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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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江永昌等提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均不予採納。
請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江永昌等提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均不予採納。
請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江永昌等提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委員賴品妤等提案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均不予採納。
請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四條至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非保留部分均已處理完畢,現在繼續處理保留部分。依協商結論,保留部分院會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1人發言,依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順序輪流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各該保留條文均不再發言,並依上開黨團順序進行各黨團版本之處理。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首先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
質詢:邱委員顯智: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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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2時2分)院長、各位同仁。拖了好幾年,終於今天要進行房屋稅條例修正案的三讀,對於逼出空餘屋、打擊投資的囤房稅部分,我們看到行政院的版本卻只是一個玩弄稅率數字的半套修法。在這個版本中,對於本來最高稅率是3.6%的規定,只提高了1.2%到4.8%,其實將近有97%持有空屋數的人都是一到三戶的個人,在這個版本裡面,每戶只會被課徵多少稅?只會被多課徵0.2%。所以即便是採取全國的總歸戶,每個人最多如果算三戶的話,最多被多課徵了0.6%的稅收、0.6%的稅率。在這個情況之下,怎麼能夠對於持有更多空屋的人有所壓力?必須要到持有超過七戶空屋的時候才會被課徵不過4.8%的最高稅率,對於有意囤房的投資客不僅毫無禁阻的作用,更是讓囤房的操作空間完全不會消失。
更離譜的是,對於住屋起造人,財政部的稅率級距令人匪夷所思,除了是從建商拿到使用執照才開始起算,而且還要超過5年才對起造人課以最高的4.8%的稅率,等於是說如果從預售屋販售開始起算的話,是不是變相的讓建商可以安心的囤房至少7年──7年間漸漸地提高價格,並且慢慢地賣?
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非常清楚,對於個人投資客不僅在稅率上能夠有效地打擊,逼出空餘屋,對於建商的提案,除了能夠鼓勵建商在足夠時間內以正常的、合理的方式販售外,也讓購屋者有更高的機會可以用合理的房價購買,有意並且有效的嚇阻故意囤房的建商,兼顧買賣雙方的利益。對於黨團協商中其他三黨都不同意時力黨團的版本,我們除了表達萬分的遺憾之外,也再次向國人表示,只有時力黨團才是唯一堅持初衷、保護國人居住權益的政黨。 -
主席好,謝謝邱委員。
接下來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
質詢:張委員其祿: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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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12時6分)院長、各位委員。我們國內的房價一路的飆漲,房價所得比接近十倍,全國房貸負擔率也飆升至41.19%,創下歷史的紀錄。同時在2018年到2022年間,六都房租每坪中位數的漲幅也遠比主計總處真實的統計要更為驚人,許多的投資客大量湧入囤房、炒房,將之視之為投機商品,已經造成整個房市的混亂及居住的不正義。
我們也知道因為房屋稅屬於地方稅,稅率的高低端看各地方政府的自治條例,也導致全國這個稅率的不統一,陷入中央地方高喊低收的困境。而且房屋稅的公式是稅基乘稅率,稅基的評定又是地方權責,稅基普遍過低跟實價、市價差距遙遠的狀況,也導致我們在調整房屋稅率時的一個困難,甚至沒有達到政策的效果。
因此,本黨團這邊主張,應該先採取有效的,當然以目前囤房稅的版本,我們只能夠提高稅率,本黨是要求課以10%的重稅來降低自然人、法人持有多房的誘因。台灣民眾黨長期關注住居的正義,對臺灣高房價的問題,囤房稅也只能說是一個開端而絕非終點。事實上我們也並不滿意這一次由行政院所提出來的這個版本,因為我們知道,對於現在真正的問題如果只調整稅率而不調整稅基的話,其實是達不到政策的目標。因此本黨團也已經提出中央囤房特別稅的草案,但是我們知道在這一屆國會可能已經沒有這個機會能夠通過。如何讓稅率不統一以及稅基偏低這兩個大問題真正得到解決,才是未來我們在這個工作上最重要所要達成的一個目標。
本黨團其實始終是臺灣最為堅持所謂住居正義,也一直將其列為本黨最重要的政策方針。其實我們真實最終的目標是希望達成三實政策,包括第一個就是實價課稅,第二個就是實坪制,第三個就是實際居住者甚至可以低稅或免稅。我想未來只有往這三個目標真正地去前進,我們才能真正完成目標,今天這個只是一個開端的工作。
當然,這一次的囤房稅我們只能採以所謂漸進式的修法,雖然我們不滿意現在院版這樣的一個版本,但是為了能夠讓住居正義往前邁進,我們還是先逐步的往前繼續前進。謝謝大家。 -
主席好,謝謝張委員。
接下來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
質詢:吳委員怡玎: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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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怡玎(12時9分)今天在這裡我們要修訂的是房屋稅,其實也就是所謂的囤房稅。依照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的資料顯示,我們看到房價指數在今年已經創下了歷史的新高,若從扁政府、馬政府、蔡政府分別來看的話,扁政府8年我們的房價增加了23%,馬政府8年我們的房價增加了14%,在蔡政府七年多期間,我們的房價已經增加了高達95%,非常非常的可觀。房屋稅其實就是俗稱的囤房稅,民間團體一直認為囤房稅是達成居住正義很重要的一環,其實我們這一屆從第一年第一個會期開始,在野黨就不斷的提出我們必須修訂房屋稅,但是不論財政部也好,內政部也好,給了千百萬個理由,表示沒有辦法達成,但是今年奇蹟出現了,因為要選舉,要改選總統了,一瞬間在最後一個會期,我們的財政部竟然連版本都拿出來了,也拿到了立法院來,很開心財政部終於可以邁出這一步。但是我們的最高稅率只從3.6%提高到4.8%,我舉一個例子來說,以一個市價2,000萬左右的房子,1年只增加了大概4,000塊左右的房屋稅,這樣子絕對是沒有辦法造成有效的棍子。其實聽起來4.8%的稅率好像相當高了,但是重點是在於稅基過低,我們的房屋稅的稅基其實是公告現值,而公告現值離市價實在是差距太遠了。在法案審查的過程,我們不斷地詢問財政部到底怎麼解決這個問題,財政部也是表示他們會持續督促,但是並沒有辦法提出一個具體的方案來,所以也就是說財政部也就糊弄過去了。我們很開心,這次修法是實現居住正義跨出了一步,但是很遺憾的是這一步真的是太小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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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吳委員。
接下來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
質詢:沈委員發惠: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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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委員發惠(12時12分)各位委員。今天是本屆院會的最後一天,也是一個意義非凡的日子,房屋稅條例的囤房稅跟下一案所得稅有關房租扣除的部分,本席在這裡衷心期望能夠在稍後完成三讀的立法,以避免法案不連續必須重新再來過的遺憾。
這次房屋稅條例修正重點大概有三個,第一個,我們將單一自住的部分降低稅率;第二個,如果你是多屋空置的部分,我們全國歸戶全數累進、提高稅率;第三,如果你是房屋出租,你達到申報租金的標準,那麼在這個部分我們也讓你的稅負能夠採取比較低的稅率,這樣子的作法能夠讓我們大家討論已久的囤房稅踏出第一步,這個部分可以說是意義非凡。
在本屆立院整個過程當中,經由本屆委員大家共同的努力,就健全房地市場、落實居住正義的部分,針對國內預售屋的紅單炒作,或者是個人藉由公司或分割房屋來避稅等等課題,事實上我們之前都已經通過了房地合一2.0的條例,以及平均地權條例等修正草案三讀通過,現在更進一步,我們跨出了囤房稅的第一步。
囤房稅大家已經討論相當久了,在這個過程中當然有相當多的困難,包括最主要的就是房屋稅,根據憲法規定,它就是一個地方的稅。地方稅的部分,我們要用中央立法來節制,第一個在立法技術上面,我們必須克服;另外,有關囤房的定義,或者是未來的稅率、稅基,甚至是全國總歸戶的技術問題等等,都需要一步一步的克服。因此,在這一段時間裡面,中央主管機關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跟地方政府溝通,跟社會各界對話之後,提出政院的版本,在今年10月提送到我們立法院來審議。我們財政委員會大家也非常的認真,在審查預算之餘,我們也通過協商將這個法案送到今天院會來三讀。在此,本席衷心期盼並呼籲各黨團各位委員,大家能夠審視並且支持政院的版本,能夠讓此案回歸社會對於居住正義的期待。在這個部分,我們再次感謝各位委員,各黨各派大家在修正房屋稅條例過程中的努力,我們毫不遲疑,我們一路邁向前。謝謝大家。 -
主席好,謝謝沈委員。
報告院會,各黨推派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保留條文之處理,請宣讀院會所收修正動議條文,其餘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第五條,請宣讀條文。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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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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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黨團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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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黨團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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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單一供自住者,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二)其他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三)扣除前二目後之未提供住家用之房屋,依納稅義務人之全國持有戶數,在二戶以下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點四四,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在三戶以上四戶以下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點六,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在五戶以上六戶以下者,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百分之四點八,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在七戶以上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六,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但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起徵房屋稅一年內未出售者,按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課徵;超過一年未出售者,按其房屋現值百分之四點八課徵徵。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未為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其他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單一供自住者,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百分之零點六,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點二。
(二)第二戶至第三戶,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三)第四戶至第五戶,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百分之三點六,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
(四)第六戶至第七戶,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百分之六,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點二。
(五)第八戶至第九戶,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百分之七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八點四。
(六)第十戶以上,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十。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所有權人持有房屋作為公益出租使用者,得不計入前項戶數計算,其稅率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一年內未出售者,按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課徵。
第二項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各地方政府應依全國家庭總歸戶資料認定房屋持有數,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或累進稅率。持有第四戶房屋以上者,其稅率不受第一項之限制,且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五。但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一定期間內未出售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一定期間不得逾三年,其一定期間之認定及適用稅率,由各地方政府定之。
第三項持有戶數認定標準、第四戶以上之房屋稅率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各地方政府定之。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四)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按各該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納稅義務人持有坐落於直轄市及縣(市)之各該目應稅房屋,應分別按其全國總持有戶數,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依前二項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改歸戶委託人,與其持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屋,分別合併計算戶數。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改歸戶受益人: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其他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要件及認定之標準,與前三項房屋戶數之計算、第二項合理需要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第二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之基準,由財政部公告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參考該基準訂定之。 -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范委員雲、吳委員思瑤聲明對上午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鄭委員正鈐聲明對上午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表決結果:出席86人,贊成3人,反對57人,棄權2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下午12時26分35秒
表決議題: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6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2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羅美玲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培慧 湯蕙禎 李昆澤 江永昌 洪申翰 傅崐萁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鍾佳濱 林靜儀 莊競程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邱泰源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琪銘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林思銘 陳雪生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婉汝 游毓蘭 魯明哲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羅明才 陳以信 -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91人,贊成6人,反對57人,棄權28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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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下午12時28分09秒
表決議題: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6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28
贊成: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羅明才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羅美玲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培慧 湯蕙禎 李昆澤 江永昌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鍾佳濱 林靜儀 莊競程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邱泰源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吳琪銘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婉汝 游毓蘭 魯明哲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陳以信 -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86人,贊成29人,反對57人,棄權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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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下午12時29分44秒
表決議題: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6 贊成人數:29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曾銘宗 謝衣鳯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婉汝 游毓蘭 魯明哲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羅美玲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培慧 湯蕙禎 李昆澤 江永昌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鍾佳濱 林靜儀 莊競程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邱泰源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吳琪銘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沒有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91人,贊成54人,反對3人,棄權34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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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下午12時31分33秒
表決議題:房屋稅條例第五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3 棄權人數:34
贊成:
羅美玲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培慧 湯蕙禎 李昆澤 江永昌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鍾佳濱 林靜儀 莊競程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邱泰源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吳琪銘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婉汝 游毓蘭 魯明哲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
主席現在進行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第五條之一,請宣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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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五條之一 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且其租賃契約經公證人公證者,或符合租賃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租賃住宅,納稅義務人得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酌減徵收申請,於租賃期間,依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之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點八徵收房屋稅。
前項酌減徵收之課稅級距與徵收稅率、申請文件、調查核定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徵收之房屋稅,應提撥至少半數用於辦理提供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及承租住宅租金補貼。
前項補助之資格要件、申請程序及相關辦法,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之。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90人,贊成3人,反對54人,棄權33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作以下宣告:本條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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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下午12時34分25秒
表決議題:房屋稅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0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33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羅美玲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培慧 湯蕙禎 李昆澤 江永昌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鍾佳濱 林靜儀 莊競程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邱泰源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吳琪銘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傅崐萁 陳雪生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婉汝 游毓蘭 魯明哲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
主席現在進行第六條,請宣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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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視地方實際情形,在第五條規定稅率範圍內,應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依前項規定房屋稅徵收率者,依第五條分別所定稅率範圍之最低稅率課徵之。 -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訂定之房屋稅徵收率,應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已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且符合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該期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稅收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由財政部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計課該期之房屋稅。 -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91人,贊成3人,反對54人,棄權34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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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下午12時37分39秒
表決議題:房屋稅條例第六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1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3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羅美玲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培慧 湯蕙禎 李昆澤 江永昌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陳培瑜 鍾佳濱 林靜儀 莊競程 劉建國 吳玉琴 郭國文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林楚茵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邱泰源 黃世杰 陳靜敏 王定宇 羅致政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吳琪銘 王美惠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曾銘宗 謝衣鳯 李德維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吳欣盈 邱臣遠 陳琬惠 張其祿 賴香伶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楊瓊瓔 費鴻泰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婉汝 游毓蘭 魯明哲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王鴻薇 張育美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陳以信 -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房屋稅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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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房屋稅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將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院會所收之附帶決議。
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共二項,請議事人員宣讀第1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
院會所收之附帶決議
1.
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通過後,中央政府應於六個月內依財政紀律法第六條規定,就本案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影響數、財源籌措及配套措施等詳予研析,向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邱臣遠 -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2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2.
鑒於房屋稅條例之稅基過低的狀況下,略微調升稅率效果極小,恐無法有效促使投資客、多屋族釋出房屋至租屋市場,令居住正義的推動前功盡棄,爰提案要求財政部積極督促地方政府覈實評定稅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邱臣遠 -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質詢:陳委員椒華: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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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12時54分)院長、各位委員大家好。在先前的房屋稅條例第九條中,關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的成員規定是包含了當地民意機關代表,然而不管是在直轄市或是在各縣市,皆已包含地方政府不同單位的官員,所以若說要民意代表在委員會內的原因是代表民意,那其實也不重要。
此外,房屋評定現值與市價差異之問題應該透過不動產評議委員會來獲得專業與公正的解決,並使長期房屋持有成本過低的狀況能有明顯改善,進而縮小市場炒作空間,所以讓有自用住屋的民眾能夠以合理之價格購得房屋很重要。因此,這一次時力所提出的房屋稅條例第九條修正案,就是將地方民代排除在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外,增加並改由公正、專業、客觀立場的相關領域專家及團體代表來參與評議,將其中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的代表明定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感謝各黨團支持時力的提案,讓地方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能從此回歸專業化並考量各方聲音,對於現在房屋持有成本偏低的長久問題能夠有效地解決。 -
主席謝謝陳委員。
接下來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質詢:曾委員銘宗: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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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12時56分)謝謝院長。囤房稅終於完成三讀,囤房稅到底有沒有必要?當然有必要!去年1月11號報載「房屋持有稅合理嗎?擁有91房大戶,4年只有繳4萬塊」,當然不合理!囤房的情況非常、非常的嚴重。有錢人囤房、囤房、囤房。這是財政部的統計資料,擁有三戶的有多少人?有1萬9,240人,占的比率是3.53%。十戶以上有多少人?1,608人。各位想想看,很多的年輕朋友買不起房子,但是有錢人一直囤房、一直囤房,表示現行稅制有問題、不合理。
我是立法院113位委員中少數極早、最早提出囤房稅的,也就是所謂房屋稅第五條修正草案。但是我跟費鴻泰委員在財委會奮鬥了半天,財政部說不願意就不願意,它說歸戶會有困難。結果現在出來說,歸戶沒有問題了!現在雖然通過,稅率很重要,4.8%很重要,但最重要一件事是課稅的基礎,也就是課稅現值。假設課稅現值長期偏低,稅率拉太高也達不到該有的政策效果。這一次除了把囤房稅稅率提高以外,這次改成最高4.8%,而我的版本是5%,但後來妥協的結果是我也支持民進黨版本。雖然稅率很重要,但是稅基即課稅的現值更重要。針對這部分,我也在這裡要求財政部必須讓課稅的基礎慢慢能夠等同市價,這樣才有辦法發揮囤房稅該有的效果。
囤房稅不是打擊房市,而是希望健全房市。一方面可以增加稅收,另一方面也可以實現居住正義,讓年輕朋友可以買到房子。謝謝。 -
主席謝謝曾委員。
接下來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
質詢:邱委員臣遠: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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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臣遠(13時)謝謝院長還有全體國人同胞。感謝所有委員同意三讀通過房屋稅修正,面對國內房價持續飆漲,政府卻遲遲拿不出對策,而趁現在民氣可用,政府仍然綁手綁腳,提出的囤房稅率仍然只是應付民意,高房價的問題仍不能期待靠囤房稅的修正而藥到病除。
另外,房屋稅屬於地方稅,稅率高低完全取決於地方政府的自治條例,不僅標準不一,也陷入中央和地方高喊低收的困境。民眾黨長期關注居住正義,我們認為實施全國歸戶囤房稅只是居住正義的開端而非終點,未來民眾黨黨團仍然繼續努力推動中央特別囤房稅,以解決現行制度稅率不統一以及稅基普遍過低的兩大問題,達到真正有效提高房屋持有成本,以及讓多屋族釋出房屋至租屋市場。我們認為無論是民進黨今年6月開放申請的房貸補貼專案,或是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所提出的1,500萬首購全額貸的住房政策,基本上大同小異,仍然是要民眾在高房價的環境下咬緊牙關努力買房,這只會助漲房價以及房租,無法落實居住正義的問題。
買不起房非常痛苦,但是如果要當一輩子的屋奴,可能會更痛苦,因此台灣民眾黨針對兌現居住正義提出三多力政見,包含大力蓋社會住宅、大力改變稅制、大力補助租客,以及房價三實政策,包含實價課稅、實坪制,以及房屋供實際居住者免稅的三實政策。囤房者要課重稅,本黨團會持續在下一屆的立法院繼續努力,讓居住正義持續進步。居住正義必須從稅制改革、租屋市場透明化,以及社會住宅的興建來解決結構性的問題,房屋稅的通過只是一個起點,未來要用更高位的中央囤房特別稅來做全國一致性的統一。
居住正義努力的道路還很漫長,需要你我一起努力,最後再次感謝大家對本案的長期努力,終於能夠推動房屋稅的修法,通過三讀,有效實施全國歸戶囤房稅的相關政策。政策的核心在於執行力,未來我們會嚴格監督本案的執行狀況。感謝大家的支持,謝謝! -
主席謝謝邱委員。
接下來請王委員婉諭發言,王委員婉諭發言,王委員婉諭發言。好,王委員現在不在場。
接著請林委員楚茵發言。 -
質詢:林委員楚茵: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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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13時3分)謝謝主席及立法院同仁。今天房屋稅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感謝朝野各黨團委員的高度共識,本次修法回應了民間對於居住正義的渴求,也展現了執政黨對於居住正義的重視。
這次房屋稅條例修正提高了多屋持有者的空閒持有成本,也就是當名下有很多房屋卻沒有出租或者利用時,我們就會加重其房屋稅的負擔,從原本的3.6%提高到4.8%,並要求各縣市政府都要作出相對應的調整。
相對於多屋者,這一次我們還有另外一個修法的重點,就是減輕全國僅持有一間房屋而且是自住者的稅率,他的稅率從原本的1.2%調降到1%,也就是全國只有一間房子,而且自己在使用的,就減輕其房屋稅的負擔,達到合理化負擔的目的。
居住正義是國人極為關心的議題,民進黨執政之後,一直為了居住正義、保障居住權而努力,持續推出了包括興建社會住宅、擴大租金補貼、修正租賃專法,以及推動房地合一稅來打炒房,修正平均地權條例以及選擇性的信用貸款管制等實質措施,逐步實現居住正義,今天房屋稅條例的三讀是另外一個落實居住正義的里程碑。本席認為此次修法是落實居住正義的關鍵一步,民進黨政府在居住正義這條路上,已經完成許多法律上面的修正,未來我們還會繼續努力,避免房屋集中在少數人手上這樣的情況,並鼓勵房屋有效利用,提高房屋市場的供需,讓更多人能夠以合理的價格取得房屋,謝謝。 -
主席謝謝林委員。接下來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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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費委員鴻泰: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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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委員鴻泰(13時5分)主席游院長、各位委員。剛才我們通過了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是我們知道臺灣還是有很多需要努力的,舉例來講,我們年輕人的所得太低,我們的貧富懸殊越來越大,要落實真正的居住正義還有好大的一段路要走,這都是值得立法院要繼續努力的地方。待會兒我們會通過嬰幼兒特別扣除額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臺灣的出生率在全世界是排最後一名,去年出生的嬰幼兒只有十三萬多,今年可能會比去年還要少,對我們國家而言,這是一個真正的憲政危機、國安危機,我們要鼓勵大家多生小孩。鼓勵大家多生小孩有很多方向,譬如落實零到六歲國家養,我們要把嬰兒特別扣除額由五歲延長到六歲,我們要把特別扣除額從12萬調高到15萬,我們要把排富條款拿掉,鼓勵大家生小孩,增加日後的勞動力以及繳稅的人口,我們要鼓勵大家生第二胎,希望第二胎的扣除額可以從15萬調高到22.5萬,當然這都是好事,可是我們還需要繼續提出更大的誘因,讓大家多生小孩。感謝各位的支持,希望大家共同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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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費委員。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蔡委員易餘聲明對本日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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