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 審查報告二、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 受文者
    議事處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 發文字號
    台立財字第1122102093號
  • 速別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21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何志偉等21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及委員黃秀芳等22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826號、112年5月3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470號、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936號、111年4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151號、111年5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093號、111年10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111號、111年10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340號、112年1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10704758號、112年3月8日台立議字第1120700229號、112年5月3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451號及112年5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2070164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 正本
    議事處
  • 副本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21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何志偉等21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及委員黃秀芳等22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併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21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何志偉等21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及委員黃秀芳等22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111.5.27)、第7會期第8次會議(112.4.21)、第3會期第6次會議(110.4.6)、第5會期第7次會議(111.4.8)、第11次會議(111.5.6)、第6會期第2次會議(111.9.30)、第3次會議(111.10.7)、第13次會議(111.12.23)、第7會期第1次會議(112.2.17)、第8次會議(112.4.21)及第9次會議(112.4.28)報告後,均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11年5月19日及112年11月27日分別舉行第10屆第5會期第16次及第8會期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皆由沈召集委員發惠擔任主席,財政部蘇部長建榮、莊部長翠雲、內政部地政司鄭專門委員惠月、張簡任視察則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吳副處長政學、陳副處長星宏、法務部林參事豐文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 貳、黨團及委員提案要旨
  •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我國近年租金指數再刷新高,為使租屋族群能夠實際享受到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所帶來的分攤效果,減輕租屋族群經濟壓力,因此,將房屋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額改列至特別扣除額,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房屋租金支出扣除其本意即減輕租屋族群負擔即透過稅負減免方式來鼓勵房客主動申報,促進租屋市場不透明之問題改善。然而,現行租屋族群雖然可以透過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方式來扣除稅負,但根據「住宅狀況抽樣調查」推估,2019年台灣約有1,006,364戶租屋族,同年賦稅署統計有列舉申報「租金支出扣抵綜所稅」的納稅戶卻僅約2.7萬戶(占租屋族比例僅約2.7%),除了列舉扣除額主要使用者為高所得總額之納稅義務人,對於市井小民來說列舉扣除額即使有房屋租金支出然而加總後仍不如標準扣除額,誘因不足,無法達成房屋租金扣除之立意,形同無效的制度。綜上,爰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額,讓使用標準扣除額的租屋族群,亦得享有房屋租金支出的扣除,並且實質透過稅負減免減輕負擔。
  • 二、時代力量黨團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我國因房價持續高漲,國人首次購屋年齡也不斷提高,因此租屋已成為青年重要的居住選項。然而,主計總處最新CPI指數顯示,全台住宅租金指數103.13再創新高,年增2.36%,不僅是連續八個月年增率均逾2%,更是連續19個月上漲,顯見房屋租金支出已成為沉重的家庭經濟負擔。故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房屋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並將現行十二萬元扣除額,調高為三十萬元,以期減輕租屋族群負擔。
  • 三、江委員永昌等21人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現行房價高不可攀,房租讓民眾苦不堪言,雖然納稅義務人就綜所稅申報可選擇列舉扣除額,將租金支出做為所得稅扣除額,然而使用到這項福利的民眾少之又少,根據賦稅署統計107年申請的納稅人只有2.92萬戶,到了108年更是只有2.7萬戶使用,需要減輕租金負擔的民眾往往不會選擇列舉扣除額,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房屋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額刪除,改為房屋租金特別扣除,並設有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相同之申請限制,以期精準幫助到需要的民眾。詳細內容如下:
    (一)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發達國家正常的房價所得比一般在1.8~5.5倍之間,發展中國家合理的房價所得比則在3~6倍之間,然而全台平均房價所得比如今已來到9.19倍;新北市房價所得比109年第3季為12.16倍;臺北市房價所得比109年第3季更是來到了15.29倍,遠遠超過世界銀行認為正常的房價所得比,買房對於民眾來說變成遙不可及的夢想。
    (二)買不起房,民眾只能選擇用租的,但根據108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家庭支出以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料所占最高,共占23.6%,各縣市每年平均花費195,834元,其中房租及水費就占了177,840元;租金指數更是連年上升,現在已經來到了103.97%,居高不下的租金,讓民眾不堪負荷。
    (三)民眾買不起房,連房租也漸漸變得高不可攀,雖然現行制度納稅義務人就綜所稅申報時,選擇列舉扣除額,可以將租金支出減免所得稅,然而使用的民眾少之又少,根據賦稅署統計107年申請的納稅人只有2.92萬戶,到了108年更是只有2.7萬戶使用,真正需要使用的民眾往往不會選擇列舉扣除額,因此草擬本修正草案,將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中有關房屋租金支出的列舉扣除額刪除,改為房屋租金特別扣除,並設有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相同之申請限制,以期精準幫助到需要的民眾。
    (四)民國89年立法院通過將房屋支出納入列舉扣除額,當時立法理由扣除額度上限係參考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所統計之房地租及水費,從民國89年至今,民眾平均房地租及水費支出已提高4萬元,目前平均每戶家庭房租及水費就占了177,840元,而台灣自來水公司統計平均每戶家庭水費約為2,400元,因此將房屋租金特別扣除上限改為17萬。
  • 四、吳委員怡玎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現行所得稅法實施綜合所得稅制,將個人的各種所得綜合計算,以總計的所得作為課稅的基礎,扣除法定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以納稅義務人的整體納稅能力來課稅,以符合量能課稅精神。惟現行所得稅制運作迄今,導致薪資所得稅負較重,綜合所得稅稅率較高,尤以租屋者實質負擔為重,為落實租稅公平正義原則,應於所得稅法採行租稅優惠配套措施,政府除持續辦理相關租屋補貼,同時亦應檢討與研議各類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以提高家庭可支配所得。爰提「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並提高至三十萬元,始符租屋市場現況,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稅負,進而發揮社會均富之功能。詳細內容如下:
    (一)依據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採租稅法定主義。政府因應政務需要或為達成各項行政目的,須依據法律向人民強制徵收其財產之一部分,此將對人民之財產權造成侵害,故相關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須以法律規定。隨著時代趨勢、環境變遷,相關之租稅法令均須配合整體政經情勢之需要而修訂,以作為政府實施公權力的依據。現行所得稅法實施綜合所得稅制,將個人的各種所得綜合計算,以總計的所得作為課稅的基礎,扣除本法所定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以納稅義務人的整體納稅能力來課稅,較符合量能課稅精神,進而發揮平均社會財富的功能。
    (二)經查,營建署統計指出,包租代管平均月租金2萬;營建署表示,根據統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縣市版及公會版臺北市平均月租金約2萬元,營建署同步檢討各縣市受理物件租金上限及服務費用給付標準,納入下期計畫執行。營建署強調,目前已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物件中,臺北市平均月租金縣市版為1萬9,637元,公會版為2萬882元。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為新興計畫,著重住宅品質及居住安穩,透過多元政策引導租屋市場健全發展,使租屋成為一般人民正常的居住選項,創造比租金補貼更多的附加價值,共同營造更好的市場秩序及租屋環境。
    (三)復查,釋字第705號闡述:「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性質上屬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參照),其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事項為必要之規範。系爭令針對……如何依前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認列所得稅減除之扣除額,所為之補充規定。惟其所釋示……皆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攸關列舉扣除額得認列之金額,並非僅屬執行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而係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四)綜上,現行所得稅制導致薪資所得稅負較重、綜合所得稅稅率較高,尤以租屋者實質負擔為重。依據主計總處2020年統計資料(家庭收支調查統計表),家戶年平均房地租支出約為18萬元,與所得稅法所定之列舉扣除額相差甚具,政府應落實租稅公平正義原則,積極檢討與研議各類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以提高家庭可支配所得。爰提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並提高至三十萬元,始符租屋市場現況,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稅負,進而發揮社會均富之功能。
  • 五、吳委員玉琴等19人書面提案要旨

    為使納稅人能確實享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之權益,爰提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詳細內容如下:
    (一)現行制度中,租屋族繳納綜合所得稅時雖可申報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但實務上房客的使用率極低,一百零八年度僅2.7萬戶申報抵扣,相較於以「住宅狀況抽樣調查」推估的約100萬戶租屋族,申報比率實在過低。
    (二)究其原因,除房東不願租屋事實曝光以外,現行房屋租金支出之申報為列舉扣除,而租屋族則多採標準扣除額報稅。前者牽涉租屋黑市問題,須透過持有稅制改革配套來解決,而後者則需要透過本法的修正來保障承租戶權益。爰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額,讓使用標準扣除額的承租人,亦可享有房屋租金支出的扣除。
    (三)除此之外,隨著房屋租金負擔日益沉重,當前租金支出已與九十年度所定房屋租金支出全年扣抵12萬元差異甚大。根據主計處一百零九年資料,家戶年平均租金支出約為18萬元,月支出約為1.5萬。再加上住宅法已修法讓公益出租人得享有每月1.5萬的免稅租金所得優惠,爰將可扣抵金額提高到每年18萬元。
  • 六、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17人書面提案要旨

    為能有效透過租稅補貼機制,降低租屋族負擔,同時達到抑制租金及房價之功能,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租屋供自住之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變更為特別扣除額,並提高得申報之額度。詳細內容如下:
    (一)按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房屋租金支出,得申報作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二)按現行所得稅法,納稅義務人僅得於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申報其所得稅之扣除額,加上上開現行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列舉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上限,導致納稅義務人即便可申報房屋租金支出,但其列舉扣除之總額若低於標準扣除額,則會選擇以標準扣除額申報,無法讓租屋者享受房屋租金扣除額之租稅補貼,亦無法達到有效降低租屋者負擔之政策目的。
    (三)因此,爰將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為特別扣除額之項目,並提高金額上限至一年三十萬元,使租屋族群得同時享受標準扣除額及租屋租金特別扣除額之稅負優惠,以實質減輕租屋族負擔,間接達到抑制房價之效果。
  • 七、張廖委員萬堅等22人書面提案要旨

    鑒於房價上漲,租屋族的房租支出亦連帶攀升,根據主計總處租金指數(消費者物價房租類指數)統計資料顯示房租已經連續多年上漲,趨勢呈現長期走升,租屋者負擔日益沉重且不下於購屋者,惟現行稅制就房屋租金支出係以每戶每年十二萬元之列舉扣除額扣除,此相較於購屋者之每戶每年三十萬利息扣除額,顯不符合居住正義;此外,弱勢租屋族多採用標準扣除額,現行租金之列舉扣除額規定並不利於租屋族。綜上,為減輕租屋者負擔並兼顧維護財政穩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使房屋租金支出改採特別扣除額,其額度以每戶每年三十萬元為上限並增訂排富條款。
  • 八、何委員志偉等21人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房屋租金居高不下,對國人就業生活產生極大壓力,為照顧民眾生活,減輕經濟負擔,爰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詳細內容如下:
    (一)依據主計總消費者物價房租類指數108年指數為102.71、109年指數為103.63、110年指數為104.49到了111年11月指數已經創下新高107.14,顯示房租支出只增不減,嚴重壓縮民眾可支配所得。
    (二)依據主計總計「110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報告顯示,家庭消費支出項目內以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料占24.6%為最高,若以平均金額則是200,444元,參考國內房仲業者所作之「六都套房租金佔月收的比例統計」,結果顯示,以台北市為例平均租一間套房,需給付近2萬元月租,顯見居住已成民眾生活負擔。
    (三)以財政部資訊中心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初步核定統計專冊資料顯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使用標準扣除額之戶數為5,891,958戶;使用列舉扣除額之戶數為570,122戶;當中使用房屋租金支出戶數為23,872戶,顯見房屋租金支出作為列舉扣除額並不貼近民眾需要,為減輕有實際需求民眾之負擔,爰將列舉扣除額中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
  • 九、林委員昶佐等17人書面提案要旨

    按居住為人民基本生活所需,現行房屋租金支出為列舉扣除額,造成絕大多數人民無法受惠。另,儲蓄特別扣除額高達二十七萬,已非屬生存權應保障之範圍。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詳細內容如下:
    (一)按所得稅主觀淨值原則,所得稅課徵應減除納稅義務人為維持自己、配偶與受扶養親屬的基本生存需求額度,為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之範疇。居住亦是人民基本需求之一,惟現行房屋租金支出為列舉扣除額,依照財政部公布之「109年度綜稅各項扣除額各級距申報統計表」,該年度使用列舉扣除額之計有57萬戶,而使用標準扣除額多達589萬戶,占全體納稅單位九成以上。顯見絕大多數民眾,基本居住需求需被課稅,與基本需求不被課稅相違背。
    (二)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與所得稅主觀淨值與客觀淨值原則皆無關,純粹為租稅優惠。按納稅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依現行台灣銀行五百萬以上定期儲蓄三年之利率0.595%,換算二十七萬利息扣除額,存款最少需達四千萬元。依照財政部公布之「109年度綜稅各類所得金額平均每戶金額各級距申報統計表」,所得稅稅率二十%之納稅義務人,平均每戶利息所得為七萬元。所得稅課稅級距為三十%者,平均每戶利息所得為十萬元。按現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皆僅適用於所得稅課稅級距20%以下者。爰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從二十七萬元調降為七萬元。
  • 十、賴委員品妤等16人書面提案要旨

    鑒於居住權為基本權益,可合理負擔房屋租金支出更為居住正義核心項目。依據主計總處消費者物價指數統計資料,今年三月租金指數為103.25,屢屢創下歷史新高。而自2000年將房屋租金支出納入列舉扣除額至今,財政部未再針對租屋族之租稅政策進行調整,惟二十三年來社會經濟環境已多有改變,房屋租金支出也已成為許多民眾生活中的必要生活支出與主要開銷,為減輕租屋族負擔,使租屋族可合理負擔其居住支出,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詳細內容如下:
    (一)自2000年將房屋租金支出納入列舉扣除額至今,財政部未再針對租屋族之租稅政策進行調整,惟23年來社會經濟環境已多有改變,房屋租金支出也已成為許多民眾生活中的必要生活支出與主要開銷之一。
    (二)居住權為基本權益,而使民眾可合理負擔房屋租金支出更為居住正義核心項目之一。又所得稅之課徵應符合「主觀淨值原則」,意即個人為維持其自身及扶養親屬生存及生活所必要之支出,應自其收入減除,原因在於個人無法自由支配該部分之收入,從而不具有稅捐負擔能力;《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亦係本於主觀淨值原則之意旨而設。
    (三)根據主計總處消費者物價指數統計資料,其中2023年3月租金指數為103.25,較前月增加0.16個百分點;較去年同期100.91增加2.34個百分點,租金指數屢屢創下歷史新高,顯見房價上漲,也導致租金不斷上漲。
    (四)參照2019年「住宅狀況抽樣調查」推估,臺灣約有100萬戶租屋族。另根據「2020年度綜所稅各類所得金額平均每戶金額各級距申報統計表」,使用「標準扣除額」之戶數約為589萬戶,相較使用「列舉扣除額」之戶數僅約57萬戶,又列舉扣除額中使用「房屋租金支出」戶數僅約為2.3萬戶(佔租屋族比例2.3%),顯見現行房屋租金支出為列舉扣除額並不符租屋族實際需求。
    (五)綜上所述,爰將現行列舉扣除額中「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額。另參酌主計總處2020年統計資料,家戶月平均租金支出約為1.5萬元,《住宅法》第15條公益出租人之免稅額度亦為1.5萬元,爰將可扣抵之金額修正為每年18萬元,並設有排富條款。
  • 十一、黃委員秀芳等22人書面提案要旨

    查近年房屋租金指數不斷升高,租屋族負擔亦逐年攀升,然現行所得稅法將房屋租金扣除額以每年十二萬元之列舉扣除額扣除之,列舉扣除額之租稅效果對於高所得適用高稅率者始有節稅效果,對於租金負擔日益沉重的一般租屋族而言並無任何節稅效果或租稅優惠。為減輕租屋族負擔、落實居住正義,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之稅制效果,列舉扣除額多為高所得者所選擇,多數國人仍選擇以標準扣除額進行報稅,列入列舉扣除額之房屋租金扣除額因而成為高所得者的節稅工具,現行稅制無法實質減輕國人生活負擔,爰將房屋租金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並提高扣除額額度,以減輕全國逾三百萬租屋人口之生活負擔。
  • 參、財政部部長分別就黨團及委員提案提出回應與說明

    (111.5.19蘇部長建榮說明)
    一、大院各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扣除額相關修正草案計4案,摘述內容如下:
    (一)列舉扣除額(共1項)
    (二)特別扣除額(共5項)
  • 二、本部就大院各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內容之說明

    (一)有關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或提高額度一節,說明如下:
    1.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該規定旨在適度減輕中低收入者之稅負,使無能力購屋而需租屋供自住者之房屋租金支出得於限額內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納稅義務人之房屋租金支出加計其他列舉扣除項目之合計金額如低於標準扣除額者,得以標準扣除額扣除,已提供適當減稅優惠。
    2.自107年度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大幅調高4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111年度為例,單身者年薪42.3萬元、雙薪家庭年薪84.6萬元、雙薪4口之家(扶養2名5歲以下子女)年薪127萬元,均可免納所得稅,已減輕中低所得者之租稅負擔。
    3.依本部財政資訊中心統計,108年度每戶平均申報房屋租金支出金額為9.9萬元(未達扣除額上限12萬元),顯示現行稅制已提供適足之扣除額度以支應一般家庭承租房屋所需支出。
    (二)有關提高或擴大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度一節,考量自107年度起甫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人2.5萬元大幅調高為每人12萬元;108年度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論係在家由家人自行照顧、聘僱家庭看護工或居住於長期照顧機構,每人每年可定額扣除12萬元,業減輕中低所得者及育兒、長照需求家庭之租稅負擔,落實政府照顧中低所得家庭之政策。
    三、結語
    大院各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上開提案,各有立意,敬表感佩,惟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向為外界關注之焦點,社會各界屢有增列扣除項目、提高扣除金額或擴大適用範圍之建議,為維護財政穩健,本部將綜合考量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等原則,配合政府施政優先順序,通盤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可行性及有效性。
    (112.11.27莊部長翠雲說明)
    一、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立法意旨
    為減輕無能力購屋而需租屋供自住者之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訂定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下稱房屋租金列扣),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之租金於新臺幣(下同)12萬元限額內核實扣除;但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者,不得扣除。
    二、依委員提案內容,均將房屋租金列扣改列為特別扣除額,其餘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 三、本部就大院各委員、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內容之說明

    (一)照顧弱勢租屋族群,需政府各部會共同合作
    政府透過興辦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等方式,改善租屋問題,近期並推動「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對初入社會青年、新婚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家庭、經濟或社會弱勢擴大提供租金補貼,本部並配合提供合宜之租稅優惠,鼓勵房東釋出空餘屋,租屋族之租金支出並得列舉扣除。為落實居住正義,照顧弱勢租屋族群,需各部會通力合作,以直接補貼為主,不足處輔以租稅措施,方能有效減輕租屋族經濟負擔。
    (二)租金支出屬重要生活支出,現行採列舉扣除方式
    房屋租金支出屬納稅義務人滿足居住需要之重要支出,爰現行按實際支出列舉扣除,且與購屋借款利息擇一適用,二者同列於列舉扣除項目。惟為落實居住正義,照顧租屋族,各委員及黨團提案均將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政策立意良善,本部尊重委員提案。
    (三)增訂排富規定可避免擴大貧富差距
    為避免高所得者享有更大減稅利益,破壞所得稅量能課稅原則,多數委員提案比照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作法,增訂排富條款,可使政府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且符合照顧弱勢租屋族群之政策意涵。
    (四)提高扣除金額宜蒐集各方意見審慎評估
    107年度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大幅調高4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考量現行政府已提供多項支持措施,減輕租屋族經濟負擔,且各界對扣除金額意見不一,宜蒐集各方意見及相關資料通盤審慎評估。
    四、結語
    由於租屋市場資訊不透明,存在租屋黑市問題,本部各地區國稅局積極加強查核個人間出租房屋,督促房東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又為健全房巿、落實居住正義,本部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全國持有多戶住家用房屋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課以較高房屋稅稅率,而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則適用較低稅率,以鼓勵出租,亦有助承租人租到好屋及申報租金支出扣除額。
    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向為外界關注之焦點,社會各界屢有提高扣除金額、增列扣除項目或擴大適用範圍之建議,大院各委員及黨團上開提案,各有立意,本部敬表感佩。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旋即對法案進行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協商,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全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伍、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沈召集委員發惠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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