及預算編製相關規定,各機關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依實際需要核實配置,並核實減列已無業務需求之預算員額;然總統府108至113年度單位預算案所列預算員額均為529人,惟經查,108至112年預算員額均短缺,分別為55人、69人、65人、58人、61人,與實際員額之差額占預算員額比率均高於一成,平均約11.67%,顯有檢討調減已無業務需求之預算員額。
為核實編列人事預算,請總統府通盤檢討人力配置,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六)113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編列6億5,747萬4千元,預算員額為529人。依總統府單位決算報告指出,自107至111年,實際員額數分別為469人、474人、460人、464人及471人,每年未足額進用人數之占比均超過一成,顯示近年總統府實際進用人力均足以維持相關業務如常運作,預算員額實有精簡空間,爰請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七)113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就辦理「會議、各項活動場地布置及載運作業委外經費」編列1,038萬元,較112年度、111年度增加462萬2千元、546萬6千元,增幅達80%、111%,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請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八)113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就辦理「專案更展經費」編列450萬元,經查112年度、111年度並未編列,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請總統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九)2022年8月總統府官網受到境外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DoS),攻擊流量為平日200倍,導致總統府官網一度無法顯示,面對境外勢力持續複合式資訊作戰,政府機關強化資通安全防護刻不容緩。
惟資安風險日趨複雜,資安防護不僅需要針對資訊基礎設施與環境加強鞏固外,更需面對新興科技和日新月異的網路攻擊挑戰,如何在執行計畫並持續掌握資安威脅類別和趨勢並彈性因應,落實資安防護作業,降低資安風險是各機關面臨之課題與挑戰,總統府應於3個月內提供因應方向及期程規劃書面報告並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十)因應資訊服務與資安防護需求日益提升,總統府為提高資訊系統設備服務品質,降低資安風險,將「健全資安防護能力、建構可信賴優質安全的數位服務」列為年度施政目標,且為體現「資安即國安」之施政理念,總統府亦於106年9月1日成立資安科,專職辦理總統府資通安全相關事宜,並於每年編列資訊安全防護相關業務預算。據悉,「資訊資安基礎環境創新升級計畫」所辦事項主要是為實現總統府強化資安之施政目標,與該府各年度原即辦理之資安防護事項均有所關連,允宜密切與其他持續強化資訊安全之措施相互配合,以控管各工作項目之執行進度。
爰此,請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上述強化資安配合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一)我國從疫情爆發開始受到快篩、口罩,以及疫苗需求之衝擊,非核家園、能源政策、光電、國防軍購案,到蛋缺等,除內憂之外,外來的威脅仍持續升高,台海中共機艦持續繞行,國家安全面臨威脅。
爰此,請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二)113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資訊資安基礎環境創新升級計畫」編列3,408萬元,計畫執行期間112至115年度,113年度編列第2年經費。近期政府部門發生個資大量外洩事件,資安防護欠缺周延,爰要求總統府妥適執行計畫,並逐年公布計畫執行具體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三)113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所列預算員額為529人,而112年8月底實際員工人數為468人,與112年度預算員額529人相較,差額達61人,總統府自108年度未再調降預算員額總數,惟迄112年度8月底止,每年未足額進用人數之占比均超過一成,顯示近年實際進用人力似足以維持相關業務如常運作,其預算員額容有精簡空間,應依規定通盤檢討人力配置,調整預算員額及人事費之編列,以符實需。
提案人:謝衣鳯 曾銘宗 王鴻薇
(十四)總統府為實現強化資安之施政目標,113年度歲出預算除經常性編列資安防護相關預算4,288萬1千元外,復於「資訊資安基礎環境創新升級計畫」配合編列3,408萬元,惟資安風險日趨複雜,資安防護不僅需要針對資訊基礎設施與環境加強鞏固外,更需面對新興科技與持續變化之挑戰,應持續掌握資安威脅類別與趨勢,滾動彈性因應,以落實資安防護作業,確實降低資安風險。
提案人:謝衣鳯 曾銘宗 王鴻薇
(十五)總統府為了提高資訊設備服務品質,降低資安風險,113年度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資訊資安基礎環境創新升級計畫」,目前已執行至第2年度,預算編列3,408萬元,希望強化總統府系統資安防護及即時警示機制。
過去不乏政府遭到境外敵對勢力網路攻擊案例,例如111年8月,美國聯邦眾議院裴洛西議長參訪前夕,總統府、國防部、外交部等政府各部會官方網站,竟然同時遭受到境外駭客網路攻擊,攻擊流量為平日的200倍,導致一度無法顯示。
總統府年年編列高額預算維護資安,而且過去107至111年度之預算也已全數執行完畢,112年度截至8月底,預算執行率已達到45%。
因此,爰要求總統府應就資安預算如何有效強化資訊安全維護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吳琪銘 江永昌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億1,731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我國113年總統大選剩不到3個月,如今我國身處美國、中國之間夾縫求生,國際處境艱難,連帶影響選舉選情,如今的總統大選,已與過去30年截然不同。過去我國選舉決定權在我國國民手上,現今美中影響力不容小覷,因此,美國、中國兩方的偏好與態度更會對民眾在113年總統大選的選擇上造成極大的影響,此外,兩岸與台海的未來如何演變引發各界關注,以及113年的選舉結果,更決定了未來我國在國際地位上的定位,以及恐面臨武力衝突的危險程度。
爰此,請國家安全會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針對後續兩岸和平促進之規劃進行說明。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國家安全會議經管之「群治新村」於109年10月終獲國防部同意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範圍,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完成修法後,「群治新村」將可依循國軍老舊眷村之模式推動改建,為避免影響法令修正進程,有關眷戶資格之爭議,國家安全會議應儘速與國防部等相關機關共同協調釐清,並適時向眷戶說明以避免衍生誤解,並追蹤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正進度。
提案人:謝衣鳯 曾銘宗 王鴻薇
(三)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下轄之員工眷舍建立於民國40年代,迄今已近七十年,屋舍老舊失修,衍生居住安全問題,而國安會做為管理單位,迄今未有處置動作。
建請國家安全會議與其他相關單位以專案方式,研擬解決計畫與辦法,並將相關計畫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確保「群治新村」等6處村舍之居民得到妥善安置,以維護眷舍居民之人身安全與居住權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吳琪銘 湯蕙禎 江永昌
第3項 國史館2億2,454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為落實「公開政府」及「資訊公開」政策,國史館近年積極推動館藏檔案資料數位化作業,113年度歲出預算於「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檔案管理應用」計畫編列預算2,076萬5千元,以辦理檔案史料整理、典藏、修裱、數位化、應用及書刊採集、典藏管理、流通等。然國史館館藏檔案部分史料因年代久遠,為加速修護及數位化作業,除110至113年度於公務預算編列490萬6千元外,又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及第4期特別預算編列3,765萬元支應;惟依該館資料顯示,截至112年8月底該館入藏登錄之各類檔案合計51萬0,606卷,其中完成數位掃描數量合計為29萬9,977卷,仍有21萬0,629卷未完成數位掃描,占41.25%,比率仍偏高。
為積極推動數位化作業,落實「公開政府」及「資訊公開」政策,爰要求國史館應加強控管公務預算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各數位化工作項目之執行進度,以使數位化業務相關預算相互配合發揮最大效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二)113年度國史館歲出預算於「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檔案管理應用」編列2,076萬5千元,辦理檔案史料整理、數位化等所需經費。近期爭訟10年之「兩蔣日記」所有權美國法院判歸國史館,「兩蔣日記」原件及兩蔣時代資料文件並於112年9月14日返台,爰要求國史館加速相關文物數位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進度報告,俾利文物供各界研究應用。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三)國史館近年積極推動館藏檔案數位化作業,113年度歲出預算於「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檔案管理應用」編列2,076萬5千元,辦理檔案史料整理、典藏、修裱、數位化等。另外,又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爭取編列文物登錄建檔等特別預算。
但截至112年8月,國史館入藏登錄之各類檔案合計51萬0,606卷,其中完成數位掃描數量合計29萬9,977卷,卻仍有21萬0,629卷未完成數位掃描,占比率竟然高達41.25%,實在偏高。
截至112年8月底止國史館典藏檔案登錄及數位化辦理情形表 單位:卷
國史館-近年編列數位化業務相關經費明細
因年代久遠,史料漸有毀損酸化、瀕危消滅之虞,需儘速保存。國史館110年度開始編列千萬預算、推動館藏檔案數位化,迄今已兩年有餘,數位典藏進度卻僅完成六成。因此,爰要求國史館擬訂方案、提升效率,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億0,965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根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資料,該館107至110年度期間特展室借用情形以鯤島風華特展室借用次數最多,每年度至少有2場,使用率最低者係面積最大之福爾摩沙特展室,僅於107年度借用1場,此外,按111年度文物大樓特展室截至8月底之借用情形,鯤島風華特展室借用次數4次、福爾摩沙特展室使用次數2次,其中1次為該館使用福爾摩沙特展室辦理「石拓藏珍-全臺佚失碑碣特展」,除鯤島風華特展室外,其餘兩室均有整年度未使用之情形。
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就特展室空間作彈性調整,以助於提升該場地之使用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調整後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近年雖透過文獻檔案數位化與資料庫之建置,致力於推廣臺灣歷史文化,惟尚未完成數位化檔案累計卷數比率仍近九成。鑑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部分典藏文獻檔案年代久遠,為避免檔案資料毀損,應就經費之運用審慎安排,加速文獻檔案之數位化作業。
提案人:謝衣鳯 曾銘宗 王鴻薇
(三)為落實「公開政府」及「資訊公開」政策,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近年積極推動文獻檔案數位化服務,113年度歲出預算於「文獻業務」業務(工作)計畫之「文獻管理應用」分支計畫編列350萬元,以辦理臺灣省及縣市政府等檔案整理編目、保存修護及數位化等。然臺灣文獻館近年辦理文獻檔案數位化之成效,因該館典藏檔案數量龐大,且受限年度預算經費、場地及人力等因素影響,無法一蹴即成,雖仍每年編列經費逐步進行檔案數位化,但經查,該館數位化作業108至110年度依政府採購法採「最低標」方式辦理招標,其平均預算執行率均未達七成,111年度起改依政府採購法採「最有利標」方式招標,預算執行已可提高至九成以上,惟截至目前尚未完成數位化檔案累計卷數比率仍近九成。
為加速文獻檔案之數位化作業,爰要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因該館部分典藏文獻檔案年代久遠,為避免檔案資料毀損,應就經費之運用審慎安排;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四)113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出預算維運費編列665萬8千元,較112年度預算增加19.53%,顯示展館維運費未隨參觀人次減少而降低,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似可參考其他藝文、博物館機構辦理模式,思考增加運用數位科技辦理線上展覽場次之可行性,以達成史料機關策展之目的,並可考量建置專屬線上展覽瀏覽統計機制,以作為線上展覽績效評估之參考。
提案人:謝衣鳯 曾銘宗 王鴻薇 -
主席暫行保留。
第2款。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4億0,644萬8千元,減列第7目「公教員工資遣退職給付」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0,544萬8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新增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經費762萬元。但人事行政總處並未具體說明是否應符合何項國際標準驗證,如何強化資料傳輸來達到個資之保護,爰提案凍結預算數50萬元,於三個月內提出預算執行書面報告,即可解凍。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本項通過決議50項:
(一)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091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二)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1億9,672萬3千元,凍結3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劉建國 王鴻薇 賴香伶 曾銘宗 吳怡玎 林思銘
連署人:湯蕙禎 鄭運鵬 江永昌 謝衣鳯
(三)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8目「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編列17億8,913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曾銘宗 吳怡玎 林思銘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四)查全國法規資料庫中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主管之法規「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中之附表「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一覽表」之更新模式為僅公告每次增刪之職務而無每次皆公告完整總表,令查詢時倘欲知某職務是否在表上須自第一次更新查詢至最後一次更新方能知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除公告每次增刪之職務外,更應公告完整總表。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完成「『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中之附表『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一覽表』」修正作業後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官網公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我國公務員英文能力之培訓,過去數年成效斐然。然而人事行政總處自身之官方網站之英文版本卻過於簡化,不僅英文版公告篇數遠低於中文版,英文版之公告也多僅有標題而無內文,使英文版僅徒具形式、聊備一格。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個月內就「英文版官方網站改善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六)因應疫情期間,防疫及隔離所需。政府各機關效仿國外企業施行疫情期間居家辦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性別平等專案小組109年第2次會議」時副人事長提到:「居家辦公」將衝擊既有的辦公模式,本來都尚在規劃評估,因這次疫情加速試辦行動。本總處試辦居家辦公是政府部門中最大規模的,於實際演練過程中,發現較需解決的問題是網路穩定性問題。本總處也因此增購50多台筆記型電腦。
其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2年6月1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試辦居家辦公參考原則》。而112年8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做為示範機關,亦推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試辦居家辦公工作規範》,惟目前申請居家辦公人數為個位數。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充分運用增購之筆記型電腦並持續推動居家辦公。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七)因應疫情期間防疫及隔離所需,中央政府各機關效仿國外企業施行疫情期間居家辦公制度。
居家辦公制度固然衝擊現有辦公模式,惟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2年6月1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試辦居家辦公參考原則〉;同年8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作為示範機關,亦推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試辦居家辦公工作規範〉,顯見居家辦公已係人事行政總處於人事制度上所訂立之新制。
鑑於行政院之人事制度允宜維持其一體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旦確立居家辦公為合理可推行之人事制度,應促請整體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積極推動。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八)為因應公共事務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我國行政院於87年頒布政府再造綱領,於91年成立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並於93年成立我國第一個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已於103年併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法實施至今,我國現已有10所行政法人,然行政法人運作至今,各界仍存有許多疑慮。
111年11月,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被媒體披露回聘多位已屆退休年紀的高階主管,讓多位科技骨幹人才求去,造成技術斷層恐成國安新危機,監察院於112年9月22日發出新聞稿表示,經諸位監察委員調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確有大量回聘退休高階主管,淪為肥貓院;此外,審計部查核報告亦指出,中科院行政法人化後衍生出人事及採購等作業相關缺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行政法人法主責機關,應針對行政法人之相關弊案,會同監督機關修訂相關監督機制。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監督機制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九)有鑑於法務部配合「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實施,已於112年下半年起至113年底,由各地方檢察署以臨時人員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襄助檢察官辦理案件,以舒緩打詐案件量激增,而檢察體系人力不足之窘況。
惟以臨時人員進用「檢察官助理」實非長遠之策,不僅使應聘檢察官助理之求職者之薪給、福利、升遷、年資無法完整的保障,不利留才;更忽視基層檢察官長期呼籲應正視檢察量能不足,應常態設置「檢察官助理」之建議。而常態化之法制化作業,涉及法務部進行檢討與修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瞭解其人力運用情形,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就「檢察官助理人力運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十)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112年截至8月底止對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之新規範宣導說明會辦理情形,總共6場計790人參與,宣導對象為各地區之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之公務人員,惟相較全國公務人員36萬4,654人,參與人數不及全國公務人員總數的1%,顯見宣傳效果不佳,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促請各主管機關加強勤休新制之宣導與說明。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十一)鑑於為落實公務員健康權維護,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自112年起施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同法第3項及第6項規定,訂有「行政機關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且於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人事作業系統」提供「每人每月加班時數統計」、「每月加班時數區間統計」及「每月加班時數補償運用情形」,協助各機關差勤管理者按月進行統計與機關勤休管理。
另依實施辦法第9條,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性。雖應由各機關本於權責定期進行統計及評估,惟服勤新制施行,人事總處應協助各機關評估檢討與改善,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亦定期應彙整各主管機關檢討勤休制度妥適性並予以公開以利外界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十二)員額評鑑對於評估機關之人力配置及業務執行是否妥適具有重要意義,透過資訊蒐集與指標量測之評鑑流程,可檢視機關業務運作效能之不足或優勢之處,供未來業務調整參考;然目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員額評鑑,除一級評鑑二級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之員額評鑑,已將各次評鑑情形報告上網公告外,其餘如各二級機關辦理所屬員額評鑑,歷次評鑑情形報告均未上網公布。
鑑於透明化政府係國家重要施政方向,各級員額評鑑之報告內容與後續追蹤管考均應予充分資訊揭露,俾社會大眾知悉與有效監督;且各機關亦可透過此資訊交流與經驗分享管道,強化辦理員額評鑑能力,提升評鑑之信度與效度。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促請各主管機關落實員額評鑑之資訊透明化。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十三)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至112年3月止歷次員額評鑑作業施行情形,一級機關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及二級機關評鑑所屬三級機關之評鑑方式,仍多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主,如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評鑑方式僅書面審查之機關數占比除101年為45.95%外,其餘各次均逾八成。
然,近年部分機關因業務調整或重大政策推動而人員異動較複雜,加上立法院業於112年4月11日三讀通過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修正案,部分機關調整包括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環境部及核能安全委員會等,均有大幅度組織、業務及人員之調整與移撥情事,且新舊業務間之人員移緩濟急是否周妥容待深入瞭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允宜就所辦員額評鑑中適度規劃辦理實地訪查,並加強督導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於辦理所屬三級機關之員額評鑑中適時安排相關之實地訪查。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強化各機關實地訪查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十四)依據101至113年度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統計資料所示,「中央機關預算員額編列」由101年度23萬3,204人先減至110年度21萬8,798人(減幅6.18%),再增至113年度22萬1,323人(增幅1.15%);「中央政府總預算之預算員額」由101年度13萬2,961人減至110年度12萬9,528人(減幅2.58%),再升至113年度13萬1,037人(增幅1.16%);「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員額」,則由101年度16萬3,325人減至109年度15萬4,976人(減幅5.11%),110年度起大幅減少係因不再納計公立醫院職員(包括衛生福利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院職員預算員額),爰調整至13萬8,668人,再增至113年度13萬8,792人(增幅0.09%);「中央機關普通基金總人力」:由101年度14萬7,363人減至110年度13萬6,847人(減幅7.14%);111年度增至13萬7,876人(增幅0.75%)。
由於108至112年度間因應新設機關、單位或組織改制,人力增加數迅速攀升,而「減列已出缺超額預算缺額」與「自行檢討減列非超額預算缺額」呈減少態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增員之際,積極強化現任公務人力運用策略。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現有公務人力運用等相關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十五)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預算編列「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224萬7千元。然依據該分支計畫下「一般事務費」較112年增加6萬元,其中10萬5千元僅於說明中簡單提及是為辦理行政法人制度推廣及宣導活動等業務所需場地等租金。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行政法人制度推廣與宣導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十六)有鑑於112年行政院已陸續完成內政部、經濟部、農業部、環境部等部會之組織改造作業,並已正式揭牌運作,其組織架構及相關人事變化極大。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3年度預算案「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編列224萬7千元。為避免各機關人力配置不當,以導致部分單位業務量增大,但人力並無補上;或部分單位業務刪減,卻仍保留同樣人力之情事發生。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就行政院113年辦理員額評鑑規劃及112年組織調整機關之員額配置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吳琪銘
(十七)鑑於機關員額評鑑制度已實施多年,自101年起每兩年辦理一次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之全面性員額評鑑作業,至今已完成6次員額評鑑情形報告,並規劃於113年辦理第7次員額評鑑。惟過往員額評鑑較偏重書面審查,僅101年書面審查占45.95%,其餘各次都超過八成;以書面審查同時有包含實地查訪機關比例,從54.05%降至107年只有16.13%。如今疫情結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規劃實地訪查,且應積極公開各級員額評鑑資訊以利社會監督。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實地訪視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十八)鑑於110年起男性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次漸增,惟兩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比率仍懸殊。況且育嬰留職停薪後,多數公務人員選擇復職,留職
停薪後離職者亦以女性居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除了應宣導性別平等之育嬰留職停薪,促進兩性育兒分工之外,也應進一步了解離職事由,會同銓敘部檢視職場環境與條件如何能更加友善育兒父母,以利育兒與工作取得平衡。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十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做成後,30年未調升之外勤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上限亟需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修正、俾使警消人員超勤之勞力付出獲得合理補償。查內政部於111年5月31日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議將加班費上限由1萬7千元放寬至2萬2千元、中央補助款設算標準由1萬2千元提高至1萬7千元;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1年7月回函要求內政部「再行評估」,內政部並依該函意旨,最終僅將超勤加班費上限提高2千元。
惟查89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85.47,111年8月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7.69。換言之89年之1萬7千元,於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後,換算至111年8月應為2萬1千餘元始屬相當。警消加班費上限僅調升2千元至1萬9千元,於計入物價指數波動後形同完全未調升。
為使警消人員超勤之勞力付出獲得合理補償,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就「警消加班費上限調整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二十)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2年6月底止,各機關設置職場托育設施共計179家,其中111年度新設107家托育設施,112年截至6月止底則新設21家,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員工願意將子女受托在機關內部(含附近)設置托育設施之整體需求比率為30.52%,其中托嬰服務(0至2歲)及托兒服務(2至6歲)需求比率分別為33.54%及29.21%,顯示公教子女之托育服務需求仍高。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謀改善,鼓勵更多機關設置托育設施,俾有效落實公共化教保服務之政策目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二十一)有關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給付預算,係辦理中央公教人員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對象,僅為政務人員、民選公職、教育人員、技工工友、約僱等人員,都非屬危險性工作。經查歷年執行之決算數,111年為263萬8千元,110年為300萬元,109、108年為0元,107年230萬元,106年49萬2元,105年119萬元,104年0元,執行率偏低,而且無超過300萬元。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給付」工作計畫之編列基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湯蕙禎 江永昌
(二十二)公教人員得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除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110年7月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再加發補助。
據行政院人事總處提供近年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復職情形,各年度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性別,107至110年度之女性申請比率均逾八成,111年度男性申請比率始達二成,112年截至8月底止男性申請比率則逾二成,兩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比率差異雖有縮小,惟仍偏重由女性負責之傳統分工模式。
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強宣導規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二十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及子女教育補助113年編列17億8,913萬9千元,其中喪葬補助支出為7億元,生育補助支出為1,010萬元,生育補助支出僅為喪葬補助支出的1.4%,這種生不如死,比例失衡,完全看不出政府獎勵生育的政策精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擬及修正相關法令規定,讓生育補助支出增加,能夠達到與喪葬補助支出10%以上之水準,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湯蕙禎 江永昌
(二十四)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4-技工工友工餉表,待遇最低的工友為本餉1級,月支數額1萬0,200元,加上專業加給1萬6,190元,每月薪資為2萬6,390元,未達勞工112年每月基本工資2萬6,400元。
即使待遇最高的技工年功餉2級,月支數額1萬9,270元加上專業加給1萬6,500元,每月薪資為3萬5,770元。若夫妻同任工友職務,育有2個小孩,每月總收入7萬1,540元,每人平均1萬7,885元,若居住在台北市,未達低收入戶標準1萬9,013元,屬於低收入戶。
若工友最低薪家庭2個小孩,夫妻雙薪每月總收入為5萬2,780元,每人平均1萬3,195元,除了金門、連江縣外,其餘各縣市都是屬於低收入戶。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3年調薪方案,依據勞工基本薪資及低收入戶之標準,檢討並提出合理的工友薪資標準,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湯蕙禎 江永昌
(二十五)消防機關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於112年1月1日修正生效。其中有關加班費的文字修正為「超勤時數依勤務輪值表排定計算,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加班費。每小時加班費以行政院所定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之百分之百核給,每人每月最高金額以行政院核定之數額發給。」修正後,每小時給付是百分之百,但有上限金額,每月是1萬9千元。所以,超時加班後,消防人員還是拿不到百分之百的加班費。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刪除或提高加班費上限之改善方案,允許地方政府經議會同意後給予全額加班費,落實地方自治精神,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湯蕙禎 江永昌
(二十六)112年9月22日屏東明揚國際公司大火造成10人死亡,111人受傷,其中4名消防員殉職,突顯政府對消防員保護嚴重不足。鑑於現行火災相關救災頻繁,消防員業務項目越來越多,責任越來越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全面檢討現行制度,維護消防員職安,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內政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二十七)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單位預算「行政支出-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編列224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中央政府整體人事規模於110年度達近年新低,之後漸有攀升,110至113年中央政府總預算之預算員額分別為12萬9,528人、13萬0,689人、13萬1,799人、13萬1,037人;另外,該總處各次提送立法院有關中央政府總員額運用狀況專案報告,108至112年度間預算員額淨減少1萬3,728人,係因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排除列計部分人員(包括衛生福利部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院預算員額,及海洋委員會與所屬機關軍職人員,總計減列1萬6,496人)所致,如扣去排除計列影響,該期間員額實為淨增加2,768人。人事行政總處應持續落實員額規模精簡政策,提高人力運用彈性與效能,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二十八)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給與福利制度規劃」分支計畫編列149萬元,其中獎勵機關推動設置職場托育設施32萬7千元。
人事行政總處111年曾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員工願意將子女受托在機關內部設置托育設施之整體需求比率為30.52%,其中托嬰服務(0至2歲)及托兒服務(2至6歲)需求比率分別為33.54%、29.21%,顯見公教子女托育服務需求仍高。
111年度行政院暨所屬機關設置員工子女托育設施需求情形表 單位:人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總依「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3年)」,辦理設置托育設施之調查與追蹤作業,初有成效。截至112年6月,各機關已設置179家托育設施,且自111年起辦理職場托育設施績優評比。
為解決國家少子化危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除了辦理績優評比以外,應加強鼓勵公務機關釋放場地資源、設置托育設施,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二十九)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編列224萬7千元,辦理機關組織編制、員額審議及評鑑。但是,參考歷次評鑑建議之實際調整預算員額情形,除了101及105年各依評鑑結論而實際減列/調整5人與137人外,103與107年均沒有依評鑑建議實際調整,顯見計畫預算,成效不彰。
歷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員額評鑑建議而調整預算員額情形表
而且一級機關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及二級機關評鑑所屬三級機關之評鑑方式,仍多以書面審查,而書面審查加實地訪查之機關數占比,竟由101年之54.05%降至107年之16.13%。
目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員額評鑑,除一級評鑑二級機關(人事總處辦理)之員額評鑑,已將各次評鑑情形報告上網公告之外;其餘各二級機關辦理所屬員額評鑑,歷次評鑑情形報告,竟均未上網公布,不利監督。
因此,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重行檢討員額評鑑作法及成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三十)隨著社會環境變遷、民眾對公部門的期待,使得公部門掌理事務愈趨繁雜,公務人員身心壓力加劇,其可能造成的結果是人才流失,不利政府人力資源永續發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督導行政院所屬及地方主管機關推動員工協助方案,應敦促各機關更加重視公務員之身心健康及需求,採取適當方法舒緩公務員壓力及提升工作與環境適應力,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鄭運鵬
(三十一)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之「給與福利制度規劃」分支計畫編列149萬元,其中獎勵機關推動設置職場托育設施32萬7千元,包括公部門推動設置職場托育設施績優獎勵金28萬元及製作獎盃獎牌等相關費用4萬7千元。
因國內少子女化及高齡化趨勢加劇,行政院於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3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整調查各機關托育需求(包含員工子女人數、子女年齡、服務機關所在地區、現行托育服務之辦理方式等),以落實擴大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且截至112年6月底止計已設置179家托育設施,且自111年起辦理職場托育設施績優評比。為鼓勵各家托育設施積極參與評比,擴大學習觀摩效益,提供更完善之托育服務,俾有效落實公共化教保服務之政策目標,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定期追蹤招生情形及托育設施辦理成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鄭運鵬
(三十二)查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推動「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並由6所機關(臺北監獄、桃園女子監獄、敦品中學、臺北看守所、臺北少年觀護所、明德外役監獄)進行試辦;惟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成效評估報告暨員額增補計畫」後,因部分試辦機關實際執行計畫期間未達1年,恐難以推行至其他矯正機關,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指示,試辦計畫將展期至114年底,法務部矯正署並應於115年3月底前擬具成效評估報告。
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各機關人力需求,係以業務導向,就重大且社會關注之業務範疇,評估其人力是否充足,適切增給預算員額;而為建構司法矯正心理社會處遇專業,矯正機關專業人力與收容人數比須朝合理範圍調整,並逐步增給矯正機關所需之專業人力,方能落實《監獄行刑法》所定之個別處遇計畫。
爰此,於「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展期期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給予法務部矯正署充分之協助,包括但不限於試辦機關增給所需人力、試辦計畫成效量化及質性指標調整等等協助,期能於試辦計畫完成後,得以確實估算矯正機關所需心理社工專輔員額,以專業化司法矯正心理社會處遇。
提案人:湯蕙禎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三十三)據法務部112年10月2日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所提書面報告所示,該部檢察機關截至112年8月底,預算員額計5,272人,尚有541人未補實(檢察官101人、檢察事務官231人、書記官140人、法警及其他輔助人力69人),缺額率達10.3%,相較108年底預算員額4,644人,缺額數279人,缺額率為6%,有成長情形,顯示檢察機關近年缺額數持續成長,且缺額率仍居高不下。鑑於近年新犯罪類型增加,詐騙案件暴增,檢察機關業務負荷更為加重,為強化整體檢察機關作業量能,並改善檢察官工作環境,應加速相關人力甄補作業。又人事行政總處作為中央政府人事行政主管機關,應主動積極瞭解各部會人力進用情形並確實掌握其員額狀況,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法務部瞭解檢察機關缺額及其改善作為,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三十四)鑑於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於112年已陸續完成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環境部、核能安全委員會等組織法三讀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生效在案;然各部會組織法通過雖受到社會各界重大關注,期盼這樣的組織調整能因應社經環境變遷,提升行政效能,惟行政院組改會不會只是各部會作為擴編的藉口?未來還會不會有增員的計畫?據此,經查107、109、111及113年的總員額彙計表之後發現: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數雖不斷減少,正式職員數也下降許多,但是聘用及約僱人員卻增多;以107年為例,總員額數為15萬4,389人,其中正式職員人數10萬5,541人,聘用人員合計為8,190人、約僱人員為6,637人;但到了113年總員額數降低為13萬8,792人,其中正式職員人數減為9萬3,142人,聘用人員增至8,791人、約僱人員增至7,046人。為落實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宗旨,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就113年各部會及所屬有關「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增加之員額,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措施書面報告,以破除行政院組改有擴編及增員之疑慮。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三十五)依據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8條及相關規定,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員額合理性之檢討應特別著重機關策略和業務狀況配合程度;經查,機關員額評鑑機制自101年度施行迄今已逾10年,各級員額評鑑資訊仍未充分揭露,不利透明化政府與社會監督。為透明化機關員額評鑑資訊,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自113年起,於其網站上公布每年度各部會及所屬之各級員額評鑑報告資訊,以期發揮員額評鑑之效用,提升用人效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三十六)鑑於112年連續假期多,全年補班日多達6天引發民怨;惟參考英國Bank Holiday制度,該制度為通常該假日為禮拜一或禮拜五,其目的是讓民眾得以連3天放假,而非糾結於哪個節日必須放假,該制度係站在民眾的角度,挑選適合出遊的季節,同時配合學生的寒暑假,讓家長得以帶小孩出遊。為完善彈性調整放假符合民眾需求,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參酌此制度,研議修改彈性調整放假處理要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連署人:曾銘宗
(三十七)依據公務員請假規則,公務員連續服務期間滿第3年才能有14日的特休假,滿1年至第2年起只有7日特休假,然縱然有14日以上的特休假,實際上也很難休滿;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的數據,公務人員平均大概僅能休10日左右。為保障公務員特休假權益,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各行政機關針對公務人員特休假完全休畢之獎勵或鼓勵制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由公家機關帶頭以身作則,才能改善我國職場環境經常有假不敢休、不能休的特殊現象。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三十八)鑑於我國近年來生育率偏低,許多家庭不願意生、不敢生,造成嚴重的少子女化危機。然對於敢生、願意生的育兒家庭而言,職場差勤制度是否足夠友善?在公家機關雖然有彈性上下班時間,但以育兒家庭為例,則會受限於托嬰、托兒服務時間,工作與接送小孩時間經常無法銜接;至於是否得以縮短在辦公室時間,將托嬰托兒子女接回家後,居家上班時間可否也納入工時?為落實政府改善少子女化政策,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上開問題,研議如何讓目前彈性工時制度更具彈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三十九)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問題嚴重,已成為國安問題。然而育兒母親在職場上容易受到無論是顯性或隱性的歧視與刁難,惟參考外商公司制度,甚至有讓育兒母親有升遷加權的福利;因此,若整個社會都鼓勵育兒,育兒母親不會受到職場的歧視甚至還有升遷的保障,才會有更多家庭願意生育子女。為減少育兒母親職場不友善情況,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如何改善育兒職場及加強育兒母親升遷保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四十)鑑於現代職場通訊軟體發達,居家上班在科技的輔助下亦非難事,然行政機關仍維持傳統的上下班定時定點打卡制度已不符現代職場環境,雖目前公務員有彈性上下班的制度,但打下班卡回家後繼續加班者亦非鮮見,若公務人員有育兒、照顧長輩之需求者,依照現行規定得申請居家上班。為因應現代職場育兒顧長需求,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行政院各機關制定鼓勵育兒及照顧長輩需求得申請居家上班之相關規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四十一)鑑於屏東明揚國際大火造成4名勇消殉職,引發消防員要求組工會為消防同仁爭取權益之訴求;然查,東亞國家例如南韓都已同意消防員組工會,而台灣目前做法則是消防員可以組公協會,但是不能罷工;惟參照英國經驗,英國政府開放消防員可以組工會,但以「反罷工法」來明確規定公務員罷工期間必須維持最低基本服務,作為回應民眾擔心社會癱瘓疑慮的「煞車皮」。為回應民意、重視消防員心聲,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邀集相關部會,參照南韓及英國經驗,研擬放寬消防員可組工會之相關法規,以落實政府照顧消防員之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四十二)鑑於近期公共政策平台有民眾提議實行「週休三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也於6月底正式回復否決。然從源頭思考,為什麼民眾會想要提議「週休三日」的提案?純是因為台灣被稱為「過勞之島」,縱然近10年來平均工時略有下降,但這也是國際上的趨勢,國際上各國平均每年工時都是呈現下降趨勢。經查,我國平均工時雖自2011年2,144小時降至2021年的2,000小時,但仍排名全世界第4名。為使民眾兼顧工作與生活,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偕同勞動部研擬如何降低國人的工時,以提升國人的幸福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四十三)鑑於近年物價的漲幅很大,尤其疫情過後,薪資更難以追上通貨膨脹速度,故行政院院會通過自113年1月1日起,現職軍公教待遇通案將調整4%;同時行政院也已編列280億元預算,惟目前調薪方案卻不包含退休軍公教的退休撫卹。為落實政府照顧退休軍公教人員政策,爰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考量退休(伍)人員退撫(除)給與是否可一併配合調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四十四)為落實兩性平等政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110年下半年起加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後,男性公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次漸增,惟兩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比率仍懸殊。依據人事行政總處統計資料顯示,107至110年度女性申請比率均逾八成,男性申請比例平均13.8%,直至111年度男性申請比率始達二成,112年截至8月底止男性申請比率則逾二成;因此,兩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比率差異雖有縮小,但仍偏重由女性負責之傳統分工模式。為改善兩性平等工作,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對政府各機關進行多元宣導兩性平等之育嬰工作分工,以落實兩性平等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四十五)鑑於政府為改善少子女化問題,持續推動公部門提供托育服務;人事行政總處113年度預算案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之「給與福利制度規劃」分支計畫編列149萬元,其中獎勵機關推動設置職場托育設施32萬7千元,經查,人事總處於111年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員工願意將子女受托在機關內部(含附近)設置托育設施之整體需求比率為30.52%,其中托嬰服務(0至2歲)及托兒服務(2至6歲)需求比率分別為33.54%及29.21%,調查結果顯示公教子女之托育服務需求仍高。為改善少子女化問題、提升生育率,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擬獎勵方案,鼓勵更多機關設置托育設施,以解決公教子女托育需求;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四十六)因應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自112年起施行,配套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亦同步推行。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截至8月底止陸續辦理6場宣導說明會,惟服勤新制對全國公務人員差勤管理具重要影響,尤其是特殊輪班輪休人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加強擴大對該等人員之宣導與說明,另可協助各機關積極運用人事系統管理差勤,於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之前提下,逐步降低加班時數,以落實公務員健康權維護。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四十七)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分支計畫編列224萬7千元,辦理審議及控管各機關組織編制與預算員額等業務,期建構合理組織結構與人力規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與各機關合作,透過職務調整與職技訓練等層面,強化公務人力之在職訓練及技術教育,以利現有公務人力之運用契合現行各項新增或重大行政業務需要。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四十八)機關員額評鑑機制自101年度施行迄今已逾10年,於辦理方式、人員處理與資訊透明化等層面仍有精進之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衡酌機關業務與組織調整狀況,評鑑適度增加辦理實地訪查,且應充分發揮合理人員配置與汰弱留強功能,以提升用人效能,另各級評鑑資訊允宜充分揭露,以利透明化政府與社會監督,期積極發揮員額評鑑之效用。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四十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3年)」,辦理設置托育設施之相關調查與追蹤作業,截至112年6月底止計已設置179家托育設施,且自111年起辦理職場托育設施績優評比,衡酌公教子女托育需求仍殷,除增加機關設置托育設施外,應鼓勵各家托育設施積極參與評比,擴大學習觀摩效益,提供更完善之托育服務,有效落實公共化教保服務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五十)113年度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於「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項下「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分支計畫編列2億1,216萬元,與112年度預算同,雖110年起男性公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次漸有增加,惟兩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比率仍懸殊,偏重女性傳統育嬰工作之分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多元宣導兩性平等之育嬰工作分工,以落實兩性平等政策。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2億5,559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13年度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編列1億1,591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二)113年度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項下「人力資源研究發展」編列3,804萬2千元,為辦理資訊管理、數位學習、圖書管理等工作計畫。其中辦理「e等公務園+學習平台」編列1,505萬8千元,提供網路教育平台給公務員與一般民眾。為因應2030雙語政策,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於該平台設置「英語力-學習專區」,並與數家民間英語教育平台及機關合作,提供免費英語數位學習課程。經查該專區109至111年運作情形,初級、中級以上課程之選讀人員多以公務員為大宗。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提出推廣成效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三)113年度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預算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維運及功能增修之相關費用為1,505萬8千元,期充分運用數位學習資源並提升數位學習與媒體工具之知識力。
網站提供近年度「英語力-UP學習專區」運作情形,各年度選讀總人數已由109年度4.60萬人增至111年度32.93萬人,其中「初級課程」選讀人數由4.09萬人增至25.07萬人,占選讀總人次比重逾七成以上,但以公務人員為主,由3.79萬人增至24.33萬人,其占初級課程總選讀人次之比率均超過98%。中級以上課程選讀人數由109年度0.51萬人增至111年度7.85萬人,同樣以公務人員選讀為最大宗。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花費高額預算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設置「英語力-UP學習專區」,提供英語數位學習資源。截至112年8月底止總計有282個課程,其中初級課程158個與中級以上課程124個。
為推動國家雙語政策、提升一般民眾善用「英語力-UP學習專區」意願,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應研擬採取有效措施,有效提升一般民眾選讀網站上英語學習課程,不僅限於公務人員,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為推動雙語政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於「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設置「英語力-UP學習專區」,提供英語數位學習資源,截至112年8月底止總計有282個課程,其中初級課程158個與中級以上課程124個,惟整體英語課程資源使用以公務人員為主(占比逾九成),課程選讀與時數認證亦以初級課程為主,應加強相關推廣與宣傳,擴大數位學習資源之多元化使用,積極落實2030雙語政策。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
主席暫行保留。
第3款。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原列36億6,862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6億6,662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6項:
(一)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8億2,129萬元,凍結74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吳琪銘 賴香伶
連署人:鄭運鵬 謝衣鳯 林思銘
(二)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編列110萬元,凍結10萬元,俟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吳欣盈
連署人:謝衣鳯 林思銘
(三)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1億8,542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鄭運鵬 劉建國
(四)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8億2,129萬元,然未編列112年5月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立法院組織法時,通過立法院公費助理40歲以上「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費及所有公費助理之「文康活動費」附帶決議之相關預算。
為維護立法院公費助理之身心健康以及保障立法院公費助理相關權益,爰要求立法院針對「40歲以上立法院公費助理每兩年4,500元之健康檢查費用補助」以及「立法院公費助理每1會期1千元之文康補助費」擬訂可行方案,力求於第10屆第8會期配合修法完成,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曾銘宗 李德維
(五)有鑑於國會助理在實務上,已屬國家機關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在輔佐立法委員問政責任重大,而實際待遇卻遠不如立法院技工工友或約聘僱人員。112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朝野兩黨均有共識,不須黨團協商,更在112年5月12日的院會通過提案,然自112年5月12日至今已近半年,立法院仍未提出相關研議結果。
爰要求立法院就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擬訂可行方案,力求於第10屆第8會期配合修法完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六)有鑑於國會助理在實務上,已屬國家機關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在輔佐立法委員問政責任重大,而實際待遇卻遠不如立法院技工工友或約聘僱人員。112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朝野兩黨均有共識,不須黨團協商,更在112年5月12日的院會通過提案,然自112年5月12日至今已近半年,立法院仍未提出相關研議結果。
爰要求立法院就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擬訂可行方案,力求於第10屆第8會期配合修法完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七)立法院為提升社會各界了解及重視國會重要性,鼓勵各大學院校博碩士生撰寫有關我國國會研究之學位論文,特訂定《立法院獎助國會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凡於當學年度或上一學年度,以中文撰寫我國國會相關議題之博、碩士論文(如我國國會之制度、功能、地位、議事、建築及公費助理法制等相關國會主題),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所博、碩士學位者皆得申請。
根據要點每年獎助名額以博士論文1名、碩士論文3名為原則,立法院得視預算、參與審查論文篇數及評審結果調整增加或不足額。博士論文之獎助金額每名10萬元,碩士論文之獎助金額每名5萬元。惟查立法院網站公告112年度獎助國會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計畫,博士組、碩士組獲獎名單均予從缺。
唯有健全的國會才有健全的民主,為吸引更多同學投身國會相關研究,爰要求立法院加強推廣,鼓勵國內各大學院校博碩士生,踴躍投稿申請獎助。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八)查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於不同項目之業務費中有編列臨時人員酬金,又查立法院112年度10月時共進用4名臨時人員,於113年度預算編列5名臨時人員之酬金,並散見於各單位之業務費中。又查立法院進用臨時人員,並無與行政院一樣頒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並依法依規進用臨時人員以保障臨時人員權益。
為保障臨時人員權益,爰要求立法院進用臨時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研議相關法制。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九)有鑑於國會助理在實務上,已屬國家機關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在輔佐立法委員問政責任重大,而實際待遇卻遠不如立法院技工工友或約聘僱人員。112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朝野兩黨均有共識,不須黨團協商,更在112年5月12日的院會通過提案,然自112年5月12日至今已近半年,立法院仍未提出相關研議結果。
爰要求立法院就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擬訂可行方案,力求於第10屆第8會期配合修法完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制度性防範三讀法律條文整理疏漏之作為」及人力物力增補配置,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一)有鑑於國會助理在實務上,已屬國家機關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在輔佐立委問政責任重大,而實際待遇卻遠不如立法院技工工友或約聘僱人員。112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朝野兩黨均有共識,不須黨團協商,更在112年5月12日的院會通過提案,然自112年5月12日至今已近半年,立法院仍未提出相關研議結果。
爰要求立法院就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擬訂可行方案,力求於第10屆第8會期配合修法完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二)為推動開放國會,第9屆立法院院長於106年核定、第10屆立法院院長核定修正國民網路連署立法倡議試辦實施要點,參考行政院建置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由立法院編列營運經費建置立法倡議網路平臺,以便試辦建立國民網路連署制度,提供國民利用網路連署向立法院提出相關法律案之立法倡議。
惟查該網站平台原始網址已無繼續服務,有鑑於國人對於立法院立法效能之期待日益增長、同時更盼望能夠參與更多立法過程討論,因此立法院應賡續提供立法倡議平台服務;另外考量部分立法委員草擬法律案時,須公開搜集民眾對草案意見,針對民眾意見調整後,始連署提案,立法院應參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行政機關草案預告、協作功能,提供立法委員辦公室上傳法律草案初稿搜集民眾意見。
建請立法院詳加研議。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三)政府自87年起推動電子化政府,積極強化資通訊基礎建設及推動業務資訊化,惟因各機關係分別購(建)置數量龐大之軟硬體設備、資訊系統、伺服器與機房,除資源無法有效整合與共享外,亦造成重複投資之浪費。究此,行政院於95年9月4日「行政院組織改造資訊作業調整整體規劃暨專案管理辦公室委外服務95年第3查核點會議」決議:「行政院及本部及所屬委員會為資訊共構示範點,積極辦理」,規劃將設備與系統納入共同機房統一管理外,嗣並採資訊資源向上集中之原則,推動政府機房減量及主機虛擬化,期能達到資源集中目的,以節省政府支出;另參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委外服務作業參考原則亦有「擴大委外經濟規模效益」等類似規定。
請立法院就資訊系統集中架構、整併相關服務及系統等進行研議,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四)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議事業務」編列1,111萬2千元,該項預算均係業務費;經查,111年度預算數1,068萬6千元,決算數為939萬1,100元,執行率為87.88%,112年度預算數1,052萬8千元,截至112年9月底執行數為6,869萬元,執行率為65.25%,執行率顯然未符預算所需,實有寬估之嫌。為本撙節、核實編列預算原則,爰要求立法院提出相關改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十五)查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之預算提案格式各有不同,各委員會各行其是,格式並未統一化,常造成立委及幕僚作業之困難,甚而出現預算提案因格式理解有誤,以致預算提案單多處塗改卻仍未釐清原意。
查已有委員會於審查前整理欲審查部會之單位公務預算歲出/歲入、工作計畫、預算金額、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金額等等項目為EXCEL表格,以供立委、幕僚依照統一格式提案,方便查找同時大幅減少塗改率。
立法院應於半年內參考已建置之「WORD委員提案軟體(法律案)」,建置預算提案軟體,俾利提升立法院各委員會問政效率及提案品質,並於3個月將評估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十六)查「立法委員參加國內考察隨行公費助理費用報支原則」第2點「本院各委員會舉辦之國內各相關部會業務考察,參加委員得視需要指定公費助理1人隨行。」第3點「經委員指定之公費助理,其配合考察團所產生之交通費及住宿費,得檢據核實報支。」
惟實務常有該次考察因立委另有要事、有公務無法前往或另有委員會業務需質詢而無法前往時可派助理前往考察,卻無法核銷交通費等費用之情事,而部分考察地點(例如獄政、邊境查驗等單位)若非考察行程安排,難有機會實地勘查。
立法院應研擬具體合理辦法修正「立法委員參加國內考察隨行公費助理費用報支原則」,避免浮濫使用考察經費,確保立法院的正常運作和公正的財務管理,俾利提升立法院問政品質,並於3個月完成評估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十七)有鑑於各民主國家之國會均有建置公費國會助理制度及完善相關法制。又公費國會助理學養素質、品德操守、國家忠誠之良窳攸關立法委員問政品質。惟我國公費國會助理聘用之資格、薪給、訓練、管理、保障相關事項之法令付之闕如,不利專業化國會助理之培養及留任。關於公費助理權益部分,目前僅有《立法院組織法》確立立法委員、黨團可聘僱之公費助理人數上下限及公費助理身分係依勞動基準法聘用,因此公費助理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稱之聘用人員,亦非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更非臨時人員。
請立法院就「我國與其他國家國會助理制度比較研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八)目前立法院各委員會所舉辦之公聽會,係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4條:「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5條:「公聽會須經各委員會輪值之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第58條:「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10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查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立法院第10屆共舉辦92場委員會公聽會,第9屆119場、第8屆80場。相較立法委員及政府機關所提之法案數量及三讀法案數量,各委員會所舉辦之公聽會數量顯然過少。由於委員會公聽會舉行涉及召集委員職權,舉辦不易,不過各立委、黨團仍會自行舉辦公聽會,邀請政府機關、專家學者、社會人士表達意見,對於立法方向及凝聚社會共識頗具意義,但礙於個別立委資源有限,此類公聽會較無逐字稿紀錄,亦無公開管道;立法院應協助個別立委製作逐字稿紀錄,並公開於立法院官網。
請立法院就「襄助立法委員舉辦非委員會公聽會可行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九)國際2050淨零碳排、RE100,再生能源轉型是趨勢也是責任。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通過,要求一定面積以上屋頂設置光電,立法院作為政府機關一員,應負起責任,由公而私帶頭推動。
爰此,要求以「立法院屋頂光電設置推動計畫」為題,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
提案人:賴香伶 吳欣盈
連署人:謝衣鳯 林思銘
(二十)立法院數位電話系統係於89年間建置,電話分機2,900門,為配合相關需求,立法院也陸續配置來電/去電顯示、網路電話及長途備援、線上錄音等功能,至95年已初步完成該院數位電話系統服務架構。
近年硬體自然老化,設備故障頻發,同時原廠於103年度公告停止支援相關軟體及硬體,並逐漸停產備用品,未來恐衍生系統運作風險,而隨著資通訊技術不斷進步,系統功能不斷創新,原有系統架構是否符合未來經濟與科技之發展趨勢,仍需多加審慎評估。
同時,為因應對岸日益增加的軍事威嚇,情資防治尤其重要,然近期院內分機接聽到詐騙電話的頻率增加,在汰換數位電話系統時也應強化院內電話過濾及防竊聽機制,並儘量採用台灣製造之電話系統,保護院內的資通訊安全。
因此,爰要求立法院應就「汰換立法院數位電話系統」提出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二十一)立法院作為我國最高議事殿堂,設備應皆為國家級標準,然如麥克風、WI-FI網路、影印機等設備故障事件頻發,造成委員在研究資料、質詢及開會時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困擾,更甚者如有剛好有外賓來院內演講,設備若是出問題,不只立法院,更造成國家顏面損失。
立法院應建立定期檢修制度,杜絕各式院內設備臨時故障之隱患,並即時汰換故障或是老舊之設備。
同時,隨著科技日新月異,院內許多數位系統與院外或是職工的個人智慧型設備通用性及兼容性變低,面對網路威脅彈性也越來越低,定期更新院內數位系統更能保障院內職工工作效率及資通訊安全。
因此,爰要求立法院應就「建立立法院設備定期檢修及汰換機制」提出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二十二)113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人員維持」編列13億5,191萬7千元,為立法院職員、駐警、技工、工友、駕駛、聘用及約僱人員等944人之薪俸、加給、加班費及會期津貼;另「公費助理經費」編列7億9,294萬7千元(人數計算基準為904至1,582人),為公費助理酬金、年終工作獎金及加班費;「黨團助理經費」編列3,508萬9千元(人數計算基準為40至64人),為黨團公費助理酬金、年終工作獎金與加班費。3筆預算相互對照之下,沒有參與立法院開會的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立法院有編列「會期津貼」,立法院卻沒有編列公費助理與黨團公費助理的會期津貼,極度不合理。
因此,爰要求立法院應就「公費助理經費」及「黨團助理經費」提出改善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二十三)立法院為國家重要政府機關,經常會有外賓及民眾進入院區參觀及導覽,故院內能否提供足夠的無障礙設施是相當重要的。然若要使用輪椅或是導盲杖在院內移動具有相當難度,且只能透過行走特定路線或繞遠路的方式才能抵達目的地。
同時,若要使用特定的無障礙設備,如輪椅升降機,只能用電話通知工作人員,等待他們來啟動設備後才能繼續移動,過程中不只無法善用人力資源,更損耗大量的時間成本。
並且,無障礙廁所僅在院區內特定地點有設置,比例嚴重不足,若職工或民眾有需要,必須另尋他處才能解決生理需求。
因此,爰要求立法院應就「增建立法院內無障礙設施」提出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二十四)鑑於立法院公費助理工作型態多元且任務繁重,時有超時工作及夜間加班之情形,長期下來恐影響公費助理身心健康,然立法院公費助理以勞保方式進用,權益卻未完全比照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惟查,112年5月8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立法院組織法」時,審查通過「『針對40歲以上之公費助理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的補助及所有公費助理『文康活動費』」之附帶決議提案,並於112年5月12日的院會也通過了該項附帶決議。
為照顧公費助理身心健康,爰要求立法院應針對「立法委員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兩年4,500元健檢補助費」,以及「每位公費助理每人每會期1千元文康補助費」之可行性進行研擬相關補助辦法,以保障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相關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二十五)依據11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籌編過程中應融入淨零排放相關概念,並依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關鍵戰略,就具促進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之計畫,優先編列預算辦理。」,然查,立法院公務車輛明細表,現有「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等車輛總數合計為79輛,其中「油電車」為23輛,僅占公務車總數29%,顯未符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
為落實政府淨零減碳目標,爰要求立法院應研擬公務車淨零減碳改善方案,加速汰換高碳排車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二十六)鑑於氣候變遷對環境、人類生存與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全球已有130餘國提出「2050淨零排放」宣示與行動;然依據經濟部碳估算工具計算結果,立法院2022年度碳排放量為6,856.5公噸CO2e,較2020、2021年度之7,051.9公噸CO2e、8,353.6公噸CO2e,分別減少195.4公噸CO2e(減幅2.77%)及1,497.1公噸CO2e(減幅17.92%),其2020至2022年度碳排放量雖呈逐漸下降趨勢,惟其排碳來源近九成為電力,顯見其仍有強化節約用電之必要,以減少碳排放量。
為強化節電效果,爰要求立法院應研擬院區及會館節約用電改善方案之可行性,同時加強宣導,將有助於提升節能減碳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資料,以落實政府2050淨零減碳目標。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二十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章總綱,我國國號為「中華民國」;然總統府自110年開始,雙十國慶活動標誌,將雙十國慶的英文名稱改寫上「Taiwan National Day」,而中文則沒有「台灣國慶」,112年是「民主台灣‧堅韌永續」。惟總統府此舉,引起前總統、直轄市長及部分中央民意代表不滿,相繼拒絕出席112年雙十國慶慶典,並質疑我國國名何時從「中華民國」改為「台灣國」。
為向全球彰顯中華民國存在之事實,爰要求立法院應遵守「中華民國憲法」之法典,於國內及駐外單位辦理國家慶典時,明確函文至中央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需依據「憲法」正確標示國號中文及英文名稱。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二十八)立法院之資訊系統或資料庫系統進行改版或整併時,如需瞭解使用者體驗及建議時,應採公開徵求方式,來蒐集使用者之反饋。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二十九)立法委員研究大樓日前發生2樓空調水管爆裂,導致研究室被進水,而助理借用會議室辦公之窘境。爰要求立法院相關業務單位應於休會期間,檢修立法委員研究大樓之空調水管,以避免再發生類似之窘境。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110年對180個機關的公務人員,進行心理健康調查,收回問卷9,464份,該次調查統計發現有36.07%受訪者有中度以上情緒困擾,需要尋求心理專業諮詢及進一步評估。爰要求立法院相關業務單位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建立轉介機制,以便有相關需求及意願之員工,能透過轉介機制尋求諮詢。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一)立法院院長揭櫫立法院國際事務處將專責於立法院「國會外交」、「僑民僑商服務」、「國際智庫」、「國際組織」、「國會友好組織」等5大領域,為有利於立法委員參與,請提供5大領域如何進展之規劃草案。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二)鑑於國會助理在實務上,已屬國家機關法定職務的擔當人,在輔佐立委問政責任重大,然實際待遇卻遠不如立法院技工工友或約聘僱人員。
而在112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朝野兩黨均有共識不須黨團協商,更在112年5月12日的院會也通過提案,然自112年5月12日至今已近半年,立法院仍未提出相關研議結果。
因此,爰要求立法院應就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2年1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千元」提出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林淑芬
(三十三)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於112年1月公告,根據國際通用指標「性別不平等指數」(Gender Inequality Index, GII)計算顯示,我國性別平等位居全球第7,並連續5年蟬聯亞洲第1。其中,超過四成的女性國會議員受到國際關注,該比率不只是亞洲之首,與世界各國相比,亦名列前茅。
而國際組織「各國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Union,IPU),以「Better parliaments, stronger democracy」(更良好的議會,更健全的民主)為宗旨,長期關注各國議會運作,也定期到各國審查婦女參政狀況、發布公開報告。
為藉我國女性參政優良表現,強化臺灣國會外交與國際形象,建請立法院依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模式,邀請各國議會聯盟審查委員來臺審查我國婦女參政狀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林淑芬 范 雲
(三十四)自臺灣112年5月31日#MeToo運動以來,引發極大社會輿論,現行法制之缺漏獲得高度重視,而立法院亦於2個月內,完成性平三法修正,期以更完整的法制,給被害人更多保障。立法院作為全國民意機關之首,更應當積極落實法制,創造性別平等、友善的職場環境,給被害人最大的支持與保障。
有鑑於立法院場域之特殊性,於立法院發生之性騷擾事件,可能因發生地、兩造關係、隸屬不同雇主等因素,適用不同法律,包含: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
為使立法院各處室、立法委員辦公室、各政黨團辦公室更了解新法規定,立法院應舉行教育訓練,課程包含不同案例與適用法規之應用說明,例如:立法委員助理與國會聯絡人、記者、或其他頻繁於立法院出沒之人員間的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範例,也應包含認識性騷擾定義、敵意式環境、不對等權力關係、避免二度傷害等具體內涵。
建請立法院邀請立法委員、立法院各單位主管、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主管、黨團辦公室主管、立法委員助理及相關人員參與課程,於113年3月8日前,完成前項教育訓練,以真正建立友善職場,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辦理成果之書面報告,包含課程內容、場次、講師名單、參與人員名單等。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林淑芬 范 雲
(三十五)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近年來屢次發生漏水情形,更有甚者造成立法委員辦公室淹水,損害委員辦公室物品及問政資料,嚴重影響立法委員及團隊幕僚工作。
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時常漏水,有損國會殿堂形象,更恐成為國際笑話,請加強立法院院區各建築管線檢查工程,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三十六)近日媒體報導外送員送餐至立法院,竟要櫃檯職員加班協助,各樓層櫃檯中午需加班值班,由1樓櫃台通知立法委員辦公室派員到各樓層櫃檯繳費取餐。後又恢復外送員可直送委員辦公室之規定,僅要求在1樓脫安全帽再上樓。
但此項措施草率,恐將形成立法院維安漏洞,建議參照民間各辦公大樓於1樓設置外送餐點放置區,由訂購者自行下樓領取,以減輕立法院各櫃檯人員及員警工作負擔。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
主席暫行保留。
第4款。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39億6,835萬5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3年司法政策對外宣導等相關經費編列3,650萬元,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編列2,315萬元,經查,近年司法院政策及宣導執行表中公式之支出泰半為國民法官宣導相關費用,司法院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花費宣傳費用甚鉅,110至113年預算編列數分別為7,000萬元、6,400萬元、1,400萬元、1,400萬元,合計高達1億6,200萬元,惟截至今年10月中,全國僅有66件國民法官庭審實行,距離原先目標300件顯僅實現五分之一,且1.6億國民法官廣宣經費中,多數集中於特定媒體,爰提案減列「司法行政業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5000萬元。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二)司法院於112年預算書中編列「審判AI大數據分析中心計畫」以及「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
然而查「審判AI大數據分析中心計畫」,乃112年之預算,亦為「司法院113年度施政計畫綱要」亦將AI導入,視為重要的研發發展計畫,然而時至今日,司法院仍無法正式開始進行審判AI大數據的相關計畫,原定9月試辦「AI生成判決書草稿系統」,但因系統仍在優化,因此延至11月。
查「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目前可見「律師單一登入」、「法院庭期查詢」、「案件進度查詢」等三款APP,但三款APP卻均極為陽春,網友評價留言均為與網頁板無異,且案件進度查詢,更無法使用APP進行線上聲請之動作,令人匪夷所思。同時此三功能為何又必需分為三個獨立APP呢?尤其法院庭期查詢與案件進度查詢,須分別為兩套APP,這又令人費解。
雖為112年所編列預算,但考量其執行效果,效益有待加強,為督促司法院資訊處強化相關技術之效能,爰此,建議減列500萬元,凍結10,000千元,待司法院針對此問題提出報告後,始得解凍。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77項:
(一)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0,999萬6千元,凍結348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賴香伶
(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6億8,586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連署人:賴香伶
(三)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4億0,31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四)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5,887萬9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湯蕙禎 林淑芬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連署人:賴香伶
(五)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編列6,458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湯蕙禎 賴香伶
(六)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4億9,409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七)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規定,「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應力求撙節,避免浮濫。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3,720萬元,112年度編列3,488萬元,增編232萬元,請撙節開支。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八)查使用司法院所負責維護之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之搜尋功能所生之搜尋結果,前5項皆為法律服務相關廣告而非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之實質內容。實際原因可能為該平台之搜尋功能為利用Google引擎搜尋為之等其他網路技術設定上之瑕疵。民眾利用該系統搜尋卻會導向其他商業服務,恐造成司法院為該等服務背書之誤會。且查司法院官方網站並無此等情事發生,可知司法院可以將搜尋功能完善之。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請司法院將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之搜尋功能去除廣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九)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一般行政」人員維持費編列6億4,023萬5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立法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時,作成附帶決議略以:「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101至112年8月底以多元管道申請轉任法官並經遴選通過進用人數總計309人,其中以檢察官轉任法官197人最多(占多元進用總人數63.75%),實際執業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轉任法官78人次之(占25.24%),餘由因故辭職法官、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及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人數合計僅34人(占11.00%),比率偏低,且尚無學者轉任之例,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司法院應依立法院相關附帶決議意旨,設法落實達成法官考試進用占比降至20%以下之目標,並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有關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經費,113年編列3,650萬元,經查107年度以前,司法院並無相關預算,108年度開始編列,預算為2,385萬元,其後109年度2,014萬8千元、110年度2,614萬8千元、111年度2,014萬8千元、112年度3,130萬元,因司法院另編有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2,315萬元,請撙節開支。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十一)我國人民姓名重名狀況常見,已為我國社會之一部分。同時,我國之法院裁判於上網公告時多數並未遮隱姓名。此二種狀況疊加後,將肇生人民遇到與自己重名者遭法院判決時並無法證明自己並非該裁判之當事人之情事。如為刑事有罪裁判尚可以申請俗稱良民證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若為民事或行政裁判或無罪之刑事裁判,則民眾無從向外界證明自己並非該裁判之當事人。民眾因姓名本身有生冷字卻仍與他人重名,而重名之他人涉及權利糾紛而見諸於民事裁判中,民眾因而屢遭誤會即是判決中之當事人,對民眾產生生活上之重大困擾,卻無從證明自身並非裁判中之當事人。司法院應就此部分妥為落實便民措施。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十二)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避免法官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法官之來源應多元化。按100年7月6日公布之法官法,於第5條將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明文化,且立法院三讀時亦作成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
據統計資料顯示,101年度為法官法施行首年,該年度考試進用法官之占比69.8%,嗣後年度迭有增減,其中110年度考試進用法官之占比41.3%,為近年最低,111年度又增至50%。法官法自101年7月6日起施行,迄111年7月6日業已屆滿10年,惟該年度以考試進用法官占比仍有五成,未達降至20%以下之目標。
爰此,113年度司法院於編列「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3億5,173萬1千元,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三)法官法早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101年7月6日起施行,明定法官及檢察官任用要件多元化,且立法院三讀時亦作成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惟該法施行多年,我國法官及檢察官來源仍以考試取才占大宗、以考試進用法官占比仍有五成,雖設有多元進用制度,惟近年辦理成效欠佳。
據司法院「111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認知調查報告」中關於律師轉任法官意願調查結果顯示,有意願轉任法官的律師占17%,另有83%表示無意願,其原因以「承審案件數量大、工作繁重」居首、「工作不自由」次之,其次依序為「薪酬不成比例」、「無意投入公務體系」等,故未來律師有意願轉任法官者能否繼續維持一定人數,仍有待觀察。
司法官工作繁重恐造成未來吸引相關人才轉任之阻力,司法院應透過改善司法環境等其他面向,提升轉任誘因。法官來源多元化,始終是我國司法改革重視的議題之一;除了考試進用外,透過更多元的管道任用法官,希冀增加法院審判者的價值多樣性以提升司法品質,同時不能為追求減輕司法負擔,而犧牲人民訴訟上的權利,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賴香伶
(十四)政府為吸引包括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學者等優秀人才投入法官職務,於100年制定公布法官法,明定法官多元進用規範,期藉由延攬具適度社會歷練及法庭實務經驗暨學術專業之優秀人才,以提升裁判品質。
惟據審計部作成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透過多元管道進用法官之占比(50%)與立法院附帶決議之目標值(80%)仍有差距,且尚無學、研者自行申請轉任,或由司法院主動推薦暨相關機關(構)建議參加遴選者。司法院允宜賡續檢討法官工作環境、降低工作負擔,以提高轉任誘因,吸引各方優秀人才投入法官職務。
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之「業務費」編列3億2,545萬1千元,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多元進用法官執行成果及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十五)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6億8,586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5至111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可用預算數介於3,787萬9千元至1億0,300萬5千元間,執行結果,各年度執行數(不含保留數及賸餘數)僅介於2,736萬1千元至7,261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則介於61.00%至80.88%之間,其中除106年度外,其餘均低於八成,執行情況欠佳。另113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編列1億3,537萬7千元,較112年度之預算數5,188萬元大幅增加8,349萬7千元,增幅高達160.94%,審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率欠佳,其於113年度大幅增編經費需求之合理性容待檢討。司法院應依計畫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能力核實編列預算,並加強經費控管,以利整體資源妥善規劃運用,爰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六)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再造計畫已推動數年,惟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之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比率偏低,且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未臻理想。
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12年6月底止,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7,371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1萬0,407個(占總申請數之59.91%,以下同)最多,其次依序為MOICA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5,554個(31.97%)及當事人申請帳號822個(4.73%),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及比率仍低,仍待持續加強推廣,提升使用者之申請意願。
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12年至6月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0.91%、11.66%及10.86%,顯示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理想。
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香伶 吳怡玎
(十七)為監督司法院建置之「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確保司法院公開廣泛收集各界意見,並參考國際相關資訊與經驗來訂定指引,並審慎評估「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試辦上線期程,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十八)106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制定一個五年數位與開放政策計畫,並編列相關預算與人力資源。每五年需檢討一次。……。」基此,司法院前於107年7月31日提出未來5年之數位政策計畫,並配合年度計畫逐步推動,期望藉由此計畫,做為司法院未來資訊發展之藍圖。
經查,102至113年度,司法院於「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相關資通訊計畫經費逐年升高,102年度僅為1億9,483萬8千元,至113年度高達6億8,586萬7千元,更較100年度大幅增加4億4,515萬7千元,增幅高達184.93%;其中113年度編列6億8,586萬7千元,較112年度之5億9,784萬8千元增加8,801萬9千元(增幅14.72%)。
鑑於國家財政困窘,為避免浪費公帑,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十九)經查,105至111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可用預算數介於3,787萬9千元至1億0,300萬5千元間,執行結果,各年度執行數僅介於2,736萬1千元至7,261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則介於61.00%至80.88%之間,其中除106年度外,其餘均低於八成,執行情況欠佳;另113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編列1億3,537萬7千元,較112年度之預算數5,188萬元大幅增加8,349萬7千元,增幅高達160.94%。
請司法院對執行進度落後原因,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因應措施後,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十)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司法院自101年起陸續推動各項數位化措施,其中有關司法數位與開放政策部分,司法院已於107年7月31日提出未來5年之數位政策計畫,將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分四大方向進行,包括:「提升硬體環境及效能」、「升級資訊系統及服務」、「加強資訊及資料安全」、「邁向科技及智慧法庭」,持續推動科技法庭(E-court)政策,以營造起訴及聲請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俾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司法透明度。另並於112年7月31日提出數位政策2.0,期營造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
然經查,截至112年6月底止,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7,371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1萬0,407個(占總申請數之59.91%,以下同)最多,其次依序為MOICA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5,554個(31.97%)及當事人申請帳號822個(4.73%)等,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及比率仍低。
請司法院對執行進度落後原因,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因應措施後,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十一)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司法院自101年起陸續推動各項數位化措施,其中有關司法數位與開放政策部分,司法院已於107年7月31日提出未來5年之數位政策計畫,將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分四大方向進行,包括:「提升硬體環境及效能」、「升級資訊系統及服務」、「加強資訊及資料安全」、「邁向科技及智慧法庭」,持續推動科技法庭(E-court)政策,以營造起訴及聲請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俾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司法透明度。另並於112年7月31日提出數位政策2.0,期營造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
104至112年6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其中除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聲請比率持續成長(迄至112年6月已達96.19%)、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起訴比率逾八成外,其餘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12年至6月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0.91%、11.66%及10.86%,顯示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理想。
請司法院對執行進度落後原因,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因應措施後,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十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系統」編列6億8,586萬7千元,較112年度增列8,801萬9千元。經查,其說明提出如耗材更換、硬體設備維護、軟體設備建置等例行性項目,113年度編列預算亦較112年度預算增列9,852萬9千元,此外,司法院於112年度預算就已有編列類似電腦及周邊設備汰舊購新經費1億0,417萬3千元,顯有重複編列之虞。
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吳怡玎
(二十三)順應國際趨勢,近年來AI人工智慧發展迅速,司法院亦將推出「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以有效減輕法官負擔與人力不足之困境。惟歐洲聯盟有AI專法,並將AI於司法應用列為高風險事項,對此,司法院並未提出相關評估報告,且目前仍無參考指引,試辦上線期程亦未定,對於現行之AI判決模型皆以早期之判決書為模型,如何與時俱進,累積足量的新判決書並汰舊換新,亦無相關規範。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參考指引、上線期程、是否得以有效減輕法官負擔與人力不足之困境、如何滾動式汰舊換新判決書資料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鄭運鵬 湯蕙禎
(二十四)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經費」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4億0,319萬元,其中軟體使用及購置費編列6,256萬8千元;惟查,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05至111年度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可用預算數介於3,787萬9千元至1億0,300萬5千元間,各年度執行數僅介於2,736萬1千元至7,261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則介於61.00%至80.88%之間,其執行率實有檢討改善空間。為確保預算執行成效,請司法院就該項經費執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二十五)報載「憲法法庭收案不受理比率96%」,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上路,至112年3月底共收了5,130件聲請案,結案4,058件,從新制收案類型看,多是人民聲請案,但不受理的比率,高達96.9%。
憲法法庭如何在民眾聲請釋憲的權利與避免濫訴的天秤中取得平衡,以及如何提升審理效能,司法院應研議提出方案。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二十六)111年1月4日起憲法訴訟新制實施後,聲請案件大幅攀升,但111年度憲法法庭收案,不受理比率高達97.32%,人民「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卻不及1%,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憲法訴訟新制進行通盤性檢討,研議具體方案以期防杜濫訴之同時,也能平衡兼顧保障人民訴訟權,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二十七)查司法院112年8月份會計報告,有關司法院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憲法訴訟業務」共編列1,210萬3千元,截至112年8月之累計分配數應為541萬6千元,惟累計實現數僅執行242萬6千餘元,尚餘約298萬9千餘元未執行,執行率約44.81%。
為提升憲法訴訟業務執行效能及撙節經費支出,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就「憲法訴訟業務執行成果與訴訟制度檢討精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吳琪銘
(二十八)我國憲法解釋制度已於111年由大法官會議釋憲制改制為憲法法庭裁判制,當時改制之一重大目標是增加我國憲法解釋之數量,期望能達到每年30至36件判決與20次言詞辯論。然而施行兩年以來,111年僅20件判決與11次言詞辯論,112年迄9月底僅15件判決,均低於憲法法庭制度建立時之預期。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就「憲法法庭判決數不如預期之改善」與「憲法法庭制度上路兩周年之制度改進」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二十九)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憲法訴訟業務」編列1,06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1年1月4日起憲法訴訟新制實施後,聲請案件大幅攀升,100至111年度聲請件數,由100年度之793件增加至111年度4,758件,增加3,965件(增幅高達5倍),相關問題包括1.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111年「案件終結比例」68.12%,雖僅次於舊制之110年度比例,惟111年聲請案件計終結3,241件,以裁定不受理3,154件占97.32%最多,相對高於舊制應不受理占比均值92.24%;2.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情形,111年各身分別當中,人民聲請案件,受理終結裁判達23件,111年人民聲請之「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不及1%,僅0.73%,且低於舊制大法官解釋時期(採100至110年度)5.99%,司法院應就憲法訴訟新制進行通盤性檢討,研議有助解決當前各項問題之具體方案與內容。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三十)我國108年1月4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會議更名為憲法法庭,並於111年1月4日開始施行。
經查,100至111年度止,聲請件數呈增加趨勢,由100年度之793件增加至111年度4,758件,增加3,965件,增幅高達5倍;另憲法訴訟新制自111年1月4日起施行,111年聲請案4,758件創單年歷史新高,其中憲法法庭111年度新收4,371件(含舊制案件新收49件及111年1月4日起新制案件新收4,322件),平均每月新收364.3件,約為近五年(106至110年度)平均每月50.0件之7.3倍。
另若以終結案件數占聲請案件數比例來看,大法官解釋時期,以110年「案件終結比例」72.16%最高,較次高100年之62.80%增加9.36%。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111年「案件終結比例」68.12%,雖僅次於舊制之110年度比例,惟111年聲請案件計終結3,241件,以裁定不受理3,154件占97.32%最多,再進一步比較「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解釋)比例」,大法官解釋時期為7.51%,憲法法庭時期為1.16%,顯示新制不受理比率偏高,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亦下降原因主要係憲法訴訟新制未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且未徵收裁判費用情況下,致聲請件數大幅增加,加以受理並為得以實體裁判能量有限,受理比例因而呈現相對下降趨勢。
爰此,司法院應針對憲法訴訟制度進行通盤性檢討。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一)司法院之審判行政業務於110年、111年之實現率未及六成,110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4億5,501萬5千元,實現數2億2,604萬1千元,實現比率僅49.68%;111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1億3,295萬元,實現數7,015萬9千元,實現比率52.77%,兩年之執行比率皆欠佳,爰請司法院確實檢討,並提出執行概況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三十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於「審判行政」業務(工作)計畫編列1億3,334萬4千元,較112年度之1億2,077萬3千元增加1,257萬1千元(增幅10.41%),惟該項計畫110及111年度執行情形未臻理想。
司法院111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1億3,295萬元,實現數7,015萬9千元,實現比率52.77%,保留數與賸餘數分別為504萬9千元及5,774萬2千元,執行情形欠佳,爰請司法院確實檢討。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香伶 吳怡玎
(三十三)經查,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業務(工作)計畫編列1億3,334萬4千元,較112年度之1億2,077萬3千元增加1,257萬1千元,增幅10.41%),惟該項計畫110及111年度執行情形未臻理想。
爰請司法院提出執行概況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四)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審判行政」編列1億3,334萬4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審判行政業務110及111年度預算實現率未及六成,執行情形欠佳。爰請司法院研謀改善,提升預算執行效率。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林思銘
(三十五)我國在1999年的首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裡提議減輕處理案件負擔,直到2017年結束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仍持續針對「如何建立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進行研議,檢討「裁判書簡化」、「濫訴防杜」、「員額配置」、「特定犯罪除罪化」,以及「落實金字塔訴訟程序」的改革,但1999到2023年,已逾20年,我國司法負擔依然沈重。
針對司法院在2018年6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內容,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佈(形似金字塔)。期盼以這樣的訴訟結構,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另讓爭議的事實,在第一審充分的人力及設備支援下,及早確定,終審法院集中於法律適用的審查,可使法律適用更正確,及避免法律見解的分歧;請司法院就如何「堅定堅強的第一審」、「如何補充第一審審判人力」,具體妥適規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三十六)為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3年度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2億8,707萬4千元,其中司法院8,496萬4千元,各地方法院2億0,211萬元。
根據王委員鴻薇112年10月5日質詢,國民法官原先預期112年度上路案件300件,至今僅有66件審判中、18件已宣判,成效相當不彰,司法院秘書長也表示預估錯誤,顯見預算編列恐有違實際需求,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成效評估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香伶 吳怡玎
(三十七)現在人民的生活早就無法脫離電腦、手機跟網路,不論是工作還是日常生活,都是透過數位化的方式留下各式記錄。這些數位化的資料,也可能在刑事訴訟進行的過程中,被轉化為各式各樣的證據。但是這些「數位化」的證據,在我們刑事訴訟中卻沒有明確的定義,更難確保數位證據之連續性與同一性,以強化事實認定基礎,相關證據法則等付之闕如。為妥適維護民眾訴訟權益,提升法院審理效能,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刑事訴訟程序中如何補強數位證據相關規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賴香伶
(三十八)國民法官法第12條至第16條明定擔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應具備之積極資格及不得被選任之消極資格,暨得拒絕被選任之事由,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排除不符法定資格者後造具複選名冊,並通知複選名冊人員。而司法院依據國民法官法第33條授權,司法院建置檢核系統以介接教育部、內政部等有關會之資料庫,以自動化比對方式,檢核國民法官之法定資格。
惟據審計部作成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因檢核比對回傳資料過於簡化,不利審核小組進一步查證,或據以研判消極資格之消滅時點;或因無法確保介接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性及完整性(如教育程度、現役軍人及入營),爰介接資料僅供參考,系統不作資格認定之判斷,審核小組恐難運用該等資料進行實質審核等,均不利發揮檢核系統自動化比對之效能。鑑於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繁複,相關系統平台之建置,有助簡化各地方法院審核作業並提升行政作業效率,為充分發揮系統平台建置之效能,宜加強整備。
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國民法官資格審核制度與自動化檢核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三十九)有鑑於最高法院曾於108年3月26日作成「最高法院10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依據該條立法說明,足見依本項規定沒收之交通工具,以專供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者為限,且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所謂「專供」犯第4條之罪,係指該水、陸、空交通工具之使用與行為人犯第4條之罪有直接關聯性,並依社會通念具有促使該次犯罪行為實現該構成要件者而言,若只是前往犯罪現場之交通工具,即不屬之。犯罪者交易之毒品可隨身攜帶,縱駕車前往,僅作為其代步之工具,尚非專供犯第4條之罪之交通工具,不得依上開規定沒收。
惟非屬違禁物的「犯罪工具」,「專供」與否難以釐清,在實務判決上已生分歧;且該決議是否擴及於解釋刑法第38條之犯罪工具沒收尚難釐清。
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查司法院於112年10月6日於官網發布聲明表示:「有關各界近日對於本院開發『智慧化裁判草稿系統』(下稱本系統)之指教,司法院表示,將於近期召開外部諮詢委員會議,廣泛收集各界意見,並參考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研擬司法院版參考指引,並審慎評估本系統試辦上線期程。」。
鑑於國際上已有利用AI協助訴訟之案例(如美國使用的COMPAS系統),惟國外司法機構係利用AI協助「證據整理」,且事後亦有查核機制,藉此確保經AI協助之案件,不會因程式偏差而導致整理內容不符;司法院既已規劃召開外部諮詢委員會議,廣泛收集各界意見,是否亦可考量引進國外司法機構已使用於協助「證據整理」之AI系統,藉此減輕法官負擔?
為減輕法官負擔,提升司法品質,適度引入AI系統協助,或有必要,惟亦應審慎面對可能風險,完備查核機制,方能維持國人對司法的信任;請司法院就:1.近期召開之外部諮詢委員會議所蒐集之各界意見,以及2.是否得利用AI系統協助「證據整理」,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四十一)我國在88年的首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裡提議減輕處理案件負擔,直到106年結束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仍持續針對「如何建立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進行研議,檢討「裁判書簡化」、「濫訴防杜」、「員額配置」、「特定犯罪除罪化」,以及「落實金字塔訴訟程序」的改革,但88到112年,已逾20年,我國司法負擔依然沈重。
針對司法院在107年6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內容,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布(形似金字塔)。期盼以這樣的訴訟結構,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另讓爭議的事實,在第一審充分的人力及設備支援下,及早確定,終審法院集中於法律適用的審查,可使法律適用更正確,及避免法律見解的分歧;然,直至目前為止,司法院對於如何「堅定堅強的第一審」、「如何補充第一審審判人力」,仍未見具體妥適之規劃。
爰此,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5,887萬9千元,請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四十二)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業務」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編列4,630萬元。依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於110年4月國民法官法庭規劃諮詢委員會議時,曾提出國民法官選任會場宜可容納60至70人,惟查現行21個地方法院之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有5個容納人數未達60人,據該院調查各地方法院109至110年間辦理之50場次國民法官實務模擬法庭結果,通知應到庭參加選任程序者共計9,620人,實際到場1,881人(到庭率未及二成),平均每場次38人,依模擬選任到場人數,現行選任會場或可容納,惟考量新制正式施行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參加選任者將有相應懲罰,預估未來到庭率將再提高,部分選任會場空間恐有不足之虞。爰請司法院研謀改善,並持續滾動檢討評估增設相關配套空間,以完善規劃措施。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四十三)2019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建立完整防逃機制,避免被告潛逃規避訴追、審判或判決確定後的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可運用電子腳環監控的方式作為羈押之替代處分,惟實務罕以電子腳鐐監控金融案被告,多用於性侵害犯罪和家暴案件之加害人,似未考量多數經濟犯罪被告財力雄厚的可能性極高,縱使以巨額保證金,加上限制出境、出海,亦無法有效避免其棄保潛逃之可能。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的使用科控設備及提高法官使用科控設備意願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四)我國在88年的首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裡提議減輕處理案件負擔,直到106年結束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仍持續針對「如何建立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進行研議,檢討「裁判書簡化」、「濫訴防杜」、「員額配置」、「特定犯罪除罪化」,以及「落實金字塔訴訟程序」的改革,但88到112年,已逾20年,我國司法負擔依然沈重。
針對司法院在107年6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內容,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佈(形似金字塔)。期盼以這樣的訴訟結構,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另讓爭議的事實,在第一審充分的人力及設備支援下,及早確定,終審法院集中於法律適用的審查,可使法律適用更正確,及避免法律見解的分歧;然,直至目前為止,司法院對於如何「堅定堅強的第一審」、「如何補充第一審審判人力」,仍未見具體妥適之規劃。
爰此,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辦理行政訴訟及懲戒行政」編列413萬7千元,因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於112年8月15日施行,爰請司法院持續關注新制運作之情形及成效。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四十五)伴隨社會經濟活動變遷及新型態交易出現,相關紛爭急遽增加,擴大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私權糾紛,已為世界潮流。
依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106年4月14日會議決議,應制定調解法,統一規範調解定義、調解之主管機關及效力、調解人資格及教育訓練、調解費用、調解人之倫理義務、強制調解範圍等。惟迄今「調解基本法」之法規研修仍處於草案階段,請司法院儘速研議。
提案人:江永昌 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六)依照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應公開判決書,第2項規定判決書原則須公開當事人姓名。惟93年2月13日,司法院裁判書公開原則之說明,除不公開案件(少年、性侵、家暴等),其他皆應公開。綜合前述可知,裁判書原則應予公開,例外情況得不公開,惟目前裁判書之公布辦法各法院卻是各行其是,更有甚者在同一案件之歷審判決,個資的遮蔽方式卻不同;另亦偶見有不應公開之裁判書(如少事案件)因法院操作錯誤而不慎公開之情事。
顯見裁判書公開之原則、操作方式,及發生錯誤時之檢核修正措施,確有適時檢討之必要,請司法院就裁判書系統公開狀況、公開辦法規範、達成相關裁判遮隱所必須之資訊系統與介面建置、防止不應公開之裁判書因資訊系統操作錯誤而公開之防錯過濾機制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七)有關土城司法園區建置規劃與整地坡度問題,院檢預定地面積為8.09公頃,惟分配範圍有一小山坡,土地高差10米,影響機關建築開發配置甚大,目前土城司法園區機關用地分配範圍司法院與法務部尚未商定其占地比例及位置,請司法院儘快與法務部協調,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分配範圍與整地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鄭運鵬 湯蕙禎
(四十八)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經查司法院113年4輛公務車預算538萬元,請司法院本撙節原則辦理,並應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優先購買低污染、低油耗車種。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四十九)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福利服務支出「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4億9,409萬5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4至111年度法扶基金會一般案件准予扶助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情形,各年度准予扶助件數略呈成長趨勢,由104年度之3萬9,026件,增至111年度之5萬6,718件,增加1萬7,692件(增幅45.33%),其中屬於無須審查資力扶助案件,由104年度之2萬1,517件增至111年度之3萬7,697件,增加1萬6,180件(增幅75.20%),同期間占比亦由55.14%成長至66.46%,顯示於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後,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均呈攀升趨勢,除造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人物財力之沉重負荷外,在實務運作上,亦屢有具相當資力者在扶助之列,類此因欠缺排富條款致有濫用扶助機制情事,易肇致資源運用不當之批評聲浪。司法院應審慎檢討及研修相關規範,落實濟弱扶傾之立法精神。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涉及性騷擾,被害人在112年6月21日向司法院提出申訴,112年7月24日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評議懲戒法院前院長性騷擾案成立,不僅備受社會矚目,也重創司法信任度,爰要求司法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對本案處理過程及結果,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一)國民法官新制112年元旦上路,截至112年8月25日全國法院共有53案交由國民法官審理,較原來預估每年可審理300案,差距甚遠,顯示國民法官新制審理案件成效不彰。司法院應依國民法官政策目的、政策執行情形,積極檢討並提出說明及進行制度成效評估,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林思銘
(五十二)截至112年10月1日,潛逃境外的通緝犯約8千人,許多被告在偵查、審理期間或判決有罪後逃亡,不少人潛逃出境後,甚至加入詐騙或販毒集團。外界批評,政府欠缺防逃、緝逃的系統性管理機制,機關分工模糊、橫向聯繫薄弱,讓台灣成為「逃犯天堂」!司法院應研謀改善,提出具體說明及相關配套措施,爰要求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林思銘
(五十三)截至112年8月,我國司法改革屆滿6週年,惟司改成效持續不彰,包括1.依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的民調資料顯示,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程度僅約三成,遠不如民眾對於警察的信賴度七成五之高,顯見民眾極度不信任台灣的法院端,此即彰顯司法院的改革不力;2.112年8月25日臨近選舉,許宗力配合法務部部長蔡清祥及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召開司改記者會,會中舉出的數據顯然與中正大學團隊做出的結論相悖,此舉除彰顯司法院的欲蓋彌彰外,也凸顯了司法為選舉政治服務,顯示司法院司法不中立;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自110年7月起成立,並將訴訟標的門檻訂為1億元,然成立初期4個月卻無案可審,造成甫上任的7位商業法院法官須額外支援其他法院的情況,110至111年期間,商業法院也僅受理211件,終結136件,應擴大收案標準和來源,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能正常運作。司法院應研謀改善,提高司法改革成效。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四)112年6月蔡英文總統提名4位大法官人選,分別為朱富美、蔡彩貞、陳忠五及尤伯祥,至此15位大法官皆由蔡英文總統提名,司法院應確保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維護我國司法獨立性及人民權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五)依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自105年6月起啟用「律師線上聲請閱卷暨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系統」,供專業訴訟代理人線上聲請閱覽卷證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嗣於107年8月將線上聲請使用者範圍擴及一般民眾,並於110年1月新增電子卷證「線上交付」功能,使用者提出聲請並完成繳費後,即可線上下載電子卷證,惟依司法院統計,109至111年8月各法院受理線上聲請件數占總聲請件數之比率分別僅有16.44%、28.17%及34.39%,司法院應加強改善,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六)依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司法院109至111年8月各法院已分案案件扣除得由原、前審案件引用電子卷證者,實際已完成全案掃描及OCR(光學字元識別)作業之比率僅分別為44.41%、45.64%及45.68%,均未及五成,恐不利司法E化政策之推行。復查近年各法院審判案件大幅增加,加以案情複雜等因素,致紙本卷證數量相應攀升,各法院存放空間嚴重不足,司法院應研謀改善,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五十七)司法院自從102年起建置「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起,計畫已推動多年,但是,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認證系統之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比率偏低,而且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不理想。
104至112年6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除了續予收容、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聲請比率持續成長(至112年6月已達96.19%)、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起訴比率超過八成以外,其餘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以112年統計截至6月為例,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0.91%、11.66%及10.86%。
司法院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表 單位:件;%
因此,爰要求司法院應就「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再造計畫」辦理成效,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五十八)「國民法官法」於109年8月12日制定公布,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為了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3年度編列推動相關經費2億8,707萬4千元,其中司法院8,496萬4千元,各地方法院2億0,211萬元。
但是,截至112年8月底實際執行數卻僅462萬元,占全年預算數2.29%,執行情形欠佳。主要係原預估112年度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量305件,然截至112年9月27日,各地方法院已受理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僅僅65件,以致計畫需用經費與預估金額,差距極大。
因此,爰要求司法院就如何強化國民法官「業務運作經費」執行成效,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五十九)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4億9,409萬5千元,較112年度之13億7,120萬8千元,增加了1億2,288萬7千元,增幅8.96%。
但是法扶基金會自民國93年成立以來,主要經費多仰賴政府補(捐)助款,占比超逾九成,其中司法院捐助其業務運作之經費逐年遞增,由102年度之8億9,608萬9千元,逐漸增加至113年度14億9,409萬5千元,10餘年間增加5億9,800萬6千元,增幅高達66.74%。
因此,爰要求司法院督促法扶基金會,研謀開源善策自籌財源,以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永續經營,並降低對政府之財政依賴。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六十)鑑於司法院113年度預算案於「審判行政」業務計畫編列1億3,334萬4千元,已較112年度之1億2,077萬3千元增加1,257萬1千元(增加幅度10.41%),但是該項計畫110及111年度執行情形不盡理想,以致其保留金額及比率較高。
「審判行政」業務預算實現率已連續2年未及六成,分述如下:
1.司法院110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4億5,501萬5千元,實現數2億2,604萬1千元,實現比率49.68%,執行情形欠佳。
2.司法院111年度審判行政預算數1億3,295萬元,實現數7,015萬9千元,實現比率52.77%,執行情形不佳,主要因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經費狀況,執行不如預期。
爰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執行概況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六十一)鑑於「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施行後,案件量大幅增加,但是111年度憲法法庭終結案件中,裁定不受理比率高達97.32%,人民聲請之「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不及1%,不利完善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
近年憲法法庭案件終結情形及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依聲請人分析 單位:件
因此,爰要求司法院就如何強化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六十二)《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08年修正公布之「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已於112年7月1日施行,少年如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曝險行為,會先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對曝險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經評估輔導無效後再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為使新制得以順利施行,各地少年輔導委員會就處理曝險少年如有疑義,亦可透過「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之規定,由地方法院與地方政府召開二級聯繫會議共同研商討論;如有需要中央層級統籌規劃,亦可提案至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處理,凝聚司法與行政、中央及地方間之共識,以利新制順利推展。
為瞭解「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施行之情狀,爰請司法院提供新制施行後半年間,各地少年輔導委員會就處理曝險少年所遇之疑義,及「地方法院與地方政府召開二級聯繫會議」或「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研商討論之結果,並以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六十三)為因應111年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將強制住院等事件改採專家參審,司法院業已籌組跨機關之「專家參審新制推動委員會」,並將邀集精神醫學界、病權團體、律師界、社工界、心理界等各界與一般民眾參與會議,共同檢視、協助新制的推動,此外,亦將透過模擬法庭之舉辦,研訂專家參審制度的配套措施,期能於新制施行後,得以建立妥速、專業且完善的審理制度,藉此維護嚴重病人權益並提升司法效能。
又,111年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72條,明定「嚴重病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得以該設備為之。」;爰此,司法院亦有編列相關預算,用以增設指定法院遠距視訊所需之科技設備。
惟如嚴重病人之陳述能力及當下情狀,以遠距設備行之但無法達到直接審理之要求,恐影響嚴重病人權益;有鑑於此,司法院於舉辦模擬法庭之過程,應就以遠距設備進行之審理必須符合直接審理之要求為前提,研訂相關規範,並舉辦若干實體審理之模擬,以進行遠距審理之可行性評估,維護嚴重病人權益。
為有效監督《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新制推動之情狀,司法院應將舉辦模擬法庭之計畫書及預計邀集各界參與會議之規劃,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玉琴
(六十四)鑑於移民移工中文能力有限,面對司法訴訟案件時,往往無法精準掌握資訊,影響其權利甚鉅。然為保障其司法人權,應儘速建立普及並免費的法院通譯服務。為保障外籍移工司法人權,爰要求司法院研擬充實特約通譯人才、強化傳譯知能,以完善我國司法通譯制度。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五)鑑於訴訟實務屢有當事人濫行起訴或上訴之情形,為使司法資源合理運用,避免造成應訴當事人勞力、時間之浪費,110年1月20日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濫訴者,應予限制或制裁。然近年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新收及未結件數呈持續增加趨勢,經查,近十年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新收件數呈增加趨勢,102至107年平均年約240萬件,自108年突破250萬件後,至111年大幅增加為289萬4,371件為10年最高,顯然現行民事訴訟法裁罰新制尚未能有效發揮濫訴防杜功能。為提升司法資源運用效能,爰要求司法院應盤點民事訴訟法裁罰新制實施效益,研擬兼顧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改善方案,並於民事訴訟法第486條修正草案生效施行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新法施行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六)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司法透明度,司法院近年持續建置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功能。然依據司法院統計,104至112年6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使用情形,其中除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聲請比率持續成長(迄至112年6月已達96.19%)、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起訴比率逾八成外,其餘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12年6月使用率偏低,僅分別為0.91%、11.66%及10.86%,顯示該院部分電子訴訟系統及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理想。為落實訴訟e化目標,爰要求司法院針對部分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運用成效不佳部分,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期提升整體使用效能。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七)司法院建置「量刑趨勢建議系統」,供民眾及司法從業人員針對不同的犯罪事實態樣,提供建議的刑度及量刑區間。然而該系統是否隨法律修正更新,或是僅依過去修法前量刑趨勢藉以判斷刑度,以致於最後是否得以提供正確的量刑資訊供相關人士參考,尚非無疑。為符合民眾對「預防犯罪」的量刑期待,爰要求司法院應就量刑趨勢建議系統設置及修法資訊更新維護的相關作業程序提出檢討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八)針對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6億8,586萬7千元,較112年預算編列數增列8,801萬9千元。經查,113年度該項經費中,其例行性項目(含耗材維護費、電腦及周邊設備與軟體建置等)113年度編列3億9,197萬7千元,較112年度預算編列數2億9,344萬8千元,增列9,852萬9千元;惟112年度預算就已經編列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及週邊設備汰購經費1億0,417萬3千元(硬體設備費),該項經費實有再檢視之必要。為落實財政紀律、覈實編列預算,爰要求司法院應就「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經費中之例行性項目提出細目,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資料,以利立法院善盡監督預算之責。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六十九)鑑於法官多元進用制度係為彌補考試分發者多半社會歷練經驗不足,導致外界對於年輕法官常有「娃娃法官」的罵名。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資料,以近5期(第59期至第63期)司法官班受訓學員資料分析,年齡介於26.86歲至28.2歲之間,其中應屆畢業者之占比,則自22%逐年上升至42%,整體而言,受訓學員於畢業2年內考取者占七成,另無工作經驗者之占比亦從33%漸增至55%。然司法院雖為彌補司法官班學員社會歷練經驗不足問題,在司法官養成教育中近年已增加各類實習機關並強化各項實務訓練,但是制定了法官多元進用制度已經超過10年了,主要的法官進用來源仍然是考試分發進用,實有再檢討改進之處。為達到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成效,爰要求司法院應就法官多元進用制度已施行超過10年之執行成效,提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七十)鑑於100年7月6日公布之法官法,於第5條將法官多元進用制度明文化,且立法院三讀時亦作成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20%以下。」;然而,我們看到110年及111年考試進用的法官人數占比仍高,此情節也經審計部查核發現並要求改善。惟查司法院資料,僅於111年有2名學者申請轉任法官(其中1名經遴選合格,刻正參加職前研習,預計於113年12月派職),實有探究檢討之處。為落實法官多元進用立法意旨,爰要求司法院應就近十年學者、研究人員無人轉任法官之原因,提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七十一)鑑於法官法於109年修法,人民可針對法官或檢察官的違失行為請求評鑑;然查,民間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曾在新制上路1年時批評個案評件數竟是「0」,引發非議,而3年過去,法官評鑑委員會終於在112年9月19日作出第一件民眾請求評鑑法官且成立的決議。惟根據法官評鑑案件結果統計來看,從109年法官法修法之後開放民眾請求法官評鑑以來,請求不成立者有7件,另有675件不付評鑑;89件不予受理,扣除撤回、其他及審議中案件,共有776件,其中只有5件請求成立,占比僅0.64%,此評鑑統計結果相當懸殊,實難免有打假球、官官相護之疑慮。為回應民意、消除法官評鑑疑慮,爰要求司法院應就法官評鑑委員會作成不付評鑑決議主要理由類型加以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七十二)司法院為提供便民服務,編列相關經費開發「司法院便民服務APP」,該計畫於112年由創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決標,然經查,此標案司法院底價為500萬元,該公司以480萬元得標,司法院卻於112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分支「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編列700萬元,底標金額、決標金額,以及預算編列金額相差過大,顯有浮編之虞。
爰此,要求司法院針對司法院便民服務APP開發計畫的底標價、決標價、招標方式、投標公司名單、得標公司、得標金額、APP功能及服務、執行進度提出說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王鴻薇 曾銘宗
(七十三)根據司法院統計,2023年1至6月,司法院各項線上電子訴訟及聲請系統,除了「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系統占總件數超過八成以外,聲請閱卷是28.72%,稅務行政訴訟是11.66%,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是10.86%,民事訴訟是0.91%,爰要求司法院應檢討改進,以達成政策目標。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七十四)113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軟體發展業務計畫編列1億3,537萬7千元,較112年度之預算數5,188萬元大幅增加8,349萬7千元,增幅高達160.94%,審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率欠佳,其於113年度大幅增編經費需求之合理性容待檢討,司法院應依計畫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能力核實編列預算,並加強經費控管,以利整體資源妥善規劃運用。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七十五)為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3年度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2億8,707萬4千元,其中司法院8,496萬4千元,各地方法院2億0,211萬元,國民法官法業於109年8月12日制定公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惟各地方法院業務運作經費112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僅占全年預算數2.29%,執行情形欠佳,司法院應依實際需要核實編列,並控管預算之執行,以穩健推動國民法官制度。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七十六)113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14億9,409萬5千元,較112年度之13億7,120萬8千元增加1億2,288萬7千元,該基金會自93年成立以來,主要經費來源仍多仰賴政府補(捐)助款,占比超逾九成,且其中司法院捐助其業務運作之經費亦逐年遞增,應研謀開源善策自籌財源,以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永續經營,並降低對政府之財政依賴。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七十七)113年度司法院所屬各法院預算案於「審判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事(含執行)、刑事、家事事件、少年事件等審判業務經費19億0,203萬9千元,較112年度19億2,972萬2千元減少2,768萬3千元,近年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新收及未結件數呈持續增加趨勢,造成司法審判系統沉重負荷,司法院應盤點民事訴訟法裁罰新制實施效益,尋求兼顧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改善方案,以提升司法資源運用效能,並建構更有效能、更為精實之訴訟程序。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曾銘宗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4,029萬3千元,照列。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6,482萬1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億8,403萬3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7,825萬7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億0,430萬8千元,照列。
第7項 懲戒法院1億1,334萬1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8,628萬8千元,照列。
第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3億0,850萬4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21億5,097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汰換首長專用車1輛、勘驗車7輛,經查法務部檢察機關汰換原則為車齡15年,未達15年者累計行駛里程須超過20萬公里。臺灣高等法院汰換8輛,首長專用車車齡15年、勘驗車均超過19年,請臺灣高等法院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億7,784萬9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9,044萬2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6億2,284萬2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9,594萬3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2億4,420萬6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億4,613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經查法務部檢察機關汰換原則為車齡15年,未達15年者累計行駛里程須超過20萬公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汰換執行車3輛,車齡僅達12年,行駛里程數最高為13萬公里左右,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6億2,334萬4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3億6,179萬8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6億6,096萬8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4億1,02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經查法務部檢察機關汰換原則為車齡15年,未達15年者累計行駛里程須超過20萬公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汰換勘驗車1輛,車齡僅達12年,行駛里程數未達13萬公里,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8億0,453萬1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7,441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7億6,121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5億3,496萬7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9,960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對於司法院主管預算,行政院加註意見,其中有關車輛部分:「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43輛,包括首長專用車6輛、小客車4輛、大客車1輛、21人座警備車5輛、勘驗車17輛、執行車9輛及觀護車1輛,計需6,335萬元,較法務部檢察機關113年度汰購公務汽車30輛,經費4,864萬元為高,雖司法院員額配置及業務屬性與法務部未盡相同,惟為兼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輛汰購之衡平性,建請該院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及新購。」。
經查法務部檢察機關汰換原則為車齡15年,未達15年者累計行駛里程須超過20萬公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汰換執行車1輛、勘驗車2輛,其中執行車車齡僅達12年,行駛里程數未達14萬餘公里,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實依實際業務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億8,708萬3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6億3,503萬8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億6,922萬7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億5,674萬3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8,576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7,050萬9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億5,318萬4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4億1,492萬9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4,004萬1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億5,312萬4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965萬1千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億1,073萬6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533萬7千元,照列。 -
主席暫行保留。
第5款。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3億4,591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13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3,454萬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二)113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759萬9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王鴻薇 曾銘宗
連署人:吳怡玎
(三)113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議事業務」、「一般行政」及「施政業務及督導」計畫項下,合計編列179萬元辦理派員出國計畫,編列67萬8千元辦理「考試院派員赴國外考察考試銓敘制度人事業務」,預計前往歐洲、美洲、亞洲;其次,編列50萬9千元辦理「考試院長官政務需要出國訪問」,預計前往歐洲、美加;第三,編列60萬3千元辦理「考試院派員赴國外訪問考銓業務及辦理國際文官制度學術交流業務」,預計前往國家分別列歐美、美洲、亞洲。
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政府機關編製預算派員出國,應依循下列要點:(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3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5)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惟考試院派員出國預算擬前往國家卻是含糊不清,未能具體說明預計訪問機關與機構,以及究竟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綜上,爰請考試院提出審慎擬定出國計畫及提升出國考察效益之書面資料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琪銘 湯蕙禎
(四)依據考試院銓敘部主管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公務人員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又依據《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各主管機關報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或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後辦理之。」
有鑑於「特殊查核制度(安全查核)」係民主國家捍衛自由法治、國家安全的重要關鍵,目的係在重要職務公務人員「任職前」,進行事前預防,避免敵對國家、恐怖份子或經濟競爭國家透過重要職務者竊取我國國家機密之重要制度;重要職務特殊查核制度與國家機密保護法之涉密人員之不同處,在於後者著重「在任期間」及「卸離職後」之管制。
請考試院評估該院首長幕僚及接觸機密事項單位是否需新增特殊查核職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五)113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990萬5千元,工作項目之一為辦理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之系統功能增修等。
考試院設置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提供多項線上服務,包括電子證(明)書下載、證書查驗、線上申辦作業等用途。惟經查服務網之使用情形,截至112年8月底止,其中下載電子證書總次數為2萬7,310次,相較已核發電子證(明)書總張數3萬2,267張,未及平均每張下載1次之頻率;另線上申辦各項證書業務累計次數為842次,占各項證書業務申辦次數3,413次,占比為24.67%,尚未及三成;又線上證書查驗次數為1萬0,550次。衡酌線上服務項目使用情形仍未踴躍,容有推廣與精進空間。爰此,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六)113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中「業務費」下「資訊服務費」之「辦理資訊系統維護、電子證書簽章費等」編列598萬6千元,較112年度增加147萬6千元,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七)考試院自111年8月1日起辦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提供多項線上服務,包含電子證明書下載、證書查驗、線上申辦作業等。惟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2年8月底止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之使用情形尚未踴躍,其中線上申辦各項證書業務累計次數為842次,占各項證書業務申辦次數3,413次,占比為24.67%,尚未及三成。
查考試院113年度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990萬5千元,其中一項為辦理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系統功能增修,爰請考試院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琪銘 湯蕙禎
(八)我國公部門契約進用人事法律型態繁多、體系紊亂,其中諸如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僱」之人員竟因非屬「依法」僱用而無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顯然亟待統整、全面法制化。
惟公部門契約進用人事法制化之工作,歷經銓敘部擬具「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聘約人員人事條例」等嘗試,均未竟其功。而歷來各版本草案均有若干問題:例如聘用期間僅能一年一聘、不容許長期性契約,致公部門難以攬才、留才;契約進用人員單純因身分差異而被給予低於常任文官之薪資,相關權益保障亦未盡相同,應正視此問題。
為健全公部門契約進用人事制度、為國舉才,請考試院於3個月內,就「公部門契約進用人事法制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九)有關喪假規定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給假規定均優於勞工8日、6日、3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自實施以來,從未調整過。依照目前社會葬禮從簡的潮流來看,喪假是有調整的空間,故考試院應就簡葬厚生原則,研擬將公務人員喪假調整與勞工一致,研擬將減少之喪假,用以增加陪產檢及陪產假或其他涉及子女照顧假別等措施,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湯蕙禎 江永昌
(十)考試院自111年8月起試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電子化,112年起則全面實施考試與訓練及(合)格證(明)書電子化作業,若有紙本證書需求亦可同時請領。據統計,111年發給電子證(明)書總張數6,645張,同時領取紙本比率為37.71%,112年截至8月底止,同時請領紙本證書之比率為61.03%,比率顯為偏高。依據「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電子證書收費100元,紙本收費500元,超過六成同時領電子證書及紙本證書。考試院應就考試人員對於紙本證書之偏好及保存性加以分析,研擬在推廣電子證書的同時,亦提供方便請領紙本證書之措施,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湯蕙禎 江永昌
(十一)自107年7月年金改革後,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攀升,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統計年報指出,107至111年平均退休年齡分別為57.11歲、57.51歲、56.99歲、59.03歲、58.96歲,顯示公務人員於年金改革後選擇延後退休比重漸增,相關銓敘及保障培訓機制允宜有妥適配套及調整,爰要求考試院針對機關高齡化之職場環境研謀因應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提升公務人員人力資源運用效能。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二)公務人員考試為政府人才之主要來源,然近年錄取不足額人數概有增加趨勢,如112年度高普考試之錄取不足總人數達254人,為近年次高,甚有高等考試二級氣象、地方特考三等公職建築師及原住民特考四等經建行政需用人數各為1人、14人與2人,卻無人到考。
而根據了解,造成報考人數降低,其主要原因為專業技術類科相關之職務內涵、工作地點或工作環境條件等影響應考人報考意願。同時,錄取不足額人數多為技術類科,恐會影響政府機關人員進用及公務推展。
因此,爰要求考試院應就「吸引專業技術人才」提出改善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十三)因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做成的決議,我國自2019年起,司、律考試合一舉行,而2022年2月份,考試院依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推動法律人員考試四合一,將現有分別進行考試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制人員將統一進行兩階段資格考試,考取並完成實務訓練即可取得律師資格,再由各司法和行政機關自行依據需求,進行法官、檢察官和法制人員甄選,這項推動最快會在立法通過3年後實施。
經查,自2019年司律考試合一舉行後,許多考生會同時報名2項考試,此也造成每年約逾百名同時取得律師與司法官(法官及檢察官)資格的考生,因《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第5條規定之保留國考錄取資格之要件及報到受訓時間之限制,而在「律師」與「接受司法官訓練」間掙扎;為保障應考人之權利及考量機關用人之衡平,請考試院儘速針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第5條國考錄取資格保留及受訓報到時間之限制」進行相關改善方案研議,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十四)根據考試院提供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之使用情形,截至112年8月底止,各項線上服務開辦迄今已逾1年,其中下載電子證書總次數為2萬7,310次,相較已核發電子證(明)書總張數3萬2,267張,未及平均每張下載1次之頻率;另線上申辦各項證書業務累計次數為842次,占各項證書業務申辦次數3,413次,占比為24.67%,尚未及三成;又線上證書查驗次數為1萬0,550次。由此可見線上服務項目使用情形仍未踴躍,爰要求考試院加強宣導並積極改善網站服務效能,以落實電子證書之數位服務政策目的。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十五)依據11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籌編過程中應融入淨零排放相關概念,並依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關鍵戰略,就具促進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之計畫,優先編列預算辦理。」;經查,考試院公務車輛明細表,現有「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等車輛總數合計為20輛,且均為2,000cc至3,500cc之燃油車,顯未符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
為落實政府淨零減碳目標,爰要求考試院應研擬公務車淨零減碳改善方案,加速汰換高碳排車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第2項 考選部5億2,911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13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考試業務」項下「對考選業務基金辦理試務工作補助」中「獎補助費」編列7,528萬9千元,惟近年已觀察到隨著報考人數銳減,考試報名費收入逐年下滑,不敷試務成本。考量基金係自給自足之作業基金,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琪銘 湯蕙禎
(二)113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考試業務」項下「對考選業務基金辦理試務工作補助」續編列獎補助費7,528萬9千元,與112年度預算同,係補助考選業務基金辦理各類考試規劃及執行等試務經費。
然依據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暨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作業基金應依基金設立目的,考量其財務能力,本自給自足原則,力求有賸餘無短絀,年度賸餘應以逐年成長(短絀積極改善)為目標。考選業務基金係為增進考試業務發展而設置之作業基金,主要辦理國家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項考試業務,期提升試務經費之執行與運用效能,應依基金設立目的,本自給自足原則營運。
爰此,113年度考選部於「考試業務」項下「對考選業務基金辦理試務工作補助」編列7,528萬9千元,爰請考選部針對「考選業務基金」以自給自足營運原則之方向進行財務改善規劃,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三)考選部規劃辦理「國家考試數位轉型發展及推動計畫」為4年期(113至116年,總經費3億9,040萬1千元)專案計畫,相關經費編列於考選部113年度單位概算「考選資料處理」工作計畫項下,於內部分層業務列有「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設4科,負責掌理國家考試數位轉型電腦化測驗試場建置及認證、試務人力訓練、試場資安環境檢測及管理;考試試務及考選行政資訊作業、系統及相關設備之建置、執行及管理;資通安全防護措施之規劃及推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事項等,而此計畫若由考選部補助考選業務基金辦理,相關權責應更有更明確之劃分與調整,以利國家考試數位轉型工作之推展。
爰此,113年度考選部於「考試業務」項下「對考選業務基金國家考試數位轉型發展及推動補助」編列7,165萬4千元,爰請考選部針對「電腦測驗試場之建置及認證、試務人員訓練、市場資安環境檢測及管理」、「考試事務及考選行政資訊作業、系統及相關設備之建置、執行及管理」、「資安防護措施之規劃、推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等進行權責劃分與調整,並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四)113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考試業務」項下「對考選業務基金國家考試數位轉型發展及推動補助」新增編列獎補助費7,165萬4千元,該項係補助考選業務基金辦理國家考試數位轉型發展工作,辦理擴大電腦化測驗考試類科,增設及認證新試區,推動申論式試題線上作答,提升試題品質等;惟未明確劃分推動國家考試數位轉型之業務權責並妥為調整人員配置,顯有礙國家考試數位轉型之推動。
為有效推動國家考試數位轉型之工作,爰要求考選部應針對該項新增預算提出預算明細及執行效益評估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五)為緩解護理師人力不足問題,考選部日前公告,修法降低護理國考門檻,把難度較高的「基礎醫學」比例調降;然此舉卻引發各界批評:「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陳理事長強調不是醫護人不夠,而是勞動環境太爛。」、「台大醫院企業工會發表聲明並表示,醫事人員國考門檻高低及員額多寡變動,絕不單純是『調整考試制度』,是涉及病人安全,呼籲立即暫緩降低護理師國考門檻草率政策。」、「台大醫院企業工會邱秘書長表示,針對難度較高的科目『基礎醫學』,將其比重由原來20%調降為10%,想藉此補上人力缺口,根本是走回頭路。」,由此可見考選部此舉與基層護理工會等團體之意見差距甚大,實有再做調整之必要。
為避免因補人力缺口而降低護理國考標準,要求考選部應邀集各縣市基層護理團體及各級醫院所護理人員舉辦座談會(或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並提出座談會(或公聽會)時間表。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六)為推動鼓勵大學優秀學生有志擔任文官,協助青年學子及社會人士認識國家考試,吸納優秀人才參加國家考試,考選部陸續辦理國家考試宣講團、預備文官團及大專院校研習會等管道宣傳,其中預備文官團透過徵選方式,帶領青年學子接觸公務體系機會,了解公務機關運作模式及組織文化。惟110年度決算數為81萬3千元,僅21人參加,112年預算數為60萬元,僅12人參加。然,該預備文官團辦理成效,具體目標如何檢視,以及是否符合成本效益恐有疑義。
查考選部113年預算於「研究發展及宣導」編列582萬2千元,扣除300萬元為補助台灣醫學教育學會辦理醫學臨床技能測驗、49萬1千元派員前往荷蘭、比利時、瑞士考察多元文化社會的公務人力招募策略與實務等旅費,僅有233萬1千元辦理十多項工作計畫,預備文官團預算就將近四分之一。為撙節政府支出,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琪銘 湯蕙禎
(七)113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研究發展及宣導」編列582萬2千元,推動鼓勵大學優秀學生有志擔任文官之策略,吸納優秀人才參加國家考試,擴大選才來源,提升人力素質。
參據近年公職人員報考及錄取人數情形,報考人數由104年度32萬7,608人逐年減至111年度21萬0,559人,降幅為35.73%;到考人數亦由104年度22萬8,279人逐年下滑至111年度13萬9,281人,減幅達38.99%,顯示國內民眾報考服公職之意願持續下滑,雖陸續有辦理國家考試宣講團、預備文官團及大專院校研習會等管道宣導,惟整體成效尚未顯著,相關推廣成效仍有成長空間,允宜妥適改進。爰此,請考選部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八)113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營建工程」項下編列國家考試闈場及數位多功能考場大樓建設經費2,487萬9千元,辦理建築工程設計、樹木移植及工程專業代辦等作業。原總經費為10億8,427萬6千元,112年1月間修正為13億0,101萬1千元,截至112年度已編列836萬6千元,期因應國家考試數位化發展趨勢,建置設備完善場地。
惟該工程總經費因應物價波動已調漲近二成,且112年度預算截至8月止累計分配預算執行率未如預期,允宜加強成本支出,俾大樓工程能如期如質完竣。請考選部提出工程進度管控成效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九)我國公務員報考人數情形逐年下滑,自104年迄今之人數由32萬7千人至111年已減至21萬0,500人。而近年我國公務員離職情形有增加趨勢,若再惡化則將出現我國公務員承擔業務量過大導致過勞問題。為避免使相關人員業務補充不及、避免我國公務員所職掌之相關業務承擔量過大,爰此建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之解決辦法書面報告。
表1 104至111年度公職人員報考/錄取人數情形表 單位:人
說明:本表報考及錄取考試係包括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十)113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考選資料處理」編列1,689萬3千元,為考選部處理各項行政資訊化業務所需經費。考選部為推動國家考試數位化發展,預計111至113年度間逐步推動申論式試題採行電腦作答,目前積極邀集大專院校進行電腦試場認證,擴充電腦試場座位容量,截至112年6月底電腦試場座位數已達近1萬2,000席,惟電腦試場於快速擴充下,是否持續穩定符合國家考試要求規範容有疑慮,爰要求考選部審慎循序推動電腦試場整建工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工程進度報告,俾利國家考試數位轉型。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一)113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研究發展及宣導」編列582萬2千元,為推廣青年學子認識國家考試,以吸納優秀人才參加國家考試之所需經費。依考選統計年報指出,107至111年公務人員報考人數分別為26萬7,919人、26萬5,767人、25萬1,357人、23萬9,646人、21萬0,559人,近五年報考國家考試人數逐年下滑,青年學子對於報考服公職意願未見踴躍,相關推廣成效仍有大幅成長空間,爰要求考選部加強國家考試宣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二)考選部為鼓勵大學優秀學生加入公職體系,自109年起辦理「國家考試宣講團」,受理各校申請該部派員至各大專院校實施宣導事宜,吸引並鼓勵青年學子踴躍參加公務及專技人員考試。
同時邀請各大專校院就業輔導中心或職涯發展中心等相關人員出席,期透過培育學校教職員對國家考試之瞭解,及早結合教育端,將國家考試招募人才理念扎根校園。
然而雖陸續辦理國家考試宣講團、預備文官團及大專院校研習會等管道宣導,參與公職考試之人數仍大幅下滑,111年度公職人員考試之報名人數及到考人數均創近年新低,整體成效尚未顯著。
因此,爰要求考選部應就「強化國家考試宣講團推廣成效」提出改善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十三)113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續編列補助考選業務基金辦理試務工作經費7,528萬9千元,但該基金屬於自給自足之作業基金,考選部應積極督導基金務實檢討試務作業效能並落實相關改善措施,以期基金試務作業之收支能由絀轉餘,並獨立自足運作。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十四)雖然考選部已持續透過大專院校研習會、國家考試宣講團及預備文官團等多元方式宣導,但近年公職人員報考及錄取人數情形,報考人數由104年度32萬7,608人逐年減至111年度21萬0,559人,降幅為35.73%;到考人數亦由104年度22萬8,279人逐年下滑至111年度13萬9,281人,減幅達38.99%,且111年度公職考試之報名人數及到考人數均創近年新低,顯示國內民眾報考服公職之意願持續下滑,爰要求考選部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十五)鑑於我國國家考場設施老舊,座椅、窗戶皆需進行汰換。根據考選部提供資料,國家考場1至7樓設有一般試場91間,最高容納3,822位應考人,但8樓設置大、小電腦試場僅有6間,只能容納366位應考人。惟隨著科技日益求新之進展,未來線上考試或電腦考場需求將漸增。
為使國家考場與時俱進,爰要求考選部應詳細規劃傳統考場及電腦考場比例,並制定老舊設施汰換計畫,以符合現代科技考試需求;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第3項 銓敘部314億8,156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13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億3,531萬6千元,凍結7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之。」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第8次精算報告書說明,以公務員另立新制後為例,基金累積餘額出現負數年度自140年提前至135年,應至少每年撥補100億元,才會維持出現負數年度不變,惟113年度僅各撥補50億元至軍公教退撫基金,恐有於法未合疑慮。另查新制退休撫卹儲金113年度目標總收益率為2.39%,編列依據係以近三年國內權益證券平均收益率5.6250%及定存收益率1.5866%,惟據113年度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預算書,113年基金規模將擴大至4至20億元,又將大部分投資部位放置於定存投資,各銀行大額定存利率低於1.5866%,若國內權益證券投資部分未能填補,恐未能達成113年度目標收益率。
銓敘部應於3個月內,就「退撫基金撥補規劃及退撫儲金113年投資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三)台灣各大動物園中之保育員、動物照顧相關人員皆為高度專業事業,具有極高之不可取代性,惟現行之相關人員薪俸及待遇已數十年未有調整,可謂捉襟見肘,雖已有調整之計畫,但仍顯杯水車薪,相關人員仍難撐持家計。
爰請銓敘部就相關人員之獎勵機制與辦法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四)依據銓敘部提供之近年全國公務人員離職情形相關資料,離職人數自110年從107年度的1萬3,201人降至1萬0,990人後,111年度則遽增為1萬3,500人,增幅22.84%,為近年新高;其中男性離職人數由110年度6,929人增至111年度8,489人(增幅22.51%),女性職離人數由110年度4,061人增至111年度5,011人(增幅23.39%),離職增幅比率均逾二成;另銓敘部針對108至111年度公務人員辭職情形調查,111年度辦理辭職人數為2,496人,為近年新高,較109年度增幅26.76%,且占銓敘審定人數比率亦攀新高至0.86%。
爰此,請銓敘部針對「公務人員離職是否與退休年金之改革、退撫新制之施行有關」進行調查,並提出調查結果與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於112年7月1日上路,舊制之缺口則依銓敘部、教育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2年3月13日會議決議,在維持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用罄年度(140年)不變前提下,自113年度起分10年撥補,其中公務人員每年撥補194億元,教育人員每年撥補123億元,並透過逐年預算撥補及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持續滾動檢討撥補時程及金額,以維持退撫基金財務穩健。
然113年度預算案編列撥補公務人員與教育人員各為50億元,與前開會議決議額度有所落差,如據退撫基金第8次精算結果報告,政府倘自112年7月1日起每年撥補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各50億元,公務人員與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將分別於137及136年用罄,基金有提前破產危機。
爰此,銓敘部應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六)銓敘部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照護金,113年編列單身96人,有眷75人,預算數為484萬9千元。68年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之公教人員照護金,有各種排富條款標準,單身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未達1萬5千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未達2萬5千元。依當年的退休標準來推算,至少要服務滿25年才能領退休金,若22歲服務,退休時應有47歲。若在68年為47歲,今年112年最年輕者也都達90歲以上。然照護金編列標準最近2次調整時間為88、108年,時間間隔長達20年,為落實照顧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照護金的編列標準,應比照公務員退休金依物價指數每四年檢討1次,適時請給調升,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湯蕙禎 江永昌
(七)112年7月1日起實施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制度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財務缺口恐將日益擴大。雖依法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基金資金缺口,113年度預算案新增編列撥補50億元,但與原規劃金額要撥補194億元有144億元的落差,爰要求銓敘部提早因應,以利基金永續運作。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八)113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編列補助公教人員保險事務經費2億5,265萬3千元,但111年度公教人員保險收支決算為短絀430億1,675萬元,爰要求銓敘部應加強督導保險準備金之運用成效,並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始末。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九)鑑於投資機構需要瞭解投資相關風險並進行控管,因此必須掌握當日、每日結算之所有投資標的物金額,才能進而計算風險。然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投資績效表現,目前無法得知每日的狀況,遭受許多批評;而先前雖要求銓敘部每月要公開績效,之後銓敘部確實就揭露了每月績效,惟是否每日績效得比照辦理?
為使退撫基金投資公開透明,爰要求銓敘部應針對退撫基金投資績效研擬公告每日績效之可行性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十)針對政府公務員考績制度的檢討,目前是由長官打考績,變成容易造成「馬屁文化」,公務員只需要討好長官即可獲得優良考績甚至升遷機會,而不是真正客觀審視工作優良者;惟銓敘部可研議採取360度評價制度,意即並非僅由主管打下屬考績,下屬也要打主管的考績,甚至連同事之間也要互相打考績,如此一來就能避免主管專斷。
為避免公務員考績制度,流於長官主觀意識判斷,爰要求銓敘部針對考績制度研議360度評價制度之可行性評析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十一)根據統計,109年育嬰留職停薪回職復薪公務人員當年度考績,甲等比例與一般人員達七成五相比,僅有五成左右;也就是說結束育嬰留停的公務人員,考績甲等的比例大幅降低。然我國面臨少子化危機,職場對於育兒家庭不夠友善的批評時有所聞,然應該以身作則的公務機關,卻也淪為不友善的共犯;惟經查,112年修法放寬留職停薪人員回來實際任職之時,得可辦理陞任,但若育嬰留停人員考績評比都低於一般人員,實在很難期待能得到修法放寬後的利多,使得育嬰復職的留職停薪人員得以公平獲得陞任。
為落實政府改善少子女化政策,爰要求銓敘部應研議改善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復職之考績制度,避免人員因育嬰留停而遭遇不公考績評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十二)113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項下新增「撥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編列50億元,該項預算係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規定,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然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自112年7月實施後,現行退撫基金將因提撥人數減少而面臨資金缺口;惟根據退撫基金第8次精算報告評估,退撫新制施行後,若政府自112年7月起未逐年撥補公、教人員退撫基金各100億元,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用罄年度將從140年提前至135年,教育人員退撫基金用罄年度將從139年提前至133年,其財務缺口將分別提前5年及6年產生,屆時基金恐提前面臨破產危機。
為使退撫基金永續健全運作,爰要求銓敘部應依照退撫基金精算報告,確實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基金資金缺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王鴻薇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億0,564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3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8,239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吳琪銘 湯蕙禎
(二)屏東加工出口區的知名高爾夫球代工廠「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9月22日發生爆炸,造成10死111傷,包括4名消防員殉職,消防員的勞動權益再度成為矚目焦點,由於消防員無法適用《工會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勞動法規保障,長期累積所造成人力過勞或職災的問題,成為基層消防員主要欲凸顯的議題。
其中有關消防員的職業安全部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認為現有「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適用所有公務人員,無法對應消防人員的特殊性,因此建議從消防相關的法律制定切入,並將基層意見充分反應予消防主管機關,作為後續修法參考。為確保消防員的職業安全能確實入法保障,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與內政部消防署持續與消防基層及團體溝通,儘速提出修法草案,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湯蕙禎 林思銘 吳怡玎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其所屬國家文官學院為落實2030雙語政策目標,對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各項晉升官高階文官培訓等法定訓練中,陸續導入雙語培訓課程。自109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及110年度各項晉升官等訓練起,納入數位及實體相關英語課程。
目前訓練配置為基礎訓練8小時,晉升官等訓練9至12小時,並在訓練後分組以情境主題進行6至8分鐘成果發表並評分。同時,另有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全球移動力人才培養系列課程」,採依受訓人員英語程度分級及小班制模式,強化全英語互動教學。
然對照前2種訓練方式,課程內容深淺有異,前者為共通性公務常見情境實用英語,後者為高階文官英語溝通及論述,且訓練與評估方式亦有差別,整體訓練成效展現更為不同。
因此,爰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就「適當調整文官英語訓練課程內容深度」提出精進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2億7,638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國家文官學院自109年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110年度各項晉升官等訓練起,納入數位及實體相關英語課程,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亦自110年起新增英語課程,另開辦「全球NEW趨勢班」及「實用PRO英語工作坊」,但分別有授課時數縮短與實際完成比率下滑等情形,爰要求國家文官學院調整課程並注意學習成效,以期能提升公務人員英語實務運用能力,落實2030雙語政策。
提案人:謝衣鳯 王鴻薇 曾銘宗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3億2,506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3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歲出預算第2目「退撫基金管理」編列1億3,731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王鴻薇 曾銘宗 -
主席暫行保留。
第6款。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10億6,033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之提出及相關經費支應方式,行政院訂有「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以資遵循。
依該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本院、各機關及基金因公派員出國,應依本院所定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通盤檢討審慎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及編列國外旅費。」復依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3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五-(三)點有關「緊縮經常支出」方面之第7項就國內外旅費部分規定:「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113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112年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可悉政府為緊縮113年度經常支出,對派員出國計畫預算訂有抑制成長之原則性規定。
而查閱監察院編列之預算,相關預算並未遵循行政院之相關規定辦理,且不減反增。為撙節支出,爰此建議凍結相關預算1,000千元。待監察院方提出相關計畫報告予本委員會,詳細說明旅外考察計畫之動機、目的與目標,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表1 監察院110至113年度國外旅費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說 明:11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未能出國,預算執行為0元。
資料來源:監察院提供。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二)監察院113年度預算案編列「國外旅費」預算包含參加國際人權會議、訪視人權機構及赴國外進行專案性調查等經費1,113萬9千元,較112年度之904萬2千元增加209萬7千元,增幅達23.19%。監察院連續2年國外旅費預算數均逾前1年度編列數,且近4年增加32.47%,與前揭規定未盡相符。
允宜檢視各項派員出國計畫之必要性及妥適性,並本撙節原則覈實檢討相關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爰此,提案凍結50萬元,俟監察院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劉建國 湯蕙禎
(三)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身份混淆、分工不明、職權不清,拍攝職權影片無助於釐清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另其他部會也鮮少見到拍攝「職權影片」。為撙節國家預算,健全國家財政,爰提案減列監察院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職權影片製作經費385千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賴香伶 湯蕙禎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7億6,68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劉建國 吳琪銘 林思銘 吳怡玎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謝衣鳯
(二)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907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劉建國
連署人:賴香伶 湯蕙禎 江永昌
(三)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編列3,014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淑芬 謝衣鳯 吳琪銘 林思銘 曾銘宗 賴香伶 湯蕙禎
連署人:劉建國
(四)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2,351萬3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江永昌 賴香伶 湯蕙禎
連署人:林思銘 吳怡玎
(五)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訪視、調查與合作」編列3,993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賴香伶 湯蕙禎
(六)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計畫科目編列水電費907萬9千元,較112年度預算編列數755萬1千元,增加152萬8千元,增幅達20.24%;然依據112年度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6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切實控制預算之執行,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充分運用現有人力,節約使用水電、油料、文具用品、紙張、影印、傳真機等事務性設備耗材及通訊費,……。」;顯與該院持續辦理節能減碳措施之情形未符。為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監察院於節能減碳措施應予精進,室內空調溫度不得低於攝氏28度,落實環境永續之目標。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七)監察院之主要建築係為日本殖民時期所興建之西式建築,作為「臺北州廳」辦公廳舍使用。戰後,該建物陸續作為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教育廳及建設廳使用;省政府疏散搬遷至南投中興新村後,監察院搬遷至現址,並與原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共同合署辦公;後因監察院業務增加,辦公廳舍不足,省漁業局遷離北翼廳舍,於2000年並正式將建物全數無償撥用給監察院使用。
目前,監察院基地內之古蹟,係於1998年由當時的古蹟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與總統府、行政院、臺北賓館及司法大廈一同被指定為「國定古蹟」。惟當時未完整將省漁業局所使用的北翼廳舍(臨忠孝東路、鎮江街),一同列為古蹟進行文資保存。
雖然監察院現行係依「準古蹟」方式管理維護原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使用的北翼廳舍。但考量對原臺北州廳舍的完整保存,應儘速會同相關機關啟動文資審議,俾利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八)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監察支出「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812萬7千元,該計畫內容包括依法收受人民書狀,輪派監察委員調查,並適時赴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查有失職違法情事,當依法糾正、糾舉或彈劾。依監察院監察統計,109至112年1至8月調查案件核派案數,分別為343案、280案、232案、187案;糾正案件成立案數,分別為85案、78案、108案、63案;彈劾案件審查結果,分別為41案、16案、28案、11案;糾舉案件審查結果,分別為0案、1案、0案、1案,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糾正案件、彈劾案件宜提升案件辦理成效,俾達紓解民怨之目標。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九)自疫情開始到現在,我國弊案不斷,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關說案、12億元新竹市立棒球場、雲林風電收賄、台南光電、學甲爐渣、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賄選、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炒股、快篩小吃店、超思有限公司採購進口蛋、口罩國家隊10大案,還有性騷、前瞻、外役監及多起國防軍購弊案等社會矚目案件,多如牛毛,數不勝數。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秉持行政中立原則,依法向有違失的公務人員或機關進行彈劾、糾舉或糾正。
爰此,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調查巡查業務」編列1,812萬7千元,應對上述案件追蹤檢視並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謝衣鳯 吳怡玎
(十)依現行政治獻金法第30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之後15日內必須要將該筆政治獻金匯入政治獻金專戶內;若沒達成,監察院是可以開罰。然而,基於現行各直播平台金流操作的方式,有可能(擬)參選人是無法合規、在收受政治獻金15日內將該筆款項匯入專戶。因此造成了法規上的漏洞,也可能導致許多應該被認定為政治獻金的款項因此逸脫政治獻金法之規範。又依現行政治獻金法第10條規定,政治獻金專戶僅得設置一個,但是必須是在「金融機構」內。政治獻金法並沒有明定「金融機構」是哪些;在目前具投資、支付目的之虛擬資產已經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前提下,虛擬資產業者是否為「金融機構」有待商榷。雖然政治獻金法非屬監察院主管法規,修法進程不在監察院手中;但是在法律修正通過之前,作為政治獻金法執行機關,對於虛擬資產作為政治獻金,監察院須擬訂一套因應處理辦法。
爰要求監察院就「現行法下直播捐獻(抖內)如何申報政治獻金?虛擬資產是否可以作為政治獻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一)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監察支出「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2,351萬3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監察院為因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之新設業務計畫,自110年度起於各年度預算案歲出編列「國家人權業務」經費,110年度編列1億1,842萬2千元,111及112年度均編列1億3,138萬8千元,截至111年8月底執行數僅3,026萬5千元,占全年預算數執行率23.03%,歲出預算宜參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以來之執行能量,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二)112年9月起巴西進口蛋問題重重,相關問題包括進口商超思有限公司資本額僅50萬元,農業部陳吉仲部長表示進口8,800萬顆雞蛋,賺取3,800萬元,各界質疑超思有限公司資金來源、是否有超額利潤、圖利特定人士?另外,此次我國從巴西進口8,800萬顆雞蛋,最後一批自巴西進口是112年5月底,最後一天報關是112年7月17日,到底有效期限何時?依農業部於112年9月12日新聞稿表示,最後保存期限是112年9月24日至27日,但截至112年9月13日市場上雞蛋保存期限,如台農蛋品竟然達112年10月5日,112年9月13日新北市又查獲台農雞蛋有效期限為112年10月7日,是標示錯誤?還是故意為之?這關係到2,300萬民眾食安問題!爰建請監察院立案調查。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三)111年九合一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指引,不開放確診者到場投票,影響全國6萬0,508人投票權,112年7月26日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認為未符合比例原則,剝奪人民投票權,並促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因應未來重大傳染病發生,應儘速研議相關措施。爰要求監察院就後續處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四)詐騙已是國安問題,近年政府重大個資外洩問題非常嚴重,111年11月2,300萬筆戶政資料疑遭駭上網販售,112年1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主任秘書違法調閱健保資料庫盜賣個資,及中華航空會員資料300萬筆個資遭駭。112年5月30日打詐五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人口販運防制法)三讀通過後,詐騙案還是要回到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更嚴重的是,112年1至5月詐欺案件發生數合計1萬3,363件,較111年同期增加21.29%,其中「投資詐欺」3,267件,較111年同期增加37.62%;112年7月23日詐騙集團甚至冒用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名義進行詐騙,112年8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媒體群組也遭詐騙帳號混入,詐騙問題日益猖獗,政府打詐成效低落,監察院雖已立案調查並函請行政院(暨打擊詐欺辦公室)轉飭所屬檢討改進,爰要求監察院就後續處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五)近年為因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及辦理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新增業務,故增加預算員額,然未足額進用人數占比偏高。
監察院108至112年度年均預算員額約542人,年均實際進用人數約498人,年均差額約44人,占年均預算員額之8.12%。如以112年度與108年度相較,差額自108年度43人增加為112年度49人,未足額進用比率則由8.27%上升至8.91%,且112年8月底實際人數501人,低於108年度預算員額520人(詳附表1),顯示近年監察院為業務增加之人力需求可從原有員額內進行調整。
因此,爰要求監察院應就「預算員額未足額」提出因應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表1 監察院108至112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科目項下人事費之預、決算數及員工人數彙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
資料來源:監察院。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十六)立法院曾決議除首長、副首長、政務委員及司法院大法官外,不得有專屬配車,且要求監察院不得為監察委員專屬配車,其公務用車應視需要調減,採統籌調派,使用至報廢年限後不應再補新車。
然監察院前述公務車輛中,若扣除大客車2輛、兩用車3輛及特種車2輛後,尚有首長(副首長)專用車31輛,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29人,造成相關車輛購置及人事費等經費需求居高不下,與前項立法院決議未盡相符。
因此,爰要求監察院應就「精簡公務用車及駕駛人力」提出因應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鄭運鵬 吳琪銘
(十七)依據考試院銓敘部主管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公務人員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又依據《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各主管機關報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或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後辦理之。」
有鑑於「特殊查核制度(安全查核)」係民主國家捍衛自由法治、國家安全的重要關鍵,目的係在重要職務公務人員「任職前」,進行事前預防,避免敵對國家、恐怖份子或經濟競爭國家透過重要職務者竊取我國國家機密之重要制度;重要職務特殊查核制度與國家機密保護法之涉密人員之不同處,在於後者著重「在任期間」及「卸離職後」之管制。
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針對監察院首長幕僚及接觸機密事項單位是否需新增特殊查核職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八)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並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承擔我國澄清吏治、保障人權之重責大任,但卻也是掌握重要國家權力,因此人民皆期待監察院更加開放透明,以便全民一同把關。
惟查監察院現行各委員會之會議紀錄係散見於各期監察院公報紀錄,公報檢索系統係使用Google搜索引擎,不利於一般民眾及學術研究單位查詢特定日期或主題之會議紀錄及重要決議。部分民意建議應比照立法院開放國會之精神,建置監察院議事暨公報查詢系統。
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精進監察院各委員會會議紀錄檢索功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林淑芬
(十九)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依職權監督中央政府,對中央政府針對下列無障礙空間之落實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建築、道路、交通與其他室內外設施,包括學校、住宅、醫療設施及工作場所;
2.資訊、通信及其他服務,包括電子服務及緊急服務。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二十)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依職權監督中央政府,對中央政府針對下列兒童健康人權與受照顧權之落實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降低嬰幼兒之死亡率;
2.確保提供所有兒童必須之醫療協助及健康照顧,並強調基礎健康照顧之發展;
3.消除疾病與營養不良的現象,包括在基礎健康照顧之架構下運用現行技術,以及透過提供適當營養食物及清潔之飲用水,並應考量環境污染之危險與風險;
4.確保母親得到適當的產前及產後健康照顧;
5.確保社會各階層,尤其是父母及兒童,獲得有關兒童健康與營養、母乳育嬰之優點、個人與環境衛生以及防止意外事故之基本知識之教育並協助該等知識之運用;
6.發展預防健康照顧、針對父母與家庭計畫教育及服務之指導方針。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二十一)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依職權監督中央政府,對中央政府機關行使職權,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有關婦女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林思銘 賴香伶
(二十二)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監督促進政府單位現行制度與政令施行如:居住正義程序是否符合國際人權公約。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湯蕙禎 江永昌
(二十三)鑑於111及112年我國發生缺蛋危機,監察院早在108年即針對缺蛋問題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農業部)進行糾正,然而經過3年缺蛋問題又重複發生,監察院的糾正是否對行政機關起到作用?監察院進行糾正之後,是否有後續追查改善情形?爰要求監察院針對調查權之行使後續追蹤處置應如何執行提出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二十四)依據11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籌編過程中應融入淨零排放相關概念,並依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關鍵戰略,就具促進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之計畫,優先編列預算辦理。」;經查,監察院公務車輛明細表,現有「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等車輛總數合計為33輛,其中「油電混和動力車」僅有1輛,占公務車總數為3%,顯未符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
為落實政府淨零減碳目標,爰要求監察院應研擬公務車淨零減碳改善方案,加速汰換高碳排車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
主席暫行保留。
第12款。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27億7,107萬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查法務部113年司法科技業務中「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112年與113年均編列9,000千元,類似的項目,尤其「應用系統(含人工智慧輔助功能及數位卷證管理系統功能增修)開發費用4,200」,112年、113年均有編列。
對於法務部在AI輔助技術的開發上,進度究竟為何?何時可以正式投入應用?在當前詐欺案暴增的狀況下,必需盡速投入,協助減緩檢察官案件偵辦壓力。爰此,建議凍結2,000千元,待法務部針對相關AI技術提出書面說明,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62項:
(一)113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16億0,193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林淑芬 吳琪銘 吳怡玎 江永昌 劉建國 王鴻薇 湯蕙禎 賴香伶 游毓蘭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二)法務部2019年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設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編列科技設備監控相關事務費3,653萬餘元,更在2021年採購550組電子手環、220組電子腳鐐、110組居家讀取器等裝備。震驚全國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嫌掏空、炒股遭判刑,但卻潛逃出境,為何不用電子監控?且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設置3年多來,僅30餘人受科技設備監控。
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三)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於112年6月17日與社團法人經濟刑法學會、劍青檢改共同舉辦「前線檢察官打詐實務與防詐策進研討會」,會中多位第一線檢察官認為應加大虛擬通貨業者監管力度,甚至改制為特許行業,以防堵詐欺案件漏洞。為落實該研討會之成果,法務部應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研議是否提升虛擬通貨業者監管力度。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四)經查,審計部審核法務部112年度決算,指出目前扣案毒品證物透過毒品防制基金編列經費,各機關採取RFID統一編碼原則以利管理。惟查,前述毒防基金由中央主辦機關各自辦理考核,對計畫涉及整體性或跨部會成效缺乏整體評估。再經抽查,審計部審核報告更指出扣案毒品自司法機關移轉至檢察機關,發現臺灣臺北、基隆地方檢察署建置系統有系統未能事先提醒扣案毒品已貼附標籤,而有重覆黏貼情形。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亦指出,既然「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之計畫書指出執行計畫時,「亦須再就各機關採購項目之系統及規格進行協調,並以達成資料交換一致性為目標」。綜上,扣案毒品證物無論是實際物品管理,還是電子化之資料交換,均還有大幅改善之空間。
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五)為配合「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施行,法務部113年度增編設備建置經費並以臨時人員聘用檢察官助理100名,但法務部要求檢察官助理的工作內容包含:「協助檢察官進行調查、提起公訴、執行法律程序,以及進行文件審查、證據分析、法律問題的研究、資料搜集和分析等工作。」不適宜長期由「臨時人員」來負擔。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檢察官助理法制化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六)為維持提高司法公信力,對行為不當且情節重大之檢察官予以個案評鑑,並依評鑑結果為適當處理。設置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應兼顧評鑑功能發揮。惟檢察官評鑑制度遭外詬病,實施兩年的制度,仍需檢討研議新方向。包含評鑑委員會應主動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團體合作,降低經濟弱勢或身心障礙民眾請求個案評鑑的門檻,並應於台北以外地區設立分會或辦事處,提供諮詢輔導與收件服務。以及應使「訴訟代理人」、「告發人」等可能直接面對法官或檢察官違失行為之人,都有權請求個案評鑑。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七)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法務部預算一般行政中之水電費,113年度預算編列1,296萬4千元,112年度編列1,079萬1千元,增加數217萬3千元,增加比率達20.1%,為撙節開支,請法務部持續推動節約能源措施,落實節能減碳行動。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八)查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屢於重大案件之偵查期間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就案情對外說明,然就部分社會矚目案件卻不願公開說明,屢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拖延相關資訊之揭露,令司法威信盡失、使人民質疑法務部之能力。
為重建我國司法威信、瞭解事實真相、兼顧民眾知的權利與踐行偵查不公開之核心價值,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之實際執行狀況與相關揭露標準」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九)查法務部113年度辦理研討(考)暨進修業務中,編列200萬元委辦費,進行「死刑民意調查委託研究」及「修復式司法案件轉介標準與成效評估指標之研究」。
然而,全國對於死刑存廢及執行之意見,意見非常顯見,這幾年陸續有官方與民間調查,亦無相關的改變。而法務部做完相關調查後,對於現行不執行死刑之態度,會有相關改變嗎?對此法務部有必要說明清楚。
且查112年度,法務部亦有進行「廢除死刑之替代方案研究」,編列95萬元,顯示法務部對於自己立場已有定見。法務部這些年依照兩公約,減緩執行死刑,然而卻未見與社會溝通,就要一昧的進行各式廢死、死刑的研究與調查,令人費解。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十)查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7點:「除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外,中華民國(臺灣)還應考慮批准其他具普遍性之人權公約,如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公約及其議定書。委員會還建議中華民國(臺灣)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12條第3項發表聲明,以承認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該聲明可追溯至2002年7月1日,而且對未來沒有時效限制。」。
次查,烏克蘭雖曾簽署規約但未完成批准程序,但在克里米亞被併吞及烏東被分裂後,隨即依照羅馬規約第12條第3項「選擇性加入條款」(Opt-in-Klausel),使國際刑事法院(ICC)取得在烏克蘭境內戰爭罪行的管轄權;是以,俄烏戰爭爆發後,ICC得以在烏克蘭展開戰爭罪的調查,並對普丁(Владимир Путин)發布逮捕令。
鑑於我國面對各種嚴峻局勢與威脅,除軍事備戰不可一日鬆懈外,對國際刑事法律之探究亦應有所瞭解;惟我國若依羅馬規約第12條第3項發表聲明,承認國際刑事法院之管轄權,其影響為何?若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其法制障礙又有哪些?實有研析之必要。
請法務部就我國「依羅馬規約第12條第3項承認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之影響」及「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之法制障礙」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劉建國 林淑芬 吳玉琴
(十一)法務部在推動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業務上,一般事務費中編列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66萬1千元,查112年度編列為21萬2千元,但113年度卻增加為66萬1千元,增加44萬9千元經費,然而實際上法務部這幾年在兩公約的政策及業務宣導上,究竟有何明顯作為?同時年年進行兩公約業務與其他法令說明會、研習等,成效究竟為何?也完全不明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成效說明。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十二)地方檢察署電信詐欺新收案4年來成長360%。地方檢察署電信詐欺案新收案件數逐年增加,2019年3萬4,947件、2020年5萬0,239件、2021年8萬0,239件、2022年16萬0,799件。若以全國新收電信詐欺案件數與全國新收案件數相比,2019年占5.95%、2020年8.16%、2021年13.24%、2022年21.12%,112年度1至8月則是26.68%。以112年全國新收電信詐欺詐騙術而言,數量暴增,一定會超過111年16萬件數,112年到8月份就高達15萬件,件數這麼多的狀況下,每位檢察官每月超過100件。
王委員鴻薇日前質詢法務部部長,進用100名檢察官助理,能否解決問題,部長未能給予明確答案,爰請法務部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十三)自110年起接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2期110至113年)」,關於緝毒部分由法務部主政。而近年各類毒品查獲量,107至109年度介於6,122.7至8,155.5公斤間,至110年度因受疫情影響,大幅下降至3,551.6公斤,但111年旋即大幅增長至9,916.4公斤,成長幅度高達179.21%,數量為近五年最高,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大幅增強毒品多元防治及施用者成癮治療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十四)查「第1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中某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外部視察小組成員」於110年之行為有觸犯妨害性自主之嫌,並於111年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並於112年3月底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有罪。次查,該員續任為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中明德外役監外部視察小組之成員(現已離任)。
而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遴任期間為111年9月至11月,可合理推測該員業已被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妨害性自主犯罪起訴後,仍得擔任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成員,代表法務部未能將矯正署陳報至法務部之名單過濾。
為釐清前述情事,請法務部於1個月內就「法務部查核法務部矯正署陳報之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名單之查核方法」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十五)我國《資恐防制法》自105年7月27日公布施行迄今,除配合國際組織與國際制裁名單執行目標性制裁以外,僅有2案因資助北韓而由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之規定公告制裁。
然,目標性金融制裁於過去2案執行時,已出現部分行政程序上的困難及問題,包括制裁所涵括之財產範圍仍有不明確之處、過去委員會於是否指定制裁上十分謹慎、指定制裁後酌留許可及除名程序與標準規範未臻明確等。均有主管機關持續修法、改良之處。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資恐防制法之修正方向與資恐防制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之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十六)我國《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針對「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PEPs)授權法務部另訂範圍標準;而由法務部所公告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亦已成為金融機構評估客戶是否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時之主要參考依據。
惟現行之範圍認定標準仍有其疏漏之處:包括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範圍並未包括重要政黨幹部,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建議略有出入;其家庭成員最廣僅及同居關係,而未將親密關係一併納入,亦與國際間標準有所差異。為建立我國堅強洗錢防制制度,相關辦法允宜以較嚴格標準修正。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我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之改良方向及修正期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十七)鑑於烏俄戰爭爆發後,國際對俄羅斯及協同國家進行諸多制裁;我國無法自外於國際社會,故隨同各主要國家同步辦理相關制裁業務。惟俄羅斯及其協力國家雖遭制裁,然其繞過制裁限制而得以與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往來之事仍有所聞。
惟依我國金融機構實務運作,鑑於近年來詐騙案件盛行,且主管機關大量使用洗錢防制手段遏止詐騙金流,以致金融業內法遵制度出現大量往洗錢防制傾斜、出現重洗防、輕制裁之法遵體系。惟洗錢防制與制裁之法源、目標、手段均有所差異,如此傾斜實有改善之處:倘我國建立金融制裁制度,改善當前資恐防制法中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之缺失、強化金融制裁法遵之要求,或可扭轉當前金融業法遵組織之傾斜。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資恐防制法之修法方向與資恐防制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之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十八)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所定職權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等等,而無論何種權限行使,均是依憑法律而為,是以,檢察官必要時時充實法學知識權能。達此目的之前提,須有堅強知識庫為後盾,始能讓檢察官藉由瞭解國內外法律規定、學說見解、評析判決之論點,或是具有參考價值之判決等等內容。惟現行法務部並未提供檢察官足夠之法學查詢資源,例如:法源法律網、月旦法學知識庫。為能使檢察官妥適用法以達保障人權等任務,爰請法務部研擬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謝衣鳯 湯蕙禎
(十九)有鑑於虛擬資產業發展快速,且以虛擬資產為名、或以虛擬資產為工具之洗錢案件層出不窮;而自虛擬資產業發展以來,以虛擬資產資恐消息時有所聞。足見虛擬資產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之重要性。
經查,現有國際反洗錢師組織(ACAMS)所核發之「認證加密資產反金融犯罪專業人士」(Certified Cryptoasset Anti-Financial Crime Specialist, CCAS)證照可為相關虛擬資產業反金融犯罪專業能力之認證。為強化法務部虛擬資產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以及反制金融犯罪業務之推動,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為強化反制虛擬資產金融犯罪,推動符合資格人才考取CCAS證照之推動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鑑於烏俄戰爭爆發後,國際對俄羅斯及協同國家進行諸多制裁;我國無法自外於國際社會,故隨同各主要國家同步辦理相關制裁業務。惟俄羅斯及其協力國家雖遭制裁,然其繞過制裁限制而得以與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往來之事仍有所聞。
經查,現有國際反洗錢師組織(ACAMS)所核發之「國際制裁合規師」證照可為相關制裁制度之落實及強化、改良等專業能力之認證。為強化法務部配合國際制裁辦理制裁相關金融犯罪調查業務,並落實我國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且得改良我國金融制裁制度,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如何持續提升我國檢察機關就落實目標性金融制裁與增進查緝制裁規避能力建構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一)有鑑於最高法院曾於108年3月26日作成「最高法院10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依據該條立法說明,足見依本項規定沒收之交通工具,以專供犯第4條之罪所使用者為限,且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所謂「專供」犯第4條之罪,係指該水、陸、空交通工具之使用與行為人犯第4條之罪有直接關聯性,並依社會通念具有促使該次犯罪行為實現該構成要件者而言,若只是前往犯罪現場之交通工具,即不屬之。犯罪者交易之毒品可隨身攜帶,縱駕車前往,僅作為其代步之工具,尚非專供犯第4條之罪之交通工具,不得依上開規定沒收。」惟非屬違禁物的「犯罪工具」,「專供」與否難以釐清(如犯罪者日常使用之手機、菜刀、交通工具),在實務判決上已生分歧;且該決議是否擴及於解釋刑法第38條之犯罪工具沒收亦尚難釐清。
為避免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工具時,因專供與否見解不同而生爭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刑法第38條第2項犯罪工具沒收是否採專供說」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二)有鑑於科技日新月異,新型態犯罪手法層出不窮,為強化執法機關面對犯罪時可用之偵查工具,確保使用科技偵查手段之正當法律程序,以便保障人民基本權益,避免執法機關濫用權力。法務部因此於109年9月正式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至今已逾3年。期間雖然曾舉辦多場研討會,學界碩彥亦多有撰文討論、提出修正意見,但最終仍無整理之再修正調整版本修法草案,導致立法進度延宕。
考量「科技偵查法」之立法對我國科技偵查手段之法制化甚為重要,法務部應繼續推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之立法工作,並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科技偵查及保障法之立法進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三)據審計部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法務部為加強司法精神醫療服務,與衛生福利部共同辦理設置司法精神病房,惟設置進度未如預期;經查衛福部依計畫規劃111年度建置6處司法精神病房,113年度設置1所司法精神醫院,惟查截至112年4月21日止,僅建置完成1處司法精神病房,並於111年12月啟用,另2處病房尚在辦理整修,3處病房尚未核定,未達完成建置6處之計畫目標,致法務部預計配合充實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召募安全維護人力、購置設備等事項進度落後,高達七成經費未能執行。
法務部於司法精神病房與司法精神醫院建置完成前,監護處分係由各地方檢察署委託地區精神醫療機構執行,部分受監護處分人因另罹患其他疾病,受託機構無法治療,須另戒護至其他其他醫院就醫,影響機關人力調度等,允宜賡續協調加速辦理司法精神病房設置,並研謀建立跨機關合作機制,結合衛生福利等資源,協助地方檢察署執行監護處分作業。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加強司法精神醫療服務業務執行狀況與未來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二十四)按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我國訂有「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惟部分執行措施近年成效未盡理想;另111年度地方檢察署起訴之貪瀆案件達近年新高,顯見防貪、反貪及肅貪等各項作為均有待賡續落實。然經查,據各地方檢察署檢肅貪瀆案件統計資料顯示,定罪部分,107年度為87.0%,至111年度已達99.7%,112年度統計至8月底止,定罪率則為100%,呈現上升趨勢,此外,111年度起訴386件、1,237人,涉貪瀆金額高達18億餘元,為近五年新高。
綜上,雖111年度貪瀆案件定罪率達100%,為各地方檢察署起訴貪瀆案件達近年新高,顯見防貪、反貪及肅貪等各項作為均有待落實。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二十五)108年7月,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修正施行,新增科技設備監控、交付護照等新防逃措施,109年9月「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生效,司法院和法務部協商,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共同建置系統修正刑事訴訟法。惟現行制度似仍有缺漏,如判決確定之被告於發監執行前,並不適用上揭條文,以及法務部訂定之《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檢察官雖得視情形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派員對該受刑人為一定行蹤掌握,但僅限於判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近年來仍有社會矚目之被告於判決確定或執行前潛逃案件發生,爰請法務部就強化防逃、緝逃機制,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謝衣鳯 湯蕙禎
(二十六)為向詐騙宣戰,行政院於112年5月成立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112年6月9日核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臺灣高等檢察署「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於112年5月3日揭牌成立;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也分別設立北、中、南打詐工作站和防制中心,而法務部與相關機關共同組成之「反詐騙聯防平臺」則早於93年成立。惟刑事詐欺案件自103年起即逐年增加,至111年達2萬9千餘件為最高,112年1至5月間,則已有1萬3千餘件,較111年同期增加21.29%。爰請法務部就打詐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謝衣鳯 湯蕙禎
(二十七)近年法務部受理之賄選檢舉獎金業務績效不佳,甚至出現獎金拖欠狀況,鬧上新聞版面,足以影響民眾對中央政府之威信。且根據法務部提供之受理賄選檢舉案件及獎金核發概況表,更顯示出自108年度以來無論件數、核發數與核發率都有所下滑,實難與民眾妥善交代。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二十八)法務部為淨化選舉風氣,鼓勵檢舉妨害選舉,於112年8月22日修正發布「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納入檢舉境外勢力介入選舉,以及檢舉選舉賭盤,並將最高檢舉獎金核給金額分別提高至2,000萬元、500萬元。然經查,法務部於107至111年度檢舉獎金核發情形為:
107年度:核發53件、金額3,750萬元;
108年度:核發302件、金額7,268萬5千元;
109年度:核發151件、金額4,750萬元;
110年度:核發98件、金額5,507萬9千元;
111年度:核發84件、金額3,522萬3千元。
自108年後,檢舉獎金核發件數逐年下降,110、111年度核發件數甚不及100件,顯見檢舉金額發放速度過慢,相關單位執行成效不彰。
爰此,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二十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擔任犯罪事件被害人在第一時間的後盾,除志工外,協會骨幹社工、庶務人力一定要充足,尤其明揚惡火這樣大型事件,對於協會社工與支援人力一定是非常大的挑戰。但法務部不能認為有志工支援就能當正職人員使用,正式的協會人員也一定要充足,然查犯保協會及22分會,過去正式職員總共70人,人力嚴重不足,因此法務部在112年8月1日先增加犯保協會及分會46人,113年預計再增加68人,全國犯保人力總數將達到184人,但犯保協會預期人力是增加到200人。也感謝蔡部長清祥於112年9月27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時,允諾會想辦法補齊人力。爰此,請法務部加速補足人力,以確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人員之充足。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三十)我國自98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將原應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轉向社會勞動,藉由提供無償之勞動服務,作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替代措施,屬於刑罰之易刑處分。經查,107至111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收結情形:
107年新收件數:1萬2,934件、終結件數:1萬3,053件;
108年新收件數:1萬1,605件、終結件數:1萬2,276件;
109年新收件數:1萬0,696件、終結件數:1萬1,346件;
110年新收件數:8,582件、終結件數:8,393件;
111年新收件數:1萬0,292件、終結件數:9,509件。
110年度因疫情影響,各地方檢察署配合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有部分暫停施作或關閉,疫情趨緩後,111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數雖有所回升,然自109年以來履行完成之比率有下降趨勢,顯見執行成效仍有提升空間。
請法務部提出提升執行成效等相關規劃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三十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甫於112年初修正完成三讀,其中保護機構章節將於113年1月1日施行,依據該法第15條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業務,其中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安置等協助,以及訴訟程序之協助,在在顯示保護機構人員應具備專業知識諮詢與提供被害人與其家屬支持服務,避免保護機構僅具有轉介、業務聯繫之功能。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往年因專職人力有限,故於訪視慰問、行政庶務及活動支援等項目,需由保護志工協助提供服務,依據該協會表示,俟專職人員逐步到位,將落實主要由渠等進行訪視慰問與法律陪同工作,以提供更完善保護服務,一併逐步降低對保護志工進行訪視慰問之依賴。
主管機關法務部應就修法後保護內容及模式態樣的轉變,加強專職人員之專業知能及擴大服務量能,提供使用者專業實用之保障資訊及服務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三十二)行政院自110年起接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有關緝毒部分由法務部主政。然經查近年各類毒品查獲量,107至109年度介於6,122.7至8,155.5公斤間,至110年度因受疫情影響,遽降至3,551.6公斤,嗣111年度大幅增至9,916.4公斤,增幅達179.21%,數量為近五年最高,此外,111年度查獲毒品數量中,第二級毒品為近五年最多,顯見境外毒品威脅仍高,我國毒品查緝成效仍有待加強。
爰此,法務部於113年度歲出預算「法務行政」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編列6億6,191萬9千元,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各機關查緝量能之整合、科技設備及資訊技術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三十三)一般建築及設備工作計畫包含法務服務智慧轉型、建構智能司法等,而法務部與司法院更是編列預算共同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經費高達2.87億元。查立法院審議112年度預算,曾作成法務部主管第(二十四)項決議,要求運用科技監控中心監控性侵犯罪加害人。惟據媒體報導,該中心成立至今,院檢合計(無論犯罪類型)只監控26案,與鉅額經費投入相比,成效顯然不成比例。就此,法務部應深刻檢討科技防逃使用率過低之問題,更應檢討指定至派出所報到之運作方式。另外,科技偵查法立法進度推動不前,112年4月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M化車取證無證據能力,讓立法進度問題益形嚴重。
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科技監控設備使用率檢討以及科技偵查法立法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三十四)確保贓證物同一性為司法改革之重要議題,經多年推動,逐步自檢察機關延伸至司法警察機關,且為降低人為弊端發生風險,折損政府機關信譽,運用物聯網科技及RFID等技術建置相關系統,以助益各執法機關保存贓證物,但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執行項目係各機關各自辦理,可能發生機關間之系統整合及資料交換方式未能一致性之問題,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完備相關法令配套措施,達成資料交換一致性及數位化管理贓證物品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三十五)行政院在112年6月核定「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預計將毒品、槍砲、彈藥、貴重物品、死刑等永久保存證物等特殊贓證物全面納管,以建構完善的贓證物品監管體系。然而,目前保管證物的各機關為不同屬性,有些機關需要長期管理贓證物,因此需要建置無線射頻識別系統(RFID)等盤點設備加強管理,但某些機關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其證物性質不適合用RFID方式保管,預計以QR Code方式保管贓證物。因此,各機關要如何建立完善且跨機關的證物管理系統,並擬訂各機關證物保存的共同處理原則,建立統一的作業與處理方式,才能減少衍生的管理問題或訴訟上的爭議,並確保贓證物之同一性。然查「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內卻未提出各機關於贓證物交換時如何確保其之一致性,僅說明「日後執行計畫時,再就各機關採購項目之系統及規格進行協調,以達成資料交換一致性為目標」。唯有妥善保存證物,才能維護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並確保司法的公正審判。請法務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三十六)據審計部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為防止發生被告潛逃規避訴追、審判之情事,法務部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設立科技設備監控系統,惟查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自110年試運行起至111年底止,僅6個院檢機關具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案件經驗,占全部57個院檢機關之10.53%,顯示近九成院檢機關迄無辦理類此案件經驗,恐影響未來辦理監控效能。同時,專用手機及載具等設備及輔助性人力仍閒置,使用情形偏低,允宜積極宣導,善用科技設備監控,並滾動修正估計相關載具及其他設備需求,以充分發揮科技設備監控效能,並節省公帑。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防止發生被告潛逃之科技設備監控使用狀況與運用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三十七)我國將於113年1月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二合一選舉,法務部及所屬檢察機關依相關法令,於112年7月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督導小組」、「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及「淨化選風聯繫會報」辦理例行之督導及執行查察妨害選舉工作。
據法務部統計,以近年賄選態樣分析,109年度中央選舉以現金買票為最大宗,占比為46%,其次為餐會及贈送禮品,各占19%及14%,111年度地方選舉則以現金買票為主,占比逾七成,贈送禮品占19%次之。惟近年數位科技發展迅速,民眾對於各類行動支付、第三方支付、電子錢包等已逐漸熟悉,未來賄選型態恐將不再侷限於傳統現金買票模式,甚至可能擴及各類新興數位化支付工具或虛擬通貨等,如此可能會增加檢調單位查察賄選之困難度,因此民眾協助檢舉尤為重要。
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加強查賄手段及執法力度」,及「強化民眾反賄意識之宣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三十八)依法務部統計:108至111年度各地方檢察署電信詐欺案新收件數分別為3萬4,947件、5萬0,239件、8萬5,279件、16萬0,799件,逐年快速增加,新收案件數於4年間成長達3.6倍。因此,行政院跨部會推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專案,嚴查速辦詐欺集團,溯源斷根,法務部也提出以自僱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100名。
但是,法務部以「臨時人員」身分進用「檢察官助理」,如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規定:「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工作為限」,因此,「檢察官助理」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等業務,該等人員若僅以臨時人員身分進用,不僅人力不足,身分上亦有疑慮,應考慮研議其比照各級法院進用「法官助理」,進行法制化工作。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檢察官助理」身分、權益等法制化問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三十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據統計,近年各地方檢察署之酒駕案件偵查終結人數:107年度為7萬7,065人,逐年降至110年度僅4萬9,151人,4年間共計減少2萬7,914人,降幅36.22%,但是111年度又略增至5萬0,927人。
107至111年度合計,「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者,107至110年度僅為44人、208人、227人、90人,占緩起訴處分人數之比率甚低,均未及2%,至111年度雖首度超逾3%,仍然偏低。
107至112年度各地方檢察署辦理酒駕案件偵查終結人數統計表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酒駕事件「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是否比率偏低,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十)近期「外役監」受刑人違規事故頻傳,引發社會關注。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希望修法後符合外役監階段性處遇之設立目的,降低外役監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情形。
查107至112年7月底均有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其中109及111年度各有10人,其中1人迄112年7月底仍未緝獲,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均屬返家探視未歸。 -
107至112年度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人數表 單位人
說明:112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強化運用科技設備輔助等相關管理作為、降低外役監受刑人脫逃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十一)鑑於「虛擬資產」蓬勃發展,並具相當財產價值,法務部廉政署已於112年6月修正公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將虛擬資產納入財產申報項目,並自112年9月起施行,為使申報義務人瞭解應申報財產範圍之修正,應加強宣導,此外,對於虛擬資產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高之特性,有待主管機關持續研議改善查核機制。
107至112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罰鍰案件審議情形表 單位:件;千元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如何強化查核公職人員財產中「虛擬資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十二)近年「易服社會勞動」以環境保護、清潔整理類型為主,但履行完成全部時數件數均未及五成,難發揮政策效益。
111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及終結件數各為1萬0,292件及9,509件,較110年度增加1,710件(增幅19.92%)及1,116件(增幅13.30%),仍未達到109年度水準。
履行完成件數部分,109至111年度,如果以履行完成件數占終結件數之比率觀之,109至111年度則分別為76.84%、75.22%及70.99%,呈現下降趨勢:
107至112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新收及終結情形一覽
說明:終結件數含死亡、移轉接續執行及其他等。112年度為截至7月底執行數。
因此,爰要求法務部就「易服社會勞動」件數逐年下降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四十三)113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之辦理涉案國人留置境外及接返相關事務、執行國內外連絡獲取情資及推動「打擊跨境詐騙跨部會平臺會議」運作等經費300萬元。詐騙已是國安問題,近年政府重大個資外洩問題非常嚴重,111年11月2,300萬筆戶政資料疑遭駭上網販售,112年1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主任秘書違法調閱健保資料庫盜賣個資,及中華航空會員資料300萬筆個資遭駭。112年5月30日打詐五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人口販運防制法)三讀通過後,詐騙案還是要回到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更嚴重的是,112年1至5月詐欺案件發生數合計13,363件,較111年同期增加21.29%,其中「投資詐欺」3,267件,較111年同期增加37.62%;112年7月23日詐騙集團甚至冒用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名義進行詐騙,112年8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媒體群組也遭詐騙帳號混入,詐騙問題日益猖獗,政府打詐成效低落,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四十四)113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其他支出「國家賠償金」編列3,689萬2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至112年度法務部編列之國家賠償金預算數均為3,689萬2千元,107至111年度國家賠償金之實際給付金額則介於2,187萬1千元至4,516萬4千元間,其中107及109年度均發生超支,需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顯示部分年度國家賠償金之預算編列與執行差距較大。另外,「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10年9月送請立法院審議,針對目前進行中尚未終結之國家賠償案件,仍宜督促各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積極落實行使求償權,以敦促公務員審慎執行公權力及管理公共設施,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四十五)113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法務行政」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編列6億6,191萬9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各類毒品查獲量,107至109年度介於6,122.7至8,155.5公斤間,111年度大幅增至9,916.4公斤,增幅達179.21%,數量為近五年最高。如以毒品來源地區區分,111年度查獲毒品數量中,最大宗係來自中國大陸,高達4,059.8公斤(占比40.94%),另有2,952.9公斤毒品來源地區不明。法務部應持續加強查緝量能及查驗密度,將各類毒品阻絕於境外,維護國人生命健康,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四十六)截至112年5月11日,地方檢察署每月收案155件。我國詐騙案日漸猖獗,也導致第一線辦案的檢察官工作逐漸產生過勞問題。基此,法務部113年度開辦進用「檢察官助理」100人,全台各地檢都有分配名額,並於112年9月18日起陸續舉辦筆試等招考程序,嗣後將依各地檢按需求分配名額,惟「檢察官助理」100人分發到22個地檢署,具體能協助檢察官的效益相當有限;另外,就協助檢察官的工作內容而言,地方檢察署案件多為偵辦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能否讓進用的檢察官助理接觸個資、犯罪情節等偵查核心,亟待法務部妥適籌劃,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四十七)依據法務部函釋,在監受刑人之基本生活需求費用為3千元,然受刑人有20.51%來自於低收、中低收入戶或近貧的弱勢家庭,服刑期間有12.87%無人接濟,也有好幾百名受刑(收容)人連健保費的部分負擔都繳不起。
儘管法務部於2020年修法將受刑人勞作金提撥比率由37.5%,提升至60%,惟依據監所關注小組調查,仍有八成二受刑人每月收入低於800元,無法負擔在監基本生活。經查,108年監察院通過糾正法務部矯正署指出:「監所作業制度僵化,有受刑人一個月拿不到20元,淪為廉價勞工。」,又112年9月,花蓮監獄陳姓受刑人針對勞作金過低提告法務部,一審勝訴,突顯勞作金計算方式、受刑人勞務和收入規劃分配的不合理。
為給予受刑人合於人道之處遇,爰要求法務部應依監察院糾正理由再修正現行監所作業制度及調整受刑人勞作金收入,以利其滿足基本生活開銷,靠自己的力量在獄中生活、達到教化矯正目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四十八)鑑於每年刑滿或假釋離開監所的更生人平均3萬人左右,其中近一半是毒品犯,人數眾多;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統計,與毒品犯罪相關的受刑人,出監後2年內的再犯率高達51%,但因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更生保護會、觀護人的人數與更生人之間的比例過於懸殊;然更生保護會全國的毒品個案管理師總數為42人,司法觀護人的總數是242名,不易給予即時且適當的幫忙,惟法務部雖結合民間團體,將「毒品更生人社會復歸多元支持計畫」,從105年1,500萬元的公務預算,提升到111年以毒品防制基金的3,500萬元,給予擴大補助,但其績效仍有限。
為降低毒品犯再犯率,爰要求法務部應研擬逐年提升毒品個案管理師人力及持續擴大民間團體結盟改善方案,以落實推動更生保護工作執行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四十九)針對民眾不堪照顧壓力或家人受病痛折磨的「長照悲歌」事件,法務部研議從「就長照悲歌案件另訂較輕之獨立處罰規定」,包括讓情堪憫恕的加害人能夠「免關」,及修正《刑法》放寬緩刑條件為3年以下、修正《刑事訴訟法》降低緩起訴門檻,或另於《刑法》增訂較輕的「長照殺人罪」,盼能有兼顧情理法的量刑;對此,社會正反意見不一,仍尚待取得共識。為減少「長照悲歌」事件及兼顧其量刑,爰要求法務部應研議建立照顧殺人案件資料庫,積極與外界溝通,作為推動修法的依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鑑於近年我國詐騙橫行,金管會於2006年便推出「金融機構辦理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要求金融機構在接收到法院或檢警調單位相關公文後,需要查閱遭警示帳戶相關詐騙資金是否已轉出,並以傳真方式通報受款銀行,直至金流成功圈存或是遭領出,再回報檢警調單位。
然而現今科技日新月異,設置網路電子平台已非難事,政府每年亦編列大量防制詐騙預算,殊難想像相關單位仍然以傳統的傳真方法通報,不僅曠日廢時,且易有遺漏風險。另內政部警政署已於2023年7月初發函要求電子支付業者設置專線,將專線連結至金融資料調閱暨聯防通報電子化平台,下一步將推動開放電支業者查閱金融資料及通報電子化,以儘速完成電子支付業者納入金融聯防機制電子化的作業。
為完善詐騙通報機制,爰要求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針對阻詐機制及改善通報流程制定電子平台通報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一)鑑於詐騙案件暴增,衝擊各地方檢察署辦案能量,造成檢察官人力嚴重不足,這些年來全國新收電信詐欺案件數明顯暴增,2019至2022年案件數成長360%,增幅驚人;依據法務部資料,各檢察機關的檢察官缺額仍居高不下,2019至2023年為止,檢察官缺額分別為110人、82人、96人、109人、101人之多,而且檢察官離退人數也居高不下,據法務部統計,2021、2022年離退及轉任法官的檢察官人數分別為49人、58人,2023年至今已達50人,離退率約3%至4%,惟為紓解檢察官人力不足,雖法務部預計進用100名檢察官助理分擔檢察官工作負荷,但其實際成效仍待觀察。
為提升政府防制詐欺犯罪能量,爰要求法務部應就設置檢察官助理加強查緝能量提出效能評估報告,以利後續視執行成效研議法制化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二)依據111年法務部民調顯示,34%民眾誤以為檢察官擁有審判權、以為檢察官就是法官,甚至誤以為開完偵查庭就會判決。
爰請法務部應就偵查庭位置之設置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三)鑑於各項選舉賄選手法日新月異,法務部於112年8月修正發布「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擴大檢舉獎金核給範圍,鼓勵民眾提升反賄共識以提高檢舉成效,然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107至111年受理賄選檢舉獎金案件數以108年度500件最高,其後年度則介於114至212件之間;另關於檢舉獎金之核發情形,亦以108年度之302件、7,265萬5千元最高,之後呈下降之勢,至111年度僅核發84件、3,522萬3千元,惟檢舉獎金係依案件偵審進度分次核發,導致民眾抱怨賄選檢舉獎金發放牛步,影響政府誠信,實有檢討改進之處。
為提升民眾檢舉成效,爰要求法務部應研擬簡化賄選案件獎金核發程序,以端正選風、提升民眾檢舉意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四)鑑於酒癮涉及心理與生理雙重層面,為降低酒駕案件發生及避免再犯,除強力執法外,亦須配合醫療資源之協助。然行政院院會於111年1月通過「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其中關於酒駕零容忍所訂定6項具體對策之一即為「經醫療評估合於緩起訴條件將依法命戒酒癮治療」;但近年酒駕案件頻生引發社會各界重視,惟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之比例仍低,經查,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近年各地方檢察署之酒駕案件偵查終結人數,107年度為7萬7,065人,逐年降至110年度4萬9,151人,111年度又增至5萬0,927人,其中「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者,107至110年度各僅為44人、208人、227人及90人,占緩起訴處分人數之比率甚低,均未及2%。
為提升酒駕防制成效,爰要求法務部研擬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評估標準及酒駕案件轉向處遇分流標準,以降低酒駕案件、保障用路人生命安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五)為因應時代變遷與科技更迭,不實訊息之樣態多元,且威脅日益猖獗,我國業於刑法訂立專章防制,並加重其罪責,強力宣示政府打擊深度偽造技術相關犯罪之立場;然經法務部調查局成立資安工作站成立以來,辦理假訊息防制案件雖有減少之勢,但近年深度偽造技術遭不當運用,尤其是深度偽造(Deepfake)影片透過網路流傳,此等偽造假訊息散布速度快、影響層面廣,從破壞個人名譽、恫嚇、假冒身分、詐欺、破壞商譽、影響金融市場,到操縱民主選舉結果,除對社會秩序造成破壞外,也相對危害我國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爰要求法務部應就深度偽造影片提出加強查緝方案,積極阻斷假訊息傳播源頭,以利維護國家社會穩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五十六)為落實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贓證物同一性確保之議題,依據行政院112年4月10日「研商精進證物監管制度第10次會議」結論,由法務部、內政部、海洋委員會等機關共同規劃,建立數位化系統,將毒品、槍砲、彈藥、貴重物品、死刑等永久保存證物等特殊贓證物全面納管,以建構完善之贓證物品監管體系,經各相關機關多年推動,「確保贓證物同一性」之推動,已自檢察機關延伸至司法警察機關,並為降低人為弊端發生風險,折損政府機關信譽,運用物聯網科技及RFID等技術建置相關系統,以助益各執法機關保存贓證物。
依據「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計畫書所示,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為不同屬性,對確保贓證物同一性之執行策略及方法亦有不同之考量,故該計畫書中因而提及日後相關執行計畫,需由各相關機關再進行細項協調,此外,為使贓證物管理之實務與法制相輔相成,需完備相關法令配套措施。
爰此,要求法務部進行相關法令配套措施之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五十七)鑑於近年來我國詐欺案件叢生,且詐欺案件屢屢透過金融帳戶進行洗錢工作。我國現行雖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對銀行帳戶進行管理,盼以此能及時阻止遭詐之錢財流出,惟詐騙案件卻未見減少。
為促進金融機構強化洗錢防制業務,並使公眾得以監督金融機構之洗錢防制業務是否有所改善,爰要求法務部就各金融機構告誡等帳戶情形及相關防制洗錢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強化公眾監督金融機構之洗錢防制制度辦理情形。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賴香伶
(五十八)在蒐集數位證據過程中必須落實以下四項原則:
1.確保數位證據未受外力影響。
2.執行人員須有專業能力。
3.完整記錄證據監管鏈(chain of custody)。
4.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才能確保數位證據在整個蒐集過程不受污染,爰要求法務部應對需要執行蒐證之人員,進行完整之教育訓練,並訂定程序面應遵守之規範,以免影響數位證據同一性之認定。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五十九)112年7月28日數位發展部邀國內10家主要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與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進行意見交流,由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李懷仁主持會議。會議特別邀國內首宗查獲第三方支付業者為詐欺、賭博集團洗錢案件的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子薇介紹案件類型,藉以提升業者對詐欺案件的聯防意識。檢方提出對於第三方支付業者聯防建議,包含強化對於買、賣方客戶的身分驗證、交易過程中金流控制以及建立檢方與業者間即時連線等機制。爰要求法務部應主動邀請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如何強化第三方支付的買賣方客戶的身分驗證,建立檢方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間的即時連線,甚至將第三方支付連結到手機門號之打詐措施。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六十)近年地方檢察署辦理詐欺罪案件偵查新收件數逐年增加,2019至2022年之電信詐欺案件新收件數分別為3萬4,947件、5萬0,239件、8萬5,279件及16萬0,799件,3年間增幅高達360%,而2023年1至8月全國新收電信詐欺案件數已經高達15萬2,244件,到年底恐怕會超越2022年的16萬0,799件,爰要求法務部應聯合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加強打擊電信詐欺案件。
全國新收案件數
資料來源:法務部專案報告第2頁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六十一)酒癮涉及心理與生理雙重層面,為降低酒駕案件發生及避免再犯,除強力執法外,亦須配合醫療資源之協助。行政院院會於111年1月通過「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其中關於酒駕零容忍所訂定6項具體對策之一即為「經醫療評估合於緩起訴條件將依法命戒酒癮治療」,但以111年為例,酒駕案件起訴人數占整體終結案件人數為5萬1,009人、緩起訴處分之人數1萬1,747人;其中「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111年僅377人,實屬偏低。然考量酒駕案件被告有無酒精成癮須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而且必須視各地醫療機構之戒癮量能而定,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針對緩起訴處分附命酒精戒癮治療之進度及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六十二)實施易服社會勞動乃期望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透過該制度可轉向社會勞動,以兼顧原有生活,亦有助減緩監獄超收問題,並落實寬嚴並進之刑事政策,但從2018至2022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收結情形分析,2021年因疫情影響,導致該年度新收及終結件數均為近五年最低;2022年雖然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及終結件數各為1萬0,292件及9,509件,較2021年度增加1,710件(增幅19.92%)及1,116件(增幅13.30%),但未達2020年度水準,整體呈下降趨勢,爰要求法務部應提改善方案。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第2項 司法官學院3億8,510萬6千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8,641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南區法醫影像中心建置一案,原定於111年7月前啟動,因業務延宕,拖延至今尚未完成。而為使我國法醫影像相關業務得以早日落實,避免影響亡者家屬之權益,爰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籌全國九成以上解剖及死因鑑定工作,為國內執行法醫死因偵查鑑驗工作之專業研究機構,為符合先進國家之法醫鑑定趨勢,該所規劃建置之法醫影像中心,自112年度起已陸續啟用,提供北區及中區地方檢察署辦理相關案件,只剩南區建置進度未如預期,應與合作機關配合推動各項作業進程,以儘早提供南區地方檢察署相關服務;另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預期PMCT案件逐年成長,故影像判讀經費負擔將持續增加,應儘速研訂訓練計畫,召募適宜人才接受委託培訓醫院培訓,藉由建立自有之影像判讀人員,以提升我國法醫鑑驗品質。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第4項 廉政署5億2,813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揭弊者保護專法為反貪腐之重要機制,亦為國際間衡量國家廉能之重要指標。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明定反貪腐政策應促進社會參與,並體現法治、廉正、透明度等原則,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事證之檢舉人,提供保護之適當措施,避免遭受不公正待遇。各先進國家多已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彰顯其國家對於廉能政府之重視,立法宗旨均為鼓勵及保護知悉弊案而勇於出面舉發貪腐行為之人士,以達促廉反貪之目標。
雖然行政院108年曾函送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立法院審議,惟因屆期不連續及政府尚需整合各界意見,時至今日仍未有整合調整後之版本再送立法院,延宕立法討論進度。
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就「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進度及再修正方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二)查113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於歲出預算「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19萬元赴美國國際測謊學校研習測謊。惟測謊之證據能力已受諸多挑戰,多國如德國、奧地利、美國皆已不再允許使用測謊或認測謊並不具備證據能力,廉政署是否仍有赴美研習測謊之需求,不無疑問。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爰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就「法務部廉政署赴美研習測謊之必要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64億6,670萬3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矯正署及所屬單位「03辦理矯正行政業務」113年編列171,797千元,有關貴單位在審查假釋及外役監遴選會議時,相關標準不清,致有受刑人屢次申請不過,卻又有受刑人一次就過,各獄所機關皆會召開審查遴選會議,請問標準是否一致?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除2,000千元,凍結5,000千元,俟完成重新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二)矯正署及所屬單位「05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113年編列664,248千元,近年屢傳受刑人脫逃或返家探視未歸事件,據矯正署統計,107年度至112年7月底均有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其中109年度及111年度各有10人,其中1人迄112年7月底仍未緝獲,而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均屬返家探視未歸之樣態。針對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事件,貴單位應檢討改善,惟仍難以杜絕。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刪除20,000千元,凍結20,000千元,俟完成重新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三)矯正署及所屬單位「08矯正機關便民線上服務建置計畫」113年編列2,606千元,貴單位自2022至2023年度進行優化系統相關功能,對民眾上傳照片品質即時判斷,若有不清晰情形則無法送出,以減少審核退件;另提供民眾在正式接見前,測試網路及自有設備音訊與影像功能是否正常,以減少退件及接見失敗情形,因過去行動接見設備使用率僅二成多,未來是否能更加優化及減少退件,令人疑慮。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凍結1,000千元,俟完成重新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四)查彰化看守所遷建工程計畫於107年及109年核定總經費3,094,287千元,分年編列,113年編列最後一年1,454,978千元,在疫情和俄烏戰爭影響下,不僅原物料成本大漲,還有缺工狀況也是越來越嚴重,像是在科技業擴廠需求,模板工、鋼筋工非常稀缺,根據營造業界分析,以模板工來看,漲幅就將近一倍,對於該遷建計畫,今年如要順利辦理專案管理及統包工程發包承攬,令人堪憂。基此,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建議全數凍結,俟完成重新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113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9,140萬8千元,扣除人事費後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林思銘 吳怡玎 王鴻薇 游毓蘭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二)113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2億9,594萬3千元,凍結2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無法參與113年的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投票,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應於訴訟確定前,在臺北監獄設置投票所讓林男行使投票權。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法律對於被選舉權之具體行使,於合理範圍內,並非完全不得定其條件。
然而針對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投票處所之設置,法務部應積極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俟專責選舉事務之中選會在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矯正機關相關法規範疇下,統籌規劃出執行方案後,法務部矯正署即據以通盤檢討後辦理以保障收容人投票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四)近年屢傳外役監受刑人逃脫事件,111年更發生外役監逃犯殺警案,引發全國震驚。又查,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載,107至111年外役監受刑人逃脫合計29人,其中26人皆為返家探視未歸,顯見外役監審查及管理成效不彰,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五)112年易姓受刑人申請外役監之爭議,引發社會關注,法務部矯正署稱追查之結果,為勾稽表格時承辦人員誤勾致錯,但仍無法平息外界疑慮。
矯正署調查,承辦人員於110年12月到任,初次承辦業務以致疏漏,易男判決書已附註吸毒及觀察勒戒紀錄,承辦人卻只看判決書正面就誤判易男是初犯,在審查表勾選「無」前科,另主任管理員於覆核時也未查清楚,以致前科欄漏扣分數,使易姓受刑人以滿分直送外役監。
上開調查結果,難以釐清外界疑慮,承辦人勾錯竟導致如此重大過失,顯見審查機制有嚴重瑕疵。
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提出外役監受刑人遴選程序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曾銘宗 賴香伶
(六)鑑於親友接見是受刑人對外界維持互動,降低服刑的痛苦-監獄行刑法賦予受刑人擁有接見、通信權。不過此權利長期受到嚴格而大幅度的限制,基於獄所的管理,而限制時間長短與頻率,受刑人必須隔著透明玻璃,以手持話筒的方式與親友隔空接觸。然而,維持獄所管理紀律,不代表能隨意沒收家屬的探視時間與次數。尤其是當不可歸責於家屬時,獄所又逕自沒收或縮短接見時間,根本侵害受刑人的接見權利。法務部矯正署應檢討獄所為何受理接見申請卻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以及不可歸責於家屬之逾時情形的補救措施,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應充分保障充足之接見時間及擴大辦理通訊接見之精進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劉建國 江永昌
(七)根據監察院112年9月公布的調查報告,截至111年7月底止,超過1萬5千名收容人確診COVID-19,全國矯正機關確診率平均21.29%,但其中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明陽中學、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等,確診者比率均高於50%,遠高於同時期全國確診比率的22.8%,顯示法務部矯正署及各矯正機關採行的防疫措施,仍有改進空間。另外,監獄行刑法有子女隨母入監的規定,110年12月底時,留監子女數有37人,平均月齡為10.1個月;疫情期間,矯正機關為人口高度密集場域、嬰幼兒年幼且抵抗力弱,又未及能夠施打疫苗,易造成防疫破口及增加染疫風險。爰要求法務部,為促進收容人的健康人權,並維護隨母入監之子女的健康,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八)依2020年7月15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規定,矯正機關(監獄和看守所)應設置具獨立性之外部視察小組。外部視察小組的成員名單,應由法律所定「監督機關」即法務部矯正署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然而,法務部訂定之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竟規範外部視察小組可由各矯正機關提出擬聘名單,再報予矯正署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
法務部於2022年11月8日修正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5條第3項,要求各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中,由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推薦或自我推薦納入人才庫之委員人數須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然而,第2屆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遴聘完成後,有過半第1屆由機關推薦的委員仍出現在第2屆名單上,且未出現在人才庫中,恐有規避前述人才庫規定之嫌。
為釐清監所外部視察小組遴聘作業情形,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保證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獨立性」與「如何貫徹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有關外部視察小組之規定」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九)查「第1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中某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外部視察小組成員」於110年之行為有觸犯妨害性自主之嫌,並於111年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並於112年3月底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有罪。次查,該員續任為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中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外部視察小組之成員(現已離任)。
而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遴任期間為111年9至11月,可合理推測該員業已被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妨害性自主犯罪起訴後,仍得擔任第2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成員,代表法務部未能將矯正署陳報至法務部之名單過濾。
為釐清前述情事,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法務部矯正署陳報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名單前之查核方法」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十)法務部矯正署113年度「矯正業務」編列預算用於規劃犯罪矯正制度與設施、督導辦理犯罪矯正機關教化、戒護、技能訓練、戒治、醫療及給養等業務,預期目標之一為防止戒護事故發生,發揮矯正功能,惟近年時有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未歸事件,引發社會關注,相關管理機制有待檢討加強。
經查,據矯正署統計107至112年7月底均有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均屬返家探視未歸之樣態。為降低受刑人脫逃事件,適當運用科技設備輔助有其必要,爰此,法務部矯正署應規劃適於矯正機關運行之科技監控模式,適當運用科技設備,加強受刑人動態管控及風險管理,以維護社會安全,並提升矯正管理效能。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劉建國 江永昌
(十一)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法務部矯正署之矯正業務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水電費113年度預算編列3億0,913萬1千元,112年度編列2億6,510萬5千元,增加4,402萬6千元,增加比率達16.6%,為撙節開支,請法務部矯正署持續推動節約能源措施,落實節能減碳行動。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十二)鑑於受刑人因遭關押在監獄內無法投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不滿因服刑無法參與113年1月13日的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投票,剝奪其選舉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要求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先於臺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供林男投票。
本裁定成為全國首件由法院准許受刑人在監獄投票的案例,裁定理由以「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之國民」,在監禁期間,雖人身自由及附帶之居住、遷徒等權利遭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利,於未受法律合比例之限制,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
為保障在監受刑人之選舉權,法務部應積極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通盤規劃未受褫奪公權之受刑人,未來在監所設置投票所之相關規範及措施,俟專責選舉事務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在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矯正機關相關法規之範疇下,統籌規劃出執行方案後,法務部矯正署即據以通盤檢討辦理。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十三)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49條規定,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可知外役監最初設置目的係為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惟由於外役監脫逃或違規事件頻傳受社會矚目,進而使外役監之教化功能受各界質疑。
為使大眾瞭解受刑人進入外役監之再犯率是否低於一般監獄;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服外役監者之『被撤銷假釋之再犯罪率』與一般監獄之『被撤銷假釋之再犯罪率』之比較及原因分析」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十四)近年來各項物價持續上漲,且因政府財政緊縮,為收容人長期給養費不敷,法務部矯正署需另運用餿水米糠、作業賸餘等費用補貼支應。
為關懷矯正機關收容人,鼓勵其早日改悔向善,同時兼顧穩定國產農產品產銷,查春節及中秋時,矯正署會循往例以首長名義致贈收容人柑橘或文旦柚,以作為「慰問品」,但該筆費用係來自早日不敷使用之給養費,恐影響收容人伙食經費,矯正署應考慮發放慰問品之必要性或應以其他專款支出。
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收容人年節慰問品109至111年發放狀況及給養費使用狀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十五)監察院112年9月13日公布「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管理人員對受刑人戒護管理失當案」調查報告,指出北監管理受刑人涉違法虐待實施酷刑,監察院通過糾正北監。經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愛三舍、平二舍等有關管理人員,蓄意縱容許可並坐視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情事,該監服務員對受刑人施以肘擊、壓制等行為,管理員視若無睹,一再無視服務員欺壓受刑人,突顯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管理員督察不周及刻意縱容,使受刑人處於受凌虐等戒護事故之高度風險環境,有重大違失,故被監察院依法提案糾正。
為避免監所虐囚事件再發生,要求法務部應督促矯正署依照監察院糾正事項,提出如何落實管理員人權教育訓練、修改不合時宜之管教規範等管理改善方案,以落實教化矯正之目的,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十六)113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矯正業務」編列147億6,236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外役監近年屢傳受刑人脫逃或返家探視未歸事件,107至112年4月均有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其中109及111年度各有10人,其中1人迄112年7月底仍未緝獲,而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均屬返家探視未歸之樣態。矯正署應研謀改善,積極提出防範措施,以維護國人及警力安全,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十七)113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改善監所計畫」編列14億5,497萬8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矯正署部分監所之工程計畫執行進度未如預期,包括1.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遷建工程計畫,截至111年底累計執行數為5億8,538萬6千元,占累計已編列預算數7億4,566萬8千元之78.5%;2.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截至111年底累計執行數為23億9,755萬8千元,占累計已編列預算數26億7,846萬8千元之89.51%。矯正署應強化控管進度,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十八)為落實監獄行刑法之個別處遇計畫,並重新盤點矯正機關所需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力需求,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提出「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並由6所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敦品中學、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進行試辦;惟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成效評估報告暨員額增補計畫」後,因部分試辦機關實際執行計畫期間未達1年,恐難以推行至其他矯正機關,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指示,試辦計畫將展期至114年底,法務部矯正署並應於115年3月底前擬具成效評估報告。
受刑人之個別處遇計畫得否落實立法初衷,關鍵在於矯正機關得否擁有充足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員,以及輔導處遇之模式是否適切;為有效監督司法矯正心理社會處遇專業,確保矯正機關專業人力與收容人數之合理比例,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將試辦計畫展期之計畫書,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劉建國 林淑芬 吳玉琴
(十九)有鑑於109年起法務部矯正署積極推動「智慧監獄建置計畫」,數位發展部掛牌後矯正署與該部積極合作,並優先執行「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透過數位發展部檢視矯正署所屬各地收容機關硬體設施及實際運作所需後,矯正署與數位發展部共同擬具上述建置計畫,以113至117年編列15億2,416萬1千元,逐步完成全國51所矯正機關監控系統數位化目標。前述計畫對順利推行矯正業務,減輕人力監控負擔,藉以提升勤務安全,有重要意義。爰請法務部矯正署賡續推動、完成113至117年為期之「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
提案人:林思銘 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游毓蘭
(二十)外役監受刑人2018至2023年7月底均發生脫逃情事,累計達33人,其中2020年與2022年各有10人,其中1人直到112年7月底仍未緝獲,而前述脫逃事件中26人皆屬返家探視未歸之樣態。針對外役監受刑人脫逃事件,立法院已於112年8月修正外役監條例並公布,法務部矯正署除落實各項管理機制外,對於後續尚需配合檢討之相關法令,應儘速完成法制作業,以使外役監制度更為周延;另法務部矯正署為降低受刑人之管理風險,於法務部明德外役監獄試辦受刑人科技設備輔助監控試辦計畫,惟試辦期間應落實監獄行刑法第21條之精神,在達成戒護目的的必要限度下,符合外役監階段性處遇之設立目的,完成受刑人復歸社會之矯正目標。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7億5,28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行政執行法係國家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重要法律依據,該法自94年配合釋字第588號解釋意旨,縮減有關聲請拘提、管收事由後,對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24條所定得拘提、管收之人心理上之強制已甚為有限,行政執行實務須證明義務人確實有資力卻不履行義務,需耗費大量行政成本進行查證。
為強化行政執行效能,保障人民權益,行政院爰參考大法官及學者意見於110年將「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其中係參考德國代宣誓保證規定,增訂「真實切結」制度,以強化對於義務人之心理強制作用,並明定為真實切結之人,負有提出義務人財產清冊之義務。爰請相關機關積極推動,以提升執行成效,維護人民權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二)近年來酒駕案件頻傳,為維護民眾行的安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110年11月15日辦理第1波「酒駕案件專案執行」,並自111年1月5日起,啟動第2波「酒駕案件專案執行」,對酒駕二犯、三犯(含以上)或拒絕酒測等情節較重案件,列為優先行政執行對象。而截至111年底止,各分署受理酒駕裁罰案件應執行計3萬0,878件,應執行金額為22億2,441萬餘元,但實際執行徵起金額為2億3,218萬餘元,執行比率僅10.4%。爰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研謀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年度行政執行署所屬辦理酒駕案件執行情形
單位:千元,%
資料來源:審計部
提案人:謝衣鳯 吳怡玎 曾銘宗
(三)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有關執行案件處理之執行分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的水電費,113年度編列預算數為2,282萬元,112年度編列數1,766萬9千元,增加數為515萬1千元,增加比率達29.2%,為撙節開支,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持續推動節約措施,落實節能減碳行動。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四)113年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司法支出「執行案件處理」編列14億3,404萬6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1年度全部發憑證案件達895萬3,121件,占整體終結案件之66.27%,占比為5年來之最高。此類未清查義務人有無新增財產可供執行即以執行憑證再行移送之案件,恐持續加重各分署人力負荷,應研謀改善,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吳怡玎 王鴻薇
第7項 最高檢察署2億0,384萬3千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22億3,872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法院、檢察官於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等羈押替代處分。
因此,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科技設備監控相關事務經費3,653萬8千元,並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自民國110年度新收個案僅2件,均已於當年度終結;111年度新收個案僅8件,2件已終結,6件尚未結案;112年度截至8月底新收個案16件,9件已終結,13件尚未結案。截至112年8月底,受理案件為22件,雖然較111年度明顯提升,但是對照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於110年度購置電子手環、電子腳鐐、居家讀取器、個案手機等分別為550組、220組、110組及330組,可見許多設備仍處閒置狀態。 -
刑事被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執行概況表 單位件
說明:110年4月始建置完成;112年度統計至8月底。
因此,爰要求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就強化「科技設備監控羈押」提出因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江永昌
(二)鑑於2023年人口販運報告指出台灣雖然符合預防人口販運防制最低標準,但並未完全落實被害人身分鑑別程序,使得部分被害人難以取得司法資源及保護照顧。尤其依法只有內政部移民署官員、警方與檢察官能對被害人進行鑑別,勞動部、農業部漁業署及其他相關單位則需遵循程序通報可能的被害人。在這樣的安排下,檢察官和法官還可以撤回對被害人的身分認定,進而限制被害人取得某些庇護服務。這樣的制度可能導致遺漏許多被害人。
查2021年中華民國(臺灣)防制人口販運成效報告,2021年人口販運罪相關案件,經各司法警察機關計查獲145件,各地方檢察署計起訴58件,起訴率僅40%。究竟是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認定被害人身分,或是被害人經檢察官鑑別後為非被害人,處分不起訴案件,實有釐清之必要。以及應說明由檢察官主動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程序之統計。
次查臺灣高等檢察署設置防制人口販運督導小組,辦理事項包含應辦理指揮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績效,應協助釐清前項統計與檢討,以精進我國司法警察與檢察官人口販運鑑別程序,能在第一時間給與被害人協助,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分析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江永昌 劉建國
(三)為因應刑事訴訟法關於防逃新制之實施,依據法務部與司法院之共識,委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規劃及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並自110年度科技監控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之採購作業完成後,即已正常運作,並於111年1月正式揭牌。惟自該中心實際運作以來,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被告人數仍偏少,110年度新收個案僅2件,均已於當年度終結;111年度新收個案僅8件,2件業已終結,6件尚未結案;112年度截至8月底新收個案16件,9件業已終結,13件尚未結案,與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於110年度購置之電子手環、電子腳鐐、居家讀取器及個案手機等分別為550組、220組、110組及330組相較,多數設備恐屬閒置狀態。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提出加強對檢察官宣導善用科技設備監控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劉建國 江永昌
(四)為落實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強化刑事訴訟法防逃措施」決議,運用科技設備監控交保中被告,確保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並於111年1月12日正式啟動。然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因炒作股票、內線交易等被判重罪卻棄保潛逃,不僅導致1名派出所所長拔官,更扯出科技監控新法上路3年,院檢至今總共執行26案、使用率低的問題。
經查,由於現行「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第2點明定針對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且有事實足認該受刑人有逃匿之虞者,始適用本作業要點,因此科技監控設備適用對象目前僅用於妨害自由、公共危險、貪汙、毒品、竊盜、詐欺、組織犯罪、殺人等罪名,鮮少用於經濟金融罪犯上,以致近幾年,許多有資力的經濟、金融被告在偵查、審理期間交保潛逃,或於判決有罪後逃亡,顯見相關單位仍未善用現有的監控設備善用在防逃機制上。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進行檢討改善之研議,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吳怡玎 王鴻薇
(五)法務部辦理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相關業務,惟臺灣高等檢察署洽談之配合醫院經規劃增闢收治場域,整體收治量能自30床增至63床,然依據高檢署提供之收治概況,截至112年8月底僅餘8床,加上未來可能收治人數,收治量能明顯不足。又根據法務部提供之資料,自110年起收治量能皆出現捉襟見肘狀況,110及111年度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雖均收治於配合之醫院,但賸餘床位皆個位數,足見量能不足之情形非一日情事。
表1 臺灣高等檢察署簽約醫院收治受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辦理概況表
單位:人:床
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改善與落實之計畫。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江永昌
(六)113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於「檢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分支計畫之「業務費」科目編列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等經費9,336萬元,然查,依據衛生福利部規劃,111年度預計建置3處司法精神病房,截至111年底僅完成建置1處(南部)司法精神病房,並於111年12月啟用;另外2處司法精神病房已與衛生福利部簽約籌設,惟預估113年度上半年始陸續完工;因此,依照上述司法精神病房之設置進度,東部及北部等2處司法精神病房之安全維護人力並非自113年1月起即全數進用,其預算顯有寬估之處。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就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之預算執行並瞭解日本、韓國戒護比提出檢討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七)行政院於110年7月29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其中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分配之經費總計34億6,135萬2千元,分5年辦理,110年度編列2,585萬1千元,111年度編列4億3,623萬2千元,112年度編列5億9,886萬4千元,113年度將編列5億2,586萬元,預定辦理執行監護處分(含暫行安置)之收治費用、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及執行監護處分處所相關安全設備等。
惟查,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之決算數為9,031萬元,賸餘數為3億4,592萬2千元,執行率僅20.70%;且112年度截至8月底,預算執行數亦未如預期。
爰此,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就執行監護處分(含暫行安置)之收治費用、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等預算之執行,提出檢討暨改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劉建國 林淑芬 吳玉琴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7,635萬7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3,672萬9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7,227萬7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6,626萬3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2,063萬6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7億8,218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法務部配合「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實施,已於112年下半年起至113年底,由各地方檢察署以臨時人員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襄助檢察官辦理案件,以舒緩打詐案件量激增,而檢察體系人力不足之窘況。
為保障檢察官助理之權益及提供將來檢察官助理法制化與否之參考,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就「第一線檢察官助理運用狀況及制度調整意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億7,456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法務部配合「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實施,已於112年下半年起至113年底,由各地方檢察署以臨時人員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襄助檢察官辦理案件,以舒緩打詐案件量激增,而檢察體系人力不足之窘況。
為保障檢察官助理之權益及提供將來檢察官助理法制化與否之參考,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就「第一線檢察官助理運用狀況及制度調整意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億9,339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法務部配合「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實施,已於112年下半年起至113年底,由各地方檢察署以臨時人員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襄助檢察官辦理案件,以舒緩打詐案件量激增,而檢察體系人力不足之窘況。
為保障檢察官助理之權益及提供將來檢察官助理法制化與否之參考,爰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就「第一線檢察官助理運用狀況及制度調整意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8億5,679萬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8,788萬2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7,368萬8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4億8,947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4,069萬5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億0,436萬5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7,518萬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6,531萬6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7億0,820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6,565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預算中,一般行政中之水電費,113年度編列1,055萬8千元,112年度803萬2千元,增加252萬6千元,增加比率31.4%,同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員額規模為237人,比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預算員額為610人,但水電費僅編列643萬8千元,為撙節開支,爰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落實節約能源之措施,以達機關整體資源有效運用,俾利日常業務之運行。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億3,030萬1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7,334萬6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7,031萬9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億3,945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1,536萬7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4,019萬3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億0,145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319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6,824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2,134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69億2,759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法務部調查局廉政大樓112年4月24日晚間發生嚴重火警,出勤27輛救災車輛始撲滅,起火辦公廳舍所辦業務與查辦假訊息、追蹤駭客之資通安全業務相關,引發外界聯想。後續媒體報導,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場鑑識小組採證後,雖認定電氣因素,惟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完成報告後交給轄區警方,是否有涉及過失人員,調查局仍宜進一步向外界說明。且此次大火,透露出屬於檔案庫房的該辦公廳舍管理有無缺失,仍有待深入檢討。
請法務部調查局落實強化消防設施,俾益機關安全防護。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二)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級科目用途水電費總額為80億3,090萬2千元,112年度為74億5,173萬4千元,增加5億7,916萬8千元,增加比率7.8%。法務部調查局預算中,一般行政中之水電費,113年度編列6,209萬3千元,112年度4,668萬元,增加1,541萬3千元,增加比率33%,為撙節開支,請法務部調查局務實檢討節能措施以避免非必要的資源浪費、增進能源使用效率。
提案人: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三)有鑑於虛擬資產業發展快速,且以虛擬資產為名、或以虛擬資產為工具之洗錢案件層出不窮;而自虛擬資產業發展以來,以虛擬資產資恐消息時有所聞。足見虛擬資產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之重要性。
經查,法務部調查局現持有國際反洗錢師組織(ACAMS)所核發之「認證加密資產反金融犯罪專業人士」(Certified Cryptoasset Anti-Financial Crime Specialist, CCAS)證照人數為零。為強化調查局虛擬資產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之推動,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培訓符合資格人才考取CCAS證照並給予獎勵,深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基礎知識,於受理可疑交易申報時能進行正確研析並分送予權責機關參處。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四)鑑於烏俄戰爭爆發後,國際對俄羅斯及協同國家進行諸多制裁;我國無法自外於國際社會,故隨同個主要國家同步辦理相關制裁業務。惟俄羅斯及其協力國家雖遭制裁,然其繞過制裁限制而得以與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往來之事仍有所聞。
經查,法務部調查局現持有國際反洗錢師組織(ACAMS)所核發之「國際制裁合規師」認證人數僅2人,遠小於獲得國際反洗錢師認證之26人。為強化調查局配合國際制裁辦理制裁相關金融犯罪調查業務,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培訓符合資格人才考取CGSS證照並給予獎勵,深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規制裁相關知識,於受理資恐、資武擴相關國際情資案件時能進行正確研析並分送予權責機關參處。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五)有鑑於迭有部分言論主張大麻危害程度甚低,應予以合法化,且許多網路影音平臺能輕易搜尋到教學如何種植、甚至如何吸食大麻之影片,令社會大眾對大麻毒品之危害產生混淆。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0年查獲240.47公斤,111年飆升至1559.96公斤,112年起截至7月底則為701.04公斤。另查,111年施用大麻偵查終結人數則僅有693人、112年起截至7月底偵查終結427人,與查獲大麻重量供需不成比例,恐有大量施用黑數。可見大麻之危害不容輕忽,應從社會視聽、查緝及其他各種面向,加強防堵。
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投入人力查緝大麻走私、栽種等各類型案件,並向上溯源,將幕後操控人員繩之以法,以杜絕大麻對社會的危害。
提案人: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怡玎 游毓蘭
(六)近年我國受韓國流行音樂(K-POP)影響甚深;隨著國境開放,許多韓國團體亦來臺進行宣傳活動、舉行演唱會等。而國內韓國團體粉絲們,亦會自主組織應援團、集資販賣週邊商品、組織應援活動等。
然,以112年5月IVE來臺舉行Fan Meeting時,發生理應由臺灣粉絲所組成之應援團體,確實既為中國人所掌控;並依循慣例向臺灣民眾募資,後卻因相關帳目不明而迭生糾紛。而此案例應受洗錢防制主管機關注意、或有成為可能洗錢樣態進行研究:係因當前洗錢方法層出不窮,對民眾募資早已是洗錢紅旗警訊;過往或以慈善為掩護,而如今是否能改以粉絲應援號召為掩護亦未可知。考量當前國際局勢,加以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亦虎視眈眈,任一洗錢可能樣態均應以嚴肅面對。
請法務部調查局就新興金融科技產生之風險進行持續研究,以防範新興金融科技興起引發之洗錢風險。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
主席暫行保留。
報告院會,本案各款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作以下決議:併案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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