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
這裡放一些可以連回去原資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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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請召集委員費委員鴻泰補充說明。
好,沒有補充說明。
繼續請召集委員沈委員發惠補充說明。
好,沒有補充說明。
以上兩案均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兩案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2年12月18日(星期一)上午11時15分至12時9分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協商主題: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廖婉汝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費鴻泰等19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楊曜等16人、委員莊競程等19人及委員黃國書等16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21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吳玉琴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委員何志偉等21人、委員林昶佐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6人及委員黃秀芳等22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上述二案院會併案處理,第十七條,照協商內容(含說明)通過,如後附。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劉世芳(代) 莊瑞雄(代) 曾銘宗
謝衣鳯 李德維(代) 費鴻泰 鄭天財Sra Kacaw
張其祿 邱臣遠(代) 賴香伶(代)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代) -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好,沒有異議,本案逐條討論的時候,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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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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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六歲以下之子女,第一名子女每年扣除十五萬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十二萬五千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八萬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及之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
所得稅法修正第十七條條文
(三讀) -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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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沒有文字修正?(無)好,沒有。
決議: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首先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質詢:陳委員椒華: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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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13時26分)院長、各位同仁。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其中關於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將年齡上限推及至學齡前6歲的部分,此項修法是攸關減輕國人的養育經濟壓力以提供幼兒更好的生長環境,時力也提出相關的修法提案並與各黨團共同達成修法的目標。我們知道2012年定出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是12萬元,除了已經無法完全包括幼托的費用,最高年齡才5歲以下,也早已不符合小朋友就學的實際狀況,因此時力期望透過今天的修法,可以有機會紓解家庭生兒育女壓力來解決少子化的問題,也希望未來國家的主人翁可以有一個安心、放心的生活環境。
另外,剛剛三讀通過的所得稅法第十七條關於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額,時代力量也提出修法提案,就是希望協助國人能有長期穩定的租屋條件還有能力,並進而促進租屋市場資訊更透明、更多量,所以我們看到目前主計總處的統計,最新的租金指數年增率已經到2.01%,已經連25個月上漲,所以我們現在的租金補貼不應該只是透過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租金政策,因此時力與各黨團一起推動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額來提高數額,就是為了透過長期穩定的稅務優惠制度,協助國人能有適宜的租屋環境與條件。 -
主席好,謝謝陳委員。
接下來請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發言,邱委員顯智不在。
接下來我們就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質詢:曾委員銘宗: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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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13時28分)主席游院長。剛剛立法院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修正內容,這次主要有2個重點,第一個重點是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本來是5歲適用,現在把它拉高到6歲以下。另外特別扣除額原來是每年12萬,這次提高到15萬,第二胎起的話提高到22萬5,000,基本上做這樣的修正,國民黨團本來希望能進一步拉高,但是在朝野協商的時候財政部不願意,民進黨團也不願意。另外,有關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本來是12萬,國民黨團希望拉高到24萬,因為租金每一年12萬,1個月只有1萬其實是不夠的,這次只有拉高到18萬,真的是為德不卒。
基本上這樣的修正,國民黨團也只能勉強接受,在協調的過程當中,財政部對富人減稅都不眨眼,比如過去的股利所得稅從45%一下就降到28%、分離課稅,而這些有利於一般民眾的學前特別扣除額或者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對一般民眾很有助益,尤其可改善目前年輕朋友不願生小孩的國安問題,但是很遺憾,財政部跟這些小老百姓斤斤計較,真的沒有必要,真的是為德不卒,謝謝。 -
主席謝謝曾委員。
接下來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
質詢:邱委員臣遠: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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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臣遠(13時31分)謝謝院長還有全體國人。很高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案在本會期最後階段協商通過、完成三讀,本項法案是為了配合0到6歲國家養的政策,打造青年願婚、敢生、樂養的環境。本席在本屆期領銜提出的黨團法案,通過包括農保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刪除請領生育給付的投保年資限制及增加生育給付為3個月,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刪除請領生育給付的投保年限限制,以及今天的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通過,包含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放寬為6歲以下,每年每人特別扣除額增加到第一胎15萬元、第二胎以上22.5萬元,這些都是因應少子女化浪潮所做的作法。很遺憾的是包括少子女化社會對策基本法,目前仍未得到行政院的重視,另外勞工保險條例仍未獲得審查修正,同步放寬請領生育給付的投保年資限制以及給付提升為3個月,還有公保法也在應統一提高生育給付為3個月的部分,主管部會還有相關的不同意見,必須要持續盤點、修正。
現在政府每年投入少子女化對策的總經費已經從107年的193億元成長到明年的1,200億元以上,整整提升6倍,但新生兒的人口數卻持續越生越少,今年可能會跌破13萬,代表預算並沒有花在刀口上,政策也沒有有效地讓人民有感。因此本席要再次呼籲,請政府持續積極盤點,推動相關修法,打造友善的生養環境。最後一次站在這裡,拼到最後一刻,今天院會結束後大家就會返回選區繼續打拼,臣遠希望明年再度回到立法院完成未竟之志,最後預祝大家高票連任,珍重再見,謝謝。 -
主席謝謝邱委員。
接下來請林委員楚茵發言。 -
質詢:林委員楚茵: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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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13時33分)謝謝主席與立法院的同仁。今天所得稅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感謝各朝野黨團立委們的高度重視,本次修法一次提供民眾兩個重要的賦稅優惠,正確的訊息希望透過今天的發言讓民眾知道。首先是學前幼兒扣除額的部分,放寬門檻從5歲改為6歲以下的子女,提高學前幼兒特別扣除額從12萬增加到15萬,第二胎以上更調高到22萬5,000元,因應我國少子女化的現象達到鼓勵生育的政策,這次藉由修法提高幼兒學前扣除額並且擴大適用年齡,將有效減輕家長們在學前幼兒的家庭負擔。第二個當然就是租金支出的扣除額修正部分,把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在扣除額的部分也增加到18萬,增加排富條款、有殼條款,確保租稅正義,本次修正將房屋的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額,可以擴大房屋租金支出的適用對象,讓租屋族能享受租稅優惠。
過去,申報房屋扣除額的人數大約是2.7萬戶,比例不到所有租戶的3%,而且是逐年降低,這也表示多數租屋族並沒有想要把這個放進來,希望這一次的修正能夠讓在外地打工或者是在外地讀書的年輕人,藉由這一次的稅法修正,可以減輕多數年輕人的負擔,也減輕他們的租稅負擔。 -
主席謝謝林委員。
接下來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
質詢:吳委員玉琴: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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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13時35分)謝謝院長。現行所得稅法針對房屋出租的部分可以列舉扣除12萬,但是現在大部分的租屋族,特別是雙薪家庭,會理性選擇扣除額的部分是標準扣除額,導致現在百萬的租屋族只有2.7萬戶申請租屋抵除,所以申報率只有2.7%。
去年我跟崔媽媽基金會、OURs及巢運一起召開為青年租屋減壓的記者會,租屋團體也提出了修法建議,希望能夠把房租的部分改列為特別扣除額,並增加扣除額的額度。所以特別在110年,住宅法也將公益出租及加入包租代管的房東每個月享有1.5萬的租金免稅額,這個部分看起來付出租金的房客卻沒辦法享有租金的扣除,所以考量雙方賦稅的衡平,本席建議將房租列為特別扣除額,並且將可扣除的額度提高到18萬,比照長照特別扣除額的排富機制,能夠做排富的機制,這是對租屋族絕對有感的政策,房租支出不是不報,現在時刻已到,所以也是讓我們居住正義的路上更往前邁向一步,也特別謝謝崔媽媽基金會、OURs、巢運與住盟持續對租屋族的發聲。
今天也是我們第10屆最後一次的院會,所得稅法也是本席在這八年來第73部的法案修法,我要特別謝謝立法院的所有同仁齊心協力,才能夠把各項法案修法通過,謝謝立法院讓我有這個機會在立法院為弱勢者服務,也謝謝所有的同事們,謝謝。 -
主席謝謝吳委員。
接下來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
質詢:張委員其祿: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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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13時38分)院長、各位同仁。所得稅法第十七條針對租金支出扣除額規定為列舉扣除額12萬元,為財政部按照民國88年的租金行情訂定。然而時至今日,抵扣額度已經與目前整個租金行情相去甚遠,採取列舉扣除更是讓這個機制形同雞肋。同時現行實務上,民眾在報稅的時候,因為列舉扣除額與標準扣除額只能二擇一,所以除了來自房東的壓力跟不敢申報之外,更因為這個標準扣除額會隨著CPI調漲,標準扣除額長期高於列舉扣除額,按照內政部住宅狀況抽樣調查推估,108年臺灣約有100萬戶的租屋族,其同年稅賦有列舉申報租金支出抵扣的納稅戶數也只有大概2.7萬戶,僅占總體大概2.7%,簡單講這就是一個看得到、吃不到的狀況,所以我們這次也要感謝民間團體,像租客聯盟、OURs,還有崔媽媽基金會等長期的努力,跟各朝野黨派的支持,促成了本屆立法院最後一次院會能夠真正完成租金從現行的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並且設置排富條款,額度也由現在的12萬提高到18萬,實質的算是有真正照顧到全臺的租屋族群,也算是真正落實整體居住正義的一個目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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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張委員。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本屆最後一次院會之議事錄於散會前宣讀,現在請林秘書長宣讀第8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8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8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報告院會,今天是本屆第8會期最後一個院會日。本會期自9月22日開議迄今,朝野黨團及全體委員共同努力下,我們一共通過94件重大議案,包括法律案51案、預決算案33案、廢止案1案、人事同意權1案、內規5案及其他議案3案。其中,除「113年度中央政府公務預算案」外,可歸納為下列五大面向:
一、加強民生安全:
制定《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以營造健康的飲食環境;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預防數位型暴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以期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確保路人安全;修正《住宅法》照顧更多弱勢族群,以租金補貼讓租屋市場透明化;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促進危老重建效率,保障居住安全。
二、健全財政並促進文化經濟發展:
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提升保存歷史建物誘因;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納管電子支付業;修正《水利法》促進重大工程推動;修正《海關進口稅則》履行我國與史瓦帝尼經濟合作協定之關稅減讓承諾;修正《房屋稅條例》與《所得稅法》,落實居住正義與鼓勵生育。
三、提升司法公平性:
修正「民事、刑事訴訟法及其施行法」,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給予受刑人對刑度意見表達機會,對身心障礙者訴訟程序擴大強制辯護;修正《刑事補償法》讓外籍人士或無國籍者在臺冤獄可申請補償。這些司法改革提升公平性使人權向前邁進一大步。
四、增進勞工與公務人員權益:
制定《最低工資法》,建構完善的審議制度,確保勞工家庭的合宜生活水準;修正《審計人員任用條例》、《典試法》,增訂多元彈性的審計人力任用資格條件規定,完善政府用人政策,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
五、促進轉型正義:
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政治檔案條例》,使四千五百多份永久機密的檔案,將不再「永久保密」,藉以釐清久懸未解之謎,以促進社會和諧,使轉型正義向前邁進。
本屆委員就職不久,就遭遇世紀大浩劫的新冠肺炎,嚴峻疫情下,我們於最短時間內,通過抗疫紓困及振興經濟相關法案與預算,做國家安全後盾,為人民權益把關。回顧四年八個會期,院會總計通過782件議案。重大法案的制定包括《國民法官法》、《太空發展法》、《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食農教育法》及亞洲首部《公共衛生師法》,還有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以因應氣候變遷帶來的衝擊;修正「性平三法」健全臺灣性平環境;通過數發部、農業部、環境部等組織法,完成行政院組改最後一哩路。我們還創下一個首例,就是通過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將修憲案送交公民投票複決的「18歲公民權」憲法修正案。
此外,本屆曾通過29次大會決議案,包括「開放國會行動方案」、「華航與護照正名」,還有無異議通過促請蔡政府積極推動「臺美復交」及「促請美軍協防臺灣」等。
在優化國會功能方面,本屆成立「國會擴建規劃暨監督委員會」處理本院擴建相關事宜,並交棒下屆國會繼續處理,希望臺灣能早日有符合「最高民意殿堂」的國會建築和硬體設備。
這個議場,不只誕生了上述攸關國家發展跟民生福祉的法律,還迎接了來自非邦交國民主友邦的肯定與祝福。四年來曾有美國眾議長裴洛西等8位議長蒞院訪問,其中捷克參議長韋德齊、捷克眾議長艾達莫娃、立陶宛議長希米利特等三位「中共邦交國」的國會議長,都曾在本院院會中,站上議場講台發表專題演說,堅定表達跟臺灣站在一起,這是我國「民主國會」誕生30年以來的創舉!
第10屆立法委員任期即將屆滿,明年2月1日是第11屆新國會的開始。在臺灣民主發展的漫漫長路裡,我們都曾參與其中,擔任肩負重任的跑者,每一個步伐都會在民主的歷史上留下不可抹滅的痕跡。我們曾經因彼此不同的立場、看法而有爭執、摩擦;也有因為一致的理念而團結一心。在我們的心中,最大公約數就是為2,300萬人民權益。謹此,我要感謝蔡副院長、朝野黨團領袖、全體委員、全體工作同仁及媒體朋友們,這四年來一起在立法院,共同為我們的國家與人民謀求最大的福祉。
「完善的選舉才有健全的民主」,為了讓2,300萬國家主人,能夠在明年1月13日大選時,做最明智的選擇,本院應該讓各黨派委員有更多時間回到選區面對選民,因此,本院依例於本會期中加速各項議案審議後,提早於投票前24天的今天閉會,謹此祝福各位委員競選順利!
新的一年是祥瑞的龍年,也是舉行大選決定臺灣未來發展的關鍵年。謹此向大家拜個早年,敬祝各位及全體國人新年快樂、平安順興、龍騰福躍!
謝謝大家,現在散會。
散會(13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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