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星期四)9時至14時17分 @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席:羅委員美玲)
  •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星期四)9時至14時1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羅委員美玲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參閱附錄)
    討論事項
    一、「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一)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2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中華民國射擊活動暨射擊器材權益促進會為建議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請願文書1案。
    答詢官員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
    內政部政務次長吳容輝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黃明昭
    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周美伍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Yapasuyongʉ.Poiconʉ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計劃處副處長李昌富
  • 主席
    請主秘報告出席人數。
  • 鄭主任秘書雪梅
    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
  • 主席
    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請宣讀。
  • 討論事項

  • 一、「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一)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2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審查中華民國射擊活動暨射擊器材權益促進會為建議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請願文書1案。

  • 主席
    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合併詢答。
    現在我們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首先請游召委提案說明。
  • 游委員毓蘭
    謝謝主席。鑑於近來陸續查獲新型態的改造槍砲,或持槍在公共場所鳴槍的行為已經造成大眾恐慌,實有修正相關管理規範以維護社會治安及保障人民權益之必要。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槍砲彈藥的主要組成、零件、材質不斷推陳出新,國內製造的模擬槍及遊戲用槍在樣式、尺寸及材質上均極度仿真,為避免該等槍支零件遭改造使用與組裝非制式槍砲,有關槍砲及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之材質以及殺傷力之認定,本席修法主張,應該經由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採納各界的意見審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以杜爭議。
    另外,為了因應擴大公民參與的潮流趨勢,審議小組的組成應該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且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以為審議之專業、中立、客觀,並應適度徵詢民間團體與相關業者的意見,以符合實務需求。再者,公共場所開槍犯案情形層出不窮,除被害人受有傷害、損害外,也造成社會的動盪不安,為有效遏止此類犯行並避免經媒體報導產生模仿效應,對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入出之場所之開槍犯案行為應該加以明確規範。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行為人在偵審過程曾經自白但卻供詞反覆或供述不實,為避免造成社會重大危害與保護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重大法益,爰修法規定得由法官依個案事實衡酌、判斷,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貴在執行,更應符合法律明確性,規範對象、規範行為及法律效果應該明確,使受規範者能夠清楚預見,以消弭爭議。故本席主張應組成具有專業、中立、客觀之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進行各項槍砲彈藥爭議審議,使執法機關有明確依循而非讓基層員警疲於奔命,及明確規範相關違法行為,以確保社會安定,謝謝。
  • 主席
    謝謝游召委。
    接下來,請莊瑞雄委員提案說明。
  • 莊委員瑞雄
    謝謝主席,在場所有的媒體朋友、列席官員。鑑於我國多起抽砂船的違法抽砂行為,行為人都主張所用的抽砂船或器具非屬他所有,企圖來規避罰則;同時,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是「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為了避免類似的情況再發生,所以以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但書為核心,我們提出了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此條第三項所定的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增訂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以完備法令規範。懇請各位委員共同來討論跟支持,謝謝。
  • 主席
    謝謝莊瑞雄委員。
    接下來,請內政部林右昌部長報告,2個法案一併報告。
  • 林部長右昌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以下就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次,請各位委員參考。
    首先,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部分,有關莊瑞雄委員等17人、蔡易餘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針對第三項所定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內容,以完備法令規範。本部對此次的修法,予以尊重。惟案涉檢察官偵查起訴實務及法官自由裁量權,是否透過修法限縮法院裁量空間,本部尊重協商共識。
    第二部分是有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為儘速杜絕改造槍枝及彈藥零件流通、公然開槍行為、開槍後隨即攜械自首行為及開放影視攝製運用模擬槍等,本部積極研修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多方參採實務及學者意見,經行政院會審查竣事,並於112年10月6日由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
    二、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第五條之二條文,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草案政策方向尚無牴觸,建議與行政院版併案討論。
    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第二十條之一部分,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二十條之一,增設影視攝製用模擬槍之規定,並設置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行政院提案範疇已包含委員提案,建議與行政院版併案討論。
    四、張其祿委員等18人提案修正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於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二十條之一,增設影視攝製用模擬槍之方向相符,行政院提案範疇已包含委員提案,建議與行政院版併案討論。
    五、陳明文委員等18人提案修正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有關提高刑度部分,是否能兼顧其他法律刑度之衡平性,本部尊重權責機關之意見,建議再予衡酌。
    六、陳柏惟、許智傑委員等18人提案修正第四條、第五條之二、第五條之三、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提升模擬槍管制部分,並將模擬槍零件一併納入管制範疇。本次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二十條之一,增設影視攝製用模擬槍規定,已包含委員提案,建議與行政院版併案討論。
    七、蔡易餘委員等19人提案修正第七條,提高製造、販賣及持有制式、非制式槍砲之刑期,另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提高檢舉獎金,有關提高刑度部分是否能兼顧其他法律刑度之衡平性,本部尊重權責機關的意見。另本部已預告修正「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全面提升檢舉獎金,是否需再特別規範,宜再予衡酌。
    八、羅美玲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第四條,將空包彈納入管制部分,因其數量龐大且民間普遍使用工業用釘槍,考量民間工業發展及一般民眾使用,本次行政院版草案於第十三條之一增列子彈主要組成零件處罰規定,已將中央底火之空包彈一併納入管制,達到源頭管制改造彈藥之效果,行政院提案範疇已包含委員提案,宜再予衡酌。
    九、王美惠委員等22人提案修正第四條、第五條之三、第九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修正草案,有關第九條之一提高刑度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修正為不得免除其刑部分,是否能兼顧其他法律刑度之衡平性,本部尊重權責機關之意見。其餘所提修正意見與與本部意見大致相同,本部敬表同意。
    十、游毓蘭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第四條、第五條之三、第九條之一、第十八條,有關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項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與種類及殺傷力之認定基準,本部敬表同意。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三部分,規範諮詢小組外聘委員比例為二分之一,本部建議為至少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四項後段部分,倘行為人於自白後又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授權法官依個案事實權衡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定,是否能兼顧其他法律刑度之衡平性,本部尊重權責機關之意見,委員所提修正草案與本部意見大致相同,本部敬表同意。
    十一、陳亭妃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第四條、第五條之二、第五條之三、第九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第二十條之三、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第十三條部分及修正草案第十三條之一提高刑度部分,尊重委員之提案,至於是否能兼顧其他法律刑度之衡平性,本部尊重權責機關之意見,其餘部分大致與行政院提案之內容相同,建議與行政院版併案討論。
    以上祈大院委員予以支持,敬請指教,謝謝!
  • 主席
    謝謝部長。接下來請海委會周美伍副主委報告。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海洋委員會成立以來,承蒙大院委員支持及指教,使得各項海洋事務循序推展,在此表達至高的謝意。針對本日排審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感謝大院的關切與重視,並優先納入審議排程,本日應邀提出報告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不吝指導。
    大陸抽砂船為規避我方的查緝,常常利用夜暗或者是天候海象不佳的時候於我海域進行違法抽砂作業,這一現象除了增加我們海巡同仁的執勤難度外,亦大幅耗損我們海巡的執法量能。尤其大陸抽砂船體積龐大,與我海巡艦艇的船舷高低落差甚大,在能見度不佳或者是大風大浪的惡劣海象中登檢,其難度及同仁所承擔的這些風險之大,是超乎想像的!海巡同仁都是冒著生命危險來執法,捍衛我國的海洋資源與權益。
    臺灣是民主國家、司法獨立,我們也必須尊重法官臨案盰衡的裁量權,而判決的法律見解不同會造成判決的落差過大,海巡署於110年所查扣的展盛98號及華益9號這兩艘抽砂船,正因為法官的見解不同,產生一艘判決沒收、一艘撤銷沒收的判決,完全相反的判決深深打擊了基層海巡的士氣,未來也恐將造成海巡第一線同仁在執法上的窒礙。
    大陸抽砂船違法抽砂破壞我國海域的生態環境甚鉅,為了有效防堵抽砂船違法抽砂的行為,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之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以規避罰則,本次大院委員針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提案修法,就其犯罪用的船舶或者其他機械設備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的內容,讓遂行抽砂這種惡行的船舶不問是否為行為人所有,都應予沒收。除可有效嚇阻違法抽砂船的行為外,更能夠完備海巡機關執行工作時所需的法制,提升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之效。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 主席
    謝謝副主委,其他單位的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 內政部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今天大院內政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大院委員提案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及大院委員提案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應邀前來報告並備質詢,甚感榮幸及感謝。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次,敬請委員參考:
    一、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委員莊瑞雄提案等2案)
    有關莊瑞雄委員等17人、蔡易餘委員等16人提出,因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故現行司法實務上,已有因無證據證明船主為共犯,不符供犯罪所用之物屬「犯罪行為人」之要件,而撤銷抽砂船沒收之判決;為有效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之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規避罰責,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條文,針對第3項所定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內容,以完備法令規範。本部對本次修法,予以尊重。惟案涉檢察官偵查起訴實務及法官自由裁量權,是否透過修法限縮法院裁量空間,本部尊重協商共識。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行政院提案等11案)
    (一)為儘速杜絕改造槍枝及彈藥零件流通、公然開槍行為、開槍後隨即攜械自首行為及開放影視攝製運用模擬槍等,本部積極研修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多方參採實務及學者意見,經行政院會審查竣事,並於112年10月6日由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未來將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主要組成零件、增訂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及殺傷力標準之授權依據、增訂槍砲業者行政檢查規範、增訂公共場所開槍加重處罰規定等。
    (二)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21人提案修正第5條之2條文,於第1項第6款受有期徒刑宣告為撤銷、廢止槍砲之要件,增加但書為原住民基於傳統習俗文化持有自製獵槍或刀列違反本條例規定,受緩刑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行政院版草案於第1項第6款但書為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經宣告緩刑或經宣告緩刑被撤銷始適用之。對受緩刑宣告者之撤銷、廢止要件的放寬,將不僅限於原住民,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草案政策方向尚無牴觸,建議與行政院版併案討論。
    (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第20條之1,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僅有專供外銷、研發得經警察機關許可,得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建議修正開放影視拍攝使用之模擬槍,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定期審議評估應查禁之模擬槍種類。有關開放影視拍攝使用之模擬槍部分,於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20條之1,增設影視攝製用模擬槍,採射擊運動用槍立法例,且授權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會銜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管理辦法。另有關委員提案設置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部分,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係為認定實務查緝各種新型態槍砲改造基材,以更周延認定各類型態之改造槍砲、彈藥,審認範圍將非僅限於模擬槍,其餘部分與行政院第20條之1修正草案政策方向相符,行政院提案範疇已包含委員提案,建議與行政院版併案討論。
    (四)張其祿、何志偉委員等18人提案修正第5條之1及第20條之1,開放影視道具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出口,並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除所提草案第5條之1將影視攝製使用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外,委員提案開放影視道具槍部分已尊重委員建議,於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20條之1,增設影視攝製用模擬槍之方向相符,行政院提案範疇已包含委員提案,建議與行政院版併案討論。
    (五)陳明文委員等18人提案修正第6條之1、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13條、第18條及第20條之1,提升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於未經許可下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轉讓、出租或出借槍砲彈藥等相關規定之刑期。有關提高刑度部分,是否能兼顧其他法律刑度之衡平性,尊重權責機關之意見,建議再予衡酌。而為防止行為人故意於開槍後隨即攜槍自首以換取減刑之行為,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18條,研議將「必減輕其刑」改為「得減輕其刑」。為全面加強管制模擬槍,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將模擬槍列入刑罰處罰範疇,且增列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納入管制,並處以行政罰。
    (六)陳柏惟、許智傑委員等18人提案修正第4條、第5條之2、第5條之3、第6條之1及第20條之1,委員提案模擬槍提升管制部分,本部敬表同意。惟考量模擬槍無射出物,故不具殺傷力,尚不宜列於第4條,行政院版草案仍將模擬槍列於第20條之1,且為加強改造槍枝基材源頭管制,將原非管制物品之模擬槍零件,一併納入管制範疇。另已尊重委員建議,於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20條之1,增設影視攝製用模擬槍,採射擊運動用槍立法例,且授權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會銜中央主管機關(本部)訂定管理辦法,本次行政院提案範疇已包含委員提案,建議與行政院版併案討論。
    (七)蔡易餘委員等19人提案修正第7條,提高製造、販賣及持有制式、非制式槍砲之刑期,另增訂第22條第3項,透過鼓勵民眾檢舉,以落實源頭清理及管制。有關提高刑度部分,是否能兼顧其他法律刑度之衡平性,本部尊重權責機關之意見。另本部已預告修正「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全面提升檢舉查獲槍砲之獎金,是否需新增第22條第3項,宜再予衡酌。
    (八)羅美玲、邱志偉、陳亭妃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第4條,將空包彈納入本條例所定義槍砲範疇部分,就目前實務所見子彈零件確實應予管制,按空包彈之擊發方式,可分為中央底火空包彈(常見如PAK,係供半自動槍枝使用)及邊緣底火空包彈(常見如工業用火藥釘,俗稱「喜得釘」),惟若直接將空包彈納入本條例第4條,考量空包彈已用於民間工業用釘槍及原住民自製獵槍使用,容易造成民眾不便。又本次行政院版草案於第13條之1增列子彈主要組成零件處罰規定,已將中央底火之空包彈一併納入管制,達到源頭管制改造彈藥之效果,行政院提案範疇已包含委員提案,爰委員所提宜再予衡酌。
    (九)王美惠、陳亭妃委員等22人提案修正第4條、第5條之3、第9條之1、第13條、第13條之1、第18條之修正草案,有關第9條之1提高刑度及第18條第1項及第4項修正為不得免除其刑部分,尊重委員之提案,是否能兼顧其他法律刑度之衡平性,本部尊重權責機關之意見。其餘所提修正意見與與本部意見大致相同,本部敬表同意。
    (十)游毓蘭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第4條、第5條之3、第9條之1、第18條,有關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部分,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與種類及殺傷力之認定基準,需經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審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本部敬表同意;提案修正條文第5條之3部分,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派)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有關諮詢小組之專家、學者等外聘委員比例之規定,委員提案至少二分之一,為衡平相關鑑識、偵查等實務機關與學者專家意見,本部建議為至少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18條第4項後段部分,倘行為人於偵審過程曾為自白但供詞反覆不一,如自白後又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授權法官依個案事實權衡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定,本部敬表同意,至於是否能兼顧其他法律刑度之衡平性,本部尊重權責機關之意見。委員所提修正草案,與本部意見大致相同,本部敬表同意。
    (十一)陳亭妃、蔡易餘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第4條、第5條之2、第5條之3、第9條之1、第13條、第13條之1、第18條、第20條之1、第20條之2、第20條之3、第25條,修正草案第13條部分及修正草案第13條之1提高刑度部分,尊重委員之提案,至於是否能兼顧其他法律刑度之衡平性,本部尊重權責機關之意見,其餘部分大致與行政院提案之內容相同,建議與行政院版併案討論。
    以上謹就大院委員及行政院提案修正法案,作扼要報告,祈大院委員予以支持。敬請指教,謝謝!
  • 海洋委員會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以來,承蒙大院委員支持及指教,使得各項海洋事務循序推展,在此表達至高的謝忱。
    針對本日排審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感謝大院的關切與重視,並優先納入審議排程,本日應邀提出報告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不吝指導。
    壹、前言
    臺灣是民主國家,司法獨立,必須尊重法官臨案盱衡的裁量權,而判決的法律見解不同,會造成判決落差過大,例如,本會海巡署於同(111)年查扣之「展盛98號」及「華益9號」兩艘抽砂船是否沒收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與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因所持之法律見解不同,導致兩案要件相當,卻有完全相反之判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於111年度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提及,船長對於其駕駛船舶航行時所管領航行於水域之船舶具有高度之事實上處分權。扣案之「展盛98號」抽砂船屬犯罪所用之物,如僅將船上人員判刑而未將船隻(生財工具)併予處置,則對於幕後操縱犯罪之人而言,其犯罪成本遠低於可能獲得之暴利,將無法遏止此類犯罪,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系爭船舶,藉以剝奪其事實上處分權,以預防並遏止犯罪。
    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44刑事判決提及,針對「華益9號」抽砂船無從認定船舶所有人為本案之共同正犯,且船長基於職務對於船舶航行之職權行使,尚與關於船舶本身財產價值之事實上處分權無關,更與「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必須「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要件不合,爰撤銷沒收之判決,不予宣告沒收。
    大陸抽砂船違法抽砂破壞我國海域生態環境甚鉅,為有效防堵抽砂船違法抽砂之行為,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之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規避罰責,本次大院委員針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提案修法,就其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內容,讓遂行抽砂這種惡行的船舶,不問是否為行為人所有,都應予沒收,除可有效嚇阻違法抽砂行為外,更能完備海巡機關執行工作時所需法制。
    貳、結語
    大陸抽砂船體積龐大,而我海巡艦艇體積相對較小,我海巡同仁冒著生命危險執法,然而所查扣之抽砂船,因法官法律見解不同,卻有完全相反之判決,將造成未來海巡第一線同仁執法窒礙。
    本次「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修正,應可更完備法令規範,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之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而規避罰責,並期藉犯罪用船舶或其機械設備之沒收,提升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之效。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 司法院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 貴院內政委員會會議(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2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5條之2第6項第4款是否仍有規定之實益?建請釐清:
    草案第5條之2第1項第6款將「持有人犯本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列為撤銷或廢止許可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法定事由。乃同條第6項序文及第4款就許可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之原住民,擬限縮其適用範圍為「故意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本條例第9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第13條第2項、第4項、第5項、第13條之1、第20條之1第3項至第5項、第14條或第15條之罪」;惟所舉之罪,似已涵括本條例全部各罪,究竟原住民犯本條例之罪,在何等情形下得不予撤銷其許可?如一律均應撤銷其許可,則第6項第4款是否仍有規定之實益?建請釐清。
    (二)其餘修正條文,前經主責機關多次開會交流討論,本院奉邀出席,所提意見多獲參採,爰尊重主責機關之政策決定及 貴院之職權。
    二、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擬提高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之法定刑,並於第22條增訂檢舉獎金,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並請斟酌以下事項:
    (一)現行條文處罰已屬非輕,提高刑度能否達到有效嚇阻之立法目的?是否允宜以強化查緝、管理及其他配套措施來處理槍砲問題?建請再酌。
    (二)草案第7條第2項「轉讓、出租或出借火砲等罪」之有期徒刑下限,從現行規定「5年」提高為「7年」;惟同條第3項「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火砲等罪」之有期徒刑下限,則從現行規定「5年」大幅提升為「10年」,已達同條第1項「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等罪」所擬之法定刑下限,有無失衡之虞?亦請斟酌。
    三、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擬將「空包彈」列為管制範圍,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廳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惟現行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彈藥」,指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空包彈」固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但未經改造前,尚不具殺傷力,草案將之列為第4條第1項第2款之範圍,有無混淆立法體例之虞,建請再酌。
    四、委員王美惠等22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9條之1:
    關於是否增訂「公共場所開槍罪」,事涉刑事立法政策,在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並請斟酌以下事項:
    1.本罪保護法益為何?是否為抽象危險犯?草案第1項、第2項依所持槍砲之種類,將法定刑設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7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是否過苛?建請斟酌。
    2.本罪所擬之刑度甚重,故針對若干情節輕微之個案(例如在荒郊野外開槍者),行政院版修正草案設有減刑條款以資調節,似屬可採。草案第3項捨棄此調節機制,並明定「犯前二項之罪,不得減輕其刑」,立法體例較為少見,是否妥適?亦請再酌。
    (二)草案第18條:
    關於是否調整本條例所定「刑之減免事由」,事涉刑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並請斟酌現行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旨在鼓勵自新,並及時有效防堵槍砲彈藥刀械之流竄,行為人必須符合「自首」加「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或「自首」加「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要件嚴格,實務多年運作上似無窒礙難行或顯失公平之情事。草案說明欄所指「近期頻繁開槍後立刻自首的案例,意圖利用法律規範逃避法律責任,此行為企圖通過法律漏洞尋求刑責的減免」等語,所舉案情之後續裁判結果為何?其適用現行規定有何輕縱或顯失公平情事?建議為實證研究,以釐清修法之正當性。參以日本「銃炮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第31條之5、第31條之10亦設有自首並報繳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則有無修法必要,似已有商榷之餘地。況草案第1項、第4項將原本法律效果「減輕或免除其刑」,均修改為「得減輕其刑」,大幅限縮個案裁量空間,似有違上揭鼓勵自新、及時有效防堵槍砲彈藥刀械流竄之立法意旨,是否妥適?建請再酌。
    (三)其餘條文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大致相同,本院意見同於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中所示。
    五、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18條第4項後段:
    現行規定「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因有違反「不自證己罪」之虞,實務上鮮少適用。草案擬修改為「自白後又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亦有相同疑慮,究有無修正之必要與實益?建請斟酌。
    (二)其餘條文,涉及政策決定,或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大致相同,本院意見同於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中所示。
    六、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相同,本院意見同於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中所示。
    七、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部分,詳如本院於111年12月22日奉邀列席 貴院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時所出具之書面報告。
    最後,本院再次對 貴院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 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
    本會受邀就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2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報告,備感榮幸。
    大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會業於111年12月22日大院第10屆第6會期第25次全體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有關貴委員會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條文草案,經檢視對於原住民獵人持有自製獵槍之權益無負面影響,其中行政院所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之第九條之一,有兼顧考量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或歲時祭儀之實踐,本會爰尊重大院權責,並支持行政院所提上開草案。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資料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8人及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2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有關貴委員會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一案,本總處奉邀列席,深感榮幸,謹就涉及本總處業務部分提出意見如下: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得依權責設置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次依同法第6條規定略以,「委員會」為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之名稱。
    二、另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6月24日局給字第0930062864號函規定略以,茲以兼職費及出席費之支給規定、支給要件、數額標準均不相同,各機關兼任委員如合於「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按,現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或「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按,現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支給要件,即可逕依相關規定支給。
    三、基於前述規定,有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增訂第5條之3,組成任務編組性質之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以就槍砲、彈藥及模擬槍類別發生認定爭議時,中央主管機關可經由專業諮詢研議,且相關人員符合前開兼職費及出席費規定得逕依相關規定辦理部分,本總處敬表尊重,並建議採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5條之3:「中央主管機關為槍砲彈藥審認爭議,……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
    四、因本法權責機關為內政部,本總處尊重該部規劃及大院審議決定。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法務部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審查「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及中華民國射擊活動暨射擊器材權益促進會為建議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請願文書1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一、有關委員莊瑞雄、游毓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為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之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規避罰責,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就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第3項所定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文字,以完備法令規範。
    (二)本部意見
    上開草案就是類供犯罪之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改採絕對主義沒收原則,以避免困難以舉證屬於被告所有而無法沒收,致使行為人再利用此等犯罪工具而為犯罪行為,本部敬表贊同。
    二、有關委員蔡易餘、莊瑞雄、林靜儀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為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之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規避罰責,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就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第3項所定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文字,以完備法令規範。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理由同前所述。
    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一、有關二(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增訂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材質及殺傷力認定基準;修正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經宣告緩刑或經宣告緩刑被撤銷者,始廢止或撤銷許可;增訂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之處罰規定; 增訂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及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主要組成零件之處罰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自首,或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修正採「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將模擬槍之處罰由行政罰改為刑事罰,同時增訂納管其主要組成零件及處罰規定,以及增訂例外許可影視攝製得使用模擬槍之規定;增訂得對槍砲、彈藥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實施行政檢查;考量修正條文第13條之1及第20條之1施行配套作業須整備時間,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本部意見
    本修正草案於內政部研擬及行政院審查時,本部均提供相關法制意見,並獲參採。本部對於修正條文涉及刑事責任部分,均敬表贊同。又草案內容關於行政檢查,影視攝影製造使用模擬槍之相關程序,與本部權責無涉,本部尊重法規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職權。
    二、有關二、(二)委員鄭天財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草案第5條之2於第1項第6款限縮受有期徒刑宣告為撤銷、廢止槍砲之要件,增加但書受緩刑宣告,且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本部意見
    現行規定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核其規範目的,係著重持有槍枝之人之品行、法服從性等,避免其持有槍枝而違法使用,惟過失犯反應出行為人對法規範之輕忽,若繼續使其持有槍枝,恐提高危害社會治安之風險,有違管制槍枝之政策,是否放寬過失犯撤銷、廢止許可之規定,建請再酌。至於草案增加受緩刑宣告,且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得不撤銷或廢止許可部分,建議採行政院版草案,僅限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外之罪,經法院為緩刑宣告,且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始得不予撤銷或廢止許可。
    三、有關二(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僅有專供外銷、研發得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得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草案修正開放影視拍攝使用之模擬槍,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定期審議評估應查禁之模擬槍種類。
    (二)本部意見
    有關開放影視拍攝使用之模擬槍部分,於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20條之1,已增訂影視攝製用模擬槍,並授權由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另提案設置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部分,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5條之3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可有效解決模擬槍類別及各類型槍砲、彈藥之爭議,以因應實務上查緝各種新型態槍砲改造基材,試圖以化整為零或改裝手法。是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本部敬表贊同,至於相關細節、委員會名稱、應於何條文增訂等,本部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及大院之權責。
    四、有關二、(四)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是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草案第5條之1增訂開放影視道具槍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出口;草案第20條之1增訂供影視使用之模擬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二)本部意見
    提案與行政院版草案第20條之1修法方向相同,本部敬表贊同,至於相關細節及規範方式,本部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及大院之權責。
    五、有關二、(五)委員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草案提高第6條之1、第20條之1行政罰鍰;提高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13條之法定刑;刪除自首得免除其刑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1.提高行政罰鍰部分,非本部權責,尊重主管機關及大院權責。
    2.草案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均提高最低刑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刑度已與殺人罪之最低法定刑相同,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又本條例依槍枝、彈藥類型及行為態樣區分不同刑責,而修正條文第7條、第8條不論上開差異性,均一律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均建請再酌。
    3.草案第12條第1項,將現行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刑罰級距體例,且修法刑度與現行製造制式鋼筆槍行為相等(5年以上有期徒刑),行為輕重似有失衡;又現行條文依製造、轉讓或持有子彈等不同行為樣態訂定不同刑責,以區別行為之違法性,修正條文則均一律規定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均請再酌。此外,罰金刑修正為500萬元以上罰金、700萬元以上罰金,而無罰金上限,是否妥適,亦請考量。
    4.現行第13條依製造、運輸、販賣或轉讓、出租、出借或持有、寄藏、意圖販賣陳列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等不同行為樣態訂定不同刑責,以區別行為之違法性,草案將製造、運輸、販賣行為及轉讓、出租、出借行為最低度刑分提高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度刑則維持10年以下有提徒刑,似不符刑罰級距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另第3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第1、2項之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似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此外,草案將罰金刑修正為無上限規定,恐欠妥適,建請再酌。
    5.本條例規定被告自首並報繳持有之全部槍械,減輕或免除其刑,顯見本條例除自首外,為鼓勵報繳槍械,始規定得免除其刑。惟為防止行為人故意於開槍後隨即攜槍自首以換取減刑之行為,委員提案刪除「免除其刑」之修法方向與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18條大致相同,惟建議採行政院版條文修正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法院依具體個案判斷是否減輕其刑為妥。
    六、有關二、(六)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提案修正第4條槍模擬槍之相關定義,將於現行第20條之1移列至第4條第1項第1款;增列影視製作之使用目的,移列現行第5條之2至第5條之3,明定該使用目的之槍砲及彈藥為許可制,並於第6條之1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部意見
    1.提案模擬槍提升管制部分,本部敬表同意,惟槍砲係指具有殺傷力之槍砲,而模擬槍則係指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兩者性質、危害性及管制規範密度均有差異,不宜列同一定義。為加強改造槍枝基材源頭管制,建議採行政院版草案於現行第20條之1另增訂將模擬槍之管制提升至刑事責任之範疇。
    2.提案第5條之2增列影視製作之使用目的之規範,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20條之1,增設影視攝製用模擬槍,並授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管理辦法之方向相同,本部敬表贊同,至於相關細節及規範方式,本部尊重主責機關之意見及大院之權責。
    七、有關二、(七)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提案加重第7條第1、2、4項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及意圖販賣而陳列槍砲、彈藥之刑責;增訂檢舉破獲違法製造、販賣及持有槍枝案件,提高檢舉違法持有槍械獎金,每一案給予檢舉人獎金新臺幣300萬元。
    (二)本部意見
    1.現行第7條第1項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法定刑為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第4項之法定刑分別為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及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均屬重罰。草案第7條第1項提高法定刑為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項、第4項則分別提高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且與本條例各罪間有無衡平,建請再酌。
    2.有關檢舉而破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檢舉人獎金給獎辦法,有同條例第22條第2項已授權行政院訂定「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若認有提高獎金之必要,建議修正前開給獎辦法,無須於本條例重複規定。
    3.非法製造、販賣或運輸槍枝之行為人為槍枝源頭,造成槍枝氾濫,乃至引發槍枝犯罪,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本部亦持應予嚴懲之態度。惟此涉及刑事政策決定,有關本條例之修正,本部仍尊重主責機關之意見,及大院權責僅就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提供以上法制意見供參。
    八、有關二、(八)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為防止未經列管之空包彈遭不肖人士或集團大規模改造、販售,成為治安隱憂,修正第4條,將空包彈納入本條例所定義槍砲範疇。
    (二)本部意見
    為防堵法規漏洞,維持社會治安,提案將空包彈納管之修法方向與行院版草案第13條之1方向大致相同,本部敬表贊同。惟納管之方式,本部尊重主責機關之意見,建議採行政院版草案增列子彈主要組成零件處罰規定,中央底火之空包彈一同納入管制,達到源頭管制改造彈藥之效果。
    九、有關二、(九)委員王美惠等22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草案第4條第3項增訂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及殺傷力之認定基準;草案第5條之3增訂設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草案第9條之1增訂在公眾場所開槍罪;草案第13條第1項將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之主要組成零件納管;草案第18條第2項、第4項將有關自首及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刪除免刑,修改為「得減輕其刑」。
    (二)本部意見
    1.草案增訂第9條之1於公共場所開槍罪,與行政院版草案之立法方向相同。惟草案第2項規定持第8條第1項或第9條第1項所列槍砲,於公眾場所開槍射擊者,處7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與刑罰級距體例不符(刑罰級距體例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請再酌。
    2.草案第18條第4項後段將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刪除「免除其刑」,並修正為「得減輕其刑」部分之修法方向與行政院版草案相同,惟建議採行政院版草案由法院依具體個案審酌是否減輕或免除其刑,以鼓勵行為人自新,並兼顧社會治安。
    3.其餘所提修正意見與與行政院版草案大致相同,本部敬表贊同。
    十、有關二(十)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草案第4條增訂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與種類及殺傷力之認定基準;草案第5條之3增訂中央主管機關遴聘(派)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外聘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審議之規定;草案第9條之1增訂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罪;草案第18條將自首「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修正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及自白後又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4條第3項、草案第5條之3增訂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與種類及殺傷力之認定基準及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部分與行政院版本修法方向一致,本部敬表贊同,惟有關諮詢小組之專家、學者等外聘委員比例之規定,本部基於尊重主管機關之權責,建議依行政院版本為至少三分之一。
    2.草案第18條第4項修正行為人於偵審過程曾為自白,但供詞反覆不一,如自白後又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授權法官依個案事實權衡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定,似有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且欠缺相關可參之立法例,建請再酌。
    十一、有關二、(十一)委員陳亭妃、蔡易餘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除草案第13條第1項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之主要組成零組件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以下罰金;草案第13條之1第1項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主要組成零件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與行政院版草案法定刑不同(行政院版草案第13條第1項法定刑為「3年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以下罰金;草案第13條之1第1項法定刑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餘修正重點與行政院版本相同。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13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之法定刑均與刑罰級距體例不符(刑罰級距體例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請再酌。
    2.其餘部分,本部敬表贊同。
    參、結論
    槍砲、黑幫、組織等犯罪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本部除從法制面著手,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積極參與內政部研修「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一方面,強化此類案件之查緝,貫徹政府一體,檢警通力合作,持續強化掃黑行動,責成所屬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持續督導所屬檢察機關,全力偵辦此類案件,指定專組檢察官視案情形提供法律諮詢及必要協助,全力協助警方掃蕩黑槍、黑道幫派犯罪,務求強力遏止不法氣焰。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 文化部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與本部業務有關之審查案包括: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茲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與本部業務有關之審查案及相關條文,報告如次:
    壹、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與本部業務有關之修正條文為草案第20條之1第2項及第8項,有關影視攝製得經許可使用模擬槍之修正規定。謹就草案第20條之1修正條文,說明如次:
    一、修正重點:
    與本部業務有關者,包含:
    (一)草案第20條之1第2項但書(後段)規定,增訂專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模擬槍得於經本部核轉主管機關內政部許可後供影視拍攝使用之規定,依修正條文意旨,修正條文通過後,開放影視業者得自國外進口專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模擬槍拍攝。
    (二)草案第20條之1第8項規定,依草案第20條之1第2項但書(後段),增訂授權由本部會同內政部訂定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二、本部意見:
    (一)修正緣由說明:
    我國及國外影視業者過去為在台拍攝影視作品及劇情需要,係依109年6月修正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經由本局協助函轉請內政部警政署同意及協助模擬槍之進口拍攝及復運出口。惟為全面斷絕改造槍枝來源,防制非法槍枝危害社會治安,於109年6月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加強管制模擬槍,將模擬槍進出口由原「報備制」改為「許可制」,修法後,無法進口模擬槍供影視拍攝。
    由於限制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拍攝,將影響我國影視多元類型發展以及部分國外影視來台拍攝意願及我國人才國際接軌機會,故借鏡韓國及香港開放模擬槍拍攝之經驗作法,以推動我國多元類型影視發展、創造影視拍攝友善環境及培養專業影視人才,本部積極爭取並建議有限度開放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進口拍攝,以推進我國製作的技術實力,厚植我國影視人才能量並與國際接軌,提升影視內容豐富度與產業國際競爭力。
    (二)修正意見:
    增訂專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模擬槍得於經本部核轉內政部許可後供影視拍攝使用之規定,依修正條文意旨,修正條文通過後,開放影視業者得自國外進口專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模擬槍拍攝。
    鑒於修正條文增訂但書開放專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模擬槍,得經本部核轉主管機關內政部許可拍攝,對於促進我國多元類型影片之攝製,以及國外影視專業團隊來台拍攝、影視人才合作交流、技術實力提升與國際接軌機會,實有助益,故針對修正條文,本部無修正意見,並表同意。
    貳、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修正重點:
    (一)於第20條之1第2項增訂但書,開放專供影視拍攝活動使用之模擬槍,於經警察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得例外使用。
    (二)為解決對模擬槍是否可足以改造成具殺傷力之認定爭議,於第20條之1第11項及第12項規定,增訂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定期開會滾動式評估應查禁之模擬槍種類。
    二、本部意見:
    (一)第20條之1第2項修正條文:增訂影視拍攝活動使用模擬槍得經許可開放使用之修正目的與意旨,與本部積極爭取適度開放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拍攝之推動目的與方向相符,本部敬表贊同,惟條文相關修正文字,建請衡酌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20條之1第2項條文之修正意見,並尊重大院決議。
    (二)第20條之1第11項及第12項修正條文:
    1.新增設置模擬槍評估審議委員會,有助於對各類型態之模擬槍及不同使用方式之認定與實質討論,另有鑒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槍砲、彈藥、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材質、樣式等,不斷推陳出新,真槍與模擬槍之差異甚微且零件多數可共通使用,故對於槍砲、彈藥及模擬槍等之認定,須整體審認考量並涉及警政專業,如設置審認委員會等單位,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主政為宜。
    2.另為釐清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及模擬槍類別認定疑義,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已新增第5條之3條文,增訂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為槍砲(含模擬槍)彈藥審認爭議,得遴聘(派)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爰本修正條文建請衡酌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之修正意見,並尊重大院決議。
    參、有關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修正重點:
    第5條之1及第20條之1條文之修正,係因109年6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後,擴大納管模擬槍,導致國內無法再自國外申請影視攝製模擬槍進口使用,爰參考第5條之1及第6條之1開放射擊運動使用槍砲彈藥得經許可使用之規定,於第5條之1修正條文,將供射擊運動使用之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等「真槍」彈藥,增納供影視攝製使用,並於第20條之1第4項修正條文,增訂供影視攝製之「模擬槍」得經許可拍攝使用。
    二、本部意見:
    (一)第5條之1修正條文:依第5條之1規定,專供射擊運動使用之槍砲彈藥等,係屬具有殺傷力之「真槍」彈藥,惟國內影視拍攝使用之槍彈,因考量影視拍攝可能因應劇情及情節需要,而有將槍枝朝演員或鏡頭(含攝影師)射擊之拍攝畫面,故為兼顧拍攝安全與影像聲光效果,過去均係進口「模擬槍」及空包彈拍攝,並未使用具殺傷力之真槍及彈藥拍攝。故考量影視使用槍枝拍攝之風險與安全,建議開放國內影視攝製使用之槍枝,仍以未具殺傷力之模擬槍及空包彈為主,並建議於第20條之1對模擬槍之規範中,修正開放影視攝製得經許可使用模擬槍拍攝之規定,爰建請衡酌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20條之1第2項及第8項條文之修正意見,並尊重大院決議。
    (二)第20條之1修正條文:於本修正條文第4項增訂供影視攝製之「模擬槍」得經許可拍攝使用,其修正目的與意旨,與本部積極爭取適度開放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拍攝之推動目的與方向相符,本部敬表贊同,惟條文相關修正文字,建請衡酌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20條之1第2項及第8項條文之修正意見,並尊重大院決議。
    肆、有關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修正重點:
    為提升國際影視製作團隊來台拍攝之誘因,促進我國劇組協拍量能及國際接軌之目的,修正開放影視攝製得使用模擬槍,並修正以下條文:
    (一)第4條修正條文:將模擬槍之定義由原列於現行條文第20條之1,移列至第4條第1項第1款對於槍砲之定義中。
    (二)第5條之2修正條文:因應將模擬槍之定義移列至第4條修正條文槍砲定義中,配合修訂第5條之2,增訂專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槍砲(含模擬槍)彈藥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使用之規定(現行第5條之2條文則配合改移列為第5條之3)。
    (三)第6條之1修正條文:因應第4條修正及第5條之2增訂影視攝製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使用槍砲(含模擬槍)彈藥拍攝之修正條文,配合於現行條文第6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增列授權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影視攝製使用槍枝之管理辦法。
    (四)第20條之1修正條文:因應將模擬槍之定義由現行條文第20條之1修正移列至第4條對槍砲定義中,配合修正第20條之1第1項對模擬槍定義之文字。
    二、本部意見:
    (一)本修正草案相關修正條文之修正目的與意旨,主要為修正開放影視攝製得經許可使用「模擬槍」拍攝,與本部積極爭取適度開放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拍攝之推動目的與方向相符,本部敬表贊同。
    (二)惟第4條及第20條之1修正條文,將現行條文第20條之1之模擬槍定義,移至第4條第1項第1款之槍砲定義中,考量由於第4條所列之槍砲係指具有殺傷力之「真槍」,而「模擬槍」係指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真槍」與「模擬槍」二者之殺傷力、危害性、管制密度與違反使用之罰責刑度等均為不同;且國內影視拍攝可能因應劇情及畫面需要而有將槍枝朝演員或鏡頭(含攝影師)射擊之表演行為,故為兼顧拍攝安全與影像聲光效果,過去均係進口「模擬槍」及空包彈拍攝,並未使用具殺傷力之「真槍」及彈藥拍攝,未來開放國內影視攝製使用之槍枝,建議仍宜以未具殺傷力之模擬槍及空包彈為主,故為避免許可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模擬槍與真槍混淆,建議不宜將模擬槍移列至第4條槍砲定義。
    (三)另有關增訂之第5條之2、第6條之1修正條文,係配合第4條修正條文將模擬槍移列至槍砲定義(修正後第4條所列之槍砲即含真槍及模擬槍),於第5條之2將專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槍砲(含真槍及模擬槍)增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使用拍攝,並於第6條之1修正條文增訂授權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影視攝製使用槍枝之管理辦法。惟因依前述說明,「真槍」與「模擬槍」二者之殺傷力、危害性、管制密度與違反使用之罰責刑度等均有差異,且影視拍攝需求以「模擬槍」為主,建議將模擬槍之定義及相關管理辦法之授權不與第4條槍砲及其相關條文併列,以避免許可供影視攝製使用之模擬槍與真槍混淆。
    (四)綜上建議說明,本修正草案主要係以開放影視攝製得經許可使用「模擬槍」為修正目的,相關修正建請衡酌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20條之1第2項及第8項條文之修正意見,並尊重大院決議。
    伍、結語
    本部基於推動我國多元影片攝製、培養專業影視人才之目標,為在兼顧影視發展及維護社會治安的前提下,創造影視拍攝友善環境,將持續配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並掌握修法進度與時效,同步配合規劃相關管理辦法及配套措施,強化職業安全規範,完善影視拍攝環境,以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及健康,進而完善整體影視產業鏈發展,讓影視多元創意作品得以充分呈現,提升我國影視產業國際競爭力。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 大陸委員會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承蒙貴委員會邀請,就併案審查「(一)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之相關內容進行報告,以下謹提出本會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為加強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本會支持本次修法,進一步完備法令規範
    (一)為有效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下稱本條)條文前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大幅提高刑責,並針對經判決沒收確定之犯罪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訂有相關去化措施。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統計,我方於離島海域驅離及查扣陸籍越界抽(運)砂船艘次,自110年逐年顯著下降,至本(112)年9月底為止,於馬祖及澎湖海域驅離越界抽砂之陸船艘次,均已降至個位數,金門海域則幾無陸方抽砂船蹤跡,研判係因修法重罰產生遏阻實效,且海巡署持續加強執法力度所致。
    (二)惟考量實務上常見犯罪行為人以抗辯非船東、僅係租用抽砂船舶等手法逃避查緝,為防杜爾後越界抽砂情事死灰復燃,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之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以規避刑責,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本次委員所提兩版本,重點均在修正本條第3項,增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等內容,以完備其法令規範,本會敬表支持。
    二、本會將持續循兩岸既有機制,提供陸方相關事證,並呼籲對岸約束其所屬的船舶及人員,勿放任陸船越界作業,善盡維護海洋資源的責任
    為遏阻陸籍船舶在我方海域違法抽砂,除海巡署就帶回留置陸籍船員事項請法務部向陸方進行通報外,本會亦均循例透過兩岸既有機制,要求陸方有關部門應加強約束其所屬人員及船舶,切勿放任陸船越界抽砂,並請陸方協調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協同執法,以保障離島居民權益,維護海洋環境與資源。
  • 國防部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今天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相關委員提案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第十八條,增訂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有關修正條文增訂內容,本部敬表尊重。
    國軍運用聯合情監偵系統,加強掌控越界船舶早期預警,並與海巡署保持聯繫與情資交換;另視海巡署需求,適時協助支援,謝謝!
  • 交通部書面資料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委員莊委員瑞雄等、蔡委員易餘等相關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共2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貳、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莊委員瑞雄等、蔡委員易餘等相關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該條第三項所定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內容,以完備其法令規範部分,涉及本條第2項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之行為,本部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處理意見。
    叁、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 農業部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有關大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謹就草案中涉及本部業務部分予以說明,敬請不吝指教。
    壹、「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意見
    一、為有效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本條文前經行政院邀集各相關部會進行多次討論後,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除大幅提高罰則外,並針對經判決確定之犯罪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訂定除拍賣或變賣外,並可經專案報准後,留供公用、廢棄或其他適當處置等去化措施。
    二、本次為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之抽砂或器具非屬其所有規避罰責,增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等內容,完備本條文之規範,有助於防杜抽砂行為而影響魚類棲息環境,本部支持。
    三、針對沒入之違法抽砂船舶相關去化作為,本部已規劃適合投放大型船礁之礁區,將配合海洋委員會進行去化處置,共同維護我國海域生態與環境資源。
    貳、結語
    本案修正目的係為完備法規規範,以避免犯罪行為人規避罰責,本部敬表支持。
  • 主席
    現在進行詢答,委員質詢前,援例做幾點宣告: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上午11時截止發言登記,因為今天處理法案,本次會議就不處理臨時提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OK,現在進行詢答,請登記第一位的游毓蘭召委發言。
  • 質詢:游委員毓蘭:9:19

  • 游委員毓蘭
    (9時19分)謝謝主席。有請內政部林部長還有警政署黃署長。
  • 主席
    請林部長跟黃署長。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好。
  • 游委員毓蘭
    部長好、署長好。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就陸續發生很多起社會矚目的槍擊案件,造成多人死傷,也影響了社會穩定,對治安造成衝擊。警政署統計分析顯示,改造槍枝零件日益精良,取得容易,同時又因為改造的子彈來源充沛,如果沒有及時的控管,對於治安危害程度會升高。因此,對於本次的修法,本席先肯定政府在打擊不法槍枝彈藥上的決心,但是這次的修法似乎對於合法的業者,還是有一些趕盡殺絕的疑慮。
    主要的原因是我們看到現在的技術很進步,真槍跟模擬槍、玩具槍的區別越來越小,我們羅美玲召委在二個星期前,有安排到成功嶺替代役訓練中心去,其實他們現在有很多的射擊訓練都是用玩具槍,因為玩具槍可能產生模擬的效果跟真槍相較很真實,只不過是沒有殺傷力,所以真槍跟模擬槍、玩具槍的區別非常的小。而且我們臺灣玩具槍業者製造的技術可能是全世界最好的,他們跟真槍的差別有可能都只在槍管跟殺傷力上面,還有一些零附件等等其他的,就外表看起來,其實模擬槍、玩具槍都快要跟真槍一樣,包括重量什麼的。這都是因為我們科技、產業各種的越來越進步,但是民間合法的生存遊戲、射擊教育、玩具槍、娛樂產業的發展,這也是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跟財產權,我們現在修法全部禁止模擬槍,這樣會不會有寧可誤殺一百,不願意錯放一人的感覺?部長,你會不會覺得這樣修法矯枉過正?
  • 林部長右昌
    跟委員報告,我們並沒有全面禁止模擬槍,而是如你剛剛所說的,就最近治安暴力犯罪案件看起來有非常明確的一個數字,我們查獲的非制式槍枝,它的比例高達93.65%。另外,如果是在槍擊案件的時候,持非制式槍枝犯罪的比例是98.57%,非常非常的高。所以我們在相關的一個管理、管制上面,包括它的這些零件還有材質等等,的確是有需要改進的地方,所以這一次的一個修法,我們最主要是針對犯罪者的犯罪型態;第二個是合法業者的部分,這次我們也希望能夠有一些明確的規定。
    你特別提到的模擬槍,我們並沒有禁止模擬槍,而是針對包括它的材質還有硬度的部分來進行相關的規範,畢竟它一方面可以擬真,但二方面它又不至於被改造之後,然後具有殺傷力。
  • 游委員毓蘭
    對,剛剛部長所提到的是,不管是93%或97%、98%這種,因為臺灣本來在改造槍枝的技術上,可能是全世界名列前茅的,但是我們警政署到底在偵查這些槍擊案件之中,有沒有針對哪些槍是用模擬槍的?就是你們剛剛講的那種非常擬真的模擬槍,然後拿去改造成真槍,有沒有這方面的數據?
  • 黃署長明昭
    跟委員報告,現在幾乎查獲到的非制式槍枝,第一個就是由模擬槍所改製而成的;第二個就是由模擬槍的零組件套裝起來而成的一個非制式槍枝,幾乎現在都是這樣子查獲的。
  • 游委員毓蘭
    那都有具有殺傷力嗎?
  • 黃署長明昭
    當然,經我們的鑑定具有殺傷力的才會移送。
  • 游委員毓蘭
    所以我們做了這樣的管制之後,部長跟署長,你們覺得這樣就可以完全的禁絕黑槍嗎?因為事實上,現在我們知道黑槍走私進口的管道仍然存在,還是很多的,所以有沒有辦法禁絕?
  • 林部長右昌
    我跟委員報告,經過這樣子的一個修法,我想我們可以把現在已經發現、瞭解的問題,幾乎都可以做個處理,我們目前發現最大的問題就是剛剛在講的改造;另外就是它的零附件,甚至包括子彈,我們只規範整顆的子彈,但是對於子彈的零件,其實我們並沒有規範。所以實際在實務上發現,會有不肖的犯罪分子,用這樣子的一個漏洞來行犯罪之實,所以這一點是我們這次要把它杜絕的。
  • 游委員毓蘭
    是,這也是剛剛本席提到的,我們去考察的時候才發現,哇!其實我們國內製造玩具槍、模擬槍的技術大概在全世界是獨步全球的。今天早上其實也有他們的團體、業者來立法院陳情,所以這次的修法其實還有一些爭議,而我在這個修法之中,其實本席一直很希望在修法的時候,對於消弭爭議,其中的一個辦法就是擴大他們的參與,就是外部委員的參與。所以本席提出的是,希望外部委員比例有二分之一,可是剛剛部長有提了,最少要三分之一以上,我覺得要有多元的聲音能夠進入,事實上包括保全業者也是一樣,他們有很多的技術,可能都是領先我們官方的機構。
    不過最後本席還是要問一個問題,我們大法官在110年5月7號做出第803號解釋,就是兩年內應該要針對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之中,跟原住民自製獵槍相關的部分要進行檢討、修法,為什麼到現在都還沒有提出來呢?
  • 黃署長明昭
    跟委員報告,因為有一些團體,就是狩獵團體,他們有部分的意見,但是我們也開了很多次會議,現在的爭議點是在進口的獵槍價錢比較高,我們也協調國防部針對業者部分,能降低它零件的一個價格,還有整支槍枝的價格,爭議點大概就是在這裡而已。
  • 游委員毓蘭
    部長和署長,我要跟各位報告的原因,就是要跟您反映一下,我們三不五時會在報紙上、報導上看到有原住民拿個獵槍,騎摩托車去打獵之後,還不小心把自己給打死了。這種新聞一再的傳出,我覺得就是因為我們沒有辦法讓他們有一個合法的管道可以買到既合法又安全、有經過管理、有經過政府來監管的,可以協助他們取得比較合法、比較方便的一些獵槍。我個人是認為,都已經延宕半年以上了,我們應該要儘速,畢竟這事關我們原住民傳統文化的維護以及他們的基本權益,所以務必請警政署儘快把這個給修出來。謝謝。
  • 主席(王委員美惠代)
    謝謝游召委。接著請羅召委美玲。
  • 質詢:羅委員美玲:9:29

  • 羅委員美玲
    (9時29分)謝謝主席,有請警政署黃署長。
  • 主席
    請署長。
  • 黃署長明昭
    委員好。
  • 羅委員美玲
    署長好。署長,今天我們要修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是為了補齊治安的漏洞,我想我們內政委員會的委員都會來支持,可是今天本席想要跟署長討論的就是有關於警察不當盤查的這件事情。今年初,其實發生了臺灣史上第一件員警因為不當盤查,有兩個員警分別被處四個月及六個月的徒刑。這件事情的背景是在2021年的時候,有一位音樂老師在路上行走要到他的音樂教室時,結果在中途被兩位警察盤查,這位音樂老師覺得這個盤查是不合理的,所以就拒絕,後續當然就非常遺憾,還發生所謂的「大外割」事件。後來這兩位員警就被老師一狀告上了法院,最後一審判決是兩位員警觸犯藉職務行強制罪以及涉妨害自由罪,因此這兩位就被判刑了。
    針對不當盤查,其實在二十年前就已經在討論了,所以才有所謂的警職法這項法令的出現。警察認為他們是依據警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也就是當他們有合理懷疑就可以盤查,他們認為這個地方是犯罪和治安的熱點,他們覺得當天那個老師帶了幾件行李,而且面容很憔悴、神情疲倦,他們覺得他有毒品犯罪的嫌疑。當然這位老師非常受傷,覺得自己只不過是一個音樂老師要去上課,結果半路就被警察以這個方式來看待,他是沒有辦法接受的。請問署長,往後如果有這種類似的狀況再次發生,員警在盤查的時候如何依據所謂的SOP來進行?因為我們有一個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到底有沒有依據這個程序來進行?
  • 黃署長明昭
    警職法立法通過以後,我們就訂定了盤查的相關SOP,以這個個案來講,我認為我們員警在執勤的時候逾越了比例原則,不能說他外表看起來憔悴就認定他有吸毒的情形,這恐怕是執法有過當,所以經過調查以後就移送法辦了,法院也判刑了。發生這個案例以後,我們也要求各縣市警察單位在常年訓練的時候,務必把這個案例列為教材,而且警職法以及相關的執法SOP都要列為常訓的課程來改善執法的情形。
  • 羅委員美玲
    署長,我想請教一下,因為我有看了你們的SOP,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有提到「……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這就代表其實這位民眾是可以表示異議的,對不對?
  • 黃署長明昭
    對。
  • 羅委員美玲
    而且警察必須開出民眾異議紀錄表,可是很顯然這兩位警員並沒有做到,對不對?而且我覺得不只他們兩位沒有做到,很多警員都沒有做到,其實當民眾遇到盤查的時候,絕大部分都會配合,但還是有民眾覺得是在侵犯他的人權,他在路上走,警察居然就要盤查他,所以他就拒絕了;如果拒絕的話,其實警察就必須開出民眾異議紀錄表,對不對?
  • 黃署長明昭
    是,法的規範是這樣子,在落實執行方面,確實有待改善,這個我們還要再要求。
  • 羅委員美玲
    署長,我有調了一份資料,其實這應該是SOP裡面一定要做到,可是我們看到所謂開立民眾異議紀錄表的統計,108年全國有70件,109年有81件,110年有140件,這三年來合計不到300件,總共只有291件,這表示很多警員在盤查遇到民眾有異議的時候,其實都沒有開立所謂的紀錄表。
  • 黃署長明昭
    從這個統計表來看,確實有慢慢在增加,但是我們真的要感謝國人的配合度,在警察盤查的時候配合度大概都滿高的,當然我們也要求員警如果有民眾提出異議,一定要按照這個程序來辦理。
  • 羅委員美玲
    署長,再來還有一點,我曾經看過一些報導,很多警察都在說其實警職法很不好用,所以他們在盤查的時候都不使用警職法,一開頭都是用道交條例來切入,你怎麼看這件事情?
  • 黃署長明昭
    當然警察在路上執法時,各種法律都要兼顧,如果違反道交條例,當然優先用道交條例來認定和告發,這也是執法的允許。如果還有其他違反法的規定,當然也要一併執法。
  • 羅委員美玲
    如果他是用道交條例,認為民眾可能違反交通規定,可是你知道嗎?現在每一位警察都配有小電腦,也就是M-Police系統,如果利用這個系統發現駕駛人可能還有一些前科或犯罪紀錄,因為M-Police系統可以連結到戶政資料、警政資料等等,連前科紀錄都可以看到。如果發現他有前科紀錄,而他的盤查本來是由道交條例進入,結果合理懷疑他可能有犯罪的嫌疑,那麼在執法上面所使用的法是不是在這個時候就要加以轉換?可是我們的民眾好像也不太瞭解有這個狀況,如果轉到警職法去的話,就會進到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也就是合理懷疑的判斷,所以這個法在這當下馬上就得要轉換了是不是?
  • 黃署長明昭
    執法不能用這樣子來執行,他的素行有前科的話,那只是一個參考,你要有一個合理懷疑才進到……
  • 羅委員美玲
    是,如果員警看他有前科紀錄,因為只要攔查他,把他的資料輸入系統的話,那麼他所有的資料都看得到,可能那個當下已經不是交通違規的事情,員警可能認為他有前科,所以就轉換了犯罪的防制、轉到合理懷疑,因為看到他有前科的資料。像這個執法當中,警察好像就是一法到底,可能就是一直用道交條例來處理,其實進入到警職法的時候,還必須取得民眾的同意,對不對?是不是這樣子?
  • 黃署長明昭
    如果是有合理懷疑的話,當然就可以用警職法來執行;如果是只有表徵、只有前科素行的話,這樣不能把他當成是有一個犯罪的表徵,當然不能用警職法……
  • 羅委員美玲
    可是很多警察還是會這麼做耶!
  • 黃署長明昭
    法的界定我們真的還是……
  • 羅委員美玲
    OK,我講了這麼多,其實我還是覺得基層警員對有一些法還不是那麼的清楚,譬如這次發生了臺灣史上第一個警員因為不當盤查而被判刑的事情,我想這是很遺憾的事,這表示警員其實還有很多需要再教育、在法制觀念上面還要再加強的地方,這是給警政署的提醒,謝謝。
  • 黃署長明昭
    好,謝謝召委。
  • 主席
    謝謝羅召委,請陳琬惠委員。
  • 質詢:陳委員琬惠:9:38

  • 陳委員琬惠
    (9時38分)謝謝主席,有請內政部長及海委會副主委。
  • 主席
    請副主委及部長。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好。
  • 陳委員琬惠
    部長早安。部長上禮拜有到宜蘭來拜拜,那天實在有點可惜,本席身為內政委員會的委員,你都到宜蘭來了,我卻沒有一起去,真的有點不好意思。我希望相關訊息以後可以公開,讓本席辦公室也知道,不然你到現場都只有民進黨相關的人,我覺得這樣子不太好。這部分可能要請部長再幫我留意,只要你有到宜蘭來或是處理與內政相關的議題,都希望能夠通知本席辦公室。
  • 林部長右昌
    好的。跟委員報告,我那天是去縣警局視察,然後有廟的行程,行程都是公開的,未來如果有到宜蘭的話,會再特別把訊息pass給委員辦公室。
  • 陳委員琬惠
    對啦,就是我們一起來關心嘛!因為我們……
  • 林部長右昌
    是,我們的行程都是公開的,謝謝委員。
  • 陳委員琬惠
    謝謝。我今天要問的是過去警察通常是透過肉眼辨識的方式,來辨識經過某路段車輛的車牌,後來導入車牌辨識系統,在大部分的主要幹道上都有架設。現在新型的錄影監視系統有車牌辨識、智慧影像分析功能,我們的警察同仁要透過監視器來偵辦刑案的時候,只要在公務電腦上輸入車牌號碼,就可以查到該車輛的歷史軌跡,在辦案上面更加方便快速,成為打擊犯罪的利器。所以本席想要請問部長,現在使用錄監系統而查獲的刑案數占全部刑案查獲數的比例大概有多少?車牌辨識系統的全國平均建置比例又是怎麼樣?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因為監視器的設置必須跟它的目的相符,並不是所有的監錄系統都有車牌辨識的功能,有關比例的部分,我請署長來做說明。
  • 陳委員琬惠
    好,謝謝。
  • 黃署長明昭
    跟委員報告,刑案一發生以後,在偵查手段當中,監視錄影系統是相當重要的,因為要取得相關的人證、物證,經統計,大概有兩成多是透過監視錄影系統去追查而破獲案件的。
  • 陳委員琬惠
    兩成?好。謝謝部長和署長。我之所以要問車牌辨識系統,是因為我這個會期在審查預算案的時候有特別關心到,審計部連續兩年的總決算審核報告都有提到,海巡署的偵防分署為了加強執行海域緝毒、追緝毒品源頭,已經完成港區和聯外道路車牌辨識系統的建置,但是跟部分機關的介接協調作業好像沒有具體的進度,所謂「部分機關」指的應該就是警政署。所以本席之前審查預算在和海巡署偵防分署溝通的時候有提到,他們跟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和交通局等相關機關都要持續密切溝通,但是海巡署的同仁也提到,今年他們都有去拜會警政署,10月份還去函,希望可以申請相關的介接系統,讓車牌辨識資料更完整。所以本席現在想請問海委會副主委,有關偵防分署和警政署之間的介接申請,不知道目前進度怎麼樣?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跟警政署還有刑事警察局都已經開過會,也接洽過了,雖然目前還沒有直接架接,但是只要遇到任何需要調查的案件,刑事警察局或者是警政署都能夠在第一時間提供我們相對應的資料,所以對我們偵辦案件目前而言並沒有太大的問題。後續我們將會遵照設定的目標和做法,很嚴謹地在相關機關督導之下來完成這個架接的工作。我們在資料的運用方面,也會尊重委員上次跟我們指導的,要注意個資的保護和法律條文的規範,在接洽和會議當中,我們彼此都有討論到這些細節的地方。以上跟委員補充說明。
  • 陳委員琬惠
    所以看起來是按照個案來做相關的介接。也不是介接,就是提供相關的資料。
  • 黃署長明昭
    我跟委員報告,除了根據個案相互調取監視錄影系統來應用以外,現在也商談到系統的介接,已經在談這個系統的介接了,現在都有在進行。因為雙方建置的系統不一致,現在在談如何介接的細節。
  • 陳委員琬惠
    OK,所以要問一下部長,因為都是內政部底下的相關單位。相關的介接一定是好事,剛剛署長特別講到是因為軟體的關係,不知道這個時間上面大概會需要多久?
  • 林部長右昌
    我想這個我們會來支持,也會儘快地來跟海委會就細節的部分進行討論,如果軟硬體設備需要做進一步調整的話,我們兩個部會也會儘快把它做一個處理。
  • 陳委員琬惠
    OK,謝謝部長在這邊做相關的承諾。有了部長的關心,我想這個部分會再更加速一點。
    因為今天也要討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部分,我在這邊想要請教一下警政署長,應該有一些相關單位希望未來可以有機會把他們納入槍砲彈藥刀械審認爭議諮詢小組,做為相關的專家跟代表,比如說像原住民團體、玩具槍或生存遊戲業者,所以我今天想特別問一下署長,對於他們這樣的希望和訴求,你的態度是怎麼樣?
  • 黃署長明昭
    跟委員報告,警械使用條例修法時,調查小組的部分有把專家、學者,還有基層代表、民間代表都納入,另外我們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修法裡面,也會針對爭議諮詢的部分組成小組,由一定比例的相關代表來加入。
  • 陳委員琬惠
    所以會考慮把這些人也納入專家代表裡面?
  • 黃署長明昭
    是,沒錯,包含民間業者都……
  • 陳委員琬惠
    好,謝謝署長,謝謝。
  • 主席(羅委員美玲)
    謝謝陳琬惠委員,接下來請王美惠委員。
  • 質詢:王委員美惠:9:46

  • 王委員美惠
    (9時46分)主席,我們請部長。
  • 主席
    有請林部長。
  • 林部長右昌
    委員早。
  • 王委員美惠
    部長早。今天要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修正草案,本席認為主要是長久以來,槍枝的相關零件都是進口的,槍是假的,但是因為零件進口,會讓老百姓覺得管理的方法不夠完備,所以今天才要修正本條例。本席首先要跟部長探討的是影視道具槍是否需要入法;第二是要新增槍砲彈藥刀械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第三是要如何提高非法製造的刑責;第四是在公共場所開槍時,我們都認為一定要有人死亡,才有辦法判比較重的罪,但是時代變了,環境也已經不同。所以本席今天要和所有的官員探討,現行條文第十八條有關自首的規定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樣對長久以來擁有槍枝或是改造槍枝的人而言,是否有足夠的自首的誘因?這些問題是不是可以請部長或署長回答一下?
  • 林部長右昌
    跟委員報告,實際上我們現在發現,有犯罪意圖的人就是在鑽法律漏洞,譬如第一,他公開開槍,但是沒有對人開槍,第二,他開槍之後,馬上去自首,所以他就是在閃避法律上的刑度和處罰,所以這次要修法。
  • 王委員美惠
    難怪會請你來擔任部長,有當過父母官的人,真的能瞭解地方的情形。部長說他們會鑽法律漏洞,因為現在中央規定趕緊來自首還可以減輕,部長你應該知道SOP嘛!他如果開槍之後,有什麼SOP部長知道嗎?
  • 林部長右昌
    他為了閃避法律,譬如他會找18歲以下的年輕人,因為青少年可以減輕刑責;第二,他沒有對人,是對空或者對門、對物射擊,去達到他的目的;最後,就是馬上去自首。所以我們現在一定要將這種行為,把這個漏洞補起來,有這種意圖且精心設計要達到他的目的、擾亂社會的治安及民眾的安寧,這個我們一定要給他處罰。
  • 王委員美惠
    部長,本席在此跟你探討的時候,感覺會因為環境的不同,做法也不同,尤其現在部長也有講到重點,會叫18歲的年輕人去自首,叫他們坐計程車去自首之後,再來你知道最重要的一項是什麼嗎?就是會跟他們說:「你安心去自首,律師馬上就來了。」部長,這就是剛才你說的要怎麼把這個問題的漏洞趕快補起來。
  • 林部長右昌
    是。
  • 王委員美惠
    現在的治安說實在的,我是認為不好耶!你認為呢?
  • 林部長右昌
    我想警察同仁大家都很盡力,不過好還要更好,我們還要繼續加強。
  • 王委員美惠
    部長,我們所有的警察人員當然都非常地辛苦,這你、我、大家都知道嘛!只是要怎麼讓百姓認為我們臺灣的治安會更好,剛才本席跟你說假槍在製造的時候換裡面的零件,說實在你看之前報紙有報導說一隻狗走著走著居然會咬到槍,報紙亂寫說那是真槍,讓百姓都很驚慌,想說怎麼會連小狗都能撿到槍,事實上那也不是啊!部長,對吧?所以像是這種事情,如果你們沒有處理好,沒有馬上出來澄清的時候,百姓就會認為是真的,何況現在還是選舉的時候,如果亂說或是亂搞的話,百姓會相信耶!部長。
  • 林部長右昌
    所以這次為什麼要修法,也感謝委員非常關心,剛才說的錯假訊息的部分,我現在都要求警政署跟警察局,第一個就是要立即澄清、立即說明,而且要一定層級以上,這樣才有效果,也才能夠遏止。
  • 王委員美惠
    本席今天也有提出一個修法草案,就是將「減輕」改成「得減輕」,這是最重要的啦!因為這樣才有辦法嚇阻那些叫年輕人去做壞事的人,讓他們不敢這樣做。還有我們進口零件進來,部長我相信你也知道,一支假的槍如果一直進口零件進來改造會變成真的耶!所有的改造完成之後,比真的還要真啦!部長。
  • 林部長右昌
    是,委員說的這二點就是這次我們修法的重點,你的意見跟行政院的版本是一致的。
  • 王委員美惠
    從剛剛到現在,本席已經講了三次了,我們現在的環境不同,治安還要再好一點,所以在講刑罰的時候,該加強的就要加強。本席也說就算裡面已經有判7年的,我們也要再加強一點,給予更重的10年,因為這個我們訂定出來,一定要有嚇阻的用途,而不是為了讓他們改邪歸正或是自首,這都是不對的。本席覺得在公共場所開槍的也要加重刑責,因為這是在公共場所,會造成治安的問題,大家也很驚慌,認為都沒有政府,對於在公共場所開槍的要加重刑責,部長你有什麼看法?
  • 林部長右昌
    非常感謝委員,我們的意見也是這樣,這次的修法我們也有把它納入。
  • 王委員美惠
    因為我覺得……
  • 林部長右昌
    我們現在把它修到7年以上。
  • 王委員美惠
    你是修到7年,但本席是認為可以修到10年,因為這不是口號喊一喊而已,而是定好以後真的可以讓百姓覺得自己不要做壞事,政府只會越定越嚴,以上。
  • 林部長右昌
    謝謝。
  • 主席
    謝謝王美惠委員。
    接下來請鄭天財委員發言。
  • 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9:56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9時56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部長。
  • 主席
    有請林部長。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好。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部長好。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在109年的時候修正公布,當時內政委員會在審查行政院版的時候,本席就強烈地抗議相關條文一再地加嚴,加嚴我沒有意見,但是因為原住民獵槍的相關安全性都沒有被考量,讓我們的獵人都沒辦法符合獵槍管理辦法的規格,所以常常會觸犯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以外的條文。要謝謝內政委員會當時同意也要把原住民的部分列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這個原由是這樣來的,所以才會有現在第二十條的第三項,最主要是增加了什麼呢?增加自製獵槍的彈藥,過去彈藥沒有在我們的自製獵槍裡面,如果沒有彈藥,我們怎麼去打獵?包括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過去都沒有,我們看第一項裡面的「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這個部分過去是沒有的,我們在109年把它加上去。
    有了這個條文之後,部長我要讓你知道,非常非常不公平,那一次行政院通過了很多的條文,109年6月10號公布施行,其他的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我們看這個,109年5月22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唯獨原住民的條款第二十條第三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這個條文就是不公平的條文、不正義的條文,原住民的就要另定,那我們也犧牲了,你要另定就趕快定吧!結果到現在還沒有定出來、到現在還沒有定出來。按照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法規命令在法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要完成發布,109年到現在已經三年七個多月了,所以違反行政院自己訂的標準,並且「其延後發布期限不得逾六個月」,所以就是頂多一年,結果到現在都還沒有發布。還有一個問題,部長、署長,你看這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03號,這個是110年5月7日做出的,這裡明定「有關機關應至遲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儘速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之部分,訂定符合憲法保障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之自製獵槍之定義性規範」,這個最主要就是我們要有安全的自製獵槍,超過2年了,超過2年了!我也要謝謝司法院大法官,但是很多的判決是2年沒有定的話就主動生效,但很可惜它沒有說主動生效,對不對?所以這個部分,我們一再的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部長,什麼時候可以發布管理辦法?
  • 林部長右昌
    非常謝謝委員,關於這個事情,我們部裡面包括警政署都非常的重視,目前草案的部分已經在1月19日完成預告,並且在今年的5月開始辦了8場分區座談會,另外在今年的6月份、7月份還有10月份,我們跟國防部還有原民會開了3次會議,基本上大部分都已經有共識了。目前還有需要凝聚共識的有兩點,第一點,是因為制式的獵槍價格很高,原住民買不起,所以要讓原住民能夠擁有制式的安全槍枝,可能在金額上面要再做進一步的補貼、補助或者其他方式的處理,這部分還在跟原民會做協商跟討論。第二個,是安全的問題,如果是制式的進口獵槍,這個安全沒有問題,但如果是自製的部分,國防部覺得這部分他們沒有辦法來做認定跟鑑定,這部分我們跟他們還再做一些努力,會儘快來取得共識。
  •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部長,這個就是內政部沒有好好的去協調國防部,我們看這個條文的最後一句話「由中央主管機關(就是指內政部)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定之」,當初為什麼會把國防部列進去呢?在內政委員會討論的時候,為什麼會把國防部加上去?是因為國防部本來就有這些工廠,我們也不是要用多先進的,對不對?本來國防部就有這個工廠,所以是他們不願意為原住民,他們不依法行政,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部長,你剛剛提到的那個方向錯誤,你說很貴,從國外來當然很貴啊!臺灣的玩具槍非常先進,還都出口,為什麼不用臺灣自製的,為什麼一定要進口?臺灣自製的話就便宜了,對不對?我們的玩具槍非常先進,所以這個都是政策取決、抉擇的問題,所以這個部分讓原住民受害,我給你看一個新聞,「獵槍放機車踏板走火」,就身亡了,就是不安全嘛!所以要請警政署、內政部,尤其是內政部,他們要去協調國防部困難,所以部長要去協調或者請次長去協調國防部,不要擔心那個我們臺灣很多啊!為什麼一定要進口?進口當然就很貴啊!所以這個部分要請內政部要加油,等一下審查條文的時候,我們可以再好好的討論。
    另外就是低動能槍枝輸入審查規定,真的!這個部分當然跟原住民的自製獵槍沒有關係,但是這個跟我們未來相關的規定有關,怎麼樣能夠精進槍彈簽審流程增建低動能槍枝系統,也請內政部警政署針對這個流程,去聽聽這些意見,像教育訓練的部分怎麼樣去強化、相關的審查規定怎麼樣能夠符合實際的需求,不應該新增法所無之要件及影響人民對行政處分之信賴。所以這個部分都要請內政部警政署去加強,好不好?
  • 主席
    謝謝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接下來有請陳玉珍委員。
  • 質詢:陳委員玉珍:10:6

  • 陳委員玉珍
    (10時6分)謝謝主席,請內政部林部長。
  • 主席
    有請林部長。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好。
  • 主席
    部長早。上次在徐國勇部長任內的時候,本席爭取了一個金門的亮點計畫11億,當初的內容是做金門環島自行車道路網系統、太武山林間步道系統以及參與型戰爭體驗計畫,在112年到115年間。請問原來建置金門環島自行車道路系統的計畫是不是有變更?要轉為改善烈嶼道路及金湖鎮中正公園大小太湖的周邊道路?
  • 林部長右昌
    委員所提的這個是否有變更,我並不清楚這個訊息。
  • 陳委員玉珍
    好,這個是你們內政部發的函,事實上是因為我們金門縣政府有提出相關的變更,原來我們是要做全島自行車系統,這是上一任徐國勇部長任內,也是那時候上一任縣長任內提出來的,後來因為選舉、政黨輪替,我們那邊就變民眾黨執政,現在新任縣長就說要把這個改成相關其他的計畫,所以內政部現在是同意嗎?
  • 林部長右昌
    目前縣政府是在做規劃跟設計,他們預計在113(明)年的時候才要向國土署來做提報。
  • 陳委員玉珍
    所以已經變更了?我的看法是,我也覺得自行車計畫很重要,但是因為這是我們地方政府提出來的,我當然也是支持,既然現任縣長有他的想法。雖然這個亮點計畫是那時候徐國勇部長任內,他那時候到金門考察,當場跟我們承諾會給我們11億的預算,我們也希望錢用在刀口上,因為對金門整體發展還是有幫助,所以也請內政部要多支持,不管縣政府提出哪一樣的計畫。
  • 林部長右昌
    好。
  • 陳委員玉珍
    反正是用在我們金門縣。
    還有一點,部長有沒有去過烏坵?
  • 林部長右昌
    我沒有去過烏坵。
  • 陳委員玉珍
    你沒去過,烏坵是屬於金門縣的一個鄉。
  • 林部長右昌
    是,我也蠻想去的。
  • 陳委員玉珍
    你蠻想去,明年如果還有機會,今年因為已經接近選舉,也比較沒有空,但是烏坵出入交通非常不方便,15天才有一班船,15天一班一去,因為碼頭建設又不夠好,所以船沒有辦法停很久,停留一下就要走。很多烏坵鄉親住在臺中,如果要返鄉探親,沒有辦法停留,船班一停就要停15天也不可能,島上的民生需求還是有,比如島上沒有民生用水,很難想像島上沒有民生用水。你大概很難想像,現在島上大部分都是阿兵哥,有200多位。
  • 林部長右昌
    烏坵其實面積很小。
  • 陳委員玉珍
    對,一點多平方公里,但不應該因為它的面積小或是偏遠,政府就忽略照顧民生基本需求,現在島上沒有民生用水,都是發礦泉水。我大概是唯一在上面住過一個星期的金門縣政治人物。現在它是屬於我們金門縣的鄉鎮,但是事實上也屬於內政部管轄,所以應該要考量島上這種基本的民生需求,比如設置簡易的海水淡化設施。現在當然國防部的官兵比較多,如果有很簡易的海水淡化設施,價錢也不貴的,應該替我們烏坵鄉民來考慮這一類的東西。這個有沒有問題?
  • 林部長右昌
    委員,這個是不是容我們回去研究一下?
  • 陳委員玉珍
    是,你們整個研究一下,第一個島上交通不方便,交通不方便現在一定要做碼頭,因為這個沒有在內政部的管轄內,我等一下問。請海巡署上來,這是海巡署的業務,因為海巡署也有編列相關預算,但是民生基本需求應該屬於內政部,所以這個回去也幫我們關心一下。
  • 林部長右昌
    我們研究一下。
  • 陳委員玉珍
    不應該因為它偏遠,就減少顧及這樣的民生需求。
  • 林部長右昌
    因為烏坵基本上都是軍事管制區域,一般民眾很少,其實我滿想去看一下島上的狀況。
  • 陳委員玉珍
    不然選舉過後我們找個時間,還有時間嘛!1月13日選舉,到2月1號中間就找個時間。真的!當第一位踏上烏坵島的內政部長,幫我們真的瞭解當地的需求,好嗎?
  • 林部長右昌
    如果有機會的話。
  • 陳委員玉珍
    好,謝謝部長。
  • 林部長右昌
    謝謝。
  • 陳委員玉珍
    接著請教海委會海巡署。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委員好。
  • 陳委員玉珍
    有關烏坵整建碼頭,108年4月26號金門有開一個首長聯繫會報,那時候張景森政委有裁示,國防部會彙整金門縣與海巡署需求統一辦理,但後面沒有具體進度爺吔!。我之前有在緊盯,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告訴我,它完成了可行性的評估報告,規劃編列十一億六千五百多萬。經費總共20億,其中國防部編列十一億多,海巡署要編列六億多,金門縣要編列一億六千多萬。剛剛我提過那個碼頭,署長應該去過了吧?您去過了嘛?你知道那個碼頭沒有辦法靠船,所以交通極為不便,15天一班船,返鄉都只能停留大概兩個小時,您知道嘛?您知道這個情形?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是。
  • 陳委員玉珍
    海巡的船常去,有時候還要接駁非常不方便,所以這個碼頭事實上非常重要,也非常基本,包括對島上的官兵來講也很重要。國防部已經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也編列十億多,海巡署編列六億多,金門縣會編列一億多,從111年到116年。請問海巡預計大概什麼時候開始幫我們編列6億多的分攤經費?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目前這個案子政策決定後,我們預劃就是從114年。
  • 陳委員玉珍
    114年?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對,114年。
  • 陳委員玉珍
    第一次,現在快113……6億多……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我們所分攤的部分就像委員的資料所列,因為張景森政委已經開過協調會了。
  • 陳委員玉珍
    108年就開完了,所以你們從114年開始編,按照……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預訂我們的……按照它的……
  • 陳委員玉珍
    就是按照你們……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這個全案的計畫……
  • 陳委員玉珍
    因為海巡官兵也很需要這個碼頭,對吧?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是。
  • 陳委員玉珍
    因為要上去,海巡也是坐船坐很久,不容易停靠,上面離大陸真的是很近,常有大陸漁船在那邊,你們要去驅離,所以這個碼頭對海巡署來講也是很重要,希望到時候要如期來編列。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是。
  • 陳委員玉珍
    謝謝署長。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謝謝委員。
  • 主席
    謝謝陳玉珍委員。
    接下來邀請李德維委員。
  • 質詢:李委員德維:10:14

  • 李委員德維
    (10時14分)謝謝主席,麻煩請部長。
  • 主席
    有請林部長。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好。
  • 李委員德維
    部長早。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為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浬間之海域」。但是之前我們的海洋研究船新海研1號經過跨部會的審議通過,7月在海巡署吉安艦的戒護下,於沖繩的東北部、我們的專屬經濟海域進行研究,卻被日本海上保安廳以從事未經同意的調查活動為由驅逐,請問這樣也算是臺日友好嗎?政府有沒有抗議呢?
  • 林部長右昌
    那個地方是我們主張的領域,但它也是臺日重疊的海域,我們當然會依法維護我們的權益。
  • 李委員德維
    所以是尊重日方來驅逐嗎?是這個意思嗎?
  • 林部長右昌
    我們當然也會表示我們的主張。
  • 李委員德維
    那當然。請教在南沙跟東沙會不會發生類似的問題?
  • 林部長右昌
    我們的法律規定都很清楚,只要是我國所屬的領海還有經濟海域,包括國軍及海巡署都是依相關規定來處置。
  • 李委員德維
    這個部分要請內政部,當然包含海委會海巡署,研究怎麼樣來確保漁民跟科研船在這邊的合法權益,內政部可以努力去做嗎?
  • 林部長右昌
    我們不是海研單位也不是海巡署,不過就法的部分,我們會這樣主張。
  • 李委員德維
    好,瞭解。部長再請教一下,這次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將不法模擬槍提升到刑法規範,將子彈、零件列入行政罰,增訂公共場所開槍罪等,本席肯定這樣的修法方向,是正確的。但是這個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後段:「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並沒有刪除,其實這個部分有一些爭議,部長知道哪裡有爭議嗎?沒關係,據本席瞭解,沒有法官把這個條文予以適用過,本席認為這個條文違反了刑法「不自證己罪」的原則,非常地明顯,所以有違憲的疑慮。當然綜觀所有的法律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是不是要思考這個條文怎麼修正?目前業者進口低動能的槍支銷售,內政部警政署是依據低動能槍支輸入審查要點予以准駁,但該要點是依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但書,基於國際條約或國防、治安得予以限制。但這個法律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所以相關要點公布跟准駁的權限都不是警政署,警政署卻自己訂定規範予以批准或者駁回,部長覺得這樣可以嗎?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卻由警政署來批准,這不是很怪嗎?
  • 林部長右昌
    跟委員報告兩個部分,第一個是委員剛剛提到的前一題,如果立法院審議並且經相關學者專家討論,大家有共識、有修正的必要,本部會予以尊重。這是第一個。
  • 李委員德維
    好,這個部分當然也請內政部帶回去研究一下,好不好?
  • 林部長右昌
    好。
  • 李委員德維
    另外一個部分就是我剛剛講到的,就是所謂低動能槍支的銷售,現在由警政署來予以准駁。
  • 林部長右昌
    這個部分我請署長說明。
  • 李委員德維
    好,署長。
  • 黃署長明昭
    低動能槍支的審查是根據貿易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來辦理,從去年9月份開始實施,到現在大概都很順利,業者也能遵守審核的規定來辦理。雖然主責是經濟部國貿署來辦理,但是基於治安為由,邊境審查委由警政署辦理,是這樣在運作。
  • 李委員德維
    署長、部長,你聽一下,這次草案增列第五條之三的條款,政府為審認槍砲條例的爭議,得遴聘相關組織、機構、專家學者成立爭議諮詢小組,但這個新增條文是源自於修法管理模擬槍時,建立的模擬槍審議委員會的法制化,最初也是玩具槍協會的建議。但是部長,模擬槍審議委員會轉型成為槍砲彈藥審議委員會,在功能上會不會有所區別?因為基本上模擬槍跟所謂的槍砲彈藥其實還是有差距的,在這個部分也有業者反映,很多參加會議的政府單位如經濟部完全不瞭解槍砲的專業知識,所謂的專家學者有一些是警大或相關單位的教授。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請部長也要帶回去思考,怎麼樣來做修正及加強,畢竟在槍砲彈藥刀械的部分,經濟部也沒有所謂的專業功能,所以如何強化的部分請內政部來思考,可以嗎?
  • 黃署長明昭
    這個會訂定一個組成辦法,到時候組成辦法裡面組成的專家學者還有機關單位代表,我們會審慎來組成。
  • 李委員德維
    我建議署長,假如要召開類似相關的會議,恐怕要把內容先提供給大家……
  • 黃署長明昭
    當然。
  • 李委員德維
    畢竟這個實在太專業,請來的人到了現場再看資料,恐怕會非常困難。另外,本席再提出一個建議,草案第二十條之一有規定模擬槍的管理,但是為了避免我們國內的廠商將專門外銷的模擬槍偷偷賣到臺灣內部,第二十條之三修正條文是由原本的警察機關得進入廠商處所進行行政檢查,應該會同中央目的主管事業機關,也就是經濟部一起來做,但這一次我們修改成必要時會同事業主管。意思很簡單,就是我們警察機關可以直接進去,主管機關經濟部必要時再說,這樣會不會讓我們警察機關的權力擴張?
    請部長再聽一下,玩具槍管理規則在民國91年司法院釋憲570號釋憲文裡面被宣告為違憲,理由是人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制依據憲法第23條規定要以法律定之,在這裡面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要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將玩具槍納入所謂的限制輸入貨品表裡面,算是政府繞過法律自行擴權的一小步。現在我們修法通過的話,把經濟部這些相關的單位涼到一邊去,這個部分也提供給內政部警政署思考一下恰不恰當,本席今天提出一些修法相關的建議或想法,請內政部和警政署好好商量,好不好?
  • 林部長右昌
    謝謝委員提醒,我們希望這個法案的修正能夠更加的完整跟圓滿,因為槍砲彈藥管制的這些標的都不是一般商品,大家也有這個共識,這跟我們的治安有關係。委員剛剛提的那一點……
  • 李委員德維
    就是玩具槍……
  • 林部長右昌
    原則上我們會尊重大院的審議,你剛剛提到是否要加「必要性」三個字,我們會尊重。
  • 李委員德維
    瞭解,謝謝部長、謝謝署長、謝謝主席。
  • 主席
    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 質詢:張委員宏陸:10:24

  • 張委員宏陸
    (10時24分)先請海巡署。
  • 主席
    有請海巡署、海委會周副主委。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委員早。
  • 張委員宏陸
    副主委,我們今天講到抽砂船,其實抽砂船每次一來的數量都滿多的,我們有的艦艇噸位比較小,也沒有辦法一次面對這麼多,又要強行登船的話,其實也有滿多危險。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抓到違法抽砂船的比例與實際來的數量相比其實不高,對不對?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跟委員報告,在我們通過土採法和專經法這兩個法之後,從110年到現在整個抽砂船違法抽砂的情形大幅獲得改善,在110年以前,我們每年驅趕的量大概有幾千艘,從111年以後就剩百艘,像今年度我們只有個位數字的艘數,都是因為我們強力執法,以及專經法和土採法給我們的權力。以目前的法院判決來講,我們有六艘沒收、六艘查扣、四艘拍賣、一艘罰鍰,另外一艘就是現在有爭議的這一艘,我們希望法院能夠採取同一的法律標準判決沒收,這樣才能夠讓他犯罪所付出的代價,跟他所獲得的利益不成比例。
  • 張委員宏陸
    我知道,今天我們修法就是要這樣,我的意思是有時候我們的艦艇噸位沒有像抽砂船那麼大,所以也增加了很多危險,我們要抓違法抽砂船,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用海巡自己的船吧?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沒有。
  • 張委員宏陸
    我們也可以出其不意,也可以租用民間的船,或是一些民間二手噸位相等的船,這樣對我們弟兄的安全會不會比較好?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比較有保障。
  • 張委員宏陸
    會不會比較有保障?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是。
  • 張委員宏陸
    我覺得這個方向我們可以去思考看看,好不好?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是,我們回去研究一下。
  • 張委員宏陸
    好,謝謝。
    接下來我想請林部長和警政署長。
  • 主席
    有請林部長和黃署長。
  • 林部長右昌
    委員好。
  • 張委員宏陸
    部長、署長,這一次我們要修槍砲彈藥條例,我有一個想法要跟大家討論一下,這一次本草案新增的第九條之一「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開槍」,這一次我們要再增加2年刑期,我對增加完全沒有意見、完全支持也不反對,只是把這個部分放在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裡面,你認為是比較好呢?還是我們去修刑法比較好?署長的看法呢?
  • 黃署長明昭
    跟委員報告,槍砲條例是在規範槍砲的持有、製造、販賣、使用,還有在使用這一塊,如果他對空無故開槍,沒有造成刑法上的不確定故意殺人或其他毀損案件,所以我們把它列在這個條文裡面,這是我的見解。
  • 張委員宏陸
    我知道,但這是有殺傷力的槍,今天如果他拿了一把真正的手槍對空鳴槍是犯刑法,還是犯什麼法?
  • 黃署長明昭
    以目前的法律來講,還是槍砲條例,他純粹持有制式槍械,在公共場合對空開槍會造成民眾的不安及恐慌,所以要加重其刑責,除了持有槍械的刑責以外,還要再課予他對大眾恐嚇……
  • 張委員宏陸
    我知道,我對加重刑責完全沒有意見,我也很支持,現在我們的認知是在公共場所對空鳴槍沒有觸犯刑法嗎?
  • 黃署長明昭
    只有持有槍械。
  • 張委員宏陸
    我已經開槍了,沒有犯刑法?
  • 黃署長明昭
    這可能……法務部的見解。
  • 張委員宏陸
    對這一個,我覺得等一下可以大家來討論一下。我覺得啦,都已經在公共場所了,都已經對空鳴槍了,這樣子的情況之下,我們用槍砲彈藥管理條例,你加重他的刑責,我個人會認為你在刑法上面,還是你兩個都修?這個等一下我們可以考量一下吧!
  • 主席
    署長你的麥克風好像沒有開。
  • 黃署長明昭
    我想其實兩邊都可以修,但是我們是槍砲條例嘛!所以我們是建議槍砲條例先修可以啦!
  • 張委員宏陸
    我今天就是要來,因為我們在修法,在法律用哪個法條,我覺得這個可能大家要斟酌一下啦!
  • 林部長右昌
    不過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因為這一條其實有立即的、急迫性的需要,因為我們看到很多的犯罪分子他是利用這個法律上的漏洞,我們這一次因為要修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所以我們在這個地方同步把它做修法,這樣子修法通過之後我們可以去立即來做適用。
  • 張委員宏陸
    好。
  • 林部長右昌
    所以這個也請委員可以支持,因為這個是有急迫性的需求。
  • 張委員宏陸
    我已經說了我是支持。
  • 林部長右昌
    是,兩邊都可以。
  • 張委員宏陸
    但是你如果說你刑法沒有,或者這樣子會不會讓人家覺得我們的法令沒有很周全,大家要跟你討論這個問題,對不對?不管你在哪,你在公共場所對空鳴槍沒有犯刑法!剛剛署長講的意思,其實我聽了也覺得很奇怪。
  • 黃署長明昭
    如果認真追究應該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這一條罪,但是這個比較輕罪,會被持有槍砲吸收,所以還是用槍砲條例來判罪啦,所以沒辦法提升它的刑度。
  • 張委員宏陸
    我知道啦!但沒關係等一下再討論,如果原住民在豐年祭裡面,他對空開好幾槍,那怎麼辦?
  • 林部長右昌
    這個是除罪,這個沒有問題,因為這是因為他的文化跟民俗祭典的關係。
  • 張委員宏陸
    不是,我不是說他在慶典開的,他可能跟人家有衝突喔!
  • 林部長右昌
    那就不行。
  • 張委員宏陸
    對不對?我的意思是我很支持這個方案,但有一些東西我們要考慮一下,等一下我們再來討論,我覺得這個要考慮清楚。
  • 林部長右昌
    好,謝謝。
  • 主席
    好,謝謝張宏陸委員。
    接下來邀請伍麗華委員發言。
  • 質詢: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0:33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10時33分)主席好,有請次長以及署長。
  • 主席
    有請吳次長跟黃署長。
  • 吳次長容輝
    委員好。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次長好、署長好。辦公室這邊有跟警政署聯繫,希望能夠提供一個近幾年持槍的案件數,但是我拿到的是槍擊案的案件數,我不曉得是不是對於持槍沒有去做統計?
  • 黃署長明昭
    跟委員報告,我們再提供,可能當時在我們的認知上有錯誤,我們再提供持有槍……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其實我是希望瞭解持槍的數據,還有就是持槍案裡面獵槍的數據,因為我想這個部分對我們來講其實是問政,也是很需要的一個基礎資料,那就麻煩再提供。
    另外我看到你們所提供的查緝槍枝的情形,非制式槍枝是占比最高,這當中我們的獵槍,它其實是含在非制式槍枝裡面,那為什麼我這樣子問?因為這一次的修法目的,就是看到現在社會改造槍枝的犯案比例越來越高,對嗎?也發現槍彈這些零組件沒有完全地納管。另外更重要的是大家都在談的就是現在原本我們這個是管制條例,管制槍枝的使用,但是現在增加了一個開槍的行為,就是公然的開槍,所以在這個部分,以前我們看到是在刑法裡面處理,這一次在我們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裡面也把它納進來了。所以在這個部分,我們就有幾個疑慮,像剛才大家都在問的,就是原住民會經常做鳴槍,當然我知道你們的回答一定會說:這個沒有問題。可是要知道,我們很多人其實對於去申請這件事情是糊里糊塗的,我也看到很多祭儀活動的鳴槍儀式,有時候我們槍枝忘記登記,而要去申請的這個動作我們一般來講都不太嫻熟,經常忘記,不曉得新增了這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之後會不會被處罰?會不會用刑法來處罰?
  • 吳次長容輝
    感謝委員的指教,這一部分已經都排除了。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忘記申請也會排除?
  • 吳次長容輝
    這一部分因為刑罰的部分已經排除,行政罰的部分還是有。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那怎麼辦?
  • 吳次長容輝
    我想這部分我們會宣導,我們會再去輔導他來做這個……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僅僅用宣導?
  • 吳次長容輝
    許可啦!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僅僅用宣導?
  • 吳次長容輝
    因為現在有一些的確像委員講的一樣,有些他也不曉得要來申請許可,這一部分我們會再透過相關的管道再讓我們……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所以只能用宣導嗎?次長,我跟您說,三年多前那一次的修法就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當時對於零組件的除罪化,大家意見很多,因為他們會覺得不是早在二十多年前我們的獵槍就已經除罪化,可是我們提出來的數據可以看到,每一年大概會有50件被判刑,獵人被關起來判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法官那邊出了問題,法官那邊會卡關,因為每一位法官他的認定、他的解讀其實是不一樣的喔!所以我們舉個例子,這邊有一個2014年秀林鄉的慕谷慕魚遭到破壞,在這邊「砰、砰、砰」,還好當時的地檢署是不起訴處分,因為這個法官他是在花蓮秀林,其實我也要感謝地檢署還有我們的司法院,這些年我知道都有在做這種文化的講習,因為我以前也經常受邀去做演講。我的意思是說有的法官就不知道,他很容易就會入罪,所以次長、署長這個怎麼辦?
  • 吳次長容輝
    報告委員,我想這在大法官803號解釋,或者是在憲法第二十二條或增修條文第四條就講得很清楚了,這一部分是尊重我們原住民的這些文化或者是儀式,這些都已經都排除掉了,至於司法怎麼去判,還是要依循大法官的會議解釋跟憲法相關規定。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來,署長請。
  • 黃署長明昭
    跟委員報告,有關原住民持有制式獵槍或者是原民的基本法,在警察常年教育訓練裡,我們每三個月都有一個講習,會納入在這個講習的課程裡面,讓員警多瞭解到原民應有的基本法,以及……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這是很好啦!但是我們還是希望在條例裡面,我這樣講好了,這一次新增的一些條文,其實很多的原住民團體都有意見,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其實已經用書面取得警政署的回復,我也會轉達,今天在質詢這邊我本來想要問得更清楚,但是我想說,我們反對的原因就是都還沒有同步修第二十條,並且第二十條也還沒有全部施行上路,大家也都還在使用原本的自製獵槍零組件,這個漏洞很大喔!署長你應該明白吧?
  • 黃署長明昭
    是。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對,所以這個部分我希望針對新增的第九條之一或者是修正的第四條、新增的第五條之三、新增的第十三條之一、新增的第二十條之二,這是我們很多原民團體有意見的部分,可能會衝擊到我們,我希望這個……
    我只要先講一個新增第五條之三,你們提到說要組成一個槍砲彈藥審認的爭議諮詢小組,但是我們問有沒有邀請原民團體及代表時,你們說針對涉及原住民自製獵槍等相關爭議案件,會邀請原民會及相關專家學者列席諮詢,是「列席」耶!這個都已經是相關爭議案件了,我們應該要出席吧?要有表決權吧?為什麼只是列席諮詢呢?所以這個回復我們有意見,請署長說明。
  • 黃署長明昭
    跟委員報告,我們在未來訂定作業辦法的時候會把它列得相當清楚,包括原民的代表,我們都把他列進來。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我們可以出席嗎?
  • 黃署長明昭
    對,當然可以出席。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謝謝,不要說只是列席諮詢,所以這個地方我是希望……我們已經等到了獵槍專法,很感謝警政署順應民意辦了9場全國分區座談,已經重新蒐整意見了,我只是希望這個由內政部會銜原民會、國防部發布的部分,我希望訂一個清楚的公告實施的期程,好不好?要不然新舊法又新增,這個空窗漏洞很大,搞不好很多的族人又會因為這個部分入獄,好不好?
  • 吳次長容輝
    謝謝委員,這一部分我們在後面的法制程序……現在條文大概都有共識,後面要走的是法制程序。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確定都有共識了?
  • 吳次長容輝
    有。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不會又蹦出來?
  • 吳次長容輝
    不會啦!
  • 黃署長明昭
    跟委員補充報告,我們開了好幾次會,絕大部分都有共識,部分我們還在協調……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少許沒有共識的,是不是可以早一點讓我們瞭解?
  • 黃署長明昭
    是,這個……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我想開誠布公是最好的溝通方法,好不好?謝謝次長、署長,以上這些我希望二個禮拜以內再提供我更清楚的答復。
  • 吳次長容輝
    好。
  •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謝謝主席。
  • 主席
    謝謝伍麗華委員。林文瑞委員交書面。接下來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 質詢:莊委員瑞雄:10:43

  • 莊委員瑞雄
    (10時43分)謝謝主席。有請內政部林右昌林部長。
  • 主席
    林右昌部長請假,現在是吳政次。
  • 莊委員瑞雄
    他請假?這樣請次長還有警政署黃署長,好不好?
  • 主席
    好,黃署長。
  • 莊委員瑞雄
    次長。
  • 吳次長容輝
    委員好。
  • 莊委員瑞雄
    兩位可以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啦!昨天我看到北韓的金正恩在哭,你有沒有看到?署長你有沒有看到,你在點頭,他在哭什麼你知不知道?
  • 黃署長明昭
    沒小孩。
  • 莊委員瑞雄
    哭說小孩不夠,那很有趣,金正恩出來哭給全世界的人聽,懇求北韓的母親生育更多的孩子,當然是因為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全世界主要的已開發國家幾乎都有碰到這樣的一個問題。為了阻止出生率的下降、北韓這樣一個這麼極權統治的領袖,也就是金正恩這樣的眼淚,你們認為會不會有效?你覺得有效嗎?
  • 吳次長容輝
    報告委員,我想少子化或者老年化是全球的問題啦!如果靠這樣子就可以多生孩子,大概效果也不太大。
  • 莊委員瑞雄
    不可能啦!難道他們老百姓會說我們偉大的領袖哭了,然後大家晚上趕快來生小孩,不可能的,這違反人性。其實臺灣少子化又特別嚴重,要維持人口的替代率是2.1,你看北韓也到了1.79,關於少子化,其實全世界都認為這是國安上的危機,這個國安危機不好解決,在臺灣特別難解決,雖然我們社會已經解放了、已經進步了,可是我們又不像……你看連法國也碰到這個問題,歐美國家還有很多生小孩但不一定要結婚的情形,不結婚他也可以生小孩,我們這裡結婚之後卻不生了,在我們這裡,非婚如果再去生小孩的話,當事人感受的壓力會更大。
    日本前首相安倍晉三講的話,我心裡其實一直覺得這人很厲害,比如現在的臺灣,我們各部會如內政部的社會住宅,我們現在開始說2胎以後就有優惠,你看財政部甚至還有稅賦再減免,再看勞動部還有各個機關,我們可以說是想盡辦法,結果我們的生育率節節敗退,你看都一直降,根本生不如死!我知道有一天一定會達到一個平衡,人口總數降低以後要2.1,那個平衡點落在哪一年不知道,不知道!我剛剛提到安倍晉三,我為什麼特別佩服他,他認為政府現在要減壓,各部會對年輕人所做的這一些,其實都不叫「社會福利」,這叫國家對這個社會的投資,安倍晉三說那句話時,我就覺得這人很厲害!他認為政府花多少都不是社會福利,這都不是在照顧年輕人,給年輕人減壓的目的其實就是只有一個,就是在投資這個國家,確實,連對岸的中國,本來全世界享盡最多人口紅利的就是中國,但它現在也面臨少子化的危機啊!
    好啦!問題就回來了,內政部每年都在辦單身聯誼,要鼓勵婚育,提升婚姻的機會並執行一些策略,其實國家有訂這個目標,我看就是內政部最認真在執行,結果每年審預算的時候都被說執行得不好,要把這個預算殺掉、要凍結啦,這個我每次都有幫你們救,你們知不知道?預算年年被凍結,被喊刪減,我對你們的做法我是有貢獻的,因為我認為這個要繼續辦。
    為什麼我要請警政署長上來,生子跟你沒什麼關係,為什麼要你上來?網路上YouTube好多,也有很多補習班在教人要怎麼戀愛、教要怎麼抱人、教要怎麼摸人,到最後卻常常被人家吐槽,甚至造成一些刑事案件。我的意思是內政部有沒有可能去擴大舉辦、搓合,我覺得你們還是要繼續做月下老人,黃署長你也很清楚有很多詐騙的,很多婚姻詐騙的,我們鄉下也有很多人被騙了,傻傻的只想娶老婆,到最後都被人家拐走,小姐本人不漂亮,照片都放的很漂亮,結果都被人家拐走。所以請次長回應一下,我覺得內政部在這部分,我看你們辦的成效到去年為止辦理70梯次,錄取參加的有6,006人次,至少有711對配對成功,當然配對成功不一定會生小孩啦!但是那個機率又能增加很多了。
    我認為各個部會都很認真在提出這些對策,但是他們實際上的誘因、減壓方向是對的,但那是國家對他的投資,那不是一個社會福利,我反而認為內政部在這個地方是不是可以參考韓國,你看看韓國,南韓的方式多有趣你知道嗎?生3胎不用做兵,那很誇張!在我們這裡人家就會覺得很奇怪,生3胎不用當兵,另外他如果生3胎,高速公路就可以用專用道,就可以來停公辦的停車位,但是成效都有限。我們隔壁鄰近的國家都有很多的一些討論,大家都開始在想,想了好多有的沒的方法,我認為這些政策對於少子化的減緩功效不大,但至少看得出來其他國家擠破了頭也在想對策,內政部關於這個地方,次長,我覺得……
  • 吳次長容輝
    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認同委員的看法,姑且不論年輕人是未來國家的主人翁,我們也希望建構這樣一個平臺能夠發揮作用,顯然現在當然有一些績效出來,但是我們認為還可以再努力。當然相關配套措施怎麼讓這一個平臺的功能能夠發揮,這一部分我們也請委員給我們支持,如果現在辦理的場次,以現在的人力,我們未來會去想辦法再擴大。
  • 莊委員瑞雄
    官方來辦比較好,人家比較信任,不然你們去請教黃署長,因為網路上有很多詐騙,甚至教唆犯罪、網路戀愛教學課程有的沒的,這聽起來都很奇怪。
    我另外要請教黃署長,警察在處理車禍現場的時候,那個處理機制針對傷亡者的部分。我這次剛好看到上個禮拜五教育部舉辦2023年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年度大獎由韓國蔚山大學的學生拿下,他們設計急救車輛的引導罩,可以供我們做參考。它是用屏障結合吸附的一個磁盤直接吸附停在事故現場前後的警車或救護車上,提供視覺上的屏障,同時防止路過的民眾目擊重大事故可能帶來的心理創傷,也可以維護傷者的尊嚴。本席倒認為這個值得我們借鏡,因為大多數人有時候看到會好奇,就拖拖拉拉,造成車輛那麼多的回堵,民眾經過的時候,其實因為人性,不免都會去注意、看一下發生什麼事情。我們現在常常做的就是放三角錐在那個地方引導車流,或者員警在那邊指揮交通,對現場幾乎沒有遮蔽,如果有遮蔽的差不多都是人過世、斷腳斷手的,有處理的差不多都是到這種情況。署長,這個部分我倒覺得我們應該再來精進,發生交通事故民眾在圍觀的時候,都很容易造成二次傷害,同時我們也可以去保護現場事故的傷者,署長的看法怎麼樣?因為我看到之後覺得不錯,值得我們借鏡。
  • 黃署長明昭
    謝謝委員的提供,我覺得我們可以評估,如果能達成不會造成圍觀民眾,也讓車流順暢,我覺得這個可以來評估。
  • 莊委員瑞雄
    所以你去看,它得到這次的大獎,學生拿到這個大獎,這個不是很大的一個花費嘛!我們就用類似的,也許警政署或者搞不好你們自己內部的同仁就有創意,都不一定啊!值得我們借鏡,避免交通事故現場的群眾圍觀,然後保障現場事故的這些傷者,我覺得這一個確實臺灣進步到現在這樣子,這也可以讓我們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更精緻,也有幫助,我相信這個不會花很多錢,好不好?
    時間到了,抱歉,不好意思還讓主席在那邊一直瞪我。
  • 主席
    謝謝莊瑞雄委員。
    接下來請高金素梅委員。
  • 質詢:高金委員素梅:10:54

  • 高金委員素梅
    (10時54分)謝謝主席。部長已經離開了嗎?
  • 主席
    對,請假。
  • 高金委員素梅
    不好意思,那我們就請署長。
  • 主席
    警政署黃署長嗎?
  • 高金委員素梅
    對,黃署長。
  • 主席
    OK,好。
  • 高金委員素梅
    署長你好,對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還沒有一個定案之前,你們又提出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實本席對於第五條之二、第五條之三是有意見的。尤其是第五條之二,你寫「前項自製獵槍繼用人,以享有法定繼承權人之一人為限。但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者,不得申請繼續持有。」你知道原住民的文化跟未成年是沒有關聯的嗎?所以這一條我今天不跟你討論,但逐條的時候我會跟你說。然後第五條之三,如果是槍砲彈藥審認爭議的時候,你們要遴聘這些專家學者,然後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想請問一下,這些人是誰?
  • 黃署長明昭
    專家學者大概針對槍砲有專業的。
  • 高金委員素梅
    那原住民族呢?
  • 黃署長明昭
    也會,我們在辦法裡面有把他納進來,我們會納進原住民的。
  • 高金委員素梅
    所以你的辦法出來了沒有?
  • 黃署長明昭
    還沒,通過以後我們才會訂定辦法。
  • 高金委員素梅
    你的意思是說修正通過之後你會訂定辦法?
  • 黃署長明昭
    是。
  • 高金委員素梅
    所以在修正之前我們就要知道你的辦法是什麼,希望你在修正之前把辦法先提出來,讓我們看到,否則不會讓你修正通過的,好不好?謝謝。
    另外請國防部也上來一下,還有原民會。我要請教國防部,我不曉得國防部109年5月15號內政委員會在協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時候,你們在不在?您在嗎?
  • 李副處長昌富
    我本人不在。
  • 高金委員素梅
    什麼?
  • 李副處長昌富
    我本人不在。
  • 高金委員素梅
    請你大聲一點好不好?
  • 李副處長昌富
    我本人不在。
  • 高金委員素梅
    好,你本人不在。軍人要有軍人的樣子,好嗎?
  • 李副處長昌富
    是。
  • 高金委員素梅
    你不在,我就提醒你一下,109年5月15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高金素梅、鄭天財委員還有其他原住民立委在現場據以力爭,力爭什麼?我們希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納入國防部,因此國防部納進來了,您看到條文了沒有?
  • 李副處長昌富
    有的。
  • 高金委員素梅
    好。因為有了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才會有原住民自製魚槍獵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這個草案您看過了嗎?
  • 李副處長昌富
    這個草案我看過了。
  • 高金委員素梅
    您看過了,您的責任是什麼?
  • 李副處長昌富
    我想應該主要是安全的問題。
  • 高金委員素梅
    不是,我唸給您聽。
    第一條,本辦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這是第一條開宗明義。
    第二條,本辦法所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就其權責範圍主動規劃、推動執行以及監督相關措施,並且應該全力配合,確實保障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權責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警政署)負責管理政策、法規及方案的研究、規劃、訂定、執行及解釋,並且統籌輔導相關申請事宜。二、國防部要負責原住民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的研製、選購、輔導、組合,包括組裝,並且協助相關安全使用訓練事宜。中央原民會做什麼呢?它要負責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規劃、訂定、計畫與執行,並且協助相關申請跟管理事宜。請問一下原民會今天出席的代表,處長,原住民在這個法規沒有產生之前,我們有沒有自製獵槍了?
  •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
    報告委員,有。
  • 高金委員素梅
    好。這個自製獵槍是不是現在都依法可以申請?
  •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
    是。
  • 高金委員素梅
    好。現在唯一的問題就是在於原住民在做這些零組件組合的時候,都是依照祖先傳承下來的智慧,並沒有軍人所謂國防部裡面的體系,我們稱聯勤兵工來協助我們,因此有非常多爆炸,以及傷到自己或有危及生命安全的作為,對不對?
  •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
    是,目前的狀況確實都是自己製造的。
  • 高金委員素梅
    因此請國防部告訴我,管理辦法裡面有講到您必須要研製,可是在你的管理辦法草案裡面,國防部除了第二條第二項有講你的權責,裡面全部都沒有耶!國防部在這裡面是沒有角色的耶!你好像對這件事情已經不在法規裡頭了耶!所以本席今天要求國防部、也要求行政院,因為我知道這個條例新增是依照111年5月3號行政院召開業務分工的會議,核定這個辦法的業務分工原則是行政院喔!你們居然不管行政院告訴你必須要研發、研製,然後你就一直告訴族人說,第一個,你現在合法的獵槍,你可以擁有,但是兩年以後你就不可以再自製了;然後警政署這個管理辦法一直告訴我們說我們要進口獵槍,然後告訴我們這個獵槍的價錢是1萬5,000到4萬,不僅僅這樣喔!還有什麼呢?還有請領執照的費用喔!還有什麼呢?要指定集體保管,然後又個別保管,集體保管又幹嘛呢?集體保管又要找一個有符合安全規範的水泥房。請問一下原民會的處長,原住民地區有那麼多合法的水泥庫房可以來集中保管我們的槍枝嗎?
  •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
    據瞭解目前應該是沒有。
  • 高金委員素梅
    所以嘛!我們有沒有看到我們的政府在制定法令的時候,根本沒有依照法令的精神來制定規範,你們就用你們自己的想像,根本也是找不到一個合法的土地,然後大家還非常辛苦辦理了8場地方的座談會,本席也參加了,裡面談一些小細節的問題,大方向的問題都不去討論,我覺得我們的政府是這樣子做事情的嗎?我們的政府是這樣子來推卸責任,然後來告訴原住民族什麼叫做獵人、什麼叫做尊重文化、什麼叫做轉型正義嗎?不可以這樣欺負原住民!
    所以在這裡本席要針對三個部會,第一、警政署,第二、國防部,第三、原民會,請你們重新再討論這個管理辦法,依照111年5月3號行政院召開的業務分工會議,核定辦法的業務有三個權責,請你們分別回去制定你們自己應該做什麼業務分工,不是只有唯一的一條路就是從外面進口,我發現如果從外面進口,你們好像又要製造另外一條路,讓有錢的、可以拿到執照的這些人又繼續有錢,又要圖利某些人!我覺得民進黨政府不可以再這樣子用原住民獵人的安全,再罔顧原住民獵人的生命財產。以上,我的質詢時間到了,我希望你們這三個單位在選舉之前到我的辦公室裡面來回答我今天的質詢,因為時間不夠,除非署長你要再回答、國防部你要回答、原民會你要回答,要回答嗎?
  • 黃署長明昭
    謝謝委員,剛剛委員的要求我們會找時間跟委員這邊做報告。
  • 高金委員素梅
    什麼時候?
  • 黃署長明昭
    看委員的時間。
  • 高金委員素梅
    好,歡迎你們在選舉之前,因為選舉之前我必須在這邊告訴我的族人,不要再被某些人騙了!告訴你說漁民、原住民的自製獵槍、魚槍,我們已經有管理辦法了,但是這個管理辦法卻不是依照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二十條裡面的規範,國防部必須要負起責任,而國防部根本在這裡面沒有角色!選舉之前讓我的獵人、族人都知道,好嗎?國防部請你們擔起角色,請原民會也好好地監督他們。謝謝。
  • 主席
    好,謝謝高金素梅委員。
    邱臣遠、邱臣遠、邱臣遠委員不在。
    接下來我們請黃世杰委員。
  • 質詢:黃委員世杰:11:4

  • 黃委員世杰
    (11時4分)好,謝謝主席,我們請警政署黃署長。
  • 主席
    有請黃署長。
  • 黃署長明昭
    委員好。
  • 黃委員世杰
    署長好。我想今天先談跟我們員警執勤有關的問題,我們知道警政署事實上都經常有在關注員警執勤的時候自我保護的問題,我也看到你們有一個112年的員警創傷急救訓練計畫,這個也都實行的很澈底,所以大家都有學相關的急救,包含止血、CPR還有AED等等的這些東西,不但防護員警自身,執勤的過程中也能夠來幫助我們的民眾。我們也看到新聞有報導現在有些員警他有自備所謂的止血帶,也就是說用這個止血帶,他不但可以幫助自己、幫助同仁,甚至也協助他在執勤的時候遇到的民眾,因為我們知道警察執勤事實上風險相當的高,經常都有受傷的可能性。
    但是我去查了一下,好像目前這個止血帶的裝備,雖然在很多的國家有列為配備給員警的標準配備,但是在我們現在警察勤務機具的配備標準裡面是沒有止血帶的配發。我想請教署長,因為這個東西雖小,但是在緊急的狀況,特別是在員警這種高風險的執勤過程中,它是可以帶來很大的幫助,特別是你們又已經有施加相關的訓練,我們員警的操作都很熟悉,也不乏員警都會自備,以備不時之需,我想請教署長是不是可以考慮把止血帶也列為標準的配備之一?
  • 黃署長明昭
    好,謝謝委員的提醒,我想這個我們值得來推動,因為地方制度法的財政收支劃分,我想地方政府要編列這個預算,我們會推動到地方警察局那邊來爭取這個預算,真的不夠的話,我們在中央這邊再籌經費來浥注。
  • 黃委員世杰
    政策上我是希望你們主動一點去推動,不要每次要增加什麼東西都說地方經費不夠,因為這個其實小東西,但是效益很高,至少你要讓員警如果自己有需要的話,他可以跟你們申請,這也是一個方法,看是要列為標準配備或是怎麼樣,因為這個在緊急的狀況底下確實發揮很大的功能,所以希望你們列入政策的方向來做推動。
  • 黃署長明昭
    好。
  • 黃委員世杰
    另外,還要跟署長來探討一個問題,因為不只是這半年,今年甚至長年以來,特別這兩年各地方政府還有民眾反映噪音的問題,也就是說機動車輛,特別是改裝的摩托車或是汽車,在深夜或是下午造成地方安寧的困擾,我想很多地方政府都有提出來,而且在各個地方政府的議會裡面也都成為很大話題。但是我們卻看到反映到中央行政院來之後,到底由誰主管這件事情?好像交通部跟警政署還有環境部事實上是有一些爭執。監察院上個月有提出一個調查報告,我想也有函復,你們也有回文,我看到這個調查報告的時候滿訝異的,警政署回復的方向大概就是跟交通部立場一致,認為說這個不屬於道交條例單純就可以來執法,應該要由噪音管制法下手。
    但是我們知道在基層事實上執法的量能兩者之間是不能相提並論,也就是說當今天民眾在深夜或者是在生活中遇到這個情境的時候,他第一個找誰?當然是找警察嘛!對不對?結果警察到現場跟他講說這個於法不符,不能開單,我覺得這個態度民眾沒有辦法接受。我卻沒有看到監察院在調查的時候,警政署是積極地去爭取說應該要讓第一線的警察同仁可以幫忙民眾來解決這個問題,署長。
  • 黃署長明昭
    謝謝委員,我想尤其夜間改裝車輛的噪音擾民,引起很大的一個民怨,我也要求我們各縣市警察局在夜間稽查的時候,針對有改裝的部分要開單子叫他去監理單位做一個檢驗,並跟環保單位去測噪音,這些都有要求。當然這個量能的部分,確實面很廣、真的面很廣,整個警察單位有結合監理單位跟環保單位定期在做實施啦,但是這個真的如我剛剛講的,量能是不夠的。
  • 黃委員世杰
    不是啦,他都是去驗車的時候裝合格的嘛!
  • 黃署長明昭
    對,就換回來。
  • 黃委員世杰
    然後驗回來後就換成違規的嘛!
  • 黃署長明昭
    對,常常有這種情形啦!
  • 黃委員世杰
    所以你從那邊下手意義不大嘛,因為現在改裝的技術又越來越精良,然後相關的配備又很容易取得,對不對?事實上還是你在末端能夠抓到,才能夠有效的立刻禁止他,為什麼會去爭執說要不要用道交條例的第四十三條?因為你可以當場禁止他駕駛,這個法律效果不同,噪音那邊只是開罰單而已,然後叫他一直去驗,他每次去驗都會過啊,所以那個沒有意義啦!現在是你可以當場禁止他駕駛,甚至如果1年內再度抓到的話,還可以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這個對於行為人來講,才有真正嚇阻的作用。結果我們現在看到交通部跟警政署,我們道交執法的機關,一直在講這一條是針對飆車,事實上從條文根本看不出來有這個意思。當然我知道始作俑者是交通部105年的函釋,但是我希望警政署這邊要拿出一個態度來,因為你要解決第一線員警的問題。為什麼?因為員警他在第一線承受民眾的怨言,結果你們明明有一個武器可以去執法,能當場就給他一個嚇阻,但是你們卻退縮不前,我覺得這樣子民眾也是不能接受。當然監察院跟立法院這邊都會要求交通部要重新檢討這一條解釋的方向,可是我們希望內部你們在討論的時候應該也要來爭取,就算不用這一條,我去查了社維法,如果深夜噪音也有6,000塊可以罰……
  • 黃署長明昭
    擾亂安寧。
  • 黃委員世杰
    但是如果只是罰錢可能還不夠,最重要是要制止他駕駛這個行為,甚至要能夠配合記點,我想才能夠真正有效的遏止這個行為。而要能夠處理這個,用環保的稽查,我想只要在第一線、在地方政府處理過實際執行的就知道環保的稽查絕對緩不濟急,它也不可能有這麼密的執法量能啦,所以還是要請警政署這邊,既然你也是相關的主管機關之一,還是要拿出魄力儘量來爭取用這個方式,才能遏止這樣的行為,好,謝謝。
  • 黃署長明昭
    好,我們會規劃勤務,尤其投票選舉完後,那個勤務會來執行。
  • 黃委員世杰
    什麼東西?
  • 黃署長明昭
    就明年元月13號投完票之後,因為現在的警力大概在選舉安全方面會比較投入,等投完票以後會規劃一個執行的勤務。
  • 黃委員世杰
    我想這個也不要跟選舉扯上關係……
  • 黃署長明昭
    當然。
  • 黃委員世杰
    因為你講的可能是譬如說針對飆車的行為,可能需要大量的警力來去做圍捕或是抓捕的動作,平常檢舉這些日常的勤務其實都在處理,所以現在你們就可以去做,而且希望你們在法令解釋的態度上面要做一個調整,不要這麼被動,以上,謝謝。
  • 黃署長明昭
    好,謝謝委員。
  • 主席
    謝謝黃世杰委員。
    接下來請賴品妤委員發言。
  • 質詢:賴委員品妤:11:14

  • 賴委員品妤
    (11時14分)謝謝主席,有請海委會周副主委。
  • 主席
    請海委會周副主委。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委員好。
  • 賴委員品妤
    副主委好。今天我們剛好要審查大陸礁層法有關抽砂船條款的部分,副主委也是我們海巡署的長官嘛,所以我想藉這個機會來請教幾個問題。第一個,根據報導我想副主委也知道11月30號的時候我們有發生一件事情,是什麼?就是有個中國級的拖船,大概是一千多噸的大船,進到我們墾丁貓鼻頭的海域聲稱說要避風,而且進到了我們24浬的限制水域,我們海巡官兵用30噸的小艇去驅離,這個任務實務上難度是蠻高的啦!副主委,雖然這一次的任務有圓滿成功,可是我想請教一下,針對這些民用的船隻,海巡署艦隊、分署這邊的人力、船隻調度,目前到底有沒有辦法去好好的應付這些挑戰?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是,謝謝委員的關切,跟委員做一個報告,針對目前臺灣周遭的海域,凡是未應核准的,不管是大陸公務船舶或者是一般的這些船舶,如果沒有經過核准,他們是不得靠近我們24浬以內的。這一次的事件在很遠的一個距離我們就已經掌握,只要它一進入的時候,因為我們是地點跟海巡隊配置的位置有關,我們是恆春海巡隊,所以它在鵝鑾鼻的下面的西南角,我們很快第一時間就從恆春海巡隊派船出去做攔截,同時告知不得靠近我們的禁限制水域,而當時它也都聽從我們的驅離,然後就逐漸的向24浬外航離。這期間就我們本身的執法的量能,跟過去執法的經驗,目前執行起來都沒有困難。
  • 賴委員品妤
    所以人力目前是還好,因為我看海巡目前狀況有很多的船還在造嘛!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是。
  • 賴委員品妤
    有3,000噸的、有1,000噸的,我想總不能到時候有船但是沒有人可以操作,所以我們人力是OK的?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是,目前行政院都有逐年按照我們造艦的進度,核給人力的員額,我們也按照這樣子的員額,去向譬如警察大學、警專跟其他經由專業特考進來的人員逐年來進用。
  • 賴委員品妤
    好,針對這個我就要繼續問幾個問題,第一個,基本上這幾年我們可以看到一個事實,就是中國的民用船隻他們一直嘗試去越界,一開始可能是海峽中線經濟水域,再來就是我們鄰接區也就是24浬的限制水域。前2天其實我們看到有臺大政治系專精在海洋法的學者提出,接下來中國政府搞不好會用各種理由,用民用船隻入侵的方式來測試我們領海執法的量能。也就是說它今天跑進24浬,在線上繞來繞去,看你好像拿它沒有辦法,只能廣播要他離開,會不會過2天它趁風浪大、噸位大跑進23、22浬越來越近,最後跑到領海裡,又或者說它就在高雄港、基隆港,甚至是蘇澳、左營對外航道,卡在這個鄰接區的邊界上去阻礙我們船隻往來,這個都是也許未來會發生的事情嘛!
    針對這樣子的問題,海委會作為海洋的主管機關,因為剛才副主委這邊回答的是你們實際上到底怎麼處理,那我想問,像我剛講的,這個也不是只有我講,學者也提出警告,針對這種狀況你們目前有沒有腹案?就是說如果中國的民用船隻未經許可到24浬鄰接區、12浬領海時,海巡這邊要怎麼做?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是,跟委員做回報,事實上海委會在每一季都跟國防部有高層的會談,我們每一次都會針對臺灣整個海域目標的狀況,跟其他可能造成臺灣海域安全的問題,都會做廣泛的討論。期間聯合情監偵也是其中我們討論的項目之一,針對所有的目標,因為海軍有比較高山的雷達站,它能夠掌握整個峽北到峽南所有的目標的狀況及從遠而近的目標,他們會情傳給我們海巡署的雷達站,海巡署的執檢站或安檢所掌握到之後,海巡隊或者相關的單位,在獲知它即將進入24浬的時候,就會派遣預置的船隻到那個位置點上阻止它不進來。
  • 賴委員品妤
    聽起來副主委這個說法,其實海委會這邊也是有腹案的嘛!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是、是。
  • 賴委員品妤
    那就看現行法上……我一個建議啦!針對這種灰色地帶處理,我們要怎麼適度的去把它公告出來因為現在你是在詢答的時候回答我,但我會建議說,是不是這些東西,其實你應該要擬一個辦法適度的公告出來,作為一種嚇阻的手段。因為我覺得這同時其實也是讓人家、讓對方能夠警覺,表示我們並不是完全沒有在處理,沒有作為啦。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瞭解。
  • 賴委員品妤
    我提一個建議,關於這個部分,是不是請海委會做一個書面報告,第一個,先把你們手上有的腹案送來內政委員會這邊,裡面要有什麼?第一,海巡單位目前怎麼處理民用船隻入侵的問題。第二,在這些處理上面,你們國際法上面的依據是什麼?另外,我也想要看到一個比較,就是說,其他的國家遇到這種事情如何處理?以及未來打算怎麼去跟海軍,還有國安單位做協調?這部分的書面報告,可不可以三個禮拜之內給我?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可以,沒問題。
  • 賴委員品妤
    好。再來,我也要再繼續詢問有關馬祖抽砂船的問題,因為今天剛好幾個相關的部會都在,我覺得我就一併討論啦,第一個,今年年中看到媒體報導,指出馬祖海域的中國抽砂船真的是越來越猖獗,事實上,包含洪申翰委員、李問主委其實一直都有召開記者會在講這件事情,很多人也都有看到,但是目前的狀況是海巡受限於人力,數量上可能相對的不足,而且其實在處理這種狀況上,對海巡來說算是一個比較新的業務啦,我們大型的船隻也不可能長期都進駐在馬祖嘛,所以事實上,如果你要主動去查緝,它可能是有一點難度的。所以針對這個問題,我也想要請問海巡署這邊有沒有規劃派更多的人力跟船隻去馬祖長駐做查緝?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跟委員報告,其實馬祖地區就像委員所提到的,抽砂船猖獗的問題在這一、兩年確實比前幾年改善了很多,為什麼?因為經過立法院立了專經法跟土海法,將它加重罰則之後,以及我們強力執法之後,我以去年為例,去年全年我們在馬祖地區驅離的抽砂船有109艘,其中我們扣留了一艘,就是今年判決沒收的這一艘,我們拍賣了688萬,好像大概這個價錢。
  • 賴委員品妤
    是,我有看到。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今年一直到今天為止,整個馬祖地區我們驅離的抽砂船大概只有7艘,所以那個數量是降低了很多,這表示我們現在強力執法跟目前的作法是確實有效的。
  • 賴委員品妤
    我有看到你們是用一個快打部隊啦,不過……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另外跟您報告,就是我們都會在重點的期間,會由臺灣相關的單位,就是我們海巡相關單位派遣人力去補充人力上之不足,同時調派大艦到馬祖地區。
  • 賴委員品妤
    請問一下,目前這個快打部隊開始之後,抓了多少抽砂船?目前大概抓了多少?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不只是抽砂船,包括違法越境的,像今年在馬祖地區,我們現在扣押在岸的,就是留置在我們看守單位的,馬祖地區大概有二十幾員,船隻也扣,但陸陸續續對他們罰鍰之後,我們依據相關的法令跟地方檢察官起訴完了之後,法院判定之後,罰鍰付完之後,或者是服刑完畢之後,我們就會把他們原船跟人遣返,這種越界的漁船是這樣子處置的。
  • 賴委員品妤
    但也會有沒入的狀況吧?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看他有沒有犯罪的行為,如果有犯罪的行為,法官如果判定沒入,我們就直接執行沒入。
  • 賴委員品妤
    對,因為我想問一個問題,這也是衍生的問題,因為事實上,馬祖港口的泊位也有限啦,沒入之後的拍賣也未必是很快能夠搞定啦。就是說,就算今天你很順利都把這些抽砂船抓起來了,有沒有考慮,因為這個事實上也是有人在建議,就是說有沒有考慮在競拍幾次未果之後,也許去跟漁業署合作,把這些漁船做另外的用途,或者是跟海軍合作做其他的用途。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可以。
  • 賴委員品妤
    這個是有辦法的嗎?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有,報告委員,這個都已經在做了,目前因為我們跟地方法院,還有相關單位,為了加速去化,現在已經同意我們在起訴的同時,就可以向國防部跟農業部取得聯繫,看他們要不要有其他的用途……
  • 賴委員品妤
    後續要怎麼處理?譬如說做靶船或是……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做靶船或者是人工魚礁,相關的這些都可以。
  • 賴委員品妤
    最後一個問題也想要問副主委這邊啦,其實如果今天你要處理這個問題,說到底還是希望可以正本清源啦,所以我想要問的是,目前臺海之間有什麼執法扣船或者返還的規範?目前就你們所掌握的,中國那邊對於這些非法越界的抽砂船,他們的態度到底是放任不管,還是說在某一些特定的情況之下,中國自己也會抓?因為到底要怎麼去建立一個機制,讓這些抽砂船從源頭就減少越界,這其實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沒錯,委員,其實現在在金馬地區,我們都有一個兩岸協同執法,目前執行的狀況都非常的順遂,我們在律定特定的時間,譬如說黃花魚季,或者是近期有一些不安全的因素提高的時候,我們會跟對岸的執法單位共同協派兵力,他們在他們的執法水域,我們在我們的執法水域共同來執法。目前我們執行的狀況都非常順遂,對於有效來防止這些,不管是不法抽砂或者是越界捕魚,或者進行其他走私、偷渡行為,都有嚇阻的作用。
  • 賴委員品妤
    所以就是回到前面啦,因為時間到了,我就回到前面,也提醒一下副主委,就是剛才講的那個書面報告,應該要包含我們到底要怎麼去處理民用船隻入侵的問題,還有法理上的依據是什麼,以及其他國家是怎麼處理的,還有你怎麼跟其他單位,如:海軍、國安單位協調,這個部分就麻煩你們三週之內給我報告,謝謝副主委。
  • 周副主任委員美伍
    是,一定,謝謝委員關心。
  • 主席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林文瑞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委員林文瑞書面質詢

    為了遏止改造槍枝,行政院繼2020年完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定後,今年再提修法。除了行政院所提版本外,多位委員或黨團名提出修正版本。之前有些相關業者或民間團體擔心合法產品遭波及,也紛紛提出意見,包括在警政署門口聚集陳抗等,顯見修法茲事體大,頗受關切。
    近兩次修法都是基於「溯源管理」的思想模式出發,因為以前查獲的非法槍枝絕大比例都源自所謂「模擬槍」改造,因此擴大解釋模擬槍的定義,將原本可合法販售的「操作槍」也納為管制品。部分操作槍與模擬槍的確只有少數零件(例如撞針)之隔,杜絕漏洞有其必要。但也有很多操作槍就真的只是純供玩賞、拍電影或供軍訓課教學使用,都在新的法律頒布後成了違禁品。
    但是改造槍枝並沒有從社會事件中消失,反而出現「產業升級」的趨向。合法通路上的操作槍消失後,取而代之的反而是一些更接近真槍的產品。這些產品有些是直接走私或以合法玩具槍的名義進口,有些則化整為零以零件的方式進口。
    上次修法時,民間團體和業者就多次提出建議,殺傷力強大且危害治安嚴重的火藥擊發槍枝,例如手槍、衝鋒槍等應嚴格管制。至於雖有一定危險性但鮮少用於犯罪案件者,例如空氣槍等,應採分級管理。
    以刑事局發布的2019年刑案統計,當年總共有695名故意殺人嫌疑人,以使用工具區分,刀類、徒手、木棒繩索是最多的三類工具,槍械則排第四,涉案101人,其中持改造手槍最多,有84人,至於空氣槍則只有1人。
    而空氣槍因採壓縮氣體為動能,與火藥瞬燃的化學能,差距數十甚至上百倍,大多僅用於農場除害、射擊運動或訓練器材等,極少成為黑道火拼的武器。
    請問警政署有沒有思考過採取分級管理的模式?例如特定條件下經過嚴謹的審查或申請可以適度開放?或者警政署有沒有思考過,未來可以針對空氣槍動能制定專屬管理辦法?讓民間團體可以適度推廣射擊運動?
  • 主席
    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後繼續開會審查法案。
    休息(11時26分)
    繼續開會(11時32分)
  • 主席
    報告委員會,現在進行法案審查,請宣讀討論事項所有條文,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宣讀完畢後再進行協商。
    INCLUDEPICTURE "../../../../../../Users/032_頁面_1.jpg" \* MERGEFORMAT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1年12月22日召開第10屆第6會期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其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提案、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委員張其祿等18人提案、委員陳明文等18人提案及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提案等5案,以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3人、委員湯蕙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
    現在宣讀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2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條文及修正動議。
    一、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User Info
羅美玲
性別
黨籍
民主進步黨
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