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1分鐘。)
  •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1分鐘。
    請溫委員玉霞發言。
    溫委員玉霞:(17時)主席、各位同仁。有鑑於國內雇主申請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是屬於社福型的雇用,並不會為雇主創造任何的經濟利益,所以必定是有急迫性且需要的,而且已經沒有其他可替代的方案或是資源可以運用,才會做出這一種選擇。但是現行的行政命令中,對於聘僱社福移工設定了種種的門檻,對於病患家屬來說就是一種困擾,比方說家庭看護工作限定工作地點在家庭,但是身心障礙者他們的日常生活不可能只發生在家庭之中,他們必須要出外就醫或是就學,若是缺乏看護協助的話,他們要如何自理?類似的門檻雖然很多,但我還是建請勞動部修正相關的管制,以維護國人的權益。以上。
  • 第一案

    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鑑於雇主申請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屬於純粹支出性的社福型雇用,必定是有急迫性需求,且已無其他替代性手段或是資源可供運用,才會做此選擇,因此在需求端已經具備足夠的收斂性。現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中對於其聘僱相關條件設有種種規定,但僵化的制度還不如透過市場機制,更能夠發揮平衡管理的效能,爰建請勞動部參酌所附對照條文建議,將本辦法中相關管制條款刪除,以維護國人之衛生福利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雇主申請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並不能夠為雇主創造經濟利益,屬於純粹支出性的社福型雇用,必定是雇主有急迫性需求,且已無其他替代性手段或是資源可供運用,才會做此選擇,因此在需求端已經具備足夠的收斂性。現行辦法中對於其聘僱相關條件設有種種規定,但是一來政府執法不利,變成有意違法者的「轉工跳板」,形成外籍移工管理上越來越大的漏洞;二來守法的國人雇主及病患反而成為此僵化制度下的受害者。還不如透過市場機制,更能夠發揮平衡管理的效能,爰將本辦法中相關管制條款刪除。
    二、依第四條第三款定義,「家庭看護工作」是指「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由於身心障礙者或病患若需聘請看護,表示其自主活動已有困難,需他人協助才能完成,而其「日常生活」本就不可能只發生於家庭之中,必需外出活動,如就醫、就學等,若缺乏看護之協助,如何自理?爰刪除「在家庭」三字,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或病患的基本人權。
    三、我國目前同時面臨少子化及老年化危機,已構成嚴重的國安問題。不願生子的重要原因即包括托嬰問題未能妥善解決,導致家庭中必須有一人專職托嬰。老年化所造成的老人看護,也會迫使家中必須有一人專職看護。限制已申請家庭看護不得再申請幫傭,僅是為了維持僵化的法規一致性,對協助申請人,在實務上毫無幫助。由於目前大多數家庭是雙薪家庭,僵化管制會嚴重影響家庭收入,造成兩頭剝削,甚至三頭剝削,形成國家總體生產力的退化,實應立即終止。外國人擔任看護可維持雙薪家庭制度,並以較低的成本維持家務,實屬雙贏,不應予以限制。
    四、建議修正條文及修正說明,詳見所附「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 提案人
    溫玉霞  
  • 連署人
    徐志榮  曾銘宗  孔文吉  李德維  馬文君  廖婉汝  林思銘  張育美  吳怡玎  萬美玲  楊瓊瓔  林為洲  廖國棟  游毓蘭  陳玉珍  
    主席: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提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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